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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总则 第一条合同构成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 投保单 保险单 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 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被保险人凡年龄在 18 周岁至 70 周岁, 在国家有关管理机关核准的机动车驾驶培训学校学习驾驶技术的学员, 均可成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第三条投保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 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或国家有关管理机关核准的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 第四条意外伤害保险 费用损失保险部分的约定适用于各自部分, 总则和通用部分的约定适用于该两部分 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下承担的保险责任以保险单明细表中载明的相应部分保险金额 责任限额为限 第一部意外伤害保险部分保险责任第五条保险责任在保险期责任间内, 被保险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 不含港 澳 台地区 ) 并在保险单载明的具有合格资质的驾校学习驾驶机动车辆过程中 ( 包含培训车辆在接 送被保险人途中 ) 或参加驾驶考试过程中遭受意外事故, 并因该事故的直接原因导致身故 残疾 烧烫伤的, 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且给付各项保险金之和不超过保险金额 一 身故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 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 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日起下落不明, 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 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但若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 保险金受领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 30 日内退还保险人给付的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前保险人已给付第五条第二款残疾保险金和第四款烧烫伤保险金的, 身故保险金应扣除已给付的保险金 二 残疾保险责任 1

2 在保险期间内,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 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事故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 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 ( 中保协发 [2013]88 号 ) ( 以下简称 伤残标准, 详见附件 ) 所列残疾之一的, 保险人根据按该标准所列给付比例乘以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 如第 180 日治疗仍未结束的, 按当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 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 根据 伤残标准, 首先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 如果多处伤残等级不同, 以最重的伤残等级为最终的评定结论 ; 如果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相同, 伤残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最多晋升一级, 最高晋升至第一级 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 不应采用本标准条文两条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以上进行评定 保险人根据最终的伤残等级给付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如在本次意外伤害事故之前已有残疾, 保险人按合并后的残疾程度对应 伤残标准 所列的给付比例, 扣除原有残疾的给付比例, 乘以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 三 全残失能补偿金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一级残疾, 保险人按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的 22.5% 给付 全残失能补偿金 四 烧烫伤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 造成本保险合同约定的 伤残标准 所列烧烫伤程度之一的, 保险人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烧烫伤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导致烧烫伤并伴有残疾的, 保险人仅按烧烫伤给付比例和残疾给付比例中较高的一项给付保险金 被保险人如在本次意外伤害事故之前已有烧烫伤, 保险人按合并后的烧烫伤程度对应的给付比例, 扣除原有烧烫伤的给付比例, 乘以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烧烫伤保险金 五 猝死保险责任猝死 : 指平时貌似健康的人, 因潜在的自然疾病, 急性症状发生后即刻或者 6 小时内发生的意外身故 六 本保险合同对每一被保险人所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以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为限, 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时, 本保险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第六条原因除外 责任免除 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身故 残疾 烧烫伤的, 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 2

3 ( 一 ) 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 ( 二 ) 被保险人自致伤害或自杀, 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 ( 三 ) 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 被袭击或被谋杀 ; ( 四 ) 被保险人因疾病 整容 妊娠 流产 分娩 药物过敏所导致的 ; ( 五 ) 被保险人接受整容手术及其他外科手术 ; ( 六 )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 私自服用 涂用 注射药物 ; ( 七 ) 任何生物 化学 原子能武器, 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 灼伤 污染或辐射 ; ( 八 ) 恐怖袭击 第七条期间除外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遭受伤害导致身故 残疾 烧烫伤的, 保险人也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 ( 一 ) 战争 军事行动 暴动或武装叛乱期间 ; ( 二 ) 被保险人醉酒或毒品 管制药物的影响期间 ; ( 三 ) 被保险人酒后驾车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期间 ; ( 四 )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的行为 ; ( 五 ) 被保险人在驾校学习驾驶技术期间, 未经教练许可擅自驾驶车辆 ( 含教练车 ) 的 受益人第八条受益人本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包括 : ( 一 )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1 订立本保险合同时,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 应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 ; 未确定受益份额的, 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2 被保险人死亡后,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 由保险人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 没有指定受益人, 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 (2) 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 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 (3) 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 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 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 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3 投保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 应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被保险人为无民 3

