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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天 主 教 輔 仁 大 學 103 學 年 度 進 修 學 士 班 申 請 入 學 招 生 簡 章 102 年 10 月 18 日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議 決 議 通 過

2 報 名 招 生 學 系 簡 章 發 售 問 題 放 榜 報 到 及 註 冊 入 學 問 題 諮 詢.. ( 上 班 日 下 午 至 , 寒 暑 假 作 息 請 至 招 生 資 訊 網 最 新 公 告 查 詢 ) 項 目 電 話 單 位 報 名 (02) 放 榜 (02) 招 生 中 心 招 生 學 系 相 關 問 題 詳 見 學 系 分 則 各 招 生 學 系 報 到 (02) 教 務 處 註 冊 組 ( 夜 間 辦 公 室 ) 註 冊 入 學 (02) (02) 教 務 處 註 冊 組 ( 夜 間 辦 公 室 ) (02) 簡 章 發 售 詳 見 簡 章 第 10 頁 總 務 處 招 生 中 心 服 務 台 : 野 聲 樓 2 樓 YP203 室 教 務 處 註 冊 組 ( 夜 間 辦 公 室 ): 進 修 部 教 學 大 樓 2 樓 ES201 室 招 生 資 訊 網 網 址 :

3 目 次 招 生 重 要 日 期 及 報 考 注 意 事 項 總 則..1 壹 招 生 學 系 ( 含 學 位 學 程 ).2 貳 報 考 資 格 及 相 關 規.2 參 報 名 手 續.3 肆 考 試.7 伍 成 績 計 算 及 錄 取 方 式.7 陸 放 榜.7 柒 成 績 複 查.8 捌 報 到. 8 玖 註 冊 入 學. 9 拾 獎 助 學 金. 10 拾 壹 簡 章 發 售 時 間 地 點. 10 拾 貳 交 通 資 訊. 10 學 系 分 則 附 錄 29 * 入 學 大 學 同 等 學 力 認 標 準...30 * 輔 仁 大 學 招 生 考 試 試 場 規 則 及 違 規 處 理 辦 法 34 * 輔 仁 大 學 招 生 考 試 申 訴 處 理 要 點...36 * 輔 仁 大 學 考 生 個 人 資 料 蒐 集 處 理 及 利 用 告 知 事 項 *102 學 年 度 進 修 學 士 班 學 分 學 雜 費 收 費 標 準 表..39 * 輔 仁 大 學 校 區 平 面 示 意 圖 * 低 收 入 戶 考 生 報 名 費 退 費 申 請 表...41 * 錄 取 生 放 棄 錄 取 資 格 聲 明 書..43 * 具 結 書 * 成 績 複 查 申 請 表...47 *102 學 年 度 進 修 學 士 班 申 請 入 學 招 生 考 生 報 名 資 料 需 造 字 回 覆 表...49 * 第 一 階 段 繳 交 報 名 資 料 專 用 信 封 封 面...51 * 第 二 階 段 學 系 應 繳 資 料 專 用 信 封 封 面..53

4 103 學 年 度 進 修 學 士 班 申 請 入 學 招 生 重 要 日 期 項 目 日 期 招 生 簡 章 發 售 第 一 階 段 網 路 報 名 繳 交 報 名 表 件 及 報 名 費 截 止 日 公 告 第 一 階 段 合 格 名 單 寄 發 第 一 階 段 合 格 通 知 單 繳 交 第 二 階 段 甄 試 費 第 二 階 段 甄 試 日 期 放 榜 寄 發 考 生 成 績 單 成 績 複 查 截 止 日 正 取 生 報 到 公 告 正 取 生 報 到 額 滿 學 系 備 取 生 遞 補 名 單 及 報 到 時 間 備 取 生 報 到 後 續 備 取 生 報 到 公 告 截 止 日 後 續 備 取 生 報 到 截 止 日 102 年 11 月 5 日 103 年 2 月 21 日 下 午 3 時 至 103 年 3 月 6 日 下 午 3 時 103 年 3 月 6 日 103 年 3 月 17 日 103 年 3 月 17 日 103 年 3 月 19 日 至 103 年 3 月 24 日 103 年 4 月 10 日 至 103 年 4 月 13 日 103 年 4 月 30 日 103 年 4 月 30 日 103 年 5 月 7 日 103 年 6 月 9 日 103 年 6 月 12 日 103 年 6 月 16 日 103 年 6 月 24 日 103 年 6 月 26 日 大 學 入 學 考 試 中 心 103 學 年 度 學 科 能 力 測 驗 重 要 日 期 重 要 事 項 日 期 學 科 能 力 測 驗 報 名 學 科 能 力 測 驗 考 試 102 年 10 月 29 日 至 102 年 11 月 11 日 103 年 1 月 18 日 至 103 年 1 月 19 日 大 學 入 學 考 試 中 心 寄 發 學 科 能 力 測 驗 成 績 通 103 年 2 月 13 日 知 單 學 科 能 力 測 驗 各 項 成 績 標 準 請 至 大 學 入 學 考 試 中 心 網 站 查 詢 大 學 入 學 考 試 中 心 網 址 :

5 報 考 注 意 事 項 : 一 本 項 考 試 採 網 路 報 名 報 名 前 請 先 確 認 符 合 報 考 資 格 本 校 係 採 先 行 受 理 報 名 考 試, 俟 錄 取 報 到 後 再 行 審 核 報 考 資 格, 考 生 學 歷 ( 力 ) 資 格 之 認, 概 以 網 路 報 名 時 登 錄 之 資 料 為 依 據 ; 如 發 現 不 符 報 考 資 格 時, 逕 行 取 消 錄 取 資 格 二 如 有 證 件 不 齊 全 報 名 表 填 寫 不 清 楚 或 不 符 報 名 規 者, 本 校 不 受 理 其 報 名, 報 名 費 及 資 料 不 予 退 回 ; 因 而 無 法 完 成 報 名 者, 概 由 考 生 自 行 負 責 所 繳 證 件 如 有 不 實 者, 未 入 學 者 取 消 錄 取 資 格, 已 入 學 者 開 除 學 籍, 本 校 並 得 送 請 司 法 機 關 追 究 其 法 律 責 任 三 考 生 經 錄 取 後, 應 依 規 辦 理 報 到, 否 則 取 消 錄 取 資 格 報 到 時 須 繳 交 學 歷 證 件 正 本, 尚 未 取 得 學 歷 證 件, 應 先 具 結 繳 交 展 延 日 期, 並 於 規 期 限 內 補 繳 四 報 名 表 之 申 請 學 系 通 訊 地 址 聯 絡 電 話 行 動 電 話 電 子 信 箱 等 欄 請 務 必 確 實 填 寫, 如 填 寫 錯 誤 致 影 響 考 試 或 錄 取 資 格 時, 概 由 考 生 自 行 負 責 考 生 於 報 名 後,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要 求 退 費 及 更 改 學 系 或 身 分 別 五 身 心 障 礙 ( 含 行 動 不 便 ) 考 生 如 需 本 校 提 供 考 場 特 殊 服 務, 請 依 招 生 考 試 身 心 障 礙 考 生 應 考 服 務 辦 法 於 報 名 期 間 提 出 申 請 ( 辦 法 及 申 請 表 請 至 本 校 招 生 資 訊 網 查 詢 及 下 載 ) 六 本 項 招 生 不 寄 發 應 考 證, 應 試 ( 含 口 試 ) 時, 請 攜 帶 國 民 身 分 證 正 本 ( 國 民 身 分 證 得 以 駕 照 或 有 效 期 限 內 之 護 照 外 僑 居 留 證 正 本 代 替 ) 七 具 役 男 身 分 者, 依 免 役 禁 役 緩 徵 緩 召 實 施 辦 法 規, 高 級 中 學 以 上 畢 業 生 未 經 核, 再 就 讀 相 同 等 級 或 低 於 原 等 級 之 學 校 者, 不 得 緩 徵 但 依 兵 役 法 第 44 條 規, 國 民 在 營 服 役 期 間, 學 生 可 保 留 學 籍, 相 關 規 請 參 閱 簡 章 總 則 註 冊 入 學 八 本 簡 章 如 有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議 決 議 辦 理 本 校 進 修 學 士 班 修 業 年 限 四 年, 延 長 修 業 年 限 不 得 超 過 二 年, 修 業 期 滿 修 畢 規 學 分, 授 予 學 士 學 位 各 學 系 上 課 時 間 :(1) 週 一 至 週 五 晚 上 6:40~10:10 及 週 六 下 午 1:40~10:10 (2) 部 分 選 修 科 目 : 週 一 至 週 五 下 午 3:40~10:10 週 六 及 週 日 全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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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總 則 - 1 -

8 壹 招 生 學 系 ( 含 學 位 學 程 ): 詳 細 內 容 請 參 閱 學 系 分 則 中 國 文 學 系 歷 史 學 系 哲 學 系 圖 書 資 訊 學 系 英 國 語 文 學 系 日 本 語 文 學 系 餐 旅 管 理 學 系 經 濟 學 系 法 律 學 系 應 用 美 術 學 系 宗 教 學 系 大 眾 傳 播 學 士 學 位 學 程 運 動 休 閒 管 理 學 士 學 位 學 程 商 業 管 理 學 士 學 位 學 程 藝 術 與 文 化 創 意 學 士 學 位 學 程 軟 體 工 程 與 數 位 創 意 學 士 學 位 學 程 學 位 學 程 : 授 予 學 位 之 跨 系 所 院 專 業 領 域 之 課 程 設 計 及 組 合, 由 系 所 院 提 供 授 課 師 資 教 學 設 備 空 間 等 資 源, 學 位 授 予 與 修 業 相 關 規 均 比 照 學 系 辦 理 貳 報 考 資 格 及 相 關 規 : 報 考 資 格 一 凡 於 國 內 外 經 教 育 部 認 可 之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高 級 職 業 學 校 以 上 之 應 屆 畢 業 或 已 畢 業 學 生, 或 具 有 教 育 部 訂 頒 入 學 大 學 同 等 學 力 認 標 準 第 二 條 規 ( 參 閱 附 錄 ) 之 資 格 ; 且 符 合 各 學 系 報 考 資 格 附 加 規 者 二 男 性 不 須 已 服 兵 役 期 滿 ; 未 依 規 服 兵 役 者, 註 冊 入 學 後 得 依 法 辦 理 緩 徵 相 關 規 一 師 範 學 校 肄 業 生, 不 得 以 同 等 學 力 資 格 報 考 二 印 尼 雅 加 達 臺 灣 學 校 印 尼 泗 水 臺 北 國 際 學 校 馬 來 西 亞 檳 吉 臺 灣 學 校 馬 來 西 亞 吉 隆 坡 臺 灣 學 校 越 南 胡 志 明 市 臺 灣 學 校 及 東 莞 台 商 子 弟 學 校 華 東 台 商 子 女 學 校 等 學 生 未 具 僑 生 身 分 者, 報 考 資 格 比 照 國 內 公 立 或 已 立 案 之 私 立 高 級 中 學 相 關 規 辦 理 三 由 國 內 移 居 至 馬 來 西 亞 地 區, 但 未 具 僑 生 身 分 之 學 生, 因 未 修 讀 馬 來 文 致 無 法 取 得 高 中 畢 業 證 書 者, 但 取 得 馬 來 西 亞 三 年 制 高 中 修 業 證 明 書 一 年 以 上 ( 修 畢 所 有 課 程, 且 各 科 成 績 及 格 ), 經 駐 外 單 位 驗 證 後, 得 比 照 國 內 同 等 學 力 資 格 報 考 四 曾 在 其 他 大 學 院 校 修 業 ( 含 肄 畢 業 生 ) 及 二 專 三 專 畢 業 之 學 生, 一 律 以 高 中 ( 職 ) 畢 業 資 格 報 考, 且 一 經 本 校 錄 取 為 一 年 級 新 生 後, 在 不 變 更 每 學 期 修 習 學 分 數 修 業 年 限 之 原 則 下, 得 酌 情 抵 免 須 依 照 本 校 學 生 抵 免 科 目 規 則 辦 理 五 公 費 生 及 有 實 習 或 服 務 規 者 ( 如 師 資 培 育 公 費 生 軍 警 院 校 生 現 役 軍 人 警 察 等 ) 其 報 考 及 就 讀, 應 由 考 生 自 行 依 有 關 法 令 規 辦 理 六 因 本 學 士 班 係 屬 回 流 教 育 性 質, 故 不 適 用 各 項 特 種 身 分 考 生 報 考 優 待 辦 法, 一 律 無 任 何 加 分 優 待 七 外 國 學 生 僑 生 香 港 澳 門 居 民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逕 依 外 國 學 生 來 臺 就 學 辦 法 僑 生 回 國 就 學 及 輔 導 辦 法 香 港 澳 門 居 民 來 臺 就 學 辦 法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來 臺 就 讀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辦 法 辦 理 相 關 法 規 請 至 本 校 招 生 資 訊 網 查 閱, 網 址 : 八 持 境 外 學 歷 報 考 者 須 符 相 關 學 歷 採 認 法 規 規 考 生 應 達 到 各 學 系 所 採 計 103 學 年 度 學 科 能 力 測 驗 各 科 訂 之 最 低 標 準, 始 得 提 出 申 請, 採 計 之 科 目 如 有 一 科 零 級 分 者, 即 不 予 錄 取 - 2 -

