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錄 壹 里 長 服 務 須 知 一 里 鄰 之 組 織...2 二 里 辦 公 處 重 要 工 作...3 三 里 長 應 辦 理 之 工 作...3 四 里 長 身 分 之 停 止 或 喪 失...4 五 里 長 職 務 之 代 理...6 六 高 雄 市 里 長 福 利 事 項...6 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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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目 錄 壹 里 長 服 務 須 知 一 里 鄰 之 組 織...2 二 里 辦 公 處 重 要 工 作...3 三 里 長 應 辦 理 之 工 作...3 四 里 長 身 分 之 停 止 或 喪 失...4 五 里 長 職 務 之 代 理...6 六 高 雄 市 里 長 福 利 事 項...6 七 高 雄 市 政 府 補 助 里 辦 公 處 經 費 暨 設 備...7 八 其 他 事 項...7 貳 高 雄 市 政 府 各 一 級 機 關 簡 介 及 辦 理 人 民 申 請 案 件 摘 要 高 雄 市 政 府 組 織 系 統 表...10 ㄧ 民 政 局...13 二 財 政 局...30 三 教 育 局...39 四 經 濟 發 展 局...44

3 目 錄 五 海 洋 局...60 六 農 業 局...66 七 觀 光 局...77 八 都 市 發 展 局...81 九 工 務 局...84 十 水 利 局...89 十 一 社 會 局...95 十 二 勞 工 局 十 三 警 察 局 十 四 消 防 局 十 五 衛 生 局 十 六 環 境 保 護 局 十 七 捷 運 工 程 局 十 八 文 化 局 十 九 交 通 局 二 十 法 制 局 二 十 一 兵 役 局 二 十 二 地 政 局...206

4 目 錄 二 十 三 新 聞 局 二 十 四 研 究 發 展 考 核 委 員 會 二 十 五 原 住 民 事 務 委 員 會 二 十 六 客 家 事 務 委 員 會 二 十 七 秘 書 處 二 十 八 主 計 處 二 十 九 人 事 處 三 十 政 風 處 三 十 一 空 中 大 學 三 十 二 各 區 公 所 參 重 要 法 令 摘 要 ㄧ 地 方 制 度 法 摘 要 二 地 方 民 意 代 表 費 用 支 給 及 村 里 長 事 務 補 助 費 補 助 條 例 三 高 雄 市 政 府 辦 理 里 業 務 會 報 鄰 長 會 議 及 里 鄰 長 里 幹 事 訓 練 實 施 要 點 四 高 雄 市 里 長 證 明 事 項 彙 整 表 五 高 雄 市 區 公 所 證 明 事 項 彙 整 表...289

5 目 錄 六 高 雄 市 政 府 里 幹 事 及 里 辦 公 處 事 務 處 理 與 考 核 要 點 七 高 雄 市 政 府 辦 理 改 善 市 容 環 境 查 ( 通 ) 報 作 業 要 點 八 高 雄 市 里 民 大 會 及 基 層 建 設 座 談 會 實 施 辦 法 九 高 雄 市 各 區 辦 理 里 民 大 會 或 基 層 建 設 座 談 會 注 意 事 項 十 高 雄 市 政 府 各 里 舉 辦 睦 鄰 聯 誼 活 動 補 助 作 業 規 定 十 一 戶 政 法 令 摘 要 十 二 特 優 村 ( 里 ) 長 及 績 優 民 政 人 員 表 揚 作 業 要 點 十 三 高 雄 市 政 府 辦 理 里 鄰 長 服 務 獎 勵 要 點 十 四 高 雄 市 市 議 員 及 里 長 福 利 互 助 自 治 條 例 十 五 高 雄 市 政 府 辦 理 里 鄰 長 喪 葬 補 助 及 遺 族 慰 問 實 施 要 點.312 十 六 高 雄 市 里 辦 公 處 佈 告 牌 製 作 維 護 認 養 辦 法 十 七 高 雄 市 政 府 鄰 長 遴 聘 解 聘 實 施 要 點 十 八 會 議 規 範...315

6 1 壹 里 長 服 務 須 知

7 壹 里 長 服 務 須 知 2 一 里 鄰 之 組 織 ( 一 ) 法 令 規 定 1. 地 方 制 度 法 規 定 : (1) 第 3 條 第 3 4 項 規 定 : 直 轄 市 及 市 均 劃 分 為 區 鄉 以 內 之 編 組 為 村 ; 鎮 縣 轄 市 及 區 以 內 之 編 組 為 里 村 里 ( 以 下 稱 村 ( 里 )) 以 內 之 編 組 為 鄰 (2) 第 5 條 第 4 項 : 村 ( 里 ) 設 村 ( 里 ) 辦 公 處 (3) 第 59 條 : 村 ( 里 ) 置 村 ( 里 ) 長 1 人, 受 鄉 ( 鎮 市 區 ) 長 之 指 揮 監 督, 辦 理 村 ( 里 ) 公 務 及 交 辦 事 項 由 村 ( 里 ) 民 依 法 選 舉 之, 任 期 4 年, 連 選 得 連 任 2. 高 雄 市 各 區 公 所 組 織 規 程 規 定 : (1) 區 以 內 之 編 組 為 里, 里 設 里 辦 公 處, 置 里 長, 無 給 職, 由 里 公 民 選 舉 之, 任 期 4 年, 連 選 得 連 任, 受 區 長 之 指 揮 監 督, 辦 理 里 公 務 及 交 辦 事 項 里 以 內 之 編 組 為 鄰, 鄰 置 鄰 長, 無 給 職, 由 里 長 就 該 鄰 內 成 年 居 民 遴 報 區 長 聘 任 之, 任 期 4 年, 連 聘 得 連 任, 受 里 長 之 指 揮 監 督 辦 理 鄰 公 務 及 交 辦 事 項 (2) 里 辦 公 處 置 里 幹 事, 承 區 長 之 命 及 里 長 之 督 導, 辦 理 里 公 務 及 交 辦 事 項 3. 高 雄 市 政 府 鄰 長 遴 聘 解 聘 實 施 要 點 規 定 : (1) 第 3 點 規 定 : 鄰 長 為 無 給 職, 由 里 長 遴 選 鄰 內 設 籍 實 際 居 住 年 滿 20 歲 與 身 心 健 康 及 具 有 服 務 熱 忱 之 居 民 擔 任 之 鄰 長 經 遴 選 後, 里 辦 公 處 應 造 具 名 冊 陳 報 區 公 所 核 定, 並 發 給 聘 書 區 公 所 應 將 核 定 之 遴 聘 名 冊 函 報 主 管 機 關 備 查 (2) 第 4 點 規 定 : 鄰 長 受 里 長 指 揮 監 督, 辦 理 區 公 所 與 里 辦 公 處 交 辦 及 該 鄰 為 民 服 務 等 事 項 ; 其 任 期 至 該 遴 用 之 里 長 任 期 屆 滿 日 止, 並 得 連 聘 之 ( 二 ) 里 鄰 組 織 內 大 致 包 含 下 列 單 位 及 人 員 1. 里 辦 公 處 : (1) 依 據 內 政 部 94 年 6 月 29 日 內 授 中 民 字 第 號 函 略 以 : 村 ( 里 ) 依 地 方 制 度 法 第 3 條 第 4 項 之 規 定, 為 鄉 ( 鎮 市 區 ) 內 之 組 織, 並 非 地 方 自 治 團 體 或 其 他 行 政 主 體, 村 ( 里 ) 辦 公 處 依 法 亦 非 地 方 行 政 機 關, 並 無 獨 立 對 外 行 文 之 權 限 權 因 此, 里 辦 公 處 行 文, 必 須 透 過 區 公 所 核 轉 (2) 依 據 內 政 部 98 年 5 月 19 日 內 授 中 民 字 第 號 函 99 年 7 月 2 日 內 授 中 民 字 第 號 函 及 102 年 5 月 15 日 內 授 中 民 字 第 號 函 略 以 : 查 依 地 方 制 度 法 行 政 程 序 法 地 方 行 政 機 關 組 織 準 則 等 規 定, 村 ( 里 ) 辦 公 處 既 非 地 方 行 政 機 關 亦 非 自 治 團 體, 不 具 預 算 編 列 及 執 行 權, 亦 不 得 逕 行 開 立 機 關 專 戶, 其 年 度 所 收 受 之 捐 款 及 租 金 收 入 自 應 由 鄉 ( 鎮 市 區 ) 公 所 依 預 算 編 列 及 執 行 等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8 3 2. 里 長 : 里 長 為 無 給 職 之 民 選 公 職 人 員, 在 行 政 隸 屬 上 歸 屬 區 長 指 揮 監 督, 主 要 任 務 在 綜 理 里 公 務 及 指 揮 監 督 鄰 長 督 導 里 幹 事 處 理 里 辦 公 處 業 務 及 交 辦 事 項 3. 里 幹 事 : 為 區 公 所 編 制 內 人 員, 亦 為 依 公 務 人 員 任 用 法 任 用 之 公 務 人 員, 里 幹 事 除 承 區 長 之 命 受 區 公 所 指 揮 監 督 及 里 長 之 督 導 辦 理 里 辦 公 處 業 務 及 交 辦 事 項 外, 並 接 受 人 民 申 請 服 務 事 項 4. 鄰 長 : 鄰 長 為 無 給 職, 由 里 長 遴 選 該 鄰 內 設 籍 實 際 居 住 年 滿 20 歲 與 身 心 健 康 及 具 服 務 熱 忱 之 居 民, 報 區 長 聘 任 後, 受 里 長 指 揮 監 督, 辦 理 鄰 公 務 及 交 辦 事 項 二 里 辦 公 處 重 要 工 作 如 下 ( 一 ) 辦 理 里 民 申 請 服 務 事 項 ( 二 ) 訪 問 轄 內 家 戶, 建 立 基 本 資 料, 並 探 詢 市 民 疾 苦, 適 時 反 映 或 協 助 其 解 決 ( 三 ) 辦 理 里 民 大 會 及 協 助 政 令 宣 導 事 宜 ( 四 ) 推 行 敦 親 睦 鄰 守 望 相 助, 建 立 祥 和 社 會 ( 五 ) 推 行 里 公 共 建 設 推 動 消 除 髒 亂 推 展 環 境 綠 美 化 等 維 護 環 境 衛 生 事 宜 ( 六 ) 協 助 辦 理 轄 內 低 收 入 戶 及 其 他 待 援 助 個 案 等 調 查 通 報 救 助 安 置 事 宜 ( 七 ) 協 助 辦 理 各 項 災 害 之 調 查 及 救 助 事 項 ( 八 ) 協 助 推 行 國 民 禮 儀 範 例 及 國 民 生 活 須 知, 改 善 民 俗 事 宜 ( 九 ) 其 他 交 辦 事 項 或 依 法 令 應 行 辦 理 事 項 ( 十 ) 里 幹 事 每 半 年 應 查 對 鄰 長 戶 籍 資 料, 發 現 鄰 長 有 高 雄 市 政 府 鄰 長 遴 聘 解 聘 實 施 要 點 第 五 點 情 事 者, 應 主 動 告 知 里 長 依 規 定 辦 理 解 聘 三 里 長 應 辦 理 之 工 作 主 要 如 下 ( 一 ) 綜 理 里 辦 公 處 業 務 ( 二 ) 遴 薦 鄰 長 人 選, 報 區 長 聘 任 ( 三 ) 依 市 民 申 請 開 立 里 長 證 明 ( 四 ) 應 邀 出 席 區 公 所 召 開 之 各 種 會 議 ( 五 ) 召 開 並 主 持 鄰 長 會 議 里 民 大 會 ( 六 ) 指 揮 監 督 轄 內 鄰 長 及 督 導 里 幹 事 服 勤 情 形 ( 七 ) 其 他 里 公 務 及 交 辦 事 項

9 壹 里 長 服 務 須 知 4 四 里 長 身 分 之 停 止 或 喪 失 ( 一 ) 停 止 職 務 規 定 依 地 方 制 度 法 第 78 條 第 1 項 規 定, 里 長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由 區 公 所 停 止 其 職 務, 不 適 用 公 務 員 懲 戒 法 第 3 條 之 規 定 : 1. 涉 嫌 犯 內 亂 外 患 貪 污 治 罪 條 例 或 組 織 犯 罪 防 制 條 例 之 罪, 經 第 一 審 判 處 有 期 徒 刑 以 上 之 刑 者 但 涉 嫌 貪 污 治 罪 條 例 上 之 圖 利 罪 者, 須 經 第 二 審 判 處 有 期 徒 刑 以 上 之 刑 者 2. 涉 嫌 犯 前 款 以 外, 法 定 刑 為 死 刑 無 期 徒 刑 或 最 輕 本 刑 為 5 年 以 上 有 期 徒 刑 之 罪, 經 第 一 審 判 處 有 罪 者 3. 依 刑 事 訴 訟 程 序 被 羈 押 或 通 緝 者 4. 依 檢 肅 流 氓 條 例 規 定 被 留 置 者 依 前 項 第 1 款 或 第 2 款 停 止 職 務 之 人 員, 如 經 改 判 無 罪 時, 或 依 前 項 第 3 款 或 第 4 款 停 止 職 務 之 人 員, 經 撤 銷 通 緝 或 釋 放 時, 於 其 任 期 屆 滿 前, 得 准 其 先 行 復 職 依 第 1 項 規 定 予 以 停 止 其 職 務 之 人 員, 經 依 法 參 選, 再 度 當 選 原 公 職 並 就 職 者, 不 再 適 用 該 項 之 規 定 依 第 1 項 規 定 予 以 停 止 其 職 務 之 人 員, 經 刑 事 判 決 確 定, 非 第 79 條 應 予 解 除 職 務 者, 於 其 任 期 屆 滿 前, 均 應 准 其 復 職 ( 二 ) 解 除 職 務 規 定 依 地 方 制 度 法 第 79 條 第 1 項 規 定, 里 長 有 下 列 情 事 之 一 者, 由 區 公 所 解 除 其 職 務 應 補 選 者, 並 依 法 補 選 : 1. 經 法 院 判 決 當 選 無 效 確 定, 或 經 法 院 判 決 選 舉 無 效 確 定, 致 影 響 其 當 選 資 格 者 2. 犯 內 亂 外 患 或 貪 污 罪, 經 判 刑 確 定 者 3. 犯 組 織 犯 罪 防 制 條 例 之 罪, 經 判 處 有 期 徒 刑 以 上 之 刑 確 定 者 4. 犯 前 二 款 以 外 之 罪, 受 有 期 徒 刑 以 上 刑 之 判 決 確 定, 而 未 受 緩 刑 之 宣 告 或 未 執 行 易 科 罰 金 者 5. 受 保 安 處 分 或 感 訓 處 分 之 裁 判 確 定 者 但 因 緩 刑 而 付 保 護 管 束 者, 不 在 此 限 6. 戶 籍 遷 出 各 該 行 政 區 域 4 個 月 以 上 者 7. 褫 奪 公 權 尚 未 復 權 者 8. 受 監 護 或 輔 助 宣 告 尚 未 撤 銷 者 9. 有 本 法 所 定 應 予 解 除 職 權 或 職 務 之 情 事 者 10. 依 其 他 法 律 應 予 解 除 職 權 或 職 務 者 有 下 列 情 事 之 一, 其 原 職 任 期 未 滿, 且 尚 未 經 選 舉 機 關 公 告 補 選 時, 解 除 職 權 或 職 務

