貨物稅法令解析及申報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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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認 識 貨 物 稅 申 報 真 便 利 報 告 人 : 吳 佳 珍 1

2 簡 報 大 綱 壹 概 說 貳 課 稅 項 目 稅 率 及 稅 額 參 納 稅 義 務 人 肆 課 稅 時 點 伍 免 稅 退 稅 陸 罰 則 柒 申 報 書 填 報 實 務 捌 相 關 法 令 2

3 概 說 貨 物 稅 屬 銷 售 稅 之 一 種, 應 稅 貨 物 於 銷 售 階 段, 將 應 課 徵 之 租 稅 藉 由 銷 售 價 格 轉 嫁 予 買 受 人 負 擔, 及 法 律 上 之 納 稅 義 務 人 與 經 濟 上 租 稅 負 擔 者 非 為 同 一 主 體, 屬 間 接 稅 性 質 3

4 課 稅 項 目 稅 率 及 稅 額 從 量 課 稅 : 水 泥 油 氣 類 從 價 課 稅 : 橡 膠 輪 胎 飲 料 品 平 板 玻 璃 電 器 車 輛 4

5 從 量 課 稅 水 泥 ( 條 例 7) : 凡 水 泥 及 代 水 泥 均 屬 之 一 白 水 泥 有 色 水 泥 每 公 噸 $600 二 卜 特 蘭 一 型 水 泥 每 公 噸 $320 三 卜 特 蘭 高 爐 水 泥 每 公 噸 $280 ( 行 政 院 核 定 自 起 調 降 為 196 元 ) 四 代 水 泥 其 他 水 泥 每 公 噸 $440 油 氣 類 ( 條 例 10) : 應 徵 稅 額 ( 每 公 秉 ) 汽 油 $6830 柴 油 $3990 煤 油 $4250 航 空 燃 油 $610 燃 料 油 $110 溶 劑 油 $720 液 化 石 油 氣 每 公 噸 $690 行 政 院 得 視 實 際 情 況 在 第 一 項 各 款 規 定 之 應 徵 稅 額 50% 以 內, 予 以 增 減 5

6 從 價 課 稅 橡 膠 輪 胎 ( 條 例 6) 一 橡 膠 輪 胎 : 凡 各 種 輪 胎 均 屬 之, 其 稅 率 如 下 : 大 客 車 丶 大 貨 車 使 用 者, 從 價 徵 收 10% ( 係 指 指 內 圈 直 徑 在 17 吋 以 上 者 ) 其 他 各 種 橡 膠 輪 胎, 從 價 徵 收 15% 內 胎 實 心 橡 膠 輪 胎 人 力 與 獸 力 車 輛 及 農 耕 機 用 之 橡 膠 胎 免 稅 ( 條 例 6) 橡 膠 輪 胎 內 圈 直 徑 在 17 吋 以 上 者, 即 應 課 徵 10% 貨 物 稅, 不 依 其 進 口 後 之 實 際 用 途 作 為 課 稅 之 認 定 標 準 6

7 從 價 課 稅 飲 料 品 ( 條 例 8) 飲 料 品 : 凡 設 廠 機 製 之 清 涼 飲 料 品 均 屬 之 1. 稀 釋 天 然 果 蔬 汁 從 價 徵 收 8% 2. 其 他 飲 料 品 從 價 徵 收 15% 前 項 飲 料 品 合 於 國 家 標 準 之 純 天 然 果 汁 果 漿 濃 糖 果 漿 濃 縮 果 汁 及 純 天 然 蔬 菜 汁 免 稅 第 一 項 所 稱 設 廠 機 製, 指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 1. 設 有 固 定 製 造 場 所, 使 用 電 動 或 非 電 動 之 機 具 製 造 裝 瓶 ( 盒 罐 桶 ) 固 封 者 2. 設 有 固 定 製 造 場 所, 使 用 電 動 或 非 電 動 機 具 製 造 飲 料 品 之 原 料 或 半 成 品 裝 入 自 動 混 合 販 賣 機 製 造 銷 售 者 7

8 稀 釋 天 然 果 蔬 汁 認 定 標 準 稀 釋 天 然 果 蔬 汁 飲 料 品, 除 應 含 有 天 然 果 蔬 汁 之 外, 可 添 加 糖 鹽 食 用 有 機 酸 維 生 素 C 及 粘 稠 劑, 但 不 得 添 加 香 料 色 素 等 人 工 添 加 物 或 稀 釋 天 然 果 蔬 汁 國 家 標 準 禁 止 之 其 他 食 品 添 加 物 及 含 有 咖 啡 因 成 分 之 食 品 ( 財 政 部 75/05/23 台 財 稅 第 號 函 ) 稀 釋 天 然 果 蔬 汁 不 得 添 加 天 然 香 料 ( 財 政 部 90/07/17 台 財 稅 字 第 號 函 ) 經 驗 明 不 符 合 國 家 標 準 或 無 國 家 標 準 者, 因 與 貨 物 稅 條 例 第 8 條 第 2 項 規 定 之 免 稅 要 件 不 符, 應 課 徵 8% ( 財 政 部 76/06/29 台 財 稅 第 號 函 ) 8

9 免 稅 純 天 然 果 蔬 汁 符 合 CNS2377 國 家 標 準 之 還 原 果 汁 營 養 強 化 還 原 果 汁 還 原 蔬 菜 汁 及 營 養 強 化 還 原 蔬 菜 汁, 依 貨 物 稅 條 例 第 8 條 第 2 項 規 定, 免 徵 貨 物 稅 ( 財 政 部 台 財 稅 字 第 號 ) 純 天 然 果 蔬 汁 免 徵 貨 物 稅, 得 以 財 團 法 人 食 品 工 業 發 展 研 究 所 檢 驗 報 告 做 為 申 請 免 徵 貨 物 稅 之 成 分 檢 驗 文 件 (101/4/19 台 財 稅 字 第 號 - 臺 灣 區 飲 料 公 會 同 業 公 會 建 議 ) 合 於 國 家 標 準 檢 驗 之 化 驗 鑑 定 機 構, 自 101 年 5 月 1 日 起 依 財 政 部 台 財 關 字 第 號 函 備 查 進 出 口 貨 物 送 往 外 界 化 驗 鑑 定 權 威 機 構 清 表 所 列 食 品 加 工 類 化 驗 鑑 定 機 構 檢 驗 報 告 做 為 申 請 免 徵 貨 物 稅 之 成 分 檢 驗 文 件 (101/5/4 台 稅 二 發 字 第 號 ) 9

10 其 他 飲 料 品 課 稅 範 圍 (1) ( 財 政 部 台 財 稅 第 號 令 ) 貨 物 稅 條 例 第 8 條 第 1 項 第 2 款 所 稱 其 他 飲 料 品, 係 指 酒 精 成 分 未 超 過 0.5% 且 內 含 固 形 量 未 達 內 容 量 50%, 以 稀 釋 或 不 加 稀 釋 後 供 人 飲 用 之 下 列 產 品 : 1. 以 植 物 為 主 要 成 分 製 成 之 植 物 性 飲 料 2. 添 加 二 氧 化 碳 氣 體 之 碳 酸 飲 料 3. 具 可 調 解 人 體 電 解 質 功 能 之 運 動 飲 料 4. 具 有 保 健 概 念 之 機 能 性 飲 料 但 產 品 標 示 有 使 用 劑 量 限 制 者 不 包 括 在 內 5. 含 糖 甜 味 劑 香 料 色 素 或 其 他 食 品 添 加 物 之 飲 用 水 6. 乳 製 品 成 分 未 超 過 50% 之 含 乳 飲 料 10

11 其 他 飲 料 品 課 稅 範 圍 (2) 機 能 性 飲 料 徵 免 貨 物 稅 查 處 原 則 ( 一 ) 有 下 列 各 款 情 形 之 一 者, 屬 具 有 保 健 概 念 之 機 能 性 飲 料 : 1. 產 品 標 示 已 取 得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健 康 食 品 許 可 證 之 證 明 2. 產 品 標 示 具 有 保 健 概 念 之 飲 料 ( 二 ) 產 品 標 示 有 下 列 各 款 情 形 之 一 者, 屬 具 有 使 用 劑 量 限 制 : 1. 參 酌 藥 品 標 示, 已 明 確 規 範 用 法 用 量 例 如 : 用 法 / 用 量 : 每 日 1 瓶 2. 標 示 建 議 飲 用 量 例 如 : 每 日 建 議 飲 用 量 30ML 3. 標 示 飲 ( 使 ) 用 量 不 超 過 一 定 用 量 例 如 : 每 日 飲 ( 使 ) 用 量 不 超 過 60ML 4. 標 示 以 一 定 用 量 為 限 例 如 : 每 日 以 60ML 為 限 具 有 保 健 概 念 之 機 能 性 飲 料, 如 產 品 未 標 示 使 用 劑 量 限 制, 仍 屬 應 課 徵 貨 物 稅 之 貨 物 11

