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安徽省律师一揽子保险是安徽省律师协会为全省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投保的包含律师职业责任险 重大疾病险 意外伤害险 ( 附加意外医疗险 ) 在内的多项保险组合 旨在发挥保险在增强行业抗风险能力中的重要作用, 充分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和人身权利, 提高全行业风险管理和应对能力, 为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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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安徽省律师一揽子保险 服务指南

2 前言 安徽省律师一揽子保险是安徽省律师协会为全省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投保的包含律师职业责任险 重大疾病险 意外伤害险 ( 附加意外医疗险 ) 在内的多项保险组合 旨在发挥保险在增强行业抗风险能力中的重要作用, 充分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和人身权利, 提高全行业风险管理和应对能力, 为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保障 本服务指南专门为 安徽省律师一揽子保险 项目编制, 内容包括保单内容 ( 部分 ) 保险条款 保险理赔流程及保险服务等, 为方便全省律师事务所及全省广大律师充分理解和运用保险项目, 提供参考资料 其他未尽事宜以保险合同为准

3 目录 保险项目 保险理赔 保险服务

4 保险项目 项目一 : 律师职业责任保险承保明细 险 种 : 律师职业责任保险 保单号 :PZZL 投保人 : 安徽省律师协会 被保险人 : 安徽省执业律师及律师事务所 保险期限 :2017 年 6 月 1 日零时起至 2018 年 5 月 31 日二十四时止 赔偿限额 :1. 每家律师事务所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RMB300 万元 ; 2. 每位律师年累计赔偿限额 RMB600 万元 ; 3. 每家律师事务所年累计赔偿限额 900 万元 ; 4. 全行业年累计赔偿限额 RMB1 亿元 免赔额 : 每次事故损失的 8%, 不超过 5 万元, 不低于 1000 元 追溯期 : 首次投保追溯期二年, 即从 2015 年 6 月 1 日起至保险 到期之日止

5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律师职业责任保险条款 简介一 保险责任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追溯期或保险期限内,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 港 澳 台地区除外 ) 从事诉讼或非诉讼律师业务时, 由于疏忽或过失造成委托人的经济损失, 并在本保险期限内由委托人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索赔申请, 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 保险人负责赔偿 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的诉讼费用, 保险人负责赔偿 但此项费用与上述经济赔偿的每次索赔赔偿总金额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每次索赔赔偿限额 发生保险责任事故后, 被保险人为缩小或减少对委托人遭受经济损失的赔偿责任所支付的必要的 合理的费用, 保险人按照本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二 责任免除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 费用和责任, 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 ( 一 ) 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非职业行为 ; ( 二 ) 战争 敌对行为 军事行为 武装冲突 罢工 骚乱 暴乱 盗窃 抢劫 ; ( 三 ) 政府有关当局的没收 征用 ; ( 四 ) 核反应 核子辐射和放射性污染 ; ( 五 ) 地震 雷击 暴雨 洪水等自然灾害 ; ( 六 ) 火灾 爆炸

6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 费用和责任, 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 ( 一 ) 被保险人无有效律师执业证书, 或未取得法律 法规规定的应持有的其他资格证书办理业务的 ; ( 二 ) 未经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的在册执业律师私自接受委托或在其他律师事务所执业 ; ( 三 ) 被保险人与对方当事人或对方律师恶意串通, 损害当事人利益的 ; ( 四 ) 被保险人被指控对委托人诽谤, 经法院判决指控成立的 ; ( 五 ) 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追溯日期之前发生的疏忽或过失行为 被保险人的下列损失 费用和责任, 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 ( 一 ) 直接或间接由于计算机 2000 年问题引起的损失 ; ( 二 ) 被保险人对委托人的身体伤害及有形财产的损毁或灭失 ; ( 三 ) 罚款 罚金或惩罚性赔款 ; ( 四 ) 本保险单明细表或有关条款中规定的应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的每次索赔的免赔额 ; ( 五 ) 被保险人与他人签定协议所约定的责任, 但即使没有这种协议依法仍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法律责任不在此限 ( 六 ) 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一切损失 费用和责任, 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7 项目二 : 团体重大疾病保险承保明细 承保险种 : 团体重大疾病保险 保单号 :PEAC 投保人 : 安徽省律师协会 被保险人 : 安徽省执业律师 保险期限 :2017 年 6 月 1 日零时起至 2018 年 5 月 31 日二十四时止 赔偿限额 : 首次确诊, 赔偿限额 RMB10 万元

8 30 种重大疾病病种 序号 重大疾病 1 恶性肿瘤 2 急性心肌梗塞 3 脑中风后遗症 4 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 5 冠状动脉搭桥术 ( 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 ) 6 终末期肾病 ( 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 ) 7 多个肢体缺失 8 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 9 良性脑肿瘤 10 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 11 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 12 深度昏迷 13 双耳失聪 14 双目失明 15 瘫痪 16 心脏瓣膜手术 17 严重阿尔茨海默病 18 严重脑损伤 19 严重帕金森病 20 严重 III 度烧伤 21 严重原发性肺动脉高压 22 严重运动神经元病 23 语言能力丧失 24 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25 主动脉手术 26 肌营养不良症 27 细菌性脑脊髓膜炎 28 多发性硬化 29 胰岛素依赖型糖尿病 30 急性坏死性胰腺炎

