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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花 蓮 縣 105 學 年 度 國 民 中 小 學 暨 學 前 特 殊 教 育 教 師 聯 合 甄 選 簡 章 編 製 單 位 : 花 蓮 縣 政 府 教 育 處 地 址 :97071 花 蓮 市 達 固 湖 灣 大 路 1 號 承 辦 學 校 : 花 蓮 縣 吉 安 鄉 北 昌 國 民 小 學 ( 地 址 : 花 蓮 縣 吉 安 鄉 北 昌 村 自 強 路 533 號 查 詢 電 話 :(03) 傳 真 電 話 :(03) 花 蓮 縣 105 學 年 度 國 民 中 小 學 暨 學 前 特 殊 教 育 教 師 聯 合 甄 選 網 站 : 初 試 報 名 日 期 :105 年 6 月 14 日 ( 星 期 二 ) 上 午 8 時 起 至 105 年 6 月 21 日 ( 星 期 二 )24 時 止 採 線 上 報 名 複 試 報 名 日 期 :105 年 7 月 18 日 ( 星 期 一 ) 上 午 9 時 至 下 午 3 時 止 採 現 場 報 名

2 花 蓮 縣 105 學 年 度 國 民 中 小 學 暨 學 前 特 殊 教 育 教 師 聯 合 甄 選 重 要 日 程 表 編 號 項 目 日 期 備 註 1 公 告 甄 選 簡 章 105 年 6 月 8 日 ( 星 期 三 ) 2 公 告 各 類 別 甄 選 缺 額 105 年 6 月 13 日 ( 星 期 一 ) 3 初 試 線 上 報 名 4 甄 選 試 務 諮 詢 服 務 5 6 身 心 障 礙 考 生 申 請 考 場 服 務 截 止 審 查 特 殊 身 份 考 生 資 格 7 列 印 准 考 證 開 始 105 年 6 月 14 日 ( 星 期 二 ) 至 105 年 6 月 21 日 ( 星 期 二 ) 止 105 年 6 月 14 日 ( 星 期 二 ) 至 105 年 6 月 22 日 ( 星 期 三 ) 中 午 12 時 止 105 年 6 月 24 日 ( 星 期 五 ) 105 年 6 月 27 日 ( 星 期 一 ) 105 年 6 月 24 日 ( 星 期 五 ) 至 105 年 7 月 9 日 ( 星 期 六 ) 止 1 公 告 於 花 蓮 縣 105 學 年 度 國 民 中 小 學 暨 學 前 特 殊 教 育 教 師 聯 合 甄 選 網 站 全 國 高 級 中 等 以 下 學 校 教 師 選 聘 網, 請 自 行 上 網 下 載, 不 另 行 販 售 公 告 於 花 蓮 縣 105 學 年 度 國 民 中 小 學 暨 學 前 特 殊 教 育 教 師 聯 合 甄 選 網 站 全 國 高 級 中 等 以 下 學 校 教 師 選 聘 網 105 年 6 月 14 日 ( 星 期 二 ) 上 午 8 時 起 至 105 年 6 月 21 日 ( 星 期 二 )24 時 止, 於 花 蓮 縣 105 學 年 度 國 民 中 小 學 暨 學 前 特 殊 教 育 教 師 聯 合 甄 選 網 站 登 錄 報 名, 並 列 印 繳 費 單 左 列 時 間 除 星 期 六 日 外, 每 日 上 午 8 時 30 分 至 12 時 下 午 1 時 30 分 至 4 時 30 分, 電 話 :(03) , 花 蓮 縣 吉 安 鄉 北 昌 國 民 小 學 填 列 相 關 申 請 表 件 後, 請 傳 真 至 花 蓮 縣 吉 安 鄉 北 昌 國 民 小 學, 並 以 電 話 確 認 傳 真 :(03 ) ; 電 話 :(03 ) 繳 費 完 成 後 自 105 年 6 月 24 日 ( 星 期 五 ) 起 至 105 年 7 月 9 日 ( 星 期 六 ) 止 至 花 蓮 縣 105 學 年 度 國 民 中 小 學 暨 學 前 特 殊 教 育 教 師 聯 合 甄 選 網 站 列 印 准 考 證, 始 完 成 線 上 報 名 手 續 8 公 告 初 試 試 場 分 配 105 年 7 月 8 日 ( 星 期 五 ) 當 日 上 午 10 時 公 告 初 試 試 場 位 置 9 初 試 試 場 開 放 105 年 7 月 11 日 ( 星 期 一 ) 當 日 下 午 2 時 至 4 時 10 初 試 時 間 105 年 7 月 12 日 ( 星 期 二 ) 11 初 試 結 束 後 公 布 試 題 及 建 議 答 案 105 年 7 月 12 日 ( 星 期 二 ) 12 答 案 疑 義 反 映 時 間 105 年 7 月 12 日 ( 星 期 二 ) 13 公 布 正 確 答 案 105 年 7 月 13 日 ( 星 期 三 ) 14 開 放 初 試 成 績 查 詢 105 年 7 月 14 日 ( 星 期 四 ) 15 初 試 成 績 複 查 105 年 7 月 15 日 ( 星 期 五 ) 16 公 告 初 試 錄 取 名 單 105 年 7 月 15 日 ( 星 期 五 ) 17 公 告 複 試 教 學 演 示 題 目 105 年 7 月 15 日 ( 星 期 五 ) 18 複 試 現 場 報 名 105 年 7 月 18 日 ( 星 期 一 ) 當 日 上 午 8 時 20 分 起 考 場 : 花 蓮 縣 立 自 強 國 民 中 學 當 日 下 午 3 時 公 告 於 花 蓮 縣 105 學 年 度 國 民 中 小 學 暨 學 前 特 殊 教 育 教 師 聯 合 甄 選 網 站 當 日 下 午 3 時 至 6 時 填 具 試 題 疑 義 申 請 書, 傳 真 至 花 蓮 縣 吉 安 鄉 北 昌 國 民 小 學, 並 以 電 話 確 認 傳 真 :(03 ) ; 電 話 :(03 ) 當 日 下 午 2 時 公 告 於 花 蓮 縣 105 學 年 度 國 民 中 小 學 暨 學 前 特 殊 教 育 教 師 聯 合 甄 選 網 站 當 日 下 午 6 時 前 公 告 於 花 蓮 縣 105 學 年 度 國 民 中 小 學 暨 學 前 特 殊 教 育 教 師 聯 合 甄 選 網 站, 考 生 可 上 網 登 錄 查 詢 成 績 當 日 上 午 10 時 至 12 時 持 准 考 證 國 民 身 分 證 及 成 績 複 查 申 請 表 至 花 蓮 縣 吉 安 鄉 北 昌 國 民 小 學 申 請 複 查 當 日 下 午 6 時 前 公 告 於 花 蓮 縣 105 學 年 度 國 民 中 小 學 暨 學 前 特 殊 教 育 教 師 聯 合 甄 選 網 站 花 蓮 縣 吉 安 鄉 北 昌 國 民 小 學 網 站 當 日 下 午 6 時 前 公 告 於 花 蓮 縣 105 學 年 度 國 民 中 小 學 暨 學 前 特 殊 教 育 教 師 聯 合 甄 選 網 站 當 日 上 午 9 時 至 下 午 3 時 於 花 蓮 縣 吉 安 鄉 北 昌 國 民 小 學 採 現 場 親 自 報 名 或 委 託 報 名 並 進 行 資 格 審 查 委 託 書 如 附 件 1 19 公 告 複 試 試 場 分 配 105 年 7 月 20 日 ( 星 期 三 ) 當 日 上 午 10 時 公 告 複 試 試 場 位 置

3 編 號 項 目 日 期 備 註 20 複 試 試 場 開 放 105 年 7 月 20 日 ( 星 期 三 ) 當 日 下 午 2 時 至 4 時 21 複 試 時 間 105 年 7 月 21 日 ( 星 期 四 ) 22 開 放 複 試 成 績 查 詢 105 年 7 月 22 日 ( 星 期 五 ) 23 複 試 成 績 複 查 105 年 7 月 25 日 ( 星 期 一 ) 24 公 告 複 試 錄 取 名 單 105 年 7 月 26 日 ( 星 期 二 ) 25 錄 取 人 員 分 發 介 聘 105 年 7 月 28 日 ( 星 期 四 ) 26 審 查 應 聘 105 年 7 月 29 日 ( 星 期 五 ) 當 日 上 午 8 時 預 備 考 場 : 花 蓮 縣 吉 安 鄉 北 昌 國 民 小 學 當 日 下 午 6 時 前 公 告 於 花 蓮 縣 105 學 年 度 國 民 中 小 學 暨 學 前 特 殊 教 育 教 師 聯 合 甄 選 網 站, 考 生 可 上 網 登 錄 查 詢 成 績 當 日 上 午 10 時 至 12 時 持 准 考 證 國 民 身 分 證 及 成 績 複 查 申 請 表 至 花 蓮 縣 吉 安 鄉 北 昌 國 民 小 學 申 請 複 查 當 日 下 午 6 時 前 公 告 於 花 蓮 縣 105 學 年 度 國 民 中 小 學 暨 學 前 特 殊 教 育 教 師 聯 合 甄 選 網 站 花 蓮 縣 吉 安 鄉 北 昌 國 民 小 學 網 站 正 取 及 備 取 人 員 於 當 日 上 午 9 時 前 至 花 蓮 縣 吉 安 鄉 北 昌 國 民 小 學 辦 理 報 到 手 續, 未 準 時 報 到 或 證 件 不 齊 者 以 棄 權 論 當 日 中 午 12 時 前 攜 帶 相 關 證 件 正 本 前 往 介 聘 學 校 辦 理 應 聘 手 續 2

