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飞行人员合格审定机构职责、执照与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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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 国 民 用 航 空 局 飞 行 标 准 司 编 号 :AP-61-FS 管 理 程 序 下 发 日 期 :2015 年 9 月 10 日 编 制 部 门 :FS 批 准 人 : 胡 振 江 民 用 航 空 器 驾 驶 员 执 照 颁 发 管 理 程 序 1
2 目 录 1 总 则 1.1 目 的 1.2 适 用 范 围 1.3 制 定 依 据 1.4 变 更 说 明 2 执 照 颁 发 管 理 机 构 和 职 责 2.1 颁 发 管 理 机 构 2.2 工 作 职 责 3 执 照 颁 发 程 序 3.1 受 理 3.2 身 份 证 明 执 照 编 号 档 案 编 号 和 训 练 记 录 盖 章 3.3 执 照 种 类 3.4 执 照 格 式 规 范 3.5 年 龄 和 学 历 限 制 3.6 执 照 专 用 印 章 3.7 申 请 学 生 驾 驶 员 执 照 3.8 申 请 运 动 驾 驶 员 执 照 3.9 申 请 私 用 驾 驶 员 执 照 3.10 申 请 商 用 驾 驶 员 执 照 3.11 申 请 仪 表 等 级 3.12 申 请 多 人 制 机 组 驾 驶 员 执 照 3.13 申 请 航 线 运 输 驾 驶 员 执 照 3.14 申 请 型 别 等 级 3.15 申 请 飞 行 教 员 等 级 3.16 申 请 依 据 外 国 驾 驶 员 执 照 转 换 中 国 执 照 3.17 其 他 申 请 办 理 程 序 4 考 试 收 费 4.1 收 费 项 目 4.2 收 费 依 据 4.3 收 费 标 准 4.4 管 理 职 责 4.5 对 考 试 点 要 求 5 档 案 管 理 5.1 国 家 专 业 档 案 要 求 5.2 执 照 颁 发 记 录 要 求 5.3 管 理 职 责 6 废 止 和 生 效 附 件 1 受 理 部 门 清 单 附 件 2-1 受 理 通 知 样 例 附 件 2-2 不 予 受 理 通 知 样 例 附 件 2-3 补 正 通 知 样 例 附 件 2-4 学 生 驾 驶 员 执 照 申 请 流 程 图 附 件 2-5 运 动 驾 驶 员 执 照 申 请 流 程 图 附 件 2-6 私 用 商 用 仪 表 等 级 和 航 线 运 输 驾 驶 员 执 照 申 请 流 程 图 2
3 附 件 2-7 外 籍 执 照 转 换 国 家 航 空 器 经 历 人 员 转 民 用 驾 驶 员 执 照 多 人 制 机 组 驾 驶 员 执 照 和 飞 行 教 员 等 级 申 请 流 程 图 附 件 2-8 行 政 审 批 办 结 统 计 表 附 件 3-1 学 生 驾 驶 员 执 照 样 例 附 件 3-2 临 时 驾 驶 员 执 照 样 例 附 件 3-3 正 式 驾 驶 员 执 照 样 例 附 件 3-4 外 国 中 国 香 港 或 澳 门 特 别 行 政 区 驾 驶 员 执 照 认 可 函 样 例 附 件 4-1 学 生 驾 驶 员 执 照 申 请 颁 发 程 序 附 件 4-2 运 动 驾 驶 员 执 照 申 请 颁 发 程 序 附 件 4-3 私 用 驾 驶 员 执 照 申 请 颁 发 程 序 附 件 4-4 商 用 驾 驶 员 执 照 申 请 颁 发 程 序 附 件 4-5 仪 表 等 级 申 请 颁 发 程 序 附 件 4-6 多 人 制 机 组 驾 驶 员 执 照 申 请 颁 发 程 序 附 件 4-7 航 线 运 输 驾 驶 员 执 照 申 请 颁 发 程 序 附 件 4-8 型 别 等 级 申 请 颁 发 程 序 附 件 4-9 飞 行 教 员 等 级 申 请 颁 发 程 序 附 件 4-10 依 据 外 国 中 国 香 港 或 澳 门 特 别 行 政 区 驾 驶 员 执 照 申 请 换 发 中 国 执 照 颁 发 程 序 附 件 5-1 执 照 补 发 申 请 样 例 附 件 5-2 执 照 姓 名 变 更 申 请 样 例 附 件 5-3 执 照 编 号 变 更 申 请 样 例 附 件 5-4 执 照 地 址 变 更 通 知 样 例 附 件 5-5 申 请 执 照 注 销 受 理 通 知 书 样 例 3
4 1 总 则 1.1 目 的 本 程 序 对 按 中 国 民 用 航 空 规 章 民 用 航 空 器 驾 驶 员 合 格 审 定 规 则 (CCAR-61 部 ) 颁 发 民 用 航 空 器 驾 驶 员 执 照 提 供 标 准 的 工 作 程 序 1.2 适 用 范 围 本 程 序 适 用 于 下 列 人 员 : (1) 中 国 民 用 航 空 局 飞 行 标 准 司 和 各 地 区 管 理 局 飞 行 标 准 职 能 部 门 ( 以 下 简 称 地 区 管 理 局 ) 从 事 民 用 航 空 器 驾 驶 员 执 照 等 级 认 可 函 和 批 准 信 的 申 请 受 理 审 查 批 准 以 及 管 理 工 作 的 所 有 监 察 员 (2) 国 家 体 育 总 局 航 空 无 线 电 模 型 运 动 管 理 中 心 ( 以 下 简 称 体 育 总 局 航 管 中 心 ) 从 事 运 动 类 航 空 器 执 照 和 等 级 的 申 请 受 理 初 始 审 核 以 及 管 理 工 作 的 授 权 人 员 (3) 中 国 民 航 科 学 技 术 研 究 院 运 行 技 术 研 究 所 ( 以 下 简 称 航 科 院 ) 从 事 驾 驶 员 执 照 制 作 境 外 驾 驶 员 执 照 确 认 和 档 案 管 理 的 授 权 人 员 各 运 行 单 位 和 训 练 机 构 从 事 驾 驶 员 执 照 管 理 的 人 员, 可 以 参 考 本 程 序 和 CCAR-61 部 相 关 咨 询 通 告 本 程 序 所 提 到 的 CCAR-61 部 和 咨 询 通 告 全 部 指 现 行 有 效 版 本 登 录 可 获 得 相 关 文 件 1.3 制 定 依 据 规 章 中 国 民 用 航 空 规 章 民 用 航 空 器 驾 驶 员 合 格 审 定 规 则 (CCAR-61 部 ) 规 范 性 文 件 (1) 国 际 民 航 组 织 缔 约 国 航 空 器 驾 驶 员 执 照 转 换 说 明 (AC-61-1) (2) 对 具 有 国 家 航 空 器 驾 驶 员 经 历 的 人 员 办 理 民 用 航 空 器 驾 驶 员 执 照 有 关 问 题 的 说 明 (AC-61-2) (3) 关 于 飞 行 人 员 执 照 有 关 问 题 的 说 明 (AC-61-3) (4) 关 于 ICAO 英 语 语 言 能 力 等 级 测 试 有 关 问 题 的 说 明 (AC-61-5) (5) 型 别 教 员 等 级 (AC-61-6) (6) 关 于 执 照 换 发 或 新 颁 发 有 关 问 题 的 补 充 通 知 (AC-61-7) (7) 通 用 航 空 飞 行 人 员 执 照 和 训 练 的 管 理 (AC-61-8) (8) 航 空 器 驾 驶 员 执 照 理 论 考 试 (AC-61-9) (9) 驾 驶 员 和 飞 行 教 员 实 践 考 试 标 准 (AC-61-10) (10) 飞 行 考 试 员 工 作 手 册 (AC-61-11) (11) 航 空 器 型 别 等 级 和 训 练 要 求 (AC-61-12) (12) 多 人 制 机 组 驾 驶 员 执 照 训 练 和 管 理 办 法 (AC-61-13) (13) 关 于 运 动 基 础 和 仪 表 飞 行 教 员 以 及 航 空 知 识 教 学 人 员 有 关 问 题 的 说 明 (AC-61-16) (14) 飞 行 经 历 记 录 本 标 准 格 式 及 填 写 要 求 (AC-61-17) (15) 关 于 部 分 直 升 机 特 殊 训 练 和 经 历 要 求 的 说 明 (AC-61-18) (16) 特 殊 机 动 飞 行 训 练 (AC-61-19) (17) 运 动 驾 驶 员 执 照 有 关 问 题 的 说 明 (AC-61-21) (18) 运 输 航 空 公 司 外 送 学 生 飞 行 训 练 的 要 求 (AC-141-1) 其 他 文 件 (1) 国 务 院 关 于 取 消 和 下 放 一 批 行 政 审 批 项 目 的 决 定 ( 国 发 [2014]5 号 ) (2) 国 务 院 关 于 取 消 和 调 整 一 批 行 政 审 批 项 目 的 决 定 ( 国 发 [2014]50 号 ) (3) 国 务 院 关 于 规 范 国 务 院 部 门 行 政 审 批 行 为 改 进 行 政 审 批 有 关 工 作 的 通 知 ( 国 发 [2015]6 号 ) 4
5 (4) 关 于 印 发 民 航 局 机 关 各 部 门 主 要 职 责 的 通 知 ( 民 航 发 [2009]48 号 ) (5) 关 于 委 托 民 航 地 区 管 理 局 颁 发 部 分 驾 驶 员 执 照 的 通 知 ( 民 航 发 [2014]88 号 ) (6) 关 于 滑 翔 机 自 由 气 球 等 几 类 航 空 器 驾 驶 员 执 照 训 练 和 运 行 管 理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 ( 民 航 发 [2012]33 号 ) (7) 关 于 更 改 民 用 航 空 驾 驶 员 执 照 专 用 章 的 通 知 ( 民 航 发 [2014]102 号 ) (8) 关 于 民 航 系 统 接 收 空 军 停 飞 转 业 飞 行 员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 ( 民 航 飞 发 [2005]128 号 ) (9) 关 于 民 航 系 统 接 收 海 军 停 飞 转 业 飞 行 员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 ( 民 航 发 [2007]87 号 ) (10) 关 于 民 航 系 统 接 收 陆 航 停 飞 转 业 飞 行 员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 ( 民 航 发 [2015]7 号 ) (11) 关 于 外 籍 民 用 航 空 器 驾 驶 员 参 加 我 国 飞 行 运 行 的 意 见 ( 民 航 发 [2012]60 号 ) (12) 关 于 印 发 < 台 湾 地 区 飞 行 员 申 请 体 检 合 格 证 航 空 器 驾 驶 员 执 照 和 飞 行 运 行 的 管 理 规 定 > 的 通 知 ( 民 航 飞 发 [2013]5 号 ) (13) 转 发 财 政 部 关 于 确 认 中 国 民 用 航 空 局 收 入 收 缴 制 度 改 革 有 关 事 宜 的 通 知 ( 民 航 发 [2013]11 号 ) (14) 转 发 国 家 发 展 改 革 委 财 政 部 关 于 民 用 航 空 从 业 人 员 考 试 收 费 标 准 等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 ( 民 航 发 [2013]16 号 (15) 民 航 档 案 工 作 规 定 ( 民 航 发 [2013]57 号 ) (16) 国 家 档 案 局 关 于 印 发 < 国 家 基 础 专 业 档 案 目 录 ( 第 二 批 )> 的 通 知 ( 档 函 [2011]273 号 ) (17) 人 员 执 照 颁 发 ( 国 际 民 航 公 约 附 件 一 ) (18) 建 立 与 管 理 人 员 执 照 颁 发 系 统 的 程 序 手 册 ( 国 际 民 航 组 织 文 件 9379) 1.4 变 更 说 明 根 据 国 务 院 国 发 [2014]5 号 其 中 附 件 第 59 项 规 定, 民 用 航 空 器 外 国 或 中 国 香 港 澳 门 特 别 行 政 区 驾 驶 员 执 照 认 可 的 申 请 受 理 审 查 和 颁 发 工 作 自 2014 年 1 月 28 日 起 下 放 至 民 航 地 区 管 理 局 根 据 国 务 院 国 发 [2014]50 号 其 中 附 件 第 50 项 规 定, 由 民 航 地 区 管 理 局 审 批 的 地 面 教 员 执 照 的 行 政 审 批 项 目, 自 2014 年 10 月 2 日 起 取 消 该 项 行 政 许 可 项 目 根 据 民 航 局 民 航 发 [2014]88 号 规 定,2014 年 9 月 1 日 起, 除 下 述 四 类 执 照 申 请 外, 其 他 执 照 颁 发 委 托 地 区 管 理 局 实 施 : (1) 具 有 国 家 航 空 器 驾 驶 员 经 历 的 人 员 首 次 申 请 颁 发 驾 驶 员 执 照 ; (2) 依 据 外 国 驾 驶 员 执 照 或 香 港 澳 门 特 别 行 政 区 驾 驶 员 执 照 首 次 申 请 转 换 中 国 驾 驶 员 执 照 ; (3) 申 请 多 人 制 机 组 驾 驶 员 执 照 ; (4) 首 次 申 请 飞 行 教 员 等 级 (CCAR-121 部 型 别 教 员 除 外 ) 根 据 民 航 发 [2012]33 号 通 知, 自 2012 年 1 月 13 日 起, 授 权 国 家 体 育 总 局 航 空 无 线 电 模 型 运 动 管 理 中 心 负 责 滑 翔 机 初 级 飞 机 自 转 旋 翼 机 自 由 气 球 和 充 气 体 积 小 于 4600 立 方 米 的 飞 艇 共 五 类 运 动 驾 驶 员 执 照 训 练 和 管 理 工 作 2 执 照 颁 发 管 理 机 构 和 职 责 2.1 颁 发 管 理 机 构 驾 驶 员 执 照 颁 发 管 理 机 构 主 要 由 民 航 局 以 及 各 地 区 管 理 局 体 育 总 局 航 管 中 心 ( 仅 运 动 驾 驶 员 执 照 ) 和 航 科 院 组 成 2.2 工 作 职 责 民 航 局 飞 行 标 准 司 职 责 (1) 负 责 起 草 中 国 民 用 航 空 规 章 民 用 航 空 器 驾 驶 员 合 格 审 定 规 则 (CCAR-61 部 ) 修 订 建 议 稿 ; 制 定 和 修 订 与 民 用 航 空 器 驾 驶 员 执 照 颁 发 相 关 的 咨 询 通 告 管 理 程 序 等 (2) 负 责 首 次 具 有 国 家 航 空 器 经 历 人 员 转 民 用 驾 驶 员 执 照 首 次 依 据 外 国 执 照 转 换 中 国 驾 驶 员 执 照 运 动 驾 驶 员 执 照 多 人 制 机 组 驾 驶 员 执 照 首 次 飞 行 教 员 等 级 (CCAR-121 部 5
