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劉 慧 卿 議 員, J.P. THE HONOURABLE EMILY LAU WAI-HING, J.P. 譚 耀 宗 議 員, G.B.S., J.P. THE HONOURABLE TAM YIU-CHUNG, G.B.S., J.P. 石 禮 謙 議 員, G.B.S., J.P.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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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會 議 過 程 正 式 紀 錄 OFFICIAL RECORD OF PROCEEDINGS 2014 年 6 月 25 日 星 期 三 Wednesday, 25 June 2014 上 午 11 時 正 會 議 開 始 The Council met at Eleven o'clock 出 席 議 員 : MEMBERS PRESENT: 主 席 曾 鈺 成 議 員, G.B.S., J.P. THE PRESIDENT THE HONOURABLE JASPER TSANG YOK-SING, G.B.S., J.P. 何 俊 仁 議 員 THE HONOURABLE ALBERT HO CHUN-YAN 李 卓 人 議 員 THE HONOURABLE LEE CHEUK-YAN 涂 謹 申 議 員 THE HONOURABLE JAMES TO KUN-SUN 陳 鑑 林 議 員, S.B.S., J.P. THE HONOURABLE CHAN KAM-LAM, S.B.S., J.P. 梁 耀 忠 議 員 THE HONOURABLE LEUNG YIU-CHUNG 劉 皇 發 議 員, 大 紫 荊 勳 賢, G.B.S., J.P. DR THE HONOURABLE LAU WONG-FAT, G.B.M., G.B.S., J.P.

2 2 劉 慧 卿 議 員, J.P. THE HONOURABLE EMILY LAU WAI-HING, J.P. 譚 耀 宗 議 員, G.B.S., J.P. THE HONOURABLE TAM YIU-CHUNG, G.B.S., J.P. 石 禮 謙 議 員, G.B.S., J.P. THE HONOURABLE ABRAHAM SHEK LAI-HIM, G.B.S., J.P. 張 宇 人 議 員, S.B.S., J.P. THE HONOURABLE TOMMY CHEUNG YU-YAN, S.B.S., J.P. 馮 檢 基 議 員, S.B.S., J.P. THE HONOURABLE FREDERICK FUNG KIN-KEE, S.B.S., J.P. 方 剛 議 員, S.B.S., J.P. THE HONOURABLE VINCENT FANG KANG, S.B.S., J.P. 王 國 興 議 員, B.B.S., M.H. THE HONOURABLE WONG KWOK-HING, B.B.S., M.H. 李 國 麟 議 員, S.B.S, J.P., Ph.D., R.N. PROF THE HONOURABLE JOSEPH LEE KOK-LONG, S.B.S., J.P., Ph.D., R.N. 林 健 鋒 議 員, G.B.S., J.P. THE HONOURABLE JEFFREY LAM KIN-FUNG, G.B.S., J.P. 梁 君 彥 議 員, G.B.S., J.P. THE HONOURABLE ANDREW LEUNG KWAN-YUEN, G.B.S., J.P. 黃 定 光 議 員, S.B.S., J.P. THE HONOURABLE WONG TING-KWONG, S.B.S., J.P. 湯 家 驊 議 員, S.C. THE HONOURABLE RONNY TONG KA-WAH, S.C. 何 秀 蘭 議 員 THE HONOURABLE CYD HO SAU-LAN

3 3 李 慧 琼 議 員, J.P. THE HONOURABLE STARRY LEE WAI-KING, J.P. 林 大 輝 議 員, S.B.S., J.P. DR THE HONOURABLE LAM TAI-FAI, S.B.S., J.P. 陳 克 勤 議 員, J.P. THE HONOURABLE CHAN HAK-KAN, J.P. 陳 健 波 議 員, B.B.S., J.P. THE HONOURABLE CHAN KIN-POR, B.B.S., J.P. 梁 家 騮 議 員 DR THE HONOURABLE LEUNG KA-LAU 張 國 柱 議 員 THE HONOURABLE CHEUNG KWOK-CHE 黃 國 健 議 員, B.B.S. THE HONOURABLE WONG KWOK-KIN, B.B.S. 葉 國 謙 議 員, G.B.S., J.P. THE HONOURABLE IP KWOK-HIM, G.B.S., J.P. 葉 劉 淑 儀 議 員, G.B.S., J.P. THE HONOURABLE MRS REGINA IP LAU SUK-YEE, G.B.S., J.P. 謝 偉 俊 議 員, J.P. THE HONOURABLE PAUL TSE WAI-CHUN, J.P. 梁 家 傑 議 員, S.C. THE HONOURABLE ALAN LEONG KAH-KIT, S.C. 陳 偉 業 議 員 THE HONOURABLE ALBERT CHAN WAI-YIP 黃 毓 民 議 員 THE HONOURABLE WONG YUK-MAN

4 4 毛 孟 靜 議 員 THE HONOURABLE CLAUDIA MO 田 北 辰 議 員, B.B.S., J.P. THE HONOURABLE MICHAEL TIEN PUK-SUN, B.B.S., J.P. 田 北 俊 議 員, G.B.S., J.P. THE HONOURABLE JAMES TIEN PEI-CHUN, G.B.S., J.P. 吳 亮 星 議 員, S.B.S., J.P. THE HONOURABLE NG LEUNG-SING, S.B.S., J.P. 何 俊 賢 議 員 THE HONOURABLE STEVEN HO CHUN-YIN 易 志 明 議 員 THE HONOURABLE FRANKIE YICK CHI-MING 胡 志 偉 議 員, M.H. THE HONOURABLE WU CHI-WAI, M.H. 姚 思 榮 議 員 THE HONOURABLE YIU SI-WING 范 國 威 議 員 THE HONOURABLE GARY FAN KWOK-WAI 馬 逢 國 議 員, S.B.S., J.P. THE HONOURABLE MA FUNG-KWOK, S.B.S., J.P. 莫 乃 光 議 員 THE HONOURABLE CHARLES PETER MOK 陳 志 全 議 員 THE HONOURABLE CHAN CHI-CHUEN 陳 恒 鑌 議 員 THE HONOURABLE CHAN HAN-PAN

5 5 陳 婉 嫻 議 員, S.B.S., J.P. THE HONOURABLE CHAN YUEN-HAN, S.B.S., J.P. 梁 志 祥 議 員, B.B.S., M.H., J.P. THE HONOURABLE LEUNG CHE-CHEUNG, B.B.S., M.H., J.P. 梁 繼 昌 議 員 THE HONOURABLE KENNETH LEUNG 麥 美 娟 議 員, J.P. THE HONOURABLE ALICE MAK MEI-KUEN, J.P. 郭 家 麒 議 員 DR THE HONOURABLE KWOK KA-KI 郭 偉 强 議 員 THE HONOURABLE KWOK WAI-KEUNG 郭 榮 鏗 議 員 THE HONOURABLE DENNIS KWOK 張 華 峰 議 員, J.P. THE HONOURABLE CHRISTOPHER CHEUNG WAH-FUNG, J.P. 張 超 雄 議 員 DR THE HONOURABLE FERNANDO CHEUNG CHIU-HUNG 單 仲 偕 議 員, S.B.S., J.P. THE HONOURABLE SIN CHUNG-KAI, S.B.S., J.P. 黃 碧 雲 議 員 DR THE HONOURABLE HELENA WONG PIK-WAN 葉 建 源 議 員 THE HONOURABLE IP KIN-YUEN 葛 珮 帆 議 員, J.P. DR THE HONOURABLE ELIZABETH QUAT, J.P.

6 6 廖 長 江 議 員, J.P. THE HONOURABLE MARTIN LIAO CHEUNG-KONG, J.P. 潘 兆 平 議 員, B.B.S., M.H. THE HONOURABLE POON SIU-PING, B.B.S., M.H. 鄧 家 彪 議 員 THE HONOURABLE TANG KA-PIU 蔣 麗 芸 議 員, J.P. DR THE HONOURABLE CHIANG LAI-WAN, J.P. 盧 偉 國 議 員, B.B.S., M.H., J.P. IR DR THE HONOURABLE LO WAI-KWOK, B.B.S., M.H., J.P. 鍾 國 斌 議 員 THE HONOURABLE CHUNG KWOK-PAN 鍾 樹 根 議 員, B.B.S., M.H., J.P. THE HONOURABLE CHRISTOPHER CHUNG SHU-KUN, B.B.S., M.H., J.P. 謝 偉 銓 議 員 THE HONOURABLE TONY TSE WAI-CHUEN 缺 席 議 員 : MEMBERS ABSENT: 梁 美 芬 議 員, S.B.S., J.P. DR THE HONOURABLE PRISCILLA LEUNG MEI-FUN, S.B.S., J.P. 梁 國 雄 議 員 THE HONOURABLE LEUNG KWOK-HUNG 陳 家 洛 議 員 DR THE HONOURABLE KENNETH CHAN KA-LOK

7 7 出 席 政 府 官 員 : PUBLIC OFFICERS ATTENDING: 政 務 司 司 長 林 鄭 月 娥 女 士, G.B.S., J.P. THE HONOURABLE MRS CARRIE LAM CHENG YUET-NGOR, G.B.S., J.P. THE CHIEF SECRETARY FOR ADMINISTRATION 財 政 司 司 長 曾 俊 華 先 生, 大 紫 荊 勳 賢, J.P. THE HONOURABLE JOHN TSANG CHUN-WAH, G.B.M., J.P. THE FINANCIAL SECRETARY 運 輸 及 房 屋 局 局 長 張 炳 良 教 授, G.B.S., J.P. PROF THE HONOURABLE ANTHONY CHEUNG BING-LEUNG, G.B.S., J.P. SECRETARY FOR TRANSPORT AND HOUSING 勞 工 及 福 利 局 局 長 張 建 宗 先 生, G.B.S., J.P. THE HONOURABLE MATTHEW CHEUNG KIN-CHUNG, G.B.S., J.P. SECRETARY FOR LABOUR AND WELFARE 財 經 事 務 及 庫 務 局 局 長 陳 家 強 教 授, G.B.S., J.P. PROF THE HONOURABLE K C CHAN, G.B.S., J.P. SECRETARY FOR FINANCIAL SERVICES AND THE TREASURY 政 制 及 內 地 事 務 局 局 長 譚 志 源 先 生, G.B.S., J.P. THE HONOURABLE RAYMOND TAM CHI-YUEN, G.B.S., J.P. SECRETARY FOR CONSTITUTIONAL AND MAINLAND AFFAIRS 教 育 局 局 長 吳 克 儉 先 生, S.B.S., J.P. THE HONOURABLE EDDIE NG HAK-KIM, S.B.S., J.P. SECRETARY FOR EDUCATION 食 物 及 衞 生 局 局 長 高 永 文 醫 生, B.B.S., J.P. DR THE HONOURABLE KO WING-MAN, B.B.S., J.P. SECRETARY FOR FOOD AND HEALTH

8 8 列 席 秘 書 : CLERKS IN ATTENDANCE: 秘 書 長 陳 維 安 先 生, S.B.S. MR KENNETH CHEN WEI-ON, S.B.S., SECRETARY GENERAL 副 秘 書 長 林 鄭 寶 玲 女 士 MRS JUSTINA LAM CHENG BO-LING, DEPUTY SECRETARY GENERAL 助 理 秘 書 長 劉 國 昌 先 生 MR ANDY LAU KWOK-CHEONG, ASSISTANT SECRETARY GENERAL 助 理 秘 書 長 梁 慶 儀 女 士 MISS ODELIA LEUNG HING-YEE, ASSISTANT SECRETARY GENERAL

9 9 提 交 呈 請 書 PRESENTATION OF PETITION 主 席 : 提 交 呈 請 書 胡 志 偉 議 員 根 據 議 事 規 則 第 20 條, 向 本 會 提 交 由 胡 志 偉 議 員 及 莫 乃 光 議 員 聯 署 的 呈 請 書 胡 志 偉 議 員 : 主 席, 多 謝 你 批 准 我 提 出 這 份 呈 請 書, 它 是 由 我 和 莫 乃 光 議 員 提 出 的, 而 且 得 到 21 位 同 事 支 持 以 下 我 將 簡 單 地 講 述 呈 請 書 的 內 容 政 府 早 前 宣 布 廣 深 港 高 速 鐵 路 ( 香 港 段 )( 高 鐵 ) 未 能 如 期 在 2015 年 完 成 和 通 車, 其 後 披 露 的 資 料 亦 揭 發 了 香 港 鐵 路 有 限 公 司 ( 港 鐵 公 司 ) 和 政 府 其 實 早 於 去 年 已 知 悉 高 鐵 未 能 如 期 完 工, 但 從 來 未 向 公 眾 和 立 法 會 交 代 此 外, 資 料 也 顯 示, 政 府 有 關 部 門 對 港 鐵 公 司 的 監 督, 以 及 港 鐵 公 司 的 內 部 管 治 和 工 程 監 督 均 存 有 重 大 的 漏 洞 由 於 立 法 會 當 年 批 出 了 670 億 元 以 進 行 高 鐵 工 程, 我 懇 請 各 位 議 員 一 起 跟 進 這 事 件, 追 究 政 府 官 員 和 港 鐵 公 司 的 責 任, 履 行 本 會 監 督 公 帑 運 用 的 職 責 多 謝 主 席 ( 呈 請 書 內 容 見 附 件 I) ( 莫 乃 光 議 員 即 時 起 立 ) 莫 乃 光 議 員 : 主 席, 按 照 議 事 規 則 第 20(6) 條, 我 要 求 將 呈 請 書 交 付 專 責 委 員 會 處 理 主 席 : 我 現 在 請 支 持 這 項 要 求 的 議 員 起 立 ( 支 持 的 議 員 起 立 )

10 10 主 席 : 請 議 員 保 持 站 立, 讓 秘 書 點 算 人 數 ( 秘 書 經 點 算 人 數 後, 向 主 席 示 意 已 完 成 記 錄 ) 主 席 : 議 員 現 在 可 以 坐 下 ( 議 員 坐 下 ) 主 席 : 支 持 這 項 要 求 的 議 員 計 有 胡 志 偉 議 員 涂 謹 申 議 員 何 俊 仁 議 員 何 秀 蘭 議 員 張 國 柱 議 員 梁 耀 忠 議 員 葉 建 源 議 員 黃 碧 雲 議 員 劉 慧 卿 議 員 李 卓 人 議 員 張 超 雄 議 員 梁 繼 昌 議 員 莫 乃 光 議 員 單 仲 偕 議 員 郭 榮 鏗 議 員 郭 家 麒 議 員 毛 孟 靜 議 員 梁 家 傑 議 員 范 國 威 議 員 馮 檢 基 議 員 及 李 國 麟 議 員, 合 共 21 位 按 照 議 事 規 則 第 20(6) 條, 呈 請 書 即 告 交 付 專 責 委 員 會 處 理 提 交 文 件 TABLING OF PAPERS 下 列 文 件 是 根 據 議 事 規 則 第 21(2) 條 的 規 定 提 交 : The following papers were laid on the table under Rule 21(2) of the Rules of Procedure: 附 屬 法 例 / 文 書 法 律 公 告 編 號 2014 年 高 等 法 院 規 則 ( 修 訂 ) 規 則... 94/2014 Subsidiary Legislation/Instrument L.N. No. Rules of the High Court (Amendment) Rules /2014

11 11 其 他 文 件 第 107 號 證 券 及 期 貨 事 務 監 察 委 員 會 年 報 第 108 號 投 資 者 教 育 中 心 年 報 第 109 號 香 港 機 場 管 理 局 2013/14 年 報 2014 年 稅 務 ( 修 訂 ) 條 例 草 案 委 員 會 報 告 Other Papers No. 107 Securities and Futures Commission Annual Report No. 108 Investor Education Centre Annual Report No. 109 Airport Authority Hong Kong Annual Report 2013/14 Report of the Bills Committee on Inland Revenue (Amendment) Bill 2014 議 員 質 詢 的 口 頭 答 覆 ORAL ANSWERS TO QUESTIONS 主 席 : 質 詢 第 一 項 質 詢

12 12 應 付 人 口 老 化 及 勞 動 人 口 萎 縮 所 帶 來 的 挑 戰 Tackling Challenges Arising from an Ageing Population and a Shrinking Labour Force 1. 譚 耀 宗 議 員 : 根 據 政 府 統 計 處 推 算, 勞 動 人 口 將 由 去 年 的 359 萬 上 升 至 2018 年 的 371 萬 便 會 見 頂, 然 後 逐 步 回 落 雖 然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正 就 延 長 公 務 員 服 務 年 期 進 行 諮 詢, 但 有 意 見 認 為, 當 局 應 該 制 訂 全 面 策 略, 以 應 付 人 口 老 化 及 勞 動 人 口 萎 縮 所 帶 來 的 挑 戰 就 此, 政 府 可 否 告 知 本 會 : ( 一 ) 現 時 哪 些 職 業 設 有 法 定 退 休 年 齡 及 有 關 的 規 定 為 何 ; 有 否 統 計 該 等 職 業 過 去 3 年 的 平 均 退 休 年 齡 現 職 人 數, 以 及 當 中 預 期 會 在 未 來 3 年 內 退 休 的 人 數 及 百 分 比 ; ( 二 ) 鑒 於 現 代 年 長 人 士 的 健 康 狀 況 普 遍 較 以 往 為 佳, 以 及 科 技 進 步 令 不 少 職 業 的 體 力 要 求 較 以 往 為 少, 當 局 有 否 計 劃 就 各 職 業 的 法 定 退 休 年 齡 是 否 仍 然 切 合 時 宜 進 行 檢 討 和 業 內 諮 詢, 以 探 討 是 否 有 調 高 的 空 間 ; 若 有 計 劃, 詳 情 為 何 ; 若 否, 原 因 為 何 ; 及 ( 三 ) 有 否 研 究 及 制 訂 措 施, 應 付 現 時 人 口 老 化 和 勞 動 人 口 萎 縮 所 帶 來 的 挑 戰, 以 維 持 香 港 的 競 爭 力 ; 若 有, 詳 情 為 何 ; 若 否, 原 因 為 何? 勞 工 及 福 利 局 局 長 : 主 席, 就 譚 耀 宗 議 員 的 主 體 質 詢, 我 的 主 體 答 覆 如 下 : ( 一 ) 及 ( 二 ) 除 公 務 員 退 休 年 齡 外, 其 他 法 例 亦 有 規 管 相 關 從 業 員 的 退 休 年 齡, 包 括 保 安 及 護 衞 服 務 條 例 ( 香 港 法 例 第 460 章 ) 領 港 條 例 ( 香 港 法 例 第 84 章 ), 以 及 教 育 條 例 ( 香 港 法 例 第 279 章 ) 根 據 保 安 及 護 衞 服 務 條 例, 保 安 人 員 許 可 證 分 為 甲 乙 丙 丁 4 類 其 中 乙 類 許 可 證 涵 蓋 的 保 安 服 務 範 圍 相 當 廣 泛, 持 證 人 可 以 就 任 何 人 處 所 或 財 產 提 供 保 安 工 作 ; 丙 類 許 可 證 則 適 用 於 攜 帶 槍 械 彈 藥 的 保 安 工 作 考 慮 到 這

13 13 兩 類 保 安 工 作 對 於 從 業 員 的 體 格 和 警 覺 性 有 一 定 要 求, 以 及 對 社 會 的 重 要 性, 乙 類 及 丙 類 許 可 證 的 年 齡 上 限 分 別 定 於 65 歲 及 55 歲 這 兩 類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的 統 計 數 字 載 於 附 件 一 年 紀 超 越 乙 類 及 丙 類 許 可 證 年 齡 上 限 的 合 資 格 人 士, 仍 然 可 以 申 請 甲 類 許 可 證 甲 類 許 可 證 並 無 年 齡 上 限, 持 有 人 可 以 在 單 幢 式 私 人 住 宅 建 築 物 擔 任 保 安 工 作 為 了 確 保 非 本 地 船 隻 在 香 港 水 域 內 的 航 行 安 全, 領 港 條 例 規 定 所 有 總 噸 位 噸 或 以 上 及 若 干 其 他 指 明 船 隻 在 訪 港 時 必 須 由 持 牌 領 港 員 為 其 引 航 考 慮 到 領 港 員 必 須 視 力 正 常 精 神 健 全 和 體 格 良 好, 有 關 工 作 設 有 年 齡 限 制 當 局 已 經 在 2013 年 5 月 修 訂 法 例, 容 許 年 滿 65 歲 的 I 級 領 港 員 可 以 繼 續 按 其 執 照 的 資 格 工 作 至 68 歲 有 關 現 職 和 退 休 領 港 員 的 統 計 數 字 載 於 附 件 二 根 據 教 育 條 例, 在 一 般 情 況 下, 資 助 學 校 的 教 員 或 校 長, 如 果 在 某 學 年 開 始 前 已 經 年 滿 60 歲, 則 不 可 以 在 該 學 年 繼 續 受 僱 但 是, 教 育 局 常 任 秘 書 長 可 以 批 准 資 助 學 校 的 法 團 校 董 會 或 校 董 會 繼 續 僱 用 年 滿 60 歲 的 教 員 或 校 長, 但 每 次 獲 批 的 期 限 不 可 以 超 過 1 個 學 年, 而 最 長 合 計 期 亦 不 可 超 過 5 個 連 續 的 學 年 有 關 公 營 中 小 學 教 師 的 統 計 數 字 載 於 附 件 三 教 育 條 例 已 經 提 供 彈 性, 讓 資 助 學 校 的 法 團 校 董 會 或 校 董 會 為 已 屆 退 休 年 齡 的 教 師 及 校 長 申 請 延 任 ( 三 ) 由 政 務 司 司 長 擔 任 主 席 的 人 口 政 策 督 導 委 員 會 ( 督 導 委 員 會 ), 於 去 年 10 月 至 本 年 2 月 展 開 了 人 口 政 策 公 眾 參 與 活 動 諮 詢 文 件 在 討 論 如 何 釋 放 現 有 人 口 的 潛 力 時, 特 別 提 出 可 以 延 長 工 作 年 期, 以 及 協 助 年 長 工 作 人 士 繼 續 留 在 職 場 督 導 委 員 會 在 諮 詢 期 內 收 到 不 少 意 見 支 持 延 長 勞 動 人 口 的 退 休 年 齡, 作 為 香 港 社 會 應 對 勞 動 力 下 降 的 主 要 策 略 之 一 事 實 上, 在 剛 過 去 的 星 期 一 ( 即 大 前 日,6 月 23 日 ) 的 督 導 委 員 會 會 議 上,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匯 報 了 有 關 延 長 公 務 員 服 務 年 期 的 諮 詢 工 作 督 導 委 員 會 同 意 提 高 未 來 新 入 職 公 務 員 的 退 休 年 齡, 並 希 望 藉 此 機 會 向 其 他 公 營 和 資 助 機 構 及 私 人 企 業 起 示 範 作 用 督 導 委 員 會 未 來 會 跟 進 其 他 行 業

14 14 就 退 休 年 齡 設 下 的 限 制 ( 包 括 我 剛 才 提 及 的 職 業 和 工 種 ), 這 些 限 制 的 訂 定 各 有 其 背 景 及 原 因, 督 導 委 員 會 秘 書 處 會 安 排 有 關 政 策 局 介 紹 及 解 說, 讓 委 員 會 考 慮 及 建 議 是 否 要 進 一 步 跟 進 除 退 休 年 齡 的 問 題 外, 督 導 委 員 會 早 前 在 考 慮 過 收 集 得 來 的 意 見 後, 確 定 了 多 項 須 跟 進 的 政 策 議 題, 以 應 對 人 口 老 化 和 勞 動 力 減 少 所 帶 來 的 挑 戰 這 些 議 題 載 於 附 件 四 相 關 政 策 局 和 部 門 會 就 以 上 措 施 展 開 內 部 研 究, 並 將 適 時 地 向 督 導 委 員 會 提 交 具 體 建 議 註 : 有 關 乙 類 及 丙 類 保 安 人 員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的 統 計 數 字 ( 截 至 2014 年 5 月 底 ) 持 有 人 估 計 現 職 保 安 工 作 人 員 乙 類 許 可 證 約 名 約 名 丙 類 許 可 證 約 名 約 名 當 局 未 有 備 存 保 安 從 業 員 平 均 退 休 年 齡 及 預 期 退 休 人 數 的 資 料 附 件 一 附 件 二 現 職 和 退 休 領 港 員 的 統 計 數 字 現 職 領 港 員 香 港 現 時 共 有 108 名 持 牌 的 現 職 領 港 員 和 3 名 見 習 領 港 員 退 休 領 港 員 過 去 3 年, 共 有 4 名 領 港 員 退 休, 平 均 退 休 年 齡 為 62 歲 未 來 3 年 預 計 將 有 9 名 領 港 員 退 休, 佔 現 時 持 牌 領 港 員 人 數 的 8%

15 15 附 件 三 有 關 公 營 中 小 學 教 師 的 統 計 數 字 甲. 公 營 中 小 學 教 師 總 人 數 退 休 教 師 人 數 及 平 均 退 休 年 齡 學 年 學 年 學 年 教 師 總 人 數 呈 報 為 退 休 的 教 師 人 數 退 休 教 師 的 平 均 年 齡 ( 指 該 學 年 開 始 前 的 8 月 31 日 ) 註 : 教 師 人 數 及 有 關 數 據 包 括 校 長 相 關 學 年 的 教 師 總 人 數 並 不 包 括 退 休 教 師 人 數 乙. 在 公 營 中 小 學 任 教 而 年 齡 將 達 60 歲 的 教 師 ( 包 括 校 長 ) 的 估 計 人 數 學 年 人 數 ( 百 分 比 ) * 約 480(1.1%) ( 以 2014 年 8 月 31 日 為 準 ) 約 490(1.2%) ( 以 2015 年 8 月 31 日 為 準 ) 約 500(1.2%) ( 以 2016 年 8 月 31 日 為 準 ) 註 : * 學 年 的 數 字 包 括 60 歲 以 上 的 教 師 ( 包 括 校 長 ) (1) 上 表 是 根 據 學 年 的 教 師 數 據 而 編 製 表 中 的 數 字 只 反 映 在 有 關 學 年 退 休 教 師 人 數 的 粗 略 估 計 數 字, 因 為 部 分 教 師 可 能 選 擇 在 60 歲 前 或 後 退 休 此 外, 教 師 的 總 人 數 及 組 成 在 未 來 數 年 亦 可 能 轉 變 (2) 括 號 內 數 字 為 對 應 學 年 教 師 總 人 數 的 百 分 比

16 16 附 件 四 人 口 政 策 督 導 委 員 確 定 會 跟 進 的 政 策 議 題 (1) 制 訂 清 晰 的 經 濟 和 社 會 願 景, 以 引 領 香 港 未 來 的 發 展 ; (2) 制 訂 可 持 續 的 土 地 供 應 藍 圖, 以 應 付 未 來 人 口 在 住 屋 就 業 和 其 他 社 會 經 濟 發 展 的 需 要, 並 同 時 創 造 優 質 居 住 環 境 以 鼓 勵 組 織 家 庭 改 善 市 民 的 生 活 質 素, 以 及 吸 引 外 來 投 資 者 和 人 才 ; (3) 優 化 託 兒 服 務 和 針 對 婦 女 需 要 的 再 培 訓 課 程, 以 及 鼓 勵 商 界 更 廣 泛 採 納 家 庭 友 善 工 作 間 措 施, 協 助 婦 女 平 衡 家 庭 和 工 作 ; (4) 提 倡 整 體 工 作 人 口 採 納 更 長 的 工 作 年 期, 並 審 視 目 前 各 樣 制 度 和 規 管 是 否 存 有 不 利 勞 動 人 口 從 事 更 長 工 作 年 期 的 障 礙 ; 同 時, 視 乎 現 正 就 延 長 公 務 員 服 務 年 期 進 行 的 諮 詢 結 果, 考 慮 提 高 未 來 新 入 職 公 務 員 的 退 休 年 齡, 以 起 示 範 作 用 ; (5) 更 好 協 助 新 來 港 人 士 融 入 社 會, 並 加 強 對 殘 疾 人 士 和 少 數 族 裔 的 就 業 支 援 服 務, 建 立 共 融 社 會 ; (6) 在 2014 年 施 政 報 告 公 布 的 措 施 的 基 礎 上, 推 廣 職 業 教 育 為 學 術 性 課 程 以 外 的 另 一 可 行 進 修 途 徑 整 合 自 資 專 上 教 育 程 度 的 課 程, 以 及 善 用 持 續 進 修 基 金 等, 以 減 低 技 能 錯 配 和 改 善 人 力 質 素 ; (7) 優 化 人 才 輸 入 計 劃, 並 透 過 駐 海 外 和 內 地 的 經 濟 貿 易 辦 事 處 更 積 極 接 觸 和 招 攬 人 才 ; (8) 在 不 損 及 本 地 工 人 的 利 益 下, 繼 續 考 慮 優 化 現 有 的 輸 入 勞 工 機 制, 以 更 有 效 地 回 應 勞 動 巿 場 的 人 力 需 求 ; (9) 考 慮 加 強 對 年 輕 家 庭 的 支 援, 並 推 廣 正 面 的 家 庭 價 值 觀 ; 及 (10) 建 立 長 者 友 善 社 區, 協 助 長 者 從 事 義 務 工 作, 推 廣 積 極 樂 頤 年

17 17 譚 耀 宗 議 員 : 主 席,I 級 領 港 員 的 工 作 很 重 要, 但 他 們 的 退 休 年 齡 可 以 從 65 歲 伸 延 至 68 歲 那 麼, 乙 類 保 安 員 的 退 休 年 齡 為 甚 麼 不 可 以 同 樣 處 理 呢? 此 外, 局 長 為 甚 麼 不 直 接 諮 詢 業 界, 反 而 交 由 督 導 委 員 會 處 理 這 個 問 題 呢? 勞 工 及 福 利 局 局 長 : 主 席, 多 謝 譚 議 員 的 提 問 對 於 乙 類 保 安 員 的 訴 求, 即 可 否 提 高 他 們 的 退 休 年 齡, 督 導 委 員 會 是 將 會 探 討 的 正 如 我 在 主 體 答 覆 說, 如 果 政 策 局 是 受 法 例 規 管 掣 肘, 我 們 會 要 求 有 關 的 局 長 進 行 全 面 匯 報 和 分 析, 看 看 有 甚 麼 障 礙 考 慮 背 景 是 需 要 留 意, 從 而 探 討 提 高 退 休 年 齡 的 可 行 性 議 員 從 附 件 四 可 以 看 到, 人 口 政 策 督 導 委 員 確 定 會 跟 進 的 第 (4) 項 政 策 議 題 很 清 楚 列 出, 是 要 提 倡 整 體 工 作 人 口 採 納 更 長 的 工 作 年 期, 並 審 視 目 前 各 樣 制 度 和 規 管 是 否 存 有 不 利 勞 動 人 口 從 事 更 長 工 作 年 期 的 障 礙 除 了 透 過 督 導 委 員 會 外, 有 關 的 政 策 局 局 長 也 要 跟 業 界 溝 通 據 我 理 解, 保 安 局 已 經 跟 護 衞 業 方 面 有 很 良 好 的 溝 通, 亦 有 一 個 管 理 局, 按 照 規 定 執 行 法 例 所 以, 他 們 的 工 作 議 程 內 一 定 包 括 了 這 項 議 題, 而 我 們 亦 會 繼 續 在 督 導 委 員 會 全 面 跟 進 蔣 麗 芸 議 員 : 我 也 是 想 就 保 安 員 的 情 況 向 局 長 提 問 現 時, 坊 間 對 乙 類 保 安 員 的 需 求 確 實 非 常 大, 招 聘 十 分 困 難, 以 致 有 建 議 稍 為 放 寬 乙 類 保 安 員 的 退 休 年 齡, 他 們 只 需 通 過 身 體 檢 查, 合 格 的 話 便 可 以 容 許 他 們 工 作 至 70 歲 局 長, 請 問 你 會 否 考 慮 呢? 勞 工 及 福 利 局 局 長 : 多 謝 蔣 議 員 的 提 問 主 席, 我 剛 才 已 回 答 說 我 們 知 道 這 個 問 題, 保 安 局 亦 知 悉 大 家 這 方 面 的 意 見, 他 們 會 適 時 跟 進 正 如 我 剛 才 說, 透 過 由 政 務 司 司 長 領 導 的 督 導 委 員 會, 除 了 保 安 員 外, 我 們 會 全 面 檢 視 其 他 有 關 行 業, 研 究 有 哪 些 地 方 可 以 拆 牆 鬆 綁 有 哪 些 障 礙 可 以 清 除 只 要 不 影 響 整 體 考 慮, 我 們 是 會 跟 進 的 梁 君 彥 議 員 : 主 席, 主 體 質 詢 第 ( 三 ) 部 分 詢 問, 有 否 研 究 及 制 訂 措 施, 應 付 現 時 人 口 老 化 和 勞 動 人 口 萎 縮 所 帶 來 的 挑 戰 我 們 看 到, 深 圳 今 年 的 經 濟 總 量 會 超 出 香 港, 而 深 圳 的 勞 動 人 口 是 700 萬 至 800

18 18 萬, 較 香 港 多 請 政 府 清 楚 回 答, 有 甚 麼 計 劃 提 升 我 們 的 競 爭 力 和 勞 動 人 口 呢? 勞 工 及 福 利 局 局 長 : 多 謝 梁 議 員, 這 是 一 項 很 好 的 補 充 質 詢 隨 着 人 口 老 化, 我 們 的 勞 動 力 由 2018 年 會 開 始 下 降, 由 371 萬 人 一 直 下 降 至 2035 年 的 351 萬 人, 這 是 一 個 雙 重 挑 戰, 我 們 要 好 好 作 出 部 署 應 付 現 在 最 重 要 的 是 透 過 督 導 委 員 會 進 行 全 方 位 探 索 我 們 正 在 分 析 從 最 近 的 諮 詢 工 作 所 得 的 資 料, 以 便 訂 出 未 來 路 向 有 數 點 我 們 是 一 定 要 做 的 : 第 一, 盡 量 釋 放 本 地 潛 在 的 勞 動 力 ; 第 二, 考 慮 如 何 進 一 步 在 高 檔 和 不 同 層 次 吸 引 外 來 人 才 ; 以 及 第 三, 保 持 我 們 的 營 商 環 境, 這 是 維 持 香 港 競 爭 力 相 當 重 要 的 一 環 我 剛 才 在 主 體 答 覆 已 有 交 代, 例 如 議 員 從 附 件 四 可 以 看 到, 我 們 有 10 項 主 要 議 題 需 要 跟 進, 每 一 項 議 題 背 後 都 有 大 量 工 作 要 做 我 們 主 要 看 看 如 何 補 充 勞 動 人 口, 以 及 如 何 充 分 釋 放 勞 動 力, 包 括 婦 女 殘 疾 人 士 及 過 早 退 休 人 士 今 天 這 項 口 頭 質 詢 的 主 題 正 正 是 有 關 過 早 退 休, 我 們 便 是 要 研 究 可 否 充 分 利 用 那 些 年 紀 不 是 很 大 的 退 休 人 士, 讓 他 們 繼 續 在 勞 動 市 場 作 出 貢 獻 我 們 會 全 面 探 索, 希 望 在 下 年 的 施 政 報 告 可 以 向 大 家 交 代 清 晰 的 建 議 和 路 向 何 俊 賢 議 員 : 主 席, 譚 耀 宗 議 員 在 提 問 主 體 質 詢 時, 開 宗 明 義 提 到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正 就 延 長 公 務 員 服 務 年 期 進 行 諮 詢, 而 第 ( 三 ) 部 分 亦 問 及 如 何 應 付 人 口 老 化 和 勞 動 人 口 萎 縮 所 帶 來 的 挑 戰 現 時, 香 港 有 很 多 行 業 其 實 都 受 到 人 口 老 化 影 響, 缺 乏 年 青 人 接 上, 航 海 業 便 是 一 個 例 子 如 果 大 家 乘 坐 渡 輪 前 往 長 洲, 會 看 到 很 多 水 手 均 已 年 過 50 歲 我 想 問 局 長, 政 府 究 竟 做 了 甚 麼 工 作 鼓 勵 新 血 加 入 這 類 行 業? 例 如, 在 他 們 考 取 航 海 三 等 牌 照 時, 會 否 在 考 試 制 度 上 作 出 調 整 呢? 勞 工 及 福 利 局 局 長 : 多 謝 何 議 員 的 提 問 我 們 知 道 很 多 行 業 現 時 也 面 對 這 個 困 難 對 於 議 員 剛 才 提 到 的 航 海 業, 這 是 唯 一 讓 我 們 感 到 有 少 許 進 步 及 鼓 舞 的 行 業, 因 為 自 2009 年 起, 航 海 學 院 成 功 錄 取 了 一 些 年 青 人 擔 任 海 員 現 時, 每 年 約 有 30 名 年 青 人 願 意 行 船, 修 讀 海 洋 航 行 課 程 當 然, 我 們 也 要 為 內 河 航 運 增 加 人 手 所 以, 在 展 翅 青 見 計 劃 中, 我 們 最 近 便 與 一 間 輪 船 公 司 合 作 推 出 計 劃, 鼓 勵 年 青 人 透 過 在 職 培 訓 入 行, 希 望 可 以 藉 此 吸 引 更 多 新 血 除 了 航 海 業 外, 我 們

19 19 亦 在 不 同 層 面 使 用 這 些 靈 活 方 法, 例 如 讓 他 們 邊 學 邊 做, 或 為 他 們 提 供 在 職 培 訓 等, 希 望 可 以 鼓 勵 更 多 年 青 人 投 入 這 些 有 人 手 需 要 的 行 業 潘 兆 平 議 員 : 主 席, 局 長 剛 才 提 到 督 導 委 員 會 在 收 集 意 見 後, 會 就 多 項 跟 進 議 題 與 相 關 的 政 策 局 和 部 門 展 開 內 部 研 究, 並 將 適 時 地 向 督 導 委 員 會 提 交 具 體 建 議 我 的 補 充 質 詢 是, 究 竟 何 時 會 有 具 體 建 議? 是 否 有 時 間 表? 勞 工 及 福 利 局 局 長 : 多 謝 潘 議 員 的 提 問 我 們 剛 完 成 公 眾 參 與 活 動, 正 透 過 香 港 大 學 社 會 科 學 研 究 中 心 分 析 數 據, 希 望 在 7 月 初 可 以 向 我 們 提 交 初 步 報 告 書, 屆 時 將 與 各 位 議 員 分 享 此 外, 我 剛 才 也 提 到, 不 同 的 政 策 局 正 深 入 了 解 研 究 和 認 真 跟 進 開 列 於 附 件 四 的 10 項 議 題, 希 望 在 下 半 年 可 以 制 訂 整 套 策 略 我 們 會 在 適 當 時 候 向 有 關 的 事 務 委 員 會 交 代 廖 長 江 議 員 : 主 席, 根 據 政 府 的 人 口 報 告, 未 來 的 挑 戰 主 要 集 中 在 技 術 人 員 方 面 例 如, 香 港 現 正 大 興 土 木, 建 造 業 人 口 老 化 的 問 題 更 見 嚴 重, 約 有 40% 建 築 地 盤 的 工 友 已 經 步 入 50 歲, 遠 水 不 能 救 近 火 我 想 問 局 長, 政 府 有 甚 麼 短 期 措 施 協 助 這 些 行 業 呢? 勞 工 及 福 利 局 局 長 : 多 謝 廖 議 員 的 提 問 我 們 相 當 關 心, 特 別 是 建 造 業 人 手 緊 張 的 情 況, 我 們 有 以 下 數 個 做 法 第 一, 我 們 當 然 要 人 盡 其 才, 盡 量 透 過 培 訓 再 培 訓 利 用 本 地 的 人 力 資 源 就 此, 建 造 業 議 會 發 展 局 及 有 關 部 門 已 經 下 了 很 多 工 夫, 在 近 年 培 訓 了 數 千 名 新 人 現 時, 建 造 業 一 般 的 入 職 年 齡 較 以 往 已 稍 微 下 降, 吸 引 了 30 多 歲 的 人 士 入 行, 這 是 一 個 可 喜 的 現 象 可 是, 如 果 短 期 內 有 大 型 工 程 要 上 馬, 我 們 是 會 缺 乏 某 些 技 術 工 種 的 人 手 例 如, 大 型 的 隧 道 鑽 探 工 程, 又 或 是 港 珠 澳 大 橋 等 較 複 雜 的 工 程, 香 港 是 沒 有 懂 得 這 些 技 術 的 人 手, 我 們 可 以 透 過 勞 工 處 已 有 的 補 充 勞 工 計 劃 機 制, 輸 入 外 勞 事 實 上, 在 過 去 1 年, 透 過 這 個 機 制, 有 500 多 名 外 勞 受 僱 於 香 港 建 造 業 當 然, 在 輸 入 外 勞 的 過 程 中, 我 們 要 確 保 本 地 就 業 不 受 影 響, 但 如 果 某 些 工 種 出 現 缺 乏 人 手 的

20 20 情 況, 便 要 實 事 求 是 處 理 大 家 也 知 道, 透 過 大 家 集 思 廣 益, 補 充 勞 工 計 劃 已 經 得 到 優 化, 一 旦 政 府 基 建 工 程, 包 括 工 務 工 程, 缺 乏 人 手, 只 要 取 得 勞 顧 會 批 准, 便 可 以 壓 縮 前 期 工 作, 讓 勞 工 處 進 一 步 縮 短 審 批 時 間, 盡 快 完 成 審 批 我 們 已 經 正 式 啟 動 這 個 機 制 主 席 : 廖 議 員, 你 的 補 充 質 詢 是 否 未 獲 答 覆? 廖 長 江 議 員 : 我 知 道 要 改 變 機 制, 目 前 是 很 困 難, 但 在 現 有 機 制 下, 可 否 簡 化 審 批 程 序, 以 及 縮 短 時 間 呢? 主 席 : 局 長, 你 有 否 補 充? 勞 工 及 福 利 局 局 長 : 主 席, 我 剛 才 已 經 回 答 了, 在 現 時 經 優 化 的 補 充 勞 工 計 劃 機 制 下, 勞 顧 會 將 維 持 固 有 的 基 礎, 規 定 一 定 要 先 進 行 4 星 期 招 聘, 以 及 確 保 本 地 工 人 優 先 就 業, 如 果 再 出 現 本 地 工 人 無 法 填 補 的 空 缺, 才 會 輸 入 外 勞 我 們 正 正 朝 着 這 個 方 向, 盡 量 壓 縮 審 批 時 間, 希 望 可 以 由 以 往 可 能 需 時 半 年 至 10 個 月, 縮 短 到 3 至 4 個 月 甚 或 更 短 時 間, 以 配 合 工 程 發 展 的 需 要 李 卓 人 議 員 : 主 席, 我 們 最 擔 心 的 是, 在 開 列 於 附 件 四 的 10 項 會 跟 進 的 政 策 議 題 中, 除 了 加 快 輸 入 勞 工 是 實 質 的 議 題 外, 其 他 全 部 都 是 虛 的, 尤 其 這 項 口 頭 質 詢 的 主 題 是 延 長 工 作 年 齡 附 件 四 內 載 列 的 第 (4) 項 議 題 是, 審 視 目 前 各 樣 制 度 和 規 管 是 否 存 有 不 利 勞 動 人 口 從 事 更 長 工 作 年 期 的 障 礙 我 想 問 局 長, 當 局 審 視 了 甚 麼? 港 龍 航 空 現 時 要 求 空 中 服 務 員 在 45 歲 退 休, 國 泰 航 空 則 是 55 歲, 這 根 本 是 年 齡 歧 視, 也 就 是 其 中 一 項 障 礙 我 想 問 局 長, 經 審 視 後, 發 現 有 甚 麼 障 礙? 會 否 包 括 年 齡 歧 視? 會 否 立 法 禁 止 年 齡 歧 視, 作 為 克 服 障 礙 的 一 種 方 法? 勞 工 及 福 利 局 局 長 : 主 席, 多 謝 李 議 員 我 們 一 直 在 跟 進 附 件 四 所 載 列 的 第 (4) 項 議 題, 審 視 究 竟 有 甚 麼 障 礙, 阻 礙 延 長 工 作 年 期 有 人 提 出 勞 工 保 險 是 否 一 個 問 題? 如 果 是, 我 們 怎 樣 處 理? 是 否 有 個 別 企 業

21 21 的 政 策 不 夠 靈 活 呢? 我 們 希 望 政 府 牽 頭 起 示 範 作 用 如 果 政 府 有 適 當 措 施 改 變 退 休 年 齡, 我 相 信 對 業 界 ( 包 括 其 他 公 營 機 構 資 助 機 構 和 商 界 ) 都 會 構 成 示 範 指 標 作 用, 一 定 能 帶 動 延 長 退 休 年 齡 或 工 作 年 齡 的 風 氣 主 席 : 李 議 員, 你 的 補 充 質 詢 是 否 未 獲 答 覆? 李 卓 人 議 員 : 主 席, 他 沒 有 回 答 年 齡 歧 視 是 否 一 種 障 礙? 勞 工 及 福 利 局 局 長 : 主 席, 立 法 會 人 力 事 務 委 員 會 數 年 前 曾 就 年 齡 歧 視 進 行 了 深 入 研 究 議 員 剛 才 詢 問 會 否 立 法, 當 時 的 結 論 認 為 最 重 要 是 進 行 公 眾 教 育 推 廣 改 變 文 化, 這 些 才 是 最 有 效 的 方 法 梁 志 祥 議 員 : 主 席, 政 府 現 時 的 退 休 年 齡 非 常 混 亂, 例 如 規 定 60 歲 退 休, 但 卻 要 由 65 歲 開 始 才 派 發 福 利 局 長 剛 才 說 希 望 由 政 府 帶 頭, 令 政 府 以 外 的 公 司 也 會 跟 隨 政 府 就 退 休 年 齡 作 出 安 排 既 然 如 此, 我 想 問 局 長, 政 府 會 否 為 退 休 年 齡 立 法 呢? 勞 工 及 福 利 局 局 長 : 主 席, 多 謝 梁 議 員 的 提 問 在 香 港 現 時 的 法 例 下, 政 府 的 確 沒 有 為 退 休 年 齡 制 訂 法 定 政 策, 只 是 由 個 別 公 司 自 行 決 定, 而 政 府 本 身 亦 是 透 過 行 政 方 法 規 定 議 員 詢 問 是 否 要 立 法, 這 是 一 個 複 雜 的 問 題, 可 能 會 造 成 一 定 掣 肘 我 們 覺 得, 在 這 階 段 應 該 先 改 變 風 氣, 鼓 勵 僱 主 考 慮 為 身 體 健 全 有 能 力 繼 續 貢 獻 的 員 工 提 供 更 多 機 會, 讓 他 們 可 以 選 擇 以 兼 職 部 分 時 間 的 形 式, 把 經 驗 轉 移 給 下 一 代, 這 對 公 司 對 香 港 也 是 好 的 我 們 覺 得 應 該 先 行 這 一 步 至 於 長 遠 是 否 要 立 法 制 訂 退 休 年 齡, 我 們 需 要 研 究 和 聽 取 社 會 意 見 不 過, 我 一 定 會 考 慮 這 項 建 議 主 席 : 本 會 就 這 項 質 詢 已 用 了 接 近 22 分 鐘 第 二 項 質 詢

22 22 打 擊 提 供 的 士 車 費 折 扣 優 惠 的 措 施 Measures to Combat Offer of Discounts on Taxi Fares 2. 郭 偉 强 議 員 : 主 席, 根 據 道 路 交 通 ( 公 共 服 務 車 輛 ) 規 例 ( 規 例 ) 第 40 條, 的 士 司 機 藉 提 供 車 費 優 惠 以 招 徠 生 意, 即 干 犯 兜 客 罪 行 我 近 日 接 獲 的 士 業 團 體 投 訴, 指 近 期 出 現 一 些 設 有 85 欄 目 的 召 喚 的 士 服 務 手 機 應 用 程 式 ( 程 式 ), 而 該 欄 目 下 的 已 登 記 的 士 司 機 均 願 意 向 乘 客 提 供 八 五 折 車 費 優 惠 該 等 團 體 表 示, 有 很 多 的 士 司 機 鋌 而 走 險 採 用 該 類 程 式, 向 乘 客 提 供 車 費 優 惠 以 招 徠 生 意, 而 收 取 法 定 車 費 的 司 機 的 生 計 卻 受 到 嚴 重 影 響 就 此, 政 府 可 否 告 知 本 會 : ( 一 ) 有 否 研 究 提 供 上 述 程 式 以 供 下 載 使 用 的 開 發 商 有 否 違 法 ; 如 研 究 結 果 是 有 違 法, 過 去 12 個 月 有 否 向 有 關 開 發 商 提 出 檢 控, 以 及 要 求 開 發 商 把 該 類 程 式 從 程 式 商 店 平 台 移 除 ; 如 沒 有 提 出 檢 控, 政 府 如 何 遏 止 的 士 司 機 透 過 程 式, 向 乘 客 提 供 車 費 優 惠 以 招 徠 生 意 ; ( 二 ) 鑒 於 政 府 在 去 年 11 月 回 應 本 會 議 員 的 質 詢 時 表 示, 警 方 正 跟 進 有 否 的 士 司 機 利 用 程 式 向 乘 客 提 供 車 費 優 惠, 跟 進 工 作 的 詳 情 為 何 ; 過 去 4 個 月, 有 否 派 遣 警 務 人 員 喬 裝 的 士 乘 客 利 用 程 式 召 喚 的 士, 以 進 行 打 擊 的 士 司 機 提 供 車 費 優 惠 的 執 法 行 動 ; 如 有, 執 法 行 動 的 次 數, 以 及 檢 控 了 多 少 名 的 士 司 機 ; 及 ( 三 ) 鑒 於 現 行 法 例 只 禁 止 的 士 司 機 主 動 向 乘 客 提 供 車 費 優 惠 以 招 徠 生 意, 政 府 會 否 研 究 立 法 禁 止 乘 客 議 價, 以 杜 絕 的 士 司 機 應 乘 客 要 求 提 供 車 費 優 惠? 運 輸 及 房 屋 局 局 長 : 主 席, 一 直 以 來, 政 府 致 力 協 助 業 界 維 持 高 質 素 的 的 士 服 務 的 士 服 務 受 道 路 交 通 條 例 及 其 附 屬 法 例 規 管, 警 方 銳 意 打 擊 任 何 違 法 行 為 運 輸 署 則 透 過 與 業 界 溝 通, 提 醒 他 們 要 遵 守 法 例, 並 通 過 不 同 渠 道 向 乘 客 發 放 資 訊 市 民 向 來 可 致 電 的 士 電 話 電 召 中 心 ( 俗 稱 的 士 call 台 ) 召 喚 的 士 服 務 隨 着 智 能 手 機 及 俗 稱 apps 的 智 能 手 機 應 用 程 式 ( 應 用 程 式 ) 日 漸 普 及, 以 應 用 程 式 召 喚 的 士 服 務 亦 日 趨 普 遍 這 種 為 乘 客 帶 來 方 便 的 應 用 程 式 本 質 上 與 傳 統 的 士 電 話 電 召 中 心 服 務 並 無 分 別, 純 粹 用

23 23 來 召 喚 的 士 服 務 亦 沒 有 違 法, 但 如 果 用 以 提 供 車 費 折 扣 作 招 徠 兜 客, 則 屬 違 法 能 否 作 出 檢 控, 關 鍵 在 於 證 據 是 否 確 鑿 就 郭 偉 强 議 員 提 問 的 各 部 分, 我 現 在 答 覆 如 下 : ( 一 ) 及 ( 二 ) 根 據 規 例 第 40 條 訂 明 的 兜 客 行 為, 的 士 司 機 或 其 代 表, 在 無 合 理 解 釋 的 情 況 下, 以 任 何 方 式 吸 引 或 致 力 吸 引 任 何 人, 以 誘 使 其 使 用 該 車 輛, 即 屬 違 法, 最 高 可 被 罰 款 1 萬 元 及 監 禁 6 個 月 如 果 的 士 司 機 以 主 動 提 供 車 費 折 扣 作 招 徠, 誘 使 乘 客 使 用 其 車 輛, 則 不 論 是 透 過 應 用 程 式 電 話 或 其 他 方 式, 按 上 述 規 例, 已 屬 兜 客 政 府 知 悉 現 時 市 面 上 出 現 可 讓 的 士 司 機 和 乘 客 以 法 定 收 費 安 排 的 士 服 務 的 應 用 程 式, 這 並 不 違 法 香 港 以 外, 以 應 用 程 式 安 排 的 士 服 務, 也 日 趨 流 行 但 如 果 應 用 程 式 以 提 供 車 費 折 扣 的 選 擇 作 招 徠, 證 據 確 鑿, 則 屬 違 法 由 於 應 用 程 式 行 業 發 展 迅 速, 應 用 程 式 的 種 類 設 計 及 功 能 繁 多, 亦 日 新 月 異, 加 上 事 發 時 往 往 只 有 司 機 及 乘 客 在 場, 故 為 提 出 檢 控 而 進 行 搜 證 工 作 也 有 一 定 的 難 度 根 據 法 律 意 見, 必 須 有 充 分 證 據 證 明 程 式 的 開 發 者 主 理 人 或 參 與 的 的 士 司 機 蓄 意 利 用 應 用 程 式, 以 車 費 折 扣 吸 引 乘 客 使 用 的 士 服 務, 執 法 部 門 才 可 對 這 些 人 士 提 出 兜 客 的 檢 控 一 直 以 來, 警 方 不 時 採 取 行 動, 喬 裝 乘 客 調 查 的 士 違 規 的 行 為 根 據 警 方 的 資 料,2013 年 全 年 和 2014 年 首 5 個 月, 分 別 有 156 人 及 27 人 被 控 以 兜 客 的 罪 名, 不 過 當 中 未 有 涉 及 使 用 應 用 程 式 兜 客 警 方 關 注 包 括 以 應 用 程 式 兜 客 在 內 的 一 切 涉 及 的 士 業 界 的 非 法 行 為, 並 須 就 每 個 個 案 逐 一 調 查, 以 確 定 是 否 有 足 夠 證 據 提 出 檢 控, 不 能 一 概 而 論 運 輸 署 樂 意 為 應 用 程 式 開 發 者 及 的 士 業 界, 就 推 出 符 合 法 例 要 求 的 應 用 程 式 提 供 意 見, 並 曾 會 見 部 分 流 動 電 話 應 用 程 式 開 發 商, 了 解 他 們 的 運 作 模 式 ; 亦 不 時 提 醒 業 界 在 使 用 應 用 程 式 接 受 召 喚 時, 要 小 心 不 要 誤 墮 法 網, 更 不 應 鋌 而 走 險

24 24 ( 三 ) 一 直 以 來, 的 士 司 機 和 乘 客 均 須 按 法 例 規 定, 按 錶 收 費 及 繳 費 規 例 第 47 條 訂 明 的 士 司 機 不 得 向 乘 客 收 取 高 於 咪 錶 的 收 費, 第 48 條 則 禁 止 乘 客 意 圖 或 不 誠 實 地 拒 絕 按 錶 繳 付 車 費 郭 議 員 問 及 會 否 研 究 修 例 禁 止 乘 客 議 價 交 通 諮 詢 委 員 會 ( 交 諮 會 ) 於 2008 年 曾 仔 細 研 究 立 法 禁 止 乘 客 議 價 是 否 可 行 可 取, 並 參 考 了 14 個 主 要 城 市 的 做 法, 它 們 多 數 沒 有 禁 止 乘 客 議 價 ( 包 括 東 京 倫 敦 紐 約 ), 亦 全 部 未 有 對 議 價 乘 客 施 加 罰 則 交 諮 會 當 時 研 判 認 為, 即 使 明 文 禁 止 乘 客 議 價, 由 於 只 有 的 士 司 機 與 乘 客 在 場, 在 舉 證 及 執 法 方 面 會 有 相 當 困 難, 而 其 阻 嚇 性 亦 不 見 得 比 現 行 安 排 為 高 再 者, 如 果 乘 客 只 口 頭 查 詢 能 否 減 收 車 費 便 已 違 法, 當 時 的 研 判 認 為 或 許 不 少 市 民 會 認 為 過 於 嚴 苛 事 實 上, 的 士 司 機 依 法 可 以 拒 絕 乘 客 任 何 減 收 車 費 的 要 求 此 外, 自 2008 年 年 底 實 施 短 加 長 減 的 士 收 費 模 式 以 來, 長 途 車 程 的 收 費 按 每 公 里 計 較 短 途 車 程 為 低 以 市 區 的 士 為 例,9 公 里 以 上 為 長 途 車 程, 每 一 跳 錶 收 費 為 1 元,9 公 里 以 下 則 為 1.6 元 此 收 費 模 式 有 助 減 少 長 途 乘 客 議 價 和 的 士 司 機 提 供 車 費 折 扣 的 誘 因 同 時, 不 少 業 界 人 士 擔 心 修 例 會 令 現 有 的 日 常 運 作 失 去 靈 活 性, 例 如 應 付 司 機 因 走 錯 路 或 因 一 時 沒 有 足 夠 零 錢 找 贖 而 減 收 車 資 等 情 況 郭 偉 强 議 員 : 主 席, 我 手 上 有 一 個 電 召 apps, 我 想 引 用 當 中 的 一 條 信 息 : 最 新 消 息, 從 法 律 上 保 障 客 人 和 司 機, 正 價 選 項 預 設 開 啟, 若 乘 客 有 額 外 要 求, 請 在 額 外 選 項 提 出 多 謝 這 條 信 息 反 映 其 實 乘 客 可 透 過 apps 要 求 提 供 折 扣 局 長 剛 才 在 答 覆 中 表 示, 由 於 通 常 只 有 乘 客 和 司 機 二 人 在 場, 所 以 難 以 舉 證 而 我 的 補 充 質 詢 是, 能 否 做 到 禁 止 這 類 apps 在 任 何 情 況 下 提 供 空 間 讓 乘 客 提 出 車 費 折 扣 要 求? 因 為 單 靠 第 48 條 禁 止 乘 客 意 圖 或 不 誠 實 地 拒 絕 按 錶 繳 付 車 費 似 乎 現 時 仍 未 能 發 揮 作 用 請 問 如 何 監 管 這 類 apps, 以 杜 絕 發 出 折 扣 call 的 漏 洞 和 空 間 呢?

