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第五条保险责任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分为基本责任及可选责任 可选责任是在投保人已选择基本责任的前提下可以选择投保的责任, 若可选责任未在保险单上载明或批注, 则可选责任不产生任何效力 在保险期间内, 被保险人发生下列情形时, 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 ( 一 ) 基本责任 1 分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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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条合同构成 母婴安心意外综合保险条款 (2015 版 ) 总则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 投保单 保险单 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 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被保险人 20 周岁 ( 含 ) 至 50 周岁 ( 含 ) 之间的怀孕妇女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被保险人的新生儿可作为连带被保险人 第三条投保人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 或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 可以作为投保人向保险人投保本保险合同 第四条受益人 本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包括 : ( 一 )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订立本保险合同时,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 应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 ; 未确定受益份额的, 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后,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 由保险人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 1 没有指定受益人, 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 2 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 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 3 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 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 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 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但需书面通知保险人, 由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上批注 对因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发生的法律纠纷, 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投保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 应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应由其监护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 二 ) 其他保险金受益人 除另有约定外, 保险事故发生后, 被保险人未身故的,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2 保险责任 第五条保险责任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分为基本责任及可选责任 可选责任是在投保人已选择基本责任的前提下可以选择投保的责任, 若可选责任未在保险单上载明或批注, 则可选责任不产生任何效力 在保险期间内, 被保险人发生下列情形时, 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 ( 一 ) 基本责任 1 分娩意外身故责任 在住院分娩期间, 被保险人自进入手术室 ( 含产房 ) 接受麻醉诱导至分娩结束过程中发生分娩意外 ( 包含由麻醉引起的意外 ), 并自分娩之日起至约定的期间内因该分娩意外导致身故的, 保险人按保险单载明的相应保险金额给付分娩意外身故保险金, 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2 子宫切除责任 在住院分娩期间, 被保险人因分娩意外导致被施行子宫切除手术 ( 含子宫全切术及部分切除术 ) 的, 保险人按保险单载明的相应保险金额给付子宫切除保险金, 对该被保险人的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3 新生儿意外身故责任 被保险人在住院分娩期间, 发生以下两种情形之一时, 保险人按保险单载明的相应保险金额给付新生儿意外身故保险金, 对该连带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 (1) 在被保险人分娩过程中因分娩意外导致新生儿身故 ; (2) 被保险人分娩结束至出院通知单上载明的出院日期间, 新生儿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 ( 二 ) 可选责任 1 意外伤害身故责任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 ( 不包括分娩意外 ), 且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 ( 含 ) 内, 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的, 保险人按保险单载明的相应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且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下落不明, 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 保险人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但若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 保险金受益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 30 日内退还保险人已给付的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意外伤害身故前保险人已给付意外伤害伤残保险金的, 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时应扣除已给付的意外伤害伤残保险金 2 意外伤害伤残责任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 ( 不包括分娩意外 ), 且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 ( 含 ) 内, 因该意外伤害造成 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 ( 保监发 号国家金融行业标准编号 JR/T )( 以下简称 行业标准 ) 所列伤残的, 保险人按 行业标准 所列给付比例乘以保险单载明的相应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害伤残保险金 如果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 180 日内治疗仍未结束的, 则按第 180 日身体情况进行伤残评定, 并据此给付意外伤害伤残保险金

