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CONTENTS 国 枫 动 态 GRANDWAY NEWS... 2 国 枫 所 与 律 商 联 讯 联 合 主 办 沙 龙 活 动 圆 满 举 行... 2 The salon activity jointly organized by the Grandway and LexisNe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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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国 枫 周 刊 GRANDWAY WEEKLY 2016 年 第 12 期 总 第 389 期 2016/04/01 北 京 国 枫 律 师 事 务 所 ( 北 京 - 上 海 - 深 圳 - 成 都 - 西 安 ) Grandway Law Offices (Beijing-Shanghai-Shenzhen-Chengdu-Xi'an) 地 址 : 北 京 市 东 城 区 建 国 门 内 大 街 26 号 新 闻 大 厦 7 层 Address: 7/F, Beijing News Plaza,NO.26 Jianguomenneidajie, 邮 编 : Dongcheng District, Beijing, China, 电 话 : / 传 真 : 网 址 : Tel: / Fax: Website: ( 本 周 刊 仅 供 本 所 内 部 交 流 及 本 所 客 户 参 阅 之 用 )
2 目 录 CONTENTS 国 枫 动 态 GRANDWAY NEWS... 2 国 枫 所 与 律 商 联 讯 联 合 主 办 沙 龙 活 动 圆 满 举 行... 2 The salon activity jointly organized by the Grandway and LexisNexis has been successfully held... 2 国 枫 提 供 法 律 服 务 的 坚 朗 五 金 成 功 在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中 小 板 挂 牌 上 市... 2 With the assistance of Grandway, Guangdong Kinlong Hardware Products Co.,LTD has been successfully listed on the SME board of The Shenzhen Stock Exchange... 2 国 枫 提 供 法 律 服 务 的 智 度 投 资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发 行 股 份 及 支 付 现 金 购 买 资 产 并 募 集 配 套 资 金 项 目 获 得 中 国 证 监 会 无 条 件 通 过... 3 With the assistance of Grandway, Genimous Investment CO.,LTD. has been granted an unconditional approval of Share Issue and Payment of Cash to Buy Assets and Raise Matching Funds Project by the CSRC... 3 法 制 动 态 SECURITIES INDUSTRY NEWS... 4 国 税 总 局 发 布 关 于 在 全 国 税 务 系 统 开 展 公 职 律 师 工 作 的 通 知... 4 SAT issued the Circular on Carrying out the Administration of Government Lawyers in the Taxation System Nationwide... 4 国 务 院 发 布 全 国 社 会 保 障 基 金 条 例... 4 The State Council promulgated the Regulations on the National Social Security Fund.. 4 工 商 总 局 发 布 关 于 废 止 和 修 改 部 分 规 章 的 决 定 ( 征 求 意 见 稿 )... 5 The State Administration for Industry and Commerce issued the Decision on Repealing and Revising Certain Rules and Regulations (Draft for Comment)... 5 专 题 研 究 RESEARCH ON CURRENT ISSUES... 6 论 共 有 人 的 优 先 购 买 权... 6 On The Purchase Priority Of Joint Owner... 6 律 所 人 文 GRANDWAY COMMUNITY 朋 友 的 圈 子 其 实 就 是 你 人 生 的 世 界 The Circle Of Friends Is The World Of Your Life
3 国 枫 动 态 GRANDWAY NEWS 国 枫 所 与 律 商 联 讯 联 合 主 办 沙 龙 活 动 圆 满 举 行 The salon activity jointly organized by the Grandway and LexisNexis has been successfully held 2016 年 3 月 24 日, 国 枫 律 师 事 务 所 合 伙 人 马 哲 律 师 应 邀 参 加 本 所 与 律 商 联 讯 联 合 主 办 的 沙 龙 活 动, 活 动 主 题 为 上 市 公 司 重 大 资 产 重 组 相 关 法 律 问 题 探 讨 此 次 沙 龙 结 合 中 国 证 监 会 放 松 管 制 加 强 监 管 的 市 场 化 监 管 理 念, 探 讨 了 上 市 公 司 重 大 资 产 重 组 过 程 中 的 诸 多 重 要 问 题, 吸 引 了 来 自 各 界 企 事 业 单 位 的 20 余 位 嘉 宾 参 加 马 哲 律 师 结 合 多 年 的 从 业 经 历, 以 扎 实 的 理 论 基 础 和 丰 富 的 实 践 经 验, 对 上 市 公 司 重 大 资 产 重 组 的 法 规 体 系 与 监 管 架 构 基 本 流 程 和 若 干 企 业 关 注 的 热 点 问 题 进 行 了 深 入 探 讨 国 枫 提 供 法 律 服 务 的 坚 朗 五 金 成 功 在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中 小 板 挂 牌 上 市 With the assistance of Grandway, Guangdong Kinlong Hardware Products Co.,LTD has been successfully listed on the SME board of The Shenzhen Stock Exchange 2016 年 3 月 29 日, 由 北 京 国 枫 律 师 事 务 所 提 供 全 程 专 业 法 律 服 务 的 广 东 坚 朗 五 金 制 品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称 坚 朗 五 金 ) 成 功 在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中 小 板 挂 牌 上 市, 股 票 简 称 坚 朗 五 金, 股 票 代 码 坚 朗 五 金 本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5,359 万 股, 发 行 价 格 元 / 股, 发 行 后 总 股 本 为 21,436 万 股 2
4 坚 朗 五 金 主 要 从 事 中 高 端 建 筑 门 窗 幕 墙 五 金 系 统 及 金 属 构 配 件 等 相 关 产 品 的 研 发 生 产 和 销 售, 是 国 内 建 筑 五 金 行 业 的 大 型 企 业, 系 国 内 规 模 最 大 的 门 窗 幕 墙 五 金 生 产 企 业 之 一 其 产 品 以 门 窗 五 金 系 统 和 点 支 承 玻 璃 幕 墙 构 配 件 为 基 础, 并 延 伸 至 门 控 五 金 系 统 不 锈 钢 护 栏 构 配 件 及 其 他 建 筑 五 金 产 品, 形 成 了 以 建 筑 门 窗 幕 墙 五 金 为 核 心 的 多 品 种 产 品 体 系 本 次 成 功 发 行 上 市 将 有 利 于 进 一 步 提 高 坚 朗 五 金 的 综 合 竞 争 力 水 平 国 枫 提 供 法 律 服 务 的 智 度 投 资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发 行 股 份 及 支 付 现 金 购 买 资 产 并 募 集 配 套 资 金 项 目 获 得 中 国 证 监 会 无 条 件 通 过 With the assistance of Grandway, Genimous Investment CO.,LTD. has been granted an unconditional approval of Share Issue and Payment of Cash to Buy Assets and Raise Matching Funds Project by the CSRC 2016 年 3 月 30 日, 由 北 京 国 枫 律 师 事 务 所 承 办 的 智 度 投 资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证 券 简 称 : 智 度 投 资, 股 票 代 码 :000676) 发 行 股 份 及 支 付 现 金 购 买 资 产 并 募 集 配 套 资 金 项 目 获 得 中 国 证 监 会 上 市 公 司 并 购 重 组 审 核 委 员 会 2016 年 第 22 次 会 议 无 条 件 审 核 通 过 本 次 交 易 智 度 投 资 通 过 发 行 股 份 及 支 付 现 金 的 方 式, 购 买 交 易 对 方 持 有 的 上 海 猎 鹰 网 络 有 限 公 司 100% 的 股 权 北 京 掌 汇 天 下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 的 股 权 上 海 亦 复 信 息 技 术 有 限 公 司 100% 的 股 权 和 Spigot Inc.100% 的 股 权 3
