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南京新工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豁免要约收购之法律意见书 苏永证字 (2014) 第 93 号 致 : 南京新工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江苏永衡昭辉律师事务所 ( 以下可简称 本所 ) 接受南京新工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以下可简称 新工集团 或 收购方 ) 的委托,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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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关于南京新工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豁免要约收购之 法律意见书 中国 南京珠江路 222 号 11 层 /13 层邮编 : 电话 :(86-25) 传真 :(86-25) 二〇一四年七月

2 关于南京新工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豁免要约收购之法律意见书 苏永证字 (2014) 第 93 号 致 : 南京新工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江苏永衡昭辉律师事务所 ( 以下可简称 本所 ) 接受南京新工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以下可简称 新工集团 或 收购方 ) 的委托,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 以及其他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 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现就新工集团以无偿划转方式受让南京金陵制药 ( 集团 ) 有限公司 ( 以下可简称 金陵集团 或 被收购方 ) 所持有的金陵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可简称 金陵药业 或 目标企业 ) 227,943,839 股股份 ( 以下可简称 拟划转股份 ) 因此触发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豁免要约收购事宜 ( 以下可简称 本次收购 ) 提供法律意见,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已经发生的事实, 并基于对这些事实的了 解和对有关法律的理解, 发表法律意见 对于本所无法独立查验的事实, 本所主 要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的文件和其他中介机构出具的文件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审查了新工集团 金陵集团及金陵药业提供的相关文件, 本所得到新工集团 金陵集团及金陵药业的保证, 新工集团 金陵集团及金陵药业已向本所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的全部资料, 对于本次收购所涉及的事项而言, 该等资料是真实 准确和完整的 本法律意见书受下列之规限 : (1) 本法律意见书仅依据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 法规 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出具 ; (2) 本法律意见书仅限于对在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已经发生的事实发表意见 ; (3) 本法律意见书基于新工集团 金陵集团及金陵药业向本所提供的文件资料真实 有效, 有关文件上的印章和签字真实, 所有文件的副本 复印件与原件 2-1-1

3 一致的假设而发表意见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新工集团申请豁免要约收购的备查文件之一, 随同其他材料一起申报或予以披露, 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的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法律意见书仅供新工集团国有股权无偿划转之目的使用, 本所将不对本法律意见书用于其他目的的使用后果承担任何责任 一 关于本次收购的目标企业金陵药业 根据中共南京市委 南京市人民政府 2012 年 6 月 16 日出具的 ( 宁委发 [2012]44 号 ) 关于调整市属工业集团管理体制的决定, 新工集团与金陵集团于 2014 年 3 月 7 日签署 国有股权无偿划转协议 ( 以下可简称 划转协议 ), 约定金陵集团将所持有的 227,943,839 股金陵药业股份无偿划转给新工集团 经本所核查, 本次收购的目标企业金陵药业于 1998 年 9 月 8 日设立, 现持有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注册号为 的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法定代表人为沈志龙, 住所为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新港大道 58 号, 注册资本为 50,400 万元人民币, 实收资本为 50,400 万元人民币, 公司类型为股份有限公司 ( 上市 ), 经营范围为 : 许可经营项目 : 中西药原料和制剂 生化制品 医疗器械销售 保健食品 化妆品 医药包装装潢印刷制品 天然饮料生产 销售 ( 限分支机构经营 ); 一般经营项目 : 新产品研制 技术服务及开发 ; 医疗信息服务 ; 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及技术的出口业务 ; 经营本企业生产 科研所需的原辅材料 仪器仪表 机械设备 零配件及技术的进口业务 ( 国家限定公司经营和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 ); 经营进料加工和 三来一补 业务 金陵药业于 1999 年 8 月 27 日在中国境内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 股, 并于 1999 年 11 月 18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综上, 本所认为 : 金陵药业系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拟划 转股份无权利瑕疵, 不存在任何质押 冻结及其它在法律上及事实上影响金陵 集团向新工集团无偿划转的情况或事实 二 关于本次收购的被收购方金陵集团 经本所核查, 金陵集团于 1995 年 9 月 28 日设立, 现持有南京市工商行政管 2-1-2

