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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II 指 標 國 際 比 較 聯 合 國 開 發 計 畫 署 (UNDP) 自 21 起 編 布 性 別 不 平 等 指 數 ( Gender Inequality Index, GII), 以 生 殖 健 康 賦 權 及 勞 動 市 場 3 領 域 之 5 項 指 標 衡 量 各 國 性 別 平 等 情 形 將 我 國 資 料 代 入 GII 公 式 計 算,214 我 國 GII 值 為.52( 值 越 接 近 越 佳 ), 與 UNDP 評 比 之 155 個 國 家 相 較, 排 名 第 5, 僅 次 於 斯 洛 維 尼 亞 瑞 士 德 國 及 丹 麥, 與 213 排 名 相 同 與 發 展 程 度 較 高 之 OECD 國 家 相 較, 我 國 GII 表 現 優 於 OECD 國 家 平 均 值.231 領 域 指 標 資 料 數 值 生 殖 健 康 賦 權 勞 動 市 場 我 國 GII 分 項 指 標 孕 產 婦 死 亡 率 ( 人 / 1 萬 活 嬰 ) 未 成 (15-19 歲 ) 生 育 率 ( ) 214 4 國 會 議 員 比 率 () 214 35.5 中 等 以 上 教 育 程 度 占 25 歲 以 上 人 口 比 率 () 15 歲 以 上 勞 動 力 參 與 率 () 說 明 : 資 料 比 照 215 HDR 213 9 21 213 女 :75.6 男 :87.5 女 :5.5 男 :66.7.3.28.231.2.1..191.125.133.88.41.48.52.28.16 1 2 3 4 5 14 24 27 41 56 排 名 斯 洛 維 尼 亞 瑞 士 德 國 丹 麥 中 華 民 國 新 加 坡 南 韓 日 本 中 國 大 陸 OECD 美 國 平 均 資 料 來 源 : 聯 合 國 開 發 計 畫 署 (UNDP) 215 Human Development Report (215 HDR) 行 政 院 主 計 總 處 性 別 統 計 專 區 說 明 :GII 值 越 低 越 佳 ( 代 表 非 常 平 等,1 代 表 非 常 不 平 等 ); 我 國 加 入 評 比 後, 除 斯 洛 維 尼 亞 瑞 士 德 國 及 丹 麥 外, 各 國 排 名 皆 較 UNDP 報 告 退 後 一 名 世 界 衛 生 組 織 (WHO) 估 計,215 全 球 死 亡 孕 產 婦 中, 有 4 分 之 3 肇 因 於 產 後 嚴 重 出 血 感 染 孕 期 高 血 壓 分 娩 併 發 症 等, 因 此, 懷 孕 和 分 娩 期 間 完 善 之 醫 療 照 護 可 有 效 降 低 孕 產 婦 死 亡 我 國 自 1995 開 辦 全 民 健 保 後, 提 供 孕 婦 1 次 免 費 產 前 檢 查 服 務, 有 效 降 低 合 併 症 風 險 及 預 防 畸 形 胎 兒 的 產 生 213 我 國 孕 產 婦 死 亡 率 每 1 萬 活 嬰 9 人, 屬 UNDP 認 為 最 佳 水 準 範 圍 ; 遠 低 於 中 國 大 陸 之 32 人 美 國 28 人 及 南 韓 27 人 ;214 我 國 降 至 7 人 瑞 典 新 加 坡 日 本 瑞 士 德 國 斯 洛 維 尼 亞 中 華 民 國 南 韓 美 國 中 國 大 陸 213 孕 產 婦 死 亡 率 4 6 6 6 7 7 9 UNDP 認 為 孕 產 婦 死 亡 率 每 1 萬 活 嬰 低 於 1 人 ( 含 ) 為 最 佳 水 準 5 1 15 2 25 3 35 27 28 32 人 / 1 萬 活 嬰 資 料 來 源 :215 HDR 衛 生 福 利 部 性 別 統 計 專 區 說 明 : 按 215 HDR, 各 國 採 213 資 料 進 行 國 際 比 較 1

未 成 少 女 身 心 尚 處 發 展 階 段, 過 早 生 育 除 影 響 個 人 學 業 與 生 涯 發 展, 對 子 女 的 養 育 及 家 庭 的 組 成 亦 有 不 利 影 響 ; 母 嬰 健 康 也 會 面 臨 較 大 風 險 根 據 世 界 衛 生 組 織 (WHO) 指 出, 因 懷 孕 和 分 娩 引 起 併 發 症 是 全 球 15-19 歲 女 孩 死 亡 的 第 2 主 因 我 國 隨 教 育 程 度 提 升 初 婚 齡 延 後, 及 避 孕 觀 念 普 及, 未 成 (15-19 歲 ) 少 女 生 育 率 由 1984 23 持 續 降 至 214 4, 高 於 斯 洛 維 尼 亞.6 瑞 士 1.9 南 韓 2.2, 低 於 日 本 5.4 及 新 加 坡 6, 亦 遠 低 於 英 國 25.8 及 美 國 31 未 成 (15-19 歲 ) 生 育 率 英 國 25.8 6.5 瑞 典 14.5 加 拿 大 荷 蘭 瑞 士 1.9 6.2 3.8 德 國 南 韓 31. 美 國.6 斯 洛 維 尼 亞 8.6 2.2 5.4 中 國 大 陸 日 本 6. 新 加 坡 4. 中 華 民 國 12.1 澳 洲 55.3 智 利 資 料 來 源 :215HDR 內 政 部 性 別 統 計 專 區 說 明 : 我 國 為 214 資 料, 其 餘 各 國 UNDP 採 21-215 間 預 測 值 的 平 均 值 單 位 : 1995 北 京 行 動 綱 領 倡 議 各 國 將 決 策 階 層 比 率 提 升 至 3 成 以 上, 以 提 高 權 力 及 影 響 力 我 國 在 27 修 訂 公 職 人 員 選 舉 罷 免 法, 明 訂 各 政 黨 不 分 區 及 僑 選 立 委 當 選 名 額 不 得 低 於 1 / 2, 加 上 參 與 政 治 亦 較 為 積 極, 大 幅 提 升 在 國 家 事 務 的 影 響 力 觀 察 214 全 球 186 國 國 會 議 員 比 率, 超 過 3 成 者 僅 4 國, 其 中 盧 安 達 玻 利 維 亞 及 安 道 爾 國 會 議 員 已 逾 半 數, 我 國 立 法 委 員 比 率 為 35.5, 較 1 前 增 13.4 個 百 分 點, 高 於 新 加 坡 中 國 大 陸 南 韓 日 本 等 鄰 近 亞 洲 國 家 ;216 立 法 委 員 選 舉 當 選 人 比 率 再 續 升 至 38.1 214 國 會 議 員 比 率 6 57.5 48.9 5. 51.8 5 41.3 42.4 42.5 43.6 4 35.5 3 2 1 11.6 16.3 19.4 23.6 25.3 日 本 南 韓 美 國 中 國 大 陸 新 加 坡 中 華 民 國 冰 島 比 利 時 芬 蘭 瑞 典 古 巴 安 道 爾 玻 利 維 亞 盧 安 達 資 料 來 源 :215 HDR 內 政 部 性 別 統 計 專 區 中 央 選 舉 委 員 會 2

為 與 國 際 比 較 基 礎 一 致, 我 國 中 等 以 上 教 育 程 度 占 25 歲 以 上 人 口 比 率 係 與 215 HDR 採 用 相 同 資 料 來 源 21 我 國 比 率 較 高 出 11.9 個 百 分 點, 差 距 比 南 韓 (12.1 個 百 分 點 ) 中 國 大 陸 (13.2 個 百 分 點 ) 等 國 小, 但 大 於 多 數 歐 美 國 家, 主 因 早 期 囿 於 傳 統 觀 念, 高 齡 人 口 男 受 教 育 比 率 懸 殊 所 致 ; 惟 隨 教 育 資 源 普 及, 受 教 育 機 會 日 漸 提 升, 依 據 最 新 調 查 資 料, 我 國 214 25-49 歲 具 高 中 職 以 上 教 育 程 度 比 率 91.4, 已 超 越 之 84.6, 在 教 育 程 度 之 弱 勢 已 逐 漸 扭 轉 中 等 以 上 教 育 程 度 占 25 歲 以 上 人 口 比 率 1 8 97. 98. 94.8 96.6 96.3 95.8 95.1 95. 85.8 87. 89.1 87.5 81. 71.9 6 4 77. 75.6 74.1 58.7 2 德 國 斯 洛 維 尼 亞 美 國 瑞 士 日 本 南 韓 中 華 民 國 新 加 坡 中 國 大 陸 資 料 來 源 :215 HDR Barro and Lee(214) 說 明 :1. 我 國 資 料 來 源 比 照 215 HDR 採 Barro and Lee(214), 其 中 南 韓 與 我 國 資 料 為 21, 其 餘 各 國 為 25-214 之 最 新 資 料 2. 按 UNDP 定 義, 中 等 以 上 教 育 程 度 是 指 國 中 ( 含 ) 以 上 教 育 程 度 隨 教 育 程 度 提 升, 經 濟 自 主 意 識 抬 頭, 投 入 職 場 意 願 更 趨 積 極 215 我 國 15 歲 以 上 勞 動 力 參 與 率 為 5.7, 較 1995 45.3 大 幅 提 高, 與 差 距 為 16.2 個 百 分 點, 亦 較 1995 26.7 個 百 分 點 明 顯 縮 減 按 215 HDR 以 213 資 料 進 行 國 際 比 較, 我 國 兩 性 勞 動 力 參 與 率 差 距 16.2 個 百 分 點, 大 於 丹 麥 斯 洛 維 尼 亞 及 美 國 等 歐 美 國 家, 若 與 亞 洲 鄰 國 相 較, 小 於 新 加 坡 (18.4 個 百 分 點 ) 日 本 (21.6 個 百 分 點 ) 及 南 韓 (22 個 百 分 點 ) 213 主 要 國 家 15 歲 以 上 勞 動 力 參 與 率 9 8 7 66.4 63.2 68.9 66.4 74.9 78.3 66.7 77.2 7.4 72.1 6 5 4 3 63.9 61.8 58.7 58.8 56.3 52.3 53.6 5.5 48.8 5.1 丹 麥 斯 洛 維 尼 亞 美 國 德 國 瑞 士 中 國 大 陸 中 華 民 國 新 加 坡 日 本 南 韓 資 料 來 源 :215 HDR 行 政 院 主 計 總 處 人 力 資 源 調 查 3