25 25 運 輸 及 房 屋 局 局 長 : 主 席, 我 們 也 留 意 到 香 港 現 時 有 10 多 個 安 排 的 士 服 務 的 應 用 程 式 平 台 但 是, 如 果 純 粹 只 是 某 個 apps 的 信 息 表 示 乘 客 可 以 提 出 額 外 要 求, 當 中 並 沒 有 針 對 車 資, 也 沒 有 證 據 證 明 平 台 的 主 理 人 或 有 關 司 機 以 車 資 折 扣 作 招 徠 如 果 是 這 樣, 當 然 是 兜 客 的 行 為 如 果 接 獲 有 關 個 案, 警 方 也 要 具 體 研 究 是 否 有 證 據, 能 否 證 明 平 台 主 理 人 或 司 機 有 提 出 車 資 折 扣 的 優 惠 陳 恒 鑌 議 員 : 主 席, 我 想 請 問 政 府 對 apps 的 普 遍 使 用 程 度, 以 及 司 機 車 資 收 入 所 受 的 打 擊 有 多 少 了 解? 對 市 民 使 用 這 類 apps, 政 府 的 了 解 有 多 少? 運 輸 及 房 屋 局 局 長 : 如 果 我 們 把 應 用 程 式, 即 所 謂 apps, 作 為 最 新 發 展 的 科 技, 利 便 我 們 安 排 服 務 或 貿 易, 像 我 們 常 說 的 電 子 商 務 等, 這 種 發 展 本 身 是 十 分 正 常 的 問 題 是 有 沒 有 人 利 用 這 些 平 台 進 行 兜 客 行 為, 正 如 以 其 他 方 式 兜 客 一 樣, 警 方 查 案 時 也 要 有 具 體 的 證 據 我 當 然 不 能 在 此 透 露 警 方 的 做 事 方 式, 但 我 可 以 告 訴 大 家, 政 府 方 面, 包 括 警 方 運 輸 署, 都 關 注 有 人 利 用 這 類 apps 平 台, 以 某 些 方 式 來 兜 客 但 是, 具 體 而 言, 我 們 查 看 過 香 港 目 前 較 流 行 的 10 多 個 的 士 服 務 apps, 可 讓 乘 客 提 出 車 費 折 扣 要 求 的 空 間 也 很 少, 即 使 乘 客 提 出 任 何 要 求, 正 如 我 剛 才 在 答 覆 中 提 到, 也 要 視 乎 乘 客 具 體 要 求 的 是 甚 麼 涂 謹 申 議 員 : 有 一 項 查 詢, 我 希 望 局 長 看 看 現 行 的 法 例 是 否 足 以 涵 蓋 乘 客 支 付 100% 車 資, 而 應 用 程 式 公 司 則 向 司 機 收 取 15% 應 用 程 式 費 用, 原 因 是 司 機 使 用 其 服 務 才 找 到 乘 客, 最 後 該 公 司 給 予 乘 客 14.9% 折 扣 優 惠, 可 適 用 於 購 買 該 網 站 的 其 他 物 品 我 身 為 律 師 認 為 這 做 法 沒 有 違 法 我 現 在 不 是 問 局 長 這 做 法 有 否 違 法, 而 是 想 問 政 府 有 否 考 慮 過, 現 行 法 例 應 用 於 這 些 情 況, 是 否 足 以 保 證 我 們 的 法 律 的 執 法 精 神 能 得 到 充 分 尊 重 呢? 運 輸 及 房 屋 局 局 長 : 主 席, 法 例 能 否 追 上 時 代 的 最 新 發 展 或 科 技 帶 來 的 新 挑 戰, 的 確 是 我 們 時 刻 都 要 留 意 的, 也 要 看 看 現 行 法 例 的 涵 蓋 面 是 否 足 夠 但 是, 就 涂 議 員 提 出 的 具 體 問 題, 有 些 時 候, 當 要 具 體 執 法 時, 要 講 求 證 據 確 鑿, 便 要 仔 細 考 慮 每 宗 個 案 的 實 際 情 況, 例 如 用

26 26 了 甚 麼 方 式, 在 法 律 上, 有 關 方 式 會 否 構 成 吸 引 或 致 力 吸 引 其 他 人 使 用 的 士 服 務? 所 以, 如 果 是 具 體 個 案, 我 們 便 要 看 證 據 警 方 及 運 輸 署 都 關 注 這 個 問 題, 所 以, 運 輸 署 的 同 事 亦 加 緊 留 意 這 類 apps 平 台 的 發 展 不 過, 我 們 亦 留 意 到, 有 很 多 程 式 差 不 多 每 天 都 有 改 變, 例 如 日 內 不 同 時 段 所 展 示 的 資 料 也 不 同, 可 能 他 們 收 到 風 而 作 出 改 變 也 說 不 定, 而 且 上 架 下 架 的 頻 率 有 時 候 也 很 高 蔣 麗 芸 議 員 : 主 席, 我 相 信 你 也 留 意 到, 碰 巧 在 6 月 中, 英 國 有 萬 名 的 士 司 機 罷 駛 遊 行, 目 前 整 個 歐 洲 的 的 士 司 機 對 這 方 面 也 非 常 不 滿 大 家 都 知 道, 他 們 付 出 很 大 代 價 才 能 擁 有 一 部 的 士, 有 些 人 甚 至 投 入 了 畢 生 積 蓄, 剛 剛 才 完 成 了 所 有 供 款 如 果 有 人 製 作 了 apps 或 網 上 軟 件, 只 要 download 了, 市 民 以 後 便 可 以 在 網 上 call 車, 那 麼, 對 原 來 的 那 羣 的 士 司 機 或 的 士 公 司 來 說, 有 何 保 障 呢? 再 者, 這 類 網 上 召 喚 的 士 是 否 全 部 都 有 營 業 執 照 呢? 政 府 如 何 監 管 它 們 呢? 那 些 網 上 平 台 是 否 有 齊 司 機 的 相 片 及 所 有 其 他 資 料 呢? 它 們 如 何 保 障 乘 客 的 安 全 呢? 運 輸 及 房 屋 局 局 長 : 主 席, 我 們 也 留 意 到 在 歐 洲 某 些 大 城 市, 包 括 倫 敦, 一 些 的 士 司 機 對 網 上 安 排 用 車 服 務 的 反 應 但 是, 我 們 要 區 分 兩 類 情 況, 第 一 類 是 使 用 apps 的 平 台 安 排 的 士 服 務 這 些 的 士 是 法 例 所 規 定 的 的 士, 是 一 種 公 共 交 通 工 具, 其 營 業 方 式 受 法 律 規 定, 並 要 按 咪 錶 收 費 但 有 些 時 候, 業 界 所 針 對 的 可 能 未 必 是 這 類 的 士 服 務, 而 是 針 對 所 謂 的 出 租 汽 車 在 香 港, 出 租 汽 車 是 個 人 化 的 交 通 工 具, 不 能 像 的 士 那 般, 未 經 預 約 便 接 客, 出 租 汽 車 必 須 預 約, 可 能 有 協 定 的 收 費 所 以, 他 們 沒 有 咪 錶, 不 可 能 接 載 沒 有 事 前 預 約 的 乘 客, 而 且 不 能 向 在 座 的 每 名 乘 客 逐 一 收 費, 這 方 面, 營 業 許 可 證 是 有 所 限 制 的 在 香 港, 向 這 類 出 租 汽 車 批 出 營 業 許 可 證 時 已 清 楚 說 明 有 關 規 定, 如 果 他 們 違 反 規 定, 提 供 類 似 的 士 的 服 務, 便 屬 違 法 易 志 明 議 員 : 主 席, 有 同 事 剛 才 已 指 出, 現 時 透 過 平 台 服 務 便 可 享 有 的 士 車 資 優 惠, 司 機 無 需 進 一 步 誘 使 乘 客, 因 此, 在 舉 證 方 面 的 確 存 在 困 難 但 是, 如 果 當 局 不 及 時 遏 止 這 類 打 折 的 士 服 務, 我 相 信 按 錶 收 費 的 規 定 將 會 名 存 實 亡, 這 便 引 申 到 郭 偉 强 議 員 提 出 的 另 一 個 問 題 應 否 立 法 禁 止 乘 客 議 價? 局 長 的 答 覆 表 示, 由 於 舉 證 和 執 法 上 有 困 難, 而 其 阻 嚇 性 亦 不 見 得 較 現 行 安 排 為 高 我 不 太 認 同 這 個 觀

27 27 點, 如 果 這 樣 說, 在 外 國 普 遍 推 行 的 所 謂 honour system 便 可 以 全 部 崩 潰 這 當 然 牽 涉 國 民 質 素 的 問 題, 但 香 港 是 一 個 法 治 的 地 方, 法 治 是 香 港 的 核 心 價 值, 我 相 信 香 港 市 民 基 本 上 是 守 法 的 只 要 政 府 清 晰 地 告 訴 市 民, 就 的 士 服 務 議 價 是 一 種 違 法 行 為, 我 相 信 市 民 是 會 遵 守 的 自 由 黨 最 近 就 這 方 面 做 了 一 項 調 查, 有 47% 受 訪 市 民 贊 成 立 法, 38% 反 對,15% 沒 有 意 見... 主 席 : 易 議 員, 請 提 出 補 充 質 詢 易 志 明 議 員 : 由 此 可 見, 市 民 普 遍 是 支 持 的 我 想 問 局 長 會 否 再 考 慮 這 事? 運 輸 及 房 屋 局 局 長 : 主 席, 我 剛 才 在 主 體 答 覆 引 述 的 是 數 年 前, 交 諮 會 在 2008 年 做 的 一 項 研 究, 全 面 研 究 的 士 行 業 的 各 方 面 發 展 當 時 參 考 了 14 個 主 要 城 市, 當 中 多 數 沒 有 禁 止 乘 客 議 價 的 法 例, 有 些 城 市 有 禁 止 的 法 例, 但 沒 有 罰 則 我 在 主 體 答 覆 已 提 及 這 些 大 城 市, 例 如 倫 敦 東 京 紐 約 等, 都 沒 有 禁 止 乘 客 議 價, 香 港 亦 然 換 言 之, 乘 客 可 以 議 價, 但 如 果 的 士 司 機 認 為 有 損 其 利 益, 他 有 權 按 法 例 收 足 咪 錶 車 費, 乘 客 不 能 拒 絕 按 咪 錶 繳 付 車 費, 如 果 乘 客 拒 絕, 已 屬 犯 法 關 鍵 是 在 某 些 情 況 下, 雙 方 都 同 意 議 價 從 保 障 乘 客 利 益 的 角 度, 我 們 的 咪 錶 制 度 保 障 了 乘 客 繳 付 合 理 的 車 資, 而 司 機 的 利 益 也 受 到 保 障 現 行 法 律 針 對 的 是 兜 客, 即 司 機 透 過 提 供 折 扣 以 招 徠 生 意 就 議 員 問 及 會 否 全 面 考 慮 禁 止 乘 客 議 價, 我 們 當 然 可 以 再 看 看 行 業 的 看 法, 但 從 我 們 與 行 業 的 接 觸, 這 種 做 法 也 不 見 得 有 很 多 支 持 ( 易 志 明 議 員 站 起 來 ) 主 席 : 易 議 員, 你 有 甚 麼 問 題? 易 志 明 議 員 : 局 長, 你 會 否 認 為 這 樣 對 守 法 的 司 機 不 公 平?

28 28 主 席 : 易 議 員, 你 剛 才 的 補 充 質 詢 並 沒 有 問 及 這 一 點 莫 乃 光 議 員 : 主 席, 我 支 持 開 放 市 場 競 爭 其 實 那 類 的 士 召 喚 apps, 那 些 公 司 也 取 得 很 多 基 金 投 資, 最 近 又 有 收 購, 全 球 最 大 規 模 的 這 類 apps 公 司 也 快 將 來 香 港 科 技 界 甚 至 認 為 在 無 人 駕 駛 汽 車 出 現 後, 的 士 司 機 這 行 業 將 來 也 可 能 會 式 微 我 覺 得 如 果 用 法 律 的 規 範 來 限 制 創 新 創 意, 對 消 費 者 亦 沒 有 利 所 以, 主 席, 我 的 補 充 質 詢 是, 相 反, 政 府 會 否 考 慮 明 確 容 許 乘 客 議 價, 從 而 為 科 技 行 業 締 造 一 個 更 正 常 的 發 展 環 境? 局 長 剛 才 表 示 會 諮 詢 業 界, 到 時 會 否 也 諮 詢 科 技 業 界 呢? 運 輸 及 房 屋 局 局 長 : 主 席, 我 們 現 時 說 透 過 應 用 程 式 的 平 台 來 安 排 的 士 服 務, 以 便 利 的 士 司 機 或 乘 客, 這 只 是 應 用 科 技 而 已 一 直 以 來, 我 們 的 政 策 都 是 要 保 障 雙 方, 所 以, 透 過 按 咪 錶 收 費 及 繳 費, 其 實 對 雙 方 也 有 保 障, 也 不 會 對 乘 客 造 成 混 亂 如 果 任 由 乘 客 隨 便 議 價, 有 些 城 市 未 必 是 大 城 市 的 確 有 這 種 做 法, 但 其 實 對 乘 客 非 常 不 便, 一 上 車 便 要 議 價 我 們 目 前 的 制 度 是, 如 果 乘 客 提 出 議 價, 而 司 機 又 願 意 收 便 宜 一 點, 或 有 時 候 可 能 司 機 沒 有 零 錢 找 贖, 也 會 收 便 宜 一 點, 我 們 沒 有 特 別 針 對 這 些 情 況 如 果 要 作 出 針 對, 我 們 一 定 要 保 證 任 何 人 也 不 能 偏 離 規 定 的 收 費, 那 便 會 產 生 我 在 主 體 答 覆 中 提 及 的 問 題 我 們 參 考 過 其 他 大 城 市 的 做 法, 似 乎 沒 有 一 種 主 流 做 法 明 文 禁 止 議 價 及 設 下 罰 則 主 席 : 本 會 就 這 項 質 詢 已 用 了 22 分 鐘 第 三 項 質 詢 一 國 兩 制 在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的 實 踐 白 皮 書 White Paper on "The Practice of the 'One Country, Two Systems' Policy in the Hong Kong 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 3. 黃 碧 雲 議 員 : 國 務 院 於 6 月 10 日 發 表 的 一 國 兩 制 在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的 實 踐 白 皮 書 ( 白 皮 書 ) 指 出 : 中 央 擁 有 對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的 全 面 管 治 權, 並 首 度 表 明 支 持 指 導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行 政 長 官 和 政 府 依 法 施 政 行 政 長 官 每 年 向 中 央 政 府 述 職, 報 告 基 本 法

29 29 貫 徹 執 行 情 況 等 須 向 中 央 政 府 負 責 的 事 項, 國 家 領 導 人 就 貫 徹 落 實 基 本 法 的 重 大 事 項 對 行 政 長 官 予 以 指 導 白 皮 書 又 指 出 : 在 一 國 兩 制 之 下, 包 括 行 政 長 官 主 要 官 員 行 政 會 議 成 員 立 法 會 議 員 各 級 法 院 法 官 和 其 他 司 法 人 員 等 在 內 的 治 港 者, 肩 負 正 確 理 解 和 貫 徹 執 行 香 港 基 本 法 的 重 任, 承 擔 維 護 國 家 主 權 安 全 發 展 利 益, 保 持 香 港 長 期 繁 榮 穩 定 的 職 責 愛 國 是 對 治 港 者 主 體 的 基 本 政 治 要 求 就 此, 政 府 可 否 告 知 本 會 : ( 一 ) 有 否 向 中 央 政 府 了 解, 中 央 擁 有 對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 特 區 ) 全 面 管 治 權, 是 否 意 味 中 央 政 府 可 以 干 預 屬 於 特 區 高 度 自 治 範 圍 的 事 務 ; 若 然, 過 往 曾 否 作 出 干 預, 以 及 計 劃 未 來 如 何 作 出 干 預 ; ( 二 ) 有 否 研 究 基 本 法 有 否 條 文 可 以 作 為 中 央 政 府 指 導 特 區 政 府 如 何 施 政 的 依 據 ; 若 研 究 結 果 為 有, 詳 情 為 何, 以 及 過 往 中 央 政 府 曾 在 哪 些 重 大 事 項 上 指 導 特 區 政 府 如 何 施 政 ; 及 ( 三 ) 鑒 於 有 法 律 界 人 士 指 出, 特 區 實 行 行 政 立 法 司 法 互 相 制 衡 的 三 權 分 立 的 政 治 制 度, 與 內 地 不 同, 而 司 法 獨 立 亦 是 特 區 賴 以 成 功 的 核 心 價 值 之 一, 特 區 政 府 有 否 向 中 央 政 府 反 映, 必 須 尊 重 特 區 實 施 現 有 政 治 制 度 並 維 護 其 特 色 ; 若 然, 詳 情 為 何 ; 若 否, 原 因 為 何? 政 制 及 內 地 事 務 局 局 長 : 主 席, 國 務 院 於 2014 年 6 月 10 日 發 表 了 白 皮 書, 全 面 地 介 紹 了 一 國 兩 制 在 香 港 特 區 的 實 踐 情 況 主 要 成 就, 以 及 中 央 政 府 支 持 香 港 特 區 長 期 繁 榮 穩 定 的 政 策 措 施 和 成 效, 並 闡 述 了 中 央 對 香 港 一 貫 的 基 本 方 針 政 策, 以 助 社 會 各 界 加 深 對 一 國 兩 制 和 基 本 法 的 全 面 認 識 和 了 解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憲 法 ( 憲 法 ) 第 三 十 一 條 訂 明 : 國 家 在 必 要 時 得 設 立 特 別 行 政 區 在 特 別 行 政 區 內 實 行 的 制 度 按 照 具 體 情 況 由 全 國 人 民 代 表 大 會 以 法 律 規 定 憲 法 第 六 十 二 條 訂 明 全 國 人 民 代 表 大 會 行 使 的 職 權, 包 括 第 十 三 款 : 決 定 特 別 行 政 區 的 設 立 及 其 制 度 基 本 法 序 言 提 到 : 為 了 維 護 國 家 的 統 一 和 領 土 完 整, 保 持 香 港 的 繁 榮 和 穩 定, 並 考 慮 到 香 港 的 歷 史 和 現 實 情 況, 國 家 決 定, 在 對 香 港 恢 復 行 使 主 權 時, 根 據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憲 法 第 三 十 一 條 的 規

30 30 定, 設 立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並 按 照 一 個 國 家 兩 種 制 度 的 方 針, 不 在 香 港 實 行 社 會 主 義 的 制 度 和 政 策 此 外, 基 本 法 序 言 亦 提 到 : 根 據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憲 法, 全 國 人 民 代 表 大 會 特 制 定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基 本 法, 規 定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實 行 的 制 度, 以 保 障 國 家 對 香 港 的 基 本 方 針 政 策 的 實 施 基 本 法 是 全 國 人 民 代 表 大 會 根 據 憲 法 所 制 定 的 全 國 性 法 律, 在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具 有 憲 制 性 法 律 地 位 就 黃 議 員 質 詢 的 3 部 分, 現 答 覆 如 下 : ( 一 ) 及 ( 二 ) 基 本 法 第 一 條 訂 明 :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是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不 可 分 離 的 部 分 基 本 法 第 二 條 訂 明 : 全 國 人 民 代 表 大 會 授 權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依 照 本 法 的 規 定 實 行 高 度 自 治, 享 有 行 政 管 理 權 立 法 權 獨 立 的 司 法 權 和 終 審 權 基 本 法 第 二 章 規 定 了 中 央 和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的 關 係, 包 括 中 央 根 據 基 本 法 直 接 行 使 的 權 力, 也 包 括 全 國 人 民 代 表 大 會 授 權 香 港 特 區 依 照 基 本 法 的 規 定 實 行 的 高 度 自 治 權 基 本 法 第 四 十 三 條 訂 明 行 政 長 官 是 香 港 特 區 的 首 長, 代 表 香 港 特 區, 並 依 照 基 本 法 的 規 定 對 中 央 人 民 政 府 和 香 港 特 區 負 責 基 本 法 第 四 十 八 條 授 權 行 政 長 官 領 導 香 港 特 區 政 府 ; 負 責 執 行 基 本 法 : 提 名 並 報 請 中 央 人 民 政 府 任 命 主 要 官 員 ; 決 定 政 府 政 策 ; 簽 署 立 法 會 通 過 的 法 案, 公 布 法 律 ; 依 照 法 定 程 序 任 免 各 級 法 院 法 官 ; 執 行 中 央 人 民 政 府 就 基 本 法 規 定 的 有 關 事 務 發 出 的 指 令 ; 代 表 香 港 特 區 政 府 處 理 中 央 授 權 的 對 外 事 務 等 自 香 港 特 區 成 立 以 來, 中 央 政 府 一 直 嚴 格 按 照 一 國 兩 制 港 人 治 港 高 度 自 治 的 基 本 方 針 政 策, 以 及 基 本 法 的 規 定, 支 持 行 政 長 官 及 特 區 政 府 依 法 施 政 同 樣 地, 特 區 政 府 亦 一 直 嚴 格 按 照 一 國 兩 制 的 原 則 及 基 本 法 處 理 香 港 特 區 的 事 務

31 31 ( 三 ) 按 照 基 本 法 第 二 條 規 定, 全 國 人 民 代 表 大 會 授 權 香 港 特 區 依 照 基 本 法 的 規 定 實 行 高 度 自 治, 享 有 行 政 管 理 權 立 法 權 獨 立 的 司 法 權 和 終 審 權 此 外, 基 本 法 第 十 六 條 第 十 七 條 及 第 十 九 條 分 別 詳 述 香 港 特 區 享 有 的 行 政 管 理 權 立 法 權 獨 立 的 司 法 權 和 終 審 權 按 照 基 本 法 的 整 體 設 計, 香 港 特 區 的 政 治 體 制, 是 以 行 政 長 官 為 主 導 的 行 政 主 導 體 制 例 如, 根 據 基 本 法 第 四 十 三 條, 行 政 長 官 是 香 港 特 區 的 首 長, 依 照 基 本 法 的 規 定 對 中 央 人 民 政 府 和 香 港 特 區 負 責 同 時, 基 本 法 第 六 十 條 訂 明 香 港 特 區 政 府 的 首 長 是 香 港 特 區 行 政 長 官 ( 陳 志 全 議 員 站 起 來 ) 按 此, 行 政 機 關 和 立 法 機 關 之 間 的 關 係 應 該 是 既 互 相 制 衡 又 互 相 配 合 在 司 法 獨 立 方 面, 基 本 法 則 規 定 香 港 特 區 享 有 獨 立 的 司 法 權 和 終 審 權 此 外, 基 本 法 第 一 百 零 四 條 亦 規 定 行 政 長 官 主 要 官 員 行 政 會 議 成 員 立 法 會 議 員 各 級 法 院 法 官 和 其 他 司 法 人 員 在 就 職 時 必 須 依 法 宣 誓 擁 護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基 本 法, 效 忠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特 區 政 府 一 直 致 力 維 護 司 法 獨 立, 而 中 央 一 直 依 據 基 本 法 尊 重 香 港 享 有 的 獨 立 司 法 權 和 終 審 權 特 區 政 府 認 為, 嚴 格 按 照 基 本 法 的 規 定 辦 事, 就 是 保 障 一 國 兩 制 港 人 治 港 高 度 自 治 在 香 港 成 功 落 實 的 不 二 法 門 自 回 歸 以 來, 中 央 和 特 區 政 府 一 直 嚴 格 按 照 基 本 法 處 理 中 央 與 特 區 關 係 主 席 : 陳 志 全 議 員, 你 有 甚 麼 問 題? 陳 志 全 議 員 : 主 席, 我 要 求 點 算 法 定 人 數 主 席 : 秘 書, 請 響 鐘 傳 召 議 員 返 回 會 議 廳 ( 在 傳 召 鐘 響 後, 多 位 議 員 返 回 會 議 廳 )

32 32 主 席 : 黃 碧 雲 議 員, 請 提 出 補 充 質 詢 黃 碧 雲 議 員 : 主 席, 我 提 出 的 主 體 質 詢 第 ( 一 ) 和 第 ( 二 ) 部 分, 是 關 於 白 皮 書 聲 稱 中 央 有 所 謂 全 面 管 治 權, 在 這 種 情 況 下, 是 否 等 於 中 央 政 府 可 以 干 預 特 區 自 治 範 圍 內 的 事 務? 中 央 政 府 是 否 可 以 直 接 指 導 特 區 政 府? 政 府 就 第 ( 一 ) 和 第 ( 二 ) 部 分 一 起 答 覆, 卻 只 是 數 出 一 堆 基 本 法 條 文, 基 本 上 迴 避 了 我 質 詢 的 核 心 我 想 請 局 長 再 說 清 楚, 究 竟 白 皮 書 的 理 解 是 否 正 確? 即 是 中 央 政 府 是 否 可 以 全 面 管 治 香 港 特 區? 中 央 政 府 是 否 可 以 干 預 和 指 導 特 區 政 府 如 何 施 政? 究 竟 曾 否 作 出 干 預, 以 及 未 來 干 預 情 況 為 何? 請 局 長 再 說 清 楚 一 點 政 制 及 內 地 事 務 局 局 長 : 主 席, 上 星 期, 我 亦 曾 在 這 裏 回 覆 劉 慧 卿 議 員 類 似 的 質 詢 就 黃 碧 雲 議 員 的 補 充 質 詢, 根 據 白 皮 書 的 表 述, 中 央 擁 有 對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的 全 面 管 治 權 這 句 子 其 實 尚 未 完 結, 下 面 闡 述 了 全 面 管 治 權 包 括 兩 部 分 : 第 一, 中 央 根 據 基 本 法 直 接 行 使 的 權 力 ; 也 包 括 授 權 香 港 特 區 依 法 實 行 高 度 自 治 等, 包 含 這 兩 部 分 故 此, 我 在 主 體 答 覆 的 勾 劃, 也 是 方 便 黃 議 員 溫 故 知 新, 看 一 看 基 本 法 條 文 之 中, 所 謂 中 央 對 特 區 政 府 直 接 行 使 的 權 力, 包 括 例 如 任 命 特 首 主 要 官 員 或 關 於 政 制 內, 全 國 人 大 常 委 會 的 批 准 和 備 案 等 所 謂 直 接 行 使 的 權 力 ; 當 然, 當 中 更 包 括 根 據 基 本 法, 全 國 人 大 常 委 會 授 權 香 港 特 區 依 法 實 行 高 度 自 治 我 在 主 體 答 覆 中 提 到, 這 是 基 本 法 第 二 條 清 楚 訂 明 的 事 實 上, 基 本 法 接 着 數 章, 包 括 第 五 章 和 第 六 章 等, 也 有 比 較 全 面 列 舉 根 據 高 度 自 治 的 授 權 下, 特 區 政 府 自 行 管 理 事 務 的 一 些 具 體 安 排 和 規 定 所 以, 我 的 理 解 是 這 樣 的, 所 謂 全 面 管 治 權, 在 白 皮 書 的 英 文 版 本 所 使 用 的 字 眼 是 overall jurisdiction, 我 相 信 這 代 表 我 們 的 國 家 是 一 個 單 一 制 的 國 家, 香 港 特 區 屬 於 我 們 國 家 的 一 部 分, 故 此, 主 權 在 中 央 ; 就 overall jurisdiction, 我 是 這 樣 理 解 的 主 席 : 黃 議 員, 你 的 補 充 質 詢 是 否 未 獲 答 覆?

33 33 黃 碧 雲 議 員 : 主 席, 局 長 剛 才 的 答 覆, 有 點 侮 辱 成 分, 關 於 熟 書 的 問 題, 每 一 位 議 員 也 是 應 該 熟 書 的 我 的 問 題 是, 我 發 覺 局 長 仍 然 在 迴 避 問 題, 沒 有 回 答... 主 席 : 請 重 複 你 的 補 充 質 詢 黃 碧 雲 議 員 : 我 的 問 題 是, 第 一, 請 局 長 收 回 剛 才 的 說 話 ; 第 二, 請 他 清 楚 一 點 的 回 答, 特 區 政 府 和 中 央 政 府 如 何 理 解 在 基 本 法 中 所 說, 香 港 特 區 擁 有 高 度 自 治 範 圍 的 事 務? 就 基 本 法 所 述, 香 港 擁 有 的 高 度 自 治 範 圍 的 事 務, 中 央 有 否 曾 經 插 手, 干 預 過 這 些 非 國 防 非 外 交, 不 是 基 本 法 所 述 屬 於 中 央 權 力 範 圍 的 事 務 ; 有 否 曾 經 干 預 和 指 導 ; 特 區 政 府 有 否 在 這 些 問 題 上 主 動 向 中 央 尋 求 意 見? 政 制 及 內 地 事 務 局 局 長 : 主 席, 有 兩 個 層 面 第 一, 根 據 基 本 法, 行 政 長 官 當 然 代 表 特 區, 亦 向 特 區 和 中 央 負 責, 這 是 基 本 法 第 四 十 三 條 訂 明 的 我 剛 才 也 提 及 基 本 法 第 四 十 八 條, 行 政 長 官 要 領 導 特 區 政 府, 以 及 行 政 長 官 和 特 區 政 府 是 透 過 特 區 政 府 的 官 員 落 實 和 執 行 基 本 法 的 在 這 種 意 義 上 來 看, 行 政 長 官 在 回 歸 以 來, 過 往 這 麼 多 年, 每 年 也 會 前 往 北 京 向 中 央 人 民 政 府 述 職, 相 信 這 也 是 具 體 表 現 在 第 四 十 三 條 中, 向 中 央 人 民 政 府 負 責 這 一 點 上 第 二 點 要 說 的 是, 回 歸 以 來, 中 央 和 特 區 政 府 一 直 都 是 按 照 一 國 兩 制 港 人 治 港 高 度 自 治 原 則, 這 方 面 互 相 尊 重, 和 按 照 基 本 法 的 原 則 來 處 理 中 央 和 特 區 的 關 係, 以 及 特 區 政 府 在 高 度 自 治 範 圍 內 的 事 情 我 自 己 在 過 往 曾 參 與 特 區 政 府 的 工 作 多 年, 我 第 一 身 的 體 會 也 是 認 為 對 於 一 國 兩 制 港 人 治 港 高 度 自 治 的 原 則, 無 論 中 央 和 特 區 政 府 均 予 以 尊 重 和 加 以 落 實, 以 處 理 我 們 互 相 之 間 的 關 係 和 特 區 的 事 務 陳 健 波 議 員 : 主 席, 政 府 在 主 體 答 覆 中 提 到, 白 皮 書 的 目 的 是 闡 述 中 央 對 香 港 一 貫 的 基 本 方 針 政 策, 以 助 各 界 加 深 對 一 國 兩 制 和 基 本 法 的 全 面 認 識 和 理 解 但 是, 社 會 上 有 部 分 人 對 一 國 兩 制 的 理 解 跟 白 皮 書 的 解 釋 是 有 落 差 的

34 34 我 的 補 充 質 詢 是, 為 甚 麼 香 港 已 經 回 歸 多 年, 國 務 院 現 在 才 發 表 白 皮 書, 是 否 代 表 政 策 上 有 甚 麼 改 變 呢? 政 制 及 內 地 事 務 局 局 長 : 主 席, 在 白 皮 書 發 表 後, 我 自 己 從 頭 到 尾 都 閱 讀 過 很 多 遍, 我 的 綜 合 看 法 是, 白 皮 書 內 闡 述 基 本 法 和 一 國 兩 制 的 原 則 是 並 沒 有 減 少, 也 沒 有 增 加 基 本 法 相 關 的 規 定, 亦 沒 有 對 一 國 兩 制 港 人 治 港 高 度 自 治 這 些 原 則 有 任 何 的 增 減 反 之, 是 用 了 很 多 篇 幅 回 顧 過 去, 包 括 第 三 章 和 第 四 章, 來 講 述 回 歸 17 年 以 來, 在 一 國 兩 制 的 安 排 下, 香 港 特 區 在 經 濟 上 社 會 上, 以 至 在 政 制 上 的 發 展, 是 採 用 客 觀 事 實 鋪 陳 方 式, 即 英 文 稱 為 narrative 的 述 說 方 式 來 鋪 排 出 來 陳 議 員 也 知 道 明 年 是 基 本 法 自 1990 年 頒 布 的 25 周 年, 我 相 信 在 這 時 候 發 表 白 皮 書, 把 基 本 法 和 一 國 兩 制 作 回 顧 和 總 結, 也 是 適 當 的 時 機 我 相 信 原 因 便 是 如 此 至 於 陳 議 員 所 提 及 關 於 推 廣 基 本 法 的 事 情, 我 也 承 認 在 回 歸 初 期, 因 為 歷 史 和 社 會 背 景, 特 區 政 府 採 用 較 多 的 推 廣 內 容, 無 論 是 電 視 的 API 或 很 多 的 宣 傳 方 式, 均 是 比 較 側 重 在 兩 制 上 的 安 排 事 實 上 在 基 本 法 第 一 百 六 十 條 的 條 文 中, 佔 了 一 半 甚 至 更 多 的 內 容, 都 是 講 述 在 高 度 自 治 範 圍 內, 於 兩 制 中, 在 香 港 特 區 所 實 行 的 這 一 制, 那 種 具 體 規 定 和 安 排 是 如 何 故 此, 在 回 歸 初 期, 正 如 我 剛 才 所 說, 因 為 歷 史 和 社 會 的 需 要, 可 能 我 們 的 宣 傳 和 推 廣 在 該 方 面 比 較 多 隨 着 過 往 10 年 來, 我 們 進 行 了 3 次 政 制 發 展 的 討 論, 可 能 在 整 體 一 國 兩 制 的 推 廣 在 基 本 法 的 推 廣 中, 社 會 上 開 始 對 特 區 政 府 有 較 多 的 建 議, 就 是 可 否 更 全 面 進 行 推 廣 方 面 的 工 作 我 們 聽 到 這 些 意 見, 亦 正 採 納 和 收 集 這 方 面 的 意 見, 趁 明 年 25 周 年 的 時 候, 或 會 採 用 一 些 比 較 整 全 的 方 式 來 推 廣 整 套 基 本 法, 令 市 民 在 掌 握 基 本 法 時 能 更 全 面 在 這 方 面, 我 們 正 考 慮 和 採 納 社 會 上 不 同 的 意 見 葉 建 源 議 員 : 主 席, 政 府 在 主 體 答 覆 中 指 出 中 央 和 特 區 政 府 均 嚴 格 遵 守 高 度 自 治 和 基 本 法 的 規 定 但 是, 大 家 也 看 得 很 清 楚, 在 白 皮 書 發 表 後, 香 港 市 民 羣 情 洶 湧, 大 家 也 很 擔 心 一 國 兩 制 和 高

35 35 度 自 治 是 否 被 破 壞 如 果 真 的 出 現 高 度 自 治 有 偏 差 的 情 況 的 話, 市 民 也 會 很 期 望 特 區 政 府 能 夠 根 據 基 本 法 的 規 定 向 中 央 據 理 力 爭 我 的 補 充 質 詢 是, 在 國 務 院 編 寫 這 份 白 皮 書 的 過 程 中, 特 區 政 府 究 竟 有 否 扮 演 任 何 角 色, 例 如 是 否 知 悉 其 事, 何 時 知 道, 有 否 看 過 文 本, 有 否 給 予 意 見, 甚 或 是 據 理 力 爭? 是 誰 或 哪 個 部 門 做 這 事 宜 呢? 我 希 望 就 這 項 問 題, 局 長 能 作 出 回 覆 政 制 及 內 地 事 務 局 局 長 : 主 席, 在 白 皮 書 頒 布 後, 特 區 政 府 也 留 意 到 在 社 會 上 的 確 有 一 些 回 應 或 意 見, 亦 有 表 達 過 一 些 憂 慮, 我 們 知 悉 和 聽 到 這 些 意 見 總 括 而 言, 是 環 繞 3 部 分 : 第 一 部 分 是 黃 碧 雲 議 員 剛 才 跟 進, 關 於 全 面 管 治 權 這 個 用 詞 和 高 度 自 治 之 間 的 關 係 ; 第 二, 便 是 對 司 法 機 構 的 司 法 獨 立 的 一 些 關 注 ; 以 至 對 落 實 2017 年 普 選 行 政 長 官, 政 制 發 展 的 安 排 主 要 似 乎 是 圍 繞 這 3 部 分, 可 能 會 有 其 他 的 意 見 也 不 一 定, 但 我 們 在 過 往 一 段 日 子 中, 聽 到 比 較 多 是 這 些 方 面 所 以, 第 一, 我 剛 才 答 覆 黃 議 員 時, 提 到 有 關 全 面 管 治 權 的 理 解, 是 怎 樣 以 基 本 法 為 準, 希 望 答 覆 能 回 應 這 方 面 的 憂 慮 在 司 法 獨 立 方 面, 我 們 留 意 到 律 政 司 司 長 已 經 第 一 時 間 站 出 來 表 達 了 我 們 對 這 方 面 的 看 法, 希 望 可 以 釋 除 社 會 的 疑 慮 在 政 制 發 展 方 面, 白 皮 書 所 佔 的 篇 幅 不 太 長, 所 說 的 亦 是 2017 年 普 選 行 政 長 官 的 時 間 表, 是 一 個 莊 重 的 承 諾, 亦 提 到 中 央 是 真 誠 的, 希 望 可 以 落 實 2017 年 普 選 因 此, 我 們 聽 到 社 會 上 有 任 何 聲 音, 也 會 盡 量 回 應 關 於 白 皮 書 發 表 前 的 制 訂 過 程, 白 皮 書 是 國 務 院 發 表 的 文 件, 這 主 要 由 國 務 院 相 關 的 機 構 制 訂 在 過 程 中, 特 區 政 府 有 參 與 一 些 客 觀 事 實 的 鋪 陳 等 方 面, 例 如 當 中 第 三 四 章 提 到 經 濟 發 展 的 數 據 社 會 的 情 況, 特 區 政 府 亦 協 助 提 供 一 些 數 字 上 的 比 對 當 然, 在 發 表 之 後, 我 們 亦 與 大 家 一 樣, 細 心 地 閱 覽 了, 當 中 基 本 上 與 我 們 理 解 一 國 兩 制 和 基 本 法 是 並 無 異 致 的 至 於 社 會 關 注 剛 才 那 3 點, 我 們 聽 到 後 亦 透 過 不 同 渠 道, 作 出 澄 清 或 表 達 我 們 的 看 法 ( 葉 建 源 議 員 站 起 來 )

36 36 主 席 : 葉 議 員, 你 有 甚 麼 問 題? 葉 建 源 議 員.. 主 席, 局 長 剛 才 的 答 覆 說 就 第 三 四 章 是 有 所 知 悉, 但 大 家 最 關 注 的 是 第 五 章, 我 想 問 清 楚, 究 竟 特 區 政 府 在 知 悉 其 事 之 前, 能 否 了 解 到 和 有 否 提 供 意 見? 我 想 這 是 大 家 最 關 心 的 主 席 : 局 長, 你 有 否 補 充? 政 制 及 內 地 事 務 局 局 長.. 主 席, 我 剛 才 基 本 上 已 答 覆 了 葉 議 員 的 補 充 質 詢, 我 並 沒 有 進 一 步 的 補 充 張 華 峰 議 員.. 主 席, 自 從 國 務 院 發 表 白 皮 書 之 後, 我 留 意 到 確 實 有 很 多 人 好 像 黃 碧 雲 議 員 般 以 有 色 眼 鏡 看 待 白 皮 書 的 內 容, 形 容 這 是 干 預 了 香 港 高 度 自 治 範 圍 內 的 事 務, 要 改 變 中 央 對 一 國 兩 制 的 承 諾, 亦 衍 生 了 很 多 陰 謀 論 我 想 中 央 已 經 很 清 楚 地 解 釋 了 白 皮 書 的 制 訂, 它 並 非 要 從 一 個 新 的 角 度 來 看 香 港 的 問 題, 只 是 重 申 中 央 過 往 的 觀 點, 但 有 人 想 曲 解 基 本 法, 誤 以 為 基 本 法 可 以 脫 離 憲 法, 甚 至 眼 中... 主 席 : 張 議 員, 你 是 在 提 出 補 充 質 詢 還 是 在 作 答 呢? 你 應 該 提 出 補 充 質 詢 張 華 峰 議 員.. 我 快 要 提 出 補 充 質 詢 了 主 席 : 請 提 出 補 充 質 詢 張 華 峰 議 員.. 我 想 指 出, 自 從 白 皮 書 在 本 月 10 日 以 七 國 語 言 向 外 公 布 以 來, 已 經 有 兩 個 多 星 期, 特 區 政 府 有 否 收 到 外 國 政 府, 包 括 有 份 簽 署 聯 合 聲 明 的 英 國, 對 白 皮 書 的 內 容 提 出 異 議 ; 如 否,

37 37 是 否 表 示 認 同 白 皮 書 和 基 本 法 的 立 場 一 致? 特 區 政 府 會 否 加 強 向 港 人 清 楚 說 明, 以 免 有 人 藉 此 大 造 文 章, 誤 導 市 民? ( 有 議 員 在 席 間 談 話 ) 主 席 : 請 議 員 肅 靜 局 長, 請 作 答 政 制 及 內 地 事 務 局 局 長.. 主 席, 無 論 是 基 本 法 或 白 皮 書, 當 然 是 中 央 相 關 機 構 頒 布 的 文 件, 均 是 國 家 內 部 的 事 務 特 區 政 府 當 然 有 需 要 就 基 本 法 的 內 容 作 進 一 步 推 廣, 但 如 果 我 們 遇 上 無 論 是 在 香 港 內 或 香 港 境 外 的 任 何 人 士, 包 括 外 國 駐 港 領 事 對 基 本 法 一 國 兩 制 港 人 治 港 高 度 自 治 有 一 些 查 詢 詢 問 的 時 候, 我 們 的 職 責 所 在, 是 樂 於 向 他 們 提 供 一 些 客 觀 的 資 料, 釋 除 他 們 的 疑 慮 至 於 張 華 峰 議 員 剛 才 所 問 及 的 資 料, 到 今 天 為 止, 以 我 手 上 所 掌 握 的, 我 們 並 沒 有 收 到 一 些 類 似 的 查 詢 或 投 訴 主 席 : 尚 有 10 位 議 員 在 輪 候 提 問, 但 本 會 就 這 項 質 詢 已 用 了 接 近 24 分 鐘 第 四 項 質 詢 防 止 學 校 的 性 小 眾 職 員 遭 受 歧 視 Prevention of Discrimination Against Employees of Schools who are Sexual Minorities 4. 陳 志 全 議 員 : 據 報, 基 督 教 國 際 學 校 要 求 其 教 職 員 及 求 職 者 簽 署 聖 經 道 德 誠 信 規 範 聲 明 書, 承 諾 以 身 作 則 不 從 事 任 何 形 式 的 同 性 戀 等 行 為, 違 者 可 被 解 僱 本 人 接 獲 投 訴, 指 該 校 的 做 法 涉 嫌 歧 視 不 同 性 傾 向 及 另 類 性 別 認 同 的 人 士 教 育 局 在 本 年 2 月 表 示 已 提 醒 該 校 在 制 訂 及 檢 視 學 校 政 策 時, 應 參 考 教 育 局 通 告 第 33/2003 號 平 等 機 會 原 則, 以 及 政 府 編 製 的 消 除 性 傾 向 歧 視 僱 傭 實 務 守 則 據 本 年 3 月 初 的 傳 媒 報 道, 該 校 的 行 政 及 招 聘 統 籌 員 回 應 傳 媒 查 詢 時 表 示, 該 校 有 權 維 持 其 信 念, 包 括 不 容 許 同 性 戀 或 另 類 性 別 認 同 人 士 擔 任 教 職 員 就 此, 政 府 可 否 告 知 本 會 :

38 38 ( 一 ) 教 育 局 有 否 了 解 該 校 經 其 提 醒 後, 有 否 違 反 上 述 通 告 及 守 則 ; 若 了 解 到 該 校 有 違 反, 有 何 跟 進 行 動, 以 確 保 該 校 的 性 小 眾 職 員 獲 平 等 對 待 ; 及 ( 二 ) 鑒 於 現 時 本 港 有 不 少 學 校 由 具 宗 教 背 景 的 辦 學 團 體 ( 例 如 基 督 教 及 天 主 教 團 體 ) 營 辦, 該 等 學 校 可 否 以 按 宗 教 理 念 辦 學 為 理 由, 辭 退 或 拒 絕 聘 用 不 同 性 傾 向 及 另 類 性 別 認 同 的 教 職 員? 教 育 局 局 長 : 主 席, ( 一 ) 教 育 局 一 向 重 視 和 諧 平 等 的 校 園 文 化, 不 容 許 校 園 內 存 在 任 何 形 式 的 歧 視 就 此, 教 育 局 透 過 通 告 學 校 行 政 指 引 及 日 常 接 觸 等 渠 道, 提 醒 學 校 在 制 訂 及 檢 討 學 校 政 策 時, 除 遵 守 各 項 針 對 歧 視 的 法 例 外, 亦 應 符 合 平 等 機 會 的 原 則, 避 免 涉 及 任 何 形 式 的 歧 視 此 外, 我 們 亦 會 為 學 校 安 排 專 題 講 座, 邀 請 平 等 機 會 委 員 會 ( 平 機 會 ) 和 政 制 及 內 地 事 務 局 的 人 員, 向 學 校 的 不 同 持 份 者 ( 包 括 校 董 校 長 及 教 師 等 ) 介 紹 相 關 法 例 和 守 則, 這 些 守 則 和 法 例 包 括 性 別 歧 視 條 例 殘 疾 歧 視 條 例 家 庭 崗 位 歧 視 條 例 種 族 歧 視 條 例 及 消 除 性 傾 向 歧 視 僱 傭 實 務 守 則 就 質 詢 提 及 的 個 案, 教 育 局 已 提 醒 有 關 學 校 在 制 訂 及 檢 視 學 校 政 策 時, 參 考 教 育 局 關 於 平 等 機 會 原 則 的 通 告 及 消 除 性 傾 向 歧 視 僱 傭 實 務 守 則 該 校 承 諾 會 檢 視 有 關 政 策 及 措 施, 並 正 諮 詢 有 關 的 持 份 者 教 育 局 會 在 有 需 要 時, 向 學 校 提 供 適 當 的 支 援 現 時 的 4 項 反 歧 視 法 例, 針 對 基 於 性 別 殘 疾 家 庭 崗 位 及 種 族 方 面 的 歧 視 學 校 必 須 遵 從 該 4 項 法 例 的 規 定 消 除 性 傾 向 歧 視 僱 傭 實 務 守 則 旨 在 消 除 僱 傭 範 疇 中 基 於 性 傾 向 的 歧 視 措 施 和 行 為, 並 促 進 人 人 無 分 性 傾 向 而 享 有 平 等 的 就 業 機 會 有 關 學 校 是 否 遵 從 該 守 則 純 屬 自 願 性 質 質 詢 提 及 的 事 宜, 事 實 上 牽 涉 到 不 同 的 價 值 觀 及 政 策 考 量, 政 府 必 須 予 以 充 分 時 間 與 空 間, 讓 社 會 大 眾 就 此 議 題 作 更 多 的 討 論

39 39 ( 二 ) 教 育 局 一 向 提 醒 學 校, 為 保 障 學 校 利 益 及 維 持 公 正, 學 校 必 須 制 訂 公 開 公 平 透 明 及 具 競 逐 性 的 聘 用 制 度, 並 訂 立 一 套 有 關 聘 任 事 宜 的 指 引 及 程 序 在 任 何 情 況 下, 學 校 也 必 須 確 保 聘 用 條 件 完 全 符 合 各 項 反 歧 視 法 例, 亦 要 遵 守 平 機 會 根 據 這 些 法 例 發 出 的 各 項 反 歧 視 僱 傭 實 務 守 則 此 外, 教 育 局 亦 鼓 勵 學 校 遵 從 政 府 編 製 的 消 除 性 傾 向 歧 視 僱 傭 實 務 守 則 終 止 聘 用 教 職 員 時, 學 校 必 須 遵 守 相 關 條 例 和 法 例 下 所 有 與 僱 傭 有 關 的 規 則 和 規 例 ; 資 助 學 校 亦 須 根 據 資 助 學 校 資 助 則 例 ( 資 助 則 例 所 載 的 有 關 條 件 和 程 序 辦 理 陳 志 全 議 員 : 首 先 多 謝 教 育 局 很 清 楚 明 確 指 出, 性 傾 向 歧 視 不 應 存 在 於 校 園 內 迫 教 職 員 否 認 或 招 認 自 己 是 否 同 性 戀 者, 都 是 不 能 容 忍 的 然 而, 主 席, 局 長 並 沒 有 回 答 我 質 詢 的 第 ( 一 ) 部 分, 我 是 問 他 有 何 跟 進 行 動, 因 為 這 間 學 校 我 的 質 詢 已 指 出 表 示 會 維 持 其 信 念, 包 括 不 容 許 不 同 性 傾 向 的 人 士 擔 任 教 職 員 可 是, 局 方 的 答 覆 只 是 指 出 遵 從 消 除 性 傾 向 歧 視 僱 傭 實 務 守 則 純 屬 自 願 性 質, 只 供 參 考, 教 育 局 只 能 作 出 勸 諭 局 方 勸 諭 了, 但 校 方 不 聽 從, 當 局 有 何 跟 進 行 動 呢? 還 是 教 育 局 到 了 這 地 步 便 投 降, 甚 麼 也 做 不 到? 教 育 局 局 長 : 主 席, 多 謝 陳 議 員 的 補 充 質 詢 我 剛 才 在 主 體 答 覆 中 已 說 得 很 清 楚,4 項 有 關 的 法 例 和 守 則 是 大 前 提, 而 資 助 則 例 亦 很 清 晰 地 羅 列 學 校 須 遵 守 的 相 關 條 件 與 程 序 我 們 已 就 有 關 的 報 道 跟 學 校 接 觸, 學 校 亦 已 承 諾 檢 視 有 關 的 政 策 及 措 施, 並 諮 詢 相 關 持 份 者, 凡 此 種 種 都 是 機 制 的 一 部 分 平 機 會 在 整 宗 事 件 上 亦 擔 當 相 當 主 動 的 角 色, 向 學 校 跟 進 此 事 因 此, 我 可 以 跟 議 員 說, 學 校 亦 正 在 就 此 事 作 出 回 應 陳 志 全 議 員 : 主 席, 我 剛 才 是 說 校 方 雖 然 已 經 作 出 檢 視, 但 卻 不 遵 從 當 局 的 勸 諭, 那 麼 局 方 怎 麼 處 理, 有 何 進 一 步 行 動 呢? 教 育 局 局 長 : 多 謝 陳 議 員 如 果 學 校 沒 有 遵 從 該 4 項 條 例 的 規 定, 也 沒 有 遵 守 相 關 的 守 則, 而 平 機 會 在 作 出 調 停 時 亦 發 現 校 方 是 違 法 的

40 40 話, 學 校 的 管 理 層 和 校 董 會 一 定 會 正 視 有 關 的 問 題 如 果 校 方 在 各 項 法 例 的 既 定 政 策 和 程 序 上 被 判 定 違 法, 教 育 條 例 便 可 賦 予 常 任 秘 書 長 就 違 規 的 情 況 作 出 適 當 的 處 理 范 國 威 議 員 : 主 席, 學 校 是 公 共 場 所, 不 是 傳 教 的 地 方, 老 師 到 學 校 教 書, 學 生 則 到 學 校 上 課 和 學 習 無 論 老 師 有 甚 麼 背 景, 我 認 為 學 術 專 業 才 是 學 校 衡 量 老 師 是 否 稱 職 的 標 準, 而 不 是 老 師 的 私 人 生 活, 所 以 學 校 不 應 對 老 師 評 頭 品 足, 又 或 認 為 他 們 不 夠 道 德, 因 而 用 宗 教 理 由 將 其 解 僱 或 辭 退 等 我 想 問 局 長, 教 育 局 是 否 同 意, 不 同 的 性 傾 向 和 性 別 認 同 並 非 一 間 學 校 聘 請 老 師 時 的 重 要 考 慮 因 素? 教 育 局 局 長 : 多 謝 議 員 的 補 充 質 詢 我 剛 才 已 經 一 再 強 調, 我 們 很 希 望 學 校 或 辦 學 團 體 根 據 4 項 法 例 的 精 神 及 平 等 的 精 神, 在 學 校 內 作 有 關 的 管 治, 而 在 管 治 過 程 中, 學 校 亦 有 很 多 參 考 的 資 料 這 是 我 們 現 在 大 力 鼓 吹 和 執 行 的 立 場 和 原 則 每 個 辦 學 團 體 均 有 其 宗 旨, 我 剛 才 也 提 過, 由 於 這 個 特 別 的 議 題 和 範 疇 在 社 會 上 有 很 多 不 同 的 討 論, 所 以 我 的 理 解 是 現 時 採 用 守 則 的 形 式 處 理, 當 局 亦 了 解 和 尊 重 各 方 面 就 這 議 題 所 作 考 慮 如 果 學 校 在 僱 用 教 職 員 的 過 程 中 違 反 有 關 的 法 例 或 守 則, 我 們 有 既 定 的 機 制 處 理 ; 如 果 校 方 確 實 是 違 法 時, 這 些 法 例 亦 賦 予 當 局 執 法 的 途 徑 范 國 威 議 員 : 主 席, 局 長 沒 有 回 答 我 的 補 充 質 詢 主 席 : 請 重 複 你 的 補 充 質 詢 范 國 威 議 員 : 因 為 局 長 剛 才 回 答 陳 志 全 議 員 的 時 候 表 示 遵 守 該 守 則 純 屬 自 願 性 質, 所 以 我 提 問 的 是 局 方 的 立 場 : 按 照 局 方 的 意 見, 老 師 的 性 別 認 同 及 其 不 同 的 性 傾 向, 是 否 學 校 在 聘 請 該 名 老 師 時 應 該 考 慮 的 重 要 因 素, 是 抑 或 不 是? 教 育 局 局 長 : 主 席, 我 剛 才 已 特 別 強 調, 我 們 很 希 望 學 校 在 任 何 情 況 下, 均 確 保 其 聘 用 條 件 完 全 符 合 各 項 反 歧 視 法 例 的 規 定, 包 括 剛 才 提

41 41 及 的 4 項 條 例, 同 時 亦 要 遵 守 平 機 會 根 據 這 些 條 例 發 出 的 各 項 守 則 在 這 大 前 提 下, 假 如 學 校 違 反 有 關 的 規 定, 現 行 機 制 已 能 處 理 違 規 的 情 況, 而 當 局 在 學 校 違 反 條 例 時, 亦 有 程 序 對 其 作 出 處 分 所 以, 在 這 個 大 前 提 下, 我 的 答 覆 是, 我 們 不 容 許 校 園 內 存 有 不 平 等 措 施, 或 推 行 不 平 等 政 策 范 國 威 議 員 : 主 席, 其 實 局 長 只 須 簡 單 回 答 是 或 否 便 行 了 他 所 說 的 守 則 純 屬 自 願 遵 守 性 質, 換 言 之, 局 長 的 答 案 是 否 定 的 局 長, 我 可 否 這 樣 核 實 你 剛 才 的 答 覆? 主 席 : 范 議 員, 局 長 已 按 照 政 府 的 政 策 作 答 如 果 你 不 滿 意, 請 循 其 他 途 徑 跟 進 何 秀 蘭 議 員 : 主 席, 其 實 局 長 回 答 得 很 清 楚, 他 不 斷 重 複 4 項 法 例, 但 這 4 項 法 例 並 沒 有 包 括 消 除 不 同 性 傾 向 歧 視, 而 消 除 性 傾 向 歧 視 僱 傭 實 務 守 則 是 不 具 法 律 效 力 的 所 以, 對 於 現 時 學 校 持 續 出 現 的 歧 視 情 況, 教 育 局 根 本 無 可 奈 何 故 此, 主 席, 我 想 請 問 局 長, 他 看 到 這 種 情 況, 是 否 明 白 假 如 沒 有 一 項 反 性 傾 向 歧 視 的 法 例, 當 局 根 本 對 上 述 情 況 無 能 為 力, 他 會 否 因 而 在 行 政 會 議 上 建 議 或 支 持 制 定 一 項 反 性 傾 向 歧 視 的 條 例? 假 如 他 認 為 該 實 務 守 則 行 之 有 效, 足 以 阻 止 這 些 歧 視 情 況, 為 何 他 沒 有 採 取 行 動 阻 止 這 情 況? 為 何 該 學 校 現 時 仍 可 對 外 宣 稱 將 繼 續 其 以 往 的 做 法? 教 育 局 局 長 : 多 謝 何 議 員 提 出 的 補 充 質 詢 基 於 對 整 個 大 環 境 的 考 慮, 社 會 上 對 這 個 議 題 仍 有 很 多 不 同 的 討 論, 以 及 宗 教 自 由 辦 學 團 體 的 宗 旨 等 亦 須 一 併 納 入 考 慮 範 圍 內 等 多 個 大 前 提, 當 局 於 去 年 6 月 成 立 了 消 除 歧 視 性 小 眾 諮 詢 小 組, 就 性 小 眾 被 歧 視 的 問 題 及 相 關 事 宜 提 供 意 見, 特 別 是 就 性 小 眾 受 歧 視 的 範 疇 和 嚴 重 性, 以 及 消 除 這 些 歧 視 的 策 略 和 措 施, 向 當 局 提 供 意 見 因 應 諮 詢 小 組 的 建 議, 政 府 當 局 會 委 聘 顧 問 探 討 性 小 眾 在 香 港 有 否 遭 受 歧 視, 而 假 如 有 遭 歧 視 的 話, 亦 會 探 討 他 們 遭 受 歧 視 的 經 歷, 包 括 歧 視 的 範 疇 和 形 式, 以 及 如 何 應 對 的 相 關 情 況 等 有 關 的 研 究 正 在 進 行 中, 研 究 結 果 將 有 助 諮 詢 小 組 考 慮 未 來 的 工 作 取 向, 包 括 提 供 意 見

