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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耻侑 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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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交 通 建 設 篇 法 規 交 通 部 令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5 日 交 航 字 第 號 修 正 航 空 人 員 檢 定 給 證 管 理 規 則 附 修 正 航 空 人 員 檢 定 給 證 管 理 規 則 部 長 蔡 堆 航 空 人 員 檢 定 給 證 管 理 規 則 修 正 條 文 第 一 章 總 則 第 一 條 本 規 則 依 民 用 航 空 法 第 二 十 五 條 第 二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本 規 則 用 詞, 定 義 如 下 : 一 檢 定 證 : 指 交 通 部 民 用 航 空 局 ( 以 下 簡 稱 民 航 局 ) 發 給 航 空 人 員, 用 以 證 明 持 有 人 具 有 從 事 該 項 專 業 技 能 之 憑 證 二 航 空 器 駕 駛 員 : 指 領 有 檢 定 證 體 格 檢 查 及 格 證, 執 行 航 空 器 駕 駛 任 務 之 人 員, 包 含 機 長 及 副 駕 駛 員 機 長 指 由 航 空 器 所 有 人 或 使 用 人 指 派, 於 飛 航 時 指 揮 並 負 航 空 器 作 業 及 安 全 責 任 之 駕 駛 員 ; 副 駕 駛 員 指 機 長 以 外 之 駕 駛 人 員 三 飛 航 機 械 員 : 指 領 有 檢 定 證 體 格 檢 查 及 格 證, 在 航 空 器 上 擔 任 機 械 操 作 管 理 及 維 護 工 作 之 人 員 四 地 面 機 械 員 : 指 領 有 檢 定 證, 在 地 面 上 擔 任 航 空 器 機 體 發 動 機 及 通 信 電 子 維 護 工 作 之 人 員 五 維 修 員 : 指 領 有 檢 定 證, 受 僱 於 航 空 公 司 或 維 修 廠 從 事 航 空 器 或 其 零 組 件 之 維 修 改 裝 或 檢 驗 工 作 之 人 員 六 航 空 器 簽 派 員 : 指 領 有 檢 定 證, 在 地 面 上 擔 任 航 情 守 望 提 供 飛 航 資 訊 及 協 助 機 長 執 行 航 空 器 之 飛 航 起 始 繼 續 及 終 止 工 作 之 人 員 七 飛 航 管 制 員 : 指 領 有 檢 定 證 體 格 檢 查 及 格 證, 在 地 面 上 負 責 指 揮 支 配 航 空 器, 並 協 助 駕 駛 員 達 成 航 空 器 在 飛 航 中 一 切 活 動 及 安 全 之 人 員 八 飛 航 時 間 : 5365
2 ( 一 ) 飛 機 : 指 為 飛 航 目 的, 藉 其 本 身 動 力 開 始 移 動 時 起 至 著 陸 後 停 止 移 動 時 止 之 時 間 ( 二 ) 直 昇 機 : 指 為 飛 航 目 的, 自 旋 翼 開 始 旋 轉 時 起 至 旋 翼 停 止 旋 轉 時 止 之 時 間 ( 三 ) 飛 艇 自 由 氣 球 : 指 為 飛 航 目 的, 自 離 地 時 起 至 著 陸 時 止 之 時 間 ( 四 ) 滑 翔 機 : 指 為 飛 航 目 的, 不 論 是 否 拖 曳, 自 開 始 移 動 時 起 至 著 陸 後 停 止 移 動 時 止 之 時 間 九 儀 器 飛 航 時 間 : 指 不 以 目 視 參 考 外 界 目 標, 僅 以 航 空 器 內 儀 表 為 參 考 依 據 之 飛 航 時 間 十 越 野 飛 航 : 指 航 空 器 自 起 飛 點 至 降 落 點 間, 距 離 在 三 十 公 里 以 上 之 飛 航 十 一 模 擬 機 : 指 經 民 航 局 檢 驗 認 證 或 認 可 之 可 模 擬 特 定 航 空 器 型 別 飛 航 情 況 飛 行 訓 練 器 或 全 功 能 飛 行 模 擬 設 備 十 二 飛 航 教 師 : 指 具 飛 航 教 師 資 格 者, 經 民 航 局 核 准 或 認 可 之 航 空 人 員 訓 練 機 構 擔 任 飛 航 教 學 之 航 空 器 駕 駛 員 十 三 教 師 駕 駛 員 : 指 於 前 款 以 外 之 機 構 擔 任 飛 航 教 學 之 航 空 器 駕 駛 員 十 四 飛 艇 : 指 藉 由 機 械 推 動 可 駕 駛 輕 於 空 氣 之 航 空 器 十 五 自 由 氣 球 : 指 非 藉 由 機 械 推 動 輕 於 空 氣 之 航 空 器 ( 包 含 充 氣 自 由 氣 球 及 熱 氣 球 ) 十 六 滑 翔 機 : 指 非 藉 機 械 推 動 重 於 空 氣 之 航 空 器, 主 要 因 空 氣 動 力 對 固 定 機 體 表 面 反 應 而 產 生 之 升 力 以 維 持 飛 航 者 第 三 條 航 空 人 員 經 學 術 科 檢 定 合 格 後, 由 民 航 局 發 給 檢 定 證 前 項 檢 定 民 航 局 得 委 託 機 關 團 體 執 行 之 第 四 條 申 請 航 空 人 員 檢 定 證 者, 應 檢 附 下 列 各 款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 一 民 航 局 航 空 人 員 檢 定 申 請 表 二 身 分 證 或 護 照 影 本 三 各 類 航 空 人 員 申 請 資 格 相 關 文 件 四 其 他 經 民 航 局 公 告 之 資 料 前 項 第 三 款 第 四 款 應 檢 附 之 文 件 資 料 如 附 件 一 第 五 條 申 請 檢 定 證 者, 其 學 科 檢 定 應 於 第 一 次 檢 定 日 起 一 年 內 完 成, 並 以 六 次 為 限, 未 完 成 者 應 申 請 重 新 檢 定, 學 科 檢 定 合 格 後 始 得 實 施 術 科 檢 定 ; 術 科 檢 定 應 於 學 科 檢 定 完 成 檢 定 日 起 二 年 內 完 成, 並 以 三 次 為 限, 未 完 成 者 學 術 科 應 申 請 重 新 檢 定 申 請 人 應 於 術 科 合 格 完 成 日 起 三 十 日 內, 檢 具 學 術 科 檢 定 合 格 文 件 送 民 航 局 申 請 發 證 但 有 正 當 理 由, 並 申 請 民 航 局 核 准 延 展 者, 不 在 此 限 檢 定 證 申 請 人 之 學 術 科 檢 定 成 績 有 不 及 格 之 情 形 者, 就 其 不 及 格 部 分 得 於 收 到 民 航 局 成 績 通 知 後 三 十 日 以 後 申 請 複 檢 但 經 所 屬 機 構 加 強 訓 練 持 有 證 明 文 件 者, 不 在 此 限 5366
3 其 術 科 檢 定 不 及 格 部 分, 應 再 經 所 屬 機 構 加 強 訓 練 或 獲 得 更 多 之 該 項 技 術 經 驗 後, 並 持 有 證 明 文 件, 始 得 申 請 複 檢, 航 空 器 駕 駛 員 之 術 科 檢 定 不 及 格 部 分 應 於 六 十 日 內 完 成 複 檢, 超 過 期 限 者, 應 就 術 科 申 請 重 新 檢 定 飛 航 管 制 員 之 學 術 科 檢 定 應 於 第 一 次 檢 定 日 起 三 個 月 內 完 成, 其 學 術 科 複 檢 以 一 次 為 限 第 六 條 領 有 檢 定 證 之 航 空 人 員 經 檢 查 發 現 其 技 能 不 符 合 規 定 時, 應 再 經 民 航 局 或 其 委 託 之 機 關 團 體 重 新 檢 定 第 七 條 航 空 人 員 檢 定 證 自 發 證 之 日 起 有 效 期 間 為 五 年 並 依 下 列 各 款 規 定 辦 理 : 一 屆 期 重 簽 : 檢 定 證 持 有 人 除 經 撤 銷 或 廢 止 外, 得 於 屆 期 前 三 個 月 內 檢 附 六 個 月 內 之 半 身 照 片 辦 理 重 簽 二 逾 期 檢 定 : 航 空 人 員 屆 期 重 簽 逾 期 十 二 個 月 以 上, 應 經 學 術 科 重 新 檢 定 合 格 後, 始 得 辦 理 三 檢 定 加 簽 : 航 空 人 員 增 加 檢 定 項 目 時, 應 經 民 航 局 檢 定 合 格 ; 增 加 同 類 別 之 其 他 檢 定 項 目, 無 需 實 施 學 科 檢 定 增 加 不 同 類 別 之 檢 定 項 目, 應 實 施 學 科 檢 定, 但 已 檢 定 合 格 之 學 科 檢 定 項 目 不 須 重 新 檢 定 駕 駛 員 或 飛 航 機 械 員 之 檢 定 加 簽, 應 另 送 訓 練 之 飛 航 時 間 與 相 關 資 料 憑 核 辦 理 第 八 條 航 空 人 員 受 停 止 執 業 處 分 者, 於 停 止 執 業 期 間 不 得 申 請 檢 定 加 簽 ; 其 檢 定 證 經 撤 銷 或 廢 止 者, 一 年 內 不 得 申 請 同 類 航 空 人 員 檢 定 地 面 機 械 員 或 維 修 員, 其 檢 定 證 經 撤 銷 或 廢 止 者, 一 年 內 不 得 申 請 地 面 機 械 員 及 維 修 員 檢 定 第 九 條 航 空 人 員 檢 定 證 遺 失 或 原 申 請 資 料 變 更 時, 其 補 發 或 換 發 由 該 航 空 人 員 或 其 所 屬 機 構 向 民 航 局 申 請 第 十 條 航 空 人 員 學 科 檢 定 應 包 含 人 為 因 素 有 關 對 航 空 操 作 安 全 及 效 率 具 影 響 之 人 為 能 力 及 極 限 知 識 第 十 一 條 民 航 局 或 其 委 託 之 機 關 團 體 使 用 模 擬 機 執 行 航 空 人 員 學 術 科 訓 練 及 檢 定 考 驗 時, 其 模 擬 機 應 依 民 航 局 訂 定 之 模 擬 機 檢 驗 作 業 規 定 實 施 檢 驗 第 二 章 航 空 器 駕 駛 員 第 一 節 通 則 第 十 二 條 航 空 器 駕 駛 員 之 檢 定 分 為 : 一 飛 機 自 用 駕 駛 員 檢 定 二 飛 機 商 用 駕 駛 員 檢 定 三 多 組 員 飛 機 駕 駛 員 檢 定 四 飛 機 民 航 運 輸 駕 駛 員 檢 定 五 直 昇 機 自 用 駕 駛 員 檢 定 六 直 昇 機 商 用 駕 駛 員 檢 定 5367
4 七 直 昇 機 民 航 運 輸 駕 駛 員 檢 定 八 飛 艇 自 用 駕 駛 員 檢 定 九 飛 艇 商 用 駕 駛 員 檢 定 十 自 由 氣 球 自 用 駕 駛 員 檢 定 十 一 自 由 氣 球 商 用 駕 駛 員 檢 定 十 二 滑 翔 機 自 用 駕 駛 員 檢 定 十 三 滑 翔 機 商 用 駕 駛 員 檢 定 十 四 飛 航 教 師 檢 定 十 五 儀 器 飛 航 檢 定 十 六 無 線 電 溝 通 英 語 專 業 能 力 檢 定 經 前 項 第 十 五 款 儀 器 飛 航 檢 定 合 格 者, 不 另 發 給 儀 器 飛 航 檢 定 證 第 一 項 第 一 款 至 第 七 款 及 第 十 四 款 未 經 儀 器 飛 航 檢 定 合 格 者 及 第 一 項 第 八 款 至 第 十 三 款 駕 駛 員 檢 定 證 上 應 加 註 限 目 視 飛 航 經 第 一 項 第 十 六 款 無 線 電 溝 通 英 語 專 業 能 力 檢 定 之 航 空 器 駕 駛 員, 其 符 合 民 航 局 訂 定 之 無 線 電 溝 通 英 語 專 業 能 力 檢 定 第 四 級 至 第 六 級 之 等 級 者, 應 於 駕 駛 員 檢 定 證 上 加 註 之 第 十 三 條 航 空 器 駕 駛 員 申 請 檢 定 之 年 齡 應 符 合 下 列 各 款 規 定 : 一 學 習 駕 駛 員 應 年 滿 十 八 歲 未 滿 二 十 歲 者, 應 有 父 母 或 監 護 人 之 書 面 同 意 二 自 用 駕 駛 員 應 年 滿 二 十 歲 三 商 用 駕 駛 員 應 年 滿 二 十 歲, 最 高 不 得 逾 六 十 歲 四 多 組 員 飛 機 駕 駛 員 應 年 滿 二 十 歲, 最 高 不 得 逾 六 十 歲 五 民 航 運 輸 駕 駛 員 應 年 滿 二 十 三 歲, 最 高 不 得 逾 六 十 歲 六 飛 航 教 師 應 年 滿 二 十 三 歲, 最 高 不 得 逾 六 十 五 歲 商 用 駕 駛 員 多 組 員 飛 機 駕 駛 員 及 民 航 運 輸 駕 駛 員 年 滿 六 十 歲, 得 由 駕 駛 員 或 航 空 器 使 用 人 向 民 航 局 申 請 延 長 執 業 年 限, 最 高 不 得 逾 六 十 五 歲 前 項 經 延 長 執 業 年 限 之 駕 駛 員, 於 從 事 民 用 航 空 運 輸 業 飛 航 任 務 時, 其 同 一 航 班 之 其 他 執 勤 駕 駛 員 不 得 逾 六 十 歲 第 十 四 條 航 空 器 駕 駛 員 檢 定 證 應 註 明 航 空 器 類 別, 飛 機 直 昇 機 駕 駛 員 檢 定 證 並 應 註 明 航 空 器 等 級 型 別, 以 證 明 其 專 業 技 能 航 空 器 檢 定 類 別 分 為 : 一 飛 機 二 直 昇 機 三 飛 艇 四 自 由 氣 球 五 滑 翔 機 六 其 他 經 交 通 部 指 定 者 5368
