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 业 部 办 公 厅 关 于 发 布 2014 年 中 国 最 美 休 闲 乡 村 和 中 国 美 丽 田 园 推 介 结 果 的 通 知 /27 农 业 部 办 公 厅 关 于 开 展 全 国 十 佳 农 民 2014 年 度 资 助 项 目 申 报 工 作 的 通 知 /32 农 业 部 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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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矶 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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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ZHONGHUA RENMIN GONGHEGUO NONGYEBU GONGBAO 2014 年 第 11 期 ( 总 第 134 期 ) 目 录 通 知 决 定 农 业 部 食 品 药 品 监 管 总 局 关 于 加 强 食 用 农 产 品 质 量 安 全 监 督 管 理 工 作 的 意 见 /4 农 业 部 财 政 部 银 监 会 关 于 选 择 内 蒙 古 自 治 区 扎 赉 特 旗 等 4 个 国 家 现 代 农 业 示 范 区 开 展 农 业 改 革 与 建 设 试 点 的 通 知 /6 农 业 部 关 于 进 一 步 加 强 长 江 江 豚 保 护 管 理 工 作 的 通 知 /8 农 业 部 办 公 厅 关 于 进 一 步 加 强 长 江 和 珠 江 流 域 渔 政 执 法 工 作 的 通 知 /9 农 业 部 办 公 厅 关 于 进 一 步 加 强 水 生 生 物 经 济 物 种 增 殖 放 流 苗 种 管 理 的 通 知 /10 农 业 部 办 公 厅 关 于 做 好 年 度 北 部 湾 共 同 渔 区 渔 船 作 业 安 排 的 通 知 /12 农 业 部 办 公 厅 关 于 2015 年 实 施 中 韩 渔 业 协 定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 /13 农 业 部 办 公 厅 关 于 我 国 渔 船 过 境 俄 罗 斯 水 域 注 意 事 项 的 通 知 /25 农 业 部 办 公 厅 关 于 加 强 印 尼 远 洋 渔 业 项 目 管 理 的 通 知 /26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农 业 部 办 公 厅 主 办 主 编 陈 邦 勋 常 务 副 主 编 辛 燕 公 报 室 主 任 时 以 群 副 主 任 杨 启 荣
2 农 业 部 办 公 厅 关 于 发 布 2014 年 中 国 最 美 休 闲 乡 村 和 中 国 美 丽 田 园 推 介 结 果 的 通 知 /27 农 业 部 办 公 厅 关 于 开 展 全 国 十 佳 农 民 2014 年 度 资 助 项 目 申 报 工 作 的 通 知 /32 农 业 部 办 公 厅 关 于 公 布 2014 年 度 农 业 科 教 兴 村 杰 出 带 头 人 资 助 项 目 人 选 的 通 知 /34 规 章 规 范 农 业 部 国 务 院 三 峡 工 程 建 设 委 员 会 办 公 室 关 于 印 发 三 峡 水 库 生 态 渔 业 技 术 规 程 的 通 知 /36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农 业 部 办 公 厅 主 办 主 编 彭 小 元 常 务 副 主 编 李 文 学 农 业 部 办 公 厅 关 于 印 发 远 洋 渔 船 船 位 监 测 管 理 办 法 的 通 知 /46 农 业 部 办 公 厅 关 于 印 发 全 国 十 佳 农 民 资 助 项 目 遴 选 办 法 的 通 知 /49 行 业 规 划 农 业 部 办 公 厅 关 于 印 发 全 国 蝗 虫 灾 害 可 持 续 治 理 规 划 ( 年 ) 的 通 知 /52 行 业 标 准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农 业 部 公 告 第 2166 号 /58 公 告 通 报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农 业 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海 关 总 署 公 告 第 2157 号 /61 农 业 部 办 公 厅 关 于 2014 年 中 国 技 能 大 赛 第 三 届 全 国 沼 气 生 产 职 业 技 能 竞 赛 获 奖 情 况 的 通 报 /63 编 辑 农 业 部 公 报 室 出 版 地 址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农 展 馆 南 里 11 号 邮 编 电 话 传 真 电 邮 [email protected] ISSN 刊 号 CN /D 印 刷 中 国 农 业 出 版 社 印 刷 厂 出 版 日 期 2014 年 11 月 20 日
3 GAZETTE OF THE MINISTRY OF AGRICULTURE OF THE PEOPLE S REPUBLIC OF CHINA NO.11,2014(VOL.134) CONTENTS Circulars and Decisions Joint opinions of the Ministry of Agriculture and China Food and Drug Administration on strengthening supervision and management of edible agro-product quality /4 Joint circular of the Ministry of Agriculture, the Ministry of Finance and China Banking Regulatory Commission on implementing pilot programs of agricultural reform and development in selected Jalaid Banner of Inner Mongolia and other three national modern agriculture demonstration bases /6 Circular of the Ministry of Agriculture on strengthening management of Yangtze finless porpoise conservation /8 Circular of the General Office of the Ministry of Agriculture on strengthening fishery law-enforcement in the Yangtze River and the Pearl River Valleys /9 Circular of the General Office of the Ministry of Agriculture on strengthening stock enhancement and fry management of cash species of aquatic organisms /10 Circular of the General Office of the Ministry of Agriculture on making arrangements for fishing operations in the common fishing zones of the Beibu Gulf in /12 Circular of the General Office of the Ministry of Agriculture on issues concerning implementation of China-KOR Fisheries Agreement in 2015 /13 Circular of the General Office of the Ministry of Agriculture on instructions for China's fishing vessels transiting in Russian waters /25 Circular of the General Office of the Ministry of Agriculture on strengthening management of high-sea fishing programs in Indonesia /26 Circular of the General Office of the Ministry of Agriculture on releasing the lists of top ten villages for agri-tourism and top ten villages for sightseeing in China in 2014 /27 Circular of the General Office of the Ministry of Agriculture on accepting applications for the program of "National top ten farmers" in 2014 /32 Circular of the General Office of the Ministry of Agriculture on releasing the list of candidates of the program of "leaders to develop agriculture with technological advancement " /34 Regulations and Standards Joint circular of the the Ministry of Agriculture and the Executive Office of Three Gorges Project Construction Committee of the State Council on printing and distributing the Technical Regulations of Ecosystem Approach to Fisheries in Three Gorges Reservoir /36 Circular of the General Office of the Ministry of Agriculture on printing and distributing the Administrative Measures on Position Monitoring of High-sea Fishing Vessels /46 Circular of the General Office of the Ministry of Agriculture on printing and distributing the Administrative Measures on Selecting Programs of "National top ten farmers" /49 Sectoral planning Circular of the General Office of the Ministry of Agriculture on printing and distributing the National Plan on Controlling Locust Plagues in Sustainable Approaches ( ) /52 Industrial standards Announcement No of the Ministry of Agriculture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58 Notifications and Announcements Joint announcement No.2157 of the Ministry of Agriculture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and the General Administration of Customs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61 Notification of the General Office of the Ministry of Agriculture on results of the Third National Vocational Skill Competition of Gas Production under 2014 China Skill Contest /63 GAZETTE OF THE MINISTRY OF 中 AGRICULTURE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农 OF 业 部 THE 公 报 PEOPLE S REPUBLIC OF CHINA
4 通 知 决 定 农 业 部 食 品 药 品 监 管 总 局 关 于 加 强 食 用 农 产 品 质 量 安 全 监 督 管 理 工 作 的 意 见 农 质 发 号 各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及 计 划 单 列 市 农 业 ( 农 牧 农 村 经 济 ) 畜 牧 兽 医 农 垦 农 产 品 加 工 渔 业 厅 ( 局 委 办 ), 食 品 药 品 监 督 管 理 局 ; 新 疆 生 产 建 设 兵 团 农 业 ( 水 产 ) 局 食 品 药 品 监 督 管 理 局 : 为 深 入 贯 彻 中 央 农 村 工 作 会 议 精 神, 认 真 落 实 国 务 院 机 构 改 革 和 职 能 转 变 方 案 国 务 院 关 于 地 方 改 革 完 善 食 品 药 品 监 督 管 理 体 制 的 指 导 意 见 ( 国 发 号 ) 和 国 务 院 办 公 厅 关 于 加 强 农 产 品 质 量 安 全 监 管 工 作 的 通 知 ( 国 办 发 号 ) 要 求, 现 就 加 强 食 用 农 产 品 质 量 安 全 监 督 管 理 工 作 衔 接, 强 化 食 用 农 产 品 质 量 安 全 全 程 监 管, 提 出 以 下 意 见 一 严 格 落 实 食 用 农 产 品 监 管 职 责 食 用 农 产 品 是 指 来 源 于 农 业 活 动 的 初 级 产 品, 即 在 农 业 活 动 中 获 得 的 供 人 食 用 的 植 物 动 物 微 生 物 及 其 产 品 农 业 活 动 既 包 括 传 统 的 种 植 养 殖 采 摘 捕 捞 等 农 业 活 动, 也 包 括 设 施 农 业 生 物 工 程 等 现 代 农 业 活 动 植 物 动 物 微 生 物 及 其 产 品 是 指 在 农 业 活 动 中 直 接 获 得 的 以 及 经 过 分 拣 去 皮 剥 壳 粉 碎 清 洗 切 割 冷 冻 打 蜡 分 级 包 装 等 加 工, 但 未 改 变 其 基 本 自 然 性 状 和 化 学 性 质 的 产 品 食 用 农 产 品 质 量 安 全 监 管 体 制 调 整 后, 农 产 品 质 量 安 全 法 规 定 的 食 用 农 产 品 进 入 批 发 零 售 市 场 或 生 产 加 工 企 业 后 的 质 量 安 全 监 管 职 责 由 食 品 药 品 监 管 部 门 依 法 履 行, 农 业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不 再 履 行 食 用 农 产 品 进 入 市 场 后 的 相 应 质 量 安 全 监 管 职 责 现 行 的 食 用 农 产 品 质 量 安 全 分 段 监 管, 不 包 括 农 业 生 产 技 术 动 植 物 疫 病 防 控 和 转 基 因 生 物 安 全 监 督 管 理 农 业 部 门 根 据 监 管 工 作 需 要, 可 进 入 批 发 零 售 市 场 开 展 食 用 农 产 品 质 量 安 全 风 险 评 估 和 风 险 监 测 工 作 农 业 食 品 药 品 监 管 部 门 要 严 格 执 行 食 品 安 全 法 农 产 品 质 量 安 全 法 等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各 级 政 府 及 编 制 委 员 会 确 定 的 部 门 监 管 职 责 分 工, 认 真 履 行 法 定 的 监 管 职 责 农 业 部 门 要 切 实 履 行 好 食 用 农 产 品 从 种 植 养 殖 到 进 入 批 发 零 售 市 场 或 生 产 加 工 企 业 前 的 监 管 职 责 ; 食 品 药 品 监 管 部 门 要 切 实 履 行 好 食 用 农 产 品 进 入 批 发 零 售 市 场 或 生 产 加 工 企 业 后 的 监 管 职 责, 不 断 提 升 对 食 用 农 产 品 质 量 安 全 的 保 障 水 平 省 级 农 业 食 品 药 品 监 管 部 门 要 联 合 推 动 市 县 两 级 政 府 抓 紧 落 实 食 用 农 产 品 质 量 安 全 属 地 管 理 责 任, 将 食 用 农 产 品 质 量 安 全 监 管 纳 入 县 乡 政 府 绩 效 考 核 范 围, 建 立 相 应 的 考 核 规 范 和 评 价 机 制 每 年 要 组 织 开 展 一 次 食 用 农 产 品 质 量 安 全 监 管 工 作 联 合 督 查, 切 实 推 动 监 管 责 任 落 实 二 加 快 构 建 食 用 农 产 品 全 程 监 管 制 度 各 地 农 业 食 品 药 品 监 管 部 门 要 在 地 方 政 府 统 一 领 导 下, 共 同 研 究 解 决 食 用 农 产 品 质 量 安 全 监 管 中 职 能 交 叉 和 监 管 空 白 问 题, 进 一 步 厘 清 监 管 职 责, 细 化 任 务 分 工, 消 除 监 管 空 白, 形 成 监 管 合 力 对 于 现 行 法 律 法 规 和 规 章 制 度 尚 未 完 全 明 确 的 监 管 职 责 和 监 管 事 项, 要 在 统 筹 协 调 的 基 础 上, 提 请 地 方 政 府 因 地 制 宜 明 确 监 管 部 门, 出 台 相 应 的 监 管 措 施, 避 免 出 现 监 管 漏 洞 和 盲 区 农 业 部 门 要 依 法 抓 紧 完 善 并 落 实 农 业 投 入 品 监 管 产 地 环 境 管 理 种 植 养 殖 过 程 控 制 包 装 标 识 食 用 动 物 及 其 产 品 检 验 检 疫 等 制 度 规 范 ; 食 品 药 品 监 管 部 门 要 研 究 制 定 食 用 农 产 品 进 入 批 发 零
5 通 知 决 定 售 市 场 或 生 产 加 工 企 业 后 的 管 理 制 度, 落 实 好 监 管 职 责 三 稳 步 推 行 食 用 农 产 品 产 地 准 出 和 市 场 准 入 管 理 农 业 部 门 和 食 品 药 品 监 管 部 门 共 同 建 立 以 食 用 农 产 品 质 量 合 格 为 核 心 内 容 的 产 地 准 出 管 理 与 市 场 准 入 管 理 衔 接 机 制 农 业 部 门 要 抓 紧 建 立 食 用 农 产 品 产 地 准 出 制 度, 因 地 制 宜 地 按 照 产 品 类 别 和 生 产 经 营 主 体 类 型, 将 有 效 期 内 三 品 一 标 质 量 标 志 动 植 物 病 虫 害 检 疫 合 格 证 明 及 规 模 化 生 产 经 营 主 体 ( 逐 步 实 现 覆 盖 全 部 生 产 经 营 主 体 ) 出 具 的 食 用 农 产 品 产 地 质 量 检 测 报 告 等 质 量 合 格 证 明 作 为 食 用 农 产 品 产 地 准 出 的 基 础 条 件 ; 食 品 药 品 监 管 部 门 要 着 手 建 立 与 食 用 农 产 品 产 地 准 出 制 度 相 对 接 的 市 场 准 入 制 度, 将 查 验 农 业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认 可 的 作 为 食 用 农 产 品 产 地 准 出 基 础 条 件 的 质 量 合 格 证 明 作 为 食 用 农 产 品 进 入 批 发 零 售 市 场 或 生 产 加 工 企 业 的 基 本 条 件 农 业 部 门 和 食 品 药 品 监 管 部 门 要 依 托 基 层 执 法 监 管 和 技 术 服 务 机 构, 加 强 督 导 巡 查 和 监 督 管 理, 确 保 产 地 准 出 和 市 场 准 入 过 程 中 的 质 量 合 格 证 明 真 实 有 效 四 加 快 建 立 食 用 农 产 品 质 量 追 溯 体 系 农 业 部 门 要 按 照 职 责 分 工, 加 快 建 立 食 用 农 产 品 质 量 安 全 追 溯 体 系, 可 率 先 在 菜 篮 子 产 品 主 产 区 推 动 农 业 产 业 化 龙 头 企 业 农 民 专 业 合 作 社 家 庭 农 场 开 展 质 量 追 溯 试 点, 优 先 将 生 猪 和 三 品 一 标 食 用 农 产 品 纳 入 追 溯 试 点 范 围, 推 动 食 用 农 产 品 从 生 产 到 进 入 批 发 零 售 市 场 或 生 产 加 工 企 业 前 的 环 节 可 追 溯 食 品 药 品 监 管 部 门 要 在 有 序 推 进 食 品 安 全 追 溯 体 系 建 设 的 同 时, 积 极 配 合 农 业 部 门 推 进 食 用 农 产 品 质 量 安 全 追 溯 体 系 的 建 设, 并 通 过 监 督 食 用 农 产 品 经 营 者 建 立 并 严 格 落 实 进 货 查 验 和 查 验 记 录 制 度, 做 好 与 农 业 部 门 建 设 的 食 用 农 产 品 质 量 安 全 追 溯 体 系 的 有 机 衔 接, 逐 步 实 现 食 用 农 产 品 生 产 收 购 销 售 消 费 全 链 条 可 追 溯 五 深 入 推 进 突 出 问 题 专 项 整 治 农 业 食 品 药 品 监 管 部 门 要 针 对 食 用 农 产 品 在 生 产 收 购 销 售 和 消 费 过 程 中 存 在 的 突 出 问 题, 有 计 划 有 步 骤 有 重 点 地 联 合 开 展 专 项 治 理 整 顿 始 终 保 持 高 压 态 势, 严 厉 惩 处 各 类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在 专 项 整 治 和 执 法 监 管 过 程 中 需 要 联 合 行 动 的, 要 统 筹 协 调 统 一 调 度 和 统 一 行 动 ; 在 各 环 节 查 处 的 违 法 违 规 案 件, 该 移 交 的 要 依 法 按 程 序 及 时 移 交 ; 需 要 相 互 配 合 的, 要 及 时 跟 进 六 加 强 监 管 能 力 建 设 和 监 管 执 法 合 作 农 业 食 品 药 品 监 管 部 门 要 不 断 推 进 食 用 农 产 品 质 量 安 全 监 管 机 构 和 食 品 安 全 监 管 机 构 的 建 设 与 人 员 配 备, 并 抓 紧 与 编 制 发 改 财 政 等 部 门 衔 接 沟 通, 加 快 建 立 健 全 基 层 食 用 农 产 品 质 量 安 全 监 管 和 食 品 安 全 监 管 队 伍, 将 基 层 监 管 能 力 建 设 纳 入 年 度 财 政 预 算 和 基 本 建 设 计 划, 采 取 多 项 措 施, 着 力 提 高 基 层 食 用 农 产 品 质 量 安 全 和 食 品 安 全 监 管 能 力 农 业 食 品 药 品 监 管 部 门 要 建 立 食 用 农 产 品 质 量 安 全 监 管 信 息 共 享 制 度, 定 期 和 不 定 期 互 换 食 用 农 产 品 质 量 安 全 监 管 中 的 相 关 信 息 建 立 风 险 评 估 结 果 共 享 制 度, 加 强 食 用 农 产 品 质 量 安 全 风 险 交 流 合 作 建 立 违 法 案 件 信 息 相 互 通 报 制 度, 密 切 行 政 执 法 的 协 调 与 协 作 加 强 应 急 管 理 方 面 的 合 作, 开 展 食 用 农 产 品 质 量 安 全 ( 食 品 安 全 ) 突 发 事 件 应 急 处 置 合 作 和 经 验 交 流 共 同 建 立 完 善 食 用 农 产 品 质 量 安 全 监 管 统 计 制 度, 强 化 统 计 数 据 共 享 可 根 据 需 要 就 食 用 农 产 品 质 量 安 全 和 食 品 安 全 领 域 重 大 问 题 开 展 联 合 调 研, 为 解 决 食 用 农 产 品 质 量 安 全 和 食 品 安 全 领 域 突 出 问 题 提 供 政 策 建 议 七 强 化 检 验 检 测 资 源 共 享 各 地 要 按 照 国 务 院 办 公 厅 关 于 印 发 国 家 食 品 安 全 监 管 体 系 十 二 五 规 划 的 通 知 ( 国 办 发 号 ) 国 务 院 办 公 厅 转 发 中 央 编 办 质 检 总 局 关 于 整 合 检 验 检 测 认 证 机 构 实 施 意 见 的 通 知 ( 国 办 发 号 ) 国 务 院 办 公 厅 关 于 印 发 2014 年 食 品 安 全 重 点 工 作 安 排 的 通 知 ( 国 办 发 号 ) 要 求, 在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的 统 一 领 导 下, 共 同 做 好 县 级 食 用 农 产 品 质 量 安 全 检 验 检 测 资 源 整 合 和 食 品 安 全 检 验 检 测 资 源 整 合 工 作, 逐 步 解 决 基 层 检 验 检 测 资 源 分 散 低 水 平 重 复 建 设 活 力 不 强 等 问 题 当 前, 根 据 农 业 食 品 药 品 监 管 部 门 新 的 职 能 分 工 和 监 管 工 作 需 要, 由 农 业 部 门 和 食 品 药
6 通 知 决 定 品 监 管 部 门 共 同 对 已 经 建 立 的 批 发 零 售 市 场 ( 含 超 市 专 营 店 等 食 用 农 产 品 销 售 单 位 ) 食 用 农 产 品 质 量 安 全 检 验 检 测 资 源 ( 包 括 机 构 人 员 设 备 设 施 等 ) 实 施 指 导 管 理 建 在 市 场 外 的 食 用 农 产 品 质 量 安 全 检 验 检 测 资 源, 以 农 业 部 门 为 主 进 行 监 督 管 理 和 技 术 指 导 ; 建 在 市 场 内 的 食 用 农 产 品 质 量 安 全 检 验 检 测 资 源, 以 食 品 药 品 监 管 部 门 为 主 进 行 监 督 管 理 和 技 术 指 导 农 业 部 门 和 食 品 药 品 监 管 部 门 根 据 食 用 农 产 品 质 量 安 全 监 管 和 食 品 安 全 监 管 工 作 需 要, 可 共 享 农 业 系 统 和 食 品 药 品 监 管 系 统 建 立 的 农 产 品 质 量 安 全 检 测 机 构 和 食 品 安 全 检 验 机 构 八 加 强 舆 情 监 测 和 应 急 处 置 农 业 食 品 药 品 监 管 部 门 要 加 强 食 用 农 产 品 质 量 安 全 突 发 事 件 重 大 舆 情 跟 踪 监 测, 建 立 重 大 舆 情 会 商 分 析 和 信 息 通 报 机 制, 及 时 联 合 研 究 处 置 突 发 事 件 和 相 关 舆 情 热 点 问 题 两 部 门 要 根 据 科 普 宣 传 工 作 的 需 要, 加 强 食 用 农 产 品 质 量 安 全 和 食 品 安 全 科 技 知 识 培 训 和 法 制 宣 传 重 大 节 日 和 节 庆 期 间, 要 适 时 联 合 开 展 食 用 农 产 品 质 量 安 全 宣 传 活 动, 全 面 普 及 食 品 科 学 知 识, 指 导 公 众 放 心 消 费 九 建 立 高 效 的 合 作 会 商 机 制 农 业 部 食 品 药 品 监 管 总 局 建 立 部 际 合 作 会 商 机 制, 成 立 分 别 由 两 部 门 主 管 食 用 农 产 品 质 量 安 全 监 管 工 作 的 部 级 领 导 任 组 长 的 领 导 小 组, 积 极 推 动 和 明 确 食 用 农 产 品 质 量 安 全 监 管 工 作 的 协 调 与 合 作 事 宜 各 地 要 参 照 农 业 部 和 食 品 药 品 监 管 总 局 的 做 法, 尽 快 建 立 两 部 门 合 作 机 制, 明 确 对 口 的 协 调 联 络 处 ( 局 办 ), 加 强 食 用 农 产 品 质 量 安 全 监 管 工 作 的 协 作 配 合 食 用 农 产 品 质 量 安 全 监 管 涉 及 的 品 种 多 链 条 长, 两 部 门 要 在 依 法 依 规 认 真 履 职 的 基 础 上, 密 切 协 作 加 强 配 合, 构 建 从 农 田 到 餐 桌 全 程 监 管 的 制 度 和 机 制 各 地 在 食 用 农 产 品 质 量 安 全 监 管 工 作 中 遇 到 的 问 题 和 有 关 意 见 建 议, 请 及 时 与 农 业 部 农 产 品 质 量 安 全 监 管 局 和 食 品 药 品 监 管 总 局 食 品 安 全 监 管 二 司 联 系 农 业 部 食 品 药 品 监 管 总 局 2014 年 10 月 31 日 农 业 部 财 政 部 银 监 会 关 于 选 择 内 蒙 古 自 治 区 扎 赉 特 旗 等 4 个 国 家 现 代 农 业 示 范 区 开 展 农 业 改 革 与 建 设 试 点 的 通 知 农 计 发 号 内 蒙 古 自 治 区 辽 宁 省 河 南 省 湖 南 省 农 业 厅 ( 委 ) 财 政 厅 银 监 局 : 为 贯 彻 党 的 十 八 大 十 八 届 三 中 全 会 和 中 央 1 号 文 件 精 神, 深 入 推 进 农 业 改 革, 加 快 现 代 农 业 建 设, 根 据 农 业 部 财 政 部 关 于 选 择 部 分 国 家 现 代 农 业 示 范 区 开 展 农 业 改 革 与 建 设 试 点 的 通 知 ( 农 财 发
7 通 知 决 定 号 ), 经 示 范 区 政 府 申 报 省 级 有 关 部 门 审 核 推 荐, 农 业 部 财 政 部 银 监 会 会 同 国 家 开 发 银 行 中 国 农 业 发 展 银 行 中 国 储 备 粮 管 理 总 公 司 审 核 会 商, 在 2013 年 选 择 21 个 试 点 的 基 础 上, 现 增 选 内 蒙 古 扎 赉 特 旗 辽 宁 盘 山 县 河 南 永 城 市 湖 南 华 容 县 等 4 个 国 家 现 代 农 业 示 范 区 开 展 农 业 改 革 与 建 设 试 点 各 级 农 业 财 政 银 监 农 业 综 合 开 发 部 门 和 有 关 试 点 参 与 单 位 分 支 机 构 要 充 分 认 识 开 展 农 业 改 革 与 建 设 试 点 的 重 要 意 义, 按 照 党 中 央 国 务 院 关 于 深 化 农 村 改 革 加 快 推 进 农 业 现 代 化 的 部 署 和 农 业 部 财 政 部 银 监 会 关 于 加 强 国 家 现 代 农 业 示 范 区 农 业 改 革 与 建 设 试 点 工 作 的 指 导 意 见 ( 农 计 发 号 ) 要 求, 积 极 探 索 破 解 农 业 经 营 规 模 小 投 入 分 散 融 资 难 保 险 发 展 滞 后 等 制 约 现 代 农 业 发 展 的 瓶 颈, 为 中 国 特 色 农 业 现 代 化 建 设 探 索 路 子 积 累 经 验 储 备 政 策 一 要 加 强 组 织 领 导 有 关 省 要 建 立 由 省 级 农 业 财 政 银 监 部 门 和 农 业 综 合 开 发 机 构 牵 头, 有 关 试 点 参 与 单 位 省 级 分 支 机 构 参 加 的 试 点 联 席 会 议 制 度, 加 强 对 试 点 工 作 的 指 导 督 促 与 检 查, 帮 助 解 决 试 点 过 程 中 遇 到 的 重 大 问 题 各 试 点 示 范 区 要 成 立 由 党 委 或 政 府 主 要 负 责 同 志 牵 头 的 专 门 议 事 协 调 机 构, 主 动 对 接 试 点 牵 头 部 门 和 有 关 参 与 单 位, 及 时 研 究 决 定 重 大 改 革 事 项, 为 试 点 工 作 提 供 组 织 保 障 二 要 抓 好 方 案 实 施 有 关 省 农 业 改 革 与 建 设 试 点 联 席 会 议 成 员 单 位 要 指 导 试 点 示 范 区 进 一 步 完 善 试 点 方 案, 丰 富 试 点 内 容, 建 立 改 革 任 务 清 单, 开 展 绩 效 考 核 评 价, 强 化 农 业 基 础 设 施 建 设 机 制 技 术 推 广 应 用 机 制 农 业 经 营 管 理 机 制 农 业 投 入 机 制 和 可 持 续 发 展 机 制 创 新, 确 保 实 现 一 年 有 起 色 两 年 见 成 效 三 年 有 突 破 的 目 标 试 点 示 范 区 要 将 各 项 改 革 创 新 任 务 落 实 到 具 体 部 门, 列 入 年 度 政 府 工 作 计 划 并 强 化 考 核 管 理, 完 善 奖 惩 机 制 三 要 加 大 支 持 力 度 有 关 省 农 业 改 革 与 建 设 试 点 联 席 会 议 成 员 单 位 要 强 化 与 试 点 示 范 区 工 作 对 接, 落 实 好 对 试 点 的 支 持 政 策, 推 进 涉 农 扶 持 政 策 向 示 范 区 倾 斜 试 点 示 范 区 要 针 对 改 革 发 展 的 薄 弱 环 节 和 关 键 领 域, 加 大 政 策 创 新 和 支 持 力 度, 推 动 改 革 工 作 不 断 向 纵 深 推 进 四 要 开 展 总 结 交 流 有 关 省 农 业 改 革 与 建 设 试 点 联 席 会 议 成 员 单 位 要 加 强 对 重 点 任 务 的 跟 踪 问 效 和 评 析 总 结, 及 时 交 流 推 广 试 点 成 果 试 点 示 范 区 要 加 强 调 查 研 究, 学 习 借 鉴 其 他 试 点 先 进 做 法, 做 好 试 点 经 验 总 结, 注 重 政 策 转 化, 努 力 形 成 一 批 改 革 创 新 成 果, 引 领 和 推 动 示 范 区 建 设 再 上 新 台 阶 我 们 将 会 同 有 关 试 点 参 与 单 位 加 强 绩 效 考 核 评 价, 评 价 结 果 将 作 为 实 施 以 奖 代 补 政 策 的 重 要 依 据, 对 措 施 不 力 进 展 缓 慢 成 效 不 明 显 试 点 任 务 难 以 完 成 的, 将 终 止 其 试 点 资 格 农 业 部 财 政 部 银 监 会 2014 年 10 月 30 日
8 通 知 决 定 农 业 部 关 于 进 一 步 加 强 长 江 江 豚 保 护 管 理 工 作 的 通 知 农 长 渔 发 号 有 关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渔 业 主 管 厅 ( 局 委 ), 有 关 科 研 单 位 : 长 江 江 豚 是 我 国 重 要 的 水 生 野 生 动 物, 是 长 江 流 域 生 物 多 样 性 的 指 标 物 种, 也 是 长 江 流 域 生 态 环 境 健 康 状 况 的 重 要 标 志 随 着 人 类 活 动 剧 增, 长 江 江 豚 生 境 不 断 恶 化 数 量 急 剧 减 少 目 前, 整 个 长 江 流 域 长 江 江 豚 不 足 千 头, 且 在 近 年 下 降 速 率 呈 加 速 趋 势 长 江 江 豚 已 极 度 濒 危 根 据 长 江 江 豚 的 资 源 现 状, 为 有 效 拯 救 长 江 江 豚, 我 部 决 定 进 一 步 加 强 长 江 江 豚 的 保 护 管 理 工 作, 保 护 长 江 生 物 多 样 性, 特 发 通 知 如 下 一 提 升 保 护 级 别, 实 施 严 格 的 保 护 措 施 长 江 江 豚 按 照 国 家 一 级 重 点 保 护 野 生 动 物 的 保 护 要 求, 实 施 最 严 格 的 保 护 和 管 理 措 施 严 禁 任 何 单 位 和 个 人 非 法 捕 捞 长 江 江 豚, 因 科 学 研 究 或 者 其 他 特 殊 情 况, 需 要 捕 捞 的, 必 须 向 我 部 申 请 特 别 许 可, 对 于 非 法 捕 捞 伤 害 长 江 江 豚 的 行 为, 一 律 移 送 司 法 机 关,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 严 禁 任 何 单 位 和 个 人 非 法 侵 占 长 江 江 豚 的 栖 息 地 索 饵 场 育 肥 场 和 洄 游 通 道, 对 于 破 坏 长 江 江 豚 生 境 的 行 为, 责 令 停 止 破 坏 行 为, 限 期 恢 复 原 状, 并 处 以 罚 款, 情 节 严 重 构 成 犯 罪 的,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 未 经 我 部 批 准, 任 何 单 位 和 组 织 不 得 邀 请 或 批 准 外 国 组 织 或 个 人 在 我 国 境 内 对 长 江 江 豚 进 行 野 外 考 察 或 者 在 野 外 从 事 摄 影 摄 像 活 动 二 增 强 保 护 意 识, 落 实 政 府 保 护 的 主 体 责 任 沿 长 江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要 充 分 认 识 长 江 江 豚 保 护 工 作 的 重 要 性, 高 度 重 视 长 江 江 豚 的 保 护 管 理 工 作, 坚 持 统 筹 经 济 社 会 发 展 与 水 域 生 态 文 明 建 设, 建 立 和 完 善 长 江 江 豚 保 护 管 理 工 作 体 系, 加 大 对 江 豚 监 管 和 救 护 的 经 费 投 入, 加 快 制 定 长 江 江 豚 保 护 发 展 规 划, 积 极 推 进 长 江 江 豚 保 护 区 的 建 设 和 管 理 三 加 强 保 护 监 管, 强 化 执 行 保 护 工 作 的 力 度 沿 长 江 各 级 渔 业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及 其 渔 政 执 法 机 构 要 切 实 承 担 起 长 江 江 豚 的 监 管 职 责, 加 强 日 常 巡 查, 强 化 执 法 力 度, 严 厉 打 击 各 类 破 坏 长 江 江 豚 资 源 的 违 规 违 法 行 为 ; 要 建 立 健 全 长 江 江 豚 救 护 预 案, 建 立 应 急 处 置 机 制, 加 快 推 进 长 江 江 豚 救 护 设 施 的 建 设 和 运 行 ; 要 强 化 舆 论 宣 传, 引 导 社 会 共 同 参 与 保 护 长 江 江 豚
