樓宇水管裝置手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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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樓 宇 水 管 裝 置 手 冊 水 務 署

2 目 錄 1. 概 言 釋 義 不 適 用 常 用 配 件 水 務 監 督 及 用 戶 / 代 理 人 的 責 任 責 任 的 劃 分 用 戶 / 代 理 人 的 責 任 水 管 敷 設 工 程 須 符 合 的 一 般 原 則 申 請 供 水 一 般 事 宜 遞 交 水 管 工 程 計 劃 申 請 供 水 的 回 應 時 間 根 據 土 地 ( 雜 項 條 文 )( 修 訂 ) 條 例 而 繳 付 的 挖 掘 准 許 證 費 用 工 程 展 開 初 步 視 察 及 昀 後 視 察 工 程 完 成 持 牌 水 喉 匠 一 般 事 宜 性 質 輕 微 的 工 程 水 喉 匠 牌 照 續 期 水 錶 一 般 事 宜 水 錶 位 總 水 錶 檢 測 錶... 21

3 6. 內 部 供 水 設 備 喉 管 物 料 食 水 供 應 沖 廁 供 水 消 防 供 水 設 備 水 錶 方 面 的 規 定 喉 管 物 料 供 水 類 別 及 安 排 貯 水 缸 水 泵 及 其 他 雜 項 裝 置 貯 水 缸 ( 或 水 箱 ) 水 泵 閥 門 及 水 龍 頭 接 地 安 排 現 有 樓 宇 安 裝 獨 立 水 錶 由 認 可 私 人 發 展 商 / 認 可 人 士 進 行 供 水 接 駁 工 程 保 養 附 錄 A1: 審 核 水 管 工 程 建 議 的 核 對 表 附 件 A2: 業 內 人 士 常 有 的 錯 誤... 57

4 圖 則 一 覽 表 圖 則 編 號 圖 則 名 稱 圖 1 水 務 監 督 / 代 理 人 / 用 戶 各 自 負 責 的 範 圍 ( 直 接 供 水 系 統 ) 圖 2 水 務 監 督 / 代 理 人 / 用 戶 各 自 負 責 的 範 圍 ( 間 接 供 水 系 統 ) 圖 3 直 徑 15 毫 米 水 錶 的 典 型 裝 置 圖 4 水 錶 尺 寸 圖 5 直 接 供 水 系 統 圖 6 間 接 供 水 系 統 圖 7 非 壓 力 式 熱 水 器 圖 8 貯 水 箱 式 熱 水 器 圖 9 即 熱 式 氣 體 熱 水 器 圖 10 無 排 氣 管 貯 水 式 電 熱 水 器 設 計 圖 圖 11 壓 力 貯 水 式 熱 水 器 圖 12 直 接 中 央 式 熱 水 系 統 圖 13 間 接 中 央 式 熱 水 系 統 圖 14 沖 廁 鹹 水 供 水 系 統 圖 15 沖 廁 供 水 貯 水 缸 混 合 供 水 圖 16 消 防 噴 灑 系 統 設 計 圖 圖 17 折 衷 式 噴 灑 系 統 設 計 圖 圖 18 消 防 龍 頭 / 喉 轆 系 統 設 計 圖 圖 19 標 稱 直 徑 150 毫 米 街 上 消 防 龍 頭 的 典 型 裝 置 平 面 圖 圖 20 標 稱 直 徑 150 毫 米 街 上 消 防 龍 頭 的 典 型 裝 置 切 面 圖 圖 21 減 壓 閥 示 意 圖 圖 22 關 於 水 錶 位 / 檢 測 錶 位 的 常 見 錯 誤 圖 23 關 於 內 部 供 水 設 備 的 常 見 錯 誤 圖 24 關 於 泵 水 系 統 的 常 見 錯 誤 圖 25 關 於 花 圃 澆 水 水 管 系 統 的 常 見 錯 誤 圖 26 關 於 消 防 供 水 設 備 的 常 見 錯 誤 圖 27A 總 水 錶 系 统 簡 圖 ( 二 之 一 ) 圖 28A 總 水 錶 系 统 簡 圖 ( 二 之 二 ) 圖 29 總 水 錶 房 設 計 簡 圖 ( 五 之 一 ) 圖 30 總 水 錶 房 設 計 簡 圖 ( 五 之 二 ) 圖 31 總 水 錶 房 設 計 簡 圖 ( 五 之 三 ) 圖 32 總 水 錶 房 設 計 簡 圖 ( 五 之 四 ) 圖 33 總 水 錶 房 設 計 簡 圖 ( 五 之 五 ) 圖 34A 在 私 家 路 上 的 總 水 錶 系 统 簡 圖 圖 35 檢 測 錶 位 工 作 間 隙 圖 36 標 準 水 管 裝 置 簡 圖 ( 飲 食 業 ( 食 肆 )/ 廚 房 )

5 前 言 水 務 監 督 就 建 造 安 裝 更 改 或 移 動 內 部 供 水 系 統 和 消 防 供 水 系 統 的 一 般 規 定 作 業 事 宜 及 程 序 發 表 了 香 港 水 務 標 準 規 格 及 致 持 牌 水 喉 匠 及 認 可 人 士 之 水 務 署 通 告 為 了 提 供 更 全 面 的 資 料, 方 便 業 界 人 士, 本 樓 宇 水 管 裝 置 手 冊 概 述 了 現 時 業 界 人 士 須 遵 守 載 於 水 務 設 施 條 例 ( 香 港 法 例 第 102 章 ) 水 務 設 施 規 例 ( 香 港 法 例 第 102A 章 ) 香 港 水 務 標 準 規 格 及 致 持 牌 水 喉 匠 及 認 可 人 士 之 水 務 署 通 告 的 一 般 規 定 在 任 何 情 況 下, 申 請 人 認 可 人 士 及 持 牌 水 喉 匠 均 有 責 任 確 保 有 關 申 請 符 合 法 定 要 求 及 水 務 監 督 的 要 求 本 手 冊 是 由 水 務 署 編 制 及 僅 作 為 一 種 方 便 的 參 考, 因 此, 申 請 人 認 可 人 士 及 持 牌 水 喉 匠 提 交 申 請 前, 必 須 根 劇 有 關 文 件 的 原 文 和 參 考 由 水 務 監 督 發 出 新 的 或 修 改 要 求 的 昀 新 信 息 及 相 關 的 英 國 標 準 約 有 關 文 件 的 原 文 與 本 手 冊 內 容 有 任 何 差 異, 則 以 該 等 文 件 的 原 文 為 準

6 2 1. 概 言 1.1. 釋 義 本 手 冊 中 的 字 詞 釋 義 如 下 : 代 理 人 指 根 據 水 務 設 施 條 例 第 7 條 獲 認 可 為 公 用 供 水 設 備 代 理 人 的 人 認 可 人 士 指 根 據 建 築 物 條 例 註 冊 的 認 可 人 士 公 用 供 水 設 備 指 同 一 樓 宇 內 超 過 一 名 用 戶 共 同 使 用 的 消 防 供 水 設 備 或 內 部 供 水 設 備 的 部 分 總 水 管 接 駁 裝 配 指 總 水 管 與 昀 接 近 總 水 管 的 控 制 閥 ( 用 以 調 節 由 總 水 管 至 消 防 供 水 設 備 或 內 部 供 水 設 備 的 供 水 流 量 ) 之 間 的 喉 管, 並 指 該 控 制 閥 及 所 有 在 該 控 制 閥 至 總 水 管 之 間 的 配 件 用 戶 指 根 據 水 務 設 施 條 例 第 7 條 獲 認 可 為 消 防 供 水 設 備 或 內 部 供 水 設 備 用 戶 的 人 直 接 供 水 系 統 指 從 政 府 總 水 管 直 接 輸 水 至 用 水 點, 而 無 須 經 由 貯 水 箱 輸 水 的 水 管 系 統 消 防 供 水 設 備 指 位 於 樓 宇 內 及 任 何 位 於 樓 宇 與 總 水 管 接 駁 裝 配 之 間, 純 粹 用 作 或 擬 用 作 消 防 用 途 的 供 水 的 喉 管 與 配 件 配 件 指 消 防 供 水 設 備 或 內 部 供 水 設 備 所 安 裝 或 使 用 的 任 何 器 具 貯 水 缸 活 栓 設 備 機 器 材 料 水 箱 水 龍 頭 及 閥 門, 以 及 任 何 除 水 錶 外 的 用 具 或 器 件 間 接 供 水 系 統 指 從 政 府 總 水 管 經 由 貯 水 箱 輸 水 至 用 水 點 的 水 管 系 統 內 部 供 水 設 備 指 位 於 樓 宇 內 及 任 何 位 於 樓 宇 與 總 水 管 接 駁 裝 配 之 間 作 供 水 用 途 或 擬 作 供 水 用 途 的 喉 管 與 配 件 ( 但 組 成 消 防 供 水 設 備 一 部 分 的 喉 管 與 配 件 除 外 ) 持 牌 水 喉 匠 指 根 據 水 務 設 施 條 例 持 牌 以 建 造 安 裝 保 養 更 改 修 理 或 拆 除 消 防 供 水 設 備 或 內 部 供 水 設 備 的 人 總 水 管 包 括 總 水 管 接 駁 裝 配, 以 及 任 何 由 政 府 擁 有 及 水 務 監 督 保 養 作 供 水 用 途 的 喉 管 水 錶 指 由 政 府 擁 有 及 水 務 監 督 保 養 作 量 度 用 水 量 的 用 具 或 器 件 樓 宇 指 任 何 建 築 物 構 築 物 或 其 任 何 部 分 及 任 何 地 方

7 3 而 內 有 消 防 供 水 設 備 內 部 供 水 設 備 或 水 務 設 施 的 任 何 部 分, 或 其 內 擬 建 造 或 安 裝 消 防 供 水 設 備 或 內 部 供 水 設 備 水 務 監 督 指 水 務 署 署 長 水 務 設 施 指 水 務 監 督 為 供 水 而 佔 有 使 用 或 保 養 的 任 何 財 產, 包 括 所 有 集 水 區 1.2. 不 適 用 1.3. 常 用 配 件 一 些 常 用 配 件 的 功 能 現 載 述 如 下 : 配 件 防 真 空 閥 浮 球 閥 鍋 爐 蝶 形 閥 加 熱 器 膨 脹 缸 浮 動 開 關 閘 閥 活 皮 心 水 掣 功 能 供 水 設 備 內 的 閥 門, 當 供 水 設 備 內 的 水 壓 下 降 至 低 於 大 氣 壓 力 時, 這 個 閥 門 便 會 開 啟, 讓 空 氣 進 入 作 用 是 控 制 流 入 貯 水 缸 或 沖 廁 水 箱 的 供 水, 當 水 缸 或 水 箱 內 的 水 位 達 到 預 設 水 平 時, 這 個 閥 門 便 會 把 供 水 截 斷 浮 球 閥 亦 稱 作 球 形 活 栓 或 浮 控 閥 一 個 密 封 容 器, 以 直 接 施 加 熱 力 的 方 式 把 其 內 的 水 加 熱 是 一 種 閥 門, 其 內 的 圓 碟 會 沿 著 水 鼓 直 徑 軸 心 轉 動, 藉 此 改 變 孔 口 的 大 小 蝶 形 閥 是 在 空 間 有 限 或 需 要 作 更 複 雜 操 控 時 使 用 是 一 個 密 封 式 容 器, 可 把 其 內 的 供 水 加 熱 容 器 內 設 有 盤 形 管 道 等 組 件, 讓 熱 水 或 蒸 氣 在 不 會 互 相 混 合 的 情 況 下 在 管 道 內 通 過, 而 熱 力 則 透 過 管 道 壁 傳 送 裝 設 於 壓 力 式 熱 水 系 統 的 密 封 式 容 器, 用 以 容 納 受 熱 膨 脹 的 水 內 有 浮 體 的 一 種 器 具, 浮 體 會 因 應 液 體 水 平 的 改 變 而 操 控 開 關 掣 內 有 直 通 式 通 道 可 讓 液 體 流 通, 並 可 利 用 閘 門 把 通 道 關 閉 的 閥 門, 在 水 壓 低 的 地 方 和 貯 水 缸 的 配 水 喉 管 使 用 由 於 閘 閥 在 完 全 開 啟 時, 供 水 可 全 無 阻 礙 地 流 通, 故 亦 稱 為 全 通 閘 閥 具 橫 向 入 水 及 出 水 駁 口 的 螺 旋 式 閥 門, 其 內 設 置 活 皮 心 水 閥, 只 容 許 供 水 朝 單 一 方 向 流 動, 用 於 截 斷 高 壓 水 管 內 的 供 水 倘 若 政 府 供 水 管 的 供 水 因 某 種 原 因 而 截 斷 和 排 走 時, 活 皮 心 水 閥 的 金 屬 片 便 會 發

8 4 止 回 流 閥 減 壓 閥 釋 壓 閥 減 溫 閥 揮 止 回 流 作 用, 阻 止 內 部 水 管 的 水 倒 流 一 種 利 用 制 動 裝 置 去 防 止 供 水 管 內 供 水 逆 流 的 閥 門 當 水 流 通 過 時 便 會 促 使 止 回 流 閥 打 開, 而 當 水 流 止 息 或 有 反 壓 時, 制 動 裝 置 便 會 自 動 把 止 回 流 閥 關 閉 這 類 閥 門 亦 稱 為 單 向 閥 一 種 可 把 其 下 游 喉 管 內 的 液 體 壓 力 減 至 預 定 值, 或 按 預 設 比 率 減 低 的 閥 門 一 種 自 動 閥 門, 必 要 時 會 自 動 打 開, 防 止 壓 力 超 過 預 設 的 安 全 水 平 一 種 自 動 閥 門, 必 要 時 會 自 動 打 開, 防 止 溫 度 超 過 預 設 的 安 全 水 平

9 5 2. 水 務 監 督 及 用 戶 / 代 理 人 的 責 任 2.1. 責 任 的 劃 分 在 保 養 供 水 系 統 方 面, 水 務 監 督 用 戶 / 代 理 人 各 自 須 承 擔 的 責 任 如 下 ( 圖 1 及 圖 2): 範 圍 總 水 管 接 駁 裝 配 水 錶 大 廈 / 地 段 界 線 內 的 公 用 內 部 供 水 設 備 / 消 防 供 水 設 備 大 廈 / 地 段 界 線 內 的 非 公 用 內 部 供 水 設 備 / 消 防 供 水 設 備 負 責 保 養 者 水 務 監 督 水 務 監 督 ( 但 用 戶 / 代 理 人 須 負 責 妥 為 保 管 其 樓 宇 的 供 水 水 錶 ) 代 理 人 用 戶 2.2. 用 戶 / 代 理 人 的 責 任 水 務 設 施 條 例 規 定 用 戶 / 代 理 人 須 承 擔 的 責 任 如 下 : (i) 責 任 用 戶 妥 善 保 養 其 樓 宇 內 的 內 部 供 (i) 水 設 備 (ii) 妥 為 保 管 其 樓 宇 的 水 錶 如 水 錶 被 盜 竊 或 損 壞 ( 並 非 因 正 常 損 耗 所 致 ), 用 戶 須 繳 付 水 錶 的 更 換 或 修 理 費 用 (iii) 就 樓 宇 的 供 水 繳 交 按 金 及 各 項 有 關 收 費 代 理 人 妥 善 保 養 樓 宇 內 的 公 用 供 水 設 備 (ii) 妥 為 保 管 公 用 供 水 設 備 的 水 錶 如 水 錶 被 盜 竊 或 損 壞 ( 並 非 因 正 常 損 耗 所 致 ), 代 理 人 須 繳 付 水 錶 的 更 換 或 修 理 費 用 (iii) 就 公 用 供 水 設 備 的 供 水 繳 交 按 金 及 各 項 有 關 收 費 用 戶 / 代 理 人 就 供 水 事 宜 承 擔 的 法 律 責 任, 會 持 續 至 水 務 監 督 批 准 由 另 一 用 戶 / 代 理 人 取 代 其 位, 或 水 務 監 督 取 消 用 戶 / 代 理 人 根 據 水 務 設 施 條 例 第 7 條 所 作 出 的 保 證 為 止

