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D F736F F D20A448A8ADA7EBAB4FC2B2A4B6A142AD6EAB4FAED1B6F1BC67BBA1A9FA66696E616C2D E646F63>

Size: px
Start display at page:

Download "<4D F736F F D20A448A8ADA7EBAB4FC2B2A4B6A142AD6EAB4FAED1B6F1BC67BBA1A9FA66696E616C2D E646F63>"

Transcription

1 保誠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簡稱 本公司 ) 保誠人壽團體意外傷害保險保險單條款 樣本 ( 意外身故 喪葬費用 殘廢給付 ) (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 不參加紅利分配, 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 核准文號民國 80 年 01 月 08 日台財融字第 號民國 84 年 12 月 23 日台財保字第 號民國 85 年 09 月 09 日台財保字第 號民國 85 年 09 月 10 日台財保字第 號民國 86 年 06 月 13 日台財保字第 號民國 86 年 07 月 17 日台財保字第 號民國 86 年 09 月 10 日台財保字第 號民國 87 年 08 月 07 日台財保字第 號民國 87 年 09 月 28 日台財保字第 號民國 92 年 04 月 04 日台財保字第 號核准商品名稱變更民國 88 年 12 月 13 日台財保字第 號備查文號民國 89 年 12 月 22 日 (89) 保誠總字第 0636 號民國 95 年 06 月 28 日保誠總字第 號民國 96 年 03 月 12 日保誠總字第 號民國 98 年 06 月 20 日保誠總字第 號民國 99 年 04 月 14 日保誠總字第 號民國 100 年 11 月 18 日保誠總字第 號逕行修訂文號民國 96 年 08 月 31 日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5 年 09 月 01 日金管保二字第 B 號令修正民國 97 年 05 月 30 日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6 年 12 月 28 日金管保一字第 號令修正民國 97 年 09 月 22 日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7 年 07 月 23 日金管保二字第 號令逕行修正民國 年 09 月 30 日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4 年 05 月 19 日金管保壽字第 號函及 104 年 06 月 24 日金管保壽字第 號函修正 免費申訴電話 : 傳真 :(04) 電子信箱 ( ):customer.services@pcalife.com.tw 保險契約的構成 第一條本保險單條款 附著的要保書 被保險人名冊 批註及其他約定書, 均為本保險契約 ( 以下簡稱本契約 ) 的構成部分 本契約的解釋, 應探求契約當事人之真意, 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 ; 如有疑義時, 以作有利於被保險人的解釋為原則 名詞定義 第二條本契約所稱 要保人 是指要保單位 本契約所稱 被保險人 是指具備本公司與要保人約定之團體成員資格及團體成員戶籍登記之配偶 父母 子女及團體成員配偶之父母並經登載於本契約所附被保險人名冊之人 本契約所稱 團體成員 是指該團體內已具備本公司與要保人所約定之資格或條件者 本契約所稱 團體 是指具有五人以上且非以購買保險而組織之下列之一團體 : 一 有一定雇主之員工團體 二 依法成立之合作社 協會 職業工會 聯合團體 或聯盟所組成之團體 三 債權 債務人團體 四 依規定得參加公教人員保險 勞工保險 軍人保險 農民健康保險或依勞動基準法 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 GPA 1/12

2 參加退休金計畫之團體 五 中央及地方民意代表所組成之團體 六 凡非屬以上所列而具有法人資格之團體 保險期間的始日與終日 第三條本契約的保險期間, 以本契約保險單上所載日時為準 保險證或保險手冊 第四條本公司應發給每位被保險人保險證或保險手冊, 載明被保險人姓名 保單號碼 保險範圍 保險期間 保險金額及本公司服務電話 保險範圍 第五條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 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 致其身體蒙受傷害而致殘廢或死亡時, 本公司依照本契約的約定, 給付保險金 前項所稱意外傷害事故, 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給付 第六條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第五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 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致成死亡者, 本公司按該被保險人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 但超過一百八十日死亡者, 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死亡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 不在此限 訂立本契約時, 以未滿十五足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 其身故保險金之給付於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之日起發生效力 訂立本契約時, 以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 致不能辨識其行為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為被保險人, 其身故保險金均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前項被保險人, 於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三日 ( 含 ) 以後所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總和 ( 不限本公司 ), 不得超過訂立本契約時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 其超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 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前項情形, 如要保人向二家 ( 含 ) 以上保險公司投保, 或向同一保險公司投保數個保險契 ( 附 ) 約, 且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前項所定之限額者, 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金額範圍內, 依各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 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前項喪葬費用額度上限為止, 如有二家以上保險公司之保險契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 各該保險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保險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所餘之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 殘廢保險金的給付 第七條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第五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 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致成附件一所列殘廢程度之一者, 本公司給付殘廢保險金, 其金額按該表所列之給付比例計算 但超過一百八十日致成殘廢者, 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殘廢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 不在此限 被保險人因同一意外傷害事故致成附件一所列二項以上殘廢程度時, 本公司給付各該項殘廢保險金之和, 最高以保險金額為限 但不同殘廢項目屬於同一手或同一足時, 僅給付一項殘廢保險金 ; 若殘廢項目所屬殘廢等級不同時, 給付較嚴重項目的殘廢保險金 被保險人因本次意外傷害事故所致之殘廢, 如合併以前 ( 含本契約訂立前 ) 的殘廢, 可領附件一所列較嚴重項目的殘廢保險金者, 本公司按較嚴重的項目給付殘廢保險金, 但以前的殘廢, 視同已給付殘廢保險金, 應扣除之 前項情形, 若被保險人扣除以前的殘廢後得領取之保險金低於本次意外傷害事故殘廢所致, 得請領之金額者, 不適用合併之約定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不同意外傷害事故申領殘廢保險金時, 本公司累計給付金額最高以保險金額為限 保險給付的限制 第八條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同一意外傷害事故致成殘廢後身故, 並符合本契約第六條及第七條約定之申領條件時, 本公司之給付總金額合計最高以保險金額為限 前項情形, 受益人已受領殘廢保險金者, 本公司僅就保險金額與已受領金額間之差額負給付責任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不同意外傷害事故致成殘廢 身故時, 受益人得依第六條及第七條之約定分別申領保險金, 不適用第一項之約定 保險費的計算 第九條 GPA 2/12

3 本契約的保險費總額以平均保險費率乘保險金額總額計算, 但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保險金額的增減而致保險費總額有增減時, 要保人與本公司應就其差額補交或返還 前項所稱 平均保險費率 是按訂定本契約或續保時, 依要保人的危險程度及每一被保險人的職業 職務 保險金額所算出的保險費總和除以全體被保險人保險金額總和計算 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 寬限期間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第十條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保險費, 應照本契約所載交付方法及日期, 向本公司所在地或指定地點交付, 或由本公司派員前往收取, 並交付本公司開發之憑證 第二期以後分期保險費到期未交付時, 半年繳者, 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 ; 月繳或季繳者, 則不另為催告, 自保險單所載交付日期的翌日起卅日為寬限期間 約定以金融機構轉帳或其他方式交付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者, 本公司於知悉未能依此項約定受領保險費時, 應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 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 本契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 如在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時, 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但應由給付保險金內扣除本契約該被保險人欠繳保險費 告知義務與本契約的解除 第十一條要保人在訂立本契約時, 對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明, 如有為隱匿或遺漏不為說明, 或為不實的說明, 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 本公司得解除契約, 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 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時, 不在此限 被保險人於要保人申請投保或加保時, 對於本公司的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明, 如有為隱匿或遺漏不為說明, 或為不實的說明, 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 本公司得解除該被保險人部分之保險契約效力, 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 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時, 不在此限 前二項解除權, 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 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 被保險人的異動 第十二條要保人因所屬人員異動而申請加保時, 應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本公司, 自通知到達之翌日零時起開始生效, 如通知起保日期在後, 則自該起保日零時起生效 要保人因所屬人員離職, 退休或其他原因而退保時, 應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本公司, 被保險人資格自通知到達之翌日零時起喪失, 如通知退保日期在後, 則自該退保日零時起喪失, 其保險效力終止 ; 自團體成員喪失被保險人資格之日起, 其戶籍登記之配偶 父母 子女及配偶之父母亦喪失被保險人資格 依本條規定加退保而致保險費總額有增減時, 要保人與本公司應就加退保人數, 按日數比例補繳保險費或返還未滿期保險費 契約的終止 第十三條本契約在被保險人數少於五人, 或少於有參加保險資格人數的百分之七十五時, 本公司得終止本契約, 並按日數比例返還未滿期之保險費給要保人 保險契約的效力自通知到達之翌日零時起終止 終止前發生保險事故時, 本公司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職業或職務變更的通知義務 第十四條被保險人變更其職業或職務時,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應即時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本公司 被保險人所變更的職業或職務, 依照本公司職業分類其危險性減低且影響平均費率計算時, 本公司於接到通知後, 應自職業或職務變更之日起按差額比率退還未滿期保險費 被保險人所變更的職業或職務, 依照本公司職業分類其危險性增加且影響平均費率計算時, 本公司於接到通知後, 自職業或職務變更之日起, 按其差額比率增收未滿期保險費 但被保險人所變更的職業或職務依照本公司職業分類在拒保範圍內者, 本公司於接到通知後得終止契約, 並按日計算退還未滿期保險費 被保險人的更約權 第十五條本公司因第十三條 第十四條的原因中止本契約或被保險人參加本契約滿六個月後喪失本契約被保險人資格時, 被保險人得於本契約終止或喪失被保險人資格之日起三十日內不具任何健康證明文件, 向本公司投保不高於本契約內該被保險人之保險金額的個人傷害保險契約, 本公司按該被保險人更約當時之職業等級承保, 但被保險人的職業類別在本公司拒保範圍內者, 本公司得不予承保 資料的提供 第十六條要保人應保存每位被保險人的個別資料, 詳錄該被保險人的姓名 性別 年齡 出生日期 身分證明編號 保險終止日期, 以及其他與本契約有關的資料 要保人應依本公司的要求, 提供前項資料 GPA 3/12

4 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第十七條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第五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時, 要保人 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意外傷害事故發生後十日內將事故狀況及被保險人的傷害程度, 通知本公司 並於通知後儘速檢具所需文件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 但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在前述約定期限內為給付者, 應按年利一分加計利息給付 失蹤處理 第十八條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第五條所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失蹤, 於戶籍資料所載失蹤之日起滿一年仍未尋獲, 或要保人 受益人能提出證明文件足以認為被保險人極可能因本契約所約定之意外傷害事故而死亡者, 本公司按第六條約定先行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但日後發現被保險人生還時, 受益人應將該筆已領之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歸還本公司, 其間有應繳而未繳之保險費者, 於要保人一次清償後, 該被保險人保險契約效力自原終止日繼續有效, 本公司如有應行給付其他保險金情事者, 仍依約給付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申領 第十九條受益人申領 身故保險金 或 喪葬費用保險金 應檢具下列文件 : 一 保險金申請書 二 相驗屍體證明書或死亡診斷書 ; 但必要時本公司得要求提供意外傷害事故證明文件 三 被保險人除戶戶籍謄本 四 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殘廢保險金的申領 第二十條受益人申領 殘廢保險金 應檢具下列文件 : 一 保險金申請書 二 殘廢診斷書 ; 但必要時本公司得要求提供意外傷害事故證明文件 三 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受益人申領殘廢保險金時, 本公司得對被保險人的身體予以檢驗, 必要時並得經受益人同意調閱被保險人之就醫相關資料, 其費用由本公司負擔 除外責任 ( 原因 ) 第二十一條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致成死亡 殘廢或傷害時,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 要保人 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二 被保險人犯罪行為 三 被保險人飲酒後駕 ( 騎 ) 車, 其吐氣或血液所含酒精成份超過道路交通法令規定標準者 四 戰爭 ( 不論宣戰與否 ) 內亂及其他類似的武裝變亂 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五 因原子或核子能裝置所引起的爆炸 灼熱 輻射或污染 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前項第一款情形 ( 除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外 ), 致被保險人傷害或殘廢時, 本公司仍給付保險金 不保事項 第二十二條被保險人從事下列活動, 致成死亡 殘廢或傷害時, 除契約另有約定外,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 被保險人從事角力 摔跤 柔道 空手道 跆拳道 馬術 拳擊 特技表演等的競賽或表演 二 被保險人從事汽車 機車及自由車等的競賽或表演 契約的無效 第二十三條本契約訂立時, 僅要保人知保險事故已發生者, 契約無效 本公司不退還所收受之保險費 受益人的指定與變更 第二十四條殘廢保險金的受益人, 為被保險人本人, 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 以被保險人的家屬或其法定繼承人為限 受益人之指定及變更, 要保人得依下列約定辦理 : 一 於訂立本契約時, 經被保險人同意指定受益人 二 於保險事故發生前經被保險人同意變更受益人, 如要保人未將前述變更通知本公司者, 不得對抗本公司 前項受益人的變更, 於要保人檢具申請書及被保險人的同意書送達本公司時, 本公司應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本公司為給付各項保險金時, 應以受益人直接申領為限 GPA 4/12

5 受益人同時或先於被保險人身故, 除已另行指定受益人外, 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本契約受益人 前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金之比例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 受益人之受益權 第二十五條受益人故意傷害被保險人者, 喪失其受益權 前項情形, 如因該受益人喪失受益權, 而致無受益人受領保險金額時, 其保險金額作為被保險人遺產 如有其他受益人者, 喪失受益權之受益人原應得之部份, 按其他受益人原約定比例分歸其他受益人 契約的續保 第二十六條要保人得在保險期間屆滿日的兩週前通知本公司續保, 經雙方議定續保條件後, 續保的始期以原契約屆滿日的翌日零時為準 經驗分紅 第二十七條本契約之經驗分紅計算公式, 詳如附件二 住所變更 第二十八條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更時, 應即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不為前項通知者, 本公司之各項通知, 得以本契約所載要保人之最後住所發送之 時效 第二十九條由本契約所生的權利, 自得為請求之日起, 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批註 第三十條本契約內容的變更, 或記載事項的增刪, 除第二十四條規定者外, 應經要保人與本公司雙方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同意, 並由本公司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管轄法院 第三十一條因本契約涉訟者, 同意以要保人住所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要保人的住所在中華民國境外時, 以本公司總公司所在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及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GPA 5/12