10 5 之 處 分 均 應 予 撤 銷 : 1. 因 前 項 第 2 款 至 第 4 款 情 事 而 解 除 職 權 或 職 務, 經 再 審 或 非 常 上 訴 判 決 無 罪 確 定 者 2. 因 前 項 第 5 款 情 事 而 解 除 職 權 或 職 務, 保 安 處 分 經 依 法 撤 銷, 感 訓 處 分 經 重 新 審 理 為 不 付 感 訓 處 分 之 裁 定 確 定 者 3. 因 前 項 第 8 款 情 事 而 解 除 職 權 或 職 務, 經 提 起 撤 銷 監 護 或 輔 助 宣 告 之 訴, 為 法 院 判 決 撤 銷 宣 告 監 護 或 輔 助 確 定 者 另 依 地 方 制 度 法 第 80 條 規 定, 里 長, 因 罹 患 重 病, 致 不 能 執 行 職 務 繼 續 1 年 以 上, 或 因 故 不 執 行 職 務 連 續 達 6 個 月 以 上 者, 應 由 區 公 所 依 規 定 程 序 解 除 其 職 務 ( 三 ) 停 止 職 務 或 解 除 職 務 生 效 日 依 據 地 方 制 度 法 第 78 條 第 1 項 及 第 79 條 第 1 項 各 款 事 由 停 職 或 解 職 者, 其 生 效 日 期 依 下 列 規 定 辦 理 : 1. 依 第 78 條 第 1 項 第 1 款 及 第 2 款 事 由 停 職 者, 除 停 職 命 令 另 定 停 職 日 期 外, 自 送 達 當 事 人 時 起 發 生 效 力 2. 依 第 78 條 第 1 項 第 3 款 及 第 4 款 事 由 停 職 者, 自 被 羈 押 通 緝 或 留 置 之 日 起 生 效 3. 依 第 79 條 第 1 項 第 1 款 至 第 5 款 事 由 解 職 者, 自 判 決 或 裁 定 確 定 之 日 起 執 行 但 第 4 款 因 判 決 確 定 受 有 期 徒 刑 以 上 之 刑, 得 易 科 罰 金 而 未 執 行 者, 應 自 有 期 徒 刑 執 行 之 日 起, 始 生 解 職 效 力 4. 依 第 79 條 第 1 項 第 6 款 事 由 解 職 者, 除 解 職 命 令 另 定 解 職 日 期 外, 自 解 職 命 令 送 達 當 事 人 時 起 始 發 生 解 職 效 力 5. 依 第 79 條 第 1 項 第 7 款 事 由 解 職 者, 自 裁 判 確 定 之 日 起 生 效 6. 依 第 79 條 第 1 項 第 8 款 事 由 解 職 者, 自 禁 治 產 宣 告 發 生 效 力 之 日, 即 自 禁 治 產 人 之 法 定 代 理 人, 或 依 法 律 應 為 監 護 人 之 人 收 受 送 達 時 起 發 生 效 力 7. 依 第 79 條 第 1 項 第 9 款 及 第 10 款 事 由 解 職 者, 除 本 法 其 他 法 律 或 解 職 命 令 另 有 規 定 外, 自 解 職 命 令 送 達 當 事 人 時 起 發 生 解 職 效 力 ( 四 ) 辭 職 依 地 方 制 度 法 第 82 條 規 定 : 里 長 辭 職, 並 應 以 書 面 向 區 公 所 提 出, 並 經 核 准, 自 核 准 辭 職 日 生 效 為 之

11 壹 里 長 服 務 須 知 6 五 里 長 職 務 之 代 理 ( 一 ) 法 令 規 定 1. 依 地 方 制 度 法 第 82 條 規 定, 里 長 辭 職 去 職 死 亡 者, 由 區 公 所 派 員 代 理, 並 應 自 事 實 發 生 之 日 起 3 個 月 內 完 成 補 選 但 所 遺 任 期 不 足 2 年 者, 不 再 補 選, 由 代 理 人 代 理 至 該 屆 任 期 屆 滿 為 止 補 選 之 當 選 人 應 於 公 告 當 選 後 10 日 內 宣 誓 就 職, 其 任 期 以 補 足 該 屆 所 遺 任 期 為 限, 並 視 為 一 屆 2. 依 據 內 政 部 94 年 9 月 30 日 內 授 中 民 字 第 號 函 釋 : 依 地 方 制 度 法 第 82 條 之 規 定, 里 長 辭 職 去 職 死 亡 者, 由 區 公 所 派 員 代 理 有 關 代 理 之 人 員 是 否 應 具 備 一 定 之 學 經 歷 背 景 及 資 格 等 既 未 明 文 規 定, 區 公 所 自 得 本 於 行 政 裁 量 權, 在 通 盤 考 量 代 理 人 之 學 經 歷 品 德 操 性 領 導 能 力 公 務 行 政 經 驗 及 社 會 接 受 度 等 因 素 後, 為 最 適 當 之 指 派, 尚 不 以 現 職 人 員 為 限, 前 經 內 政 部 94 年 6 月 1 日 台 內 民 字 第 號 函 示 有 案 故 村 里 長 職 務 得 否 由 非 現 職 人 員 代 理, 內 政 部 為 考 量 地 方 之 人 事 權, 再 以 94 年 7 月 18 日 內 授 中 民 字 第 號 函 示, 村 里 長 之 代 理 人 員 同 意 參 酌 上 開 94 年 6 月 1 日 台 內 民 字 第 號 函 意 旨 不 以 現 職 人 員 為 限 ( 二 ) 本 市 各 區 里 長 出 缺 代 理 機 制 依 據 本 市 102 年 3 月 25 日 第 1 次 區 政 業 務 會 議 決 議, 有 里 長 因 停 職 辭 職 去 職 或 死 亡, 由 區 公 所 派 員 代 理, 應 依 循 以 下 事 項 辦 理 : 1. 為 強 化 代 理 人 遴 選 機 制, 由 各 區 公 所 成 立 審 查 委 員 會, 俾 經 審 查 程 序 擇 定 認 真 負 責 優 秀 人 員 代 理 里 長 2. 公 所 人 員 代 理 應 含 里 幹 事 內 勤 課 員 視 導 等 ; 若 非 確 無 適 當 人 選, 建 議 公 所 課 室 主 管 儘 可 能 避 免 兼 代 里 長 一 職 3. 為 防 杜 長 期 代 理 人 所 可 能 衍 生 之 缺 失 及 建 立 代 理 規 範 機 制, 每 半 年 應 對 代 理 人 重 新 審 議 一 次 六 高 雄 市 里 長 福 利 事 項 ( 一 ) 里 長 事 務 補 助 費 : 每 里 每 月 45,000 元 ( 二 ) 里 長 健 康 檢 查 費 : 每 人 每 年 16,000 元 ( 三 ) 里 長 保 險 費 : 每 人 每 年 15,000 元 ( 四 ) 喪 葬 補 助 及 遺 族 慰 問 金 : 每 人 20,000 元 ( 五 ) 辦 公 補 助 費 : 各 區 依 據 年 度 共 同 費 用 標 準 表 額 度 編 列 ( 六 ) 參 加 福 利 互 助 : 互 助 項 目 包 括 傷 病 住 院 醫 療 補 助 殘 廢 補 助 及 死 亡 補 助

12 7 ( 七 ) 里 公 務 機 車 1 部 ( 八 ) 里 辦 公 處 電 腦 1 部 ( 九 ) 電 話 機 及 傳 真 機 各 1 部 ( 十 ) 里 長 文 康 活 動 : 由 民 政 局 編 列 預 算 辦 理 里 長 文 康 活 動 ( 十 一 ) 里 長 表 揚 活 動 : 由 民 政 局 編 列 預 算 每 年 舉 辦 特 優 暨 資 深 里 長 表 揚 活 動 七 高 雄 市 政 府 補 助 里 辦 公 處 經 費 暨 設 備 項 次 項 目 說 明 1 事 務 補 助 費 依 據 地 方 民 意 代 表 費 用 支 給 及 村 里 長 事 務 補 助 費 補 助 條 例 第 7 條 規 定, 由 區 公 所 編 列 每 里 每 月 新 臺 幣 45,000 元, 係 指 文 具 費 郵 電 費 水 電 費 及 其 他 因 公 支 出 之 費 用 2 里 辦 公 處 辦 公 補 助 費 各 區 依 據 年 度 共 同 費 用 標 準 表 額 度 編 列 3 里 長 電 話 機 及 傳 真 機 各 1 部 列 入 區 公 所 財 產, 再 配 置 里 辦 公 處 使 用 4 配 置 公 務 機 車 1 部 列 入 區 公 所 財 產, 再 配 置 里 辦 公 處 使 用 5 里 辦 公 處 電 腦 設 備 列 入 區 公 所 財 產, 再 配 置 里 辦 公 處 使 用 6 睦 鄰 聯 誼 活 動 費 各 區 依 據 年 度 共 同 費 用 參 考 表 額 度 編 列 八 其 他 事 項 ( 一 ) 里 長 職 名 章 式 樣 及 使 用 規 定 1. 里 長 處 理 公 務 所 需 之 職 名 章, 由 各 區 公 所 相 關 課 室 報 經 區 長 核 發 2. 核 發 之 里 長 職 名 章, 應 拓 模 存 查, 其 式 樣 比 照 高 雄 市 政 府 文 書 處 理 實 施 要 點 162 條 規 定 之 乙 種 職 名 章 式 樣 刻 製 里 長 職 名 章 限 里 長 本 人 使 用, 嗣 後 里 長 如 有 去 職 辭 職 或 死 亡 等 異 動 情 事, 應 繳 回 區 公 所 註 銷 ( 二 ) 各 區 辦 理 年 度 鄰 長 文 康 活 動 時, 鄰 長 不 克 參 加 時 得 否 由 眷 屬 或 其 他 家 屬 代 理 鄰 長 為 義 務 職, 為 民 服 務 時, 常 由 眷 屬 或 其 他 家 屬 協 助, 如 鄰 長 不 克 參 加 文 康 活 動, 民 政 局 於 101 年 7 月 9 日 第 2 次 區 政 業 務 會 報 討 論 通 過,101 年 7 月 31 日 函 知 各 區

13 壹 里 長 服 務 須 知 8 公 所, 其 代 理 範 圍 為 鄰 長 不 克 參 加 活 動 時, 得 由 實 際 代 理 之 眷 屬 或 家 屬 代 理 參 加, 並 自 102 年 起 實 施

14 9 貳 高 雄 市 政 府 各 一 級 機 關 簡 介 及 辦 理 人 民 申 請 案 件 摘 要

15 貳 高 雄 市 政 府 各 一 級 機 關 簡 介 及 辦 理 人 民 申 請 案 件 摘 要 10 高 雄 市 政 府 組 織 系 統 表 高 雄 市 政 府 市 長 副 市 長 副 市 長 副 市 長 秘 書 長 副 秘 書 長 副 秘 書 長 副 秘 書 長 民 政 局 水 利 局 交 通 局 秘 書 處 財 政 局 社 會 局 法 制 局 主 計 處 教 育 局 勞 工 局 兵 役 局 人 事 處 經 發 局 警 察 局 地 政 局 政 風 處 海 洋 局 消 防 局 新 聞 局 市 立 空 大 農 業 局 衛 生 局 研 考 會 區 公 所 觀 光 局 環 保 局 原 民 會 都 發 局 捷 運 局 客 委 會 工 務 局 文 化 局

16 11 機 關 名 稱 / 所 屬 機 關 機 關 名 稱 所 屬 機 關 民 政 局 各 戶 政 事 務 所 ( 鹽 埕 鼓 山 左 營 楠 梓 三 民 一 三 民 二 新 興 前 金 苓 雅 前 鎮 旗 津 小 港 鳳 山 一 鳳 山 二 林 園 大 寮 大 樹 大 社 仁 武 鳥 松 岡 山 橋 頭 燕 巢 阿 蓮 路 竹 湖 內 茄 萣 梓 官 旗 山 美 濃 六 龜 甲 仙 杉 林 內 門 茂 林 桃 源 那 瑪 夏 ) 殯 葬 管 理 處 財 政 局 教 育 局 農 業 局 工 務 局 社 會 局 勞 工 局 動 產 質 借 所 東 區 稅 捐 稽 徵 處 西 區 稅 捐 稽 徵 處 體 育 處 社 會 教 育 館 家 庭 教 育 中 心 高 雄 市 動 物 保 護 處 新 建 工 程 處 養 護 工 程 處 違 章 建 築 處 理 大 隊 仁 愛 之 家 兒 童 福 利 服 務 中 心 無 障 礙 之 家 長 青 綜 合 服 務 中 心 家 庭 暴 力 及 性 侵 害 防 治 中 心 勞 動 檢 查 處 訓 練 就 業 中 心 勞 工 教 育 生 活 中 心 博 愛 職 業 技 能 訓 練 中 心 警 察 局 警 察 分 局 ( 新 興 鹽 埕 左 營 鼓 山 苓 雅 三 民 一 三 民 二 前 鎮 小 港 楠 梓 鳳 山 仁 武 岡 山 林 園 旗 山 湖 內 六 龜 ) 刑 警 大 隊 交 通 大 隊 保 安 大 隊 捷 運 隊 婦 幼 隊 少 年 隊 衛 生 局 高 雄 市 立 聯 合 醫 院 高 雄 市 立 民 生 醫 院 高 雄 市 立 凱 旋 醫 院 高 雄 市 立 中 醫 醫 院 各 區 衛 生 所 ( 鹽 埕 鼓 山 左 營 楠 梓 三 民 三 民 二 新 興 前 金 苓 雅 前 鎮 旗 津 小 港 鳳 山 鳳 山 二 林 園 大 寮 大 樹 大 社 仁 武 鳥 松 岡 山 橋 頭 燕 巢 田 寮 阿 蓮 路 竹 湖 內 茄 萣 永 安 彌 陀 梓 官 旗 山 美 濃 六 龜 甲 仙 杉 林 內 門 茂 林 桃 源 那 瑪 夏 ) 環 保 局 中 區 資 源 回 收 廠 南 區 資 源 回 收 廠 文 化 局 高 雄 市 立 圖 書 館 高 雄 市 立 美 術 館 高 雄 市 電 影 館 高 雄 市 立 歷 史 博 物 館 交 通 局 高 雄 市 輪 船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車 輛 行 車 事 故 鑑 定 委 員 會

17 貳 高 雄 市 政 府 各 一 級 機 關 簡 介 及 辦 理 人 民 申 請 案 件 摘 要 12 機 關 名 稱 所 屬 機 關 地 政 局 各 地 政 事 務 所 ( 鹽 埕 新 興 前 鎮 楠 梓 三 民 岡 山 鳳 山 旗 山 仁 武 路 竹 美 濃 大 寮 ) 土 地 開 發 處 新 聞 局 高 雄 廣 播 電 台 研 考 會 資 訊 中 心 人 事 處 公 務 人 力 發 展 中 心 區 公 所 鹽 埕 鼓 山 左 營 楠 梓 三 民 新 興 前 金 苓 雅 前 鎮 旗 津 小 港 鳳 山 林 園 大 寮 大 樹 大 社 仁 武 鳥 松 岡 山 橋 頭 燕 巢 田 寮 阿 蓮 路 竹 湖 內 茄 萣 永 安 彌 陀 梓 官 旗 山 美 濃 六 龜 甲 仙 杉 林 內 門 茂 林 桃 源 那 瑪 夏

