壹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法 及 其 施 行 細 則 之 條 文 對 照 第 一 章 總 則 第 1 條 為 防 止 職 業 災 害, 保 障 工 作 者 安 全 及 健 康, 特 制 定 本 法 ; 其 他 法 律 有 特 別 規 定 者, 從 其 規 定 細 則 第 1 條 本 細 則 依 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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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公 共 行 政 業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服 務 手 冊 目 錄 壹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法 及 其 施 行 細 則 之 條 文 對 照... 1 貳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法 實 施 後, 新 增 適 用 之 本 府 各 機 關 依 法 應 辦 理 事 項 參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法 相 關 範 本 及 指 引 項 次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法 條 文 相 關 範 本 及 指 引 名 稱 一 第 6 條 第 1 項 第 11 款 臺 北 市 天 然 災 害 ( 颱 風 豪 雨 ) 外 勤 安 全 計 畫 ( 範 例 ) 二 第 6 條 第 2 項 第 1 款 人 因 性 危 害 防 止 計 畫 ( 範 本 ) 三 第 6 條 第 2 項 第 2 款 異 常 工 作 負 荷 促 發 疾 病 預 防 計 畫 ( 範 本 ) 四 第 6 條 第 2 項 第 2 款 異 常 工 作 負 荷 促 發 疾 病 預 防 措 施 執 行 流 程 ( 範 本 ) 五 第 6 條 第 2 項 第 3 款 執 行 職 務 遭 受 不 法 侵 害 預 防 計 畫 ( 範 本 ) 六 第 6 條 第 2 項 第 3 款 執 行 職 務 遭 受 不 法 侵 害 預 防 流 程 圖 ( 範 本 ) 七 第 6 條 第 2 項 第 4 款 高 氣 溫 勞 工 熱 危 害 預 防 指 引 八 第 12 條 第 3 項 作 業 環 境 測 定 指 引 九 第 34 條 安 全 衛 生 工 作 守 則 ( 範 本 ) 十 第 37 條 第 1 項 臺 北 市 職 業 災 害 調 查 分 析 及 紀 錄 計 畫 ( 含 虛 驚 事 故 影 響 身 心 健 康 事 件 ) 十 一 第 37 條 第 2 項 職 業 災 害 通 報 單 肆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實 務 問 答 篇 伍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法 常 見 問 題 FAQ I

2 壹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法 及 其 施 行 細 則 之 條 文 對 照 第 一 章 總 則 第 1 條 為 防 止 職 業 災 害, 保 障 工 作 者 安 全 及 健 康, 特 制 定 本 法 ; 其 他 法 律 有 特 別 規 定 者, 從 其 規 定 細 則 第 1 條 本 細 則 依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法 ) 第 五 十 四 條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2 條 本 法 用 詞, 定 義 如 下 : 一 工 作 者 : 指 勞 工 自 營 作 業 者 及 其 他 受 工 作 場 所 負 責 人 指 揮 或 監 督 從 事 勞 動 之 人 員 二 勞 工 : 指 受 僱 從 事 工 作 獲 致 工 資 者 三 雇 主 : 指 事 業 主 或 事 業 之 經 營 負 責 人 四 事 業 單 位 : 指 本 法 適 用 範 圍 內 僱 用 勞 工 從 事 工 作 之 機 構 五 職 業 災 害 : 指 因 勞 動 場 所 之 建 築 物 機 械 設 備 原 料 材 料 化 學 品 氣 體 蒸 氣 粉 塵 等 或 作 業 活 動 及 其 他 職 業 上 原 因 引 起 之 工 作 者 疾 病 傷 害 失 能 或 死 亡 細 則 第 2 條 本 法 第 二 條 第 一 款 第 十 條 第 二 項 及 第 五 十 一 條 第 一 項 所 稱 自 營 作 業 者, 指 獨 立 從 事 勞 動 或 技 藝 工 作, 獲 致 報 酬, 且 未 僱 用 有 酬 人 員 幫 同 工 作 者 本 法 第 二 條 第 一 款 所 稱 其 他 受 工 作 場 所 負 責 人 指 揮 或 監 督 從 事 勞 動 之 人 員, 指 與 事 業 單 位 無 僱 傭 關 係, 於 其 工 作 場 所 從 事 勞 動 或 以 學 習 技 能 接 受 職 業 訓 練 為 目 的 從 事 勞 動 之 工 作 者 細 則 第 3 條 本 法 第 二 條 第 一 款 第 十 八 條 第 一 項 第 二 十 七 條 第 一 項 第 一 款 及 第 五 十 一 條 第 二 項 所 稱 工 作 場 所 負 責 人, 指 雇 主 或 於 該 工 作 場 所 代 表 雇 主 從 事 管 理 指 揮 或 監 督 工 作 者 從 事 勞 動 之 人 細 則 第 4 條 本 法 第 二 條 第 二 款 第 十 八 條 第 三 項 及 第 三 十 六 條 第 一 項 所 稱 工 資, 指 勞 工 因 工 作 而 獲 得 之 報 酬, 包 括 工 資 薪 金 及 按 計 時 計 日 計 月 計 件 以 1

3 現 金 或 實 物 等 方 式 給 付 之 獎 金 津 貼 及 其 他 任 何 名 義 之 經 常 性 給 與 均 屬 之 細 則 第 5 條 本 法 第 二 條 第 五 款 第 三 十 六 條 第 一 項 及 第 三 十 七 條 第 二 項 所 稱 勞 動 場 所, 包 括 下 列 場 所 : 一 於 勞 動 契 約 存 續 中, 由 雇 主 所 提 示, 使 勞 工 履 行 契 約 提 供 勞 務 之 場 所 二 自 營 作 業 者 實 際 從 事 勞 動 之 場 所 三 其 他 受 工 作 場 所 負 責 人 指 揮 或 監 督 從 事 勞 動 之 人 員, 實 際 從 事 勞 動 之 場 所 本 法 第 十 五 條 第 一 項 第 十 七 條 第 十 八 條 第 一 項 第 二 十 三 條 第 二 項 第 二 十 七 條 第 一 項 第 三 十 七 條 第 一 項 第 三 項 第 三 十 八 條 及 第 五 十 一 條 第 二 項 所 稱 工 作 場 所, 指 勞 動 場 所 中, 接 受 雇 主 或 代 理 雇 主 指 示 處 理 有 關 勞 工 事 務 之 人 所 能 支 配 管 理 之 場 所 本 法 第 六 條 第 一 項 第 五 款 第 十 二 條 第 一 項 第 三 項 第 五 項 第 二 十 一 條 第 一 項 及 第 二 十 九 條 第 三 項 所 稱 作 業 場 所, 指 工 作 場 所 中, 從 事 特 定 工 作 目 的 之 場 所 細 則 第 6 條 本 法 第 二 條 第 五 款 所 稱 職 業 上 原 因, 指 隨 作 業 活 動 所 衍 生, 於 勞 動 上 一 切 必 要 行 為 及 其 附 隨 行 為 而 具 有 相 當 因 果 關 係 者 第 3 條 本 法 所 稱 主 管 機 關 : 在 中 央 為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 在 直 轄 市 為 直 轄 市 政 府 ; 在 縣 ( 市 ) 為 縣 ( 市 ) 政 府 本 法 有 關 衛 生 事 項,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應 會 商 中 央 衛 生 主 管 機 關 辦 理 第 4 條 本 法 適 用 於 各 業 但 因 事 業 規 模 性 質 及 風 險 等 因 素,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得 指 定 公 告 其 適 用 本 法 之 部 分 規 定 細 則 第 7 條 本 法 第 四 條 所 稱 各 業, 適 用 中 華 民 國 行 業 標 準 分 類 之 規 定 第 5 條 雇 主 使 勞 工 從 事 工 作, 應 在 合 理 可 行 範 圍 內, 採 取 必 要 之 預 防 設 備 或 措 施, 使 勞 工 免 於 發 生 職 業 災 害 機 械 設 備 器 具 原 料 材 料 等 物 件 之 設 計 製 造 或 輸 入 者 及 工 程 之 設 計 或 施 工 者, 應 於 設 計 製 造 輸 入 或 施 工 規 劃 階 段 實 施 風 險 評 估, 致 力 防 止 此 等 物 件 於 使 用 或 工 程 施 工 時, 發 生 職 業 災 害 2

4 細 則 第 8 條 本 法 第 五 條 第 一 項 所 稱 合 理 可 行 範 圍, 指 依 本 法 及 有 關 安 全 衛 生 法 令 指 引 實 務 規 範 或 一 般 社 會 通 念, 雇 主 明 知 或 可 得 而 知 勞 工 所 從 事 之 工 作, 有 致 其 生 命 身 體 及 健 康 受 危 害 之 虞, 並 可 採 取 必 要 之 預 防 設 備 或 措 施 者 本 法 第 五 條 第 二 項 所 稱 風 險 評 估, 指 辨 識 分 析 及 評 量 風 險 之 程 序 第 二 章 安 全 衛 生 設 施 第 6 條 雇 主 對 下 列 事 項 應 有 符 合 規 定 之 必 要 安 全 衛 生 設 備 及 措 施 : 一 防 止 機 械 設 備 或 器 具 等 引 起 之 危 害 二 防 止 爆 炸 性 或 發 火 性 等 物 質 引 起 之 危 害 三 防 止 電 熱 或 其 他 之 能 引 起 之 危 害 四 防 止 採 石 採 掘 裝 卸 搬 運 堆 積 或 採 伐 等 作 業 中 引 起 之 危 害 五 防 止 有 墜 落 物 體 飛 落 或 崩 塌 等 之 虞 之 作 業 場 所 引 起 之 危 害 六 防 止 高 壓 氣 體 引 起 之 危 害 七 防 止 原 料 材 料 氣 體 蒸 氣 粉 塵 溶 劑 化 學 品 含 毒 性 物 質 或 缺 氧 空 氣 等 引 起 之 危 害 八 防 止 輻 射 高 溫 低 溫 超 音 波 噪 音 振 動 或 異 常 氣 壓 等 引 起 之 危 害 九 防 止 監 視 儀 表 或 精 密 作 業 等 引 起 之 危 害 十 防 止 廢 氣 廢 液 或 殘 渣 等 廢 棄 物 引 起 之 危 害 十 一 防 止 水 患 或 火 災 等 引 起 之 危 害 十 二 防 止 動 物 植 物 或 微 生 物 等 引 起 之 危 害 十 三 防 止 通 道 地 板 或 階 梯 等 引 起 之 危 害 十 四 防 止 未 採 取 充 足 通 風 採 光 照 明 保 溫 或 防 濕 等 引 起 之 危 害 雇 主 對 下 列 事 項, 應 妥 為 規 劃 及 採 取 必 要 之 安 全 衛 生 措 施 : 一 重 複 性 作 業 等 促 發 肌 肉 骨 骼 疾 病 之 預 防 二 輪 班 夜 間 工 作 長 時 間 工 作 等 異 常 工 作 負 荷 促 發 疾 病 之 預 防 三 執 行 職 務 因 他 人 行 為 遭 受 身 體 或 精 神 不 法 侵 害 之 預 防 四 避 難 急 救 休 息 或 其 他 為 保 護 勞 工 身 心 健 康 之 事 項 前 二 項 必 要 之 安 全 衛 生 設 備 與 措 施 之 標 準 及 規 則, 由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定 之 細 則 第 9 條 本 法 第 六 條 第 二 項 第 一 款 所 定 預 防 重 複 性 作 業 等 促 發 肌 肉 骨 骼 疾 病 之 妥 為 規 劃, 其 內 容 應 包 含 下 列 事 項 : 一 作 業 流 程 內 容 及 動 作 之 分 析 二 人 因 性 危 害 因 子 之 確 認 三 改 善 方 法 及 執 行 四 成 效 評 估 及 改 善 3

5 五 其 他 有 關 安 全 衛 生 事 項 細 則 第 10 條 本 法 第 六 條 第 二 項 第 二 款 所 定 預 防 輪 班 夜 間 工 作 長 時 間 工 作 等 異 常 工 作 負 荷 促 發 疾 病 之 妥 為 規 劃, 其 內 容 應 包 含 下 列 事 項 : 一 高 風 險 群 之 辨 識 及 評 估 二 醫 師 面 談 及 健 康 指 導 三 工 作 時 間 調 整 或 縮 短 及 工 作 內 容 更 換 之 措 施 四 健 康 檢 查 管 理 及 促 進 五 成 效 評 估 及 改 善 六 其 他 有 關 安 全 衛 生 事 項 細 則 第 11 條 本 法 第 六 條 第 二 項 第 三 款 所 定 預 防 執 行 職 務 因 他 人 行 為 遭 受 身 體 或 精 神 不 法 侵 害 之 妥 為 規 劃, 其 內 容 應 包 含 下 列 事 項 : 一 危 害 辨 識 及 評 估 二 作 業 場 所 之 配 置 三 工 作 適 性 安 排 四 行 為 規 範 之 建 構 五 危 害 預 防 及 溝 通 技 巧 之 訓 練 六 事 件 之 處 理 程 序 七 成 效 評 估 及 改 善 八 其 他 有 關 安 全 衛 生 事 項 第 7 條 製 造 者 輸 入 者 供 應 者 或 雇 主, 對 於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指 定 之 機 械 設 備 或 器 具, 其 構 造 性 能 及 防 護 非 符 合 安 全 標 準 者, 不 得 產 製 運 出 廠 場 輸 入 租 賃 供 應 或 設 置 前 項 之 安 全 標 準, 由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定 之 製 造 者 或 輸 入 者 對 於 第 一 項 指 定 之 機 械 設 備 或 器 具, 符 合 前 項 安 全 標 準 者, 應 於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指 定 之 資 訊 申 報 網 站 登 錄, 並 於 其 產 製 或 輸 入 之 產 品 明 顯 處 張 貼 安 全 標 示, 以 供 識 別 但 屬 於 公 告 列 入 型 式 驗 證 之 產 品, 應 依 第 八 條 及 第 九 條 規 定 辦 理 前 項 資 訊 登 錄 方 式 標 示 及 其 他 應 遵 行 事 項 之 辦 法, 由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定 之 細 則 第 12 條 本 法 第 七 條 第 一 項 所 稱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指 定 之 機 械 設 備 或 器 具 如 下 : 一 動 力 衝 剪 機 械 二 手 推 刨 床 三 木 材 加 工 用 圓 盤 鋸 4

6 四 動 力 堆 高 機 五 研 磨 機 六 研 磨 輪 七 防 爆 電 氣 設 備 八 動 力 衝 剪 機 械 之 光 電 式 安 全 裝 置 九 手 推 刨 床 之 刃 部 接 觸 預 防 裝 置 十 木 材 加 工 用 圓 盤 鋸 之 反 撥 預 防 裝 置 及 鋸 齒 接 觸 預 防 裝 置 十 一 其 他 經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指 定 公 告 者 第 8 條 製 造 者 或 輸 入 者 對 於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公 告 列 入 型 式 驗 證 之 機 械 設 備 或 器 具, 非 經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認 可 之 驗 證 機 構 實 施 型 式 驗 證 合 格 及 張 貼 合 格 標 章, 不 得 產 製 運 出 廠 場 或 輸 入 前 項 應 實 施 型 式 驗 證 之 機 械 設 備 或 器 具,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得 免 驗 證, 不 受 前 項 規 定 之 限 制 : 一 依 第 十 六 條 或 其 他 法 律 規 定 實 施 檢 查 檢 驗 驗 證 或 認 可 二 供 國 防 軍 事 用 途 使 用, 並 有 國 防 部 或 其 直 屬 機 關 出 具 證 明 三 限 量 製 造 或 輸 入 僅 供 科 技 研 發 測 試 用 途 之 專 用 機 型, 並 經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核 准 四 非 供 實 際 使 用 或 作 業 用 途 之 商 業 樣 品 或 展 覽 品, 並 經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核 准 五 其 他 特 殊 情 形, 有 免 驗 證 之 必 要, 並 經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核 准 第 一 項 之 驗 證, 因 產 品 構 造 規 格 特 殊 致 驗 證 有 困 難 者, 報 驗 義 務 人 得 檢 附 產 品 安 全 評 估 報 告, 向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申 請 核 准 採 用 適 當 檢 驗 方 式 為 之 輸 入 者 對 於 第 一 項 之 驗 證, 因 驗 證 之 需 求, 得 向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申 請 先 行 放 行, 經 核 准 後, 於 產 品 之 設 置 地 點 實 施 驗 證 前 四 項 之 型 式 驗 證 實 施 程 序 項 目 標 準 報 驗 義 務 人 驗 證 機 構 資 格 條 件 認 可 撤 銷 與 廢 止 合 格 標 章 標 示 方 法 先 行 放 行 條 件 申 請 免 驗 安 全 評 估 報 告 監 督 管 理 及 其 他 應 遵 行 事 項 之 辦 法, 由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定 之 第 9 條 製 造 者 輸 入 者 供 應 者 或 雇 主, 對 於 未 經 型 式 驗 證 合 格 之 產 品 或 型 式 驗 證 逾 期 者, 不 得 使 用 驗 證 合 格 標 章 或 易 生 混 淆 之 類 似 標 章 揭 示 於 產 品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或 勞 動 檢 查 機 構, 得 對 公 告 列 入 應 實 施 型 式 驗 證 之 產 品, 進 行 抽 驗 及 市 場 查 驗, 業 者 不 得 規 避 妨 礙 或 拒 絕 細 則 第 13 條 本 法 第 七 條 至 第 九 條 所 稱 型 式 驗 證, 指 由 驗 證 機 構 對 某 一 型 式 之 機 械 設 備 或 器 具 等 產 品, 審 驗 符 合 安 全 標 準 之 程 序 第 10 條 5

7 雇 主 對 於 具 有 危 害 性 之 化 學 品, 應 予 標 示 製 備 清 單 及 揭 示 安 全 資 料 表, 並 採 取 必 要 之 通 識 措 施 製 造 者 輸 入 者 或 供 應 者, 提 供 前 項 化 學 品 與 事 業 單 位 或 自 營 作 業 者 前, 應 予 標 示 及 提 供 安 全 資 料 表 ; 資 料 異 動 時, 亦 同 前 二 項 化 學 品 之 範 圍 標 示 清 單 格 式 安 全 資 料 表 揭 示 通 識 措 施 及 其 他 應 遵 行 事 項 之 規 則, 由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定 之 細 則 第 14 條 本 法 第 十 條 第 一 項 所 稱 具 有 危 害 性 之 化 學 品, 指 下 列 之 危 險 物 或 有 害 物 : 一 危 險 物 : 符 合 國 家 標 準 CNS15030 分 類, 具 有 物 理 性 危 害 者 二 有 害 物 : 符 合 國 家 標 準 CNS15030 分 類, 具 有 健 康 危 害 者 細 則 第 15 條 本 法 第 十 條 第 一 項 所 稱 危 害 性 化 學 品 之 清 單, 指 記 載 化 學 品 名 稱 製 造 商 或 供 應 商 基 本 資 料 使 用 及 貯 存 量 等 項 目 之 清 冊 或 表 單 細 則 第 16 條 本 法 第 十 條 第 一 項 所 稱 危 害 性 化 學 品 之 安 全 資 料 表, 指 記 載 化 學 品 名 稱 製 造 商 或 供 應 商 基 本 資 料 危 害 特 性 緊 急 處 理 及 危 害 預 防 措 施 等 項 目 之 表 單 第 11 條 雇 主 對 於 前 條 之 化 學 品, 應 依 其 健 康 危 害 散 布 狀 況 及 使 用 量 等 情 形, 評 估 風 險 等 級, 並 採 取 分 級 管 理 措 施 前 項 之 評 估 方 法 分 級 管 理 程 序 與 採 行 措 施 及 其 他 應 遵 行 事 項 之 辦 法, 由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定 之 第 12 條 雇 主 對 於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定 有 容 許 暴 露 標 準 之 作 業 場 所, 應 確 保 勞 工 之 危 害 暴 露 低 於 標 準 值 前 項 之 容 許 暴 露 標 準, 由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定 之 雇 主 對 於 經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指 定 之 作 業 場 所, 應 訂 定 作 業 環 境 監 測 計 畫, 並 設 置 或 委 託 由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認 可 之 作 業 環 境 監 測 機 構 實 施 監 測 但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指 定 免 經 監 測 機 構 分 析 之 監 測 項 目, 得 僱 用 合 格 監 測 人 員 辦 理 之 雇 主 對 於 前 項 監 測 計 畫 及 監 測 結 果, 應 公 開 揭 示, 並 通 報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或 勞 動 檢 查 機 構 得 實 施 查 核 前 二 項 之 作 業 場 所 指 定 監 測 計 畫 與 監 測 結 果 揭 示 通 報 監 測 機 構 與 監 測 人 員 資 格 條 件 認 可 撤 銷 與 廢 止 查 核 方 式 及 其 他 應 遵 行 事 項 之 辦 法, 由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定 之 6

8 細 則 第 17 條 本 法 第 十 二 條 第 三 項 所 稱 作 業 環 境 監 測, 指 為 掌 握 勞 工 作 業 環 境 實 態 與 評 估 勞 工 暴 露 狀 況, 所 採 取 之 規 劃 採 樣 測 定 分 析 及 評 估 本 法 第 十 二 條 第 三 項 規 定 應 訂 定 作 業 環 境 監 測 計 畫 及 實 施 監 測 之 作 業 場 所 如 下 : 一 設 置 有 中 央 管 理 方 式 之 空 氣 調 節 設 備 之 建 築 物 室 內 作 業 場 所 二 坑 內 作 業 場 所 三 顯 著 發 生 噪 音 之 作 業 場 所 四 下 列 作 業 場 所, 經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指 定 者 : ( 一 ) 高 溫 作 業 場 所 ( 二 ) 粉 塵 作 業 場 所 ( 三 ) 鉛 作 業 場 所 ( 四 ) 四 烷 基 鉛 作 業 場 所 ( 五 ) 有 機 溶 劑 作 業 場 所 ( 六 ) 特 定 化 學 物 質 作 業 場 所 五 其 他 經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指 定 公 告 之 作 業 場 所 第 13 條 製 造 者 或 輸 入 者 對 於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公 告 之 化 學 物 質 清 單 以 外 之 新 化 學 物 質, 未 向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繳 交 化 學 物 質 安 全 評 估 報 告, 並 經 核 准 登 記 前, 不 得 製 造 或 輸 入 含 有 該 物 質 之 化 學 品 但 其 他 法 律 已 規 定 或 經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公 告 不 適 用 者, 不 在 此 限 前 項 評 估 報 告,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為 防 止 危 害 工 作 者 安 全 及 健 康, 於 審 查 後 得 予 公 開 前 二 項 化 學 物 質 清 單 之 公 告 新 化 學 物 質 之 登 記 評 估 報 告 內 容 審 查 程 序 資 訊 公 開 及 其 他 應 遵 行 事 項 之 辦 法, 由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定 之 細 則 第 18 條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依 本 法 第 十 三 條 第 二 項, 審 查 化 學 物 質 安 全 評 估 報 告 後, 得 予 公 開 之 資 訊 如 下 : 一 新 化 學 物 質 編 碼 二 危 害 分 類 及 標 示 三 物 理 及 化 學 特 性 資 訊 四 毒 理 資 訊 五 安 全 使 用 資 訊 六 為 因 應 緊 急 措 施 或 維 護 工 作 者 安 全 健 康, 有 必 要 揭 露 予 特 定 人 員 之 資 訊 前 項 第 六 款 之 資 訊 範 圍 如 下 : 一 新 化 學 物 質 名 稱 及 基 本 辨 識 資 訊 二 製 造 或 輸 入 新 化 學 物 質 之 數 量 7

9 三 新 化 學 物 質 於 混 合 物 之 組 成 四 新 化 學 物 質 之 製 造 用 途 及 暴 露 資 訊 第 14 條 製 造 者 輸 入 者 供 應 者 或 雇 主, 對 於 經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指 定 之 管 制 性 化 學 品, 不 得 製 造 輸 入 供 應 或 供 工 作 者 處 置 使 用 但 經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許 可 者, 不 在 此 限 製 造 者 輸 入 者 供 應 者 或 雇 主, 對 於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指 定 之 優 先 管 理 化 學 品, 應 將 相 關 運 作 資 料 報 請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備 查 前 二 項 化 學 品 之 指 定 許 可 條 件 期 間 廢 止 或 撤 銷 許 可 運 作 資 料 內 容 及 其 他 應 遵 行 事 項 之 辦 法, 由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定 之 細 則 第 19 條 本 法 第 十 四 條 第 一 項 所 稱 管 制 性 化 學 品 如 下 : 一 第 二 十 條 之 優 先 管 理 化 學 品 中, 經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評 估 具 高 度 暴 露 風 險 者 二 其 他 經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指 定 公 告 者 細 則 第 20 條 本 法 第 十 四 條 第 二 項 所 稱 優 先 管 理 化 學 品 如 下 : 一 本 法 第 二 十 九 條 第 一 項 第 三 款 及 第 三 十 條 第 一 項 第 五 款 規 定 所 列 之 危 害 性 化 學 品 二 依 國 家 標 準 CNS15030 分 類, 屬 致 癌 物 質 第 一 級 生 殖 細 胞 致 突 變 性 物 質 第 一 級 或 生 殖 毒 性 物 質 第 一 級 者 三 依 國 家 標 準 CNS15030 分 類, 具 有 物 理 性 危 害 或 健 康 危 害, 其 化 學 品 運 作 量 達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規 定 者 四 其 他 經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指 定 公 告 者 第 15 條 有 下 列 情 事 之 一 之 工 作 場 所, 事 業 單 位 應 依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規 定 之 期 限, 定 期 實 施 製 程 安 全 評 估, 並 製 作 製 程 安 全 評 估 報 告 及 採 取 必 要 之 預 防 措 施 ; 製 程 修 改 時, 亦 同 : 一 從 事 石 油 裂 解 之 石 化 工 業 二 從 事 製 造 處 置 或 使 用 危 害 性 之 化 學 品 數 量 達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規 定 量 以 上 前 項 製 程 安 全 評 估 報 告, 事 業 單 位 應 報 請 勞 動 檢 查 機 構 備 查 前 二 項 危 害 性 之 化 學 品 數 量 製 程 安 全 評 估 方 法 評 估 報 告 內 容 要 項 報 請 備 查 之 期 限 項 目 方 式 及 其 他 應 遵 行 事 項 之 辦 法, 由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定 之 細 則 第 21 條 本 法 第 十 五 條 第 一 項 第 一 款 所 稱 從 事 石 油 裂 解 之 石 化 工 業, 指 勞 動 檢 查 法 8

10 第 二 十 六 條 第 一 項 第 一 款 所 定 從 事 石 油 產 品 之 裂 解 反 應, 以 製 造 石 化 基 本 原 料 者 本 法 第 十 五 條 第 一 項 第 二 款 所 稱 從 事 製 造 處 置 或 使 用 危 害 性 之 化 學 品, 數 量 達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規 定 量 以 上 者, 指 勞 動 檢 查 法 第 二 十 六 條 第 一 項 第 五 款 所 定 之 製 造 處 置 或 使 用 危 險 物 及 有 害 物, 達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規 定 之 數 量 第 16 條 雇 主 對 於 經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指 定 具 有 危 險 性 之 機 械 或 設 備, 非 經 勞 動 檢 查 機 構 或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指 定 之 代 行 檢 查 機 構 檢 查 合 格, 不 得 使 用 ; 其 使 用 超 過 規 定 期 間 者, 非 經 再 檢 查 合 格, 不 得 繼 續 使 用 代 行 檢 查 機 構 應 依 本 法 及 本 法 所 發 布 之 命 令 執 行 職 務 檢 查 費 收 費 標 準 及 代 行 檢 查 機 構 之 資 格 條 件 與 所 負 責 任, 由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定 之 第 一 項 所 稱 危 險 性 機 械 或 設 備 之 種 類 應 具 之 容 量 與 其 製 程 竣 工 使 用 變 更 或 其 他 檢 查 之 程 序 項 目 標 準 及 檢 查 合 格 許 可 有 效 使 用 期 限 等 事 項 之 規 則, 由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定 之 細 則 第 22 條 本 法 第 十 六 條 第 一 項 所 稱 具 有 危 險 性 之 機 械, 指 符 合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所 定 一 定 容 量 以 上 之 下 列 機 械 : 一 固 定 式 起 重 機 二 移 動 式 起 重 機 三 人 字 臂 起 重 桿 四 營 建 用 升 降 機 五 營 建 用 提 升 機 六 吊 籠 七 其 他 經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指 定 公 告 具 有 危 險 性 之 機 械 細 則 第 23 條 本 法 第 十 六 條 第 一 項 所 稱 具 有 危 險 性 之 設 備, 指 符 合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所 定 一 定 容 量 以 上 之 下 列 設 備 : 一 鍋 爐 二 壓 力 容 器 三 高 壓 氣 體 特 定 設 備 四 高 壓 氣 體 容 器 五 其 他 經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指 定 公 告 具 有 危 險 性 之 設 備 細 則 第 24 條 本 法 第 十 六 條 第 一 項 規 定 之 檢 查, 由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依 機 械 設 備 之 種 類 特 性, 就 下 列 檢 查 項 目 分 別 定 之 : 9

11 一 熔 接 檢 查 二 構 造 檢 查 三 竣 工 檢 查 四 定 期 檢 查 五 重 新 檢 查 六 型 式 檢 查 七 使 用 檢 查 八 變 更 檢 查 第 17 條 勞 工 工 作 場 所 之 建 築 物, 應 由 依 法 登 記 開 業 之 建 築 師 依 建 築 法 規 及 本 法 有 關 安 全 衛 生 之 規 定 設 計 第 18 條 工 作 場 所 有 立 即 發 生 危 險 之 虞 時, 雇 主 或 工 作 場 所 負 責 人 應 即 令 停 止 作 業, 並 使 勞 工 退 避 至 安 全 場 所 勞 工 執 行 職 務 發 現 有 立 即 發 生 危 險 之 虞 時, 得 在 不 危 及 其 他 工 作 者 安 全 情 形 下, 自 行 停 止 作 業 及 退 避 至 安 全 場 所, 並 立 即 向 直 屬 主 管 報 告 雇 主 不 得 對 前 項 勞 工 予 以 解 僱 調 職 不 給 付 停 止 作 業 期 間 工 資 或 其 他 不 利 之 處 分 但 雇 主 證 明 勞 工 濫 用 停 止 作 業 權, 經 報 主 管 機 關 認 定, 並 符 合 勞 動 法 令 規 定 者, 不 在 此 限 細 則 第 25 條 本 法 第 十 八 條 第 一 項 及 第 二 項 所 稱 有 立 即 發 生 危 險 之 虞 時, 指 勞 工 處 於 需 採 取 緊 急 應 變 或 立 即 避 難 之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 一 自 設 備 洩 漏 大 量 危 害 性 化 學 品, 致 有 發 生 爆 炸 火 災 或 中 毒 等 危 險 之 虞 時 二 從 事 河 川 工 程 河 堤 海 堤 或 圍 堰 等 作 業, 因 強 風 大 雨 或 地 震, 致 有 發 生 危 險 之 虞 時 三 從 事 隧 道 等 營 建 工 程 或 管 溝 沉 箱 沉 筒 井 筒 等 之 開 挖 作 業, 因 落 磐 出 水 崩 塌 或 流 砂 侵 入 等, 致 有 發 生 危 險 之 虞 時 四 於 作 業 場 所 有 易 燃 液 體 之 蒸 氣 或 可 燃 性 氣 體 滯 留, 達 爆 炸 下 限 值 之 百 分 之 三 十 以 上, 致 有 發 生 爆 炸 火 災 危 險 之 虞 時 五 於 儲 槽 等 內 部 或 通 風 不 充 分 之 室 內 作 業 場 所, 致 有 發 生 中 毒 或 窒 息 危 險 之 虞 時 六 從 事 缺 氧 危 險 作 業, 致 有 發 生 缺 氧 危 險 之 虞 時 七 於 高 度 二 公 尺 以 上 作 業, 未 設 置 防 墜 設 施 及 未 使 勞 工 使 用 適 當 之 個 人 防 護 具, 致 有 發 生 墜 落 危 險 之 虞 時 八 於 道 路 或 鄰 接 道 路 從 事 作 業, 未 採 取 管 制 措 施 及 未 設 置 安 全 防 護 設 施, 致 有 發 生 危 險 之 虞 時 10

12 九 其 他 經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指 定 公 告 有 發 生 危 險 之 虞 時 之 情 形 細 則 第 26 條 本 法 第 十 八 條 第 三 項 及 第 三 十 九 條 第 四 項 所 稱 其 他 不 利 之 處 分, 指 直 接 或 間 接 損 害 勞 工 依 法 令 契 約 或 習 慣 上 所 應 享 有 權 益 之 措 施 第 19 條 在 高 溫 場 所 工 作 之 勞 工, 雇 主 不 得 使 其 每 日 工 作 時 間 超 過 六 小 時 ; 異 常 氣 壓 作 業 高 架 作 業 精 密 作 業 重 體 力 勞 動 或 其 他 對 於 勞 工 具 有 特 殊 危 害 之 作 業, 亦 應 規 定 減 少 勞 工 工 作 時 間, 並 在 工 作 時 間 中 予 以 適 當 之 休 息 前 項 高 溫 度 異 常 氣 壓 高 架 精 密 重 體 力 勞 動 及 對 於 勞 工 具 有 特 殊 危 害 等 作 業 之 減 少 工 作 時 間 與 休 息 時 間 之 標 準, 由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會 同 有 關 機 關 定 之 第 20 條 雇 主 於 僱 用 勞 工 時, 應 施 行 體 格 檢 查 ; 對 在 職 勞 工 應 施 行 下 列 健 康 檢 查 : 一 一 般 健 康 檢 查 二 從 事 特 別 危 害 健 康 作 業 者 之 特 殊 健 康 檢 查 三 經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指 定 為 特 定 對 象 及 特 定 項 目 之 健 康 檢 查 前 項 檢 查 應 由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會 商 中 央 衛 生 主 管 機 關 認 可 之 醫 療 機 構 之 醫 師 為 之 ; 檢 查 紀 錄 雇 主 應 予 保 存, 並 負 擔 健 康 檢 查 費 用 ; 實 施 特 殊 健 康 檢 查 時, 雇 主 應 提 供 勞 工 作 業 內 容 及 暴 露 情 形 等 作 業 經 歷 資 料 予 醫 療 機 構 前 二 項 檢 查 之 對 象 及 其 作 業 經 歷 項 目 期 間 健 康 管 理 分 級 檢 查 紀 錄 與 保 存 期 限 及 其 他 應 遵 行 事 項 之 規 則, 由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定 之 醫 療 機 構 對 於 健 康 檢 查 之 結 果, 應 通 報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備 查, 以 作 為 工 作 相 關 疾 病 預 防 之 必 要 應 用 但 一 般 健 康 檢 查 結 果 之 通 報, 以 指 定 項 目 發 現 異 常 者 為 限 第 二 項 醫 療 機 構 之 認 可 條 件 管 理 檢 查 醫 師 資 格 與 前 項 檢 查 結 果 之 通 報 內 容 方 式 期 限 及 其 他 應 遵 行 事 項 之 辦 法, 由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定 之 勞 工 對 於 第 一 項 之 檢 查, 有 接 受 之 義 務 細 則 第 27 條 本 法 第 二 十 條 第 一 項 所 稱 體 格 檢 查, 指 於 僱 用 勞 工 時, 為 識 別 勞 工 工 作 適 性, 考 量 其 是 否 有 不 適 合 作 業 之 疾 病 所 實 施 之 身 體 檢 查 本 法 第 二 十 條 第 一 項 所 稱 在 職 勞 工 應 施 行 之 健 康 檢 查 如 下 : 一 一 般 健 康 檢 查 : 指 雇 主 對 在 職 勞 工, 為 發 現 健 康 有 無 異 常, 以 提 供 適 當 健 康 指 導 適 性 配 工 等 健 康 管 理 措 施, 依 其 年 齡 於 一 定 期 間 或 變 更 其 工 作 時 所 實 施 者 二 特 殊 健 康 檢 查 : 指 對 從 事 特 別 危 害 健 康 作 業 之 勞 工, 為 發 現 健 康 有 無 異 常, 以 提 供 適 當 健 康 指 導 適 性 配 工 及 實 施 分 級 管 理 等 健 康 管 理 措 施, 依 其 作 業 危 害 性, 於 一 定 期 間 或 變 更 其 工 作 時 所 實 施 者 三 特 定 對 象 及 特 定 項 目 之 健 康 檢 查 : 指 對 可 能 為 罹 患 職 業 病 之 高 風 險 群 勞 工, 或 基 於 疑 似 職 業 病 及 本 土 流 行 病 學 調 查 之 需 要, 經 中 央 主 管 機 11

13 關 指 定 公 告, 要 求 其 雇 主 對 特 定 勞 工 施 行 必 要 項 目 之 臨 時 性 檢 查 細 則 第 28 條 本 法 第 二 十 條 第 一 項 第 二 款 所 稱 特 別 危 害 健 康 作 業, 指 下 列 作 業 : 一 高 溫 作 業 二 噪 音 作 業 三 游 離 輻 射 作 業 四 異 常 氣 壓 作 業 五 鉛 作 業 六 四 烷 基 鉛 作 業 七 粉 塵 作 業 八 有 機 溶 劑 作 業, 經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指 定 者 九 製 造 處 置 或 使 用 特 定 化 學 物 質 之 作 業, 經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指 定 者 十 黃 磷 之 製 造 處 置 或 使 用 作 業 十 一 聯 啶 或 巴 拉 刈 之 製 造 作 業 十 二 其 他 經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指 定 公 告 之 作 業 細 則 第 29 條 本 法 第 二 十 條 第 六 項 所 稱 勞 工 有 接 受 檢 查 之 義 務, 指 勞 工 應 依 雇 主 安 排 於 符 合 本 法 規 定 之 醫 療 機 構 接 受 體 格 及 健 康 檢 查 勞 工 自 行 於 其 他 符 合 規 定 之 醫 療 機 構 接 受 相 當 種 類 及 項 目 之 檢 查, 並 將 檢 查 結 果 提 供 予 雇 主 者, 視 為 已 接 受 本 法 第 二 十 條 第 一 項 之 檢 查 第 21 條 雇 主 依 前 條 體 格 檢 查 發 現 應 僱 勞 工 不 適 於 從 事 某 種 工 作, 不 得 僱 用 其 從 事 該 項 工 作 健 康 檢 查 發 現 勞 工 有 異 常 情 形 者, 應 由 醫 護 人 員 提 供 其 健 康 指 導 ; 其 經 醫 師 健 康 評 估 結 果, 不 能 適 應 原 有 工 作 者, 應 參 採 醫 師 之 建 議, 變 更 其 作 業 場 所 更 換 工 作 或 縮 短 工 作 時 間, 並 採 取 健 康 管 理 措 施 雇 主 應 依 前 條 檢 查 結 果 及 個 人 健 康 注 意 事 項, 彙 編 成 健 康 檢 查 手 冊, 發 給 勞 工, 並 不 得 作 為 健 康 管 理 目 的 以 外 之 用 途 前 二 項 有 關 健 康 管 理 措 施 檢 查 手 冊 內 容 及 其 他 應 遵 行 事 項 之 規 則, 由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定 之 第 22 條 事 業 單 位 勞 工 人 數 在 五 十 人 以 上 者, 應 僱 用 或 特 約 醫 護 人 員, 辦 理 健 康 管 理 職 業 病 預 防 及 健 康 促 進 等 勞 工 健 康 保 護 事 項 前 項 職 業 病 預 防 事 項 應 配 合 第 二 十 三 條 之 安 全 衛 生 人 員 辦 理 之 第 一 項 事 業 單 位 之 適 用 日 期,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得 依 規 模 性 質 分 階 段 公 告 第 一 項 有 關 從 事 勞 工 健 康 服 務 之 醫 護 人 員 資 格 勞 工 健 康 保 護 及 其 他 應 遵 行 事 項 之 規 則, 由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定 之 12