5 飛 機 等 級 分 為 : 一 陸 上 單 發 動 機 二 陸 上 多 發 動 機 三 水 上 單 發 動 機 四 水 上 多 發 動 機 航 空 器 型 別 應 為 航 空 器 原 製 造 廠 商 之 民 航 主 管 機 關 認 證 之 型 別, 並 經 民 航 局 認 可 第 十 五 條 航 空 器 駕 駛 員 專 門 技 能 之 檢 定 以 航 空 器 型 別 為 準, 並 應 完 成 經 民 航 局 核 准 之 學 術 科 訓 練 計 畫, 且 有 紀 錄 可 查 者 其 以 副 駕 駛 員 檢 定 者, 應 於 檢 定 證 航 空 器 型 別 加 註 副 駕 駛 員, 以 限 制 其 權 利 前 項 學 術 科 訓 練 計 畫 實 施 項 目 由 民 航 局 訂 之 民 航 局 或 其 委 託 之 機 關 團 體 執 行 航 空 器 駕 駛 員 術 科 檢 定 考 驗 時, 依 民 航 局 訂 定 之 各 類 航 空 器 駕 駛 員 技 術 考 驗 規 定 實 施 第 十 六 條 航 空 器 駕 駛 員 應 備 有 飛 航 紀 錄 簿 或 民 航 局 認 可 之 紀 錄, 用 以 登 錄 並 證 明 其 飛 航 經 驗 及 飛 航 時 數 多 組 員 操 作 航 空 器 時, 應 分 別 登 錄 飛 航 時 間 工 作 席 位 飛 航 時 間 及 實 際 操 控 航 空 器 時 間 申 請 航 空 器 駕 駛 員 檢 定 所 需 之 飛 航 總 時 間 依 下 列 時 間 採 計 : 一 登 錄 為 機 長 之 飛 航 時 間 二 檢 定 機 型 為 單 人 操 作 之 航 空 器, 副 駕 駛 員 於 工 作 席 位 上 未 實 際 操 控 航 空 器 之 飛 航 時 間, 得 採 計 二 分 之 一 三 檢 定 機 型 為 多 組 員 操 作 之 航 空 器, 副 駕 駛 員 於 工 作 席 位 之 飛 航 時 間 第 十 七 條 儀 器 飛 航 時 間 之 登 錄 應 限 於 : 一 航 空 器 駕 駛 員 在 飛 航 航 空 器 內 執 行 實 際 或 模 擬 儀 器 天 氣 情 況 下 全 部 之 儀 器 飛 航 時 間 二 航 空 器 駕 駛 員 在 模 擬 機 內 執 行 模 擬 儀 器 天 氣 情 況 下 全 部 之 儀 器 飛 航 時 間 第 十 八 條 下 列 各 款 所 訂 之 飛 航 時 間 得 認 定 並 登 錄 為 機 長 之 飛 航 時 間 : 一 學 習 駕 駛 員 於 訓 練 階 段 之 單 飛 及 單 飛 後 飛 航 教 師 帶 飛 而 實 際 操 控 航 空 器 之 時 間 二 航 空 器 駕 駛 員 擔 任 機 長 或 非 擔 任 機 長 而 實 際 操 控 航 空 器 之 飛 航 時 間 三 飛 航 教 師 教 學 或 教 師 駕 駛 員 之 飛 航 時 間 第 十 九 條 航 空 器 駕 駛 員 檢 定 之 申 請 人 應 具 高 級 中 等 以 上 學 校 畢 業 或 具 同 等 學 歷 者 第 二 節 學 習 駕 駛 員 第 二 十 條 學 習 駕 駛 員 申 請 人 應 為 高 級 中 等 以 上 學 校 畢 業 或 具 同 等 學 歷 者 第 二 十 一 條 學 習 駕 駛 員 單 獨 飛 航 應 具 備 下 列 各 款 條 件 : 一 領 有 民 航 局 核 發 之 學 習 駕 駛 證 5369
6 二 通 過 飛 航 教 師 之 下 列 學 科 考 驗 ( 一 ) 民 用 航 空 法 及 有 關 法 規 ( 二 ) 航 空 器 性 能 ( 三 ) 航 空 器 操 作 限 制 三 完 成 學 習 駕 駛 員 之 訓 練 科 目, 其 訓 練 科 目 由 民 航 局 訂 之 ; 且 經 飛 航 教 師 技 術 檢 定 合 格, 證 明 其 有 單 獨 飛 航 之 能 力 者 四 初 次 單 獨 越 野 飛 航 前, 應 經 目 視 飛 航 有 關 規 章 及 安 全 措 施 與 程 序 檢 定 及 格, 並 有 解 釋 航 空 圖 表 之 能 力 第 二 十 二 條 學 習 駕 駛 員 之 飛 航 紀 錄 簿 應 由 飛 航 教 師 簽 可 第 二 十 三 條 學 習 駕 駛 員 不 得 為 學 習 駕 駛 以 外 之 飛 航 第 二 十 四 條 學 習 駕 駛 員 之 學 習 駕 駛 證 有 效 期 間 為 十 二 個 月, 期 滿 應 申 請 換 發 第 三 節 飛 機 自 用 駕 駛 員 第 二 十 五 條 申 請 飛 機 自 用 駕 駛 員 檢 定 證 者, 除 符 合 下 列 各 款 規 定 外, 應 具 有 飛 機 四 十 以 上 之 飛 航 總 時 間, 其 中 模 擬 機 訓 練 時 間 最 多 採 計 五 : 一 經 由 飛 航 教 師 帶 飛 二 十 以 上 二 越 野 飛 航 時 間 五 以 上 三 單 獨 飛 航 十 以 上, 其 中 包 括 : ( 一 ) 單 獨 越 野 飛 航 五 以 上, 其 中 一 次 飛 航 總 距 離 應 超 越 二 百 七 十 公 里 以 上, 並 在 另 兩 個 不 同 機 場 各 作 一 次 完 全 降 落 ( 二 ) 應 在 具 有 塔 臺 管 制 之 機 場 作 三 次 以 上 之 完 全 起 降 四 申 請 夜 航 檢 定 時, 應 在 夜 間 接 受 三 以 上 之 訓 練 ; 未 申 請 夜 航 檢 定 者, 其 檢 定 證 上 應 註 記 禁 止 夜 航 第 二 十 六 條 申 請 飛 機 自 用 駕 駛 員 檢 定 證 者, 應 檢 定 下 列 學 科 項 目 : 一 民 用 航 空 法 及 有 關 法 規 二 飛 航 管 理 程 序 三 飛 機 飛 航 原 理 四 載 重 平 衡 五 航 空 氣 象 六 基 本 航 行 學 七 陸 空 通 訊 八 航 空 器 一 般 維 護 第 二 十 七 條 申 請 飛 機 自 用 駕 駛 員 術 科 檢 定 者, 於 檢 定 前 六 十 日 內 應 有 三 以 上 之 飛 航 訓 練 時 間, 其 檢 定 項 目 依 民 航 局 訂 定 之 飛 機 駕 駛 員 術 科 檢 定 報 告 表 如 附 件 二 實 施 第 二 十 八 條 飛 機 自 用 駕 駛 員 得 駕 駛 其 檢 定 合 格 型 別 之 航 空 器 作 非 營 業 性 之 飛 航 第 二 十 九 條 飛 機 自 用 駕 駛 員 於 取 得 檢 定 證 後 應 於 最 近 三 個 月 內 曾 作 不 屬 於 連 續 起 降 五 次 以 上 之 起 降 及 五 以 上 飛 航, 始 得 作 非 營 業 性 之 載 客 飛 航, 其 未 經 夜 間 帶 飛 訓 練 前, 不 5370
7 得 實 施 夜 間 載 人 飛 航 第 四 節 飛 機 商 用 駕 駛 員 第 三 十 條 申 請 飛 機 商 用 駕 駛 員 檢 定 證 者, 除 符 合 下 列 各 款 規 定 外, 應 具 有 飛 機 二 百 五 十 小 時 以 上 之 飛 航 及 模 擬 機 之 飛 航 總 時 間, 但 經 民 航 局 核 可 之 駕 駛 員 訓 練 機 構 完 訓 者, 或 完 成 經 民 航 局 核 准 訓 練 計 畫 之 訓 練 課 程 並 經 考 驗 合 格 者, 其 飛 機 飛 航 及 模 擬 機 之 飛 航 總 時 間 得 減 為 一 百 九 十 以 上 : 一 得 採 認 為 機 長 飛 航 時 間 一 百 以 上, 包 括 越 野 飛 航 二 十, 其 中 一 次 飛 航 總 距 離 應 超 越 五 百 四 十 公 里 以 上, 並 在 中 途 不 同 點 降 落 三 次 二 夜 間 飛 航 十 以 上, 其 中 五 應 為 夜 間 帶 飛 訓 練, 並 應 單 獨 操 控 航 空 器 作 十 次 以 上 之 起 降, 但 起 降 次 數 不 得 包 含 連 續 起 降 三 曾 受 儀 器 飛 航 訓 練 時 間 二 十 以 上, 其 中 模 擬 機 儀 器 飛 航 訓 練 時 間 最 多 採 計 十 前 項 飛 航 總 時 間 以 模 擬 機 取 代 飛 航 訓 練 者 最 多 採 計 五 十 第 三 十 一 條 申 請 飛 機 商 用 駕 駛 員 檢 定 證 者, 應 檢 定 下 列 學 科 項 目 : 一 民 用 航 空 法 及 有 關 法 規 二 飛 機 飛 航 原 理 三 飛 航 管 理 程 序 四 載 重 平 衡 五 航 空 氣 象 六 基 本 航 行 學 七 陸 空 通 訊 八 航 空 器 一 般 維 護 第 三 十 二 條 申 請 飛 機 商 用 駕 駛 員 術 科 檢 定 者, 於 檢 定 前 六 十 日 內 應 有 三 以 上 之 飛 航 訓 練 時 間, 或 依 民 航 局 核 准 之 訓 練 計 畫 完 成 訓 練, 其 檢 定 項 目 依 民 航 局 訂 定 之 飛 機 駕 駛 員 術 科 檢 定 報 告 表 如 附 件 二 實 施 第 三 十 三 條 經 檢 定 合 格 之 飛 機 商 用 駕 駛 員, 具 有 飛 機 自 用 駕 駛 員 之 權 利, 並 得 擔 任 下 列 檢 定 合 格 相 同 航 空 器 型 別 之 駕 駛 員 職 務 : 一 民 用 航 空 運 輸 業 除 外 之 飛 機 機 長 或 副 駕 駛 員 二 民 用 航 空 運 輸 業 檢 定 機 型 為 單 人 操 作 飛 機 之 機 長 三 民 用 航 空 運 輸 業 檢 定 機 型 為 多 組 員 操 作 飛 機 之 副 駕 駛 員 第 五 節 多 組 員 飛 機 駕 駛 員 第 三 十 四 條 申 請 多 組 員 飛 機 駕 駛 員 檢 定 證 者, 除 符 合 下 列 各 款 規 定 外, 應 完 成 經 民 航 局 核 准 訓 練 計 畫 之 訓 練 課 程, 於 實 機 及 模 擬 機 擔 任 實 際 操 控 及 未 實 際 操 控 駕 駛 員 至 少 二 百 四 十 : 一 實 機 飛 航 應 符 合 第 二 十 五 條 規 定 並 包 含 不 正 常 姿 態 改 正 夜 航 及 儀 器 飛 航 二 具 多 組 員 渦 輪 發 動 機 飛 機 操 作 經 驗 或 於 民 航 局 核 准 之 模 擬 機 取 得 相 等 操 作 經 5371
8 驗 第 三 十 五 條 申 請 多 組 員 飛 機 駕 駛 員 檢 定 證 者, 應 檢 定 下 列 學 科 項 目 : 一 民 用 航 空 法 及 有 關 法 規 二 飛 機 飛 航 原 理 三 飛 航 管 理 程 序 四 載 重 平 衡 五 航 空 氣 象 六 基 本 航 行 學 七 陸 空 通 訊 八 航 空 器 一 般 維 護 第 三 十 六 條 申 請 多 組 員 飛 機 駕 駛 員 術 科 檢 定 者, 應 依 民 航 局 核 准 之 訓 練 計 畫 完 成 訓 練, 其 檢 定 項 目 依 民 航 局 訂 定 之 飛 機 駕 駛 員 術 科 檢 定 報 告 表 如 附 件 二 實 施 第 三 十 七 條 經 檢 定 合 格 之 多 組 員 飛 機 駕 駛 員, 具 有 飛 機 自 用 駕 駛 員 之 權 利, 並 得 擔 任 下 列 檢 定 合 格 相 同 航 空 器 型 別 之 駕 駛 員 職 務 : 一 檢 定 機 型 為 多 組 員 操 作 飛 機 之 副 駕 駛 員 二 符 合 下 列 條 件 者 得 擔 任 檢 定 機 型 為 單 人 操 作 飛 機 之 商 用 駕 駛 員 : ( 一 ) 實 際 操 控 飛 機 飛 航 總 時 間 達 七 十 以 上, 其 中 包 含 實 際 擔 任 機 長 時 間 十 以 上 ( 二 ) 實 際 擔 任 機 長 二 十 或 實 際 擔 任 機 長 十 以 上 及 擔 任 副 駕 駛 員 實 際 操 控 時 間 十 以 上 之 越 野 飛 航 時 間, 其 中 一 次 飛 航 總 距 離 應 超 越 五 百 四 十 公 里 以 上, 並 包 含 在 中 途 不 同 點 降 落 及 完 全 降 落 二 次 第 六 節 飛 機 民 航 運 輸 駕 駛 員 第 三 十 八 條 申 請 飛 機 民 航 運 輸 駕 駛 員 檢 定 證 者, 除 符 合 下 列 各 款 規 定 外, 應 持 有 飛 機 商 用 駕 駛 員 或 多 組 員 飛 機 駕 駛 員 檢 定 證, 並 應 具 有 飛 機 一 千 五 百 以 上 之 飛 航 總 時 間 : 一 得 採 認 為 機 長 飛 航 時 間 二 百 五 十 以 上 二 曾 任 民 航 副 駕 駛 員 飛 航 時 間 四 百 以 上 三 越 野 飛 航 二 百 以 上, 其 中 任 機 長 飛 航 時 間 一 百 以 上 四 夜 間 飛 航 一 百 以 上 五 儀 器 飛 航 七 十 五 以 上, 其 中 模 擬 機 訓 練 時 間 最 多 採 計 三 十 第 三 十 九 條 申 請 飛 機 民 航 運 輸 駕 駛 員 檢 定 證 者, 應 檢 定 下 列 學 科 項 目 : 一 民 用 航 空 法 及 有 關 法 規 二 飛 航 管 理 程 序 三 載 重 平 衡 四 航 空 氣 象 五 基 本 航 行 學 六 陸 空 通 訊 5372
9 七 航 空 器 一 般 維 護 第 四 十 條 申 請 飛 機 民 航 運 輸 駕 駛 員 術 科 檢 定 者, 於 檢 定 前 一 年 內 應 有 一 百 以 上 同 類 別 飛 航 時 間, 其 中 二 十 五 以 上 係 申 請 同 型 別 航 空 器 飛 航 時 間, 或 依 民 航 局 為 該 檢 定 核 准 之 訓 練 計 畫 完 成 訓 練, 其 檢 定 項 目 依 民 航 局 訂 定 之 飛 機 駕 駛 員 術 科 檢 定 報 告 表 如 附 件 二 實 施 第 四 十 一 條 經 檢 定 合 格 之 飛 機 民 航 運 輸 駕 駛 員, 具 有 飛 機 自 用 及 商 用 駕 駛 員 之 權 利, 並 得 擔 任 經 檢 定 合 格 航 空 器 型 別 之 民 用 航 空 運 輸 業 機 長 及 副 駕 駛 員 第 七 節 直 昇 機 自 用 駕 駛 員 第 四 十 二 條 申 請 直 昇 機 自 用 駕 駛 員 檢 定 證 者, 除 符 合 下 列 各 款 規 定 外, 應 具 有 直 昇 機 四 十 小 時 以 上 之 飛 航 總 時 間 : 一 經 由 飛 航 教 師 帶 飛 二 十 以 上 二 越 野 飛 航 五 以 上 三 單 獨 飛 航 十 以 上, 並 符 合 下 列 條 件 : ( 一 ) 單 獨 越 野 飛 航 五 以 上, 其 中 一 次 飛 航 總 距 離 應 超 越 一 百 八 十 公 里 以 上, 並 在 另 兩 個 不 同 機 場 各 作 一 次 完 全 降 落 ( 二 ) 應 在 具 有 塔 臺 管 制 之 機 場 作 三 次 以 上 之 單 獨 起 降 四 申 請 夜 航 檢 定 時, 應 在 夜 間 接 受 五 以 上 之 訓 練 ; 未 申 請 夜 航 檢 定 者, 其 檢 定 證 上 應 註 記 禁 止 夜 航 第 四 十 三 條 申 請 直 昇 機 自 用 駕 駛 員 檢 定 證 者, 應 檢 定 下 列 學 科 項 目 : 一 民 用 航 空 法 及 有 關 法 規 二 直 昇 機 飛 航 原 理 三 飛 航 管 理 程 序 四 載 重 平 衡 五 航 空 氣 象 六 基 本 航 行 學 七 陸 空 通 訊 八 直 昇 機 一 般 維 護 第 四 十 四 條 申 請 直 昇 機 自 用 駕 駛 員 術 科 檢 定 者, 於 檢 定 前 六 十 日 內 應 有 三 以 上 之 飛 航 訓 練 時 間, 其 檢 定 項 目 依 民 航 局 訂 定 之 直 昇 機 駕 駛 員 術 科 檢 定 報 告 表 如 附 件 三 實 施 第 四 十 五 條 直 昇 機 自 用 駕 駛 員 得 駕 駛 其 檢 定 合 格 型 別 之 直 昇 機 作 非 營 業 性 之 飛 航 第 四 十 六 條 直 昇 機 自 用 駕 駛 員 於 取 得 檢 定 證 後 應 於 最 近 三 個 月 內 曾 作 不 屬 於 連 續 起 降 五 次 以 上 之 起 降 及 五 飛 航, 始 得 作 非 營 業 性 之 載 客 飛 航, 其 未 經 夜 間 帶 飛 訓 練 前, 不 得 實 施 夜 間 載 人 飛 航 第 八 節 直 昇 機 商 用 駕 駛 員 第 四 十 七 條 申 請 直 昇 機 商 用 駕 駛 員 檢 定 證 者, 除 符 合 下 列 各 款 規 定 外, 應 具 一 百 五 十 以 上 之 飛 航 及 模 擬 機 飛 航 總 時 間, 其 中 最 少 一 百 以 上 係 在 直 昇 機 上 飛 航 : 5373