9 通 知 决 定 与 此 同 时, 我 部 将 组 织 实 施 长 江 江 豚 保 护 行 动 计 划, 开 展 包 括 迁 地 保 护 在 内 的 一 系 列 保 护 措 施 将 进 一 步 加 强 对 各 地 长 江 江 豚 保 护 工 作 的 督 查, 对 开 展 保 护 工 作 不 力 或 严 重 破 坏 长 江 江 豚 资 源 的 单 位 或 个 人 进 行 挂 牌 督 办 并 严 肃 查 处 农 业 部 2014 年 9 月 29 日 农 业 部 办 公 厅 关 于 进 一 步 加 强 长 江 和 珠 江 流 域 渔 政 执 法 工 作 的 通 知 农 办 长 渔 号 相 关 省 ( 区 市 ) 渔 业 行 政 主 管 厅 ( 局 ): 为 落 实 农 业 部 办 公 厅 关 于 做 好 2014 年 长 江 和 珠 江 流 域 渔 政 执 法 护 渔 行 动 有 关 工 作 的 通 知 ( 农 办 长 渔 号 ) 相 关 工 作 部 署, 做 好 我 部 长 江 办 所 辖 流 域 水 域 渔 政 管 理 工 作, 进 一 步 打 击 非 法 捕 捞 清 理 整 治 违 规 渔 具, 巩 固 长 江 珠 江 禁 渔 期 管 理 成 果, 养 护 水 生 生 物 资 源 及 其 生 态 环 境, 现 将 有 关 要 求 通 知 如 下 一 各 地 要 进 一 步 端 正 工 作 态 度, 严 肃 执 法 纪 律, 整 合 执 法 力 量, 加 大 渔 政 执 法 力 度, 结 合 整 治 非 法 捕 捞 专 项 行 动 开 展 相 应 的 巡 航 检 查 交 叉 检 查, 在 重 点 水 域 交 界 水 域 和 违 规 高 发 水 域 驻 守 检 查 10 月 底 至 11 月 底, 我 部 长 江 办 将 组 成 督 查 组 分 别 对 长 江 珠 江 淮 河 等 相 关 流 域 和 重 点 水 域 开 展 陆 上 督 查 和 巡 航 检 查 二 各 地 要 查 处 电 炸 毒 鱼 迷 魂 阵 地 笼 网 深 水 张 网 等 有 害 作 业 方 式, 重 点 整 治 取 缔 绝 户 网 ; 查 处 无 证 捕 捞 违 反 专 项 捕 捞 管 理 等 违 规 捕 捞 行 为, 取 缔 从 事 渔 业 生 产 的 三 无 船 舶 ; 查 处 非 法 涉 渔 涉 水 开 发 建 设 项 目, 特 别 是 各 级 水 生 生 物 自 然 保 护 区 和 水 产 种 质 资 源 保 护 区 内 非 法 工 程 和 采 砂 行 为 三 各 级 渔 业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要 主 动 向 当 地 政 府 汇 报, 加 强 组 织 领 导, 协 调 公 安 工 商 海 事 等 部 门, 开 展 联 合 执 法 ; 要 强 化 执 法 检 查, 涉 嫌 刑 事 犯 罪 的 案 件,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及 时 移 送 公 安 机 关 处 理 ; 要 严 格 遵 守 渔 业 行 政 执 法 六 条 禁 令, 做 到 依 法 行 政 公 正 执 法 文 明 执 法 各 省 ( 区 市 ) 渔 业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要 按 照 农 业 部 办 公 厅 关 于 做 好 2014 年 长 江 和 珠 江 流 域 渔 政 执 法 护 渔 行 动 有 关 工 作 的 通 知 有 关 要 求, 对 非 法 捕 捞 专 项 整 治 行 动 及 时 进 行 工 作 总 结, 并 于 12 月 20 日 前 报 送 我 部 长 江 办 农 业 部 办 公 厅 2014 年 10 月 21 日
10 通 知 决 定 农 业 部 办 公 厅 关 于 进 一 步 加 强 水 生 生 物 经 济 物 种 增 殖 放 流 苗 种 管 理 的 通 知 农 办 渔 号 各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及 计 划 单 列 市 渔 业 主 管 厅 ( 局 ), 新 疆 生 产 建 设 兵 团 水 产 局, 中 国 水 产 科 学 研 究 院, 全 国 水 产 技 术 推 广 总 站 : 近 年 来, 在 中 央 财 政 的 大 力 支 持 和 社 会 各 界 的 广 泛 参 与 下, 全 国 水 生 生 物 增 殖 放 流 事 业 快 速 发 展, 产 生 了 良 好 的 生 态 效 益 经 济 效 益 和 社 会 效 益 但 随 着 增 殖 放 流 规 模 的 不 断 扩 大, 增 殖 放 流 工 作 也 出 现 了 一 些 新 的 问 题, 尤 其 是 在 增 殖 放 流 苗 种 质 量 方 面, 一 些 苗 种 生 产 单 位 的 条 件 较 差, 苗 种 质 量 得 不 到 有 效 保 障, 影 响 了 增 殖 放 流 效 果 为 强 化 水 生 生 物 增 殖 放 流 源 头 管 理, 提 高 增 殖 放 流 苗 种 质 量, 保 障 水 域 生 态 安 全 和 中 央 财 政 资 金 使 用 效 益, 现 就 进 一 步 加 强 经 济 物 种 增 殖 放 流 苗 种 管 理 有 关 事 项 通 知 如 下 一 明 确 增 殖 放 流 苗 种 生 产 基 本 条 件 ( 一 ) 基 本 要 求 苗 种 生 产 单 位 必 须 是 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内 从 事 水 产 苗 种 繁 育 的 单 位, 具 有 独 立 承 担 民 事 责 任 的 能 力, 持 有 水 产 苗 种 生 产 许 可 证 ( 二 ) 亲 本 数 量 与 质 量 原 则 上 应 有 用 于 繁 育 增 殖 放 流 苗 种 的 亲 本, 亲 本 数 量 要 满 足 放 流 苗 种 生 产 需 要 ; 亲 本 应 来 自 该 物 种 原 产 地 天 然 水 域 水 产 种 质 资 源 保 护 区 或 省 级 及 以 上 原 种 场 保 育 的 原 种, 且 来 源 培 育 更 新 记 录 清 楚 完 整 确 有 特 殊 情 况 无 法 自 繁 自 育 的, 必 须 提 供 苗 种 来 源 单 位 的 亲 本 来 源 及 苗 种 繁 育 情 况 证 明, 且 苗 种 来 源 单 位 也 应 符 合 有 关 基 本 条 件 ( 三 ) 生 产 设 施 和 苗 种 生 产 能 力 苗 种 生 产 设 施 齐 全, 育 苗 设 施 规 模 和 苗 种 生 产 能 力 应 满 足 放 流 苗 种 生 产 需 要 其 中, 海 水 贝 类 头 足 类 棘 皮 类 单 个 物 种 育 苗 生 产 水 体 原 则 上 在 500m 3 以 上, 鱼 类 甲 壳 类 腔 肠 类 单 个 物 种 育 苗 生 产 水 体 原 则 上 在 1000m 3 以 上 淡 水 物 种 育 苗 生 产 水 体 标 准 由 各 省 级 渔 业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根 据 本 省 ( 区 市 ) 实 际 情 况 制 定 ( 四 ) 技 术 保 障 有 一 定 数 量 的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和 熟 练 技 术 工 人 组 成 的 技 术 队 伍, 其 中 技 术 负 责 人 应 具 有 水 产 中 专 以 上 学 历, 从 事 水 产 苗 种 繁 育 工 作 3 年 以 上 ; 建 有 生 产 和 质 量 控 制 各 项 管 理 制 度, 以 及 完 整 的 引 种 保 种 生 产 用 药 销 售 检 验 检 疫 等 记 录 ; 具 备 水 质 和 苗 种 质 量 检 验 检 测 基 本 能 力, 制 订 苗 种 生 产 技 术 操 作 规 程 ( 五 ) 资 质 和 信 誉 已 开 展 两 年 以 上 相 应 放 流 物 种 的 苗 种 繁 育 生 产, 且 近 两 年 内 所 生 产 的 苗 种 无 质 量 问 题 生 产 经 营 状 况 良 好, 具 有 良 好 的 商 业 信 誉 ( 六 ) 其 他 以 上 为 中 央 财 政 项 目 经 济 物 种 增 殖 放 流 苗 种 生 产 单 位 应 具 备 的 基 本 条 件 鼓 励 各 省 ( 区 市 ) 参 照 此 标 准 制 定 其 他 资 金 来 源 增 殖 放 流 苗 种 生 产 单 位 基 本 条 件 10
11 通 知 决 定 二 加 强 增 殖 放 流 苗 种 监 管 各 级 渔 业 主 管 部 门 要 加 强 增 殖 放 流 苗 种 监 管, 严 格 执 行 水 生 生 物 增 殖 放 流 管 理 规 定 财 政 项 目 管 理 要 求 以 及 有 关 技 术 规 范 和 标 准 ; 要 切 实 做 好 增 殖 放 流 苗 种 检 验 检 疫, 确 保 苗 种 健 康 无 病 害 无 禁 用 药 物 残 留, 杜 绝 使 用 外 来 种 杂 交 种 转 基 因 种 以 及 其 他 不 符 合 生 态 要 求 的 水 生 生 物 物 种 进 行 增 殖 放 流 ; 要 依 法 通 过 招 标 方 式 采 购 用 于 放 流 的 水 生 生 物 或 者 确 定 苗 种 生 产 单 位, 并 将 信 息 公 开 公 示, 主 动 接 受 社 会 监 督 三 其 他 要 求 请 你 厅 ( 局 ) 根 据 上 述 要 求, 抓 紧 细 化 有 关 标 准, 切 实 加 强 增 殖 放 流 苗 种 监 管 各 省 ( 区 市 ) 在 报 送 年 度 增 殖 放 流 转 移 支 付 项 目 总 结 时, 要 对 苗 种 生 产 单 位 及 其 参 与 放 流 情 况 进 行 专 门 总 结, 将 参 与 中 央 财 政 项 目 年 度 经 济 物 种 增 殖 放 流 苗 种 生 产 单 位 信 息 汇 总 表 ( 附 件 1) 和 信 息 登 记 表 ( 附 件 2), 报 送 我 部 渔 业 渔 政 管 理 局 备 案 联 系 人 : 农 业 部 渔 业 渔 政 管 理 局 资 源 环 保 处 吴 珊 珊 联 系 电 话 : ; 传 真 : 电 子 邮 箱 :[email protected] 附 件 :1. 年 度 经 济 物 种 增 殖 放 流 苗 种 生 产 单 位 信 息 汇 总 表 ( 略 ) 2. 经 济 物 种 增 殖 放 流 苗 种 生 产 单 位 信 息 登 记 表 ( 略 ) 农 业 部 办 公 厅 2014 年 10 月 8 日 11
12 通 知 决 定 农 业 部 办 公 厅 关 于 做 好 年 度 北 部 湾 共 同 渔 区 渔 船 作 业 安 排 的 通 知 农 办 渔 号 广 东 广 西 海 南 省 ( 区 ) 渔 业 主 管 厅 ( 局 ), 中 国 渔 业 协 会 : 中 越 北 部 湾 渔 业 联 合 委 员 会 第 十 一 届 年 会 及 筹 备 会 于 2014 年 10 月 日 在 越 南 河 内 举 行 会 上, 双 方 根 据 资 源 专 家 组 的 建 议, 就 年 度 北 部 湾 共 同 渔 区 渔 船 作 业 指 标 进 行 了 协 商 并 达 成 一 致, 签 署 了 会 议 纪 要 为 做 好 年 度 北 部 湾 共 同 渔 区 渔 船 作 业 安 排 工 作, 根 据 中 越 北 部 湾 渔 业 合 作 协 定 及 有 关 协 议 规 定, 现 将 有 关 事 宜 通 知 如 下 一 指 标 分 配 年 允 许 进 入 北 部 湾 共 同 渔 区 己 方 一 侧 水 域 的 对 方 作 业 渔 船 数 量 和 马 力 数 分 别 为 1466 艘 和 马 力 结 合 上 一 年 度 三 省 ( 区 ) 作 业 渔 船 数 和 功 率 数 安 排 情 况, 对 我 方 年 度 进 入 共 同 渔 区 越 方 一 侧 水 域 作 业 的 渔 船 作 如 下 安 排 : 广 东 省 安 排 渔 船 功 率 马 力, 船 数 不 超 过 120 艘 ; 广 西 区 安 排 渔 船 功 率 马 力, 船 数 不 超 过 812 艘 ; 海 南 省 安 排 渔 船 功 率 马 力, 船 数 不 超 过 534 艘 二 捕 捞 许 可 证 的 申 请 发 放 凡 申 请 进 入 共 同 渔 区 越 方 一 侧 作 业 的 渔 船, 由 船 舶 所 有 人 持 有 效 的 船 舶 登 记 船 舶 检 验 和 捕 捞 许 可 证 书 原 件 和 复 印 件 向 其 船 籍 所 在 地 的 县 级 渔 业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提 出 申 请, 并 填 写 共 同 渔 区 作 业 申 请 表 ( 附 件 1) 申 请 表 及 船 舶 登 记 船 舶 检 验 和 捕 捞 许 可 证 书 ( 复 印 件, 加 盖 与 原 件 相 符 章 ) 经 各 级 渔 业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审 核 后, 由 省 级 渔 业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汇 总 制 表 ( 含 excel 电 子 表 格, 表 格 格 式 见 附 件 2) 并 上 报 捕 捞 许 可 证 由 我 部 渔 业 渔 政 管 理 局 审 批 发 放, 许 可 证 有 效 期 为 2014 年 12 月 1 日 至 2015 年 11 月 30 日 三 具 体 要 求 ( 一 ) 申 请 进 入 共 同 渔 区 作 业 的 渔 船 船 籍 必 须 属 北 部 湾 沿 湾 地 区 ( 以 船 舶 登 记 证 书 为 准 ) ( 二 ) 申 请 进 入 共 同 渔 区 水 域 生 产 的 渔 船 功 率 范 围 为 60 至 400 马 力 申 请 渔 船 的 功 率 以 船 舶 检 验 证 书 所 标 功 率 为 准, 各 地 务 必 认 真 审 核, 严 格 把 关 ( 三 ) 获 得 北 部 湾 共 同 渔 区 捕 捞 许 可 证 的 渔 船, 必 须 悬 挂 渔 船 标 识 牌 年 度 标 识 牌 为 反 光 式 白 底 深 蓝 字, 标 示 牌 尺 寸 大 小 材 料 与 序 号 等 制 作 要 求 按 原 规 定 不 变 标 识 牌 由 各 省 ( 区 ) 与 生 产 厂 家 联 系 制 作 ( 四 ) 请 三 省 ( 区 ) 渔 业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于 2014 年 11 月 15 日 前 将 渔 船 申 请 材 料 和 渔 船 名 单 汇 总 表 报 邮 寄 12
13 通 知 决 定 中 国 渔 业 协 会 ( 地 址 :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麦 子 店 20 号 楼 224 室, 邮 编 : 联 系 电 话 : ) 渔 船 名 册 报 表 电 子 文 档 发 送 至 邮 箱 [email protected] 请 三 省 ( 区 ) 渔 业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按 照 以 上 要 求, 认 真 组 织 做 好 共 同 渔 区 渔 船 生 产 安 排 工 作, 确 保 我 渔 民 顺 利 进 入 北 部 湾 共 同 渔 区 生 产 各 地 在 安 排 工 作 结 束 后, 将 工 作 情 况 和 上 一 年 度 的 共 同 渔 区 生 产 情 况 分 析 报 告 一 并 报 我 部 渔 业 渔 政 管 理 局 附 件 :1. 中 越 北 部 湾 渔 业 合 作 协 定 共 同 渔 区 渔 船 作 业 申 请 表 ( 略 ) 2. 共 同 渔 区 申 请 渔 船 名 册 报 表 ( 略 ) 农 业 部 办 公 厅 2014 年 10 月 29 日 农 业 部 办 公 厅 关 于 2015 年 实 施 中 韩 渔 业 协 定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 农 办 渔 号 辽 宁 河 北 天 津 山 东 江 苏 浙 江 省 ( 市 ) 渔 业 主 管 厅 ( 局 ) 中 国 渔 业 协 会 中 国 远 洋 渔 业 协 会 : 中 韩 渔 业 联 合 委 员 会 第 十 四 届 年 会 于 2014 年 10 月 31 日 在 陕 西 省 西 安 市 举 行, 双 方 就 2015 年 实 施 中 韩 渔 业 协 定 ( 下 称 协 定 ) 有 关 问 题 达 成 一 致 现 将 中 韩 渔 业 联 合 委 员 会 第 十 四 届 年 会 会 议 纪 要 正 文 ( 附 件 1) 2015 年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专 属 经 济 区 管 理 水 域 大 韩 民 国 渔 船 入 渔 规 模 和 作 业 条 件 ( 附 件 2) 和 大 韩 民 国 专 属 经 济 区 管 理 水 域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渔 船 入 渔 规 模 和 作 业 条 件 ( 附 件 3) 印 发 你 们, 并 就 2015 年 协 定 实 施 相 关 事 项 通 知 如 下 一 关 于 我 国 渔 船 进 入 韩 国 专 属 经 济 区 管 理 水 域 作 业 安 排 2015 年, 韩 国 许 可 我 国 渔 船 进 入 韩 国 专 属 经 济 区 管 理 水 域 ( 下 称 韩 国 水 域 ) 的 作 业 船 数 为 1600 艘 渔 获 配 额 6 万 吨, 渔 获 配 额 分 配 到 船 请 各 有 关 省 ( 市 ) 渔 业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根 据 2014 版 大 韩 民 国 专 属 经 济 区 管 理 水 域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公 民 及 渔 船 入 渔 程 序 和 规 则 和 本 通 知 要 求, 尽 快 将 允 许 入 渔 船 数 和 渔 获 配 额 分 配 到 有 关 单 位, 并 组 织 做 好 2015 年 我 国 渔 船 在 韩 国 水 域 作 业 的 入 渔 申 请 许 可 证 发 放 渔 船 标 识 渔 船 进 出 水 域 通 报 作 业 日 报 和 季 报 渔 捞 日 志, 以 及 船 名 册 汇 总 通 报 等 相 关 工 作 ( 一 ) 关 于 入 渔 船 数 和 配 额 分 配 应 遵 循 公 正 公 平 公 开 和 按 需 分 配 的 原 则 做 好 入 渔 船 数 和 渔 获 配 额 分 配 工 作 为 确 保 持 证 渔 船 充 分 入 渔, 我 部 根 据 近 年 各 省 渔 船 的 实 际 入 渔 情 况 调 整 各 省 ( 市 ) 入 渔 指 标 对 存 在 持 指 标 不 申 请 许 可 证 持 证 不 入 渔 现 象 的 省 ( 市 ), 相 应 调 整 其 入 渔 船 数 和 配 额 2015 年 我 国 13
14 通 知 决 定 渔 船 在 韩 国 水 域 的 作 业 船 数 和 渔 获 配 额 分 配 方 案 见 附 件 4, 请 有 关 省 ( 市 ) 渔 业 主 管 部 门 逐 级 分 配 到 县 级 ( 含 ) 以 上 渔 业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并 由 其 直 接 分 配 到 船 鱿 钓 作 业 的 入 渔 船 数 和 渔 获 配 额 由 中 国 远 洋 渔 业 协 会 ( 下 称 远 洋 协 会 ) 组 织 分 配 申 请 入 渔 的 渔 船 应 是 中 国 渔 政 管 理 指 挥 系 统 内 海 洋 渔 船 管 理 系 统 在 册 渔 船, 适 航 航 区 在 Ⅱ 类 以 上, 并 处 于 适 航 状 态, 其 中 鱿 钓 作 业 渔 船 需 取 得 我 部 远 洋 渔 业 项 目 批 准 文 件 渔 船 船 上 设 备 船 员 及 其 他 条 件 应 符 合 中 国 渔 船 作 业 条 件 和 程 序 规 则 对 年 因 违 规 作 业 被 韩 国 执 法 部 门 处 罚 的 渔 船, 取 消 入 渔 申 请 资 格 ( 二 ) 关 于 入 渔 申 请 资 料 填 报 各 级 渔 业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要 指 定 专 门 机 构 和 人 员 负 责 填 写 审 核 和 上 报 入 渔 申 请 资 料 各 级 办 理 入 渔 申 请 资 料 的 职 责 分 工 为 : 受 理 申 请 的 县 级 ( 含 ) 以 上 渔 业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负 责 审 核 入 渔 申 请 资 料 填 报 信 息 与 所 附 证 件 信 息 的 一 致 性 并 上 报 ; 省 ( 市 ) 级 渔 业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负 责 对 入 渔 申 请 资 料 的 复 核, 按 规 定 格 式 汇 总 并 于 11 月 20 日 前 报 送 至 中 国 渔 业 协 会 ( 下 称 渔 协 ); 渔 协 负 责 按 照 中 国 渔 船 作 业 条 件 和 程 序 规 则 等 规 定 核 对 船 数 统 一 格 式 汇 总 申 请 表 等, 经 我 部 渔 业 渔 政 管 理 局 审 定 后, 于 11 月 29 日 前 提 交 至 韩 方 鱿 钓 渔 船 入 渔 申 请 资 料 由 远 洋 协 会 负 责 统 一 审 核, 及 时 按 要 求 向 韩 方 提 交 县 级 和 有 关 省 ( 市 ) 渔 业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对 入 渔 申 请 资 料 填 报 的 准 确 性 负 责, 渔 协 在 进 行 首 次 审 核 期 间, 不 为 填 报 信 息 有 误 的 渔 船 办 理 当 次 的 入 渔 申 请 ( 三 ) 关 于 作 业 条 件 和 程 序 规 则 本 届 渔 委 会 年 会 期 间 双 方 商 定, 自 2015 年 1 月 1 日 起 实 行 模 范 船 制 度 ( 附 件 5) 自 2014 年 12 月 20 日 起 试 行 渔 获 物 运 输 船 定 点 检 查 制 度 ( 附 件 6) 年 均 入 渔 韩 国 水 域, 且 期 间 未 被 韩 国 执 法 部 门 处 罚 的 渔 船 如 安 装 有 船 舶 自 动 识 别 系 统 (AIS), 应 在 申 请 入 渔 许 可 证 的 同 时 申 请 模 范 船 资 格 各 省 ( 市 ) 渔 业 主 管 部 门 要 及 时 将 有 关 规 定 通 知 到 所 有 相 关 渔 船 渔 民 二 关 于 韩 国 渔 船 进 入 我 国 专 属 经 济 区 管 理 水 域 作 业 安 排 2015 年, 我 国 许 可 韩 国 渔 船 进 入 我 国 专 属 经 济 区 管 理 水 域 的 作 业 船 数 为 1600 艘 渔 获 配 额 6 万 吨 渔 协 负 责 韩 国 渔 船 入 渔 许 可 申 请 的 初 审, 在 报 我 部 渔 业 渔 政 管 理 局 批 准 后, 制 作 并 寄 发 许 可 证 至 韩 方 渔 协 要 根 据 韩 国 渔 船 作 业 程 序 规 则, 认 真 做 好 韩 国 入 渔 渔 船 进 出 水 域 通 报 作 业 日 报 和 季 报 管 理 及 信 息 统 计 分 析 等 工 作, 并 随 时 将 信 息 提 供 给 中 国 海 警 局 和 相 关 省 ( 市 ) 的 渔 政 部 门, 及 时 开 展 对 韩 国 渔 船 监 督 检 查 和 管 理 工 作 三 关 于 维 护 海 上 作 业 秩 序 ( 一 ) 关 于 我 国 渔 船 渔 民 监 管 各 级 渔 业 管 理 部 门 和 执 法 单 位 要 进 一 步 加 强 涉 韩 渔 业 管 理 工 作, 避 免 因 我 渔 船 渔 民 违 法 违 规 作 业 引 发 涉 外 事 件 要 根 据 新 的 作 业 条 件 和 程 序 规 则 对 本 省 ( 市 ) 渔 民 进 行 培 训 教 育 和 管 理 渔 船 必 须 严 格 按 照 协 定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渔 业 许 可 条 件 进 行 作 业, 坚 决 杜 绝 违 法 违 规 捕 捞 行 为 渔 船 在 遇 到 韩 国 渔 业 执 法 部 门 检 查 时, 应 按 照 协 定 规 定 和 有 关 要 求 接 受 检 查, 不 得 抗 拒 或 逃 避 检 查 ( 二 ) 关 于 韩 国 渔 船 渔 民 监 管 各 级 渔 业 管 理 部 门 和 执 法 单 位 应 继 续 按 照 职 责 加 强 对 韩 国 渔 船 的 监 督 管 理, 依 法 查 处 违 规 渔 船 机 动 渔 船 底 拖 网 禁 渔 区 线 外 侧 的 韩 国 渔 船 监 管 中 韩 两 国 渔 业 执 法 机 构 联 合 巡 航 等 交 流 合 作 工 作 由 中 国 海 警 局 部 署 和 实 施, 有 关 省 ( 市 ) 渔 政 机 构 配 合 开 展 相 关 工 作 ( 三 ) 其 他 有 关 问 题 有 关 韩 国 特 定 禁 区 特 定 水 域, 我 国 吕 泗 长 江 口 和 舟 山 渔 场 管 理 以 及 黄 海 14
15 通 知 决 定 北 部 和 东 海 中 南 部 韩 国 渔 船 管 理 等 问 题, 按 关 于 实 施 中 韩 渔 业 协 定 有 关 问 题 的 补 充 通 知 ( 国 渔 政 号 ) 要 求 执 行 赴 韩 国 水 域 紧 急 避 难 问 题, 在 我 部 出 台 新 规 定 之 前, 继 续 按 农 业 部 黄 渤 海 区 渔 政 局 关 于 重 申 我 国 渔 船 进 入 韩 国 港 湾 紧 急 避 难 有 关 事 项 的 通 知 ( 黄 渔 政 字 号 ) 要 求 执 行 附 件 1 附 件 :1. 中 韩 渔 业 联 合 委 员 会 第 十 四 届 年 会 会 议 纪 要 正 文 2.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专 属 经 济 区 管 理 水 域 大 韩 民 国 渔 船 入 渔 规 模 和 作 业 条 件 3. 大 韩 民 国 专 属 经 济 区 管 理 水 域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渔 船 入 渔 规 模 和 作 业 条 件 年 韩 国 水 域 我 国 渔 船 入 渔 船 数 和 渔 获 配 额 分 配 表 5. 模 范 船 指 定 制 度 实 施 方 案 6. 渔 获 物 运 输 船 定 点 检 查 制 度 试 行 方 案 农 业 部 办 公 厅 2014 年 11 月 2 日 中 韩 渔 业 联 合 委 员 会 第 十 四 届 年 会 会 议 纪 要 正 文 根 据 2000 年 8 月 3 日 在 北 京 签 署 的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政 府 和 大 韩 民 国 政 府 渔 业 协 定 第 十 三 条 的 规 定, 中 韩 渔 业 联 合 委 员 会 ( 下 称 渔 委 会 ) 于 2014 年 10 月 31 日 在 中 国 西 安 市 召 开 第 十 四 届 年 会 以 中 国 农 业 部 渔 业 渔 政 管 理 局 局 长 赵 兴 武 为 代 表 的 中 国 代 表 团 和 以 韩 国 海 洋 水 产 部 水 产 政 策 室 室 长 姜 俊 锡 为 代 表 的 韩 国 代 表 团 参 加 了 会 议 ( 双 方 代 表 团 成 员 名 单 见 附 件 1) 会 议 在 友 好 坦 诚 的 气 氛 中 举 行 会 议 结 果 纪 要 如 下 : 一 双 方 同 意 就 2015 年 1 月 1 日 至 12 月 31 日 两 国 专 属 经 济 区 管 理 水 域 对 方 国 民 和 渔 船 作 业 条 件 向 两 国 政 府 提 出 建 议 ( 见 附 件 2 附 件 3) 二 双 方 同 意 于 2014 年 11 月 29 日 前 向 对 方 国 提 交 2015 年 度 入 渔 申 请 材 料, 对 2014 年 11 月 29 日 前 提 交 入 渔 申 请 材 料 的 渔 船, 申 请 材 料 接 收 国 应 在 2014 年 12 月 15 日 前 向 符 合 条 件 的 对 方 渔 船 颁 发 入 渔 许 可 证 获 得 入 渔 许 可 证 的 渔 船 自 2015 年 1 月 1 日 起, 须 持 对 方 颁 发 的 入 渔 许 可 证 作 业 三 双 方 同 意, 就 各 自 专 属 经 济 区 管 理 水 域 对 方 国 民 和 渔 船 的 作 业 程 序 和 规 则 进 行 修 订, 修 改 的 作 业 程 序 和 规 则 ( 见 附 件 4) 自 2015 年 1 月 1 日 起 实 行 四 双 方 同 意, 渔 获 物 运 输 船 在 入 域 和 出 域 对 方 国 专 属 经 济 区 管 理 水 域 时, 应 按 照 2014 年 执 法 工 作 会 谈 商 定 的 渔 获 物 运 输 船 定 点 检 查 制 度 试 行 方 案 ( 附 件 5), 通 过 指 定 的 检 查 点 此 制 度 自 2014 年 12 月 20 日 起 试 行, 在 2015 年 渔 委 会 上 对 试 行 结 果 进 行 评 价,2016 年 正 式 实 施 五 双 方 同 意 自 2015 年 1 月 1 日 起 实 行 模 范 船 制 度, 实 施 方 案 见 附 件 6 对 于 被 指 定 为 模 范 船 的 船 舶, 执 法 时 给 予 优 待 措 施 六 双 方 再 次 强 调, 执 法 机 构 应 进 一 步 加 强 三 大 严 重 违 规 渔 船 移 交 工 作, 特 别 是 两 无 渔 船 ( 在 本 国 和 对 方 国 专 属 经 济 区 管 理 水 域 均 无 入 渔 许 可 的 渔 船 ) 应 尽 可 能 移 交 七 双 方 就 推 进 违 规 渔 船 担 保 金 唯 一 缴 纳 窗 口 事 宜 交 换 了 意 见 双 方 为 有 效 遏 制 非 法 作 业, 积 极 创 造 条 件 推 动 担 保 金 缴 纳 窗 口 的 唯 一 性 韩 方 同 意 所 有 查 扣 违 规 渔 船 的 信 息 第 一 时 间 通 过 韩 国 水 产 会 向 中 国 渔 业 协 会 通 报, 中 方 积 极 努 力 使 所 有 违 规 渔 船 通 过 中 国 渔 业 协 会 缴 纳 担 保 金 八 双 方 同 意, 自 2015 年 1 月 1 日 起, 渔 船 实 际 15
16 通 知 决 定 装 载 渔 获 量 与 渔 捞 日 志 记 载 的 渔 获 量 的 误 差 允 许 范 围, 冷 冻 渔 获 物 和 新 鲜 渔 获 物 为 ±5%, 加 冰 保 鲜 渔 获 物 为 ±10% 今 后, 误 差 许 可 范 围 可 以 根 据 实 践 情 况 进 行 调 整, 具 体 调 整 方 案 通 过 中 韩 渔 业 执 法 工 作 会 谈 协 商 报 渔 委 会 确 定 九 双 方 同 意, 按 照 2014 年 中 韩 渔 业 执 法 工 作 会 谈 纪 要, 今 后 继 续 推 进 两 国 执 法 部 门 的 交 流, 包 括 执 法 公 务 员 互 换 乘 船 和 互 访 活 动 十 双 方 同 意, 推 进 2014 年 年 内 尽 早 实 现 暂 定 措 施 水 域 联 合 巡 航,2015 年 开 展 2-3 次 联 合 巡 航, 实 施 方 案 见 附 件 7, 其 他 事 项 由 2015 年 执 法 工 作 会 谈 协 商 确 定 十 一 双 方 同 意, 制 定 并 印 制 统 一 的 中 韩 文 对 照 的 海 上 登 临 检 查 问 答 表 ( 见 附 件 8), 并 发 给 各 自 的 渔 业 执 法 部 门 和 渔 民, 在 执 法 检 查 时 使 用 十 二 双 方 同 意, 开 展 各 自 暂 定 措 施 水 域 资 源 调 查 并 互 派 专 家 等 活 动, 并 在 2015 年 中 韩 海 洋 生 物 资 源 专 家 组 会 议 时, 交 流 有 关 资 源 调 查 实 施 情 况, 并 将 各 自 调 查 结 果 形 成 书 面 材 料 十 三 双 方 同 意, 委 托 2015 年 中 韩 海 洋 生 物 资 源 专 家 组 会 议 就 实 行 鱿 鱼 配 额 管 理 制 度 和 设 定 斑 鳐 作 业 保 护 区 问 题 继 续 进 行 讨 论, 结 果 向 渔 委 会 第 十 五 届 年 会 报 告 十 四 双 方 同 意, 根 据 资 源 专 家 组 达 成 的 方 案 统 一 日 报 季 报 鱼 种, 自 2016 年 1 月 1 日 起 实 施, 同 时 取 消 季 报 委 托 第 十 二 届 资 源 专 家 组 就 调 整 后 的 日 报 鱼 种, 包 括 候 补 渔 获 报 告 对 象 鱼 种, 进 行 研 究 评 估 十 五 双 方 同 意 向 对 方 的 实 施 机 关 ( 韩 方 : 西 海 渔 业 管 理 团, 中 方 : 中 国 海 警 局 北 海 分 局 ) 通 报 对 已 移 交 的 严 重 违 规 渔 船 的 处 罚 等 处 理 结 果 十 六 双 方 委 托 2015 年 的 执 法 工 作 会 谈 评 价 第 十 二 届 渔 委 会 商 定 的 GPS 航 迹 记 录 保 存 试 行 指 南 的 试 行 结 果, 并 向 第 十 五 届 渔 委 会 报 告 十 七 双 方 同 意, 为 中 韩 暂 定 措 施 水 域 资 源 恢 复 而 积 极 努 力, 就 暂 定 措 施 水 域 内 共 同 清 理 废 弃 渔 具 问 题 委 托 中 韩 两 国 民 间 渔 业 团 体 进 行 协 商 十 八 双 方 同 意, 继 续 努 力 加 强 中 韩 渔 业 协 定 第 七 条 第 一 款 规 定 的 暂 定 措 施 水 域 北 限 线 所 处 纬 度 线 以 北 的 韩 方 一 侧 部 分 水 域 和 中 韩 渔 业 协 定 第 八 条 第 一 款 规 定 的 过 渡 水 域 以 南 的 中 方 一 侧 部 分 水 域 的 管 控 双 方 同 意, 指 导 本 国 渔 船 在 对 方 国 近 岸 航 行 时, 尽 量 避 免 损 害 其 他 渔 民 的 渔 具, 同 时, 加 强 中 韩 民 间 渔 业 团 体 间 的 交 流 合 作, 以 便 在 发 生 渔 具 损 害 等 渔 业 纠 纷 时 尽 快 处 理 十 九 双 方 同 意, 为 防 止 伪 造 变 造 许 可 证, 能 够 远 程 识 别 渔 船 信 息, 以 电 子 许 可 证 代 替 纸 质 许 可 证, 并 合 作 开 发 软 件 系 统 二 十 双 方 同 意, 为 保 护 和 合 理 利 用 渔 业 资 源, 不 再 对 虎 网 渔 船 增 加 许 可, 并 积 极 研 究 渔 具 渔 法 管 理 方 案 二 十 一 双 方 同 意 中 韩 渔 委 会 第 十 五 届 年 会 于 2015 年 9 月 底 前 在 中 国 举 行, 具 体 日 程 等 通 过 外 交 途 径 协 商 中 方 代 表 农 业 部 渔 业 渔 政 管 理 局 局 长 赵 兴 武 韩 方 代 表 海 洋 水 产 部 水 产 政 策 室 长 姜 俊 锡 2014 年 10 月 31 日 于 中 国 西 安 16
17 通 知 决 定 附 件 2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专 属 经 济 区 管 理 水 域 大 韩 民 国 渔 船 入 渔 规 模 和 作 业 条 件 (2015 年 1 月 1 日 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 ) 一 拖 网 类 ( 包 括 双 拖 大 型 机 轮 底 拖 网, 单 拖 大 型 机 轮 底 拖 网, 双 拖 中 型 机 轮 底 拖 网, 单 拖 中 型 机 轮 底 拖 网, 大 型 单 拖 网 ) ( 一 ) 许 可 船 数 :187 艘 ( 二 ) 渔 获 配 额 :5665 吨 ( 三 ) 作 业 水 域 : 1. 北 纬 37 度 至 北 纬 31 度 50 分 拖 网 禁 渔 区 线 以 东 的 中 国 专 属 经 济 区 管 理 水 域 2. 北 纬 29 度 40 分 至 北 纬 27 度 拖 网 禁 渔 区 线 以 东 的 中 国 专 属 经 济 区 管 理 水 域 ( 包 括 中 日 暂 定 措 施 水 域 ) 3. 北 纬 27 度 至 北 纬 26 度 东 经 121 度 30 分 以 东 中 国 专 属 经 济 区 管 理 水 域 但 该 水 域 许 可 作 业 船 数 为 0 艘 ( 包 含 在 187 艘 以 内 ) ( 四 ) 作 业 时 间 : 1. 北 纬 35 度 以 北 :1 月 1 日 至 5 月 31 日,9 月 2 日 至 12 月 31 日 2. 北 纬 35 度 以 南 :1 月 1 日 至 5 月 31 日,9 月 17 日 至 12 月 31 日 如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在 上 述 水 域 设 定 的 休 渔 期 有 调 整, 只 能 在 不 超 过 15 天 范 围 内 向 前 推 移, 并 在 新 休 渔 期 开 始 两 个 月 前 通 报 韩 国, 作 业 时 间 可 以 经 过 双 方 协 商 进 行 调 整 ( 五 ) 其 他 条 件 : 1. 北 纬 35 度 至 北 纬 36 度 东 经 122 度 至 东 经 123 度 30 分 水 域, 每 年 3 月 10 日 至 3 月 31 日 禁 止 作 业 ( 对 虾 亲 虾 休 渔 区 ) 2. 北 纬 36 度 至 北 纬 37 度 东 经 122 度 至 东 经 123 度 30 分 水 域, 每 年 2 月 15 日 至 4 月 15 日,11 月 10 日 至 12 月 15 日 禁 止 作 业 ( 对 虾 洄 游 通 道 ) 3. 北 纬 34 度 以 南, 东 经 122 度 30 分 以 西 水 域, 每 年 4 月 1 日 至 7 月 31 日 禁 止 作 业 ( 吕 泗 渔 场 管 理 规 定 ) 4. 北 纬 27 度 至 北 纬 29 度, 禁 渔 区 线 向 东 30 海 里 海 域,1 月 2 月 禁 止 作 业 ( 大 黄 鱼 幼 鱼 保 护 区 ) 5. 囊 网 网 目 内 径 54 毫 米 以 上 禁 止 使 用 双 重 以 上 囊 网 ( 包 括 带 有 保 护 网 的 囊 网, 如 果 在 船 上 携 带, 应 该 隔 离 并 覆 盖 ), 双 单 拖 不 能 兼 作 二 围 网 ( 一 ) 许 可 船 数 :173 艘 ( 二 ) 渔 获 配 额 :10000 吨 ( 其 中 鲐 鱼 渔 获 量 不 超 过 95%) ( 三 ) 作 业 水 域 : 1. 北 纬 37 度 至 北 纬 31 度 50 分 拖 网 禁 渔 区 线 以 东 的 中 国 专 属 经 济 区 管 理 水 域 2. 北 纬 29 度 40 分 至 北 纬 27 度 拖 网 禁 渔 区 线 以 东 的 中 国 专 属 经 济 区 管 理 水 域 ( 包 括 中 日 暂 定 措 施 水 域 ) ( 四 ) 作 业 时 间 : 1. 北 纬 35 度 以 北 :1 月 1 日 至 12 月 31 日 2. 北 纬 35 度 以 南 :1 月 1 日 至 4 月 30 日,7 月 2 日 至 12 月 31 日 ( 五 ) 其 他 条 件 : 1. 北 纬 35 度 至 北 纬 36 度 东 经 122 度 至 东 经 123 度 30 分 水 域, 每 年 3 月 10 日 至 3 月 31 日 禁 止 作 业 ( 对 虾 亲 虾 休 渔 区 ) 2. 北 纬 36 度 至 北 纬 37 度 东 经 122 度 至 东 经 17
