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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輔 仁 大 學 101 學 年 度 進 修 學 士 班 轉 學 生 招 生 簡 章 101 年 4 月 19 日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議 決 議 通 過

2 招 生 問 題 諮 詢 :( 上 班 日 上 午 8:00 至 下 午 4:30) 報 到 及 註 冊 入 學 問 題 諮 詢 :( 上 班 日 下 午 3:00 至 10:00) 暑 假 作 息 時 間 請 至 招 生 資 訊 網 最 新 公 告 查 詢 項 目 電 話 單 位 報 名 (02) 放 榜 招 生 中 心 試 場 (02) 報 到 註 冊 入 學 簡 章 發 售 (02) (02) 教 務 處 註 冊 組 ( 夜 間 辦 公 室 ) (02) 詳 見 簡 章 第 11 頁 總 務 處 事 務 組 教 務 處 及 招 生 中 心 服 務 台 : 野 聲 樓 2 樓 YP203 室 教 務 處 註 冊 組 ( 夜 間 辦 公 室 ): 進 修 部 教 學 大 樓 2 樓 ES201 室 招 生 資 訊 網 網 址

3 目 次 招 生 重 要 日 期 及 報 考 注 意 事 項 總 則 1 壹 招 生 學 系 2 貳 報 考 資 格 及 相 關 規 定 2 參 報 名 手 續 3 肆 考 試 ( 時 程 表 考 場 及 相 關 規 定 ) 6 伍 成 績 計 算 及 錄 取 方 式 8 陸 放 榜 9 柒 成 績 複 查 9 捌 繳 費 報 到 9 玖 註 冊 入 學 11 拾 獎 助 學 金 11 拾 壹 抵 免 科 目 及 提 高 編 級 申 請 11 拾 貳 簡 章 發 售 時 間 地 點 11 拾 參 交 通 資 訊 12 學 系 分 則 13 附 錄 17 * 輔 仁 大 學 招 生 考 試 試 場 規 則 及 違 規 處 理 辦 法 18 * 輔 仁 大 學 招 生 考 試 申 訴 處 理 要 點 20 * 輔 仁 大 學 學 生 抵 免 科 目 規 則 21 * 輔 仁 大 學 校 區 平 面 示 意 圖 23 *100 學 年 度 進 修 學 士 班 學 分 學 雜 費 收 費 標 準 表 24 * 低 收 入 戶 考 生 報 名 費 退 費 申 請 表 25 * 考 生 報 名 資 料 需 造 字 回 覆 表 27 * 具 結 書 29 * 成 績 複 查 申 請 表 31 * 繳 交 相 關 資 料 專 用 信 封 封 面 33

4 101 學 年 度 進 修 學 士 班 轉 學 生 招 生 重 要 日 期 項 目 日 期 招 生 簡 章 發 售 網 路 報 名 網 址 繳 驗 證 明 文 件 及 報 名 費 截 止 日 寄 發 考 生 應 考 證 考 試 放 榜 寄 發 考 生 成 績 單 正 取 生 報 到 成 績 複 查 截 止 日 公 告 正 取 生 報 到 額 滿 學 系 及 備 取 生 遞 補 名 單 備 取 生 報 到 101 年 5 月 4 日 101 年 5 月 31 日 上 午 10:00 至 101 年 6 月 5 日 下 午 3:00 止 101 年 6 月 5 日 101 年 6 月 19 日 101 年 7 月 18 日 101 年 8 月 9 日 101 年 8 月 9 日 101 年 8 月 15 日 101 年 8 月 16 日 101 年 8 月 20 日 101 年 8 月 22 日 報 考 注 意 事 項 : 一 本 項 考 試 採 網 路 報 名 ( 無 須 寄 回 報 名 表 ) 報 名 前 請 先 確 認 符 合 報 考 資 格 本 校 係 採 先 行 受 理 報 名 考 試, 俟 錄 取 報 到 後 再 行 審 核 報 考 資 格 ; 如 發 現 不 符 報 考 資 格 時, 逕 行 取 消 錄 取 資 格 二 如 有 資 料 不 全 報 名 基 本 資 料 填 寫 不 清 楚 或 不 符 報 名 規 定 者, 本 校 不 受 理 其 報 名, 報 名 費 及 資 料 不 予 退 回 ; 因 而 無 法 完 成 報 名 者, 概 由 考 生 自 行 負 責 所 繳 證 件 如 有 不 實 者, 未 入 學 者 取 消 錄 取 資 格, 已 入 學 者 開 除 學 籍, 本 校 並 得 送 請 司 法 機 關 追 究 其 法 律 責 任 三 報 名 基 本 資 料 之 報 考 學 系 選 考 科 目 通 訊 地 址 聯 絡 電 話 行 動 電 話 電 子 信 箱 等 欄 請 務 必 確 實 填 寫, 如 填 寫 錯 誤 致 影 響 考 試 或 錄 取 資 格 時, 概 由 考 生 自 行 負 責 考 生 於 網 路 報 名 完 成 後,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要 求 退 還 報 名 費 或 更 改 報 考 學 系 選 考 科 目 四 考 生 經 錄 取 後, 應 依 規 定 辦 理 報 到, 否 則 取 消 錄 取 資 格 報 到 時 須 繳 交 學 歷 證 件 正 本, 尚 未 取 得 學 歷 證 件, 應 先 具 結 繳 交 展 延 日 期, 並 於 規 定 期 限 內 補 繳 五 身 心 障 礙 ( 含 行 動 不 便 ) 考 生 如 需 本 校 提 供 考 場 特 殊 服 務, 請 依 招 生 考 試 身 心 障 礙 考 生 應 考 服 務 辦 法 於 報 名 期 間 提 出 申 請 ( 辦 法 及 申 請 表 請 至 本 校 招 生 資 訊 網 查 詢 及 下 載 ) 六 考 生 應 試 時 須 攜 帶 應 考 證 及 國 民 身 分 證 正 本 ( 國 民 身 分 證 得 以 有 效 期 限 內 之 護 照 外 僑 居 留 證 或 駕 照 正 本 代 替 ) 七 具 役 男 身 分 者 ( 含 僑 民 ), 依 免 役 禁 役 緩 徵 緩 召 實 施 辦 法 規 定, 高 級 中 學 以 上 畢 業 生 未 經 核 定, 再 就 讀 相 同 等 級 或 低 於 原 等 級 之 學 校 者, 不 得 緩 徵 但 依 兵 役 法 第 44 條 規 定, 國 民 在 營 服 役 期 間, 學 生 可 保 留 學 籍, 相 關 規 定 請 參 閱 簡 章 總 則 註 冊 入 學 八 本 簡 章 如 有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議 決 議 辦 理

5 總 則 1

6 壹 招 生 學 系 : 中 國 文 學 系 歷 史 學 系 哲 學 系 應 用 美 術 學 系 藝 術 與 文 化 創 意 學 士 學 位 學 程 大 眾 傳 播 學 士 學 位 學 程 圖 書 資 訊 學 系 運 動 休 閒 管 理 學 士 學 位 學 程 數 學 系 英 國 語 文 學 系 日 本 語 文 學 系 餐 旅 管 理 學 系 法 律 學 系 商 業 管 理 學 士 學 位 學 程 經 濟 學 系 宗 教 學 系 學 位 學 程 : 指 授 予 學 位 之 跨 系 院 專 業 領 域 之 課 程 設 計 及 組 合, 由 系 院 提 供 授 課 師 資 教 學 設 備 空 間 等 資 源, 學 位 授 予 比 照 學 系 辦 理 貳 報 考 資 格 及 相 關 規 定 : 報 考 資 格 除 各 學 系 另 有 規 定 外, 其 餘 依 下 列 規 定 辦 理 : 一 凡 於 國 內 公 立 或 已 立 案 之 私 立 大 學 或 符 合 教 育 部 採 認 規 定 之 國 外 大 學 肄 畢 業, 符 合 下 列 學 歷 資 格 者 皆 可 報 考 ( 一 ) 肄 業 生, 應 符 合 下 列 資 格 之 ㄧ: 1. 修 業 累 計 滿 二 個 學 期 以 上 者, 得 報 考 各 學 系 二 年 級 2. 修 業 累 計 滿 四 個 學 期 以 上 者, 得 報 考 各 學 系 二 年 級 或 性 質 相 近 學 系 三 年 級 ( 二 ) 大 學 畢 業 已 服 兵 役 期 滿 或 無 常 備 兵 役 義 務 者, 得 報 考 各 學 系 二 年 級 或 性 質 相 近 學 系 三 年 級 二 凡 於 國 內 公 立 或 已 立 案 之 私 立 專 科 學 校 或 專 修 科 畢 業 或 符 合 教 育 部 採 認 規 定 之 國 外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畢 業 ( 含 應 屆 畢 業 ) 者, 得 報 考 各 學 系 二 年 級 或 性 質 相 近 學 系 三 年 級 三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名 者, 應 符 合 下 列 規 定 之 一 : 1. 修 滿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之 專 科 肄 業 生 2. 持 有 專 科 同 等 學 力 鑑 定 考 試 及 格 證 明 書 3. 在 大 學 或 空 中 大 學 累 計 修 得 大 學 程 度 學 分 或 大 學 規 定 推 廣 教 育 學 分 達 二 年 制 專 科 學 校 畢 業 學 分 (80 學 分 以 上 ) 4. 空 中 大 學 肄 業 全 修 生, 修 得 36 學 分 者, 得 報 考 性 質 相 近 學 系 二 年 級, 修 得 72 學 分 者, 得 報 考 各 學 系 二 年 級 或 性 質 相 近 學 系 三 年 級 相 關 規 定 一 凡 在 本 校 因 操 行 成 績 不 及 格 退 學 之 學 生 不 得 報 考 二 公 費 生 及 有 實 習 或 服 務 ( 服 役 ) 規 定 者 ( 如 師 資 培 育 公 費 生 軍 警 院 校 生 現 役 軍 人 警 察 等 ), 其 報 考 及 就 讀 應 由 考 生 自 行 依 有 關 法 令 規 定 辦 理 三 原 在 本 校 選 讀 或 退 學 生, 依 其 報 考 學 系, 其 可 予 抵 免 之 相 關 科 目 學 分 數 合 於 報 考 三 年 級 資 格 之 學 分 數 者, 必 須 報 考 三 年 級, 否 則 不 得 高 編 ; 報 考 學 系 未 招 三 年 級 者 不 在 此 限 四 持 國 外 學 歷 報 考 者, 其 就 讀 學 校 須 經 教 育 部 認 可 如 錄 取 入 學 後 經 查 其 證 件 不 實 或 不 符 教 育 部 認 可 標 準, 即 取 消 錄 取 資 格 五 外 國 學 生 僑 生 陸 生 不 得 報 考, 但 外 國 學 生 已 在 台 領 有 外 僑 居 留 證 永 久 居 留 證 者, 不 在 此 限 2