1. 權 力 決 策 與 影 響 力 為 提 升 參 與 決 策 的 機 會 與 管 道, 公 部 門 持 續 推 動 並 擴 大 實 行 1 / 3 性 別 比 例 原 則 214 監 察 委 員 已 逾 半 數, 考 試 委 員 約 占 4 成, 政 務 人 員 比 率 亦 較 1 前 倍 增 ; 簡 任 (1 職 等 以 上 ) 公 務 員 3.2 是, 薦 任 (6~9 職 等 ) 公 務 員 人 數 多 於 ; 另 公 務 員 擔 任 主 管 之 48,763 人 中, 逾 1 / 3 為, 主 管 占 公 務 員 比 率 11.9, 較 213 底 略 增.2 個 百 分 點 或 631 人, 與 主 管 占 公 務 員 比 率 15.5 相 較, 差 距 3.6 個 百 分 點, 較 213 底 略 為 縮 小 2 15 1 5 公 務 人 員 擔 任 主 管 情 形 主 管 占 公 務 員 比 率 主 管 占 公 務 員 比 率 15.4 15.5 11.7 11.9 213 底 214 底 資 料 來 源 : 銓 敘 部 說 明 : 主 管 人 數 係 以 通 用 主 管 職 稱 為 計 列 原 則, 包 含 # 長 # 主 任 ( 副 ) 主 任 委 員 主 任 秘 書 總 工 程 司 ( 副 ) 總 幹 事 ( 副 ) 執 行 秘 書 大 使 公 使 ( 副 ) 代 表 ( 副 ) 領 事,# 表 示 任 何 字 串 公 部 門 比 率 政 務 人 員 大 法 官 9.5 13.3 19.6 2. 1/3=33 214 24 考 試 委 員 15.8 42.1 監 察 委 員 8.3 55.6 簡 任 ( 派 ) 公 務 員 18.6 3.2 薦 任 ( 派 ) 公 務 員 1 2 3 4 5 6 資 料 來 源 : 銓 敘 部 性 別 統 計 專 區 司 法 院 司 法 統 計 報 考 試 院 性 別 統 計 專 區 監 察 院 說 明 : 考 試 委 員 人 數 係 以 當 屆 初 次 特 任 人 數, 加 上 任 期 中 再 行 特 任 人 數, 且 未 剔 除 辭 職 轉 任 等 46.6 56.6 215 9 月 底 全 國 直 轄 市 與 縣 ( 市 ) 政 府 主 管 中, 所 占 比 率 為 43.6, 就 22 個 縣 市 政 府 觀 察, 主 管 比 率 高 低 有 所 差 距, 其 中 新 竹 縣 市 政 府 主 管 比 率 逾 半 數, 新 北 市 接 近 5 成, 臺 北 市 高 雄 市 等 9 縣 市, 主 管 亦 超 過 4 成, 金 門 縣 連 江 縣 及 澎 湖 縣 等 離 島 縣 市 比 率 未 達 1/3, 相 對 較 低 6 5 4 3 24.4 28.7 3.2 215 9 月 底 地 方 政 府 主 管 比 率 34.7 35.4 36.9 37.4 38.6 39.2 39.5 4.3 4.6 42.4 42.7 43.7 45.3 45.3 46.2 47.4 49.5 5.2 52.9 2 1 金 門 縣 連 江 縣 澎 湖 縣 臺 南 市 嘉 義 縣 屏 東 縣 南 投 縣 宜 蘭 縣 臺 東 縣 雲 林 縣 彰 化 縣 資 料 來 源 : 行 政 院 人 事 行 政 總 處 性 別 統 計 專 區 說 明 : 係 為 地 方 政 府 機 關 ( 構 ) 學 校 及 公 營 事 業 機 構 編 制 正 式 職 ( 教 ) 員 ( 含 幼 兒 園 ) 之 主 管 4 花 蓮 縣 基 隆 市 嘉 義 市 桃 園 市 臺 中 市 苗 栗 縣 高 雄 市 臺 北 市 新 北 市 新 竹 市 新 竹 縣

村 里 長 為 我 國 最 基 層 之 民 政 服 務 主 管, 與 民 眾 生 活 接 觸 頻 繁 214 我 國 村 里 長 選 舉 當 選 人 比 率 14, 較 前 次 選 舉 (21 ) 增 2 個 百 分 點 按 縣 市 別 觀 之, 各 縣 市 村 里 長 當 選 人 比 率 多 呈 提 升, 其 中 基 隆 市 及 新 竹 市 分 別 較 前 次 選 舉 增 6.4 及 4.8 個 百 分 點, 增 幅 較 大, 惟 比 率 超 過 2 成 者, 僅 有 臺 北 市 及 嘉 義 市 另 就 候 選 人 性 別 比 率 而 言,214 我 國 村 里 長 候 選 人 數 為 之 5.7 倍, 進 一 步 觀 察 當 選 人 數 與 候 選 人 數, 候 選 人 當 選 率 51.8, 與 候 選 人 當 選 率 56.2 差 距 不 大, 村 里 長 比 率 相 對 較 低 與 參 選 意 願 有 關 村 里 長 候 選 人 及 當 選 人 比 率 21 214 當 選 人 當 選 人 12. 13.9 14. 15. 候 選 人 候 選 人 86.1 88. 85. 86. 資 料 來 源 : 中 央 選 舉 委 員 會 選 舉 資 料 庫 民 法 雖 明 文 規 定 兩 性 具 平 等 繼 承 財 產 權 利, 惟 卻 常 因 傳 統 風 俗 習 慣 行 使 拋 棄 繼 承 根 據 214 國 人 遺 產 稅 申 報 資 料, 因 拋 棄 繼 承 辦 理 免 納 稅 者 中, 占 56.8, 雖 較 28 減 少 4 個 百 分 點, 且 有 逐 下 降 趨 勢, 惟 仍 高 於 之 43.2; 另 觀 察 贈 與 稅 申 報 之 受 贈 者,214 受 贈 者 占 38.1, 較 28 減 少 1.8 個 百 分 點, 亦 低 於 61.9 甚 多 遺 產 稅 拋 棄 繼 承 者 及 贈 與 稅 受 贈 者 比 率 7 贈 與 受 贈 遺 產 拋 棄 6 6.8 6.2 59. 57.8 57.3 56.6 56.8 5 4 39.9 4.5 4.6 41.2 4.6 37.6 38.1 3 2 1 28 29 21 211 212 213 214 資 料 來 源 : 財 政 部 性 別 統 計 專 區 5

214 底 中 小 企 業 負 責 人 比 率 214 底 我 國 共 計 有 135.3 萬 家 中 小 企 農 林 漁 牧 業 礦 業 及 土 石 採 取 業 製 造 業 23.8 24.5 27.9 業, 占 企 業 總 數 97.6, 其 中 49.1 萬 家 負 責 人 為 按 行 業 別 觀 之,214 農 工 業 部 電 力 及 燃 氣 供 應 業 用 水 供 應 及 污 染 整 治 業 21.6 29.9 門 各 大 業 負 責 人 比 率 均 未 及 3 成, 服 務 營 造 業 批 發 及 零 售 業 25.2 38.3 業 部 門 之 12 大 行 業 中, 以 住 宿 及 餐 飲 業 運 輸 及 倉 儲 業 住 宿 及 餐 飲 業 資 訊 及 通 訊 傳 播 業 26. 29.4 47.7 負 責 人 比 率 47.7 居 冠, 教 育 服 務 業 亦 逾 4 成, 運 輸 及 倉 儲 業 資 訊 及 通 訊 傳 播 業 醫 金 融 及 保 險 業 不 動 產 業 33.5 3.3 療 保 健 及 社 會 工 作 服 務 業 則 低 於 3 成, 若 與 專 業 科 學 及 技 術 服 務 業 35.9 支 援 服 務 業 38.3 教 育 服 務 業 41.2 醫 療 保 健 及 社 會 工 作 服 務 業 28. 藝 術 娛 樂 及 休 閒 服 務 業 36.7 其 他 服 務 業 45.8 1 2 3 4 5 6 資 料 來 源 : 經 濟 部 性 別 統 計 專 區 212 比 較, 教 育 服 務 業 負 責 人 比 率 增 3.9 個 百 分 點, 增 幅 最 大 整 體 而 言, 服 務 業 負 責 人 比 率 相 對 高 於 農 工 業, 惟 仍 與 存 有 落 差 上 市 櫃 公 司 雖 家 數 相 對 較 少, 惟 因 營 收 資 產 規 模 龐 大, 對 經 濟 影 響 力 更 甚 於 中 小 企 業 依 金 融 監 督 管 理 委 員 會 統 計,214 底 上 市 櫃 公 司 ( 含 公 開 發 行 及 興 櫃 公 司 ) 董 事 1,98 人, 占 12.5, 董 事 13,411 人, 較 多 6 倍 與 211 底 相 較, 董 事 增 262 人, 比 率 略 增.7 個 百 分 點, 惟 仍 遠 低 於, 反 映 大 型 企 業 之 領 導 階 層 仍 明 顯 存 在 性 別 落 差 上 市 櫃 公 司 董 事 比 率 人 2, 比 率 15 15, 1, 1,646 12,262 1,958 1,931 14,7 14,398 1,98 13,411 14 13 12.3 12.5 12 5, 11.8 11.8 11 211 底 212 底 213 底 214 底 1 資 料 來 源 : 金 融 監 督 管 理 委 員 會 性 別 統 計 專 區 6