4 壹 依 據 : 教 師 法 教 師 法 施 行 細 則 教 育 人 員 任 用 條 例 暨 施 行 細 則 師 資 培 育 法 暨 施 行 細 則 高 級 中 等 以 下 學 校 教 師 評 審 委 員 會 設 置 辦 法 公 立 高 級 中 等 以 下 學 校 教 師 甄 選 作 業 要 點 幼 兒 教 育 及 照 顧 法 及 其 施 行 細 則 花 蓮 縣 立 高 級 中 等 以 下 學 校 委 託 花 蓮 縣 政 府 辦 理 教 師 聯 合 甄 選 作 業 要 點 貳 甄 選 類 科 : 一 國 中 身 心 障 礙 班 教 師 二 國 小 身 心 障 礙 班 教 師 三 學 前 特 殊 教 育 班 教 師 四 國 中 資 優 資 源 班 教 師 ( 英 文 專 長 ) 五 國 中 資 優 巡 迴 班 教 師 甄 選 類 科 以 105 年 6 月 8 日 ( 星 期 三 ) 實 際 公 告 為 準 參 甄 選 缺 額 : 各 類 科 缺 額 於 105 年 6 月 13 日 ( 星 期 一 ) 下 午 6 時 前 公 告 於 花 蓮 縣 105 學 年 度 國 民 中 小 學 暨 學 前 特 殊 教 育 教 師 聯 合 甄 選 網 站 ( 網 址 : 全 國 高 級 中 等 以 下 學 校 教 師 選 聘 網 ( 網 址 : 肆 甄 選 資 格 : 一 基 本 條 件 : ( 一 ) 年 齡 在 65 歲 以 下 ( 民 國 40 年 8 月 1 日 以 後 出 生 ) 具 有 中 華 民 國 國 籍 之 國 民 (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經 許 可 進 入 臺 灣 地 區 者, 須 在 臺 灣 地 區 設 籍 10 年 以 上 ) ( 二 ) 無 教 師 法 第 14 條 各 款 之 情 事 者 及 無 教 育 人 員 任 用 條 例 第 31 條 及 第 33 條 之 情 事 者 二 甄 選 條 件 : ( 一 ) 具 備 各 甄 選 類 科 合 格 教 師 證 書 且 證 書 尚 在 有 效 期 限, 無 92 年 8 月 1 日 前 連 續 中 斷 教 學 超 過 10 年 以 上 ( 二 ) 師 資 培 育 公 費 經 分 發 至 外 縣 市 之 教 師, 且 未 依 規 定 年 限 服 務 期 滿 者, 若 有 意 參 加 甄 選, 應 主 動 切 結 於 錄 取 後 賠 償 公 費 ( 附 件 6), 並 放 棄 原 縣 市 ( 校 ) 分 發, 並 於 當 年 度 8 月 10 日 前 向 原 師 資 培 育 機 構 償 還 公 費 並 取 得 證 明, 始 得 聘 任 ( 三 ) 合 格 偏 遠 或 特 殊 地 區 教 師, 需 依 當 年 甄 選 簡 章 ( 含 外 縣 市 ) 規 定, 於 偏 遠 地 區 服 務 期 滿, 並 取 得 報 考 類 科 一 般 地 區 合 格 教 師 證 書 ( 四 ) 參 加 105 年 度 高 級 中 等 以 下 學 校 及 幼 兒 園 教 師 資 格 檢 定 考 試 及 格 者, 得 檢 附 各 報 考 類 科 檢 定 考 試 及 格 成 績 單 暨 修 畢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證 明 書 ( 如 中 等 學 校 階 段 加 附 專 門 科 目 認 定 證 明 書 ) 及 105 年 7 月 31 日 前 能 取 得 合 格 教 師 證 書 之 切 結 書 報 名 ( 附 件 7) ( 五 ) 如 已 取 得 合 格 教 師 證 書, 並 修 畢 另 一 類 科 ( 各 報 考 類 科 )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課 程 者, 得 檢 附 原 持 有 合 格 教 師 證 書, 各 報 考 類 科 修 畢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證 明 書 ( 如 中 等 學 校 階 段 加 附 專 門 科 目 認 定 證 明 書 ) 及 105 年 8 月 31 日 前 能 取 得 合 格 教 師 證 書 之 切 結 書 報 名 ( 附 件 8) ( 六 ) 上 述 ( 四 )( 五 ) 之 有 關 修 畢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課 程 證 明 書 及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課 程 3

5 修 習 科 目 及 學 分 表 或 專 門 科 目 認 定 證 明 書, 須 由 師 資 培 育 中 心 核 發 任 教 科 別 證 明 之 有 效 文 件 ( 七 ) 凡 持 有 國 外 學 歷 證 明 者, 畢 業 學 校 應 為 教 育 部 認 可 之 國 外 大 學 院 校, 應 有 駐 外 單 位 查 證 學 歷 屬 實 文 件, 另 加 附 下 列 證 明, 否 則 不 予 受 理 報 名 : 1 經 駐 外 單 位 驗 證 後 之 國 外 學 歷 證 件 影 印 本 及 法 院 公 證 之 中 譯 本 1 份 2 經 駐 外 單 位 驗 證 後 之 國 外 學 歷 歷 年 成 績 證 明 影 印 本 及 法 院 公 證 之 中 譯 本 1 份 3 內 政 部 入 出 國 及 移 民 署 核 發 之 修 業 期 間 出 入 境 日 期 紀 錄 證 明 三 甄 選 類 科 及 資 格 : 甄 選 類 科 相 關 科 系 所 ( 組 ) 及 資 格 備 註 國 中 身 心 障 礙 班 教 師 具 備 中 等 學 校 特 殊 教 育 身 心 障 礙 類 合 格 教 師 證 書 者 國 小 身 心 障 礙 班 教 師 具 備 國 小 階 段 身 心 障 礙 類 特 殊 教 育 合 格 教 師 證 書 學 前 特 殊 教 育 班 教 師 具 備 學 前 特 殊 教 育 身 心 障 礙 類 合 格 教 師 證 書 國 中 資 優 資 源 班 教 師 具 備 中 等 學 校 英 文 科 ( 領 域 專 長 ) 教 師 證 書, 並 具 中 ( 英 文 專 長 ) 等 學 校 特 殊 教 育 資 賦 優 異 類 合 格 教 師 證 書 者 國 中 資 優 巡 迴 班 教 師 具 備 中 等 學 校 特 殊 教 育 資 賦 優 異 類 教 師 證 書 者 附 註 : 因 病 退 休 資 遣 人 員 報 考 者, 需 檢 附 公 立 醫 院 康 復 證 明 及 核 定 退 休 資 遣 公 函 伍 報 名 方 式 及 時 間 地 點 : 甄 選 採 初 試 與 複 試 兩 階 段 辦 理, 初 試 成 績 錄 取 者, 始 得 報 名 參 加 複 試 一 初 試 : ( 一 ) 報 名 方 式 : 一 律 採 線 上 報 名 ; 通 訊 報 名 不 予 受 理 ( 二 ) 線 上 報 名 時 間 : 自 105 年 6 月 14 日 ( 星 期 二 )8 時 起 至 105 年 6 月 21 日 ( 星 期 二 )24 時 止, 至 花 蓮 縣 105 學 年 度 國 民 中 小 學 暨 學 前 特 殊 教 育 教 師 聯 合 甄 選 網 站 ( 網 址 : 登 錄 報 名, 並 列 印 繳 費 單 ( 三 ) 繳 交 報 名 費 : 自 105 年 6 月 14 日 ( 星 期 二 )8 時 起 至 105 年 6 月 22 日 ( 星 期 三 )24 時 止 1. 報 名 費 : 新 臺 幣 1000 元 ( 含 限 時 掛 號 郵 資, 轉 帳 代 收 手 續 費 自 行 另 付 ) 2. 繳 交 方 式 : 使 用 自 動 櫃 員 機 (ATM) 轉 帳 繳 費 ( 需 自 行 另 負 擔 手 續 費, 交 易 明 細 表 請 務 必 留 存 與 確 認 繳 費 完 成 ) 3. 未 於 期 限 內 完 成 繳 費, 視 同 未 完 成 報 名 手 續, 亦 不 得 要 求 補 繳 費 用 ( 四 ) 完 成 繳 費 並 自 105 年 6 月 24 日 ( 星 期 五 ) 起 至 105 年 7 月 9 日 ( 星 期 六 ) 止 列 印 准 考 證, 准 考 證 請 務 必 自 行 黏 貼 3 個 月 內 之 個 人 證 件 照 2 吋 1 張 ( 五 ) 考 生 請 務 必 詳 閱 本 簡 章 肆 甄 選 資 格, 並 自 行 檢 覈 是 否 符 合 報 名 資 格 初 試 報 名 不 辦 理 現 場 書 面 證 件 審 查, 複 試 報 名 時, 則 應 檢 具 相 關 證 件 接 受 資 格 審 查 ; 未 符 資 格 者, 即 取 消 參 加 複 試 資 格 考 生 既 經 繳 費,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要 求 退 費 ( 六 ) 初 試 報 名 資 訊 : 請 洽 花 蓮 縣 吉 安 鄉 北 昌 國 民 小 學, 電 話 :(03) 或 參 閱 花 蓮 縣 105 學 年 度 國 民 中 小 學 暨 學 前 特 殊 教 育 教 師 聯 合 甄 選 網 站 ( 網 址 : 4

