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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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疫苗接种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 投保单 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批单等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 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凡年龄在 0 周岁至 65 周岁 身体健康 能正常工作或正常生活的自然人均可作为被保险人 上述被保险人获得被保资格的日期为保险单所载的保险期间起始日或批单所载生效日, 以两者间较晚的时间为准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应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 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自然人 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机关 企业 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第四条本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包括 : ( 一 ) 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订立本保险合同时,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 应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 ; 未确定受益份额的, 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死亡后,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 由保险人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 1. 没有指定受益人, 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 2. 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 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 3. 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 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 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 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 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但需书面通知保险人, 由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上批注 投保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 应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应由其监护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 伤残的, 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 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 二 ) 意外伤残保险金 预防接种一般反应医疗保险金 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或偶合症医疗保险金 预防接种事故医疗保险金 预防接种反应住院津贴保险金受益人 1

2 除另有约定外, 本保险合同的意外伤残保险金 预防接种一般反应医疗保险金 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或偶合症医疗保险金 预防接种事故医疗保险金 预防接种反应住院津贴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责任第五条保险期间内, 被保险人在经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接种本保险合同约定范围内的疫苗后发生预防接种不良反应或偶合反应而导致被保险人身故 伤残 就医治疗的, 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 一 ) 意外身故保险责任保险期间内, 被保险人发生预防接种不良反应或偶合症, 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 保险人按身故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后, 对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身故前保险人已给付本条第 ( 二 ) 项约定的伤残保险金的, 身故保险金应扣除已给付的保险金 ( 二 ) 意外伤残保险责任保险期间内, 被保险人发生预防接种不良反应或偶合症, 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事故造成 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与代码 (JR/T ) 所列伤残之一的, 保险人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身故保险金额给付伤残保险金 如第 180 日治疗仍未结束的, 按当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 并据此给付伤残保险金 1. 当同一保险事故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 应首先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 如果几处伤残等级不同, 以最重的伤残等级作为最终的评定结论 ; 如果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相同, 伤残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最多晋升一级, 最高晋升至第一级 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 不应采用 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与代码 (JR/T ) 条文两条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以上进行评定 2. 被保险人如在本次意外伤害事故之前已有伤残, 保险人按合并后的伤残程度在 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与代码 (JR/T ) 中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 但应扣除原有伤残程度在 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与代码 (JR/T ) 所对应的伤残保险金 在保险期间内, 前述第 ( 一 ) ( 二 ) 款下的保险金累计给付金额以保险单载明的身故保险金额为限 ( 三 ) 预防接种一般反应医疗保险责任保险期间内, 被保险人发生预防接种一般反应, 并在公立二级及以上医院或接种疫苗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治疗, 保险人就被保险人自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实际支出的按照当地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可报销的 必要的 合理的医疗费用, 按保险单载明的免赔额 赔付比例计算给付预防接种一般反应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无论一次或多次发生预防接种一般反应, 保险人均按上述规定分别给付预防接 2

