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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个人住院津贴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 投保单 保险单 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 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被保险人应为一周岁至六十周岁 身体健康 能正常工作或正常生活的自然人 第三条投保人应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 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 第四条本保险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未及领取保险金而身故时, 本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处理 保险责任 第五条在本合同有效期内, 保险人按照下列规定承担保险责任 : ( 一 ) 一般住院津贴保险金 1.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在保险人认可医院住院治疗时, 保险人自被保险人住院的第一 天开始给付住院津贴保险金 即 : 每次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给付天数 = 实际住院天数 2.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 30 日后 ( 按期续保, 不受本条规定的 30 日的限制 ) 因疾病 在保险人指定或认可医院住院治疗时, 保险人自被保险人住院的第四天开始给付住院津贴保 险金 即 : 每次疾病住院津贴保险金给付天数 = 实际住院天数 -3 天 3. 被保险人因同一住院事故的一般住院津贴保险金的最高给付天数以 180 天为限 4. 被保险人不论一次或多次住院治疗, 保险人累计给付的一般住院津贴的天数达到 365 天时, 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的该项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 二 ) 重症监护室津贴保险金 1.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在本合同生效后 30 天 ( 按期续保, 不受本条规定的 30 日的 限制 ) 因疾病需入住保险人指定或认可医院的重症监护室接受治疗, 保险人从入住重症监护 室的第一天开始给付 重症监护室住院津贴保险金 2. 被保险人因同一住院事故的重症监护室津贴保险金最高给付天数以 30 天为限 3. 被保险人不论一次或多次住院治疗, 保险人累计给付重症监护室津贴保险金的天数达到 90 天时, 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的该项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责任免除 第六条因下列情形造成被保险人住院治疗的, 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 ( 一 )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 故意伤害 ; ( 二 ) 被保险人自残伤害或自伤, 但被保险人自杀是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 ( 三 ) 被保险人患精神病 殴斗 醉酒 自杀及服用 吸食 注射毒品或管制药物 ; ( 四 ) 被保险人因投保前已经存在的疾病或症状住院 ; ( 五 )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 无有效驾驶证驾驶 驾驶与驾驶证载明准驾车型不相符合 的车辆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 ( 六 ) 被保险人从事潜水 跳伞 攀岩运动 探险活动 武术比赛 摔跤比赛 特技 表演 赛马 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 ( 七 ) 美容手术 外科整形 先天畸形矫正 安装义齿 牙齿治疗及手术 ; ( 八 )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 涂用 注射药物 ; ( 九 ) 健康体检 疗养 康复治疗 物理治疗 心理治疗 不孕不育治疗 人工受精 怀孕 分娩 ( 含难产 ) 流产 堕胎 节育 ( 含绝育 ) 产前产后检查以及由以上原因引起 的并发症 ; - 1 -

2 ( 十 ) 被保险人感染性病 进行美容手术或治疗 近视治疗 肥胖治疗或增重治疗 ; ( 十一 ) 先天性疾病状况的治疗 包皮环切治疗或手术 腰椎或颈椎的退行性病变或 骨质增生 胆囊结石 子宫肌瘤 ; ( 十二 ) 被保险人患有艾滋病 (AIDS) 或感染艾滋病毒 (HIV 呈阳性 ) 期间 ; ( 十三 ) 战争 军事行动 暴乱或武装叛乱 ; ( 十四 ) 核爆炸 核辐射或核污染及因此导致的疾病 ; 第七条被保险人在下列机构工作或从事下述职业期间发生保险事故导致被保险人住院治疗的, 保险人也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 ( 一 ) 军事人员 刑事执法人员 民防人员 银行保安人员 ; ( 二 ) 任何离岸工作人员, 如船员 潜水员 石油钻探员 捕鱼人员 ; ( 三 ) 码头工人 船坞工人 飞机机组人员 矿工 ; ( 四 ) 以摩托车为交通工具的全职快件投递员或驾驶重型机车或机械如起重机 铲车 卡车 货车的全职驾驶或全职公交车或出租车司机 ; ( 五 ) 在建筑工地现场从事建筑 维护 施工作业, 在无盖货车上作业 清洁 封顶 以及屋顶作业或维修的建筑工人 ; ( 六 ) 与有毒有害气体或物质接触的任何职业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第八条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保险金额由投保人 保险人双方约定, 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投保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向保险人缴纳保险费 本保险合同按照份数投保, 投保份数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约定并在保险单或批注上载明 每份对应的一般住院津贴为 10 元 / 天, 重症监护室津贴为 20 元 / 天 本合同保险费依据保险金额与保险费率计收, 投保人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一次性交纳保险费 保险期间不满一年的, 保险人将按照短期收费比例收取保险费 费率及短期收费比例详见 个人住院津贴保险费率表 保险期间 第九条本合同保险期间以保险人和投保人协商确定, 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保险人义务 第十条订立保险合同时, 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 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 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 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 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 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 ; 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 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一条本保险合同成立后, 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二条保险人依据本条款第十七条所取得的保险合同解除权, 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 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自保险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 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 ; 发生保险事故的, 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 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 ; 发生保险事故的, 保险人应当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第十三条保险人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 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 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四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 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 ; 情形复杂的, 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 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 ;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 在与被保险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 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 保险合同对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 保险人 - 2 -