6 附件一 1 神經 2 眼 3 耳 4 鼻 5 口 6 胸腹部臟器 7 軀幹 8 上肢 殘廢程度與保險金給付表 項目項次殘廢程度 神經障害 ( 註 1) 視力障害 ( 註 2) 聽覺障害 ( 註 3) 缺損及機能障害 ( 註 4) 咀嚼吞嚥及言語機能障害 ( 註 5) 殘廢等級 給付比例 中樞神經系統機能遺存極度障害, 包括植物人狀態或氣切呼吸器 輔助, 終身無工作能力, 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 全須 1 100% 他人扶助, 經常需醫療護理或專人周密照護者 中樞神經系統機能遺存高度障害, 須長期臥床或無法自行翻身, 終身無工作能力, 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之一部分須他 2 90% 人扶助者 中樞神經系統機能遺存顯著障害, 終身無工作能力, 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尚可自理者 3 80% 中樞神經系統機能遺存障害, 由醫學上可證明局部遺存頑固神經症狀, 且勞動能力較一般顯明低下者 7 40% 中樞神經系統機能遺存障害, 由醫學上可證明局部遺存頑固神經症狀, 但通常無礙勞動 11 5% 雙目均失明者 1 100% 雙目視力減退至 0.06 以下者 5 60% 雙目視力減退至 0.1 以下者 7 40% 一目失明, 他目視力減退至 0.06 以下者 4 70% 一目失明, 他目視力減退至 0.1 以下者 6 50% 一目失明者 7 40% 兩耳鼓膜全部缺損或兩耳聽覺機能均喪失 90 分貝以上者 5 60% 兩耳聽覺機能均喪失 70 分貝以上者 7 40% 鼻部缺損, 致其機能永久遺存顯著障害者 GPA 6/ % 永久喪失咀嚼 吞嚥或言語之機能者 1 100% 咀嚼 吞嚥及言語之機能永久遺存顯著障害者 5 60% 咀嚼 吞嚥或言語構音之機能永久遺存顯著障害者 7 40% 胸腹部臟器機能遺存極度障害, 終身不能從事任何工作, 經常需要醫療護理或專人周密照護者 1 100% 胸腹部臟器機能胸腹部臟器機能遺存高度障害, 終身不能從事任何工作, 且日常 障害生活需人扶助 2 90% ( 註 6) 胸腹部臟器機能遺存顯著障害, 終身不能從事任何工作, 但日常 生活尚可自理者 3 80% 胸腹部臟器機能遺存顯著障害, 終身祇能從事輕便工作者 7 40% 臟器切除 任一主要臟器切除二分之一以上者 9 20% 脾臟切除者 11 5% 膀胱機能障害 膀胱機能完全喪失且無裝置人工膀胱者 3 80% 脊柱運動障害 ( 註 7) 上肢缺損障害 手指缺損障害 ( 註 8) 上肢機能障害 ( 註 9) 脊柱永久遺存顯著運動障害者 7 40% 脊柱永久遺存運動障害者 9 20% 兩上肢腕關節缺失者 1 100% 一上肢肩 肘及腕關節中, 有二大關節以上缺失者 5 60% 一上肢腕關節缺失者 6 50% 雙手十指均缺失者 3 80% 雙手兩拇指均缺失者 7 40% 一手五指均缺失者 7 40% 一手包含拇指及食指在內, 共有四指缺失者 7 40% 一手拇指及食指缺失者 8 30% 一手包含拇指或食指在內, 共有三指以上缺失者 8 30% 一手包含拇指在內, 共有二指缺失者 9 20% 一手拇指缺失或一手食指缺失者 11 5% 一手拇指及食指以外之任何手指, 共有二指以上缺失者 11 5% 兩上肢肩 肘及腕關節均永久喪失機能者 2 90% 兩上肢肩 肘及腕關節中, 各有二大關節永久喪失機能者 3 80%

7 9 下肢 上肢機能障害 ( 註 9) 手指機能障害 ( 註 10) 下肢缺損障害 縮短障害 ( 註 11) 足趾缺損障害 ( 註 12) 下肢機能障害 ( 註 13) 足趾機能障害 ( 註 14) 兩上肢肩 肘及腕關節中, 各有一大關節永久喪失機能者 6 50% 一上肢肩 肘及腕關節均永久喪失機能者 6 50% 一上肢肩 肘及腕關節中, 有二大關節永久喪失機能者 7 40% 一上肢肩 肘及腕關節中, 有一大關節永久喪失機能者 8 30% 兩上肢肩 肘及腕關節均永久遺存顯著運動障害者 4 70% 兩上肢肩 肘及腕關節中, 各有二大關節永久遺存顯著運動障害者 5 60% 兩上肢肩 肘及腕關節中, 各有一大關節永久遺存顯著運動障害者 7 40% 一上肢肩 肘及腕關節均永久遺存顯著運動障害者 7 40% 一上肢肩 肘及腕關節中, 有二大關節永久遺存顯著運動障害者 % 兩上肢肩 肘及腕關節均永久遺存運動障害者 6 50% 一上肢肩 肘及腕關節均永久遺存運動障害者 9 20% 雙手十指均永久喪失機能者 5 60% 雙手兩拇指均永久喪失機能者 8 30% 一手五指均永久喪失機能者 8 30% 一手包含拇指及食指在內, 共有四指永久喪失機能者 8 30% 一手拇指及食指永久喪失機能者 11 5% 一手含拇指及食指有三手指以上之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 9 20% 一手拇指或食指及其他任何手指, 共有三指以上永久喪失機能者 10 10% 兩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1 100% 一下肢髖 膝及足踝關節中, 有二大關節以上缺失者 5 60% 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6 50% 一下肢永久縮短五公分以上者 7 40% 雙足十趾均缺失者 5 60% 一足五趾均缺失者 7 40% 兩下肢髖 膝及足踝關節均永久喪失機能者 2 90% 兩下肢髖 膝及足踝關節中, 各有二大關節永久喪失機能者 3 80% 兩下肢髖 膝及足踝關節中, 各有一大關節永久喪失機能者 6 50% 一下肢髖 膝及足踝關節均永久喪失機能者 6 50% 一下肢髖 膝及足踝關節中, 有二大關節永久喪失機能者 7 40% 一下肢髖 膝及足踝關節中, 有一大關節永久喪失機能者 8 30% 兩下肢髖 膝及足踝關節均永久遺存顯著運動障害者 4 70% 兩下肢髖 膝及足踝關節中, 各有二大關節永久遺存顯著運動障害者 5 60% 兩下肢髖 膝及足踝關節中, 各有一大關節永久遺存顯著運動障害者 7 40% 一下肢髖 膝及足踝關節均遺存永久顯著運動障害者 7 40% 一下肢髖 膝及足踝關節中, 有二大關節永久遺存顯著運動障害 者 8 30% 兩下肢髖 膝及足踝關節均永久遺存運動障害者 6 50% 一下肢髖 膝及足踝關節均永久遺存運動障害者 9 20% 雙足十趾均永久喪失機能者 7 40% 一足五趾均永久喪失機能者 9 20% 註 1: 1-1. 於審定 神經障害等級 時, 須有精神科 神經科 神經外科或復健科專科醫師診斷證明及相關檢驗報告 ( 如簡式智能評估表 (MMSE) 失能評估表 (modified Rankin Scale, mrs) 臨床失智評估量表 (CDR) 神經電生理檢查報告 神經系統影像檢查報告及相符之診斷檢查報告等 ) 資料為依據, 必要時保險人得另行指定專科醫師會同認定 (1) 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 係指食物攝取 大小便始末 穿脫衣服 起居 步行 入浴等 (2) 有失語 失認 失行等之病灶症狀 四肢麻痺 錐體外路症狀 記憶力障害 知覺障害 感情障害 意欲減退 人格變化等顯著障害 ; 或者麻痺等症狀, 雖為輕度, 身體能力仍存, 但非他人在身邊指示, 無 GPA 7/12

8 法遂行其工作者 : 適用第 3 級 (3) 中樞神經系統障害, 例如無知覺障害之錐體路及錐體外路症狀之輕度麻痺, 依影像檢查始可證明之輕度腦萎縮 腦波異常等屬之, 此等症狀須據專科醫師檢查 診斷之結果審定之 (4) 中樞神經系統之頹廢症狀如發生於中樞神經系統以外之機能障害, 應按其發現部位所定等級定之, 如障害同時併存時, 應綜合其全部症狀擇一等級定之, 等級不同者, 應按其中較重者定其等級 1-2. 平衡機能障害與聽力障害 等級之審定 : 因頭部損傷引起聽力障害與平衡機能障害同時併存時, 須綜合其障害狀況定其等級 1-3. 外傷性癲癇 障害等級之審定 : 癲癇發作, 同時應重視因反復發作致性格變化而終至失智 人格崩壞, 即成癲癇性精神病狀態者, 依附註 1-1 原則審定之 癲癇症狀之固定時期, 應以經專科醫師之治療, 認為不能期待醫療效果時, 及因治療致症狀安定者為準, 不論其發作型態, 依下列標準審定之 : (1) 雖經充分治療, 每週仍有一次以上發作者 : 適用第 3 級 (2) 雖經充分治療, 每月仍有一次以上發作者 : 適用第 7 級 1-4. 眩暈及平衡機能障害 等級之審定 : 頭部外傷後或因中樞神經系統受損引起之眩暈及平衡機能障害, 不單由於內耳障害引起, 因小腦 腦幹部 額葉等中樞神經系之障害發現者亦不少, 其審定標準如次 : (1) 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仍有可能, 但因高度平衡機能障害, 終身不能從事任何工作者 : 適用第 3 級 (2) 因中等度平衡機能障害 勞動能力較一般平常人顯明低下者 : 適用第 7 級 1-5. 外傷性脊髓障害 等級之審定, 依其損傷之程度發現四肢等之運動障害 知覺障害 腸管障害 尿路障害 生殖器障害等, 依附註 1-1 之原則, 綜合其症狀選用合適等級 1-6. 一氧化碳中毒後遺症 障害等級之審定 : 一氧化碳中毒後遺症障害之審定, 綜合其所遺諸症候, 按照附註說明精神 神經障害等級之審定基本原則判斷, 定其等級 註 2: 2-1. 視力 之測定 : (1) 應用萬國式視力表以矯正後視力為準, 但矯正不能者, 得以裸眼視力測定之 (2) 視力障害之測定, 必要時須通過 測盲 (Malingering) 檢查 2-2. 失明 係指視力永久在萬國式視力表 0.02 以下而言, 並包括眼球喪失 摘出 僅能辨明暗或辨眼前一公尺以內手動或辨眼前五公分以內指數者 2-3. 以自傷害之日起經過六個月的治療為判定原則, 但眼球摘出等明顯無法復原之情況, 不在此限 註 3: 3-1. 兩耳聽覺障害程度不同時, 應依優耳之聽覺障害審定之 3-2. 聽覺障害之測定, 需用精密聽力計 (Audiometer) 行之, 其平均聽力喪失率以分貝表示之 3-3. 內耳損傷引起平衡機能障害之審定, 準用神經障害所定等級, 按其障害之程度審定之 註 4: 4-1. 鼻部缺損, 係指鼻軟骨二分之一以上缺損之程度 其 機能永久遺存顯著障害, 係指兩側鼻孔閉塞 鼻呼吸困難 不能矯治, 或兩側嗅覺完全喪失者 註 5: 5-1. 咀嚼機能發生障害, 係專指由於牙齒以外之原因 ( 如頰 舌 軟硬口蓋 顎骨 下顎關節等之障害 ), 所引起者 食道狹窄 舌異常 咽喉頭支配神經麻痺等引起之吞嚥障害, 往往併發咀嚼機能障害, 故兩項障害合併定為 咀嚼 吞嚥障害 : (1) 喪失咀嚼 吞嚥之機能, 係指因器質障害或機能障害, 以致不能作咀嚼 吞嚥運動, 除流質食物外, 不能攝取或吞嚥者 (2) 咀嚼 吞嚥機能遺存顯著障害, 係指不能充分作咀嚼 吞嚥運動, 致除粥 糊 或類似之食物以外, 不能攝取或吞嚥者 5-2. 言語機能障害, 係指由於牙齒損傷以外之原因引起之構音機能障害 發聲機能障害及綴音機能障害等 : (1) 喪失言語機能障害, 係指後列構成語言之口唇音 齒舌音 口蓋音 喉頭音等之四種語音機能中, 有三種以上不能構音者 (2) 言語機能遺存顯著障害, 係指後列構成語言之口唇音 齒舌音 口蓋音 喉頭音等之四種語言機能中, 有二種以上不能構音者 A. 雙唇音 : ㄅㄆㄇ ( 發音部位雙唇者 ) B. 唇齒音 : ㄈ ( 發音部位唇齒 ) C. 舌尖音 : ㄉㄊㄋㄌ ( 發音部位舌尖與牙齦 ) D. 舌根音 : ㄍㄎㄏ ( 發音部位舌根與軟顎 ) E. 舌面音 : ㄐㄑㄒ ( 發音部位舌面與硬顎 ) F. 舌尖後音 : ㄓㄔㄕㄖ ( 發音部位舌尖與硬顎 ) GPA 8/12

