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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nscription: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家 卫 生 和 计 划 生 育 委 员 会 公 报 ZHONGHUA RENMIN GONGHEGUO WEISHENG HE JIHUASHENGYU WEIYUANHUI GONGBAO 目 录 国 家 卫 生 和 计 划 生 育 委 员 会 令 ( 第 4 号 )...1 国 家 卫 生 和 计 划 生 育 委 员 会 通 告 ( 国 卫 通 2014 11 号 )...5 国 家 卫 生 计 生 委 关 于 印 发 医 学 科 研 诚 信 和 相 关 行 为 规 范 的 通 知 ( 国 卫 科 教 发 2014 52 号 )...5 国 家 卫 生 计 生 委 关 于 印 发 2014-2017 年 卫 生 计 生 系 统 干 部 教 育 培 训 规 划 的 通 知 ( 国 卫 人 发 2014 78 号 )...8 国 家 卫 生 计 生 委 办 公 厅 关 于 公 布 第 一 批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基 地 名 录 的 通 知 ( 国 卫 办 科 教 发 2014 52 号 )...14 国 家 卫 生 计 生 委 办 公 厅 关 于 2013 年 全 国 创 建 无 烟 卫 生 计 生 系 统 暗 访 评 估 关 情 况 的 通 报 ( 国 卫 办 宣 传 函 2014 697 号 )...22 国 家 卫 生 计 生 委 办 公 厅 关 于 开 展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基 地 认 定 工 作 的 通 知 ( 国 卫 办 科 教 函 2014 736 号 )...24 国 家 卫 生 计 生 委 办 公 厅 关 于 印 发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基 地 认 定 标 准 ( 试 行 ) 和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内 容 与 标 准 ( 试 行 ) 的 通 知 ( 国 卫 办 科 教 发 2014 48 号 )( 连 载 之 一 )...25 2014 年 9 月 全 国 法 定 传 染 病 疫 情 概 况...66-1 -

GAZETTE OF THE NATIONAL HEALTH AND FAMILY PLANNING COMMISSION OF PEOPLE S REPUBLIC OF CHINA 2014 Issue No.9 (Serial No. 134) CONTENTS Decree No.4 of the National Health and Family Planning Commission...1 Announcement No.11 of the National Health and Family Planning Commission...5 Circular of the National Health and Family Planning Commission on Printing and Issuing the Specifications on Medical Research Integrity and Other Related Behaviors...5 Circular of the National Health and Family Planning Commission on Printing and Issuing the Training Project for Cadres of the Health and Family Planning System From 2014 to 2017...8 Circular of the General Office of the National Health and Family Planning Commission on Publishing the Contents of the First Batch of Standardized Training Basement for Primary Doctors...14 Notice of the General Office of the National Health and Family Planning Commission on Related Cases of Undercover Inquiry and Evaluation for Constructing Non-smoking Circumstances of the Nationwide Health and Family Planning System in 2013...22 Circular of the General Office of the National Health and Family Planning Commission on Carrying on the Cognizance of Standardized Training Basement for Primary Doctors...24 Circular of the General Office of the National Health and Family Planning Commission on Printing and Issuing the Cognized Criterion of Standardized Training Basement for Primary Doctors (Trial) and the Contents and Criterion of Standardized Training for Primary Doctors (Trial)...25 The Epidemic Situation of Statutory Reporting Infectious Diseases of September, 2014...66-2 -

国 家 卫 生 和 计 划 生 育 委 员 会 令 2014 年 第 4 号 医 师 资 格 考 试 违 纪 违 规 处 理 规 定 已 于 2014 年 7 月 7 日 经 国 家 卫 生 计 生 委 委 主 任 会 议 讨 论 通 过, 现 予 公 布, 自 2014 年 9 月 10 日 起 施 行 李 斌 主 任 2014 年 8 月 10 日 医 师 资 格 考 试 违 纪 违 规 处 理 规 定 第 一 章 总 则 为 加 强 医 师 资 格 考 试 工 作 的 管 理, 规 范 医 师 资 格 考 试 违 纪 违 规 行 为 的 认 定 与 处 理, 保 障 考 试 公 平 公 正, 维 护 考 生 和 考 试 工 作 人 员 的 合 法 权 益,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执 业 医 师 法 ( 以 下 简 称 执 业 医 师 法 ) 及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制 定 本 规 定 本 规 定 适 用 于 在 医 师 资 格 考 试 中 对 考 生 命 审 题 人 员 考 试 工 作 人 员 其 他 相 关 人 员 及 考 点 违 纪 违 规 行 为 的 认 定 和 处 理 对 考 试 违 纪 违 规 行 为 的 认 定 与 处 理, 应 当 做 到 事 实 清 楚 证 据 确 凿 程 序 规 范 适 用 规 定 准 确 国 家 卫 生 计 生 委 负 责 全 国 医 师 资 格 考 试 违 纪 违 规 行 为 认 定 和 处 理 的 监 督 管 理 设 区 的 市 级 以 上 地 方 卫 生 计 生 行 政 部 门 负 责 本 辖 区 医 师 资 格 考 试 违 纪 违 规 行 为 的 认 定 处 理 和 监 督 管 理 国 家 医 学 考 试 中 心 在 国 家 卫 生 计 生 委 的 领 导 下, 负 责 全 国 医 师 资 格 考 试 结 果 的 分 析 和 管 理, 违 纪 违 规 行 为 认 定 处 理 的 指 导 和 信 息 管 理, 并 向 国 家 卫 生 计 生 委 报 告 全 国 医 师 资 格 考 试 违 纪 违 规 处 理 工 作 的 相 关 情 况 国 家 中 医 药 管 理 局 中 医 师 资 格 认 证 中 心 ( 以 下 简 称 中 医 师 资 格 认 证 中 心 ) 根 据 职 责 分 工 负 责 相 关 工 作 考 区 考 点 的 考 试 机 构 在 同 级 卫 生 计 生 行 政 部 门 领 导 下, 分 别 负 责 本 辖 区 考 试 违 纪 违 规 行 为 认 定 处 理 等 相 关 工 作 的 具 体 实 施 第 二 章 考 生 及 相 关 人 员 违 纪 违 规 行 为 的 认 定 与 处 理 考 生 下 列 行 为 之 一 的, 当 年 该 单 元 或 者 考 站 考 试 成 绩 无 效 : ( 一 ) 考 试 开 始 信 号 发 出 后, 在 规 定 之 外 位 置 就 座 并 参 加 考 试 的 ; ( 二 ) 进 入 考 室 时, 经 提 醒 仍 未 按 要 求 将 规 定 物 品 放 在 指 定 位 置 的 ; ( 三 ) 考 试 开 始 信 号 发 出 前 答 题 或 者 考 试 结 束 信 号 发 出 后 继 续 答 题, 经 提 醒 仍 不 改 正 的 ; ( 四 ) 未 按 要 求 使 用 考 试 规 定 用 笔 或 者 纸 答 题, 经 提 醒 仍 不 改 正 的 ; ( 五 ) 未 按 要 求 在 试 卷 答 卷 ( 含 答 题 卡, 下 同 ) 上 正 确 书 写 本 人 信 息 填 涂 答 题 信 息 或 者 标 记 其 他 信 息, 经 提 醒 仍 不 改 正 的 ; ( 六 ) 考 试 开 始 30 分 钟 内, 经 提 醒 仍 不 在 答 卷 上 填 写 本 人 信 息 的 ; ( 七 ) 在 考 试 过 程 中, 旁 窥 交 头 接 耳 互 打 暗 号 或 者 手 势, 经 提 醒 仍 不 改 正 的 ; - 1 -

( 八 ) 未 经 考 试 工 作 人 员 同 意, 在 考 试 过 程 中 擅 自 离 开 座 位 或 者 考 室 的 ; 的 ; ( 九 ) 拒 绝 妨 碍 考 试 工 作 人 员 履 行 管 理 职 责 ( 十 ) 在 考 室 或 者 考 场 禁 止 的 范 围 内, 喧 哗 吸 烟 或 者 实 施 其 他 影 响 考 试 秩 序 的 行 为, 经 劝 阻 仍 不 改 正 的 ; ( 十 一 ) 同 一 考 室 同 一 考 题 两 份 以 上 主 观 题 答 案 文 字 表 述 主 要 错 点 高 度 一 致 的 ; ( 十 二 ) 省 级 以 上 卫 生 计 生 行 政 部 门 规 定 的 其 他 一 般 违 纪 违 规 行 为 绩 无 效 : 考 生 下 列 行 为 之 一 的, 当 年 考 试 成 ( 一 ) 考 试 开 始 信 号 发 出 后, 被 查 出 携 带 记 载 医 学 内 容 的 材 料 的 ; ( 二 ) 抄 袭 或 者 协 助 他 人 抄 袭 试 题 答 案 或 者 考 试 内 容 相 关 资 料 的 ; ( 三 ) 将 试 卷 答 卷 或 者 涉 及 试 题 的 作 答 信 息 材 料 带 出 考 室 的 ; 料 的 ; ( 四 ) 故 意 损 毁 试 卷 答 卷 或 者 考 试 设 备 材 ( 五 ) 省 级 以 上 卫 生 计 生 行 政 部 门 规 定 的 其 他 较 为 严 重 的 违 纪 违 规 行 为 考 生 下 列 行 为 之 一 的, 当 年 考 试 成 绩 无 效, 在 2 年 内 不 得 报 考 医 师 资 格 : ( 一 ) 考 试 开 始 信 号 发 出 后, 被 查 出 携 带 电 子 作 弊 工 具 的 ; ( 二 ) 抢 夺 窃 取 他 人 试 卷 答 卷 或 者 强 迫 他 人 为 自 己 抄 袭 提 供 方 便 的 ; ( 三 ) 在 考 场 警 戒 线 范 围 内 交 接 或 者 交 换 试 卷 答 卷 等 考 试 相 关 材 料 的 ; ( 四 ) 拒 不 服 从 考 试 工 作 人 员 管 理, 故 意 扰 乱 考 场 评 卷 场 所 等 考 试 工 作 秩 序 的 ; 名 的 ; ( 五 ) 与 考 试 工 作 人 员 串 通 作 弊 的 ; ( 六 ) 威 胁 侮 辱 殴 打 考 试 工 作 人 员 的 ; ( 七 ) 利 用 伪 造 证 件 证 明 及 其 他 虚 假 材 料 报 息 的 ; ( 八 ) 填 写 他 人 考 试 识 别 信 息 或 者 试 卷 标 识 信 ( 九 ) 省 级 以 上 卫 生 计 生 行 政 部 门 规 定 的 其 他 严 重 违 纪 违 规 行 为 考 生 下 列 行 为 之 一 的, 认 定 为 参 与 组 织 作 弊, 当 年 考 试 成 绩 无 效, 终 身 不 得 报 考 医 师 资 格 : ( 一 ) 由 他 人 代 替 参 加 考 试 的 ; ( 二 ) 在 考 场 警 戒 线 范 围 内 对 外 进 行 通 讯 传 递 发 送 或 者 接 收 试 卷 内 容 或 者 答 案 的 ; ( 三 ) 散 布 谣 言, 扰 乱 考 试 环 境, 造 成 严 重 不 良 社 会 影 响 的 ; ( 四 ) 考 前 非 法 获 取 持 使 用 传 播 试 题 或 者 答 案 的 ; ( 五 ) 省 级 以 上 卫 生 计 生 行 政 部 门 规 定 的 其 他 组 织 作 弊 行 为 考 试 结 束 后 发 现 并 认 定 考 生 违 纪 违 规 行 为 的, 依 照 本 规 定 进 行 处 理 考 生 通 过 违 纪 违 规 行 为 获 得 考 试 成 绩 并 取 得 医 师 资 格 证 书 医 师 执 业 证 书 的, 由 发 放 证 书 的 卫 生 计 生 行 政 部 门 依 据 关 法 律 法 规 进 行 处 理, 撤 销 并 收 回 医 师 资 格 证 书 医 师 执 业 证 书, 并 进 行 通 报 在 校 医 学 生 在 职 教 师 参 与 组 织 作 弊, 由 卫 生 计 生 行 政 部 门 将 关 情 况 通 报 其 所 在 学 校, 由 其 所 在 学 校 根 据 关 规 定 进 行 处 理 在 校 医 学 生 参 与 组 织 作 弊 情 节 严 重 的, 终 身 不 得 报 考 医 师 资 格 医 师 参 与 组 织 作 弊, 已 经 取 得 医 师 资 格 但 尚 未 注 册 的, 卫 生 计 生 行 政 部 门 将 不 予 注 册 ; 已 经 注 册 取 得 医 师 执 业 证 书 的, 由 注 册 的 卫 生 计 生 行 政 部 门 依 法 注 销 其 执 业 注 册, 收 回 医 师 执 业 证 书, 并 不 再 予 以 注 册 其 他 违 纪 违 规 行 为 的, 卫 生 计 生 行 政 部 门 应 当 依 法 进 行 处 理 卫 生 计 生 行 政 部 门 对 医 师 的 处 理 情 况 应 当 及 时 通 报 其 所 在 单 位 除 考 生 外 的 其 他 人 员 参 与 组 织 作 弊 的, 卫 生 计 生 行 政 部 门 应 当 向 关 部 门 或 者 单 位 通 报, 并 建 议 给 予 其 相 应 处 分 - 2 -

