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 但累计给付金额达到疾病住院医疗保险金额或疾病住院补充医疗保险金额时, 保险责任终止 上述疾病住院医疗保险责任 疾病住院补充医疗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如果已从其它途径获得补偿, 则保险人只承担合理医疗费用剩余部分的保险责任 责任免除 第七条因下列原因导致被保险人住院治疗的, 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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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财险(备-健康)[2010]主42号-平安学生幼儿补充住院医疗保险条款.doc

发生上述情形, 被保险人身故的, 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 并对投保人按日计算退还被保险人的未满期净保费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第七条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分为妇科癌症保险金额和乳腺癌症保险金额, 由投保人 保险人双方约定, 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投保人应

( 六 ) 被保险人妊娠 流产 分娩 疾病 药物过敏 中暑 ; ( 七 ) 被保险人接受整容手术及其他内 外科手术 ; ( 八 )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 私自服用 涂用 注射药物 ; ( 九 ) 核爆炸 核辐射或核污染 ; ( 十 ) 被保险人犯罪或拒捕 ; ( 十一 ) 被保险人从事高风险运动或参加

( 三 )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 私自服用 涂用 注射处方药物 ; ( 四 )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 故意伤害 ; ( 五 ) 被保险人服用 吸食或注射毒品 ; ( 六 ) 遗传性疾病, 先天性畸形 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第七条被保险人在患性病 患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病毒期间, 罹患原发性妇科癌症的,

( 七 ) 被保险人从事高风险运动或参加职业或半职业体育运动 ; ( 八 ) 椎间盘膨出或突出症 性病 ; ( 九 ) 既往症及其并发症 ; ( 十 ) 遗传性疾病 先天性畸形 变形和染色体异常 ; ( 十一 ) 不孕不育治疗 人工受精 怀孕 分娩 ( 含难产 ) 流产 堕胎 节育 ( 含绝育 )

陈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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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备案)[2009]N227号-平安附加补充门诊急诊团体医疗保险条款

( 一 )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开始前在任何医疗机构被诊断患有急性肠胃炎并在保险期间内治疗的 ; ( 二 ) 不满足第二十六条释义的 续保 条件的, 自本保险合同保险期间开始之日起 7 日内 ( 不包含第 7 日 ), 被保险人在任何医疗机构被诊断患有急性肠胃炎并在保险期间内治疗的 第八条下列费用,

平安(备案)[2009]N211号-平安母婴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保险人按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但若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 保险金受领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 30 日内退还保险人给付的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前保险人已给付第 ( 二 ) 款约定的伤残保险金的, 身故保险金应扣除已给付的保险金 ( 二 ) 伤残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 被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第八条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保险人约定, 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第九条保险费依据保险金额与保险费率计收, 在保险单中载明 投保人应该按照合同约定向保险人一次性交纳全部保险费 保险期间第十条本合同保险期间由保险人和投保人协商确定,

发生上述情形, 被保险人身故的, 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 并对投保人按日计算退还该未满期净保费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第七条 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本保险合同的呼吸系统特定疾病保险金额由投保人 保险人双方约定, 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投保人应该按照合同约定向保险人缴纳保险费

( 五 ) 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 ( 六 ) 大气污染 土地污染 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 但因本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事故造成的污染不在此限 第八条其他不属于本附加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保险金额和免赔额 第九条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保险金额由投保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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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的, 保险人按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日起下落不明, 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 保险人按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但若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 保险金受领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 30 日内退还保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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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 孕妇身故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 被保险人流产 早产导致身故, 或住院分娩期间因疾病 意外而致身故, 保险人按孕妇身故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 二 ) 婴儿身故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且被保险人住院分娩期间内, 连带被保险人因疾病 意外导致身故, 保险人按该连带被保险人婴儿身故保险金额给付保险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框架范本-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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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疗, 保险人不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任 : 本合同的骨折住院津贴保险金的累计给付天数最高以 180 天为限 责任免除 第七条因下列原因导致被保险人骨折并住院治疗的, 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 ( 一 ) 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 ( 二 )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杀 ; ( 三 ) 被保险人受酒精