4 理局颁发的注册号为 的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法定代表人为宗永久, 住所为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 ( 玄武区唱经楼西街 65 号 A 座 ), 注册资本为 7,430 万元人民币, 由南京医药产业 ( 集团 ) 有限责任公司 ( 以下可简称 医药产业集团 ) 持有其 100% 的股权, 公司类型为有限公司 ( 法人独资 ) 内资, 经营范围为 : 许可经营项目 : 无 ; 一般经营项目 : 集团内国有资产经营 承担国有资产增值 保值 ; 医药信息咨询服务 ; 玻璃制品 电器机械及器材 建筑材料 汽车配件 木材 电子产品 五金交电 ( 不含助力车 ) 工艺美术品销售; 自产产品及相关技术的出口业务 ; 本企业生产 科研所需的原辅材料 机械设备 仪器仪表的进出口业务 ; 经营本企业的进料加工和 三来补一 业务 截止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金陵集团持有金陵药业 227,943,839 股流通受限股份, 占金陵药业总股本 504,000,000 股的 45.23% 其中, 金陵集团本次收购至新工集团股份为 227,943,839 股, 占金陵药业总股本 504,000,000 股的 45.23% 本次收购后, 金陵集团不再为金陵药业控股股东, 亦不再持有金陵药业股份 经核查, 本所认为 : 本次收购的被收购方金陵集团为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 合法持有拟划转股份, 权属关系清晰, 依法具有划转拟划转股份的行为能力及 主体资格 三 关于本次收购的收购方新工集团 新工集团于 2008 年 4 月 29 日设立, 现持有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注册号为 的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法定代表人为冯宝椿, 住所为南京市玄武区唱经楼西街 65 号, 注册资本为 417,352 万元人民币, 实收资本为 417,352 万元人民币, 由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持有其 100% 的股权, 公司类型为有限公司 ( 国有独资 ), 经营范围为 : 许可经营项目 : 无 ; 一般经营项目 : 新型工业化项目投资 运营 ; 风险投资 ; 实业投资 ; 资产经营 资本运作 不良资产处置 ; 资产委托经营 ; 企业咨询 ; 项目开发 ; 物业管理 ; 财务顾问 根据收购方的说明,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收购方不存在 收购管理 办法 第六条规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情形 : 1 收购方未负有到期未清偿, 且处于持续状态的数额较大的债务 ; 2-1-3

5 2 收购方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 未涉嫌重大违法行为 ; 3 收购方最近三年无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 ; 4 收购方作为法人, 不存在适用 公司法 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情形 ; 5 收购方不存在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不得收购上市 公司的其他情形 经核查, 本所认为 : 本次收购的收购方新工集团为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企业法人, 未发现存在依法需要终止的情形, 具有签订和履行划转协议的权利能力, 依法具备划入拟划转股份的行为能力及主体资格, 不存在 收购管理办法 第六条规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情形, 具备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豁免要约收购的主体资格 四 关于本次收购的授权和批准 鉴于本次收购前, 新工集团持有 100% 医药产业集团股权, 医药产业集团持 有 100% 金陵集团股份, 金陵集团持有 45.23% 金陵药业股权 2014 年 2 月 28 日, 金陵集团出具 执行董事决定, 决定将金陵集团持有 的金陵药业 227,943,839 股流通受限股份 ( 占金陵药业总股本的 45.23%) 无偿划 转至新工集团 2014 年 3 月 7 日, 金陵集团出具 南京金陵制药 ( 集团 ) 有限公司股东决 定, 股东医药产业集团同意将金陵集团持有的金陵药业 227,943,839 股流通受限 股份 ( 占金陵药业总股本的 45.23%) 无偿划转至新工集团持有 2014 年 3 月 7 日, 医药产业集团出具 南京医药产业 ( 集团 )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决定, 股东新工集团同意将医药产业集团全资子公司金陵集团持有的金陵药业 227,943,839 股流通受限股份 ( 占金陵药业总股本的 45.23%) 无偿划转至新工集团持有 2014 年 3 月 7 日, 新工集团出具宁新工董 [2014]5 号 董事会决议, 同意 将医药产业集团全资子公司金陵集团持有的金陵药业 227,943,839 股流通受限股 2-1-4