第 三 章 命 审 题 人 员 和 考 试 工 作 人 员 违 纪 违 规 行 为 的 认 定 与 处 理 命 审 题 人 员 应 当 具 良 好 的 政 治 素 质 和 品 行, 具 胜 任 命 审 题 及 涉 密 岗 位 所 要 求 的 工 作 能 力 命 审 题 人 员 应 当 履 行 以 下 保 密 义 务 : ( 一 ) 遵 守 国 家 保 密 法 律 法 规 及 其 他 相 关 规 定, 不 得 以 任 何 方 式 泄 露 属 国 家 秘 密 的 医 师 资 格 考 试 试 卷 试 题 内 容 ; ( 二 ) 凡 直 系 亲 属 利 害 关 系 人 参 加 当 年 考 试 的, 应 当 主 动 回 避, 不 得 参 加 当 年 命 审 题 和 组 卷 工 作 ; ( 三 ) 应 当 接 受 保 密 教 育 和 培 训, 签 订 保 密 责 任 承 诺 书 ; 作 ( 四 ) 不 得 参 与 和 考 试 关 的 应 试 培 训 工 命 审 题 人 员 下 列 行 为 之 一 的, 国 家 医 学 考 试 中 心 或 者 中 医 师 资 格 认 证 中 心 应 当 停 止 其 参 加 命 审 题 工 作, 视 情 节 轻 重 作 出 或 者 建 议 其 所 在 单 位 给 予 相 应 处 分, 并 调 离 命 审 题 工 作 岗 位 : 的 ; ( 一 ) 非 法 获 取 持 国 家 秘 密 载 体 的 ; ( 二 ) 买 卖 转 送 或 者 私 自 销 毁 国 家 秘 密 载 体 ( 三 ) 通 过 普 通 邮 政 快 递 等 无 保 密 措 施 的 渠 道 传 递 国 家 秘 密 载 体 的 ; ( 四 ) 邮 寄 托 运 国 家 秘 密 载 体 出 境, 或 者 未 经 关 主 管 部 门 批 准, 携 带 传 递 国 家 秘 密 载 体 出 境 的 ; 的 ; ( 五 ) 非 法 复 制 记 录 存 储 国 家 秘 密 的 ; ( 六 ) 在 私 人 交 往 和 通 信 中 泄 露 国 家 秘 密 ( 七 ) 在 互 联 网 及 其 他 公 共 信 息 网 络 或 者 未 采 取 保 密 措 施 的 线 和 无 线 通 信 中 传 递 国 家 秘 密 的 ; ( 八 ) 将 涉 密 计 算 机 涉 密 存 储 设 备 接 入 互 联 网 及 其 他 公 共 信 息 网 络 的 ; ( 九 ) 在 涉 密 信 息 系 统 与 互 联 网 及 其 他 公 共 信 息 网 络 之 间 进 行 信 息 交 换 的 ; ( 十 ) 使 用 非 涉 密 计 算 机 非 涉 密 存 储 设 备 存 储 处 理 国 家 秘 密 信 息 的 ; ( 十 一 ) 擅 自 卸 载 修 改 涉 密 信 息 系 统 的 安 全 技 术 程 序 管 理 程 序 的 ; ( 十 二 ) 将 未 经 安 全 技 术 处 理 的 退 出 使 用 的 涉 密 计 算 机 涉 密 存 储 设 备 赠 送 出 售 丢 弃 或 者 改 作 其 他 用 途 的 ; 的 ; ( 十 三 ) 参 与 和 医 师 资 格 考 试 关 的 培 训 工 作 ( 十 四 ) 未 经 国 家 医 学 考 试 中 心 或 者 中 医 师 资 格 认 证 中 心 批 准, 在 聘 用 期 内 参 与 编 写 出 版 医 师 资 格 考 试 辅 导 用 书 和 相 关 资 料 的 考 试 工 作 人 员 应 当 认 真 履 行 工 作 职 责 在 考 试 考 务 管 理 工 作 中, 下 列 行 为 之 一 的, 考 试 机 构 应 当 停 止 其 参 加 考 试 工 作, 视 情 节 轻 重 作 出 或 者 建 议 其 所 在 单 位 给 予 相 应 的 处 分, 并 调 离 考 试 工 作 单 位 或 者 岗 位 : ( 一 ) 为 考 生 或 者 考 试 工 作 人 员 提 供 虚 假 证 明 证 件, 或 者 违 规 修 改 考 生 档 案 ( 含 电 子 档 案 ) 的 ; 的 ; ( 二 ) 擅 自 变 更 考 试 时 间 地 点 或 者 考 试 安 排 ( 三 ) 因 工 作 失 误, 导 致 辖 区 内 部 分 考 生 未 能 如 期 参 加 考 试, 并 造 成 恶 劣 社 会 影 响 的 ; ( 四 ) 通 过 提 示 或 者 暗 示 帮 助 考 生 答 题 的 ; ( 五 ) 擅 自 将 试 题 答 卷 以 及 与 考 试 内 容 相 关 的 材 料 带 出 考 室 或 者 传 递 给 他 人 的 ; ( 六 ) 偷 换 涂 改 考 生 答 卷 考 试 成 绩 或 者 考 场 原 始 记 录 材 料 的 ; 的 ; ( 七 ) 未 按 照 规 定 保 管 使 用 销 毁 考 试 材 料 ( 八 ) 未 认 真 履 行 职 责, 造 成 所 负 责 标 准 考 室 的 雷 同 率 达 到 60% 的 ; ( 九 ) 评 阅 卷 人 员 造 成 卷 面 成 绩 明 显 错 误, 成 绩 错 误 试 卷 数 量 占 其 评 卷 总 量 1% 以 上 的 ; ( 十 ) 与 考 生 或 者 其 他 人 员 串 通, 在 考 试 期 间 - 3 -

帮 助 考 生 实 施 违 纪 违 规 行 为 的 ; 不 报 的 ; ( 十 一 ) 具 应 当 回 避 考 试 工 作 的 情 形 但 隐 瞒 ( 十 二 ) 利 用 考 试 工 作 便 利, 进 行 索 贿 受 贿 或 者 牟 取 不 正 当 利 益 的 ; ( 十 三 ) 诬 陷 打 击 报 复 考 生 或 者 其 他 考 试 工 作 人 员 的 ; ( 十 四 ) 省 级 以 上 卫 生 计 生 行 政 部 门 规 定 的 其 他 违 反 考 务 管 理 的 行 为 考 点 的 考 试 工 作 人 员 严 重 不 负 责 任, 造 成 考 试 组 织 管 理 混 乱 违 纪 违 规 现 象 突 出 的, 由 卫 生 计 生 行 政 部 门 进 行 通 报 批 评, 并 给 予 警 告 考 点 违 纪 违 规 现 象 严 重, 影 响 恶 劣 的, 由 省 级 卫 生 计 生 行 政 部 门 取 消 该 考 点 承 办 考 试 的 资 格, 责 令 整 改, 在 2 年 内 不 得 承 办 考 试 工 作, 并 追 究 相 关 管 理 人 员 的 责 任 除 考 试 工 作 人 员 外, 其 他 关 人 员 干 扰 考 试 行 为 的, 卫 生 计 生 行 政 部 门 或 者 考 试 机 构 应 当 建 议 关 单 位 给 予 相 应 行 政 处 分 第 四 章 违 纪 违 规 行 为 的 认 定 与 处 理 程 序 考 试 工 作 人 员 对 考 试 过 程 中 发 现 的 违 纪 违 规 行 为 应 当 及 时 予 以 纠 正, 并 采 取 必 要 措 施 收 集 保 全 违 纪 违 规 证 据 对 考 试 过 程 中 发 现 的 违 纪 违 规 行 为, 应 当 由 2 名 以 上 考 试 工 作 人 员 共 同 填 写 全 国 统 一 样 式 的 医 师 资 格 考 试 违 纪 违 规 行 为 记 录 单 记 录 单 内 容 包 括 : 违 纪 违 规 事 实 情 节 及 现 场 处 理 情 况 记 录 单 填 写 完 成 并 经 考 试 工 作 人 员 签 字 后, 应 当 及 时 报 考 点 主 考 签 字 认 定 考 试 工 作 人 员 应 当 如 实 将 记 录 内 容 和 拟 处 理 意 见 告 知 被 处 理 人 对 事 实 清 楚 证 据 确 凿 的 违 纪 违 规 行 为, 卫 生 计 生 行 政 部 门 应 当 及 时 作 出 处 理 决 定, 出 具 全 国 统 一 样 式 的 医 师 资 格 考 试 违 纪 违 规 行 为 处 理 决 定 书, 并 按 要 求 及 时 送 达 被 处 理 人 或 者 其 所 在 单 位 考 点 考 试 机 构 负 责 汇 总 考 点 各 考 场 违 纪 违 规 情 况, 并 及 时 报 送 考 点 所 在 地 设 区 的 市 级 卫 生 计 生 行 政 部 门 违 纪 违 规 考 生 的 处 理 决 定 由 设 区 的 市 级 卫 生 计 生 行 政 部 门 作 出 除 当 年 单 元 或 者 考 站 考 试 成 绩 无 效 当 年 考 试 成 绩 无 效 的 处 理 决 定 外, 设 区 的 市 级 卫 生 计 生 行 政 部 门 作 出 其 他 处 理 决 定 后, 应 当 自 处 理 决 定 作 出 之 日 起 15 日 内 报 省 级 卫 生 计 生 行 政 部 门 备 案 对 发 现 的 不 当 处 理 决 定, 省 级 卫 生 计 生 行 政 部 门 应 当 自 收 到 备 案 材 料 之 日 起 30 日 内 进 行 调 查 纠 正, 也 可 以 要 求 设 区 的 市 级 卫 生 计 生 行 政 部 门 重 新 调 查 处 理 设 区 的 市 级 以 上 地 方 卫 生 计 生 行 政 部 门 应 当 加 强 对 考 点 考 场 的 监 督 管 理, 第 十 三 条 第 十 四 条 所 列 情 形 且 情 节 严 重 的, 可 以 直 接 介 入 调 查 和 处 理, 并 将 关 情 况 及 时 上 报 国 家 卫 生 计 生 委, 同 时 抄 送 国 家 医 学 考 试 中 心 或 者 中 医 师 资 格 认 证 中 心 命 审 题 人 员 考 试 工 作 人 员 在 试 题 命 制 考 场 考 点 及 评 卷 过 程 中 违 反 本 规 定 行 为 的, 国 家 医 学 考 试 中 心 或 者 中 医 师 资 格 认 证 中 心 负 责 人 考 点 主 考 评 卷 负 责 人 应 当 暂 停 其 工 作, 并 依 照 本 规 定 报 卫 生 计 生 行 政 部 门 处 理 卫 生 计 生 行 政 部 门 作 出 处 理 决 定 时, 应 当 将 拟 作 出 的 处 理 决 定 及 时 告 知 被 处 理 人 被 处 理 人 对 卫 生 计 生 行 政 部 门 认 定 的 违 纪 违 规 事 实 或 者 拟 作 出 的 处 理 决 定 存 在 异 议 的, 权 进 行 陈 述 和 申 辩 被 处 理 人 对 处 理 决 定 不 服 的, 可 以 依 法 申 请 行 政 复 议 或 者 提 起 行 政 诉 讼 考 区 考 试 机 构 应 当 在 省 级 卫 生 计 生 行 政 部 门 指 导 下 建 立 国 家 医 师 资 格 考 试 考 生 诚 信 档 案, 记 录 保 留 并 向 国 家 医 学 考 试 中 心 提 供 在 医 师 资 格 考 试 中 违 纪 违 规 考 生 的 相 关 信 息 考 区 考 试 机 构 应 当 汇 总 本 辖 区 考 试 违 纪 违 规 行 为 的 认 定 和 处 理 情 况, 分 别 报 送 至 省 级 卫 生 计 生 行 政 部 门 和 国 家 医 学 考 试 中 心, 由 国 家 医 学 考 试 中 心 纳 入 考 生 个 人 信 息 库 进 行 管 理 第 五 章 附 则 - 4 -

考 生 命 审 题 人 员 考 试 工 作 人 员 和 其 他 相 关 人 员 违 反 本 规 定 构 成 犯 罪 的,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本 规 定 中 下 列 用 语 的 含 义 : 当 年 考 试, 是 指 考 生 当 年 从 报 名 参 加 医 师 资 格 考 试 至 考 试 所 测 试 内 容 完 成 的 全 过 程 考 站 或 者 考 试 单 元, 是 指 进 行 实 践 技 能 考 试 或 者 医 学 综 合 笔 试 时, 将 考 试 分 成 的 不 同 阶 段 实 践 技 能 考 试 中 称 为 考 站, 医 学 综 合 笔 试 中 称 为 考 试 单 元 考 生, 是 指 根 据 执 业 医 师 法 和 国 家 卫 生 计 生 委 制 定 的 考 试 办 法, 报 名 参 加 医 师 资 格 考 试 的 人 员 命 审 题 人 员, 是 指 参 与 医 师 资 格 考 试 命 题 审 题 组 卷 的 专 家 和 工 作 人 员 考 试 工 作 人 员, 是 指 参 与 医 师 资 格 考 试 考 务 管 理 评 阅 卷 和 考 试 服 务 工 作 的 人 员 考 试 机 构, 是 指 各 级 卫 生 计 生 行 政 部 门 指 定 的 负 责 医 师 资 格 考 试 考 务 工 作 的 单 位 考 区 和 考 点, 是 指 为 进 行 医 师 资 格 考 试 考 务 管 理 划 定 的 考 试 管 理 区 域 考 区 指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所 辖 区 域 ; 考 点 指 地 或 者 设 区 市 所 辖 区 域 考 场, 是 指 医 师 资 格 考 试 实 施 的 具 体 场 所, 一 般 指 学 校 医 院 等 考 室, 是 指 考 场 内 实 施 医 师 资 格 考 试 的 独 立 区 域, 如 教 室 诊 室 等 本 规 定 自 2014 年 9 月 10 日 起 施 行 分 送 : 各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卫 生 计 生 委 ( 卫 生 厅 局 ), 新 疆 生 产 建 设 兵 团 卫 生 局, 委 直 属 关 单 位, 国 家 中 医 药 管 理 局 国 家 卫 生 计 生 委 办 公 厅 2014 年 8 月 13 日 印 发 国 家 卫 生 和 计 划 生 育 委 员 会 通 告 国 卫 通 2014 11 号 国 现 发 布 推 荐 性 卫 生 行 业 标 准 卫 生 监 督 现 场 快 速 检 测 通 用 技 术 指 南, 其 编 号 和 名 称 如 下 : WS/T 458-2014 卫 生 监 督 现 场 快 速 检 测 通 用 技 术 指 南 该 标 准 自 2015 年 4 月 1 日 起 施 行 特 此 通 告 国 家 卫 生 计 生 委 2014 年 9 月 24 日 关 于 印 发 医 学 科 研 诚 信 和 相 关 行 为 规 范 的 通 知 国 卫 科 教 发 2014 52 号 各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卫 生 计 生 委 ( 卫 生 厅 局 人 口 计 生 委 ) 中 医 药 管 理 局, 新 疆 生 产 建 设 兵 团 卫 生 局, 各 直 属 联 系 单 位 : 为 践 行 社 会 主 义 核 心 价 值 观, 引 导 卫 生 计 生 领 域 广 大 医 学 科 研 人 员 提 高 诚 信 意 识, 遵 守 诚 信 原 则, 养 - 5 -