6 全 國 高 級 中 等 以 下 學 校 教 師 選 聘 網 ( 網 址 : 二 複 試 : ( 一 ) 報 名 方 式 : 採 現 場 親 自 或 委 託 報 名 ( 需 持 委 託 書, 如 附 件 1) 與 資 格 審 查, 通 訊 報 名 不 予 受 理, 亦 不 受 理 現 場 變 更 報 考 之 甄 選 類 科 ( 二 ) 報 名 時 間 :105 年 7 月 18 日 ( 星 期 一 ) 上 午 9 時 至 下 午 3 時 ( 三 ) 報 名 地 點 : 花 蓮 縣 吉 安 鄉 北 昌 國 民 小 學 地 址 : 花 蓮 縣 吉 安 鄉 自 強 路 533 號, 電 話 :(03) ( 四 ) 繳 費 方 式 : 至 報 名 現 場 繳 費 新 台 幣 1,000 元 整 ( 含 限 時 掛 號 郵 資 ), 既 經 報 名,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要 求 退 費 ( 五 ) 複 試 報 名 應 檢 附 之 文 件 如 下 :( 證 件 繳 交 影 本, 以 A4 大 小 影 印, 正 本 驗 畢 歸 還, 證 件 不 齊 者, 視 為 資 格 不 符, 不 得 參 加 複 試 ) 1. 審 查 證 件 一 覽 表 ( 附 件 2) 2. 國 民 身 分 證 ( 黏 貼 於 證 件 資 料 表 上 ( 附 件 3), 出 生 地 欄 未 註 記 或 註 記 為 大 陸 地 區 者, 請 附 最 近 三 個 月 內 個 人 戶 籍 謄 本 正 本 1 份 ) 3. 合 格 教 師 證 書 ( 或 教 育 學 分 證 明 專 門 科 目 學 分 證 明 ) 4. 學 歷 證 件 : 畢 業 證 書 5. 複 試 報 名 表 ( 附 件 4) 6. 初 試 准 考 證 7. 具 結 同 意 書 ( 附 件 5) 8. 償 還 公 費 切 結 書 ( 附 件 6)( 無 則 免 附 ) 9. 合 格 教 師 證 切 結 書 ( 新 制 )( 附 件 7)( 無 則 免 附 ) 10. 修 畢 另 一 類 科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課 程 切 結 書 ( 附 件 8)( 無 則 免 附 ) 11. 其 他 證 件 : 依 報 考 類 科 及 身 份, 分 別 檢 附 ( 無 則 免 附 ): (1) 身 心 障 礙 證 明 ( 在 有 效 期 限 內 ) (2) 原 住 民 族 籍 身 份 證 明 (3) 取 得 合 格 教 師 證 書 之 非 現 職 教 師, 另 檢 附 未 脫 離 教 學 工 作 10 年 以 上 之 服 務 或 離 職 證 明 ( 六 ) 複 試 報 名 資 訊 : 請 洽 花 蓮 縣 吉 安 鄉 北 昌 國 民 小 學 (03) 或 參 閱 花 蓮 縣 105 學 年 度 國 民 中 小 學 暨 學 前 特 殊 教 育 教 師 聯 合 甄 選 網 站 ( 網 址 : 全 國 高 級 中 等 以 下 學 校 教 師 選 聘 網 ( 網 址 : ( 七 ) 如 有 資 格 不 符 或 證 明 文 件 虛 偽 不 實 者, 縱 因 甄 選 前 未 能 察 覺 而 錄 取, 仍 應 無 條 件 撤 銷 錄 取 資 格 或 解 聘, 並 追 究 當 事 人 相 關 法 律 責 任 又 錄 取 後 無 法 於 105 年 7 月 31 日 前 依 師 資 培 育 法 或 其 他 相 關 檢 定 辦 法, 取 得 合 格 教 師 證 書 者, 應 予 撤 銷 錄 取 資 格 或 解 聘 陸 甄 選 時 間 : 5

7 一 初 試 :105 年 7 月 12 日 ( 星 期 二 ) 上 午 8 時 20 分 起 二 複 試 :105 年 7 月 21 日 ( 星 期 四 ) 上 午 8 時 起 柒 甄 選 地 點 : 一 初 試 : 花 蓮 縣 立 自 強 國 民 中 學 地 址 : 花 蓮 縣 花 蓮 市 裕 祥 路 89 號, 電 話 :(03) 二 複 試 : 花 蓮 縣 吉 安 鄉 北 昌 國 民 小 學 地 址 : 花 蓮 縣 吉 安 鄉 自 強 路 533 號, 電 話 :(03) 三 初 試 考 場 開 放 時 間 :105 年 7 月 11 日 ( 星 期 一 ) 下 午 2 時 至 4 時 四 複 試 考 場 開 放 時 間 :105 年 7 月 20 日 ( 星 期 三 ) 下 午 2 時 至 4 時 五 如 增 闢 或 變 更 考 場 學 校 及 試 場 位 置 時, 請 留 意 最 新 消 息 公 告 或 承 辦 學 校 : ( 一 ) 花 蓮 縣 105 學 年 度 國 民 中 小 學 暨 學 前 特 殊 教 育 教 師 聯 合 甄 選 網 站 ( 網 址 : ( 二 ) 花 蓮 縣 吉 安 鄉 北 昌 國 民 小 學 網 站 ( 網 址 : 六 初 試 試 場 分 配 於 105 年 7 月 8 日 ( 星 期 五 ) 上 午 10 時 前 公 告 於 花 蓮 縣 105 學 年 度 國 民 中 小 學 暨 學 前 特 殊 教 育 教 師 聯 合 甄 選 網 站 花 蓮 縣 吉 安 鄉 北 昌 國 民 小 學 網 站 及 試 場 公 佈 欄 七 複 試 試 場 分 配 於 105 年 7 月 20 日 ( 星 期 三 ) 上 午 10 時 前 公 告 於 花 蓮 縣 105 學 年 度 國 民 中 小 學 暨 學 前 特 殊 教 育 教 師 聯 合 甄 選 網 站 花 蓮 縣 吉 安 鄉 北 昌 國 民 小 學 網 站 及 試 場 公 佈 欄 捌 甄 選 方 式 : 一 初 試 : ( 一 ) 採 筆 試 方 式 進 行, 考 生 應 攜 帶 國 民 身 分 證 ( 或 貼 有 照 片 之 身 份 證 明 文 件, 如 駕 照 護 照 或 健 保 IC 卡 ) 正 本 及 准 考 證 ( 准 考 證 應 黏 貼 3 個 月 內 之 2 吋 照 片 ) 入 場 參 加 考 試, 試 場 規 則 如 附 錄 一 ( 二 ) 考 試 時 間 : 1. 特 教 綜 合 測 驗 : 上 午 8:20 至 8:30 預 備 ;8:30 至 9:40 測 驗 2. 國 語 文 : 上 午 10:10 至 10:20 預 備 ;10:20 至 11:30 測 驗 ( 三 ) 考 試 科 目 及 配 分 : 1. 國 中 身 心 障 礙 班 教 師 : 特 教 綜 合 測 驗 : 滿 分 100 分 ( 佔 初 試 成 績 100%) 2. 國 小 身 心 障 礙 班 教 師 : 特 教 綜 合 測 驗 : 滿 分 100 分 ( 佔 初 試 成 績 60%) 國 語 文 : 滿 分 100 分 ( 佔 初 試 成 績 40%) 3. 學 前 特 殊 教 育 班 教 師 : 特 教 綜 合 測 驗 : 滿 分 100 分 ( 佔 初 試 成 績 100%) 4. 國 中 資 優 資 源 班 教 師 : 6

8 特 教 綜 合 測 驗 : 滿 分 100 分 ( 佔 初 試 成 績 100%) 5. 國 中 資 優 巡 迴 班 教 師 特 教 綜 合 測 驗 : 滿 分 100 分 ( 佔 初 試 成 績 100%) ( 四 ) 考 試 題 型 : 初 試 採 電 腦 閱 卷, 考 生 應 以 黑 色 2B 鉛 筆 在 答 案 卡 內 劃 記 作 答, 劃 記 應 清 晰 足 供 電 腦 判 讀, 需 修 正 應 以 橡 皮 擦 擦 拭 乾 淨, 請 勿 使 用 修 正 液 ( 帶 ), 若 劃 記 不 清 或 擦 拭 不 潔 導 致 電 腦 無 法 判 讀, 考 生 自 行 負 責 不 得 使 用 電 子 通 訊 器 材 及 電 子 計 算 機, 若 經 查 獲 違 規 使 用 者, 該 科 以 零 分 採 計 ( 五 ) 初 試 試 題 及 建 議 答 案 於 105 年 7 月 12 日 ( 星 期 二 ) 下 午 3 時 前 公 布 於 花 蓮 縣 105 學 年 度 國 民 中 小 學 暨 學 前 特 殊 教 育 教 師 聯 合 甄 選 網 站 ( 網 址 : 應 考 人 如 對 試 題 答 案 有 疑 義, 請 於 105 年 7 月 12 日 ( 星 期 二 ) 下 午 3 時 至 6 時 填 具 試 題 疑 義 申 請 表 ( 附 件 13), 向 花 蓮 縣 吉 安 鄉 北 昌 國 民 小 學 提 出 申 請, 傳 真 電 話 :(03) , 傳 真 後 請 來 電 (03) 確 認 正 確 答 案 於 105 年 7 月 13 日 ( 星 期 三 ) 下 午 2 時 前 公 告 於 花 蓮 縣 105 學 年 度 國 民 中 小 學 暨 學 前 特 殊 教 育 教 師 聯 合 甄 選 網 站 ( 網 址 : 二 複 試 : ( 一 ) 考 生 應 攜 帶 國 民 身 分 證 ( 或 貼 有 照 片 之 身 份 證 明 文 件, 如 駕 照 護 照 或 健 保 IC 卡 ) 正 本 及 准 考 證 入 場 參 加 考 試 ( 二 ) 教 學 演 示 暨 口 試 時 間 : 教 學 演 示 15 分 鐘, 口 試 10 分 鐘, 進 入 試 場 即 開 始 計 時, 含 教 具 準 備 及 佈 置 時 間 ( 三 ) 教 學 演 示 領 域 與 範 圍 : 1. 國 中 身 心 障 礙 班 教 師 : 範 圍 以 國 中 階 段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教 學 策 略 為 主 2. 國 小 身 心 障 礙 班 教 師 : 範 圍 以 國 小 階 段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教 學 策 略 為 主 3. 學 前 特 殊 教 育 班 教 師 : 範 圍 以 學 前 階 段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教 學 策 略 為 主 4. 國 中 資 優 資 源 班 教 師 : 範 圍 以 國 中 階 段 資 賦 優 異 學 生 教 學 策 略 為 主 5. 國 中 資 優 巡 迴 班 教 師 : 範 圍 以 國 中 階 段 資 賦 優 異 學 生 教 學 策 略 為 主 演 示 題 目 於 105 年 7 月 15 日 ( 星 期 五 ) 下 午 6 時 前 公 告 於 花 蓮 縣 105 學 年 度 國 民 中 小 學 暨 學 前 特 殊 教 育 教 師 聯 合 甄 選 網 站 ( 網 址 : ( 四 ) 教 學 演 示 所 需 課 本 教 材 教 案 及 教 具 等 請 自 行 準 備, 考 場 不 予 提 供 玖 甄 選 錄 取 方 式 : 一 初 試 : ( 一 ) 各 類 組 初 試 錄 取 人 數 : 1. 國 中 身 心 障 礙 班 教 師 : 按 公 告 甄 選 名 額 5 倍 人 數 錄 取 參 加 複 試 2. 國 小 身 心 障 礙 班 教 師 : 按 公 告 甄 選 名 額 5 倍 人 數 錄 取 參 加 複 試 3. 學 前 特 殊 教 育 班 教 師 : 按 公 告 甄 選 名 額 5 倍 人 數 錄 取 參 加 複 試 4. 國 中 資 優 資 源 班 教 師 : 按 公 告 甄 選 名 額 5 倍 人 數 錄 取 參 加 複 試 5. 國 中 資 優 巡 迴 班 教 師 : 按 公 告 甄 選 名 額 5 倍 人 數 錄 取 參 加 複 試 7