3 当同一意外伤害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 应首先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 如果几处伤残等级不同, 以最重的伤残等级作为最终的评定结论 ; 如果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相同, 伤残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最多晋升一级, 最高晋升至第一级 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 不应采用 行业标准 条文两条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以上进行评定 若在保险期间开始之前被保险人同一部位已有伤残, 或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不同意外伤害导致同一部位多次伤残 ( 不含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伤残, 下同 ), 而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本次意外伤害导致同一部位伤残的, 保险人按被保险人上述已有伤残 多次伤残 本次伤残中最重的伤残等级对应 行业标准 所列给付比例计算伤残保险金, 但上述已有伤残 多次伤残视同已按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伤残保险金, 在给付本次意外伤害伤残保险金时应予以扣除 意外伤害伤残保险金的累计给付额度以保险单载明的该被保险人的相应保险金额为限 第六条责任免除 责任免除 被保险人因下列任何情形造成保险责任描述事项的, 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 ( 一 ) 投保人的故意杀害 故意伤害行为 ; ( 二 )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自致伤害或自杀, 但被 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 手术 ; ( 三 ) 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 被袭击或被谋杀 ; ( 四 )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 私自服用 涂用 注射药物 ; ( 五 ) 被保险人及家属不遵医嘱, 拒绝配合治疗的 ; ( 六 ) 被保险人在醉酒或者受酒精 毒品或者管制药品的影响期间 ; ( 七 ) 被保险人酒后驾车 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 ( 八 ) 被保险人进行门诊手术 急诊手术 非本保险期间内手术或在非住院医院进行 ( 九 ) 任何故意行为所致的新生儿身故或胎儿未存活的 ; ( 十 ) 被保险人患先天性疾病 遗传性疾病 先天性畸形 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 ( 十一 ) 被保险人接受以美容 整容手术或其他内 外科手术 ; ( 十二 ) 被保险人先兆流产, 或非因意外伤害发生的首次引产 流产, 或不孕不育症 ( 含人工受孕 试管婴儿 ) 治疗造成的妊娠终止 ( 如减胎术 ); 就医 ; ( 十三 ) 被保险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 ( 包括香港 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 ) ( 十四 ) 被保险人患艾滋病 (AIDS) 或感染艾滋病病毒 (HIV 呈阳性 ) 期间 ; ( 十五 ) 精神和行为障碍 ( 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 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 分类 (ICD-10) 为准 ) 或者癫痫发作期间 ; ( 十六 ) 任何生物 化学 原子能武器, 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 灼伤 污

4 染或辐射 ; ( 十七 ) 战争 军事行动 暴动 恐怖活动或武装叛乱 第七条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保险金额由投保人 保险人双方在投保时约定, 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连带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双方在投保时约定, 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若同一被保险人的连带被保险人超过一人, 则每位连带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为保险单载明的连带被保险人保险金额的平均金额, 且每个连带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为均等的平均值 第八条保险费除另有约定外, 保险费由投保人在订立本保险合同时一次交清, 投保人未按约定交付保险费的, 对于保险费交付前发生的保险事故, 保险人不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 保险期间 第九条保险期间 本合同保险期间由保险人和投保人协商确定, 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第十条明确说明义务 保险人义务 订立保险合同时, 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 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 并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 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 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做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 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做出明确说明 ; 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 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一条签发保险单义务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 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二条保险合同解除权行使期限 保险人依据第十七条 ( 投保人 被保险人义务中 如实告知义务 条款 ) 所取得的保险合同解除权, 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 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自保险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 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 ; 发生保险事故的, 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第十三条补充索赔证明和资料的通知 保险人认为保险金申请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 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 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四条及时核定 赔付义务 保险人收到保险金申请人的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 应当及时做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 ; 情形复杂的, 应当在三十日内做出核定, 但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5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 ;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 在与被保险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 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 保险合同对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 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做出核定后,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 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 并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先行赔付义务 保险人自收到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 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 对其给付的数额不能确定的, 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 ; 保险人最终确定给付的数额后, 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第十六条交费义务 投保人 被保险人义务 除另有约定外, 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一次交清保险费 第十七条如实告知义务 订立保险合同, 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 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 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 保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 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 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 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 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 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 ; 发生保险事故的, 保险人应当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第十八条合同内容变更 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协商变更保险合同的内容 变更保险合同时, 投保人应填写变更合同申请书, 经保险人审核同意后, 由保险人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 或由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投保人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 投保人未通知的, 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所载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的有关通知, 均视为已发送给投保人 第十九条保险事故通知义务 投保人 被保险人或保险金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 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 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 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 原因 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 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 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上述约定, 不包括因不可抗力而导致的迟延

