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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秤泉 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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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逢 甲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單 獨 招 收 僑 生 及 港 澳 學 生 申 請 入 學 招 生 簡 章 2016 年 9 月 入 學 逢 甲 大 學 招 生 委 員 會 編 印 校 址 : 台 中 市 西 屯 區 文 華 路 100 號 網 址 : 聯 絡 電 話 : 轉 傳 真 電 話 :
2 逢 甲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單 獨 招 收 僑 生 及 港 澳 學 生 申 請 入 學 重 要 日 程 表 項 目 日 期 公 告 招 生 簡 章 網 路 報 名 寄 繳 申 請 表 件 公 告 錄 取 名 單 2015 年 11 月 7 日 ( 星 期 六 ) 起 申 請 截 止 期 限 2016 年 1 月 30 日 ( 星 期 六 ) 2016 年 2 月 4 日 ( 星 期 四 ) 截 止 2016 年 3 月 10 日 ( 星 期 四 ) 下 午 2 時 寄 發 入 學 通 知 單 2016 年 3 月 14 日 ( 星 期 一 ) 開 始 上 課 2016 年 9 月 中 旬 入 學 諮 詢 入 學 獎 助 學 金 等 相 關 問 題 教 務 處 招 生 組 賴 春 蘭 小 姐 Tel: ext cllai@fcu.edu.tw 註 冊 休 學 復 學 等 相 關 問 題 教 務 處 註 冊 課 務 組 謝 玉 嬋 小 姐 Tel: ext yscheah@fcu.edu.tw 簽 證 宿 舍 健 康 保 險 等 相 關 問 題 國 際 事 務 處 譚 靜 芳 小 姐 Tel: ext cftan@fcu.edu.tw
3 逢 甲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單 獨 招 收 僑 生 及 港 澳 學 生 申 請 入 學 學 士 班 招 生 學 系 名 額 招 生 名 額 共 30 名 院 別 學 系 ( 組 ) 別 名 稱 院 別 學 系 ( 組 ) 別 名 稱 機 械 與 電 腦 輔 助 工 程 學 系 資 訊 工 程 學 系 工 學 院 工 業 工 程 與 系 統 管 理 學 系 化 學 工 程 學 系 資 訊 電 機 學 院 電 子 工 程 學 系 電 機 工 程 學 系 航 太 與 系 統 工 程 學 系 自 動 控 制 工 程 學 系 會 計 學 系 資 訊 電 機 學 院 不 分 系 榮 譽 班 國 際 經 營 與 貿 易 學 系 土 木 工 程 學 系 商 學 院 合 作 經 濟 暨 社 會 事 業 經 營 學 系 經 濟 學 系 建 設 學 院 都 市 計 畫 與 空 間 資 訊 學 系 都 市 計 畫 組 運 輸 科 技 與 管 理 學 系 企 業 管 理 學 系 土 地 管 理 學 系 行 銷 學 系 財 務 金 融 學 系 國 際 經 營 與 貿 易 學 系 國 際 企 業 管 理 全 英 語 學 士 班 ( 英 語 授 課 ) 金 融 學 院 風 險 管 理 與 保 險 學 系 應 用 數 學 系 財 務 工 程 與 精 算 學 士 學 位 學 程 理 學 院 材 料 科 學 與 工 程 學 系 環 境 工 程 與 科 學 學 系 建 築 專 業 學 院 建 築 專 業 學 院 學 士 班 人 文 社 會 學 院 中 國 文 學 系 外 國 語 文 學 系 國 際 科 技 與 管 理 學 院 商 學 與 創 新 雙 學 士 學 位 學 程 ( 英 語 授 課 )
4 逢 甲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單 獨 招 收 僑 生 及 港 澳 學 生 申 請 入 學 申 請 流 程 確 定 申 請 資 格 及 申 請 學 系 網 路 報 名 準 備 申 請 所 需 繳 交 表 件 郵 寄 申 請 表 件 本 校 收 件 後 通 知 申 請 人 招 生 學 系, 請 至 第 10 頁 查 詢 學 系 分 則 請 至 本 校 網 頁 查 詢 各 學 系 課 程 師 資 相 關 資 料 申 請 人 至 多 可 同 時 申 請 兩 個 學 系 請 至 逢 甲 大 學 招 生 資 訊 點 選 單 獨 招 收 僑 生 及 港 澳 學 生 申 請 入 學 進 行 線 上 報 名, 填 妥 報 名 資 料 並 確 認 無 誤 後 送 出, 即 可 列 印 入 學 申 請 表 繳 交 資 料 檢 核 表 報 名 專 用 信 封 封 面 等 所 有 相 關 表 格, 線 上 申 請 網 址 為 申 請 截 止 期 限 : 即 日 起 至 2016 年 1 月 30 日 前 繳 交 表 件 包 括 :(1) 僑 生 僑 居 地 永 久 或 長 期 居 留 證 件 港 澳 護 照 或 永 久 居 留 資 格 證 件 或 港 澳 學 生 在 港 澳 或 海 外 連 續 居 留 之 原 始 證 明 文 件 (2) 在 學 證 明 書 或 中 學 畢 業 證 書 或 同 等 學 力 (3) 中 學 成 績 單 (4) 繳 交 資 料 檢 核 表 (5) 簡 要 自 傳 (6) 讀 書 計 畫 (7) 身 分 資 格 認 定 聲 明 書 ( 切 結 書 ) (8) 其 他 有 助 審 查 之 資 料 等 請 於 繳 交 資 料 檢 核 表 上 逐 項 勾 選 需 繳 交 之 表 件 每 申 請 一 系 需 寄 繳 一 份 申 請 資 料, 且 分 別 裝 袋 寄 出 所 有 申 請 表 件 請 於 截 止 期 限 前 以 掛 號 郵 寄 或 親 自 送 至 下 列 地 址 ( 海 外 地 區 建 議 使 用 DCS DHL 或 FedEx 等 快 遞 服 務 ) 逢 甲 大 學 教 務 處 招 生 組 臺 中 市 西 屯 區 文 華 路 100 號 中 華 民 國 ( 臺 灣 ) 請 將 報 名 專 用 信 封 封 面, 黏 貼 於 申 請 郵 件 上 當 申 請 表 件 收 到 時, 招 生 組 會 儘 快 以 電 子 郵 件 方 式 通 知 申 請 人 進 行 申 請 資 格 及 書 面 資 料 審 查 資 料 不 齊 全 時, 將 通 知 申 請 人 補 件 申 請 表 件 彙 整 後, 招 生 組 先 進 行 申 請 資 格 審 查, 再 送 各 系 所 進 行 書 面 資 料 審 查, 最 後 提 送 校 級 招 生 委 員 會 議 決 議 錄 取 名 單 公 告 錄 取 名 單 並 寄 發 入 學 通 知 單 公 告 錄 取 名 單 :2016 年 3 月 10 日 下 午 2 時 寄 發 入 學 通 知 單 :2016 年 3 月 14 日
5 目 錄 壹 招 生 名 額 1 貳 申 請 資 格 1 參 申 請 日 期 及 方 式 3 肆 修 業 年 限 5 伍 申 請 費 用 規 定 5 陸 獎 助 學 金 5 柒 放 榜 5 捌 註 冊 入 學 5 玖 來 臺 入 學 相 關 規 定 6 拾 考 生 申 訴 辦 法 7 拾 壹 學 雜 費 收 費 標 準 8 拾 貳 保 險 住 宿 及 生 活 費 8 拾 参 其 他 注 意 事 項 9 拾 肆 招 生 學 系 分 則 10 附 錄 及 附 表 1 入 學 大 學 同 等 學 力 認 定 標 準 ( 摘 錄 ) 2 逢 甲 大 學 招 生 考 試 考 生 個 人 資 料 告 知 聲 明 3 繳 交 資 料 檢 核 表 4 入 學 申 請 表 5 身 分 資 格 認 定 聲 明 書 ( 切 結 書 ) 6 簡 要 自 傳 7 讀 書 計 畫 8 報 名 專 用 信 封 封 面
6 壹 招 生 名 額 逢 甲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單 獨 招 收 僑 生 及 港 澳 學 生 申 請 入 學 招 生 簡 章 依 104 年 11 月 6 日 本 校 104 學 年 度 招 生 委 員 會 第 二 次 會 議 通 過 一 本 校 105 學 年 度 計 有 工 商 理 人 文 社 會 資 訊 電 機 建 設 金 融 國 際 科 技 與 管 理 及 建 築 專 業 等 9 個 學 院, 共 30 個 學 士 班 辦 理 單 獨 招 收 僑 生 及 港 澳 學 生 申 請 入 學 二 招 生 名 額 : 學 士 班 30 名 貳 申 請 資 格 一 凡 符 合 下 列 資 格 者, 得 向 本 校 提 出 申 請 入 學 : ( 一 ) 海 外 出 生 連 續 居 留 迄 今, 或 最 近 連 續 居 留 海 外 6 年 以 上, 並 取 得 僑 居 地 永 久 或 長 期 居 留 證 件 之 華 裔 學 生 香 港 或 澳 門 居 民, 具 有 港 澳 永 久 居 留 資 格 證 件, 且 最 近 連 續 居 留 港 澳 或 海 外 6 年 以 上 ; 並 符 合 香 港 澳 門 關 係 條 例 第 四 條 規 定, 未 持 有 外 國 護 照 者 並 以 當 年 度 自 海 外 回 國 者 為 限 ( 不 含 已 在 臺 就 讀 高 中 國 內 大 學 一 年 級 肄 業 及 臺 師 大 僑 生 先 修 部 結 業 之 僑 生 ) 註 一 : 所 稱 海 外, 指 大 陸 地 區 緬 甸 泰 北 以 外 之 國 家 或 地 區 註 二 : 所 謂 連 續 居 留 係 指 每 曆 年 (1 月 1 日 至 12 月 31 日 ) 在 臺 灣 地 區 停 留 期 間 不 得 逾 120 日, 否 則 視 為 居 留 中 斷 期 間 係 以 本 簡 章 申 請 時 間 截 止 日 為 計 算 基 準 日 往 前 回 朔 推 算 6 年, 但 計 算 至 西 元 2016 年 8 月 31 日 始 符 合 簡 章 所 訂 連 續 居 留 年 限 規 定 者, 亦 得 申 請 註 三 : 香 港 澳 門 關 係 條 例 第 四 條 規 定, 所 稱 香 港 居 民 係 指 具 有 香 港 永 久 居 留 資 格, 且 未 持 有 英 國 國 民 ( 海 外 ) 護 照 或 香 港 護 照 以 外 之 旅 行 證 照 者 ; 所 稱 澳 門 居 民, 係 指 具 有 澳 門 永 久 居 留 資 格, 且 未 持 有 澳 門 護 照 以 外 之 旅 行 證 照 或 雖 有 葡 萄 牙 護 照 但 係 於 葡 萄 牙 結 束 治 理 前 於 澳 門 取 得 者 為 利 於 本 校 審 查 上 述 資 格 規 定, 請 考 生 務 必 填 具 身 分 資 格 認 定 聲 明 書 ( 切 結 書 ) ( 如 附 表 ), 惟 錄 取 後, 其 身 分 仍 未 符 合 香 港 澳 門 關 係 條 例 第 四 條 規 定, 不 得 來 臺 入 學 註 四 : 申 請 人 如 符 合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不 以 連 續 僑 居 中 斷 論 ; 其 在 臺 灣 地 區 停 留 期 間 不 併 入 港 澳 或 海 外 居 留 期 間 計 算 ( 也 就 是 港 澳 或 海 外 連 續 居 留 時 間 須 往 前 推 算 ) 請 於 報 名 時 檢 附 證 明 文 件 一 併 繳 交, 以 利 審 核 1. 就 讀 僑 務 主 管 機 關 舉 辦 之 海 外 青 年 技 術 訓 練 班 或 中 央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認 定 之 技 術 訓 練 專 班 2. 就 讀 僑 務 主 管 機 關 舉 辦 之 研 習 班 活 函 介 之 國 語 文 研 習 課 程, 或 參 加 經 僑 務 主 管 機 關 認 定 屬 鄭 福 機 關 舉 辦 之 活 動, 其 研 習 或 活 動 期 間 合 計 未 滿 二 年 3. 交 換 學 生, 其 交 換 期 間 合 計 未 滿 二 年 4. 經 中 央 目 的 事 業 主 管 機 關 許 可 來 臺 實 習, 實 習 期 間 合 計 未 滿 二 年 5. 回 國 接 受 兵 役 徵 召 及 服 役 1
7 6. 因 抗 戰 天 災 或 大 規 模 傳 染 疾 病, 致 無 法 返 回 僑 居 地, 且 在 國 內 停 留 未 滿 一 年 7. 因 其 他 不 可 歸 責 於 僑 生 之 事 由, 致 無 法 返 回 僑 居 地, 有 證 明 文 件, 且 在 國 內 停 留 未 滿 一 年, 並 以 一 次 為 限 因 前 項 第 六 款 第 七 款 事 由 在 國 內 停 留 者, 其 跨 年 連 續 在 國 內 停 留 不 得 滿 一 年, 合 計 不 得 逾 二 次 註 五 : 取 得 僑 居 地 永 久 或 長 期 居 留 證 件, 得 以 取 得 僑 居 地 公 民 權 永 久 居 留 權 或 以 其 所 持 中 華 民 國 護 照 已 加 簽 僑 居 身 分 認 定 之 註 六 : 僑 生 身 分 認 定, 由 僑 務 主 管 機 關 為 之 ; 港 澳 生 身 分 認 定, 由 教 育 部 為 之 註 七 : 僑 生 及 港 澳 生 回 國 就 學 期 間, 除 其 他 法 令 另 有 規 定 外, 不 得 任 意 變 更 身 分 註 八 : 若 同 時 符 合 外 國 學 生 及 僑 生 身 分 資 格 者, 請 擇 一 身 分 申 請 入 學, 一 旦 提 出 申 請 後 不 得 變 更 身 分 ( 二 ) 僑 生 或 港 澳 學 生 在 臺 就 學 因 故 自 願 退 學 返 回 僑 居 地, 且 在 臺 停 留 未 滿 一 年 者, 得 於 重 行 申 請, 並 以 一 次 為 限 惟 曾 在 國 內 大 專 院 校 ( 含 國 立 臺 灣 師 範 大 學 僑 生 先 修 部 ; 以 下 簡 稱 臺 師 大 僑 先 部 ) 註 冊 在 學 休 學 非 因 故 自 願 退 學 ( 如 勒 令 退 學 ) 及 申 請 保 留 入 學 資 格 有 案 者 不 得 重 行 申 請 ( 三 ) 在 當 地 華 文 中 學 外 文 中 學 ( 含 國 際 學 校 ) 畢 業 或 相 當 於 國 內 高 級 中 學 畢 業 取 得 畢 業 證 書 ( 以 同 等 學 力 資 格 申 請 者 須 附 修 業 證 明 書 ), 且 經 我 政 府 駐 外 館 處 僑 務 委 員 會 指 定 之 保 薦 單 位 查 證 屬 實 者 註 一 : 相 當 於 國 內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肄 業 或 畢 業 年 級 高 於 