18 13 里 長 服 務 手 冊 高 雄 市 政 府 民 政 局 Civil Affairs Bureau, Kaohsiung City Government 機 關 地 址 : 高 雄 市 鳳 山 區 光 復 路 二 段 132 號 電 話 : 單 位 簡 介 業 務 單 位 單 位 名 稱 主 管 業 務 電 話 備 註 區 政 監 督 科 自 治 行 政 科 區 特 色 活 動 婦 女 社 會 參 與 業 務 行 政 區 劃 區 政 監 督 區 政 發 展 區 組 織 區 級 災 情 監 控 便 民 服 務 市 長 訪 問 里 幹 事 講 習 區 里 行 政 人 員 考 核 獎 懲 等 自 治 行 政 地 方 自 治 法 規 公 職 人 員 選 舉 罷 免 之 協 辦 民 意 機 構 之 協 調 配 合 里 民 大 會 及 基 層 建 設 座 談 會 睦 鄰 互 助 電 協 會 回 饋 金 里 鄰 組 織 里 鄰 長 福 利 里 長 表 揚 講 習 參 訪 活 動 等 事 項 宗 教 禮 俗 科 寺 廟 及 教 會 ( 堂 ) 之 登 記 輔 導 與 管 理 神 壇 之 調 查 與 輔 導 宗 教 性 及 宗 祠 財 團 法 人 申 請 設 立 之 輔 導 及 管 理 人 民 褒 揚 祭 祀 公 業 調 解 業 務 公 墓 管 理 及 殯 葬 服 務 督 導 等 事 項 戶 籍 行 政 科 推 動 各 項 戶 籍 行 政 作 業 督 導 管 理 各 項 戶 籍 登 記 及 戶 籍 案 件 之 統 計 辦 理 戶 政 人 員 及 志 工 講 習 訓 練 管 理 及 購 置 各 項 戶 籍 簿 證 督 導 道 路 命 名 及 門 牌 編 釘 等 事 項 基 層 建 設 科 各 區 公 所 基 層 建 設 小 型 工 程 里 活 動 中 心 業 務 之 督 導 及 補 助 等 事 項

19 貳 高 雄 市 政 府 各 一 級 機 關 簡 介 及 辦 理 人 民 申 請 案 件 摘 要 14 所 屬 機 關 單 位 名 稱 主 管 業 務 電 話 備 註 戶 政 事 務 所 掌 理 戶 籍 登 記 及 管 理 國 民 身 分 證 戶 口 名 簿 戶 籍 謄 本 印 鑑 證 明 等 殯 葬 管 理 處 掌 理 公 立 殯 葬 設 施 使 用 申 請 與 管 理 火 化 海 葬 墳 墓 埋 葬 起 掘 等 許 可 證 明 之 核 發 及 民 間 殯 葬 業 管 理 殯 葬 設 施 設 置 審 核 殯 葬 自 治 法 規 之 制 ( 訂 ) 定 等 事 項 高 雄 市 三 民 區 本 館 路 600 巷 20 號 各 戶 政 事 務 所 單 位 名 稱 通 訊 地 址 電 話 傳 真 鹽 埕 區 戶 政 事 務 所 鹽 埕 區 大 仁 路 6 號 7 樓 鼓 山 區 戶 政 事 務 所 本 所 : 鼓 山 區 鼓 山 二 路 166 號 1 樓 第 二 辦 公 處 : 鼓 山 區 中 華 一 路 45 號 2 樓 左 營 區 戶 政 事 務 所 本 所 : 左 營 區 左 營 大 路 479 號 3 樓 第 二 辦 公 處 : 左 營 區 立 信 路 22 號 楠 梓 區 戶 政 事 務 所 本 所 : 楠 梓 區 楠 梓 新 路 264 號 1 樓 第 二 辦 公 處 : 楠 梓 區 後 昌 路 214 號 2 樓 第 三 辦 公 處 : 楠 梓 區 右 昌 街 250 號 2 樓 三 民 區 第 一 戶 政 事 務 所 三 民 區 第 二 戶 政 事 務 所 三 民 區 哈 爾 濱 街 215 號 6 樓 三 民 區 大 順 二 路 468 號 9 樓 新 興 區 戶 政 事 務 所 新 興 區 中 正 三 路 34 號 2 樓 前 金 區 戶 政 事 務 所 前 金 區 自 強 二 路 169 號 苓 雅 區 戶 政 事 務 所 本 所 : 苓 雅 區 民 權 一 路 85 號 2 樓 第 二 辦 公 處 : 苓 雅 區 三 多 一 路 166 號

20 15 單 位 名 稱 通 訊 地 址 電 話 傳 真 前 鎮 區 戶 政 事 務 所 本 所 : 前 鎮 區 康 定 路 151 號 1 樓 第 二 辦 公 處 : 前 鎮 區 保 泰 路 303 號 2 樓 旗 津 區 戶 政 事 務 所 旗 津 區 旗 津 三 路 2 號 1 樓 小 港 區 戶 政 事 務 所 本 所 : 小 港 區 小 港 路 158 號 2 樓 第 二 辦 公 處 : 小 港 區 高 松 路 27 號 3 樓 第 三 辦 公 處 : 小 港 區 鳳 林 路 126 巷 12 之 1 號 2 樓 鳳 山 區 第 一 戶 政 事 務 所 鳳 山 區 第 二 戶 政 事 務 所 林 園 區 戶 政 事 務 所 大 寮 區 戶 政 事 務 所 大 樹 區 戶 政 事 務 所 大 社 區 戶 政 事 務 所 仁 武 區 戶 政 事 務 所 鳳 山 區 經 武 路 34 巷 1 號 鳳 山 區 五 甲 二 路 472 號 4 樓 林 園 區 林 園 北 路 189 號 大 寮 區 鳳 林 三 路 375 號 大 樹 區 中 興 南 路 17 號 大 社 區 三 民 路 332 號 仁 武 區 中 正 路 94 號 4 樓 鳥 松 區 戶 政 事 務 所 鳥 松 區 中 正 路 96 號 岡 山 區 戶 政 事 務 所 岡 山 區 岡 山 路 345 巷 1 號

21 貳 高 雄 市 政 府 各 一 級 機 關 簡 介 及 辦 理 人 民 申 請 案 件 摘 要 16 單 位 名 稱 通 訊 地 址 電 話 傳 真 橋 頭 區 戶 政 事 務 所 燕 巢 區 戶 政 事 務 所 橋 頭 區 隆 豐 路 3 號 燕 巢 區 中 民 路 585 之 1 號 阿 蓮 戶 政 事 務 所 本 所 : 阿 蓮 區 忠 孝 路 228 號 田 寮 辦 公 處 : 田 寮 區 崗 安 路 71 之 3 號 路 竹 區 戶 政 事 務 所 湖 內 區 戶 政 事 務 所 茄 萣 區 戶 政 事 務 所 路 竹 區 國 昌 路 86 巷 26 號 湖 內 區 中 正 路 二 段 97 號 茄 萣 區 茄 萣 路 二 段 3 號 梓 官 戶 政 事 務 所 本 所 : 梓 官 區 進 學 路 5 號 永 安 辦 公 處 : 永 安 區 永 安 路 24 號 彌 陀 辦 公 處 : 彌 陀 區 中 華 路 16 號 旗 山 區 戶 政 事 務 所 美 濃 區 戶 政 事 務 所 六 龜 區 戶 政 事 務 所 甲 仙 區 戶 政 事 務 所 杉 林 區 戶 政 事 務 所 內 門 區 戶 政 事 務 所 茂 林 區 戶 政 事 務 所 桃 源 區 戶 政 事 務 所 那 瑪 夏 區 戶 政 事 務 所 旗 山 區 延 平 一 路 503 號 美 濃 區 美 中 路 256 號 六 龜 區 民 治 路 18 之 2 號 甲 仙 區 和 安 街 42 之 1 號 杉 林 區 山 仙 路 87 號 內 門 區 內 門 114 號 茂 林 區 茂 林 巷 13 之 1 號 桃 源 區 南 進 巷 200 號 那 瑪 夏 區 大 光 巷 232 號

22 17 02 民 政 局 暨 所 屬 機 關 辦 理 人 民 申 請 案 件 摘 要 申 請 項 目 應 備 書 表 或 證 件 承 辦 單 位 及 電 話 備 註 申 請 文 件 ( 各 5 份 ) 1. 申 請 書 2. 捐 助 章 程 或 遺 囑 影 本 宗 教 禮 俗 科 宗 教 財 團 法 人 申 請 設 立 3. 捐 助 財 產 清 冊 及 其 有 關 之 證 明 文 件 4. 捐 助 財 產 證 明 書 ( 附 捐 助 人 印 鑑 證 明 ) 5. 董 事 名 冊 及 其 國 民 身 分 證 影 本 ( 或 戶 籍 謄 本 ) 設 有 監 察 人 者, 監 察 人 名 冊 及 其 國 民 身 分 證 影 本 ( 或 戶 籍 謄 本 ) 董 事 監 察 人 未 具 中 華 民 國 國 籍 者, 其 護 照 或 居 留 證 影 本 6. 願 任 董 事 同 意 書 設 有 監 察 人 者, 願 任 監 察 人 同 意 書 7. 捐 助 人 指 定 書 ( 聘 任 書 ) 或 籌 備 會 議 紀 錄 ( 指 定 董 事 監 察 人 ) 8. 第 一 屆 董 事 會 議 記 錄 ( 選 舉 董 事 長 ) 9. 法 人 及 董 事 ( 監 察 人 ) 印 鑑 或 簽 名 式 10. 年 度 業 務 計 畫 書 11. 年 度 經 費 預 算 書 12. 週 鄰 同 意 書 ( 主 事 務 所 如 非 作 為 聚 會 場 所 免 附, 惟 應 附 切 結 書 ) 註 :(1) 第 1 項 之 申 請 書 由 董 事 提 出, 如 設 有 對 外 代 表 法 人 之 董 事 ( 董 事 長 ) 者, 由 其 提 出 (2) 第 3 項 之 證 明 文 件 如 係 現 金, 請 附 銀 行 或 郵 局 存 款 證 明 ( 正 本 1 份 影 本 3 份 ), 如 係 不 動 產 附 土 地 及 建 物 所 有 權 狀 影 印 本 各 5 份 (3) 項 文 件 應 加 蓋 法 人 圖 記 及 造 報 人 印 章 宗 教 財 團 法 人 董 事 ( 監 察 人 ) 變 更 許 可 申 許 法 人 設 立 登 記 後 如 有 變 更 事 項, 應 依 章 程 之 規 定 召 開 董 事 會 議 決, 並 於 董 事 會 會 議 紀 錄 中 詳 述 變 更 內 容, 報 請 主 管 機 關 核 准 董 事 ( 監 察 人 ) 變 更 應 備 文 件 ( 各 5 份 ): 1. 申 請 書 宗 教 禮 俗 科

23 貳 高 雄 市 政 府 各 一 級 機 關 簡 介 及 辦 理 人 民 申 請 案 件 摘 要 18 申 請 項 目 應 備 書 表 或 證 件 承 辦 單 位 及 電 話 備 註 2. 有 關 會 議 ( 董 事 會 信 教 徒 大 會 年 議 會 或 其 他 依 章 程 規 定 有 權 選 任 董 事 ( 監 察 人 ) 及 董 事 長 之 會 議 ) 紀 錄 ( 應 填 註 法 人 名 稱 加 蓋 法 人 圖 記 主 席 及 紀 錄 簽 章 ) 3. 捐 助 暨 組 織 章 程 影 本 ( 須 蓋 有 主 管 機 關 印 信 ) 4. 原 董 事 ( 監 察 人 ) 名 冊 影 本 ( 須 蓋 有 主 管 機 關 印 信 ) 5. 願 任 董 事 ( 監 察 人 ) 同 意 書 6. 董 事 ( 監 察 人 ) 名 冊 ( 註 明 屆 別 及 任 期 之 起 訖 年 月 日 ) 7. 法 人 及 董 事 ( 監 察 人 ) 印 鑑 或 簽 名 式 ( 應 填 註 法 人 名 稱 加 蓋 法 人 圖 記 並 由 各 董 事 ( 監 察 人 ) 逐 一 簽 名 或 加 蓋 印 鑑 且 填 註 提 出 日 期 ) 8. 董 事 ( 監 察 人 ) 身 分 證 明 ( 戶 籍 謄 本 或 國 民 身 分 證 正 反 面 影 本 ) 9. 法 人 登 記 證 書 影 本 寺 廟 設 立 登 記 1. 登 記 申 請 書 2. 寺 廟 負 責 人 國 民 身 分 證 正 背 面 影 本 或 戶 口 名 簿 影 本 等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3. 寺 廟 登 記 概 況 表 3 份 4. 法 物 清 冊 4 份 5. 符 合 辦 理 寺 廟 登 記 須 知 第 12 點 第 2 項 認 定 原 則 之 信 徒 或 執 事 名 冊 願 任 同 意 書 及 證 明 文 件 各 4 份 6. 組 織 或 管 理 章 程 及 信 徒 或 執 事 會 議 紀 錄 各 4 份 7. 寺 廟 圖 記 及 負 責 人 印 鑑 式 4 份 8. 房 屋 使 用 執 造 9. 建 築 改 良 物 登 記 ( 簿 ) 謄 本 及 土 地 登 記 ( 簿 ) 謄 本 10. 寺 廟 建 築 物 外 觀 及 主 祀 神 佛 像 照 片 11. 加 入 所 屬 教 會 之 證 明 文 件, 無 則 免 附 12. 土 地 及 建 物 所 有 權 人 捐 贈 同 意 書 及 印 鑑 證 明 土 地 及 建 築 物 已 依 土 地 登 記 規 則 第 104 條 規 定 註 記 者, 附 更 名 登 記 同 意 書 及 印 鑑 證 明 宗 教 禮 俗 科

24 19 申 請 項 目 應 備 書 表 或 證 件 承 辦 單 位 及 電 話 備 註 申 請 寺 廟 變 動 登 記 1. 申 請 書 1 份 2. 會 議 紀 錄 ( 依 組 織 章 程 所 訂 召 開, 其 內 容 應 詳 列 討 論 暨 決 議 之 寺 廟 變 動 事 項 ) 及 經 區 公 所 備 查 文 件 影 本 各 2 份 3. 依 辦 理 寺 廟 登 記 須 知 第 14 點 規 定, 各 該 寺 廟 變 動 事 項, 應 檢 附 相 關 資 料 分 別 繕 造 清 冊 4 份 宗 教 禮 俗 科 公 墓 一 埋 葬 許 可 : 1. 申 請 書 2. 申 請 人 身 分 證 印 章 戶 籍 謄 本 (3 個 月 內 有 效 文 件 ) 3. 亡 者 除 戶 謄 本 或 死 亡 證 明 1. 殯 葬 管 理 處 墓 政 管 理 課 或 轉 200~ 各 區 納 骨 塔 及 區 公 所 聯 絡 電 話 如 附 表 1. 埋 葬 前 請 至 各 區 納 骨 塔 或 區 公 所 申 請 埋 葬 許 可 並 繳 費 2. 田 寮 區 阿 蓮 區 燕 巢 區 ( 深 水 山 公 墓 除 外 ) 杉 林 區 茂 林 區 桃 源 區 那 瑪 夏 區 等 7 區 請 至 區 公 所 申 辦, 其 餘 各 區 請 至 各 區 納 骨 塔 申 辦 二 起 掘 許 可 : 1. 申 請 書 2. 申 請 人 身 分 證 印 章 戶 籍 謄 本 (3 個 月 內 有 效 文 件 ) 3. 亡 者 除 戶 謄 本 及 墓 碑 照 片 ( 全 景 及 墓 碑 清 晰 可 見 亡 者 名 字 之 照 片 )1 份 1. 殯 葬 管 理 處 墓 政 管 理 課 或 轉 200~ 各 區 納 骨 塔 及 區 公 所 聯 絡 電 話 如 附 表 1. 請 於 起 掘 前 至 各 區 納 骨 塔 或 區 公 所 申 請, 請 勿 於 遷 葬 後 才 提 出 申 請, 否 則 將 造 成 起 掘 認 定 之 困 難, 請 配 合 2. 林 園 區 大 寮 區 田 寮 區 阿 蓮 區 永 安 區 燕 巢 區 ( 深 水 山 公 墓 除 外 )