5 法 制 动 态 SECURITIES INDUSTRY NEWS 国 税 总 局 发 布 关 于 在 全 国 税 务 系 统 开 展 公 职 律 师 工 作 的 通 知 SAT issued the Circular on Carrying out the Administration of Government Lawyers in the Taxation System Nationwide 近 日, 国 税 总 局 发 布 关 于 在 全 国 税 务 系 统 开 展 公 职 律 师 工 作 的 通 知 ( 下 称 通 知 ), 并 同 时 公 布 了 税 务 系 统 公 职 律 师 管 理 办 法 ( 下 称 办 法 ) 通 知 对 开 展 公 职 律 师 工 作 的 目 标 工 作 安 排 作 出 规 定 ; 办 法 则 规 范 了 公 职 律 师 的 工 作 职 责 任 职 条 件 证 书 申 领 统 筹 使 用 等 其 中, 通 知 要 求 国 税 总 局 省 税 务 局 和 有 3 名 以 上 公 职 律 师 的 市 税 务 局, 分 别 设 立 公 职 律 师 办 公 室 ; 办 法 对 公 职 律 师 基 本 任 职 条 件 作 了 限 定, 特 别 要 求 具 有 4 年 以 上 的 税 收 或 法 律 工 作 经 历, 并 授 权 省 税 务 局 可 结 合 当 地 实 际 适 当 调 低 或 者 调 高 任 职 条 件, 但 相 关 工 作 经 历 最 低 不 得 少 于 2 年, 同 时 还 规 定 了 个 人 申 请 内 部 初 审 统 一 报 批 的 公 职 律 师 证 书 申 领 基 本 程 序 国 务 院 发 布 全 国 社 会 保 障 基 金 条 例 The State Council promulgated the Regulations on the National Social Security Fund 近 日, 国 务 院 向 社 会 公 布 全 国 社 会 保 障 基 金 条 例 ( 条 例 ), 自 2016 年 5 月 1 日 起 施 行 条 例 规 定, 全 国 社 会 保 障 基 金 是 国 家 社 会 保 障 储 备 基 金, 由 全 国 社 会 保 障 基 金 理 事 会 管 理 运 营, 由 中 央 财 政 预 算 拨 款 国 有 资 本 划 转 基 金 投 资 收 益 和 以 国 务 院 批 准 的 其 他 方 式 筹 集 的 资 金 构 成, 用 于 人 口 老 龄 化 高 峰 时 期 的 养 老 保 险 等 社 会 保 障 支 出 的 补 充 调 剂 4
6 条 例 规 定 了 社 保 基 金 的 投 资 原 则 是 安 全 性 收 益 性 和 长 期 性, 加 强 了 对 社 保 基 金 的 监 管 力 度, 要 求 审 计 署 对 全 国 社 会 保 障 基 金 每 年 至 少 进 行 一 次 审 计, 并 对 社 保 基 金 理 事 会 的 内 部 管 理 和 信 息 公 开 提 出 了 更 高 的 要 求 条 例 还 明 确, 经 国 务 院 批 准, 全 国 社 保 基 金 理 事 会 可 以 接 受 省 级 人 民 政 府 的 委 托 管 理 运 营 社 会 保 险 基 金 ; 受 托 管 理 运 营 社 会 保 险 基 金, 按 照 国 务 院 有 关 社 会 保 险 基 金 投 资 管 理 的 规 定 执 行 工 商 总 局 发 布 关 于 废 止 和 修 改 部 分 规 章 的 决 定 ( 征 求 意 见 稿 ) The State Administration for Industry and Commerce issued the Decision on Repealing and Revising Certain Rules and Regulations (Draft for Comment) 近 日, 国 家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总 局 开 展 了 规 章 集 中 清 理 工 作, 起 草 了 国 家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总 局 关 于 废 止 和 修 改 部 分 规 章 的 决 定 ( 征 求 意 见 稿 ), 现 向 社 会 公 开 征 求 意 见, 意 见 反 馈 截 止 时 间 为 2016 年 4 月 5 日 征 求 意 见 稿 废 止 了 广 告 管 理 条 例 施 行 细 则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暂 行 规 定 商 标 代 理 管 理 办 法 等 共 10 部 规 章 征 求 意 见 稿 还 将 外 商 投 资 企 业 授 权 登 记 管 理 办 法 第 四 条 第 一 款 修 改 为 : 具 备 下 列 条 件 的 省 级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 及 省 级 以 下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 ( 分 局 ) 可 以 提 出 授 予 外 商 投 资 企 业 核 准 登 记 权 的 申 请 : ; 将 第 一 款 第 ( 一 ) 项 修 改 为 辖 区 内 外 商 投 资 达 到 一 定 规 模, 或 者 已 经 设 立 的 外 商 投 资 企 业 达 50 户 以 上 ; ; 删 去 第 一 款 第 ( 三 ) 项 中 年 检 初 检 的 内 容 ( 注 : 以 上 信 息 由 国 枫 律 师 事 务 所 根 据 2016 年 3 月 28 日 至 2016 年 4 月 1 日 期 间 发 布 的 公 开 资 料 整 理 ) 5
7 专 题 研 究 RESEARCH ON CURRENT ISSUES 论 共 有 人 的 优 先 购 买 权 On The Purchase Priority Of Joint Owner 文 / 崔 建 远 ( 清 华 大 学 法 学 院 教 授 ) 共 有 人 的 优 先 购 买 权 在 性 质 上 为 一 种 形 成 权, 仅 仅 适 用 于 按 份 共 有 人 向 共 有 人 之 外 的 人 转 让 其 份 额 ( 应 有 部 分 ) 的 场 合, 但 不 适 用 于 建 筑 物 区 分 所 有 权 制 度 中 的 共 有 领 域 同 等 条 件 包 含 价 款 条 件 相 同 价 款 支 付 的 方 式 受 让 人 的 信 用 状 况 及 是 否 提 供 担 保 等 因 素 优 先 购 买 权 的 行 使, 可 发 生 转 让 人 和 行 使 优 先 购 买 权 的 共 有 人 之 间 当 然 成 立 转 让 合 同 类 推 适 用 物 权 法 关 于 善 意 取 得 的 规 定 等 效 果 共 有 人 的 优 先 购 买 权 与 承 租 人 的 优 先 购 买 权 仅 仅 在 共 有 物 实 行 补 偿 分 割 共 有 物 整 体 转 归 某 共 有 人 的 情 况 下 竞 存 一 概 念 分 析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民 法 通 则 ( 以 下 简 称 为 民 法 通 则 ) 第 78 条 第 3 款 后 段 及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物 权 法 ( 以 下 简 称 为 物 权 法 ) 第 101 条 后 段 的 规 定, 按 份 共 有 人 在 转 让 其 份 额 ( 应 有 部 分 ) 时, 其 他 共 有 人 在 同 等 条 件 下, 有 优 先 购 买 的 权 利 这 种 优 先 购 买 权, 在 法 国 德 国 瑞 士 的 民 法 上 叫 作 先 买 权, 中 国 台 湾 地 区 的 立 法 称 之 为 优 先 承 买 权 或 优 先 承 受 权 优 先 购 买 权, 为 附 有 条 件 的 形 成 权, 即 优 先 购 买 权 人 得 依 一 方 的 意 思 表 示, 形 成 以 义 务 人 出 卖 与 第 三 人 同 样 条 件 为 内 容 的 合 同, 无 须 义 务 人 的 承 诺 只 是 该 项 形 成 权 附 有 停 止 条 件, 必 须 待 义 务 人 出 卖 标 的 物 于 第 三 人 时, 才 可 以 行 使 它 是 一 种 附 条 件 的 权 利, 一 种 技 术 性 的 手 段 性 的 权 利, 并 附 从 于 基 础 法 律 关 系 的 权 利 共 有 人 就 份 额 ( 应 有 部 分 ) 所 享 有 的 优 先 购 买 权, 就 是 一 种 附 停 止 条 件 的 权 利, 一 种 技 术 性 手 段 性 的 权 利, 附 从 于 共 有 关 系 实 际 上, 关 于 优 先 购 买 权 的 性 质, 学 说 存 有 分 歧 一 为 订 立 买 卖 合 同 的 请 求 权 6
8 说 该 说 认 为, 优 先 购 买 权 为 订 立 买 卖 合 同 的 请 求 权, 是 权 利 人 得 请 求 出 卖 人 与 自 己 订 立 买 卖 合 同 的 权 利, 应 其 请 求, 出 卖 人 有 承 诺 的 义 务 依 该 说, 优 先 购 买 权 人 所 作 以 同 等 条 件 购 买 的 意 思 表 示 只 是 要 约, 如 出 卖 人 拒 绝 承 诺, 则 合 同 自 不 成 立 此 时, 优 先 购 买 权 人 如 何 获 得 保 护, 不 无 疑 问 二 为 债 权 的 效 力 说 该 说 认 为, 优 先 承 买 权 在 性 质 上 为 请 求 权, 仅 具 有 债 权 的 效 力, 如 果 买 卖 当 事 人 之 间 已 经 办 理 了 应 有 部 分 的 移 转 登 记, 共 有 人 即 不 得 请 求 涂 销 该 项 登 记 优 先 承 买 权 的 优 先 次 序 应 在 其 他 具 有 物 权 效 力 的 优 先 购 买 权 之 后 该 说 的 主 要 问 题 在 于 没 有 就 是 否 承 认 优 先 购 买 权 为 形 成 权 作 出 表 态, 特 别 是 在 应 当 阻 止 恶 意 受 让 人 取 得 份 额 ( 应 有 部 分 ) 的 依 据 方 面, 显 得 无 能 为 力 这 从 下 文 关 于 其 他 共 有 人 的 优 先 购 买 权 遭 受 侵 害 所 导 致 的 法 律 后 果 的 研 讨 中 可 以 清 楚 地 看 出 来 三 为 物 权 取 得 权 说 该 说 认 为, 优 先 购 买 权 具 有 排 他 的 效 力, 故 为 物 权, 但 优 先 购 买 权 既 非 用 益 物 权, 又 非 担 保 物 权, 而 是 属 于 形 成 权 的 物 权 取 得 权 该 说 一 方 面 认 为 优 先 购 买 权 为 形 成 权, 同 时 又 承 认 它 为 物 权, 显 然 存 在 着 冲 突 更 为 要 害 的 是, 优 先 购 买 权 不 符 合 物 权 为 支 配 权 的 根 本 属 性, 其 自 身 对 权 利 人 而 言 也 不 具 有 实 质 性 利 益 仅 仅 凭 借 优 先 购 买 权 的 行 使, 往 往 不 能 取 得 物 权, 只 有 在 动 产 为 交 付 不 动 产 为 登 记 之 后, 才 能 发 生 物 权 变 动 的 结 果 四 为 具 有 物 权 性 质 的 债 权 期 待 权 说 该 说 认 为, 如 果 第 三 人 的 条 件 比 其 他 共 有 人 的 条 件 为 优, 其 他 共 有 人 的 优 先 购 买 权 就 没 有 了 如 果 共 有 人 不 转 让 其 份 额, 其 他 共 有 人 的 该 项 权 利 也 仅 仅 是 期 待 的 由 于 其 他 共 有 人 不 能 直 接 支 配 拟 转 让 的 份 额, 不 符 合 物 权 的 支 配 性 特 点, 故 优 先 购 买 权 不 是 物 权, 而 为 债 权 但 由 于 债 权 具 有 平 等 性, 而 优 先 购 买 权 却 使 权 利 人 有 权 优 先 签 订 买 卖 合 同, 故 其 应 为 物 权 化 的 债 权, 且 为 期 待 权 该 说 的 不 足 如 同 前 二 种 学 说, 为 本 书 所 不 采 五 为 附 有 条 件 的 形 成 权 说, 已 如 上 述 二 优 先 购 买 权 制 度 的 适 用 范 围 按 份 共 有 人 的 优 先 购 买 权 制 度, 仅 仅 适 用 于 按 份 共 有 人 向 共 有 人 之 外 的 人 转 让 其 份 额 ( 应 有 部 分 ) 的 场 合 其 道 理 在 于, 法 律 确 立 按 份 共 有 人 就 份 额 ( 应 有 部 分 ) 享 有 优 先 购 买 权 的 目 的, 是 为 了 减 少 共 有 人 的 人 数, 防 止 因 外 人 的 介 入 而 使 共 有 人 内 部 关 系 复 杂 化, 从 而 简 化 甚 至 消 除 共 有 物 的 共 同 使 用 关 系, 实 现 对 共 有 物 利 用 上 的 效 率 如 此, 当 某 一 共 有 人 向 另 一 共 有 人 转 让 其 份 额 ( 应 有 部 分 ) 时, 是 在 减 少 7