10 水 管 敷 設 工 程 須 符 合 的 一 般 原 則 水 管 敷 設 工 程 須 符 合 以 下 的 一 般 原 則 : (a) 所 有 喉 管 及 裝 置 均 須 符 合 水 務 設 施 條 例 ( 第 102 章 ) 及 水 務 設 施 規 例 ( 第 102A 章 ) 的 規 定 ; (b) 除 性 質 輕 微 的 工 程 外, 除 性 質 輕 微 的 工 程 外, 所 有 水 管 工 程 均 須 由 持 牌 水 喉 匠 進 行 公 用 供 水 設 備 應 盡 可 能 避 免 穿 過 個 別 處 所, 原 因 是 這 些 處 所 或 會 限 制 和 阻 礙 有 關 人 員 靠 近 公 用 供 水 設 備, 以 致 無 法 進 行 例 行 檢 查 保 養 及 維 修

11 7 3. 申 請 供 水 3.1. 一 般 事 宜 水 管 裝 置 如 接 收 來 自 水 務 設 施 的 供 水, 均 須 符 合 水 務 設 施 條 例 / 水 務 設 施 規 例, 香 港 水 務 標 準 規 格 及 致 持 牌 水 喉 匠 及 認 可 人 士 之 水 務 署 通 告 內 的 水 務 設 施 規 定 如 要 建 造 安 裝 更 改 或 拆 除 水 管 裝 置, 必 須 獲 得 水 務 監 督 的 批 准 如 果 水 管 裝 置 並 非 接 收 來 自 水 務 設 施 的 供 水, 則 不 必 獲 得 水 務 監 督 的 批 准 雖 然 如 此, 該 水 管 裝 置 亦 應 符 合 水 務 設 施 規 定, 以 便 在 有 需 要 獲 取 來 自 水 務 設 施 的 供 水 時, 可 減 少 為 符 合 水 務 設 施 規 定 而 進 行 的 更 改 水 管 裝 置 工 程 昀 低 剩 餘 水 壓 過 去, 除 了 在 供 應 區 的 盡 頭 外, 本 署 在 大 部 分 現 有 的 食 水 供 應 區 都 保 持 昀 少 有 30 米 的 剩 餘 水 壓 為 了 與 各 國 的 標 準 和 國 際 性 的 慣 例 看 齊, 本 署 決 定, 任 何 有 關 人 士 在 二 零 零 八 年 四 月 一 日 起, 就 在 新 設 或 現 有 供 應 區 的 新 發 展 項 目 上, 又 或 在 現 有 供 應 區 的 重 建 項 目 上, 向 水 務 監 督 第 一 次 遞 交 水 管 工 程 計 劃 申 請, 不 須 理 會 本 署 之 前 曾 提 供 的 數 值, 除 了 在 供 應 區 的 盡 頭 外, 我 們 將 會 提 供 20 米 的 昀 低 剩 餘 水 壓 透 過 一 站 式 貨 倉 建 築 牌 照 中 心 為 兩 層 高 貨 倉 申 請 供 水 由 二 零 零 八 年 十 二 月 一 日 起, 有 關 申 請 人 可 透 過 效 率 促 進 組 轄 下 一 站 式 建 築 牌 照 中 心 為 兩 層 高 貨 倉 申 請 供 水 申 請 人 可 向 該 中 心 遞 交 供 水 申 請, 或 依 循 現 行 程 序 向 本 署 遞 交 供 水 申 請 效 率 促 進 組 旨 在 透 過 設 立 一 個 中 央 辦 事 處, 接 收 圖 則 和 相 關 申 請 ( 包 括 供 水 接 駁 工 程 技 術 審 批 ), 以 及 統 籌 不 同 政 府 部 門 進 行 聯 合 檢 查 如 能 通 過 水 務 局 的 相 關 要 求, 可 在 聯 合 昀 終 視 察 的 同 一 天 進 行 獲 得 供 水 詳 情 請 瀏 覽 效 率 促 進 組 網 頁

12 在 村 屋 安 裝 的 家 庭 式 太 陽 能 熱 水 系 統 機 電 工 程 署 為 安 裝 在 村 屋 的 家 庭 式 太 陽 能 熱 水 系 統 的 準 買 主 擁 有 人 及 安 裝 者 提 供 指 引 該 指 引 幫 助 上 述 人 士 了 解 與 安 裝 操 作 和 保 養 這 類 太 陽 能 熱 水 系 統 有 關 的 安 裝 規 定 及 申 請 程 序 詳 情 請 瀏 覽 機 電 工 程 署 網 頁 : 遞 交 水 管 工 程 計 劃 水 管 工 程 申 請 人 應 先 向 水 務 監 督 獲 得 有 關 水 管 裝 置 設 計 的 資 料, 然 後 才 向 水 務 監 督 遞 交 水 管 工 程 計 劃, 以 供 批 核 水 務 監 督 會 盡 可 能 向 申 請 人 提 供 有 關 資 料, 例 如 供 水 接 駁 點 位 置 和 尺 寸 水 壓 供 水 由 一 端 或 兩 端 輸 入 等 本 署 承 諾 在 20 個 工 作 天 內, 完 成 審 核 新 建 樓 宇 的 水 管 工 程 計 劃 有 時 申 請 人 需 要 澄 清 未 有 在 計 劃 內 清 楚 說 明 的 項 目, 以 致 所 花 費 的 時 間 較 長, 因 此, 申 請 人 宜 及 早 向 水 務 監 督 遞 交 水 管 工 程 計 劃 以 待 批 核, 以 免 阻 延 水 管 工 程 在 水 務 監 督 未 批 准 水 管 工 程 計 劃 之 前, 不 得 展 開 水 管 工 程 申 請 人 須 緊 記, 發 展 項 目 的 平 面 圖 和 結 構 設 計 圖 上, 必 須 標 示 所 有 內 部 供 水 設 備 和 消 防 供 水 設 備 ( 包 括 貯 水 箱 減 壓 缸 水 錶 房 等 ), 以 及 相 關 的 通 道 水 管 翻 新 工 程 有 關 人 士 須 得 到 水 務 監 督 批 准, 才 可 在 私 人 大 厦 內 進 行 水 管 翻 新 工 程 若 違 反 上 述 規 定, 即 觸 犯 水 務 設 施 條 例 第 14 條 而 會 被 檢 控 本 署 希 望 私 人 大 厦 在 水 管 翻 新 時, 能 將 舊 水 錶 一 併 更 換 為 使 工 程 得 到 更 佳 的 協 調, 本 署 認 為 由 承 接 大 厦 水 管 翻 新 工 程 的 持 牌 水 喉 匠 更 換 上 述 舊 水 錶 較 為 適 合 為 此, 本 署 會 透 過 發 出 的 批 准 信, 邀 請 有 關 的 持 牌 水 喉 匠 更 換 舊 水 錶, 而 本 署 分 區 人 員 亦 會 告 知 該 持 牌 水 喉 匠 有 關 的 詳 細 安 排

13 水 管 工 程 計 劃 申 請 者 須 連 同 有 關 的 水 管 工 程 計 劃, 提 交 申 請 表 格 WWO542 水 管 工 程 計 劃 應 包 括 以 下 資 料 : (i) 文 件 一 覽 表 列 出 水 管 工 程 計 劃 所 包 含 的 全 部 文 件 (ii) 樓 宇 平 面 圖 比 例 須 為 1:1000 標 示 發 展 項 目 的 位 置 及 界 線 註 明 有 關 地 點 的 基 準 面 (iii) 駁 喉 平 面 圖 標 示 發 展 項 目 範 圍 內, 由 政 府 水 管 至 地 下 水 缸 一 段, 將 敷 設 的 接 駁 喉 管 的 擬 議 路 線 和 尺 寸 的 圖 則 一 份 (iv) 地 下 水 管 平 面 圖 標 示 發 展 項 目 範 圍 內 將 敷 設 的 內 部 地 下 水 管 的 擬 議 路 線 和 尺 寸 的 圖 則 一 份 (v) 垂 直 水 管 路 線 圖 (VPLD) (vi) 水 管 路 線 圖 只 須 標 示 標 準 路 線 標 示 水 管 的 接 合 方 式 標 示 水 管 所 使 用 的 物 料 (vii) 水 錶 房 / 箱 內 水 錶 圖 則 只 須 標 示 標 準 水 錶 房 / 箱 內 水 錶 標 明 水 錶 房 / 箱 內 水 錶 的 詳 細 圖 則, 附 帶 有 關 尺 寸 標 示 所 有 細 項, 包 括 附 設 於 水 錶 位 的 裝 置 (viii) 水 錶 附 表 標 示 大 廈 內 每 個 需 要 獨 立 裝 錶 供 水 的 單 位 的 地 址 (ix) 設 備 附 表 每 座 大 廈 的 單 位 數 目 每 個 單 位 內 的 取 水 點 及 生 設 備 的 數 目 通 過 計 算, 估 計 所 有 工 商 業 單 位 每 日 的 用 水 量 (x) 貯 水 箱 附 表 標 示 貯 水 箱 的 容 量 使 用 器 具 標 示 用 水 量 (xi) 水 泵 附 表 須 提 供 水 泵 的 容 量 及 運 作 水 壓 (xii) 商 品 目 錄 須 提 供 用 水 器 具 的 商 品 目 錄, 包 括 熱 水 器 廚 房 設 備 自 動 裝 飲 器 噴 射 式 飲 水 器 等

14 10 (xiii) 水 務 監 督 要 求 提 供 的 任 何 其 他 資 料 格 式 申 請 人 須 遞 交 一 套 水 管 工 程 計 劃 所 有 圖 則 均 須 : (a) 加 上 圖 則 編 號 及 標 題, 以 資 識 別 ; (b) 摺 疊 至 不 超 逾 A4 尺 寸 ( 即 297 毫 米 210 毫 米 ), 圖 則 編 號 及 標 題 向 上, 可 清 楚 看 見 如 屬 經 修 訂 的 圖 則, 所 有 修 訂 細 節 均 須 以 備 註 方 式 在 圖 則 上 列 明, 而 修 訂 部 分 亦 須 以 螢 光 筆 或 顏 色 標 示, 以 便 識 別 所 遞 交 的 圖 則 無 論 是 否 獲 批 准, 均 不 會 交 還 申 請 人 一 旦 圖 則 獲 批 准, 圖 上 的 資 料 未 經 水 務 監 督 書 面 批 准, 一 律 不 得 更 改 3.3. 申 請 供 水 的 回 應 時 間 本 署 就 申 請 供 水 訂 下 完 成 主 耍 工 作 的 目 標 回 應 時 間, 詳 情 請 參 閱 水 務 通 函 第 3./2010 號 為 進 一 步 加 强 服 務, 本 署 會 不 時 檢 討 這 目 標 回 應 時 間 如 申 請 未 能 於 目 標 回 應 時 間 內 辦 妥, 或 申 請 人 欲 與 本 署 商 談 有 關 申 請 的 處 理 情 況, 可 聯 絡 本 署 有 關 分 區 辦 事 處 的 主 管 個 案 主 管 及 方 便 營 商 主 管 的 名 單 列 於 本 署 以 下 網 頁 : 根 據 土 地 ( 雜 項 條 文 )( 修 訂 ) 條 例 而 繳 付 的 挖 掘 准 許 證 費 用 根 據 第 28 章 土 地 ( 雜 項 條 文 ) 條 例 規 定, 任 何 人 士 如 欲 在 未 批 租 土 地 範 圍 內 進 行 挖 掘 必 須 申 請 掘 路 准 許 證 根 據 該 條 例, 申 請 挖 掘 准 許 證 均 須 繳 付 費 用 水 務 監 督 會 就 估 計 的 挖 掘 准 許 證 費 用, 向 申 請 人 另 行 發 出 額 外 的 繳 費 通 知 單, 以 便 收 回 有 關 費 用 繳 費 通 知 單 所 列 費 用, 會 視 乎 有 關 工 作 昀 終 達 致 的 實 際 挖 掘 准 許 證 費 用 而 作 出 調 整

15 工 程 展 開 申 請 人 所 聘 用 的 持 牌 水 喉 匠 須 以 WWO 46 號 水 務 表 格 建 造 安 裝 改 裝 或 拆 除 屋 內 供 水 設 備 或 消 防 設 備 申 請 書 的 第 一 第 二 部 分 及 附 件, 向 水 務 監 督 申 請 水 管 工 程 的 開 展 認 可 人 士 簽 署 須 為 新 建 樓 宇 工 程 計 劃 簽 署 第 一 部 分 審 核 程 序 完 成 後, 持 牌 水 喉 匠 會 收 到 已 印 上 表 格 編 號 的 表 格 第 三 部 分, 而 表 格 第 一 及 第 二 部 分 的 副 本, 亦 會 交 還 給 持 牌 水 喉 匠 持 牌 水 喉 匠 及 認 可 人 士 須 證 明 擬 安 裝 的 喉 管 及 裝 置 和 任 何 擬 用 於 建 造 安 裝 改 裝 或 拆 除 WWO 46 號 水 務 表 格 所 涵 蓋 核 准 水 管 工 程 的 物 料 ( 包 括 表 格 附 件 所 載 列 及 未 有 載 列 者 ), 均 須 符 合 水 務 設 施 規 例 ( 香 港 法 例 第 102A 章 ) 的 規 定 進 行 水 喉 工 程 之 前, 持 牌 水 喉 匠 須 於 簽 署 水 務 表 格 WWO46 時, 須 應 採 取 一 切 必 要 措 施 確 保 擬 安 裝 的 喉 管 和 裝 置 及 擬 採 用 的 物 料 均 須 符 合 水 務 設 施 規 例 的 規 定 同 樣, 當 認 可 人 士 ( 如 適 用 ) 簽 署 WWO 46 號 及 132 號 水 務 表 格 時, 須 確 保 有 一 個 內 部 檢 查 程 序, 以 幫 助 他 / 她 證 明 已 安 裝 或 將 安 裝 的 喉 管 和 裝 置 及 已 採 用 或 將 採 用 的 物 料 完 全 符 合 水 務 設 施 規 例 WWO46 號 水 務 表 格 的 遞 交 方 式 i 可 郵 寄 或 傳 真 WWO46 號 水 務 表 格 ( 省 卻 註 釋 部 分 ) 給 水 務 監 督 請 使 用 A4 尺 寸 的 WWO46 號 水 務 表 格 ii WWO46 號 水 務 表 格 的 內 容 會 以 掃 描 方 式 存 入 電 子 文 件 處 理 系 統 而 該 表 格 的 正 本 將 不 會 存 檔 亦 不 會 交 回 持 牌 水 喉 匠 iii 水 務 監 督 職 員 會 列 印 一 份 WWO46 號 水 務 表 格, 並 在 第 三 部 分 簽 署, 然 後 交 回 水 喉 匠 iv 如 要 申 報 水 管 工 程 全 部 或 部 分 完 成, 持 牌 水 喉 匠 須 填 妥 和 簽 署 該 表 格 的 第 四 部 分, 然 後 提 交 水 務 監 督 v 如 需 利 用 繪 圖 顯 示 水 管 工 程 其 中 已 完 成 的 部 分, 有 關 圖 則 應 為 A4 尺 寸

