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 试行 ) 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 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 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 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 准确 完整, 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 准确, 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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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京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京天股字 (2017) 第 202 号 致 : 北京京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京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公司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 以下简称 本次股东大会 ) 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现场会议于 2017 年 4 月 26 日在北京朝阳区永安东里 16 号 CBD 国际大厦会议室召开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 以下简称 本所 ) 受公司的委托, 指派本所律师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并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以下简称 证券法 )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 以下简称 股东大会规则 ) 以及 北京京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 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 ) 等有关规定, 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 出席现场会议人员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 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审查了 北京京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北京京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北京京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北京京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北京京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 以下简称 股东大会通知 ) 以及本所律师认为必要的文件和资料 ; 同时审查了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身份和资格 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并参与了本次股东大会议案表决票的现场监票计票工作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 证券法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 1

2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 试行 ) 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 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 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 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 准确 完整, 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 准确, 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 随同其他公告文件一并提交上海证券交易所 ( 以下简称 上交所 ) 予以公告, 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于 2017 年 1 月 4 日召开第三十三次会议作出决议召集本次股东大会, 并于 2017 年 4 月 11 日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出了 召开股东大会通知 该 召开股东大会通知 中载明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 地点 审议事项 投票方式和出席会议对象等内容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17 年 4 月 26 日 9 点在北京朝阳区永安东里 16 号 CBD 国际大厦会议室召开, 由过半数董事推举董事郭明星先生主持, 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通过上交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 通过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 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 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 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 股东大会规则 和 公司章程 的规定 2

3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 召集人的资格 ( 一 )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 包括网络投票方式 ) 共 12 人, 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5,628,609,717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 其中 : 1 根据出席公司现场会议股东提供的股东持股凭证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股东的授权委托书和个人身份证明等相关材料,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 含股东代理人 ) 共计 7 人, 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5,623,467,914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 2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5 人, 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5,141,803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76% 公司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 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5% 以上股份的股东 ( 或股东代理人 ) 以外其他股东 ( 或股东代理人 )( 以下简称 中小投资者 )8 人, 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 304,992,966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 除上述公司股东及股东代表外, 公司部分董事 监事 董事会秘书及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 二 )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网络投票股东资格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 由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认证 经核查, 本所律师认为, 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 召集人资格均合法 有效 3

4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查验, 本次股东大会所表决的事项均已在 召开股东大会通知 中列明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 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者不予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事项的现场表决投票, 由股东代表 监事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计票 监票 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情况, 以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投票统计结果为准 经合并网络投票及现场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 ( 一 ) 关于申请注册发行中期票据额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 : 同意 5,628,473,617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 反对 136,10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 二 ) 关于增加公司经营范围及修改 < 公司章程 > 的议案 表决情况 : 同意 5,628,473,617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 反对 136,10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 弃权 0 股 其中,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 : 同意 304,856,866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 反对 136,10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4

5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 弃权 0 股 表决结果 : 通过 ( 三 ) 关于变更京能五间房项目公司为中外合资企业及调整项目出资比例的议案 表决情况 : 同意 5,628,473,617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 反对 136,10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 四 ) 关于提高参股华润五间房电厂项目资本金比例的议案 表决情况 : 同意 5,628,473,617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 反对 136,10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 五 ) 关于续聘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 ) 为公司 2016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情况 : 同意 5,628,473,617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 反对 136,10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

6 ( 六 ) 关于 2017 年度向控股子公司提供委托贷款额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 : 同意 5,623,215,114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 反对 5,394,603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 弃权 0 股 其中,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 : 同意 299,598,363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 反对 5,394,603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 弃权 0 股 表决结果 : 通过 ( 七 ) 关于 2017 年度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 : 同意 5,628,473,617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 反对 136,10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 八 ) 关于公司向内蒙古京隆发电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委托贷款的议案 表决情况 : 同意 5,628,473,617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6

7 数的 %; 反对 136,10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 九 ) 关于收购内蒙古京隆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25% 股权的议案 表决情况 : 同意 5,628,473,617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 反对 136,10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 十 ) 关于向控股子公司增资的议案 表决情况 : 同意 5,628,473,617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 反对 136,10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本所律师认为,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7

8 四 结论意见综上, 本所律师认为,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 股东大会规则 和 公司章程 的规定 ;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 本页以下无正文 )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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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 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 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 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 准确 完整, 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 准确, 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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