2. 就 業 經 濟 與 福 利 在 人 生 不 同 階 段, 兩 性 投 入 勞 動 市 場 的 意 願, 與 生 活 方 式 選 擇 及 家 庭 角 色 分 工 有 關 從 齡 別 觀 察, 我 國 勞 動 力 參 與 率,29 歲 以 前 隨 齡 增 加 而 上 升, 與 差 距 不 大 隨 部 分 婦 女 因 婚 育 而 離 開 職 場, 勞 動 力 參 與 率 由 25-29 歲 9.2 的 高 點 逐 漸 下 降,3-64 歲 與 差 距 介 於 14.5~3.4 個 百 分 點 惟 由 於 教 育 程 度 提 高 經 濟 自 主 能 力 意 識 也 漸 普 遍,25 歲 以 上 各 齡 層 勞 動 力 參 與 率 與 2 前 相 較 明 顯 提 升, 整 體 勞 動 力 參 與 率 由 1995 45.3 逐 漸 上 升,212 首 次 突 破 5 成,215 續 升 至 5.7, 兩 性 勞 動 力 參 與 率 差 距 亦 呈 縮 小 趨 勢 兩 性 勞 動 力 參 與 率 按 齡 別 分 1 94.8 215 215 1995 1995 8 6 9.2 96.8 82.3 93. 94.5 75.1 75.6 91.7 7.4 83.9 7.6 57.2 4 4.2 49.3 23.1 2 15-19 2-24 25-29 3-34 35-39 4-44 45-49 5-54 55-59 6-64 65+ 歲 資 料 來 源 : 行 政 院 主 計 總 處 人 力 資 源 調 查 觀 察 兩 性 就 業 結 構, 我 國 從 事 服 務 業 比 重 較 高 出 22.4 個 百 分 點, 惟 從 事 工 業 及 農 林 漁 牧 業 比 重 則 相 對 低 於, 此 一 趨 勢 與 經 濟 合 作 發 展 組 織 (OECD) 國 家 相 近 隨 產 業 結 構 變 遷, 服 務 業 就 業 機 會 相 對 增 多, 從 事 服 務 業 比 率 由 25 68.6 增 至 215 71.5, 增 2.9 個 百 分 點, 減.6 個 百 分 點 ; 惟 從 事 工 業 比 率 提 高 1.6 個 百 分 點, 則 下 降 1.9 個 百 分 點, 顯 示 兩 性 就 業 結 構 變 化 之 差 異 兩 性 農 工 及 服 務 業 就 業 結 構 215 213 8 25 68.6 23 78.7 6 4 2 55.4 49.7 42.9 36.4 83.6 27.4 71.5 6.6 44.5 49.1 14.8 7.3 33.1 4. 25.5 6.3 7.9 3.1 6.5 4.3 6.3 11.9 農 林 漁 牧 業 工 業 服 務 業 農 林 漁 牧 業 工 業 服 務 業 中 華 民 國 OECD 國 家 平 均 資 料 來 源 :OECD 行 政 院 主 計 總 處 人 力 資 源 調 查 說 明 :OECD 最 新 資 料 為 213 因 四 捨 五 入 關 係, 部 分 總 計 數 容 不 等 於 1 7

由 於 兩 性 工 作 類 型 有 所 區 隔, 且 部 分 因 家 庭 因 素, 傾 向 選 擇 部 分 工 時 工 作 或 中 途 離 開 職 場, 不 易 累 積 晉 升 所 需 資 歷 與 工 作 經 驗, 致 兩 性 薪 資 存 在 差 異 214 我 國 非 農 業 部 門 受 僱 員 工 平 均 時 薪 為 243 元, 低 於 之 285 元 22 起 實 施 性 別 工 作 平 等 法 後, 雇 主 對 受 僱 者 薪 資 給 付, 不 得 因 性 別 或 性 傾 向 而 有 差 別 待 遇, 加 上 持 續 推 動 友 善 家 庭 措 施 ( 如 增 進 生 育 及 育 兒 期 間 的 所 得 保 障 職 場 母 性 健 康 保 護 友 善 母 性 及 托 兒 服 務 等 ), 有 利 提 高 就 業 意 願, 薪 資 增 幅 近 2 為 77.4, 相 對 大 於 45.4, 兩 性 薪 資 差 距 由 1994 29.9 逐 縮 減 至 214 15 兩 性 非 農 業 部 門 受 僱 員 工 平 均 時 薪 3 25 2 15 1 5 元 性 別 薪 資 差 距 256 262 269 276 278 285 266 24 243 231 233 213 219 22 24 196 181 137 29.9 24.5 2.3 18.8 18.6 17.3 16.6 16.1 15. 7 6 5 4 3 2 1 1994 1999 24 26 28 21 212 213 214 資 料 來 源 : 行 政 院 主 計 總 處 受 僱 員 工 薪 資 調 查 勞 動 部 說 明 :1. 我 國 薪 資 範 圍 係 按 勞 動 部 定 義, 包 括 經 常 性 薪 資 及 非 經 常 性 薪 資 ( 含 加 班 費 ) 2. 性 別 薪 資 差 距 =(1- 每 人 每 月 平 均 時 薪 / 每 人 每 月 平 均 時 薪 ) 1 為 建 構 婦 女 創 業 友 善 環 境, 創 造 就 業 機 會, 政 府 於 29 將 微 型 企 業 創 業 貸 款 (45-65 歲 中 高 齡 者 ) 與 創 業 鳳 凰 婦 女 小 額 貸 款 (2-65 歲 ) 整 合 為 微 型 創 業 鳳 凰 貸 款, 近 5 申 請 貸 款 件 數 及 融 資 金 額 約 占 7-8 成,214 分 別 為 36 件 及 1.9 億 元, 占 比 為 75.8 及 72.7 至 於 以 2-45 歲 青 為 對 象 的 青 創 業 及 啟 動 金 貸 款,214 貸 款 件 數 及 融 資 金 額 分 別 為 793 件 及 7.6 億 元, 占 比 28.2 及 28.1, 均 遠 低 於 惟 自 212 起 中 小 企 業 主 之 放 款 核 貸 績 效 結 果, 已 納 為 金 融 機 構 申 請 增 設 分 支 機 構 審 核 事 項 之 一, 有 助 於 降 低 取 得 經 濟 資 源 的 障 礙 創 業 貸 款 件 數 所 占 比 率 微 型 創 業 鳳 凰 貸 款 青 創 業 及 啟 動 金 貸 款 1 86.3 78.2 75.8 76.9 74.3 75.8 8 6 4 2 29.1 29.8 27.8 26.5 28.2 21.7 29 21 211 212 213 214 資 料 來 源 : 經 濟 部 性 別 統 計 專 區 說 明 :214 起 青 創 業 貸 款 併 入 青 築 夢 創 業 啟 動 金 貸 款, 整 合 為 青 創 業 及 啟 動 金 貸 款 8