9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团体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2009 版 ) 简介一 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 被保险人遭遇意外伤害并因该意外伤害造成本保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首次发病 ; 或者自被保险人获得被保资格之日起经过保险合同约定的等待期后 ( 续保者不受该等待期的限制 ), 首次发病并被专科医生确诊为本保险合同所约定的重大疾病, 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二 责任免除 任何由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疾病 达到疾病状态或进行手术的, 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 ( 一 )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 故意伤害 ; ( 二 )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 故意犯罪或拒捕 ; ( 三 ) 被保险人服用 吸食或注射毒品 ; ( 四 ) 被保险人酒后驾车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 ( 五 ) 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 ( 六 ) 战争 军事冲突 暴乱或武装叛乱 ; ( 七 ) 核爆炸 核辐射或核污染 ; ( 八 ) 遗传性疾病, 先天性畸形 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10 项目三 : 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及附加医疗保险承保明细 承保险种 : 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及附加医疗保险 保单号 :PEAC 投保人 : 安徽省律师协会 被保险人 : 安徽省执业律师 保险期限 :2017 年 6 月 1 日至 2018 年 5 月 31 日 赔偿限额 :1. 意外事故 残疾赔偿限额 RMB10 万元 ; 2. 意外伤害医疗 ( 门诊 住院 ) 限额 RMB2 万元

11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2009 版) 简介一 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 并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 残疾的, 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且给付各项保险金之和不超过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 ( 一 ) 身故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 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意外伤害身故的, 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且自该意外伤害发生日起下落不明, 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 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但若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 保险金受领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 30 日内退还保险人给付的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前保险人已给付 约定的残疾保险金的, 身故保险金应扣除已给付的保险金 ( 二 ) 残疾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 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意外伤害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 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 ( 简称 评定标准 ) 所列伤残程度之一的, 保险人按 评定标准 所对应伤残等级的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 如第 180 日治疗仍未结束的, 按当日的身

12 体情况进行伤残评定, 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1.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 保险人根据 评定标准 规定的多处伤残评定原则给付残疾保险金 2. 被保险人如在本次意外伤害之前已有残疾, 保险人按合并后的残疾程度在 评定标准 中所对应伤残等级的给付比例扣除原有残疾程度在 评定标准 中所对应伤残等级的给付比例, 给付残疾保险金 二 责任免除 ( 一 ) 原因除外被保险人因下列原因而导致身故或残疾的, 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 1. 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 2. 故意自伤或自杀, 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 3. 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 被袭击或被谋杀 ; 4. 妊娠 流产 分娩 药物过敏 ; 5. 接受包括美容 整容 整形手术在内的任何医疗行为而造成的意外 ; 6. 未遵医嘱服用 涂用 注射药物 ; 7. 受酒精 毒品 管制药物的影响 ; 8. 疾病, 包括但不限于高原反应 中暑 猝死 ;

13 9. 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的细菌或病毒感染 ; 10. 任何生物 化学 原子能武器, 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 灼伤 污染或辐射 ; 11. 恐怖袭击 ( 二 ) 期间除外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残疾的, 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 1. 战争 军事行动 武装叛乱或暴乱期间 ; 2. 从事违法 犯罪活动期间或被依法拘留 服刑 在逃期间 ; 3. 存在精神和行为障碍 ( 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 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 (ICD-10) 为准) 期间 ; 4. 酒后驾驶 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期间 ; 5. 从事高风险运动期间, 但被保险人作为专业运动员从事其专业运动除外 ; 6. 驾驶或搭乘非商业航班期间 ; 7. 患有艾滋病 (AIDS) 或感染艾滋病病毒 (HIV) 期间

14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 (2009 版 ) 简介一 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 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 不包括港 澳 台地区 ) 二级或二级以上医院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进行治疗, 保险人按下列约定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 : ( 一 ) 对于被保险人在每次意外伤害中所支出的必要且合理的, 符合本保险合同签发地政府颁布的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医疗费用, 保险人在扣除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或任何第三方 ( 包括任何商业医疗保险 ) 已经补偿或给付部分以及本附加保险合同约定的免赔额后, 对其余额按本附加保险合同约定的给付比例和门 急诊限额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 免赔额 赔付比例和门 急诊限额由投保人 保险人双方约定, 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 二 ) 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治疗仍未结束的, 保险人所负保险责任期限可按下列约定延长 : 门诊治疗者, 自保险期间届满次日起计算, 以 15 日为限 ; 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仍在住院治疗的, 自保险期间届满次日起计算, 至出院之日止, 最长以 90 日为限 ( 三 ) 保险人所负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的责任以本附加保险合同项下的保险金额为限, 对被保险人一次或者累计给付保险金达到其本附加保险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时, 本