7 性 質 相 近 學 系 對 照 表 ( 僅 適 用 於 三 年 級 ): 招 生 學 系 中 國 文 學 系 歷 史 學 系 哲 學 系 應 用 美 術 學 系 大 眾 傳 播 學 士 學 位 學 程 圖 書 資 訊 學 系 運 動 休 閒 管 理 學 士 學 位 學 程 數 學 系 英 國 語 文 學 系 日 本 語 文 學 系 餐 旅 管 理 學 系 商 業 管 理 學 士 學 位 學 程 經 濟 學 系 宗 教 學 系 性 質 相 近 學 系 國 文 學 系 中 國 ( 語 ) 文 學 系 應 用 中 文 系 歷 史 學 系 史 學 系 史 地 學 系 等 相 關 學 系 哲 學 系 宗 教 系 哲 學 與 宗 教 學 系 哲 學 與 生 命 教 育 學 系 設 計 或 美 術 相 關 學 系 傳 播 相 關 學 系 圖 書 資 訊 相 關 學 系 體 育 學 系 運 動 管 理 系 運 動 休 閒 系 數 學 系 應 用 數 學 系 大 學 英 國 語 文 學 系 英 語 文 學 系 英 語 學 系 英 美 語 文 學 系 英 國 文 學 系 ; 主 修 為 英 文 之 外 國 語 文 學 系 西 洋 語 文 學 系 及 專 科 學 校 英 文 科 應 用 外 ( 英 ) 語 ( 文 ) 系 ( 科 ) 商 務 英 文 科 等 大 學 日 本 語 文 學 系 應 用 日 語 學 系 應 用 外 語 學 系 日 文 組 及 專 科 學 校 應 用 外 語 科 日 文 組 商 業 日 文 科 日 本 與 學 科 東 方 語 文 學 系 東 亞 語 文 學 系 餐 飲 旅 館 觀 光 食 品 休 閒 生 活 應 用 科 學 或 家 政 相 關 學 系 商 學 管 理 相 關 學 系 經 濟 相 關 學 系 宗 教 ( 學 ) 系 哲 學 系 神 學 系 佛 ( 教 ) 學 系 哲 學 與 宗 教 學 系 宗 教 文 化 與 組 織 管 理 學 系 生 命 文 化 學 系 等 相 關 學 系 參 報 名 手 續 : 時 間 方 式 網 址 費 用 101 年 5 月 31 日 上 午 10:00 起 至 101 年 6 月 5 日 下 午 3:00 止 如 需 修 改 報 名 資 料 請 於 網 路 報 名 時 間 內 完 成 請 儘 量 於 報 名 時 間 截 止 前 2 小 時 完 成 報 名, 以 免 網 路 壅 塞 致 無 法 完 成 報 名 一 律 網 路 報 名 考 生 務 請 於 101 年 6 月 5 日 前 完 成 繳 費, 逾 期 視 同 未 完 成 報 名 ( 繳 費 次 一 工 作 日 務 必 上 網 查 詢 繳 費 結 果 ) 1.1,250 元 ( 應 用 美 術 學 系 藝 術 與 文 化 創 意 學 士 學 位 學 程 除 外 ) 2. 應 用 美 術 學 系 應 繳 2,050 元 ( 含 術 科 測 驗 費 800 元 ) 3. 藝 術 與 文 化 創 意 學 士 學 位 學 程 應 繳 2,050 元 ( 含 術 科 測 驗 費 800 元 ) 請 於 繳 費 次 一 工 作 日 上 網 查 詢 繳 費 結 果, 網 址 : 低 收 入 戶 考 生, 得 申 請 報 名 費 全 免 優 待 : 申 請 優 待 者 請 先 繳 交 報 名 費, 並 於 101 年 6 月 8 日 前, 檢 具 低 收 入 戶 考 生 報 名 費 退 費 申 請 表 ( 請 參 閱 簡 章 附 錄 ), 連 同 各 縣 巿 政 府 或 鄉 鎮 巿 區 公 所 101 年 核 發 之 低 收 入 戶 證 明 文 件 ( 非 清 寒 證 明 ) 戶 口 名 簿 影 本 及 存 摺 封 面 影 本 及 繳 費 收 據 正 本, 以 限 時 掛 號 郵 寄 輔 仁 大 學 招 生 中 心 收 經 審 查 合 於 規 定 者, 報 名 費 全 數 退 還 但 資 格 不 符 證 件 不 齊 或 逾 期 申 請 者, 不 予 受 理 3

8 流 程 進 入 網 路 報 名 系 統 確 認 符 合 報 考 資 格 登 錄 個 人 報 名 資 料 列 印 郵 局 劃 撥 單 或 個 人 轉 帳 帳 號 至 郵 局 或 自 動 櫃 員 機 (ATM) 繳 費 資 格 不 符 離 開 報 名 系 統 繳 費 失 敗! 請 重 新 完 成 繳 費 繳 費 : 1. 方 式 請 詳 閱 簡 章 第 5 頁 說 明 2. 請 注 意 每 一 位 完 成 網 路 報 名 者 之 繳 費 帳 號 均 不 相 同, 繳 費 時 請 勿 與 他 人 共 用 3. 如 網 路 報 名 後 逾 期 未 繳 費 者, 視 同 未 完 成 報 名, 不 再 另 行 通 知 4. 繳 費 收 據 請 自 行 留 存 備 查 5. 繳 費 結 果 請 於 繳 費 次 一 工 作 日 上 網 查 詢 網 址 ( 網 路 報 名 後 請 儘 速 於 前 完 成 繳 款, 逾 期 未 繳 費 者, 視 同 未 完 成 報 名 請 提 前 辦 理 繳 費, 以 預 留 足 夠 之 查 詢 時 間 ) 查 詢 繳 費 是 否 成 功 前 以 限 時 掛 號 寄 出 低 收 入 戶 退 費 申 請 表 及 證 明 ( 無 則 免 繳 寄 出 資 料 : 1. 以 簡 章 所 附 之 信 封 封 面 (A4) 貼 在 B4 規 格 之 信 封 上 前 將 應 繳 資 料, 以 限 時 掛 號 寄 至 本 校 招 生 中 心, 郵 戳 為 憑 完 成 報 名 手 續 請 於 填 寫 報 名 相 關 資 料 時, 勾 選 是 否 同 意 本 校 依 據 您 所 填 寫 之 通 訊 資 料 ( 如 姓 名 通 訊 地 址 電 話 及 電 子 信 箱 等 ), 寄 送 本 校 其 他 招 生 或 推 廣 教 育 課 程 相 關 資 訊 完 成 報 名 手 續 者, 本 校 將 自 101 年 6 月 19 日 起 寄 發 應 考 證 學 生 登 記 資 料 僅 作 為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招 生 註 冊 入 學 及 相 關 研 究 使 用, 且 除 提 供 報 名 學 系 等 相 關 單 位 使 用 外, 其 餘 均 依 照 個 人 資 料 保 護 法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4

9 繳 費 方 式 : 網 路 報 名 後 請 儘 速 於 101 年 6 月 5 日 前 完 成 繳 款, 逾 期 未 繳 費 者, 視 同 未 完 成 報 名 手 續, 請 選 擇 下 列 任 一 種 方 式 繳 費 : 1. 郵 局 劃 撥 : 請 持 網 路 報 名 時 列 印 之 郵 政 劃 撥 儲 金 特 戶 存 款 存 款 單 至 各 地 郵 局 儲 匯 窗 口 進 行 繳 款 2. 自 動 櫃 員 機 (ATM) 轉 帳 繳 費 ( 轉 帳 手 續 費 由 轉 出 帳 號 負 擔, 不 包 含 於 報 名 費 內 ): (1) 郵 局 自 動 提 款 機 (2) 銀 行 自 動 提 款 機 郵 局 金 融 卡 插 入 ATM 後 選 擇 轉 帳 繳 款 功 能 金 融 卡 插 入 ATM 後 選 擇 轉 帳 功 能 選 擇 繳 費 ( 稅 ) 功 能 輸 入 郵 局 行 庫 代 碼 700 輸 入 繳 費 帳 號 ( 網 路 報 名 完 成 時 產 生, 請 列 印 ATM 轉 帳 帳 號 及 郵 局 繳 費 單 ) 輸 入 繳 費 帳 號 ( 網 路 報 名 完 成 時 產 生, 請 列 印 ATM 轉 帳 帳 號 及 郵 局 繳 費 單 ) 輸 入 轉 帳 金 額 xxxx 元 (1,250 元 ; 應 用 美 術 學 系 藝 術 與 文 化 創 意 學 士 學 位 學 程 2,050 元 ) 輸 入 轉 帳 金 額 xxxx 元 (1,250 元 ; 應 用 美 術 學 系 藝 術 與 文 化 創 意 學 士 學 位 學 程 2,050 元 ) 完 成 繳 款 ( 使 用 郵 局 金 融 卡 不 扣 手 續 費, 請 列 印 交 易 明 細 表 ) 請 於 繳 費 次 一 工 作 日 上 網 查 詢 繳 費 結 果 完 成 繳 款 ( 需 扣 手 續 費, 請 列 印 交 易 明 細 表 ) 請 於 繳 費 次 一 工 作 日 上 網 查 詢 繳 費 結 果 繳 費 應 注 意 事 項 : 1. 請 注 意 每 一 位 完 成 網 路 報 名 者 之 繳 費 帳 號 均 不 相 同, 繳 費 時 不 得 與 他 人 共 用 2. 持 金 融 卡 至 自 動 櫃 員 機 (ATM) 辦 理 轉 帳 繳 費 者, 請 先 確 認 金 融 卡 具 有 轉 帳 功 能 後, 再 進 行 轉 帳 繳 費 若 所 持 金 融 卡 不 具 有 轉 帳 功 能 時, 請 逕 向 原 開 戶 之 金 融 機 構 申 辦 轉 帳 功 能, 再 行 轉 帳 繳 費 3. 繳 費 完 成 後, 請 檢 查 交 易 明 細 表, 若 交 易 金 額 及 手 續 費 ( 使 用 郵 局 金 融 卡 於 郵 局 自 動 提 款 機 繳 費 者 不 扣 手 續 費 ) 欄 沒 有 扣 款 紀 錄, 即 表 示 轉 帳 未 完 成, 請 依 繳 費 方 式 再 次 完 成 繳 費 4. 請 於 繳 費 次 一 工 作 日 上 網 查 詢 繳 費 結 果 網 址 5. 請 選 擇 最 適 宜 之 繳 費 方 式 如 網 路 報 名 後 逾 期 未 繳 費 者, 視 同 未 完 成 報 名, 不 再 另 行 通 知 5