為 幫 助 受 僱 者 兼 顧 工 作 與 家 庭, 性 別 工 作 平 等 法 規 定 受 僱 者 享 有 申 請 育 嬰 留 職 停 薪 的 權 利, 就 業 保 險 法 公 教 人 員 保 險 法 及 軍 人 保 險 條 例 之 育 嬰 留 職 停 薪 津 貼 分 別 於 29 5 月 8 月 及 21 5 月 起 施 行, 不 論 父 或 母 均 可 申 請 自 實 施 育 嬰 留 職 停 薪 津 貼 以 來, 請 領 者 持 續 增 加,214 初 次 核 付 件 數 達 7.4 萬 件 ( 較 29 增 1.5 倍 ), 其 中 具 勞 保 身 分 者 6.8 萬 件, 申 請 者 均 逾 8 成 申 請 者 雖 相 對 較 少, 惟 件 數 由 29.5 萬 件 逐 增 加 至 214 1.2 萬 件, 亦 利 於 鼓 勵 婦 女 生 育 後 返 回 職 場 育 嬰 留 職 停 薪 津 貼 初 次 核 付 件 數 8 千 件 初 次 核 付 件 數 占 比 9 6 4 2 84.5 83. 83.6 83.9 84.3 84.1 82.9 83.5 83.9 82.1 81.8 81. 73.9 67.6 68.3 6.7 62.6 56.2 44.4 37.9 4.5 29.2 34.2 26.5 29 21 211 212 213 214 29 21 211 212 213 214 85 8 75 7 總 計 具 勞 保 身 分 ( 就 業 保 險 ) 資 料 來 源 : 勞 動 部 勞 動 統 計 報 說 明 : 初 次 核 付 指 每 胎 初 次 ( 第 1 個 月 ) 請 領 經 核 定 給 付 者 隨 國 人 平 均 壽 命 延 長, 政 府 為 高 齡 者 提 供 生 活 經 濟 安 全 保 障, 已 成 為 社 會 安 全 體 系 重 要 的 一 環 214 底 國 民 金 相 關 老 給 付 領 取 人 數 共 計 133.4 萬 人, 勞 工 保 險 老 金 61.5 萬 人, 老 農 民 福 利 津 貼 則 有 65.1 萬 人 受 益 因 平 均 壽 命 較 長, 而 國 民 金 老 金 保 障 對 象 多 數 為 無 工 作 者 ( 包 括 家 庭 主 婦 ), 以 致 受 益 高 齡 者 皆 多 於, 另 老 基 本 保 證 金 女 性 占 比 高 達 62.7 214 底 高 齡 者 主 要 福 利 受 益 人 數 萬 人 人 數 占 比 8 62.7 6.5 54.7 6 54.5 57.3 53.9 4 2 57.1 72.8 61.5 65.1 3.5 12.2 老 金 老 基 本 原 住 民 給 付 勞 工 保 險 老 農 民 中 低 收 入 保 證 金 老 金 福 利 津 貼 老 人 生 活 國 民 金 津 貼 資 料 來 源 : 勞 動 部 勞 動 統 計 報 衛 生 福 利 部 社 會 福 利 統 計 報 說 明 : 國 民 金 之 原 住 民 給 付 請 領 資 格 為 滿 55 歲 於 國 內 設 籍 之 原 住 民, 給 付 從 申 請 的 當 月 開 始 按 月 發 給 至 滿 65 歲 前 一 個 月 為 止 9

3. 人 口 婚 姻 與 家 庭 215 底 國 內 總 人 口 為 2,349 萬 人, 其 中 1,178 萬 人 為, 性 比 例 99.4( 每 百 名 對 應 數 ), 與 1995 底 16 相 較, 長 期 呈 現 下 降 趨 勢 ( 人 口 數 於 213 底 首 度 超 越 ) 除 75 歲 以 上 族 群 受 早 期 遷 臺 軍 人 移 入 等 因 素 影 響, 性 比 例 相 對 較 高 外, 我 國 齡 別 性 比 例 大 致 與 全 球 相 同, 均 呈 現 隨 齡 提 高 而 下 降 之 態 勢 人 口 性 比 例 依 齡 別 =1 215 12 11 1 9 8 中 華 民 國 7 6 全 球 5 4 3 2-4 歲 1-14 歲 2-24 歲 3-34 歲 4-44 歲 5-54 歲 6-64 歲 7-74 歲 8-84 歲 9-94 歲 1 歲 以 上 底 別 總 人 口 數 ( 萬 人 ) 性 比 例 ( =1) 1995 2,136 16. 25 2,277 13.2 21 2,316 1.9 211 2,322 1.6 212 2,332 1.3 213 2,337 1. 214 2,343 99.7 215 2,349 99.4 資 料 來 源 : 內 政 部 內 政 統 計 報 聯 合 國 (UN) The World s Women 215 從 胎 次 別 觀 察 我 國 出 生 嬰 兒 性 比 例,214 第 1 2 胎 ( 合 計 約 占 新 生 兒 之 9 成 ) 均 為 16.6; 第 3 胎 歷 均 明 顯 偏 高, 惟 在 政 府 於 27 公 布 施 行 人 工 生 殖 法, 明 文 禁 止 選 擇 胚 胎 性 別 及 加 強 稽 查 與 宣 導 後, 第 3 胎 性 比 例 已 逐 漸 下 降,214 降 至 111.2, 創 21 來 新 低, 使 得 214 我 國 全 體 出 生 嬰 兒 性 比 例 17, 較 24 高 點 11.7 明 顯 回 降 嬰 兒 胎 次 性 比 例 =1 13 125 第 1 胎 第 2 胎 第 3 胎 126.4 122.9 12 118.7 115 11 15 11.8 19.6 111.2 16.6 16.6 1 95 1987 199 1993 1996 1999 22 25 28 211 214 資 料 來 源 : 內 政 部 1

214 我 國 15 歲 以 上 及 人 口 中, 有 偶 者 分 占 5.3 及 52, 與 1 前 相 較, 分 別 減 4 及 3.2 個 百 分 點, 未 婚 比 率 31.4 及 38, 則 分 別 增.5 及.7 個 百 分 點, 離 婚 比 率 兩 性 均 增 加 2.4 個 百 分 點 另 因 平 均 壽 命 較 多 6.5 歲, 加 上 平 均 結 婚 齡 比 早 2.9 歲, 致 喪 偶 比 率 達 1.2, 遠 高 於 之 2.4, 與 1 前 相 較 亦 提 高 1.2 個 百 分 點 15 歲 以 上 人 口 婚 姻 狀 況 有 偶 未 婚 喪 偶 離 婚 24 (95 萬 人 ) (925 萬 人 ) 54.3 55.2 3.9 37.3 9. 5.8 2.3 5.2 214 (1,17 萬 人 ) 5.3 31.4 1.2 8.2 (999 萬 人 ) 52. 38. 2.4 7.6 11 資 料 來 源 : 內 政 部 內 政 統 計 報 說 明 : 因 四 捨 五 入 關 係, 部 分 總 計 數 容 不 等 於 1 人 口 齡 老 化, 獨 居 老 人 的 安 養 與 照 護 問 題 更 需 重 視 214 由 各 縣 市 政 府 列 冊 需 關 懷 的 獨 居 ( 含 同 住 者 無 照 顧 能 力 ) 老 人 ( 滿 65 歲 以 上 ) 共 4.8 萬 人, 其 中 2.6 萬 人 ( 占 54.7) 為, 多 於 之 2.2 萬 人 ( 占 45.3) 如 與 24 相 比, 列 冊 獨 居 老 人 增 25.5, 惟 其 中 中 低 收 入 戶 所 占 比 率 由 29.4 降 至 18.9, 致 中 低 收 入 獨 居 老 人 由 6,143 人 降 至 4,958 人, 顯 示 老 經 濟 保 障 已 有 提 升 ; 列 冊 獨 居 老 人 人 數 則 較 24 減 2.3, 係 因 以 男 性 為 主 之 榮 民 人 數 逐 減 少 所 致 兩 性 列 冊 獨 居 老 人 人 數 一 般 老 人 中 ( 低 ) 收 入 戶 榮 民 24 (2,925 人 ) (27,246 人 ) 41.6 67.4 27.3 29.4 31.1 3.2 214 (26,263 人 ) 79. 18.9 2.1 (21,714 人 ) 57.6 3.6 11.8 11 資 料 來 源 : 衛 生 福 利 部 社 會 福 利 統 計 報 說 明 : 包 含 雖 非 獨 居, 惟 同 住 者 無 照 顧 能 力 之 老 人 11

根 據 婦 女 婚 育 與 就 業 調 查,213 我 國 15 至 49 歲 已 婚 之 最 小 子 女 未 滿 3 足 歲 前, 由 自 己 或 丈 夫 照 顧 之 比 率 為 51.8, 較 2 下 降 16 個 百 分 點, 由 親 屬 ( 主 要 為 小 孩 的 祖 父 母 ) 及 褓 姆 照 顧 比 率 分 別 為 38.1 及 9.1, 各 較 2 增 14.2 及 1.4 個 百 分 點, 顯 示 隨 就 業 情 形 日 益 普 遍, 夫 妻 自 行 照 顧 幼 兒 之 比 率 逐 漸 下 降, 並 以 尋 求 親 屬 協 助 照 顧 為 主 要 替 代 方 式 7 67.8 6 5 4 51.8 15-49 歲 已 婚 子 女 之 主 要 照 顧 者 2 23 26 21 213 38.1 3 23.9 2 1 7.7 9.1.2.3.4.8 自 己 與 丈 夫 親 屬 褓 姆 外 籍 傭 工 托 嬰 中 心 及 其 他 資 料 來 源 : 行 政 院 主 計 總 處 婦 女 婚 育 與 就 業 調 查 說 明 :1. 婦 女 婚 育 與 就 業 調 查 每 3 至 4 舉 辦 一 次, 最 近 一 次 調 查 資 料 時 間 為 213 8 月 2. 係 指 最 小 子 女 未 滿 3 足 歲 前 之 照 顧 情 形 3. 自 己 與 丈 夫 包 含 同 居 人 及 小 孩 的 父 母 ; 褓 姆 係 指 家 中 褓 姆 與 褓 姆 家 庭 托 養 213 我 國 15 至 64 歲 婚 前 有 工 作 之 中,26.8 曾 因 結 婚 而 離 職 ( 結 婚 離 職 率 ), 惟 較 2 下 降 9.2 個 百 分 點, 因 結 婚 而 離 職 後 再 復 職 比 率 44, 則 增 13.2 個 百 分 點 ; 生 育 前 有 工 作 者 因 生 育 第 一 胎 而 離 職 者 占 21, 曾 因 生 育 離 職 之 復 職 率 53.3, 則 分 別 較 2 減 3.4 及 增 3 個 百 分 點, 惟 離 職 後 平 均 間 隔 約 6 至 7 ( 約 為 學 齡 兒 童 之 齡 ) 方 重 返 職 場 整 體 而 言, 婦 女 婚 育 後 選 擇 續 留 或 重 新 投 入 勞 動 市 場 負 擔 家 計 比 率 漸 增 6 5 4 3 2 1 15-64 歲 已 婚 婚 育 離 ( 復 ) 職 概 況 結 婚 離 職 率 結 婚 復 職 率 生 育 第 一 胎 離 職 率 生 育 復 職 率 56.4 55.5 53.3 5.3 48.3 44.7 44. 38.9 4.9 36. 35.6 34.3 3.8 31.2 26.8 24.4 24. 21.4 22.4 21. 2 23 26 21 213 資 料 來 源 : 行 政 院 主 計 總 處 婦 女 婚 育 與 就 業 調 查 12