6 型 别 教 员 等 级 除 外 ) 的 最 终 批 准 (3) 根 据 需 要,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对 地 区 管 理 局 体 育 总 局 航 管 中 心 的 驾 驶 员 执 照 管 理 工 作 进 行 指 导 检 查 每 年 对 航 科 院 的 驾 驶 员 执 照 档 案 管 理 工 作 进 行 一 次 检 查, 确 保 按 照 经 批 准 的 工 作 程 序 进 行 管 理 (4) 负 责 境 外 驾 驶 员 执 照 真 实 有 效 性 确 认 工 作 的 组 织 和 管 理 (5) 负 责 正 式 执 照 打 印 的 管 理 工 作 (6) 负 责 全 国 驾 驶 员 执 照 档 案 管 理 工 作 (7) 跟 踪 国 际 民 航 公 约 附 件 1 要 求, 及 时 提 出 CCAR-61 部 修 订 建 议 地 区 管 理 局 职 责 (1) 根 据 中 国 民 用 航 空 局 的 规 定 和 授 权, 具 体 负 责 所 辖 地 区 内 民 用 航 空 器 驾 驶 员 执 照 和 等 级 境 外 驾 驶 员 执 照 认 可 函 受 理 审 核 和 颁 发 ; 负 责 颁 发 临 时 执 照 学 生 驾 驶 员 执 照 外 国 驾 驶 员 执 照 认 可 函 (2) 负 责 辖 区 内 驾 驶 员 执 照 档 案 的 管 理 工 作 (3) 按 授 权 负 责 对 辖 区 内 驾 驶 员 执 照 和 等 级 的 处 罚 工 作 体 育 总 局 航 管 中 心 职 责 (1) 根 据 中 国 民 用 航 空 局 授 权, 负 责 运 动 驾 驶 员 执 照 受 理 初 始 审 查 境 外 运 动 类 驾 驶 员 执 照 确 认 以 及 认 可 函 颁 发 ; (2) 负 责 运 动 驾 驶 员 执 照 档 案 管 理 工 作, 并 将 管 理 手 册 提 交 飞 标 司 备 案 (3) 每 年 1 月 15 日 前 按 规 定 格 式 上 报 上 一 年 度 运 动 驾 驶 员 执 照 受 理 审 批 情 况 航 科 院 职 责 (1) 航 科 院 在 业 务 上 接 受 民 航 局 飞 行 标 准 司 管 理, 按 照 授 权, 承 担 接 收 申 请 材 料 数 据 录 入 执 照 制 作 档 案 归 档 执 照 分 发 以 及 驾 驶 员 执 照 档 案 保 存 等 工 作 收 到 资 料 后, 应 在 10 个 工 作 日 内 完 成 执 照 制 作 和 分 发 具 体 职 责 如 下 : (a) 接 收 材 料 每 周 至 少 一 次 负 责 从 民 航 局 飞 行 标 准 司 接 收 通 过 审 核 执 照 和 等 级 书 面 申 请 材 料 (b) 数 据 录 入 接 收 材 料 后, 及 时 录 入 数 据 每 日 登 录 飞 行 人 员 资 质 管 理 系 统 (FSOP), 对 地 区 管 理 局 结 束 审 批 的 执 照 电 子 申 请 材 料 进 行 处 理 (c) 执 照 制 作 核 对 数 据 无 误 后, 由 授 权 人 员 输 入 执 照 本 编 号 并 打 印 正 式 执 照 对 于 打 印 错 误 或 损 坏 的 执 照 本, 剪 去 一 角 标 记 出 来, 做 好 记 录 并 交 回 民 航 局 集 中 销 毁 (d) 档 案 归 档 扫 描 申 请 表 和 相 关 资 料 后, 授 权 人 员 按 照 驾 驶 员 执 照 管 理 系 统 自 动 生 成 的 档 案 号 应 当 及 时 将 申 请 人 相 关 资 料 归 入 档 案 (e) 执 照 分 发 将 制 作 完 成 后 的 执 照 交 民 航 局 飞 行 标 准 司 通 用 飞 行 标 准 处 审 查 盖 章, 并 通 过 民 航 局 文 件 收 发 部 门 邮 寄 发 放, 做 好 分 发 记 录, 以 便 查 找 和 跟 踪 (2) 制 定 相 应 管 理 手 册, 报 飞 标 司 备 案 (3) 每 年 1 月 15 日 前 将 上 一 年 度 执 照 空 白 本 制 作, 正 式 执 照 打 印 情 况 ( 包 括 耗 损 和 剩 余 空 白 本 数 量 ), 执 照 本 打 印 错 误 和 损 坏 数 量, 存 在 问 题 和 建 议 等, 以 正 式 文 件 报 民 航 局 飞 行 标 准 司 法 律 责 任 (1) 民 航 局 飞 行 标 准 司 地 区 管 理 局 以 及 体 育 总 局 航 管 中 心 以 及 航 科 院 从 事 驾 驶 员 执 照 颁 发 过 程 的 任 何 工 作 人 员, 都 应 自 觉 遵 守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对 经 办 工 作 承 担 相 应 的 法 律 责 任 (2) 对 违 反 行 政 审 批 相 关 规 定 失 职 渎 职 的 经 办 人 员, 依 法 依 纪 严 肃 处 理, 承 担 直 接 责 6
7 任, 并 追 究 有 关 负 责 人 的 管 理 责 任 ; 造 成 重 大 损 失 或 影 响 的, 追 究 部 门 负 责 人 的 领 导 责 任 涉 嫌 犯 罪 的, 移 送 司 法 机 关 查 处 3 执 照 颁 发 程 序 3.1 受 理 为 贯 彻 国 务 院 国 发 [2015]6 号 文 规 定, 执 照 受 理 部 门 应 全 面 施 行 一 个 窗 口 受 理, 使 用 受 理 单 制 度, 实 行 办 理 时 限 承 诺 制 对 于 驾 驶 员 执 照 申 请 材 料 符 合 规 定 的, 应 予 以 受 理 并 出 具 受 理 单 ; 对 于 材 料 不 齐 全 或 者 不 符 合 法 定 形 式 的, 应 当 场 或 在 5 个 工 作 日 内 一 次 性 书 面 告 知 申 请 人 需 要 补 正 的 全 部 内 容 受 理 窗 口 除 运 动 驾 驶 员 执 照 向 体 育 总 局 航 管 中 心 递 交 申 请 外, 其 他 执 照 申 请 向 地 区 管 理 局 飞 行 标 准 职 能 部 门 递 交 申 请 关 于 各 类 驾 驶 员 执 照 申 请 具 体 受 理 部 门 和 联 系 方 式, 参 见 附 件 受 理 单 (1) 受 理 通 知 受 理 窗 口 授 权 人 员 查 看 申 请 人 提 交 的 申 请 资 料, 确 认 满 足 相 关 要 求 后, 发 受 理 单 交 执 照 申 请 人, 并 将 申 请 材 料 附 件 的 原 件 退 回 申 请 人, 在 复 印 件 上 签 上 与 原 件 完 全 一 致 并 签 字 受 理 通 知 参 见 附 件 2-1 样 例 (2) 不 予 受 理 通 知 如 果 不 予 受 理, 应 填 写 不 予 受 理 通 知 单 不 予 受 理 通 知 参 见 附 件 2-2 样 例 (3) 补 正 通 知 如 果 材 料 不 全, 填 写 补 正 通 知 单 补 正 通 知 参 见 附 件 2-3 样 例 受 理 时 限 (1) 受 理 窗 口 在 收 到 申 请 材 料 当 日 最 晚 不 得 超 过 5 个 工 作 日 发 出 受 理 或 不 予 受 理 通 知 ; (2) 对 于 学 生 驾 驶 员 执 照 的 申 请, 应 自 受 理 之 日 起 10 个 工 作 日 内 完 成 审 批 制 作, 将 学 生 执 照 返 回 受 理 窗 口 ; (3) 对 于 运 动 私 用 商 用 多 人 制 机 组 和 航 线 运 输 驾 驶 员 执 照 的 申 请, 应 自 受 理 之 日 起 20 个 工 作 日 内 完 成 审 批 制 作, 将 临 时 执 照 返 回 受 理 窗 口, 并 将 申 请 材 料 发 至 航 科 院 或 飞 行 标 准 司 ( 如 需 报 民 航 局 飞 行 标 准 司 审 批 的 申 请 ) (4) 民 航 局 飞 行 标 准 司 自 收 到 地 区 管 理 局 或 体 育 总 局 航 管 中 心 发 来 的 申 请 材 料 之 日 起 5 个 工 作 日 内 完 成 最 终 审 查, 同 时 通 知 航 科 院 领 取 申 请 材 料 (5) 航 科 院 自 收 到 申 请 材 料 之 日 起, 应 在 10 个 工 作 日 内 完 成 录 入 正 式 执 照 ( 电 子 或 纸 质 ) 制 作 和 邮 寄 打 印 完 成 后 5 个 工 作 日 内 完 成 执 照 档 案 存 档 受 理 编 号 (1) 受 理 编 号 为 13 位, 前 两 位 为 单 位 缩 写, 如 华 北 局 为 HB 体 育 总 局 航 管 中 心 为 TH; 中 间 8 位 为 年 月 日 ; 后 3 位 为 本 地 区 当 日 序 列 号 (2) 不 予 受 理 编 号 为 11 位, 如 华 北 局 为 HB 体 育 总 局 航 管 中 心 为 TH; 中 间 6 位 为 年 月 ; 后 3 位 为 本 地 区 当 日 序 列 号 受 理 流 程 图 根 据 执 照 申 请 情 况, 现 阶 段 执 照 申 请 受 理 流 程 图 主 要 分 为 以 下 四 类 : (1) 学 生 驾 驶 员 执 照 申 请 流 程 图 ( 参 见 附 件 2-4) (2) 运 动 驾 驶 员 执 照 申 请 流 程 图 ( 参 见 附 件 2-5) (3) 私 用 商 用 仪 表 等 级 和 航 线 运 输 驾 驶 员 执 照 申 请 流 程 图 ( 参 见 附 件 2-6) (4) 外 籍 执 照 转 换 国 家 航 空 器 经 历 人 员 转 民 用 驾 驶 员 执 照 多 人 制 机 组 驾 驶 员 执 照 和 飞 行 教 员 等 级 申 请 流 程 图 ( 参 见 附 件 2-7) 3.2 身 份 证 明 执 照 编 号 档 案 编 号 和 训 练 记 录 盖 章 身 份 证 明 (1) 申 请 人 应 提 供 第 二 代 居 民 身 份 证, 不 受 理 仅 提 供 临 时 居 民 身 份 证 的 申 请 ; 对 于 中 国 7
8 港 澳 地 区 申 请 人, 应 提 供 港 澳 居 民 来 往 内 地 通 行 证 ; 对 于 中 国 台 湾 地 区 申 请 人, 应 提 供 台 湾 居 民 来 往 大 陆 通 行 证 (2) 对 于 外 籍 驾 驶 员 执 照 转 换 申 请 人, 应 提 供 现 行 有 效 的 护 照, 并 确 保 护 照 颁 发 国 与 所 持 驾 驶 员 执 照 上 注 明 的 国 籍 一 致 执 照 编 号 和 执 照 档 案 号 唯 一 性 (1) 对 于 每 一 名 驾 驶 员, 其 持 有 的 中 国 民 用 航 空 器 驾 驶 员 执 照 编 号 具 有 唯 一 性, 任 何 人 不 得 持 有 两 个 或 两 个 以 上 不 同 执 照 编 号 或 执 照 档 案 号 的 驾 驶 员 执 照 (2) 地 区 管 理 局 和 体 育 总 局 航 管 中 心 在 发 放 新 执 照 时 应 及 时 收 回 旧 执 照 : (a) 对 于 注 册 于 CCAR-121 部 运 输 航 空 公 司 的 驾 驶 员, 其 公 司 执 照 管 理 部 门 负 责 发 放 新 执 照,1 个 月 内 收 回 旧 执 照, 列 出 清 单 后 统 一 交 回 地 区 管 理 局 对 于 其 他 人 员, 在 地 区 管 理 局 或 体 育 总 局 航 管 中 心 受 理 窗 口 领 取 新 执 照,1 个 月 内 交 回 旧 执 照 (b) 地 区 管 理 局 或 体 育 总 局 航 管 中 心 应 在 收 回 旧 执 照 5 个 工 作 日 内 将 旧 执 照 存 入 个 人 档 案 (c) 对 于 拒 不 交 回 旧 执 照 的 驾 驶 员, 地 区 管 理 局 或 体 育 总 局 航 管 中 心 应 在 下 一 季 度 将 人 员 名 单 上 报 飞 行 标 准 司 执 照 编 号 (1) 对 于 持 有 居 民 身 份 证 的 申 请 人, 其 驾 驶 员 执 照 临 时 执 照 学 生 驾 驶 员 执 照 均 采 用 18 位 数 的 第 二 代 身 份 证 号 码 作 为 执 照 编 号 (2) 对 于 中 国 香 港 澳 门 台 湾 及 外 籍 申 请 人, 其 执 照 编 号 和 认 可 函 编 号 按 如 下 方 法 给 出 : 前 6 位 为 所 在 地 区 或 国 家 区 号, 不 足 6 位 前 面 补 0; 中 间 8 位 为 出 生 年 月 日 ; 后 4 位 中 的 第 1 位 为 地 区 管 理 局 标 志, 其 后 3 位 按 申 请 顺 序 排 列 编 号 例 如 中 国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在 中 南 管 理 局 申 请 的 出 生 于 1979 年 5 月 20 日 的 第 一 位 申 请 人, 执 照 编 号 是 执 照 档 案 编 号 驾 驶 员 执 照 上 除 有 执 照 编 号 外, 在 制 作 临 时 执 照 过 程 中 计 算 机 系 统 自 动 生 成 执 照 档 案 号 (File Number, 简 称 FN), 用 于 驾 驶 员 执 照 档 案 管 理 飞 行 经 历 记 录 本 签 注 以 及 经 历 核 实 (1) 按 照 咨 询 通 告 飞 行 经 历 记 录 本 标 准 格 式 及 填 写 要 求 (AC-61-17) 要 求, 驾 驶 员 执 照 和 等 级 以 及 CCAR-61 部 要 求 的 其 他 地 面 理 论 和 飞 行 训 练, 凡 要 求 填 写 飞 行 经 历 记 录 本 的, 都 需 要 按 照 该 咨 询 通 告 要 求 规 范 填 写 涉 及 驾 驶 员 执 照 和 等 级 申 请 的 任 何 理 论 训 练 和 飞 行 训 练 签 注 证 明, 还 应 明 确 训 练 起 始 和 结 束 时 间, 并 加 盖 训 练 机 构 印 章 ( 如 适 用 ) (2) 按 照 咨 询 通 告 飞 行 考 试 员 工 作 手 册 (AC-61-11) 第 C(2) 的 规 定, 为 确 认 该 申 请 人 是 否 符 合 执 照 或 等 级 的 航 空 经 历 要 求, 考 试 员 负 责 将 民 用 航 空 器 驾 驶 员 执 照 和 等 级 申 请 表 中 的 飞 行 经 历 和 申 请 人 的 飞 行 记 录 本 或 训 练 记 录 进 行 对 照 在 审 批 执 照 过 程 中 对 于 飞 行 经 历 的 核 实, 考 试 员 承 担 主 要 职 责 (3) 地 区 管 理 局 体 育 总 局 航 管 中 心 以 及 民 航 局 飞 行 标 准 司 负 责 执 照 审 批 的 监 察 员, 也 有 责 任 对 申 请 人 执 照 申 请 表 所 填 的 飞 行 经 历 与 申 请 人 飞 行 经 历 记 录 本 进 行 必 要 的 核 实 3.3 执 照 种 类 执 照 和 等 级 中 国 民 用 航 空 局 颁 发 以 下 六 类 驾 驶 员 执 照 : a 学 生 驾 驶 员 执 照 b 运 动 驾 驶 员 执 照 c 私 用 驾 驶 员 执 照 d 商 用 驾 驶 员 执 照 e 多 人 制 机 组 驾 驶 员 执 照 f 航 线 运 输 驾 驶 员 执 照 8