14 細 則 第 30 條 事 業 單 位 依 本 法 第 二 十 二 條 規 定 僱 用 或 特 約 醫 護 人 員 者, 雇 主 應 使 其 保 存 與 管 理 勞 工 體 格 及 健 康 檢 查 健 康 指 導 健 康 管 理 措 施 及 健 康 服 務 等 資 料 雇 主 醫 護 人 員 於 保 存 及 管 理 勞 工 醫 療 之 個 人 資 料 時, 應 遵 守 本 法 及 個 人 資 料 保 護 法 等 相 關 規 定 第 三 章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第 23 條 雇 主 應 依 其 事 業 單 位 之 規 模 性 質, 訂 定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計 畫 ; 並 設 置 安 全 衛 生 組 織 人 員, 實 施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及 自 動 檢 查 前 項 之 事 業 單 位 達 一 定 規 模 以 上 或 有 第 十 五 條 第 一 項 所 定 之 工 作 場 所 者, 應 建 置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系 統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對 前 項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系 統 得 實 施 訪 查, 其 管 理 績 效 良 好 並 經 認 可 者, 得 公 開 表 揚 之 前 三 項 之 事 業 單 位 規 模 性 質 安 全 衛 生 組 織 人 員 管 理 自 動 檢 查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系 統 建 置 績 效 認 可 表 揚 及 其 他 應 遵 行 事 項 之 辦 法, 由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定 之 細 則 第 31 條 本 法 第 二 十 三 條 第 一 項 所 定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計 畫, 包 括 下 列 事 項 : 一 工 作 環 境 或 作 業 危 害 之 辨 識 評 估 及 控 制 二 機 械 設 備 或 器 具 之 管 理 三 危 害 性 化 學 品 之 分 類 標 示 通 識 及 管 理 四 有 害 作 業 環 境 之 採 樣 策 略 規 劃 及 監 測 五 危 險 性 工 作 場 所 之 製 程 或 施 工 安 全 評 估 六 採 購 管 理 承 攬 管 理 及 變 更 管 理 七 安 全 衛 生 作 業 標 準 八 定 期 檢 查 重 點 檢 查 作 業 檢 點 及 現 場 巡 視 九 安 全 衛 生 教 育 訓 練 十 個 人 防 護 具 之 管 理 十 一 健 康 檢 查 管 理 及 促 進 十 二 安 全 衛 生 資 訊 之 蒐 集 分 享 及 運 用 十 三 緊 急 應 變 措 施 十 四 職 業 災 害 虛 驚 事 故 影 響 身 心 健 康 事 件 之 調 查 處 理 及 統 計 分 析 十 五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紀 錄 及 績 效 評 估 措 施 十 六 其 他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措 施 13

15 細 則 第 32 條 本 法 第 二 十 三 條 第 一 項 所 定 安 全 衛 生 組 織, 包 括 下 列 組 織 : 一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單 位 : 為 事 業 單 位 內 擬 訂 規 劃 推 動 及 督 導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有 關 業 務 之 組 織 二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委 員 會 : 為 事 業 單 位 內 審 議 協 調 及 建 議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有 關 業 務 之 組 織 細 則 第 33 條 本 法 第 二 十 三 條 第 一 項 所 稱 安 全 衛 生 人 員, 指 事 業 單 位 內 擬 訂 規 劃 及 推 動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業 務 者, 包 括 下 列 人 員 : 一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業 務 主 管 二 職 業 安 全 管 理 師 三 職 業 衛 生 管 理 師 四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員 細 則 第 34 條 本 法 第 二 十 三 條 第 一 項 所 定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由 雇 主 或 對 事 業 具 管 理 權 限 之 雇 主 代 理 人 綜 理, 並 由 事 業 單 位 內 各 級 主 管 依 職 權 指 揮 監 督 所 屬 人 員 執 行 細 則 第 35 條 本 法 第 二 十 三 條 第 二 項 所 稱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系 統, 指 事 業 單 位 依 其 規 模 性 質, 建 立 包 括 安 全 衛 生 政 策 組 織 設 計 規 劃 與 實 施 評 估 及 改 善 措 施 之 系 統 化 管 理 體 制 第 24 條 經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指 定 具 有 危 險 性 機 械 或 設 備 之 操 作 人 員, 雇 主 應 僱 用 經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認 可 之 訓 練 或 經 技 能 檢 定 之 合 格 人 員 充 任 之 第 25 條 事 業 單 位 以 其 事 業 招 人 承 攬 時, 其 承 攬 人 就 承 攬 部 分 負 本 法 所 定 雇 主 之 責 任 ; 原 事 業 單 位 就 職 業 災 害 補 償 仍 應 與 承 攬 人 負 連 帶 責 任 再 承 攬 者 亦 同 原 事 業 單 位 違 反 本 法 或 有 關 安 全 衛 生 規 定, 致 承 攬 人 所 僱 勞 工 發 生 職 業 災 害 時, 與 承 攬 人 負 連 帶 賠 償 責 任 再 承 攬 者 亦 同 第 26 條 事 業 單 位 以 其 事 業 之 全 部 或 一 部 分 交 付 承 攬 時, 應 於 事 前 告 知 該 承 攬 人 有 關 其 事 業 工 作 環 境 危 害 因 素 暨 本 法 及 有 關 安 全 衛 生 規 定 應 採 取 之 措 施 承 攬 人 就 其 承 攬 之 全 部 或 一 部 分 交 付 再 承 攬 時, 承 攬 人 亦 應 依 前 項 規 定 告 知 再 承 14

16 攬 人 細 則 第 36 條 本 法 第 二 十 六 條 第 一 項 規 定 之 事 前 告 知, 應 以 書 面 為 之, 或 召 開 協 商 會 議 並 作 成 紀 錄 第 27 條 事 業 單 位 與 承 攬 人 再 承 攬 人 分 別 僱 用 勞 工 共 同 作 業 時, 為 防 止 職 業 災 害, 原 事 業 單 位 應 採 取 下 列 必 要 措 施 : 一 設 置 協 議 組 織, 並 指 定 工 作 場 所 負 責 人, 擔 任 指 揮 監 督 及 協 調 之 工 作 二 工 作 之 連 繫 與 調 整 三 工 作 場 所 之 巡 視 四 相 關 承 攬 事 業 間 之 安 全 衛 生 教 育 之 指 導 及 協 助 五 其 他 為 防 止 職 業 災 害 之 必 要 事 項 事 業 單 位 分 別 交 付 二 個 以 上 承 攬 人 共 同 作 業 而 未 參 與 共 同 作 業 時, 應 指 定 承 攬 人 之 一 負 前 項 原 事 業 單 位 之 責 任 細 則 第 37 條 本 法 第 二 十 七 條 所 稱 共 同 作 業, 指 事 業 單 位 與 承 攬 人 再 承 攬 人 所 僱 用 之 勞 工 於 同 一 期 間 同 一 工 作 場 所 從 事 工 作 細 則 第 38 條 本 法 第 二 十 七 條 第 一 項 第 一 款 規 定 之 協 議 組 織, 應 由 原 事 業 單 位 召 集 之, 並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進 行 協 議 下 列 事 項 : 一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之 實 施 及 配 合 二 勞 工 作 業 安 全 衛 生 及 健 康 管 理 規 範 三 從 事 動 火 高 架 開 挖 爆 破 高 壓 電 活 線 等 危 險 作 業 之 管 制 四 對 進 入 局 限 空 間 有 害 物 作 業 等 作 業 環 境 之 作 業 管 制 五 電 氣 機 具 入 廠 管 制 六 作 業 人 員 進 場 管 制 七 變 更 管 理 八 劃 一 危 險 性 機 械 之 操 作 信 號 工 作 場 所 標 識 ( 示 ) 有 害 物 空 容 器 放 置 警 報 緊 急 避 難 方 法 及 訓 練 等 九 使 用 打 樁 機 拔 樁 機 電 動 機 械 電 動 器 具 軌 道 裝 置 乙 炔 熔 接 裝 置 電 弧 熔 接 裝 置 換 氣 裝 置 及 沉 箱 架 設 通 道 施 工 架 工 作 架 台 等 機 械 設 備 或 構 造 物 時, 應 協 調 使 用 上 之 安 全 措 施 十 其 他 認 有 必 要 之 協 調 事 項 第 28 條 二 個 以 上 之 事 業 單 位 分 別 出 資 共 同 承 攬 工 程 時, 應 互 推 一 人 為 代 表 人 ; 該 代 表 人 15

17 視 為 該 工 程 之 事 業 雇 主, 負 本 法 雇 主 防 止 職 業 災 害 之 責 任 第 29 條 雇 主 不 得 使 未 滿 十 八 歲 者 從 事 下 列 危 險 性 或 有 害 性 工 作 : 一 坑 內 工 作 二 處 理 爆 炸 性 易 燃 性 等 物 質 之 工 作 三 鉛 汞 鉻 砷 黃 磷 氯 氣 氰 化 氫 苯 胺 等 有 害 物 散 布 場 所 之 工 作 四 有 害 輻 射 散 布 場 所 之 工 作 五 有 害 粉 塵 散 布 場 所 之 工 作 六 運 轉 中 機 器 或 動 力 傳 導 裝 置 危 險 部 分 之 掃 除 上 油 檢 查 修 理 或 上 卸 皮 帶 繩 索 等 工 作 七 超 過 二 百 二 十 伏 特 電 力 線 之 銜 接 八 已 熔 礦 物 或 礦 渣 之 處 理 九 鍋 爐 之 燒 火 及 操 作 十 鑿 岩 機 及 其 他 有 顯 著 振 動 之 工 作 十 一 一 定 重 量 以 上 之 重 物 處 理 工 作 十 二 起 重 機 人 字 臂 起 重 桿 之 運 轉 工 作 十 三 動 力 捲 揚 機 動 力 運 搬 機 及 索 道 之 運 轉 工 作 十 四 橡 膠 化 合 物 及 合 成 樹 脂 之 滾 輾 工 作 十 五 其 他 經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規 定 之 危 險 性 或 有 害 性 之 工 作 前 項 危 險 性 或 有 害 性 工 作 之 認 定 標 準, 由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定 之 未 滿 十 八 歲 者 從 事 第 一 項 以 外 之 工 作, 經 第 二 十 條 或 第 二 十 二 條 之 醫 師 評 估 結 果, 不 能 適 應 原 有 工 作 者, 雇 主 應 參 採 醫 師 之 建 議, 變 更 其 作 業 場 所 更 換 工 作 或 縮 短 工 作 時 間, 並 採 取 健 康 管 理 措 施 第 30 條 雇 主 不 得 使 妊 娠 中 之 女 性 勞 工 從 事 下 列 危 險 性 或 有 害 性 工 作 : 一 礦 坑 工 作 二 鉛 及 其 化 合 物 散 布 場 所 之 工 作 三 異 常 氣 壓 之 工 作 四 處 理 或 暴 露 於 弓 形 蟲 德 國 麻 疹 等 影 響 胎 兒 健 康 之 工 作 五 處 理 或 暴 露 於 二 硫 化 碳 三 氯 乙 烯 環 氧 乙 烷 丙 烯 醯 胺 次 乙 亞 胺 砷 及 其 化 合 物 汞 及 其 無 機 化 合 物 等 經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規 定 之 危 害 性 化 學 品 之 工 作 六 鑿 岩 機 及 其 他 有 顯 著 振 動 之 工 作 七 一 定 重 量 以 上 之 重 物 處 理 工 作 八 有 害 輻 射 散 布 場 所 之 工 作 九 已 熔 礦 物 或 礦 渣 之 處 理 工 作 十 起 重 機 人 字 臂 起 重 桿 之 運 轉 工 作 十 一 動 力 捲 揚 機 動 力 運 搬 機 及 索 道 之 運 轉 工 作 16

18 十 二 橡 膠 化 合 物 及 合 成 樹 脂 之 滾 輾 工 作 十 三 處 理 或 暴 露 於 經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規 定 具 有 致 病 或 致 死 之 微 生 物 感 染 風 險 之 工 作 十 四 其 他 經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規 定 之 危 險 性 或 有 害 性 之 工 作 雇 主 不 得 使 分 娩 後 未 滿 一 年 之 女 性 勞 工 從 事 下 列 危 險 性 或 有 害 性 工 作 : 一 礦 坑 工 作 二 鉛 及 其 化 合 物 散 布 場 所 之 工 作 三 鑿 岩 機 及 其 他 有 顯 著 振 動 之 工 作 四 一 定 重 量 以 上 之 重 物 處 理 工 作 五 其 他 經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規 定 之 危 險 性 或 有 害 性 之 工 作 第 一 項 第 五 款 至 第 十 四 款 及 前 項 第 三 款 至 第 五 款 所 定 之 工 作, 雇 主 依 第 三 十 一 條 採 取 母 性 健 康 保 護 措 施, 經 當 事 人 書 面 同 意 者, 不 在 此 限 第 一 項 及 第 二 項 危 險 性 或 有 害 性 工 作 之 認 定 標 準, 由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定 之 雇 主 未 經 當 事 人 告 知 妊 娠 或 分 娩 事 實 而 違 反 第 一 項 或 第 二 項 規 定 者, 得 免 予 處 罰 但 雇 主 明 知 或 可 得 而 知 者, 不 在 此 限 第 31 條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指 定 之 事 業, 雇 主 應 對 有 母 性 健 康 危 害 之 虞 之 工 作, 採 取 危 害 評 估 控 制 及 分 級 管 理 措 施 ; 對 於 妊 娠 中 或 分 娩 後 未 滿 一 年 之 女 性 勞 工, 應 依 醫 師 適 性 評 估 建 議, 採 取 工 作 調 整 或 更 換 等 健 康 保 護 措 施, 並 留 存 紀 錄 前 項 勞 工 於 保 護 期 間, 因 工 作 條 件 作 業 程 序 變 更 當 事 人 健 康 異 常 或 有 不 適 反 應, 經 醫 師 評 估 確 認 不 適 原 有 工 作 者, 雇 主 應 依 前 項 規 定 重 新 辦 理 之 第 一 項 事 業 之 指 定 有 母 性 健 康 危 害 之 虞 之 工 作 項 目 危 害 評 估 程 序 與 控 制 分 級 管 理 方 法 適 性 評 估 原 則 工 作 調 整 或 更 換 醫 師 資 格 與 評 估 報 告 之 文 件 格 式 紀 錄 保 存 及 其 他 應 遵 行 事 項 之 辦 法, 由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定 之 雇 主 未 經 當 事 人 告 知 妊 娠 或 分 娩 事 實 而 違 反 第 一 項 或 第 二 項 規 定 者, 得 免 予 處 罰 但 雇 主 明 知 或 可 得 而 知 者, 不 在 此 限 細 則 第 39 條 本 法 第 三 十 一 條 第 一 項 所 稱 有 母 性 健 康 危 害 之 虞 之 工 作, 指 其 從 事 可 能 影 響 胚 胎 發 育 妊 娠 或 哺 乳 期 間 之 母 體 及 幼 兒 健 康 之 下 列 工 作 : 一 工 作 暴 露 於 具 有 依 國 家 標 準 CNS15030 分 類, 屬 生 殖 毒 性 物 質 生 殖 細 胞 致 突 變 性 物 質 或 其 他 對 哺 乳 功 能 有 不 良 影 響 之 化 學 品 者 二 勞 工 個 人 工 作 型 態 易 造 成 妊 娠 或 分 娩 後 哺 乳 期 間, 產 生 健 康 危 害 影 響 之 工 作, 包 括 勞 工 作 業 姿 勢 人 力 提 舉 搬 運 推 拉 重 物 輪 班 及 工 作 負 荷 等 工 作 型 態, 致 產 生 健 康 危 害 影 響 者 三 其 他 經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指 定 公 告 者 第 32 條 雇 主 對 勞 工 應 施 以 從 事 工 作 與 預 防 災 變 所 必 要 之 安 全 衛 生 教 育 及 訓 練 17

19 前 項 必 要 之 教 育 及 訓 練 事 項 訓 練 單 位 之 資 格 條 件 與 管 理 及 其 他 應 遵 行 事 項 之 規 則, 由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定 之 勞 工 對 於 第 一 項 之 安 全 衛 生 教 育 及 訓 練, 有 接 受 之 義 務 第 33 條 雇 主 應 負 責 宣 導 本 法 及 有 關 安 全 衛 生 之 規 定, 使 勞 工 周 知 細 則 第 40 條 雇 主 依 本 法 第 三 十 三 條 規 定 宣 導 本 法 及 有 關 安 全 衛 生 規 定 時, 得 以 教 育 公 告 分 發 印 刷 品 集 會 報 告 電 子 郵 件 網 際 網 路 或 其 他 足 使 勞 工 周 知 之 方 式 為 之 第 34 條 雇 主 應 依 本 法 及 有 關 規 定 會 同 勞 工 代 表 訂 定 適 合 其 需 要 之 安 全 衛 生 工 作 守 則, 報 經 勞 動 檢 查 機 構 備 查 後, 公 告 實 施 勞 工 對 於 前 項 安 全 衛 生 工 作 守 則, 應 切 實 遵 行 細 則 第 41 條 本 法 第 三 十 四 條 第 一 項 所 定 安 全 衛 生 工 作 守 則 之 內 容, 依 下 列 事 項 定 之 : 一 事 業 之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及 各 級 之 權 責 二 機 械 設 備 或 器 具 之 維 護 及 檢 查 三 工 作 安 全 及 衛 生 標 準 四 教 育 及 訓 練 五 健 康 指 導 及 管 理 措 施 六 急 救 及 搶 救 七 防 護 設 備 之 準 備 維 持 及 使 用 八 事 故 通 報 及 報 告 九 其 他 有 關 安 全 衛 生 事 項 細 則 第 42 條 前 條 之 安 全 衛 生 工 作 守 則, 得 依 事 業 單 位 之 實 際 需 要, 訂 定 適 用 於 全 部 或 一 部 分 事 業, 並 得 依 工 作 性 質 規 模 分 別 訂 定, 報 請 勞 動 檢 查 機 構 備 查 事 業 單 位 訂 定 之 安 全 衛 生 工 作 守 則, 其 適 用 區 域 跨 二 以 上 勞 動 檢 查 機 構 轄 區 時, 應 報 請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指 定 之 勞 動 檢 查 機 構 備 查 細 則 第 43 條 本 法 第 三 十 四 條 第 一 項 第 三 十 七 條 第 一 項 所 定 之 勞 工 代 表, 事 業 單 位 設 有 工 會 者, 由 工 會 推 派 之 ; 無 工 會 組 織 而 有 勞 資 會 議 者, 由 勞 方 代 表 推 選 之 ; 無 工 會 組 織 且 無 勞 資 會 議 者, 由 勞 工 共 同 推 選 之 18

20 第 四 章 監 督 與 檢 查 第 35 條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得 聘 請 勞 方 資 方 政 府 機 關 代 表 學 者 專 家 及 職 業 災 害 勞 工 團 體, 召 開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諮 詢 會, 研 議 國 家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政 策, 並 提 出 建 議 ; 其 成 員 之 任 一 性 別 不 得 少 於 三 分 之 一 細 則 第 45 條 本 法 第 三 十 五 條 所 定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諮 詢 會, 置 委 員 九 人 至 十 五 人, 任 期 二 年, 由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就 勞 工 團 體 雇 主 團 體 職 業 災 害 勞 工 團 體 有 關 機 關 代 表 及 安 全 衛 生 學 者 專 家 遴 聘 之 第 36 條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及 勞 動 檢 查 機 構 對 於 各 事 業 單 位 勞 動 場 所 得 實 施 檢 查 其 有 不 合 規 定 者, 應 告 知 違 反 法 令 條 款, 並 通 知 限 期 改 善 ; 屆 期 未 改 善 或 已 發 生 職 業 災 害, 或 有 發 生 職 業 災 害 之 虞 時, 得 通 知 其 部 分 或 全 部 停 工 勞 工 於 停 工 期 間 應 由 雇 主 照 給 工 資 事 業 單 位 對 於 前 項 之 改 善, 於 必 要 時, 得 請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協 助 或 洽 請 認 可 之 顧 問 服 務 機 構 提 供 專 業 技 術 輔 導 前 項 顧 問 服 務 機 構 之 種 類 條 件 服 務 範 圍 顧 問 人 員 之 資 格 與 職 責 認 可 程 序 撤 銷 廢 止 管 理 及 其 他 應 遵 行 事 項 之 規 則, 由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定 之 細 則 第 44 條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或 勞 動 檢 查 機 構 為 執 行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監 督 及 檢 查, 於 必 要 時, 得 要 求 代 行 檢 查 機 構 或 代 行 檢 查 人 員, 提 出 相 關 報 告 紀 錄 帳 冊 文 件 或 說 明 細 則 第 46 條 勞 動 檢 查 機 構 依 本 法 第 三 十 六 條 第 一 項 規 定 實 施 安 全 衛 生 檢 查 通 知 限 期 改 善 或 停 工 之 程 序, 應 依 勞 動 檢 查 法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第 37 條 事 業 單 位 工 作 場 所 發 生 職 業 災 害, 雇 主 應 即 採 取 必 要 之 急 救 搶 救 等 措 施, 並 會 同 勞 工 代 表 實 施 調 查 分 析 及 作 成 紀 錄 事 業 單 位 勞 動 場 所 發 生 下 列 職 業 災 害 之 一 者, 雇 主 應 於 八 小 時 內 通 報 勞 動 檢 查 機 構 : 一 發 生 死 亡 災 害 二 發 生 災 害 之 罹 災 人 數 在 三 人 以 上 三 發 生 災 害 之 罹 災 人 數 在 一 人 以 上, 且 需 住 院 治 療 19

21 四 其 他 經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指 定 公 告 之 災 害 勞 動 檢 查 機 構 接 獲 前 項 報 告 後, 應 就 工 作 場 所 發 生 死 亡 或 重 傷 之 災 害 派 員 檢 查 事 業 單 位 發 生 第 二 項 之 災 害, 除 必 要 之 急 救 搶 救 外, 雇 主 非 經 司 法 機 關 或 勞 動 檢 查 機 構 許 可, 不 得 移 動 或 破 壞 現 場 細 則 第 47 條 本 法 第 三 十 七 條 第 二 項 規 定 雇 主 應 於 八 小 時 內 通 報 勞 動 檢 查 機 構, 所 稱 雇 主, 指 罹 災 勞 工 之 雇 主 或 受 工 作 場 所 負 責 人 指 揮 監 督 從 事 勞 動 之 罹 災 工 作 者 工 作 場 所 之 雇 主 ; 所 稱 應 於 八 小 時 內 通 報 勞 動 檢 查 機 構, 指 事 業 單 位 明 知 或 可 得 而 知 已 發 生 規 定 之 職 業 災 害 事 實 起 八 小 時 內, 應 向 其 事 業 單 位 所 在 轄 區 之 勞 動 檢 查 機 構 通 報 雇 主 因 緊 急 應 變 或 災 害 搶 救 而 委 託 其 他 雇 主 或 自 然 人, 依 規 定 向 其 所 在 轄 區 之 勞 動 檢 查 機 構 通 報 者, 視 為 已 依 本 法 第 三 十 七 條 第 二 項 規 定 通 報 細 則 第 48 條 本 法 第 三 十 七 條 第 二 項 第 二 款 所 稱 發 生 災 害 之 罹 災 人 數 在 三 人 以 上 者, 指 於 勞 動 場 所 同 一 災 害 發 生 工 作 者 永 久 全 失 能 永 久 部 分 失 能 及 暫 時 全 失 能 之 總 人 數 達 三 人 以 上 者 本 法 第 三 十 七 條 第 二 項 第 三 款 所 稱 發 生 災 害 之 罹 災 人 數 在 一 人 以 上, 且 需 住 院 治 療 者, 指 於 勞 動 場 所 發 生 工 作 者 罹 災 在 一 人 以 上, 且 經 醫 療 機 構 診 斷 需 住 院 治 療 者 細 則 第 49 條 勞 動 檢 查 機 構 應 依 本 法 第 三 十 七 條 第 三 項 規 定, 派 員 對 事 業 單 位 工 作 場 所 發 生 死 亡 或 重 傷 之 災 害, 實 施 檢 查, 並 調 查 災 害 原 因 及 責 任 歸 屬 但 其 他 法 律 已 有 火 災 爆 炸 礦 災 空 難 海 難 震 災 毒 性 化 學 物 質 災 害 輻 射 事 故 及 陸 上 交 通 事 故 之 相 關 檢 查 調 查 或 鑑 定 機 制 者, 不 在 此 限 前 項 所 稱 重 傷 之 災 害, 指 造 成 罹 災 者 肢 體 或 器 官 嚴 重 受 損, 危 及 生 命 或 造 成 其 身 體 機 能 嚴 重 喪 失, 且 須 住 院 治 療 連 續 達 二 十 四 小 時 以 上 之 災 害 者 細 則 第 50 條 本 法 第 三 十 七 條 第 四 項 所 稱 雇 主, 指 災 害 發 生 現 場 所 有 事 業 單 位 之 雇 主 ; 所 稱 現 場, 指 造 成 災 害 之 機 械 設 備 器 具 原 料 材 料 等 相 關 物 件 及 其 作 業 場 所 第 38 條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指 定 之 事 業, 雇 主 應 依 規 定 填 載 職 業 災 害 內 容 及 統 計, 按 月 報 請 勞 動 檢 查 機 構 備 查, 並 公 布 於 工 作 場 所 細 則 第 51 條 本 法 第 三 十 八 條 所 稱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指 定 之 事 業 如 下 : 20

22 一 勞 工 人 數 在 五 十 人 以 上 之 事 業 二 勞 工 人 數 未 滿 五 十 人 之 事 業, 經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指 定, 並 由 勞 動 檢 查 機 構 函 知 者 前 項 第 二 款 之 指 定,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得 委 任 或 委 託 勞 動 檢 查 機 構 為 之 雇 主 依 本 法 第 三 十 八 條 規 定 填 載 職 業 災 害 內 容 及 統 計 之 格 式, 由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定 之 第 39 條 工 作 者 發 現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得 向 雇 主 主 管 機 關 或 勞 動 檢 查 機 構 申 訴 : 一 事 業 單 位 違 反 本 法 或 有 關 安 全 衛 生 之 規 定 二 疑 似 罹 患 職 業 病 三 身 體 或 精 神 遭 受 侵 害 主 管 機 關 或 勞 動 檢 查 機 構 為 確 認 前 項 雇 主 所 採 取 之 預 防 及 處 置 措 施, 得 實 施 調 查 前 項 之 調 查, 必 要 時 得 通 知 當 事 人 或 有 關 人 員 參 與 雇 主 不 得 對 第 一 項 申 訴 之 工 作 者 予 以 解 僱 調 職 或 其 他 不 利 之 處 分 細 則 第 52 條 勞 工 因 雇 主 違 反 本 法 規 定 致 發 生 職 業 災 害 所 提 起 之 訴 訟, 得 向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申 請 扶 助 前 項 扶 助 業 務,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得 委 託 民 間 團 體 辦 理 第 五 章 罰 則 第 40 條 違 反 第 六 條 第 一 項 或 第 十 六 條 第 一 項 之 規 定, 致 發 生 第 三 十 七 條 第 二 項 第 一 款 之 災 害 者, 處 三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拘 役 或 科 或 併 科 新 臺 幣 三 十 萬 元 以 下 罰 金 法 人 犯 前 項 之 罪 者, 除 處 罰 其 負 責 人 外, 對 該 法 人 亦 科 以 前 項 之 罰 金 第 41 條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處 一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拘 役 或 科 或 併 科 新 臺 幣 十 八 萬 元 以 下 罰 金 : 一 違 反 第 六 條 第 一 項 或 第 十 六 條 第 一 項 之 規 定, 致 發 生 第 三 十 七 條 第 二 項 第 二 款 之 災 害 二 違 反 第 十 八 條 第 一 項 第 二 十 九 條 第 一 項 第 三 十 條 第 一 項 第 二 項 或 第 三 十 七 條 第 四 項 之 規 定 三 違 反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或 勞 動 檢 查 機 構 依 第 三 十 六 條 第 一 項 所 發 停 工 之 通 知 法 人 犯 前 項 之 罪 者, 除 處 罰 其 負 責 人 外, 對 該 法 人 亦 科 以 前 項 之 罰 金 21

23 第 42 條 違 反 第 十 五 條 第 一 項 第 二 項 之 規 定, 其 危 害 性 化 學 品 洩 漏 或 引 起 火 災 爆 炸 致 發 生 第 三 十 七 條 第 二 項 之 職 業 災 害 者, 處 新 臺 幣 三 十 萬 元 以 上 三 百 萬 元 以 下 罰 鍰 ; 經 通 知 限 期 改 善, 屆 期 未 改 善, 並 得 按 次 處 罰 雇 主 依 第 十 二 條 第 四 項 規 定 通 報 之 監 測 資 料, 經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查 核 有 虛 偽 不 實 者, 處 新 臺 幣 三 十 萬 元 以 上 一 百 萬 元 以 下 罰 鍰 第 43 條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處 新 臺 幣 三 萬 元 以 上 三 十 萬 元 以 下 罰 鍰 : 一 違 反 第 十 條 第 一 項 第 十 一 條 第 一 項 第 二 十 三 條 第 二 項 之 規 定, 經 通 知 限 期 改 善, 屆 期 未 改 善 二 違 反 第 六 條 第 一 項 第 十 二 條 第 一 項 第 三 項 第 十 四 條 第 二 項 第 十 六 條 第 一 項 第 十 九 條 第 一 項 第 二 十 四 條 第 三 十 一 條 第 一 項 第 二 項 或 第 三 十 七 條 第 一 項 第 二 項 之 規 定 ; 違 反 第 六 條 第 二 項 致 發 生 職 業 病 三 違 反 第 十 五 條 第 一 項 第 二 項 之 規 定, 並 得 按 次 處 罰 四 規 避 妨 礙 或 拒 絕 本 法 規 定 之 檢 查 調 查 抽 驗 市 場 查 驗 或 查 核 第 44 條 未 依 第 七 條 第 三 項 規 定 登 錄 或 違 反 第 十 條 第 二 項 之 規 定 者, 處 新 臺 幣 三 萬 元 以 上 十 五 萬 元 以 下 罰 鍰 ; 經 通 知 限 期 改 善, 屆 期 未 改 善 者, 並 得 按 次 處 罰 違 反 第 七 條 第 一 項 第 八 條 第 一 項 第 十 三 條 第 一 項 或 第 十 四 條 第 一 項 規 定 者, 處 新 臺 幣 二 十 萬 元 以 上 二 百 萬 元 以 下 罰 鍰, 並 得 限 期 停 止 輸 入 產 製 製 造 或 供 應 ; 屆 期 不 停 止 者, 並 得 按 次 處 罰 未 依 第 七 條 第 三 項 規 定 標 示 或 違 反 第 九 條 第 一 項 之 規 定 者, 處 新 臺 幣 三 萬 元 以 上 三 十 萬 元 以 下 罰 鍰, 並 得 令 限 期 回 收 或 改 正 未 依 前 項 規 定 限 期 回 收 或 改 正 者, 處 新 臺 幣 十 萬 元 以 上 一 百 萬 元 以 下 罰 鍰, 並 得 按 次 處 罰 違 反 第 七 條 第 一 項 第 八 條 第 一 項 第 九 條 第 一 項 規 定 之 產 品, 或 第 十 四 條 第 一 項 規 定 之 化 學 品 者, 得 沒 入 銷 燬 或 採 取 其 他 必 要 措 施, 其 執 行 所 需 之 費 用, 由 行 為 人 負 擔 第 45 條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處 新 臺 幣 三 萬 元 以 上 十 五 萬 元 以 下 罰 鍰 : 一 違 反 第 六 條 第 二 項 第 十 二 條 第 四 項 第 二 十 條 第 一 項 第 二 項 第 二 十 一 條 第 一 項 第 二 項 第 二 十 二 條 第 一 項 第 二 十 三 條 第 一 項 第 三 十 二 條 第 一 項 第 三 十 四 條 第 一 項 或 第 三 十 八 條 之 規 定, 經 通 知 限 期 改 善, 屆 期 未 改 善 二 違 反 第 十 七 條 第 十 八 條 第 三 項 第 二 十 六 條 至 第 二 十 八 條 第 二 十 九 條 第 三 項 第 三 十 三 條 或 第 三 十 九 條 第 四 項 之 規 定 三 依 第 三 十 六 條 第 一 項 之 規 定, 應 給 付 工 資 而 不 給 付 22

24 第 46 條 違 反 第 二 十 條 第 六 項 第 三 十 二 條 第 三 項 或 第 三 十 四 條 第 二 項 之 規 定 者, 處 新 臺 幣 三 千 元 以 下 罰 鍰 第 47 條 代 行 檢 查 機 構 執 行 職 務, 違 反 本 法 或 依 本 法 所 發 布 之 命 令 者, 處 新 臺 幣 六 萬 元 以 上 三 十 萬 元 以 下 罰 鍰 ; 其 情 節 重 大 者,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並 得 予 以 暫 停 代 行 檢 查 職 務 或 撤 銷 指 定 代 行 檢 查 職 務 之 處 分 第 48 條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予 以 警 告 或 處 新 臺 幣 六 萬 元 以 上 三 十 萬 元 以 下 罰 鍰, 並 得 限 期 令 其 改 正 ; 屆 期 未 改 正 或 情 節 重 大 者, 得 撤 銷 或 廢 止 其 認 可, 或 定 期 停 止 其 業 務 之 全 部 或 一 部 : 一 驗 證 機 構 違 反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依 第 八 條 第 五 項 規 定 所 定 之 辦 法 二 監 測 機 構 違 反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依 第 十 二 條 第 五 項 規 定 所 定 之 辦 法 三 醫 療 機 構 違 反 第 二 十 條 第 四 項 及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依 第 二 十 條 第 五 項 規 定 所 定 之 辦 法 四 訓 練 單 位 違 反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依 第 三 十 二 條 第 二 項 規 定 所 定 之 規 則 五 顧 問 服 務 機 構 違 反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依 第 三 十 六 條 第 三 項 規 定 所 定 之 規 則 第 49 條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得 公 布 其 事 業 單 位 雇 主 代 行 檢 查 機 構 驗 證 機 構 監 測 機 構 醫 療 機 構 訓 練 單 位 或 顧 問 服 務 機 構 之 名 稱 負 責 人 姓 名 : 一 發 生 第 三 十 七 條 第 二 項 之 災 害 二 有 第 四 十 條 至 第 四 十 五 條 第 四 十 七 條 或 第 四 十 八 條 之 情 形 三 發 生 職 業 病 第 六 章 附 則 第 50 條 為 提 升 雇 主 及 工 作 者 之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知 識, 促 進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文 化 之 發 展,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得 訂 定 獎 勵 或 補 助 辦 法, 鼓 勵 事 業 單 位 及 有 關 團 體 辦 理 之 直 轄 市 與 縣 ( 市 ) 主 管 機 關 及 各 目 的 事 業 主 管 機 關 應 積 極 推 動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業 務 ;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得 訂 定 績 效 評 核 及 獎 勵 辦 法 細 則 第 53 條 本 法 第 五 十 條 第 二 項 所 定 直 轄 市 與 縣 ( 市 ) 主 管 機 關 及 各 目 的 事 業 主 管 機 關 應 依 有 關 法 令 規 定, 配 合 國 家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政 策, 積 極 推 動 包 括 下 列 事 23

25 項 之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業 務 : 一 策 略 及 規 劃 二 法 制 三 執 行 四 督 導 五 檢 討 分 析 六 其 他 安 全 衛 生 促 進 活 動 第 51 條 自 營 作 業 者 準 用 第 五 條 至 第 七 條 第 九 條 第 十 條 第 十 四 條 第 十 六 條 第 二 十 四 條 有 關 雇 主 之 義 務 及 罰 則 之 規 定 第 二 條 第 一 款 所 定 受 工 作 場 所 負 責 人 指 揮 或 監 督 從 事 勞 動 之 人 員, 於 事 業 單 位 工 作 場 所 從 事 勞 動, 比 照 該 事 業 單 位 之 勞 工, 適 用 本 法 之 規 定 但 第 二 十 條 之 體 格 檢 查 及 在 職 勞 工 健 康 檢 查 之 規 定, 不 在 此 限 第 52 條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得 將 第 八 條 驗 證 機 構 管 理 第 九 條 抽 驗 與 市 場 查 驗 第 十 二 條 作 業 環 境 監 測 機 構 之 管 理 查 核 與 監 測 結 果 之 通 報 第 十 三 條 新 化 學 物 質 之 登 記 與 報 告 之 審 查 第 十 四 條 管 制 性 化 學 品 之 許 可 與 優 先 管 理 化 學 品 之 運 作 資 料 之 備 查 第 二 十 條 認 可 之 醫 療 機 構 管 理 及 健 康 檢 查 結 果 之 通 報 第 二 十 三 條 第 三 項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系 統 之 訪 查 與 績 效 認 可 第 三 十 二 條 第 二 項 訓 練 單 位 之 管 理 及 第 三 十 九 條 第 二 項 疑 似 職 業 病 調 查 等 業 務, 委 託 相 關 專 業 團 體 辦 理 第 53 條 主 管 機 關 辦 理 本 法 所 定 之 認 可 審 查 許 可 驗 證 檢 查 及 指 定 等 業 務, 應 收 規 費 ; 其 收 費 標 準 由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定 之 第 54 條 本 法 施 行 細 則, 由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定 之 細 則 第 54 條 本 細 則 自 中 華 民 國 一 百 零 三 年 七 月 三 日 施 行 第 55 條 本 法 施 行 日 期, 由 行 政 院 定 之 24

26 貳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法 實 施 後, 新 增 適 用 之 本 府 各 機 關 依 法 應 辦 理 事 項 項 次 事 項 內 容 說 明 罰 則 參 考 資 料 一 適 用 範 圍 1. 本 法 保 障 範 圍 除 受 僱 勞 工 外, 尚 擴 及 自 營 作 業 者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法 及 其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法 及 其 他 受 工 作 場 所 負 責 人 指 揮 或 監 督 從 事 勞 動 之 人 員, 施 行 細 則 之 條 文 對 照 第 1 條 及 第 4 條 例 如 從 事 勞 動 之 志 工 或 職 業 訓 練 機 構 學 員 等 2. 公 務 人 員 保 障 法 第 十 九 條 授 權 訂 定 之 公 務 人 員 安 全 及 衛 生 防 護 辦 法, 對 於 公 務 人 員 之 安 全 衛 生 已 有 特 別 規 定, 即 應 優 先 適 用 ( 公 務 人 員 保 障 法 第 3 條 及 第 102 條 所 訂 之 人 員 不 適 用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法 ) 3. 各 局 處 僱 用 公 務 人 員 以 外 之 約 聘 僱 技 工 工 友 駕 駛 臨 時 人 員 及 從 事 勞 動 之 志 工 等 有 適 用 本 法, 均 需 依 本 法 部 分 規 定 辦 理 4. 適 用 職 安 法 條 文, 除 第 19( 特 殊 危 害 作 業 減 少 工 時 ) 20( 體 格 及 健 康 檢 查 ) 21( 醫 護 人 員 健 康 指 導 ) 22( 約 聘 醫 護 人 員 ) 23( 組 織 人 員 及 管 理 計 畫 ) 35( 安 衛 諮 詢 會 ) 36-2( 改 善 協 助 及 顧 問 服 務 機 構 ) 38( 職 災 統 計 ) 條 外 5. 職 安 法 第 條 於 104 年 1 月 1 日 施 行 25