25 貳 高 雄 市 政 府 各 一 級 機 關 簡 介 及 辦 理 人 民 申 請 案 件 摘 要 20 申 請 項 目 應 備 書 表 或 證 件 承 辦 單 位 及 電 話 備 註 杉 林 區 茂 林 區 桃 源 區 那 瑪 夏 區 等 10 區 請 至 區 公 所 申 辦, 其 餘 各 區 請 至 各 區 納 骨 塔 申 辦 3. 覆 鼎 金 公 墓 起 掘 許 可 請 至 墓 政 管 理 課 申 辦 樹 ( 灑 ) 葬 樹 ( 灑 ) 葬 許 可 : 1. 申 請 書 2. 申 請 人 身 分 證 印 章 戶 籍 謄 本 (3 個 月 內 有 效 文 件 ) 3. 亡 者 除 戶 謄 本 起 掘 許 可 火 化 許 可 骨 灰 再 處 理 證 明 等 1 份 1. 殯 葬 管 理 處 墓 政 管 理 課 或 轉 200~ 旗 山 區 納 骨 塔 燕 巢 深 水 山 公 墓 請 至 旗 山 區 納 骨 塔 或 燕 巢 區 深 水 山 公 墓 辦 公 室 申 辦 納 骨 塔 一 使 用 納 骨 塔 : 1. 申 請 書 2. 申 請 人 身 分 證 印 章 戶 籍 謄 本 (3 個 月 內 有 效 文 件 ) 3. 亡 者 除 戶 謄 本 火 化 許 可 起 掘 許 可 遷 塔 證 明 等 1 份 二 遷 出 申 請 : 1. 申 請 書 2. 原 申 請 人 身 分 證 及 印 章 及 戶 籍 謄 本 (3 個 月 內 有 效 文 件 ) 3. 亡 者 除 戶 謄 本 1. 殯 葬 管 理 處 墓 政 管 理 課 或 轉 200~ 各 區 納 骨 塔 及 區 公 所 聯 絡 電 話 如 附 表 1. 殯 葬 管 理 處 墓 政 管 理 課 或 轉 200~ 各 區 納 骨 塔 及 區 公 所 聯 絡 電 話 如 附 表 請 至 各 區 納 骨 塔 申 辦, 請 配 合

26 21 申 請 項 目 應 備 書 表 或 證 件 承 辦 單 位 及 電 話 備 註 海 葬 海 葬 許 可 : 1. 申 請 書 2. 申 請 人 身 分 證 印 章 3. 火 化 許 可 骨 灰 再 處 理 證 明 4. 同 意 書 5. 出 海 人 員 名 名 單 殯 葬 管 理 處 墓 政 管 理 課 或 轉 200~215 請 至 墓 政 管 理 課 申 辦 火 化 一 遺 體 火 化 : 1. 申 請 書 2. 死 亡 證 明 書 3. 申 請 人 身 分 證 ( 與 亡 者 之 關 係 文 件 ) 二 遺 骨 再 化 : 1. 申 請 書 2. 起 掘 證 明 書 3. 除 戶 謄 本 4. 申 請 人 身 分 證 ( 與 亡 者 之 關 係 文 件 ) 三 殘 肢 火 化 : 1. 個 人 殘 肢 : 檢 附 醫 療 院 所 開 立 殘 肢 相 關 證 明, 收 費 比 照 屍 體 火 化 收 費 標 準 減 半 收 費 費 用 4000 元 2. 殘 肢 火 化 : 醫 療 院 所 開 立 殘 肢 相 關 證 明 費 用 8000 元 /60kg 第 一 殯 儀 館 服 務 中 心 火 化 場 冷 凍 大 樓 第 二 殯 儀 館 仁 武 分 館 火 化 場 請 至 第 一 殯 儀 館 或 第 二 殯 儀 館 ( 仁 武 分 館 ) 申 辦 殯 儀 館 一 入 館 冰 存 : 1. 填 寫 申 請 書, 並 附 死 亡 證 明 書 ( 或 先 簽 具 切 結 晝 ) 2. 家 屬 應 陪 同 辦 理 ( 因 故 無 法 立 即 到 場 者 需 附 委 託 書 ) 3. 亡 者 無 家 屬 者 : 需 安 養 機 構, 榮 服 處 出 具 證 明 或 區 公 所 依 社 會 救 助 法 第 24 條 辦 理 公 告 認 領 文 件 4. 外 籍 人 士 : 家 屬 或 雇 主 ( 仲 介 ) 提 供 中 英 文 相 關 證 明 資 料 第 一 殯 儀 館 服 務 中 心 火 化 場 冷 凍 大 樓 第 二 殯 儀 館 仁 武 分 館 大 社 分 館 橋 頭 分 館 請 至 第 一 殯 儀 館 或 第 二 殯 儀 館 ( 含 各 分 館 ) 申 辦

27 貳 高 雄 市 政 府 各 一 級 機 關 簡 介 及 辦 理 人 民 申 請 案 件 摘 要 22 申 請 項 目 應 備 書 表 或 證 件 承 辦 單 位 及 電 話 備 註 二 法 事 間 及 禮 廳 租 用 ( 遺 體 未 入 館 ): 1. 填 寫 申 請 書, 並 附 亡 者 身 分 證 字 號 2. 於 辦 理 火 化 時 繳 納 館 設 規 費 附 表 各 區 公 所 及 納 骨 塔 聯 絡 電 話 區 域 名 稱 聯 絡 電 話 備 註 鳳 山 ( 拷 潭 ) 區 納 骨 塔 林 園 區 公 所 轉 34 大 寮 區 公 所 轉 192 無 納 骨 塔 仁 武 區 納 骨 塔 / 大 社 區 納 骨 塔 / 大 樹 區 納 骨 塔 鳥 松 區 納 骨 塔 岡 山 區 納 骨 塔 / 橋 頭 區 納 骨 塔 燕 巢 區 公 所 轉 138 田 寮 區 公 所 轉 26 無 納 骨 塔 阿 蓮 區 公 所 轉 57 路 竹 區 納 骨 塔 湖 內 區 納 骨 塔

28 23 區 域 名 稱 聯 絡 電 話 備 註 茄 萣 區 納 骨 塔 彌 陀 區 納 骨 塔 永 安 區 公 所 轉 157 無 納 骨 塔 梓 官 區 納 骨 塔 / 旗 山 區 納 骨 塔 美 濃 區 納 骨 塔 六 龜 區 納 骨 塔 甲 仙 區 納 骨 塔 杉 林 區 公 所 轉 18 內 門 區 納 骨 塔 茂 林 區 公 所 轉 27 桃 源 區 公 所 轉 110 無 納 骨 塔 那 瑪 夏 區 公 所 轉 258 安 樂 堂 鼎 金 塔 深 水 山 公 墓 旗 津 納 骨 塔

29 貳 高 雄 市 政 府 各 一 級 機 關 簡 介 及 辦 理 人 民 申 請 案 件 摘 要 本 市 各 戶 政 事 務 所 辦 理 人 民 申 請 案 件 摘 要 - 戶 籍 案 件 申 請 須 知 登 記 類 別 區 分 申 請 人 應 繳 證 件 處 理 時 限 出 生 1. 父 母 祖 父 母 戶 長 同 居 人 或 撫 養 人 2. 無 依 兒 童 並 得 以 兒 童 及 少 年 福 利 機 構 為 申 請 人 認 領 1. 認 領 人 2. 認 領 人 不 為 申 請 時 以 被 認 領 人 為 申 請 人 1. 國 民 身 分 證 2. 印 章 3. 戶 口 名 簿 4. 出 生 證 明 書 ( 無 依 兒 童 提 憑 警 察 機 關 公 文 書 ) 5. 約 定 從 姓 書 約 1. 國 民 身 分 證 2. 印 章 3. 戶 口 名 簿 4. 認 領 書 約 5. 生 父 撫 育 證 明 6. 法 院 判 決 書 及 判 決 確 定 證 明 書 等 證 件 身 分 登 記 收 養 收 養 人 或 被 收 養 人 1. 國 民 身 分 證 2. 印 章 3. 戶 口 名 簿 4. 法 院 裁 定 書 及 裁 定 確 定 證 明 書 5. 約 定 從 姓 或 維 持 原 姓 書 約 隨 到 隨 辦 終 止 收 養 收 養 人 或 被 收 養 人 1. 國 民 身 分 證 2. 印 章 3. 戶 口 名 簿 4. 終 止 收 養 裁 定 書 及 裁 定 確 定 證 明 書 5. 終 止 收 養 書 約 結 婚 1. 雙 方 當 事 人 2. 結 婚 已 生 效 者, 得 以 當 事 人 之 一 方 為 申 請 人 1. 國 民 身 分 證 2. 印 章 3. 戶 口 名 簿 4. 結 婚 書 約 或 其 他 結 婚 證 明 文 件

30 25 登 記 類 別 區 分 申 請 人 應 繳 證 件 處 理 時 限 離 婚 兩 願 離 婚 1. 雙 方 當 事 人 2. 離 婚 已 生 效 者, 得 以 當 事 人 之 一 方 為 申 請 人 1. 國 民 身 分 證 2. 印 章 3. 戶 口 名 簿 4. 離 婚 書 約 判 決 離 婚 當 事 人 之 一 方 1. 國 民 身 分 證 2. 印 章 3. 戶 口 名 簿 4. 法 院 判 決 書 及 判 決 確 定 證 明 書 身 分 登 記 死 亡 死 亡 1. 配 偶 2. 親 屬 3. 戶 長 4. 同 居 人 5. 經 理 殮 葬 人 6. 死 亡 時 房 屋 或 土 地 管 理 人 1. 死 亡 者 國 民 身 分 證 2. 戶 口 名 簿 3. 死 亡 證 明 書 4. 申 請 人 國 民 身 分 證 印 章 隨 到 隨 辦 死 亡 宣 告 聲 請 死 亡 宣 告 者 或 利 害 關 係 人 1. 戶 口 名 簿 2. 法 院 裁 定 書 3. 申 請 人 國 民 身 分 證 印 章 監 護 登 記 監 護 人 1. 國 民 身 分 證 2. 印 章 輔 助 登 記 輔 助 人 3. 戶 口 名 簿 4. 證 明 文 件 未 成 年 子 女 權 利 義 務 行 使 負 擔 登 記 以 行 使 或 負 擔 之 ㄧ 方 或 雙 方

31 貳 高 雄 市 政 府 各 一 級 機 關 簡 介 及 辦 理 人 民 申 請 案 件 摘 要 26 登 記 類 別 申 請 人 應 繳 證 件 處 理 時 限 遷 徙 登 記 初 設 戶 籍 登 記 更 正 登 記 1. 本 人 或 戶 長 2. 法 定 代 理 人 ( 父 母 一 方 不 能 親 自 申 請, 需 附 另 一 方 同 意 書 ) 3. 全 戶 遷 徙 登 記 以 戶 長 為 申 請 人 1. 本 人 或 戶 長 2. 法 定 代 理 人 ( 父 母 一 方 不 能 親 自 申 請 時, 須 附 另 一 方 同 意 書 ) 1. 本 人 2. 本 人 不 為 或 不 能 申 請 時, 以 原 申 請 人 或 利 害 關 係 人 為 申 請 人 1. 國 民 身 分 證 遷 出 遷 入 地 戶 口 名 簿 印 章 2. 單 獨 立 戶 應 提 憑 房 屋 證 明 文 件 : 如 房 屋 所 有 權 狀 最 近 1 期 已 完 稅 之 房 屋 稅 單 經 法 院 ( 或 民 間 公 證 人 ) 公 證 租 賃 契 約 書 遷 入 者 本 人 配 偶 直 系 血 親 所 繳 納 最 近 6 個 月 內 水 電 費 收 據 1. 定 居 證 戶 口 名 簿 印 章 2. 國 民 身 分 證 ( 戶 長 或 法 定 代 理 人 申 請 時 ) 3. 單 獨 立 戶 應 提 憑 房 屋 證 明 文 件 1. 國 民 身 分 證 2. 印 章 3. 戶 口 名 簿 4.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國 民 身 分 證 初 領 補 領 1. 本 人 2. 法 定 代 理 人 ( 父 母 一 方 不 能 親 自 申 請, 須 附 另 一 方 同 意 書 ): 未 滿 14 歲 請 領 者, 由 法 定 代 理 人 為 之, 並 應 核 對 本 人 人 貌 1. 戶 口 名 簿 正 本 或 貼 有 相 片 之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2. 當 事 人 最 近 2 年 內 所 攝 彩 色 脫 帽 未 戴 有 色 眼 鏡 兩 耳 輪 廓 及 特 殊 痣 等 清 晰 不 遮 蓋, 直 4.5 公 分, 橫 3.5 公 分 ( 人 像 自 頭 頂 至 下 顎 介 於 3.2 至 3.6 公 分 ), 背 景 白 色 正 面 半 身 照 片 1 張 3. 未 滿 14 歲 之 未 成 年 人 由 法 定 代 理 人 代 為 申 請, 並 應 提 憑 法 定 代 理 人 之 國 民 身 分 證 4. 印 章 5. 規 費 : 初 領 新 臺 幣 50 元 補 領 新 臺 幣 200 元 隨 到 隨 辦