15 附加保险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本附加保险合同项下的保险责任终止 补偿原则本附加险合同适用补偿原则 被保险人通过任何途径所获得的医疗费用补偿金额总和以其实际支出的医疗费用金额为限 被保险人已经从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或任何第三方 ( 包括任何商业医疗保险 ) 获得相关医疗费用补偿的, 保险人仅对扣除已获得补偿后的剩余医疗费用, 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二 责任免除 ( 一 ) 原因除外被保险人因下列原因导致医疗费用支出的, 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 1. 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 2.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杀, 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 3. 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 被袭击或被谋杀 ; 4. 被保险人妊娠 流产 分娩 药物过敏 ; 5. 被保险人接受包括美容 整容 整形手术在内的任何医疗行为而造成的意外 ; 6.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服用 涂用 注射药物 ; 7. 被保险人受酒精 毒品 管制药物的影响 ; 8. 疾病, 包括但不限于高原反应 中暑 猝死 ;

16 9. 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的细菌或病毒感染 ; 10. 任何生物 化学 原子能武器, 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 灼伤 污染或辐射 ; 11. 恐怖袭击 ; 12. 非因意外伤害而进行的整容 整形手术, 以及因任何原因进行的美容 ; 13. 非因意外伤害而进行的牙科治疗或手术 视力矫正 因矫正视力而作的眼科验光检查, 以及任何原因导致的牙齿修复或牙齿整形 安装及购买残疾用具 ( 如轮椅 假肢 假眼 假牙或者助听器等 ); 14. 一般身体检查 疗养 特别护理 静养 康复性治疗 物理治疗或心理治疗 ; 15. 被保险人在家自设病床治疗 ; 16. 投保前已有残疾的治疗和康复 ( 二 ) 期间除外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导致医疗费用支出的, 保险人也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 1. 战争 军事行动 武装叛乱或暴乱期间 ; 2. 被保险人从事违法 犯罪活动期间或被依法拘留 服刑 在逃期间 ; 3. 被保险人存在精神和行为障碍 ( 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 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 为准) 期间 ;

17 4. 被保险人酒后驾车 无有效驾驶证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期间 ; 5. 被保险人从事潜水 跳伞 热气球运动 攀岩运动 探险活动 武术比赛 摔跤比赛 特技表演 赛马 赛车等高风险的活动期间, 但被保险人作为专业运动员从事其专业运动期间除外 ; 6. 被保险人驾驶或搭乘非商业航班期间 ; 7. 被保险人患有艾滋病 (AIDS) 或感染艾滋病病毒 (HIV) 期间

18 一 报案通知 保险理赔 设立 24 小时保险服务专线电话, 电话号码 :95158, 严格 执行 365 天全天候接报案制度, 同时增加安徽省律师协会保险 项目专属服务电话 : , 保持 24 小 时畅通, 随时接受被保险人的报案与咨询 二 索赔资料 重大疾病 意外伤害险理赔所需单证参考如下 : 保险责任 序号所需单证名称意外伤害重大医疗身故残疾烧烫伤疾病 1 门诊病历 2 住院病历 3 医疗费发票原件 4 费用清单 5 医疗诊断证明 6 火化证明 7 户籍注销证明 8 伤残鉴定报告 9 受益人关系证明 10 授权委托书 11 尸检报告 12 死亡证明或宣告死亡证明 13 身份证复印件 14 其他

19 律师职业责任险理赔所需材料如下 : 1. 出险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 2. 承办律师的执业证书复印件, 身份证复印件 ; 3. 出险律师与委托人签订的委托合同 委托书 ; 4. 出险律师所在律师事务所的索赔申请书 ; 5. 提请诉讼或仲裁的, 应提供法院判决书 裁决书或仲裁委的仲裁书 ; 6. 保险人认为可以证明事故原因 损失情况的其它必要文件 材料

20 三 理赔流程 事故发生 被保险人第一时间报案人保财险客户服务电话 95518\ 保险公司查勘现场 核实事故情况 被保险人提供与赔案有关的各种资料和证明, 保险公司定责 定损 是否有争议 否 是 安徽省律师协会与保险公司协商解决 可向当地仲裁机关申请仲裁 人民法院诉讼 按协商 仲裁 诉讼结果执行 保险公司出具理算报告 赔付结案

21 保险服务 为便于开展具体的保险服务工作, 确保被保险人的利益, 成立专职服务小组, 实行项目负责制, 提供专业的保险服务 保险公司服务人员 : 组员职务 公司职位 组内服务职责 固定电话 移动电话 胡刚 营业部日常维护 客户经理协调 吴雪行 意外健康部管理岗 核保核赔 潘海燕 责任险部管理岗 核保核赔 凌惠琴 营业部日常承保服务专员落实 律师协会服务人员 : 组员职务职位组内服务职责固定电话移动电话 刘变花 芮秉堃 律协会员部负责人律协会员部工作人员 工作协调 工作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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