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 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 以下简称 中国结算 ) 办理 第二章期权合约第五条 ( 合约标的 ) 在本所上市交易的股票 交易所交易基金以及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 ) 批准的其他证券品种, 可以作为期权合约的标的物 ( 以下简称 合约标的 ) 第六条 ( 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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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试点交易规则 ( 征求意见稿 )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 制定依据 ) 为了规范股票期权交易试点业务, 维护期权交易正常秩序, 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众利益, 促进市场功能发挥, 根据 证券法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 股票期权交易试点管理办法 等法律 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以及 上海证券交易所章程 等规定, 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 适用范围 ) 股票期权合约 ( 以下简称 期权 或者 期权合约 )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 ( 以下简称 本所 ) 的上市 交易 行权及风险控制等事宜, 适用本规则 ; 本规则未作规定的, 适用本所其他有关规定 本规则所称期权合约, 是指本所统一制定的 规定买方有权在将来特定时间以特定价格买入或者卖出约定股票或者跟踪股票指数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 ( 以下简称 交易所交易基金 ) 等标的物的标准化合约 第三条 ( 基本原则 ) 本所根据公开 公平 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组织期权交易, 并对与本所市场期权交易有关的业务活动进行自律监管 投资者 期权经营机构以及期权交易其他参与者应当遵守本规则及本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 接受本所对其期权业务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 结算机构 ) 在本所上市交易的期权合约的结算事

2 宜, 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 以下简称 中国结算 ) 办理 第二章期权合约第五条 ( 合约标的 ) 在本所上市交易的股票 交易所交易基金以及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 ) 批准的其他证券品种, 可以作为期权合约的标的物 ( 以下简称 合约标的 ) 第六条 ( 股票标的条件 ) 股票作为合约标的, 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 ( 一 ) 属于本所公布的融资融券标的证券 ; ( 二 ) 上市时间不少于 6 个月 ; ( 三 ) 最近 6 个月的日均波动幅度不超过基准指数日均波动幅度的 3 倍 ; ( 四 ) 最近 6 个月的日均持股账户数不低于 4000 户 ; ( 五 ) 本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ETF 标的条件 ) 交易所交易基金作为合约标的, 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 ( 一 ) 属于本所公布的融资融券标的证券 ; ( 二 ) 基金成立时间不少于 6 个月 ; ( 三 ) 最近 6 个月的日均持有账户数不低于 4000 户 ; ( 四 ) 本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 合约条款 ) 期权合约条款包括合约简称 合约编码 交易代码 合约标的 合约类型 到期月份 合约单位 行权价格 行权方式 交割方式等

3 根据市场需要, 本所可以对期权合约条款进行调整 第九条 ( 到期日 ) 期权合约的到期日为到期月份的第 4 个星期三, 该日为国家法定节假日 本所休市日的, 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 期权合约的最后交易日和行权日, 同其到期日 ; 到期日提前或者顺延的, 最后交易日和行权日随之调整 本规则另有规定除外 第三章上市与挂牌第十条 ( 合约上市与挂牌 ) 本所根据选定的合约标的, 确定在本所上市的期权合约品种, 并按照不同合约类型 到期月份及行权价格, 挂牌相应数量的期权合约 第十一条 ( 合约加挂 ) 当月期权合约到期后, 本所持续加挂新到期月份的合约 合约标的价格发生变化, 导致已挂牌合约中的虚值合约或者实值合约数量不足时, 本所于下一交易日依据行权价格间距, 依序加挂新行权价格的合约 第十二条 ( 除权除息处理 ) 合约标的发生除权 除息的, 本所在除权 除息当日, 对该合约标的所有未到期合约的合约单位 行权价格进行调整, 并对除权 除息后的合约标的重新挂牌新的期权合约 第十三条 ( 除权除息合约调整 ) 合约标的除权 除息的, 期权合约的合约单位 行权价格按照下列公式进行调整 : 新合约单位 =[ 原合约单位 (1+ 流通股份实际变动比例 ) 除权 ( 息 ) 前一日合约标的收盘价 ]/[( 除权 ( 息 ) 前一日合约标

4 的收盘价格 - 现金红利 )+ 配股价格 流通股份实际变动比例 ] 新行权价格 = 原行权价格 原合约单位 / 新合约单位调整后的合约单位, 按照四舍五入的原则取整数 ; 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按照四舍五入的原则取小数, 合约标的为股票的, 保留 2 位小数, 合约标的为交易所交易基金的, 保留 3 位小数 第十四条 ( 合约调整后交易与结算安排 ) 期权合约的合约单位 行权价格发生调整的, 交易代码及合约简称同时调整, 交易与结算按照调整后的合约条款进行 期权合约发生上述调整后, 如出现该合约的持仓头寸日终为零的情形, 本所于下一交易日对该合约予以摘牌 第十五条 ( 不予加挂情形 ) 合约标的被调出合约标的范围, 不再对其加挂新合约 因合约标的除权 除息而发生调整的合约, 不再对其加挂新到期月份与行权价格的合约 第十六条 ( 合约品种终止上市 ) 合约标的被暂停上市 终止上市的, 本所同时对该合约品种作出终止上市决定, 不再加挂新合约 第十七条 ( 到期摘牌 ) 期权合约到期后, 即予摘牌 第四章交易 第一节一般规定第十八条 ( 交易场所及日期 ) 本所为期权交易提供交易场所及设施 本所交易日为每周一至周五 国家法定节假日和本所公告的休市日, 本所市场休市

5 第十九条 ( 交易时段 ) 期权合约的交易时间为每个交易日 9:15 至 9:25 9:30 至 11:30 13:00 至 15:00 其中,9:15 至 9:25 为开盘集合竞价时间,14:57-15:00 为收盘集合竞价时间, 其余时段为连续竞价时间, 本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交易时间内因故停市, 交易时间不作顺延, 本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市场发展需要,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 本所可以调整期权交易时间 第二十条 ( 交易参与人与交易单元 ) 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开展股票期权经纪业务相关条件的本所会员及本所认可的其他股票期权经营机构 ( 以下统称 期权经营机构 ), 可以申请成为本所股票期权交易参与人 ( 以下简称 交易参与人 ), 通过在本所开设的参与者交易业务单元 ( 以下简称 交易单元 ) 进行期权交易 交易单元的设立 设臵 使用与管理, 参照适用 上海证券交易所参与者交易业务单元实施细则 以及本所其他有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 ( 交易参与人的申请条件 ) 申请成为交易参 与人的, 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 ( 一 ) 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开展股票期权经纪业务的相关条件 ; ( 二 ) 具有满足从事股票期权经纪业务相关要求的营业场所 设施 专业人员以及业务制度 ; ( 三 ) 股票期权业务技术系统已通过本所组织的测试和检查 ; ( 四 ) 本所要求的其他条件

6 第二十二条 ( 交易参与人的申请材料 ) 申请成为交易参与人, 应当向本所提交下列书面文件 : ( 一 ) 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的申请书 ; ( 二 ) 加盖单位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 ; ( 三 ) 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开展股票期权经纪业务相关条件的证明文件 ; ( 四 ) 股票期权业务及技术系统测试结果证明文件 ; ( 五 ) 股票期权业务方案 内部风险控制与管理制度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等文本 ; ( 六 ) 负责股票期权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与业务人员名单及资格证明文件 ; ( 七 ) 本所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申请文件齐备并符合要求的, 本所予以受理并于 10 个交易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期权经营机构不再符合本所规定的资格条件或者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应当及时申请终止交易参与人资格 第二十三条 ( 交易参与人的规范管理 ) 交易参与人对自身系统与本所交易及相关系统接口部分的建设 运行和维护, 应当符合本所或者本所授权机构认可的技术管理规范, 并根据本所要求参与交易及相关系统的改造和测试 本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 对交易参与人的业务运作 风险管理 技术系统等提出要求, 交易参与人应当持续满足上述要求 交易参与人自行使用或者向其客户提供可以通过计算机程

7 序实现自动批量下单或者快速下单等功能的交易软件的, 应当向本所进行备案 第二十四条 ( 申报通道 ) 交易参与人应当通过交易单元向本所交易主机发送申报指令, 并按本规则达成交易, 交易结果及其他交易记录由本所发送至期权经营机构 期权经营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妥善保管委托和申报记录 第二十五条 ( 指定交易 ) 投资者必须通过期权经营机构参与本所市场期权交易 投资者应当与期权经营机构签署期权经纪合同, 成为该期权经营机构的客户 ( 以下简称 客户 ) 投资者在期权合约交易中指定交易的期权经营机构, 应当与其证券现货交易中指定交易的经营机构一致 第二十六条 ( 行纪关系 ) 期权经营机构接受客户委托, 以自己的名义为客户进行期权交易, 交易结果由客户承担 第二十七条 ( 经营机构经纪义务 ) 期权经营机构接受客户的委托后, 应当按照其委托内容向本所申报, 并承担相应的交易 结算责任 第二十八条 ( 经营机构前端控制 ) 期权经营机构应当在柜台交易系统中设臵前端控制, 对客户的每笔委托申报所涉及的资金 期权合约 合约标的 价格 开仓额度及持仓限额等内容进行核查, 确保客户委托申报符合本规则及本所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防止出现客户保证金不足 占用以及持仓超限等情形 第二十九条 ( 每日信息发送 ) 期权经营机构应当按照与客户约定的方式, 及时将结算结果通知客户 客户应当及时查询并妥善处理自己的交易持仓

8 期权经营机构应当于每个交易日日终, 向本所报备当日客户资金信息以及本所要求的其他信息 第三十条 ( 做市商 ) 期权做市商对本所挂牌交易的期权合约提供双边持续报价 双边回应报价等服务, 并可以享有交易费用减免 激励等权利 期权做市商的做市资格 权利 义务以及考核等事宜, 由本所另行规定 第二节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第三十一条 ( 适当性管理制度 ) 股票期权交易实行投资者适当性制度 投资者参与本所股票期权交易, 应当符合本所规定的标准和要求 个人投资者参与期权交易, 还应当通过期权经营机构组织的期权投资者适当性综合评估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具体事宜由本所另行规定 第三十二条 ( 董监高交易限制 ) 上市公司及其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 持有上市公司股份 5% 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不得买卖以该上市公司股票为合约标的的期权合约, 但进行套期保值或者本所认可的其他用途的除外 前述主体买卖以该上市公司股票为合约标的的期权合约, 应当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具体要求由本所另行规定 第三十三条 ( 适当性评估 ) 期权经营机构应当对参与期权交易的投资者进行适当性管理, 建立投资者资质审查制度, 测试投资者的期权基础知识, 审慎评估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 对不符合条件的投资者, 不得接受其为客户