10 肆 考 試 : 一 時 程 表 : 語 文 能 力 各 學 系 考 試 內 容 一 律 包 括 國 文 英 文, 各 佔 50 分 全 部 採 測 驗 題, 請 考 生 自 備 2B 鉛 筆, 以 備 畫 卡 作 答 如 遇 不 可 抗 拒 因 素, 是 否 須 延 後 考 試 日 期, 請 上 網 查 詢 或 收 聽 廣 播 電 視, 不 另 行 個 別 通 知 101 年 7 月 18 日 ( 星 期 三 ) 學 系 組 別 時 間 年 級 9:00 10:30 11:00 12:30 14:00 15:30 中 國 文 學 系 二 三 語 文 能 力 ( 含 專 業 國 文 ) 語 文 能 力 ( 含 專 業 國 文 ) 國 學 導 讀 文 字 學 文 學 概 論 中 國 文 學 史 歷 史 學 系 二 語 文 能 力 中 國 通 史 世 界 通 史 三 語 文 能 力 中 國 通 史 世 界 通 史 哲 學 系 二 語 文 能 力 哲 學 概 論 三 語 文 能 力 中 國 哲 學 史 西 洋 哲 學 史 應 用 美 術 學 系 藝 術 與 文 化 創 意 學 士 學 位 學 程 大 眾 傳 播 學 士 學 位 學 程 圖 書 資 訊 學 系 運 動 休 閒 管 理 學 士 學 位 學 程 二 語 文 能 力 設 計 概 論 素 描 ( 術 科 ) 三 語 文 能 力 設 計 史 與 設 計 理 論 素 描 ( 術 科 ) 二 語 文 能 力 藝 術 概 論 素 描 ( 術 科 ) 二 語 文 能 力 當 代 傳 播 問 題 傳 播 概 論 三 語 文 能 力 傳 播 產 業 議 題 與 分 析 傳 播 理 論 與 應 用 二 語 文 能 力 圖 書 資 訊 學 導 論 計 算 機 概 論 三 語 文 能 力 圖 書 資 訊 學 : 讀 者 服 務 技 術 服 務 二 語 文 能 力 運 動 傷 害 與 急 救 資 訊 科 學 概 論 ( 含 資 料 結 構 ) 休 閒 運 動 產 業 經 濟 學 三 語 文 能 力 休 閒 運 動 管 理 學 休 閒 運 動 行 銷 學 6

11 101 年 7 月 18 日 ( 星 期 三 ) 學 系 組 別 時 間 年 級 9:00 10:30 11:00 12:30 14:00 15:30 數 學 系 二 語 文 能 力 微 積 分 三 語 文 能 力 高 等 微 積 分 英 國 語 文 學 系 二 三 語 文 能 力 ( 含 專 業 英 文 ) 語 文 能 力 ( 含 專 業 英 文 ) 文 學 概 論 進 階 文 學 賞 析 英 文 作 文 英 文 作 文 日 本 語 文 學 系 二 語 文 能 力 基 礎 日 語 日 語 語 法 ( 一 ) 三 語 文 能 力 進 階 日 語 日 語 語 法 ( 二 ) 二 語 文 能 力 餐 飲 概 論 旅 館 概 論 餐 旅 管 理 學 系 三 語 文 能 力 餐 飲 管 理 ( 含 成 本 控 制 與 餐 飲 衛 生 安 全 ) 旅 館 管 理 ( 含 客 房 務 管 理 及 服 務 品 質 ) 法 律 系 二 語 文 能 力 民 法 總 則 刑 法 總 則 商 業 管 理 學 士 學 位 學 程 經 濟 學 系 宗 教 學 系 二 語 文 能 力 經 濟 學 三 語 文 能 力 企 業 管 理 二 語 文 能 力 經 濟 學 微 積 分 三 語 文 能 力 個 體 經 濟 學 統 計 學 二 語 文 能 力 宗 教 學 概 論 三 語 文 能 力 宗 教 學 7

12 二 考 場 及 相 關 規 定 : 考 場 攜 帶 證 件 攜 帶 用 具 年 7 月 12 日 公 告 於 本 校 招 生 資 訊 網 並 開 放 查 詢 網 址 年 7 月 16 日 下 午 2:00 於 本 校 校 門 口 公 告 1. 請 攜 帶 應 考 證 及 國 民 身 分 證 正 本 ( 國 民 身 分 證 得 以 有 效 期 限 內 之 護 照 外 僑 居 留 證 或 駕 照 正 本 代 替 ) 應 試, 證 件 不 齊 者 依 輔 仁 大 學 招 生 考 試 試 場 規 則 及 違 規 處 理 辦 法 第 六 條 及 第 七 條 處 理 2. 考 生 應 考 證 須 妥 為 保 存, 如 有 毀 損 或 遺 失, 得 於 每 節 入 場 應 試 前 持 國 民 身 分 證 正 本 ( 國 民 身 分 證 得 以 有 效 期 限 內 之 護 照 外 僑 居 留 證 或 駕 照 正 本 代 替 ), 親 向 試 務 中 心 申 請 補 發 1. 筆 試 時, 除 必 要 之 書 寫 文 具 及 簡 章 學 系 分 則 備 註 欄 註 明 之 工 具 外, 不 得 攜 帶 書 籍 具 有 計 算 通 訊 記 憶 等 功 能 或 其 他 有 礙 試 場 安 寧 考 試 公 平 之 各 類 器 材 入 座 2. 語 文 能 力 一 科 全 部 採 測 驗 題, 請 考 生 自 備 2B 鉛 筆, 以 備 畫 卡 作 答 相 關 考 試 規 定 如 各 招 生 學 系 另 有 規 定 者, 依 其 規 定 辦 理 伍 成 績 計 算 及 錄 取 方 式 : 成 績 計 算 錄 取 方 式 一 依 學 系 分 則 規 定 1. 學 系 分 則 考 試 科 目 欄 未 註 明 各 科 目 所 佔 百 分 比 者, 總 成 績 為 各 考 試 科 目 分 數 ( 含 加 重 分 數 ) 加 總 2. 學 系 分 則 考 試 科 目 欄 註 明 各 科 目 所 佔 百 分 比 者, 總 成 績 計 算 方 式 如 下 : ( 考 試 科 目 分 數 佔 總 成 績 百 分 比 ) 之 和 考 試 科 目 數 各 科 目 考 試 成 績 以 各 科 原 得 分 按 其 佔 總 成 績 比 例 計 算, 總 成 績 若 有 小 數 則 取 至 小 數 第 2 位, 小 數 第 3 位 以 後 四 捨 五 入 二 每 一 科 目 原 始 分 數 皆 以 100 分 為 滿 分 一 各 招 生 學 系 在 開 啟 彌 封 前 將 總 成 績 最 低 錄 取 標 準 報 請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訂 定 考 生 成 績 在 最 低 錄 取 標 準 以 上, 排 序 名 次 於 各 招 生 學 系 招 生 名 額 以 內 者 為 正 取 生, 其 餘 為 備 取 生 正 取 生 不 足 額 時, 不 列 備 取 生 二 各 招 生 學 系 得 訂 定 各 科 目 最 低 錄 取 標 準 加 重 計 分 之 科 目 及 其 百 分 比 或 各 科 目 到 考 生 成 績 排 序 不 予 錄 取 之 百 分 比 三 總 成 績 相 同 者, 除 各 招 生 學 系 另 有 規 定 外, 依 各 學 系 考 試 科 目 欄 各 科 目 排 列 之 次 序, 原 始 分 數 較 高 者 優 先 錄 取 ; 如 經 參 酌 至 最 後 一 科 成 績 仍 相 同 時, 由 本 校 呈 報 教 育 部, 經 核 准 後 增 額 錄 取 四 考 生 如 有 任 何 一 科 缺 考 或 零 分 者, 即 不 予 錄 取 8

13 陸 放 榜 : 日 期 101 年 8 月 9 日 上 午 10:00 因 故 停 止 上 班 時, 順 延 至 恢 復 上 班 日 同 一 時 間 放 榜, 不 另 行 通 知 網 路 公 告 本 校 招 生 資 訊 網 成 績 單 於 放 榜 後 寄 發, 考 生 應 先 行 查 榜, 以 免 延 誤 報 到 日 期 錄 取 名 單 以 本 校 公 告 之 榜 單 為 準, 不 以 成 績 單 之 寄 達 與 否 為 要 件 柒 成 績 複 查 : 日 期 101 年 8 月 16 日 前 ( 以 郵 戳 為 憑 ),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作 業 費 用 每 科 50 元, 限 用 郵 政 匯 票, 受 款 人 : 私 立 輔 仁 大 學 填 妥 成 績 複 查 申 請 表 ( 請 參 閱 簡 章 附 錄 ), 並 檢 附 填 妥 收 件 人 姓 名 地 址 之 方 式 回 郵 信 封 及 成 績 單 影 本, 連 同 郵 政 匯 票 函 寄 本 校 招 生 中 心 辦 理 申 請 複 查 不 得 要 求 影 印 或 重 閱 答 案 卷 ( 卡 ); 同 一 科 目 不 得 連 續 申 請 複 查 捌 繳 費 報 到 : 正 取 生 報 到 年 8 月 9 日 上 午 10:00 於 本 校 招 生 資 訊 網 公 告 正 取 生 學 號, 請 自 行 上 網 查 詢, 以 學 號 上 網 至 下 載 繳 費 憑 單 並 依 繳 費 憑 單 說 明 方 式 繳 費, 如 有 疑 問 請 於 上 班 時 間 (08:00-16:00) 電 洽 總 務 處 出 納 組 張 小 姐 (02) 請 於 101 年 8 月 15 日 上 午 9:00 至 12:00 止, 攜 帶 下 列 文 件 至 本 校 進 修 部 教 學 大 樓 地 下 室 演 講 廳 辦 理 報 到 (1) 國 民 身 分 證 正 本 及 影 本 1 份 (2) 學 位 證 書 或 修 業 ( 轉 學 ) 證 明 書 正 本 及 影 本 1 份 ( 持 國 外 學 歷 者, 請 參 閱 本 簡 章 第 10 頁 備 註 3) (3) 學 雜 費 及 健 檢 費 繳 費 憑 單 收 據 聯 (4) 學 生 證 ( 校 園 卡 ) 申 請 書 報 到 前 請 先 行 至 招 生 資 訊 系 統 考 生 專 區, 網 址 : 上 傳 最 近 6 個 月 內 數 位 照 片 檔, 並 列 印 學 生 證 ( 校 園 卡 ) 申 請 書, 報 到 時 繳 交 ; 無 數 位 照 片 檔 者 請 列 印 學 生 證 ( 校 園 卡 ) 申 請 書, 並 貼 妥 最 近 6 個 月 內 2 吋 正 面 半 身 脫 帽 照 片 一 張, 報 到 時 繳 交 3. 未 依 規 定 完 成 報 到 手 續 者, 視 為 放 棄 錄 取 資 格, 所 遺 缺 額 由 備 取 生 依 規 定 遞 補 公 告 正 取 生 101 年 8 月 20 日 上 午 10:00 於 本 校 招 生 資 訊 網 公 告 正 取 生 報 到 額 滿 學 系 及 報 到 額 滿 學 備 取 生 遞 補 名 單, 請 自 行 上 網 查 詢, 不 另 行 通 知 系 及 備 取 生 遞 補 名 單 9