32 27 登 記 類 別 申 請 人 應 繳 證 件 處 理 時 限 換 領 1. 本 人 2. 受 委 託 人 註 : 國 民 身 分 證 因 毀 損 致 條 碼 資 料 無 法 以 機 器 判 讀 防 偽 辨 識 功 能 損 壞 其 他 污 損 不 堪 使 用 致 難 以 查 核 辨 識 身 分 及 更 換 相 片 而 申 請 換 領 者, 應 由 本 人 親 自 辦 理 1. 本 人 之 舊 證 2. 當 事 人 最 近 2 年 內 所 攝 彩 色 脫 帽 未 戴 有 色 眼 鏡 兩 耳 輪 廓 及 特 殊 痣 等 清 晰 不 遮 蓋, 直 4.5 公 分, 橫 3.5 公 分 ( 人 像 自 頭 頂 至 下 顎 介 於 3.2 至 3.6 公 分 ), 背 景 白 色 正 面 半 身 照 片 1 張 註 : 如 係 本 人 親 自 申 請, 或 戶 長 親 自 或 委 託 戶 內 人 口 辦 理 全 戶 或 部 分 戶 內 人 口 之 遷 徙 登 記, 須 同 時 申 請 戶 內 人 口 之 換 領 國 民 身 分 證, 得 免 繳 相 片 3. 委 託 他 人 辦 理 者, 並 應 檢 具 委 託 書 受 委 託 人 之 國 民 身 分 證 4. 印 章 5. 規 費 : 新 臺 幣 50 元 戶 口 名 簿 初 領 1. 戶 長 2. 受 委 託 人 1. 國 民 身 分 證 2. 印 章 3. 委 託 他 人 辦 理 者, 並 應 檢 具 委 託 書 受 委 託 人 之 國 民 身 分 證 4. 規 費 : 每 戶 新 臺 幣 30 元 換 領 1. 原 戶 口 名 簿 2. 國 民 身 分 證 3. 印 章 4. 委 託 他 人 辦 理 者, 並 應 補 領 檢 具 委 託 書 受 委 託 人 之 國 民 身 分 證 註 : 申 請 人 持 有 效 之 戶 口 名 簿 辦 理 戶 籍 登 記 事 項 致 戶 口 名 簿 內 資 料 變 動, 得 免 附 該 戶 戶 長 委 託 書 5. 規 費 : 每 戶 新 臺 幣 30 元 隨 到 隨 辦

33 貳 高 雄 市 政 府 各 一 級 機 關 簡 介 及 辦 理 人 民 申 請 案 件 摘 要 28 登 記 類 別 申 請 人 應 繳 證 件 處 理 時 限 印 鑑 登 記 1. 當 事 人 2. 法 定 代 理 人 ( 如 一 方 申 請, 須 附 另 一 方 同 意 書 ) 3. 受 委 任 人 變 更 廢 止 證 明 1. 國 民 身 分 證 印 鑑 章 2. 法 定 代 理 人 ( 父 母 ) 國 民 身 分 證 ( 父 母 無 法 同 時 辦 理 須 附 他 方 同 意 書 ) 印 章 當 事 人 印 鑑 章 3. 受 委 任 者, 另 附 委 任 人 之 國 民 身 分 證 影 本 或 有 效 之 中 華 民 國 護 照 居 留 證 或 其 他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及 委 任 書 或 授 權 書 委 任 書 及 受 委 任 人 國 民 身 分 證 簽 名 ( 或 印 章 ) 及 相 關 證 件 4. 申 請 印 鑑 登 記 變 更 廢 止 應 由 當 事 人 親 自 辦 理 5. 每 次 規 費 新 臺 幣 20 元 隨 到 隨 辦 戶 籍 謄 本 請 領 1. 本 人 2. 利 害 關 係 人 1. 國 民 身 分 證 2. 印 章 3. 利 害 關 係 人 證 明 文 件 4. 每 張 規 費 新 臺 幣 15 元 隨 到 隨 辦 英 文 戶 籍 謄 本 請 領 1. 當 事 人 或 戶 長 2. 當 事 人 之 配 偶 直 系 血 親 姻 親 及 旁 系 三 親 等 內 之 血 親 1. 國 民 身 分 證 2. 印 章 3. 中 華 民 國 護 照 或 載 有 英 文 姓 名 之 文 件 4. 每 張 規 費 新 臺 幣 100 元 ( 同 一 次 申 請 2 份 以 上 者, 第 2 份 起 每 張 收 費 15 元 ) 6 天

34 29 登 記 類 別 申 請 人 應 繳 證 件 處 理 時 限 戶 籍 閱 覽 結 ( 離 ) 婚 證 明 書 1. 本 人 2. 利 害 關 係 人 1. 國 民 身 分 證 2. 印 章 3. 利 害 關 係 人 證 明 文 件 4. 每 次 規 費 新 臺 幣 15 元 當 事 人 1. 國 民 身 分 證 2. 每 張 規 費 新 臺 幣 100 元 隨 到 隨 辦 門 牌 編 釘 1. 房 屋 所 有 人 起 造 人 2. 現 住 人 1. 國 民 身 分 證 2. 印 章 3. 建 造 執 照 4. 位 置 簡 略 圖 5. 每 面 規 費 新 臺 幣 40 元 3 天 門 牌 門 牌 證 明 1. 房 屋 所 有 權 人 2. 現 住 人 3. 管 理 人 4. 利 害 關 係 人 1. 國 民 身 分 證 2. 印 章 3.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4. 每 張 規 費 新 臺 幣 20 元 隨 到 隨 辦 備 註 1. 凡 申 請 手 續 不 合, 或 文 件 不 合 者, 由 承 辦 人 填 發 一 次 告 知 單 交 還 申 請 人 補 正 後 再 提 出 申 請 2. 認 領 結 婚 離 婚 收 養 終 止 收 養 死 亡 等 身 分 變 更 改 名 遷 徙 登 記 或 初 設 戶 籍 登 記 需 換 發 或 初 領 身 分 證 者, 請 繳 附 最 近 2 年 內 所 攝 符 合 國 民 身 分 證 相 片 規 格 彩 色 照 片 1 張 3. 為 應 法 令 時 有 修 改, 請 於 申 請 案 件 前 電 詢 戶 所, 確 認 應 繳 證 件 是 否 無 誤

35 貳 高 雄 市 政 府 各 一 級 機 關 簡 介 及 辦 理 人 民 申 請 案 件 摘 要 30 里 長 服 務 手 冊 高 雄 市 政 府 財 政 局 Finance Bureau, Kaohsiung City Government 機 關 地 址 : 高 雄 市 苓 雅 區 四 維 三 路 2 號 電 話 : 單 位 簡 介 業 務 單 位 單 位 名 稱 主 管 業 務 電 話 備 註 財 務 管 理 科 稅 務 金 融 管 理 科 菸 酒 管 理 科 公 用 財 產 管 理 科 財 務 行 政 歲 入 預 算 編 審 稅 課 外 收 入 債 券 發 行 等 事 項 稅 務 行 政 稅 捐 稽 徵 與 工 程 受 益 費 之 規 劃 督 導 金 融 管 理 及 動 產 質 借 業 務 之 輔 導 管 理 等 事 項 掌 理 辦 理 菸 酒 法 令 宣 導 及 消 費 者 保 護 政 策, 輔 導 民 眾 申 請 酒 製 造 業 許 可 執 照 及 酒 進 口 許 可 執 照, 辦 理 菸 酒 製 造 業 及 零 售 批 發 業 進 口 等 買 賣 業 之 菸 酒 抽 檢, 辦 理 私 劣 菸 酒 查 緝, 沒 收 沒 入 私 劣 菸 酒 並 受 理 民 眾 檢 舉 案 件 市 有 公 用 財 產 之 管 理 監 督 及 利 用 財 產 產 籍 管 理 建 制 財 產 管 理 資 訊 系 統 開 發 及 資 訊 設 備 管 理 等 事 項 轉 或 轉 非 公 用 財 產 管 理 科 非 公 用 財 產 開 發 科 1. 市 有 非 公 用 土 地 管 理 2. 積 極 清 理 積 欠 租 金 使 用 補 償 金 委 外 催 收 作 業 辦 理 市 有 非 公 用 財 產 之 開 發 經 營 管 理 ( 包 含 : 標 售 讓 售 標 租 設 定 地 上 權 促 參 等 ) 及 管 理 市 有 財 產 開 發 基 金 等 業 務, 並 擔 任 高 雄 市 政 府 促 參 推 動 窗 口, 協 助 各 局 處 推 動 促 參 業 務 轉

36 31 單 位 名 稱 主 管 業 務 電 話 備 註 支 付 科 電 子 支 付 作 業 管 理 支 票 查 核 及 電 子 支 付 作 業 系 統 改 進 等 事 項 所 屬 機 關 單 位 名 稱 主 管 業 務 電 話 備 註 動 產 質 借 所 專 門 辦 理 以 動 產 為 擔 保 之 質 借 放 款 業 務, 收 質 物 品 種 類 有 黃 金 白 金 勞 力 士 錶 及 鑽 石 等 高 雄 市 鹽 埕 區 新 興 街 40 號 東 區 稅 捐 稽 徵 處 掌 理 地 價 稅 房 屋 稅 土 地 增 值 稅 使 用 牌 照 稅 印 花 稅 契 稅 及 娛 樂 稅 等 地 方 稅 稽 徵 事 宜 負 責 轄 區 : 鳳 山 鳥 松 仁 武 大 社 大 樹 大 寮 林 園 岡 山 茄 萣 永 安 橋 頭 梓 官 田 寮 阿 蓮 路 竹 燕 巢 彌 陀 湖 內 旗 山 六 龜 內 門 美 濃 杉 林 甲 仙 茂 林 桃 源 及 那 瑪 夏 等 或 高 雄 市 鳳 山 區 國 泰 路 二 段 136 號 西 區 稅 捐 稽 徵 處 掌 理 地 價 稅 房 屋 稅 土 地 增 值 稅 使 用 牌 照 稅 印 花 稅 契 稅 及 娛 樂 稅 等 地 方 稅 稽 徵 事 宜 負 責 轄 區 : 新 興 前 金 苓 雅 鹽 埕 三 民 鼓 山 旗 津 左 營 前 鎮 小 港 及 楠 梓 等 或 高 雄 市 新 興 區 中 正 三 路 25 號 02 財 政 局 暨 所 屬 機 關 辦 理 人 民 申 請 案 件 摘 要 申 請 項 目 應 備 書 表 或 證 件 承 辦 單 位 及 電 話 備 註 申 購 承 租 非 公 用 市 有 地 1. 地 上 房 屋 稅 籍 證 明 2. 原 租 約 3. 最 近 1 期 繳 租 之 收 據 或 影 本 非 公 用 財 產 管 理 科 轉 3096

37 貳 高 雄 市 政 府 各 一 級 機 關 簡 介 及 辦 理 人 民 申 請 案 件 摘 要 32 申 請 項 目 應 備 書 表 或 證 件 承 辦 單 位 及 電 話 備 註 申 請 承 租 非 公 用 市 有 地 條 件 為 民 國 82 年 7 月 21 日 以 前 已 實 際 使 用 者, 除 本 府 認 為 需 要 重 新 規 畫 外, 如 不 妨 礙 都 市 計 畫, 經 占 有 人 提 出 相 關 文 件 並 繳 納 占 用 期 間 5 年 使 用 補 償 金 者, 出 租 予 占 有 人 其 出 租 面 積 以 占 用 面 積 為 原 則 承 租 應 檢 附 文 件 如 下 : 1.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 任 繳 1 種 ) (1) 身 分 證 影 本 或 戶 籍 謄 本 (2) 法 人 附 法 人 登 記 證 明 文 件 及 代 表 人 資 格 證 明 2. 地 上 房 屋 82 年 7 月 21 日 建 築 證 明 文 件 ( 任 繳 1 種 ) (1) 門 牌 編 訂 證 明 書 (2) 房 屋 稅 籍 證 明 書 (3) 占 用 基 地 之 房 屋 最 早 時 間 之 證 明 文 件 3. 地 上 房 屋 所 有 權 證 件 ( 任 繳 1 種 ) (1) 建 物 登 記 簿 謄 本 (2) 經 法 院 公 證 之 所 有 權 移 轉 契 約 影 印 本 (3) 經 法 院 認 證 之 切 結 書 (4) 本 人 切 結 書 ( 含 印 鑑 證 明 房 屋 稅 籍 證 書 暨 房 屋 稅 課 稅 明 細 表 ) 轉 3096 申 購 市 有 畸 零 地 請 先 至 工 務 局 建 築 管 理 處 申 請 畸 零 地 合 併 使 用 證 明 書, 俟 拿 到 畸 零 地 合 併 使 用 證 明 書 後 並 備 妥 相 關 資 料 後 至 本 局 辦 理 申 購 畸 零 地, 須 檢 附 資 料 如 下 : 1. 土 地 登 記 簿 謄 本 2. 地 籍 圖 謄 本 3. 土 地 使 用 分 區 證 明 書 4. 畸 零 地 合 併 使 用 證 明 轉 3096 質 借 1. 本 人 國 民 身 分 證 2. 駕 駛 執 照 3. 護 照 或 居 留 證 地 價 稅 自 用 住 宅 用 地 申 請 1. 地 價 稅 自 用 住 宅 用 地 申 請 書 2. 建 築 改 良 物 所 有 權 狀 影 本 或 其 他 建 物 證 明 文 件 3. 戶 口 名 簿 影 本 高 雄 市 東 區 稅 捐 稽 徵 處 鳳 山 分 處

38 33 申 請 項 目 應 備 書 表 或 證 件 承 辦 單 位 及 電 話 備 註 4. 申 請 書 如 已 詳 細 填 寫 相 關 資 料, 得 免 附 上 列 文 件 岡 山 分 處 旗 山 分 處 高 雄 市 西 區 稅 捐 稽 徵 處 新 興 分 處 鹽 埕 分 處 苓 雅 分 處 三 民 分 處 鼓 山 分 處 左 營 分 處 前 鎮 分 處 小 港 分 處 楠 梓 分 處 地 價 稅 巷 道 ( 或 騎 樓 ) 用 地 申 請 1. 地 價 稅 巷 道 ( 或 騎 樓 ) 用 地 申 請 書 2. 騎 樓 用 地 : 建 築 物 所 有 權 狀 影 本 ( 無 者 檢 附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 同 上 核 發 地 價 稅 課 稅 明 細 申 請 1. 納 稅 義 務 人 申 請 : 本 人 國 民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正 本 ( 查 驗 即 還, 通 訊 辦 理 請 檢 附 影 本 ) 2. 代 理 人 申 請 : (1) 代 理 人 國 民 身 分 證 正 本 ( 查 驗 即 還 ) (2) 納 稅 義 務 人 身 分 證 影 本 (3) 授 權 書 或 委 託 書 同 上

39 貳 高 雄 市 政 府 各 一 級 機 關 簡 介 及 辦 理 人 民 申 請 案 件 摘 要 34 申 請 項 目 應 備 書 表 或 證 件 承 辦 單 位 及 電 話 備 註 土 地 課 徵 田 賦 申 請 1. 土 地 課 徵 田 賦 申 請 書 2. 土 地 使 用 分 區 證 明 3. 其 他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同 上 房 屋 新 增 改 建 現 值 及 使 用 情 形 申 報 1. 房 屋 新 增 改 建 現 值 及 使 用 情 形 申 報 書 2. 使 用 執 照 影 本 ( 無 使 用 執 照 者, 附 建 造 執 照 影 本 ) 3. 平 面 圖 立 面 圖 側 面 圖 或 建 物 勘 測 成 果 圖 4. 所 有 權 人 身 分 證 或 戶 口 名 簿 等 資 格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同 上 房 屋 稅 籍 證 明 申 請 1. 納 稅 義 務 人 : (1) 本 人 國 民 身 分 證 正 本 ( 查 驗 即 還, 通 訊 辦 理 請 檢 附 影 本 ) (2) 申 請 書 ( 簽 名 或 蓋 章 ) 2. 代 理 人 或 辯 護 人 : (1) 代 理 人 或 辯 護 人 國 民 身 分 證 正 本 ( 查 驗 即 還, 通 訊 辦 理 請 檢 附 影 本 ) (2) 納 稅 義 務 人 國 民 身 分 證 影 本 (3) 授 權 書 或 委 任 書 (4) 申 請 書 ( 簽 名 或 蓋 章 ) 同 上 低 收 入 戶 住 宅 免 徵 房 屋 稅 申 請 1. 申 請 書 2. 低 收 入 戶 證 明 書 影 本 3. 戶 口 名 簿 影 本 4. 低 收 入 戶 自 住 房 屋 切 結 書 同 上 契 稅 申 報 1. 契 稅 申 報 書 1 式 2 聯 2. 公 定 格 式 契 約 書 ( 含 正 本 影 本 各 1 份, 正 本 查 驗 即 還 ) 3. 其 他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 (1) 已 辦 理 所 有 權 登 記 之 房 屋, 應 檢 附 建 物 所 有 權 狀 影 本 或 建 物 登 記 簿 謄 本 ( 但 稽 徵 機 關 可 透 過 內 部 電 腦 連 線 查 詢 已 否 辦 理 所 有 權 登 記 者, 得 免 附 ) (2) 未 辦 理 所 有 權 登 記 之 房 屋, 應 檢 附 原 所 有 人 及 新 所 有 人 雙 方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及 其 他 證 明 文 件 同 上