9 前款规定的资质审查内容, 包括但不限于投资者的资信状况 投资经验 风险承受能力等情况 投资者资质审查结果, 应当以纸面或电子形式记载 留存 第三十四条 ( 分级管理 ) 期权经营机构应当根据客户适当性综合评估的结果, 对个人投资者参与期权交易的权限进行分级管理 满足规定条件的投资者, 可在对应级别的权限范围内从事期权交易 分级管理的具体事宜, 由本所另行规定 本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 对投资者参与期权交易的具体条件以及分级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调整 第三十五条 ( 风险揭示 ) 期权经营机构与客户签署期权经纪合同前, 应当向客户全面介绍期权法律法规 业务规则和产品特征, 充分揭示可能产生的风险, 并要求其签署风险揭示书 投资者未签署风险揭示书的, 期权经营机构不得为其办理开户事宜 第三十六条 ( 持续管理 ) 期权经营机构应当采取适当方式持续向客户进行期权投资风险教育和管理, 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准确地了解客户交易期权的盈亏 费用及资金收付等情况 第三十七条 ( 纠纷处理 ) 期权经营机构应当完善客户纠纷处理机制, 明确承担此项职责的部门和岗位, 负责处理客户参与期权交易产生的投诉等事项, 及时化解相关矛盾纠纷 第三十八条 ( 风险自负 ) 投资者应当全面 客观地评估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 充分了解期权交易的风险, 审慎决定是否参与期权交易 投资者参与期权交易, 应当遵守风险自负原则, 不得以不符

10 合投资者适当性标准为由, 拒绝承担期权交易履约责任 第三节委托与申报第三十九条 ( 账户管理 ) 投资者参与本所期权交易, 应当向期权经营机构申请开立衍生品合约账户 ( 以下简称 合约账户 ) 及相应保证金账户 ( 以下简称 保证金账户 ) 投资者申请开立合约账户, 应当具有本所市场证券账户, 合约账户注册信息应当与证券账户注册信息一致 投资者合约账户未完成销户的, 不得办理对应证券账户的转指定或者销户业务 中国结算根据期权经营机构报送的账户开立信息, 统一配发合约账户号码 第四十条 ( 委托方式 ) 投资者可以通过书面或电话 自助 终端 互联网等自助委托方式, 委托期权经营机构买卖期权合约 投资者通过自助委托方式参与期权合约买卖的, 期权经营机构应当与其签订自助委托协议 第四十一条 ( 委托指令 ) 除本所另有规定外, 投资者的委托指令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 ( 一 ) 合约账户号码 ; ( 二 ) 合约交易代码 ; ( 三 ) 买卖类型 ; ( 四 ) 委托数量 ; ( 五 ) 委托类型与价格 ; ( 六 ) 本所及期权经营机构要求的其他内容 前款第 ( 三 ) 项所称买卖类型, 包括买入开仓 买入平仓 卖出开仓 卖出平仓 备兑开仓以及备兑平仓等类型

11 前款第 ( 五 ) 项所称委托类型, 包括限价委托 市价剩余转限价委托 市价剩余撤销委托 全额即时限价委托 全额即时市价委托等类型 第四十二条 ( 权利金与保证金 ) 期权买方应当支付权利金, 期权卖方收取权利金, 并应当根据本所及中国结算的规定交纳保证金 期权合约买方 ( 卖方 ) 支付 ( 收取 ) 的权利金 = 买入 ( 卖出 ) 成交价 买入 ( 卖出 ) 期权合约张数 合约单位 第四十三条 ( 买入平仓持仓要求 ) 投资者进行买入平仓委托的, 须持有相应义务仓 买入平仓的委托数量超过所持有的义务仓的, 该笔委托无效 第四十四条 ( 卖出平仓要求 ) 投资者进行卖出平仓委托的, 须持有相应权利仓 卖出平仓的委托数量超过所持有的权利仓的, 该笔委托无效 第四十五条 ( 备兑备用证券 ) 投资者进行备兑开仓的, 应当先提交合约标的备兑锁定指令, 将其证券账户中的合约标的提交为用于备兑开仓的证券 ( 以下简称 备兑备用证券 ) 本所交易主机实时锁定相应数量的备兑备用证券, 锁定后的备兑备用证券不得卖出, 仅可用于备兑开仓或者解除备兑锁定, 本所 中国结算另有规定的除外 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不得被指定为备兑备用证券 第四十六条 ( 备兑锁定与自动解锁 ) 当日买入的合约标的, 当日可以用于备兑锁定, 本所 中国结算另有规定的除外 当日锁定的备兑备用证券, 当日未用于备兑开仓的, 收盘时自动解除

12 锁定 第四十七条 ( 备兑开仓要求 ) 备兑开仓时备兑备用证券数量不足的, 该备兑开仓指令无效 中国结算于每日日终根据投资者备兑开仓的持仓情况, 对投资者证券账户中相应数量的合约标的进行备兑交割锁定 合约标的发生除权 除息导致期权合约单位调整的, 按照调整后的合约单位计算该合约对应的备兑证券数量 第四十八条 ( 备兑平仓 ) 备兑开仓的合约进行平仓后, 当日可以提交备兑备用证券解除锁定指令 ; 当日未提交的, 于收盘时自动解除锁定 第四十九条 ( 备兑解锁交易限制 ) 当日解除锁定的备兑 备用证券当日可以卖出, 但当日买入的合约标的 当日备兑锁定后又解除锁定的除外 当日买入的合约标的, 当日备兑锁定后又解除锁定的, 当日可以用于交易所交易基金的申购或者赎回, 但不得卖出 ; 当日申购的交易所交易基金, 当日备兑锁定后又解除锁定的, 当日可以卖出, 但不得赎回 实行日内回转交易的合约标的, 不受前款规定限制 第五十条 ( 盘后持仓自动对冲 ) 本所交易主机于每日日终, 对同一合约账户持有的同一期权合约的权利仓和义务仓进行自动对冲, 本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投资者同时持有备兑开仓与保证金开仓的义务仓的, 优先对冲保证金开仓的义务仓 第五十一条 ( 申报顺序 ) 期权经营机构应当按照客户委托

13 的时间先后顺序, 及时向本所申报 第五十二条 ( 申报时段 ) 本所在本规则规定的交易时间内, 接受期权经营机构的交易申报 交易申报经本所交易主机确认后生效 当日申报当日有效 每个交易日 9:20 至 9:25 的开盘集合竞价阶段, 以及 14:59 至 15:00 的收盘集合竞价阶段, 本所交易主机不接受撤单申报 ; 其他接受交易申报的时间内, 未成交申报可以撤销, 撤销指令经本所交易主机确认方为有效 第五十三条 ( 申报类型 ) 本所接受交易参与人的下列限价申报和市价申报指令 : ( 一 ) 限价申报 限价委托当日有效, 未成交部分可以撤销 ( 二 ) 市价剩余转限价申报 如市价剩余转限价申报无成交的, 按本方最优报价转为限价申报, 如无本方申报的, 该申报撤销 ( 三 ) 市价剩余撤销申报 ( 四 ) 全额即时限价申报 ( 五 ) 全额即时市价申报 ( 六 ) 本所规定的其他申报类型 本规则规定的各集合竞价阶段, 本所交易主机仅接受普通限价申报及撤单申报, 本办法规定不接受撤单申报的集合竞价时段除外 第五十四条 ( 申报指令要素 ) 限价申报指令应当包括申报类型 合约账户号码 营业部代码 期权合约编码 买卖方向 数量 价格等内容

14 市价申报指令应当包括申报类型 合约账户号码 营业部代码 期权合约编码 买卖方向 数量等内容 申报指令按本所规定的格式传送 本所认为必要时, 可以调整申报的内容及方式 第五十五条 ( 证券处置申报 ) 期权经营机构根据相关规定委托中国结算将暂不交付给客户的证券划付至其证券处臵账户内进行处臵的, 可以通过本所向中国结算提交划入证券处臵账户申报或者划出证券处臵账户申报 划入 划出证券处臵账户申报指令应当包括投资者证券账户号码 合约标的代码 合约标的数量 合约标的处理类别等内容 本所接受划入 划出证券处臵账户申报的时间为每个交易日的 9:15 至 9:25 9:30 至 11:30 13:00 至 15:30 第五十六条 ( 申报数量 ) 期权合约按张进行交易 期权交易的申报数量为 1 张或者其整数倍, 限价申报的单笔申报最大数量为 10 张, 市价申报的单笔申报最大数量为 5 张, 本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市场需要, 本所可以调整单笔买卖申报的最小和最大数量 第五十七条 ( 计价单位 ) 期权合约交易的计价单位为每张合约交易价格除以合约单位后的单位价格 合约标的为股票的, 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 元人民币 ; 合约标的为交易所交易基金的, 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 元人民币 根据市场需要, 本所可以调整申报价格的最小变动单位 第五十八条 ( 涨跌幅制度 ) 本所对期权交易实行价格涨

15 跌幅限制, 申报价格超过涨跌停价格的申报无效 第五十九条 ( 涨跌幅计算公式 ) 期权合约涨跌停价格的 计算公式为 : 合约涨跌停价格 = 合约前结算价格 ± 最大涨跌幅认购期权最大涨幅 =max{ 合约标的前收盘价 0.5%,min [(2 合约标的前收盘价 - 行权价格 ), 合约标的前收盘价 ] 10%} 认购期权最大跌幅 = 合约标的前收盘价 10% 认沽期权最大涨幅 =max{ 行权价格 0.5%,min [(2 行权价格 - 合约标的前收盘价 ), 合约标的前收盘价 ] 10%} 认沽期权最大跌幅 = 合约标的前收盘价 10% 根据市场需要, 本所可以调整期权合约涨跌停价格的计算公式 第六十条 ( 涨跌幅特殊情形 ) 根据前条规定计算出的合约涨跌幅, 按照四舍五入原则取最小价格变动单位的整数倍 计算出的合约跌停价格低于最小价格变动单位的, 合约跌停价格为最小价格变动单位 计算出的最大涨跌幅低于或者等于最小价格变动单位的, 最大涨跌幅为最小价格变动单位 期权合约的最后交易日, 合约价格不设跌幅限制 第六十一条 ( 涨跌停价格公布 ) 本所于每个交易日开盘前, 公布期权合约当日的涨跌停价格 第四节竞价与成交 第六十二条 ( 竞价方式 ) 期权竞价交易采用集合竞价和