成 良 好 科 研 行 为 习 惯, 国 家 卫 生 计 生 委 和 国 家 中 医 药 管 理 局 组 织 制 定 了 医 学 科 研 诚 信 和 相 关 行 为 规 范 ( 可 从 www.nhfpc.gov.cn 下 载 ), 已 经 第 34 次 委 主 任 会 议 审 议 通 过 现 印 发 给 你 们, 请 遵 照 执 行 国 家 卫 生 计 生 委 国 家 中 医 药 管 理 局 2014 年 8 月 28 日 医 学 科 研 诚 信 和 相 关 行 为 规 范 第 一 章 总 则 为 践 行 社 会 主 义 核 心 价 值 观, 加 强 医 学 科 研 诚 信 建 设 和 职 业 道 德 修 养, 预 防 科 研 不 端 行 为, 依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科 学 技 术 进 步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著 作 权 法 等 国 家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制 定 本 规 范 本 规 范 所 指 的 医 学 科 研 包 括 : 基 础 医 学 临 床 医 学 口 腔 医 学 公 共 卫 生 与 预 防 医 学 中 医 学 药 学 护 理 学 计 划 生 育 等 领 域 所 开 展 的 研 究 医 学 科 研 人 员 应 当 遵 守 本 规 范, 追 求 真 理 实 事 求 是, 遵 循 科 研 伦 理 准 则, 尊 重 同 行 及 其 劳 动, 防 止 急 功 近 利 浮 躁 浮 夸, 自 觉 抵 制 科 研 不 端 行 为 所 开 展 医 学 科 研 工 作 的 机 构 均 应 当 遵 守 本 规 范, 加 强 教 育 培 训 和 制 度 建 设, 倡 导 学 术 民 主, 净 化 学 术 环 境 各 级 卫 生 计 生 行 政 部 门 应 当 依 据 本 规 范, 加 强 对 医 学 科 研 诚 信 建 设 的 指 导 和 监 督 管 理 第 二 章 医 学 科 研 人 员 诚 信 行 为 规 范 医 学 科 研 人 员 在 科 研 活 动 中 要 遵 循 涉 及 人 的 生 物 医 学 研 究 伦 理 审 查 办 法 相 关 规 定, 自 觉 接 受 伦 理 审 查 和 监 督, 切 实 保 障 受 试 者 的 合 法 权 益 医 学 科 研 人 员 在 进 行 项 目 申 请 等 科 研 与 学 术 活 动, 需 要 提 供 相 关 信 息 时, 必 须 保 证 所 提 供 的 学 历 工 作 经 历 发 表 论 文 出 版 专 著 获 奖 证 明 引 用 论 文 专 利 证 明 等 相 关 信 息 真 实 准 确 医 学 科 研 人 员 在 采 集 人 体 的 样 本 数 据 和 资 料 时 要 客 观 全 面 准 确 ; 对 涉 及 秘 密 和 个 人 隐 私 的, 要 树 立 保 密 意 识 并 依 据 关 规 定 采 取 保 密 措 施 医 学 科 研 人 员 在 涉 及 人 体 或 动 物 的 研 究 中, 应 当 如 实 书 写 病 历, 诚 实 记 录 研 究 结 果, 包 括 不 良 反 应 和 不 良 事 件, 依 照 相 关 规 定 及 时 报 告 严 重 的 不 良 反 应 和 不 良 事 件 信 息 医 学 科 研 人 员 在 涉 及 新 发 传 染 病 不 明 原 因 疾 病 和 已 知 病 原 改 造 等 研 究 中, 要 树 立 公 共 卫 生 和 实 验 室 生 物 安 全 意 识, 自 觉 遵 守 关 法 律 法 规 要 求, 接 受 相 关 部 门 的 审 查 和 监 管 医 学 科 研 人 员 在 研 究 结 束 后, 对 于 人 体 或 动 物 样 本 数 据 或 资 料 的 储 存 分 享 和 销 毁 要 遵 循 相 应 的 科 研 管 理 规 定 医 学 科 研 人 员 在 动 物 实 验 中, 应 当 自 觉 遵 守 实 验 动 物 管 理 条 例, 严 格 选 用 符 合 要 求 的 合 格 动 物 进 行 实 验, 保 障 动 物 福 利, 善 待 动 物 医 学 科 研 人 员 在 开 展 学 术 交 流 应 邀 审 阅 他 人 投 寄 的 学 术 论 文 或 课 题 申 报 书 时, 应 当 尊 重 和 保 护 他 人 知 识 产 权, 遵 守 科 技 保 密 规 则 医 学 科 研 人 员 在 引 用 他 人 已 发 表 的 研 究 观 点 数 据 图 像 结 果 或 其 他 研 究 资 料 时, 要 诚 实 注 明 出 处, 引 文 注 释 和 参 考 文 献 标 注 要 符 合 学 术 规 范 在 使 用 他 人 尚 未 公 开 发 表 的 设 计 思 路 学 术 观 点 实 验 数 据 图 表 研 究 结 果 和 结 论 时, 应 当 获 得 本 人 的 书 面 知 情 同 意, 同 时 要 公 开 致 谢 或 说 明 医 学 科 研 人 员 在 发 表 论 文 或 出 版 学 术 著 作 过 程 中, 要 遵 守 学 术 论 文 投 稿 著 作 出 版 关 规 定 如 果 未 实 际 参 加 研 究 或 论 文 论 著 写 作, 不 得 在 他 人 发 表 的 学 术 论 文 或 著 作 中 署 名 医 学 科 研 人 员 作 为 导 师 或 科 研 课 题 - 6 -

负 责 人, 在 指 导 学 生 或 带 领 课 题 组 成 员 开 展 科 研 活 动 时 要 高 度 负 责, 严 格 把 关 ; 对 于 研 究 和 撰 写 科 研 论 文 中 出 现 的 不 端 行 为 要 承 担 责 任 医 学 科 研 人 员 所 发 表 医 学 科 研 论 文 中 涉 及 的 原 始 图 片 数 据 ( 包 括 计 算 机 数 据 库 ) 记 录 及 样 本, 要 按 照 科 技 档 案 管 理 关 规 定 妥 善 保 存, 以 备 核 查 对 已 发 表 医 学 研 究 成 果 中 出 现 的 错 误 和 失 误, 应 当 以 适 当 的 方 式 公 开 承 认 并 予 以 更 正 医 学 科 研 人 员 在 项 目 验 收 成 果 登 记 及 申 报 奖 励 时, 须 提 供 真 实 完 整 的 材 料 ( 包 括 发 表 论 文 文 献 引 用 第 三 方 评 价 证 明 等 ) 医 学 科 研 人 员 作 为 评 审 专 家 参 加 科 技 评 审 时, 应 当 认 真 履 行 评 审 评 议 职 责, 遵 守 保 密 回 避 规 定, 不 得 从 中 谋 取 私 利 医 学 科 研 人 员 与 他 人 进 行 科 研 合 作 时 应 当 认 真 履 行 诚 信 义 务 或 合 同 约 定, 发 表 论 文 出 版 著 作 申 报 专 利 和 奖 项 等 时 应 根 据 合 作 各 方 的 贡 献 合 理 署 名 医 学 科 研 人 员 应 当 严 格 遵 守 科 研 经 费 管 理 规 定, 不 得 虚 报 冒 领 挪 用 科 研 资 金 医 学 科 研 人 员 在 学 术 交 流 成 果 推 广 和 科 普 宣 传 中 要 科 学 态 度 和 社 会 责 任 感, 避 免 不 实 表 述 和 新 闻 炒 作 对 于 来 自 同 行 的 学 术 批 评 和 质 疑 要 虚 心 听 取, 诚 恳 对 待 第 三 章 医 学 科 研 机 构 诚 信 规 范 医 学 科 研 机 构 ( 以 下 简 称 机 构 ) 作 为 医 学 科 研 诚 信 管 理 的 责 任 主 体, 应 当 自 觉 遵 守 关 法 律 法 规 中 的 诚 信 规 范, 加 强 科 研 诚 信 制 度 建 设, 履 行 法 人 职 责, 自 觉 抵 制 杜 绝 科 研 不 端 行 为 机 构 应 当 将 科 研 诚 信 教 育 纳 入 科 研 人 员 职 业 培 训 体 系 和 研 究 生 教 育 体 系, 不 断 完 善 教 育 内 容 及 手 段, 树 立 崇 尚 科 研 诚 信 的 良 好 风 气 与 文 化 机 构 要 建 立 受 理 举 报 科 研 不 端 行 为 的 专 门 渠 道, 建 立 举 报 人 保 护 制 度, 对 举 报 人 的 个 人 信 息 及 举 报 内 容 列 入 密 件 管 理 ; 严 禁 将 举 报 材 料 转 给 被 举 报 人 机 构 在 组 织 申 请 科 研 项 目 和 推 荐 申 报 科 学 技 术 成 果 奖 励 时, 应 当 责 成 申 报 人 奉 守 科 研 诚 信, 可 安 排 签 署 科 研 诚 信 承 诺 书 并 公 示 关 信 息 机 构 要 制 订 相 应 的 科 研 不 端 行 为 调 查 处 理 规 定, 对 本 机 构 科 研 不 端 行 为 进 行 调 查 处 理 对 关 部 门 调 查 本 单 位 科 研 不 端 行 为 应 当 予 积 极 配 合 协 助 机 构 应 当 对 查 实 的 科 研 不 端 行 为 的 责 任 人 进 行 不 良 信 用 记 录, 并 作 为 职 务 晋 升 职 称 评 定 成 果 奖 励 等 方 面 的 重 要 影 响 因 素 机 构 应 当 对 涉 及 传 染 病 生 物 安 全 等 领 域 的 研 究 及 论 文 成 果 进 行 审 查, 评 估 其 对 社 会 及 公 共 卫 生 安 全 的 潜 在 影 响, 承 担 相 应 责 任 机 构 行 政 和 业 务 负 责 人 及 科 研 管 理 人 员 应 当 率 先 垂 范, 严 格 遵 守 关 科 研 诚 信 管 理 规 定, 不 得 利 用 职 务 之 便 获 取 他 人 科 研 成 果 和 谋 取 不 当 利 益 第 四 章 实 施 与 监 督 国 家 卫 生 计 生 委 制 定 医 学 科 研 诚 信 与 行 为 规 范, 协 同 相 关 部 门 对 重 大 医 学 科 研 不 端 行 为 进 行 调 查 处 理 ; 指 导 各 地 区 机 构 的 科 研 诚 信 管 理 工 作 地 方 各 级 卫 生 计 生 行 政 部 门 要 指 导 检 查 和 监 督 医 学 科 研 诚 信 工 作, 支 持 指 导 医 疗 卫 生 和 计 划 生 育 机 构 科 研 诚 信 建 设, 开 展 科 研 机 构 诚 信 评 议, 督 促 诚 信 程 度 低 的 机 构 整 改, 对 科 研 不 端 行 为 进 行 调 查 处 理 地 方 各 级 卫 生 计 生 行 政 部 门 应 当 依 法 依 规 严 肃 处 理 隐 瞒 科 研 不 端 行 为 阻 挠 对 不 端 行 为 的 调 查, 以 及 打 击 报 复 举 报 人 等 事 件 地 方 各 级 卫 生 计 生 行 政 部 门 要 建 立 并 实 行 医 学 科 研 诚 信 信 用 记 录 制 度, 作 为 评 估 评 审 科 研 项 目 及 成 果 等 工 作 的 重 要 依 据 医 学 科 研 机 构 应 当 切 实 承 担 对 本 机 构 科 研 人 员 诚 信 行 为 的 管 理 责 任,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科 研 诚 信 监 管 制 度, 加 强 对 科 研 活 动 的 监 督 和 检 查, 严 肃 处 理 科 研 不 端 行 为 - 7 -

凡 科 研 不 端 行 为 涉 嫌 违 纪 违 法 的, 由 关 部 门 进 行 处 理 ; 构 成 犯 罪 的, 依 法 移 送 司 法 机 关 处 理 第 五 章 附 则 本 规 范 自 2014 年 9 月 1 日 起 施 行 国 家 卫 生 计 生 委 关 于 印 发 2014-2017 年 卫 生 计 生 系 统 干 部 教 育 培 训 规 划 的 通 知 国 卫 人 发 2014 78 号 各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卫 生 计 生 委, 新 疆 生 产 建 设 兵 团 卫 生 局 人 口 计 生 委, 委 机 关 各 司 局, 委 直 属 和 联 系 单 位, 国 家 中 医 药 管 理 局 : 2014-2017 年 卫 生 计 生 系 统 干 部 教 育 培 训 规 划 已 经 2014 年 9 月 10 日 委 主 任 会 审 议 通 过, 现 印 发 给 你 们 请 结 合 实 际 认 真 贯 彻 落 实, 并 及 时 报 送 关 情 况 国 家 卫 生 计 生 委 2014 年 9 月 18 日 2014-2017 年 卫 生 计 生 系 统 干 部 教 育 培 训 规 划 干 部 教 育 培 训 是 建 设 高 素 质 干 部 队 伍 的 先 导 性 基 础 性 战 略 性 工 程, 在 推 进 中 国 特 色 社 会 主 义 伟 大 事 业 和 党 的 建 设 新 的 伟 大 工 程 中 具 不 可 替 代 的 地 位 和 作 用 党 的 十 七 大 以 来, 卫 生 计 生 部 门 认 真 贯 彻 落 实 中 央 关 于 大 规 模 培 训 干 部 大 幅 度 提 高 干 部 素 质 的 要 求, 积 极 推 进 改 革 创 新, 着 力 增 强 教 育 培 训 的 统 筹 性 针 对 性 实 效 性, 干 部 教 育 培 训 工 作 取 得 积 极 进 展, 为 建 设 高 素 质 干 部 队 伍 推 动 卫 生 计 生 事 业 科 学 发 展 提 供 了 重 要 的 人 才 支 撑 党 的 十 八 大 作 出 建 设 学 习 型 服 务 型 创 新 型 马 克 思 主 义 执 政 党 的 战 略 部 署, 对 加 强 和 改 进 卫 生 计 生 系 统 干 部 教 育 培 训 提 高 干 部 素 质 和 能 力 提 出 了 新 的 更 高 要 求 为 深 入 贯 彻 落 实 党 的 十 八 大 精 神, 培 养 造 就 高 素 质 干 部 队 伍, 根 据 中 共 中 央 关 于 印 发 2013-2017 年 全 国 干 部 教 育 培 训 规 划 的 通 知 ( 中 发 2013 8 号 ) 和 卫 生 计 生 系 统 干 部 教 育 培 训 工 作 实 际, 制 定 本 规 划 一 指 导 思 想 和 总 体 要 求 高 举 中 国 特 色 社 会 主 义 伟 大 旗 帜, 以 马 克 思 列 宁 主 义 毛 泽 东 思 想 邓 小 平 理 论 三 个 代 表 重 要 思 想 和 科 学 发 展 观 为 指 导, 深 入 贯 彻 落 实 党 的 十 八 大 十 八 届 三 中 全 会 全 国 组 织 工 作 会 议 精 神, 牢 牢 把 握 加 强 党 的 执 政 能 力 建 设 先 进 性 和 纯 洁 性 建 设 这 条 主 线, 持 续 推 进 大 规 模 培 训 干 部 大 幅 度 提 高 干 部 素 质 的 战 略 任 务, 以 能 力 建 设 为 核 心, 以 制 度 建 设 为 基 础, 以 改 革 创 新 为 动 力, 全 面 提 升 干 部 教 育 培 训 质 量, 努 力 培 养 信 念 坚 定 为 民 服 务 勤 政 务 实 敢 于 担 当 清 正 廉 洁 的 好 干 部, 为 不 断 - 8 -

