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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附加个人意外伤害烧烫伤烧烫伤保险条款 ( 版 ) 总则 第一条 在投保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个人意外伤害类 健康保险类主保险合同 ( 以下简称 主保险合同 ) 的基础上, 投保人可以投保本附加保险 主保险合同效力终止, 本附加保险合同效力亦同时终止 主保险合同无效, 本附加保险合同亦无效 本附加保险合同未约定事项, 以主保险合同为准 主保险合同与本附加保险合同相抵触之处, 以本附加保险合同为准 凡涉及本附加保险合同的约定, 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本附加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为主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第三条 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投保人与主保险合同一致 第四条 除另有约定外, 本附加保险合同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第五条 保险责任 在主保险合同有效的前提下, 在本附加保险合同保险期间内, 如果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 害事故, 并自该次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以该次事故为直接原因而致 Ⅲ 度烧烫伤 ( 本 附加保险合同简称烧烫伤 ), 保险人按本附加保险合同所载的被保险人意外伤害烧烫伤保险 金额乘以 烧烫伤与给付比例表 ( 以下简称 给付表 ) 中对应的给付比例, 给付意外伤害 烧烫伤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烧烫伤的, 无论是否发生在身体同一部位, 保险人 仅按给付金额较高的一项给付意外伤害烧烫伤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不同意外伤害事故烧烫伤且发生在身体的同一部位时, 保险人给付其中最 高一项的意外伤害烧烫伤保险金, 即 : 后次意外伤害烧烫伤保险金的金额较高的, 应扣除前 次已给付的意外伤害烧烫伤保险金 前次意外伤害烧烫伤保险金的金额较高的, 保险人不再 给付后次的意外伤害烧烫伤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不同意外伤害事故烧烫伤且发生在身体的不同部位时, 保险人给付各项烧烫伤保险金之和且给付总额不超过本附加保险合同所载的被保险人意外伤害烧烫伤保险金额 第六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烧烫伤, 保险人不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 :

2 ( 一 ) 投保人 被保险人的任何故意行为 ( 二 ) 因被保险人的挑衅而导致的打斗 被袭击或被谋杀被袭击或被谋杀 ( 三 ) 被保险人因从事非法 犯罪的活动或因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而导致的伤害或依法被拘禁或服刑期间 ( 四 ) 被保险人因酗酒或受酒精 毒品毒品 管制药物的影响而导致的意外伤害 ( 五 )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 私自服用 涂用涂用 注射药物 ( 六 ) 被保险人酒后驾车 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 七 ) 被保险人从事潜水 滑水滑水 滑雪滑雪 风浪板风浪板 蹦极蹦极 跳伞跳伞 水上摩托艇水上摩托艇 滑翔翼滑翔翼 攀岩运动 探险活动探险活动 拳击拳击 柔道柔道 跆拳道跆拳道 空手道空手道 武术比赛武术比赛 摔跤比赛摔跤比赛 特技表演特技表演 马术 赛马赛马 各种车辆表演各种车辆表演 赛车运动赛车运动 驾驶卡丁车等高风险运动 ( 八 ) 被保险人因精神类疾病如精神分裂症精神类疾病如精神分裂症 抑郁症抑郁症 厌食症厌食症 失眠症等失眠症等发作而导致的伤害 ( 九 ) 被保险人妊娠 ( 含宫外孕 ) 流产流产 分娩 ( 含剖腹产 ) 不孕不育症 ( 包括人工受孕 试管婴儿等 ) 避孕及节育手术或由妊娠避孕及节育手术或由妊娠 分娩分娩 流产流产 节育所导致的任何并发症 ( 十 ) 被保险人患先天性疾病 遗传性疾病遗传性疾病 先天性畸形先天性畸形 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 十一 ) 被保险人因任何疾病 食物 / 药物过敏 食物中毒食物中毒 中暑中暑 整容手术整容手术 高原反应 猝死猝死 椎间盘突出症 ( 包括椎间盘膨出 椎间盘突出椎间盘突出 椎间盘脱出椎间盘脱出 游离型椎间盘等类型 ) 医疗事故或其他医疗导致的伤害 ( 十二 ) 被保险人患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病毒期间 ( 十三 ) 战争 军事行动军事行动 暴乱暴乱 恐怖活动或武装叛乱 ( 十四 ) 任何生物 化学化学 原子能武器, 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 灼伤灼伤 污染或辐射 ( 十五 ) 属于主保险合同的责任免除事项 若由于本附加附加保险合同中责任免除的情形导致的被保险人死亡, 保险人将退还相应的未满期净保险费 第七条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 一 ) 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双方约定, 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保险金额一经确定, 中途不得变更 ( 二 ) 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 三 ) 投保人应该按照合同约定向保险人交付保险费 投保人未按约定交付保险费的投保人未按约定交付保险费的, 对于保险费交付前发生的保险事故, 保险人不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 第八条 保险期间 ( 一 ) 若本附加保险合同与主保险合同同时投保, 则本附加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与主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相同, 最长不超过一年