12 從 價 課 稅 平 板 玻 璃 ( 條 例 9) 平 板 玻 璃 : 凡 磨 光 或 磨 砂 有 色 或 無 色 有 花 或 有 隱 紋 磋 邊 或 未 磋 邊 捲 邊 或 不 捲 邊 之 各 種 平 板 玻 璃 及 玻 璃 條 均 屬 之, 從 價 徵 收 10% 但 導 電 玻 璃 及 供 生 產 模 具 用 之 強 化 玻 璃 免 稅 * 本 條 例 第 九 條 但 書 所 稱 導 電 玻 璃, 指 供 生 產 液 晶 顯 示 器 用 可 導 電 之 玻 璃 ( 細 6) 12

13 從 價 課 稅 電 器 類 ( 條 例 11) 一 電 冰 箱 :13% 電 力 冷 凍 冷 藏 器 具 ( 不 論 稱 箱 櫃 櫥 ) 其 一 面 面 積 有 50% 以 上 透 明 者 不 課 貨 物 稅 ( 財 政 部 台 財 稅 第 號 ) 二 彩 色 電 視 機 :13% 彩 色 顯 示 器 及 電 視 調 諧 器 單 獨 出 廠 或 進 口 者 非 屬 彩 色 電 視 機 範 圍, 但 出 廠 後 由 裝 配 或 銷 售 廠 商 再 行 安 裝 或 改 裝 為 彩 色 電 視 機 者, 該 裝 配 或 銷 售 廠 商 應 依 貨 物 稅 條 例 規 定 辦 理 廠 商 登 記 及 產 品 登 記, 並 按 整 具 彩 色 電 視 機 之 銷 售 價 格 計 算 完 稅 價 格 報 繳 貨 物 稅 ( 財 政 部 台 財 稅 第 號 ) 13

14 從 價 課 稅 電 器 類 ( 條 例 11) 三 冷 暖 氣 機 : ( 一 ) 非 中 央 系 統 型 :20% ( 二 ) 中 央 系 統 型 :15%, 就 其 主 要 機 件 折 算 課 徵 ( 適 用 中 央 系 統 型 及 汽 車 冷 暖 氣 機 貨 物 稅 折 算 課 徵 辦 法 ) 四 除 濕 機 :15% 五 錄 影 機 :13% 六 電 唱 機 :10% 七 錄 音 機 :10% 八 音 響 組 合 : 分 離 式 音 響 組 件, 包 括 擴 大 器 揚 聲 器 等 及 其 組 合 體,10% 九 電 烤 箱 :15% 14

15 從 價 課 稅 車 輛 類 ( 條 例 12) 一 汽 車 : 凡 各 種 機 動 車 輛 各 種 機 動 車 輛 之 底 盤 及 車 身 牽 引 車 及 拖 車 均 屬 之 ( 一 ) 小 客 車 : 凡 包 括 駕 駛 人 座 位 在 內, 座 位 在 九 座 以 下 之 載 人 汽 車 均 屬 之 1. 汽 缸 排 氣 量 2000cc 以 下 者,25% 2. 汽 缸 排 氣 量 2001cc 以 上 者,35%( 自 96/1/1 起 降 為 30%) ( 二 ) 貨 車 大 客 車 及 其 他 車 輛,15% 15

16 從 價 課 稅 車 輛 類 ( 條 例 12) ( 三 ) 供 研 究 發 展 用 之 進 口 車 輛, 附 有 特 殊 裝 置 專 供 公 共 安 全 及 公 共 衛 生 目 的 使 用 之 特 種 車 輛 郵 政 供 郵 件 運 送 之 車 輛 裝 有 農 業 工 具 之 牽 引 車 符 合 政 府 規 定 規 格 之 農 地 搬 運 車 及 不 行 駛 公 共 道 路 之 各 種 工 程 車 免 稅 二 機 車 : 凡 機 器 腳 踏 車 機 動 腳 踏 兩 用 車 及 腳 踏 車 裝 有 輔 助 原 動 機 者 均 屬 之,17% 三 電 動 車 輛 免 徵 貨 物 稅 (100 年 1 月 28 日 至 103 年 1 月 27 日 ) 16

17 免 徵 貨 物 稅 車 輛 ( 條 例 12-2) 於 本 條 文 (98.6.5) 生 效 日 起 五 年 內 購 買 低 底 盤 公 共 汽 車 天 然 氣 公 共 汽 車 油 電 混 合 動 力 公 共 汽 車 電 動 公 共 汽 車 身 心 障 礙 者 復 康 巴 士 並 完 成 登 記 者, 免 徵 該 等 汽 車 應 徵 之 貨 物 稅 17

18 免 徵 貨 物 稅 車 輛 ( 條 例 12-3) 於 本 條 文 生 效 日 起 3 年 內 購 買 完 全 以 電 能 為 動 力 之 電 動 車 輛 並 完 成 登 記 者, 免 徵 該 等 車 輛 應 徵 之 貨 物 稅 前 項 減 免 年 限 屆 期 前 半 年, 行 政 院 得 視 實 際 推 展 情 況 決 定 是 否 延 長 減 免 年 限 18

19 貨 物 稅 減 徵 ( 條 例 12-4) 於 本 條 文 生 效 日 ( ) 起 5 年 內 購 買 油 氣 雙 燃 料 車 並 完 成 登 記 者, 該 汽 車 應 徵 之 貨 物 稅 每 輛 定 額 減 徵 新 臺 幣 25,000 元 配 合 行 政 院 環 境 保 護 署 油 氣 (LPG) 雙 燃 料 車 推 廣 計 畫 之 實 施 19

20 納 稅 義 務 人 ( 條 例 2) 一 國 內 產 製 之 貨 物, 為 產 製 廠 商 二 委 託 代 製 之 貨 物, 為 受 託 之 產 製 廠 商 三 國 外 進 口 之 貨 物, 為 收 貨 人 提 貨 單 或 貨 物 持 有 人 前 項 第 二 款 委 託 代 製 之 貨 物, 委 託 廠 商 為 產 製 應 稅 貨 物 之 廠 商 者, 得 向 主 管 稽 徵 機 關 申 請 以 委 託 廠 商 為 納 稅 義 務 人 所 稱 產 製 係 指 在 市 場 行 銷 前 可 提 高 應 稅 貨 物 附 加 價 值 之 一 切 行 為, 如 : 生 產 製 造 包 裝 改 裝 改 製 等 行 為 ( 財 政 部 台 財 稅 字 第 號 ) 20

21 課 稅 時 點 一 出 廠 ( 條 例 2 第 1 項 ) 二 進 口 ( 條 例 2 第 1 項 ) 三 未 稅 貨 物 於 出 廠 移 運 至 加 工 包 裝 場 所 或 存 儲 未 稅 倉 庫 中, 有 遇 火 焚 毀 或 落 水 沉 沒 及 其 他 人 力 不 可 抵 抗 之 災 害 以 外 之 情 事 致 滅 失 或 短 少 者, 視 為 出 廠 ( 條 例 4 第 3 項 ) 四 應 稅 貨 物 不 論 在 國 內 出 廠 或 由 國 外 進 口, 如 不 合 法 定 免 稅 規 定, 不 問 出 售 贈 與 或 無 償 貸 與, 均 應 依 法 課 稅 ( 財 政 部 54/11/24 台 財 稅 發 第 號 通 知 ) 21

22 免 稅 ( 條 例 3) 22 項 目 運 銷 國 外 用 作 製 造 另 一 應 稅 貨 物 之 原 料 者 參 加 展 覽, 並 不 出 售 者 捐 贈 勞 軍 經 國 防 部 核 定 直 接 供 軍 用 之 貨 物 程 序 及 注 意 事 項 出 廠 之 次 日 起 3 個 月 內 銷 案, 逾 期 應 予 補 稅 1. 採 購 廠 商 : 事 先 申 請 ; 原 料 入 廠 後 銷 案 ; 免 稅 原 料 未 經 核 准 不 得 轉 供 他 廠 使 用 ; 未 依 第 75 條 之 規 定 辦 理 免 稅 手 續, 採 購 已 稅 貨 物 者 不 予 退 稅 2. 供 應 廠 商 : 憑 國 稅 局 核 發 採 購 廠 商 之 免 稅 核 准 函 免 稅 出 廠 事 先 申 請 核 准 ; 填 臨 時 運 單 事 先 申 請 核 准 1. 適 用 軍 用 貨 品 貨 物 稅 免 稅 辦 法 ( 飲 料 品 除 外 ) 2. 由 軍 事 機 關 ( 或 其 得 標 廠 商 ) 事 先 申 請 核 准 3. 產 製 廠 商 憑 國 稅 局 核 准 之 核 定 單 免 稅 出 廠 22