相 當 國 內 高 級 中 學 學 校 之 國 外 同 級 同 類 學 校 肄 業 並 修 滿 相 當 於 國 內 高 級 中 學 學 校 修 業 年 限 以 下 年 級, 符 合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者, 或 畢 業 年 級 相 當 於 國 內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二 年 級 之 國 外 或 香 港 澳 門 同 級 同 類 學 校 畢 業 生, 得 以 同 等 學 力 資 格 申 請 大 學 校 院 : (1) 僅 未 修 習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一 年, 因 故 休 學 退 學 或 重 讀 二 年 以 上 (2) 修 滿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一 年 之 上 學 期, 因 故 休 學 或 退 學 一 年 以 上 (3) 修 滿 規 定 年 限, 因 故 未 能 畢 業 上 述 休 學 退 學 或 重 讀 年 數 之 計 算, 自 修 業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所 附 具 歷 年 成 績 單 所 載 最 後 修 滿 之 截 止 日 期, 起 算 至 報 考 當 年 度 註 冊 截 止 日 為 止 註 二 : 畢 業 年 級 相 當 於 國 內 高 級 中 學 學 校 二 年 級 之 國 外 或 香 港 澳 門 同 級 同 類 學 校 畢 業 生 就 讀 本 校, 應 加 修 16 個 畢 業 學 分 ( 四 ) 同 等 學 力 資 格 之 認 定 應 依 教 育 部 入 學 大 學 同 等 學 力 認 定 標 準 之 規 定 辦 理 二 凡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不 得 依 本 簡 章 之 規 定 申 請 回 國 升 學, 違 反 規 定 者, 取 消 錄 取 資 格 ; 已 入 學 者, 應 令 退 學 並 撤 銷 學 籍 ( 一 ) 已 申 請 喪 失 中 華 民 國 國 籍 經 核 准 有 案 且 尚 未 取 得 他 國 國 籍 者 ( 二 ) 持 偽 造 或 冒 用 變 造 證 明 文 件 或 護 照 者 2
8 參 申 請 日 期 及 方 式 一 申 請 截 止 期 限 : 自 即 日 起 至 2016 年 1 月 30 日 ( 星 期 六 ) 截 止 二 申 請 方 式 : 網 路 報 名, 請 至 本 校 首 頁 ( 點 選 招 生 資 訊 海 外 僑 生 及 港 澳 學 生 單 獨 招 收 僑 生 及 港 澳 學 生 申 請 入 學 進 入, 請 填 妥 報 名 資 料 並 確 認 無 誤 後 送 出, 同 時 列 印 申 請 相 關 表 格, 於 申 請 截 止 期 限 前 郵 寄 或 親 自 送 達 本 校 招 生 組 三 繳 交 表 件 : 僑 生 ( 一 ) 繳 交 資 料 檢 核 表 ( 本 表 請 置 於 申 請 表 件 首 頁, 其 餘 繳 交 表 件 依 本 表 項 次 順 序 裝 訂 ) ( 二 ) 入 學 申 請 表 ( 申 請 表 需 經 申 請 人 簽 章 後, 貼 2 吋 正 面 半 身 脫 帽 相 片 1 張 ) ( 三 ) 僑 居 地 永 久 或 長 期 居 留 證 件 影 本 ( 如 僑 居 地 身 分 證 影 本 或 護 照 影 本 或 中 華 民 國 護 照 暨 僑 居 身 分 加 簽 影 本 ) ( 四 ) 身 分 資 格 認 定 聲 明 ( 切 結 書 ) ( 五 ) 審 查 資 料 1 學 歷 證 件 : (1) 應 屆 畢 業 生, 繳 交 應 屆 當 學 期 學 生 證 或 在 學 證 明 書 ; 但 至 遲 必 須 在 入 學 前 ( 西 元 2016 年 9 月 間 ) 取 得 正 式 畢 業 證 書, 須 譯 成 中 文 ( 英 文 證 件 免 譯 ), 俾 供 本 校 審 查, 否 則 將 視 為 報 名 資 格 不 符, 已 錄 取 者 撤 銷 錄 取 及 入 學 資 格 (2) 中 學 已 畢 業 者, 繳 交 中 學 畢 業 證 書 影 本 (3) 以 同 等 學 力 資 格 申 請 者, 須 繳 交 修 業 證 明 書 2 中 學 成 績 單 : (1) 應 屆 畢 業 生, 繳 交 中 四 中 五 ( 或 高 一 高 二 ) 兩 年 成 績 單 及 學 業 成 績 排 名 證 明 正 本 (2) 中 學 已 畢 業 者, 繳 交 中 學 最 後 三 年 ( 中 四 ~ 中 六 或 高 一 ~ 高 三 ) 成 績 單 及 學 業 成 績 排 名 證 明 正 本 (3) 以 同 等 學 力 資 格 申 請 者, 仍 須 繳 交 中 學 肄 業 成 績 單 正 本 註 1 上 述 中 學 成 績 單 須 註 明 該 校 所 在 地 及 學 制 年 限, 譯 成 中 文 ( 英 文 證 件 免 譯 ), 俾 供 本 校 審 查, 否 則 將 視 為 報 名 資 格 不 符, 已 錄 取 者 撤 銷 錄 取 及 入 學 資 格 註 2 成 績 單 已 呈 現 成 績 排 名 者, 得 免 附 學 業 成 績 排 名 證 明 ; 成 績 排 名 得 提 供 班 排 名 類 排 名 或 校 排 名 任 何 一 項, 但 須 註 明 排 名 人 數 3. 簡 要 自 傳 (1000 字 以 內 ): 內 容 格 式 不 拘 4. 讀 書 計 畫 : 內 容 格 式 不 拘 5. 其 他 有 助 於 審 查 之 資 料 : 如 推 薦 信 語 文 能 力 證 明 競 賽 成 果. 等 港 澳 學 生 ( 一 ) 繳 交 資 料 檢 核 表 ( 本 表 請 置 於 申 請 表 件 首 頁, 其 餘 繳 交 表 件 依 本 表 項 次 順 序 裝 訂 ) ( 二 ) 入 學 申 請 表 ( 申 請 表 需 經 申 請 人 簽 章 後, 貼 2 吋 正 面 半 身 脫 帽 相 片 1 張 ) 3
9 ( 三 ) 港 澳 護 照 或 永 久 居 留 資 格 證 件 影 本 ( 四 ) 在 港 澳 或 海 外 連 續 居 留 之 原 始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 五 ) 身 分 資 格 認 定 聲 明 書 ( 切 結 書 ) ( 六 ) 審 查 資 料 : 1 學 歷 證 件 : (1) 應 屆 畢 業 生, 繳 交 應 屆 當 學 期 學 生 證 或 在 學 證 明 書 ; 但 至 遲 必 須 在 入 學 前 ( 西 元 2016 年 9 月 間 ) 取 得 正 式 畢 業 證 書 ( 須 譯 成 中 文 ( 英 文 證 件 免 譯 ), 俾 供 本 校 審 查, 否 則 將 視 為 報 名 資 格 不 符, 已 錄 取 者 撤 銷 錄 取 及 入 學 資 格 (2) 中 學 已 畢 業 者, 繳 交 中 學 畢 業 證 書 影 本 (3) 以 同 等 學 力 資 格 申 請 者, 須 繳 交 修 業 證 明 書 2 中 學 成 績 單 : (1) 應 屆 畢 業 生, 繳 交 中 四 中 五 ( 或 高 一 高 二 ) 兩 年 成 績 單 及 學 業 成 績 排 名 證 明 正 本 (2) 中 學 已 畢 業 者, 繳 交 中 學 最 後 三 年 ( 中 四 ~ 中 六 或 高 一 ~ 高 三 ) 成 績 單 及 學 業 成 績 排 名 證 明 正 本 (3) 以 同 等 學 力 資 格 申 請 者, 仍 須 繳 交 中 學 肄 業 成 績 單 正 本 註 1 上 述 中 學 成 績 單 須 註 明 該 校 所 在 地 及 學 制 年 限, 譯 成 中 文 ( 英 文 證 件 免 譯 ), 俾 供 本 校 審 查, 否 則 將 視 為 報 名 資 格 不 符, 已 錄 取 者 撤 銷 錄 取 及 入 學 資 格 註 2 成 績 單 已 呈 現 成 績 排 名 者, 得 免 附 學 業 成 績 排 名 證 明 ; 成 績 排 名 得 提 供 班 排 名 類 排 名 或 校 排 名 任 何 一 項, 但 須 註 明 排 名 人 數 3. 簡 要 自 傳 (1000 字 以 內 ): 內 容 格 式 不 拘 4. 讀 書 計 畫 : 內 容 格 式 不 拘 5. 其 他 有 助 於 審 查 之 資 料 : 如 推 薦 信 語 文 能 力 證 明 競 賽 成 果. 等 四 前 述 所 有 表 件 於 報 名 時 均 須 繳 交 齊 全, 凡 逾 時 報 名 或 所 附 證 件 不 齊 全 者, 一 律 不 予 受 理, 亦 不 得 申 請 延 繳 五 所 繳 各 項 證 件 有 偽 造 冒 用 或 變 造 等 情 事, 則 撤 銷 錄 取 資 格 ; 已 註 冊 入 學 者, 撤 銷 其 學 籍, 且 不 發 給 任 何 相 關 學 業 證 明 ; 畢 業 後 始 發 現 者, 由 學 校 撤 銷 畢 業 資 格, 並 追 繳 或 註 銷 學 位 證 書 六 申 請 表 件 請 於 截 止 日 前 以 掛 號 郵 寄 或 親 自 送 至 以 下 地 址 ( 海 外 地 區 建 議 使 用 DCS DHL 或 FedEx 等 快 遞 服 務 ) ( 請 將 報 名 專 用 信 封 封 面, 黏 貼 於 郵 件 上 ) 逢 甲 大 學 教 務 處 招 生 組 臺 中 市 西 屯 區 文 華 路 100 號 中 華 民 國 ( 臺 灣 ) 七 申 請 資 料 寄 ( 送 ) 達 本 校 後, 經 審 查 後 發 現 申 請 資 格 不 符, 其 所 繳 表 件 概 不 退 還, 請 申 請 人 自 行 保 留 備 份 4
10 肆 修 業 年 限 學 士 班 :4 至 6 年 伍 申 請 費 用 規 定 申 請 費 : 免 收 陸 獎 助 學 金 柒 放 榜 一 本 校 提 供 海 外 華 裔 學 生 獎 助 學 金, 擇 優 獎 勵 並 協 助 優 秀 僑 生 及 港 澳 學 生 就 讀 本 校 二 欲 申 請 本 獎 學 金 者, 僅 需 於 入 學 申 請 表 上 自 行 勾 選 即 可, 不 需 另 外 繳 交 申 請 文 件, 詳 細 資 料 請 參 考 招 生 資 訊 網 頁 ( 三 依 據 本 校 海 外 華 裔 學 生 暨 外 國 學 生 獎 助 學 金 設 置 要 點 之 規 定, 入 學 當 年 度 未 完 成 註 冊 辦 理 保 留 入 學 資 格 入 學 前 休 學 者, 均 取 消 其 得 獎 資 格 ; 入 學 後 休 學 者, 自 其 休 學 日 起, 不 得 繼 續 領 取 獎 學 金 ; 休 學 後 復 學 者, 取 消 其 繼 續 得 獎 資 格, 且 不 得 重 新 申 請 本 獎 學 金 一 本 校 自 行 招 收 僑 生 及 港 澳 學 生 申 請 入 學, 由 教 務 處 招 生 組 受 理 報 名, 申 請 表 件 彙 整 後 將 送 各 院 系 進 行 初 審 ( 書 面 資 料 審 查 ), 再 提 送 校 級 招 生 委 員 會 議 複 審 決 定 錄 取 名 單 二 公 告 錄 取 名 單 :2016 年 3 月 10 日 ( 星 期 四 ) 下 午 2 時 公 告 於 本 校 招 生 資 訊 網 頁 三 入 學 通 知 單 將 於 2016 年 3 月 14 日 ( 星 期 一 ) 以 DCS DHL 或 FedEx 等 快 遞 郵 件 寄 發, 並 先 以 通 知 申 請 人 捌 註 冊 入 學 一 經 本 校 申 請 入 學 管 道 已 錄 取 之 僑 生 及 港 澳 學 生, 海 外 聯 招 會 將 不 再 進 行 分 發 二 錄 取 生 應 依 入 學 通 知 單 之 規 定, 在 指 定 期 限 內 辦 理 網 路 報 到 手 續 ( 網 址 將 載 明 於 入 學 通 知 單 上 ) 三 已 完 成 網 路 報 到 之 新 生, 仍 應 依 入 學 通 知 單 之 規 定, 如 期 辦 理 註 冊 手 續 ( 申 請 保 留 入 學 資 格 經 核 准 者 毋 需 註 冊 ); 未 依 學 則 規 定 申 請 延 期 或 延 期 期 滿 未 辦 理 註 冊 入 學 手 續 者, 取 消 入 學 資 格 四 錄 取 新 生 須 繳 驗 下 列 正 式 文 件, 始 得 註 冊 入 學 : 僑 生 1. 護 照 2. 僑 居 地 永 久 或 長 期 居 留 證 件 正 本 3. 高 中 畢 業 證 書 ( 或 同 等 學 力 證 明 文 件 ) 正 本 成 績 單 等 正 本 4. 最 近 3 個 月 內 之 健 康 檢 查 合 格 證 明 港 澳 學 生 1. 護 照 2. 港 澳 護 照 或 永 久 居 留 資 格 證 件 正 本 3. 在 港 澳 或 海 外 連 續 居 留 之 原 始 證 明 文 件 正 本 4. 高 中 畢 業 證 書 ( 或 同 等 學 力 證 明 文 件 ) 正 本 成 績 單 等 正 本 5