( 三 ) 本保险合同为费用补偿型保险合同, 适用医疗费用补偿原则 若医疗费用可依法律及政府之规定而有所补偿, 或从其它福利计划或医疗保险计划 ( 包括农村合作医疗保险 社会基本医疗保险 工作单位 保险人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等 ) 取得部分或全部补偿, 保险人仅负责补偿剩余部分, 并以保险金额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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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 ) 被保险人患先天性疾病 遗传性疾病 先天性畸形 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 ( 十 ) 被保险人因任何疾病 食物 / 药物过敏 食物中毒 中暑 整容手术 高原反应 猝死 椎间盘突出症 ( 包括椎间盘膨出 椎间盘突出 椎间盘脱出 游离型椎间盘等类型 ) 医疗事故或其他医疗导致的伤害 ; ( 十一

先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但需书面通知保险人, 由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上批注 对因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发生的法律纠纷, 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投保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 应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应由其监护人指定或变更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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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等级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当同一保险事故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 首先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 如果几处伤残等级不同, 以最重的伤残等级作为最终的评定结论 ; 如果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相同, 伤残等级在原评定的基础上晋升一级, 最高晋升至第一级 对于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

( 一 ) 身故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 被保险人驾驶保险单中载明的机动车辆发生道路交通意外伤害事故, 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 保险人按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日起下落不明, 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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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附加疾病身故保险条款 总则第一条本附加保险合同须附加于各种意外伤害保险合同 ( 以下简称 主保险合同 ) 主保险合同所附条款 投保单 保险单 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 凡与本附加保险合同相关者, 均为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构成部分 凡涉及本附加保险合同的约定, 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被保险人身故前保险人已给付第 ( 二 ) 款约定的伤残保险金的, 身故保险金应扣除已给付的保险金 ( 二 ) 伤残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 被保险人发生预防接种异常反应, 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 事故造成 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与代码 (JR/T ) 所列伤残之一的,

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条若被保险人违反相关的高风险运动设施管理方的安全管理规定, 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保险金申请与给付 第六条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 除提交主保险合同规定的相关材料外, 还须提交下列材料 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材料, 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该申请的真实性的, 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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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各项畸形中给付比例最高的一项计算并给付保险金 被保险人所诞婴儿为多胞胎的, 保险人按照 婴儿先天畸形保险金额 与所有婴儿中给付比例最高的一项畸形给付比例计算并给付保险金 本保险合同中的先天畸形需由释义医院在保险单载明的保险期间截止后满一年之前确诊 责任免除第五条因下列原因导致被保险人引产 流产或婴

故的, 保险人按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日起下落不明, 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 保险人按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但若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 保险金受领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 30 日内退还保险人

总则

除另有约定外, 本保险合同的伤残及医疗费用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责任第五条在保险期间内, 被保险人持有效客票乘坐本保险合同约定的从事合法客运的飞机 机动车辆 船舶 轨道类交通工具等商业运营交通工具, 因该交通工具发生交通事故而遭受意外伤害, 保险人依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一 意外伤害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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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保险期间内,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民航客机或商业营运的火车 轮船 汽车期间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 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 保险人按 飞机意外伤害保险金额 火车意外伤害保险金额 轮船意外伤害保险金额 或 汽车意外伤害保险金额 分别给付身故保险金, 对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偿或赔偿后, 对于剩余部分承担保险责任 责任免除第六条因下列情形之一, 导致保险事故的, 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 ( 一 )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 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 ( 二 ) 被保险人斗殴 ( 见释义 ), 吸食或注射毒品 ( 见释义 ); ( 三 ) 被保险人矫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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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目录 1. 您与我们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1.2 合同成立与生效 1.3 投保范围 1.4 保险期间与续保 2.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基本保险金额 2.2 保险责任 2.3 责任免除 3. 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3.1 受益人 3.2 保险事故通知 3.3 保险金申请 3.4 保险金的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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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保险期间内,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 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 保险人按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日起下落不明, 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 保险人按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但若被保险人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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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因遭受道路交通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日起下落不明, 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 保险人按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但若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 保险金受领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 30 日内退还保险人给付的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前保险人已给付第 ( 二 ) 款约定的伤残保险金

保险人按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但若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 保险金受领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 30 日内退还保险人给付的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前保险人已给付第 ( 二 ) 款约定的伤残保险金的, 身故保险金应扣除已给付的保险金 ( 二 ) 伤残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 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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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虽享有社会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保障, 但未按社会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有关规定取得医疗费用补偿的, 保险人在扣除 100 元免赔额后按 80% 的给付比例给付门 ( 急 ) 诊医疗保险金 但本合同对免赔额和给付比例另有约定的以具体约定为准 被保险人享有社会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保障, 且已按社会医疗保