16 连续竞价两种方式 集合竞价是指在规定时间内接受的买卖申报一次性集中撮合的竞价方式 连续竞价是指对买卖申报逐笔连续撮合的竞价方式 第六十三条 ( 竞价原则 ) 期权竞价交易按价格优先 时 间优先的原则撮合成交 价格优先的原则为 : 较高价格买入申报优先于较低价格买入申报, 较低价格卖出申报优先于较高价格卖出申报 时间优先的原则为 : 买卖方向 价格相同的, 交易主机先接受的申报优先于后接受的申报 第六十四条 ( 平仓优先 ) 连续竞价交易时段, 以涨跌停 价格进行的申报, 按照平仓优先 时间优先的原则撮合成交 平仓优先的原则为 : 以涨停价格进行的申报, 买入平仓申报优先于买入开仓申报 ; 以跌停价格进行的申报, 卖出平仓申报优先于卖出开仓申报 第六十五条 ( 集合竞价成交价格 ) 集合竞价时, 成交价格的确定原则依次为 : ( 一 ) 可实现最大成交量的价格 ; ( 二 ) 高于该价格的买入申报与低于该价格的卖出申报全部成交的价格 ; ( 三 ) 与该价格相同的买方或卖方至少有一方全部成交的价格 ; ( 四 ) 有两个以上申报价格符合上述条件的, 以在该价格以上的买入申报累计数量与在该价格以下的卖出申报累计数量之

17 差最小的申报价格为成交价格 ; ( 五 ) 仍有两个以上申报价格符合上述条件的, 以最接近前结算价格的申报价格为成交价格 ; ( 六 ) 仍有两个申报价格符合上述条件的, 以其中间价为成交价格 集合竞价的所有交易以同一价格成交 第六十六条 格的确定原则为 : ( 连续竞价成交价格 ) 连续竞价时, 成交价 ( 一 ) 最高买入申报价格与最低卖出申报价格相同, 以该价格为成交价格 ; ( 二 ) 买入申报价格高于即时揭示的最低卖出申报价格的, 以即时揭示的最低卖出申报价格为成交价格 ; ( 三 ) 卖出申报价格低于即时揭示的最高买入申报价格的, 以即时揭示的最高买入申报价格为成交价格 第六十七条 ( 成交价格取数 ) 按成交原则达成的价格不在最小价格变动单位范围内的, 按照四舍五入原则取至相应的最小价格变动单位 第六十八条 ( 成交效力 ) 买卖申报经交易主机撮合成交后, 交易即告成立 符合本规则各项规定达成的交易于成立时生效, 买卖双方必须承认交易结果, 履行结算义务 本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十九条 ( 成交数据 ) 依照本规则达成的交易, 其成交结果以本所交易主机记录的成交数据为准 第五节停复牌 熔断及其他事项

18 第七十条 ( 开盘价与收盘价 ) 期权合约的开盘价为当日该合约的第一笔成交价格 开盘价通过集合竞价方式产生, 不能产生开盘价的, 以连续竞价方式产生 期权合约的收盘价为当日该合约的最后一笔成交价格 收盘价通过集合竞价方式产生, 不能产生收盘价的, 以进入该集合竞价阶段前的最后一笔成交价作为收盘价 第七十一条 ( 合约结算价格 ) 本所在每个交易日收盘后向市场公布期权合约的结算价格, 作为计算期权合约每日日终维持保证金 下一交易日开仓保证金 涨跌停价格等数据的基准 第七十二条 ( 结算价格计算方法 ) 期权合约的结算价格为该合约当日收盘集合竞价的成交价格 当日收盘集合竞价未形成成交价格或者成交价格明显不合理的, 由本所另行计算该合约的结算价格, 具体事宜由本所及中国结算另行规定 期权合约最后交易日为实值合约的, 由本所根据合约标的当日收盘价格和该合约行权价格, 计算该合约的结算价格 ; 期权合约最后交易日为虚值或者平值合约的, 结算价格为 0 本所及中国结算可以根据市场情况, 对结算价格的计算方法进行调整 第七十三条 ( 结算价格特殊情形 ) 期权合约挂牌首日, 以本所公布的开盘参考价作为合约前结算价格 合约标的出现除权 除息的, 合约前结算价格按照以下公式进行调整 : 新合约前结算价格 = 原合约前结算价格 ( 原合约单位 / 新合约单位 ) 第七十四条 ( 同步停复牌 ) 期权合约存续期间, 合约标

19 的停牌的, 期权合约相应停牌 合约标的复牌的, 期权合约同时复牌, 但本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十五条 ( 停复牌申报处理 ) 期权合约在本所开市期间停牌的, 停牌前的申报参加当日该合约复牌后的交易 期权合约停牌期间, 可以继续申报, 也可以撤销申报 复牌时已接受的申报实行集合竞价 机制 第七十六条 ( 熔断机制 ) 本所对期权竞价交易实行熔断 连续竞价交易期间, 合约盘中交易价格较最近参考价格上涨或者下跌超过 50%, 且价格涨跌绝对值大于该合约最小报价单位 5 倍的, 该合约进入 3 分钟的盘中集合竞价交易阶段 ; 盘中集合竞价交易结束后, 合约继续进行连续竞价交易 根据市场需要, 本所可以调整期权交易的熔断标准 第七十七条 ( 最近参考价格 ) 前条规定的最近参考价格, 是指期权合约在最近一次集合竞价阶段产生的成交价格 开盘集合竞价阶段未产生成交价格的, 以期权合约前结算价格作为最近参考价格 盘中集合竞价阶段未产生成交价格的, 以进入该集合竞价阶段前的最后一笔成交价格作为最近参考价格 第七十八条 ( 特定申报处理 ) 期权交易达到熔断标准进 入集合竞价的, 市价剩余转限价申报中尚未成交的部分, 按本方申报最新成交价格转为限价申报, 进入集合竞价 全额即时限价申报以及全额即时市价申报如果全部成交将导致期权交易达到熔断标准的, 则该申报为无效申报, 并作自动

20 全部撤销处理 第七十九条 ( 熔断时段 ) 期权交易在 11:27 至 11:30 之 间达到熔断标准进入盘中集合竞价的, 在 11:30 前未完成的集合竞价阶段, 延续至 13:00 后的交易时段继续进行 期权交易达到熔断标准进入盘中集合竞价阶段时, 该集合竞价阶段的最后 1 分钟内, 本所交易主机不接受撤单申报 ; 期权交易在 14:54 至 14:57 之间达到熔断标准的, 进入盘中集合竞价直至收盘, 收盘前 1 分钟内不接受撤单申报 期权交易达到熔断标准进入盘中集合竞价阶段时, 合约标的停牌的, 期权合约交易相应停牌 ; 合约复牌时, 已接受的申报实行集合竞价, 此后合约进入连续竞价交易 第六节交易异常情况处臵第八十条 ( 异常情况及处置措施 ) 因不可抗力 意外事件 技术故障 人为差错或者市场操纵等原因, 导致或者可能导致部分或者全部期权交易不能正常进行 严重影响期权交易正常秩序, 或者出现期权市场风险明显增大等异常情况的, 本所可以按照规定的权限与程序采取下列风险控制措施, 并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 ( 一 ) 暂时停止交易 ; ( 二 ) 临时停市 ; ( 三 ) 调整保证金标准 ; ( 四 ) 调整合约涨跌停价格 ; ( 五 ) 调整合约结算价格 ; ( 六 ) 调整合约到期日及行权交割方式 ; ( 七 ) 更正合约条款 ;

21 ( 八 ) 调整期权经营机构或者投资者的持仓限额 ; ( 九 ) 限制期权经营机构或者投资者的期权交易 ; ( 十 ) 要求期权经营机构或者投资者自行平仓 ; ( 十一 ) 强行平仓 ; ( 十二 ) 取消交易 ; ( 十三 ) 其他风险控制措施 股票期权交易出现前款规定的异常情况, 以及本所采取相应风险控制措施的, 本所及时向市场公告有关情况 中国结算根据法律法规 部门规章以及业务规则的规定, 采取相关风险控制措施的, 本所将根据其决定, 向市场公告 第八十一条 ( 暂时停止交易的情形 )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 的, 本所可以对期权合约交易实施暂时停止交易 : ( 一 ) 期权合约交易价格出现重大异常波动 ; ( 二 ) 期权合约或者合约标的交易涉嫌存在违法违规行为, 对期权合约交易秩序可能产生严重影响 ; ( 三 ) 本所认定的其他异常情形 暂停及恢复交易的时间由本所决定, 并予以公告 第八十二条 ( 停牌及停市后处理 ) 暂时停止交易 临时停市以及限制期权经营机构或者投资者期权交易的原因消除后, 本所可以决定恢复交易, 并向市场公告 除本所认定的特殊情况外, 暂时停止交易或临时停市后当日恢复交易的, 暂时停止交易或临时停市前交易主机已经接受的申报有效, 恢复交易时对已接受的申报进行集合竞价 第八十三条 ( 参数调整 ) 因不可抗力 意外事件 技术

22 故障或者人为差错等原因, 导致本所在制定期权合约条款 计算期权合约的结算价格 涨跌停价格 行权现金结算价格 开仓保证金标准以及与期权合约交易相关的其他数据发生错误时, 为维护期权交易正常秩序, 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本所可以决定对相关条款或者数据进行调整, 并向市场公告 第八十四条 ( 市场参与人报告义务 ) 期权经营机构 投资者因不可抗力 意外事件 技术故障或者人为差错等原因导致自身交易异常情况, 影响或可能影响期权市场正常交易秩序的, 应当立即核实情况 采取有效措施, 并及时向本所报告 本所可以对出现上述情形的期权经营机构 投资者进行核查, 并及时对外公告有关情况 第八十五条 ( 取消交易 ) 因合约标的市场或者期权合约市场发生不可抗力 意外事件 技术故障以及人为差错, 导致期权交易结果出现重大异常, 按此交易结果进行结算将对期权交易正常秩序和市场公平造成重大影响的, 本所有权采取取消交易等措施, 并向证监会报告 违反本规则, 严重破坏证券市场正常运行的交易, 本所有权宣布取消, 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违规交易者承担 第八十六条 ( 取消交易的决定 ) 本所设立期权交易审核委员会, 对前条规定的取消交易事宜进行审议, 作出独立的专业判断并形成审核意见 本所根据交易审核委员会的审核意见, 作出是否取消交易的决定, 并向市场公告 第八十七条 ( 免责条款 ) 因期权交易异常情况及本所采

23 取的风险控制措施造成的损失, 本所不承担责任 第七节交易信息第八十八条 ( 行情信息发布 ) 本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部门规章规定及市场需要, 发布不同层次的期权交易即时行情 延时行情以及期权交易公开信息等交易信息 第八十九条 ( 行情信息权益归属 ) 本所市场产生的期权交易信息归本所所有 未经本所或者本所授权机构许可, 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使用 加工 经营和传播 第九十条 ( 期权经营机构展示行情 ) 期权经营机构应当在其营业场所展示本所期权交易即时行情 期权经营机构接收 使用 展示和传播本所期权交易即时行情的, 应当与本所或者本所授权机构签署书面协议 第九十一条 ( 集合竞价行情内容 ) 每个交易日的开盘集合竞价期间及因达到熔断标准而导致的盘中集合竞价期间, 即时行情内容包括 : 合约编码 前结算价格 虚拟集合竞价参考价格 虚拟匹配量和虚拟未匹配量 因期权合约停牌后复牌实行的集合竞价, 不揭示虚拟集合竞价参考价格 虚拟匹配量以及虚拟未匹配量 第九十二条 ( 连续竞价行情内容 ) 连续竞价期间, 即时行情内容包括 : 期权合约编码 前结算价格 最新成交价格 当日最高成交价格 当日最低成交价格 当日累计成交数量 当日累计成交金额 总持仓量 实时最高 5 个买入申报价格和数量 实时最低 5 个卖出申报价格和数量 合约停牌期间, 不揭示集合竞价参考价 匹配量和未匹配量

