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该事故身故的, 保险人按身故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后, 对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身故前保险人已给付本条第 ( 二 ) 项约定的伤残保险金的, 身故保险金应扣除已给付的保险金 ( 二 ) 伤残保险责任 保险期间内, 被保险人发生预防接种不良反应或偶合症, 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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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平安预防接种个人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 投保单 保险单 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 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应为六十五周岁及以下 身体健康 能正常工作或正常生活的自然人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应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 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自然人 ( 不包括个人合伙 农村承包经营户 个体工商户 ) 第四条本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包括 : ( 一 )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订立本保险合同时,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 应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 ; 未确定受益份额的, 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死亡后,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 由保险人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 1. 没有指定受益人, 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 2. 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 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 3. 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 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 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 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但需书面通知保险人, 由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上批注 对因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发生的法律纠纷, 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投保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 应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应由其监护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 二 ) 伤残保险金 预防接种一般反应医疗保险金 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或偶合症医疗保险金 住院伙食津贴保险金的受益人 除另有约定外, 本保险合同的伤残保险金 预防接种一般反应医疗保险金 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或偶合症医疗保险金 住院伙食津贴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责任 第五条保险期间内, 被保险人在经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接种本保险合同约定范围内的疫苗后发生预防接种不良反应或偶合症而导致被保险人身故 伤残 医疗费用支出或住院治疗的, 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 一 ) 身故保险责任 保险期间内, 被保险人发生预防接种不良反应或偶合症, 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

2 因该事故身故的, 保险人按身故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后, 对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身故前保险人已给付本条第 ( 二 ) 项约定的伤残保险金的, 身故保险金应扣除已给付的保险金 ( 二 ) 伤残保险责任 保险期间内, 被保险人发生预防接种不良反应或偶合症, 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事故造成 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与代码 (JR/T ) 所列伤残之一的, 保险人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身故保险金额给付伤残保险金 如第 180 日治疗仍未结束的, 按当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 并据此给付伤残保险金 1. 当同一保险事故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 应首先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 如果几处伤残等级不同, 以最重的伤残等级作为最终的评定结论 ; 如果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相同, 伤残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最多晋升一级, 最高晋升至第一级 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 不应采用 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与代码 (JR/T ) 条文两条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以上进行评定 2. 被保险人如在本次意外伤害事故之前已有伤残, 保险人按合并后的伤残程度在 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与代码 (JR/T ) 中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 但应扣除原有伤残程度在 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与代码 (JR/T ) 所对应的伤残保险金 在保险期间内, 前述第 ( 一 ) ( 二 ) 款下的保险金累计给付金额以保险单载明的身故保险金额为限 ( 三 ) 预防接种一般反应医疗保险责任 保险期间内, 被保险人发生预防接种一般反应, 并在符合本条款第十五条释义的医院 ( 以下简称 释义医院 ) 或接种疫苗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治疗, 保险人就被保险人自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实际支出的按照当地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可报销的 必要的 合理的医疗费用, 按保险单载明的免赔额 赔付比例计算给付预防接种一般反应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无论一次或多次发生预防接种一般反应, 保险人均按上述规定分别给付预防接种一般反应医疗保险金, 但累计给付金额以被保险人的预防接种一般反应医疗保险金额为限, 累计给付金额达到预防接种一般反应医疗保险金额时, 对被保险人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如果已从其他途径获得补偿, 则保险人只承担合理医疗费用剩余部分的保险责任 ( 四 ) 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或偶合症医疗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无论一次或多次发生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或偶合症, 保险人均按上述规定分别给付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或偶合症医疗保险金, 但累计给付金额以被保险人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或偶合症医疗保险金额为限, 累计给付金额达到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或偶合症医疗保险金额时, 对被保险人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如果已从其他途径获得补偿, 则保险人只承担合理医疗费用剩余部分的保险责任 ( 五 ) 住院伙食津贴保险责任 保险期间内, 被保险人发生预防接种不良反应或偶合症后需要住院治疗的, 保险人按被保险人的实际住院天数乘以保险单载明的住院伙食津贴日金额计算并给付住院伙食津贴保险金, 最高给付天数为 180 天

3 责任免除 第六条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身故 伤残 医疗费用支出或住院治疗的, 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 ( 一 )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 ( 二 ) 被保险人或其家属不配合手术或不执行医嘱, 擅自使用药物而造成的不良后果 ; ( 三 ) 被保险人或其家属不遵守医院规章制度 不配合治疗 ; ( 四 ) 使用过期 变质 质量不合格的疫苗或使用未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疫苗 发生上述情形, 被保险人身故的, 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并对投保人按日计算退还未满期净保费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第七条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本保险合同的 身故保险金额 预防接种一般反应医疗保险金额 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或偶合症医疗保险金额 和 住院伙食津贴日金额, 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 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投保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保险人交纳保险费 保险期间 第八条本保险合同保险期间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确定, 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双方义务 第九条本保险合同成立后, 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条投保人 被保险人或者保险金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 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 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 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 原因 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 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 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上述约定, 不包括因不可抗力而导致的迟延 保险金申请与给付 第十一条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 应提交以下材料 保险金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以下材料的, 应提供其他合法有效的材料 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材料, 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该申请的真实性的, 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 一 ) 身故保险金申请