16 12 vi 如 WWO46 號 水 務 表 格 內 容 須 作 出 細 微 修 改, 持 牌 水 喉 匠 可 在 先 前 遞 交 表 格 的 副 本 上 作 出 修 改, 而 每 個 修 改 項 目 之 上 須 加 上 其 本 人 的 簽 署 並 寫 上 日 期, 然 後 郵 寄 或 傳 真 給 水 務 監 督 持 牌 水 喉 匠 須 在 水 務 監 督 派 員 視 察 之 前 辦 妥 此 事 vii 如 認 為 水 管 工 程 大 致 上 妥 當 無 誤, 水 務 監 督 職 員 會 交 回 WWO46 號 水 務 表 格 的 列 印 本 一 份, 並 在 現 場 簽 署 表 格 的 第 五 部 分 viii 如 發 現 水 管 工 程 有 不 合 把 規 格 之 處, 水 務 監 督 職 員 會 交 回 WWO46 號 水 務 表 格 的 列 印 本 一 份 表 格 的 第 五 部 分 會 註 明 水 管 工 程 不 獲 批 准, 同 時 亦 會 夾 附 一 份 WWO1008 號 水 務 表 格 ix 持 牌 水 喉 匠 把 水 管 工 程 不 合 規 之 處 修 改 妥 當 後, 只 須 更 改 WWO46 號 水 務 表 格 的 日 期, 然 後 向 水 務 監 督 遞 交 該 表 格 3.6. 初 步 視 察 及 昀 後 視 察 在 水 喉 工 程 完 成 後, 有 關 持 牌 水 喉 匠 須 向 水 務 監 督 遞 交 水 務 表 格 WWO 46 第 四 部 分 申 報 完 工, 並 要 求 水 務 監 督 檢 查 有 關 工 程 若 已 完 成 的 工 程 只 是 該 項 目 的 部 份 水 喉 工 程, 如 地 下 喉 管 或 將 被 隱 藏 的 內 部 供 水 系 統 或 消 防 供 水 系 統 的 喉 管, 有 關 檢 查 是 為 中 期 檢 查 另 一 方 面, 若 已 完 成 工 程 包 括 整 項 的 水 喉 工 程, 水 務 監 督 進 行 的 有 關 檢 查 是 為 昀 終 檢 查 初 步 視 察 採 用 抽 樣 方 法 及 基 於 風 險 的 方 式 進 行 水 務 監 督 工 作 人 員 會 對 約 百 分 之 十 的 水 管 工 程 進 行 視 察, 但 對 沒 有 安 裝 水 錶 ( 不 包 括 總 水 錶 或 檢 測 錶 位 ) 的 隱 藏 水 管 則 會 進 行 全 面 視 察 當 收 到 水 務 表 格 WWO46 第 四 部 分, 水 務 監 督 工 作 人 員 會 在 7 工 作 天 內 安 排 初 步 / 昀 後 視 察 3.7. 工 程 完 成 在 完 成 水 管 工 程 後, 以 WWO 46 號 水 務 表 格 的 第 四 部 分 向 水 務 監 督 申 報 工 程 完 成, 以 便 安 排 昀 後 視 察 在 視 察 時 如 發 現 內 部 供 水 設 備 / 消 防 供 水 設 備 並 無 不 妥, 及 其 他 相 關 的 要 求 如 水 樣 本 的 檢 驗 結 果 符 合 水 務 監 督 的 要 求, 才 會 提 供 用 水 水 務 署 會 對 水 務 工 程 進 行 視 察, 當 中 包 括 但 不 限 於 抽 查 處 所 的 水 管 及 裝 置 和 在 供 水 系 統 隨 機 抽 樣 持 牌 水 喉 匠 須 注 意 在 建 造 安 裝 改 裝 或 拆

17 13 除 WWO 46 號 水 務 表 格 所 涵 蓋 的 核 准 水 管 工 程 時, 有 責 任 遵 循 核 准 的 水 管 工 程 計 劃 和 水 務 設 施 規 例 持 牌 水 喉 匠 可 由 工 人 協 助 進 行 水 管 工 程, 但 持 牌 水 喉 匠 如 利 用 本 身 牌 照 讓 沒 有 持 牌 的 人 士 接 辦 水 管 工 程, 而 他 在 工 程 中 又 不 承 擔 監 督 的 責 任, 這 是 絕 不 容 許 的 即 使 獲 批 准 進 行 水 管 工 程 計 劃 或 獲 批 予 總 水 管 接 駁 裝 配, 以 及 在 政 府 持 有 的 土 地 上 已 安 裝 部 分 消 防 供 水 系 統 或 內 部 供 水 系 統, 都 不 應 視 為 獲 批 准 違 反 任 何 水 務 設 施 條 例 或 水 務 設 施 規 例 的 規 定

18 14 4. 持 牌 水 喉 匠 4.1. 一 般 事 宜 級 別 分 類 持 牌 水 喉 匠 分 為 兩 個 級 別 : 一 級 二 級 * 負 責 建 造 安 裝 保 養 更 改 修 理 或 拆 除 任 何 種 類 的 消 防 供 水 設 備 或 內 部 供 水 設 備 負 責 保 養 及 修 理 消 防 供 水 設 備 或 內 部 供 水 設 備, 以 及 安 裝 保 養 修 理 或 拆 除 用 水 器 具 * 一 九 九 三 年 十 月 一 日 後 不 再 簽 發 新 的 二 級 水 喉 匠 牌 照 注 意 反 貪 法 例 持 牌 水 喉 匠 在 進 行 水 管 工 程 時 應 時 刻 注 意 反 貪 法 例 及 避 免 觸 犯 該 等 法 例 詳 情 請 瀏 覽 廉 政 公 署 網 頁 : 性 質 輕 微 的 工 程 根 據 水 務 設 施 條 例 第 15 條 的 規 定, 建 造 安 裝 保 養 更 改 修 理 或 拆 除 消 防 供 水 設 備 或 內 部 供 水 設 備 的 工 程, 不 得 由 持 牌 水 喉 匠 或 水 務 監 督 所 授 權 的 公 職 人 員 以 外 的 人 士 進 行, 但 水 務 監 督 認 為 是 性 質 輕 微 的 消 防 供 水 設 備 或 內 部 供 水 設 備 更 換 或 修 理 工 程, 或 水 龍 頭 墊 圈 更 換 工 作 則 除 外 一 般 而 言, 性 質 輕 微 的 工 程, 是 指 沒 有 涉 及 須 要 通 過 指 定 的 培 訓 以 取 得 相 關 知 識 和 技 能 便 可 進 行 的 工 程, 以 及 不 會 更 改 已 獲 水 務 監 督 批 核 的 水 管 裝 置 的 一 般 安 排, 亦 不 會 影 響 水 管 系 統 內 水 流 情 況 及 不 會 令 供 水 出 現 問 題 的 工 程 在 住 宅 單 位 內, 內 部 供 水 設 備 的 輕 微 更 改 或 修 理 而 用 拆 除 及 重 裝 有 關 水 錶, 在 下 述 情 況 下, 則 可 獲 豁 免 : (i) 更 換 損 壞 喉 管 水 龍 頭 水 掣 閘 閥 球 形 閥 及 相 近 類 型 工 作 (ii) 修 理 漏 水 喉 管 或 配 件 及 輕 微 更 改 喉 管 (iii) 在 同 一 單 位 內, 增 設 一 個 水 龍 頭 配 件 或 用 具, 只 要 配 件 或 用 具 不 需 要 安 裝 貯 水 箱

19 15 內 部 供 水 設 備 的 輕 微 更 改 或 修 理, 須 符 合 水 務 規 格 中 關 於 工 藝 及 物 料 品 質 為 避 免 產 生 疑 問, 所 有 使 用 軟 焊 方 法 連 接 銅 喉 管 的 水 管 工 程, 必 須 根 據 水 務 設 施 條 例 ( 第 102 章 ) 第 14 及 第 15 條 規 定, 先 取 得 水 務 監 督 的 書 面 許 可, 並 由 持 牌 水 喉 匠 承 辦 由 於 現 有 水 管 裝 置 的 更 改 加 建 及 延 伸 工 程, 都 會 導 致 水 流 情 況 出 現 某 種 轉 變, 為 本 身 利 益 計, 用 戶 / 代 理 人 如 有 疑 問, 應 把 擬 進 行 這 類 工 程 的 構 思 告 知 水 務 監 督, 待 其 視 乎 需 要 而 提 供 適 當 意 見 4.3. 水 喉 匠 牌 照 續 期 持 牌 水 喉 匠 可 於 現 有 牌 照 屆 滿 日 期 三 個 月 前, 親 身 前 往 本 處 轄 下 的 灣 仔 或 旺 角 客 戶 諮 詢 中 心, 續 辦 新 一 年 度 的 牌 照 請 攜 同 身 分 證 和 一 張 38 毫 米 x25 毫 米 的 近 照, 前 往 本 處 下 列 任 何 一 間 客 戶 諮 詢 中 心 領 取 新 的 水 喉 匠 牌 照, 並 繳 交 牌 照 費 水 務 設 施 規 例 附 表 1 第 I 部 第 6 段 訂 明 所 需 繳 交 的 昀 新 牌 照 費 客 戶 諮 詢 中 心 的 地 址 及 辦 公 時 間 如 下 : 1. 灣 仔 客 戶 諮 詢 中 心 ) 星 期 一 至 五 ) 香 港 灣 仔 告 士 打 道 7 號 入 境 事 務 大 樓 1 樓 ) 上 午 九 時 十 五 分 ) 至 2. 旺 角 客 戶 諮 詢 中 心 ) 下 午 五 時 ) 九 龍 旺 角 洗 衣 街 128 號 地 下 )

20 16 5. 水 錶 5.1. 一 般 事 宜 用 水 單 位 必 須 安 裝 水 錶, 以 供 量 度 用 水 量, 作 計 算 水 費 之 用 持 牌 水 喉 匠 ( 由 申 請 人 聘 用 ) 須 預 留 水 錶 位 作 安 裝 水 錶 用 途, 而 水 務 監 督 則 會 提 供 水 錶 水 錶 安 裝 工 程 可 由 水 務 監 督 或 持 牌 水 喉 匠 進 行 水 錶 的 尺 寸 和 安 裝 位 置 會 由 水 務 監 督 決 定 就 住 宅 供 水 而 言, 水 務 監 督 通 常 建 議 採 用 直 徑 15 毫 米 的 水 錶, 至 於 工 商 業 供 水, 水 錶 尺 寸 則 按 實 際 用 水 量 而 決 定 不 過, 公 用 供 水 設 備 的 入 水 管 處 應 設 置 檢 測 錶 位 及 / 或 測 漏 錶 室, 供 檢 查 用 水 量 及 測 漏 之 用 檢 測 錶 位 及 / 或 測 漏 錶 室 須 靠 近 地 段 界 線 或 內 部 輸 水 管 的 接 駁 點, 視 乎 何 者 適 合 而 定 大 量 水 錶 (200 隻 或 以 上 ) (i) (ii) (iii) (iv) (v) (vi) (i) 認 可 人 士 / 持 牌 水 喉 匠 以 WWO46 號 水 務 表 格 第 一 和 第 二 部 分 通 知 本 署 水 管 工 程 動 工 時, 需 遞 交 領 取 水 錶 計 劃 書, 列 出 所 需 水 錶 的 數 目 尺 寸 及 預 計 安 裝 時 間 認 可 人 士 / 持 牌 水 喉 匠 會 收 到 回 信 如 果 本 署 不 接 納 領 取 水 錶 計 劃 書, 認 可 人 士 / 持 牌 水 喉 匠 應 修 訂 該 計 劃 書, 然 後 再 交 回 本 署 考 慮 認 可 人 士 / 持 牌 水 喉 匠 在 領 取 水 錶 日 期 前 的 昀 少 三 個 星 期, 以 書 面 確 認 每 一 次 需 要 領 取 的 水 錶 數 目 認 可 人 士 / 持 牌 水 喉 匠 會 收 到 回 信 (WWO465 號 ), 說 明 領 取 水 錶 的 安 排 和 聯 絡 人 員 的 資 料 認 可 人 士 / 持 牌 水 喉 匠 同 時 收 到 領 取 水 錶 保 證 書, 請 填 妥 此 保 證 書 (WWO466 號 ), 在 領 取 水 錶 時 交 回 本 署 認 可 人 士 / 持 牌 水 喉 匠 請 與 本 署 回 信 (WWO465 號 ) 中 說 明 的 聯 絡 人 員 預 約, 領 取 存 貨 提 取 單 和 水 錶 安 裝 表 的 軟 複 本 和 / 或 複 本 認 可 人 士 / 持 牌 水 喉 匠 攜 同 存 貨 提 取 單 請 往 本 署 分 區 物 料 供 應

21 17 倉 領 取 水 錶 在 領 取 水 錶 時, 認 可 人 士 / 持 牌 水 喉 匠 或 他 的 授 權 代 表 需 出 示 存 貨 提 取 單 和 在 存 貨 發 放 單 上 簽 署 及 加 上 公 司 印 鑑, 並 交 回 填 妥 的 保 證 書 (WWO466 號 ), 方 可 領 取 水 錶 (vii) 持 牌 水 喉 匠 申 報 水 管 工 程 完 成 時, 會 遞 交 WWO 46 號 水 務 表 格 第 四 部 分, 該 表 格 應 與 已 填 妥 的 水 錶 安 裝 表 ( 複 本 和 / 或 軟 複 本 ), 一 併 交 回 灣 仔 告 士 打 道 7 號 入 境 事 務 大 樓 43 樓 文 件 處 理 中 心 小 量 水 錶 (200 隻 以 下 ) (i) (ii) 持 牌 水 喉 匠 在 收 到 WWO 46 號 水 務 表 格 第 三 部 分 後, 可 與 批 准 信 上 指 明 的 人 員 預 約, 領 取 存 貨 提 取 單 和 水 錶 安 裝 表 的 複 本 和 / 或 軟 複 本 認 可 人 士 / 持 牌 水 喉 匠 攜 同 存 貨 提 取 單 請 往 本 署 分 區 物 料 供 應 倉 領 取 水 錶 在 領 取 水 錶 時, 認 可 人 士 / 持 牌 水 喉 匠 或 他 的 授 權 代 表 需 出 示 存 貨 提 取 單 和 在 存 貨 發 放 單 上 簽 署 及 加 上 公 司 印 鑑, 並 交 回 填 妥 的 保 證 書 (WWO466 號 ), 方 可 領 取 水 錶 5.2. 水 錶 位 直 徑 15 毫 米 水 錶 的 水 錶 位 須 安 裝 下 列 配 件 : 水 錶 位 兩 旁 須 安 裝 20 毫 米 15 毫 米 襯 套, 中 間 放 置 長 200 毫 米 ( 淨 有 效 長 度 ) 的 15 毫 米 直 徑 空 心 管 ( 圖 3) 作 為 定 距 管, 而 管 身 則 鑽 有 顯 眼 的 孔 口 緊 接 在 出 水 那 一 邊 的 襯 套 後 面 須 安 裝 長 螺 紋 連 接 器 不 論 水 錶 尺 寸 為 何, 水 錶 位 均 須 同 樣 安 裝 適 當 尺 寸 的 相 應 配 件 定 距 管 的 長 度 應 一 如 下 表 所 示 ( 圖 4): 水 錶 尺 寸 ( 毫 米 ) 定 距 管 的 淨 有 效 長 度 ( 毫 米 ) 如 在 水 錶 位 之 前 或 後 使 用 一 段 銅 管, 在 水 錶 位 與 首 個 管 夾 之 間 的 該 段 銅 管 須 以 螺 紋 接 頭 連 接 申 請 人 遞 交 垂 直 水 管 路 線 圖 時, 須 一 併 遞 交 水 錶 房 / 箱 的 設 計 圖 及 立 視 圖, 其 上 顯 示 水 錶 房 / 箱 的 尺 寸, 包 括 入 口 的 闊 度 及 高 度 ( 水 錶 箱 則 顯 示 開 口 的 長 度 及 闊 度 ), 以 供 水 務 監 督 批 核 所 有 水 錶, 包 括 空 置 水 錶 位 及 檢 測 錶 位, 均 須 集 合 排 列 及 安 放 在 水 錶 房 或 水 錶 箱 內 水 錶 房 / 箱 須 只 用 作 安 放 水 錶, 以 免 水 錶 受 到 天 氣 下 墜 物 及 其 他 不 必 要 外 來 干 擾 所