18 通 知 决 定 123 度 30 分 水 域, 每 年 4 月 1 日 至 4 月 15 日 禁 止 作 业 ( 对 虾 洄 游 通 道 ) 三 刺 网 类 ( 包 括 近 海 流 刺 网 和 近 海 固 定 刺 网 ) ( 一 ) 许 可 船 数 :167 艘 ( 二 ) 渔 获 配 额 :4242 吨 ( 三 ) 作 业 水 域 : 1. 北 纬 37 度 至 北 纬 31 度 50 分 拖 网 禁 渔 区 线 以 东 的 中 国 专 属 经 济 区 管 理 水 域 2. 北 纬 29 度 40 分 至 北 纬 27 度 拖 网 禁 渔 区 线 以 东 的 中 国 专 属 经 济 区 管 理 水 域 ( 包 括 中 日 暂 定 措 施 水 域 ) ( 四 ) 作 业 时 间 : 1 月 1 日 至 6 月 1 日 12 时,8 月 1 日 12 时 至 12 月 31 日 ( 五 ) 其 他 条 件 : 1. 北 纬 35 度 至 北 纬 36 度 东 经 122 度 至 东 经 123 度 30 分 水 域, 每 年 3 月 10 日 至 31 日 禁 止 作 业 ( 对 虾 亲 虾 休 渔 区 ) 2. 北 纬 36 度 至 北 纬 37 度 东 经 122 度 至 东 经 123 度 30 分 水 域, 每 年 4 月 1 日 至 4 月 15 日 禁 止 作 业 ( 对 虾 洄 游 通 道 ) 3. 不 许 携 带 和 使 用 双 重 以 上 刺 网, 禁 止 渔 船 设 置 渔 具 后 离 开 许 可 作 业 水 域 4. 网 目 内 径 50mm 以 上 5. 投 放 渔 具 时, 在 每 组 网 具 ( 多 片 网 具 连 在 一 起 视 为 一 组 ) 两 端 各 设 置 一 个 标 识 渔 具 位 置 的 小 旗, 小 旗 长 30cm 以 上, 宽 20cm 以 上, 上 面 标 有 许 可 证 号 渔 船 名 称 和 渔 船 登 记 号 码 ( 即 入 渔 大 韩 民 国 专 属 经 济 区 渔 船 作 业 许 可 证 1-2 项 内 容 ), 并 以 A-B 形 式 标 出 网 具 序 列 号, 其 中 A 表 示 渔 船 携 带 网 具 组 数,B 表 示 下 网 渔 具 序 列 数 ( 例 : ) 长 30cm 以 上 许 可 证 号 :C 许 可 船 名 号 及 登 记 编 号 : 000 号 / 使 用 渔 具 的 序 列 号 : A-B( 渔 船 携 带 网 具 组 数 - 下 网 渔 具 序 列 数 ) 宽 20cm 以 上 6. 获 得 许 可 的 渔 船, 根 据 渔 船 吨 位 在 下 列 渔 具 量 范 围 内 使 用 或 携 带 渔 具 ( 铺 设 渔 具 时, 连 接 渔 具 两 端 的 锚 或 浮 子 之 间 的 渔 具 长 度 除 外 ): 总 吨 位 以 上 渔 具 使 用 量 设 定 总 长 度 米 以 内, 可 另 外 携 带 3000 米 以 内 的 备 用 渔 具 总 长 为 米 以 内, 可 另 外 携 带 4000 米 以 内 的 备 用 渔 具 总 长 为 米 以 内, 可 另 外 携 带 5000 米 以 内 的 备 用 渔 具 7. 禁 止 使 用 传 统 的 流 动 刺 网 和 定 置 刺 网 之 外 的 变 更 渔 具 渔 法 ( 本 规 定 中 传 统 的 流 动 刺 网 和 定 置 刺 网 是 指 通 过 网 目 刺 挂 或 缠 绕 的 方 式 达 到 捕 捞 目 的 的 渔 具 渔 法 以 非 刺 挂 或 缠 绕 方 式 捕 捞 渔 获 物 的 网 具 和 方 法 视 为 变 更 渔 具 渔 法 ) 四 鮟 鱇 网 ( 近 海 鮟 鱇 网 ) ( 一 ) 许 可 船 数 :87 艘 ( 二 ) 渔 获 配 额 :2180 吨 ( 三 ) 作 业 水 域 : 1. 北 纬 37 度 至 北 纬 31 度 50 分 拖 网 禁 渔 区 线 以 东 的 中 国 专 属 经 济 区 管 理 水 域 2. 北 纬 29 度 40 分 至 北 纬 29 度 东 经 124 度 以 东 的 中 国 专 属 经 济 区 管 理 水 域 ( 包 括 中 日 暂 定 措 施 水 域 ) ( 四 ) 作 业 时 间 : 1. 北 纬 35 度 以 北 :1 月 1 日 至 5 月 31 日,9 月 2 日 至 12 月 31 日 2. 北 纬 35 度 以 南 :1 月 1 日 至 5 月 31 日,9 月 17 日 至 12 月 31 日 如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在 上 述 水 域 设 定 的 休 渔 期 有 调 整, 只 能 在 不 超 过 15 天 范 围 内 向 前 推 移, 并 在 新 休 渔 期 开 始 两 个 月 前 通 报 韩 国, 作 业 时 间 可 以 经 过 双 方 协 商 进 行 调 整 ( 五 ) 其 他 条 件 : 1. 北 纬 35 度 至 北 纬 36 度 东 经 122 度 至 东 经 123 度 30 分 水 域, 每 年 3 月 10 日 至 3 月 31 日 禁 止 作 业 ( 对 虾 亲 虾 休 渔 区 ) 18
19 通 知 决 定 2. 北 纬 36 度 至 北 纬 37 度 东 经 122 度 至 东 经 123 度 30 分 水 域, 每 年 2 月 15 日 至 4 月 15 日,11 月 10 日 至 12 月 15 日 禁 止 作 业 ( 对 虾 洄 游 通 道 ) 3. 北 纬 34 度 以 南, 东 经 122 度 30 分 以 西 水 域, 每 年 4 月 1 日 至 7 月 31 日 禁 止 作 业 ( 吕 泗 渔 场 管 理 规 定 ) 4. 每 艘 渔 船 携 带 网 具 最 多 不 超 过 5 张 五 笼 壶 类 ( 包 括 : 鳗 鱼 笼 壶 章 鱼 笼 壶 和 其 他 笼 壶 ) ( 一 ) 许 可 船 数 :105 艘 ( 二 ) 渔 获 配 额 :4289 吨 ( 三 ) 作 业 水 域 : 1. 北 纬 37 度 至 北 纬 31 度 50 分 拖 网 禁 渔 区 线 以 东 的 中 国 专 属 经 济 区 管 理 水 域 2. 北 纬 29 度 40 分 至 北 纬 27 度 拖 网 禁 渔 区 线 以 东 的 中 国 专 属 经 济 区 管 理 水 域 ( 包 括 中 日 暂 定 措 施 水 域 ) 3. 北 纬 27 度 至 北 纬 26 度 东 经 121 度 10 分 以 东 中 国 专 属 经 济 区 管 理 水 域 但 该 水 域 许 可 作 业 船 数 为 0 艘 ( 包 含 在 105 艘 之 内 ) ( 四 ) 作 业 时 间 : 1. 北 纬 35 度 以 北 :1 月 1 日 至 5 月 31 日,9 月 2 日 至 12 月 31 日 2. 北 纬 35 度 以 南 :1 月 1 日 至 5 月 31 日,8 月 2 日 至 12 月 31 日 六 钓 具 类 ( 包 括 近 海 鱿 鱼 钓 近 海 单 绳 钓 近 海 延 绳 钓 沿 岸 延 绳 钓 沿 岸 鱿 鱼 钓 远 洋 鱿 鱼 钓 远 洋 单 绳 钓 ) ( 一 ) 许 可 船 数 :881 艘 ( 二 ) 渔 获 配 额 :33624 吨 ( 三 ) 作 业 水 域 : 1. 北 纬 37 度 至 北 纬 31 度 50 分 拖 网 禁 渔 区 线 以 东 的 中 国 专 属 经 济 区 管 理 水 域 2. 北 纬 29 度 40 分 至 北 纬 27 度 拖 网 禁 渔 区 线 以 东 的 中 国 专 属 经 济 区 管 理 水 域 ( 包 括 中 日 暂 定 措 施 水 域 ) 3. 北 纬 27 度 至 北 纬 26 度 东 经 121 度 10 分 以 东 中 国 专 属 经 济 区 管 理 水 域 但 该 水 域 许 可 作 业 船 数 为 285 艘 ( 包 括 在 881 艘 之 内 ) ( 四 ) 作 业 时 间 : 北 纬 31 度 50 分 以 北 :1 月 1 日 至 12 月 31 日 ; 北 纬 29 度 40 分 以 南 :1 月 1 日 至 6 月 30 日,10 月 16 日 至 12 月 31 日 七 渔 获 物 运 输 船 ( 一 ) 许 可 船 数 :13 艘 ( 二 ) 作 业 水 域 : 与 转 载 渔 船 的 作 业 水 域 相 同, 但 北 纬 29 度 40 分 以 南 中 国 拖 网 禁 渔 区 线 外 10 海 里 水 域 除 外 ( 三 ) 作 业 时 间 : 与 转 载 渔 船 的 作 业 时 间 相 同 ( 四 ) 其 他 条 件 : (1) 除 渔 获 物 运 输 外, 禁 止 从 事 捕 捞 等 其 他 渔 业 活 动 (2) 除 许 可 作 业 的 韩 国 渔 船 外, 禁 止 转 载 和 运 输 其 他 渔 船 的 渔 获 物 (3) 禁 止 作 业 海 域 和 禁 止 作 业 时 间 内 不 得 转 载 渔 获 物 (4) 已 转 载 的 渔 获 物 应 实 行 每 日 报 告 19
20 通 知 决 定 附 件 3 大 韩 民 国 专 属 经 济 区 管 理 水 域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渔 船 入 渔 规 模 和 作 业 条 件 (2015 年 1 月 1 日 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 ) 一 拖 网 ( 一 ) 许 可 船 数 : 784 艘, 其 中 : 双 拖 770 艘, 单 拖 14 艘 ( 二 ) 渔 获 配 额 : 吨, 其 中 : 双 拖 吨, 单 拖 583 吨 ( 三 ) 作 业 水 域 : 1. 东 经 128 度 线 以 西 的 大 韩 民 国 专 属 经 济 区 管 理 水 域 中 韩 国 大 型 单 拖 禁 渔 区 线 外 侧 海 域 2. 北 纬 33 度 45 分 以 南 东 经 128 度 以 西 的 韩 国 大 型 单 拖 禁 渔 区 线 以 内 海 域, 但 韩 国 领 海 线 外 5 海 里 及 韩 国 大 型 双 拖 禁 渔 区 线 内 水 域 除 外 ( 四 ) 作 业 时 间 : 1 月 1 日 至 4 月 15 日,10 月 16 日 至 12 月 31 日 ( 五 ) 其 他 条 件 : 1. 渔 船 吨 位 300 国 际 总 吨 以 下 但 是 220 国 际 总 吨 以 上 的 渔 船 不 超 过 32 艘 2. 在 以 上 ( 三 )-2 水 域 中 只 允 许 190 国 际 总 吨 以 下 的 双 拖 渔 船 62 艘 进 入 作 业 3. 囊 网 网 目 内 径 54 毫 米 以 上 4. 双 拖 和 单 拖 不 能 兼 作 5. 不 能 使 用 双 重 以 上 囊 网 ( 包 括 带 有 保 护 网 的 囊 网, 如 果 在 船 上 携 带, 应 该 隔 离 并 覆 盖 ) 二 围 网 ( 一 ) 许 可 船 数 :21 组 (88 艘 ), 其 中 : 网 船 21 艘, 灯 船 43 艘, 运 输 船 24 艘 ( 二 ) 渔 获 配 额 :9108 吨 ( 其 中 鲐 鱼 配 额 不 得 超 过 95%) ( 三 ) 作 业 水 域 : 1. 韩 国 东 海 北 纬 36 度 线 以 南 和 西 海 ( 黄 海 ) 北 纬 37 度 线 以 南 的 大 韩 民 国 专 属 经 济 区 管 理 水 域 中 大 型 单 拖 禁 渔 区 线 外 侧 水 域 但 是 不 包 括 下 列 特 定 禁 止 区 域 : 用 于 国 际 航 行 的 大 韩 海 峡 水 域 里, 领 海 及 相 接 水 域 法 第 二 条 所 规 定 的 基 线 和 任 一 点 与 基 线 之 间 最 短 距 离 均 为 12 海 里 的 线 之 间 的 专 属 经 济 区 管 理 水 域 2. 西 海 ( 黄 海 ) 北 纬 35 度 以 北 和 北 纬 33 度 45 分 以 南 的 大 型 单 拖 禁 渔 区 线 内 侧 水 域, 但 : 西 海 ( 黄 海 ) 北 纬 35 度 以 北 韩 国 领 海 线 外 5 海 里 北 纬 33 度 45 分 以 南 韩 国 领 海 线 和 济 州 岛 两 侧 禁 渔 区 线 外 侧 5 海 里 水 域 及 济 州 岛 两 侧 禁 渔 区 除 外 济 州 岛 两 侧 禁 渔 区 为 大 韩 民 国 领 海 线 和 以 下 各 线 围 成 的 水 域 : 以 北 纬 33 度 48 分 15 秒 和 东 经 127 度 21 分 的 交 点, 北 纬 33 度 47 分 30 秒 和 东 经 127 度 13 分 的 交 点 及 牛 岛 的 正 东 12 海 里 的 点 为 顺 序 连 接 而 成 的 直 线 连 接 北 纬 33 度 56 分 25 秒 和 东 经 125 度 55 分 30 秒 的 交 点 与 北 纬 33 度 24 分 20 秒 和 东 经 125 度 56 分 20 秒 的 交 点 的 直 线 ( 四 ) 作 业 时 间 : 1. 北 纬 35 度 以 北 :1 月 1 日 至 12 月 31 日 2. 北 纬 35 度 以 南 :1 月 1 日 至 4 月 30 日,9 月 1 日 至 12 月 31 日 ( 五 ) 其 他 条 件 : 1. 网 船 吨 位 278 国 际 总 吨 以 下, 但 是 210 国 际 总 吨 以 上 的 渔 船 不 超 过 20 艘 2. 除 了 网 船 本 身 的 附 属 船 ( 灯 船 运 输 船 ) 外 不 许 使 用 其 他 附 属 船 但 每 个 渔 业 公 司 可 以 指 定 2 至 4 艘 机 动 运 输 船, 每 艘 机 动 运 输 船 最 多 可 指 定 运 输 该 公 司 4 艘 网 船 的 渔 获 物 20
21 通 知 决 定 三 刺 网 总 吨 位 渔 具 使 用 量 设 定 ( 一 ) 作 业 船 数 :673 艘 ( 二 ) 渔 获 配 额 :7672 吨 ( 三 ) 作 业 水 域 : 西 海 ( 黄 海 ) 北 纬 37 度 以 南 东 经 127 度 30 分 以 西 的 韩 国 专 属 经 济 区 管 理 水 域, 但 以 下 水 域 除 外 : 1. 西 海 ( 黄 海 ) 北 纬 35 度 以 北 韩 国 领 海 线 外 5 海 里 水 域 ; 2. 北 纬 33 度 45 分 以 南 韩 国 领 海 线 和 济 州 岛 两 侧 禁 止 水 域 线 外 5 海 里 水 域 及 济 州 岛 两 侧 禁 渔 区 ( 四 ) 作 业 时 间 : 2 月 1 日 至 6 月 1 日 12 时,8 月 1 日 12 时 至 12 月 31 日 ; ( 五 ) 其 他 条 件 : 1. 渔 船 吨 位 100 国 际 总 吨 以 下 ( 但 大 于 100 国 际 总 吨 150 国 际 总 吨 以 下 的 渔 船 允 许 202 艘 ) 2. 网 目 内 径 50mm 以 上 3. 不 准 携 带 和 使 用 双 重 以 上 刺 网 和 曳 刺 网 4. 渔 船 下 网 后 不 得 离 开 许 可 作 业 水 域 5. 投 放 渔 具 时, 在 每 组 网 具 ( 多 片 网 具 连 在 一 起 视 为 一 组 ) 两 端 各 设 置 一 个 标 识 渔 具 位 置 的 小 旗, 小 旗 长 30cm 以 上, 宽 20cm 以 上, 上 面 标 有 许 可 证 号 渔 船 名 称 和 渔 船 登 记 号 码 ( 即 入 渔 大 韩 民 国 专 属 经 济 区 渔 船 作 业 许 可 证 1-2 项 内 容 ), 并 以 A-B 形 式 标 出 网 具 序 列 号, 其 中 A 表 示 渔 船 携 带 网 具 组 数,B 表 示 下 网 渔 具 序 列 数 ( 例 : ) 长 30cm 以 上 许 可 证 号 :C 许 可 船 名 号 及 登 记 编 号 : 000 号 / 使 用 渔 具 的 序 列 号 : A-B( 渔 船 携 带 网 具 组 数 - 下 网 渔 具 序 列 数 ) 6. 获 得 许 可 的 渔 船, 根 据 渔 船 吨 位 在 下 列 渔 具 量 范 围 内 使 用 或 携 带 渔 具 ( 铺 设 渔 具 时, 连 接 渔 具 两 端 的 锚 或 浮 子 之 间 的 渔 具 长 度 除 外 ): 宽 20cm 以 上 以 上 总 长 度 米 以 内, 可 另 外 携 带 3000 米 以 内 的 备 用 渔 具 总 长 为 米 以 内, 可 另 外 携 带 4000 米 以 内 的 备 用 渔 具 总 长 为 米 以 内, 可 另 外 携 带 5000 米 以 内 的 备 用 渔 具 7. 禁 止 使 用 传 统 的 流 动 刺 网 和 定 置 刺 网 之 外 的 变 更 渔 具 渔 法 ( 本 规 定 中 传 统 的 流 动 刺 网 和 定 置 刺 网 是 指 通 过 网 目 刺 挂 或 缠 绕 的 方 式 达 到 捕 捞 目 的 的 渔 具 渔 法 以 非 刺 挂 或 缠 绕 方 式 捕 捞 渔 获 物 的 网 具 和 方 法 视 为 变 更 渔 具 渔 法 ) 四 鱿 鱼 钓 ( 一 ) 许 可 船 数 :55 艘 ( 二 ) 渔 获 配 额 :4141 吨 ( 三 ) 作 业 水 域 : 下 列 点 和 线 的 连 接 线 东 侧 水 域 的 大 韩 民 国 专 属 经 济 区 管 理 水 域 : 1. 北 纬 37 度 线 以 南 的 东 经 131 度 线 ; 2. 北 纬 37 度, 东 经 131 度 00 分 的 交 点 ; 3. 北 纬 37 度, 东 经 132 度 20 分 的 交 点 ; 4. 北 纬 38 度, 东 经 132 度 20 分 的 交 点 ; 5. 北 纬 38 度, 东 经 132 度 50 分 的 交 点 ; 6. 北 纬 38 度 线 以 北 的 东 经 132 度 50 分 线 ( 四 ) 作 业 时 间 : 10 月 1 日 至 12 月 31 日 ( 五 ) 其 他 条 件 : 1. 渔 船 吨 位 280 国 际 总 吨 以 下 2. 集 鱼 灯 的 亮 度 不 得 超 过 141 千 瓦, 不 允 许 使 用 水 下 灯 3. 作 业 中 应 使 用 海 锚 五 一 般 渔 获 物 运 输 船 ( 一 ) 许 可 船 数 : 58 艘 ( 包 括 3 艘 鱿 钓 渔 获 物 运 输 船 和 1 艘 鱿 钓 补 给 船 ) ( 二 ) 作 业 水 域 : 21
22 通 知 决 定 大 韩 民 国 领 海 线 外 12 海 里 水 域 之 外, 与 转 载 渔 获 物 的 作 业 渔 船 的 作 业 水 域 相 同 ( 三 ) 作 业 时 间 : 与 转 载 渔 获 物 的 作 业 渔 船 的 许 可 作 业 时 间 相 同 ( 四 ) 其 他 条 件 : 1. 渔 船 吨 位 320 国 际 总 吨 以 下 (3 艘 鱿 钓 渔 获 物 运 输 船 和 1 艘 鱿 钓 补 给 船 除 外 ) 2. 除 渔 获 物 运 输 外, 禁 止 从 事 其 他 渔 业 活 动 3. 除 了 许 可 渔 船 的 渔 获 物 外, 不 得 转 载 或 者 运 输 其 他 渔 船 的 渔 获 物 在 作 业 渔 船 的 禁 渔 区 和 禁 渔 期 内, 禁 止 转 载 其 渔 获 物 4. 已 转 载 的 渔 获 物 应 实 行 每 日 报 告 附 件 年 韩 国 水 域 我 国 渔 船 入 渔 船 数 和 渔 获 配 额 分 配 表 作 业 类 型 许 可 入 渔 船 数 和 配 额 合 计 辽 宁 省 河 北 省 天 津 市 山 东 省 江 苏 省 浙 江 省 双 拖 网 770 艘,38496 吨 其 中 总 吨 不 超 过 32 艘, 进 入 ( 三 )- 2 作 业 不 超 过 6 2 艘 190 艘,9499 吨 其 中 总 吨 不 超 过 2 4 艘, 进 入 ( 三 )-2 作 业 不 超 过 18 艘 10 艘,500 吨 其 中 总 吨 0 艘, 进 入 ( 三 )-2 作 业 不 超 过 2 艘 艘,18898 吨 其 中 总 吨 不 超 过 6 艘, 进 入 ( 三 )-2 作 业 不 超 过 32 艘 8 艘,484 吨 其 中 总 吨 0 艘, 进 入 ( 三 )-2 作 业 不 超 过 2 艘 184 艘,9115 吨 其 中 总 吨 不 超 过 2 艘, 进 入 ( 三 )-2 作 业 不 超 过 8 艘 单 拖 网 ( 含 桁 杆 拖 虾 ) 14 艘,583 吨 艘,583 吨 围 网 88 艘,9108 吨 其 中 网 船 2 1 艘 灯 船 43 艘, 运 输 船 2 4 艘 总 吨 网 船 不 超 过 2 0 艘 19 艘,1891 吨 其 中 网 船 4 艘 灯 船 9 艘 运 输 船 6 艘 总 吨 网 船 不 超 过 4 艘 艘,1918 吨 其 中 网 船 2 艘 灯 船 4 艘 运 输 船 2 艘 总 吨 网 船 不 超 过 2 艘 61 艘,5299 吨 其 中 网 船 15 艘 灯 船 30 艘 运 输 船 16 艘 总 吨 网 船 不 超 过 14 艘 刺 网 类 673 艘,7672 吨 其 中 总 吨 不 超 过 艘 304 艘,3466 吨 其 中 总 吨 0 艘 64 艘,830 吨 其 中 总 吨 不 超 过 36 艘 73 艘,932 吨 其 中 总 吨 不 超 过 20 艘 106 艘,1008 吨 其 中 总 吨 不 超 过 20 艘 58 艘,656 吨 其 中 总 吨 不 超 过 5 8 艘 68 艘,780 吨 其 中 总 吨 不 超 过 68 艘 一 般 渔 获 物 运 输 船 54 艘 22 艘 2 艘 1 艘 16 艘 3 艘 10 艘 鱿 鱼 钓 55 艘,4141 吨 ( 由 远 洋 协 会 安 排 ) 鱿 鱼 钓 运 输 船 补 给 船 4 艘 ( 由 远 洋 协 会 安 排 ) 合 计 1658 艘 ( 含 54 艘 一 般 渔 获 物 运 输 船 和 4 艘 鱿 鱼 钓 运 输 船 补 给 船 ),60000 吨 注 : ( 三 )-2 指 的 是 北 纬 33 度 45 分 以 南 东 经 128 度 以 西 的 韩 国 大 型 单 拖 禁 渔 区 线 以 内 海 域, 但 韩 国 领 海 线 外 5 海 里 及 韩 国 大 型 双 拖 禁 渔 区 线 内 水 域 除 外 22
23 通 知 决 定 附 件 5 模 范 船 指 定 制 度 实 施 方 案 为 执 行 中 韩 渔 业 联 合 委 员 会 第 十 三 届 年 会 确 认 实 施 的 模 范 船 指 定 制 度, 制 定 本 实 施 方 案 一 为 维 护 中 韩 渔 业 协 定 水 域 作 业 秩 序, 引 导 渔 船 遵 纪 守 法, 保 护 渔 船 的 合 法 权 益, 指 定 部 分 符 合 条 件 的 入 渔 渔 船 为 模 范 船 双 方 对 模 范 船 应 在 翌 年 度 优 先 给 予 入 渔 许 可, 必 要 时 优 先 分 配 渔 获 配 额 二 安 装 了 自 动 识 别 系 统 ( 以 下 称 AIS ) 的 渔 船 且 连 续 2 年 入 渔 作 业 未 违 规 的 渔 船 可 以 指 定 为 模 范 船 三 入 渔 国 向 对 方 国 提 交 入 渔 申 请 资 料 时, 同 时 提 交 符 合 条 件 的 模 范 船 名 册 ( 含 渔 船 名 称 和 MMSI IMO 识 别 码 等 相 关 信 息 ), 对 方 国 将 审 核 结 果 向 入 渔 国 通 报 四 模 范 船 舶 的 有 效 期 和 捕 捞 许 可 证 的 有 效 期 一 致 每 年 办 理 入 渔 手 续 时, 重 新 对 入 渔 渔 船 被 处 罚 情 况 进 行 核 定 ; 对 违 规 作 业 被 处 罚 的 渔 船 和 在 对 方 国 专 属 经 济 区 管 理 水 域 关 闭 AIS 不 启 用 AIS 或 擅 自 变 更 AIS 信 息 的 渔 船, 立 即 取 消 模 范 船 资 格 ; 新 的 符 合 条 件 的 渔 船, 追 加 为 模 范 船 五 执 法 船 对 没 有 明 显 违 规 现 象 的 模 范 船 应 尽 可 能 不 登 临 检 查 登 临 检 查 时 应 简 化 程 序, 对 轻 微 违 规 事 项 应 责 令 现 场 改 正 六 本 制 度 自 2015 年 1 月 1 日 起 实 施 附 件 6 渔 获 物 运 输 船 定 点 检 查 制 度 试 行 方 案 为 执 行 中 韩 渔 业 联 合 委 员 会 第 十 三 届 年 会 确 认 的 渔 获 物 运 输 船 ( 以 下 称 渔 运 船 ) 定 点 检 查 制 度, 制 定 本 方 案 一 制 度 的 含 义 渔 运 船 入 域 和 出 域 对 方 国 专 属 经 济 区 管 理 水 域 时, 应 从 限 定 海 域 通 过, 并 配 合 对 方 国 执 法 船 接 受 检 查 限 定 海 域 是 指, 距 离 中 韩 双 方 商 定 的 固 定 检 查 点 3 海 里 以 内 的 水 域 本 制 度 试 行 期 为 2014 年 12 月 20 日 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 试 行 期 间, 双 方 均 不 以 渔 运 船 未 在 指 定 检 查 点 接 受 检 查 为 由 处 罚 对 方 渔 船 二 实 施 机 关 ( 一 ) 中 方 的 实 施 机 关 1. 通 报 机 关 为 中 国 渔 业 协 会 ( 电 话 : ; 传 真 : ; 邮 箱 : [email protected]) 2. 海 上 检 查 机 关 为 中 国 海 警 局 ( 二 ) 韩 方 的 实 施 机 关 1. 通 报 机 关 为 大 韩 民 国 中 央 水 协 会 ( 电 话 : ; 传 真 : , ; 邮 箱 :[email protected]) 2. 海 上 检 查 机 关 为 西 海 渔 业 管 理 团 和 海 洋 警 察 厅 三 实 施 方 法 渔 运 船 入 域 和 出 域 对 方 国 专 属 经 济 区 管 理 水 域 时, 必 须 选 择 第 四 条 规 定 的 任 一 渔 运 船 检 查 点 航 行 通 过, 并 提 前 通 报 呼 叫 和 配 合 接 受 对 方 国 执 法 船 检 查 23
24 通 知 决 定 四 渔 运 船 检 查 点 ( 一 ) 中 方 检 查 点 Z1: N, E Z2: N, E Z3: N, E Z4: N, E Z5: N, E Z6: N, E Z7: N, E Z8: N, E Z9: N, E Z10: N, E ( 二 ) 韩 方 检 查 点 K1: N, E K2: N, E K3: N, E K4: N, E K5: N, E K6: N, E K7: N, E K8: N, E K9: N, E K10: N, E 五 进 入 ( 离 开 ) 通 报 程 序 ( 一 ) 渔 运 船 入 域 对 方 国 专 属 经 济 区 管 理 水 域 前, 按 照 入 渔 程 序 规 则, 在 进 入 水 域 通 报 表 的 预 定 进 入 水 域 时 间 和 预 定 进 入 水 域 位 置 两 栏 分 别 填 写 计 划 通 过 的 检 查 点 的 时 间 位 置 渔 运 船 出 域 对 方 国 专 属 经 济 区 管 理 水 域 前, 不 采 用 以 上 方 式, 直 接 进 入 下 面 第 2 条 程 序 ( 二 ) 渔 运 船 入 域 ( 出 域 ) 对 方 国 专 属 经 济 区 管 理 水 域 时, 在 距 检 查 点 12 海 里 处 ( 或 通 过 前 1 小 时 ), 利 用 VHF16 频 道 (156.8Mhz) 呼 叫 对 方 国 执 法 船, 报 告 计 划 通 过 的 时 间 和 位 置, 并 将 以 上 事 项 记 入 渔 捞 日 志 ( 三 ) 渔 运 船 距 离 检 查 点 10 分 钟 时, 再 次 使 用 VHF16 频 道 (156.8Mhz) 连 续 呼 叫 对 方 国 执 法 船, 报 告 计 划 通 过 的 时 间 和 位 置, 并 将 以 上 事 项 记 入 渔 捞 日 志 ( 四 ) 渔 运 船 主 动 配 合 对 方 国 执 法 船 接 受 检 查 检 查 完 毕 后, 对 方 国 执 法 公 务 员 将 检 查 情 况 记 入 渔 运 船 渔 捞 日 志, 并 签 名 确 认 ( 五 ) 渔 运 船 在 通 过 计 划 检 查 点 时, 呼 叫 对 方 国 执 法 船 无 应 答, 或 接 到 对 方 国 执 法 船 不 予 检 查 的 指 令 后, 渔 运 船 可 自 行 通 过 检 查 点, 并 在 渔 捞 日 志 上 记 载 呼 叫 无 应 答 或 接 到 不 予 检 查 指 令 24
25 通 知 决 定 农 业 部 办 公 厅 关 于 我 国 渔 船 过 境 俄 罗 斯 水 域 注 意 事 项 的 通 知 农 办 渔 号 沿 海 各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及 计 划 单 列 市 渔 业 主 管 厅 ( 局 ) 有 关 远 洋 渔 业 企 业 中 国 远 洋 渔 业 协 会 : 近 年 来, 我 渔 船 因 航 行 或 避 风 等 原 因 过 境 俄 罗 斯 管 辖 水 域 的 情 况 日 益 增 多 近 日, 我 驻 俄 罗 斯 使 馆 转 来 俄 罗 斯 联 邦 安 全 局 所 属 萨 哈 林 州 边 防 局 来 电, 要 求 所 有 中 国 渔 船 通 过 其 所 辖 俄 专 属 经 济 区 时 必 须 事 先 通 报 俄 方 主 管 部 门 为 保 障 我 渔 船 和 船 员 生 命 财 产 安 全, 避 免 发 生 意 外 事 件, 现 就 我 渔 船 过 境 俄 罗 斯 管 辖 水 域 相 关 注 意 事 项 通 知 如 下 : 一 我 国 渔 船 ( 包 括 悬 挂 中 国 国 旗 的 渔 船 和 悬 挂 第 三 国 国 旗 但 是 中 国 企 业 拥 有 所 有 权 或 经 营 管 理 的 渔 船 ) 在 航 行 通 过 俄 罗 斯 水 域 时, 渔 船 所 属 企 业 应 提 前 向 俄 罗 斯 萨 哈 林 州 边 防 局 通 报 船 名 号 所 挂 国 旗 注 册 港 口 进 出 俄 专 属 经 济 区 坐 标 及 预 计 时 间 所 载 货 物 品 种 及 数 量 装 货 地 点 及 货 物 来 源 等 信 息 二 因 避 风 船 舶 故 障 等 特 殊 原 因 需 要 进 入 俄 罗 斯 水 域 紧 急 避 难 的 渔 船, 应 由 其 所 属 公 司 向 中 国 远 洋 渔 业 协 会 提 出 申 请, 由 中 国 远 洋 渔 业 协 会 统 一 向 俄 罗 斯 萨 哈 林 州 边 防 局 通 报 相 关 渔 船 信 息 相 关 渔 船 应 按 照 国 际 惯 例 和 规 则, 在 俄 方 指 定 地 点 避 难 或 停 泊, 并 遵 守 俄 方 有 关 法 律 规 定 三 请 沿 海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及 计 划 单 列 市 渔 业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督 促 所 辖 企 业 严 格 按 照 此 规 定 执 行 中 国 远 洋 渔 业 协 会 应 做 好 过 境 俄 罗 斯 水 域 渔 船 的 组 织 协 调 和 服 务 工 作 联 系 方 式 : 中 国 远 洋 渔 业 协 会 电 话 : ; 传 真 : 俄 罗 斯 萨 哈 林 州 边 防 局 协 调 处 值 班 电 话 : ; 传 真 : ; 邮 箱 :[email protected] 特 此 通 知 农 业 部 办 公 厅 2014 年 11 月 2 日 25
26 通 知 决 定 农 业 部 办 公 厅 关 于 加 强 印 尼 远 洋 渔 业 项 目 管 理 的 通 知 农 办 渔 号 有 关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及 计 划 单 列 市 渔 业 主 管 厅 ( 局 ), 中 国 远 洋 渔 业 协 会, 中 国 农 业 发 展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 2014 年 10 月 14 日, 我 部 与 印 尼 海 洋 渔 业 部 在 北 京 签 署 了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农 业 部 和 印 度 尼 西 亚 共 和 国 海 洋 事 务 与 渔 业 部 渔 业 合 作 谅 解 备 忘 录 有 关 促 进 捕 捞 渔 业 合 作 的 执 行 安 排 ( 见 附 件, 以 下 简 称 执 行 安 排 ), 从 签 发 之 日 起 生 效 为 做 好 执 行 安 排 的 后 续 管 理 工 作, 进 一 步 规 范 中 印 尼 两 国 捕 捞 渔 业 合 作 秩 序, 现 将 有 关 事 项 通 知 如 下 一 所 有 赴 印 尼 开 展 捕 捞 生 产 的 企 业 和 渔 船, 均 须 遵 守 中 印 尼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按 执 行 安 排 有 关 条 款 开 展 捕 捞 合 作, 纳 入 双 方 政 府 主 管 部 门 管 理 框 架 下 二 企 业 赴 印 尼 开 展 捕 捞 合 作, 应 通 过 在 印 尼 投 资 和 设 立 合 资 企 业 方 式 开 展, 并 取 得 印 尼 海 洋 渔 业 部 颁 发 的 经 营 许 可 中 方 企 业 应 取 得 合 资 企 业 绝 对 控 股 权 和 渔 船 经 营 管 理 权 合 作 期 间, 渔 船 归 合 资 公 司 所 有, 悬 挂 印 尼 国 旗 赴 印 尼 生 产 渔 船 总 吨 位 须 在 100~500 总 吨 之 间, 可 使 用 单 船 拖 网 围 网 流 刺 网 及 其 他 印 尼 允 许 的 作 业 方 式 三 企 业 赴 印 尼 开 展 捕 捞 合 作, 按 如 下 程 序 办 理 相 关 批 准 手 续 : ( 一 ) 在 开 展 合 作 前, 企 业 须 通 过 所 属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及 计 划 单 列 市 渔 业 主 管 厅 ( 局 )( 以 下 简 称 省 级 渔 业 主 管 部 门 ) 向 我 部 报 送 企 业 基 本 情 况 合 作 计 划 及 项 目 可 行 性 研 究 报 告 驻 外 使 领 馆 意 见 等 材 料, 申 请 办 理 企 业 推 荐 函 ( 二 ) 企 业 凭 我 部 签 发 的 企 业 推 荐 函, 与 印 尼 海 洋 渔 业 部 推 荐 的 印 尼 企 业 注 册 成 立 合 资 企 业, 办 理 外 资 投 资 审 核 手 续, 并 向 印 尼 海 洋 渔 业 部 申 请 渔 业 经 营 许 可 证 (SIUP) ( 三 ) 企 业 凭 渔 业 经 营 许 可 证 (SIUP) 合 资 企 业 登 记 证 书 及 其 他 相 关 材 料, 向 我 部 申 请 渔 船 船 网 工 具 指 标, 完 成 渔 船 购 建, 并 办 理 渔 船 登 记 检 验 等 手 续 ( 四 ) 企 业 按 照 远 洋 渔 业 管 理 规 定 相 关 要 求, 向 我 部 办 理 远 洋 渔 业 项 目 批 准 文 件, 并 由 我 部 签 发 批 准 作 业 渔 船 渔 船 推 荐 函 企 业 凭 渔 船 推 荐 函 到 印 尼 海 洋 渔 业 部 办 理 渔 船 捕 捞 许 可 证 (SIPI) 四 从 本 通 知 下 发 之 日 起, 印 尼 项 目 渔 船 建 造 和 远 洋 渔 业 项 目 批 准 程 序 应 严 格 按 本 通 知 要 求 进 行, 严 禁 企 业 通 过 假 买 卖 和 印 尼 方 代 理 方 式 开 展 印 尼 远 洋 渔 业 项 目 各 省 级 渔 业 主 管 部 门 要 按 要 求 做 好 印 尼 远 洋 渔 业 项 目 申 请 的 审 核 把 关 工 作, 督 促 企 业 按 照 上 述 要 求 和 程 序 开 展 印 尼 远 洋 渔 业 项 目, 确 保 项 目 规 范 有 序 开 展, 杜 绝 违 规 违 法 事 件 的 发 生 附 件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农 业 部 和 印 度 尼 西 亚 共 和 国 海 洋 事 务 与 渔 业 部 渔 业 合 作 谅 解 备 忘 录 有 关 促 进 捕 捞 渔 业 合 作 的 执 行 安 排 ( 略 ) 农 业 部 办 公 厅 2014 年 11 月 2 日 26