11 5. 最 近 3 個 月 內 之 健 康 檢 查 合 格 證 明 五 保 留 入 學 資 格 : 新 生 因 重 病 懷 孕 分 娩 育 嬰 或 重 大 事 故 不 能 依 規 定 完 成 入 學 手 續 者, 應 於 註 冊 截 止 日 前, 檢 附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向 註 冊 課 務 組 書 面 提 出 申 請 保 留 入 學 資 格, 經 核 准 保 留 入 學 資 格 之 新 生, 毋 需 繳 納 任 何 費 用 保 留 入 學 資 格 年 限, 除 依 兵 役 法 規 定 徵 召 入 營 服 役 者, 得 申 請 延 長 保 留 入 學 資 格 至 服 役 期 滿 外, 均 以 一 年 為 限 玖 來 臺 入 學 相 關 規 定 一 錄 取 生 若 經 僑 務 委 員 會 或 教 育 部 審 查 不 符 僑 生 或 港 澳 學 生 身 分 資 格 者, 本 校 將 取 消 錄 取 及 入 學 資 格, 不 得 異 議 若 所 繳 證 件 有 違 造 假 冒 塗 改 等 不 實 情 事, 即 取 消 其 錄 取 資 格 或 開 除 學 籍, 且 不 發 給 任 何 有 關 學 業 之 證 明 ; 如 係 在 本 校 畢 業 後 始 發 現 者, 除 勒 令 繳 銷 其 學 位 ( 畢 業 ) 證 書 外, 並 公 告 註 銷 其 畢 業 資 格, 該 生 應 負 法 律 責 任 二 經 申 請 入 學 就 讀 之 僑 生 及 港 澳 學 生, 不 得 自 行 轉 讀 或 升 讀 大 專 校 院 所 辦 理 回 流 教 育 之 進 修 學 士 班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及 其 他 僅 於 夜 間 例 假 日 授 課 之 學 校 及 班 別 但 非 以 就 學 事 由, 已 在 臺 取 得 合 法 居 留 身 分 者, 不 在 此 限, 惟 自 行 轉 讀 或 升 讀 該 類 學 校 或 班 別 者, 中 止 其 僑 生 身 分 違 反 前 項 規 定 者, 撤 銷 其 自 行 轉 讀 或 升 讀 之 學 籍, 且 不 發 給 任 何 相 關 學 業 證 明 ; 畢 業 後 始 發 現 者, 應 由 學 校 撤 銷 其 畢 業 資 格, 並 追 繳 或 註 銷 其 學 位 證 書 三 錄 取 生 入 學 後 之 修 業 規 定 及 學 籍 須 遵 守 教 育 部 相 關 法 規 與 本 校 學 則 之 規 定 四 入 學 許 可 並 不 保 證 簽 證 取 得, 簽 證 須 由 我 國 駐 外 館 處 核 給 五 錄 取 學 生 來 臺 升 學, 依 下 列 方 式 辦 理 入 境 及 在 臺 居 留 手 續 : 僑 生 ( 一 ) 持 外 國 護 照 者, 憑 護 照 ( 效 期 須 超 過 6 個 月 以 上 ) 6 個 月 內 2 吋 白 底 彩 色 半 身 照 片 2 張 簽 證 申 請 表 入 學 通 知 書 及 最 近 3 個 月 內 由 衛 生 福 利 部 疾 病 管 制 署 或 僑 居 地 駐 外 館 處 認 可 之 國 外 合 格 醫 院 出 具 之 健 康 檢 查 合 格 證 明, 檢 查 項 目 詳 見 衛 生 福 利 部 疾 病 管 制 署 網 址 : 點 選 國 際 旅 遊 健 康 / 外 國 人 健 檢 / 居 留 健 檢 ) 及 我 駐 外 館 處 要 求 之 其 他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向 我 駐 外 館 處 申 請 居 留 簽 證 來 臺, 並 於 入 國 後 15 日 內 向 居 留 地 內 政 部 移 民 署 ( 以 下 簡 稱 移 民 署 ) 服 務 站 申 請 外 僑 居 留 證 註 : 簽 證 申 請 表 請 先 逕 至 外 交 部 領 事 事 務 局 網 站 ( 網 址 : 點 選 簽 證 / 線 上 填 寫 申 請 表 專 區 / 一 般 申 請 表 ( 二 ) 在 臺 無 戶 籍 者, 應 在 僑 居 地 備 齊 (1) 申 請 書 ( 繳 交 相 片 1 張 依 國 民 身 分 證 規 格 )(2) 僑 居 地 或 居 住 地 身 分 證 明 (3) 我 國 護 照 或 其 他 足 資 證 明 具 有 我 國 國 籍 之 文 件 (4) 僑 居 地 或 居 住 地 警 察 紀 錄 證 明 書 ( 未 成 年 人, 其 僑 居 地 尚 無 發 給 或 不 發 給 者 免 附 )(5) 最 近 3 個 月 內 由 衛 生 福 利 部 疾 病 管 制 署 指 定 合 格 醫 院 出 具 之 健 康 檢 查 合 格 證 明 (6) 入 學 通 知 書 及 其 他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向 我 駐 外 館 處 申 請 核 轉 移 民 署, 發 給 單 次 入 國 許 可 證 及 臺 灣 地 區 居 留 證 副 本, 自 入 國 之 翌 日 起 15 日 內, 持 居 留 證 副 本 向 移 民 署 換 領 臺 灣 地 區 居 留 證 ; 已 入 國 停 留 者, 得 備 齊 上 述 文 件 及 入 國 許 可 證 件, 向 移 民 署 申 請 臺 灣 地 區 居 留 證 ( 三 ) 在 臺 原 有 戶 籍, 已 辦 理 遷 出 ( 國 外 ) 登 記, 且 未 喪 失 中 華 民 國 國 籍 或 臺 灣 地 區 人 民 身 分 者, 持 中 華 民 國 護 照 或 入 國 證 明 文 件 入 國, 如 於 原 戶 籍 地 居 住 者, 應 向 原 戶 籍 地 戶 政 事 務 所 辦 理 遷 入 登 記 ; 如 未 於 原 戶 籍 地 居 住 者, 得 向 居 住 地 戶 政 6
12 事 務 所 辦 理 遷 入 登 記 遷 入 如 欲 單 獨 成 立 一 戶 者, 應 提 憑 最 近 一 期 之 房 屋 稅 單 房 屋 所 有 權 等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如 欲 遷 入 他 戶, 應 提 憑 遷 入 地 戶 口 名 簿 及 原 國 民 身 分 證 戶 口 名 簿 最 近 2 年 內 拍 攝 之 符 合 規 格 相 片 1 張 新 式 國 民 身 分 證 相 片 規 格 可 至 內 政 部 戶 政 司 全 球 資 訊 網 網 站 ( 查 詢 印 章 ( 或 簽 名 ), 至 原 戶 籍 地 或 居 住 地 戶 政 事 務 所 辦 理 遷 入 登 記, 並 同 時 請 領 新 式 國 民 身 分 證 香 港 生 海 華 服 務 基 金 將 申 請 人 於 報 考 時 繳 交 之 申 請 表 ( 附 2 吋 彩 色 正 面 半 身 脫 帽 白 底 近 照 1 張 ) 及 香 港 或 永 久 居 留 資 格 證 件 影 本 1 件, 彙 整 完 成 後 送 內 政 部 移 民 署 ( 以 下 簡 稱 移 民 署 ), 俟 聯 招 會 錄 取 名 單 公 布 後 由 移 民 署 核 發 入 境 證 錄 取 學 生 持 入 境 證 入 境 並 到 校 註 冊 後, 應 即 檢 具 居 留 申 請 書 1 件 ( 附 2 吋 彩 色 正 面 半 身 脫 帽 白 底 近 照 1 張 ), 入 學 通 知 書 香 港 永 久 居 留 資 格 證 件 影 本 1 件 香 港 警 察 紀 錄 證 明 書 1 件 (20 歲 以 下 免 附 ) 健 康 檢 查 合 格 證 明 1 件 香 港 居 民 身 分 證 確 認 書 1 件 居 留 入 出 境 證 件 規 費 新 臺 幣 2,600 元, 送 由 本 校 國 際 處 彙 整 造 冊, 函 送 移 民 署 核 發 中 華 民 國 臺 灣 地 區 居 留 入 出 境 證 澳 門 生 臺 北 經 濟 文 化 辦 事 處 將 申 請 人 於 報 考 時 繳 交 之 申 請 表 ( 附 2 吋 彩 色 正 面 半 身 脫 帽 白 底 近 照 1 張 ) 及 澳 門 永 久 居 留 資 格 證 件 影 本 1 件, 彙 整 完 成 後 送 內 政 部 移 民 署 ( 以 下 簡 稱 移 民 署 ) 俟 聯 招 會 錄 取 名 單 公 布 後 由 移 民 署 核 發 入 境 證 錄 取 學 生 持 入 境 證 入 境 並 到 校 註 冊 後, 應 即 檢 具 居 留 申 請 書 1 件 ( 附 2 吋 彩 色 正 面 半 身 脫 帽 白 底 近 照 1 張 ) 入 學 通 知 書 澳 門 永 久 居 留 資 格 證 件 影 本 1 件 澳 門 警 察 紀 錄 證 明 書 1 件 (20 歲 以 下 免 附 ) 健 康 檢 查 合 格 證 明 1 件 香 港 或 澳 門 居 民 身 分 確 認 書 1 件 居 留 入 出 境 證 件 規 費 新 臺 幣 2,600 元, 送 由 本 校 國 際 處 彙 整 造 冊, 函 送 移 民 署 核 發 中 華 民 國 臺 灣 地 區 居 留 入 出 境 證 拾 考 生 申 訴 辦 法 一 考 生 對 於 申 請 結 果 認 為 有 損 害 其 權 益 情 形 時, 得 於 本 校 錄 取 結 果 通 知 單 寄 發 之 次 日 起 15 日 內, 以 書 面 向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提 出 申 訴 二 考 生 申 訴 書 應 詳 載 考 生 姓 名 申 請 學 系 通 訊 地 址 聯 絡 電 話 日 期 申 訴 之 事 實 及 理 由 希 望 獲 得 之 補 救 及 檢 附 有 關 文 件 或 證 據 三 考 生 申 訴 案, 如 有 下 列 情 形 者 不 予 受 理 : ( 一 ) 非 參 加 本 項 申 請 入 學 之 考 生 ( 二 ) 招 生 有 關 法 令 或 招 生 簡 章 已 有 明 確 規 範 者 ( 三 ) 不 具 名 申 訴 者 ( 四 ) 逾 申 訴 期 限 ( 五 ) 要 求 重 新 評 閱 試 卷 書 面 審 查 或 口 試 四 受 理 之 申 訴 案, 由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成 立 申 訴 處 理 小 組 處 理 之 必 要 時, 得 通 知 申 訴 人 或 關 係 人 列 席 說 明 五 申 訴 以 一 次 為 限, 申 訴 處 理 結 果 由 招 生 委 員 會 於 一 個 月 內 函 覆 申 訴 人 7
13 拾 壹 學 雜 費 收 費 標 準 本 校 2016 年 秋 季 班 收 費 標 準 尚 未 定 案, 僅 提 供 2015 年 學 雜 費 收 費 標 準 ( 如 下 表 ) 供 參 考, 所 有 金 額 以 新 台 幣 計 算, 供 參 考 費 用 院 別 工 學 院 資 訊 電 機 學 院 商 學 院 金 融 學 院 學 費 雜 費 合 計 備 註 NT$41,000 NT$13,970 NT$54,970 NT$39,190 NT$8,630 NT$47,820 理 學 院 NT$41,000 NT$13,520 NT$54,520 人 文 社 會 學 院 NT$39,190 NT$7,890 NT$47,080 建 設 學 院 NT$41,000 NT$13,970 NT$54,970 國 際 科 技 與 管 理 學 院 拾 貳 保 險 住 宿 及 生 活 費 一 保 險 費 : NT$112,000 NT$38,000 NT$150,000 環 境 工 程 與 科 學 學 系 材 料 科 學 與 工 程 學 系 及 光 電 學 系 依 工 學 院 收 費 標 準 土 地 管 理 學 系 運 輸 科 技 與 管 理 學 系 依 商 學 院 收 費 標 準 學 生 團 體 保 險 費 每 一 學 期 約 NT $215 國 際 學 生 保 險 費 醫 療 保 險 ( 入 學 後 前 六 個 月 ) 每 個 月 約 NT $500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 入 學 後 第 七 個 月 開 始 ) 每 個 月 約 NT 749 註 :(1) 學 生 於 註 冊 時, 應 檢 附 於 國 外 投 保 自 入 境 當 日 起 至 少 七 個 月, 並 經 駐 外 館 處 認 證 且 得 於 台 灣 使 用 之 健 康 保 險 ( 僑 生 及 港 澳 學 生 在 臺 領 有 居 留 證 起 連 續 居 住 滿 六 個 月 後 始 可 加 入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 (2) 依 僑 委 會 規 定, 海 外 來 臺 就 讀 或 港 澳 生 依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法 規 定, 於 抵 臺 居 留 滿 6 個 月, 應 參 加 全 民 健 保 險 ; 惟 家 境 清 寒 僑 生 或 港 澳 生 得 檢 附 經 駐 外 館 處 或 保 薦 單 位 畢 業 中 學 留 臺 同 學 會 等 機 構 或 單 位 ( 非 個 人 ) 開 立 之 中 文 或 英 文 清 寒 證 明 文 件 向 就 讀 學 校 申 請, 經 學 校 審 查 符 合 資 格 者, 由 僑 務 委 員 會 補 貼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費 自 付 額 二 分 之 一 (3) 有 關 健 康 保 險 事 宜, 請 洽 國 際 學 生 事 務 辦 公 室 二 住 宿 費 : ( 一 ) 申 請 得 優 先 分 配 床 位, 住 宿 期 限 : 一 學 年, 分 上 下 學 期 繳 費, 有 關 本 校 104 學 年 度 住 宿 收 費 參 考 標 準, 請 至 本 校 住 宿 服 務 中 心 網 頁 查 詢 ( ( 二 ) 新 生 住 宿 床 位 由 住 宿 服 務 中 心 直 接 分 配, 收 費 依 房 間 大 小 設 備 略 有 差 異 ( 三 ) 保 證 金 (1 學 期 新 臺 幣 1,500 元 ) 管 理 費 (1 學 期 新 臺 幣 2,700 元 ~3,600 元 ) 於 入 住 時 繳 給 宿 舍 服 務 臺, 宿 舍 費 將 於 開 學 後 開 立 繳 費 單 給 同 學, 請 同 學 持 繳 費 單 至 本 校 行 政 二 館 一 樓 國 泰 世 華 銀 行 繳 交 ( 四 ) 申 請 者 應 住 滿 一 學 年, 不 得 要 求 學 年 中 退 宿 退 費 學 期 中 除 因 休 退 轉 學 及 罹 患 法 定 傳 染 性 疾 病 者, 可 依 學 校 學 雜 費 退 費 標 準 辦 理 退 宿 退 費 外, 其 他 原 因 8
14 三 生 活 費 : 辦 理 退 宿 所 繳 納 之 住 宿 費 一 律 不 退 費 ; 且 僅 住 宿 一 學 期 者 ( 未 住 滿 一 學 年 ), 應 依 學 生 宿 舍 住 宿 費 之 學 期 定 價 補 納 住 費 差 額 詳 情 見 本 校 住 宿 服 務 中 心 網 站 之 住 宿 費 定 價 公 告 ( 一 ) 生 活 費 每 個 月 約 新 台 幣 7,000 元 ~9,000 元 ; 書 籍 費 依 照 所 修 習 的 課 程 而 有 所 不 同, 平 均 每 年 約 新 台 幣 5,000 元 ~8,000 元 ( 二 ) 每 位 學 生 每 學 年 學 費 住 宿 費 及 生 活 費 合 計 約 港 幣 5 萬 5 仟 元 拾 參 其 他 注 意 事 項 一 在 臺 灣 地 區 現 有 或 原 有 戶 籍 之 僑 生, 在 學 期 間 應 申 請 緩 徵, 畢 業 或 離 校 後, 緩 徵 原 因 消 滅, 則 應 適 用 歸 國 僑 民 兵 役 相 關 規 定 但 如 在 學 期 間 畢 業 或 離 校 後, 已 無 僑 民 身 分, 則 應 適 用 國 內 一 般 役 男 規 定, 有 關 兵 役 問 題, 可 向 內 政 部 役 政 署 查 詢 二 海 外 學 生 家 長 應 指 定 在 臺 親 友 一 人 為 監 護 人 三 學 生 入 學 後, 凡 因 操 行 不 良 或 學 業 成 績 過 差 而 為 學 校 勒 令 退 學 或 開 除 之 學 生, 必 須 自 費 返 回 原 居 留 地 四 抵 臺 後 如 未 註 冊 入 學 或 辦 理 休 學 退 學 或 已 畢 業 者, 必 須 返 回 僑 居 地, 不 得 在 臺 申 請 改 換 其 他 事 由 之 簽 證 五 僑 生 來 臺 就 學 期 間 不 得 從 事 非 法 打 工 或 從 事 與 簽 證 目 的 不 符 活 動 六 本 校 辦 理 單 獨 招 收 僑 生 及 港 澳 學 生, 以 當 年 度 自 海 外 回 國 者 為 限, 不 得 自 行 招 收 已 在 臺 就 讀 高 中 國 內 大 學 一 年 級 肄 業 及 臺 師 大 僑 生 先 修 部 結 業 之 僑 生 七 已 於 國 內 大 學 一 年 級 就 讀 之 肄 業 僑 生, 僅 得 參 加 國 內 一 般 生 之 轉 學 考 入 學, 不 得 以 