4. 教 育 文 化 與 媒 體 我 國 因 國 中 小 教 育 階 段 實 施 國 民 義 務 教 育, 男 女 學 生 之 性 比 例 大 致 與 該 齡 層 人 口 性 比 例 相 近 ;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學 生 性 比 例 由 25 112.6 提 高 至 215 116.4, 大 專 校 院 學 生 性 比 例 93, 與 1 前 相 較 下 降 2.3; 碩 博 士 階 段, 兩 性 學 生 性 比 例 分 別 由 25 156.4 及 282.6 拉 近 為 125.6 及 214.3, 顯 示 就 讀 高 學 位 逐 漸 普 遍, 兩 性 差 距 已 明 顯 縮 小 各 級 教 育 學 生 性 比 例 ( 女 生 =1) 25 215 博 士 282.6 214.3 碩 士 156.4 125.6 大 專 校 院 ( 不 含 碩 博 士 )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95.3 112.6 93. 116.4 國 中 小 18.8 19.5 4 3 2 1 1 2 3 資 料 來 源 : 教 育 部 說 明 : 係 指 學 度 資 料 高 等 教 育 就 讀 領 域 之 性 別 區 隔 現 象, 將 延 伸 影 響 未 來 人 力 與 就 業 結 構 213 我 國 畢 業 生 中 所 占 比 率 較 高 者 為 醫 藥 衛 生 及 社 福 人 文 及 藝 術 領 域, 分 別 占 78.7 71.7, 而 工 程 製 造 及 營 造 科 學 領 域 占 15.2 36.1 相 對 較 低 與 23 比 較, 教 育 及 工 程 製 造 及 營 造 領 域 畢 業 生 比 率 分 別 增 加 5.1 及 2 個 百 分 點 醫 藥 衛 生 及 社 福 人 文 及 藝 術 服 務 及 社 會 科 學 商 業 及 法 律 等 相 對 較 多 領 域, 比 率 亦 有 所 提 升 高 等 教 育 各 領 域 畢 業 生 所 占 比 率 1 8 6 4 2 82.7 78.7 73.6 71.7 69.6 66.1 61.1 61. 68.9 63.8 52.7 51.7 213 23 42.2 36.1 15.2 醫 藥 衛 生 及 社 福 人 文 及 藝 術 服 務 社 會 科 學 商 業 及 法 律 13 13.2 教 育 農 學 科 學 工 程 製 造 及 資 料 來 源 : 教 育 部 性 別 統 計 專 區 說 明 :1. 各 領 域 涵 蓋 學 門 依 中 華 民 國 教 育 程 度 及 學 科 標 準 分 類 ( 第 4 次 修 正 ) 歸 類, 其 中 服 務 領 域 包 含 個 人 服 務 如 餐 飲 觀 光 美 容 等, 及 運 輸 通 信 環 保 警 政 軍 事 等 學 門 2. 不 含 宗 教 研 修 學 院 空 大 及 進 修 學 院 3. 係 指 學 度 資 料 營 造

我 國 人 力 素 質 長 期 以 來 呈 穩 定 提 升 趨 勢,215 我 國 15 歲 以 上 民 間 人 口 具 高 中 職 以 上 教 育 程 度 者 占 75.1, 與 相 較, 差 距 由 1995 5.2 個 百 分 點 逐 縮 減, 並 自 213 起 超 越, 其 中 高 等 教 育 程 度 者 所 占 比 率 在 1995 至 215 間 提 高 29.4 個 百 分 點, 較 高 出 1.5 個 百 分 點, 顯 示 教 育 程 度 提 升 效 果 已 逐 漸 延 伸 至 高 學 歷 族 群 高 中 職 以 上 教 育 程 度 之 比 率 8 6 4 2 具 高 中 職 以 上 教 育 程 度 具 高 中 職 以 上 教 育 程 度 具 高 等 教 育 程 度 具 高 等 教 育 程 度 72. 73.6 75.1 7.5 7.9 65. 52.7 68.9 7.4 71.2 71.4 71.6 61.8 45. 38.5 39.2 41.2 43.1 47.5 32. 2.4 37.3 38.8 39. 39.1 39.3 28.5 15.6 1995 25 26 27 28 29 21 211 212 213 214 215 資 料 來 源 : 行 政 院 主 計 總 處 人 力 資 源 調 查 214 經 濟 合 作 發 展 組 織 (OECD) 出 版 之 Education at a Glance 報 告 指 出, 個 人 的 教 育 程 度 與 其 薪 資 收 入 具 高 度 相 關 性 214 我 國 25-64 歲 受 僱 者 具 高 等 教 育 程 度 者 薪 資 收 入 約 較 高 級 中 等 及 以 下 教 育 程 度 者 高 出 48.8, 差 距 略 大 於 41.6, 顯 示 教 育 程 度 提 升 增 加 相 對 薪 資 收 入 之 幅 度 略 大 於 214 25-64 歲 受 僱 者 教 育 程 度 別 相 對 薪 資 收 入 高 級 中 等 及 以 下 教 育 =1 16 15 14 13 12 11 1 148.8 141.6 資 料 來 源 : 教 育 部 教 育 統 計 指 標 之 國 際 比 較 說 明 : 我 國 主 要 工 作 之 經 常 性 收 入 若 具 2 份 及 以 上 工 作 者, 主 要 收 入 以 實 際 工 時 較 長 者 認 定, 且 未 計 入 非 經 常 性 之 加 班 費 終 獎 金 員 工 紅 利 績 效 獎 金 與 全 勤 獎 金 等 收 入 14

在 我 國 各 級 教 育 師 資 扮 演 重 要 角 色, 中 等 以 下 學 校 教 師 更 以 占 多 數 214 國 中 小 教 師 比 率 約 7 成,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5 成 8, 大 專 校 院 則 降 為 35.2, 惟 各 級 學 校 教 師 比 率 均 較 29 提 高 與 OECD 主 要 國 家 比 較, 我 國 214 高 級 中 等 教 育 女 性 教 師 比 率 與 OECD 國 家 212 平 均 值 相 近, 高 等 教 育 教 師 則 較 低 至 於 校 長 比 率, 214 國 中 小 及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均 較 29 提 高, 惟 仍 遠 低 於 教 師 比 率 ; 大 專 校 院 校 長 僅 占 5.7, 較 29 反 而 下 降 1.6 個 百 分 點 我 國 各 級 學 校 教 師 及 校 長 比 率 212 OECD 主 要 國 家 教 師 比 率 單 位 : 國 家 高 級 中 等 教 育 高 等 教 育 OECD 國 家 平 均 57.2 41.6 比 利 時 6.9 46. 英 國 6. 43.8 芬 蘭 58.5 5.3 美 國 57. 48.2 德 國 5.5 39.9 南 韓 48.2 34.5 日 本 28.4 25.2 資 料 來 源 :OECD 214 Education at a glance 教 師 35.2 33.6 大 專 校 院 5.7 7.3 校 長 214 29 57.9 57.6 高 級 中 等 17.3 19.5 68.6 67.9 國 中 29.5 34.4 7.5 68.6 國 小 28. 29.8 8 7 6 5 4 3 1 2 3 4 資 料 來 源 : 教 育 部 性 別 統 計 專 區 說 明 :1. 我 國 教 師 人 數 按 專 任 教 師 計 算, 國 中 小 不 含 補 習 學 校 教 師 數, 高 級 中 等 教 育 不 含 進 修 學 校 教 師 數, 高 等 教 育 含 86 3 月 21 日 前 任 用 之 助 教 人 數 ( 該 日 及 其 後 任 用 之 助 教 改 列 入 職 員 數 ), 不 含 宗 教 研 修 學 院 空 大 及 進 修 學 校 2. 係 指 學 度 資 料 214 大 專 校 院 教 師 占 35.2, 較 29 之 33.6 提 高 1.6 個 百 分 點 按 職 級 觀 察, 大 致 呈 現 職 級 愈 高, 比 率 愈 低 之 現 象, 其 中 講 師 占 過 半 數, 助 理 教 授 占 近 4 成, 副 教 授 中 逾 3 成 為, 教 授 則 每 5 位 中 才 有 1 位 為 與 29 比 較, 除 其 他 教 師 及 助 教 比 率 略 降.1 個 百 分 點 外, 講 師 ( 含 ) 以 上 各 職 級 均 有 提 高, 其 中 以 助 理 教 授 講 師 分 別 增 加 5 及 4 個 百 分 點, 幅 度 較 大 大 專 校 院 教 師 比 率 按 職 級 分 總 計 教 授 副 教 授 助 理 教 授 講 師 2.1 35.2 32. 39.1 17.5 54.9 28.4 33.6 34.1 214 29 5.9 其 他 及 助 教 52.8 52.9 1 2 3 4 5 6 資 料 來 源 : 教 育 部 性 別 統 計 專 區 說 明 :1. 教 師 人 數 按 專 任 教 師 計 算, 含 86 3 月 21 日 前 任 用 之 助 教 人 數 ( 該 日 及 其 後 任 用 之 助 教 改 列 入 職 員 數 ), 不 含 宗 教 研 修 學 院 空 大 及 進 修 學 校 2. 係 指 學 度 資 料 15