14 備 取 生 報 到 1. 經 公 告 獲 遞 補 資 格 之 備 取 生, 請 於 報 到 當 日 現 場 完 成 學 雜 費 及 健 檢 費 繳 費 程 序 各 項 收 費 標 準 表 請 參 閱 本 校 學 費 查 詢 系 統, 網 址 2. 請 於 101 年 8 月 22 日 上 午 9:00 至 12:00 止, 攜 帶 下 列 文 件 至 本 校 進 修 部 教 學 大 樓 地 下 室 演 講 廳 辦 理 報 到 (1) 國 民 身 分 證 正 本 及 影 本 1 份 (2) 學 位 證 書 或 修 業 ( 轉 學 ) 證 明 書 正 本 及 影 本 1 份 ( 持 國 外 學 歷 者, 請 參 閱 本 簡 章 第 10 頁 備 註 3) (3) 學 雜 費 及 健 檢 費 繳 費 憑 單 收 據 聯 (4) 學 生 證 ( 校 園 卡 ) 申 請 書 報 到 前 請 先 行 至 招 生 資 訊 系 統 考 生 專 區, 網 址 : 上 傳 最 近 6 個 月 內 數 位 照 片 檔, 並 列 印 學 生 證 ( 校 園 卡 ) 申 請 書, 報 到 時 繳 交 ; 無 數 位 照 片 檔 者 請 列 印 學 生 證 ( 校 園 卡 ) 申 請 書, 並 貼 妥 最 近 6 個 月 內 2 吋 正 面 半 身 脫 帽 照 片 一 張, 報 到 時 繳 交 3. 未 依 規 定 完 成 報 到 手 續 者, 視 為 放 棄 錄 取 資 格, 所 遺 缺 額 由 其 他 備 取 生 依 規 定 遞 補 備 註 : 1. 現 場 報 到 時 須 完 成 繳 費, 始 為 完 成 報 到 手 續 若 辦 理 退 費, 須 依 本 校 學 生 休 退 學 退 費 辦 法 辦 理 退 費 2. 本 校 係 採 先 行 受 理 報 名 考 試, 俟 錄 取 報 到 後 再 行 審 核 報 考 資 格, 如 發 現 不 符 報 考 資 格 時, 逕 行 取 消 錄 取 資 格 3. 持 國 外 學 歷 證 件 學 生 報 到 時, 須 繳 交 : (1) 國 外 學 歷 證 件 正 本 (2) 經 我 國 駐 外 館 處 驗 證 之 國 外 學 歷 證 件 影 本 (3) 經 我 國 駐 外 館 處 驗 證 之 國 外 學 歷 歷 年 成 績 證 明 影 本 (4) 入 出 國 主 管 機 關 核 發 之 入 出 國 紀 錄 1 份 ( 外 國 人 僑 民 免 附 ) 我 國 未 設 有 駐 外 館 處 之 國 家 之 學 歷 查 證 應 由 學 生 向 國 外 畢 業 學 校 申 請 出 具 修 業 情 形 立 案 與 否 及 成 績 單 等 英 文 證 明, 並 由 學 校 逕 寄 輔 仁 大 學 教 務 處 註 冊 組 4. 錄 取 生 報 到 時 未 能 取 得 學 歷 ( 力 ) 證 書 正 本 者, 應 先 具 結 繳 交 展 延 日 期, 並 於 規 定 期 限 內 補 繳, 逾 期 未 繳 者 取 消 入 學 資 格 ( 具 結 書 如 簡 章 第 29 頁 ) 5. 持 大 陸 地 區 學 歷 應 依 大 陸 地 區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辦 理 6. 持 香 港 及 澳 門 學 歷 應 依 香 港 澳 門 學 歷 檢 覈 及 採 認 辦 法 辦 理 7. 境 外 大 學 校 院, 以 符 合 教 育 部 採 認 規 定 者 為 限 8. 若 後 續 仍 有 出 缺 名 額 時, 依 序 電 話 通 知 備 取 生 遞 補 報 到, 至 本 校 行 事 曆 規 定 之 上 課 日 (101 年 9 月 17 日 ) 止 本 校 招 生 資 訊 網 10

15 玖 註 冊 入 學 : 一 請 依 新 生 註 冊 須 知 規 定 事 項 辦 理 註 冊, 並 於 規 定 繳 費 期 限 前 完 成 繳 費, 逾 期 無 故 未 於 規 定 繳 費 期 限 內 繳 費 者, 即 予 取 消 入 學 資 格 二 保 留 入 學 資 格 : 新 生 因 病 懷 孕 生 產 哺 育 幼 兒 ( 三 歲 以 下 子 女 ) 依 法 服 兵 役 或 其 他 特 別 事 故, 不 能 於 該 學 期 開 學 時 入 學 者, 得 檢 具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向 學 校 申 請 保 留 入 學 資 格, 展 緩 入 學, 惟 以 1 年 為 限, 如 有 特 殊 情 形 者, 得 再 申 請 延 長 1 年 展 緩 期 滿, 如 在 營 服 義 務 役 者, 得 檢 具 在 營 證 明 申 請 延 長 申 請 保 留 入 學 資 格 之 新 生, 應 於 規 定 開 學 日 前, 繳 交 入 學 資 格 證 明 文 件, 向 教 務 處 提 出 書 面 申 請, 無 需 繳 納 任 何 學 雜 費 用 三 休 學 修 業 年 限 畢 業 條 件 及 應 修 學 分 數 學 分 抵 免 等 學 籍 相 關 規 定, 請 洽 本 校 教 務 處 註 冊 組 (02) , 或 至 本 校 教 務 處 網 站 查 詢, 網 址 四 原 住 民 僑 生 及 身 心 障 礙 等 各 類 特 種 身 分 錄 取 考 生, 經 註 冊 入 學, 應 於 開 學 後 一 週 內 持 證 明 文 件 至 本 校 教 務 處 註 冊 組 ( 進 修 學 士 班 ) 登 記, 始 得 享 有 各 項 優 待 五 註 冊 時 如 發 現 有 冒 名 頂 替 偽 造 變 造 假 借 冒 用 證 件 或 其 他 重 大 情 事 經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議 決 者, 取 消 錄 取 資 格 不 准 註 冊 ; 已 入 學 者 開 除 學 籍 且 不 發 給 有 關 修 業 之 任 何 證 明 文 件 註 冊 時 如 發 現 入 學 資 格 不 合 者, 取 消 錄 取 資 格 不 准 註 冊 ; 已 入 學 者 應 令 退 學 且 不 發 給 有 關 修 業 之 任 何 證 明 文 件 在 本 校 畢 業 後 始 發 現 有 前 兩 項 情 節 之 一 者, 撤 銷 其 畢 業 資 格, 追 繳 及 註 銷 已 發 之 學 位 證 書, 且 不 發 給 有 關 修 業 之 任 何 證 明 文 件 具 第 一 項 情 節 者, 本 校 得 送 請 司 法 機 關 追 究 其 法 律 責 任 六 轉 入 本 校 各 學 系 二 年 級 轉 學 生, 中 文 英 文 及 資 訊 等 三 項 基 本 能 力 列 入 其 畢 業 條 件 拾 獎 助 學 金 : 本 校 設 有 大 專 弱 勢 學 生 共 同 助 學 金 補 助 及 校 內 外 各 項 獎 助 學 金 可 供 申 請, 請 詳 見 本 校 網 站 首 頁 獎 學 金 資 訊 ( 網 址 電 話 :(02) 拾 壹 抵 免 科 目 及 提 高 編 級 申 請 : 一 錄 取 學 生 欲 申 請 抵 免 科 目 或 提 高 編 級 者, 應 依 本 校 學 則 及 學 生 抵 免 科 目 規 則 辦 理,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請 參 閱 簡 章 附 錄 輔 仁 大 學 學 生 抵 免 科 目 規 則 ( 抵 免 科 目 規 則 抵 免 科 目 申 請 表 及 提 高 編 級 申 請 表 於 報 到 時 發 給 ) 二 以 大 學 開 設 教 育 部 立 案 之 推 廣 教 育 學 分 班 課 程 修 習 達 80 學 分 資 格 報 名 經 錄 取 者, 相 關 規 定 請 參 閱 簡 章 附 錄 拾 貳 簡 章 發 售 時 間 地 點 : 一 簡 章 工 本 費 每 份 50 元, 自 101 年 5 月 4 日 起 發 售 二 發 售 地 點 : 本 校 大 門 口 警 衛 室, 假 日 照 常 電 話 :(02) (02) 三 函 購 : 請 附 貼 足 限 時 郵 資 17 元 ( 或 掛 號 郵 資 30 元 ), 並 書 明 收 件 人 姓 名 地 址 郵 遞 區 號 之 回 郵 信 封 ( 可 容 納 B4 規 格 紙 張 ) 及 簡 章 工 本 費 50 元 ( 限 用 郵 政 匯 票, 受 款 人 : 私 立 輔 仁 大 學 ), 信 封 上 請 註 明 函 購 進 修 學 士 班 轉 學 生 招 生 簡 章, 寄 新 北 市 新 莊 區 中 正 路 510 號 輔 仁 大 學 總 務 處 事 務 組 電 話 :(02)

16 拾 參 交 通 資 訊 : 一 由 於 校 區 及 周 邊 道 路 停 車 空 間 嚴 重 不 足, 請 儘 量 利 用 大 眾 交 通 工 具 前 來 本 校 二 捷 運 新 莊 線 -- 輔 大 站 (1 號 出 口 ) 三 公 車 資 訊 聯 營 公 車 藍 2 三 重 客 運 輔 大 站 9 桃 園 - 新 莊 桃 園 - 北 門 (9102) 國 光 客 運 輔 大 站 中 壢 - 基 隆 (1803) 桃 園 - 新 莊 (5009) 桃 園 - 北 門 (9102) 桃 園 客 運 輔 大 站 桃 園 - 新 莊 - 林 口 長 庚 醫 院 (5075) 四 本 校 位 於 新 北 市 新 莊 區, 交 通 易 生 壅 塞, 請 考 生 務 必 衡 量 交 通 狀 況, 掌 握 時 間, 提 早 出 門 五 交 通 路 線 圖 : 12