10 一 得 採 認 為 機 長 飛 航 時 間 三 十 五 以 上 二 任 機 長 作 越 野 飛 航 訓 練 時 間 十 以 上, 其 中 一 次 飛 航 總 距 離 應 超 越 一 百 八 十 公 里 以 上, 並 在 另 兩 個 不 同 機 場 各 作 一 次 完 全 降 落 三 直 昇 機 夜 間 飛 航 五 以 上, 其 中 應 包 括 五 次 以 上 之 非 連 續 起 降 四 曾 受 儀 器 飛 航 訓 練 時 間 十 以 上, 其 中 模 擬 機 儀 器 飛 航 訓 練 時 間 最 多 採 計 五 前 項 飛 航 總 時 間 以 模 擬 機 取 代 飛 航 訓 練 者 最 多 採 計 十 第 四 十 八 條 申 請 直 昇 機 商 用 駕 駛 員 檢 定 證 者, 應 檢 定 下 列 學 科 項 目 : 一 民 用 航 空 法 及 有 關 法 規 二 直 昇 機 飛 航 原 理 三 飛 航 管 理 程 序 四 載 重 平 衡 五 航 空 氣 象 六 基 本 航 行 學 七 陸 空 通 訊 八 直 昇 機 一 般 維 護 第 四 十 九 條 申 請 直 昇 機 商 用 駕 駛 員 術 科 檢 定 者, 於 檢 定 前 六 十 日 內 應 有 三 以 上 直 昇 機 飛 航 訓 練 時 間, 或 依 民 航 局 為 該 檢 定 核 准 之 訓 練 計 畫 完 成 訓 練, 其 檢 定 項 目 依 民 航 局 訂 定 之 直 昇 機 駕 駛 員 術 科 檢 定 報 告 表 如 附 件 三 實 施 第 五 十 條 經 檢 定 合 格 之 直 昇 機 商 用 駕 駛 員, 具 有 直 昇 機 自 用 駕 駛 員 之 權 利, 並 得 擔 任 下 列 檢 定 合 格 相 同 航 空 器 型 別 之 駕 駛 員 職 務 : 一 民 用 航 空 運 輸 業 除 外 之 直 昇 機 機 長 或 副 駕 駛 員 二 民 用 航 空 運 輸 業 檢 定 機 型 為 單 人 操 作 直 昇 機 之 機 長 三 民 用 航 空 運 輸 業 檢 定 機 型 為 多 組 員 操 作 直 昇 機 之 副 駕 駛 員 第 九 節 直 昇 機 民 航 運 輸 駕 駛 員 第 五 十 一 條 申 請 直 昇 機 民 航 運 輸 駕 駛 員 檢 定 證 者, 除 符 合 下 列 各 款 規 定 外, 應 持 有 直 昇 機 商 用 駕 駛 員 檢 定 證, 並 應 具 有 一 千 二 百 以 上 之 飛 航 總 時 間, 其 中 一 千 以 上 係 在 直 昇 機 上 飛 航 : 一 得 採 認 為 機 長 飛 航 時 間 二 百 五 十 以 上, 其 中 夜 間 飛 航 五 十 以 上 二 越 野 飛 航 二 百 以 上, 其 中 任 機 長 飛 航 時 間 一 百 以 上 三 儀 器 飛 航 三 十 以 上, 其 中 模 擬 機 訓 練 時 間 最 多 採 計 十 前 項 飛 航 總 時 間 以 模 擬 機 取 代 飛 航 訓 練 者 最 多 採 計 一 百 第 五 十 二 條 申 請 直 昇 機 民 航 運 輸 駕 駛 員 檢 定 證 者, 應 檢 定 下 列 學 科 項 目 : 一 民 用 航 空 法 及 有 關 法 規 二 飛 航 管 理 程 序 三 載 重 平 衡 5374
11 四 航 空 氣 象 五 基 本 航 行 學 六 陸 空 通 訊 七 直 昇 機 一 般 維 護 第 五 十 三 條 申 請 直 昇 機 民 航 運 輸 駕 駛 員 術 科 檢 定 者, 於 檢 定 前 一 年 內 應 有 一 百 以 上 同 類 別 飛 航 時 間, 其 中 十 五 以 上 係 申 請 同 型 別 直 昇 機 飛 航 時 間, 或 依 民 航 局 為 該 檢 定 核 准 之 訓 練 計 畫 完 成 訓 練, 其 檢 定 項 目 依 民 航 局 訂 定 之 直 昇 機 駕 駛 員 術 科 檢 定 報 告 表 如 附 件 三 實 施 第 五 十 四 條 經 檢 定 合 格 之 直 昇 機 民 航 運 輸 駕 駛 員, 具 有 直 昇 機 自 用 及 商 用 駕 駛 員 權 利, 並 得 擔 任 經 檢 定 合 格 直 昇 機 型 別 之 民 用 航 空 運 輸 業 機 長 及 副 駕 駛 員 第 十 節 飛 艇 自 用 駕 駛 員 第 五 十 五 條 申 請 飛 艇 自 用 駕 駛 員 檢 定 證 者, 應 有 二 十 五 以 上 之 飛 艇 飛 航 時 間, 並 符 合 下 列 條 件 : 一 三 之 飛 艇 越 野 飛 航 訓 練 二 三 之 夜 間 飛 航 訓 練 : 應 有 四 十 五 公 里 之 越 野 五 次 起 飛 及 五 次 落 地 至 全 停 三 三 以 上 之 儀 器 飛 航 訓 練 四 五 以 上 由 飛 航 教 師 帶 飛 擔 任 機 長 之 飛 艇 飛 航 時 間 第 五 十 六 條 申 請 飛 艇 自 用 駕 駛 員 檢 定 證 者, 應 檢 定 下 列 學 科 項 目 : 一 民 用 航 空 法 及 有 關 法 規 二 飛 航 管 理 程 序 三 飛 艇 飛 航 原 理 四 航 空 氣 象 五 基 本 航 行 學 六 陸 空 通 訊 七 載 重 平 衡 八 飛 艇 一 般 維 護 第 五 十 七 條 申 請 飛 艇 自 用 駕 駛 員 術 科 檢 定 者, 應 於 檢 定 前 六 十 日 內 有 三 次 以 上 之 飛 艇 飛 航 教 師 帶 飛 訓 練 其 檢 定 項 目 依 民 航 局 訂 定 之 飛 艇 駕 駛 員 術 科 檢 定 報 告 表 如 附 件 四 實 施 第 五 十 八 條 經 檢 定 合 格 之 飛 艇 自 用 駕 駛 員 得 駕 駛 經 檢 定 合 格 之 飛 艇 及 擔 任 機 長 作 非 營 業 性 之 飛 航 第 十 一 節 飛 艇 商 用 駕 駛 員 第 五 十 九 條 申 請 飛 艇 商 用 駕 駛 員 檢 定 證 者, 應 有 二 百 以 上 之 飛 航 總 時 間, 並 符 合 下 列 條 件 : 一 五 十 以 上 飛 艇 飛 航 時 間 二 三 十 以 上 飛 艇 飛 航 之 機 長 時 間 : 應 有 十 以 上 越 野 及 十 以 上 夜 航 5375
12 時 間 三 四 十 以 上 儀 器 飛 航 時 間 : 應 有 二 十 以 上 之 實 機 飛 行 且 十 以 上 為 飛 艇 之 儀 器 飛 航 時 間 四 二 十 以 上 之 飛 航 訓 練 : 應 有 日 夜 間 各 一 以 上 之 直 線 距 離 四 十 五 公 里 以 上 目 視 越 野 飛 航 五 十 由 飛 航 教 師 帶 飛 之 機 長 訓 練 時 間 : 應 有 一 次 在 三 點 以 上 落 地, 其 中 一 段 應 有 直 線 距 離 四 十 五 公 里 並 應 有 五 之 夜 間 目 視 十 次 起 飛 及 落 地 第 六 十 條 申 請 飛 艇 商 用 駕 駛 員 檢 定 證 者, 應 檢 定 下 列 學 科 項 目 : 一 民 用 航 空 法 及 有 關 法 規 二 飛 航 管 理 程 序 三 飛 艇 飛 航 原 理 四 航 空 氣 象 五 基 本 航 行 學 六 陸 空 通 訊 七 載 重 與 平 衡 八 飛 艇 一 般 維 護 第 六 十 一 條 申 請 飛 艇 商 用 駕 駛 員 術 科 檢 定 者, 應 於 檢 定 前 六 十 日 內 有 三 以 上 飛 艇 飛 航 教 師 帶 飛 訓 練 其 檢 定 項 目 依 民 航 局 訂 定 之 飛 艇 駕 駛 員 術 科 檢 定 報 告 表 如 附 件 四 實 施 第 六 十 二 條 經 檢 定 合 格 之 飛 艇 商 用 駕 駛 員 具 有 飛 艇 自 用 及 商 用 駕 駛 員 之 權 利, 並 得 駕 駛 經 檢 定 合 格 之 飛 艇 及 擔 任 機 長 作 營 業 性 或 非 營 業 性 之 飛 航 第 十 二 節 自 由 氣 球 自 用 駕 駛 員 第 六 十 三 條 申 請 自 由 氣 球 自 用 駕 駛 員 檢 定 證 者, 應 有 十 以 上 自 由 氣 球 飛 航 訓 練 時 間, 其 中 包 含 六 次 以 上 由 飛 航 教 師 帶 飛 訓 練, 並 符 合 下 列 條 件 之 一 : 一 以 充 氣 自 由 氣 球 實 施 訓 練 者, 應 包 含 兩 次 以 上 各 兩 之 飛 航, 並 符 合 下 列 條 件 : ( 一 ) 一 次 以 上 由 飛 航 教 師 帶 飛 擔 任 機 長 之 訓 練 ( 二 ) 一 次 以 上 操 控 氣 球 由 起 飛 地 點 上 升 三 千 呎 之 飛 航 二 以 熱 氣 球 實 施 訓 練 者, 應 包 含 兩 次 以 上 各 一 之 飛 航, 並 符 合 下 列 條 件 : ( 一 ) 一 次 以 上 單 獨 之 熱 氣 球 飛 航 ( 二 ) 一 次 以 上 操 控 熱 氣 球 由 起 飛 地 點 上 升 至 二 千 呎 之 飛 航 第 六 十 四 條 申 請 自 由 氣 球 自 用 駕 駛 員 檢 定 證 者, 應 檢 定 下 列 學 科 項 目 : 一 民 用 航 空 法 及 有 關 法 規 二 飛 航 管 理 程 序 三 自 由 氣 球 飛 航 原 理 四 航 空 氣 象 五 基 本 航 行 學 5376
13 六 陸 空 通 訊 七 載 重 平 衡 八 自 由 氣 球 一 般 維 護 第 六 十 五 條 申 請 自 由 氣 球 自 用 駕 駛 員 術 科 檢 定 者, 應 於 檢 定 前 六 十 日 內 符 合 下 列 條 件 之 一 : 一 充 氣 自 由 氣 球 : 應 有 一 次 以 上 之 飛 航 教 師 帶 飛 訓 練 二 熱 氣 球 : 應 有 兩 次 以 上 各 一 之 飛 航 教 師 帶 飛 訓 練 申 請 自 由 氣 球 自 用 駕 駛 員 術 科 檢 定 者, 其 檢 定 項 目 依 民 航 局 訂 定 之 自 由 氣 球 駕 駛 員 術 科 檢 定 報 告 表 如 附 件 五 實 施 第 六 十 六 條 經 檢 定 合 格 之 自 由 氣 球 自 用 駕 駛 員, 得 駕 駛 經 檢 定 合 格 之 充 氣 自 由 氣 球 或 熱 氣 球 及 擔 任 機 長 作 非 營 業 性 之 飛 航 第 十 三 節 自 由 氣 球 商 用 駕 駛 員 第 六 十 七 條 申 請 自 由 氣 球 商 用 駕 駛 員 檢 定 證 者, 應 有 三 十 五 以 上 之 自 由 氣 球 飛 航 時 間, 並 符 合 下 列 條 件 : 一 二 十 之 自 由 氣 球 飛 航 時 間 二 十 次 以 上 之 自 由 氣 球 飛 航 三 二 次 以 上 之 自 由 氣 球 機 長 飛 航 四 十 以 上 至 少 十 次 之 飛 航 教 師 帶 飛 訓 練 其 中 : ( 一 ) 如 係 充 氣 自 由 氣 球, 應 有 : 1 二 次 以 上 由 飛 航 教 師 帶 飛 擔 任 機 長 之 自 由 氣 球 飛 航 2 一 次 以 上 操 控 充 氣 自 由 氣 球 由 起 飛 地 點 上 升 五 千 呎 之 飛 航 ( 二 ) 如 係 熱 氣 球, 應 有 : 1 二 次 以 上 單 獨 之 熱 氣 球 飛 航 2 一 次 以 上 操 控 熱 氣 球 由 起 飛 地 點 上 升 三 千 呎 之 飛 航 第 六 十 八 條 申 請 自 由 氣 球 商 用 駕 駛 員 檢 定 證 者, 應 檢 定 下 列 學 科 項 目 : 一 民 用 航 空 法 及 有 關 法 規 二 飛 航 管 理 程 序 三 自 由 氣 球 飛 航 原 理 四 航 空 氣 象 五 基 本 航 行 學 六 陸 空 通 訊 七 載 重 平 衡 八 自 由 氣 球 一 般 維 護 第 六 十 九 條 申 請 自 由 氣 球 商 用 駕 駛 員 術 科 檢 定 者, 應 於 檢 定 前 六 十 日 內 符 合 下 列 條 件 之 一 : 一 充 氣 自 由 氣 球 : 應 有 兩 次 以 上 各 兩 之 充 氣 自 由 氣 球 飛 航 教 師 帶 飛 訓 練 二 熱 氣 球 : 應 有 兩 次 以 上 各 一 之 熱 氣 球 飛 航 教 師 帶 飛 訓 練 申 請 自 由 氣 球 商 用 駕 駛 員 術 科 檢 定 者, 其 檢 定 項 目 依 民 航 局 訂 定 之 自 由 氣 球 駕 駛 5377
14 員 術 科 檢 定 報 告 表 如 附 件 五 實 施 第 七 十 條 自 由 氣 球 商 用 駕 駛 員 檢 定 合 格 者, 具 有 自 由 氣 球 自 用 及 商 用 駕 駛 員 之 權 利, 得 駕 駛 經 檢 定 合 格 之 充 氣 自 由 氣 球 或 熱 氣 球 及 擔 任 機 長 作 營 業 性 或 非 營 業 性 之 飛 航 第 十 四 節 滑 翔 機 自 用 駕 駛 員 第 七 十 一 條 申 請 滑 翔 機 自 用 駕 駛 員 檢 定 證 者, 應 有 至 少 十 以 上 滑 翔 機 飛 航 訓 練 總 時 間, 並 符 合 下 列 條 件 : 一 二 十 次 以 上 之 飛 航 訓 練 二 二 以 上 之 單 獨 滑 翔 機 飛 航 並 執 行 十 次 以 上 之 起 飛 及 落 地 申 請 滑 翔 機 自 用 駕 駛 員 檢 定 證 者 如 具 備 飛 機 或 直 昇 機 飛 航 時 間 四 十 以 上 者, 其 滑 翔 機 飛 航 訓 練 時 間 得 減 為 三, 其 中 至 少 十 次 單 獨 滑 翔 機 飛 航 第 七 十 二 條 申 請 滑 翔 機 自 用 駕 駛 員 檢 定 證 者, 應 檢 定 下 列 學 科 項 目 : 一 民 用 航 空 法 及 有 關 法 規 二 飛 航 管 理 程 序 三 滑 翔 機 飛 航 原 理 四 航 空 氣 象 五 基 本 航 行 學 六 陸 空 通 訊 七 載 重 平 衡 八 滑 翔 機 一 般 維 護 第 七 十 三 條 申 請 滑 翔 機 自 用 駕 駛 員 術 科 檢 定 者, 於 檢 定 前 六 十 日 內 應 有 三 次 以 上 之 滑 翔 機 飛 航 教 師 帶 飛 訓 練, 其 檢 定 項 目 依 民 航 局 訂 定 之 滑 翔 機 駕 駛 員 術 科 檢 定 報 告 表 如 附 件 六 實 施 第 七 十 四 條 經 檢 定 合 格 之 滑 翔 機 自 用 駕 駛 員 得 駕 駛 經 檢 定 合 格 之 滑 翔 機 及 擔 任 機 長 作 非 營 業 性 之 飛 航 第 十 五 節 滑 翔 機 商 用 駕 駛 員 第 七 十 五 條 申 請 滑 翔 機 商 用 駕 駛 員 檢 定 證 者, 應 有 二 十 五 以 上 之 滑 翔 機 飛 航 時 間, 其 飛 航 時 間 應 包 含 一 百 次 以 上 擔 任 滑 翔 機 機 長 之 飛 航, 並 符 合 下 列 條 件 : 一 三 以 上 之 滑 翔 機 飛 航 訓 練 或 十 次 以 上 由 飛 航 教 師 帶 飛 訓 練 二 二 以 上 且 不 少 於 十 次 之 單 獨 滑 翔 機 飛 航 申 請 滑 翔 機 商 用 駕 駛 員 檢 定 證 者, 如 具 備 飛 機 或 直 昇 機 飛 航 時 間 二 百 以 上 者, 應 有 二 十 次 以 上 之 滑 翔 機 機 長 飛 航, 並 符 合 下 列 條 件 : 一 三 以 上 之 滑 翔 機 飛 航 訓 練 或 十 次 以 上 由 飛 航 教 師 帶 飛 訓 練 二 五 次 以 上 之 單 獨 滑 翔 機 飛 航 第 七 十 六 條 申 請 滑 翔 機 商 用 駕 駛 員 檢 定 證 者, 應 檢 定 下 列 學 科 項 目 : 一 民 用 航 空 法 及 有 關 法 規 二 飛 航 管 理 程 序 5378