5. 人 身 安 全 與 司 法 家 庭 暴 力 事 件 常 因 當 事 人 不 願 家 事 外 揚 而 被 忽 略, 惟 近 政 府 加 強 宣 導 反 家 暴 意 識, 並 推 廣 113 婦 幼 保 護 專 線, 強 化 通 報 網 絡 及 支 援 措 施, 綜 計 214 家 庭 暴 力 通 報 案 件 共 11.5 萬 件, 被 害 人 數 9 萬 5,663 人 ; 依 案 件 類 型 觀 察, 約 每 2 件 通 報 案 件 就 有 1 件 是 婚 姻 關 係 ( 包 括 離 婚 與 同 居 ) 暴 力, 且 其 被 害 人 約 8 成 7 為, 親 密 伴 侶 暴 力 行 為 之 受 害 者 占 大 多 數 ; 併 計 兒 少 保 護 老 人 虐 待 及 其 他 案 件 後, 家 暴 通 報 被 害 人 占 比 雖 呈 下 降, 惟 仍 達 71.1 214 家 庭 暴 力 事 件 通 報 案 件 各 類 型 之 被 害 人 數 統 計 6, 人 42,93 4, 2, 14,721 8,648 9,835 6,9 9,419 1,758 1,49 婚 姻 關 係 兒 少 保 護 老 人 虐 待 其 他 資 料 來 源 : 衛 生 福 利 部 保 護 服 務 司 說 明 : 部 分 通 報 案 件 性 別 不 詳 若 從 家 庭 暴 力 通 報 案 件 被 害 人 及 加 害 者 關 係 觀 察,214 配 偶 ( 占 37.1) 或 曾 為 配 偶 ( 占 4.3) 關 係 者 合 占 41.4 最 多, 現 同 住 之 其 他 家 庭 成 員 占 33.4 次 之, 曾 同 住 之 其 他 家 庭 成 員 則 占 25.2 由 於 家 庭 暴 力 事 件 兩 造 同 住 比 率 占 6 成 7, 其 中 婚 姻 暴 力 案 件 更 高 達 9.4, 為 防 範 受 害 者 遭 受 威 脅, 除 被 害 人 自 行 報 案 提 出 告 訴 外, 亦 可 透 過 聲 請 民 事 保 護 令, 保 護 被 害 人 安 全 與 自 由 214 家 庭 暴 力 事 件 通 報 案 件 兩 造 關 係 曾 同 住 之 其 他 家 庭 成 員 配 偶 25.2 37.1 現 同 住 之 其 他 家 庭 成 員 33.4 前 配 偶 4.3 資 料 來 源 : 衛 生 福 利 部 保 護 服 務 司 16

為 防 治 性 侵 害 犯 罪 與 保 障 被 害 人 安 全, 近 來 政 府 積 極 強 化 醫 事 社 工 教 育 等 第 三 方 專 業 人 員 之 通 報 管 道, 以 及 被 害 人 保 護 措 施 性 侵 害 通 報 件 數 在 25-212 呈 逐 增 加 之 勢, 213 214 則 略 減,214 通 報 件 數 1 萬 4,229 件, 平 均 每 天 約 39 件 雖 被 害 人 數 比 率 呈 逐 遞 增 趨 勢, 惟 被 害 人 仍 占 8 成 以 上 ; 加 害 人 則 以 占 8 成 4 居 多, 就 齡 層 分 析, 未 滿 18 歲 加 害 人 共 計 2,54 人, 占 22.5, 性 侵 害 案 件 加 害 人 輕 化 現 象 值 得 關 注 性 侵 害 通 報 案 件 數 及 被 害 人 比 率 16, 件 性 侵 害 通 報 件 數 ( 件 ) 被 害 人 比 率 () 15,12 13,686 13,928 14,229 1 12, 8, 93.6 5,739 92.9 92.5 91.2 8,521 7,73 6,62 9,543 1,892 9.1 89.7 86.5 95 9 4, 85.4 84. 82.3 85 25 26 27 28 29 21 211 212 213 214 資 料 來 源 : 衛 生 福 利 部 保 護 服 務 司 214 性 侵 害 被 害 人 數 11,96 人 中, 絕 大 多 數 是 (9,132 人, 占 8 成 2); 被 害 人 中, 以 12- 未 滿 18 歲 者 4,834 人 ( 占 52.9) 最 多, 加 上 未 滿 12 歲 者, 合 占 62.2, 與 25 相 較,12- 未 滿 18 歲 被 害 人 所 占 比 率 提 高 7.2 個 百 分 點,18- 未 滿 24 歲 及 24- 未 滿 4 歲 則 分 別 下 降 3.6 及 4.2 個 百 分 點, 凸 顯 青 少 性 侵 害 防 治 之 重 要 性 214 性 侵 害 被 害 人 齡 統 計 - 未 滿 6 歲 6- 未 滿 12 歲 12- 未 滿 18 歲 18- 未 滿 24 歲 24- 未 滿 4 歲 4 歲 以 上 不 詳 25 3.7 7. 45.7 16.5 16.4 5.3 5.5 214 2.5 6.8 52.9 12.9 12.2 4.7 8. 1 資 料 來 源 : 衛 生 福 利 部 保 護 服 務 司 說 明 : 因 四 捨 五 入 關 係, 部 分 總 計 數 容 不 等 於 1 17

為 保 護 校 園 性 侵 害 被 害 人 權 益, 依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法 規 定, 校 園 發 生 性 侵 害 事 件 時, 應 交 由 學 校 或 主 管 機 關 之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委 員 會 調 查 處 理 214 經 調 查 屬 實 之 校 園 性 侵 害 被 害 人 數 共 438 人, 較 213 增 89 人, 其 中 被 害 人 數 314 人, 占 71.7, 增 32 人, 被 害 人 數 124 人, 增 57 人 按 學 校 級 別 觀 察, 以 國 中 241 人, 占 55 最 多, 高 中 職 94 人, 占 21.5 次 之 校 園 性 侵 害 事 件 被 害 人 統 計 國 小 國 中 高 中 職 大 專 院 校 特 教 學 校 4 3 人 282 314 213 14.3 53.9 21.5 7.2 3.2 2 1 67 124 214 13. 55. 21.5 8.2 2.3 213 214 1 資 料 來 源 : 教 育 部 性 別 統 計 專 區 暴 力 犯 罪 包 含 故 意 殺 人 擄 人 勒 贖 強 盜 搶 奪 重 傷 害 重 大 恐 嚇 取 財 及 強 制 性 交 等 案 類, 對 民 眾 而 言 被 害 感 受 最 為 深 刻 215 暴 力 犯 罪 被 害 人 數 2,186 人 中,1,345 人 為, 占 61.5; 按 被 害 類 型 觀 察, 因 強 制 性 交 案 件 被 害 人 數 78 人, 超 過 整 體 暴 力 犯 罪 被 害 人 數 之 半, 因 搶 奪 案 件 被 害 者 314 人 (23.3) 居 次, 強 盜 案 件 195 人 (14.5) 再 次 之, 三 者 合 占 9 成, 與 因 故 意 殺 人 被 害 居 多 之 情 況 有 所 不 同 215 暴 力 犯 罪 被 害 類 型 故 意 殺 人 122 人 ( 9.1) 其 他 6 人 (.4) 強 盜 195 人 (14.5) 強 制 性 交 78 人 (52.6) 搶 奪 314 人 (23.3) 資 料 來 源 : 內 政 部 警 政 署 說 明 : 括 弧 內 數 字 表 示 所 占 比 重, 因 四 捨 五 入 關 係, 部 分 總 計 數 容 不 等 於 1 18