17 學 系 分 則 13

18 各 學 系 實 際 招 生 名 額 以 101 年 7 月 9 日 各 學 系 缺 額 為 準 相 關 資 訊 於 7 月 12 日 前 公 告 在 本 校 招 生 資 訊 網, 請 考 生 自 行 上 網 查 詢 學 系 年 級 名 額 考 試 科 目 備 註 中 國 文 學 系 歷 史 學 系 哲 學 系 應 用 美 術 學 系 藝 術 與 文 化 創 意 學 士 學 位 學 程 大 眾 傳 播 學 士 學 位 學 程 二 28 三 15 二 13 三 12 二 19 三 17 二 3 三 1 二 3 二 9 三 5 一 國 學 導 讀 二 文 學 概 論 三 語 文 能 力 ( 含 專 業 國 文 ) 一 文 字 學 二 中 國 文 學 史 三 語 文 能 力 ( 含 專 業 國 文 ) 一 中 國 通 史 二 世 界 通 史 三 語 文 能 力 一 中 國 通 史 二 世 界 通 史 三 語 文 能 力 一 哲 學 概 論 二 語 文 能 力 一 中 國 哲 學 史 二 西 洋 哲 學 史 三 語 文 能 力 一 設 計 概 論 (40%) 二 素 描 ( 術 科 )(50%) 三 語 文 能 力 (10%) 一 設 計 史 與 設 計 理 論 (40%) 二 素 描 ( 術 科 )(50%) 三 語 文 能 力 (10%) 一 素 描 ( 術 科 )(45%) 二 藝 術 概 論 (45%) 三 語 文 能 力 (10%) 一 當 代 傳 播 問 題 二 傳 播 概 論 三 語 文 能 力 一 傳 播 理 論 與 應 用 二 傳 播 產 業 議 題 與 分 析 三 語 文 能 力 語 文 能 力 國 文 部 份 加 重 100% 1. 語 文 能 力 國 文 部 份 加 重 100% 2. 經 錄 取 後, 不 得 提 高 編 級 3. 限 性 質 相 近 學 系 學 生 報 考 經 錄 取 後, 不 得 提 高 編 級 1. 經 錄 取 後, 不 得 提 高 編 級 2. 限 性 質 相 近 學 系 學 生 報 考 經 錄 取 後, 不 得 提 高 編 級 1. 經 錄 取 後, 不 得 提 高 編 級 2. 限 性 質 相 近 學 系 學 生 報 考 1. 素 描 以 鉛 筆 為 限 2. 禁 用 炭 筆 噴 膠 不 使 用 畫 板 3. 考 生 入 學 時, 依 榜 單 名 次 依 序 優 先 挑 選 組 別, 不 得 申 請 更 換 二 年 級 學 習 領 域 分 組 電 腦 動 畫 與 視 覺 傳 達 組 1 名 室 內 設 計 與 金 工 產 品 組 2 名 三 年 級 學 習 領 域 分 組 限 選 室 內 設 計 與 金 工 產 品 組 4. 三 年 級 限 性 質 相 近 學 系 學 生 報 考 1. 素 描 以 鉛 筆 為 限 2. 禁 用 炭 筆 噴 膠 不 使 用 畫 板 3. 考 入 本 系 學 生 不 得 申 請 轉 系 4. 經 錄 取 後, 不 得 提 高 編 級 考 入 本 學 程 學 生 不 得 申 請 轉 系 1. 本 學 程 學 生 二 年 級 下 學 期 已 分 選 學 習 領 域, 報 考 三 年 級 經 錄 取 者, 將 由 學 程 辦 公 室 依 本 學 程 修 業 規 則, 輔 導 選 擇 其 學 習 領 域 2. 考 入 本 學 程 學 生 不 得 申 請 轉 系 3. 經 錄 取 後, 不 得 提 高 編 級 4. 限 性 質 相 近 學 系 學 生 報 考 14

19 學 系 年 級 名 額 考 試 科 目 備 註 圖 書 資 訊 學 系 運 動 休 閒 管 理 學 士 學 位 學 程 數 學 系 英 國 語 文 學 系 日 本 語 文 學 系 二 12 三 2 二 4 三 2 二 13 三 10 二 25 三 17 二 16 三 13 一 圖 書 資 訊 學 導 論 二 計 算 機 概 論 三 語 文 能 力 一 圖 書 資 訊 學 : 讀 者 服 務 技 術 服 務 二 資 訊 科 學 概 論 ( 含 資 料 結 限 性 質 相 近 學 系 學 生 報 考 構 ) 三 語 文 能 力 一 語 文 能 力 (10%) 二 休 閒 運 動 產 業 經 濟 學 (45%) 三 運 動 傷 害 與 急 救 (45%) 一 語 文 能 力 (10%) 二 休 閒 運 動 管 理 學 (45%) 限 性 質 相 近 學 系 學 生 報 考 三 休 閒 運 動 行 銷 學 (45%) 一 微 積 分 (90%) 二 語 文 能 力 (10%) 一 高 等 微 積 分 (90%) 二 語 文 能 力 (10%) 一 英 文 作 文 二 文 學 概 論 三 語 文 能 力 ( 含 專 業 英 文 ) 一 英 文 作 文 二 進 階 文 學 賞 析 三 語 文 能 力 ( 含 專 業 英 文 ) 一 基 礎 日 語 二 日 語 語 法 ( 一 ) 三 語 文 能 力 一 進 階 日 語 二 日 語 語 法 ( 二 ) 三 語 文 能 力 限 性 質 相 近 學 系 學 生 報 考 1. 學 生 ( 含 雙 主 修 學 生 ) 須 於 畢 業 前 通 過 等 同 CEFR(Common European Framework of Reference for Languages, 歐 洲 語 言 能 力 共 同 參 考 指 標 )B2( 含 ) 以 上 之 英 語 檢 定 考 試, 始 得 畢 業 2. 英 文 作 文 可 用 紙 本 字 典 ( 電 子 字 典 除 外 ) 1. 學 生 ( 含 雙 主 修 學 生 ) 須 於 畢 業 前 通 過 等 同 CEFR(Common European Framework of Reference for Languages, 歐 洲 語 言 能 力 共 同 參 考 指 標 )B2( 含 ) 以 上 之 英 語 檢 定 考 試, 始 得 畢 業 2. 英 文 作 文 可 用 紙 本 字 典 ( 電 子 字 典 除 外 ) 3. 本 系 一 至 三 年 級 設 有 必 修 擋 修 課 程, 若 未 能 成 功 抵 免 學 分, 將 有 延 畢 之 可 能 4. 限 性 質 相 近 學 系 學 生 報 考 限 性 質 相 近 學 系 學 生 報 考 15

20 學 系 年 級 名 額 考 試 科 目 備 註 二 5 餐 旅 管 理 學 系 三 4 法 律 學 系 二 5 二 11 商 業 管 理 學 士 學 位 學 程 三 5 二 36 經 濟 系 三 6 二 12 宗 教 學 系 三 4 一 語 文 能 力 (30%) 二 餐 飲 概 論 (35%) 三 旅 館 概 論 (35%) 一 語 文 能 力 (30%) 二 餐 飲 管 理 ( 含 成 本 控 制 與 餐 1. 考 入 本 系 學 生 不 得 申 請 轉 系 飲 衛 生 安 全 )(35%) 2. 經 錄 取 後, 不 得 提 高 編 級 三 旅 館 管 理 ( 含 客 房 務 管 理 及 3. 限 性 質 相 近 學 系 學 生 報 考 服 務 品 質 )(35%) 一 民 法 總 則 二 刑 法 總 則 三 語 文 能 力 一 經 濟 學 二 語 文 能 力 一 企 業 管 理 二 語 文 能 力 一 經 濟 學 二 微 積 分 三 語 文 能 力 一 個 體 經 濟 學 二 統 計 學 三 語 文 能 力 一 宗 教 學 概 論 二 語 文 能 力 一 宗 教 學 二 語 文 能 力 錄 取 法 律 學 系 學 生 須 於 畢 業 前 參 加 英 文 檢 定 考 試, 成 績 並 應 達 全 民 英 檢 (GEPT) 中 級 ( 通 過 初 試 及 複 試 ) 或 其 他 程 度 相 當 之 英 文 檢 定 標 準 ; 未 達 標 準 者, 須 於 畢 業 前 修 畢 英 文 會 話 (2 學 分 ) 及 英 語 聽 講 (2 學 分 ) 課 程, 始 具 有 畢 業 資 格 經 濟 學 可 攜 帶 電 子 計 算 機 1. 商 管 學 程 為 新 設 學 程, 可 抵 修 科 目 有 限, 三 年 級 轉 學 生 可 能 因 補 修 學 分 關 係 而 延 長 修 業 年 限 2. 限 性 質 相 近 學 系 學 生 報 考 限 性 質 相 近 學 系 學 生 報 考 考 入 本 系 學 生 不 得 申 請 轉 系 1. 考 入 本 系 學 生 不 得 申 請 轉 系 2. 限 性 質 相 近 學 系 學 生 報 考 16