对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日起下落不明, 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 保险人按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但若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 保险金受领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 30 日内退还保险人给付的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前保险人已给付第 (

易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个人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 责任免除 第六条原因除外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医疗费用支出的, 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 一 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 二 被保险人自致伤害或自杀, 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 三 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 被袭击或被谋

Microsoft Word - P0254平安住院医疗保险条款 平保养发〔2018〕190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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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害保险金额 分别给付身故保险金, 对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日起下落不明, 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 保险人按 飞机意外伤害保险金额 火车意外伤害保险金额 轮船意外伤害保险金额 或 汽车意外伤害保险金额 分别给付身故保险金 但若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

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

在保险期间内,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 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事故造成 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 ( 保监发 [2014]6 号,JR/T ) 所列伤残项目, 保险人依照该标准规定的评定原则对伤残项目进行评定, 并按评定结果所对应该标准规定的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

附件1:《网络交易平台买家应付款保证保险条款》

条款目录 1. 您与我们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1.2 合同成立与生效 1.3 投保范围 1.4 保险期间与续保 2.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基本保险金额 2.2 保险责任 2.3 责任免除 3. 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3.1 受益人 3.2 保险事故通知 3.3 保险金申请 3.4 保险金的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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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审批)[2009]N7号-雇员忠诚保证保险条款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下落不明, 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 保险人按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金额向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 但若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 保险金受益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 30 日内退还保险人给付的身故保险金 如果保险人在给付意外身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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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

Microsoft Word - P0270平安补充住院医疗保险条款 平保养发〔2018〕189号-4.doc

医院 指保险人与投保人约定的定点医院, 未约定定点医院的, 则指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门评审确定的二级或二级以上的公立医院, 但不包括主要作为诊所 康复 护理 休养 静养 戒酒 戒毒等或类似的医疗机构 该医院必须具有符合国家有关医院管理规则设置标准的医疗设备, 且全天二十四小时有合格医师及护士驻院提

故的, 保险人按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日起下落不明, 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 保险人按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但若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 保险金受领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 30 日内退还保险人

2006年11月29日,业管黄小桐邮件确认产品PDF格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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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本合同为费用补偿型保险合同, 适用医疗费用补偿原则 若被保险人已从其他途径 ( 包括但不限于社会医疗保险 公费医疗 工作单位 侵权人或侵权责任承担方 保险人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等 ) 获得医疗费用补偿, 则保险人仅对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扣除其所获医疗费用补偿后的余额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进行

( 一 ) 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 ( 二 ) 被保险人自致伤害或自杀, 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 ( 三 ) 既往症及保险单中特别约定的除外疾病 ; ( 四 ) 被保人遭受意外伤害 ; ( 五 ) 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 被袭击或被谋杀 ; ( 六 ) 被保险人妊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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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被保险人发生的属于本附加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已从社会基本医疗保险 公费医疗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非本公司的商业性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 其他政府机构或 者社会福利机构获得补偿, 我们累计给付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数额最高以本附加合同约 定的意外伤害医疗基本保险金额的 120% 为限 保险人在向被保

券公司 保险公司 基金公司以及信托公司等取得金融机构许可资质的法人 ; ( 二 ) 被保险人的雇佣人员 代理人 家庭成员或共同居住人员所造成的损失 ; ( 三 ) 罚款 罚金及惩罚性赔偿 ; ( 四 ) 精神损害赔偿 ; ( 五 ) 任何间接损失 ; ( 六 ) 被保险人在投保之前已经知道或可以合理

易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个人猝死保险条款 ( 易安财险 )( 备 - 疾病保险 ) 2016 ( 主 ) 071 号 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 投保单 保险单 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 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应为六十五周岁 ( 不含 ) 以下 身

团体医疗保险条款

保险金责任 ; 除此之外, 对于因下列原因导致的医疗费用支出, 保险人也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 (1) 投保人 被保险人的任何故意行为 ; (2) 因被保险人不遵守医院规章制度, 不配合治疗的行为造成的后果 ; (3) 被保险人因精神类疾病如精神分裂症 抑郁症 厌食症 失眠症等发作而导致的事故 ;