42 42 何 秀 蘭 議 員 : 主 席, 局 長 明 顯 沒 有 回 答 我 的 問 題 我 提 出 的 補 充 質 詢 非 常 簡 單, 由 於 局 長 在 主 體 答 覆 第 ( 一 ) 部 分 把 歧 視 情 況 說 成 是 可 以 被 監 管 的, 而 事 實 卻 是 無 法 監 管, 所 以 我 才 會 問 局 長, 若 然 真 的 能 監 管, 為 何 他 沒 有 監 管 如 果 他 沒 有 進 行 監 管 是 因 為 這 情 況 無 法 監 管 的 話, 那 麼 他 會 否 支 持 就 此 制 定 一 項 反 歧 視 法 例? 我 這 問 題 是 向 局 長 提 出 的, 並 非 詢 問 那 些 顧 問 主 席 : 局 長, 你 有 否 補 充? 教 育 局 局 長 : 主 席, 我 剛 才 已 經 回 答 了 何 議 員 的 補 充 質 詢 我 要 特 別 強 調, 現 時 在 我 們 眼 前 有 一 項 很 好 的 參 考 守 則, 便 是 消 除 性 傾 向 歧 視 僱 傭 實 務 守 則, 這 是 一 份 很 好 的 指 引, 可 供 相 關 學 校 參 考 李 慧 琼 議 員 : 主 席, 不 同 的 辦 學 團 體 有 不 同 的 信 念 基 督 教 團 體 要 求 職 員 和 同 學 遵 守 聖 經 道 德 的 規 範, 其 實 是 合 乎 情 理 的, 問 題 在 於 所 訂 立 的 規 範 的 具 體 內 容 會 否 歧 視 不 同 性 傾 向 人 士 從 另 一 角 度 來 看, 如 果 我 們 禁 止 宗 教 辦 學 團 體 維 持 其 宗 教 信 念, 便 同 樣 等 於 剝 削 他 們 的 自 由 事 實 上, 這 方 面 的 爭 議 在 外 國 已 有 學 校 訴 諸 法 庭 處 理, 據 我 理 解, 加 拿 大 美 國 也 有 具 基 督 教 背 景 的 學 校 要 求 他 們 的 教 職 員 和 學 生 維 持 其 宗 教 信 念 我 的 補 充 質 詢 是, 局 長 在 處 理 這 件 事 或 發 出 指 引 前, 尤 其 在 處 理 有 關 宗 教 團 體 可 否 要 求 職 員 和 同 學 遵 守 宗 教 守 則 之 前, 有 否 了 解 其 他 地 方 包 括 我 剛 才 提 到 的 加 拿 大 和 美 國 如 何 處 理 這 類 事 件, 令 學 校 或 辦 學 團 體 在 維 持 信 仰 的 同 時, 亦 不 會 構 成 歧 視? 教 育 局 局 長 : 主 席, 多 謝 李 議 員 的 提 問 無 論 是 立 法 或 制 訂 其 他 措 施, 我 們 均 有 參 考 海 外 國 家 就 反 性 傾 向 歧 視 所 作 的 各 項 相 關 措 施 正 如 我 剛 才 所 說, 這 議 題 涉 及 非 常 複 雜 的 問 題, 既 有 人 從 維 護 平 等 機 會 的 角 度 看 待 這 項 議 題, 亦 有 人 擔 心 在 展 開 相 關 諮 詢 後, 可 能 會 對 家 庭 核 心 價 值 宗 教 和 教 育 造 成 衝 擊 其 實, 這 議 題 不 單 存 在 於 香 港, 其 他 地 方 亦 如 是, 包 括 李 議 員 剛 才 提 到 的 一 兩 個 國 家 這 是 一 項 極 具 爭 議 性 的 議 題, 政 府 當 局 必 須 審 慎 考 慮 及 處 理, 我 們 要 繼 續 聆 聽, 並 讓 各 方 有 更 多 時 間 作 溝 通 和 交 流, 然 後 就 各 方 所 提 的 意 見 作 進 一 步 考 慮

43 43 李 慧 琼 議 員 : 主 席, 局 長 並 沒 有 回 答 我 的 補 充 質 詢 局 長 剛 才 只 指 出 在 考 慮... 主 席 : 你 只 需 重 複 你 的 補 充 質 詢 李 慧 琼 議 員 :... 制 定 性 傾 向 歧 視 法 例 前 會 參 考 外 國 經 驗 我 的 補 充 質 詢 很 具 體, 我 問 局 長 在 制 訂 教 育 局 的 指 引 及 處 理 這 些 事 情 前, 會 否 參 考 外 國 在 這 方 面 的 具 體 經 驗? 教 育 局 局 長 : 主 席, 對 不 起, 我 剛 才 並 沒 有 說 清 楚 我 們 是 有 這 樣 做 的, 我 們 在 制 訂 指 引 期 間, 在 繼 續 推 進 這 個 發 展 過 程 中, 一 直 也 有 參 考 不 同 地 方 的 經 驗 ; 在 我 們 與 各 地 的 教 育 部 部 長 和 其 他 人 員 的 聯 絡 中, 亦 有 就 這 方 面 作 很 多 溝 通 黃 碧 雲 議 員 : 主 席, 其 實 現 在 的 問 題 是 說 消 除 性 傾 向 歧 視 僱 傭 實 務 守 則 並 沒 有 法 律 約 束 力, 換 言 之, 局 長 的 權 力 受 到 限 制, 局 方 根 據 該 守 則 向 學 校 發 出 勸 諭 信, 校 方 也 可 以 不 予 理 睬 可 見, 教 育 局 局 長 無 法 確 保 香 港 所 有 學 校 在 聘 任 教 職 員 時 能 採 取 平 等 機 會 的 原 則 這 其 實 反 映 出 我 們 需 要 正 式 地 就 性 傾 向 歧 視 問 題 進 行 立 法... 主 席 : 請 提 出 補 充 質 詢 黃 碧 雲 議 員 : 主 席, 我 的 補 充 質 詢 是, 目 前 這 間 學 校 可 能 是 私 立 學 校, 但 如 果 有 任 何 一 間 由 公 帑 資 助 的 學 校, 無 論 是 基 於 宗 教 原 因 或 其 他 涉 及 性 傾 向 問 題 等 各 種 原 因, 在 聘 用 人 手 時 要 求 新 聘 的 職 員 承 諾 必 須 受 洗 及 歸 入 任 何 一 間 教 會, 又 或 必 須 宣 誓 不 能 成 為 同 性 戀 者 或 變 性 人 的 話, 其 實 獲 公 帑 資 助 的 學 校 是 否 有 權 這 樣 做 ; 若 有, 這 做 法 有 否 違 反 平 等 機 會 的 原 則? 教 育 局 局 長 : 主 席, 多 謝 議 員 的 提 問

44 44 我 剛 才 已 說 得 很 清 楚, 如 果 出 現 有 關 的 情 況, 我 們 現 行 的 做 法 是 建 議 學 校 考 慮 相 關 守 則 的 規 定 此 外, 基 於 校 園 應 採 取 平 等 機 會 的 大 原 則, 如 果 發 生 衝 擊 個 別 範 疇 的 個 案 時, 現 時 亦 有 機 制 可 供 有 關 人 士 投 訴 和 讓 當 局 作 出 處 理 我 再 次 強 調, 平 等 原 則 在 每 一 個 辦 學 團 體 和 學 校 內 均 應 存 在 我 再 強 調 一 點, 便 是 在 招 聘 的 過 程 中, 並 非 只 考 慮 個 人 的 部 分, 學 校 本 身 也 要 考 慮 個 別 的 崗 位 需 要, 也 有 很 多 其 他 政 策 需 要 考 慮, 以 及 其 辦 學 宗 旨 教 學 理 念 等 原 則 在 招 聘 的 過 程 中, 學 校 也 要 考 慮 擇 優 而 取 這 個 大 前 提, 所 以 人 才 競 爭 也 是 另 一 個 重 要 的 考 慮 因 素 黃 碧 雲 議 員 : 主 席, 局 長 沒 有 回 答 我 的 補 充 質 詢... 主 席 : 你 的 補 充 質 詢 是 否 未 獲 答 覆? 請 簡 單 重 複 黃 碧 雲 議 員 : 主 席, 我 的 補 充 質 詢 是 : 很 多 獲 公 帑 資 助 的 學 校 都 是 有 宗 教 背 景 的, 如 果 這 些 學 校 在 聘 任 人 選 時, 也 根 據 職 員 的 宗 教 背 景 或 性 傾 向 背 景 作 screening 篩 選, 這 做 法 是 否 合 理 ; 而 作 為 教 育 局 局 長, 他 可 如 何 參 與 以 確 保 平 等 的 就 業 機 會? 教 育 局 局 長 : 主 席, 多 謝 議 員 我 再 次 強 調, 如 果 有 關 的 篩 選 過 程 有 所 偏 差, 現 時 是 有 足 夠 的 途 徑 讓 有 關 人 士 作 出 投 訴, 例 如 可 到 法 庭 平 機 會 或 勞 資 審 裁 處 等 場 合 尋 求 處 理 我 們 在 訂 下 大 原 則 後, 如 果 經 過 上 述 過 程 證 明 校 方 有 違 法 的 話, 我 們 可 以 動 用 教 育 條 例 和 資 助 則 例 作 處 理, 這 些 規 定 是 用 以 針 對 津 助 學 校 在 這 方 面 的 情 況 此 外, 我 還 要 強 調 另 一 點, 就 是 我 們 也 要 尊 重 辦 學 團 體 的 宗 教 教 育 理 念, 以 及 宗 教 教 育 團 體 本 身 的 宗 旨 等, 因 為 這 些 也 是 其 重 要 的 考 慮 因 素 主 席 : 本 會 就 這 項 質 詢 已 用 了 23 分 30 秒 ( 陳 志 全 議 員 站 起 來 )

45 45 陳 志 全 議 員 : 主 席, 我 要 求 點 算 法 定 人 數 主 席 : 秘 書, 請 響 鐘 傳 召 議 員 返 回 會 議 廳 ( 在 傳 召 鐘 響 後, 多 位 議 員 返 回 會 議 廳 ) 主 席 : 第 五 項 質 詢 關 於 盧 吉 道 酒 店 計 劃 的 規 劃 申 請 Planning Application in Respect of a Hotel Project on Lugard Road 5. 張 宇 人 議 員 : 主 席, 去 年 9 月, 城 市 規 劃 委 員 會 轄 下 都 會 規 劃 小 組 委 員 會 ( 城 規 會 ) 批 准 一 項 規 劃 申 請, 而 該 申 請 涉 及 把 山 頂 盧 吉 道 27 號 一 幢 有 近 百 年 歷 史 的 住 宅, 改 建 為 一 間 有 17 個 房 間 的 酒 店 雖 然 盧 吉 道 某 些 路 段 僅 闊 1.8 米, 但 運 輸 署 卻 批 准 米 闊 的 迷 你 電 動 車 在 該 道 路 上 行 駛, 以 運 送 酒 店 的 住 客 員 工 服 務 承 辦 商 及 貨 物 出 入 有 市 民 向 我 反 映, 盧 吉 道 是 極 受 歡 迎 的 行 山 徑, 郊 遊 人 士 眾 多, 他 們 擔 心 該 路 段 在 酒 店 啟 用 後 會 出 現 人 車 爭 路 的 情 況, 容 易 發 生 交 通 意 外 就 此, 政 府 可 否 告 知 本 會 : ( 一 ) 鑒 於 中 西 區 區 議 會 和 部 分 區 議 員 以 至 附 近 居 民 基 於 交 通 及 環 境 問 題 反 對 該 項 規 劃 申 請, 而 城 規 會 接 獲 的 公 眾 意 見 書 當 中, 也 有 96% 反 對 該 申 請, 為 何 有 關 的 政 府 部 門 仍 於 城 規 會 會 議 上 支 持 該 申 請 ; ( 二 ) 有 否 統 計 現 時 盧 吉 道 分 別 於 周 日 公 眾 假 期 及 平 日 的 平 均 每 小 時 行 人 數 目 ; 如 有, 數 字 為 何 ; 有 否 研 究 在 酒 店 啟 用 後, 有 關 的 行 人 流 量 加 上 接 載 酒 店 住 客 員 工 服 務 承 辦 商 及 貨 物 的 車 輛 流 量, 會 否 超 出 盧 吉 道 的 容 量 ; 如 有 研 究, 結 果 為 何 ; 及 ( 三 ) 鑒 於 現 時 只 有 少 量 領 有 許 可 證 的 車 輛 獲 准 使 用 盧 吉 道 的 部 分 路 段, 過 去 3 年 在 有 關 路 段 上 發 生 而 涉 及 該 等 車 輛 的 交 通 意 外 宗 數 為 何 ; 有 否 研 究 酒 店 啟 用 後 在 有 關 路 段 發 生 的 交 通 意 外 傷 亡 數 字 會 否 上 升 ; 如 有 研 究, 結 果 為 何?

46 46 運 輸 及 房 屋 局 局 長 : 主 席, 根 據 運 輸 署 的 資 料, 備 受 關 注 的 一 段 盧 吉 道 路 段 全 長 約 800 米, 是 一 條 行 人 與 汽 車 共 用 路 面 的 道 路, 亦 是 通 往 盧 吉 道 1 號 及 27 號 物 業 的 唯 一 道 路 任 何 車 輛 必 須 向 運 輸 署 申 請 及 獲 發 許 可 證 後, 才 可 進 入 該 路 段 運 輸 署 過 往 曾 同 期 簽 發 共 5 個 許 可 證 予 該 路 段 的 物 業 業 主 及 住 客, 讓 他 們 可 駕 車 往 返 有 關 物 業 由 於 路 段 較 闊 部 分 的 路 面 超 過 3 米 闊, 而 最 窄 的 路 面 亦 有 接 近 2 米 闊, 加 上 路 旁 還 有 頗 平 坦 的 0.2 米 闊 去 水 位, 故 此 該 路 段 的 路 面 闊 度 足 以 讓 行 人 及 車 輛 共 同 使 用 當 然, 行 人 與 汽 車 駕 駛 者 使 用 該 道 路 時 須 互 諒 互 讓, 注 意 安 全, 以 做 到 人 車 兼 容 ( 即 人 車 共 用 路 面 ) 就 張 宇 人 議 員 質 詢 的 各 個 部 分, 我 現 答 覆 如 下 : ( 一 ) 盧 吉 道 27 號 由 住 宅 改 建 為 酒 店 的 申 請 由 城 規 會 負 責 審 批 按 照 城 規 會 的 既 定 程 序, 相 關 政 府 部 門 須 就 所 負 責 的 政 策 及 職 能 範 圍, 向 城 規 會 提 供 意 見 就 交 通 方 面 的 評 估, 運 輸 署 審 視 該 改 建 計 劃 申 請 人 最 初 提 交 的 交 通 評 估 報 告 時, 發 覺 申 請 人 並 沒 有 提 出 限 制 行 車 的 安 排, 以 利 便 行 人 於 假 日 使 用 該 路 段, 因 而 向 規 劃 署 提 出 了 反 對 意 見 及 後, 申 請 人 建 議 在 假 日 有 較 多 行 山 人 士 使 用 盧 吉 道 的 部 分 時 段 不 使 用 車 輛, 而 將 來 酒 店 的 小 型 電 動 車 輛 在 餘 下 行 人 較 稀 疏 的 時 段, 只 會 在 有 需 要 時 最 多 每 小 時 行 走 來 回 兩 程 車 ( 即 共 4 次 ) 經 考 慮 各 因 素 後, 運 輸 署 認 為 修 訂 建 議 可 平 衡 行 人 使 用 該 路 段 的 需 要 和 盧 吉 道 27 號 物 業 擁 有 人 於 該 路 段 使 用 車 輛 進 出 的 權 利, 因 此 向 城 規 會 表 示 不 反 對 該 規 劃 申 請 城 規 會 在 批 准 該 規 劃 申 請 時 的 其 中 一 個 附 帶 條 件, 是 申 請 人 須 提 交 符 合 運 輸 署 要 求 的 交 通 管 理 措 施 城 規 會 並 要 求 運 輸 署 與 申 請 人 商 討 延 長 禁 止 酒 店 車 輛 運 貨 行 走 的 時 間 因 應 城 規 會 的 關 注 和 討 論, 運 輸 署 現 計 劃 進 一 步 禁 止 將 來 酒 店 車 輛 在 周 六 周 日 及 公 眾 假 期 的 早 上 9 時 至 晚 上 7 時 期 間 使 用 該 路 段 運 輸 署 已 就 有 關 建 議 通 知 申 請 人, 有 待 申 請 人 回 覆

47 47 至 於 環 境 問 題 方 面, 根 據 環 境 保 護 署 ( 環 保 署 ) 提 供 的 資 料, 該 署 在 審 閱 相 關 的 規 劃 申 請 文 件 及 實 地 視 察 後, 認 為 該 計 劃 不 會 引 致 任 何 不 可 克 服 的 環 境 影 響 因 此, 環 保 署 對 該 規 劃 申 請 原 則 上 不 持 反 對 意 見 ( 二 ) 根 據 運 輸 署 掌 握 的 資 料, 盧 吉 道 有 關 路 段 在 周 日 及 公 眾 假 期 早 上 9 時 至 晚 上 7 時 期 間 的 行 人 流 量 是 平 均 每 小 時 約 540 人, 周 六 則 為 平 均 每 小 時 約 320 人 運 輸 署 現 計 劃 進 一 步 禁 止 將 來 酒 店 車 輛 在 周 六 周 日 及 公 眾 假 期 的 早 上 9 時 至 晚 上 7 時 期 間 使 用 該 路 段, 以 確 保 行 人 安 全 至 於 平 日, 該 路 段 的 行 人 流 量 則 比 較 稀 疏, 平 均 每 小 時 只 有 約 110 人 ( 即 每 分 鐘 人 流 只 有 大 約 2 人 ) 運 輸 署 估 計 行 人 及 將 來 酒 店 車 輛 分 別 只 需 約 15 分 鐘 及 6 至 7 分 鐘, 便 可 行 畢 該 路 段 由 於 在 平 日 及 其 他 非 禁 止 酒 店 車 輛 行 走 的 時 段, 酒 店 車 輛 每 小 時 最 多 只 能 行 走 來 回 兩 程 即 合 共 4 次 車 程, 因 此 運 輸 署 認 為 酒 店 所 產 生 的 車 輛 流 量 不 會 對 該 盧 吉 道 路 段 的 容 量 構 成 影 響 此 外, 再 計 及 上 落 客 貨 所 需 時 間, 估 計 在 整 個 路 段 上, 行 人 遇 到 酒 店 車 輛 的 機 會 僅 得 1 至 2 次, 故 此 對 行 人 造 成 的 影 響 應 該 較 少, 可 做 到 人 車 兼 容 ( 三 ) 警 方 表 示 在 過 去 3 年, 有 關 路 段 沒 有 發 生 任 何 交 通 意 外 正 如 我 在 上 述 第 ( 一 ) 部 分 答 覆 中 提 及, 酒 店 車 輛 行 走 該 路 段 的 時 間 及 車 程 數 目 均 會 受 到 嚴 格 限 制, 因 此 運 輸 署 認 為 並 無 特 別 因 素 會 導 致 將 來 的 交 通 意 外 數 字 上 升 但 是, 在 酒 店 啟 用 後, 運 輸 署 及 警 方 均 會 密 切 監 察 該 盧 吉 道 路 段 的 交 通 情 況, 並 在 有 需 要 時 實 施 相 應 的 交 通 管 理 措 施, 以 確 保 道 路 安 全 張 宇 人 議 員 : 主 席, 局 長 的 答 覆 似 乎 有 點 偏 頗, 因 他 在 主 體 答 覆 第 一 段 表 示 路 面 的 最 窄 部 分 有 接 近 2 米 闊, 但 我 其 實 已 在 主 體 質 詢 中 很 清 楚 表 明 只 有 1.8 米 闊, 而 當 局 卻 批 准 米 闊 的 車 輛 在 該 路 段 行 走 他 在 主 體 答 覆 第 ( 二 ) 部 分 亦 表 示, 該 路 段 的 行 人 流 量 很 稀 疏, 每 分 鐘 只 有 2 人 驟 耳 聽 來,2 人 及 1 輛 車 共 用 一 條 路, 似 乎 沒 有 甚 麼 問 題

48 48 但 是, 只 要 細 看 這 些 數 字, 行 人 如 要 用 15 分 鐘 才 走 完 該 路 段, 那 麼 該 路 段 在 任 何 時 間 內, 即 使 是 人 流 最 稀 疏 時 也 有 三 四 十 人 當 車 輛 闊 米, 路 上 卻 有 三 四 十 人 時, 試 問 它 如 何 能 夠 行 駛? 局 長 亦 聲 稱 行 車 時 間 為 6 至 7 分 鐘, 徒 步 則 需 15 分 鐘, 但 我 相 信 這 個 估 計 是 人 車 各 自 使 用 該 路 段 的 所 需 時 間, 所 以 必 然 可 以 做 到, 但 當 人 車 爭 路 時 便 是 另 一 回 事 所 以 我 想 請 問 局 長, 你 其 實 有 沒 有 看 清 楚 這 些 數 字, 向 運 輸 署 問 個 清 楚? 運 輸 署 可 曾 進 行 試 驗, 然 後 才 向 你 提 供 數 字, 以 供 在 此 作 出 答 覆? 運 輸 及 房 屋 局 局 長 : 主 席, 有 關 數 字 確 實 由 運 輸 署 提 供, 而 該 署 亦 曾 在 該 路 段 進 行 實 地 視 察 及 觀 察 人 流 數 字 正 如 我 在 主 體 答 覆 所 說, 即 使 是 平 日 人 流 較 稀 疏 時, 每 小 時 也 有 約 110 人, 所 以 任 何 時 候 均 可 能 有 行 人 在 使 用 該 路 段 但 是, 最 關 鍵 之 處 是, 在 將 來 實 施 的 交 通 管 理 安 排 上, 人 車 相 遇 的 機 會 究 竟 有 多 大 在 現 時 建 議 的 交 通 管 制 措 施 下, 在 禁 止 酒 店 車 輛 行 駛 該 路 段 的 時 段 以 外, 酒 店 車 輛 只 會 在 有 需 要 時 每 小 時 最 多 行 走 來 回 兩 程 即 合 共 4 次 車 程 所 以, 在 這 情 況 下, 出 現 人 車 相 遇 以 致 要 互 相 遷 就 的 頻 率 應 不 會 太 高, 而 且 按 路 面 本 身 情 況 而 言, 據 運 輸 署 的 判 斷, 人 車 亦 可 在 互 相 遷 就 下 共 用 該 路 段 主 席 : 張 議 員, 你 的 補 充 質 詢 是 否 未 獲 答 覆? 張 宇 人 議 員 : 局 長 沒 有 回 答 我 的 補 充 質 詢 主 席 : 請 重 複 你 的 補 充 質 詢 張 宇 人 議 員 : 我 的 問 題 是 運 輸 署 向 他 提 供 這 些 數 字 時, 可 曾 切 實 進 行 實 驗, 驗 證 人 車 共 用 該 路 段 的 情 況? 這 不 是 數 算 人 數 和 車 輛 數 目 的 問 題, 而 是 真 正 進 行 實 驗, 並 非 憑 空 臆 測 估 計 判 斷... 主 席 : 你 已 經 重 複 了 你 的 補 充 質 詢 局 長, 請 作 答

49 49 張 宇 人 議 員 :... 而 是 進 行 實 質 的 實 驗 運 輸 及 房 屋 局 局 長 : 主 席, 我 剛 才 已 表 明, 按 運 輸 署 的 評 估, 實 際 上 遇 到 人 車 在 同 一 時 間 使 用 路 面 的 次 數 應 不 會 太 多, 而 且 路 面 闊 度 應 足 以 讓 人 車 共 同 使 用, 而 兩 者 可 在 互 相 遷 就 下 處 理 有 關 問 題 姚 思 榮 議 員 : 這 幢 有 百 年 歷 史 的 住 宅 如 能 改 建 成 酒 店, 對 旅 遊 業 將 有 裨 益, 政 府 應 予 支 持 在 平 衡 環 保 道 路 安 全 和 各 方 面 利 益 的 前 提 下, 政 府 應 在 合 法 合 理 合 情 的 情 況 下 進 行 審 批 如 運 輸 署 計 劃 進 一 步 禁 止 將 來 酒 店 車 輛 在 周 六 周 日 及 公 眾 假 期 的 早 上 9 時 至 晚 上 7 時 使 用 有 關 路 段, 這 顯 然 是 要 設 置 難 題, 對 酒 店 使 用 者 既 不 公 道 亦 不 合 理 我 想 問 局 長, 當 局 會 否 與 酒 店 經 營 者 尋 求 合 理 的 解 決 辦 法? 運 輸 及 房 屋 局 局 長 : 主 席, 正 如 我 在 主 體 答 覆 所 提 及, 最 初 在 改 建 計 劃 申 請 人 沒 有 就 該 路 段 作 出 任 何 限 制 行 車 安 排 的 前 提 下, 運 輸 署 對 道 路 的 使 用 安 全 存 有 疑 慮, 因 而 提 出 了 反 對 意 見 及 後, 計 劃 申 請 人 主 動 提 出 在 假 期 周 六 周 日 及 平 日 限 制 行 車 時 間, 城 規 會 在 批 准 該 規 劃 申 請 時 亦 作 出 了 一 些 附 帶 條 件, 而 這 些 都 是 城 規 會 經 考 慮 各 項 因 素 包 括 交 通 影 響 區 內 居 民 的 反 應 等 而 訂 定 的 額 外 條 件 所 以, 對 運 輸 署 來 說, 該 署 是 按 照 城 規 會 的 要 求, 進 一 步 提 出 主 體 答 覆 所 述 的 使 用 該 路 段 的 時 間 限 制 主 席 : 姚 議 員, 你 的 補 充 質 詢 哪 部 分 未 獲 答 覆? 姚 思 榮 議 員 : 局 長 沒 有 答 覆 我 的 補 充 質 詢, 因 我 指 出 此 舉 是 設 置 難 題, 這 其 實 很 不 合 理, 不 容 許 酒 店 方 面 在 假 期 內 使 用 該 路 段... 主 席 : 姚 議 員, 請 不 要 發 表 意 見 姚 思 榮 議 員 : 我 現 在 正 是 要 問, 局 長 會 否 再 與 酒 店 經 營 者 商 討 合 理 的 解 決 辦 法? 因 他 並 沒 有 答 覆 這 項 補 充 質 詢

50 50 主 席 : 局 長 已 經 很 清 楚 指 出 了 怎 樣 處 理 這 個 問 題, 只 是 你 不 同 意 局 長 提 出 的 處 理 方 式 這 並 非 在 質 詢 環 節 內 可 以 解 決, 請 循 其 他 途 徑 跟 進 謝 偉 銓 議 員 : 主 席, 局 長 在 主 體 答 覆 中 指 出, 運 輸 署 過 往 曾 同 期 簽 發 共 5 個 許 可 證 予 該 路 段 的 物 業 業 主 及 住 客 我 想 問 局 長 有 否 進 行 調 查 或 分 析, 現 時 每 天 使 用 該 路 段 的 車 輛 架 次 若 干? 以 及 有 否 評 估 批 准 是 項 將 住 宅 改 建 為 酒 店 的 規 劃 申 請, 將 令 行 車 架 次 增 加 多 少 個 百 分 點? 運 輸 及 房 屋 局 局 長 : 主 席, 我 手 邊 並 無 謝 議 員 問 及 的 資 料, 可 交 代 盧 吉 道 27 號 物 業 擁 有 人 或 租 客 使 用 該 路 段 的 行 車 架 次 不 過, 可 以 肯 定 的 是 在 發 出 該 5 個 許 可 證 時, 當 局 並 沒 有 規 限 他 們 須 在 甚 麼 時 段 使 用 該 路 段 因 此, 他 們 大 可 按 照 日 常 起 居 需 要 使 用 該 路 段 該 物 業 日 後 若 真 的 改 建 為 酒 店, 按 照 城 規 會 的 要 求 和 我 剛 才 在 主 體 答 覆 中 所 述 的 情 況, 我 們 會 對 該 路 段 的 使 用 作 出 規 限, 以 確 保 道 路 安 全 及 人 車 兼 容 所 以, 酒 店 車 輛 在 周 六 周 日 及 公 眾 假 期 的 早 上 9 時 至 晚 上 7 時 期 間 將 不 獲 准 許 使 用 該 路 段, 即 使 是 在 可 以 使 用 該 路 段 的 其 他 時 間, 也 規 定 只 在 有 需 要 時 最 多 每 小 時 行 走 不 多 於 4 次 車 程 因 此, 在 交 通 流 量 方 面, 將 來 反 而 會 很 清 楚 地 作 出 限 制, 以 確 保 不 會 出 現 人 車 爭 路 或 道 路 安 全 風 險 過 高 的 情 況 鍾 國 斌 議 員 : 主 席, 按 運 輸 署 的 評 估, 該 處 的 交 通 並 無 問 題, 但 從 剛 才 所 述, 大 家 也 得 知 現 時 只 容 許 細 小 的 電 動 車 輛 通 過 實 際 上, 若 出 現 突 發 事 故, 例 如 發 生 火 警 甚 至 是 山 火, 據 消 防 處 提 供 的 資 料, 最 接 近 的 消 防 局 也 位 於 1 公 里 以 外, 屆 時 能 否 處 理 這 種 突 發 性 的 嚴 重 問 題 呢? 運 輸 及 房 屋 局 局 長 : 主 席, 無 論 任 何 時 候, 即 使 是 現 在, 該 處 一 旦 發 生 火 災 或 其 他 突 發 事 故, 救 援 人 員 及 消 防 處 等 均 須 面 對 如 何 利 用 該 路 段 進 行 搶 救 的 問 題 運 輸 署 當 然 不 是 從 消 防 角 度 提 供 意 見, 而 我 相 信 消 防 處 或 其 他 相 關 部 門 已 有 向 城 規 會 提 供 資 料, 以 供 全 盤 考 慮 有 關 問 題

51 51 然 而, 從 運 輸 署 的 角 度 而 言, 最 主 要 的 評 估 是 該 物 業 日 後 若 改 建 為 酒 店, 在 道 路 使 用 方 面 有 否 作 出 限 制 我 必 須 強 調, 所 說 的 限 制 是 指 在 有 需 要 時, 即 是 在 禁 止 車 輛 使 用 該 路 段 的 時 間 以 外 的 任 何 時 段, 只 在 有 需 要 時 最 多 每 小 時 行 走 來 回 兩 程 即 共 4 次 車 程 況 且, 所 說 的 需 要 是 指 有 酒 店 住 客 需 要 使 用 車 輛 或 有 其 他 運 貨 需 要 等, 而 不 是 說 酒 店 可 以 營 辦 穿 梭 車 輛 服 務 所 以, 運 輸 署 認 為 在 作 出 所 述 的 使 用 限 制 後, 能 確 保 維 持 一 定 的 安 全 系 數 及 取 得 平 衡 主 席 : 鍾 議 員, 你 的 補 充 質 詢 是 否 未 獲 答 覆? 鍾 國 斌 議 員 : 局 長 似 乎 沒 有 回 答 我 的 補 充 質 詢, 遇 有 嚴 重 的 突 發 性 火 警 問 題, 是 否 能 夠 處 理? 主 席 : 局 長, 你 有 否 補 充? 運 輸 及 房 屋 局 局 長 : 主 席, 正 如 我 剛 才 嘗 試 作 出 的 答 覆, 城 規 會 在 批 核 過 程 中, 當 然 會 要 求 相 關 政 府 部 門 提 供 意 見, 所 以 消 防 處 應 也 就 此 提 供 了 意 見 我 相 信 城 規 會 今 次 作 出 的 決 定, 應 已 考 慮 在 消 防 方 面 可 能 存 在 的 一 些 需 要 關 注 的 問 題 易 志 明 議 員 : 主 席, 主 體 答 覆 提 及, 環 保 署 認 為 該 計 劃 不 會 引 致 任 何 不 可 克 服 的 環 境 影 響, 而 局 長 剛 才 亦 強 調, 該 路 段 的 使 用 將 有 很 多 限 制, 而 且 建 議 在 周 六 周 日 及 公 眾 假 期 嚴 禁 使 用 在 該 住 宅 改 建 為 酒 店 後, 人 流 自 然 增 多, 所 產 生 的 廢 物 和 排 放 量 亦 應 比 現 時 為 多, 因 為 據 報 章 所 報 道, 現 時 的 業 主 其 實 設 想 周 到, 明 知 該 路 段 狹 窄 而 很 多 時 均 選 擇 徒 步 出 入 而 不 駕 駛 車 輛 他 日 若 有 廢 物 在 酒 店 內 累 積 而 未 能 及 時 清 除, 試 問 局 長 怎 能 斷 言 這 不 會 對 環 境 構 成 負 面 影 響?

52 52 運 輸 及 房 屋 局 局 長 : 主 席, 據 我 所 了 解, 城 規 會 在 批 准 是 項 改 建 建 議 時, 亦 有 要 求 環 保 署 提 供 意 見, 而 在 最 後 批 准 是 項 申 請 時, 也 有 作 出 一 些 條 件, 規 定 須 滿 足 環 保 署 的 要 求 正 如 易 議 員 剛 才 所 言, 將 來 在 污 水 處 理 及 其 他 可 能 影 響 環 境 的 事 項 方 面, 確 有 需 要 做 足 工 夫 環 保 署 提 供 的 資 料 顯 示, 酒 店 將 來 產 生 的 污 水 若 未 經 處 理, 包 括 從 按 摩 池 排 出 的 污 水, 將 不 可 直 接 排 入 水 道 和 溪 澗 中, 並 會 按 照 相 關 規 例, 要 求 酒 店 確 保 按 照 水 污 染 管 制 條 例 處 理 污 水 在 這 方 面, 環 保 署 會 嚴 格 執 法 酒 店 在 施 工 期 間, 亦 須 把 例 如 化 糞 池 或 滲 濾 系 統 的 具 體 和 詳 細 設 計 及 圖 則, 提 交 屋 宇 署 以 供 核 准 所 以, 預 見 在 某 些 方 面 是 需 要 比 較 着 緊 執 行, 以 確 保 不 會 出 現 問 題 主 席 : 易 議 員, 你 的 補 充 質 詢 是 否 未 獲 答 覆? 易 志 明 議 員 : 主 席, 固 體 廢 物 方 面 又 如 何? 運 輸 及 房 屋 局 局 長 : 主 席, 環 保 署 已 向 城 規 會 提 出 各 方 面 意 見, 而 城 規 會 在 作 出 批 准 時 亦 已 要 求 酒 店 在 將 來 的 營 運 和 改 建 過 程 中, 必 須 符 合 環 保 署 的 要 求 王 國 興 議 員 : 主 席, 每 當 偷 得 浮 生 半 日 閒, 我 均 會 和 妻 子 前 往 該 處 走 走, 呼 吸 一 下 新 鮮 空 氣 我 知 道 該 條 山 徑 遊 人 眾 多, 但 局 長 卻 在 主 體 答 覆 所 述 的 時 間 上 取 巧, 偏 偏 不 把 上 午 9 時 前, 由 早 上 7 時 起 計 的 一 段 時 間 包 括 在 內 局 長 在 設 定 限 制 時, 可 否 把 上 午 7 時 至 9 時 這 段 最 多 人 前 往 晨 運 跑 步 的 時 間 納 入 規 限 範 圍? 另 一 做 法 是, 不 知 局 長 可 否 要 求 營 運 者 利 用 人 力 車 或 轎 子 出 入? 如 使 用 人 力 車 或 轎 子 出 入, 既 可 解 決 備 受 公 眾 質 疑 的 交 通 安 全 問 題, 而 且 更 加 環 保, 更 能 吸 引 遊 客 前 往 盧 吉 道 參 觀 這 古 蹟, 細 味 香 港 過 去 一 段 歷 史

53 53 運 輸 及 房 屋 局 局 長 : 主 席, 如 果 酒 店 本 身 認 為 使 用 人 力 車 或 轎 子 可 令 酒 店 更 添 特 色, 我 相 信 它 當 然 會 加 以 考 慮 但 是, 這 並 不 在 城 規 會 今 次 批 核 這 項 目 時, 要 求 運 輸 署 所 作 交 通 評 估 的 範 圍 之 內 在 作 出 交 通 評 估 時, 運 輸 署 一 定 要 以 機 動 車 輛 使 用 路 面 來 作 出 考 慮 在 批 准 和 審 視 這 項 規 劃 申 請 的 過 程 中, 一 如 大 家 所 知, 申 請 人 最 初 並 無 作 出 任 何 限 制 車 輛 使 用 該 路 段 的 建 議 其 後, 因 應 運 輸 署 當 時 提 出 的 反 對 意 見, 申 請 人 才 提 出 在 周 日 及 公 眾 假 期 某 些 時 段 限 制 使 用 車 輛 最 初 提 出 的 限 制 時 間 其 實 較 主 體 答 覆 所 述 的 為 短, 包 括 建 議 在 周 日 和 公 眾 假 期 的 上 午 10 時 至 下 午 6 時 禁 止 車 輛 使 用 該 路 段 作 載 貨 用 途 現 時 運 輸 署 根 據 具 體 的 數 字 和 行 人 數 目, 進 一 步 限 制 車 輛 行 走 時 段, 即 是 由 上 午 9 時 至 晚 上 7 時 禁 止 車 輛 使 用 該 路 段 至 於 上 午 9 時 前 的 情 況, 運 輸 署 亦 備 有 一 些 數 據, 而 資 料 顯 示 其 人 流 實 與 平 日 行 人 較 稀 疏 的 時 段 大 致 相 若 主 席 : 本 會 就 這 項 質 詢 已 用 了 超 過 23 分 鐘 ( 陳 志 全 議 員 站 起 來 ) 陳 志 全 議 員 : 主 席, 我 要 求 點 算 法 定 人 數 主 席 : 秘 書, 請 響 鐘 傳 召 議 員 返 回 會 議 廳 ( 在 傳 召 鐘 響 後, 多 位 議 員 返 回 會 議 廳 ) 主 席 : 最 後 一 項 口 頭 質 詢

54 54 計 劃 中 的 啟 德 發 展 區 公 立 醫 院 的 落 成 日 期 Completion Date of Planned Public Hospital at Kai Tak Development Area 6. 黃 國 健 議 員 : 主 席, 行 政 長 官 在 2014 年 施 政 報 告 表 示, 為 落 實 在 啟 德 發 展 區 內 興 建 急 症 全 科 醫 院 ( 啟 德 醫 院 ), 會 進 行 策 略 性 研 究 據 報, 當 局 原 先 預 計 啟 德 醫 院 最 快 可 於 2020 年 落 成, 但 根 據 最 近 的 評 估, 該 醫 院 可 能 需 延 至 2023 年 才 落 成 就 此, 政 府 可 否 告 知 本 會, 是 否 知 悉 : ( 一 ) 醫 院 管 理 局 ( 醫 管 局 ) 有 否 評 估, 按 目 前 的 進 度, 啟 德 醫 院 的 服 務 規 劃 工 作 及 有 關 興 建 該 醫 院 的 技 術 可 行 性 研 究, 能 否 如 期 在 本 年 度 完 成 ; 服 務 規 劃 工 作 的 最 新 進 展 為 何 ; 按 當 局 最 新 的 評 估, 該 醫 院 能 否 於 2020 年 落 成 ; 如 能, 詳 細 時 間 表 為 何, 以 及 預 計 何 時 向 立 法 會 申 請 撥 款 ; 如 否, 詳 細 的 原 因 為 何 ; 及 ( 二 ) 醫 管 局 有 否 評 估, 啟 德 醫 院 未 能 在 2020 年 落 成 會 對 伊 利 沙 伯 醫 院 的 重 建 計 劃 香 港 兒 童 醫 院 啟 用 後 的 服 務 質 素, 以 及 九 龍 區 整 體 醫 療 服 務 的 規 劃 有 何 影 響 ; 醫 管 局 有 何 措 施 紓 減 該 等 影 響? 食 物 及 衞 生 局 局 長 : 主 席, 為 配 合 本 港 的 長 遠 醫 療 服 務 需 求, 政 府 在 啟 德 發 展 區 預 留 用 地, 作 為 興 建 醫 療 設 施 之 用, 當 中 包 括 興 建 中 的 香 港 兒 童 醫 院 及 擬 建 的 急 症 全 科 醫 院 其 中 香 港 兒 童 醫 院 已 於 2013 年 6 月 獲 立 法 會 財 務 委 員 會 通 過 撥 款 興 建, 建 築 工 程 亦 已 正 式 展 開 為 配 合 九 龍 區 整 體 醫 療 服 務 的 長 遠 需 要, 我 們 已 要 求 醫 管 局 就 於 啟 德 發 展 區 內 興 建 一 間 較 大 型 的 急 症 全 科 醫 院 進 行 策 略 性 規 劃 和 研 究, 務 求 能 盡 快 落 實 有 關 計 劃 有 關 質 詢 的 各 部 分, 我 回 應 如 下 : ( 一 ) 醫 管 局 現 正 就 有 關 在 啟 德 發 展 區 興 建 新 急 症 全 科 醫 院 的 方 案 進 行 策 略 性 規 劃 和 研 究, 以 了 解 九 龍 區 以 至 啟 德 一 帶 的 醫 療 服 務 需 求, 並 進 行 技 術 評 估 及 分 析 臨 床 服 務 需 要, 令 區 內 醫 療 服 務 能 適 切 配 合 地 區 的 發 展 及 人 口 結 構 的 變 化

55 55 計 劃 中 的 醫 院 將 會 提 供 主 要 專 科 的 臨 床 服 務, 包 括 急 症 服 務 預 計 有 關 興 建 新 醫 院 的 規 劃 工 作 及 技 術 可 行 性 研 究 將 於 今 年 完 成 由 於 相 關 的 研 究 工 作 仍 在 進 行 中, 我 們 對 擬 建 的 全 科 醫 院 落 成 日 期 並 未 有 定 案 待 規 劃 工 作 完 成 後, 醫 管 局 方 可 制 訂 較 確 切 的 醫 院 發 展 計 劃 時 間 表, 之 後 會 按 既 定 程 序 申 請 撥 款, 以 盡 快 落 實 在 啟 德 發 展 區 興 建 全 科 醫 院 的 計 劃 ( 二 ) 醫 管 局 的 規 劃 概 念 是 在 啟 德 發 展 一 個 有 全 面 服 務 的 醫 院 羣, 當 中 包 括 有 兒 科 醫 院, 以 及 一 所 設 有 神 經 科 學 中 心 的 大 型 全 科 急 症 醫 院 香 港 兒 童 醫 院 已 於 2014 年 2 月 25 日 舉 行 動 土 典 禮, 建 造 醫 院 的 工 程 亦 已 積 極 展 開, 預 計 於 2017 年 落 成, 並 於 2018 年 開 始 分 階 段 投 入 服 務 香 港 兒 童 醫 院 將 會 是 啟 德 發 展 區 內 第 一 間 落 成 並 投 入 服 務 的 醫 院 兒 科 醫 院 落 成 初 期, 會 由 其 他 的 全 科 醫 院 提 供 支 援 ; 長 遠 而 言, 香 港 兒 童 醫 院 的 運 作 模 式 將 有 別 於 傳 統 的 全 科 醫 院 兒 科 部 門 該 院 會 集 中 處 理 複 雜 罕 見 及 需 要 跨 專 業 治 理 的 兒 科 個 案, 其 他 公 立 醫 院 會 繼 續 為 兒 科 病 人 提 供 緊 急 護 理 一 般 兒 科 專 科 及 社 區 護 理 服 務, 並 將 複 雜 個 案 轉 介 兒 童 醫 院, 例 如 兒 童 癌 症 心 臟 及 嚴 重 腎 科 等 兒 童 醫 院 將 與 所 有 聯 網 醫 院 的 兒 科 及 有 關 專 科 緊 密 合 作, 共 同 建 立 一 個 協 調 和 連 貫 的 兒 科 服 務 網 絡, 為 病 人 提 供 最 合 適 的 服 務 醫 管 局 正 就 兒 科 醫 院 將 來 的 運 作 及 與 其 他 醫 院 的 協 調 和 支 援 等 安 排 進 行 籌 劃 工 作 另 一 方 面, 醫 管 局 現 正 檢 視 和 評 估 九 龍 區 醫 療 服 務 的 供 求 情 況, 並 為 九 龍 中 及 九 龍 東 醫 院 聯 網 進 行 臨 床 服 務 規 劃 規 劃 過 程 會 考 慮 區 內 居 民 長 遠 的 醫 療 需 求, 並 根 據 需 求 預 測 和 服 務 規 劃 訂 定 聯 網 內 各 醫 院 ( 包 括 伊 利 沙 伯 醫 院 ) 未 來 的 服 務 發 展 方 向 及 與 其 他 醫 院 的 配 合 有 關 的 評 估 和 規 劃 預 計 於 今 年 內 完 成 醫 管 局 會 繼 續 密 切 留 意 區 內 醫 療 服 務 的 需 要, 並 適 當 調 撥 資 源, 確 保 為 區 內 居 民 提 供 適 切 的 醫 療 服 務

56 56 至 於 有 關 伊 利 沙 伯 醫 院 的 重 建 計 劃, 現 時 仍 處 於 初 步 籌 劃 / 構 思 階 段, 我 們 目 前 並 未 就 伊 利 沙 伯 醫 院 重 建 計 劃 有 任 何 定 案 黃 國 健 議 員 : 主 席, 政 府 的 主 體 答 覆 實 在 令 人 非 常 遺 憾, 因 為 局 長 連 預 計 的 時 間 表 也 不 願 意 提 供 其 實 局 長 也 很 清 楚, 黃 大 仙 區 一 直 以 來 缺 乏 一 間 大 型 全 科 醫 院, 居 民 也 望 穿 秋 水, 希 望 啟 德 醫 院 能 早 日 落 成 不 過, 據 政 府 現 時 的 答 覆, 似 乎 是 遙 遙 無 期, 令 市 民 再 次 失 望 我 想 問 局 長, 在 啟 德 醫 院 未 建 成 之 前, 政 府 會 否 推 出 一 些 中 短 期 紓 緩 措 施, 例 如 在 聖 母 醫 院 加 設 急 症 服 務, 令 黃 大 仙 區 居 民 在 患 上 急 病 時, 也 無 須 如 此 彷 徨 呢? 食 物 及 衞 生 局 局 長 : 主 席, 多 謝 黃 議 員 的 提 問 現 時 黃 大 仙 區 的 急 症 服 務, 主 要 由 附 近 的 廣 華 醫 院 伊 利 沙 伯 醫 院 和 基 督 教 聯 合 醫 院 等 數 間 醫 院 共 同 提 供, 而 在 上 述 3 間 醫 院 的 急 症 室 的 支 援 下, 區 內 對 於 急 症 服 務 的 需 求 已 獲 得 了 照 顧 醫 管 局 總 辦 事 處 也 跟 消 防 處 就 救 護 車 送 院 路 線 方 面 建 立 了 溝 通 和 檢 討 機 制, 定 期 研 究 區 域 的 覆 蓋 範 圍 及 送 院 路 線, 確 保 黃 大 仙 區 的 居 民 如 有 緊 急 需 要 時, 能 獲 得 適 當 的 照 顧 據 我 了 解, 黃 大 仙 區 居 民 一 直 希 望 在 聖 母 醫 院 或 區 內 醫 院 設 立 急 症 室 不 過, 從 醫 療 專 業 角 度 來 看... 急 症 室 專 科 同 事 也 曾 研 究 這 個 問 題, 認 為 急 症 室 的 運 作, 必 須 依 靠 服 務 覆 蓋 較 為 全 面 的 全 科 醫 院 提 供 各 種 支 援, 因 此 我 們 暫 時 並 無 計 劃 在 聖 母 醫 院 開 設 急 症 室 李 國 麟 議 員 : 主 席, 局 長 的 主 體 答 覆 發 出 了 兩 張 期 票 : 第 一, 兒 童 醫 院 會 在 2018 年 啟 用 ; 第 二, 是 希 望 新 的 啟 德 醫 療 設 施 能 在 2020 年 或 2023 年 啟 用 當 然, 局 長 並 沒 有 談 及 伊 利 沙 伯 醫 院 的 實 質 規 劃 主 席, 我 想 透 過 你 問 局 長 一 個 問 題 他 發 出 了 這 些 期 票, 但 我 們 卻 關 注 人 手 的 問 題 香 港 護 士 協 會 10 年 前 的 調 查 顯 示,1 名 護 士 要 照 顧 10 名 病 人 ; 剛 在 今 年 5 月 完 成 的 調 查 顯 示,1 名 護 士 要 照 顧 11 名 病 人, 情 況 是 越 來

57 57 越 差 局 長 卻 又 發 出 了 兩 張 新 的 期 票, 而 醫 管 局 更 似 乎 沒 有 訂 立 人 力 指 標 我 想 指 出, 國 際 的 標 準 是 1 名 護 士 應 只 照 顧 6 名 病 人 在 沒 有 訂 立 人 力 指 標 的 情 況 下, 如 果 局 長 所 發 出 的 期 票 兌 現, 兒 童 醫 院 真 的 在 2018 年 落 成, 啟 德 的 新 設 施 亦 能 夠 在 2020 年 或 2023 年 啟 用, 他 會 如 何 規 劃 護 理 人 手, 確 保 有 足 夠 護 士 提 供 服 務 呢? 在 沒 有 訂 立 人 力 指 標 的 情 況 下, 如 果 上 述 設 施 能 夠 如 期 啟 用, 你 估 計 要 增 加 多 少 名 護 士, 才 能 配 合 該 兩 張 期 票, 有 足 夠 護 士 來 服 務 病 人 呢? 如 果 沒 有 訂 立 人 力 指 標, 你 又 如 何 預 計 所 需 的 人 手 呢? 食 物 及 衞 生 局 局 長 : 主 席, 首 先, 我 要 澄 清 一 點, 李 議 員 剛 才 說, 我 提 出 兒 科 醫 院 預 算 約 在 2018 年 分 階 段 投 入 服 務, 這 點 是 正 確 的 至 於 李 議 員 剛 才 提 及 的 啟 德 全 科 醫 院, 我 們 在 這 個 階 段 卻 仍 沒 有 提 出 任 何 落 成 及 投 入 服 務 的 日 期 和 年 份 我 剛 才 也 解 釋 過, 主 要 原 因 是, 啟 德 全 科 醫 院 現 時 仍 是 在 規 劃 階 段, 醫 管 局 仍 未 能 提 出 任 何 正 式 落 成 的 年 份 至 於 李 議 員 關 注 的 護 理 人 手 短 缺 問 題, 實 際 上, 局 方 和 醫 管 局 也 一 直 知 道, 隨 着 香 港 人 口 上 升 及 人 口 老 化 速 度 加 劇, 香 港 的 公 立 醫 院 確 實 面 對 巨 大 而 越 來 越 嚴 重 的 工 作 壓 力 問 題 因 此, 我 們 各 方 面 的 醫 療 服 務 人 手, 也 有 出 現 緊 絀 的 情 況 在 護 理 人 手 方 面, 醫 管 局 昨 天 的 回 應 亦 指 出, 由 於 最 近 政 府 增 撥 款 項, 醫 管 局 已 有 計 劃 在 短 期 內 增 聘 多 名 護 士 來 填 補 部 分 空 缺, 以 紓 緩 人 手 緊 張 的 情 況 如 果 市 場 情 況 容 許, 醫 管 局 更 希 望 在 下 一 階 段 多 聘 用 約 300 名 護 士, 以 為 預 計 在 年 底 會 出 現 的 高 峰 期 作 出 準 備 就 這 方 面 而 言, 回 顧 過 去 數 年, 雖 然 我 們 的 工 作 量 有 所 增 加, 但 醫 管 局 聘 用 的 護 士 人 數, 確 實 已 由 年 度 的 多 名 增 至 年 度 的 多 名 長 遠 而 言, 政 府 已 成 立 了 一 個 醫 護 人 手 檢 討 督 導 委 員 會, 而 這 個 委 員 會 會 在 今 年 內 提 出 檢 討 結 論, 以 及 提 出 一 些 具 體 人 手 規 劃 方 案, 以 應 對 我 們 預 計 會 在 未 來 五 六 年 後 出 現 的 醫 院 容 量 增 加 問 題 主 席 : 李 議 員, 你 的 補 充 質 詢 是 否 未 獲 答 覆?