6 份 ( 占金陵药业总股本的 45.23%) 无偿划转至新工集团持有 2014 年 7 月 4 日, 国务院国资委出具 ( 国资产权 [2014]547 号 ) 关于南京 化纤股份有限公司和金陵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东所持股份无偿划转有关问 题的批复, 批准金陵药业本次国有股份无偿划转方案 2014 年 7 月 28 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以下可简称 中国证监会 ) 签发 ( 证监许可 [2014]777 号 ) 关于核准南京新工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公告金陵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并豁免其要约收购义务的批复, 对新工集团公告金陵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无异议, 核准豁免新工集团因国有资产行政划转而应履行的要约收购义务 综上, 本所认为 : 就本次收购, 被收购方及收购方均已完成必要的内部及 主管部门批准程序 五 关于划转协议的合法性 ( 一 ) 为进行本次收购, 新工集团与金陵集团于 2014 年 3 月 7 日签订 国有股权无偿划转协议, 划转协议由被收购方及收购方加盖各方的公司印章, 签订形式合法有效 根据划转协议的约定, 划转协议及本次收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地区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 二 ) 划转协议对本次收购的标的内容作出了明确的约定, 具备合同的必要 条款, 在形式上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的规定, 划转协议内容不违反法 律 法规, 划转协议的约定合法有效 ( 三 ) 经审查金陵药业公司章程, 未发现有对本次收购行为有限制性或禁止 性条款的规定 ( 四 ) 经本所审查, 本次收购并不受到划转各方订立的有约束力的合同 承 诺及其他法律 法规的约束 综上, 本所认为 : 除需待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以下可简称 中国证监 2-1-5

7 会 ) 批准豁免新工集团发出全面收购要约的义务外, 划转协议是合法 有效的 六 本次收购是否存在法律障碍 根据 公司法 证券法 收购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 规章及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 除上述尚需履行的法定程序外, 本次收购在现阶段已经履行了必要的 法定程序 收购方已作出承诺, 其拟划转股份未设定任何抵押 质押等他项权利, 亦未 被执法部门实施扣押 查封 司法冻结等使其权利受制的任何约束 综上, 本所认为 : 除上述尚需履行的法定程序外, 本次收购的实施不存在 其他法律障碍 七 本次收购的信息披露 2014 年 3 月 11 日, 南京化纤发布 金陵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国有股权无偿划转的提示性公告 金陵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摘要 金陵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就金陵集团将其持有的金陵药业 45.23% 的股权无偿划转给新工集团的相关事宜进行披露 综上, 本所认为 :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本次收购已按照 公司法 证券法 收购管理办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 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了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 尚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后续的信息披露义务 八 本次收购过程中是否存在证券违法行为 ( 一 ) 新工集团的证券买卖行为经核查, 本所认为, 根据新工集团的自查报告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 以下可简称 登记结算公司 ) 出具的查询记录, 新工集团在 国有股权无偿划转协议 签署日 (2014 年 3 月 7 日 ) 前起六个月内 ( 以下可简称 核查期间 ), 不存在买卖金陵药业股票的情况 ( 二 ) 新工集团核查期间内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直系亲属的证券 2-1-6