27 項 次 事 項 內 容 說 明 罰 則 參 考 資 料 二 重 複 性 作 業 等 促 發 1. 訂 定 人 因 性 危 害 防 止 計 畫, 採 取 下 列 預 防 措 施, 並 留 存 依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法 人 因 性 危 害 防 止 計 畫 肌 肉 骨 骼 疾 病 之 預 執 行 紀 錄 :(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法 施 行 細 則 第 10 條 及 職 業 安 第 43 條 第 2 款, 違 ( 範 本 ) 防 全 衛 生 設 施 規 則 第 324 條 之 1, 訂 定 執 行 職 務 遭 受 不 法 侵 反 同 法 第 6 條 第 2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法 害 預 防 計 畫 ) 項 致 發 生 職 業 病 第 6 條 第 2 項 第 1 (1) 分 析 作 業 流 程 內 容 及 動 作 者, 可 處 新 臺 幣 3 款 (2) 確 認 人 因 性 危 害 因 子 萬 元 以 上 30 萬 元 以 (3) 評 估 選 定 改 善 方 法 及 執 行 下 罰 鍰 (4) 執 行 成 效 之 評 估 及 改 善 (5) 其 他 有 關 安 全 衛 生 事 項 2. 前 項 計 畫 及 執 行 紀 錄 應 留 存 3 年 ; 於 僱 用 勞 工 人 數 未 達 一 百 人 者, 得 以 執 行 紀 錄 或 文 件 代 替 人 因 性 危 害 防 止 計 畫 三 從 事 輪 班 夜 間 工 1. 訂 定 異 常 工 作 負 荷 促 發 疾 病 預 防 計 畫, 採 取 下 列 預 防 措 依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法 一 異 常 工 作 負 荷 促 作 長 時 間 工 作 等 施, 並 留 存 執 行 紀 錄 :(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法 施 行 細 則 第 11 第 43 條 第 2 款 規 發 疾 病 預 防 計 畫 ( 範 作 業, 為 避 免 勞 工 條 及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設 施 規 則 第 324 條 之 2, 訂 定 執 行 職 務 定, 違 反 第 6 條 第 2 本 - 需 設 置 廠 護 ) 因 異 常 工 作 負 荷 促 遭 受 不 法 侵 害 預 防 計 畫 ) 項 致 發 生 職 業 病 二 異 常 工 作 負 荷 促 發 疾 病 (1) 辨 識 及 評 估 高 風 險 群 者, 可 處 新 臺 幣 3 發 疾 病 預 防 措 施 執 行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法 (2) 安 排 醫 師 面 談 及 健 康 指 導 萬 元 以 上 30 萬 元 以 流 程 ( 範 本 - 免 僱 用 或 第 6 條 第 2 項 第 2 (3) 調 整 或 縮 短 工 作 時 間 及 更 換 工 作 內 容 之 措 施 下 罰 鍰 特 約 廠 護 ) 款 (4) 實 施 健 康 檢 查 管 理 及 促 進 26

28 項 次 事 項 內 容 說 明 罰 則 參 考 資 料 (5) 執 行 成 效 之 評 估 及 改 善 (6) 其 他 有 關 安 全 衛 生 事 項 2. 前 項 計 畫 及 執 行 紀 錄 應 留 存 三 年 ; 依 規 定 免 僱 用 或 特 約 從 事 勞 工 健 康 服 務 之 醫 護 人 員 者, 得 以 執 行 紀 錄 或 文 件 代 替 異 常 工 作 負 荷 促 發 疾 病 預 防 計 畫 四 執 行 職 務 因 他 人 行 1. 訂 定 執 行 職 務 遭 受 不 法 侵 害 預 防 計 畫, 採 取 下 列 預 防 措 依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法 一 執 行 職 務 遭 受 不 為 遭 受 身 體 或 精 神 施, 並 留 存 執 行 紀 錄 :(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法 施 行 細 則 第 12 第 43 條 第 2 款 規 法 侵 害 預 防 計 畫 ( 範 不 法 侵 害 之 預 防 條 及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設 施 規 則 第 324 條 之 3, 訂 定 執 行 職 務 定, 違 反 第 6 條 第 2 本 - 勞 工 人 數 100 人 以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法 遭 受 不 法 侵 害 預 防 計 畫 ) 項 致 發 生 職 業 病 上 ) 第 6 條 第 2 項 第 3 (1) 辨 識 及 評 估 危 害 者, 可 處 新 臺 幣 3 二 執 行 職 務 遭 受 不 款 (2) 適 當 配 置 作 業 場 所 萬 元 以 上 30 萬 元 以 法 侵 害 預 防 流 程 圖 (3) 依 工 作 適 性 適 當 調 整 人 力 下 罰 鍰 ( 範 本 - 勞 工 人 數 未 達 (4) 建 構 行 為 規 範 100 人 ) (5) 辦 理 危 害 預 防 及 溝 通 技 巧 訓 練 (6) 建 立 事 件 之 處 理 程 序 (7) 執 行 成 效 之 評 估 及 改 善 (8) 其 他 有 關 安 全 衛 生 事 項 2. 前 項 計 畫 及 執 行 紀 錄 應 留 存 三 年 ; 於 僱 用 勞 工 人 數 未 達 一 百 人 者, 得 以 執 行 紀 錄 或 文 件 代 替 執 行 職 務 遭 受 不 法 侵 害 預 防 計 畫 27

29 項 次 事 項 內 容 說 明 罰 則 參 考 資 料 五 雇 主 對 於 經 中 央 主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法 施 行 細 則 第 17 條 第 2 項 第 1 款 ( 設 置 有 中 依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法 作 業 環 境 測 定 指 引 管 機 關 指 定 之 作 業 央 管 理 方 式 之 空 氣 調 節 設 備 之 建 築 物 室 內 作 業 場 所 ) 及 第 3 第 45 條 第 2 款, 違 場 所, 應 訂 定 作 業 款 ( 顯 著 發 生 噪 音 之 作 業 場 所 ) 規 定 之 作 業 場, 雇 主 應 依 下 反 同 法 第 17 條 之 規 環 境 監 測 計 畫, 並 列 規 定, 實 施 作 業 環 境 監 測 但 臨 時 性 作 業 作 業 時 間 短 暫 定, 可 處 新 臺 幣 3 設 置 或 委 託 經 中 央 或 作 業 期 間 短 暫 之 作 業 場 所, 不 在 此 限 : 萬 元 以 上 15 萬 元 以 主 管 機 關 認 可 之 作 (1) 設 有 中 央 管 理 方 式 之 空 氣 調 節 設 備 之 建 築 物 室 內 作 業 下 罰 鍰 業 環 境 監 測 機 構 實 場 所, 應 每 六 個 月 監 測 二 氧 化 碳 濃 度 一 次 以 上 施 監 測 (2) 勞 工 噪 音 暴 露 工 作 日 八 小 時 日 時 量 平 均 音 壓 級 八 十 五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法 分 貝 以 上 之 作 業 場 所, 應 每 六 個 月 監 測 噪 音 一 次 以 上 第 12 條 第 3 項 六 實 施 安 全 衛 生 教 育 1. 實 施 一 般 安 全 衛 生 教 育 訓 練 課 程 ( 以 與 該 勞 工 作 業 有 關 依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法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教 育 訓 及 訓 練 ( 新 僱 勞 工 者 ): 第 45 條 第 1 款, 違 練 規 則 ( 請 至 全 國 法 規 或 在 職 勞 工 變 更 工 (1) 作 業 安 全 衛 生 有 關 法 規 概 要 反 同 法 第 32 條 第 1 資 料 庫 查 詢, 網 址 : 作 前, 應 受 3 小 時 (2)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概 念 及 安 全 衛 生 工 作 守 則 項 之 規 定, 經 通 知 限 一 般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3) 作 業 前 中 後 之 自 動 檢 查 期 改 善, 屆 期 未 改 教 育 訓 練 ) (4) 標 準 作 業 程 序 善, 可 處 新 臺 幣 3 萬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法 (5) 緊 急 事 故 應 變 處 理 元 以 上 15 萬 元 以 下 第 32 條 (6) 消 防 及 急 救 常 識 暨 演 練 罰 鍰 (7) 其 他 與 勞 工 作 業 有 關 之 安 全 衛 生 知 識 2.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建 置 或 認 可 之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教 育 訓 練 網 路 28

30 項 次 事 項 內 容 說 明 罰 則 參 考 資 料 ( 全 民 勞 教 E 網, 網 址 : 教 學 課 程, 事 業 單 位 之 勞 工 上 網 學 習, 取 得 認 證 時 數, 其 時 數 得 抵 充 一 般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教 育 訓 練 時 數 至 多 二 小 時 3. 應 將 包 含 訓 練 教 材 課 程 表 等 之 訓 練 計 畫 受 訓 人 員 名 冊 簽 到 紀 錄 課 程 內 容 等 實 施 資 料 保 存 三 年 七 會 同 勞 工 代 表 訂 定 1. 會 同 勞 工 代 表 訂 定 適 合 需 要 之 安 全 衛 生 工 作 守 則 之 內 依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法 安 全 衛 生 工 作 守 則 ( 範 適 合 需 要 之 安 全 衛 容, 參 酌 下 列 事 項 定 之 : 第 45 條 第 1 款, 違 本 ) 生 工 作 守 則 報 經 檢 (1) 事 業 之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及 各 級 之 權 責 反 同 法 第 34 條 第 1 查 機 構 備 查 後 公 告 (2) 機 械 設 備 或 器 具 之 維 護 及 檢 查 項 之 規 定, 經 通 知 限 實 施 (3) 工 作 安 全 及 衛 生 標 準 期 改 善, 屆 期 未 改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法 (4) 教 育 及 訓 練 善, 可 處 新 臺 幣 3 萬 第 34 條 (5) 健 康 指 導 及 管 理 措 施 元 以 上 15 萬 元 以 下 (6) 急 救 及 搶 救 罰 鍰 (7) 防 護 設 備 之 準 備 維 持 及 使 用 (8) 事 故 通 報 及 報 告 (9) 其 他 有 關 安 全 衛 生 事 項 2. 報 經 本 市 勞 動 檢 查 處 備 查 後 公 告 實 施 ( 電 話 : , 地 址 :103 臺 北 市 大 同 區 承 德 路 3 段 287 之 2 號 ) 29

31 項 次 事 項 內 容 說 明 罰 則 參 考 資 料 八 雇 主 應 負 責 宣 導 本 得 以 教 育 公 告 分 發 印 刷 品 集 會 報 告 電 子 郵 件 網 際 依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法 法 及 有 關 安 全 衛 生 網 路 或 其 他 足 使 勞 工 周 知 之 方 式 為 之 第 45 條 第 2 款, 違 之 規 定, 使 勞 工 周 反 同 法 第 33 條 之 規 知 定, 可 處 新 臺 幣 3 萬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法 元 以 上 15 萬 元 以 下 第 33 條 罰 鍰 九 勞 動 場 所 發 生 職 業 1. 勞 動 場 所 發 生 下 列 職 業 災 害 之 一 者, 雇 主 應 於 8 小 時 內 依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法 一 職 業 災 害 通 報 單 災 害 者, 雇 主 應 於 8 通 報 勞 動 檢 查 處 : 第 43 條 第 2 款, 違 小 時 內 通 報 勞 動 檢 (1) 發 生 死 亡 災 害 反 同 法 第 37 條 第 1 二 臺 北 市 職 業 災 害 調 查 機 構, 並 應 實 施 (2) 發 生 災 害 之 罹 災 人 數 在 3 人 以 上 項 第 2 項 之 規 定, 查 分 析 及 紀 錄 計 畫 調 查 分 析 及 作 成 (3) 發 生 災 害 之 罹 災 人 數 在 1 人 以 上, 且 需 住 院 治 療 可 處 新 臺 幣 3 萬 元 以 ( 含 虛 驚 事 故 影 響 身 紀 錄 (4) 其 他 經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指 定 公 告 之 災 害 上 30 萬 元 以 下 罰 鍰 心 健 康 事 件 )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法 2. 工 作 場 所 發 生 職 業 災 害, 雇 主 應 即 採 取 必 要 之 急 救 搶 第 37 條 救 等 措 施, 並 實 施 調 查 分 析 及 作 成 紀 錄 十 其 他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依 相 關 附 屬 法 規 定 辦 理 依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法 臺 北 市 天 然 災 害 ( 颱 風 事 項 ( 如 防 護 設 施 第 43 條 第 2 款 規 豪 雨 ) 外 勤 安 全 計 畫 ( 範 或 設 備 ) 定, 違 反 同 法 第 6 條 例 )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法 第 1 項 之 規 定, 可 處 第 6 條 新 臺 幣 3 萬 元 以 上 30 萬 元 以 下 罰 鍰 30

32 參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法 相 關 範 本 及 指 引 臺 北 市 天 然 災 害 ( 颱 風 豪 雨 ) 外 勤 安 全 計 畫 ( 範 例 ) 年 7 月 3 日 勞 動 局 製 壹 前 言 在 颱 風 豪 雨 惡 劣 氣 候 下, 外 勤 人 員 行 車 安 全, 相 較 於 一 般 員 工, 其 職 業 災 害 風 險 更 高, 特 別 是 於 颱 風 天 風 雨 交 加, 以 機 車 執 行 外 勤 任 務, 發 生 交 通 事 故 或 其 他 ( 招 牌 掉 落 路 樹 倒 塌 等 ) 事 故 之 機 率 大 增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法 適 用 於 各 業, 雖 有 設 置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單 位 或 人 員 從 事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對 於 勞 工 應 施 以 從 事 工 作 及 預 防 災 變 之 安 全 衛 生 教 育 訓 練, 以 及 會 同 勞 工 代 表 訂 定 適 合 實 際 需 要 之 安 全 衛 生 工 作 守 則 等 一 般 規 定, 惟 颱 風 天 執 行 外 勤 任 務, 因 道 路 風 雨 地 區 受 損 程 度 等 環 境 差 異 甚 大, 不 確 定 性 甚 高, 且 非 雇 主 指 揮 監 督 之 工 作 場 所, 無 法 以 事 業 內 一 般 工 作 場 所 之 安 全 衛 生 設 施 標 準 予 以 保 護 因 此, 事 前 之 危 害 風 險 辨 識 評 估 及 訂 定 安 全 衛 生 工 作 守 則 實 施 安 全 衛 生 教 育 訓 練 等 必 要 控 制 措 施, 均 應 透 過 企 業 內 部 管 理 制 度 及 因 地 制 宜 之 運 作, 以 強 化 外 勤 人 員 之 安 全 意 識, 並 落 實 於 外 勤 任 務 中 依 據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法 第 6 條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設 施 規 則 第 286 條 之 2 及 相 關 法 規, 雇 主 有 維 護 颱 風 天 外 勤 人 員 外 勤 安 全 之 責 任, 為 協 助 雇 主 對 颱 風 天 外 勤 作 業 危 害 之 辨 識 評 估 及 控 制, 特 訂 定 臺 北 市 天 然 災 害 ( 颱 風 豪 雨 ) 外 勤 安 全 計 畫, 供 事 業 單 位 參 考 本 計 畫 為 行 政 指 導, 並 無 強 制 性, 事 業 單 位 得 依 本 身 實 際 需 要 及 相 關 法 規 要 求, 適 度 修 正 及 調 整 事 業 單 位 對 於 颱 風 天 外 勤 作 業, 如 參 考 本 計 畫 訂 定 計 畫 並 據 以 執 行, 勞 動 檢 查 機 構 可 視 為 符 合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設 施 規 則 第 286 條 之 2 規 定, 如 事 業 單 位 未 依 本 計 畫 辦 理 而 係 採 用 其 他 方 式 者, 則 須 自 行 舉 證, 證 明 該 方 式 已 達 保 護 勞 工 安 全 與 健 康 之 目 的

33 貳 適 用 範 圍 颱 風 警 報 發 布 後, 地 方 政 府 已 宣 布 停 止 上 班, 於 颱 風 天 執 行 外 勤 服 務 者 但 不 包 括 搶 救 急 救 人 員 及 其 他 法 令 有 規 定 者 參 計 畫 依 據 一 依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設 施 規 則 第 286 條 之 2 規 定, 雇 主 使 勞 工 於 颱 風 天 從 事 外 勤 作 業, 有 危 害 勞 工 之 虞 者, 應 視 作 業 危 害 性, 置 備 適 當 救 生 衣 安 全 帽 連 絡 通 訊 設 備 及 其 他 必 要 之 安 全 防 護 設 施 與 交 通 工 具 二 依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法 第 6 條 第 1 項 規 定, 雇 主 對 下 列 事 項 應 有 符 合 規 定 之 必 要 安 全 衛 生 設 備 及 措 施 : 十 一 防 止 水 患 或 火 災 等 引 起 之 危 害 三 依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法 第 6 條 第 2 項 規 定, 雇 主 對 下 列 事 項, 應 妥 為 規 劃 及 採 取 必 要 之 安 全 衛 生 措 施 : 四 避 難 急 救 休 息 或 其 他 為 保 護 勞 工 身 心 健 康 之 事 項 肆 雇 主 及 主 管 人 員 之 安 全 衛 生 職 責 一 雇 主 對 於 颱 風 天 外 勤 人 員 應 訂 定 安 全 管 理 政 策, 並 宣 示 以 人 身 安 全 為 第 一 優 先 考 量, 如 外 勤 人 員 受 指 派 出 勤 發 現 現 場 存 有 風 險, 使 生 命 遭 受 威 脅, 應 以 生 命 安 全 為 重, 不 要 冒 險 前 往, 如 未 達 成 外 送 任 務 者, 雇 主 不 會 予 以 不 利 待 遇 二 雇 主 應 依 事 業 規 模 設 置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單 位 或 人 員, 規 劃 督 導 及 實 施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事 項 三 雇 主 及 主 管 人 員 於 颱 風 天 派 員 外 勤 時, 應 針 對 各 外 勤 可 能 之 危 險 情 境, 進 行 危 害 辨 識 危 害 評 估 及 依 評 估 結 果 擬 訂 危 害 控 制 之 分 級 管 理 措 施 四 雇 主 應 會 同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人 員 外 勤 指 派 主 管 及 外 勤 人 員 勞 工 代 32

34 表, 依 風 險 評 估 結 果, 訂 定 外 勤 安 全 作 業 標 準, 納 入 安 全 衛 生 工 作 守 則 中, 並 定 期 檢 討 更 新 五 雇 主 對 於 新 進 外 勤 人 員 或 在 職 人 員 變 更 工 作 時, 應 實 施 3 小 時 以 上 之 安 全 衛 生 教 育 訓 練, 並 依 外 勤 性 質 及 風 險 評 估 結 果, 規 劃 實 施 必 要 之 在 職 訓 練 六 雇 主 及 主 管 人 員 於 颱 風 天 派 員 外 勤 時, 應 建 立 事 前 安 全 查 核 機 制, 實 施 勤 前 講 習, 並 採 取 必 要 之 安 全 管 理 措 施 七 雇 主 及 主 管 人 員 對 於 外 勤 人 員 裝 備 安 全 措 施 意 外 保 險 及 緊 急 應 變 措 施, 應 妥 為 規 劃, 並 依 任 務 需 求, 提 供 適 當 之 防 護 器 具 急 救 器 材 及 其 他 必 要 之 後 勤 支 援 八 雇 主 及 主 管 人 員 應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實 施 外 勤 作 業 安 全 稽 核, 督 導 所 屬 落 實 風 險 評 估 及 安 全 管 理 伍 危 害 辨 識 危 害 評 估 危 害 控 制 一 事 業 單 位 雇 主 應 訂 定 颱 風 天 外 勤 安 全 之 評 估 機 制 流 程 及 相 關 表 單, 針 對 颱 風 天 勞 工 外 勤 之 工 作 環 境 或 作 業 危 害, 實 施 風 險 評 估, 辨 識 可 能 危 害 及 採 取 因 應 之 分 級 管 理 措 施 二 颱 風 警 報 發 布 後, 事 業 單 位 雇 主 應 依 氣 象 局 及 媒 體 資 訊 評 估 外 勤 區 域 是 否 有 強 風 大 雨 致 道 路 淹 水 路 樹 傾 倒 坍 方 落 石 道 路 受 損 物 體 飛 落 電 線 脫 落 或 電 桿 傾 倒 等 相 關 危 害 三 針 對 各 種 風 險 不 同 等 級 情 況, 事 業 單 位 雇 主 或 授 權 主 管 人 員 應 依 風 險 程 度 採 取 停 止 外 勤 提 供 安 全 運 送 工 具 個 人 緊 急 通 訊 設 備 個 人 防 護 具 勤 前 教 育 等 安 全 管 理 措 施 四 如 依 媒 體 報 導, 評 估 認 有 顯 著 風 險 或 有 可 預 見 之 風 險 時, 應 停 止 外 勤 如 評 估 後 仍 決 定 使 勞 工 外 勤 作 業, 雇 主 應 採 取 安 全 防 護 措 施, 例 如 限 縮 外 勤 區 域 或 以 汽 車 計 程 車 為 外 勤 交 通 工 具 及 提 供 適 當 個 人 防 護 具 等, 並 由 雇 主 或 主 管 人 員 以 書 面 指 派 ( 臺 北 市 事 33

35 業 單 位 天 然 災 害 外 勤 指 派 單 參 考 範 本 如 附 ), 保 存 紀 錄 備 查 陸 計 畫 執 行 及 紀 錄 一 事 業 單 位 應 依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法 規 要 求 風 險 評 估 結 果 事 件 案 例 等 因 素, 定 期 或 適 時 的 檢 討 風 險 評 估 結 果, 必 要 時 予 以 修 正 二 風 險 評 估 的 結 果 應 適 時 傳 達 給 相 關 部 門 及 人 員 周 知 三 事 業 單 位 應 明 確 規 定 風 險 評 估 結 果 及 重 要 控 制 措 施 執 行 的 記 錄 內 容 及 保 存 年 限 34

36 臺 北 市 事 業 單 位 天 然 災 害 外 勤 指 派 單 ( 參 考 範 本 ) 102 年 1 月 3 日 勞 動 局 製 事 業 單 位 名 稱 / 部 門 : 填 表 日 期 : 年 月 日 時 間 : 時 分 有 效 時 間 : 年 月 日 時 分 至 年 月 日 時 分 外 勤 區 域 : 外 勤 項 目 : 一 指 派 前 危 害 辨 識 及 評 估 : 颱 風 等 級 : 強 烈 ( 近 中 心 最 大 風 速 : 每 秒 51.0 公 尺 以 上,16 級 風 以 上 ) 中 度 ( 近 中 心 最 大 風 速 : 每 秒 32.7 ~50.9 公 尺,12~15 級 風 ) 輕 度 ( 近 中 心 最 大 風 速 : 每 秒 17.2 ~32.6 公 尺,8~11 級 風 ) 雨 量 : 超 大 豪 雨 (24 小 時 累 積 雨 量 達 350 毫 米 以 上 之 降 雨 ) 大 豪 雨 (24 小 時 累 積 雨 量 達 200 毫 米 以 上 之 降 雨 ) 豪 雨 (24 小 時 累 積 雨 量 達 130 毫 米 以 上 之 降 雨 ) 外 勤 風 險 : 淹 水 強 風 大 雨 路 樹 傾 倒 坍 方 落 石 道 路 受 損 物 體 飛 落 電 線 脫 落 電 桿 傾 倒 其 他 可 配 合 裝 備 : 汽 車 聯 絡 設 備 急 救 包 其 他 個 人 防 護 設 備 : 安 全 帽 雨 衣 護 目 鏡 救 生 衣 其 他 防 護 用 具 風 險 評 估 : 顯 著 風 險 中 央 氣 象 局 等 相 關 主 管 機 關 所 發 布 之 風 力 預 報 雨 勢 等 級 與 土 石 流 警 戒 等 可 預 見 之 風 險 低 度 風 險 二 外 勤 風 險 之 處 理 措 施 : 1. 臺 北 市 政 府 宣 布 停 班 停 課 時 (1) 顯 著 風 險 : 停 止 外 勤 (2) 可 預 見 風 險 : 外 勤, 但 採 防 護 措 施, 如 以 汽 車 或 計 程 車 執 行 外 勤 限 縮 外 勤 區 域 至 公 里 以 內 其 他 防 護 措 施 2. 臺 北 市 政 府 僅 宣 布 停 課 時 低 度 風 險 : 以 機 車 外 勤 其 他 三 特 殊 事 項 及 限 制 :( 如 無 者, 免 填 ) 四 注 意 事 項 : 如 外 勤 人 員 受 指 派 出 勤 發 現 現 場 存 有 風 險, 使 生 命 遭 受 威 脅, 應 以 生 命 安 全 為 重, 不 要 冒 險 前 往, 如 未 達 成 外 送 任 務 者, 公 司 不 會 予 以 不 利 待 遇 被 指 派 人 員 簽 名 : 店 長 或 主 管 簽 名 : 註 : 本 指 派 單 請 留 存 備 查, 並 保 存 3 年 35

37 人 因 性 危 害 防 止 計 畫 ( 範 本 ) 目 的 應 用 人 因 工 程 相 關 知 識, 預 防 本 局 工 作 者 因 長 期 暴 露 在 設 計 不 理 想 的 工 作 環 境 重 複 性 作 業 不 良 的 作 業 姿 勢 或 者 工 作 時 間 管 理 不 當 下, 引 起 工 作 相 關 肌 肉 骨 骼 傷 害 疾 病 之 人 因 性 危 害 的 發 生 適 用 範 圍 本 局 全 體 工 作 者 權 責 1. 秘 書 室 : 傷 害 調 查 或 肌 肉 傷 害 狀 況 調 查 工 作 者 職 業 傷 害 統 計 與 分 析 2. 人 事 室 : 預 防 肌 肉 骨 骼 傷 害 疾 病 或 其 他 危 害 之 宣 導 及 教 育 訓 練 指 導 3. 各 級 工 作 場 所 負 責 人 : 人 因 性 危 害 防 止 計 畫 之 推 動 及 執 行 4. 工 作 者 : 定 期 填 寫 相 關 檢 核 表 定 義 1. 人 因 工 程 : 人 因 工 程 旨 在 發 現 人 類 的 行 為 能 力 限 制 和 其 他 的 特 性 等 知 識, 而 應 用 於 工 具 機 器 系 統 任 務 工 作 和 環 境 等 的 設 計, 使 人 類 對 於 它 們 的 使 用 能 更 具 生 產 力 有 效 果 舒 適 與 安 全 - Sanders 與 McComick(1987) 2. 工 作 相 關 肌 肉 骨 骼 傷 害 : 由 於 工 作 中 的 危 險 因 子, 如 持 續 或 重 複 施 力 不 當 姿 勢, 導 致 或 加 重 軟 組 織 傷 病 一 分 析 作 業 流 程 內 容 及 動 作 ( 含 主 要 作 業 內 容 及 作 業 中 易 引 起 肌 肉 骨 骼 傷 害 或 疾 病 的 危 險 因 子 ): 本 局 工 作 者 大 多 數 以 辦 公 室 為 主 要 工 作 環 境, 另 以 車 輛 駕 駛 為 少 數 之 工 作 環 境 依 本 局 工 作 者 之 作 業 內 容 進 行 分 析, 其 主 要 工 作 類 型 及 人 因 性 危 害 因 子 可 分 三 類 : 1. 辦 公 室 行 政 工 作 : 利 用 鍵 盤 和 滑 鼠 控 制 及 輸 入 以 進 行 電 腦 處 理 作 業 書 寫 作 業 電 話 溝 通 作 業 1.1 鍵 盤 及 滑 鼠 操 作 姿 勢 不 正 確 1.2 打 字 使 用 滑 鼠 的 重 複 性 動 作 1.3 長 時 間 壓 迫 造 成 身 體 組 織 局 部 壓 力 1.4 視 覺 的 過 度 使 用 1.5 長 時 間 伏 案 工 作 1.6 長 時 間 以 坐 姿 進 行 工 作 1.7 不 正 確 的 坐 姿 2. 司 機 人 員 : 主 要 作 業 內 容 為 駕 駛 汽 車 36

38 2.1 長 時 間 處 於 局 限 且 振 動 空 間 內 2.2 長 時 間 以 坐 姿 進 行 工 作 2.3 不 正 確 的 坐 姿 3. 櫃 台 志 工 人 員 : 主 要 作 業 內 容 提 供 市 民 相 關 工 作 者 法 規 諮 詢 3.1 長 時 間 以 坐 姿 進 行 工 作 3.2 不 正 確 的 坐 姿 / 立 姿 二 確 認 人 因 性 危 害 因 子 ( 及 作 業 相 關 肌 肉 骨 骼 傷 害 部 位 及 疾 病 ) 1. 作 業 相 關 下 背 痛 3.1 職 業 危 險 因 子 : 工 作 需 要 長 時 間 坐 著 或 讓 背 部 處 於 固 定 姿 勢 3.2 個 人 危 險 因 子 : 過 去 下 背 痛 之 病 史 抽 煙 肥 胖 2. 作 業 相 關 手 部 疼 痛 2.1 職 業 危 險 因 子 : 重 複 長 時 間 的 手 部 施 力 3. 作 業 相 關 頸 部 疼 痛 : 3.1 職 業 危 險 因 子 : 長 期 固 定 在 同 一 個 姿 勢, 尤 其 是 固 定 在 不 良 的 姿 勢 ; 通 常 是 指 頸 部 前 屈 超 過 廿 度, 後 仰 超 過 五 度 4. 腕 道 症 候 群 4.1 職 業 危 險 因 子 : 手 部 不 當 的 施 力 腕 部 長 時 間 處 在 極 端 彎 曲 的 姿 勢 重 複 性 腕 部 動 作 資 料 鍵 入 4.2 個 人 危 險 因 子 : 糖 尿 病 患 者 尿 毒 症 患 者 孕 婦 肥 胖 者 甲 狀 腺 功 能 低 下 者 腕 部 曾 經 有 骨 折 或 重 大 外 傷 三 評 估 選 定 改 善 方 法 及 執 行 1. 危 害 的 評 估 : 以 北 歐 肌 肉 骨 骼 症 狀 問 卷 (NMQ) 調 查 肌 肉 骨 骼 傷 害 類 別 與 提 供 改 善 的 依 據 ( 附 件 1) 2. 選 定 改 善 方 法 : 2.1 工 程 控 制 : 考 量 工 作 者 長 時 間 處 於 辦 公 室 使 用 電 腦 之 情 形, 提 供 一 適 合 國 人 體 型 之 電 腦 工 作 桌 椅 尺 寸 設 計 參 考 值, 協 助 電 腦 使 用 者 調 整 其 工 作 場 所 以 預 防 此 類 骨 骼 肌 肉 酸 痛 然 而 關 於 電 腦 工 作 站 的 工 作 姿 勢 設 定 有 許 多 不 同 的 見 解, 也 沒 有 一 種 完 美 的 坐 姿 工 作 姿 勢 存 在 ( 例 如, 降 低 座 椅 高 度 可 以 使 下 肢 得 到 休 息, 但 同 時 也 將 增 加 上 半 身 之 負 荷 ), 同 時 任 何 一 種 靜 態 的 姿 勢 維 持 一 段 時 間 之 後 將 會 引 起 疲 勞 因 此, 工 作 中, 適 時 改 變 姿 勢 才 是 減 少 疲 勞 的 好 方 法 就 姿 勢 而 言, 一 般 顯 示 器 的 畫 面 上 端 應 低 於 眼 高, 使 臉 正 面 朝 向 前 方 並 稍 稍 往 下, 以 減 少 因 抬 頭 造 成 頸 部 負 荷 作 業 時, 應 儘 量 使 眼 睛 朝 正 面 往 下, 以 減 少 眼 睛 疲 勞 鍵 盤 的 位 置 要 在 正 前 方, 最 佳 的 高 度 是 當 手 至 於 鍵 盤 上 時, 手 臂 能 37

39 輕 鬆 下 垂, 靠 近 身 體 兩 側, 手 肘 約 成 90 滑 鼠 放 置 高 度 不 宜 太 高, 可 以 考 慮 盡 量 靠 近 身 體 中 線 的 位 置 3 種 不 良 的 電 腦 工 作 姿 勢 與 其 個 別 調 整 改 善 的 示 意 圖 ( 科 學 發 展 2012 年 4 月,472 期 ) 以 勞 動 部 勞 動 及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研 究 所 與 國 內 人 因 工 程 專 家 所 建 立 之 " 工 作 者 靜 態 與 動 態 人 體 計 測 資 料 庫 " 為 基 礎, 並 參 考 現 有 文 獻, 建 議 可 調 式 及 不 可 調 式 電 腦 工 作 桌 椅 尺 寸 參 考 值 如 下 圖 一 可 調 式 工 作 站 參 考 尺 寸 值 表 一 可 調 式 電 腦 工 作 桌 椅 尺 寸 建 議 值 名 稱 坐 面 高 桌 面 高 顯 示 器 中 心 高 腳 踏 板 尺 寸 mm mm mm 不 需 要 圖 二 桌 面 高 不 可 調 工 作 站 參 考 尺 寸 值 38

40 表 二 不 可 調 式 電 腦 工 作 桌 椅 尺 寸 建 議 值 名 稱 桌 面 高 不 可 調 坐 面 高 不 可 調 坐 面 高 桌 面 高 顯 示 器 中 心 高 mm 670 mm mm 460 mm mm mm 腳 踏 板 mm 0-90 mm 本 參 考 尺 寸 係 依 據 " 工 作 者 靜 態 與 動 態 人 體 計 測 資 料 庫 ", 適 用 於 5th 女 性 至 95th 男 性, 約 90% 之 工 作 者 可 適 用 桌 面 高 不 可 調 時, 桌 面 高 是 以 95th 男 性 坐 姿 手 肘 高 度 為 基 礎 坐 面 高 不 可 調 時, 坐 面 高 是 以 95th 男 性 坐 姿 膝 窩 高 度 為 基 礎 因 此, 在 這 些 設 計 方 案 中 必 須 提 供 腳 踏 板 供 較 小 尺 寸 者 使 用 其 餘 之 人 體 計 測 關 係 可 參 考 可 調 式 設 計 本 參 考 尺 寸 係 依 據 " 工 作 者 靜 態 與 動 態 人 體 計 測 資 料 庫 ", 適 用 於 5th 女 性 至 95th 男 性, 約 90% 之 工 作 者 可 適 用 坐 面 高 係 考 慮 坐 姿 時 地 面 至 膝 窩 之 高 度 加 上 鞋 子 高 度 ; 桌 面 高 約 為 坐 姿 時 地 面 至 手 肘 高 度 以 下 100mm; 顯 示 器 中 心 高 約 為 坐 姿 時 地 面 至 眼 睛 高 度 以 下 145mm 39 資 料 來 源 : 勞 動 部 勞 動 及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研 究 所 2.2 行 政 管 理 : (1) 各 科 室 確 認 工 作 場 所 中 是 否 有 任 何 危 險 因 子 存 在, 或 是 否 有 工 作 者 曾 因 工 作 而 引 起 肌 肉 骨 骼 疾 病, 亦 即 進 行 工 作 相 關 的 肌 肉 骨 骼 傷 害 或 不 適 的 調 查, 初 步 確 認 出 工 作 上 的 問 題 點 (2) 有 問 題 之 工 作 場 所 流 程 或 工 作 方 式 等 之 現 況, 收 集 現 有 的 資 料 包 括 醫 療 紀 錄 缺 席 狀 況 問 卷 調 查, 以 確 定 工 作 者 肌 肉 骨 骼 傷 害 症 狀 與 部 位, 選 擇 適 當 之 檢 點 方 法 (3) 將 工 作 內 容 豐 富 化, 作 業 項 目 適 度 多 樣 化, 避 免 極 度 單 調 重 複 之 操 作, 降 低 集 中 暴 露 於 單 一 危 險 因 子 之 機 會 (4) 藉 由 教 育 訓 練 傳 遞 肌 肉 骨 骼 傷 害 風 險 意 識 與 正 確 操 作 技 巧

41 (5) 宣 導 工 作 者 有 效 利 用 合 理 之 工 作 間 休 息 次 數 與 時 間 2.3 健 康 管 理 : (1) 自 我 檢 查 : 工 作 者 因 長 期 性 重 複 性 動 作 有 造 成 身 體 不 適 情 形 時, 如 眼 睛 手 腕 手 指 虎 口 大 拇 指 痠 痛 及 下 背 肌 肉 痠 痛 等, 應 進 行 檢 查 並 調 整 正 確 作 業 方 式 (2) 健 康 檢 查 : 利 用 工 作 者 進 行 定 期 健 康 檢 查, 並 依 檢 查 結 果 結 合 工 作 人 因 性 危 害 因 子 進 行 分 析, 針 對 其 危 害 因 子 進 行 工 作 調 整 2.4 教 育 訓 練 : 藉 由 危 害 認 知 與 宣 導 及 工 作 者 體 適 能 訓 練 兩 方 面 從 事 教 育 訓 練, 一 方 面 加 強 工 作 者 對 肌 肉 骨 骼 傷 害 之 了 解, 工 作 者 對 於 肌 肉 骨 骼 傷 害 的 成 因 與 症 狀 有 所 了 解, 可 以 維 持 其 遵 守 各 種 標 準 作 業 規 定 之 動 機, 同 時 於 症 狀 出 現 時 及 早 向 管 理 階 層 報 告 另 一 方 面, 維 持 人 員 操 作 所 需 之 肌 力 肌 耐 力 四 肢 延 展 與 靈 活 度 以 及 體 力 體 能, 可 以 避 免 人 員 之 操 作 能 力 衰 退, 因 此, 安 排 適 當 的 定 期 訓 練 課 程, 對 於 預 防 肌 肉 骨 骼 傷 害 與 下 背 痛 均 是 有 效 的 方 法 針 對 可 能 危 害 因 素 提 供 工 作 者 正 確 作 業 方 式, 避 免 肌 肉 骨 骼 傷 害 發 生 或 惡 化 提 供 本 局 大 家 一 起 來 健 康 動 起 來 運 動 小 折 頁 ( 如 附 件 ), 有 效 利 用 零 碎 時 間, 有 效 伸 展 四 肢 減 輕 工 作 疲 勞 3. 改 善 方 法 執 行 : 3.1 工 程 控 制 改 善 : 針 對 機 械 設 備 之 配 置 不 良, 產 生 工 作 者 長 時 間 工 作 造 成 人 因 性 危 害 時, 應 改 善 其 設 備 避 免 增 加 肌 肉 骨 骼 之 傷 害 發 生 或 惡 化 依 評 估 結 果 更 換 相 關 設 備 3.2 採 用 正 確 作 業 方 式 : 日 常 生 活 或 工 作 中, 必 須 避 免 產 生 人 因 性 危 害 之 部 位 ( 如 手 指 ) 長 時 間 經 常 重 覆 的 動 作 工 作 時, 必 須 避 免 用 力 方 式 不 當, 不 要 過 度 使 用 已 受 傷 之 部 位, 或 是 持 續 太 久 疼 痛 症 狀 消 失 後, 可 配 合 正 確 的 伸 展 運 動 和 肌 力 訓 練 請 參 考 本 局 大 家 一 起 來 健 康 動 起 來 運 動 小 折 頁 ( 如 附 件 ) 3.3 採 用 改 善 作 業 方 式 : 考 量 調 整 工 作 者 工 作 內 容, 如 減 少 重 複 動 作 之 作 業 內 容, 或 增 加 不 同 之 工 作 作 業, 避 免 人 因 性 危 害 發 生 工 作 者 可 主 動 調 整 工 作 作 業 姿 勢, 避 免 長 期 坐 姿 造 成 脊 椎 異 常 負 荷, 可 適 時 使 用 站 立 之 電 腦 設 備, 減 少 身 體 局 部 疲 勞 40