3 ( 二 ) 若投保人在主保险合同保险期间内申请投保本附加保险合同, 则本附加保险合同 保险期间自保险人同意承保并收取保险费之日起, 至主保险合同期满之日止, 最长不超过一 年, 以保险单或批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第九条 保险人义务 订立保险合同时, 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 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 格式条款, 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 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 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 提示, 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 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 明的, 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条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 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一十一条 保险人认为保险金申请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 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保险金申请人补充提供 第十二十二条 保险人在收到保险金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后, 应及时作出是否属 于保险责任的核定 情形复杂的, 应当在 30 日内作出核定, 但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保险金申请人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 保险人应在与保险金申 请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后 10 日内, 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 的, 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 3 日内向保险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 并说明理由 第十三十三条 保险人自收到给付保险金请求和有关证明 资料之日起 60 日内, 对其给付保险金数额 不能确定的, 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 保险人最终确定给付保险 金的数额后, 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第十四十四条 投保人 被保险人义务 除另有约定外, 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交清保险费 第十五十五条 订立保险合同, 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 投保人应当 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 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 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 保险人有权解除本附加保险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 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 超过 30 日不行使而消灭 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 2 年的, 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 发生保险事故的, 保险人应当承担给

4 付保险金责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 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 不承担 给付保险金责任, 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 保险人对 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 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 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 发生 保险事故的, 保险人应当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第十六十六条 保险金的申请与给付 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 应提交作为索赔依据的证明和材料 保险金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以下材料的, 应提供其它合法有效的材料 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 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 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材料, 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该申请的真实性的, 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 保险合同正本原件或其它保险凭证原件 2 被保险人户籍证明及身份证明 3 国家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二级以上 ( 含二级 ) 有鉴定资质的医疗机构 保险人认可 的医疗机构或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残疾或烧烫伤程度鉴定书 4 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其他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 原因 伤害程度等有关的证 明和资料 第十七十七条 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2 年, 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第十八十八条 争议处理和法律适用 因履行本附加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 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 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 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或者争议发生后 未达成仲裁协议的, 可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九十九条 与本附加保险合同有关的以及履行本附加保险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 国法律 ( 不包括香港 澳门及台湾法律 ) 释义 1 周岁 : 以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为基础计算的实足年龄 2 保险人 : 指与投保人签订本保险合同的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3 肢 : 指人体的四肢, 即左上肢 右上肢 左下肢和右下肢