3 种一般反应医疗保险金, 但累计给付金额以被保险人的预防接种一般反应医疗保险金额为限, 累计给付金额达到预防接种一般反应医疗保险金额时, 对被保险人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如果已从其他途径获得补偿, 则保险人只承担合理医疗费用剩余部分的保险责任 ( 四 ) 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或偶合症保险责任保险期间内, 被保险人发生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或偶合症, 并在公立二级及以上医院或接种疫苗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治疗, 保险人就被保险人自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实际支出的按照当地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可报销的 必要的 合理的医疗费用, 按保险单载明的免赔额 赔付比例计算给付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或偶合症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无论一次或多次发生以上保险责任, 保险人均按上述规定分别给付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或偶合症医疗保险金, 但累计给付金额以被保险人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或偶合症医疗保险金额为限, 累计给付金额达到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或偶合症医疗保险金额时, 对被保险人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如果已从其他途径获得补偿, 则保险人只承担合理医疗费用剩余部分的保险责任 ( 五 ) 预防接种事故医疗保险责任保险期间内, 被保险人发生预防接种事故, 并在公立二级及以上医院或接种疫苗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治疗, 保险人就被保险人自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实际支出的按照当地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可报销的 必要的 合理的医疗费用, 按保险单载明的免赔额 赔付比例计算给付预防接种事故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无论一次或多次发生以上保险责任, 保险人均按上述规定给付预防接种事故医疗保险金, 但累计给付金额以被保险人的预防接种事故医疗保险金额为限, 累计给付金额达到预防接种事故医疗保险金额时, 对被保险人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 六 ) 预防接种反应住院津贴保险责任保险期间内, 被保险人发生预防接种反应 ( 包含一般反应 异常反应 偶合症及预防接种事故 ) 需要住院治疗的, 保险人按被保险人的实际住院天数乘以保险单载明的预防接种反应住院津贴日金额计算并给付预防接种反应住院津贴保险金, 最高给付天数为 180 天 责任免除第六条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身故 残疾的, 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 ( 一 ) 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 ( 二 ) 被保险人自致伤害或自杀, 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 ( 三 ) 被保险人或其家属不配合治疗 不执行医嘱 擅自使用药物而造成的不良后果 ; ( 四 ) 被保险人知情情况下使用过期 变质 质量不合格的疫苗或使用未经国家药品 3

4 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疫苗 ( 五 ) 被保险人妊娠 ( 包括宫外孕 ) 流产 堕胎 安胎 分娩 食物中毒; ( 六 )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服用 涂用 注射药物 ; ( 七 ) 任何生物 化学 原子能武器, 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 灼伤 污染或辐射 ; ( 八 ) 被保险人醉酒或受毒品 管制药物的影响期间 ; ( 九 ) 被保险人患艾滋病 (AIDS) 或感染艾滋病毒 (HIV 呈阳性 ) 期间 上述情形下或期间内, 被保险人身故的, 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 并退还该被保险人的未满期净保费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第七条每一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给付该被保险人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保险金额由投保人 保险人双方约定, 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 在被保险人成年之前, 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 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保险期间第八条本保险合同保险期间以保险人和投保人协商确定, 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若保险人同意, 投保人可于每个保险期间届满时或之前, 按照续保当时保险人执行的条款和费率向保险人交纳续保保险费, 则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将延续一年 保险人有权根据续保当时被保险人的情况决定是否调整续保费率或有条件续保 本保险续保前投保人 被保险人根据保险人的询问应将其已知或已患的疾病或其它情况以书面形式告知保险人 保险人义务第九条订立保险合同时, 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 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 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 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 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 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 ; 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 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条本保险合同成立后, 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一条保险人的保险合同解除权, 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 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自保险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 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 ; 发生保险事故的, 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 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 ; 发生 4

5 保险事故的, 保险人应当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第十二条投保人 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 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 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补充提供 第十三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 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 ; 情形复杂的, 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 但保险责任的核定必须依赖于特定证明 鉴定 判决 裁定或其他证据材料的, 保险人应在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提供或自行取得上述证据材料起三十日内做出核定 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 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 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 保险合同对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 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 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 并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保险人自收到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 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 对其赔偿保险金的的数额不能确定的, 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 ; 保险人最终确定给付的数额后, 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 被保险人义务第十五条除另有约定外, 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交清保险费 保险费未按约定及时足额交付前发生的保险事故, 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订立保险合同, 保险人就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 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 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 保险人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 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 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 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 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第十七条投保人申请投保时, 应按被保险人的周岁年龄填写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 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保险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 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保险人应当在扣除手续费后, 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 第十八条投保人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 投保人未通知的, 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所载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的有关通知, 均视为已发送给投保人 第十九条投保人 被保险人或者保险金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 应当在 48 小时内或经保险人书面同意延长的期限内通知保险人 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 致使保 5