42 坐 姿 使 用 電 腦 工 作 桌 站 立 使 用 電 腦 工 作 桌 可 參 考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科 電 腦 工 作 桌 四 執 行 成 效 之 評 估 及 改 善 1. 實 施 改 善 計 畫 後, 每 半 年 進 行 評 估 ( 直 到 人 因 性 危 害 消 失 ) 工 作 者 有 產 生 人 因 性 危 害 時, 針 對 其 選 定 改 善 方 法 進 行 追 蹤 及 瞭 解, 掌 控 工 作 者 肌 肉 骨 骼 之 傷 害 之 改 善 成 效 2. 進 行 問 卷 調 查, 分 析 工 作 者 改 善 前 後 肌 肉 骨 骼 傷 害 恢 復 情 形 如 果 改 善 成 果 不 佳 或 惡 化 時, 應 重 新 選 定 改 善 方 法 及 執 行 措 施, 或 調 整 其 工 作, 隔 離 人 因 性 危 害 因 子, 避 免 產 生 二 次 危 害 五 其 他 有 關 安 全 衛 生 事 項 針 對 本 局 工 作 者 工 作 內 容 調 整 時, 如 有 不 同 之 人 因 性 危 害 因 子 產 生 時, 本 計 畫 應 修 正 或 補 充 有 關 其 人 因 性 危 害 因 子 評 估 選 定 改 善 方 法 及 執 行 措 施 等, 以 避 免 工 作 者 作 業 時 產 生 人 因 性 危 害 本 措 施 執 行 紀 錄 或 文 件 等 應 歸 檔 留 存 三 年 以 上 41

43 附 件 1 北 歐 肌 肉 骨 骼 傷 害 問 卷 (NMQ) 第 一 部 份 個 人 基 本 資 料 1. 填 表 日 期 : 年 月 日 2. 服 務 機 構 : 公 司 縣 市 3. 部 門 : 4. 職 稱 : 5. 性 別 : 男 女 6. 出 生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7. 身 高 : 公 分 8. 體 重 : 公 斤 9. 您 經 常 運 動 嗎? 不 常 偶 爾 至 少 每 星 期 一 次 10. 您 有 抽 煙 的 習 慣 嗎? 沒 有 偶 爾 抽 常 抽, 平 均 每 天 抽 根 11. 您 平 時 做 事 習 慣 使 用 哪 一 隻 手? 右 手 左 手 第 二 部 份 工 作 資 料 1. 您 從 事 此 一 工 作 至 今 已 有 多 久? 年 月 ( 包 括 以 前 所 任 職 之 機 構 ) 2. 您 從 事 目 前 的 工 作 已 有 多 久? 年 月 ( 不 包 括 以 前 所 任 職 之 機 構 ) 3. 您 平 均 一 天 的 工 作 時 間 為 多 少 小 時? 小 時 4. 您 一 天 的 工 作 時 數 為 多 少 小 時? 小 時 5. 您 的 工 作 時 間 內 是 否 有 安 排 休 息 時 間? 沒 有 有, 一 天 休 息 次, 一 次 休 息 分 鐘 6. 您 一 星 期 的 工 作 天 數 為 多 少 天? 天 7. 您 在 最 近 一 年 之 內, 在 工 作 中 或 工 作 後, 身 體 有 沒 有 任 何 不 舒 服 的 感 覺? (1) 脖 子 沒 有 有 ( 請 繼 續 回 答 第 三 部 份 ) (2) 肩 膀 沒 有 有 ( 請 繼 續 回 答 第 四 部 份 ) (3) 上 背 沒 有 有 ( 請 繼 續 回 答 第 五 部 份 ) (4) 腰 部 或 下 背 沒 有 有 ( 請 繼 續 回 答 第 六 部 份 ) (5) 手 肘 沒 有 有 ( 請 繼 續 回 答 第 七 部 份 ) (6) 手 或 手 腕 沒 有 有 ( 請 繼 續 回 答 第 八 部 份 ) (7) 臀 部 或 大 腿 沒 有 有 ( 請 繼 續 回 答 第 九 部 份 ) (8) 膝 蓋 沒 有 有 ( 請 繼 續 回 答 第 十 部 份 ) (9) 腳 和 腳 踝 沒 有 有 ( 請 繼 續 回 答 第 十 一 部 份 ) (10) 以 上 各 部 位 都 沒 有 ( 您 可 以 就 此 停 筆, 謝 謝 您!) 42

44 第 三 部 份 脖 子 右 圖 陰 影 區 標 示 出 脖 子 所 指 的 範 圍, 若 您 在 身 體 的 這 一 部 份 有 任 何 疼 痛 或 不 舒 服 的 感 覺 時, 請 您 務 必 詳 細 填 寫 下 列 問 題 1. 您 的 症 狀 出 現 的 時 間 為? 現 在 過 去 一 個 月 過 去 半 年 中 過 去 一 年 中 2. 您 的 症 狀 持 續 多 久 了? 1 個 月 3 個 月 6 個 月 l 年 2 年 3 年 3 年 以 上 3. 您 的 症 狀 為? 酸 痛 紅 腫 發 麻 刺 痛 半 夜 痛 醒 肌 肉 萎 縮 其 他 ( 請 說 明 ) 你 的 症 狀 對 您 的 影 響 為 何? 完 全 不 影 響 生 活 與 工 作 稍 微 降 低 工 作 能 力 工 作 能 力 明 顯 降 低 曾 因 此 請 假 休 養 連 生 活 都 受 到 影 響 完 全 不 能 動 作 其 它 ( 請 說 明 ) 5. 您 的 症 狀 出 現 頻 率 為? 幾 乎 每 天 出 現 約 一 星 期 一 次 約 一 個 月 一 次 約 半 年 一 次 半 年 以 上 才 出 現 一 次 6. 您 是 否 尋 求 治 療? 未 予 理 會 曾 動 手 術 曾 復 建 按 摩 熱 敷 冷 敷 吃 藥 敷 藥 其 他 ( 請 說 明 ) 7. 您 認 為 造 成 這 些 症 狀 的 原 因 與 目 前 的 工 作 有 關 嗎? 全 因 工 作 造 成 的 一 部 份 與 工 作 有 關 不 清 楚 與 工 作 無 關, 原 因 是 ( 請 說 明 ) 43

45 第 四 部 份 肩 膀 右 圖 陰 影 區 標 示 出 肩 膀 所 指 的 範 圍, 若 您 在 身 體 的 這 一 部 份 有 任 何 疼 痛 或 不 舒 服 的 感 覺 時, 請 您 務 必 詳 細 填 寫 下 列 的 問 題 左 肩 1. 您 的 症 狀 出 現 的 時 間 為 何? 現 在 過 去 一 個 月 過 去 半 年 中 過 去 一 年 中 過 去 一 年 以 上 2. 您 的 症 狀 持 續 了 多 久? 1 個 月 3 個 月 6 個 月 1 年 2 年 3 年 3 年 以 上 3. 您 的 症 狀 為 何? 酸 痛 紅 腫 發 麻 刺 痛 半 夜 痛 醒 肌 肉 萎 縮 其 他 ( 請 說 明 ) 4. 您 的 症 狀 對 您 的 影 響 為 何? 完 全 不 影 響 生 活 與 工 作 工 作 能 力 稍 微 降 低 工 作 能 力 明 顯 降 低 曾 經 因 此 請 假 休 養 連 生 活 都 受 到 影 響 其 他 ( 請 說 明 ) 您 的 症 狀 出 現 頻 率 為 何? 幾 乎 每 天 出 現 約 一 星 期 一 次 約 一 個 月 一 次 約 半 年 一 次 半 年 以 上 才 出 現 一 次 您 是 否 曾 尋 求 醫 治? 未 予 理 會 曾 動 手 術 曾 復 建 按 摩 熱 敷 冷 敷 吃 藥 敷 藥 其 他 ( 請 說 明 ) 7. 您 認 為 造 成 這 些 症 狀 的 原 與 目 前 的 工 作 有 關 嗎? 全 因 工 作 所 造 成 的 一 部 份 與 工 作 有 關 不 清 楚 其 原 因 無 關, 原 因 是 ( 請 說 明 ) 右 肩 1. 您 的 症 狀 出 現 的 時 間 為 何? 現 在 過 去 一 個 月 過 去 半 年 中 過 去 一 年 中 過 去 一 年 以 上 2. 您 的 症 狀 持 續 了 多 久? 1 個 月 3 個 月 6 個 月 1 年 2 年 3 年 3 年 以 上 3. 您 的 症 狀 為 何? 酸 痛 紅 腫 發 麻 刺 痛 半 夜 痛 醒 肌 肉 萎 縮 其 他 ( 請 說 明 ) 4. 您 的 症 狀 對 您 的 影 響 為 何? 完 全 不 影 響 生 活 與 工 作 工 作 能 力 稍 微 降 低 工 作 能 力 明 顯 降 低 曾 經 因 此 請 假 休 養 連 生 活 都 受 到 影 響 其 他 ( 請 說 明 ) 您 的 症 狀 出 現 頻 率 為 何? 幾 乎 每 天 出 現 約 一 星 期 一 次 約 一 個 月 一 次 約 半 年 一 次 半 年 以 上 才 出 現 一 次 您 是 否 曾 尋 求 醫 治? 未 予 理 會 曾 動 手 術 曾 復 建 按 摩 熱 敷 冷 敷 吃 藥 敷 藥 其 他 ( 請 說 明 ) 7. 您 認 為 造 成 這 些 症 狀 的 原 與 目 前 的 工 作 有 關 嗎? 全 因 工 作 所 造 成 的 一 部 份 與 工 作 有 關 不 清 楚 其 原 因 無 關, 原 因 是 ( 請 說 明 ) 44

46 第 五 部 份 上 背 右 圖 陰 影 區 標 示 出 上 背 所 指 的 範 圍, 若 您 在 身 體 的 這 一 部 份 有 任 何 疼 痛 或 不 舒 服 的 感 覺 時, 請 您 務 必 詳 細 填 寫 下 列 問 題 1. 您 的 症 狀 出 現 的 時 間 為? 現 在 過 去 一 個 月 過 去 半 年 中 過 去 一 年 中 2. 您 的 症 狀 持 續 多 久 了? 1 個 月 3 個 月 6 個 月 l 年 2 年 3 年 3 年 以 上 3. 您 的 症 狀 為? 酸 痛 紅 腫 發 麻 刺 痛 半 夜 痛 醒 肌 肉 萎 縮 其 他 ( 請 說 明 ) 4. 你 的 症 狀 對 您 的 影 響 為 何? 完 全 不 影 響 生 活 與 工 作 稍 微 降 低 工 作 能 力 工 作 能 力 明 顯 降 低 曾 因 此 請 假 休 養 連 生 活 都 受 到 影 響 完 全 不 能 動 作 其 它 ( 請 說 明 ) 5. 您 的 症 狀 出 現 頻 率 為? 幾 乎 每 天 出 現 約 一 星 期 一 次 約 一 個 月 一 次 約 半 年 一 次 半 年 以 上 才 出 現 一 次 6. 您 是 否 尋 求 治 療? 未 予 理 會 曾 動 手 術 曾 復 建 按 摩 熱 敷 冷 敷 吃 藥 敷 藥 其 他 ( 請 說 明 ) 7. 您 認 為 造 成 這 些 症 狀 的 原 因 與 目 前 的 工 作 有 關 嗎? 全 因 工 作 造 成 的 一 部 份 與 工 作 有 關 不 清 楚 與 工 作 無 關, 原 因 是 ( 請 說 明 ) 45

47 第 六 部 份 下 背 或 腰 部 右 圖 陰 影 區 標 示 出 下 背 與 腰 所 指 的 範 圍, 若 您 在 身 體 的 這 一 部 份 有 任 何 疼 痛 或 不 舒 服 的 感 覺 時, 請 您 務 必 詳 細 填 寫 下 列 問 題 1. 您 的 症 狀 出 現 的 時 間 為? 現 在 過 去 一 個 月 過 去 半 年 中 過 去 一 年 中 2. 您 的 症 狀 持 續 多 久 了? 1 個 月 3 個 月 6 個 月 l 年 2 年 3 年 3 年 以 上 3. 您 的 症 狀 為? 酸 痛 紅 腫 發 麻 刺 痛 半 夜 痛 醒 肌 肉 萎 縮 其 他 ( 請 說 明 ) 4. 你 的 症 狀 對 您 的 影 響 為 何? 完 全 不 影 響 生 活 與 工 作 稍 微 降 低 工 作 能 力 工 作 能 力 明 顯 降 低 曾 因 此 請 假 休 養 連 生 活 都 受 到 影 響 完 全 不 能 動 作 其 它 ( 請 說 明 ) 5. 您 的 症 狀 出 現 頻 率 為? 幾 乎 每 天 出 現 約 一 星 期 一 次 約 一 個 月 一 次 約 半 年 一 次 半 年 以 上 才 出 現 一 次 6. 您 是 否 尋 求 治 療? 未 予 理 會 曾 動 手 術 曾 復 建 按 摩 熱 敷 冷 敷 吃 藥 敷 藥 其 他 ( 請 說 明 ) 7. 您 認 為 造 成 這 些 症 狀 的 原 因 與 目 前 的 工 作 有 關 嗎? 全 因 工 作 造 成 的 一 部 份 與 工 作 有 關 不 清 楚 與 工 作 無 關, 原 因 是 ( 請 說 明 ) 46

48 第 七 部 份 手 肘 右 圖 陰 影 區 示 出 手 肘 所 指 的 範 圍, 若 您 在 身 體 的 這 一 部 份 有 任 何 的 疼 痛 或 不 舒 服 的 感 覺 時, 請 您 務 必 詳 細 填 寫 列 的 問 題 左 手 肘 1. 您 的 症 狀 出 現 的 時 間 為 何? 現 在 過 去 一 個 月 過 去 半 年 中 過 去 一 年 中 過 去 一 年 以 上 您 的 症 狀 持 續 了 多 久? 1 個 月 3 個 月 6 個 月 1 年 2 年 3 年 3 年 以 上 3. 您 的 症 狀 為 何? 3. 您 的 症 狀 為 何? 酸 痛 紅 腫 發 麻 刺 痛 半 夜 痛 醒 肌 肉 萎 縮 其 他 ( 請 說 明 ) 4. 您 的 症 狀 對 您 的 影 響 為 何? 完 全 不 影 響 生 活 與 工 作 工 作 能 力 稍 微 降 低 工 作 能 力 明 顯 降 低 曾 經 因 此 請 假 休 養 連 生 活 都 受 到 影 響 其 他 ( 請 說 明 ) 5. 您 的 症 狀 出 現 頻 率 為 何? 幾 乎 每 天 出 現 約 一 星 期 一 次 約 一 個 月 一 次 約 半 年 一 次 半 年 以 上 才 出 現 一 次 6. 您 是 否 曾 尋 求 醫 治? 未 予 理 會 曾 動 手 術 曾 復 建 按 摩 熱 敷 冷 敷 吃 藥 敷 藥 其 他 ( 請 說 明 ) 7. 您 認 為 造 成 這 些 症 狀 的 原 與 目 前 的 工 作 有 關 嗎? 全 因 工 作 所 造 成 的 一 部 份 與 工 作 有 關 不 清 楚 其 原 因 無 關, 原 因 是 ( 請 說 明 ) 右 手 肘 1. 您 的 症 狀 出 現 的 時 間 為 何? 現 在 過 去 一 個 月 過 去 半 年 中 過 去 一 年 中 過 去 一 年 以 上 您 的 症 狀 持 續 了 多 久? 1 個 月 3 個 月 6 個 月 1 年 2 年 3 年 3 年 以 上 3. 您 的 症 狀 為 何? 3. 您 的 症 狀 為 何? 酸 痛 紅 腫 發 麻 刺 痛 半 夜 痛 醒 肌 肉 萎 縮 其 他 ( 請 說 明 ) 4. 您 的 症 狀 對 您 的 影 響 為 何? 完 全 不 影 響 生 活 與 工 作 工 作 能 力 稍 微 降 低 工 作 能 力 明 顯 降 低 曾 經 因 此 請 假 休 養 連 生 活 都 受 到 影 響 其 他 ( 請 說 明 ) 5. 您 的 症 狀 出 現 頻 率 為 何? 幾 乎 每 天 出 現 約 一 星 期 一 次 約 一 個 月 一 次 約 半 年 一 次 半 年 以 上 才 出 現 一 次 6. 您 是 否 曾 尋 求 醫 治? 未 予 理 會 曾 動 手 術 曾 復 建 按 摩 熱 敷 冷 敷 吃 藥 敷 藥 其 他 ( 請 說 明 ) 7. 您 認 為 造 成 這 些 症 狀 的 原 與 目 前 的 工 作 有 關 嗎? 全 因 工 作 所 造 成 的 一 部 份 與 工 作 有 關 不 清 楚 其 原 因 無 關, 原 因 是 ( 請 說 明 ) 47

49 第 八 部 份 手 或 手 腕 右 圖 陰 影 區 示 出 手 與 手 腕 所 指 的 範 圍, 若 您 在 身 體 的 這 一 部 份 有 任 何 的 疼 痛 或 不 舒 服 的 感 覺 時, 請 您 務 必 詳 細 填 寫 下 列 的 問 題 左 手 腕 右 手 腕 1. 您 的 症 狀 出 現 的 時 間 為 何? 1. 您 的 症 狀 出 現 的 時 間 為 何? 現 在 過 去 一 個 月 過 去 半 年 中 現 在 過 去 一 個 月 過 去 半 年 中 過 去 一 年 中 過 去 一 年 以 上 過 去 一 年 中 過 去 一 年 以 上 2. 您 的 症 狀 持 續 了 多 久? 2. 您 的 症 狀 持 續 了 多 久? 1 個 月 3 個 月 6 個 月 1 個 月 3 個 月 6 個 月 1 年 2 年 3 年 3 年 以 上 1 年 2 年 3 年 3 年 以 上 3. 您 的 症 狀 為 何? 3. 您 的 症 狀 為 何? 3. 您 的 症 狀 為 何? 3. 您 的 症 狀 為 何? 酸 痛 紅 腫 發 麻 刺 痛 酸 痛 紅 腫 發 麻 刺 痛 半 夜 痛 醒 肌 肉 萎 縮 半 夜 痛 醒 肌 肉 萎 縮 其 他 ( 請 說 明 ) 其 他 ( 請 說 明 ) 4. 您 的 症 狀 對 您 的 影 響 為 何? 4. 您 的 症 狀 對 您 的 影 響 為 何? 完 全 不 影 響 生 活 與 工 作 完 全 不 影 響 生 活 與 工 作 工 作 能 力 稍 微 降 低 工 作 能 力 稍 微 降 低 工 作 能 力 明 顯 降 低 工 作 能 力 明 顯 降 低 曾 經 因 此 請 假 休 養 曾 經 因 此 請 假 休 養 連 生 活 都 受 到 影 響 連 生 活 都 受 到 影 響 其 他 ( 請 說 明 ) 其 他 ( 請 說 明 ) 5. 您 的 症 狀 出 現 頻 率 為 何? 5. 您 的 症 狀 出 現 頻 率 為 何? 幾 乎 每 出 現 約 一 星 期 一 次 幾 乎 每 出 現 約 一 星 期 一 次 約 一 個 月 一 次 約 半 年 一 次 約 一 個 月 一 次 約 半 年 一 次 半 年 以 上 才 出 現 一 次 半 年 以 上 才 半 年 以 上 才 出 現 一 次 半 年 以 上 才 出 現 一 次 出 現 一 次 6. 您 是 否 曾 尋 求 醫 治? 6. 您 是 否 曾 尋 求 醫 治? 未 予 理 會 曾 動 手 術 曾 復 建 未 予 理 會 曾 動 手 術 曾 復 建 按 摩 熱 敷 冷 敷 吃 藥 按 摩 熱 敷 冷 敷 吃 藥 敷 藥 其 他 ( 請 說 明 ) 敷 藥 其 他 ( 請 說 明 ) 7. 您 認 為 造 成 這 些 症 狀 的 原 與 目 前 的 7. 您 認 為 造 成 這 些 症 狀 的 原 與 目 前 的 工 作 有 關 嗎? 工 作 有 關 嗎? 全 因 工 作 所 造 成 的 全 因 工 作 所 造 成 的 ㆒ 部 份 與 工 作 有 關 ㆒ 部 份 與 工 作 有 關 不 清 楚 其 原 因 不 清 楚 其 原 因 無 關, 原 因 是 請 說 明 ) 無 關, 原 因 是 請 說 明 ) 48

50 第 九 部 份 臀 或 大 腿 右 圖 陰 影 區 示 出 臀 與 大 腿 所 指 的 範 圍, 若 您 在 身 體 的 這 一 部 份 有 任 何 的 疼 痛 或 不 舒 服 的 感 覺 時, 請 您 務 必 詳 細 填 寫 下 列 的 問 題 左 臀 與 左 大 腿 右 臀 與 右 大 腿 1. 您 的 症 狀 出 現 的 時 間 為 何? 1. 您 的 症 狀 出 現 的 時 間 為 何? 現 在 過 去 一 個 月 過 去 半 年 中 現 在 過 去 一 個 月 過 去 半 年 中 過 去 一 年 中 過 去 一 年 以 上 過 去 一 年 中 過 去 一 年 以 上 2. 您 的 症 狀 持 續 了 多 久? 2. 您 的 症 狀 持 續 了 多 久? 1 個 月 3 個 月 6 個 月 1 個 月 3 個 月 6 個 月 1 年 2 年 3 年 3 年 以 上 1 年 2 年 3 年 3 年 以 上 3. 您 的 症 狀 為 何? 3. 您 的 症 狀 為 何? 3. 您 的 症 狀 為 何? 3. 您 的 症 狀 為 何? 酸 痛 紅 腫 發 麻 刺 痛 酸 痛 紅 腫 發 麻 刺 痛 半 夜 痛 醒 肌 肉 萎 縮 半 夜 痛 醒 肌 肉 萎 縮 其 他 ( 請 說 明 ) 其 他 ( 請 說 明 ) 4. 您 的 症 狀 對 您 的 影 響 為 何? 4. 您 的 症 狀 對 您 的 影 響 為 何? 完 全 不 影 響 生 活 與 工 作 完 全 不 影 響 生 活 與 工 作 工 作 能 力 稍 微 降 低 工 作 能 力 稍 微 降 低 工 作 能 力 明 顯 降 低 工 作 能 力 明 顯 降 低 曾 經 因 此 請 假 休 養 曾 經 因 此 請 假 休 養 連 生 活 都 受 到 影 響 連 生 活 都 受 到 影 響 其 他 ( 請 說 明 ) 其 他 ( 請 說 明 ) 5. 您 的 症 狀 出 現 頻 率 為 何? 5. 您 的 症 狀 出 現 頻 率 為 何? 幾 乎 每 出 現 約 一 星 期 一 次 幾 乎 每 出 現 約 一 星 期 一 次 約 一 個 月 一 次 約 半 年 一 次 約 一 個 月 一 次 約 半 年 一 次 半 年 以 上 才 出 現 一 次 半 年 以 上 才 半 年 以 上 才 出 現 一 次 半 年 以 上 才 出 現 一 次 出 現 一 次 6. 您 是 否 曾 尋 求 醫 治? 6. 您 是 否 曾 尋 求 醫 治? 未 予 理 會 曾 動 手 術 曾 復 建 未 予 理 會 曾 動 手 術 曾 復 建 按 摩 熱 敷 冷 敷 吃 藥 按 摩 熱 敷 冷 敷 吃 藥 敷 藥 其 他 ( 請 說 明 ) 敷 藥 其 他 ( 請 說 明 ) 7. 您 認 為 造 成 這 些 症 狀 的 原 與 目 前 的 7. 您 認 為 造 成 這 些 症 狀 的 原 與 目 前 的 工 作 有 關 嗎? 工 作 有 關 嗎? 全 因 工 作 所 造 成 的 全 因 工 作 所 造 成 的 ㆒ 部 份 與 工 作 有 關 ㆒ 部 份 與 工 作 有 關 不 清 楚 其 原 因 不 清 楚 其 原 因 無 關, 原 因 是 請 說 明 ) 無 關, 原 因 是 請 說 明 ) 49

51 第 十 部 份 膝 蓋 右 圖 陰 影 區 示 出 膝 蓋 所 指 的 範 圍, 若 您 在 身 體 的 這 一 部 份 有 任 何 的 疼 痛 或 不 舒 服 的 感 覺 時, 請 您 務 必 詳 細 填 寫 下 列 的 問 題 左 膝 蓋 右 膝 蓋 1. 您 的 症 狀 出 現 的 時 間 為 何? 1. 您 的 症 狀 出 現 的 時 間 為 何? 現 在 過 去 一 個 月 過 去 半 年 中 現 在 過 去 一 個 月 過 去 半 年 中 過 去 一 年 中 過 去 一 年 以 上 過 去 一 年 中 過 去 一 年 以 上 2. 您 的 症 狀 持 續 了 多 久? 2. 您 的 症 狀 持 續 了 多 久? 1 個 月 3 個 月 6 個 月 1 個 月 3 個 月 6 個 月 1 年 2 年 3 年 3 年 以 上 1 年 2 年 3 年 3 年 以 上 3. 您 的 症 狀 為 何? 3. 您 的 症 狀 為 何? 3. 您 的 症 狀 為 何? 3. 您 的 症 狀 為 何? 酸 痛 紅 腫 發 麻 刺 痛 酸 痛 紅 腫 發 麻 刺 痛 半 夜 痛 醒 肌 肉 萎 縮 半 夜 痛 醒 肌 肉 萎 縮 其 他 ( 請 說 明 ) 其 他 ( 請 說 明 ) 4. 您 的 症 狀 對 您 的 影 響 為 何? 4. 您 的 症 狀 對 您 的 影 響 為 何? 完 全 不 影 響 生 活 與 工 作 完 全 不 影 響 生 活 與 工 作 工 作 能 力 稍 微 降 低 工 作 能 力 稍 微 降 低 工 作 能 力 明 顯 降 低 工 作 能 力 明 顯 降 低 曾 經 因 此 請 假 休 養 曾 經 因 此 請 假 休 養 連 生 活 都 受 到 影 響 連 生 活 都 受 到 影 響 其 他 ( 請 說 明 ) 其 他 ( 請 說 明 ) 5. 您 的 症 狀 出 現 頻 率 為 何? 5. 您 的 症 狀 出 現 頻 率 為 何? 幾 乎 每 出 現 約 一 星 期 一 次 幾 乎 每 出 現 約 一 星 期 一 次 約 一 個 月 一 次 約 半 年 一 次 約 一 個 月 一 次 約 半 年 一 次 半 年 以 上 才 出 現 一 次 半 年 以 上 才 半 年 以 上 才 出 現 一 次 半 年 以 上 才 出 現 一 次 出 現 一 次 6. 您 是 否 曾 尋 求 醫 治? 6. 您 是 否 曾 尋 求 醫 治? 未 予 理 會 曾 動 手 術 曾 復 建 未 予 理 會 曾 動 手 術 曾 復 建 按 摩 熱 敷 冷 敷 吃 藥 按 摩 熱 敷 冷 敷 吃 藥 敷 藥 其 他 ( 請 說 明 ) 敷 藥 其 他 ( 請 說 明 ) 7. 您 認 為 造 成 這 些 症 狀 的 原 與 目 前 的 7. 您 認 為 造 成 這 些 症 狀 的 原 與 目 前 的 工 作 有 關 嗎? 工 作 有 關 嗎? 全 因 工 作 所 造 成 的 全 因 工 作 所 造 成 的 一 部 份 與 工 作 有 關 一 部 份 與 工 作 有 關 不 清 楚 其 原 因 不 清 楚 其 原 因 無 關, 原 因 是 請 說 明 ) 無 關, 原 因 是 請 說 明 ) 50

52 第 十 一 部 份 腳 和 腳 踝 右 圖 陰 影 區 示 出 腳 與 腳 踝 所 指 的 範 圍, 若 您 在 身 體 的 這 一 部 份 有 任 何 的 疼 痛 或 不 舒 服 的 感 覺 時, 請 您 務 必 詳 細 填 寫 下 列 的 問 題 左 膝 蓋 右 膝 蓋 1. 您 的 症 狀 出 現 的 時 間 為 何? 1. 您 的 症 狀 出 現 的 時 間 為 何? 現 在 過 去 一 個 月 過 去 半 年 中 現 在 過 去 一 個 月 過 去 半 年 中 過 去 一 年 中 過 去 一 年 以 上 過 去 一 年 中 過 去 一 年 以 上 2. 您 的 症 狀 持 續 了 多 久? 2. 您 的 症 狀 持 續 了 多 久? 1 個 月 3 個 月 6 個 月 1 個 月 3 個 月 6 個 月 1 年 2 年 3 年 3 年 以 上 1 年 2 年 3 年 3 年 以 上 3. 您 的 症 狀 為 何? 3. 您 的 症 狀 為 何? 3. 您 的 症 狀 為 何? 3. 您 的 症 狀 為 何? 酸 痛 紅 腫 發 麻 刺 痛 酸 痛 紅 腫 發 麻 刺 痛 半 夜 痛 醒 肌 肉 萎 縮 半 夜 痛 醒 肌 肉 萎 縮 其 他 ( 請 說 明 ) 其 他 ( 請 說 明 ) 4. 您 的 症 狀 對 您 的 影 響 為 何? 4. 您 的 症 狀 對 您 的 影 響 為 何? 完 全 不 影 響 生 活 與 工 作 完 全 不 影 響 生 活 與 工 作 工 作 能 力 稍 微 降 低 工 作 能 力 稍 微 降 低 工 作 能 力 明 顯 降 低 工 作 能 力 明 顯 降 低 曾 經 因 此 請 假 休 養 曾 經 因 此 請 假 休 養 連 生 活 都 受 到 影 響 連 生 活 都 受 到 影 響 其 他 ( 請 說 明 ) 其 他 ( 請 說 明 ) 5. 您 的 症 狀 出 現 頻 率 為 何? 5. 您 的 症 狀 出 現 頻 率 為 何? 幾 乎 每 出 現 約 一 星 期 一 次 幾 乎 每 出 現 約 一 星 期 一 次 約 一 個 月 一 次 約 半 年 一 次 約 一 個 月 一 次 約 半 年 一 次 半 年 以 上 才 出 現 一 次 半 年 以 上 才 半 年 以 上 才 出 現 一 次 半 年 以 上 才 出 現 一 次 出 現 一 次 6. 您 是 否 曾 尋 求 醫 治? 6. 您 是 否 曾 尋 求 醫 治? 未 予 理 會 曾 動 手 術 曾 復 建 未 予 理 會 曾 動 手 術 曾 復 建 按 摩 熱 敷 冷 敷 吃 藥 按 摩 熱 敷 冷 敷 吃 藥 敷 藥 其 他 ( 請 說 明 ) 敷 藥 其 他 ( 請 說 明 ) 7. 您 認 為 造 成 這 些 症 狀 的 原 與 目 前 的 7. 您 認 為 造 成 這 些 症 狀 的 原 與 目 前 的 工 作 有 關 嗎? 工 作 有 關 嗎? 全 因 工 作 所 造 成 的 全 因 工 作 所 造 成 的 一 部 份 與 工 作 有 關 一 部 份 與 工 作 有 關 不 清 楚 其 原 因 不 清 楚 其 原 因 無 關, 原 因 是 請 說 明 ) 無 關, 原 因 是 請 說 明 ) 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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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異 常 工 作 負 荷 促 發 疾 病 預 防 計 畫 ( 範 本 ) 一 目 的 二 範 圍 因 工 作 負 荷 促 發 疾 病 即 為 俗 稱 的 過 勞, 依 勞 動 部 勞 動 及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研 究 所 定 義 為 長 期 處 在 高 度 心 理 壓 力 之 下 所 產 生 的 身 心 耗 弱 狀 態, 嚴 重 者 甚 至 會 造 成 工 作 者 猝 死, 近 年 來 過 勞 致 死 時 有 所 聞, 因 此 也 逐 漸 受 到 社 會 大 眾 關 心, 我 國 勞 動 部 前 身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 下 稱 勞 委 會 ) 於 99 年 12 月 17 日 修 訂 公 告 職 業 促 發 腦 血 管 及 心 臟 病 ( 外 傷 導 致 者 除 外 ) 之 認 定 參 考 指 引, 明 訂 因 工 作 負 荷 而 併 發 心 腦 血 管 疾 病 的 評 估 標 準, 雖 可 協 助 釐 清 雇 主 及 後 續 賠 償 等 相 關 責 任, 惟 相 較 於 事 後 究 責 事 先 的 預 防 更 為 重 要, 爰 此 在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法 第 6 條 第 2 項 第 2 款 明 定 雇 主 應 針 對 採 取 輪 班 夜 間 工 作 長 時 間 工 作 等 異 常 工 作 負 荷 促 發 疾 病 之 預 防 措 施, 訂 定 異 常 工 作 負 荷 促 發 疾 病 預 防 計 畫, 以 確 保 相 關 工 作 者 之 身 心 健 康, 以 達 工 作 者 過 勞 防 護 及 壓 力 管 理 之 目 的 1. 定 義 當 事 業 單 位 出 現 以 下 情 形 之 工 作 者, 即 應 啟 動 異 常 工 作 負 荷 促 發 疾 病 預 防 計 畫 ( 以 下 稱 防 止 計 畫 ): 1 (1) 輪 班 工 作 : 過 於 頻 繁 ( 一 週 或 更 短 的 時 間 輪 一 次 班 ) 的 輪 班 (2) 夜 間 工 作 2 : 午 後 10 時 至 翌 晨 6 時 之 時 間 內 工 作 者 (3) 長 時 間 工 作 3 : 係 指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a 一 個 月 內 延 長 工 時 時 數 超 過 92 小 時 b 二 至 六 個 月 內, 月 平 均 延 長 工 時 時 數 超 過 72 小 時 c 一 至 六 個 月, 月 平 均 延 長 工 時 時 數 超 過 37 小 時 1 參 政 大 心 理 系 睡 眠 研 究 室 楊 建 銘 教 授, 輪 班 工 作 者 如 何 調 整 生 理 時 鐘 促 進 身 心 健 康,97 年 7 月,4 頁 2 參 勞 動 基 準 法 第 49 條 第 1 項 本 文 : 雇 主 不 得 使 女 工 於 午 後 十 時 至 翌 晨 六 時 之 時 間 內 工 作 3 參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 現 已 改 制 為 勞 動 部 ), 職 業 促 發 腦 血 管 及 心 臟 疾 病 ( 外 傷 導 致 者 除 外 ) 之 認 定 參 考 指 引,99 年 12 月 17 日 修 正 版,10 頁 55

57 2. 對 象 適 用 於 輪 班 夜 間 工 作 長 時 間 工 作 等 具 過 勞 與 壓 力 風 險 之 工 作 者 3. 職 責 3.1 計 畫 專 責 護 理 人 員 預 防 計 畫 之 規 劃 推 動 與 實 際 執 行 依 預 防 計 畫 協 助 風 險 評 估 依 風 險 評 估 結 果, 協 助 預 防 計 畫 之 執 行 依 預 防 計 畫 時 程 檢 視 並 報 告 計 畫 執 行 現 況, 確 認 計 畫 執 行 績 效 3.2 計 畫 負 責 臨 廠 服 務 醫 師 參 與 並 協 助 預 防 計 畫 之 規 劃 推 動 與 執 行 依 預 防 計 畫 時 程 檢 視 並 進 行 風 險 評 估 依 風 險 評 估 結 果, 提 出 書 面 告 知 風 險 健 康 指 導 工 作 調 整 或 更 換 等 健 康 保 護 措 施 之 適 性 評 估 與 建 議 協 助 檢 視 預 防 計 畫 執 行 現 況, 協 助 確 認 預 防 計 畫 執 行 績 效 3.3 單 位 部 門 主 管 參 與 並 協 助 預 防 計 畫 之 規 劃 推 動 與 執 行 協 助 預 防 計 畫 之 風 險 評 估 配 合 預 防 計 畫 之 工 作 調 整 更 換, 以 及 作 業 現 場 改 善 措 施 3.4 勞 安 人 員 參 與 並 協 助 預 防 計 畫 之 規 劃 推 動 與 執 行 協 助 預 防 計 畫 之 工 作 危 害 評 估 依 風 險 評 估 結 果, 協 助 預 防 計 畫 工 作 調 整 更 換, 以 及 作 業 現 場 改 善 措 施 之 執 行 56

58 3.5 工 作 者 配 合 預 防 計 畫 之 執 行 及 參 與 配 合 預 防 計 畫 之 風 險 評 估 配 合 預 防 計 畫 之 工 作 調 整 與 作 業 現 場 改 善 措 施 預 防 計 畫 執 行 中 之 作 業 變 更 或 健 康 狀 況 變 化, 應 告 知 臨 廠 服 務 醫 護 人 員, 以 調 整 預 防 計 畫 之 執 行 三 預 防 計 畫 執 行 流 程 1. 辨 識 及 評 估 可 能 促 發 疾 病 之 高 風 險 群 1.1 執 行 對 象 由 所 有 工 作 者 之 工 時 資 料 及 相 關 資 料 篩 選 出 具 有 輪 班 工 作 夜 間 工 作 或 長 時 間 工 作 之 工 作 負 荷 因 子 之 工 作 者, 進 行 個 案 管 理 1.2 負 荷 評 估 事 項 因 工 作 過 負 荷 所 引 起 的 腦 血 管 及 心 臟 疾 病, 係 指 依 據 醫 學 經 驗 客 觀 認 定 的 患 者 病 變 情 形 係 超 越 本 身 老 化 生 活 習 慣 及 飲 食 等 因 素 造 成 病 變 過 程 之 情 況, 導 致 促 發 意 外 的 發 生 其 負 荷 評 估 以 職 場 疲 勞 狀 況 為 主, 請 前 述 工 作 者 填 寫 以 過 勞 量 表 ( 附 表 1), 如 機 關 亦 有 評 估 工 作 者 之 心 理 健 康, 可 以 李 昱 醫 師 等 人 研 究 之 心 理 健 康 量 表 ( 附 表 2) 進 行 評 估 工 作 另 為 瞭 解 整 體 工 作 者 健 康 狀 況, 可 由 事 業 單 位 指 派 專 人 記 錄 過 負 荷 作 業 防 護 計 畫 檢 核 表 ( 附 表 3) 由 醫 師 及 護 理 人 員 運 用 Framingham Cardiac Risk Score( 附 表 4) 與 評 估 勞 工 過 負 荷 問 卷 ( 附 表 5) 評 估, 再 依 勞 工 自 評 過 勞 量 表 之 結 果, 最 後 由 醫 師 判 定 是 否 接 受 過 負 荷 諮 詢 表 ( 附 表 6) 進 行 風 險 分 級 2. 提 供 醫 師 面 談 及 健 康 指 導 如 工 作 者 屬 於 中 度 風 險 過 負 荷 危 害 風 險, 但 本 身 不 願 意 參 與 相 關 健 康 諮 詢, 則 由 計 畫 專 責 護 理 人 員 定 期 提 供 促 進 健 康 相 關 資 訊, 若 工 作 者 經 判 定 為 高 度 風 險 過 負 荷 危 害 風 險, 則 由 臨 場 服 務 資 格 之 醫 師 提 供 諮 詢 與 指 導, 並 將 檢 查 結 果 製 作 57