6. 健 康 醫 療 與 照 顧 隨 經 濟 成 長 與 醫 療 公 共 衛 生 政 策 逐 漸 發 達, 全 球 各 國 平 均 壽 命 持 續 延 長, 且 普 遍 較 長 壽 根 據 世 界 衛 生 組 織 (WHO) 統 計,213 全 球 人 口 6 歲 平 均 餘 命 為 2 歲, 較 199 提 高 2 歲, 其 中 22 歲 19 歲 ; 高 所 得 國 家 達 25 歲, 與 差 距 擴 大 為 4 歲 我 國 自 1995 實 施 全 民 健 保 後, 高 齡 人 口 所 受 到 的 醫 療 照 顧 明 顯 提 升,6 歲 女 平 均 餘 命 分 別 為 26 歲 及 22 歲, 與 高 所 得 國 家 水 準 相 近, 分 別 較 199 延 長 5 及 4 歲 6 歲 平 均 餘 命 單 位 : 歲 兩 性 199 213 199 213 199 213 全 球 18 2 2 22 17 19 低 所 得 國 家 16 17 16 18 15 16 中 低 所 得 國 家 16 17 17 19 15 16 中 高 所 得 國 家 18 2 19 21 17 19 高 所 得 國 家 2 23 22 25 18 21 中 華 民 國 19 24 21 26 18 22 資 料 來 源 : 內 政 部 我 國 生 命 表 世 界 衛 生 組 織 (WHO) 215 WORLD HEALTH STATISTICS 說 明 : 依 世 界 銀 行 (World Bank) 發 布 214 人 均 國 民 所 得 毛 額 (GNI): 低 所 得 國 家 人 均 GNI 為 1,45 美 元 以 下 ; 中 低 所 得 國 家 人 均 GNI 介 於 1,46~4,125 美 元 ; 中 高 所 得 國 家 人 均 GNI 介 於 4,126~ 12,735 美 元 ; 高 所 得 國 家 人 均 GNI 為 12,736 美 元 以 上 雖 國 人 較 過 去 更 加 長 壽, 惟 隨 人 口 結 構 老 化 飲 食 漸 行 西 化 生 活 型 態 改 變 環 境 汙 染 及 不 良 健 康 行 為 等 因 素,214 因 癌 症 心 臟 疾 病 腦 血 管 疾 病 糖 尿 病 高 血 壓 性 疾 病 及 腎 相 關 疾 病 等 慢 性 病 死 亡 人 數 達 9.7 萬 人, 占 總 死 亡 人 數 近 6 成 按 國 人 1 大 死 因 粗 死 亡 率 分 析, 214 男 皆 以 惡 性 腫 瘤 居 首, 心 臟 疾 病 居 次 ; 其 中 除 糖 尿 病 之 死 亡 率 略 高 於 外, 其 餘 死 因 均 以 死 亡 率 相 對 較 高, 兩 性 差 距 較 大 者 為 慢 性 下 呼 吸 道 疾 病 事 故 傷 害 與 慢 性 肝 病 及 肝 硬 化, 死 亡 率 約 為 2~3 倍 214 十 大 死 因 粗 死 亡 率 惡 性 腫 瘤 15.4 243.6 心 臟 疾 病 67.6 98.2 糖 尿 病 42.4 41.8 腦 血 管 疾 病 4.6 59.7 肺 炎 34.6 53.9 高 血 壓 性 疾 病 22.5 24.2 腎 炎 腎 病 症 候 群 及 腎 病 變 19.9 21.7 事 故 傷 害 17.2 43.7 慢 性 下 呼 吸 道 疾 病 慢 性 肝 病 及 肝 硬 化 14.8 12. 4.2 3.4 人 /1 萬 人 2 15 1 5 5 1 15 2 25 資 料 來 源 : 衛 生 福 利 部 死 因 統 計 說 明 : 粗 死 亡 率 = 死 亡 數 / 中 人 口 數 *1, 19

菸 害 為 導 致 慢 性 病 的 主 要 風 險 因 素 之 一, 近 政 府 積 極 推 動 菸 害 防 制 ( 如 : 公 共 場 所 禁 菸 等 ), 並 多 次 調 漲 菸 捐 以 抑 制 需 求, 減 少 吸 菸 漸 有 成 效 依 衛 生 福 利 部 調 查 顯 示,215 國 內 18 歲 以 上 成 人 吸 菸 率 17.1, 其 中 成 人 吸 菸 率 為 29.9, 較 菸 害 防 制 新 法 實 施 前 (28 ) 減 8.7 個 百 分 點 ; 成 人 吸 菸 率 4.2, 亦 減.6 個 百 分 點 ; 若 依 性 別 齡 組 別 交 叉 分 析,214 吸 菸 率 以 36-4 歲 齡 組 最 高, 約 為 4 成 5, 則 以 26-3 歲 齡 組 最 高 18 歲 以 上 人 口 的 吸 菸 率 6 5 4 3 2 1 1997 菸 害 防 制 法 施 行 55.1 29.2 3.3 48.2 27. 22 開 徵 菸 捐 每 包 5 元 39.6 38.6 22.1 21.9 26 菸 捐 調 為 1 元 35.4 整 體 29 菸 害 防 制 新 法 施 行 調 漲 菸 捐 為 2 元 33.5 32.7 32.5 2. 19.1 18.7 18. 214 國 家 公 園 禁 菸 29.2 29.9 16.4 17.1 5.3 4.1 4.8 4.2 4.4 4.3 3.3 3.5 4.2 1996 22 26 28 29 211 212 213 214 215 5 4 3 2 1 1.7 44.8 214 18-2 26-3 36-4 46-5 56-6 66+ 21-25 31-35 41-45 51-55 61-65 歲 資 料 來 源 : 衛 生 福 利 部 國 民 健 康 署 國 人 吸 菸 行 為 電 話 調 查 說 明 : 成 人 吸 菸 者 係 指 到 目 前 為 止, 吸 菸 超 過 5 包 ( 約 1 支 ), 且 最 近 3 天 曾 經 使 用 菸 品 者 國 人 晚 婚 及 遲 育 風 氣 普 遍, 依 國 民 健 康 署 出 生 通 報 統 計,214 全 國 活 產 新 生 兒 數 21.2 萬 人, 其 中 42.4 產 婦 齡 為 3-34 歲,23 為 35 歲 以 上 高 齡 產 婦, 與 24 相 較, 分 別 提 高 14.4 及 13 個 百 分 點 醫 界 普 遍 認 為 高 齡 產 婦 發 生 妊 娠 高 血 壓 或 妊 娠 糖 尿 病 風 險 相 對 較 高, 胎 兒 出 現 低 體 重 早 產 及 染 色 體 異 常 等 情 形 也 較 多, 高 齡 生 產 對 母 嬰 健 康 的 影 響 值 得 關 注 產 婦 齡 結 構 1 29 歲 以 下 3-34 歲 35 歲 以 上 1. 11.1 11.8 12.5 13.6 14.6 17.5 18. 19.3 22. 23. 8 28. 29.2 31.2 33.7 35.3 38. 6 39.5 41.6 42.4 41.8 42.4 4 2 62. 59.7 57. 53.8 51. 47.4 43.1 4.4 38.3 36.2 34.6 24 25 26 27 28 29 21 211 212 213 214 資 料 來 源 : 衛 生 福 利 部 國 民 健 康 署 出 生 通 報 統 計 報 說 明 : 因 四 捨 五 入 關 係, 部 分 總 計 數 容 不 等 於 1 2

根 據 衛 生 福 利 部 統 計,212 我 國 乳 癌 標 準 化 發 生 率 ( 指 去 除 齡 結 構 影 響, 以 2 WHO 公 布 之 世 界 標 準 人 口 為 基 準 ) 為 每 1 萬 人 65.9 人, 續 居 癌 症 發 生 率 首 位, 並 較 1 前 明 顯 增 加 乳 癌 經 由 早 期 發 現 早 期 治 療 之 存 活 率 雖 高, 惟 因 篩 檢 率 偏 低, 仍 高 居 癌 症 死 亡 率 第 4 位 為 降 低 乳 癌 風 險, 政 府 自 24 起 針 對 發 生 率 較 高 之 齡 層 免 費 提 供 乳 房 X 光 攝 影 篩 檢,45-69 歲 婦 女 在 213-214 曾 接 受 篩 檢 達 149.8 萬 人, 篩 檢 比 率 為 38.5, 較 25-26 開 辦 初 期 增 加 3.9 個 百 分 點 45-69 歲 婦 女 2 內 曾 接 受 乳 房 X 光 攝 影 篩 檢 情 形 1 萬 人 15 乳 房 攝 影 人 數 乳 房 攝 影 篩 檢 比 率 121.7 149.8 5 12 4 9 77. 32.5 38.5 3 6 3 29. 21.6 16.9 12. 7.6 25-26 27-28 29-21 211-212 213-214 2 1 資 料 來 源 : 衛 生 福 利 部 性 別 統 計 專 區 附 註 :1.25-28 為 5-69 歲 婦 女 曾 接 受 2 1 次 免 費 乳 房 攝 影 篩 檢 補 助 情 形,29 起 擴 大 到 45-69 歲 ;214 起 納 入 自 費 篩 檢 個 案 資 料 從 全 民 健 保 統 計 觀 察 我 國 兩 性 醫 療 資 源 使 用 情 形,214 全 民 健 保 醫 療 費 用 點 數 6,153 億 點, 使 用 3,92 億 點 ( 占 5.3) 略 高 於, 其 中 門 診 醫 療 點 數 以 占 51.2 較 高, 住 院 點 數 占 53.6 則 高 於 按 齡 別 觀 察,65 歲 以 上 高 齡 者 平 均 每 人 每 醫 療 費 用 約 為 45 歲 以 下 者 之 6 倍, 主 因 住 院 費 用 兩 者 比 例 達 9 倍 ; 再 進 一 步 依 性 別 齡 組 別 交 叉 分 析, 除 15-44 歲 平 均 每 人 每 使 用 醫 療 費 用 高 於 外, 餘 各 齡 組 均 為 較 低 214 全 民 健 保 醫 療 費 用 配 置 情 形 全 民 健 保 醫 療 費 用 點 數 占 比 9, 點 平 均 每 人 每 醫 療 費 用 點 數 72,32 83,933 2,84 億 點, 48.8 門 診 4,274 億 點 2,19 億 點, 51.2 1,8 億 點, 53.6 住 院 1,879 億 點 871 億 點, 46.4 6, 3, 14,261 12,262 14,13 11,885 33,724 3,1-14 歲 15-44 歲 45-64 歲 65 歲 以 上 資 料 來 源 : 衛 生 福 利 部 中 央 健 康 保 險 署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統 計 報 說 明 : 醫 療 點 數 = 申 請 點 數 + 部 分 負 擔 21