9 3.3.2 认 可 函 按 照 CCAR 条, 颁 发 外 国 或 香 港 澳 门 特 别 行 政 区 驾 驶 员 执 照 认 可 函 3.4 执 照 格 式 规 范 一 般 要 求 (1) 中 国 民 用 航 空 器 驾 驶 员 执 照 规 格 符 合 ICAO 附 件 1 第 5 章 有 关 人 员 执 照 规 格 的 相 关 要 求 : I 颁 发 国 国 名 II 执 照 名 称 III 执 照 编 号 IV 执 照 持 有 人 全 名 性 别 和 出 生 日 期 V 持 有 人 地 址 VI 持 有 人 国 籍 VII 持 有 人 签 字 VIII 执 照 的 授 权 以 及 颁 发 条 件 IX 有 效 期 X 执 照 颁 发 人 签 字 和 签 发 日 期 XI 颁 发 当 局 印 章 XII 等 级 XIII 备 注 (2) 除 I) 国 名 II) 执 照 名 称 二 项 中 文 使 用 5 号 宋 体 加 粗, 英 文 使 用 小 5 号 Arial 体 加 粗 且 首 字 母 大 写, 其 余 各 项 中 文 使 用 小 5 号 宋 体, 英 文 使 用 小 5 号 Arial 体 执 照 各 项 填 写 说 明 I) 国 名,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II) 执 照 名 称 对 于 驾 驶 员 临 时 执 照, 根 据 申 请 执 照 类 型, 选 择 下 列 其 中 一 项 填 入 第 II 项 : A 运 动 驾 驶 员 临 时 执 照 TEMPORARY SPORT PILOT LICENSE B 私 用 驾 驶 员 临 时 执 照 TEMPORARY PRIVATE PILOT LICENSE C 商 用 驾 驶 员 临 时 执 照 TEMPORARY COMMERCIAL PILOT LICENSE D 多 人 制 机 组 驾 驶 员 临 时 执 照 TEMPORARY MULTI CREW PILOT LICENSE E 航 线 运 输 驾 驶 员 临 时 执 照 TEMPORARY AIRLINE TRANSPORT PILOT LICENSE 对 于 正 式 驾 驶 员 执 照, 选 择 下 列 其 中 一 项 : A 运 动 驾 驶 员 执 照 SPORT PILOT LICENSE B 私 用 驾 驶 员 执 照 PRIVATE PILOT LICENSE C 商 用 驾 驶 员 执 照 COMMERCIAL PILOT LICENSE D 多 人 制 机 组 驾 驶 员 执 照 MULTI CREW PILOT LICENSE E 航 线 运 输 驾 驶 员 执 照 AIRLINE TRANSPORT PILOT LICENSE III) 执 照 编 号 临 时 执 照 编 号 与 正 式 执 照 编 号 相 同 IV) 执 照 持 有 人 全 名 性 别 和 出 生 日 期 (1) 所 填 写 姓 名 和 出 生 日 期 应 与 申 请 人 出 具 的 身 份 证 明 文 件 完 全 一 致 姓 名 包 括 中 文 和 汉 语 拼 音, 其 中 汉 语 拼 音 姓 氏 要 求 大 写, 名 的 第 一 个 字 母 要 求 大 写, 姓 与 名 之 间 留 一 空 格 对 于 非 中 国 公 民, 如 果 本 国 文 字 的 书 写 体 不 是 罗 马 字 母, 还 应 给 出 罗 马 字 母 书 写 形 式 对 于 第 IV 项 以 及 执 照 中 出 现 日 期 的 其 它 项 目, 为 了 便 于 识 别, 英 文 月 份 用 三 个 字 母 缩 写 表 示 出 来 例 如 : 姓 名 王 建 国 Name WANG Jianguo 性 别 男 出 生 日 期 1970 年 1 月 10 日 Sex Male Date of Birth 10 JAN
10 (2) 对 于 中 国 香 港 澳 门 台 湾 执 照 申 请 人, 不 得 随 意 改 变 增 加 中 文 姓 名, 汉 语 拼 音 姓 名 应 与 申 请 人 身 份 证 明 上 给 出 的 拼 音 完 全 一 致 V) 持 有 人 地 址 填 写 身 份 证 明 给 出 的 地 址 例 如 : 地 址 Address 北 京 东 四 西 大 街 155 号 中 国 民 用 航 空 局 飞 行 标 准 司 VI) 持 有 人 国 籍 填 写 执 照 持 有 人 国 籍 的 中 英 文 名 称, 例 如 : 国 籍 Nationality 中 国 China VII) 持 照 人 签 字 VIII) 执 照 颁 发 条 件 对 于 驾 驶 员 临 时 执 照,VIII) 一 栏 印 有 下 列 文 字 : VIII 颁 发 条 件 Condition of Issuance 本 临 时 执 照 根 据 现 行 的 中 国 民 用 航 空 规 章 第 61 部 的 有 关 规 定 颁 发 在 出 现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时, 本 执 照 失 效 : 1. 临 时 执 照 上 签 注 的 日 期 期 满 ; 2. 收 到 所 申 请 的 执 照 ; 3. 收 到 被 拒 发 执 照 的 通 知 This is an interim license issued subject to the approval Civil Aviation Administration of China pending the issuance of a license of greater duration. It becomes void- 1. Upon the expiration date shown on the license; 2. Upon receipt of the permanent license; or 3. Upon receipt of a notice that the license or rating sought is denied or revoked. 对 于 正 式 驾 驶 员 执 照,VIII) 栏 印 有 如 下 文 字 : VII 颁 发 条 件 Condition of Issuance 本 执 照 根 据 中 国 民 用 航 空 规 章 第 61 部 的 有 关 规 定 颁 发 The license is issued in accordance with the provisions of PART 61 of Chinese Civil Aviation Regulations as amended. IX) 有 效 期 对 于 驾 驶 员 临 时 执 照, 有 效 期 不 超 过 120 天 ; 对 于 学 生 驾 驶 员 执 照, 为 颁 发 月 份 之 后 第 24 个 日 历 月 结 束 时 有 效 期 满, 即 有 效 期 到 二 年 后 下 一 月 份 最 后 一 天 ; 对 于 正 式 驾 驶 员 执 照, 有 效 期 为 6 年, 以 签 发 日 期 或 更 新 日 期 晚 者 为 准 关 于 正 式 执 照, 有 效 期 具 体 填 写 样 式 如 下 : IX 有 效 期 Validity 授 权 本 执 照 持 有 人 自 YYYY 年 MM 月 DD 日 至 YYYY 年 MM 月 DD 日 行 使 其 权 利 The holder of this license is entitled to exercise the privileges of this license from DD MMM YYYY to DD MMM YYYY, both dates inclusive. X) 执 照 签 发 人 签 字 和 签 发 日 期 首 次 取 得 运 动 私 用 商 用 多 人 制 机 组 驾 驶 员 和 航 线 运 输 驾 驶 员 执 照 的, 按 照 批 准 日 期 给 出 颁 发 日 期 ; 在 已 持 有 运 动 私 用 商 用 多 人 制 机 组 驾 驶 员 和 航 线 运 输 驾 驶 员 执 照 增 加 等 级 或 任 何 其 他 未 涉 及 执 照 升 级 变 化 的, 给 出 更 新 日 期 如 果 涉 及 执 照 类 别 升 级, 更 新 日 期 与 颁 发 日 期 相 同, 为 批 准 日 期 签 发 人 Issued by 签 发 日 期 Date of Issue DD MMM YYYY 更 新 日 期 Date of Reissue DD MMM YYYY XI) 颁 发 当 局 印 章 签 发 单 位 盖 章 Stamp of Issuing Authority XII) 等 级 首 先 列 出 本 执 照 名 称, 然 后 列 出 与 执 照 相 关 的 所 有 等 级 例 如 对 于 驾 驶 员 执 照 申 请 人, 则 列 出 航 空 器 类 别 等 级 级 别 等 级 型 别 等 级 如 果 执 照 持 有 人 具 有 低 一 级 执 照 的 权 利, 应 在 此 栏 下 一 行 对 齐 列 出 相 应 权 利, 具 体 等 级 向 里 缩 进 2 字 节 列 出 填 写 样 式 如 下 : XII 等 级 Ratings 商 用 驾 驶 员 Commercial Pilot 飞 机 Airplane 多 发 陆 地 Multiengine Land 私 用 权 利 Private Privileges 10
11 单 发 陆 地 Single-Engine Land 仪 表 Instrument 仪 表 - 飞 机 Instrument-Airplane XIII) 备 注 备 注 栏 列 出 与 执 照 相 关 的 有 关 限 制 和 签 注 填 写 样 式 如 下 : XIII 备 注 Remarks 禁 止 夜 间 飞 行 NIGHT FLYING PROHIBITED 执 照 限 制 和 签 注 (1) 执 照 限 制 一 览 表 执 照 种 类 规 范 执 照 限 制 说 明 依 据 1 学 生 禁 止 载 客 自 动 打 印 CCAR (a)(1) 备 注 对 使 用 汉 语 的 飞 行 无 效 CCAR (c) 2 运 动 驾 驶 员 初 级 飞 机 禁 止 夜 间 飞 行 如 未 完 成 夜 间 训 练 CCAR (a)(1)(ii) 自 转 旋 翼 机 禁 止 夜 间 飞 行 如 未 完 成 夜 间 训 练 CCAR (b) (1)(ii) 小 型 飞 艇 禁 止 夜 间 飞 行 如 未 完 成 夜 间 训 练 CCAR (d)(2) 未 满 18 岁 不 得 在 以 取 酬 为 CCAR (d) 目 的 的 航 空 器 上 担 任 机 长 不 得 从 事 商 业 航 空 器 运 输 CCAR (e) 运 行 对 使 用 汉 语 的 飞 行 无 效 CCAR (c) 3 私 用 驾 驶 员 单 发 飞 机 禁 止 夜 间 飞 行 如 未 完 成 夜 间 训 练 CCAR (a)(2) 多 发 飞 机 禁 止 夜 间 飞 行 如 未 完 成 夜 间 训 练 CCAR (b)(2) 直 升 机 禁 止 夜 间 飞 行 如 未 完 成 夜 间 训 练 CCAR (a)(2) 飞 艇 禁 止 夜 间 飞 行 如 未 完 成 夜 间 训 练 CCAR (a)(1)(ii) 倾 转 旋 翼 机 禁 止 夜 间 飞 行 如 未 完 成 夜 间 训 练 CCAR (a)(1)(ii) 对 使 用 汉 语 的 飞 行 无 效 CCAR (c) 4 商 用 驾 驶 员 单 发 飞 机 禁 止 夜 间 飞 行 如 未 完 成 夜 间 训 练 CCAR (a)(2)(iv),(3)(ii) CCAR 不 得 运 行 复 杂 飞 机 CCAR (a)(2)(ii) 多 发 飞 机 禁 止 夜 间 飞 行 如 未 完 成 夜 间 训 练 CCAR (b)(2)(iv),(3)(ii) 直 升 机 禁 止 夜 间 飞 行 如 未 完 成 夜 间 训 练 CCAR (a)(2)(ii),(3)(ii) 飞 艇 禁 止 夜 间 飞 行 如 未 完 成 夜 间 训 练 CCAR (b)(2)(ii),(d)(3) 倾 转 旋 翼 机 禁 止 夜 间 飞 行 如 未 完 成 夜 间 训 练 CCAR (a)(3)(iii),(4)(ii) 禁 止 在 飞 机 转 场 飞 行 中 为 获 取 酬 金 而 载 运 旅 客 对 使 用 汉 语 的 飞 行 无 效 飞 机 商 照 持 有 人 未 持 有 飞 机 仪 表 等 级 CCAR (b) CCAR (c) 5 多 人 制 机 组 驾 对 使 用 汉 语 的 飞 行 无 效 CCAR (c) 驶 员 执 照 6 航 线 运 输 驾 驶 对 使 用 汉 语 的 飞 行 无 效 CCAR (c) 员 持 照 人 不 满 足 ICAO 机 长 航 担 任 飞 机 机 长 不 足 CCAR (d) 空 经 历 要 求 70 小 时 持 照 人 不 满 足 ICAO 机 长 航 担 任 直 升 机 机 长 不 CCAR (d) 空 经 历 要 求 足 70 小 时 持 照 人 不 满 足 ICAO 机 长 航 担 任 倾 转 旋 翼 机 机 CCAR (d) 空 经 历 要 求 长 不 足 70 小 时 多 发 飞 机 商 用 权 利 仅 限 于 MPL 升 ATPL, 未 CCAR (c) 11