23 退 稅 ( 條 例 4) 項 目 程 序 及 注 意 事 項 運 銷 國 外 持 完 稅 照 及 出 口 報 單 申 請 退 稅 用 作 製 造 外 銷 物 品 之 原 料 適 用 外 銷 品 沖 退 原 料 稅 辦 法 滯 銷 退 廠 整 理, 或 加 工 精 製 同 品 類 之 應 稅 貨 物 因 故 變 損, 不 能 出 售 1. 退 廠 整 理 後 該 貨 物 之 品 質 外 觀 形 狀 及 售 價 均 未 變 更, 准 免 填 完 稅 照 復 運 出 廠 2. 改 裝 改 製 : 應 事 先 申 請 國 稅 局 派 員 到 廠 查 核 後, 憑 完 稅 照 退 稅 或 抵 繳 ; 俟 改 製 完 竣 後, 再 併 同 當 月 份 出 廠 應 稅 貨 物, 報 繳 貨 物 稅 未 依 前 項 第 二 款 規 定 辦 理 退 廠 出 廠 手 續 之 已 稅 貨 物, 應 視 同 新 製 出 廠 之 貨 物, 報 繳 貨 物 稅 申 請 貨 物 所 在 地 國 稅 局 派 員 會 同 銷 毀 或 回 爐 23 在 出 廠 運 送 或 存 儲 中, 遇 火 焚 毀 或 落 水 沉 沒 及 其 他 人 力 不 可 抵 抗 之 災 害, 以 致 物 體 消 滅 檢 具 有 關 事 證 及 原 完 稅 照 申 請 退 稅 或 銷 案 23

24 罰 則 行 為 罰 ( 條 例 28) 1. 未 依 規 定 申 請 廠 商 或 產 品 登 記 ( 含 變 更 註 銷 登 記 ): (1) 產 製 之 貨 物 尚 未 出 廠 : 行 為 罰 9 千 元 (2) 產 製 之 貨 物 銷 售 出 廠 : 行 為 罰 1 萬 5 千 元 2.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處 行 為 罰 1 萬 5 千 元 : (1) 未 依 貨 物 稅 稽 徵 規 則 之 規 定 報 告 或 報 告 不 實 (2) 原 料 領 用 或 貨 物 銷 存 未 依 規 定 保 有 原 始 憑 證 24

25 罰 則 漏 稅 罰 ( 條 例 32) 1. 已 辦 廠 商 登 記 未 辦 產 品 登 記, 擅 自 產 製 應 稅 貨 物 出 廠 者 : 補 徵 稅 額 並 按 漏 稅 額 處 2 倍 罰 鍰, 但 裁 罰 前 已 補 辦 產 品 登 記 並 繳 稅 款 以 書 面 或 筆 錄 承 認 違 章 事 實 及 承 諾 繳 清 罰 鍰 者, 處 1 倍 罰 鍰 2. 未 辦 廠 商 登 記 及 產 品 登 記, 擅 自 產 製 應 稅 貨 物 出 廠 者 : 補 徵 稅 額 並 按 漏 稅 額 處 2 倍 罰 鍰, 但 裁 罰 前 已 補 辦 廠 商 及 產 品 登 記 並 繳 稅 款 以 書 面 或 筆 錄 承 認 違 章 事 實 及 承 諾 繳 清 罰 鍰 者, 處 1.5 倍 罰 鍰 25

26 罰 則 漏 稅 罰 ( 條 例 32 33) 下 列 情 況 除 補 徵 稅 額 外, 按 漏 稅 額 處 2 倍 罰 鍰, 但 於 裁 罰 處 分 核 定 前 已 補 繳 稅 款 並 以 書 面 或 筆 錄 承 認 違 章 事 實 及 承 諾 繳 清 罰 鍰 者, 處 1 倍 罰 鍰 : 1. 以 高 價 貨 物 冒 充 低 價 貨 物 2. 免 稅 貨 物 未 補 稅, 擅 自 銷 售 或 移 作 他 用 3. 私 自 竄 改 或 重 用 貨 物 稅 照 證 或 繳 款 書 4. 庫 存 原 料 或 成 品 數 量, 與 帳 表 不 符, 確 係 漏 稅 5. 停 止 出 廠 期 間, 擅 自 產 製 應 稅 貨 物 出 廠 6. 其 他 違 法 逃 漏 冒 領 或 冒 沖 退 稅 7. 經 營 販 售 之 營 利 事 業, 持 有 無 納 稅 照 證 之 應 稅 貨 物, 未 能 指 認 來 源 廠 商 26

27 罰 則 漏 稅 罰 ( 條 例 32) 下 列 情 況 除 補 徵 稅 額 外, 按 漏 稅 額 處 1 倍 罰 鍰 : 1. 應 稅 貨 物 無 貨 物 稅 照 證 或 核 准 之 替 代 憑 證 2. 短 漏 報 出 廠 數 量 3. 短 漏 報 銷 售 價 格 或 完 稅 價 格 4. 國 外 進 口 之 應 稅 貨 物, 未 依 規 定 申 報 27

28 稽 徵 3 部 曲 --(1) 登 記 產 製 廠 商 應 於 開 始 產 製 貨 物 前, 向 工 廠 所 在 地 主 管 稽 徵 機 關 申 請 辦 理 貨 物 稅 廠 商 登 記 及 產 品 登 記 產 製 廠 商 需 將 未 稅 貨 物 移 存 廠 外 專 用 倉 庫 者, 得 向 倉 庫 所 在 地 主 管 稽 徵 機 關 申 請 設 立 未 稅 倉 庫 產 製 廠 商 申 請 登 記 事 項 有 變 更, 或 產 製 廠 商 有 合 併 轉 讓 解 散 或 廢 止 者, 均 應 於 事 實 發 生 之 日 起 15 日 內, 向 主 管 稽 徵 機 關 申 請 變 更 或 註 銷 登 記, 並 繳 清 應 納 稅 款 28

29 貨 物 稅 產 品 登 記 申 請 書 類 別 電 器 細 目 音 響 組 合 產 品 統 一 編 號 計 稅 單 位 具 1. 產 品 名 稱 :( 中 文 ) 聲 寶 牌 6 吋 揚 聲 器 A1 8. 不 含 稅 出 廠 價 :( 下 列 四 項 合 計 ) ( 英 文 ) 1800 元 最 小 包 裝 單 位 標 2. : 2.5 公 斤 ( 甲 ) 原 料 成 本 : 1400 示 之 容 量 或 重 量 3. 包 裝 狀 況 : 木 箱 ( 乙 ) 包 裝 成 本 : 150 ( 產 品 統 一 編 號 ) ( 丙 ) 其 他 成 本 : 與 ( 廠 ) 之 ( 丁 ) 利 潤 : 200 產 品 之 品 質 規 格 完 全 相 同 9. 是 否 專 供 外 銷 : 是 V 否 5. 受 託 代 製 產 品 係 代 工 代 料 10. 果 蔬 汁 是 否 添 加 香 料 ( 含 天 然 或 人 工 合 6. 由 代 工 不 代 料 成 ) 色 素 等 人 工 添 加 物 : 是 否 11. 核 准 登 記 日 期 : 受 託 廠 商 為 納 稅 義 務 人 ( 由 稽 徵 機 關 核 准 後 填 寫 ) 委 託 廠 商 7. 各 項 成 本 : 12. 核 准 稅 率 ( 稅 額 ) ( 甲 ) 原 料 成 本 用 量 金 額 原 料 名 稱 單 位 數 量 單 價 總 價 單 體 個 ( 由 稽 徵 機 關 核 准 後 填 寫 ) ( 乙 ) 包 裝 成 本 用 量 金 額 包 裝 材 料 名 稱 單 位 數 量 單 價 總 價 木 箱 個 產 品 登 記 注 意 事 項 1. 檢 同 樣 品 照 片 或 包 裝 圖 樣 2. 受 託 代 製 應 附 合 約 書 3. 產 品 名 稱 容 量 或 重 量 規 格 及 原 料 成 分 含 量 變 更, 應 重 新 辦 理 產 品 登 記 4. 僅 有 包 裝 圖 樣 變 更, 檢 附 變 更 前 後 包 裝 圖 樣 報 備, 免 辦 變 更 登 記 銅 線 圈 個 合 計 泡 棉 片 音 箱 個 其 他 零 件 式 ( 丙 ) 其 他 成 本 項 目 金 額 直 接 人 工 製 造 銷 管 費 用 等 50 其 他 附 加 贈 品 獎 品 合 計 50 合 計 1400 ( 丁 ) 飲 料 品 容 器 成 本 容 器 規 格 單 位 金 類 別 打 額 容 器 空 瓶 重 量 ( 公 斤 ) 廠 商 負 責 人 承 辦 人 名 稱 : 巴 巴 拉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蓋 章 ) 營 利 事 業 統 一 編 號 ( ) ( ) 簽 名 或 蓋 章 簽 名 或 蓋 章 29 地 址 : 桃 園 市 成 功 路 38 號 D-I