59 成 過 負 荷 諮 詢 與 指 導 紀 錄 表 ( 附 表 7) 低 度 風 險 工 作 者 則 原 則 上 不 需 要 諮 詢 3. 調 整 或 縮 短 工 作 時 間 及 更 換 工 作 內 容 之 措 施 當 評 估 有 已 知 的 危 險 因 子 存 在 時, 應 參 考 作 業 具 過 負 荷 危 害 健 康 服 務 工 作 指 引 進 行 工 作 內 容 調 整 或 更 換 工 作 時 間 調 整, 以 及 作 業 現 場 改 善 措 施, 以 減 少 或 移 除 危 險 因 子, 工 作 調 整, 包 括 變 更 工 作 場 所 變 更 工 作 內 容 或 職 務 縮 減 工 作 時 間 或 工 作 量 ; 或 由 服 務 醫 師 依 前 述 評 估 結 果 撰 寫 臨 場 服 務 報 告 書, 向 事 業 單 位 及 工 作 者 提 出 正 式 書 面 通 知 其 過 荷 風 險 健 康 指 導 工 作 分 派 調 整 或 更 換 建 議 等 保 護 措 施 之 規 劃 事 業 單 位 接 獲 服 務 報 告 書 後, 應 立 即 針 對 改 善 建 議 執 行 相 關 保 護 措 施, 後 續 再 由 醫 師 或 職 業 衛 生 護 理 人 員 進 行 改 善 成 效 追 蹤 另 輪 班 夜 間 工 作 長 時 間 工 作 等 具 過 勞 與 壓 力 風 險 之 工 作 者, 或 管 理 計 畫 執 行 中 作 業 變 更 或 健 康 狀 況 變 化, 應 儘 早 告 知 臨 廠 服 務 醫 護 人 員, 以 利 管 理 計 畫 之 啟 動 與 執 行 若 改 善 措 施 係 採 工 作 限 制 時, 基 於 考 量 部 分 工 作 者 會 擔 心 降 低 自 己 在 職 場 的 競 爭 力, 事 業 單 位 應 與 工 作 者 溝 通 後, 再 進 行 工 作 安 排, 以 避 免 危 害 工 作 者 的 身 心 健 康 4. 實 施 健 康 檢 查 管 理 及 促 進 4.1 實 施 健 康 檢 查 參 考 Framingham Cardiac Risk Score 表 之 評 分 ( 指 十 年 內 腦 心 血 管 疾 病 風 險 程 度 ) 做 為 檢 查 頻 率 : <10%: 建 議 採 取 生 活 方 式 干 預 之 預 防 10%-20%: 需 每 6-12 個 月 追 蹤 其 危 險 因 子 20%: 需 每 3-6 個 月 追 蹤 其 危 險 因 子 4.2 健 康 檢 查 管 理 指 標 項 目 的 分 析 統 計 與 管 理, 指 標 如 定 期 健 檢 診 斷 實 施 率 和 定 期 健 檢 異 常 發 現 比 率 * 定 期 健 檢 診 斷 實 施 率 : ( 實 施 健 檢 事 業 人 數 / 所 有 員 工 人 數 ) x100% 58

60 ( 目 標 為 100 %) * 定 期 健 檢 異 常 發 現 比 率 : 診 斷 異 常 人 數 / 受 檢 人 總 數 x100% 針 對 健 康 檢 查 結 果 資 料 需 建 立 電 子 檔 案 妥 為 保 存 3 年, 該 項 健 檢 分 析 結 果 除 作 為 單 項 異 常 作 分 析 之 外, 應 就 部 門 別 以 及 歷 年 產 業 別 對 比 以 了 解 個 產 業 別 存 在 的 健 康 危 害 因 子 變 化, 藉 以 作 為 年 度 職 場 健 康 促 進 重 點 推 動 項 目 的 參 考 另 配 合 健 康 檢 查 結 果 及 醫 師 健 康 評 估 結 果, 採 取 工 作 管 理 措 施, 如 變 更 工 作 者 之 作 業 場 所 更 換 工 作 或 縮 短 工 作 時 間 4.3 健 康 促 進 包 含 職 場 體 操 員 工 體 適 能 評 估 健 康 醫 療 諮 詢 服 務 設 置 職 場 運 動 俱 樂 部 或 社 團 活 動 以 及 鼓 勵 利 用 職 場 外 運 動 定 期 舉 行 員 工 運 動 大 會 等 5. 執 行 成 效 之 評 估 及 改 善 預 防 計 畫 之 績 效 評 估, 在 於 事 業 單 位 內 所 有 具 過 勞 與 壓 力 工 作 者 健 康 管 理 之 整 體 性 評 估, 包 括 接 受 預 防 計 畫 風 險 評 估 與 風 險 溝 通 之 參 與 率 職 場 健 康 促 進 計 畫 之 達 成 率 預 防 計 畫 之 執 行 情 形 與 績 效, 應 於 職 業 安 全 委 員 會 定 期 檢 討 四 其 他 1. 為 避 免 雙 方 對 於 工 時 認 定 之 爭 議, 如 因 事 業 經 營 所 需 訂 定 之 相 關 內 部 規 範 而 使 用 網 路 軟 體 作 為 工 作 交 辦 之 工 具, 應 依 勞 動 基 準 法 規 定, 訂 定 於 工 作 規 則 中, 並 報 請 主 管 機 關 核 備 並 公 開 揭 示, 以 為 勞 資 雙 方 遵 循 之 依 據 2. 過 勞 預 防 相 關 : 可 透 過 充 足 睡 眠 健 康 運 動 放 鬆 舒 壓 健 康 飲 食 社 會 支 持 等 方 式 來 減 少 壓 力 因 子 59

61 附 表 1 過 勞 量 表 一 個 人 疲 勞 1. 你 常 覺 得 疲 勞 嗎? (1) 總 是 (2) 常 常 (3) 有 時 候 (4) 不 常 (5) 從 未 或 幾 乎 從 未 2. 你 常 覺 得 身 體 上 體 力 透 支 嗎? (1) 總 是 (2) 常 常 (3) 有 時 候 (4) 不 常 (5) 從 未 或 幾 乎 從 未 3. 你 常 覺 得 情 緒 上 心 力 交 瘁 嗎? (1) 總 是 (2) 常 常 (3) 有 時 候 (4) 不 常 (5) 從 未 或 幾 乎 從 未 4. 你 常 會 覺 得, 我 快 要 撐 不 下 去 了 嗎? (1) 總 是 (2) 常 常 (3) 有 時 候 (4) 不 常 (5) 從 未 或 幾 乎 從 未 5. 你 常 覺 得 精 疲 力 竭 嗎? (1) 總 是 (2) 常 常 (3) 有 時 候 (4) 不 常 (5) 從 未 或 幾 乎 從 未 6. 你 常 常 覺 得 虛 弱, 好 像 快 要 生 病 了 嗎? (1) 總 是 (2) 常 常 (3) 有 時 候 (4) 不 常 (5) 從 未 或 幾 乎 從 未 二 工 作 疲 勞 1. 你 的 工 作 會 令 人 情 緒 上 心 力 交 瘁 嗎? (1) 總 是 (2) 常 常 (3) 有 時 候 (4) 不 常 (5) 從 未 或 幾 乎 從 未 2. 你 的 工 作 會 讓 你 覺 得 快 要 累 垮 了 嗎? (1) 總 是 (2) 常 常 (3) 有 時 候 (4) 不 常 (5) 從 未 或 幾 乎 從 未 3. 你 的 工 作 會 讓 你 覺 得 挫 折 嗎? 60

62 (1) 總 是 (2) 常 常 (3) 有 時 候 (4) 不 常 (5) 從 未 或 幾 乎 從 未 4. 工 作 一 整 天 之 後, 你 覺 得 精 疲 力 竭 嗎? (1) 總 是 (2) 常 常 (3) 有 時 候 (4) 不 常 (5) 從 未 或 幾 乎 從 未 5. 上 班 之 前 只 要 想 到 又 要 工 作 一 整 天, 你 就 覺 得 沒 力 嗎? (1) 總 是 (2) 常 常 (3) 有 時 候 (4) 不 常 (5) 從 未 或 幾 乎 從 未 6. 上 班 時 你 會 覺 得 每 一 刻 都 很 難 熬 嗎? (1) 總 是 (2) 常 常 (3) 有 時 候 (4) 不 常 (5) 從 未 或 幾 乎 從 未 7. 不 工 作 的 時 候, 你 有 足 夠 的 精 力 陪 朋 友 或 家 人 嗎?( 反 向 題 ) (1) 總 是 (2) 常 常 (3) 有 時 候 (4) 不 常 (5) 從 未 或 幾 乎 從 未 計 分 : A. 將 各 選 項 分 數 轉 換 如 下 :(1)100 (2)75 (3)50 (4)25 (5)0 B. 個 人 疲 勞 分 數 將 第 1~6 題 的 得 分 相 加, 除 以 6, 可 得 個 人 相 關 過 負 荷 分 數 C. 工 作 疲 勞 分 數 第 1~7 題 分 數 轉 換 同 上, 第 7 題 違 反 向 題, 分 數 轉 換 為 : (1)0 (2)25 (3)50 (4)75 (5)100 將 1~7 題 之 分 數 相 加, 並 除 以 7 61

63 分 數 解 釋 : 疲 勞 類 分 數 型 個 人 疲 50 分 以 勞 下 分 70 分 以 上 工 作 疲 45 分 以 勞 下 分 60 分 以 上 分 級 解 釋 輕 微 您 的 過 負 荷 程 度 輕 微, 您 並 不 常 感 到 疲 勞 體 力 透 支 精 疲 力 竭 或 者 虛 弱 好 像 快 生 病 的 樣 子 中 度 你 的 個 人 過 負 荷 程 度 中 等 您 有 時 候 感 到 疲 勞 體 力 透 支 精 疲 力 竭 或 者 虛 弱 好 像 快 生 病 的 樣 子 建 議 您 找 出 生 活 的 壓 力 源, 進 一 步 的 調 適 自 己, 增 加 放 鬆 與 休 息 的 時 間 嚴 重 您 的 個 人 過 負 荷 程 度 嚴 重 您 時 常 感 到 疲 勞 體 力 透 支 精 疲 力 竭 或 者 虛 弱 好 像 快 生 病 的 樣 子 建 議 您 適 度 的 改 變 生 活 方 式, 增 加 運 動 與 休 閒 時 間 之 外, 您 還 需 要 進 一 步 尋 找 專 業 人 員 諮 詢 輕 微 您 的 工 作 相 關 過 負 荷 程 度 輕 微, 您 的 工 作 並 不 會 讓 您 感 覺 很 沒 力 心 力 交 瘁 很 挫 折 中 度 您 的 工 作 相 關 過 負 荷 程 度 中 等, 您 有 時 對 工 作 感 覺 沒 力, 沒 有 興 趣, 有 點 挫 折 嚴 重 您 的 工 作 相 關 過 負 荷 程 度 嚴 重, 您 已 經 快 被 工 作 累 垮 了, 您 感 覺 心 力 交 瘁, 感 覺 挫 折, 而 且 上 班 時 都 很 難 熬, 此 外 您 可 能 缺 少 休 閒 時 間, 沒 有 時 間 陪 伴 家 人 朋 友 建 議 您 適 度 的 改 變 生 活 方 式, 增 加 運 動 與 休 閒 時 間 之 外, 您 還 需 要 進 一 步 尋 找 專 業 人 員 諮 詢 62

64 附 表 2 心 理 健 康 量 表 ( 資 料 來 源 : 國 科 會 / 李 昱 醫 師 研 發 之 憂 鬱 症 量 表 ) 沒 有 或 極 有 時 時 常 少 ( 每 週 (1~2 (3~4 一 天 以 天 / 天 / 下 ) 週 ) 週 ) 1. 我 常 常 覺 得 想 哭 2. 我 覺 得 心 情 不 好 3. 我 覺 得 比 以 前 容 易 發 脾 氣 4. 我 睡 不 好 5. 我 覺 得 不 想 吃 東 西 6. 我 覺 得 胸 口 悶 悶 的 7. 我 覺 得 不 輕 鬆 不 舒 服 8. 我 覺 得 身 體 疲 勞 虛 弱 無 力 9. 我 覺 得 很 煩 10. 我 覺 得 記 憶 力 不 好 11. 我 覺 得 做 事 時 無 法 專 心 12. 我 覺 得 想 事 情 或 做 事 時 比 平 常 要 緩 慢 13. 我 覺 得 比 以 前 沒 信 心 14. 我 覺 得 比 較 會 往 壞 處 想 15. 我 覺 得 想 不 開, 甚 至 想 死 16. 我 覺 得 對 什 麼 事 都 失 去 興 趣 17. 我 覺 得 身 體 不 舒 服 18. 我 覺 得 自 己 很 沒 用 計 分 方 式 : 沒 有 或 極 少 表 示 0 分 63 常 常 / 總 是 (5~7 天 / 週 )

65 有 時 候 表 示 1 分 時 常 表 示 2 分 常 常 或 總 是 表 示 3 分 8 分 以 下 --- 情 緒 穩 定 9~14 分 --- 情 緒 較 不 穩 定 多 注 意 情 緒 變 化, 多 給 自 己 關 心 15~18 分 --- 壓 力 負 荷 已 到 極 點, 需 要 找 朋 友 交 談 舒 緩 情 緒 19 分 以 上 --- 必 須 找 專 業 醫 療 單 位 協 助 64

66 附 表 3 過 負 荷 作 業 防 護 計 畫 檢 核 表 ( 群 體 部 分 ) 一 作 業 場 所 定 期 健 檢 的 分 析 與 管 理 檢 核 項 目 查 檢 結 備 註 果 1 定 期 健 檢 診 斷 實 施 率 % ( 以 事 業 場 所 計 算 ) 2 定 期 健 檢 診 斷 受 檢 率 % ( 以 員 工 人 數 計 算 ) 3 健 檢 異 常 發 現 比 率 % 4 高 血 壓 的 比 率 % 5 高 血 脂 的 比 率 % 6 高 血 糖 的 比 率 % 二 職 場 健 康 促 進 計 畫 之 擬 訂 推 動 與 評 量 檢 核 項 目 查 檢 結 果 是 否 1 實 行 定 期 健 康 檢 查 / 特 殊 健 康 檢 查 2 定 期 健 檢 / 特 殊 健 康 後 的 管 理 措 施 3 實 施 三 高 風 險 勞 工 精 密 健 檢 4 醫 療 設 施 與 人 員 的 充 實 整 備 5 長 時 間 ( 超 時 ) 勞 工 接 受 專 業 醫 療 人 員 諮 詢 與 諮 詢 後 的 具 體 改 善 作 為 6 實 行 職 場 健 康 促 進 活 動 7 職 場 環 境 改 善 與 整 備 8 員 工 體 能 強 化 對 策 9 員 工 健 康 教 育 與 諮 詢 指 導 65 備 註

67 10 職 業 衛 生 人 員 的 在 職 教 育 11 員 工 心 理 健 康 問 題 的 評 估 與 對 策 12 針 對 中 高 齡 員 工 的 健 康 對 策 13 職 場 禁 煙 14 女 性 員 工 過 負 荷 保 護 66

68 附 表 4 Framingham Cardiac Risk Score 檢 核 項 目 檢 核 值 性 別 男 性 女 性 年 齡 歲 歲 歲 歲 歲 歲 歲 歲 歲 歲 血 液 總 膽 固 醇 濃 度 ( 單 位 :mmol/l) 血 液 高 密 度 膽 固 醇 濃 度 ( 單 位 :mmol/l) 血 壓 範 圍 採 計 收 縮 壓 或 舒 張 壓 中 較 高 的 分 級 ( 單 位 :mmhg) > > 1.53 收 縮 壓 / 舒 張 壓 收 縮 壓 / 舒 張 壓 收 縮 壓 / 舒 張 壓 收 縮 壓 150 / 舒 張 壓 100 是 否 有 糖 尿 病 是 否 是 否 抽 煙 是 否 10 年 內 發 生 心 血 管 疾 病 的 風 險 ( 公 式 計 算 ): % 相 對 同 性 罹 患 心 血 管 疾 病 風 險 ( 公 式 計 算 ): % 評 核 醫 師 簽 名 : 公 式 計 算 網 址 : 說 明 : 將 上 述 表 格 內 部 之 資 料 依 序 輸 入 公 式 後 由 電 腦 自 動 帶 出 心 血 管 疾 病 風 險 估 計 值 67

69 附 表 5 評 估 勞 工 過 負 荷 問 卷 填 寫 日 期 : 年 月 日 一 基 本 資 料 姓 名 性 別 男 女 出 生 日 期 年 月 日 婚 姻 狀 態 未 婚 已 婚 離 婚 鳏 寡 公 司 名 稱 年 資 年 月 工 作 部 門 職 稱 二 個 人 過 去 病 史 ( 經 醫 師 確 定 診 斷, 可 複 選 ) 無 睡 眠 相 關 呼 吸 疾 病 ( 如 睡 眠 呼 吸 中 止 症 ) 中 樞 神 經 系 統 疾 病 ( 如 癲 癇 脊 椎 疾 病 ) 周 邊 神 經 系 統 疾 病 ( 如 腕 隧 道 症 候 群 ) 情 感 或 心 理 疾 病 眼 睛 疾 病 ( 不 含 可 以 矯 正 之 近 視 或 遠 視 ) 聽 力 損 失 心 臟 循 環 系 統 疾 病 ( 如 高 血 壓 心 律 不 整 ) 糖 尿 病 上 肢 或 下 肢 疾 病 ( 如 會 導 致 關 節 僵 硬 無 力 等 症 狀 之 疾 病 ) 血 脂 肪 異 常 氣 喘 長 期 服 藥, 藥 物 名 稱 : 其 他 三 家 族 史 無 一 等 親 內 的 家 屬 ( 父 母 祖 父 母 子 女 ) 男 性 於 55 歲 女 性 於 65 歲 前 發 生 狹 心 症 或 心 絞 痛 家 族 中 有 中 風 病 史 其 他 四 生 活 習 慣 史 1. 抽 菸 無 有 ( 每 天 包 共 年 ) 已 戒 菸 年 2. 檳 榔 無 有 ( 每 天 顆 共 年 ) 已 戒 年 3. 喝 酒 無 有 ( 總 類 : 頻 率 : ) 68

70 4. 用 餐 時 間 不 正 常 否 是 ; 外 食 頻 率 無 一 餐 兩 餐 三 餐 5. 自 覺 睡 眠 不 足 否 是 ( 工 作 日 睡 眠 平 均 小 時 ; 假 日 睡 眠 平 均 小 時 ) 6. 運 動 習 慣 無 有 ( 每 週 次 每 次 分 ) 7. 其 他 五 健 康 檢 查 項 目 最 近 一 次 健 康 檢 查 時 間 : 年 月 是 否 同 意 檢 附 健 康 檢 查 報 告 相 關 數 據, 以 作 為 心 腦 血 管 健 康 風 險 評 估? 不 同 意 同 意 ( 請 填 寫 下 列 檢 查 結 果, 並 簽 名 同 意 人 簽 名 : ) 1. 身 體 質 量 數 ( 身 高 公 分 ; 體 重 公 斤 ) 2. 腰 圍 (M: <90;F: <80) 3. 脈 搏 4. 血 壓 (SBP:135/DBP:85) 8. 三 酸 甘 油 脂 (<150 mg/dl) 9. 空 腹 血 糖 (<110 mg/dl) 10. 尿 蛋 白 11. 尿 潛 血 5. 總 膽 固 醇 (<200mg/dL) 6. 低 密 度 膽 固 醇 (<100 mg/dl) 7. 高 密 度 膽 固 醇 ( 60 mg/dl) 六 工 作 相 關 因 素 1. 工 作 時 數 : 平 均 每 天 小 時 ; 平 均 每 週 小 時 ) 2. 工 作 班 別 : 白 班 夜 班 輪 班 ( 輪 班 方 式 ) 3. 工 作 環 境 ( 可 複 選 ): 無 噪 音 ( 分 貝 ) 異 常 溫 度 ( 高 溫 約 度 ; 低 溫 約 度 ) 通 風 不 良 人 因 工 程 設 計 不 良 ( 如 : 座 椅 震 動 搬 運 等 ) 4. 日 常 伴 隨 緊 張 之 工 作 負 荷 ( 可 複 選 ) 無 經 常 負 責 會 威 脅 自 己 或 他 人 生 命 財 產 的 危 險 性 工 作 有 迴 避 危 險 責 任 的 工 作 69

71 關 乎 人 命 或 可 能 左 右 他 人 一 生 重 大 判 決 的 工 作 處 理 高 危 險 物 質 的 工 作 可 能 造 成 社 會 龐 大 損 失 責 任 的 工 作 有 過 多 或 過 分 嚴 苛 的 限 時 工 作 需 在 一 定 的 期 間 內 ( 如 交 期 等 ) 完 成 的 困 難 工 作 負 責 處 理 客 戶 重 大 衝 突 或 複 雜 的 勞 資 紛 爭 無 法 獲 得 周 遭 理 解 或 孤 立 無 援 狀 況 下 的 困 難 工 作 負 責 複 雜 困 難 的 開 發 業 務 或 公 司 重 建 等 工 作 5. 有 無 工 作 相 關 圖 發 異 常 事 件 ( 如 近 期 發 生 車 禍 車 子 於 行 駛 中 發 生 重 大 故 障 等 ) 無 有 ( 說 明 : ) 6. 工 作 環 境 中 有 無 組 織 文 化 職 場 正 義 問 題 ( 如 職 場 人 際 衝 突 部 門 內 部 溝 通 管 道 不 足 等?) 無 有 ( 說 明 : ) 七 非 工 作 相 關 因 素 1. 家 庭 因 素 問 題 無 有 ( 說 明 : ) 2. 經 濟 因 素 問 題 無 有 ( 說 明 : ) 70

72 附 表 6 醫 師 判 定 是 否 接 受 過 負 荷 諮 詢 表 員 工 姓 名 : 一 心 血 管 與 過 負 荷 風 險 判 定 1. 血 壓 : 正 常 第 一 期 高 血 壓 第 二 期 高 血 壓 第 三 期 高 血 壓 2. 其 他 危 險 因 子 : 無 1-2 個 2-3 個 十 年 內 腦 心 血 管 疾 風 險 程 度 病 風 險 <10% 風 險 程 度 低 建 議 採 取 生 活 方 式 干 預 之 預 防 10%-20% 屬 於 中 度 風 險 需 每 6-12 個 月 追 蹤 其 危 險 因 子 20% 屬 於 高 度 風 險 需 每 3-6 個 月 追 蹤 其 危 險 因 子 心 血 管 疾 病 風 險 低 中 高 3. 個 人 疲 勞 分 數 疲 勞 度 個 人 相 關 過 勞 分 數 工 作 相 關 過 勞 分 數 低 負 荷 <50: 過 勞 程 度 <45: 過 勞 程 度 4. 工 作 疲 勞 分 數 輕 微 輕 微 中 負 荷 50-70: 過 勞 程 45-60: 過 勞 程 度 中 等 度 中 等 高 負 荷 >70: 過 勞 程 度 >60: 過 勞 程 度 嚴 重 嚴 重 過 負 荷 危 害 風 險 低 中 高 一 個 月 加 班 時 數 <37 小 時 小 時 >72 小 時 二 接 受 醫 師 諮 詢 不 需 諮 詢 建 議 諮 詢 需 要 諮 詢 評 估 醫 師 簽 名 : 日 期 : 71

73 附 表 7 過 負 荷 諮 詢 與 指 導 記 錄 表 一 評 估 勞 動 者 本 身 的 疲 勞 和 壓 力 累 積 診 查 表 無 有 輕 中 重 (A) 疲 勞 的 累 積 狀 況 (B) 腦 心 血 管 危 險 因 子 (C) 憂 鬱 等 病 (D) 指 導 的 必 要 性 生 活 無 有 工 作 無 有 醫 療 機 構 就 診 無 有 二 對 於 勞 動 者 在 保 健 上 生 理 或 醫 療 上 的 指 導 不 需 指 導 需 要 指 導 ( 請 勾 選 下 欄 ) (1) 日 常 生 活 指 導 ( 不 良 生 活 習 慣 指 導 ), 特 別 是 確 保 睡 眠 時 間 生 活 規 律 正 常 其 他 (2) 保 健 指 導, 特 別 是 基 於 諮 詢 結 果 針 對 過 重 勞 動 者 可 能 引 發 腦 心 臟 疾 病 的 風 險 作 說 明 與 指 導 對 紓 緩 壓 力 作 一 般 保 健 指 導 其 他 (3) 醫 療 指 導, 特 別 是 勸 導 諮 詢 勞 工 就 醫 建 議 並 介 紹 到 專 門 醫 療 機 構 就 診 72

74 其 他 (4) 工 作 指 導, 勾 選 之, 並 敘 述 建 議 於 後 一 般 工 作 工 作 限 定 工 作 限 制 禁 止 工 作 調 整 工 作 變 更 其 他 評 估 醫 師 簽 名 : 日 期 : 73

75 異 常 工 作 負 荷 促 發 疾 病 預 防 措 施 執 行 流 程 ( 範 本 )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法 第 6 條 第 2 項 第 2 款 適 用 對 象 - 異 常 工 作 負 荷 工 作 者 1 輪 班 工 作 4 : 過 於 頻 繁 ( 一 週 或 更 短 的 時 間 輪 一 次 班 ) 的 輪 班 2 夜 間 工 作 5 : 午 後 10 時 至 翌 晨 6 時 之 時 間 內 工 作 者 3 長 時 間 工 作 6 : 係 指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1) 一 個 月 內 延 長 工 時 時 數 超 過 92 小 時 (2) 二 至 六 個 月 內, 月 平 均 延 長 工 時 時 數 超 過 72 小 時 (3) 一 至 六 個 月, 月 平 均 延 長 工 時 時 數 超 過 37 小 時 工 作 者 資 料 收 集 以 篩 選 適 法 對 象 由 本 局 人 事 室 及 秘 書 室 收 集 / 更 新 工 作 者 基 本 資 料 工 作 性 質 健 檢 資 料 工 時 等 資 料 經 評 估 後, 本 局 屬 秘 書 室 管 理 之 司 機, 可 能 為 長 時 間 工 作 類 型 之 工 作 者 ( 係 因 出 勤 及 待 班 時 間 皆 計 入 工 作 時 間 ) 建 立 預 警 制 度, 以 啟 動 預 防 措 施 7 當 工 作 者 之 延 長 工 時 達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時, 透 過 差 勤 系 統 通 知 單 位 主 管 秘 書 室 及 人 事 室, 以 啟 動 預 防 措 施, 並 填 寫 記 錄 表 ( 附 表 1) 1 一 個 月 內 延 長 工 時 時 數 超 過 92 小 時 2 二 至 六 個 月 內, 月 平 均 延 長 工 時 時 數 超 過 72 小 時 3 一 至 六 個 月, 月 平 均 延 長 工 時 時 數 超 過 37 小 時 4 參 政 大 心 理 系 睡 眠 研 究 室 楊 建 銘 教 授, 輪 班 工 作 者 如 何 調 整 生 理 時 鐘 促 進 身 心 健 康,97 年 7 月,4 頁 5 參 勞 動 基 準 法 第 49 條 第 1 項 本 文 : 雇 主 不 得 使 女 工 於 午 後 十 時 至 翌 晨 六 時 之 時 間 內 工 作 6 參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 現 已 改 制 為 勞 動 部 ), 職 業 促 發 腦 血 管 及 心 臟 疾 病 ( 外 傷 導 致 者 除 外 ) 之 認 定 參 考 指 引,99 年 12 月 17 日 修 正 版,10 頁 7 為 避 免 勞 資 雙 方 對 於 工 時 認 定 之 爭 議, 如 因 事 業 經 營 所 需 訂 定 之 相 關 內 部 規 範 而 使 用 網 路 軟 體 作 為 工 作 交 辦 之 工 具, 應 依 勞 動 基 準 法 規 定, 訂 定 於 工 作 規 則 中, 並 報 請 主 管 機 關 核 備 並 公 開 揭 示, 以 為 勞 資 雙 方 遵 循 之 依 據 74

76 辨 識 及 評 估 可 能 促 發 疾 病 之 高 風 險 群 負 荷 評 估 事 項 : 勞 工 自 評 由 本 局 秘 書 室 分 發 問 卷, 請 異 常 工 作 負 荷 之 工 作 者 填 寫 過 勞 量 表 ( 附 表 2) 及 心 理 健 康 量 表 ( 附 表 3) 負 荷 評 估 事 項 : 風 險 分 級 安 排 至 北 區 職 業 傷 病 防 治 中 心 及 註 其 網 絡 醫 院 醫 師 及 護 理 人 員 運 用 Framingham Cardiac Risk Score( 附 表 4) 與 評 估 工 作 者 過 負 荷 問 卷 ( 附 表 5) 評 估, 再 依 工 作 者 自 評 過 勞 量 表 及 心 理 健 康 量 表 之 結 果, 最 後 由 醫 師 判 定 是 否 接 受 過 負 荷 諮 詢 表 ( 附 表 6) 進 行 風 險 分 級 低 度 風 險 不 須 面 談 中 度 風 險 建 議 面 談 高 度 風 險 需 要 面 談 實 施 健 康 檢 查 參 考 工 作 者 前 次 Framingham Cardiac Risk Score 表 之 評 分 ( 即 十 年 內 腦 心 血 管 疾 病 風 險 程 度 ) 做 為 檢 查 頻 率 評 分 及 健 康 檢 查 頻 率 : <10%: 建 議 採 取 生 活 方 式 干 預 之 預 防 10%-20%: 需 每 6-12 個 月 追 蹤 其 危 險 因 子 20%: 需 每 3-6 個 月 追 蹤 其 危 險 因 子 健 康 檢 查 管 理 健 檢 結 果 異 常 工 作 者, 由 本 局 秘 書 室 通 知 並 安 排 至 北 區 職 業 傷 病 防 治 中 心 及 其 網 絡 醫 院 醫 師 面 談 及 健 康 指 導 提 供 醫 師 面 談 及 健 康 指 導 由 北 區 職 業 傷 病 防 治 中 心 及 其 網 絡 醫 院 醫 師 提 供 面 談 及 健 康 指 導, 並 製 作 過 負 荷 諮 詢 與 指 導 紀 錄 表 ( 附 表 7) 75 健 康 促 進 本 局 工 作 者 可 參 加 本 府 運 動 性 之 社 團 或 活 動 衛 生 局 減 重 活 動 等 或 本 局 勞 工 教 育 文 化 科 辦 理 之 元 氣 講 座 等 活 動, 以 促 進 健 康 另 向 工 作 者 進 行 宣 導, 可 透 過 充 足 睡 眠 健 康 運 動 放 鬆 舒 壓 健 康 飲 食 社 會 支 持 等 方 式 來 減 少 壓 力 因 子

77 調 整 或 縮 短 工 作 時 間 及 更 換 工 作 內 容 之 措 施 由 本 局 秘 書 室 依 服 務 醫 師 處 理 措 施 建 議 書, 通 知 各 科 室 主 管 依 醫 師 指 示 配 合 調 整, 及 與 工 作 者 溝 通 後, 依 異 常 工 作 負 荷 促 發 疾 病 預 防 計 畫 改 善 情 形 追 蹤 表 ( 附 表 8), 進 行 後 續 追 蹤 執 行 成 效 之 評 估 及 改 善 整 體 性 評 估 ( 包 括 接 受 預 防 計 畫 風 險 評 估 與 風 險 溝 通 之 參 與 率 職 場 健 康 促 進 計 畫 之 達 成 率 ) 並 定 期 檢 討 異 常 工 作 負 荷 促 發 疾 病 預 防 計 畫 註 : 北 區 職 業 傷 病 防 治 中 心 及 其 網 絡 醫 院 76

78 附 表 1 異 常 工 作 負 荷 工 作 者 之 檢 核 表 科 室 姓 名 臺 北 市 政 府 勞 動 局 103 年 7 月 份 異 常 工 作 負 荷 工 作 者 檢 核 表 輪 班 工 作 夜 間 工 作 一 週 或 更 短 的 時 間 輪 一 次 班 的 輪 班 工 作 者 2 月 3 月 4 月 5 月 6 月 7 月 午 後 十 時 至 翌 晨 六 時 之 時 間 內 工 作 者 一 個 月 內 延 長 工 時 時 數 超 過 92 小 時 長 時 間 工 作 近 二 至 六 個 月 內, 月 平 均 延 長 工 時 時 數 超 過 72 小 時 近 一 至 六 個 月, 月 平 均 延 長 工 時 時 數 超 過 37 小 時 77

79 附 表 2 過 勞 量 表 一 個 人 疲 勞 1. 你 常 覺 得 疲 勞 嗎? (1) 總 是 (2) 常 常 (3) 有 時 候 (4) 不 常 (5) 從 未 或 幾 乎 從 未 2. 你 常 覺 得 身 體 上 體 力 透 支 嗎? (1) 總 是 (2) 常 常 (3) 有 時 候 (4) 不 常 (5) 從 未 或 幾 乎 從 未 3. 你 常 覺 得 情 緒 上 心 力 交 瘁 嗎? (1) 總 是 (2) 常 常 (3) 有 時 候 (4) 不 常 (5) 從 未 或 幾 乎 從 未 4. 你 常 會 覺 得, 我 快 要 撐 不 下 去 了 嗎? (1) 總 是 (2) 常 常 (3) 有 時 候 (4) 不 常 (5) 從 未 或 幾 乎 從 未 5. 你 常 覺 得 精 疲 力 竭 嗎? (1) 總 是 (2) 常 常 (3) 有 時 候 (4) 不 常 (5) 從 未 或 幾 乎 從 未 6. 你 常 常 覺 得 虛 弱, 好 像 快 要 生 病 了 嗎? (1) 總 是 (2) 常 常 (3) 有 時 候 (4) 不 常 (5) 從 未 或 幾 乎 從 未 二 工 作 疲 勞 1. 你 的 工 作 會 令 人 情 緒 上 心 力 交 瘁 嗎? (1) 總 是 (2) 常 常 (3) 有 時 候 (4) 不 常 (5) 從 未 或 幾 乎 從 未 2. 你 的 工 作 會 讓 你 覺 得 快 要 累 垮 了 嗎? (1) 總 是 (2) 常 常 (3) 有 時 候 (4) 不 常 (5) 從 未 或 幾 乎 從 未 78

80 3. 你 的 工 作 會 讓 你 覺 得 挫 折 嗎? (1) 總 是 (2) 常 常 (3) 有 時 候 (4) 不 常 (5) 從 未 或 幾 乎 從 未 4. 工 作 一 整 天 之 後, 你 覺 得 精 疲 力 竭 嗎? (1) 總 是 (2) 常 常 (3) 有 時 候 (4) 不 常 (5) 從 未 或 幾 乎 從 未 5. 上 班 之 前 只 要 想 到 又 要 工 作 一 整 天, 你 就 覺 得 沒 力 嗎? (1) 總 是 (2) 常 常 (3) 有 時 候 (4) 不 常 (5) 從 未 或 幾 乎 從 未 6. 上 班 時 你 會 覺 得 每 一 刻 都 很 難 熬 嗎? (1) 總 是 (2) 常 常 (3) 有 時 候 (4) 不 常 (5) 從 未 或 幾 乎 從 未 7. 不 工 作 的 時 候, 你 有 足 夠 的 精 力 陪 朋 友 或 家 人 嗎?( 反 向 題 ) (1) 總 是 (2) 常 常 (3) 有 時 候 (4) 不 常 (5) 從 未 或 幾 乎 從 未 計 分 : A. 將 各 選 項 分 數 轉 換 如 下 :(1)100 (2)75 (3)50 (4)25 (5)0 B. 個 人 疲 勞 分 數 將 第 1~6 題 的 得 分 相 加, 除 以 6, 可 得 個 人 相 關 過 負 荷 分 數 C. 工 作 疲 勞 分 數 第 1~7 題 分 數 轉 換 同 上, 第 7 題 違 反 向 題, 分 數 轉 換 為 : (1)0 (2)25 (3)50 (4)75 (5)100 將 1~7 題 之 分 數 相 加, 並 除 以 7 79

81 分 數 解 釋 : 疲 勞 類 分 數 型 個 人 疲 50 分 以 勞 下 分 70 分 以 上 工 作 疲 45 分 以 勞 下 分 60 分 以 上 分 級 解 釋 輕 微 您 的 過 負 荷 程 度 輕 微, 您 並 不 常 感 到 疲 勞 體 力 透 支 精 疲 力 竭 或 者 虛 弱 好 像 快 生 病 的 樣 子 中 度 你 的 個 人 過 負 荷 程 度 中 等 您 有 時 候 感 到 疲 勞 體 力 透 支 精 疲 力 竭 或 者 虛 弱 好 像 快 生 病 的 樣 子 建 議 您 找 出 生 活 的 壓 力 源, 進 一 步 的 調 適 自 己, 增 加 放 鬆 與 休 息 的 時 間 嚴 重 您 的 個 人 過 負 荷 程 度 嚴 重 您 時 常 感 到 疲 勞 體 力 透 支 精 疲 力 竭 或 者 虛 弱 好 像 快 生 病 的 樣 子 建 議 您 適 度 的 改 變 生 活 方 式, 增 加 運 動 與 休 閒 時 間 之 外, 您 還 需 要 進 一 步 尋 找 專 業 人 員 諮 詢 輕 微 您 的 工 作 相 關 過 負 荷 程 度 輕 微, 您 的 工 作 並 不 會 讓 您 感 覺 很 沒 力 心 力 交 瘁 很 挫 折 中 度 您 的 工 作 相 關 過 負 荷 程 度 中 等, 您 有 時 對 工 作 感 覺 沒 力, 沒 有 興 趣, 有 點 挫 折 嚴 重 您 的 工 作 相 關 過 負 荷 程 度 嚴 重, 您 已 經 快 被 工 作 累 垮 了, 您 感 覺 心 力 交 瘁, 感 覺 挫 折, 而 且 上 班 時 都 很 難 熬, 此 外 您 可 能 缺 少 休 閒 時 間, 沒 有 時 間 陪 伴 家 人 朋 友 建 議 您 適 度 的 改 變 生 活 方 式, 增 加 運 動 與 休 閒 時 間 之 外, 您 還 需 要 進 一 步 尋 找 專 業 人 員 諮 詢 80

82 附 表 3 心 理 健 康 量 表 ( 資 料 來 源 : 國 科 會 / 李 昱 醫 師 研 發 之 憂 鬱 症 量 表 ) 沒 有 或 極 有 時 時 常 少 ( 每 週 (1~2 (3~4 一 天 以 天 / 天 / 下 ) 週 ) 週 ) 1. 我 常 常 覺 得 想 哭 2. 我 覺 得 心 情 不 好 3. 我 覺 得 比 以 前 容 易 發 脾 氣 4. 我 睡 不 好 5. 我 覺 得 不 想 吃 東 西 6. 我 覺 得 胸 口 悶 悶 的 7. 我 覺 得 不 輕 鬆 不 舒 服 8. 我 覺 得 身 體 疲 勞 虛 弱 無 力 9. 我 覺 得 很 煩 10. 我 覺 得 記 憶 力 不 好 11. 我 覺 得 做 事 時 無 法 專 心 12. 我 覺 得 想 事 情 或 做 事 時 比 平 常 要 緩 慢 13. 我 覺 得 比 以 前 沒 信 心 14. 我 覺 得 比 較 會 往 壞 處 想 15. 我 覺 得 想 不 開, 甚 至 想 死 16. 我 覺 得 對 什 麼 事 都 失 去 興 趣 17. 我 覺 得 身 體 不 舒 服 18. 我 覺 得 自 己 很 沒 用 常 常 / 總 是 (5~7 天 / 週 ) 81

83 計 分 方 式 : 沒 有 或 極 少 表 示 0 分 有 時 候 表 示 1 分 時 常 表 示 2 分 常 常 或 總 是 表 示 3 分 8 分 以 下 --- 情 緒 穩 定 9~14 分 --- 情 緒 較 不 穩 定 多 注 意 情 緒 變 化, 多 給 自 己 關 心 15~18 分 --- 壓 力 負 荷 已 到 極 點, 需 要 找 朋 友 交 談 舒 緩 情 緒 19 分 以 上 --- 必 須 找 專 業 醫 療 單 位 協 助 82

84 附 表 4 Framingham Cardiac Risk Score 檢 核 項 目 檢 核 值 性 別 男 性 女 性 年 齡 歲 歲 歲 歲 歲 歲 歲 歲 歲 歲 血 液 總 膽 固 醇 濃 度 ( 單 位 :mmol/l) > 7.23 血 液 高 密 度 膽 固 醇 濃 度 ( 單 位 :mmol/l) 血 壓 範 圍 採 計 收 縮 壓 或 舒 張 壓 中 較 高 的 分 級 ( 單 位 :mmhg) > 1.53 收 縮 壓 / 舒 張 壓 收 縮 壓 / 舒 張 壓 收 縮 壓 / 舒 張 壓 收 縮 壓 150 / 舒 張 壓 100 是 否 有 糖 尿 病 是 否 是 否 抽 煙 是 否 10 年 內 發 生 心 血 管 疾 病 的 風 險 ( 公 式 計 算 ): % 相 對 同 性 罹 患 心 血 管 疾 病 風 險 ( 公 式 計 算 ): % 評 核 醫 師 簽 名 : 公 式 計 算 網 址 : 說 明 : 將 上 述 表 格 內 部 之 資 料 依 序 輸 入 公 式 後 由 電 腦 自 動 帶 出 心 血 管 疾 病 風 險 估 計 值 83