22 18 影 響 水 錶 房 / 箱 不 得 作 儲 物 等 用 途 其 他 屋 宇 設 備 如 排 水 系 統 消 防 喉 機 電 裝 置 ( 設 備 電 纜 及 管 道 等 ) 不 得 穿 越 或 存 放 於 水 錶 房 / 箱 內, 但 只 為 方 便 抄 錶 及 維 修 水 錶 而 設 的 照 明 通 風 及 排 水 設 備 等 則 屬 例 外 除 非 另 外 獲 得 水 務 監 督 接 納, 否 則 標 準 的 水 錶 房 / 箱 須 符 合 以 下 規 定 : (a) 水 錶 房 內 的 水 錶 組 昀 外 圍 與 水 錶 組 對 面 牆 壁 或 大 門 之 間 的 距 離 昀 少 須 有 1000 毫 米, 水 錶 組 與 對 面 牆 壁 或 大 門 之 間 不 能 有 任 何 障 礙 物 此 外, 如 水 錶 房 門 是 在 水 錶 組 的 對 面 及 向 內 開 啓, 則 水 錶 房 內 的 水 錶 組 昀 外 圍 與 水 錶 組 對 面 的 門 在 全 開 啓 狀 態 的 距 離 ( 以 房 門 上 昀 接 近 水 錶 組 的 一 點 計 算 ) 昀 少 須 有 600 毫 米 ; (b) 水 錶 房 入 口 的 淨 闊 度 及 淨 高 度 分 別 不 得 少 於 800 毫 米 及 2000 毫 米 水 錶 位 及 水 錶 箱 的 開 口 應 妥 為 安 排, 使 水 務 監 督 的 職 員 無 須 把 身 體 內 傾, 便 可 抄 錄 水 錶 讀 數 或 進 行 維 修 保 養 工 程 至 於 水 錶 箱, 從 外 圍 量 度 的 淨 深 度 不 得 超 過 800 毫 米 ; (c) 有 關 人 員 在 水 錶 房 內 抄 錄 水 錶 讀 數 及 / 或 維 修 水 錶 時, 房 內 水 錶 位 置 的 照 明 度 不 得 少 於 120 勒 克 司, 而 機 動 通 風 系 統 每 小 時 的 換 氣 次 數 不 得 少 於 6 次 ; (d) 須 在 公 用 地 方 設 置 可 安 全 及 暢 通 無 阻 地 進 出 水 錶 房 / 箱 的 入 口 ; (e) 水 錶 房 及 水 錶 箱 內 地 面 位 置 須 設 有 足 夠 的 排 水 位 ; (f) 水 錶 房 / 箱 的 門 不 得 加 設 任 何 自 動 關 閉 裝 置 水 錶 房 門 的 門 鎖 須 離 地 0.9 米 至 1.1 米 水 錶 房 的 門 須 設 有 手 柄 方 便 開 關, 手 柄 必 須 是 長 柄 圓 柱 形 或 圓 球 形 方 便 手 掌 緊 握 任 何 揭 蓋 或 扁 形 的 手 柄 均 不 得 使 用 ; (g) 水 錶 房 / 箱 的 門 上 須 以 中 英 文 清 楚 註 明 水 錶 及 Water Meters 字 樣, 字 體 不 得 小 於 28 點 數, 以 便 易 於 識 別 ; (h) 如 大 廈 內 設 有 多 於 一 個 水 錶 房 / 箱, 所 有 水 錶 房 / 箱 須 使 用 百 合 匙 門 鎖, 而 管 理 處 須 存 放 一 條 只 供 水 務 監 督 或 其 職 員 使 用 的 複 製 百 合 匙 如 有 多 於 300 個 水 錶 或 30 個 水 錶 房 / 箱, 便 須 備 有 兩 條 只 供 水 務 監 督 使 用 的 複 製 百 合 匙 ; (i) (j) 就 多 層 大 廈 而 言, 水 錶 須 安 裝 於 水 錶 房 / 箱 內 至 於 設 有 圍 欄 的 矮 樓 宇, 水 錶 須 安 裝 在 位 於 邊 界 線 並 可 從 公 眾 地 方 直 達 的 水 錶 房 / 箱 內 ; 街 市 / 商 場 內 的 水 錶 房 / 箱 須 設 於 暢 通 無 阻 而 且 不 會 受 小 販 等 阻 塞

23 19 的 地 方 持 牌 水 喉 匠 完 成 在 水 錶 房 / 箱 內 安 裝 水 錶 的 工 作 後, 須 在 水 錶 房 / 箱 的 牆 壁 / 門 上 設 置 永 久 展 示 板, 顯 示 各 水 錶 位 的 位 置 及 高 度 展 示 板 的 頂 部 不 得 高 於 地 面 對 上 1500 毫 米 及 展 示 板 底 部 不 得 低 於 地 面 對 上 500 毫 米, 展 示 板 須 採 用 耐 用 塑 料 板 或 防 板 製 造, 以 淺 色 為 底 色, 並 刻 上 黑 色 文 字 及 圖 案, 字 體 方 面 不 得 小 於 18 點 數 申 請 人 須 提 交 展 示 板 的 詳 細 資 料, 作 為 垂 直 水 管 路 線 圖 的 一 部 分, 以 供 水 務 監 督 批 核 如 屬 安 放 3 個 水 錶 或 以 下 的 小 型 水 錶 箱, 則 可 免 受 這 項 規 定 所 限 持 牌 水 喉 匠 須 在 完 成 水 錶 安 裝 工 作 後 兩 星 期 內, 提 交 水 錶 裝 置 的 竣 工 圖 則 填 妥 的 水 錶 安 裝 表 WWO 46 號 水 務 表 格 第 IV 部 分 及 其 他 表 格, 以 表 明 水 錶 位 正 確 無 誤 申 請 人 / 發 展 商 及 認 可 人 士 亦 須 在 WWO 46 號 水 務 表 格 第 IV 部 分 加 簽, 以 表 示 信 納 水 錶 位 正 確 無 誤 就 集 合 裝 設 的 水 錶 而 言, 水 錶 位 不 得 低 於 地 面 對 上 300 毫 米 及 高 於 地 面 對 上 1500 毫 米 這 項 規 定 亦 適 用 於 安 裝 在 水 錶 箱 內 的 水 錶 至 於 房 屋 署 轄 下 屋, 如 該 署 選 擇 把 水 錶 安 裝 在 走 廊 並 獲 本 處 接 納, 個 別 水 錶 位 應 位 於 不 低 於 地 面 對 上 750 毫 米, 而 又 不 高 於 地 面 對 上 1500 毫 米 的 適 當 高 度 地 盤 的 建 築 用 水 錶 位 須 設 於 地 盤 圍 板 凹 處 的 水 錶 房 或 水 錶 箱 內, 以 便 可 在 地 盤 外 抄 錄 水 錶 讀 數 和 維 修 水 錶 進 出 水 錶 房 / 箱 的 通 道 須 時 刻 保 持 安 全 及 暢 通 無 阻 水 錶 房 或 水 錶 箱 的 門 須 以 雞 網 製 造 或 裝 有 透 明 玻 璃 屏 水 錶 房 或 水 錶 箱 的 設 備 須 經 水 務 監 督 核 准 設 於 園 景 地 帶 的 水 錶 須 離 地 面 安 裝, 其 空 間 作 業 高 度 不 得 少 於 2 米 另 外 亦 須 設 置 一 條 安 全 的 行 人 通 道, 以 通 往 水 錶 位 如 水 錶 設 於 天 台, 水 錶 位 前 須 安 裝 全 通 閘 閥 如 駁 喉 直 徑 不 超 過 40 毫 米, 而 水 錶 並 非 設 於 天 台 且 水 壓 又 屬 充 足, 則 每 個 水 錶 位 的 水 錶 入 水 那 一 邊 均 須 裝 設 活 皮 心 水 閥, 並 以 其 軸 梗 成 垂 直 位 置 安 裝 如 駁 喉 直 徑 超 過 40 毫 米, 便 須 在 水 錶 位 前 安 裝 全 通 閘 閥, 並 在 水 錶 出 水 那 一 邊 盡 可 能 靠 近 水 錶 位 處 安 裝 止 回 流 閥 或 單 向 閥 為 水 管 工 程 進 行 設 計 時, 應 就 水 錶 位 作 出 下 列 安 排 : (a) 裝 設 於 水 錶 位 的 配 件, 應 以 方 便 安 裝 和 拆 除 水 錶, 而 且 在 安 裝 和 拆 除 水 錶 時 不 會 影 響 其 他 喉 管 為 合 ; (b) 水 錶 位 的 喉 管 應 穩 固 地 安 裝, 可 承 托 水 錶 的 重 量, 並 能 夠 抵 擋 在 安 裝 和 拆 除 水 錶 時 所 產 生 的 任 何 扭 力 彎 曲 應 力 及 拉 力

24 總 水 錶 水 務 監 督 已 於 二 零 零 五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後 推 行 總 水 錶 政 策 推 行 此 政 策 有 助 本 署 偵 測 滲 漏 及 非 法 取 水 的 情 況 總 水 錶 及 其 旁 通 裝 置 須 裝 設 在 總 水 錶 房 內, 而 總 水 錶 房 的 位 置 應 盡 量 貼 近 地 界 邊 緣 及 在 地 界 以 內 總 水 錶 政 策 的 詳 情 如 下 : (a) (b) (i) 除 獨 立 鄉 村 屋 及 單 幢 樓 宇 外, 所 有 新 建 樓 宇 的 水 管 工 程 設 計 者 均 須 在 水 管 工 程 內 提 供 總 水 錶 房 及 總 水 錶 錶 位 提 交 作 為 總 水 錶 客 戶 的 保 證 書 ( 表 格 WWO542) 及 安 排 持 牌 水 喉 匠 安 裝 總 水 錶 這 等 要 求 適 用 於 在 二 零 零 五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後 初 次 遞 交 的 水 管 工 程 計 劃 (ii) 儘 管 第 以 上 (a)(1) 段 另 有 規 定, 若 新 建 樓 宇 多 於 一 座 獨 立 鄉 村 屋 而 其 藏 地 及 隱 藏 的 內 部 供 水 喉 管 總 長 度 不 多 於 15 米 時, 無 須 安 裝 總 水 錶 (b) 圖 27 及 28 顯 示 供 水 到 食 水 消 防 及 臨 時 淡 水 沖 廁 等 系 統 的 接 駁 裝 配 安 排 (c) 總 水 錶 將 代 替 原 先 的 所 有 在 食 水 消 防 及 臨 時 淡 水 沖 廁 等 系 統 中 的 檢 測 錶 位 的 要 求 在 地 界 或 屋 界 邊, 每 組 接 駁 裝 配 須 裝 設 一 個 總 水 錶, 而 雙 線 駁 喉 或 雙 駁 喉 均 被 視 為 一 組 接 駁 裝 配 (d) 在 總 水 錶 下 游 方 的 (i) 食 水 系 統 所 有 個 別 住 宅 單 位 用 水 點 或 用 水 點 群 組 均 須 安 裝 獨 立 水 錶 (ii) 消 防 供 水 系 統 沒 有 任 何 水 錶 裝 設 (iii) 臨 時 淡 水 沖 廁 系 統 每 幢 樓 宇 須 安 裝 一 個 臨 時 淡 水 沖 廁 系 統 公 共 水 錶 (e) 為 了 保 証 總 水 錶 用 水 量 記 錄 正 確, 內 部 供 水 系 統 設 計 者 須 在 總 水 錶 上 下 游 提 供 各 一 段 直 喉, 上 游 方 的 直 喉 長 度 須 不 少 於 十 倍 總 水 錶 標 稱 直 徑, 而 下 游 方 的 直 喉 長 度 則 須 不 少 於 五 倍 總 水 錶 標 稱 直 徑 (f) 為 了 方 便 總 水 錶 的 更 換, 總 水 錶 錶 位 須 提 供 一 條 直 徑 一 百 毫 米 的 旁 通 裝 置, 以 供 更 換 總 水 錶 時 維 持 供 水 之 用 ( 請 参 考 圖 29 及 30) (g) 為 了 方 便 總 水 錶 的 安 裝 檢 視 讀 數 維 修 及 更 換, 內 部 供 水 系

25 21 統 設 計 者 須 提 供 錶 房 收 納 總 水 錶 及 旁 通 裝 置, 而 其 通 道 在 可 能 情 況 下 亦 應 在 路 面 以 上 關 於 路 面 以 上 的 錶 房 的 設 計 考 慮, 可 參 閱 圖 2933 (h) (i) 如 在 內 部 道 路 地 底 敷 設 水 管, 而 該 道 路 已 有 計 劃 在 完 成 後 的 五 年 內 交 回 給 政 府, 總 水 錶 應 該 安 裝 在 每 一 組 連 接 到 樓 宇 或 平 臺 的 有 關 邊 界 內 (ii) 如 該 道 路 有 計 劃 在 完 成 後 的 五 年 後 才 交 回 給 政 府, 仍 然 需 要 在 h(i) 所 述 的 裝 設 總 水 錶 位, 但 臨 時 安 裝 短 管, 在 此 之 上, 亦 需 要 於 屋 苑 的 邊 界 內 安 裝 總 水 錶 ( 參 閱 圖 34) (i) 在 食 水 供 水 系 統 受 干 擾 時, 消 防 內 部 喉 管 供 水 仍 需 盡 量 不 受 影 響, 此 外, 這 兩 個 類 別 供 水 用 的 水 錶 特 性 是 不 同 的, 因 此 消 防 內 部 喉 管 必 需 與 食 水 供 水 系 統 在 邊 界 處 分 開, 請 參 閱 圖 2728 的 總 水 錶 典 型 配 置 5.4. 檢 測 錶 食 水 消 防 及 臨 時 淡 水 沖 廁 等 系 統 中 須 提 供 檢 測 錶 位 對 於 直 徑 100 毫 米 或 少 於 100 毫 米 的 檢 測 錶, 檢 測 錶 位 上 游 所 提 供 的 直 線 喉 管 長 度 應 為 檢 測 錶 直 徑 ( 直 徑 是 檢 測 錶 的 標 稱 直 徑 ) 的 五 倍, 而 檢 測 錶 位 下 游 所 提 供 的 直 線 喉 管 長 度 則 應 為 檢 測 錶 直 徑 的 兩 倍 至 於 直 徑 超 過 100 毫 米 的 檢 測 錶, 檢 測 錶 位 上 游 和 下 游 的 直 線 喉 管 長 度 則 分 別 為 檢 測 錶 直 徑 的 十 倍 及 五 倍 設 計 者 應 在 每 個 檢 測 錶 位 提 供 昀 低 限 度 的 水 平 垂 直 及 縱 向 工 作 間 隙 下 表 載 列 昀 低 限 度 的 水 平 垂 直 工 作 間 隙, 該 等 工 作 間 隙 是 指 檢 測 錶 位 縱 向 中 心 線 與 牆 壁 或 有 關 的 門 在 打 開 時 的 任 何 一 邊 的 昀 短 距 離 水 錶 尺 寸 ( 毫 米 ) 由 夾 緊 檢 測 錶 位 的 牆 壁 起 或 有 關 的 門 在 打 開 時 計 的 昀 低 限 度 水 平 垂 直 工 作 間 隙 ( 請 參 閱 圖 35 顯 示 的 距 離 離 檢 測 毫 米 ) 檢 測 錶 位 的 水 錶 凸 緣 的 兩 端 與 牆 壁 或 任 何 阻 礙 物 的 昀 低 限 度 縱 向 工 作 間 隙 均 應 為 200 毫 米