15 三 滑 翔 機 飛 航 原 理 四 航 空 氣 象 五 基 本 航 行 學 六 陸 空 通 訊 七 載 重 平 衡 八 滑 翔 機 一 般 維 護 第 七 十 七 條 申 請 滑 翔 機 商 用 駕 駛 員 術 科 檢 定 者, 於 檢 定 前 六 十 日 內 應 有 三 次 以 上 之 滑 翔 機 飛 航 教 師 帶 飛 訓 練, 其 檢 定 項 目 依 民 航 局 訂 定 之 滑 翔 機 駕 駛 員 術 科 檢 定 報 告 如 附 件 六 實 施 第 七 十 八 條 經 檢 定 合 格 之 滑 翔 機 商 用 駕 駛 員, 具 有 滑 翔 機 自 用 及 商 用 駕 駛 員 之 權 利, 並 得 駕 駛 經 檢 定 合 格 之 滑 翔 機 及 擔 任 機 長 作 營 業 性 或 非 營 業 性 之 飛 航 第 十 六 節 飛 航 教 師 第 七 十 九 條 申 請 飛 航 教 師 檢 定 證 者, 應 檢 具 在 經 民 航 局 核 准 或 認 可 之 訓 練 機 構 完 成 下 列 學 科 項 目 之 訓 練 證 明 文 件 : 一 教 學 方 法 二 教 學 原 理 三 學 生 評 鑑 及 考 核 四 教 學 課 程 研 發 五 教 學 科 目 規 劃 六 教 學 技 巧 第 八 十 條 申 請 飛 航 教 師 檢 定 證 者, 應 完 成 該 類 航 空 器 型 別 飛 航 教 師 之 訓 練, 或 依 民 航 局 為 該 檢 定 核 准 之 訓 練 計 畫 完 成 訓 練, 並 經 民 航 局 術 科 檢 定 合 格, 其 檢 定 項 目 依 民 航 局 制 訂 之 飛 航 教 師 術 科 檢 定 報 告 表 如 附 件 七 實 施 第 八 十 一 條 申 請 飛 機 飛 航 教 師 檢 定 證 者, 應 持 有 飛 機 民 航 運 輸 駕 駛 員 或 商 用 駕 駛 員 檢 定 證 申 請 直 昇 機 飛 航 教 師 檢 定 證 者, 應 持 有 直 昇 機 民 航 運 輸 駕 駛 員 或 商 用 駕 駛 員 檢 定 證 申 請 飛 艇 飛 航 教 師 檢 定 證 者, 應 持 有 飛 艇 商 用 駕 駛 員 檢 定 證 申 請 自 由 氣 球 飛 航 教 師 檢 定 證 者, 應 持 有 自 由 氣 球 商 用 駕 駛 員 檢 定 證 申 請 滑 翔 機 飛 航 教 師 檢 定 證 者, 應 持 有 滑 翔 機 商 用 駕 駛 員 檢 定 證 第 八 十 二 條 具 有 飛 航 教 師 資 格 者, 始 得 執 行 飛 航 教 師 工 作, 並 在 學 習 駕 駛 員 之 飛 航 紀 錄 簿 上 簽 證 飛 航 教 師 不 得 於 未 持 有 該 類 航 空 器 型 別 飛 航 教 師 檢 定 證 之 航 空 器 上 擔 任 教 師 第 十 七 節 儀 器 飛 航 檢 定 第 八 十 三 條 申 請 飛 機 儀 器 飛 航 檢 定 者, 除 應 符 合 下 列 各 款 規 定 外, 應 持 有 第 十 二 條 第 一 項 第 一 款 第 二 款 或 第 三 款 之 駕 駛 員 檢 定 證 : 一 得 採 認 為 飛 機 或 直 昇 機 機 長 越 野 飛 航 總 時 間 五 十 以 上, 其 中 十 以 上 5379
16 應 符 合 申 請 航 空 器 類 別 之 飛 航 時 間 二 飛 機 或 直 昇 機 儀 器 飛 航 時 間 四 十 以 上 : 其 中 包 括 由 合 格 飛 航 教 師 帶 飛 十 以 上 儀 器 飛 航 訓 練 及 持 有 紀 錄 證 明 之 模 擬 機 儀 器 飛 航 時 間, 其 中 經 民 航 局 核 准 或 認 可 之 駕 駛 員 訓 練 機 構 完 成 訓 練, 或 完 成 民 航 局 核 准 訓 練 計 畫 之 訓 練 課 程 者, 其 模 擬 機 儀 器 飛 航 時 間 最 多 採 計 二 十 三 應 完 成 一 次 以 上 符 合 儀 器 飛 航 規 則 之 儀 器 越 野 飛 航 訓 練, 並 符 合 下 列 條 件 : ( 一 ) 擔 任 機 長 沿 航 路 或 由 航 管 導 引 飛 航 距 離 超 越 五 百 四 十 公 里 以 上 之 越 野 飛 航 ( 二 ) 在 沿 途 每 處 機 場 完 成 一 次 以 上 儀 器 進 場 程 序 ( 三 ) 使 用 導 航 裝 備 完 成 三 次 不 同 種 類 之 儀 器 進 場 程 序 第 八 十 四 條 申 請 直 昇 機 儀 器 飛 航 檢 定 者, 除 應 符 合 下 列 各 款 規 定 外, 應 持 有 第 十 二 條 第 一 項 第 五 款 或 第 六 款 駕 駛 員 檢 定 證 : 一 得 採 認 為 飛 機 或 直 昇 機 機 長 越 野 飛 航 總 時 間 五 十 以 上, 其 中 十 以 上 應 符 合 申 請 航 空 器 類 別 之 飛 航 時 間 二 飛 機 或 直 昇 機 儀 器 飛 航 時 間 四 十 以 上 : 其 中 包 括 由 合 格 飛 航 教 師 帶 飛 十 以 上 儀 器 飛 航 訓 練 及 持 有 紀 錄 證 明 之 模 擬 機 儀 器 飛 航 時 間, 其 中 經 民 航 局 核 准 或 認 可 之 駕 駛 員 訓 練 機 構 完 成 訓 練, 或 完 成 民 航 局 核 准 訓 練 計 畫 之 訓 練 課 程 者, 其 模 擬 機 儀 器 飛 航 時 間 最 多 採 計 三 十 三 應 完 成 一 次 以 上 符 合 儀 器 飛 航 規 則 之 儀 器 越 野 飛 航 訓 練, 其 中 包 括 : ( 一 ) 擔 任 機 長 沿 航 路 或 由 航 管 導 引 飛 航 距 離 超 越 一 百 八 十 公 里 以 上 之 越 野 飛 航 ( 二 ) 在 沿 途 每 處 機 場 完 成 一 次 以 上 儀 器 進 場 程 序 ( 三 ) 使 用 導 航 裝 備 完 成 三 次 不 同 種 類 之 儀 器 進 場 程 序 第 八 十 五 條 申 請 儀 器 飛 航 檢 定 者, 應 檢 定 儀 器 飛 航 學 科, 其 內 容 如 下 : 一 儀 器 飛 航 規 則 飛 航 指 南 飛 航 公 告 二 儀 器 飛 航 管 理 程 序 陸 空 通 話 程 序 三 航 空 器 儀 器 飛 航 空 地 裝 備 運 用 限 制 及 失 效 處 置 四 儀 器 飛 航 原 理 及 程 序 五 儀 器 飛 航 航 空 圖 表 氣 象 資 格 第 八 十 六 條 申 請 儀 器 飛 航 檢 定 之 術 科 檢 定 者, 於 檢 定 前 六 十 日 內 應 有 三 以 上 之 儀 器 飛 航 訓 練 時 間, 或 依 民 航 局 為 該 檢 定 核 准 之 訓 練 計 畫 完 成 訓 練, 其 檢 定 項 目 分 別 依 第 二 十 七 條 第 三 十 二 條 第 四 十 四 條 及 第 四 十 九 條 之 駕 駛 員 術 科 檢 定 報 告 表 之 規 定 實 施 第 八 十 七 條 航 空 器 駕 駛 員 經 儀 器 飛 航 檢 定 合 格 者, 始 得 執 行 儀 器 飛 航 ; 其 年 度 訓 練 及 考 驗 應 含 儀 器 飛 航, 考 驗 不 合 格 者, 暫 停 其 儀 器 飛 航 資 格 及 檢 定 證 加 註 限 制 目 視 飛 航, 須 再 經 重 新 檢 定 合 格, 始 得 恢 復 儀 器 飛 航 之 資 料 航 空 器 駕 駛 員 儀 器 飛 航 檢 定 檢 定 加 簽 或 屆 期 重 簽, 使 用 多 發 動 機 航 空 器 應 納 入 5380
17 發 動 機 或 模 擬 發 動 機 失 效 時 之 儀 器 飛 航 操 控 能 力 檢 定 或 考 驗 第 三 章 飛 航 機 械 員 第 八 十 八 條 申 請 飛 航 機 械 員 檢 定 證 者, 其 年 齡 應 滿 二 十 一 歲, 且 未 逾 六 十 五 歲, 並 具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及 提 出 有 關 文 件 : 一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航 空 工 程 機 械 電 機 或 電 子 科 系 畢 業, 經 完 成 飛 航 機 械 員 訓 練 ( 包 括 地 面 學 科 模 擬 機 操 作 隨 機 見 習 及 實 際 空 中 操 作 ) 合 格 者 二 具 有 效 地 面 機 械 員 檢 定 證, 並 經 完 成 飛 航 機 械 員 訓 練 合 格 者 三 擔 任 多 發 動 機 航 空 器 駕 駛 員 具 五 百 以 上 之 飛 航 經 驗, 經 完 成 飛 航 機 械 員 訓 練 合 格 者 第 八 十 九 條 申 請 飛 航 機 械 員 檢 定 證 者, 應 檢 定 下 列 學 科 項 目 : 一 民 用 航 空 法 及 有 關 法 規 二 飛 航 原 理 三 載 重 平 衡 四 航 空 氣 象 五 航 空 發 動 機 六 航 空 儀 表 七 航 空 器 一 般 維 護 八 航 空 器 結 構 學 第 九 十 條 申 請 飛 航 機 械 員 術 科 檢 定 者, 其 檢 定 項 目 依 民 航 局 訂 定 之 飛 航 機 械 員 術 科 檢 定 報 告 表 如 附 件 八 實 施 第 九 十 一 條 飛 航 機 械 員 之 檢 定 證 應 註 明 航 空 器 型 別 飛 航 機 械 員 僅 得 擔 任 經 檢 定 合 格 航 空 器 型 別 之 航 空 器 機 械 操 作 管 理 及 維 護 工 作 第 四 章 地 面 機 械 員 第 九 十 二 條 地 面 機 械 員 之 檢 定 類 別 如 下 : 一 航 空 器 發 動 機 維 護 : 指 發 動 機 螺 旋 槳 及 其 附 屬 機 件 二 航 空 器 通 訊 電 子 維 護 : 指 航 空 器 儀 器 及 儀 表 通 訊 導 航 及 電 子 裝 備 三 航 空 器 機 體 維 護 : 指 前 兩 款 以 外 之 航 空 器 結 構 與 系 統 第 九 十 三 條 申 請 地 面 機 械 員 檢 定 證 者, 其 年 齡 應 滿 十 八 歲, 並 具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 一 高 級 中 等 以 上 學 校 畢 業 或 同 等 學 歷, 經 民 航 局 核 准 或 認 可 之 訓 練 機 構 完 成 相 關 類 別 訓 練 合 格 者, 得 申 請 相 關 類 別 檢 定 二 高 級 中 等 以 上 學 校 畢 業 或 同 等 學 歷, 具 航 空 器 機 體 發 動 機 通 訊 電 子 或 相 關 系 統 組 件 之 實 際 維 修 四 年 以 上 之 工 作 經 驗 者, 得 申 請 相 關 類 別 檢 定 三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航 空 工 程 機 械 電 機 或 電 子 相 關 科 系 畢 業 或 同 等 學 歷, 具 航 5381
18 空 器 機 體 發 動 機 通 訊 電 子 或 相 關 系 統 組 件 之 實 際 維 修 三 年 以 上 之 工 作 經 驗 者, 得 申 請 相 關 類 別 檢 定 四 大 學 或 學 院 以 上 學 校 航 空 工 程 機 械 電 機 或 電 子 相 關 科 系 畢 業 或 同 等 學 歷, 具 航 空 器 機 體 發 動 機 通 訊 電 子 或 相 關 系 統 組 件 之 實 際 維 修 二 年 以 上 之 工 作 經 驗 者, 得 申 請 相 關 類 別 檢 定 五 高 級 中 等 以 上 學 校 畢 業 或 同 等 學 歷, 持 有 飛 航 修 護 技 術 士 證 並 具 航 空 器 機 體 發 動 機 通 訊 電 子 或 相 關 系 統 組 件 之 實 際 維 修 二 年 以 上 之 工 作 經 驗 者, 得 申 請 相 關 類 別 檢 定 前 項 實 際 維 修 工 作 指 從 事 航 空 器 或 相 關 系 統 組 件 與 其 檢 定 類 別 相 關 之 製 造 維 護 預 防 維 護 保 養 及 修 理 改 裝 或 裝 置 檢 查 等 工 作 第 九 十 四 條 申 請 地 面 機 械 員 檢 定 證 者, 其 應 檢 定 下 列 學 科 項 目 : 一 民 用 航 空 法 及 有 關 法 規 二 航 空 發 動 機 三 航 空 器 結 構 四 螺 旋 槳 與 噴 射 原 理 五 航 空 儀 器 六 航 空 器 修 配 七 航 空 器 一 般 維 護 八 無 線 電 基 本 原 理 九 航 空 器 通 訊 導 航 裝 備 十 航 空 器 電 氣 系 統 僅 申 請 航 空 器 發 動 機 維 護 檢 定 者, 得 免 考 驗 前 項 第 三 款 第 六 款 第 八 款 及 第 九 款 學 科 僅 申 請 航 空 器 通 信 電 子 維 護 檢 定 者, 得 免 考 驗 前 項 第 二 款 至 第 四 款 及 第 六 款 學 科 僅 申 請 航 空 器 機 體 維 護 檢 定 者, 得 免 考 驗 前 項 第 二 款 第 四 款 第 八 款 及 第 九 款 之 學 科 第 九 十 五 條 申 請 地 面 機 械 員 術 科 檢 定 者, 其 檢 定 類 別 依 民 航 局 訂 定 之 地 面 機 械 員 術 科 檢 定 報 告 表 如 附 件 九 實 施 檢 定 方 式 採 實 際 操 作 與 口 試 併 行 第 九 十 六 條 經 檢 定 合 格 之 地 面 機 械 員 應 依 下 列 規 定 辦 理 維 護 簽 證 或 零 組 件 恢 復 可 用 簽 證 : 一 具 航 空 器 發 動 機 類 別 檢 定 證 者 可 執 行 航 空 器 發 動 機 維 護 螺 旋 槳 及 其 零 組 件 維 修 改 裝 或 裝 置 等 工 作 之 維 護 簽 證 或 相 關 系 統 零 組 件 恢 復 可 用 簽 證 二 具 航 空 器 機 體 類 別 檢 定 證 者 可 執 行 航 空 器 機 體 系 統 結 構 維 護 及 其 零 組 件 維 修 改 裝 或 裝 置 等 工 作 之 維 護 簽 證 或 相 關 系 統 零 組 件 恢 復 可 用 簽 證 並 可 執 行 航 空 器 通 訊 電 子 儀 表 導 航 組 件 更 換 及 使 用 飛 機 本 身 配 有 電 腦 自 我 測 試 功 能 測 試 等 工 作 之 維 護 簽 證, 但 不 包 含 需 額 外 使 用 特 殊 工 具 或 裝 備 測 試 維 修 等 工 作 之 維 護 簽 證 三 具 航 空 器 通 訊 電 子 類 別 檢 定 證 者 可 執 行 航 空 器 通 訊 電 子 儀 表 導 航 等 相 5382