9 ( 二 ) 領 有 身 心 障 礙 證 明 ( 在 有 效 期 限 內 ) 或 具 原 住 民 族 籍 者, 初 試 原 始 成 績 加 10% ( 三 ) 如 初 試 最 低 錄 取 分 數 多 人 同 分 時, 得 增 額 錄 取 ( 四 ) 初 試 如 同 時 具 備 上 述 兩 項 加 分 資 格 者, 擇 一 採 計 ( 五 ) 初 試 科 目 其 中 一 科 零 分, 不 予 錄 取 二 複 試 : ( 一 ) 成 績 計 算 : 1. 凡 進 入 複 試 者, 初 試 成 績 不 再 採 計, 以 複 試 成 績 為 錄 取 依 據, 複 試 含 教 學 演 示 佔 60% 及 口 試 佔 40%, 總 分 合 計 100% 2. 分 數 以 原 始 分 數 計 算 為 主, 各 科 開 設 兩 個 或 兩 個 以 上 試 場, 則 轉 換 常 態 化 標 準 分 數 (T 分 數 ) 計 算 3. 甄 選 成 績 相 同 時, 依 下 列 優 先 順 序 依 序 錄 取 ( 請 自 行 備 齊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正 本 備 查 ): (1) 原 住 民 考 生 (2) 領 有 身 心 障 礙 證 明 ( 在 有 效 期 限 內 ) (3) 依 照 教 學 演 示 成 績 優 先 口 試 成 績 次 之 高 低 依 序 錄 取 (4) 若 上 述 條 件 亦 相 同 時, 則 由 花 蓮 縣 105 學 年 度 國 民 中 小 學 暨 學 前 特 殊 教 育 教 師 聯 合 甄 選 委 員 會 ( 以 下 簡 稱 本 委 員 會 ) 公 開 抽 籤 決 定 之 ( 二 ) 錄 取 名 額 : 1. 按 公 告 之 甄 選 缺 額, 依 總 成 績 決 定 正 式 錄 取 名 單, 得 視 需 要 另 備 取 若 干 名 ( 其 備 取 名 額 由 本 委 員 會 訂 之 ) 2. 各 科 之 最 低 錄 取 標 準, 由 本 委 員 會 訂 之, 如 未 達 錄 取 標 準 得 不 足 額 錄 取 拾 成 績 複 查 及 甄 選 錄 取 公 告 : 一 甄 選 成 績 公 告 : ( 一 ) 初 試 成 績 :105 年 7 月 14 日 ( 星 期 四 ) 下 午 6 時 前 ( 二 ) 複 試 成 績 :105 年 7 月 22 日 ( 星 期 四 ) 下 午 6 時 前 考 生 可 於 成 績 公 告 後 至 花 蓮 縣 105 學 年 度 國 民 中 小 學 暨 學 前 特 殊 教 育 教 師 聯 合 甄 選 網 站 ( 網 址 : 查 詢 個 人 成 績 ( 以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至 上 開 系 統 查 詢 ), 成 績 單 僅 另 為 通 知, 考 生 不 得 以 成 績 通 知 未 送 達 提 出 任 何 異 議 二 成 績 複 查 : ( 一 ) 初 試 :105 年 7 月 15 日 ( 星 期 五 ) 上 午 10 時 至 12 時 ( 二 ) 複 試 :105 年 7 月 25 日 ( 星 期 一 ) 上 午 10 時 至 12 時 ( 三 ) 考 生 須 持 國 民 身 分 證 ( 或 貼 有 照 片 之 身 份 證 明 文 件 ) 准 考 證 及 成 績 複 查 申 請 表 ( 附 件 9) 親 自 或 委 託 ( 須 檢 具 委 託 書 )( 附 件 12) 向 花 蓮 縣 吉 安 鄉 北 昌 國 民 小 學 ( 地 址 : 花 蓮 縣 吉 安 鄉 自 強 路 533 號, 電 話 :(03) ) 申 請 複 查, 每 一 科 目 複 查 手 續 費 新 臺 幣 100 元 整 另 需 檢 附 限 時 掛 號 回 郵 信 封 1 只, 貼 足 32 元 郵 資 並 寫 妥 收 件 人 姓 名 地 址 及 郵 遞 區 號 8

10 ( 四 ) 申 請 複 查 成 績, 不 得 要 求 閱 覽 或 複 印 試 卷 答 案 卡 及 評 分 表, 亦 不 得 要 求 告 知 本 委 員 會 教 學 演 示 或 口 試 評 分 委 員 姓 名 及 其 他 有 關 資 料 三 甄 選 錄 取 公 告 : ( 一 ) 初 試 :105 年 7 月 15 日 ( 星 期 五 ) 下 午 6 時 前 ( 二 ) 複 試 :105 年 7 月 26 日 ( 星 期 二 ) 下 午 6 時 前 ( 三 ) 正 式 錄 取 名 單 公 布 於 花 蓮 縣 105 學 年 度 國 民 中 小 學 暨 學 前 特 殊 教 育 教 師 聯 合 甄 選 網 站 ( 網 址 : 及 花 蓮 縣 吉 安 鄉 北 昌 國 民 小 學 網 站 ( 網 址 : 名 單 以 在 花 蓮 縣 105 學 年 度 國 民 中 小 學 暨 學 前 特 殊 教 育 教 師 聯 合 甄 選 網 站 公 告 者 為 準, 成 績 單 寄 達 為 輔 考 生 不 得 以 成 績 通 知 未 送 達 提 出 任 何 異 議 拾 壹 甄 選 分 發 介 聘 及 報 到 : 一 錄 取 教 師 分 發 介 聘 作 業 時 間 及 地 點 : ( 一 ) 分 發 時 間 :105 年 7 月 28 日 ( 星 期 四 ) 上 午 9 時 前 辦 妥 報 到 手 續 ( 二 ) 分 發 地 點 : 花 蓮 縣 吉 安 鄉 北 昌 國 民 小 學 花 蓮 縣 吉 安 鄉 自 強 路 533 號, 電 話 : (03) 二 錄 取 教 師 分 發 介 聘 作 業 程 序 : ( 一 ) 正 取 及 備 取 人 員 應 攜 帶 國 民 身 分 證 ( 或 貼 有 照 片 之 身 份 證 明 文 件, 如 駕 照 護 照 或 健 保 IC 卡 ) 正 本 准 考 證, 親 自 到 場 填 寫 志 願 ; 如 委 託 他 人 者, 受 委 託 者 應 攜 帶 委 託 書 ( 附 件 10) 及 雙 方 國 民 身 分 證 ( 或 貼 有 照 片 之 身 份 證 明 文 件, 如 : 駕 照 護 照 或 健 保 IC 卡 ) ( 二 ) 錄 取 人 員 依 成 績 高 低 依 序 分 發 介 聘 ( 三 ) 分 發 介 聘 作 業 時, 如 經 現 場 工 作 人 員 唱 名 3 次 未 到 場 者 視 同 棄 權, 不 得 提 出 任 何 異 議, 若 有 正 取 人 員 於 分 發 介 聘 時 棄 權, 則 由 備 取 人 員 依 序 遞 補, 備 取 資 格 以 當 場 作 業 為 限 三 分 發 介 聘 報 到 作 業 : ( 一 ) 經 本 次 甄 選 錄 取 並 完 成 介 聘 作 業 者, 應 於 105 年 7 月 29 日 ( 星 期 五 ) 中 午 12 時 前, 攜 帶 報 到 通 知 單 暨 所 有 學 經 歷 之 相 關 證 件 正 本 前 往 介 聘 學 校 辦 理 應 聘 手 續, 逾 期 未 報 到 者 視 同 棄 權, 並 取 消 應 聘 資 格 ( 二 ) 各 校 教 評 會 應 就 甄 選 錄 取 介 聘 人 員 作 實 質 審 查, 應 聘 人 員 若 有 教 師 法 第 14 條 第 1 項 各 款 不 適 任 之 情 事, 得 予 拒 絕 並 報 花 蓮 縣 政 府 核 備 拾 貳 如 遇 天 然 災 害 或 不 可 抗 力 之 因 素, 致 上 述 甄 選 日 程 及 地 點 需 作 變 更 時, 將 於 花 蓮 縣 105 學 年 度 國 民 中 小 學 暨 學 前 特 殊 教 育 教 師 聯 合 甄 選 網 站 ( 網 址 : ) 及 花 蓮 縣 吉 安 鄉 北 昌 國 民 小 學 網 站 ( 網 址 : 公 告 考 生 不 得 提 出 任 何 異 議 拾 參 本 簡 章 經 本 委 員 會 審 議 通 過, 報 經 花 蓮 縣 政 府 核 可 後 實 施,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相 關 法 令 辦 理 ; 如 有 補 充 及 修 正 事 項, 經 本 委 員 會 通 過 後, 公 布 於 花 蓮 縣 105 學 年 度 國 民 中 小 學 暨 9