26 22 6. 內 部 供 水 設 備 6.1. 喉 管 物 料 一 般 事 宜 喉 管 及 配 件 須 符 合 符 合 水 務 署 網 頁 所 載 列 的 相 關 英 國 標 準 版 本 下 表 概 述 在 供 水 系 統 中 常 用 的 各 類 喉 管 物 料 : 喉 管 物 料 食 水 內 部 供 水 設 備 鹹 水 內 部 供 水 設 備 消 防 供 水 設 備 冷 水 熱 水 淡 水 鹹 水 銅 球 墨 鑄 鐵 鍍 鋅 鐵 管 設 有 氯 化 聚 氯 乙 烯 內 搪 層 的 鍍 鋅 鐵 管 設 有 低 塑 性 聚 氯 乙 烯 / 聚 乙 烯 內 搪 層 的 鍍 鋅 鋼 管 聚 丁 烯 聚 乙 烯 氯 化 聚 氯 乙 烯 低 塑 性 聚 氯 乙 烯 交 聯 狀 聚 乙 烯 不 鋼 : 如 符 合 相 關 標 準, 便 適 宜 採 用 : 大 致 上 不 適 宜 採 用 在 新 建 樓 宇 的 食 水 內 部 供 水 設 備 及 現 有 樓 宇 的 水 管 裝 置 更 換 工 程 中, 均 禁 止 採 用 無 內 搪 層 的 鍍 鋅 鐵 管 不 過, 這 項 規 定 不 適 用 於 一 九 九 五 年 十 二 月 二 十 三 日 之 前 安 裝 的 喉 管 及 配 件, 即 有 關 水 務 設 施 規 例 第 19 條 生 效 之 前 如 果 喉 管 及 配 件 符 合 與 英 國 標 準 相 等 的 其 他 標 準, 亦 可 能 獲 水 務 監 督 接 納

27 申 請 認 可 喉 管 及 裝 置 根 據 水 務 設 施 規 例, 所 有 喉 管 或 裝 置 須 符 合 英 國 標 準 獲 本 署 接 受 可 安 裝 或 使 用 於 內 部 供 水 系 統 或 消 防 供 水 系 統 的 喉 管 及 裝 置 須 屬 下 列 其 中 一 類 : (a) (b) (c) 按 照 有 關 英 國 標 準 加 印, 並 具 有 英 國 標 準 協 會 (Kitemark) 商 標 的 喉 管 及 裝 置 經 英 國 水 務 法 規 諮 詢 計 劃 (WRAS) 接 受 為 符 合 英 國 水 務 附 例 規 定 的 喉 管 及 裝 置 經 本 署 接 受 認 為 適 用 於 本 地 並 符 合 水 務 設 施 條 例 及 規 例 的 喉 管 及 裝 置 如 欲 向 本 監 督 申 請 批 准 安 裝 或 使 用 於 受 水 務 設 施 條 例 或 水 務 設 施 規 例 監 管 的 內 部 供 水 系 統 或 消 防 供 水 系 統 的 喉 管 或 裝 置, 須 出 示 一 份 (a) 英 國 標 準 協 會 (b) 英 國 水 務 法 規 諮 詢 計 劃 或 (c) 本 署 接 受 的 試 驗 機 構 所 發 出 的 證 明 書 或 測 試 報 告, 證 明 該 等 喉 管 或 裝 置, 符 合 水 務 署 網 頁 上 列 出 的 相 關 英 國 標 準 有 關 申 請 喉 管 或 裝 置 認 可, 請 瀏 覽 水 務 署 網 頁 : 有 關 喉 管 及 配 件 的 接 納 信, 是 就 產 品 本 身 而 簽 發, 與 產 品 的 供 應 商 或 供 應 商 的 代 理 人 無 關 若 產 品 的 供 應 商 或 供 應 商 的 代 理 人 有 變 更 但 製 造 商 不 變, 實 無 須 重 新 申 請 簽 發 這 類 信 件 6.2. 食 水 供 應 水 務 署 提 供 的 食 水, 完 全 符 合 世 界 生 組 織 飲 用 水 水 質 指 引 然 而, 為 確 保 用 戶 得 享 優 質 自 來 水, 樓 宇 業 主 亦 須 妥 善 維 修 水 管 系 統 為 鼓 勵 負 責 單 位 盡 其 責 任, 水 務 署 推 行 了 食 水 系 統 優 質 維 修 認 可 計 劃 ( 自 2008 年 1 月 起, 計 劃 名 稱 更 改 為 大 廈 優 質 食 水 認 可 計 劃 ) 大 廈 優 質 食 水 認 可 計 劃 的 名 稱 已 於 2015 年 3 月 更 改 為 大 廈 優 質 供 水 認 可 計 劃 食 水 如 欲 查 詢 該 計 劃 的 詳 情, 可 致 電 水 務 署 客 戶 服 務 熱 線 或 瀏 覽 水 務 署 網 頁 水 錶 方 面 的 規 定

28 24 輸 送 至 內 部 供 水 設 備 的 食 水, 均 須 以 水 錶 記 錄 所 有 住 宅 供 水 及 特 許 供 水, 均 須 分 別 安 裝 水 錶 特 許 供 水 的 各 類 用 途, 見 第 段 新 建 內 部 食 水 供 水 系 統 的 清 潔 及 消 毒 根 據 水 務 設 施 規 例 第 7 條, 用 戶 或 代 理 人 須 負 責 保 持 內 部 供 水 系 統 清 潔 因 此, 新 設 施 在 獲 得 本 署 供 水 前, 有 關 的 用 戶 或 代 理 人 須 先 行 清 潔 及 消 毒 新 敷 設 的 內 部 食 水 供 水 系 統 此 外, 在 完 成 內 部 食 水 供 水 系 統 維 修 保 養 工 程 後, 如 可 能 曾 有 外 來 物 質 掉 進 內 部 供 水 系 統 內, 亦 須 在 恢 復 供 水 前, 為 內 部 供 水 系 統 進 行 清 潔 及 消 毒 有 關 清 潔 及 消 毒 內 部 食 水 供 水 系 統 及 水 質 測 試 要 求 的 指 引 可 參 閱 水 務 署 通 函 第 2/2012 1/2015 及 5/2015 號 供 水 方 式 樓 宇 可 循 以 下 其 中 一 種 方 式 獲 得 供 水 : (i) 直 接 供 水 系 統, 在 可 以 利 用 水 管 的 水 壓 供 水 時 使 用 ( 圖 5) (ii) 間 接 供 水 系 統, 在 有 需 要 把 多 層 大 廈 內 部 供 水 設 備 的 供 水, 以 泵 水 系 統 或 水 壓 氣 動 泵 系 統 等 方 式 加 壓 時 使 用, 水 壓 氣 動 泵 系 統 通 常 為 天 台 貯 水 箱 對 下 昀 高 數 層 樓 的 單 位 供 水 ( 圖 6) 水 管 安 排 一 般 事 宜 在 水 錶 位 前 的 所 有 喉 管 均 須 外 露 或 敷 設 於 適 當 的 槽 管 內, 以 便 進 行 視 察 及 修 理 此 外, 亦 須 為 敷 設 於 地 下 的 喉 管 設 置 測 漏 設 備 如 駁 喉 並 非 以 外 露 形 式 敷 設 於 地 段 界 線, 則 須 敷 設 於 地 下 並 有 適 當 的 覆 蓋 就 行 車 道 下 面 的 駁 喉 而 言, 覆 蓋 深 度 通 常 至 少 有 毫 米 至 於 工 業 區 或 行 人 路 / 路 旁 / 單 車 徑 下 面 的 駁 喉, 如 上 面 可 能 有 車 輛 停 泊 或 行 駛, 則 其 覆 蓋 深 度 應 與 行 車 道 下 面 的 駁 喉 相 同 所 有 地 下 喉 管 ( 除 房 屋 委 員 會 工 程 外, 政 府 工 程 受 免 除 ) 在 進 行 回 填 工 程 或 覆 蓋 之 前, 均 會 由 水 務 監 督 視 察 直 接 供 水 系 統 水 錶 須 設 置 於 公 用 地 方 的 適 當 地 點 間 接 供 水 系 統 水 錶 須 設 置 於 天 台 或 其 他 適 當 地 點

29 住 宅 用 水 器 具 使 用 淨 水 器 / 濾 水 器 由 水 務 署 供 水 系 統 輸 送 至 客 戶 的 大 廈 / 各 地 段 界 線 的 食 水 水 質, 均 符 合 世 衞 所 定 的 飲 用 水 水 質 準 則, 而 水 務 署 亦 經 常 從 濾 水 廠 輸 水 網 絡 和 客 戶 水 龍 頭 處 抽 取 樣 本 作 廣 泛 的 化 驗, 嚴 密 監 察 食 水 水 質 因 此, 我 們 在 一 般 情 况 之 下, 如 無 需 要 並 不 鼓 勵 客 戶 使 用 濾 水 器, 其 中 一 個 主 要 原 因 是 一 旦 保 養 不 當, 濾 水 器 有 機 會 成 為 細 菌 溫 床, 反 而 影 響 衞 生 及 健 康 未 取 得 水 務 監 督 的 書 面 許 可, 不 得 使 用 淨 水 器 / 濾 水 器 由 於 供 應 全 港 的 食 水 已 經 過 處 理, 在 化 學 成 分 及 細 菌 含 量 方 面 均 符 合 世 界 生 組 織 所 定 的 飲 用 水 水 質 指 引 標 準, 而 我 們 亦 經 常 從 濾 水 廠 輸 水 網 絡 和 客 戶 水 龍 頭 處 抽 取 樣 本, 作 廣 泛 的 化 驗, 嚴 密 監 察 食 水 水 質, 故 此 水 務 監 督 通 常 不 批 准 亦 不 鼓 勵 用 戶 在 住 宅 樓 宇 內 安 裝 濾 水 器, 因 為 一 旦 濾 水 器 保 養 不 當, 反 而 會 影 響 生 及 健 康 由 於 有 可 能 產 生 污 染, 住 宅 用 淨 水 器 / 濾 水 器 不 得 直 接 與 食 水 供 應 系 統 接 駁 該 等 淨 水 器 / 濾 水 器 可 安 裝 在 經 由 貯 水 箱 供 水 的 間 接 供 水 系 統 內, 這 樣 便 不 會 污 染 供 水 或 其 他 樓 宇 的 供 水 舉 例 來 說, 公 用 的 內 部 供 水 設 備 需 要 有 獨 立 的 貯 水 箱 鑑 於 濾 水 器 內 受 污 染 的 水 可 倒 流 入 公 用 供 水 系 統, 或 流 往 供 水 系 統 的 上 游, 水 務 監 督 並 不 鼓 勵 客 戶 安 裝 濾 水 器 在 安 裝 住 宅 用 濾 水 器 或 用 水 器 具 ( 例 如 噴 射 式 飲 水 器 等 ) 的 內 置 濾 水 器 時, 須 確 保 備 有 或 安 裝 了 適 當 的 防 倒 流 裝 置 水 務 監 督 並 不 需 要 客 戶 在 安 裝 濾 水 器 之 前 提 交 其 測 試 結 果, 換 言 之, 客 戶 無 須 遞 交 產 品 接 納 信, 而 水 務 監 督 亦 不 會 發 出 這 類 接 納 信 然 而, 客 戶 應 經 常 清 洗 大 廈 水 箱 或 更 換 舊 水 管, 以 保 持 食 水 素 質 和 避 免 因 使 用 濾 水 器 而 產 生 污 染 同 時, 客 戶 亦 應 經 常 保 養 濾 水 器 使 用 洗 衣 機 / 洗 碗 碟 機 如 果 供 水 不 會 出 現 虹 吸 式 倒 流, 不 會 導 致 供 水 受 污 染, 便 可 把 洗 衣 機 / 洗 碗 碟 機 直 接 接 駁 至 總 水 管 然 而, 如 果 洗 衣 機 / 洗 碗 碟 機 的 入 水 口 浸 沒 水 中, 則 不 得 直 接 接 駁 至 總 水 管, 而 必 須 經 由 貯 水 箱 供 水 ; 此 外, 在 洗 衣 機 / 洗 碗 碟 機 頂 部 對 上 的 入 水 口 處, 亦 須 安 裝 吸 氣 閥 和 防 逆 流

30 26 裝 置 作 建 造 用 途 的 供 水 若 建 築 工 地 位 於 水 務 設 施 配 水 系 統 易 於 接 達 的 地 方, 便 可 獲 供 應 經 水 錶 記 錄 的 供 水 作 建 造 用 途 至 於 個 別 的 建 築 工 地, 經 水 錶 記 錄 的 供 水 可 直 接 取 自 總 水 管 或 消 防 龍 頭 如 因 為 工 地 勘 測 而 進 行 鑽 孔 工 程, 而 施 工 地 點 並 非 局 限 於 某 個 範 圍, 又 或 工 地 有 所 局 限, 以 致 安 裝 建 造 用 供 水 的 水 錶 在 技 術 上 並 不 可 行, 則 申 請 人 可 申 請 流 動 水 錶, 以 便 從 工 地 附 近 的 消 防 龍 頭 取 水 為 臨 時 建 築 物 及 經 更 改 / 改 建 建 築 物 供 水 在 以 下 的 情 況 下, 臨 時 建 築 物 及 經 更 改 / 改 建 的 建 築 物 將 獲 供 水 : (1) 這 類 建 築 物 附 近 是 否 有 足 夠 供 水 設 施 ; (2) 內 部 供 水 系 統 的 設 計 及 建 造 符 合 水 務 設 施 條 例 規 定 ; 及 (3) 用 戶 / 代 理 人 保 證 繳 付 有 關 收 費 及 承 受 責 任 保 管 與 保 養 內 部 供 水 系 統 無 論 在 任 何 情 況 下, 水 務 監 督 為 申 請 人 裝 錶 供 水, 都 不 會 對 樓 宇 結 構 授 予 任 何 合 法 地 位 或 產 生 任 何 效 力, 從 而 阻 止 其 他 管 理 當 局 對 建 築 物 採 取 行 動 供 水 作 冷 卻 / 空 調 / 濕 度 調 節 用 途 除 非 獲 水 務 監 督 批 准, 否 則 不 得 使 用 供 水 作 任 何 暖 氣 冷 卻 或 濕 度 調 節 用 途 如 果 冷 卻 / 空 調 / 濕 度 調 節 設 備 符 合 下 列 規 定, 便 可 獲 供 應 自 來 水 ( 食 水 或 鹹 水 ) : (a) 作 任 何 用 途 的 閉 路 式 冷 卻 系 統, 而 該 系 統 運 作 時 只 會 流 失 微 量 的 水, 不 會 造 成 浪 費 用 水 ; (b) 用 水 不 會 因 蒸 發 而 流 失, 且 所 有 用 水 均 會 在 工 業 工 序 中 循 環 再 用 的 冷 卻 系 統 ( 一 般 的 工 商 業 用 水 需 求, 不 得 少 於 空 調 / 冷 卻 系 統 負 荷 昀 大 時 的 用 水 需 求 ) ; (c) 在 工 業 工 序 中 必 須 用 作 冷 卻 或 空 調 用 途 的 蒸 發 式 冷 卻 系 統, 而 該 系 統 的 用 水 只 會 因 蒸 發 而 流 失 ;