9 G. 舌尖前音 : ㄗㄘㄙ ( 發音部位舌尖與上牙齦 ) 5-3. 因綴音機能遺存顯著障害, 祇以言語表示對方不能通曉其意思者, 準用 言語機能遺存顯著障害 所定等級 註 6: 6-1. 胸腹部臟器 : (1) 胸部臟器, 係指心臟 心囊 主動脈 氣管 支氣管 肺臟 胸膜及食道 (2) 腹部臟器, 係指胃 肝臟 膽囊 胰臟 小腸 大腸 腸間膜 脾臟及腎上腺 (3) 泌尿器官, 係指腎臟 輸尿管 膀胱及尿道 (4) 生殖器官, 係指內生殖器及外生殖器 任一主要臟器切除二分之一以上者之主要臟器係指心臟 肺臟 食道 胃 肝臟 胰臟 小腸 大腸 腎臟 腎上腺 輸尿管 膀胱及尿道 2. 前述 二分之一以上 之認定標準於對稱器官以切除一側, 肺臟以切除二葉為準 6-3. 胸腹部臟器障害等級之審定 : 胸腹部臟器機能遺存障害, 須將症狀綜合衡量, 永久影響其日常生活活動之狀況及需他人扶助之情形, 比照神經障害等級審定基本原則 綜合審定其等級 6-4. 膀胱機能完全喪失, 係指必須永久性自腹表排尿或長期導尿者 ( 包括永久性迴腸導管 寇克氏囊與輸尿管造口術 ) 註 7: 7-1. 脊柱遺存障害者, 若併存神經障害時, 應綜合其全部症狀擇一等級定之, 等級不同者, 應按其中較重者定其等級 7-2. 脊柱運動障害須經 X 光照片檢查始可診斷, 如經診斷有明顯骨折 脫位或變形者, 應依下列規定審定 : (1) 遺存顯著運動障害, 係指脊柱連續固定四個椎體及三個椎間盤 ( 含 ) 以上, 且喪失生理運動範圍二分之一以上者 (2) 遺存運動障害, 係指脊柱連續固定四個椎體及三個椎間盤 ( 含 ) 以上, 且喪失生理運動範圍三分之一以上者 (3) 脊柱運動限制不明顯或脊柱固定三個椎體及二個椎間盤 ( 含 ) 以下者, 不在給付範圍 註 8: 8-1. 手指缺失 係指 : (1) 在拇指者, 係由指節間關節切斷者 (2) 其他各指, 係指由近位指節間關節切斷者 8-2. 若經接指手術後機能仍永久完全喪失者, 視為缺失 足趾亦同 8-3. 截取拇趾接合於拇指時, 若拇指原本之缺失已符合殘廢標準, 接合後機能雖完全正常, 拇指之部份仍視為缺失, 而拇趾之自截部份不予計入 註 9: 9-1. 一上肢肩 肘及腕關節永久喪失機能, 係指一上肢完全廢用, 如下列情況者 : (1) 一上肢肩 肘及腕關節完全強直或完全麻痺, 及該手五指均永久喪失機能者 (2) 一上肢肩 肘及腕關節完全強直或完全麻痺者 9-2. 一上肢肩 肘及腕關節永久遺存顯著運動障害, 係指一上肢各關節遺存顯著運動障害, 如下列情況者 : (1) 一上肢肩 肘及腕關節均永久遺存顯著運動障害, 及該手五指均永久喪失機能者 (2) 一上肢肩 肘及腕關節均永久遺存顯著運動障害者 9-3. 以生理運動範圍, 作審定關節機能障害之標準, 規定如下 : (1) 喪失機能, 係指關節完全強直或完全麻痺狀態者 (2) 顯著運動障害, 係指喪失生理運動範圍二分之一以上者 (3) 運動障害, 係指喪失生理運動範圍三分之一以上者 9-4. 運動限制之測定 : (1) 以各關節之生理運動範圍為基準 機能 ( 運動 ) 障害原因及程度明顯時, 採用主動運動之運動範圍, 如障害程度不明確時, 則須由被動運動之可能運動範圍參考決定之 (2) 經石膏固定患部者, 應考慮其癒後恢復之程度, 作適宜之決定 9-5. 上下肢關節名稱及生理運動範圍如說明圖表 註 10: 手指永久喪失機能 係指 : (1) 在拇指, 中手指節關節或指節間關節, 喪失生理運動範圍二分之一以上者 (2) 在其他各指, 中手指節關節, 或近位指節間關節, 喪失生理運動範圍二分之一以上者 GPA 9/12

10 (3) 拇指或其他各指之末節切斷達二分之一以上者 註 11: 下肢縮短之測定, 自患側之腸骨前上棘與內踝下端之長度, 與健側下肢比較測定其短縮程度 註 12: 足趾缺失 係指 : 自中足趾關節切斷而足趾全部缺損者 註 13: 一下肢髖 膝及足踝關節永久喪失機能, 係指一下肢完全廢用, 如下列情況者 : (1) 一下肢三大關節均完全強直或完全麻痺, 以及一足五趾均喪失機能者 (2) 一下肢三大關節均完全強直或完全麻痺者 下肢之機能障害 喪失機能 顯著運動障害 或 運動障害 之審定, 參照上肢之各該項規定 註 14: 足趾永久喪失機能者 係指符合下列情況者 : (1) 第一趾末切斷二分之一以上者, 或中足趾關節, 或趾關節之運動可能範圍, 喪失生理運動範圍二分之一以上者 (2) 在第二趾, 自末關節以上切斷者, 或中足趾關節或第一趾關節喪失生理運動範圍二分之一上者 (3) 在第三 四 五各趾, 係指末關節以上切斷或中足趾關節及第一趾關節均完全強直者 註 15: 機能永久喪失及遺存各級障害之判定, 以被保險人於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 並經六個月治療後症狀固定, 再行治療仍不能期待治療效果的結果為基準判定 但立即可判定者不在此限 GPA 10/12

11 上 下肢關節名稱說明圖 足骨 手骨 上肢 : 左肩關節 右肩關節 左肘關節 右肘關節 左腕關節 右腕關節 下肢 : 左髖關節 右髖關節 左膝關節 右膝關節 左踝關節 右踝關節 上 下肢關節生理運動範圍一覽表 前舉 ( 正常 180 度 ) 前舉 ( 正常 180 度 ) 屈曲 ( 正常 145 度 ) 屈曲 ( 正常 145 度 ) 掌屈 ( 正常 80 度 ) 掌屈 ( 正常 80 度 ) 屈曲 ( 正常 125 度 ) 屈曲 ( 正常 125 度 ) 屈曲 ( 正常 140 度 ) 屈曲 ( 正常 140 度 ) 蹠曲 ( 正常 45 度 ) 蹠曲 ( 正常 45 度 ) 後舉 ( 正常 60 度 ) 後舉 ( 正常 60 度 ) 伸展 ( 正常 0 度 ) 伸展 ( 正常 0 度 ) 背屈 ( 正常 70 度 ) 背屈 ( 正常 70 度 ) 伸展 ( 正常 10 度 ) 伸展 ( 正常 10 度 ) 伸展 ( 正常 0 度 ) 伸展 ( 正常 0 度 ) 背屈 ( 正常 20 度 ) 背屈 ( 正常 20 度 ) ( 正常 240 度 ) ( 正常 240 度 ) ( 正常 145 度 ) ( 正常 145 度 ) ( 正常 150 度 ) ( 正常 150 度 ) ( 正常 135 度 ) ( 正常 135 度 ) ( 正常 140 度 ) ( 正常 140 度 ) ( 正常 65 度 ) ( 正常 65 度 ) 若被保險人可證明其另一正常側之肢體大於上述表定時, 則依其正常側之肢體作為生理運動範圍之測定標準 GPA 11/12

12 附件二 團體經驗分紅計算公式 經驗分紅計算公式如下 : 經驗退費 =K% ( 實收保險費收入 - 營業費用 - 經驗理賠支出 )- 以前 N 個年度累積虧損額, 其中經驗退費率 (K%) 與以前年度數 (N) 由契約雙方洽訂之 ; 經驗理賠支出參考要保單位個別實際理賠經驗計算 GPA 12/12

13 人身保險投保簡介 ( 本投保簡介僅供參考, 有關之權利義務, 仍請詳閱契約條款之約定 ) 一 什麼是保險保險就是集合多數人所繳的保險費, 在發生無法預料的事故而遭受經濟損失時, 藉由保險所匯集之資金降低個人的損失, 同時讓個人不致因為事故的發生而造成經濟上的困窘 二 買保險的好處保險有生存 死亡 殘廢 疾病 醫療等保障的功能, 同時還兼具有儲蓄 投資理財的好處 三 怎麼買保險由於人生各階段所面臨的風險及擔負的責任不同, 因此需要的保險種類 保險額度也不盡相同, 您可依照家庭狀況 經濟能力 風險所在及商品特性來規劃保險, 做好人生風險管理 四 人身保險的種類 1. 人壽保險 : 被保險人在契約規定期限內死亡或屆契約規定期限而仍生存時, 保險公司將依照契約給付保險金 依保障性及儲蓄性的不同又可分為死亡保險 生存保險及生死合險等三種, 而死亡保險又因保險期間的不同區分為定期壽險與終身壽險 2. 投資型保險 : 與傳統保險不同在於要保人得將部分保險費投資於所選擇之投資標的, 投資績效將直接影響保單帳戶價值, 且投資型保險的保費區分為保險部分及投資部分, 要保人可彈性選擇繳交保費多寡及保額高低, 具有資金靈活運用的優點, 但除契約另有約定外, 保險公司不保證將來的投資收益, 保戶須自行承擔投資風險 3. 健康保險 : 被保險人於保險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或意外傷害事故而有門診 住院或外科手術醫療時, 給付約定的保險金 4. 傷害保險 : 被保險人在保險期間內, 因遭受非由疾病引起的外來突發事故, 致其身體遭受傷害, 因而殘廢或死亡時, 給付約定的保險金 5. 年金保險 : 保險契約有效期間內, 保險公司在約定的時日開始後, 於被保險人生存期間或保證期間內, 定期給付保險金 五 購買保險時的注意事項 1. 首先您可透過各家保險公司的資訊公開說明文件 親朋好友推薦 報章雜誌報導, 以及保戶的評價來選擇一家信譽良好 財務穩健 服務品質卓越的保險公司來購買保險 2. 請服務業務員依照您的保險需要, 量身打造一份建議書, 如果有任何問題一定要追根究底問清楚, 同時您也可以透過保險公司的免費客戶服務專線來洽詢 3. 如果您已經決定好要購買的保險商品時, 要再次確認保障的內容是什麼 保障是從什麼時間點開始的 有哪些是保險公司不會理賠的項目 4. 在填寫要保書之前, 一定要詳細閱讀保險公司所提供的各種 條款樣本 人壽保險投保人須知 及 要保書填寫說明, 如果業務員沒有提供這些文件時, 您可以主動提出要求以保障權益 5. 在您填寫要保書時, 需謹慎的填寫要保書上的各種資料, 告知事項務必逐項閱覽後在要保書上回答, 因為它是保險公司核保的重要考量, 如果沒有據實告知, 就算是已經承保了, 保險公司還是可以不理賠並且解除契約 1/

14 6. 要保書上的簽名欄位一定要由要保人和被保險人本人親自簽名, 保險契約才會有效力, 如果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未滿二十足歲時, 還須要法定代理人簽名同意, 但已婚者, 不在此限 7. 在您繳交保險費給業務員時, 要確認是不是拿到保險公司的保險費送金單以確保權益 六 購買保險後如何保障權益 1. 收到保單時, 要詳細閱讀保單確認是否與當初規劃投保的內容相符, 保單附著的文件是否皆為親自簽名, 告知事項皆據實說明, 當發現保險單所載內容與事實不一致時, 要儘速通知業務員或保險公司更正 2. 若保險商品提供契約撤銷權者, 收到保單後如果想要撤銷,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 得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檢同保險單向保險公司撤銷保險契約 3. 地址變更時一定要通知保險公司, 因為許多的重要通知都是寄送到要保書上所填寫的地址, 若未通知保險公司將導致未能接獲重要訊息而影響權益 4. 未按時繳交保險費將導致保險單的停效, 第二期以後分期保險費到期未交付時, 年繳或半年繳或繳費方式約定為金融機構轉帳者, 自保險公司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 ; 選擇月繳或季繳者, 則自保險單所記載交付日期的翌日起三十日為寬限期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保險費者, 保險契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停止效力 自保險單停效日起兩年內, 要保人可以申請復效, 但保險期間屆滿後不得申請復效 要保人自停效日起六個月內提出復效申請, 並經要保人清償保險費扣除停效期間的危險保險費之餘額後, 保險契約自翌日上午零時起, 開始恢復其效力 ; 詳細內容請您參閱保險單條款 5. 經濟困難繳不出保險費時的因應方法 : 變更繳費別 : 若原本繳費別為年繳, 當經濟狀況發生問題無法應付一次需繳付整年度保費時, 要保人可以改為半年繳 季繳或月繳以減輕經濟負擔 自動墊繳保費 : 要保人得於要保書或繳費寬限終了前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聲明, 第二期以後之分期保險費於超過寬限期間仍未繳付時, 以當時的保單價值準備金 ( 如有保險單貸款以扣除貸款本息後的餘額 ) 自動墊繳其應繳之保險費及利息, 使保險單繼續有效 減少投保金額 : 申請將原來的投保金額減少, 如此一來所需繳交的保險費自然就減少了, 但減少後的保險金額, 不得低於保險公司對該險種的最低承保金額, 而減少的部分視為契約終止 減額繳清保險 : 繳清保險是不變更原來保險期間與條件, 以申請當時契約所積存的保單價值準備金作為躉繳保費, 在不超過原來保險金額的情況下, 以躉繳方式購買所能保障的金額 改為投保 減額繳清保險 後, 要保人不需再繳交保險費 展期定期保險 : 展期保險是不變更原來保險金額, 以申請當時契約所積存的保單價值準備金作為躉繳保費, 在不超過原來保險期間為原則下, 以躉繳方式購買定期保險 改為投保 展期定期保險 後, 要保人不需再繳交保險費 七 保單解約的損失 1. 保險的保障會立即消失 2. 解約金可能會少於所繳的保險費 3. 通常年齡越大, 投保壽險及健康險的保險費越高, 解約後若要重新再投保, 保險費會比較貴, 而且健康狀況可能會發生變化, 導致被拒保或是須加費投保 2/

