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生态工程职业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 试行 )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学校固定资产管理, 理顺管理关系, 明确分工与职责, 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益, 根据 高等学校财务制度 高等学校会计制度 以及国家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 结合学校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 : 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 合理配置并节约 有效使用固定资产, 保障固定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第二章职责与分工 第三条根据 统一领导, 分级管理, 明确责任, 管用结合, 责任到人 的管理原则, 在主管校长的直接领导下, 学校固定资产实行分级管理体制 财务设备部 固定资产归口管理部门 固定资产使用保管单位为学校固定资产的管理机构, 履行相应的工作职责 第四条财务设备部的职责是 : 制定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组织建立和管理学校固定资产网络平台, 进行固定资产核算 ; 汇总全校政府采购计划和采购报表, 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 监督固定资产归口管理部门通过政府采购平台办理资产采购过程 ; 审核固定资产处置和对外出租 ( 借 ) 等事项并报送上级审批 固定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包括 : 总务部和现代教育技术与实训中心 总务部负责管理全校房屋及建筑物, 行政通用设备 办公家具, 学生家具 用具, 学校档案 文物 陈列物 校园树木等 ; 现代教育技术与实训中心负责管理教学和教辅部门的专用设备 通用设备 图书馆图书等 固定资产归口管理部门职责是 : 贯彻执行上级和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 ; 负责制定归口管理的固定资产管理实施细则 ; 将固定资产管理的责任落实到使用部门 ; 负责固定资产的计划和配置 ; 负责归口管理的设备采购 ( 非公开招标类 ) 验收 报增 报损 报废及基建和维修管理 工程竣工验收等经常性管理工作以及固定资产清查等管理工作, 并负责向财务设备部报送相关报表等 ; 制作固定资产卡片和编码, 定期盘查资产, 做到帐 卡 物相符实行规范管理, 防止资产流失 第五条各部 系是固定资产的具体保管使用单位, 要指定专人负责资产管理的日常事务 其职责是 : 执行学校和固定资产归口管理部门的制度 管理要求 ; 保管 使用本部门的固定资产, 提出本部门的资产配置计划 ; 管理固定资产卡片 ; 验收 保管 维护保养 维修固定资产, 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率, 保证性能完好 ;
年终按制度全面盘点清查, 确保卡片和实物相符, 并向资产归口管理部门报送相关报表 第三章固定资产的分类 计价与管理 第六条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 单位价值在 1000 元以上 ( 其中, 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 1500 元以上 ), 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 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 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 可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第七条不符合固定资产标准, 但价值较高的仪器设备 办公用品等资产, 按低值易耗品管理 第八条固定资产的分类按固定资产的实物形态, 分为六类 : ( 一 ) 房屋及建构筑物 : 指学校产权所有的房屋及建构筑物 其中, 房屋包括办公用房 教学科研用房 库房 学生宿舍 职工宿舍 食堂 招待所及其他用房 ; 建构筑物包括道路 运动场 水塔 围墙等 ( 二 ) 通用设备 : 指除教学仪器以外的通用性设备, 例如行政办公设备 家具 交通工具等 ( 三 ) 专用设备 ( 教学仪器设备 ): 指学校根据教学 科研的实际需要购置的各种具有专门性能和用途的教学仪器设备及配套设备 ( 四 ) 文物及陈列品 : 指学校拥有和接受捐赠的供教学 科研或收藏 展览 陈列用的各种古物 字画 奖品 纪念物品等 ( 五 ) 图书和档案 : 指学院图书馆 阅览室 资料室储藏的 权属学校统一管理使用的各类书籍 ( 六 ) 家具 用具 装具及动植物 : 指没有包含在以上各类中的固定资产 第九条固定资产在取得时, 应当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 为维护固定资产的正常使用而发生的修理费等后续支出, 应当计入当期费用, 不得作为固定资产成本入账 固定资产取得时的成本应当根据以下具体情况分别确定 : ( 一 ) 购入的固定资产 按购买价款 相关税费以及固定资产交付使用前所发生的可归属于该项资产的运输费 装卸费 安装调试费和专业人员服务费等, 作为入账价值 ( 二 ) 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 按建造该项资产至交付使用前所发生的全部必要支出, 作为入账价值