提 高 人 民 健 康 水 平 促 进 人 口 长 期 均 衡 发 展 实 现 深 入 学 习 邓 小 平 理 论 三 个 代 表 重 要 思 想 科 中 华 民 族 伟 大 复 兴 的 中 国 梦 提 供 坚 强 保 障 学 发 展 观 和 党 的 十 八 大 以 来 习 近 平 同 志 一 系 列 重 要 讲 话 精 神, 引 导 干 部 深 刻 领 会 中 国 特 色 社 会 主 义 的 坚 持 服 务 大 局 按 需 施 教, 卫 生 计 生 事 业 科 学 内 涵, 增 强 中 国 特 色 社 会 主 义 道 路 自 信 理 论 发 展 需 要 什 么 就 培 训 什 么, 干 部 履 职 尽 责 和 健 康 成 自 信 制 度 自 信, 提 高 战 略 思 维 创 新 思 维 辩 证 长 需 要 什 么 就 培 训 什 么 思 维 底 线 思 维 能 力, 增 强 辨 别 大 是 大 非 问 题 的 本 坚 持 分 类 分 级 全 员 培 训, 把 干 部 教 育 培 领 大 力 加 强 党 性 党 风 党 纪 和 党 史 国 史 教 育, 在 思 训 的 普 遍 性 要 求 与 不 同 类 别 不 同 层 次 不 同 岗 位 想 上 政 治 上 行 动 上 始 终 同 以 习 近 平 同 志 为 总 书 记 的 干 部 的 特 殊 需 要 结 合 起 来, 增 强 针 对 性, 实 现 全 覆 党 中 央 保 持 高 度 一 致, 认 真 学 习 党 章, 自 觉 加 强 党 盖 性 修 养, 坚 决 维 护 中 央 权 威, 确 保 中 央 政 令 畅 通 坚 持 联 系 实 际 学 以 致 用, 以 问 题 为 导 突 出 马 克 思 主 义 群 众 观 点 和 党 的 群 众 路 线 教 育, 引 向, 提 高 干 部 运 用 所 学 理 论 和 知 识 指 导 实 践 解 导 干 部 牢 固 树 立 正 确 的 世 界 观 权 力 观 事 业 观, 决 问 题 推 动 工 作 的 能 力 增 强 宗 旨 意 识 和 公 仆 意 识 加 强 作 风 教 育, 引 导 干 坚 持 质 量 第 一 注 重 实 效, 把 改 革 创 新 部 牢 记 两 个 务 必, 认 真 落 实 中 央 八 项 规 定 精 神, 贯 穿 于 干 部 教 育 培 训 各 环 节 各 方 面, 实 现 数 量 与 坚 决 反 对 形 式 主 义 官 僚 主 义 享 乐 主 义 和 奢 靡 之 质 量 规 模 与 效 益 相 统 一 风, 切 实 做 到 求 真 务 实 艰 苦 奋 斗 勤 俭 节 约 加 强 反 腐 倡 廉 教 育 和 行 业 纪 律 教 育, 引 导 广 大 干 部 保 以 加 强 中 国 特 色 社 会 主 义 理 论 体 系 学 习 和 卫 持 廉 洁 操 守, 筑 牢 拒 腐 防 变 思 想 防 线, 提 高 抵 御 腐 生 计 生 工 作 业 务 学 习 为 主 要 任 务, 全 面 推 进 理 论 武 败 风 险 的 能 力 装 党 性 教 育 能 力 培 训 和 知 识 更 新, 促 进 卫 生 计 生 整 合 融 合, 使 广 大 干 部 理 想 信 念 更 加 坚 定 理 论 素 养 和 政 策 水 平 不 断 提 高 党 性 修 养 切 实 增 强 工 紧 密 结 合 卫 生 计 生 工 作 实 际 开 展 教 育 培 训, 作 作 风 明 显 改 进 德 才 素 质 和 履 职 能 力 显 著 提 升, 把 广 大 卫 生 计 生 干 部 的 思 想 认 识 统 一 到 中 央 对 卫 使 干 部 教 育 培 训 推 动 卫 生 计 生 事 业 发 展 的 作 用 更 加 生 计 生 工 作 的 要 求 和 决 策 部 署 上 来, 增 强 工 作 的 明 显 进 一 步 推 进 卫 生 计 生 系 统 干 部 教 育 培 训 工 作 责 任 感 和 使 命 感 紧 密 结 合 深 化 医 药 卫 生 体 制 改 改 革 创 新, 努 力 形 成 更 加 开 放 更 具 活 力 更 实 革 和 完 善 生 育 政 策, 统 筹 推 进 医 疗 服 务 公 共 卫 效 的 干 部 教 育 培 训 体 系, 提 高 干 部 教 育 培 训 科 学 化 生 食 品 安 全 药 品 供 应 医 疗 保 障 人 口 科 学 水 平 计 划 生 育 等 方 面 的 培 训, 不 断 提 高 广 大 干 部 推 动 卫 生 计 生 事 业 科 学 发 展 的 能 力 深 入 开 展 社 会 主 义 核 二 重 点 培 训 内 容 心 价 值 体 系 和 卫 生 计 生 工 作 者 职 业 道 德 教 育, 加 强 医 德 医 风 建 设, 弘 扬 医 疗 卫 生 系 统 救 死 扶 伤 的 人 道 深 入 开 展 马 克 思 主 义 基 本 原 理 学 习 培 训, 研 读 精 神, 通 过 卫 生 计 生 系 统 先 进 典 型 和 道 德 模 范 现 身 经 典 著 作, 引 导 干 部 深 入 理 解 马 克 思 列 宁 主 义 毛 说 法 等 方 式, 引 导 广 大 卫 生 计 生 工 作 者 树 立 爱 岗 敬 泽 东 思 想 的 精 神 实 质 和 思 想 精 髓, 坚 定 对 马 克 思 主 业 务 实 奉 献 服 务 群 众 的 意 识 义 的 信 仰 对 社 会 主 义 和 共 产 主 义 的 信 念, 增 强 运 用 马 克 思 主 义 立 场 观 点 方 法 分 析 解 决 问 题 的 能 着 眼 于 提 高 干 部 履 行 岗 位 职 责 的 素 质 和 能 力 突 出 抓 好 中 国 特 色 社 会 主 义 理 论 体 系 学 习 培 训, 力, 结 合 实 际 工 作 需 要, 广 泛 开 展 经 济 政 治 - 9 -

文 化 社 会 历 史 科 技 法 律 国 际 等 方 面 知 识 特 别 是 各 种 新 知 识 新 技 能 的 培 训, 帮 助 干 部 优 化 知 识 结 构 拓 宽 眼 界 思 路 树 立 全 球 视 野 提 高 科 学 人 文 素 养 加 强 国 防 和 军 队 建 设 公 共 外 交 民 族 宗 教 安 全 保 密 心 理 健 康 和 新 闻 传 播 等 方 面 的 教 育 针 对 性 地 开 展 推 进 卫 生 计 生 工 作 科 学 发 展 所 需 要 的 各 类 专 业 知 识, 以 及 促 进 干 部 个 人 素 质 和 技 能 提 升 等 各 种 应 用 型 知 识 的 教 育 培 训, 满 足 干 部 个 性 化 的 培 训 需 求 三 重 点 培 训 对 象 及 培 训 任 务 1. 委 领 导 班 子 成 员 培 训 根 据 中 央 的 统 一 部 署, 按 照 中 央 组 织 部 2013-2017 年 省 部 级 在 职 领 导 干 部 脱 产 学 习 进 修 计 划, 组 织 省 部 级 干 部 到 国 家 级 干 部 教 育 培 训 机 构 培 训 定 期 组 织 委 党 组 中 心 组 学 习, 抓 好 理 论 学 习, 加 强 主 观 世 界 改 造, 重 点 学 习 中 国 特 色 社 会 主 义 理 论 体 系, 特 别 是 深 入 学 习 习 近 平 总 书 记 一 系 列 重 要 讲 话 精 神, 增 强 道 路 自 信 理 论 自 信 制 度 自 信 认 真 贯 彻 落 实 中 央 关 于 卫 生 计 生 工 作 的 一 系 列 重 要 指 示 和 精 神, 不 断 提 高 运 用 马 克 思 主 义 立 场 观 点 和 方 法 解 决 新 形 势 下 卫 生 计 生 问 题 的 能 力 和 水 平, 确 保 党 的 路 线 方 针 政 策 得 到 全 面 贯 彻 落 实 2. 委 管 干 部 培 训 根 据 干 部 成 长 规 律, 坚 持 缺 什 么 补 什 么 的 原 则, 以 理 论 武 装 为 根 本 党 性 教 育 为 核 心 能 力 提 升 为 主 线, 加 强 委 管 干 部 培 训, 着 力 提 升 政 治 素 养 和 综 合 能 力, 提 升 把 握 全 局 开 拓 创 新 推 动 卫 生 计 生 事 业 科 学 发 展 的 能 力, 提 升 民 主 决 策 科 学 决 策 的 能 力, 培 养 民 主 团 结 清 正 廉 洁 的 作 风 统 筹 制 定 年 度 脱 产 培 训 计 划, 按 照 干 部 管 理 权 限, 选 派 干 部 参 加 各 级 干 部 教 育 培 训 机 构 培 训 国 家 卫 生 计 生 委 每 年 安 排 50 名 司 局 级 干 部 参 加 中 央 组 织 部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部 国 家 公 务 员 局 的 组 织 调 训,60 名 司 局 级 干 部 参 加 自 主 选 学, 积 极 推 荐 司 局 级 干 部 参 加 业 务 学 习, 组 织 全 体 司 局 级 干 部 参 加 中 国 干 部 网 络 学 院 学 习 委 直 属 和 联 系 单 位 要 做 好 本 单 位 干 部 的 培 训 计 划, 通 过 多 种 形 式 开 展 脱 产 培 训 3. 公 务 员 培 训 按 照 强 化 公 共 服 务 严 格 依 法 办 事 和 提 高 行 政 效 率 的 要 求, 以 加 强 思 想 政 治 建 设 和 业 务 能 力 建 设 为 重 点, 进 一 步 加 强 公 务 员 初 任 培 训, 规 范 任 职 培 训, 做 好 专 门 业 务 知 识 培 训 和 在 职 培 训 强 化 处 级 干 部 培 训, 拓 展 工 作 思 路, 开 阔 工 作 视 野 广 泛 开 展 理 想 信 念 职 业 道 德 公 共 管 理 社 会 服 务 法 律 法 规 市 场 经 济 现 代 科 技 媒 体 素 养 通 用 能 力 等 专 题 培 训 通 过 委 党 校 处 级 干 部 进 修 班 专 题 轮 训 班 相 关 部 委 业 务 学 习 等 渠 道, 每 年 培 训 委 机 关 公 务 员 达 到 600 人 次 按 照 中 央 组 织 部 要 求, 大 力 推 行 公 务 员 网 络 培 训 地 方 各 级 卫 生 计 生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要 做 好 本 地 区 本 单 位 的 公 务 员 培 训 工 作 4. 地 方 卫 生 计 生 领 导 干 部 培 训 按 照 统 筹 协 调 分 级 负 责 的 原 则, 大 力 开 展 地 方 卫 生 计 生 领 导 干 部 专 业 能 力 建 设, 积 极 开 展 分 管 卫 生 计 生 工 作 领 导 干 部 培 训 积 极 协 调 中 央 组 织 部, 在 中 央 党 校 国 家 行 政 学 院 和 中 央 组 织 部 干 部 教 育 培 训 基 地 举 办 省 ( 区 市 ) 级 和 市 ( 地 ) 县 级 政 府 分 管 卫 生 计 生 的 领 导 干 部 专 题 研 究 班, 每 年 培 训 50 人 次 各 省 ( 区 市 ) 卫 生 计 生 部 门 要 配 合 当 地 组 织 部 门 开 展 市 ( 地 ) 级 和 县 级 政 府 分 管 卫 生 计 生 领 导 干 部 的 专 业 调 训 工 作 要 针 对 缺 乏 卫 生 计 生 专 业 背 景 和 工 作 经 历 的 新 任 地 方 卫 生 计 生 领 导 干 部, 开 展 专 门 业 务 知 识 培 训 5. 中 青 年 干 部 培 训 以 理 想 信 念 优 良 传 统 教 育 和 实 践 锻 炼 为 重 点, 加 强 中 青 年 干 部 培 训, 培 养 造 就 忠 诚 党 和 人 民 事 业 堪 当 历 史 重 任 的 优 秀 中 青 年 干 部 队 伍 每 年 安 排 10 名 左 右 优 秀 中 青 年 干 部 ( 含 委 属 委 管 医 院 直 属 和 联 系 事 业 单 位 中 青 年 干 部 ) 到 国 家 级 干 部 教 育 培 训 机 构 培 训 积 极 开 展 在 职 学 历 学 位 教 育, 搭 建 多 层 次 的 教 育 培 训 平 台 探 索 开 展 优 秀 中 青 年 干 部 个 性 化 定 制 培 训, 健 全 培 训 与 使 用 相 结 合 的 制 度, 把 培 训 期 间 的 表 现 作 为 选 拔 使 用 的 重 要 依 据 - 10 -

1. 公 立 医 院 院 长 职 业 化 培 训 加 强 公 立 医 院 院 长 分 级 分 类 培 训, 积 极 推 进 院 长 专 业 化 职 业 化 建 设, 加 强 院 长 经 营 管 理 能 力 的 培 训, 探 索 符 合 医 药 卫 生 体 制 改 革 要 求 的 培 训 制 度, 推 动 公 立 医 院 改 革 向 纵 深 发 展 国 家 卫 生 计 生 委 每 年 培 训 300 人 次, 各 省 ( 区 市 ) 卫 生 计 生 部 门 要 组 织 做 好 本 辖 区 公 立 医 院 院 长 的 职 业 化 培 训 工 作 卫 生 计 生 系 统 各 医 疗 机 构 公 共 卫 生 机 构 结 合 实 际 分 类 分 层 开 展 自 主 培 训, 不 断 提 高 管 理 骨 干 的 现 代 管 理 技 能 2.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培 训 以 提 高 思 想 政 治 素 质 职 业 综 合 素 质 和 岗 位 服 务 能 力 为 重 点, 以 急 需 紧 缺 专 业 基 层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和 市 县 级 骨 干 人 才 为 主 要 对 象, 加 强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培 训, 培 养 造 就 一 支 医 德 医 风 良 好 专 业 技 能 水 平 较 高 的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队 伍 研 究 制 定 卫 生 计 生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教 育 培 训 管 理 办 法, 完 善 卫 生 计 生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教 育 培 训 体 系 以 需 求 为 导 向, 组 织 实 施 分 专 业 分 类 别 的 针 对 性 继 续 医 学 教 育, 重 点 开 展 全 科 儿 科 精 神 科 公 共 卫 生 卫 生 计 生 监 督 护 理 康 复 治 疗 药 师 中 医 药 等 医 药 卫 生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培 训 每 年 安 排 10 名 左 右 高 级 专 家 到 国 家 级 干 部 教 育 培 训 机 构 培 训 各 省 ( 区 市 ) 卫 生 计 生 部 门 要 组 织 做 好 本 辖 区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培 训 工 作 3. 企 事 业 经 营 管 理 骨 干 人 员 培 训 以 提 高 思 想 政 治 素 质 和 领 导 企 业 科 学 发 展 能 力 为 重 点, 积 极 开 展 战 略 规 划 企 业 管 理 自 主 创 新 文 化 产 业 党 建 等 方 面 的 培 训 计 划 地 安 排 卫 生 计 生 系 统 企 事 业 主 要 负 责 人 到 干 部 教 育 培 训 机 构 培 训, 定 期 举 办 企 事 业 经 营 管 理 人 员 培 训 班, 培 养 造 就 一 支 政 治 素 质 好 经 营 管 理 能 力 强 具 高 度 社 会 责 任 感 和 国 际 视 野 的 企 事 业 经 营 管 理 人 员 队 伍 实 施 经 济 管 理 领 军 人 才 培 养 计 划, 培 养 一 批 坚 持 依 法 理 财 精 通 财 会 业 务 善 于 经 营 管 理 把 握 事 业 发 展 规 律 具 国 际 视 野 和 战 略 思 维 的 经 济 管 理 人 才 卫 生 计 生 系 统 所 属 企 事 业 要 把 经 营 管 理 人 员 的 教 育 培 训 工 作 纳 入 整 体 发 展 规 划, 根 据 企 事 业 发 展 战 略 目 标 和 阶 段 性 任 务, 大 力 开 展 促 进 本 单 位 发 展 的 覆 盖 全 员 的 自 主 培 训, 进 一 步 完 善 企 事 业 自 主 投 入 自 主 实 施 自 主 管 理 的 培 训 机 制, 把 人 才 优 势 转 化 为 竞 争 优 势, 提 升 自 我 发 展 能 力 1. 市 县 级 卫 生 计 生 委 主 任 培 训 以 提 高 政 策 执 行 推 动 发 展 服 务 群 众 促 进 和 谐 能 力 为 重 点, 加 强 基 层 干 部 培 训 举 办 市 县 级 卫 生 计 生 委 主 任 示 范 培 训, 特 别 是 新 任 市 县 级 卫 生 计 生 委 主 任 的 专 业 培 训 工 作 国 家 卫 生 计 生 委 每 年 培 训 市 县 级 卫 生 计 生 委 领 导 班 子 成 员 2000 人 次 各 省 ( 区 市 ) 卫 生 计 生 部 门 要 制 定 工 作 计 划, 开 展 本 地 区 市 县 级 卫 生 计 生 委 主 任 的 轮 训 工 作 2. 基 层 卫 生 计 生 业 务 骨 干 培 训 以 基 层 培 养 潜 力 的 卫 生 计 生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和 乡 镇 卫 生 计 生 服 务 机 构 人 员 为 重 点, 以 提 高 技 术 水 平 和 操 作 能 力 为 目 的, 以 履 行 岗 位 职 责 所 需 的 业 务 知 识 和 操 作 技 能 为 主 要 内 容, 组 织 实 施 基 层 卫 生 计 生 业 务 骨 干 培 训 加 大 城 市 社 区 卫 生 人 员 岗 位 培 训 力 度, 每 5 年 对 社 区 卫 生 服 务 机 构 在 岗 人 员 轮 训 一 次 实 施 以 胜 任 岗 位 为 目 标 的 乡 镇 卫 生 院 妇 幼 保 健 和 计 划 生 育 服 务 站 人 员 岗 位 培 训 项 目 提 高 乡 村 医 生 知 识 水 平, 加 大 技 能 培 训 力 度, 每 年 对 乡 村 医 生 进 行 轮 训 加 强 对 基 层 新 农 合 管 理 人 员 的 培 训, 增 强 新 农 合 管 理 能 力 加 大 卫 生 计 生 监 督 队 伍 培 训 力 度, 提 高 基 层 卫 生 计 生 监 督 人 员 的 执 法 能 力 和 水 平 各 省 ( 区 市 ) 卫 生 计 生 部 门 负 责 本 地 区 基 层 卫 生 计 生 业 务 骨 干 的 专 业 培 训 工 作 3. 基 层 卫 生 计 生 干 部 在 职 学 习 以 卫 生 计 生 基 层 单 位 中 青 年 职 工 为 主 要 对 象, 通 过 电 大 开 放 教 育 网 络 教 育 等 多 种 形 式, 积 极 开 展 基 层 卫 生 计 生 干 部 在 职 学 历 学 位 教 育, 使 基 层 卫 生 计 生 队 伍 中 具 中 专 以 上 学 历 人 员 比 例 提 高 5 个 百 分 点 积 极 利 用 在 线 学 习 平 台 党 员 干 部 现 代 远 程 教 育 网 络 卫 生 计 生 宣 传 远 程 教 育 站 点 和 广 播 电 视 等 信 息 化 手 段 开 展 教 育 培 训, 提 高 培 训 效 率 和 效 益, 努 力 实 现 全 覆 盖 - 11 -