6-1 阳光人寿学生 幼儿住院医疗保险 B 款条款 在本条款中, 本公司 指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本合同 指投保人与本公司之间订立的 阳光人寿 学生 幼儿住院医疗保险 B 款合同 1 投保人与本公司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本保险条款 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投保单 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

国联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院费用补偿团体医疗保险条款 在本保险条款中, 本公司 指国联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本合同 指投保人与本公司之间订立 的 住院费用补偿团体医疗保险合同 1. 双方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本合同是投保人与本公司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包括本条款 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

( 九 ) 保险单中特别约定的除外疾病 ; ( 十 ) 既往症 ; ( 十一 ) 不孕不育治疗 人工受精 怀孕 分娩 ( 含难产 ) 流产 堕胎 节育( 含绝育 ) 产前产后检查以及由以上原因引起的并发症 ; ( 十二 ) 精神和行为障碍 ( 依照世界卫生组织 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 (I

续保的或者本合同另有约定的不在此限 ), 因齿科疾病在保险人指定或者认可的医疗机构接受基础治疗的, 保险人对由此发生的合理医疗费用, 按照 ( 合理医疗费用 - 免赔额 ) 给付比例 计算给付基础治疗保险金 基础治疗包括以下项目 : 1 基础牙周治疗 ; 2 常规拔牙 简单乳牙根管治疗 简单树脂充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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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平安学生幼儿疾病住院医疗保险条款 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 投保单 保险单 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 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应为身体健康, 能正常参加学习的各类大 中 小学及中等专业学校全日制在册学生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应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 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 第四条除另有约定外, 本保险合同的疾病住院医疗保险金或疾病住院补充医疗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第五条任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为疾病住院医疗保险责任或疾病住院补充医疗保险责 未参保当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学生幼儿只能投保疾病住院医疗保险责任 已参保当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学生幼儿可以投保疾病住院补充医疗保险责任 保险责任第六条在保险期间内, 保险人根据投保人的选择, 仅承担如下保险责任中的一项责任 : ( 一 ) 疾病住院医疗保险责任被保险人于本保险合同生效 30 日后 ( 续保者自续保生效后 ) 因疾病, 经符合本条款第二十八条释义的医院 ( 以下简称 释义医院 ) 诊断必须住院治疗, 保险人就其实际支出的床位费 手术费 药费 治疗费 化验费 放射费 检查费等合理医疗费用, 扣除保险单中约定的免赔额后, 按保险单中约定的赔付比例计算给付疾病住院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不论一次或多次住院治疗, 保险人均按上述规定分别给付疾病住院医疗保险金, 但累计给付金额以不超过疾病住院医疗保险金额 ( 二 ) 疾病住院补充医疗保险责任被保险人于本保险合同生效 30 日后 ( 续保者自续保生效后 ) 因疾病, 经符合本条款第二十八条释义的医院 ( 以下简称 释义医院 ) 诊断必须住院治疗, 保险人就其实际支出的床位费 手术费 药费 治疗费 化验费 放射费 检查费等合理医疗费用, 扣除保险单中约定的免赔额后, 按保险单中约定的赔付比例计算给付疾病住院补充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不论一次或多次住院治疗, 保险人均按上述规定分别给付疾病住院补充医疗保险金, 但累计给付金额以不超过疾病住院补充医疗保险金额 当保险期间结束时, 被保险人必须继续接受住院治疗的, 保险人继续承担保险责任 90