11 學 前 特 殊 教 育 教 師 聯 合 甄 選 網 站 ( 網 址 : 及 花 蓮 縣 吉 安 鄉 北 昌 國 民 小 學 網 站 ( 網 址 : 拾 肆 試 務 諮 詢 服 務 : 一 諮 詢 時 間 :105 年 6 月 14 日 ( 星 期 二 ) 至 105 年 6 月 22 日 ( 星 期 三 ) 中 午 12 時 止 除 星 期 六 日 外, 每 日 上 午 8 時 30 分 至 12 時 下 午 1 時 30 分 至 4 時 30 分 二 諮 詢 地 點 : 花 蓮 縣 吉 安 鄉 北 昌 國 民 小 學, 電 話 :(03) 拾 伍 身 心 障 礙 考 生 申 請 考 場 及 相 關 服 務 規 定 : 一 本 規 定 之 服 務 對 象 為 領 有 身 心 障 礙 證 明 ( 在 有 效 期 限 內 ) 之 身 心 障 礙 考 生 二 符 合 前 項 規 定 之 考 生, 應 於 105 年 6 月 24 日 ( 星 期 五 ) 前, 將 以 下 證 件 傳 真 或 送 達 花 蓮 縣 吉 安 鄉 北 昌 國 民 小 學, 並 以 電 話 確 認 : ( 一 ) 身 心 障 礙 證 明 ( 在 有 效 期 限 內 ) 正 反 面 影 印 本 ( 二 ) 身 心 障 礙 考 生 應 考 服 務 申 請 表 ( 如 附 件 11) 花 蓮 吉 安 鄉 北 昌 國 民 小 學 傳 真 :(03) ; 電 話 :(03) 三 身 心 障 礙 考 生 得 視 其 需 要, 申 請 下 列 一 種 或 多 種 應 考 服 務 方 式, 但 實 際 服 務 方 式 須 視 個 別 情 形 審 核 通 過 後 提 供 : ( 一 ) 考 生 如 需 使 用 紙 筆 以 外 之 作 答 器 具 ( 如 點 字 機 ), 或 必 要 之 輔 助 器 材 ( 如 : 助 聽 器 擴 視 機 放 大 鏡 ) 及 醫 療 器 材 等, 應 自 行 準 備 並 經 過 試 務 人 員 檢 查 後 使 用 ( 二 ) 延 長 作 答 時 間 : 依 障 礙 情 形 對 答 題 功 能 之 影 響 程 度 審 核, 延 長 時 間 最 多 以 20 分 鐘 為 限, 所 延 長 時 間 由 休 息 時 間 扣 除 ( 三 ) 提 供 放 大 試 卷 ( 字 體 放 大 成 24 號 標 楷 體 字 ) ( 四 ) 代 讀 試 卷 ( 由 監 試 人 員 代 讀 ) ( 五 ) 重 謄 或 代 劃 答 案 卡 : 因 障 礙 而 無 法 將 答 案 正 確 填 入 答 案 卡 適 當 位 置 者, 可 申 請 下 列 方 式 應 考 : 1. 考 生 在 影 印 放 大 1.5 倍 之 答 案 卡 劃 記, 或 以 點 字 機 點 出 答 案, 考 後 由 監 試 人 員 將 答 案 代 劃 至 原 答 案 卡 2. 考 生 唸 出 答 案, 由 監 試 人 員 將 答 案 代 劃 至 原 答 案 卡 ( 六 ) 說 明 規 則 及 特 別 提 醒 ( 七 ) 行 動 不 方 便 者 安 排 在 一 樓 或 設 有 電 梯 之 試 場 應 試 ( 八 ) 提 供 特 殊 桌 椅, 但 考 生 應 事 前 提 出 所 需 設 備 及 規 格 四 初 試 報 名 後, 臨 時 因 故 需 申 請 應 考 服 務 者, 應 於 105 年 7 月 8 日 ( 星 期 五 ) 前 檢 附 醫 療 機 構 診 斷 證 明 或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向 花 蓮 縣 吉 安 鄉 北 昌 國 民 小 學 地 址 : 花 蓮 縣 吉 安 鄉 自 強 路 533 號, 電 話 :(03) , 傳 真 :(03) 提 出 申 請, 由 本 委 員 會 另 行 討 論 後 通 知 拾 陸 申 訴 專 線 : 花 蓮 縣 政 府 教 育 處 電 話 :(03) 分 機 256 或 (03) 拾 柒 附 則 : 一 報 名 考 試 地 點 不 提 供 停 車 場 地 10

12 二 現 役 軍 人 參 加 教 師 聯 合 甄 選 經 公 告 錄 取 者, 因 服 法 定 義 務 役 致 無 法 至 錄 取 學 校 報 到, 其 錄 取 資 格 均 予 以 保 留 三 本 簡 章 公 告 於 花 蓮 縣 105 學 年 度 國 民 中 小 學 暨 學 前 特 殊 教 育 教 師 聯 合 甄 選 網 站 ( 網 址 : 全 國 高 級 中 等 以 下 學 校 教 師 選 聘 網 ( 網 址 : 考 生 相 關 所 需 表 件 請 自 行 以 A4 紙 張 列 印, 不 另 販 售 四 附 錄 : ( 一 ) 試 場 規 則 暨 違 反 試 場 規 則 處 理 方 式 一 覽 表 ( 二 ) 複 試 ( 教 學 演 示 與 口 試 ) 考 生 注 意 事 項 11

13 附 錄 一 花 蓮 縣 105 學 年 國 民 中 小 學 暨 學 前 特 殊 教 育 教 師 聯 合 甄 選 筆 試 試 場 規 則 及 附 則 壹 試 場 規 則 ( 參 加 考 試 人 員 注 意 事 項 ) 一 考 試 時 考 生 必 須 攜 帶 國 民 身 分 證 ( 或 貼 有 照 片 之 身 份 證 明 文 件, 如 駕 照 護 照 或 健 保 IC 卡 ) 正 本 及 准 考 證 準 時 入 場, 對 號 入 座 准 考 證 須 妥 為 保 存, 如 有 毀 損 或 遺 失, 考 生 應 於 考 試 當 日 攜 帶 身 分 證 件, 向 各 試 場 試 務 中 心 申 請 補 發 二 除 第 1 節 開 始 15 分 鐘 內, 得 准 應 試 外, 其 餘 各 節 均 應 準 時 應 試, 逾 時 不 得 入 場 每 節 考 試 開 始 後 40 分 鐘 內, 不 准 離 場 三 文 具 自 備, 不 得 在 場 內 向 他 人 借 用 四 嚴 禁 談 話 左 顧 右 盼 等 任 何 舞 弊 行 為 試 場 內 取 得 或 提 供 他 人 答 案 作 弊 事 實 明 確 者, 或 相 互 作 弊 事 實 明 確 者, 取 消 考 試 資 格 五 於 答 案 卡 上 書 寫 姓 名 座 號 作 任 何 標 記 或 顯 示 自 己 身 分 者, 該 科 考 試 不 予 計 分 六 作 答 完 畢 後 必 須 將 答 案 卡 和 試 題 卷 一 併 送 交 監 試 人 員, 然 後 離 場 答 案 卡 與 試 題 卷 不 得 攜 出 試 場 違 反 者, 該 科 考 試 不 予 計 分 七 考 試 結 束 鐘 ( 鈴 ) 響 畢, 監 試 人 員 宣 布 考 試 結 束, 不 論 答 畢 與 否 應 即 停 止 作 答, 待 監 試 人 員 收 卷 收 卡 並 確 認 無 誤 後 方 可 離 場 交 卡 後 強 行 修 改 者, 該 科 考 試 不 予 計 分 逾 時 作 答, 不 聽 制 止 者, 扣 該 科 筆 試 分 數 6 分 八 非 應 試 用 品 ( 含 發 聲 設 備 行 動 電 話 呼 叫 器 PDA 等 通 訊 器 材 請 關 機 ) 電 子 辭 典 計 算 機 參 考 書 籍 紙 張 及 個 人 物 品 一 律 放 在 教 室 前 後 方 地 上, 不 得 隨 身 攜 帶 若 經 監 試 人 員 發 現, 則 扣 該 科 筆 試 分 數 6 分 九 如 遇 空 襲 警 報 地 震, 應 遵 照 監 試 人 員 指 示, 迅 速 疏 散 避 難 十 有 關 違 反 考 試 規 則 處 理 方 式, 悉 遵 照 花 蓮 縣 105 學 年 度 國 民 中 小 學 暨 學 前 特 殊 教 育 教 師 聯 合 甄 選 筆 試 違 反 試 場 規 則 處 理 方 式 一 覽 表 辦 理 12

14 貳 附 則 花 蓮 縣 105 學 年 度 國 民 中 小 學 暨 學 前 特 殊 教 育 教 師 聯 合 甄 選 筆 試 違 反 試 場 規 則 處 理 方 式 一 覽 表 類 別 違 反 試 場 規 則 事 項 處 分 情 形 備 註 第 一 類 : 嚴 重 舞 弊 行 為 一 由 他 人 頂 替 代 考 或 偽 ( 變 ) 造 證 件 應 試 者 二 脅 迫 其 他 考 生 或 試 務 人 員 協 助 舞 弊 者 三 涉 及 集 體 舞 弊 行 為 者 四 交 換 座 位 應 試 者 五 交 換 答 案 卡 試 題 卷 作 答 者 六 涉 及 電 子 舞 弊 情 事 者 七 試 場 內 取 得 或 提 供 他 人 答 案 作 弊 事 實 明 確 者, 或 相 互 作 弊 事 實 明 確 者 取 消 參 加 該 次 教 師 甄 選 考 試 資 格 第 二 類 : 一 般 舞 弊 行 為 第 三 類 : 一 般 違 規 行 為 一 於 第 1 節 考 試 正 式 開 始 後 遲 到 逾 15 分 鐘 強 行 入 場 者 二 考 試 正 式 開 始 後 40 分 鐘 內 強 行 出 場, 不 服 糾 正 者 三 惡 意 擾 亂 試 場 內 外 秩 序, 情 節 嚴 重 者 四 於 答 案 卡 上 書 寫 姓 名 座 號 作 任 何 標 記 或 顯 示 自 己 身 分 者 五 攜 出 答 案 卡 試 題 卷 經 查 證 屬 實 者 六 交 卡 後 強 行 修 改 答 案 者 七 以 紙 張 抄 錄 試 題 或 答 案 並 強 行 攜 出 試 場 者 一 考 試 進 行 中 與 試 場 外 有 手 勢 或 訊 息 聯 繫 行 為 者 二 提 早 作 答 或 逾 時 作 答, 不 聽 制 止 者 三 污 損 答 案 卡 損 壞 試 題 卷 者 四 攜 帶 電 子 辭 典 計 算 機 行 動 電 話 呼 叫 器 PDA 等 計 算 及 通 訊 器 材 經 監 試 人 員 發 現 者 五 違 反 試 場 規 則 秩 序, 情 節 輕 微 者 該 科 考 試 不 予 計 分 扣 該 科 考 試 分 數 6 分 附 記 : 1. 上 述 違 規 行 為, 請 監 試 人 員 記 錄, 交 由 本 委 員 會 討 論 後 處 理 2. 若 有 本 表 未 規 範 而 影 響 考 試 公 平 考 生 權 益 之 事 項, 應 提 本 委 員 會 討 論 3. 未 盡 事 宜 比 照 國 家 級 考 試 規 則 辦 理 13