24 合约挂牌首日, 其即时行情显示的前结算价格为本所确定的开盘参考价 第九十三条 ( 盘后公开信息 ) 本所于每日收盘后, 向市场公告未到期合约的下列交易信息 : ( 一 ) 按照认购期权和认沽期权, 分别统计的总成交量最大的前 3 个合约品种, 以及对应的成交量 ( 自营与经纪业务合并计算 ) 最大的前 5 家期权经营机构 ; ( 二 ) 按照认购期权和认沽期权, 分别统计的总持仓量最大的前 3 个合约品种, 以及对应的持仓量 ( 自营与经纪业务合并计算 ) 最大的前 5 家期权经营机构 ; ( 三 ) 本所认为需要公布的其他信息 第九十四条 ( 大额持仓信息公布 ) 投资者对以股票作为合约标的的单个合约品种的同方向持仓对应的合约标的数量, 达到或者超过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5% 以及其后累计变动达到或者超过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5% 时, 由本所向市场公布下列信息 : ( 一 ) 投资者姓名或者名称 ; ( 二 ) 所涉及的期权合约简称 ; ( 三 ) 投资者对该合约品种同方向持仓及其对应的合约标的数量, 以及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 ; ( 四 ) 本所认为应当公布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九十五条 ( 停牌与摘牌信息处理 ) 期权合约停牌时, 本所发布的行情中包括该合约的信息 ; 期权合约摘牌后, 本所不再发布该合约的信息

25 第九十六条 ( 行权统计信息 ) 期权合约到期的, 本所于行权交收结束后向市场公布期权合约的行权统计信息 第九十七条 ( 调整机制 ) 根据市场发展需要, 本所可以调整期权交易即时行情 期权交易公开信息的发布方式和内容 第五章行权第九十八条 ( 行权权利与义务 ) 期权合约买方有权决定在合约规定期间内是否行权 买方决定行权的, 可以特定价格买入或者卖出相应数量的合约标的 期权合约卖方应当按照本所及中国结算的规定履行相应义务 第九十九条 ( 行权申报 ) 期权合约买方行权的, 应当委 托期权经营机构通过本所交易主机申报 第一百条 ( 行权申报时段 ) 期权合约买方行权的, 应当在期权合约行权日申报, 本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所接受行权申报的时间, 为期权合约行权日的 9:30 至 11:30 13:00 至 15:30 根据市场情况, 本所可以调整接受行权申报的时间 第一百零一条 ( 行权申报数量 ) 期权合约行权的申报数量为 1 张或其整数倍 当日多次申报行权的, 按照累计有效申报数量行权 第一百零二条 ( 行权申报时效 ) 当日买入的期权合约, 当日可以行权 当日行权申报指令, 当日有效, 当日可以撤销 第一百零三条 ( 行权交割方式 ) 期权合约行权以给付合约标的的方式进行, 本所及中国结算另有规定的除外

26 第一百零四条 ( 有效行权条件 ) 投资者申报行权, 应当确保其相应账户在规定时间内有足额合约 合约标的或者资金, 用于行权结算 投资者相应账户内用于行权的合约或者合约标的不能满足其所有行权申报的, 不足部分所对应的行权申报无效, 本所 中国结算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零五条 ( 行权前端控制 ) 期权经营机构应当对客户行权的可申报数量 用于行权的合约标的或者资金是否足额进行前端检查与控制, 本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客户行权的可申报数量, 不得超过其合约账户内该期权合约权利仓持仓超出义务仓持仓的数量 第一百零六条 ( 行权申报核查 ) 本所于接受行权申报时间结束后, 将行权申报发送至中国结算 中国结算于当日日终对投资者合约持仓头寸 用于行权的合约标的等情况进行核查, 并按照其业务规则的规定, 对有效的行权申报进行行权指派 第一百零七条 ( 正常停牌的行权处理 ) 期权合约最后交易日, 合约标的发生全天停牌或者盘中临时停牌的, 期权合约的交易相应停牌, 期权合约的行权申报照常进行, 期权合约最后交易日 到期日 行权日不作顺延 第一百零八条 ( 异常情况下的行权日顺延 ) 期权合约最后交易日出现下列情形的, 期权合约最后交易日 到期日 行权日相应顺延 : ( 一 ) 期权合约最后交易日位于合约标的配股股权登记日与

27 配股缴款日后的复牌首日之间, 且合约标的停牌的, 期权合约最后交易日顺延至合约标的配股缴款日后的复牌首日, 期权合约于当日到期并进行行权 ( 二 ) 合约标的将在期权合约最后交易日的次一交易日进行除权 除息的, 期权合约最后交易日顺延至合约标的除权 除息日, 期权合约于当日到期并进行行权 ( 三 ) 因合约标的被暂停上市 终止上市, 该合约品种所有未平仓合约提前至合约标的被实施暂停或者终止上市前的最后交易日的前一交易日到期并行权 ( 四 ) 期权合约最后交易日, 本所根据本规则的规定, 对该合约采取暂时停止交易或者临时停市措施, 且当日未恢复交易的, 期权合约最后交易日顺延至期权合约恢复交易首日, 期权合约于当日到期并进行行权 ( 五 ) 期权合约最后交易日, 本所根据本规则的规定, 对该合约当日交易采取取消交易措施的, 期权合约最后交易日顺延至次一交易日, 期权合约于当日到期并进行行权 ( 六 ) 本所认为应当顺延的其他情形 本所根据前款规定, 对期权合约最后交易日 到期日 行权日进行顺延的, 在实际行权日之前接受的行权申报按无效申报处理 第一百零九条 ( 交收日 ) 期权合约行权交收日为行权日的次一交易日 本所及中国结算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一十条 ( 异常情形下的现金结算 ) 期权合约行权中出现以下情形的, 对相应合约按照本所公布的行权现金结算价格,

28 以现金结算方式进行行权交割 : ( 一 ) 期权合约行权日遇合约标的全天停牌 临时停牌直至收盘, 投资者对其持有的实值认沽期权提交行权申报的, 中国结算对因合约标的不足未通过有效性检查的行权申报, 按照本所公布的行权现金结算价格, 以现金结算方式进行行权交割 实值认沽期权按照本所公布的相应合约的行权现金结算价格认定 ( 二 ) 期权合约交收日遇合约标的全天停牌 临时停牌直至收盘, 对于行权交割中应交付的合约标的不足部分, 按照本所公布的行权现金结算价格, 以现金结算方式进行行权交割 ( 三 ) 出现本规则第八十条规定的异常情形, 或者本所认为有必要的, 本所可以视情况向市场发布公告, 对相应期权合约按照本所公布的行权现金结算价格, 以现金结算方式进行行权交割 除前款规定情形之外, 对于行权交割中应交付的合约标的不足部分, 按照中国结算公布的行权现金结算价格, 以现金结算方式进行行权交割 第一百一十一条 ( 个股期权行权现金结算价格 ) 期权合约标的为股票的, 按照以下方法计算行权现金结算价格 : ( 一 ) 以合约标的在最近一个交易日 ( 含行权日当日, 下同 ) 实际交易时段最后 30 分钟内的时间加权平均价与行权价格之差, 作为期权合约的行权现金结算价格 时间加权平均价 = ( 最近一个交易日实际交易时段最后 30 分钟内合约标的各成交价格 X 该成交价格持续时长 )/ min( 最近一个交易日实际交易时长,30 分钟 ) ( 二 ) 合约标的在最近一个交易日实际交易时段最后 30 分

29 钟内无成交的, 以其当日成交均价与行权价格之差, 作为期权合约的行权现金结算价格 ( 三 ) 合约标的在最近一个交易日全天无成交的, 以其上一交易日的收盘价与行权价格之差, 作为期权合约的行权现金结算价格 第一百一十二条 (ETF 期权行权现金结算价格 ) 期权合约标的为交易所交易基金的, 以该交易所交易基金在最近一个交易日单位净值与行权价格之差, 作为期权合约的行权现金结算价格 第一百一十三条 ( 备兑开仓证券提前用于行权交割 ) 投资者在行权交割中出现应交付的合约标的不足, 其合约账户持有未到期备兑开仓的, 相应备兑证券将被用于当日的行权交割 由此造成的备兑证券不足部分, 应于次一交易日规定时间内补足 期权经营机构应当及时通知客户补足相应备兑证券 第一百一十四条 ( 违约金收取 ) 投资者出现行权资金交收违约 行权证券交割违约的, 期权经营机构有权按照期权经纪合同约定的标准向其收取相应违约金 第一百一十五条 ( 券商通过客户账户履约 ) 投资者在行权交割中出现应交付的合约标的不足, 期权经营机构可以视情况, 利用自有证券通过投资者证券账户完成自身行权交割义务, 相应法律后果由期权经营机构承担, 期权经纪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期权经营机构按照前款规定履行自身行权交割义务的, 应当通过本所向中国结算提交相关履约指令 第一百一十六条 ( 到期前提醒义务 ) 期权经营机构应当在合约到期日前的 3 个交易日内, 以网络 电话 短信或者与客户

30 约定的其他方式提醒客户妥善处理期权交易持仓 第一百一十七条 ( 经营机构协议行权服务 ) 期权经营机构为客户提供协议行权服务的, 应当在期权经纪合同中, 就协议行权的触发条件 行权数量等事项以及各自权利义务作出详细规定 第一百一十八条 ( 交割机构 ) 期权合约行权指派及结算 的具体事宜, 由中国结算按照其规定办理 第六章风险控制 第一百一十九条 ( 保证金形式 ) 期权交易实行保证金制 度 保证金用于结算和保证期权合约履行, 包括结算准备金和交易保证金 交易保证金分为开仓保证金和维持保证金 保证金应当以资金或者经本所及中国结算认可的证券形式交纳 第一百二十条 ( 保证金分级收取 ) 结算准备金和维持保证金按照下列要求进行分级收取 : ( 一 ) 期权经营机构向客户收取 ; ( 二 ) 中国结算向结算参与人收取 结算参与人还应当向委托其结算的期权经营机构收取保证金 第一百二十一条 ( 开仓保证金 ) 本所对每笔卖出开仓申报实时计算相应的开仓保证金额度, 并根据结算参与人的保证金日间余额数据, 通过交易主机对卖出开仓申报进行核查 第一百二十二条 ( 保证金最低标准 ) 保证金最低标准由本所与中国结算另行规定