4 3. 保险金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 4. 公安部门或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 ; 5. 若被保险人发生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 需提供市级或者省级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专家组出具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或鉴定结论 ; 若被保险人发生预防接种一般反应或偶合症的, 需提供接种疫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事故证明 ; 6. 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 ; 7. 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 原因 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 8. 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 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 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 二 ) 伤残保险金申请 3. 被保险人身份证明 ; 4. 二级以上 ( 含二级 ) 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或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伤残鉴定诊断书 ; 5. 若被保险人发生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 需提供市级或者省级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专家组出具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或鉴定结论 ; 若被保险人发生预防接种一般反应或偶合症的, 需提供接种疫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事故证明 ; 6. 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 原因 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 7. 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 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 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 三 ) 预防接种一般反应 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或偶合症医疗保险金申请 3. 被保险人身份证明 ; 4. 释义医院或接种疫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证明和医疗费用原始凭证 ; 5. 若被保险人发生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 需提供县级或以上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专家组出具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或鉴定结论 ; 若被保险人发生预防接种一般反应或偶合症的, 需提供接种疫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事故证明 ; 6. 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 原因 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 7. 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 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 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 四 ) 住院伙食津贴保险金申请

5 3. 被保险人身份证明 ; 4. 释义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和住院证明 ; 5. 若被保险人发生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 需提供县级或以上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专家组出具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或鉴定结论 ; 若被保险人发生预防接种一般反应或偶合症的, 需提供接种疫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事故证明 ; 6. 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 原因 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 7. 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 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 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第十二条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 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争议处理和法律适用 第十三条与本保险合同有关的以及履行本保险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 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 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在本保险合同成立后, 投保人可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解除合同 投保人解除本保险合同时, 应提供下列证明文件和资料 : ( 一 ) 保险合同解除申请书 ; ( 二 ) 保险单原件 ; ( 三 ) 保险费交付凭证 ; ( 四 ) 投保人身份证明 投保人要求解除本保险合同, 自保险人接到保险合同解除申请书之时起, 本保险合同的效力终止 保险人收到上述证明文件和资料之日起 30 日内退还保险单的未满期净保费 释义第十五条 周岁 以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为基础计算的实足年龄 家属 指被保险人的配偶 子女 父母 祖父母 外祖父母 兄弟姐妹 孙子女 外孙子女 配偶父母 女婿 儿媳 姻亲兄弟姐妹 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与代码 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与代码 ( JR/T ) 是由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 ( 保监发 [2014]6 号 ) 并经国家标准化委员会备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行业标准 医院 指保险人与投保人约定的定点医院, 未约定定点医院的, 则指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门评审确定的二级或二级以上的公立医院, 但不包括主要作为诊所 康复 护理

6 休养 静养 戒酒 戒毒等或类似的医疗机构 该医院必须具有符合国家有关医院管理规则 设置标准的医疗设备, 且全天二十四小时有合格医师及护士驻院提供医疗及护理服务 预防接种不良反应 包括预防接种一般反应和预防接种异常反应 预防接种一般反应 指在预防接种后发生的, 由疫苗本身所固有的特性引起的, 对机 体只会造成一过性生理功能障碍的反应 主要有发热和局部红肿, 同时可能伴有全身不适 倦怠 食欲不振 乏力等综合症状 预防接种异常反应 指合格的疫苗在实施规范接种过程中或者实施规范接种后造成受 种者机体组织器官 功能损害, 相关各方均无过错的药品不良反应 常见的预防接种异常反 应包括无菌性脓肿 热性惊厥 过敏性休克 过敏性皮疹 过敏性紫癜 血小板减少性紫癜 局部过敏反应 血管性水肿 多发性神经炎 臂丛神经炎 癫痫 脑病 脑炎和脑膜炎 脊 灰疫苗相关病例以及接种卡介苗后的淋巴结炎 骨髓炎 全身散播性卡介苗感染等 偶合症 指受种者在接种时正处于某种疾病的潜伏期或者前驱期, 接种后偶合发病 未满期净保费 未满期净保费 = 保险费 [1-( 保险单已经过天数 / 保险期间天数 )] (1-35%) 经过天数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计算 保险金申请人 指受益人或被保险人的继承人或依法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其他自然人 不可抗力 指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被保险人身故前保险人已给付第 ( 二 ) 款约定的伤残保险金的, 身故保险金应扣除已给付的保险金 ( 二 ) 伤残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 被保险人发生预防接种异常反应, 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 事故造成 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与代码 (JR/T ) 所列伤残之一的,

被保险人身故前保险人已给付第 ( 二 ) 款约定的伤残保险金的, 身故保险金应扣除已给付的保险金 ( 二 ) 伤残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 被保险人发生预防接种异常反应, 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 事故造成 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与代码 (JR/T ) 所列伤残之一的,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平安疫苗接种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 投保单 保险单 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 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应为六十五周岁 ( 含 ) 以下 身体健康 能正常工作或正常生活的自然人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应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 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 第四条本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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