7. 環 境 能 源 與 科 技 高 等 教 育 階 段 男 理 工, 女 人 文 之 性 別 區 隔 現 象 在 各 國 相 當 普 遍, 我 國 也 不 例 外 214 我 國 大 專 校 院 科 技 類 科 學 生 人 數 57.3 萬 人, 較 25 減 少 6.1 萬 人, 其 中 女 學 生 約 占 3 分 之 1, 較 25 提 高 2.1 個 百 分 點 ; 若 從 兩 性 學 生 就 讀 科 技 類 科 比 率 來 看,214 女 學 生 就 讀 比 率 28.7, 男 學 生 則 為 57.1, 兩 者 差 距 從 25 之 34.6 個 百 分 點 縮 小 至 214 28.4 個 百 分 點 萬 人 55 大 專 校 院 科 技 類 科 學 生 人 數 女 學 生 就 讀 科 技 類 科 比 率 男 學 生 就 讀 科 技 類 科 比 率 66. 65.3 64.5 63.6 62.7 61.8 6.6 59.2 58. 57.1 7 45 35 25 15 43.4 43.9 43.9 43.5 42.6 42.1 41.4 4.4 39.1 38. 31.4 31.1 31.1 3.7 3.6 3.4 3. 29.4 29. 28.7 2. 2. 2.1 2.1 2.1 2.1 2.1 19.8 19.5 19.3 6 5 4 3 2 1 5 25 26 27 28 29 21 211 212 213 214 資 料 來 源 : 教 育 部 性 別 統 計 專 區 說 明 :1. 科 技 類 科 涵 蓋 生 命 科 學 自 然 科 學 數 學 及 統 計 電 算 機 械 工 程 建 築 及 都 市 規 劃 農 業 科 學 獸 醫 醫 藥 衛 生 運 輸 服 務 及 環 境 保 護 等 學 門 2. 係 指 學 度 資 料 215 我 國 專 技 人 員 共 計 338.9 萬 人, 比 率 51, 與 26 相 較, 專 技 人 員 增 46.5 萬 人, 增 加 人 數 為 之 2.8 倍, 增 幅 37.1 主 要 國 家 專 技 人 員 多 以 占 比 相 對 較 低, 215 我 國 專 技 人 員 比 率 與 德 國 相 同, 高 於 法 國 和 英 國 (49) 日 本 (47) 及 南 韓 (45 ), 低 於 美 國 (57), 與 26 相 較, 主 要 國 家 專 技 人 員 比 率 皆 有 提 升, 以 法 國 增 9 個 百 分 點 最 多, 我 國 和 南 韓 增 6 個 百 分 點 次 之 1 主 要 國 家 專 技 人 員 性 別 結 構 8 6 45 43 54 49 5 49 6 51 55 51 54 53 61 55 4 2 55 57 45 51 5 51 4 49 45 49 46 47 39 45 26 215 26 215 26 215 26 215 26 215 26 215 26 215 美 國 中 華 民 國 德 國 法 國 英 國 日 本 南 韓 資 料 來 源 : 行 政 院 主 計 總 處 人 力 資 源 調 查 World Economic Forum The Global Gender Gap Report 說 明 : 專 技 人 員 係 指 專 業 人 員 技 術 員 及 助 理 專 業 人 員 22

科 學 工 業 園 區 為 我 國 資 訊 科 技 產 業 (ICT) 群 聚 所 在, 從 業 人 員 性 別 結 構 與 相 關 科 技 學 門 畢 業 生 有 密 切 相 關 215 底 我 國 三 大 科 學 工 業 園 區 從 業 人 員 共 計 26.5 萬 人, 其 中 4.6 為, 若 就 各 園 區 觀 察, 以 南 部 科 學 園 區 從 業 人 員 占 比 42.1 最 高, 新 竹 科 學 園 區 41 次 之, 中 部 科 學 園 區 35.1 較 低 與 211 底 相 較, 從 業 人 員 增 加 1 萬 人, 惟 增 加 1.9 萬 人, 致 科 學 工 業 園 區 從 業 人 員 比 率 略 降.8 個 百 分 點 科 學 工 業 園 區 從 業 人 員 數 3 萬 人 2 1 13.9 14.6 15.2 15.5 15.8 9.8 9.9 1.2 1.8 1.8 211 底 212 底 213 底 214 底 215 底 所 占 比 率 41.4 4.5 4.1 41.1 4.6 資 料 來 源 : 新 竹 中 部 及 南 部 科 學 工 業 園 區 說 明 : 含 外 籍 員 工, 因 四 捨 五 入 關 係, 總 人 數 容 不 等 於 兩 性 人 數 之 和 網 路 已 成 為 現 代 生 活 之 重 要 部 分,215 12 歲 以 上 網 路 使 用 率 為 76.3, 與 之 79.8 相 較, 落 差 3.5 個 百 分 點 ; 就 擁 有 可 上 網 設 備 觀 察, 男 女 網 路 族 擁 有 智 慧 型 手 機 比 率 皆 達 9 成 ; 另 網 路 族 除 桌 上 型 電 腦 擁 有 比 率 75, 較 低 7.5 個 百 分 點, 其 餘 上 網 設 備 之 擁 有 率 皆 與 相 當 215 兩 性 網 路 族 可 上 網 設 備 概 況 智 慧 型 手 機 91.3 91.8 桌 上 型 電 腦 75. 82.5 筆 記 型 電 腦 平 板 電 腦 53.6 53. 49.1 48.3 電 視 24.6 23.5 15 35 55 75 95 資 料 來 源 : 國 家 發 展 委 員 會 個 人 / 家 戶 數 位 機 會 調 查 說 明 : 本 問 項 為 複 選 選 項, 各 設 備 比 率 加 總 不 等 於 1 23

從 交 通 運 具 之 使 用 情 形 觀 察 性 別 差 異, 兩 性 皆 以 機 車 及 自 用 小 客 車 為 主, 兩 種 運 具 市 占 率 合 計 為 67.3, 較 低 8.1 個 百 分 點, 主 要 係 由 公 共 運 輸 取 代 使 用 公 共 運 輸 比 率 19.8, 較 12.1 高 出 7.7 個 百 分 點 另 就 各 項 公 共 運 輸 工 具 而 言, 使 用 市 區 公 車 及 捷 運 比 率 14.2, 約 為 7.4 的 2 倍 214 兩 性 各 類 運 具 使 用 情 形 市 區 公 車 自 用 小 客 車 2.7 8.3 捷 運 3.8 機 車 46.5 機 車 46.6 公 共 運 具 19.8 自 行 車 步 行 及 其 他 12.9 臺 鐵 3.6 5.9 交 通 車 1.4 1.5 公 路 客 運 1.2 1.5.6.8 其 他 1.8 1.5 公 共 運 具 12.1 自 行 車 步 行 及 其 他 12.5 自 用 小 客 車 28.9 資 料 來 源 : 交 通 部 民 眾 日 常 使 用 運 具 狀 況 調 查 說 明 : 各 項 比 率 係 指 所 有 旅 次 使 用 到 的 運 具 次 數 中, 該 項 運 具 次 數 所 占 比 率 再 從 主 要 運 輸 工 具 兩 性 使 用 狀 況 觀 之, 依 據 交 通 部 臺 北 及 高 雄 捷 運 公 司 214 調 查 結 果 顯 示, 機 車 使 用 者 以 占 比 56.3 相 對 較 高, 臺 北 捷 運 使 用 者 則 超 過 6 成, 高 雄 捷 運 臺 鐵 及 計 程 車 使 用 者 分 別 為 59 53.7 及 52.7 各 運 具 旅 客 ( 使 用 者 ) 性 別 結 構 臺 鐵 53.7 46.3 臺 北 捷 運 62.1 37.9 高 雄 捷 運 59. 41. 計 程 車 52.7 47.3 機 車 43.7 75 6 45 3 15 15 3 45 6 75 資 料 來 源 : 交 通 部 民 眾 對 交 通 部 施 政 措 施 滿 意 度 調 查 及 機 車 使 用 狀 況 調 查 臺 北 捷 運 公 司 及 高 雄 捷 運 公 司 旅 客 滿 意 度 調 查 說 明 : 捷 運 旅 客 及 機 車 使 用 者 為 214 調 查 結 果 ; 鐵 路 及 計 程 車 旅 客 為 214 12 月 調 查 結 果, 係 指 最 近 1 搭 過 臺 鐵 或 最 近 1 個 月 搭 過 計 程 車 者 24 5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