31 本所与中国结算可以根据市场情况, 调整保证金最低标准, 并向市场公告 保证金标准调整的, 在当日结算时对未到期合约的所有义务仓持仓按照调整后的标准收取保证金 第一百二十三条 ( 期权经营机构收取保证金 ) 期权经营机构向客户 结算参与人向委托其结算的期权经营机构收取的保证金, 不得低于中国结算向结算参与人收取的标准, 并应当与自有资金 证券分开, 专户存放 委托结算参与人结算的期权经营机构向客户收取的保证金, 不得低于结算参与人向其收取的标准 第一百二十四条 ( 组合策略的保证金收取 ) 投资者就其持仓构建组合策略的, 按照本所及中国结算规定的标准收取相应保证金 投资者可根据自身持仓情况, 对符合本所规定的若干合约持仓提交构建组合策略指令 本所通过交易主机对该指令进行校验, 对经确认构建的组合策略实时锁定相应合约的持仓头寸, 并实时增加相应结算参与人的保证金日间余额 投资者可对已构建的组合策略提交取消组合策略指令 本所通过交易主机对该指令进行校验, 对经确认取消的组合策略实时扣减相应结算参与人的保证金日间余额, 并对投资者合约账户中相应合约的持仓头寸解除锁定 组合策略的类型 构建 解除以及保证金收取的具体事宜, 由本所另行规定 第一百二十五条 ( 组合策略申报时间 ) 投资者应当通过期

32 权经营机构提交构建 解除组合策略申报 申报内容与格式应当符合本所规定 本所接受构建或者解除组合策略申报的时间为每个交易日 9:30 至 11:30 13:00 至 15:15 组合策略的成分合约停牌期间, 本所接受相应构建或者解除组合策略申报, 但临时停市的时段除外 第一百二十六条 ( 证券保证金账户 ) 结算参与人应当以自己名义在中国结算开立自营衍生品证券保证金账户以及客户衍生品证券保证金账户 ( 以下统称 证券保证金账户 ), 用于分别存放股票期权自营及经纪业务中以证券形式提交的保证金 ( 以下简称 证券保证金 ) 证券保证金账户中的证券, 为结算参与人向中国结算提交的保证金, 用于结算参与人期权结算和保证期权合约的履行 第一百二十七条 ( 保证金额度计算 ) 证券保证金按照规定的折算率计算出相应保证金额度, 与以资金形式提交的保证金 ( 以下简称 资金保证金 ) 额度合并计算 期权经营机构对其客户规定的证券保证金折算率, 不得高于本所及中国结算规定的证券保证金折算率 第一百二十八条 ( 证券保证金管理 ) 本所与中国结算根据市场情况, 确定和调整可以提交为保证金的证券范围及相应折算率, 并向市场公布 证券保证金具体事宜, 由本所及中国结算另行规定 期权经营机构应当在经纪合同中, 就证券保证金的提交 管理和处臵等事宜, 作出具体约定

33 第一百二十九条 ( 证券保证金出入金申报 ) 投资者应当通过期权经营机构提交证券保证金转入 转出等申报 ; 期权经营机构可以提交证券保证金卖出申报, 以处臵相应证券保证金 本所接受前述申报的时间为每个交易日 9:30 至 11:30 13:00 至 15:00, 申报内容与格式应当符合本所规定 期权经营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手段, 对投资者提出的证券保证金转入 转出等指令进行前端控制, 对不符合相关业务规则以及期权经纪合同的申报, 应当予以拒绝 第一百三十条 ( 禁止挪用串用 ) 期权经营机构应当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 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机构 本所以及中国结算关于客户保证金安全存管的有关规定, 妥善管理客户保证金, 履行相应信息报送义务, 不得挪用 串用和变相占用客户保证金 证券公司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向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 本所以及中国结算报送客户保证金安全存管相关信息 期货公司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向中国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 本所以及中国结算报送客户保证金安全存管相关信息 第一百三十一条 ( 持仓限额制度 ) 期权交易实行持仓限额制度 投资者 期权经营机构对单个合约品种的同方向总持仓头寸 同方向非备兑开仓持仓头寸以及所有合约的总持仓头寸, 均不得超过本所规定的额度 第一百三十二条 ( 持仓限额确定及调整 ) 投资者 期权经营机构的持仓限额由本所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和调整, 并向市场公

34 告 投资者 期权经营机构因进行套期保值交易 经纪业务 做市业务等需要提高持仓限额的, 应当向本所提出申请, 并按照申请用途使用本所核定的额度 第一百三十三条 ( 持仓超限处理 ) 投资者 期权经营机构对单个合约品种的同方向总持仓头寸 同方向非备兑开仓持仓头寸达到或者超过本所规定的持仓限额的, 不得进行同方向开仓交易 ; 对所有合约品种的总持仓头寸达到或者超过本所规定的持仓限额的, 不得进行开仓交易 第一百三十四条 ( 持仓限额前端控制 ) 期权经营机构应当对其客户的持仓头寸进行前端控制 对持仓超出限额的客户, 期权经营机构应当立即通知其在规定时间内对超限部分自行平仓 第一百三十五条 ( 买入金额限制 ) 个人投资者持有的买入开仓对应的总成交金额, 不得超过本所规定的额度 第一百三十六条 ( 总体规模控制 ) 本所可以根据合约交易情况以及市场条件, 对达到规定情形的期权品种或者期权合约采取限制开仓等措施 第一百三十七条 ( 大户持仓报告 ) 期权交易实行大户持仓报告制度 投资者 期权经营机构对某一合约持仓达到本所规定的持仓报告标准或者被本所指定报告的, 应当在本所规定的时间内向本所报告 客户未按要求报告的, 期权经营机构应当向本所报告该客户持仓情况 本所可以根据市场风险状况, 制定并调整持仓报告标准, 并

35 向市场公告 第一百三十八条 ( 强行平仓制度 ) 期权交易实行强行平仓制度 第一百三十九条 ( 保证金不足强行平仓 ) 结算参与人结算准备金余额小于零且未能在规定时间内补足或自行平仓, 或者备兑证券数量不足且未能在规定时间内补足或者自行平仓的, 中国结算将对其实施强行平仓 中国结算实施强行平仓的, 由其委托本所执行 第一百四十条 ( 持仓超限强平 ) 投资者合约账户持仓头寸超出本所规定的持仓限额规定, 期权经营机构未及时根据经纪合同约定或者本所要求对其实施强行平仓的, 本所可以视情况对该投资者实施强行平仓 期权经营机构合约账户持仓头寸超出本所规定的持仓限额规定, 未在本所规定时间内对超限部分自行平仓, 本所可以视情况对其实施强行平仓 第一百四十一条 ( 紧急情况强行平仓 ) 期权交易出现本规则第八十条规定情形, 导致或者可能导致股票期权出现重大交易风险时, 本所可以决定实施强行平仓 期权交易出现本规则第八十条规定情形, 导致或者可能导致股票期权出现重大结算风险时, 中国结算可以决定实施强行平仓, 并委托本所执行 第一百四十二条 ( 经营机构强行平仓 ) 客户保证金不足且未能在期权经营机构规定时间内补足或自行平仓, 或者备兑证券数量不足且未能在期权经营机构规定时间内补足或者自行平仓

36 的, 期权经营机构应当对其采取强行平仓措施 客户合约账户持仓头寸超出本所规定的持仓限额规定, 未在规定时间内对超限部分自行平仓的, 期权经营机构应当根据期权经纪合同的约定或者本所要求, 对其实施强行平仓 第一百四十三条 ( 强平盈亏承担 ) 强行平仓的盈亏和相关费用由直接责任人或者相关主体自行承担 第一百四十四条 ( 授权条款 ) 强行平仓的具体事宜, 由本所及中国结算另行规定 期权经营机构应当在期权经纪合同中与客户约定强行平仓的具体事项 第一百四十五条 ( 风险警示制度 ) 期权交易实行风险警示制度 本所认为必要的, 可以单独或者同时采取要求期权经营机构和投资者报告情况 谈话提醒 书面风险警示和发布风险警示公告等措施, 以警示和化解风险 本所对期权经营机构 投资者采取前述风险警示措施的, 可以视情况同时对其采取本规则第八十条规定的风险控制措施 第一百四十六条 ( 针对市场风险的控制措施 ) 期权交易出现同方向连续涨跌停板 同方向无连续报价等市场风险明显增大情况的, 本所可以采取调整涨跌停价格 调整保证金标准等措施化解市场风险, 向市场公告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采取上述风险控制措施后仍然无法释放风险的, 本所可以进一步采取本办法第八十条规定的风险控制措施 第一百四十七条 ( 针对违规行为的风险控制措施 ) 本所及中国结算认为期权经营机构 结算参与人或者投资者存在违反法

37 律法规 部门规章及业务规则的情形并且对市场正在产生或者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 可以对该期权经营机构 结算参与人或者投资者采取本办法第八十条规定的风险控制措施, 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第一百四十八条 ( 授权条款 ) 期权交易风险控制的具体事宜, 由本所及中国结算另行规定 第七章交易监督 第一百四十九条 ( 监管对象 ) 投资者参与期权交易, 应 当遵守法律法规 部门规章和本所业务规则, 接受本所自律监管以及期权经营机构对其交易行为的合法合规性管理, 自觉规范期权交易行为 期权经营机构从事期权业务活动, 应当遵守法律法规 部门规章以及本所业务规则, 诚实守信, 规范运作, 接受本所自律监管 第一百五十条 ( 禁止内幕交易 ) 禁止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利用期权市场内幕信息 合约标的市场内幕信息以及其他非公开信息从事期权交易活动 第一百五十一条 ( 禁止市场操纵 ) 禁止任何人操纵期权合约交易价格或交易量, 或者通过操纵合约标的交易价格或交易量影响期权合约交易价格或者交易量 第一百五十二条 ( 异常交易行为 ) 本所对下列异常交易行为予以重点监控 : ( 一 ) 涉嫌内幕交易 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 ( 二 ) 期权合约交易的时间 数量 方式等受到法律 行政