58 58 李 國 麟 議 員 : 局 長 沒 有 答 覆 我 的 補 充 質 詢 我 的 補 充 質 詢 很 簡 單 如 果 局 方 沒 有 指 標, 又 如 何 規 劃 足 夠 護 士 人 手 呢? 局 長 不 能 單 說 會 聘 用 多 少 名 護 士 主 席 : 局 長, 當 局 有 否 訂 立 指 標? 食 物 及 衞 生 局 局 長 : 主 席, 我 其 實 一 直 也 留 意 到, 我 們 的 護 理 人 員... ( 陳 偉 業 議 員 站 起 來 ) 主 席 : 陳 偉 業 議 員, 你 有 甚 麼 問 題? 陳 偉 業 議 員 : 我 先 讓 局 長 作 答 李 國 麟 議 員 : 請 不 要 打 斷 他 作 答 食 物 及 衞 生 局 局 長 : 主 席, 多 謝 陳 議 員 其 實, 我 一 直 也 知 道, 護 理 界, 特 別 是 護 理 界 工 會 的 同 事, 一 直 也 希 望 設 立 一 個 客 觀 定 量 的 國 際 護 理 人 手 標 準 在 這 點 上, 醫 管 局 的 看 法 一 直 跟 他 們 不 一 樣 原 因 是, 由 於 每 一 個 國 家 的 醫 療 體 系 醫 療 融 資 及 醫 療 服 務 模 式 都 不 相 同, 現 時 仍 沒 有 一 個 獲 很 大 共 識 的 所 謂 國 際 標 準 所 以, 不 可 以 一 個... 我 們 認 為 並 不 適 宜 採 用 任 何 劃 一 的 人 手 指 標, 因 此 醫 管 局 一 直 按 照 不 同 專 科 的 服 務 需 求 來 籌 劃 適 當 的 護 理 人 手, 以 提 供 適 當 的 服 務... ( 陳 偉 業 議 員 站 起 來 ) 主 席 : 陳 偉 業 議 員, 你 有 甚 麼 問 題? 陳 偉 業 議 員 : 主 席, 請 響 鐘 我 要 求 點 算 法 定 人 數

59 59 主 席 : 秘 書, 請 響 鐘 傳 召 議 員 返 回 會 議 廳 ( 在 傳 召 鐘 響 後, 多 位 議 員 返 回 會 議 廳 ) 主 席 : 方 剛 議 員, 請 提 出 補 充 質 詢 方 剛 議 員 : 主 席, 現 時 人 口 老 化, 而 以 往 很 多 屬 於 不 治 的 嚴 重 疾 病 現 在 也 能 醫 治, 政 府 因 而 要 增 建 新 醫 院, 購 置 日 新 月 異 的 醫 療 設 備, 又 要 多 花 財 政 資 源 挽 留 人 才, 以 及 提 升 服 務 水 平 儘 管 如 此, 政 府 在 醫 療 方 面 的 撥 款, 每 年 也 只 是 增 加 約 10 億 元 這 數 目 聽 起 來 好 像 很 大, 但 增 幅 其 實 只 是 百 分 之 三 點 幾 而 已, 跟 通 脹 率 差 不 多 我 想 問 局 長, 在 一 些 例 如 啟 德 醫 院 的 新 醫 院 落 成 後, 政 府 會 否 增 加 對 醫 療 的 撥 款 呢? 政 府 會 否 按 新 啟 用 的 設 施, 訂 立 固 定 的 額 外 撥 款 數 額, 或 告 訴 市 民 每 年 會 增 加 多 少 費 用 呢? 食 物 及 衞 生 局 局 長 : 主 席, 方 剛 議 員 剛 才 問 及 的 事 情, 我 也 非 常 關 心 當 然, 政 府 會 奉 行 兩 項 原 則 第 一 項 原 則 是, 政 府 在 撥 款 興 建 任 何 新 設 施 後, 包 括 公 立 醫 院, 在 某 程 度 上, 一 定 會 應 對 這 些 新 設 施 的 啟 用 而 增 撥 資 源 讓 其 運 作 但 另 一 方 面, 政 府 亦 須 堅 守 整 體 的 撥 款 原 則, 以 及 顧 及 當 時 香 港 的 經 濟 增 長 情 況, 確 保 撥 款 數 額 跟 政 府 的 整 體 財 政 狀 況 相 匹 配 所 以, 簡 單 而 言, 我 們 一 定 會 因 應 將 來 興 建 的 任 何 醫 院 的 運 作 需 要, 規 劃 所 需 的 開 支 增 長 陳 鑑 林 議 員 : 主 席, 政 府 原 先 的 計 劃, 是 希 望 啟 德 醫 院 能 夠 在 2020 年 落 成, 但 現 在 卻 說 要 進 行 策 略 性 研 究 和 技 術 可 行 性 研 究, 亦 沒 有 提 供 時 間 表 當 然, 大 家 會 感 到 失 望 在 未 來 數 年, 啟 德 新 區 有 大 量 人 口 遷 入, 而 現 時 亦 已 經 有 兩 個 新 屋 邨, 為 九 龍 東 和 九 龍 中 一 帶 的 醫 院 聯 網 帶 來 相 當 大 的 醫 療 需 求 壓 力 我 想 知 道, 局 長 有 何 應 急 措 施, 在 未 來 數 年 來 應 付 大 量 需 求 呢? 食 物 及 衞 生 局 局 長 : 主 席, 首 先 容 許 我 再 澄 清 一 下, 陳 議 員 提 到 在 啟 德 興 建 的 一 間 較 大 型 全 科 急 症 醫 院, 政 府 其 實 只 是 在 本 年 度 行 政 長 官 的 施 政 報 告 中 首 次 提 出 在 提 出 的 時 候, 我 們 說 明, 任 何 大 型 急 症 醫

60 60 院 的 建 設, 首 先 必 須 進 行 策 略 性 研 究, 不 單 是 這 間 醫 院, 而 是 每 個 大 型 項 目, 我 們 首 先 也 要 進 行 策 略 性 研 究 所 以, 我 們 是 在 行 政 長 官 今 年 年 初 發 表 的 施 政 報 告 中, 首 次 提 出 這 項 目, 並 說 明 要 首 先 進 行 策 略 性 研 究 在 策 略 性 研 究 報 告 和 接 下 來 的 技 術 可 行 性 研 究 報 告 完 成 之 前 其 實 任 何 項 目 也 如 此 基 本 上 我 們 不 會 提 出 正 式 和 具 體 的 落 實 時 間 原 因 是, 我 們 一 般 必 須 通 過 政 府 內 部 的 資 源 調 撥 ( 即 RAE) 的 過 程, 然 後 才 能 夠 提 出 落 實 時 間 所 以, 基 本 上, 我 們 沒 有 提 出 過 任 何 關 於 啟 德 醫 院 的 落 成 期 限 在 坊 間 或 醫 院 的 層 面, 人 們 或 許 有 很 多 關 於 這 方 面 的 討 論, 但 這 不 代 表 政 府 曾 提 出 任 何 落 成 日 期 但 無 論 如 何, 陳 議 員 所 說 的 是 正 確 的, 啟 德 現 在 已 開 始 面 對 人 口 增 長 的 情 況, 醫 管 局 惟 有 使 用 九 龍 中 周 邊 的 伊 利 沙 伯 醫 院 廣 華 醫 院 和 聯 合 醫 院 等 的 配 套 措 施, 來 為 該 區 增 加 了 的 人 口 提 供 足 夠 的 服 務 黃 碧 雲 議 員 : 剛 才 也 有 議 員 指 出, 在 啟 德 那 邊, 啟 晴 邨 和 德 朗 邨 已 經 全 部 入 伙, 有 超 過 3 萬 名 居 民 我 們 發 現, 政 府 無 論 是 醫 療 服 務 或 教 育 服 務 的 規 劃, 在 這 一 個 大 型 發 展 區 內 都 全 部 滯 後 現 時 局 長 怎 樣 也 拿 不 出 時 間 表, 他 說 今 年 年 底 才 完 成 研 究, 我 們 希 望 他 考 慮 能 否 提 速, 盡 快 在 啟 德 興 建 一 間 設 有 急 症 室 的 全 科 醫 院, 將 時 間 表 提 前? 否 則, 啟 德 的 3 萬 名 居 民, 以 及 隨 着 此 區 發 展, 陸 續 增 加 的 居 民 會 加 重 附 近 醫 院 的 負 苛, 並 且 要 等 待 差 不 多 10 年 都 未 有 一 間 醫 院 能 落 成 局 長 能 否 提 速 呢? 食 物 及 衞 生 局 局 長 : 主 席, 我 非 常 理 解, 不 同 議 員 也 關 注 到 在 啟 德 那 區, 甚 至 是 鄰 近 的 黃 大 仙 區 和 九 龍 城 區 的 醫 療 需 要 雖 然 任 何 大 型 工 程 項 目, 包 括 大 型 的 醫 院 項 目, 其 規 劃 過 程 都 一 定 要 經 過 一 些 必 須 的 步 驟, 而 且 亦 不 可 以 輕 率 處 理, 但 我 亦 跟 大 家 一 樣, 希 望 盡 快 完 成 規 劃 的 過 程 不 過, 亦 有 一 點 可 以 預 先 告 訴 大 家, 因 為 一 間 如 此 大 型 的 醫 院... 其 實 上 一 次 香 港 興 建 一 間 有 超 過 張 病 床 的 醫 院, 已 是 十 多 二 十 年 前 所 以, 一 間 如 此 大 規 模 和 現 代 化 的 醫 院, 即 使 我 們 落 實 規 劃, 也 還 要 等 待 立 法 會 財 務 委 員 會 批 准 撥 款, 到 了 真 正 落 成 恐 怕 最 低 限 度 都 需 要 6 年 主 席 : 本 會 就 這 項 質 詢 已 用 了 接 近 23 分 鐘 口 頭 質 詢 到 此 為 止

61 61 議 員 質 詢 的 書 面 答 覆 WRITTEN ANSWERS TO QUESTIONS 關 於 為 已 / 擬 來 港 上 市 內 地 企 業 執 行 審 計 業 務 的 擬 議 新 規 定 Proposed New Requirement on Undertaking of Auditing Services for Mainland Enterprises Listed/to be Listed in Hong Kong 7. 張 華 峰 議 員 : 主 席, 本 年 4 月, 國 務 院 財 政 部 發 表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跨 境 執 行 審 計 業 務 暫 行 規 定 ( 徵 求 意 見 稿 ) 的 諮 詢 文 件 根 據 報 章 的 詮 釋, 諮 詢 文 件 建 議 規 定, 受 委 託 為 內 地 企 業 境 外 上 市 執 行 審 計 業 務 的 境 外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應 當 與 內 地 具 證 券 資 格 或 者 上 一 年 度 行 業 綜 合 評 價 排 名 前 100 名 的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開 展 業 務 合 作, 並 由 內 地 會 計 師 負 責 在 內 地 的 審 計 工 作, 但 審 計 報 告 須 由 境 外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出 具 和 審 計 責 任 由 境 外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承 擔 ( 下 稱 建 議 規 定 ) 就 此, 政 府 可 否 告 知 本 會 : ( 一 ) 鑒 於 先 前 內 地 與 香 港 關 於 建 立 更 緊 密 經 貿 關 係 的 安 排 ( 安 排 ) 訂 明, 香 港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在 內 地 臨 時 開 展 審 計 業 務 時 申 請 的 臨 時 審 計 業 務 許 可 證 有 效 期 為 1 年, 而 其 後 安 排 的 補 充 協 議 把 有 關 的 有 效 期 延 長 至 5 年, 政 府 有 否 評 估 建 議 規 定 有 否 抵 觸 安 排 ; 政 府 如 何 跟 進 諮 詢 文 件, 包 括 有 否 向 內 地 當 局 提 出 反 對 意 見, 或 要 求 內 地 當 局 豁 免 香 港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遵 守 建 議 規 定 ; 及 ( 二 ) 有 否 評 估 當 建 議 規 定 實 施 後, 香 港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從 事 有 關 的 審 計 工 作 所 面 對 的 風 險, 以 及 港 人 投 資 來 港 上 市 的 內 地 企 業 所 面 對 的 風 險 會 否 增 加, 因 而 打 擊 投 資 者 信 心 ; 會 否 採 取 措 施, 防 止 來 港 上 市 內 地 企 業 的 帳 目 失 實 的 風 險 上 升, 以 確 保 香 港 股 票 市 場 的 地 位 和 聲 譽 不 受 影 響? 財 經 事 務 及 庫 務 局 局 長 : 主 席, 我 們 明 白 各 方 對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跨 境 執 行 審 計 業 務 暫 行 規 定 ( 徵 求 意 見 稿 ) ( 暫 行 規 定 ) 的 關 注 財 經 事 務 及 庫 務 局 一 直 就 暫 行 規 定 與 香 港 會 計 師 公 會 及 相 關 的 金 融 監 管 機 構 商 討, 以 期 進 一 步 評 估 暫 行 規 定 對 本 港 的 市 場 規 管 以 及 業 界 的 影 響

62 62 我 們 已 向 中 國 財 政 部 ( 財 政 部 ) 提 出 暫 行 規 定 中 需 要 釐 清 及 進 一 步 研 究 的 內 容, 以 及 轉 達 香 港 審 計 業 界 對 暫 行 規 定 的 關 注 財 經 事 務 及 庫 務 局 並 已 於 最 近 透 過 財 政 部 定 期 與 香 港 有 關 機 構 的 會 面, 與 財 政 部 進 行 初 步 磋 商 財 政 部 表 示, 由 於 有 境 外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在 內 地 進 行 跨 境 審 計 業 務 時 出 現 不 當 行 為, 暫 行 規 定 的 目 的 是 加 強 這 方 面 的 監 管, 而 非 為 改 變 內 地 與 香 港 關 於 建 立 更 緊 密 經 貿 關 係 的 安 排 (CEPA) 框 架 下 利 便 香 港 審 計 業 界 的 現 有 措 施 我 們 會 積 極 跟 進 有 關 問 題, 並 在 未 來 數 月 繼 續 與 財 政 部 香 港 會 計 師 公 會 及 相 關 金 融 監 管 機 構 就 暫 行 規 定 的 細 節 保 持 溝 通 越 南 騷 亂 事 件 對 港 商 的 影 響 Impacts of Riots in Vietnam on Hong Kong Businessmen 8. 鍾 國 斌 議 員 : 主 席, 據 悉, 有 不 少 港 商 在 越 南 的 廠 房 於 早 前 的 反 華 騷 亂 中 遭 到 破 壞 商 務 及 經 濟 發 展 局 局 長 於 上 月 21 日 表 示, 已 委 派 香 港 駐 新 加 坡 經 濟 貿 易 辦 事 處 ( 新 加 坡 經 貿 辦 ) 處 長 前 往 胡 志 明 市, 在 越 南 香 港 商 會 ( 越 港 商 會 ) 的 安 排 下 視 察 受 影 響 的 港 商 廠 房, 以 了 解 當 地 情 況 及 跟 進 如 何 向 當 地 港 商 提 供 援 助 就 此, 政 府 可 否 告 知 本 會 : ( 一 ) 有 否 統 計 有 多 少 名 港 商 受 到 反 華 騷 亂 影 響, 以 及 他 們 遭 到 多 少 經 濟 損 失 ; ( 二 ) 新 加 坡 經 貿 辦 官 員 到 越 南 視 察 港 商 情 況 後, 有 何 跟 進 行 動, 包 括 有 否 協 助 港 商 向 越 南 當 局 追 討 賠 償 ; ( 三 ) 鑒 於 當 局 在 回 應 香 港 應 與 越 南 當 局 簽 署 保 障 投 資 協 議 的 意 見 時 表 示, 香 港 與 東 南 亞 國 家 聯 盟 ( 東 盟 ) 將 於 下 月 就 東 盟 香 港 自 由 貿 易 協 定 展 開 正 式 談 判, 藉 此 加 強 香 港 與 各 東 盟 成 員 國 的 經 貿 關 係, 讓 港 商 以 更 有 利 條 件 進 入 東 盟 市 場 及 獲 得 更 佳 保 障, 當 局 在 談 判 中 將 會 提 出 甚 麼 保 障 港 商 的 協 定 條 文 ; 及 ( 四 ) 鑒 於 近 年 在 亞 太 地 區 發 生 的 數 次 騷 亂 均 對 港 商 在 當 地 的 投 資 項 目 及 人 身 安 全 造 成 影 響, 當 局 會 否 研 究 採 取 措 施, 保 障 在 當 地 投 資 的 港 商 的 生 命 及 財 產 安 全?

63 63 商 務 及 經 濟 發 展 局 局 長 : 主 席, 就 質 詢 的 各 部 分, 我 謹 覆 如 下 : ( 一 ) 自 越 南 發 生 大 型 示 威 事 件 以 來, 商 務 及 經 濟 發 展 局 一 直 透 過 香 港 駐 新 加 坡 經 貿 辦 和 香 港 貿 易 發 展 局 駐 胡 志 明 市 辦 事 處, 與 越 南 當 地 的 越 港 商 會 保 持 緊 密 聯 繫, 以 密 切 留 意 當 地 事 態 最 新 發 展, 並 給 予 適 時 支 援 及 有 用 資 訊 據 我 們 從 越 港 商 會 方 面 了 解, 於 上 月 示 威 事 件 當 中, 越 港 商 會 有 8 名 會 員 在 越 南 河 靜 省 和 平 陽 省 的 廠 房 曾 受 到 不 同 程 度 的 破 壞 新 加 坡 經 貿 辦 處 長 於 5 月 21 日 至 22 日 前 赴 越 南, 與 越 港 商 會 會 面, 並 探 訪 部 分 受 影 響 的 港 資 廠 房 現 時 全 部 8 間 廠 房 已 經 復 工, 受 事 件 影 響 的 廠 商 仍 在 評 估 有 關 損 失 ( 二 ) 新 加 坡 經 貿 辦 自 前 赴 越 南 視 察 後, 一 直 跟 進 受 影 響 廠 商 的 情 況 據 我 們 從 越 港 商 會 方 面 得 悉, 受 影 響 的 廠 商 均 有 為 其 於 當 地 的 廠 房 購 買 保 險, 並 已 開 始 與 相 關 的 保 險 公 司 以 及 相 關 的 越 南 當 局 就 保 險 及 索 償 事 宜 聯 絡 特 區 政 府 至 今 未 有 收 到 在 越 港 商 提 出 協 助 處 理 向 越 南 當 局 追 討 賠 償 的 要 求, 如 果 收 到 具 體 要 求, 我 們 會 了 解 情 況, 並 在 適 切 可 行 的 範 圍 內 提 供 協 助 我 於 上 月 出 席 亞 太 區 經 濟 合 作 組 織 貿 易 部 長 會 議 期 間, 已 就 事 件 主 動 約 見 越 南 工 貿 部 長, 除 了 促 請 越 南 政 府 採 取 適 當 行 動, 以 保 障 在 當 地 香 港 人 的 個 人 和 財 產 安 全 外, 亦 已 要 求 越 方 就 受 影 響 的 港 資 廠 房 可 能 提 出 的 賠 償 訴 求, 給 予 正 面 回 應 我 亦 知 悉 商 務 部 會 委 託 中 國 駐 越 南 大 使 館 經 濟 商 務 參 贊 處 及 中 國 駐 胡 志 明 市 總 領 事 館 經 商 室, 協 助 當 地 有 需 要 的 港 商 向 越 南 政 府 尋 求 善 後 安 排 新 加 坡 經 貿 辦 會 向 當 地 港 商 通 報 上 述 安 排, 並 作 出 必 要 配 合 ( 三 ) 香 港 與 東 盟 將 於 本 年 7 月 就 香 港 東 盟 自 由 貿 易 協 定 展 開 正 式 談 判 該 自 貿 協 定 將 包 含 促 進 和 保 護 投 資 的 條 文 參 考 香 港 和 其 他 經 濟 體 已 簽 訂 的 促 進 和 保 護 投 資 協 定, 我 們 會 爭 取 香 港 東 盟 自 由 貿 易 協 定 提 供 相 若 的 投 資 保 障

64 64 一 般 而 言, 香 港 簽 訂 的 促 進 和 保 護 投 資 協 定, 規 定 締 約 一 方 的 投 資 者 的 投 資 及 投 資 收 益, 在 另 一 締 約 方 的 地 域 內, 應 獲 得 公 平 公 正 的 待 遇, 並 且 要 求 締 約 各 方 採 取 合 理 的 必 要 措 施 以 確 保 締 約 另 一 方 投 資 者 的 投 資 獲 得 保 護 和 保 障 此 外, 促 進 和 保 護 投 資 協 定 亦 規 定 投 資 者 及 其 投 資 在 多 種 情 況 下, 應 獲 得 合 理 及 不 帶 歧 視 的 待 遇 當 中 特 別 規 定 締 約 方 當 局 在 徵 收 投 資 者 的 投 資 時, 應 作 出 合 理 的 賠 償 而 在 戰 爭 或 其 他 緊 急 情 況 ( 包 括 暴 動 或 騷 亂 ) 發 生 時, 在 若 干 情 況 下 由 該 當 局 所 破 壞 的 投 資 者 財 物, 該 當 局 亦 應 作 出 合 理 的 賠 償 促 進 和 保 護 投 資 協 定 並 不 確 保 締 約 方 必 須 為 暴 動 或 騷 亂 所 導 致 的 所 有 投 資 者 的 損 失 作 出 賠 償 每 一 個 案 的 具 體 執 行 會 視 乎 其 實 際 情 況 及 具 體 條 文 而 定 雖 然 如 此, 若 締 約 一 方 的 投 資 者 與 締 約 另 一 方 當 局 有 投 資 爭 端 而 未 能 友 好 解 決, 促 進 和 保 護 投 資 協 定 亦 訂 有 條 文, 讓 投 資 者 將 爭 端 提 交 仲 裁 仲 裁 裁 決 為 最 終 裁 決 並 對 爭 議 雙 方 具 約 束 力 締 約 雙 方 須 確 保 裁 決 按 照 其 有 關 法 例 獲 得 承 認 和 執 行 ( 四 ) 特 區 政 府 十 分 重 視 保 障 在 外 港 人 的 人 身 及 財 產 安 全 我 們 一 直 與 外 交 部 駐 港 特 派 員 公 署 及 國 家 駐 不 同 地 區 的 使 領 館 保 持 緊 密 溝 通, 以 了 解 該 些 地 區 的 最 新 情 況, 並 在 有 需 要 時 為 當 地 港 人 提 供 所 需 協 助 特 區 政 府 亦 會 透 過 不 同 途 徑, 向 在 外 港 人 適 時 發 布 外 遊 警 示 及 相 關 的 資 訊 在 外 港 人 亦 可 使 用 入 境 事 務 處 ( 入 境 處 ) 的 外 遊 提 示 登 記 服 務 登 記 聯 絡 方 法, 讓 入 境 處 在 有 需 要 時 透 過 適 當 途 徑, 包 括 流 動 電 話 短 訊, 向 他 們 發 放 實 用 資 訊 特 區 政 府 駐 內 地 辦 事 處 的 工 作 Work of Offices of SAR Government on the Mainland 9. 林 健 鋒 議 員 : 主 席, 香 港 與 內 地 的 經 貿 活 動 日 益 頻 繁, 不 時 有 在 內 地 營 商 的 港 人 ( 港 商 ) 遇 到 問 題, 因 而 需 尋 求 協 助 就 此, 政 府 可 否 告 知 本 會 : ( 一 ) 過 去 3 年,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政 府 駐 內 地 的 辦 事 處 ( 駐 內 辦 ) 每 年 接 獲 多 少 宗 港 商 或 其 家 屬 求 助 的 個 案, 並 按 求 助 個 案

65 65 所 屬 類 別 和 是 否 已 獲 解 決 列 出 分 項 數 字, 以 及 部 分 個 案 仍 有 待 解 決 的 原 因 為 何 ; ( 二 ) 現 時 當 港 商 在 內 地 遇 到 下 列 情 況 而 求 助 時, 駐 內 辦 的 一 般 處 理 程 序 和 做 法 分 別 為 何 : (i) 牽 涉 入 商 業 糾 紛, (ii) 與 內 地 當 局 發 生 糾 紛, (iii) 有 法 律 問 題, 及 (iv) 有 人 身 安 全 問 題 ; 及 ( 三 ) 過 去 3 年, 政 府 採 取 了 甚 麼 措 施 和 進 行 了 甚 麼 工 作, 以 提 升 駐 內 辦 的 職 能? 政 制 及 內 地 事 務 局 局 長 : 主 席, 由 於 問 題 涉 及 多 個 政 策 範 疇, 經 徵 詢 商 務 及 經 濟 發 展 局 及 保 安 局, 就 質 詢 所 述 的 事 宜 答 覆 如 下 : ( 一 ) 過 去 3 年,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政 府 5 個 駐 內 地 辦 事 處 ( 駐 內 地 辦 事 處 ) 合 共 處 理 的 港 人 求 助 個 案 數 目, 按 個 案 所 屬 類 別 載 於 下 表 : 類 別 港 人 求 助 個 案 數 目 2011 年 2012 年 2013 年 與 入 境 事 務 及 人 身 安 全 有 關 的 個 案 1. 遺 失 旅 遊 證 件 或 金 錢 在 內 地 遇 到 意 外 受 傷 或 其 他 事 故 小 計 : 對 內 地 機 關 的 申 訴 3. 源 於 商 業 糾 紛 有 關 內 地 房 地 產 的 投 訴 其 他 小 計 : 總 計 :

66 66 由 於 這 些 個 案 性 質 和 複 雜 程 度 各 有 不 同, 而 港 人 向 駐 內 地 辦 事 處 求 助 時 無 須 表 明 他 們 逗 留 在 內 地 的 原 因 ( 例 如 營 商 工 作 旅 遊 或 求 學 等 ), 當 局 並 無 按 個 案 結 果 或 求 助 人 身 份 備 存 資 料 ( 二 ) 駐 內 地 辦 事 處 就 問 題 所 述 的 情 況 可 提 供 的 協 助 概 述 如 下 : (i) 及 (ii) 牽 涉 入 商 業 糾 紛 和 與 內 地 當 局 發 生 糾 紛 : 駐 內 地 辦 事 處 不 會 介 入 私 人 性 質 的 商 業 糾 紛 然 而, 若 個 案 涉 及 對 內 地 機 關 的 申 訴, 駐 內 地 辦 事 處 會 應 求 助 人 的 要 求, 將 個 案 轉 介 至 內 地 有 關 機 關, 以 作 進 一 步 處 理 至 於 與 內 地 當 局 發 生 糾 紛 的 個 案, 除 了 尚 在 司 法 審 理 中 的 個 案 外, 駐 內 地 辦 事 處 會 應 求 助 人 要 求 將 個 案 轉 介 至 內 地 有 關 機 關, 以 作 進 一 步 處 理 基 於 一 國 兩 制 的 原 則, 有 關 個 案 須 由 內 地 的 相 關 機 關, 按 照 內 地 的 法 律 和 程 序 處 理 除 轉 介 個 案 外, 駐 內 地 辦 事 處 亦 會 因 應 個 案 的 性 質 和 過 往 處 理 類 似 個 案 的 經 驗 作 出 跟 進, 包 括 在 可 行 情 況 下 安 排 求 助 人 與 內 地 有 關 部 門 見 面 (iii) (iv) 遇 到 法 律 問 題 : 駐 內 地 辦 事 處 會 按 中 華 全 國 律 師 協 會 提 供 的 通 訊 錄, 告 知 求 助 人 有 關 省 市 的 律 師 協 會 聯 絡 資 料, 以 便 他 們 尋 找 合 適 的 律 師 此 外, 駐 廣 東 經 濟 貿 易 辦 事 處 ( 下 稱 駐 粵 辦 ) 委 聘 了 一 所 香 港 機 構 提 供 免 費 法 律 諮 詢 服 務, 安 排 內 地 律 師 擔 任 法 律 顧 問, 定 期 在 該 機 構 位 於 廣 州 深 圳 及 東 莞 的 3 個 內 地 諮 詢 服 務 中 心 當 值, 接 見 或 電 話 解 答 香 港 企 業 和 居 民 在 內 地 遇 到 的 法 律 問 題 遇 到 人 身 安 全 問 題 : 若 港 人 在 內 地 遇 到 有 關 人 身 安 全 的 問 題, 包 括 遭 遇 意 外 事 故 ( 例 如 : 交 通 事 故 火 災 等 ) 或 其 他 突 發 事 故 ( 例 如 : 遇 劫 遇 襲 等 ), 其 本 人 或 其 親 屬 除 了 應 立 刻 向 當 地 公 安 機 關 報 告 及 尋 求 協 助 外, 亦 可 聯 絡 香 港 入 境 事 務 處 的 協 助 在 外 香 港 居 民 小 組 ( 熱 線 1868) 駐 北 京 辦 事 處 ( 駐 京 辦 ) 駐 成 都 經 濟 貿 易 辦 事 處 ( 駐 成 都 辦 ) 或 駐 粵 辦 一 般 而 言, 特 區 政 府 可 以 提 供 以 下 的 協 助 :

67 67 (1) 收 到 港 人 遭 遇 意 外 或 傷 亡 的 消 息, 將 情 況 通 知 當 事 人 在 港 的 親 屬, 並 就 有 關 的 程 序 事 宜 提 供 諮 詢 意 見 ; 及 (2) 應 當 事 人 的 要 求, 聯 絡 其 在 港 親 友, 請 他 們 給 予 當 事 人 金 錢 上 的 援 助 ( 三 ) 2013 年 施 政 報 告 宣 布 提 升 駐 內 地 辦 事 處 的 職 能, 以 更 好 地 支 援 在 內 地 的 港 人 港 商 為 落 實 施 政 報 告 的 有 關 措 施, 我 們 已 於 年 度 起 增 加 各 駐 內 地 辦 事 處 的 人 手 和 撥 款, 並 在 以 下 4 方 面 加 強 了 服 務 : (i) (ii) (iii) 聯 繫 港 人 港 企 和 反 映 關 注 : 各 駐 內 地 辦 事 處 均 設 有 專 責 人 員, 聯 繫 在 內 地 的 港 人 港 企, 包 括 在 當 地 的 香 港 商 會 企 業 和 專 業 人 士 學 生 和 退 休 人 士 等, 了 解 他 們 情 況 和 服 務 需 要 在 聯 繫 港 商 方 面, 各 駐 內 地 辦 事 處 向 港 商 通 報 內 地 最 新 政 策 法 規 經 貿 資 訊 及 支 援 業 界 的 措 施, 了 解 他 們 在 內 地 的 經 營 情 況, 並 適 時 向 內 地 有 關 當 局 反 映 港 商 的 意 見 和 關 注 加 強 政 策 調 研 : 駐 京 辦 就 港 商 關 注 的 全 國 性 政 策 如 稅 務 勞 務 知 識 產 權 等 進 行 調 研, 分 析 這 些 政 策 對 香 港 企 業 帶 來 的 影 響 及 機 遇, 並 安 排 專 家 在 內 地 舉 辦 講 座 及 編 製 專 題 通 訊, 向 香 港 商 會 和 企 業 等 發 放 有 關 資 訊 各 駐 內 地 辦 事 處 也 已 加 強 搜 集 和 透 過 定 期 通 訊 發 放 省 市 重 大 發 展 和 招 商 項 目 的 資 訊, 並 就 港 商 關 注 的 議 題 舉 辦 座 談 會 和 講 座 等, 以 協 助 港 企 把 握 發 展 先 機 同 時, 各 駐 內 地 辦 事 處 已 優 化 其 網 頁, 以 方 便 在 內 地 的 港 人 港 企 獲 取 資 訊 提 供 協 助 : 除 了 於 駐 京 辦 和 駐 粵 辦 設 有 入 境 事 務 組 外, 駐 成 都 辦 新 增 的 入 境 事 務 組 已 於 2013 年 10 月 投 入 服 務, 為 在 內 地 遇 到 事 故 的 香 港 居 民 ( 包 括 港 商 ) 提 供 更 適 時 的 協 助 至 於 其 他 非 入 境 事 務 及 人 身 安 全 的 求 助 個 案, 各 駐 內 地 辦 事 處 亦 會 因 應 個 案 情 況 和 求 助 人 的 要 求 提 供 可 行 的 協 助

68 68 (iv) 加 強 與 內 地 各 界 的 溝 通 和 宣 傳 : 各 駐 內 地 辦 事 處 以 不 同 渠 道 推 廣 香 港 的 優 勢 和 增 進 兩 地 的 互 相 了 解, 亦 致 力 舉 辦 推 廣 活 動, 協 助 在 內 地 的 港 商 升 級 轉 型 開 拓 內 銷 例 如, 駐 內 地 辦 事 處 於 去 年 及 今 年 與 商 會 及 其 他 機 構 合 作, 分 別 在 廈 門 市 及 重 慶 市 舉 辦 香 港 週 活 動, 以 推 廣 香 港 產 品 和 服 務, 協 助 港 商 建 立 品 牌 形 象, 開 拓 內 地 市 場 發 展 香 港 的 知 識 型 經 濟 Development of a Knowledge-based Economy in Hong Kong 10. MR ABRAHAM SHEK: President, Networked Readiness Index (NRI) is a measure of how prepared an economy is in applying the benefits of information and communications technologies for promoting economic growth and well-being. According to the Global Information Technology Report published by the World Economic Forum in April this year, Hong Kong has achieved an overall NRI ranking of the eighth place in 2014, six places higher than that of last year, out of the 148 economies surveyed, but her rankings in some NRI indicators (for example, software piracy rate 30th, tertiary education gross enrolment rate 39th, government procurement of advanced technology products 19th, percentage of individuals using the Internet 33rd, capacity for innovation 29th, and share of workforce employed in knowledge-intensive activities 29th) have remained quite low. In this connection, will the Government inform this Council: (1) whether it will step up its efforts to advance Hong Kong's positions in the aforesaid NRI indicators; if so, of the specific measures formulated for each indicator; (2) whether it will provide funding support to the local industries, so as to boost the number of knowledge-intensive jobs and promote the development of a knowledge-based economy in Hong Kong; and (3) as the aforesaid Report has pointed out that the Singaporean Government has "a clear digital strategy that offers the best online services in the world", whether the Government has compared its recently updated 2014 Digital 21 Strategy with Singapore's digital

69 69 strategy in respect of the development of online services; if so, of the outcome; if not, the reasons for that; of the latest progress of the Government's plan to promulgate the updated 2014 Digital 21 Strategy? SECRETARY FOR COMMERCE AND ECONOMIC DEVELOPMENT: President, information and communications technology (ICT) is an important economic development driver. The Government's Digital 21 Strategy sets out the blueprint for Hong Kong's ICT development in different areas. Since its first issue in 1998, the Digital 21 Strategy has been updated thrice in 2001, 2004 and 2008, alongside technological advancement and the development of our community. We are now updating the Strategy to set out the framework for Hong Kong to leverage on the latest technologies to become a smarter city, and reinforce our position as a leading digital economy. Apart from the World Economic Forum's NRI referred to in the question, Hong Kong's accomplishments in ICT are consistently recognized by renowned international benchmarking organizations. For example, we rank fifth in Asia in the Cloud Readiness Index 2014 (1), sixth worldwide and first in Asia in the Data Centre Risk Index (2). We also have an excellent ICT infrastructure providing Internet access at affordable price. Our mobile penetration rate at 236.8% as of March 2014 is among the highest in the world, and our average peak Internet connection speed of 68.0 Mbps is the fastest worldwide (3). Different agencies use different yardsticks to measure the achievements of different economies. We closely monitor the outcomes of international benchmarking studies so that we can focus on areas which indicate room for further improvement. My reply to the three-part question is as follows: (1) The Government has implemented a number of policies and initiatives to spur innovation and technological development in Hong (1) Published by the Asia Cloud Computing Association (2) Published by Cushman & Wakefield and Hurleypalmerflatt in May 2013 (3) Published by Akamai in its report on "State of the Internet" in fourth quarter of 2013

70 70 Kong. Our work in relation to the NRI indicators on software piracy rate, tertiary education gross enrolment rate, government procurement of advanced technology products, percentage of individuals using the Internet, capacity for innovation and share of workforce employed in knowledge-intensive activities are detailed at Annex. (2) The Government established the Innovation and Technology Fund (ITF) in 1999 to provide funding support for projects that contribute to the promotion of innovation and upgrading of the industries in Hong Kong. In addition, we have put in place a host of measures to help boost the number of knowledge-intensive jobs and promote the development of Hong Kong into a knowledge-based economy, details of which are set out in Item (5) in Annex. (3) In our recent review of the Digital 21 Strategy, we have made reference to the national ICT strategies of some advanced digital economies including Singapore, having regard to their unique socio-economic and political contexts. With a robust and affordable ICT infrastructure, Hong Kong compares well with many economies in ICT development, including the provision of online services. The new Strategy has recommended a host of initiatives to drive further ICT development on various fronts. These initiatives include the provision of free and user-friendly digital identity, city-wide Wi-Fi, releasing public sector information in machine-readable formats by default, supporting the development of technology startups, promoting Hong Kong as the centre of excellence for mobile solutions, encouraging the development of integrated two-way e-government services, and so on. We completed the public consultation on the new Strategy at the end of 2013 and are now finalizing the Strategy taking into consideration the views received. We aim to promulgate the new Strategy in mid-2014.

71 71 Government's work and Initiatives in relation to the Networked Readiness Index indicators Annex Networked Readiness Index Government's work/initiatives Indicator (1) Software piracy rate Under the Copyright Ordinance, a number of acts including possessing, selling, letting for hire, importing or exporting, as well as distributing pirated software for the purposes of trade or business may attract criminal liability. The maximum penalties are a fine of HK$50,000 per infringing copy and imprisonment for four years. The Customs and Excise Department (C&ED) takes robust enforcement actions against software piracy. From 1 January 2013 to 30 April 2014, a total of 67 persons involving in software piracy cases were arrested. The C&ED has also been constantly strengthening its enforcement capacities, including the application of cutting-edge investigation technology and setting up of an Electronic Crime Investigation Centre in early 2013 to tackle emerging cyber-crime challenges. (2) Tertiary education gross The Government invests heavily in education to enrolment rate nurture talents. As at , the overall degree-level participation rate of the relevant age cohort stands at 38.4%. Nearly 70% have access to post-secondary education including sub-degree programmes. The 2014 Policy Address has announced a number of new initiatives to further increase higher education opportunities. Coupled with declining student population, post-secondary participation rate will continue to rise in the coming years.

72 72 Networked Readiness Index Indicator (3) Government procurement of advanced technology products Government's work/initiatives As a major IT user, the Government procures a substantial amount of IT products and has been continuously increasing its spending on IT products. For instance, Government's spending on IT products increased from $491 million in to $588 million in (4) Percentage of individuals using the Internet Moreover, through the Public Sector Trial Scheme (PSTS) under the ITF, the Government provides funding to support the application of advanced technologies arising from research and development (R&D) projects and conducting trials in the public sector. Two new measures were introduced to the ITF in April 2014 to further promote application of R&D outcomes in the public sector, including the increase of funding ceiling of PSTS from 30% to 50% of the original ITF project cost, and waiver of industry sponsorship requirement if clear support from Government or statutory bodies in applying the R&D outcome is obtained. As of end April 2014, there have been over 90 trials conducted in the public sector, among which 51 are conducted under the PSTS. The "E-Lock-Based Enabling Technology" is one of the R&D outcomes applied by C&ED for enhancing the efficiency of cargo inspection. As at March 2014, our household broadband penetration rate is 83.2%, whereas our mobile penetration rate is 236.8%. Over 73% (12.5 million) of our mobile subscribers use smartphones. To facilitate easy and free access

73 73 Networked Readiness Index Indicator (5) Capacity for innovation and Share of workforce employed in knowledge-intensive activities Government's work/initiatives to the Internet by public, the Government, in collaboration with the industry, will further extend the GovWiFi service to more leisure locations and popular local points, and promote a common Wi-Fi branding, Wi-Fi.HK. The number of public access Wi-Fi hotspots, which are completely free of charge or free for a certain period of time, will increase from around to by end We have also put in place a number of initiatives to promote ICT adoption among different community groups such as students of limited means and senior citizens. The Government strives to promote innovation and technology development in Hong Kong and create a vibrant ecosystem to support research, development and innovation activities, which would in turn create more knowledge-intensive jobs. Both the Cyberport and the Hong Kong Science Park provide the infrastructure and clustering environment to promote innovation and nurture technology start-ups in Hong Kong. The development of Science Park Phase 3 is underway. Upon its completion, the new phase will accommodate some 150 additional technology companies and create R&D jobs, further increasing the capacity of innovation. Moreover, the ITF offers financial support to R&D and technology transfer activities that boost

74 74 Networked Readiness Index Indicator Government's work/initiatives our innovation capability. As announced in Budget speech, we will introduce two proactive measures to further promote private sector investment in R&D and render stronger support to downstream R&D and commercialization activities, including the setting up of Enterprise Support Scheme to provide funding support to private companies for R&D activities, and extending the ITF funding scope to development engineering/system integration, industrial design, compliance testing and clinical trials. To build up the workforce in meeting the needs of our knowledge-based economy, we provide funding support through the Internship Programme under the ITF for science, technology and engineering graduates to work on R&D projects. As at April 2014, the Programme has provided around internship positions. As for ICT manpower development, we have adopted a multi-pronged approach in nurturing IT professionals, including close liaison with tertiary institutions, providing more information on ICT career through a dedicated webpage and participation in career talks and exhibitions, promoting achievements in ICT through the annual Hong Kong ICT Awards and publication of success stories, and so on. We are also examining the case of establishing a framework for ICT professional recognition in Hong Kong.

75 75 檢 討 個 人 遊 計 劃 Review of Individual Visit Scheme 11. 田 北 俊 議 員 : 主 席, 據 報, 國 務 院 港 澳 事 務 辦 公 室 ( 港 澳 辦 ) 現 時 負 責 統 籌 關 於 香 港 接 待 旅 客 的 承 受 能 力 的 檢 討 工 作, 當 中 包 括 就 深 圳 居 民 持 一 年 多 次 赴 港 個 人 遊 簽 注 ( 下 稱 一 簽 多 行 簽 注 ) 訪 港 的 情 況 進 行 研 究 就 此, 政 府 可 否 告 知 本 會 : ( 一 ) 是 否 知 悉, 港 澳 辦 統 籌 的 研 究 的 範 疇 與 政 府 去 年 年 底 完 成 的 香 港 承 受 及 接 待 旅 客 能 力 評 估 報 告 ( 評 估 報 告 ) 所 涵 蓋 的 範 疇 有 何 不 同 ; 政 府 計 劃 何 時 向 港 澳 辦 提 交 有 關 報 告, 以 及 預 計 何 時 與 內 地 當 局 就 調 控 個 人 遊 訪 港 旅 客 的 人 數 展 開 磋 商 ; ( 二 ) 鑒 於 政 府 在 2012 年 10 月 回 覆 本 會 議 員 質 詢 時 表 示, 當 局 沒 有 參 與 水 貨 活 動 的 相 關 人 士 的 統 計 數 字, 當 局 現 時 有 否 該 等 統 計 數 字 ; 如 否, 當 局 如 何 就 內 地 居 民 持 一 簽 多 行 簽 注 訪 港 並 從 事 水 貨 活 動 對 本 港 居 民 造 成 的 影 響 進 行 研 究 ; ( 三 ) 是 否 知 悉, 深 圳 當 局 有 否 收 集 關 於 內 地 居 民 從 事 水 貨 活 動 的 數 據 ; 如 深 圳 當 局 有 相 關 數 據, 詳 情 為 何 ; 如 沒 有 向 深 圳 當 局 查 詢 有 關 資 訊, 原 因 為 何 ; ( 四 ) 鑒 於 商 務 及 經 濟 發 展 局 局 長 於 本 月 11 日 回 答 本 會 議 員 的 補 充 質 詢 時 表 示, 政 府 過 去 曾 進 行 4 星 期 的 統 計, 在 統 計 期 內 持 一 簽 多 行 簽 注 訪 港 的 內 地 旅 客 當 中,96.52% 在 赴 港 當 天 只 入 境 一 次 ( 下 稱 一 日 一 行 ), 過 去 3 年, 每 月 持 一 簽 多 行 簽 注 訪 港 的 內 地 旅 客 的 人 次, 以 及 當 中 一 日 一 行 的 旅 客 的 百 分 比 為 何 ; ( 五 ) 有 否 評 估 將 一 簽 多 行 簽 注 改 為 一 日 一 行 簽 注 對 香 港 的 經 濟 和 就 業 等 方 面 會 帶 來 甚 麼 具 體 影 響 ; 如 有 評 估, 結 果 為 何 ; 如 否, 原 因 為 何 ; 及 ( 六 ) 有 否 研 究 採 取 措 施, 首 先 減 少 消 費 能 力 較 低 的 訪 港 內 地 旅 客, 而 非 一 刀 切 大 幅 削 減 個 人 遊 旅 客, 以 減 低 旅 客 對 本

76 76 港 居 民 生 活 造 成 的 不 便 的 同 時, 避 免 對 本 港 經 濟 和 就 業 情 況 造 成 太 大 衝 擊 ; 如 有 研 究, 詳 情 為 何 ; 如 否, 原 因 為 何? 商 務 及 經 濟 發 展 局 局 長 : 主 席, 特 區 政 府 明 白 香 港 社 會 對 於 旅 客 數 字 持 續 增 長 對 民 生 影 響 的 關 注 2012 年 9 月, 行 政 長 官 宣 布 內 地 有 關 部 門 將 與 特 區 政 府 密 切 溝 通 配 合, 待 確 定 香 港 的 承 受 和 接 待 能 力 後, 才 考 慮 實 施 非 深 圳 戶 籍 一 簽 多 行 及 有 序 地 簽 發 6 個 城 市 的 異 地 簽 注 特 區 政 府 亦 於 去 年 年 底 完 成 評 估 報 告, 並 正 根 據 評 估 報 告 的 建 議, 加 大 力 度 提 升 香 港 的 接 待 旅 客 能 力 與 此 同 時, 特 區 政 府 亦 一 直 密 切 注 視 訪 港 旅 客 數 字 的 趨 勢 考 慮 到 社 會 繼 續 關 注 本 港 接 待 旅 客 的 能 力, 行 政 長 官 在 今 年 4 月 表 示, 特 區 政 府 正 研 究 調 控 旅 客 人 數 增 長 和 旅 客 結 構 的 辦 法, 並 會 在 與 中 央 政 府 和 內 地 相 關 部 門 磋 商 後 盡 快 公 布 結 果 就 田 議 員 所 質 詢 各 項, 現 答 覆 如 下 : ( 一 ) 特 區 政 府 去 年 年 底 完 成 的 評 估 報 告 旨 在 評 估 香 港 中 期 承 受 及 接 待 旅 客 的 能 力 評 估 範 疇 包 括 口 岸 處 理 能 力 旅 遊 設 施 容 量 酒 店 接 待 能 力 公 共 交 通 網 絡 載 客 能 力 社 會 民 生 影 響 及 經 濟 影 響 等 方 面 面 對 訪 港 旅 客 數 目 持 續 增 加, 評 估 報 告 建 議 香 港 應 在 不 同 範 疇 提 升 接 待 旅 客 的 能 力 我 們 正 根 據 報 告 的 建 議 作 多 方 面 跟 進, 當 中 包 括 兩 個 主 題 公 園 的 擴 建 啟 德 郵 輪 碼 頭 第 二 個 泊 位 的 啟 用 等 我 們 亦 會 繼 續 多 管 齊 下 增 加 酒 店 房 間 的 供 應, 促 進 本 港 旅 遊 業 的 長 遠 及 穩 定 發 展 我 們 明 白 市 民 十 分 關 心 調 控 旅 客 人 數 及 結 構 的 研 究 進 度 和 結 果 因 此, 我 們 一 直 積 極 進 行 相 關 工 作, 包 括 與 港 澳 辦 進 行 工 作 會 議 交 流 意 見, 向 中 央 政 府 反 映 香 港 社 會 就 個 人 遊 議 題 的 各 方 面 意 見 優 化 和 完 善 個 人 遊 安 排 的 措 施 仍 在 討 論 階 段, 暫 時 未 有 結 論 我 們 會 在 適 當 時 候 公 布 詳 細 結 果 ( 二 ) 及 ( 三 ) 特 區 政 府 十 分 關 注 水 貨 活 動 對 居 民 日 常 生 活 帶 來 滋 擾 自 2012 年 9 月 起, 有 關 執 法 部 門 已 採 取 多 項 措 施, 改 善 鐵 路 和

77 77 口 岸 的 秩 序, 保 障 居 民 的 日 常 生 活 特 區 政 府 會 繼 續 採 取 針 對 性 的 措 施, 包 括 情 報 搜 集 和 交 流 聯 合 掃 蕩 行 動 入 境 管 制 等, 亦 會 加 強 與 內 地 有 關 部 門 合 作, 打 擊 水 貨 活 動 參 與 水 貨 活 動 的 人 士 包 括 香 港 和 內 地 居 民, 但 特 區 政 府 沒 有 相 關 人 數 數 字 資 料 顯 示, 在 針 對 水 貨 活 動 的 執 法 行 動 中 被 拘 捕 的 內 地 居 民 持 不 同 簽 注 來 港, 當 中 有 一 次 性 亦 有 多 次 性, 亦 包 括 探 親 商 務 及 個 人 遊 簽 注 此 外, 部 分 被 捕 人 士 每 日 只 出 入 境 1 次, 故 不 能 單 憑 出 入 境 次 數 證 明 有 關 旅 客 為 水 貨 客, 否 則 可 能 會 影 響 部 分 真 正 有 需 要 一 日 多 次 往 返 香 港 和 內 地 的 訪 客 事 實 上, 就 在 懷 疑 水 貨 客 監 察 名 單 內 的 旅 客, 入 境 事 務 處 ( 入 境 處 ) 會 針 對 性 地 作 出 訊 問, 若 其 來 港 目 的 有 可 疑, 會 考 慮 拒 絕 他 們 入 境 並 即 時 遣 送 返 回 內 地 截 至 2014 年 5 月 底, 入 境 處 已 將 超 過 名 懷 疑 從 事 水 貨 活 動 人 士 的 資 料 放 入 監 察 名 單 內, 並 拒 絕 超 過 人 次 入 境 ( 四 ) 過 去 3 年, 每 月 持 一 簽 多 行 個 人 遊 簽 注 訪 港 旅 客 入 境 人 次 見 附 表 入 境 處 沒 有 備 存 過 去 3 年 持 一 簽 多 行 個 人 遊 簽 注 一 日 一 行 的 內 地 旅 客 的 按 月 數 字, 但 根 據 該 處 提 供 的 數 字, 在 2013 年 11 月 至 2014 年 3 月 的 5 個 月 內 持 一 簽 多 行 個 人 遊 簽 注 訪 港 的 內 地 旅 客 當 中, 超 過 96% 一 日 一 行, 約 3% 則 一 日 二 行 或 以 上 ( 五 ) 2013 年, 入 境 不 過 夜 一 簽 多 行 旅 客 人 均 境 內 消 費 約 2,220 元 若 這 類 旅 客 的 人 數 有 所 減 少, 他 們 為 香 港 相 關 行 業 帶 來 的 直 接 消 費 及 提 供 的 就 業 機 會 亦 會 相 應 減 少 ( 六 ) 特 區 政 府 明 白 旅 客 人 數 持 續 增 加 對 社 會 民 生 造 成 影 響 與 此 同 時, 我 們 亦 知 悉 部 分 業 界 及 市 民 擔 心 大 幅 削 減 旅 客 人 數 會 對 就 業 市 場 造 成 衝 擊 故 此, 我 們 就 旅 客 人 數 及 結 構 進 行 研 究 時 需 要 客 觀 分 析 不 同 調 控 措 施 對 就 業 市 場 以 至 整 體 經 濟 帶 來 的 影 響 我 們 亦 鼓 勵 社 會 各 界 繼 續 利 用 這 段 時 間 廣 泛 和 認 真 討 論, 並 提 出 具 體 意 見, 特 區 政 府 會 繼 續 與 中 央 政 府 和 內 地 相 關 部 門 溝 通 和 交 換 意 見, 讓 最 終 由 中 央 政 府 決 定 的 政 策 可 更 符 合 香 港 的 長 遠 和 整 體 利 益

78 78 附 表 2011 年 至 2013 年 每 月 持 一 簽 多 行 個 人 遊 簽 注 訪 港 旅 客 入 境 人 次 2011 年 2012 年 2013 年 1 月 月 月 月 月 月 月 月 月 月 月 月 總 計 香 港 鐵 路 有 限 公 司 拓 展 在 境 外 的 業 務 Development of Businesses Outside Hong Kong by MTR Corporation Limited 12. 謝 偉 銓 議 員 : 主 席, 近 年, 香 港 鐵 路 有 限 公 司 ( 港 鐵 公 司 ) 積 極 在 境 外 ( 包 括 內 地 歐 洲 及 澳 洲 ) 拓 展 物 業 發 展 投 資 及 鐵 路 相 關 的 業 務, 例 如 全 資 擁 有 在 瑞 典 的 MTR Stockholm AB(MTRS) 項 目 就 此, 政 府 可 否 告 知 本 會 : ( 一 ) 是 否 知 悉, 港 鐵 公 司 在 境 外 每 項 業 務 / 項 目 的 資 料, 包 括 具 體 內 容, 以 及 過 去 3 年 的 投 資 額 預 期 及 實 際 收 益 回 報 等 ; 港 鐵 公 司 有 否 就 每 個 境 外 投 資 及 發 展 項 目 進 行 風 險 評 估 及 管 理 ; 若 有, 結 果 為 何 ; 港 鐵 公 司 有 否 制 訂 投 資 回 報 目 標 釐 清 各 種 風 險 由 哪 些 人 / 機 構 承 擔 就 可 承 受 的 風 險 設 定 上 限 設 定 投 資 額 上 限 及 份 額, 以 及 如 何 確 保 該 公 司 不 會 捨 本 逐 末, 為 了 發 展 境 外 業 務 而 忽 略 本 地 業 務 ;

79 79 ( 二 ) 政 府 在 港 鐵 公 司 拓 展 境 外 業 務 的 事 宜 上 有 何 角 色 和 權 責 ; 有 否 制 訂 相 關 守 則 和 指 引 供 港 鐵 公 司 遵 從 ; 若 否, 原 因 為 何 ; 若 有, 守 則 和 指 引 的 具 體 內 容 為 何, 以 及 有 否 定 期 予 以 檢 討 和 修 訂 ; 及 ( 三 ) 有 否 評 估 港 鐵 公 司 拓 展 境 外 業 務, 對 其 在 本 港 提 供 的 鐵 路 服 務 的 利 弊 ; 若 有 評 估, 結 果 和 應 對 措 施 分 別 為 何 ; 若 否, 原 因 為 何? 運 輸 及 房 屋 局 局 長 : 主 席, 就 謝 偉 銓 議 員 的 質 詢 各 部 分, 現 答 覆 如 下 : 港 鐵 公 司 植 根 香 港, 本 地 業 務 是 公 司 發 展 策 略 的 根 基, 公 司 承 諾 向 內 地 及 海 外 拓 展 業 務 時, 不 會 對 本 地 業 務 發 展 構 成 影 響 港 鐵 公 司 以 合 營 或 全 資 子 公 司 的 模 式, 在 內 地 及 海 外 拓 展 鐵 路 及 相 關 物 業 業 務 在 內 地, 公 司 參 與 建 設 及 營 運 北 京 地 鐵 4 號 線 大 興 線 及 14 號 線, 深 圳 市 軌 道 交 通 龍 華 線, 以 及 杭 州 地 鐵 1 號 線 海 外 業 務 方 面, 公 司 負 責 營 運 英 國 倫 敦 鐵 路 系 統 London Overground 澳 洲 墨 爾 本 鐵 路, 以 及 瑞 典 的 斯 德 哥 爾 摩 地 鐵 港 鐵 公 司 現 時 亦 於 內 地 參 與 物 業 發 展 項 目, 分 別 位 於 深 圳 及 天 津 港 鐵 公 司 2013 年 在 香 港 境 外 的 鐵 路 及 物 業 業 務, 對 公 司 的 年 度 利 潤 貢 獻 為 港 幣 4 億 8,700 萬 元 根 據 港 鐵 公 司 提 供 的 資 料, 公 司 現 時 在 香 港 以 外 已 投 資 及 已 承 諾 的 投 資 項 目 詳 情 ( 包 括 各 項 目 的 投 資 額 業 務 模 式 等 ) 列 於 附 件 (1) 由 於 每 個 項 目 的 預 期 及 實 際 收 益 回 報, 以 及 投 資 回 報 目 標 屬 商 業 敏 感 資 料, 故 未 能 提 供 目 前, 所 有 境 外 業 務 利 潤 都 包 括 在 基 本 業 務 利 潤 之 內, 按 去 年 (2013 年 ) 港 鐵 票 價 調 整 機 制 檢 討 後 所 推 出 的 利 潤 分 享 計 劃, 部 分 利 潤 以 即 日 第 二 程 車 費 九 折 優 惠 方 式 回 饋 香 港 的 乘 客 港 鐵 公 司 指 出, 在 決 定 於 香 港 以 外 投 資 及 拓 展 業 務 時, 會 仔 細 考 慮 以 下 一 系 列 因 素 : (i) 憑 藉 香 港 核 心 業 務 的 經 驗 及 能 力, 提 升 香 港 以 外 業 務 的 營 運 水 平, 以 推 廣 港 鐵 公 司 的 品 牌 及 形 象 ; (1) 港 鐵 公 司 在 香 港 以 外 的 項 目, 正 根 據 各 項 目 實 際 情 況 處 於 資 金 投 入 的 不 同 階 段, 投 資 額 並 非 以 年 度 計 算, 故 只 能 提 供 項 目 已 投 資 及 已 承 諾 的 投 資 額

80 80 (ii) 為 香 港 員 工 提 供 在 內 地 及 海 外 城 市 工 作 及 學 習 的 機 會, 將 不 同 地 方 的 建 造 營 運 及 管 理 經 驗 帶 回 香 港, 提 升 香 港 業 務 方 面 的 專 業 知 識, 不 斷 改 善 服 務 ; 及 (iii) 能 否 根 據 投 資 項 目 的 風 險 程 度 獲 取 合 理 商 業 回 報 的 目 標 港 鐵 公 司 表 示, 在 決 定 每 一 個 投 資 項 目 前, 都 會 審 慎 研 究, 研 究 的 課 題 包 括 分 析 風 險 及 回 報 當 地 法 規 市 場 競 爭 情 況 所 需 的 香 港 人 力 資 源, 和 當 地 人 力 資 源 等 因 素 除 了 內 部 評 估 外, 也 會 按 需 要 聘 用 外 部 顧 問 以 提 供 協 助 及 意 見, 確 保 投 資 可 按 達 到 平 衡 風 險 和 合 理 商 業 回 報 的 原 則 進 行 港 鐵 公 司 為 其 境 外 業 務 發 展 訂 立 了 一 系 列 嚴 格 的 評 估 及 審 批 程 序, 根 據 投 資 額 及 項 目 的 性 質, 投 資 項 目 會 先 經 一 個 由 管 理 層 人 員 組 成 的 投 資 委 員 會 檢 討 項 目 的 可 行 性 及 利 弊, 然 後 再 交 由 一 個 由 行 政 總 裁 為 主 席 各 執 行 總 監 及 公 司 事 務 總 經 理 為 成 員 的 執 行 委 員 會 審 視 如 有 需 要, 一 個 由 項 目 以 外 各 部 門 人 員 組 成 的 獨 立 審 查 小 組 會 作 研 究, 向 執 行 委 員 會 提 交 項 目 的 風 險 及 細 節 檢 討 報 告 最 後 再 呈 送 公 司 董 事 局 作 最 後 批 核 獲 批 准 進 行 的 投 資 項 目, 亦 須 定 期 作 內 部 審 核, 以 對 業 務 的 風 險 管 理 及 營 運 安 全 等 進 行 檢 討 公 司 董 事 局 亦 於 早 前 通 過 須 檢 討 公 司 境 外 業 務 的 策 略 及 人 手 分 配 等 事 宜, 以 確 保 本 地 業 務 不 受 影 響 港 鐵 在 內 地 及 海 外 的 業 務, 由 副 行 政 總 裁 領 導 的 中 國 及 國 際 業 務 處 統 籌 管 理, 確 保 香 港 以 外 的 業 務 是 按 既 定 的 策 略 及 財 政 預 算 範 圍 內 發 展 中 國 及 國 際 業 務 處 定 期 向 執 行 委 員 會 及 公 司 董 事 局 匯 報 各 項 目 的 情 況 據 港 鐵 公 司 的 資 料 顯 示, 公 司 在 中 國 內 地 的 投 資 額, 總 值 不 得 超 過 公 司 包 括 所 有 投 資 權 益 及 股 東 貸 款 在 內 的 股 東 總 權 益 的 15% 港 鐵 公 司 不 時 檢 討 此 比 例 的 恰 當 性 及 比 例 應 否 包 括 公 司 的 海 外 業 務 2013 年, 港 鐵 公 司 的 股 東 總 權 益 為 港 幣 1,526 億 元, 在 內 地 的 投 資 額 約 為 港 幣 125 億 2,000 萬 元, 佔 股 東 總 權 益 8% 至 於 海 外 ( 即 不 包 括 內 地 ) 業 務 方 面, 港 鐵 公 司 目 前 已 投 入 及 已 承 諾 的 投 資 總 額 約 為 港 幣 6 億 6,700 萬 元 港 鐵 公 司 指 出, 在 內 地 及 海 外 業 務 均 採 取 當 地 管 理 的 方 針, 例 如 北 京 地 鐵 4 號 線 大 興 線 及 14 號 線, 由 合 營 公 司 北 京 京 港 地 鐵 有 限 公 司 ( 港 鐵 公 司 佔 四 成 九 股 份 ) 負 責 管 理 墨 爾 本 鐵 路, 則 由 合 營 公 司