30 稽 徵 3 部 曲 --(2) 照 證 完 稅 或 免 稅 貨 物, 均 應 向 主 管 稽 徵 機 關 或 海 關 領 用 貨 物 稅 照 證 ( 包 括 完 稅 照 免 稅 照 臨 時 運 單 ) 領 用 照 證 注 意 事 項 : 1. 得 向 國 稅 局 逐 月 預 領 備 用, 其 數 量 以 不 超 過 上 月 使 用 之 數 量 為 限 2. 領 用 之 照 證, 應 妥 為 保 管 使 用, 其 有 短 少 者, 應 即 將 所 短 少 照 證 之 種 類 字 軌 號 碼, 報 請 國 稅 局 備 查 3. 照 證 不 得 轉 借 或 轉 售 4. 完 稅 照 或 免 稅 照 不 得 刮 擦 或 塗 改 寫 錯 誤 者, 應 在 各 聯 加 蓋 作 廢 戳 記 5. 產 製 廠 商 出 廠 之 應 稅 或 免 稅 之 貨 物, 應 按 出 廠 數 量 逐 批 填 用 完 稅 照 或 免 稅 照 30

31 稽 徵 3 部 曲 --(3) 申 報 繳 納 產 製 廠 商 當 月 份 出 廠 貨 物 之 應 納 稅 款, 應 於 次 月 15 日 以 前 自 行 向 公 庫 繳 納, 並 填 具 下 列 申 報 書, 檢 同 繳 款 書 收 據 向 國 稅 局 申 報 ; 無 應 納 稅 額 者, 仍 應 申 報 1. 計 算 稅 額 申 報 書 2. 完 稅 價 格 計 算 表 3. 產 銷 月 報 表 4. 各 項 照 證 使 用 情 形 月 報 表 5. 採 購 免 稅 原 料 使 用 情 形 月 報 表 6. 其 他 財 政 部 規 定 之 書 表 31

32 稽 徵 3 部 曲 --(3) 申 報 繳 納 產 製 廠 商 於 規 定 申 報 期 限 屆 滿 前, 因 故 未 能 即 時 繳 納 稅 款, 如 已 依 規 定 格 式 填 具 計 算 稅 額 申 報 書 表 辦 理 申 報, 稽 徵 機 關 可 先 行 受 理 申 報, 並 就 其 逾 期 繳 納 稅 款 部 分 依 加 徵 滯 納 金 及 利 息 ( 財 政 部 台 財 稅 第 號 函 滯 報 : 產 製 廠 商 逾 期 申 報 或 未 依 規 定 期 限 申 報 而 已 依 國 稅 局 催 報 之 補 報 期 限 申 報 納 稅 者, 按 應 納 稅 額 加 徵 10% 滯 報 金, 金 額 最 少 新 臺 幣 3 千 元, 最 高 新 臺 幣 3 萬 元 ( 無 應 納 稅 額 者 3 千 元 ) 怠 報 : 產 製 廠 商 逾 國 稅 局 規 定 補 報 期 限, 仍 未 辦 理 申 報 納 稅 者, 應 按 調 查 核 定 之 應 納 稅 額 加 徵 20% 怠 報 金, 金 額 最 少 新 臺 幣 9 千 元, 最 高 新 臺 幣 9 萬 元 ( 無 應 納 稅 額 者 9 千 元 ) 32

33 各 項 申 報 書 月 報 表 申 報 填 寫 及 注 意 事 項 1. 已 填 用 之 各 項 照 證 報 核 聨 及 作 廢 之 照 證 應 併 同 繳 回 2. 廠 商 設 有 廠 外 未 稅 倉 庫 者, 應 分 別 向 產 製 廠 商 所 在 地 及 未 稅 倉 庫 所 在 地 國 稅 局 申 報 未 稅 倉 庫 進 出 倉 情 形 月 報 表 ( 稽 徵 規 則 63) 3. 各 項 資 料 經 核 符 後 在 申 報 書 及 申 報 書 收 據 加 蓋 收 件 日 期 之 收 件 章 並 將 收 據 聯 交 還 廠 商 33

34 產 品 編 號 : 須 與 產 品 登 記 資 料 相 同 打 造 車 身 ( 產 品 類 別 代 號 19) 可 免 辦 產 品 登 記 ( 財 政 部 台 財 稅 第 號 ), 依 部 頒 之 打 造 車 身 及 拖 車 產 品 細 目 編 號 表 編 訂, 特 殊 型 式 車 輛 或 已 稅 車 輛 改 加 裝 設 備 或 加 裝 車 身, 產 品 細 目 編 號 從 301 編 起 第 (4) 欄 單 位 : 指 計 稅 單 位 輪 胎 ( 條 ) 電 器 類 ( 具 組 ) 車 輛 ( 輛 ); 平 板 玻 璃 : 箱, 每 箱 9.29 平 方 公 尺 (100 平 方 呎 ), 不 足 1 箱 者, 比 例 課 徵 34

35 本 月 銷 售 資 料 之 金 額 欄 位 均 係 不 含 營 業 稅 之 銷 售 金 額 銷 售 價 格 : 指 產 製 廠 商 當 月 份 銷 售 貨 物 予 批 發 商 之 銷 售 價 格 ; 其 無 中 間 批 發 商 者, 得 扣 除 批 發 商 之 毛 利 ( 條 例 14) 當 月 份 無 銷 售 價 格 者, 以 該 應 稅 貨 物 上 月 或 最 近 月 份 之 完 稅 價 格 為 準 ; 如 無 上 月 或 最 近 月 份 之 完 稅 價 格 者, 以 類 似 貨 物 之 完 稅 價 格 計 算, 其 為 新 製 貨 物, 無 類 似 貨 物 者, 得 暫 以 該 貨 物 之 製 造 成 本 加 計 利 潤 作 為 完 稅 價 格, 俟 行 銷 後 再 按 其 銷 售 價 格 計 算, 調 整 徵 收 ( 條 例 16) 例 外 : 產 製 廠 商 接 受 其 他 廠 商 提 供 原 料, 代 製 應 稅 貨 物 者, 以 委 託 廠 商 之 銷 售 價 格 計 算 ( 條 例 15) 35

36 免 稅 數 量 及 金 額 : 一 用 作 製 造 另 一 應 稅 貨 物 之 原 料 ( 條 例 3) 二 運 銷 國 外 ( 條 例 3) 三 合 於 國 家 標 準 之 純 天 然 果 汁 果 漿 濃 糖 果 漿 濃 縮 果 汁 及 純 天 然 蔬 菜 汁 ( 條 例 8) ---- 飲 料 品 四 經 核 准 免 稅 之 貨 物 ( 如 供 軍 用 貨 物 免 稅 車 輛 等 ) 不 可 採 計 數 量 及 金 額 : 一 以 顯 著 偏 低 之 價 格 銷 售 而 無 正 當 理 由 者 ( 條 例 14) 二 自 用 或 出 廠 時, 無 銷 售 價 格 者 ( 條 例 14) 三 一 年 期 以 上 分 期 付 款 銷 售 貨 物 之 價 格 ( 規 則 39) 36

37 一 產 品 編 號 : 須 與 產 品 登 記 資 料 相 同 二 第 (4) 欄 單 位 : 指 計 稅 單 位 1. 瓶 裝 罐 裝 盒 裝 者 : 以 打 為 計 稅 單 位, 其 另 為 箱 裝 者, 應 折 合 課 徵 例 如 : 銷 售 數 量 為 1 箱 ( 內 裝 16 瓶 ), 則 上 述 有 關 數 量 欄 位 填 寫 方 式 為 1.04 ( 注 意 : 於 計 算 單 位 銷 售 價 格 時, 數 量 應 以 12 進 位 計 算, 取 至 小 數 三 位, 以 下 捨 去 ; 即 1 又 4/12=1.333 打 ) 2. 桶 裝 者 : 以 桶 為 計 稅 單 位 37