天, 但累计给付金额达到疾病住院医疗保险金额或疾病住院补充医疗保险金额时, 保险责任终止 上述疾病住院医疗保险责任 疾病住院补充医疗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如果已从其它途径获得补偿, 则保险人只承担合理医疗费用剩余部分的保险责任 责任免除 第七条因下列原因导致被保险人住院治疗的, 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 ( 一 ) 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 ( 二 ) 被保险人自致伤害或自杀, 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 ( 三 ) 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 被袭击或被谋杀 ; ( 四 ) 被保险人犯罪或拒捕 ; ( 五 ) 核爆炸 核辐射或核污染 ; ( 六 ) 恐怖袭击 ; ( 七 ) 战争 军事行动 暴动或武装叛乱 ; ( 八 ) 被保险人醉酒或毒品 管制药物的影响的 ; ( 九 ) 被保险人妊娠 流产 分娩 药物过敏 中暑 猝死 ; ( 十 ) 被保险人接受整容手术及其他内 外科手术 ; ( 十一 )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 私自服用 涂用 注射药物 ; ( 十二 ) 被保险人从事高风险运动或参加职业或半职业体育运动 ; ( 十三 ) 被保险人酒后驾车 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 ( 十四 ) 被保险人患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病毒期间因疾病导致的 ; ( 十五 ) 保险单中特别约定的除外疾病 ; ( 十六 ) 椎间盘膨出或突出症 性病 ; ( 十七 ) 既往症及本保险合同生效时或生效后 30 日内所患疾病 ( 续保除外 ); ( 十八 ) 遗传性疾病 先天性畸形 变形和染色体异常 ; ( 十九 ) 不孕不育治疗 人工受精 怀孕 分娩 ( 含难产 ) 流产 堕胎 节育 ( 含绝 育 ) 产前产后检查以及由以上原因引起之并发症 ; ( 二十 ) 牙科治疗 整容 美容或修复 疗养 康复治疗 矫形 视力矫正手术 第八条下列费用, 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 ( 一 ) 保险单签发地社会医疗保险或其他公费医疗管理部门规定的自费项目和药品费用 ; ( 二 ) 营养费 辅助器具费 护理费 交通费 伙食费 误工费 丧葬费 ; ( 三 ) 如投保人选择投保疾病住院补充医疗保险责任, 可由社会医疗保险赔偿部分的费用, 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第九条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本保险合同的疾病住院医疗保险金额或疾病住院补充医疗保险金额由投保人 保险人双方约定, 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投保人应该按照合同约定向保险人交纳保险费 准 保险期间 第十条本保险合同保险期间由保险人和投保人协商确定, 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 保险人义务第十一条本保险合同成立后, 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二条保险人按照第二十条的约定, 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 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 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三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 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 ; 情形复杂的, 保险人将在确定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基本材料收集齐全后, 尽快做出核定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 ;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 在与被保险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 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保险合同对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 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 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 并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保险人自收到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 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 对其给付的数额不能确定的, 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 ; 保险人最终确定给付的数额后, 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 被保险人义务第十五条除另有约定外, 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交清保险费 第十六条订立保险合同, 保险人就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 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 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 保险人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 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 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 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 ; 发生保险事故的, 保险人应当承担给

付保险金责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 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 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 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 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 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 ; 发生保险事故的, 保险人应当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第十七条投保人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 投保人未通知的, 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所载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的有关通知, 均视为已发送给投保人 第十八条投保人 被保险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 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 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 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 原因 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 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 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上述约定, 不包括因不可抗力而导致的迟延 第十九条保险事故发生后, 被保险人需要住院的, 应在释义医院住院治疗, 若因急诊未在释义医院住院的, 应在三日内通知保险人, 并根据病情及时转入释义医院 若确需转入非释义医院住院的, 应向保险人提出书面申请, 保险人在接到申请后三日内给予答复, 对于保险人同意在非释义医院住院的, 对该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按本保险合同规定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 保险金申请与给付第二十条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 应提交以下材料 保险金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以下材料的, 应提供其他合法有效的材料 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材料, 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该申请的真实性的, 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 一 ) 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 ( 二 ) 保险单原件 ; ( 三 ) 被保险人身份证明 ; ( 四 ) 释义医院出具的医疗证明和医疗费用原始凭证 ; ( 五 ) 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 原因 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 ( 六 ) 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 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 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被保险人经社会医疗保险报销后又通过其它途径获得了部分医疗费用的补偿并无法提