81 81 Metro Trains Melbourne Pty. Ltd( 港 鐵 公 司 佔 股 六 成 ) 負 責 管 理 截 至 2014 年 5 月 31 日, 共 有 139 位 香 港 員 工 參 與 香 港 以 外 業 務, 其 中 除 了 專 職 香 港 以 外 業 務 的 員 工, 也 包 括 27 位 由 香 港 業 務 暫 時 借 調 的 員 工 港 鐵 公 司 境 外 發 展 的 大 前 提 是 公 司 必 須 以 本 地 鐵 路 業 務 為 本 我 們 亦 常 提 醒 公 司 不 能 捨 本 逐 末, 為 了 發 展 境 外 業 務 而 忽 略 本 地 業 務 港 鐵 公 司 承 諾 會 確 保 於 發 展 內 地 和 海 外 業 務 的 同 時, 不 會 對 本 地 業 務 的 發 展 構 成 影 響 事 實 上, 港 鐵 公 司 境 外 的 員 工 絕 大 多 數 在 當 地 聘 用, 不 是 由 香 港 抽 調 截 至 今 年 5 月, 港 鐵 公 司 在 內 地 及 海 外 另 外 聘 請 的 當 地 員 工 共 約 人 政 府 明 白 公 眾 關 注 港 鐵 公 司 的 管 治 和 營 業 策 略 問 題, 會 積 極 履 行 作 為 公 司 大 股 東 的 責 任, 促 使 港 鐵 公 司 認 真 檢 視 其 管 治 結 構 和 運 作, 作 出 必 要 的 改 革, 並 會 促 使 董 事 局 適 時 檢 討 其 香 港 以 外 業 務 的 方 向 和 策 略 政 府 會 有 一 系 列 的 措 施 強 化 港 鐵 公 司 董 事 局, 包 括 提 名 新 增 董 事 港 鐵 公 司 是 一 間 上 市 公 司, 因 此 政 府 採 取 任 何 的 措 施, 都 必 須 按 公 司 法 及 上 市 規 例 行 事 ; 但 港 鐵 公 司 是 帶 有 公 共 目 的 的 公 司, 負 責 全 港 的 鐵 路 網 絡 營 運, 有 其 必 然 的 社 會 責 任, 並 以 香 港 本 地 業 務 為 優 先, 不 應 該 簡 單 地 與 一 般 上 市 公 司 相 提 並 論 附 件 據 港 鐵 公 司 提 供 內 地 及 海 外 業 務 資 料 概 覽 項 目 名 稱 港 鐵 公 司 路 線 專 營 權 開 始 所 佔 權 益 / 業 務 專 營 權 車 站 長 度 日 期 或 預 計 已 投 入 投 模 式 期 限 ( 年 ) 數 目 ( 公 里 )/ (1) 通 車 日 期 資 額 樓 面 面 積 中 國 內 地 鐵 路 業 務 北 京 京 港 地 鐵 有 限 公 司 ( 港 鐵 公 司 所 佔 權 益 為 49%) 1. 北 京 地 鐵 4 人 民 幣 公 私 2009 年 9 月 號 線 6.8 億 元 合 營 2. 北 京 地 鐵 4 號 線 大 興 線 (2) 不 適 用 營 運 及 維 修 專 營 權 2010 年 12 月

82 82 項 目 名 稱 港 鐵 公 司 所 佔 權 益 / 已 投 入 投 (1) 資 額 業 務 模 式 專 營 權 開 始 日 期 或 預 計 通 車 日 期 專 營 權 期 限 ( 年 ) 車 站 數 目 路 線 長 度 ( 公 里 )/ 樓 面 面 積 3. 北 京 地 鐵 人 民 幣 營 運 及 一 期 : 30 (3) 一 期 :7 一 期 : 號 線 #(3) 22 億 元 維 修 專 2013 年 5 月 營 權 二 期 及 二 期 及 三 二 期 : 三 期 :30 期 : 年 年 底 三 期 : 2015 年 港 鐵 軌 道 交 通 ( 深 圳 ) 有 限 公 司 ( 港 鐵 公 司 所 佔 權 益 為 100%) 4. 深 圳 市 軌 道 交 通 龍 華 線 港 幣 26.4 億 元 建 設 營 運 及 (4) 轉 移 一 期 : 2010 年 7 月 二 期 : 2011 年 6 月 杭 州 杭 港 地 鐵 有 限 公 司 ( 港 鐵 公 司 所 佔 權 益 為 49%) 5. 杭 州 地 鐵 1 號 線 人 民 幣 22.2 億 元 公 私 合 營 中 國 內 地 物 業 發 展 租 賃 及 管 理 業 務 港 鐵 物 業 發 展 ( 深 圳 ) 有 限 公 司 ( 港 鐵 公 司 所 佔 權 益 為 100%) 6. 深 圳 市 軌 道 交 通 龍 華 線 車 廠 一 期 地 段 港 幣 21.8 億 元 物 業 發 展 天 津 城 鐵 港 鐵 建 設 有 限 公 司 ( 港 鐵 公 司 所 佔 權 益 為 49%) 7. 天 津 地 鐵 6 號 線 北 運 河 站 地 塊 人 民 幣 11.1 億 元 物 業 發 展 30 一 期 :5 二 期 :10 一 期 :4.5 二 期 : 年 11 月 中 國 內 地 鐵 路 業 務 總 投 資 額 : 約 港 幣 88.2 億 元 不 適 用 不 適 用 不 適 用 可 發 展 樓 面 面 積 平 方 米 不 適 用 不 適 用 不 適 用 可 發 展 樓 面 面 積 平 方 米

83 83 項 目 名 稱 港 鐵 公 司 所 佔 權 益 / 已 投 入 投 (1) 資 額 業 務 模 式 專 營 權 開 始 日 期 或 預 計 通 車 日 期 專 營 權 期 限 ( 年 ) 車 站 數 目 路 線 長 度 ( 公 里 )/ 樓 面 面 積 港 鐵 ( 北 京 ) 商 業 設 施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港 鐵 公 司 所 佔 權 益 為 100%) 8. 北 京 銀 座 港 幣 1.13 億 投 資 不 適 用 不 適 用 不 適 用 商 場 元 ( 包 括 權 物 業 平 方 米 益 9,300 萬 元 及 股 東 貸 款 2,000 萬 元 ) 港 鐵 ( 北 京 ) 房 地 產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港 鐵 公 司 所 佔 權 益 為 100%) 9. 北 京 傲 城 人 民 幣 物 業 不 適 用 不 適 用 不 適 用 融 富 中 心 300 萬 元 管 理 平 方 米 和 北 辰 購 物 商 場 及 寫 字 樓 中 國 內 地 物 業 業 務 總 投 資 額 : 約 港 幣 37 億 元 中 國 項 目 總 投 資 額 : 約 港 幣 億 元 海 外 鐵 路 業 務 London Overground Rail Operations Ltd ( 港 鐵 公 司 所 佔 權 益 為 50%) 10. London (5) 1 英 鎊 營 運 及 2007 年 11 月 9 57 (6) 124 Overground 維 修 專 營 權 MTR Stockholm AB ( 港 鐵 公 司 所 佔 權 益 為 100%) 11. 瑞 典 斯 德 哥 爾 摩 地 鐵 瑞 典 克 朗 7,000 萬 ( 包 括 權 益 4,000 萬 及 資 本 投 入 3,000 萬 ) 營 運 及 2009 年 11 月 維 修 專 (7) 營 權

84 84 項 目 名 稱 港 鐵 公 司 所 佔 權 益 / 已 投 入 投 (1) 資 額 業 務 模 式 專 營 權 開 始 日 期 或 預 計 通 車 日 期 專 營 權 期 限 ( 年 ) Metro Trains Melbourne Pty. Ltd ( 港 鐵 公 司 所 佔 權 益 為 60%) 12. 澳 洲 墨 爾 本 鐵 路 澳 元 3,900 萬 ( 包 括 權 益 975 萬 及 股 東 貸 款 2,925 萬 ) 營 運 及 維 修 專 營 權 MTR Express AB ( 港 鐵 公 司 所 佔 權 益 為 100%) 13. 瑞 典 MTR 註 : Express 瑞 典 克 朗 2.6 億 ( 包 括 權 益 2,000 萬 股 東 貸 款 1.4 億 及 資 本 投 入 1 億 # ) 非 專 營 營 運 車 站 數 目 路 線 長 度 ( 公 里 )/ 樓 面 面 積 2009 年 11 月 (8) 不 適 用 (9) 不 適 用 海 外 項 目 總 投 資 額 : 約 港 幣 6.67 億 元 (1) 截 至 2014 年 5 月 31 日 的 投 資 額 已 包 括 投 資 權 益 及 股 東 貸 款 但 不 包 括 任 何 於 專 營 權 協 議 內 的 銀 行 擔 保 母 公 司 擔 保 或 履 約 保 證 金 (2) 該 線 由 北 京 市 政 府 興 建 及 擁 有, 北 京 京 港 地 鐵 有 限 公 司 只 負 責 該 線 的 日 常 營 運 開 支 (3) 全 線 開 通 後, 業 務 模 式 會 轉 為 公 私 合 營, 為 期 30 年 截 至 2014 年 5 月 31 日, 該 線 的 特 許 經 營 權 協 議 仍 須 經 中 國 內 地 部 門 批 核 港 鐵 公 司 將 額 外 注 資 約 22 億 元 人 民 幣 予 北 京 京 港 地 鐵 有 限 公 司 以 支 持 投 資 (4) 深 圳 市 軌 道 交 通 龍 華 線 一 期 的 資 產 由 深 圳 市 政 府 擁 有, 而 港 鐵 軌 道 交 通 ( 深 圳 ) 有 限 公 司 已 於 2010 年 7 月 接 管 其 營 運 (5) 項 目 由 股 東 權 益 及 貸 款 支 持, 而 貸 款 已 於 早 年 清 還 (6) 只 包 括 由 London Overground Rail Operations Ltd 營 運 和 管 理 的 車 站, 而 London Overground 的 車 站 共 有 83 個 (7) 列 車 維 修 服 務 由 MTR Stockholm 與 Mantena AS 各 佔 50% 股 權 的 聯 營 公 司 負 責 (8) 新 列 車 付 運 後, 在 通 過 相 關 測 試 後 便 會 投 入 服 務 (9) 這 項 服 務 的 營 運 牌 照 需 要 續 期 # 資 金 尚 未 投 入, 此 為 已 承 諾 投 資 額

85 85 創 新 及 資 訊 科 技 業 的 發 展 Development of Innovation and Information Technology Industries 13. 鍾 樹 根 議 員 : 主 席, 關 於 政 府 及 相 關 機 構 就 推 動 本 港 的 創 新 及 資 訊 科 技 業 ( 創 科 ) 發 展 而 提 供 的 支 援, 例 如 資 助 / 贊 助 各 項 參 觀 展 覽 研 討 會 論 壇 工 作 坊 及 培 訓 課 程 等 活 動, 以 及 完 善 資 訊 及 通 訊 科 技 專 業 資 格 認 可 的 制 度, 政 府 可 否 告 知 本 會 : ( 一 ) 過 去 5 年, 每 年 政 府 資 訊 科 技 總 監 辦 公 室 ( 資 訊 辦 ) 和 創 新 科 技 署 ( 創 科 署 ) 分 別 資 助 了 多 少 個 旨 在 推 動 創 科 發 展 的 活 動 / 項 目, 並 按 受 資 助 團 體 的 名 稱 列 出 活 動 / 項 目 的 名 稱 及 性 質 提 供 資 助 的 部 門 ( 資 訊 辦 / 創 科 署 ) 活 動 / 項 目 舉 行 的 日 期 資 助 額, 以 及 有 關 團 體 曾 獲 資 助 的 次 數 ( 以 表 列 出 ); ( 二 ) 資 訊 辦 及 創 科 署 分 別 按 甚 麼 準 則 決 定 是 否 資 助 某 團 體 或 某 活 動 / 項 目, 以 及 資 助 的 範 圍 和 金 額 ; 該 等 準 則 有 何 具 體 的 政 策 依 據, 以 及 由 誰 ( 如 包 括 官 員, 其 職 級 為 何 ) 負 責 批 核 資 助 申 請 ; ( 三 ) 是 否 知 悉, 過 去 5 年, 每 年 香 港 數 碼 港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數 碼 港 ) 及 香 港 科 技 園 公 司 ( 科 技 園 ) 分 別 以 金 錢 或 場 地 形 式 贊 助 了 多 少 個 旨 在 推 動 創 科 發 展 的 活 動 / 項 目, 並 按 受 贊 助 團 體 的 名 稱 列 出 活 動 / 項 目 的 名 稱 及 性 質 活 動 / 項 目 舉 行 日 期 贊 助 額 及 / 或 場 地, 以 及 有 關 團 體 曾 獲 贊 助 的 次 數 ( 以 表 列 出 ); ( 四 ) 是 否 知 悉, 數 碼 港 及 科 技 園 分 別 按 甚 麼 準 則 決 定 是 否 贊 助 某 團 體 或 某 活 動 / 項 目 提 供 贊 助 方 式 和 金 額 ; 該 等 準 則 有 何 具 體 的 政 策 依 據, 以 及 由 誰 ( 如 包 括 官 員, 其 職 級 為 何 ) 負 責 批 核 贊 助 申 請 ; ( 五 ) 是 否 知 悉, 負 責 資 訊 科 技 專 業 資 格 評 核 及 認 證 的 香 港 資 訊 科 技 專 業 認 證 局 ( 認 證 局 ) 自 2007 年 成 立 至 今, 共 發 出 多 少 項 資 訊 科 技 專 業 的 認 證 政 府 共 向 其 提 供 了 多 少 資 助 及 資 助 的 方 式 ( 一 筆 過 或 經 常 性 撥 款 ) 共 有 多 少 人 取 得 認 證, 以 及 有 關 認 證 獲 本 港 內 地 及 國 際 相 關 專 業 機 構 認 可 的 情 況 為 何 ;

86 86 ( 六 ) 鑒 於 政 府 現 時 建 議 設 立 統 一 的 資 訊 及 通 訊 科 技 專 業 認 可 架 構 ( 統 一 架 構 ), 該 架 構 和 認 證 局 在 定 位 方 面 有 何 分 別 ; 有 否 評 估 兩 者 同 時 發 出 認 證 是 否 有 功 能 重 疊 及 浪 費 資 源 的 情 況 ; 如 有 評 估, 結 果 為 何 ; 及 ( 七 ) 鑒 於 現 時 香 港 工 程 師 學 會 及 英 國 電 腦 學 會 ( 香 港 分 會 ) 的 認 可, 據 報 可 透 過 工 程 師 註 冊 管 理 局 的 資 格 認 可 而 獲 國 際 及 內 地 的 專 業 資 格 認 可, 政 府 建 議 的 統 一 架 構 與 認 證 局 提 供 的 認 證 會 否 / 有 否 有 類 似 的 互 認 機 制, 以 免 本 地 資 訊 科 技 界 的 從 業 員 須 考 取 不 同 的 專 業 證 書 而 加 重 他 們 的 壓 力? 商 務 及 經 濟 發 展 局 局 長 : 主 席, 就 質 詢 的 7 個 部 分, 我 的 答 覆 如 下 : ( 一 ) 年 度 至 年 度 資 訊 辦 和 創 科 署 轄 下 的 創 新 及 科 技 基 金 所 資 助 的 項 目 分 別 詳 列 於 附 件 一 和 二 ( 二 ) 資 訊 辦 作 為 負 責 推 行 政 府 內 外 資 訊 及 通 訊 科 技 的 部 門, 其 中 一 個 使 命 是 推 廣 和 促 進 工 商 界 及 市 民 更 廣 泛 使 用 資 訊 科 技, 致 力 把 香 港 建 設 為 數 碼 共 融 的 知 識 型 社 會 故 此, 資 科 辦 在 資 源 許 可 的 情 況 下, 每 年 會 利 用 部 門 經 費 資 助 本 地 團 體 推 展 項 目, 旨 在 集 結 民 間 智 慧 善 用 業 界 網 絡, 加 強 政 府 與 業 界 的 協 作, 以 營 造 共 同 推 動 香 港 資 訊 及 通 訊 科 技 業 發 展 的 氛 圍 我 們 自 年 度 開 始, 每 年 均 會 徵 詢 數 碼 21 資 訊 科 技 策 略 諮 詢 委 員 會, 以 訂 定 每 年 資 助 項 目 的 主 題, 公 開 邀 請 符 合 主 題 的 項 目 建 議 資 訊 辦 會 按 不 同 的 特 定 主 題 訂 定 具 體 評 審 準 則 和 評 分 標 準 這 些 評 審 準 則 和 評 分 標 準 由 政 府 資 訊 科 技 總 監 ( 總 監 ) 審 批, 並 詳 列 於 徵 求 建 議 的 文 件 上 一 般 而 言, 評 審 準 則 包 括 建 議 方 案 的 效 益 可 行 性 實 用 性 獨 特 性 和 可 持 續 性, 以 及 申 請 機 構 的 往 績 和 管 理 項 目 的 能 力 所 有 合 資 格 的 建 議 均 會 交 由 副 政 府 資 訊 科 技 總 監 領 導 的 評 審 委 員 會 審 評 視 乎 主 題 的 性 質, 相 關 政 府 部 門 代 表 數 碼 21 資 訊 科 技 策 略 諮 詢 委 員 會 的 成 員, 或 業 界 代 表 會 參 與 評 審, 使 評 審 過 程 能 充 分 反 映 業 界 意 見 評 審 委 員 會 的 建 議 最 終 由 總 監 批 核

87 87 創 科 署 方 面, 該 署 透 過 創 新 及 科 技 基 金 下 的 一 般 支 援 計 劃 ( 計 劃 ), 資 助 有 助 提 升 本 港 產 業 和 推 動 其 發 展, 以 及 有 助 培 養 創 新 科 技 風 氣 的 非 研 發 項 目 計 劃 所 支 援 的 項 目 包 括 會 議 展 覽 會 研 討 會 工 作 坊 推 廣 活 動 研 究 和 調 查 等 所 有 申 請 均 會 先 由 一 個 來 自 業 界 學 界 及 專 業 界 別 組 成 的 評 審 委 員 會 根 據 計 劃 的 評 審 架 構 作 出 考 慮 委 員 會 會 就 申 請 向 創 新 科 技 署 署 長 ( 署 長 ) 提 出 建 議, 最 終 由 署 長 審 批 評 審 委 員 會 及 署 長 在 審 批 申 請 項 目 時, 會 根 據 計 劃 的 評 審 架 構 考 慮 一 系 列 因 素, 包 括 項 目 對 社 會 的 預 期 影 響 項 目 對 政 府 政 策 的 支 持 建 議 書 的 質 素 申 請 人 的 管 理 能 力, 以 及 財 務 評 估 ( 三 ) 數 碼 港 和 科 技 園 在 年 度 至 年 度 所 資 助 的 項 目 分 別 詳 列 於 附 件 三 和 四 ( 四 ) 數 碼 港 及 科 技 園 按 照 其 贊 助 政 策 及 指 引 向 其 他 團 體 提 供 實 報 實 銷 形 式 的 現 金 贊 助 或 場 地 贊 助, 而 有 關 的 審 批 準 則 主 要 包 括 該 項 目 是 否 配 合 兩 所 機 構 的 使 命 和 目 標 能 否 提 升 其 形 象, 以 及 能 否 加 強 他 們 與 業 界 的 聯 繫 等 視 乎 贊 助 申 請 的 金 額 而 定, 申 請 會 由 兩 所 機 構 的 管 理 層 或 董 事 局 審 批 ( 五 ) 認 證 局 是 由 資 訊 科 技 界 專 業 人 士 於 2007 年 成 立 的 一 間 非 牟 利 機 構 據 我 們 理 解, 認 證 局 至 今 共 發 出 6 項 資 訊 科 技 專 業 認 證 計 劃 (CPIT) 的 認 證, 包 括 項 目 總 監 系 統 架 構 師 及 質 量 保 證 經 理 3 項 以 面 試 評 估 為 基 礎 的 高 級 專 業 認 證, 以 及 副 項 目 經 理 資 訊 保 安 主 任 及 商 業 系 統 分 析 師 3 項 以 考 試 評 估 為 基 礎 的 專 業 認 證 資 訊 辦 分 別 在 2005 年 及 2007 年 向 香 港 電 腦 學 會 提 供 了 90 萬 元 及 96 萬 元 的 一 筆 過 撥 款 資 助, 以 發 展 資 訊 科 技 專 業 認 證 計 劃 及 推 出 先 導 計 劃 此 外, 認 證 局 在 2013 年 透 過 政 府 的 專 業 服 務 發 展 資 助 計 劃, 獲 得 一 筆 過 約 23 萬 元 的 資 助, 進 行 推 動 香 港 CPIT 認 證 方 案 計 劃 根 據 認 證 局 提 供 的 資

88 88 料, 已 有 375 人 申 請 資 訊 科 技 專 業 認 證 計 劃 的 認 證, 當 中 成 功 取 得 此 認 證 的 人 數 為 172 人 ( 佔 整 體 人 數 的 46%) 在 級 別 方 面, 高 級 專 業 認 證 的 合 格 率 為 69%, 而 專 業 認 證 的 合 格 率 為 34% 據 我 們 理 解, 香 港 電 腦 學 會 / 認 證 局 與 廣 東 省 現 代 信 息 服 務 行 業 協 會 於 2010 年 簽 訂 了 為 期 1 年 的 諒 解 備 忘 錄, 就 共 同 開 展 粵 港 兩 地 信 息 技 術 領 域 專 業 人 士 資 格 作 推 廣 合 作 在 2014 年, 香 港 電 腦 學 會 / 認 證 局 亦 與 香 港 資 訊 科 技 服 務 管 理 協 會 簽 訂 了 諒 解 備 忘 錄, 以 加 強 合 作 ( 六 ) 認 證 局 所 頒 授 的 認 證 是 按 個 別 資 訊 及 通 訊 科 技 專 業 人 員 的 知 識 技 巧 能 力 及 工 作 經 驗 而 頒 授 給 個 人 的 專 業 資 格 至 於 擬 議 的 統 一 架 構, 是 對 達 到 一 定 專 業 標 準 的 資 訊 及 通 訊 科 技 專 業 資 格 計 劃 ( 而 非 個 別 專 業 人 員 ) 給 予 認 可 因 此, 兩 者 的 定 位 不 同, 不 會 重 疊 ( 七 ) 現 時, 香 港 工 程 師 學 會 及 英 國 電 腦 學 會 的 會 員, 可 按 工 程 師 註 冊 條 例, 透 過 工 程 師 註 冊 管 理 局, 註 冊 成 為 註 冊 工 程 師 香 港 工 程 師 學 會 及 英 國 電 腦 學 會 也 有 提 供 獲 國 際 互 認 的 資 訊 及 通 訊 科 技 專 業 認 證 資 格 至 於 與 內 地 的 互 認 安 排 方 面, 香 港 工 程 師 學 會 與 中 國 科 學 技 術 協 會 的 資 格 互 認, 只 包 括 機 械 電 機 和 製 造 及 工 業 工 程 界 別, 而 並 不 包 括 資 訊 及 通 訊 科 技 至 於 認 證 局 所 頒 授 的 認 證, 現 時 並 沒 有 類 似 的 互 認 機 制 擬 議 的 統 一 架 構 會 參 考 目 前 超 過 100 個 國 家 / 經 濟 體 系 所 採 用 的 信 息 時 代 技 能 框 架, 使 該 架 構 更 易 獲 得 國 際 認 可 此 外, 統 一 架 構 可 涵 蓋 不 同 的 資 訊 及 通 訊 科 技 專 業 資 格 計 劃, 有 助 更 有 效 與 境 外 地 方 ( 包 括 內 地 ) 商 討 專 業 資 格 互 認 的 安 排 資 訊 科 技 界 的 從 業 員 可 以 按 個 人 的 事 業 路 向 和 發 展 需 要, 選 擇 最 合 適 的 專 業 資 格 計 劃, 以 獲 取 統 一 架 構 的 認 可, 這 有 助 減 少 他 們 要 考 取 不 同 專 業 證 書 的 壓 力

89 年 度 至 年 度 政 府 資 訊 科 技 總 監 辦 公 室 所 贊 助 的 項 目 附 件 一 機 構 項 目 名 稱 ( 性 質 ) 舉 行 日 期 資 助 額 ( 港 元 ) 年 度 香 港 仔 街 坊 福 互 聯 網 教 育 活 動 9/ /2010 1,596, 利 會 社 會 服 務 中 心 循 道 衛 理 亞 斯 互 聯 網 教 育 活 動 9/ /2010 2,905, 理 社 會 服 務 處 英 國 電 腦 學 會 香 港 資 訊 及 通 訊 科 技 8/2009-3/ , ( 香 港 分 會 ) 獎 2009[ 最 佳 專 業 發 展 獎 ] 香 港 明 愛 互 聯 網 教 育 活 動 9/ /2010 1,376, 基 督 教 勵 行 會 互 聯 網 教 育 活 動 9/ /2010 2,953, 香 港 通 訊 業 聯 資 訊 及 通 訊 科 技 行 8/2009-3/ , 會 業 : 如 何 自 我 裝 備 ( 研 討 會 ) 地 區 數 碼 中 心 地 區 數 碼 中 心 計 劃 4/2010-3/ ,355, 聯 網 童 軍 知 友 社 互 聯 網 教 育 活 動 9/ /2010 3,638, 香 港 貨 品 編 碼 第 九 屆 香 港 貨 品 編 碼 11/ , 協 會 協 會 供 應 鏈 管 理 高 峰 會 搜 尋 服 務 的 核 心 開 4-10/ , 發, 以 及 香 港 搜 尋 服 務 器 與 根 搜 尋 服 務 器 的 實 施 ( 軟 件 開 發 與 實 施 ) 聖 匠 堂 社 區 中 互 聯 網 教 育 活 動 9/ /2010 3,136, 心 Hong Kong 大 專 編 程 比 賽 5-7/ , Chapter of Association for Computing Machinery (1)

90 90 機 構 項 目 名 稱 ( 性 質 ) 舉 行 日 期 資 助 額 ( 港 元 ) 香 港 青 少 年 服 互 聯 網 教 育 活 動 9/ /2010 8,394, 務 處 香 港 電 腦 學 會 香 港 資 訊 及 通 訊 科 技 8/2009-3/ , 獎 2009[ 最 佳 商 業 系 統 獎 ] 組 織 亞 太 資 訊 及 通 訊 9-12/ , 科 技 聯 盟 大 獎 代 表 團 香 港 社 會 服 務 數 碼 共 融 基 金 4/2009-3/2011 4,000, 聯 會 中 小 型 企 業 資 訊 科 技 6/2009-7/ , 培 訓 計 劃 ( 社 會 企 業 ) 香 港 資 訊 及 通 訊 科 技 8/2009-3/ , 獎 2009[ 最 佳 數 碼 共 融 獎 ] 香 港 數 碼 港 管 資 訊 科 技 交 流 計 劃 7/ , 理 有 限 公 司 資 訊 科 技 職 前 實 習 資 4/2010-3/2011 1,083, 助 計 劃 香 港 數 碼 娛 樂 香 港 資 訊 及 通 訊 科 技 8/2009-3/ , 協 會 獎 2009[ 最 佳 數 碼 娛 樂 獎 ] 香 港 職 業 發 展 互 聯 網 教 育 活 動 9/ /2010 2,306, 服 務 處 有 限 公 司 香 港 家 庭 福 利 互 聯 網 教 育 活 動 9/ /2010 2,369, 會 香 港 青 年 協 會 互 聯 網 教 育 活 動 9/ / ,232, 香 港 資 訊 科 技 商 會 香 港 物 流 及 供 應 鏈 管 理 應 用 技 術 研 發 中 心 香 港 零 售 科 技 商 會 香 港 資 訊 及 通 訊 科 技 獎 2009[ 最 佳 生 活 時 尚 獎 ] 2009 第 四 屆 粵 港 無 線 射 頻 識 別 (RFID) 技 術 應 用 高 峰 論 壇 國 際 資 訊 科 技 博 覽 : 零 售 科 技 2.0 8/2009-3/ , / , / ,595.00

91 91 機 構 項 目 名 稱 ( 性 質 ) 舉 行 日 期 資 助 額 ( 港 元 ) 香 港 耆 康 老 人 長 者 專 門 網 站 11/2009-4/2013 5,750, 福 利 會 香 港 軟 件 行 業 資 訊 科 技 解 決 方 案 及 10/ , 協 會 服 務 中 心 香 港 資 訊 及 通 訊 科 技 8/2009-3/ , 獎 2009[ 最 佳 協 同 合 作 獎 ] 香 港 貿 易 發 展 支 持 資 訊 及 通 訊 科 技 4/ , 局 業 中 小 企 在 國 際 資 訊 科 技 博 覽 參 展 香 港 無 線 科 技 品 牌 建 設 計 劃 ( 宣 傳 7/ , 商 會 及 推 廣 ) 香 港 資 訊 及 通 訊 科 技 8/2009-3/ , 獎 2009[ 最 佳 無 間 斷 網 絡 獎 ] 中 小 型 企 業 資 訊 科 技 8/2009-9/ , 培 訓 計 劃 ( 製 造 業 ) 流 動 新 趨 勢 ( 論 壇 及 4/ , 展 覽 ) 珠 三 角 移 動 應 用 合 作 7/ /2012 2,615, 平 台 ( 論 壇 展 覽 商 業 配 對 等 ) 全 港 青 年 學 藝 比 賽 大 會 小 學 校 際 通 識 大 賽 1-4/ , 互 聯 網 專 業 協 會 製 造 業 創 匯 商 會 香 港 資 訊 及 通 訊 科 技 獎 2009[ 最 佳 創 新 及 研 究 獎 ] 如 何 建 立 與 資 訊 科 技 有 關 的 公 司 ( 宣 傳 及 推 廣 ) 中 小 型 企 業 資 訊 科 技 培 訓 計 劃 ( 製 造 業 ) 網 絡 齊 關 注 行 動 ( 參 觀 講 座 研 討 會 和 嘉 許 計 劃 ) 中 小 型 企 業 資 訊 科 技 培 訓 計 劃 ( 一 般 行 業 ) 8/2009-3/ , /2009-7/ , /2009-8/ , /2010-1/ , /2009-8/ ,851.20

92 92 機 構 項 目 名 稱 ( 性 質 ) 舉 行 日 期 資 助 額 ( 港 元 ) 救 世 軍 互 聯 網 教 育 活 動 9/ /2010 1,738, 聖 雅 各 福 群 會 互 聯 網 教 育 活 動 9/ /2010 1,537, 香 港 工 程 師 學 香 港 資 訊 及 通 訊 科 技 8/2009-3/ , 會 資 訊 科 技 分 部 獎 2009[ 最 佳 公 共 服 務 應 用 獎 ] 東 華 三 院 互 聯 網 教 育 活 動 9/ /2010 5,224, 香 港 基 督 教 青 互 聯 網 教 育 活 動 9/ / , 年 會 年 度 英 國 電 腦 學 會 香 港 資 訊 及 通 訊 科 技 10/2010-6/ , ( 香 港 分 會 ) 獎 2011[ 最 佳 專 業 發 展 獎 ] DotAsia 香 港 網 絡 管 治 論 壇 6/ , Organisation Limited (1) 綠 色 科 技 聯 盟 香 港 資 訊 及 通 訊 科 技 10/2010-6/ , 獎 2011[ 最 佳 綠 色 科 技 獎 ] 綠 色 科 技 論 壇 2-12/ , 香 港 貨 品 編 碼 協 會 香 港 電 腦 學 會 香 港 社 會 服 務 聯 會 第 十 屆 香 港 貨 品 編 碼 協 會 供 應 鏈 管 理 高 峰 會 組 織 亞 太 資 訊 及 通 訊 科 技 聯 盟 大 獎 代 表 團 香 港 資 訊 及 通 訊 科 技 獎 2011[ 最 佳 商 業 系 統 獎 ] 資 訊 科 技 及 通 訊 人 材 培 育 計 劃 ( 職 業 推 廣 工 具 及 講 座 ) 香 港 資 訊 及 通 訊 科 技 獎 2011[ 最 佳 數 碼 共 融 獎 ] 供 殘 疾 人 士 使 用 的 資 訊 及 通 訊 科 技 應 用 系 統 ( 研 討 會 ) 11/ , / , /2010-6/ , /2011-1/ , /2010-6/ , / ,000.00

93 93 機 構 項 目 名 稱 ( 性 質 ) 舉 行 日 期 資 助 額 ( 港 元 ) 香 港 數 碼 娛 樂 協 會 香 港 資 訊 及 通 訊 科 技 獎 2011[ 最 佳 數 碼 娛 樂 獎 ] 10/2010-6/ , 香 港 資 訊 科 技 商 會 香 港 資 訊 科 技 聯 會 香 港 物 流 及 供 應 鏈 管 理 應 用 技 術 研 發 中 心 香 港 軟 件 行 業 協 會 香 港 貿 易 發 展 局 香 港 青 聯 科 技 協 會 香 港 無 線 科 技 商 會 香 港 資 訊 及 通 訊 科 技 獎 2011[ 最 佳 生 活 時 尚 獎 ] 世 界 資 訊 科 技 大 會 上 世 界 資 訊 通 訊 與 服 務 業 聯 盟 環 球 資 訊 及 通 訊 科 技 卓 越 成 就 獎 代 表 團 第 五 屆 科 技 經 濟 高 峰 會 2010 第 五 屆 粵 港 無 線 射 頻 識 別 (RFID) 技 術 應 用 高 峰 論 壇 香 港 資 訊 及 通 訊 科 技 獎 2011[ 最 佳 協 同 合 作 獎 ] 2010 第 十 四 屆 中 國 國 際 軟 件 博 覽 會 代 表 團 及 香 港 展 區 2011 第 十 五 屆 中 國 國 際 軟 件 博 覽 會 國 際 論 壇 及 香 港 展 區 合 辦 升 級 轉 型 香 港 博 覽 內 的 資 訊 及 通 訊 科 技 交 流 研 討 會 從 IT 專 業 到 企 業 顧 問 : 提 升 企 業 競 爭 力 培 訓 課 程 香 港 資 訊 及 通 訊 科 技 獎 2011[ 最 佳 無 間 斷 網 絡 獎 ] 10/2010-6/ , / , / , / , /2010-6/ , / , / , /2011 2, / / , /2010-6/ ,184.80

94 94 機 構 項 目 名 稱 ( 性 質 ) 舉 行 日 期 資 助 額 ( 港 元 ) 互 聯 網 專 業 協 香 港 資 訊 及 通 訊 科 技 10/2010-6/ , 會 獎 2011[ 最 佳 創 新 及 研 究 獎 ] 管 理 輔 助 科 技 研 發 支 援 計 劃 12/2010-5/ , ( 另 3,150, 資 助 9 個 項 目 ) 世 界 信 息 峰 會 大 獎 4/ , 長 者 安 居 服 務 協 會 亞 太 區 呼 援 及 關 懷 服 務 研 討 會 6/ , 香 港 工 程 師 學 會 資 訊 科 技 分 部 年 度 英 國 電 腦 學 會 ( 香 港 分 會 ) 保 安 業 商 會 中 華 便 以 利 會 恩 慈 長 者 活 動 中 心 基 督 教 香 港 信 義 會 社 會 服 務 部 綠 色 科 技 聯 盟 香 港 貨 品 編 碼 協 會 香 港 電 腦 學 會 香 港 資 訊 及 通 訊 科 技 獎 2011[ 最 佳 公 共 服 務 應 用 獎 ] 香 港 資 訊 及 通 訊 科 技 獎 2012[ 最 佳 專 業 發 展 獎 ] 年 度 電 子 商 務 推 廣 計 劃 ( 商 用 服 務 ) 數 碼 耆 英 無 障 礙 ( 培 訓 課 程 ) 數 碼 耆 義 部 落 ( 培 訓 課 程 ) 香 港 資 訊 及 通 訊 科 技 獎 2012[ 最 佳 綠 色 科 技 獎 ] 年 度 電 子 商 務 推 廣 計 劃 ( 批 發 / 零 售 ) 組 織 亞 太 資 訊 及 通 訊 科 技 聯 盟 大 獎 2011 代 表 團 香 港 資 訊 及 通 訊 科 技 獎 2012[ 最 佳 商 業 系 統 獎 ] 10/2010-6/ , /2011-6/ , /2012-4/ , / , / , /2011-6/ , / / , / , /2011-6/ ,140.00

95 95 機 構 項 目 名 稱 ( 性 質 ) 舉 行 日 期 資 助 額 ( 港 元 ) 香 港 社 會 服 務 聯 會 香 港 資 訊 及 通 訊 科 技 獎 2012[ 最 佳 數 碼 共 融 獎 ] 11/2011-6/ , 香 港 數 碼 娛 樂 協 會 香 港 資 訊 科 技 商 會 香 港 物 流 及 供 應 鏈 管 理 應 用 技 術 研 發 中 心 香 港 軟 件 行 業 協 會 香 港 無 線 科 技 商 會 互 聯 網 專 業 協 會 香 港 互 聯 網 協 會 地 區 數 碼 中 心 計 劃 4/2012-3/ , 香 港 資 訊 及 通 訊 科 技 11/2011-6/ , 獎 2012[ 最 佳 數 碼 娛 樂 獎 ] 香 港 資 訊 及 通 訊 科 技 11/2011-6/ , 獎 2012[ 最 佳 生 活 時 尚 獎 ] 2011 第 六 屆 粵 港 無 線 9/ , 射 頻 識 別 (RFID) 技 術 應 用 高 峰 論 壇 香 港 資 訊 及 通 訊 科 技 11/2011-6/ , 獎 2012[ 最 佳 協 同 合 作 獎 ] 2012 第 十 六 屆 中 國 國 5-6/ , 際 軟 件 博 覽 會 國 際 論 壇 及 香 港 展 區 香 港 資 訊 及 通 訊 科 技 11/2011-6/ , 獎 2012[ 最 佳 無 間 斷 網 絡 獎 ] 資 料 一 線 通 推 廣 運 11/2011-4/ , 動 香 港 資 訊 及 通 訊 科 技 11/2011-6/ , 獎 2012[ 最 佳 創 新 及 研 究 獎 ] 啟 動 IPv6 計 劃 ( 主 題 10/ / , 網 站 講 座 展 覽 廣 播 劇 小 冊 子 及 互 聯 網 用 戶 指 南 等 ) 1-8/ , 保 良 局 耆 樂 數 碼 大 本 營 : 長 者 數 碼 學 習 計 劃 ( 培 訓 課 程 ) 香 港 工 程 師 學 會 資 訊 科 技 分 部 香 港 資 訊 及 通 訊 科 技 獎 2012[ 最 佳 公 共 服 務 應 用 獎 ] 11/2011-6/ ,694.53

96 96 機 構 項 目 名 稱 ( 性 質 ) 舉 行 日 期 資 助 額 ( 港 元 ) 年 度 香 港 中 華 基 督 教 青 年 會 綠 色 科 技 聯 盟 香 港 電 腦 學 會 香 港 社 會 服 務 聯 會 香 港 數 碼 娛 樂 協 會 香 港 資 訊 科 技 商 會 香 港 物 流 及 供 應 鏈 管 理 應 用 技 術 研 發 中 心 香 港 耆 康 老 人 福 利 會 香 港 軟 件 行 業 協 會 香 港 無 線 科 技 商 會 資 訊 及 軟 件 業 商 會 icity 計 劃 ( 調 查 參 觀 講 座 比 賽 及 電 視 節 目 ) 香 港 資 訊 及 通 訊 科 技 獎 2013[ 最 佳 綠 色 科 技 獎 ] 香 港 資 訊 及 通 訊 科 技 獎 2013[ 最 佳 商 業 系 統 獎 ] 組 織 亞 太 資 訊 及 通 訊 科 技 聯 盟 大 獎 2012 代 表 團 香 港 資 訊 及 通 訊 科 技 獎 2013[ 最 佳 數 碼 共 融 獎 ] 香 港 資 訊 及 通 訊 科 技 獎 2013[ 最 佳 數 碼 娛 樂 獎 ] 香 港 資 訊 及 通 訊 科 技 獎 2013[ 最 佳 生 活 時 尚 獎 ] 2012 第 七 屆 粵 港 物 聯 網 技 術 應 用 高 峰 論 壇 12/2012-7/ , /2012-6/ , /2012-6/ , / , /2012-6/ , /2012-6/ , /2012-6/ , / , 智 醒 長 者 嘉 許 計 劃 12/2012-4/ , 香 港 資 訊 及 通 訊 科 技 獎 2013[ 最 佳 協 同 合 作 獎 ] 香 港 資 訊 及 通 訊 科 技 獎 2013[ 最 佳 流 動 應 用 程 式 獎 ] 香 港 資 訊 及 通 訊 科 技 獎 2013[ 最 佳 中 小 企 資 訊 科 技 獎 ] 11/2012-6/ , /2012-6/ , /2012-6/ ,500.00

97 97 機 構 項 目 名 稱 ( 性 質 ) 舉 行 日 期 資 助 額 ( 港 元 ) 互 聯 網 專 業 協 會 香 港 資 訊 及 通 訊 科 技 獎 2013[ 最 佳 創 新 及 研 究 獎 ] 11/2012-6/ , 香 港 工 程 師 學 會 資 訊 科 技 分 部 年 度 香 港 中 文 大 學 創 新 科 技 中 心 香 港 通 訊 業 聯 會 基 督 教 香 港 信 義 會 社 會 服 務 部 香 港 失 明 人 協 進 會 香 港 電 腦 學 會 香 港 社 會 服 務 聯 會 香 港 數 碼 娛 樂 協 會 香 港 資 訊 科 技 商 會 香 港 路 德 會 社 會 服 務 處 香 港 新 興 科 技 教 育 協 會 香 港 資 訊 及 通 訊 科 技 獎 2013[ 最 佳 公 共 服 務 應 用 獎 ] 中 學 生 IT 體 驗 團 ( 參 觀 ) 香 港 資 訊 及 通 訊 科 技 獎 2014[ 最 佳 綠 色 科 技 獎 ] 數 碼 共 融 外 展 計 劃 ( 外 展 活 動 ) 開 發 數 碼 共 融 流 動 應 用 程 式 ( 芝 麻 開 路 ) 香 港 資 訊 及 通 訊 科 技 獎 2014[ 最 佳 商 業 方 案 獎 ] 香 港 資 訊 及 通 訊 科 技 獎 2014[ 最 佳 數 碼 共 融 獎 ] 年 度 電 子 商 務 推 廣 計 劃 ( 物 流 ) 香 港 資 訊 及 通 訊 科 技 獎 2014[ 最 佳 數 碼 娛 樂 獎 ] 香 港 資 訊 及 通 訊 科 技 獎 2014[ 最 佳 生 活 時 尚 獎 ] 開 發 數 碼 共 融 流 動 應 用 程 式 ( 智 醒 學 教 材 發 布 平 台 ) 香 港 資 訊 及 通 訊 科 技 獎 2014[ 最 佳 學 生 發 明 獎 ] 11/2012-6/ , / , /2013-6/ , / , /2013-3/ , /2013-6/ , /2013-6/ , / / , /2013-6/ , /2013-6/ , /2013-3/ , /2013-6/ ,120.00

98 98 機 構 項 目 名 稱 ( 性 質 ) 舉 行 日 期 資 助 額 ( 港 元 ) 香 港 物 流 及 供 2013 第 八 屆 粵 港 物 聯 9/ , 應 鏈 管 理 應 用 技 術 研 發 中 心 網 技 術 應 用 高 峰 論 壇 香 港 聖 公 會 福 長 者 全 動 網 絡 計 劃 3-12/ , 利 協 會 ( 外 展 活 動 ) 香 港 耆 康 老 人 智 醒 長 者 IT 耆 星 選 舉 12/2013-8/ , 福 利 會 開 發 數 碼 共 融 流 動 應 用 程 式 ( 長 青 活 動 搜 尋 器 ) 4/2013-3/ , 香 港 無 線 科 技 商 會 資 訊 及 軟 件 業 商 會 香 港 互 聯 網 協 會 保 良 局 香 港 耀 能 協 會 香 港 資 訊 及 通 訊 科 技 獎 2014[ 最 佳 流 動 應 用 程 式 獎 ] WiFi 安 全 話 咁 易 2013( 調 查 研 討 會 和 網 頁 ) 香 港 資 訊 及 通 訊 科 技 獎 2014[ 最 佳 中 小 企 資 訊 科 技 獎 ] 香 港 資 訊 及 通 訊 科 技 獎 2014[ 最 佳 資 訊 科 技 初 創 企 業 獎 ] 耆 樂 無 限 : 長 者 體 驗 數 碼 計 劃 ( 外 展 活 動 ) 開 發 數 碼 共 融 流 動 應 用 程 式 ( 社 交 故 事 一 按 通 ) 中 學 生 IT 體 驗 團 ( 參 觀 ) 開 發 數 碼 共 融 流 動 應 用 程 式 ( 無 障 礙 去 街 香 港 電 腦 教 育 學 會 香 港 傷 殘 青 年 協 會 Guide) 香 港 工 程 師 學 香 港 資 訊 及 通 訊 科 技 會 資 訊 科 技 獎 2014[ 最 佳 創 新 獎 ] 分 部 11/2013-6/ , /2013-7/ , /2013-6/ , /2013-6/ , / , /2013-3/ , / , /2013-3/ , /2013-6/ ,500.00

99 99 機 構 項 目 名 稱 ( 性 質 ) 舉 行 日 期 資 助 額 ( 港 元 ) 香 港 復 康 會 香 港 聾 人 福 利 促 進 會 循 道 衛 理 楊 震 社 會 服 務 處 註 : (1) 只 有 英 文 年 度 電 子 商 務 推 廣 計 劃 ( 陸 路 運 輸 ) 開 發 數 碼 共 融 流 動 應 用 程 式 ( 精 靈 小 耳 朵 粤 語 語 音 ) 開 發 數 碼 共 融 流 動 應 用 程 式 ( 香 港 通 ) 12/ / , /2013-3/ , /2013-3/ , 年 度 至 年 度 有 關 機 構 獲 政 府 資 訊 科 技 總 監 辦 公 室 贊 助 的 次 數 機 構 獲 贊 助 次 數 香 港 仔 街 坊 福 利 會 社 會 服 務 中 心 1 循 道 衛 理 亞 斯 理 社 會 服 務 處 1 英 國 電 腦 學 會 ( 香 港 分 會 ) 3 香 港 明 愛 1 香 港 中 文 大 學 創 新 科 技 中 心 1 保 安 業 商 會 1 香 港 中 華 基 督 教 青 年 會 1 基 督 教 勵 行 會 1 香 港 通 訊 業 聯 會 2 中 華 便 以 利 會 恩 慈 長 者 活 動 中 心 1 地 區 數 碼 中 心 聯 網 1 DotAsia Organisation Limited (1) 1 基 督 教 香 港 信 義 會 社 會 服 務 部 2 童 軍 知 友 社 1 綠 色 科 技 聯 盟 4 香 港 貨 品 編 碼 協 會 4 聖 匠 堂 社 區 中 心 1

100 100 機 構 獲 贊 助 次 數 香 港 失 明 人 協 進 會 1 Hong Kong Chapter of Association for Computing Machinery (1) 1 香 港 青 少 年 服 務 處 1 香 港 電 腦 學 會 10 香 港 社 會 服 務 聯 會 10 香 港 數 碼 港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2 香 港 數 碼 娛 樂 協 會 5 香 港 職 業 發 展 服 務 處 有 限 公 司 1 香 港 家 庭 福 利 會 1 香 港 青 年 協 會 1 香 港 資 訊 科 技 商 會 6 香 港 資 訊 科 技 聯 會 1 香 港 路 德 會 社 會 服 務 處 1 香 港 新 興 科 技 教 育 協 會 1 香 港 物 流 及 供 應 鏈 管 理 應 用 技 術 研 發 中 心 5 香 港 零 售 科 技 商 會 1 香 港 聖 公 會 福 利 協 會 1 香 港 耆 康 老 人 福 利 會 4 香 港 軟 件 行 業 協 會 8 香 港 貿 易 發 展 局 2 香 港 青 聯 科 技 協 會 1 香 港 無 線 科 技 商 會 10 全 港 青 年 學 藝 比 賽 大 會 1 資 訊 及 軟 件 業 商 會 2 互 聯 網 專 業 協 會 10 香 港 互 聯 網 協 會 2 製 造 業 創 匯 商 會 1 保 良 局 2 香 港 耀 能 協 會 1 救 世 軍 1 長 者 安 居 服 務 協 會 1 聖 雅 各 福 群 會 1 香 港 電 腦 教 育 學 會 1

101 101 機 構 獲 贊 助 次 數 香 港 傷 殘 青 年 協 會 1 香 港 工 程 師 學 會 資 訊 科 技 分 部 5 香 港 復 康 會 1 香 港 聾 人 福 利 促 進 會 1 東 華 三 院 1 循 道 衛 理 楊 震 社 會 服 務 處 1 香 港 基 督 教 青 年 會 1 註 : (1) 只 有 英 文 附 件 二 年 度 至 年 度 創 新 科 技 署 ( 創 新 及 科 技 基 金 : 一 般 支 援 計 劃 ) 所 贊 助 的 項 目 機 構 項 目 名 稱 ( 性 質 ) 舉 行 日 期 資 助 額 ( 港 元 ) 年 度 和 年 度 沒 有 相 關 贊 助 年 度 香 港 資 訊 科 技 深 港 創 新 圈 創 新 科 技 7/2011-9/ , 聯 會 交 流 計 劃 ( 交 流 活 動 及 會 議 ) 年 度 香 港 電 腦 學 會 亞 太 資 訊 及 通 訊 科 技 大 10/ /2013 1,600, 獎 年 度 香 港 電 腦 學 會 雲 端 運 算 成 功 案 例 展 示 ( 研 討 會 工 作 坊 及 視 頻 ) 7/2013-3/ ,000.00

102 年 度 至 年 度 有 關 機 構 獲 創 新 科 技 署 ( 創 新 及 科 技 基 金 : 一 般 支 援 計 劃 ) 贊 助 的 次 數 機 構 獲 贊 助 次 數 香 港 電 腦 學 會 2 香 港 資 訊 科 技 聯 會 1 附 件 三 年 度 至 年 度 香 港 數 碼 港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所 贊 助 的 項 目 機 構 項 目 名 稱 ( 性 質 ) 舉 行 日 期 (1) 資 助 額 ( 港 元 ) 年 度 香 港 中 文 大 學 創 業 研 究 中 心 2009 亞 洲 創 業 教 育 圓 桌 會 議 10/ , 香 港 資 訊 科 技 聯 會 香 港 無 線 發 展 中 心 香 港 無 線 科 技 商 會 互 聯 網 專 業 協 會 香 港 互 聯 網 協 會 Hong Kong/Shenzhen IT SME 12/ , Survey Report Result Presentation Summit (2) ( 高 峰 會 ) Creative Industry 2/ , Development Forum (2) ( 論 壇 ) 無 線 Wi-Fi 服 務 及 應 用 的 市 場 7/ , 普 查 與 展 望 報 告 發 表 暨 江 門 3G 無 線 應 用 產 業 基 地 合 作 平 台 合 作 備 忘 錄 簽 署 儀 式 數 碼 媒 體 營 銷 會 議 / , Cloud Computing Luncheon 7/ , Seminar and Signing Ceremony (2) ( 研 討 會 及 典 禮 ) 媒 體 素 養 論 壇 5/ ,940.00

103 103 機 構 項 目 名 稱 ( 性 質 ) 舉 行 日 期 項 目 管 理 專 業 學 會 香 港 分 會 香 港 電 腦 教 育 學 會 香 港 社 會 服 務 聯 會 資 訊 科 技 資 源 中 心 Asia Pacific Network Information Centre Training (2) ( 工 作 坊 ) (1) 資 助 額 ( 港 元 ) 6/ , Asia Pacific Network 11/ , Information Centre IPv6 Advanced Training in Hong Kong (2) ( 工 作 坊 ) IPv6 Conference (2) ( 會 議 ) 11/ , 國 際 項 目 管 理 論 壇 / , 年 度 資 訊 科 技 挑 戰 獎 勵 計 劃 暨 青 年 資 訊 科 技 大 使 獎 勵 計 劃 頒 獎 典 禮 資 訊 科 技 資 源 中 心 研 討 會 / , / , 年 度 DotAsia 亞 太 區 網 絡 管 治 論 壇 / , Organisation Limited (2) 2011 年 亞 太 互 聯 網 科 技 高 峰 2/ , 會 暨 亞 太 先 進 網 絡 會 議 香 港 資 訊 科 技 聯 會 第 二 屆 深 港 科 技 界 交 流 年 會 暨 第 一 屆 深 港 科 技 合 作 高 峰 會 1/ , 香 港 互 聯 網 註 冊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香 港 無 線 發 展 中 心 香 港 無 線 科 技 商 會 2010 數 碼 市 場 中 小 企 網 絡 成 功 之 路 研 討 會 7/ , 創 意 流 動 廣 告 論 壇 3/ , 數 碼 媒 體 營 銷 會 議 / , 首 屆 香 港 國 際 流 動 影 片 大 獎 評 審 3/ ,950.00

104 104 機 構 項 目 名 稱 ( 性 質 ) 舉 行 日 期 香 港 電 腦 教 育 學 會 香 港 社 會 服 務 聯 會 資 訊 科 技 資 源 中 心 年 度 資 訊 科 技 挑 戰 獎 勵 計 劃 暨 青 年 資 訊 科 技 大 使 獎 勵 計 劃 頒 獎 典 禮 資 訊 科 技 資 源 中 心 研 討 會 2010 (1) 資 助 額 ( 港 元 ) 5/ , / , 年 度 綠 色 科 技 聯 盟 綠 色 科 技 論 壇 5/ , 香 港 互 聯 網 註 冊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2011 數 碼 市 場 善 用 互 聯 網 抗 通 脹 研 討 會 7/ , 香 港 無 線 科 技 商 會 香 港 互 聯 網 協 會 項 目 管 理 專 業 學 會 香 港 分 會 香 港 電 腦 教 育 學 會 香 港 社 會 服 務 聯 會 資 訊 科 技 資 源 中 心 2011 香 港 最 受 歡 迎 市 場 推 廣 8/ , Smartphone Apps 大 賽 研 討 會 及 頒 獎 典 禮 數 碼 媒 體 營 銷 會 議 / , After World IPv6 Day, What's 9/ , Next Seminar (2) ( 研 討 會 ) 國 際 互 聯 網 開 發 者 會 議 / , Project Management Institute 9/ , HK Asia Pacific Regional Project Management Forum 2011 (2) ( 論 壇 ) 年 度 資 訊 科 技 挑 戰 5/ , 獎 勵 計 劃 暨 青 年 資 訊 科 技 大 使 獎 勵 計 劃 頒 獎 典 禮 資 訊 科 技 資 源 中 心 研 討 會 12/ , 年 度 亞 洲 雲 運 算 協 Asia Cloud Computing 會 Association Executive Roundtable Meeting (2) ( 會 議 ) 電 子 學 習 聯 盟 教 育 2.9: 電 子 學 習 多 面 睇 : 探 討 如 何 迎 接 電 子 學 習 時 代 的 來 臨 座 談 會 5/ , / ,130.00

105 105 機 構 項 目 名 稱 ( 性 質 ) 舉 行 日 期 (1) 資 助 額 ( 港 元 ) 香 港 電 腦 學 會 傑 出 資 訊 及 通 訊 科 技 人 員 獎 6/ , 頒 獎 典 禮 香 港 青 少 年 創 新 科 技 教 育 協 會 香 港 國 際 科 學 展 覽 / , 香 港 互 聯 網 註 冊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香 港 公 匙 基 建 論 壇 香 港 無 線 科 技 商 會 2012 數 碼 市 場 開 創 網 上 營 商 新 領 域 研 討 會 亞 洲 PKI 創 新 大 賽 頒 獎 亞 洲 PKI 聯 盟 2012 年 的 特 別 督 導 委 員 會 會 議 暨 亞 洲 移 動 通 信 安 全 工 作 小 組 會 議 Mobile Business Summit 2012 Mobile Finance in the New Era (2) ( 高 峰 會 ) 亞 洲 智 能 手 機 應 用 程 式 大 賽 評 審 亞 洲 智 能 手 機 應 用 程 式 高 峰 會 暨 頒 獎 禮 8/ , / , / , / , 香 港 互 聯 網 協 會 傑 出 手 機 應 用 程 式 交 流 座 談 會 "Building Trust in Cloud Computing" Summit 2012 and Inauguration of Cloud Security Alliance Hong Kong & Macau Chapter (2) ( 高 峰 會 及 典 禮 ) World IPv6 Launch x IPv6 in Action x IPv6World: Asia (2) ( 會 議 ) DNSSEC.Asia Summit 2012 and Workshop (2) ( 高 峰 會 及 工 作 坊 ) 5/ , / , / ,441.00

106 106 機 構 項 目 名 稱 ( 性 質 ) 舉 行 日 期 SecureHongKong 2012 Mitigating Against Emerging Threats (2) ( 會 議 ) "Protecting Security & (1) 資 助 額 ( 港 元 ) 12/ , / , Privacy on the Cloud" Forum (2) ( 論 壇 ) 項 目 管 理 專 業 Project Management Institute 11/ , 學 會 香 港 分 會 HK Asia Pacific Project Management Congress 2012 (2) ( 論 壇 ) 香 港 電 腦 教 育 年 度 資 訊 科 技 挑 戰 5/ , 學 會 獎 勵 計 劃 暨 青 年 資 訊 科 技 大 使 獎 勵 計 劃 頒 獎 典 禮 年 度 香 港 中 華 基 督 icity 校 際 辯 論 挑 戰 杯 總 決 賽 12/ , 教 青 年 會 及 閉 幕 禮 電 子 學 習 聯 盟 教 育 2.12: 香 港 數 碼 教 學 發 2/ , 展 進 程 座 談 會 香 港 科 技 大 學 Social Media, Big Data and 10/ , NIE 社 交 媒 體 Cloud: Trends and Issues in 研 究 中 心 Asia Student Competition (2) ( 比 賽 ) 香 港 互 動 市 務 大 中 華 數 碼 廣 告 創 意 論 壇 8/ , 商 會 香 港 電 腦 學 會 MoDev 香 港 2013 會 議 4/ , 亞 太 資 訊 及 通 訊 科 技 聯 盟 大 8/ , 獎 執 行 委 員 會 ( 會 議 ) 香 港 互 聯 網 註 2013 數 碼 市 場 研 討 會 創 業 8/ , 冊 管 理 有 限 公 家 的 網 上 機 遇 司 香 港 公 匙 基 建 2013 亞 洲 PKI 聯 盟 成 員 大 會 暨 1/ , 論 壇 督 導 委 員 會 會 議