38 國 內 產 製 之 飲 料 品, 應 減 除 容 器 成 本 計 算 其 出 廠 價 格 ( 條 例 8) 容 器 成 本, 應 按 其 實 際 成 本 或 採 先 進 先 出 法 或 加 權 平 均 法 計 算 之 ; 採 用 其 他 計 算 方 法 者, 應 先 申 請 主 管 稽 徵 機 關 核 准 未 能 依 前 項 規 定 計 算 容 器 成 本 者, 應 按 通 常 標 準 計 算 ( 規 則 43) 裝 放 飲 料 之 包 裝 用 紙 箱, 並 非 直 接 裝 置 飲 料 之 容 器, 係 屬 同 條 例 第 13 條 規 定 之 包 裝 從 物, 依 同 條 規 定 其 完 稅 價 格, 應 包 括 該 包 裝 從 物 之 價 格, 故 不 應 自 容 器 成 本 下 扣 除 ( 財 政 部 台 財 稅 第 號 ) 38

39 瓶 蓋 可 列 作 容 器 成 本, 自 銷 售 價 格 中 減 除 ( 財 政 部 台 財 稅 第 號 函 ) 國 內 飲 料 品 業 者, 其 每 打 實 際 繳 付 之 容 器 回 收 處 理 費, 准 予 計 入 應 減 除 之 容 器 成 本 內 核 計 完 稅 價 格 ( 財 政 部 台 財 稅 第 號 ); 目 前 可 計 入 之 容 器 回 收 處 理 費 包 括 廢 寶 特 瓶 廢 塑 膠 瓶 PP PE 廢 玻 璃 廢 鐵 罐 廢 鋁 罐 廢 鋁 箔 包 廢 紙 盒 等 39

40 (11) (12) (13) 扣 除 容 器 後 之 單 位 銷 售 價 格 (14) 最 高 最 低 單 價 單 價 (15) (16) 數 量 (5)=(7)+(9)+(11) 金 額 (6)=(8)+(10)+(12) 扣 除 容 器 後 之 單 位 銷 售 價 格 (14) ---- 算 至 小 數 第 2 位 =(12) 可 採 計 金 額 /(11) 可 採 計 數 量 - (13) 容 器 單 位 成 本 最 高 單 價 (15) 及 最 低 單 價 (16): 分 別 為 可 採 計 銷 售 資 料 之 最 高 銷 售 單 價 及 最 低 銷 售 單 價 ( 均 未 扣 除 容 器 成 本 ) 40

41 單 位 銷 售 價 格 (13) =(12) 可 採 計 金 額 /(11) 可 採 計 數 量 算 至 小 數 第 2 位, 以 下 四 捨 五 入 最 高 單 價 (14) 及 最 低 單 價 (15): 分 別 為 可 採 計 銷 售 資 料 之 最 高 銷 售 單 價 及 最 低 銷 售 單 價 注 意 : 單 位 銷 售 價 格 (13) 與 最 低 單 價 (15) 相 差 懸 殊 者, 應 查 明 有 無 應 列 入 不 可 採 計 之 情 事 41

42 完 稅 價 格 : 以 產 製 廠 商 之 銷 售 價 格 減 除 內 含 貨 物 稅 額 計 算 之 ( 條 例 13) < 完 稅 價 格 = 銷 售 價 格 /(1+ 稅 率 )> 上 述 銷 售 價 格 係 指 產 製 廠 商 當 月 份 銷 售 貨 物 予 批 發 商 之 銷 售 價 格 ( 條 例 13) 無 中 間 批 發 商 者, 得 扣 除 批 發 商 之 毛 利 ; 其 價 格 有 高 低 不 同 者, 應 以 銷 售 數 量 加 權 平 均 計 算 但 免 稅 貨 物 一 年 期 以 上 分 期 付 款 價 格 偏 低 自 用 或 出 廠 無 售 價 者, 不 得 列 入 ( 條 例 14 規 則 39) 42

43 批 發 商 毛 利 : 貨 物 稅 產 製 廠 商, 其 無 中 間 批 發 商 者, 銷 售 價 格 得 扣 除 批 發 商 之 毛 利, 各 業 批 發 商 毛 利 之 比 率 訂 定 如 下 : 1. 橡 膠 輪 胎 業 8% 2. 飲 料 品 業 8% 3. 平 板 玻 璃 業 8% 4. 電 器 業 8% 5. 車 輛 業 9% ( 財 政 部 台 財 稅 第 號 公 告 ) 43

44 財 政 部 台 財 稅 第 號 函 核 示 貨 物 稅 條 例 第 13 條 及 第 14 條 完 稅 價 格 計 算 相 關 規 定 如 下 : 一 同 一 產 品 編 號 之 應 稅 貨 物 應 採 同 一 完 稅 價 格 計 算 公 式 二 車 輛 業 產 製 廠 商 如 將 貨 品 全 部 售 予 融 資 公 司 經 銷, 則 該 融 資 公 司 已 具 中 間 批 發 商 之 性 質 ; 惟 如 有 部 分 貨 品 售 予 融 資 公 司 經 銷, 部 分 直 接 銷 售 予 零 售 商 或 消 費 者, 且 其 直 銷 比 例 不 低 於 十 % 者, 該 融 資 公 司 可 認 定 為 非 中 間 批 發 商, 得 以 其 銷 售 予 零 售 商 或 消 費 者 之 銷 售 價 格 減 除 批 發 商 之 毛 利, 計 算 完 稅 價 格 三 機 車 經 銷 商 如 與 機 車 行 訂 有 代 銷 合 約, 且 該 機 車 行 確 僅 收 取 代 銷 佣 金 者, 該 經 銷 商 可 視 為 非 中 間 批 發 商 44

45 採 A 公 式 計 算 完 稅 價 格 : 單 位 銷 售 價 格 (1- 批 發 商 毛 利 )/1+ 稅 率 採 B 公 式 計 算 完 稅 價 格 : 單 位 銷 售 價 格 /1+ 稅 率 適 用 C 公 式 計 算 完 稅 價 格 : 以 折 算 公 式 計 算 完 稅 價 格 ( 中 央 系 統 型 及 汽 車 冷 暖 氣 機 適 用 ) 以 通 常 價 格 作 為 單 位 完 稅 價 格 45

46 46 採 A 公 式 計 算 完 稅 價 格 : 適 用 銷 售 型 態 : 1. 產 製 廠 商 消 費 者 2. 產 製 廠 商 零 售 商 ( 經 銷 商 ) 消 費 者 公 式 A 或 B (16) 單 位 銷 售 價 格 (1- 批 發 商 毛 利 率 ) 1+ 稅 率 3. 產 製 廠 商 數 個 零 售 商 ( 數 個 經 銷 商 ) 消 費 者 4. 受 託 代 製 廠 商 委 託 廠 商 消 費 者 5. 受 託 代 製 廠 商 委 託 廠 商 零 售 商 ( 經 銷 商 ) 消 費 者 6. 產 製 廠 商 消 費 者 或 零 售 商 ( 直 銷 部 分 超 過 10%) 批 發 商 ( 不 及 90%) 限 以 委 託 商 為 納 稅 義 務 人 或 以 委 託 廠 商 之 銷 售 價 格 計 算 完 稅 價 格 時 得 選 擇 A 或 B 公 式

47 公 式 A 或 B (16) 採 B 公 式 計 算 完 稅 價 格 : 適 用 銷 售 型 態 : 單 位 銷 售 價 格 1+ 稅 率 1. 產 製 廠 商 批 發 商 零 售 商 消 費 者 2. 產 製 廠 商 數 個 批 發 商 數 個 零 售 商 消 費 者 3. 產 製 廠 商 批 發 商 零 售 商 消 費 者 消 費 者 或 零 售 商 ( 直 銷 部 分 不 及 10%) 4. 產 製 廠 商 批 發 商 部 分 零 售 商 消 費 者 部 分 消 費 者 ( 直 銷 部 分 不 及 10%) 47

48 完 稅 價 格 計 算 應 注 意 事 項 : 1. 同 一 產 品 編 號 之 應 稅 貨 物 應 採 同 一 完 稅 價 格 計 算 公 式 ( 即 不 能 部 分 數 量 採 A 公 式 計 算, 部 分 數 量 採 B 公 式 計 算 ) 2. 該 產 品 採 A 公 式 或 B 公 式 計 算, 是 以 當 月 份 該 產 品 的 銷 售 型 態 判 定, 故 有 可 能 同 一 產 品 本 月 份 採 A 公 式, 下 個 月 變 成 B 公 式 3. 若 申 報 採 用 A 公 式, 事 後 查 核 應 為 B 公 式, 將 構 成 短 報 完 稅 價 格 4. 各 類 別 完 稅 價 格 計 算 目 前 比 照 財 政 部 台 財 稅 第 號 令 辦 理 48