9 共 有 人 的 人 数 和 简 化 共 有 物 的 使 用 关 系, 不 影 响 其 他 共 有 人 的 权 益, 故 无 必 要 赋 予 他 们 优 先 购 买 权 按 份 共 有 人 的 优 先 购 买 权 制 度, 不 适 用 于 建 筑 物 区 分 所 有 权 领 域 这 主 要 是 因 为 建 筑 物 区 分 所 有 权 场 合 的 共 有 部 分 从 属 于 专 有 部 分 ; 还 因 为 某 些 共 有 部 分 不 是 按 份 共 有, 至 少 不 是 典 型 的 按 份 共 有 ; 再 就 是 相 对 于 物 权 法 第 93 条 以 下 关 于 普 通 共 有 关 系 的 规 范 来 说, 物 权 法 第 70 条 以 下 关 于 建 筑 物 区 分 所 有 权 的 规 范 为 特 别 法, 应 当 优 先 适 用 三 同 等 条 件 的 界 定 优 先 购 买 权 以 同 等 条 件 为 其 行 使 条 件 所 谓 同 等 条 件, 首 先 指 价 款 条 件 相 同, 即 优 先 购 买 权 人 支 付 的 价 款 应 当 等 同 于 第 三 人 在 买 卖 合 同 ( 转 让 合 同 ) 中 允 诺 支 付 的 价 款 其 次, 关 于 价 款 支 付 的 方 式, 也 应 等 同 于 第 三 人 允 诺 的 方 式 如 果 第 三 人 允 诺 一 次 付 清, 优 先 购 买 权 人 不 得 主 张 分 期 付 款 再 次, 受 让 人 的 信 用 状 况 及 是 否 提 供 担 保 等 因 素, 亦 为 同 等 条 件 的 构 成 因 素 当 然, 价 格 条 件 处 于 核 心 地 位 四 对 关 于 民 法 通 则 的 意 见 第 92 条 规 定 的 辨 析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贯 彻 执 行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民 法 通 则 ) 若 干 问 题 的 意 见 ( 试 行 ) ( 以 下 简 称 为 关 于 民 法 通 则 的 意 见 ) 第 92 条 规 定 : 共 同 共 有 财 产 分 割 后, 一 个 或 者 数 个 原 共 有 人 出 卖 自 己 分 得 的 财 产 时, 如 果 出 卖 的 财 产 与 其 他 原 共 有 人 分 得 的 财 产 属 于 一 个 整 体 或 者 配 套 使 用, 其 他 原 共 有 人 主 张 优 先 购 买 权 的, 应 当 予 以 支 持 对 此, 首 先 说 明, 该 优 先 购 买 权 不 同 于 物 权 法 第 101 条 规 定 的 共 有 人 的 优 先 购 买 权, 而 是 某 个 或 某 些 原 共 同 共 有 人 ( 即 现 在 的 各 个 单 独 所 有 权 人 ) 于 共 同 共 有 关 系 消 灭 后, 对 其 他 原 共 有 人 分 得 的 属 于 一 个 整 体 或 者 配 套 使 用 的 原 共 同 共 有 物 的 优 先 购 买 权 其 次 明 确, 对 关 于 民 法 通 则 的 意 见 第 92 条 的 规 定 必 须 作 类 型 化 的 分 析 :(1) 共 同 共 有 物 采 取 变 价 分 割 的 方 式, 导 致 共 同 共 有 关 系 消 灭, 共 有 物 归 原 共 同 共 有 人 以 外 的 人 所 有, 不 发 生 物 权 法 第 101 条 规 定 的 共 有 人 的 优 先 购 买 权, 也 不 成 立 关 于 民 法 通 则 的 意 见 第 92 条 规 定 的 原 共 有 人 的 优 先 购 买 权 (2) 共 同 共 有 物 采 取 了 实 物 分 割 的 方 式, 未 出 现 被 分 割 之 物 出 卖 的 情 况 的, 关 于 民 8
10 法 通 则 的 意 见 第 92 条 规 定 的 和 物 权 法 第 101 条 规 定 的 两 种 优 先 购 买 权 均 不 成 立 (3) 共 同 共 有 物 尽 管 采 取 了 实 物 分 割 的 方 式, 但 实 际 上 该 分 割 属 于 观 念 上 的 和 法 律 上 的, 而 非 物 理 上 的 例 如, 一 栋 三 间 一 体 的 住 房, 被 兄 弟 二 人 分 割, 每 人 一 间 半 住 房 哥 哥 马 上 出 卖 归 其 所 有 的 一 间 半 住 房, 弟 弟 对 其 兄 拟 出 卖 的 房 屋 享 有 的 优 先 购 买 权, 即 属 关 于 民 法 通 则 的 意 见 第 92 条 规 定 的 优 先 购 买 权, 但 不 属 于 物 权 法 第 101 条 规 定 的 共 有 人 的 优 先 购 买 权, 因 为 于 此 场 合 不 存 在 按 份 共 有 (4) 共 同 共 有 物 采 取 了 作 价 补 偿 分 割 的 方 式, 该 共 有 物 转 归 一 个 共 有 人 所 有, 未 形 成 按 份 共 有 关 系 的, 则 既 不 发 生 关 于 民 法 通 则 的 意 见 第 92 条 规 定 的 原 共 有 人 的 优 先 购 买 权, 也 不 存 在 物 权 法 第 101 条 规 定 的 共 有 人 的 优 先 购 买 权 (5) 共 同 共 有 物 采 取 了 作 价 补 偿 分 割 的 方 式, 该 共 有 物 转 归 若 干 共 有 人 所 有 这 些 共 有 人 取 得 该 共 有 物 的 所 有 权 时, 存 在 着 优 先 权 其 优 先 权 实 际 上 有 两 个, 分 别 具 有 不 同 的 法 律 基 础 : 一 个 是 某 些 原 共 同 共 有 人 ( 即 现 在 的 各 个 单 独 所 有 权 人 ) 于 共 同 共 有 关 系 消 灭 后, 对 其 他 原 共 有 人 分 得 的 属 于 一 个 整 体 或 者 配 套 使 用 的 原 共 同 共 有 物 享 有 的 优 先 购 买 权, 其 法 律 基 础 为 关 于 民 法 通 则 的 意 见 第 92 条 的 规 定 ; 另 一 个 是 按 份 共 有 人 的 优 先 购 买 权, 其 法 律 基 础 是 物 权 法 第 101 条 的 规 定 之 所 以 断 言 存 在 着 按 份 共 有 人 的 优 先 购 买 权, 是 因 为 共 同 共 有 物 作 价 补 偿 分 割 时, 是 按 照 原 来 潜 在 的 份 额 ( 应 有 部 分 ) 作 价 的, 如 无 法 律 规 定 或 当 事 人 约 定 以 及 其 他 特 别 事 由, 该 潜 在 份 额 ( 应 有 部 分 ) 即 为 等 份 的, 现 在 转 为 现 实 的 等 份 的 份 额 ( 应 有 部 分 ), 由 此 形 成 按 份 共 有, 至 少 在 逻 辑 上 存 在 着 共 同 共 有 物 转 化 为 按 份 共 有 物 的 瞬 间 在 该 瞬 间, 拟 取 得 共 有 物 的 原 共 同 共 有 人 就 其 他 原 共 同 共 有 人 的 业 已 现 实 化 的 份 额 ( 应 有 部 分 ), 享 有 物 权 法 第 101 条 规 定 的 优 先 购 买 权 五 优 先 购 买 权 的 行 使 及 其 效 果 为 使 其 他 共 有 人 行 使 优 先 购 买 权, 转 让 份 额 ( 应 有 部 分 ) 的 按 份 共 有 人 应 当 通 知 其 他 共 有 人, 将 其 与 第 三 人 所 订 转 让 合 同 的 全 部 条 件 告 知 其 他 共 有 人 转 让 人 违 反 该 项 义 务 时, 应 承 受 不 利 的 法 律 后 果 为 防 止 优 先 购 买 权 的 持 续 存 在, 导 致 交 易 关 系 动 荡, 阻 碍 共 有 人 转 让 其 份 额 ( 应 有 部 分 ), 对 该 权 利 的 存 续 期 间 也 要 作 出 限 制 在 转 让 人 履 行 通 知 义 务 的 场 合, 可 依 约 定 的 期 间 为 准, 自 转 让 份 额 ( 应 有 部 分 ) 的 通 知 到 达 其 他 共 有 人 之 时 起 算, 除 9
11 非 该 约 定 不 合 理 在 转 让 人 未 履 行 通 知 义 务 的 场 合, 可 比 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合 同 法 ( 以 下 简 称 为 合 同 法 ) 第 55 条 规 定 的 1 年 除 斥 期 间 予 以 确 定 按 份 共 有 人 不 通 知 其 他 共 有 人, 就 其 份 额 ( 应 有 部 分 ) 的 转 让 与 非 共 有 人 ( 受 让 人 ) 签 订 转 让 合 同, 从 而 侵 害 了 其 他 共 有 人 的 优 先 购 买 权, 其 法 律 效 果 如 何, 我 国 现 行 法 尚 无 明 文 笔 者 认 为, 由 于 我 国 物 权 法 已 经 区 分 了 物 权 变 动 和 发 生 物 权 变 动 的 原 因 行 为 ( 第 15 条 ), 注 重 交 易 安 全 ( 第 16 条 等 ), 故 应 当 得 出 如 下 结 论 :(1) 其 他 共 有 人 行 使 优 先 购 买 权 的, 转 让 人 负 有 强 制 缔 约 的 义 务, 转 让 人 和 行 使 优 先 购 买 权 的 其 他 共 有 人 之 间 形 成 转 让 该 份 额 ( 应 有 部 分 ) 的 合 同, 该 合 同 原 则 上 自 优 先 购 买 权 行 使 时 即 当 然 成 立, 与 转 让 人 和 作 为 非 共 有 人 的 受 让 人 之 间 签 订 的 该 份 额 ( 应 有 部 分 ) 转 让 合 同 并 存 (2) 在 共 有 物 为 动 产 的 情 况 下, 受 让 人 不 知 也 不 应 当 知 道 转 让 人 侵 害 了 其 他 共 有 人 的 优 先 购 买 权, 且 已 经 占 有 了 份 额 ( 应 有 部 分 ) 的, 宜 类 推 适 用 物 权 法 第 106 条 第 1 