9 參 報 名 手 續 : 一 第 一 階 段 報 名 時 間 方 式 103 年 2 月 21 日 下 午 3:00 起 至 103 年 3 月 6 日 下 午 3:00 止 如 需 修 改 報 名 資 料 請 於 報 名 時 間 內 完 成 請 儘 量 於 報 名 時 間 截 止 前 2 小 時 完 成 報 名, 以 免 網 路 壅 塞 致 無 法 完 成 報 名 一 律 網 路 報 名 每 人 至 多 得 申 請 兩 學 系 ( 請 先 確 認 各 學 系 甄 試 日 期 時 間 是 否 不 會 衝 堂 ), 但 以 報 到 1 個 學 系 為 限 若 同 時 申 請 三 系 以 上 者, 即 取 消 其 申 請 資 格 考 生 務 請 於 103 年 3 月 6 日 前 完 成 繳 費 並 於 繳 費 次 一 工 作 日 上 網 查 詢 繳 費 結 果 網 址 第 一 階 段 報 名 費 每 一 學 系 200 元 整 低 收 入 戶 考 生, 得 申 請 報 名 費 全 免 優 待 : 申 請 優 待 者 請 先 繳 交 報 名 費, 並 於 103 年 3 月 6 日 前, 檢 具 低 收 入 戶 考 生 報 名 費 退 費 申 請 表 ( 請 參 閱 簡 章 附 錄 ) 連 同 費 用 各 縣 市 政 府 或 鄉 鎮 市 區 公 所 103 年 核 發 之 低 收 入 戶 證 明 文 件 ( 非 清 寒 證 明 ) 戶 口 名 簿 影 本 及 存 摺 封 面 影 本, 以 掛 號 郵 寄 新 北 市 新 莊 區 中 正 路 510 號 本 校 教 務 處 夜 間 辦 公 室 收 經 審 查 合 於 規 者, 報 名 費 全 數 退 還 但 資 格 不 符 證 件 不 齊 或 逾 期 申 請 者 不 予 受 理, 報 考 二 學 系 者, 以 優 待 一 學 系 為 限 以 在 職 生 身 分 報 考 餐 旅 管 理 學 系 宗 教 學 系 大 眾 傳 播 學 士 學 位 學 程 商 業 管 理 學 應 繳 士 學 位 學 程 者 須 繳 交 工 作 證 明 ( 請 詳 閱 學 系 分 則 ) 資 料 以 簡 章 (P.51) 所 附 之 A4 信 封 封 面 貼 在 信 封 上 於 103 年 3 月 6 日 前 ( 以 郵 戳 為 憑 ) 以 限 時 掛 號 寄 出, 逾 時 不 受 理 繳 費 : 1. 方 式 請 詳 閱 簡 章 第 4 頁 說 不 符 合 確 認 符 合 報 考 資 格 離 開 報 名 明 系 統 符 2. 請 注 意 每 一 位 網 路 報 名 者 之 合 繳 費 帳 號 均 不 相 同, 繳 費 時 請 勿 與 他 人 共 用 登 錄 個 人 資 料 3. 如 網 路 報 名 後 逾 期 未 繳 費 者, 視 同 未 完 成 報 名, 不 再 另 行 通 知 列 印 郵 局 劃 撥 單 或 個 人 轉 帳 帳 號 4. 繳 費 收 據 請 自 行 留 存 備 查 5. 繳 費 結 果 請 於 繳 費 次 一 工 作 日 上 網 查 詢 至 郵 局 或 自 動 櫃 員 機 (ATM) 繳 費 網 址 : 流 程 ( 網 路 報 名 後 請 儘 速 於 前 失 敗 完 成 繳 款, 逾 期 未 繳 費 者, 視 同 查 詢 繳 費 是 否 成 功 未 完 成 報 名 請 提 前 辦 理 繳 費, 成 功 以 預 留 足 夠 之 查 詢 時 間 ) 以 在 職 生 身 分 報 考 餐 旅 管 理 學 系 宗 教 學 系 大 眾 傳 播 學 士 學 位 學 程 商 業 管 理 學 士 學 位 學 程 者 於 前 以 簡 章 51 頁 所 附 A4 信 封 封 面 貼 於 信 封 上 將 須 繳 交 工 作 證 明 以 限 時 掛 號 寄 至 本 校 教 務 處 夜 間 辦 公 室, 郵 戳 為 憑 完 成 報 名 手 續 - 3 -

10 完 成 第 一 階 段 報 名 手 續 後, 無 論 通 過 篩 選 與 否, 以 上 所 繳 證 件 正 ( 影 ) 本, 均 不 退 還, 亦 不 得 申 請 退 費 未 按 時 繳 交 相 關 資 料 及 費 用 者 視 同 放 棄 甄 試 資 格, 如 已 繳 費 者 亦 不 得 申 請 退 費 請 於 填 寫 報 名 相 關 資 料 時, 勾 選 是 否 同 意 本 校 依 據 您 所 填 寫 之 通 訊 資 料 ( 如 姓 名 通 訊 地 址 電 話 及 電 子 信 箱 等 ), 寄 送 本 校 其 他 招 生 或 推 廣 教 育 課 程 相 關 資 訊 考 生 登 記 資 料 之 蒐 集 處 理 及 利 用 告 知 事 項, 請 參 閱 簡 章 附 錄 輔 仁 大 學 考 生 資 料 蒐 集 處 理 及 利 用 告 知 事 項 繳 費 方 式 : 網 路 報 名 後 請 儘 速 於 103 年 3 月 6 日 前 完 成 繳 款, 逾 期 未 繳 費 者, 視 同 未 完 成 報 名 手 續, 請 選 擇 下 列 任 一 種 方 式 繳 費 : 1. 郵 局 劃 撥 : 請 持 網 路 報 名 時 列 印 之 郵 政 劃 撥 儲 金 特 戶 存 款 存 款 單 至 各 地 郵 局 儲 匯 窗 口 進 行 繳 款 ( 繳 費 收 據 請 自 行 留 存 備 查 ) 2. 自 動 櫃 員 機 (ATM) 轉 帳 繳 費 ( 轉 帳 手 續 費 由 轉 出 帳 號 負 擔, 不 包 含 於 報 名 費 內 ): (1) 郵 局 自 動 提 款 機 (2) 銀 行 自 動 提 款 機 郵 局 金 融 卡 插 入 ATM 後 選 擇 繳 費 ( 稅 ) 功 能 金 融 卡 插 入 ATM 後 選 擇 轉 帳 功 能 選 擇 一 般 繳 費 功 能 輸 入 郵 局 行 庫 代 碼 700 輸 入 繳 費 帳 號 ( 網 路 報 名 時 產 生, 請 列 印 ATM 帳 號 或 列 印 郵 局 繳 費 單 ) 輸 入 繳 費 帳 號 ( 網 路 報 名 時 產 生, 請 列 印 ATM 帳 號 或 列 印 郵 局 繳 費 單 ) 輸 入 轉 帳 金 額 200 元 輸 入 轉 帳 金 額 200 元 完 成 繳 款 ( 使 用 郵 局 金 融 卡 不 扣 手 續 費, 請 列 印 交 易 明 細 表 存 查 ) 完 成 繳 款 ( 需 扣 手 續 費, 請 列 印 交 易 明 細 表 存 查 ) 繳 費 應 注 意 事 項 : 1. 請 注 意 每 一 位 完 成 網 路 報 名 者 之 繳 費 帳 號 均 不 相 同, 繳 費 時 請 勿 與 他 人 共 用 2. 持 金 融 卡 至 自 動 櫃 員 機 (ATM) 辦 理 轉 帳 繳 費 者, 請 先 確 認 金 融 卡 具 有 轉 帳 功 能 後, 再 進 行 轉 帳 繳 費 若 所 持 金 融 卡 不 具 有 轉 帳 功 能 時, 請 逕 向 原 開 戶 之 金 融 機 構 申 辦 轉 帳 功 能, 再 行 轉 帳 繳 費 3. 繳 費 完 成 後, 請 檢 查 交 易 明 細 表, 若 交 易 金 額 及 手 續 費 ( 使 用 郵 局 金 融 卡 於 郵 局 自 動 提 款 機 繳 費 者 不 扣 手 續 費 ) 欄 沒 有 扣 款 紀 錄, 即 表 示 轉 帳 未 完 成, 請 依 繳 費 方 式 再 - 4 -

11 次 完 成 繳 費 4. 請 於 繳 費 次 一 工 作 日 上 網 查 詢 繳 費 結 果, 網 址 : 5. 請 選 擇 最 適 宜 之 繳 費 方 式 如 網 路 報 名 後 逾 期 未 繳 費 或 ATM 轉 帳 未 完 成 扣 款 者, 視 同 未 完 成 報 名, 不 再 另 行 通 知 二 第 二 階 段 報 名 時 間 103 年 3 月 19 日 下 午 3:00 起 至 103 年 3 月 24 日 下 午 3:00 止 方 式 請 考 生 於 獲 知 第 一 階 段 合 格 後, 請 登 入 系 統 列 印 繳 費 憑 單 辦 理 繳 費, 並 將 收 據 影 本 及 學 系 應 繳 資 料 於 103 年 3 月 24 日 前 ( 以 郵 戳 為 憑, 逾 期 寄 送 者 視 同 放 棄 甄 試 資 格 ) 以 限 時 掛 號 寄 至 申 請 學 系 第 一 階 段 合 格 通 知 單 預 訂 於 103 年 3 月 17 日 寄 發, 並 於 本 校 招 生 資 訊 網 公 布 合 格 名 單, 請 考 生 先 行 上 網 查 詢, 以 免 自 身 權 益 受 損 網 址 1. 應 用 美 術 學 系 藝 術 與 文 化 創 意 學 士 學 位 學 程 :1500 元 ( 含 術 科 測 驗 費 300 元 ) 2. 中 國 文 學 系 哲 學 系 英 國 語 文 學 系 :1300 元 3. 歷 史 學 系 圖 書 資 訊 學 系 日 本 語 文 學 系 餐 旅 管 理 學 系 經 濟 學 系 法 律 學 系 宗 教 學 系 大 眾 傳 播 學 士 學 位 學 程 運 動 休 閒 管 理 學 士 學 位 學 程 商 業 管 理 學 士 學 位 學 程 軟 體 工 程 與 數 位 創 意 學 士 學 位 學 程 :1200 元 費 用 第 一 階 段 報 名 時 已 繳 交 證 明 文 件 並 通 過 第 一 階 段 篩 選 之 低 收 入 戶 考 生, 其 第 二 階 段 甄 試 費 亦 予 全 免 優 待 ; 未 及 於 第 一 階 段 報 名 時 繳 交 低 收 入 戶 證 明 文 件 者, 請 於 103 年 3 月 24 日 前 檢 具 低 收 入 戶 考 生 報 名 費 退 費 申 請 表 ( 請 參 閱 簡 章 附 錄 ) 連 同 各 縣 市 政 府 或 鄉 鎮 市 區 公 所 103 年 核 發 之 低 收 入 戶 證 明 文 件 ( 非 清 寒 證 明 ) 戶 口 名 簿 影 本 及 存 摺 封 面 影 本, 以 掛 號 郵 寄 新 北 市 新 莊 區 中 正 路 510 號 本 校 教 務 處 夜 間 辦 公 室 收 經 審 查 合 於 規 者, 報 名 費 全 數 退 還 但 資 格 不 符 證 件 不 齊 或 逾 期 申 請 者 不 予 受 理, 報 考 二 學 系 者, 以 優 待 一 學 系 為 限 一 各 學 系 應 繳 資 料 ( 請 參 閱 學 系 分 則 ) 應 繳 二 繳 費 憑 單 收 據 影 本 資 料 以 簡 章 (P.53) 所 附 之 A4 信 封 封 面 貼 在 信 封 上 於 103 年 3 月 24 日 前 ( 以 郵 戳 為 憑 ) 以 限 時 掛 號 寄 至 申 請 學 系, 逾 時 不 受 理 繳 費 : 1. 方 式 請 詳 閱 簡 章 第 6 頁 說 明 登 入 原 系 統 ( 網 址 : 2. 請 注 意 每 一 位 網 路 報 名 者 之 繳 費 帳 號 均 不 相 同, 繳 費 時 請 勿 與 他 人 共 用 3. 如 逾 期 未 繳 費 者, 視 同 未 完 成 報 名, 列 印 第 二 階 段 郵 局 劃 撥 單 或 個 人 轉 帳 帳 號 不 再 另 行 通 知 4. 繳 費 結 果 請 於 繳 費 次 一 工 作 日 上 網 查 詢 至 郵 局 或 自 動 櫃 員 機 (ATM) 繳 費 網 址 : ( 請 儘 速 於 前 完 成 繳 款, 逾 期 未 繳 費 者, 視 同 未 完 成 報 名 請 提 前 辦 理 繳 費, 流 程 失 敗 查 詢 繳 費 是 否 成 功 以 預 留 足 夠 之 查 詢 時 間 ) 成 功 各 學 系 應 繳 資 料 於 前 以 限 時 掛 號 寄 至 申 請 學 系, 郵 戳 為 憑 應 繳 資 料 : 前 以 限 時 掛 號 寄 至 申 請 學 系, 郵 戳 為 憑 完 成 報 名 手 續 - 5 -

12 完 成 第 二 階 段 報 名 手 續 後, 無 論 錄 取 與 否, 以 上 所 繳 資 料 正 ( 影 ) 本, 均 不 退 還, 亦 不 得 申 請 退 費 未 按 時 繳 交 相 關 資 料 及 費 用 者 視 同 放 棄 甄 試 資 格 繳 費 方 式 : 請 儘 速 於 103 年 3 月 24 日 前 完 成 繳 款, 逾 期 未 繳 費 者, 視 同 未 完 成 報 名 手 續, 請 選 擇 下 列 任 一 種 方 式 繳 費 : 1. 郵 局 劃 撥 : 請 持 網 路 列 印 之 第 二 階 段 郵 政 劃 撥 儲 金 特 戶 存 款 存 款 單 至 各 地 郵 局 儲 匯 窗 口 進 行 繳 款 2. 自 動 櫃 員 機 (ATM) 轉 帳 繳 費 ( 轉 帳 手 續 費 由 轉 出 帳 號 負 擔, 不 包 含 於 報 名 費 內 ): (1) 郵 局 自 動 提 款 機 (2) 銀 行 自 動 提 款 機 郵 局 金 融 卡 插 入 ATM 後 選 擇 繳 費 ( 稅 ) 功 能 金 融 卡 插 入 ATM 後 選 擇 轉 帳 功 能 選 擇 一 般 繳 費 功 能 輸 入 郵 局 行 庫 代 碼 700 輸 入 繳 費 帳 號 ( 請 列 印 ATM 帳 號 或 列 印 郵 局 繳 費 單 ) 輸 入 繳 費 帳 號 ( 請 列 印 ATM 帳 號 或 列 印 郵 局 繳 費 單 ) 輸 入 轉 帳 金 額 ( 應 用 美 術 學 系 藝 術 與 文 化 創 意 學 士 學 位 學 程 1500 及 中 國 文 學 系 哲 學 系 英 國 語 文 學 系 1,300, 其 餘 皆 1,200) 輸 入 轉 帳 金 額 ( 應 用 美 術 學 系 藝 術 與 文 化 創 意 學 士 學 位 學 程 1500 及 中 國 文 學 系 哲 學 系 英 國 語 文 學 系 1,300, 其 餘 皆 1,200) 完 成 繳 款 ( 使 用 郵 局 金 融 卡 不 扣 手 續 費, 請 列 印 交 易 明 細 表 存 查 ) 完 成 繳 款 ( 需 扣 手 續 費, 請 列 印 交 易 明 細 表 存 查 ) 繳 費 應 注 意 事 項 : 1. 請 注 意 每 一 位 完 成 網 路 報 名 者 之 繳 費 帳 號 均 不 相 同, 繳 費 時 請 勿 與 他 人 共 用 2. 持 金 融 卡 至 自 動 櫃 員 機 (ATM) 辦 理 轉 帳 繳 費 者, 請 先 確 認 金 融 卡 具 有 轉 帳 功 能 後, 再 進 行 轉 帳 繳 費 若 所 持 金 融 卡 不 具 有 轉 帳 功 能 時, 請 逕 向 原 開 戶 之 金 融 機 構 申 辦 轉 帳 功 能, 再 行 轉 帳 繳 費 3. 繳 費 完 成 後, 請 檢 查 交 易 明 細 表, 若 交 易 金 額 及 手 續 費 ( 使 用 郵 局 金 融 卡 於 郵 局 自 動 提 款 機 繳 費 者 不 扣 手 續 費 ) 欄 沒 有 扣 款 紀 錄, 即 表 示 轉 帳 未 完 成, 請 依 繳 費 方 式 再 次 完 成 繳 費 4. 請 於 繳 費 次 一 工 作 日 上 網 查 詢 繳 費 結 果, 網 址 : 5. 請 選 擇 最 適 宜 之 繳 費 方 式 如 逾 期 未 繳 費 或 ATM 轉 帳 未 完 成 扣 款 者, 視 同 未 完 成 報 名, 不 再 另 行 通 知 - 6 -