85 附 表 5 評 估 勞 工 過 負 荷 問 卷 填 寫 日 期 : 年 月 日 一 基 本 資 料 姓 名 性 別 男 女 出 生 日 期 年 月 日 婚 姻 狀 態 未 婚 已 婚 離 婚 鳏 寡 公 司 名 稱 年 資 年 月 工 作 部 門 職 稱 二 個 人 過 去 病 史 ( 經 醫 師 確 定 診 斷, 可 複 選 ) 無 睡 眠 相 關 呼 吸 疾 病 ( 如 睡 眠 呼 吸 中 止 症 ) 中 樞 神 經 系 統 疾 病 ( 如 癲 癇 脊 椎 疾 病 ) 周 邊 神 經 系 統 疾 病 ( 如 腕 隧 道 症 候 群 ) 情 感 或 心 理 疾 病 眼 睛 疾 病 ( 不 含 可 以 矯 正 之 近 視 或 遠 視 ) 聽 力 損 失 心 臟 循 環 系 統 疾 病 ( 如 高 血 壓 心 律 不 整 ) 糖 尿 病 上 肢 或 下 肢 疾 病 ( 如 會 導 致 關 節 僵 硬 無 力 等 症 狀 之 疾 病 ) 血 脂 肪 異 常 氣 喘 長 期 服 藥, 藥 物 名 稱 : 其 他 三 家 族 史 無 一 等 親 內 的 家 屬 ( 父 母 祖 父 母 子 女 ) 男 性 於 55 歲 女 性 於 65 歲 前 發 生 狹 心 症 或 心 絞 痛 家 族 中 有 中 風 病 史 其 他 四 生 活 習 慣 史 1. 抽 菸 無 有 ( 每 天 包 共 年 ) 已 戒 菸 年 2. 檳 榔 無 有 ( 每 天 顆 共 年 ) 已 戒 年 3. 喝 酒 無 有 ( 總 類 : 頻 率 : ) 84

86 4. 用 餐 時 間 不 正 常 否 是 ; 外 食 頻 率 無 一 餐 兩 餐 三 餐 5. 自 覺 睡 眠 不 足 否 是 ( 工 作 日 睡 眠 平 均 小 時 ; 假 日 睡 眠 平 均 小 時 ) 6. 運 動 習 慣 無 有 ( 每 週 次 每 次 分 ) 7. 其 他 五 健 康 檢 查 項 目 最 近 一 次 健 康 檢 查 時 間 : 年 月 是 否 同 意 檢 附 健 康 檢 查 報 告 相 關 數 據, 以 作 為 心 腦 血 管 健 康 風 險 評 估? 不 同 意 同 意 ( 請 填 寫 下 列 檢 查 結 果, 並 簽 名 同 意 人 簽 名 : ) 1. 身 體 質 量 數 ( 身 高 公 分 ; 體 重 公 斤 ) 2. 腰 圍 (M: <90;F: <80) 3. 脈 搏 4. 血 壓 (SBP:135/DBP:85) 8. 三 酸 甘 油 脂 (<150 mg/dl) 9. 空 腹 血 糖 (<110 mg/dl) 10. 尿 蛋 白 11. 尿 潛 血 5. 總 膽 固 醇 (<200mg/dL) 6. 低 密 度 膽 固 醇 (<100 mg/dl) 7. 高 密 度 膽 固 醇 ( 60 mg/dl) 六 工 作 相 關 因 素 1. 工 作 時 數 : 平 均 每 天 小 時 ; 平 均 每 週 小 時 ) 2. 工 作 班 別 : 白 班 夜 班 輪 班 ( 輪 班 方 式 ) 3. 工 作 環 境 ( 可 複 選 ): 無 噪 音 ( 分 貝 ) 異 常 溫 度 ( 高 溫 約 度 ; 低 溫 約 度 ) 通 風 不 良 人 因 工 程 設 計 不 良 ( 如 : 座 椅 震 動 搬 運 等 ) 4. 日 常 伴 隨 緊 張 之 工 作 負 荷 ( 可 複 選 ) 無 85

87 經 常 負 責 會 威 脅 自 己 或 他 人 生 命 財 產 的 危 險 性 工 作 有 迴 避 危 險 責 任 的 工 作 關 乎 人 命 或 可 能 左 右 他 人 一 生 重 大 判 決 的 工 作 處 理 高 危 險 物 質 的 工 作 可 能 造 成 社 會 龐 大 損 失 責 任 的 工 作 有 過 多 或 過 分 嚴 苛 的 限 時 工 作 需 在 一 定 的 期 間 內 ( 如 交 期 等 ) 完 成 的 困 難 工 作 負 責 處 理 客 戶 重 大 衝 突 或 複 雜 的 勞 資 紛 爭 無 法 獲 得 周 遭 理 解 或 孤 立 無 援 狀 況 下 的 困 難 工 作 負 責 複 雜 困 難 的 開 發 業 務 或 公 司 重 建 等 工 作 5. 有 無 工 作 相 關 圖 發 異 常 事 件 ( 如 近 期 發 生 車 禍 車 子 於 行 駛 中 發 生 重 大 故 障 等 ) 無 有 ( 說 明 : ) 6. 工 作 環 境 中 有 無 組 織 文 化 職 場 正 義 問 題 ( 如 職 場 人 際 衝 突 部 門 內 部 溝 通 管 道 不 足 等?) 無 有 ( 說 明 : ) 七 非 工 作 相 關 因 素 1. 家 庭 因 素 問 題 無 有 ( 說 明 : ) 2. 經 濟 因 素 問 題 無 有 ( 說 明 : ) 86

88 附 表 6 醫 師 判 定 是 否 接 受 過 負 荷 諮 詢 表 員 工 姓 名 : 一 心 血 管 與 過 負 荷 風 險 判 定 1. 血 壓 : 正 常 第 一 期 高 血 壓 第 二 期 高 血 壓 第 三 期 高 血 壓 2. 其 他 危 險 因 子 : 無 1-2 個 2-3 個 十 年 內 腦 心 血 管 疾 風 險 程 度 病 風 險 <10% 風 險 程 度 低 建 議 採 取 生 活 方 式 干 預 之 預 防 10%-20% 屬 於 中 度 風 險 需 每 6-12 個 月 追 蹤 其 危 險 因 子 20% 屬 於 高 風 險 需 每 3-6 個 月 追 蹤 其 危 險 因 子 心 血 管 疾 病 風 險 低 中 高 3. 個 人 疲 勞 分 數 疲 勞 度 個 人 相 關 過 勞 分 數 工 作 相 關 過 勞 分 數 低 負 荷 <50: 過 勞 程 度 <45: 過 勞 程 度 4. 工 作 疲 勞 分 數 輕 微 輕 微 中 負 荷 50-70: 過 勞 程 45-60: 過 勞 程 度 中 等 度 中 等 高 負 荷 >70: 過 勞 程 度 >60: 過 勞 程 度 嚴 重 嚴 重 過 負 荷 危 害 風 險 低 中 高 一 個 月 加 班 時 數 <37 小 時 小 時 >72 小 時 二 接 受 醫 師 諮 詢 不 需 諮 詢 建 議 諮 詢 需 要 諮 詢 評 估 醫 師 簽 名 : 日 期 : 87

89 附 表 7 過 負 荷 諮 詢 與 指 導 記 錄 表 一 評 估 勞 動 者 本 身 的 疲 勞 和 壓 力 累 積 診 查 表 無 有 輕 中 重 (A) 疲 勞 的 累 積 狀 況 (B) 腦 心 血 管 危 險 因 子 (C) 憂 鬱 等 病 (D) 指 導 的 必 要 性 生 活 無 有 工 作 無 有 醫 療 機 構 就 診 無 有 二 對 於 勞 動 者 在 保 健 上 生 理 或 醫 療 上 的 指 導 不 需 指 導 需 要 指 導 ( 請 勾 選 下 欄 ) (1) 日 常 生 活 指 導 ( 不 良 生 活 習 慣 指 導 ), 特 別 是 確 保 睡 眠 時 間 生 活 規 律 正 常 其 他 (2) 保 健 指 導, 特 別 是 基 於 諮 詢 結 果 針 對 過 重 勞 動 者 可 能 引 發 腦 心 臟 疾 病 的 風 險 作 說 明 與 指 導 對 紓 緩 壓 力 作 一 般 保 健 指 導 其 他 (3) 醫 療 指 導, 特 別 是 勸 導 諮 詢 勞 工 就 醫 建 議 並 介 紹 到 專 門 醫 療 機 構 就 診 88

90 其 他 (4) 工 作 指 導, 勾 選 之, 並 敘 述 建 議 於 後 一 般 工 作 工 作 限 定 工 作 限 制 禁 止 工 作 調 整 工 作 變 更 其 他 評 估 醫 師 簽 名 : 日 期 : 89

91 附 表 8 異 常 工 作 負 荷 促 發 疾 病 預 防 計 畫 改 善 情 形 追 蹤 表 異 常 工 作 負 荷 促 發 疾 病 預 防 計 畫 改 善 情 形 追 蹤 表 科 室 姓 名 已 通 知 當 事 人 工 作 指 導 建 議 日 期 醫 師 指 示 之 工 作 指 導 已 通 知 主 管 建 議 情 形 工 作 限 定 工 作 限 制 禁 止 工 作 調 整 工 作 變 更 其 他 醫 師 評 估 回 復 情 況 良 好 不 需 進 行 追 蹤 建 議 改 善 內 容 通 知 科 室 主 管 改 善 日 期 改 善 內 容 實 際 改 善 執 行 日 期 建 議 內 容 執 行 日 期 建 議 內 容 執 行 日 期 建 議 內 容 執 行 日 期 建 議 內 容 執 行 日 期 建 議 內 容 執 行 日 期 建 議 內 容 執 行 日 期 建 議 內 容 執 行 日 期 建 議 內 容 執 行 日 期 建 議 內 容 執 行 日 期 建 議 內 容 執 行 日 期 90

92 執 行 職 務 遭 受 不 法 侵 害 預 防 計 畫 ( 範 本 ) 一 目 的 執 行 職 務 遭 受 不 法 侵 害 即 俗 稱 職 場 暴 力, 職 場 暴 力 指 的 是 工 作 人 員 在 與 工 作 相 關 的 環 境 中 ( 包 含 通 勤 ) 遭 受 虐 待 威 脅 或 攻 擊, 以 致 於 明 顯 或 隱 含 地 對 其 安 全 福 祉 或 與 健 康 構 成 挑 戰 的 事 件 依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法 第 6 條 條 第 2 項 規 定 雇 主 對 執 行 職 務 因 他 人 行 為 遭 受 身 體 或 精 神 不 法 侵 害 之 預 防 應 妥 為 規 劃 及 採 取 必 要 之 安 全 衛 生 措 施, 而 工 作 者 可 對 雇 主 未 針 對 職 場 暴 力 訂 定 相 關 預 防 及 處 置 措 施, 可 向 雇 主 主 管 機 關 或 勞 動 檢 查 機 構 申 訴 雇 主 如 經 主 管 機 關 或 勞 動 檢 查 機 構 調 查 發 現 未 針 對 職 場 暴 力 訂 定 相 關 預 防 及 處 置 措 施, 經 通 知 限 期 改 善 屆 期 仍 未 改 善, 可 依 法 處 新 臺 幣 3 萬 元 以 上 15 萬 元 以 下 罰 鍰 若 致 工 作 者 發 生 職 業 病, 可 直 接 依 該 法 第 43 條 處 新 臺 幣 3 萬 元 以 上 30 萬 元 以 下 罰 鍰 因 此 雇 主 應 依 工 作 者 執 行 職 務 之 風 險 特 性, 參 照 勞 動 部 勞 動 及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研 究 所 於 102 年 7 月 23 日 訂 定 職 場 暴 力 預 防 指 引 ( 附 件 1), 訂 定 執 行 職 務 遭 受 不 法 侵 害 預 防 計 畫, 以 達 預 防 及 處 置 職 場 暴 力 措 施 二 範 圍 1. 定 義 : 當 職 場 評 估 可 能 或 已 經 出 現 下 列 4 種 類 型 之 職 場 暴 力, 即 應 啟 動 執 行 職 務 遭 受 不 法 侵 害 預 防 計 畫 : A. 肢 體 暴 力 ( 如 : 毆 打 抓 傷 拳 打 腳 踢 等 ) B. 心 理 暴 力 ( 如 : 威 脅 欺 凌 騷 擾 辱 罵 等 ) C. 語 言 暴 力 ( 如 : 霸 凌 恐 嚇 干 擾 歧 視 等 ) D. 性 騷 擾 ( 如 : 不 當 的 性 暗 示 與 行 為 等 ) 2. 適 用 對 象 : 職 場 內 所 有 工 作 者 均 可 能 是 職 場 暴 力 風 險 族 群 3. 職 場 暴 力 來 源 : A. 內 部 暴 力 : 發 生 在 同 事 或 上 司 及 下 屬 之 間, 包 括 管 理 者 及 指 導 者 B. 外 部 暴 力 : 發 生 在 工 作 者 及 其 他 第 三 方 之 間, 包 括 工 作 場 所 出 現 的 陌 生 人 顧 客 客 戶 及 照 顧 對 象 4. 職 場 霸 凌 (workplace bullying) 與 職 場 暴 力 : A. 職 場 霸 凌 發 生 於 權 力 不 對 等 的 社 會 關 係, 即 加 害 者 與 被 害 者 處 於 上 對 下 的 關 係 B. 職 場 暴 力 除 了 包 括 上 司 對 下 屬 的 欺 凌 之 外, 也 可 能 來 自 權 力 對 等 的 同 事, 或 來 自 顧 客 客 戶 照 顧 對 象 以 及 陌 生 人 91

93 三 職 責 : 1. 雇 主 : A. 向 公 司 內 所 有 工 作 者 及 向 社 會 大 眾 公 開 宣 示 公 司 內 禁 止 工 作 場 所 職 場 暴 力 之 書 面 聲 明 並 張 貼 至 公 佈 欄 B. 負 責 監 督 本 計 畫 是 否 依 規 定 執 行 C. 與 勞 工 代 表 共 同 將 本 計 畫 內 容 訂 定 至 安 全 衛 生 工 作 守 則 2. 本 計 畫 專 責 護 理 人 員 : A. 擔 任 職 場 暴 力 預 防 及 處 置 小 組 成 員 B. 負 責 擔 任 相 關 教 育 訓 練 課 程 講 師 ( 如 心 理 諮 商 及 情 緒 管 理 ) C. 輔 導 受 害 者 心 理 健 康 並 給 予 輔 導 3. 本 計 畫 負 責 臨 場 服 務 醫 師 : A. 擔 任 職 場 暴 力 預 防 及 處 置 小 組 成 員 B. 負 責 擔 任 相 關 教 育 訓 練 課 程 講 師 ( 如 心 理 諮 商 及 情 緒 管 理 等 ) C. 輔 導 受 害 者 心 理 健 康 並 給 予 輔 導, 提 出 相 關 健 康 指 導 工 作 調 整 或 更 換 等 身 心 健 康 保 護 措 施 之 適 性 評 估 與 建 議 4. 單 位 部 門 主 管 : A. 負 責 填 寫 潛 在 職 場 暴 力 風 險 評 估 表 格 B. 配 合 接 受 相 關 職 場 暴 力 預 防 教 育 訓 練 C. 負 責 執 行 強 化 工 作 場 所 的 規 劃 D. 負 責 提 供 所 屬 工 作 者 提 供 必 要 保 護 措 施 5. 勞 安 人 員 : A. 擔 任 職 場 暴 力 預 防 及 處 置 小 組 成 員 B. 負 責 擔 任 相 關 教 育 訓 練 課 程 講 師 ( 如 識 別 職 場 潛 在 危 害 及 處 理 技 巧 等 ) C. 負 責 強 化 工 作 場 所 的 規 劃 策 略 D. 負 責 提 供 必 要 之 保 護 措 施 6. 人 事 單 位 人 員 : A. 擔 任 職 場 暴 力 預 防 及 處 置 小 組 成 員 B. 負 責 辦 理 教 育 訓 練 或 由 專 業 人 員 擔 任 相 關 課 程 講 師 ( 如 了 解 職 場 暴 力 行 為 相 關 法 律 知 識 等 ) C. 辨 識 與 評 估 高 風 險 族 群 D. 有 人 事 調 動 與 人 事 終 止 聘 僱 告 知 作 業 時, 負 責 提 供 必 要 保 護 措 施 7. 現 場 作 業 工 作 者 : A. 負 責 填 寫 潛 在 職 場 暴 力 風 險 評 估 表 格 B. 配 合 接 受 相 關 職 場 暴 力 預 防 教 育 訓 練 C. 配 合 預 防 職 場 暴 力 防 治 計 畫 執 行 與 參 與 92

94 四 執 行 職 務 遭 受 不 法 侵 害 預 防 計 畫 執 行 流 程 1. 建 構 行 為 規 範 : 由 雇 主 向 公 司 內 所 有 工 作 者 及 向 社 會 大 眾 公 開 宣 示 公 司 內 禁 止 工 作 場 所 職 場 暴 力 之 書 面 聲 明 並 張 貼 至 公 佈 欄 ( 附 件 2), 並 與 勞 工 代 表 共 同 將 本 計 畫 內 容 訂 定 至 安 全 衛 生 工 作 守 則 2. 辨 識 及 評 估 危 害 : A. 辨 識 高 風 險 族 群 : 針 對 公 司 內 保 安 服 務 人 員 體 力 勞 動 者 生 物 及 醫 學 專 業 人 員 財 務 及 商 業 服 務 人 員 客 服 人 員 及 銷 售 人 員 B. 辨 識 具 高 風 險 族 群 特 質 : 針 對 公 司 內 夜 班 輪 班 長 工 時 高 工 作 負 荷 缺 乏 保 障 之 職 務 或 職 場 正 義 感 較 低 工 作 場 所 C. 評 估 危 害 : 採 用 潛 在 職 場 暴 力 風 險 評 估 表 格 ( 附 件 3) 進 行 風 險 評 估 : (1) 高 風 險 族 群 工 作 者 列 出 工 作 場 所 可 能 發 生 之 潛 在 風 險 及 該 工 作 項 目 之 作 業 流 程 ( 高 風 險 族 群 工 作 者 填 寫 ) (2) 列 舉 可 能 出 現 的 暴 力 類 型 發 生 場 景 及 可 能 後 果 ( 高 風 險 族 群 工 作 者 填 寫 ) (3) 評 估 發 生 頻 率 與 嚴 重 度 ( 高 風 險 族 群 工 作 者 填 寫 ) (4) 單 位 部 門 主 管 依 工 作 者 填 寫 項 目, 識 別 正 在 使 用 的 現 有 暴 力 控 制 措 施 ( 單 位 部 門 主 管 填 寫 ) (5) 單 位 部 門 主 管 確 認 有 無 其 他 可 能 降 低 風 險 之 控 制 措 施 及 預 計 實 施 日 期 ( 單 位 部 門 主 管 填 寫 ) 3. 辦 理 危 害 預 防 及 溝 通 技 巧 教 育 訓 練 : A. 為 工 作 者 及 單 位 主 管 辦 理 下 列 教 育 訓 練 : (1) 人 際 關 係 及 溝 通 技 巧 (2) 認 識 組 織 內 部 職 場 暴 力 預 防 政 策 安 全 設 備 及 資 源 體 系 (3) 工 作 者 工 作 環 境 潛 在 風 險 認 知, 認 識 可 能 遇 到 的 攻 擊 性 行 為 及 應 對 方 法 (4) 對 有 暴 力 傾 向 人 士 之 識 別 方 法 (5) 保 護 個 人 及 同 事 的 暴 力 預 防 措 施 及 程 序 (6) 與 顧 客 溝 通 解 決 衝 突 及 危 機 處 理 的 技 巧 及 案 例 分 析 (7) 認 識 公 司 內 申 訴 及 通 報 機 制 B. 為 單 位 主 管 增 加 辦 理 下 列 教 育 訓 練 : (1) 心 理 諮 商 及 情 緒 管 理 課 程 (2) 職 場 暴 力 及 職 場 霸 凌 案 例 分 析 (3) 鼓 勵 員 工 通 報 職 場 暴 力 事 件 之 方 法 (4) 對 暴 力 事 件 調 查 與 訪 談 技 巧 (5) 向 受 害 者 表 達 關 心 支 援 與 輔 導 方 法 93

95 (6) 識 別 職 場 潛 在 危 害 及 處 理 之 技 巧 (7) 了 解 職 場 暴 力 行 為 相 關 法 律 知 識 C. 於 實 施 教 育 訓 練 前 後, 請 上 課 人 員 填 寫 暴 力 危 害 及 風 險 評 估 之 調 查 問 卷 ( 附 件 4), 以 便 於 發 現 員 工 對 職 場 暴 力 相 關 事 項 之 認 知 程 度, 提 供 事 業 單 位 未 來 對 於 計 畫 執 行 成 效 之 評 估 分 析 4. 適 當 配 置 作 業 場 所 : 將 組 織 內 常 發 生 的 暴 力 類 型 與 工 作 位 置, 強 化 相 關 措 施, 列 舉 出 經 常 採 行 措 施 如 附 件 5 5. 依 工 作 適 性 適 當 調 整 人 力 或 提 供 必 要 保 護 措 施 : 事 業 單 位 內 如 評 估 結 果 仍 無 法 避 免 具 有 下 列 職 務 或 作 業 流 程 時, 應 依 工 作 適 性 調 整 人 力 ( 如 聘 用 足 夠 保 安 人 員 在 旁 支 援 ) 或 提 供 相 關 防 衛 性 工 具 ( 如 口 哨 警 棍 等 ): A. 面 對 大 量 群 眾, 尤 其 是 服 務 對 象 是 弱 勢 族 群 或 有 精 神 障 礙 者 B. 需 要 單 獨 進 行 作 業 活 動 C. 在 傍 晚 及 夜 間 之 工 作 D. 需 要 處 理 金 錢 交 易 工 作 E. 執 行 保 護 性 業 務 工 作 F. 執 行 員 工 人 事 調 動 告 知 作 業 時 G. 執 行 員 工 人 事 終 止 聘 雇 告 知 作 業 時 6. 建 立 事 件 處 理 程 序 : A. 制 定 職 場 暴 力 事 件 通 報 / 申 訴 單 ( 如 附 件 6) 並 設 立 通 報 單 位 ( 人 事 人 員 或 勞 安 衛 人 員 ) B. 宣 導 至 所 有 工 作 者 均 清 楚 通 報 方 法 C. 事 業 單 位 建 立 職 場 暴 力 處 置 執 行 流 程 ( 如 附 件 7) D. 建 立 職 場 暴 力 處 理 小 組, 由 人 事 室 人 員 勞 安 衛 人 員 護 理 人 員 臨 場 服 務 醫 師 及 勞 工 代 表 組 成, 負 責 執 行 控 制 暴 力 的 策 略 及 處 理 職 場 暴 力 案 件 並 填 具 工 作 者 遭 遇 職 場 暴 力 追 蹤 調 查 表 ( 附 件 8) 其 成 員 必 須 熟 悉 組 織 內 部 對 暴 力 事 件 發 生 時 之 應 變 方 法 與 步 驟, 並 視 情 況 及 時 報 警, 以 應 對 突 發 事 件 E. 通 報 及 申 訴 過 程 必 須 客 觀 公 平 及 公 正, 對 受 害 人 及 通 報 者 之 權 益 及 隱 私 完 全 保 密 7. 職 場 暴 力 之 管 理 潛 在 職 場 暴 力 風 險 評 估 表 格 申 訴 通 報 資 料 工 作 者 遭 遇 職 場 暴 力 追 蹤 調 查 表 及 教 育 訓 練 問 卷 資 料 應 建 立 電 子 檔 統 一 保 存 針 對 通 報 資 料 中, 不 同 類 型 的 職 場 暴 力 處 理 程 序 及 結 果 進 行 分 析 評 估, 就 部 門 別 及 職 務 類 型 之 高 風 險 職 場 暴 力 因 子 作 歷 年 比 較, 綜 合 教 育 訓 練 問 卷 資 料 結 果, 觀 94

96 察 其 是 否 因 為 積 極 預 防 措 施 而 得 到 控 制, 藉 以 作 為 年 度 職 場 暴 力 防 治 的 參 考 8. 執 行 成 效 之 評 估 及 改 善 A. 雇 主 應 每 三 年 進 行 一 次 風 險 評 估 和 監 測, 確 認 採 取 控 制 措 施 後 的 殘 餘 風 險 及 新 增 風 險, 檢 討 其 適 用 性 及 有 效 性 B. 雇 主 應 鼓 勵 工 作 者 主 動 報 告 所 有 受 到 攻 擊 及 威 嚇 的 事 件, 以 協 助 追 蹤 暴 力 事 件 發 生 後, 組 織 應 對 環 境 及 職 務 進 行 審 查 及 檢 討, 以 找 出 改 善 之 空 間 C. 職 場 暴 力 相 關 之 會 議 紀 錄 訓 練 內 容 評 估 報 告 通 報 單 醫 療 及 賠 償 紀 錄 等, 亦 應 予 以 保 存, 以 助 每 年 進 行 風 險 評 估 和 分 析 所 有 職 場 暴 力 事 件 之 調 查 報 告 應 以 書 面 紀 錄 保 管, 以 利 事 後 審 查 五 工 作 者 發 現 雇 主 未 建 立 職 場 暴 力 預 防 機 制 申 訴 流 程 圖 ( 附 件 9) 95

97 六 附 件 1 職 場 暴 力 預 防 指 引 參 考 資 料 職 場 暴 力 係 超 越 國 界 行 業 及 職 業 壁 壘 之 全 球 性 議 題 職 場 暴 力 不 僅 損 害 人 格 尊 嚴, 也 是 職 場 上 不 公 平 對 待 歧 視 偏 見 及 衝 突 的 最 主 要 來 源, 晉 升 為 人 權 核 心 議 題 之 一 同 時, 職 場 暴 力 對 組 織 的 效 率 及 成 敗 形 成 重 大 甚 至 致 命 之 威 脅 因 為 暴 力 會 造 成 人 際 關 係 工 作 組 織 及 整 體 工 作 環 境 上 立 即 且 長 期 性 的 破 壞 國 際 勞 工 組 織 歐 盟 及 先 進 國 家 對 於 職 場 暴 力 問 題, 除 增 修 法 律 外, 多 制 定 職 場 暴 力 預 防 指 引 作 為 多 元 化 策 略 工 具 之 一, 以 為 因 應 針 對 我 國 各 行 業 發 生 之 暴 力 危 害 問 題, 特 研 訂 本 指 引 以 供 事 業 單 位 參 酌 運 用 本 指 引 之 內 容 包 含 : 一 簡 介 - 說 明 制 定 本 指 引 之 目 的 二 適 用 範 圍 - 界 定 本 指 引 之 適 用 範 圍 三 職 場 暴 力 - 描 述 職 場 暴 力 之 現 象 四 作 業 流 程 及 基 本 原 則 - 闡 述 管 理 制 度 之 作 業 流 程 及 基 本 原 則, 五 參 考 文 件 - 列 出 本 指 引 主 要 引 用 之 相 關 文 件 一 簡 介 影 響 我 國 員 工 的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危 害, 一 般 區 分 為 物 理 性 化 學 性 生 物 性 人 因 性 社 會 心 理 等 五 大 類 ; 傳 統 上 多 認 為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危 害, 源 自 不 安 全 的 工 作 慣 例 危 險 的 工 作 條 件 或 暴 露 於 有 害 化 學 生 物 或 人 因 性 危 害 所 致, 而 非 來 自 於 其 他 暴 力 行 為 但 是, 近 來 許 多 員 工 雇 主 或 管 理 與 監 督 者 成 為 暴 力 攻 擊 受 害 人, 引 發 高 風 險 身 心 傷 害 這 些 暴 力 造 成 致 命 性 或 非 致 命 性 傷 亡, 受 害 人 必 須 接 受 診 療 缺 工 工 資 損 失 及 生 產 力 下 降, 不 僅 涉 及 人 權 問 題, 也 涉 及 組 織 效 率 問 題, 甚 至 影 響 國 家 整 體 經 濟 發 展 根 據 2010 年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研 究 所 進 行 工 作 環 境 安 全 衛 生 狀 況 認 知 調 查, 我 國 各 行 業 工 作 環 境 安 全 衛 生 狀 況 觀 測 結 果 顯 示, 男 性 暴 露 於 暴 力 工 作 環 境 的 比 率 依 序 為 言 語 暴 力 (6.56%) 心 理 暴 力 (3.01%) 肢 體 暴 力 (0.86%) 性 騷 擾 (0.35%) 女 性 暴 露 於 暴 力 工 作 環 境 的 比 率 依 序 為 言 語 暴 力 (7.64%) 心 理 暴 力 (3.76%) 性 騷 擾 (1.86%) 肢 體 暴 力 (0.58%) 高 風 險 行 業 則 是 礦 業 及 土 石 採 取 業 (16.0%) 醫 療 保 健 及 社 會 工 作 服 務 業 (12.4%) 藝 術 娛 樂 及 休 閒 服 務 業 (12.4%) 支 援 服 務 業 (11.8%) 公 共 行 政 及 國 防 強 制 性 社 會 安 全 (11.8%) 運 輸 及 倉 儲 業 (10.8%) 金 融 保 險 業 (10.8%) 國 際 勞 工 組 織 指 出, 職 場 暴 力 的 形 式 不 一, 包 括 身 體 暴 力 及 精 神 暴 力 ; 暴 力 本 身 可 能 相 當 小, 但 累 積 後 會 構 成 嚴 重 的 暴 力 行 為 職 場 暴 力 的 發 生, 經 常 源 於 各 種 原 因 的 組 合, 包 括 員 工 個 人 行 為 工 作 環 境 工 作 條 件 及 方 式 96

98 顧 客 或 客 戶 與 員 工 相 處 的 模 式, 以 及 監 督 與 管 理 者 和 員 工 之 間 的 互 動 關 係 特 別 是 在 組 織 革 新 工 作 負 荷 工 作 壓 力 社 會 不 安 人 際 關 係 惡 化 下, 導 致 其 快 速 蔓 延 適 當 的 暴 力 危 害 辨 識 及 風 險 評 估, 可 協 助 事 業 單 位 有 效 控 制 暴 力 危 害 及 風 險, 預 防 與 減 少 災 害, 並 提 升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績 效, 進 而 達 到 永 續 經 營 之 目 的 本 指 引 依 據 安 全 衛 生 法 規 之 要 求, 說 明 暴 力 危 害 辨 識 及 風 險 評 估 應 有 之 基 本 原 則, 作 為 事 業 單 位 規 劃 執 行 暴 力 預 防 之 參 考 本 指 引 並 非 建 立 實 施 及 維 持 有 關 暴 力 危 害 辨 識 及 風 險 評 估 之 強 制 性 作 法, 亦 非 在 增 加 安 全 衛 生 法 規 之 額 外 要 求, 惟 事 業 單 位 在 規 劃 及 執 行 暴 力 危 害 辨 識 風 險 評 估 及 採 取 風 險 控 制 措 施 之 相 關 工 作 時, 應 先 考 量 相 關 法 規 之 要 求 本 指 引 所 述 之 暴 力 危 害 辨 識 及 風 險 評 估 方 法, 並 非 唯 一 之 方 法, 事 業 單 位 可 參 酌 其 基 本 原 則 及 建 議 性 作 法, 選 擇 適 合 其 規 模 及 特 性 之 方 法 來 執 行 暴 力 預 防 二 適 用 範 圍 本 指 引 適 用 於 須 建 立 及 執 行 工 作 環 境 或 作 業 危 害 之 辨 識 評 估 及 控 制 之 相 關 管 理 計 畫, 以 符 合 安 全 衛 生 法 規 要 求 及 本 身 需 求 之 事 業 單 位 事 業 單 位 亦 可 參 考 本 指 引 之 基 本 原 則 及 建 議 性 作 法, 建 立 實 施 及 維 持 暴 力 危 害 辨 識 及 風 險 評 估 之 管 理 計 畫, 以 符 合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系 統 相 關 規 範 之 要 求 本 指 引 對 其 他 有 意 導 入 暴 力 預 防 措 施 之 組 織, 或 有 所 助 益 三 職 場 暴 力 之 描 述 國 際 間 對 於 職 場 暴 力 尚 無 一 致 之 定 義, 就 職 場 暴 力 之 現 象, 各 有 不 同 之 描 述 國 際 勞 工 組 織 國 際 護 理 學 會 世 界 衛 生 組 織 國 際 公 共 服 務 協 會 認 為, 職 場 暴 力 指 的 是 工 作 人 員 在 與 工 作 相 關 的 環 境 中 ( 包 含 通 勤 ) 遭 受 虐 待 威 脅 或 攻 擊, 以 致 於 明 顯 或 隱 含 地 對 其 安 全 福 祉 或 與 健 康 構 成 挑 戰 的 事 件 按 傷 害 性 質 分 類, 包 括 肢 體 暴 力 心 理 暴 力 語 言 暴 力 性 騷 擾 等 四 種 類 型 按 暴 力 來 源 分 類, 則 有 內 部 暴 力 及 外 部 暴 力 之 分 ; 前 者 指 的 是 在 員 工 ( 含 雇 主 及 監 督 與 管 理 者 ) 間, 後 者 則 是 員 工 與 其 他 人 間 發 生 者 美 國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署 則 按 加 害 人 關 係 將 其 分 為 四 個 類 型 類 型 一 ( 犯 罪 意 圖 ): 由 外 侵 入 職 場 行 使 暴 力 進 行 搶 劫 或 其 他 犯 罪 活 動, 或 由 現 任 / 前 任 員 工 進 入 職 場 意 圖 犯 罪 類 型 二 ( 顧 客 / 客 戶 / 病 患 ): 顧 客 客 戶 病 患 學 生 見 習 生 或 其 他 雇 主 提 供 服 務 之 對 象, 直 接 對 員 工 行 使 暴 力 類 型 三 ( 同 事 ): 現 任 或 前 任 員 工 雇 主 或 監 督 與 管 理 者 對 同 事 雇 主 或 監 督 與 管 理 者 行 使 暴 力 類 型 四 ( 私 人 關 係 ): 某 位 不 在 該 職 場 工 作 的 人, 97

99 與 職 場 內 員 工 認 識 或 有 私 人 關 係, 行 使 暴 力 部 分 事 業 單 位 可 能 出 現 一 種 以 上 多 重 類 型 的 職 場 暴 力, 如 醫 院 急 診 室 或 便 利 商 店 四 暴 力 預 防 措 施 暴 力 危 害 辨 識 及 風 險 評 估 之 參 考 作 業 流 程 如 下, 而 其 執 行 上 之 基 本 原 則 分 述 於 後 : ( 一 ) 設 計 / 作 業 條 件 ( 工 作 環 境 或 作 業 危 害 ) 盤 查 1. 事 業 單 位 應 參 考 我 國 相 關 法 規 及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系 統 相 關 規 範 等 要 求, 建 立 實 施 及 維 持 暴 力 危 害 辨 識 及 風 險 評 估 之 管 理 計 畫, 以 有 效 執 行 工 作 環 境 或 作 業 危 害 之 辨 識 評 估 及 控 制 該 暴 力 危 害 辨 識 及 風 險 評 估 之 管 理 計 畫, 得 納 入 事 業 單 位 整 體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計 畫 內, 執 行 工 作 環 境 或 作 業 危 害 之 辨 識 評 估 及 控 制 等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事 項 ( 參 考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組 織 管 理 及 自 動 檢 查 辦 法 第 十 二 條 之 一 ) 2. 事 業 單 位 應 參 考 其 工 作 環 境 或 作 業 危 害 ( 活 動 或 服 務 ) 之 所 有 相 關 作 業, 辨 識 並 蒐 集 與 作 業 有 關 資 訊, 作 為 暴 力 危 害 辨 識 及 風 險 評 估 之 依 據 有 關 資 訊 如 職 業 災 害 調 查 記 錄 職 業 災 害 統 計 申 訴 等 ( 參 考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法 第 二 十 八 條 第 二 十 九 條 第 三 十 條 ), 或 蒐 集 類 似 工 作 場 所 服 務 型 態 之 既 有 調 查, 以 及 缺 勤 病 假 事 件 率 離 職 員 工 在 職 員 工 意 見 ( 二 ) 危 害 辨 識 1. 事 業 單 位 應 參 考 我 國 相 關 法 規 要 求, 依 其 工 作 環 境 或 作 業 危 害 ( 活 動 或 服 務 ) 之 規 模 與 特 性 等 因 素, 選 擇 適 合 執 行 暴 力 危 害 辨 識 及 風 險 評 估 之 方 法, 並 明 確 規 範 執 行 及 檢 討 修 正 之 時 機 相 關 危 害 辨 識 及 風 險 評 估 方 法, 得 參 考 我 國 風 險 評 估 技 術 指 引 危 害 辨 識 及 風 險 評 估 技 術 指 引, 發 展 應 用 工 具 2. 事 業 單 位 執 行 或 檢 討 暴 力 危 害 辨 識 及 風 險 評 估 時, 應 有 熟 悉 作 業 或 活 動 之 員 工 參 與 此 階 段 之 危 害 辨 識 及 風 險 評 估, 得 列 入 事 業 單 位 安 全 衛 生 教 育 訓 練 之 一 環, 使 其 共 同 參 與, 勞 工 有 接 受 之 義 務, 或 由 事 業 單 位 內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組 織 執 行 之 ( 參 考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法 第 二 十 三 條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組 織 管 理 及 自 動 檢 查 辦 法 第 十 二 條 ) 3. 暴 力 危 害 辨 識 及 風 險 評 估 之 範 圍 應 涵 蓋 事 業 單 位 所 有 工 作 環 境 作 業 危 害 ( 人 員 作 業 或 活 動 ) 等, 且 須 考 量 以 往 事 故 之 經 歷 以 往 事 故 經 歷 如 職 業 災 害 調 查 記 錄 職 業 災 害 統 計 等 ( 參 考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法 第 二 十 八 條 第 二 十 九 條 ) 98