12 多 人 制 机 组 运 行 持 照 人 不 得 在 CCAR-121 部 运 行 中 担 任 机 长 持 照 人 不 得 在 CCAR-121 部 XX 型 别 运 行 中 担 任 机 长 满 足 单 驾 驶 员 运 行 的 飞 机 中 行 使 商 用 驾 驶 员 执 照 权 利 的 所 有 要 求 仅 通 过 了 适 用 于 CCAR-135 部 的 航 线 运 输 驾 驶 员 执 照 理 论 考 试 的 申 请 人 对 于 飞 行 经 历 不 满 足 CCAR-121 部 第 条 训 练 进 入 条 件 相 应 要 求 的 申 请 人 AC AC 型 别 等 级 仅 限 于 VFR 实 践 考 试 所 用 航 空 CCAR-61.81(d)(5) 器 型 号 审 定 为 不 能 在 仪 表 飞 行 规 则 下 运 行 申 请 人 未 完 成 仪 表 等 级 训 练 (2) 执 照 签 注 按 照 ICAO 附 件 1 的 执 照 颁 发 规 范 要 求, 在 执 照 XIII 栏 给 出 英 语 或 汉 语 语 言 能 力 等 级 要 求 相 应 签 注 签 注 规 范 如 下 : 等 级 3 签 注 规 范 英 语 语 言 能 力 3 级 English Language Proficiency Level 3 备 注 此 等 级 仅 适 用 于 国 内 飞 行 由 于 不 符 合 ICAO 附 件 1 要 求, 不 得 在 国 际 商 业 航 空 运 输 或 特 殊 航 线 上 担 任 机 组 必 需 成 员 英 语 4 英 语 语 言 能 力 4 级, 有 效 期 至 YYYY 年 MM 月 DD 日 English Language Proficiency Level 4 valid until DD MMM YYYY ICAO 附 件 1 工 作 级, 每 三 年 通 过 英 语 语 言 能 力 等 级 复 试, 超 期 视 为 3 级 5 英 语 语 言 能 力 5 级, 有 效 期 至 YYYY 年 MM 月 DD 日 English Language Proficiency Level 5 valid until DD MMM YYYY ICAO 附 件 1 扩 展 级, 每 六 年 通 过 英 语 语 言 能 力 等 级 复 试, 超 期 视 为 3 级 6 英 语 语 言 能 力 6 级 English Language Proficiency Level 6 ICAO 附 件 1 专 家 级, 不 要 求 复 试 4 汉 语 语 言 能 力 4 级, 有 效 期 至 YYYY 年 MM 月 DD 日 Chinese Language Proficiency Level 4 valid until DD MMM YYYY 每 三 年 通 过 汉 语 语 言 能 力 等 级 复 试 汉 语 5 汉 语 语 言 能 力 5 级, 有 效 期 至 YYYY 年 MM 月 DD 日 Chinese Language Proficiency Level 5 valid until DD MMM YYYY 每 六 年 通 过 汉 语 语 言 能 力 等 级 复 试 6 汉 语 语 言 能 力 6 级 Chinese Language Proficiency Level 6 不 要 求 复 试 3.5 年 龄 限 制 初 次 申 请 关 于 年 龄 限 制, 申 请 各 类 驾 驶 员 执 照 只 需 满 足 最 低 年 龄 要 求, 没 有 最 高 年 龄 限 制 申 请 人 年 满 周 岁 依 据 学 生 驾 驶 员 16 申 请 操 纵 滑 翔 机 或 自 由 气 球 14 CCAR (a) 12
13 运 动 驾 驶 员 17 申 请 操 纵 滑 翔 机 或 自 由 气 球 16 CCAR (a) 私 用 驾 驶 员 17 CCAR (a) 商 用 驾 驶 员 18 CCAR (a) 多 人 制 机 组 驾 驶 员 18 CCAR (a) 航 线 运 输 驾 驶 员 21 CCAR (a) 从 事 国 际 运 行 应 遵 守 ICAO 公 约 附 件 1 和 运 行 所 在 国 民 航 当 局 有 关 驾 驶 员 执 照 年 龄 限 制 的 运 行 要 求 ICAO 附 件 1 人 员 执 照 颁 发 (17/11/11) 规 定 : 如 执 照 持 有 人 年 满 60 岁, 或 者 在 有 一 名 以 上 驾 驶 员 参 加 飞 行 且 其 他 驾 驶 员 年 龄 不 满 60 岁 而 执 照 持 有 人 年 满 60 岁 时, 颁 发 驾 驶 员 执 照 的 缔 约 国 不 得 允 许 该 执 照 持 有 人 在 从 事 国 际 商 业 航 空 运 输 的 航 空 器 上 担 任 机 长 建 议 : 执 照 持 有 人 年 满 65 岁 时, 颁 发 驾 驶 员 执 照 的 缔 约 国 不 得 允 许 执 照 持 有 人 在 从 事 国 际 商 业 航 空 运 输 的 航 空 器 上 担 任 副 驾 驶 3.6 执 照 专 用 章 印 章 分 类 (1) 对 于 学 生 驾 驶 员 执 照 临 时 执 照 和 正 式 执 照, 需 加 盖 中 国 民 用 航 空 局 刻 制 的 驾 驶 员 执 照 专 用 章 (2) 依 据 境 外 驾 驶 员 执 照 颁 发 的 认 可 函, 需 加 盖 各 地 区 管 理 局 刻 制 的 驾 驶 员 执 照 专 用 章 印 章 启 用 (1) 依 据 民 航 发 [2014]102 号 文 件 规 定, 自 2015 年 1 月 1 日 起 启 用 新 版 的 驾 驶 员 执 照 专 用 章 此 章 为 回 墨 印 章, 壳 体 安 装 有 防 伪 芯 片 (2) 驾 驶 员 执 照 专 用 章 是 用 于 颁 发 驾 驶 员 执 照 和 等 级 的 专 用 印 章 共 分 8 枚, 其 中 一 枚 由 民 航 局 飞 行 标 准 司 执 管, 另 外 七 枚 分 别 由 七 个 地 区 管 理 局 执 管 印 章 管 理 各 地 区 管 理 局 应 建 立 执 照 专 用 章 管 理 办 法, 加 强 用 印 管 理, 落 实 责 任 3.7 申 请 学 生 驾 驶 员 执 照 一 般 说 明 (1) 学 生 驾 驶 员 执 照 是 驾 驶 员 执 照 中 最 初 的 一 级 申 请 人 应 向 训 练 机 构 所 在 地 的 地 区 管 理 局 提 出 申 请 局 方 按 照 CCAR 对 申 请 人 年 龄 5 年 内 无 犯 罪 记 录 证 明 语 言 和 身 体 条 件 进 行 审 查, 确 定 满 足 要 求 后, 即 可 向 其 颁 发 学 生 驾 驶 员 执 照 (2) 关 于 转 场 单 飞 权 利, 学 生 驾 驶 员 执 照 仅 列 出 转 场 单 飞 权 利 签 注 的 航 空 器 类 别 依 据 CCAR (c)(2), 学 生 驾 驶 员 飞 行 经 历 记 录 本 上 还 应 明 确 所 飞 航 空 器 型 号 (3) 下 列 情 况 无 需 颁 发 学 生 驾 驶 员 执 照 : (a) 依 据 CCAR 规 定, 申 请 运 动 驾 驶 员 执 照 的 学 生 驾 驶 员, 无 需 办 理 学 生 驾 驶 员 执 照, 但 需 遵 守 CCAR-61 部 D 章 对 学 生 驾 驶 员 的 单 飞 要 求 及 一 般 限 制 (b) 按 照 AC-61-2 对 具 有 国 家 航 空 器 驾 驶 员 经 历 的 人 员 办 理 民 用 航 空 器 驾 驶 员 执 照 有 关 问 题 的 说 明 第 7.4 条 的 规 定, 已 持 有 推 荐 函 的 申 请 人 在 为 实 践 考 试 准 备 的 训 练 中 不 需 要 持 有 学 生 驾 驶 员 执 照 (c) 参 加 实 践 考 试 前 准 备 课 程 训 练 或 为 实 践 考 试 进 行 的 直 升 机 转 机 型 训 练 的 ( 不 涉 及 型 别 等 级 ), 持 有 中 国 民 用 航 空 局 或 指 定 机 构 签 发 的 确 认 函 同 时 持 有 现 行 有 效 的 外 国 驾 驶 员 执 照, 不 需 要 持 有 学 生 驾 驶 员 执 照 申 请 颁 发 程 序 参 见 附 件 申 请 运 动 驾 驶 员 执 照 一 般 说 明 (1) 运 动 驾 驶 员 执 照 申 请 人 通 过 国 家 体 育 总 局 航 管 中 心 递 交 运 动 驾 驶 员 执 照 申 请 表 13
14 (2) 滑 翔 机 和 自 由 气 球 运 动 驾 驶 员 执 照 持 有 人 禁 止 夜 间 飞 行 运 动 驾 驶 员 执 照 申 请 颁 发 程 序 参 见 附 件 申 请 私 用 驾 驶 员 执 照 一 般 说 明 (1) 本 程 序 仅 适 用 于 纸 质 申 请 (2) 依 据 外 国 或 中 国 香 港 澳 门 特 别 行 政 区 驾 驶 员 执 照 申 请 颁 发 私 用 驾 驶 员 执 照 和 等 级, 参 见 本 管 理 程 序 3.16 (3) 注 册 多 人 制 机 组 驾 驶 员 执 照 训 练 课 程 的 申 请 人 申 请 私 用 驾 驶 员 执 照, 需 报 民 航 局 飞 行 标 准 司 获 最 终 批 准 私 用 驾 驶 员 执 照 申 请 颁 发 程 序 参 见 附 件 申 请 商 用 驾 驶 员 执 照 一 般 说 明 (1) 本 程 序 仅 适 用 于 纸 质 申 请 (2) 按 照 咨 询 通 告 AC-61-1 的 规 定, 依 据 外 国 中 国 香 港 或 澳 门 特 别 行 政 区 驾 驶 员 执 照 申 请 颁 发 商 用 驾 驶 员 执 照 和 等 级 的 申 请 人, 还 需 提 供 执 照 确 认 函 商 用 驾 驶 员 执 照 申 请 颁 发 程 序 参 见 附 件 申 请 仪 表 等 级 一 般 说 明 (1) 仪 表 等 级 仅 颁 发 给 私 用 驾 驶 员 和 商 用 驾 驶 员 执 照 持 有 人 (2) 仪 表 等 级 训 练 要 求 在 使 用 具 有 能 进 行 无 线 电 陆 空 通 话 可 完 成 两 种 非 精 密 进 近 ( 例 如 VOR NDB RNAV) 和 一 种 精 密 进 近 (ILS) 的 导 航 设 备 的 航 空 器 上 提 供 教 学 经 过 中 国 民 用 航 空 局 鉴 定 合 格 的 模 拟 机 或 训 练 器, 并 经 主 任 运 行 监 察 员 批 准, 可 用 于 某 些 特 定 科 目 的 模 拟 仪 表 飞 行 训 练 (3) 通 过 了 航 线 运 输 驾 驶 员 执 照 理 论 考 试 的 理 论 考 试 成 绩 单 不 能 作 为 掌 握 仪 表 等 级 理 论 知 识 的 证 明 (4) CCAR-141 部 驾 驶 员 学 校 注 册 面 向 运 输 航 空 公 司 整 体 课 程 的 仪 表 等 级 申 请 人, 请 登 陆 飞 行 人 员 资 质 管 理 系 统 填 报 申 请, 上 传 相 关 资 料 其 他 人 员 纸 质 申 请 仪 表 等 级 的, 请 登 录 下 载 申 请 表, 使 用 民 用 航 空 器 驾 驶 员 执 照 和 等 级 申 请 表 ( 基 础 表 格 ) 和 仪 表 等 级 申 请 人 飞 行 经 历 表 (5) 按 照 咨 询 通 告 AC-61-1 的 要 求, 依 据 外 国 中 国 香 港 或 澳 门 特 别 行 政 区 驾 驶 员 执 照 在 申 请 私 用 驾 驶 员 执 照 或 商 用 驾 驶 员 执 照 同 时 申 请 增 加 仪 表 等 级 的 申 请 人, 需 提 交 执 照 确 认 函 申 请 颁 发 程 序 参 见 附 件 申 请 多 人 制 机 组 驾 驶 员 执 照 一 般 说 明 按 照 咨 询 通 告 多 人 制 机 组 驾 驶 员 执 照 训 练 和 管 理 (AC-61-13) 规 定, 多 人 制 机 组 驾 驶 员 执 照 申 请 人 仅 限 于 局 方 批 准 的 CCAR-121 部 运 输 航 空 公 司 和 CCAR-141 部 驾 驶 员 学 校 或 CCAR-121 部 运 输 航 空 公 司 和 CCAR-142 部 训 练 中 心 的 多 人 制 机 组 驾 驶 员 执 照 训 练 课 程 毕 业 的 学 员 申 请 颁 发 程 序 参 见 附 件 申 请 航 线 运 输 驾 驶 员 执 照 一 般 说 明 (1) 申 请 人 初 次 或 再 次 通 过 航 线 运 输 驾 驶 员 执 照 实 践 考 试 的 类 别 等 级 和 级 别 等 级 将 签 注 在 航 线 运 输 驾 驶 员 执 照 上 在 没 有 通 过 实 践 考 试 的 情 况 下, 私 用 商 用 或 者 多 人 制 机 组 驾 驶 员 执 照 签 注 的 类 别 等 级 和 级 别 等 级 不 得 签 到 航 线 运 输 驾 驶 员 执 照 上 (a) 对 于 同 一 类 别 等 级 和 级 别 等 级, 被 取 代 商 用 驾 驶 员 执 照 上 所 有 型 别 等 级 可 以 带 到 航 14