15 要保書填寫說明 ( 本填寫說明僅供填寫參考, 有關之權利義務, 仍請詳閱契約條款之約定 ) 一 業務員登錄證? 業務員登錄證係業務員所屬之保險公司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公佈之 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 核發, 為具有招攬保險之資格證件, 業務員招攬保險時, 應出示登錄證, 並詳細告知授權範圍 二 什麼是要保書? 要保書是指要保人向保險公司申請投保時所填寫的書面文件 主要內容包括 : 要保人與被保險人之姓名 出生年月日 職業 地址 電話 身分證字號 ; 受益人姓名 ; 要保事項 ; 要保人 被保險人告知及聲明事項 要保人與被保險人簽章等 三 誰來填寫要保書? 要保書應由要保人及被保險人本人就有關內容親自填寫並簽章, 未經契約當事人同意或授權, 保險經紀人 代理人及業務員均不得代填寫或簽章 若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為未成年人, 需經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並於要保書上簽章 四 什麼是 要保人? 要保人是指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 向保險人申請訂立保險契約, 並負有交付保險費義務之人, 其權利及義務為 : ( 一 ) 權利 :1. 指定各類保險金之受益人 2. 申請契約變更 3. 申請保單貸款 4. 終止契約 ( 二 ) 義務 :1. 繳納保險費 2. 被保險人職業或職務變更及保險事故發生之通知 3. 告知義務 五 什麼是 被保險人? 所謂被保險人, 指保險事故發生時, 遭受損害, 享有賠償請求權之人 另依保險法第一百零七條規定, 以十五足歲以下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 其身故保險金之給付於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之日起發生效力 ; 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前死亡者, 本公司得加計利息退還所繳保險費或返還投資型保險之保單帳戶價值 以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 致不能辨識其行為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為被保險人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總和 ( 不限本公司 ), 不得超過訂立本契約時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用扣除額之半數 六 要保人 與 被保險人 之間必須有什麼關係? 要保人對於被保險人須有保險利益, 才可以訂立保險契約, 而依保險法第十六條之規定, 要保人對於左列各人之生命或身體, 有保險利益 ( 一 ) 本人或其家屬 ( 二 ) 生活費或教育費所仰給之人 ( 三 ) 債務人 ( 四 ) 為本人管理財產或利益之人 七 什麼是 受益人? ( 一 ) 所謂 受益人 係指被保險人或要保人約定享有賠償請求權之人 ( 二 ) 受益人通常除有請求保險金之權利外, 並可基於利害關係人之身分代繳保險費 ( 三 ) 受益人之義務則應於知悉保險事故發生後通知保險公司 1/3

16 八 受益人怎麼指定? 受益人由要保人指定, 人數無限制, 中途得以變更, 次數亦無限制 九 要保書上要填寫什麼 地址? 有何重要性? ( 一 ) 要保人收費 / 通訊地址 戶籍地址及被保險人戶籍地址 ( 二 ) 要保人之住所 ( 戶籍地址 ) 收費 / 通訊地址, 係保險公司通知要保人有關保險契約之權利及義務 ( 如契約解除 保費催告 各種給付 ) 發送之地址, 故應詳細填明, 如有異動應通知保險公司, 以維護保戶權益 十 要保書上的 年齡 如何計算?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 以足歲計算, 但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的加算一歲, 要保人在申請投保時, 應將被保險人的真實出生年月日, 在要保書填明 十一 什麼是 主契約 或 主約? 要保人可向保險公司單獨購買之保險商品, 該商品通稱為主契約或主約 十二 什麼是 附加契約 或 附約? 附加契約係指附加在主契約, 用以保障特定事故的保險商品, 一般稱 附約 附約 是不單獨販賣的 十三 保險費繳付的方式有幾種? 保險費之交付方式, 分一次交付及分期交付二種 採用一次交付方式繳交總保費者為 躉繳 ; 而採用分期交付方式者分年繳 半年繳 季繳 月繳, 保戶可視個人之經濟狀況及需要作選擇, 事後仍可申請變更 十四 什麼是 保單紅利? 領取的方式有哪些? ( 一 ) 保單紅利 : 保險公司依各項預定率向保戶收取的金額與實際支付金額的差額產生盈餘時, 將盈餘依保險種類 保險經過期間 保險金額等計算返還保戶, 謂之 保單紅利 ( 二 ) 保單紅利領取方式 : 原則上有下列四種, 可自行選取 1. 現金給付 : 以現金支付保單紅利 2. 抵繳保費 : 以保單紅利扣抵保險費 3. 儲存生息 : 將保單紅利積存至契約終止為止, 或保戶有請求時支付, 依本公司宣告之紅利累積利率, 採複利方式計息 4. 增加保險金額 : 將保單紅利移做增購保險契約, 以增加保險金額 十五 什麼是 保險費自動墊繳? 依保單條款規定, 要保人若未依規定繳納保險費時, 保險公司在取得要保人同意後, 得以該保險單所有之現金價值墊繳應繳保險費的制度, 即為保險費自動墊繳制度 十六 什麼是 告知事項? 告知事項主要為要保書中有關被保險人身體狀況等之詢問事項 應據實說明, 如有為隱匿或遺漏不為說明, 或為不實之說明, 足以變更或減少保險人對於危險之估計者, 保險人得解除契約 ; 其危險發生後亦同 十七 要保書中對健康狀況的告知義務年期或期間 ( 過去兩年 最近兩個月 過去五年 等期間 ) 如何認定? 以要保人填寫要保書所載之申請日期起回溯計算兩個月 兩年 五年稱之 十八 什麼是 健康檢查有異常情形? ( 一 ) 健康檢查結果異於檢查標準的正常值或參考值者 ( 二 ) 醫師要求或建議作進一步追蹤 檢查或治療者 2/3

17 十九 什麼是 治療 診療或用藥? ( 一 ) 治療 : 針對疾病 傷害等異常現象直接加以手術 用藥或物理治療 心理治療等 ( 二 ) 診療 : 對於身體狀況有異常之問診 檢查或治療 ( 三 ) 用藥 : 服用 施打或外敷藥品 二十 住院七日以上 怎麼認定? ( 一 ) 自辦理住院手續當日至辦理出院手續當日止 ( 二 ) 前述計算方式, 中間如遇有轉院等中斷住院之情形時, 需連續計算在內 二十一 對要保書中告知事項所列疾病名稱有疑問時, 該怎麼辦? ( 一 ) 詢問診斷醫師 ( 二 ) 請洽本公司免費服務電話詢問 電話號碼為 : 二十二 要保書還有什麼附件? 除了要保書本身之外, 尚有人壽保險投保人須知 要保書填寫說明及保險單條款樣張或影本等附件, 提供給要保人及被保險人於填寫要保書參考 二十三 什麼時候需要法定代理人簽章? 未滿二十足歲者訂立保險契約時, 須經其法定代理人簽章同意 但已婚者, 不在此限 3/3

untitled

untitled 1-1-1 中樞神經系統機能或胸 腹部臟器機能極度障將中樞神經系統機能 腹部臟器機能極度障中樞神經系統機能遺存極度障害, 終身不能從事任七害, 終身不能從事任何工作, 為維持生命必要害分項列示於 (1-1-1 及 6-1-1), 給付比例不變何工作, 經常需醫療護理或專人周密照護者 之日常生活活動, 全須他人扶助者 仍為 100% 2-1-1 雙目均失明者 一 雙目失明者 文字修正 5-1-1 永久喪失咀嚼

More information

3 ~ 5 ( ) ( 6 8 ) ()

3 ~ 5 ( ) ( 6 8 ) () (0800-020-060) ( 6 8 ) 1 7 7 6 9 104 5 19 1 0 4 0 2 5 4 3 7 5 0 104 6 24 1 0 4 0 2 0 4 9 8 3 0 15PA117/2016 5 3 ~ 5 (0800-020-060) ( 6 8 ) 1 7 7 6 9 104 5 19 1 0 4 0 2 5 4 3 7 5 0 104 6 24 1 0 4 0 2 0

More information

9 下肢 上肢機能障害 ( 註 9) 手指機能障害 ( 註 10) 下肢缺損障害 縮短障害 ( 註 11) 足趾缺損障害 ( 註 12) 下肢機能障害 ( 註 13) 足趾機能障害 ( 註 14) 一手拇指及食指以外之任何手指, 共有二指以上缺失者 11 5% 兩上肢肩 肘及

9 下肢 上肢機能障害 ( 註 9) 手指機能障害 ( 註 10) 下肢缺損障害 縮短障害 ( 註 11) 足趾缺損障害 ( 註 12) 下肢機能障害 ( 註 13) 足趾機能障害 ( 註 14) 一手拇指及食指以外之任何手指, 共有二指以上缺失者 11 5% 兩上肢肩 肘及 附表 : 失能程度與保險金給付表 1 神經 2 眼 3 耳 4 鼻 5 口 6 胸腹部臟器 7 軀幹 8 上肢 項目項次失能程度 神經障害 ( 註 1) 視力障害 ( 註 2) 聽覺障害 ( 註 3) 缺損及機能障害 ( 註 4) 咀嚼吞嚥及言語機能障害 ( 註 5) 胸腹部臟器機能障害 ( 註 6) 臟器切除 失能等級 給付比例 中樞神經系統機能遺存極度障害, 包括植物人狀態或氣切呼 1-1-1

More information

項目 項次 殘廢程度 殘廢給付等級比例 兩上肢肩 肘及腕關節均永久喪失機能者 2 90% 兩上肢肩 肘及腕關節中, 各有二大關節永久喪失機能者 3 80% 兩上肢肩 肘及腕關節中, 各有一大關節永久喪失機能者 6 50% 一上肢肩 肘及腕關節均永久喪失

項目 項次 殘廢程度 殘廢給付等級比例 兩上肢肩 肘及腕關節均永久喪失機能者 2 90% 兩上肢肩 肘及腕關節中, 各有二大關節永久喪失機能者 3 80% 兩上肢肩 肘及腕關節中, 各有一大關節永久喪失機能者 6 50% 一上肢肩 肘及腕關節均永久喪失 附表 殘廢程度與保險金給付表 ( 本表適用 107/09/13( 含 ) 以前投保之商品 ) 項目項次殘廢程度 1 神經障害神 ( 註 1) 經 2 視力障害眼 ( 註 2) 3 聽覺障害耳 ( 註 3) 4 缺損及機能鼻障害 ( 註 4) 咀嚼吞嚥及 5 言語機能障口害 ( 註 5) 6 胸腹部臟器 胸腹部臟器機能障害 ( 註 6) 臟器切除 膀胱機能障害 7 脊柱運動障軀害 ( 註 7) 幹 8

More information

排版條款_1~11級殘廢程度與保險金給付表( 實施) v6

排版條款_1~11級殘廢程度與保險金給付表( 實施) v6 104 年 傷害保險殘廢程度與保險金給付表 修訂公告 一 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4 年 5 月 19 日金管保壽字第 10402543750 號函辦理 二 修正後之 傷害保險殘廢程度與保險金給付表 由 11 級 75 項修訂為 11 級 79 項 ( 如附表 ) 並自民國 104 年 8 月 4 日起實施 三 保險期間ㄧ年以下之保險商品修訂說明如下 : 1. 新契約於實施日後均採新表殘廢程度辦理

More information

三 失能診斷書 : 但必要時本公司得要求提供意外傷害事故證明文件 四 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受益人申領二至六級失能生活扶助保險金時, 本公司得對被保險人的身體予以檢驗, 必要時並得經受益人同意調閱被保險人之就醫相關資料, 其費用由本公司負擔 第四條 受益人之指定及變更 二至六級失能生活扶助保險金 的受益

三 失能診斷書 : 但必要時本公司得要求提供意外傷害事故證明文件 四 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受益人申領二至六級失能生活扶助保險金時, 本公司得對被保險人的身體予以檢驗, 必要時並得經受益人同意調閱被保險人之就醫相關資料, 其費用由本公司負擔 第四條 受益人之指定及變更 二至六級失能生活扶助保險金 的受益 全球人壽二至六級失能生活扶助保險金附加條款契約條款 備查文號 :(89) 全球壽 ( 精 ) 字第 03312 號備查日期 :89 年 3 月 31 日修正文號 : 依 107.6.7 金管保壽字第 10704158370 號函修正 修正日期 :107 年 9 月 10 日 給付項目 : 二至六級失能生活扶助保險金 ( 凡附加本附加條款者, 始適用本條款 ) 本條款需有投保且在有效期間內, 始具效力

More information

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

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 核准文號 :94.11.09 金管保二字第 09402088420 號 108.04.01 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7.12.21 金管保產字第 10701966126 號函修正免費申訴電話 :0800-036-599 國泰產物汽車第三人責任保險附加駕駛人傷害保險 主要給付項目 : 傷害保險金 第一條承保範圍茲經雙方同意, 要保人投保國泰產物汽車第三人責任保險 ( 以下簡稱主保險契約 ), 加繳保險費後,

More information

訂立本附加險時, 以未滿十五足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 其身故保險金之給付於被保險 人滿十五足歲之日起發生效力 訂立本附加險時, 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 其身故保險金均變更為喪葬費用 保險金 前項被保險人於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三日 ( 含 ) 以後所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總和 ( 不限 本公

訂立本附加險時, 以未滿十五足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 其身故保險金之給付於被保險 人滿十五足歲之日起發生效力 訂立本附加險時, 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 其身故保險金均變更為喪葬費用 保險金 前項被保險人於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三日 ( 含 ) 以後所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總和 ( 不限 本公 華南產物汽車第三人責任保險附加駕駛人傷害保險條款 主要給付項目 : 駕駛人失能給付 駕駛人死亡給付 95.03.17(95) 華企字第 024 號函備查 107.08.10 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7.06.07 金管保壽字第 10704158370 號函修正 第一條承保範圍 茲經雙方同意, 要保人投保華南產物汽車第三人責任保險 ( 以下簡稱主保險契約 ), 加繳保 險費後, 加保華南產物汽車第三人責任保險附加駕駛人傷害保險