4. 西 部 地 区 少 数 民 族 地 区 贫 困 地 区 干 部 培 训 深 入 贯 彻 中 央 关 于 人 才 援 助 西 部 地 区 民 族 工 作 和 扶 贫 工 作 的 关 重 大 部 署, 加 大 对 西 部 地 区 少 数 民 族 地 区 贫 困 地 区 干 部 的 培 训 力 度, 根 据 西 部 地 区 少 数 民 族 地 区 和 贫 困 地 区 人 才 培 养 需 求, 制 定 针 对 性 的 干 部 培 训 计 划 通 过 举 办 专 题 培 训 班, 以 及 在 面 向 行 业 举 办 的 培 训 班 名 额 分 配 中 向 西 部 地 区 少 数 民 族 地 区 贫 困 地 区 倾 斜 等 多 种 途 径, 为 上 述 地 区 培 训 干 部 职 工 1000 人 次 各 省 ( 区 市 ) 卫 生 计 生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和 对 口 支 援 单 位 要 严 格 落 实 对 口 支 援 计 划, 围 绕 受 援 地 区 和 单 位 的 需 求 开 展 培 训 工 作 积 极 开 展 送 教 下 基 层 对 口 支 援 培 训 结 对 帮 扶 培 训, 推 动 优 质 教 育 培 训 资 源 向 基 层 延 伸 倾 斜 实 施 城 市 对 口 支 援 农 村 卫 生 工 程, 建 立 城 市 医 院 与 县 级 医 院 和 条 件 的 中 心 乡 镇 卫 生 院 的 长 期 对 口 支 援 关 系, 促 进 人 员 双 向 交 流 四 培 训 能 力 建 设 按 照 统 一 规 划 分 级 负 责 分 类 实 施 的 原 则, 进 一 步 完 善 卫 生 计 生 干 部 教 育 培 训 工 作 管 理 体 制 各 级 卫 生 计 生 部 门 要 加 强 教 育 培 训 的 整 体 规 划 制 度 规 范 宏 观 指 导 协 调 服 务 监 督 检 查 考 核 评 估 和 宣 传 推 广 加 强 卫 生 计 生 系 统 各 级 各 类 培 训 机 构 建 设, 坚 持 开 放 办 学 开 门 办 学, 充 分 利 用 各 方 面 优 质 资 源, 不 断 提 高 办 学 质 量 立 足 实 际 因 地 制 宜, 积 极 推 进 办 学 体 制 改 革 优 化 整 合 系 统 教 育 培 训 资 源, 发 挥 现 干 部 教 育 培 训 基 地 的 作 用, 大 力 提 升 专 业 化 办 学 水 平 严 格 资 质 审 核 和 质 量 把 关, 引 导 规 范 社 会 培 训 机 构 参 与 干 部 教 育 培 训 按 照 以 我 为 主 为 我 所 用 趋 利 避 害 注 重 实 效 的 方 针, 继 续 利 用 境 外 优 质 教 育 培 训 资 源, 改 进 境 外 培 训 工 作 健 全 以 需 求 为 导 向 的 培 训 计 划 生 成 机 制 实 行 年 度 培 训 计 划 管 理 制 度, 推 进 教 育 培 训 工 作 规 范 化 制 度 化 普 遍 建 立 组 织 调 训 为 主 干 部 选 学 为 辅 的 参 训 机 制, 对 政 治 理 论 党 性 修 养 党 和 国 家 重 大 战 略 部 署 卫 生 计 生 重 大 政 策 专 门 业 务 知 识 等, 坚 持 实 行 组 织 调 训, 对 主 要 领 导 干 部 重 点 岗 位 干 部 要 计 划 地 实 施 点 名 调 训 完 善 干 部 培 训 情 况 考 核 登 记 跟 踪 管 理 等 制 度, 逐 步 形 成 规 范 效 的 干 部 学 习 培 训 考 核 评 价 机 制 全 面 考 核 干 部 的 学 习 态 度 和 表 现 掌 握 运 用 理 论 知 识 的 能 力 党 性 修 养 和 作 风 养 成 等 情 况, 把 干 部 教 育 培 训 作 为 培 养 干 部 发 现 干 部 考 察 识 别 干 部 的 重 要 渠 道 进 一 步 完 善 干 部 教 育 培 训 登 记 管 理 制 度, 逐 步 实 现 干 部 培 训 档 案 的 信 息 化 管 理 研 究 制 定 卫 生 计 生 系 统 干 部 教 育 培 训 机 构 办 学 质 量 评 估 办 法 和 指 标 体 系 逐 步 制 定 干 部 分 类 培 训 大 纲 建 立 以 需 求 为 导 向 的 培 训 内 容 更 新 机 制 大 力 加 强 精 品 课 程 和 教 材 建 设, 定 期 开 展 精 品 课 程 和 优 秀 教 材 推 荐 评 选 工 作 组 织 编 写 卫 生 计 生 系 统 全 国 干 部 学 习 培 训 教 材 及 时 向 干 部 推 荐 学 习 书 目, 引 导 卫 生 计 生 系 统 干 部 爱 读 书 读 好 书 善 读 书 改 进 培 训 班 次 设 置, 加 大 按 干 部 类 别 开 展 培 训 力 度 改 进 教 学 方 式 方 法, 积 极 推 行 以 学 员 参 与 为 主 的 体 验 式 案 例 式 模 拟 式 交 互 式 专 题 研 究 式 培 训 方 法, 切 实 发 挥 学 员 主 体 作 用 充 分 利 用 中 国 干 部 网 络 学 院 等 平 台,2017 年 前 实 现 全 系 统 县 处 级 以 上 干 部 在 线 学 习 按 照 少 而 精 突 出 特 色 的 原 则, 综 合 考 虑 培 训 任 务 总 量 专 业 化 程 度 和 市 场 可 替 代 性, 大 力 推 进 卫 生 计 生 系 统 干 部 教 育 培 训 资 源 优 化 整 合, 不 断 提 升 科 学 化 专 业 化 水 平 充 分 发 挥 国 家 卫 生 计 生 委 直 属 培 训 机 构 在 行 业 教 育 培 训 中 的 主 渠 道 作 用, 开 发 利 用 全 系 统 的 优 质 培 训 资 源 依 托 北 京 协 和 医 学 院 吉 林 大 学 等 高 等 学 校 科 研 院 所, 开 展 在 职 学 历 学 位 教 育 进 一 步 加 大 社 会 培 训 力 度, 充 分 利 用 党 校 行 政 学 院 三 所 干 部 学 院 中 央 组 织 部 干 部 教 育 培 训 基 地 高 等 学 校 科 研 院 所 和 具 备 资 质 的 社 会 培 训 机 构 等 教 学 资 源, 构 建 更 加 开 放 的 干 部 教 - 12 -

育 培 训 格 局 开 辟 干 部 党 性 锻 炼 和 能 力 培 训 的 社 会 对 卫 生 计 生 系 统 干 部 成 长 规 律 和 干 部 教 育 培 训 规 律 实 践 课 堂 和 基 层 教 育 实 习 基 地 加 强 监 督 和 管 理, 的 认 识, 努 力 提 升 干 部 教 育 培 训 工 作 科 学 化 水 平 确 保 培 训 机 构 公 平 参 与 规 范 运 作, 确 保 正 确 的 政 治 方 向 和 较 高 的 教 学 质 量 五 保 障 措 施 加 强 卫 生 计 生 系 统 师 资 队 伍 建 设, 培 养 造 就 一 各 级 卫 生 计 生 行 政 部 门 要 把 干 部 教 育 培 训 工 作 批 骨 干 教 师 完 善 兼 职 教 师 选 聘 和 管 理 办 法, 从 高 纳 入 本 地 区 本 单 位 的 总 体 规 划, 加 强 领 导, 统 筹 等 院 校 科 研 院 所 行 政 机 关 和 基 层 单 位 选 聘 优 秀 安 排, 整 体 部 署, 抓 好 组 织 实 施 单 位 主 要 负 责 同 教 师 充 实 师 资 队 伍, 推 动 领 导 干 部 知 名 医 院 院 长 志 要 及 时 解 决 干 部 教 育 培 训 工 作 中 的 困 难 和 问 题 和 医 生 学 术 名 家 先 进 典 型 优 秀 基 层 干 部 等 上 各 级 卫 生 计 生 组 织 人 事 部 门 要 切 实 履 行 主 管 职 能, 讲 台 计 划 分 步 骤 地 组 织 优 秀 教 师 特 别 是 中 青 抓 好 宏 观 指 导 统 筹 协 调 和 督 促 检 查 关 部 门 要 年 骨 干 教 师, 到 知 名 高 校 和 上 级 干 部 教 育 培 训 机 构 按 照 职 责 分 工 落 实 相 关 任 务, 形 成 各 司 其 职 各 尽 学 习 进 修 通 过 挂 职 锻 炼 实 地 调 研 跟 班 学 习 等 其 责 密 切 配 合 齐 抓 共 管 的 工 作 格 局 途 径, 切 实 提 高 教 师 理 论 联 系 实 际 的 能 力 和 业 务 水 平 探 索 建 立 符 合 卫 生 计 生 系 统 干 部 教 育 培 训 特 点 各 级 卫 生 计 生 行 政 部 门 要 将 干 部 教 育 培 训 经 费 的 师 资 考 核 评 价 体 系 列 入 年 度 财 政 预 算, 保 证 工 作 需 要 国 家 卫 生 计 生 委 将 安 排 干 部 教 育 培 训 专 项 资 金, 用 于 开 展 重 点 和 大 力 弘 扬 理 论 联 系 实 际 的 马 克 思 主 义 学 风 卫 示 范 性 培 训 项 目 企 事 业 单 位 要 建 立 稳 定 的 经 费 投 生 计 生 系 统 干 部 要 带 着 问 题 参 训, 联 系 实 际 学 习, 入 渠 道, 并 足 额 安 排 教 育 培 训 经 费 要 加 大 对 基 层 努 力 做 到 学 与 用 知 与 行 说 与 做 相 统 一 教 师 要 干 部 教 育 培 训 的 投 入 力 度, 加 大 对 西 部 地 区 民 族 严 守 纪 律, 严 谨 治 学, 以 德 施 教, 把 理 论 联 系 实 际 地 区 革 命 老 区 和 欠 发 达 地 区 的 支 持 力 度 严 格 执 的 要 求 贯 穿 于 教 学 全 过 程, 善 于 回 答 学 员 思 想 和 工 行 财 政 部 中 共 中 央 组 织 部 国 家 公 务 员 局 关 于 作 上 的 实 际 问 题 培 训 机 构 要 严 格 管 理, 坚 决 执 行 印 发 中 央 和 国 家 机 关 培 训 费 管 理 办 法 的 通 知 ( 财 中 共 中 央 组 织 部 关 于 在 干 部 教 育 培 训 中 进 一 步 加 行 2013 523 号 ) 要 求, 健 全 和 完 善 经 费 管 理 的 强 学 员 管 理 的 规 定 ( 中 组 发 2013 8 号 ), 努 相 关 制 度, 规 范 经 费 使 用 和 管 理 力 营 造 实 事 求 是 勤 奋 好 学 的 学 习 风 气, 对 违 反 关 规 定 的 行 为 严 肃 处 理 要 厉 行 节 约, 勤 俭 办 学, 充 分 利 用 各 种 媒 体, 大 力 宣 传 中 央 关 于 干 部 教 反 对 铺 张 浪 费 追 求 奢 华 组 织 人 事 部 门 要 把 理 论 育 培 训 工 作 的 方 针 政 策 和 最 新 要 求, 广 泛 宣 传 卫 生 素 养 学 习 能 力 作 为 干 部 选 拔 任 用 的 重 要 依 据, 将 计 生 系 统 在 干 部 教 育 培 训 工 作 中 创 造 的 好 经 验 好 干 部 学 习 态 度 参 与 程 度 互 动 效 果 学 习 成 果 作 做 法 加 强 高 层 倡 导, 在 全 行 业 营 造 关 心 重 视 干 部 为 学 风 评 价 的 重 要 内 容 教 育 培 训 积 极 参 与 和 推 动 干 部 教 育 培 训 工 作 的 良 好 氛 围 健 全 干 部 教 育 培 训 管 理 机 构, 配 齐 配 强 工 作 人 员 加 强 培 训 管 理 者 培 训, 努 力 提 高 其 调 查 研 究 研 究 制 定 干 部 教 育 培 训 质 量 评 估 办 法, 不 定 期 需 求 分 析 培 训 设 计 课 程 开 发 组 织 实 施 和 质 量 开 展 干 部 教 育 培 训 的 项 目 机 构 评 估 建 立 干 部 教 评 估 等 能 力 和 水 平 建 立 理 论 研 究 交 流 平 台, 加 强 育 培 训 情 况 年 度 统 计 制 度, 定 期 对 各 级 卫 生 计 生 部 干 部 教 育 培 训 理 论 研 究, 组 织 开 展 课 题, 不 断 深 化 门 和 委 属 单 位 的 干 部 教 育 培 训 情 况 进 行 通 报 加 强 - 13 -