15 线 运 输 驾 驶 员 执 照 上 (b) 只 有 当 航 线 运 输 驾 驶 员 执 照 实 践 考 试 是 在 仪 表 飞 行 规 则 下 进 行, 或 者 对 被 取 代 的 飞 机 类 别 等 级 商 用 驾 驶 员 执 照 上 已 带 有 飞 机 仪 表 等 级, 才 在 航 线 运 输 驾 驶 员 执 照 上 给 出 仪 表 等 级 权 利 (2) 首 次 依 据 外 国 驾 驶 员 执 照 申 请 航 线 运 输 驾 驶 员 执 照, 请 参 见 本 管 理 程 序 申 请 颁 发 程 序 参 见 附 件 申 请 型 别 等 级 一 般 说 明 (1) 申 请 人 可 以 申 请 将 航 空 器 型 别 等 级 增 加 到 其 私 用 驾 驶 员 执 照 商 用 驾 驶 员 执 照 多 人 制 机 组 驾 驶 员 执 照 或 航 线 运 输 驾 驶 员 执 照 上 ; 或 者 在 增 加 航 空 器 类 别 等 级 或 级 别 等 级 的 同 时 增 加 型 别 等 级 申 请 人 必 须 满 足 局 方 颁 发 的 航 线 运 输 驾 驶 员 执 照 和 航 空 器 实 践 考 试 标 准 中 有 关 型 别 等 级 的 规 定 (2) 申 请 人 持 有 或 者 同 时 取 得 适 合 于 所 申 请 类 别 级 别 或 型 别 等 级 的 仪 表 等 级 ; (3) 由 授 权 教 员 在 申 请 人 飞 行 经 历 记 录 本 或 者 训 练 记 录 上 签 字, 证 明 其 在 相 应 执 照 的 类 别 级 别 和 型 别 等 级 的 航 空 知 识 飞 行 技 能 方 面 是 合 格 的 ; (4) 担 任 下 列 航 空 器 的 机 长 副 驾 驶 应 当 持 有 适 合 该 航 空 器 的 相 应 型 别 等 级 : (a) 经 局 方 审 定 为 最 大 起 飞 全 重 在 5700 千 克 以 上 的 飞 机 ; (b) 最 大 起 飞 全 重 在 3180 千 克 以 上 的 直 升 机 和 倾 转 旋 翼 机 ; (c) 涡 轮 喷 气 动 力 的 飞 机 ; (d) 局 方 通 过 型 号 合 格 审 定 程 序 确 定 需 要 型 别 等 级 的 其 他 航 空 器 (5) 申 请 人 通 过 航 空 器 型 别 等 级 的 实 践 考 试 后, 监 察 员 可 以 将 该 航 空 器 型 别 等 级 签 注 到 该 申 请 人 所 持 有 的 执 照 上 航 空 器 型 别 等 级 的 签 注 采 用 统 一 的 代 码 航 空 器 型 别 等 级 签 注 代 码 表 参 见 咨 询 通 告 AC 飞 行 人 员 信 息 管 理 平 台 - 咨 询 服 务 ( 上 公 布 的 航 空 器 型 别 等 级 清 单 为 最 新 清 单 且 有 同 等 效 力 (6) 按 照 CCAR-61 部 (d) 规 定, 型 别 等 级 的 实 践 考 试 应 当 在 实 际 或 者 模 拟 仪 表 条 件 下 执 行 如 果 该 航 空 器 型 号 合 格 审 定 为 不 能 在 仪 表 飞 行 规 则 下 运 行, 或 者 申 请 人 没 有 完 成 仪 表 等 级 训 练, 那 么, 可 以 在 申 请 人 私 用 驾 驶 员 执 照 或 商 用 驾 驶 员 执 照 上 签 注 带 有 仅 限 于 VFR 限 制 的 航 空 器 型 别 等 级 仅 限 于 VFR 限 制 可 以 在 通 过 实 际 或 者 模 拟 仪 表 条 件 下 的 实 践 考 试 后 撤 销 当 颁 发 仪 表 等 级 给 持 有 一 个 或 者 多 个 型 别 等 级 的 人 员 时, 在 申 请 人 未 演 示 其 仪 表 能 力 的 每 一 个 航 空 器 型 别 等 级 上 都 要 注 明 仅 限 VFR 限 制 ; (7) 对 于 地 区 管 理 局 首 次 受 理 有 关 增 加 飞 行 标 准 司 航 空 器 评 审 处 审 查 通 过 的 航 空 器 型 别 的 申 请 材 料, 应 报 飞 行 标 准 司 进 行 复 审, 同 时 提 供 经 主 任 运 行 监 察 员 批 准 的 该 机 型 训 练 大 纲 (8) 对 于 美 国 罗 宾 逊 公 司 R-22 R-44 等 特 定 型 号 直 升 机, 虽 无 驾 驶 员 执 照 上 必 需 签 注 相 应 型 别 等 级 的 要 求, 但 需 满 足 咨 询 通 告 关 于 部 分 直 升 机 特 殊 训 练 和 经 历 要 求 的 说 明 (AC-61-18) 规 定 的 特 殊 训 练 飞 行 经 历 和 飞 行 经 历 记 录 本 的 签 注 要 求, 方 可 在 该 型 直 升 机 上 担 任 机 长 申 请 颁 发 程 序 参 见 附 件 申 请 飞 行 教 员 等 级 一 般 说 明 根 据 型 别 教 员 等 级 (AC-61-6) 的 要 求, 实 施 CCAR-135 部 或 CCAR-91 部 规 章 所 要 求 的 不 涉 及 执 照 和 等 级 的 飞 行 训 练 ( 如 本 场 训 练 ) 和 建 立 运 行 经 历 的 教 员, 无 需 持 有 教 员 等 级 此 类 人 员 按 照 相 应 的 运 行 规 章 进 行 管 理 申 请 颁 发 程 序 参 见 附 件 申 请 依 据 外 国 驾 驶 员 执 照 转 换 中 国 执 照 一 般 说 明 (1) 根 据 国 际 民 航 组 织 缔 约 国 航 空 器 驾 驶 员 执 照 转 换 说 明 (AC-61-1) 的 要 求, 持 有 15
16 国 际 民 航 组 织 其 他 缔 约 国 中 国 香 港 或 澳 门 特 别 行 政 区 颁 发 的 驾 驶 员 执 照 的 中 国 公 民 和 外 籍 人 士, 可 以 申 请 依 据 CCAR-61 部 规 章 转 换 中 国 驾 驶 员 执 照 (2) 依 据 外 国 中 国 香 港 或 澳 门 特 别 行 政 区 驾 驶 员 执 照 申 请 颁 发 运 动 或 私 用 驾 驶 员 执 照 和 等 级 对 于 原 执 照 颁 发 国 需 执 照 持 有 人 签 发 授 权 书 才 受 理 执 照 确 认 申 请 的, 申 请 人 还 应 递 交 授 权 书 申 请 颁 发 程 序 参 见 附 件 其 他 申 请 办 理 程 序 一 般 说 明 (1) 现 阶 段, 本 程 序 仅 给 出 驾 驶 员 执 照 持 有 人 因 执 照 丢 失 或 损 坏 申 请 补 发 执 照 因 身 份 证 明 姓 名 或 身 份 证 号 码 变 更 所 致 的 申 请 执 照 变 更 姓 名 或 执 照 号 码 或 因 个 人 原 因 申 请 自 动 放 弃 执 照 这 三 种 情 况 的 申 请 办 理 程 序 (2) 对 于 已 依 据 外 国 驾 驶 员 执 照 转 换 中 国 驾 驶 员 执 照 的 持 有 人, 因 持 有 多 个 国 籍 申 请 转 换 国 籍 的, 仅 受 理 变 更 后 的 驾 驶 员 执 照 注 明 的 国 籍 和 护 照 注 明 的 国 籍 完 全 一 致 的 情 况, 且 需 要 重 新 完 成 执 照 确 认 工 作 申 请 补 发 执 照 (1) CCAR-121 部 运 输 航 空 公 司 CCAR-135 部 航 空 公 司 在 册 驾 驶 员 CCAR-141 部 驾 驶 员 学 校 在 册 学 员 和 飞 行 教 员, 应 通 过 所 在 单 位 执 照 管 理 部 门 向 地 区 管 理 局 递 交 补 发 申 请 通 过 体 育 总 局 航 管 中 心 申 请 办 理 的 驾 驶 员 执 照 持 有 人, 应 通 过 体 育 总 局 航 管 中 心 递 交 补 发 申 请 对 于 其 他 人 员, 申 请 人 应 到 执 照 注 册 单 位 所 在 地 区 管 理 局 飞 行 标 准 处 递 交 补 发 申 请 (2) 申 请 人 填 写 补 发 申 请 时, 应 注 明 何 时 何 原 因 需 要 补 发 执 照, 附 原 正 式 执 照 复 印 件, 声 明 如 果 执 照 找 到 后 将 退 回 已 补 发 的 执 照 所 在 单 位 执 照 管 理 部 门 负 责 人 证 实 情 况 属 实 后 签 字 并 盖 章 (3) 如 系 原 执 照 损 坏, 递 交 申 请 时 需 提 交 已 损 坏 的 执 照 (4) 执 照 补 发 申 请 表 参 见 附 件 申 请 变 更 姓 名 或 执 照 编 号 (1) 申 请 人 向 地 区 管 理 局 飞 行 标 准 处 提 出 更 改 执 照 上 的 姓 名 或 执 照 编 号 的 书 面 申 请, 在 递 交 申 请 的 同 时 还 应 提 交 证 实 姓 名 变 更 或 身 份 证 号 码 的 合 法 文 件 ( 如 户 口 簿 或 身 份 证 ) 原 件 及 执 照 原 件 和 复 印 件 (2) 申 请 书 正 文 应 写 明 何 时 何 地 因 何 原 因 需 要 更 改 何 驾 驶 员 执 照, 经 所 在 单 位 执 照 管 理 部 门 负 责 人 审 核 后 签 字 并 盖 章, 附 原 正 式 执 照 所 有 页 的 复 印 件 申 请 人 需 出 示 由 户 籍 所 在 地 公 安 部 门 出 具 的 载 明 有 姓 名 或 公 民 身 份 号 码 更 正 证 明 或 户 口 簿 原 件, 存 复 印 件 监 察 员 在 复 印 件 上 签 注 此 复 印 件 与 原 件 一 致 并 注 明 日 期 (3) 地 区 管 理 局 飞 行 标 准 处 收 到 申 请 人 书 面 申 请 后, 要 求 申 请 人 出 示 新 姓 名 的 户 口 簿 或 身 份 证 原 件, 审 查 身 份 证 号 码 和 申 请 人 相 片 一 致 后, 留 存 身 份 证 明 及 执 照 复 印 件 3 个 工 作 日 内 将 申 请 书 及 相 关 文 件 寄 往 民 航 局 飞 行 标 准 司 办 理 正 式 执 照 (4) 申 请 人 在 签 收 新 执 照 时, 应 将 原 执 照 交 回 地 区 管 理 局 飞 行 标 准 处, 存 入 个 人 档 案 (5) 执 照 姓 名 变 更 申 请 书 样 例 参 见 附 件 5-2, 执 照 编 号 变 更 申 请 书 样 例 参 见 附 件 变 更 地 址 通 知 (1) 按 照 CCAR-61 部 第 61.65(b) 规 定, 执 照 持 有 人 的 永 久 地 址 变 更 后, 应 在 自 变 更 之 日 起 30 天 内 通 知 局 方 此 永 久 地 址 指 的 是 身 份 证 明 给 出 的 地 址 (2) 地 址 变 更 通 知 参 见 附 件 申 请 理 论 考 试 成 绩 单 补 发 驾 驶 员 执 照 理 论 考 试 成 绩 单 遗 失 或 损 坏 后, 申 请 人 可 以 向 地 区 管 理 局 申 请 补 发 申 请 自 愿 放 弃 执 照 (1) 执 照 持 有 人 本 人 应 携 带 现 行 的 驾 驶 员 执 照 身 份 证 明, 自 行 前 往 其 执 照 关 系 所 在 的 民 航 地 区 管 理 局 飞 行 标 准 处 递 交 书 面 申 请, 说 明 持 有 何 种 等 级 的 驾 驶 员 执 照, 注 明 执 照 编 号, 16
17 因 何 原 因 申 请 自 愿 放 弃 该 驾 驶 员 执 照, 并 声 明 了 解 CCAR-61 部 条 自 愿 放 弃 所 持 执 照, 再 次 申 请 执 照 时, 原 飞 行 经 历 视 为 无 效 (2) 地 区 管 理 局 飞 行 标 准 处 收 到 执 照 持 有 人 自 愿 放 弃 执 照 申 请 驾 驶 员 执 照 以 及 身 份 证 明 后, 应 向 申 请 人 说 明 执 照 注 销 后 重 新 申 请 驾 驶 员 执 照 程 序, 并 请 申 请 人 在 申 请 表 上 当 场 签 字, 待 申 请 人 在 行 政 许 可 注 销 告 知 通 知 书 上 签 字 后, 收 回 申 请 人 所 持 的 现 行 有 效 的 驾 驶 员 执 照 原 件, 存 身 份 证 复 印 件 (3) 地 区 管 理 局 应 将 申 请 书 身 份 证 明 复 印 件 行 政 许 可 注 销 告 知 书 及 驾 驶 员 执 照 原 件 递 交 民 航 局 飞 行 标 准 司, 并 将 一 套 资 料 副 本 存 入 个 人 档 案 中 (4) 民 航 局 飞 行 标 准 司 收 到 完 整 资 料 后, 书 面 通 知 或 电 子 通 知 相 关 人 员, 将 状 态 改 为 自 愿 放 弃, 同 时 将 完 整 资 料 存 入 该 员 个 人 档 案 中 此 人 档 案 号 保 持 不 变 (5) 自 愿 放 弃 执 照 后, 自 注 销 之 日 起, 再 次 申 请 执 照 时, 该 人 的 原 所 有 飞 行 经 历 视 为 无 效 因 此, 需 要 重 新 参 加 理 论 训 练 和 飞 行 训 练, 满 足 CCAR-61 部 相 关 执 照 的 飞 行 经 历 理 论 和 飞 行 技 能 要 求, 通 过 相 应 的 理 论 考 试 和 实 践 考 试, 并 从 私 用 驾 驶 员 执 照 开 始 申 请 (6) 申 请 执 照 注 销 受 理 通 知 书 参 见 附 件 5-4 样 例 4 考 试 收 费 4.1 收 费 项 目 办 理 驾 驶 员 执 照, 免 收 执 照 工 本 费 涉 及 执 照 和 等 级 的 理 论 考 试 实 践 考 试 以 及 语 言 能 力 等 级 测 试 需 要 收 取 考 试 费 用 4.2 收 费 依 据 民 航 发 [2013]16 号 文 件 4.3 收 费 标 准 根 据 民 航 发 [2013]16 号 文 件 所 转 发 的 发 改 价 格 [2012]4142 号 的 规 定, 飞 行 人 员 理 论 考 试 每 人 每 次 收 费 70 元 ; 实 践 考 试 每 人 每 次 收 费 350 元 ; 语 言 能 力 等 级 签 注 收 费 标 准 为 每 人 每 次 350 元 4.4 管 理 职 责 (1) 各 地 区 管 理 局 负 责 指 导 和 监 督 辖 区 内 理 论 考 试 点 ICAO 英 语 等 级 测 试 点 以 及 CCAR-141 部 驾 驶 员 学 校 等 实 施 实 践 考 试 单 位 的 收 费 管 理 ; 民 航 局 飞 行 标 准 司 负 责 指 导 和 监 管 国 家 体 育 总 局 航 管 中 心 理 论 考 试 和 实 践 考 试 的 收 费 管 理 (2) 每 年 1 月 31 日 前, 要 求 各 地 区 管 理 局 文 件 形 式 上 报 辖 区 内 上 一 年 度 理 论 考 试 语 言 能 力 等 级 测 试 和 实 践 考 试 情 况, 包 括 考 试 科 目 考 生 人 数 考 试 费 收 入 财 政 拨 款 考 试 费 支 出 问 题 及 有 关 建 议 等 4.5 对 考 试 点 要 求 (1) 涉 及 驾 驶 员 执 照 理 论 考 试 语 言 能 力 测 试 实 践 考 试 的 相 关 单 位 都 应 严 格 按 照 国 家 发 展 改 革 委 和 财 政 部 联 合 批 准 的 现 行 有 效 的 收 费 标 准 收 费, 不 得 擅 自 增 加 收 费 项 目 扩 大 收 费 范 围 提 高 收 费 标 准 或 加 收 其 他 任 何 费 用, 并 接 受 价 格 财 政 审 计 部 门 的 监 督 检 查 (2) 应 按 规 定 办 理 收 费 许 可 证, 并 使 用 财 政 部 统 一 印 制 的 财 政 票 据 (3) 应 加 强 对 从 业 人 员 考 试 收 费 管 理, 严 格 按 有 关 规 定 将 收 入 金 额 及 时 上 缴 中 央 国 库 (4) 应 将 考 试 收 费 文 件 张 贴 到 考 试 点 醒 目 位 置 处 5 档 案 管 理 5.1 国 家 专 业 档 案 (1) 按 照 国 家 档 案 局 档 函 [2011]273 号 文 的 通 知, 民 用 航 空 器 驾 驶 员 执 照 档 案 于 2011 年 11 月 7 日 列 入 国 家 基 本 专 业 档 案 目 录 ( 第 二 批 50 种 ) 第 一 类 人 事 类 第 8 项 该 通 知 规 定, 列 入 本 目 录 的 专 业 档 案, 是 满 足 各 项 事 业 和 人 民 群 众 基 本 需 求 必 须 建 立 的 档 案 种 类, 是 国 家 档 案 资 管 的 重 要 组 成 部 分, 是 各 专 业 主 管 部 门 和 各 级 档 案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监 督 的 重 点 项 目 中 央 和 国 家 机 关 各 专 用 主 管 部 门 应 根 据 本 目 录, 会 同 国 家 档 案 局 负 责 编 制 相 应 种 类 的 专 业 档 案 归 档 范 围 和 管 理 办 法 17