6 险事故的性质 原因 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 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 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上述约定, 不包括因不可抗力而导致的迟延 保险金申请与给付第二十条保险金申请人请求赔偿时, 应向保险人提供以下证明和资料 保险金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以下材料的, 应提供其他合法有效的材料 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材料, 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的, 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 一 ) 意外身故保险金申请 1. 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 2. 保险单原件 ; 3. 保险金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 4. 公安部门或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 ; 5. 若被保险人发生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 需提供市级或者省级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专家组出具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或鉴定结论 ; 若被保险人发生预防接种一般反应或偶合症的, 需提供接种疫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事故证明 ; 6. 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 ; 7. 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 原因 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 8. 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 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 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 二 ) 意外残疾保险金申请 1. 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 2. 保险单原件 ; 3. 被保险人身份证明 ; 4. 二级以上 ( 含二级 ) 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或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伤残鉴定诊断书 ; 5. 若被保险人发生预防接种一般反应 异常反应 偶合症或预防接种事故的, 需提供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 和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规定的机构或专家组出具的调查诊断或鉴定结论 ; 6. 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 原因 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 7. 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 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 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 三 ) 预防接种一般反应 预防接种异常反应 偶合症 预防接种事故医疗保险金申请 1. 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 6

7 2. 保险单原件 ; 3. 被保险人身份证明 ; 4. 释义医院或接种疫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证明和医疗费用原始凭证 ; 5. 若被保险人发生预防接种一般反应 异常反应 偶合症或预防接种事故的, 需提供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 和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规定的机构或专家组出具的调查诊断或鉴定结论 ; 6. 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 原因 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 7. 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 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 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 四 ) 住院伙食津贴保险金申请 1. 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 2. 保险单原件 ; 3. 被保险人身份证明 ; 4. 释义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和住院证明 ; 5. 若被保险人发生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 需提供县级或以上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专家组出具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或鉴定结论 ; 若被保险人发生预防接种一般反应或偶合症的, 需提供接种疫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事故证明 ; 6. 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 原因 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 7. 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 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 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 五 ) 被保险人继承人作为索赔申请人索赔时, 需提供公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其具备继承权及所享份额等事宜的公证文件 第二十一条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 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争议处理和法律适用第二十二条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 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 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 ; 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或者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 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三条与本保险合同有关的以及履行本保险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 不包括港 澳 台地区法律 ) 其他事项第二十四条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 经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同意后, 可变更本合同的有 7

8 关内容 变更本合同时, 投保人应填写变更合同申请书, 经保险人审核同意, 并在本合同的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上加以批注, 或由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后生效 第二十五条在本保险合同成立后, 投保人可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解除合同, 但保险人已根据本保险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的除外 投保人解除本保险合同时, 应提供下列证明文件和资料 : ( 一 ) 保险合同解除申请书 ; ( 二 ) 保险单原件 ; ( 三 ) 保险费交付凭证 ; ( 四 ) 投保人身份证明 ( 五 ) 保险人需要的其它有关文件和资料 投保人要求解除本保险合同, 自保险人接到保险合同解除申请书之时起, 本保险合同的效力终止 保险人收到上述证明文件和资料之日起 30 日内退还保险单的未满期净保费 释义周岁 : 以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为基础计算的实足年龄 团体 : 指国家机关 院校 企事业单位 行业组织 职业工会等中国境内的合法团体, 但不包括因购买保险而组织的任何团体 保险人 : 指与投保人签订本保险合同的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 保险事故 : 指本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醉酒 : 每 100 毫升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和超过 80 毫克即为醉酒 艾滋病 (AIDS) 或艾滋病病毒 (HIV): 艾滋病病毒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 英文缩写为 HIV 艾滋病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引起的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 英文缩写为 AIDS 在人体血液或其它样本中检测到艾滋病病毒或其抗体呈阳性, 没有出现临床症状或体征的, 为感染艾滋病病毒 ; 如果同时出现了明显临床症状或体征的, 为患艾滋病 未满期净保费 : 未满期净保费 = 保险费 [1-( 保险单已经过天数 / 保险期间天数 )] (1-25%) 经过天数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计算 未满期保费 : 未满期保费 = 保险费 [1-( 保险单已经过天数 / 保险期间天数 )] 经过天数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计算 保险金申请人 : 指受益人或被保险人的继承人或依法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其他自然人不可抗力 : 指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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