4 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应由其监护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4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但需书面通知保险人, 由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上批注 对因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发生的法律纠纷, 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 二 ) 残疾 烧烫伤保险金受益人除另有约定外, 本保险合同的残疾 烧烫伤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第九条保险金额保险金额由投保人 保险人双方约定, 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第十条保险费保险人根据投保人选择的投保方式, 计算保险费 保费计算方式如下 : 保险费计算公式 : 保险费 = 保险金额 基础费率 费率浮动系数 保险金申请与给付第十一条保险金申请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 应提交以下材料 保险金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以下材料的, 应提供其他合法有效的材料 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材料, 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该申请的真实性的, 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 身故保险金申请 1 保险金给付通知书; 2 保险单原件; 3 保险金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4 公安部门出具的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 二级以上( 含二级 ) 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身故证明书 若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 保险金申请人应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 ; 5 被保险人的火化证明; 6 相关部门出具的被保险人交通事故证明以及合法有效的驾驶证和行驶证复印件; 7 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 原因 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 8 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 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 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二 残疾保险金申请 1 保险金给付通知书; 2 保险单原件; 4

5 3 被保险人身份证明; 4 二级以上( 含二级 ) 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或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残疾鉴定诊断书 ; 5 相关部门出具的被保险人交通事故证明以及合法有效的驾驶证和行驶证复印件; 6 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其他与本项申请相关的材料; 7 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 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 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三 烧烫伤保险金申请 1 保险金给付通知书; 2 保险单原件; 3 被保险人身份证明; 4 二级以上( 含二级 ) 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或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烧烫伤鉴定诊断书 ; 5 相关部门出具的被保险人交通事故证明以及合法有效的驾驶证和行驶证复印件; 6 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其他与本项申请相关的材料; 7 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 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 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第二部费用损失保险责任保险责任第十二条保险责任保险期间内, 下述考试中, 被保险人第五次预约考试仍不合格, 根据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的规定, 被保险人已考试合格的其他科目成绩作废, 如果被保险人向驾驶培训机构重新报名学习的, 对于重新报名所需的驾驶培训费用, 保险人根据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但赔偿金额以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为限 ( 一 ) 场地驾驶技能考试科目 ( 以下简称 科目二 ); ( 二 ) 科目三中的道路驾驶技能考试 责任免除第十三条原因除外因存在下列情形的, 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 ( 一 ) 投保时, 被保险人已参加过当次驾驶人考试中科目二考试的 ; ( 二 ) 因被保险人未及时参加驾驶培训机构的培训而导致超过学习时效需重新报名的 第十四条免赔额或根据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金额内的损失, 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5

6 保险金额与保险费第十五条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以被保险人重新报名所需的驾驶培训费用为准, 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第十六条保险费保险人根据投保人选择的投保方式, 计算保险费 保费计算方式如下 : 保险费计算公式 : 保险费 = 保险金额 基础费率 费率浮动系数 赔偿处理第十七条发生保险事故时, 保险人按如下方式计算赔款, 但不超过保险金额 : 赔款 = 实际重报名驾驶培训费用 (1- 免赔率 )- 免赔额保险人履行赔偿义务后, 费用损失保险责任终止 第十八条保险事故发生时, 如果存在重复保险, 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相应保险金额与其他保险合同及本保险合同相应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 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 若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导致保险人多支付赔偿金的, 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 保险金申请与给付第十九条被保险人请求赔偿时, 应向保险人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 ( 一 ) 保险单或其他有效保险凭证 ; ( 二 ) 被保险人正确完整填写的索赔申请书 ; ( 三 ) 被保险人身份证明文件 ; ( 四 ) 车辆管理所出具的驾驶证考试不通过的书面证明 ; ( 五 ) 两次驾校报名的驾校培训合同复印件 以及驾驶培训机构出具的重新报名的报名费用发票或其他凭证 ; ( 六 ) 若被保险人委托他人申请的, 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 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第三部通用部分保险期间第二十条保险期间本保险合同保险期间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确定并于保险单中载明 除另有约定外, 保险期间为被保险人报名参加驾驶培训之日起, 至通过所有驾驶人考试科目之日止 第二十一条保险责任起讫 6

7 本保险合同保险责任起讫从投保人缴清保险费时开始, 合同另有约定的从约定 若被保险人通过所有驾驶人考试科目的, 本保险合同自动终止, 并不退还保费 保险人义务第二十二条明确说明义务订立保险合同时, 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 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 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 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 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 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 ; 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 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二十三条签发保单义务本保险合同成立后, 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二十四条保险合同解除权行使期限保险人依据第二十九条所取得的保险合同解除权, 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 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自保险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 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 ; 发生保险事故的, 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 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 ; 发生保险事故的, 保险人应当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第二十五条补充索赔证明和资料的通知保险人认为保险金申请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 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 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二十六条及时核定 赔付义务保险人收到保险金申请人的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 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 ; 情形复杂的, 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 但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保险金申请人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 在与保险金申请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 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 保险合同对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 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 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保险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 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七条先行赔付义务保险人自收到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 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 对其给付的数额不能确定的, 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 ; 保险人最终确定给付的数额后, 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7

