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 收费标准及规则 产品名称产品权益产品价格 驾乘宝 月度会员 1. 信用卡挂失费用减免服务 2. 附赠驾乘意外保障保险服务 驾乘宝 季度会员 ( 含最高 50 万全球意外驾乘保障保险和 300 元 / 天意外住院津 驾乘宝 年度会员贴 ) 9 元 / 月按月度收取 27 元 / 季按季度收取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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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驾乘宝 条款及细则 一 产品简介 驾乘宝 会员产品为客户提供包括信用卡挂失费减免服务 驾乘意外事故保障保险服务, 使客户用车出行期间获得一份安心和保障 二 服务内容 1. 信用卡挂失费减免服务在服务有效期内, 客户遗失卡片时, 可拨打客服热线 挂失信用卡, 并于挂失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提出挂失费用减免申请, 减免卡片挂失费用 ( 可挂失本人名下所有中信信用卡, 包括主卡及附属卡, 减免的实际挂失费用为 40 元 / 卡, 一年最多 5 次 ) 挂失费减免方式为当月收取, 次月退还至持卡人个人账户 2. 附赠驾乘意外事故保障保险服务服务有效期内, 持卡人在全球范围驾驶或乘坐非营运汽车 (12 座及以下的非营运汽车 ) 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导致死亡或伤残, 最高可获得 50 万保险金赔偿, 同时因该次意外事故受伤住院期间, 每日给予定额津贴 300 元 / 天, 每一自然年度累计最高 90 天 三 开通方式 1. 中信银行信用卡持卡人可通过中信银行信用卡服务热线 申请开通 注销服务 2. 编辑短信 : TCJCB+ 卡末四位 发送至 开通驾乘宝月度会员服务编辑短信 : TCJCBJ+ 卡末四位 发送至 开通驾乘宝季度会员服务编辑短信 : TCJCBN+ 卡末四位 发送至 开通驾乘宝年度会员服务 3. 申请信用卡时选择开通服务

2 四 收费标准及规则 产品名称产品权益产品价格 驾乘宝 月度会员 1. 信用卡挂失费用减免服务 2. 附赠驾乘意外保障保险服务 驾乘宝 季度会员 ( 含最高 50 万全球意外驾乘保障保险和 300 元 / 天意外住院津 驾乘宝 年度会员贴 ) 9 元 / 月按月度收取 27 元 / 季按季度收取 108 元 / 年按年度收取 1. 驾乘宝 会员产品对于每位持卡人 ( 无论持有几张卡 ) 仅限定制一份, 若一位持卡人定 制多份, 所享受的保障也仅为一份该款服务的保障 若一人多张主卡同时开通, 则每张主卡 均会按照上述收费标准分别收费 2. 定制服务成功后将有订购成功短信提醒, 成功扣费后将有扣费短信提醒, 扣费后的次日零 时开始生效, 成功退订 驾乘宝 时结束服务 3. 自该权益服务周期届满前, 若持卡人未主动退订该服务, 则保障将自动续期 ( 会有相应续费短信提醒 ), 并从持卡人信用卡账户中扣除相应款项, 以此类推 续期扣款不成功, 保障自动停止, 后续不再安排补扣款项 服务使用期间, 如果持卡人退订, 已收取的服务费不做退还 4. 持卡人如需于服务期内退订该服务, 请拨打客服热线 进行操作 5. 适用范围 : 中信银行信用卡持卡人均可申请开通 五 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驾驶或乘坐 12 座及以下非营运汽车过程中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遭受意外伤害, 并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 残疾的, 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且给付各项保险金之和不超过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 全球驾乘意外事故保障保险服务 : ( 一 )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驾驶或乘坐非营运汽车过程中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遭受意外伤害, 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意外伤害身故的, 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3 ( 二 )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驾驶或乘坐非营运汽车过程中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遭受意外伤害, 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意外伤害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 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 ( 简称 评定标准 ) 所列残疾程度之一的, 保险人按 评定标准 所对应伤残等级的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 如第 180 日治疗仍未结束的, 按当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评定, 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1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 保险人根据 评定标准 规定的多处伤残评定原则给付残疾保险金 2 被保险人如在本次意外伤害之前已有残疾, 保险人按合并后的残疾程度在 评定标准 中所对应伤残等级的给付比例扣除原有残疾程度在 评定标准 中所对应伤残等级的给付比例, 给付残疾保险金 附加意外住院津贴 : 在保险期间内, 被保险人遭受本次责任范围内的意外伤害, 并因该意外伤害在保险期间内入住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 不包括港 澳 台地区 ) 二级 ( 含 ) 以上医院或认可的医疗机构进行治疗, 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且总给付日数最高以九十天为限 六 保险金申请与赔付 ( 一 ) 申请保险金请拨打保险公司 24 小时服务热线 或 ( 二 ) 提交资料保险公司安排理赔专员与您联系, 指导您准备并提交理赔材料, 理赔材料如下 : 1. 被保险人申请意外身故保险金, 需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并提交以下材料至保险公司 : (1) 被保险人 保险金申请人 收款人的身份证明 ; (2) 死亡证明 丧葬费发票 火化证明 户籍注销证明原件或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 ; (3) 保险金受益人分配公证书 ; (4) 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 原因 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2. 被保险人申请意外伤残保险金, 需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并提交以下材料至保险公司 : (1) 被保险人 保险金申请人 收款人的身份证明 ; (2) 司法部门 二级及二级以上医院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 保险人认可的其他鉴定机