工 作 调 查 研 究, 及 时 发 现 和 解 决 工 作 中 遇 到 的 问 题, 确 保 各 项 任 务 扎 实 推 进, 取 得 实 效 各 级 卫 生 计 生 部 门 要 认 真 落 实 本 规 划, 并 将 贯 彻 落 实 情 况 及 时 报 送 国 家 卫 生 计 生 委 附 件 1: 干 部 脱 产 培 训 量 化 指 标 干 部 类 别 县 处 级 及 以 上 党 政 干 部 科 级 及 以 下 干 部 非 公 务 员 基 层 干 部 企 业 经 营 管 理 人 员 每 年 每 单 位 脱 产 培 训 调 训 率 不 低 于 (%) 每 年 每 单 位 干 部 参 训 率 不 低 于 (%) 人 均 年 脱 产 培 训 学 时 数 不 低 于 30 50 110 25 40 90 25 40 40 30 50 110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20 50 90 注 :1. 干 部 选 学 网 络 培 训 学 时 计 入 脱 产 培 训 学 时 其 中, 计 入 脱 产 培 训 总 学 时 的 网 络 培 训 时 间 不 超 过 总 学 时 的 40% 单 位 组 织 的 专 题 讲 座 按 1 天 8 学 时 或 半 天 4 学 时 折 算 计 入 脱 产 培 训 学 时 远 程 教 育 ( 不 含 网 络 培 训 ) 中 心 组 学 习 干 部 自 学 学 历 教 育 学 时 不 计 入 脱 产 培 训 学 时 2. 每 年 每 单 位 脱 产 培 训 调 训 率 = 本 单 位 各 级 各 类 干 部 实 际 参 加 组 织 调 训 的 人 数 本 单 位 各 级 各 类 干 部 总 人 数 3. 每 年 每 单 位 干 部 参 训 率 = 本 单 位 各 级 各 类 干 部 实 际 参 加 组 织 调 训 干 部 选 学 的 人 数 本 单 位 各 级 各 类 干 部 总 人 数 4. 总 学 时 数 的 核 定 方 法 是, 一 个 单 位 各 级 各 类 干 部 总 人 数 分 别 乘 以 相 应 的 人 均 年 脱 产 培 训 学 时 之 和 5. 非 公 务 员 基 层 干 部 指 县 域 企 事 业 单 位 领 导 人 员 集 体 经 济 组 织 主 要 负 责 人 村 ( 社 区 ) 主 要 负 责 人 非 公 制 经 济 组 织 和 社 会 组 织 党 组 织 书 记 等 6. 组 织 人 事 部 门 按 照 干 部 管 理 权 限 制 定 年 度 培 训 计 划, 既 要 做 到 当 年 计 划 参 加 脱 产 培 训 干 部 的 总 学 时 数 不 低 于 按 人 均 年 脱 产 培 训 时 间 核 定 的 总 学 时 数, 又 要 符 合 调 训 率 和 参 训 率 的 规 定 要 求 附 件 2: 党 政 干 部 网 络 培 训 量 化 指 标 全 国 覆 盖 率 (%) 每 人 每 年 达 到 的 学 干 部 类 别 2013 年 2015 年 2017 年 时 数 不 低 于 厅 局 级 80 100 50 县 处 级 50 80 90 50 科 级 及 以 下 20 50 80 80-14 - 国 家 卫 生 计 生 委 办 公 厅 关 于 公 布 第 一 批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基 地 名 录 的 通 知 国 卫 办 科 教 发 2014 52 号 各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卫 生 计 生 委, 新 疆 生 产 建 设 兵 团 卫 生 局 : 为 贯 彻 落 实 国 务 院 7 部 门 关 于 建 立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制 度 的 指 导 意 见 ( 国 卫 科 教 发 2013 56 号 ) 精 神, 按 照 国 家 卫 生 计 生 委 办 公 厅 关 于 开 展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基 地 认 定 工 作 的 通 知 ( 国 卫 办 科 教 函 2014 736 号 ) 关 部 署, 各 省 级 卫 生 计 生 行 政 部 门 组 织 认 定 了 第 一 批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基 地 根 据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管 理 办 法 ( 试 行 ) ( 国 卫 科 教 发 2014 49 号 ) 相 关 要 求, 现 将 培 训 基 地 名 录 予 以 公 布

附 件 : 第 一 批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基 地 名 录 国 家 卫 生 计 生 委 国 家 卫 生 计 生 委 办 公 厅 2014 年 9 月 26 日 第 一 批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基 地 名 录 省 份 序 号 培 训 基 地 名 称 省 份 序 号 培 训 基 地 名 称 北 京 (28 家 ) 1 北 京 医 院 2 中 国 医 学 科 学 院 北 京 协 和 医 院 3 中 日 友 好 医 院 4 中 国 医 学 科 学 院 肿 瘤 医 院 5 中 国 康 复 研 究 中 心 北 京 博 爱 医 院 6 北 京 大 学 第 一 医 院 7 北 京 大 学 人 民 医 院 8 北 京 大 学 第 三 医 院 9 北 京 大 学 口 腔 医 院 10 北 京 大 学 第 六 医 院 11 首 都 医 科 大 学 附 属 北 京 友 谊 医 院 12 首 都 医 科 大 学 附 属 北 京 同 仁 医 院 13 首 都 医 科 大 学 附 属 北 京 朝 阳 医 院 14 北 京 积 水 潭 医 院 15 首 都 医 科 大 学 附 属 北 京 天 坛 医 院 16 首 都 医 科 大 学 附 属 北 京 安 贞 医 院 17 首 都 医 科 大 学 附 属 北 京 世 纪 坛 医 院 18 首 都 医 科 大 学 宣 武 医 院 19 首 都 医 科 大 学 附 属 北 京 儿 童 医 院 20 首 都 儿 科 研 究 所 附 属 儿 童 医 院 21 首 都 医 科 大 学 附 属 北 京 妇 产 医 院 22 首 都 医 科 大 学 附 属 北 京 口 腔 医 院 23 首 都 医 科 大 学 附 属 北 京 安 定 医 院 24 北 京 回 龙 观 医 院 25 中 国 人 民 解 放 军 总 医 院 26 中 国 人 民 解 放 军 空 军 总 医 院 27 中 国 人 民 解 放 军 海 军 总 医 院 28 中 国 人 民 武 装 警 察 部 队 总 医 院 天 津 (18 家 ) 河 北 (8 家 ) 29 天 津 市 第 一 中 心 医 院 30 天 津 市 人 民 医 院 31 天 津 市 第 三 中 心 医 院 32 天 津 市 南 开 医 院 33 天 津 市 天 津 医 院 34 天 津 市 环 湖 医 院 35 天 津 市 眼 科 医 院 36 天 津 市 口 腔 医 院 37 天 津 市 胸 科 医 院 38 天 津 市 中 心 妇 产 科 医 院 39 天 津 市 儿 童 医 院 40 天 津 市 宝 坻 区 人 民 医 院 41 天 津 医 科 大 学 总 医 院 42 天 津 医 科 大 学 第 二 医 院 43 天 津 医 科 大 学 口 腔 医 院 44 天 津 医 科 大 学 附 属 肿 瘤 医 院 45 武 警 后 勤 学 院 附 属 医 院 46 泰 达 国 际 心 血 管 病 医 院 47 河 北 省 人 民 医 院 48 河 北 医 科 大 学 第 二 医 院 49 河 北 医 科 大 学 第 三 医 院 50 河 北 医 科 大 学 第 四 医 院 51 河 北 大 学 附 属 医 院 52 承 德 医 学 院 附 属 医 院 53 沧 州 市 中 心 医 院 54 邯 郸 市 中 心 医 院 - 15 -

省 份 序 号 培 训 基 地 名 称 省 份 序 号 培 训 基 地 名 称 山 西 (12 家 ) 内 蒙 古 (3 家 ) 辽 宁 (22 家 ) 55 山 西 大 医 院 56 山 西 省 人 民 医 院 57 山 西 医 科 大 学 第 一 医 院 58 山 西 医 科 大 学 第 二 医 院 59 太 原 市 中 心 医 院 60 大 同 市 第 三 人 民 医 院 61 山 西 省 汾 阳 医 院 62 阳 泉 市 第 一 人 民 医 院 63 临 汾 市 人 民 医 院 64 运 城 市 中 心 医 院 65 长 治 市 人 民 医 院 66 晋 城 市 人 民 医 院 67 内 蒙 古 自 治 区 人 民 医 院 68 内 蒙 古 医 科 大 学 附 属 医 院 69 内 蒙 古 包 钢 医 院 70 中 国 医 科 大 学 附 属 第 一 医 院 71 中 国 医 科 大 学 附 属 盛 京 医 院 72 大 连 医 科 大 学 附 属 第 一 医 院 73 大 连 医 科 大 学 附 属 第 二 医 院 74 辽 宁 医 学 院 附 属 第 一 医 院 75 辽 宁 省 人 民 医 院 76 中 国 医 科 大 学 附 属 第 四 医 院 77 沈 阳 医 学 院 附 属 中 心 医 院 78 大 连 市 中 心 医 院 79 鞍 山 市 中 心 医 院 80 抚 顺 矿 务 局 总 医 院 81 本 溪 市 中 心 医 院 82 丹 东 市 中 心 医 院 83 锦 州 市 中 心 医 院 84 营 口 市 中 心 医 院 85 阜 新 市 中 心 医 院 86 辽 阳 市 中 心 医 院 87 铁 岭 市 中 心 医 院 88 朝 阳 市 中 心 医 院 89 盘 锦 市 中 心 医 院 90 葫 芦 岛 市 中 心 医 院 91 中 国 人 民 解 放 军 沈 阳 军 区 总 医 院 吉 林 (12 家 ) 黑 龙 江 (10 家 ) 92 吉 林 大 学 第 一 医 院 93 吉 林 大 学 第 二 医 院 94 吉 林 大 学 中 日 联 谊 医 院 95 吉 林 大 学 口 腔 医 院 96 延 边 大 学 附 属 医 院 97 北 华 大 学 附 属 医 院 98 吉 林 省 人 民 医 院 99 吉 林 省 肿 瘤 医 院 100 长 春 市 中 心 医 院 101 吉 林 市 中 心 医 院 102 四 平 市 中 心 人 民 医 院 103 长 春 市 儿 童 医 院 104 黑 龙 江 省 医 院 105 哈 尔 滨 医 科 大 学 附 属 第 一 医 院 106 哈 尔 滨 医 科 大 学 附 属 第 二 医 院 107 哈 尔 滨 医 科 大 学 附 属 第 三 医 院 108 哈 尔 滨 医 科 大 学 附 属 第 四 医 院 109 大 庆 市 人 民 医 院 110 齐 齐 哈 尔 市 第 一 医 院 111 齐 齐 哈 尔 医 学 院 附 属 第 二 医 院 112 牡 丹 江 医 学 院 红 旗 医 院 113 佳 木 斯 大 学 附 属 第 一 医 院 - 16 -

省 份 序 号 培 训 基 地 名 称 省 份 序 号 培 训 基 地 名 称 114 115 116 上 海 交 通 大 学 医 学 院 附 属 瑞 金 医 院 上 海 交 通 大 学 医 学 院 附 属 仁 济 医 院 上 海 交 通 大 学 医 学 院 附 属 新 华 医 院 138 江 苏 省 人 民 医 院 139 南 京 医 科 大 学 第 二 附 属 医 院 140 苏 州 大 学 附 属 第 一 医 院 141 南 通 大 学 附 属 医 院 117 上 海 市 第 六 人 民 医 院 142 徐 州 医 学 院 附 属 医 院 118 上 海 交 通 大 学 医 学 院 附 属 第 九 人 民 医 院 143 东 南 大 学 附 属 中 大 医 院 144 南 京 市 鼓 楼 医 院 119 上 海 市 第 一 人 民 医 院 145 南 京 市 第 一 医 院 120 上 海 交 通 大 学 医 学 院 附 属 上 海 儿 童 医 学 中 心 121 上 海 市 儿 童 医 院 146 无 锡 市 人 民 医 院 147 无 锡 市 第 二 人 民 医 院 148 无 锡 市 第 四 人 民 医 院 122 中 国 福 利 会 国 际 和 平 妇 幼 保 健 院 149 徐 州 市 中 心 医 院 123 上 海 市 精 神 卫 生 中 心 150 常 州 市 第 一 人 民 医 院 124 复 旦 大 学 附 属 中 山 医 院 151 常 州 市 第 二 人 民 医 院 152 苏 州 市 立 医 院 上 海 (24 家 ) 125 复 旦 大 学 附 属 妇 产 科 医 院 126 复 旦 大 学 附 属 眼 耳 鼻 喉 科 医 院 江 苏 (32 家 ) 153 苏 州 大 学 附 属 第 二 医 院 154 南 通 市 第 一 人 民 医 院 127 复 旦 大 学 附 属 华 山 医 院 155 连 云 港 市 第 一 人 民 医 院 156 淮 安 市 第 一 人 民 医 院 128 复 旦 大 学 附 属 肿 瘤 医 院 157 淮 安 市 第 二 人 民 医 院 129 复 旦 大 学 附 属 儿 科 医 院 158 盐 城 市 第 一 人 民 医 院 130 复 旦 大 学 附 属 华 东 医 院 159 盐 城 市 第 三 人 民 医 院 160 江 苏 省 苏 北 人 民 医 院 131 同 济 大 学 附 属 口 腔 医 院 161 扬 州 市 第 一 人 民 医 院 132 上 海 市 东 方 医 院 162 江 苏 大 学 附 属 医 院 133 上 海 市 第 一 妇 婴 保 健 院 163 镇 江 市 第 一 人 民 医 院 164 泰 州 市 人 民 医 院 134 同 济 大 学 附 属 同 济 医 院 165 江 苏 省 肿 瘤 医 院 135 上 海 市 第 十 人 民 医 院 166 苏 州 大 学 附 属 儿 童 医 院 136 第 二 军 医 大 学 第 一 附 属 医 院 167 南 京 市 儿 童 医 院 168 江 苏 省 口 腔 医 院 137 第 二 军 医 大 学 第 二 附 属 医 院 169 南 京 市 口 腔 医 院 - 17 -