8 买卖行为 经核查, 本所认为, 根据新工集团的自查报告及登记结算公司出具的查询记 录, 新工集团核查期间内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在该核查期间, 不存在买卖金陵药业股票的情况 ( 三 ) 金陵集团的证券买卖行为 经核查, 本所认为, 根据金陵集团的自查报告及登记结算公司出具的查询记 录, 金陵集团核查期间内, 不存在买卖金陵药业股票的情况 ( 四 ) 金陵集团核查期间内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直系亲属的证券 买卖行为 经核查, 本所认为, 根据金陵集团的自查报告及登记结算公司出具的查询记 录, 金陵集团核查期间内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在该核查期间, 不存在买卖金陵药业股票的情况 ( 五 ) 金陵药业的证券买卖行为 经核查, 本所认为, 根据金陵药业的自查报告及登记结算公司出具的查询记 录, 轻纺集团核查期间内, 不存在买卖金陵药业股票的情况 ( 六 ) 金陵药业核查期间内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直系亲属的证券 买卖行为 经核查, 本所认为, 根据金陵药业的自查报告及登记结算公司出具的查询记 录, 金陵药业核查期间内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在该核查期间, 不存在买卖金陵药业股票的情况 ( 七 ) 本次收购的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的证券买卖行为 经核查, 根据本所的自查报告及登记结算公司出具的查询记录, 本次收购 的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在核查期间, 不存在买卖金陵药业股票的情况 2-1-7

9 九 关于本次收购符合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规定的豁免情形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第六十三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当事人可以向中国证监会申请以简易程序免除发出要约 :( 一 ) 经政府或者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进行国有资产无偿划转 变更 合并, 导致投资者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占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超过 30% ( 一 ) 经本所核查, 新工集团系经南京市人民政府市长办公会议于 2008 年 4 月 15 日批准设立的, 由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履行全部出 资义务的国有独资公司 ( 二 ) 经本所核查, 医药产业集团系新工集团履行全部出资义务的法人独资 公司, 金陵集团系医药产业集团履行全部出资义务的国有独资公司 ( 三 ) 经本所核查, 本次收购完成后, 新工集团持有 227,943,839 股金陵药 业股份, 占金陵药业总股本的 45.23% ( 四 ) 经本所合理审查并根据金陵集团于 2014 年 2 月 28 日出具的 执行董事决定 金陵集团于 2014 年 3 月 7 日出具的 南京金陵制药 ( 集团 ) 有限公司股东决定 医药产业集团于 2014 年 3 月 7 日出具的 南京医药产业 ( 集团 )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决定 新工集团于 2014 年 3 月 7 日出具的宁新工董 [2014]5 号 董事会决议, 以及新工集团与金陵集团于 2014 年 3 月 7 日签订的 国有股权无偿划转协议 等其他相关材料, 本次收购属于国有资产无偿划转 综上, 本所认为 : 本次收购属于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 ( 一 ) 项规定的豁免情形, 新工集团可以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免于发出收购要约的申请 中国证券会已于 2014 年 7 月 28 日签发 ( 证监许可 [2014]777 号 ) 关于核准南京新工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公告金陵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并豁免其要约收购义务的批复, 核准豁免新工集团的要约收购义务 十 结论意见 基于上述核查, 本所认为 : 本次收购的被收购方金陵集团与收购方新工集团已签署了 国有股权无偿划转协议, 被收购方 收购方 目标企业金陵药业均具有合法的主体资格 ; 拟划转股份权属清晰, 被收购方有权依法划转其持有的拟划转股份 ; 本次收购已履行合法有效的内部及主管部门批准程序, 中国证 2-1-8

10 券会已核准豁免新工集团的要约收购义务 2-1-9

11 ( 此页无正文, 为 关于南京新工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豁免要约收购之法 律意见书 之签章页 )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六份, 无副本 江苏永衡昭辉律师事务所经办律师 : 孙 钻 蔡 朦 2014 年 8 月 1 日

关于南京新工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无偿划转方式受让金陵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收购报告书之法律意见书 苏永证字 (2014) 第 92 号 致 : 南京新工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江苏永衡昭辉律师事务所 ( 以下可简称 本所 ) 接受南京新工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以下可简称 新工集团 或 收购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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