107 107 機 構 項 目 名 稱 ( 性 質 ) 舉 行 日 期 (1) 資 助 額 ( 港 元 ) 香 港 無 線 科 技 商 會 創 業 講 座 系 列 八 月 杜 振 IT Solutions Limited 8-10/ , 創 業 講 座 系 列 九 月 李 勁 Limited 國 際 資 訊 系 統 安 全 核 准 聯 盟 香 港 互 聯 網 協 會 項 目 管 理 專 業 學 會 香 港 分 會 香 港 電 腦 教 育 學 會 創 業 講 座 系 列 十 月 林 基 移 動 商 務 峰 會 2013 移 動 12/ , 科 技 對 零 售 業 的 改 造 SecureHongKong 2013 (2) ( 會 11/ , 議 ) 國 際 互 聯 網 開 發 者 會 議 / , 香 港 IPv6 個 案 分 享 及 goipv6 7/ , 服 務 啟 動 禮 物 聯 網 由 概 念 到 實 踐 研 9/ , 討 會 Are you ready for IPv6? (2) ( 會 3/ , 議 ) 國 際 互 聯 網 開 發 者 會 議 / , Project Management Institute 11/ , HK Asia Pacific Project Management Congress 2013 (2) ( 論 壇 ) 年 度 資 訊 科 技 挑 戰 5/ , 獎 勵 計 劃 暨 青 年 資 訊 科 技 大 使 獎 勵 計 劃 頒 獎 典 禮 註 : (1) 贊 助 以 實 報 實 銷 形 式 提 供, 範 圍 包 括 免 費 場 地 數 碼 港 艾 美 酒 店 往 宿 活 動 涉 及 的 接 駁 交 通 和 餐 飲, 以 及 數 碼 港 科 技 中 心 提 供 的 服 務 (2) 只 有 英 文

108 年 度 至 年 度 有 關 團 體 獲 香 港 數 碼 港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贊 助 的 次 數 團 體 獲 贊 助 次 數 亞 洲 雲 運 算 協 會 1 香 港 中 華 基 督 教 青 年 會 1 香 港 中 文 大 學 創 業 研 究 中 心 1 DotAsia Organisation Limited (1) 2 電 子 學 習 聯 盟 2 綠 色 科 技 聯 盟 1 香 港 科 技 大 學 NIE 社 交 媒 體 研 究 中 心 1 香 港 互 動 市 務 商 會 1 香 港 電 腦 學 會 3 香 港 資 訊 科 技 聯 會 3 香 港 青 少 年 創 新 科 技 教 育 協 會 1 香 港 互 聯 網 註 冊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4 香 港 公 匙 基 建 論 壇 2 香 港 無 線 發 展 中 心 2 香 港 無 線 科 技 商 會 9 國 際 資 訊 系 統 安 全 核 准 聯 盟 1 互 聯 網 專 業 協 會 1 香 港 互 聯 網 協 會 16 項 目 管 理 專 業 學 會 香 港 分 會 4 香 港 電 腦 教 育 學 會 5 香 港 社 會 服 務 聯 會 資 訊 科 技 資 源 中 心 3 註 : (1) 只 有 英 文

109 年 度 至 年 度 香 港 科 技 園 公 司 所 贊 助 的 項 目 ( 贊 助 形 式 : 免 費 提 供 場 地 ) 附 件 四 團 體 項 目 名 稱 ( 性 質 ) 舉 行 日 期 年 度 創 新 科 技 署 創 新 科 技 嘉 年 華 2009 ( 講 座 展 覽 及 11/2009 工 作 坊 ) 香 港 青 年 協 會 香 港 學 生 科 學 比 賽 /2009 Young Scientist Summer Camp 2009 (1) 7/2009 ( 培 訓 ) 香 港 青 年 協 會 鑑 證 講 座 1/2010 香 港 學 生 科 學 比 賽 分 享 會 1/2010 香 港 FLL 暨 Jr.FLL 創 意 機 械 人 大 賽 2/ 年 度 香 港 Linux 商 會 The Development and Application of 10/2010 Supercomputer (1) ( 講 座 ) 創 新 科 技 署 創 新 科 技 嘉 年 華 2010( 簡 介 及 會 議 ) 7-12/2010 第 七 次 深 港 創 新 及 科 技 合 作 督 導 會 8/2010 議 創 新 科 技 月 活 動 推 廣 ( 訪 問 ) 10/2010 創 新 科 技 嘉 年 華 2010( 講 座 展 覽 及 工 11/2010 作 坊 ) 經 濟 新 動 力 : 創 新 科 技, 檢 測 及 認 證 2/2011 ( 會 議 ) Seminar on Development of 2/2011 Innovation & Technology and Testing & Certification as New Pillar Industries in Hong Kong (1) ( 講 座 ) 互 聯 網 專 業 協 會 泛 珠 三 角 安 利 盃 大 學 生 計 算 機 作 品 6/2010 賽 ( 香 港 區 )( 學 生 比 賽 ) 香 港 青 年 協 會 香 港 學 生 科 學 比 賽 /2010 香 港 青 年 協 會 鑑 證 科 學 日 營 6-8/2010 香 港 青 年 協 會 鑑 證 講 座 7/2010 LEAD Creativity Showcase 2010 (1) ( 案 例 展 示 ) 7/2010

110 110 團 體 項 目 名 稱 ( 性 質 ) 舉 行 日 期 The Young Scientist Summer Camp (1) 7-8/2010 ( 培 訓 ) 2010 香 港 機 關 王 競 賽 工 作 坊 10/2010 香 港 學 生 科 學 比 賽 2011( 簡 介 會 及 培 訓 ) 12/2010-1/ 年 度 香 港 檢 測 和 認 證 建 築 材 料 產 品 認 證 講 座 11/2011 局 香 港 生 產 力 促 進 香 港 資 訊 及 通 訊 科 技 獎 ( 頒 獎 典 禮 ) 2/2012 局 及 香 港 貿 易 發 展 局 香 港 科 技 教 育 學 香 港 工 程 挑 戰 賽 2011( 學 生 比 賽 ) 1/2012 會 創 新 科 技 署 創 新 科 技 嘉 年 華 2011: 承 建 商 簡 介 會 7/2011 創 新 科 技 嘉 年 華 2011( 講 座 展 覽 及 工 10-11/2011 作 坊 ) 互 聯 網 專 業 協 會 2011 泛 珠 三 角 安 利 盃 大 學 生 計 算 機 6/2011 作 品 賽 ( 香 港 區 )( 學 生 比 賽 ) 2012 香 港 資 訊 及 通 訊 科 技 獎 : 最 佳 創 2/2012 新 及 研 究 獎 及 展 覽 會 ( 頒 獎 典 禮 及 展 覽 會 ) 沙 田 區 議 會 IT 領 袖 夏 令 營 7/2011 香 港 中 文 大 學 Opportunity Conference 2011 (1) ( 會 議 ) 7/2011 Plenary Discussion for Asian 1/2012 Engineering Deans' Meeting (1) ( 會 議 ) 香 港 青 年 協 會 香 港 學 生 科 學 比 賽 /2011 暑 期 活 動 鑑 證 暑 期 活 動 鑑 證 講 7/2011 座 暑 期 活 動 鑑 證 日 營 8/ 香 港 機 關 王 競 賽 10-12/ 年 度 長 者 網 絡 發 展 協 We Digit Fun (1) ( 培 訓 ) 6/2012 會 香 港 電 腦 學 會 亞 太 資 訊 及 通 訊 科 技 大 獎 2013( 比 賽 ) 10/2012- 香 港 檢 測 和 認 證 局 12/2013 中 藥 研 討 會 9/2012

111 111 團 體 項 目 名 稱 ( 性 質 ) 舉 行 日 期 香 港 資 訊 科 技 聯 深 港 創 新 圈 創 新 科 技 交 流 計 劃 ( 會 10/2012 會 議 ) 創 新 科 技 署 創 新 科 技 嘉 年 華 2012( 講 座 展 覽 及 工 10/2012 作 坊 ) 天 主 教 石 鐘 山 紀 2012 全 港 小 學 電 腦 數 描 大 賽 4/2012 念 小 學 香 港 中 文 大 學 Opportunity Conference 2012 (1) ( 會 議 ) 7/2012 香 港 工 程 挑 戰 賽 2012( 學 生 比 賽 ) 11/2012 香 港 青 年 協 會 香 港 學 生 科 學 比 賽 /2012 暑 期 活 動 鑑 證 講 座 及 日 營 6-7/ 香 港 機 關 王 競 賽 簡 介 及 工 作 10-12/2012 坊 香 港 創 意 思 維 活 動 2012/13 簡 介 會 10/2012 創 新 科 技 嘉 年 華 2012 義 工 培 訓 ( 培 10/2012 訓 ) 創 新 科 技 嘉 年 華 2012 工 作 坊 11/2012 香 港 創 意 思 維 活 動 2012/13 工 作 坊 1/2013 創 新 科 學 中 心 科 學 講 座 1/2013 創 新 科 學 中 心 科 學 活 動 ( 講 座 ) 2/2013 香 港 創 意 思 維 活 動 2012/13 工 作 坊 3/2013 香 港 青 年 協 會 科 學 工 作 坊 3/ 年 度 香 港 電 腦 學 會 雲 端 運 算 成 功 案 例 展 示 ( 研 討 會 工 作 坊 及 案 例 展 示 ) 7/2013-3/2014 創 新 科 技 署 創 新 科 技 嘉 年 華 2013( 講 座 展 覽 及 工 10/2013 作 坊 ) 香 港 中 文 大 學 Opportunity Conference 2013 (1) ( 會 議 ) 7/2013 香 港 青 年 協 會 香 港 青 年 協 會 科 學 工 作 坊 ( 可 再 生 4/2013 能 源 探 索 ) 香 港 青 年 協 會 科 學 工 作 坊 ( 免 疫 學 ) 4/2013 香 港 青 年 協 會 科 學 工 作 坊 ( 力 學 與 4/2013 工 程 學 ) 香 港 青 年 協 會 科 學 工 作 坊 ( 可 再 生 4/2013 能 源 探 索 及 物 理 遊 樂 場 ) 香 港 青 年 協 會 科 學 工 作 坊 ( 鑑 證 科 學 ) 4/2013

112 112 團 體 項 目 名 稱 ( 性 質 ) 舉 行 日 期 香 港 學 生 科 學 比 賽 /2013 香 港 青 年 協 會 科 學 工 作 坊 ( 指 紋 鑑 5/2013 證 ) 香 港 青 年 協 會 創 新 科 技 獎 計 劃 /2013 培 訓 ( 培 訓 課 程 ) 香 港 青 年 協 會 科 學 工 作 坊 鑑 證 暑 6/2013 期 講 座 香 港 青 年 協 會 科 學 工 作 坊 ( 奇 妙 的 7/2013 飛 行 理 論 ) 香 港 青 年 協 會 科 學 工 作 坊 ( 光 的 奧 7/2013 妙 ) 創 意 科 學 趣 味 體 驗 ( 工 作 坊 ) 7/2013 創 新 科 技 嘉 年 華 2013 義 工 訓 練 ( 訓 10/2013 練 課 程 ) 香 港 創 意 思 維 活 動 ( 學 生 活 動 ) 10/2013-5/2014 創 新 科 技 嘉 年 華 2013 工 作 坊 10-11/ /14 香 港 機 關 王 競 賽 11/2013-1/2014 香 港 FLL 暨 Jr.FLL 創 意 機 械 人 大 賽 工 作 坊 2013/14 12/2013 註 : (1) 只 有 英 文 年 度 至 年 度 有 關 團 體 獲 香 港 科 技 園 公 司 贊 助 的 次 數 團 體 獲 贊 助 次 數 長 者 網 絡 發 展 協 會 1 香 港 電 腦 學 會 2 香 港 檢 測 和 認 證 局 2 香 港 資 訊 科 技 聯 會 1 香 港 Linux 商 會 1

113 113 團 體 獲 贊 助 次 數 香 港 生 產 力 促 進 局 及 香 港 貿 易 發 展 局 1 香 港 科 技 教 育 學 會 1 創 新 科 技 署 11 互 聯 網 專 業 協 會 3 天 主 教 石 鐘 山 紀 念 小 學 1 沙 田 區 議 會 1 香 港 中 文 大 學 5 香 港 青 年 協 會 44 對 私 家 醫 院 收 費 的 規 定 Regulation of Charges Levied by Private Hospitals 14. 陳 健 波 議 員 : 主 席,2003 年, 衞 生 署 發 出 私 家 醫 院 護 養 院 和 留 產 院 實 務 守 則 ( 實 務 守 則 ), 列 出 良 好 的 實 務 標 準 供 醫 護 機 構 採 用 實 務 守 則 訂 明, 私 家 醫 院 須 於 入 院 登 記 處 等 適 當 地 方 備 有 收 費 表, 列 明 病 房 檢 驗 和 治 療 程 序 醫 療 用 品 等 費 用, 以 供 病 人 參 考 衞 生 署 在 巡 查 私 家 醫 院 時, 會 查 核 醫 院 是 否 符 合 實 務 守 則 的 規 定 就 此, 政 府 可 否 告 知 本 會 : ( 一 ) 過 去 5 年, 衞 生 署 接 獲 多 少 宗 市 民 就 私 家 醫 院 收 費 作 出 的 投 訴, 並 按 投 訴 類 別 ( 例 如 突 然 提 高 收 費 費 用 不 合 理 未 有 事 先 向 病 人 提 供 收 費 資 料 等 ) 及 調 查 結 果 列 出 分 項 數 字 ; 衞 生 署 有 否 向 涉 嫌 違 反 實 務 守 則 有 關 規 定 的 私 家 醫 院 採 取 跟 進 行 動 ; 若 有, 詳 情 為 何 ; 若 否, 原 因 為 何 ; ( 二 ) 過 去 5 年, 當 局 每 年 巡 查 私 家 醫 院 的 次 數 為 何, 當 中 有 多 少 次 發 現 私 家 醫 院 沒 有 按 實 務 守 則 的 規 定 在 適 當 地 方 備 存 完 整 的 收 費 資 料, 以 供 病 人 參 考 ; ( 三 ) 鑒 於 實 務 守 則 並 非 法 例 的 一 部 分, 衞 生 署 因 而 只 能 勸 諭 或 提 醒 私 家 醫 院 按 實 務 守 則 的 規 定, 向 病 人 提 供 完 整 的 收 費 資 料, 當 局 會 否 考 慮 賦 予 實 務 守 則 法 律 效 力, 並 制 定 違 反 實 務 守 則 的 罰 則 ( 例 如 嚴 重 違 規 的 私 家 醫 院 可 被 吊 銷 牌 照 ); 若 會, 詳 情 為 何 ; 若 否, 當 局 目 前 有 何 措 施 確 保 私 家 醫 院 向 病 人 提 供 完 整 的 收 費 資 料 ;

114 114 ( 四 ) 鑒 於 政 府 規 定 擬 在 黃 竹 坑 和 大 埔 兩 幅 預 留 土 地 上 發 展 的 私 家 醫 院, 須 每 年 把 最 少 51% 的 住 院 病 床 日 數, 透 過 標 準 病 床 以 套 餐 服 務 收 費 形 式 提 供 予 本 港 居 民, 並 須 向 公 眾 提 供 全 面 的 收 費 資 料, 當 局 會 否 研 究 規 定 現 有 私 家 醫 院 符 合 同 樣 的 要 求 ; 若 會, 詳 情 為 何 ; 若 否, 理 據 為 何 ; 及 ( 五 ) 鑒 於 審 計 署 署 長 第 五 十 九 號 報 告 書 建 議 當 局 參 考 本 地 及 海 外 所 採 取 的 良 好 做 法 以 提 高 私 家 醫 院 收 費 的 透 明 度 ( 例 如 規 定 私 家 醫 院 須 確 保 病 人 在 入 院 前 或 入 院 時 已 獲 悉 可 能 要 繳 付 的 估 計 費 用 總 額, 以 及 就 醫 療 收 費 透 明 度 制 定 法 例 ), 而 當 局 已 同 意 審 計 署 的 建 議, 目 前 是 否 已 就 相 關 建 議 展 開 研 究 ; 若 然, 進 度 及 最 新 的 研 究 結 果 為 何 ; 若 否, 原 因 為 何? 食 物 及 衞 生 局 局 長 : 主 席, 衞 生 署 根 據 香 港 法 例 第 165 章 醫 院 護 養 院 及 留 產 院 註 冊 條 例 ( 條 例 ), 為 符 合 有 關 房 舍 人 手 和 設 備 方 面 的 條 件 的 私 家 醫 院 護 養 院 及 留 產 院 註 冊 衞 生 署 亦 公 布 實 務 守 則, 訂 明 良 好 的 實 務 標 準 供 註 冊 醫 護 機 構 遵 守, 以 加 強 病 人 安 全 及 提 高 服 務 質 素 實 務 守 則 的 規 定 涵 蓋 機 構 組 織 和 管 理 房 舍 及 設 備 病 人 護 理 風 險 管 理 病 人 權 益 等 範 疇 衞 生 署 通 過 巡 察, 以 及 調 查 嚴 重 醫 療 事 件 和 投 訴, 確 保 私 家 醫 院 護 養 院 及 留 產 院 遵 從 條 例 及 實 務 守 則 的 規 定 就 陳 議 員 質 詢 的 5 個 部 分, 現 答 覆 如 下 : ( 一 ) 在 收 費 方 面, 實 務 守 則 要 求 私 家 醫 院 須 於 入 院 登 記 處 繳 費 處 及 適 當 地 方, 備 有 收 費 表, 列 明 房 間 檢 驗 和 治 療 程 序 醫 療 用 品 藥 物 等 收 費 供 病 人 參 考 收 費 如 有 調 整, 必 須 在 完 成 修 訂 及 公 布 收 費 表 後 才 可 實 施 此 外, 醫 院 亦 須 在 可 行 的 情 況 下 盡 快 讓 病 人 知 悉 適 用 的 收 費 項 目 衞 生 署 在 巡 查 私 家 醫 院 時, 會 監 察 醫 院 有 否 按 照 實 務 守 則 的 規 定 提 供 和 展 示 收 費 表, 以 及 向 入 院 病 人 解 釋 收 費 的 程 序 等 衞 生 署 亦 已 提 醒 私 家 醫 院 應 主 動 提 供 詳 細 收 費 資 料 予 病 人 參 考, 以 提 高 收 費 透 明 度 如 發 現 私 家 醫 院 違 反 實 務 守 則 內 有 關 收 費 的 規 定, 衞 生 署 會 發 出 規 管 信, 要 求 私 家 醫 院 改 善 有 關 措 施

115 115 過 去 5 年 (2009 年 至 2013 年 ), 衞 生 署 接 獲 有 關 私 家 醫 院 收 費 的 投 訴 共 有 43 宗, 當 中 可 分 為 3 個 類 別 第 一 個 類 別 涉 及 20 宗 投 訴 人 不 同 意 收 費 項 目 的 個 案, 經 調 查 後 發 現 當 中 並 無 違 反 實 務 守 則 的 行 為 第 二 個 類 別 包 括 15 宗 投 訴 人 指 未 能 預 先 得 悉 收 費 的 個 案, 經 調 查 後 其 中 兩 宗 個 案 須 由 衞 生 署 進 一 步 跟 進 並 已 要 求 有 關 私 家 醫 院 作 出 改 善 以 遵 守 實 務 守 則 的 有 關 要 求 第 三 個 類 別 為 其 他 涉 及 收 費 的 投 訴 ( 例 如 對 帳 單 和 收 費 水 平 的 投 訴 ) 則 有 8 宗, 經 調 查 後 其 中 1 宗 個 案 須 由 衞 生 署 進 一 步 跟 進 並 已 要 求 有 關 私 家 醫 院 作 出 改 善 以 遵 守 實 務 守 則 的 有 關 要 求 ( 二 ) 過 去 5 年 (2009 年 至 2013 年 ), 衞 生 署 巡 察 私 家 醫 院 ( 包 括 留 產 院 ) 共 537 次 ( 其 間 每 年 的 巡 察 次 數 分 別 為 及 126 次 ) 於 上 述 537 次 巡 查 並 未 發 現 有 私 家 醫 院 違 反 實 務 守 則 有 關 在 適 當 地 方 備 存 收 費 資 料 的 要 求 ( 三 ) 及 ( 五 ) 食 物 及 衞 生 局 於 2012 年 10 月 成 立 的 私 營 醫 療 機 構 規 管 檢 討 督 導 委 員 會 ( 督 導 委 員 會 ) 轄 下 的 私 家 醫 院 規 管 工 作 小 組 經 參 考 多 個 不 同 國 家 ( 包 括 英 國 澳 洲 及 新 加 坡 等 ) 的 法 例 及 規 管 經 驗, 以 及 因 應 社 會 期 望 和 考 慮 本 地 的 獨 特 因 素 及 環 境 後, 就 改 善 私 家 醫 院 的 企 業 管 治 臨 床 質 素 收 費 透 明 度 和 投 訴 處 理 等 制 訂 多 項 建 議, 包 括 大 幅 提 高 罰 則 要 求 私 家 醫 院 提 供 詳 盡 收 費 表 實 施 報 價 機 制 公 布 收 費 統 計 數 據 及 為 常 見 手 術 訂 立 服 務 套 餐 等 政 府 現 正 整 理 督 導 委 員 會 轄 下 各 個 工 作 小 組 的 研 究 結 果 及 建 議, 並 計 劃 於 2014 年 下 半 年 與 其 他 規 管 私 營 醫 療 機 構 的 建 議 一 併 進 行 公 眾 諮 詢, 屆 時 亦 會 向 立 法 會 衞 生 事 務 委 員 會 匯 報 檢 討 結 果 ( 四 ) 就 某 些 涉 及 須 透 過 土 地 契 約 條 款 落 實, 以 規 範 服 務 提 供 及 收 費 形 式 等 的 要 求, 當 局 會 在 現 有 私 家 醫 院 所 屬 土 地 的 承 批 人 申 請 契 約 續 期 或 為 擴 建 或 重 建 醫 院 而 申 請 增 批 地 段 或 修 訂 契 約 時, 考 慮 加 入 這 些 規 範 條 款

116 116 海 牙 選 擇 法 院 協 議 公 約 適 用 於 香 港 的 事 宜 Application of Hague Convention on Choice of Court Agreements to Hong Kong 15. MR DENNIS KWOK: President, the Hague Convention on Choice of Court Agreements (the Convention) was adopted at the 20th session of the Hague Conference on 30 June The Convention aims to assure that when the contracting parties agree on a court to hear a civil or commercial dispute, the agreement and any resulting judgment will be recognized and enforced in any Contracting State to the Convention. The Department of Justice published two consultation papers in 2004 and 2007 respectively to seek comments on the Convention, particularly with regard to the question of whether the Convention should apply to Hong Kong. In this connection, will the Government inform this Council: (1) whether it has decided to seek the application of the Convention to Hong Kong under Article 153 of the Basic Law; if it has, of the views of the interested parties and stakeholders received in the aforesaid consultations; if not, whether it will conduct consultations again before it makes the decision; (2) whether it has assessed what effects the application of the Convention to Hong Kong will have on the Judiciary in respect of its workload, manpower and court facilities, and particularly, the potential impact on the civil and commercial lists; if it has, of the findings and details; if not, the reasons for that; (3) whether it has explored to what extent Hong Kong could, upon the application of the Convention to it, encourage more contracting parties to choose this jurisdiction as the seat for the resolution of international civil or commercial disputes, and bring about potential development opportunities for the legal profession; if it has, of the detailed findings; if not, the reasons for that; and (4) given that the Minister for Law of Singapore stated during a recent Parliamentary sitting that Singapore was studying the feasibility of acceding to the Convention, and in the light of the proposed establishment of an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Court in Singapore,

117 117 whether it has explored the adoption of appropriate measures and reform proposals, apart from seeking the application of the Convention to Hong Kong, to maintain and enhance Hong Kong's status as an international dispute resolution centre in the Asia Pacific region? SECRETARY FOR JUSTICE: President, the Convention was adopted in So far, it was only acceded to by Mexico in 2007 and signed by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and the European Union in The Convention has not yet entered into force. Our replies to each of the four parts of the question are as follows: (1) and (2) The public consultation exercise by the Hong Kong 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 (HKSAR) Government in relation to the Convention was first conducted in 2004 (on the basis of the draft Convention) and again in 2007 (on the basis of the adopted Convention). It invited views and comments on a number of issues in relation to the Convention, including the question of whether the Convention should be applied to Hong Kong. On this question, the HKSAR Government received mixed views during these consultation exercises. While some respondents (such as the Judiciary and the Law Society of Hong Kong) were generally in favour of the application of the Convention to Hong Kong, others including the Hong Kong Bar Association (HKBA) have expressed reservation on such application due to concerns such as the provision in Article 3(b) of the Convention that deems choice of court agreements designating courts of a State or specific courts of a State to be exclusive, which in the opinion of the HKBA is "somewhat unfair". The HKBA also considered Article 4(1) of the Convention would require Hong Kong courts to enforce a foreign judgment granting remedies not conventionally granted under the laws of the HKSAR.

118 118 The question of whether the Convention should be applied to the HKSAR is not a simple one. One has to carefully consider the pros and cons as well as the consequential implications of applying or not applying the Convention to Hong Kong. The HKSAR Government has not yet come to a conclusion as to whether the Convention should be applied to the HKSAR, but will keep the issue in view from time to time. When considering whether the Convention should be applied to the HKSAR, we will no doubt take into account all relevant considerations including the comments received during the previous consultation exercises, the implications of such application to the existing laws of the HKSAR and our Judiciary (such as its workload, manpower and facilities), and the number of jurisdictions to which the Convention is applied. If necessary, further consultation will be conducted with the relevant stakeholders on issues of their concern. (3) The international legal regime to be established by the Convention aims to provide certainty and ensure the effectiveness of choice of courts agreements between parties to commercial transactions. It would govern the recognition and enforcement of judgments resulting from proceedings based on such agreements. If the Convention is to be applied to the HKSAR, it may have the effect of attracting more business parties to choose the HKSAR to resolve commercial disputes by way of litigation. The efficacy and attractiveness of the Convention regime, however, would be subject to a number of relevant factors, including the number of jurisdictions to which the Convention is applied, the extent to which business parties would choose litigation to resolve international or cross-border commercial disputes rather than using 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 methods such as arbitration and mediation and, if the parties choose litigation, the extent to which they would adopt a choice of court agreement in their contracts, as well as the extent of specific matters that may be excluded from application of the Convention by state parties as permitted under Article 21 of the Convention.

119 119 As stated in parts (1) and (2) of the reply above, the Convention has so far been acceded to by Mexico and signed by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and European Union only. The impact of the Convention, which has not yet entered into force, on the behaviour of business parties in respect of international or cross-border commercial disputes is not yet certain. Although the Convention is yet to be applied to the HKSAR, thus far the impact (if any) on the HKSAR's competitiveness as a centre for international and dispute resolution services in the Asia Pacific region is very limited. Nevertheless, we will of course continue to keep a close eye on the latest development at the international level and the responses of other jurisdictions in relation to the Convention. (4) The HKSAR Government has been making every possible effort to consolidate and enhance the status of the HKSAR as a centre for international legal and dispute resolution services in the Asia Pacific region, and will continue to do so. We will step up our promotional efforts, improve the legal framework for arbitration and mediation, and work closely together with all the relevant stakeholders. Amongst others, the Department of Justice will pursue the following initiatives to facilitate the further development and growth of international legal and dispute resolution services in Hong Kong: (i) (ii) (iii) (iv) launching a consultancy study on the development of arbitration in Hong Kong; enhancing the promotion of international legal and dispute resolution services of Hong Kong in emerging economies in the Asia Pacific region (through local and overseas seminars as well as other appropriate activities); establishing an advisory committee to advise on the development and promotion of Hong Kong as an 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 centre in the Asia Pacific region; continuing the promotion of mediation through the Steering Committee on Mediation;

120 120 (v) (vi) facilitating the establishment and growth of additional world class law-related or dispute resolution organizations in Hong Kong; and taking up the former French Mission Building upon the relocation of the Court of Final Appeal from there and providing space in the Building for use by legal and dispute resolution institutions, on top of the allocation of office space to them in the West Wing of the former Central Government Offices. In addition, we will continue to keep a close eye on the latest development at the international level and the initiatives taken by other jurisdictions (including Singapore, as mentioned in the question) as well as to take appropriate measures as and when necessary, so as to ensure that our regime stays at the forefront of international development and enhance our status as a leading hub for international legal and dispute resolution services in the Asia Pacific region. 公 營 精 神 健 康 服 務 Public Mental Health Services 16. 蔣 麗 芸 議 員 : 主 席, 在 年 度, 醫 院 管 理 局 ( 醫 管 局 ) 轄 下 公 立 醫 院 及 精 神 科 專 科 門 診 診 所 ( 專 科 診 所 ) 為 超 過 名 有 精 神 健 康 問 題 人 士 提 供 治 療 及 支 援 服 務 截 至 2013 年 3 月 31 日, 醫 管 局 精 神 科 服 務 有 334 名 醫 生 ( 包 括 精 神 科 專 科 醫 生 ), 醫 生 與 病 人 的 比 例 為 1:583 人, 有 意 見 認 為 該 比 例 反 映 精 神 科 醫 生 的 人 手 嚴 重 不 足 關 於 公 營 精 神 健 康 服 務, 政 府 可 否 告 知 本 會 : ( 一 ) 是 否 知 悉, 醫 管 局 精 神 科 醫 生 的 現 職 人 數 及 職 位 空 缺 數 目 為 何, 以 及 過 去 10 年 每 年 的 人 手 增 減 的 人 數 及 百 分 比 為 何, 並 按 醫 生 職 級 及 醫 院 聯 網 分 區 以 表 格 列 出 分 項 數 字 ; 醫 管 局 有 否 計 劃 填 補 上 述 職 位 空 缺 及 增 加 培 訓 精 神 科 醫 生 資 源 ; 如 有, 詳 情 為 何 ; 如 否, 原 因 為 何 ;

121 121 ( 二 ) 是 否 知 悉, 過 去 10 年 每 年 向 公 立 醫 院 或 專 科 診 所 求 診 的 精 神 科 病 人 數 目 為 何, 並 按 年 服 務 類 別 ( 住 院 門 診 及 日 間 服 務 ) 及 醫 院 聯 網 以 表 格 列 出 分 項 數 字 ; ( 三 ) 是 否 知 悉, 專 科 診 所 根 據 甚 麼 標 準 評 定 精 神 病 個 案 的 嚴 重 和 緊 急 程 度 ( 即 第 一 優 先 類 別 第 二 優 先 類 別 和 例 行 個 案 ); ( 四 ) 是 否 知 悉, 過 去 5 年 每 年 精 神 病 患 者 經 治 療 後 不 再 需 要 進 一 步 接 受 治 療 的 個 案 宗 數 為 何 ; ( 五 ) 當 局 跟 進 市 民 被 懷 疑 精 神 病 患 者 或 行 為 怪 異 人 士 滋 擾 的 報 告 的 程 序 為 何 ; 當 作 出 滋 擾 的 人 士 拒 絕 接 受 治 療 或 跟 進 服 務 時, 當 局 有 何 措 施 防 止 他 們 再 滋 擾 其 他 人 ; ( 六 ) 是 否 知 悉, 醫 管 局 社 區 精 神 科 外 展 服 務 有 否 主 動 接 觸 疑 似 精 神 病 患 者 及 盡 早 提 供 適 當 服 務 予 該 等 人 士 ; 如 有, 詳 情 為 何 ; 如 否, 原 因 為 何 ; ( 七 ) 有 否 研 究 就 臨 床 心 理 學 家 及 輔 導 員 引 入 註 冊 制 度 的 可 行 性, 以 加 強 對 受 情 緒 困 擾 人 士 提 供 的 專 業 服 務, 以 及 減 低 受 情 緒 困 擾 人 士 患 上 精 神 病 的 機 會 ; 如 有, 詳 情 為 何 ; 如 否, 原 因 為 何 ; 及 ( 八 ) 鑒 於 近 日 發 生 多 宗 懷 疑 精 神 病 發 作 的 人 士 涉 嫌 殺 人 的 案 件 ( 例 如 啟 晴 邨 槍 擊 案 榮 昌 邨 一 名 女 子 斬 殺 女 兒 案, 以 及 旺 角 高 空 投 擲 座 椅 導 致 途 人 死 亡 ), 當 局 會 否 全 面 檢 討 現 行 對 精 神 病 患 者 提 供 的 服 務 ( 包 括 介 入 及 康 復 治 療 等 ), 以 及 加 快 研 究 引 入 社 區 治 療 令 的 需 要 及 可 行 性, 以 保 障 市 民 的 安 全 ; 如 會, 詳 情 為 何 ; 如 否, 原 因 為 何? 食 物 及 衞 生 局 局 長 : 主 席, ( 一 ) 醫 管 局 以 綜 合 和 跨 專 業 方 式, 由 精 神 科 醫 生 臨 床 心 理 學 家 職 業 治 療 師 精 神 科 護 士 精 神 科 社 康 護 士 和 醫 務 社 會 工 作 者 等 組 成 團 隊 提 供 一 系 列 精 神 健 康 服 務, 其 中 包 括 住 院 門 診 日 間 醫 院 和 社 區 精 神 科 服 務

122 122 隨 着 人 口 增 長 及 老 化, 市 民 對 醫 療 服 務 包 括 精 神 科 服 務 的 需 求 不 斷 上 升, 醫 管 局 亦 因 應 需 要 增 加 有 關 醫 護 人 手, 以 滿 足 服 務 需 求 目 前 醫 管 局 有 337 名 精 神 科 醫 生 過 去 5 年 間, 全 職 精 神 科 醫 生 流 失 率 介 乎 2% 至 5% 醫 管 局 會 繼 續 密 切 監 察 醫 生 的 人 手 情 況, 在 規 劃 和 調 配 方 面 作 出 適 當 安 排, 以 應 付 服 務 需 求 過 去 多 年, 醫 管 局 推 行 了 多 項 措 施 以 加 強 醫 生 培 訓 當 中 包 括 加 強 模 擬 訓 練 資 助 醫 生 到 海 外 接 受 訓 練, 以 及 資 助 海 外 醫 生 到 本 地 醫 院 提 供 培 訓 醫 管 局 會 繼 續 推 行 這 些 措 施, 提 高 服 務 質 素 ( 二 ) 過 去 5 年 ( 至 年 度 ) 於 醫 管 局 接 受 各 類 型 精 神 科 服 務 的 求 診 人 數 載 於 附 件 ( 三 ) 醫 管 局 轄 下 精 神 科 專 科 門 診 會 為 新 症 作 分 流, 以 確 保 有 急 切 醫 療 需 要 的 病 人 能 在 合 理 的 時 間 內 得 到 診 治 在 分 流 制 度 下, 專 科 門 診 診 所 會 考 慮 新 症 病 人 的 臨 床 病 歷 及 主 要 症 狀, 以 釐 定 病 人 當 時 臨 床 情 況 的 緊 急 程 度, 為 他 們 安 排 診 治 日 期 分 流 類 別 包 括 第 一 優 先 類 別 個 案 ( 緊 急 ) 第 二 優 先 類 別 個 案 ( 半 緊 急 ), 以 及 例 行 個 案 醫 管 局 的 目 標 是 把 第 一 和 第 二 優 先 類 別 個 案 的 輪 候 時 間 中 位 數 分 別 維 持 在 兩 星 期 和 8 星 期 內 在 年 度, 被 分 流 為 第 一 優 先 個 案 和 第 二 優 先 個 案 的 精 神 科 專 科 門 診 新 症 預 約 的 輪 候 時 間 中 位 數 分 別 為 1 星 期 及 4 星 期 ( 四 ) 醫 管 局 並 沒 有 質 詢 第 ( 四 ) 部 分 所 要 求 的 相 關 數 字 和 資 料 ( 五 ) 及 ( 六 ) 任 何 市 民 如 在 社 區 發 現 懷 疑 有 精 神 健 康 問 題 的 人 士, 在 徵 得 有 關 人 士 同 意 下, 可 向 社 會 福 利 署 轄 下 各 區 的 精 神 健 康 綜 合 社 區 中 心 求 助 中 心 會 為 該 人 士 提 供 適 當 的 社 區 支 援, 包 括 轉 介 該 人 士 到 醫 管 局 各 聯 網 的 精 神 科 服 務 接 受 診 治 此 外, 根 據 精 神 健 康 條 例 ( 第 136 章 ) 第 31 條, 基 於 病 人 本 身 的 健 康 或 安 全, 或 是 為 保 護 他 人 着 想, 醫 管 局 可 向 區 域 法 院 法 官 或 裁 判 官 申 請, 將 患 有 精 神 紊 亂 而 其 精 神 紊 亂

123 123 的 性 質 或 程 度 足 以 構 成 理 由 將 他 羈 留 在 精 神 病 院 內 最 少 一 段 有 限 的 期 間 的 病 人 羈 留 以 作 觀 察 對 於 居 住 於 社 區 並 正 在 康 復 中 的 嚴 重 精 神 病 患 者, 醫 管 局 的 個 案 管 理 計 劃 會 為 他 們 提 供 深 入 持 續 和 個 人 化 的 支 援 而 對 於 一 些 被 評 為 高 風 險 的 病 人, 包 括 有 暴 力 傾 向 或 嚴 重 刑 事 暴 力 紀 錄 的 病 患 者, 醫 管 局 的 危 機 介 入 小 組 會 為 他 們 特 別 提 供 外 展 服 務, 並 會 適 時 介 入, 包 括 在 有 需 要 時 轉 介 他 們 接 受 適 當 的 治 療 此 外, 醫 管 局 亦 設 有 一 條 精 神 健 康 專 線 的 24 小 時 精 神 科 熱 線, 為 精 神 病 患 者 及 其 照 顧 者 提 供 支 援 熱 線 由 專 業 的 精 神 科 護 士 接 聽, 就 精 神 健 康 事 宜 向 病 人 照 顧 者 及 有 關 人 士 提 供 支 援 ( 七 ) 為 確 保 公 眾 安 全, 保 障 市 民 避 免 因 接 受 不 妥 善 或 不 合 標 準 的 醫 護 服 務 而 致 健 康 受 損, 政 府 在 過 去 已 制 定 不 同 法 例, 規 管 相 關 醫 護 人 員 和 機 構 藥 物 銷 售, 以 及 不 良 醫 療 廣 告 和 營 商 手 法 衞 生 署 也 制 訂 各 項 指 引 實 務 守 則 監 測 和 呈 報 制 度 市 場 評 估 風 險 監 察 和 通 報 等 措 施, 以 監 察 不 同 範 疇 的 醫 護 服 務 即 使 是 目 前 不 受 法 定 規 管 的 專 業 也 受 相 關 法 例 所 規 管 食 物 及 衞 生 局 目 前 正 進 行 醫 護 人 力 規 劃 及 專 業 發 展 策 略 檢 討, 檢 討 範 圍 涵 蓋 醫 護 專 業 的 未 來 發 展 方 向 我 們 會 藉 此 機 會 考 慮, 應 否 以 某 種 形 式 加 強 規 管 目 前 沒 有 法 定 註 冊 制 度 的 醫 護 專 業 ( 八 ) 為 確 保 本 港 的 精 神 健 康 政 策 能 夠 應 付 人 口 增 長 和 老 化 帶 來 的 挑 戰, 食 物 及 衞 生 局 於 2013 年 5 月 成 立 精 神 健 康 檢 討 委 員 會, 着 手 檢 討 現 行 的 精 神 健 康 政 策, 以 期 制 訂 本 港 精 神 健 康 服 務 發 展 的 未 來 路 向 委 員 會 亦 會 考 慮 是 否 有 需 要 修 訂 精 神 健 康 條 例, 包 括 因 應 海 外 經 驗 和 本 地 情 況, 在 本 港 引 入 社 區 治 療 令 的 需 要 及 可 行 性 值 得 注 意 的 是, 社 區 治 療 令 在 其 他 地 方 引 入 時 都 引 起 社 會 很 大 爭 議 由 於 社 區 治 療 令 的 運 作 複 雜, 並 涉 及 病 人 權 益 及 人 權 等 問 題, 而 其 成 效 還 沒 有 科 學 實 證 支 持, 委 員 會 小 心 研 究 和 平 衡 相 關 考 慮, 作 出 客 觀 符 合 實 情 的 建 議

124 124 附 件 下 表 載 列 過 去 5 年 ( 至 年 度 ) 於 醫 管 局 接 受 各 類 型 精 神 科 服 務 的 求 診 人 數 : 精 神 科 住 院 人 數 精 神 科 門 診 人 數 精 神 科 日 間 醫 院 人 數 年 度 ( 截 至 2010 年 3 月 31 日 ) 港 島 東 聯 網 港 島 西 聯 網 九 龍 中 聯 網 九 龍 東 聯 網 九 龍 西 聯 網 新 界 東 聯 網 新 界 西 聯 網 總 計 年 度 ( 截 至 2011 年 3 月 31 日 ) 港 島 東 聯 網 港 島 西 聯 網 九 龍 中 聯 網 九 龍 東 聯 網 九 龍 西 聯 網 新 界 東 聯 網 新 界 西 聯 網 總 計 年 度 ( 截 至 2012 年 3 月 31 日 ) 港 島 東 聯 網 港 島 西 聯 網 九 龍 中 聯 網 九 龍 東 聯 網 九 龍 西 聯 網 新 界 東 聯 網 新 界 西 聯 網 總 計 年 度 ( 截 至 2013 年 3 月 31 日 ) 港 島 東 聯 網 港 島 西 聯 網

125 125 精 神 科 住 院 人 數 精 神 科 門 診 人 數 精 神 科 日 間 醫 院 人 數 九 龍 中 聯 網 九 龍 東 聯 網 九 龍 西 聯 網 新 界 東 聯 網 新 界 西 聯 網 總 計 年 度 ( 截 至 2014 年 3 月 31 日 ) 港 島 東 聯 網 港 島 西 聯 網 九 龍 中 聯 網 九 龍 東 聯 網 九 龍 西 聯 網 新 界 東 聯 網 新 界 西 聯 網 總 計 在 公 立 醫 院 進 行 的 胎 兒 結 構 性 超 聲 波 檢 查 Fetal Morphology Scans Conducted in Public Hospitals 17. 鄧 家 彪 議 員 : 主 席, 本 人 接 獲 一 宗 投 訴, 指 稱 威 爾 斯 親 王 醫 院 為 一 名 孕 婦 進 行 的 胎 兒 結 構 性 超 聲 波 檢 查 ( 超 聲 波 檢 查 ) 的 結 果 是 胎 兒 沒 有 發 展 異 常, 但 該 孕 婦 其 後 誕 下 一 名 患 有 先 天 性 多 發 性 關 節 攣 縮 症 及 裂 顎 的 嬰 兒 該 婦 人 向 醫 院 管 理 局 ( 醫 管 局 ) 作 出 投 訴 後 獲 告 知, 當 天 為 她 進 行 超 聲 波 檢 查 的 是 一 名 在 該 公 立 醫 院 進 行 醫 學 交 流 的 內 地 醫 生 由 於 醫 院 未 有 為 超 聲 波 影 像 備 存 紀 錄, 所 以 無 從 得 知 該 次 檢 查 是 否 有 失 誤 就 此, 政 府 可 否 告 知 本 會 是 否 知 悉 : ( 一 ) 過 去 3 年, 各 公 立 醫 院 經 超 聲 波 檢 查 發 現 胎 兒 可 能 患 有 而 其 後 確 診 患 有 先 天 性 多 發 性 關 節 攣 縮 症 的 個 案 數 目 ( 並 按 超 聲 波 檢 查 進 行 時 胎 兒 的 周 數 列 出 分 項 數 字 ), 以 及 確 診 新 生 嬰 兒 患 有 該 病 症 的 數 目 為 何 ; ( 二 ) 醫 管 局 有 否 就 醫 生 進 行 超 聲 波 檢 查 的 程 序 及 進 行 該 檢 查 的 醫 生 所 需 資 格 訂 定 指 引 ; 如 有, 指 引 的 詳 情 制 訂 的 依 據,

126 126 以 及 最 近 的 修 訂 日 期 為 何, 以 及 醫 管 局 如 何 監 察 醫 生 有 否 遵 守 有 關 指 引 ; 如 否, 原 因 為 何, 以 及 會 否 考 慮 制 訂 有 關 指 引 ; ( 三 ) 醫 管 局 有 否 措 施 確 保 醫 護 人 員 向 孕 婦 清 楚 解 釋 超 聲 波 檢 查 的 目 的 和 限 制, 並 確 保 她 們 明 瞭 有 關 內 容 ; 如 有, 詳 情 為 何 ; 如 否, 原 因 為 何, 以 及 會 否 考 慮 制 訂 相 關 措 施 ; ( 四 ) 醫 管 局 有 否 訂 立 機 制, 覆 查 使 用 超 聲 波 檢 查 所 作 的 診 斷 是 否 正 確 ; 如 有, 詳 情 為 何 ; 如 否, 會 否 訂 立 該 機 制 ; 及 ( 五 ) 醫 管 局 有 否 訂 立 機 制, 處 理 有 關 助 產 士 及 進 行 醫 學 交 流 的 內 地 醫 生 所 進 行 的 產 前 檢 查 的 投 訴 ; 如 有, 詳 情 為 何 ; 如 否, 原 因 為 何? 食 物 及 衞 生 局 局 長 : 主 席, ( 一 ) 先 天 性 多 發 性 關 節 攣 縮 症 是 一 極 為 罕 見 的 病 症 根 據 歐 洲 一 大 型 研 究, 這 病 症 的 發 生 率 少 於 0.01% 先 天 性 多 發 性 關 節 攣 縮 症 的 異 常 可 能 隨 孕 周 增 加 變 得 更 嚴 重, 病 症 沒 有 固 定 的 發 病 孕 周, 大 多 數 的 病 症 要 在 嬰 兒 出 生 後 才 能 被 診 斷 出 來 醫 管 局 並 沒 有 備 存 有 關 患 有 先 天 性 多 發 性 關 節 攣 縮 症 的 個 案 數 目 統 計 ( 二 ) ( 三 ) 及 ( 四 ) 政 府 重 視 為 孕 婦 提 供 適 切 和 全 面 的 產 前 服 務, 衞 生 署 轄 下 的 母 嬰 健 康 院 與 醫 管 局 轄 下 的 產 科 部 門 合 作 提 供 一 套 完 善 的 產 前 護 理 計 劃, 照 顧 孕 婦 整 個 懷 孕 及 生 產 過 程 首 次 產 前 檢 查 項 目 包 括 個 人 及 家 族 病 歷 檢 查 體 格 及 婦 科 檢 查 小 便 糖 份 及 蛋 白 測 試 和 驗 血 等 在 有 需 要 的 情 況 下, 醫 護 人 員 會 按 照 孕 婦 的 情 形 和 意 願, 為 她 們 進 行 進 一 步 的 檢 查, 這 些 檢 查 包 括 超 聲 波 檢 查 血 糖 及 口 服 葡 萄 糖 耐 量 試 驗 羊 膜 穿 刺 檢 查 ( 抽 取 羊 胎 水 ) 絨 毛 球 抽 檢 和 胎 兒 臍 帶 血 抽 檢 等

127 127 公 立 醫 院 的 常 規 產 前 檢 查 服 務 項 目 並 未 包 括 超 聲 波 檢 查 如 個 案 有 特 別 的 臨 床 需 要, 主 診 醫 生 會 為 有 需 要 的 孕 婦 安 排 在 18 至 22 周 孕 期 內, 進 行 結 構 性 超 聲 波 檢 查 超 聲 波 檢 查, 通 常 包 括 評 估 胎 兒 大 小 心 率 基 本 的 胎 兒 結 構 胎 盤 位 置 等 雖 然 胎 兒 某 些 異 常 情 況 可 由 結 構 性 超 聲 波 檢 查 發 現, 但 是 並 非 所 有 異 常 情 況 均 可 被 發 現 歐 洲 有 研 究 指 出, 大 約 一 半 的 異 常 情 況 在 懷 孕 期 24 周 前 都 不 能 準 確 驗 出 孕 婦 結 構 性 超 聲 波 檢 查 的 培 訓 和 考 試 均 由 醫 管 局 轄 下 婦 產 科 所 成 立 的 工 作 小 組 管 理 為 孕 婦 進 行 結 構 性 超 聲 波 檢 查 的 婦 產 科 醫 生 和 助 產 士 需 先 接 受 一 套 系 統 性 的 培 訓 課 程, 他 們 在 通 過 筆 試 和 操 作 考 試 後, 才 能 運 作 超 聲 波 為 孕 婦 檢 查 在 進 行 結 構 性 超 聲 波 檢 查 之 前, 孕 婦 一 般 都 會 獲 派 發 一 份 相 關 的 資 料 單 張 以 輔 助 醫 護 人 員 解 釋 超 聲 波 檢 查 的 用 途 及 限 制, 以 及 其 他 相 關 注 意 事 項 醫 護 人 員 亦 會 在 檢 查 後 向 孕 婦 解 釋 檢 查 結 果 和 解 答 詢 問 因 應 個 別 情 況 及 按 臨 床 需 要, 婦 產 科 醫 生 會 安 排 為 孕 婦 進 行 覆 查 或 進 一 步 的 檢 查 婦 產 科 部 門 亦 會 定 期 監 察 超 聲 波 檢 查 的 情 況, 以 確 保 服 務 質 素 ( 五 ) 醫 管 局 設 有 兩 層 機 制, 處 理 所 有 就 其 提 供 服 務 ( 包 括 為 孕 婦 提 供 的 產 前 檢 查 服 務 ) 的 投 訴 在 機 制 的 第 一 層, 所 有 投 訴 會 先 由 相 關 公 立 醫 院 處 理 醫 院 的 病 人 聯 絡 主 任 接 獲 個 案 後, 會 交 由 有 關 部 門 跟 進 及 了 解 事 件, 並 在 完 成 調 查 後 將 結 果 回 覆 投 訴 人 若 投 訴 人 不 滿 醫 院 的 調 查 結 果 及 回 覆, 可 利 用 投 訴 機 制 的 第 二 層, 即 向 醫 管 局 公 眾 投 訴 委 員 會 提 出 上 訴 公 眾 投 訴 委 員 會 為 醫 管 局 轄 下 的 一 個 委 員 會, 由 社 會 各 界 人 士 組 成, 為 醫 管 局 獨 立 公 平 及 公 正 地 處 理 及 審 議 所 有 上 訴 香 港 的 航 空 服 務 Aviation Services in Hong Kong 18. 胡 志 偉 議 員 : 主 席, 關 於 香 港 國 際 機 場 的 航 道 最 高 航 機 起 降 量 及 珠 江 三 角 洲 空 域 的 管 理, 政 府 可 否 告 知 本 會 :

128 128 ( 一 ) 在 考 慮 闢 設 航 機 抵 港 或 離 港 的 新 航 道 時, 當 局 除 考 慮 航 機 使 用 有 關 航 道 時 對 附 近 居 民 造 成 的 噪 音 問 題 及 地 勢 限 制 外, 還 會 受 制 於 哪 些 因 素, 以 及 有 否 探 討 解 決 方 法 ; 有 否 評 估 闢 設 新 航 道 會 令 香 港 國 際 機 場 的 最 高 航 機 起 降 量 增 加 多 少 ; 如 有 評 估, 結 果 為 何 ; 及 ( 二 ) 鑒 於 有 報 道 指 出, 按 目 前 珠 江 三 角 洲 空 域 的 管 理 安 排, 抵 港 或 離 港 航 機 須 在 呎 以 上 的 高 度 進 出 香 港 空 域, 而 該 高 度 限 制 制 約 了 香 港 國 際 機 場 的 最 高 航 機 起 降 量, 民 航 處 會 否 透 過 現 時 與 中 國 民 用 航 空 局 及 澳 門 民 航 局 設 立 的 三 方 工 作 小 組, 與 內 地 及 澳 門 當 局 商 討 放 寬 或 甚 至 撤 銷 該 高 度 限 制 ; 如 會, 詳 情 為 何 ; 如 否, 原 因 為 行? 運 輸 及 房 屋 局 局 長 : 主 席, 就 胡 志 偉 議 員 質 詢 的 各 個 部 分, 現 答 覆 如 下 : ( 一 ) 根 據 國 際 民 用 航 空 組 織 所 訂 的 國 際 標 準 及 建 議, 飛 行 航 道 的 設 計 除 了 需 要 考 慮 地 勢 環 境 及 噪 音 等 環 境 問 題 外, 還 需 要 顧 及 跑 道 方 向 飛 行 運 作 要 求 ( 例 如 飛 行 速 度 ) 超 越 障 礙 物 時 所 規 定 的 高 度 距 離 導 航 設 備 位 置 與 鄰 近 機 場 的 空 域 協 調 等 因 素 現 時 進 出 香 港 國 際 機 場 的 飛 行 航 道 的 設 計, 是 經 過 詳 細 考 慮 各 相 關 因 素 後 而 制 訂 的 因 應 國 際 民 用 航 空 組 織 發 布 新 的 導 航 規 格 標 準, 民 航 處 於 去 年 制 訂 了 一 套 新 的 飛 行 程 序, 讓 符 合 相 關 導 航 規 格 標 準 的 航 機 於 去 年 12 月 起 可 使 用 一 條 經 西 博 寮 海 峽 的 新 進 場 航 道, 使 飛 機 能 避 免 飛 越 人 口 稠 密 的 地 區 機 場 的 跑 道 容 量, 受 多 個 因 素 影 響, 包 括 航 機 的 標 準 間 距 機 場 周 邊 的 空 域 地 勢 及 運 作 環 境 在 機 場 升 降 的 航 機 機 種 組 合, 以 及 機 場 的 基 建 設 施 等 因 應 籌 備 香 港 國 際 機 場 2030 規 劃 大 綱, 機 場 管 理 局 委 託 英 國 航 空 顧 問 英 國 國 家 航 空 交 通 服 務 有 限 公 司 就 香 港 國 際 機 場 的 跑 道 容 量 進 行 研 究, 有 關 研 究 於 2008 年 完 成 該 顧 問 按 照 國 際 民 用 航 空 組 織 的 標 準, 經 詳 細 分 析 香 港 國 際 機 場 周 邊 的 地 勢 運

129 129 作 環 境 基 建 設 施 及 空 域 等 因 素 後, 得 出 的 結 論 為 香 港 國 際 機 場 兩 條 跑 道 的 實 際 最 高 容 量 為 每 小 時 68 架 次 有 關 結 果 亦 得 到 民 航 處 認 同 多 年 來, 民 航 處 已 透 過 持 續 改 善 飛 行 程 序 及 運 作 優 化 空 域 結 構 增 加 航 空 交 通 管 制 人 手, 以 及 提 升 飛 行 區 基 建 設 施 等 措 施, 將 機 場 雙 跑 道 的 容 量 按 需 求 逐 步 提 升, 由 2004 年 的 每 小 時 50 架 次, 提 升 至 現 時 的 每 小 時 65 架 次 民 航 處 將 繼 續 推 進 有 關 工 作, 將 機 場 雙 跑 道 的 容 量 於 2015 年 進 一 步 提 升 至 每 小 時 68 架 次 的 實 際 最 高 容 量 ( 二 ) 為 確 保 位 於 不 同 空 域 內 的 航 機 能 同 時 安 全 有 效 地 運 作, 航 機 需 達 到 一 定 高 度 才 可 由 一 個 航 空 交 通 管 理 單 位 移 交 至 另 一 個 空 管 單 位 這 項 航 空 交 通 管 理 安 排, 旨 在 確 保 航 機 的 飛 行 安 全, 亦 常 見 於 其 他 繁 忙 空 域 的 邊 界 上 這 項 安 排 與 航 機 升 降 之 間 的 間 距 並 無 直 接 關 係, 因 此 不 會 對 跑 道 容 量 構 成 任 何 影 響 由 於 香 港 與 深 圳 機 場 鄰 近, 而 且 分 別 由 香 港 及 內 地 兩 個 不 同 的 航 空 交 通 管 理 單 位 分 別 管 理, 因 此 由 香 港 國 際 機 場 起 飛 的 航 機, 須 要 在 指 定 的 英 呎 移 交 高 度 進 入 內 地 空 域 此 指 定 高 度 要 求 亦 適 用 於 由 內 地 進 入 香 港 空 域 的 航 機 經 與 內 地 空 管 單 位 協 商 後, 雙 方 自 2005 年 起 已 於 指 定 晚 間 非 繁 忙 時 段 ( 即 晚 上 11 時 至 翌 日 早 上 7 時 ) 將 移 交 高 度 從 英 呎 降 至 英 呎, 以 減 低 航 機 繞 道 的 情 況 香 港 民 航 處 中 國 民 用 航 空 局 和 澳 門 民 航 局 於 2004 年 成 立 了 珠 江 三 角 洲 地 區 空 中 交 通 管 理 規 劃 與 實 施 專 題 工 作 組 ( 下 稱 三 方 工 作 組 ), 商 討 如 何 改 善 珠 三 角 空 域 的 使 用 和 航 空 交 通 管 理 的 協 調 工 作 三 方 工 作 組 經 商 議 後, 已 制 訂 了 綜 合 方 案, 當 中 包 括 增 設 新 的 空 管 移 交 點 優 化 相 關 的 飛 行 程 序 航 道 及 系 統 的 設 置 調 整 空 域 的 結 構 逐 步 統 一 空 管 標 準 等, 以 優 化 珠 三 角 空 域 設 計 規 劃 及 航 空 交 通 管 理 民 航 處 會 繼 續 透 過 三 方 工 作 組, 與 內 地 空 管 部 門 探 討 進 一 步 優 化 珠 三 角 空 域 管 理, 包 括 上 述 的 航 空 交 通 管 理 安 排