21 附 錄 17

22 輔 仁 大 學 招 生 考 試 試 場 規 則 及 違 規 處 理 辦 法 招 生 委 員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招 生 委 員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第 一 條 為 維 護 考 試 公 平 及 試 場 秩 序, 特 訂 定 本 校 招 生 考 試 試 場 規 則 及 違 規 處 理 辦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辦 法 ) 第 二 條 本 辦 法 適 用 於 本 校 博 士 班 碩 士 班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轉 學 生 及 其 他 各 項 招 生 考 試, 但 特 定 考 試 另 有 規 定 者, 依 其 規 定 第 三 條 考 生 應 按 規 定 之 考 試 開 始 時 間 入 場 遲 到 逾 四 十 分 鐘 者, 不 得 入 場, 且 該 科 不 予 計 分 ; 已 入 場 應 試 者, 六 十 分 鐘 內 不 得 出 場, 違 者 該 科 不 予 計 分 ; 強 行 入 場 或 出 場 經 勸 止 不 從 者, 取 消 考 試 資 格 第 四 條 考 生 應 試 時, 不 得 有 夾 帶 抄 襲 傳 遞 交 換 答 案 卷 ( 卡 ) 以 自 誦 或 暗 號 告 人 答 案 或 故 意 將 答 案 供 人 窺 視 抄 襲 等 舞 弊 情 事, 違 者 扣 減 其 該 科 全 部 成 績 第 五 條 考 生 應 試 時, 不 得 吸 煙 進 食 擾 亂 試 場 秩 序 或 以 聲 音 動 作 影 響 他 人 作 答, 經 勸 止 不 從 者, 扣 減 其 該 科 全 部 成 績 第 六 條 考 生 應 試 時, 應 攜 帶 應 考 證 及 國 民 身 分 證 正 本 ( 國 民 身 分 證 得 以 有 效 期 限 內 之 護 照 外 僑 居 留 證 或 駕 照 正 本 代 替 ), 並 主 動 置 放 考 桌 上, 以 備 查 驗 考 生 未 依 前 項 規 定 攜 帶 證 件 者, 經 監 試 人 員 登 記 後, 得 先 准 予 應 試 ; 惟 至 當 日 考 試 結 束 鈴 ( 鐘 ) 聲 響 畢 前, 仍 未 將 前 述 證 件 送 原 監 試 人 員 或 試 務 中 心 查 核 者, 扣 減 其 當 日 各 該 科 成 績 五 分 考 生 違 反 第 一 項 規 定 而 無 法 證 明 其 考 生 身 分 時, 監 試 或 試 務 人 員 得 要 求 考 生 至 試 務 中 心 拍 照 存 證, 考 生 不 得 拒 絕, 違 者 取 消 其 考 試 資 格 第 七 條 應 考 證 遺 失 者, 得 於 每 節 入 場 應 試 前 持 國 民 身 分 證 正 本 ( 國 民 身 分 證 得 以 有 效 期 限 內 之 護 照 外 僑 居 留 證 或 駕 照 正 本 代 替 ), 親 向 各 試 務 中 心 申 請 補 發 第 八 條 考 生 除 必 要 之 書 寫 文 具 及 簡 章 備 註 欄 註 明 之 工 具 外, 不 得 攜 帶 書 籍 具 有 計 算 通 訊 記 憶 等 功 能 或 其 他 有 礙 試 場 安 寧 考 試 公 平 之 各 類 器 材 入 座 計 時 器 之 鬧 鈴 功 能 須 關 閉 ; 有 關 個 人 之 醫 療 器 材 如 助 聽 器 等, 須 先 報 備 並 經 檢 查 方 可 使 用 違 者 經 監 試 人 員 宣 示 後, 自 動 繳 交 者, 不 予 扣 分 ; 未 自 動 繳 交 經 監 試 人 員 查 獲 者, 如 尚 未 使 用, 扣 減 其 該 科 成 績 五 分, 已 使 用 者, 扣 減 其 該 科 成 績 十 分, 並 得 視 其 使 用 情 節 加 重 扣 分 或 扣 減 其 該 科 全 部 成 績 第 九 條 考 生 應 依 編 定 之 試 場 及 應 考 證 號 碼 入 座 在 開 始 作 答 前, 應 先 檢 查 答 案 卷 ( 卡 ) 座 位 應 考 證 三 者 之 號 碼 是 否 相 符, 如 有 不 符, 應 即 舉 手 請 監 試 人 員 處 理 經 作 答 後 考 生 始 發 現 坐 錯 座 位 者, 扣 減 其 該 科 成 績 五 分 ; 經 監 試 人 員 發 現 坐 錯 座 位 者, 扣 減 其 該 科 成 績 十 分 ; 不 在 編 定 之 試 場 應 試 者, 扣 減 其 該 科 成 績 二 十 分 ; 經 監 試 人 員 發 現 交 換 座 位 應 試 者, 取 消 考 試 資 格 第 十 條 考 生 在 考 試 進 行 中, 發 現 試 題 印 刷 不 清 或 顯 有 疑 義 時, 得 舉 手 請 監 試 人 員 處 理, 但 不 得 要 求 解 釋 題 意 第 十 一 條 考 生 作 答 時, 答 案 卷 一 律 以 藍 黑 色 筆 作 答, 並 應 依 規 定 作 答 於 答 案 卷 內 頁, 違 者 扣 減 其 該 科 成 績 二 十 分 但 簡 章 上 另 有 規 定 者, 依 其 規 定 答 案 卡 未 以 2B 軟 心 鉛 筆 作 答, 或 因 其 他 原 因 污 損 答 案 卡, 致 光 學 閱 讀 機 無 法 辨 認 答 案 者, 該 答 案 卡 不 予 計 分 第 十 二 條 考 生 不 得 無 故 污 損 答 案 卷 ( 卡 ) 作 任 何 與 答 案 無 關 之 文 字 符 號 或 充 當 草 稿 紙 使 18

23 用, 違 者 扣 減 其 該 科 成 績 五 分, 並 得 視 其 情 節 加 重 扣 分 或 扣 減 其 該 科 全 部 成 績 第 十 三 條 考 生 應 遵 守 下 列 各 項 規 則, 違 者 扣 減 其 該 科 全 部 成 績 : 一 不 得 在 答 案 卷 ( 卡 ) 上 顯 示 考 生 身 分 二 不 得 任 意 毀 損 答 案 卷 ( 卡 ) 及 答 案 卷 ( 卡 ) 上 之 座 位 號 碼 及 彌 封 三 完 卷 後 一 經 離 座, 應 即 將 答 案 卷 ( 卡 ) 與 試 題 紙 併 交 監 試 人 員 驗 收, 不 得 再 行 修 改 答 案 四 不 得 將 答 案 卷 ( 卡 ) 或 試 題 紙 攜 出 場 外 五 交 卷 出 場 後, 不 得 在 試 場 附 近 逗 留 高 聲 喧 嘩 宣 讀 答 案 或 暗 示 其 他 考 生 作 答, 經 勸 止 不 從 者 第 十 四 條 考 生 不 得 以 另 紙 或 其 他 物 品 抄 錄 答 案 或 試 題, 違 者 扣 減 其 該 科 成 績 五 分 夾 帶 抄 錄 之 答 案 離 開 座 位 者, 扣 減 其 該 科 成 績 二 十 分 將 抄 錄 之 答 案 強 行 攜 出 試 場 者, 扣 減 其 該 科 全 部 成 績 第 十 五 條 考 生 於 每 節 考 試 終 了 前 五 分 鐘 內 完 卷 者, 暫 停 繳 卷 ; 待 鈴 ( 鐘 ) 聲 響 畢 後, 應 即 停 止 作 答, 坐 在 原 座, 待 監 試 人 員 收 畢 試 題 紙 答 案 卷 ( 卡 ) 後 方 可 離 場 ; 如 仍 繼 續 作 答, 經 第 一 次 勸 阻 停 止 作 答 者, 扣 減 其 該 科 成 績 五 分, 經 第 二 次 勸 阻 停 止 作 答 者, 扣 減 其 該 科 成 績 二 十 分, 經 第 三 次 勸 阻 始 停 止 作 答 者, 扣 減 其 該 科 全 部 成 績 第 十 六 條 考 生 答 案 卷 ( 卡 ) 有 遺 失 者, 應 於 接 到 補 考 通 知 後, 即 依 規 定 到 場 補 考, 拒 絕 者 該 科 不 予 計 分 第 十 七 條 考 生 有 違 法 或 舞 弊 情 事, 情 節 重 大, 經 查 屬 實 者, 得 函 請 其 就 讀 學 校 或 服 務 機 關 為 必 要 之 議 處 ; 其 成 績 已 達 錄 取 標 準 者, 經 招 生 委 員 會 議 決 後, 得 取 消 其 入 學 資 格 第 十 八 條 考 生 如 有 本 辦 法 未 規 定 之 其 他 違 規 或 舞 弊 行 為 時, 得 由 監 試 人 員 註 明 其 違 規 或 舞 弊 情 節, 提 請 招 生 委 員 會 審 議 後, 視 其 情 節 輕 重 予 以 適 當 之 處 分 第 十 九 條 甄 試 口 試 或 術 科 測 驗 等, 各 系 所 另 有 規 定 者, 依 各 該 系 所 規 定 辦 理 第 二 十 條 本 辦 法 經 招 生 委 員 會 議 通 過, 報 請 校 長 核 定 後 公 布 施 行 修 正 時 亦 同 19

24 輔 仁 大 學 招 生 考 試 申 訴 處 理 要 點 招 生 委 員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招 生 委 員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第 一 條 本 要 點 依 輔 仁 大 學 招 生 委 員 會 設 置 辦 法 第 八 條 第 二 項 規 定 訂 定 第 二 條 考 生 本 人 對 於 本 校 各 項 招 生 考 試 之 考 場 措 施 評 分 方 式 錄 取 標 準, 認 為 錯 誤 致 影 響 其 成 績 者, 得 提 出 申 訴 同 一 事 件 以 申 訴 一 次 為 限 第 三 條 申 訴 應 由 申 訴 人 擬 具 申 訴 書 敘 明 事 實 理 由, 由 申 訴 人 簽 章 後, 向 招 生 中 心 提 出, 申 訴 人 未 簽 章 者, 不 予 受 理 申 訴 不 得 要 求 重 閱 或 影 印 試 卷, 亦 不 得 要 求 閱 覽 影 印 或 提 供 考 試 有 關 資 料 或 其 他 考 生 之 成 績 申 訴 最 遲 應 於 複 查 截 止 日 起 十 日 內 提 出,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第 四 條 招 生 中 心 收 受 申 訴 書 後, 應 即 將 申 訴 書 及 所 附 資 料 影 印 送 請 相 關 系 所 或 單 位, 於 一 週 內 研 提 回 復 理 由, 收 受 回 復 理 由 後, 除 認 申 訴 顯 有 理 由, 得 依 第 五 條 規 定 辦 理 外, 應 即 將 申 訴 書 及 所 附 資 料 與 回 復 理 由, 一 併 送 由 招 生 委 員 會 於 申 訴 截 止 日 起 一 個 月 內 議 決, 於 議 決 後 二 週 內, 以 書 面 附 理 由 回 復 申 訴 人 ; 招 生 委 員 會 認 申 訴 有 理 由 者, 並 應 議 決 補 救 措 施, 一 併 回 復 第 五 條 依 相 關 系 所 或 單 位, 研 提 之 回 復 理 由, 認 申 訴 顯 有 理 由 者, 招 生 中 心 得 報 由 執 行 長 召 集 相 關 系 所 或 單 位, 會 商 後 採 取 補 救 措 施, 情 事 重 大 者, 簽 請 主 任 委 員 核 定, 並 以 口 頭 或 書 面 回 復 申 訴 人 前 項 情 形, 應 列 入 最 近 召 開 之 相 關 招 生 委 員 會 議 報 告 之 第 六 條 對 於 申 訴 人 之 回 復, 應 以 招 生 委 員 會 之 名 義 為 之 第 七 條 招 生 考 試 申 訴 事 件 之 處 理, 應 本 公 正 公 平 之 原 則 為 之, 申 訴 事 項 相 關 之 系 所 或 單 位, 應 協 助 說 明 及 輔 導 第 八 條 招 生 中 心 申 訴 事 項 相 關 之 系 所 或 單 位, 對 於 申 訴 事 項, 均 應 虛 心 研 究 改 進, 避 免 再 次 發 生 相 同 之 申 訴 事 件 一 年 內 發 生 二 件 以 上 申 訴 事 項 之 系 所, 經 查 明 應 負 申 訴 責 任 者, 得 由 執 行 長 報 請 主 任 委 員 酌 減 其 補 助 款 第 九 條 本 要 點 應 收 錄 於 各 項 招 生 簡 章 中 第 十 條 本 要 點 經 招 生 委 員 會 議 通 過, 報 請 校 長 核 定 後 公 布 施 行 修 正 時 亦 同 20