15 附 錄 二 花 蓮 縣 105 學 年 度 國 民 中 小 學 暨 學 前 特 殊 教 育 教 師 聯 合 甄 選 複 試 ( 教 學 演 示 與 口 試 ) 考 生 注 意 事 項 一 參 加 複 試 的 考 生, 於 進 入 教 學 演 示 及 口 試 試 場 時, 請 先 將 准 考 證 交 給 工 作 人 員 蓋 章 委 員 會 章 二 教 學 演 示 順 序 為 :1 號 教 學 演 示 時,2 號 在 預 備 區 準 備, 其 餘 應 試 者 請 在 休 息 室 等 候 每 1 試 場 均 有 安 排 服 務 老 師, 負 責 唱 名 核 對 身 分 及 計 時 按 鈴, 考 生 若 未 能 於 規 定 之 時 間 到 達, 經 唱 名 3 次 仍 未 到 者, 視 同 棄 權, 不 得 異 議, 口 試 亦 同 三 時 間 限 制 :( 進 入 試 場 即 開 始 計 時 ) ( 一 ) 教 學 演 示 : 以 15 分 鐘 為 限, 由 服 務 人 員 於 應 試 14 分 鐘 時, 按 第 1 次 鈴,15 分 鐘 按 第 2 次 長 鈴 強 制 結 束 ( 二 ) 口 試 : 以 10 分 鐘 為 限, 由 服 務 人 員 於 應 試 9 分 鐘 時, 按 第 1 次 鈴,10 分 鐘 按 第 2 次 長 鈴 強 制 結 束 四 教 學 演 示 暨 口 試 評 分 參 考 : ( 一 ) 教 學 演 示 : 教 學 內 容 佔 30%, 教 學 技 巧 及 創 意 佔 40%, 儀 態 與 表 達 佔 30% ( 二 ) 口 試 : 1. 以 教 育 理 念 專 業 及 專 門 學 科 知 能 曾 經 服 務 績 效 及 未 來 抱 負 表 達 能 力 儀 表 態 度 等 項 評 定 2. 評 分 原 則 : 專 業 理 念 40%, 專 業 技 能 30%, 專 業 態 度 30% 五 試 場 之 配 當 及 每 位 考 生 教 學 演 示 及 口 試 序 號, 公 布 於 花 蓮 縣 105 學 年 度 國 民 中 小 學 暨 學 前 特 殊 教 育 教 師 聯 合 甄 選 網 站 ( 網 址 : 及 花 蓮 縣 吉 安 鄉 北 昌 國 民 小 學 網 站 ( 網 址 : 六 若 有 補 充 規 定, 將 隨 時 公 布 於 花 蓮 縣 105 學 年 度 國 民 中 小 學 暨 學 前 特 殊 教 育 教 師 聯 合 甄 選 網 站 14

16 附 件 1 花 蓮 縣 105 學 年 度 國 民 中 小 學 暨 學 前 特 殊 教 育 教 師 聯 合 甄 選 複 試 報 名 委 託 書 本 人 因 事 無 法 親 自 參 加 花 蓮 縣 105 學 年 度 國 民 中 小 學 暨 學 前 特 殊 教 育 教 師 聯 合 甄 選 複 試 報 名 作 業, 特 全 權 委 託 先 生 ( 小 姐 ) 代 理 相 關 手 續 此 致 花 蓮 縣 105 學 年 度 國 民 中 小 學 暨 學 前 特 殊 教 育 教 師 聯 合 甄 選 委 員 會 委 託 人 : ( 簽 章 )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 聯 絡 電 話 : 戶 籍 地 址 : 受 委 託 人 : ( 簽 章 ) ( 應 為 成 年 人 且 具 行 為 能 力 )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 聯 絡 電 話 : 戶 籍 地 址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月 日 附 註 : 請 受 委 託 人 攜 帶 本 人 及 委 託 人 雙 方 之 國 民 身 分 證 ( 或 貼 有 照 片 之 身 份 證 明 文 件, 如 駕 照 護 照 或 健 保 IC 卡 ) 正 本 驗 明 身 分, 影 本 不 予 受 理 15

17 附 件 2 花 蓮 縣 105 學 年 度 國 民 中 小 學 暨 學 前 特 殊 教 育 教 師 聯 合 甄 選 審 查 證 件 一 覽 表 ( 複 試 ) 證 件 請 依 序 排 列, 影 本 請 均 以 A4 大 小 紙 張 影 印 一 份 本 表 所 列 示 為 審 查 各 身 份 別 必 備 證 件, 惟 審 查 人 員 得 視 個 案 需 要 要 求 報 考 人 員 出 具 其 他 證 明 文 件 項 目 序 號 本 人 已 取 得 新 制 本 人 未 取 得 合 格 本 人 已 取 得 合 格 或 舊 制 合 格 教 師 證 書 者 教 師 證 之 新 制 人 員, 但 已 取 得 檢 定 教 師 證 書, 並 修 畢 另 一 類 科 師 資 檢 附 之 證 明 文 件 考 試 及 格 成 績 通 職 前 教 育 課 程 知 單 ( 另 附 切 結 ( 另 附 切 結 書 ) 書 ) 1 國 民 身 分 證 ( 未 註 明 出 生 地 或 註 記 為 大 陸 地 區 者, 應 另 檢 附 最 近 三 個 月 內 個 人 戶 籍 謄 本 正 本 1 份 ) 初 試 准 考 證 正 本 基 本 證 件 2 畢 業 證 書 : 大 學 系 所 組 3 教 師 證 書 : 科 號 教 師 證 書 : 科 號 4 教 育 學 分 證 明 ( 學 分 數 : 期 間 : 年 5 專 門 學 分 證 明 ( 學 分 數 : 期 間 : 年 月 至 年 月 ) 6 修 畢 另 一 類 科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課 程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7 具 結 同 意 書 ( 附 件 5) 切 結 報 考 證 件 同 意 書 切 結 書 8 償 還 公 費 切 結 書 ( 附 件 6) 公 費 生 教 師 填 送 9 合 格 教 師 證 切 結 書 ( 新 制 ) ( 附 件 7) 修 畢 另 一 類 科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課 程 切 結 10 書 ( 修 畢 另 一 類 科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課 程 )( 附 件 8) 11 身 心 障 礙 證 明 ( 在 有 效 期 限 內 ) 本 項 非 基 本 證 件, 已 取 得 證 件 人 員 加 附 其 它 證 件 12 原 住 民 族 籍 身 份 證 明 1. 檢 附 最 近 三 個 月 內 之 個 人 戶 籍 謄 本 2. 本 項 非 基 本 證 件, 已 取 得 證 件 人 員 加 附 13 其 他 : 取 得 合 格 教 師 證 書 之 非 現 職 教 師, 另 檢 附 未 脫 離 教 學 工 作 10 年 以 上 之 服 務 或 離 職 證 明 16

18 附 件 3 花 蓮 縣 105 學 年 度 國 民 中 小 學 暨 學 前 特 殊 教 育 教 師 聯 合 甄 選 黏 貼 證 件 資 料 表 類 別 : ( 限 填 1 類 - 自 填 ) 編 號 : ( 請 勿 填 ) 105 年 月 日 出 生 地 未 註 明 或 註 記 為 大 陸 地 區 者, 應 另 檢 附 最 近 三 個 月 內 個 人 戶 籍 謄 本 正 本 1 份 ( 黏 貼 於 本 表 背 面 ) 國 民 身 分 證 ( 正 面 ) 黏 貼 處 國 民 身 分 證 ( 背 面 ) 黏 貼 處 17

19 附 件 4 花 蓮 縣 105 學 年 度 國 民 中 小 學 暨 學 前 特 殊 教 育 教 師 聯 合 甄 選 複 試 報 名 表 類 別 : ( 限 填 1 類 - 自 填 ) 准 考 證 號 : ( 請 勿 填 ) 105 年 月 日 姓 名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性 別 出 生 日 期 年 月 日 現 職 電 話 住 址 (O) (H) ( 手 機 ) ( 請 黏 貼 最 近 3 個 月 內 個 人 證 件 照 2 吋 1 張 ) 項 目 序 號 檢 附 之 證 明 ( 請 於 空 格 內 填 入 資 料 ) 審 核 人 員 核 章 基 本 證 件 1 國 民 身 分 證 ( 未 註 明 出 生 地 或 註 記 為 大 陸 地 區 者, 應 另 檢 附 最 近 三 個 月 內 現 戶 個 人 戶 籍 謄 本 正 本 1 份 ) 初 試 准 考 證 正 本 2 畢 業 證 書 : 大 學 系 所 組 3 教 師 證 書 : 科 號 教 師 證 書 : 科 號 審 核 人 員 核 章 : ( 初 審 ) 4 教 育 學 分 證 明 ( 學 分 數 : 期 間 : 年 月 至 年 ( 複 審 ) 資 格 證 明 及 切 結 同 意 書 其 他 證 件 5 專 門 學 分 證 明 ( 學 分 數 : 期 間 : 年 月 至 年 月 ) 6 修 畢 另 一 類 科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課 程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7 檢 定 考 試 及 格 成 績 通 知 單 ( 搭 配 附 件 7) 8 具 結 同 意 書 ( 附 件 5) 9 償 還 公 費 切 結 書 ( 附 件 6) 10 合 格 教 師 證 切 結 書 ( 新 制 )( 附 件 7) 11 修 畢 另 一 類 科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課 程 切 結 書 ( 附 件 8) 12 身 心 障 礙 證 明 ( 在 有 效 期 限 內 ) 13 原 住 民 族 籍 身 份 證 明 收 費 人 員 核 章 : 以 上 證 件 影 本 請 依 序 排 列, 並 均 以 A4 大 小 紙 張 影 印 1. 發 還 證 件 正 本 ( 影 本 留 存 ) 2. 發 還 准 考 證 報 考 人 簽 收 18