13 肆 考 試 : 一 通 過 第 一 階 段 篩 選 且 名 次 在 各 學 系 第 二 階 段 甄 試 名 額 內 者, 始 得 參 加 第 二 階 段 項 目 甄 試 二 甄 試 項 目 考 試 時 間 及 地 點 依 各 招 生 學 系 規 辦 理, 請 參 閱 學 系 分 則 三 本 項 招 生 不 寄 發 應 考 證, 請 攜 帶 國 民 身 分 證 正 本 ( 國 民 身 分 證 得 以 駕 照 或 有 效 期 限 內 之 護 照 外 僑 居 留 證 正 本 代 替 ) 應 試, 證 件 不 齊 者 依 輔 仁 大 學 招 生 考 試 試 場 規 則 及 違 規 處 理 辦 法 第 六 條 處 理 四 筆 試 時, 除 必 要 之 書 寫 文 具 及 學 系 分 則 註 明 之 工 具 外, 不 得 攜 帶 書 籍 具 有 計 算 通 訊 記 憶 等 功 能 或 其 他 有 礙 試 場 安 寧 考 試 公 平 之 各 類 器 材 入 座 五 相 關 考 試 規 如 各 招 生 學 系 另 有 規 者, 依 其 規 辦 理 如 遇 不 可 抗 拒 因 素, 是 否 須 延 後 考 試 日 期, 請 上 網 查 詢 或 收 聽 廣 播 電 視, 不 另 行 個 別 通 知 伍 成 績 計 算 及 錄 取 方 式 : 成 績 計 算 錄 取 方 式 一 依 學 系 分 則 規 二 各 科 目 考 試 成 績 以 各 科 原 得 分 按 其 佔 比 例 計 算, 若 有 小 數 則 取 至 小 數 第 二 位, 小 數 第 三 位 以 後 四 捨 五 入 一 各 招 生 學 系 在 開 啟 彌 封 前 將 最 低 錄 取 標 準 報 請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訂 考 生 成 績 在 最 低 錄 取 標 準 以 上, 排 序 名 次 於 各 招 生 學 系 招 生 名 額 以 內 者 為 正 取 生, 其 餘 為 備 取 生 正 取 生 不 足 額 時, 不 列 備 取 生 二 各 招 生 學 系 得 訂 各 科 目 最 低 錄 取 標 準 加 重 計 分 之 科 目 及 其 或 各 科 目 到 考 生 成 績 排 序 不 予 錄 取 之 三 相 同 者, 依 各 學 系 同 分 參 酌 之 規, 成 績 較 高 者 優 先 錄 取 ; 如 經 參 酌 至 最 後 一 科 成 績 仍 相 同 時, 得 增 額 錄 取, 其 名 額 由 該 學 系 進 修 學 士 班 考 試 入 學 之 招 生 名 額 移 撥 四 考 生 如 有 任 何 一 科 缺 考 或 零 分 者, 即 不 予 錄 取 各 學 系 招 生 不 足 額 之 缺 額 將 回 流 至 進 修 學 士 班 考 試 入 學 招 生 陸 放 榜 : 日 網 路 公 告 期 103 年 3 月 17 日 ( 第 一 階 段 合 格 名 單 ) 103 年 4 月 30 日 ( 錄 取 名 單 ) 因 故 停 止 上 班 時, 順 延 至 恢 復 上 班 日 同 一 時 間 放 榜, 不 另 行 通 知 本 校 招 生 資 訊 網, 網 址 : 成 績 單 於 放 榜 後 寄 發, 考 生 應 先 行 查 榜, 以 免 延 誤 報 到 日 期 錄 取 名 單 以 本 校 公 告 之 榜 單 為 準, 不 以 成 績 單 之 寄 達 與 否 為 要 件 - 7 -

14 柒 成 績 複 查 : 日 期 103 年 5 月 7 日 前 以 郵 戳 為 憑,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作 業 費 用 每 科 50 元, 限 用 郵 政 匯 票, 受 款 人 : 私 立 輔 仁 大 學 方 式 填 妥 成 績 複 查 申 請 表 ( 請 參 閱 簡 章 附 錄 ), 並 檢 附 填 妥 收 件 人 姓 名 地 址 之 回 郵 信 封 及 成 績 單 影 本, 連 同 郵 政 匯 票 函 寄 本 校 招 生 中 心 辦 理 申 請 複 查 不 得 要 求 影 印 或 重 閱 答 案 卷 ; 同 一 科 目 不 得 連 續 申 請 複 查 捌 報 到 : 報 到 遞 補 相 關 訊 息, 公 告 於 本 校 招 生 資 訊 網, 請 考 生 務 必 主 動 上 網 查 詢 逾 期 未 報 到 者, 視 為 放 棄 錄 取 資 格 網 址 : 正 取 生 報 到 一 經 錄 取 為 正 取 生 者, 請 於 103 年 6 月 9 日 下 午 6:00 至 9:00 止, 攜 帶 下 列 證 件 至 本 校 進 修 部 教 學 大 樓 地 下 室 演 講 廳 辦 理 報 到 (1) 國 民 身 分 證 正 本 及 影 本 各 1 份 (2) 畢 業 證 書 正 本 ( 畢 業 證 書 不 得 以 英 文 證 明 書 代 替 ) 或 同 等 學 力 證 明 書 正 本 二 同 時 取 得 2 個 學 系 正 取 生 者, 限 擇 1 個 學 系 完 成 報 到 手 續, 另 1 正 取 學 系 則 視 同 放 棄 錄 取 資 格 ( 同 時 取 得 1 學 系 正 取 生, 另 1 學 系 為 備 取 生 者, 若 已 完 成 1 學 系 正 取 生 報 到 後, 另 1 學 系 達 備 取 生 遞 補 資 格, 須 提 出 放 棄 正 取 生 學 系 錄 取 資 格 聲 明 書, 始 得 辦 理 備 取 生 報 到 ) 三 未 依 規 完 成 報 到 手 續 者 視 為 放 棄 錄 取 資 格, 所 遺 缺 額 由 備 取 生 依 規 遞 補 公 告 正 取 生 報 到 額 滿 學 系 103 年 6 月 12 日 上 午 10:00 於 本 校 招 生 資 訊 網 公 告 正 取 生 報 到 備 取 生 遞 補 名 單 及 報 到 時 間 額 滿 學 系 備 取 生 遞 補 名 單 及 報 到 時 間, 請 按 時 查 閱, 不 另 行 通 知 備 取 生 報 到 一 經 公 告 獲 遞 補 資 格 之 備 取 生, 請 於 103 年 6 月 16 日 依 公 告 遞 補 時 間 攜 帶 下 列 證 件 至 本 校 進 修 部 教 學 大 樓 2 樓 ES201 室 教 務 處 註 冊 組 辦 理 報 到 (1) 國 民 身 分 證 正 本 及 影 本 各 1 份 (2) 畢 業 證 書 正 本 ( 畢 業 證 書 不 得 以 英 文 證 明 書 代 替 ) 或 同 等 學 力 證 明 書 正 本 二 經 公 告 同 時 獲 2 個 學 系 遞 補 資 格 之 備 取 生, 限 擇 1 個 學 系 完 成 報 到 手 續, 另 1 學 系 則 視 同 放 棄 備 取 生 遞 補 資 格 三 未 依 規 完 成 報 到 手 續 者 視 為 放 棄 錄 取 資 格, 所 遺 缺 額 由 其 他 備 取 生 依 規 遞 補 公 告 備 取 生 完 成 報 到 手 續 名 103 年 6 月 18 日 上 午 10:00 於 本 校 招 生 資 訊 網 公 告 完 成 報 到 手 續 單 名 單, 請 按 時 查 閱, 不 另 行 通 知 - 8 -

15 後 續 備 取 生 報 到 一 自 103 年 6 月 18 日 起, 若 後 續 仍 有 出 缺 名 額 時, 每 星 期 二 星 期 四 上 午 10:00 於 本 校 招 生 資 訊 網 公 告 備 取 生 遞 補 名 單, 至 103 年 6 月 24 日 止, 因 故 停 止 上 班 時, 停 止 公 告 乙 次, 請 按 時 查 閱, 不 另 行 通 知 二 若 已 完 成 1 學 系 ( 正 取 或 備 取 ) 報 到 後, 須 提 出 放 棄 先 前 ( 正 取 或 備 取 ) 報 到 之 學 系 錄 取 資 格 聲 明 書, 始 得 辦 理 備 取 生 報 到 備 註 : 1. 本 校 係 採 先 行 受 理 報 名 考 試, 俟 錄 取 報 到 後 再 行 審 核 報 考 資 格, 如 發 現 不 符 報 考 資 格 時, 逕 行 取 消 錄 取 資 格 2. 持 國 外 學 歷 證 件 學 生 報 到 時, 須 繳 交 : (1) 國 外 學 歷 證 件 正 本 (2) 經 我 國 駐 外 館 處 驗 證 之 國 外 學 歷 證 件 影 本 (3) 經 我 國 駐 外 館 處 驗 證 之 國 外 學 歷 歷 年 成 績 證 明 影 本 1 份 (4) 入 出 國 主 管 機 關 核 發 之 入 出 國 紀 錄 1 份 ( 外 國 人 僑 民 免 附 ) 我 國 未 設 有 駐 外 館 處 之 國 家 之 學 歷 查 證 應 由 學 生 向 國 外 畢 業 學 校 申 請 出 具 修 業 情 形 立 案 與 否 及 成 績 單 等 英 文 證 明, 並 由 學 校 逕 寄 輔 仁 大 學 教 務 處 註 冊 組 ( 夜 間 辦 公 室 ) 3. 持 大 陸 學 歷 證 件 學 生 報 到 時, 應 依 照 大 陸 地 區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辦 理 4. 持 香 港 或 澳 門 學 歷 證 件 學 生 報 到 時, 應 依 照 香 港 澳 門 學 歷 檢 覈 及 採 認 辦 法 辦 理 5. 錄 取 生 報 到 時 未 能 取 得 學 歷 ( 力 ) 證 書 正 本 者, 應 先 具 結 繳 交 展 延 日 期, 並 於 規 期 限 內 補 繳, 逾 期 未 繳 者 取 消 入 學 資 格 本 校 招 生 資 訊 網 網 址 : 完 成 報 到 後 如 欲 放 棄 入 學 資 格, 須 填 妥 簡 章 所 附 放 棄 錄 取 資 格 聲 明 書 並 於 103 年 6 月 16 日 前 寄 達 本 校 教 務 處 註 冊 組 ( 夜 間 辦 公 室 ) 玖 註 冊 入 學 : 一 請 依 新 生 註 冊 須 知 規 事 項 完 成 註 冊, 逾 期 無 故 未 於 規 繳 費 期 限 內 繳 費 者, 即 予 取 消 其 入 學 資 格 二 錄 取 生 除 相 關 法 令 另 有 規 外, 不 得 辦 理 保 留 入 學 資 格 三 學 生 得 依 本 校 雙 重 學 籍 申 請 辦 法 之 規, 申 請 同 時 在 國 內 外 大 學 校 院 或 在 本 校 其 他 系 所 註 冊 入 學 相 關 規 請 至 教 務 處 網 頁 查 詢, 網 址 : 學 生 雙 重 學 籍 申 請 辦 法.pdf 四 休 學 修 業 年 限 畢 業 條 件 應 修 學 分 數 及 學 分 抵 免 等 學 籍 相 關 規, 請 洽 本 校 進 修 部 教 學 大 樓 2 樓 ES201 室 教 務 處 註 冊 組 (02) , 或 至 本 校 教 務 處 網 站 查 詢, 網 址 : 五 進 修 學 士 班 自 100 學 年 度 入 學 新 生 起 中 文 英 文 與 資 訊 三 項 學 科 學 習 能 力 列 為 畢 業 條 件 相 關 訊 息 請 見 全 人 教 育 課 程 中 心 網 頁 基 本 能 力 檢 專 區 ( edu.tw/home.html) 六 原 住 民 僑 生 及 身 心 障 礙 等 各 類 特 種 身 分 錄 取 學 生, 經 註 冊 入 學, 應 於 開 學 後 一 週 內 - 9 -

16 持 證 明 文 件 至 本 校 進 修 部 教 學 大 樓 2 樓 ES201 室 教 務 處 註 冊 組 登 記, 始 得 享 有 各 項 優 待 七 註 冊 時 如 發 現 有 冒 名 頂 替 偽 造 變 造 假 借 冒 用 證 件 或 其 他 重 大 情 事 經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議 決 者, 取 消 其 錄 取 資 格 不 准 註 冊 ; 已 入 學 者 開 除 學 籍 且 不 發 給 有 關 修 業 之 任 何 證 明 文 件 註 冊 時 如 發 現 入 學 資 格 不 合 者, 取 消 其 錄 取 資 格 不 准 註 冊 ; 已 入 學 者 應 令 退 學 且 不 發 給 有 關 修 業 之 任 何 證 明 文 件 在 本 校 畢 業 後 始 發 現 有 前 兩 項 情 節 之 一 者, 撤 銷 其 畢 業 資 格, 追 繳 及 註 銷 已 發 之 學 位 證 書, 且 不 發 給 有 關 修 業 之 任 何 證 明 文 件 具 第 一 項 情 節 者, 本 校 得 送 請 司 法 機 關 追 究 其 法 律 責 任 八 各 學 系 ( 學 位 學 程 ) 入 學 生 修 課 及 畢 業 等 相 關 規, 請 於 報 名 前 詳 閱 各 招 生 學 系 ( 學 位 學 程 ) 網 頁 之 修 業 規 則 拾 獎 助 學 金 : 本 校 設 有 大 專 弱 勢 學 生 共 同 助 學 金 補 助 及 校 內 外 各 項 獎 助 學 金 可 供 申 請, 請 詳 見 本 校 網 站 首 頁 獎 助 學 金 資 訊 ( 網 址 : 電 話 :(02) 拾 壹 簡 章 發 售 時 間 地 點 : 一 簡 章 工 本 費 每 份 50 元, 自 102 年 11 月 5 日 起 發 售 二 發 售 地 點 : 本 校 大 門 口 警 衛 室, 假 日 照 常 電 話 :(02) 三 函 購 : 請 附 貼 足 限 時 郵 資 17 元 ( 或 掛 號 郵 資 30 元 ), 並 書 明 收 件 人 姓 名 地 址 郵 遞 區 號 之 回 郵 信 封 ( 可 容 納 B4 規 格 紙 張 ) 及 簡 章 工 本 費 50 元 ( 限 用 郵 政 匯 票, 受 款 人 : 私 立 輔 仁 大 學 ), 信 封 上 請 註 明 函 購 進 修 學 士 班 申 請 入 學 招 生 簡 章, 寄 新 北 市 新 莊 區 中 正 路 510 號 輔 仁 大 學 總 務 處 函 購 簡 章 電 話 :(02) 四 本 簡 章 亦 可 逕 至 本 校 招 生 資 訊 網 ( 網 址 為 : 下 載 拾 貳 交 通 資 訊 : 一 由 於 校 區 及 周 邊 道 路 停 車 空 間 嚴 重 不 足, 請 儘 量 利 用 大 眾 交 通 工 具 前 來 本 校 二 捷 運 新 莊 線 輔 大 站 (1 號 出 口 ) 三 公 車 資 訊 聯 營 公 車 藍 2 橘 21 橘 22 三 重 客 運 9 桃 園 - 新 莊 桃 園 - 北 門 (9102) 國 光 客 運 中 壢 - 基 隆 (1803) 桃 園 客 運 桃 園 - 新 莊 (5009) 桃 園 - 北 門 (9102) 桃 園 - 新 莊 - 林 口 長 庚 醫 院 (5075)