40 35 申 請 項 目 應 備 書 表 或 證 件 承 辦 單 位 及 電 話 備 註 (3) 其 他 案 件 : 1 法 院 判 決 移 轉 案 件, 為 法 院 判 決 書 及 判 決 確 定 證 明 書 之 影 本 2 向 政 府 機 關 標 購 或 領 買 公 產 案 件, 為 該 政 府 機 關 核 發 產 權 移 轉 證 明 書 影 本 3 向 法 院 標 購 拍 賣 之 不 動 產 案 件, 為 執 行 法 院 核 發 之 不 動 產 權 利 移 轉 證 書 影 本 4 建 築 物 於 建 造 完 成 前, 因 買 賣 交 換 贈 與 以 承 受 人 為 建 造 執 照 原 始 起 造 人 或 中 途 變 更 起 造 人 名 義, 並 取 得 使 用 執 照 之 案 件 : a. 使 用 執 照 或 使 用 執 照 申 請 書 副 本 之 影 本 b. 買 賣 ( 合 建 ) 契 約 書 或 工 程 合 約 書 之 影 本 土 地 增 值 稅 曾 否 適 用 自 用 住 宅 用 地 稅 率 申 請 1. 土 地 增 值 稅 曾 否 適 用 自 用 住 宅 用 地 稅 率 申 請 書 2. 土 地 所 有 權 人 申 請 : 土 地 所 有 權 人 身 分 證 影 本 3. 代 理 人 申 請 : (1) 代 理 人 國 民 身 分 證 正 本 ( 查 驗 即 還, 通 訊 辦 理 請 檢 附 影 本 ) (2) 授 權 人 身 分 證 影 本 (3) 授 權 書 同 上 土 地 增 值 稅 ( 土 地 現 值 ) 申 報 1. 一 般 用 地 : (1) 土 地 增 值 稅 ( 土 地 現 值 ) 申 報 書 1 式 2 聯 (2) 契 約 書 影 本 ( 正 本 查 對 後 退 還 ) 2. 自 用 住 宅 用 地 : (1) 土 地 增 值 稅 ( 土 地 現 值 ) 申 報 書 1 式 2 聯 (2) 契 約 書 影 本 ( 正 本 查 對 後 退 還 ) (3) 建 築 改 良 物 證 明 文 件 (4) 土 地 所 有 權 人 無 租 賃 情 形 申 明 書 同 上

41 貳 高 雄 市 政 府 各 一 級 機 關 簡 介 及 辦 理 人 民 申 請 案 件 摘 要 36 申 請 項 目 應 備 書 表 或 證 件 承 辦 單 位 及 電 話 備 註 註 1: 倘 出 售 面 積 超 過 土 地 稅 法 第 34 條 第 1 項 規 定 者 ( 都 市 土 地 300 平 方 公 尺 或 非 都 市 土 地 700 平 方 公 尺 ), 另 附 土 地 增 值 稅 自 用 住 宅 用 地 適 用 順 序 申 明 書 註 2: 若 申 請 一 生 一 屋 自 用 住 宅 用 地 優 惠 稅 率 者, 另 附 申 請 適 用 土 地 稅 法 第 34 條 第 5 項 規 定 申 明 書 3. 農 業 用 地 申 請 不 課 徵 土 地 增 值 稅 : (1) 土 地 增 值 稅 ( 土 地 現 值 ) 申 報 書 1 式 3 聯 (2) 契 約 書 影 本 ( 正 本 查 對 後 退 還 ) (3) 農 業 用 地 作 農 業 使 用 證 明 書 或 農 業 發 展 條 例 第 38 條 之 1 土 地 作 農 業 使 用 證 明 書 4. 公 共 設 施 保 留 地 : (1) 土 地 增 值 稅 ( 土 地 現 值 ) 申 報 書 1 式 3 聯 (2) 契 約 書 影 本 ( 正 本 查 對 後 退 還 ) (3) 土 地 使 用 分 區 證 明 書 ( 公 共 設 施 保 留 地 及 計 畫 取 得 方 式 證 明 文 件 ) 使 用 牌 照 稅 身 心 障 礙 者 免 稅 申 請 1. 使 用 牌 照 稅 身 心 障 礙 者 免 稅 申 請 書 2. 身 心 障 礙 者 領 有 駕 駛 執 照 應 附 下 列 證 件 : (1) 身 心 障 礙 者 駕 駛 執 照 (2) 行 車 執 照 交 通 工 具 所 有 人 與 身 心 障 礙 者 須 同 一 人 (3)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或 證 明 (4) 車 主 身 分 證 及 私 章 3. 身 心 障 礙 者 未 領 有 駕 駛 執 照 者 應 附 下 列 證 件 : (1) 行 車 執 照 (2)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或 證 明 (3) 戶 口 名 簿 ( 身 心 障 礙 者 應 與 車 主 同 址 設 籍 且 有 親 屬 關 係 自 104 年 起, 車 主 應 為 本 人 配 偶 或 同 一 戶 籍 二 親 等 以 內 親 屬 ) (4) 駕 駛 人 駕 駛 執 照 及 私 章 高 雄 市 東 區 稅 捐 處 消 費 稅 科 使 用 牌 照 稅 股 總 處 轉 270 岡 山 分 處 轉 112 旗 山 分 處 轉 313 高 雄 市 西 區 稅 捐 處 機 會 稅 科 使 用 牌 照 稅 股

42 37 申 請 項 目 應 備 書 表 或 證 件 承 辦 單 位 及 電 話 備 註 4. 行 車 執 照 地 址 與 車 主 戶 籍 地 址 須 一 致 5.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或 證 明 逾 期 不 受 理, 若 有 其 他 欠 稅 先 行 繳 清 再 受 理 註 : 依 據 103 年 6 月 18 日 總 統 令 修 正 使 用 牌 照 稅 法 規 定, 自 104 年 1 月 1 日 起, 汽 缸 總 排 氣 量 超 過 2,400 立 方 公 分 以 上 之 車 輛, 其 免 稅 額 以 2,400 立 方 公 分 為 限, 超 過 部 分 不 予 免 稅 另 因 身 心 障 礙 情 況, 致 無 駕 駛 執 照 者, 其 供 身 心 障 礙 者 使 用 申 請 免 徵 使 用 牌 照 稅 之 車 輛, 修 正 為 以 身 心 障 礙 者 二 親 等 以 內 之 親 屬 所 有 者 為 限 社 區 巡 守 車 輛 使 用 牌 照 稅 免 稅 申 請 1. 使 用 牌 照 稅 一 般 免 稅 申 請 書 2. 新 領 牌 照 登 記 書 或 行 車 執 照 影 本 3. 加 裝 固 定 特 殊 設 備 及 特 殊 標 幟 之 正 側 面 照 片 4. 警 察 機 關 審 核 通 過 證 明 文 件 同 上 納 稅 證 明 申 請 一 申 請 書 二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 ( 一 ) 納 稅 義 務 人 : 1. 本 人 身 分 證 正 本 ( 臨 櫃 申 辦, 正 本 驗 畢 發 還 ; 郵 寄 申 辦, 檢 附 身 分 證 影 本 ) 2. 營 利 事 業 組 織 : 中 央 或 地 方 政 府 核 發 之 核 准 函 及 設 立 或 變 更 登 記 表 或 公 司 登 記 事 項 證 明 書 3. 其 他 組 織 : 主 管 機 關 核 准 成 立 之 證 照 4. 檢 附 之 證 明 文 件 為 影 本 者, 簽 章 具 結 本 影 本 與 正 本 相 符, 如 有 不 實 願 負 法 律 責 任 ( 二 ) 代 理 人 : 1. 代 理 人 身 分 證 正 本 ( 臨 櫃 申 辦, 正 本 驗 畢 發 還 ; 郵 寄 申 辦, 檢 附 身 分 證 影 本 ) 2. 納 稅 義 務 人 或 繼 承 人 身 分 證 影 本 高 雄 市 東 區 稅 捐 處 鳳 山 分 處 岡 山 分 處 旗 山 分 處 高 雄 市 西 區 稅 捐 處 新 興 分 處 鹽 埕 分 處 苓 雅 分 處 三 民 分 處 鼓 山 分 處

43 貳 高 雄 市 政 府 各 一 級 機 關 簡 介 及 辦 理 人 民 申 請 案 件 摘 要 38 申 請 項 目 應 備 書 表 或 證 件 承 辦 單 位 及 電 話 備 註 3. 被 代 理 人 如 為 繼 承 人, 請 檢 附 繼 承 人 與 被 繼 承 人 關 係 證 明 文 件 及 被 繼 承 人 死 亡 之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 如 除 戶 戶 口 名 簿 或 死 亡 證 明 ) 4. 檢 附 之 證 明 文 件 為 影 本 者, 簽 章 具 結 本 影 本 與 正 本 相 符, 如 有 不 實 願 負 法 律 責 任 5. 授 權 書 或 委 託 書 ( 三 ) 繼 承 人 : 1. 繼 承 人 身 分 證 正 本 ( 臨 櫃 申 辦, 正 本 驗 畢 發 還 ; 郵 寄 申 辦, 檢 附 身 分 證 影 本 ) 2. 與 被 繼 承 人 關 係 證 明 文 件 及 被 繼 承 人 死 亡 之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 如 除 戶 戶 口 名 簿 或 死 亡 證 明 ) 3. 檢 附 之 檢 附 之 證 明 文 件 為 影 本 者, 簽 章 具 結 本 影 本 與 正 本 相 符, 如 有 不 實 願 負 法 律 責 任 左 營 分 處 前 鎮 分 處 小 港 分 處 楠 梓 分 處 各 稅 重 溢 繳 退 稅 申 請 1. 申 請 書 2. 繳 納 收 據 3. 直 撥 退 稅 案 件, 請 檢 附 納 稅 義 務 人 本 人 存 摺 或 晶 片 金 融 卡 影 本 1 份 同 上 復 查 申 請 1. 復 查 申 請 書 2. 繳 款 書 或 繳 納 收 據 影 本 3. 相 關 證 據 4. 處 分 書 影 本 5. 如 委 任 代 理 人, 請 附 委 任 書 高 雄 市 東 區 稅 捐 處 法 務 室 轉 521~525 高 雄 市 西 區 稅 捐 處 法 務 室 轉 375

44 39 01 里 長 服 務 手 冊 高 雄 市 政 府 教 育 局 Education Bureau, Kaohsiung City Government 機 關 地 址 : 高 雄 市 鳳 山 區 光 復 路 二 段 132 號 2~3 樓 單 位 簡 介 電 話 : 業 務 單 位 科 室 名 稱 主 管 業 務 電 話 備 註 高 中 職 教 育 科 高 中 教 育 職 業 教 育 及 教 師 檢 定 登 記 等 事 項, 包 含 加 強 發 展 高 中 職 特 色 加 強 訓 輔 工 作 及 生 涯 發 展 教 育 推 動 十 二 年 國 民 基 本 教 育 實 施 計 畫 推 動 技 藝 教 育 等 業 務 轉 3021~3030 國 中 教 育 科 國 民 中 學 教 育 等 事 項, 包 含 辦 理 國 中 教 師 甄 選 遷 調 校 長 遴 選 精 進 教 學 教 師 專 業 發 展 評 鑑 學 校 評 鑑 友 善 校 園 科 學 教 育 海 洋 教 育 學 校 工 程 等 各 項 校 務 轉 3031~3045 國 小 教 育 科 國 民 小 學 教 育 等 事 項, 辦 理 國 小 教 師 甄 選 遷 調 校 長 遴 選 本 土 教 育 閱 讀 教 育 藝 術 教 育 科 學 教 育 教 師 專 業 發 展 學 校 評 鑑 寒 暑 期 學 生 育 樂 營 學 校 工 程 等 各 項 校 務 轉 3046~3063 幼 兒 教 育 科 幼 兒 教 育 及 照 護 等 事 項, 包 含 推 動 教 保 服 務 政 策 及 各 項 學 前 補 助 辦 理 幼 兒 園 公 共 安 全 檢 查 轉 3064~3075 特 殊 教 育 科 特 殊 教 育 等 事 項, 包 含 特 殊 教 育 ( 資 賦 優 異 教 育 身 心 障 礙 教 育 ) 暨 創 造 力 教 育 業 務 轉 3076~3085 體 育 及 衛 生 保 健 科 學 校 體 育 衛 生 保 健 等 事 項, 包 含 學 校 體 育 推 展 午 餐 及 飲 用 水 員 生 社 消 費 者 保 護 教 育 學 生 健 康 檢 查 及 團 體 保 險 急 救 教 育 傳 染 病 防 治 以 及 各 項 健 康 促 進 等 衛 生 保 健 業 務 轉 3100~3112

45 貳 高 雄 市 政 府 各 一 級 機 關 簡 介 及 辦 理 人 民 申 請 案 件 摘 要 40 科 室 名 稱 主 管 業 務 電 話 備 註 社 會 教 育 科 社 會 教 育 等 事 項, 包 含 補 習 班 兒 童 課 後 照 顧 服 務 中 心 安 檢 及 立 案 市 民 學 苑 社 區 大 學 補 習 教 育 學 校 競 賽 活 動 終 身 教 育 轉 3086~3097 資 訊 及 國 際 教 育 科 教 育 科 技 及 國 際 教 育 等 事 項, 包 含 推 展 各 校 資 訊 教 育 及 實 驗 方 案 充 實 及 更 新 學 校 資 訊 設 備 與 服 務 縮 短 數 位 落 差, 推 動 學 校 環 境 教 育 永 續 教 育, 推 動 國 際 教 育 與 交 流 外 僑 學 校 英 語 協 同 教 學 轉 3113~3119 秘 書 室 辦 理 教 育 局 庶 務 性 工 作, 如 本 局 場 地 採 購 及 公 文 書 管 理 等 轉 3178~3197 督 學 室 督 ( 視 ) 導 本 市 各 級 學 校 設 置 專 職 國 教 輔 導 團 發 揮 教 學 輔 導 績 效 辦 理 教 師 進 修 及 研 習 精 進 教 師 專 業 發 展 轉 3120~3124 人 事 室 本 局 暨 所 屬 機 關 學 校 組 織 編 制 任 免 遷 調 教 職 員 敘 薪 考 績 ( 成 ) 考 核 獎 懲 差 假 管 理 訓 練 進 修 服 務 待 遇 福 利 退 休 撫 卹 保 險 人 事 資 料 轉 3135~3151 會 計 室 預 算 編 列 及 決 算 經 費 審 計 各 項 統 計 資 料 轉 3158~3177 軍 訓 室 綜 理 本 市 各 級 學 校 學 生 全 民 國 防 教 育 生 活 輔 導 校 園 安 全 春 暉 專 案 學 生 志 工 及 教 育 替 代 役 等 工 作 轉 3125~3134 政 風 室 廉 政 宣 導 陽 光 法 案 宣 導 及 執 行 廉 政 預 防 及 興 革 建 議 貪 瀆 不 法 事 項 之 處 理 公 務 機 密 及 機 關 安 全 維 護 轉 3152~3157