49 打 造 車 身 : 申 報 之 價 格 低 於 通 常 價 格 者, 產 製 廠 商 未 能 提 示 帳 證 或 價 格 顯 著 偏 低 而 無 正 當 理 由 者, 應 依 通 常 價 格 核 定 其 完 稅 價 格 即 依 (13) 欄 單 位 銷 售 價 格 及 計 算 公 式 (A 或 B) 算 出 的 完 稅 價 格 低 於 部 頒 通 常 價 格 者, 於 (18) 欄 單 位 完 稅 價 格 填 寫 通 常 價 格 注 意 : 如 以 A 或 B 公 式 算 出 的 完 稅 價 格 不 低 於 通 常 價 格, 不 得 採 C 公 式 財 政 部 頒 訂 打 造 車 身 及 拖 車 通 常 價 格 表 與 打 造 保 溫 車 車 身 通 常 價 格 表 49

50 98 年 5 月 12 日 台 財 稅 字 第 號 函 本 部 96 年 1 月 17 日 台 財 稅 字 第 號 令 規 定, 已 稅 車 輛 或 底 盤 改 ( 加 ) 裝 車 身 或 加 裝 設 備, 其 改 ( 加 ) 裝 價 格 在 新 臺 幣 10,000 元 以 上 者, 應 予 補 徵 貨 物 稅 所 稱 改 ( 加 ) 裝 價 格 係 指 貨 物 稅 完 稅 價 格 50

51 銷 售 價 格 VS 完 稅 價 格 1. 銷 售 價 格 : 指 銷 售 貨 物 予 批 發 商 之 價 格 ( 條 例 #14) 2. 完 稅 價 格 : 以 銷 售 價 格 減 除 內 含 貨 物 稅 額 計 算 之 ( 條 例 #13) 3. 計 算 方 式 及 實 例 51

52 計 算 方 式 及 實 例 公 式 : 完 稅 價 格 = 銷 售 價 格 /(1+ 稅 率 ) 貨 物 稅 = 完 稅 價 格 * 稅 率 * 出 廠 數 量 例 如 : 銷 售 價 格 =11,500( 不 含 5% 營 業 稅 之 銷 售 額 ) 完 稅 價 格 =11,500/(1+15%)=10,000 貨 物 稅 =10,000*15%=1,500 亦 即 : 銷 售 價 格 = 完 稅 價 格 + 貨 物 稅 (11,500 =10,000+1,500) 52

53 免 稅 (9) 欄 : 包 括 外 銷 參 加 展 覽 勞 軍 供 軍 用 供 免 稅 採 購 原 料 其 他 經 核 准 免 稅 之 出 廠 數 量 ( 條 例 3)( 注 意 是 否 與 免 稅 照 臨 時 運 單 所 列 數 量 及 稽 徵 機 關 核 准 免 稅 函 之 核 准 數 量 相 符 ) 記 帳 (10) 欄 : 供 外 銷 品 原 料 經 核 准 記 帳 之 出 廠 數 量 53

54 規 則 62: 產 製 廠 商 需 將 未 稅 貨 物 移 存 廠 外 專 用 倉 庫 者, 得 向 倉 庫 所 在 地 主 管 稽 徵 機 關 申 請 設 立 未 稅 倉 庫, 倉 庫 所 在 地 主 管 稽 徵 機 關 於 核 准 登 記 時 應 通 報 產 製 廠 商 所 在 地 主 管 稽 徵 機 關 產 製 廠 商 移 運 未 稅 貨 物, 應 逐 次 自 行 填 用 臨 時 運 單 一 式 3 聯, 第 1 聯 隨 未 稅 貨 物 移 運, 第 2 聯 由 收 貨 倉 庫 驗 明 貨 單 相 符 後, 在 背 面 簽 收 交 還 原 移 運 廠 商 按 月 持 向 產 製 廠 商 所 在 地 主 管 稽 徵 機 關 報 核 第 3 聯 由 產 製 廠 商 存 查 未 稅 (11) 欄 : 移 運 未 稅 倉 庫 ( 或 包 裝 部 門 ) 受 託 代 製 貨 物 移 運 委 託 廠 商 ( 限 以 委 託 廠 商 為 納 稅 人 ) 之 數 量 54

55 規 則 82: 已 稅 貨 物 出 廠 後, 因 市 場 滯 銷 或 其 他 原 因 必 須 退 還 原 廠 者, 得 憑 退 貨 交 運 單 等 文 件 自 行 退 運 :(1) 退 廠 整 理 後 該 貨 物 之 品 質 外 觀 形 狀 及 售 價 均 未 變 更, 准 免 填 完 稅 照 復 運 出 廠 (2) 改 裝 改 製 : 應 事 先 申 請 主 管 稽 徵 機 關 派 員 到 廠 查 核 後 退 稅 或 抵 繳 ; 俟 改 裝 改 製 完 竣 後 再 併 同 當 月 份 出 廠 應 稅 貨 物 報 繳 貨 物 稅 未 依 前 項 第 (2) 款 規 定 辦 理 退 廠 出 廠 手 續 之 已 稅 貨 物, 應 視 同 新 製 出 廠 之 貨 物, 報 繳 貨 物 稅 規 則 83: 應 稅 貨 物 因 品 質 低 劣 或 損 壞, 退 運 回 廠 加 工 改 製, 發 生 損 耗 者, 應 報 由 主 管 稽 徵 機 關 查 明 後, 始 得 核 銷 規 則 87: 應 稅 貨 物 遇 火 焚 毀 或 落 水 沉 沒 及 其 他 人 力 不 可 抵 抗 之 災 害, 致 物 體 消 滅 者, 應 向 主 管 稽 徵 機 關 申 請 銷 案 55

56 規 則 72: 外 銷 免 稅 貨 物, 於 出 廠 後 因 故 不 能 出 口 或 退 貨 改 為 內 銷 者, 除 退 運 回 廠 外, 應 向 產 製 廠 商 所 在 地 主 管 稽 徵 機 關 報 備 自 行 填 用 完 稅 照 後, 始 得 運 銷 條 例 3 第 3 款 : 產 製 廠 商 以 其 產 製 之 應 稅 貨 物 參 加 展 覽, 並 不 出 售 本 月 增 加 量 其 他 (7) 欄 : 退 運 回 廠 數 量 ( 包 括 退 廠 整 理 改 裝 改 製 或 待 銷 毀 外 銷 復 運 回 廠 參 加 展 覽 後 運 回 等 ), 外 銷 及 參 展 運 回 應 審 核 是 否 與 海 關 通 報 復 運 進 口 或 銷 案 核 准 函 之 退 運 入 廠 數 量 相 符 其 他 (12) 欄 : 經 核 准 銷 燬 經 核 准 改 裝 改 製 火 災 或 水 災 或 天 災 致 物 體 消 滅 之 數 量 56

57 應 稅 (8) 欄 : 除 前 述 免 稅 記 帳 未 稅 及 其 他 欄 以 外 之 出 廠 ( 貨 物 已 運 離 其 登 記 之 工 廠 範 圍 ) 或 視 為 出 廠 ( 短 少 或 滅 失 ) 之 數 量 條 例 4 第 3 項 : 未 稅 貨 物 於 出 廠 移 運 至 加 工 包 裝 場 所 或 存 儲 未 稅 倉 庫 中, 有 第 1 項 第 5 款 在 出 廠 運 送 或 存 儲 中, 遇 火 焚 毀 或 落 水 沉 沒 及 其 他 人 力 不 可 抵 抗 之 災 害, 以 致 物 體 消 滅 者 以 外 之 情 事, 致 滅 失 或 短 少 者, 視 為 出 廠 57

58 本 月 進 倉 數 量 (11) 欄 : 應 與 產 銷 月 報 表 第 (11) 欄 之 移 運 未 稅 倉 庫 數 量 相 符 免 稅 (9) 欄 : 包 括 外 銷 參 加 展 覽 勞 軍 供 軍 用 供 免 稅 採 購 原 料 其 他 經 核 准 免 稅 之 出 廠 數 量 其 他 (12) 欄 : 經 核 准 銷 燬 火 災 或 水 災 或 天 災 致 物 體 消 滅 之 數 量 58