5 4 意外伤害 : 指以外来的 突发的 非本意的和非疾病的客观事件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 5 Ⅲ 度烧烫伤 : 指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机体软组织的烧烫伤, 烧烫伤程度 达到 Ⅲ 度 Ⅲ 度烧烫伤的标准为皮肤 ( 表皮 皮下组织 ) 全层的损伤 烧烫伤面积的计算均 以临床上通用的鉴定标准 新九分法 的评定为准 6 潜水 : 指以辅助呼吸器材在江 河 湖 海 水库 运河等水域进行的水下运动 7 攀岩运动 : 指攀登悬崖 楼宇外墙 人造悬崖 冰崖 冰山等运动 8 武术比赛 : 指两人或两人以上对抗性柔道 空手道 跆拳道 散打 拳击等各种拳 术及各种使用器械的对抗性比赛 9 探险活动 : 指明知在某种特定的自然条件下有失去生命或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危险, 而故意使自己置身其中的行为 如江河漂流 徒步穿越沙漠或人迹罕见的原始森林等活动 10 特技 : 指马术 杂技 驯兽等特殊技能 11 艾滋病 : 指人类免疫缺乏病毒引起的获得性 / 后天性免疫缺乏综合症, 英文缩写为 AIDS 按世界卫生组织制定的定义为准, 如在血液样本中发现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病毒 或其抗体, 则可认定为感染艾滋病或艾滋病病毒 艾滋病病毒 : 指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病毒即人类免疫缺陷病毒, 英文缩写为 HIV 在人类血液或其他样本中检测到艾滋病病毒或其抗体呈阳性, 没有出现临床症状或体征的, 为感染艾滋病病毒 如果同时出现了明显的临床症状或体征的, 为患艾滋病 12 先天性疾病 : 指一出生时就具有的疾病 ( 症状或体征 ) 这些疾病是指因人的遗传物质 ( 包括染色体以及位于其中的基因 ) 发生了对人体有害的改变而引起的, 或因母亲怀孕期间受到内外环境中某些物理 化学和生物等因素的作用, 使胎儿局部体细胞发育异常, 导致婴儿出生时有关器官 系统在结构或功能上呈现异常 遗传性疾病 : 指生殖细胞或受精卵的遗传物质 ( 染色体和基因 ) 发生突变或畸变所引起的疾病, 通常具有由亲代至后代的垂直传递的特征 先天性畸形 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 指被保险人出生时就具有的畸形 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先天性畸形 变形和染色体异常依照世界卫生组织 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 (ICD10) 确定 13 未满期净保险费 未满期净保险费 = 保险费 (1- 保险期间已经过天数 / 保险期间天数 ) (1-25%) 经过天数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计算 14 保险金申请人 : 指受益人或被保险人的继承人或依法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其他自然人 15 不可抗力 : 指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给付表 :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6 烧烫伤部位 烧烫伤与给付比例表占体表皮肤面积 给付比例 足 2% 但少于 5% 50% 头部 足 5% 但少于 8% 75% 不少于 8% 100% 足 10% 但少于 15% 50% 躯干及四肢 足 15% 但少于 20% 75% 不少于 20% 100%

( 九 ) 被保险人患先天性疾病 遗传性疾病 先天性畸形 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 ( 十 ) 被保险人因任何疾病 食物 / 药物过敏 食物中毒 中暑 整容手术 高原反应 猝死 椎间盘突出症 ( 包括椎间盘膨出 椎间盘突出 椎间盘脱出 游离型椎间盘等类型 ) 医疗事故或其他医疗导致的伤害 ; ( 十一

( 九 ) 被保险人患先天性疾病 遗传性疾病 先天性畸形 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 ( 十 ) 被保险人因任何疾病 食物 / 药物过敏 食物中毒 中暑 整容手术 高原反应 猝死 椎间盘突出症 ( 包括椎间盘膨出 椎间盘突出 椎间盘脱出 游离型椎间盘等类型 ) 医疗事故或其他医疗导致的伤害 ; ( 十一 学生 幼儿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2014 版 ) 个人医疗保险条款 (2012 版 ) 附加学生 幼儿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B 款条款 (2016 版 ) 附加学生 幼儿住院医疗保险条款 (2016 版 ) 监护人责任保险条款 (2016 版 ) 第六条因下列情形之一, 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或残疾, 保险人不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 : ( 一 ) 投保人的任何故意行为 ; ( 二 ) 被保险人自致伤害或自杀, 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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