供医疗费用原始凭证时, 需提供住院医疗费用凭证复印件等相关证明并注明已给付的比例和金额, 加盖支付费用单位的印章后保险人按本合同承担剩余合理医疗费用的保险责任 第二十一条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 自其知道 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争议处理和法律适用第二十二条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 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 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 ; 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或者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 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三条与本保险合同有关的以及履行本保险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 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 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投保人应当根据被保险人的社保状况如实选择保险责任, 并在保单中载明 若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的社保状况发生改变, 应在 10 日内通知保险人, 保险人有权调整保险费 第二十五条被保险人如为境外就医, 保险责任中的医疗费用按照被保险人在国内的保险单签发地相同治疗的平均水平折算 本保险合同涉及的外币与人民币的汇率, 以结算当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外汇汇率为准 第二十六条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协商变更合同内容 变更保险合同的, 应当由保险人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 或者投 保人和保险人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第二十七条在本保险合同成立后, 投保人可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解除合同, 但保险 人已根据本保险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的除外 投保人解除本保险合同时, 应提供下列证明文件和资料 : ( 一 ) 保险合同解除申请书 ; ( 二 ) 保险单原件 ; ( 三 ) 保险费交付凭证 ; ( 四 ) 投保人身份证明 投保人要求解除本保险合同, 自保险人接到保险合同解除申请书之时起, 本保险合同的 效力终止 保险人收到上述证明文件和资料之日起 30 日内退还保险单的未满期净保费 第二十八条 释义 保险人 指与投保人签订本保险合同的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医院 指保险人与投保人约定的定点医院, 未约定定点医院的, 则指经中华人民共和 国卫生部门评审确定的二级或二级以上的公立医院, 但不包括主要作为诊所 康复 护理 休养 静养 戒酒 戒毒等或类似的医疗机构 该医院必须具有符合国家有关医院管理规则 设置标准的医疗设备, 且全天二十四小时有合格医师及护士驻院提供医疗及护理服务 住院 指被保险人因疾病而入住医院之正式病房进行治疗, 并正式办理入出院手续, 不包括家庭病床或其它非正式病房 挂床住院或入住门诊观察室 手术 指被保险人因疾病住院后, 为治疗疾病 挽救生命而施行的外科手术, 不包括 活检 穿刺 造影等创伤性检查及康复性手术 高风险运动 指比一般常规性的运动风险等级更高 更容易发生人身伤害的运动, 在进行此类运动前需有充分的心理准备和行动上的准备, 必须具备一般人不具备的相关知识和技能或者必须在接受专业人士提供的培训或训练之后方能掌握 被保险人进行此类运动时须具备相关防护措施或设施, 以避免发生损失或减轻损失, 包括但不限于潜水, 滑水, 滑雪, 滑冰, 驾驶或乘坐滑翔翼 滑翔伞, 跳伞, 攀岩运动, 探险活动, 武术比赛, 摔跤比赛, 柔道, 空手道, 跆拳道, 马术, 拳击, 特技表演, 驾驶卡丁车, 赛马, 赛车, 各种车辆表演, 蹦极 无有效驾驶证 被保险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者 : (1) 无驾驶证或驾驶证有效期已届满 ; (2) 驾驶的机动车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 ; (3) 实习期内驾驶公共汽车 营运客车或者载有爆炸物品 易燃易爆化学物品 剧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 实习期内驾驶的机动车牵引挂车 ; (4) 持未按规定审验的驾驶证, 以及在暂扣 扣留 吊销 注销驾驶证期间驾驶机动车 ; (5) 使用各种专用机械车 特种车的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 驾驶营业性客车的驾驶人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资格证书 ; (6) 依照法律法规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不允许驾驶机动车的其他情况下驾车 无有效行驶证 指下列情形之一 : (1) 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 (2) 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 号牌, 或临时号牌或临时移动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状 (3) 未在规定检验期限内进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或检验未通过的机动交通工具 既往症 指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生效日之前罹患的已知或应该知道的有关疾病或症 遗传性疾病 指生殖细胞或受精卵的遗传物质 ( 染色体和基因 ) 发生突变或畸变所引 起的疾病, 通常具有由亲代传至后代的垂直传递的特征 先天性畸形 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指被保险人出生时就具有的畸形 变形或染色体异 常 先天性畸形 变形和染色体异常依照世界卫生组织 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 类 (ICD-10) 确定

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病毒 艾滋病病毒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 英文缩写为 HIV 艾滋病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引起的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 英文缩写为 AIDS 在人体血液或其它样本中检测到艾滋病病毒或其抗体呈阳性, 没有出现临床症状或体征的, 为感染艾滋病病毒 ; 如果同时出现了明显临床症状或体征的, 为患艾滋病 辅助器具费 指购买 安装或修理假肢 矫形器 假眼 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的费用 未满期净保费 未满期净保费 = 保险费 [1-( 保险单已经过天数 / 保险期间天数 )] (1-35%) 经过天数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计算 不可抗力 指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保险金申请人 指受益人或被保险人的继承人或依法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其他自然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