17 四 本 校 位 於 新 北 市 新 莊 區, 平 面 交 通 易 生 壅 塞, 請 考 生 務 必 衡 量 交 通 狀 況, 掌 握 時 間, 提 早 出 門 五 交 通 路 線 圖 :

18 學 系 ) 含 學 位 學 程 ( 分 則

19 系 別 中 國 文 學 系 招 生 名 額 20 名 預 計 篩 選 之 甄 試 人 數 60 名 報 考 資 格 附 加 規 第 一 階 段 學 科 能 力 測 驗 篩 選 方 式 檢 採 計 科 目 總 科 目 (v 符 號 係 採 計 級 分 相 同 時 該 科 目 成 績 但 不 同 分 參 酌 之 設 最 低 標 準 ) 順 序 國 文 底 標 依 國 文 科 英 文 科 社 會 科 順 序, 以 級 分 高 低 依 序 錄 取 第 二 階 段 甄 試 採 計 方 式 及 佔 學 測 成 績 採 計 方 式 項 目 甄 試 同 分 參 酌 之 順 序 1.5 筆 試 25% 依 筆 試 口 試 書 面 資 料 審 查 英 文 底 標 1 口 試 25% 學 科 能 力 測 驗 總 30% 數 學 書 面 資 料 審 查 20% 分 順 序, 以 成 績 高 低 依 序 錄 取 社 會 底 標 1 第 二 階 段 項 目 甄 試 日 期 及 地 點 1. 甄 試 日 期 : 103 年 4 月 11 日 2. 甄 試 時 間 : 筆 試 : 上 午 10:00-11:30 口 試 : 下 午 1:40 起 ( 每 位 考 生 排 之 口 試 時 間 於 筆 試 當 日 之 考 場 公 告 ) 3. 甄 試 地 點 : 103 年 4 月 10 日 公 告 於 本 系 網 頁 及 招 生 資 訊 網 項 目 內 容 說 明 應 繳 資 料 第 二 階 段 項 目 甄 試 費 :1300 元 一 筆 試 : 閱 讀 暨 寫 作 能 力 二 口 試 : 學 習 計 畫 暨 國 學 常 識 書 面 資 料 審 查 : 1. 自 傳 2. 對 輔 仁 大 學 中 文 系 進 修 學 士 班 的 瞭 解 與 學 習 計 畫 3. 申 請 入 學 同 學 之 作 品 ( 無 則 免 附 ) 所 繳 資 料 恕 不 退 還, 將 於 成 績 複 查 後 逕 行 銷 毀 成 績 計 算 及 錄 取 方 式 1. 筆 試 未 達 60 分 者 不 予 錄 取 2. 成 績 計 算 方 式 : 學 科 能 力 測 驗 成 績 加 重 後 三 科 平 均 級 分 100/15 30%+ 筆 試 25%+ 口 試 25%+ 書 面 資 料 審 查 20% 3. 按 高 低 依 序 錄 取, 得 不 足 額 錄 取 備 註 申 請 入 學 生, 入 學 後 不 可 申 請 轉 系 辦 公 室 文 華 樓 1 樓 LI107 電 子 郵 件 c01@mail.fju.edu.tw 聯 絡 電 話 (02) 學 系 網 址 lass/chi/chi.htm

20 系 別 歷 史 學 系 招 生 名 額 20 名 預 計 篩 選 之 甄 試 人 數 60 名 報 考 資 格 附 加 規 第 一 階 段 學 科 能 力 測 驗 篩 選 方 式 科 目 檢 採 計 科 目 總 (v 符 號 係 採 計 級 分 相 同 時 該 科 目 成 績 但 不 同 分 參 酌 之 設 最 低 標 準 ) 順 序 國 文 v 依 國 文 科 1 英 文 科 社 數 學 -- 會 科 順 序, 以 級 分 高 低 -- 社 會 v 依 序 錄 取 1 第 二 階 段 甄 試 採 計 方 式 及 佔 學 測 成 績 採 計 方 式 項 目 甄 試 同 分 參 酌 之 順 序 口 試 50% 依 口 試 書 面 資 料 審 查 學 科 能 英 文 v 1 書 面 資 料 審 查 20% 力 測 驗 國 文 科 30% 社 會 科 順 序, 以 成 績 高 低 依 序 錄 取 第 二 階 段 項 目 甄 試 日 期 及 地 點 1. 甄 試 日 期 : 103 年 4 月 13 日 2. 甄 試 時 間 : 上 午 9:30 起 (103 年 4 月 9 日 下 午 7:00 於 本 系 網 頁 公 告 每 位 考 生 排 之 口 試 時 間 ) 3. 甄 試 地 點 : 文 華 樓 2 樓 LI213 第 二 階 段 項 目 甄 試 費 :1200 元 應 繳 資 料 書 面 資 料 審 查 : 1. 自 傳 2. 學 習 計 畫 3. 高 中 歷 年 學 業 成 績 單 正 本 或 同 等 學 力 證 明 文 件 所 繳 資 料 恕 不 退 還, 將 於 成 績 複 查 後 逕 行 銷 毀 成 績 計 算 及 錄 取 方 式 1. 成 績 計 算 方 式 : 學 科 能 力 測 驗 三 科 平 均 級 分 100/15 30%+ 口 試 50%+ 書 面 資 料 審 查 20% 2. 按 高 低 依 序 錄 取, 得 不 足 額 錄 取 備 註 辦 公 室 文 華 樓 2 樓 LI212 電 子 郵 件 c02@mail.fju.edu.tw 聯 絡 電 話 (02) 學 系 網 址

21 系 別 哲 學 系 招 生 名 額 25 名 預 計 篩 選 之 甄 試 人 數 75 名 報 考 資 格 附 加 規 第 一 階 段 學 科 能 力 測 驗 篩 選 方 式 檢 採 計 科 目 總 科 目 (v 符 號 係 採 計 級 分 相 同 時 該 科 目 成 績 但 不 同 分 參 酌 之 設 最 低 標 準 ) 順 序 國 文 v 依 國 文 科 英 文 科 社 會 科 順 序, 以 級 分 高 低 依 序 錄 取 第 二 階 段 甄 試 採 計 方 式 及 佔 學 測 成 績 採 計 方 式 1 項 目 甄 試 同 分 參 酌 之 順 序 書 面 資 料 審 查 20% 依 口 試 筆 試 學 科 能 力 測 驗 國 文 英 文 v 1 筆 試 20% 科 英 文 科 社 會 30% 數 學 口 試 30% 科 書 面 資 料 審 查 順 序, 以 成 績 高 低 社 會 v 1 依 序 錄 取 第 1. 甄 試 日 期 : 筆 試 及 口 試 : 基 本 哲 學 知 識 二 103 年 4 月 10 日 階 項 段 2. 甄 試 時 間 : 目 筆 試 : 上 午 9:00-10:00 內 項 口 試 : 上 午 10:10 起 容 目 ( 每 位 考 生 排 之 口 試 說 甄 時 間 於 筆 試 當 日 之 考 場 公 明 試 日 告 ) 書 面 資 料 審 查 : 期 1. 自 傳 及 3. 甄 試 地 點 : 2. 學 習 計 畫 地 文 華 樓 3 樓 LI310 所 繳 資 料 恕 不 退 還, 將 於 成 績 複 查 後 逕 行 銷 毀 點 應 繳 資 料 第 二 階 段 項 目 甄 試 費 :1300 元 成 績 計 算 及 錄 取 方 式 1. 成 績 計 算 方 式 : 學 科 能 力 測 驗 三 科 平 均 級 分 100/15 30%+ 書 面 資 料 審 查 20%+ 筆 試 20%+ 口 試 30% 2. 按 高 低 依 序 錄 取, 得 不 足 額 錄 取 備 註 辦 公 室 文 華 樓 4 樓 LI407 電 子 郵 件 @mail.fju.edu.tw 聯 絡 電 話 (02) 學 系 網 址 class/phi/index.htm

22 系 別 圖 書 資 訊 學 系 招 生 名 額 20 名 預 計 篩 選 之 甄 試 人 數 60 名 報 考 資 格 附 加 規 第 一 階 段 學 科 能 力 測 驗 篩 選 方 式 檢 採 計 科 目 總 科 目 (v 符 號 係 採 級 分 相 同 時 計 該 科 目 成 績 但 同 分 參 酌 之 不 設 最 低 標 準 ) 順 序 國 文 v 依 數 學 科 英 1 文 科 國 文 科 順 序, 以 級 分 數 學 v 高 低 依 序 錄 1 社 會 -- 取 -- 第 二 階 段 甄 試 採 計 方 式 及 佔 學 測 成 績 採 計 方 式 項 目 甄 試 同 分 參 酌 之 順 序 書 面 資 料 審 查 20% 依 口 試 學 科 能 力 測 驗 數 學 科 英 文 英 文 v 1 口 試 40% 40% 科 國 文 科 順 序, 以 成 績 高 低 依 序 錄 取 第 二 階 段 項 目 甄 試 日 期 及 地 點 1. 甄 試 日 期 : 103 年 4 月 12 日 2. 甄 試 時 間 : 103 年 4 月 9 日 下 午 於 本 系 網 頁 最 新 消 息 中 公 告 每 位 考 生 預 之 口 試 時 間 3. 甄 試 地 點 : 103 年 4 月 9 日 公 告 於 本 系 網 頁 及 招 生 資 訊 網 應 繳 資 料 第 二 階 段 項 目 甄 試 費 :1200 元 成 績 計 算 及 錄 取 方 式 備 註 書 面 資 料 審 查 : 一 自 傳, 內 容 應 含 : 1. 我 報 考 圖 資 系 的 動 機 2. 我 對 圖 書 館 的 認 識 ( 或 程 式 設 計 相 關 學 習 歷 程 及 經 驗 ) 3. 我 對 大 學 生 活 的 期 望 二 高 中 歷 年 學 業 成 績 或 同 等 學 力 證 明 所 繳 資 料 恕 不 退 還, 將 於 成 績 複 查 後 逕 行 銷 毀 1. 成 績 計 算 方 式 : 學 科 能 力 測 驗 三 科 平 均 級 分 100/15 40%+ 書 面 資 料 審 查 20%+ 口 試 40% 2. 按 高 低 依 序 錄 取, 得 不 足 額 錄 取 辦 公 室 文 開 樓 1 樓 LE102 室 電 子 郵 件 @mail.fju.edu.tw 聯 絡 電 話 (02) 學 系 網 址

23 系 別 英 國 語 文 學 系 招 生 名 額 40 名 預 計 篩 選 之 甄 試 人 數 90 名 報 考 資 格 附 加 規 第 一 階 段 學 科 能 力 測 驗 篩 選 方 式 科 目 採 計 科 目 總 檢 級 分 相 同 時 (v 符 號 係 採 計 該 科 目 成 績 但 不 同 分 參 酌 之 設 最 低 標 準 ) 順 序 國 文 底 標 依 英 文 科 國 文 科 社 會 科 順 序, 以 級 分 高 低 依 序 錄 取 第 二 階 段 甄 試 採 計 方 式 及 佔 學 測 成 績 採 計 方 式 1.5 項 目 甄 試 同 分 參 酌 之 順 序 筆 試 35% 依 筆 試 口 試 學 科 能 力 測 驗 英 英 文 均 標 2 口 試 35% 文 科 國 文 科 數 學 % 書 面 資 料 審 查 10% 社 會 科 順 序, 以 社 會 成 績 高 低 依 序 錄 v 1 取 第 1. 甄 試 日 期 : 一 筆 試 : 英 文 寫 作 能 力 ( 不 可 攜 帶 任 何 形 式 之 語 言 二 103 年 4 月 12 日 辭 典 ) 階 二 口 試 : 學 習 計 畫 英 文 口 語 表 達 能 力 ( 正 確 性 段 2. 甄 試 時 間 : 流 暢 度 組 織 分 析 力 ) 筆 試 : 上 午 10:00-12:00 三 書 面 資 料 審 查 : 項 口 試 : 下 午 1:00 起 項 1. 英 文 自 傳 ( 表 格 請 於 本 系 系 網 頁 下 載 ) 目 ( 每 位 考 生 排 之 口 試 時 目 2. 讀 書 計 畫 ( 表 格 請 於 本 系 系 網 頁 下 載 ) 甄 間 於 筆 試 當 日 之 考 場 公 內 3. 其 他 有 助 申 請 之 資 料 ( 如 英 語 檢 證 明 校 級 試 日 告 ) 容 以 上 競 賽 之 得 獎 資 料 等 ) 期 3. 甄 試 地 點 : 說 4. 英 文 相 關 作 品 及 103 年 4 月 11 日 公 告 於 明 以 上 資 料 請 於 3/24 前 隨 第 二 階 段 項 目 甄 試 費 收 據 地 本 系 網 頁 及 招 生 資 訊 網 影 本 寄 回 點 所 繳 資 料 恕 不 退 還, 將 於 成 績 複 查 後 逕 行 銷 毀 第 二 階 段 項 目 甄 試 費 :1300 元 成 績 計 算 及 錄 取 方 式 備 註 1. 成 績 計 算 方 式 : 學 科 能 力 測 驗 成 績 加 重 後 三 科 平 均 級 分 100/15 20%+ 筆 試 35%+ 口 試 35%+ 書 面 資 料 審 查 10% 2. 按 高 低 依 序 錄 取, 得 不 足 額 錄 取 學 生 須 於 畢 業 前 通 過 等 同 CEFR ( Common European Framework of Reference for Languages, 歐 洲 語 言 能 力 共 同 參 考 標 )B2( 含 ) 以 上 之 英 語 檢 考 試, 始 得 畢 業 大 三 下 學 期 結 束 前 尚 未 通 過 B2 英 語 檢 考 試 者, 須 出 示 兩 次 未 通 過 之 成 績 證 明, 始 得 補 修 本 系 開 設 之 2 學 分 英 語 能 力 檢 與 自 主 學 習 課 程, 修 習 成 績 及 格 者, 視 同 通 過 本 系 英 語 能 力 檢 標 準 但 補 修 課 程 學 分 不 計 入 畢 業 總 學 分 辦 公 室 進 修 部 教 學 大 樓 5 樓 ES510 電 子 郵 件 english@mail.fju.edu.tw 聯 絡 電 話 (02) 學 系 網 址 ndex.html