31 27 (d) 作 工 業 工 序 以 外 的 重 要 用 途 的 蒸 發 式 冷 卻 / 空 調 / 濕 度 調 節 系 統, 而 該 系 統 的 用 水 只 會 因 蒸 發 而 流 失 ; (e) 進 行 工 業 工 序 ( 例 如 紡 織 廠 的 噴 霧 工 序 ) 所 必 須 使 用 的 濕 度 調 節 設 備 只 限 在 有 關 的 冷 卻 / 空 調 / 濕 度 調 節 系 統 是 必 不 可 缺 的 情 況 下, 本 署 才 會 為 蒸 發 式 裝 置 供 水, 作 工 業 工 序 以 外 的 重 要 用 途 這 方 面 的 一 個 例 子 是 : 醫 院 內 基 於 運 作 需 要 而 必 須 使 用 空 調 的 範 圍, 例 如 手 術 室 深 切 治 療 部 殮 房 等 的 蒸 發 式 空 調 系 統 另 一 些 例 子 是 : 作 冷 藏 或 化 驗 室 測 試 用 途 的 蒸 發 式 冷 卻 系 統 ; 大 型 電 腦 設 施 美 術 館 或 測 試 化 驗 室 的 空 調 / 濕 度 調 節 系 統 所 用 的 蒸 發 式 裝 置 應 屬 密 封 式, 以 免 因 供 水 濺 出 而 造 成 浪 費 建 商 在 設 計 安 裝 及 接 駁 由 水 務 署 批 准 的 供 水 至 淡 水 冷 卻 塔 時, 必 須 符 合 機 電 工 程 署 訂 立 的 水 冷 式 空 調 系 統 實 務 守 則 及 水 務 署 的 規 定 ( 當 中 相 關 的 昀 低 要 求 請 參 閱 附 件 ), 其 目 的 是 減 低 傳 播 退 伍 軍 人 病 菌 的 風 險 以 及 符 合 水 務 設 施 條 例 的 規 定 欲 取 得 昀 新 資 料, 請 瀏 覽 機 電 工 程 署 網 頁 供 水 的 特 許 用 途 一 般 來 說, 在 本 港 全 面 供 水 的 期 間, 水 務 監 督 會 以 特 許 方 式, 批 准 使 用 政 府 供 水 作 下 列 用 途, 但 仍 須 視 乎 區 內 供 水 及 配 水 系 統 是 否 足 以 應 付 需 求 而 定 如 水 務 監 督 認 為 供 水 情 況 有 需 要, 可 撤 回 這 項 批 准 政 府 供 水 的 特 許 用 途 如 下 : (i) 為 泳 池 和 戲 水 池 首 次 注 水, 以 及 隨 後 每 年 重 新 注 水 及 加 添 用 水, 但 用 水 必 須 完 全 循 環 流 動 (ii) 為 模 型 船 水 池 首 次 注 水, 以 及 隨 後 在 夏 季 每 兩 個 月 重 新 注 水 一 次 和 在 冬 季 每 三 個 月 重 新 注 水 一 次 (iii) 為 噴 水 池 及 水 景 設 施 首 次 注 水, 以 及 隨 後 加 添 用 水, 但 用 水 須 完 全 循 環 流 動 (iv) 為 公 眾 康 樂 場 地 的 人 工 湖 首 次 注 水, 以 及 隨 後 加 添 用 水 (v) 為 公 共 屋 居 者 有 其 屋 計 劃 屋 苑 私 人 機 構 參 建 居 屋 計 劃 屋 苑 學 校 機 構 社 區 服 務 中 心 大 型 私 人 發 展 項 目 和 公 路 旁 美 化 巿 容 地 帶 的 花 園, 以 及 由 政 府 部 門 管 理 的 花 園 ( 包 括 交 通 安 全 島 和 休 憩 處 的 花 圃 ) 注 水, 但 花 園 / 花 圃 總 面 積 不 可 少 於 30 平 方 米 (a) 為 供 水 點 供 水 : 供 水 點 應 採 用 適 當 設 計, 使 每 個 供 水 點 的 供

32 28 水 範 圍, 相 等 於 一 條 20 米 長 水 管 可 覆 蓋 的 範 圍, 而 供 水 點 數 目 應 減 至 昀 少 (b) 水 滴 式 澆 水 系 統 : 如 花 圃 總 面 積 超 逾 30 平 方 米, 通 常 會 提 供 一 個 接 駁 點 如 有 障 礙 物 阻 礙 水 滴 式 澆 水 系 統 的 水 向 外 噴 灑, 而 兩 個 毗 鄰 的 接 駁 點 又 相 距 超 過 40 米 時, 才 會 提 供 額 外 接 駁 點 這 個 類 別 的 特 許 用 水 必 須 經 由 獨 立 水 箱 供 應 (vi) 為 植 物 苗 圃 澆 水 (vii) 為 新 巿 鎮 的 大 型 園 景 區 澆 水 這 個 類 別 的 特 許 用 水 必 須 經 由 獨 立 水 箱 供 應 (viii) 為 網 球 場 草 地 滾 球 場 棒 球 煬 足 球 場 等 運 動 場 的 大 面 積 草 地 澆 水 只 有 在 沒 有 其 他 切 實 可 行 的 辦 法 時, 本 署 才 會 批 准 供 水 (ix) 為 大 廈 進 行 內 部 清 洗 工 作, 例 如 在 大 型 屋 苑 和 辦 公 室 清 洗 地 下 和 梯 間 垃 圾 槽 及 電 梯 ; 在 工 廠 小 販 巿 集 街 巿 屠 房 及 公 廁 進 行 必 要 的 地 面 清 洗 工 作 ; 清 洗 巴 士 鐵 路 列 車 飛 機 貨 櫃 及 政 府 垃 圾 車 垃 圾 箱 和 手 推 車 ; 在 車 房 及 停 車 場 清 洗 汽 車 這 個 類 別 的 特 許 用 水 必 須 經 由 獨 立 水 箱 供 應 (x) 操 作 機 動 清 洗 車, 例 如 政 府 部 門 轄 下 的 機 動 洗 街 車 (xi) 為 控 制 機 器 或 設 備 噴 出 的 煙 霧 或 氣 體 所 造 成 的 空 氣 污 染 而 進 行 的 清 潔 工 作, 條 件 是 用 水 只 會 因 蒸 發 而 流 失 這 個 類 別 的 特 許 用 水 必 須 經 由 獨 立 水 箱 供 應 (xii) 在 工 業 工 序 中, 基 於 運 作 或 控 制 空 氣 污 染 的 理 由 而 須 進 行 的 塵 埃 抑 制 工 作 用 水 必 須 循 環 再 用, 除 非 證 明 不 可 行, 則 作 別 論 這 個 類 別 的 特 許 用 水 必 須 經 由 獨 立 水 箱 供 應 規 定 某 些 類 別 的 特 許 用 水 必 須 經 由 獨 立 水 箱 供 應, 目 的 是 防 止 因 用 水 作 虹 吸 式 倒 流 而 污 染 供 水 源 對 於 其 他 類 別 的 特 許 用 水, 亦 應 考 慮 制 定 類 似 的 規 定 至 於 作 第 (v)(a) (vi) (vii) 及 (viii) 項 用 途 的 特 許 供 水, 由 於 會 設 置 豎 管 形 式 的 供 水 管, 而 且 只 會 在 使 用 供 水 時, 才 把 軟 管 接 駁 至 取 水 點, 以 致 供 水 受 污 染 的 潛 在 風 險 相 當 低, 因 此 可 在 取 水 點 設 置 防 真 空 閥 及 止 回 流 閥, 以 代 替 貯 水 箱, 發 揮 防 止 用 水 作 虹 吸 式 倒 流 的 功 用 不 過, 凡 設 於 公 眾 可 到 達 的 地 點 的 取 水 龍 頭 均 須 上 鎖 在 平 房 式 或 類 似 的 私 人 房 屋 設 置 取 水 點, 以 供 清 洗 內 部 的 露 天 場 地 及 作 其 他 雜 類 住 宅 用 途, 可 當 作 住 宅 供 水 的 一 部 分 而 獲 得 批 准 這 類 供 水 不 會 視 作 特 許 供 水 為 建 築 及 填 海 土 地 的 貨 車 清 洗 車 輪 所 用 的 供 水, 列 作 建 造 用 途 的 供 水 只 要 用 水 是 完 全 循 環 再 用, 水 務 監 督 便 會 批 准 供 水 作 這 類 用 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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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熱 水 系 統 非 中 央 式 熱 水 系 統 熱 水 器 類 型 非 壓 力 式 熱 水 器 ( 圖 7) 貯 水 缸 式 熱 水 器 ( 圖 8) 即 熱 式 熱 水 器 ( 圖 9) 無 排 氣 管 貯 水 式 電 熱 水 器 ( 圖 10) 無 排 氣 管 熱 水 器 以 外 的 壓 力 貯 水 式 熱 水 器 ( 圖 111) 直 接 與 供 水 管 接 駁 ( 不 設 貯 水 箱 ) 方 面 的 規 定 熱 水 器 的 工 廠 試 驗 壓 力 超 過 與 總 水 管 接 駁 的 供 水 點 昀 高 靜 水 壓 的 1.5 倍 符 合 香 港 水 務 標 準 規 格 第 5.11 段 的 規 定, 而 所 配 備 的 安 全 器 件 則 符 合 電 器 產 品 ( 安 全 ) 規 例 的 規 定 無 論 在 任 何 情 況 下 均 須 設 置 貯 水 箱, 並 附 設 排 氣 管 如 熱 水 器 沒 有 止 回 流 閥 的 裝 置, 則 須 在 熱 水 器 的 入 水 口 安 裝 活 皮 心 水 閥, 但 這 項 規 定 並 不 適 用 於 符 合 香 港 水 務 標 準 規 格 第 5.11 段 所 述 規 定 的 貯 水 式 電 熱 水 器 香 港 水 務 標 準 規 格 第 5.11 段 凡 裝 有 無 排 氣 管 貯 水 式 電 熱 水 器 的 系 統 均 應 設 有 下 列 裝 置 : (a) 在 熱 水 器 頂 部 對 上 位 置 的 供 水 管 分 出 的 支 管 或 其 他 器 件, 以 防 止 供 水 來 源 中 斷 時, 水 從 熱 水 器 倒 流 ; (b) 防 真 空 閥 或 其 他 器 件, 以 防 止 加 熱 後 的 水 藉 虹 吸 作 用 倒 流 至 供 水 管 ; 以 及 (c) 一 個 容 器, 以 容 納 受 到 設 於 熱 水 器 入 水 口 的 單 向 閥 或 類 似 器 件 的 壓 抑 而 膨 脹 的 熱 水 除 無 排 氣 管 貯 水 式 電 熱 水 器 外, 所 有 壓 力 貯 水 式 熱 水 器 ( 經 由 間 接 或 泵 水 系 統 供 水 的 單 位 內 所 設 置 者 除 外 ), 無 論 其 入 水 點 的 水 壓 為 何, 均 須 另 行 由 接 駁 至 總 水 管 的 貯 水 缸 供 水, 而 其 昀 高 點 亦 須 設 有 排 氣 管 或 膨 脹 管, 伸 延 至 貯 水 缸 之 上, 並 須 與 貯 水 缸 保 持 足 夠 距 離, 可 供 排 氣 及 防 止 熱 水 從 該 處 不 斷 溢 出

35 31 凡 有 關 熱 水 器 的 工 廠 試 驗 壓 力 未 達 到 與 總 水 管 接 駁 的 供 水 點 昀 高 靜 水 壓 的 1.5 倍, 則 對 於 直 接 供 水 的 樓 宇 來 說, 每 個 單 位 均 須 另 行 設 置 由 總 水 管 供 水 而 容 量 達 45 公 升 的 貯 水 缸, 以 便 為 有 關 熱 水 裝 置 供 水 凡 由 天 台 貯 水 缸 ( 屬 間 接 系 統 或 泵 水 系 統 的 一 部 分 ) 供 水 的 單 位, 均 無 須 為 其 熱 水 裝 置 另 行 提 供 儲 水 裝 置, 但 只 可 由 一 獨 立 的 落 水 管 為 該 熱 水 裝 置 供 水, 除 非 單 位 的 供 水 系 統 屬 間 接 式, 且 供 水 至 單 位 的 落 水 管 又 已 加 大, 則 供 水 至 熱 水 裝 置 的 喉 管 必 須 是 該 落 水 管 的 一 條 支 管, 在 熱 水 裝 置 頂 部 對 上 的 位 置 分 支 出 來 部 分 熱 水 器, 例 如 氣 體 及 即 熱 式 電 熱 水 器, 可 能 需 要 水 壓 及 水 流 達 到 某 個 昀 低 限 度 的 水 平, 才 能 夠 正 常 運 作 如 要 安 裝 這 些 熱 水 器, 必 須 查 核 這 些 熱 水 器 是 否 適 合 在 有 關 水 管 的 水 壓 及 水 流 情 況 下 使 用, 尤 其 是 當 熱 水 器 是 設 於 由 直 接 或 間 接 系 統 供 水 的 昀 高 數 個 樓 層 的 時 候 如 須 使 用 混 合 閥 冷 熱 水 混 合 器 或 組 合 配 件, 則 該 等 裝 置 的 冷 水 供 應 須 來 自 為 熱 水 裝 置 供 水 的 同 一 水 源, 使 水 壓 得 以 均 衡, 以 及 當 水 源 的 供 水 因 任 何 理 由 而 中 斷 或 受 到 限 制 時, 可 避 免 造 成 燙 傷 意 外 根 據 電 力 ( 線 路 ) 規 例 的 規 定, 安 裝 無 排 氣 管 貯 水 式 電 熱 水 器 的 工 作, 須 由 R 級 註 冊 電 工 進 行 無 排 氣 管 貯 水 式 電 熱 水 器 的 安 全 裝 置, 受 機 電 工 程 署 所 執 行 的 電 氣 產 品 ( 安 全 ) 規 例 的 規 管 如 安 裝 無 排 氣 管 貯 水 式 電 熱 水 器, 必 須 適 當 安 排 放 泄 閥 排 水 管 的 敷 設 位 置, 使 放 泄 閥 洩 出 的 水 可 排 往 安 全 和 當 眼 的 地 點 水 務 監 督 或 會 在 熱 水 器 尚 未 安 裝 的 情 況 下, 考 慮 接 納 有 關 的 水 管 裝 置 並 提 供 用 水, 但 有 下 列 條 件 : (a) 如 果 垂 直 水 管 路 線 圖 顯 示 不 會 安 裝 熱 水 器, 但 圖 上 的 水 管 工 程 細 則 卻 顯 示 會 設 置 熱 水 器 的 供 水 點, 便 須 取 得 由 建 築 師 / 發 展 商 發 出 的 保 證 書, 詳 述 日 後 擬 安 裝 的 熱 水 器 類 型, 以 便 查 核 垂 直 水 管 路 線 圖 所 顯 示 者, 是 否 符 合 安 裝 該 類 熱 水 器 的 水 務 設 施 規 定, 然 後 才 給 予 批 准 (b) 如 熱 水 器 已 標 示 於 垂 直 水 管 路 線 圖 上, 但 在 昀 後 視 察 時 尚 未 裝 妥, 則 應 取 得 由 建 築 師 / 發 展 商 預 先 發 出 的 保 證 書, 列 明 熱 水 器 的 安 裝 日 期 (c) 應 在 盡 量 靠 近 熱 水 器 的 一 個 適 當 和 當 眼 位 置 設 置 警 告 牌, 其 上 刻 有 以 下 中 英 文 字 句 :