18 (2) 民 航 局 地 区 管 理 局 体 育 总 局 航 管 中 心 以 及 航 科 院 从 事 驾 驶 员 执 照 受 理 审 查 颁 发 制 作 和 档 案 管 理 的 所 有 人 员 应 当 遵 守 国 家 及 民 航 档 案 管 理 相 关 规 定 5.2 执 照 颁 发 记 录 要 求 记 录 的 内 容 驾 驶 员 执 照 颁 发 涉 及 的 所 有 部 门 都 应 做 好 相 关 记 录, 作 为 其 对 驾 驶 员 执 照 申 请 人 或 持 有 人 申 请 材 料 的 受 理 审 查 批 准 以 及 临 时 执 照 正 式 执 照 制 作 进 行 相 关 行 政 审 批 过 程 中 任 一 环 节 的 证 明 依 据 ICAO 文 件 9379 规 定, 应 确 保 记 录 系 统 满 足 如 下 要 求 : (1) 安 全 性 对 于 纸 质 形 式 的 执 照 申 请 材 料, 由 于 包 括 申 请 人 个 人 身 份 信 息, 因 此 应 妥 善 保 管, 存 放 在 执 照 颁 发 部 门 上 锁 的 文 件 柜 内 所 有 文 件 柜 应 在 每 个 工 作 日 结 束 时 由 当 班 的 执 照 颁 发 行 政 主 管 负 责 上 锁, 并 登 记 查 阅 记 录 对 于 飞 行 人 员 资 质 管 理 系 统 记 录 的 飞 行 人 员 执 照 信 息, 中 国 民 用 航 空 局 信 息 中 心 使 用 相 关 技 术 手 段 实 现 实 时 备 份 异 地 备 份 等 措 施 保 证 所 有 电 子 信 息 的 安 全 (2) 全 面 性 应 足 以 证 明 每 个 驾 驶 员 执 照 颁 发 过 程 提 供 有 文 件 记 录 的 证 据, 同 时 方 便 跟 踪 所 颁 发 的 每 本 执 照 的 历 史 记 录 (3) 完 整 性 为 保 持 记 录 的 完 整 性, 应 确 保 未 经 许 可 不 得 删 除 或 修 改 相 关 记 录 要 求 输 入 到 文 件 中 的 每 一 条 目 都 准 确 记 录, 同 时 制 定 适 当 程 序, 对 文 件 的 查 阅 进 行 管 理 (4) 便 于 授 权 人 员 查 阅 执 照 颁 发 记 录 中 包 含 的 信 息 应 便 于 执 照 颁 发 所 涉 及 的 所 有 部 门 供 授 权 人 员 查 阅 (5) 有 效 性 采 用 相 关 技 术 手 段, 保 证 飞 行 人 员 资 质 管 理 系 统 中 保 存 的 执 照 数 据 以 及 书 面 档 案 在 规 定 的 保 管 期 限 内 可 识 读, 避 免 因 纸 张 字 迹 损 毁 或 电 子 数 据 迁 移 等 造 成 执 照 信 息 的 无 法 识 读 记 录 的 形 式 (1) 对 于 涉 及 执 照 颁 发 数 量 有 限 的 部 门, 可 以 采 用 传 统 的 纸 质 记 录 形 式 保 存 记 录, 包 括 受 理 单 申 请 人 全 部 个 人 申 请 材 料 等 (2) 民 航 局 2013 年 启 用 的 民 航 飞 行 人 员 资 质 管 理 系 统 的 电 子 系 统, 不 需 要 纸 质 记 录 备 份 5.3 管 理 职 责 一 般 要 求 民 用 航 空 器 驾 驶 员 执 照 档 案 已 列 入 国 家 基 本 专 业 档 案 目 录 民 航 各 地 区 管 理 局 体 育 总 局 航 管 中 心 和 航 科 院 都 应 高 度 重 视 驾 驶 员 执 照 档 案 的 管 理 工 作, 编 写 工 作 手 册, 明 确 相 关 职 责, 按 照 国 家 档 案 局 以 及 ICAO 文 件 9379 相 关 要 求 建 立 并 保 存 驾 驶 员 执 照 档 案 档 案 管 理 (1) 应 指 定 专 职 或 兼 职 人 员, 负 责 本 单 位 驾 驶 员 执 照 档 案 的 管 理 工 作 未 经 允 许, 任 何 无 关 人 员 不 得 接 触 和 查 阅 档 案 (2) 应 设 立 符 合 国 家 有 关 要 求 档 案 库 房 保 存 执 照 档 案, 配 备 防 火 防 盗 防 潮 防 光 防 尘 防 有 害 生 物 防 有 害 气 体 等 设 施 设 备, 确 保 执 照 档 案 完 好 无 损, 不 致 遗 失 (3) 应 建 立 并 完 善 执 照 档 案 的 建 立 日 常 维 护 保 密 查 询 借 阅 与 复 制 定 期 检 查 等 相 关 管 理 制 度, 并 定 期 记 录 未 经 准 许, 不 得 借 阅 复 印 或 挪 作 他 用 (4) 任 何 人 不 得 涂 改 篡 改 伪 造 变 造 隐 匿 销 毁 抢 夺 窃 取 执 照 档 案 (5) 执 照 档 案 不 随 执 照 持 有 人 注 册 单 位 变 化 进 行 移 交 或 流 转 特 殊 要 求 (1) 对 于 体 育 总 局 航 管 中 心 和 航 科 院, 当 司 法 或 事 故 调 查 等 部 门 出 具 正 式 文 件 要 求 借 阅 或 复 制 执 照 档 案 时, 报 民 航 局 或 地 区 管 理 局 驾 驶 员 执 照 管 理 部 门 备 案 后, 可 根 据 要 求 提 供 某 18
19 人 部 分 或 全 部 执 照 档 案 复 印 件 (2) 按 照 要 求, 定 期 统 计 并 上 报 行 政 审 批 事 项 办 结 情 况 统 计 表 ( 参 见 附 件 2-8) 6 废 止 和 生 效 本 管 理 程 序 自 下 发 之 日 起 生 效 2007 年 2 月 发 布 的 通 用 航 空 运 行 监 察 员 手 册 第 一 卷 CCAR-61 部 驾 驶 员 飞 行 教 员 和 地 面 教 员 合 格 审 定 及 执 照 管 理 程 序 ( 第 2 版 ) 同 时 废 止 19
20 附 件 1 受 理 部 门 清 单 表 1 申 请 运 动 驾 驶 员 执 照 受 理 部 门 受 理 单 位 地 址 电 话 国 家 体 育 总 局 航 管 中 心 飞 行 标 准 适 航 管 理 部 北 京 市 东 城 区 天 坛 东 里 中 区 甲 14 号 表 2 申 请 学 生 私 用 商 用 多 人 制 机 组 和 航 线 运 输 驾 驶 员 执 照 受 理 部 门 地 区 受 理 单 位 地 址 电 话 华 北 民 航 华 北 地 区 管 理 局 飞 行 标 准 处 北 京 首 都 国 际 机 场 机 场 路 10 号 华 东 民 航 华 东 地 区 管 理 局 飞 行 标 准 处 上 海 虹 桥 国 际 机 场 迎 宾 二 路 300 号 中 南 民 航 中 南 地 区 管 理 局 飞 行 标 准 处 广 州 市 白 云 区 云 霄 路 163 号 西 南 民 航 西 南 地 区 管 理 局 飞 行 标 准 处 四 川 省 双 流 县 胜 利 镇 云 岭 路 8 号 西 北 民 航 西 北 地 区 管 理 局 飞 行 标 准 处 陕 西 省 西 安 市 莲 湖 区 桃 园 南 路 27 号 东 北 民 航 东 北 地 区 管 理 局 飞 行 标 准 处 辽 宁 省 沈 阳 市 大 东 区 小 河 沿 路 3 号 新 疆 民 航 新 疆 管 理 局 飞 行 标 准 处 新 疆 乌 鲁 木 齐 迎 宾 路 46 号 表 3 民 航 局 飞 行 标 准 司 联 系 方 式 单 位 地 址 电 话 中 国 民 用 航 空 局 飞 行 标 准 司 通 用 飞 行 标 准 处 北 京 市 东 城 区 东 四 西 大 街 155 号 表 4 航 科 院 联 系 方 式 单 位 地 址 电 话 中 国 民 航 科 学 技 术 研 究 院 运 行 技 术 研 究 所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西 坝 河 北 里 甲 24 号 /
21 附 件 2-1 受 理 通 知 样 例 中 国 民 用 航 空 () 地 区 管 理 局 : 中 国 民 航 行 政 许 可 受 理 通 知 编 号 : 你 于 年 月 日 提 交 的 关 于 你 的 行 政 许 可 申 请, 经 审 查 符 合 中 国 民 用 航 空 规 章 民 用 航 空 器 驾 驶 员 合 格 审 定 规 则 (CCAR-61 部 ) 受 理 规 定, 现 予 以 受 理, 并 收 存 下 列 资 料 我 局 将 在 20 个 工 作 日 内 依 法 做 出 决 定 中 国 民 用 航 空 () 地 区 管 理 局 ( 专 用 章 ) 年 月 日 联 系 方 式 : 民 航 ( ) 地 区 管 理 局 飞 行 标 准 处 联 系 电 话 : 申 请 材 料 清 单 序 号 材 料 名 称 份 数 1 驾 驶 员 执 照 申 请 表 2 2 学 生 驾 驶 员 或 已 持 有 执 照 原 件 1 3 飞 行 经 历 记 录 本 1 4 身 份 证 明 1 5 体 检 合 格 证 1 6 训 练 合 格 证 1 7 学 历 证 明 1 8 近 期 小 二 寸 免 冠 蓝 底 照 片 3 9 理 论 考 试 成 绩 单 1 10 实 践 考 试 工 作 单 申 请 人 确 认 所 列 清 单 与 提 交 的 一 致 是 否 收 到 备 注 申 请 人 签 字 : 年 月 日 临 时 执 照 领 取 : 申 请 人 签 字 : 或 代 理 人 员 签 字 : 年 月 日 正 式 驾 驶 员 执 照 领 取 : 申 请 人 签 字 : 或 代 理 人 员 签 字 : 年 月 日 21
22 附 件 2-2 不 予 受 理 通 知 样 例 中 国 民 用 航 空 () 地 区 管 理 局 中 国 民 航 行 政 许 可 不 予 受 理 通 知 编 号 : : 你 于 年 月 日 向 我 局 提 交 的 关 于 单 发 飞 机 水 上 私 用 驾 驶 员 执 照 的 行 政 许 可 申 请, 经 审 查, 存 在 中 国 民 用 航 空 规 章 民 用 航 空 器 驾 驶 员 合 格 审 定 规 则 (CCAR-61 部 ) 规 定 的 下 列 不 予 受 理 的 情 形 : 1 培 训 机 构 所 提 供 的 单 发 水 上 飞 机 训 练 未 经 批 准 根 据 CCAR-61 的 规 定, 我 局 决 定 对 你 的 申 请 不 予 受 理 如 对 本 通 知 不 服, 可 以 自 收 到 本 决 定 之 日 起 60 日 内, 依 法 向 中 国 民 用 航 空 局 申 请 行 政 复 议, 也 可 以 在 三 个 月 内 依 法 提 起 行 政 诉 讼 特 此 通 知 收 件 人 签 字 : 收 到 日 期 : 年 月 日 中 国 民 用 航 空 () 地 区 管 理 局 ( 专 用 章 ) 年 月 日 联 系 方 式 : 民 航 ( ) 地 区 管 理 局 飞 行 标 准 处 联 系 电 话 : 22
23 附 件 2-3 补 正 通 知 样 例 中 国 民 用 航 空 () 地 区 管 理 局 中 国 民 航 行 政 许 可 需 要 补 正 材 料 通 知 编 号 : : 你 于 年 月 日 提 交 的 关 于 多 发 飞 机 私 用 驾 驶 员 执 照 的 行 政 许 可 申 请, 经 审 查, 缺 少 下 列 资 料 或 下 列 资 料 不 合 格, 应 予 以 补 正 : 序 号 材 料 名 称 份 数 备 注 1 多 发 飞 机 私 用 驾 驶 员 执 照 训 练 证 明 1 已 收 资 料 : 序 号 材 料 名 称 份 数 备 注 1 多 发 飞 机 私 用 驾 驶 员 执 照 申 请 表 2 2 单 发 飞 机 私 用 驾 驶 员 执 照 1 3 理 论 考 试 成 绩 单 4 飞 行 经 历 记 录 本 1 5 身 份 证 明 1 6 体 检 合 格 证 1 7 近 期 小 二 寸 免 冠 光 面 蓝 底 照 片 3 8 实 践 考 试 工 作 单 1 特 此 通 知 收 件 人 签 字 : 收 到 日 期 : 年 月 日 23
24 附 件 2-4 学 生 驾 驶 员 执 照 申 请 流 程 图 24
25 附 件 2-5 运 动 驾 驶 员 执 照 申 请 流 程 图 25
26 附 件 2-6 私 用 商 用 仪 表 等 级 和 航 线 运 输 驾 驶 员 执 照 申 请 流 程 图 26
27 附 件 2-7 外 籍 执 照 转 换 国 家 航 空 器 经 历 人 员 转 民 用 驾 驶 员 执 照 多 人 制 机 组 驾 驶 员 执 照 和 飞 行 教 员 等 级 申 请 流 程 图 27