130 130 香 港 機 場 管 理 局 及 貿 發 局 董 事 會 成 員 的 委 任 和 高 級 職 員 的 調 職 事 宜 Appointments of Board Members and Transfers of Senior Staff Members of Airport Authority Hong Kong and HKTDC 19. 謝 偉 俊 議 員 : 主 席, 政 府 於 去 年 10 月 宣 布, 香 港 機 場 管 理 局 ( 機 管 局 ) 主 席 答 允 由 2014 年 6 月 1 日 起 延 任 一 年, 但 政 府 於 上 月 30 日 宣 布 (i) 該 主 席 因 個 人 理 由 不 再 延 任 ( 下 稱 前 任 主 席 ) (ii) 將 由 現 任 香 港 貿 易 發 展 局 ( 貿 發 局 ) 主 席 於 2015 年 6 月 1 日 起 出 任 機 管 局 主 席 ( 下 稱 候 任 主 席 ) (iii) 在 過 渡 的 一 年 期 間, 由 一 位 剛 辭 任 機 管 局 基 建 規 劃 委 員 會 主 席 的 現 任 機 管 局 董 事 會 成 員 擔 任 機 管 局 主 席 ( 過 渡 期 主 席 ), 以 及 (iv) 委 任 一 名 曾 辭 任 行 政 會 議 成 員 的 人 士 及 另 外 3 人 為 機 管 局 董 事 會 新 成 員 此 外, 於 貿 發 局 任 職 達 10 年 的 現 任 總 裁 已 向 貿 發 局 辭 職 並 將 會 轉 職 至 機 管 局 出 任 行 政 總 裁 另 一 方 面, 有 報 道 指, 上 述 的 人 事 變 動 源 於 前 任 主 席 與 過 渡 期 主 席, 早 前 就 香 港 國 際 機 場 ( 機 場 ) 的 北 商 業 區 的 規 劃 有 爭 議 ( 包 括 應 否 將 有 關 的 地 下 旅 客 捷 運 系 統 車 廠 ( 地 下 車 廠 ) 改 為 商 業 城, 以 配 合 機 場 第 三 跑 道 的 發 展 等 ) 就 機 管 局 及 貿 發 局 董 事 會 成 員 的 委 任 和 高 級 職 員 的 調 職 事 宜, 政 府 可 否 告 知 本 會 : ( 一 ) 是 否 知 悉, 過 渡 期 主 席 有 否 計 劃 推 翻 機 管 局 董 事 會 已 作 出 無 須 搬 遷 地 下 車 廠 的 決 定 ; 鑒 於 有 評 論 指 出, 機 場 擬 建 的 第 三 跑 道 將 會 是 全 球 工 程 造 價 最 高 昂 的 機 場 跑 道, 有 否 評 估 搬 遷 地 下 車 廠 以 配 合 北 商 業 區 發 展 會 否 進 一 歩 推 高 工 程 造 價, 以 及 是 否 最 符 合 公 眾 利 益 的 方 案 ; 如 有 評 估, 結 果 為 何 ; 如 評 估 結 果 是 會 推 高 造 價, 預 計 第 三 跑 道 的 造 價 升 幅 為 何 ; ( 二 ) 鑒 於 有 評 論 指 出, 候 任 主 席 並 無 管 理 機 場 的 經 驗, 政 府 為 何 寧 願 以 委 任 過 渡 期 主 席 的 複 雜 安 排, 遷 就 候 任 主 席 一 年 後 出 掌 機 管 局, 以 及 有 否 從 公 眾 利 益 的 角 度 考 量 其 他 有 機 場 管 理 經 驗 的 人 選 ; 如 有, 詳 情 為 何 ; 如 否, 原 因 為 何 ; ( 三 ) 鑒 於 有 意 見 指 出, 機 管 局 及 貿 發 局 董 事 會 的 主 席 / 成 員 的 委 任 及 高 級 職 員 的 調 職, 有 如 私 人 會 所 式 的 政 治 委 任, 但 機 管 局 掌 管 本 港 重 要 的 航 空 基 建 工 程 及 航 空 業 的 發 展, 而 貿 發 局 則 推 廣 本 港 對 外 貿 易, 政 府 有 何 措 施 說 服 公 眾, 機 管 局 董 事 會 成 員 的 委 任 ( 包 括 過 渡 期 和 候 任 主 席 的 委 任, 以 及 曾 辭 任 行 政 會 議 成 員 的 人 獲 委 任 為 機 管 局 董 事 會

131 131 成 員 等 ), 以 及 貿 發 局 的 主 席 及 總 裁 將 調 任 機 管 局 的 安 排, 是 基 於 公 眾 利 益 和 客 觀 的 委 任 準 則, 而 非 僅 從 政 治 角 度 考 量 ; 及 ( 四 ) 鑒 於 政 府 表 示 因 信 任 過 渡 期 主 席 的 能 力 而 委 任 他 為 機 管 局 主 席, 為 何 只 委 任 他 暫 代 主 席 一 年 而 不 讓 他 一 年 後 繼 續 擔 任 該 職 ; 鑒 於 政 府 信 任 候 任 主 席 是 有 能 之 士 及 寧 願 作 複 雜 安 排 遷 就 候 任 主 席 一 年 後 出 掌 機 管 局, 為 何 不 讓 他 繼 續 留 任 貿 發 局 以 推 廣 本 港 的 對 外 貿 易 ; 鑒 於 貿 發 局 現 任 總 裁 亦 將 隨 候 任 主 席 轉 任 機 管 局 行 政 總 裁, 政 府 有 否 評 估 貿 發 局 的 兩 名 最 高 負 責 人 將 先 後 離 職 轉 至 機 管 局 任 職, 而 現 時 機 管 局 過 渡 期 主 席 則 任 期 僅 得 一 年, 從 該 兩 個 機 構 的 運 作 及 公 眾 利 益 的 角 度 考 量, 如 此 複 雜 的 安 排 會 否 造 成 混 亂 及 浪 費 人 力 ; 政 府 如 何 向 公 眾 解 釋 上 述 連 串 的 人 事 安 排 是 出 於 實 際 需 要, 而 非 政 治 考 量, 以 及 不 會 妨 礙 機 管 局 及 貿 發 局 的 運 作? 運 輸 及 房 屋 局 局 長 : 主 席, 就 謝 偉 俊 議 員 質 詢 的 各 個 部 分, 現 答 覆 如 下 : ( 一 ) 機 管 局 董 事 會 已 就 三 跑 道 工 程 及 北 商 業 區 的 規 劃 工 作 制 訂 目 標 及 方 向, 並 正 由 管 理 層 積 極 推 動 落 實 三 跑 道 的 規 劃 工 作 ( 包 括 環 境 影 響 評 估 及 相 關 的 設 計 細 節 等 ) 已 進 入 最 後 階 段, 而 地 下 車 廠 的 位 置 亦 已 載 列 在 有 關 的 環 境 影 響 評 估 報 告 內 在 環 保 署 於 2014 年 6 月 12 日 知 會 機 管 局 該 報 告 符 合 環 評 研 究 概 要 及 環 境 影 響 評 估 程 序 的 技 術 備 忘 錄 的 要 求 後, 機 管 局 已 於 2014 年 6 月 20 日 將 該 報 告 公 開 予 公 眾 閱 覽, 為 期 30 天 機 管 局 現 正 檢 視 及 更 新 有 關 三 跑 道 工 程 費 用 預 算, 有 關 檢 討 預 計 於 今 年 內 完 成 ( 二 ) ( 三 ) 及 ( 四 ) 根 據 機 場 管 理 局 條 例, 機 管 局 的 主 席 及 成 員 由 行 政 長 官 委 任, 而 機 管 局 行 政 總 裁 的 委 任 須 獲 得 行 政 長 官 批 准

132 132 政 府 委 任 諮 詢 及 法 定 組 織 非 官 方 成 員 的 原 則 是 用 人 唯 才, 以 切 合 有 關 組 織 的 需 要 政 府 在 過 程 中 會 考 慮 多 個 因 素, 包 括 人 選 的 才 能 專 長 經 驗 ; 有 關 組 織 的 職 能 工 作 性 質 ; 以 及 保 持 組 織 有 效 運 作 或 工 作 連 續 性 的 需 要 等 政 府 原 於 去 年 10 月 宣 布 張 建 東 博 士 由 2014 年 6 月 1 日 起 延 任 機 管 局 主 席 1 年 然 而, 張 博 士 因 個 人 理 由, 最 終 決 定 不 再 延 任 行 政 長 官 委 任 蘇 澤 光 先 生 接 任 為 機 管 局 主 席, 但 由 於 其 個 人 的 其 他 工 作 安 排, 蘇 澤 光 先 生 最 早 到 任 日 期 為 2015 年 6 月 1 日 在 蘇 澤 光 先 生 上 任 之 前, 現 任 機 管 局 董 事 羅 康 瑞 先 生 獲 委 任 於 2014 年 6 月 1 日 至 2015 年 5 月 31 日 期 間 出 任 機 管 局 主 席 蘇 澤 光 先 生 和 羅 康 瑞 先 生 均 具 備 豐 富 的 公 共 服 務 經 驗 政 府 認 為, 在 蘇 澤 光 先 生 和 羅 康 瑞 先 生 的 領 導 下, 機 管 局 會 繼 續 推 動 機 場 的 長 遠 發 展, 包 括 三 跑 道 系 統 及 北 商 業 區, 以 及 進 一 步 鞏 固 機 場 作 為 國 際 及 地 區 航 空 樞 紐 的 地 位 行 政 長 官 亦 委 任 4 名 機 管 局 新 成 員 他 們 均 在 其 相 關 界 別 具 備 豐 富 經 驗, 必 定 能 夠 為 機 管 局 的 發 展 提 出 有 用 的 專 業 角 度 意 見 機 管 局 董 事 會 於 去 年 成 立 遴 選 委 員 會, 物 色 下 任 行 政 總 裁 人 選, 並 進 行 全 球 招 聘 在 過 去 半 年 期 間 曾 詳 細 考 慮 多 名 有 潛 力 的 人 選, 包 括 對 來 自 香 港 英 國 中 東 澳 洲 及 東 南 亞 地 區 的 候 選 人 進 行 面 試, 最 後 認 為 林 天 福 先 生 是 擔 任 機 管 局 下 任 行 政 總 裁 最 合 適 的 人 選, 向 機 管 局 董 事 會 作 出 推 薦, 有 關 推 薦 在 2014 年 6 月 17 日 的 董 事 會 會 議 上 獲 得 一 致 通 過, 其 後 得 到 行 政 長 官 批 准 林 天 福 先 生 擁 有 豐 富 的 大 型 機 構 行 政 管 理 經 驗, 具 備 領 導 才 能 和 戰 略 視 野, 並 與 本 地 及 海 外 商 業 機 構, 以 及 來 自 不 同 界 別 的 持 份 者 有 廣 闊 的 網 絡 林 天 福 先 生 會 繼 續 帶 領 機 管 局 提 升 機 場 的 服 務 及 推 進 各 項 策 略 性 發 展 項 目 機 管 局 及 貿 發 局 各 有 完 善 的 管 治 架 構, 管 理 團 隊 的 專 業 性 和 延 續 性 並 不 會 因 個 別 人 事 變 動 而 改 變

133 133 以 訂 立 溫 室 氣 體 排 放 總 量 上 限 的 方 式 制 訂 減 排 目 標 Formulation of Emission Reduction Targets by Setting a Cap on Total Greenhouse Gas Emissions 20. 馮 檢 基 議 員 : 主 席, 為 預 備 將 於 今 年 12 月 在 秘 魯 利 馬 舉 行 的 聯 合 國 氣 候 變 化 大 會, 多 國 代 表 在 本 月 初 於 德 國 波 恩 展 開 聯 合 國 氣 候 變 化 談 判 據 報, 溫 室 氣 體 排 放 量 全 球 第 二 高 的 美 國 的 環 境 保 護 局 提 出 潔 淨 電 力 計 劃, 目 標 是 2030 年 的 全 國 二 氧 化 碳 排 放 量 從 2005 年 的 基 礎 上 下 降 30% 中 國 代 表 亦 許 諾, 中 國 將 為 談 判 進 程 作 出 積 極 貢 獻 例 如, 中 國 正 考 慮 於 2016 年 首 次 就 溫 室 氣 體 排 放 上 限 值 訂 立 目 標, 並 將 該 目 標 列 入 2016 年 開 始 的 下 一 個 5 年 計 劃, 該 做 法 有 別 於 過 去 以 國 內 生 產 總 值 訂 立 碳 強 度 目 標 的 做 法 就 此, 政 府 可 否 告 知 本 會 : ( 一 ) 有 否 了 解 和 掌 握 內 地 對 訂 立 溫 室 氣 體 排 放 上 限 值 的 最 新 政 策 方 向 為 何 ; 有 否 評 估 內 地 採 用 上 述 新 做 法, 對 香 港 在 控 制 溫 室 氣 體 排 放 方 面 的 影 響 ; 及 ( 二 ) 鑒 於 香 港 現 時 跟 隨 內 地 以 訂 立 碳 強 度 目 標 的 做 法 制 訂 其 減 排 目 標 ( 該 目 標 是 :2020 年 的 碳 強 度 自 2005 年 的 水 平 降 低 50% 至 60%), 政 府 會 否 跟 隨 內 地 的 新 做 法, 以 訂 立 溫 室 氣 體 排 放 總 量 上 限 的 方 式 制 訂 減 排 目 標 ; 若 會, 時 間 表 為 何 ; 若 否, 原 因 為 何? 環 境 局 局 長 : 主 席, 就 馮 檢 基 議 員 的 質 詢, 現 答 覆 如 下 : ( 一 ) 及 ( 二 ) 我 們 一 直 有 與 國 家 發 展 和 改 革 委 員 會 保 持 聯 繫, 包 括 互 相 探 訪 以 了 解 國 家 應 對 氣 候 變 化 工 作 的 進 展, 以 中 國 代 表 團 成 員 身 份 參 與 聯 合 國 氣 候 會 議, 以 及 就 香 港 特 區 政 府 參 與 編 寫 中 央 政 府 向 聯 合 國 提 交 的 氣 候 變 化 國 家 信 息 通 報 香 港 章 節 的 工 作 會 議 等 據 我 們 的 理 解, 國 家 會 繼 續 致 力 實 現 於 2009 年 公 布 的 碳 強 度 下 降 目 標, 在 2020 年 把 每 單 位 國 內 生 產 總 值 的 能 源 使 用 所 產 生 的 二 氧 化 碳 排 放 量, 較 2005 年 的 水 平 降 低 40% 至 45%

134 134 特 區 政 府 重 視 應 對 氣 候 變 化 的 工 作 我 們 已 於 2010 年 年 底 就 香 港 應 對 氣 候 變 化 策 略 及 行 動 綱 領 完 成 公 眾 諮 詢, 並 於 今 年 4 月 28 日 向 立 法 會 環 境 事 務 委 員 會 提 交 了 公 眾 諮 詢 報 告 及 推 行 行 動 綱 領 中 各 項 措 施 的 最 新 進 展, 務 求 於 2020 年 把 香 港 的 碳 強 度 由 2005 年 的 水 平 降 低 50% 至 60% 我 們 會 繼 續 推 行 應 對 氣 候 變 化 策 略 及 行 動 綱 領 中 的 措 施, 針 對 本 地 的 溫 室 氣 體 主 要 排 放 源, 推 動 減 排 工 作, 以 達 至 2020 年 的 碳 強 度 下 降 目 標 在 2014 年 6 月 22 日 舉 行 全 民 投 票 Conduct of "Popvote" on 22 June 林 大 輝 議 員 : 主 席, 本 月 10 日, 國 務 院 發 表 一 國 兩 制 在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的 實 踐 白 皮 書 ( 白 皮 書 ), 表 明 中 央 政 府 真 誠 地 支 持 香 港 的 民 主 政 制 向 前 發 展, 這 是 中 央 政 府 作 出 的 莊 重 承 諾, 但 行 政 長 官 和 立 法 會 普 選 制 度 必 須 符 合 國 家 主 權 安 全 和 發 展 利 益, 以 及 經 普 選 產 生 的 行 政 長 官 人 選 必 須 是 愛 國 愛 港 人 士 另 一 方 面, 佔 領 中 環 行 動 ( 佔 中 行 動 ) 發 起 人 定 於 本 月 22 日 舉 行 投 票 ( 下 稱 622 全 民 投 票 ), 由 市 民 選 出 2017 年 普 選 行 政 長 官 的 方 案, 作 為 佔 中 行 動 爭 取 落 實 的 方 案 有 泛 民 主 派 人 士 及 佔 中 行 動 發 起 人 表 示, 白 皮 書 是 針 對 622 全 民 投 票 及 今 年 的 七 一 遊 行 而 發 表 的 就 此, 政 府 可 否 告 知 本 會 : ( 一 ) 有 否 評 估 622 全 民 投 票 整 項 活 動 及 投 票 結 果, 分 別 對 推 動 政 制 發 展 有 何 影 響 ; 若 有, 詳 情 為 何 ; 若 否, 原 因 為 何 ; ( 二 ) 有 否 評 估 白 皮 書 對 622 全 民 投 票 有 何 影 響 ; 若 有, 詳 情 為 何 ; 若 否, 原 因 為 何 ; ( 三 ) 有 否 評 估 中 央 對 622 全 民 投 票 有 何 看 法 ; 若 有, 詳 情 為 何 ; 若 否, 原 因 為 何 ; ( 四 ) 有 否 發 現 有 外 國 勢 力 參 與 組 織 622 全 民 投 票 ; ( 五 ) 在 綜 合 政 制 發 展 公 眾 諮 詢 收 集 到 的 意 見 及 制 訂 政 制 發 展 方 案 時, 會 否 參 考 在 622 全 民 投 票 中 得 票 最 高 的 方 案 ;

135 135 ( 六 ) 有 否 評 估 622 全 民 投 票 的 結 果 會 不 會 激 發 更 多 人 參 與 佔 中 行 動 ; 若 評 估 結 果 為 會, 詳 情 為 何, 以 及 有 何 部 署 ; 若 評 估 結 果 為 不 會, 理 據 為 何 ; ( 七 ) 有 否 就 622 全 民 投 票 公 布 的 投 票 數 字 的 準 確 性 進 行 評 估 ; 若 有, 詳 情 為 何 ; 若 否, 原 因 為 何 ; ( 八 ) 有 否 收 到 市 民 就 622 全 民 投 票 作 出 的 投 訴 ; 若 有, 詳 情 為 何 ; ( 九 ) 警 方 在 622 全 民 投 票 當 天 出 動 了 多 少 警 力 維 持 公 共 秩 序 ; ( 十 ) 有 否 評 估 組 織 622 全 民 投 票 有 否 觸 犯 法 律 ; 若 評 估 結 果 為 有, 所 觸 犯 的 法 律 條 文 為 何 ; ( 十 一 ) 政 府 有 沒 有 呼 籲 市 民 不 要 參 與 622 全 民 投 票 ; 若 有 呼 籲, 詳 情 為 何 ; 若 沒 有 呼 籲, 原 因 為 何 ; ( 十 二 ) 會 否 制 訂 政 策 或 措 施, 防 止 類 似 622 全 民 投 票 的 活 動 再 次 舉 行, 以 免 影 響 政 制 發 展 ; 若 會, 詳 情 為 何 ; ( 十 三 ) 會 否 全 面 宣 傳 白 皮 書 的 內 容, 讓 市 民 判 斷 白 皮 書 是 否 針 對 622 全 民 投 票 發 表 ; 若 會, 詳 情 為 何 ; 若 否, 原 因 為 何 ; 及 ( 十 四 ) 有 否 評 估 622 全 民 投 票 整 項 活 動 和 投 票 結 果, 對 今 年 的 七 一 遊 行 有 甚 麼 影 響 ; 若 有, 詳 情 為 何 ; 若 否, 原 因 為 何? 政 制 及 內 地 事 務 局 局 長 : 主 席, 經 諮 詢 相 關 的 政 策 局, 就 林 議 員 的 各 項 質 詢, 現 綜 合 答 覆 如 下 :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 特 區 ) 政 府 留 意 到 有 組 織 在 2014 年 6 月 20 日 起, 舉 行 所 謂 全 民 投 票 日 特 區 政 府 已 於 6 月 20 日 當 天 發 出 新 聞 公 報, 強 調 基 本 法 及 特 區 的 法 律 中 不 存 在 全 民 投 票 或 相 關 制 度, 因 此 相 關 的 投 票 並 沒 有 法 律 效 力

136 136 就 林 議 員 有 關 警 力 的 質 詢, 警 方 一 般 而 言 不 會 公 開 相 關 資 料, 但 警 方 會 按 照 實 際 情 況 調 派 適 當 人 手, 以 確 保 公 共 秩 序 和 公 共 安 全 至 於 相 關 的 投 票 數 字 的 準 確 性, 包 括 是 否 或 如 何 驗 證 參 與 者 的 身 份 等, 我 們 認 為 應 由 相 關 的 主 辦 單 位 作 出 交 代 自 特 區 成 立 以 來, 香 港 的 政 治 體 制 一 直 按 照 基 本 法 和 全 國 人 民 代 表 大 會 常 務 委 員 會 ( 全 國 人 大 常 委 會 ) 的 相 關 解 釋 及 決 定, 按 實 際 情 況 循 序 漸 進 地 朝 着 普 選 的 最 終 目 標 發 展 政 制 發 展 是 特 區 的 事 務, 全 屬 於 中 國 內 政, 外 國 政 府 應 尊 重 這 個 原 則, 不 應 作 出 任 何 干 預 言 行 特 區 政 府 在 與 外 國 代 表 會 面, 簡 介 政 府 政 策 時, 亦 會 重 申 這 一 點 我 們 亦 留 意 到 外 交 部 發 言 人 亦 在 6 月 19 日 的 例 行 記 者 會 上 表 達 中 央 政 府 一 貫 立 場, 強 調 中 方 一 貫 堅 決 反 對 任 何 外 國 勢 力, 以 任 何 方 式 干 預 香 港 內 部 事 務 特 區 政 府 重 申, 任 何 有 關 2017 年 行 政 長 官 和 2016 年 立 法 會 產 生 辦 法 的 方 案, 須 在 法 律 上 符 合 基 本 法 和 全 國 人 大 常 委 會 的 相 關 解 釋 及 決 定 在 政 治 上 能 夠 獲 得 市 民 支 持 和 立 法 會 三 分 二 的 議 員 大 多 數 通 過, 以 及 在 實 際 操 作 上 切 實 可 行 對 於 一 些 團 體 和 人 士 提 出 的 公 民 提 名 建 議, 特 區 政 府 已 多 次 指 出, 根 據 基 本 法 第 四 十 五 條 的 規 定, 行 政 長 官 候 選 人 的 提 名 權 只 屬 於 提 名 委 員 會 我 們 亦 留 意 到 社 會 上 有 不 少 意 見, 包 括 法 律 界 團 體 和 人 士 的 意 見, 指 公 民 提 名 會 繞 過 或 削 弱 提 名 委 員 會 的 實 質 提 名 權, 在 法 律 上 有 極 大 爭 議 有 關 建 議 在 政 治 上 亦 難 於 取 得 共 識, 在 實 際 操 作 上 的 可 行 性 亦 有 質 疑 政 務 司 司 長 早 前 與 傳 媒 會 晤 時 亦 表 示, 特 區 政 府 不 可 能 提 出 不 符 合 基 本 法 和 全 國 人 大 常 委 會 的 相 關 解 釋 及 決 定 的 方 案 律 政 司 司 長 亦 在 同 一 場 合 指 出, 不 合 法 的 事 情, 也 不 可 能 因 為 有 多 人 投 票 或 發 起 大 型 的 政 治 活 動, 使 不 合 法 變 成 合 法 特 區 政 府 已 在 過 去 5 個 月 的 政 改 諮 詢 期 間, 收 集 到 社 會 上 不 同 團 體 和 人 士 表 達 的 不 同 意 見 我 們 現 正 整 理 及 分 析 在 諮 詢 期 內 所 收 集 到 的 意 見 及 撰 寫 諮 詢 報 告, 以 協 助 行 政 長 官 向 全 國 人 大 常 委 會 提 交 報 告, 啟 動 政 制 發 展 五 步 曲 我 們 會 在 諮 詢 報 告 內 如 實 反 映 諮 詢 期 內 所 收 集 到 的 意 見 特 區 政 府 呼 籲 社 會 各 界, 以 理 性 務 實 的 態 度, 在 基 本 法 和 全 國 人 大 常 委 會 的 相 關 解 釋 及 決 定 的 基 礎 上, 凝 聚 最 大 共 識, 並 在 討 論 具 體 方 案 時, 充 分 考 慮 法 律 政 治 和 實 際 操 作 3 方 面, 讓 普 選 行 政 長

137 137 官 可 於 2017 年 如 期 依 法 落 實, 全 港 500 多 萬 的 合 資 格 選 民 可 於 2017 年 以 一 人 一 票 方 式 選 出 下 任 行 政 長 官 國 務 院 新 聞 辦 公 室 於 6 月 10 日 發 表 白 皮 書 後, 特 區 政 府 已 發 放 新 聞 稿, 鼓 勵 社 會 各 界 細 心 閱 覽 有 關 內 容, 以 加 深 對 基 本 法 和 一 國 兩 制 原 則 在 特 區 實 踐 情 況 的 認 識 ; 同 時 亦 透 過 不 同 渠 道, 讓 市 民 了 解 白 皮 書 的 內 容, 包 括 將 白 皮 書 全 文 上 載 至 政 府 新 聞 網 基 本 法 網 頁 及 政 制 及 內 地 事 務 局 網 頁 特 區 政 府 尊 重 香 港 居 民 依 照 基 本 法 享 有 的 言 論 自 由 及 集 會 遊 行 示 威 等 自 由 同 時, 基 本 法 第 四 十 二 條 亦 明 確 指 出 : 香 港 居 民 和 在 香 港 的 其 他 人 有 遵 守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實 行 的 法 律 的 義 務 特 區 政 府 強 調, 對 於 違 法 和 擾 亂 社 會 秩 序 的 行 為, 執 法 部 門 定 會 嚴 格 依 法 處 理, 確 保 本 港 的 治 安 和 社 會 安 寧 監 測 空 氣 質 素 Monitoring of Air Quality 22. 郭 家 麒 議 員 : 主 席, 環 境 保 護 署 ( 環 保 署 ) 於 2013 年 12 月 30 日 推 出 空 氣 質 素 健 康 指 數 ( 健 康 指 數 ), 向 市 民 提 供 因 空 氣 污 染 而 引 發 的 健 康 風 險 資 訊 環 保 署 根 據 各 區 一 般 監 測 站 及 路 邊 監 測 站 錄 得 的 數 據 ( 包 括 臭 氧 二 氧 化 氮 二 氧 化 硫 可 吸 入 懸 浮 粒 子 及 微 細 懸 浮 粒 子 等 污 染 物 濃 度 ), 每 小 時 更 新 健 康 指 數 2014 年 6 月 8 日 下 午 1 時 至 7 時 期 間, 東 涌 的 健 康 指 數 持 續 高 達 最 高 級 別 的 10+ 水 平, 健 康 風 險 級 別 為 嚴 重 ; 在 同 一 時 段, 其 餘 大 部 分 地 區 的 健 康 指 數 亦 曾 高 達 10+ 水 平 就 此, 政 府 可 否 告 知 本 會 : ( 一 ) 自 2013 年 12 月 30 日 至 今, 各 區 監 測 站 顯 示 各 健 康 風 險 級 別 的 累 計 時 間 分 別 為 何, 並 以 下 表 列 出 ; 位 於 下 列 地 區 的 監 測 站 中 西 區 東 區 葵 涌 低 ( 健 康 指 數 為 1-3) 各 健 康 風 險 級 別 的 累 計 時 間 ( 小 時 ) 甚 高 中 高 ( 健 康 指 ( 健 康 指 ( 健 康 指 數 為 數 為 4-6) 數 為 7) 8-10) 嚴 重 ( 健 康 指 數 為 10+)

138 138 位 於 下 列 地 區 的 監 測 站 觀 塘 沙 田 深 水 埗 大 埔 塔 門 荃 灣 東 涌 元 朗 屯 門 銅 鑼 灣 中 環 旺 角 低 ( 健 康 指 數 為 1-3) 各 健 康 風 險 級 別 的 累 計 時 間 ( 小 時 ) 甚 高 中 高 ( 健 康 指 ( 健 康 指 ( 健 康 指 數 為 數 為 4-6) 數 為 7) 8-10) 嚴 重 ( 健 康 指 數 為 10+) ( 二 ) 環 保 署 除 了 在 其 網 站 上 列 出 建 議 市 民 ( 包 括 心 臟 病 或 呼 吸 系 統 疾 病 患 者 及 須 戶 外 工 作 人 士 ) 在 不 同 的 健 康 指 數 下 採 取 的 預 防 措 施, 有 否 在 健 康 指 數 達 7 或 以 上 的 地 區 即 日 採 取 特 別 措 施, 以 保 障 市 民 健 康 ; 如 有, 詳 情 為 何 ; ( 三 ) 各 政 府 部 門 有 沒 有 根 據 各 區 監 測 站 錄 得 的 健 康 指 數, 就 改 善 本 港 ( 特 別 是 東 涌 及 市 區 ) 的 空 氣 質 素 聯 合 制 訂 措 施 ; 如 有, 詳 情 為 何 ; 如 沒 有, 會 否 評 估 推 出 健 康 指 數 系 統 的 成 效 ; ( 四 ) 過 去 3 年, 有 否 研 究 本 港 空 氣 污 染 物 的 主 要 來 源 ; 如 有, 詳 情 為 何 ; ( 五 ) 過 去 3 年, 有 否 研 究 風 向 及 風 速 與 不 同 地 區 錄 得 健 康 指 數 達 7 或 以 上 的 關 係 ; 如 有, 結 果 為 何 ; ( 六 ) 有 否 研 究 部 分 地 區 ( 例 如 東 涌 ) 錄 得 相 對 較 高 的 健 康 指 數 的 原 因 ; 當 局 在 該 等 地 區 規 劃 興 建 大 型 基 建 設 施 前, 有 否 評 估 有 關 設 施 在 施 工 期 間 及 投 入 服 務 後, 對 該 等 地 區 及 鄰 近 地 區 的 空 氣 質 素 的 影 響 ; 如 有 評 估, 詳 情 為 何 ; 及

139 139 ( 七 ) 會 否 在 合 適 地 點 增 設 一 般 監 測 站 或 路 邊 監 測 站, 以 便 更 全 面 監 察 各 區 的 空 氣 質 素 ; 如 會, 詳 情 為 何? 環 境 局 局 長 : 主 席, ( 一 ) 在 2013 年 12 月 30 日 至 2014 年 6 月 12 日 期 間, 全 港 15 個 空 氣 質 素 監 測 站 按 健 康 指 數 錄 得 各 級 健 康 風 險 級 別 的 累 計 時 數 如 下 : 監 測 站 顯 示 各 級 健 康 風 險 級 別 的 累 計 時 間 ( 小 時 ) 低 ( 健 康 指 數 為 1-3) 中 ( 健 康 指 數 為 4-6) 高 ( 健 康 指 數 為 7) 甚 高 ( 健 康 指 數 為 8-10) 嚴 重 ( 健 康 指 數 為 10+) 中 西 區 東 區 葵 涌 觀 塘 沙 田 深 水 埗 大 埔 塔 門 荃 灣 東 涌 元 朗 屯 門 * 銅 鑼 灣 * 中 環 * 旺 角 註 : 各 監 測 站 的 測 量 儀 器 和 數 據 收 集 系 統 或 會 因 維 修 而 導 致 健 康 指 數 在 部 分 時 間 不 能 提 供 數 據, 所 以 上 述 數 據 之 和 並 不 一 定 等 於 期 間 的 實 際 小 時 數 * 位 於 銅 鑼 灣 中 環 和 旺 角 的 監 測 站 屬 路 邊 空 氣 質 素 監 測 站, 其 餘 的 監 測 站 為 一 般 空 氣 質 素 監 測 站

140 140 ( 二 ) 空 氣 污 染 對 不 同 類 別 人 士 有 不 同 程 度 的 影 響, 這 包 括 易 受 空 氣 污 染 影 響 人 士 ( 即 心 臟 病 或 呼 吸 系 統 疾 病 患 者, 兒 童 及 長 者 ) 戶 外 工 作 僱 員 及 一 般 市 民 健 康 指 數 網 頁 提 供 相 關 的 健 康 忠 告, 以 協 助 不 同 類 別 人 士 採 取 合 適 的 預 防 措 施 當 有 特 別 事 故 ( 例 如 沙 塵 暴 或 其 他 原 因 ) 導 致 全 港 或 個 別 地 區 出 現 持 續 的 嚴 重 空 氣 污 染, 環 保 署 會 與 相 關 部 門, 包 括 天 文 台 及 衞 生 署 等 緊 密 合 作, 評 估 情 況 和 考 慮 採 取 合 適 的 應 對 措 施 ( 三 ) 本 地 的 空 氣 污 染 主 要 來 自 區 域 性 的 臭 氧 污 染 和 本 地 ( 尤 其 是 車 輛 ) 的 排 放 香 港 面 積 只 有 約 平 方 公 里, 要 改 善 空 氣 質 素, 不 能 從 個 別 地 區 着 手, 而 須 同 時 處 理 區 域 性 及 本 地 污 染 源 環 境 局 於 2013 年 3 月 發 表 香 港 清 新 空 氣 藍 圖, 全 面 闡 述 我 們 減 少 本 地 污 染 物 排 放 的 政 策 措 施 和 計 劃 當 中 主 要 改 善 空 氣 質 素 的 措 施 包 括 減 少 發 電 廠 的 排 放 分 階 段 淘 汰 歐 盟 III 期 及 以 前 的 高 污 染 柴 油 商 業 車 輛 資 助 歐 盟 II 期 及 III 期 專 營 巴 士 加 裝 選 擇 性 催 化 還 原 器 加 強 管 制 汽 油 和 石 油 氣 車 的 廢 氣 排 放 收 緊 本 地 供 應 船 用 柴 油 的 含 硫 量 立 法 要 求 遠 洋 輪 船 必 須 泊 岸 轉 油 等 此 外, 我 們 亦 與 廣 東 省 政 府 合 作, 針 對 主 要 污 染 源 如 電 廠 汽 車 等 實 施 減 排 措 施, 以 改 善 珠 江 三 角 洲 區 域 空 氣 質 素 健 康 指 數 旨 在 以 簡 單 易 明 的 方 法 適 時 告 知 市 民 空 氣 污 染 的 短 期 健 康 風 險, 讓 市 民 在 計 劃 進 行 戶 外 活 動 時, 可 充 分 掌 握 有 關 資 料, 以 考 慮 是 否 需 要 採 取 預 防 措 施 健 康 指 數 比 舊 有 的 空 氣 污 染 指 數 更 能 適 時 和 有 效 反 映 空 氣 污 染 對 健 康 的 風 險 ( 四 ) 本 港 空 氣 污 染 物 來 自 本 港 珠 江 三 角 洲 及 其 他 地 方 的 污 染 源 根 據 環 保 署 委 託 香 港 科 技 大 學 在 2012 年 完 成 的 研 究 顯 示, 本 港 每 年 冬 季 空 氣 中 的 微 細 懸 浮 粒 子, 約 有 六 成 至 七 成 源 自 本 港 境 外 此 外, 臭 氧 主 要 是 區 域 煙 霧 污 染 問 題, 而 二 氧 化 氮 則 主 要 由 本 地 排 放 的 氮 氧 化 物 與 空 氣 中 的 臭 氧 經 光 化 作 用 產 生 本 港 空 氣 污 染 物 的 主 要 排 放 源 包 括 公 用 發 電 水 上 運 輸 道 路 運 輸 等 它 們 在 2012 年 的 排 放 量 表 列 於 下

141 141 污 染 物 排 放 源 二 氧 化 硫 氮 氧 化 物 可 吸 入 懸 浮 粒 子 揮 發 性 有 機 化 合 物 公 用 發 電 道 路 運 輸 水 上 運 輸 民 用 航 空 其 他 燃 料 燃 燒 非 燃 燒 總 排 放 量 ( 噸 ) ( 五 ) 及 ( 六 ) 健 康 指 數 錄 得 較 高 級 別 的 日 子 通 常 出 現 在 風 速 較 低, 陽 光 充 沛 和 受 大 陸 氣 流 影 響 的 日 子 於 上 風 地 方 排 放 的 氮 氧 化 物 與 揮 發 性 有 機 化 合 物 在 陽 光 下 經 過 光 化 學 反 應 逐 漸 在 整 個 區 域 形 成 區 域 臭 氧 和 光 化 學 煙 霧 由 於 東 涌 較 接 近 珠 江 口, 容 易 受 區 域 性 臭 氧 影 響 同 時, 當 區 域 性 臭 氧 出 現 時, 在 市 區 ( 尤 其 是 路 邊 ) 主 要 由 車 輛 排 放 的 氮 氧 化 物 會 與 臭 氧 經 光 化 作 用 而 產 生 二 氧 化 氮, 導 致 健 康 指 數 的 級 別 升 高 政 府 在 規 劃 基 建 設 施 前, 所 有 的 指 定 工 程 項 目 必 須 根 據 環 境 影 響 評 估 條 例 進 行 環 評 研 究, 以 評 估 有 關 的 項 目 的 環 境 影 響 其 中 一 項 的 評 估 準 則 是 要 符 合 空 氣 污 染 管 制 條 例 訂 定 的 空 氣 質 素 指 標 ( 七 ) 本 港 的 監 測 網 絡 現 時 由 12 個 一 般 空 氣 質 素 監 測 站 和 3 個 路 邊 空 氣 質 素 監 測 站 組 成 前 者 覆 蓋 本 港 主 要 地 區, 反 映 本 港 不 同 發 展 類 別 地 區 的 空 氣 污 染 情 況, 為 我 們 制 訂 空 氣 管 理 政 策 提 供 可 靠 的 依 據, 也 同 時 為 市 民 提 供 具 代 表 性 的 空 氣 質 素 數 據 而 設 於 銅 鑼 灣 中 環 及 旺 角 的 3 個 路 邊 空 氣 質 素 監 測 站, 位 處 大 廈 林 立 交 通 繁 忙 及 行 人 眾 多 的 路 邊, 能 充 分 反 映 本 港 交 通 繁 忙 和 人 流 眾 多 的 路 邊 的 空 氣 質 素 環 保 署 會 定 期 檢 討 空 氣 質 素 監 測 網 絡 是 否 需 要 調 整, 包 括 增 建 空 氣 質 素 監 測 站 等 我 們 正 準 備 在 將 軍 澳 區 加 建 一 般 空 氣 質 素 監 測 站, 預 期 可 於 2015 年 年 底 前 啟 用

142 142 法 案 BILLS 法 案 首 讀 First Reading of Bills 主 席 : 法 案 : 首 讀 ( 陳 偉 業 議 員 站 起 來 ) 陳 偉 業 議 員 : 主 席, 請 響 鐘 我 要 求 點 算 法 定 人 數 主 席 : 秘 書, 請 響 鐘 傳 召 議 員 返 回 會 議 廳 ( 在 傳 召 鐘 響 起 期 間, 王 國 興 議 員 站 起 來 ) 主 席 : 王 國 興 議 員, 你 有 甚 麼 問 題? 王 國 興 議 員.. 主 席, 現 時 已 是 下 午 2 時 多, 我 知 道 你 尚 未 吃 午 餐, 我 也 替 你 辛 苦 主 席, 在 本 會 現 時 不 斷 被 要 求 點 算 法 定 人 數 的 情 況 下, 如 果 不 能 勸 諭 有 關 的 議 員 不 要 使 用 這 種 方 法, 主 席 可 否 考 慮 在 中 午 及 晚 上 安 排 進 膳 時 間, 令 你 和 其 他 相 關 議 員 也 能 夠 吃 飯 主 席 : 我 會 考 慮 議 員 的 建 議 ( 在 傳 召 鐘 響 後, 多 位 議 員 返 回 會 議 廳 )

143 年 證 券 及 期 貨 及 公 司 法 例 ( 無 紙 證 券 市 場 修 訂 ) 條 例 草 案 SECURITIES AND FUTURES AND COMPANIES LEGISLATION (UNCERTIFICATED SECURITIES MARKET AMENDMENT) BILL 年 性 別 歧 視 ( 修 訂 ) 條 例 草 案 SEX DISCRIMINATION (AMENDMENT) BILL 2014 私 營 骨 灰 安 置 所 條 例 草 案 PRIVATE COLUMBARIA BILL 秘 書 : 2014 年 證 券 及 期 貨 及 公 司 法 例 ( 無 紙 證 券 市 場 修 訂 ) 條 例 草 案 2014 年 性 別 歧 視 ( 修 訂 ) 條 例 草 案 私 營 骨 灰 安 置 所 條 例 草 案 條 例 草 案 經 過 首 讀, 並 依 據 議 事 規 則 第 53(3) 條 的 規 定, 受 命 安 排 二 讀 Bills read the First time and ordered to be set down for Second Reading pursuant to Rule 53(3) of the Rules of Procedure. 法 案 二 讀 Second Reading of Bills 主 席 : 法 案 : 二 讀 2014 年 證 券 及 期 貨 及 公 司 法 例 ( 無 紙 證 券 市 場 修 訂 ) 條 例 草 案 SECURITIES AND FUTURES AND COMPANIES LEGISLATION (UNCERTIFICATED SECURITIES MARKET AMENDMENT) BILL 2014 財 經 事 務 及 庫 務 局 局 長 : 主 席, 我 動 議 二 讀 2014 年 證 券 及 期 貨 及 公 司 法 例 ( 無 紙 證 券 市 場 修 訂 ) 條 例 草 案 ( 條 例 草 案 ) 條 例 草 案 的 目 的 是 為 引 進 無 紙 證 券 市 場 制 度 提 供 法 律 框 架 目 前, 香 港 的 證 券 市 場 制 度 以 紙 張 文 件 為 基 礎 法 例 規 定 若 干 證 券 必 須 發 出 紙 張 式 證 明 書 和 使 用 紙 張 式 轉 讓 文 書 在 香 港 聯 合 交 易 所 ( 聯 交 所 ) 上 市 的 證 券, 如 存 放 於 中 央 結 算 及 交 收 系 統, 其 法 定 所 有 權 屬 於 香 港 中 央 結 算 ( 代 理 人 ) 有 限 公 司 有 關 投 資 者 只 持 有 證 券 的 實 益 權 益 ; 他 們 並 非 登 記 持 有 人, 並 無 法 定 所 有 權

144 144 在 無 紙 證 券 市 場 制 度 下, 投 資 者 可 以 選 擇 在 沒 有 紙 張 文 件 的 情 況 下 持 有 和 轉 讓 證 券, 並 以 本 身 名 義 登 記 其 證 券, 從 而 享 有 法 定 擁 有 權 的 一 切 權 益 實 施 無 紙 證 券 市 場 制 度 將 會 有 多 方 面 的 好 處 : 透 過 進 一 步 減 少 使 用 紙 張, 各 項 交 易 可 以 直 通 方 式 處 理, 縮 短 處 理 時 間, 有 助 提 升 本 港 證 券 市 場 的 整 體 效 率 就 證 券 發 行 商 而 言, 透 過 便 利 股 東 直 接 擁 有 證 券, 不 但 可 以 提 高 股 東 透 明 度, 而 且 能 夠 以 更 直 接 和 有 效 的 方 式 進 行 公 司 通 訊 和 企 業 行 動 服 務, 將 有 助 加 強 企 業 管 治 ( 代 理 主 席 梁 君 彥 議 員 代 為 主 持 會 議 ) 至 於 投 資 者, 他 們 可 選 擇 以 本 身 的 名 義 持 有 無 紙 證 券, 其 選 擇 及 保 障 都 是 現 時 的 證 券 系 統 所 未 能 提 供 的 此 外, 本 港 推 行 無 紙 證 券 市 場 可 便 利 市 場 發 展, 與 中 國 內 地 澳 洲 日 本 及 英 國 等 市 場 看 齊 為 了 推 行 無 紙 證 券 市 場 制 度, 我 們 須 修 訂 法 例 條 例 草 案 主 要 修 訂 證 券 及 期 貨 條 例 及 公 司 條 例 該 兩 項 主 體 法 例 將 會 訂 立 無 紙 證 券 市 場 的 監 管 框 架 至 於 與 運 作 事 宜 及 監 管 工 作 有 關 的 細 節, 將 在 證 券 及 期 貨 條 例 的 新 附 屬 法 例 中 訂 明 證 券 及 期 貨 事 務 監 察 委 員 會 將 負 責 無 紙 證 券 市 場 的 監 管 事 宜 公 司 條 例 將 容 許 證 券 市 場 的 運 作 無 須 一 定 使 用 紙 張 式 證 明 書 和 紙 張 式 轉 讓 文 書, 而 證 券 及 期 貨 條 例 將 訂 定 無 紙 證 券 制 度 所 採 用 的 一 般 原 則, 引 進 實 施 無 紙 證 券 市 場 所 需 的 法 律 框 架, 以 及 規 管 無 紙 證 券 市 場 系 統 的 系 統 營 辦 者 無 紙 證 券 市 場 制 度 的 首 階 段 涵 蓋 已 經 或 將 會 在 聯 交 所 上 市 的 公 司 股 份, 稍 後 階 段 才 會 涵 蓋 在 聯 交 所 上 市 的 其 他 證 券, 例 如 債 權 證 和 單 位 信 託 預 計 在 無 紙 證 券 市 場 落 實 前 會 設 立 過 渡 期, 現 時 以 紙 張 文 件 為 基 礎 的 系 統 將 會 與 新 的 無 紙 證 券 系 統 並 行 運 作

145 145 當 局 在 2009 年 12 月 至 2010 年 3 月, 就 推 行 無 紙 證 券 市 場 的 建 議 運 作 模 式 諮 詢 公 眾 大 多 數 市 場 回 應 者 均 支 持 建 立 無 紙 證 券 市 場 的 措 施 當 局 在 草 擬 條 例 草 案 的 過 程 中, 亦 有 諮 詢 持 份 者 的 意 見 此 外, 當 局 在 2014 年 1 月 6 日 立 法 會 的 財 經 事 務 委 員 會 會 議 上, 向 委 員 簡 介 立 法 建 議 委 員 普 遍 支 持 擬 訂 條 例 草 案 代 理 主 席, 推 行 無 紙 證 券 制 度 將 可 提 升 市 場 的 整 體 效 率 加 強 對 投 資 者 的 保 障 和 提 高 香 港 的 競 爭 力 我 希 望 本 會 支 持 盡 快 通 過 條 例 草 案 代 理 主 席, 我 謹 此 陳 辭 代 理 主 席 : 我 現 在 向 各 位 提 出 的 待 議 議 題 是 : 2014 年 證 券 及 期 貨 及 公 司 法 例 ( 無 紙 證 券 市 場 修 訂 ) 條 例 草 案, 予 以 二 讀 按 照 議 事 規 則, 辯 論 現 在 中 止 待 續, 條 例 草 案 交 由 內 務 委 員 會 處 理 2014 年 性 別 歧 視 ( 修 訂 ) 條 例 草 案 SEX DISCRIMINATION (AMENDMENT) BILL 2014 政 制 及 內 地 事 務 局 局 長 : 代 理 主 席, 我 動 議 二 讀 2014 年 性 別 歧 視 ( 修 訂 ) 條 例 草 案 ( 條 例 草 案 ) 目 前, 根 據 性 別 歧 視 條 例 ( 條 例 ) 第 40(1) 條, 服 務 提 供 者 對 顧 客 作 出 性 騷 擾 即 屬 違 法 不 過, 顧 客 性 騷 擾 服 務 提 供 者, 則 不 在 條 例 的 保 障 範 圍 內 香 港 各 種 服 務 業 蓬 勃, 是 經 濟 的 一 大 支 柱, 從 事 服 務 業 的 員 工 眾 多, 例 如 零 售 業 有 超 過 26 萬 名 員 工 餐 飲 服 務 業 有 超 過 23 萬 名 員 工 護 士 有 超 過 名 空 中 服 務 員 亦 有 超 過 名 為 從 事 服 務 業 的 員 工 提 供 法 律 保 障, 免 受 顧 客 性 騷 擾, 特 區 政 府 提 出 通 過 條 例 草 案, 將 以 提 供 或 可 能 提 供 貨 品 設 施 或 服 務 的 人 為 對 象 的 性 騷 擾, 定 為 違 法 行 為

146 146 此 外, 當 局 考 慮 到 船 舶 和 飛 機 上 的 特 別 工 作 性 質 和 環 境, 並 參 考 其 他 地 區 的 做 法, 決 定 將 條 例 對 服 務 提 供 者 與 顧 客 之 間 性 騷 擾 的 適 用 範 圍, 由 香 港 境 內 延 伸 至 於 境 外 的 香 港 註 冊 船 舶 和 飛 機, 為 這 些 顧 客 及 服 務 提 供 者 提 供 同 樣 的 法 律 保 障 代 理 主 席, 政 府 就 今 次 條 例 修 訂 的 政 策 方 向, 已 於 較 早 前 諮 詢 立 法 會 政 制 事 務 委 員 會, 並 獲 委 員 會 支 持 我 們 亦 已 就 立 法 的 細 節 諮 詢 平 等 機 會 委 員 會 及 有 關 勞 工 團 體, 也 獲 得 他 們 支 持 我 謹 此 陳 辭, 希 望 議 員 能 及 早 通 過 條 例 草 案 代 理 主 席 : 我 現 在 向 各 位 提 出 的 待 議 議 題 是 :2014 年 性 別 歧 視 ( 修 訂 ) 條 例 草 案, 予 以 二 讀 按 照 議 事 規 則, 辯 論 現 在 中 止 待 續, 條 例 草 案 交 由 內 務 委 員 會 處 理 ( 陳 偉 業 議 員 站 起 來 ) 陳 偉 業 議 員 : 請 響 鐘 我 要 求 點 算 法 定 人 數 代 理 主 席 : 秘 書, 請 響 鐘 傳 召 議 員 返 回 會 議 廳 ( 在 傳 召 鐘 響 後, 多 位 議 員 返 回 會 議 廳 ) 私 營 骨 灰 安 置 所 條 例 草 案 PRIVATE COLUMBARIA BILL 食 物 及 衞 生 局 局 長 : 代 理 主 席, 我 動 議 二 讀 私 營 骨 灰 安 置 所 條 例 草 案 ( 條 例 草 案 ) 條 例 草 案 的 主 要 目 的 是 制 訂 發 牌 制 度, 規 管 私 營 骨 灰 安 置 所

147 147 政 府 一 直 透 過 三 管 齊 下 的 策 略, 落 實 或 推 動 骨 灰 安 置 所 政 策 我 們 除 了 致 力 推 廣 可 持 續 殯 葬 方 式 ( 包 括 在 海 上 或 紀 念 花 園 撒 灰 ) 外, 也 積 極 增 加 公 營 骨 灰 龕 的 供 應, 以 及 規 管 私 營 骨 灰 安 置 所 政 府 過 去 曾 就 骨 灰 安 置 所 政 策 進 行 兩 輪 公 眾 諮 詢, 並 向 立 法 會 的 相 關 事 務 委 員 會 匯 報 結 果 公 眾 諮 詢 結 果 顯 示, 社 會 大 眾 普 遍 支 持 政 府 透 過 發 牌 制 度 規 管 私 營 骨 灰 安 置 所, 但 對 於 如 何 處 理 不 符 合 現 行 法 定 規 定 及 政 府 要 求 的 已 存 在 骨 灰 安 置 所, 則 意 見 不 一 有 意 見 認 為 政 府 應 作 出 嚴 格 規 管, 但 也 有 不 少 人 提 醒 我 們 不 應 隨 便 打 擾 亡 者 的 安 息 之 所 基 於 上 述 背 景, 我 們 在 推 行 發 牌 制 度 時 必 須 寬 緊 得 宜, 以 平 衡 居 民 先 人 親 屬 及 其 他 持 份 者 不 同 的 關 注 對 於 存 在 已 久 但 未 能 符 合 相 關 規 定 及 要 求 的 私 營 骨 灰 安 置 所, 我 們 也 希 望 以 務 實 方 式 處 理 根 據 建 議 的 發 牌 制 度, 除 非 獲 發 牌 照 豁 免 書 或 暫 免 法 律 責 任 書 ( 下 稱 規 管 文 書 ), 否 則 任 何 人 均 不 得 在 香 港 營 辦 私 營 骨 灰 安 置 所 無 規 管 文 書 而 營 辦 骨 灰 安 置 所, 即 屬 犯 罪 不 當 處 理 已 安 放 骨 灰 及 / 或 棄 辦 骨 灰 安 置 所 也 屬 犯 罪 以 上 罪 行 循 簡 易 程 序 定 罪 後, 可 處 最 高 罰 款 200 萬 元 及 監 禁 3 年 ; 循 公 訴 程 序 定 罪 後, 則 可 處 最 高 罰 款 500 萬 元 及 監 禁 7 年 在 條 例 草 案 下, 骨 灰 安 置 所 指 任 何 用 作 或 擬 用 作 存 放 骨 灰 的 處 所 我 們 建 議 成 立 私 營 骨 灰 安 置 所 發 牌 委 員 會 作 為 發 牌 當 局, 由 食 物 環 境 生 署 ( 食 環 署 ) 署 長 擔 任 主 席, 並 有 公 眾 人 士 擔 任 委 員 食 環 署 將 為 有 關 法 例 的 執 行 部 門 及 執 法 機 關 條 例 草 案 對 草 案 前 骨 灰 安 置 所 作 出 特 別 安 排 為 此, 政 府 於 2014 年 6 月 18 日 上 午 8 時 宣 布, 行 政 長 官 會 同 行 政 會 議 已 通 過 向 立 法 會 提 交 條 例 草 案, 並 把 這 刻 定 為 截 算 時 間, 以 界 定 哪 些 骨 灰 安 置 所 符 合 草 案 前 骨 灰 安 置 所 的 資 格 根 據 條 例 草 案, 要 獲 發 牌 照, 私 營 骨 灰 安 置 所 必 須 符 合 土 地 ( 包 括 批 地 文 書 ) 規 劃 及 建 築 物 等 規 定, 以 及 提 交 管 理 方 案, 此 外 也 規 定 該 處 所 必 須 為 營 辦 人 所 擁 有 除 了 兩 項 可 供 草 案 前 骨 灰 安 置 所 引 用 的 特 別 安 排 外, 上 述 嚴 格 的 規 定 將 適 用 於 所 有 私 營 骨 灰 安 置 所

148 148 我 們 留 意 到 有 部 分 現 存 的 私 營 骨 灰 安 置 所 未 能 完 全 符 合 現 行 的 法 定 規 定 及 政 府 要 求 申 領 豁 免 書 或 牌 照 的 草 案 前 骨 灰 安 置 所 營 辦 人 如 需 要 時 間 去 達 到 各 項 適 用 的 規 定 及 要 求, 可 向 發 牌 委 員 會 申 領 暫 免 法 律 責 任 書, 讓 他 們 在 條 例 草 案 生 效 後, 即 使 仍 未 獲 發 豁 免 書 或 牌 照, 也 可 維 持 營 運 然 而, 在 暫 免 法 律 責 任 書 有 效 期 間, 有 關 骨 灰 安 置 所 不 得 出 售 ( 包 括 出 租 ) 新 的 或 空 置 的 龕 位, 其 違 規 行 為 也 不 許 惡 化, 並 須 在 合 理 範 圍 內 迅 速 採 取 所 有 必 需 的 步 驟, 以 符 合 獲 發 豁 免 書 或 牌 照 的 要 求, 例 如 土 地 ( 包 括 批 地 文 書 ) 城 市 規 劃 及 建 築 物 安 全 ( 若 適 用 的 話 ) 等 規 定 發 牌 委 員 會 會 按 每 宗 申 請 個 案 特 別 的 情 況 決 定 暫 免 法 律 責 任 書 的 有 效 期, 首 次 以 不 超 過 3 年 為 限, 並 可 經 發 牌 委 員 會 酌 情 考 慮 後 獲 得 延 期, 但 也 不 可 以 超 過 3 年 有 意 見 認 為,6 年 時 間 過 於 寬 鬆 我 希 望 指 出, 容 許 未 完 全 符 合 法 定 規 定 及 政 府 要 求 的 草 案 前 骨 灰 安 置 所 有 合 理 時 間 糾 正 違 規 項 目, 以 達 致 符 合 申 領 豁 免 書 或 牌 照 的 資 格, 是 合 適 的 做 法, 否 則 會 導 致 大 量 存 放 在 這 些 骨 灰 安 置 所 的 骨 灰 須 予 遷 移, 打 擾 先 人 安 息 之 所, 而 後 人 更 需 覓 地 安 置 先 人 骨 灰, 為 社 會 帶 來 震 盪 就 首 次 申 請 而 言, 不 是 每 宗 都 會 獲 批 3 年 發 牌 委 員 會 只 會 在 其 認 同 的 情 況 下 才 行 使 酌 情 權, 讓 個 別 骨 灰 安 置 所 可 獲 延 期 對 於 豁 免 存 在 已 久 的 私 營 骨 灰 安 置 所, 條 例 草 案 建 議 它 們 須 符 合 以 下 資 格 : ( 一 ) 在 1990 年 1 月 1 日 前 開 始 營 辦 骨 灰 安 置 所 ; ( 二 ) 須 自 2014 年 6 月 18 日 上 午 8 時 起 停 止 出 售 ( 包 括 出 租 ) 新 的 或 空 置 的 龕 位 ; 及 ( 三 ) 須 符 合 條 例 草 案 下 的 其 他 規 定 ( 例 如 營 辦 人 必 須 有 權 繼 續 使 用 該 處 所 不 少 於 5 年 ) 涉 及 條 例 草 案 所 定 義 的 違 規 構 築 物 ( 若 有 的 話 ) 須 獲 合 資 格 專 業 人 士 證 明 為 結 構 上 安 全 等 規 定, 方 可 予 以 保 留 有 意 見 認 為, 以 龕 位 已 安 放 骨 灰 作 為 界 定 符 合 豁 免 書 資 格 的 做 法 過 於 嚴 苛, 會 令 一 些 已 購 買 龕 位 但 未 上 位 的 消 費 者 日 後 不 能 上 位 我 希 望 大 家 明 白, 由 於 豁 免 存 在 已 久 的 骨 灰 安 置 所 涉 及 特 別 安 排, 令 有 關 骨 灰 安 置 所 可 不 必 完 全 符 合 所 有 法 定 規 定 及 政 府 要 求, 以