38 法规 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本所业务规则等相关规定限制的行为 ; ( 三 ) 以自己为交易对象, 大量或者多次进行自买自卖 ; ( 四 ) 委托 授权给同一机构或者同一个人代为从事交易的投资者之间, 大量或多次进行互为对手方交易 ; ( 五 ) 可能对期权合约或者其合约标的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披露前, 大量或持续买入或者卖出期权合约 ; ( 六 ) 单个或两个以上涉嫌关联的合约账户, 大笔申报 连续申报 密集申报或申报价格明显偏离该期权合约行情揭示的最新成交价格 ; ( 七 ) 频繁申报和频繁撤销申报, 或大额申报后撤销申报, 以影响期权合约或合约标的交易价格或者误导其他投资者 ; ( 八 ) 在同一价位或者相近价位大量或者频繁进行日内回转交易 ; ( 九 ) 大量或者频繁进行高买低卖交易 ; ( 十 ) 通过计算机程序自动批量下单 快速下单, 可能严重影响交易所系统安全或者正常交易秩序 ; ( 十一 ) 在价格敏感期内, 通过异常申报影响相关期权合约或其合约标的的交易价格 ; ( 十二 ) 进行与自身公开发布的投资分析 预测或建议相背离的期权交易 ; ( 十三 ) 编造 传播 散布虚假信息, 影响期权合约或合约标的交易价格或者误导其他投资者 ; ( 十四 ) 频繁向期权做市商进行询价, 但实际成交量显著低

39 于其询价数量的 ; ( 十五 ) 对单个合约品种的同方向总持仓头寸 同方向非备兑开仓持仓头寸或者对所有合约品种的总持仓头寸超过持仓限额 ; ( 十六 ) 未按照申请的用途使用持仓限额 ; ( 十七 ) 做市商将指定用于做市的合约账户用于非做市业务用途 ; ( 十八 ) 做市商交易或持仓头寸过大, 或者不当影响其他做市商提供流动性 ; ( 十九 ) 本所认为需要重点监控的其他异常交易行为 第一百五十三条 ( 日常监控 ) 本所对期权交易中的下列事项进行日常监控 : ( 一 ) 期权合约交易价格或者交易量明显异常的 ; ( 二 ) 金额巨大的跨市场或者多品种交易行为, 导致期权合约交易价格或者交易量较大波动的 ; ( 三 ) 本所认为需要监控的其他事项 期权交易出现前款所列异常情况的, 本所可以采取本规则第八十条规定的风险控制措施, 并向市场公告 第一百五十四条 ( 经营机构客户交易行为管理义务 ) 期权经营机构应当建立有效的期权交易和资金监控系统, 关注客户的交易行为, 做好前端检查与控制, 防范客户在交易中可能出现的异常交易行为, 引导客户理性 合规参与期权交易 期权经营机构发现客户在期权交易过程中出现本规则第一百五十二条所列异常交易行为之一的, 应当及时提醒 劝阻和制

40 止, 并及时向本所报告 第一百五十五条 ( 制止客户异常交易行为措施 ) 期权经营机构应当与客户约定, 客户出现本所规定的异常交易行为并经劝阻 制止无效的, 期权经营机构可以采取提高保证金 限制开仓 拒绝客户委托或者终止经纪关系等措施 第一百五十六条 ( 自律调查 ) 本所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时, 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 ( 一 ) 针对期权交易中的异常交易行为进行现场或者非现场调查 ; ( 二 ) 查阅 复制与期权交易有关的信息 资料 ; ( 三 ) 对期权经营机构 投资者 期权保证金存管银行以及市场其他参与者等进行调查 取证 ; ( 四 ) 要求期权经营机构 投资者 期权保证金存管银行以及期权市场其他参与者等对被调查事项做出申报 陈述 解释 说明 ; ( 五 ) 联合其他证券 期货交易所等机构进行调查 ; ( 六 ) 履行自律管理职责所必需的其他职权 期权经营机构 投资者 期权保证金存管银行以及市场其他参与者应当予以配合 第一百五十七条 ( 自律调查文件 ) 本所在现场或非现场 调查中, 可以要求相关期权经营机构及其营业部 投资者及时 准确 完整地提供下列文件和资料 : ( 一 ) 投资者的开户资料, 包括开户申请表 身份证明文件 授权委托书和资金账户情况等 ;

41 ( 二 ) 投资者的委托交易资料, 包括委托交易记录 委托交易方式及相关信息等 ; ( 三 ) 投资者合约账户或资金账户的实际控制人和实际操作人情况 资金来源以及相关账户关联关系的说明等 ; ( 四 ) 投资者对相关交易情况的解释说明 ; ( 五 ) 其他有关资料 第一百五十八条 ( 异常交易行为的监管措施 ) 对异常交易行为, 本所可以视情节轻重单处或者并处以下监管措施 : ( 一 ) 口头警示 ; ( 二 ) 书面警示 ; ( 三 ) 监管谈话 ; ( 四 ) 将合约账户列入监管关注账户 ; ( 五 ) 要求投资者提交合规交易承诺书 ; ( 六 ) 盘中暂停合约账户当日交易 ; ( 七 ) 本所规定的其他监管措施 第一百五十九条 ( 异常交易行为的纪律处分 ) 对情节严重的异常交易行为, 本所可以视情节轻重单处或者并处以下纪律处分 : ( 一 ) 限制合约账户交易 ; ( 二 ) 认定合约账户持有人为不合格投资者 ; ( 三 ) 本所规定的其他纪律处分 对前款第 ( 一 ) ( 二 ) 项措施有异议的, 可以自接到相关处分执行通知之日起 15 个交易日内, 向本所提出复核申请 复核期间不停止相关措施的执行

42 对涉嫌违反法律 法规 规章的异常交易行为, 本所上报中国证监会进行立案调查 第一百六十条 ( 经营机构配合义务 ) 本所对存在异常交易行为的投资者所采取的有关监管措施或者做出相关书面决定, 通过其所在期权经营机构发出 期权经营机构应当及时与客户取得联系, 告知本所的相关监管信息和书面决定, 保留有关证据, 并采取有效措施, 规范客户交易行为 第一百六十一条 ( 经营机构违规情形 ) 期权经营机构具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本所可以采取相应监管措施或者纪律处分 : ( 一 ) 违反本规则及本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中关于期权投资者适当性管理 投资者教育及风险提示的有关规定 ; ( 二 ) 违反本规则及本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中关于期权客户交易行为管理和前端控制的有关规定 ; ( 三 ) 未建立和执行有效的期权风险管理制度 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监控系统 ; ( 四 ) 未按照中国证监会 本所及中国结算关于客户保证金安全存管的规定妥善管理客户保证金 报送相关信息 ; ( 五 ) 挪用或者变相挪用客户保证金的 ; ( 六 ) 未及时 准确地向客户传达 送达本所有关监管信息或者书面决定 ; ( 七 ) 未按照本所 中国结算的要求对客户实施强行平仓的 ; ( 八 ) 未采取有效措施制止客户异常交易行为 ; ( 九 ) 纵容 诱导 怂恿 支持客户进行异常交易 ; ( 十 ) 未按照本所要求对涉嫌违法违规行为协助调查或者存

43 在故意拖延 隐瞒和遗漏等行为 ; ( 十一 ) 违反本规则及本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六十二条 ( 经营机构监管措施 ) 期权经营机构违反本规则及本所其他有关规定的, 本所可视情节轻重单处或并处以下监管措施 : ( 一 ) 口头警示 ; ( 二 ) 书面警示 ; ( 三 ) 监管谈话 ; ( 四 ) 要求整改 ; ( 五 ) 暂停受理或者办理相关业务 ; ( 六 ) 本所规定的其他监管措施 第一百六十三条 ( 经营机构纪律处分 ) 期权经营机构违反本规则及本所其他有关规定的, 本所可视情节轻重单处或并处以下纪律处分 : ( 一 ) 通报批评 ; ( 二 ) 公开谴责 ; ( 三 ) 暂停或者限制交易权限 ; ( 四 ) 取消交易参与人资格 ; ( 五 ) 取消会员资格 ; ( 六 ) 本所规定的其他纪律处分 对前款第 ( 二 ) ( 三 ) ( 四 ) ( 五 ) 项处分有异议的, 可以自接到处分通知之日起 15 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理事会申请复核 复核期间不停止相关处分的执行 第一百六十四条 ( 监管措施与纪律处分实施程序 ) 本所对

44 期权经营机构及投资者实施监管措施或者纪律处分, 按照本所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执行, 计入诚信档案, 并可视情况通报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 地方政府和行业自律组织等 第一百六十五条 ( 结算参与人监管措施 ) 结算参与人严重违反中国结算的结算规则的, 本所可以根据中国结算的提请, 采取限制其期权自营或者经纪业务等措施 第八章其他事项 第一百六十六条 ( 纠纷处理 ) 期权经营机构之间 期权 经营机构与客户之间发生交易纠纷, 相关期权经营机构应当记录 核实有关情况, 以备本所查阅 交易纠纷影响正常交易的, 期权经营机构应当及时向本所报告 第一百六十七条 ( 纠纷处理数据提供 ) 期权经营机构之间 期权经营机构与客户之间发生交易纠纷, 本所可以按有关规定, 提供必要的交易数据 第一百六十八条 ( 交易疑义处理 ) 客户对期权交易有疑义的, 相关期权经营机构应当协调处理 第一百六十九条 ( 经手费 ) 期权合约的交易经手费按张收取 合约标的为股票的, 交易经手费为每张 3 元 ; 合约标的为交易所交易基金的, 交易经手费为每张 2 元 期权合约交易的结算费用按照中国结算规定的标准收取 第一百七十条 ( 佣金 ) 投资者进行期权交易成交的, 应当按规定向代其进行期权交易的期权经营机构交纳佣金 期权经营机构应当按规定向本所交纳交易经手费及其他费

45 用 第九章附则第一百七十一条 ( 释义 ) 本规则下列用语具有如下含义 : ( 一 ) 日均波动幅度, 指过去 6 个月内合约标的或者基准指数最高价与最低价之差对最低价的比值的平均值 ( 二 ) 基准指数, 指上证综合指数 ( 三 ) 合约品种, 指具有相同合约标的的期权合约的集合 ( 四 ) 合约类型, 是指期权合约的权利类型, 包括认购期权和认沽期权两种类型 ( 五 ) 认购期权, 是指买方有权在特定日期按照特定价格买入约定数量合约标的的期权合约 ( 六 ) 认沽期权, 是指买方有权在特定日期按照特定价格卖出约定数量合约标的的期权合约 ( 七 ) 行权价格, 是指期权合约规定的 在期权买方行权时买入 卖出合约标的的交易价格 ( 八 ) 行权价格间距, 是指基于同一合约标的的期权合约相邻两个行权价格的差值 ( 九 ) 实值合约, 是指行权价格低于合约标的市场价格的认购期权, 以及行权价格高于合约标的市场价格的认沽期权 ( 十 ) 虚值合约, 是指行权价格高于合约标的市场价格的认购期权, 以及行权价格低于合约标的市场价格的认沽期权 ( 十一 ) 平值合约, 是指行权价格与合约标的市场价格一致的认购期权和认沽期权 ( 十二 ) 合约单位, 是指单张合约对应的合约标的的数量