24 系 別 日 本 語 文 學 系 招 生 名 額 26 名 預 計 篩 選 之 甄 試 人 數 75 名 報 考 資 格 附 加 規 第 一 階 段 學 科 能 力 測 驗 篩 選 方 式 科 目 檢 採 計 科 目 總 (v 符 號 係 採 計 級 分 相 同 時 該 科 目 成 績 但 不 同 分 參 酌 之 設 最 低 標 準 ) 順 序 國 文 後 標 依 國 文 科 英 1 文 科 社 會 科 數 學 -- 順 序, 以 級 分 高 低 依 序 錄 -- 社 會 後 標 取 1 第 二 階 段 甄 試 採 計 方 式 及 佔 學 測 成 績 採 計 方 式 項 目 甄 試 同 分 參 酌 之 順 序 英 文 後 標 1 書 面 資 料 審 查 30% 依 口 試 學 科 能 力 測 驗 國 文 科 口 試 40% 30% 英 文 科 社 會 科 順 序, 以 成 績 高 低 依 序 錄 取 第 二 階 段 項 目 甄 試 日 期 及 地 點 1. 甄 試 日 期 : 103 年 4 月 12 日 2. 甄 試 時 間 : 上 午 9:00 (103 年 4 月 10 日 下 午 5:00 於 本 系 網 頁 公 告 每 位 考 生 排 之 口 試 時 間 ) 3. 甄 試 地 點 : 103 年 4 月 10 日 公 告 於 本 系 網 頁 及 招 生 資 訊 網 第 二 階 段 項 目 甄 試 費 :1200 元 應 繳 資 料 書 面 資 料 審 查 : 1. 高 中 歷 年 成 績 單 正 本 或 同 等 學 力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2. 自 傳 讀 書 與 生 涯 計 畫 3. 國 高 中 得 獎 證 明 及 服 務 證 明 影 本 ( 無 則 免 繳 ) 4. 語 言 能 力 證 明 影 本 ( 無 則 免 繳 ) 說 明 :1. 自 傳 讀 書 與 生 涯 計 畫 內 容 以 1500 字 以 內 為 限 2. 語 言 能 力 證 明 影 本 : 預 修 大 學 日 語 專 班 學 分 或 選 修 日 語 學 分 證 明 英 日 語 檢 證 書 3. 各 項 資 料 請 依 序 裝 訂, 一 式 3 份 所 繳 資 料 恕 不 退 還, 將 於 成 績 複 查 後 逕 行 銷 毀 成 績 計 算 及 錄 取 方 式 備 註 1. 成 績 計 算 方 式 : 學 科 能 力 測 驗 三 科 平 均 級 分 100/15 30%+ 書 面 資 料 審 查 30%+ 口 試 40% 2. 按 高 低 依 序 錄 取, 得 不 足 額 錄 取 1. 學 生 ( 含 雙 主 修 學 生 ) 須 於 畢 業 前 通 過 日 本 語 言 能 力 測 驗 (JLPT)N2 級 ( 含 ) 以 上 之 日 語 檢 考 試, 始 得 畢 業 2. 畢 業 前 未 通 過 日 語 N2 檢 者, 須 出 示 未 通 過 之 成 績 證 明, 始 得 選 修 大 四 選 修 科 目 進 階 口 譯 2 學 分, 或 日 本 語 言 學 概 論 2 學 分, 或 日 本 文 化 與 思 想 2 學 分, 修 習 成 績 及 格 者, 視 同 通 過 本 進 修 學 士 班 日 語 能 力 檢 標 準, 但 補 修 課 程 學 分 不 計 入 畢 業 總 學 分 辦 公 室 進 修 部 教 學 大 樓 4 樓 ES410 電 子 郵 件 @mail.fju.edu.tw 聯 絡 電 話 (02) 學 系 網 址

25 系 別 餐 旅 管 理 學 系 招 生 名 額 30 名 預 計 篩 選 之 甄 試 人 數 報 考 資 格 附 加 規 75 名 一 般 生 65 名 ; 在 職 生 10 名 在 職 生 附 加 規 : 須 具 一 年 以 上 工 作 經 驗, 各 項 工 作 年 資 累 計 至 本 項 招 生 報 名 截 止 日 為 止, 累 計 年 資 以 勞 保 紀 錄 為 準, 請 附 勞 保 局 申 請 之 勞 保 加 退 紀 錄 正 本 第 二 階 段 第 一 階 段 學 科 能 力 測 驗 篩 選 方 式 科 目 檢 採 計 科 目 總 學 測 成 (v 符 號 係 採 級 分 相 同 時 績 採 計 計 該 科 目 成 績 但 同 分 參 酌 之 不 設 最 低 標 準 ) 順 序 方 式 國 文 v 依 英 文 科 數 學 科 國 文 科 1 數 學 v 順 序, 以 級 分 高 低 依 序 錄 1 社 會 -- 取 -- 甄 試 採 計 方 式 及 佔 項 目 甄 試 同 分 參 酌 之 順 序 書 面 資 料 審 查 30% 依 口 試 學 科 能 力 測 驗 總 分 書 面 資 英 文 v 1.5 口 試 50% 20% 料 審 查 順 序, 以 成 績 高 低 依 序 錄 取 在 職 生 第 一 階 段 不 適 用 學 科 能 力 測 驗 篩 選 方 式, 僅 以 工 作 年 資 多 寡 依 序 錄 取, 學 測 成 績 僅 列 入 第 二 階 段 成 績 計 算 第 二 階 段 項 目 甄 試 日 期 及 地 點 1. 甄 試 日 期 : 103 年 4 月 11 日 2. 甄 試 時 間 : 上 午 9:00 起 (103 年 4 月 9 日 下 午 5:00 於 本 系 網 頁 公 告 每 位 考 生 排 之 口 試 時 間 ) 3. 甄 試 地 點 : 103 年 4 月 9 日 公 告 於 本 系 網 頁 及 招 生 資 訊 網 第 二 階 段 項 目 甄 試 費 :1200 元 成 績 計 算 及 錄 取 方 式 備 註 應 繳 資 料 書 面 資 料 審 查 : 1. 高 中 歷 年 成 績 單 正 本 或 同 等 學 力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2. 個 人 自 傳 (1000 字 以 內 ) 3. 讀 書 計 畫 (1000 字 以 內 ) 4. 工 作 經 驗 及 資 歷 證 明 為 勞 保 紀 錄 正 本 及 工 作 證 明 書, 一 般 生 無 則 免 附 5. 可 檢 附 相 關 證 照 語 文 檢 及 獲 獎 證 明 書 影 本 所 繳 資 料 恕 不 退 還, 將 於 成 績 複 查 後 逕 行 銷 毀 1. 成 績 計 算 方 式 : 學 科 能 力 測 驗 成 績 加 重 後 三 科 平 均 級 分 100/15 20%+ 書 面 資 料 審 查 30%+ 口 試 50% 2. 第 二 階 段 成 績 採 一 般 生 及 在 職 生 兩 組 共 同 排 序, 不 再 分 組 錄 取 最 後 依 高 低 依 序 錄 取, 得 不 足 額 錄 取 3. 第 一 階 段 一 般 生 及 在 職 生 篩 選 甄 試 名 額 得 相 互 流 用 如 當 日 已 有 他 校 或 他 系 之 面 試, 需 調 整 面 試 時 間 者 請 於 公 告 口 試 時 間 前 來 電 告 知 辦 公 室 秉 雅 樓 1 樓 HE071B 電 子 郵 件 @mail.fju.edu.tw 聯 絡 電 話 (02) 學 系 網 址

26 系 別 經 濟 學 系 招 生 名 額 36 名 預 計 篩 選 之 甄 試 人 數 100 名 報 考 資 格 附 加 規 第 一 階 段 學 科 能 力 測 驗 篩 選 方 式 科 目 檢 採 計 科 目 總 (v 符 號 係 採 計 級 分 相 同 時 該 科 目 成 績 但 不 設 同 分 參 酌 之 最 低 標 準 ) 順 序 國 文 v 依 數 學 科 英 文 科 國 文 科 1 數 學 底 標 順 序, 以 級 分 高 低 依 序 錄 2 社 會 -- 取 -- 第 二 階 段 甄 試 採 計 方 式 及 佔 學 測 成 績 採 計 方 式 項 目 甄 試 同 分 參 酌 之 順 序 英 文 v 1.5 書 面 資 料 審 查 35% 依 學 科 能 力 測 驗 總 分 書 面 資 料 口 試 30% 35% 審 查 口 試 順 序, 以 成 績 高 低 依 序 錄 取 第 二 階 段 項 目 甄 試 日 期 及 地 點 1. 甄 試 日 期 : 103 年 4 月 12 日 2. 甄 試 時 間 : 上 午 9:00 開 始 口 試 (103 年 4 月 11 日 下 午 5:00 於 本 系 網 頁 公 告 每 位 考 生 排 之 口 試 時 間, 報 到 至 11:00 截 止 ) 3. 甄 試 地 點 : 103 年 4 月 10 日 公 告 於 本 系 網 頁 第 二 階 段 項 目 甄 試 費 :1200 元 應 繳 資 料 項 目 : 1. 申 請 入 學 報 名 表 ( 內 含 自 傳 報 考 動 機 ) 2. 高 中 歷 年 成 績 單 正 本 說 明 : 請 至 下 載 本 系 所 的 申 請 入 學 報 名 表 所 繳 資 料 恕 不 退 還, 將 於 成 績 複 查 後 逕 行 銷 毀 成 績 計 算 及 錄 取 方 式 1. 成 績 計 算 方 式 : 學 科 能 力 測 驗 成 績 加 重 後 三 科 平 均 級 分 100/15 35%+ 書 面 資 料 審 查 35%+ 口 試 30% 2. 按 高 低 依 序 錄 取, 得 不 足 額 錄 取 備 註 辦 公 室 進 修 部 教 學 大 樓 6 樓 ES610 電 子 郵 件 c65@mail.fju.edu.tw 聯 絡 電 話 (02) 學 系 網 址

27 系 別 法 律 學 系 招 生 名 額 20 名 預 計 篩 選 之 甄 試 人 數 60 名 報 考 資 格 附 加 規 第 一 階 段 學 科 能 力 測 驗 篩 選 方 式 科 目 檢 採 計 科 目 總 (v 符 號 係 採 計 級 分 相 同 時 該 科 目 成 績 但 不 同 分 參 酌 之 設 最 低 標 準 ) 順 序 國 文 底 標 依 社 會 科 1 英 文 科 國 數 學 -- 文 科 順 序, 以 級 分 高 低 -- 社 會 底 標 依 序 錄 取 1 第 二 階 段 甄 試 採 計 方 式 及 佔 學 測 成 績 採 計 方 式 項 目 甄 試 同 分 參 酌 之 順 序 口 試 40% 依 口 試 學 科 能 力 測 驗 社 會 科 書 面 英 文 底 標 1 書 面 資 料 審 查 20% 40% 資 料 審 查 順 序, 以 成 績 高 低 依 序 錄 取 第 二 階 段 項 目 甄 試 日 期 及 地 點 1. 甄 試 日 期 : 103 年 4 月 11 日 2. 甄 試 時 間 : 下 午 1:00 起 (103 年 4 月 10 日 下 午 5:00 於 本 系 網 頁 公 告 每 位 考 生 排 之 口 試 時 間 ) 3. 甄 試 地 點 : 103 年 4 月 10 日 公 告 於 本 系 網 頁 項 目 內 容 說 明 應 繳 資 料 第 二 階 段 項 目 甄 試 費 :1200 元 口 試 : 1. 問 題 分 析 與 解 決 能 力 應 變 能 力 及 國 際 化 能 力 2. 自 我 管 理 能 力 學 習 能 力 及 人 際 溝 通 能 力 書 面 資 料 審 查 : 1. 高 中 歷 年 成 績 證 明 正 本 或 同 等 學 力 證 明 2. 報 考 動 機 ( 限 電 腦 打 字, 不 得 低 於 800 字 ) 3. 社 團 經 驗 社 會 服 務 經 驗 及 其 他 有 利 審 查 資 料 上 述 資 料 請 繳 交 一 式 3 份 ( 每 份 限 20 頁 以 內 ) 所 繳 資 料 恕 不 退 還, 將 於 成 績 複 查 後 逕 行 銷 毀 成 績 計 算 及 錄 取 方 式 備 註 1. 成 績 計 算 方 式 : 學 科 能 力 測 驗 三 科 平 均 級 分 100/15 40%+ 口 試 40%+ 書 面 資 料 審 查 20% 2. 按 高 低 依 序 錄 取, 得 不 足 額 錄 取 畢 業 資 格 請 參 閱 本 系 103 學 年 度 修 業 規 則 ( 學 系 網 址 : 辦 公 室 進 修 部 教 學 大 樓 3 樓 ES312 電 子 郵 件 @mail.fju.edu.tw 聯 絡 電 話 (02) 學 系 網 址

28 系 別 應 用 美 術 學 系 招 生 名 額 25 名 預 計 篩 選 之 甄 試 人 數 75 名 報 考 資 格 附 加 規 第 一 階 段 學 科 能 力 測 驗 篩 選 方 式 檢 採 計 科 目 總 科 目 (v 符 號 係 採 計 級 分 相 同 時 該 科 目 成 績 但 不 設 同 分 參 酌 之 最 低 標 準 ) 順 序 國 文 v 依 英 文 科 國 文 科 社 會 科 順 序, 以 級 分 高 低 依 序 錄 取 第 二 階 段 甄 試 採 計 方 式 及 佔 學 測 成 績 採 計 方 式 項 目 甄 試 同 分 參 酌 之 順 序 1 術 科 ( 設 計 素 描 ) 25% 依 設 計 素 描 書 面 資 料 審 查 面 英 文 v 1 書 面 資 料 審 查 20% 試 學 科 能 力 測 數 學 % 面 試 25% 驗 總 分 順 序, 以 社 會 成 績 高 低 依 序 v 1 錄 取 第 1. 甄 試 日 期 : 1. 面 試 : 二 人 一 組, 一 組 以 5 分 鐘 為 限 ( 除 隨 身 物 二 103 年 4 月 12 日 品 外, 不 可 帶 任 何 作 品 入 場 ) 階 項 2. 術 科 : 設 計 素 描 ( 限 以 鉛 筆 應 試, 試 卷 為 八 開 紙 ) 段 2. 甄 試 時 間 : 目 面 試 : 上 午 9:00 報 到 完 內 項 成, 依 第 一 階 段 合 容 目 格 名 單 序 號 排 序, 說 甄 排 序 時 間 當 日 公 明 試 日 告 期 設 計 素 描 : 下 午 2:00~4:00 及 地 點 3. 甄 試 地 點 : 103 年 4 月 10 日 公 告 於 本 系 網 頁 第 二 階 段 項 目 甄 試 費 :1500 元 成 績 計 算 及 錄 取 方 式 備 註 應 繳 資 料 書 面 資 料 審 查 ( 只 收 電 子 檔 光 碟 ): 1. 含 名 次 之 在 校 成 績 證 明 自 傳 讀 書 計 畫 成 果 作 品 2. 自 傳 讀 書 計 畫 各 限 打 字 500 字 左 右 成 果 作 品 集 : 將 十 件 代 表 作 品 之 圖 片 檔 並 附 創 作 說 明 ( 美 術 工 藝 家 政 設 計 相 關 均 可 ), 作 品 數 量 不 得 增 減 3. 上 述 所 有 審 查 資 料, 請 務 必 燒 成 光 碟 寄 出, 光 碟 請 標 示 姓 名 所 繳 資 料 恕 不 退 還, 將 於 成 績 複 查 後 逕 行 銷 毀 1. 成 績 計 算 方 式 : 學 科 能 力 測 驗 三 科 平 均 級 分 100/15 30%+ 術 科 25%+ 書 面 資 料 審 查 20%+ 面 試 25% 2. 按 高 低 依 序 錄 取, 得 不 足 額 錄 取 1. 招 生 參 考 條 件 ( 不 列 為 資 格 要 件 ): 課 程 需 (1) 辨 色 力 正 常 (2) 上 肢 功 能 正 常, 請 慎 重 考 量 2. 第 二 階 段 項 目 甄 試 費 內 含 術 科 測 驗 費 300 元 ( 術 科 : 設 計 素 描 ) 辦 公 室 進 修 部 教 學 大 樓 7 樓 ES710 電 子 郵 件 c81@mail.fju.edu.tw 聯 絡 電 話 (02) 學 系 網 址