28 附 件 2-8 行 政 审 批 办 结 统 计 表 ( 局 ) 年 第 季 度 行 政 审 批 事 项 办 结 情 况 统 计 表 项 目 编 码 受 理 件 数 承 诺 时 限 内 办 结 件 数 项 目 名 称 法 定 办 结 时 限 逾 期 办 理 件 数 承 诺 办 结 时 限 承 诺 时 限 内 办 结 情 况 ( 逐 件 填 写 ) 序 号 受 理 编 号 受 理 日 期 办 结 日 期 办 理 天 数 逾 期 办 理 情 况 ( 逐 件 填 写 ) 序 号 受 理 编 号 逾 期 天 数 逾 期 原 因 下 一 步 处 理 措 施 注 :1. 此 表 由 国 务 院 审 改 办 统 一 设 计 印 发, 为 便 于 统 计, 格 式 原 则 上 不 允 许 更 改 2. 行 政 审 批 事 项 中 含 有 子 项 的, 每 个 子 项 单 独 编 制 此 表 3. 承 诺 时 间 内 办 结 情 况 和 逾 期 办 理 情 况, 可 另 附 表 28
29 附 件 3-1 学 生 驾 驶 员 执 照 样 例 记 录 页 Record Page 授 权 教 员 签 字 : 我 证 明 本 执 照 持 有 人 已 满 足 中 国 民 用 航 空 规 章 第 61 部 的 要 求, 胜 任 下 述 单 飞 :CERTIFICATED INSTRUCTOR'S ENDORSEMENTS: I certify that the holder of the license has met the requirements of Part 61 of Chinese Civil Aviation Regulations as amended and is competent for the following: 教 员 签 字 Instructor's Signature 航 空 器 厂 家 和 型 号 Make and Model of Aircraft 日 期 Date 单 飞 To Solo the Following Aircraft 教 员 签 字 Instructor's Signature 航 空 器 类 别 等 级 Aircraft Category 日 期 Date 飞 机 Airplane 旋 翼 机 Rotocraft 转 场 单 飞 To Make Solo Cross-country Flights 封 4 封 1 所 有 项 目 必 须 用 墨 水 笔 填 写 All entries to be made in ink. ( 序 号 ) 民 用 航 空 器 学 生 驾 驶 员 执 照 CIVIL AIRCRAFT STUDENT PILOT LICENSE 中 国 民 用 航 空 局 Civil Aviation Administration of China I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II 学 生 驾 驶 员 执 照 STUDENT PILOT LICENSE III 执 照 编 号 License No IV 姓 名 Name 性 别 Sex V 地 址 Address 出 生 日 期 Date of Birth IX 有 效 期 Validity 授 权 本 执 照 持 有 人 自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行 使 其 权 利 The holder of this license is entitled to exercise the privileges of the license from DD MMM YYYY to DD MMM YYYY, both dates inclusive. X 签 发 人 Issued by 签 发 日 期 Date of Issue XI 签 发 单 位 盖 章 Stamp of Issuing Authority XIII 备 注 Remarks 1. 禁 止 载 客 Passenger Carrying is Prohibited. VI 国 籍 Nationality 中 国 CHINA VIII 颁 发 条 件 Conditions of Issuance 本 执 照 根 据 现 行 的 中 国 民 用 航 空 规 章 第 61 部 的 有 关 规 定 颁 发 The license is issued in accordance with the provisions of Part 61 of Chinese Civil Aviation Regulations as amended. VII 持 照 人 签 字 Signature of Holder FN****** 29
30 附 件 3-2 临 时 驾 驶 员 执 照 样 例 VIII 颁 发 条 件 Conditions of Issuance 本 临 时 执 照 根 据 现 行 的 中 国 民 用 航 空 规 章 第 61 部 的 有 关 规 定 颁 发 在 出 现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时, 本 执 照 失 效 : 1. 临 时 执 照 上 签 注 的 日 期 期 满 ; 2. 收 到 所 申 请 的 执 照 ; 3. 收 到 被 拒 发 执 照 的 通 知 This is an interim license issued subject to the approval of Civil Aviation Administration of China pending the issuance of a license of greater duration. It becomes void- 1. Upon the expiration date shown on the license; 2. Upon receipt of the permanent license; or 3. Upon receipt of a notice that the license or rating sought is denied or revoked. 民 用 航 空 器 驾 驶 员 或 教 员 临 时 执 照 CIVIL AIRCRAFT TEMPORARY PILOT LICENSE 中 国 民 用 航 空 局 Civil Aviation Administration of China 封 4 封 1 I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II 商 用 驾 驶 员 临 时 执 照 TEMPORARY COMMERCIAL PILOT LICENSE III 执 照 编 号 License No. IV 姓 名 Name 性 别 Sex 出 生 日 期 Date of Birth X 签 发 人 Issued by 签 发 日 期 Date of Issue 更 新 日 期 Date of Reissue XI 签 发 单 位 盖 章 Stamp of Issuing Authority XII 等 级 Ratings 商 用 驾 驶 员 Commercial Pilot 飞 机 Airplane 单 发 陆 地 Single-engine Land 多 发 陆 地 Multiengine Land V 地 址 Address VI 国 籍 Nationality IX 有 效 期 Validity 授 权 本 执 照 持 有 人 自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行 使 其 权 利 The holder of this license is entitled to exercise the privileges of the license from DD MMM YYYY to DD MMM YYYY, both dates inclusive. XIII 备 注 Remarks VII 持 照 人 签 字 Signature of Holder FN****** 30
31 附 件 3-3 正 式 驾 驶 员 执 照 样 例 民 用 航 空 器 驾 驶 员 执 照 CIVIL AIRCRAFT PILOT LICENSE 中 国 民 用 航 空 局 Civil Aviation Administration of China 封 4 封 1 I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II () 驾 驶 员 执 照 () PILOT LICENSE III 执 照 编 号 License No. IV 姓 名 Name 性 别 Sex V 地 址 Address VI 国 籍 Nationality 出 生 日 期 Date of Birth 标 准 护 照 照 片 IX 有 效 期 Validity 授 权 本 执 照 持 有 人 自 YYYY 年 MM 月 DD 日 至 YYYY 年 MM 月 DD 日 行 使 其 权 利 The holder of this license is entitled to exercise the privileges og the license from DD MMM YYYY to DD MMM YYYY, both dates inclusive. X 签 发 人 Issued by 签 发 日 期 Date of Issue 更 新 日 期 Date of Reissue XI 签 发 单 位 盖 章 Stamp of Issuing Authority VIII 颁 发 条 件 Conditions of Issuance 本 执 照 根 据 现 行 的 中 国 民 用 航 空 规 章 第 61 部 的 有 关 规 定 颁 发 The license is issued in accordance with the provisions of Part 61 of Chinese Civil Aviation Regulations as amended. *** VII 持 照 人 签 字 Signature of Holder FN****** 31
32 XII 等 级 Ratings () 驾 驶 员 ()PILOT 备 注 Remark XIII 备 注 Remarks 记 录 页 Record Pages 考 试 员 签 字 Examiner's Signature 航 空 器 型 号 Aircraft Make and Model 检 查 类 型 Type of Check FN****** 检 查 日 期 Date of Check 2 3 记 录 页 Record Pages 备 注 Remark 考 试 员 签 字 Examiner's Signature 航 空 器 型 号 Aircraft Make and Model 检 查 类 型 Type of Check 说 明 Notes 1. 本 执 照 记 录 页 中 检 查 类 型 使 用 下 述 代 码 :Code Number must be used at the second column on the Record Pages of this license: PIC 机 长 资 格 Pilot-in-Command Qualification CP 副 驾 驶 资 格 Co-Pilot Qualification IR 仪 表 等 级 资 格 Instrument Rating Qualification Cat II II 类 仪 表 运 行 许 可 Category II Pilot Authorization Cat III III 类 仪 表 运 行 许 可 Category III Pilot Authorization FR 定 期 检 查 Flight Review PC-PIC 机 长 熟 练 检 查 Proficiency Check for Pilot-in-Command PC-CP 副 驾 驶 熟 练 检 查 Proficiency Check for Co-Pilot PC-IR 仪 表 熟 练 检 查 Instrument Proficiency Check PC-Cat II II 类 仪 表 运 行 熟 练 检 查 Proficiency Check for Category II Pilot Authorization PC-Cat III III 类 仪 表 运 行 熟 练 检 查 Proficiency Check for Category III Pilot Authorization SI 运 动 教 员 Sport Instructor FI 基 础 教 员 Flight Instructor FII 仪 表 教 员 Flight Instructor-Instrument TRI 型 别 教 员 Type Rating Instructor 2. 所 有 项 目 必 须 用 墨 水 笔 填 写 All entries must be in ink. 检 查 日 期 Date of Check ( 执 照 本 流 水 号 ) 16 封 3 32
33 附 件 3-4 外 国 中 国 香 港 或 澳 门 特 别 行 政 区 驾 驶 员 执 照 认 可 函 样 例 33