8 投保人 被保险人义务 第二十八条交纳保险费义务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交清保险费, 若投保人未在合同规定时间内交纳保险费的, 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 合同另有约定从约定 ) 第二十九条如实告知义务 1 订立保险合同, 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 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2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 保险人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 3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 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 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并不退还保险费 4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 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 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第三十条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通知义务投保人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 投保人未通知的, 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所载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的有关通知, 均视为已发送给投保人 第三十一条保险事故通知义务投保人 被保险人或者保险金受益人应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 应及时通知保险人 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 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 原因 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 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 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及时通知是指 : 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导致身故的, 应于身故后的 24 小时内通知保险人 ; 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导致机体损伤, 应于事故发生后 10 个工作日内通知保险人 上述约定, 不包括因不可抗力而导致的迟延 争议处理和法律适用第三十二条争议处理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 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 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 ; 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或者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 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三条法律适用与本保险合同有关的以及履行本保险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 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 第三十四条诉讼时效期间 8

9 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 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 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其他事项第三十五条合同解除在本保险合同成立后, 投保人可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解除合同 投保人解除本保险合同时, 应提供下列证明文件和资料 : 1 保险合同解除申请书; 2 保险单原件; 3 保险费交付凭证; 4 投保人身份证明 投保人要求解除本保险合同, 自保险人接到保险合同解除申请书之时起, 本保险合同的效力终止 保险人收到上述证明文件和资料之日起 30 日内退还保险单的未满期净保费 若被保险人已领取过保险金的, 保险人退还本保险合同有效保险金额的未满期净保费 第三十六条合同的终止 1 保险人自接到投保人解除本保险合同申请之日起,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即终止 2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发生本保险合同约定的身故或全残保险事故, 保险人向其支付保险金, 且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3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因非保险事故而身故的, 本保险合同对该保险人的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保险人可退还未满期净保费 释义 1 周岁 : 以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为基础计算的实足年龄 2 保险人 : 指与投保人签订本保险合同的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3 意外伤害: 指以外来的 突发的 非本意的和非疾病的客观事件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 4 驾驶培训费用: 指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依照规定取得经营许可和营业资格后, 按照经批准的经营项目 范围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服务所收取的培训费用, 不包括额外的补考费 住宿费 班车费 场地训练费等服务性费用 5 刑事强制措施: 是指公安机关 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为了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 依法对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的人身自由进行限制或者剥夺的各种强制性方法 强制措施的种类包括拘传 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 拘留和逮捕 9

10 6 毒品: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 海洛因 甲基苯丙胺 ( 冰毒 ) 吗啡 大麻 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7 酒后驾驶: 指经检测或鉴定, 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一定的标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 的规定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醉酒后驾驶 8 无有效行驶证指下列情形之一 : (1) 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 (2) 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 号牌, 或临时号牌或临时移动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3) 未在规定检验期限内进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或检验未通过的机动交通工具 未依法按时进行或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9 未满期净保费未满期净保费 = 保险费 [1-( 保险单已经过天数 / 保险期间天数 )] (1- 手续费 ) 经过天数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计算 10 不可抗力: 指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11 医疗机构: 指经中国人民共和国卫生部门评审确定的二级或二级以上的公立医院, 但不包括精神病院及主要以门诊 康复 护理 疗养 戒酒 戒毒 养老或相类似的医疗机构 12 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 中保协发 [2013]88 号 ) : 指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于 2013 年 6 月 8 日所发的中保协发 [2013]88 号 关于印发 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 的通知 文件中颁布的 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 13 手续费: 本保险合同手续费为 30%, 因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导致合同无效, 或投保人在保险起期前提出退保的, 保险人退还扣减 30% 手续费后的保险费 10

( 五 ) 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 ( 六 ) 大气污染 土地污染 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 但因本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事故造成的污染不在此限 第八条其他不属于本附加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保险金额和免赔额 第九条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保险金额由投保人

( 五 ) 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 ( 六 ) 大气污染 土地污染 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 但因本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事故造成的污染不在此限 第八条其他不属于本附加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保险金额和免赔额 第九条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保险金额由投保人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驾校学员损失保险条款 (2017 版 ) 总则第一条在投保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驾校学员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 以下简称 主险 ) 的基础上, 投保人可以投保本附加险 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亦同时终止 ; 主险合同无效, 本附加险合同亦无效 本附加险合同未约定事项, 以主险合同为准 ; 主险合同与本附加险合同相抵触之处, 以本附加险合同为准 凡涉及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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