59 本 月 出 廠 數 量 (5)= 出 廠 減 少 (8) + 出 倉 減 少 (8) 59

60 貨 物 稅 廠 商 完 稅 價 格 計 算 表 完 稅 價 格 計 算 表 ( 飲 料 品 廠 商 專 用 ) 應 納 稅 額 (8)= 本 月 出 廠 應 稅 數 量 (5) 單 位 完 稅 價 格 (6) 稅 率 (7) 計 算 至 小 數 1 位, 以 下 四 捨 五 入 ( 單 筆 ) 應 納 稅 額 合 計 欄, 計 算 至 元, 小 數 以 下 捨 去 注 意 抵 繳 稅 額 是 否 與 核 准 函 抵 繳 金 額 相 符 實 繳 稅 額 與 繳 款 書 金 額 是 否 相 符 60

61 照 證 種 類 :(1 2 3 由 國 稅 單 位 印 製 ;4 5 由 廠 商 印 製 ) 1. 完 稅 照 : 完 稅 憑 證, 用 藍 色 印 製 2. ( 免 稅 照 : 核 准 免 稅 憑 證, 用 橘 色 印 製 3. 臨 時 運 單 : 未 稅 記 帳 之 臨 時 移 運 憑 單, 白 色 印 製 4. 出 貨 單 替 代 完 稅 照 ( 規 則 22) 5. 電 子 計 算 機 開 立 專 用 完 ( 免 ) 稅 照 ( 規 則 25) 廠 商 領 用 照 證, 其 數 量 以 不 超 過 上 月 使 用 之 數 量 為 限, 其 不 敷 使 用 者, 得 敘 明 事 由 續 領 ( 規 則 48) 打 造 車 身 拖 車 廠 商 申 請 預 領 完 稅 照 時, 可 持 憑 貨 物 稅 廠 商 打 造 車 身 拖 車 登 記 簿 辦 理 61

62 本 月 收 入 照 證 之 種 類 號 碼 數 量 與 領 用 收 據 請 領 照 證 之 種 類 號 碼 數 量 應 相 符 本 月 填 用 照 證 與 完 免 稅 照 臨 時 運 單 報 核 聯 之 種 類 號 碼 數 量 應 相 符 ; 使 用 照 證 種 類 與 出 廠 貨 物 應 用 之 照 證 種 類 應 相 符 ; 填 用 照 證 之 報 核 聯 應 併 同 月 報 表 繳 回 本 月 作 廢 照 證 ( 各 聯 ) 應 併 同 月 報 表 繳 回, 其 作 廢 照 證 種 類 號 碼 及 數 量 應 與 繳 回 之 作 廢 照 證 相 符 產 製 廠 商 預 領 之 貨 物 稅 照 證, 不 得 轉 借 或 轉 售 ( 規 則 49) 62

63 第 (7) 欄 耗 用 免 稅 原 料 : 指 當 月 生 產 成 品 及 在 製 品 實 際 耗 用 ( 包 括 超 耗 或 損 壞 ) 免 稅 原 料 之 數 量 第 (8) 欄 單 位 成 品 平 均 用 量 =(7) 耗 用 免 稅 原 料 數 量 / (5) 本 月 生 產 量 -(4) 上 月 在 製 品 +(6) 本 月 底 在 製 品 第 (9) 欄 單 位 標 準 用 料 : 應 與 申 請 採 購 免 稅 原 料 經 稽 徵 機 關 核 定 之 單 位 標 準 用 料 相 符 第 (8) 欄 單 位 成 品 平 均 用 量 如 超 過 第 (9) 欄 單 位 標 準 用 料, 應 予 補 稅 63

64 第 (12) 欄 原 料 名 稱 : 指 採 購 免 稅 原 料 之 名 稱 ( 如 輪 胎 玻 璃 等 ), 免 稅 原 料 如 為 輪 胎, 尚 須 於 第 (11) 欄 填 寫 輪 胎 代 號 第 (13) 欄 單 位 : 指 免 稅 原 料 之 單 位 ( 如 輪 胎 - 條 ) 第 (15) 欄 本 月 進 料 : 應 與 報 備 查 驗 入 廠 的 數 量 相 符, 原 則 須 與 核 准 採 購 數 量 相 符, 但 原 料 如 有 分 批 查 驗 入 廠 且 有 跨 月 份 情 事, 應 注 意 查 核 各 批 入 廠 數 量 不 得 超 過 核 准 採 購 數 量 第 (16) 欄 本 月 用 量 : 與 第 (7) 欄 耗 用 免 稅 原 料 數 量 相 同 規 則 78: 產 製 廠 商 採 購 之 免 稅 原 料, 未 經 主 管 稽 徵 機 關 核 准, 不 得 轉 供 他 廠 使 用 64

65 範 例 ( 一 ) 產 製 廠 商 本 月 出 廠 100 台 車 輛, 其 中 11 台 直 接 銷 售 予 消 費 者 ( 零 售 商 或 經 銷 商 ), 每 輛 價 格 200 元 ; 另 外 89 台 銷 售 予 批 發 商, 每 輛 價 格 150 元 依 據 台 財 稅 字 第 號 函, 直 銷 比 例 超 過 10%, 原 本 以 B 公 式 申 報 但 也 可 以 採 A 65

66 以 A 公 式 為 例 $200 元 *11 台 A $200 元 *11 台 直 +$150 元 *89 台 批 $150 元 *89 台 ($200 元 )*(1-9%) (1+15%) 66

67 以 B 公 式 為 例 B $150 元 *89 台 $200 元 *11 台 直 +$150 元 *89 台 批 $200 元 *11 台 ($150 元 ) (1+15%) 67

68 同 一 產 品 同 月 份 不 可 以 分 別 採 A B 公 式 項 次 1 $200 元 *11 打 直 0 $200 元 *11 打 A 項 次 2 $150 元 *89 打 批 0 $150 元 *89 打 B 錯 誤 申 報 68

69 計 算 稅 額 申 報 書 - 填 列 說 明 11 台 +89 台 15% 與 完 稅 價 格 計 算 表 第 18 欄 相 同 69

70 A 公 式 完 稅 價 格 計 算 表 結 果 70

71 A 公 式 計 算 稅 額 申 報 書 結 果 71

72 財 政 部 稅 務 入 口 網 貨 物 稅 書 表 1. 貨 物 稅 免 稅 輸 出 銷 案 申 請 書 2. 貨 物 稅 廠 商 設 立 變 更 登 記 申 請 書 登 記 表 填 表 說 明 3. 出 口 報 單 抄 本 簽 證 申 請 書 4. 貨 物 稅 廠 商 廠 外 未 稅 倉 庫 設 立 變 更 登 記 申 請 書 5. 冷 凍 冷 藏 設 備 非 供 冷 氣 機 使 用 證 明 申 請 書 6. 貨 物 稅 各 項 證 照 領 用 申 請 書 7. 貨 物 稅 產 品 註 銷 登 記 申 請 書 8. 採 購 原 料 免 稅 申 請 書 72

73 財 政 部 稅 務 入 口 網 貨 物 稅 書 表 9. 貨 物 稅 廠 商 停 業 復 業 申 請 書 10. 貨 物 稅 廠 商 註 銷 登 記 申 請 書 11. 貨 物 稅 產 品 登 記 申 請 書 12. 專 供 外 銷 產 品 增 列 型 號 申 請 書 13. 申 報 補 繳 貨 物 稅 申 請 書 14. 貨 物 稅 外 銷 退 稅 申 請 書 15. 非 貨 物 稅 廠 商 申 請 完 稅 出 廠 申 請 書 16. 貨 物 稅 廠 商 參 加 展 覽 免 稅 出 廠 申 請 書 73

74 財 政 部 稅 務 入 口 網 貨 物 稅 書 表 17. 貨 物 稅 廠 商 已 稅 貨 物 退 廠 改 裝 改 製 核 備 申 請 書 18. 貨 物 稅 廠 商 捐 贈 勞 軍 免 稅 出 廠 申 請 書 19. 純 天 然 果 汁 等 飲 料 品 免 徵 貨 物 稅 申 請 書 20. 外 銷 免 徵 貨 物 稅 貨 物 出 口 後 因 故 退 運 回 廠 免 稅 申 請 書 21. 營 利 事 業 原 物 料 商 品 變 質 報 廢 或 災 害 申 請 書 22. 營 利 事 業 因 天 災 事 變 申 請 延 期 或 分 期 繳 納 稅 款 申 請 書 23. 因 天 災 事 變 申 請 延 期 或 分 期 繳 納 稅 款 委 任 書 74