款 关 于 善 意 取 得 的 规 定, 受 让 人 终 局 地 取 得 该 份 额 ( 应 有 部 分 ) 此 时 份 额 ( 应 有 部 分 ) 转 让 合 同 也 有 效 (3) 在 共 有 物 为 不 动 产 的 情 况 下, 受 让 人 不 知 也 不 应 当 知 道 转 让 人 侵 害 了 其 他 共 有 人 的 优 先 购 买 权, 且 已 经 办 理 了 份 额 ( 应 有 部 分 ) 的 变 更 登 记 ( 过 户 登 记 ) 的, 宜 类 推 适 用 物 权 法 第 106 条 第 1 款 关 于 善 意 取 得 的 规 定, 受 让 人 终 局 地 取 得 该 份 额 ( 应 有 部 分 ) 此 时 份 额 ( 应 有 部 分 ) 转 让 合 同 也 有 效 (4) 在 共 有 物 为 动 产, 且 未 被 受 让 人 占 有 的 情 况 下 ; 或 在 共 有 物 为 不 动 产, 且 未 办 理 变 更 登 记 手 续 的 情 况 下, 受 让 人 为 善 意, 但 其 他 共 有 人 主 张 优 先 购 买 权, 否 认 受 让 人 取 得 份 额 ( 应 有 部 分 ) 的, 此 时 可 有 两 种 解 决 路 径 : 其 一, 因 其 他 共 有 人 主 张 优 先 购 买 权, 转 让 人 负 有 强 制 缔 约 义 务, 所 以, 在 转 让 人 和 主 张 优 先 购 买 权 的 其 他 共 有 人 之 间 立 即 成 立 该 份 额 ( 应 有 部 分 ) 的 转 让 合 同 转 让 人 和 作 为 非 共 有 人 的 受 让 人 之 间 业 已 成 立 的 转 让 合 同 依 然 有 效 于 此 场 合, 究 竟 谁 能 取 得 该 份 额 ( 应 有 部 分 ), 实 际 上 取 决 于 转 让 人 向 谁 清 偿 其 二, 在 其 他 共 有 人 主 张 优 先 购 买 权 时, 转 让 人 和 该 ( 或 这 些 ) 共 有 人 之 间 立 即 成 立 该 份 额 ( 应 有 部 分 ) 的 转 让 合 同 至 于 转 让 人 和 作 为 非 共 有 人 的 受 让 人 业 已 成 立 的 该 份 额 ( 应 有 部 分 ) 转 让 合 同 的 效 力 问 题, 可 有 若 干 解 决 的 方 案 : 一 是 在 能 够 举 证 转 让 人 和 受 让 人 恶 意 串 通 而 签 订 份 额 ( 应 有 部 分 ) 转 让 合 同 的 情 况 下, 其 他 按 份 共 有 人 可 援 用 合 同 法 第 52 条 第 2 项 的 规 定, 请 求 确 认 转 让 合 同 无 效 此 时 受 让 人 可 向 转 让 人 主 张 损 害 赔 偿 请 求 权 当 然, 受 让 人 也 有 过 错 的, 适 用 与 有 过 失 规 则, 减 少 转 让 人 的 赔 偿 数 额 二 是 如 果 不 能 举 证 证 明 存 在 着 恶 意 串 通, 视 转 让 人 和 作 为 非 共 有 人 的 受 让 10
12 人 之 间 的 转 让 合 同 为 法 律 上 的 不 能 履 行, 从 而 转 让 人 必 须 向 主 张 优 先 购 买 权 的 共 有 人 转 让 份 额 ( 应 有 部 分 ) 三 是 比 照 合 同 法 第 51 条 的 规 定 处 理, 即 作 为 转 让 人 的 共 有 人 在 处 分 其 份 额 ( 应 有 部 分 ) 上 受 有 限 制, 其 他 共 有 人 主 张 优 先 购 买 权 时, 转 让 人 即 无 将 其 份 额 ( 应 有 部 分 ) 转 让 给 非 共 有 人 的 处 分 权, 只 要 主 张 优 先 购 买 权 的 共 有 人 不 同 意 转 让 人 如 此 处 分 其 份 额 ( 应 有 部 分 ), 该 份 额 ( 应 有 部 分 ) 转 让 合 同 便 归 于 无 效 第 一 种 路 径 有 利 于 作 为 非 共 有 人 的 善 意 的 受 让 人, 在 转 让 人 愿 意 向 他 清 偿 时, 他 能 取 得 该 份 额 ( 应 有 部 分 ); 主 张 优 先 购 买 权 的 共 有 人 未 必 能 够 实 际 取 得 该 份 额 ( 应 有 部 分 ), 只 能 获 得 损 害 赔 偿 ( 可 提 起 违 约 损 害 赔 偿 之 诉, 也 可 以 提 起 侵 权 损 害 赔 偿 之 诉 ) 第 二 种 路 径 有 利 于 主 张 优 先 购 买 权 的 共 有 人, 只 要 裁 判 机 关 依 据 合 同 法 第 52 条 第 2 项 的 规 定 确 认 转 让 人 和 作 为 非 共 有 人 的 受 让 人 之 间 的 转 让 合 同 无 效, 或 该 转 让 合 同 因 法 律 上 的 不 能 履 行 而 归 于 消 灭 ( 解 除 合 同 模 式 或 嗣 后 无 效 模 式 ), 作 为 非 共 有 人 的 受 让 人 即 丧 失 了 取 得 该 份 额 ( 应 有 部 分 ) 的 法 律 依 据 如 何 抉 择, 取 决 于 立 法 政 策 (5) 受 让 人 明 知 或 有 重 大 过 失 地 不 知 转 让 人 侵 害 了 其 他 共 有 人 的 优 先 购 买 权 场 合, 其 他 共 有 人 主 张 优 先 购 买 权 的, 应 比 照 合 同 法 第 51 条 的 规 定, 使 份 额 ( 应 有 部 分 ) 转 让 合 同 归 于 无 效, 受 让 人 不 能 取 得 份 额 ( 应 有 部 分 ) 此 时 转 让 人 和 受 让 人 之 间 各 自 就 其 过 失 承 担 相 应 的 损 害 赔 偿 责 任 六 优 先 购 买 权 的 竞 存 1. 共 有 人 的 优 先 购 买 权 的 竞 存 在 共 有 人 转 让 其 份 额 ( 应 有 部 分 ), 两 个 或 两 个 以 上 的 其 他 共 有 人 均 主 张 优 先 购 买 权 的 场 合, 可 参 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公 司 法 第 72 条 第 3 款 后 段 关 于 两 个 以 上 股 东 主 张 行 使 优 先 购 买 权 的, 协 商 确 定 各 自 的 购 买 比 例 ; 协 商 不 成 的, 按 照 转 让 时 各 自 的 出 资 比 例 行 使 优 先 购 买 权 的 规 定 处 理, 即 该 数 个 共 有 人 按 各 自 在 共 有 物 中 所 占 的 比 例 取 得 转 让 的 份 额 ( 应 有 部 分 ) 这 样, 可 维 持 各 个 共 有 人 对 共 有 物 的 比 例 关 系 不 变, 较 为 公 平 2. 共 有 人 的 优 先 购 买 权 与 承 租 人 优 先 购 买 权 的 竞 存 合 同 法 第 230 条 规 定 : 出 租 人 出 卖 租 赁 房 屋 的, 应 当 在 出 卖 之 前 的 合 理 期 限 内 通 知 承 租 人, 承 租 人 享 有 以 同 等 条 件 优 先 购 买 的 权 利 此 外, 关 于 民 法 通 则 的 意 见 第 118 条 规 定 : 出 租 人 出 卖 出 租 房 屋, 应 提 前 三 个 月 通 知 承 租 人, 承 11
13 租 人 在 同 等 条 件 下, 享 有 优 先 购 买 权 ; 出 租 人 未 按 此 规 定 出 卖 房 屋 的, 承 租 人 可 以 请 求 人 民 法 院 宣 告 该 房 屋 买 卖 无 效 这 些 规 定 承 认 了 承 租 人 的 优 先 购 买 权 共 有 物 出 租 与 丁 之 后, 按 份 共 有 人 甲 转 让 其 份 额 ( 应 有 部 分 ), 其 他 按 份 共 有 人 乙 丙 当 然 享 有 优 先 购 买 权, 承 租 人 丁 是 否 也 享 有 优 先 购 买 权? 应 当 区 分 情 况 而 定 (1) 在 共 有 物 整 体 不 转 让 仅 转 让 份 额 ( 应 有 部 分 ) 的 情 况 下, 承 租 人 无 权 行 使 优 先 购 买 权 其 道 理 在 于, 就 合 同 法 第 230 条 及 关 于 民 法 通 则 的 意 见 第 118 条 规 定 文 义 看, 承 租 人 的 优 先 购 买 权 所 针 对 的, 是 共 有 物 整 体, 而 非 其 份 额 ( 应 有 部 分 ) 也 就 是 说, 承 租 人 的 优 先 购 买 权 尚 不 具 备 行 使 的 条 件 此 其 一 承 租 人 的 利 益 在 于 继 续 利 用 租 赁 物, 不 因 出 租 人 的 变 更 而 受 影 响 在 共 有 物 整 体 不 转 让 仅 转 让 份 额 ( 应 有 部 分 ) 的 情 况 下, 承 租 人 的 这 种 利 益 完 好 无 损 倘 若 赋 予 其 行 使 优 先 购 买 权 的 权 利, 反 倒 是 使 其 获 得 了 额 外 的 保 护 此 其 二 在 共 有 物 整 体 不 转 让 仅 转 让 份 额 ( 应 有 部 分 ) 的 情 况 下, 使 其 他 共 有 人 有 权 行 使 优 先 购 买 权, 恰 恰 体 现 了 这 项 制 度 的 立 法 目 的 此 其 三 (2) 在 共 有 物 实 行 补 偿 分 割 共 有 物 整 体 转 归 某 共 有 人 的 情 况 下, 其 他 共 有 人 有 权 行 使 优 先 购 买 权, 承 租 人 也 有 权 行 使 优 先 购 买 权, 二 权 发 生 冲 突 时, 何 者 优 先? 应 当 贯 彻 前 者 优 先 的 规 则 其 道 理 在 于, 承 租 人 通 过 买 卖 不 破 租 赁 的 原 则 获 得 了 足 够 的 保 护, 无 须 使 其 优 先 购 买 权 优 越 于 共 有 人 的 优 先 购 买 权 此 其 一 从 立 法 目 的 上 看, 共 有 人 的 优 先 购 买 权 的 规 范 意 旨 在 于, 为 了 简 化 共 有 关 系, 尽 量 消 灭 共 有 状 态 假 如 确 立 承 租 人 的 优 先 购 买 权 优 越 于 共 有 人 的 优 先 购 买 权, 势 必 违 反 立 法 目 的 此 其 二 注 : 本 选 文 有 删 减, 原 文 载 于 河 北 法 学 2009 年 第 5 期, 仅 供 内 部 参 考 阅 读 12
14 律 所 人 文 GRANDWAY COMMUNITY 朋 友 的 圈 子 其 实 就 是 你 人 生 的 世 界 The Circle Of Friends Is The World Of Your Life 文 / 贾 平 凹 朋 友 是 磁 石 吸 来 的 铁 片 儿, 钉 子, 螺 丝 帽 和 小 别 针, 只 要 愿 意, 从 俗 世 上 的 任 何 尘 土 里 都 能 吸 来 现 在, 街 上 的 小 青 年 有 江 湖 意 气, 喜 欢 把 朋 友 的 关 系 叫 铁 哥 们, 第 一 次 听 到 这 么 说, 以 为 是 铁 焊 了 那 种 牢 不 可 破, 但 一 想, 磁 石 吸 的 就 是 关 于 铁 的 东 西 呀 这 些 东 西, 有 的 用 力 甩 甩 就 掉 了, 有 的 怎 么 也 甩 不 掉, 可 你 没 了 磁 性 它 们 就 全 没 有 喽! 昨 天 夜 里, 端 了 盆 热 水 在 凉 台 上 洗 脚, 天 上 一 个 月 亮, 盆 水 里 也 有 一 个 月 亮, 突 然 想 到 这 就 是 朋 友 么 13