19 關 系 統 維 護 及 其 零 組 件 維 修 改 裝 或 裝 置 等 工 作 之 維 護 簽 證 或 相 關 系 統 零 組 件 恢 復 可 用 簽 證 自 本 條 文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三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日 修 正 發 布 六 年 內, 具 航 空 器 機 體 類 別 檢 定 證 者, 得 辦 理 前 項 第 三 款 簽 證 第 九 十 七 條 地 面 機 械 員 應 經 維 護 簽 放 作 業 程 序 機 型 或 零 組 件 訓 練 並 熟 悉 相 關 系 統 現 行 維 護 手 冊 與 一 切 相 關 適 航 資 料, 始 得 執 行 檢 定 類 別 維 護 簽 證 或 相 關 系 統 零 組 件 恢 復 可 用 簽 證 第 九 十 八 條 地 面 機 械 員 應 在 過 去 二 年 內 擔 任 下 列 工 作 之 一 達 六 個 月 以 上 或 經 民 航 局 認 可 其 具 有 檢 定 類 別 能 力, 始 得 執 行 檢 定 類 別 維 護 簽 證 或 相 關 系 統 零 組 件 恢 復 可 用 簽 證 一 執 行 經 檢 定 類 別 之 工 作 二 擔 任 技 術 督 導 其 他 地 面 機 械 員 三 負 責 實 際 管 理 執 行 航 空 器 之 維 修 或 改 裝 作 業 第 五 章 維 修 員 第 九 十 九 條 維 修 員 之 檢 定 類 別 如 下 : 一 螺 旋 槳 類 別 : ( 一 ) 一 級 : 固 定 螺 距 式 螺 旋 槳 ( 二 ) 二 級 : 固 定 螺 距 式 以 外 之 螺 旋 槳 二 無 線 電 設 備 類 別 : ( 一 ) 一 級 : 通 信 設 備 ( 二 ) 二 級 : 導 航 設 備 ( 三 ) 三 級 : 雷 達 設 備 三 儀 器 類 別 : ( 一 ) 一 級 : 機 械 式 儀 器 ( 二 ) 二 級 : 電 器 式 儀 器 ( 三 ) 三 級 : 陀 螺 式 儀 器 ( 四 ) 四 級 : 電 子 式 儀 器 四 附 件 類 別 : ( 一 ) 一 級 : 機 械 式 附 件 ( 二 ) 二 級 : 電 器 式 附 件 ( 三 ) 三 級 : 電 子 式 附 件 五 特 業 維 修 類 別 : ( 一 ) 非 破 壞 性 檢 查 試 驗 及 處 理 ( 二 ) 緊 急 及 救 生 裝 備 ( 三 ) 配 件 修 造 ( 四 ) 其 他 經 民 航 局 核 定 者 5383
20 前 項 第 一 款 至 第 五 款 類 別, 經 民 航 局 檢 定 後 得 限 制 其 件 號 型 別 或 廠 家 第 一 百 條 申 請 維 修 員 檢 定 證 者, 其 年 齡 應 滿 十 八 歲, 高 級 中 等 以 上 學 校 畢 業 或 同 等 學 歷, 並 符 合 下 列 規 定 : 一 應 為 航 空 公 司 或 維 修 廠 雇 用, 從 事 申 請 檢 定 類 別 實 際 工 作 達 十 八 個 月 以 上 領 有 證 明 文 件 者 但 持 有 飛 機 修 護 技 術 士 證 照 者, 其 實 際 維 修 工 作 得 減 為 六 個 月 二 由 雇 主 推 薦, 並 具 所 申 請 檢 定 類 別 零 組 件 維 修 知 識, 及 對 相 關 維 護 程 序 檢 驗 方 式 及 器 材 工 具 裝 備 使 用 等 經 驗 能 提 出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或 經 民 航 局 核 准 或 認 可 之 訓 練 證 明 文 件 三 前 款 推 薦 檢 定 類 別 應 限 於 民 航 局 核 發 檢 定 類 別 或 營 運 規 範 授 權 範 圍 第 一 百 零 一 條 申 請 維 修 員 檢 定 證 者, 學 科 項 目 應 檢 定 民 用 航 空 法 及 有 關 法 規 申 請 維 修 員 術 科 檢 定 者, 其 檢 定 項 目 依 民 航 局 訂 定 之 維 修 員 術 科 檢 定 報 告 表 如 附 件 十 實 施 檢 定 方 式 採 口 試 或 實 際 操 作 航 空 公 司 或 維 修 廠 應 就 維 修 員 申 請 檢 定 類 別, 備 妥 所 需 廠 房 設 備 工 具 及 文 件 手 冊 供 檢 定 使 用 第 一 百 零 二 條 維 修 員 應 在 所 屬 航 空 公 司 或 維 修 廠 授 權 範 圍 內, 依 照 核 准 之 作 業 程 序, 執 行 航 空 器 零 組 件 維 修 或 督 導 預 防 性 維 護 改 裝 及 恢 復 可 用 簽 證 於 其 檢 定 合 格 授 權 範 圍, 並 受 該 航 空 公 司 或 維 修 廠 監 督 考 核 為 確 保 執 行 該 工 作 之 持 續 適 航, 維 修 員 應 瞭 解 該 航 空 公 司 或 維 修 廠 之 維 護 檢 驗 程 序 及 製 造 廠 家 手 冊, 始 得 執 行 或 督 導 其 所 核 可 之 檢 定 項 目 維 修 員 不 得 代 替 地 面 機 械 員 從 事 航 空 器 及 發 動 機 之 適 航 簽 證 第 一 百 零 三 條 維 修 員 因 故 不 再 履 行 其 檢 定 權 利 時, 其 檢 定 證 應 由 航 空 公 司 或 維 修 廠 報 請 民 航 局 繳 銷 維 修 員 經 檢 定 取 得 地 面 機 械 員 檢 定 證 時, 應 繳 回 其 維 修 員 檢 定 證 第 六 章 航 空 器 簽 派 員 第 一 百 零 四 條 申 請 航 空 器 簽 派 員 檢 定 證 者, 其 年 齡 應 滿 二 十 一 歲, 並 為 高 級 中 等 以 上 學 校 畢 業 或 同 等 學 歷, 並 具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及 提 出 有 關 文 件 : 一 申 請 前 二 年 內, 曾 在 民 用 航 空 運 輸 業 之 合 格 航 空 器 簽 派 員 督 導 下, 從 事 助 理 航 空 器 簽 派 員 工 作 一 年 以 上 二 完 成 民 航 局 核 准 之 航 空 器 簽 派 員 訓 練 三 申 請 前 三 年 內 曾 任 下 列 任 何 一 目 之 職 務 二 年 以 上 或 任 何 二 目 職 務 各 一 年 以 上 者 : ( 一 ) 民 用 航 空 運 輸 業 飛 航 組 員 ( 二 ) 飛 航 管 制 員 ( 三 ) 民 用 航 空 運 輸 業 航 空 氣 象 工 作 人 員 5384
21 前 項 航 空 器 簽 派 員 檢 定 證 申 請 人, 於 申 請 前 六 個 月 內 應 在 合 格 航 空 器 簽 派 員 督 導 下, 從 事 實 際 簽 派 工 作 九 十 日 以 上 第 一 項 第 二 款 航 空 器 簽 派 員 之 訓 練 計 畫 應 報 請 民 航 局 審 查 合 格 後, 始 得 開 訓 第 一 百 零 五 條 申 請 航 空 器 簽 派 員 檢 定 證 者, 應 檢 定 下 列 學 科 項 目 : 一 民 用 航 空 法 及 有 關 法 規 二 基 本 航 行 學 三 航 空 氣 象 四 載 重 平 衡 五 陸 空 通 訊 六 飛 航 管 理 程 序 第 一 百 零 六 條 申 請 航 空 器 簽 派 員 檢 定 證 者, 其 術 科 檢 定 項 目 依 民 航 局 訂 定 之 航 空 器 簽 派 員 術 科 檢 定 報 告 表 如 附 件 十 一 實 施 第 七 章 飛 航 管 制 員 第 一 百 零 七 條 申 請 飛 航 管 制 員 檢 定 證 者, 應 經 公 務 人 員 特 種 考 試 民 航 考 試 飛 航 管 制 科 別 考 試 錄 取, 並 完 成 民 航 局 核 准 之 基 礎 訓 練 課 程 及 三 個 月 以 上 實 務 訓 練 申 請 飛 航 管 制 員 檢 定 加 簽 者, 應 完 成 民 航 局 核 准 之 專 業 訓 練 課 程 及 三 個 月 以 上 在 職 訓 練 前 二 項 實 務 及 在 職 訓 練 應 由 持 有 該 類 檢 定 證 之 飛 航 管 制 員 擔 任 訓 練 工 作 第 一 百 零 八 條 飛 航 管 制 員 之 檢 定 類 別 分 為 機 場 檢 定 近 場 檢 定 及 區 域 檢 定 三 類 第 一 百 零 九 條 申 請 飛 航 管 制 員 檢 定 證 者, 應 檢 定 下 列 學 科 項 目 : 一 民 用 航 空 法 飛 航 規 則 二 航 空 氣 象 三 機 場 管 制 飛 航 管 理 程 序 四 機 場 管 制 飛 航 指 南 五 近 場 管 制 飛 航 管 理 程 序 六 近 場 管 制 飛 航 指 南 七 區 域 管 制 飛 航 管 理 程 序 八 區 域 管 制 飛 航 指 南 九 雷 達 基 本 原 理 申 請 機 場 檢 定 類 別 者, 得 免 考 驗 前 項 第 五 款 至 第 九 款 之 學 科 申 請 近 場 檢 定 類 別 者, 得 免 考 驗 前 項 第 一 款 至 第 四 款 及 第 七 款 至 第 八 款 之 學 科 申 請 區 域 檢 定 類 別 者, 得 免 考 驗 前 項 第 一 款 至 第 六 款 之 學 科 第 一 百 十 條 申 請 飛 航 管 制 員 術 科 檢 定 者, 其 檢 定 項 目 依 民 航 局 訂 定 之 飛 航 管 制 員 術 科 檢 定 報 告 表 如 附 件 十 二 實 施 5385
22 民 航 局 執 行 飛 航 管 制 員 術 科 檢 定 時, 依 民 航 局 訂 定 之 飛 航 管 制 員 術 科 檢 定 規 定 實 施 第 一 百 十 一 條 飛 航 管 制 員 檢 定 證 應 註 明 類 別 及 符 合 民 航 局 訂 定 之 無 線 電 溝 通 英 語 專 業 能 力 檢 定 第 四 級 至 第 六 級 之 等 級 飛 航 管 制 員 應 依 所 持 有 檢 定 證 之 類 別, 提 供 或 督 導 飛 航 管 制 服 務 第 八 章 外 國 人 申 請 檢 定 證 第 一 百 十 二 條 有 以 外 國 人 擔 任 航 空 人 員 需 要 者, 應 由 業 者 向 民 航 局 申 請 檢 定 該 外 國 人 應 經 學 術 科 檢 定 合 格 並 轉 請 交 通 部 核 准 後, 由 民 航 局 發 給 檢 定 證 第 一 百 十 三 條 外 國 人 申 請 航 空 器 駕 駛 員 檢 定 證 者, 除 應 依 第 四 條 規 定 檢 送 相 關 文 件 外, 並 應 檢 附 下 列 證 明 文 件 : 一 航 空 器 駕 駛 員 經 歷 紀 錄 及 原 外 國 檢 定 證 照 影 本 二 原 檢 定 證 核 發 國 航 空 人 員 檢 定 制 度 符 合 國 際 民 用 航 空 組 織 所 訂 標 準 之 文 件 資 料 三 主 管 機 關 核 發 之 聘 僱 許 可 文 件 影 本 外 國 人 申 請 航 空 器 駕 駛 員 檢 定 學 科 項 目 為 民 用 航 空 法 及 有 關 法 規 外 國 人 申 請 各 類 航 空 器 駕 駛 員 術 科 檢 定 者, 其 術 科 檢 定 項 目 依 本 規 則 各 類 別 航 空 器 駕 駛 員 之 術 科 檢 定 報 告 表 實 施 聘 僱 外 國 航 空 器 駕 駛 員 從 事 航 空 器 運 渡 訓 練 及 試 飛 者, 其 所 持 之 外 國 檢 定 證 符 合 國 際 民 用 航 空 組 織 規 定 之 無 線 電 溝 通 英 語 專 業 能 力 檢 定 第 四 級 至 第 六 級 之 等 級 證 明 文 件 及 航 空 人 員 體 格 檢 查 及 格 證, 民 航 局 得 承 認 其 效 力 自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七 年 三 月 五 日 起 外 國 人 申 請 航 空 器 駕 駛 員 檢 定 證 者, 應 檢 附 民 航 局 或 其 委 託 之 機 關 團 體 執 行 駕 駛 員 無 線 電 溝 通 英 語 專 業 能 力 檢 定 核 發 之 第 四 級 至 第 六 級 之 等 級 證 明 文 件 第 一 百 十 四 條 外 國 人 申 請 航 空 器 簽 派 員 地 面 機 械 員 或 維 修 員 之 檢 定 證 者, 除 應 依 第 四 條 規 定 檢 送 相 關 文 件 外, 並 應 檢 附 下 列 證 明 文 件 : 一 其 外 國 航 空 器 簽 派 員 地 面 機 械 員 或 維 修 員 經 歷 紀 錄 及 原 外 國 檢 定 證 照 影 本 二 原 檢 定 證 核 發 國 航 空 人 員 檢 定 制 度 符 合 國 際 民 用 航 空 組 織 所 訂 標 準 之 文 件 資 料 三 在 中 華 民 國 境 內 工 作 者, 應 檢 附 主 管 機 關 核 發 之 聘 僱 許 可 文 件 影 本 前 項 外 國 人 應 檢 定 之 學 科 項 目 為 民 用 航 空 法 及 有 關 法 規 外 國 人 申 請 簽 派 員 術 科 檢 定 者, 檢 定 項 目 依 民 航 局 訂 定 之 航 空 器 簽 派 員 術 科 檢 定 報 告 表 如 附 件 十 一 實 施 外 國 人 申 請 地 面 機 械 員 術 科 檢 定 者, 檢 定 項 目 依 民 航 局 訂 定 之 航 空 器 地 面 機 械 員 術 科 檢 定 報 告 表 如 附 件 九 實 施 檢 定 方 式 採 實 際 操 作 與 口 試 併 行 5386
23 外 國 人 申 請 維 修 員 術 科 檢 定 者, 檢 定 項 目 依 民 航 局 訂 定 之 維 修 員 術 科 檢 定 報 告 表 如 附 件 十 實 施 檢 定 方 式 採 口 試 或 實 際 操 作 第 九 章 附 則 第 一 百 十 五 條 航 空 人 員 學 術 科 檢 定 費 學 習 證 檢 定 證 模 擬 機 檢 定 合 格 證 之 核 發 換 發 補 發 及 檢 定 證 屆 期 重 簽 加 簽 逾 期 檢 定 之 各 項 證 照 規 費, 依 附 件 十 三 航 空 人 員 及 模 擬 機 證 照 規 費 收 費 規 定 收 費, 並 依 預 算 程 序 辦 理 外 國 人 申 請 檢 定 及 證 照 之 規 費 依 前 項 規 定 收 費 申 請 本 辦 法 各 項 檢 定, 須 民 航 局 派 員 赴 國 外 執 行 檢 定 作 業 者, 除 前 二 項 證 照 規 費 外, 應 另 繳 納 作 業 費, 其 費 用 如 附 件 十 四 該 作 業 費 由 民 航 局 代 收 並 專 款 專 用 第 一 百 十 六 條 飛 航 管 制 員 與 國 際 航 線 之 飛 機 及 直 昇 機 駕 駛 員, 其 使 用 無 線 電 溝 通 英 語 之 專 業 能 力 應 符 合 民 航 局 訂 定 之 無 線 電 溝 通 英 語 專 業 能 力 檢 定 程 序 之 規 定, 其 檢 定 項 目 並 依 附 件 十 五 實 施 前 項 無 線 電 溝 通 英 語 專 業 能 力 檢 定 程 序 及 實 施 日 期, 由 民 航 局 公 告 之 第 一 百 十 七 條 本 規 則 中 相 關 名 詞 之 中 英 文 對 照 表 如 附 件 十 六 第 一 百 十 八 條 本 規 則 自 發 布 日 施 行 5387