46 ( 十三 ) 到期月份, 是指期权合约期限届满的月份, 包括当月 下月以及随后两个连续季月 ( 十四 ) 权利金, 指期权买方向卖方支付的用于购买期权合约的资金 ( 十五 ) 结算准备金, 指结算参与人存入衍生品保证金账户, 用于期权交易结算且未被合约占用的保证金 ( 十六 ) 维持保证金, 指结算参与人存入衍生品保证金账户, 用于担保合约履行且已被合约占用的保证金 ( 十七 ) 开仓保证金, 指本所对每笔卖出开仓申报实时计算并对有效卖出开仓申报实时扣减的保证金日间额度 ( 十八 ) 备兑开仓, 指投资者提前锁定足额合约标的作为将来行权交割所应交付的证券, 并据此卖出相应数量的认购期权 ( 十九 ) 备兑备用证券, 指投资者证券账户中被投资者提交用于备兑开仓且被本所日间锁定的合约标的 ( 二十 ) 备兑证券, 指投资者证券账户中已被实际用于备兑开仓并被中国结算进行备兑交割锁定的合约标的 ( 二十一 ) 保证金开仓, 指投资者使用保证金作为履约担保, 卖出认购期权或者认沽期权 ( 二十二 ) 普通限价申报, 指按限定的价格或低于限定的价格申报买入期权合约, 按限定的价格或高于限定的价格申报卖出期权合约 ( 二十三 ) 市价剩余转限价申报, 指按市场可执行的最优价格买卖期权合约, 未成交部分按本方申报最新成交价格转为普通限价申报

47 ( 二十四 ) 市价剩余撤销申报, 指按市场可执行的最优价格买卖期权合约, 未成交部分自动撤销 ( 二十五 ) 全额即时限价申报, 指按限定的价格买卖期权合约, 所申报的数量如不能立即全部成交则自动全部撤销 ( 二十六 ) 全额即时市价申报, 指按市场可执行的最优价格买卖期权合约, 所申报的数量如不能立即全部成交则自动全部撤销 ( 二十七 ) 权利仓, 指期权合约买入开仓形成的未平仓持仓 ( 二十八 ) 义务仓, 指期权合约卖出开仓及备兑开仓形成的持仓 ( 二十九 ) 同方向总持仓, 指同一合约品种合并计算的认购期权权利仓与认沽期权义务仓的未平仓持仓, 或者合并计算的认购期权义务仓与认沽期权权利仓的未平仓持仓 ( 三十 ) 同方向非备兑开仓持仓, 指同一合约品种合并计算的认购期权权利仓与认沽期权义务仓的未平仓持仓, 或者合并计算的认购期权保证金开仓义务仓与认沽期权权利仓的未平仓持仓 ( 三十一 ) 平仓, 指投资者进行反向交易以了结所持有的合约 ( 三十二 ) 成交量, 指同一期权合约在单个交易日内单边买入或者卖出的成交数量 单边买入成交数量是指同一期权合约买入开仓 买入平仓和备兑平仓的成交数量之和, 单边卖出成交数量是指卖出开仓 卖出平仓和备兑开仓的成交数量之和

48 ( 三十三 ) 行权指派, 是指中国结算根据业务规则规定的原则, 从持有被行权期权合约义务仓的投资者中指定实际需要履行行权义务的特定投资者 ( 三十四 ) 协议行权服务, 是指期权经营机构根据期权经纪合同的约定, 对客户合约账户内持有的达到约定条件的期权合约为客户提出行权申报的服务 第一百七十二条 ( 时间准戳 ) 本规则中所规定的时间, 以本所交易主机的时间为准 第一百七十三条 ( 数值规定 ) 本规则所称 以上 以下 以内 达到 均含本数, 超过 不满 不足 低于 少于 均不含本数 第一百七十四条 ( 生效程序 ) 本规则经本所理事会通过, 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后生效, 修改时亦同 第一百七十五条 ( 解释权 ) 本规则由本所负责解释 第一百七十六条 ( 实施日期 )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49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试点交易规则起草说明 为规范股票期权试点各环节的业务运作, 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 根据 证券法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 股票期权交易试点管理办法 等法律 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以及 上海证券交易所章程 等规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 ( 以下简称 本所 ) 制定了 股票期权试点交易规则 ( 以下简称 期权交易规则 ) 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 一 期权交易规则 的定位和基本原则组织开展股票期权交易是本所发展衍生品市场的重大创新举措, 根据本所此前明确的衍生品制度体系架构安排, 期权交易规则 作为基本业务规则, 对股票期权上市 合约管理 交易 行权 风险控制以及交易监管等各个环节做出全面 整体和基础性规定, 为股票期权试点业务的开展提供制度支持, 并为出台具体和细化的下位规则提供原则指导 基础路径和制度空间 期权交易规则 的制定遵循了以下基本原则 : 一是独立性原则 股票期权采取的是有别于现货交易的期货交易方式, 在交易制度上与本所现货市场 交易规则 所确定的交易机制存在实质区别 在业务架构和监管模式上, 也同样作出了独立于现货市场的安排 由此, 期权交易规则 保持了相对独立性, 不再依附于现货市场的 交易规则, 而是与其处于同一效力层级的基本业务规则 以此为基础, 还同步制定配套办法 指引及业务协议等, 以构建独立的衍生品交易规则体系, 形成现

50 货 衍生品并驾齐驱的规则格局 二是全面性原则 股票期权是本所衍生品市场具有突破性意义的重大创新 与权证等采取现货交易方式的衍生品种不同, 股票期权没有发行人, 具有保证金交易 双向交易等期货交易方式特征 而本所现有的规则体系是以现货市场为基础建立起来的, 无法为期权交易提供有效的制度支持 由此, 期权交易规则 本质上是覆盖股票期权整个业务流程的全面性 综合性制度规范, 其并非仅仅局限于交易事项, 而是以交易环节为核心, 同时辅以上市 合约管理 风险控制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 行权安排等方面的内容, 规范股票期权业务的完整流程, 为股票期权业务提供全面的制度支持 三是灵活性原则 股票期权业务作为一项创新业务, 初期尚处于试点与探索过程, 许多业务 技术层面的具体指标设臵, 例如涨跌幅 合约单位 行权价格间距等等, 可能需要随着市场的发展作出调整 为此, 有必要保持条款规定的灵活性, 尽量赋予交易所自主调整有关市场指标的权限 此外, 在内容详略的安排上, 同样需要保持灵活性 对于将要出台实施办法 指引作出进一步规定的内容, 例如风险控制制度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等, 只作出原则性 基础性规定, 具体事项可授权本所 另行规定 而对于合约管理 交易 行权等暂时不会出台下位规则的事项, 则作出相对详尽 具体的规定, 以保证基本规则的可操作性 二 期权交易规则 的主要内容 股票期权试点交易规则 共计 9 章 177 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期权合约, 第三章 上市与挂牌, 第四章 交易,

51 第五章 行权, 第六章 风险控制, 第七章 交易监督, 第八章 其他事项, 第九章 附则 股票期权试点交易规则 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 一是针对期权合约设计 上市与挂牌的规定, 主要包括合约标的的选择范围与选择标准 期权合约的主要条款 合约上市 挂牌以及运作管理等 ; 二是针对期权交易的规定, 主要包括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 账户设臵 委托与申报 竞价与成交 涨跌幅限制 熔断机制 停复牌管理 交易异常情况及其处臵 行情发布等内容 ; 三是针对行权事项的规定, 主要包括行权申报 行权方式 异常情况下的行权安排 现金结算的特殊情形及结算价格 代为履约以及协议行权等 ; 四是针对风险控制制度的规定, 主要包括保证金制度 持仓限额制度 大户持仓报告制度 强行平仓制度以及风险警示制度等 ; 五是针对期权交易监督的规定, 主要包括内幕交易与市场操纵的原则性规定 异常交易行为的具体情形 自律调查的手段与方式 针对会员及投资者的自律管理措施等规定 ( 一 ) 总则规定了 期权交易规则 的制定依据 制定原则 调整范围, 期权交易的总体要求以及期权结算事宜的负责机构 ( 二 ) 合约标的范围股票期权的合约标的目前限定为本所上市的 满足一定选取条件的股票 交易所交易基金 在选取条件上, 要求满足融资融券的合约标的范围 此外, 还从最近 6 个月的波动幅度以及持股账户数等方面设定了相应指标 试点期间将从 ETF 期权开始, 暂

52 不包括个股期权 ( 三 ) 合约主要条款期权合约主要条款包括合约简称 交易代码 合约标的 合约类型 到期月份 合约单位 行权价格 行权价格间距 最后交易日 行权日 行权方式 交割方式等 期权交易规则 在正文以及释义部分对主要合约条款的内容进行了具体规定, 同时也预留了本所根据市场情况自主作出调整的授权条款 对于相关条款涉及的具体指标, 将待合约上市前由本所向市场公告 ( 如合约单位 行权价格间距等 ) ( 四 ) 合约的上市与挂牌在期权的上市与挂牌环节, 区分为 3 个层次进行 首先是由本所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决定上市的期权交易品种, 也即以股票 ETF 等不同证券品种作为合约标的的期权交易品种 ; 在确定期权交易品种的基础上, 根据合约标的选择标准, 确定期权交易品种下的具体合约品种, 也即以单只股票 ETF 作为合约标的的合约品种 ; 在确定合约品种的基础上, 根据具体合约条款 ( 合约类型 合约单位 到期月份以及行权价格等 ), 挂牌具体的期权合约 ( 五 ) 合约运作管理常态化的新合约挂牌分为两种类型, 一种是到期加挂, 即按照当月 下月以及连续两个季月 4 种不同到期月份而上市的新月份合约, 另一种则是波动加挂, 即按照实值 平值和虚值 3 种不同价值状态而上市的新序列合约 合约的管理包括对已上市的合约进行调整 ( 如合约标的除权除息 ) 不予加挂新合约的情形 合约到期终止上市以及提前终止上市等情形的处理规定

53 ( 六 ) 合约交易事项期权合约交易事项的规定, 系在本所现货市场 交易规则 的内容框架下, 结合期权交易的特殊性进行适当调整和补充而来 在接受申报时间 竞价撮合方式以及交易申报的路径等方面, 基本沿用了现货市场的做法, 同时结合期权交易的风险特征, 引入了一些特殊安排, 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 1. 投资者准入条件 期权交易实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 股票交易规则 中明确了准入制度 投资者教育及风险揭示等基本要求 对于个人投资者和普通机构投资者, 将设臵具体的准入条件, 通过相关指引予以明确 ; 个人投资者参与期权交易, 还应当通过期权经营机构组织的期权投资者适当性综合评估, 同时实行分级管理, 设臵不同的交易规模和权限 对于专业机构投资者, 则不设具体的准入要求, 由其按照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以及部门规章的规定, 参与相应的期权交易 此外, 为了有效防范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 股票期权试点交易规则 明确了上市公司 上市公司董监高及持股 5% 以上的大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除为套期保值目的之外, 不得买卖以该上市公司股票为合约标的的期权合约 同时, 还要求其在做套期保值时, 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2. 账户体系 投资者参与期权交易, 必须使用独立于现货市场的账户体系, 以实现业务与风险的隔离 投资者应当通过期权经营机构参与期权交易, 需向与其签署了期权经纪合同的期权经营机构申请开立衍生品合约账户, 用于期权合约的记增记减 投资者申请开立合约账户, 首先应当具有本所市场证券账户, 合约