單 獨 招 收 僑 生 港 澳 學 生 招 生 管 道 轉 學 就 讀 大 學 二 年 級 八 依 行 政 院 衛 生 福 利 部 疾 病 管 制 署 規 定, 自 西 元 2009 年 1 月 1 日 起, 凡 申 請 來 臺 居 留 或 定 居 時, 不 分 性 別 均 須 檢 具 麻 疹 及 德 國 麻 疹 等 相 關 抗 體 陽 性 報 告 或 預 防 接 種 證 明 詳 細 資 料 請 參 閱 外 交 部 領 事 事 務 局 網 站 ( 九 僑 生 初 次 辦 理 外 僑 居 留 證 及 其 延 期 居 留 之 注 意 事 項 分 述 如 下 : ( 一 ) 僑 生 入 國 初 次 辦 理 外 僑 居 留 證 時, 無 須 完 成 註 冊 手 續, 檢 附 入 學 通 知 書, 居 留 效 期 一 律 自 入 國 日 核 發 至 當 年 9 月 30 日, 收 取 外 僑 居 留 證 一 年 效 期 規 費 ( 二 ) 延 期 居 留 時, 須 完 成 註 冊 手 續, 檢 附 學 生 證 或 在 學 證 明 書, 居 留 效 期 自 當 年 10 月 1 日 延 期 至 翌 年 9 月 30 日 止, 收 取 外 僑 居 留 證 一 年 效 期 規 費 ( 三 ) 僑 生 畢 業 即 返 回 僑 ( 原 ) 居 地, 無 需 延 期 居 留 至 畢 業 當 年 9 月 30 日 者, 其 最 後 一 次 辦 理 延 期 居 留 時, 得 自 其 入 國 之 日 起 算, 按 已 繳 納 之 外 僑 居 留 證 規 費 補 足 居 留 效 期 十 考 生 報 名 資 料 僅 作 為 招 生 ( 錄 取 生 資 料 亦 轉 為 學 籍 資 料 使 用 ) 及 相 關 統 計 研 究 使 用, 有 關 考 生 個 人 資 料 蒐 集 處 理 及 利 用, 請 參 閱 簡 章 附 錄 之 逢 甲 大 學 招 生 考 試 考 生 個 人 資 料 蒐 集 處 理 及 利 用 告 之 聲 明 十 一 本 申 請 入 學 係 依 據 教 育 部 僑 生 回 國 就 學 及 輔 導 辦 法 香 港 澳 門 居 民 來 台 就 學 辦 法 本 校 學 則 及 逢 甲 大 學 招 收 僑 生 回 國 就 學 及 港 澳 學 生 來 臺 就 學 單 獨 招 生 規 定 辦 理 十 二 本 簡 章 若 有 未 盡 事 宜, 依 相 關 法 令 規 定 及 本 校 審 查 會 議 決 議 辦 理 9
15 拾 肆 招 生 學 系 分 則 工 學 院 學 系 名 稱 分 則 內 容 機 械 與 電 腦 輔 助 工 程 學 系 培 育 1. 電 腦 輔 助 設 計 分 析 與 製 造 2. 材 料 成 型 加 工 與 新 製 Dept. of Mechanical and Computer- 造 技 術 3. 自 動 控 制 與 機 電 整 合 4. 動 力 熱 能 與 流 體 機 械 Aided Engineering 5. 機 械 元 件 設 計 與 機 構 分 析 等 專 業 人 才 工 業 工 程 與 系 統 管 理 學 系 Dept. of Industrial Engineering and Systems Management 化 學 工 程 學 系 Dept. of Chemical Engineering 航 太 與 系 統 工 程 學 系 Dept. of Aerospace and Systems Engineering 商 學 院 主 要 發 展 方 向 為 產 品 製 程 與 服 務 系 統 之 設 計 科 技 管 理 供 應 鏈 與 運 籌 管 理 及 企 業 系 統 電 子 化, 培 育 學 生 分 析 問 題 評 估 問 題 及 解 決 問 題 之 核 心 能 力 本 系 開 設 的 課 程, 包 括 化 學 反 應 與 化 工 製 造 程 序 相 關 基 礎 課 程, 以 及 製 程 材 料 生 化 能 源 等 領 域 之 選 修 課 程 期 望 培 育 學 生 具 有 可 用 於 光 電 半 導 體 電 子 高 分 子 石 化 材 料 生 化 能 源 等 產 業 發 展 所 需 之 化 學 與 工 程 製 造 相 關 專 業 知 識 與 計 畫 管 理 技 能 尤 其 強 調 實 驗 課 程, 加 強 學 生 之 實 作 與 整 合 能 力 因 應 高 科 技 人 才 的 需 求 與 產 業 發 展 的 趨 勢, 本 系 以 培 育 航 太 工 程 飛 行 控 制 噴 射 推 進 電 腦 輔 助 工 程 微 機 電 系 統 電 子 構 裝 奈 米 科 技 與 能 源 工 程 等 領 域 之 專 業 人 才 並 以 訓 練 學 生 具 獨 立 思 考 及 分 析 與 解 決 問 題 之 能 力 為 目 標 學 系 名 稱 會 計 學 系 Dept. of Accounting 國 際 經 營 與 貿 易 學 系 Dept. of International Business 合 作 經 濟 暨 社 會 事 業 經 營 學 系 Department of Cooperative Economics and Social Entrepreneurship 經 濟 學 系 Dept. of Economics 分 則 內 容 培 育 高 級 會 計 及 財 務 管 理 決 策 人 才 以 服 務 社 會 課 程 規 劃 在 參 酌 國 內 外 大 學 內 容 與 企 業 界 需 求 後, 設 計 六 大 系 統 : 會 計 及 審 計 專 業 課 程 財 經 課 程 電 腦 資 訊 課 程 管 理 學 課 程 商 法 課 程 數 理 計 量 課 程 培 育 具 國 際 觀 之 貿 易 與 商 管 人 才, 以 具 備 國 際 經 營 與 貿 易 專 業 知 識 溝 通 表 達 能 力 分 析 能 力 及 專 業 英 文 能 力 此 外, 並 鼓 勵 學 生 修 習 跨 領 域 學 程, 亦 加 強 廣 大 傑 出 的 國 貿 系 友 與 在 校 學 子 的 聯 繫, 藉 以 增 進 學 生 國 貿 經 驗 的 體 會, 以 及 職 場 先 備 知 識 的 瞭 解 培 養 事 業 之 經 營 管 理 人 才 為 宗 旨 課 程 規 畫 除 了 教 導 事 業 內 部 之 管 理 技 能 外, 更 重 視 事 業 外 部 之 經 營 生 態 分 析, 務 使 學 生 兼 備 經 濟 分 析 與 經 營 管 理 之 雙 重 能 力, 並 融 入 社 會 關 懷 與 社 會 企 業 責 任 之 相 關 課 程, 教 育 同 學 成 為 術 德 兼 備 的 時 代 青 年 本 系 為 台 灣 中 部 地 區 唯 一 具 有 學 士 班 碩 士 班 與 博 士 班 的 完 整 經 濟 學 系, 目 的 在 於 培 養 兼 具 經 濟 分 析 商 業 技 能 與 商 業 專 業 的 基 礎 人 才 本 系 課 程 規 劃 特 色 有 三 : 其 一 規 劃 一 系 列 嚴 謹 有 序 的 經 濟 理 論 與 應 用 實 務 課 程, 期 使 學 生 能 夠 認 知 經 濟 體 系 及 金 融 市 場 的 運 作 機 制, 以 作 為 未 來 掌 10
16 企 業 管 理 學 系 Dept. of Business Administration 行 銷 學 系 Dept. of Marketing 國 際 經 營 與 貿 易 學 系 國 際 企 業 管 理 全 英 語 學 士 班 Bachelor's Program of International Business Administration(English Program) 握 經 濟 脈 動 與 商 業 投 資 決 策 的 基 礎 ; 其 二 課 程 包 含 實 用 性 的 基 礎 商 業 技 能 與 分 析 工 具 之 訓 練, 奠 定 學 生 從 事 商 業 或 學 術 研 究 的 基 本 技 能 ; 其 三 課 程 尚 提 供 多 元 化 的 選 修 課 輔 系, 雙 主 修 及 各 種 商 業 相 關 學 程, 讓 學 生 可 以 量 才 適 性 地 發 展 個 人 商 業 專 業 能 力 增 進 學 生 對 企 業 管 理 分 析 預 測 與 決 策 之 能 力, 著 重 學 問 思 辨, 運 用 個 案 研 討 與 商 業 決 策 軟 體 等 輔 助 教 學, 激 發 學 生 之 溝 通 及 創 造 力, 培 育 經 營 診 斷 及 企 業 電 子 化 管 理 專 業 人 才 行 銷 人 是 一 位 商 業 價 值 創 作 的 藝 術 家, 課 程 教 學 注 重 學 生 的 美 力 創 造 力 組 織 力 溝 通 力 大 一 美 學 與 產 品 創 意 由 系 主 任 親 自 授 課, 帶 領 大 家 體 會 黃 金 比 例 培 養 美 感, 並 以 美 感 的 角 度 剖 析 成 功 品 牌 大 二 開 始 專 案 式 產 學 合 作, 除 廣 告 設 計 行 銷 企 劃 零 售 通 路 網 路 行 銷 品 牌 識 別 等 專 業 課 程 外, 每 學 期 與 產 業 合 作, 讓 學 生 將 所 學 予 以 應 用, 並 藉 由 一 次 次 的 專 案 練 習 當 中 不 斷 強 化 對 於 品 牌 行 銷 的 感 知, 幫 助 學 生 抓 住 品 牌 成 功 的 行 銷 密 碼, 培 養 成 功 的 專 業 行 銷 人 1. 本 學 程 旨 在 培 育 學 生 具 備 國 際 視 野 及 大 中 華 經 營 之 商 管 人 才, 專 業 課 程 皆 採 英 語 授 課 2. 外 籍 生 ( 含 僑 生 ) 大 四 可 選 擇 是 否 出 國 研 修, 出 國 有 機 會 攻 讀 國 外 姊 妹 校 學 / 碩 士 學 位 出 國 費 用 須 自 行 負 擔 3. 選 擇 不 出 國 研 修 之 外 籍 生 ( 含 僑 生 ) 應 修 習 BIBA 及 其 他 系 ( 學 程 ) 開 設 之 課 程 以 補 足 畢 業 學 分 理 學 院 學 系 名 稱 應 用 數 學 系 Dept. of Applied Mathematics 材 料 科 學 與 工 程 學 系 Dept. of Materials Science and Engineering 分 則 內 容 培 養 數 學 能 力 出 發, 訓 練 學 生 具 備 發 掘 分 析 及 處 理 問 題 的 能 力, 進 而 導 入 學 程, 強 化 職 場 競 爭 力 相 關 學 程 有 計 算 科 學 精 算 計 量 財 務 及 資 通 安 全 學 程 對 數 學 工 程 財 務 或 資 訊 有 興 趣 的 同 學, 歡 迎 加 入 本 系 行 列 為 理 論 與 實 務 並 重 之 學 系, 由 材 料 基 礎 科 學 至 尖 端 科 技, 培 養 學 生 宏 觀 視 野 課 程 規 劃 有 高 性 能 合 金 領 域 能 源 領 域 微 電 子 領 域, 亦 有 多 元 化 之 專 業 課 程, 可 供 選 修, 本 系 與 海 內 外 企 業 聯 盟, 提 供 具 9 學 分 之 一 學 期 專 業 實 習, 縮 短 產 學 之 落 差, 歡 迎 加 入 本 系 行 列 為 培 育 兼 具 環 境 科 學 基 礎 與 環 境 工 程 應 用 之 專 業 人 才 為 主 環 境 工 程 與 科 學 學 系 之 學 系, 課 程 特 色 兼 具 工 程 與 科 學 領 域, 注 重 實 驗 操 作 及 Dept. of Environmental Engineering 實 習 體 驗, 歡 迎 對 環 境 科 學 環 境 工 程 以 及 對 環 境 教 育 有 and Science 熱 忱 之 學 生, 來 參 加 申 請 入 學 11
17 人 文 社 會 學 院 學 系 名 稱 中 國 文 學 系 Dept. of Chinese Literature 外 國 語 文 學 系 Dept. of Foreign Languages and Literature 分 則 內 容 本 系 配 合 時 代 潮 流 與 社 會 需 求, 將 課 程 規 劃 分 唐 代 文 化 中 文 專 業 中 文 應 用 華 語 教 學 四 個 區 塊, 強 調 專 業 特 色 與 實 務 應 用 並 重, 厚 植 語 文 能 力, 增 加 學 生 深 造 及 就 業 競 爭 力 採 小 班 制 教 學, 精 心 打 造 每 一 位 學 生 文 學 與 語 言 並 重, 並 提 供 口 譯 及 筆 譯 訓 練, 未 來 深 造 與 就 業 皆 宜 資 訊 電 機 學 院 學 系 名 稱 資 訊 工 程 學 系 Dept. of Information Engineering and Computer Science 電 子 工 程 學 系 Dept. of Electronic Engineering 電 機 工 程 學 系 Dept. of Electrical Engineering 自 動 控 制 工 程 學 系 Dept. of Automatic Control Engineering 資 訊 電 機 學 院 不 分 系 榮 譽 班 Honor Program, College of Information and Electrical Engineering 分 則 內 容 根 基 深 厚, 創 系 45 年, 設 有 博 碩 學 士 班, 學 制 完 整 畢 業 系 友 近 八 千 人 ; 全 國 第 一 個 榮 獲 IEET 認 證 通 過 之 資 工 系, 具 國 際 競 爭 力 : 學 程 化 教 學 ( 電 腦 系 統 軟 體 工 程 網 際 網 路 ), 注 重 專 題 製 作, 學 生 可 獲 專 精 的 理 論 與 實 務 訓 練 ; 落 實 產 學 合 作, 並 提 供 企 業 實 習, 培 育 學 生 具 符 合 產 業 界 需 求 之 人 才 本 系 成 立 於 1972 年, 是 一 所 歷 史 悠 久 聲 譽 卓 著 的 高 科 技 系 所, 系 友 遍 佈 高 科 技 產 業 教 育 界 以 及 政 府 部 門, 長 期 對 國 內 外 高 科 技 產 業 貢 獻 良 多 ; 其 中, 半 導 體 產 業 關 鍵 的 半 導 體 / 元 件 製 程 設 計 與 IC 設 計 為 本 系 專 業 教 育 之 兩 大 主 軸 本 系 持 續 通 過 IEET 認 證 為 優 秀 之 工 程 教 育 系 所, 提 供 五 年 完 成 學 / 碩 士 學 位 企 業 實 習 及 國 際 交 流 學 習 機 會 本 系 以 培 育 電 機 工 程 專 業 人 才 為 宗 旨, 基 礎 課 程 以 電 子 學 電 磁 學 及 電 路 學 課 程 為 重 點 並 搭 配 相 關 實 驗 ; 專 業 課 程 方 向 則 分 為 : 電 磁 與 能 源 電 波 光 電 工 程 等 領 域, 並 配 合 畢 業 專 題 製 作 及 發 表, 使 學 生 獲 得 專 精 的 學 理 及 實 作 訓 練 培 養 自 動 化 電 機 工 程 以 及 整 合 應 用 技 術 人 才 之 教 育 理 念, 設 有 光 機 電 生 醫 及 自 動 化 等 多 項 領 域, 提 供 本 系 同 學 自 由 多 元 的 專 業 修 習 選 擇, 透 過 畢 業 專 題 之 要 求, 訓 練 高 科 技 專 題 實 作 與 系 統 整 合 之 能 力 本 榮 譽 班 之 設 計 採 大 電 機 系 延 後 分 流 的 概 念, 學 生 可 有 一 年 緩 衝 的 時 間 來 發 掘 自 身 興 趣 與 能 力, 大 一 結 束 依 本 身 意 願 自 由 選 擇 資 電 學 院 所 屬 任 一 學 系 ( 資 訊, 電 機, 電 子, 自 控, 通 訊 ), 於 大 二 時 分 流 進 入 所 選 學 系 就 讀, 畢 業 時 取 得 該 學 系 學 士 學 位 12