34 附 件 4-1 学 生 驾 驶 员 执 照 申 请 颁 发 程 序 1 申 请 受 理 流 程 图 参 见 附 件 申 请 颁 发 工 作 单 为 确 保 完 整 记 录 申 请 颁 发 过 程, 掌 握 受 理 日 期 办 结 日 期 办 理 天 数, 申 请 人 受 理 窗 口 授 权 人 员 经 办 人 和 执 照 制 作 人 员 在 完 成 相 应 工 作 后, 在 学 生 驾 驶 员 执 照 申 请 颁 发 工 作 单 签 字 并 填 写 日 期 参 见 附 件 再 次 签 发 3.1 在 学 生 驾 驶 员 执 照 期 满 后, 申 请 人 可 以 重 新 申 请 签 发 新 的 执 照, 申 请 过 程 与 初 始 申 请 相 同 3.2 如 果 学 生 驾 驶 员 执 照 仍 有 效 但 记 录 页 上 为 飞 行 教 员 签 注 所 留 空 间 已 填 满, 在 向 初 次 签 字 监 察 员 出 示 学 生 驾 驶 员 执 照 后, 可 以 获 得 签 发 第 二 份 学 生 驾 驶 员 执 照, 执 照 有 效 期 与 初 次 签 发 的 学 生 驾 驶 员 执 照 相 同, 同 时 在 执 照 第 XIII 项 备 注 栏 签 注 只 作 记 录 用 For Record Purposes Only 标 志 在 发 给 第 二 份 学 生 驾 驶 员 执 照 同 时, 收 回 初 次 签 发 的 执 照, 存 入 个 人 档 案 不 需 要 填 写 申 请 表 并 报 送 民 航 局 飞 行 标 准 司 备 案 4 单 飞 前 要 求 4.1 按 照 CCAR (d) 规 定, 为 了 确 保 学 员 持 续 单 飞 权 利, 飞 行 经 历 记 录 本 上 应 有 单 飞 前 90 天 内 相 应 签 注 4.2 学 生 驾 驶 员 执 照 持 有 人 完 成 上 述 训 练 后, 经 授 权 教 员 在 该 型 号 或 类 似 航 空 器 上 检 查, 认 为 该 驾 驶 员 熟 练 掌 握 了 这 些 动 作 和 程 序, 能 够 安 全 实 施 单 飞, 则 由 该 授 权 教 员 在 学 生 驾 驶 员 执 照 记 录 栏 上 签 注, 在 日 期 一 栏 填 写 实 施 检 查 当 日 的 日 期, 包 括 年 月 日, 在 航 空 器 型 号 一 栏 签 上 航 空 器 厂 家 和 型 号, 在 教 员 签 字 一 栏 签 字 4.3 单 飞 前 训 练 要 求 学 生 驾 驶 员 在 实 施 航 空 器 单 飞 前, 需 满 足 单 飞 日 期 前 90 天 内 接 受 了 CCAR (d) 要 求 的 所 飞 型 号 航 空 器 的 训 练 要 求, 且 得 到 授 权 教 员 在 其 学 生 驾 驶 员 执 照 记 录 页 上 签 字 批 准 及 在 飞 行 经 历 记 录 本 上 签 字 证 明, 才 能 在 该 型 号 航 空 器 上 行 使 单 飞 权 利 如 果 不 满 足 此 要 求, 学 生 驾 驶 员 执 照 持 有 人 必 须 再 次 接 受 在 所 飞 型 号 航 空 器 上 的 单 飞 前 飞 行 训 练, 并 在 飞 行 经 历 记 录 本 上 填 写 相 应 记 录 4.4 夜 间 单 飞 前 飞 行 训 练 要 求 如 果 学 生 驾 驶 员 拟 在 型 号 审 定 为 适 合 夜 间 目 视 飞 行 的 航 空 器 上 实 施 夜 间 单 飞, 在 实 施 航 空 器 夜 间 单 飞 前, 需 满 足 夜 间 单 飞 日 期 前 90 天 内 接 受 了 CCAR (e) 要 求 的 在 所 飞 型 号 航 空 器 上 在 拟 实 施 单 飞 的 机 场 附 近 进 行 的 夜 间 飞 行 训 练, 且 得 到 授 权 教 员 在 其 飞 行 经 历 记 录 本 上 签 字 证 明, 才 能 在 该 型 号 航 空 器 上 行 使 夜 间 单 飞 权 利 如 果 不 满 足 要 求, 学 生 驾 驶 员 还 需 在 所 飞 型 号 航 空 器 上 再 次 接 受 夜 间 飞 行 训 练, 并 在 飞 行 经 历 记 录 本 上 填 写 相 应 记 录 4.5 转 场 单 飞 前 要 求 学 生 驾 驶 员 在 实 施 转 场 单 飞 前, 接 受 了 CCAR-61 部 第 条 和 109(e) 款 所 要 求 的 训 练, 并 且 向 其 教 员 展 示 了 良 好 的 技 术 能 力 和 胜 任 性, 飞 行 教 员 在 其 执 照 和 飞 行 经 历 经 历 本 上 同 时 签 注, 批 准 其 实 施 转 场 单 飞 每 次 转 场 单 飞 之 前, 飞 行 经 历 记 录 本 必 须 由 一 名 教 员 进 行 签 字 批 准 该 教 员 不 一 定 是 该 学 员 的 带 飞 教 员 签 字 授 权 单 飞 的 教 员 应 亲 自 审 查 学 生 驾 驶 员 的 飞 行 计 划 和 飞 行 前 准 备, 并 根 据 已 知 条 件 核 实 该 学 生 转 场 单 飞 计 划 的 准 确 性 和 准 备 情 况 教 员 可 在 签 注 上 增 加 限 制, 确 保 学 员 和 教 员 之 间 无 文 字 误 解, 以 更 好 地 保 证 飞 行 安 全 34
35 附 表 学 生 驾 驶 员 执 照 申 请 颁 发 流 程 工 作 单 受 理 编 号 : 申 请 人 姓 名 出 生 日 期 训 练 机 构 申 请 日 期 办 结 日 期 ( 领 取 ) 办 理 天 数 受 理 窗 口 受 理 日 期 受 理 人 签 字 备 注 接 收 申 请 材 料 学 生 驾 驶 员 执 照 申 请 表 填 写 完 整 并 签 字 体 检 合 格 证 现 行 有 效, 查 看 原 件 在 复 印 件 签 字, 退 原 件 身 份 证 明 现 行 有 效, 查 看 原 件 在 复 印 件 签 字, 退 原 件 1 张 小 2 寸 正 面 免 冠 半 身 前 12 个 月 内 光 面 蓝 底 彩 色 照 片 是 否 经 办 人 签 字 审 查 申 请 表 核 实 申 请 人 身 份 确 定 符 合 性 经 办 人 具 体 内 容 申 请 表 I-III 部 分 由 申 请 人 本 人 填 写 确 定 I 部 分 所 有 项 目 皆 填 写 确 定 II 部 分 相 应 航 空 器 类 别 等 级 打 勾 确 定 III 栏 声 明 栏 中 签 字 日 期 根 据 申 请 人 提 交 的 有 效 身 份 证 明, 对 申 请 表 所 填 姓 名 性 别 出 生 日 期 国 籍 民 族 进 行 比 对, 核 实 填 写 符 合 规 范 并 与 身 份 证 明 一 致 如 果 申 请 人 提 交 的 身 份 证 明 不 符 合 本 管 理 程 序 的 相 应 要 求, 申 请 表 退 回 如 果 申 请 表 上 作 出 任 何 欺 骗 性 或 虚 假 的 陈 述, 提 供 的 身 份 证 明 或 体 检 合 格 证 存 在 弄 虚 作 假, 停 止 受 理 申 请 审 查, 提 出 处 理 意 见 按 照 CCAR-61 部 第 款 的 规 定 进 行 处 理 中 止 申 请 受 理 审 查 工 作, 同 时 将 处 罚 通 知 书 复 印 件 连 同 申 请 表 一 同 存 档 复 印 一 份 完 整 档 案 送 达 民 航 局 飞 行 标 准 司 存 入 个 人 技 术 档 案 备 查 确 定 申 请 人 的 年 龄 如 果 申 请 人 不 满 足 年 龄 要 求, 退 回 申 请 表 确 定 申 请 人 持 有 现 行 有 效 的 I 级 或 II 级 体 检 合 格 证 根 据 CCAR 条 有 关 资 格 要 求 对 申 请 表 第 I 至 III 部 分 进 行 审 查, 填 写 申 请 表 IV 部 分 共 6 项 学 生 执 照 制 作 收 到 日 期 打 印 日 期 制 作 人 签 字 1 录 入 IV 部 分 21 项 所 选 的 签 注 限 制 ( 其 中 禁 止 载 客 系 统 自 动 生 成 ) 是 2 有 效 期 二 年, 从 IV 部 分 23 项 给 出 的 签 发 日 期 起 算 起, 到 二 年 后 下 一 月 份 最 后 一 天 3 完 成 执 照 制 作 之 后, 在 申 请 表 上 第 24 栏 签 字 并 在 25 栏 签 上 制 作 日 期 审 查 打 印 出 的 学 生 驾 驶 员 执 照 上 的 所 有 可 变 项 目 与 申 请 表 的 符 合 性 寄 出 日 期 是 否 是 否 是 否 否 审 核 人 签 字 备 注 经 办 人 签 字 35
36 附 件 4-2 运 动 驾 驶 员 执 照 申 请 颁 发 程 序 1 运 动 驾 驶 员 执 照 分 为 (1) 初 级 飞 机 等 级 运 动 驾 驶 员 执 照 注 : 初 级 飞 机 运 动 驾 驶 员 执 照 不 属 于 ICAO 附 件 1 颁 发 范 围 (2) 自 转 旋 翼 机 等 级 运 动 驾 驶 员 执 照 注 : 自 转 旋 翼 机 驾 驶 员 执 照 不 属 于 ICAO 附 件 1 颁 发 范 围 (3) 滑 翔 机 等 级 运 动 驾 驶 员 执 照 (4) 小 型 飞 艇 等 级 运 动 驾 驶 员 执 照 注 : 根 据 CCAR-61.7(p) 小 型 飞 艇 定 义, 最 大 充 气 体 积 不 超 过 4600 立 方 米, 因 此 小 型 飞 艇 运 动 驾 驶 员 执 照 不 属 于 ICAO 附 件 1 颁 发 范 围 (5) 自 由 气 球 等 级 运 动 驾 驶 员 执 照 2 运 动 驾 驶 员 申 请 颁 发 流 程 参 见 附 件 运 动 驾 驶 员 执 照 申 请 表 授 权 人 员 指 导 运 动 驾 驶 员 执 照 申 请 人 从 下 载 相 关 等 级 的 运 动 驾 驶 员 执 照 申 请 表 : (1) 航 空 器 驾 驶 员 执 照 申 请 表, 此 表 为 基 础 表 格 (2) 如 果 申 请 初 级 飞 机 运 动 驾 驶 员 执 照, 请 继 续 填 写 初 级 飞 机 运 动 驾 驶 员 执 照 申 请 人 飞 行 经 历 (3) 如 果 申 请 自 转 旋 翼 机 运 动 驾 驶 员 执 照, 请 继 续 填 写 自 转 旋 翼 机 运 动 驾 驶 员 执 照 申 请 人 飞 行 经 历 (4) 如 果 申 请 滑 翔 机 运 动 驾 驶 员 执 照, 请 继 续 填 写 滑 翔 机 运 动 驾 驶 员 执 照 申 请 人 飞 行 经 历 (5) 如 果 申 请 小 型 飞 艇 等 级 运 动 驾 驶 员 执 照, 请 继 续 填 写 小 型 飞 艇 运 动 驾 驶 员 执 照 申 请 人 飞 行 经 历 (6) 如 果 申 请 自 由 气 球 运 动 驾 驶 员 执 照, 请 继 续 填 写 自 由 气 球 运 动 驾 驶 员 执 照 申 请 人 飞 行 经 历 4 运 动 驾 驶 员 执 照 录 入 注 意 事 项 4.1 运 动 驾 驶 员 执 照 上 除 有 航 空 器 类 别 等 级 外 ( 初 级 飞 机 滑 翔 机 自 转 旋 翼 机 小 型 飞 艇 自 由 气 球 ), 还 至 少 有 一 个 级 别 等 级 4.2 运 动 驾 驶 员 执 照 XII 等 级 Ratings 栏 签 注 格 式 样 例 说 明 (1) 颁 发 带 有 陆 地 或 水 上 级 别 等 级 的 初 级 飞 机 运 动 驾 驶 员 执 照 : 运 动 驾 驶 员 Sport Pilot 初 级 飞 机 Primary Airplane 陆 地 Land 水 上 Sea (2) 颁 发 自 转 旋 翼 机 类 别 等 级 的 运 动 驾 驶 员 执 照 : 运 动 驾 驶 员 Sport Pilot 自 转 旋 翼 机 Gyroplane (3) 颁 发 滑 翔 机 类 别 等 级 的 运 动 驾 驶 员 执 照 : 运 动 驾 驶 员 Sport Pilot 滑 翔 机 Gilder (4) 颁 发 小 型 飞 艇 类 别 等 级 的 运 动 驾 驶 员 执 照 : 运 动 驾 驶 员 Sport Pilot 小 型 飞 艇 Small Airship 36
37 (5) 颁 发 自 由 气 球 类 别 等 级 的 运 动 驾 驶 员 执 照 : 运 动 驾 驶 员 Sport Pilot 自 由 气 球 Free Balloon 4.3 带 有 运 动 教 员 等 级 的 运 动 驾 驶 员 执 照 XII 等 级 Ratings 栏 签 注 格 式 样 例 说 明 (1) 颁 发 带 有 初 级 飞 机 运 动 教 员 等 级 的 运 动 驾 驶 员 执 照 : 运 动 驾 驶 员 Sport Pilot 初 级 飞 机 Primary Airplane 陆 地 Land 水 上 Sea 运 动 教 员 Sport Instructor 初 级 飞 机 Primary Airplane (2) 颁 发 自 转 旋 翼 机 运 动 教 员 等 级 的 运 动 驾 驶 员 执 照 : 运 动 驾 驶 员 Sport Pilot 自 转 旋 翼 机 Gyroplane 运 动 教 员 Sport Instructor 自 转 旋 翼 机 Gyroplane (3) 颁 发 滑 翔 机 运 动 教 员 等 级 的 运 动 驾 驶 员 执 照 : 运 动 驾 驶 员 Sport Pilot 滑 翔 机 Gilder 运 动 教 员 Sport Instructor 滑 翔 机 Gilder (4) 颁 发 自 由 气 球 运 动 教 员 等 级 的 运 动 驾 驶 员 执 照 : 运 动 驾 驶 员 Sport Pilot 自 由 气 球 Free Balloon 运 动 教 员 Sport Instructor 自 由 气 球 Free Balloon (5) 颁 发 小 型 飞 艇 运 动 教 员 等 级 的 运 动 驾 驶 员 执 照 : 运 动 驾 驶 员 Sport Pilot 小 型 飞 艇 Small Airship 运 动 教 员 Sport Instructor 小 型 飞 艇 Small Airship (6) 对 于 带 有 多 个 教 员 等 级 的 运 动 教 员 执 照, 应 将 所 有 等 级 按 顺 序 列 出, 例 如 带 有 初 级 飞 机 和 滑 翔 机 航 空 器 等 级 的 签 注 格 式 如 下 : 运 动 驾 驶 员 Sport Pilot 初 级 飞 机 Primary Airplane 陆 地 Land 滑 翔 机 Gilder 运 动 教 员 Sport Instructor 初 级 飞 机 Primary Airplane 滑 翔 机 Gilder 5 申 请 受 理 程 序 5.1 申 请 人 运 动 教 员 等 级 申 请 人 确 信 符 合 CCAR 条 所 列 (a) 至 (k) 条 要 求 后, 准 备 好 下 述 资 料, 到 体 育 总 局 航 管 中 心 受 理 窗 口 递 交 申 请 资 料 : (1) 填 写 完 整 并 签 字 的 驾 驶 员 执 照 申 请 表 一 式 二 份 如 果 申 请 在 运 动 驾 驶 员 执 照 上 增 加 其 他 航 空 器 等 级 则 要 求 提 供 原 有 的 驾 驶 员 执 照 原 件 和 复 印 件 ( 如 适 用 ); 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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