27 通 知 决 定 农 业 部 办 公 厅 关 于 发 布 2014 年 中 国 最 美 休 闲 乡 村 和 中 国 美 丽 田 园 推 介 结 果 的 通 知 农 办 加 号 各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及 计 划 单 列 市 新 疆 生 产 建 设 兵 团 休 闲 农 业 管 理 部 门 : 为 深 入 贯 彻 党 的 十 八 大 十 八 届 三 中 全 会 中 央 1 号 文 件 和 习 近 平 总 书 记 系 列 重 要 讲 话 精 神, 进 一 步 推 进 生 态 文 明 和 美 丽 中 国 建 设, 我 部 开 展 了 2014 年 中 国 最 美 休 闲 乡 村 和 中 国 美 丽 田 园 推 介 活 动 经 过 地 方 推 荐 专 家 评 审 和 网 上 公 示 等 程 序, 认 定 北 京 市 密 云 县 干 峪 沟 村 等 100 个 村 为 2014 年 中 国 最 美 休 闲 乡 村, 北 京 市 密 云 县 蔡 家 洼 玫 瑰 花 景 观 等 140 项 农 事 景 观 为 2014 年 中 国 美 丽 田 园, 现 予 以 公 布 ( 名 单 见 附 件 ) 开 展 中 国 最 美 休 闲 乡 村 和 中 国 美 丽 田 园 推 介 活 动 对 于 发 展 现 代 农 业 带 动 农 民 就 业 增 收 建 设 美 丽 乡 村 传 承 农 耕 文 明 和 促 进 城 乡 一 体 化 发 展 具 有 重 要 意 义 希 望 获 得 认 定 的 单 位 珍 惜 荣 誉, 进 一 步 总 结 经 验, 加 强 管 理, 持 续 创 新, 切 实 发 挥 好 示 范 带 动 作 用 各 级 休 闲 农 业 管 理 部 门 要 加 强 组 织 领 导, 完 善 政 策 措 施, 强 化 公 共 服 务, 着 力 培 育 一 批 天 蓝 地 绿 水 净, 安 居 乐 业 增 收 的 最 美 休 闲 乡 村 和 美 丽 田 园, 为 农 业 强 起 来 农 村 美 起 来 农 民 富 起 来 做 出 更 大 贡 献 附 件 : 年 中 国 最 美 休 闲 乡 村 名 单 年 中 国 美 丽 田 园 名 单 农 业 部 办 公 厅 2014 年 10 月 8 日 附 件 年 中 国 最 美 休 闲 乡 村 名 单 特 色 民 居 村 (29 个 ) 北 京 市 密 云 县 干 峪 沟 村 河 北 省 辛 集 市 双 柳 树 村 山 西 省 平 顺 县 白 杨 坡 村 内 蒙 古 自 治 区 乌 兰 浩 特 市 胡 力 斯 台 嘎 查 辽 宁 省 海 城 市 三 家 堡 村 吉 林 省 吉 林 市 昌 邑 区 大 荒 地 村 黑 龙 江 省 绥 滨 县 中 兴 村 黑 龙 江 省 五 常 市 新 庄 村 江 苏 省 南 京 市 江 宁 区 黄 龙 岘 村 浙 江 省 仙 居 县 高 迁 村 安 徽 省 宁 国 市 千 秋 畲 族 村 27
28 通 知 决 定 福 建 省 南 安 市 观 山 村 山 东 省 临 朐 县 牛 寨 村 山 东 省 广 饶 县 刘 集 后 村 河 南 省 陕 县 北 营 村 湖 北 省 保 康 县 尧 治 河 村 湖 南 省 新 化 县 正 龙 村 广 西 壮 族 自 治 区 灌 阳 县 小 龙 村 海 南 省 三 亚 市 槟 榔 村 重 庆 市 巴 南 区 集 体 村 四 川 省 苍 溪 县 文 家 角 村 云 南 省 巍 山 县 东 莲 花 村 贵 州 省 黄 果 树 县 滑 石 哨 村 甘 肃 省 和 政 县 吊 滩 村 宁 夏 回 族 自 治 区 西 吉 县 龙 王 坝 村 新 疆 维 吾 尔 自 治 区 尼 勒 克 县 加 哈 乌 拉 斯 台 村 大 连 市 庄 河 市 东 滩 村 厦 门 市 同 安 区 顶 村 村 新 疆 生 产 建 设 兵 团 第 十 师 181 团 克 木 齐 社 区 二 连 特 色 民 俗 村 (22 个 ) 北 京 市 门 头 沟 区 洪 水 口 村 北 京 市 平 谷 区 张 家 台 村 天 津 市 静 海 县 西 双 塘 村 内 蒙 古 自 治 区 阿 尔 山 市 林 俗 村 辽 宁 省 凤 城 市 大 梨 树 村 吉 林 省 安 图 县 红 旗 村 上 海 市 金 山 区 渔 业 村 浙 江 省 庆 元 县 月 山 村 福 建 省 长 泰 县 后 坊 村 江 西 省 婺 源 县 篁 岭 民 俗 文 化 村 河 南 省 信 阳 市 平 桥 区 郝 堂 村 湖 北 省 英 山 县 乌 云 山 村 湖 南 省 石 门 县 长 梯 隘 村 广 东 省 平 远 县 畲 脑 村 广 西 壮 族 自 治 区 灵 山 县 大 芦 村 四 川 省 南 充 市 顺 庆 区 青 山 湖 村 云 南 省 弥 勒 县 可 邑 村 贵 州 省 兴 义 市 下 纳 灰 村 陕 西 省 平 利 县 龙 头 村 甘 肃 省 迭 部 县 扎 尕 那 村 青 海 省 海 东 市 乐 都 区 新 联 村 新 疆 维 吾 尔 自 治 区 岳 普 湖 县 玛 什 英 恩 孜 村 现 代 新 村 (28 个 ) 天 津 市 蓟 县 常 州 村 河 北 省 正 定 县 塔 元 庄 村 山 西 省 朔 州 市 朔 城 区 东 神 头 村 山 西 省 阳 城 县 皇 城 村 内 蒙 古 自 治 区 乌 拉 特 前 旗 公 田 村 辽 宁 省 大 洼 县 北 窑 村 吉 林 省 农 安 县 陈 家 店 村 上 海 市 松 江 区 黄 桥 村 江 苏 省 盐 城 市 盐 都 区 杨 侍 村 福 建 省 闽 侯 县 孔 元 村 山 东 省 莒 县 陵 阳 街 村 河 南 省 舞 钢 市 张 庄 村 湖 北 省 钟 祥 市 彭 墩 村 湖 南 省 平 江 县 茅 田 村 湖 南 省 长 沙 市 望 城 区 桐 林 坳 村 广 东 省 广 州 市 白 云 区 寮 采 村 海 南 省 海 口 市 琼 山 区 田 心 村 重 庆 市 璧 山 区 天 池 村 四 川 省 武 胜 县 庐 山 村 云 南 省 武 定 县 狮 山 村 贵 州 省 安 顺 市 西 秀 区 桃 子 村 陕 西 省 铜 川 市 新 区 陈 坪 村 甘 肃 省 临 泽 县 南 台 村 青 海 省 互 助 县 高 羌 村 新 疆 维 吾 尔 自 治 区 阜 康 市 花 儿 沟 村 青 岛 市 黄 岛 区 长 阡 沟 村 宁 波 市 鄞 州 区 湾 底 村 新 疆 生 产 建 设 兵 团 第 十 二 师 三 坪 农 场 七 连 历 史 古 村 (21 个 ) 河 北 省 涉 县 王 金 庄 一 街 村 28
29 通 知 决 定 河 北 省 蔚 县 西 古 堡 村 山 西 省 平 定 县 娘 子 关 村 上 海 市 奉 贤 区 潘 垫 村 江 苏 省 苏 州 市 吴 中 区 三 山 村 浙 江 省 永 嘉 县 埭 头 村 浙 江 省 湖 州 市 南 浔 区 荻 港 村 安 徽 省 绩 溪 县 仁 里 村 福 建 省 福 安 市 棠 溪 村 江 西 省 吉 水 县 燕 坊 村 山 东 省 章 丘 市 朱 家 峪 村 河 南 省 巩 义 市 民 权 村 广 东 省 汕 头 市 澄 海 区 前 美 村 广 西 壮 族 自 治 区 东 兴 市 竹 山 村 海 南 省 琼 中 县 什 寒 村 重 庆 市 万 州 区 凤 凰 村 四 川 省 成 都 市 龙 泉 驿 区 双 槐 村 云 南 省 宁 洱 哈 尼 族 彝 族 自 治 县 那 柯 里 村 陕 西 省 宁 强 县 青 木 川 村 宁 夏 回 族 自 治 区 隆 德 县 红 崖 村 厦 门 市 翔 安 区 小 嶝 村 附 件 年 中 国 美 丽 田 园 名 单 油 菜 花 景 观 (10 项 ) 上 海 市 奉 贤 区 庄 行 油 菜 花 景 观 江 苏 省 南 京 市 高 淳 区 慢 城 油 菜 花 景 观 安 徽 省 望 江 县 沿 江 油 菜 花 景 观 重 庆 市 巫 山 县 万 亩 油 菜 花 景 观 四 川 省 泸 州 市 江 阳 区 油 菜 花 景 观 云 南 省 腾 冲 县 万 亩 油 菜 花 景 观 陕 西 省 南 郑 县 油 菜 花 景 观 甘 肃 省 永 昌 县 油 菜 花 景 观 青 海 省 祁 连 县 卓 尔 山 油 菜 花 景 观 新 疆 生 产 建 设 兵 团 第 四 师 76 团 油 菜 花 景 观 稻 田 景 观 (16 项 ) 北 京 市 海 淀 区 稻 香 小 镇 稻 田 吉 林 省 和 龙 市 平 岗 绿 洲 稻 田 黑 龙 江 省 五 常 市 金 福 稻 田 江 苏 省 常 熟 市 支 塘 镇 蒋 巷 村 稻 田 浙 江 省 泰 顺 县 稻 田 安 徽 省 潜 山 县 官 庄 稻 田 福 建 省 德 化 县 上 涌 稻 田 江 西 省 资 溪 县 稻 田 湖 北 省 大 悟 县 稻 田 广 东 省 罗 定 市 苹 塘 镇 稻 田 广 西 壮 族 自 治 区 隆 安 县 布 泉 河 稻 田 海 南 省 琼 海 市 龙 寿 洋 稻 田 贵 州 省 惠 水 县 稻 田 云 南 省 云 龙 县 检 槽 稻 田 陕 西 省 岚 皋 县 稻 田 新 疆 生 产 建 设 兵 团 第 四 师 68 团 稻 田 桃 花 景 观 ( 共 10 项 ) 北 京 市 平 谷 区 桃 花 景 观 河 北 省 顺 平 县 桃 花 景 观 山 西 省 夏 县 兴 南 桃 花 景 观 江 苏 省 徐 州 市 贾 汪 区 桃 花 景 观 浙 江 省 嘉 兴 市 南 湖 区 凤 桥 桃 花 景 观 山 东 省 乳 山 市 石 佛 山 桃 花 景 观 河 南 省 西 华 县 万 亩 桃 花 景 观 湖 北 省 孝 感 市 孝 南 区 万 亩 桃 花 景 观 重 庆 市 沙 坪 坝 区 虎 峰 山 桃 花 景 观 贵 州 省 瓮 安 县 桃 花 景 观 梨 花 景 观 ( 共 10 项 ) 河 北 省 赵 县 梨 花 景 观 山 西 省 平 遥 县 梨 花 景 观 江 苏 省 苏 州 市 高 新 区 树 山 梨 花 景 观 29
30 通 知 决 定 安 徽 省 寿 县 八 公 山 梨 花 景 观 福 建 省 德 化 县 辉 阳 梨 花 景 观 广 西 壮 族 自 治 区 灌 阳 县 大 仁 村 梨 花 景 观 四 川 省 金 川 县 雪 梨 花 景 观 甘 肃 省 景 泰 县 条 山 农 庄 梨 花 景 观 青 岛 市 黄 岛 区 梨 花 景 观 宁 波 市 余 姚 市 朗 霞 梨 花 景 观 梯 田 景 观 ( 共 10 项 ) 河 北 省 围 场 县 梯 田 浙 江 省 云 和 县 梯 田 福 建 省 永 定 县 岩 太 梯 田 山 东 省 安 丘 市 辉 渠 镇 梯 田 广 东 省 乐 昌 市 上 黎 组 梯 田 重 庆 市 万 州 区 大 石 板 梯 田 贵 州 省 从 江 县 加 榜 梯 田 云 南 省 元 阳 县 哈 尼 梯 田 陕 西 省 宜 君 县 哭 泉 乡 旱 作 梯 田 甘 肃 省 庄 浪 县 赵 墩 沟 梯 田 茶 园 景 观 ( 共 10 项 ) 江 苏 省 金 坛 市 薛 埠 镇 有 机 茶 园 浙 江 省 临 海 市 羊 岩 山 茶 园 安 徽 省 东 至 县 龙 泉 镇 生 态 茶 园 福 建 省 武 夷 山 市 星 村 镇 茶 园 江 西 省 武 宁 县 白 鹤 坪 茶 园 湖 南 省 长 沙 县 湘 丰 飞 跃 有 机 茶 园 广 东 省 英 德 市 积 庆 里 茶 园 贵 州 省 瓮 安 县 茶 园 云 南 省 勐 海 县 贺 开 古 茶 园 陕 西 省 平 利 县 长 安 十 里 茶 园 草 原 景 观 ( 共 9 项 ) 内 蒙 古 自 治 区 固 阳 县 春 坤 山 草 原 内 蒙 古 自 治 区 锡 林 浩 特 市 白 音 锡 勒 草 原 湖 南 省 城 步 苗 族 自 治 县 南 山 草 原 贵 州 省 兴 仁 县 放 马 坪 草 原 云 南 省 会 泽 县 大 海 草 原 甘 肃 省 山 丹 县 军 马 场 草 原 甘 肃 省 玛 曲 县 草 原 新 疆 维 吾 尔 自 治 区 和 静 县 巩 乃 斯 草 原 新 疆 维 吾 尔 自 治 区 巴 里 坤 县 草 原 果 园 景 观 ( 共 10 项 ) 福 建 省 龙 岩 市 新 罗 区 葡 萄 景 观 河 南 省 洛 宁 县 苹 果 采 摘 景 观 重 庆 市 合 川 区 枇 杷 景 观 四 川 省 华 蓥 市 华 蓥 山 葡 萄 景 观 贵 州 省 兴 义 市 下 五 屯 镇 葡 萄 景 观 云 南 省 弥 勒 市 葡 萄 景 观 陕 西 省 洛 川 县 李 家 坳 苹 果 旅 游 景 观 青 海 省 大 通 县 北 川 河 果 园 景 观 青 岛 市 黄 岛 区 墨 禅 庵 果 园 景 观 新 疆 生 产 建 设 兵 团 第 四 师 61 团 果 园 景 观 荷 花 景 观 ( 共 10 项 ) 天 津 市 宝 坻 区 休 闲 观 光 园 荷 花 景 观 山 西 省 左 权 县 荷 花 景 观 上 海 市 松 江 区 南 杨 村 荷 花 景 观 江 苏 省 丰 县 大 沙 河 镇 荷 花 景 观 浙 江 省 建 德 市 荷 花 景 观 福 建 省 漳 平 市 拱 桥 镇 荷 花 景 观 江 西 省 广 昌 县 荷 花 景 观 山 东 省 济 宁 市 微 山 岛 湿 地 荷 花 景 观 湖 北 省 钟 祥 市 石 牌 镇 荷 花 景 观 广 西 壮 族 自 治 区 柳 江 县 荷 花 景 观 向 日 葵 景 观 ( 共 8 项 ) 北 京 市 房 山 区 天 开 花 海 葵 花 景 观 内 蒙 古 自 治 区 杭 锦 后 旗 葵 花 景 观 黑 龙 江 省 九 三 农 场 管 理 局 荣 军 农 场 葵 花 景 观 浙 江 省 仙 居 县 下 各 镇 葵 花 景 观 河 南 省 遂 平 县 四 季 花 卉 葵 花 景 观 广 西 壮 族 自 治 区 武 宣 县 葵 花 景 观 四 川 省 古 蔺 县 梦 里 苗 乡 葵 花 景 观 新 疆 维 吾 尔 自 治 区 阿 勒 泰 市 塘 巴 湖 葵 花 景 观 30
31 通 知 决 定 渔 作 景 观 ( 共 9 项 ) 吉 林 省 前 郭 尔 罗 斯 蒙 古 族 自 治 县 查 干 湖 冰 湖 腾 鱼 景 观 黑 龙 江 省 虎 林 市 石 头 河 水 库 渔 作 景 观 江 苏 省 海 安 县 里 下 河 白 甸 水 乡 渔 作 景 观 浙 江 省 淳 安 县 千 岛 湖 渔 作 景 观 江 西 省 新 余 市 仙 女 湖 渔 作 景 观 山 东 省 东 平 县 东 平 湖 湿 地 渔 作 景 观 湖 北 省 洪 湖 市 洪 湖 生 态 旅 游 风 景 区 渔 作 景 观 广 西 壮 族 自 治 区 东 兴 市 北 仑 河 口 渔 作 景 观 宁 夏 回 族 自 治 区 中 卫 市 腾 格 里 沙 漠 湿 地 渔 作 景 观 花 卉 景 观 ( 共 18 项 ) 北 京 市 密 云 县 蔡 家 洼 玫 瑰 花 景 观 河 北 省 易 县 牡 丹 花 景 观 辽 宁 省 沈 阳 市 沈 北 新 区 紫 烟 薰 衣 草 景 观 吉 林 省 和 龙 市 金 达 莱 花 景 观 江 苏 省 南 京 市 江 宁 区 大 塘 金 村 薰 衣 草 景 观 浙 江 省 遂 昌 县 高 坪 杜 鹃 花 景 观 浙 江 省 义 乌 市 龙 溪 香 谷 薰 衣 草 景 观 安 徽 省 亳 州 市 谯 城 区 芍 药 花 景 观 江 西 省 南 昌 县 凤 凰 沟 樱 花 景 观 山 东 省 博 兴 县 黄 河 打 渔 张 风 景 区 薰 衣 草 景 观 河 南 省 巩 义 市 薰 衣 草 景 观 湖 南 省 浏 阳 市 大 围 山 花 卉 景 观 重 庆 市 秀 山 县 金 银 花 景 观 贵 州 省 兴 义 市 杜 鹃 花 景 观 贵 州 省 盘 县 哒 啦 仙 谷 薰 衣 草 景 观 陕 西 省 榆 林 市 榆 阳 区 杏 花 景 观 宁 夏 回 族 自 治 区 中 卫 市 沙 坡 头 区 薰 衣 草 景 观 新 疆 生 产 建 设 兵 团 第 四 师 70 团 薰 衣 草 景 观 其 他 类 景 观 ( 共 10 项 ) 天 津 市 蓟 县 白 庄 子 湿 地 景 观 河 北 省 围 场 县 马 铃 薯 花 景 观 江 苏 省 邳 州 市 港 上 银 杏 景 观 安 徽 省 滁 州 市 南 谯 区 滁 菊 花 景 观 湖 北 省 安 陆 市 万 亩 银 杏 景 观 广 西 壮 族 自 治 区 灵 川 县 银 杏 景 观 重 庆 市 渝 北 区 古 路 镇 草 坪 红 枫 景 观 四 川 省 金 川 县 红 叶 景 观 宁 夏 回 族 自 治 区 隆 德 县 麦 田 景 观 宁 波 市 余 姚 市 四 明 山 红 枫 景 观 31
32 通 知 决 定 农 业 部 办 公 厅 关 于 开 展 全 国 十 佳 农 民 2014 年 度 资 助 项 目 申 报 工 作 的 通 知 农 办 人 号 各 省 (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 农 业 ( 农 牧 农 村 经 济 ) 畜 牧 渔 业 厅 ( 局 委 办 ), 新 疆 生 产 建 设 兵 团 农 业 局 水 产 局 : 为 深 入 贯 彻 落 实 中 央 关 于 三 农 工 作 的 决 策 部 署, 扎 实 推 进 中 国 特 色 农 业 现 代 化 建 设, 激 励 扎 根 农 村 基 层 在 三 农 事 业 中 作 出 突 出 贡 献 的 先 进 农 民, 根 据 全 国 十 佳 农 民 资 助 项 目 遴 选 办 法, 现 就 2014 年 度 资 助 项 目 申 报 工 作 有 关 事 项 通 知 如 下 一 推 荐 范 围 全 国 十 佳 农 民 遴 选 范 围 为 全 国 从 事 种 养 业 的 新 型 职 业 农 民 二 推 荐 名 额 各 省 (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 新 疆 生 产 建 设 兵 团 各 推 荐 2 名 候 选 人, 其 中 从 事 种 植 业 和 养 殖 业 的 各 1 人 推 荐 人 选 须 进 行 排 序 三 人 选 条 件 全 国 十 佳 农 民 应 是 以 农 业 生 产 为 主 要 职 业, 以 农 业 收 入 为 主 要 经 济 来 源 的 新 型 职 业 农 民, 且 具 备 下 列 条 件 : ( 一 ) 热 爱 祖 国, 献 身 农 业, 遵 纪 守 法, 能 够 自 觉 践 行 社 会 主 义 核 心 价 值 观 ; ( 二 ) 务 实 创 业, 生 产 经 营 规 模 适 度, 技 术 先 进, 市 场 竞 争 力 强, 生 态 环 境 可 持 续 ; ( 三 ) 有 文 化 懂 技 术 会 经 营 善 管 理 ; ( 四 ) 在 推 动 农 业 农 村 经 济 发 展 带 领 农 民 增 收 致 富 方 面 示 范 带 头 作 用 显 著 ; ( 五 ) 在 当 地 口 碑 好, 群 众 和 基 层 干 部 认 可 ; ( 六 ) 从 事 种 养 业 5 年 以 上 已 获 百 名 农 业 科 教 兴 村 杰 出 带 头 人 全 国 杰 出 农 村 实 用 人 才 等 农 业 部 项 目 资 助 的 人 选, 获 资 助 后 在 从 事 种 养 业 方 面 又 作 出 新 的 突 出 业 绩 贡 献 且 符 合 上 述 条 件 的 也 可 以 申 报 5 年 内 曾 发 生 严 重 违 规 违 纪 事 件 重 大 安 全 事 故 的 责 任 人 不 能 申 报 32
33 通 知 决 定 四 推 荐 程 序 ( 一 ) 推 荐 人 选 须 经 村 民 代 表 大 会 民 主 推 荐 和 讨 论 通 过, 填 写 全 国 十 佳 农 民 2014 年 度 资 助 项 目 推 荐 书 ( 附 件 ) 并 附 事 迹 材 料, 经 本 村 党 组 织 审 核, 并 在 本 村 公 示 5 个 工 作 日 ( 二 ) 在 本 村 公 示 无 异 议 后, 推 荐 人 选 经 所 在 地 县 级 和 地 级 农 业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自 下 而 上 逐 级 审 核 推 荐 ( 三 ) 由 省 级 农 业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牵 头 成 立 推 荐 评 审 委 员 会, 严 格 按 照 分 配 名 额 对 本 辖 区 各 地 推 荐 的 人 选 进 行 审 核 评 议, 在 本 辖 区 主 要 媒 体 公 示 5 个 工 作 日 无 异 议 后, 报 送 全 国 十 佳 农 民 遴 选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办 公 室 五 材 料 报 送 ( 一 ) 按 要 求 填 写 全 国 十 佳 农 民 2014 年 度 资 助 项 目 推 荐 书, 须 本 村 和 县 级 及 以 上 农 业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主 管 领 导 签 字 并 加 盖 公 章 ( 二 ) 推 荐 人 选 事 迹 材 料 为 通 讯 题 材,3000 字 以 内, 用 A4 纸 双 面 打 印 装 订 ( 三 ) 推 荐 材 料 ( 纸 质 版 一 式 2 份, 注 明 联 系 人 和 电 话 ; 电 子 版 发 送 电 子 邮 箱 ), 由 省 级 农 业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以 正 式 文 件 报 送 全 国 十 佳 农 民 遴 选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办 公 室 ( 四 ) 材 料 报 送 截 止 日 期 为 2014 年 10 月 31 日, 以 当 地 邮 戳 为 准 ( 五 ) 材 料 不 齐 全 将 不 予 受 理, 逾 期 视 为 放 弃 六 联 系 方 式 联 系 部 门 : 中 华 农 业 科 教 基 金 会 基 金 管 理 处 联 系 人 : 宋 援 斌 蔡 琳 联 系 电 话 : 传 真 : 电 子 邮 箱 :[email protected] 地 址 :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麦 子 店 街 20 号 楼 334 室 邮 编 : 附 件 : 全 国 十 佳 农 民 2014 年 度 资 助 项 目 推 荐 书 ( 略 ) 农 业 部 办 公 厅 2014 年 10 月 10 日 33
34 通 知 决 定 农 业 部 办 公 厅 关 于 公 布 2014 年 度 农 业 科 教 兴 村 杰 出 带 头 人 资 助 项 目 人 选 的 通 知 农 办 人 号 各 有 关 单 位 : 为 贯 彻 落 实 国 家 中 长 期 人 才 发 展 规 划 纲 要 ( 年 ) 农 村 实 用 人 才 和 农 业 科 技 人 才 队 伍 建 设 中 长 期 规 划 ( 年 ) 精 神, 大 力 加 强 农 村 实 用 人 才 队 伍 建 设, 根 据 百 名 农 业 科 教 兴 村 杰 出 带 头 人 资 助 项 目 评 审 办 法, 经 组 织 申 报 形 式 审 查 公 示 评 审 等 环 节, 产 生 了 2014 年 度 农 业 科 教 兴 村 杰 出 带 头 人 资 助 项 目 人 选 34 名, 现 予 公 布 农 业 科 教 兴 村 杰 出 带 头 人 是 农 村 实 用 人 才 的 优 秀 代 表 各 级 农 业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要 广 泛 宣 传 他 们 的 先 进 事 迹, 推 广 他 们 的 经 验 做 法, 鼓 励 支 持 他 们 在 科 技 兴 村 中 发 挥 更 大 作 用, 推 动 农 村 实 用 人 才 队 伍 建 设 健 康 发 展, 夯 实 现 代 农 业 和 新 农 村 建 设 的 人 才 基 础 附 件 :2014 年 度 农 业 科 教 兴 村 杰 出 带 头 人 资 助 项 目 人 选 名 单 附 件 农 业 部 办 公 厅 2014 年 10 月 10 日 2014 年 度 农 业 科 教 兴 村 杰 出 带 头 人 资 助 项 目 人 选 名 单 序 号 姓 名 性 别 民 族 所 在 村 组 及 职 务 推 荐 单 位 1 刘 艳 亮 男 汉 平 谷 区 大 华 山 镇 大 峪 子 村 党 总 支 书 记 兼 村 委 会 主 任 北 京 市 农 村 工 作 委 员 会 2 刘 春 海 男 汉 北 辰 区 双 街 镇 党 委 副 书 记 双 街 村 党 委 书 记 村 委 会 主 任 天 津 市 农 村 工 作 委 员 会 3 范 振 喜 男 满 承 德 市 滦 平 县 张 百 湾 镇 周 台 子 村 党 委 书 记 河 北 省 农 业 厅 4 王 彦 强 男 汉 吕 梁 市 柳 林 县 天 王 农 产 品 农 民 专 业 合 作 社 社 长 山 西 省 农 业 厅 5 满 富 男 汉 通 辽 市 科 左 中 旗 保 康 镇 巨 宝 山 村 党 支 部 书 记 兼 村 委 会 主 任 6 谢 玉 君 男 汉 呼 伦 贝 尔 市 阿 荣 旗 音 河 乡 富 吉 村 党 支 部 书 记 内 蒙 古 自 治 区 农 牧 业 厅 7 李 世 鸿 男 汉 海 城 市 中 小 镇 得 胜 村 党 支 部 书 记 兼 村 委 会 主 任 辽 宁 省 农 村 经 济 委 员 会 8 王 伦 男 汉 吉 林 市 丰 满 区 前 二 道 乡 苏 相 村 党 支 部 书 记 兼 村 委 会 主 任 吉 林 省 农 业 委 员 会 34
35 序 号 姓 名 性 别 民 族 所 在 村 组 及 职 务 推 荐 单 位 通 知 决 定 ( 续 ) 9 李 凤 玉 男 汉 齐 齐 哈 尔 市 克 山 县 仁 发 村 党 支 部 书 记, 仁 发 现 代 农 业 农 机 专 业 合 作 社 理 事 长 黑 龙 江 省 农 业 委 员 会 10 徐 连 云 男 汉 金 山 区 廊 下 镇 光 明 村 村 委 会 主 任 上 海 市 农 业 委 员 会 11 * 姚 伟 超 男 汉 12 朱 屹 峰 男 汉 句 容 市 天 王 镇 戴 庄 村 党 委 副 书 记 兼 村 委 会 主 任, 戴 庄 有 机 农 业 专 业 合 作 社 副 理 事 长 嘉 兴 市 南 湖 区 大 桥 镇 江 南 村 党 总 支 书 记, 嘉 兴 市 绿 江 葡 萄 专 业 合 作 社 理 事 长 江 苏 省 农 业 委 员 会 浙 江 省 农 业 厅 13 方 继 凡 男 汉 黄 山 市 黄 山 区 新 明 乡 猴 坑 村 党 总 支 书 记 兼 村 委 会 主 任 安 徽 省 农 业 委 员 会 14 施 永 明 男 汉 漳 州 市 云 霄 县 陈 岱 镇 礁 美 村 党 支 部 书 记 福 建 省 农 业 厅 15 * 刘 玲 女 汉 宜 春 市 袁 州 区 新 田 镇 灿 塘 霞 村 村 支 部 书 记 助 理 江 西 省 农 业 厅 16 张 廷 一 男 汉 济 南 市 长 清 区 孝 里 镇 张 营 村 党 支 部 书 记 兼 村 委 会 主 任 山 东 省 农 业 厅 17 * 王 静 静 女 汉 焦 作 市 博 爱 县 月 山 镇 东 凡 厂 村 党 支 部 书 记 兼 村 委 会 主 任 河 南 省 农 业 厅 18 左 少 平 男 汉 武 汉 市 蔡 甸 区 奓 山 街 星 光 村 党 委 书 记 湖 北 省 农 业 厅 19 谭 泽 勇 男 苗 怀 化 市 麻 阳 苗 族 自 治 县 谭 家 寨 乡 楠 木 桥 村 党 支 部 书 记 湖 南 省 农 业 委 员 会 20 卓 忠 全 男 汉 河 源 市 连 平 县 元 善 镇 警 雄 村 党 支 部 书 记 兼 村 委 会 主 任, 警 雄 种 养 农 民 专 业 合 作 社 理 事 长 广 东 省 农 业 厅 21 韦 成 兴 男 壮 柳 州 市 融 安 县 大 将 镇 富 乐 村 村 委 会 主 任 广 西 壮 族 自 治 区 农 业 厅 22 李 尚 前 男 汉 巫 山 县 庙 宇 镇 长 梁 村 党 支 部 书 记, 巫 山 天 地 农 业 开 发 有 限 公 司 总 经 理 重 庆 市 农 业 委 员 会 23 陈 西 文 男 汉 万 宁 市 礼 纪 镇 三 星 村 万 宁 三 星 豆 角 种 植 专 业 合 作 社 理 事 长 海 南 省 农 业 厅 24 刘 中 富 男 汉 绵 阳 市 安 县 沸 水 镇 三 合 村 党 支 部 书 记, 安 县 百 草 园 中 药 材 种 植 专 业 合 作 社 理 事 长 四 川 省 农 业 厅 25 杨 再 炼 男 土 家 铜 仁 市 江 口 县 闵 孝 镇 鱼 良 溪 村 党 支 部 书 记 兼 村 委 会 主 任 贵 州 省 农 业 委 员 会 26 段 海 胜 男 汉 迪 庆 藏 族 自 治 州 香 格 里 拉 县 三 坝 乡 哈 巴 村 村 委 会 主 任, 哈 巴 村 花 椒 协 会 会 长 云 南 省 农 业 厅 27 旺 庆 男 藏 日 喀 则 市 江 孜 县 藏 改 乡 楚 古 村 党 支 部 书 记 兼 村 委 会 主 任 28 巴 桑 罗 布 男 藏 日 喀 则 市 确 布 雄 乡 岗 西 村 村 委 会 主 任, 岗 西 村 农 民 养 猪 专 业 合 作 社 理 事 长 西 藏 自 治 区 农 牧 厅 29 * 郭 大 金 男 汉 安 康 市 白 河 县 麻 虎 镇 金 银 村 村 委 会 主 任 陕 西 省 农 业 厅 30 马 元 男 汉 31 昝 行 建 男 藏 武 威 市 凉 州 区 高 坝 镇 蜻 蜓 村 党 支 部 书 记, 蜻 蜓 蔬 菜 产 销 专 业 合 作 社 理 事 长 西 宁 市 互 助 县 松 多 乡 马 营 村 村 委 会 主 任, 松 多 葱 花 土 鸡 专 业 合 作 社 理 事 长 甘 肃 省 农 牧 厅 青 海 省 农 牧 厅 32 * 秦 文 博 男 回 银 川 市 贺 兰 县 立 岗 镇 兰 光 村 党 支 部 书 记 宁 夏 回 族 自 治 区 农 牧 厅 33 * 阿 不 都 艾 尼 江 吾 甫 尔 男 维 吾 尔 吐 鲁 番 地 区 鄯 善 县 辟 展 乡 马 场 村 村 委 副 书 记 新 疆 维 吾 尔 自 治 区 农 业 厅 34 * 陈 辉 男 汉 三 师 49 团 18 连 连 长 新 疆 生 产 建 设 兵 团 农 业 局 注 : 带 * 的 为 大 学 生 村 官 35
36 规 章 规 范 农 业 部 国 务 院 三 峡 工 程 建 设 委 员 会 办 公 室 关 于 印 发 三 峡 水 库 生 态 渔 业 技 术 规 程 的 通 知 农 渔 发 号 各 有 关 单 位 : 三 峡 工 程 初 步 计 划 建 设 任 务 已 如 期 完 成 2011 年 国 务 院 常 务 会 议 审 议 通 过 了 三 峡 后 续 工 作 规 划, 要 求 加 强 库 区 生 态 环 境 建 设 与 保 护, 保 障 三 峡 水 库 的 水 质 安 全 同 时, 三 峡 水 库 形 成 初 期 也 是 鱼 类 种 群 格 局 发 生 变 化 的 关 键 时 期, 期 间 的 渔 业 资 源 利 用 模 式 关 系 到 今 后 渔 业 资 源 利 用 的 可 持 续 性 为 实 现 三 峡 库 区 渔 业 发 展 和 水 质 保 护 的 双 重 目 标, 我 部 联 合 国 务 院 三 峡 工 程 建 设 委 员 会 办 公 室 组 织 编 制 了 三 峡 水 库 生 态 渔 业 技 术 规 程, 对 三 峡 水 库 生 态 渔 业 发 展 的 各 技 术 环 节 予 以 指 导 和 规 定 现 将 三 峡 水 库 生 态 渔 业 技 术 规 程 予 以 正 式 印 发, 请 各 有 关 单 位 认 真 贯 彻 落 实 附 件 :1. 三 峡 水 库 生 态 渔 业 技 术 规 程 ( 正 文 ) 2. 三 峡 水 库 生 态 渔 业 技 术 规 程 ( 附 录 ) 农 业 部 国 务 院 三 峡 工 程 建 设 委 员 会 办 公 室 2014 年 10 月 10 日 附 件 1 三 峡 水 库 生 态 渔 业 技 术 规 程 ( 正 文 ) 前 言 三 峡 水 库 的 水 生 态 状 况 与 水 环 境 质 量, 直 接 关 系 到 整 个 工 程 综 合 效 益 的 发 挥 和 库 区 水 质 的 安 全 ; 同 时, 三 峡 水 库 形 成 初 期 是 鱼 类 种 群 格 局 发 生 变 化 的 关 键 时 期, 期 间 的 渔 业 资 源 利 用 模 式 关 系 到 今 后 渔 业 资 源 利 用 的 可 持 续 性 科 学 合 理 地 发 展 三 峡 水 库 生 态 渔 业, 一 方 面 能 保 障 三 峡 库 区 生 态 环 境, 通 过 捕 捞 水 产 品 使 生 态 系 统 中 多 余 的 营 养 成 分 得 到 有 效 输 出, 减 缓 水 域 的 富 营 养 化 程 度, 从 而 实 现 水 环 境 健 康 和 水 体 鱼 产 力 的 充 分 利 用 ; 另 一 方 面 能 促 进 库 区 农 业 经 济 长 期 增 长, 增 加 库 区 就 业, 满 足 库 区 人 民 群 众 日 益 增 加 的 水 产 品 需 求 为 实 现 渔 业 发 展 和 水 质 保 护 的 双 重 目 标, 农 业 部 和 国 务 院 三 峡 工 程 建 设 委 员 会 办 公 室 联 合 委 托 水 利 部 中 国 科 学 院 水 工 程 生 态 研 究 所 36
37 规 章 规 范 开 展 三 峡 水 库 生 态 渔 业 技 术 规 程 ( 以 下 简 称 技 术 规 程 ) 编 制 工 作, 通 过 广 泛 调 研 论 证, 明 确 了 三 峡 水 库 生 态 渔 业 发 展 的 总 体 思 路, 编 制 完 成 了 技 术 规 程, 对 三 峡 水 库 生 态 渔 业 发 展 的 各 技 术 环 节 予 以 指 导 和 规 定 1. 主 题 目 标 和 范 围 本 规 程 规 定 了 三 峡 水 库 地 区 发 展 生 态 渔 业 的 术 语 和 定 义 渔 业 相 关 方 渔 业 本 底 调 查 渔 业 水 域 区 划 生 境 保 护 和 改 良 增 殖 放 流 商 业 渔 业 捕 捞 游 钓 渔 业 监 督 与 管 理 和 渔 业 监 测 评 估 等 方 面 的 技 术 要 求 旨 在 通 过 相 应 技 术 措 施 的 实 施, 维 持 三 峡 水 库 水 质 稳 定, 获 得 可 持 续 的 渔 业 产 量, 实 现 三 峡 库 区 水 质 保 护 生 物 多 样 性 保 护 和 渔 业 生 产 之 间 的 协 调 发 展 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 下 列 文 件 中 的 条 款 通 过 引 用 成 为 本 规 程 的 条 款 注 明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 其 随 后 所 有 的 修 改 单 ( 不 包 括 勘 误 的 内 容 ) 或 修 订 版 均 不 适 用 于 本 规 程, 然 而, 鼓 励 根 据 本 规 程 达 成 协 议 的 各 方 研 究 确 定 是 否 可 使 用 这 些 文 件 的 最 新 版 本 ; 未 注 明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 其 最 新 版 本 适 用 于 本 规 程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渔 业 法 1986 年 1 月 20 日 主 席 令 第 34 号 通 过,2000 年 10 月 31 日 主 席 令 第 38 号 第 一 次 修 正,2004 年 8 月 28 日 主 席 令 第 25 号 第 二 次 修 正,2009 年 8 月 27 日 第 十 一 届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十 次 会 议 第 三 次 修 正,2013 年 12 月 28 日 第 十 二 届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六 次 会 议 第 四 次 修 正 三 峡 后 续 工 作 规 划 2011 年 5 月 18 日 国 务 院 常 务 会 议 讨 论 通 过 ; 水 生 生 物 增 殖 放 流 管 理 规 定 农 发 号 ; 全 国 生 物 物 种 资 源 保 护 与 利 用 规 划 纲 要 环 发 号 ; 中 国 水 生 生 物 资 源 养 护 行 动 纲 要 国 发 号 ; 渔 业 捕 捞 许 可 管 理 规 定 2002 年 8 月 23 日 农 业 部 令 第 19 号 发 布,2004 年 7 月 1 日 农 业 部 令 第 38 号 修 订 ; 长 江 渔 业 资 源 管 理 规 定 1995 年 9 月 28 日 农 渔 发 号 发 布,2004 年 7 月 1 日 农 业 部 令 第 38 号 修 订 ; GB 3838 地 表 水 环 境 质 量 标 准 ; GB 渔 业 水 质 标 准 ; GB/T 渔 业 资 源 基 本 术 语 ; SC/T 9401 水 生 生 物 增 殖 放 流 技 术 规 程 ; SC/T 1075 鱼 苗 鱼 种 运 输 通 用 技 术 要 求 3. 术 语 和 定 义 下 列 术 语 和 定 义 适 用 于 本 规 程 : 3.1 生 态 渔 业 ecosystem-based fishery 以 生 态 学 理 论 为 指 导, 在 一 定 的 人 工 干 预 下, 水 域 生 态 环 境 处 在 可 控 状 态, 渔 业 资 源 在 一 定 程 度 上 保 持 自 我 更 新 的 能 力, 能 够 实 现 理 性 经 济 目 标 的 生 态 可 持 续 渔 业 模 式 3.2 渔 业 相 关 方 fishery stakeholders 从 事 渔 业 行 为 的 团 体 或 个 人, 包 括 渔 业 管 理 者 渔 业 生 产 者 渔 业 技 术 支 撑 机 构 等, 各 渔 业 相 关 方 参 与 生 态 渔 业 的 一 个 或 多 个 环 节, 联 合 实 现 生 态 渔 业 的 整 体 组 织 实 施 3.3 渔 业 行 为 fishery activities 直 接 或 间 接 作 用 于 渔 业 环 境 和 渔 业 资 源 的 行 为, 包 括 渔 业 本 底 调 查 渔 业 水 域 区 划 生 境 保 护 和 改 良 增 殖 放 流 商 业 渔 业 捕 捞 游 钓 渔 业 监 督 与 管 理 渔 业 监 测 评 估 中 相 关 部 门 机 构 和 个 人 的 活 动 3.4 渔 业 本 底 调 查 fisheries investigation 对 渔 业 区 域 中 渔 业 环 境 渔 业 资 源 渔 业 捕 捞 和 渔 业 管 理 各 环 节 的 历 史 和 现 状 进 行 的 系 统 调 查, 是 发 展 生 态 渔 业 的 基 础 3.5 渔 业 环 境 fishery condition 渔 业 资 源 生 活 的 环 境, 包 括 必 需 的 生 存 条 件 37