20 附 件 5 花 蓮 縣 105 學 年 度 國 民 中 小 學 暨 學 前 特 殊 教 育 教 師 聯 合 甄 選 具 結 同 意 書 本 人 確 未 有 教 師 法 第 14 條 第 1 項 各 款 或 教 育 人 員 任 用 條 例 第 31 條 第 33 條 規 定 不 得 報 考 之 情 事, 並 依 政 府 資 訊 公 開 法 授 權 有 關 機 關 查 證 及 依 甄 選 簡 章 之 規 定 辦 理 特 此 具 結 立 具 結 人 : ( 簽 章 )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 住 址 : 電 話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月 日 19

21 附 件 6 花 蓮 縣 105 學 年 度 國 民 中 小 學 暨 學 前 特 殊 教 育 教 師 聯 合 甄 選 償 還 公 費 切 結 書 本 人 以 師 資 培 育 公 費 經 縣 市 ( 校 ) 分 發 之 教 師 身 分, 報 考 花 蓮 縣 105 學 年 度 國 民 中 小 學 暨 學 前 特 殊 教 育 教 師 聯 合 甄 選, 如 獲 錄 取, 而 無 法 於 105 年 8 月 10 日 前 放 棄 原 縣 市 ( 校 ) 分 發, 並 向 原 師 資 培 育 機 構 償 還 公 費 且 取 得 證 明, 致 影 響 本 人 相 關 法 定 權 益 時, 絕 無 任 何 異 議 特 此 切 結 切 結 人 : 原 服 務 學 校 : ( 簽 章 )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 聯 絡 電 話 : 聯 絡 地 址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月 日 20

22 附 件 7 花 蓮 縣 105 學 年 度 國 民 中 小 學 暨 學 前 特 殊 教 育 教 師 聯 合 甄 選 切 結 書 ( 新 制 非 現 職 教 師 用 ) 本 人 已 修 畢 教 育 學 分, 取 得 教 師 檢 定 考 試 及 格 成 績 通 知 單, 因 參 加 105 年 度 教 師 資 格 檢 定 考 試 尚 未 取 得 合 格 教 師 證, 如 蒙 錄 取, 保 證 於 105 年 7 月 31 日 前 取 得 合 格 教 師 證, 若 無 法 於 105 年 7 月 31 日 前 取 得 合 格 教 師 證, 本 人 同 意 無 條 件 放 棄 正 式 教 師 錄 取 資 格, 絕 無 任 何 異 議 特 此 切 結 切 結 人 : ( 簽 章 )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 聯 絡 電 話 : 聯 絡 地 址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月 日 21

23 附 件 8 花 蓮 縣 105 學 年 度 國 民 中 小 學 暨 學 前 特 殊 教 育 教 師 聯 合 甄 選 切 結 書 ( 修 畢 另 一 類 科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課 程 ) 本 人 已 取 得 合 格 教 師 證 書, 並 修 畢 另 一 類 科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課 程, 請 同 意 先 行 報 考 如 蒙 錄 取, 保 證 於 105 年 8 月 31 日 前 取 得 合 格 教 師 證, 若 無 法 於 105 年 8 月 31 日 前 取 得 合 格 教 師 證, 本 人 同 意 無 條 件 放 棄 正 式 教 師 錄 取 資 格, 絕 無 任 何 異 議 特 此 切 結 切 結 人 : ( 簽 章 )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 聯 絡 電 話 : 聯 絡 地 址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月 日 22

24 附 件 9 花 蓮 縣 105 學 年 度 國 民 中 小 學 暨 學 前 特 殊 教 育 教 師 聯 合 甄 選 成 績 複 查 申 請 表 ( 正 表 ) 申 請 日 期 : 年 月 日 收 件 編 號 : 准 考 證 號 碼 姓 名 電 話 號 碼 傳 真 號 碼 聯 絡 地 址 信 箱 申 請 複 查 項 目 初 試 - 特 殊 教 育 綜 合 測 驗 初 試 - 國 語 文 複 試 - 教 學 演 示 複 試 - 口 試 申 請 複 查 項, 每 項 複 查 費 新 臺 幣 100 元 整, 計 新 臺 幣 元 整 本 聯 由 甄 選 委 員 會 留 存 申 請 人 簽 章 : 花 蓮 縣 105 學 年 度 國 民 中 小 學 暨 學 前 特 殊 教 育 教 師 聯 合 甄 選 成 績 複 查 申 請 表 ( 副 表 ) 申 請 日 期 : 年 月 日 收 件 編 號 : 准 考 證 號 碼 姓 名 電 話 號 碼 傳 真 號 碼 聯 絡 地 址 信 箱 申 請 複 查 項 目 初 試 - 特 殊 教 育 綜 合 科 目 初 試 - 國 語 文 複 試 - 教 學 演 示 複 試 - 口 試 申 請 複 查 項, 每 項 複 查 費 新 臺 幣 100 元 整, 計 新 臺 幣 元 整 本 聯 由 甄 選 委 員 會 加 蓋 戳 章 後, 交 還 申 請 人 留 存 23 申 請 人 簽 章 :. 注 意 事 項 : 一 各 欄 資 料 請 填 寫 清 楚, 正 副 表 不 可 裁 開 且 所 填 之 內 容 應 相 同, 如 有 不 同 則 以 正 表 為 準 ; 申 請 複 查 項 目 務 請 劃 記 二 申 請 複 查 時 間 : ( 一 ) 初 試 :105 年 7 月 15 日 ( 星 期 五 ) 上 午 10 時 至 12 時 ( 二 ) 複 試 :105 年 7 月 25 日 ( 星 期 一 ) 上 午 10 時 至 12 時 三 申 請 方 式 : 考 生 須 持 國 民 身 分 證 ( 或 貼 有 照 片 之 身 份 證 明 文 件 ) 准 考 證 及 成 績 複 查 申 請 表 ( 附 件 9) 親 自 或 委 託 ( 須 檢 具 委 託 書 )( 附 件 12) 向 花 蓮 縣 吉 安 鄉 北 昌 國 民 小 學 ( 地 址 : 花 蓮 縣 吉 安 鄉 自 強 路 533 號, 電 話 :(03) 申 請 複 查, 每 一 科 目 複 查 手 續 費 新 臺 幣 100 元 整 另 需 檢 附 限 時 掛 號 回 郵 信 封 1 只, 貼 足 32 元 郵 資 並 寫 妥 收 件 人 姓 名 地 址 及 郵 遞 區 號 四 複 查 成 績 以 複 查 原 始 分 數 及 累 計 分 數 為 限, 不 得 要 求 調 閱 或 影 印 試 卷 答 案 卡 及 評 分 表

25 附 件 10 花 蓮 縣 105 學 年 度 國 民 中 小 學 暨 學 前 特 殊 教 育 教 師 聯 合 甄 選 分 發 介 聘 委 託 書 本 人 因 事 無 法 親 自 參 加 花 蓮 縣 105 學 年 度 國 民 中 小 學 暨 學 前 特 殊 教 育 教 師 聯 合 甄 選 公 開 分 發 介 聘 作 業, 特 全 權 委 託 先 生 ( 小 姐 ) 代 理 相 關 手 續 此 致 花 蓮 縣 105 學 年 度 國 民 中 小 學 暨 學 前 特 殊 教 育 教 師 聯 合 甄 選 委 員 會 委 託 人 : ( 簽 章 )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 聯 絡 電 話 : 戶 籍 地 址 : 受 委 託 人 : ( 簽 章 ) ( 應 為 成 年 人 且 具 行 為 能 力 )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 聯 絡 電 話 : 戶 籍 地 址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月 日 附 註 : 請 受 委 託 人 攜 帶 本 人 及 委 託 人 雙 方 之 國 民 身 分 證 ( 或 貼 有 照 片 之 身 份 證 明 文 件, 如 駕 照 護 照 或 健 保 IC 卡 ) 正 本 驗 明 身 分, 影 本 不 予 受 理 24