29 系 別 宗 教 學 系 招 生 名 額 20 名 預 計 篩 選 之 甄 試 人 數 報 考 資 格 附 加 規 50 名 一 般 生 35 名 ; 在 職 生 15 名 在 職 生 附 加 規 : 須 具 一 年 以 上 工 作 經 驗, 各 項 工 作 年 資 累 計 至 本 項 招 生 報 名 截 止 日 為 止, 累 計 年 資 以 勞 保 紀 錄 為 準, 請 附 勞 保 局 申 請 之 勞 保 加 退 紀 錄 正 本 第 二 階 段 第 一 階 段 學 科 能 力 測 驗 篩 選 方 式 科 目 檢 採 計 科 目 總 學 測 成 (v 符 號 係 採 計 級 分 相 同 時 績 採 計 該 科 目 成 績 但 不 同 分 參 酌 之 設 最 低 標 準 ) 順 序 方 式 國 文 v 依 國 文 科 社 會 科 英 文 科 1 數 學 -- 順 序, 以 級 分 高 低 依 序 錄 -- 社 會 v 取 1 甄 試 採 計 方 式 及 佔 項 目 甄 試 同 分 參 酌 之 順 序 書 面 資 料 審 查 30% 依 書 面 資 料 審 查 口 試 學 科 能 力 測 英 文 v 1 口 試 40% 驗 總 分 學 科 能 力 30% 測 驗 國 文 科 順 序, 以 成 績 高 低 依 序 錄 取 在 職 生 第 一 階 段 不 適 用 學 科 能 力 測 驗 篩 選 方 式, 僅 以 工 作 年 資 多 寡 依 序 錄 取, 學 測 成 績 僅 列 入 第 二 階 段 成 績 計 算 第 二 階 段 項 目 甄 試 日 期 及 地 點 1. 甄 試 日 期 : 103 年 4 月 11 日 2. 甄 試 時 間 : 下 午 2:00 起 (103 年 4 月 8 日 下 午 5: 00 於 本 系 網 頁 公 告 每 位 考 生 排 之 口 試 時 間 ) 3. 甄 試 地 點 : 103 年 4 月 8 日 公 告 於 本 系 網 頁 應 繳 資 料 第 二 階 段 項 目 甄 試 費 :1200 元 成 績 計 算 及 錄 取 方 式 備 註 書 面 資 料 審 查 : 1. 高 中 歷 年 成 績 單 正 本 或 同 等 學 力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2. 個 人 自 傳 (800 字 以 內 ) 3. 讀 書 計 畫 (800 字 以 內 ) 4. 其 他 有 助 審 查 資 料 ( 如 相 關 人 士 推 薦 函, 或 曾 在 宗 教 團 體 或 服 務 機 構 從 事 服 務 的 證 明 文 件, 無 則 免 繳 ) 所 有 書 面 審 查 資 料 請 繳 交 一 式 3 份 ( 正 本 1 份, 影 本 2 份 ) 所 繳 資 料 恕 不 退 還, 將 於 成 績 複 查 後 逕 行 銷 毀 1. 成 績 計 算 方 式 : 學 科 能 力 測 驗 三 科 平 均 級 分 100/15 30%+ 書 面 資 料 審 查 30%+ 口 試 40% 2. 第 二 階 段 成 績 採 一 般 生 及 在 職 生 兩 組 共 同 排 序, 不 再 分 組 錄 取 最 後 依 高 低 依 序 錄 取, 得 不 足 額 錄 取 3. 第 一 階 段 一 般 生 及 在 職 生 篩 選 甄 試 名 額 得 相 互 流 用 辦 公 室 進 修 部 教 學 大 樓 8 樓 ES810 電 子 郵 件 @mail.fju.edu.tw 聯 絡 電 話 (02) 學 系 網 址

30 系 別 大 眾 傳 播 學 士 學 位 學 程 招 生 名 額 30 名 預 計 篩 選 之 甄 試 人 數 報 考 資 格 附 加 規 名 一 般 生 60 名 ; 在 職 生 20 名 在 職 生 附 加 規 : 須 具 一 年 以 上 工 作 經 驗, 各 項 工 作 年 資 累 計 至 本 項 招 生 報 名 截 止 日 為 止, 累 計 年 資 以 勞 保 紀 錄 為 準, 請 附 勞 保 局 申 請 之 勞 保 加 退 紀 錄 正 本 第 二 階 段 第 一 階 段 學 科 能 力 測 驗 篩 選 方 式 科 目 檢 採 計 科 目 總 學 測 成 (v 符 號 係 採 計 級 分 相 同 時 績 採 計 該 科 目 成 績 但 不 同 分 參 酌 之 設 最 低 標 準 ) 順 序 方 式 國 文 後 標 依 英 文 科 國 1 文 科 社 會 科 數 學 -- 順 序, 以 級 分 高 低 依 序 錄 -- 社 會 底 標 取 1 甄 試 採 計 方 式 及 佔 項 目 甄 試 同 分 參 酌 之 順 序 書 面 資 料 審 查 20% 依 學 科 能 力 測 驗 英 文 底 標 1 口 試 50% 總 分 口 試 書 面 30% 資 料 審 查 順 序, 以 成 績 高 低 依 序 錄 取 在 職 生 第 一 階 段 不 適 用 學 科 能 力 測 驗 篩 選 方 式, 僅 以 工 作 年 資 多 寡 依 序 錄 取, 學 測 成 績 僅 列 入 第 二 階 段 成 績 計 算 第 二 階 段 項 目 甄 試 日 期 及 地 點 1. 甄 試 日 期 : 103 年 4 月 12 日 2. 甄 試 時 間 : 上 午 9:00 報 到 上 午 9:10 開 始 口 試 (103 年 4 月 10 日 下 午 公 告 於 本 學 程 網 頁 口 試 報 到 時 請 備 妥 國 民 身 分 證 正 本 ) 3. 甄 試 地 點 : 103 年 4 月 10 日 公 告 於 本 學 程 網 頁 及 招 生 資 訊 網 項 目 內 容 說 明 應 繳 資 料 第 二 階 段 項 目 甄 試 費 :1200 元 成 績 計 算 及 錄 取 方 式 備 註 口 試 : 含 時 事 分 析 傳 媒 常 識 語 文 表 達 讀 書 計 畫 等 書 面 資 料 審 查 : 1. 高 中 ( 職 ) 歷 年 成 績 單 正 本 或 同 等 學 力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2. 自 傳 3. 簡 歷 4. 讀 書 計 畫 5. 其 他 文 件 與 作 品 ( 如 獲 獎 證 明 英 文 能 力 檢 設 計 作 品 網 站 等 ) 6. 在 職 生 需 附 工 作 經 驗 ( 勞 保 紀 錄 正 本 ) 及 資 歷 證 明 為 ( 工 作 證 明 書 ), 一 般 生 無 則 免 附 所 繳 資 料 恕 不 退 還, 將 於 成 績 複 查 後 逕 行 銷 毀 1. 成 績 計 算 方 式 : 學 科 能 力 測 驗 成 績 加 重 後 三 科 平 均 級 分 100/15 30%+ 書 面 資 料 審 查 20%+ 口 試 50% 2. 第 二 階 段 成 績 採 一 般 生 及 在 職 生 兩 組 共 同 排 序, 不 再 分 組 錄 取 最 後 依 高 低 依 序 錄 取, 得 不 足 額 錄 取 3. 第 一 階 段 一 般 生 及 在 職 生 篩 選 甄 試 名 額 得 相 互 流 用 1. 本 學 程 由 新 傳 廣 告 影 傳 等 3 學 系 及 大 眾 傳 播 研 究 所 教 育 領 導 與 發 展 研 究 所 支 援 設 立 2. 有 視 覺 障 礙 或 辨 色 力 異 常 聽 覺 障 礙 肢 體 障 礙 精 神 障 礙 腦 性 麻 痺 者, 宜 慎 重 考 慮 辦 公 室 文 友 樓 3 樓 LF355 電 子 郵 件 @mail.fju.edu.tw 聯 絡 電 話 (02) 學 程 網 址

31 系 別 運 動 休 閒 管 理 學 士 學 位 學 程 招 生 名 額 25 名 預 計 篩 選 之 甄 試 人 數 75 名 報 考 資 格 附 加 規 第 一 階 段 學 科 能 力 測 驗 篩 選 方 式 科 目 檢 採 計 科 目 總 (v 符 號 係 採 計 級 分 相 同 時 該 科 目 成 績 但 不 同 分 參 酌 之 設 最 低 標 準 ) 順 序 國 文 v 依 學 科 能 力 測 驗 國 文 科 英 2 數 學 -- 文 科 社 會 科 順 序, 以 級 分 / -- 成 績 高 低 依 序 第 二 階 段 甄 試 採 計 方 式 及 佔 學 測 成 績 採 計 方 式 項 目 甄 試 同 分 參 酌 之 順 序 口 試 50% 依 學 科 能 力 測 驗 國 文 科 英 文 科 社 英 文 v 2 書 面 資 料 審 查 20% 會 科 口 試 書 面 30% 資 料 審 查 順 序, 以 社 會 成 績 高 低 依 序 錄 v 1 錄 取 取 第 二 階 段 項 目 甄 試 日 期 及 地 點 1. 甄 試 日 期 : 103 年 4 月 12 日 2. 甄 試 時 間 : 上 午 9:00 起 (103 年 4 月 7 日 下 午 5:00 於 本 學 程 網 頁 公 告 每 位 考 生 排 之 口 試 時 間 ) 3. 報 到 地 點 及 面 試 時 間 表 : 103 年 4 月 7 日 公 告 於 本 學 程 網 頁 及 招 生 資 訊 網 第 二 階 段 項 目 甄 試 費 :1200 元 應 繳 資 料 書 面 資 料 審 查 : 1. 高 中 三 年 在 校 成 績 證 明 正 本 或 同 等 學 力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2. 自 傳 ( 限 電 腦 打 字 ) 3. 讀 書 計 畫 ( 限 電 腦 打 字 ) 4. 運 動 校 隊 與 社 團 參 與 ( 無 則 免 繳 ) 5. 比 賽 與 競 賽 成 果 ( 無 則 免 繳 ) 6. 學 生 幹 部 ( 無 則 免 繳 ) 各 項 資 料 請 依 序 裝 訂, 一 式 3 份 所 繳 資 料 恕 不 退 還, 將 於 成 績 複 查 後 逕 行 銷 毀 成 績 計 算 及 錄 取 方 式 1. 成 績 計 算 方 式 : 學 科 能 力 測 驗 成 績 加 重 後 三 科 平 均 級 分 100/15 30%+ 口 試 50%+ 書 面 資 料 審 查 20% 2. 按 高 低 依 序 錄 取, 得 不 足 額 錄 取 備 註 招 收 有 志 於 體 育 運 動 休 閒 健 康 事 業 之 經 營 管 理 與 服 務 者 辦 公 室 文 開 樓 3 樓 LE301-B 電 子 郵 件 @mail.fju.edu.tw 聯 絡 電 話 (02) 學 程 網 址

32 系 別 商 業 管 理 學 士 學 位 學 程 招 生 名 額 30 名 預 計 篩 選 之 甄 試 人 數 報 考 資 格 附 加 規 90 名 一 般 生 80 名 ; 在 職 生 10 名 在 職 生 附 加 規 : 須 具 一 年 以 上 工 作 經 驗, 各 項 工 作 年 資 累 計 至 本 項 招 生 報 名 截 止 日 為 止, 累 計 年 資 以 勞 保 紀 錄 為 準, 請 附 勞 保 局 申 請 之 勞 保 加 退 紀 錄 正 本 第 二 階 段 第 一 階 段 學 科 能 力 測 驗 篩 選 方 式 科 目 檢 採 計 科 目 總 學 測 成 (v 符 號 係 採 計 級 分 相 同 時 績 採 計 該 科 目 成 績 但 不 同 分 參 酌 之 設 最 低 標 準 ) 順 序 方 式 國 文 v 依 英 文 科 數 學 科 國 文 科 1 數 學 v 順 序, 以 級 分 高 低 依 序 錄 1 社 會 -- 取 -- 甄 試 採 計 方 式 及 佔 項 目 甄 試 同 分 參 酌 之 順 序 書 面 資 料 審 查 30% 依 口 試 學 科 能 力 測 驗 總 分 書 面 資 英 文 v 1 口 試 50% 20% 料 審 查 順 序 以 成 績 高 低 依 序 錄 取 在 職 生 第 一 階 段 不 適 用 學 科 能 力 測 驗 篩 選 方 式, 僅 以 工 作 年 資 多 寡 依 序 錄 取, 學 測 成 績 僅 列 入 第 二 階 段 成 績 計 算 第 二 階 段 項 目 甄 試 日 期 及 地 點 1. 甄 試 日 期 : 103 年 4 月 13 日 2. 甄 試 時 間 : 上 午 9:00 起 (103 年 4 月 12 日 下 午 7:00 於 本 學 程 網 頁 公 告 每 位 考 生 排 之 口 試 時 間 ) 3. 甄 試 地 點 : 103 年 4 月 12 日 公 告 於 本 學 程 網 頁 及 招 生 資 訊 網 第 二 階 段 項 目 甄 試 費 :1200 元 成 績 計 算 及 錄 取 方 式 備 註 應 繳 資 料 在 職 生 : 1. 工 作 經 驗 ( 勞 保 紀 錄 正 本 ) 或 資 歷 證 明 ( 工 作 證 明 書 ) 2. 個 人 自 傳 (1000 字 以 內 ) 3. 生 涯 規 畫 (1000 字 以 內 ) 4. 相 關 產 業 主 管 推 薦 信 二 封 ( 需 附 推 薦 人 聯 絡 方 式 ) 5. 工 作 相 關 文 件 與 作 品 ( 如 公 司 內 提 案 改 善 獲 獎 證 明 英 文 能 力 檢 設 計 作 品 等 ) 一 般 生 : 1. 高 中 歷 年 成 績 單 正 本 或 同 等 學 力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2. 個 人 自 傳 (1000 字 以 內 ) 3. 生 涯 規 畫 (1000 字 以 內 ) 4. 可 檢 附 相 關 證 照 語 文 檢 及 獲 獎 證 明 書 影 本 所 繳 資 料 恕 不 退 還, 將 於 成 績 複 查 後 逕 行 銷 毀 1. 成 績 計 算 方 式 : 學 科 能 力 測 驗 成 績 加 重 後 三 科 平 均 級 分 100/15 20%+ 書 面 資 料 審 查 30%+ 口 試 50% 2. 第 二 階 段 成 績 採 一 般 生 及 在 職 生 兩 組 共 同 排 序, 不 再 分 組 錄 取 最 後 依 高 低 依 序 錄 取, 得 不 足 額 錄 取 3. 第 一 階 段 一 般 生 及 在 職 生 篩 選 甄 試 名 額 得 相 互 流 用 辦 公 室 利 瑪 竇 大 樓 5 樓 LM511-1 電 子 郵 件 c0i@mail.fju.edu.tw 聯 絡 電 話 (02) 學 程 網 址