4 构出具的残疾鉴定诊断书 ; (3) 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 原因 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3. 被保险人申请意外住院津贴, 需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并提交以下材料至保险公司 : (1) 保险单原件 ; (2) 被保险人身份证明 ;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 不包括港 澳 台地区 ) 二级 ( 含 ) 以上医院, 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 ( 包括境内和境外 ) 出具的医疗费用收据及明细清单 / 帐 诊断证明 病历 出院小结等 ; (4) 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其他与本项申请相关的材料 ( 三 ) 保险金给付确属保险责任, 给付协议达成后, 保险公司将保险金转入受益人指定账户 七 责任免除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残疾 身故的, 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 (1) 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 (2)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杀, 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 (3) 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 被袭击或被谋杀 ; (4) 被保险人妊娠 流产 分娩 药物过敏 ; (5) 被保险人接受包括美容 整容 整形手术在内的任何医疗行为而造成的意外 ; (6)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服用 涂用 注射药物 ; (7) 被保险人受酒精 毒品 管制药物的影响 ; (8) 疾病, 包括但不限于高原反应 中暑 猝死 ; (9) 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的细菌或病毒感染 ; (10) 任何生物 化学 原子能武器, 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 灼伤 污染或辐射 ; (11) 恐怖袭击 ; (12) 战争 军事行动 武装叛乱或暴乱期间 ; (13) 被保险人从事违法 犯罪活动期间或被依法拘留 服刑 在逃期间 ; (14) 被保险人存在精神和行为障碍 ( 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 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

5 际统计分类 (ICD-10) 为准) 期间 ; (15) 被保险人酒后驾车 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期间 ; (16) 被保险人从事潜水 跳伞 热气球运动 攀岩运动 探险活动 武术比赛 摔跤比赛 特技表演 赛马 赛车等高风险的活动期间, 但被保险人作为专业运动员从事其专业运动期间除外 ; (17) 被保险人驾驶或搭乘非商业航班期间 ; (18) 被保险人患有艾滋病 (AIDS) 或感染艾滋病病毒 (HIV) 期间 八 名词解释 ( 一 ) 被保险人 : 指成功订购了 " 驾乘宝 " 会员产品的有效中信信用卡持卡人 ( 二 ) 受益人 : 意外残疾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 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 ( 三 ) 保险金申请人 : 是指受益人或被保险人的继承人或依法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其他自然人或法人, 就本保险合作协议残疾保险金而言是指被保险人 ( 四 ) 意外伤害 : 指以外来的 突发的 非本意的 非疾病的客观事件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 以下情形属于疾病范畴 ( 五 ) 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 : 指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发布的人身保险伤残程度评定与保险金给付比例标准, 详见 关于印发 < 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 > 的通知 ( 中保协发 号 ) ( 六 ) 非营运汽车 : 指 12 座及以下的非营运汽车, 包括家庭自用汽车 非营运客车和非营运货车 家庭自用汽车是指家庭或个人所有, 且用途为非营业性的客车 非营运客车是指党政机关 企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 使领馆等机构从事公务或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不以直接或间接方式收取运费或租金的自用客车 非营运货车是指党政机关 企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自用或仅用于个人及家庭生活, 不以直接或间接方式收取运费或租金的货车 ( 包括客货两用车 ) 驾驶非营运汽车意外伤害 : 被保险人驾驶非营运汽车, 在车辆行驶过程中或为维护该车辆继续运行 ( 包括加油 加水 故障修理 换胎等 ) 而临时停放过程中, 遭受意外伤害 乘坐非营运汽车意外伤害 : 被保险人乘坐他人驾驶的非营运汽车, 在车辆行驶过程中或为维护该车辆继续运行 ( 包括加油 加水 故障修理 换胎等 ) 而临时停放过程中, 遭受意外伤

6 害 九 其他说明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 中信银行信用卡中心可以在事先公告通知持卡人后, 修改本服务规则, 调整服务项目和内容, 或调整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该等修改自公告中载明的生效日期开始生效, 客户有权在公告期内选择是否同意该等修改 如客户不接受该等修改, 客户应在公告中载明的生效日期前终止使用本业务, 并按照规定办理退订手续 否则视为客户同意该等修改, 修改后的内容对客户具有法律约束力 中信银行信用卡中心保留对本服务规则的最终解释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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