6 保险金申请与给付 第二十条保险金申请 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 应按下述要求提交材料 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 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 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材料 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该申请的真实性的, 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 一 ) 分娩意外身故保险金 新生儿意外身故保险金的申请 由保险金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并提供下列证明和材料 : 1 保险单原件或其他保险凭证原件 ; 2 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或连带被保险人死亡证明 ; 3 就诊医疗机构出具的住院病历 诊断证明及其他医疗证明材料 ; 4 受益人的身份证明及与被保险人的关系证明 ; 5 受益人签字确认的理赔金银行转账授权书原件及银行账户 ; 6 受益人出具的授权保险人进行调查的授权委托书 ; 7 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其他与本项申请相关的材料 ( 二 ) 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的申请 由保险金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并提供下列证明和材料 : 1 保险单原件或其他保险凭证原件 ; 2 意外伤害事故证明 ; 3 公安部门 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 或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 ; 4 受益人的身份证明及与被保险人的关系证明 ; 5 受益人签字确认的理赔金银行转账授权书原件及银行账户 ; 6 受益人出具的授权保险人进行调查的授权委托书 ; 7 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其他与本项申请相关的材料 ( 三 ) 意外伤害伤残保险金的申请 由保险金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并提供下列证明和材料 : 1 保险单原件或其他保险凭证原件 ; 2 被保险人身份证明 ; 3 意外伤害事故证明 ; 4 有资质的伤残评定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伤残程度评定书 ; 5 受益人银行账户 ; 6 受益人出具的授权保险人进行调查的授权委托书 ; 7 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其他与本项申请相关的材料

7 ( 四 ) 子宫切除保险金的申请 由保险金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并提供下列证明和材料 : 1 保险单原件或其他保险凭证原件 ; 2 被保险人身份证明 ; 3 就诊医疗机构出具的手术证明 住院病历 诊断证明 ; 4 受益人出具的授权保险人进行调查的授权委托书 ; 5 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其他与本项申请相关的材料 第二十一条诉讼时效期间 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 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二条争议处理 争议处理和法律适用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 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 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 ; 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或者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 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三条法律适用 与本保险合同有关的以及履行本保险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 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 第二十四条合同解除 其他事项 在本保险合同成立后, 投保人可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解除合同, 但保险人已根据本保险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的除外 投保人解除本保险合同时, 应提供下列证明文件和资料 : (1) 保险合同解除申请书 ; (2) 保险单原件 ; (3) 保险费交付凭证 ; (4) 投保人身份证明 ; (5) 保险人要求的其他有关证明和资料 投保人要求解除本保险合同, 自保险人接到保险合同解除申请书之时起, 本保险合同的效力终止 保险人收到上述证明文件和资料之日起 30 日内退还保险单的未满期净保费 未满期净保费 = 交纳保险费 [1-( 保险合同已经过天数 / 保险期间天数 )] ( 1-25%) 经过天数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计算

8 释义 1 周岁 : 指以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为基础计算的实足年龄 2 保险人 : 指与投保人签订本保险合同的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3 新生儿 : 指脱离母体脐带结扎时起至出生后 28 天 ( 含 ) 的人 4 意外伤害 : 指因外来的 突发的 非本意的和非疾病的客观事件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致使身体受到伤害 5 分娩意外 : 是指被保险人医院住院期间, 在分娩过程中发生的导致被保险人身体受到伤害的事件 包括医疗损害事件 不可抗力或被保险人特殊体质而突发的意外事件, 如羊水栓塞 子宫破裂 产后两小时内出血大于 500cc 等 6 医疗损害事件 : 在诊疗活动因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过错, 造成患者身体受到损害的事件 7 不可抗力 : 指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8 妊娠疾病 : (1) 弥漫性血管内凝血 指妊娠所并发的致命性疾病, 因凝血功能障碍导致全身性出血不止及器官损伤, 需经专科医生确诊, 并提供同时具有下列条件中的至少三项的检验报告 : 血小板计数 < L 或者呈进行性下降 ; 血浆纤维蛋白原含量 <1.5g/L 或者 >4g/L 或者呈进行性下降 ;3P 试验阳性或者血浆 FDP>20mg/L; 凝血酶原时间 >15 秒或者超过对照组 3 秒以上 (2) 侵蚀性葡萄胎 ( 或者称恶性葡萄胎 ) 指异常增生的绒毛组织浸润性生长浸入子宫肌层或者转移至其他器官或者组织的葡萄胎, 并已经进行化疗或者手术治疗的 (3) 胎盘早期脱离 指怀孕满二十周后, 胎盘于胎儿产出前先行脱离, 以致胎儿窘迫或者母体休克 胎盘早期脱离需达第二或者第三级的脱离而施以紧急剖腹产手术, 且需经专科医生确诊 (4) 子痫症 又称 重度妊娠高血压综合症, 指血压持续高于 160mmHg/110mmHg 蛋白尿 5g/24h 或者尿常规中蛋白 (++)-(++++) 和 ( 或者 ) 伴水肿, 有头痛等自觉症状, 并且有抽搐或者昏迷 需经专科医生确诊, 并提供同时具有下列条件中的至少两项的医学证明 : 血肌酐升高 ( > 1.6mg%); 少尿 (24 小时总尿量少于 500 毫升 ); 出现神经系统的异常或者视力异常 ; 肺水肿 ; 黄疸进行性加重 ; 胎儿宫内死亡 ; 血小板减少, 凝血症 ;HELLP 综合症 ( 合并溶血 转氨酶升高 血小板减少 )