26 附 件 11 花 蓮 縣 105 學 年 度 國 民 中 小 學 暨 學 前 特 殊 教 育 教 師 聯 合 甄 選 筆 試 身 心 障 礙 考 生 應 考 服 務 申 請 表 ( 初 試 ) 姓 名 性 別 男 女 通 訊 處 出 生 日 期 身 分 證 號 身 心 障 礙 證 明 年 月 日 證 明 字 號 : 障 礙 類 別 : 障 礙 等 級 : 重 新 鑑 定 日 期 : 電 話 ( ) 緊 急 聯 絡 人 聯 絡 電 話 行 動 電 話 信 箱 障 礙 情 形 聽 覺 障 礙 視 覺 障 礙 :( 全 盲 弱 視 ) 肢 體 障 礙 : 障 礙 部 位 : 上 肢 單 側 慣 用 手 上 肢 單 側 非 慣 用 手 上 肢 雙 手 下 肢 其 他 障 礙 ( 說 明 需 求 ): 申 請 服 務 項 目 繳 驗 證 件 輔 助 設 備 ( 考 生 自 備, 需 經 檢 查 後 使 用 ) 放 大 鏡 擴 視 機 點 字 機 輔 具 ( 含 助 聽 器 ) 醫 療 器 材 延 長 作 答 時 間 20 分 鐘 ( 由 休 息 時 間 扣 除 ) 放 大 試 卷 代 讀 試 卷 ( 由 監 試 人 員 代 讀 ) 重 謄 或 代 劃 答 案 卡 說 明 規 則 及 特 別 提 醒 安 排 在 一 樓 或 設 有 電 梯 之 試 場 特 殊 桌 椅 ( 請 說 明 所 需 設 備 及 規 格 ): 身 心 障 礙 證 明 ( 在 有 效 期 限 內 )( 繳 交 正 反 兩 面 影 本 ) 其 他 : 以 下 由 審 查 小 組 填 列 准 考 證 號 碼 號 審 查 小 組 承 辦 人 ( 簽 章 ) 審 查 小 組 認 定 結 果 查 符 不 通 過 25

27 附 件 12 花 蓮 縣 105 學 年 度 國 民 中 小 學 暨 學 前 特 殊 教 育 教 師 聯 合 甄 選 複 查 委 託 書 初 試 複 試 本 人 因 事 無 法 親 自 向 花 蓮 縣 105 學 年 度 國 民 中 小 學 暨 學 前 特 殊 教 育 教 師 聯 合 甄 選 委 員 會 申 請 成 績 複 查, 特 全 權 委 託 先 生 ( 小 姐 ) 代 理 相 關 手 續 此 致 花 蓮 縣 105 學 年 度 國 民 中 小 學 暨 學 前 特 殊 教 育 教 師 聯 合 甄 選 委 員 會 委 託 人 : ( 簽 章 )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 聯 絡 電 話 : 戶 籍 地 址 : 受 委 託 人 : ( 簽 章 ) ( 應 為 成 年 人 且 具 行 為 能 力 )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 聯 絡 電 話 : 戶 籍 地 址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月 日 附 註 : 請 受 委 託 人 攜 帶 本 人 及 委 託 人 雙 方 之 國 民 身 分 證 ( 或 貼 有 照 片 之 身 份 證 明 文 件, 如 駕 照 護 照 或 健 保 IC 卡 ) 正 本 驗 明 身 分, 影 本 不 予 受 理 26

28 附 件 13 花 蓮 縣 105 學 年 度 國 民 中 小 學 暨 學 前 特 殊 教 育 教 師 聯 合 甄 選 試 題 疑 義 申 請 表 應 考 人 姓 名 : 准 考 證 號 碼 : * 為 維 護 您 的 權 益, 填 表 前 請 先 詳 閱 填 表 說 明 科 目 題 次 疑 義 要 點 及 理 由 :( 請 以 橫 式 正 楷 書 寫 或 電 腦 打 字 黏 貼,1 頁 以 1 題 為 限, 如 不 敷 使 用, 請 以 A4 紙 張 影 印 本 頁 或 另 紙 A4 大 小 併 附 ) 試 題 疑 義 申 請 填 註 說 明 有 關 試 題 疑 義 之 申 請, 請 依 下 列 方 式 辦 理, 否 則 不 予 受 理 一 應 考 人 對 筆 試 試 題 或 公 布 之 測 驗 式 試 題 答 案 如 有 疑 義, 請 於 105 年 7 月 12 日 ( 星 期 二 ) 下 午 3 時 至 6 時 填 具 本 試 題 疑 義 申 請 表 ( 附 件 13), 向 花 蓮 縣 吉 安 鄉 北 昌 國 民 小 學 提 出 申 請, 傳 真 電 話 :(03) , 傳 真 後 請 電 話 (03) 確 認 同 一 試 題 以 提 出 一 次 為 限 二 試 題 疑 義 申 請 應 注 意 事 項 : ( 一 ) 應 考 人 應 親 自 簽 名 ( 二 ) 應 試 科 目 及 題 次 請 務 必 寫 明 ( 三 ) 疑 義 要 點 請 以 橫 式 正 楷 書 寫 或 電 腦 打 字 黏 貼,1 頁 以 1 題 為 限, 如 超 過 1 頁, 請 影 印 申 請 表 或 另 紙 併 附 (A4 大 小 ) ( 四 ) 試 題 疑 義 除 敘 明 理 由 外 並 應 檢 附 佐 證 資 料 ( 請 勿 僅 以 補 習 班 印 製 之 講 義 書 籍 答 案 或 考 古 題 作 為 佐 證 資 料 ) 三 應 考 人 提 出 試 題 答 案 疑 義 如 逾 受 理 期 限 或 未 敘 明 理 由 及 檢 附 佐 證 資 料 者, 不 予 受 理 四 應 考 人 提 出 疑 義, 不 得 要 求 本 會 告 知 命 題 委 員 試 題 審 查 委 員 或 閱 卷 委 員 之 姓 名 或 有 關 資 料, 亦 不 得 對 未 公 布 答 案 之 試 題 要 求 提 供 參 考 答 案 五 正 確 答 案 公 告 時 間 及 方 式 :105 年 7 月 13 日 ( 星 期 三 ) 下 午 2 時 公 告 於 花 蓮 縣 105 學 年 度 國 民 中 小 學 暨 學 前 特 殊 教 育 教 師 聯 合 甄 選 網 站 ( 網 址 : 佐 證 資 料 來 源 :( 應 檢 附 佐 證 資 料, 並 請 以 A4 紙 張 影 印 ) 書 名 : 出 版 年 次 : 作 者 : 頁 次 : 27

29 ( 請 於 完 成 初 試 報 名 費 轉 帳 繳 費 後, 自 105 年 6 月 24 日 起 至 105 年 7 月 9 日 止 至 花 蓮 縣 105 學 年 度 國 民 中 小 學 暨 學 前 特 殊 教 育 教 師 聯 合 甄 選 網 站 自 行 列 印 ) 花 蓮 縣 105 學 年 度 國 民 中 小 學 暨 學 前 特 殊 教 育 教 師 聯 合 甄 選 准 考 證 准 考 證 號 碼 甄 選 類 別 ( 請 黏 貼 最 近 3 個 月 內 個 人 證 件 照 2 吋 1 張 ) 姓 名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複 試 繳 費 簽 章 : 甄 選 記 錄 筆 試 ( 初 試 ) 教 學 演 示 暨 口 試 ( 複 試 ) 105 年 7 月 12 日 ( 星 期 二 ) 105 年 7 月 21 日 ( 星 期 四 ) 特 殊 教 育 綜 合 測 驗 國 語 文 ( 國 小 ) 教 學 演 示 口 試 8:20~8:30( 預 備 ) 8:30~9:40( 測 驗 ) 10:10~10:20( 預 備 ) 10:20~11:30( 測 驗 ) 08:00 預 備 08:30 開 始 08:30 開 始 ( 監 場 人 員 簽 章 ) ( 監 場 人 員 簽 章 ) ( 委 員 會 簽 章 ) ( 委 員 會 簽 章 ) 試 場 規 則 ( 參 加 考 試 人 員 注 意 事 項 ) 一 考 試 時 考 生 必 須 攜 帶 身 分 證 ( 或 貼 有 照 片 之 身 份 證 明 文 件, 如 駕 照 護 照 或 健 保 IC 卡 ) 正 本 及 准 考 證 準 時 入 場, 對 號 入 座 准 考 證 須 妥 為 保 存, 如 有 毀 損 或 遺 失, 考 生 應 於 考 試 當 日 攜 帶 身 分 證 件, 向 各 試 場 試 務 中 心 申 請 補 發 二 除 第 1 節 開 始 15 分 鐘 內, 得 准 應 試 外, 其 餘 各 節 均 應 準 時 應 試, 逾 時 不 得 入 場 每 節 考 試 開 始 後 40 分 鐘 內, 不 准 離 場 三 文 具 自 備, 不 得 在 場 內 向 他 人 借 用 四 嚴 禁 談 話 左 顧 右 盼 等 任 何 舞 弊 行 為 試 場 內 取 得 或 提 供 他 人 答 案 作 弊 事 實 明 確 者, 或 相 互 作 弊 事 實 明 確 者, 取 消 考 試 資 格 五 於 答 案 卡 上 書 寫 姓 名 座 號 作 任 何 標 記 或 顯 示 自 己 身 分 者, 該 科 考 試 不 予 計 分 六 作 答 完 畢 後 必 須 將 答 案 卡 和 試 題 卷 一 併 送 交 監 試 人 員, 然 後 離 場 答 案 卡 與 試 題 卷 不 得 攜 出 試 場 違 反 者, 該 科 考 試 不 予 計 分 七 考 試 結 束 鐘 ( 鈴 ) 響 畢, 監 試 人 員 宣 布 考 試 結 束, 不 論 答 畢 與 否 應 即 停 止 作 答, 待 監 試 人 員 收 卷 收 卡 並 確 認 無 誤 後 方 可 離 場 交 卡 後 強 行 修 改 者, 該 科 考 試 不 予 計 分 逾 時 作 答, 不 聽 制 止 者, 扣 該 科 筆 試 分 數 6 分 八 非 應 試 用 品 ( 含 發 聲 設 備 行 動 電 話 呼 叫 器 PDA 等 通 訊 器 材 請 關 機 ) 電 子 辭 典 計 算 機 參 考 書 籍 紙 張 及 個 人 物 品 一 律 放 在 教 室 前 後 方 地 上, 不 得 隨 身 攜 帶 若 經 監 試 人 員 發 現, 則 扣 該 科 筆 試 分 數 6 分 九 如 遇 空 襲 警 報 地 震, 應 遵 照 監 試 人 員 指 示, 迅 速 疏 散 避 難 十 有 關 違 反 考 試 規 則 處 理 方 式, 悉 遵 照 花 蓮 縣 105 學 年 度 國 民 中 小 學 暨 學 前 特 殊 教 育 教 師 聯 合 甄 選 筆 試 違 反 試 場 規 則 處 理 方 式 一 覽 表 辦 理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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