36 32 Only [type of water heater] water heaters should be installed. Prior approval must be obtained from the Water Authority. 只 准 安 裝 [ 熱 水 器 類 型 ] 熱 水 器, 並 須 先 向 水 務 監 督 申 請 水 務 監 督 須 在 熱 水 器 安 裝 後 六 個 月 再 往 有 關 樓 宇 視 察, 以 查 核 所 安 裝 的 熱 水 器 的 類 型 是 否 正 確 中 央 式 熱 水 系 統 所 有 使 用 鍋 爐 及 水 鼓 ( 直 接 系 統 )( 圖 12) 或 使 用 加 熱 器 ( 間 接 系 統 )( 圖 13) 的 中 央 式 熱 水 系 統, 其 水 鼓 或 加 熱 器 的 昀 高 點 均 須 設 有 排 氣 管 或 膨 脹 管, 或 如 屬 次 循 環 系 統, 則 在 該 等 系 統 的 昀 高 點 裝 設 無 論 在 上 述 任 何 一 種 情 況 下, 均 須 把 排 氣 管 或 膨 脹 管 延 伸 至 貯 水 缸 之 上, 並 與 貯 水 缸 保 持 足 夠 距 離, 使 排 氣 管 或 膨 脹 管 可 以 排 氣, 以 及 防 止 熱 水 從 該 處 不 斷 溢 出 無 論 在 任 何 情 況 下, 均 不 應 以 安 全 閥 氣 閥 或 放 泄 閥 代 替 或 替 換 排 氣 管 或 膨 脹 管, 而 在 排 氣 管 或 膨 脹 管 由 水 鼓 或 加 熱 器 的 昀 高 點 至 管 端 的 一 段, 亦 不 應 安 裝 任 何 控 制 閥 若 所 安 裝 的 是 鍋 爐 / 水 鼓 或 加 熱 器 中 央 式 熱 水 系 統, 則 除 安 裝 上 文 所 規 定 的 排 氣 管 外, 亦 須 在 鍋 爐 或 盡 可 能 在 主 出 水 管 昀 接 近 鍋 爐 處, 裝 設 安 全 閥 或 釋 壓 閥, 而 該 等 閥 門 應 可 調 校 至 當 鍋 爐 壓 力 高 於 熱 水 系 統 靜 水 壓 35 千 帕 斯 卡 時 便 會 排 氣 接 駁 至 鍋 爐 / 水 鼓 或 加 熱 器 的 冷 水 供 水 管 不 得 作 其 他 用 途 如 使 用 混 合 閥 冷 熱 水 混 合 器 或 組 合 配 件, 則 供 應 給 該 等 裝 置 的 冷 水 須 經 由 另 一 條 落 水 管, 從 供 水 給 熱 水 系 統 的 同 一 貯 水 缸 抽 取 該 落 水 管 的 位 置 應 略 低 於 熱 水 系 統 的 供 水 管, 使 水 壓 得 以 均 衡, 以 及 當 水 源 的 供 水 中 斷 或 受 到 限 制 時, 可 避 免 造 成 燙 傷 系 統 的 下 方 須 裝 有 附 設 可 拆 除 栓 的 螺 旋 塞, 以 便 排 清 或 放 空 系 統 除 非 鍋 爐 設 有 排 氣 管, 否 則 主 出 水 管 或 回 水 管 不 得 裝 有 斷 流 閥, 而 有 關 裝 置 的 安 裝 工 作 須 在 熟 練 人 士 的 監 督 下 才 可 進 行 凡 水 龍 頭 或 其 他 取 水 裝 置 ( 但 用 以 排 清 系 統 內 的 水 以 便 進 行 清 洗 或 修 理 工 作, 而 且 附 有 可 拆 除 栓 的 螺 旋 塞 除 外 ), 均 不 得 接 駁 至 低 於 熱 水 鼓 頂 端 的 熱 水 系 統 的 任 何 部 分, 以 免 令 熱 水 鼓 內 存 水 水 位 降 低 對 於 由 多 過 一 個 設 於 不 同 水 平 的 貯 水 鼓 組 成 的 熱 水 系 統 而 言, 有 關 規 定 適 用 於 處 於 昀 低 水 平 的 貯 水 鼓 熱 水 水 龍 頭 的 安 裝 位 置 與 熱 水 器 或 與 流 出 及 回 流 系 統 的 距 離, 分 別 不 得 大 於 12 米 ( 如 喉 管 直 徑 不 超 過 20 毫 米 ) 8 米 ( 如 喉 管 直 徑 不 超 過

37 33 25 毫 米 ) 3 米 ( 如 喉 管 直 徑 超 過 25 毫 米 ) 為 免 在 進 行 修 理 工 作 時 浪 費 供 水, 貯 水 缸 出 水 口 的 冷 水 供 水 管 須 裝 有 斷 流 閥 若 貯 水 鼓 設 於 較 低 層, 則 貯 水 鼓 入 水 口 附 近 須 增 設 一 個 斷 流 閥 此 外, 裝 設 的 斷 流 閥 須 配 有 活 栓 或 手 動 轉 輪, 而 該 等 活 栓 或 手 動 轉 輪 則 設 置 在 可 防 止 有 人 未 經 許 可 作 出 干 擾 的 一 個 安 全 地 方 固 定 熱 水 罉 為 確 保 正 確 安 裝, 應 僱 用 持 牌 水 喉 匠 安 裝 熱 水 罉, 並 在 安 裝 熱 水 罉 前 為 熱 水 罉 內 部 入 水 位 的 錫 焊 接 物 料 進 行 含 鉛 量 測 試, 以 確 認 物 料 不 含 鉛 含 鉛 測 試 棒 或 試 紙 是 一 種 簡 單 的 方 法 來 測 試 金 屬 木 材 或 油 漆 是 否 含 鉛 有 關 使 用 固 定 熱 水 罉 須 知 詳 情 請 瀏 覽 以 下 水 務 署 網 頁 : _using_wall_mounted_dispensers_c.pdf 6.3. 沖 廁 供 水 沖 廁 供 水 可 取 自 政 府 供 水 系 統 或 其 他 來 源 使 用 政 府 供 水 作 沖 廁 用 途 的 內 部 供 水 設 備, 必 須 符 合 水 務 設 施 規 定 由 私 人 水 井 明 渠 進 水 口 溪 流 進 水 口 或 其 他 水 源 供 水 作 沖 廁 用 途 的 內 部 供 水 設 備, 則 無 須 符 合 水 務 設 施 規 定 如 預 料 需 要 從 政 府 供 水 系 統 取 水 作 沖 廁 用 途, 有 關 的 沖 廁 系 統 須 符 合 水 務 設 施 規 定, 以 便 盡 量 減 少 在 日 後 須 進 行 更 改 工 程 水 錶 方 面 的 規 定 所 有 沖 廁 供 水 系 統 必 須 與 供 水 系 統 分 開 每 個 接 收 臨 時 淡 水 供 水 的 沖 廁 系 統, 均 須 設 置 水 錶 臨 時 淡 水 沖 廁 供 水 通 常 經 公 共 水 錶 向 整 座 大 廈 供 應 由 於 須 符 合 經 由 獨 立 水 箱 供 水 的 規 定, 如 在 個 別 單 位 設 置 獨 立 沖 廁 供 水 系 統, 所 牽 涉 的 水 管 安 排 便 會 極 為 複 雜, 不 但 造 價 高 昂, 而 且 技 術 上 亦 有 困 難 因 此, 沖 廁 供 水 的 申 請 應 由 有 關 大 廈 的 一 名 代 表 提 交, 而 為 個 別 單 位 提 出 的 申 請 則 不 會 受 理 如 要 獲 得 鹹 水 沖 廁 供 水, 同 樣 須 以 整 批 方 式 申 請, 但 用 水 量 不 會 經 由 水 錶 記 錄 為 查 核 用 水 量 和 測 漏 起 見, 必 須 在 靠 近 地 段 界 線 或 內 部 輸 水 管 的 接 駁 點 ( 視 乎 何 者 適 合 而 定 ) 設 置 水 錶 位

38 水 管 安 排 一 般 事 宜 必 須 安 裝 獨 立 貯 水 箱 作 沖 廁 用 途 每 個 水 廁 應 設 有 一 個 沖 廁 水 箱, 而 沖 廁 水 箱 須 設 有 溢 水 口, 於 當 眼 位 置 排 放 溢 水 至 於 獲 准 使 用 政 府 供 水, 以 代 替 私 人 供 水 作 沖 廁 用 途 的 現 有 大 廈, 則 必 須 在 獲 得 政 府 供 水 前 的 一 段 合 理 期 間 內, 以 合 適 的 沖 廁 裝 置 取 代 任 何 不 合 適 的 原 有 裝 置 按 照 建 築 物 條 例 的 規 定, 所 有 新 建 大 廈 均 須 安 裝 沖 廁 供 水 管 系 統, 而 這 類 系 統 ( 包 括 貯 水 箱 ) 的 各 個 部 分, 均 須 以 可 抵 受 鹹 水 的 物 料 製 造 鹹 水 供 應 樓 宇 可 循 以 下 兩 種 不 同 方 式 獲 供 應 鹹 水 ( 圖 14): (i) 直 接 向 天 台 貯 水 箱 供 水 當 供 水 管 有 足 夠 水 壓 時, 便 會 使 用 這 個 系 統 貯 水 箱 的 作 用 是 防 止 污 染 供 水 意 外 地 中 斷, 以 及 調 節 高 峰 時 間 的 用 水 需 求 (ii) 泵 水 系 統 當 水 管 沒 有 足 夠 水 壓, 不 能 把 供 水 直 接 輸 送 至 天 台 貯 水 箱 時, 便 會 使 用 這 個 系 統 在 這 個 系 統 中, 鹹 水 會 經 由 總 水 管 輸 送 至 地 下 水 缸, 從 該 處 泵 往 設 於 高 層 的 貯 水 箱, 然 後 利 用 水 壓 輸 送 至 取 水 點 本 署 不 容 許 直 接 在 鹹 水 管 增 壓 臨 時 淡 水 沖 廁 供 水 臨 時 沖 廁 淡 水 只 會 在 水 務 監 督 信 納 沒 有 其 他 合 適 方 法 時 才 供 應 這 類 沖 廁 供 水 只 屬 臨 時 性 質, 待 有 鹹 水 可 供 使 用 時, 便 須 轉 用 鹹 水 沖 廁 當 使 用 臨 時 淡 水 沖 廁 的 樓 宇 所 在 地 區 有 鹹 水 供 應 時, 水 務 監 督 會 通 知 用 戶, 將 會 在 三 個 月 內 撤 銷 該 監 督 就 使 用 淡 水 沖 廁 所 給 予 的 批 准, 並 會 供 應 鹹 水 以 代 替 淡 水, 此 外, 亦 會 把 鹹 水 駁 喉 的 預 計 費 用 告 知 用 戶

39 35 如 供 應 臨 時 沖 廁 淡 水, 作 為 補 充 現 有 非 政 府 供 水 的 另 一 種 水 源, 則 貯 水 箱 應 按 照 圖 15 所 示 規 格 建 造 ( 圖 則 編 號 W1543/5B) 沖 廁 設 備 沖 廁 設 備 大 致 可 分 為 無 閥 虹 吸 式 及 閥 式 兩 大 類 按 照 現 行 水 務 設 施 規 例 的 規 定, 沖 廁 水 箱 必 須 為 無 閥 虹 吸 式, 並 可 排 放 7.5 至 15 公 升 的 沖 廁 用 水 本 署 只 認 可 無 閥 虹 吸 式 沖 廁 水 箱, 主 要 是 避 免 沖 廁 用 水 經 廁 盆 流 失, 因 大 多 數 閥 式 沖 廁 設 備 以 往 經 常 出 現 漏 水 的 問 題 然 而, 無 閥 虹 吸 式 沖 廁 水 箱 的 缺 點 之 一, 是 必 須 貯 存 較 大 量 的 水 才 能 產 生 所 需 的 沖 廁 效 果, 而 容 量 7.5 公 升 的 水 箱 大 抵 是 昀 低 的 要 求 隨 著 設 計 及 用 料 不 斷 改 良, 閥 式 沖 廁 設 備 的 性 能 已 更 為 可 靠 閥 式 沖 廁 設 備 的 一 大 優 點 是, 即 使 沖 廁 供 水 量 較 少, 也 能 即 時 啟 動 沖 廁 功 能, 因 而 有 助 減 少 用 水 量 此 外, 閥 式 沖 廁 設 備 有 雙 掣 式 沖 廁 水 箱 的 設 計, 用 者 可 視 乎 需 要, 按 動 全 沖 水 量 或 半 沖 水 量 掣, 選 擇 沖 廁 用 水 量, 進 一 步 減 低 用 水 量 因 此, 透 過 二 年 十 月 三 十 一 日 發 出 的 水 務 署 通 函 第 4/2000 號, 水 務 監 督 把 有 關 沖 廁 設 備 及 昀 低 沖 廁 用 水 量 的 水 務 設 施 規 定 放 寬 如 下 : (a) 除 無 閥 虹 吸 式 沖 廁 器 具 外, 亦 可 使 用 閥 式 沖 廁 設 備 ( 機 械 操 作 或 自 動 感 應 的 單 掣 或 雙 掣 式 均 可 ) ; 以 及 (b) 可 使 用 每 次 排 放 少 於 7.5 公 升 水 的 沖 廁 設 備 准 許 使 用 閥 式 沖 廁 設 備 的 一 項 重 要 規 定 是, 沖 廁 設 備 的 設 計 沖 水 量 須 與 廁 盆 配 合, 以 確 保 廢 物 能 一 沖 即 走 至 於 使 用 沖 廁 閥, 則 必 須 設 有 一 套 良 好 的 管 理 制 度, 經 常 視 察 及 清 潔 過 濾 器 本 署 通 常 只 會 考 慮 讓 那 些 具 良 好 管 理 制 度 的 公 廁 使 用 沖 廁 閥 如 採 用 沖 廁 閥 中 的 內 置 隔 網 代 替 過 濾 器, 在 設 計 上 必 須 確 保 內 置 隔 網 可 隨 時 加 以 檢 查 和 清 洗, 否 則 便 應 安 裝 過 濾 器, 方 便 視 察 和 清 洗 水 務 監 督 會 就 上 述 改 變 著 手 修 訂 水 務 設 施 規 例 有 關 水 務 設 施 規 例 的 修 訂 建 議, 不 適 用 於 新 規 例 生 效 前 安 裝 的 現 有 沖 廁 器 具 ( 包 括 未 經 水 務 監 督 認 可 的 閥 式 沖 廁 水 箱 ) 除 非 水 務 監 督 認 為 有 關 沖 廁 器 具 欠 妥 善 或 因 其 他 情 況 引 致 浪 費 用 水, 否 則 該 等 沖 廁 器 具 無 須 因 為 有 關 修 訂 而 進 行 改 裝 或 更 換 若 發 覺 現 有 的 沖 廁 器 具 欠 妥 善 或 漏 水, 用 戶 可 將 之 修 理 或 以 認 可 類 別 的 沖 廁 器 具 予 以 更 換

40 識 別 大 型 發 展 項 目 的 內 部 食 水 管 及 鹹 水 管 為 免 誤 把 內 部 食 水 管 接 駁 至 鹹 水 管, 必 須 嚴 格 遵 守 以 下 指 引 : (a) 如 果 大 型 發 展 項 目 內 的 同 一 地 點 會 敷 設 內 部 食 水 管 及 沖 廁 水 管, 在 進 行 有 關 水 管 工 程 的 設 計 時, 應 採 用 不 同 物 料 及 / 或 不 同 尺 寸 的 食 水 管 及 沖 廁 水 管, 使 實 地 安 裝 的 兩 種 管 道 系 統 易 於 識 別, 不 會 互 相 混 淆 (b) 把 新 敷 設 的 水 管 接 駁 至 獲 得 供 水 的 內 部 食 水 管 及 沖 廁 水 管 之 前, 應 極 度 小 心 地 識 別 和 分 辨 這 兩 種 不 同 的 喉 管 系 統 只 須 遵 行 一 套 既 定 的 運 作 程 序 及 測 試 方 法 ( 例 如 化 學 試 驗 ), 便 可 作 出 識 別 此 外, 必 須 注 意 的 是, 新 敷 設 的 喉 管 未 經 水 務 監 督 視 察 和 批 准, 不 得 付 諸 使 用 上 述 良 好 做 法 亦 應 推 廣 至 其 他 類 似 的 多 系 統 喉 管, 例 如 附 設 私 人 海 水 冷 卻 系 統 的 喉 管 等

41 37 7. 消 防 供 水 設 備 安 裝 或 更 改 消 防 供 水 設 備 的 建 議, 由 消 防 處 處 長 負 責 批 核 大 廈 內 的 消 防 供 水 設 備, 例 如 所 選 用 的 消 防 系 統 及 其 容 量, 均 須 符 合 消 防 處 的 規 定, 只 有 消 防 供 水 設 備 當 中 的 水 管 系 統, 才 須 受 水 務 監 督 的 規 定 所 限 制 至 於 一 些 連 接 政 府 水 管 的 裝 置, 其 供 水 方 法 及 所 用 物 料 均 須 經 水 務 監 督 批 准, 而 其 安 裝 方 式 亦 須 符 合 水 務 設 施 規 定 消 防 供 水 設 備 的 設 計 應 以 可 防 止 污 染 浪 費 供 水 及 濫 用 為 合 7.1. 水 錶 方 面 的 規 定 由 於 使 用 供 水 作 消 防 用 途 無 須 繳 費, 因 此, 消 防 供 水 設 備 不 會 安 裝 計 算 收 費 的 水 錶, 但 仍 須 設 置 檢 測 錶 位, 以 供 查 察 用 水 量 和 測 漏 除 消 防 用 途 外, 消 防 供 水 設 備 的 供 水 不 得 作 其 他 用 途 檢 測 錶 位 必 須 靠 近 地 段 界 線 或 內 部 輸 水 管 的 接 駁 點, 視 乎 何 者 適 合 而 定 此 外, 消 防 供 水 設 備 在 盡 量 靠 近 政 府 供 水 駁 喉 之 處, 亦 須 安 裝 全 通 閘 閥 和 止 回 流 閥 7.2. 喉 管 物 料 根 據 水 務 設 施 規 例, 所 有 喉 管 及 裝 置 須 英 國 標 準 淡 水 消 防 供 水 設 備 的 喉 管 須 以 符 合 認 可 標 準 的 球 墨 鑄 鐵 鍍 鋅 鍛 鐵 鍍 鋅 鋼 或 銅 製 造 此 外, 在 絕 對 空 氣 隔 層 ( 即 消 防 水 箱 或 地 下 水 缸 ) 後 的 淡 水 消 防 供 水 設 備, 可 考 慮 採 用 無 鍍 鋅 的 鍛 鐵 管 及 黑 鋼 管, 但 必 須 事 先 提 出 申 請 鹹 水 消 防 供 水 設 備 所 用 喉 管 及 配 件 須 以 球 墨 鑄 鐵 或 設 有 適 合 內 搪 層 的 鍍 鋅 鋼 製 造, 而 配 件 又 以 能 抵 抗 鹹 水 侵 蝕 為 合