24 附 件 一 此 欄 位 由 民 用 航 空 局 填 寫 檢 定 項 目 代 碼 審 查 結 果 考 生 編 號 民 用 航 空 局 航 空 人 員 檢 定 申 請 表 AIRMAN TEST APPLICATION FORM CIVIL AERONAUTICS ADMINISTRATION 初 次 檢 定 Initial application 重 新 檢 定 ( 原 申 請 項 目 ) 逾 期 1 年 以 上 檢 定 Renewal of overdue ratings for more than 12 months( 原 證 照 號 碼 Licence No. 檢 定 類 別 有 效 期 限 至 Validity / / / 檢 定 加 簽 Added rating( 原 證 照 號 碼 Licence No. 檢 定 類 別 有 效 期 限 至 Validity / / / 申 請 證 照 類 別 Sort of certificate 黏 貼 半 身 最 近 照 片 Recent Photo 民 航 運 輸 駕 駛 員 Airline transport pilot 商 用 駕 駛 員 Commercial pilot 飛 機 Aeroplane 多 組 員 飛 機 駕 駛 員 Multi-crew pilot 自 用 駕 駛 員 Private pilot 駕 儀 器 飛 航 Instrument rating 駛 民 航 運 輸 駕 駛 員 Airline transport pilot 商 用 駕 駛 員 Commercial pilot 直 昇 機 Helicopter 員 自 用 駕 駛 員 Private pilot 儀 器 飛 航 Instrument rating Pilot 飛 艇 Airship 自 由 氣 球 Free Balloon 商 用 駕 駛 員 Commercial pilot 自 用 駕 駛 員 Private pilot 滑 翔 機 Glider 飛 航 管 制 員 機 場 檢 定 aerodrome control rating 近 場 檢 定 approach control rating Air Traffic Controller 區 域 檢 定 area control rating 螺 旋 槳 類 別 Propeller category 無 線 電 設 備 類 別 Radio equipment category 維 修 員 Repairman 儀 器 類 別 Instrument category 附 件 類 別 Accessory category 特 業 維 修 類 別 Specialized maintenance category 航 空 器 機 體 維 護 Aircraft airframe maintenance(a) 地 面 機 械 員 Mechanic 航 空 器 發 動 機 維 護 Aircraft powerplant maintenance(e) 航 空 器 通 訊 電 子 維 護 Aircraft avionics systems maintenance(av) 航 空 器 簽 派 員 Flight Dispatcher 其 他 others: 姓 名 Name 性 別 Sex 身 分 證 號 碼 I.D Number 出 生 日 期 Date of Birth 國 籍 Nationality Year Month Day 所 屬 航 空 公 司 及 職 務 Airlines and Position 相 關 訓 練 Training( 限 駕 駛 員 填 寫 ) 軍 職 Military( 空 軍 Air Force 陸 軍 Army 海 軍 Navy) 自 費 訓 練 航 空 公 司 訓 練 ( 航 空 公 司 名 稱 : ) 辦 公 電 話 Telephone 私 人 電 話 Telephone 行 動 電 話 Mobilephone 傳 真 Fax 通 訊 處 Address 最 高 學 歷 Education 電 子 郵 件 Address 畢 業 年 月 Date of Graduation 申 請 日 期 申 請 人 簽 名 備 註 Year Month Day 5388
25 附 件 一 之 一 飛 機 自 用 駕 駛 員 檢 定 證 申 請 人 資 格 審 查 表 申 請 人 姓 名 出 生 日 期 學 歷 年 月 日 ( 歲 ) 畢 業 肄 業 ( 需 檢 附 畢 業 證 書 ; 依 航 空 人 員 檢 定 給 證 管 ( 依 航 空 人 員 檢 定 給 證 管 理 規 則 第 十 三 條 之 規 定 申 請 人 應 年 滿 二 十 歲 ) 理 規 則 第 十 九 條 之 規 定 申 請 人 應 具 高 級 中 等 以 上 學 校 畢 業 或 具 同 等 學 歷 ) 依 航 空 人 員 檢 定 給 證 管 理 規 則 第 二 十 五 條 之 規 定, 申 請 人 應 具 下 列 資 格 並 提 出 有 關 文 件 : 法 規 申 請 人 時 數 檢 附 文 件 一 應 具 有 飛 機 四 十 以 上 之 飛 航 總 時 間, 其 中 模 擬 機 訓 練 時 間 最 多 採 計 五 二 經 由 飛 航 教 師 帶 飛 二 十 以 上 三 越 野 飛 航 時 間 五 以 上 四 單 獨 飛 航 十 以 上 五 單 獨 越 野 飛 航 五 以 上 六 單 獨 越 野 飛 航 其 中 一 次 飛 航 總 距 離 應 超 越 二 百 七 十 公 里 以 上, 並 在 另 兩 個 不 同 機 場 各 作 一 次 完 全 降 落 七 單 獨 飛 航 時, 在 具 有 塔 臺 管 制 之 機 場 作 三 次 以 上 之 完 全 起 降 八 ( 擇 一 夜 航 檢 定 ) 申 請 夜 航 檢 定 者 應 在 夜 間 接 受 三 以 上 之 訓 練 不 申 請 夜 航 檢 定 ( 檢 定 證 上 將 註 記 禁 止 夜 航 ) 5389
26 附 件 一 之 二 飛 機 商 用 駕 駛 員 檢 定 證 申 請 人 資 格 審 查 表 申 請 人 姓 名 出 生 日 期 學 歷 年 月 日 ( 歲 ) ( 依 航 空 人 員 檢 定 給 證 管 理 規 則 第 十 三 條 之 規 定 申 請 人 應 年 滿 二 十 歲, 最 高 不 得 逾 六 十 歲 ) 畢 業 肄 業 ( 需 檢 附 畢 業 證 書 ; 依 航 空 人 員 檢 定 給 證 管 理 規 則 第 十 九 條 之 規 定 申 請 人 應 具 高 級 中 等 以 上 學 校 畢 業 或 具 同 等 學 歷 ) 依 航 空 人 員 檢 定 給 證 管 理 規 則 第 三 十 條 之 規 定, 申 請 人 應 具 下 列 資 格 並 提 出 有 關 文 件 : 法 規 申 請 人 時 數 檢 附 文 件 應 具 有 飛 機 二 百 五 十 以 上 之 飛 航 及 模 擬 機 之 飛 航 總 時 間, 一 ( 飛 航 總 時 間 以 模 擬 機 取 代 飛 航 訓 練 者 最 多 採 計 五 十 擇 一 ) 經 民 用 航 空 局 核 可 之 駕 駛 員 訓 練 機 構 完 訓 者, 或 完 成 經 民 用 航 空 局 核 准 訓 練 計 畫 之 訓 練 課 程 並 經 考 驗 合 格 者, 其 飛 機 飛 航 及 模 擬 機 之 飛 航 總 時 間 得 減 為 一 百 九 十 以 上, 飛 航 總 時 間 以 模 擬 機 取 代 飛 航 訓 練 者 最 多 採 計 五 十 二 得 採 認 機 長 飛 航 時 間 一 百 以 上 三 得 採 認 機 長 越 野 飛 航 時 間 二 十 以 上 四 得 採 認 機 長 越 野 飛 航 其 中 一 次 飛 航 總 距 離 應 超 越 五 百 四 十 公 里 以 上, 並 在 中 途 不 同 點 降 落 三 次 五 夜 間 飛 航 十 以 上 六 夜 間 飛 航 其 中 五 應 為 夜 間 帶 飛 訓 練 七 八 夜 間 飛 航 應 單 獨 操 控 航 空 器 作 十 次 以 上 之 起 降, 但 起 降 次 數 不 得 包 含 連 續 起 降 曾 受 儀 器 飛 航 訓 練 時 間 二 十 以 上, 其 中 模 擬 機 儀 器 飛 航 訓 練 時 間 最 多 採 計 十 公 司 蓋 章 ( 得 使 用 權 責 相 關 單 位 部 門 印 章 ) 5390
27 附 件 一 之 三 多 組 員 飛 機 駕 駛 員 檢 定 證 申 請 人 資 格 審 查 表 申 請 人 姓 名 出 生 日 期 學 歷 畢 業 年 月 日 ( 歲 ) 肄 業 ( 依 航 空 人 員 檢 定 給 證 管 理 規 則 第 十 三 條 之 規 定 申 請 人 應 年 滿 二 十 歲, 最 高 不 得 逾 六 十 歲 ) ( 需 檢 附 畢 業 證 書 ; 依 航 空 人 員 檢 定 給 證 管 理 規 則 第 十 九 條 之 規 定 申 請 人 應 具 高 級 中 等 以 上 學 校 畢 業 或 具 同 等 學 歷 ) 依 航 空 人 員 檢 定 給 證 管 理 規 則 第 三 十 四 條 之 規 定, 申 請 人 應 具 下 列 資 格 並 提 出 有 關 文 件 : 一 法 規 申 請 人 時 數 檢 附 文 件 完 成 經 民 用 航 空 局 核 可 之 訓 練 課 程, 於 實 機 及 模 擬 機 擔 任 操 控 及 非 操 控 駕 駛 員 至 少 二 百 四 十 實 際 飛 航 符 合 航 空 人 員 檢 定 給 證 管 理 規 則 第 二 十 五 條 之 要 求 二 並 包 含 不 正 常 姿 態 改 正 夜 航 儀 器 飛 航 三 ( 具 多 組 員 操 作 之 渦 輪 發 動 機 飛 機 之 操 作 經 驗 擇 一 ) 於 經 民 用 航 空 局 核 准 之 模 擬 機 取 得 相 等 之 操 作 經 驗 公 司 蓋 章 ( 得 使 用 權 責 相 關 單 位 部 門 印 章 ) 5391
28 附 件 一 之 四 飛 機 民 航 運 輸 駕 駛 員 檢 定 證 申 請 人 資 格 審 查 表 申 請 人 姓 名 出 生 日 期 學 歷 年 月 日 ( 歲 ) 畢 業 肄 業 ( 依 航 空 人 員 檢 定 給 證 管 理 規 則 第 十 三 條 之 規 定 申 請 人 應 年 滿 二 十 三 歲, 最 高 不 得 逾 六 十 歲 ) ( 需 檢 附 畢 業 證 書 ; 依 航 空 人 員 檢 定 給 證 管 理 規 則 第 十 九 條 之 規 定 申 請 人 應 具 高 級 中 等 以 上 學 校 畢 業 或 具 同 等 學 歷 ) 依 航 空 人 員 檢 定 給 證 管 理 規 則 第 三 十 八 條 之 規 定, 申 請 人 應 具 下 列 資 格 並 提 出 有 關 文 件 : 法 規 申 請 人 時 數 檢 附 文 件 一 持 有 飛 機 商 用 駕 駛 員 檢 定 證 需 檢 附 證 照 影 本 二 具 有 飛 機 一 千 五 百 以 上 之 飛 航 總 時 間 三 機 長 飛 航 時 間 二 百 五 十 以 上 四 曾 任 民 航 副 駕 駛 員 飛 航 時 間 四 百 以 上 五 越 野 飛 航 二 百 以 上 六 越 野 機 長 飛 航 時 間 一 百 以 上 七 夜 間 飛 航 一 百 以 上 儀 器 飛 航 七 十 五 以 上, 其 中 模 擬 機 訓 練 時 間 最 多 八 採 計 三 十 公 司 蓋 章 ( 得 使 用 權 責 相 關 單 位 部 門 印 章 ) 5392
29 附 件 一 之 五 直 昇 機 自 用 駕 駛 員 檢 定 證 申 請 人 資 格 審 查 表 申 請 人 姓 名 出 生 日 期 學 歷 年 月 日 ( 歲 ) 畢 業 肄 業 ( 需 檢 附 畢 業 證 書 ; 依 航 空 人 員 檢 定 給 證 管 ( 依 航 空 人 員 檢 定 給 證 管 理 規 則 第 十 三 條 之 規 定 申 請 人 應 年 滿 二 十 歲 ) 理 規 則 第 十 九 條 之 規 定 申 請 人 應 具 高 級 中 等 以 上 學 校 畢 業 或 具 同 等 學 歷 ) 依 航 空 人 員 檢 定 給 證 管 理 規 則 第 四 十 二 條 之 規 定, 申 請 人 應 具 下 列 資 格 並 提 出 有 關 文 件 : 法 規 申 請 人 時 數 檢 附 文 件 一 具 有 直 昇 機 四 十 以 上 之 飛 航 總 時 間 二 經 由 飛 航 教 師 帶 飛 二 十 以 上 三 越 野 飛 航 五 以 上 四 單 獨 飛 航 十 以 上 五 單 獨 越 野 飛 航 五 以 上 六 單 獨 越 野 飛 航 其 中 一 次 飛 航 總 距 離 應 超 越 一 百 八 十 公 里 以 上, 並 在 另 兩 個 不 同 機 場 各 作 一 次 完 全 降 落 七 單 獨 飛 航 時, 在 具 有 塔 臺 管 制 之 機 場 作 三 次 以 上 之 單 獨 起 降 八 ( 擇 一 夜 航 檢 定 ) 申 請 夜 航 檢 定 時, 應 在 夜 間 接 受 五 以 上 之 訓 練 不 申 請 夜 航 檢 定 ( 檢 定 證 上 將 註 記 禁 止 夜 航 ) 5393
30 附 件 一 之 六 直 昇 機 商 用 駕 駛 員 檢 定 證 申 請 人 資 格 審 查 表 申 請 人 姓 名 出 生 日 期 學 歷 年 月 日 ( 歲 ) 畢 業 肄 業 ( 依 航 空 人 員 檢 定 給 證 管 理 規 則 第 十 三 條 之 規 定 申 請 人 應 年 滿 二 十 歲, 最 高 不 得 逾 六 十 歲 ) ( 需 檢 附 畢 業 證 書 ; 依 航 空 人 員 檢 定 給 證 管 理 規 則 第 十 九 條 之 規 定 申 請 人 應 具 高 級 中 等 以 上 學 校 畢 業 或 具 同 等 學 歷 ) 依 航 空 人 員 檢 定 給 證 管 理 規 則 第 四 十 七 條 之 規 定, 申 請 人 應 具 下 列 資 格 並 提 出 有 關 文 件 : 法 規 申 請 人 時 數 檢 附 文 件 一 具 一 百 五 十 以 上 之 飛 航 及 模 擬 機 飛 航 總 時 間, 飛 航 總 時 間 以 模 擬 機 取 代 飛 航 訓 練 者 最 多 採 計 十 二 直 昇 機 飛 航 時 間 一 百 以 上 三 得 採 認 為 機 長 飛 航 時 間 三 十 五 以 上 四 任 機 長 越 野 飛 航 訓 練 時 間 十 以 上 機 長 越 野 飛 航 訓 練 其 中 一 次 飛 航 總 距 離 應 超 越 一 百 八 十 公 五 里 以 上, 並 在 另 兩 個 不 同 機 場 各 作 一 次 完 全 降 落 六 直 昇 機 夜 間 飛 航 五 以 上 七 直 昇 機 夜 間 飛 航 包 括 五 次 以 上 之 非 連 續 起 降 儀 器 飛 航 訓 練 時 間 十 以 上, 其 中 模 擬 機 儀 器 飛 航 訓 練 八 時 間 最 多 採 計 五 公 司 蓋 章 ( 得 使 用 權 責 相 關 單 位 部 門 印 章 ) 5394