省 份 序 号 培 训 基 地 名 称 170 浙 江 医 院 171 浙 江 省 人 民 医 院 172 浙 江 大 学 医 学 院 附 属 第 一 医 院 173 浙 江 大 学 医 学 院 附 属 第 二 医 院 174 浙 江 大 学 医 学 院 附 属 妇 产 科 医 院 175 浙 江 大 学 医 学 院 附 属 儿 童 医 院 省 份 序 号 培 训 基 地 名 称 199 安 徽 省 立 医 院 200 安 徽 医 科 大 学 第 一 附 属 医 院 201 安 徽 医 科 大 学 第 二 附 属 医 院 202 蚌 埠 医 学 院 第 一 附 属 医 院 203 皖 南 医 学 院 弋 矶 山 医 院 204 合 肥 市 第 一 人 民 医 院 176 浙 江 大 学 医 学 院 附 属 邵 逸 夫 医 院 177 浙 江 大 学 医 学 院 附 属 口 腔 医 院 178 温 州 医 科 大 学 附 属 第 一 医 院 179 温 州 医 科 大 学 附 属 第 二 医 院 180 温 州 医 科 大 学 附 属 眼 视 光 医 院 181 杭 州 市 第 一 人 民 医 院 182 杭 州 师 范 大 学 附 属 医 院 安 徽 (14 家 ) 205 蚌 埠 市 第 三 人 民 医 院 206 阜 阳 市 人 民 医 院 207 淮 南 市 第 一 人 民 医 院 208 六 安 市 人 民 医 院 209 马 鞍 山 市 人 民 医 院 210 芜 湖 市 第 二 人 民 医 院 211 铜 陵 市 人 民 医 院 浙 江 (29 家 ) 183 宁 波 市 李 惠 利 医 院 184 宁 波 市 第 一 医 院 185 宁 波 市 第 二 医 院 186 温 州 市 中 心 医 院 187 温 州 市 人 民 医 院 188 湖 州 市 中 心 医 院 189 嘉 兴 市 第 一 医 院 212 安 庆 市 立 医 院 213 福 建 省 立 医 院 214 福 建 医 科 大 学 附 属 协 和 医 院 215 福 建 医 科 大 学 附 属 第 一 医 院 216 福 建 医 科 大 学 附 属 第 二 医 院 217 厦 门 大 学 附 属 第 一 医 院 218 漳 州 市 医 院 190 嘉 兴 市 第 二 医 院 191 绍 兴 市 人 民 医 院 192 舟 山 医 院 193 金 华 市 中 心 医 院 194 衢 州 市 人 民 医 院 195 浙 江 省 台 州 医 院 196 台 州 市 中 心 医 院 197 丽 水 市 中 心 医 院 198 丽 水 市 人 民 医 院 福 建 (15 家 ) 219 泉 州 市 第 一 医 院 220 福 州 市 第 一 医 院 221 莆 田 市 第 一 医 院 222 龙 岩 市 第 一 医 院 223 宁 德 闽 东 医 院 224 南 平 市 第 一 医 院 225 三 明 市 第 一 医 院 226 厦 门 大 学 附 属 中 山 医 院 227 南 京 军 区 福 州 总 医 院 - 18 -

省 份 序 号 培 训 基 地 名 称 省 份 序 号 培 训 基 地 名 称 228 江 西 省 人 民 医 院 267 河 南 省 人 民 医 院 229 南 昌 大 学 第 一 附 属 医 院 268 郑 州 大 学 第 一 附 属 医 院 230 南 昌 大 学 第 二 附 属 医 院 269 河 南 科 技 大 学 第 一 附 属 医 院 231 江 西 省 儿 童 医 院 270 新 乡 医 学 院 第 一 附 属 医 院 232 南 昌 市 第 一 医 院 271 河 南 大 学 淮 河 医 院 233 九 江 市 第 一 人 民 医 院 272 郑 州 市 中 心 医 院 234 九 江 学 院 附 属 医 院 273 开 封 市 中 心 医 院 江 西 (17 家 ) 235 景 德 镇 市 第 一 人 民 医 院 236 萍 乡 市 人 民 医 院 237 新 余 市 人 民 医 院 河 南 (16 家 ) 274 新 乡 市 中 心 医 院 275 漯 河 市 中 心 医 院 276 周 口 市 中 心 医 院 238 鹰 潭 市 人 民 医 院 277 安 阳 市 人 民 医 院 239 赣 州 市 人 民 医 院 278 洛 阳 市 中 心 医 院 240 赣 南 医 学 院 第 一 附 属 医 院 279 濮 阳 市 人 民 医 院 241 宜 春 市 人 民 医 院 280 焦 作 市 人 民 医 院 242 上 饶 市 人 民 医 院 281 南 阳 市 中 心 医 院 山 东 (22 家 ) 243 吉 安 市 中 心 人 民 医 院 244 抚 州 市 第 一 人 民 医 院 245 山 东 省 立 医 院 246 山 东 大 学 齐 鲁 医 院 247 山 东 省 千 佛 山 医 院 248 青 岛 大 学 附 属 医 院 249 山 东 大 学 第 二 医 院 250 潍 坊 医 学 院 附 属 医 院 251 滨 州 医 学 院 附 属 医 院 252 泰 山 医 学 院 附 属 医 院 253 济 宁 医 学 院 附 属 医 院 254 济 南 市 中 心 医 院 255 青 岛 市 市 立 医 院 256 淄 博 市 中 心 医 院 湖 北 (20 家 ) 282 濮 阳 市 安 阳 地 区 医 院 283 284 华 中 科 技 大 学 同 济 医 学 院 附 属 协 和 医 院 华 中 科 技 大 学 同 济 医 学 院 附 属 同 济 医 院 285 武 汉 大 学 人 民 医 院 286 武 汉 大 学 中 南 医 院 287 武 汉 大 学 口 腔 医 院 288 广 州 军 区 武 汉 总 医 院 289 武 警 湖 北 总 队 医 院 290 湖 北 省 妇 幼 保 健 院 291 湖 北 省 中 山 医 院 292 武 汉 市 第 一 医 院 293 武 汉 市 中 心 医 院 257 烟 台 毓 璜 顶 医 院 258 潍 坊 市 人 民 医 院 259 济 宁 市 第 一 人 民 医 院 260 泰 安 市 中 心 医 院 261 威 海 市 立 医 院 262 临 沂 市 人 民 医 院 263 聊 城 市 人 民 医 院 264 德 州 市 人 民 医 院 265 滨 州 市 人 民 医 院 266 菏 泽 市 立 医 院 294 黄 石 市 中 心 医 院 295 十 堰 市 太 和 医 院 296 宜 昌 市 中 心 医 院 297 襄 阳 市 中 心 医 院 298 荆 门 市 第 一 人 民 医 院 299 孝 感 市 中 心 医 院 300 荆 州 市 中 心 医 院 301 黄 冈 市 中 心 医 院 302 恩 施 州 中 心 医 院 - 19 -

省 份 序 号 培 训 基 地 名 称 省 份 序 号 培 训 基 地 名 称 303 中 南 大 学 湘 雅 医 院 340 深 圳 市 第 二 人 民 医 院 304 中 南 大 学 湘 雅 二 医 院 341 珠 海 市 人 民 医 院 305 中 南 大 学 湘 雅 三 医 院 342 汕 头 大 学 医 学 院 第 一 附 属 医 院 湖 南 (14 家 ) 广 东 (40 家 ) 306 湖 南 省 人 民 医 院 307 南 华 大 学 附 属 第 一 医 院 308 南 华 大 学 附 属 第 二 医 院 309 长 沙 市 中 心 医 院 310 衡 阳 市 中 心 医 院 311 株 洲 市 中 心 医 院 312 湘 潭 市 中 心 医 院 313 邵 阳 市 中 心 医 院 314 常 德 市 第 一 人 民 医 院 315 郴 州 市 第 一 人 民 医 院 316 娄 底 市 中 心 医 院 317 中 山 大 学 附 属 第 一 医 院 318 中 山 大 学 孙 逸 仙 纪 念 医 院 319 中 山 大 学 附 属 第 三 医 院 320 中 山 大 学 附 属 肿 瘤 医 院 321 中 山 大 学 中 山 眼 科 中 心 322 中 山 大 学 附 属 口 腔 医 院 323 暨 南 大 学 附 属 第 一 医 院 324 广 东 药 学 院 附 属 第 一 医 院 325 南 方 医 科 大 学 南 方 医 院 326 南 方 医 科 大 学 珠 江 医 院 327 广 东 省 人 民 医 院 328 广 东 省 第 二 人 民 医 院 329 广 东 省 妇 幼 保 健 院 330 广 东 省 口 腔 医 院 331 广 州 医 科 大 学 附 属 第 一 医 院 332 广 州 医 科 大 学 附 属 第 二 医 院 333 广 州 医 科 大 学 附 属 第 三 医 院 334 广 州 市 第 一 人 民 医 院 335 广 州 市 红 十 字 会 医 院 336 广 州 市 妇 女 儿 童 医 疗 中 心 337 广 州 市 精 神 病 医 院 338 北 京 大 学 深 圳 医 院 339 深 圳 市 人 民 医 院 广 东 (40 家 ) 广 西 (7 家 ) 海 南 (4 家 ) 重 庆 (8 家 ) 343 汕 头 市 中 心 医 院 344 佛 山 市 第 一 人 民 医 院 345 粤 北 人 民 医 院 346 惠 州 市 中 心 人 民 医 院 347 东 莞 市 人 民 医 院 348 中 山 市 人 民 医 院 349 江 门 市 中 心 医 院 350 阳 江 市 人 民 医 院 351 广 东 医 学 院 附 属 医 院 352 湛 江 中 心 人 民 医 院 353 茂 名 市 人 民 医 院 354 清 远 市 人 民 医 院 355 揭 阳 市 人 民 医 院 356 顺 德 区 第 一 人 民 医 院 357 广 西 医 科 大 学 第 一 附 属 医 院 358 广 西 壮 族 自 治 区 人 民 医 院 359 桂 林 医 学 院 附 属 医 院 360 右 江 民 族 医 学 院 附 属 医 院 361 南 宁 市 第 二 人 民 医 院 362 柳 州 市 人 民 医 院 363 玉 林 市 第 一 人 民 医 院 364 海 南 省 人 民 医 院 365 海 南 医 学 院 附 属 医 院 366 海 南 省 农 垦 总 医 院 ( 海 南 省 农 垦 三 亚 医 院 ) 367 海 口 市 人 民 医 院 368 重 庆 医 科 大 学 附 属 第 一 医 院 369 重 庆 医 科 大 学 附 属 第 二 医 院 370 重 庆 医 科 大 学 附 属 儿 童 医 院 371 重 庆 医 科 大 学 附 属 口 腔 医 院 372 重 庆 医 科 大 学 附 属 永 川 医 院 373 374 375 第 三 军 医 大 学 第 一 附 属 医 院 ( 西 南 医 院 ) 第 三 军 医 大 学 第 二 附 属 医 院 ( 新 桥 医 院 ) 第 三 军 医 大 学 第 三 附 属 医 院 ( 大 坪 医 院 ) - 20 -

省 份 序 号 培 训 基 地 名 称 省 份 序 号 培 训 基 地 名 称 四 川 (32 家 ) 376 四 川 大 学 华 西 医 院 377 四 川 大 学 华 西 第 二 医 院 378 四 川 大 学 华 西 口 腔 医 院 379 四 川 省 医 学 科 学 院 四 川 省 人 民 医 院 380 四 川 省 肿 瘤 医 院 381 泸 州 医 学 院 附 属 医 院 382 川 北 医 学 院 附 属 医 院 383 成 都 医 学 院 第 一 附 属 医 院 384 成 都 大 学 附 属 医 院 385 成 都 市 第 二 人 民 医 院 386 成 都 市 第 三 人 民 医 院 387 成 都 市 第 五 人 民 医 院 388 自 贡 市 第 一 人 民 医 院 389 自 贡 市 第 四 人 民 医 院 390 攀 枝 花 市 中 心 医 院 391 德 阳 市 人 民 医 院 392 绵 阳 市 中 心 医 院 393 绵 阳 市 第 三 人 民 医 院 394 广 元 市 中 心 医 院 395 遂 宁 市 中 心 医 院 396 内 江 市 第 一 人 民 医 院 397 内 江 市 第 二 人 民 医 院 398 乐 山 市 人 民 医 院 399 南 充 市 中 心 医 院 400 宜 宾 市 第 一 人 民 医 院 401 宜 宾 市 第 二 人 民 医 院 402 广 安 市 人 民 医 院 403 达 州 市 中 心 医 院 404 雅 安 市 人 民 医 院 405 巴 中 市 中 心 医 院 406 简 阳 市 人 民 医 院 407 凉 山 州 第 一 人 民 医 院 贵 州 (11 家 ) 云 南 (4 家 ) 西 藏 (2 家 ) 陕 西 (6 家 ) 甘 肃 (6 家 ) 青 海 (3 家 ) 宁 夏 (2 家 ) 新 疆 (8 家 ) 408 贵 州 省 人 民 医 院 409 贵 阳 医 学 院 附 属 医 院 410 遵 义 医 学 院 附 属 医 院 411 贵 阳 市 第 一 人 民 医 院 412 遵 义 市 第 一 人 民 医 院 413 六 盘 水 市 人 民 医 院 414 安 顺 市 人 民 医 院 415 铜 仁 市 人 民 医 院 416 黔 东 南 州 人 民 医 院 417 黔 南 州 人 民 医 院 418 兴 义 市 人 民 医 院 419 云 南 省 第 一 人 民 医 院 420 云 南 省 第 二 人 民 医 院 421 昆 明 医 科 大 学 第 一 附 属 医 院 422 昆 明 医 科 大 学 第 二 附 属 医 院 423 西 藏 自 治 区 人 民 医 院 424 西 藏 军 区 总 医 院 425 西 京 医 院 426 唐 都 医 院 427 西 安 交 通 大 学 医 学 院 第 一 附 属 医 院 428 西 安 交 通 大 学 医 学 院 第 二 附 属 医 院 429 陕 西 省 人 民 医 院 430 宝 鸡 市 中 心 医 院 431 甘 肃 省 人 民 医 院 432 兰 州 大 学 第 一 医 院 433 兰 州 大 学 第 二 医 院 434 兰 州 军 区 兰 州 总 医 院 435 天 水 市 第 一 人 民 医 院 436 平 凉 市 人 民 医 院 437 青 海 省 人 民 医 院 438 青 海 大 学 附 属 医 院 439 青 海 红 十 字 医 院 440 宁 夏 医 科 大 学 总 医 院 441 宁 夏 回 族 自 治 区 人 民 医 院 442 新 疆 维 吾 尔 自 治 区 人 民 医 院 443 新 疆 医 科 大 学 第 一 附 属 医 院 444 新 疆 医 科 大 学 第 二 附 属 医 院 445 新 疆 医 科 大 学 第 五 附 属 医 院 446 喀 什 地 区 第 一 人 民 医 院 447 克 拉 玛 依 市 中 心 医 院 448 伊 犁 州 友 谊 医 院 449 新 疆 医 科 大 学 附 属 肿 瘤 医 院 兵 团 (1 家 ) 450 石 河 子 大 学 医 学 院 第 一 附 属 医 院 - 21 -