18 建 設 學 院 學 系 名 稱 土 木 工 程 學 系 Dept. of Civil Engineering 分 則 內 容 1. 培 訓 土 木 業 界 最 愛 之 土 木 工 程 人 才 教 學 研 究 特 色 在 於 結 合 社 會 需 求, 發 展 非 破 壞 檢 測 隔 減 震 耐 震 及 結 構 補 強 火 害 及 地 滑 等 技 術 2. 課 程 含 結 構 大 地 測 量 與 資 訊 及 營 建 物 業 管 理 等 四 大 領 域 另 可 修 習 院 第 二 專 長 學 程 1. 都 資 系 為 跨 科 際 整 合 學 系, 培 育 都 市 規 劃 與 空 間 資 訊 專 都 市 計 畫 與 空 間 資 訊 學 系 都 市 計 業 人 才 2. 都 市 計 畫 組 強 化 學 生 國 土 規 劃 設 計 能 力, 課 程 畫 組 包 括 : 國 土 與 區 域 計 畫 都 市 規 劃 都 市 更 新 都 市 設 計 Dept. of Urban Planning and Spatial 社 會 經 濟 與 計 量 分 析 等 另 可 修 習 不 動 產 景 觀 遊 憩 或 Information (Urban Planning) 水 土 環 境 經 營 管 理 等 第 二 專 長 學 程 運 輸 科 技 與 管 理 學 系 Dept. of Transportation Technology and Management 土 地 管 理 學 系 Dept. of Land Management 金 融 學 院 是 一 個 整 合 科 技 與 管 理 的 科 系, 面 對 新 舊 運 輸 系 統 交 替 的 時 代, 本 系 的 發 展 新 方 向 包 括 : 智 慧 型 運 輸 系 統 物 流 的 發 展 運 輸 安 全 等 領 域 另 可 修 習 本 校 第 二 專 長 學 程, 例 如 地 理 資 訊 應 用 電 子 商 務 供 應 鏈 管 理 等 學 程 以 土 地 管 理 法 規 政 策 經 濟 等 知 識 傳 授 為 基 礎, 結 合 不 動 產 管 理 景 觀 與 遊 憩 地 理 資 訊 等 領 域 之 綜 合 性 人 才 培 育 學 系, 理 論 與 實 務 兼 顧, 並 可 修 習 第 二 專 長 學 程 財 務 金 融 學 系 Dept. of Finance 學 系 名 稱 風 險 管 理 與 保 險 學 系 Dept. of Risk Management & Insurance 財 務 工 程 與 精 算 學 士 學 位 學 程 Bachelor s Program in Financial Engineering and Actuarial Science 分 則 內 容 培 育 財 務 金 融 專 業 人 才 為 目 的 為 因 應 金 融 市 場 自 由 化 與 國 際 化 之 發 展 趨 勢, 以 公 司 財 務 投 資 管 理 國 際 財 務 管 理 衍 生 性 金 融 商 品 及 金 融 機 構 經 營 與 管 理 為 主 要 教 學 與 研 究 之 領 域 培 育 具 備 風 險 管 理 與 保 險 經 營 能 力 之 專 長, 以 因 應 保 險 市 場 國 際 化 之 人 才 需 求 本 系 課 程 除 風 險 管 理 產 險 壽 險 財 務 管 理 等 基 礎 理 論 之 外, 並 加 強 實 務 應 用 之 配 合 專 業 保 險 課 程 涵 蓋 風 險 控 制 與 風 險 理 財 保 險 財 務 保 險 經 營 保 險 法 規 與 行 銷 管 理 等 領 域 本 學 位 學 程 的 特 色 在 於 就 業 導 向 以 金 融 證 照 或 就 業 考 試 為 教 學 主 軸, 目 標 在 培 養 學 生 理 論 與 實 務 兼 具, 進 而 具 備 金 融 實 務 整 合 與 研 究 發 展 的 能 力, 達 成 學 用 合 一 之 教 育 宗 旨, 涵 蓋 證 券 期 貨 銀 行 風 險 管 理 保 險 精 算 金 融 資 訊 等 金 融 專 業 領 域 13
19 建 築 專 業 學 院 學 系 名 稱 建 築 專 業 學 院 學 士 班 General Program, School of Architecture 分 則 內 容 有 視 覺 障 礙 或 辨 色 力 異 常 肢 體 障 礙 者, 宜 慎 重 考 慮 建 築 專 業 學 院 下 分 三 組 ( 建 築 學 位 學 程 室 內 設 計 學 位 學 程 創 新 設 計 學 位 學 程 ), 學 位 學 程 採 大 一 大 二 課 程 不 分 流, 讓 所 有 的 學 生 接 受 完 整 的 設 計 基 礎 訓 練, 大 三 以 上 提 供 不 同 的 課 程 模 組 讓 學 生 選 擇 修 讀 建 築 學 位 學 程 ( 五 年 制 ) 室 內 設 計 學 位 學 程 ( 四 年 制 ) 創 新 設 計 學 位 學 程 ( 四 年 制 ), 各 課 程 模 組 之 間 可 互 相 串 連 國 際 科 技 與 管 理 學 院 學 系 名 稱 商 學 與 創 新 雙 學 士 學 位 學 程 Dual Degree Program in Business and innovation 分 則 內 容 1. 本 學 程 為 2015 年 教 育 部 唯 一 核 准 之 國 際 合 作 辦 學 計 畫 2. 跨 國 學 習, 學 歷 雙 贏, 本 學 程 提 供 套 裝 式 連 貫 而 精 實 的 全 英 語 專 業 課 程 設 計, 學 生 可 選 擇 2+2 或 3+1 之 雙 學 士 學 程 模 式, 同 時 取 得 本 學 程 與 澳 洲 皇 家 墨 爾 本 理 工 大 學 ( RMIT) 之 雙 學 士 學 位 3. 澳 洲 皇 家 墨 爾 本 理 工 大 學 提 供 多 種 商 管 專 業 學 位 ( 如 :Human Resource Management, Logistics & Supply Chain Management, Information Systems, Management) 供 本 學 程 學 生 選 擇 4. 本 學 程 學 生 需 通 過 澳 洲 皇 家 墨 爾 本 理 工 大 學 (RMIT) 認 列 之 英 語 入 學 門 檻 方 能 取 得 該 校 之 入 學 許 可 未 達 此 門 檻 者, 須 自 費 參 加 RMIT 提 供 之 英 語 訓 練 課 程, 並 通 過 課 程 檢 定 14
20 入 學 大 學 同 等 學 力 認 定 標 準 第 一 條 本 標 準 依 大 學 法 第 二 十 三 條 第 四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104 年 9 月 29 日 臺 教 高 ( 四 ) 字 第 E 號 函 修 正 第 二 條 具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者, 得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大 學 學 士 班 ( 不 包 括 二 年 制 學 士 班 ) 一 年 級 新 生 入 學 考 試 : 一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及 進 修 學 校 肄 業 學 生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 ( 一 ) 僅 未 修 習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一 年, 因 故 休 學 退 學 或 重 讀 二 年 以 上, 持 有 學 校 核 發 之 歷 年 成 績 單, 或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 二 ) 修 滿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一 年 之 上 學 期, 因 故 休 學 或 退 學 一 年 以 上, 持 有 學 校 核 發 之 歷 年 成 績 單, 或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 三 ) 修 滿 規 定 年 限 後, 因 故 未 能 畢 業, 持 有 學 校 核 發 之 歷 年 成 績 單, 或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二 五 年 制 專 科 學 校 及 進 修 學 校 肄 業 學 生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 ( 一 ) 修 滿 三 年 級 下 學 期 後, 因 故 休 學 或 退 學 一 年 以 上, 持 有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並 檢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 二 ) 修 讀 四 年 級 或 五 年 級 期 間, 因 故 休 學 或 退 學, 或 修 滿 規 定 年 限, 因 故 未 能 畢 業, 持 有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並 檢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三 依 藝 術 教 育 法 實 施 一 貫 制 學 制 肄 業 學 生, 持 有 修 業 證 明 者, 依 其 修 業 情 形 屬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或 五 年 制 專 科 學 校, 準 用 前 二 款 規 定 四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及 職 業 進 修 ( 補 習 ) 學 校 或 實 用 技 能 學 程 ( 班 ) 三 年 級 ( 延 教 班 ) 結 業, 持 有 修 ( 結 ) 業 證 明 書 五 自 學 進 修 學 力 鑑 定 考 試 通 過, 持 有 普 通 型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技 術 型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或 專 科 學 校 畢 業 程 度 學 力 鑑 定 通 過 證 書 六 知 識 青 年 士 兵 學 力 鑑 別 考 試 及 格, 持 有 高 中 程 度 及 格 證 明 書 七 國 軍 退 除 役 官 兵 學 力 鑑 別 考 試 及 格, 持 有 高 中 程 度 及 格 證 明 書 八 軍 中 隨 營 補 習 教 育 經 考 試 及 格, 持 有 高 中 學 力 證 明 書 九 下 列 國 家 考 試 及 格, 持 有 及 格 證 書 : ( 一 ) 公 務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普 通 考 試 或 一 等 二 等 三 等 四 等 特 種 考 試 及 格 ( 二 )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普 通 考 試 或 相 當 等 級 之 特 種 考 試 及 格 十 持 大 陸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肄 業 文 憑, 符 合 大 陸 地 區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規 定, 並 有 第 一 款 所 列 情 形 之 一 十 一 技 能 檢 定 合 格, 有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持 有 證 書 及 證 明 文 件 : ( 一 ) 取 得 丙 級 技 術 士 證 或 相 當 於 丙 級 之 單 一 級 技 術 士 證 後, 從 事 相 關 工 作 經 驗 五 年 以 上 ( 二 ) 取 得 乙 級 技 術 士 證 或 相 當 於 乙 級 之 單 一 級 技 術 士 證 後, 從 事 相 關 工 作 經 驗 二 年 以 上 ( 三 ) 取 得 甲 級 技 術 士 證 或 相 當 於 甲 級 之 單 一 級 技 術 士 證 十 二 年 滿 二 十 二 歲, 且 修 習 下 列 不 同 科 目 課 程 累 計 達 四 十 學 分 以 上, 持 有 學 分 證 明 : ( 一 )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推 廣 教 育 學 分 班 課 程 ( 二 ) 教 育 部 認 可 之 非 正 規 教 育 課 程 ( 三 ) 空 中 大 學 選 修 選 修 課 程 ( 不 包 括 推 廣 教 育 課 程 ) 十 三 空 中 大 學 選 修 生, 修 畢 四 十 學 分 以 上 ( 不 包 括 推 廣 教 育 課 程 ), 成 績 及 格, 持 有 學 分 證 明 書 十 四 符 合 高 級 中 等 以 下 教 育 階 段 非 學 校 型 態 實 驗 教 育 實 施 條 例 第 二 十 九 條 第 二 項 規 定