46 41 所 屬 機 關 科 室 名 稱 主 管 業 務 電 話 備 註 體 育 處 辦 理 社 會 體 育 國 際 賽 事 體 育 場 館 管 理 高 雄 市 苓 雅 區 中 正 一 路 90 號 社 會 教 育 館 辦 理 青 少 年 各 項 活 動 藝 文 展 演 展 覽 終 身 學 習 大 型 講 座 及 推 動 社 會 教 育 高 雄 市 小 港 區 學 府 路 115 號 家 庭 教 育 中 心 推 展 學 校 家 庭 教 育 與 終 身 學 習 課 程 與 活 動 培 訓 專 業 志 工 提 供 家 庭 教 育 專 線 諮 詢 服 務 高 雄 市 前 金 區 中 正 四 路 209 號 4 樓 02 教 育 局 暨 所 屬 機 關 辦 理 人 民 申 請 案 件 摘 要 申 請 項 目 應 備 書 表 或 證 件 承 辦 單 位 及 電 話 備 註 國 中 大 陸 學 歷 認 證 大 陸 人 民 來 台 依 親 入 國 中 大 陸 學 歷 認 證 申 請 表 大 陸 人 民 申 請 在 台 灣 地 區 轉 ( 入 ) 學 申 請 表 國 中 教 育 科 轉 3032 國 中 教 育 科 轉 3032 表 件 請 於 局 網 / 各 式 表 單 / 國 中 教 育 科 / 國 中 教 務 業 務 / 大 陸 學 歷 認 證 & 來 台 依 親 就 讀 資 料 夾 下 載 大 陸 學 歷 認 證 申 請 表 及 申 請 表 所 列 之 文 件 國 小 教 育 科 轉 3052

47 貳 高 雄 市 政 府 各 一 級 機 關 簡 介 及 辦 理 人 民 申 請 案 件 摘 要 42 申 請 項 目 應 備 書 表 或 證 件 承 辦 單 位 及 電 話 備 註 私 立 幼 兒 園 立 案 高 雄 市 私 立 幼 兒 園 立 案 申 請 須 知 幼 兒 教 育 科 轉 3071 表 件 請 於 局 網 / 各 式 表 單 / 表 單 下 載 / 幼 兒 教 育 科 / 園 務 行 政 / 私 幼 立 案 輔 導 資 料 夾 下 載 私 幼 教 保 服 務 人 員 服 務 年 資 申 請 高 雄 市 私 立 幼 兒 園 服 務 年 資 證 明 申 請 書 幼 兒 教 育 科 轉 3068~3071 特 殊 教 育 學 生 鑑 定 安 置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 證 明 ) 或 醫 療 診 斷 證 明, 以 及 相 關 規 定 測 驗 評 估 資 料 特 殊 教 育 科 轉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鑑 定 送 件 規 定 請 參 考 本 市 鑑 定 安 置 資 訊 網 ( set.spec.kh.edu. tw/) 補 習 班 立 案 相 關 申 請 補 習 班 立 案 申 請 書 表 社 會 教 育 科 轉 請 至 本 局 網 站 kh.edu.tw/ 各 式 表 單 / 社 會 教 育 科 / 補 習 教 育 股 兒 童 課 後 照 顧 服 務 中 心 立 案 相 關 申 請 兒 童 課 後 照 顧 服 務 中 心 申 請 書 表 社 會 教 育 科 轉 請 至 本 局 網 站 : h t t p : / / w w w. kh.edu.tw/ 各 式 表 單 / 社 會 教 育 科 / 補 習 教 育 股 教 育 局 檔 案 高 雄 市 政 府 教 育 局 檔 案 運 用 申 請 書 秘 書 室 轉 3194

48 43 申 請 項 目 應 備 書 表 或 證 件 承 辦 單 位 及 電 話 備 註 學 校 用 地 認 養 高 雄 市 學 校 用 地 認 養 申 請 須 知 秘 書 室 轉 3183 租 借 場 地 展 示 廳 申 請 身 份 證 明 或 立 案 證 明, 填 寫 場 地 申 請 表 高 雄 市 立 社 會 教 育 館 推 廣 組 轉 207 依 據 收 費 標 準 收 費

49 貳 高 雄 市 政 府 各 一 級 機 關 簡 介 及 辦 理 人 民 申 請 案 件 摘 要 單 位 簡 介 里 長 服 務 手 冊 高 雄 市 政 府 經 濟 發 展 局 Economic Development Bureau,Kaohsiung City Government 機 關 地 址 : 高 雄 市 苓 雅 區 四 維 三 路 2 號 9 樓 業 務 單 位 電 話 : 轉 2198 單 位 名 稱 主 管 業 務 電 話 備 註 產 業 服 務 科 產 業 發 展 政 策 研 擬 產 經 資 料 調 查 分 析 物 資 動 員 及 地 方 產 業 發 展 經 營 輔 導 等 事 項 轉 2153~2157 工 業 輔 導 科 商 業 行 政 科 製 造 業 及 工 礦 業 管 理 與 輔 導 工 廠 校 正 動 產 擔 保 交 易 登 記 未 登 記 工 廠 管 理 與 輔 導 產 業 用 地 規 劃 與 檢 討 工 業 區 開 發 與 管 理 輔 導 園 區 廠 商 服 務 等 事 項 商 業 公 司 登 記 商 業 輔 導 及 管 理 商 店 街 輔 導 管 理 及 硬 體 建 置 會 展 業 務 等 事 項 轉 2159~ 轉 登 記 股 : ( 商 號 ) ( 公 司 ) 稽 查 股 :2193 商 圈 會 展 股 : 2189 公 用 事 業 科 公 民 營 公 用 事 業 之 監 督 石 油 管 理 陸 上 砂 石 採 取 業 務 及 電 器 自 來 水 氣 體 燃 料 導 管 等 之 登 記 管 理 考 驗 自 用 發 電 設 備 登 記 節 約 能 源 及 再 生 能 源 推 廣 等 事 項 轉 2164~ 招 商 處 本 市 招 商 業 務 之 企 劃 獎 勵 民 間 投 資 業 務 國 內 外 招 商 行 銷 及 提 供 廠 商 投 資 服 務 等 事 項 轉 2888~ ~2895

50 45 單 位 名 稱 主 管 業 務 電 話 備 註 市 場 管 理 處 本 市 公 民 營 市 場 超 級 市 場 獎 勵 投 資 興 建 市 場 等 業 務 之 規 劃 執 行 與 督 導 管 理 市 ( 攤 販 ) 場 建 築 物 及 設 備 維 護 修 繕 等 工 程 攤 販 業 務 之 規 劃 執 行 與 督 導 管 理 等 事 項 公 有 市 場 課 民 有 市 場 課 國 宅 基 地 租 賃 攤 販 課 工 程 課 經 濟 發 展 局 辦 理 人 民 申 請 案 件 摘 要 申 請 項 目 應 備 書 表 或 證 件 承 辦 單 位 及 電 話 備 註 高 雄 市 政 府 中 小 企 業 商 業 貸 款 及 策 略 性 貸 款 1. 申 請 表 1 份 2. 事 業 計 畫 書 正 本 1 份 但 第 一 類 及 第 四 類 案 件 免 附 3. 切 結 書 正 本 1 份 4. 當 事 人 查 明 個 人 資 料 信 用 報 告 回 覆 書 影 本 1 份 5. 國 民 身 分 證 正 反 面 影 本 1 份 6. 公 司 登 記 或 商 業 登 記 證 明 文 件 立 案 證 明 或 稅 籍 文 件 影 本 1 份 但 第 四 類 案 件 得 免 附 7. 保 證 人 保 證 書 正 本 1 份 但 非 作 為 營 運 週 轉 金 者 免 附 8. 其 他 經 主 管 機 關 指 定 之 必 要 文 件 產 業 服 務 科 轉 第 一 類 : 設 籍 本 市 之 中 華 民 國 國 民, 年 齡 在 20 歲 以 上 65 歲 以 下 經 營 無 須 辦 理 公 司 或 商 業 登 記 之 小 規 模 商 業 且 有 實 際 營 業, 於 稅 捐 機 關 辦 有 稅 籍 登 記 者 2. 第 二 類 : 於 本 市 辦 理 公 司 商 業 登 記, 或 經 本 府 核 准 設 立 許 可 之 機 構, 並 有 實 際 營 業 之 事 實

51 貳 高 雄 市 政 府 各 一 級 機 關 簡 介 及 辦 理 人 民 申 請 案 件 摘 要 46 申 請 項 目 應 備 書 表 或 證 件 承 辦 單 位 及 電 話 備 註 但 不 含 金 融 及 保 險 業 特 殊 娛 樂 業 3. 第 三 類 : 於 本 市 辦 理 公 司 或 商 業 登 記, 並 從 事 規 劃 設 計 及 設 置 太 陽 光 電 系 統 之 策 略 性 產 業 4. 第 四 類 : 設 籍 本 市 之 中 華 民 國 國 民, 年 齡 在 20 歲 以 上 65 歲 以 下, 於 所 有 建 築 物 上 裝 置 屋 頂 型 太 陽 能 光 電 設 備 工 廠 登 記 1. 工 廠 登 記 申 請 書 3 份 2. 符 合 用 途 之 使 用 建 築 物 執 照 影 本 或 合 法 房 屋 證 明 3. 建 築 物 配 置 平 面 簡 圖 及 建 築 物 面 積 計 算 表 ( 以 竣 工 圖 檢 附 ) 4. 土 地 使 用 分 區 證 明 : 如 為 非 都 市 土 地, 應 檢 附 土 地 登 記 簿 謄 本 ( 標 示 部 ) 5. 工 廠 負 責 人 身 分 證 影 本 ; 如 為 華 僑 或 外 國 人, 應 檢 附 在 台 設 定 居 所 證 明 文 件 6. 環 保 機 關 出 具 之 證 明 文 件 ; 惟 如 屬 環 保 法 令 規 定 管 制 之 事 業 種 類 範 圍 及 規 模 者, 應 依 類 別 分 別 檢 附 環 保 機 關 出 具 之 各 項 核 准 或 許 可 證 明 文 件 工 業 輔 導 科 轉 申 請 書 件 以 A4 尺 寸 為 原 則 檢 附 影 本 均 應 加 蓋 工 廠 及 負 責 人 印 章 2. 建 築 物 面 積 以 使 用 執 照 登 載 面 積 為 準 3. 訂 有 設 廠 標 準 者, 應 檢 附 符 合 設 廠 標 準 規 定 之 作 業 場 所 配 置 圖 ; 食 品 工 廠 應 出 具 衛 生 單 位 檢 查 合 格 證 明 書

52 47 申 請 項 目 應 備 書 表 或 證 件 承 辦 單 位 及 電 話 備 註 7. 依 法 律 規 定 其 製 造 應 先 經 許 可 之 產 品, 應 檢 附 主 管 機 關 之 許 可 文 件 8. 工 廠 登 記 之 審 查 及 登 記 費, 每 件 新 臺 幣 五 千 元 ( 請 購 買 抬 頭 為 高 雄 市 政 府 經 濟 發 展 局 之 匯 票 ) 工 業 輔 導 科 轉 於 政 府 開 發 且 設 置 污 水 處 理 廠 之 工 業 區 內 設 廠 者, 應 檢 附 工 業 區 管 理 機 構 核 發 之 廢 ( 污 ) 水 聯 接 使 用 或 同 意 自 行 排 放 之 證 明 文 件 5. 另 為 加 速 審 查 作 業, 亦 請 檢 附 地 籍 圖 謄 本 公 司 登 記 事 項 卡 ( 或 公 司 變 更 登 記 表 ) 自 來 水 水 費 收 據 機 械 設 備 配 置 圖 原 物 料 成 品 機 械 設 備 工 廠 出 入 口 之 照 片 6. 從 事 較 高 風 險 之 行 業 ( 產 業 類 別 為 ) 申 請 工 廠 登 記 應 檢 附 製 造 流 程 主 要 使 用 原 料 月 平 均 使 用 量 及 最 大 儲 存 量 機 器 或 設 備 及 數 量 產 品 月 平 均 產 量 及 最 大 儲 存 量 可 能 涉 及 達 管 制 量 之 危 險 物 品 書 件

53 貳 高 雄 市 政 府 各 一 級 機 關 簡 介 及 辦 理 人 民 申 請 案 件 摘 要 48 申 請 項 目 應 備 書 表 或 證 件 承 辦 單 位 及 電 話 備 註 工 廠 變 更 登 記 1. 工 廠 變 更 登 記 申 請 書 3 份 2. 申 請 廠 名 ( 事 業 主 體 不 變 ) 廠 址 ( 門 牌 整 編 ) 及 產 業 類 別 增 減 者, 應 檢 附 原 領 工 廠 登 記 證 3. 增 減 廠 地 或 建 築 物 面 積 者, 應 檢 附 變 更 前 後 建 築 物 配 置 平 面 簡 圖 及 建 築 物 面 積 計 算 之 對 照 表 4. 增 加 廠 地 面 積 主 要 產 品 項 目 使 用 電 力 容 量 或 熱 能 者, 應 檢 附 增 加 部 分 之 土 地 登 記 簿 謄 本 ( 標 示 部 ) 5. 增 加 建 築 物 者, 應 檢 附 符 合 用 途 之 使 用 建 築 物 使 用 執 照 影 本 或 合 法 房 屋 證 明 6. 增 加 產 品 如 屬 環 保 法 令 規 定 管 制 之 事 業 種 類 範 圍 及 規 模 者, 應 依 類 別 分 別 檢 附 環 境 保 護 主 管 機 關 出 具 之 各 項 核 准 或 許 可 證 明 文 件 7. 變 更 工 廠 負 責 人 者, 應 檢 附 變 更 後 工 廠 負 責 人 身 分 證 影 本 ; 如 為 華 僑 或 外 國 人, 應 檢 附 在 台 設 定 居 住 所 證 明 文 件 8. 增 加 產 品 種 類 者, 屬 依 法 律 規 定 其 製 造 應 先 經 許 可 之 產 品, 應 檢 附 主 管 機 關 之 許 可 文 件 9. 從 事 較 高 風 險 之 行 業 ( 產 業 類 別 為 ) 申 請 工 廠 變 更 登 記 應 檢 附 製 造 流 程 主 要 使 用 原 料 月 平 均 使 用 量 及 最 大 儲 存 量 機 器 或 設 備 及 數 量 產 品 月 平 均 產 量 及 最 大 儲 存 量 可 能 涉 及 達 管 制 量 之 危 險 物 品 書 件 10. 工 廠 變 更 登 記 之 審 查 及 登 記 費 為 新 臺 幣 三 千 元 ( 請 購 買 抬 頭 為 高 雄 市 政 府 經 濟 發 展 局 之 匯 票 ) 工 業 輔 導 科 轉