More information

新險名稱

新險名稱 中國人壽意外傷害一至六級傷害失能補償保險附加條款 ( 意外傷害一至六級傷害失能補償保險金 )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 惟為確保權益, 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 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 審慎選擇保險商品 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 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 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More information

台灣人壽意外一至六級傷殘補償保險金附加條款

台灣人壽意外一至六級傷殘補償保險金附加條款 台灣人壽意外傷害一至六級傷害失能補償保險金附加條款保險單條款 ( 意外傷害一至六級傷害失能補償保險金 ) ( 免費申訴電話 :0800-213-269) 1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 惟為確保權益, 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 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 審慎選擇保險商品 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 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2

More information

<4D F736F F D20B449A8B9A448B9D8C5DCC342B855AFE0B9D8C049C1C5A74BAB4FB64FAAFEA55BB1F8B4DA5F >

<4D F736F F D20B449A8B9A448B9D8C5DCC342B855AFE0B9D8C049C1C5A74BAB4FB64FAAFEA55BB1F8B4DA5F > 富邦人壽變額萬能壽險豁免保費附加條款 (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 不參加紅利分配, 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 給付項目 : 豁免計畫保費或目標保險費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 惟為確保權益, 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 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 審慎選擇保險商品 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 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

More information

契約條款

契約條款 TA 全球人壽安心遊旅行平安保險契約條款 ( 給付項目 : 身故或喪葬費用 失能 傷害醫療保險金給付 )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 惟為確保權益, 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 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 審慎選擇保險商品 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 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 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More information

國泰人壽幼童團體保險 國泰人壽團體商務旅行平安保險 國泰人壽團體疾病二至十一級殘廢健康保險附加條款 國泰人壽團體職業傷害身故或第一級殘廢保險附加條款 國泰人壽團體飛翔世代大專院校學生保險 ( 甲 乙型 ) 幸福人壽團體傷害保險 幸福人壽學生團體傷害保險 國寶人壽團體傷害保險 國寶人壽團體人身傷害保險

國泰人壽幼童團體保險 國泰人壽團體商務旅行平安保險 國泰人壽團體疾病二至十一級殘廢健康保險附加條款 國泰人壽團體職業傷害身故或第一級殘廢保險附加條款 國泰人壽團體飛翔世代大專院校學生保險 ( 甲 乙型 ) 幸福人壽團體傷害保險 幸福人壽學生團體傷害保險 國寶人壽團體傷害保險 國寶人壽團體人身傷害保險 國泰人壽一年期以下 傷害保險殘廢程度與保險金給付表 異動說明 104.8.4 公告 一 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 以下同 )104 年 5 月 19 日金管保壽字第 10402543750 號函辦理 二 修正後之一年期以下 傷害保險殘廢程度與保險金給付表 ( 以下稱新表 ) 由 11 級 75 項修訂為 11 級 79 項, 詳如附表, 並自 104 年 8 月 4 日起實施 三 本公司現行有效

More information

第一條 保險契約之構成

第一條 保險契約之構成 備查文號 :105.01.01(105) 企字第 200-4 號 免費申訴電話 :0800-036-599 國泰產物團體傷害保險 (OOO 義務役軍人及替代役役男適用 ) 主要給付項目 :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殘廢保險金 傷害醫療保險金 第一條保險契約的構成本保險單條款 附著之要保書 被保險人名冊 批註及其他約定書, 均為本保險契約 ( 以下簡稱本契約 ) 的構成部分 本契約的解釋, 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

More information

富邦人壽一年定期心安失能保險附約

富邦人壽一年定期心安失能保險附約 211R1070914 1/9 富邦人壽一年定期心安失能保險附約 本附約需申請附加後, 始生效力 給付項目 : 失能保險金 本保險為非保證續保之保險商品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 惟為確保權益, 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 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 審慎選擇保險商品 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 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

More information

核准文號:91

核准文號:91 備查文號 :102.12.31(102) 企字第 200-399 號 備查文號 :104.08.04(104) 企字第 200-198 號 免費申訴電話 :0800-036-599 國泰產物汽車交通事故團體傷害保險 主要給付項目 : 汽車交通事故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給付 汽車交通事故殘廢保險 金的給付 第一條保險契約的構成本保險單條款 附著之要保書 被保險人名冊 批註及其他約定書, 均為本保險契約

More information

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簡稱 本公司 ) 新光人壽 i-can 傷害保險保險單條款 主要給付項目 :1. 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2. 意外失能保險金 3. 意外骨折保險金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 不參加紅利分配, 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保險公司免費申訴電話 :0800-031-115 傳真 :(02)2370-3855 電子信箱 (E-mail):skl080@skl.com.tw

More information

台灣人壽一年期一至六級失能扶助金健康保險附約

台灣人壽一年期一至六級失能扶助金健康保險附約 其他事項 : 台灣人壽一年期一至六級失能扶助金健康保險附約 (1) 本商品疾病等待期間為三十日 (2) 免費申訴電話 :0800-213-269 (3) 傳真 :(02)2785-8760 (4) 電子信箱 (E-mail):service@taiwanlife.com 第一條 保險附約的構成 ( 給付項目 : 一至六級失能扶助保險金 ) 本台灣人壽一年期一至六級失能扶助金健康保險附約 ( 以下簡稱本附約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IPA.doc

Microsoft Word - IPA.doc 康健人壽意外傷害保險 給付項目 : 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及意外殘廢保險金 79.09.07 台財融第 791269946 號函核准 99.04.09 依 99.02.10 金管保品字第 09902522151 號令逕行修正 100.12.07 金管保理字第 10002204821 號函核准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 惟為確保權益,

More information

馬偕紀念醫院 回收投標須知

馬偕紀念醫院 回收投標須知 馬偕紀念醫院職員福利促進會 團體保險 保險計畫 一 保險期間 : 自民國 107 年 1 月 1 日凌晨零時至民國 107 年 12 月 31 日午夜十二時 二 保險內容及理賠金額一覽表 : 內 容 保額 說 明 定期保險 疾病或意外所致身故或全殘, 按保險金額給付 ( 殘廢等級表如 附表 ) ( 內含重大疾病提前給付 100 萬元 如已申請重大疾病保險金之後身故, 申請定期保險給付須扣除保險金 )

More information

遠雄人壽金好心豁免保險費附約(HF1)

遠雄人壽金好心豁免保險費附約(HF1) 遠雄人壽金好心豁免保險費附約 (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 不參加紅利分配, 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 ( 給付項目 : 二至六級殘廢豁免保險費 )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 惟為確保權益, 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 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 審慎選擇保險商品 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 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

More information

本附約所稱 住院, 係指被保險人因意外傷害事故蒙受傷害, 經醫師診斷, 必須入住醫院診療時, 經正式辦理住院手續並確實在醫院接受診療者 本附約所稱 醫院, 係指依照醫療法規定領有開業執照並設有病房收治病人之公 私立醫院及財團法人醫院 第三條保險期間的始日與終日 本附約的保險期間, 以本附約保險單上所

本附約所稱 住院, 係指被保險人因意外傷害事故蒙受傷害, 經醫師診斷, 必須入住醫院診療時, 經正式辦理住院手續並確實在醫院接受診療者 本附約所稱 醫院, 係指依照醫療法規定領有開業執照並設有病房收治病人之公 私立醫院及財團法人醫院 第三條保險期間的始日與終日 本附約的保險期間, 以本附約保險單上所 國泰人壽團體傷害醫療住院日額給付傷害保險附約 ( 傷害醫療日額保險金 ) ( 本附約須申請附加後, 始生效力 ) (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 惟為確保權益, 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 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 審慎選擇保險商品 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 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 (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

More information

金平安傷害保險附約

金平安傷害保險附約 國泰人壽金平安傷害保險附約 ( 身故或喪葬費用 殘廢 傷害醫療保險金給付 ) ( 本附約頇申請附加後, 始生效力 ) ( 免費申訴電話 :0800-036-599) 核准文號中華民國 83 年 05 月 03 日台財保第 8 3 1 4 7 7 5 8 1 號中華民國 84 年 02 月 25 日台財保第 8 4 2 0 2 5 3 0 3 號中華民國 84 年 06 月 15 日台財保第 8 4

More information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 惟為確保權益 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 衡平對等原則 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 審慎選擇保險商品 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 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 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本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 惟為確保權益 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 衡平對等原則 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 審慎選擇保險商品 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 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 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本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 惟為確保權益 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 衡平對等原則 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 審慎選擇保險商品 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 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 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本保險商品未提供契約撤銷權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 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 新安東京海產物個人傷害保險

More information

奉准文號:65

奉准文號:65 國泰人壽企管人員傷害保險 ( 身故或喪葬費用 殘廢保險金給付 ) (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 惟為確保權益, 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 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 審慎選擇保險商品 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 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 ( 投保後解約可能不利消費者, 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 (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

More information

被保險人於本附加保險有效期間內遭受第一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 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死亡者, 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 但超過一百八十日死亡者, 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死亡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 不在此限 訂立本附加保險時, 以未滿十五足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 其

被保險人於本附加保險有效期間內遭受第一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 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死亡者, 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 但超過一百八十日死亡者, 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死亡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 不在此限 訂立本附加保險時, 以未滿十五足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 其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 惟為確保權益, 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 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 審慎選擇保險商品 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 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 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本保險商品未提供契約撤銷權 :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 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

More information

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標準與傷害保險單示範條款附表「殘廢程度與保險金給付表」修正建議對照

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標準與傷害保險單示範條款附表「殘廢程度與保險金給付表」修正建議對照 殘廢程度與保險金給付表 修正對照表 修正條文現行條文說明 殘 給 殘 給 項目項次殘廢程度 廢等 付比 項目項次殘廢程度 廢等 付比 級 例 級 例 1 神 1-1-1 中樞神經系統機遺 1 100 1 神 1-1-1 中樞神經系統 1 100 參照勞工保險失給 神 經 存極度, 包括植物 神 經 機遺存極度 付標準附表 下稱勞保 經 人狀態或氣切呼吸器 經, 終身不 附表 第 2-1 項及殘廢 輔助,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TPE.doc

Microsoft Word - TPE.doc 康健人壽樂高定期保險內容摘要 一 審閱期間 : 不得少於三日 二 當事人資料 : 要保人及保險公司 三 契約重要內容 : ( 一 ) 契約撤銷權 ( 第 3 條 ) ( 二 ) 保險責任之開始與契約效力停止 恢復及終止事由 ( 第 4 條 第 7 條 第 8 條 第 9 條 第 20 條 ) ( 三 ) 保險期間及給付內容 ( 第 5 條 第 6 條 第 10 條至第 15 條 ) ( 四 ) 告知義務與契約解除權

More information

保險範圍 第 三 條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 因本附加條款差旅期間所遭受意外傷害事故, 致其身體蒙受傷害而致殘廢 死亡或須經醫院或診所治療, 或於海外發生突發疾病需門診或住院治療時, 本公司依照本附加條款的約定, 給付保險金 前項所稱意外傷害事故, 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 差旅期間的延長

保險範圍 第 三 條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 因本附加條款差旅期間所遭受意外傷害事故, 致其身體蒙受傷害而致殘廢 死亡或須經醫院或診所治療, 或於海外發生突發疾病需門診或住院治療時, 本公司依照本附加條款的約定, 給付保險金 前項所稱意外傷害事故, 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 差旅期間的延長 中國人壽團體差旅期間保險給付附加條款保單條款 (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殘廢保險金 傷害醫療保險金 海外突發疾病門診醫療保險金 海外突發疾病住院醫療保險金 )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 惟為確保權益, 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 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 審慎選擇保險商品 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 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More information

新 險

新 險 英屬百慕達商安達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免付費服務電話 : 台灣分公司 0800-061-988 106 台北市忠孝東路四段 285 號 3 樓 www.chubblife.com.tw 安達人壽安家 360 一年期一至六級殘廢扶助保險金健康保險附約殘廢扶助保險金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 惟為確保權益, 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 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NC_990212_國華人壽平安保險_92_契約條款.doc

Microsoft Word - NC_990212_國華人壽平安保險_92_契約條款.doc NC ND NE 國華人壽平安保險 (92) 契約條款 ( 給付項目 : 身故或喪葬費用 殘廢 傷害醫療保險金及住院津貼 )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 惟為確保權益, 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 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 審慎選擇保險商品 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 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

More information

免費申訴電話: ○○○○○○

免費申訴電話: ○○○○○○ 查詢本公司資訊公開說明文件, 請上本公司網站, 網址 :www.aig.com.tw, 或至本公司索取 免費申訴電話 :0800-866588 美亞產物意外身故 全殘 骨折及關節脫臼切開術傷害保險 主要給付項目 : 意外身故 全殘 骨折 關節脫臼切開術保險金 98.08.05(98) 邦保商企字第 0380 號函備查 104.07.31 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4.05.19 金管保壽字第 10402543750

More information

遠雄人壽商品條款

遠雄人壽商品條款 遠雄人壽金安心豁免保險費附約 (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單, 不參加紅利分配, 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 ( 給付項目 : 特定傷病 二至六級失能豁免未到期保險費 )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 惟為確保權益, 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 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 審慎選擇保險商品 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 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

More information

<4D F736F F D20A578C657A448B9D8A677A4DFB45FB0B7B8C9C076B0B7B164AB4FC049AAFEACF92D E646F63>

<4D F736F F D20A578C657A448B9D8A677A4DFB45FB0B7B8C9C076B0B7B164AB4FC049AAFEACF92D E646F63> 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簡稱 本公司 ) 台灣人壽安心復健補償健康保險附約 主要給付項目 : 1. 殘廢復健補償保險金 2. 豁免保險費 ( 本保險因費率計算考慮脫退率致本保險無解約金 ) 免費申訴電話 :0800-213-269 中華民國 104 年 3 月 13 日 104 中信壽商發一字第 011 號函備查中華民國 104 年 11 月 20 日金管保壽字第 10402548850

More information

?????H?????K?O?I?O????(HA3)_????????