33 系 別 藝 術 與 文 化 創 意 學 士 學 位 學 程 招 生 名 額 25 名 預 計 篩 選 之 甄 試 人 數 75 名 報 考 資 格 附 加 規 第 一 階 段 學 科 能 力 測 驗 篩 選 方 式 檢 採 計 科 目 總 科 目 (v 符 號 係 採 計 級 分 相 同 時 該 科 目 成 績 但 不 同 分 參 酌 之 設 最 低 標 準 ) 順 序 國 文 v 依 國 文 科 英 文 科 社 會 科 順 序, 以 級 分 高 低 依 序 錄 取 第 二 階 段 甄 試 採 計 方 式 及 佔 學 測 成 績 採 計 方 式 項 目 甄 試 同 分 參 酌 之 順 序 1 基 礎 素 描 25% 依 學 科 能 力 測 驗 總 分 基 礎 素 描 英 文 v 1 口 試 25% 40% 口 試 書 面 資 料 審 數 學 書 面 資 料 審 查 10% 查 順 序, 以 成 績 高 社 會 v 1 低 依 序 錄 取 第 1. 甄 試 日 期 : 一 術 科 : 基 礎 素 描 ( 以 鉛 筆 為 限, 不 使 用 畫 板 其 二 103 年 4 月 12 日 他 媒 材 電 子 儀 器 以 及 發 出 聲 響 之 製 圖 工 階 項 具 ) 段 2. 甄 試 時 間 : 目 二 口 試 : 口 語 表 達 能 力 學 習 計 畫 創 意 思 考 術 科 : 上 午 10:00-12:00 內 項 口 試 : 下 午 1:00-5:30 容 目 說 甄 3. 甄 試 地 點 及 口 試 地 點 : 明 試 103 年 4 月 9 日 公 告 於 本 日 期 校 招 生 資 訊 網 與 本 學 程 及 網 頁 地 點 第 二 階 段 項 目 甄 試 費 :1500 元 應 繳 資 料 書 面 資 料 審 查 : 1. 含 名 次 之 在 校 成 績 證 明 2. 自 傳 : 含 標 點 符 號 800 字 以 內, 限 電 腦 打 字 3. 讀 書 計 劃 : 限 電 腦 打 字 4. 代 表 作 品 : 三 件 以 內 ( 含 三 件 ) 代 表 作 品, 內 容 不 拘 5. 其 他 有 利 相 關 資 料 6. 各 項 資 料 請 依 序 彙 集 A4 尺 寸 成 冊 裝 訂, 一 式 3 份, 所 有 審 查 資 料 恕 不 退 還 7. 審 查 資 料 請 隨 第 二 階 段 報 名 繳 費 收 據 影 本, 於 簡 章 規 期 限 內 寄 至 本 學 程 所 繳 資 料 恕 不 退 還, 將 於 成 績 複 查 後 逕 行 銷 毀 成 績 計 算 及 錄 取 方 式 備 註 1. 成 績 計 算 方 式 : 學 科 能 力 測 驗 三 科 平 均 級 分 100/15 40%+ 基 礎 素 描 25 %+ 口 試 25%+ 書 面 資 料 審 查 10% 2. 按 高 低 依 序 錄 取, 得 不 足 額 錄 取 1. 本 學 程 由 廣 告 應 美 景 觀 餐 旅 企 管 法 律 圖 資 等 學 系 支 援 設 立 2. 招 生 參 考 條 件 ( 不 列 為 資 格 要 件 ):(1) 需 辨 色 力 正 常 (2) 上 肢 功 能 正 常 3. 第 二 階 段 項 目 甄 試 費 內 含 術 科 測 驗 費 300 元 ( 術 科 : 基 礎 素 描 ) 辦 公 室 進 修 部 教 學 大 樓 2 樓 ES213 電 子 郵 件 c0j@mail.fju.edu.tw 聯 絡 電 話 (02) 學 程 網 址

34 系 別 軟 體 工 程 與 數 位 創 意 學 士 學 位 學 程 招 生 名 額 30 名 預 計 篩 選 之 甄 試 人 數 80 名 報 考 資 格 附 加 規 第 一 階 段 學 科 能 力 測 驗 篩 選 方 式 檢 採 計 科 目 總 科 (v 符 號 係 採 計 級 分 相 同 時 目 該 科 目 成 績 但 不 同 分 參 酌 之 設 最 低 標 準 ) 順 序 國 文 v 依 數 學 科 英 文 科 國 文 1 數 學 v 科 社 會 科 順 序, 以 級 分 高 1 社 會 v 低 依 序 錄 取 1 第 二 階 段 甄 試 採 計 方 式 及 佔 學 測 成 績 採 計 方 式 項 目 甄 試 同 分 參 酌 之 順 序 書 面 資 料 審 查 25% 依 學 科 能 力 測 驗 總 分 口 試 書 面 資 料 英 文 v 1 口 試 35% 40% 審 查 順 序, 以 成 績 高 低 依 序 錄 取 第 二 階 段 項 目 甄 試 日 期 及 地 點 1. 甄 試 日 期 : 103 年 4 月 13 日 2. 甄 試 時 間 : 上 午 9:00 起 (103 年 4 月 11 日 下 午 5:00 前 於 本 學 程 網 頁 公 告 每 位 考 生 排 之 口 試 時 間 ) 3. 甄 試 地 點 : 103 年 4 月 11 日 公 告 於 本 學 程 網 頁 及 招 生 資 訊 網 項 目 內 容 說 明 應 繳 資 料 第 二 階 段 項 目 甄 試 費 :1200 元 成 績 計 算 及 錄 取 方 式 備 註 口 試 : 含 溝 通 及 表 達 能 力 邏 輯 思 考 及 應 變 能 力 書 面 資 料 審 查 : 1. 高 中 歷 年 成 績 單 正 本 或 同 等 學 力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2. 自 傳 學 習 計 畫 與 生 涯 規 劃 3. 可 檢 附 相 關 證 照 語 文 檢 獲 獎 證 明 書 影 本 或 其 他 有 利 審 查 之 證 明 ( 無 則 免 繳 ) 所 繳 資 料 恕 不 退 還, 將 於 成 績 複 查 後 逕 行 銷 毀 1. 成 績 計 算 方 式 : 學 科 能 力 測 驗 各 科 加 權 分 數 後 之 四 科 平 均 級 分 100/15 40%+ 書 面 資 料 審 查 25%+ 口 試 35% 2. 按 高 低 依 序 錄 取, 得 不 足 額 錄 取 1. 本 學 程 歡 迎 具 備 藝 術 創 作 美 術 設 計 互 動 多 媒 體 程 式 設 計 基 礎 者, 或 對 跨 領 域 軟 體 設 計 學 習 有 興 趣 的 高 中 ( 職 ) 畢 業 同 學 報 考 2. 依 本 學 程 修 業 規 則 規, 學 生 須 於 大 四 學 年 結 束 前 通 過 下 列 三 項 規 之 一 ( 擇 一 即 可 ), 檢 附 相 關 的 證 明 文 件 至 學 程 辦 公 室 檢 核, 經 由 學 程 主 任 認 可 後 始 有 畢 業 資 格 (1) 至 少 參 加 兩 項 以 上 校 內 外 的 軟 體 創 作 相 關 競 賽, 並 取 得 主 辦 單 位 的 參 賽 證 明 文 件 或 有 本 學 程 內 之 導 教 授 簽 名 認 可 文 件 (2) 參 與 一 項 以 上 之 產 學 合 作 ( 包 含 國 科 會 ) 計 畫, 並 有 證 明 或 有 本 學 程 內 之 導 教 授 簽 名 認 可 文 件 (3) 至 少 獲 得 一 項 以 上 單 位 之 校 內 外 的 軟 體 創 作 相 關 競 賽 之 複 賽 入 圍 ( 含 決 賽 或 是 獲 獎 ) 資 格, 並 取 得 主 辦 單 位 的 證 明 文 件 或 本 學 程 內 之 導 教 授 簽 名 認 可 文 件 辦 公 室 進 修 部 教 學 大 樓 2 樓 ES218 電 子 郵 件 @mail.fju.edu.tw 聯 絡 電 話 (02) 學 程 網 址

35 附 錄

36 入 學 大 學 同 等 學 力 認 標 準 教 育 部 102 年 4 月 3 日 臺 教 高 ( 四 ) 字 第 C 號 令 修 正 第 1 條 本 標 準 依 大 學 法 第 二 十 三 條 第 四 項 規 訂 之 第 2 條 具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者, 得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大 學 學 士 班 ( 不 包 括 二 年 制 學 士 班 ) 一 年 級 新 生 入 學 考 試 : 一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及 進 修 學 校 肄 業 學 生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 ( 一 ) 僅 未 修 習 規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一 年, 因 故 休 學 退 學 或 重 讀 二 年 以 上, 持 有 學 校 核 發 之 歷 年 成 績 單, 或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 二 ) 修 滿 規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一 年 之 上 學 期, 因 故 休 學 或 退 學 一 年 以 上, 持 有 學 校 核 發 之 歷 年 成 績 單, 或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 三 ) 修 滿 規 年 限 後, 因 故 未 能 畢 業, 持 有 學 校 核 發 之 歷 年 成 績 單, 或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二 五 年 制 專 科 學 校 及 進 修 學 校 肄 業 學 生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 ( 一 ) 修 滿 三 年 級 下 學 期 後, 因 故 休 學 或 退 學 一 年 以 上, 持 有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 二 ) 修 讀 四 年 級 或 五 年 級 期 間, 因 故 休 學 或 退 學, 或 修 滿 規 年 限, 因 故 未 能 畢 業, 持 有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三 依 藝 術 教 育 法 實 施 一 貫 制 學 制 肄 業 學 生, 持 有 修 業 證 明 書 者, 依 其 修 業 情 形 屬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或 五 年 制 專 科 學 校, 準 用 前 二 款 規 四 高 級 中 學 及 職 業 進 修 ( 補 習 ) 學 校 或 實 用 技 能 學 程 ( 班 ) 三 年 級 ( 延 教 班 ) 結 業, 持 有 修 ( 結 ) 業 證 明 書 五 自 學 進 修 學 力 鑑 考 試 及 格, 持 有 高 級 中 學 職 業 學 校 或 專 科 學 校 畢 業 程 度 及 格 證 明 書 者 六 知 識 青 年 士 兵 學 力 鑑 別 考 試 及 格, 持 有 高 中 程 度 及 格 證 明 書 七 國 軍 退 除 役 官 兵 學 力 鑑 別 考 試 及 格, 持 有 高 中 程 度 及 格 證 明 書 八 軍 中 隨 營 補 習 教 育 經 考 試 及 格, 持 有 高 中 學 力 證 明 書 九 下 列 國 家 考 試 及 格, 持 有 及 格 證 書 者 : ( 一 ) 公 務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普 通 考 試 或 一 等 二 等 三 等 四 等 特 種 考 試 及 格 ( 二 )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普 通 考 試 或 相 當 等 級 之 特 種 考 試 及 格 十 持 大 陸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肄 業 文 憑, 符 合 大 陸 地 區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規, 並 有 第 一 款 所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十 一 技 能 檢 合 格, 有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持 有 證 書 及 證 明 文 件 : ( 一 ) 取 得 丙 級 技 術 士 證 或 相 當 於 丙 級 之 單 一 級 技 術 士 證 後, 從 事 工 作 經 驗 五 年 以 上 ( 二 ) 取 得 乙 級 技 術 士 證 或 相 當 於 乙 級 之 單 一 級 技 術 士 證 後, 從 事 工 作 經 驗 二 年 以 上 ( 三 ) 取 得 甲 級 技 術 士 證 或 相 當 於 甲 級 之 單 一 級 技 術 士 證 十 二 年 滿 二 十 二 歲, 修 習 下 列 不 同 科 目 課 程 累 計 達 四 十 學 分 以 上, 持 有 學 分 證 明 ( 一 )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推 廣 教 育 學 分 班 課 程 ( 二 ) 教 育 部 認 可 之 非 正 規 教 育 課 程

37 ( 三 ) 空 中 大 學 選 修 生 選 修 課 程 ( 不 含 推 廣 教 育 課 程 ) 十 三 空 中 大 學 選 修 生, 修 畢 四 十 學 分 以 上 ( 不 含 推 廣 教 育 課 程 ), 成 績 及 格, 持 有 學 分 證 明 書 十 四 符 合 高 級 中 等 教 育 階 段 辦 理 非 學 校 型 態 實 驗 教 育 辦 法 第 二 十 三 條 之 一 第 二 項 規 者 第 3 條 具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者, 得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大 學 二 年 制 學 士 班 一 年 級 新 生 入 學 考 試 : 一 二 年 制 專 科 學 校 及 進 修 學 校 肄 業 學 生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 ( 一 ) 修 滿 規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一 年 之 上 學 期, 因 故 休 學 或 退 學 二 年 以 上, 持 有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 二 ) 修 讀 規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一 年 之 下 學 期 期 間, 因 故 休 學 或 退 學 一 年 以 上, 持 有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 三 ) 修 滿 規 修 業 年 限, 且 已 修 畢 畢 業 應 修 學 分 八 十 學 分 以 上, 因 故 未 能 畢 業, 持 有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二 三 年 制 專 科 學 校 及 進 修 學 校 肄 業 學 生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 ( 一 ) 僅 未 修 習 規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一 年, 因 故 休 學 或 退 學 三 年 以 上, 持 有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 二 ) 修 滿 規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一 年 之 上 學 期, 因 故 休 學 或 退 學 二 年 以 上, 持 有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 三 ) 修 讀 規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一 年 之 下 學 期 期 間, 因 故 休 學 或 退 學 一 年 以 上, 持 有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三 五 年 制 專 科 學 校 及 進 修 學 校 肄 業 學 生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 ( 一 ) 僅 未 修 習 規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一 年, 因 故 休 學 或 退 學 三 年 以 上, 持 有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 二 ) 修 滿 規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一 年 之 上 學 期, 因 故 休 學 或 退 學 二 年 以 上, 持 有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 三 ) 修 讀 規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一 年 之 下 學 期 期 間, 因 故 休 學 或 退 學 一 年 以 上, 持 有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 四 ) 修 滿 規 修 業 年 限, 且 已 修 畢 畢 業 應 修 學 分 二 百 二 十 學 分 以 上, 因 故 未 能 畢 業, 持 有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四 大 學 學 士 班 ( 不 含 空 中 大 學 ) 肄 業, 修 滿 二 年 級 下 學 期, 因 故 休 學 或 退 學 一 年 以 上, 持 有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五 自 學 進 修 學 力 鑑 考 試 及 格, 持 有 專 科 畢 業 程 度 及 格 證 明 書 六 下 列 國 家 考 試 及 格, 持 有 及 格 證 書 : ( 一 ) 公 務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或 一 等 二 等 三 等 特 種 考 試 及 格 ( 二 )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或 相 當 等 級 之 特 種 考 試 及 格 七 技 能 檢 合 格, 有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持 有 證 書 及 證 明 文 件 : ( 一 ) 取 得 乙 級 技 術 士 證 或 相 當 於 乙 級 之 單 一 級 技 術 士 證 後, 從 事 相 關 工 作 經 驗 四 年 以 上 ( 二 ) 取 得 甲 級 技 術 士 證 或 相 當 於 甲 級 之 單 一 級 技 術 士 證 後, 從 事 相 關 工 作 經 驗 二 年 以 上 八 年 滿 二 十 二 歲 持 有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畢 ( 結 ) 業 證 書 或 已 修 業 期 滿 者, 修 習 下 列 不 同 科 目 課 程 累 計 達 八 十 學 分 以 上, 持 有 學 分 證 明 : ( 一 ) 大 學 或 空 中 大 學 之 大 學 程 度 學 分 課 程 ( 二 )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推 廣 教 育 學 分 班 課 程 ( 三 ) 教 育 部 認 可 之 非 正 規 教 育 課 程