38 公 告 通 报 和 对 其 起 作 用 的 生 态 因 素, 指 三 峡 水 库 水 域 中 除 渔 业 资 源 外 所 有 生 物 和 非 生 物 因 子 的 总 和 对 在 三 峡 水 库 水 域 完 成 生 活 史 的 鱼 类 或 其 他 经 济 水 生 生 物 种 群 而 言, 其 关 键 渔 业 环 境 包 括 产 卵 场 庇 护 场 索 饵 场 越 冬 场 和 洄 游 通 道 3.6 渔 业 资 源 fishery resources 天 然 水 域 中 具 有 渔 业 开 发 利 用 价 值 的 生 物 资 源, 指 三 峡 水 库 水 域 中 的 鱼 类 和 其 他 水 生 生 物 资 源 3.7 渔 业 捕 捞 fishing 从 渔 业 环 境 中 获 取 渔 业 资 源 的 渔 业 行 为, 本 规 程 中 包 括 商 业 渔 业 捕 捞 和 游 钓 渔 业 捕 捞 3.8 渔 业 管 理 fishery management 在 渔 业 发 展 过 程 中, 为 达 到 渔 业 资 源 可 持 续 的 目 标 所 采 取 的 计 划 组 织 指 挥 协 调 和 控 制 等 各 种 决 策 和 措 施, 本 规 程 中 包 括 捕 捞 总 量 控 制 和 渔 业 监 督 3.9 渔 业 水 域 区 划 fishery regionalization 为 便 于 组 织 渔 业 捕 捞 和 管 理, 将 渔 业 水 域 划 分 为 具 有 不 同 特 定 功 能 的 渔 业 区 域, 本 规 程 中 包 括 资 源 增 殖 区 和 商 业 渔 业 捕 捞 区 3.10 生 境 改 良 habitat enhancement 通 过 人 工 途 径 对 渔 业 资 源 完 成 生 活 史 所 需 的 关 键 生 境 予 以 改 造 或 重 建, 以 提 高 渔 业 资 源 再 生 能 力 的 技 术 手 段 3.11 人 工 鱼 礁 artificial fish reef 为 改 善 水 域 生 态 环 境, 诱 集 鱼 类 栖 息 或 繁 殖, 在 水 中 设 置 的 固 定 设 施 3.12 人 工 鱼 巢 artificial fish nest 为 实 现 一 定 的 渔 业 环 境 改 造 或 重 建 功 能, 由 一 个 或 多 个 自 然 或 人 造 物 体 组 成, 投 放 或 建 造 于 水 体 表 层 的 人 工 设 施 本 规 程 中 指 为 适 宜 静 水 产 粘 性 卵 鱼 类 提 供 产 卵 场 所 的 浮 动 式 人 工 鱼 巢 3.13 过 鱼 设 施 fish passage facilities 帮 助 鱼 类 上 行 或 下 行 通 过 障 碍 物 的 工 程 或 技 术 手 段, 本 规 程 中 根 据 其 适 宜 范 围 分 为 岩 石 漫 坡 仿 自 然 通 道 鱼 道 鱼 闸 升 鱼 机 集 运 鱼 系 统 等 形 式, 分 布 在 库 区 较 大 的 一 级 支 流 3.14 涉 水 障 碍 物 wading barriers 对 海 洋 河 流 湖 泊 等 水 体 的 水 流 连 通 性 产 生 阻 隔 影 响 的 天 然 或 人 工 障 碍 物 本 规 程 中 指 对 三 峡 库 区 各 入 库 支 流 中 渔 业 环 境 产 生 阻 隔 效 应 的 涉 水 工 程 3.15 增 殖 放 流 restocking 在 对 天 然 鱼 虾 蟹 贝 类 等 进 行 人 工 繁 殖 养 殖 或 捕 捞 天 然 苗 种 在 人 工 条 件 下 培 育 到 一 定 规 格 后, 释 放 到 渔 业 资 源 出 现 衰 退 的 天 然 水 域 中, 使 其 天 然 种 群 得 以 补 充 或 恢 复 的 技 术 手 段, 本 规 程 中 主 要 指 鱼 类 增 殖 放 流 3.16 商 业 渔 业 捕 捞 commercial capture 以 渔 业 资 源 交 易 为 目 的 的 营 利 性 渔 业 捕 捞 行 为 3.17 起 捕 规 格 minimal capture size 分 养 殖 水 域 和 天 然 水 域 两 种 起 捕 规 格, 前 者 是 满 足 最 低 的 经 济 投 入 成 本 同 时 可 获 得 最 大 商 业 利 润 前 提 下 的 人 为 制 定 的 捕 捞 规 格, 后 者 是 满 足 生 物 可 持 续 性 繁 衍, 种 群 数 量 年 间 相 对 稳 定 前 提 下 的 人 为 制 定 的 捕 捞 规 格, 本 规 程 中 指 天 然 水 域 起 捕 规 格, 其 表 示 方 式 包 括 起 捕 年 龄 起 捕 体 重 和 起 捕 体 长 3.18 游 钓 渔 业 捕 捞 recreational fisheries/ sport fishing 以 利 用 渔 业 资 源 开 展 娱 乐 活 动 为 目 的 的 渔 业 捕 捞 行 为, 包 括 以 旅 游 观 光 为 目 的 的 渔 业 捕 捞 和 以 体 育 竞 技 为 目 的 的 渔 业 捕 捞 3.19 捕 捞 配 额 fishing quota 依 据 一 定 时 间 内 的 渔 业 资 源 和 渔 业 经 济 现 状, 根 据 一 定 的 满 足 特 定 区 域 最 大 可 持 续 经 济 渔 获 量 要 求 进 行 配 置, 允 许 渔 业 利 用 者 在 一 定 时 间 内 捕 捞 的 渔 业 资 源 量 额 度 3.20 总 允 许 渔 获 量 total allowable catch, TAC 根 据 资 源 量 水 平 所 能 承 受 的 捕 捞 强 度 和 渔 获 量 而 确 定 的 总 可 捕 量 本 规 程 指 在 三 峡 水 库 水 域, 以 渔 业 资 源 监 测 评 估 为 依 据, 以 最 大 持 续 产 量 或 最 大 经 济 可 持 续 产 量 为 标 准, 通 过 对 渔 业 资 38
39 公 告 通 报 源 和 渔 业 经 济 状 况 进 行 综 合 评 估 确 定 的 允 许 捕 捞 的 总 渔 获 量 本 规 程 暂 以 三 峡 水 库 水 质 保 护 目 标 为 依 据 提 出 总 可 允 许 渔 获 量 的 建 议 值 4. 渔 业 相 关 方 三 峡 水 库 发 展 生 态 渔 业 的 相 关 方 构 成 如 下 : 渔 业 资 源 管 理 者 水 库 综 合 管 理 者 渔 业 生 产 者 渔 业 利 用 者 和 渔 业 技 术 支 撑 机 构 5. 渔 业 本 底 调 查 由 省 市 以 上 渔 业 资 源 管 理 者 和 水 库 综 合 管 理 者 组 织 相 关 科 研 机 构 开 展 三 峡 水 库 生 态 渔 业 本 底 调 查 工 作, 包 括 水 域 生 境 结 构 渔 业 资 源 现 存 量 和 渔 获 量 主 要 渔 业 对 象 及 其 生 态 习 性 渔 业 捕 捞 能 力 渔 业 资 源 管 理 状 况 及 其 能 力 建 设 需 求 等 6. 渔 业 水 域 区 划 6.1 水 域 界 线 三 峡 库 区 地 跨 湖 北 省 西 部 和 重 庆 市 中 东 部, 包 括 湖 北 省 的 夷 陵 区 秭 归 县 兴 山 县 巴 东 县, 重 庆 市 的 巫 山 县 巫 溪 县 奉 节 县 云 阳 县 万 州 区 开 县 忠 县 石 柱 县 丰 都 县 涪 陵 区 武 隆 县 长 寿 区 渝 北 区 巴 南 区 江 津 区 等 19 个 区 ( 县 ) 和 重 庆 主 城 区 ( 包 括 渝 中 区 南 岸 区 江 北 区 沙 坪 坝 区 北 碚 区 大 渡 口 区 九 龙 坡 区 ) 本 规 程 涉 及 区 域 为 三 峡 水 库 坝 前 水 位 175 米 ( 含 ) 土 地 征 用 线 以 下 的 区 域 及 其 所 属 区 县 ( 市 ) 级 行 政 区 域, 水 域 ( 含 消 落 区 ) 面 积 为 1084 平 方 千 米 将 该 水 域 划 分 出 资 源 增 殖 区 和 商 业 渔 业 捕 捞 区 2 个 渔 业 功 能 区 6.2 资 源 增 殖 区 在 三 峡 库 区 水 域 内 长 江 干 流 和 各 级 支 流 175 米 ( 含 ) 回 水 末 端 至 145 米 ( 含 ) 回 水 末 端 的 区 域 各 支 流 汇 入 口 各 名 胜 古 迹 和 旅 游 风 景 区 周 边 水 域, 划 定 不 少 于 30% 的 水 域 面 积 设 置 为 资 源 增 殖 区, 实 施 常 年 禁 止 商 业 捕 捞 及 其 他 破 坏 渔 业 资 源 及 其 生 境 的 行 为, 但 不 禁 止 渔 业 观 光 和 游 钓 6.3 商 业 渔 业 捕 捞 区 资 源 增 殖 区 以 外 的 水 域, 除 航 行 和 特 殊 管 理 需 求 外, 均 可 进 行 商 业 渔 业 捕 捞, 设 置 相 应 的 商 业 渔 业 捕 捞 区, 并 在 该 区 域 内 设 置 合 理 的 禁 渔 期 7. 生 境 保 护 和 改 良 7.1 重 要 生 境 保 护 将 在 三 峡 水 库 水 域 完 成 生 活 史 的 鱼 类 或 其 他 经 济 水 生 生 物 种 群 的 产 卵 场 庇 护 场 索 饵 场 越 冬 场 和 洄 游 通 道 等 重 要 生 境 纳 入 资 源 增 殖 区 实 施 保 护, 严 禁 破 坏 渔 业 环 境 的 行 为 7.2 产 卵 场 改 良 为 改 善 不 同 种 类 鱼 类 产 卵 条 件, 通 过 对 人 工 鱼 巢 和 人 工 鱼 礁 的 构 造 大 小 材 质 以 及 投 放 地 点 数 量 形 式 和 水 深 等 开 展 调 查 研 究 和 试 验, 改 良 三 峡 水 库 水 域 鱼 类 产 卵 场 7.3 幼 鱼 庇 护 场 构 建 因 地 制 宜 地 在 三 峡 库 区 坝 前 水 位 145 米 至 175 米 之 间 的 消 落 区, 采 取 不 同 措 施 增 加 生 境 复 杂 度, 为 不 同 种 类 鱼 类 幼 鱼 提 供 庇 护 场 所 选 择 适 宜 区 域 开 展 试 点, 在 170 米 至 175 米 范 围 内 的 消 落 区 水 域 实 施 植 被 恢 复 城 市 周 边 结 合 岸 坡 整 治 及 码 头 构 建 可 升 降 庇 护 生 境 平 台 其 他 水 域 不 通 航 的 部 分 设 置 人 工 鱼 礁 等 措 施 由 于 水 库 沿 岸 带 生 境 结 构 复 杂 度 低, 难 以 满 足 正 常 幼 鱼 群 体 规 模 维 持 的 需 要, 应 参 照 附 录 A 估 算 三 峡 水 库 幼 鱼 庇 护 场 构 建 的 面 积 需 求, 然 后 有 序 开 展 相 关 工 作 7.4 索 饵 场 改 良 以 人 工 鱼 礁 设 置 为 主 开 展 鱼 类 索 饵 场 的 改 良 人 工 鱼 礁 的 布 置 要 综 合 考 虑 鱼 类 生 物 量 增 长 和 需 求 以 及 形 成 优 良 商 业 捕 捞 渔 场 的 需 要, 主 要 布 设 在 旅 游 区 资 源 增 殖 区 和 商 业 渔 业 捕 捞 区 礁 体 可 以 采 用 钢 筋 混 凝 土 框 架 造 型, 也 可 利 用 废 旧 渔 船 趸 船 等 材 料 构 建 39
40 公 告 通 报 7.5 洄 游 通 道 恢 复 对 三 峡 库 区 大 小 入 库 支 流 的 涉 水 障 碍 物 进 行 全 面 调 查, 根 据 条 件 规 划 部 署 过 鱼 设 施 的 建 设, 必 要 时 应 考 虑 涉 水 障 碍 物 的 拆 除, 以 满 足 库 区 鱼 类 进 入 流 水 环 境 繁 殖 的 需 要 8. 增 殖 放 流 增 殖 放 流 依 照 水 生 生 物 增 殖 放 流 管 理 规 定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农 业 部 令 第 20 号 ) 开 展 8.1 放 流 种 类 增 殖 放 流 鱼 类 应 该 以 三 峡 库 区 历 史 资 料 和 本 底 调 查 中 已 出 现 的 种 类 为 主 ( 详 见 附 录 B), 非 三 峡 水 库 土 著 种 类 的 放 流, 需 要 经 过 严 格 的 科 学 论 证 8.2 放 流 规 格 根 据 不 同 种 类 鱼 类 的 生 物 学 特 征, 以 及 其 完 成 生 活 史 的 环 境 需 求, 确 定 其 放 流 规 格 的 大 小, 为 保 证 较 高 的 苗 种 存 活 率, 一 般 以 生 长 6 个 月 至 1 冬 龄 以 上 的 个 体 为 宜 8.3 放 流 规 模 根 据 三 峡 水 库 的 自 然 地 理 气 候 条 件, 以 2020 年 为 目 标 年, 设 置 届 时 鱼 类 种 类 结 构 密 度 和 现 存 量 的 目 标, 结 合 不 同 种 类 的 种 群 增 长 规 律 完 成 生 活 史 的 环 境 和 营 养 需 求, 筛 选 确 定 放 流 种 类 及 其 放 流 规 模 并 分 解 为 各 年 的 具 体 放 流 指 标 各 年 度 不 同 种 类 的 苗 种 放 流 规 模 依 据 水 域 鱼 产 力 和 放 流 对 象 的 资 源 动 态 特 征 进 行 综 合 评 估 后 确 定 其 中, 以 三 峡 水 库 氮 磷 营 养 盐 的 相 对 值 大 小 确 定 其 营 养 限 制 因 素, 通 过 计 算 水 域 鱼 产 力 确 定 放 流 规 模 的 技 术 思 路 见 附 录 C; 依 据 渔 获 物 的 现 存 量 和 补 充 量 估 算 放 流 群 体 随 时 间 变 化 的 资 源 动 态 评 估 的 技 术 思 路 见 附 录 D 8.4 苗 种 获 取 增 殖 放 流 苗 种 来 源 亲 体 来 源 苗 种 培 育 苗 种 质 量 苗 种 检 验 按 照 SC/T 水 生 生 物 增 殖 放 流 技 术 规 程 中 6~7 节 相 关 细 则 实 施 苗 种 运 输 按 SC/T 鱼 苗 鱼 种 运 输 通 用 技 术 要 求 中 相 关 细 则 实 施 8.5 放 流 时 间 根 据 不 同 放 流 种 类 的 生 物 学 特 性 拟 放 流 个 体 规 格 放 流 水 域 环 境 条 件 和 水 库 调 度 方 案 确 定 适 宜 的 放 流 时 间 放 流 时 间 一 般 为 水 库 蓄 水 期 间, 同 时, 为 实 现 对 天 然 群 体 资 源 量 的 有 效 补 充, 根 据 放 流 种 类 的 自 然 繁 殖 规 律, 应 选 择 在 天 然 群 体 中 当 年 度 世 代 群 体 规 格 生 长 至 与 所 放 流 个 体 规 格 一 致 时 开 展 放 流 8.6 放 流 地 点 主 要 在 资 源 增 殖 区 饵 料 资 源 比 较 丰 富 生 境 复 杂 度 较 高, 利 于 幼 鱼 适 应 栖 息 和 躲 避 敌 害 的 水 域 进 行 增 殖 放 流 8.7 放 流 操 作 与 监 管 由 具 有 资 质 的 单 位 实 施 人 工 繁 殖 苗 种 培 育 和 放 流 工 作, 放 流 前 应 鉴 定 苗 种 来 源 和 种 质, 并 根 据 需 要 对 放 流 对 象 进 行 野 外 驯 化 渔 业 技 术 支 撑 机 构 对 放 流 操 作 进 行 全 过 程 的 技 术 跟 踪 并 提 供 必 要 的 技 术 支 持, 渔 业 资 源 管 理 者 对 放 流 关 键 节 点 进 行 监 管 9. 商 业 渔 业 捕 捞 9.1 捕 捞 水 域 商 业 捕 捞 严 格 控 制 在 三 峡 水 库 渔 业 功 能 区 商 业 渔 业 捕 捞 区 进 行, 由 渔 业 资 源 管 理 者 负 责 监 管 9.2 捕 捞 种 类 商 业 渔 业 捕 捞 的 种 类 应 根 据 渔 业 技 术 支 撑 机 构 提 供 的 建 议 名 录 清 单, 由 渔 业 主 管 部 门 公 布 后 进 行 开 展 9.3 起 捕 规 格 三 峡 水 库 实 施 起 捕 规 格 限 制, 渔 业 技 术 支 撑 机 构 根 据 附 录 B E 和 F, 结 合 渔 业 开 发 率, 提 出 三 峡 水 库 库 区 商 业 渔 业 捕 捞 不 同 种 类 的 起 捕 规 格 建 议, 渔 业 主 管 部 门 公 布 后 进 行 开 展 渔 业 利 用 者 应 严 格 执 行, 渔 业 资 源 管 理 者 应 严 格 监 管 9.4 捕 捞 规 模 40
41 公 告 通 报 渔 业 技 术 支 撑 机 构 依 据 渔 获 物 的 现 存 量 和 补 充 量 ( 自 然 增 殖 和 增 殖 放 流 ) 估 算 三 峡 水 库 不 同 捕 捞 对 象 群 体 随 时 间 变 化 的 分 年 度 渔 获 量 ( 参 见 附 录 D), 提 出 分 年 度 的 可 捕 额 度, 并 以 此 为 依 据 提 出 不 同 种 类 的 捕 捞 规 模 建 议, 渔 业 主 管 部 门 公 布 后 进 行 开 展 渔 业 利 用 者 应 严 格 遵 照 执 行, 渔 业 资 源 管 理 者 应 严 格 监 管 9.5 捕 捞 时 间 商 业 渔 业 捕 捞 应 该 在 商 业 渔 业 捕 捞 水 域 的 非 禁 渔 时 段 进 行 渔 业 资 源 管 理 者 应 进 行 严 格 监 管 9.6 捕 捞 方 法 严 格 执 行 渔 业 法 及 湖 北 省 和 重 庆 市 关 于 天 然 水 域 渔 业 捕 捞 渔 具 渔 法 的 有 关 规 定, 禁 止 使 用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明 确 禁 用 的 渔 具 渔 法 对 不 在 禁 止 名 单 之 列 的 新 渔 具 渔 法 的 使 用, 应 由 湖 北 省 和 重 庆 市 渔 业 主 管 部 门 先 行 组 织 评 估 其 危 害, 然 后 制 定 相 关 的 准 入 制 度 和 使 用 条 件 严 格 按 照 不 低 于 现 行 湖 北 省 重 庆 市 相 关 规 定 的 捕 捞 最 小 网 目 尺 寸 进 行 控 制 10. 游 钓 渔 业 10.1 游 钓 区 域 游 钓 行 为 可 在 资 源 增 殖 区 和 商 业 渔 业 捕 捞 区 中 合 适 的 水 域 进 行, 游 钓 区 域 的 划 定 由 渔 业 技 术 支 撑 机 构 提 出 意 见, 由 水 库 综 合 管 理 者 和 渔 业 资 源 管 理 者 共 同 研 究 后 确 定, 渔 业 主 管 部 门 公 布, 渔 业 资 源 管 理 者 负 责 执 行 监 管 10.2 游 钓 种 类 游 钓 捕 捞 种 类 应 按 渔 业 主 管 部 门 公 布 的 名 录 清 单 执 行, 禁 止 对 不 在 清 单 中 的 种 类 实 施 游 钓 捕 捞, 有 误 捕 的 就 地 放 生 10.3 游 钓 规 格 游 钓 捕 捞 规 格 应 不 低 于 商 业 渔 业 捕 捞 起 捕 规 格, 低 于 起 捕 规 格 的 就 地 放 生 10.4 游 钓 时 间 游 钓 渔 业 可 以 在 国 家 相 关 规 定 允 许 的 时 间 内 开 展 10.5 游 钓 方 法 游 钓 渔 业 仅 指 以 饵 钩 或 无 饵 钩, 采 取 手 竿 或 海 竿 法 进 行 娱 乐 性 捕 鱼 行 为 推 荐 使 用 生 物 活 饵 或 拟 饵 禁 止 一 竿 多 钩 其 他 带 钩 具 的 渔 法 均 不 在 此 列, 应 执 行 商 业 渔 业 捕 捞 对 渔 具 渔 法 的 限 制 规 定 游 钓 者 应 向 当 地 区 县 ( 市 ) 渔 业 管 理 机 构 申 领 游 钓 证, 并 记 录 游 钓 日 志, 内 容 包 括 游 钓 种 类 体 长 体 重 数 量 等 信 息, 以 备 渔 业 资 源 管 理 者 检 查 11. 监 督 与 管 理 11.1 水 质 控 制 通 过 对 三 峡 水 库 及 其 支 流 周 边 陆 域 的 工 业 废 水 生 活 污 水 陆 生 动 物 养 殖 场 排 污 面 源 污 染 等 方 面 实 施 控 制 措 施, 确 保 库 区 干 流 水 质 基 本 稳 定 在 GB3838 地 表 水 环 境 质 量 标 准 中 Ⅱ 类, 支 流 水 质 基 本 达 到 GB3838 地 表 水 环 境 质 量 标 准 中 Ⅲ 类, 并 符 合 GB11607 渔 业 水 质 标 准 的 要 求 严 禁 在 资 源 增 殖 水 域 和 捕 捞 渔 业 水 域 投 放 人 工 饵 料 或 使 用 药 物 11.2 设 施 维 护 为 确 保 人 工 鱼 礁 人 工 鱼 巢 过 鱼 设 施 等 生 境 改 良 措 施 能 长 期 有 效 地 发 挥 其 正 常 的 功 能, 在 其 使 用 过 程 中 应 对 其 进 行 必 要 的 维 护 定 期 检 查 标 识 物 是 否 完 好, 定 期 检 查 构 件 的 连 接 情 况 和 整 体 稳 定 情 况, 必 要 时 要 采 取 纠 正 或 加 固 措 施 建 立 设 施 档 案, 对 其 设 计 建 造 使 用 过 程 中 出 现 的 问 题 及 时 进 行 详 细 的 记 录 11.3 放 流 监 督 为 了 确 保 增 殖 放 流 工 作 的 质 量 和 放 流 效 果, 各 区 县 ( 市 ) 渔 业 资 源 管 理 者 需 对 增 殖 放 流 的 主 要 节 点 进 行 监 督, 对 放 流 种 类 数 量 规 格 质 量 等 进 行 全 过 程 的 跟 踪 监 督 并 向 社 会 公 示, 渔 业 技 术 支 撑 机 构 要 采 取 有 效 技 术 手 段 监 测 并 评 估 放 流 的 生 态 与 社 会 效 应 11.4 捕 捞 监 督 41
42 任 免 通 知 各 区 ( 县 ) 渔 业 资 源 管 理 者 对 商 业 和 游 钓 渔 业 的 捕 捞 区 域 种 类 规 格 规 模 时 间 和 方 法 进 行 严 格 监 督 在 重 要 鱼 类 产 卵 场 江 段 非 法 电 捕 鱼 多 发 断 面 水 域 进 行 周 期 性 巡 视 等 对 违 反 规 定 的 依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予 以 处 罚 11.5 捕 捞 配 额 管 理 依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渔 业 法 和 渔 业 监 测 评 估 结 果, 以 省 市 为 单 位 确 定 总 允 许 渔 获 量, 进 行 配 额 分 解 后, 开 展 区 域 试 点, 并 根 据 试 点 情 况 审 慎 推 行 总 允 许 渔 获 量 参 照 附 录 G 制 定 11.6 档 案 管 理 省 市 渔 业 资 源 管 理 者 要 建 立 渔 业 信 息 化 管 理 体 系, 包 括 水 质 保 护 生 境 保 护 资 源 保 护 资 源 利 用 监 督 管 理 监 测 评 估 等 渔 业 信 息, 每 月 收 集 渔 业 相 关 企 业 和 区 ( 县 ) 渔 业 资 源 管 理 者 的 渔 业 信 息, 包 括 苗 种 供 应 信 息 ( 苗 种 供 应 商 名 称 联 系 方 式 苗 种 名 称 规 格 购 买 数 量 购 买 日 期 检 验 检 疫 合 格 证 等 ) 苗 种 放 流 信 息 ( 放 流 地 点 放 流 日 期 放 流 规 模 放 流 水 域 水 温 水 质 等 ) 和 成 鱼 捕 捞 信 息 ( 捕 捞 地 点 捕 捞 时 间 捕 捞 规 模 捕 捞 方 法 贮 存 方 式 销 售 时 间 销 售 去 向 等 ), 建 立 渔 业 信 息 档 案, 并 每 季 度 上 报 至 国 家 层 面 的 渔 业 资 源 管 理 者 和 水 库 综 合 管 理 者 12. 渔 业 监 测 评 估 由 渔 业 技 术 支 撑 机 构 制 定 监 测 评 估 方 案, 执 行 每 年 度 的 生 态 渔 业 监 测 评 估 工 作, 监 测 内 容 包 括 渔 业 环 境 渔 业 资 源 动 态 渔 业 捕 捞 能 力 和 渔 业 管 理 状 况 在 监 测 年 度 10 月 末 前 出 具 年 度 综 合 评 估 报 告, 对 该 年 度 库 区 生 态 渔 业 规 划 和 项 目 执 行 效 果 进 行 全 面 评 估, 评 估 内 容 包 括 渔 业 生 境 改 良 状 况 渔 业 资 源 增 殖 状 况 渔 业 捕 捞 最 大 持 续 渔 获 量 和 最 大 经 济 渔 获 量 等, 评 估 重 点 为 水 质 生 境 渔 业 资 源 监 督 管 理 等 保 护 或 利 用 措 施 的 有 效 性, 并 提 出 相 应 的 调 整 建 议, 落 实 到 三 峡 水 库 综 合 管 理 和 渔 业 资 源 管 理 的 各 项 制 度 中 去 附 件 2 三 峡 水 库 生 态 渔 业 技 术 规 程 ( 附 录 ) 附 录 A 三 峡 库 区 幼 鱼 庇 护 场 构 建 需 求 估 算 与 三 峡 水 库 同 纬 度 的 天 然 水 体, 因 受 印 度 洋 季 风 气 候 的 影 响, 都 具 有 显 著 的 洪 枯 季 节 性 交 替 的 特 征, 并 为 鱼 类 所 适 应 其 中, 微 生 境 结 构 复 杂 生 产 力 高 的 季 节 性 消 落 区 是 仔 幼 鱼 必 需 的 摄 食 和 庇 护 场 所 庇 护 场 所 的 容 纳 量 和 可 获 得 性 是 决 定 渔 业 资 源 补 充 量 的 关 键 限 制 条 件 三 峡 水 库 是 人 工 水 体, 其 与 天 然 水 体 相 比, 在 渔 业 资 源 维 持 能 力 方 面 的 不 足 主 要 有 两 点, 一 是 反 季 节 的 水 文 过 程, 二 是 消 落 区 微 生 境 结 构 简 单 化 因 此, 为 满 足 三 峡 水 库 生 态 渔 业 可 持 续 发 展 的 要 求, 需 要 构 建 幼 鱼 庇 护 场 以 鄱 阳 湖 和 洞 庭 湖 的 洲 滩 面 积 占 湖 泊 总 面 积 的 比 例 单 位 水 面 渔 获 量 等 为 参 考 依 据, 估 算 三 峡 水 库 幼 鱼 庇 护 场 构 建 面 积 需 求 应 不 少 于 30% 目 前, 三 峡 水 库 坝 前 水 位 175 米 时 水 域 面 积 1084 平 方 千 米,145 米 至 175 米 的 消 落 区 面 积 为 302 平 方 千 米, 消 落 区 占 水 域 面 积 的 比 例 为 27.9% 由 于 三 峡 水 库 消 落 区 的 面 积 小 于 正 常 需 求 且 微 生 境 的 复 杂 度 很 低, 需 要 按 以 质 量 换 空 间 的 思 路, 采 取 设 置 人 工 鱼 礁 或 鱼 巢 等 技 术 措 施 提 高 微 生 境 的 复 杂 度 42
43 规 章 规 范 附 录 B 三 峡 库 区 常 见 经 济 鱼 类 生 物 学 特 征 种 类 地 方 名 性 成 熟 年 龄 ( 年 ) 性 成 熟 年 龄 体 重 ( 克 ) 生 长 拐 点 年 龄 ( 年 ) 是 否 放 流 青 鱼 Mylopharyngodon piceus (Richardson) 青 鲩 钢 青 是 草 鱼 Ctenopharyngodon idellus (Cuvier et Valenciennes) 草 鲩 混 子 是 赤 眼 鳟 Squaliobarbus curriculus (Richardson) 红 眼 棒 红 眼 鳟 是 鳡 Elopichthys bambusa (Richardson) 黄 占 鳡 鱼 是 鳙 Aristichthys nobilis (Richardson) 花 鲢 胖 头 是 鲢 Hypophthalmichthys molitrix (Cuvier et Valencinnes) 鲢 子 白 鲢 是 拟 尖 头 鲌 Culter oxycephaloides Kreyenberg et Pappenheim 鸭 嘴 红 梢 尖 头 红 梢 否 翘 嘴 鲌 Culter alburnus Basilewsky 翘 壳 翘 嘴 红 鲌 是 鳊 Parabramis pekinensis (Basilewsky) 鳊 鱼 长 身 鳊 是 铜 鱼 Coreius heterodon (Bleeker) 尖 头 水 密 子 麻 花 鱼 是 圆 口 铜 鱼 Coreius guichenoti (Sauvage et Dabry) 方 头 水 密 子 圆 口 是 蛇 鮈 Saurogobio dabryi Bleeker 船 钉 子 沙 锥 否 中 华 倒 刺 鲃 Spinibarbus sinensis (Bleeker) 青 波 青 板 是 鲤 Cyprinus (Cyprinus) carpio Linnaeus 鲤 拐 子 鲤 子 否 鲫 Carassius auratus (Linnaeus) 喜 头 鲫 拐 子 否 鲇 Silurus asotus Linnaeus 鲶 鱼 猫 鱼 否 长 吻 鮠 Leiocassis longirostris Günther 江 团 肥 沱 否 瓦 氏 黄 颡 鱼 Pelteobagrus vachelli (Richardson) 黄 腊 丁 嗄 呀 子 否 大 眼 鳜 Siniperca kneri Garman 母 猪 壳 羊 眼 桂 鱼 是 鳜 Siniperca chuatsi (Basilewsky) 桂 鱼 季 花 鱼 是 附 录 C 基 于 水 质 控 制 的 三 峡 库 区 水 域 鱼 产 力 计 算 就 水 库 生 态 系 统 而 言, 水 体 中 的 主 导 生 态 过 程 是 从 营 养 盐 浮 游 / 底 栖 生 物 鱼 类 的 能 量 流 动 路 径 根 据 物 质 输 入 输 出 平 衡 原 理, 利 用 水 生 态 系 统 中 与 鱼 产 力 密 切 相 关 的 营 养 物 质 氮 和 磷 的 收 支 平 衡 来 计 算 水 域 不 同 营 养 状 况 时 可 提 供 的 最 大 鱼 类 生 物 量, 即 水 域 鱼 产 力 根 据 地 表 水 环 境 质 量 标 准 (GB ), 按 各 类 水 质 的 最 高 限 计 算 三 峡 水 库 不 同 水 质 条 件 下 最 大 氮 磷 贮 留 量, 然 后 根 据 氮 磷 收 支 分 别 对 坝 前 水 位 175 米 时 三 峡 水 库 的 鱼 产 力 进 行 测 算, 结 果 如 下 :(1) 根 据 氮 收 支, 库 区 水 质 为 Ⅲ 类 时, 年 度 鱼 产 力 约 为 吨 (140.6kg/ha), 库 区 水 质 为 Ⅱ 类 时, 年 度 鱼 产 力 约 为 7618 吨 (70.3kg/ha);(2) 根 据 磷 收 支, 库 区 水 质 为 Ⅲ 类 时, 年 度 鱼 产 力 约 为 吨 (135.3kg/ha), 库 区 水 质 为 Ⅱ 类 时, 年 度 鱼 产 力 约 为 7331 吨 (67.7kg/ha) 附 录 D 增 殖 放 流 规 模 估 算 根 据 附 录 C, 三 峡 水 库 水 质 从 Ⅱ 类 到 Ⅲ 类, 年 度 单 位 鱼 产 力 增 加 量, 按 氮 收 支 估 算 为 70.3kg/ 43
44 规 章 规 范 ha, 按 磷 收 支 为 67.6kg/ha, 平 均 为 68.95kg/ha, 与 Lorenzen(1995) 在 设 置 起 捕 规 格 为 30cm 时, 对 亚 洲 水 体 基 于 增 殖 放 流 的 捕 捞 渔 业 的 最 大 年 度 单 位 鱼 产 力 的 估 算 结 果 (67.6kg/ha) 非 常 接 近 Lorenzen 同 时 估 算 出, 如 采 取 放 流 为 主 的 资 源 增 殖 对 策, 获 得 这 个 鱼 产 力 需 要 放 流 平 均 体 重 3.5g/ 尾 鱼 种 的 单 位 放 流 量 是 560 尾 /ha 按 1084 平 方 千 米 水 面 计 算, 如 果 仅 靠 放 流 进 行 资 源 补 充, 三 峡 水 库 年 度 放 流 规 格 3.5g/ 尾 鱼 种 的 数 量 规 模 约 为 尾, 约 合 吨, 与 之 对 应 的 渔 产 量 为 吨 据 统 计,2011 年 三 峡 水 库 的 实 际 捕 捞 量 为 4570 吨, 基 本 可 以 认 为 是 自 然 增 殖 的 结 果 如 果 暂 不 考 虑 环 境 容 纳 量 和 过 度 捕 捞 等 因 素 的 影 响, 以 = 吨 的 捕 捞 增 加 额 为 目 标, 计 算 年 度 人 工 放 流 需 求, 简 单 折 算 为 3.5g/ 尾 鱼 种 约 尾, 约 合 80.0 吨 由 于 目 前 缺 乏 有 效 的 资 料 进 行 科 学 评 估, 建 议 根 据 情 况 在 吨 ( 平 均 规 格 3.5g/ 尾 ) 之 间 取 一 个 合 适 的 值 开 始 三 峡 水 库 的 增 殖 放 流 工 作, 并 进 行 严 格 的 科 学 监 测 和 评 估, 以 便 下 一 年 度 调 整 其 他 规 格 鱼 种 的 放 流 量, 需 要 综 合 考 虑 自 然 和 捕 捞 死 亡 率 体 重 增 长 速 度 等 因 素 综 合 确 定 附 录 E 渔 业 捕 捞 中 的 鱼 类 理 论 起 捕 规 格 计 算 建 议 结 合 附 录 B 的 性 成 熟 年 龄 对 应 的 体 长 和 体 重, 结 合 体 重 生 长 拐 点 年 龄 ( 下 表 ) 的 体 长 和 体 重, 确 定 三 峡 库 区 主 要 渔 业 对 象 的 理 论 起 捕 规 格 ( 体 长 或 体 重 ) 附 录 F 最 适 起 捕 规 格 估 算 按 前 人 的 方 法, 根 据 三 峡 水 库 主 要 捕 捞 对 象 的 渐 近 体 长 ( 厘 米 ) 渐 近 体 重 ( 克 ) 生 长 系 数 自 然 死 亡 系 数 最 小 体 长 ( 厘 米 ) 平 均 体 长 ( 厘 米 ) 总 死 亡 系 数 捕 捞 死 亡 系 数 实 际 开 发 率 等 参 数 的 估 算, 提 出 满 足 最 大 可 持 续 渔 获 量 的 三 峡 水 库 主 要 捕 捞 对 象 的 最 适 捕 捞 规 格 的 建 议 值 如 下 表 三 峡 库 区 常 见 经 济 鱼 类 最 适 起 捕 规 格 种 类 渐 近 体 长 ( 厘 米 ) 渐 近 体 重 ( 克 ) 生 长 系 数 自 然 死 亡 系 数 最 小 体 长 ( 厘 米 ) 平 均 体 长 ( 厘 米 ) 总 死 亡 系 数 捕 捞 死 亡 系 数 实 际 开 发 率 最 适 起 捕 体 长 ( 厘 米 ) L W K M L L Z F E L c 草 鱼 赤 眼 鳟 鳡 鳙 鲢 翘 嘴 鲌 鳊 铜 鱼 圆 口 铜 鱼 中 华 倒 刺 鲃 鲤
45 规 章 规 范 ( 续 ) 种 类 渐 近 体 长 ( 厘 米 ) 渐 近 体 重 ( 克 ) 生 长 系 数 自 然 死 亡 系 数 最 小 体 长 ( 厘 米 ) 平 均 体 长 ( 厘 米 ) 总 死 亡 系 数 捕 捞 死 亡 系 数 实 际 开 发 率 最 适 起 捕 体 长 ( 厘 米 ) L W K M L L Z F E L c 鲫 鲇 长 吻 鮠 瓦 氏 黄 颡 鱼 大 眼 鳜 鳜 附 录 G 捕 捞 配 额 管 理 中 总 允 许 渔 获 量 的 确 定 三 峡 水 库 生 态 渔 业 同 时 具 有 发 展 渔 业 和 保 护 水 质 的 目 的 按 附 录 C, 三 峡 库 区 水 质 由 Ⅱ 类 到 Ⅲ 类, 按 氮 收 支 估 算, 其 年 度 鱼 产 力 由 7618 吨 提 升 到 吨, 其 中 差 额 7619 吨 需 要 全 部 移 除 ; 按 磷 收 支 估 算, 其 年 度 鱼 产 力 由 7331 吨 提 高 到 吨, 其 中 差 额 7331 吨 需 要 全 部 移 除 取 二 者 平 均 数 为 7457 吨 另 外, 参 考 前 人 的 工 作, 以 水 质 为 Ⅱ 类 时 的 年 鱼 产 力 为 三 峡 水 库 鱼 类 资 源 的 维 持 量, 并 按 15% 的 利 用 率 计 算 捕 捞 量 则 三 峡 水 库 捕 捞 配 额 管 理 的 年 总 允 许 渔 获 量 可 以 参 考 = 吨 制 定, 折 合 成 单 产 为 79.7kg/ha 45
46 规 章 规 范 农 业 部 办 公 厅 关 于 印 发 远 洋 渔 船 船 位 监 测 管 理 办 法 的 通 知 农 办 渔 号 有 关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及 计 划 单 列 市 渔 业 主 管 厅 ( 局 ), 中 国 远 洋 渔 业 协 会, 各 远 洋 渔 业 企 业 : 我 部 自 2012 年 下 发 远 洋 渔 船 船 位 监 测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 农 办 渔 号 ) 以 来, 远 洋 渔 船 船 位 监 测 工 作 逐 步 纳 入 规 范 化 和 制 度 化 轨 道, 对 保 障 远 洋 渔 船 航 行 作 业 安 全, 严 格 执 行 远 洋 渔 业 扶 持 政 策 等 发 挥 了 重 要 作 用 为 进 一 步 强 化 远 洋 渔 业 管 理, 适 应 国 际 渔 业 管 理 的 新 变 化 和 新 要 求, 我 部 在 广 泛 征 求 各 地 渔 业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企 业 和 有 关 单 位 意 见 的 基 础 上, 对 暂 行 办 法 进 行 了 修 订, 明 确 了 省 级 渔 业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和 企 业 法 人 在 船 位 监 测 工 作 中 的 责 任, 强 化 了 船 位 信 息 报 告 制 度, 规 范 了 手 动 报 告 船 位 的 行 为, 增 加 了 数 据 安 全 保 密 工 作 要 求 等 现 将 修 订 后 的 远 洋 渔 船 船 位 监 测 管 理 办 法 印 发 给 你 们, 请 遵 照 执 行 农 业 部 办 公 厅 2014 年 10 月 27 日 远 洋 渔 船 船 位 监 测 管 理 办 法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强 化 远 洋 渔 业 管 理, 严 格 执 行 国 家 远 洋 渔 业 扶 持 政 策, 保 障 远 洋 渔 船 航 行 作 业 安 全, 履 行 相 关 国 际 义 务, 根 据 远 洋 渔 业 管 理 规 定, 制 定 本 办 法 第 二 条 经 农 业 部 批 准 从 事 远 洋 渔 业 生 产 的 渔 船 ( 含 渔 业 辅 助 船 ), 应 当 安 装 船 位 监 测 设 备 并 纳 入 农 业 部 远 洋 渔 船 船 位 监 测 系 统 ( 以 下 简 称 船 位 监 测 系 统 ), 由 农 业 部 实 施 船 位 监 测 第 三 条 远 洋 渔 船 纳 入 船 位 监 测 系 统 是 远 洋 渔 业 项 目 审 批 的 必 要 条 件 ; 船 位 信 息 报 告 情 况 是 项 目 年 审 的 重 要 内 容 ; 船 位 数 据 是 核 定 有 关 政 策 性 补 贴 监 督 执 行 有 关 政 策 的 主 要 依 据 第 四 条 船 位 监 测 系 统 由 农 业 部 统 一 管 理, 委 托 中 国 远 洋 渔 业 协 会 ( 以 下 简 称 远 洋 渔 业 协 会 ) 承 担 技 术 维 护 组 织 协 调 及 技 术 培 训 等 工 作, 保 证 系 统 正 常 运 行 第 五 条 各 有 关 省 ( 区 市 ) 及 计 划 单 列 市 渔 业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 以 下 简 称 省 级 渔 业 主 管 部 门 ) 负 责 本 行 政 区 域 内 远 洋 渔 船 船 位 监 测 工 作 的 监 督 管 理, 并 对 本 辖 区 远 洋 渔 船 船 位 进 行 日 常 监 测 远 洋 渔 业 企 业 负 责 本 企 业 的 远 洋 渔 业 项 目 46