?????H?????K?O?I?O????(HA3)_???????? 遠雄人壽豁免保險費附約內容摘要 一 當事人資料 : 要保人及保險公司 二 契約重要內容 ( 一 ) 契約撤銷權 ( 第 3 條 ) ( 二 ) 保險責任之開始與契約效力停止 恢復及終止事由 ( 第 2 條 第 6 條至第 8 條 第 15 條 ) ( 三 ) 保險期間及給付內容 ( 第 5 條 ) ( 四 ) 告知義務與契約解除權 ( 第 9 條 ) ( 五 ) 保險事故之通知 請求保險金應備文件與協力義務

More information

險別

險別 國泰人壽好骨力傷保險附約 ( 身故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殘廢保險金 意外骨折保險金 意外脫臼手術保險金 ) ( 本附約頇申請附加後, 始生效力 ) ( 免費申訴電話 :0800-036-599) 核准文號中華民國 99 年 5 月 12 日依 99 年 2 月 10 日金管保品字第 09902522154 號函修正 備查文號 中華民國 97 年 5 月 2 日國壽字第 97050028 號中華民國 99

More information

投保人須知

投保人須知 投保人須知 一 投保時, 業務員會主動出示登錄證, 並告知其授權範圍 ; 如未主動出示或告知, 應要求其出示並詳細告知 說明 : 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第六條規定 : 業務員於招攬保險時, 應出示登錄證, 並告知授權範圍, 如業務員未主動出示或告知, 要保人應向其提出要求以確保本身之權益 二 告知義務 : 要保人及被保險人應誠實告知, 否則保險公司得解除契約 ; 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 說明 : ( 一 )

More information

本契約所稱 乘客, 係指搭乘空中大眾運輸工具之人, 但不包括駕駛該大眾運輸工具而獲有報酬之駕駛員或受僱服務於該大眾運輸工具之人員 第三條保險範圍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 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 致其身體蒙受傷害而致成重大燒燙傷 失能或死亡時, 本公司依照本契約的約定, 給付保險金 但被保險人實際年

本契約所稱 乘客, 係指搭乘空中大眾運輸工具之人, 但不包括駕駛該大眾運輸工具而獲有報酬之駕駛員或受僱服務於該大眾運輸工具之人員 第三條保險範圍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 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 致其身體蒙受傷害而致成重大燒燙傷 失能或死亡時, 本公司依照本契約的約定, 給付保險金 但被保險人實際年 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簡稱 本公司 ) 南山人壽新人身意外傷害保險 ( 樣本 ) 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意外失能保險金意外重大燒燙傷保險金 意外一至六級傷害失能補償保險金航空意外傷害事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被保險人實際年齡滿十五足歲前, 無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 保險金, 及航空意外傷害事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給付 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四月十四日台財保第 862394240

More information

條款

條款 安聯人壽要保人豁免保險費健康保險附約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 惟為確保權益, 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 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 審慎選擇保險商品 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 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 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 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

More information

新 險

新 險 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簡稱 本公司 ) 台灣人壽福鑫 200 失能照護終身保險 主要給付項目 : 1. 滿期保險金 2.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3. 保險費總和的返還 4. 失能保險金 5. 失能生活扶助保險金 6. 豁免保險費 (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 不參加紅利分配, 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 ( 本保險健康險部分之費率計算已考慮脫退率, 故健康險部分無解約金 ) 中華民國 105

More information

友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友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C-079 ( DIYR) 英屬百慕達商友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以下簡稱 本公司 ) 友邦人壽友備無患一年定期保險附約 申訴專線 :08000 傳真 :0-0099 電子信箱 (E-mail): tw.customer@aia.com 給付項目 殘廢扶助保險金重大燒燙傷保險金 中華民國 0 年 07 月 日友邦台字第 009 號函備查中華民國 04 年 08 月 04 日依 04 年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273\267\266\257\244H\271\330\301\305\247K\253O\300I\266O\252\376\254\371_HA3_ doc)

(Microsoft Word - \273\267\266\257\244H\271\330\301\305\247K\253O\300I\266O\252\376\254\371_HA3_ doc) 遠雄人壽豁免保險費附約內容摘要 一 當事人資料 : 要保人及保險公司 二 契約重要內容 ( 一 ) 契約撤銷權 ( 第 3 條 ) ( 二 ) 保險責任之開始與契約效力停止 恢復及終止事由 ( 第 2 條 第 6 條至第 8 條 第 15 條 ) ( 三 ) 保險期間及給付內容 ( 第 5 條 ) ( 四 ) 告知義務與契約解除權 ( 第 9 條 ) ( 五 ) 保險事故之通知 請求保險金應備文件與協力義務

More information

友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友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P- 04 (NPBBR) 英屬百慕達商友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以下簡稱 本公司 ) 友邦人壽新常青傷害醫療保險附約 申訴專線 :08000 給付項目重大傷殘保險金傷害醫療保險金重大燒燙傷保險金 中華民國 97 年 0 8 月 0 日報保險局美壽台字第 9700 號函備查中華民國 04 年 08 月 04 日依 04 年 0 月 9 日金管保壽字第 040470 號函暨 04 年 0

More information

<4D F736F F D20A578C657A448B9D8A440A67EB4C1A440A6DCA4BBAFC5B4DDA7DFAAF7B0B7B164AB4FC049AAFEACF92D594F E646F63>

<4D F736F F D20A578C657A448B9D8A440A67EB4C1A440A6DCA4BBAFC5B4DDA7DFAAF7B0B7B164AB4FC049AAFEACF92D594F E646F63> 台灣人壽一年期一至六級殘扶金健康保險附約 ( 給付項目 : 一至六級殘廢扶助保險金 ) 中華民國 101 年 07 月 11 日其他事項 : 宏總字第 101288 號函備查 (1) 本商品疾病等待期間為三十日 中華民國 102 年 11 月 19 日金管保壽字第 10202554360 號函核准 (2) 免費申訴電話 :0800-213-269 中華民國 104 年 11 月 20 日 (3) 傳真

More information

險別

險別 國泰人壽新遨遊千里傷害及住院醫療保險 ( 身故或喪葬費用 殘廢 航空交通意外事故身故或喪葬費用 傷害醫療日額 住院醫療日額保險金 ) (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 不參加紅利分配, 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 (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 惟為確保權益, 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 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 審慎選擇保險商品 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

More information

安達海外旅行平安保險

安達海外旅行平安保險 安達產物海外旅行平安保險 ( 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意外傷害殘廢保險金 意外傷害醫療保險金 海外突發疾病門診醫療保險金 海外突發疾病住院醫療保險金 ) 中華民國 92 年 10 月 6 日台財保字第 0920706352 號函核准 104.10.6 依 104.5.19 金管保壽字第 10402543750 號函及 104.6.24 金管保壽字第 10402049830 號函修正免費申訴電話

More information

險別

險別 國泰人壽遨遊千里傷害及住院醫療保險 ( 身故或喪葬費用 殘廢 航空交通意外事故身故或喪葬費用 傷害醫療日額 住院醫療日額保險金 ) (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 不參加紅利分配, 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 (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 惟為確保權益, 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 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 審慎選擇保險商品 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

More information

第五條被保險人因第四條之約定而住院診療時, 本公司按其實際住院日數 ( 含住院日及出院日 ) 依本契約約定之 一般住院日額保險金額 給付 一般住院日額保險金 被保險人同一保單年度同一次住院最高日數以三百六十五日為限 居家療養日額保險金之給付 第六條本公司給付被保險人 一般住院日額保險金 時, 並另按

第五條被保險人因第四條之約定而住院診療時, 本公司按其實際住院日數 ( 含住院日及出院日 ) 依本契約約定之 一般住院日額保險金額 給付 一般住院日額保險金 被保險人同一保單年度同一次住院最高日數以三百六十五日為限 居家療養日額保險金之給付 第六條本公司給付被保險人 一般住院日額保險金 時, 並另按 安達產物日額型住院醫療健康保險 ( 一般住院日額保險金 居家療養日額保險金 加護病房住院日額保險金 急診保險金 門診手術保險金 ) 1. 免費申訴電話 :0800-339-899 2. 本保險商品為非保證續保之健康保險 中華民國 95 年 12 月 28 日安慈商字第 950214 號函備查 104.10.6 依 104.6.24 金管保壽字第 10402049830 號函修正 保險契約的構成 第一條本保險單條款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DHA_ _全球人壽團體一年意外醫療日額傷害保險_契約條款…

Microsoft Word - DHA_ _全球人壽團體一年意外醫療日額傷害保險_契約條款… DHA 全球人壽團體一年意外醫療日額傷害保險 ( 給付項目 : 傷害醫療日額保險金 加護病房保險金 門診手術費用保險金及骨折未住院醫療保險金 )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 惟為確保權益, 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 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 審慎選擇保險商品 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 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244\244\260\352\244H\271\330\252\367\246n\267N\253O\300I-\276P\260\342\261\370\264\332_990412__capsil__age_.doc)

(Microsoft Word - \244\244\260\352\244H\271\330\252\367\246n\267N\253O\300I-\276P\260\342\261\370\264\332_990412__capsil__age_.doc) 中國人壽金好意金好意保險保單條款 (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全殘廢保險金 殘廢保險金 重大燒燙傷保險金 滿期保險金 )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 不參加紅利分配, 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 惟為確保權益, 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 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 審慎選擇保險商品 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 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More information

條款

條款 國泰人壽新呵護久久殘廢照護終身保險內容摘要 一 當事人資料 : 要保人及保險公司 二 契約重要內容 ( 一 ) 契約撤銷權 ( 第 3 條 ) ( 二 ) 保險責任之開始與契約效力停止 恢復及終止事由 ( 第 4 條 第 6 條至第 8 條 第 10 條 第 11 條 ) ( 三 ) 保險期間及給付內容 ( 第 5 條 ) ( 四 ) 告知義務與契約解除權 ( 第 9 條 ) ( 五 ) 保險事故之通知

More information

三 非因當次住院或門診事故治療之目的所進行之牙科手術 四 裝設義齒 義肢 義眼 眼鏡 助聽器或其它附屬品 但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所致者, 不在此限, 且其裝設以一次為限 五 健康檢查 療養 靜養 戒毒 戒酒 護理或養老之非以直接診治病人為目的者 六 懷孕 流產或分娩及其併發症 但下列情形不在此限 :

三 非因當次住院或門診事故治療之目的所進行之牙科手術 四 裝設義齒 義肢 義眼 眼鏡 助聽器或其它附屬品 但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所致者, 不在此限, 且其裝設以一次為限 五 健康檢查 療養 靜養 戒毒 戒酒 護理或養老之非以直接診治病人為目的者 六 懷孕 流產或分娩及其併發症 但下列情形不在此限 : 美商安達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Insurance Company of North America 台北市信義路 5 段 8 號 10 樓電話 :02-87581800 傳真 :02-23551888 免費申訴電話 :0800-339-899 如欲查詢本公司資訊公開說明文件請洽本公司網站或傳真來函索取 http://www.chubb.com/tw 1. 免費申訴電話 :0800-339-899 2.

More information

遠雄人壽商品條款

遠雄人壽商品條款 遠雄人壽美滿超得利增額終身壽險 (106) 內容摘要 一 當事人資料 : 要保人及保險公司 二 契約重要內容 ( 一 ) 契約撤銷權 ( 第 3 條 ) ( 二 ) 保險責任之開始與契約效力停止 恢復及終止事由 ( 第 4 條 第 6 條至第 8 條 第 10 條 ) ( 三 ) 保險期間及給付內容 ( 第 5 條 ) ( 四 ) 告知義務與契約解除權 ( 第 9 條 ) ( 五 ) 保險事故之通知

More information

國泰人壽醫定讚住院醫療終身保險 ( 住院醫療 住院手術醫療 門診手術醫療 無理賠紀錄增值 祝壽 身故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保險費豁免 ) ( 除無理賠紀錄增值 祝壽 身故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外, 本險其餘各項保險金給付總額上限為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之二千五百倍 ) (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 不參加紅利分配,

國泰人壽醫定讚住院醫療終身保險 ( 住院醫療 住院手術醫療 門診手術醫療 無理賠紀錄增值 祝壽 身故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保險費豁免 ) ( 除無理賠紀錄增值 祝壽 身故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外, 本險其餘各項保險金給付總額上限為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之二千五百倍 ) (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 不參加紅利分配, 國泰人壽醫定讚住院醫療終身保險 內容摘要 一 當事人資料 : 要保人及保險公司 二 契約重要內容 ( 一 ) 契約撤銷權 ( 第 3 條 ) ( 二 ) 保險責任之開始與契約效力停止 恢復及終止事由 ( 第 4 條 第 6 條至第 7 條 第 9 條 第 10 條 ) ( 三 ) 保險期間及給付內容 ( 第 5 條 ) ( 四 ) 告知義務與契約解除權 ( 第 8 條 ) ( 五 ) 保險事故之通知

More information

條款

條款 國泰人壽團體失能健康保險 ( 失能保險金 ) ( 本契約計畫 A 疾病 之定義 : 係指被保險人自本契約生效日起持續有效三十日以後或復效日起所發生的疾病, 詳請參閱契約條款 ) ( 免費申訴電話 :0800-036-599) 核准文號中華民國 104 年 8 月 4 日依 104 年 5 月 19 日金管保壽字第 10402543750 號函修正中華民國 104 年 8 月 4 日依 104 年 6

More information

新 險

新 險 英屬百慕達商安達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免付費服務電話 : 台灣分公司 0800-061-988 106 台北市忠孝東路四段 285 號 3 樓 www.chubblife.com.tw 安達人壽一至六級殘廢扶助保險金健康保險附加條款一至六級殘廢扶助保險金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 惟為確保權益, 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 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