31 附 件 一 之 七 直 昇 機 民 航 運 輸 駕 駛 員 檢 定 證 申 請 人 資 格 審 查 表 申 請 人 姓 名 出 生 日 期 學 歷 年 月 日 ( 歲 ) 畢 業 肄 業 ( 依 航 空 人 員 檢 定 給 證 管 理 規 則 第 十 三 條 之 規 定 申 請 人 應 年 滿 二 十 三 歲, 最 高 不 得 逾 六 十 歲 ) ( 需 檢 附 畢 業 證 書 ; 依 航 空 人 員 檢 定 給 證 管 理 規 則 第 十 九 條 之 規 定 申 請 人 應 具 高 級 中 等 以 上 學 校 畢 業 或 具 同 等 學 歷 ) 依 航 空 人 員 檢 定 給 證 管 理 規 則 第 五 十 一 條 之 規 定, 申 請 人 應 具 下 列 資 格 並 提 出 有 關 文 件 : 法 規 申 請 人 時 數 檢 附 文 件 一 持 有 直 昇 機 商 用 駕 駛 員 檢 定 證 需 檢 附 證 照 影 本 二 具 有 一 千 二 百 以 上 之 飛 航 總 時 間, 前 項 飛 航 總 時 間 以 模 擬 機 取 代 飛 航 訓 練 者 最 多 採 計 一 百 三 直 昇 機 飛 航 時 間 一 千 以 上 四 機 長 飛 航 時 間 二 百 五 十 以 上 五 機 長 夜 間 飛 航 五 十 以 上 六 越 野 飛 航 二 百 以 上 七 越 野 機 長 飛 航 時 間 一 百 以 上 儀 器 飛 航 三 十 以 上, 其 中 模 擬 機 訓 練 時 間 最 多 採 計 八 十 公 司 蓋 章 ( 得 使 用 權 責 相 關 單 位 部 門 印 章 ) 5395
32 附 件 一 之 八 飛 艇 自 用 駕 駛 員 檢 定 證 申 請 人 資 格 審 查 表 申 請 人 姓 名 出 生 日 期 學 歷 年 月 日 ( 歲 ) 畢 業 肄 業 ( 需 檢 附 畢 業 證 書 ; 依 航 空 人 員 檢 定 給 證 管 ( 依 航 空 人 員 檢 定 給 證 管 理 規 則 第 十 三 條 之 規 定 申 請 人 應 年 滿 二 十 歲 ) 理 規 則 第 十 九 條 之 規 定 申 請 人 應 具 高 級 中 等 以 上 學 校 畢 業 或 具 同 等 學 歷 ) 依 航 空 人 員 檢 定 給 證 管 理 規 則 第 五 十 五 條 之 規 定, 申 請 人 應 具 下 列 資 格 並 提 出 有 關 文 件 : 法 規 申 請 人 時 數 檢 附 文 件 一 二 十 五 以 上 之 飛 艇 飛 航 時 間 二 三 之 飛 艇 越 野 飛 航 訓 練 三 三 之 夜 間 飛 航 訓 練 夜 間 飛 航 訓 練 應 有 四 十 五 公 里 之 越 野 五 次 起 飛 及 五 次 落 地 四 至 全 停 五 三 以 上 之 儀 器 飛 航 訓 練 六 五 以 上 由 飛 航 教 師 帶 飛 擔 任 機 長 之 飛 艇 飛 航 時 間 5396
33 附 件 一 之 九 飛 艇 商 用 駕 駛 員 檢 定 證 申 請 人 資 格 審 查 表 申 請 人 姓 名 出 生 日 期 學 歷 年 月 日 ( 歲 ) 畢 業 肄 業 ( 依 航 空 人 員 檢 定 給 證 管 理 規 則 第 十 三 條 之 規 定 申 請 人 應 年 滿 二 十 歲, 最 高 不 得 逾 六 十 歲 ) ( 需 檢 附 畢 業 證 書 ; 依 航 空 人 員 檢 定 給 證 管 理 規 則 第 十 九 條 之 規 定 申 請 人 應 具 高 級 中 等 以 上 學 校 畢 業 或 具 同 等 學 歷 ) 依 航 空 人 員 檢 定 給 證 管 理 規 則 第 五 十 九 條 之 規 定, 申 請 人 應 具 下 列 資 格 並 提 出 有 關 文 件 : 法 規 申 請 人 時 數 檢 附 文 件 一 二 三 四 五 二 百 以 上 之 飛 航 總 時 間 五 十 以 上 飛 艇 飛 航 時 間 三 十 以 上 飛 艇 飛 航 之 機 長 時 間 飛 艇 飛 航 之 機 長 時 間 應 有 十 以 上 越 野 時 間 飛 艇 飛 航 之 機 長 時 間 應 有 十 以 上 夜 航 時 間 六 四 十 以 上 儀 器 飛 航 時 間 七 八 九 十 儀 器 飛 航 時 間 應 有 二 十 以 上 之 實 機 飛 行 儀 器 飛 航 時 間 應 有 十 以 上 為 飛 艇 之 儀 器 飛 航 時 間 二 十 以 上 之 飛 航 訓 練 飛 航 訓 練 應 有 日 夜 間 各 一 以 上 之 直 線 距 離 四 十 五 公 里 以 上 目 視 越 野 飛 航 十 一 十 由 飛 航 教 師 帶 飛 之 機 長 訓 練 時 間 飛 航 教 師 帶 飛 之 機 長 訓 練 時 間 應 有 一 次 在 三 點 以 上 落 十 二 地, 其 中 一 段 應 有 直 線 距 離 四 十 五 公 里 並 應 有 五 之 夜 間 目 視 十 次 起 飛 及 落 地 公 司 蓋 章 ( 得 使 用 權 責 相 關 單 位 部 門 印 章 ) 5397
34 附 件 一 之 十 自 由 氣 球 自 用 駕 駛 員 檢 定 證 申 請 人 資 格 審 查 表 申 請 人 姓 名 出 生 日 期 學 歷 年 月 日 ( 歲 ) 畢 業 肄 業 ( 需 檢 附 畢 業 證 書 ; 依 航 空 人 員 檢 定 給 ( 依 航 空 人 員 檢 定 給 證 管 理 規 則 第 十 三 條 之 規 定 申 請 人 應 年 滿 二 十 歲 ) 證 管 理 規 則 第 十 九 條 之 規 定 申 請 人 應 具 高 級 中 等 以 上 學 校 畢 業 或 具 同 等 學 歷 ) 依 航 空 人 員 檢 定 給 證 管 理 規 則 第 六 十 三 條 之 規 定, 申 請 人 應 具 下 列 資 格 並 提 出 有 關 文 件 : 法 規 申 請 人 時 數 檢 附 文 件 一 十 以 上 自 由 氣 球 飛 航 訓 練 時 間 二 自 由 氣 球 飛 航 訓 練 時 間 包 含 六 次 以 上 由 飛 航 教 師 帶 飛 訓 練 以 充 氣 自 由 氣 球 實 施 訓 練 者 三 ( 擇 一 ) 以 熱 氣 球 實 施 訓 練 者 包 含 兩 次 以 上 各 兩 之 飛 航 一 次 以 上 由 飛 航 教 師 帶 飛 擔 任 機 長 之 訓 練 一 次 以 上 操 控 氣 球 由 起 飛 地 點 上 升 三 千 呎 之 飛 航 包 含 兩 次 以 上 各 一 之 飛 航 一 次 以 上 單 獨 之 熱 氣 球 飛 航 一 次 以 上 操 控 熱 氣 球 由 起 飛 地 點 上 升 至 二 千 呎 之 飛 航 5398
35 附 件 一 之 十 一 自 由 氣 球 商 用 駕 駛 員 檢 定 證 申 請 人 資 格 審 查 表 申 請 人 姓 名 出 生 日 期 學 歷 年 月 日 ( 歲 ) 畢 業 肄 業 ( 依 航 空 人 員 檢 定 給 證 管 理 規 則 第 十 三 條 之 規 定 申 請 人 應 年 滿 二 十 歲, 最 高 不 得 逾 六 十 歲 ) ( 需 檢 附 畢 業 證 書 ; 依 航 空 人 員 檢 定 給 證 管 理 規 則 第 十 九 條 之 規 定 申 請 人 應 具 高 級 中 等 以 上 學 校 畢 業 或 具 同 等 學 歷 ) 依 航 空 人 員 檢 定 給 證 管 理 規 則 第 六 十 七 條 之 規 定, 申 請 人 應 具 下 列 資 格 並 提 出 有 關 文 件 : 法 規 申 請 人 時 數 檢 附 文 件 一 三 十 五 以 上 之 自 由 氣 球 飛 航 時 間 二 二 十 之 自 由 氣 球 飛 航 時 間 三 十 次 以 上 之 自 由 氣 球 飛 航 四 二 次 以 上 之 自 由 氣 球 機 長 飛 航 五 十 以 上 飛 航 教 師 帶 飛 訓 練 六 至 少 十 次 之 飛 航 教 師 帶 飛 訓 練 二 次 以 上 由 飛 航 教 師 帶 飛 擔 任 機 長 之 自 由 氣 如 係 充 氣 球 飛 航 七 ( 自 由 氣 球 飛 航 教 師 帶 飛 訓 練 中 有 一 次 以 上 操 控 充 氣 自 擇 由 氣 球 由 起 飛 地 點 上 升 五 千 呎 之 飛 航 一 ) 二 次 以 上 單 獨 之 熱 氣 球 飛 航 如 係 熱 氣 球 飛 航 教 師 帶 飛 訓 練 中 有 一 次 以 上 操 控 熱 氣 球 由 起 飛 地 點 上 升 三 千 呎 之 飛 航 公 司 蓋 章 ( 得 使 用 權 責 相 關 單 位 部 門 印 章 ) 5399
36 附 件 一 之 十 二 滑 翔 機 自 用 駕 駛 員 檢 定 證 申 請 人 資 格 審 查 表 申 請 人 姓 名 出 生 日 期 學 歷 年 月 日 ( 歲 ) ( 依 航 空 人 員 檢 定 給 證 管 理 規 則 第 十 三 條 之 規 定 申 請 人 應 年 滿 二 十 歲 ) 畢 業 肄 業 ( 需 檢 附 畢 業 證 書 ; 依 航 空 人 員 檢 定 給 證 管 理 規 則 第 十 九 條 之 規 定 申 請 人 應 具 高 級 中 等 以 上 學 校 畢 業 或 具 同 等 學 歷 ) 依 航 空 人 員 檢 定 給 證 管 理 規 則 第 七 十 一 條 之 規 定, 申 請 人 應 具 下 列 資 格 並 提 出 有 關 文 件 : 非 以 飛 機 或 直 昇 機 飛 航 時 間 資 格 報 考 一 ( 擇 一 ) 法 規 申 請 人 時 數 檢 附 文 件 應 有 至 少 十 以 上 滑 翔 機 飛 航 訓 練 總 時 間 二 十 次 以 上 之 飛 航 訓 練 二 以 上 之 單 獨 滑 翔 機 飛 航 執 行 十 次 以 上 之 單 獨 滑 翔 機 起 飛 及 落 地 以 飛 機 或 直 昇 機 飛 航 時 間 資 格 報 考 飛 機 或 直 昇 機 飛 航 時 間 四 十 以 上 滑 翔 機 飛 航 訓 練 時 間 三 以 上 至 少 十 次 單 獨 滑 翔 機 飛 航 5400
37 附 件 一 之 十 三 滑 翔 機 商 用 駕 駛 員 檢 定 證 申 請 人 資 格 審 查 表 申 請 人 姓 名 出 生 日 期 學 歷 年 月 日 ( 歲 ) ( 依 航 空 人 員 檢 定 給 證 管 理 規 則 第 十 三 條 之 規 定 申 請 申 請 人 應 年 滿 二 十 歲, 最 高 不 得 逾 六 十 歲 ) 畢 業 肄 業 ( 需 檢 附 畢 業 證 書 ; 依 航 空 人 員 檢 定 給 證 管 理 規 則 第 十 九 條 之 規 定 申 請 人 應 具 高 級 中 等 以 上 學 校 畢 業 或 具 同 等 學 歷 ) 依 航 空 人 員 檢 定 給 證 管 理 規 則 第 七 十 五 條 之 規 定, 申 請 人 應 具 下 列 資 格 並 提 出 有 關 文 件 : 法 規 申 請 人 時 數 檢 附 文 件 二 十 五 以 上 之 滑 翔 機 飛 航 時 間 一 百 次 以 上 擔 任 滑 翔 機 機 長 之 飛 航 非 以 飛 機 或 直 昇 機 飛 航 時 間 資 格 報 考 二 三 以 上 之 滑 翔 機 飛 航 訓 練 擇 一 十 次 以 上 由 飛 航 教 師 帶 飛 訓 練 一 ( 擇 一 ) 以 飛 機 或 直 昇 機 飛 航 時 間 資 格 報 考 二 以 上 之 單 獨 滑 翔 機 飛 航 不 少 於 十 次 之 單 獨 滑 翔 機 飛 航 飛 航 時 間 二 百 以 上 二 十 次 以 上 之 滑 翔 機 機 長 飛 航 二 三 以 上 之 滑 翔 機 飛 航 訓 練 擇 一 十 次 以 上 由 飛 航 教 師 帶 飛 訓 練 五 次 以 上 之 單 獨 滑 翔 機 飛 航 公 司 蓋 章 ( 得 使 用 權 責 相 關 單 位 部 門 印 章 ) 5401
38 附 件 一 之 十 四 飛 航 教 師 檢 定 證 申 請 人 資 格 審 查 表 申 請 人 姓 名 出 生 日 期 學 歷 年 月 日 ( 歲 ) 畢 業 肄 業 ( 依 航 空 人 員 檢 定 給 證 管 理 規 則 第 十 三 條 之 規 定 申 請 人 應 年 滿 二 十 三 歲, 最 高 不 得 逾 六 十 五 歲 ) ( 需 檢 附 畢 業 證 書 ; 依 航 空 人 員 檢 定 給 證 管 理 規 則 第 十 九 條 之 規 定 申 請 人 應 具 高 級 中 等 以 上 學 校 畢 業 或 具 同 等 學 歷 ) 依 航 空 人 員 檢 定 給 證 管 理 規 則 第 七 十 九 條 之 規 定, 申 請 人 應 具 下 列 資 格 並 提 出 有 關 文 件 : 法 規 檢 附 文 件 備 註 教 學 方 法 教 學 原 理 檢 具 在 經 民 用 航 空 局 核 准 一 或 認 可 之 訓 練 機 構 完 成 下 列 學 科 項 目 之 訓 練 證 明 文 件 學 生 評 鑑 及 考 核 教 學 課 程 研 發 教 學 科 目 規 劃 教 學 技 巧 公 司 蓋 章 ( 得 使 用 權 責 相 關 單 位 部 門 印 章 ) 5402
39 附 件 一 之 十 五 儀 器 飛 航 ( 飛 機 ) 檢 定 申 請 人 資 格 審 查 表 申 請 人 姓 名 出 生 日 期 學 歷 年 月 日 ( 歲 ) 畢 業 肄 業 ( 需 檢 附 畢 業 證 書 ; 依 航 空 人 員 檢 定 給 證 管 理 規 則 第 十 九 條 之 規 定 申 請 人 應 具 高 級 ( 依 原 有 檢 定 證 年 齡 之 限 制 條 件 辦 理 ) 中 等 以 上 學 校 畢 業 或 具 同 等 學 歷 ) 依 航 空 人 員 檢 定 給 證 管 理 規 則 第 八 十 三 條 之 規 定, 申 請 人 應 具 下 列 資 格 並 提 出 有 關 文 件 : 法 規 申 請 人 時 數 檢 附 文 件 一 飛 機 或 直 昇 機 機 長 越 野 飛 航 總 時 間 五 十 以 上 二 飛 機 機 長 越 野 飛 航 總 時 間 十 以 上 飛 機 或 直 昇 機 儀 器 飛 航 時 間 四 十 以 上, 其 中 經 民 用 航 空 局 核 准 或 認 可 之 駕 駛 員 訓 練 機 構 完 成 訓 練, 或 完 成 民 用 三 航 空 局 核 准 訓 練 計 畫 之 訓 練 課 程 者, 其 模 擬 機 儀 器 飛 航 時 間 最 多 採 計 二 十 由 合 格 飛 航 教 師 帶 飛 十 以 上 儀 器 飛 航 訓 練 及 持 有 紀 錄 四 證 明 之 模 擬 機 儀 器 飛 航 時 間 五 應 完 成 一 次 以 上 符 合 儀 器 飛 航 規 則 之 儀 器 越 野 飛 航 訓 練 儀 器 越 野 飛 航 訓 練 擔 任 機 長 沿 航 路 或 由 航 管 導 引 飛 航 距 離 六 超 越 五 百 四 十 公 里 以 上 之 越 野 飛 航 儀 器 越 野 飛 航 訓 練 在 沿 途 每 處 機 場 完 成 一 次 以 上 儀 器 進 場 七 程 序 八 使 用 導 航 裝 備 完 成 三 次 不 同 種 類 之 儀 器 進 場 程 序 公 司 蓋 章 ( 得 使 用 權 責 相 關 單 位 部 門 印 章 ) 5403