15 我 在 乡 下 的 时 候, 有 过 许 多 朋 友, 至 今 二 十 年 过 去, 来 往 的 还 有 一 二, 八 九 皆 已 记 不 起 姓 名, 却 时 常 怀 念 一 位 已 经 死 去 的 朋 友 我 个 子 低, 打 篮 球 时 他 肯 传 球 给 我, 我 们 就 成 了 朋 友, 数 年 间 形 影 不 离 后 来 分 手, 是 为 着 从 树 上 摘 下 一 堆 桑 葚, 说 好 一 人 吃 一 半 的, 我 去 洗 手 时 他 吃 了 他 的 一 半, 又 吃 了 我 的 一 半 的 一 半 那 时 人 穷, 吃 是 第 一 重 要 的 现 在 是 过 城 里 人 的 日 子, 人 与 人 见 面 再 不 问 吃 过 了 吗 的 话 在 名 与 利 的 奋 斗 中, 我 又 有 了 相 当 多 的 朋 友, 但 也 在 奋 斗 名 与 利 的 过 程 中, 我 的 朋 友 变 换 如 四 季 走 的 走, 来 的 来, 你 面 前 总 有 几 张 板 凳, 板 凳 总 没 空 过 我 作 过 大 概 的 统 计, 有 危 难 时 护 佑 过 我 的 朋 友, 有 贫 困 时 周 济 过 我 的 朋 友, 有 帮 我 处 理 过 鸡 零 狗 碎 事 的 朋 友, 有 利 用 过 我 又 反 过 来 踹 我 一 脚 的 朋 友, 有 诬 陷 过 我 的 朋 友, 有 加 盐 加 醋 传 播 过 我 不 该 传 播 的 隐 私 而 给 我 制 造 了 巨 大 的 麻 烦 的 朋 友 成 我 事 的 是 我 的 朋 友, 坏 我 事 的 也 是 我 的 朋 友 有 的 人 认 为 我 没 有 用 了 不 再 前 来, 有 些 人 我 看 着 恶 心 了 主 动 与 他 断 交, 但 难 处 理 的 是 那 些 帮 我 忙 越 帮 越 乱 的 人, 是 那 些 对 我 有 过 恩 却 又 没 完 没 了 地 向 我 讨 人 情 的 人 地 球 上 人 类 最 多, 但 你 一 生 的 交 往 最 多 的 却 不 外 乎 方 圆 几 里 或 十 几 里, 朋 友 的 圈 子 其 实 就 是 你 人 生 的 世 界, 你 的 为 名 为 利 的 奋 斗 历 程 就 是 朋 友 的 好 与 恶 的 历 史 有 人 说, 我 是 最 能 交 朋 友 的, 殊 不 知 我 的 相 当 多 的 时 间 却 是 被 铁 朋 友 占 有, 常 常 感 觉 里 我 是 一 条 端 上 饭 桌 的 鱼, 你 来 捣 一 筷 子, 他 来 挖 一 勺 子, 我 被 他 们 吃 剩 下 一 副 骨 架 14
16 当 我 一 个 人 坐 在 厕 所 的 马 桶 上 独 自 享 受 清 静 的 时 候, 我 想 像 坐 监 狱 是 美 好 的, 当 然 是 坐 单 人 号 子 但 有 一 次 我 独 自 化 名 去 住 了 医 院, 只 和 戴 了 口 罩 的 大 夫 护 士 见 面, 病 床 的 号 码 就 是 我 的 一 切, 我 却 再 也 熬 不 了 一 个 月, 第 二 十 七 天 里 翻 院 墙 回 家 给 所 有 的 朋 友 打 电 话 也 就 有 人 说 啦 : 你 最 大 的 不 幸 就 是 不 会 交 友 这 我 便 不 同 意 了, 我 的 朋 友 中 是 有 相 当 一 些 人 令 我 吃 尽 了 苦 头, 但 更 多 的 朋 友 是 让 我 欣 慰 和 自 豪 的 过 去 的 一 个 故 事 讲, 有 人 得 了 病 看 医 生, 正 好 两 个 医 生 一 条 街 住 着, 他 看 见 一 家 医 生 门 前 鬼 特 别 多, 认 为 这 医 生 必 是 医 术 不 高, 把 那 么 多 人 医 死 了, 就 去 门 前 只 有 两 个 鬼 的 另 一 位 医 生 家 看 病, 结 果 病 没 有 治 好 旁 边 人 推 荐 他 去 鬼 多 的 那 家 医 生 看 病, 他 说 那 家 门 口 鬼 多 这 家 门 口 鬼 少, 旁 边 人 说 : 那 家 医 生 看 过 万 人 病, 死 鬼 五 十 个, 这 家 医 生 在 你 之 前 就 只 看 过 两 个 病 人 呀! 我 想, 我 恐 怕 是 门 前 鬼 多 的 那 个 医 生 根 据 我 的 性 情, 职 业, 地 位 和 环 境, 我 的 朋 友 可 以 归 两 大 类 : 一 类 是 生 活 关 照 型 人 家 给 我 办 过 事, 比 如 买 了 煤, 把 煤 一 块 一 块 搬 上 楼, 家 人 病 了 找 车 去 医 院, 介 绍 孩 子 入 托 我 当 然 也 给 人 家 办 过 事, 写 一 幅 字 让 他 去 巴 结 他 的 领 导, 画 一 张 画 让 他 去 银 行 打 通 贷 款 的 关 节, 出 席 他 岳 父 的 寿 宴 或 许 人 家 帮 15
17 我 的 多, 或 许 我 帮 人 家 的 多, 但 只 要 相 互 诚 实, 谁 吃 亏 谁 占 便 宜 就 无 所 谓, 我 们 就 是 长 朋 友, 久 朋 友 一 类 是 精 神 交 流 型 具 体 事 都 干 不 来, 只 有 一 张 八 哥 嘴, 或 是 我 慕 他 才, 或 是 他 慕 我 才, 在 一 块 谈 文 道 艺, 吃 茶 聊 天 在 相 当 长 的 时 间 里, 我 把 我 的 朋 友 看 得 非 常 重 要, 为 此 冷 落 了 我 的 亲 戚, 甚 至 我 的 父 母 和 妻 子 儿 女 可 我 渐 渐 发 现, 一 个 人 活 着 其 实 仅 仅 是 一 个 人 的 事, 生 活 关 照 型 的 朋 友 可 能 了 解 我 身 上 的 每 一 个 痣, 不 一 定 了 解 我 的 心, 精 神 交 流 型 的 朋 友 可 能 了 解 我 的 心, 却 又 常 常 拂 我 的 意 快 乐 来 了, 最 快 乐 的 是 自 己 苦 难 来 了, 最 苦 难 的 也 是 自 己 然 而 我 还 是 交 朋 友, 朋 友 多 多 益 善, 孤 独 的 灵 魂 在 空 荡 的 天 空 中 游 弋, 但 人 之 所 以 是 人, 有 灵 魂 同 时 有 身 躯 的 皮 囊, 要 生 活 就 不 能 没 有 朋 友, 因 为 出 了 门, 门 外 的 路 泥 泞, 树 丛 和 墙 根 又 有 狗 吠 西 班 牙 有 个 毕 加 索, 一 生 才 大 名 大, 朋 友 是 很 多 的, 有 许 多 朋 友 似 乎 天 生 就 是 来 扶 助 他 的, 但 他 经 常 换 女 人 也 换 朋 友 这 样 的 人 我 们 效 法 不 来, 而 他 说 过 一 句 话 : 朋 友 是 走 了 的 好 我 对 于 曾 经 是 我 朋 友 后 断 交 或 疏 远 的 那 些 人, 时 常 想 起 来 寒 心, 也 时 常 想 到 他 们 的 好 处 如 今 倒 坦 然 多 了, 因 为 当 时 寒 心, 是 把 朋 友 看 成 了 自 己 和 自 己 的 家 人, 殊 不 知 朋 友 毕 竟 是 朋 友, 朋 友 是 春 天 的 花, 冬 天 就 都 没 有 了, 朋 友 不 一 定 是 知 己, 知 己 不 一 定 是 朋 友, 知 己 也 不 一 定 总 是 人, 他 既 然 吃 我, 耗 我, 毁 我, 那 又 算 得 了 什 么 呢, 皇 帝 能 养 一 国 之 众, 我 能 给 几 个 人 好 处 呢? 这 么 想 想, 就 想 到 他 们 的 好 处 了 16
18 今 天 上 午, 我 又 结 识 了 一 个 新 朋 友, 他 向 我 诉 苦 说 他 的 老 婆 工 作 在 城 郊 外 县, 家 人 十 多 年 不 能 团 聚, 让 我 写 几 幅 字, 他 去 贡 献 给 人 事 部 门 的 掌 权 人 我 立 即 写 了, 他 留 下 一 罐 清 茶 一 条 特 级 烟 待 他 一 走, 我 就 拨 电 话 邀 三 四 位 旧 的 朋 友 来 有 福 同 享 这 时 候, 我 的 朋 友 正 骑 了 车 子 向 我 这 儿 赶 来, 我 等 待 着 他 们, 却 小 小 私 心 勃 动, 先 自 己 沏 一 杯 喝 起, 燃 一 支 吸 起, 便 忽 然 体 会 了 真 朋 友 是 无 言 的 牺 牲, 如 这 茶 这 烟, 于 是 站 在 门 口 迎 接 喧 哗 到 来 的 朋 友 而 仰 天 嗬 嗬 大 笑 了 ( 以 上 ) 17
目 录 CONTENTS 国 枫 凯 文 动 态 GRANDWAY NEWS... 3 国 枫 凯 文 入 选 钱 伯 斯 资 本 市 场 第 一 等 律 师 事 务 所... 3 国 枫 凯 文 名 列 商 法 深 交 所 中 小 板 创 业 板 IPO 项 目 优 秀 律 师 事 务 所 第 二
国 枫 凯 文 周 刊 GRANDWAY WEEKLY 2014 第 14 期 总 第 297 期 2014/04/18 北 京 国 枫 凯 文 律 师 事 务 所 Grandway Law Offices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金 融 大 街 1 号 写 字 楼 Address: Floor5/12, Tower A, No.1 Financial A 座 5 12 层 Street,
目 录 编 者 按 业 界 动 态 2012 年 4 月 中 国 企 业 上 市 数 据 IPO 审 核 过 程 显 示 新 政 开 始 落 实 证 监 会 全 力 推 动 并 购 重 组 市 场 健 康 发 展 证 监 会 进 一 步 落 实 上 市 公 司 现 金 分 红 事 项 证 监 会 批
大 成 资 本 市 场 通 讯 2012 年 5 月 刊 目 录 编 者 按 业 界 动 态 2012 年 4 月 中 国 企 业 上 市 数 据 IPO 审 核 过 程 显 示 新 政 开 始 落 实 证 监 会 全 力 推 动 并 购 重 组 市 场 健 康 发 展 证 监 会 进 一 步 落 实 上 市 公 司 现 金 分 红 事 项 证 监 会 批 准 白 银 期 货 在 上 海 期 货 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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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1970041 1 1 4 2 6 3 7 4 8 5 9 875-11 Postal Address:5-11/F,West Tower of China Overseas Property Plaza, Building 7,NO.8,Yongdingmen Xibinhe Road, Dongcheng District, Beijing Post Code100077 Tel+86(10)880955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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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The Formation of Intervention State and Development of German Administrative Law Michael Stolleis, Translated by WANG Yin-hong (1.Goethe University Frankfurt, Frankfurt,