100 4. 事 業 單 位 應 事 先 依 其 工 作 環 境 或 作 業 危 害 ( 活 動 或 服 務 ) 之 特 性, 界 定 潛 在 危 害 之 分 類 或 類 型, 作 為 暴 力 危 害 辨 識 統 計 分 析 及 採 取 相 關 控 制 措 施 之 參 考 事 業 單 位 得 參 考 本 指 引 按 傷 害 性 質 將 其 分 為 肢 體 暴 力 言 語 暴 力 心 理 暴 力 及 性 騷 擾 等 四 種 或 按 加 害 人 關 係 將 其 分 為 四 種 類 型, 並 據 此 擬 定 相 關 控 制 措 施 5. 事 業 單 位 應 針 對 作 業 之 危 害 來 源, 辨 識 出 潛 在 危 害 發 生 原 因 可 能 且 合 理 之 最 嚴 重 後 果 等, 並 辨 識 出 現 有 可 有 效 預 防 或 降 低 危 害 原 因 發 生 可 能 性 及 減 輕 後 果 嚴 重 度 之 控 制 措 施 事 業 單 位 得 於 暴 力 危 害 進 行 分 類 後, 依 照 類 型 危 害 來 源 潛 在 的 嚴 重 性 誰 可 能 涉 入 及 可 能 成 因, 並 評 估 導 致 之 後 果 事 業 單 位 工 作 場 所 面 臨 暴 力 事 件 風 險 因 子, 如 : (1) 金 錢 交 易 ( 收 銀 處 理 ) (2) 在 夜 間 及 凌 晨 單 獨 工 作 (3) 攜 帶 貴 重 物 品, 例 如 金 錢 及 珠 寶 (4) 護 衛 金 錢 或 昂 貴 財 產 或 物 品 (5) 執 行 公 共 安 全 業 務 (6) 工 作 時 接 觸 已 知 或 可 能 有 暴 力 史 之 病 患 客 戶 乘 客 顧 客 或 學 生 (7) 和 有 暴 力 前 史 或 好 鬥 威 嚇 或 威 脅 傾 向 之 同 事, 共 同 執 行 業 務 (8) 員 工 舉 報 遭 受 私 人 關 係 者 威 脅 或 為 家 庭 暴 力 受 害 人 6. 對 於 執 行 暴 力 危 害 辨 識 及 風 險 評 估 之 人 員 應 給 予 必 要 教 育 訓 練, 提 升 其 安 全 衛 生 知 識 及 評 估 技 能, 必 要 時 應 尋 求 外 界 專 業 機 構 的 協 助 此 階 段 人 員 教 育 訓 練, 得 列 入 事 業 單 位 安 全 衛 生 教 育 訓 練 之 一 環, 勞 工 有 接 受 之 義 務 ( 參 考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法 第 二 十 三 條 ) ( 三 ) 暴 力 風 險 評 估 1. 風 險 為 危 害 嚴 重 度 及 危 害 發 生 可 能 性 之 組 合, 評 估 時 不 必 過 於 強 調 須 有 精 確 數 值 之 量 化 分 析, 事 業 單 位 可 自 行 設 計 簡 單 之 風 險 等 級 判 定 基 準, 以 相 對 風 險 等 級 方 式, 作 為 改 善 優 先 順 序 之 參 考 相 關 危 害 辨 識 及 風 險 評 估 分 級 方 法, 得 參 考 我 國 風 險 評 估 技 術 指 引 危 害 辨 識 及 風 險 評 估 技 術 指 引, 發 展 應 用 工 具 2. 事 業 單 位 對 辨 識 出 之 所 有 潛 在 危 害, 應 依 風 險 等 級 判 定 基 準 分 別 評 估 其 風 險 等 級 事 業 單 位 經 設 計 / 作 業 盤 查 後, 得 參 考 相 關 資 訊 後 擬 定 風 險 等 級 高 風 險 行 業 可 能 是 礦 業 及 土 石 採 取 業 醫 療 保 健 及 社 會 工 作 服 務 業 藝 術 娛 樂 及 休 閒 服 務 業 支 援 服 務 業 公 共 行 政 及 國 防 強 制 性 社 會 安 全 運 輸 及 倉 儲 業 金 融 保 險 業, 高 風 險 職 業 可 能 是 負 責 有 關 提 供 服 務 99

101 照 護 教 育 現 金 交 易 運 輸 控 制 或 代 表 權 威 的 人 員 相 關 危 害 辨 識 及 風 險 評 估 分 級 方 法, 得 參 考 我 國 風 險 評 估 技 術 指 引 危 害 辨 識 及 風 險 評 估 技 術 指 引, 發 展 應 用 工 具 ( 四 ) 判 定 該 暴 力 風 險 1. 事 業 單 位 應 訂 定 風 險 之 判 定 基 準, 作 為 優 先 決 定 風 險 控 制 措 施 之 依 據 事 業 單 位 得 參 考 國 內 相 關 函 示 指 引 等 資 訊, 訂 定 風 險 之 判 斷 基 準 如 暴 力 導 致 勞 工 疾 病 傷 害 殘 廢 或 死 亡 者 相 關 重 大 事 故, 與 相 關 職 業 災 害 認 定 指 引 相 關 者, 應 屬 於 最 高 風 險 ( 參 考 2008 年 7 月 17 日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發 布 勞 保 3 字 第 號 函 釋 2009 年 11 月 19 日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勞 安 3 字 第 號 函 公 佈 之 工 作 相 關 心 理 壓 力 事 件 引 起 精 神 疾 病 認 定 參 考 指 引 2010 年 12 月 17 日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修 訂 我 國 職 業 促 發 腦 血 管 及 心 臟 疾 病 ( 外 傷 導 致 者 除 外 ) 之 認 定 參 考 指 引 ) 2. 風 險 之 判 定 基 準 並 非 持 續 固 定 不 變, 事 業 單 位 應 依 實 際 風 險 狀 況 及 可 用 資 源 等 因 素, 適 時 調 整 風 險 判 定 基 準 值, 以 達 持 續 改 善 之 承 諾 ( 五 ) 決 定 及 採 取 暴 力 風 險 控 制 措 施 1. 事 業 單 位 對 於 風 險 項 目 應 依 消 除 取 代 工 程 控 制 管 理 控 制 及 個 人 防 護 具 等 優 先 順 序, 並 考 量 現 有 技 術 能 力 及 可 用 資 源 等 因 素, 採 取 有 效 降 低 風 險 之 控 制 措 施 雇 主 可 利 用 下 列 任 一 個 或 組 合 式 減 緩 方 法, 以 降 低 或 消 除 暴 力 危 害 或 參 考 其 他 相 關 資 料, 決 定 因 應 暴 力 的 最 有 效 方 法 實 施 工 程 控 制, 如 : (1) 物 理 環 境 潛 在 暴 力 的 消 減 或 啟 動, 職 場 的 物 理 外 觀 都 是 關 鍵 因 子 基 於 現 行 法 規 及 慣 例, 特 別 留 意 員 工 病 患 訪 客 的 暴 露 情 況, 並 採 取 適 當 解 決 措 施, 以 降 低 或 消 除 任 何 負 面 影 響 特 別 是 保 持 最 低 限 噪 音, 避 免 刺 激 員 工 訪 客 及 病 患 情 緒 或 形 成 緊 張 態 勢 ; 選 用 令 人 放 鬆 賞 心 悅 目 的 色 彩 ; 消 除 異 味 ; 保 持 照 明 良 好, 各 地 區 視 野 清 晰, 特 別 是 夜 間 出 入 口 停 車 場 及 貯 藏 室 ; 尤 其 在 擁 擠 區 域 及 天 氣 燥 熱 時, 應 保 持 空 間 內 適 當 溼 度 / 濕 度 / 及 通 風 良 好 ; 維 護 物 理 結 構 及 設 備 之 安 全 (2) 職 場 設 計 在 職 場 暴 力 及 攻 擊 發 生 之 特 定 過 程 中, 對 外 開 放 區 域 的 職 場 設 計 必 須 特 別 注 意, 並 考 量 下 列 各 項 因 子 通 道 : 提 供 安 全 進 出 職 場 之 通 道 ; 盡 量 減 少 醫 療 院 所 對 外 通 道 分 歧 ; 主 要 出 入 口 顧 客 往 來 動 線 注 意 安 全 ; 根 據 我 國 相 關 法 規, 必 要 時 100

102 審 慎 考 慮 實 施 武 器 查 驗, 以 避 免 任 何 不 必 要 風 險 ; 接 待 區 域 的 設 計 應 讓 顧 客 容 易 辨 識 方 便 利 用, 也 方 便 其 他 員 工 觀 察 ; 事 業 單 位 的 公 共 通 道, 應 根 據 既 定 作 業 流 程 進 行 管 制 ; 員 工 區 域 ( 如 休 息 室 ) 通 道 應 進 行 管 制, 非 員 工 不 得 進 出 ; 將 不 用 的 門 上 鎖, 以 限 制 進 出 ; 員 工 停 車 場 應 盡 量 緊 鄰 工 作 場 所 事 業 單 位 如 確 有 需 求, 於 主 要 通 道 處 安 置 固 定 或 手 持 檢 測 器, 以 檢 測 槍 枝 刀 械 或 其 他 武 器 空 間 : 提 供 適 當 工 作 空 間, 方 便 員 工 及 顧 客 使 用, 以 降 低 緊 張 感 必 要 時 設 置 等 候 用 之 空 間, 安 排 舒 適 座 位 ; 準 備 雜 誌 電 視 或 小 孩 子 玩 具 等 物 品, 降 低 等 候 時 的 無 聊 感 設 備 或 擺 飾 : 傢 俱 擺 設 應 避 免 影 響 員 工 出 入 ; 保 持 傢 俱 量 少 質 輕 沒 有 尖 銳 的 角 緣, 盡 量 固 定 在 地 板 上 建 築 設 計 : 建 築 物 的 出 入 口 應 使 人 方 便 出 入 ; 廁 所 茶 水 間 公 共 電 話 區 應 有 明 顯 標 示 方 便 運 用 並 經 適 當 維 護 ; 盡 可 能 尊 重 個 人 隱 私 監 視 器 及 警 報 系 統 : 潛 在 危 險 區 域 應 裝 置 監 視 器, 高 風 險 區 域 進 行 全 天 二 十 四 小 時 閉 路 攝 影 警 報 系 統 如 電 話 哨 子 短 波 呼 叫 器, 應 提 供 給 顯 著 風 險 區 工 作 的 員 工 使 用 或 事 件 發 生 時 能 發 出 警 報 並 通 知 其 他 同 事 為 避 免 引 起 加 害 人 注 意, 建 議 使 用 靜 音 式 警 報 系 統 如 無 靜 音 式 警 報 系 統, 受 害 人 千 萬 不 要 在 加 害 人 離 開 前 觸 動 警 報 系 統, 避 免 激 怒 對 方 一 旦 警 報 系 統 啟 動, 應 展 開 有 效 因 應 措 施 警 報 系 統 應 依 特 定 地 區 風 險 評 估 來 決 定 樣 式 實 施 管 理 控 制, 如 : (1) 適 性 配 工 適 性 配 工 在 預 防 暴 力 上 發 揮 極 為 重 要 之 功 能 事 業 單 位 人 力 配 置 不 足 或 資 格 不 符, 都 可 能 導 致 暴 力 事 件 發 生 或 惡 化, 甚 至 延 誤 受 害 人 治 療 有 特 定 需 求 作 業 或 新 進 人 員 應 加 強 訓 練 並 採 輪 值 方 式 當 員 工 在 不 同 作 業 場 所 移 動, 應 明 確 規 定 其 移 動 流 程 並 定 時 保 持 聯 繫, 必 要 時 配 置 保 全 人 員 如 員 工 自 行 舉 報 遭 私 人 關 係 者 威 脅 或 為 家 庭 暴 力 受 害 人, 事 業 單 位 進 行 人 力 配 置 時, 應 儘 可 能 採 取 協 同 作 業 而 非 單 人 作 業, 以 保 護 員 工 職 場 安 全 ; 同 時 考 量 事 件 發 生 時 於 危 險 區 內 可 能 受 波 及 的 第 三 者 (2) 預 防 資 訊 公 開 資 訊 公 開 有 助 於 促 進 溝 通 減 緩 員 工 壓 力 及 挫 折 感, 可 有 效 降 低 暴 力 風 險 例 如 將 暴 力 預 防 行 為 準 則 彙 編 成 冊, 公 開 置 備 於 事 業 單 位, 必 要 時 進 行 解 說, 或 利 用 事 業 單 位 相 關 會 議 小 組 討 論 或 教 育 訓 練, 達 到 訊 息 傳 遞 並 促 進 溝 通 101

103 (3) 組 織 設 計 預 防 暴 力 應 將 組 織 設 計 列 為 優 先 順 位 從 源 頭 將 組 織 的 問 題 辨 識 出 來, 通 常 比 加 強 員 工 應 對 能 力 或 處 理 個 別 員 工 受 害 狀 況 等 個 人 層 次 的 介 入, 來 的 有 效 且 成 本 更 低 雇 主 應 建 立 重 視 人 格 尊 嚴 性 別 平 等 以 人 為 本 反 暴 力 的 組 織 文 化, 展 現 對 員 工 及 客 戶 或 顧 客 身 心 安 全 衛 生 同 等 之 關 心 (4) 工 作 設 計 工 作 設 計 也 是 減 少 職 場 暴 力 極 為 有 效 且 經 濟 的 方 法 之 一 有 效 的 工 作 設 計 應 使 員 工 充 分 認 識 每 一 作 業 的 環 節 性, 避 免 工 作 單 調 重 複 或 負 荷 過 重 同 時, 允 許 適 度 的 員 工 自 治, 保 有 充 分 時 間 對 話 分 享 資 訊 及 解 決 問 題 在 時 間 管 理 上, 排 班 應 取 得 員 工 同 意 並 保 有 規 律 性, 避 免 工 時 過 長 或 經 常 性 加 班 累 積 工 作 壓 力 雇 主 也 應 致 力 於 維 護 員 工 身 心 健 康 及 情 緒 穩 定, 此 為 職 場 暴 力 之 有 效 因 應 方 法 之 一 注 重 並 鼓 勵 員 工 培 養 日 常 運 動 健 身 適 當 飲 食 睡 眠 習 慣 放 鬆 技 巧 及 休 閒 活 動, 特 別 是 參 加 員 工 社 交 活 動 特 別 是 職 場 及 家 庭 兩 者 需 求 經 常 重 疊 且 相 互 衝 突, 處 理 上 會 產 生 很 大 壓 力 導 致 緊 張 及 不 滿 提 供 某 些 措 施, 如 彈 性 工 時 設 立 托 兒 所 單 親 家 庭 特 定 協 助 等, 有 助 於 調 和 職 業 及 家 庭 責 任, 同 時 有 效 預 防 職 場 暴 力 (5) 管 理 規 章 雇 主 應 以 合 理 可 行 方 式 推 動 反 暴 力 之 工 作 環 境, 以 降 低 職 場 暴 力 雇 主 應 與 員 工 或 員 工 代 表 協 商, 發 展 並 實 施 降 低 或 減 少 暴 力 風 險 的 適 當 政 策 與 程 序 例 如 將 預 防 職 場 暴 力 及 教 育 訓 練 之 條 文 納 入 工 作 規 則 或 勞 動 契 約, 必 要 時 訂 定 懲 處 措 施 對 於 遭 私 人 關 係 者 威 脅 或 為 家 庭 暴 力 受 害 人 之 員 工, 事 業 單 位 應 推 動 家 庭 暴 力 告 知 制 度, 鼓 勵 其 自 行 舉 報 並 採 取 適 當 之 保 護 措 施 ; 必 要 時 於 工 作 規 則 或 勞 動 契 約 內 納 入 相 關 權 益 保 障 條 款 ( 雇 主 可 視 狀 況 考 量 是 否 納 入 有 薪 假 ) 員 工 教 育 訓 練 應 包 括 介 紹 職 場 環 境 特 色 管 理 政 策 及 申 訴 管 道 ; 提 供 資 訊 以 認 識 不 同 樣 態 身 體 及 精 神 的 職 場 暴 力, 以 及 降 低 職 場 暴 力 典 範 案 例 ; 提 供 有 關 性 別 文 化 多 樣 性 及 歧 視 之 資 訊, 以 提 高 對 相 關 議 題 的 敏 感 度 ; 增 進 辨 識 潛 在 暴 力 情 境 之 技 巧 ; 教 授 人 際 關 係 及 溝 通 技 巧, 以 預 防 或 緩 解 潛 在 職 場 暴 力 情 境 ; 訓 練 執 行 特 殊 任 務 之 能 力 ; 訓 練 一 批 成 熟 且 資 深 員 工 及 其 代 表 擔 任 核 心 團 體, 得 以 承 擔 較 複 雜 互 動 責 任 ; 提 供 決 斷 力 訓 練 或 交 付 權 限, 特 別 是 女 性 員 工 ; 根 據 風 險 評 估 訓 練 應 有 之 自 我 防 衛 能 力 ; 擬 定 特 定 職 業 專 用 指 引, 進 一 步 辨 識 出 所 需 特 定 訓 練 及 技 巧, 以 利 於 特 定 情 境 中 預 防 或 因 應 職 場 暴 力 102

104 (6) 顧 客 溝 通 提 供 顧 客 或 大 眾 適 當 且 即 時 的 資 訊, 避 免 因 誤 解 或 焦 躁 而 致 暴 力 事 件 同 時, 建 立 顧 客 或 大 眾 對 事 業 單 位 服 務 品 質 之 評 鑑 機 制, 使 其 得 以 充 分 表 達 意 見 ; 事 業 單 位 也 應 審 酌 其 意 見 並 持 續 改 善 (7) 通 報 要 求 員 工 向 雇 主 或 監 督 與 管 理 者 通 報 任 何 暴 力 行 為 ( 如 加 害 人 是 雇 主 或 監 督 與 管 理 者 時, 處 理 上 應 特 別 小 心 ); 保 存 相 關 事 件 表 冊 及 報 告, 協 助 決 定 預 防 再 發 生 該 採 取 的 必 要 行 動 通 報 表 單 的 設 計 應 呈 現 下 列 資 訊 : 事 件 發 生 地 點, 包 括 物 理 環 境 日 期 及 時 間 事 件 發 生 時 之 行 為 受 害 人 的 詳 細 狀 況 加 害 嫌 疑 人 詳 細 狀 況 加 害 嫌 疑 人 及 受 害 人 關 係 暴 力 過 程 描 述 目 擊 者 結 果 事 後 措 施 措 施 是 否 有 效 預 防 類 似 事 件 再 發 生 之 建 議 如 員 工 遭 私 人 關 係 者 威 脅 或 為 家 庭 暴 力 受 害 人, 可 預 見 之 暴 力 威 脅 且 依 常 理 將 於 職 場 爆 發 時, 雇 主 應 鼓 勵 其 自 行 舉 報, 以 利 啟 動 適 當 之 保 護 措 施 (8) 內 部 申 訴 程 序 事 業 單 位 應 制 定 請 求 警 方 介 入 或 內 部 申 訴 及 懲 處 程 序 這 些 程 序 應 確 保 調 查 過 程 客 觀 公 正 且 公 平 調 查 時 應 確 保 被 申 訴 者 了 解 被 申 訴 內 容, 享 有 獨 立 且 公 正 調 查 的 機 會 ; 同 時, 調 查 內 容 應 保 密 且 於 一 定 期 間 內 完 成, 避 免 受 害 人 或 利 害 關 係 人 受 到 不 利 之 處 遇 (9) 外 部 資 源 與 當 地 警 方 及 檢 查 單 位 建 立 聯 絡 網, 通 報 暴 力 事 件 ; 提 供 建 築 物 之 空 間 佈 置, 以 利 警 方 調 查 (10) 受 害 人 安 置 對 職 場 暴 力 受 害 人 應 提 供 立 即 性 持 久 性 及 支 持 性 的 安 置 這 些 安 置 應 該 包 括 : 處 理 暴 力 造 成 的 立 即 性 身 心 傷 害, 例 如 診 療 解 說 諮 商 ; 必 要 時 安 排 停 職 及 復 健, 就 請 假 賠 償 損 害 及 法 律 問 題 提 供 建 議, 以 減 少 職 場 暴 力 衝 擊 ; 對 受 害 人 親 友 提 供 資 訊 及 支 持 ; 啟 動 即 時 之 內 部 調 查 ; 視 個 案 狀 況 持 續 追 蹤 必 要 時, 制 定 包 括 創 傷 後 壓 力 症 候 群 等 重 大 心 理 或 醫 療 問 題 憎 惡 之 因 應 計 畫 2. 暴 力 風 險 控 制 措 施 確 認 後, 應 指 派 相 關 人 員 負 責 規 劃 及 實 施, 並 定 期 追 蹤 其 執 行 狀 況 此 階 段 雇 主 應 制 訂 一 份 書 面 全 面 性 職 場 暴 力 預 防 方 案, 內 容 應 包 括 : 103

105 (1) 政 策 宣 言, 正 視 職 場 潛 在 暴 力 全 面 分 配 及 預 防 義 務 (2) 制 定 職 場 暴 力 危 害 評 估 及 安 全 分 析, 包 括 評 估 後 確 認 風 險 因 子 列 表 及 雇 主 如 何 處 理 確 認 特 定 危 害 (3) 制 定 職 場 暴 力 控 制, 包 括 實 施 工 程 與 管 理 控 制 以 及 預 防 潛 在 職 場 暴 力 事 件 之 方 法 (4) 啟 用 暴 力 紀 錄 登 錄 系 統, 紀 錄 所 有 暴 力 事 件 雇 主 應 特 別 處 理 職 場 評 估 後 辨 識 出 的 每 一 個 特 定 危 害 報 告 應 以 書 面 記 錄 保 管, 以 利 事 後 審 查, 至 少 每 年 定 期 分 析 事 件 趨 勢 (5) 制 定 職 場 暴 力 訓 練 方 案, 包 括 書 面 資 料 或 課 程 計 畫 (6) 制 定 年 度 審 查 職 場 暴 力 預 防 方 案, 必 要 時 加 以 更 新 (7) 制 定 職 場 暴 力 事 件 發 生 時 因 應 程 序 及 責 任 配 當 (8) 成 立 事 件 因 應 小 組, 專 責 受 害 人 力 及 醫 療 重 建 工 作 區 域 及 通 道 安 排 受 害 人 及 其 他 員 工 解 說 時 間 員 工 協 助 方 案 人 力 資 源 專 家 地 方 心 理 衛 生 及 緊 急 事 件 因 應 小 組 成 員 都 應 共 同 參 與 策 略 之 擬 定 上 述 規 劃 及 實 施 得 列 入 事 業 單 位 安 全 衛 生 教 育 訓 練 之 一 環, 使 其 共 同 參 與, 勞 工 有 接 受 之 義 務, 或 由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組 織 執 行 之 ( 參 考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法 第 二 十 三 條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組 織 管 理 及 自 動 檢 查 辦 法 第 十 二 條 ) 同 時, 雇 主 應 提 供 緊 急 事 件 管 理 支 持 對 所 有 申 訴 做 適 當 回 應, 如 : (1) 建 立 訓 練 有 素 的 緊 急 事 件 因 應 小 組 (2) 安 排 訓 練 有 素 的 人 員 處 理 暴 力 事 件 ( 六 ) 檢 討 暴 力 風 險 控 制 措 施 之 適 用 性 及 有 效 性 1. 事 業 單 位 於 暴 力 風 險 控 制 措 施 完 成 後, 應 檢 討 其 適 用 性 及 有 效 性, 確 認 風 險 可 被 削 減 至 預 期 成 效 對 於 無 法 達 到 預 期 成 效 者, 應 適 時 予 以 修 正, 必 要 時 採 取 其 他 控 制 措 施 2. 事 業 單 位 對 已 執 行 或 所 採 取 之 暴 力 風 險 控 制 措 施, 應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進 行 監 督 與 量 測, 以 確 保 其 遵 循 度 及 控 制 成 效 雇 主 於 年 度 審 查 職 場 暴 力 預 防 方 案 時, 檢 討 其 適 用 性 及 有 效 性, 必 要 時 加 以 修 正 或 監 督 上 述 審 查 得 列 入 事 業 單 位 安 全 衛 生 教 育 訓 練 之 一 環, 使 其 共 同 參 與, 勞 工 有 接 受 之 義 務, 或 由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組 織 執 行 之 ( 參 考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法 第 二 十 三 條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組 織 管 理 及 自 動 檢 查 辦 法 第 十 二 條 ) ( 七 ) 記 錄 及 紀 錄 管 理 1. 危 害 辨 識 風 險 評 估 及 決 定 控 制 措 施 之 結 果 應 作 成 紀 錄, 並 適 時 保 持 在 最 104

106 新 狀 態, 且 應 傳 達 給 相 關 部 門 及 人 員 周 知 事 業 單 位 應 將 上 述 紀 錄 使 勞 工 周 知, 或 列 入 事 業 單 位 安 全 衛 生 教 育 訓 練 之 一 環, 勞 工 有 接 受 之 義 務, 或 由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組 織 執 行 之 ( 參 考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法 第 二 十 三 條 同 法 第 二 十 四 條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組 織 管 理 及 自 動 檢 查 辦 法 第 十 二 條 ) 2. 第 一 類 三 百 人 以 上 事 業 單 位,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紀 錄 應 保 存 三 年 以 上 事 業 單 位 如 為 第 一 類 三 百 人 以 上 者, 應 依 潛 在 風 險 訂 定 之 緊 急 狀 況 預 防 準 備 及 應 變 計 畫, 定 期 實 施 演 練, 其 相 關 執 行 紀 錄 應 保 存 三 年 ( 參 考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組 織 管 理 及 自 動 檢 查 辦 法 第 十 二 之 一 至 六 條 ) 3. 事 業 單 位 在 建 立 實 施 及 維 持 其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系 統 時, 應 確 保 已 將 安 全 衛 生 風 險 與 決 定 之 控 制 措 施 納 入 考 量 事 業 單 位 如 為 第 一 類 三 百 人 以 上 者, 應 導 入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系 統, 將 暴 力 危 害 風 險 及 控 制 措 施 納 入, 或 建 立 暴 力 紀 錄 登 錄 系 統, 紀 錄 有 所 有 暴 力 事 件 事 業 單 位 應 特 別 處 理 評 估 後 辨 識 出 的 每 一 個 特 定 危 害 報 告 應 以 書 面 記 錄 保 管, 以 利 事 後 檢 討 修 正 ( 參 考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組 織 管 理 及 自 動 檢 查 辦 法 第 十 二 之 二 條 ) ( 八 ) 暴 力 危 害 辨 識 及 風 險 評 估 結 果 之 檢 討 修 正 事 業 單 位 應 依 我 國 相 關 法 規 要 求 風 險 評 估 結 果 事 故 案 例 作 業 變 更 程 度 等 因 素, 定 期 或 適 時 的 檢 討 危 害 辨 識 及 風 險 評 估 結 果, 必 要 時 應 予 以 修 正 雇 主 於 年 度 審 查 職 場 暴 力 預 防 方 案 時, 針 對 暴 力 危 害 辨 識 及 風 險 評 估 結 果, 進 行 檢 討 及 修 正 上 述 檢 討 得 列 入 事 業 單 位 安 全 衛 生 教 育 訓 練 之 一 環, 使 其 共 同 參 與, 勞 工 有 接 受 之 義 務, 或 由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組 織 執 行 之 ( 參 考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法 第 二 十 三 條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組 織 管 理 及 自 動 檢 查 辦 法 第 十 二 條 ) 五 參 考 文 件 特 別 重 要 參 考 文 件 如 下, 事 業 單 位 如 需 參 考, 應 查 閱 這 些 文 件 之 最 新 版 本 : ( 一 )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法 及 其 施 行 細 則 ( 二 )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組 織 管 理 及 自 動 檢 查 辦 法 ( 三 ) TOSHMS 指 引 ( 四 ) 風 險 評 估 技 術 指 引 ( 五 ) 危 害 辨 識 及 風 險 評 估 技 術 指 引 105

107 附 件 2 公 司 禁 止 工 作 場 所 職 場 暴 力 之 書 面 聲 明 本 公 司 為 保 障 所 有 員 工 在 執 行 職 務 過 程 中, 免 於 遭 受 身 體 或 精 神 不 法 侵 害 而 致 身 心 理 疾 病, 特 以 書 面 加 以 聲 明, 絕 不 容 忍 任 何 本 公 司 之 管 理 階 層 主 管 有 職 場 霸 凌 之 行 為, 亦 絕 不 容 忍 本 公 司 員 工 同 仁 間 或 顧 客 客 戶 照 顧 對 象 及 陌 生 人 對 本 公 司 員 工 有 職 場 暴 力 之 行 為 一 職 場 暴 力 的 定 義 : 工 作 人 員 在 與 工 作 相 關 的 環 境 中 ( 包 含 通 勤 ) 遭 受 虐 待 威 脅 或 攻 擊, 以 致 於 明 顯 或 隱 含 地 對 其 安 全 福 祉 或 與 健 康 構 成 挑 戰 的 事 件 二 職 場 暴 力 行 為 的 樣 態 : ( 一 ) 肢 體 暴 力 ( 如 : 毆 打 抓 傷 拳 打 腳 踢 等 ) ( 二 ) 心 理 暴 力 ( 如 : 威 脅 欺 凌 騷 擾 辱 罵 等 ) ( 三 ) 語 言 暴 力 ( 如 : 霸 凌 恐 嚇 干 擾 歧 視 等 ) ( 四 ) 性 騷 擾 ( 如 : 不 當 的 性 暗 示 與 行 為 等 ) 三 員 工 遇 到 職 場 暴 力 怎 麼 辦 : ( 一 ) 向 同 事 尋 求 建 議 與 支 持 ( 二 ) 與 加 害 者 理 性 溝 通, 表 達 自 身 感 受 ( 三 ) 思 考 自 身 有 無 缺 失, 請 同 事 誠 實 的 評 估 你 的 為 人 與 工 作 表 現, 找 出 問 題 點 ( 四 ) 盡 可 能 以 錄 音 或 任 何 方 式 記 錄 加 害 者 行 為 做 為 證 據 ( 五 ) 向 公 司 提 出 申 訴 四 本 公 司 所 有 員 工 均 有 責 任 協 助 確 保 免 於 職 場 暴 力 之 工 作 環 境, 任 何 人 目 睹 及 聽 聞 職 場 暴 力 事 件 發 生, 都 應 立 即 通 知 本 公 司 人 事 部 門 或 撥 打 員 工 申 訴 專 線, 本 公 司 接 獲 申 訴 後 會 採 取 保 密 的 方 式 進 行 調 查, 若 被 調 查 屬 實 者, 將 會 進 行 懲 處 五 本 公 司 絕 對 禁 止 對 申 訴 者 通 報 者 或 協 助 調 查 者 有 任 何 報 復 之 行 為, 若 有, 將 會 進 行 懲 處 六 本 公 司 鼓 勵 同 仁 均 能 利 用 所 設 置 之 內 部 申 訴 處 理 機 制 處 理 此 類 糾 紛, 但 如 員 工 需 要 額 外 協 助 本 公 司 亦 將 盡 力 協 助 提 供 七 本 公 司 職 場 暴 力 諮 詢 申 訴 管 道 : 申 訴 專 線 電 話 : 申 訴 專 用 傳 真 : 申 訴 專 用 信 箱 設 置 於 : 訴 專 用 電 子 信 箱 : 106

108 附 件 3 潛 在 職 場 暴 力 風 險 評 估 表 格 公 司 名 稱 : 工 作 場 所 : 評 估 人 員 : 單 位 / 部 門 : 評 估 日 期 : 審 核 者 : 潛 在 風 險 作 業 流 程 暴 力 類 型 及 可 能 造 成 之 後 果 頻 率 嚴 重 度 現 有 控 制 措 施 ( 工 程 控 制 / 管 理 控 制 / 個 人 防 護 ) 降 低 風 險 之 控 制 措 施 實 施 日 期 外 部 暴 力 顧 客 的 行 為 不 可 預 知, 且 容 易 成 為 暴 力 的 來 源 缺 乏 有 經 驗 的 勞 工 在 接 觸 群 眾 的 一 線 崗 位 勞 工 沒 有 接 受 過 培 訓 如 何 處 理 刁 難 顧 客 施 暴 者 容 易 接 近 勞 工 作 出 肢 體 攻 擊 勞 工 須 要 在 陌 生 的 環 境 下 工 作 107

109 勞 工 有 單 獨 的 工 作 勞 工 須 要 在 深 夜 進 行 工 作 勞 工 沒 有 接 受 過 培 訓 如 何 處 理 現 金 或 應 對 搶 劫 工 作 環 境 內 部 或 外 部 有 讓 施 暴 者 隱 藏 的 地 方 在 公 眾 視 野 中 有 貴 重 的 物 品 或 現 金 須 要 處 理 大 量 金 錢 的 工 作 缺 乏 轉 移 現 金 的 程 序 內 部 暴 力 組 織 內 出 現 針 對 新 員 工 的 言 語 文 字 或 圖 片 的 侮 辱 行 為 有 勞 工 無 法 接 受 不 同 性 別 年 齡 國 籍 或 宗 教 信 仰 有 勞 工 的 離 職 或 請 求 調 職 可 能 是 緣 於 發 生 職 場 暴 力 事 件 處 理 程 序 所 導 致 之 暴 力 組 織 缺 乏 程 序 處 理 內 部 衝 突 事 件 的 機 制 108

110 勞 工 不 清 楚 職 場 暴 力 事 件 的 申 訴 和 處 理 方 法 工 作 環 境 中 若 有 暴 力 事 件 發 生, 其 他 人 難 以 察 覺 或 提 供 協 助 有 明 顯 的 意 圖 施 暴 者 時, 勞 工 要 迅 速 報 警 或 求 援 會 有 困 難 勞 工 很 難 撤 退 至 安 全 的 環 境 暴 力 事 件 發 生 後, 沒 有 後 續 的 處 理 程 序 109

111 附 件 4 暴 力 危 害 及 風 險 評 估 之 調 查 問 卷 第 一 部 分 基 本 資 料 ( 請 依 實 際 狀 況, 選 擇 最 適 當 的 答 案 在 內 打 勾 或 填 寫 ) 一 個 人 概 況 ( 一 ) 工 作 部 門 : ( 二 ) 任 用 類 別 : 正 式 人 員 派 遣 人 員 實 習 人 員 其 他 ( 三 ) 性 別 : 男 性 女 性 ( 四 ) 教 育 程 度 : 國 中 ( 含 以 下 ) 高 中 ( 高 職 ) 大 學 ( 專 科 ) 研 究 所 ( 含 ) 及 以 上 二 工 作 年 資 ( 一 ) 進 本 院 迄 今 年 資 : 未 滿 1 年 1 年 以 上 ~ 未 滿 5 年 5 年 以 上 ~ 未 滿 9 年 9 年 以 上 ~ 未 滿 13 年 13 年 以 上 ( 二 ) 截 至 目 前 為 止 您 實 際 從 事 現 職 工 作 類 別 的 年 資 : 年 月 ( 三 ) 平 均 每 週 工 作 時 數 : 42 小 時 以 下 43~48 小 時 49~54 小 時 55 小 時 以 上 三 工 作 形 態 : 固 定 白 天 班 固 定 小 夜 班 固 定 大 夜 班 三 班 輪 班 制 固 定 白 天 班 + 值 班 其 他 四 在 您 的 工 作 環 境 中, 曾 經 遭 遇 下 列 的 暴 力 攻 擊 情 境?( 可 複 選 ) 肢 體 暴 力, 如 毆 打 踢 推 捏 拉 扯 等 ; 言 語 暴 力, 如 辱 罵 言 語 騷 擾 冷 嘲 熱 諷 等 ; 心 理 暴 力, 如 威 脅 恐 嚇 歧 視 排 擠 騷 擾 等 ; 性 騷 擾, 如 不 當 的 性 暗 示 與 行 為 其 他 : 五 單 位 是 否 提 供 有 關 預 防 暴 力 攻 擊 之 衛 生 教 育 訓 練? 未 曾 提 供 任 和 工 作 安 全 衛 生 教 育 訓 練 ( 免 勾 其 他 選 項 ) 人 身 安 全 之 防 範 防 護 用 具 之 使 用 危 害 通 識 法 規 教 育 110

112 其 他 : 第 二 部 分 : 暴 力 預 防 認 知 現 況 請 依 您 的 實 際 狀 況, 選 擇 最 貼 近 您 的 認 知 程 度 題 項 目 號 非 非 常 沒 不 常 同 的 意 同 不 意 同 見 意 同 意 意 1 我 清 楚 了 解 如 何 辨 識 職 場 發 生 的 暴 力 危 害 2 我 清 楚 了 解 如 何 進 行 暴 力 危 害 的 風 險 評 估 3 我 清 楚 了 解 如 何 避 免 或 遠 離 暴 力 危 害 事 件 4 我 清 楚 了 解 暴 力 危 害 事 件 發 生 時 如 何 尋 求 支 援 管 道 5 我 具 備 因 應 暴 力 危 害 事 件 的 事 務 處 理 與 執 行 能 力 以 上 為 前 側 部 分 111

113 後 側 部 分 第 三 部 分 : 個 人 專 業 能 力 增 進 您 在 接 受 本 次 預 防 暴 力 教 育 訓 練 課 程, 對 您 在 預 防 暴 力 的 知 識 態 度 增 進 程 度 為 何? 請 依 您 的 實 際 狀 況, 選 擇 最 貼 近 您 的 認 知 題 項 目 號 非 非 常 沒 不 常 同 的 意 同 不 意 同 見 意 同 意 意 1 課 程 有 助 於 我 對 暴 力 危 害 之 辨 識 2 課 程 有 助 於 我 對 暴 力 危 害 之 風 險 評 估 3 課 程 有 助 於 我 避 免 或 遠 離 暴 力 危 害 事 件 課 程 有 助 於 我 了 解 暴 力 危 害 事 件 發 生 時 支 援 管 道 之 尋 求 課 程 有 助 於 我 對 暴 力 危 害 事 件 的 事 務 處 理 與 執 行 能 力 實 施 暴 力 危 害 辨 識 及 風 險 評 估 後, 可 以 營 造 更 好 工 作 環 境 的 意 識 實 施 暴 力 危 害 辨 識 及 風 險 評 估 後, 會 讓 員 工 擁 有 更 安 全 與 健 康 的 工 作 環 境 實 施 暴 力 危 害 辨 識 及 風 險 評 估 後, 可 以 使 員 工 擁 有 更 好 的 工 作 品 質, 使 員 工 權 益 受 到 更 好 的 保 護 與 尊 重 9 實 施 暴 力 危 害 辨 識 及 風 險 評 估 後, 有 助 於 提 升 公 司 安 全 衛 生 之 管 理 績 效 10 未 來 我 會 將 這 些 課 程 訓 練 成 果, 運 用 在 工 作 上 112

114 附 件 5 強 化 工 作 場 所 的 規 劃 措 施 加 強 位 置 加 強 措 施 通 道 加 設 密 碼 鎖 員 工 證 訪 客 登 記 等 措 施, 可 避 免 未 獲 授 權 之 人 士 擅 自 進 出 工 作 地 點 高 風 險 位 置 安 裝 安 全 設 備, 如 警 鈴 系 統 緊 急 按 鈕 24 小 時 閉 路 監 視 器 或 無 線 電 話 通 訊 等 裝 置, 務 必 定 期 維 護 工 作 場 所 應 設 置 安 全 區 域 或 緊 急 疏 散 程 序 工 作 場 所 確 保 工 作 空 間 內 有 兩 個 出 口 工 作 場 所 請 將 沒 有 使 用 的 門 鎖 住, 防 止 加 害 人 進 入 及 藏 匿 工 作 場 所 減 少 工 作 空 間 內 出 現 可 以 作 為 武 器 的 尖 銳 物 品, 如 花 瓶 菸 灰 缸 等 工 作 場 所 保 全 人 員 定 時 巡 邏 或 安 裝 透 明 玻 璃 鏡, 加 強 工 作 場 所 之 監 視 工 作 場 所 工 作 場 所 內 所 有 損 壞 物 品, 如 燒 壞 的 燈 具 及 破 窗, 應 及 時 修 理 服 務 櫃 台 有 金 錢 業 務 交 易 之 服 務 櫃 台 裝 設 防 彈 或 防 碎 玻 璃 室 內 室 外 及 停 車 場 安 裝 明 亮 的 照 明 設 備 113

115 附 件 6 遭 遇 職 場 暴 力 事 件 通 報 / 申 訴 單 職 場 暴 力 事 件 通 報 / 申 訴 單 1. 發 生 日 期 : 2. 發 生 時 間 : 3. 具 體 位 置 : 4. 目 擊 者 : 5. 受 害 者 : 6. 暴 力 指 向 : 勞 工 顧 客 其 他 7. 加 害 者 性 別 : 男 女 8. 加 害 者 姓 名 或 特 徵 : 9. 所 屬 機 關 : 10. 雙 方 關 係 : 11. 暴 力 類 型 : 肢 體 暴 力 ( 如 : 毆 打 抓 傷 拳 打 腳 踢 等 ) 心 理 暴 力 ( 如 : 威 脅 欺 凌 騷 擾 辱 罵 等 ) 語 言 暴 力 ( 如 : 霸 凌 恐 嚇 干 擾 歧 視 等 ) 性 騷 擾 ( 如 : 不 當 的 性 暗 示 與 行 為 等 ) 其 他 12. 發 生 原 因 : 13. 詳 細 說 明 : 14. 造 成 傷 害 : 有 無 15. 受 傷 人 員 : 無 施 暴 者 受 害 者 其 他 16. 事 件 處 理 : 警 察 部 門 保 安 人 員 醫 療 人 員 自 行 協 調 其 他 17. 施 暴 者 處 置 : 無 自 行 離 開 警 方 逮 捕 其 他 報 告 人 : 報 告 日 期 : 調 查 人 員 : 審 核 日 期 : 表 單 設 計 應 包 含 事 件 發 生 地 點 日 期 時 間 事 件 發 生 之 行 為 受 害 者 詳 細 狀 況 加 害 嫌 疑 人 詳 細 狀 況 雙 方 彼 此 關 係 暴 力 過 程 描 述 目 擊 者 結 果 等 114