25 輔 仁 大 學 學 生 抵 免 科 目 規 則 學 年 度 第 1 次 教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學 年 度 第 6 次 行 政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第 一 條 : 通 則 一 學 生 入 學 前 已 修 習 及 格 之 科 目 與 學 分, 經 系 ( 所 ) 院 主 管 核 可 與 教 務 處 複 審 通 過 後 得 准 予 抵 免 二 提 高 編 級 學 生 應 依 編 入 年 級 畢 業 條 件 規 定 修 讀 三 抵 免 學 分 須 以 入 學 當 年 度 當 學 期 提 出, 並 以 一 次 為 限, 向 註 冊 組 提 出 申 請, 申 請 時 間 至 開 學 後 一 週 截 止,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四 抵 免 科 目 申 請 表 中 原 校 已 修 科 目 欄 所 填 名 稱 應 與 原 校 成 績 單 之 科 目 名 稱 相 符 ; 本 校 科 目 欄 名 稱 應 與 本 校 所 開 科 目 名 稱 相 符 五 大 學 入 門 人 生 哲 學 專 業 倫 理 等 全 人 教 育 課 程, 不 得 申 請 抵 免 但 曾 於 本 校 修 習 上 述 三 門 課 程 且 成 績 及 格 者, 得 予 抵 免 已 獲 得 學 士 以 上 學 位 再 行 入 學 之 學 生, 在 不 變 更 學 士 班 畢 業 學 分 數 之 原 則 下, 得 免 修 大 學 入 門, 並 另 以 修 讀 其 他 全 人 教 育 課 程 補 足 學 分 全 人 教 育 課 程 之 抵 免 規 定, 依 全 人 教 育 課 程 抵 免 科 目 要 點 辦 理 六 學 分 數 不 足 應 補 修 者, 應 補 修 該 科 下 學 期 之 學 分 七 體 育 僅 可 抵 免 至 入 學 前 之 年 級 ( 不 含 入 學 年 級 ), 軍 訓 可 抵 免 至 入 學 之 年 級 八 軍 訓 課 程 申 請 免 修 或 抵 免 者, 其 規 定 如 下 : ( 一 ) 抵 免 在 校 軍 訓 : 1. 大 專 校 院 轉 學 生 或 重 考 生, 已 修 畢 各 該 學 期 軍 訓 課 程 成 績 及 格 者, 可 憑 原 校 成 績 單 至 註 冊 組 申 請 抵 免 2. 自 軍 事 學 校 轉 入 者, 其 轉 入 年 級 以 前 各 學 期 之 軍 訓 成 績, 得 以 軍 事 學 校 各 該 學 期 之 軍 事 訓 練 及 格 成 績 至 註 冊 組 申 請 抵 免 ( 二 ) 免 修 在 校 軍 訓 ( 必 修 部 份 ): 年 滿 36 歲 以 上 奉 准 進 修 之 現 役 軍 ( 士 ) 官 後 備 役 軍 人 僑 生 ( 未 在 台 灣 地 區 設 有 戶 籍 ) 外 籍 生 及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得 免 修 軍 訓 課 程 ( 三 ) 申 請 免 修 軍 訓 課 程 者, 應 檢 具 證 明 文 件 於 開 學 兩 週 內 至 軍 訓 室 辦 理, 由 校 長 核 定 ( 四 ) 未 具 免 修 軍 訓 課 程 身 分 者, 辦 理 休 學 時 其 應 修 之 軍 訓 課 程 不 及 格, 於 復 學 後 取 得 常 備 兵 補 充 兵 國 民 兵 替 代 役 期 滿 退 伍 ( 役 ) 證 明 或 持 有 停 役 證 明 身 分 者, 仍 需 補 修 九 入 學 後 曾 獲 准 抵 免 學 分 而 提 高 編 級 之 學 士 班 學 生, 依 學 則 第 六 十 條 第 四 項 之 規 定, 不 得 提 前 畢 業 十 修 讀 學 碩 士 學 位 期 間, 修 習 碩 博 士 班 課 程 成 績 七 十 分 以 上, 其 學 分 未 列 入 原 就 讀 學 系 所 畢 業 最 低 學 分 數 內, 而 持 有 證 明 者, 始 得 申 請 抵 免 學 分 研 究 生 可 抵 免 之 學 分 總 數, 以 就 讀 學 系 所 應 修 畢 業 學 分 數 三 分 之 二 為 限 十 一 轉 學 生 重 考 生 或 重 新 申 請 入 學 之 新 生, 經 核 准 轉 系 修 讀 輔 系 或 雙 主 修 者, 得 再 次 申 請 抵 免 科 目 學 分 但 不 得 更 改 原 抵 免 之 科 目 學 分, 亦 不 得 再 申 請 提 高 編 級 第 二 條 : 轉 學 生 抵 免 規 定 一 轉 學 生 應 於 報 到 當 日 檢 附 學 年 成 績 單 乙 份 ( 成 績 單 影 本 及 學 期 成 績 通 知 單 無 效 ), 連 同 填 妥 之 抵 免 科 目 申 請 表 經 系 院 主 管 核 可 後, 向 註 冊 組 申 請 抵 免 ; 並 得 經 系 院 主 管 與 教 務 長 核 可 後 准 予 提 高 編 級 ( 五 專 生 及 推 廣 教 育 學 分 班 學 生 不 得 提 高 編 級 ), 並 依 學 期 限 修 學 分 數 修 習 二 凡 轉 入 二 年 級 者, 其 抵 免 學 分 總 數, 以 轉 入 該 系 一 年 級 應 修 學 分 總 數 為 限, 凡 轉 21

26 入 三 年 級 者, 其 抵 免 學 分 總 數, 以 轉 入 該 系 一 二 年 級 應 修 學 分 總 數 為 限, 惟 自 轉 入 年 級 起, 每 學 期 至 少 應 修 學 分 數 不 得 減 少 曾 在 本 校 修 習 之 科 目, 持 有 學 分 證 明 者, 再 入 學 本 校 時, 其 前 在 本 校 修 習 及 格 之 科 目 學 分, 得 申 請 抵 免, 不 受 前 項 規 定 之 限 制 三 大 學 畢 業 經 轉 學 入 學 者, 體 育 得 以 抵 免 四 各 類 專 科 學 校 畢 業 生 及 具 同 等 學 力 資 格 之 專 科 肄 業 生 考 入 大 學 院 校 二 三 年 級 插 班, 其 入 學 年 級 起, 應 修 之 科 目 學 分, 須 經 各 學 系 甄 試 及 格 始 可 抵 免 甄 試 科 目 應 於 開 學 後 一 週 內 辦 理 完 竣 五 五 專 生 以 不 得 抵 免 專 校 一 至 三 年 級 修 習 科 目 為 原 則 第 三 條 : 轉 系 生 抵 免 規 定 轉 系 生 比 照 轉 學 生 抵 免 規 則 辦 理, 但 降 轉 生 重 複 修 習 年 級 之 體 育 得 免 修 第 四 條 : 重 考 生 抵 免 規 定 一 學 士 班 : ( 一 ) 專 科 畢 業 再 參 加 大 學 入 學 考 試, 錄 取 為 一 年 級 新 生, 在 不 變 更 每 學 期 修 習 學 分 數 修 業 年 限 之 原 則 下, 得 酌 情 抵 免, 其 抵 免 範 圍 以 本 校 該 系 一 年 級 應 修 科 目 為 限, 但 體 育 不 得 抵 免 ( 二 ) 經 重 考 再 行 入 學 之 日 間 部 進 修 部 退 學 生 或 進 修 部 選 讀 生, 依 法 取 得 學 籍 時, 其 已 修 習 及 格 之 科 目 學 分, 得 由 系 院 酌 情 抵 免, 經 教 務 處 複 審 通 過 後 准 予 抵 免 ; 並 得 經 系 院 主 管 與 教 務 長 核 可 後 准 予 提 高 編 級, 但 至 少 須 修 業 一 年, 並 依 學 期 限 修 學 分 數 修 習, 始 可 畢 業 ( 三 ) 大 學 肄 業 或 畢 業 經 重 考 入 學 者, 得 適 用 前 項 規 定 大 學 畢 業 經 重 考 入 學 者, 體 育 得 以 抵 免 二 碩 博 士 班 : 重 考 生 考 入 碩 博 士 班 後, 其 已 修 習 及 格 之 科 目 學 分, 得 由 系 ( 所 ) 院 主 管 核 可 與 教 務 處 複 審 通 過 後 准 予 抵 免 ; 並 得 經 系 ( 所 ) 院 主 管 與 教 務 長 核 可 後, 准 予 提 高 編 級 至 二 年 級 三 重 新 申 請 入 學 之 新 生, 得 比 照 重 考 生 抵 免 規 定 第 五 條 : 學 士 後 學 系 學 生 科 目 抵 免 規 定 學 士 後 各 學 系 學 生 於 入 學 前 已 修 習 之 本 系 專 業 科 目 成 績 及 格 者, 經 各 學 系 院 主 管 認 定 與 教 務 處 複 審 通 過 後 准 予 抵 免 ; 抵 免 學 分 數, 以 專 科 畢 業 或 其 他 同 等 學 力 資 格 入 學 者, 最 高 為 系 定 畢 業 學 分 數 之 四 分 之 一 ; 以 大 學 校 院 畢 業 資 格 入 學 者, 最 高 為 系 定 畢 業 學 分 數 之 三 分 之 一, 其 抵 免 科 目 超 過 ( 含 )32 學 分, 並 符 合 各 學 系 規 定 之 學 分 標 準 者, 經 系 院 主 管 認 定 與 教 務 長 核 可 後 准 予 提 高 編 級 第 六 條 : 推 廣 教 育 學 分 抵 免 規 定 學 生 入 學 前 修 習 大 學 開 設 之 推 廣 教 育 學 分 班 課 程 取 得 學 分, 應 檢 具 抵 免 科 目 申 請 表, 連 同 學 分 證 明 書, 經 所 屬 學 系 所 甄 試 及 格 後, 向 註 冊 組 申 請 抵 免, 但 不 得 提 高 編 級 第 七 條 : 其 他 有 關 抵 免 事 項 均 依 教 育 部 規 定 辦 理 第 八 條 : 本 規 則 經 教 務 會 議 通 過, 報 請 校 長 核 定 後 公 布 施 行 修 正 時 亦 同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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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輔 仁 大 學 100 學 年 度 進 修 學 士 班 學 分 學 雜 費 收 費 標 準 表 收 費 標 準 學 系 別 ( 每 學 分 學 雜 費 ) 中 國 文 學 系 歷 史 學 系 哲 學 系 圖 書 資 訊 學 系 數 學 系 法 律 學 系 企 業 管 理 學 系 會 計 學 系 統 計 資 訊 學 系 金 融 與 國 際 1,406 元 企 業 學 系 商 業 管 理 學 士 學 位 學 程 運 動 休 閒 管 理 學 士 學 位 學 程 經 濟 學 系 宗 教 學 系 備 註 1. 電 腦 實 習 費 :1,528 元 2. 語 言 實 習 費 :958 元 3. 體 育 軍 訓 課 程 依 上 課 時 數 收 費 4. 平 安 保 險 費 223 元 英 文 系 日 文 系 1,468 元 大 眾 傳 播 學 士 學 位 學 程 應 用 美 術 學 系 餐 旅 管 理 學 系 藝 術 與 文 化 創 意 學 士 學 位 學 程 1,510 元 100 學 年 度 資 料 僅 供 參 考,101 學 年 度 依 教 育 部 核 定 標 準 實 施 24