More information

條款

條款 元大人壽新金得利還本保險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完全殘廢保險金 意外住院醫療保險金 意外加護病房暨燒燙傷病房保險金 意外住院手術醫療保險金 意外第二級至第六級殘廢豁免保險費及滿期保險金的給付本商品部分年齡可能發生累積所繳保險費之金額超出身故保險金給付之情形 內容摘要 : 1. 審閱期間 : 不得少於三日 2. 當事人資料 : 要保人及保險公司 3. 契約重要內容 (1) 契約撤銷權 ( 第三條

More information

前項保險費之調整, 要保人如不同意, 本附約於保險期間屆滿時終止 本附約之續保最高可至被保險人之保險年齡達七十九歲之保單年度末為止 於保險期間屆滿後之三十日內, 如被保險人發生保險事故, 本公司仍負給付保險金之責, 並由應付保險金中扣除應繳之保險費 但有第二項或被保險人之續保年齡不符前項約定情形者,

前項保險費之調整, 要保人如不同意, 本附約於保險期間屆滿時終止 本附約之續保最高可至被保險人之保險年齡達七十九歲之保單年度末為止 於保險期間屆滿後之三十日內, 如被保險人發生保險事故, 本公司仍負給付保險金之責, 並由應付保險金中扣除應繳之保險費 但有第二項或被保險人之續保年齡不符前項約定情形者, 南山人壽意外骨折及特定手術傷害保險金附約 ( 樣本 ) 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意外全殘保險金意外骨折保險金 意外內臟或腦損傷手術保險金意外脫臼切開手術保險金 被保險人實際年齡滿十五足歲前, 無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給付 ( 本公司免付費服務及申訴電話 :0800-020-060)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台財保字第 0900751437 號函核准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四日依中華民國

More information

前項保險費之調整, 要保人如不同意, 本附約於保險期間屆滿時終止 本附約之續保最高可至被保險人之保險年齡達七十九歲之保單年度末為止 於保險期間屆滿後之三十日內, 如被保險人發生保險事故, 本公司仍負給付保險金之責, 並由應付保險金中扣除應繳之保險費 但有第二項或被保險人之續保年齡不符前項約定情形者,

前項保險費之調整, 要保人如不同意, 本附約於保險期間屆滿時終止 本附約之續保最高可至被保險人之保險年齡達七十九歲之保單年度末為止 於保險期間屆滿後之三十日內, 如被保險人發生保險事故, 本公司仍負給付保險金之責, 並由應付保險金中扣除應繳之保險費 但有第二項或被保險人之續保年齡不符前項約定情形者, 南山人壽意外骨折及特定手術傷害保險金附約 ( 樣本 ) 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意外全殘保險金意外骨折保險金 意外內臟或腦損傷手術保險金意外脫臼切開手術保險金 被保險人實際年齡滿十五足歲前, 無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給付 ( 本公司免付費服務及申訴電話 :0800-020-060)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台財保字第 0900751437 號函核准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四日依中華民國

More information

新險名稱

新險名稱 保誠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簡稱 本公司 ) 保誠人壽金滿意保險保險單條款 樣本 ( 本契約於訂立契約前已提供要保人不低於三日之審閱期間 ) ( 給付項目 : 滿期保險金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完全殘廢保險金 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意外傷害殘廢保險金 大眾運輸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生活扶助保險金 意外傷害加護病房或燒燙傷病房慰問保險金 重大燒燙傷保險金 意外致成二至六級殘廢豁免保險費

More information

本契約於訂立契約前已提供要保人不低於三日之審閱期間 南山人壽幸福傳家定期壽險 ( 樣本 )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全殘廢保險金大眾運輸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意外一至十一級殘廢保險金意外重大燒燙傷保險金 身故關懷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 不參加紅利分配, 並無

本契約於訂立契約前已提供要保人不低於三日之審閱期間 南山人壽幸福傳家定期壽險 ( 樣本 )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全殘廢保險金大眾運輸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意外一至十一級殘廢保險金意外重大燒燙傷保險金 身故關懷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 不參加紅利分配, 並無 本契約於訂立契約前已提供要保人不低於三日之審閱期間 南山人壽幸福傳家定期壽險 ( 樣本 )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全殘廢保險金大眾運輸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意外一至十一級殘廢保險金意外重大燒燙傷保險金 身故關懷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 不參加紅利分配, 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 因本契約在費率計算時, 給付成本已考慮死亡脫退因素, 故被保險人身故或致成本契約附表一所列全殘廢等級之一,

More information

遠雄人壽保險商品條款

遠雄人壽保險商品條款 遠雄人壽團體初次罹患癌症給付健康保險附約 ( 給付項目 : 罹患癌症保險金 ) ( 本保險 癌症 等待期間為三十日, 詳請參閱保險單條款 )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 惟為確保權益, 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 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 審慎選擇保險商品 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 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

More information

國立海洋技術學院學生團體保險

國立海洋技術學院學生團體保險 國立高雄海洋科技大學 106 107 學年度學生團體保險條款 * 保險條款內容至少需含下列條款 ( 身故 殘廢 初次罹癌 重大傷病 重大燒燙傷 住院醫療 門診醫療 專案補助 食物中毒保險金 ) 保險契約的構成第一條 : 本保險單條款 附著的要保書 被保險人名冊 批註及其他約定書, 均為本保險契約 ( 以下簡稱本契約 ) 的構成部份 本契約的解釋, 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 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 ;

More information

安達海外旅行平安保險

安達海外旅行平安保險 安達產物海外旅行平安保險 ( 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意外傷害失能保險金 意外傷害醫療保險金 海外突發疾病門診醫療保險金 海外突發疾病住院醫療保險金 ) 免費申訴電話 :0800-339-899 保險契約的構成 第一條本保險單條款 附著之要保書 批註及其他約定書, 均為本保險契約 ( 以下簡稱本契約 ) 的構成部分 本契約的解釋, 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 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 ; 如有疑義時,

More information

人 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意外傷害事故發生後十日內 將事故狀況 及被保險人的傷害程度 通知本公司 並於通知後儘速檢具所需文件向本 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保險金 但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 事由致未在前述約定期限內為給付者 應按年利一分加計利息給付 附表 : 殘廢等級與給

人 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意外傷害事故發生後十日內 將事故狀況 及被保險人的傷害程度 通知本公司 並於通知後儘速檢具所需文件向本 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保險金 但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 事由致未在前述約定期限內為給付者 應按年利一分加計利息給付 附表 : 殘廢等級與給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 惟為確保權益 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 衡平對等原則 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 審慎選擇保險商品 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 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 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本保險商品未提供契約撤銷權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 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

More information

<4D F736F F D20A578C657A448B9D8A440A67EB4C1B162A4E1ABACA440A6DCA4BBAFC5B4DDA7DFAAF7B0B7B164AB4FC049AAFEACF92D594F E646F63>

<4D F736F F D20A578C657A448B9D8A440A67EB4C1B162A4E1ABACA440A6DCA4BBAFC5B4DDA7DFAAF7B0B7B164AB4FC049AAFEACF92D594F E646F63> 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簡稱 本公司 ) 台灣人壽一年期帳戶型一至六級殘扶金健康保險附約 ( 給付項目 : 一至六級殘廢扶助金 ) 中華民國 102 年 07 月 12 日宏總字第 102351 號函備查中華民國 102 年 11 月 19 日金管保壽字第 10202554360 號函核准中華民國 104 年 11 月 20 日金管保壽字第 10402548850 號函核准中華民國 105

More information

保誠人壽誠心防癌2.0健康保險_條款樣本

保誠人壽誠心防癌2.0健康保險_條款樣本 保誠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簡稱 本公司 ) 保誠人壽誠心防癌 2.0 健康保險 樣本 ( 給付項目 : 癌症 ( 初期或輕度 ) 保險金 癌症 ( 重度 ) 保險金 特定癌症保險金 罹癌補助保險金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癌症身故保險金提前給付 滿期保險金 豁免保險費 ) ( 本保險 癌症 等待期間為本契約生效日起持續有效九十日之期間, 詳請參閱契約條款 ) ( 本保險因費率計算已考慮脫退率,

More information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 惟為確保權益, 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 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 審慎選擇保險商品 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 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 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 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 資訊公開聲明 : 本公司為滿足客戶充分了解公司經營資訊及消費大眾權益,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Vie_SITTC_橫式條款_

Microsoft Word - Vie_SITTC_橫式條款_ 法商法國巴黎人壽真愛世貸定期壽險 給付項目 :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完全失能保險金 完全失能扶助保險金 重大燒燙傷保險金 傷害失能安養保險金 特定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初次罹患低侵襲性癌症保險金 初次罹患侵襲性癌症保險金 內容摘要一 當事人資料 : 要保人及保險公司 二 契約重要內容 ( 一 ) 契約撤銷權 ( 第 3 條 ) ( 二 ) 保險責任之開始與契約效力停止 恢復及終止事由

More information

SPO /14 本契約於訂立契約前已提供要保人不低於三日之審閱期間 富邦人壽好世代一年定期保險 給付項目 : 重大燒燙傷保險金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大眾運輸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完全殘廢保險金 重大傷殘安養保險金 遺族生活扶助保險金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

SPO /14 本契約於訂立契約前已提供要保人不低於三日之審閱期間 富邦人壽好世代一年定期保險 給付項目 : 重大燒燙傷保險金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大眾運輸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完全殘廢保險金 重大傷殘安養保險金 遺族生活扶助保險金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 SPO1050101 1/14 富邦人壽好世代一年定期保險 內容摘要 : 一 當事人資料 : 要保人及保險公司 二 契約重要內容 : ( 一 ) 保險責任之開始與契約效力停止 恢復及終止事由 ( 第三條 第五條至第六條 第九條 ) ( 二 ) 保險期間及給付內容 ( 第四條 第八條 第十二條至第十八條 ) ( 三 ) 告知義務與契約解除權 ( 第七條 ) ( 四 ) 保險事故之通知 請求保險金應備文件與協力義務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Vie_SIDCC_橫式條款_

Microsoft Word - Vie_SIDCC_橫式條款_ 法商法國巴黎人壽好幸福世貸遞減定期壽險 給付項目 :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完全失能保險金 完全失能扶助保險金 重大燒燙傷保險金 重大傷害失能安養保險金 特定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初次罹患低侵襲性癌症保險金 初次罹患侵襲性癌症保險金 內容摘要一 當事人資料 : 要保人及保險公司 二 契約重要內容 ( 一 ) 契約撤銷權 ( 第 3 條 ) ( 二 ) 保險責任之開始與契約效力停止

More information

JV_RPAB横式條款_

JV_RPAB横式條款_ 合作金庫人壽新超優退保險 給付項目 : 滿期保險金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完全失能保險金 重大燒燙傷保險金 大眾運輸身故 內容摘要 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生活扶助保險金 豁免保險費 ( 被保險人因身故或致成本契約附表一所列完全失能程度之一致契約終止時, 因其費率計算已考慮死 亡脫退因素, 故其他未給付部分無解約金 ) 一 當事人資料 : 要保人及保險公司 二 契約重要內容 ( 一 ) 契約撤銷權

More information

險別

險別 國泰人壽活力優定期壽險 內容摘要 一 當事人資料 : 要保人及保險公司 二 契約重要內容 ( 一 ) 契約撤銷權 ( 第 3 條 ) ( 二 ) 保險責任之開始與契約效力停止 恢復及終止事由 ( 第 2 條 第 4 條至第 6 條 第 8 條 第 9 條 ) ( 三 ) 保險期間及給付內容 ( 第 2 條之 1) ( 四 ) 告知義務與契約解除權 ( 第 7 條 ) ( 五 ) 保險事故之通知 請求保險金應備文件與協力義務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台灣人壽收入補助保險附約-RF102.doc

Microsoft Word - 台灣人壽收入補助保險附約-RF102.doc 台灣人壽收入補助保險附約 ( 給付項目 : 安家保險金 : 重大疾病 一至六級殘廢之保障保險 ) ( 本險無解約金 ) 中華民國 92 年 05 月 01 日其他事項 : 台財保第 0920750163 號核准中華民國 102 年 11 月 19 日 (1) 本商品疾病等待期間為三十日 金管保壽字第 10202554360 號函核准 (2) 免費申訴電話 :0800-213-269 中華民國 104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2_13_XLY 保險單條款樣張_ v1

Microsoft Word - 2_13_XLY 保險單條款樣張_ v1 XLY1070914 1/12 富邦人壽金安護終身保險 內容摘要 : 一 當事人資料 : 要保人及保險公司 二 契約重要內容 : ( 一 ) 契約撤銷權 ( 第三條 ) ( 二 ) 保險責任之開始與契約效力停止 恢復及終止事由 ( 第四條 第六條至第八條 第十條 ) ( 三 ) 保險期間及給付內容 ( 第五條 第十三條至第十七條 ) ( 四 ) 告知義務與契約解除權 ( 第九條 ) ( 五 ) 保險事故之通知

More information

新 險

新 險 英屬百慕達商安達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免付費服務電話 : 台灣分公司 0800-061-988 106 台北市忠孝東路四段 285 號 3 樓 www.chubblife.com.tw 安達人壽一至六級殘廢扶助保險金健康保險附加條款一至六級殘廢扶助保險金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 惟為確保權益, 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 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

More information

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簡稱 本公司 ) ( 樣本 ) 南山人壽團體意外骨折及特定手術傷害保險 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意外全殘保險金 意外骨折保險金 意外內臟或腦損傷手術保險金 意外脫臼切開手術保險金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前, 無意外身故保險金之給付保險公司免費申訴電話 :0800-020-060 傳真 :412-8886 電子信箱 E-mail : NS-Service@nanshan.com.tw

More information

富邦人壽金享福住院醫療定額終身健康保險附約

富邦人壽金享福住院醫療定額終身健康保險附約 HLR1040804 1/10 富邦人壽金享福住院醫療定額終身健康保險附約 給付項目 : 住院醫療保險金 加護病房醫療保險金 燒燙傷中心醫療保險金 豁免保險費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單, 不參加紅利分配, 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本保險因費率計算已考慮脫退率, 故本保險無解約金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 惟為確保權益, 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 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