47 规 章 规 范 渔 船 船 位 日 常 监 测, 企 业 法 人 为 第 一 责 任 人, 企 业 应 配 备 专 门 人 员 负 责 日 常 监 测 工 作 第 二 章 第 六 条 船 位 监 测 设 备 的 安 装 远 洋 渔 船 船 位 监 测 设 备 须 与 船 位 监 测 系 统 兼 容 船 位 监 测 设 备 类 型 包 括 : 国 际 海 事 卫 星 组 织 INMARSAT-C 系 统 法 国 CLS 公 司 ARGOS 系 统 我 国 北 斗 卫 星 导 航 系 统 及 其 他 与 船 位 监 测 系 统 兼 容 的 设 备 对 入 渔 国 明 确 规 定 不 允 许 安 装 船 位 监 测 设 备 的 远 洋 渔 船, 应 当 安 装 船 舶 自 动 识 别 系 统 (AIS) 设 备 第 七 条 远 洋 渔 业 企 业 参 考 信 号 覆 盖 范 围 自 主 选 择 符 合 第 六 条 要 求 的 监 测 设 备, 自 行 完 成 设 备 的 采 购 安 装 和 入 网 安 装 完 成 后, 企 业 应 及 时 通 过 船 位 监 测 系 统 将 渔 船 注 册 信 息, 包 括 船 舶 登 记 信 息 船 位 监 测 设 备 信 息 等 报 远 洋 渔 业 协 会, 并 申 请 纳 入 船 位 监 测 系 统 渔 船 注 册 信 息 应 真 实 准 确 和 完 整 第 八 条 远 洋 渔 业 协 会 应 及 时 对 企 业 安 装 的 船 位 监 测 设 备 进 行 技 术 检 测, 并 将 检 测 结 果 通 知 申 请 企 业, 同 时 抄 报 农 业 部 渔 业 渔 政 管 理 局 及 省 级 渔 业 主 管 部 门 船 位 监 测 设 备 检 测 合 格 的 渔 船 将 自 动 纳 入 船 位 监 测 系 统 第 九 条 任 何 单 位 和 个 人 不 得 随 意 移 动 拆 卸 已 安 装 好 的 船 位 监 测 设 备 如 因 维 修 或 更 换 设 备 原 因 确 需 拆 卸 的, 须 向 远 洋 渔 业 协 会 申 请 同 意 后 方 可 进 行 第 十 条 远 洋 渔 船 纳 入 船 位 监 测 系 统 后, 不 得 随 意 更 改 渔 船 注 册 信 息 确 需 变 更 的, 须 凭 渔 船 国 籍 证 书 远 洋 渔 业 项 目 审 批 通 知 等 相 关 材 料 向 远 洋 渔 业 协 会 提 出 申 请, 经 审 核 通 过 后 进 行 更 改, 并 报 农 业 部 渔 业 渔 政 管 理 局 和 省 级 渔 业 主 管 部 门 备 案 第 三 章 船 位 监 测 设 备 的 使 用 维 护 第 十 一 条 远 洋 渔 业 企 业 在 执 行 远 洋 渔 业 项 目 期 间, 应 保 证 远 洋 渔 船 船 位 监 测 设 备 正 常 使 用 和 每 天 24 小 时 开 机 正 常 运 行, 及 时 准 确 报 告 船 位 信 息, 不 得 关 闭 船 位 监 测 设 备 第 十 二 条 因 不 可 抗 力 或 设 备 故 障 造 成 船 位 监 测 设 备 无 法 正 常 自 动 报 告 船 位 时, 相 关 企 业 应 及 时 联 系 远 洋 渔 业 协 会, 并 向 省 级 渔 业 主 管 部 门 报 告, 采 取 有 效 措 施, 尽 快 排 除 设 备 故 障, 但 最 长 期 限 不 得 超 过 60 天 在 设 备 故 障 排 除 之 前, 相 关 企 业 须 通 过 船 位 监 测 系 统, 每 日 报 送 设 备 故 障 渔 船 前 24 小 时 的 每 4 小 时 1 次 的 船 位 信 息 如 设 备 故 障 在 60 天 后 仍 无 法 排 除 修 复 的, 渔 船 应 立 即 停 止 生 产, 回 港 修 复 设 备 后 再 继 续 生 产 第 十 三 条 远 洋 渔 船 船 位 监 测 工 作 实 行 船 长 负 责 制 远 洋 渔 船 应 及 时 准 确 报 告 船 位 信 息, 不 得 以 任 何 方 式 进 行 改 动, 不 得 人 为 干 扰 破 坏 监 测 设 备 工 作 第 十 四 条 远 洋 渔 业 企 业 应 为 渔 船 配 备 持 有 技 术 培 训 合 格 证 的 船 员, 保 障 设 备 正 常 工 作, 并 对 船 位 监 测 设 备 进 行 保 养 和 维 护, 对 严 重 老 化 或 损 坏 无 法 正 常 使 用 的 船 位 监 测 设 备 应 及 时 更 换 第 十 五 条 纳 入 船 位 监 测 系 统 的 远 洋 渔 船, 船 位 监 测 设 备 日 常 自 动 报 告 船 位 信 息 的 频 率 不 得 少 于 每 日 6 次, 每 4 小 时 1 次, 有 效 船 位 不 得 少 于 每 日 4 次 农 业 部 及 省 级 渔 业 主 管 部 门 可 根 据 管 理 需 要 另 外 调 取 远 洋 渔 船 船 位 信 息 船 位 信 息 包 括 : 渔 船 船 名 ; 渔 船 地 理 位 置 ( 纬 度 和 经 度 ); 渔 船 在 上 述 位 置 的 日 期 和 时 间 第 四 章 船 位 的 日 常 报 告 和 监 测 第 十 六 条 对 船 位 监 测 设 备 无 法 正 常 自 动 报 告 船 位 信 息 的 渔 船, 远 洋 渔 业 协 会 应 及 时 通 知 企 业 查 明 原 因, 尽 快 修 复 设 备 修 复 期 间, 相 关 企 业 应 按 第 十 二 条 要 求 每 日 手 动 报 告 船 位 第 十 七 条 远 洋 渔 业 协 会 对 日 常 接 收 的 船 位 数 据 进 行 汇 总 和 分 析, 并 于 每 月 15 日 前 将 上 月 船 位 监 测 情 况 每 年 1 月 15 日 前 将 上 年 渔 船 船 位 监 测 47
48 规 章 规 范 情 况, 通 报 省 级 渔 业 主 管 部 门 及 企 业, 并 抄 报 农 业 部 渔 业 渔 政 管 理 局 第 十 八 条 省 级 渔 业 主 管 部 门 在 日 常 监 测 工 作 中 如 发 现 渔 船 有 违 法 作 业 或 非 正 常 作 业 情 况, 应 立 即 告 知 相 关 企 业, 同 时 抄 报 农 业 部 渔 业 渔 政 管 理 局 第 十 九 条 远 洋 渔 业 协 会 应 协 调 有 关 技 术 支 持 单 位, 及 时 解 决 企 业 在 船 位 监 测 中 出 现 的 技 术 问 题, 保 障 船 位 监 测 系 统 正 常 运 行 第 五 章 监 督 管 理 第 二 十 条 未 按 本 办 法 实 施 船 位 监 测 的 渔 船 不 得 从 事 远 洋 渔 业 生 产, 农 业 部 不 批 准 其 远 洋 渔 业 项 目 第 二 十 一 条 对 纳 入 船 位 监 测 系 统 的 远 洋 渔 船, 农 业 部 对 船 位 报 告 状 况 实 施 年 度 审 查 第 二 十 二 条 远 洋 渔 船 的 年 可 监 测 船 位 天 数 是 核 算 渔 船 政 策 性 补 贴 的 基 础 依 据 年 可 监 测 船 位 天 数 是 指 一 年 中 渔 船 能 按 本 办 法 要 求 报 告 船 位 的 总 天 数 第 二 十 三 条 因 船 位 监 测 设 备 故 障 无 法 正 常 自 动 报 告 船 位 的 远 洋 渔 船, 手 动 填 报 船 位 全 年 累 计 最 长 不 得 超 过 60 天, 超 过 60 天 的 天 数, 不 计 入 可 监 测 船 位 天 数 设 备 故 障 期 间, 未 按 第 十 二 条 要 求 手 动 报 告 船 位 的, 不 计 入 可 监 测 船 位 天 数 第 二 十 四 条 擅 自 移 动 拆 除 关 闭 船 位 监 测 设 备 或 故 意 伪 报 和 擅 自 更 改 渔 船 注 册 信 息 的, 视 情 节 扣 除 或 扣 减 当 年 政 策 性 补 贴 第 二 十 五 条 省 级 渔 业 主 管 部 门 负 责 对 本 辖 区 内 远 洋 渔 船 船 位 报 告 状 况 进 行 监 督, 对 违 规 企 业 进 行 调 查, 并 根 据 相 关 法 规 进 行 处 理 或 向 农 业 部 渔 业 渔 政 管 理 局 提 出 处 理 意 见 第 二 十 六 条 远 洋 渔 船 船 位 监 测 设 备 的 购 买 安 装 维 护, 以 及 按 农 业 部 规 定 频 率 日 常 报 告 船 位 的 费 用 由 企 业 承 担 远 洋 渔 业 协 会 做 好 相 关 协 调 服 务 工 作, 降 低 企 业 成 本 因 管 理 工 作 需 要 额 外 调 取 船 位 的 费 用 由 调 取 单 位 承 担 第 六 章 其 他 事 项 第 二 十 七 条 任 何 单 位 企 业 和 个 人 不 得 对 船 位 的 原 始 数 据 进 行 增 减 修 改 和 删 除, 违 者 将 按 相 关 法 规 追 究 责 任 第 二 十 八 条 远 洋 渔 船 船 位 监 测 系 统 的 船 位 数 据 为 农 业 部 所 有, 相 关 单 位 在 监 测 工 作 中 应 遵 循 船 位 监 测 数 据 安 全 保 密 原 则, 未 经 批 准 不 得 对 外 提 供 使 用 远 洋 渔 业 协 会 应 储 存 近 5 年 内 的 船 位 数 据, 并 研 究 制 定 船 位 监 测 数 据 安 全 保 密 规 定, 报 农 业 部 渔 业 渔 政 管 理 局 备 案 省 级 渔 业 主 管 部 门 可 调 阅 本 辖 区 内 远 洋 渔 船 船 位 数 据 远 洋 渔 业 企 业 可 调 阅 本 企 业 执 行 远 洋 渔 业 项 目 渔 船 的 船 位 数 据 第 二 十 九 条 因 入 渔 国 政 策 无 法 安 装 船 位 监 测 设 备, 但 安 装 了 船 舶 自 动 识 别 系 统 (AIS) 设 备 的 渔 船 比 照 本 规 定 执 行 因 技 术 原 因 船 位 监 测 系 统 无 法 正 常 调 取 船 位 的, 可 使 用 经 农 业 部 渔 业 渔 政 管 理 局 认 可 的 其 他 有 效 船 位 信 息 第 三 十 条 此 办 法 自 2015 年 1 月 1 日 起 执 行 农 业 部 办 公 厅 2012 年 1 月 19 日 下 发 的 远 洋 渔 船 船 位 监 测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 农 办 渔 号 ) 自 本 办 法 执 行 之 日 起 废 止 48
49 规 章 规 范 农 业 部 办 公 厅 关 于 印 发 全 国 十 佳 农 民 资 助 项 目 遴 选 办 法 的 通 知 农 办 人 号 各 省 (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 农 业 ( 农 牧 农 村 经 济 ) 畜 牧 渔 业 厅 ( 局 委 办 ), 新 疆 生 产 建 设 兵 团 农 业 局 水 产 局, 部 机 关 有 关 司 局 部 属 有 关 单 位 : 为 进 一 步 营 造 关 心 农 业 关 注 农 村 关 爱 农 民 的 良 好 社 会 氛 围, 激 励 在 三 农 事 业 中 作 出 突 出 贡 献 被 群 众 广 泛 认 可 的 先 进 农 民 代 表, 我 部 决 定 从 2014 年 起 启 动 全 国 十 佳 农 民 资 助 项 目 为 更 好 地 组 织 实 施 该 项 目, 我 部 研 究 制 定 了 全 国 十 佳 农 民 资 助 项 目 遴 选 办 法, 现 印 发 你 们, 请 遵 照 执 行 农 业 部 办 公 厅 2014 年 10 月 10 日 全 国 十 佳 农 民 资 助 项 目 遴 选 办 法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进 一 步 营 造 关 心 农 业 关 注 农 村 关 爱 农 民 的 良 好 社 会 氛 围, 激 励 在 三 农 事 业 中 作 出 突 出 贡 献 被 群 众 广 泛 认 可 的 先 进 农 民 代 表, 农 业 部 决 定 组 织 实 施 全 国 十 佳 农 民 资 助 项 目 为 确 保 项 目 遴 选 工 作 规 范 运 行, 制 定 本 办 法 第 二 条 项 目 资 助 对 象 为 从 事 种 养 业 的 新 型 职 业 农 民 第 三 条 全 国 十 佳 农 民 资 助 项 目 由 农 业 部 负 责 组 织 实 施, 每 年 一 次 第 四 条 全 国 十 佳 农 民 资 助 项 目 每 届 资 助 10 人 第 五 条 全 国 十 佳 农 民 资 助 项 目 遴 选 工 作 遵 循 民 主 公 开 竞 争 择 优 的 原 则 第 二 章 组 织 领 导 第 六 条 成 立 由 农 业 部 领 导 任 组 长, 农 业 部 人 事 劳 动 司 农 业 部 办 公 厅 中 华 农 业 科 教 基 金 会 农 民 日 报 社 中 国 农 业 电 影 电 视 中 心 等 单 位 负 责 同 志 参 加 的 全 国 十 佳 农 民 遴 选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 以 下 简 称 遴 选 小 组 ), 负 责 研 究 遴 选 工 作 中 的 重 大 问 题, 审 议 遴 选 办 法 和 遴 选 结 果 农 业 部 人 事 劳 动 司 会 同 农 业 部 办 公 厅 负 责 遴 选 办 法 的 制 定 和 遴 选 活 动 的 组 织 管 理 ; 中 华 农 业 科 教 基 金 会 负 责 项 目 具 体 实 施 和 资 助 经 费 筹 集 管 理 等 工 作 ; 农 民 日 报 社 协 助 项 目 具 体 实 施, 负 责 人 物 采 访 宣 传 报 道 等 工 作 ; 中 国 农 业 电 影 电 视 中 心 负 责 专 题 片 摄 49
50 规 章 规 范 制 和 播 出 工 作 第 七 条 全 国 十 佳 农 民 遴 选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下 设 办 公 室 ( 以 下 简 称 遴 选 办 公 室 ), 负 责 项 目 遴 选 的 具 体 工 作 遴 选 办 公 室 设 在 农 业 部 人 事 劳 动 司 第 八 条 全 国 十 佳 农 民 资 助 项 目 设 立 初 选 工 作 委 员 会 和 评 选 工 作 委 员 会 第 九 条 由 中 华 农 业 科 教 基 金 会 牵 头 组 建 初 选 工 作 委 员 会 初 选 工 作 委 员 会 由 农 业 部 人 事 劳 动 司 农 业 部 办 公 厅 农 业 部 科 技 教 育 司 中 华 农 业 科 教 基 金 会 农 民 日 报 社 中 国 农 业 电 影 电 视 中 心 中 央 农 业 广 播 电 视 学 校 等 单 位 相 关 人 员 及 有 关 专 家 组 成, 设 主 任 委 员 1 名, 副 主 任 委 员 2 名, 委 员 不 少 于 10 名 主 任 委 员 由 农 业 部 人 事 劳 动 司 领 导 担 任 主 要 职 责 是 : 审 查 项 目 申 报 人 材 料, 提 出 初 选 意 见 及 向 评 选 工 作 委 员 会 提 出 进 入 评 选 阶 段 的 候 选 人 第 十 条 由 中 华 农 业 科 教 基 金 会 牵 头 组 建 评 选 工 作 委 员 会 评 选 工 作 委 员 会 由 农 业 部 人 事 劳 动 司 农 业 部 办 公 厅 农 业 部 科 技 教 育 司 中 华 农 业 科 教 基 金 会 农 民 日 报 社 中 国 农 业 电 影 电 视 中 心 中 央 农 业 广 播 电 视 学 校 等 单 位 负 责 同 志 及 有 关 专 家 组 成, 设 主 任 委 员 1 名, 副 主 任 委 员 2 名, 委 员 不 少 于 10 名 主 任 委 员 由 农 业 部 领 导 担 任 主 要 职 责 是 : 决 定 评 选 工 作 有 关 事 项, 负 责 评 选 工 作, 提 出 建 议 资 助 人 选 第 三 章 申 报 条 件 第 十 一 条 全 国 十 佳 农 民 应 是 以 农 业 生 产 为 主 要 职 业, 以 农 业 收 入 为 主 要 经 济 来 源 的 新 型 职 业 农 民, 且 具 备 下 列 条 件 : ( 一 ) 热 爱 祖 国, 献 身 农 业, 遵 纪 守 法, 能 够 自 觉 践 行 社 会 主 义 核 心 价 值 观 ; ( 二 ) 务 实 创 业, 生 产 经 营 规 模 适 度, 技 术 先 进, 市 场 竞 争 力 强, 生 态 环 境 可 持 续 ; ( 三 ) 有 文 化 懂 技 术 会 经 营 善 管 理 ; ( 四 ) 在 推 动 农 业 农 村 经 济 发 展 带 领 农 民 增 收 致 富 方 面 示 范 带 头 作 用 显 著 ; ( 五 ) 在 当 地 口 碑 好, 群 众 和 基 层 干 部 认 可 ; ( 六 ) 从 事 种 养 业 5 年 以 上 第 十 二 条 已 获 百 名 农 业 科 教 兴 村 杰 出 带 头 人 全 国 杰 出 农 村 实 用 人 才 等 农 业 部 项 目 资 助 的 人 选, 获 资 助 后 在 从 事 种 养 业 方 面 又 作 出 新 的 突 出 业 绩 贡 献 且 符 合 第 十 一 条 规 定 的 也 可 以 申 报 第 十 三 条 5 年 内 曾 发 生 严 重 违 规 违 纪 事 件 重 大 安 全 事 故 的 责 任 人, 不 能 申 报 第 四 章 遴 选 程 序 第 十 四 条 印 发 通 知 以 农 业 部 办 公 厅 文 件 印 发 资 助 项 目 申 报 通 知, 组 织 开 展 资 助 人 选 推 荐 工 作 第 十 五 条 基 层 推 荐 推 荐 人 选 须 经 村 民 代 表 大 会 民 主 推 荐 和 讨 论 通 过, 填 写 全 国 十 佳 农 民 资 助 项 目 推 荐 书 并 附 事 迹 材 料, 经 本 村 党 组 织 审 核, 在 本 村 公 示 5 个 工 作 日 公 示 无 异 议 后, 由 县 级 及 以 上 农 业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自 下 而 上 逐 级 推 荐 第 十 六 条 省 级 推 荐 各 省 ( 区 市 ) 和 新 疆 生 产 建 设 兵 团 农 业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牵 头 成 立 推 荐 评 审 委 员 会, 汇 总 审 核 本 辖 区 各 地 推 荐 的 人 选, 按 照 分 配 名 额 遴 选 产 生 本 辖 区 推 荐 人 选, 在 本 辖 区 主 要 媒 体 或 门 户 网 站 公 示 5 个 工 作 日 无 异 议 后, 报 送 中 华 农 业 科 教 基 金 会 第 十 七 条 组 织 评 选 遴 选 工 作 分 形 式 审 查 初 选 评 选 三 个 阶 段 ( 一 ) 形 式 审 查 遴 选 办 公 室 负 责 对 申 报 人 推 荐 材 料 形 式 审 查, 审 查 合 格 的 确 定 为 有 效 候 选 人, 并 提 交 初 选 工 作 委 员 会 评 选 ( 二 ) 初 选 工 作 初 选 工 作 委 员 会 召 开 会 议, 对 申 报 人 材 料 提 出 初 选 意 见, 产 生 30 名 进 入 评 选 阶 段 的 提 名 人 选 提 名 人 选 经 部 领 导 审 定 后, 在 农 民 日 报 等 媒 体 公 示 5 个 工 作 日, 无 异 议 后 提 交 评 选 工 作 委 员 会 评 选 50
51 规 章 规 范 ( 三 ) 评 选 工 作 评 选 工 作 委 员 会 召 开 评 选 会 议, 在 充 分 讨 论 的 基 础 上 进 行 无 记 名 投 票, 选 出 建 议 资 助 人 选 建 议 资 助 人 选 应 经 评 选 委 员 会 委 员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 含 ) 投 票 同 意 第 十 八 条 建 议 资 助 人 选 经 遴 选 小 组 审 议 后, 报 农 业 部 领 导 审 定 审 定 后 的 人 选 名 单 在 农 民 日 报 等 媒 体 公 示 5 个 工 作 日, 无 异 议 后 公 布 第 五 章 资 助 第 十 九 条 以 农 业 部 办 公 厅 文 件 公 布 项 目 资 助 结 果, 并 在 全 国 农 业 工 作 会 议 上 宣 读, 颁 发 资 助 项 目 证 书 ( 加 盖 农 业 部 办 公 厅 公 章 ) 第 二 十 条 中 华 农 业 科 教 基 金 会 每 年 出 资 50 万 元, 给 予 每 名 全 国 十 佳 农 民 5 万 元 的 资 助 经 费 第 六 章 异 议 处 理 第 二 十 一 条 对 申 报 人 选 举 报 或 提 出 异 议 的, 应 当 提 供 书 面 材 料 和 核 查 线 索, 书 面 材 料 需 加 盖 公 章 或 署 真 实 姓 名 第 二 十 二 条 遴 选 办 公 室 收 到 举 报 材 料 后, 应 对 所 反 映 问 题 进 行 核 查, 对 情 况 属 实 的 取 消 申 报 人 资 格 第 二 十 三 条 遴 选 工 作 实 行 回 避 制 度 当 评 选 专 家 与 申 报 人 选 有 亲 属 关 系 或 其 他 影 响 评 审 工 作 公 平 公 正 的 情 形 时, 评 选 专 家 须 回 避 第 二 十 四 条 为 维 护 全 国 十 佳 农 民 资 助 项 目 的 公 正 性 和 权 威 性, 申 报 人 选 如 有 弄 虚 作 假 行 为, 经 核 实, 取 消 资 助 并 在 媒 体 公 告 撤 销 决 定, 收 回 项 目 证 书 和 项 目 经 费, 并 按 有 关 规 定 进 行 处 理 第 二 十 五 条 推 荐 单 位 如 有 弄 虚 作 假, 经 核 实, 取 消 其 推 荐 资 格, 对 相 关 责 任 人 按 有 关 规 定 进 行 处 理 第 七 章 附 则 第 二 十 六 条 本 办 法 自 印 发 之 日 起 施 行 第 二 十 七 条 本 办 法 由 农 业 部 人 事 劳 动 司 负 责 解 释 51
52 行 业 规 划 农 业 部 办 公 厅 关 于 印 发 全 国 蝗 虫 灾 害 可 持 续 治 理 规 划 ( 年 ) 的 通 知 农 办 农 号 北 京 天 津 河 北 山 西 内 蒙 古 辽 宁 吉 林 黑 龙 江 江 苏 安 徽 山 东 河 南 广 东 广 西 海 南 四 川 西 藏 陕 西 甘 肃 宁 夏 新 疆 青 海 省 ( 区 市 ) 农 业 ( 农 牧 农 村 经 济 ) 厅 ( 委 局 ), 新 疆 生 产 建 设 兵 团 农 业 局 : 蝗 虫 灾 害 ( 以 下 简 称 蝗 灾 ) 是 严 重 影 响 农 牧 业 生 产 安 全 和 农 村 社 会 稳 定 的 重 大 生 物 灾 害 为 了 推 进 蝗 灾 标 本 兼 治 科 学 防 控, 实 现 可 持 续 治 理, 我 部 组 织 制 定 了 全 国 蝗 虫 灾 害 可 持 续 治 理 规 划 ( 年 ), 现 印 发 给 你 们, 请 结 合 当 地 实 际 情 况, 认 真 组 织 实 施 农 业 部 办 公 厅 2014 年 11 月 5 日 全 国 蝗 虫 灾 害 可 持 续 治 理 规 划 ( 年 ) 蝗 虫 具 有 暴 发 性 迁 飞 性 和 毁 灭 性 等 特 点, 蝗 灾 是 危 害 农 牧 业 生 产 安 全 的 世 界 性 重 大 生 物 灾 害 历 史 上 蝗 灾 频 繁 发 生, 与 水 灾 旱 灾 并 称 为 三 大 自 然 灾 害, 给 人 民 生 活 造 成 过 深 重 灾 难 新 中 国 成 立 以 来, 国 家 投 入 大 量 人 力 物 力 财 力 控 制 蝗 灾, 有 效 遏 制 了 蝗 虫 连 年 暴 发 势 头, 有 力 保 障 了 农 牧 业 生 产 安 全, 取 得 了 举 世 瞩 目 的 成 效 但 蝗 灾 的 威 胁 依 然 存 在, 仍 是 影 响 农 牧 业 生 产 稳 定 发 展 的 重 要 因 素 为 推 进 蝗 灾 标 本 兼 治 科 学 防 控, 实 现 可 持 续 治 理, 特 制 定 全 国 蝗 虫 灾 害 可 持 续 治 理 规 划 ( 年 ) 一 我 国 蝗 灾 发 生 与 治 理 情 况 ( 一 ) 发 生 情 况 目 前, 我 国 蝗 虫 常 年 发 生 面 积 2.8 亿 亩 次 左 右, 分 布 在 20 个 省 ( 区 市 ) 的 1100 多 个 县 ( 市 区 旗 团 场 ) 其 中, 飞 蝗 ( 东 亚 飞 蝗 亚 洲 飞 蝗 西 藏 飞 蝗 ) 常 年 发 生 3000 万 亩 次 左 右, 总 体 发 生 平 稳, 但 天 津 河 北 山 西 山 东 河 南 四 川 新 疆 等 常 发 区 和 吉 林 黑 龙 江 等 偶 发 高 密 度 蝗 群 危 害 仍 时 有 发 生 北 方 农 牧 交 错 区 土 蝗 ( 除 飞 蝗 以 外 其 他 蝗 虫 种 类 的 统 称, 下 同 ) 常 年 发 生 7000 万 亩 次 左 右, 河 北 山 西 内 蒙 古 新 疆 等 部 分 地 区 时 常 出 现 大 量 土 蝗 由 草 滩 地 向 农 田 迁 移, 造 成 集 中 危 害 现 象 草 原 蝗 虫 常 年 发 生 1.8 亿 亩 次 左 右, 内 蒙 古 新 疆 等 地 区 连 续 多 年 大 面 积 发 生, 危 害 草 原 植 被 同 时, 与 我 国 毗 邻 的 哈 萨 克 斯 坦 蒙 古 俄 罗 斯 等 国 家 时 有 蝗 虫 迁 入 我 国 边 境 地 区 危 害, 对 农 牧 业 生 产 安 全 乃 至 社 会 稳 定 构 成 威 胁 52
53 行 业 规 划 ( 二 ) 治 理 成 效 经 过 新 中 国 成 立 以 来 60 多 年 治 理, 初 步 实 现 了 飞 蝗 不 起 飞 成 灾 土 蝗 不 扩 散 危 害 入 境 蝗 虫 不 二 次 起 飞 的 治 理 目 标 据 统 计, 东 亚 飞 蝗 孳 生 地 由 近 8000 万 亩 下 降 到 目 前 的 2200 万 亩, 发 生 密 度 持 续 控 制 在 较 低 水 平, 近 30 年 来 未 出 现 大 规 模 起 飞 危 害 ; 草 原 蝗 虫 危 害 面 积 减 少 35.7%, 连 续 10 年 未 暴 发 大 规 模 草 原 蝗 灾 同 时, 随 着 植 物 保 护 工 程 实 施 等, 蝗 灾 治 理 呈 防 控 体 系 不 断 完 善 防 控 设 施 设 备 不 断 改 善 防 控 能 力 不 断 增 强 绿 色 治 蝗 技 术 不 断 发 展 防 控 信 息 化 水 平 不 断 提 高 的 良 好 势 态 此 外, 中 哈 联 合 治 蝗 等 国 际 合 作 也 取 得 积 极 进 展 ( 三 ) 存 在 问 题 一 是 气 候 变 化 导 致 蝗 虫 发 生 不 确 定 性 增 加, 监 测 任 务 繁 重, 防 控 难 度 加 大 ; 二 是 过 度 依 赖 化 学 防 治 现 象 依 然 普 遍 存 在, 造 成 不 同 程 度 的 环 境 污 染, 可 持 续 治 理 难 以 为 继 ; 三 是 自 动 化 监 测 大 型 施 药 器 械 等 仍 然 缺 乏, 不 能 适 应 新 时 期 蝗 灾 治 理 的 需 要 ; 四 是 智 能 化 监 测 和 无 害 化 治 理 技 术 研 究 进 展 缓 慢, 蝗 灾 可 持 续 治 理 科 技 支 撑 能 力 不 足 ; 五 是 蝗 灾 治 理 体 系 尚 不 健 全, 尤 其 是 基 层 查 蝗 治 蝗 技 术 人 员 比 较 缺 乏 此 外, 国 际 交 流 合 作 有 待 拓 展 二 蝗 灾 可 持 续 治 理 意 义 重 大 ( 一 ) 蝗 灾 可 持 续 治 理 是 保 障 农 牧 业 生 产 安 全 的 现 实 需 要 蝗 虫 是 迁 飞 性 暴 食 性 害 虫, 玉 米 小 麦 水 稻 等 主 要 粮 食 作 物 以 及 草 原 植 被 均 是 其 喜 食 植 物, 一 旦 暴 发 成 灾, 将 给 农 牧 业 生 产 造 成 巨 大 损 失, 历 史 上 飞 蝗 蔽 天, 禾 草 皆 光 的 例 子 不 胜 枚 举 虽 然 我 国 蝗 灾 治 理 取 得 了 显 著 成 效, 但 蝗 虫 孳 生 地 难 以 根 除, 发 生 面 积 依 然 居 高 不 下, 局 部 地 区 飞 蝗 高 密 度 蝗 群 土 蝗 集 中 向 农 田 迁 移 危 害, 以 及 草 原 蝗 虫 大 面 积 严 重 发 生 等 现 象 仍 时 有 发 生, 对 农 牧 业 生 产 稳 定 发 展 的 威 胁 依 然 存 在, 迫 切 需 要 加 大 治 理 力 度, 持 续 控 制 蝗 灾 ( 二 ) 蝗 灾 可 持 续 治 理 是 促 进 生 态 文 明 建 设 的 重 要 举 措 十 八 大 提 出 五 位 一 体, 将 生 态 文 明 建 设 与 经 济 政 治 社 会 文 化 建 设 摆 在 同 等 重 要 位 置, 走 绿 色 发 展 循 环 发 展 低 碳 发 展 等 可 持 续 发 展 之 路, 建 设 美 丽 中 国 蝗 灾 危 害 不 仅 威 胁 农 牧 业 生 产 安 全, 也 破 坏 孳 生 地 植 被, 致 使 湖 库 区 草 原 等 生 态 环 境 恶 化 同 时, 长 期 依 赖 化 学 农 药 防 治, 导 致 面 源 污 染 水 源 污 染 等 问 题 日 趋 呈 现, 农 业 绿 色 可 持 续 发 展 难 以 为 续, 迫 切 需 要 改 变 传 统 治 蝗 方 式, 大 力 推 进 绿 色 防 控, 促 进 生 态 文 明 建 设 ( 三 ) 蝗 灾 可 持 续 治 理 是 政 府 履 行 社 会 管 理 职 能 的 具 体 体 现 历 史 上 蝗 虫 暴 发 成 灾, 常 常 引 发 饥 荒, 造 成 社 会 动 荡 现 代 社 会 蝗 虫 暴 发 危 害, 不 仅 影 响 农 牧 业 生 产 稳 定 发 展 和 农 牧 民 持 续 增 收, 还 会 对 社 会 稳 定 造 成 负 面 影 响 2003 年, 大 量 土 蝗 迁 移 进 入 呼 和 浩 特 等 城 市, 一 度 引 起 居 民 恐 慌 同 时, 西 藏 飞 蝗 亚 洲 飞 蝗 多 发 生 在 边 境 地 区 或 少 数 民 族 地 区, 一 旦 暴 发 成 灾, 将 严 重 影 响 当 地 经 济 社 会 稳 定 发 展, 乃 至 影 响 民 族 团 结, 迫 切 需 要 推 进 蝗 灾 可 持 续 治 理 三 蝗 灾 治 理 思 路 原 则 和 目 标 任 务 ( 一 ) 总 体 思 路 坚 持 预 防 为 主 综 合 防 治 的 方 针, 树 立 科 学 植 保 公 共 植 保 绿 色 植 保 的 理 念, 依 靠 科 技 进 步, 加 大 资 金 投 入, 加 强 监 测 预 警, 落 实 防 控 责 任, 大 力 推 进 科 学 防 控 绿 色 防 控, 标 本 兼 治 综 合 治 理, 实 现 蝗 灾 可 持 续 治 理, 保 障 国 家 粮 食 安 全 农 业 生 产 安 全 和 生 态 安 全 ( 二 ) 基 本 原 则 一 是 坚 持 属 地 责 任 和 中 央 补 助 相 结 合 蝗 灾 治 理 属 中 央 和 地 方 共 同 事 权, 按 照 政 府 主 导 属 地 责 任 联 防 联 控 的 工 作 机 制, 治 理 工 作 由 发 生 地 各 级 政 府 负 责, 中 央 财 政 给 予 必 要 的 补 助 二 是 坚 持 标 本 兼 治 和 应 急 防 治 相 结 合 因 地 制 宜 进 行 蝗 区 生 态 改 造, 优 先 采 用 生 物 防 治 天 敌 保 护 利 用 生 态 调 控 等 绿 色 治 蝗 技 术, 减 少 蝗 虫 孳 生 地, 降 低 发 生 基 数 适 时 组 织 应 急 53
54 行 业 规 划 防 治, 严 防 起 飞 或 扩 散 危 害 三 是 坚 持 提 升 能 力 和 创 新 机 制 相 结 合 农 科 教 紧 密 结 合, 协 同 攻 关 研 究, 提 高 蝗 虫 可 持 续 治 理 能 力 和 水 平 同 时, 通 过 政 府 购 买 服 务 等 形 式, 扶 持 病 虫 害 专 业 化 服 务 组 织 开 展 统 防 统 治 ( 三 ) 治 理 目 标 确 保 飞 蝗 不 起 飞 成 灾 土 蝗 不 扩 散 危 害 入 境 蝗 虫 不 二 次 迁 飞 力 争 到 2020 年, 农 区 蝗 虫 达 标 防 治 覆 盖 率 达 到 70% 以 上, 牧 区 达 到 60% 以 上 ; 农 区 专 业 化 统 防 统 治 比 例 达 到 80% 以 上, 牧 区 达 到 70% 以 上 ; 农 区 和 牧 区 生 物 防 治 比 例 均 提 高 到 60% 以 上 同 时, 蝗 灾 监 控 信 息 系 统 基 本 建 立, 监 测 自 动 化 技 术 取 得 突 破, 短 期 预 报 准 确 率 达 90% 以 上, 防 治 指 挥 信 息 化 水 平 明 显 提 高, 防 控 体 系 进 一 步 健 全, 防 控 装 备 明 显 改 善 ( 四 ) 防 控 任 务 力 争 到 2020 年, 全 国 累 计 实 施 蝗 虫 防 控 面 积 9.5 亿 亩 次, 其 中 生 物 防 治 面 积 5.4 亿 亩 次 改 造 蝗 区 孳 生 地 500 万 亩 航 化 作 业 面 积 1 亿 亩 次 具 体 分 区 防 控 任 务 : 飞 蝗 区 : 累 计 实 施 蝗 虫 防 控 面 积 万 亩 次, 其 中 生 物 防 治 面 积 6290 万 亩 次 改 造 蝗 区 孳 生 地 500 万 亩 航 化 作 业 面 积 2000 万 亩 次 土 蝗 区 : 累 计 实 施 蝗 虫 防 控 面 积 万 亩 次, 其 中 生 物 防 治 面 积 万 亩 次 航 化 作 业 面 积 3000 万 亩 次 草 原 蝗 虫 区 : 累 计 实 施 蝗 虫 防 控 面 积 万 亩 次, 其 中 生 物 防 治 面 积 万 亩 次 航 化 作 业 面 积 5000 万 亩 次 四 分 区 治 理 策 略 和 重 点 措 施 按 照 我 国 蝗 虫 发 生 的 种 类 生 态 区 域 以 及 治 蝗 工 作 的 实 际 需 要, 将 我 国 蝗 虫 发 生 区 域 划 分 为 : 黄 淮 海 东 亚 飞 蝗 发 生 区 新 疆 和 东 北 亚 洲 飞 蝗 发 生 区 川 青 藏 西 藏 飞 蝗 发 生 区 农 区 土 蝗 发 生 区 草 原 蝗 虫 发 生 区 五 个 区 域 ( 一 ) 黄 淮 海 东 亚 飞 蝗 发 生 区 主 要 包 括 天 津 河 北 山 西 江 苏 安 徽 山 东 河 南 海 南 陕 西 等 河 滩 沿 海 和 湖 库 等 常 发 区, 以 及 辽 宁 广 东 广 西 等 偶 发 区 该 区 域 是 我 国 飞 蝗 发 生 和 危 害 重 点 区 域, 宜 蝗 面 积 约 2400 万 亩 该 区 域 东 亚 飞 蝗 一 年 发 生 2 代 ( 华 南 3~4 代 ), 分 为 夏 蝗 和 秋 蝗, 常 年 发 生 面 积 2700 万 亩 次 左 右, 需 防 治 面 积 1400 万 亩 次 左 右 该 区 域 坚 持 改 治 并 举 狠 治 夏 蝗 控 制 秋 蝗 的 防 控 策 略, 在 加 强 监 测 预 警 的 基 础 上, 以 生 态 改 造 生 物 防 治 为 重 点, 突 出 抓 好 高 密 度 发 生 区 应 急 防 治 重 点 采 取 以 下 措 施 : 1. 推 行 蝗 区 生 态 改 造 因 地 制 宜 采 取 植 被 改 良 水 位 调 节 和 生 物 多 样 性 保 护 等 措 施 改 造 蝗 区, 到 2020 年 累 计 改 造 蝗 区 孳 生 地 500 万 亩 左 右 2. 优 先 采 用 生 物 防 治 技 术 在 蝗 虫 中 低 密 度 发 生 区, 尤 其 是 湖 库 水 源 区 水 源 涵 养 区 自 然 保 护 区 绿 色 农 畜 产 品 基 地, 要 优 先 采 用 微 孢 子 虫 绿 僵 菌 等 生 物 防 治 技 术, 力 争 生 物 防 治 比 例 每 年 提 高 4 个 百 分 点,2020 年 达 到 70% 以 上 3. 及 时 开 展 应 急 防 治 当 蝗 虫 发 生 密 度 高 于 10 头 / 平 方 米 时, 采 取 飞 机 防 治 与 地 面 防 治 相 结 合, 及 时 开 展 应 急 防 治, 确 保 达 标 区 域 防 治 处 置 率 达 100% ( 二 ) 新 疆 和 东 北 亚 洲 飞 蝗 发 生 区 主 要 包 括 新 疆 等 常 发 区 和 吉 林 黑 龙 江 等 偶 发 区 该 区 域 自 然 条 件 恶 劣 植 被 稀 疏, 是 境 外 蝗 虫 迁 飞 进 入 我 国 的 主 要 区 域, 亚 洲 飞 蝗 一 般 1 年 发 生 1 代, 常 年 发 生 面 积 100 万 亩 左 右, 需 防 治 面 积 50 万 亩 左 右 该 区 域 以 监 测 预 警 为 基 础, 坚 持 生 物 防 治 与 应 急 化 学 防 治 相 结 合, 加 强 天 敌 保 护 利 用 重 点 加 强 新 疆 西 北 部 地 区 防 治, 兼 顾 吉 林 黑 龙 江 等 偶 发 区 苇 塘 湿 地 的 防 控, 适 时 监 控 境 外 蝗 虫 入 侵 危 害 重 点 采 取 以 下 措 施 : 1. 扩 大 生 物 防 治 面 积 在 蝗 虫 中 低 密 度 发 生 区 湖 库 水 源 区 水 源 涵 养 区 自 然 保 护 区 和 绿 色 农 畜 产 品 基 地, 以 绿 僵 菌 微 孢 子 虫 苦 参 碱 等 生 物 防 治 技 术 为 主 新 疆 因 地 制 宜 发 展 牧 鸡 牧 鸭 或 54