国 家 卫 生 计 生 委 办 公 厅 关 于 2013 年 全 国 创 建 无 烟 卫 生 计 生 系 统 暗 访 评 估 关 情 况 的 通 报 国 卫 办 宣 传 函 2014 697 号 各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卫 生 计 生 委 ( 卫 生 厅 局 人 口 计 生 委 ), 新 疆 生 产 建 设 兵 团 卫 生 局 人 口 计 生 委 : 为 持 续 推 进 控 烟 履 约 工 作, 发 挥 卫 生 计 生 系 统 控 烟 带 头 作 用, 我 委 组 织 第 三 方 调 查 公 司, 对 全 国 创 建 无 烟 卫 生 计 生 系 统 工 作 进 行 了 暗 访 评 估 现 将 关 情 况 通 报 如 下 : 一 基 本 情 况 ( 一 ) 暗 访 范 围 本 次 暗 访 评 估 覆 盖 全 国 31 个 省 ( 区 市 ) 和 新 疆 生 产 建 设 兵 团 暗 访 范 围 主 要 包 括 各 省 ( 区 市 ) 省 会 ( 自 治 区 首 府 直 辖 市 ) 城 市 2 个 地 级 城 市 以 及 每 个 地 级 市 下 辖 2 个 县 的 卫 生 计 生 行 政 部 门 公 共 卫 生 机 构 医 疗 机 构 和 计 生 机 构, 其 中 医 疗 机 构 又 进 一 步 划 分 为 县 级 以 上 医 疗 机 构 和 基 层 医 疗 机 构 共 计 暗 访 1310 家 单 位 ( 二 ) 暗 访 时 间 本 次 暗 访 执 行 时 间 为 2013 年 10 月 26 日 至 2014 年 2 月 21 日 ( 三 ) 暗 访 内 容 和 形 式 根 据 无 烟 卫 生 计 生 机 构 评 分 标 准 ( 以 下 简 称 标 准 ) 中 关 指 标 确 定 暗 访 内 容, 主 要 包 括 无 烟 环 境 布 置 和 室 内 公 共 场 所 禁 止 吸 烟 情 况 本 次 暗 访 采 取 隐 秘 拍 摄 暗 访 员 填 写 问 卷 的 形 式, 所 数 据 均 暗 访 视 频 录 像 支 持 二 主 要 结 果 鉴 于 2013 年 机 构 改 革, 部 分 省 份 的 卫 生 和 计 生 机 构 尚 未 合 并, 计 生 机 构 暂 不 参 与 评 估, 暗 访 数 据 作 为 基 线 数 据 本 次 无 烟 卫 生 计 生 系 统 暗 访 结 果 仅 按 照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公 共 卫 生 机 构 和 医 疗 机 构 进 行 分 类 和 排 名, 所 评 分 均 转 换 为 百 分 制 ( 一 ) 总 体 评 分 情 况 全 国 无 烟 卫 生 计 生 系 统 暗 访 综 合 评 估 得 分 为 81.5 分, 比 2012 年 的 76.9 分 高 4.6 分 按 照 机 构 类 别 划 分, 分 值 排 名 依 次 是 公 共 卫 生 机 构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县 级 及 以 上 医 疗 机 构 和 基 层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得 分 分 别 是 84.9 分 83.0 分 79.0 分 和 77.0 分 按 照 城 市 行 政 区 划 级 别 划 分, 分 值 排 名 依 次 是 省 级 ( 含 省 会 城 市 ) 地 ( 市 州 ) 级 县 ( 市 区 ) 级 和 基 层, 得 分 分 别 是 86.1 分 82.4 分 78.2 分 和 77.0 分 按 照 行 政 区 划 级 别 和 机 构 类 别 划 分, 省 级 ( 含 省 会 城 市 ) 公 共 卫 生 机 构 最 高, 为 88.7 分, 县 ( 市 区 ) 级 及 以 上 医 疗 机 构 得 分 最 低, 为 74.7 分 ( 表 1) ( 二 ) 各 省 ( 区 市 ) 暗 访 综 合 评 分 情 况 按 照 各 省 ( 区 市 ) 总 体 分 值 排 名, 上 海 天 津 北 京 福 建 和 新 疆 排 前 5 位 ; 新 疆 兵 团 贵 州 黑 龙 江 青 海 和 西 藏 排 末 5 位 其 中, 山 东 重 庆 安 徽 福 建 江 西 和 甘 肃 6 个 省 级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得 分 均 在 95 分 以 上 ; 广 西 湖 南 贵 州 和 江 苏 4 个 省 级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得 分 低 于 80 分 ( 表 2) 与 2012 年 暗 访 结 果 相 比, 安 徽 广 东 内 蒙 湖 北 辽 宁 综 合 排 名 进 步 明 显 三 下 一 步 工 作 要 求 各 地 各 单 位 要 充 分 认 识 控 烟 工 作 的 长 期 性 和 艰 巨 性, 继 续 巩 固 创 建 工 作 成 果, 防 止 出 现 反 复 卫 生 计 生 行 政 部 门 要 充 分 发 挥 示 范 带 头 作 用, 加 大 控 烟 履 约 工 作 力 度, 常 抓 不 懈, 建 立 长 效 监 督 机 制, 推 动 我 国 控 烟 履 约 工 作 2014 年 将 继 续 对 创 建 全 国 无 烟 卫 生 计 生 机 构 工 作 进 行 暗 访 评 估, 相 关 结 果 予 以 通 报 我 委 将 进 一 步 加 大 宣 传 和 督 导 力 度, 组 织 新 闻 媒 体 和 关 部 门 开 展 多 种 形 式 的 宣 传 报 道 和 督 导 检 查, 关 结 果 将 及 时 对 外 公 布 国 家 卫 生 计 生 委 办 公 厅 2014 年 8 月 4 日 - 22 -

附 件 : 表 1 全 国 卫 生 计 生 系 统 不 同 等 级 不 同 类 别 机 构 暗 访 综 合 评 分 暗 访 机 构 类 别 2013 年 综 合 评 分 省 级 ( 含 省 会 城 市 ) 地 ( 市 州 ) 级 县 ( 市 区 ) 级 基 层 全 国 卫 生 计 生 系 统 81.5 86.1 82.4 78.2 77.0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83.0 88.1 81.8 79.0 公 共 卫 生 机 构 84.9 88.7 86.1 79.6 县 级 及 以 上 医 疗 机 构 79.0 81.9 78.9 74.7 基 层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77.0 77.0 注 : 省 级 ( 含 省 会 城 市 ) 机 构 包 括 新 疆 建 设 兵 团 级 机 构, 地 ( 市 州 ) 级 包 括 计 划 单 列 市 表 2 各 省 ( 区 市 ) 暗 访 评 估 排 名 表 排 名 县 级 以 上 医 疗 基 层 医 疗 卫 生 省 ( 区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公 共 卫 生 机 构 省 级 卫 生 厅 局 总 分 值 机 构 机 构 市 ) 排 名 分 值 排 名 分 值 排 名 分 值 排 名 分 值 排 名 分 值 1 上 海 91.5 2 91.4 1 96.8 5 86.4 2 91.4 23 87.3 2 天 津 90.1 3 88.1 7 90.7 1 89.2 1 92.4 7 92.5 3 北 京 88.8 3 88.1 11 89.0 3 89.0 4 88.9 7 92.5 4 福 建 88.1 1 95.4 9 89.5 14 80.3 3 89.9 2 96.2 5 新 疆 87.4 11 85.2 12 88.2 2 89.1 7 85.5 7 92.5 6 安 徽 87.4 21 83.1 4 93.9 4 87.9 15 77.9 2 96.2 7 广 东 87.2 22 83.0 3 94.3 8 84.4 9 84.1 15 88.7 8 广 西 86.6 18 83.8 5 92.2 11 82.6 8 84.5 29 78.8 9 重 庆 86.1 13 84.9 2 94.6 17 79.7 6 86.8 2 96.2 10 浙 江 84.5 5 87.5 8 90.3 18 79.7 16 77.0 15 88.7 11 陕 西 84.0 28 78.1 10 89.4 19 78.6 5 87.3 25 84.9 12 湖 南 84.0 26 82.0 19 83.6 5 86.4 10 83.0 30 76.7 13 内 蒙 古 83.9 23 82.6 13 87.9 13 80.7 12 82.0 7 92.5 14 江 苏 83.6 20 83.4 16 86.2 7 85.6 18 75.6 32 65.1 15 云 南 83.2 10 85.3 14 87.4 12 81.5 20 75.3 14 89.6 16 山 东 83.1 19 83.6 15 86.9 9 83.9 22 73.8 1 98.6 17 宁 夏 82.8 9 85.8 18 85.5 21 77.5 11 82.2 15 88.7 18 辽 宁 82.5 14 84.8 17 86.0 22 77.4 13 80.7 22 87.7 19 湖 北 81.5 15 84.7 22 82.7 16 80.1 14 78.1 13 90.4 20 四 川 81.5 16 84.4 23 82.6 10 83.0 21 74.2 15 88.7 21 河 南 79.6 25 82.4 20 83.3 23 77.1 23 72.9 25 84.9 22 山 西 79.3 6 87.3 26 81.1 20 77.9 28 69.8 15 88.7 23 甘 肃 79.1 8 86.7 28 79.8 26 75.2 17 75.7 2 96.2 24 河 北 78.5 7 86.9 6 91.4 28 68.9 30 59.0 15 88.7 25 江 西 78.5 12 85.1 25 81.8 27 73.9 24 72.2 2 96.2 26 吉 林 78.3 29 77.0 27 80.7 15 80.3 26 71.9 24 86.8 27 海 南 78.3 17 83.9 24 82.0 25 76.3 27 70.2 25 84.9 28 新 疆 兵 团 77.6 24 82.4 30 76.6 24 77.0 12 90.6 29 贵 州 76.9 27 81.2 21 83.1 31 66.5 18 75.6 31 74.5 30 黑 龙 江 74.1 29 77.0 29 77.4 29 68.6 25 71.9 28 84.0 31 青 海 65.6 32 61.1 31 68.4 30 67.3 29 62.2 15 88.7 32 西 藏 65.6 31 70.9 32 66.3 32 65.8 31 57.4 11 91.0 注 : 分 值 相 同 但 是 排 名 不 同 说 明 小 数 点 后 数 值 不 同 - 23 -

国 家 卫 生 计 生 委 办 公 厅 关 于 开 展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基 地 认 定 工 作 的 通 知 国 卫 办 科 教 函 2014 736 号 各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卫 生 计 生 委 ( 卫 生 厅 局 ), 新 疆 生 产 建 设 兵 团 卫 生 局 : 为 贯 彻 落 实 7 部 委 关 于 建 立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制 度 的 指 导 意 见 ( 国 卫 科 教 发 2013 56 号 ) 和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管 理 办 法 ( 试 行 ) 关 规 定, 加 强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基 地 标 准 化 建 设 和 准 入 管 理, 满 足 培 训 需 求, 保 证 培 训 质 量, 积 累 实 施 经 验, 为 全 面 实 施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奠 定 基 础, 决 定 在 全 国 范 围 认 定 一 批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基 地 ( 以 下 简 称 培 训 基 地 ) 现 将 关 事 项 通 知 如 下 : 一 基 地 名 额 分 配 培 训 基 地 是 承 担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的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应 当 设 在 三 级 甲 等 医 院 在 今 年 起 步 阶 段, 我 委 综 合 考 虑 各 地 的 培 训 需 求 培 训 条 件 及 前 期 工 作 基 础 等 因 素, 分 配 了 第 一 批 培 训 基 地 名 额 ( 附 件 1) 各 省 级 卫 生 计 生 行 政 部 门 要 根 据 关 于 建 立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制 度 的 指 导 意 见 和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管 理 办 法 ( 试 行 ) 以 及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基 地 认 定 标 准 ( 试 行 ) 相 关 要 求, 严 格 认 真 规 范 地 做 好 培 训 基 地 认 定 工 作 二 认 定 工 作 程 序 ( 一 ) 培 训 基 地 申 请 愿 意 承 担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工 作 的 医 疗 机 构, 根 据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基 地 认 定 标 准 ( 试 行 ) 要 求 和 所 在 地 省 级 卫 生 计 生 行 政 部 门 关 工 作 安 排, 提 出 认 定 申 请, 真 实 准 确 地 填 写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基 地 申 报 表 ( 附 件 2), 主 管 领 导 和 法 人 代 表 审 核 签 字 盖 章 后 报 所 在 地 省 级 卫 生 计 生 行 政 部 门 ( 二 ) 培 训 基 地 资 格 审 核 与 认 定 省 级 卫 生 计 生 行 政 部 门 对 申 请 材 料 进 行 严 格 审 查, 并 组 织 专 家 对 相 关 医 疗 机 构 进 行 实 地 评 审 根 据 我 委 分 配 的 培 训 基 地 名 额, 列 出 拟 作 为 培 训 基 地 的 医 疗 机 构, 在 进 行 社 会 公 示 后 作 出 认 定 决 定 ( 三 ) 培 训 基 地 名 单 公 布 9 月 上 旬, 我 委 根 据 分 配 给 各 地 的 培 训 基 地 名 额 和 各 地 省 级 卫 生 计 生 行 政 部 门 上 报 的 认 定 的 培 训 基 地 名 单, 集 中 公 布 全 国 第 一 批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基 地 名 录 三 工 作 要 求 ( 一 ) 各 地 卫 生 计 生 行 政 部 门 要 切 实 加 强 组 织 领 导, 按 时 完 成 好 本 次 认 定 工 作, 确 保 2014 年 培 训 招 收 工 作 顺 利 实 施 在 培 训 基 地 认 定 过 程 中, 要 充 分 考 虑 各 专 业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需 求 和 申 请 机 构 的 培 训 能 力, 做 到 公 开 廉 洁 公 平 公 正, 确 保 培 训 质 量 并 根 据 国 家 关 政 策 对 培 训 基 地 建 设 与 培 训 运 行 给 予 充 分 支 持 ( 二 ) 第 一 批 培 训 基 地 其 年 度 培 训 招 收 规 模 应 当 不 低 于 100 人 符 合 条 件 的 其 他 综 合 医 院 关 专 科 医 院 妇 幼 保 健 院 基 层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和 专 业 公 共 卫 生 机 构, 可 根 据 需 要 作 为 协 同 单 位 共 同 申 报 培 训 基 地 ( 三 ) 已 由 国 家 发 展 改 革 委 投 资 支 持 建 设 的 全 科 医 生 规 范 化 临 床 培 养 基 地 及 我 委 认 定 的 全 科 医 生 规 范 化 培 养 基 地, 如 欲 申 请 成 为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基 地, 应 当 按 照 要 求 填 报 相 关 材 料 并 向 省 级 卫 生 计 生 行 政 部 门 提 出 认 定 申 请 对 于 上 述 医 院 中 符 合 条 件 的 三 级 甲 等 医 院, 各 省 级 卫 生 计 生 行 政 部 门 要 优 先 考 虑 纳 入 培 训 基 地 认 定 范 围 ( 四 ) 请 各 省 级 卫 生 计 生 行 政 部 门 于 2014 年 8 月 30 日 前, 将 认 定 结 果 及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基 地 认 定 名 册 表 ( 附 件 3) 和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相 关 情 况 调 查 表 ( 附 件 4) 纸 质 版 统 一 装 订 后 邮 寄 至 我 委 科 技 教 育 司 和 中 国 医 师 协 会 毕 业 后 医 学 教 育 部 ( 以 邮 戳 日 期 为 准 ) 同 时 通 过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基 地 在 线 平 台 ( 网 址 为 http://www.cmda. - 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