( 三 ) 在原有基础上进行改建 扩建后的固定资产 其成本按照原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加上改建 扩建 修缮发生的支出, 再扣除固定资产拆除部分的账面价值后的金额, 作为入账价值 ( 四 ) 接受捐赠 无偿调入的固定资产 按有关凭据注明的金额加上相关税费 运输费等 ; 没有相关凭据的, 按比照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加上相关税费 运输费等 ; 没有相关凭据 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也无法可靠取得的, 该固定资产按照名义金额, 作为入账价值 ( 五 ) 盘盈的固定资产 按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 减去按该项资产的新旧程度估计的价值损耗后的余额, 作为入账价值 第四章固定资产增加 第十条固定资产增加主要是指购置 建造 改良 受赠等活动所引起的固定资产数量和价值量的增加 第十一条学校应根据事业发展规划和经费预算, 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 研究编制年度固定资产购建计划, 避免重复 盲目购建, 造成资源浪费 第十二条固定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和使用保管单位购建固定资产应严格执行学校财务预算, 按照 广东生态工程职业学院经费审批管理办法 履行报批手续 第十三条固定资产采购应执行 政府采购法, 按照学院招标管理办法 小额项目采购管理办法 零星采购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采购业务 第十四条购入 自行建造 改建 扩建交付使用增加的固定资产, 应及时组织验收 验收职责如下 : ( 一 )5 万元以下的资产, 由固定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和使用保管单位负责验收 ; ( 二 )5 万元以上 30 万元以下的资产, 由固定资产归口管理部门组织分管校领导 财务设备部负责人 使用保管单位负责人 资产管理员 相关技术人员共同验收 ( 三 )30 万元以上的资产, 由固定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和使用保管单位进行初步验收后, 报请学校资产验收工作组进行验收 对于技术复杂的设备或工程, 应聘请具有相关资质的第三方进行技术鉴定 固定资产经验收合格后, 由固定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填制 固定资产验收单 ( 卡片 ), 并对固定资产进行编号 固定资产验收单一式四联, 固定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和使用保管单位各一联, 财务设备部两联, 分别作为固定资产网络核算平台和付款的依据
接受捐赠 调入的固定资产增置手续, 参照本条执行 第五章固定资产日常管理 第十五条学校各部门应加强固定资产安全防护措施, 做好防火 防潮 防尘 防爆 防锈 防蛀 防盗等工作, 经常对固定资产进行养护 第十六条固定资产检修工作应做到及时 经常 对大型 精密 贵重仪器设备要定期检测 校验, 确保精度和性能完好, 防止障碍性事故发生 对房屋建筑物应定期查勘 鉴定 修缮, 确保使用安全 第十七条购置固定资产所取得的各种技术资料, 包括产品说明书 维修手册等, 由占有 使用部门收集 整理 并妥善保管 其中, 基建工程的各类资料应交由学校档案室归档保管 第十八条学校固定资产内部调剂 人员变动调整的有关规定 : ( 一 ) 因机构调整引起的固定资产内部重新配置 调剂, 由学校交接部门双方清查 填制 固定资产调入调出单, 办理交接手续, 并将 固定资产调入调出单 报财务设备部, 用于办理固定资产明细核算 ; ( 二 ) 固定资产使用人员岗位变动, 应办理交接手续 ; ( 三 ) 固定资产使用人员调离学校或退休, 须交还所用固定资产, 否则, 不予办理调离或退休手续 第十九条学校严格固定资产使用情况检查和考核制度, 对固定资产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使用情况检查 对长期闲置 利用率低下的固定资产及时进行合理调配, 努力提高利用率 第二十条固定资产归口管理部门每年年终前或学年末应组织资产保管使用进行一次全面清查盘点, 并根据需要不定期地进行全面或局部清查, 确保账 卡 物相符 对盘盈 盘亏的固定资产应及时查明原因, 分清责任, 按规定做出处理 第六章固定资产处置 第二十一条固定资产处置是指学校对各类固定资产进行产权转移及产权注销的行为, 包括无偿调出 出售 出让 转让 置换 报废 报损等行为 学校需要处置的资产范围包括 : ( 一 ) 闲置资产 ; ( 二 ) 因技术原因并经过科学论证, 确需报废 淘汰的资产 ; ( 三 ) 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 ( 四 ) 已经超过使用年限无法使用的资产 ;
( 五 ) 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处置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私自处置固定资产 学校按照公开 公正 公平的原则, 规范固定资产处置行为, 杜绝违规和防止流失 第二十三条学校处置固定资产应符合以下程序 : ( 一 ) 使用保管部门向固定资产归口管理部门提交固定资产处置申请 ; ( 二 ) 固定资产归口管理部门进行初步审核后, 提出处理意见, 报固定资产管理领导小组审核 ; ( 三 ) 固定资产管理领导小组会同财务设备部 相关技术专家对待处置的资产进行审核鉴定, 形成学校的处理意见 ; ( 四 ) 财务设备部将已形成校内处理意见的待处置固定资产报送上级审批 ; ( 五 ) 固定资产归口管理部门根据上级批复结果组织有关人员对固定资产进行处置 ; ( 六 ) 财务设备部完成处置的账务处理 第二十四条学校严格执行资产赔偿制度, 对造成固定资产损坏 丢失的直接责任人追究其经济责任 第二十五条处置固定资产的收入应及时 足额地上缴学校财务设备部, 按规定统一管理使用 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否则以私设小金库或贪污论处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财务设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 5 月 1 日起施行 广东生态过程职业学院 2016 年 4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