29 姓 輔 仁 大 學 101 學 年 度 進 修 學 士 班 轉 學 生 招 生 低 收 入 戶 考 生 報 名 費 退 費 申 請 表 名 身 分 證 字 號 聯 絡 電 話 網 路 報 名 索 引 號 碼 日 ( ) 夜 ( ) 報 考 系 所 組 別 出 生 年 月 日 行 動 電 話 郵 局 局 號 : ( 含 檢 號 ) 系 所 組 年 月 日 退 費 帳 號 ( 請 擇 一 填 寫, 限 考 生 本 人 之 帳 戶 ) 郵 局 存 簿 帳 號 : ( 含 檢 號 ) 銀 行 代 號 : 銀 行 名 稱 : 銀 行 分 行 銀 行 帳 號 : ( 請 靠 左 填 寫 ) 應 附 證 件 ( 不 予 退 還 ) 審 核 結 果 ( 考 生 勿 填 ) 備 註 1. 台 灣 省 所 屬 各 縣 市 政 府 台 北 市 政 府 新 北 市 政 府 台 中 市 政 府 台 南 市 政 府 高 雄 市 政 府 福 建 省 金 門 縣 政 府 福 建 省 連 江 縣 政 府 101 年 所 開 具 之 低 收 入 戶 證 明 文 件 ( 非 清 寒 證 明 ) 影 本 2. 戶 口 名 簿 影 本 或 戶 籍 謄 本 影 本 3. 退 費 帳 號 存 摺 正 面 影 本 4. 繳 費 收 據 正 本 (ATM 交 易 明 細 表 或 臨 櫃 繳 費 收 據 聯 ) 合 格 不 合 格 招 生 委 員 會 章 戳 : 年 月 日 1. 低 收 入 戶 考 生 須 先 完 成 繳 交 全 額 報 名 費 用, 再 向 本 校 申 請 報 名 費 全 免 優 待 2. 請 填 妥 本 表 並 連 同 應 附 證 件, 於 101 年 6 月 8 日 前 以 限 時 掛 號 郵 寄 : 新 北 市 新 莊 區 中 正 路 510 號 輔 仁 大 學 招 生 中 心 收, 以 供 審 核 並 辦 理 報 名 費 全 免 優 待 之 申 請 3. 經 審 查 資 格 不 符 證 件 不 齊 或 逾 期 申 請 者, 不 予 優 待 4. 招 生 中 心 聯 絡 電 話 :(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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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輔 仁 大 學 101 學 年 度 進 修 學 士 班 轉 學 生 招 生 考 生 報 名 資 料 需 造 字 回 覆 表 網 路 報 名 時, 如 有 個 人 資 料 以 電 腦 各 種 輸 入 法 無 法 產 生 之 文 字, 請 先 以 # 代 替, 再 填 寫 本 表, 無 者 免 填 姓 名 學 系 身 分 證 號 碼 ( 請 務 必 填 寫 ): 報 名 索 引 號 碼 ( 請 務 必 填 寫 ): 行 動 電 話 電 話 ( 日 ) ( 夜 ) 請 勾 選 需 造 字 部 份 考 生 姓 名 : 需 造 字 之 文 字 : 地 址 : 需 造 字 之 文 字 : 其 他 ( 請 說 明 ): 需 造 字 之 文 字 : 一 各 欄 位 請 正 楷 詳 細 填 寫 二 姓 名 應 與 國 民 身 分 證 所 顯 示 者 一 致, 如 不 相 同 者, 請 先 至 權 責 機 關 辦 理 相 關 程 序 三 填 妥 資 料 後, 請 於 報 名 期 間 內 傳 真 至 本 校 招 生 中 心, 並 於 當 日 來 電 確 認 傳 真 資 料 是 否 收 到, 逾 期 恕 不 受 理 傳 真 :(02) 電 話 :(02) 四 如 有 疑 問 請 來 電 洽 詢 本 校 招 生 中 心 朱 先 生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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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具 結 書 ( 報 到 專 用 ) 本 人 因 缺 繳 學 位 證 書, 未 能 完 成 輔 仁 大 學 101 學 年 度 進 修 學 士 班 轉 學 生 新 生 報 到 手 續, 請 准 予 暫 行 登 錄 備 案 本 人 將 於 101 年 9 月 3 日 下 午 3:00 前 補 齊 證 件, 以 取 得 入 學 資 格 如 逾 期 未 繳 交, 即 表 示 本 人 放 棄 權 利, 由 貴 校 逕 行 取 消 本 人 入 學 資 格, 特 此 具 結 繳 證 地 點 : 進 修 部 教 學 大 樓 2 樓 ES201 室, 電 話 :(02) 學 系 : 電 話 : 姓 名 : 行 動 電 話 : 學 號 : 通 訊 地 址 : 具 結 人 簽 名 : 本 校 存 查 具 結 書 ( 報 到 專 用 ) 本 人 因 缺 繳 學 位 證 書, 未 能 完 成 輔 仁 大 學 101 學 年 度 進 修 學 士 班 轉 學 生 新 生 報 到 手 續, 請 准 予 暫 行 登 錄 備 案 本 人 將 於 101 年 9 月 3 日 下 午 3:00 前 補 齊 證 件, 以 取 得 入 學 資 格 如 逾 期 未 繳 交, 即 表 示 本 人 放 棄 權 利, 由 貴 校 逕 行 取 消 本 人 入 學 資 格, 特 此 具 結 繳 證 地 點 : 進 修 部 教 學 大 樓 2 樓 ES201 室, 電 話 :(02) 學 系 : 電 話 : 姓 名 : 行 動 電 話 : 學 號 : 通 訊 地 址 : 具 結 人 簽 名 : 考 生 存 查, 並 請 留 意 具 結 期 限 因 情 況 特 殊 無 法 於 具 結 書 上 所 載 日 期 繳 交 學 位 證 書 者, 請 持 本 聯 申 請 書 於 101 年 9 月 3 日 下 午 3:00 前 至 本 校 教 務 處 註 冊 組 夜 間 辦 公 室 ( 進 修 部 教 學 大 樓 2 樓 ES201 室 ) 再 次 辦 理 具 結 延 期 延 長 具 結 證 明 書 本 人 為 100 學 年 度 應 屆 畢 業 生 因 下 列 原 因 尚 未 領 到 學 位 證 書, 並 暫 訂 於 101 年 月 日 取 得 成 績 未 到 齊 ( 因 暑 修 者, 另 附 暑 修 證 明 ) 其 他 ( 請 說 明 原 因 ) 特 此 證 明 此 致 輔 仁 大 學 具 結 人 簽 章 :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月 日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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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輔 仁 大 學 101 學 年 度 進 修 學 士 班 轉 學 生 招 生 成 績 複 查 申 請 表 申 請 日 期 :101 年 月 日 收 件 編 號 : 學 系 應 考 證 號 碼 彌 封 號 碼 姓 名 複 查 科 目 原 始 分 數 複 查 後 分 數 處 理 結 果 招 生 中 心 存 查 考 生 簽 名 : 電 話 :( ) 行 動 電 話 : 說 明 事 項 一 申 請 表 及 回 覆 表 之 考 生 資 料 複 查 科 目 原 始 分 數 等 請 正 確 填 寫, 並 請 於 考 生 簽 名 處 親 筆 簽 名 及 填 上 聯 絡 電 話 二 申 請 複 查 每 科 50 元 ( 限 用 郵 政 匯 票, 受 款 人 : 私 立 輔 仁 大 學 ), 且 須 附 成 績 單 影 本 及 填 妥 收 件 人 姓 名 地 址 之 回 郵 信 封, 連 同 本 表 請 寄 新 北 市 新 莊 區 中 正 路 510 號 輔 仁 大 學 招 生 中 心 三 申 請 複 查 不 得 要 求 影 印 或 重 閱 答 案 卷 ( 卡 ), 亦 不 得 要 求 提 供 其 他 考 生 之 成 績 ; 同 一 科 目 不 得 連 續 申 請 複 查 四 申 請 期 限 :101 年 8 月 16 日 前, 以 郵 戳 為 憑,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請 勿 撕 開 輔 仁 大 學 101 學 年 度 進 修 學 士 班 轉 學 生 招 生 成 績 複 查 回 覆 表 申 請 日 期 :101 年 月 日 學 系 姓 名 複 查 科 目 複 查 後 分 數 應 考 證 號 碼 台 端 申 請 成 績 複 查, 經 查 招 生 委 員 會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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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101 進 修 學 士 班 轉 學 生 招 生 繳 交 相 關 資 料 專 用 信 封 封 面 地 址 : 考 生 姓 名 : 電 話 : 行 動 電 話 : 報 考 系 級 : 新 北 市 新 莊 區 中 正 路 510 號 輔 仁 大 學 招 生 中 心 收 101 學 年 度 進 修 學 士 班 轉 學 生 招 生 繳 交 資 料 ( 請 在 內 打 ˇ) 低 收 入 戶 報 名 者 : 101 年 開 具 之 低 收 入 戶 證 明 文 件 黏 貼 限 時 掛 號 郵 資 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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