3 应当按照约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 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 并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保险人自收到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 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 对其给付的数额不能确定的, 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 ; 保险人最终确定给付的数额后, 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 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六条除另有约定外, 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交清保险费 第十七条订立保险合同, 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 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 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 保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 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 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 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 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第十八条投保人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 投保人未通知的, 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所载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的有关通知, 均视为已发送给投保人 第十九条投保人 被保险人或者保险金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 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 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 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 原因 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 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 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上述约定, 不包括因不可抗力而导致的迟延 保险金申请与给付 第二十条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 应提交以下材料 保险金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以下材料的, 应提供其他合法有效的材料 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材料, 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该申请的真实性的, 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 一 ) 被保险人对其任意一天的住院治疗只能按 一般住院津贴保险金 重症监护室津贴保险金 的其中一项申请索赔, 二者不可累计给付 ( 二 ) 一般住院津贴保险金申请 (1) 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 (3) 保险金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 (4) 保险人指定或认可医院出具的入出院证明 医疗诊断书 ( 写明诊断病症的中文全称 简单病史及治疗过程 ); (5) 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 原因 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 (6) 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 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 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 三 ) 重症监护室津贴保险金申请 (1) 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 (3) 保险金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 (4) 保险人指定或认可医院出具的入出院证明 医疗诊断书 ( 写明诊断病症的中文全称 简单病史及治疗过程 ) 有关重症监护的护理记录和医师医嘱等病历资料 ; (5) 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其他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 原因 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 - 3 -

4 (6) 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 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 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第二十一条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 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争议处理和法律适用 第二十二条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 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 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 ; 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或者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 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三条与本保险合同有关的以及履行本保险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 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 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在本保险合同成立后, 投保人可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解除合同, 但保险人已根据本保险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的除外 投保人解除本保险合同时, 应提供下列证明文件和资料 : (1) 保险合同解除申请书 ; (3) 保险费交付凭证 ; (4) 投保人身份证明 投保人要求解除本保险合同, 自保险人接到保险合同解除申请书之时起, 本保险合同的效力终止 保险人收到上述证明文件和资料之日起 30 日内退还保险单的未满期净保费 第二十五条投保人因重大过失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而保险人解除合同的, 保险人退还保险单的未满期净保费 第二十六条本保险合同届满前 30 日内, 投保人可以按照续保当时保险人执行的条款和费率提出续保申请 本公司将按照续保当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收取保险费, 并另行签订保险合同 保险人有权根据客户续保当时的情况决定是否调整续保费率或有条件续保 本保险续保 前, 被保险人应将其已知或已患的疾病以书面形式告知本公司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住院且延续至保险期间届满时仍未出院, 经保险人同意续保的, 其住院天数根据实际发生时间, 按原保单和新保单的保险期间分别给付住院津贴保险金 释义 1. 周岁 : 以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为基础计算的实足年龄 2. 保险人 : 指与投保人签订本保险合同的利宝保险有限公司 3. 意外伤害 : 指以外来的 突发的 非本意的和非疾病的客观事件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 4. 认可医院 : 是指保险人指定的医院或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门正式评定的二级或二级以上的公立医院, 但不包括精神病院及专供康复 休养 戒毒 戒酒 护理 养老等非以直接诊治病人为目的的医疗机构 该医院必须具有符合国家有关医院管理规则设置标准的医疗设备, 且全天二十四小时有合格医师及护士驻院提供医疗及护理服务 5. 住院治疗 :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疾病而遭受身体伤害, 经医师诊断必须在医院接受持续的治疗, 且正式办理入院手续 所住的病房为医院正式病房并办理入 出院手续, 但不包括入住门诊观察室 家庭病床 挂床病房 其它非正式病房及不合理住院 若被保险人因非治疗需要而离开医院 12 小时以上, 则视为自动出院 本公司仅对离院当日以前的住院津贴承担保险责任 6. 医师 : 指具有合法执业资格, 可提供医疗及外科手术的人 但该人员不能为被保险人本人或被保险人的亲属 7. 指定医院 : 指保险人在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门正式评定的拥有合法经营资格的公立医疗机构中选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医疗机构 - 4 -