21 第 三 條 具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者, 得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大 學 二 年 制 學 士 班 一 年 級 新 生 入 學 考 試 : 一 二 年 制 專 科 學 校 及 進 修 學 校 肄 業 學 生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 ( 一 ) 修 滿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一 年 之 上 學 期, 因 故 休 學 或 退 學 二 年 以 上, 持 有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並 檢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 二 ) 修 讀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一 年 之 下 學 期 期 間, 因 故 休 學 或 退 學 一 年 以 上, 持 有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並 檢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 三 ) 修 滿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且 已 修 畢 畢 業 應 修 學 分 八 十 學 分 以 上, 因 故 未 能 畢 業, 持 有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並 檢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二 三 年 制 專 科 學 校 及 進 修 學 校 肄 業 學 生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 ( 一 ) 僅 未 修 習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一 年, 因 故 休 學 或 退 學 三 年 以 上, 持 有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並 檢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 二 ) 修 滿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一 年 之 上 學 期, 因 故 休 學 或 退 學 二 年 以 上, 持 有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並 檢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 三 ) 修 讀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一 年 之 下 學 期 期 間, 因 故 休 學 或 退 學 一 年 以 上, 持 有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並 檢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三 五 年 制 專 科 學 校 及 進 修 學 校 肄 業 學 生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 ( 一 ) 僅 未 修 習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一 年, 因 故 休 學 或 退 學 三 年 以 上, 持 有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並 檢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 二 ) 修 滿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一 年 之 上 學 期, 因 故 休 學 或 退 學 二 年 以 上, 持 有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並 檢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 三 ) 修 讀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一 年 之 下 學 期 期 間, 因 故 休 學 或 退 學 一 年 以 上, 持 有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並 檢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 四 ) 修 滿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且 已 修 畢 畢 業 應 修 學 分 二 百 二 十 學 分 以 上, 因 故 未 能 畢 業, 持 有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並 檢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四 大 學 學 士 班 ( 不 包 括 空 中 大 學 ) 肄 業, 修 滿 二 年 級 下 學 期, 因 故 休 學 或 退 學 一 年 以 上, 持 有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並 檢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五 自 學 進 修 學 力 鑑 定 考 試 通 過, 持 有 專 科 學 校 畢 業 程 度 學 力 鑑 定 通 過 證 書 六 下 列 國 家 考 試 及 格, 持 有 及 格 證 書 : ( 一 ) 公 務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或 一 等 二 等 三 等 特 種 考 試 及 格 ( 二 )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或 相 當 等 級 之 特 種 考 試 及 格 七 技 能 檢 定 合 格, 有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持 有 證 書 及 證 明 文 件 : ( 一 ) 取 得 乙 級 技 術 士 證 或 相 當 於 乙 級 之 單 一 級 技 術 士 證 後, 從 事 相 關 工 作 經 驗 四 年 以 上 ( 二 ) 取 得 甲 級 技 術 士 證 或 相 當 於 甲 級 之 單 一 級 技 術 士 證 後, 從 事 相 關 工 作 經 驗 二 年 以 上 八 符 合 年 滿 二 十 二 歲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畢 ( 結 ) 業 證 書 或 修 滿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資 格 之 一, 並 修 習 下 列 不 同 科 目 課 程 累 計 達 八 十 學 分 以 上, 持 有 學 分 證 明 : ( 一 ) 大 學 或 空 中 大 學 之 大 學 程 度 學 分 課 程 ( 二 )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推 廣 教 育 學 分 班 課 程 ( 三 ) 教 育 部 認 可 之 非 正 規 教 育 課 程 九 持 有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畢 業 證 書 後, 從 事 相 關 工 作 經 驗 五 年 以 上, 並 經 大 學 校 級 或 聯 合 招 生 委 員 會 審 議 通 過
22 十 依 藝 術 教 育 法 實 施 一 貫 制 學 制 肄 業 學 生, 持 有 修 業 證 明 者, 依 其 修 業 情 形 屬 五 年 制 專 科 學 校 或 大 學 學 士 班, 準 用 第 三 款 及 第 四 款 規 定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推 廣 教 育 實 施 辦 法 中 華 民 國 一 百 年 七 月 十 三 日 修 正 施 行 後, 本 標 準 一 百 零 二 年 一 月 二 十 四 日 修 正 施 行 前, 已 修 習 前 項 第 八 款 所 定 課 程 學 分 者, 不 受 二 十 二 歲 年 齡 限 制 第 四 條 具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者, 得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大 學 學 士 班 ( 不 包 括 二 年 制 學 士 班 ) 轉 學 考 試, 轉 入 二 年 級 或 三 年 級 : 一 學 士 班 肄 業 學 生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持 有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並 檢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 一 ) 修 業 累 計 滿 二 個 學 期 以 上 者, 得 轉 入 二 年 級 上 學 期 ( 二 ) 修 業 累 計 滿 三 個 學 期 以 上 者, 得 轉 入 二 年 級 下 學 期 ( 三 ) 修 業 累 計 滿 四 個 學 期 以 上 者, 得 轉 入 三 年 級 上 學 期 ( 四 ) 修 業 累 計 滿 五 個 學 期 以 上 者, 得 轉 入 三 年 級 下 學 期 二 大 學 二 年 制 學 士 班 肄 業 學 生, 修 滿 一 年 級 上 學 期, 持 有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並 檢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三 專 科 學 校 學 生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 ( 一 ) 取 得 專 科 學 校 畢 業 證 書 或 專 修 科 畢 業 ( 二 ) 修 滿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之 肄 業 學 生, 持 有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並 檢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四 自 學 進 修 學 力 鑑 定 考 試 通 過, 持 有 專 科 學 校 畢 業 程 度 學 力 鑑 定 通 過 證 書 五 符 合 年 滿 二 十 二 歲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畢 ( 結 ) 業 或 修 滿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資 格 之 一, 並 修 習 下 列 不 同 科 目 課 程 累 計 達 八 十 學 分 以 上, 持 有 學 分 證 明 : ( 一 ) 大 學 或 空 中 大 學 之 大 學 程 度 學 分 課 程 ( 二 )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推 廣 教 育 學 分 班 課 程 ( 三 ) 教 育 部 認 可 之 非 正 規 教 育 課 程 六 空 中 大 學 肄 業 全 修 生, 修 得 三 十 六 學 分 者, 得 報 考 性 質 相 近 學 系 二 年 級, 修 得 七 十 二 學 分 者, 得 報 考 性 質 相 近 學 系 三 年 級 具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者, 得 報 考 大 學 二 年 制 學 士 班 轉 學 考 試, 轉 入 一 年 級 下 學 期 : 一 大 學 學 士 班 ( 不 包 括 空 中 大 學 ) 肄 業 學 生, 修 滿 三 年 級 上 學 期, 持 有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並 檢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二 大 學 二 年 制 學 士 班 肄 業 學 生, 修 業 累 計 滿 一 個 學 期 者, 持 有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並 檢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依 藝 術 教 育 法 實 施 一 貫 制 學 制 肄 業 學 生, 持 有 修 業 證 明 者, 依 其 修 業 情 形 屬 大 學 學 士 班 或 五 年 制 專 科 學 校, 準 用 第 一 項 第 一 款 第 三 款 及 前 項 第 一 款 規 定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推 廣 教 育 實 施 辦 法 中 華 民 國 一 百 年 七 月 十 三 日 修 正 施 行 後, 至 一 百 零 二 年 六 月 十 三 日 前, 已 修 習 第 一 項 第 五 款 所 定 課 程 學 分 者, 不 受 二 十 二 歲 年 齡 限 制 轉 學 考 生 報 考 第 一 項 及 第 二 項 轉 學 考 試, 依 原 就 讀 學 校 及 擬 報 考 學 校 之 雙 重 學 籍 規 定, 擬 於 轉 學 錄 取 時 選 擇 同 時 就 讀 者, 得 僅 檢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第 五 條 具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者, 得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大 學 碩 士 班 一 年 級 新 生 入 學 考 試 : 一 在 學 士 班 肄 業, 僅 未 修 滿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一 年, 因 故 退 學 或 休 學, 自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一 年 之 始 日 起 算 已 滿 二 年, 持 有 修 業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並 檢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23 二 修 滿 學 士 班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因 故 未 能 畢 業, 自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一 