china legal review
欢 迎 投 稿 邮 件 退 订 推 荐 给 同 仁 PDF 下 载 2016 年 08 月 总 第 一 百 零 八 期 新 闻 和 交 易 News & Deals 深 港 通 联 合 公 告 出 台 不 设 总 额 度 限 制 网 约 工 劳 动 争 议 第 一 案 开 庭 : 私 厨 诉 求 确 认 劳 动 关 系 热 点 透 视 Hot Issues 德 勤 视 点 跨 境 派 遣 下 常 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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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 京 工 商 大 学 专 业 学 位 硕 士 研 究 生 培 养 方 案 (2015 年 ) 研 究 生 部 2015 年 9 月 目 录 经 济 学 院 专 业 学 位 硕 士 研 究 生 培 养 方 案 金 融 硕 士 研 究 生 培 养 方 案... 3 金 融 硕 士 研 究 生 培 养 计 划 安 排 表... 5 保 险 硕 士 研 究 生 培 养 方 案... 6 保 险 硕 士
农 业 部 办 公 厅 关 于 调 整 2015 年 农 业 部 百 家 重 点 批 发 市 场 信 息 采 集 点 的 通 知 /26 农 业 部 办 公 厅 关 于 公 布 2014 年 畜 禽 标 准 化 示 范 场 的 通 知 /29 农 业 部 办 公 厅 关 于 加 强 草 原 畜 牧
ZHONGHUA RENMIN GONGHEGUO NONGYEBU GONGBAO 2014 年 第 12 期 ( 总 第 135 期 ) 目 录 重 要 文 件 中 办 国 办 印 发 关 于 引 导 农 村 土 地 经 营 权 有 序 流 转 发 展 农 业 适 度 规 模 经 营 的 意 见 /4 通 知 决 定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农 业 部 办 公 厅 主 办 主 编 陈 邦 勋
2-3 4 5-13 13-16 17 18-19 20-21 22-23 24-25 26-27 28-29 30-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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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东 吴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章 程 二 〇 一 三 年 五 月 1 目 录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二 章 经 营 宗 旨 和 经 营 范 围 第 三 章 股 份 第 一 节 股 份 发 行 第 二 节 股 份 增 减 和 回 购 第 三 节 股 份 转 让 第 四 章 股 东 和 股 东 大 会 第 一 节 股 东 第 二 节 股 东 大 会 的 一 般 规 定 第 三 节 股 东 大
LEVEL NAME DATE OF EFFECTIVENESS Administrative Regulation 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 Decision of the State Council on Revising and Repealing Some Administ
NEWSLETTER CHINA LEGAL UPDATE APRIL 2017 WWW.GARRIGUES.CN APRIL 2017 LEVEL NAME DATE OF EFFECTIVENESS Administrative Regulation 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 Decision of the State Council on Revising and Repealing
1873 1939 1937 1981 1900 1870 1902 1899 1902 1901 1899 1868 1868 1829 1905 1859 1943 1860 1900 1887 1878 1820 1903 1834 1906 1856 1836 1884 17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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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释 义... 1 公 司 声 明... 4 交 易 对 方 声 明... 5 相 关 证 券 服 务 机 构 声 明... 7 重 大 事 项 提 示... 8 重 大 风 险 提 示... 18 第 一 节 本 次 交 易 概 述... 22 一 本 次 交 易 背 景 和 目 的 二 本
股 票 代 码 :600978 股 票 简 称 : 宜 华 木 业 上 市 地 :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广 东 省 宜 华 木 业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重 大 资 产 购 买 预 案 主 要 交 易 对 方 名 称 住 所 与 通 讯 地 址 BEM Holdings Pte Ltd. 11, Gul Circle, Singapore (629567) 独 立 财 务 顾 问 二 〇
农 业 部 办 公 厅 关 于 加 强 活 羊 跨 省 调 运 监 管 工 作 的 通 知 /17 规 章 规 范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农 业 部 公 告 第 2114 号 农 业 部 规 章 和 规 范 性 文 件 目 录 /19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农 业 部 办 公 厅 主 办
ZHONGHUA RENMIN GONGHEGUO NONGYEBU GONGBAO 2014 年 第 7 期 ( 总 第 130 期 ) 目 录 通 知 决 定 农 业 部 财 政 部 发 展 改 革 委 国 务 院 法 制 办 教 育 部 新 闻 出 版 广 电 总 局 关 于 做 好 2014 年 减 轻 农 民 负 担 工 作 的 意 见 /4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农 业 部 办 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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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48340008 1 1 3 2 5 3 6 4 7 5 9 6 11 7 12 8 13 9 15 8 7 3-9 Postal Address:3-9/F,West Tower of China Overseas Property Plaza, Building 7,NO.8,Yongdingmen Xibinhe Road, Dongcheng District, Beij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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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 求 执 取 人 道 事 法 信 永 中 和
J u n e. 2 0 1 6. 第 三 期 ( 总 第 5 8 期 ) 信 永 中 和 集 团 董 事 长 张 克 一 行 拜 访 特 变 电 工 The team headed by Mr. Zhang, Ke, the Chairman of ShineWing Group, visited Tebian Electric Appar atus (TBEA) 信 永 中 和 金 融 业 务
Taiwan Economic Forum Since 1954 formerly Industry of Free China 原 自 由 中 國 之 工 業 台 灣 濟 論 衡 發 行 人 副 發 行 人 發 行 所 劉 憶 如 胡 仲 英 單 驥 黃 萬 翔 行 政 院 濟 建 設 委 員 會
編 號 (100)001.101 ISSN 0019-946X Taiwan Economic Forum Since 1954 原 自 由 中 國 之 工 業 formerly Industry of Free China 台 灣 濟 論 衡 民 國 1 0 1 年, 政 府 將 以 濟 成 長 率 4.3% 每 人 國 內 生 產 毛 額 2 萬 649 美 元 失 業 率 4.2% 及 物 價
424 朝 陽 學 報 第 十 三 期 一 前 言 本 論 文 的 發 展 源 起 於 筆 者 透 過 研 究 地 方 木 工 藝 史 之 際, 所 同 時 蒐 集 台 灣 木 工 藝 產 業 史 相 關 資 料 整 理 解 析 後 所 得 出 的 成 果 1895 年 甲 午 戰 爭 戰 敗 後,
日 治 後 期 臺 灣 木 工 藝 產 業 的 環 境 成 長 與 相 關 產 品 技 術 上 的 變 化 423 日 治 後 期 臺 灣 木 工 藝 產 業 的 環 境 成 長 與 相 關 產 品 技 術 上 的 變 化 諸 葛 正 朝 陽 科 技 大 學 設 計 研 究 所 摘 要 本 論 文 的 主 要 目 的 在 於 重 新 建 構 日 治 後 期 時 台 灣 木 工 藝 產 業 史 的 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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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O 2 ( ) : GUANGDONG ELECTRIC POWER DEVELOPMENT CO.,LTD. GED ( ) 000539 200539 ( ) 498 10 2 23 25 26 http://www.ged.com.cn [email protected] ( ) ( ) (020)87570276 [email protected] 020 87570251 [email protected]