5 8. 同一住院事故 : 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或意外伤害事故需间歇性住院治疗, 前次出院与后次入院间隔时间少于 90 天, 则本公司视为同一次住院事故 9. 重症监护室 : 是指医院内为处理病情处于危急状态 需要持续密集型医疗护理和治疗的病人而设置的特殊病房, 有专科医生和护士提供二十四小时持续护理及治疗, 并设有精密监护及复苏抢救的设备, 如 : 心脏除颤机 人工呼吸机 紧急药物等 10. 无有效驾驶证被保险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者 : (1) 无驾驶证或驾驶证有效期已届满 ; (2) 驾驶的机动车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 ; (3) 实习期内驾驶公共汽车 营运客车或者载有爆炸物品 易燃易爆化学物品 剧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 实习期内驾驶的机动车牵引挂车 ; (4) 持未按规定审验的驾驶证, 以及在暂扣 扣留 吊销 注销驾驶证期间驾驶机动车 ; (5) 使用各种专用机械车 特种车的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 驾驶营业性客车的驾驶人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资格证书 ; (6) 依照法律法规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不允许驾驶机动车的其他情况下驾车 11. 无有效行驶证指下列情形之一 : (1) 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 (2) 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 号牌, 或临时号牌或临时移动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3) 未在规定检验期限内进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或检验未通过的机动交通工具 未依法按时进行或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12. 高风险运动 : 本合同所指高风险运动包括潜水 跳伞 攀岩 探险活动 武术比赛 摔跤比赛 特技 等 (1) 潜水 : 指以辅助呼吸器材在江 河 湖 水库 海 运河等水域进行的水下运动 ; (2) 攀岩 : 指攀登悬崖 楼宇外墙 人造悬崖 冰崖 冰山等运动 ; (3) 探险活动 : 指明知在某种特定的自然条件下有失去生命或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危 险, 而故意使自己置身其中的行为, 如江河漂流 徒步穿越沙漠或人迹罕至的原始森林或峡 谷等活动 ; (4) 武术比赛 : 指两人或两人以上对抗柔道 空手道 跆拳道 散打 拳击等各种拳 术及各种使用器械的对抗性比赛 ; (5) 特技 : 指从事马术 杂技 驯兽等特殊技能活动 13. 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艾滋病病毒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 英文缩写为 HIV 艾滋病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引起的 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 英文缩写为 AIDS 在人体血液或其它样本中检测到艾滋病病毒或其抗体呈阳性, 没有出现临床症状或体征的, 为感染艾滋病病毒 ; 如果同时出现了明显临床症状或体征的, 为患艾滋病 14. 不可抗力 : 指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15. 保险金申请人 : 指受益人或被保险人的继承人或依法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其他自然人 本保险合同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16. 未满期净保费未满期净保费 = 保险费 [1-( 保险单已经过天数 / 保险期间天数 )] (1-20%) 经过天数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计算 - 5 -

发生上述情形, 被保险人身故的, 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 并对投保人按日计算退还被保险人的未满期净保费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第七条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分为妇科癌症保险金额和乳腺癌症保险金额, 由投保人 保险人双方约定, 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投保人应

发生上述情形, 被保险人身故的, 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 并对投保人按日计算退还被保险人的未满期净保费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第七条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分为妇科癌症保险金额和乳腺癌症保险金额, 由投保人 保险人双方约定, 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投保人应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平安女性安康疾病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 投保单 保险单 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 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应为年满十六周岁符合保险人承保条件的自然人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应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 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 第四条除另有约定外, 本保险合同的妇科癌症 ( 非乳腺癌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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