54 49 申 請 項 目 應 備 書 表 或 證 件 承 辦 單 位 及 電 話 備 註 工 廠 歇 業 申 請 1. 工 廠 歇 業 申 請 書 1 份 2. 工 廠 登 記 證 1 份 工 業 輔 導 科 轉 動 產 抵 押 登 記 附 條 件 買 賣 登 記 信 託 占 有 登 記 1. 申 請 書 3 份 2. 登 記 證 明 書 2 份 3. 契 約 書 4 份 ( 正 本 1 份, 副 本 3 份 ) 4. 標 的 物 明 細 表 6 份 ( 其 中 4 份 分 別 黏 貼 契 約 書 並 於 黏 貼 處 蓋 雙 方 印 鑑, 另 標 的 物 名 稱 為 外 文 者, 請 加 註 具 體 中 文 名 稱 ) 5. 標 的 物 所 有 權 證 明 文 件 ( 如 海 關 進 口 證 明 書 或 統 一 發 票 影 本 ) 或 其 使 用 執 照 影 本 2 份 6. 契 約 當 事 人 之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2 份 ( 如 身 分 證 工 廠 登 記 證 明 文 件 商 業 登 記 核 准 函 或 足 以 證 明 文 件 公 司 設 立 或 變 更 登 記 事 項 卡 ) 並 蓋 雙 方 認 證 章 [ 當 事 人 如 為 法 人, 如 公 司 組 織 者, 應 檢 附 公 司 設 立 或 變 更 登 記 事 項 卡 影 本 ( 請 勿 放 大 或 縮 小 及 未 逾 期 ), 並 依 財 政 部 規 定 切 結 : 本 影 本 與 正 本 相 符, 本 登 記 事 項 卡 現 仍 有 效 資 料, 如 有 不 實, 申 請 人 願 負 法 律 上 一 切 責 任 ; 如 為 自 然 人, 檢 附 身 分 證 影 本 ; 如 為 商 號 診 所 等, 應 以 負 責 人 為 登 記 主 體, 檢 附 身 分 證 影 本 及 商 業 登 記 核 准 函 或 足 以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或 診 所 開 業 證 明 ] 7. 切 結 書 2 份 [ 債 務 人 及 標 的 物 所 有 人 並 無 施 行 細 則 第 8 條 規 定 各 款 情 事 及 標 的 物 並 無 重 複 登 記 情 事 之 切 結 書 ( 約 訂 定 日 期 在 97/8/8 及 以 後 適 用 )]( 信 託 占 有 另 加 附 標 的 物 所 有 權 證 明 書 2 份 ) 工 業 輔 導 科 轉

55 貳 高 雄 市 政 府 各 一 級 機 關 簡 介 及 辦 理 人 民 申 請 案 件 摘 要 50 申 請 項 目 應 備 書 表 或 證 件 承 辦 單 位 及 電 話 備 註 8. 登 記 費 新 臺 幣 900 元 ( 請 以 郵 政 小 額 匯 票 繳 交, 受 款 人 為 高 雄 市 政 府 經 濟 發 展 局 ) 9. 所 附 書 件 如 係 影 本 應 加 註 與 正 本 相 符 並 加 蓋 印 鑑 證 明 相 符 之 印 章 動 產 抵 押 變 更 登 記 附 條 件 買 賣 變 更 登 記 信 託 占 有 變 更 登 記 1. 申 請 書 3 份 2. 增 補 契 約 書 4 份 ( 如 債 權 人 依 動 產 擔 保 交 易 法 第 9 條 規 定 單 方 申 請 延 長 契 約 有 效 期 間 者, 免 附 ) 3. 申 請 契 約 當 事 人 變 更 登 記 者 ( 如 身 分 證 工 廠 登 記 證 明 文 件 商 業 登 記 核 准 函 或 足 以 證 明 文 件 公 司 設 立 或 變 更 登 記 事 項 卡 ) 影 本 2 份 並 蓋 認 證 章 變 更 後 當 事 人 如 為 法 人, 須 檢 附 其 主 管 機 關 核 准 設 立 或 登 記 證 明 文 件 [ 當 事 人 如 為 法 人, 如 公 司 組 織 者, 應 檢 附 公 司 設 立 或 變 更 登 記 事 項 卡 影 本 ( 請 勿 放 大 或 縮 小 及 未 逾 期 ), 並 依 財 政 部 規 定 切 結 : 本 影 本 與 正 本 相 符, 本 登 記 事 項 卡 現 仍 有 效 資 料, 如 有 不 實, 申 請 人 願 負 法 律 上 一 切 責 任 ; 如 為 自 然 人, 檢 附 身 分 證 影 本 ; 如 為 商 號 診 所 等, 應 以 負 責 人 為 登 記 主 體, 檢 附 身 分 證 影 本 及 商 業 登 記 核 准 函 或 足 以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或 診 所 開 業 證 明 ] 4. 申 請 債 權 讓 與 為 債 權 人 變 更 登 記 者, 以 登 記 擔 保 之 債 權 額 最 高 金 額 為 上 限, 須 加 附 原 債 權 人 出 具 債 權 額 確 定 及 債 權 移 轉 證 明 文 件, 如 由 原 債 權 人 受 讓 人 會 同 債 務 人 及 抵 押 物 提 供 之 第 三 人 申 辦 者, 免 附 工 業 輔 導 科 轉

56 51 申 請 項 目 應 備 書 表 或 證 件 承 辦 單 位 及 電 話 備 註 5. 增 加 或 減 少 標 的 物 明 細 表 6 份 [ 屬 增 加 標 的 物 之 變 更 登 記, 須 加 附 標 的 物 所 有 權 證 明 文 件 ( 如 海 關 進 口 證 明 書 或 統 一 發 票 影 本 )] 6. 申 請 標 的 物 所 有 人 變 更 登 記, 另 附 新 所 有 人 之 證 明 文 件 ; 如 新 所 有 人 為 第 三 人 者, 應 與 債 務 人 及 債 權 人 共 同 申 請, 其 第 三 人 為 法 人 者, 須 加 附 得 為 保 證 者 之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7. 切 結 書 2 份 [ 屬 增 加 標 的 物 變 更 登 記 或 標 的 物 所 有 人 之 變 更 登 記 者, 另 加 附 債 務 人 及 標 的 物 所 有 人 並 無 施 行 細 則 第 8 條 規 定 各 款 情 事 及 標 的 物 並 無 重 複 登 記 情 事 ( 增 加 標 的 物 時 使 用 約 訂 定 日 期 在 97/8/8 及 以 後 適 用 )] 8. 原 領 動 產 擔 保 交 易 登 記 證 明 書 正 副 本 及 其 所 附 契 約 9. 變 更 登 記 費 新 臺 幣 450 元 ( 請 以 郵 政 小 額 匯 票 繳 交, 受 款 人 為 高 雄 市 政 府 經 濟 發 展 局 ) 動 產 抵 押 註 銷 登 記 附 條 件 買 賣 註 銷 登 記 信 託 占 有 註 銷 登 記 1. 申 請 書 3 份 2. 原 領 動 產 擔 保 交 易 登 記 證 明 書 正 副 本 及 其 所 附 契 約 3. 免 登 記 費 工 業 輔 導 科 轉 動 產 擔 保 交 易 登 記 抄 錄 1. 抄 錄 申 請 書 1 份 2. 抄 錄 資 料 費 新 臺 幣 120 元 ( 一 筆 )( 請 以 郵 政 小 額 匯 票 繳 交, 受 款 人 為 高 雄 市 政 府 經 濟 發 展 局 ) 工 業 輔 導 科 轉

57 貳 高 雄 市 政 府 各 一 級 機 關 簡 介 及 辦 理 人 民 申 請 案 件 摘 要 52 申 請 項 目 應 備 書 表 或 證 件 承 辦 單 位 及 電 話 備 註 公 司 登 記 有 關 公 司 登 記 應 備 書 表 或 證 件 請 上 經 濟 部 全 國 商 工 服 務 入 口 網 - 首 頁 資 料 下 載 頁 籤 公 司 行 政 書 表 應 備 文 件, 網 址 : gov.tw/main/subclassnewaction. do?method=getfile&pk=410 舉 例 說 明 : 一 有 限 公 司 設 立 應 備 書 件 : 1. 申 請 書 ( 委 託 會 計 師 或 律 師 代 理 者, 應 另 檢 附 委 託 書 1 份 ) 2. 其 他 機 關 核 准 函 ( 外 人 投 資 應 附 投 資 審 議 委 員 投 資 核 准 函 資 金 審 定 函 ;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法 人 團 體 其 他 機 構 或 其 於 第 三 地 區 投 資 之 公 司 備 註 2 在 臺 灣 地 區 從 事 投 資 行 為 者, 應 附 投 資 審 議 委 員 會 投 資 許 可 函 影 本 ; 經 營 許 可 業 務 者 應 檢 附 目 的 事 業 主 管 機 關 許 可 文 件 影 本 ; 無 則 免 送 ) 3. 公 司 章 程 4. 股 東 同 意 書 正 本 ( 股 東 需 親 自 簽 名 ) 5. 董 事 願 任 同 意 書 正 本 ( 如 擔 任 董 事 者 已 於 股 東 同 意 書 親 自 簽 名 同 意 時, 免 附 ) 6. 股 東 資 格 及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 如 有 涉 及 外 國 文 件 者, 應 另 檢 附 中 譯 本 ) 7. 股 東 董 事 資 格 及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 含 指 派 代 表 人 之 指 派 書 ) 8. 建 物 所 有 權 人 同 意 書 正 本 ( 應 載 明 同 意 提 供 使 用 之 公 司 名 稱 ) 及 最 近 一 期 房 屋 完 稅 稅 單 ( 或 所 有 權 狀 ) 影 本 ( 建 物 為 公 司 所 有 者 或 檢 附 租 賃 契 約 影 本, 免 附 同 意 書, 仍 應 附 最 近 一 期 房 屋 完 稅 稅 單 影 本 或 所 有 權 狀 影 本 ) 9. 會 計 師 資 本 額 查 核 報 告 書 暨 其 附 件 商 業 行 政 科 公 司 服 務 台 轉 2197 公 司 登 記 案 件 種 類 繁 多, 各 項 登 記 事 項 所 需 之 應 備 書 件 亦 不 盡 相 同, 欲 知 詳 情 請 上 經 濟 部 全 國 商 工 行 政 服 務 入 口 網 - 首 頁 資 料 下 載 頁 籤 公 司 行 政 書 表 項 下 有 關 應 備 文 件 表 單 下 載 及 各 類 登 記 範 例 均 有 詳 細 資 料 可 供 瞭 解 及 使 用

58 53 申 請 項 目 應 備 書 表 或 證 件 承 辦 單 位 及 電 話 備 註 10. 委 託 會 計 師 簽 證 之 委 託 書 11. 設 立 登 記 表 2 份 12. 登 記 費 : 按 章 程 所 定 資 本 總 額 每 四 千 元 一 元 計 算 ; 登 記 費 未 達 一 千 元 者, 以 一 千 元 計 收 備 註 1: 自 97 年 5 月 1 日 起, 配 合 公 司 名 稱 及 業 務 預 查 線 上 審 核 計 畫, 免 附 核 准 之 公 司 名 稱 及 所 營 事 業 登 記 預 查 申 請 表, 惟 請 於 申 請 書 填 列 預 查 編 號 備 註 2: 所 稱 第 三 地 區 投 資 之 公 司, 指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法 人 團 體 其 他 機 構 直 接 或 間 接 持 有 其 於 第 三 地 區 投 資 之 公 司 股 份 或 出 資 額 逾 百 分 之 三 十 或 對 該 第 三 地 區 公 司 具 有 控 制 能 力 者 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發 起 設 立 應 備 書 件 : 1. 申 請 書 ( 委 託 會 計 師 或 律 師 代 理 者, 應 另 檢 附 委 託 書 1 份 ) 2. 其 他 機 關 核 准 函 ( 外 人 投 資 應 附 投 資 審 議 委 員 投 資 核 准 函 資 金 審 定 函 ;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法 人 團 體 其 他 機 構 或 其 於 第 三 地 區 投 資 之 公 司 備 註 2 在 臺 灣 地 區 從 事 投 資 行 為 者, 應 附 投 資 審 議 委 員 會 投 資 許 可 函 影 本 ; 經 營 許 可 業 務 者 應 檢 附 目 的 事 業 主 管 機 關 許 可 文 件 影 本 ; 無 則 免 送 ) 3. 公 司 章 程 4. 發 起 人 會 議 事 錄 5. 董 事 會 議 事 錄 及 其 簽 到 簿 影 本 6. 發 起 人 名 冊 7. 董 監 事 資 格 及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 依 公 司 法 第 27 條 第 2 項 規 定 當 選 者 應 加 附 法 人 股 東 指 派 書 )

59 貳 高 雄 市 政 府 各 一 級 機 關 簡 介 及 辦 理 人 民 申 請 案 件 摘 要 54 申 請 項 目 應 備 書 表 或 證 件 承 辦 單 位 及 電 話 備 註 8. 董 監 事 願 任 同 意 書 正 本 ( 應 由 董 監 事 親 自 簽 名 ; 董 事 長 應 加 填 一 份 董 事 長 願 任 同 意 書 ) 9. 發 起 人 資 格 及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10. 建 物 所 有 權 人 同 意 書 正 本 ( 應 載 明 同 意 提 供 使 用 之 公 司 名 稱 ) 及 最 近 一 期 房 屋 完 稅 稅 單 ( 或 所 有 權 狀 ) 影 本 ( 建 物 為 公 司 所 有 者 或 檢 附 租 賃 契 約 影 本, 免 附 同 意 書, 仍 應 附 最 近 一 期 房 屋 完 稅 稅 單 影 本 或 所 有 權 狀 影 本 ) 11. 會 計 師 資 本 額 查 核 報 告 書 暨 其 附 件 12. 委 託 會 計 師 簽 證 之 委 託 書 13. 公 司 設 立 登 記 表 2 份 14. 登 記 費 : 按 章 程 所 定 資 本 總 額 每 四 千 元 一 元 計 算, 而 未 達 一 千 元 者, 以 一 千 元 計 收 備 註 1: 自 97 年 5 月 1 日 起, 配 合 公 司 名 稱 及 業 務 預 查 線 上 審 核 計 畫, 免 附 核 准 之 公 司 名 稱 及 所 營 事 業 登 記 預 查 申 請 表, 惟 請 於 申 請 書 填 列 預 查 編 號 備 註 2: 所 稱 第 三 地 區 投 資 之 公 司, 指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法 人 團 體 其 他 機 構 直 接 或 間 接 持 有 其 於 第 三 地 區 投 資 之 公 司 股 份 或 出 資 額 逾 百 分 之 三 十 或 對 該 第 三 地 區 公 司 具 有 控 制 能 力 者 有 關 商 業 登 記 應 備 書 表 或 證 件 請 上 經 濟 發 展 局 首 頁 表 單 下 戴 商 業 行 政 科 商 業 登 記 表, 網 址 : front001/bexfront.php 商 業 設 立 登 記 : 1. 申 請 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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