55 行 业 规 划 招 引 粉 红 椋 鸟 防 治 蝗 虫, 力 争 生 物 防 治 比 例 每 年 提 高 3 个 百 分 点,2020 年 达 到 60% 以 上 2. 及 时 开 展 应 急 防 治 当 蝗 虫 发 生 密 度 高 于 10 头 / 平 方 米 时, 及 时 组 织 应 急 防 控 行 动, 推 广 使 用 大 型 药 械 和 飞 机 施 药 技 术, 确 保 达 标 区 域 防 治 处 置 率 达 70% 以 上, 高 密 度 区 域 防 治 处 置 率 达 100% 3. 加 强 中 哈 边 境 联 合 治 理 进 一 步 完 善 中 哈 合 作 治 蝗 机 制, 开 展 联 合 监 测 和 蝗 情 定 期 交 换, 组 织 联 合 调 查 和 技 术 交 流, 积 极 探 索 边 境 地 区 蝗 灾 联 防 联 控 有 效 形 式, 降 低 境 外 迁 入 危 害 风 险 ( 三 ) 川 青 藏 西 藏 飞 蝗 发 生 区 主 要 包 括 四 川 甘 孜 州 阿 坝 州, 青 海 玉 树 地 区, 西 藏 昌 都 山 南 拉 萨 日 喀 则 阿 里 等 金 沙 江 雅 鲁 藏 布 江 年 楚 河 河 谷 地 带 和 狮 泉 河 象 泉 河 噶 尔 河 流 域 该 区 域 属 于 高 原 草 甸, 是 长 江 等 江 河 的 重 要 水 源 地, 生 态 环 境 脆 弱, 人 烟 稀 少, 植 被 覆 盖 度 低, 西 藏 飞 蝗 一 般 1 年 发 生 1 代, 常 年 发 生 100~150 万 亩, 需 防 治 50 万 亩 该 区 域 坚 持 生 物 防 治 优 先, 降 低 发 生 基 数, 加 强 生 态 环 境 保 护, 增 加 植 被 覆 盖 度, 减 少 蝗 虫 孳 生 面 积 同 时, 强 化 监 测 预 警, 适 时 开 展 化 学 应 急 防 治 重 点 采 取 以 下 措 施 : 1. 优 先 采 用 生 物 防 控 技 术 大 力 推 广 微 孢 子 虫 绿 僵 菌 苦 参 碱 等 生 物 防 治 技 术, 减 少 环 境 污 染, 保 护 水 源 地 生 态 环 境, 力 争 生 物 防 治 比 例 每 年 提 高 3 个 百 分 点,2020 年 达 到 70% 左 右 2. 适 当 进 行 生 态 改 良 支 持 四 川 甘 孜 等 地 农 区 因 地 制 宜 种 植 沙 棘 等 植 物, 增 加 蝗 区 植 被 覆 盖 度, 牧 区 开 展 草 场 改 良, 加 强 生 态 环 境 保 护, 减 少 蝗 虫 孳 生 面 积 3. 及 时 开 展 应 急 防 治 当 蝗 虫 发 生 密 度 高 于 15 头 / 平 方 米 时, 及 时 组 织 应 急 防 控 行 动, 推 广 使 用 大 型 药 械 或 飞 机 施 药 技 术, 确 保 达 标 区 域 防 治 处 置 率 达 70% 以 上, 高 密 度 区 域 防 治 处 置 率 达 100% ( 四 ) 农 区 土 蝗 发 生 区 主 要 包 括 北 京 河 北 山 西 内 蒙 古 辽 宁 吉 林 黑 龙 江 陕 西 新 疆 等 北 方 旱 作 农 区 农 牧 交 错 区, 以 及 华 南 长 江 中 下 游 洞 庭 湖 和 鄱 阳 湖 稻 区 周 边 地 区 北 方 农 牧 交 错 区 生 态 环 境 复 杂, 草 原 蝗 虫 常 常 迁 入 危 害, 蝗 虫 发 生 种 类 多, 主 要 有 黄 胫 小 车 蝗 日 本 黄 脊 蝗 大 垫 尖 翅 蝗 短 星 翅 蝗 笨 蝗 意 大 利 蝗 等 土 蝗 优 势 种, 一 般 1 年 发 生 1 代 ; 南 方 农 区 蝗 虫 主 要 种 类 有 中 华 稻 蝗 竹 蝗 蔗 蝗 越 北 腹 露 蝗 等 土 蝗, 大 部 分 1 年 发 生 1 代, 中 华 稻 蝗 等 少 数 种 类 1 年 发 生 多 代 农 区 土 蝗 常 年 发 生 面 积 7000 万 亩 左 右, 需 防 治 面 积 3000 万 亩 左 右 该 区 域 坚 持 采 用 生 物 防 治 和 化 学 防 治 相 结 合 策 略, 降 低 蝗 虫 发 生 密 度, 防 止 大 量 蝗 虫 向 农 田 迁 移 造 成 集 中 危 害 重 点 采 取 以 下 措 施 : 1. 推 广 生 物 防 治 措 施 在 蝗 虫 中 低 密 度 发 生 区 绿 色 农 畜 产 品 基 地, 采 用 微 孢 子 虫 绿 僵 菌 苦 参 碱 等 生 物 防 治 技 术, 力 争 生 物 防 治 比 例 每 年 提 高 3 个 百 分 点,2020 年 达 到 60% 左 右 2. 及 时 开 展 应 急 防 控 当 暴 发 高 密 度 蝗 虫 时, 及 时 组 织 应 急 防 控, 推 广 使 用 大 型 药 械 或 飞 机 施 药 技 术, 确 保 达 标 防 治 处 置 率 达 70% 以 上, 高 密 度 点 片 防 治 处 置 率 达 100% 3. 结 合 其 他 农 作 物 病 虫 害 防 治 兼 治 蝗 虫 南 方 农 区 土 蝗 发 生 区, 一 般 可 结 合 水 稻 玉 米 小 麦 等 农 作 物 其 他 病 虫 害 防 控 进 行 兼 治 一 旦 发 生 大 面 积 高 密 度 蝗 虫 时, 及 时 开 展 应 急 防 治, 控 制 扩 散 危 害 ( 五 ) 草 原 蝗 虫 发 生 区 主 要 包 括 河 北 山 西 内 蒙 古 辽 宁 吉 林 黑 龙 江 四 川 西 藏 陕 西 甘 肃 青 海 宁 夏 新 疆 等 地 区, 分 为 内 蒙 古 高 原 南 部 及 其 周 边 蝗 区 新 疆 蝗 区 和 青 藏 高 原 蝗 区 等 三 大 区 域, 均 属 于 草 原 生 态 环 境, 蝗 虫 发 生 种 类 多, 主 要 有 亚 洲 小 车 蝗 意 大 利 蝗 西 伯 利 亚 蝗 蚁 蝗 痂 蝗 和 雏 蝗 等, 草 原 蝗 虫 一 般 1 年 发 生 1 代, 常 年 发 生 面 积 1.8 亿 亩 左 右, 需 防 治 面 积 9000 万 亩 左 右 该 区 域 坚 持 以 生 物 防 治 为 主, 应 急 化 学 防 治 为 辅, 加 强 天 敌 保 护 利 用, 同 时 加 强 合 理 放 牧, 调 节 草 原 植 被 覆 盖 度, 保 护 草 原 生 态 环 境, 减 少 蝗 55
56 行 业 规 划 虫 暴 发 频 率 在 内 蒙 古 高 原 南 部 及 其 周 边 蝗 区, 主 要 采 用 微 生 物 植 物 源 和 化 学 农 药 防 治 以 及 牧 鸡 牧 鸭 等 防 治 方 法 ; 在 新 疆 蝗 区, 主 要 采 用 人 工 招 引 粉 红 椋 鸟 牧 鸡 牧 鸭 和 微 生 物 植 物 源 和 化 学 农 药 防 治 ; 在 青 藏 高 原 蝗 区, 优 先 选 用 植 物 源 农 药, 或 植 物 源 农 药 与 微 生 物 农 药 复 配 剂 进 行 药 剂 防 治 主 要 采 取 以 下 措 施 : 1. 大 力 推 广 生 物 防 治 在 蝗 虫 中 低 密 度 发 生 区 自 然 保 护 区 绿 色 农 畜 产 品 基 地, 大 力 推 广 微 生 物 植 物 源 农 药 等 生 物 防 治 技 术, 力 争 生 物 防 治 比 例 每 年 提 高 2 个 百 分 点,2020 年 达 到 65% 以 上 2. 加 强 天 敌 保 护 利 用 在 新 疆 等 北 方 草 原 蝗 虫 发 生 区, 充 分 发 挥 天 敌 控 害 作 用, 大 力 推 广 人 工 筑 巢 招 引 粉 红 椋 鸟 治 蝗 技 术, 确 保 每 年 控 制 蝗 虫 面 积 400 万 亩 左 右 同 时, 因 地 制 宜 推 广 牧 鸡 牧 鸭 治 蝗 技 术, 力 争 防 控 面 积 达 800 万 亩 以 上 3. 及 时 开 展 应 急 防 治 当 暴 发 高 密 度 蝗 虫 时, 及 时 组 织 应 急 防 控 行 动 在 地 势 开 阔, 地 形 高 差 较 小 地 区 采 用 高 原 直 升 飞 机 喷 施 ; 地 势 开 阔 平 坦, 发 生 较 为 集 中 的 区 域, 采 用 大 型 机 械 防 治 确 保 达 标 防 治 处 置 率 达 60% 以 上, 高 密 度 点 片 防 治 处 置 率 达 100% 五 保 障 措 施 ( 一 ) 健 全 防 控 工 作 机 制 按 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突 发 事 件 应 对 法 和 国 家 突 发 公 共 事 件 总 体 应 急 预 案 要 求, 建 立 健 全 县 级 以 上 蝗 灾 防 治 指 挥 机 构, 完 善 应 急 预 案, 落 实 政 府 主 导 属 地 责 任 联 防 联 控 的 工 作 机 制, 明 确 地 方 各 级 政 府 和 部 门 的 治 蝗 职 责 建 立 健 全 蝗 灾 防 控 值 班 信 息 报 送 和 蝗 灾 治 理 考 核 制 度, 对 治 蝗 工 作 做 出 突 出 贡 献 的 单 位 和 个 人, 给 予 必 要 的 表 彰 和 奖 励, 因 工 作 失 职 或 防 控 不 力, 造 成 重 大 经 济 损 失 的 依 法 依 规 给 予 相 应 处 分 ( 二 ) 稳 定 增 加 资 金 投 入 蝗 灾 治 理 属 中 央 和 地 方 共 同 事 权, 各 级 政 府 应 将 蝗 灾 治 理 所 需 经 费 纳 入 财 政 预 算, 并 随 经 济 增 长 逐 步 加 大 支 持 力 度, 确 保 蝗 情 监 测 防 控 组 织 生 态 改 造 应 急 防 控 等 相 关 工 作 正 常 开 展 中 央 财 政 重 点 支 持 蝗 情 监 测 应 急 防 治 物 资 储 备, 以 及 必 要 的 航 化 作 业 大 型 植 保 机 械 等 治 蝗 基 础 设 施 设 备 建 设 地 方 财 政 重 点 支 持 蝗 区 生 态 改 造 和 应 急 防 治 等, 应 出 台 扶 持 政 策, 鼓 励 农 民 在 蝗 虫 孳 生 区 域 垦 荒 种 植 或 改 良 草 场, 逐 步 缩 小 蝗 虫 孳 生 面 积 ( 三 ) 构 建 监 测 防 控 体 系 充 实 监 测 队 伍, 确 保 农 区 每 万 亩 蝗 区 有 1 名 查 蝗 员 农 牧 交 错 区 每 5 万 亩 蝗 区 有 1 名 查 蝗 员 牧 区 每 10 万 亩 蝗 区 有 1 名 测 报 员 提 供 经 费 保 障, 保 持 基 层 测 报 队 伍 稳 定 在 主 要 蝗 区 建 立 一 批 蝗 灾 应 急 防 控 专 业 化 队 伍, 做 好 防 控 培 训 和 演 练, 增 强 突 发 蝗 灾 应 对 能 力 加 强 治 蝗 人 员 技 术 培 训, 对 县 级 以 上 植 保 公 共 服 务 机 构 的 治 蝗 管 理 和 技 术 人 员, 每 5 年 轮 训 一 次 强 化 对 查 蝗 员 测 报 员 以 及 蝗 虫 专 业 化 统 防 统 治 从 业 人 员 的 培 训, 切 实 提 高 服 务 能 力 和 新 技 术 普 及 率 ( 四 ) 加 强 防 控 设 施 建 设 结 合 实 施 农 业 基 本 建 设 项 目, 建 立 全 国 农 区 牧 区 蝗 灾 防 控 指 挥 调 度 中 心, 提 高 蝗 灾 应 急 防 控 指 挥 能 力 加 强 蝗 情 监 测 田 间 站 点 建 设, 配 备 自 动 化 程 度 高 的 野 外 监 测 调 查 设 备 和 交 通 工 具 等 在 重 点 蝗 灾 发 生 省 ( 区 市 ) 建 设 区 域 性 蝗 虫 应 急 防 治 中 心, 河 北 内 蒙 古 山 东 河 南 新 疆 等 蝗 虫 重 发 省 ( 区 ) 支 持 配 备 施 药 飞 机 以 及 大 中 型 防 控 设 施 设 备 ; 其 他 省 份 以 配 备 大 中 型 防 控 设 施 设 备 为 主, 确 保 应 急 防 控 处 置 率 达 100% 加 强 对 现 有 治 蝗 和 农 用 机 场 的 管 理 和 应 用, 完 善 飞 机 作 业 保 障 设 施, 支 持 配 置 农 用 飞 机 或 无 人 植 保 机, 增 强 蝗 灾 应 急 防 控 能 力 ( 五 ) 提 升 预 警 与 指 挥 信 息 化 水 平 建 立 覆 盖 农 区 牧 区 的 全 国 蝗 灾 监 测 预 警 与 防 控 指 挥 信 息 系 统, 与 农 业 应 急 管 理 指 挥 决 策 系 统 相 衔 接, 建 立 蝗 灾 信 息 数 据 库, 提 高 防 控 指 挥 信 息 化 水 平 加 强 蝗 灾 防 控 标 准 的 制 定, 提 高 防 控 技 术 规 范 性 积 极 配 备 蝗 区 勘 测 与 蝗 虫 调 查 设 备, 组 织 56
57 行 业 规 划 开 展 农 区 和 牧 区 蝗 区 数 字 化 勘 测 开 展 蝗 虫 物 联 网 监 测 技 术 应 用 试 点 和 远 程 监 控 技 术 探 索, 提 高 蝗 情 自 动 化 监 测 水 平 ( 六 ) 组 织 开 展 防 控 技 术 攻 关 继 续 强 化 对 蝗 虫 研 究 项 目 的 支 持, 建 设 农 区 和 牧 区 蝗 虫 研 究 重 点 实 验 室, 支 持 蝗 虫 研 究 野 外 试 验 站 建 设, 加 强 蝗 情 监 测 预 警 与 蝗 灾 可 持 续 控 制 关 键 技 术 研 发 支 持 建 立 治 蝗 生 物 农 药 产 业 化 研 究 和 中 试 基 地, 加 强 对 生 物 农 药 的 生 产 工 艺 制 剂 加 工 和 包 装 储 藏 运 输 以 及 田 间 应 用 技 术 等 研 究, 完 善 配 套 技 术 加 强 蝗 虫 资 源 开 发 利 用 研 究, 开 展 蝗 虫 加 工 工 艺 和 营 养 物 质 提 取 等 技 术 攻 关 ( 七 ) 加 强 国 际 合 作 与 交 流 加 强 中 哈 治 蝗 双 边 合 作, 建 立 与 蒙 古 俄 罗 斯 吉 尔 吉 斯 斯 坦 等 邻 国 的 治 蝗 合 作 机 制 探 索 通 过 联 合 国 粮 农 组 织 信 托 基 金 在 周 边 邻 国 建 立 蝗 虫 监 测 站, 加 强 对 境 外 迁 入 蝗 虫 监 测 加 强 与 联 合 国 粮 农 组 织 等 国 际 组 织 以 及 澳 大 利 亚 美 国 等 发 达 国 家 的 治 蝗 合 作, 通 过 人 才 交 流 合 作 研 究 和 技 术 引 进 等 方 式, 加 大 对 先 进 治 蝗 技 术 的 学 习 与 引 进 加 强 对 非 洲 国 家 的 治 蝗 技 术 培 训 和 治 蝗 援 助, 协 助 提 高 其 蝗 灾 防 控 技 术 水 平, 推 动 我 国 先 进 治 蝗 技 术 与 产 品 出 口 和 推 广 应 用 ( 八 ) 推 进 防 控 机 制 创 新 坚 持 政 府 支 持 企 业 参 与 市 场 运 作 的 原 则, 积 极 探 索 适 应 市 场 经 济 条 件 下 的 蝗 虫 防 控 机 制 在 具 备 条 件 的 蝗 区 大 力 开 展 防 控 机 制 创 新 试 点, 积 极 探 索 政 府 购 买 蝗 虫 防 治 的 服 务 方 式 大 力 扶 持 蝗 虫 防 控 专 业 化 服 务 组 织, 鼓 励 各 类 植 保 专 业 化 服 务 组 织 参 与 蝗 虫 防 治, 优 先 支 持 推 广 全 承 包 防 治 等 服 务 模 式 在 新 疆 等 草 原 蝗 区, 积 极 培 育 牧 鸡 牧 鸭 治 蝗 合 作 社 和 服 务 公 司, 以 购 买 服 务 的 方 式, 推 广 牧 鸡 牧 鸭 治 蝗 技 术 57
58 行 业 标 准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农 业 部 公 告 第 2166 号 联 合 收 获 机 械 安 全 标 志 等 101 项 标 准 业 经 专 家 审 定 通 过, 现 批 准 发 布 为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农 业 行 业 标 准, 自 2015 年 1 月 1 日 起 实 施 特 此 公 告 附 件 : 联 合 收 获 机 械 安 全 标 志 等 101 项 农 业 行 业 标 准 目 录 农 业 部 2014 年 10 月 17 日 附 件 联 合 收 获 机 械 安 全 标 志 等 101 项 农 业 行 业 标 准 目 录 序 号 标 准 号 标 准 名 称 代 替 标 准 号 1 NY 联 合 收 获 机 械 安 全 标 志 2 NY 拖 拉 机 安 全 操 作 规 程 3 NY 谷 物 联 合 收 割 机 安 全 操 作 规 程 4 NY/T 后 悬 挂 农 机 具 与 农 业 轮 式 拖 拉 机 配 套 要 求 5 NY/T 农 业 机 械 机 身 反 光 标 识 6 NY/T 农 业 机 械 可 靠 性 评 价 通 则 7 NY/T 采 茶 机 作 业 质 量 8 NY/T 玉 米 剥 皮 机 质 量 评 价 技 术 规 范 9 NY/T 水 果 清 洗 打 蜡 机 质 量 评 价 技 术 规 范 10 NY/T 水 果 分 级 机 质 量 评 价 技 术 规 范 11 NY/T 农 业 机 械 传 动 变 速 箱 修 理 质 量 12 NY 瓜 菜 作 物 种 子 豆 类 ( 菜 豆 长 豇 豆 豌 豆 ) 13 NY 瓜 菜 作 物 种 子 萝 卜 和 胡 萝 卜 14 NY/T 玉 米 粗 缩 病 测 报 技 术 规 范 15 NY/T 灰 飞 虱 抗 药 性 监 测 技 术 规 程 16 NY/T 灌 溉 施 肥 技 术 规 范 17 NY/T 水 肥 一 体 化 技 术 规 范 总 则 18 NY/T 节 水 农 业 技 术 规 范 总 则 19 NY/T 补 充 耕 地 质 量 评 定 技 术 规 范 20 NY/T 标 准 果 园 建 设 规 范 柑 橘 58
59 行 业 标 准 续 表 序 号 标 准 号 标 准 名 称 代 替 标 准 号 21 NY/T 标 准 果 园 建 设 规 范 梨 22 NY/T 扶 桑 绵 粉 蚧 监 测 规 范 23 NY/T 黄 瓜 绿 斑 驳 花 叶 病 毒 病 防 控 技 术 规 程 24 NY/T 南 方 水 稻 黑 条 矮 缩 病 测 报 技 术 规 范 25 NY/T 玉 米 - 大 豆 带 状 复 合 种 植 技 术 规 程 26 NY/T 长 江 流 域 棉 花 轻 简 化 栽 培 技 术 规 程 27 NY/T 棉 花 品 种 真 实 性 鉴 定 SSR 分 子 标 记 法 28 NY/T 苎 麻 纤 维 拉 伸 断 裂 强 度 试 验 方 法 29 NY/T 温 带 水 果 分 类 和 编 码 30 NY/T 水 果 和 蔬 菜 可 溶 性 固 形 物 含 量 的 测 定 折 射 仪 法 31 NY/T 稻 米 及 制 品 中 抗 性 淀 粉 的 测 定 分 光 光 度 法 32 NY/T 稻 米 直 链 淀 粉 的 测 定 分 光 光 度 法 33 NY/T 植 物 源 性 食 品 中 花 青 素 的 测 定 高 效 液 相 色 谱 法 34 NY/T 植 物 源 性 食 品 中 白 藜 芦 醇 和 白 藜 芦 醇 苷 的 测 定 高 效 液 相 色 谱 法 35 NY/T 甘 薯 等 级 规 格 36 NY/T 大 蒜 及 制 品 中 蒜 素 的 测 定 高 效 液 相 色 谱 法 37 NY/T 普 通 小 麦 冬 春 性 鉴 定 技 术 规 程 38 NY/T 农 作 物 品 种 试 验 技 术 规 程 高 粱 39 NY/T 水 稻 品 种 试 验 稻 瘟 病 抗 性 鉴 定 与 评 价 技 术 规 程 40 NY/T 剑 麻 加 工 机 械 手 喂 式 刮 麻 机 质 量 评 价 技 术 规 范 41 NY/T 剑 麻 纤 维 加 工 技 术 规 程 42 NY/T 蜂 王 幼 虫 和 蜂 王 幼 虫 冻 干 粉 43 NY/T 泡 椒 类 食 品 辐 照 杀 菌 技 术 规 范 44 NY/T 香 辛 料 辐 照 质 量 控 制 技 术 规 范 45 NY/T 农 产 品 中 137 Cs 的 测 定 无 源 效 率 刻 度 γ 能 谱 分 析 法 46 NY/T 骨 素 加 工 技 术 规 范 47 NY/T 软 罐 头 电 子 束 辐 照 加 工 工 艺 规 范 48 NY/T 加 工 用 宽 皮 柑 橘 49 NY/T 饲 料 中 罗 丹 明 B 和 罗 丹 明 6G 的 测 定 高 效 液 相 色 谱 法 50 NY/T 草 种 质 资 源 繁 殖 更 新 技 术 规 程 51 NY/T 草 种 质 资 源 描 述 规 范 52 NY/T 牛 乳 脂 肪 蛋 白 质 乳 糖 总 固 体 的 快 速 测 定 红 外 光 谱 法 53 NY/T 肉 牛 生 产 性 能 测 定 技 术 规 范 54 NY/T 标 准 化 养 殖 场 生 猪 55 NY/T 标 准 化 养 殖 场 奶 牛 56 NY/T 标 准 化 养 殖 场 肉 牛 57 NY/T 标 准 化 养 殖 场 蛋 鸡 58 NY/T 标 准 化 养 殖 场 肉 羊 59 NY/T 标 准 化 养 殖 场 肉 鸡 60 NY/T 热 带 作 物 品 种 审 定 规 范 第 1 部 分 : 橡 胶 树 61 NY/T 热 带 作 物 品 种 审 定 规 范 第 2 部 分 : 香 蕉 62 NY/T 热 带 作 物 品 种 审 定 规 范 第 3 部 分 : 荔 枝 59
60 行 业 标 准 续 表 序 号 标 准 号 标 准 名 称 代 替 标 准 号 63 NY/T 热 带 作 物 品 种 审 定 规 范 第 4 部 分 : 龙 眼 64 NY/T 热 带 作 物 品 种 试 验 技 术 规 程 第 1 部 分 : 橡 胶 树 65 NY/T 热 带 作 物 品 种 试 验 技 术 规 程 第 2 部 分 : 香 蕉 66 NY/T 热 带 作 物 品 种 试 验 技 术 规 程 第 3 部 分 : 荔 枝 67 NY/T 热 带 作 物 品 种 试 验 技 术 规 程 第 4 部 分 : 龙 眼 68 NY/T 热 带 作 物 品 种 审 定 规 范 木 薯 69 NY/T 农 药 登 记 用 卫 生 杀 虫 剂 室 内 药 效 试 验 及 评 价 第 5 部 分 : 蚊 幼 防 治 剂 70 NY/T 农 药 田 间 药 效 试 验 准 则 第 51 部 分 : 杀 虫 剂 防 治 柑 橘 树 蚜 虫 71 NY/T 农 药 田 间 药 效 试 验 准 则 第 52 部 分 : 杀 虫 剂 防 治 柑 枣 树 盲 蝽 72 NY/T 农 药 田 间 药 效 试 验 准 则 第 53 部 分 : 杀 菌 剂 防 治 十 字 花 科 蔬 菜 根 肿 病 73 NY/T 农 药 田 间 药 效 试 验 准 则 第 54 部 分 : 杀 菌 剂 防 治 水 稻 稻 曲 病 74 NY/T 农 药 田 间 药 效 试 验 准 则 第 55 部 分 : 除 草 剂 防 治 姜 田 杂 草 75 NY/T 农 药 抗 性 风 险 评 估 第 5 部 分 : 十 字 花 科 蔬 菜 小 菜 蛾 抗 药 性 风 险 评 估 76 NY/T 农 药 抗 性 风 险 评 估 第 6 部 分 : 灰 霉 病 菌 抗 药 性 风 险 评 估 77 NY/T 农 药 抗 性 风 险 评 估 第 7 部 分 : 抑 制 乙 酰 辅 酶 A 羧 化 酶 除 草 剂 抗 性 风 险 评 估 78 NY/T 天 敌 昆 虫 室 内 饲 养 方 法 准 则 第 3 部 分 : 丽 蚜 小 蜂 室 内 饲 养 方 法 79 NY/T 绿 色 食 品 葡 萄 酒 NY/T NY/T 绿 色 食 品 玉 米 及 玉 米 粉 NY/T NY/T 绿 色 食 品 稻 米 NY/T NY/T 绿 色 食 品 白 酒 NY/T NY/T 绿 色 食 品 植 物 蛋 白 饮 料 NY/T NY/T 绿 色 食 品 大 麦 及 大 麦 粉 NY/T NY/T 绿 色 食 品 燕 麦 及 燕 麦 粉 NY/T NY/T 绿 色 食 品 粟 米 及 粟 米 粉 NY/T NY/T 绿 色 食 品 荞 麦 及 荞 麦 粉 NY/T NY/T 绿 色 食 品 淀 粉 及 淀 粉 制 品 NY/T NY/T 绿 色 食 品 坚 果 NY/T NY/T 绿 色 食 品 脱 水 蔬 菜 NY/T NY/T 绿 色 食 品 水 果 蔬 菜 罐 头 NY/T NY/T 绿 色 食 品 枸 杞 及 枸 杞 制 品 NY/T NY/T 绿 色 食 品 豆 制 品 NY/T NY/T 绿 色 食 品 生 面 食 米 粉 制 品 NY/T NY 农 用 水 泵 安 全 技 术 要 求 NY NY/T 龙 舌 兰 麻 纤 维 及 制 品 术 语 NY/T NY/T 天 然 橡 胶 初 加 工 机 械 手 摇 压 片 机 NY/T NY/T 天 然 生 胶 蓖 麻 油 含 量 的 测 定 第 1 部 分 : 蓖 麻 油 甘 油 酯 含 量 的 测 定 薄 层 色 谱 法 NY/T NY/T 土 壤 检 测 第 7 部 分 : 土 壤 有 效 磷 的 测 定 NY/T NY/T 水 稻 二 化 螟 抗 药 性 监 测 技 术 规 程 NY/T NY/T 农 作 物 品 种 试 验 技 术 规 程 大 豆 NY/T
61 公 告 通 报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农 业 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海 关 总 署 公 告 第 2157 号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农 业 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海 关 总 署 公 告 ( 第 1696 号 ), 对 金 枪 鱼 等 4 类 水 产 品 进 口 实 施 合 法 捕 捞 产 品 通 关 证 明 制 度 ;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农 业 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海 关 总 署 公 告 ( 第 2146 号 ), 对 从 俄 罗 斯 进 口 的 狭 鳕 等 水 产 品 实 施 合 法 捕 捞 产 品 通 关 证 明 制 度 为 加 强 对 合 法 捕 捞 产 品 进 口 监 管, 有 效 防 范 和 打 击 非 法 捕 鱼 活 动, 提 高 通 关 效 率, 农 业 部 海 关 总 署 决 定 实 施 合 法 捕 捞 产 品 通 关 证 明 联 网 核 查 系 统 现 将 有 关 事 项 公 告 如 下 : 一 对 附 件 所 列 水 产 品 实 行 电 子 数 据 联 网 核 查, 农 业 部 不 再 签 发 纸 质 版 合 法 捕 捞 产 品 通 关 证 明 具 体 办 法 为 : 有 关 单 位 向 农 业 部 申 请 合 法 捕 捞 产 品 通 关 证 明, 办 结 后, 农 业 部 授 权 单 位 中 国 远 洋 渔 业 协 会 通 知 申 请 单 位, 并 实 时 将 合 法 捕 捞 产 品 通 关 证 明 电 子 数 据 传 输 至 海 关, 海 关 凭 电 子 数 据 接 受 企 业 报 关 二 有 关 单 位 在 申 请 合 法 捕 捞 产 品 通 关 证 明 时, 应 严 格 按 照 附 件 所 列 水 产 品 清 单 内 容, 如 实 申 报, 并 保 证 在 报 关 时 相 关 申 报 内 容 与 申 请 内 容 一 致 本 公 告 自 2014 年 11 月 1 日 起 正 式 执 行 由 农 业 部 海 关 总 署 负 责 解 释 附 件 : 实 施 合 法 捕 捞 通 关 证 明 联 网 核 查 的 水 产 品 清 单 附 件 农 业 部 海 关 总 署 2014 年 10 月 28 日 实 施 合 法 捕 捞 通 关 证 明 联 网 核 查 的 水 产 品 清 单 1. 进 口 自 俄 罗 斯 的 水 产 品 : 中 文 拉 丁 文 海 关 编 码 ( 鲜 / 冷 冻 ) 红 大 麻 哈 鱼 细 鳞 大 麻 哈 鱼 大 麻 哈 鱼 ( 种 ) 大 鳞 大 麻 哈 鱼 银 大 麻 哈 鱼 马 苏 大 麻 哈 鱼 玫 瑰 大 麻 哈 鱼 ( 太 平 洋 鲑 属 ) 细 鳞 大 麻 哈 鱼 大 麻 哈 鱼 ( 种 ) 大 鳞 大 麻 哈 鱼 银 大 麻 哈 鱼 马 苏 大 麻 哈 鱼 玫 瑰 大 麻 哈 鱼 ( 太 平 洋 鲑 属 ) Oncorhynchus nerka, Oncorhynchus gorbuscha, Oncorhynchus keta, Oncorhynchus tschawytscha, Oncorhynchus kisutch, Oncorhynchus masou, Oncorhynchus rhodurus Oncorhynchus gorbuscha, Oncorhynchus keta, Oncorhynchus tschawytscha, Oncorhynchus kisutch, Oncorhynchus masou, Oncorhynchus rhodurus
62 公 告 通 报 续 表 中 文 拉 丁 文 海 关 编 码 ( 鲜 / 冷 冻 ) 狭 鳕 ( 明 太 鱼 ) Theragra chalcogramma / 平 鲉 属 genus Sebastes / 亚 洲 箭 齿 鲽 Atherestes evermanni / 大 西 洋 庸 鲽 ( 庸 鲽 ) Hippoglossus hippoglossus / 马 舌 鲽 Reinhardtius hippoglossoids / 太 平 洋 鲱 鱼 Clupea pallasii / 鲪 鲉 属 ( 叶 鳍 鲉 属 ) genus Sebastolobus / 毛 蟹 金 霸 王 蟹 ( 帝 王 蟹 ) 仿 石 蟹 ( 仿 岩 蟹 ) 堪 察 加 拟 石 蟹 短 足 拟 石 蟹 扁 足 拟 石 蟹 雪 蟹 日 本 雪 蟹 Erimacrus spp.,lithodes aequispinus,paralomis verrilli, Paralithodes camtschaticus,paralithodes brevipes, Parailithodes platypus,chionoecetes spp.,chionoecetes japonicus / 粗 饰 蚶 Anadara broughtoni / 蚬 属 genus Corbicula / 刺 参, 暗 色 刺 参 除 外 Apostichopus japonicus / 食 用 海 胆 纲 Class Echinoidea / 其 他 进 口 水 产 品 : 中 文 拉 丁 文 海 关 编 码 ( 鲜 / 冷 冻 ) 冻 大 眼 金 枪 鱼 Thunnus obesus 剑 鱼 Xiphias gladius 蓝 鳍 金 枪 鱼 Thunnus thynnus 南 极 犬 牙 鱼 Dissostichus spp
63 公 告 通 报 农 业 部 办 公 厅 关 于 2014 年 中 国 技 能 大 赛 第 三 届 全 国 沼 气 生 产 职 业 技 能 竞 赛 获 奖 情 况 的 通 报 农 办 科 号 各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计 划 单 列 市 及 新 疆 生 产 建 设 兵 团 农 业 ( 农 牧 农 村 经 济 ) 厅 ( 委 办 局 ), 广 西 壮 族 自 治 区 林 业 厅 黑 龙 江 省 农 垦 总 局 : 2014 年 9 月, 我 部 会 同 中 华 全 国 总 工 会 中 国 就 业 培 训 技 术 指 导 中 心 举 办 了 2014 年 中 国 技 能 大 赛 第 三 届 全 国 沼 气 生 产 职 业 技 能 竞 赛 ( 以 下 简 称 沼 气 技 能 竞 赛 ) 在 各 承 办 单 位 的 精 心 组 织 和 各 参 赛 单 位 的 积 极 参 与 下, 竞 赛 圆 满 结 束, 现 将 获 奖 情 况 通 报 如 下 一 竞 赛 基 本 情 况 沼 气 技 能 竞 赛 工 作 部 署 以 来, 各 省 ( 区 市 ) 农 村 能 源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会 同 本 级 总 工 会 和 职 业 技 能 鉴 定 ( 指 导 ) 中 心 高 度 重 视 广 泛 动 员 精 心 组 织, 经 层 层 选 拔, 最 终 27 支 省 级 参 赛 代 表 队 81 名 选 手 (27 名 持 证 技 工 54 名 辅 助 工 ) 进 入 决 赛 本 届 沼 气 技 能 竞 赛 有 力 激 发 和 调 动 了 广 大 基 层 沼 气 生 产 技 术 人 员 学 习 专 业 理 论 刻 苦 钻 研 技 术 的 热 情, 提 高 了 广 大 基 层 沼 气 生 产 人 员 的 技 术 水 平, 必 将 对 推 进 行 业 技 术 进 步 产 生 深 远 影 响 各 代 表 队 各 参 赛 队 员 表 现 出 较 高 的 专 业 素 养 良 好 的 精 神 风 貌 和 精 湛 的 生 产 技 能 本 届 沼 气 技 能 竞 赛 组 织 严 谨 紧 张 有 序 公 平 公 正, 赛 出 了 水 平 赛 出 了 风 格 赛 出 了 风 采 二 决 赛 获 奖 情 况 按 照 竞 赛 方 案, 总 决 赛 共 决 出 个 人 一 等 奖 3 名 二 等 奖 5 名 三 等 奖 7 名 和 优 秀 组 织 奖 13 名 根 据 总 决 赛 个 人 成 绩 排 名, 获 得 决 赛 一 等 奖 的 广 西 区 代 表 队 李 拥 民, 将 按 程 序 报 批 由 中 华 全 国 总 工 会 授 予 全 国 五 一 劳 动 奖 章 ; 获 得 决 赛 一 等 奖 的 广 西 区 代 表 队 李 拥 民 湖 北 省 代 表 队 徐 古 志 陕 西 省 代 表 队 李 发 宝 3 名 选 手, 将 按 程 序 报 批 由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部 授 予 全 国 技 术 能 手 称 号 天 津 市 代 表 队 等 13 支 代 表 队 获 得 优 秀 组 织 奖 总 决 赛 获 奖 个 人 和 团 体 名 单 见 附 件 获 得 决 赛 个 人 二 三 等 奖 的 浙 江 省 代 表 队 黄 佰 春 甘 肃 省 代 表 队 杨 沛 等 12 名 持 证 技 工, 按 程 序 可 申 请 晋 升 沼 气 生 产 工 三 级 ( 高 级 工 ) 职 业 资 格 ; 已 具 有 沼 气 生 产 工 三 级 ( 高 级 工 ) 职 业 资 格 的, 可 晋 升 沼 气 生 产 工 二 级 ( 技 师 ) 职 业 资 格 ; 已 具 有 沼 气 生 产 工 二 级 ( 技 师 ) 职 业 资 格 的, 可 晋 升 沼 气 生 产 工 一 级 ( 高 级 技 师 ) 职 业 资 格 三 有 关 要 求 本 届 沼 气 技 能 竞 赛 进 一 步 检 验 了 农 村 能 源 职 业 技 能 开 发 的 工 作 成 果, 极 大 地 激 发 了 沼 气 生 产 工 竞 63
64 公 告 通 报 技 能 学 技 术 比 贡 献 的 热 情, 引 领 了 行 业 技 术 进 步 希 望 获 奖 单 位 和 个 人 再 接 再 厉, 充 分 发 挥 模 范 带 头 作 用 各 级 农 村 能 源 行 业 主 管 部 门 要 采 取 多 种 形 式, 积 极 宣 传 获 奖 单 位 和 个 人 的 先 进 事 迹, 认 真 总 结 本 次 竞 赛 的 经 验 和 不 足, 进 一 步 加 大 人 才 培 养 和 技 术 培 训 力 度, 不 断 提 高 沼 气 生 产 工 的 理 论 水 平 和 技 术 能 力, 为 提 高 农 村 沼 气 建 设 质 量 加 强 沼 气 服 务 体 系 建 设 推 动 农 村 沼 气 持 续 健 康 发 展 提 供 有 力 的 人 才 支 撑 和 技 术 保 障 附 件 : 第 三 届 全 国 沼 气 生 产 职 业 技 能 竞 赛 获 奖 名 单 农 业 部 办 公 厅 2014 年 10 月 29 日 附 件 第 三 届 全 国 沼 气 生 产 职 业 技 能 竞 赛 获 奖 名 单 一 个 人 奖 ( 一 ) 个 人 一 等 奖 广 西 区 代 表 队 : 李 拥 民 辅 助 工 : 傅 智 阳 庞 强 湖 北 省 代 表 队 : 徐 古 志 辅 助 工 : 胡 国 友 毕 列 祥 陕 西 省 代 表 队 : 李 发 宝 辅 助 工 : 李 发 平 尹 小 兵 ( 二 ) 个 人 二 等 奖 浙 江 省 代 表 队 : 黄 佰 春 辅 助 工 : 申 屠 天 洪 羊 樟 荣 甘 肃 省 代 表 队 : 杨 沛 辅 助 工 : 冯 彦 宁 张 志 康 山 西 省 代 表 队 : 南 康 哲 辅 助 工 : 董 争 争 王 小 勤 重 庆 市 代 表 队 : 李 国 涛 辅 助 工 : 李 建 刚 张 承 勇 湖 南 省 代 表 队 : 卜 立 波 辅 助 工 : 唐 正 光 胡 炳 炎 ( 三 ) 个 人 三 等 奖 内 蒙 古 区 代 表 队 : 许 志 武 辅 助 工 : 李 子 文 马 海 全 河 北 省 代 表 队 : 祖 凤 元 辅 助 工 : 李 志 杰 任 东 明 贵 州 省 代 表 队 : 方 明 仁 辅 助 工 : 陈 勇 蒋 学 仕 江 苏 省 代 表 队 : 陈 宗 必 辅 助 工 : 陈 金 春 王 同 宣 江 西 省 代 表 队 : 林 昌 华 辅 助 工 : 林 文 祥 袁 桃 芳 河 南 省 代 表 队 : 杨 国 松 辅 助 工 : 梅 国 强 孙 松 涛 山 东 省 代 表 队 : 胡 保 华 辅 助 工 : 冯 德 桥 冯 兆 征 二 优 秀 组 织 奖 天 津 市 代 表 队 辽 宁 省 代 表 队 吉 林 省 代 表 队 黑 龙 江 省 代 表 队 安 徽 省 代 表 队 福 建 省 代 表 队 广 西 区 代 表 队 海 南 省 代 表 队 四 川 省 代 表 队 云 南 省 代 表 队 青 海 省 代 表 队 宁 夏 区 代 表 队 新 疆 区 代 表 队 64
农 业 部 办 公 厅 关 于 调 整 2015 年 农 业 部 百 家 重 点 批 发 市 场 信 息 采 集 点 的 通 知 /26 农 业 部 办 公 厅 关 于 公 布 2014 年 畜 禽 标 准 化 示 范 场 的 通 知 /29 农 业 部 办 公 厅 关 于 加 强 草 原 畜 牧
ZHONGHUA RENMIN GONGHEGUO NONGYEBU GONGBAO 2014 年 第 12 期 ( 总 第 135 期 ) 目 录 重 要 文 件 中 办 国 办 印 发 关 于 引 导 农 村 土 地 经 营 权 有 序 流 转 发 展 农 业 适 度 规 模 经 营 的 意 见 /4 通 知 决 定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农 业 部 办 公 厅 主 办 主 编 陈 邦 勋
农 业 部 办 公 厅 关 于 加 强 活 羊 跨 省 调 运 监 管 工 作 的 通 知 /17 规 章 规 范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农 业 部 公 告 第 2114 号 农 业 部 规 章 和 规 范 性 文 件 目 录 /19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农 业 部 办 公 厅 主 办
ZHONGHUA RENMIN GONGHEGUO NONGYEBU GONGBAO 2014 年 第 7 期 ( 总 第 130 期 ) 目 录 通 知 决 定 农 业 部 财 政 部 发 展 改 革 委 国 务 院 法 制 办 教 育 部 新 闻 出 版 广 电 总 局 关 于 做 好 2014 年 减 轻 农 民 负 担 工 作 的 意 见 /4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农 业 部 办 公
农 业 部 办 公 厅 关 于 肥 料 登 记 行 政 审 批 有 关 事 项 的 通 知 /28 农 业 部 办 公 厅 关 于 做 好 2015 年 秋 冬 种 农 业 生 产 用 种 管 理 工 作 的 通 知 /30 农 业 部 办 公 厅 关 于 公 布 2015 年 国 家 生 猪 核
ZHONGHUA RENMIN GONGHEGUO NONGYEBU GONGBAO 2015 年 第 9 期 ( 总 第 144 期 ) 目 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农 业 部 办 公 厅 主 办 重 要 文 件 国 务 院 关 于 开 展 农 村 承 包 土 地 的 经 营 权 和 农 民 住 房 财 产 权 抵 押 贷 款 试 点 的 指 导 意 见 /4 主 编 陈 邦 勋 常 务