年 之 末 日 起 算 已 滿 一 年, 持 有 修 業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並 檢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三 在 大 學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六 年 ( 包 括 實 習 ) 以 上 之 學 士 班 修 滿 四 年 課 程, 且 已 修 畢 畢 業 應 修 學 分 一 百 二 十 八 學 分 以 上 四 取 得 專 科 學 校 畢 業 證 書 後, 其 為 三 年 制 者 經 離 校 二 年 以 上 ; 二 年 制 或 五 年 制 者 經 離 校 三 年 以 上 ; 取 得 專 科 進 修 ( 補 習 ) 學 校 資 格 證 明 書 專 科 進 修 學 校 畢 業 證 書 或 專 科 學 校 畢 業 程 度 學 力 鑑 定 通 過 證 書 者, 比 照 二 年 制 專 科 學 校 辦 理 各 校 並 得 依 實 際 需 要, 另 增 訂 相 關 工 作 經 驗 最 低 工 作 年 資 之 規 定 五 下 列 國 家 考 試 及 格, 持 有 及 格 證 書 : ( 一 ) 公 務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或 一 等 二 等 三 等 特 種 考 試 及 格 ( 二 )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或 相 當 等 級 之 特 種 考 試 及 格 六 技 能 檢 定 合 格, 有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持 有 證 書 及 證 明 文 件 : ( 一 ) 取 得 甲 級 技 術 士 證 或 相 當 於 甲 級 之 單 一 級 技 術 士 證 後, 從 事 相 關 工 作 經 驗 三 年 以 上 ( 二 ) 技 能 檢 定 職 類 以 乙 級 為 最 高 級 別 者, 取 得 乙 級 技 術 士 證 或 相 當 於 乙 級 之 單 一 級 技 術 士 證 後, 從 事 相 關 工 作 經 驗 五 年 以 上 第 六 條 曾 於 大 學 校 院 擔 任 專 業 技 術 人 員 於 專 科 學 校 或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擔 任 專 業 及 技 術 教 師, 經 大 學 校 級 或 聯 合 招 生 委 員 會 審 議 通 過, 得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第 二 條 第 三 條 及 前 條 所 定 新 生 入 學 考 試 第 七 條 大 學 經 教 育 部 核 可 後, 就 專 業 領 域 具 卓 越 成 就 表 現 者, 經 校 級 或 聯 合 招 生 委 員 會 審 議 通 過, 得 准 其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第 二 條 第 三 條 及 第 五 條 所 定 新 生 入 學 考 試 第 八 條 具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者, 得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大 學 博 士 班 一 年 級 新 生 入 學 考 試 : 一 碩 士 班 學 生 修 業 滿 二 年 且 修 畢 畢 業 應 修 科 目 與 學 分 ( 不 包 括 論 文 ), 因 故 未 能 畢 業, 經 退 學 或 休 學 一 年 以 上, 持 有 修 業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及 檢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並 提 出 相 當 於 碩 士 論 文 水 準 之 著 作 二 逕 修 讀 博 士 學 位 學 生 修 業 期 滿, 未 通 過 博 士 學 位 候 選 人 資 格 考 核 或 博 士 學 位 考 試, 持 有 修 業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及 檢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並 提 出 相 當 於 碩 士 論 文 水 準 之 著 作 三 修 業 年 限 六 年 以 上 之 學 系 畢 業 獲 有 學 士 學 位, 經 有 關 專 業 訓 練 二 年 以 上, 並 提 出 相 當 於 碩 士 論 文 水 準 之 著 作 四 大 學 畢 業 獲 有 學 士 學 位, 從 事 與 所 報 考 系 所 相 關 工 作 五 年 以 上, 並 提 出 相 當 於 碩 士 論 文 水 準 之 著 作 五 下 列 國 家 考 試 及 格, 持 有 及 格 證 書, 且 從 事 與 所 報 考 系 所 相 關 工 作 六 年 以 上, 並 提 出 相 當 於 碩 士 論 文 水 準 之 著 作 : ( 一 ) 公 務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或 一 等 二 等 三 等 特 種 考 試 及 格 ( 二 )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或 相 當 等 級 之 特 種 考 試 及 格 前 項 各 款 相 當 於 碩 士 論 文 水 準 之 著 作, 由 各 大 學 自 行 認 定 ; 其 藝 術 類 或 應 用 科 技 類 相 當 於 碩 士 論 文 水 準 之 著 作, 得 以 創 作 展 演 連 同 書 面 報 告 或 以 技 術 報 告 代 替 第 一 項 第 三 款 所 定 有 關 專 業 訓 練 及 第 四 款 第 五 款 所 定 與 所 報 考 系 所 相 關 工 作, 由 學 校 自 行 認 定
24 第 九 條 持 國 外 或 香 港 澳 門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學 歷, 符 合 大 學 辦 理 國 外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或 香 港 澳 門 學 歷 檢 覈 及 採 認 辦 法 規 定 者, 得 準 用 第 二 條 第 一 款 規 定 辦 理 畢 業 年 級 相 當 於 國 內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二 年 級 之 國 外 或 香 港 澳 門 同 級 同 類 學 校 畢 業 生, 得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大 學 學 士 班 一 年 級 新 生 入 學 考 試 但 大 學 應 增 加 其 畢 業 應 修 學 分, 或 延 長 其 修 業 年 限 畢 業 年 級 高 於 相 當 國 內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之 國 外 或 香 港 澳 門 同 級 同 類 學 校 肄 業 生, 修 滿 相 當 於 國 內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修 業 年 限 以 下 年 級 者, 得 準 用 第 二 條 第 一 款 規 定 辦 理 持 國 外 或 香 港 澳 門 學 士 學 位, 符 合 大 學 辦 理 國 外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或 香 港 澳 門 學 歷 檢 覈 及 採 認 辦 法 規 定 者, 得 準 用 前 條 第 一 項 第 三 款 及 第 四 款 規 定 辦 理 持 國 外 或 香 港 澳 門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畢 肄 業 學 歷, 其 畢 肄 業 學 校 經 教 育 部 列 入 參 考 名 冊 或 為 當 地 國 政 府 權 責 機 關 或 專 業 評 鑑 團 體 所 認 可, 且 入 學 資 格 修 業 年 限 及 修 習 課 程 均 與 我 國 同 級 同 類 學 校 規 定 相 當, 並 經 各 大 學 招 生 委 員 會 審 議 後 認 定 為 相 當 國 內 同 級 同 類 學 校 修 業 年 級 者, 得 準 用 第 二 條 第 二 款 第 三 條 第 一 項 第 一 款 至 第 四 款 第 四 條 第 一 項 與 第 二 項 第 五 條 第 一 款 至 第 四 款 及 前 條 第 一 項 第 一 款 與 第 二 款 規 定 辦 理 持 前 項 香 港 澳 門 學 校 副 學 士 學 位 證 書 及 歷 年 成 績 單, 或 高 級 文 憑 及 歷 年 成 績 單, 得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科 技 大 學 技 術 學 院 二 年 制 學 士 班 一 年 級 新 生 入 學 考 試 第 五 項 國 外 或 香 港 澳 門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畢 ( 肄 ) 業 學 歷 證 件 及 成 績 證 明 前 項 香 港 澳 門 副 學 士 學 位 證 書 及 歷 年 成 績 單, 或 高 級 文 憑 及 歷 年 成 績 單, 應 經 我 國 駐 外 使 領 館 代 表 處 辦 事 處 或 其 他 經 外 交 部 授 權 機 構, 或 行 政 院 在 香 港 澳 門 設 立 或 指 定 機 構 驗 證 臺 灣 地 區 與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關 係 條 例 中 華 民 國 八 十 一 年 九 月 十 八 日 公 布 生 效 後, 臺 灣 地 區 人 民 經 許 可 進 入 臺 灣 地 區 團 聚 依 親 居 留 長 期 居 留 或 定 居 之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外 國 人 香 港 或 澳 門 居 民, 持 大 陸 地 區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畢 ( 肄 ) 業 學 歷, 且 符 合 下 列 各 款 資 格 者, 得 準 用 第 二 條 第 二 款 第 三 條 第 一 項 第 一 款 至 第 四 款 第 五 條 第 一 款 至 第 四 款 及 前 條 第 一 項 第 一 款 與 第 二 款 規 定 辦 理 : 一 其 畢 ( 肄 ) 業 學 校 經 教 育 部 列 入 認 可 名 冊, 且 無 大 陸 地 區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第 八 條 不 予 採 認 之 情 形 二 其 入 學 資 格 修 業 年 限 及 修 習 課 程, 均 與 臺 灣 地 區 同 級 同 類 學 校 規 定 相 當, 並 經 各 大 學 招 生 委 員 會 審 議 後 認 定 為 相 當 臺 灣 地 區 同 級 同 類 學 校 修 業 年 級 持 大 陸 地 區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畢 ( 肄 ) 業 學 歷, 符 合 大 陸 地 區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規 定 者, 得 準 用 第 四 條 第 一 項 及 第 二 項 規 定 辦 理 持 前 二 項 大 陸 地 區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畢 ( 肄 ) 業 學 歷 報 考 者, 其 相 關 學 歷 證 件 及 成 績 證 明, 應 準 用 大 陸 地 區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第 四 條 規 定 辦 理 第 十 條 軍 警 校 院 學 歷, 依 教 育 部 核 准 比 敘 之 規 定 辦 理 第 十 一 條 本 標 準 所 定 年 數 起 迄 計 算 方 式, 除 下 列 情 形 者 外, 自 規 定 起 算 日, 計 算 至 報 考 當 學 年 度 註 冊 截 止 日 為 止 : 一 離 校 或 休 學 年 數 之 計 算 : 自 歷 年 成 績 單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所 載 最 後 修 滿 學 期 之 末 日, 起 算 至 報 考 當 學 年 度 註 冊 截 止 日 為 止 二 專 業 訓 練 及 從 事 相 關 工 作 年 數 之 計 算 : 以 專 業 訓 練 或 相 關 工 作 之 證 明 上 所 載 開 始 日 期, 起 算 至 報 考 當 學 年 度 註 冊 截 止 日 為 止 第 十 二 條 本 標 準 自 發 布 日 施 行