38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推 廣 教 育 實 施 辦 法 中 華 民 國 一 百 年 七 月 十 三 日 修 正 施 行 後, 本 標 準 一 百 零 二 年 一 月 二 十 四 日 修 正 施 行 前, 已 修 習 前 項 第 八 款 所 課 程 學 分 者, 不 受 二 十 二 歲 年 齡 限 制 第 4 條 具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者, 得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大 學 碩 士 班 一 年 級 新 生 入 學 考 試 : 一 在 學 士 班 肄 業, 僅 未 修 滿 規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一 年, 因 故 退 學 或 休 學, 自 規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一 年 之 始 日 起 算 已 滿 二 年, 持 有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二 修 滿 學 士 班 規 修 業 年 限, 因 故 未 能 畢 業, 自 規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一 年 之 始 日 起 算 已 滿 一 年, 持 有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三 在 大 學 規 修 業 年 限 六 年 ( 含 實 習 ) 以 上 之 學 士 班 修 滿 四 年 課 程, 且 已 修 畢 畢 業 應 修 學 分 一 百 二 十 八 學 分 以 上 者 四 取 得 專 科 學 校 畢 業 證 書 後, 其 為 三 年 制 者 經 離 校 二 年 以 上 ; 二 年 制 或 五 年 制 者 經 離 校 三 年 以 上 ; 取 得 專 科 進 修 ( 補 習 ) 學 校 資 格 證 明 書 專 科 進 修 學 校 畢 業 證 書 或 專 科 學 校 畢 業 程 度 自 學 進 修 學 力 鑑 考 試 及 格 證 書 者, 比 照 二 年 制 專 科 學 校 辦 理 各 校 並 得 依 實 際 需 要, 另 增 訂 相 關 工 作 經 驗 最 低 工 作 年 資 之 規 五 下 列 國 家 考 試 及 格, 持 有 及 格 證 書 者 : ( 一 ) 公 務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或 一 等 二 等 三 等 特 種 考 試 及 格 ( 二 )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或 相 當 等 級 之 特 種 考 試 及 格 六 技 能 檢 合 格, 有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持 有 證 書 及 證 明 文 件 : ( 一 ) 取 得 甲 級 技 術 士 證 或 相 當 於 甲 級 之 單 一 級 技 術 士 證 後, 從 事 相 關 工 作 經 驗 三 年 以 上 ( 二 ) 技 能 檢 職 類 以 乙 級 為 最 高 級 別 者, 取 得 乙 級 技 術 士 證 或 相 當 於 乙 級 之 單 一 級 技 術 士 證 後, 從 事 相 關 工 作 經 驗 五 年 以 上 第 5 條 曾 於 大 學 院 校 擔 任 專 業 技 術 人 員 於 專 科 學 校 擔 任 專 業 及 技 術 教 師, 或 於 職 業 學 校 擔 任 技 術 及 專 業 教 師, 經 大 學 校 級 招 生 委 員 會 審 議 通 過, 得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前 三 條 所 新 生 入 學 考 試 第 6 條 大 學 經 教 育 部 核 可 後, 就 專 業 領 域 具 卓 越 成 就 表 現 者, 經 校 級 招 生 委 員 會 審 議 通 過, 得 准 其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第 二 條 至 第 四 條 所 新 生 入 學 考 試 第 7 條 具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者, 得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大 學 博 士 班 一 年 級 新 生 入 學 考 試 : 一 碩 士 班 學 生 修 業 滿 二 年 且 修 畢 畢 業 應 修 科 目 與 學 分 ( 不 含 論 文 ), 因 故 未 能 畢 業, 經 退 學 或 休 學 一 年 以 上, 持 有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並 提 出 相 當 於 碩 士 論 文 水 準 之 著 作 二 逕 修 讀 博 士 學 位 學 生 修 業 期 滿, 未 通 過 博 士 學 位 候 選 人 資 格 考 核 或 博 士 學 位 考 試, 持 有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並 提 出 相 當 於 碩 士 論 文 水 準 之 著 作 三 修 業 年 限 六 年 以 上 之 學 系 畢 業 獲 有 學 士 學 位, 經 有 關 專 業 訓 練 二 年 以 上, 並 提 出 相 當 於 碩 士 論 文 水 準 之 著 作 四 大 學 畢 業 獲 有 學 士 學 位, 從 事 與 所 報 考 系 所 相 關 工 作 五 年 以 上, 並 提 出 相 當 於 碩 士 論 文 水 準 之 著 作 五 下 列 國 家 考 試 及 格, 持 有 及 格 證 書, 且 從 事 與 所 報 考 系 所 相 關 工 作 六 年 以 上, 並 提 出 相 當 於 碩 士 論 文 水 準 之 著 作 : ( 一 ) 公 務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或 一 等 二 等 三 等 特 種 考 試 及 格 ( 二 )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或 相 當 等 級 之 特 種 考 試 及 格 前 項 各 款 相 當 於 碩 士 論 文 水 準 之 著 作, 由 各 大 學 自 行 認 ; 其 藝 術 類 或 應 用 科 技 類 相 當 於 碩 士 論 文 水 準 之 著 作, 得 以 創 作 展 演 連 同 書 面 報 告 或 以

39 技 術 報 告 代 替 第 一 項 第 三 款 所 有 關 專 業 訓 練 及 第 四 款 第 五 款 所 與 報 考 系 所 相 關 工 作, 由 學 校 自 行 認 第 8 條 持 國 外 或 香 港 澳 門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學 歷, 符 合 大 學 辦 理 國 外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或 香 港 澳 門 學 歷 檢 覈 及 採 認 辦 法 規 者, 得 準 用 第 二 條 第 一 款 規 辦 理 畢 業 年 級 相 當 於 國 內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二 年 級 之 國 外 或 香 港 澳 門 同 級 同 類 學 校 畢 業 生, 得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大 學 學 士 班 一 年 級 新 生 入 學 考 試 但 大 學 應 增 加 其 畢 業 應 修 學 分, 或 延 長 其 修 業 年 限 畢 業 年 級 高 於 相 當 國 內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之 國 外 或 香 港 澳 門 同 級 同 類 學 校 肄 業 生, 修 滿 相 當 於 國 內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修 業 年 限 以 下 年 級 者, 得 準 用 第 二 條 第 一 款 規 辦 理 持 國 外 或 香 港 澳 門 學 士 學 位, 符 合 大 學 辦 理 國 外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及 香 港 澳 門 學 歷 檢 覈 及 採 認 辦 法 規 者, 得 準 用 前 條 第 一 項 第 三 款 及 第 四 款 規 辦 理 持 國 外 或 香 港 澳 門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畢 肄 業 學 歷, 其 畢 肄 業 學 校 經 教 育 部 列 入 參 考 名 冊 或 為 當 地 國 政 府 權 責 機 關 或 專 業 評 鑑 團 體 所 認 可, 且 入 學 資 格 修 業 年 限 及 修 習 課 程 均 與 我 國 同 級 同 類 學 校 規 相 當, 並 經 各 大 學 招 生 委 員 會 審 議 後 認 為 相 當 國 內 同 級 同 類 學 校 修 業 年 級 者, 得 準 用 第 二 條 第 二 款 第 三 條 第 一 款 至 第 四 款 第 四 條 第 一 款 至 第 四 款 及 前 條 第 一 項 第 一 款 及 第 二 款 規 辦 理 持 前 項 香 港 澳 門 學 校 副 學 士 學 位 證 書 及 歷 年 成 績 單, 或 高 級 文 憑 及 歷 年 成 績 單, 得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科 技 大 學 技 術 學 院 二 年 制 學 士 班 一 年 級 新 生 入 學 考 試 第 五 項 國 外 或 香 港 澳 門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畢 肄 業 學 歷 證 件 及 成 績 證 明 前 項 香 港 澳 門 副 學 士 學 位 證 書 及 歷 年 成 績 單, 或 高 級 文 憑 及 歷 年 成 績 單, 應 經 我 國 駐 外 使 領 館 代 表 處 辦 事 處 或 其 他 經 外 交 部 授 權 機 構, 或 行 政 院 在 香 港 澳 門 設 立 或 機 構 驗 證 第 9 條 軍 警 校 院 學 歷, 依 教 育 部 核 准 比 敘 之 規 辦 理 第 10 條 本 標 準 所 年 數 起 迄 計 算 方 式, 除 下 列 情 形 者 外, 自 規 起 算 日, 計 算 至 報 考 當 學 年 度 註 冊 截 止 日 為 止 : 一 離 校 或 休 學 年 數 之 計 算 : 自 歷 年 成 績 單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所 所 載 最 後 修 滿 學 期 之 末 日, 起 算 至 報 考 當 學 年 度 註 冊 截 止 日 為 止 二 專 業 訓 練 及 從 事 相 關 工 作 年 數 之 計 算 : 以 專 業 訓 練 或 相 關 工 作 之 證 明 上 所 載 開 始 日 期, 起 算 至 報 考 當 學 年 度 註 冊 截 止 日 為 止 第 11 條 本 標 準 自 發 布 日 施 行

40 輔 仁 大 學 招 生 考 試 試 場 規 則 及 違 規 處 理 辦 法 招 生 委 員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招 生 委 員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招 生 委 員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招 生 委 員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第 一 條 為 維 護 考 試 公 平 及 試 場 秩 序, 特 訂 本 校 招 生 考 試 試 場 規 則 及 違 規 處 理 辦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辦 法 ) 第 二 條 本 辦 法 適 用 於 本 校 博 士 班 碩 士 班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轉 學 生 及 其 他 各 項 招 生 考 試, 但 特 考 試 另 有 規 者, 依 其 規 第 三 條 考 生 應 按 規 之 考 試 開 始 時 間 入 場 遲 到 逾 二 十 分 鐘 者, 不 得 入 場, 且 該 科 不 予 計 分 ; 已 入 場 應 試 者, 六 十 分 鐘 內 不 得 出 場, 違 者 該 科 不 予 計 分 ; 強 行 入 場 或 出 場 經 勸 止 不 從 者, 取 消 考 試 資 格 第 四 條 考 生 應 試 時, 不 得 有 夾 帶 抄 襲 傳 遞 交 換 答 案 卷 ( 卡 ) 以 自 誦 或 暗 號 告 人 答 案 或 故 意 將 答 案 供 人 窺 視 抄 襲 等 舞 弊 情 事, 違 者 扣 減 其 該 科 全 部 成 績 第 五 條 考 生 應 試 時, 不 得 吸 煙 進 食 擾 亂 試 場 秩 序 或 以 聲 音 動 作 影 響 他 人 作 答, 經 勸 止 不 從 者, 扣 減 其 該 科 全 部 成 績 第 六 條 考 生 應 試 時, 應 攜 帶 應 考 證 及 國 民 身 分 證 正 本 ( 國 民 身 分 證 得 以 駕 照 或 有 效 期 限 內 之 護 照 外 僑 居 留 證 正 本 代 替 ), 並 主 動 置 放 考 桌 上, 以 備 查 驗 考 生 未 依 前 項 規 攜 帶 證 件 者, 經 監 試 人 員 登 記 後, 得 先 准 予 應 試 ; 惟 至 當 日 考 試 結 束 鈴 ( 鐘 ) 聲 響 畢 前, 仍 未 將 前 述 證 件 送 原 監 試 人 員 或 試 務 中 心 查 核 者, 扣 減 其 當 日 各 該 科 成 績 五 分 考 生 違 反 第 一 項 規 而 無 法 證 明 其 考 生 身 分 時, 監 試 或 試 務 人 員 得 要 求 考 生 至 試 務 中 心 拍 照 存 證, 考 生 不 得 拒 絕, 違 者 取 消 其 考 試 資 格 第 七 條 應 考 證 遺 失 者, 得 於 每 節 入 場 應 試 前 持 國 民 身 分 證 正 本 ( 國 民 身 分 證 得 以 駕 照 或 有 效 期 限 內 之 護 照 外 僑 居 留 證 正 本 代 替 ), 親 向 各 試 務 中 心 申 請 補 發 第 八 條 考 生 除 必 要 之 書 寫 文 具 及 簡 章 備 註 欄 各 招 生 系 所 允 許 之 工 具 外, 不 得 攜 帶 書 籍 紙 張 具 有 計 算 通 訊 記 憶 等 功 能 或 其 他 有 礙 試 場 安 寧 考 試 公 平 之 各 類 器 材 入 座 計 時 器 之 鬧 鈴 功 能 須 關 閉 ; 有 關 個 人 之 醫 療 器 材 如 助 聽 器 等, 須 先 報 備 並 經 檢 查 方 可 使 用 違 者 經 監 試 人 員 查 獲 者, 如 尚 未 使 用, 扣 減 其 該 科 成 績 五 分, 已 使 用 者, 扣 減 其 該 科 成 績 十 分, 並 得 視 其 使 用 情 節 加 重 扣 分 或 扣 減 其 該 科 全 部 成 績 第 九 條 考 生 應 依 編 之 試 場 及 應 考 證 號 碼 入 座 在 開 始 作 答 前, 應 先 檢 查 答 案 卷 ( 卡 ) 座 位 應 考 證 三 者 之 號 碼 是 否 相 符, 如 有 不 符, 應 即 舉 手 請 監 試 人 員 處 理 經 作 答 後 考 生 始 發 現 坐 錯 座 位 者, 扣 減 其 該 科 成 績 五 分 ; 經 監 試 人 員 發 現 坐 錯 座 位 者, 扣 減 其 該 科 成 績 十 分 ; 不 在 編 之 試 場 應 試 者, 扣 減 其 該 科 成 績 二 十 分 ; 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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