GAZETTE OF THE NATIONAL HEALTH AND FAMILY PLANNING COMMISSION OF PEOPLE S REPUBLIC OF CHINA 2015 Issue No.5 (Serial No.142) CONTENTS Decree No.5 of th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家 卫 生 和 计 划 生 育 委 员 会 公 报 ZHONGHUA RENMIN GONGHEGUO WEISHENG HE JIHUASHENGYU WEIYUANHUI GONGBAO 国 家 卫 生 和 计 划 生 育 委 员 会 令 ( 第 5 号 )...1 国 家 卫 生 和 计 划 生 育 委 员 会 令 ( 第 6 号 )...4 国 家 卫 生 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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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 第 17 期 重 庆 市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加 快 发 展 服 务 贸 易 服 务 外 包 的 实 施 意 见 发 展 目 标 到 2017 年, 全 市 服 务 贸 易 进 出 口 总 额 突 破 300 亿 美 元, 年 均 增 长 速 度 达 到 30% 离 岸 服 务 外 包 执 行 额 突 破 30 亿 美 元, 年 均 增 长 速 度 达 到 30% 到 2020 年,
GAZETTE OF THE NATIONAL HEALTH AND FAMILY PLANNING COMMISSION OF PEOPLE S REPUBLIC OF CHINA 2014 Issue No.8 (Serial No. 133) CONTENTS Proclamation No.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家 卫 生 和 计 划 生 育 委 员 会 公 报 ZHONGHUA RENMIN GONGHEGUO WEISHENG HE JIHUASHENGYU WEIYUANHUI GONGBAO 目 录 国 家 卫 生 和 计 划 生 育 委 员 会 公 告 (2014 年 第 17 号 ) (1) 国 家 卫 生 和 计 划 生 育 委 员 会 公 告 (2014 年
水利部公报 2011.3 部门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604号 太湖流域管理条例 已经2011年8月24日国务院第169次常务会议通过 现 予公布 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 总 理 温家宝 二 一一年九月七日 太湖流域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太湖流域水资源保护和水污染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水 利 部 公 报 GAZETTE OF THE MINISTRY OF WATER RESOURCES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水 利 部 办 公 厅 主 办 2011 年 第 3 期 ( 总 第 17 期 ) 主 编 刘 建 明 副 主 编 陈 茂 山 陈 琴 邓 淑 珍 ( 常 务 ) 编 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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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 第 8 期 重 庆 市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厅 关 于 印 发 重 庆 市 标 准 化 体 系 建 设 发 展 规 划 (2016 2020 年 ) 的 通 知 总 体 要 求 : 围 绕 科 学 发 展 富 民 兴 渝 总 任 务, 推 动 实 施 标 准 化 战 略 坚 持 问 题 导 向 需 求 引 领 创 新 驱 动 协 同 推 进 包 容 开 放 基 本 原 则, 以 深 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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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節 植 栽 及 建 物 環 境 敷 地 調 查 一 周 圍 環 境 調 查 臺 中 刑 務 所 典 獄 長 官 舍 及 浴 場 位 於 臺 中 市 西 區, 刑 務 所 演 武 場 之 後 方, 以 林 森 路 自 由 路 一 段 與 貴 和 街 為 界 圍 塑 出 之 區 域, 林 森 路 25 巷 與 自 由 路 一 段 89 巷 縱 橫 貫 穿 其 中 本 案 刑 務 所 典 獄 長
目 录 教 学 简 讯 快 报. 1 青 少 年 工 作 系..5 社 会 工 作 学 院...10 法 学 院.14 经 济 管 理 学 院 17 新 闻 与 传 播 系 19 公 共 管 理 系.21 中 国 语 言 文 学 系.25 外 国 语 言 文 学 系.28
学 生 教 学 信 息 月 报 (2013 年 11 月 12 月 合 刊 ) 目 录 教 学 简 讯 快 报. 1 青 少 年 工 作 系..5 社 会 工 作 学 院...10 法 学 院.14 经 济 管 理 学 院 17 新 闻 与 传 播 系 19 公 共 管 理 系.21 中 国 语 言 文 学 系.25 外 国 语 言 文 学 系.28 教 学 简 讯 快 报 我 校 组 织 大 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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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餐 烹 調 ( 素 食 項 ) 乙 級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術 科 測 試 應 檢 參 考 資 料 試 題 編 號 : 07601-890201~3 審 定 日 期 : 年 月 日 修 訂 日 期 : 92 年 12 月 20 日 ( 第 一 次 ) 9 3 年 3 月 9 日 ( 第 二 次 ) 9 3 年 9 月 7 日 ( 第 次 ) 94 年 11 月 2 日 ( 第 四 次 )
( 제4조 제1 항 관련) 1 이 한약조제지침서에 수재한 한약의 품질은 따로 정하고 있는 규정이 없는 한 대한약 전 또는 대한약전외 한약( 생약) 규격집 의 규격에 따르고, 상기규격집에 수재되지 아니 한 것은 기성한약서에 대한 잠정규정 (1969 6 7 보건사회부 예규
한약처방의 종류 및 조제방법에 관한 규정 제정 1994 7 8 보건사회부고시 제1994-26호 개정 1995 3 15 보건복지부고시 제1995-15호 제1 조( 목적) 이 고시는 약사법 제21조 제7항 및 부칙 제4조 규정에 의한 한약처방의 종류 및 조제방법에 관한 세부사항을 정함으로써 한약조제 업무의 적정을 기함을 목 적으로 한다 제2 조( 적용범위) 이
人 体 穴 位 全 图 简 介 我 们 可 从 十 大 人 体 穴 位 图 与 ( 眼 头 面 手 脚 胸 耳 背 足 及 全 身 ) 对 应 图 上 找 到 你 所 需 要 的 穴 位 并 按 摩 保 健 如 眼 睛 不 好, 可 从 面 眼 手 足 耳 穴 位 图 ( 有 详 细 说 明 ) 中
人 体 穴 位 全 图 简 介 我 们 可 从 十 大 人 体 穴 位 图 与 ( 眼 头 面 手 脚 胸 耳 背 足 及 全 身 ) 对 应 图 上 找 到 你 所 需 要 的 穴 位 并 按 摩 保 健 如 眼 睛 不 好, 可 从 面 眼 手 足 耳 穴 位 图 ( 有 详 细 说 明 ) 中 找 到 相 应 穴 位, 并 实 施 按 摩 祛 病 强 身 美 容 瘦 身 目 录 1 按 摩 穴
Microsoft Word - AH22-CH01.doc
第 一 章 人 事 機 構... 1 人 事 機 構 之 類 型... 1 一 人 事 機 構 類 型 之 要 義...1 二 各 國 人 事 機 構 之 發 展...4 各 國 人 事 行 政 機 構 原 始 的 設 計 可 分 為 那 些 類 型? 其 利 弊 得 失 如 何? 近 年 來 的 改 革 又 趨 向 那 一 類 型? 試 說 明 之 /7 以 往 對 各 國 人 事 機 關 體 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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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服 装 制 作 工 艺 基 础 知 识 第 一 节 服 装 术 语 服 装 术 语 是 服 装 技 术 专 用 语, 如 服 装 的 每 一 个 品 种 服 装 上 的 每 一 块 裁 片 服 装 制 作 过 程 中 每 一 种 操 作, 以 及 所 使 用 的 工 具 服 装 制 作 过 程 中 出 现 的 各 种 弊 病 和 要 达 到 的 某 些 质 量 要 求 等, 都 有 其
20 5 Vol.20 No.5 2018 9 Journal of Shijiazhuang University Sep. 2018 1 2 1 1. 100029 2. 063000 F752.5 A 1673-19722018 05-0073-12 DOI:10.13573/j.cnki.sjzxyxb.2018.05.014 2017 2 [1]25 [2] [3]12 2018-06-02
china legal review
欢 迎 投 稿 邮 件 退 订 推 荐 给 同 仁 PDF 下 载 2016 年 08 月 总 第 一 百 零 八 期 新 闻 和 交 易 News & Deals 深 港 通 联 合 公 告 出 台 不 设 总 额 度 限 制 网 约 工 劳 动 争 议 第 一 案 开 庭 : 私 厨 诉 求 确 认 劳 动 关 系 热 点 透 视 Hot Issues 德 勤 视 点 跨 境 派 遣 下 常 设
2 主 义 官 僚 资 本 主 义 这 些 内 外 反 动 派, 究 竟 谁 是 谁 非, 也 是 是 非 问 题, 但 是 这 是 和 人 民 内 部 问 题 性 质 不 同 的 另 一 类 是 非 问 题 我 们 的 国 家 是 工 人 阶 级 领 导 的 以 工 农 联 盟 为 基 础 的 人
1 关 于 正 确 处 理 人 民 内 部 矛 盾 的 问 题 Chairman Mao of People s Republic of China(1957 年 2 月 27 日 ) ===================================================== 这 是 毛 主 席 在 最 高 国 务 会 议 第 十 一 次 ( 扩 大 ) 会 议 上 的 讲 话 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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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 國 人 事 制 度 - 恐 怖 猜 題 壹 重 要 試 題 題 庫... 001 試 題 1 : 各 國 人 事 行 政 機 構 原 始 的 設 計 可 分 為 那 些 類 型? 其 利 弊 得 失 如 何? 近 年 來 的 改 革 又 趨 向 那 一 類 型? 試 說 明 之.........003 試 題 2 : 以 往 對 各 國 人 事 機 關 體 制 的 分 類 有 部 內 制 部 外
标题
012 Journal of Library Science in China 嘉 兴 模 式 的 延 伸 与 深 化 : 从 总 分 馆 体 系 到 图 书 馆 服 务 体 系 李 超 平 摘 要 嘉 兴 模 式 包 含 两 个 体 系 : 一 是 以 总 分 馆 为 核 心 的 公 共 图 书 馆 服 务 体 系, 二 是 跨 系 统 的 图 书 馆 服 务 联 盟 体 系 研 究 发 现, 从
1 4. ( 3 ) F A 5 0 2 5 0 的 氣 壓 缸 緩 衝 行 程 的 長 度, 依 工 業 規 格 的 建 議 為 1 2 0 ~ 3 0 2 2 5 ~ 4 0 3 1 5 ~ 20 410~ 15 mm 1 5. ( 4 ) 在 管 路 安 裝 中, 若 要 管 路 閉 止 時,
104 年 度 08000 氣 壓 乙 級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學 科 測 試 試 題 本 試 卷 有 選 擇 題 80 題 單 選 選 擇 題 60 題, 每 題 1 分 ; 複 選 選 擇 題 20 題, 每 題 2 分, 測 試 時 間 為 100 分 鐘, 請 在 答 案 卡 上 作 答, 答 錯 不 倒 扣 ; 未 作 答 者, 不 予 計 分 准 考 證 號 碼 : 姓 名 :
目 錄 壹 前 言... 4 貳 考 察 經 過... 5 叁 考 察 新 加 坡 情 形... 6 一 新 加 坡 政 府 組 織 與 人 力 結 構... 6 ( 一 ) 新 加 坡 政 府 行 政 組 織 架 構... 6 ( 二 ) 新 加 坡 政 府 人 力 結 構... 9 二 考 察
岀 國 報 告 ( 出 國 類 別.. 考 察 ) 赴 新 加 坡 韓 國 考 察 政 府 員 額 管 理 及 高 階 文 官 管 理 報 告 服 務 機 關.. 行 政 院 人 事 行 政 總 處 姓 名 職 稱.. 行 政 院 人 事 行 政 總 處 政 務 副 人 事 長 顏 秋 來 外 交 部 人 事 處 副 處 長 許 穎 玲 行 政 院 人 事 行 政 總 處 專 門 委 員 王 崇 斌
LEVEL NAME DATE OF EFFECTIVENESS Administrative Regulation 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 Decision of the State Council on Revising and Repealing Some Administ
NEWSLETTER CHINA LEGAL UPDATE APRIL 2017 WWW.GARRIGUES.CN APRIL 2017 LEVEL NAME DATE OF EFFECTIVENESS Administrative Regulation 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 Decision of the State Council on Revising and Repeal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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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 生 物 学 通 报 Microbiology China [email protected] Apr. 20, 2016, 43(4): 793 797 http://journals.im.ac.cn/wswxtbcn DOI: 10.13344/j.microbiol.china.150504 高 校 教 改 纵 横 生 物 工 程 专 业 发 酵 课 程 群 建 设 探 索 * 赵 宏 宇
596.doc
2005596 4 3 2794 2796 51 2800 51 238 238 1. 238 238 1 2. 3 2 2 6 3. 238 238 4. 238 2 238 1. 4 3 2. 3. 1. 2005107 2. 238 1. 238 2. 3. 1 238 2 238 238 238 1. 0.8mm 1.6mm 10 55 Hz 1Hz /min 95±5 min 24 ±4
目 录 CONTENTS 国 枫 动 态 GRANDWAY NEWS... 2 国 枫 所 与 律 商 联 讯 联 合 主 办 沙 龙 活 动 圆 满 举 行... 2 The salon activity jointly organized by the Grandway and LexisNex
国 枫 周 刊 GRANDWAY WEEKLY 2016 年 第 12 期 总 第 389 期 2016/04/01 北 京 国 枫 律 师 事 务 所 ( 北 京 - 上 海 - 深 圳 - 成 都 - 西 安 ) Grandway Law Offices (Beijing-Shanghai-Shenzhen-Chengdu-Xi'an) 地 址 : 北 京 市 东 城 区 建 国 门 内 大 街
1 GIS 95 Y = F y + (1 F) (1) 0 0 Y0 kg/hm 2 /day F y 0 y c kg/hm 2 /day [12] y m 20 kg/hm 2 /hour Y = cl cn ch G [ F( y ) T m yo + (2) (1 F)(
24 1 Vol.24 No.1 94 2008 1 Transactions of the CSAE Jan. 2008 2008 1 100094 2 100035 3 100081 4 100081 5 100101 GIS ( ) 65.12 16.82 13.74 15.27 11.07 t/(hm 2 a) 10.93% 41.43% 46.93% 65.4%. Bi Jiye, Zhu
非固化橡胶沥青防水涂料施工技术规程_征求意见稿2014-11-17.doc
ICS 备 案 号 : 北 京 市 地 方 标 准 DB11/ 2014 非 固 化 橡 胶 沥 青 防 水 涂 料 施 工 技 术 规 程 Construction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of rubberized Asphalt non-solidify waterproof gel ( 征 求 意 见 稿 ) 2014- - 发 布 2014- - 实 施 北 京 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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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年 度 國 際 經 貿 事 務 研 究 及 培 訓 中 心 計 畫 子 計 畫 一 : 專 題 研 究 (2) 中 國 大 陸 投 資 經 營 障 礙 之 區 域 差 異 研 究 執 行 成 果 報 告 書 委 託 單 位 : 經 濟 部 國 際 貿 易 局 / 外 交 部 研 究 單 位 : 中 華 經 濟 研 究 院 ( 台 灣 WTO 中 心 )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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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卷 首 语 ] 我 省 年 鉴 定 人 数 首 破 万 技 能 人 才 培 养 迈 入 新 阶 段 我 省 经 济 社 会 发 展 对 高 技 能 人 才 的 需 求 日 益 迫 切 随 着 我 省 加 快 转 变 经 济 发 展 方 式 和 调 整 优 化 经 济 结 构, 加 快 产 业 升 级, 急 需 一 大 批 高 技 能 人 才 支 撑 同 时, 劳 动 者 技 能 与 岗 位 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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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 門 地 區 第 52 屆 中 小 學 科 學 展 覽 會 作 品 說 明 書 科 別 : 生 活 與 應 用 科 學 組 別 : 高 中 組 作 品 名 稱 : 奶 油 的 含 量 對 吐 司 組 織 的 影 響 ~ 以 圓 頂 奶 油 吐 司 為 例 關 鍵 詞 : 麵 包 奶 油 感 官 評 品 中 華 民 國 1 0 1 年 4 月 2 0 日 奶 油 的 含 量 對 吐 司 組 織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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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dular Design of Quality Control Systems NSC89-2213-E006-146 89 8 1 90 7 31 ( ) ISO14000, and OHSAS18000. Keywords: ISO9000; ISO14000; OHSAS18000; Quality ISO9000 ISO14000 OHSAS18000 Management; Environment
601988 2010 040 113001 2010 8 26 2010 8 12 2010 8 26 15 15 2010 15 0 0 15 0 0 6035 20022007 20012002 19992001 200720081974 1999 2010 20082008 2000 197
BANK OF CHINA LIMITED 3988 2010 8 26 ** ** *** # Alberto TOGNI # # # * # 1 601988 2010 040 113001 2010 8 26 2010 8 12 2010 8 26 15 15 2010 15 0 0 15 0 0 6035 20022007 20012002 19992001 200720081974 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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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 京 市 地 方 标 准 DB 编 号 :DB11/T695-2009 备 案 号 :J11581-2010 建 筑 工 程 资 料 管 理 规 程 Management Specification of Construction Engineering Documentation 200X-02-21 发 布 200X-04-01 实 施 北 京 市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委 员 会 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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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3 1 ISSN1019-9683 9412 ISSN 1019-9683 489 GPN2007500008 80 (Plaza del Azoguejo)16530 2000 3027 0800-082594 22 4 24 8 29 40 2006 12 42 118 W3http://www.fa.gov.tw 3 3 46 2005 50 58 49 54 2 (02)3343-60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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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水 利 部 No.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水 权 制 度 建 设 研 究 项 目 第 1 巻 概 要 2006 年 9 月 独 立 行 政 法 人 国 际 协 力 机 构 (JICA) 日 本 工 营 株 式 会 社 株 式 会 社 工 营 综 合 研 究 所 環 境 CR(1) 06-058 报 告 书 构 成 第 1 巻 概 要 第 2 巻 分 类 -1 2 全
目 录 CONTENTS 国 枫 凯 文 动 态 GRANDWAY NEWS... 3 国 枫 凯 文 入 选 钱 伯 斯 资 本 市 场 第 一 等 律 师 事 务 所... 3 国 枫 凯 文 名 列 商 法 深 交 所 中 小 板 创 业 板 IPO 项 目 优 秀 律 师 事 务 所 第 二
国 枫 凯 文 周 刊 GRANDWAY WEEKLY 2014 第 14 期 总 第 297 期 2014/04/18 北 京 国 枫 凯 文 律 师 事 务 所 Grandway Law Offices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金 融 大 街 1 号 写 字 楼 Address: Floor5/12, Tower A, No.1 Financial A 座 5 12 层 Street,
Improving the Effectiveness of the Training of Civil Service by Applying Learning Science and Technology: The Case Study of the National Academy of Ci
善 用 學 習 科 技 提 升 公 務 人 員 培 訓 之 效 能 : 以 國 家 文 官 學 院 學 習 科 技 之 建 構 與 運 用 為 例 蔡 璧 煌 鍾 廣 翰 摘 要 公 務 人 員 的 素 質 代 表 一 國 國 力, 除 攸 關 國 家 施 政 外, 也 影 響 國 家 整 體 之 發 展, 因 此 如 何 善 用 學 習 科 技 協 助 公 務 人 員 培 訓 與 管 理, 未 來
(CIP) : /. :, 2004 ISBN T S CIP (2004) (1 : ) : * : : :
(CIP) : /. :, 2004 ISBN 7 5045 4510 4.... T S974. 2 CIP (2004) 044759 (1 : 100029 ) : * 787 1092 16 8. 25 176 2004 6 1 2004 6 1 : : 15. 00 : 010 64929211 : 010 64911190 : http: / / www. class. com. cn
序 閱 讀 能 力 的 養 成 是 國 家 推 動 多 年 的 政 策 楊 見 成 校 長 閱 讀 能 力 是 國 家 推 動 多 年 的 政 策, 各 縣 市 政 府 亦 不 遺 餘 力 推 動 各 教 育 階 段 閱 讀 平 台, 提 供 多 樣 的 知 識 庫, 誘 導 學 生 多 閱 讀,
序 閱 讀 能 力 的 養 成 是 國 家 推 動 多 年 的 政 策 楊 見 成 校 長 閱 讀 能 力 是 國 家 推 動 多 年 的 政 策, 各 縣 市 政 府 亦 不 遺 餘 力 推 動 各 教 育 階 段 閱 讀 平 台, 提 供 多 樣 的 知 識 庫, 誘 導 學 生 多 閱 讀, 從 閱 讀 中 增 長 智 慧, 及 除 從 閱 讀 中 學 習 思 考 及 知 識 外, 亦 是 希
上海市民政局( )
附 件 2 上 海 市 养 老 机 构 等 级 划 分 与 评 定 检 查 表 2016 年 7 月 养 老 机 构 等 级 评 定 项 目 A 表 序 号 类 别 检 查 项 目 一 级 必 备 二 级 必 备 三 级 必 备 1 基 本 要 求 持 有 民 政 局 颁 发 养 老 机 构 设 立 许 可 证 必 备 必 备 必 备 2 养 老 机 构 开 办 运 行 一 年 以 上 必 备 必
2012年报0319.FIT)
概 述 2012 年 是 党 的 十 八 大 胜 利 召 开 的 喜 庆 之 年 袁 我 所 在 文 化 厅 和 科 技 厅 党 组 的 正 确 领 导 下 袁 紧 紧 围 绕 十 七 届 六 中 全 会 尧 全 国 文 物 工 作 会 议 尧 党 的 十 八 大 会 议 的 精 神 和 要 求 袁 进 一 步 凝 聚 共 识 尧 统 一 思 想 袁 积 极 汲 取 省 文 物 局 的 工 作 指
目 录 Mulu
ⅠⅡⅢ Ⅳ 目 录 Mulu 1 2 3 第 一 章 绪 论 123456 789 瑏 瑠 瑏 瑡 瑏 瑢 瑏 瑣 1234 5678910 瑏 瑡 瑏 瑢 瑏 瑣 瑏 瑤 第 二 章 公 文 的 格 式 37 mm ± 1 mm 天 头 28 mm ± 1 mm 订 口 225 mm 297 mm 7 mm 2 1 156 mm 210 mm 图 1 A4 型
目 录
安 全 生 产 职 业 体 系 建 设 及 职 业 资 格 管 理 ( 英 国 ) 人 事 司 乔 树 清 二 〇 一 三 年 十 二 月 1 目 录 一 基 本 情 况... 3 二 英 国 职 业 健 康 与 安 全 管 理... 3 ( 一 ) 政 府 层 面... 3 ( 二 ) 民 间 层 面... 6 ( 三 ) 法 律 层 面... 6 三 英 国 国 家 职 业 资 格 制 度 概
校园之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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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 3 1. F 2. F 3. F 4. 12.5g 5. 14.2g 6. 30.6g 7. 8. 50cm 24cm 15cm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4 5 1. 1 2 2. 3. 50cm 24cm 15cm 4. 5. ABCD 1 15 24 50 15 24 50 6 7 8 1. 1 2. 3. 4. 5. AB 2 34 9 7
Top 10 News News Top 10 Top Ten News of Environment Sector Top Ten News of GSEGC 2010 70% 80 200 (GSEGC) GSEGC Achieved Its First Private Placement Golden State Holding Group Again Awarded as One of Top
最终定稿.FIT)
卷 首 语 / Foreword 建 设 风 清 气 正 的 政 治 生 态 政 治 生 态 是 一 个 地 方 和 部 门 政 治 生 活 的 大 气 候 大 环 境 和 大 趋 势, 是 党 风 政 风 和 社 会 风 气 的 综 合 呈 现, 其 折 射 出 领 导 干 部 党 性 修 养 理 想 信 念 作 风 建 设 等 根 本 性 问 题 习 近 平 总 书 记 强 调, 加 强 党 的
國立屏東師範學院國民教育研究所碩士論文
國 立 屏 東 大 學 不 動 產 經 營 學 系 碩 士 班 碩 士 論 文 指 導 教 授 : 鄭 博 文 博 士 台 灣 與 大 陸 住 宅 政 策 之 法 律 保 障 研 究 生 : 呂 芳 雄 撰 中 華 民 國 一 四 年 六 月 台 灣 與 大 陸 住 宅 政 策 之 保 障 謝 誌 名 師 指 導 片 刻, 勝 君 苦 讀 終 日 對 於 離 開 學 校 相 當 多 年 又 坐 五
中国水泥窑协同处置概况
中 国 水 泥 窑 协 同 处 置 概 况 Overview on Waste Co-processing in Cement Kilns in China 中 国 水 泥 协 会 孔 祥 忠 KONG Xiangzhong China Cement Association 一 中 国 水 泥 产 能 情 况 Cement Production in China 截 至 2012 年 6 月 底,
1 2 3 GARCH GARCH α > 0 α i > 0 p α i + q β j < 1 i = 1 j = 1 α < 0 β < 0 p α i + q β j < 1 i = 1 j = 1 1. GARCH α + β > 1 α β α > 0 β < 1 α + β > 1 4
27 6 2017 JOURNAL OF UNIVERSITY OF JINANSocial Science Edition Vol. 27 No. 6 2017 GARCH 1 2 2 1. 4750002. 475000 2016 6 6 GARCH GARCH F832. 51 A 1671-3842201706 - 0129-11 GARCH 1 2 EARCH 3 4 17BJY194 1
(2) ( ) 1. (1) (2) ; 2. : (1) 2. : (1) ; ( ) 57
2012 17 Chinese Vocational and Technical Education ( 100000) : : ; ; :G714 :B :1004-9290(2012)0017-0056-05 1 ( ) 1. 56 (2) ( ) 1. (1) (2) ; 2. : (1) 2. : (1) ; ( ) 57 (2) (2) ; (3) ( ) 1. (4) : ( 2) :
GDP
SO CFCs 1 2 3, 4 GDP GDP 7 8 9 1, 10 11 11 SEPA 12 12 13 10, 14 15 8 15 10 16 14 1 10 10 7 ; 10 17 1 18 18 19 20 10 21 22 7, 10 23 24 7 25 10 a b 26, 27 9 28 28 29 19 1 30 1 31 31 10 32 WTO 33 10 34 35
RW Salary Survey China Proof SECOND FILE_nw rz_all36_v3_0120
014 中 国 出 口 业 务 的 进 一 步 增 长 有 望 在 014 年 继 续 推 动 GDP 增 幅, 我 们 预 计 014 年 招 聘 需 求 呈 稳 定 趋 势 招 聘 态 度 仍 稍 显 谨 慎, 企 业 将 更 专 注 于 通 过 职 业 发 展 和 内 部 晋 升 机 会 留 住 优 秀 员 工 Robert Walters Global Salary Survey 014 99
163 21 9 900 2011 500 4 20 70 20 70 5 2011 12 20 1 2011 11 3 300 2 20 90 160 60 3 27
162 2015 2 1674-5205 2015 02-0162- 012 570228 Abstract The fishery right of Chinese fishermen in South China Sea frequently suffered foreign invasionmost of the infringers are foreign organs representing
(%) 13,001,961,625 9,167,764, ,313,432,031 5,238,319, (%) (150,305,369) 504,371,896 8,524,498,413 7,404,918,
Yangtze Optical Fibre and Cable Joint Stock Limited Company * 6869 2018 Yangtze Optical Fibre and Cable Joint Stock Limited Company* 571 XIVA 13.09(2)(a) 13.10B 2018 1.1 1.2 * 1 1.3 1.4 2.1 (%) 13,001,961,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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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CW 78/95 (UN & IMO) IGONGO 1994 184 ( 38/ 53/ 33/ 27/ /22 11) 1971 1991 12 20 46/221 25% 2005 4 3,960 2006 2,200 12.45% 4.29% 8.93% 6% 3.11% 0.77% 1946 1,939 1972 2.13 1978 24.32 The Charter of The United
二十三期
卷 首 语 光 荣 与 梦 想 有 一 座 绿 岛, 闪 耀 着 明 珠 之 光, 有 一 片 土 壤, 生 长 智 慧 和 希 望 有 一 种 思 维, 迸 发 知 识 与 灵 感 的 光 芒, 有 一 道 轨 迹, 燃 烧 光 荣 与 梦 想 历 史 像 一 条 不 息 的 长 河, 沉 淀 下 厚 度 与 思 想 时 光 如 浩 瀚 的 海 洋, 澎 湃 出 深 度 与 力 量 在 奋 进 的
GB/T GB/T GB/T GB/T GB/T
ICS 65.020.01 B 04 GB/T 19630.1 2011 GB/T 19630.1 2005 Organic products Part 1 Production 2011-12-05 2012-03-01 第 1 页 GB/T 19630 1 2 3 4 GB/T 19630 1 GB/T 1.1-2009 GB/T 19630.1-2005 1. GB/T 19630.1-20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