9 9 先天性疾病 : 指一出生时就具有的疾病 ( 症状或体征 ) 这些疾病是指因人的遗传物质 ( 包括染色体以及位于其中的基因 ) 发生了对人体有害的改变而引起的, 或因母亲怀孕期间受到内外环境中某些物理 化学和生物等因素的作用, 使胎儿局部体细胞发育异常, 导致婴儿出生时有关器官 系统在结构或功能上呈现异常 遗传性疾病 : 指生殖细胞或受精卵的遗传物质 ( 染色体和基因 ) 发生突变或畸变所引起的疾病, 通常具有由亲代至后代的垂直传递的特征 10 先天性畸形 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 指被保险人出生时就具有的畸形 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先天性畸形 变形和染色体异常依照世界卫生组织 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 (ICD10) 确定 11 艾滋病 : 指人类免疫缺乏病毒引起的获得性 / 后天性免疫缺乏综合症, 英文缩写为 AIDS 按世界卫生组织制定的定义为准, 如在血液样本中发现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病毒或其抗体, 则可认定为感染艾滋病或艾滋病病毒 12 艾滋病病毒 : 指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病毒即人类免疫缺陷病毒, 英文缩写 HIV 在人类血液或其他样本中检测到艾滋病毒或抗体呈阳性, 没有出现临床症状或体征的, 为感染艾滋病病毒 ; 如果同时出现了明显的临床症状或体征的, 为患艾滋病 13 先兆流产 : 指妊娠前期出现有少量阴道出血 下腹痛或下背痛, 但并未发生妊娠终止 14 治疗性引产 : 指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为了抢救孕妇生命或保证其健康所做的引产 15 引产 : 指妊娠 20 周以后, 因母体或胎儿方面的原因, 须用人工方法诱发子宫收缩而终止妊娠的治疗方法 16 住院分娩期间 : 指自被保险人入住医院之时起至办理完毕出院手续时止 17 酒后驾车 : 指经过检测或鉴定, 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一定的标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 的规定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醉酒后驾驶 18 无有效驾驶证 被保险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者 : (1) 无驾驶证或驾驶证有效期已届满 ; (2) 驾驶的机动车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 ; (3) 实习期内驾驶公共汽车 营运客车或者载有爆炸物品 易燃易爆化学物品 剧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 实习期内驾驶的机动车牵引挂车 ; (4) 持未按规定审验的驾驶证, 以及在暂扣 扣留 吊销 注销驾驶证期间驾驶机动车 ; (5) 使用各种专用机械车 特种车的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 驾驶营业性客车的驾驶人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资格证书 ; (6) 依照法律法规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不允许驾驶机动车的其他情况下驾车

10 19 无有效行使证 指下列情形之一 : (1) 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 (2) 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 号牌, 或临时号牌或临时移动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3) 未在规定检验期限内进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或检验未通过的机动交通工具 未依法按时进行或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先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但需书面通知保险人, 由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上批注 对因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发生的法律纠纷, 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投保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 应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应由其监护人指定或变更身故

先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但需书面通知保险人, 由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上批注 对因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发生的法律纠纷, 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投保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 应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应由其监护人指定或变更身故 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 猝死保险条款 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 ( 以下简称 本合同 ) 由保险条款 投保单 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批单等组成 凡涉及本合同的约定, 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 经保险人同意承保, 本合同成立 第三条投保人本合同的投保人应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或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其他人 第四条被保险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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