54 账户注册信息应当与证券账户注册信息一致 投资者还需向期权经营机构申请开立衍生品保证金账户, 用于存放期权交易的权利金 保证金及行权资金 3. 申报与成交 期权交易的持仓类型与现货交易有重要的差别, 投资者可进行双向交易, 因此相应的买卖类型就有 6 种, 分别为买入开仓 买入平仓 卖出开仓 卖出平仓 备兑开仓以及备兑平仓 投资者可在盘中持有双向持仓, 但在日终本所交易主机会根据其持仓情况进行自动对冲, 从而确保日终的单向持仓状态 在申报类型上, 除沿用现货市场的限价委托 市价委托之外, 还增加了全额即时限价申报委托 全额即时市价申报申报等申报类型 期权交易的申报数量为 1 张或者其整数倍, 在最大申报数量上, 对市价申报 (5 张 ) 和限价申报 (10 张 ) 实行的是不同的标准 4. 备兑开仓 备兑开仓, 是指投资者提前锁定足额合约标的作为将来行权交割所应交付的证券, 并据此卖出相应数量的认购期权 对于备兑开仓, 投资者事先需要提交标的证券的锁定和解锁指令, 以建立或者解除相应的备兑担保关系 投资者提交锁定的备兑备用证券不足的, 则其提交的备兑开仓指令无效 备兑开仓的合约进行平仓后, 当日可以提交备兑证券解除锁定指令 ; 当日未提交的, 于收盘时自动解除锁定 对于备兑开仓投资, 本所于盘中通过交易系统对相应备兑备用证券进行日间锁定, 中国结算则于盘后进行备兑交割锁定 如盘后交割锁定时发生备兑证券不足的, 投资者应当在规定时间内补足, 否则将触发强行平仓

55 5. 涨跌幅限制 在涨跌幅的限制上, 从合理控制价格波动风险的理念出发, 设臵了相应的计算公式 与现货市场简单明确的 ±10% 涨跌幅限制不同, 期权交易的涨跌幅限制并不表现为百分比, 而是通过公式计算出的绝对值 对于认购期权和认沽期权, 分别设计了不同的涨幅计算公式, 原则上能够覆盖标的证券两个涨跌停板 由于计算公式较为复杂, 为便于投资者知悉和操作, 本所将于每日收盘后公告期权合约次一交易日的涨跌停价格 6. 熔断机制 为有效防范市场风险, 期权交易中还特别引入了熔断机制 在连续竞价交易期间, 如果连续竞价交易期间, 合约盘中交易价格较最近参考价格上涨或者下跌超过 50%, 且价格涨跌绝对值大于 元的, 该合约进入 3 分钟的盘中集合竞价交易阶段 ; 盘中集合竞价交易结束后, 合约继续进行连续竞价交易 最近参考价格是指合约在最近一次集合竞价阶段产生的成交价格, 包括在开盘集合竞价阶段或者盘中集合竞价阶段产生的成交价格 期权交易在 14:54 至 14:57 之间达到熔断标准的, 进入盘中集合竞价直至收盘 7. 最后交易日 行权日与到期日 与权证实行的最后交易日与行权日间隔 5 个交易日的做法不同, 期权的最后交易日 行权日与到期日原则上是一致的 在期权到期日, 投资者可以进行合约交易以实现开仓或者平仓, 同时还可以进行行权申报, 且行权申报的时间段晚于收盘时间半小时 期权合约最后交易日, 如果出现合约标的配股 合约标的将在次一交易日进行除权除息 合约标的被暂停上市或者终止上市 本所针对交易异常情况采取暂时停止交易 临时停市或者取消交

56 易等风险控制措施的, 期权合约最后交易日 到期日 行权日相应顺延 此外, 在合约规定的到期日, 如遇合约标的停牌, 则期权最后交易日与行权日可能出现不一致 如果到期日遇合约标的全天停牌或者盘中临时停牌的, 则期权合约的交易同时停牌, 但行权申报照常进行 无论合约标的是否在收盘前复牌, 期权合约的最后交易日 到期日以及行权日都不做顺延 8. 行权管理 按照交易规则与结算规则的分工及衔接安排, 本所 期权交易规则 中主要对行权申报 前端控制 行权要求等事宜作出具体规定, 对于行权指派原则 行权交割的具体做法等, 则交由结算规则作出详细规定, 本所交易规则中不予重复 对于券商提供协议行权服务也做出了相应规定, 要求在期权经纪合同中作出明确约定 为保证行权交割的正常进行, 交易规则对于若干可能发生的异常情形做了相应的安排, 主要包括 : (1) 期权合约行权日遇期权合约全天停牌 临时停牌直至收盘, 投资者对其持有的实值认沽期权提交行权申报的, 中国结算对因合约标的不足未通过有效性检查的行权申报, 按照本所公布的行权现金结算价格, 以现金结算方式进行行权交割 (2) 对于行权申报结束后, 在行权交收日出现合约标的停牌等异常情况的, 对于行权交割中应交付的合约标的不足部分, 按照本所公布的交割价格, 以现金结算方式进行行权交割 (3) 投资者在行权交割中出现应交付的合约标的不足, 其合约账户持有未到期备兑开仓的, 相应备兑开仓证券将被用于当日的行权交割 由此造成的备兑开仓证券不足部分, 投资者应于

57 次日规定时间内补足 (4) 投资者出现行权资金交收违约 行权证券交割违约的, 期权经营机构有权按照期权经纪合同约定的标准向甲方收取相应违约金 9. 交易信息 为便于投资者开展期权交易, 本所将向市场发布即时行情 盘后统计信息 行权信息等多种类型的期权信息 此外, 对于连续竞价期间 集合竞价期间 停牌期间 以及停牌后复牌的集合竞价期间的行情发布内容, 分别作出了具体规定, 以便于市场形成预期 对于出现特定情形的, 本所还将向市场公布特定合约品种的交易和持仓信息, 包括按照总成交量和总持仓量分别统计的期权经营机构名称 ; 在个人持仓信息披露方面, 投资者对以股票作为合约标的的单个合约品种的同方向持仓对应的合约标的数量, 达到或者超过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5% 以及其后累计变动达到或者超过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5% 时, 本所也将对外公布该投资者的相关交易及持仓信息 10 交易异常情况处臵 在因不可抗力 意外事件 技术故障 人为差错以及市场操纵等原因引发的异常交易处臵方面, 期权交易规则 在沿用现货市场 交易规则 的基础性规定之外, 还借鉴期货市场的做法, 增加了一些有针对性的风险处臵措施, 包括调整保证金标准 调整涨跌停价格 调整合约结算价格 调整结算交割方式 更正合约条款 调整期权经营机构或者投资者的持仓限额 限制期权经营机构或者投资者的期权交易 要求期权经营机构或者投资者自行平仓 取消交易, 等等

58 后续, 针对期权交易的具体情况及其与现货市场的联动性, 还将进一步研究确定具体处臵措施的适用标准和程序, 以增强其针对性和操作性 11. 交易费用 期权合约的交易经手费按张收取 以股票为合约标的的期权合约, 交易经手费为每张 3 元 ; 以交易型指数基金为合约标的的期权合约, 交易经手费为每张 2 元 期权合约交易的结算 行权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过户税费, 按照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规定的标准收取 ( 七 ) 风险控制制度在风险控制制度的设计上, 一方面遵守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 的规定, 沿用了期货市场的成熟做法, 规定了保证金制度 逐日盯视 涨跌停板制度 持仓限额和大户持仓报告 强行平仓 风险警示等风险管理制度 ; 另一方面也考虑到本所市场开展股票期权业务在交易结算安排 市场结构方面的特殊性, 作出了一些有针对性的补充规定, 例如针对股票期权实物交割的特征设计了备兑担保制度 针对个人投资者设臵了买入成交限额制度, 等等 ; 针对期权业务系由所司分别组织交易和结算的特点, 明确了保证金收取 强行平仓等中的所司衔接, 等等 此外, 为减少不必要的保证金负担, 投资者对若干合约持仓构建符合本所规定的组合策略, 经本所交易系统校验确认后, 可向其返还多余保证金 ; 针对股票期权市场与现货市场的紧密联系, 为丰富保证金形式, 投资者可以所司规定的证券充抵保证金 为保障风险控制措施的规范性和操作性, 所 司还联合制定了期权业务风险控制管理办法, 对 期权交易规则 中规定的各

59 项风险制度, 作出具体和细化的规定 ( 八 ) 交易行为监督对股票期权交易行为监督的规定, 基本沿用了现货市场 交易规则 第六章的内容架构, 同时结合期权交易的特殊性与差异性, 作出了一些调整和完善, 具体体现在影响期权及其合约标的交易价格或者交易量的异常交易行为的界定上, 补充了跨市场内幕交易和市场操纵的相关内容 在此基础上, 明确了本所进行监控 调查以及采取监管措施 纪律处分的具体规定 ( 九 ) 交易异常情况处臵一是明确交易所的公告事项以及市场主体的报告义务 为了维护市场的公开 透明, 保障广大投资者的知情权, 交易规则 中除了对于合约上市 挂牌 调整以及停牌等传统事项进行公告之外, 还补充了出现交易异常情况以及本所采取相应风险控制措施时的公告事项 一方面, 本所将根据证监会相关要求以及业务规则的规定, 及时 动态向市场公告异常情况的核查进展, 以及所采取的相应处臵措施 ; 另一方面, 当期权经营机构 投资者因不可抗力 意外事件 技术故障或者人为差错等原因导致自身交易异常情况, 影响或可能影响期权市场正常交易秩序的, 也应当立即核实情况 采取有效措施, 并及时向本所报告 二是在期权交易中引入取消交易制度 期权交易中涉及复杂的业务操作, 同时对现货市场的价格信号高度敏感, 因此引入取消交易制度十分必要 对于期权交易中取消交易的触发情形, 主要包括期权业务中发生操作失误导致合约本身出现错误 合约标的物市场发生价格严重失真 交易系统发生技术故障或者受到人

60 为破坏等几类情形 此外, 违反交易规则且严重破坏证券市场正常运行的交易, 本所有权宣布取消, 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违规交易者承担 取消交易的具体情形及程序则在 风控办法 等下位规则中予以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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