75 各 地 區 國 稅 局 受 理 營 利 事 業 申 請 應 稅 貨 物 銷 毀 案 件 之 審 查 作 業 程 序 應 稅 貨 物 之 銷 毀, 以 貨 物 所 在 地 之 國 稅 局 為 受 理 銷 毀 機 關 ; 倘 貨 物 所 在 地 點 與 銷 毁 地 點 不 同, 貨 物 所 在 地 之 國 稅 局 得 委 請 銷 毀 所 在 地 之 國 稅 局 代 為 監 毁 銷 毀 之 物 品 如 涉 有 環 保 等 相 關 規 定 者, 請 營 利 事 業 自 行 洽 環 保 等 相 關 機 關 或 單 位 會 同 辦 理 應 檢 附 文 件 : (1) 申 請 書 (2) 已 稅 貨 物 應 附 完 稅 照 正 本 (3) 進 口 貨 物 檢 附 進 口 證 明 書 正 本 (4) 已 稅 貨 物 應 附 繳 款 書 正 本 (5) 依 營 利 事 業 所 得 稅 查 核 準 則 第 101 條 之 1 規 定 申 請 商 品 報 廢, 營 利 事 業 申 請 應 稅 貨 物 銷 毀 時, 得 併 同 填 送 營 利 事 業 原 物 料 商 品 變 質 報 廢 或 災 害 申 請 書 75

76 各 地 區 國 稅 局 受 理 營 利 事 業 申 請 應 稅 貨 物 銷 毀 案 件 之 審 查 作 業 程 序 監 毀 完 成, 國 稅 局 於 申 請 書 上 簽 註 查 核 情 形 審 理 意 見 銷 毀 或 回 爐 完 成 日 期 後, 送 交 受 理 申 請 銷 毀 之 國 稅 局 ; 另 於 營 利 事 業 原 物 料 商 品 變 質 報 廢 或 災 害 申 請 書 調 查 核 定 意 見 之 數 量 欄 位 註 記 銷 毀 情 形 後, 送 交 營 利 事 業 所 得 稅 審 查 單 位 知 照 或 受 理 申 請 銷 毀 之 國 稅 局 受 理 申 請 銷 毀 之 國 稅 局 於 銷 毀 完 成 後, 其 正 本 連 同 加 註 審 理 意 見 之 申 請 書 函 復 申 請 人, 並 副 知 產 製 廠 商 所 在 地 之 國 稅 局 或 進 口 地 關 稅 局, 另 將 前 點 已 填 具 銷 毀 數 量 之 營 利 事 業 原 物 料 商 品 變 質 報 廢 或 災 害 申 請 書 送 營 利 事 業 所 得 稅 審 查 單 位 知 照 若 申 請 人 委 請 代 轉 退 稅 申 請 者, 應 另 將 進 口 證 明 書 正 本 已 納 稅 捐 證 明 文 件 正 本 等 一 併 移 送 產 製 廠 商 所 在 地 之 國 稅 局 或 進 口 地 關 稅 局 作 為 審 核 退 稅 之 依 據 76

77 財 政 部 台 財 稅 第 號 函 主 旨 : 為 防 止 飲 料 品 廠 商, 假 藉 生 產 乳 品 或 豆 奶 之 名 義, 產 製 一 般 飲 料 品, 取 巧 規 避 稅 負, 請 迅 依 照 說 明 二 之 規 定 辦 理 說 明 : 一 根 據 本 部 賦 稅 署 案 陳 該 署 八 十 一 年 七 月 十 三 日 邀 請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經 濟 部 工 業 局 暨 省 市 主 管 稽 徵 機 關 等 有 關 單 位 研 商 豆 奶 及 調 味 乳 包 裝 標 示 及 檢 討 徵 免 貨 物 稅 有 關 事 宜 會 議 記 錄 辦 理 二 茲 將 會 商 結 論 及 應 行 辦 理 事 項 提 示 如 次 : ( 一 ) 乳 品 不 課 貨 物 稅 ( 二 ) 以 黃 豆 為 原 料 製 成 之 豆 奶 ( 即 豆 漿 ), 具 有 豆 奶 固 有 色 澤 及 香 味, 符 合 CNS11140 國 家 標 準 者, 應 比 照 乳 品 不 課 貨 物 稅 至 於 調 製 豆 奶 及 豆 奶 飲 料, 與 一 般 飲 料 並 無 不 同 應 課 徵 貨 物 稅 ( 三 ) 廠 商 產 製 豆 奶 及 乳 品 者, 除 其 包 裝 上 之 標 示, 應 依 CNS 3192 包 裝 食 品 標 示 規 定 辦 理 外, 其 品 名 應 以 國 家 標 準 所 定 之 名 稱 為 名 稱 77

78 財 政 部 102 年 4 月 2 日 台 財 稅 字 第 號 自 國 外 進 口 或 國 內 產 製 專 供 製 造 有 機 發 光 二 極 體 顯 示 器 用 之 導 電 玻 璃, 可 檢 具 工 業 主 管 機 關 證 明 及 承 諾 不 轉 售 或 移 作 他 用 之 聲 明 書, 向 進 口 地 海 關 或 所 在 地 主 管 稽 徵 機 關 申 請 免 徵 貨 物 稅 78

79 財 政 部 101 年 11 月 20 日 台 財 稅 字 第 號 函 廠 商 產 製 或 進 口 採 電 熱 或 微 波 烤 炙 之 加 熱 原 理, 以 烘 烤 食 物 為 主 要 功 能 且 具 有 封 閉 箱 體 之 [ 空 氣 炸 鍋 ] 電 器 產 品, 核 屬 貨 物 稅 條 例 第 11 條 第 1 項 第 9 款 規 定 之 電 烤 箱 範 疇, 應 課 徵 貨 物 稅 79

80 大 法 官 第 697 號 解 釋 案 由 甲 委 託 乙 承 製 應 稅 飲 料 品 乙 無 產 製 設 備, 遂 轉 包 與 丙 產 製 甲 乙 雙 方 簽 訂 委 託 代 工 合 約, 契 約 約 定 由 丙 將 甲 乙 所 提 供 之 原 料 及 副 料, 進 行 調 配 充 填 及 裝 瓶, 以 及 申 報 完 納 貨 物 稅, 稅 費 由 乙 負 責 乙 另 委 託 丁 辦 理 產 品 外 包 裝 作 業 後, 再 交 給 甲 將 貨 物 銷 售 與 戊 公 司 上 市 行 銷 國 稅 局 查 得 丙 未 依 貨 物 稅 條 例 規 定 報 繳 貨 物 稅, 逕 行 產 製 應 稅 貨 物 出 廠, 遂 就 其 實 際 出 廠 數 量, 依 貨 物 稅 條 例 第 15 條 規 定, 以 甲 之 銷 售 價 格 計 算 其 完 稅 價 格 予 以 補 稅 處 罰 80

81 聲 請 釋 憲 主 張 1. 不 符 合 憲 法 第 19 條 法 律 明 確 原 則 ( 多 階 段 委 託, 貨 物 稅 條 例 相 關 規 定 未 明 定 納 稅 義 務 人, 另 所 謂 清 涼 飲 料 定 義 不 夠 明 確 ) 2. 不 符 合 憲 法 第 7 條 平 等 原 則 ( 杯 裝 飲 料 未 課 徵 不 符 合 平 等 原 則 ) 3. 不 符 憲 法 第 23 條 比 例 原 則 ( 加 工 所 得 微 薄, 處 罰 過 重 ) 81

82 大 法 官 第 698 號 解 釋 案 由 國 稅 局 查 獲 A 公 司 未 辦 理 貨 物 稅 廠 商 及 產 品 登 記, 生 產 電 漿 顯 示 器 液 晶 顯 示 器 及 電 視 調 諧 器 等 產 品, 並 將 顯 示 器 及 調 諧 器 二 者 併 同 出 廠 銷 售 予 B 公 司, 依 據 上 開 法 令, 認 定 A 公 司 有 產 製 彩 色 電 視 機, 蓄 意 逃 漏 貨 物 稅 情 事, 核 定 補 稅 並 依 貨 物 稅 條 例 處 罰 82

83 聲 請 釋 憲 主 張 1. 不 符 合 憲 法 第 19 條 法 律 明 確 原 則 (96 年 6 月 14 日 台 財 稅 字 第 號 令 彩 色 電 視 機 定 義 不 夠 明 確 ) 2. 不 符 憲 法 第 7 條 平 等 原 則 ( 未 對 其 他 具 有 彩 色 收 視 功 能 之 電 器 產 品 課 徵 貨 物 稅 ) 3. 不 符 憲 法 第 23 條 比 例 原 則 ( 處 罰 過 重 ) 83

84 84 報 告 完 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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