116 附 件 7 執 行 職 務 遭 受 身 體 或 精 神 不 法 侵 害 處 置 執 行 流 程 勞 工 遭 遇 疑 似 職 場 暴 力 行 為 工 作 者 向 雇 主 / 通 報 單 位 申 訴 或 通 報 是 否 為 內 部 暴 力 是 勞 工 代 表 參 與 調 查 否 委 任 調 查 人 員 事 件 屬 實 否 是 受 害 者 安 置 及 醫 護 人 員 後 續 追 蹤 協 調 處 理 公 部 門 勞 檢 警 政 法 律 機 關 介 入 處 理 否 雙 方 接 受 協 調 是 檢 討 及 改 善 預 防 措 施 115 結 案

117 附 件 8 工 作 者 遭 遇 職 場 暴 力 追 蹤 調 查 表 案 件 編 號 : 姓 名 : 將 就 醫 過 程 之 醫 病 關 係 調 查 問 卷 傳 1. 是 否 為 內 部 暴 力 事 件 : 是, 請 指 派 真 勞 至 工 疾 代 病 表 管 參 制 與 局 調 總 查 否 1. 至 追 蹤 管 理 系 統 查 詢 核 對 愛 滋 病 2. 職 場 暴 力 處 置 小 組 成 員 : 診 療 就 醫 憑 證 申 請 書 之 資 料 是 否 A. 勞 安 人 員 : 正 確 B. 人 事 人 員 : 2. 對 照 申 請 者 有 照 片 之 證 件 是 否 為 申 C. 護 理 人 員 : 請 者 本 人 D. 臨 場 服 務 醫 師 : 3. 協 助 填 寫 管 理 追 蹤 調 查 表 E. 勞 工 代 表 : 3. 本 案 調 查 結 果 說 明 如 下 : 個 案 自 行 填 1. 愛 滋 病 診 療 就 醫 憑 證 申 請 書 2. 中 華 民 國 國 民 身 分 證 正 反 面 影 本 親 自 至 所 在 地 管 理 追 蹤 之 衛 生 局 ( 以 現 居 住 地 衛 生 局 為 主 ) 申 請 4. 寫 就 醫 過 程 之 醫 病 關 係 調 查 問 卷 5. 依 追 蹤 管 理 系 統 之 電 腦 編 號 及 卡 別 填 寫 於 愛 滋 病 診 療 就 醫 憑 證 1. 局 : 116

118 勞 工 遭 遇 職 場 暴 力 追 蹤 調 查 表 ( 續 ) 案 件 編 號 : 填 表 日 期 : 將 就 醫 過 程 之 醫 病 關 係 調 查 問 卷 傳 一 受 害 者 後 續 辦 理 情 況 : 真 至 疾 病 管 制 局 總 1. 人 事 人 員 : 6. 至 追 蹤 管 理 系 統 查 詢 核 對 愛 滋 病 診 療 就 醫 憑 證 申 請 書 之 資 料 是 否 正 確 7. 對 照 申 請 者 有 照 片 之 證 件 是 否 為 申 請 者 本 人 2. 護 理 人 員 : 8. 協 助 填 寫 管 理 追 蹤 調 查 表 個 案 自 行 填 3. 臨 場 服 務 醫 師 : 1. 愛 滋 病 診 療 就 醫 憑 證 申 請 書 2. 中 華 民 國 國 民 身 分 證 正 反 面 影 本 親 自 至 所 在 地 管 理 追 蹤 之 衛 生 局 ( 以 現 居 住 地 衛 生 局 為 主 ) 申 請 4. 勞 安 人 員 : 9. 寫 就 醫 過 程 之 醫 病 關 係 調 查 問 卷 10. 依 追 蹤 管 理 系 統 之 電 腦 編 號 及 卡 別 填 寫 於 愛 滋 病 診 療 就 醫 憑 證 2. 局 : 二 雙 方 協 商 : 1. 協 商 日 期 : 2. 協 商 結 果 是 否 達 成 協 議 : 是 ( 接 第 3 點 ) 否 ( 接 第 4 點 ) 3. 檢 討 及 改 善 預 防 措 施 4. 公 部 門 勞 檢 警 政 法 律 機 關 介 入 處 理 117

119 附 件 9 工 作 者 發 現 雇 主 未 建 立 職 場 暴 力 預 防 機 制 申 訴 流 程 圖 職 場 發 現 雇 主 未 建 立 身 體 或 精 神 遭 受 侵 害 之 預 防 A 向 雇 主 ( 人 事 / 勞 安 衛 人 員 ) 申 訴 B D 積 極 建 立 預 防 機 制 否 雇 主 評 估 是 否 已 建 立 預 防 機 制 C 是 向 勞 工 說 明 預 防 及 處 置 措 施 E G 結 案 是 勞 工 接 受 F 否 向 主 管 機 關 / 勞 檢 機 構 申 訴 H 勞 檢 機 構 派 員 調 查 I K 依 法 處 理 否 雇 主 是 否 建 立 預 防 機 制 J 是 回 復 申 訴 人 L 118

120 工 作 者 發 現 雇 主 未 建 立 職 場 暴 力 預 防 機 制 申 訴 流 程 說 明 A- 臺 北 市 勞 工 於 職 場 執 行 職 務 發 現 雇 主 未 建 立 身 體 或 精 神 遭 受 侵 害 之 預 防 機 制 ( 預 防 機 制 內 容 例 如 危 害 評 估 作 業 場 所 動 線 規 劃 保 全 監 錄 管 制 緊 急 應 變 溝 通 訓 練 及 消 除 歧 視 建 構 相 互 尊 重 之 行 為 規 範 等 措 施 ) B- 依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法 第 39 條 得 向 雇 主 ( 人 事 或 勞 安 衛 人 員 ) 申 訴, 惟 雇 主 不 得 對 申 訴 之 工 作 者 予 以 解 僱 調 職 或 其 他 不 利 之 處 分 且 有 關 申 訴 者 隱 私 權 部 分 須 依 個 人 資 料 保 護 法 辦 理 C- 雇 主 評 估 是 否 已 建 立 預 防 機 制? D- 雇 主 積 極 建 立 預 防 機 制 E- 雇 主 向 勞 工 說 明 預 防 及 處 置 措 施 作 為 F- 勞 工 可 否 接 受 雇 主 預 防 及 處 置 措 施? G- 如 可 接 受 即 結 案 H- 如 不 接 受 或 可 依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第 39 條 得 向 主 管 機 關 ( 勞 動 局 申 訴 電 話 1999 轉 7022) 或 勞 動 檢 查 機 構 ( 勞 動 檢 查 處 申 訴 電 話 ) 申 訴, 另 有 關 申 訴 者 隱 私 權 部 分 須 依 個 人 資 料 保 護 法 辦 理 I- 勞 動 檢 查 處 受 理 後 ( 或 勞 動 局 受 理 轉 交 查 ) 派 員 前 往 事 業 單 位 調 查 J- 雇 主 是 否 已 建 立 預 防 機 制? K- 雇 主 如 未 建 立 預 防 機 制, 則 依 法 處 理 ( 依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法 第 45 條 第 1 款 規 定 第 1 次 限 期 改 善 第 2 次 以 上 經 限 期 改 善 未 改 善 處 罰 鍰 3-15 萬 元 ; 另 同 法 第 43 條 第 2 款 致 發 生 職 業 病 者 處 罰 鍰 3-30 萬 元 ) L- 受 理 查 處 結 果 依 法 回 復 申 訴 人 119

121 執 行 職 務 遭 受 不 法 侵 害 預 防 流 程 圖 ( 範 本 ) 事 業 單 位 應 訂 定 執 行 職 務 遭 受 不 法 侵 害 預 防 計 畫 ; 僱 用 勞 工 人 數 未 達 100 人 者, 得 以 執 行 紀 錄 或 文 件 代 替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設 施 規 則 第 324 條 之 3 建 構 行 為 規 範 雇 主 應 張 貼 禁 止 工 作 場 所 職 場 暴 力 之 書 面 聲 明 於 事 業 單 位 公 告 欄 辨 識 高 風 險 族 群 人 事 單 位 辨 識 高 風 險 族 群 及 辨 識 具 高 風 險 族 群 特 質 辨 識 及 評 估 危 害 採 用 潛 在 職 場 暴 力 風 險 評 估 表 格 進 行 風 險 評 估 辦 理 危 害 預 防 及 溝 通 技 巧 教 育 訓 練 1. 由 專 責 護 理 人 員 臨 場 服 務 醫 師 勞 安 人 員 人 事 單 位 人 員 或 其 他 專 業 人 員 擔 任 教 育 訓 練 講 師 2. 由 上 課 人 員 填 寫 暴 力 危 害 及 風 險 評 估 之 調 查 問 卷 適 當 配 置 作 業 場 所 將 組 織 內 常 發 生 的 暴 力 類 型 與 工 作 位 置, 加 強 措 施 依 工 作 適 性 適 當 調 整 人 力 或 提 供 必 要 保 護 措 施 1. 面 對 大 量 群 眾, 尤 其 是 服 務 對 象 是 弱 勢 族 群 或 有 精 神 障 礙 者 2. 需 要 單 獨 進 行 作 業 活 動 3. 在 傍 晚 及 夜 間 之 工 作 4. 需 要 處 理 金 錢 交 易 工 作 5. 執 行 保 護 性 業 務 工 作 6. 執 行 員 工 人 事 調 動 告 知 作 業 時 7. 執 行 員 工 人 事 終 止 聘 僱 告 知 作 業 時 120

122 建 立 事 件 處 理 程 序 A. 制 定 職 場 暴 力 事 件 通 報 / 申 訴 單 B. 設 立 通 報 單 位 : 由 人 事 人 員 或 勞 安 衛 人 員 擔 任 C. 組 織 職 場 暴 力 處 理 小 組 : 由 人 事 室 人 員 勞 安 衛 人 員 護 理 人 員 臨 場 服 務 醫 師 及 勞 工 代 表 組 成 ( 如 未 滿 50 人, 該 小 組 由 人 事 室 人 員 勞 安 衛 人 員 及 勞 工 代 表 組 成 ) D. 工 作 者 遭 遇 職 場 暴 力 追 蹤 調 查 表 : 由 職 場 暴 力 處 理 小 組 填 寫 紀 錄 E. 注 意 通 報 及 申 訴 處 理 過 程 須 保 密 且 客 觀 公 正 職 場 暴 力 之 管 理 以 下 資 料 應 妥 善 保 存 及 建 立 電 子 檔, 針 對 通 報 資 料 中, 不 同 類 型 的 職 場 暴 力 處 理 程 序 及 結 果 進 行 分 析 評 估, 就 部 門 別 及 職 務 類 型 之 高 風 險 職 場 暴 力 因 子 作 歷 年 比 較, 綜 合 教 育 訓 練 問 卷 資 料 結 果, 觀 察 其 是 否 因 為 積 極 預 防 措 施 而 得 到 控 制, 藉 以 作 為 年 度 職 場 暴 力 防 治 的 參 考 : A. 潛 在 職 場 暴 力 風 險 評 估 表 格 B. 申 訴 通 報 資 料 C. 工 作 者 遭 遇 職 場 暴 力 追 蹤 調 查 表 D. 教 育 訓 練 填 寫 暴 力 危 害 及 風 險 評 估 之 調 查 問 卷 執 行 成 效 之 評 估 及 改 善 雇 主 應 每 三 年 進 行 一 次 風 險 評 估 和 監 測, 確 認 採 取 控 制 措 施 後 的 殘 餘 風 險 及 新 增 風 險, 檢 討 其 適 用 性 及 有 效 性 121

123 ( 事 業 單 位 ) 執 行 職 務 遭 受 不 法 侵 害 預 防 檢 核 表 項 次 主 旨 說 明 表 單 執 行 說 明 執 行 人 員 執 行 日 期 1 建 構 行 為 規 範 禁 止 工 作 場 所 職 雇 主 應 張 貼 禁 止 工 作 場 所 職 場 暴 力 之 書 面 聲 明 於 事 業 單 位 場 暴 力 之 書 面 聲 公 告 明 2 辨 識 高 風 險 族 群 人 事 單 位 辨 識 高 風 險 族 群 及 辨 識 具 高 風 險 族 群 特 質 無 3 辨 識 及 評 估 危 害 採 用 潛 在 職 場 暴 力 風 險 評 估 表 格 進 行 風 險 評 估 潛 在 職 場 暴 力 風 險 評 估 表 格 4 請 專 責 護 理 人 員 臨 場 服 務 醫 師 勞 安 人 員 人 事 單 位 人 員 或 辦 理 危 害 預 防 及 溝 通 暴 力 危 害 及 風 險 其 他 專 業 人 員 擔 任 教 育 訓 練 講 師 並 於 授 課 前 後 請 上 課 人 員 填 寫 技 巧 教 育 訓 練 評 估 之 調 查 問 卷 調 查 問 卷 5 適 當 配 置 作 業 場 所 將 組 織 內 常 發 生 的 暴 力 類 型 與 工 作 位 置, 加 強 措 施 無 面 對 大 量 群 眾, 尤 其 是 服 務 對 象 是 弱 勢 族 群 或 有 精 神 障 礙 者 無 針 對 右 列 職 務 或 作 業 需 要 單 獨 進 行 作 業 活 動 無 6 流 程 依 工 作 適 性 適 當 在 傍 晚 及 夜 間 之 工 作 無 調 整 人 力 或 提 供 必 要 需 要 處 理 金 錢 交 易 工 作 無 保 護 措 施 執 行 保 護 性 業 務 工 作 無 執 行 員 工 人 事 調 動 告 知 作 業 時 無 執 行 員 工 人 事 終 止 聘 僱 告 知 作 業 時 無 7 建 立 事 件 處 理 程 序 制 定 職 場 暴 力 事 件 通 報 / 申 訴 單 通 報 單 122

124 8 職 場 暴 力 之 管 理 執 行 成 效 之 評 估 及 改 9 善 設 立 通 報 單 位 組 織 職 場 暴 力 處 理 小 組 工 作 者 遭 遇 職 場 暴 力 追 蹤 調 查 表 以 下 資 料 應 妥 善 保 存 及 建 立 電 子 檔 : A. 潛 在 職 場 暴 力 風 險 評 估 表 格 B. 申 訴 通 報 資 料 C. 工 作 者 遭 遇 職 場 暴 力 追 蹤 調 查 表 D. 教 育 訓 練 填 寫 暴 力 危 害 及 風 險 評 估 之 調 查 問 卷 雇 主 應 每 三 年 進 行 一 次 風 險 評 估 和 監 測, 確 認 採 取 控 制 措 施 後 的 殘 餘 風 險 及 新 增 風 險, 檢 討 其 適 用 性 及 有 效 性 無 無 工 作 者 遭 遇 職 場 暴 力 追 蹤 調 查 表 無 無 123

125 高 氣 溫 勞 工 熱 危 害 預 防 指 引 因 全 球 暖 化 效 應 造 成 氣 候 異 常 變 化, 夏 季 國 內 外 氣 溫 偏 高 時 有 所 聞, 依 衛 生 署 及 勞 委 會 統 計 資 料 顯 示, 每 年 七 至 九 月 太 陽 照 射 強 度 及 溫 度 較 高 時, 發 生 熱 疾 病 ( 如 : 熱 中 暑 熱 衰 竭 熱 痙 攣 及 熱 暈 厥 等 ) 的 案 例 也 較 高 為 預 防 高 氣 溫 勞 工 熱 危 害, 勞 工 委 員 會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研 究 特 彙 編 本 指 引 室 外 日 照 下 作 業 如 營 造 工 人 舖 馬 路 工 人 及 室 外 電 線 桿 維 修 工 人 等, 因 該 作 業 範 圍 難 以 工 程 改 善 勞 工 之 熱 危 害 問 題, 故 本 資 料 強 調 在 室 外 作 業 勞 工 對 熱 危 害 之 防 護 行 政 院 勞 委 會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研 究 所 ( 現 為 勞 動 部 勞 動 及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研 究 所 ) 124

126 壹 在 高 氣 溫 環 境 雇 主 應 注 意!! 雇 主 應 實 施 勞 工 健 康 管 理, 亦 即 適 當 選 配 作 業 勞 工 及 調 整 作 息 時 間, 並 掌 握 工 作 環 境 狀 況, 以 提 供 勞 工 適 當 的 健 康 防 護, 主 要 重 點 包 括 : 一 如 勞 工 有 高 血 壓 心 臟 病 糖 尿 病 精 神 病 肝 疾 病 消 化 性 潰 瘍 內 分 泌 失 調 無 汗 症 及 腎 疾 病 等 症 狀 者, 或 服 用 影 響 體 溫 調 節 或 造 成 出 汗 或 脫 水 的 藥 物 ( 如 : 抗 癲 癎 抗 憂 鬱 等 ), 或 肥 胖 高 年 齡 曾 經 患 熱 疾 病, 因 其 身 體 循 環 與 調 節 機 能 較 差, 應 隨 時 注 意 勞 工 身 體 健 康 狀 況, 避 免 在 高 氣 溫 下 工 作 二 雇 主 對 於 勞 工 未 曾 在 高 氣 溫 環 境 工 作, 為 增 加 勞 工 對 熱 的 忍 耐 能 力, 規 劃 其 熱 適 應 時 間 至 少 六 天, 第 一 天 作 業 時 間 可 安 排 為 全 部 工 作 時 間 之 50%, 而 後 逐 日 增 加 10% 之 工 作 量 表 熱 適 應 建 議 時 程 熱 適 應 時 程 實 施 對 象 ( 須 符 合 勞 工 工 作 負 荷 量 (%) 熱 適 應 總 健 康 保 護 規 則 之 規 定 ) 第 一 天 工 次 日 累 日 數 作 量 加 量 未 曾 熱 適 應 之 勞 工 50% 10% 6 曾 經 熱 適 應 但 連 續 休 50% 20% 4 假 超 過 一 星 期 者 病 假 四 日 以 上 經 醫 師 50% 20% 4 診 斷 同 意 復 工 者 三 提 供 高 氣 溫 危 害 教 育 訓 練, 以 指 導 勞 工 避 免 熱 危 害 之 必 要 措 施 四 隨 時 監 測 環 境 溫 度 變 化, 如 氣 溫 升 高 時 : ( 一 ) 適 時 運 用 風 扇 細 水 霧 或 其 他 技 術 以 降 低 工 作 環 境 氣 溫 ( 二 ) 提 供 適 當 之 陰 涼 休 息 處 所, 必 要 時 應 增 加 休 息 時 間, 其 原 有 工 資 不 應 減 少 ( 三 ) 隨 時 注 意 勞 工 體 溫 或 任 何 不 舒 服 之 反 應 五 如 作 業 許 可 時 宜 採 團 隊 作 業 ( 至 少 二 人 一 組 ), 如 發 生 熱 疾 病 可 以 請 求 救 援, 彼 此 互 相 照 應 125

127 六 應 充 分 提 供 運 動 飲 料 加 少 許 鹽 的 冷 開 水 或 可 考 慮 食 用 具 膠 質 之 冷 飲 ( 如 : 愛 玉 仙 草 石 花 凍 等 ), 以 減 緩 人 體 水 份 流 失 七 提 供 淺 色 透 氣 與 易 排 汗 之 工 作 服, 如 紫 外 線 指 數 很 高 時 建 議 著 長 袖 工 作 服 貳 在 高 氣 溫 環 境 勞 工 應 注 意!! 在 高 氣 溫 環 境 工 作 時, 勞 工 配 合 雇 主 之 健 康 管 理 與 自 我 日 常 生 活 管 理, 其 主 要 重 點 包 括 : 一 個 人 如 有 高 血 壓 心 臟 病 糖 尿 病 精 神 病 肝 疾 病 消 化 性 潰 瘍 內 分 泌 失 調 無 汗 症 及 腎 疾 病 等 症 狀 者, 或 服 用 影 響 體 溫 調 節 或 造 成 出 汗 或 脫 水 的 藥 物 ( 如 : 抗 癲 癎 抗 憂 鬱 等 ), 或 肥 胖 高 年 齡 曾 經 患 熱 疾 病, 建 議 告 知 雇 主 以 進 行 健 康 管 理 二 每 天 要 吃 早 餐 及 保 持 充 足 睡 眠, 工 作 前 及 工 作 時 避 免 喝 酒 或 喝 含 咖 啡 因 之 飲 料, 以 防 止 水 份 流 失, 增 加 熱 疾 病 發 生 三 接 受 熱 適 應 與 高 氣 溫 危 害 教 育 訓 練, 以 避 免 熱 危 害 發 生 四 配 合 定 時 補 充 運 動 飲 料 或 加 少 許 鹽 的 冷 開 水, 並 穿 著 淺 色 透 氣 與 易 排 汗 工 作 服 五 如 自 覺 身 體 不 適, 儘 量 不 要 勉 強 工 作, 並 在 陰 涼 處 稍 做 休 息, 並 適 時 通 知 工 作 伙 伴 請 求 協 助 參 高 氣 溫 作 業 小 叮 嚀 一 如 何 補 充 水 份? ( 一 ) 高 氣 溫 環 境 中 工 作 容 易 造 成 工 作 者 大 量 流 失 水 分 與 電 解 質, 因 此 應 每 20 分 鐘 補 充 運 動 飲 料 加 少 許 鹽 的 冷 開 水 或 可 考 慮 食 用 具 膠 質 之 冷 飲 ( 如 : 愛 玉 仙 草 石 花 凍 等 ), 以 減 緩 人 體 水 份 流 失 ( 二 ) 飲 用 之 水 份 飲 料 溫 過 高 會 增 加 體 熱, 過 低 會 阻 礙 體 熱 發 散, 故 溫 度 約 在 較 為 適 宜, 並 應 學 習 少 量 多 次 飲 用 的 習 慣 ( 三 ) 除 生 理 疾 病 被 醫 師 限 制 鹽 分 攝 取 者 外, 勞 工 如 自 覺 有 痙 攣 現 象 ( 抽 筋 之 感 覺 ), 應 飲 用 運 動 飲 料 或 加 少 許 鹽 的 冷 開 水 二 如 何 選 擇 衣 服? 衣 著 的 型 式 與 材 質 不 同 對 於 體 熱 的 散 失 與 阻 隔 均 有 著 不 同 的 效 果 日 照 作 業 勞 工 工 作 服 選 擇 : ( 一 ) 衣 服 材 質 應 選 擇 透 氣 吸 汗, 如 : 棉 質 易 排 汗 材 質 等 ( 二 ) 衣 服 顏 色 選 擇 淺 色, 減 少 輻 射 熱 量 吸 收 ( 三 ) 在 不 影 響 作 業 安 全 狀 況 下, 尤 其 在 紫 外 線 指 數 很 高 時 建 議 穿 著 長 袖 衣 服, 減 少 紫 外 線 照 射 皮 膚 126

128 三 如 何 吹 電 風 扇? 在 高 氣 溫 環 境 時, 可 適 時 使 用 電 風 扇 與 低 溫 細 水 霧, 以 降 低 環 境 溫 度, 增 加 舒 適 程 度 : ( 一 ) 增 加 空 氣 濕 度 : 將 電 風 扇 前 增 加 低 溫 細 水 霧 ( 如 : 用 超 音 波 將 低 溫 水 振 盪 成 水 霧 滴 ), 並 將 低 溫 空 氣 吹 向 人 體, 加 速 帶 走 人 體 熱 量 ( 二 ) 環 境 溫 度 低 於 人 體 皮 膚 溫 度 ( 約 ) 時 : 將 電 風 扇 吹 向 人 體, 加 速 帶 走 人 體 熱 量 ( 三 ) 環 境 溫 度 高 於 人 體 皮 膚 溫 度 時 : 將 電 風 扇 吹 向 熱 源, 避 免 熱 源 之 熱 風 吹 向 人 體 四 何 時 穿 著 熱 防 護 具? 一 般 而 言 在 環 境 控 制 仍 無 法 有 效 保 護 勞 工 作 業 健 康 時, 建 議 高 氣 溫 之 日 照 作 業 選 擇 使 用 下 列 熱 防 護 具 : ( 一 ) 建 議 選 擇 白 色 通 風 良 好 的 安 全 帽, 如 :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研 究 所 研 發 之 工 地 用 安 帽, 為 國 內 市 面 上 最 通 風 的 安 全 帽 ( 二 ) 使 用 經 冷 藏 之 冷 媒 衣 或 冷 媒 包 ( 放 在 口 袋 ), 輔 助 身 體 冷 卻 ( 三 ) 環 境 溫 度 中 輻 射 熱 溫 度 超 過 50 時, 即 應 穿 著 熱 防 護 衣 或 使 用 熱 防 護 用 具 肆 勞 工 發 生 熱 疾 病 如 何 處 理? 常 見 的 熱 疾 病 包 括 熱 中 暑 熱 衰 竭 及 熱 暈 厥 等, 勞 工 如 發 生 熱 疾 病, 可 參 考 下 列 方 式 處 理 : 一 首 先 將 患 者 移 到 陰 涼 的 地 方 二 如 患 者 臉 色 蒼 白, 應 將 腳 墊 高 公 分 ; 如 患 者 有 嘔 吐 或 反 胃 現 象, 應 將 患 者 側 躺 三 鬆 脫 患 者 身 上 衣 物, 熱 痙 攣 病 人 不 可 強 力 按 摩 或 拉 扯 痙 攣 的 肌 肉, 以 免 反 而 造 成 傷 害 四 用 水 擦 拭 身 體 及 搧 風, 中 暑 的 病 人 必 要 時 可 使 用 15 的 冷 水 撥 灑 在 脫 去 衣 服 的 病 人 身 上, 並 以 電 扇 強 力 吹 風, 或 將 冰 袋 置 放 於 頸 部 腋 下 和 鼠 蹊 部 五 提 供 稀 釋 之 電 解 質 飲 料 ( 如 運 動 飲 料 ) 或 加 少 許 鹽 的 冷 開 水 六 儘 快 送 醫 處 理 ( 打 電 話 叫 119 請 求 救 護 或 自 行 送 醫 )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研 究 所 關 心 您 的 健 康 ( 現 為 勞 動 部 勞 動 及 職 業 安 全 生 研 究 所 ) 連 絡 電 話 : 網 址 : 127

129 作 業 環 境 測 定 指 引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 現 為 勞 動 部 ) 公 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12 日 勞 安 3 字 第 號 一 為 執 行 勞 工 作 業 環 境 測 定 實 施 辦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辦 法 ) 第 十 五 條 第 一 項 之 規 定, 協 助 雇 主 訂 定 含 採 樣 策 略 之 作 業 環 境 測 定 計 畫, 特 訂 定 本 指 引 二 本 指 引 適 用 於 本 辦 法 規 定 應 實 施 之 作 業 環 境 測 定 三 本 指 引 用 詞, 定 義 如 下 : ( 一 ) 採 樣 策 略 : 於 保 障 勞 工 健 康 及 遵 守 法 規 要 求 之 前 提 下, 運 用 一 套 合 理 之 方 法 及 程 序, 決 定 實 施 作 業 環 境 測 定 之 處 所 及 採 樣 規 劃 ( 二 ) 作 業 環 境 測 定 機 構 : 經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認 可 執 行 作 業 環 境 測 定 之 作 業 環 境 測 定 機 構 或 執 業 之 工 礦 衛 生 技 師 事 務 所 ( 三 ) 測 定 處 所 : 指 於 作 業 場 所 實 施 作 業 環 境 測 定 採 樣 或 測 量 之 位 置, 包 括 區 域 或 人 員 ( 四 ) 測 定 人 員 : 指 本 辦 法 第 五 條 所 稱 之 人 員 及 受 聘 於 作 業 環 境 測 定 機 構 且 已 向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報 備 之 甲 級 作 業 環 境 測 定 人 員 ( 五 ) 認 可 實 驗 室 : 指 經 認 證 機 構 認 證 合 格, 並 經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認 可 之 職 業 衛 生 實 驗 室 ( 六 ) 雇 主 : 指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法 所 稱 之 雇 主 ( 七 ) 稽 核 : 指 查 證 文 件 化 之 作 業 程 序 是 否 依 要 求 執 行 ( 八 ) 管 理 審 查 : 為 高 階 管 理 階 層 依 預 定 時 程 及 程 序, 定 期 審 查 計 畫 及 任 何 相 關 資 訊, 以 確 保 其 持 續 之 適 合 性 與 有 效 性, 並 導 入 必 要 之 變 更 或 改 進 四 雇 主 應 依 組 織 之 規 模 或 性 質, 並 諮 詢 工 會 或 勞 工 代 表 之 意 見, 訂 定 書 面 之 作 業 環 境 測 定 政 策, 以 展 現 符 合 法 規 預 防 職 業 病 及 持 續 改 善 之 承 諾 前 項 作 業 環 境 測 定 政 策 應 傳 達 給 勞 工 承 攬 商 及 相 關 者 128

130 五 雇 主 應 負 作 業 環 境 測 定 品 質 之 最 終 責 任, 而 所 有 管 理 階 層 應 確 保 提 供 執 行 作 業 環 境 測 定 計 畫 之 足 夠 資 源, 並 展 現 對 作 業 環 境 持 續 改 善 之 承 諾 前 項 作 業 環 境 測 定 計 畫 之 執 行, 應 規 定 有 關 部 門 與 人 員 之 責 任 義 務 與 權 限, 並 指 定 有 關 部 門 及 會 同 測 定 人 員, 負 責 作 業 環 境 測 定 計 畫 之 規 劃 實 施 評 估 及 改 善, 確 保 達 到 作 業 環 境 測 定 目 標 六 負 責 作 業 環 境 測 定 有 關 部 門 及 人 員 應 具 足 夠 能 力, 訂 定 含 採 樣 策 略 之 作 業 環 境 測 定 計 畫, 以 進 行 辨 識 評 估 及 控 制 作 業 環 境 相 關 之 危 害 雇 主 應 訂 定 並 維 持 必 要 能 力 要 求 之 相 關 作 法, 以 確 保 負 責 部 門 及 人 員 能 勝 任 前 項 作 業 環 境 測 定 計 畫 之 工 作 與 責 任 七 雇 主 應 安 排 工 會 或 勞 工 代 表 參 與 計 畫 之 訂 定, 並 提 供 工 會 或 勞 工 代 表 具 備 時 間 與 資 源, 以 參 與 作 業 環 境 測 定 計 畫 之 規 劃 與 執 行 雇 主 對 前 項 作 業 環 境 測 定 計 畫 之 規 劃, 應 提 供 溝 通 之 作 法 及 程 序, 以 確 保 勞 工 及 相 關 者 所 關 心 之 建 議 被 接 收, 並 獲 得 考 慮 及 答 覆 八 雇 主 應 對 現 有 之 危 害 辨 識 採 樣 策 略 評 估 及 控 制 等 作 法 進 行 先 期 審 查, 並 將 結 果 予 以 文 件 化, 傳 達 給 勞 工 及 相 關 者 前 項 先 期 審 查 應 指 定 部 門 及 人 員 進 行, 並 諮 詢 工 會 或 勞 工 代 表, 參 酌 下 列 事 項 辦 理 : ( 一 ) 確 認 相 關 法 規 及 標 準 之 要 求 ( 二 ) 採 樣 策 略 作 法 與 程 序 之 收 集 及 評 估 ( 三 ) 分 析 歷 年 作 業 環 境 測 定 結 果 及 勞 工 健 康 檢 查 資 料 ( 四 ) 辨 識 現 在 或 預 期 之 作 業 場 所 中 存 在 之 危 害 及 風 險 九 雇 主 應 根 據 先 期 審 查 前 次 管 理 審 查 之 結 果 或 其 他 可 獲 得 之 資 料, 訂 定 能 符 合 法 規 持 續 改 善 作 業 環 境 品 質, 且 有 助 於 保 護 勞 工 之 作 業 環 境 測 定 計 畫 前 項 作 業 環 境 測 定 計 畫 之 建 立 與 實 施, 應 涵 蓋 本 指 引 之 要 129

131 求 十 雇 主 應 依 據 作 業 環 境 測 定 政 策 先 期 審 查 管 理 審 查 之 結 果, 並 考 量 勞 工 及 相 關 者 關 切 的 課 題, 訂 定 符 合 法 規 具 體 可 行 之 作 業 環 境 測 定 目 標 十 一 採 樣 策 略 應 涵 蓋 法 規 要 求 及 考 量 所 有 勞 工 及 相 關 人 員, 該 策 略 須 具 備 合 理 性 並 考 量 其 風 險 前 項 採 樣 策 略 應 就 現 有 狀 況 收 集 足 夠 之 資 料, 包 含 場 所 配 置 工 作 性 質 危 害 種 類 及 相 對 應 製 程 個 人 防 護 及 控 制 措 施 等 資 料 十 二 採 樣 策 略 應 予 文 件 化, 其 內 容 應 包 括 下 列 事 項 : ( 一 ) 危 害 辨 識 : 應 以 系 統 化 方 法 辨 識 作 業 場 所 中 可 能 發 生 之 各 種 危 害, 應 涵 蓋 物 理 性 及 化 學 性 危 害 因 子 ( 二 ) 測 定 處 所 : 對 所 有 具 危 害 之 場 所 應 進 行 測 定, 當 不 易 執 行 時, 須 選 擇 具 代 表 性 之 測 定 處 所 ; 其 選 擇 方 式 應 對 各 項 危 害 場 所 及 人 員 進 行 合 理 化 之 分 類, 確 保 使 用 有 效 推 論 之 原 則 並 考 量 其 風 險, 以 掌 握 作 業 場 所 內 之 全 面 狀 況 ( 三 ) 採 樣 規 劃 : 應 對 具 代 表 性 之 測 定 處 所 評 估 其 相 對 風 險, 以 作 為 測 定 順 序 之 依 據 建 議 依 下 列 三 個 步 驟 : 1. 辨 識 各 項 危 害, 擬 訂 相 似 暴 露 群 組 (Similar Exposure Group, SEG) 之 區 分 方 法 及 各 相 似 暴 露 群 組 暴 露 實 態 之 建 立 方 式, 完 成 相 似 暴 露 群 組 區 分 2. 運 用 風 險 評 估, 區 分 各 相 似 暴 露 群 組 之 相 對 危 害 3. 優 先 測 定 高 風 險 及 法 規 要 求 之 相 似 暴 露 群 組 雇 主 應 依 作 業 場 所 環 境 之 變 化 及 特 性, 適 時 調 整 採 樣 策 略 十 三 雇 主 實 施 作 業 環 境 測 定 時, 應 依 下 列 事 項 辦 理 : ( 一 ) 測 定 處 所 及 採 樣 規 劃, 應 符 合 作 業 環 境 測 定 計 畫, 測 定 結 果 之 呈 現 方 式 及 內 容 應 符 合 法 規 要 求, 並 完 整 記 錄 測 定 過 程 中 所 獲 得 之 資 訊, 以 確 保 測 定 結 果 具 代 表 性 與 對 結 果 正 確 處 理 及 解 釋 130

132 ( 二 ) 作 業 環 境 測 定 之 採 樣 分 析 及 儀 器 測 量 之 方 法, 應 參 照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公 告 之 建 議 方 法 辦 理 ( 三 ) 於 作 業 環 境 測 定 開 始 前, 應 對 相 關 人 員 執 行 工 作 協 調 及 安 全 措 施, 測 定 過 程 應 進 行 現 場 觀 察 並 查 核 實 施 測 定 之 人 員 及 過 程 符 合 要 求, 並 保 存 其 紀 錄 ( 四 ) 除 自 行 實 施 外, 事 業 單 位 委 託 作 業 環 境 測 定 機 構 或 執 業 之 工 礦 衛 生 技 師 實 施 測 定 及 委 託 職 業 衛 生 實 驗 室 分 析 時, 應 有 合 約 或 委 託 單 之 管 制 系 統, 以 確 保 受 委 託 者 具 備 足 夠 資 源 及 能 力 達 成 要 求 另 對 進 行 中 及 完 成 之 工 作 應 具 查 核 機 制, 以 確 認 符 合 要 求 十 四 雇 主 對 作 業 環 境 測 定 結 果 之 紀 錄 應 符 合 法 規 要 求, 並 於 顯 明 易 見 之 場 所 公 告 及 向 工 會 或 勞 工 代 表 說 明 前 項 測 定 結 果 應 考 量 製 程 及 環 境 之 改 變, 作 為 後 續 作 業 環 境 測 定 之 參 據 十 五 雇 主 對 作 業 環 境 測 定 結 果 應 建 立 及 維 持 適 當 之 評 估 程 序, 依 評 估 結 果 應 採 取 防 範 或 控 制 之 程 序 或 方 案, 以 消 除 或 控 制 所 辨 識 出 之 危 害, 並 依 下 列 優 先 順 序 進 行 預 防 及 控 制 措 施, 完 成 後 應 評 估 其 結 果 並 記 錄 : ( 一 ) 消 除 危 害 ( 二 ) 經 由 工 程 控 制 或 管 理 控 制 從 源 頭 控 制 危 害 ( 三 ) 設 計 安 全 之 作 業 制 度, 將 危 害 影 響 減 至 最 低 ( 四 ) 當 上 述 方 法 無 法 有 效 控 制 時, 應 提 供 適 當 且 充 足 之 個 人 防 護 具, 並 採 取 措 施 確 保 防 護 具 之 有 效 性 十 六 雇 主 依 本 指 引 產 生 之 文 件 及 紀 錄, 以 及 測 定 結 果 與 相 關 資 料, 應 維 持 一 套 系 統 以 管 制 所 有 相 關 文 件 所 有 紀 錄 應 安 全 存 放, 相 關 紀 錄 應 依 法 規 保 存 前 項 文 件 以 電 子 檔 形 式 存 放 之 紀 錄, 應 建 立 保 護 及 備 份, 並 防 止 未 授 權 者 取 閱 或 修 改 之 程 序 十 七 雇 主 應 定 期 執 行 經 規 劃 與 文 件 化 之 稽 核 程 序, 以 確 認 作 業 環 境 測 定 計 畫 之 訂 定 與 執 行 符 合 本 指 引 之 規 定 131

133 十 八 雇 主 應 建 立 並 維 持 適 當 之 程 序, 以 實 施 稽 核 與 管 理 審 查 所 提 出 之 矯 正 預 防 及 控 制 措 施 前 項 評 估 矯 正 預 防 及 控 制 措 施, 經 評 估 發 現 不 夠 充 分 或 可 能 不 充 分 時, 應 即 時 合 理 調 整, 並 將 作 業 文 件 化 十 九 雇 主 應 建 立 管 理 審 查 之 頻 率 範 圍 及 作 法, 以 確 保 測 定 目 標 採 樣 策 略 及 控 制 措 施 等 之 適 用 性 及 有 效 性 審 查 結 果 應 予 記 錄, 並 正 式 傳 達 相 關 人 員 二 十 雇 主 應 建 立 並 維 持 適 當 的 程 序, 以 持 續 改 善 作 業 環 境 測 定 計 畫 及 其 相 關 要 素 132

134 臺 北 市 政 府 勞 動 局 安 全 衛 生 工 作 守 則 ( 範 本 ) 適 用 工 作 者 及 公 務 人 員 之 範 本 ( 各 機 關 學 校 視 屬 性 修 改 ) 103 年 7 月 16 日 版 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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