目 錄 壹 前 言... 4 貳 考 察 經 過... 5 叁 考 察 新 加 坡 情 形... 6 一 新 加 坡 政 府 組 織 與 人 力 結 構... 6 ( 一 ) 新 加 坡 政 府 行 政 組 織 架 構... 6 ( 二 ) 新 加 坡 政 府 人 力 結 構... 9 二 考 察
岀 國 報 告 ( 出 國 類 別.. 考 察 ) 赴 新 加 坡 韓 國 考 察 政 府 員 額 管 理 及 高 階 文 官 管 理 報 告 服 務 機 關.. 行 政 院 人 事 行 政 總 處 姓 名 職 稱.. 行 政 院 人 事 行 政 總 處 政 務 副 人 事 長 顏 秋 來 外 交 部 人 事 處 副 處 長 許 穎 玲 行 政 院 人 事 行 政 總 處 專 門 委 員 王 崇 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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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于 珠 海 伊 斯 佳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申 请 股 票 在 全 国 中 小 企 业 股 份 转 让 系 统 挂 牌 并 公 开 转 让 的 补 充 法 律 意 见 书 ( 二 ) 北 京 大 成 律 师 事 务 所 www.dentons.cn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东 大 桥 路 9 号 侨 福 芳 草 地 D 座 7 层 (100007) 7/F, Building D,
法律教育及培训常设委员会周年报告 2012
法 律 教 育 及 培 训 常 设 委 员 会 二 零 一 二 年 周 年 报 告 二 零 一 二 年 一 月 一 日 至 二 零 一 二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目 录 周 年 报 告... 1 附 件 1 : 法 律 执 业 者 条 例 第 74A 条... 6 附 件 2 : 法 律 教 育 及 培 训 常 设 委 员 会 成 员.... 8 附 件 3 : 香 港 城 市 大 学 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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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MO
法 律 教 育 及 培 訓 常 設 委 員 會 二 零 一 四 年 週 年 報 告 二 零 一 四 年 一 月 一 日 至 二 零 一 四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目 錄 週 年 報 告... 1 附 件 1 : 法 律 執 業 者 條 例 第 74A 條... 7 附 件 2 : 法 律 教 育 及 培 訓 常 設 委 員 會 成 員... 9 附 件 3 : 香 港 城 市 大 學 法
目 錄 目 錄... i 圖 目 錄... ii 表 目 錄... iii 第 一 章 緒 論... 1 第 一 節 研 究 動 機 及 緣 起... 1 第 二 節 研 究 方 法 及 範 圍... 4 第 二 章 亞 洲 證 券 產 業 經 營 效 率 分 析... 7 第 一 節 亞 洲 證
中 華 民 國 證 券 商 業 同 業 公 會 委 託 研 究 專 題 探 討 如 何 提 升 我 國 證 券 商 競 爭 能 力 - 借 鏡 亞 太 地 區 經 驗 計 畫 主 持 人 : 郭 迺 鋒 共 同 主 持 人 : 尚 瑞 國 楊 浩 彥 計 畫 顧 問 : 薛 琦 研 究 助 理 : 張 庭 綱 葉 佳 昱 張 義 群 郭 宇 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目 錄 目 錄...
讨论稿
签 署 稿 北 京 市 君 泽 君 律 师 事 务 所 关 于 武 汉 道 博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发 行 股 份 及 支 付 现 金 购 买 资 产 并 募 集 配 套 资 金 暨 关 联 交 易 之 标 的 资 产 过 户 的 法 律 意 见 中 国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金 融 大 街 甲 9 号 金 融 街 中 心 南 楼 6 层 邮 政 编 码 :100033 电 话 :(8610)665233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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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Rodrigo Acuna R. and Augusto Iglesias P ~ 2000 DC 5 Mukul G. Asher
2015 9 INSURANCE STUDIES No. 9 2015 430072 F840. 61 DOI 10. 13497 /j. cnki. is. 2015. 09. 010 A 1004-3306 2015 09-0117 - 11 + 1997 26 DC Leimer 1994 1 Hurd and Shoven 1985 2 Feldstein and Samwick 2001
1 2 3 GARCH GARCH α > 0 α i > 0 p α i + q β j < 1 i = 1 j = 1 α < 0 β < 0 p α i + q β j < 1 i = 1 j = 1 1. GARCH α + β > 1 α β α > 0 β < 1 α + β > 1 4
27 6 2017 JOURNAL OF UNIVERSITY OF JINANSocial Science Edition Vol. 27 No. 6 2017 GARCH 1 2 2 1. 4750002. 475000 2016 6 6 GARCH GARCH F832. 51 A 1671-3842201706 - 0129-11 GARCH 1 2 EARCH 3 4 17BJY194 1
2001年报(新).PDF
SHENZHEN TELLUS HOLDING CO.,LTD 2001 2 2001 3 2001 4 2001 5 ( ) 2001 ( / ) ( / ) ( / ) ( / ) ( / ) 6 2001 4 7 2001 8 2001 9 2001 10 2001 11 2001 12 2001 13 2001 14 2001 15 2001 16 2001 17 2001 18 2001
600611 2004 2004... 1... 1... 2... 4... 7... 10... 11... 11... 19... 20... 21... 98 1 2004 1 2 3 A (B ) 4 1 DAZHONG TRANSPORTATIONGROUPCO.,LTD DZT 2 3 1515 11 021-64289129 021-64289123 [email protected]
第一章 出口退税制改革的内容
密 级 学 号 2 0 0 1 0 3 2 9 毕 业 设 计 ( 论 文 ) 出 口 退 税 制 改 革 对 我 国 出 口 的 影 响 院 ( 系 部 ): 经 济 管 理 学 院 姓 名 : 王 晓 年 级 : 2001 级 专 业 : 国 际 经 济 与 贸 易 指 导 教 师 : 杜 秀 芳 教 师 职 称 : 讲 师 2005 年 6 月 10 日 北 京 北 京 石 油 化 工 学 院
10384 X0115071 UDC The Research For The Actuality And Development Stratagem Of The China Securities Investment Fund (MBA) 2003 11 2003 12 2003 12 2 0 0 3 11 100 1991, WTO Abstract Abstract The Securities
Microsoft Word - 06会计学(223-230).doc
经 济 管 理 学 院 会 计 学 会 计 学 专 (120203K) 培 养 方 案 (The Cultivating Program for Undergraduate of Accounting) 一 专 简 介 及 特 色 专 简 介 : 会 计 是 以 货 币 为 主 要 计 量 单 位, 采 用 一 系 列 专 门 的 方 法 和 程 序, 对 经 济 交 易 或 事 项 进 行 连 续
招生宣传册
金 融 学 院 SOF Shanghai University of Finance & Economics 金 融 专 业 硕 士 财富管理方向 招生简章 目 录 学 校 概 况 / 2 学 院 介 绍 / 5 院 长 寄 语 / 7 项 目 概 况 / 8 课 程 设 置 / 9 部 分 师 资 / 10 学 生 概 况 / 12 学 生 感 言 / 13 招 生 信 息 / 15 1 财 富
法律教育及培训常设委员会周年报告 2013
法 律 教 育 及 培 训 常 设 委 员 会 二 零 一 三 年 周 年 报 告 二 零 一 三 年 一 月 一 日 至 二 零 一 三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目 录 周 年 报 告 1 附 件 1 : 法 律 执 业 者 条 例 第 74A 条 5 附 件 2 : 法 律 教 育 及 培 训 常 设 委 员 会 成 员 8 附 件 3 : 香 港 城 市 大 学 法 学 士 课 程 报
601988 2010 040 113001 2010 8 26 2010 8 12 2010 8 26 15 15 2010 15 0 0 15 0 0 6035 20022007 20012002 19992001 200720081974 1999 2010 20082008 2000 197