42 供 水 類 別 及 安 排 一 般 事 宜 消 防 供 水 設 備 的 供 水 可 來 自 淡 水 或 鹹 水 的 水 源, 但 有 關 的 供 水 駁 喉 必 須 為 獨 立 喉 管 消 防 供 水 設 備 須 與 有 關 大 廈 或 發 展 項 目 內 其 他 供 水 系 統 完 全 分 開 鹹 水 消 防 供 水 裝 置 可 注 入 淡 水, 以 防 止 出 現 蝕 情 況 等 若 須 注 入 淡 水, 則 須 在 消 防 供 水 裝 置 安 裝 前, 先 取 得 水 務 監 督 的 批 准 在 檢 測 水 錶 位 前 的 所 有 喉 管 均 須 外 露 或 敷 設 於 適 當 的 槽 管 內, 以 便 進 行 視 察 及 修 理 工 程 此 外, 亦 須 為 敷 設 於 地 下 的 喉 管 設 置 測 漏 裝 置 駁 喉 若 非 在 地 段 界 線 內 以 外 露 形 式 敷 設, 則 須 敷 設 於 地 下, 並 有 適 當 的 覆 蓋 一 般 而 言, 設 於 行 車 道 下 的 駁 喉 的 覆 蓋 深 度 至 少 須 為 毫 米 至 於 行 人 徑 / 路 旁 / 單 車 徑 下 面 的 駁 喉, 其 覆 蓋 深 度 應 與 行 車 道 下 的 駁 喉 相 同 以 下 是 一 些 常 用 的 消 防 供 水 系 統 類 型 : 消 防 噴 灑 / 水 簾 系 統 消 防 噴 灑 ( 圖 16) 是 一 個 自 動 系 統, 當 溫 度 達 到 某 個 預 設 水 平 時 便 會 自 行 啟 動, 其 用 途 是 : (i) 探 測 火 警 ; (ii) 發 出 警 報 ; (iii) 在 消 防 人 員 抵 達 前, 撲 滅 及 控 制 火 警 水 簾 系 統 是 一 個 水 管 系 統, 可 自 動 或 手 動 操 作, 在 具 有 特 殊 火 災 危 險 的 建 築 物 ( 例 如 高 度 易 燃 液 體 的 貯 存 缸 ) 發 生 火 警 時, 噴 出 簾 狀 水 幕 遮 蓋 該 建 築 物 設 於 認 可 不 受 制 水 影 響 的 工 業 供 水 區 內 的 消 防 噴 灑 / 水 簾 系 統, 必 須 安 裝 與 不 受 制 水 影 響 的 政 府 環 形 水 管 接 駁 的 雙 駁 喉 在 可 行 情 況 下, 設 於 認 可 不 受 制 水 影 響 工 業 供 水 區 以 外 的 消 防 噴 灑 / 水 簾 系 統 亦 須 安 裝 雙 駁 喉, 其 中 一 條 與 不 受 制 水 影 響 的 政 府 供 水 管 接 駁, 另 一 條 則 與 政 府 輸 水 管 接 駁 若 把 消 防 噴 灑 / 水 簾 系 統 接 駁 至 不 受 制 水 影 響 的 政 府 供 水 管 並 不 可 行, 則 消 防 處 或 會 要 求 設 置 消 防 水 箱, 作 為 有 關 消 防 供 水 裝 置 的 第 二 水 源 根 據 消 防 處 的 規 定, 可 設 置 單 駁 喉 或 雙 駁 喉 為 第 二 水 源 的 消 防 水 箱 供

43 39 水 除 公 共 吸 水 缸 可 為 消 防 噴 灑 及 喉 轆 系 統 供 水 外, 經 由 政 府 水 管 供 水 的 消 防 噴 灑 / 水 簾 系 統 的 任 何 部 分 均 不 可 為 任 何 其 他 設 備, 包 括 其 他 消 防 供 水 裝 置 ( 例 如 消 防 喉 轆 ) 供 水 如 要 獲 豁 免 遵 守 這 項 規 定, 則 須 得 到 消 防 處 處 長 簽 署 認 可 若 與 消 防 噴 灑 / 水 簾 系 統 連 接 的 直 接 駁 喉 是 由 政 府 水 管 伸 出, 則 須 在 消 防 供 水 設 備 入 水 口 前 面 及 盡 量 靠 近 該 等 駁 喉 控 制 閥 的 供 水 管 處, 增 設 一 個 蝶 形 閥, 其 手 柄 並 無 制 動 螺 旋 及 固 定 螺 母, 並 且 夾 緊 於 開 啟 位 置 有 關 折 衷 式 消 防 噴 灑 系 統 ( 圖 17) 的 申 請, 應 先 交 予 消 防 處 簽 署 認 可, 然 後 遞 交 水 務 監 督 處 理 消 防 龍 頭 / 喉 轆 系 統 ( 圖 18) 這 個 系 統 確 保 多 層 大 廈 任 何 樓 層 都 即 時 獲 得 消 防 供 水 供 水 不 得 經 由 政 府 水 管 直 接 供 應, 而 且 出 水 口 應 安 放 於 前 面 為 玻 璃 並 可 緊 鎖 的 箱 子 內 該 玻 璃 應 為 易 碎 玻 璃, 厚 度 不 得 超 逾 1.5 毫 米, 其 尺 寸 及 設 計 不 得 對 使 用 消 防 喉 轆 構 成 不 必 要 的 阻 礙 另 外, 箱 子 附 近 亦 應 設 置 金 屬 或 塑 膠 製 的 撞 針, 以 便 在 緊 急 時 把 玻 璃 打 碎 凡 為 滅 火 及 沖 廁 或 其 他 用 途 而 設 的 公 共 水 箱, 若 涉 及 政 府 供 水, 即 不 獲 本 署 接 納 至 於 使 用 並 非 由 政 府 供 應 的 沖 廁 水, 並 擬 使 用 該 供 水 源 為 消 防 供 水 設 備 供 水 的 大 廈, 若 申 請 人 預 計 其 消 防 供 水 系 統 日 後 或 須 與 政 府 水 管 接 駁, 則 宜 另 行 裝 設 獨 立 的 消 防 供 水 系 統 街 上 消 防 龍 頭 系 統 ( 圖 19 及 圖 20) 在 街 上 設 置 的 消 防 龍 頭 系 統, 是 供 消 防 員 救 火 時 使 用 的 第 二 水 源 系 統 包 括 標 準 的 柱 型 街 上 消 防 龍 頭, 安 裝 於 通 往 大 廈 的 緊 急 車 輛 通 道 旁 消 防 環 形 水 管 如 可 行 的 話, 大 型 工 業 綜 合 建 築 物 內 的 消 防 環 形 水 管, 均 須 與 不 受 制 水 影 響 的 政 府 供 水 管 接 駁, 如 不 可 行, 則 須 敷 設 雙 駁 喉, 與 政 府 環 形 水 管 接 駁

44 40 除 非 獲 水 務 監 督 批 准, 否 則 消 防 環 形 水 管 不 得 與 任 何 其 他 設 備 接 駁, 或 用 來 為 任 何 其 他 設 備 供 水 新 界 豁 免 管 制 屋 宇 的 消 防 裝 置 為 配 合 新 界 豁 免 管 制 屋 宇 申 請 的 新 消 防 安 全 規 定, 消 防 處 通 函 第 4/2006 號 提 供 三 套 消 防 裝 置 及 設 備 的 規 格 安 裝 及 保 養 指 引 詳 情 請 瀏 覽 以 下 消 防 處 網 頁 : 根 據 消 防 安 全 ( 商 業 處 所 ) 條 例 ( 第 502 章 ) 為 指 定 商 業 樓 宇 / 訂 明 商 業 處 所 安 裝 噴 灑 系 統, 以 及 根 據 消 防 安 全 ( 建 築 物 ) 條 例 ( 第 572 章 ) 為 綜 合 用 途 樓 宇 安 裝 折 衷 式 消 防 噴 灑 系 統 為 符 合 消 防 處 有 關 改 善 總 樓 面 面 積 超 過 230 平 方 米 的 指 定 商 業 樓 宇 訂 明 商 業 處 所 和 綜 合 用 途 樓 宇 非 住 宅 部 分 的 消 防 供 水 系 統 的 規 定, 該 處 會 接 受 下 列 三 個 方 案 : a. 按 照 消 防 處 編 製 的 昀 低 限 度 之 消 防 裝 置 及 設 備 守 則 (1994 年 修 訂 版 ) 第 5.24 段 及 第 5.28 段 所 載 的 規 定, 增 設 附 有 供 水 的 新 消 防 噴 灑 系 統 ; b. 增 設 從 現 有 消 防 龍 頭 / 喉 轆 貯 水 箱 取 得 供 水 的 折 衷 式 消 防 噴 灑 系 統 ; c. 增 設 直 接 接 駁 至 政 府 水 管 的 折 衷 式 消 防 噴 灑 系 統 安 裝 上 文 (b) 及 (c) 段 所 述 的 折 衷 式 消 防 噴 灑 系 統 的 申 請, 須 先 經 消 防 處 的 批 註 和 轉 介, 水 務 署 分 區 人 員 才 可 處 理 該 等 有 關 供 水 的 申 請, 因 此 消 防 處 是 處 理 該 等 申 請 的 首 個 政 府 部 門 總 樓 面 面 積 超 過 230 平 方 米 的 指 定 商 業 樓 宇 訂 明 商 業 處 所 和 綜 合 用 途 樓 宇 的 非 住 宅 部 分 安 裝 自 動 噴 灑 系 統 的 規 定, 已 納 入 消 防 安 全 ( 商 業 處 所 ) 條 例 及 消 防 安 全 ( 建 築 物 ) 條 例 之 中 至 於 現 時 沒 有 安 裝 噴 灑 系 統 的 樓 宇 / 處 所, 上 述 三 項 有 關 提 供 噴 灑 系 統 的 方 案 均 可 以 接 受 一 些 現 有 樓 宇 因 受 結 構 及 空 間 的 限 制, 亦 常 需 要 裝 設 折 衷 式 消 防 噴 灑 系 統

45 41 8. 貯 水 缸 水 泵 及 其 他 雜 項 裝 置 8.1. 貯 水 缸 ( 或 水 箱 ) 貯 水 缸 可 以 玻 璃 纖 維 鋼 筋 混 凝 土 或 其 他 獲 水 務 監 督 認 可 的 物 料 製 造 昀 常 用 的 物 料 是 鋼 筋 混 凝 土 如 有 意 使 用 玻 璃 纖 維 貯 水 缸, 必 須 事 先 徵 得 水 務 監 督 的 批 准 以 玻 璃 纖 維 製 造 的 食 水 貯 水 缸 須 為 認 可 類 型, 又 或 經 認 證 為 不 含 有 毒 物 質 並 適 宜 用 於 貯 存 食 水 如 利 用 水 壓 供 水, 貯 水 缸 入 水 口 須 安 裝 浮 球 閥 及 全 通 閘 閥 如 用 泵 壓 供 水 到 單 一 儲 水 缸, 則 須 安 裝 自 動 控 制 開 關 及 不 設 任 何 斷 流 閥 如 用 泵 壓 供 水 到 雙 儲 水 缸, 每 個 儲 水 缸 則 須 安 裝 自 動 控 制 開 關 及 斷 流 閥 作 為 臨 時 隔 離 之 用 當 貯 水 缸 的 水 位 比 溢 流 管 或 警 戒 管 ( 如 有 的 話 ) 的 倒 拱 低 25 毫 米 時, 浮 球 閥 或 控 制 開 關 須 把 供 水 截 斷 入 水 管 倒 拱 或 浮 球 閥 出 水 口 與 溢 流 管 的 頂 部 相 距 不 得 少 於 25 毫 米 所 有 飲 用 水 儲 水 缸 的 溢 流 管 及 警 戒 管 均 須 以 非 金 屬 的 水 管 物 料 製 造 如 貯 水 缸 的 貯 水 量 少 於 公 升, 其 出 水 管 倒 拱 須 至 少 較 貯 水 缸 底 部 高 30 毫 米 ; 如 貯 水 缸 貯 水 量 為 公 升 或 以 上, 則 出 水 管 倒 拱 須 至 少 較 貯 水 缸 底 部 高 100 毫 米 每 個 貯 水 缸 的 出 水 管 須 裝 有 全 通 閘 閥, 另 外 亦 須 有 排 水 管 的 設 備, 以 便 排 清 貯 水 缸 內 的 存 水 排 水 管 應 適 當 地 填 塞 或 安 裝 適 當 裝 置, 以 防 止 任 何 人 未 經 許 可 而 操 作 排 水 管 控 制 閥 所 有 貯 水 缸 均 須 裝 有 溢 流 管, 把 溢 流 的 水 排 往 住 戶 易 於 看 見 及 到 達 的 公 用 地 方 當 眼 位 置 溢 流 管 昀 少 應 較 入 水 管 大 一 個 管 徑, 但 無 論 在 任 何 情 況 下, 其 直 徑 均 不 得 小 於 25 毫 米 溢 流 管 不 得 有 任 何 部 分 淹 沒 在 貯 水 缸 內 在 貯 水 缸 外 的 溢 流 管 須 裝 設 格 柵 及 自 動 關 閉 的 止 回 流 舌 瓣 除 裝 設 溢 流 管 外, 亦 可 加 裝 警 戒 管 警 戒 管 尺 寸 不 限, 但 直 徑 不 得 小 於 25 毫 米, 並 且 須 符 合 適 用 於 溢 流 管 的 其 他 各 項 規 格 警 戒 管 的 安 裝 位 置 須 在 溢 流 管 之 下 如 屬 天 台 貯 水 缸, 其 警 戒 管 須 伸 展 至 大 廈 以 外 ; 如 屬 地 下 貯 水 缸, 其 警 戒 管 則 須 伸 展 至 泵 房 以 外 除 為 沖 廁 及 消 防 用 途 而 設 的 水 缸 外, 所 有 貯 水 缸 均 應 裝 有 可 防 止 地 面 水 侵 入, 並 附 加 鎖 緊 裝 置 的 複 式 封 蓋 貯 水 缸 應 設 置 於 不 受 阻 礙, 並 可 經 由 安 全 通 道 直 達 的 位 置, 方 便 進 行 清 洗 及 修 理 工 作 設 置 貯 水 缸 的 地 點, 必 須 為 存 水 受 污 染 的 風 險 可 減 至 昀 低 的 地 方 若 食 水 貯 水 缸 緊 靠 非 食 水 貯 水 缸, 兩 個 貯 水 缸 中 間 應 留 有 空 間, 即 兩 個 貯 水 缸 的 缸 壁 和 缸 底 必 須 分 隔, 但 按 照 結 構 上 的 規 定 建 造 繫 樑 連 接 兩 個 貯 水 缸, 則 可 以 接 受 繫 樑 的 建 造 方 式, 須 以 可 防 止 貯 水 缸 經 由 繫 樑 交 叉 污 染 為 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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