40 附 件 一 之 十 六 儀 器 飛 航 ( 直 昇 機 ) 檢 定 申 請 人 資 格 審 查 表 申 請 人 姓 名 出 生 日 期 學 歷 年 月 日 ( 歲 ) 畢 業 肄 業 ( 需 檢 附 畢 業 證 書 ; 依 航 空 人 員 檢 定 給 證 管 理 規 則 第 十 九 條 之 規 定 申 請 人 應 具 高 級 ( 依 原 有 檢 定 證 年 齡 之 限 制 條 件 辦 理 ) 中 等 以 上 學 校 畢 業 或 具 同 等 學 歷 ) 依 航 空 人 員 檢 定 給 證 管 理 規 則 第 八 十 四 條 之 規 定, 申 請 人 應 具 下 列 資 格 並 提 出 有 關 文 件 : 法 規 申 請 人 時 數 檢 附 文 件 一 飛 機 或 直 昇 機 機 長 越 野 飛 航 總 時 間 五 十 以 上 二 直 昇 機 機 長 越 野 飛 航 總 時 間 十 以 上 飛 機 或 直 昇 機 儀 器 飛 航 時 間 四 十 以 上, 其 中 經 民 用 航 空 局 核 准 或 認 可 之 駕 駛 員 訓 練 機 構 完 成 訓 練, 或 三 完 成 民 用 航 空 局 核 准 訓 練 計 畫 之 訓 練 課 程 者, 其 模 擬 機 儀 器 飛 航 時 間 最 多 採 計 三 十 由 合 格 飛 航 教 師 帶 飛 十 以 上 儀 器 飛 航 訓 練 及 持 有 四 紀 錄 證 明 之 模 擬 機 儀 器 飛 航 時 間 應 完 成 一 次 以 上 符 合 儀 器 飛 航 規 則 之 儀 器 越 野 飛 航 訓 五 練 擔 任 機 長 沿 航 路 或 由 航 管 導 引 飛 航 距 離 超 越 一 百 八 十 六 公 里 以 上 之 越 野 飛 航 七 在 沿 途 每 處 機 場 完 成 一 次 以 上 儀 器 進 場 程 序 八 使 用 導 航 裝 備 完 成 三 次 不 同 種 類 之 儀 器 進 場 程 序 公 司 蓋 章 ( 得 使 用 權 責 相 關 單 位 部 門 印 章 ) 5404
41 附 件 一 之 十 七 飛 航 機 械 員 檢 定 證 申 請 人 資 格 審 查 表 申 請 人 姓 名 出 生 日 期 學 歷 年 月 日 ( 歲 ) 畢 業 ( 依 航 空 人 員 檢 定 給 證 管 理 規 則 第 八 十 學 校 科 系 肄 業 八 條 之 規 定 申 請 人 應 年 滿 二 十 一 歲, 且 未 逾 六 十 五 歲 ) ( 需 檢 附 畢 業 證 書 ; 並 請 填 寫 與 應 考 資 格 相 關 最 高 學 歷 及 科 系 ) 依 航 空 人 員 檢 定 給 證 管 理 規 則 第 八 十 八 條 之 規 定, 申 請 人 應 具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並 提 出 有 關 文 件 : 法 規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航 空 工 程 機 械 電 機 或 電 子 科 系 畢 業, 經 完 成 飛 航 機 械 員 訓 練 ( 包 括 地 面 學 科 模 擬 一 機 操 作 隨 機 見 習 及 實 際 空 中 操 作 ) 合 格 者 ( 三 具 有 效 地 面 機 械 員 檢 定 證, 並 經 完 成 飛 航 機 械 員 訓 擇 練 合 格 者 一 ) 1 擔 任 多 發 動 機 航 空 器 駕 駛 員 具 五 百 以 上 之 飛 航 經 驗 2 經 完 成 飛 航 機 械 員 訓 練 合 格 者 公 司 蓋 章 ( 得 使 用 權 責 相 關 單 位 部 門 印 章 ) 檢 附 文 件 需 檢 附 畢 業 證 書 及 完 成 飛 航 機 械 員 訓 練 等 證 明 文 件 需 檢 附 地 面 機 械 員 執 業 證 書 及 檢 定 證 及 完 成 飛 航 機 械 員 訓 練 等 證 明 文 件 1 飛 航 經 驗, 檢 附 飛 航 經 驗 證 明 文 件 2 檢 附 完 成 飛 航 機 械 員 訓 練 等 證 明 文 件 5405
42 附 件 一 之 十 八 地 面 機 械 員 檢 定 證 申 請 人 資 格 審 查 表 申 請 人 姓 名 申 請 檢 定 類 別 ( 可 複 選 ) 民 用 航 空 局 審 查 結 果 航 空 器 機 體 維 護 (A) 同 意 不 同 意 審 查 人 員 : 航 空 器 發 動 機 維 護 (E) 同 意 不 同 意 航 空 器 通 訊 電 子 維 護 (AV) 同 意 不 同 意 審 查 日 期 : 年 月 日 公 司 名 稱 職 稱 職 務 內 容 任 職 期 間 年 資 ~ 年 個 月 ~ 年 個 月 ~ 年 個 月 依 航 空 人 員 檢 定 給 證 管 理 規 則 第 九 十 三 條 之 規 定, 申 請 人 應 具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並 提 出 有 關 文 件 : 法 規 檢 附 文 件 高 級 中 等 以 上 學 校 畢 業 或 同 等 學 歷, 經 民 用 航 空 局 核 准 或 認 可 之 訓 練 機 構 完 成 相 關 類 別 訓 練 合 格 者, 得 申 請 相 關 類 別 檢 定 需 檢 附 訓 練 機 構 完 訓 證 明 文 件 高 級 中 等 以 上 學 校 畢 業 或 同 等 學 歷, 具 航 空 器 機 體 發 動 機 通 需 檢 附 工 作 證 明 及 ATA 訊 電 子 或 相 關 系 統 組 件 之 實 際 維 修 四 年 以 上 之 工 作 經 驗 者, 得 章 節 等 證 明 文 件 一 申 請 相 關 類 別 檢 定 (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航 空 工 程 機 械 電 機 或 電 子 相 關 科 系 畢 業 或 同 等 五 需 檢 附 工 作 證 明 及 ATA 擇 學 歷, 具 航 空 器 機 體 發 動 機 通 訊 電 子 或 相 關 系 統 組 件 之 實 章 節 等 證 明 文 件 一 際 維 修 三 年 以 上 之 工 作 經 驗 者, 得 申 請 相 關 類 別 檢 定 ) 大 學 或 學 院 以 上 學 校 航 空 工 程 機 械 電 機 或 電 子 相 關 科 系 畢 業 需 檢 附 工 作 證 明 及 ATA 或 同 等 學 歷, 具 航 空 器 機 體 發 動 機 通 訊 電 子 或 相 關 系 統 組 章 節 等 證 明 文 件 件 之 實 際 維 修 二 年 以 上 之 工 作 經 驗 者, 得 申 請 相 關 類 別 檢 定 高 級 中 等 以 上 學 校 畢 業 或 同 等 學 歷, 持 有 飛 航 修 護 技 術 士 證 並 具 航 空 器 機 體 發 動 機 通 訊 電 子 或 相 關 系 統 組 件 之 實 際 維 修 二 年 以 上 之 工 作 經 驗 者, 得 申 請 相 關 類 別 檢 定 需 檢 附 工 作 證 明 ATA 章 節 證 明 及 飛 航 修 護 技 術 士 證 等 證 明 文 件 出 生 日 期 學 歷 畢 業 年 月 日 ( 歲 ) 學 校 科 系 肄 業 ( 依 航 空 人 員 檢 定 給 證 管 理 規 則 第 九 十 三 條 之 規 定 申 請 人 應 年 滿 十 八 歲 ) ( 需 檢 附 畢 業 證 書 ; 並 請 填 寫 與 應 考 資 格 相 關 最 高 學 歷 及 科 系 ) 備 註 : 前 項 實 際 維 修 工 作 指 從 事 航 空 器 或 相 關 系 統 組 件 與 其 檢 定 類 別 相 關 之 製 造 維 護 預 防 維 護 保 養 及 修 理 改 裝 或 裝 置 檢 查 等 工 作 公 司 蓋 章 ( 得 使 用 權 責 相 關 單 位 部 門 印 章 ) 5406
43 附 件 一 之 十 九 維 修 員 檢 定 證 申 請 人 資 格 審 查 表 申 請 人 姓 名 民 用 航 空 局 審 查 結 果 審 查 人 員 審 查 日 期 同 意 不 同 意 年 月 日 出 生 日 期 學 歷 年 月 日 ( 歲 ) 畢 業 肄 業 ( 需 檢 附 畢 業 證 書 ; 依 航 空 人 員 檢 定 給 證 管 理 ( 依 航 空 人 員 檢 定 給 證 管 理 規 則 第 一 百 條 之 規 規 則 第 一 百 條 之 規 定 申 請 人 應 具 高 級 中 等 以 上 定 申 請 人 應 年 滿 十 八 歲 ) 學 校 畢 業 或 具 同 等 學 歷 ) 申 請 檢 定 類 別 ( 不 可 複 選 ) 螺 旋 槳 一 級 : 固 定 螺 距 式 螺 旋 槳 二 級 : 固 定 螺 距 式 以 外 之 螺 旋 槳 無 線 電 設 備 一 級 : 通 信 設 備 二 級 : 導 航 設 備 三 級 : 雷 達 設 備 儀 器 一 級 : 機 械 式 儀 器 二 級 : 電 器 式 儀 器 三 級 : 陀 螺 式 儀 器 四 級 : 電 子 式 儀 器 附 件 一 級 : 機 械 式 附 件 二 級 : 電 器 式 附 件 三 級 : 電 子 式 附 件 特 業 維 修 非 破 壞 性 檢 查 試 驗 及 處 理 緊 急 及 救 生 裝 備 配 件 修 造 其 他 經 民 用 航 空 局 核 定 者 公 司 名 稱 職 稱 職 務 內 容 任 職 期 間 年 資 ~ 年 個 月 依 航 空 人 員 檢 定 給 證 管 理 規 則 第 一 百 條 之 規 定, 申 請 人 應 具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並 提 出 有 關 文 件 : 法 規 公 司 雇 用 證 明 章 檢 附 文 件 一 ( 二 擇 一 ) 為 航 空 公 司 或 維 修 廠 雇 用, 從 事 申 請 檢 定 類 別 實 際 工 作 達 十 八 個 月 以 上 並 領 有 證 明 文 件 為 航 空 公 司 或 維 修 廠 雇 用, 持 有 飛 機 修 護 技 術 士 證 照, 從 事 申 請 檢 定 類 別 實 際 工 作 達 六 個 月 以 上 並 領 有 證 明 文 件 需 檢 附 工 作 證 明 及 ATA 章 節 等 證 明 文 件 需 檢 附 工 作 證 明 ATA 章 節 證 明 及 飛 航 修 護 技 術 士 證 等 證 明 文 件 依 航 空 人 員 檢 定 給 證 管 理 規 則 第 一 百 條 之 規 定, 申 請 人 應 具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並 提 出 有 關 文 件 : 法 規 公 司 推 薦 證 明 章 檢 附 文 件 二 由 雇 主 推 薦, 並 具 所 申 請 檢 定 類 別 零 組 件 維 修 需 檢 附 工 作 證 明 及 ATA 知 識, 及 對 相 關 維 護 程 序 檢 驗 方 式 及 器 材 章 節 等 證 明 文 件 工 具 裝 備 使 用 等 經 驗 能 提 出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 二 擇 一 ) 由 雇 主 推 薦, 完 成 民 用 航 空 局 所 核 准 或 認 可 之 維 修 訓 練, 並 領 有 證 明 文 件 需 檢 附 工 作 證 明 及 訓 練 證 明 文 件 備 註 : 前 款 推 薦 檢 定 類 別 應 限 於 民 用 航 空 局 核 發 檢 定 類 別 或 營 運 規 範 授 權 範 圍 公 司 蓋 章 ( 得 使 用 權 責 相 關 單 位 部 門 印 章 ) 公 司 蓋 章 ( 得 使 用 權 責 相 關 單 位 部 門 印 章 ) 5407
44 附 件 一 之 二 十 航 空 器 簽 派 員 檢 定 證 申 請 人 資 格 審 查 表 申 請 人 姓 名 民 用 航 空 局 審 查 結 果 審 查 人 員 審 查 日 期 出 生 日 期 年 月 日 ( 歲 ) ( 依 航 空 人 員 檢 定 給 證 管 理 規 則 第 一 百 零 四 條 之 規 定 申 請 人 應 年 滿 二 十 一 歲 ) 同 意 不 同 意 年 月 日 學 歷 畢 業 肄 業 ( 需 檢 附 畢 業 證 書 ; 依 航 空 人 員 檢 定 給 證 管 理 規 則 第 一 百 零 四 之 規 定 申 請 人 應 具 高 級 中 等 以 上 學 校 畢 業 或 具 同 等 學 歷 ) 公 司 名 稱 職 稱 職 務 內 容 任 職 期 間 年 資 ~ ~ ~ 年 個 月 年 個 月 年 個 月 依 航 空 人 員 檢 定 給 證 管 理 規 則 第 一 百 零 四 條 之 規 定, 申 請 人 應 具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並 提 出 有 關 文 件 : 法 規 申 請 前 二 年 內, 曾 在 民 用 航 空 運 輸 業 之 合 格 航 空 器 簽 派 員 督 導 下, 從 事 助 理 航 空 器 簽 派 員 工 作 一 年 以 上 完 成 民 用 航 空 局 核 准 之 航 空 器 簽 派 員 訓 練 ( 航 空 器 簽 派 員 之 訓 練 計 畫 應 報 請 民 用 航 空 局 審 查 合 格 後, 始 得 開 訓 ) 一 ( 三 擇 一 ) 申 請 前 三 年 內 曾 任 右 列 任 何 一 目 之 職 務 二 年 以 上 或 任 何 二 目 職 務 各 一 年 以 上 任 民 用 航 空 運 輸 業 飛 航 組 員 年 個 月 任 飛 航 管 制 員 年 個 月 任 民 用 航 空 運 輸 業 航 空 氣 象 工 作 人 員 年 個 月 依 航 空 人 員 檢 定 給 證 管 理 規 則 第 一 百 零 四 條 之 規 定, 申 請 人 應 符 合 下 列 資 格 : 二 法 規 申 請 人 於 申 請 前 六 個 月 內 應 在 合 格 航 空 器 簽 派 員 督 導 下, 從 事 實 際 簽 派 工 作 九 十 日 以 上 檢 附 文 件 檢 附 文 件 需 檢 附 公 司 證 明 文 件 需 檢 附 經 民 用 航 空 局 審 查 合 格 之 訓 練 證 明 文 件 需 檢 附 工 作 證 明 文 件 需 檢 附 公 司 證 明 文 件 或 於 下 方 蓋 公 司 章 以 資 證 明 公 司 證 明 章 : 公 司 蓋 章 ( 得 使 用 權 責 相 關 單 位 部 門 印 章 ) 5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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