BANK OF CHINA LIMITED 3988 2010 8 26 ** ** *** # Alberto TOGNI # # # * # 1 601988 2010 040 113001 2010 8 26 2010 8 12 2010 8 26 15 15 2010 15 0 0 15 0 0 6035 20022007 20012002 19992001 200720081974 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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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accounts) (affiliated company) (announcement) 16.17 (Application Proof) (approved share registrar) 12 (Articles) (asset-backed securities) (associate) 20.06(2) (authorised representative) 5.24 (balance
Taiwan Economic Forum Since 1954 from Free China Industry 原 自 由 中 國 之 工 業 灣 論 衡 發 行 人 副 發 行 人 發 行 所 劉 憶 如 胡 仲 英 單 驥 黃 萬 翔 行 政 院 建 設 委 員 會 地 址 北 市 1002
編 號 (100)001.101 ISSN 0019-946X Taiwan Economic Forum Since 1954 原 自 由 中 國 之 工 業 from Free China Industry 灣 論 衡 第 二 階 段 產 業 有 家, 家 有 產 業 系 列 座 談 會 8 月 分 別 於 新 竹 縣 桃 園 縣 嘉 義 縣 和 新 竹 市 舉 行 4 場 會 議, 期 盼 藉
市 场 综 述 三 季 度, 上 海 投 资 市 场 交 易 量 持 续 攀 升, 共 有 八 宗 主 要 交 易 达 成, 交 易 金 额 共 计 人 民 币 160 亿 元, 环 比 增 长 59% 投 资 者 尤 其 是 国 际 投 资 者, 逐 渐 增 购 租 金 收 入 稳 定 的 核 心
Savills World Research Shanghai 市场简报 投资 2015年10月 图片 企业天地1号 2号楼 概述 国际投资者调整投资策略 逐渐增加核心资产收购 不再局限于资产增值投资机会 三季度共达成八宗主要成交 交 易总额约人民币160亿元 环比增长 59% 国际投资者的重心逐渐转向核 心资产 十幅土地高价成交 成交楼面价均 超每平方米人民币20,000元 平均溢价 率为49.5%
目 录
相 关 财 经 制 度 解 读 浙 江 中 医 药 大 学 纪 委 办 公 室 监 察 处 审 计 处 编 二 一 五 年 十 二 月 前 言 为 加 强 有 关 财 经 制 度 的 宣 传, 提 高 广 大 干 部 和 教 职 员 工 对 相 关 工 作 的 知 晓 度, 切 实 提 高 制 度 执 行 力, 增 强 工 作 规 范 性 和 促 进 学 校 依 法 依 规 治 校, 学 校 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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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 同 煤 业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013 年 度 内 部 控 制 评 价 报 告 大 同 煤 业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全 体 股 东 : 根 据 企 业 内 部 控 制 基 本 规 范 及 其 配 套 指 引 的 规 定 和 其 他 内 部 控 制 监 管 要 求 ( 以 下 简 称 企 业 内 部 控 制 规 范 体 系 ), 结 合 大 同 煤 业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目 录 要 闻... 1 王 国 强 在 全 国 深 化 医 改 中 医 药 工 作 会 议 上 的 讲 话... 1 动 态... 7 1 国 家 中 医 药 管 理 局 启 动 十 二 五 医 改 中 医 药 作 用 发 挥 情 况 专 项 评 估... 7 2 国 家 中 医 药 管 理 局 组 织 开 展 十 三 五 医 改 规 划 编 制 中 医 药 相 关 政 策 研 究... 7 政
评 标 准 扣.4 全 科 医 学 科.4. 建 立 全 科 医 学 科 作 为 培 训 基 地 的 综 合 医 院 独 立 设 置 全 科 医 学 科, 牵 头 承 担 全 科 住 培, 与 相 关 临 床 轮 转 科 室 密 切 协 同, 指 导 帮 助 基 层 实 践 基 地 加 强 带 教
附 件 : 培 训 基 地 ( 医 院 ) 名 称 : 06 年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评 估 指 标 培 训 基 地 省 ( 区 市 ): 一 级 指 标 评 标 准 扣. 医 院 情 况.. 医 院 科 室 设 置 医 院 等 级 科 室 设 置 床 位 数 等 符 合 培 训 基 地 认 定 标 准 有 关 要 求, 其 中 : 综 合 医 院 临 床 科 室 至 少 设 有 急
三、由傳統到現代的語文教育背景
通 經 致 用 : 第 二 屆 中 華 經 學 國 際 學 術 研 討 會 論 文 集 香 港 中 國 語 文 教 育 的 發 展 姚 素 珍 香 港 公 開 大 學 教 育 及 語 文 學 院 講 師 摘 要 香 港 中 國 語 文 教 育 的 發 展 與 文 化 發 展 一 樣, 具 有 從 傳 統 走 向 現 代 化 科 學 化 的 特 色 研 究 香 港 的 中 國 語 文 教 育, 可 以
國 際 金 融 業 務 台 北 市 忠 孝 東 路 四 段 325 號 6 樓 (02)27400628 FAX:(02)2778-1615 分 行 北 寧 分 行 台 北 市 南 京 東 路 四 段 16 號 (02)25798811 FAX:(02)2579-1834 1106 復 旦 分 行
合 作 金 庫 商 業 銀 行 國 內 服 務 據 點 一 覽 表 (105/4/13) 台 北 市 服 務 據 點 中 山 路 分 行 台 北 市 中 山 北 路 二 段 71 號 (02)25213211 FAX:(02)2523-2802 0028 西 門 分 行 台 北 市 昆 明 街 77 號 (02)23814949 FAX:(02)2375-9469 0039 延 平 分 行 台 北
216 年 8 月 市 场 概 述 216 年 月 日, 通 州 出 台 了 商 住 限 购 新 政, 规 定 新 建 商 业 办 公 项 目 应 当 按 照 规 划 用 途 销 售, 并 只 能 出 售 给 企 事 业 单 位 或 社 会 组 织, 且 上 述 单 位 购 买 后 再 出 售 时,
Savills World Research Beijing 市 场 简 报 销 售 及 投 资 216 年 8 月 概 述 总 体 来 看, 本 季 度 北 京 物 业 市 场 投 资 热 度 不 减 图 片 : 空 港 国 际, 顺 义 区 大 宗 整 售 市 场 本 季 度 见 证 两 宗 整 售 交 易, 成 交 总 金 额 达 48. 亿 元 人 民 币 截 至 目 前,216 年 大 宗
參考資料:
282 ISSN 0255-6162 GPN 2006900031 282 93 6 20 161-2 0226531318 http://www.nlfd.gov.tw 1 282 2 282 3 282 4 282 10 27 10 28 10 29 10 30 10 31 1. 1. 1. 1. 1. 2. 2. 2. 2. 3.2.3. 3.Codex 3. 4. 4. 11 3 11 4
2020 World Trade Organization, WTO Asia- Pacific Economic Cooperation, APEC The Company Act (company limited by share) companies limited by
- ( Sabah Sarawak ) Labuan Putrajaya (Development Financial Institutions) (Takaful Operator) Bank Negara Malaysia Shariah 2006 8 Malaysia International Financial Center, MIFC the Association of South-Ea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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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 ANNUAL REPORT 2003 1 2003 ANNUAL REPORT 2003 2 2003 ANNUAL REPORT 2003 3 2003 ANNUAL REPORT 2003 4 2003 ANNUAL REPORT 2003 5 2003 ANNUAL REPORT 2003 / 140000000 23.38 6 2003 ANNUAL REPORT 2003 / 1135781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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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 讯 目 录 CONTENTS 2 蒋 以 任 赴 上 海 图 书 馆 作 专 题 报 告 ( 刊 文 汇 报 2006 年 2 月 25 日 记 者 陈 毅 然 ) 2 讲 座 文 化 : 城 市 新 磁 场 ( 刊 人 民 日 报 2006 年 2 月 14 日 记 者 叶 薇 ) 4 春 天, 你 好 2006 年 春 海 上 心 声 诗 歌 朗 诵 会 在 上 图 举 行 ( 金 谷 )
衡山靈學創始人 超越時代的靈學明師 許衡山 老師 許衡山老師 出生於西元 1942 年 於 1980 年代啟發先天眼竅 自證其道 了悟真理 許 老師首先發現 人人皆可開發出第三眼能力與靈性能量 並藉由系統化的研究 將種種 生命現象與宇宙真理做深入淺出的剖析 並為生命的最終意義指出一條明路 現代文明昌
如果你是個 追尋者 看完這本靈學寶典之後 相信你一定有一種感受 一種 來自內在深處的玄妙悸動 原來 原來就是這本書 原來這就是你窮極一生不斷 在追尋的靈性寶典 我是誰?我來自何方?為何我會在這裡?存在是什麼?我的生命又有何意義?這 是自古以來所有的哲學家都問過的問題 也是願意走向內在探索的所有人 都曾 經問過的問題 若你也曾有這樣的追尋與慨歎 恭喜你 你不但是個靈性的追尋者 還有著大多 數人所沒有的一顆柔軟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