25 逢 甲 大 學 招 生 考 試 考 生 個 人 資 料 蒐 集 處 理 及 利 用 告 知 聲 明 一 個 人 資 料 蒐 集 之 目 的 : 為 辦 理 本 校 各 項 入 學 招 生 考 試 相 關 試 務, 提 供 系 ( 所 學 位 學 程 ) 考 試 成 績 審 查 資 料 分 發 及 報 到 等 招 生 資 訊 服 務, 並 作 為 招 生 相 關 統 計 研 究 分 析 錄 取 新 生 學 籍 管 理 作 業 及 發 放 獎 助 學 金 使 用 二 個 人 資 料 蒐 集 之 方 式 : 經 由 本 校 招 生 考 試 網 路 報 名 系 統 或 書 面 資 料 蒐 集, 於 考 生 完 成 報 名 作 業 後, 即 同 意 本 校 將 相 關 資 料 及 成 績 予 招 生 考 試 各 項 試 務 辦 理 新 生 報 到 及 入 學 資 料 建 置 使 用 三 個 人 資 料 蒐 集 之 類 別 : 姓 名 身 分 證 字 號 ( 或 公 民 身 份 證 號 或 護 照 號 碼 ) 國 籍 出 生 地 出 生 年 月 日 性 別 學 歷 通 訊 地 址 聯 絡 電 話 手 機 號 碼 緊 急 聯 絡 人 中 低 收 入 戶 或 低 收 入 戶 情 形 工 作 資 料 婚 姻 狀 況 財 力 證 明 健 康 狀 況 等 四 個 人 資 料 利 用 之 期 間 : 除 法 令 或 中 央 事 業 主 管 單 位 另 有 規 定 辦 理 考 試 個 人 資 料 保 存 期 限 外, 本 校 考 生 個 人 資 料 電 子 檔 保 存 期 間, 為 自 本 招 生 之 學 年 度 起 算 4 個 學 年 度, 並 於 期 限 屆 滿 後 主 動 銷 毀 ; 個 人 書 面 資 料 則 於 1 年 後 主 動 銷 毀 五 個 人 資 料 利 用 之 地 區 及 對 象 : 本 校 所 取 得 個 人 資 料 的 利 用 地 區 為 臺 灣 地 區 ( 包 括 澎 湖 金 門 及 馬 祖 等 地 區 ) 或 經 考 生 授 權 處 理 利 用 之 地 區, 本 校 各 級 人 員 依 權 責 及 業 務 的 不 同, 設 定 必 要 的 系 統 存 取 權 限, 只 有 經 過 授 權 的 人 員, 才 能 接 觸 考 生 的 個 人 資 料 六 考 生 如 提 供 不 完 整 或 不 確 實 的 個 人 資 料, 將 可 能 影 響 考 生 考 試 後 續 審 查 相 關 試 務 及 接 受 考 試 服 務 的 權 益 七 考 生 確 認 填 寫 的 各 項 個 人 資 料 均 為 真 實 且 正 確, 如 需 更 改, 除 招 生 簡 章 規 定 不 得 更 改 的 欄 位 外, 其 餘 欄 位 可 於 報 名 截 日 前 上 網 修 改 八 考 生 得 依 個 人 資 料 法 規 定 查 詢 或 請 求 閱 覽 ; 請 求 製 給 複 製 本 ; 請 求 補 充 或 更 正 ; 請 求 停 止 蒐 集 處 理 或 利 用 ; 請 求 刪 除 考 生 得 以 書 面 傳 真 電 話 等 方 式 與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聯 絡 ( 相 關 聯 絡 方 式 請 詳 見 報 名 簡 章 ), 行 使 上 述 之 權 利 九 本 校 得 依 法 令 規 定 或 主 管 機 關 或 司 法 機 關 依 法 所 為 之 要 求, 將 個 人 資 料 或 相 關 資 料 提 供 予 相 關 主 管 機 關 或 司 法 機 關 十 除 法 令 另 有 規 定 或 主 管 機 關 另 有 要 求 外, 若 考 生 向 本 校 提 出 停 止 蒐 集 處 理 利 用 或 請 求 刪 除 個 人 資 料 之 請 求, 妨 礙 本 校 執 行 職 務 或 完 成 上 開 蒐 集 目 的, 或 導 致 本 校 違 背 法 令 或 主 管 機 關 之 要 求 時, 本 校 得 繼 續 蒐 集 處 理 利 用 或 保 留 個 人 資 料
26 逢 甲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單 獨 招 收 僑 生 及 港 澳 學 生 申 請 入 學 繳 交 資 料 檢 核 表 ( 本 表 請 置 於 申 請 表 件 首 頁, 依 項 次 順 序 裝 訂 於 裝 訂 線 中 ) 申 請 學 系 : 秋 季 班 (2016 年 9 月 入 學 ) 中 文 姓 名 : 英 文 姓 名 : 聯 絡 電 話 : * 應 繳 交 表 件 ( 請 申 請 人 自 行 勾 選 所 繳 各 項 證 件 ): 項 次 繳 交 表 件 份 數 請 勾 選 一 繳 交 資 料 檢 核 表 1 二 入 學 申 請 表 1 三 僑 生 : 1. 僑 居 地 永 久 或 長 期 居 留 證 件 影 本 ( 如 身 分 證 護 照 ) 2. 中 華 民 國 護 照 暨 僑 居 身 份 加 簽 影 本 港 澳 學 生 : 1. 港 澳 護 照 或 永 久 居 留 資 格 證 件 影 本 2. 在 港 澳 或 海 外 連 續 居 留 之 原 始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 請 擇 一 繳 交 ) 四 身 分 資 格 認 定 聲 明 書 ( 切 結 書 ) 1 五 六 應 屆 畢 業 生 之 在 學 證 明 書 或 同 等 學 歷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或 中 學 畢 業 證 書 影 本 ( 應 屆 畢 業 生 須 在 入 學 前 取 得 正 式 畢 業 證 書 ) 1. 應 屆 畢 業 生, 繳 交 中 四 中 五 ( 或 高 一 高 二 ) 兩 年 成 績 單 正 本 2. 中 學 已 畢 業 者, 繳 交 中 學 最 後 三 年 ( 中 四 ~ 中 六 或 高 一 ~ 高 三 ) 成 績 單 正 本 七 簡 要 自 傳 (1000 字 以 內 ) 1 八 讀 書 計 畫 1 九 其 他 * 申 請 人 之 檢 附 資 料 均 已 查 證 屬 實 並 依 序 編 列 頁 碼 ; 共 計 頁 * 若 同 時 符 合 外 國 學 生 及 僑 生 身 分 資 格 者, 請 擇 一 身 分 申 請, 一 旦 提 出 申 請 後 不 得 變 更 身 分 * 錄 取 生 若 經 僑 務 委 員 會 或 教 育 部 審 查 不 符 僑 生 或 港 澳 學 生 身 分 資 格 者, 本 校 將 取 消 錄 取 及 入 學 資 格, 不 得 異 議 * 申 請 表 件 請 以 掛 號 郵 寄 ( 海 外 地 區 建 議 使 用 DCS DHL 或 FedEx 等 快 遞 服 務 ) 中 華 民 國 ( 臺 灣 ) 臺 中 市 西 屯 區 文 華 路 100 號 逢 甲 大 學 教 務 處 招 生 組 ( 申 請 期 間 若 遇 任 何 問 題, 歡 迎 來 電 詢 問 : 轉 2181~2187) 1 1 1
27 逢 甲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單 獨 招 收 僑 生 及 港 澳 學 生 申 請 入 學 申 請 表 秋 季 班 (2016 年 9 月 入 學 ) 申 請 學 系 : 編 號 : ( 勿 填 寫 ) 姓 中 文 性 別 名 英 文 出 生 西 元 年 月 日 申 請 人 國 籍 中 華 民 國 僑 居 地 身 分 證 字 號 : 護 照 號 碼 : 居 留 證 號 碼 : 國 別 : 護 照 號 碼 : 居 留 證 號 碼 : 祖 籍 : 省 縣 ( 市 ) 於 西 元 年 由 經 到 達 現 居 留 地 出 生 地 自 行 貼 妥 二 吋 正 面 半 身 照 片 資 料 僑 居 地 地 址 僑 居 地 電 話 行 動 電 話 在 臺 通 訊 地 址 在 臺 聯 絡 電 話 行 動 電 話 擬 申 請 入 學 獎 助 學 金 全 額 學 雜 費 半 額 學 雜 費 家 長 資 料 父 親 姓 名 母 親 姓 名 籍 貫 籍 貫 省 縣 ( 市 ) 省 縣 ( 市 ) 校 名 高 中 ( 中 四 至 中 五 或 中 六 ) 相 當 於 國 內 高 中 三 年 級 (FORM6) 畢 業 學 校 或 最 後 結 ( 肄 ) 業 學 校 學 歷 入 學 西 元 年 月 日 西 元 年 月 日 畢 業 西 元 年 月 日 西 元 年 月 日 備 註 1. 入 學 申 請 表 內 各 項 資 料 請 據 實 填 寫, 所 填 通 訊 地 址 應 清 楚 完 整, 以 利 本 校 寄 發 入 學 通 知 2. 請 申 請 人 詳 閱 招 生 簡 章 各 項 規 定 3. 逢 甲 大 學 為 辦 理 單 獨 招 收 僑 生 及 港 澳 學 生 申 請 入 學 報 名 審 查 之 目 的, 本 表 所 蒐 集 之 個 人 資 訊, 將 僅 存 放 於 校 內, 作 為 單 獨 招 收 僑 生 及 港 澳 學 生 申 請 入 學 報 名 審 查 管 理 與 聯 繫 之 用, 學 校 將 保 留 本 表 一 年, 期 滿 後 即 依 規 定 銷 毀 您 得 以 本 表 之 聯 絡 方 式 行 使 查 閱 更 正 等 個 人 資 料 保 護 法 第 3 條 的 當 事 人 權 利 如 您 提 供 的 資 料 不 完 整 或 不 確 實, 將 無 法 通 過 本 次 單 獨 招 收 僑 生 及 港 澳 學 生 申 請 入 學 報 名 審 查 聯 絡 方 式 : 臺 中 市 西 屯 區 文 華 路 100 號, 電 話 : , 分 機 2181~2187, admission@fcu.edu.tw 申 請 人 簽 名 : 日 期 : 年 月 日
28 身 分 資 格 認 定 聲 明 書 ( 切 結 書 ) 本 人 欲 報 考 貴 校 105 學 年 度 ( 西 元 2016 年 ) 單 獨 招 收 僑 生 及 港 澳 學 生 申 請 入 學, 因 申 請 時 尚 未 符 合 僑 生 回 國 就 學 及 輔 導 辦 法 或 香 港 澳 門 關 係 條 例 第 二 條 有 關 最 近 連 續 居 留 海 外 六 年 以 上 之 規 定, 本 人 同 意 至 西 元 2016 年 8 月 31 日 止 應 提 出 符 合 :( 請 勾 選 ) 僑 生 回 國 就 學 及 輔 導 辦 法 所 定 連 續 居 留 海 外 期 間 之 僑 生 資 格 規 定 香 港 澳 門 居 民 來 臺 就 學 辦 法 所 定 連 續 居 留 港 澳 或 海 外 期 間 之 港 澳 學 生 資 格 規 定, 否 則 應 由 貴 校 撤 銷 原 錄 取 資 格 另, 港 澳 學 生 同 意 於 錄 取 報 到 後 之 身 分 資 格 符 合 香 港 澳 門 關 係 條 例 第 四 條 有 關 未 持 有 英 國 國 民 ( 海 外 ) 護 照 或 香 港 護 照 以 外 之 旅 行 證 照 者, 或 未 持 有 澳 門 護 照 以 外 之 旅 行 護 照 或 雖 持 葡 萄 牙 護 照 但 係 於 葡 萄 牙 結 束 治 理 前 於 澳 門 取 得 者 之 規 定 此 致 逢 甲 大 學 招 生 委 員 會 立 切 結 書 人 : 護 照 號 碼 : 國 別 或 地 區 別 : 通 訊 地 址 : 聯 絡 電 話 : 日 期 : 年 月 日 逢 甲 大 學 為 辦 理 單 獨 招 收 僑 生 及 港 澳 學 生 申 請 入 學 資 格 審 查 之 目 的, 本 表 所 蒐 集 之 個 人 資 訊, 將 僅 存 放 於 校 內, 作 為 單 獨 招 收 僑 生 及 港 澳 學 生 申 請 入 學 資 格 審 查 管 理 與 聯 繫 之 用, 學 校 將 保 留 本 表 一 年, 期 滿 後 即 依 規 定 銷 毀 您 得 以 本 表 之 聯 絡 方 式 行 使 查 閱 更 正 等 個 人 資 料 保 護 法 第 3 條 的 當 事 人 權 利 如 您 提 供 的 資 料 不 完 整 或 不 確 實, 將 無 法 通 過 本 次 單 獨 招 收 僑 生 及 港 澳 學 生 申 請 入 學 資 格 審 查 聯 絡 方 式 : 臺 中 市 西 屯 區 文 華 路 100 號, 電 話 : , 分 機 2181~2187, admission@fcu.edu.tw
29 附 表 Appendix FROM (Full Name in Chinese) (Full Name in English) 逢 甲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單 獨 招 收 僑 生 及 港 澳 學 生 申 請 入 學 報 名 專 用 信 封 (Address) TO: 逢 甲 大 學 教 務 處 招 生 組 收 臺 中 市 西 屯 區 文 華 路 100 號 中 華 民 國 臺 灣 省 Admissions Section Office of Academic Affairs Feng Chia University No.100 Wenhwa Rd., Xitun Dist., Taichung City Taiwan, Republic of China 請 將 本 表 貼 於 報 名 信 封 袋 上, 以 掛 號 郵 寄 ( 海 外 地 區 建 議 使 用 DCS DHL 或 FedEX 等 快 遞 服 務 ) Please attach this application cover sheet to the outside of the envelope containing your application package, and send by registered mail or courier. (DCS DHL or FedEx service is recommended for application packages mailed from overseas.) 申 請 學 系 : 寄 送 日 期 /Date application submitted: 本 區 請 勿 填 寫 Please do not write in this space. 申 請 編 號 審 查 人 員 收 件 日 期 審 查 日 期
Microsoft Word - 1235
明 道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2016 年 秋 季 入 學 ) 自 行 招 收 僑 生 及 港 澳 學 生 申 請 入 學 招 生 簡 章 中 華 民 國 一 五 年 一 月 十 一 日 明 道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自 行 招 收 僑 生 及 港 澳 學 生 申 請 入 學 項 目 重 要 日 程 表 日 期 公 告 招 生 簡 章 2016 年 1 月 11 日 ( 星 期 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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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 校 105 學 年 度 僑 生 及 港 澳 生 招 生 委 員 會 第 1 次 會 議 決 議 通 過 朝 陽 科 技 大 學 2016 年 自 行 招 收 僑 生 及 港 澳 生 申 請 入 學 ( 第 一 次 招 生 ) 招 生 簡 章 2016 年 9 月 入 學 地 址 :41349 臺 灣 臺 中 市 霧 峰 區 吉 峰 東 路 168 號 電 話 :+886-4-2332-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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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 本 校 105 學 年 度 僑 生 及 港 澳 生 申 請 入 學 委 員 會 第 1 次 會 議 決 議 通 過 崇 右 技 術 學 院 2016 年 自 行 招 收 僑 生 及 港 澳 生 申 請 入 學 招 生 簡 章 2016 年 9 月 入 學 national@ 崇 右 技 術 學 院 2016 年 自 行 招 收 僑 生 及 港 澳 生 申 請 入 學 招 生 簡 章 重 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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