More information

<4D F736F F D20B773A5FAA448B9D8F8CAA677C1C5A74BAB4FC049B64FAAFEACF95FAB4FB3E6B1F8B4DA5F66696E616C>

<4D F736F F D20B773A5FAA448B9D8F8CAA677C1C5A74BAB4FC049B64FAAFEACF95FAB4FB3E6B1F8B4DA5F66696E616C> 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簡稱 本公司 ) 新光人壽鑫安豁免保險費附約 ( 本附約須附加訂約始生效力 ) 主要給付項目 : 身故及第一級至第六級殘廢之豁免保險費本附約所稱 疾病 係指被保險人自本附約生效日起持續有效三十日以後或復效日起所發生之疾病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 不參加紅利分配, 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保險公司免費申訴電話 :0800-031-115 傳真 :(02)2370-3855

More information

條款

條款 國泰人壽團體住院日額增額給付健康保險附約 ( 住院醫療日額保險金 ) ( 本附約須申請附加後, 始生效力 ) ( 免費申訴電話 :0800-036-599) 核准文號中華民國 102 年 3 月 11 日依 102 年 1 月 10 日金管保壽字第 10102103040 號函修正中華民國 103 年 4 月 30 日依 103 年 1 月 22 日金管保壽字第 10202131810 號函修正中華民國

More information

友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友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L- 224 ( BMW7PIS) 英屬百慕達商友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台灣分公司 ( 以下簡稱 本公司 ) 友邦人壽滿扶保利率變動型終身保險 (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 不參加紅利分配, 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 ( 本保險當被保險人身故致契約終止時, 因其費率計算已考慮死亡脫退因素, 故其他未給付部分無解約金 ) 申訴專線 :0800012666 傳真 :02-66056099 電子信箱 (E-mail):

More information

【保險契約的構成】

【保險契約的構成】 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簡稱 本公司 ) 台灣人壽健康寶終身醫療保險 ( 新 ) 主要給付項目 : 1. 住院日額保險金 2. 特別病房保險金 3. 住院前後門診醫療保險金 4. 住院手術醫療保險金 5. 住院手術看護保險金 6. 門診手術醫療保險金 7. 祝壽保險金 8. 所繳保險費的退還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9. 豁免保險費 (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 不參加紅利分配, 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More information

人身保險商品申請部分內容變更及組合聲明書

人身保險商品申請部分內容變更及組合聲明書 國立嘉義大學 105 106 學年學生團體保險契約條款 ( 身故 殘廢 重大燒燙傷 醫療保險金給付 ) 第一條保險契約的構成本保險單條款 附著的要保書 被保險人名冊 批註及其他約定書, 均為本保險契約 ( 以下簡稱本契約 ) 的構成部分 本契約的解釋, 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 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 ; 如有疑義時, 以作有利於被保險人的解釋為原則 第二條名詞定義本契約名詞定義如下 : 一 要保人

More information

康健人壽康福定期傷害保險

康健人壽康福定期傷害保險 康健人壽新從齒健康安心型定期保險內容摘要 樣本 一 審閱期間 : 不得少於三日 二 當事人資料 : 要保人及保險公司 三 契約重要內容 : ( 一 ) 契約撤銷權 ( 第 3 條 ) ( 二 ) 保險責任之開始與契約效力停止 恢復及終止事由 ( 第 4 條至第 7 條 第 9 條 ) ( 三 ) 保險期間及給付內容 ( 第 10 條至第 17 條 ) ( 四 ) 告知義務與契約解除權 ( 第 8 條

More information

【保險契約的構成】

【保險契約的構成】 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簡稱 本公司 ) 台灣人壽團體住院醫療限額保險 主要給付項目 : 1. 住院醫療保險金 2. 住院醫療保險金事後選擇 中華民國 100 年 11 月 30 日 100 大商發一字第 007 號函備查中華民國 104 年 11 月 20 日金管保壽字第 10402548850 號函核准中華民國 105 年 10 月 3 日台壽字第 1052320072 號函備查修正

More information

(2) 慢性淋巴性白血病 (3) 原位癌症 (4) 惡性黑色素瘤以外之皮膚癌 6 癱瘓 : 係指肢體機能永久完全喪失, 包括兩上肢 或兩下肢 或一上肢及一下肢, 各有三大關節中之兩關節以上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 所謂機能永久完全喪失係指經六個月以後其機能仍完全喪失者 關節機能的喪失係指關節永久完全僵硬或

(2) 慢性淋巴性白血病 (3) 原位癌症 (4) 惡性黑色素瘤以外之皮膚癌 6 癱瘓 : 係指肢體機能永久完全喪失, 包括兩上肢 或兩下肢 或一上肢及一下肢, 各有三大關節中之兩關節以上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 所謂機能永久完全喪失係指經六個月以後其機能仍完全喪失者 關節機能的喪失係指關節永久完全僵硬或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 惟為確保權益, 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 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 審慎選擇保險商品 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 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 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 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 免費申訴電話 :0800-288-068

More information

<4D F736F F D20A4A4B0EAA448B9D8A4DFA677A4DFB7D3C540B2D7A8ADAB4FC0495FBE50B0E2B1F8B4DA2E646F63>

<4D F736F F D20A4A4B0EAA448B9D8A4DFA677A4DFB7D3C540B2D7A8ADAB4FC0495FBE50B0E2B1F8B4DA2E646F63> 中國人壽心安心照護終身保險保單條款 ( 安心保險金 照護扶助保險金 所繳保險費 ( 並加計利息 ) 的退還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祝壽保險金 豁免保險費 ) 本商品特定傷病之定義 : 係指被保險人自本契約生效日起持續有效三十日後 ( 或復效日起 ), 經醫院醫師診斷第一次罹患或遭受符合本契約第二條第六項所列特定傷病之一者項所列特定傷病之一者 但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所致者, 不受本契約須持續有效三十日之限制,

More information

第五條保險費之交付 要保人應於本保險契約訂立時或約定期限內, 向本公司交付保險費 交付保險費時本公司應 給與收據為憑 未依約定交付保險費者, 本保險契約自始不生效力 第六條告知義務與本契約的解除訂定契約時, 要保人對所填交之要保書及本公司之書面 ( 或投保網頁 ) 詢問, 均應據實說明, 如有為隱匿

第五條保險費之交付 要保人應於本保險契約訂立時或約定期限內, 向本公司交付保險費 交付保險費時本公司應 給與收據為憑 未依約定交付保險費者, 本保險契約自始不生效力 第六條告知義務與本契約的解除訂定契約時, 要保人對所填交之要保書及本公司之書面 ( 或投保網頁 ) 詢問, 均應據實說明, 如有為隱匿 備查文號 :101.04.30(101) 企字第 200-138 號 104.08.04 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4.05.19 金管保壽字第 10402543750 號函及 104.06.24 金管保壽字第 10402049830 號函修正免費申訴電話 :0800-036-599 國泰產物旅行平安保障保險 旅遊傷害保險給付項目 :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殘廢保險金 旅遊傷害特定事故給付保險給付項目

More information

第一條 保險契約的構成 本保險單條款 附著之要保書 批註及其他約定書, 均為本保險契約 ( 以下簡稱本契約 ) 的構成部分 本契約的解釋, 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 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 ; 如有疑義時, 以作有利於被保險人的解釋為原則 第二條 保險範圍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 因遭受意外傷害

第一條 保險契約的構成 本保險單條款 附著之要保書 批註及其他約定書, 均為本保險契約 ( 以下簡稱本契約 ) 的構成部分 本契約的解釋, 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 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 ; 如有疑義時, 以作有利於被保險人的解釋為原則 第二條 保險範圍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 因遭受意外傷害 P- 049 ( TA) 英屬百慕達商友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以下簡稱 本公司 ) 友邦人壽樂遊保旅行平安保險 申訴專線 :0800012666 傳真 :02-66056099 電子信箱 (E-mail): tw.customer@aia.com 給付項目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身故關懷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殘廢保險金重大燒燙傷保險金 中華民國 104 年 04 月 17 日友邦台字第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DRB_ doc

Microsoft Word - DRB_ doc 康健人壽新從齒健康安心型定期保險內容摘要 一 審閱期間 : 不得少於三日 二 當事人資料 : 要保人及保險公司 三 契約重要內容 : ( 一 ) 契約撤銷權 ( 第 3 條 ) ( 二 ) 保險責任之開始與契約效力停止 恢復及終止事由 ( 第 4 條至第 7 條 第 9 條 ) ( 三 ) 保險期間及給付內容 ( 第 10 條至第 17 條 ) ( 四 ) 告知義務與契約解除權 ( 第 8 條 )

More information

JV_RPC橫式條款_

JV_RPC橫式條款_ 合作金庫人壽喜福防癌保險 給付項目 :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完全失能保險金 初次罹患低侵襲性癌症保險金 初次罹患侵襲性 癌症保險金 無理賠事故保險金 滿期保險金 ( 被保險人身故或完全失能致契約終止時, 因費率計算已考量死亡脫退因素, 故其他給付項目無解約金 ) 內容摘要 一 當事人資料 : 要保人及保險公司 二 契約重要內容 ( 一 ) 契約撤銷權 ( 第 3 條 ) ( 二 ) 保險責任之開始與契約效力停止

More information

元大人壽真安心保本防癌保險

元大人壽真安心保本防癌保險 條款樣張 元大人壽真安心保本防癌保險 ( 未滿十五足歲身故者無息退還所繳保險費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搭乘大眾運輸工具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完全殘廢保險金 意外第一級殘廢保險金 搭乘大眾運輸工具意外第一級殘廢保險金 意外殘廢保險金 意外住院醫療保險金 初次罹患低侵襲性癌症保險金 初次罹患癌症保險金及滿期保險金的給付 ) 本險之癌症等待期間為九十日 內容摘要

More information

第三條 : 名詞定義( 二 ) 本附約所稱 重大疾病 係指被保險人於本附約生效日起持續有效三十日或復效日以後開始發生, 並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符合下列定義之疾病 : 一 心肌梗塞 : 係指因冠狀動脈阻塞而導致部分心肌壞死, 其診斷必須同時具備下列三條件.. 1 典型之胸痛症狀 2 最近心電圖的異常變化

第三條 : 名詞定義( 二 ) 本附約所稱 重大疾病 係指被保險人於本附約生效日起持續有效三十日或復效日以後開始發生, 並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符合下列定義之疾病 : 一 心肌梗塞 : 係指因冠狀動脈阻塞而導致部分心肌壞死, 其診斷必須同時具備下列三條件.. 1 典型之胸痛症狀 2 最近心電圖的異常變化 本保險為為不分紅保險險單, 不參加紅紅利分配, 並無紅利給付付項目 本商品經經本公司合格格簽署人員檢視視其內容業已已符合一般精精算原則及保險險法令, 惟為為確保權益, 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費者衡平對等等原則, 消費者者仍應詳加閱閱讀保險單條條款與相關文件, 審慎選擇擇保險商品 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實或違法情事, 應由本公司司及負責人依依法負責 投保後解解約或不繼續續繳費可能不利利消費者, 請慎選符合需需求之保險商品品

More information

統一安聯個人責任保險附加個人傷害保險看護費用給付附加條款

統一安聯個人責任保險附加個人傷害保險看護費用給付附加條款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 惟為確保權益, 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 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 審慎選擇保險商品 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 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 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本保險商品未提供契約撤銷權 :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 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

More information

富邦人壽超好代平準型定期壽險

富邦人壽超好代平準型定期壽險 SPM1_SPM21040804 1/15 富邦人壽新安世代平準型定期壽險 內容摘要 : 一 當事人資料 : 要保人及保險公司 二 契約重要內容 : ( 一 ) 契約撤銷權 ( 第三條 ) 樣 ( 二 ) 保險責任之開始與契約效力停止 恢復及終止事由 ( 第四條 第六條至第八條 第十條 ) ( 三 ) 保險期間及給付內容 ( 第五條 第十三條至第十八條 ) ( 四 ) 告知義務與契約解除權 ( 第九條

More information

保險契約的構成

保險契約的構成 全球人壽輔英科技大學學生團體保險契約條款 給付項目 : 身故保險金及特定意外身故保險金 殘廢保險金及生活補助金 重大燒燙傷保險金 重大疾 病保險金及醫療保險金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 惟為確保權益, 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 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 審慎選擇保險商品 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 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More information

富邦人壽金享福住院醫療定額終身健康保險附約

富邦人壽金享福住院醫療定額終身健康保險附約 HLR1040804 1 / 10 富邦人壽金享福住院醫療定額終身健康保險附約 給付項目 : 住院醫療保險金 加護病房醫療保險金 燒燙傷中心醫療保險金 豁免保險費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單, 不參加紅利分配, 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本保險因費率計算已考慮脫退率, 故本保險無解約金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 惟為確保權益, 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 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

More information

新險

新險 國泰人壽新好骨力傷害保險附約 ( 意外身故或喪葬費用 水陸交通意外事故身故或喪葬費用 火災意外身故或喪葬費用 意外殘廢 水陸交通意外事故第一級殘廢 火災意外第一級殘廢 意外骨折 意外脫臼手術 重大燒燙傷保險金 ) ( 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十六歲前, 無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 水陸交通意外事故身故或喪葬費用 火災意外身故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給付 ) ( 本附約須申請附加後, 始生效力 ) ( 免費申訴電話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台灣人壽要保人豁免保險費附約-WPP02.doc

Microsoft Word - 台灣人壽要保人豁免保險費附約-WPP02.doc 台灣人壽要保人豁免保險費附約 ( 給付項目 : 身故 重大疾病 一至六級殘廢之豁免保險費 ) 本險無解約金 其他事項 : (1) 本商品重大疾病及疾病之等待期間為三十日 (2) 免費申訴電話 :0800-213-269 (3) 傳真 :(02) 2785-8760 (4) 電子信箱 (E-mail):service@taiwanlife.com 中華民國 92 年 06 月 18 日台財保第 0920750871

More inform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