149 149 及 不 必 申 領 牌 照 而 可 維 持 營 運, 而 涉 及 的 違 規 構 築 物 ( 若 有 的 話 ) 在 獲 合 資 格 專 業 人 士 證 明 為 結 構 上 安 全 等 規 定 後, 又 可 予 以 保 留, 因 此 我 們 有 必 要 採 取 較 嚴 謹 的 準 則, 以 防 止 有 關 機 制 被 人 濫 用 由 於 條 例 草 案 中 的 建 議 是 否 獲 立 法 會 通 過 仍 是 未 知 之 數, 已 購 買 龕 位 但 未 上 位 的 市 民 應 與 營 辦 人 聯 絡, 商 討 過 渡 安 排 我 剛 才 提 到 草 案 前 骨 灰 安 置 所 在 申 領 牌 照 時, 在 兩 方 面 有 特 別 安 排, 當 中 包 括 : ( 一 ) 若 該 骨 灰 安 置 所 並 非 設 於 自 置 處 所 之 內, 則 營 辦 人 必 須 有 權 繼 續 使 用 該 處 所 不 少 於 5 年 ; 及 ( 二 ) 涉 及 條 例 草 案 所 定 義 的 違 規 構 築 物 ( 若 有 的 話 ) 須 獲 合 資 格 專 業 人 士 證 明 為 結 構 上 安 全 等 規 定, 方 可 予 以 保 留 此 外, 有 意 見 指 政 府 放 生 違 規 私 營 骨 灰 安 置 所 大 家 要 明 白 以 下 各 點 : ( 一 ) 要 獲 發 牌 照, 私 營 骨 灰 安 置 所 須 符 合 條 例 草 案 中 有 關 土 地 ( 包 括 批 地 文 書 ) 規 劃 及 建 築 物 等 的 規 定 : 就 以 規 劃 規 定 為 例, 骨 灰 安 置 所 必 須 符 合 城 市 規 劃 條 例 ( 第 131 章 ) 之 下 的 每 項 規 定, 方 屬 符 合 有 關 規 劃 的 規 定 這 些 規 定 並 不 寬 鬆 ; ( 二 ) 倘 若 當 局 處 理 有 關 事 宜 時 敏 感 度 不 足, 則 在 條 例 草 案 生 效 後, 社 會 將 要 面 對 須 遷 移 大 量 已 存 在 的 骨 灰 的 事 實 打 擾 先 人 的 安 息 之 所, 將 會 為 社 會 帶 來 困 擾 和 引 起 不 安 因 此, 對 於 在 發 牌 制 度 生 效 前 已 經 存 在 的 私 營 骨 灰 安 置 所, 我 們 必 須 以 務 實 方 式 處 理 ; 及 ( 三 ) 發 牌 委 員 會 在 批 准 牌 照 豁 免 書 或 暫 免 法 律 責 任 書 申 請 時, 會 按 需 要 施 加 條 件, 指 令 規 管 文 書 持 有 人 採 取 措 施 及 行 動, 減 少 其 營 運 對 附 近 居 民 帶 來 的 環 境 滋 擾 食 環 署 在 2014 年 6 月 18 日 推 出 通 報 計 劃, 要 求 私 營 骨 灰 安 置 所 提 交 資 料 以 證 明 屬 於 草 案 前 骨 灰 安 置 所 與 同 日 公 布 的 發 展 局 私 營 骨 灰 龕 資 料 名 單 比 較, 現 時 已 參 與 通 報 計 劃 的 私 營 骨 灰 安 置 所 約 為

150 150 該 數 目 的 大 約 八 成 半 在 過 去 數 天, 食 環 署 亦 已 陸 續 派 員 到 已 提 交 資 料 的 私 營 骨 灰 安 置 所 進 行 核 實 工 作 發 牌 委 員 會 日 後 會 依 據 通 報 計 劃 收 集 到 的 資 料, 考 慮 及 決 定 有 關 骨 灰 安 置 所 是 否 屬 草 案 前 骨 灰 安 置 所, 以 及 將 來 是 否 符 合 申 領 條 例 草 案 下 適 用 於 草 案 前 骨 灰 安 置 所 的 各 種 規 管 文 書 ( 即 牌 照 豁 免 書 和 暫 免 法 律 責 任 書 ) 的 資 格 為 加 強 保 障 消 費 者, 條 例 草 案 要 求 持 牌 人 須 與 消 費 者 訂 立 出 售 協 議, 訂 明 確 切 條 款 ( 例 如 所 出 售 安 放 權 的 詳 盡 描 述, 如 涉 及 龕 位, 其 尺 寸 安 放 年 期 包 含 的 權 利 性 質 及 收 費 ), 以 及 有 否 設 立 保 養 基 金 等 條 例 草 案 規 定, 出 售 協 議 必 須 涵 蓋 一 些 重 要 事 項, 否 則 消 費 者 可 取 消 出 售 協 議, 並 要 求 退 款 營 辦 人 有 責 任 在 結 業 前 處 理 已 存 放 的 骨 灰, 如 違 反 規 定, 須 負 上 刑 事 責 任 條 例 草 案 已 就 骨 灰 安 置 所 終 止 營 辦 時 處 理 骨 灰 的 安 排 訂 定 條 文, 並 就 適 用 於 食 環 署 營 辦 人 及 接 管 骨 灰 安 置 所 的 第 三 者 的 訂 明 骨 灰 處 置 程 序, 提 供 主 要 框 架 現 時, 營 辦 私 營 骨 灰 安 置 所 須 符 合 現 行 土 地 ( 包 括 批 地 文 書 ) 城 市 規 劃 及 建 築 物 安 全 等 規 定 及 要 求 在 條 例 草 案 生 效 後, 除 上 述 適 用 於 草 案 前 骨 灰 安 置 所 的 兩 項 特 別 安 排 外, 不 符 合 條 例 草 案 所 列 的 發 牌 規 定 ( 大 致 包 括 上 述 的 規 定 及 要 求 ) 的 骨 灰 安 置 所 將 不 獲 發 牌 照 消 費 者 要 留 心 風 險, 不 要 貿 然 購 買 私 營 龕 位, 以 免 日 後 因 為 有 關 骨 灰 安 置 所 申 領 牌 照 失 敗 而 招 致 損 失 有 營 辦 人 在 其 骨 灰 安 置 所 尚 未 符 合 現 行 的 規 定 及 要 求 ( 例 如 城 市 規 劃 的 規 定 ) 前, 便 聲 稱 日 後 必 獲 發 牌 並 且 龕 位 價 格 會 上 升, 以 達 致 促 銷 的 目 的, 我 認 為 不 可 接 受 在 條 例 草 案 生 效 前, 市 民 如 有 需 要 存 放 先 人 骨 灰, 須 注 意 以 下 數 點 第 一, 由 於 現 時 未 能 確 定 條 例 草 案 會 否 獲 立 法 會 通 過, 而 且 每 所 私 營 骨 灰 安 置 所 的 情 況 不 盡 相 同, 我 們 暫 時 未 能 保 證 任 何 私 營 骨 灰 安 置 所 將 來 必 定 可 獲 發 牌, 即 使 有 關 骨 灰 安 置 所 名 列 發 展 局 私 營 骨 灰 龕 資 料 的 第 一 部 分, 也 是 無 法 保 證 第 二, 即 使 獲 得 發 牌, 也 不 能 現 時 預 知 發 牌 時 所 規 定 的 存 放 骨 灰 上 限 因 此, 若 有 任 何 人 作 出 承 諾, 聲 稱 日 後 必 定 可 獲 發 牌, 及 / 或 保 證 存 放 骨 灰 安 排 不 受 影 響, 消 費 者 應 格 外 小 心 有 需 要 時, 應 尋 求 獨 立 的 法 律 意 見

151 151 我 想 借 此 機 會 提 醒 消 費 者, 他 們 若 有 需 要 考 慮 購 買 或 租 用 私 營 龕 位, 應 向 營 辦 人 索 取 完 備 資 料, 以 查 核 有 關 私 營 骨 灰 安 置 所 是 否 符 合 現 行 土 地 ( 包 括 批 地 文 書 ) 城 市 規 劃 及 建 築 物 安 全 等 規 定 及 要 求 此 外, 也 應 向 營 辦 人 了 解, 如 果 有 關 私 營 骨 灰 安 置 所 結 業 及 清 盤, 營 辦 人 會 如 何 處 理 已 存 放 的 骨 灰, 以 及 受 影 響 消 費 者 的 權 益 及 相 關 安 排, 包 括 會 否 及 如 何 退 還 款 項 或 作 出 賠 償 再 者, 消 費 者 應 留 意 出 售 協 議 內 容 是 否 已 有 條 款 保 障 消 費 者 的 權 益, 例 如 列 出 有 關 預 先 繳 付 整 筆 款 項 所 涉 及 的 財 務 風 險 等 資 料 在 有 需 要 時, 亦 請 消 費 者 考 慮 就 自 身 權 益 尋 求 獨 立 的 法 律 意 見 此 外, 條 例 草 案 亦 指 明 不 適 用 於 以 下 數 項 : ( 一 ) 由 政 府 興 建 管 理 經 營 或 維 持 的 骨 灰 安 置 所, 包 括 公 眾 生 及 市 政 條 例 ( 第 132 章 ) 附 表 5 指 明 的 政 府 火 葬 場 內 的 骨 灰 安 置 所 ; ( 二 ) 第 132 章 附 表 5 第 6 部 載 列 的 認 可 私 營 火 葬 場, 但 只 限 於 屬 臨 時 性 質 的, 並 與 作 為 火 葬 場 的 營 辦 配 套 的 骨 灰 存 放 ; ( 三 ) 在 第 132 章 附 表 5 第 2 部 指 明 的 私 營 墳 場 內 的 骨 灰 安 置 所, 但 該 骨 灰 安 置 所 會 繼 續 受 私 營 墳 場 規 例 ( 第 132BF 章 ) 規 管 ; ( 四 ) 華 人 永 遠 墳 場 管 理 委 員 會 在 第 132 章 現 時 載 列 的 私 營 墳 場 外 營 運 的 骨 灰 安 置 所 ( 日 後 如 有 提 供 的 話 ), 條 例 草 案 同 時 會 令 這 些 骨 灰 安 置 所 受 私 營 墳 場 規 例 ( 第 132BF 章 ) 規 管 ; ( 五 ) 所 持 牌 照 不 禁 止 在 營 業 地 點 存 放 骨 灰 的 殮 葬 商, 但 這 些 殮 葬 商 會 繼 續 受 殮 葬 商 規 例 ( 第 132CB 章 ) 規 管 我 們 並 會 藉 該 等 殮 葬 商 牌 照 規 管 暫 存 骨 灰 的 安 排, 例 如 施 加 條 件, 為 存 放 數 量 設 定 上 限 和 務 求 減 低 對 鄰 近 社 區 造 成 的 環 境 滋 擾, 而 且 它 們 也 須 根 據 條 例 草 案 的 規 定, 在 其 骨 灰 安 置 所 業 務 結 束 前 妥 善 處 理 已 安 放 的 骨 灰 ; 及 ( 六 ) 在 住 宅 內 存 放 不 多 於 5 個 骨 灰 容 器 ( 每 個 容 器 只 存 放 1 名 人 士 的 骨 灰 ) 的 情 況 最 後, 我 必 須 指 出, 建 議 的 發 牌 制 度 絕 非 一 個 可 以 一 次 過 解 決 所 有 過 往 留 下 來 的 問 題 的 安 排, 例 如 我 們 很 難 期 望 條 例 草 案 訂 明 的 消 費

152 152 者 保 障 措 施 具 追 溯 效 力, 適 用 於 條 例 草 案 生 效 前 由 私 營 骨 灰 龕 買 賣 雙 方 訂 立 的 出 售 協 議 對 於 一 些 最 終 可 能 出 現 的 棘 手 情 況, 我 們 也 無 法 提 供 百 分 之 百 圓 滿 的 解 決 方 法, 例 如 動 用 公 營 龕 位 以 安 置 最 終 不 獲 發 牌 或 豁 免 的 私 營 骨 灰 安 置 所 須 遷 移 的 骨 灰, 是 不 切 實 際 的 當 局 在 處 理 私 營 骨 灰 安 置 所 這 個 議 題 時, 必 須 情 理 兼 顧 在 這 個 過 程 中, 政 府 已 考 慮 以 下 因 素 : ( 一 ) 宏 觀 的 社 會 利 益, 包 括 滿 足 社 會 對 私 營 骨 灰 安 置 所 的 需 求 ; ( 二 ) 遺 屬 的 感 受, 特 別 是 他 們 希 望 盡 可 能 讓 先 人 入 土 為 安, 不 受 騷 擾 的 意 願 ; ( 三 ) 盡 量 減 少 私 營 骨 灰 安 置 所 對 鄰 近 社 區 造 成 的 滋 擾 ; 及 ( 四 ) 確 保 採 用 長 遠 來 說 可 持 續 運 作 的 模 式 總 括 來 說, 政 府 已 竭 盡 所 能, 全 力 制 訂 一 套 切 合 需 要 合 理 及 得 宜 的 規 管 制 度, 以 適 當 地 平 衡 各 持 份 者 不 同 的 關 注 我 希 望 各 位 議 員 能 支 持 條 例 草 案, 早 日 完 成 審 議 工 作, 讓 發 牌 制 度 能 盡 早 實 施 政 府 也 會 同 時 繼 續 採 取 三 管 齊 下 的 策 略, 落 實 骨 灰 安 置 所 政 策, 即 致 力 增 加 公 營 龕 位 的 供 應, 推 廣 可 持 續 殯 葬 方 式, 以 及 規 管 私 營 骨 灰 安 置 所 多 謝 代 理 主 席 代 理 主 席 : 我 現 在 向 各 位 提 出 的 待 議 議 題 是 : 私 營 骨 灰 安 置 所 條 例 草 案, 予 以 二 讀 按 照 議 事 規 則, 辯 論 現 在 中 止 待 續, 條 例 草 案 交 由 內 務 委 員 會 處 理 恢 復 法 案 二 讀 辯 論 Resumption of Second Reading Debate on Bills 代 理 主 席 : 本 會 現 在 恢 復 2014 年 稅 務 ( 修 訂 ) 條 例 草 案 的 二 讀 辯 論 ( 陳 偉 業 議 員 站 起 來 )

153 153 陳 偉 業 議 員 : 請 響 鐘 我 要 求 點 算 法 定 人 數 代 理 主 席 : 秘 書, 請 響 鐘 傳 召 議 員 返 回 會 議 廳 ( 在 傳 召 鐘 響 後, 多 位 議 員 返 回 會 議 廳 ) 2014 年 稅 務 ( 修 訂 ) 條 例 草 案 INLAND REVENUE (AMENDMENT) BILL 2014 恢 復 辯 論 經 於 2014 年 5 月 7 日 動 議 的 條 例 草 案 二 讀 議 案 Resumption of debate on Second Reading which was moved on 7 May 2014 代 理 主 席 : 審 議 上 述 條 例 草 案 的 委 員 會 主 席 梁 繼 昌 議 員 會 就 委 員 會 的 報 告, 向 本 會 發 言 MR KENNETH LEUNG: Deputy President, in my capacity as Chairman of the Bills Committee on Inland Revenue (Amendment) Bill 2014, I now address the Council on the work of the Bills Committee. The Inland Revenue (Amendment) Bill 2014 seeks to amend the Inland Revenue Ordinance to give effect to the proposals concerning tax concessions in the Budget. These proposals include: (a) increasing the dependent parent and grandparent allowances as well as the additional dependent parent and grandparent allowances, from $38,000 to $40,000 for each eligible parent or grandparent aged 60 or above, and from $19,000 to $20,000 for each eligible parent or grandparent aged between 55 and 59; (b) raising the deduction ceiling for elderly residential care expenses under salaries tax and tax under personal assessment from $76,000 to $80,000 for each eligible parent or grandparent; and

154 154 (c) reducing salaries tax, tax under personal assessment and profits tax for the year of assessment by 75%, subject to a ceiling of $10,000 per case. Deputy President, the Bills Committee has held one meeting with the Administration to scrutinize the Bill, and has invited the public and the District Councils to provide views in writing but has not received any submission. The Bills Committee supports the Bill. During the deliberations, the Bills Committee has examined the rationales for the tax concession proposals and their financial implications. The Bills Committee notes that the proposed increases in allowances and deduction ceiling aim at alleviating taxpayers' burden in maintaining dependent parents and grandparents, whereas the proposed one-off reduction of salaries tax, tax under personal assessment and profits tax for the year of assessment is one of the counter-cyclical one-off relief measures in the Budget. According to the Administration, about taxpayers will benefit from the proposed increases in allowances and deduction ceiling, and the revenue forgone is estimated to be about $300 million a year. As for the proposed one-off tax reduction, about 1.74 million taxpayers and tax-paying companies will benefit and the revenue forgone is about $10.2 billion. The Bills Committee notes that a married couple receiving employment income may elect to be jointly assessed if the election can reduce their overall tax liability. At the request of the Bills Committee, the Administration has provided information on overseas jurisdictions in respect of their adoption of joint assessment arrangements for taxpayers. The Administration has also provided statistics on the election of joint assessment under salaries tax and on the election of personal assessment in the past three years. Section 3 of the proposed Schedule 31 to the Inland Revenue Ordinance under clause 7 of the Bill also seeks to provide an additional ground for taxpayers to apply for holding over payment of provisional salaries tax in the year of assessment if the taxpayer is entitled to a deduction for elderly residential care expenses that is likely to exceed $76,000 in that year of assessment. In examining this provision, I have suggested to the Administration that instead of enacting similar transitional provisions each time adjustments are made to the deduction items, the Administration should consider introducing a

155 155 standing provision in the Ordinance to include entitlement to deductions exceeding a certain amount as a ground for application for holding over payment of provisional salaries tax. The Administration, I noted, agrees to give consideration to this suggestion. The Bills Committee has not proposed Committee stage amendments to the Bill and supports the resumption of the Second Reading debate on the Bill. Deputy President, I have a few personal suggestions and observations on our internal revenue system. Of course, some of these observations have been briefly mentioned in the above report. I will, though, cover those items in more detail below. During the deliberations of the Bills Committee, I have also enquired the Administration whether a two-tier profits tax rate is possible, that is, having a standard profits tax rate of 16.5% for the general corporations and a reduced rate of say 10% for the small and medium enterprises (SMEs). How should SMEs be defined? Probably, it will be based on the turnover or chargeable profits of the SME concerned. Unfortunately, and regrettably, the Administration replied that since profits tax is the biggest source of government revenue, such a suggestion would require careful examination. Taking into regard this factor, the fairness principle, the financial implication to the Government and the susceptibility of such a two-tier profits tax system, thus calling for anti-avoidance provisions which will inevitably complicate the existing simple tax regime, the Administration is quite unwilling to take the suggestion into consideration. The Administration also pointed out that in recent years, only around of the some registered corporations have to pay profits tax based on their assessable profits, indicating that Hong Kong's tax base is already narrow. With due respect, I do think that the revenue foregone by adopting a two-tier profits tax system is marginal because, Deputy President, by so doing, we will attract new business and enterprises to set up new businesses in Hong Kong. If the revenue foregone is so marginal, the argument that profits tax is a major source of revenue for Hong Kong should not stand. In fact, Deputy President, by adopting a two-tier profits tax rate, it shows to the business world at large that we are concerned with promoting the competitiveness of our business

156 156 environment and the competitiveness of our tax system. I do urge the Government to seriously consider my proposal in the next Budget. My next observation, Deputy President, is about joint assessment under the salaries tax system. Deputy President, as we note, a married couple receiving employment income is normally assessed as separate individuals. However, they may elect to be jointly assessed if this can reduce their overall tax liability. For example, if the husband or the wife of a married couple has income that is chargeable to profits tax and property tax, the married couple may also elect to be assessed under personal assessment to reduce their tax liability. However, separate taxation for the couple is not applicable under personal assessment. During the scrutiny of the Bill, Deputy President, I have asked for information relating to a number of jurisdictions with the joint taxation system in place. Indeed, out of the 20 very developed economies, ranging from Australia to Italy to the United States, only about seven jurisdictions adopt a joint assessment system for husband and wife. Deputy President, the reason for my asking whether a joint assessment system exists in some of these economies is not that I want to reform our fiscal system, rather, my rationale lies in the principle of equality of the sexes. Although husband and wife do form a family unit, I do think that the fiscal matters for the husband and the wife should be segregated and separated. If a joint assessment system is adopted, I would also urge the Commissioner and the Secretary concerned to examine whether this arrangement would infringe the Family Status Discrimination Ordinance and the Sex Discrimination Ordinance. In fact, the principle of sex equality is the reason why a number of jurisdictions have reformed their personal tax system from a household basis to an individual basis. On top of that, of course, there is the data privacy principle that needs to be observed. I would urge the Secretary, therefore, to examine whether our existing system of salaries tax assessment for couples really reflects the social value which our society currently adores. Deputy President, I would urge the parties and my colleagues across the spectrum to support this Bill. Thank you, Deputy President. 代 理 主 席 : 是 否 有 其 他 議 員 想 發 言?

157 157 陳 偉 業 議 員 : 代 理 主 席, 請 響 鐘 點 算 法 定 人 數 代 理 主 席 : 秘 書, 請 響 鐘 傳 召 議 員 返 回 會 議 廳 ( 在 傳 召 鐘 響 後, 多 位 議 員 返 回 會 議 廳 ) 代 理 主 席 : 王 國 興 議 員, 請 發 言 王 國 興 議 員 : 我 會 就 2014 年 稅 務 ( 修 訂 ) 條 例 草 案 ( 條 例 草 案 ) 發 言, 表 達 工 聯 會 的 意 見 在 這 項 條 例 草 案 中, 課 稅 年 度 寬 免 個 人 薪 俸 稅 75%( 上 限 1 萬 元 ), 工 聯 會 認 為 十 分 不 足, 原 因 是 現 時 普 羅 打 工 仔 的 實 質 工 資 增 長 其 實 遠 遠 追 不 上 物 價, 不 論 是 租 金 交 通 費 及 日 常 生 活 副 食 品, 甚 麼 也 加 價 所 以, 工 聯 會 希 望 政 府 在 下 年 度 考 慮 這 個 項 目 時, 能 夠 認 真 考 慮 工 聯 會 的 意 見, 將 寬 減 進 一 步 提 升 50%, 即 由 75% 增 至 100%, 每 宗 個 案 以 15,000 元 為 限, 即 如 果 其 評 稅 結 果 是 15,000 元 及 以 下, 便 無 須 繳 交, 希 望 當 局 能 夠 認 真 考 慮 工 聯 會 的 建 議 此 外, 就 供 養 父 母 祖 父 母 及 外 祖 父 母 的 免 稅 額 和 住 宿 照 顧 開 支 而 言, 在 這 項 條 例 草 案 中, 雖 然 三 者 均 有 作 出 寬 減, 但 我 認 為 有 關 寬 減 顯 得 過 於 寒 酸, 亦 不 符 合 敬 老 的 意 思 在 我 與 政 府 討 論 條 例 草 案 期 間, 亦 曾 在 財 政 司 司 長 面 前 當 面 批 評 這 項 寬 減, 將 之 形 容 為 買 鹽 不 鹹, 買 薑 又 不 辣 如 果 以 現 時 一 般 茶 餐 廳 或 粥 麪 店 一 碗 白 粥 售 10 元 計 算, 我 們 便 可 得 知 現 在 這 項 寬 減 的 情 況 究 竟 如 何 舉 例 而 言, 現 時 的 條 例 草 案 提 出, 納 稅 人 如 果 要 負 責 合 資 格 父 母 祖 父 母 或 外 祖 父 母 的 長 者 住 宿 照 顧 開 支, 扣 除 上 限 由 76,000 元 增 至 8 萬 元, 即 實 質 上 增 加 4,000 元 如 將 這 4,000 元 攤 分, 每 人 每 天 的 金 額 為 元, 僅 比 一 碗 10 元 的 白 粥 的 價 錢 多 出 一 點 至 於 供 養 55 歲 至 59 歲 合 資 格 父 母 祖 父 母 或 外 祖 父 母 的 免 稅 額, 則 由 現 時 的 19,000 元 增 至 2 萬 元, 即 增 加 1,000 元 如 將 1,000 元 攤 分, 相 等 於 平 均 每 天 2.73 元, 即 四 分 之 一 碗 白 粥 的 價 錢, 這 其 實 是 否 真 的 很 過 分 呢? 我 們 再 看 看 供 養 每 名 60 歲 或 以 上 合 資 格 父 母 祖 父 母 或 外 祖 父 母 的 免 稅 額, 由

158 158 38,000 元 增 至 4 萬 元, 即 實 質 上 只 增 加 了 2,000 元, 平 均 為 每 天 5.47 元, 即 約 比 半 碗 白 粥 的 價 錢 多 一 點 如 以 一 碗 粥 的 價 錢 作 比 較, 形 容 政 府 這 次 所 謂 增 加 供 養 合 資 格 父 母 祖 父 母 及 外 祖 父 母 的 納 稅 人 的 免 稅 額, 事 實 上, 金 額 可 謂 少 得 可 憐, 聊 勝 於 無 所 以, 我 希 望 局 長 聽 聽 工 聯 會 的 意 見, 在 未 來 一 個 年 度 大 幅 提 高 金 額, 不 要 表 現 得 如 此 寒 酸 小 家 子 氣, 因 這 有 違 敬 老 愛 老 和 護 老 的 原 意 此 外, 雖 然 我 們 對 這 項 條 例 草 案 持 不 同 意 見, 但 我 們 仍 無 奈 地 支 持 通 過, 因 為 這 總 比 現 時 財 務 委 員 會 ( 財 委 會 ) 塞 車, 因 積 壓 着 70 多 個 項 目 而 導 致 多 達 41 項 惠 及 弱 勢 社 羣 的 各 種 津 助 一 概 無 法 處 理 的 情 況 為 佳 我 們 看 到 現 時 的 情 況 很 糟, 很 多 接 受 津 助 如 生 果 金 綜 援 和 傷 殘 津 貼 的 人 士, 他 們 原 本 有 雙 糧, 現 在 卻 要 待 財 委 會 通 過 此 外, 原 本 提 出 的 公 屋 租 金 1 個 月 寬 免 不 知 能 否 推 行, 增 加 醫 療 券 金 額 1 倍 的 措 施 亦 不 知 能 否 成 事, 而 公 務 員 加 薪 仍 未 有 定 案 所 以, 與 這 些 情 況 相 比, 我 們 對 今 天 的 條 例 草 案 予 以 支 持, 希 望 盡 快 實 施, 亦 期 望 政 府 來 年 認 真 考 慮 如 何 向 立 法 會 取 得 撥 款, 避 免 出 現 目 前 財 委 會 面 對 的 情 況, 被 人 以 各 種 手 法 不 斷 拉 布, 引 致 大 塞 車, 令 市 民 無 法 受 惠 我 謹 此 陳 辭, 支 持 這 項 條 例 草 案 代 理 主 席 : 是 否 有 其 他 議 員 想 發 言? 單 仲 偕 議 員 : 對 於 2014 年 稅 務 ( 修 訂 ) 條 例 草 案 ( 條 例 草 案 ) 所 提 及 的 數 項 修 訂 簡 單 而 言 即 增 加 免 稅 額 民 主 黨... 陳 偉 業 議 員 : 不 好 意 思, 單 仲 偕 議 員 代 理 主 席, 請 你 點 算 人 數 代 理 主 席 : 秘 書, 請 響 鐘 傳 召 議 員 返 回 會 議 廳 ( 在 傳 召 鐘 響 後, 多 位 議 員 返 回 會 議 廳 )

159 159 代 理 主 席 : 單 仲 偕 議 員, 請 繼 續 發 言 單 仲 偕 議 員 : 代 理 主 席, 政 府 在 條 例 草 案 中 提 出 的 Sorry 稅 收 寬 減 措 施, 民 主 黨 對 此 沒 有 太 大 異 議, 但 問 題 是, 政 府 沒 有 章 法 可 言 所 謂 沒 有 章 法, 便 是 大 家 不 能 預 計 政 府 會 增 加 甚 麼 免 稅 額 或 寬 減 甚 麼 稅 項 政 府 今 年 建 議 增 加 供 養 父 母 及 供 養 祖 父 母 或 外 祖 父 母 免 稅 額, 而 去 年 則 增 加 了 子 女 免 稅 額 然 而, 政 府 沒 有 在 有 關 法 案 委 員 會 會 議 上 答 覆 委 員 的 質 詢 : 政 府 究 竟 每 多 少 年 檢 討 一 次 免 稅 額 呢? 政 府 有 否 制 訂 所 謂 的 方 程 式, 讓 大 家 能 夠 預 計 呢? 政 府 的 基 線 為 何 呢? 怎 樣 檢 討 呢? 凡 此 種 種 的 問 題, 相 關 的 政 策 局 不 曾 給 予 答 覆 我 們 現 時 有 多 項 免 稅 額, 但 大 家 卻 不 知 道 政 府 何 時 會 進 行 檢 討 何 時 會 增 加 免 稅 額 政 府 在 喜 歡 時 便 一 揮 神 來 之 筆, 增 加 與 長 者 有 關 的 免 稅 額, 不 喜 歡 時 便 增 加 子 女 免 稅 額, 又 或 在 皆 大 歡 喜 時 寬 減 薪 俸 稅 我 希 望 局 長 稍 後 在 回 應 委 員 時 能 夠 告 訴 大 家 政 府 對 此 有 否 任 何 政 策 可 能 政 府 的 政 策 是 基 於 我 喜 歡, 但 問 題 是, 這 政 策 是 否 合 理 呢? 大 家 稍 後 可 以 各 抒 己 見 不 過, 對 於 何 時 增 加 或 減 少 免 稅 額, 政 府 確 實 沒 有 邏 輯 可 言 政 府 今 年 建 議 將 一 項 免 稅 額 增 加 2,000 元, 增 幅 比 通 脹 略 高, 將 兩 年 的 增 幅 相 加, 可 能 超 越 通 脹 不 過, 對 於 其 他 免 稅 額 例 如 去 年 有 所 增 加 的 子 女 免 稅 額 及 稅 務 寬 減 ( 例 如 薪 俸 稅 ), 政 府 卻 隻 字 不 提 政 府 幾 乎 每 年 皆 會 提 出 寬 減 薪 俸 稅 的 建 議 ( 今 年 建 議 寬 減 75%), 以 達 致 派 糖 的 目 的 能 否 派 更 多 糖, 須 視 乎 政 府 的 財 政 能 力, 我 對 此 沒 有 太 大 意 見 不 過, 我 的 關 注 在 於 在 多 項 的 免 稅 額 中, 政 府 有 否 任 何 方 程 式, 以 便 有 系 統 地 決 定 何 時 增 加 某 項 免 稅 額, 以 及 何 時 會 進 行 檢 討 呢? 當 中 有 否 一 個 循 環 呢? 意 思 是, 會 否 先 由 供 養 父 母 及 供 養 祖 父 母 或 外 祖 父 母 免 稅 額 開 始, 然 後 到 子 女 免 稅 額, 最 後 則 是 個 人 稅 務 寬 減, 每 年 或 每 3 年 檢 討 一 次 呢? 這 事 值 得 大 家 考 慮 及 討 論 不 過, 政 府 似 乎 沒 有 章 法 制 度 和 政 策 可 言 我 希 望 政 府 官 員 在 稍 後 發 言 時 可 以 向 大 家 解 釋, 為 何 在 眾 多 免 稅 額 中, 只 揀 選 供 養 父 母

160 160 及 供 養 祖 父 母 或 外 祖 父 母 免 稅 額 等 兩 項 免 稅 額, 而 不 揀 選 其 他 免 稅 額 政 府 是 基 於 甚 麼 因 素 作 出 這 項 決 定 呢? 我 謹 此 陳 辭 代 理 主 席 : 是 否 有 其 他 議 員 想 發 言? 陳 偉 業 議 員 : 代 理 主 席, 我 要 發 言, 並 非 要 求 點 算 法 定 人 數 代 理 主 席, 2014 年 稅 務 ( 修 訂 ) 條 例 草 案 ( 條 例 草 案 ) 涉 及 數 個 重 要 範 疇 第 4 條 規 定 扣 減 ( 蔣 麗 芸 議 員 站 起 來 ) 代 理 主 席 : 陳 議 員, 請 稍 等 蔣 麗 芸 議 員, 你 有 甚 麼 問 題? 蔣 麗 芸 議 員 : 請 點 算 法 定 人 數 代 理 主 席 : 秘 書, 請 響 鐘 傳 召 議 員 返 回 會 議 廳 陳 偉 業 議 員 : 多 謝 多 些 議 員 回 來 聽 我 發 言, 無 限 歡 迎 代 理 主 席 : 陳 議 員, 請 不 要 說 話 陳 偉 業 議 員 : 現 在 是 我 發 言 的 時 間 代 理 主 席 : 現 正 點 算 法 定 人 數, 請 坐 下 ( 在 傳 召 鐘 響 後, 多 位 議 員 返 回 會 議 廳 )

161 161 代 理 主 席 : 陳 偉 業 議 員, 請 繼 續 發 言 陳 偉 業 議 員 : 代 理 主 席, 多 謝 多 位 議 員 回 到 議 事 廳 聽 我 發 言 代 理 主 席, 條 例 草 案 旨 在 對 一 些 與 個 人 家 庭 父 母 及 子 女 有 關 的 免 稅 額 及 利 得 稅 等 作 輕 微 調 整, 有 關 調 整 只 能 算 是 小 恩 小 惠 簡 單 而 言, 我 可 以 用 一 個 字 眼 來 形 容 有 關 修 訂 : 三 無 無 邏 輯 無 理 據 無 思 考 財 爺 過 去 6 年 就 財 政 預 算 案 所 犯 的 錯 誤, 我 暫 且 不 提, 因 為 我 已 多 次 提 出, 已 感 到 厭 倦 我 們 看 到, 要 求 本 會 通 過 的 條 例 草 案 所 提 出 的 修 訂 在 實 際 的 稅 務 安 排 方 面 存 有 極 大 謬 誤 代 理 主 席, 既 然 現 時 在 席 的 議 員 人 數 再 次 減 少, 我 想 按 照 蔣 麗 芸 議 員 的 做 法, 要 求 點 算 人 數 請 叫 喚 蔣 麗 芸 議 員 回 到 議 事 廳 聽 我 發 言 代 理 主 席 : 秘 書, 請 響 鐘 傳 召 議 員 返 回 會 議 廳 ( 在 傳 召 鐘 響 起 期 間, 主 席 恢 復 主 持 會 議 ) ( 在 傳 召 鐘 響 後, 多 位 議 員 返 回 會 議 廳 ) 主 席 : 陳 偉 業 議 員, 請 繼 續 發 言 陳 偉 業 議 員 : 主 席, 我 剛 才 提 到 有 關 稅 務 條 例 的 修 訂, 可 說 是 沒 有 邏 輯 理 據 和 思 考 整 體 修 訂 只 可 說 是 小 恩 小 惠 的 點 綴 式 修 訂, 背 後 卻 看 不 到 相 關 修 訂 所 訂 數 額 的 思 路 理 據 和 邏 輯 何 在 作 為 稅 務 方 面 的 大 管 家, 對 於 香 港 市 民 應 繳 交 多 少 稅 款, 以 及 在 財 政 預 算 案 之 下, 究 竟 可 在 甚 麼 情 況 下 讓 市 民 少 付 一 點 稅 款 或 將 已 繳 付 的 稅 款 退 回 給 市 民, 政 府 需 要 有 數 學 理 據 價 值 判 斷, 以 及 對 實 際 情 況 的 評 估 例 如 我 們 多 年 來 均 要 求 政 府 解 釋 在 綜 援 金 額 的 計 算 方 面, 如 何 確 定 每 位 受 助 人 每 月 領 取 1,600 元 以 至 1,700 元 的 綜 援 金 額,

162 162 是 一 個 合 理 數 額? 當 中 究 竟 有 多 少 是 用 作 食 物 衣 服 和 日 常 開 支? 這 些 都 要 經 過 計 算 爭 拗 了 20 年, 政 府 依 然 拒 絕 解 釋 其 訂 定 綜 援 金 額 的 邏 輯, 而 在 稅 務 上 亦 如 是 試 看 今 次 這 些 建 議, 例 如 第 4 條 規 定 扣 減 年 度 的 薪 俸 稅 個 人 入 息 課 稅 和 利 得 稅, 扣 減 幅 度 為 75%, 每 宗 個 案 以 1 萬 元 為 上 限, 但 究 竟 為 何 要 是 75% 和 1 萬 元 呢? 整 個 稅 務 安 排 令 人 感 到 難 以 理 解, 而 這 個 問 題 亦 已 提 出 多 年, 但 政 府 在 這 方 面 卻 依 然 沒 有 解 釋 希 望 陳 家 強 局 長 稍 後 能 向 市 民 說 明, 政 府 的 建 議 其 實 是 亂 點 鴛 鴦 譜, 隨 意 訂 定 和 貪 圖 方 便 的 結 果, 還 是 在 訂 定 了 政 府 的 稅 務 減 免 總 額 後, 再 把 寬 減 薪 俸 稅 的 金 額 定 為 大 約 92 億 元, 而 寬 減 利 得 稅 的 款 額 則 約 為 10 億 元, 使 總 額 相 加 可 達 100 億 元? 政 府 是 否 先 訂 下 總 額, 確 定 今 年 的 財 政 預 算 案 共 計 寬 減 100 億 元 稅 款, 然 後 九 一 分 帳, 九 成 撥 作 寬 免 個 人 薪 俸 稅, 一 成 是 公 司 利 得 稅 的 減 免 款 額? 政 府 在 解 釋 方 面 完 全 缺 乏 邏 輯 理 據 和 事 實 根 據, 而 且 扣 減 了 這 麼 多 利 得 稅 之 後, 是 否 要 藉 此 刺 激 經 濟, 還 是 要 以 之 作 為 一 種 回 報 或 利 益 的 輸 送 呢? 當 局 完 全 沒 有 解 釋, 而 且 過 去 多 年, 年 年 如 是 主 席, 在 席 議 員 數 目 又 見 減 少, 而 蔣 麗 芸 議 員 亦 不 在 席 我 要 繼 續 要 求 點 算 人 數, 希 望 大 家 能 多 些 了 解 一 下 稅 務 方 面 的 荒 謬 之 處 主 席, 請 點 算 人 數 主 席 : 秘 書, 請 響 鐘 傳 召 議 員 返 回 會 議 廳 ( 在 傳 召 鐘 響 後, 多 位 議 員 返 回 會 議 廳 ) 主 席 : 陳 偉 業 議 員, 請 繼 續 發 言 陳 偉 業 議 員 : 主 席, 關 於 我 剛 才 提 到 作 出 些 微 稅 務 寬 減 的 邏 輯 問 題, 只 要 翻 閱 相 關 數 字 便 會 更 加 清 晰 在 今 次 一 次 性 寬 減 薪 俸 稅 及 個 人 入 息 課 稅 的 建 議 中, 所 涉 及 的 納 稅 人 數 目 高 達 174 萬, 但 真 正 受 惠 的 是 那 些 要 繳 付 達 1 萬 元 稅 款 的 納 稅 人 基 本 上, 納 稅 人 的 收 入 須 達 到 25 萬 元 的 水 平, 才 約 需 繳 付 1 萬 元 稅 款, 因 而 可 在 今 次 扣 減 7,500 元 稅 款 的 建 議 之 下, 有 較 為 顯 著 的 得 益 當 然, 也 有 部 分 人 士 是 無 需 繳 稅 的

163 163 從 整 體 財 政 收 入 情 況 而 言, 正 如 剛 才 所 說, 有 些 人 可 能 月 入 2 萬 元, 年 薪 約 25 萬 元, 有 些 人 卻 年 薪 過 百 萬 元, 但 大 家 的 得 益 同 樣 是 大 約 7,500 元 於 是, 大 家 不 禁 要 問, 政 府 作 為 大 管 家, 何 以 讓 一 些 胖 得 連 襪 也 穿 不 上 的 納 稅 人 可 以 取 回 7,500 元, 而 一 些 捉 襟 見 肘 的 所 謂 中 產 人 士 亦 是 取 回 7,500 元? 稅 務 安 排 作 為 一 項 政 府 措 施 工 具 或 武 器, 其 目 的 應 在 於 就 整 體 公 共 資 源 進 行 分 配 及 再 分 配, 按 照 一 套 價 值 邏 輯 和 信 念, 讓 社 會 可 透 過 政 府 作 為 公 共 財 務 的 大 管 家, 藉 稅 務 的 合 理 分 配 而 令 市 民 的 生 活 經 稅 務 安 排 得 到 合 理 的 改 善 或 提 升 或 不 致 惡 化, 故 此 其 背 後 必 須 有 一 連 串 的 做 法 如 果 月 入 2 萬 元 和 月 入 10 萬 元 的 人 士 同 樣 可 取 回 7,500 元, 對 其 生 活 又 有 何 改 善? 假 如 不 作 稅 務 減 免, 把 用 作 寬 減 利 得 稅 及 個 人 薪 俸 稅 的 100 億 元 作 為 公 共 資 源 再 作 分 配, 加 以 合 理 的 使 用, 這 對 整 體 社 會 或 某 些 中 產 人 士 而 言 可 能 會 有 更 大 得 益 所 以, 很 多 中 產 人 士 也 願 意 放 棄 7,500 元 的 稅 務 寬 減, 而 要 求 把 這 筆 款 項 撥 作 教 育 和 醫 療 用 途, 這 可 能 會 對 整 體 市 民 帶 來 更 直 接 和 更 顯 著 的 生 活 改 善 但 是, 正 如 剛 才 所 說, 政 府 在 這 方 面 缺 乏 理 據, 堪 稱 三 無 大 管 家, 應 將 之 炒 魷 就 此, 我 在 早 前 的 財 政 預 算 案 辯 論 中 已 說 了 很 多, 在 此 不 再 重 複, 但 對 於 今 天 辯 論 所 涉 及 的 情 況, 我 們 必 須 正 視 當 中 的 問 題 對 於 算 是 低 收 入, 例 如 月 入 2 萬 元 的 人 士 可 獲 些 微 減 免, 我 們 當 然 絕 對 歡 迎, 但 對 於 那 些 胖 得 連 襪 也 穿 不 上 的 人, 如 繼 續 對 他 們 作 出 減 免, 我 們 認 為 在 某 程 度 上 只 是 另 一 種 利 益 輸 送 特 別 是 寬 減 利 得 稅, 我 們 更 是 強 烈 反 對, 因 這 些 微 減 免 基 本 上 對 那 些 大 財 團, 特 別 是 大 財 團 的 子 公 司 全 無 幫 助, 可 能 連 一 枝 紅 酒 也 買 不 到 既 然 如 此, 政 府 不 如 把 那 10 億 元 收 歸 庫 房 作 為 公 帑 開 支, 令 其 他 方 面 可 得 到 改 善 主 席, 寬 減 利 得 稅 措 施 所 涉 及 的 公 司 數 目 已 達 到 間 當 然, 一 間 公 司 之 下 可 能 會 有 過 百 間 子 公 司, 所 以 按 財 務 分 配 的 邏 輯 和 理 據 推 算, 最 後 的 最 大 得 益 者 可 能 又 是 那 些 大 財 團 因 此, 寬 減 利 得 稅 和 薪 俸 稅 的 優 惠 措 施, 美 其 名 是 要 令 市 民 得 益, 但 其 實 最 終 仍 是 大 財 閥 得 益 最 多 主 席, 關 於 第 5 條 的 修 訂, 附 表 3C 訂 明 調 高 在 課 稅 年 度 及 其 後 課 稅 年 度 中, 可 從 應 評 稅 入 息 中 扣 除 的 長 者 住 宿 照 顧 開 支 的 上 限, 由 76,000 元 調 高 至 8 萬 元 就 此, 見 到 財 爺 時 真 的 要 向 他 擲 雞 蛋, 上 次 應 找 些 長 者 來 向 他 擲 雞 蛋, 這 一 擲 實 在 對 極 了 由 76,000 元 調 高 至 8 萬 元, 這 是 否 在 施 捨? 即 使 是 施 捨 也 不 應 如 此 吝 嗇, 儘 管 很 多 人

164 164 都 說 財 爺 是 孤 寒 財 主, 對 自 己 和 財 團 慷 慨, 對 長 者 的 吝 嗇 程 度 卻 令 人 感 到 憤 怒 扣 除 長 者 住 宿 照 顧 開 支 的 上 限, 竟 然 只 由 76,000 元 調 高 至 8 萬 元! 我 稍 後 會 再 評 估 和 批 評 其 他 方 面 稅 務 調 整 的 荒 謬 之 處, 以 及 不 能 帶 來 實 質 幫 助 的 情 況 這 些 都 必 須 加 以 指 出, 否 則 政 府 便 可 自 以 為 非 常 慷 慨 地 辯 稱 已 撥 款 100 億 元, 令 很 多 人 甚 至 是 過 百 萬 人 受 惠, 而 長 者 亦 因 為 這 個 額 外 的 項 目 而 在 某 方 面 得 益 正 如 梁 振 英 最 近 在 所 發 表 的 報 告 中, 把 圖 書 館 網 頁 的 改 善 也 當 作 自 己 的 德 政, 財 爺 現 在 亦 是 如 此, 藉 這 方 面 的 稅 務 安 排 而 聲 稱 對 長 者 作 出 了 照 顧, 特 別 是 在 扣 除 長 者 照 顧 開 支 方 面 實 施 了 這 個 項 目 然 而, 究 竟 這 4,000 元 可 以 做 些 甚 麼? 若 不 翻 查 具 體 數 字, 大 家 會 很 容 易 被 蒙 騙 和 誤 導, 以 為 政 府 真 的 非 常 照 顧 香 港 基 層 市 民 此 外, 剛 才 所 說 的 調 高 至 8 萬 元, 基 本 上 仍 屬 過 低 政 府 對 長 者 住 宿 照 顧 開 支 所 作 的 評 估 究 竟 為 何? 如 果 政 府 的 評 估 是 每 月 約 需 6,000 多 元, 每 年 所 需 便 約 為 8 萬 元, 但 這 評 估 數 字 究 竟 是 否 真 確? 試 向 長 者 查 詢 一 下 現 時 的 老 人 院 收 費, 局 長 你 能 找 到 住 院 費 約 為 每 月 6,000 元 的 老 人 院 嗎? 以 較 為 像 樣 及 服 務 較 佳 的 老 人 院 而 言, 住 院 費 動 輒 需 要 每 月 8,000 元 至 1 萬 元 領 取 綜 援 的 長 者 或 許 可 偶 然 找 到 一 些 環 境 惡 劣 和 擠 迫 的 老 人 院, 每 人 只 獲 提 供 4 呎 乘 6 呎 的 地 方, 僅 足 夠 放 置 床 鋪 及 一 張 小 桌 子, 看 不 到 藍 天, 不 見 陽 光 ( 計 時 器 響 起 )... 我 稍 後 會 再 補 充 這 方 面 的 資 料 主 席 : 是 否 有 其 他 議 員 想 發 言? 陳 偉 業 議 員 : 主 席, 我 要 求 點 算 人 數 主 席 : 秘 書, 請 響 鐘 傳 召 議 員 返 回 會 議 廳 ( 在 傳 召 鐘 響 後, 多 位 議 員 返 回 會 議 廳 ) 主 席 : 陳 志 全 議 員, 請 發 言

165 165 陳 志 全 議 員 : 主 席, 我 們 經 常 說 司 長 是 一 名 守 財 奴, 又 說 政 府 不 知 道 民 間 疾 苦, 在 訂 立 稅 務 寬 免 項 目 時 根 本 與 民 生 及 民 情 脫 節 我 記 得 在 財 政 預 算 案 辯 論 時, 我 曾 經 提 出 一 項 質 詢, 就 是 問 財 政 司 司 長 知 否 一 個 飯 盒 有 多 重 我 的 意 思 不 是 要 他 拿 着 一 盒 粟 米 斑 塊 飯, 拿 到 磅 上 看 看 有 多 重, 而 是 問 他 知 否 老 人 家 要 撿 拾 多 少 報 紙 紙 皮, 才 可 以 換 到 一 個 飯 盒 得 到 一 頓 飽 飯 而 答 案 就 是 像 我 這 個 人 那 般 重, 他 們 是 要 撿 拾 100 多 磅 重 的 紙 張 紙 皮, 才 可 以 換 到 一 個 飯 盒 我 想 先 就 2014 年 稅 務 ( 修 訂 ) 條 例 草 案 第 5 條 修 訂 附 表 3C( 長 者 住 宿 照 顧 開 支 的 扣 除 額 ) 發 言 我 相 當 同 意 陳 偉 業 議 員 剛 才 所 說, 今 次 的 稅 額 較 上 個 財 政 年 度 只 增 加 了 4,000 元... 主 席 : 陳 議 員, 本 會 現 正 就 2014 年 稅 務 ( 修 訂 ) 條 例 草 案 進 行 二 讀 辯 論 由 於 現 時 並 非 全 體 委 員 會 審 議 階 段, 你 應 該 就 條 例 草 案 的 整 體 優 劣 及 原 則 發 言 陳 志 全 議 員 : 主 席, 我 是 否 不 可 就 細 節 發 言? 主 席 : 就 2014 年 稅 務 ( 修 訂 ) 條 例 草 案 進 行 二 讀 辯 論 時, 每 位 議 員 只 可 發 言 一 次, 時 限 15 分 鐘, 並 只 可 就 條 例 草 案 的 整 體 優 劣 及 原 則 發 言 陳 志 全 議 員 : 多 謝 主 席, 那 麼, 我 要 求 先 點 算 人 數, 從 而 處 理 一 下 我 的 發 言 內 容 主 席 : 秘 書, 請 響 鐘 傳 召 議 員 返 回 會 議 廳 ( 在 傳 召 鐘 響 後, 多 位 議 員 返 回 會 議 廳 ) 主 席 : 陳 志 全 議 員, 請 繼 續 發 言

166 166 陳 志 全 議 員 : 多 謝 主 席 剛 才 提 示 我 們 現 正 進 行 二 讀 辯 論, 不 是 全 體 委 員 會 審 議 階 段 不 過, 我 剛 才 舉 出 的 例 子, 提 到 長 者 住 宿 照 顧 開 支 的 扣 除 額 的 改 變, 其 實 是 說 無 論 政 府 在 處 理 免 稅 額 退 稅 或 我 剛 才 所 說, 在 課 稅 額 中 多 豁 免, 其 實 都 沒 有 甚 麼 邏 輯 道 理 可 言 大 家 都 不 知 道 它 想 怎 樣, 想 做 甚 麼, 想 幫 甚 麼 人, 能 否 幫 到 呢? 每 年 也 如 是, 今 年 的 2014 年 稅 務 ( 修 訂 ) 條 例 草 案, 可 說 是 做 鹽 不 鹹, 做 醋 不 酸 長 者 住 宿 照 顧 開 支 的 扣 除 額 是 有 所 增 加, 加 了 數 千 元 至 8 萬 元, 除 開 則 為 每 月 6,000 元 我 不 知 司 長 或 局 長 有 沒 有 父 母 需 要 供 養, 但 他 們 這 羣 人 每 月 支 領 二 十 多 三 十 萬 元 月 薪, 莫 再 自 認 是 中 產 了, 他 們 是 社 會 上 最 大 成 就 的 人 對 他 們 而 言, 這 些 稅 務 入 息 減 免 只 是 九 牛 一 毛, 這 些 減 免 稅 額 或 課 稅 額 的 改 變 真 的 是 做 鹽 不 鹹, 做 醋 不 酸 他 們 的 月 薪 為 二 十 多 三 十 萬 元, 要 供 養 父 母 是 十 分 足 夠 的 但 是, 從 中 產 的 角 度, 他 們 每 月 真 金 白 銀 要 拿 這 筆 錢 出 來, 如 果 給 父 母 住 院 舍, 以 我 為 例, 我 現 時 每 月 也 要 支 付 1 萬 多 元 給 母 親, 還 好 我 只 有 母 親, 父 親 已 不 在 人 世 其 實, 我 現 在 也 覺 得 吃 力, 不 要 以 為 議 員 有 8 萬 多 元 薪 金 便 覺 得 不 吃 力 況 且, 即 使 你 支 付 1 萬 多 元, 租 回 來 的 地 方 都 是 很 差 的... 總 之 就 很 惡 劣, 我 不 仔 細 說 明 了 因 此, 為 甚 麼 人 民 力 量 經 常 說 回 水, 回 水 便 是 最 直 接 幫 助 市 民 的 方 法, 中 產 亦 可 直 接 得 益 就 這 些 減 免, 例 如 長 者 住 宿, 如 果 你 雙 親 齊 全, 已 經 吃 力 得 不 得 了 兒 子 供 養 父 親, 女 兒 供 養 母 親, 如 果 兩 個 子 女 也 有 這 樣 的 能 力 和 成 就, 莫 說 是 請 外 傭... 請 外 傭 當 然 沒 有 稅 項 寬 免 談 到 免 稅 額, 將 個 人 免 稅 額 訂 在 12 萬 元, 很 多 市 民 叫 我 向 政 府 反 映, 這 是 沒 有 用 的, 不 能 幫 助 這 12 萬 元 可 怎 樣 理 解 呢? 即 月 入 1 萬 元 可 免 稅, 超 過 1 萬 元 便 要 交 稅 而 1 萬 元 是 一 筆 可 怎 樣 使 用 的 錢 呢? 要 應 付 日 常 的 生 活 開 支, 事 實 上, 我 們 有 數 得 計, 一 個 人 住, 除 非 你 住 公 屋, 月 租 可 以 便 宜 一 點 ; 否 則... 坊 間 現 時 討 論 的 一 個 課 題 是, 賺 多 少 錢 才 可 自 己 一 人 居 住, 賺 1 萬 元 可 不 可 以 呢? 當 然 不 行 現 時 在 銅 鑼 灣 租 一 個 百 多 二 百 平 方 呎 的 劏 房, 你 知 道 是 多 少 租 金 呢? 是 8,000 多 元 當 然, 如 果 是 月 入 1 萬 元 就 不 要 想 了, 劏 房 也 住 不 起, 你 不 用 露 宿 已 夠 運 了, 你 應 該 跟 父 母 居 住 所 以, 很 多 人 寫 信 要 求 我 們 協 助 他 們 分 戶 他 們 到 了 20 多 歲, 與 父 母 住 在 同 一 間 公 屋, 怎 麼 住 呢? 完 全 沒 有 私 人 空 間

167 167 所 以, 將 個 人 免 稅 額 訂 在 12 萬 元 並 不 合 理, 照 顧 不 到 日 常 開 支 我 舉 一 個 例 子, 根 據 政 府 統 計 處 的 數 字, 一 人 住 戶 的 開 支 在 2009 年 平 均 要 13,000 元, 對 於 應 課 稅 收 入 只 有 12 萬 元 的 市 民 而 言, 其 實 每 個 月 是 入 不 敷 支 很 多 市 民 沒 有 能 力 支 付 稅 項, 除 非 有 其 他 的 減 免 稅 優 惠 當 然, 世 上 沒 有 免 費 午 餐 免 費 減 稅 的, 至 於 其 他 優 惠, 例 如 有 父 母 要 供 養, 而 當 你 有 父 母 要 供 養, 故 事 又 不 同 了, 除 非 你 的 父 母 原 來 自 己 能 照 顧 自 己, 不 過 可 以 讓 兒 女 申 報 免 稅 額, 這 樣 便 可 能 稍 有 幫 助, 以 一 個 人 而 言, 這 可 說 是 聊 勝 於 無 不 少 僅 僅 跌 入 稅 網 的 年 青 人, 畢 業 後 還 要 歸 還 grant/loan( 即 貸 款 ), 而 剛 剛 儲 夠 錢 又 要 交 稅 難 怪 現 時 的 年 青 人 希 望 找 一 份 不 用 交 稅 的 工 作, 最 好 工 資 再 低 一 點, 低 至 可 以 申 請 公 屋, 這 便 最 理 想 不 過 所 以, 主 席, 現 時 香 港 十 分 病 態, 有 些 夥 計 向 老 闆 說 不 要 加 工 資, 因 加 了 工 資 便 要 交 稅, 又 不 能 申 請 公 屋 ; 更 不 要 跟 他 說 升 職, 晉 升 其 他 同 事 好 了, 因 升 職 加 了 1,000 元 便 可 能 會 跌 入 稅 網, 提 出 其 他 申 請 時 亦 會 有 難 度 以 現 時 勞 工 工 資 中 位 數 的 11,500 元 來 計 算, 其 實 最 少 也 要 按 照 這 個 數 字 來 訂 立 所 謂 的 基 本 免 稅 額, 才 有 意 思 我 建 議 把 基 本 免 稅 額 訂 在 24,000 元, 月 入 兩 萬 元 以 上 才 需 要 交 稅, 這 樣 便 合 理 得 多 談 到 免 稅 額, 已 婚 人 士 的 情 況 比 較 好, 已 婚 人 士 有 24 萬 元 免 稅 額 不 過, 提 及 已 婚 人 士 免 稅 額, 主 席, 請 容 許 我 把 話 題 打 岔, 已 婚 人 士 的 意 思 是 一 男 一 女, 同 性 伴 侶 不 能 享 有 任 何 的 稅 務 優 惠, 所 以, 我 不 知 道 政 府 為 何 這 麼 久 也 不 訂 立 反 歧 視 條 例, 如 果 訂 立 了 有 關 條 例, 我 們 是 否 可 以 根 據 條 例 挑 戰 政 府 呢? 是 否 因 為 我 沒 有 組 織 家 庭 的 權 利, 我 便 不 能 享 有 已 婚 人 士 現 時 24 萬 元 的 免 稅 額 呢? 不 知 道 當 中 會 否 違 反 一 些 公 平 憲 法, 這 是 另 一 個 課 題, 但 當 然 我 們 是 會 爭 取 的 即 使 沒 有 在 婚 姻 條 例 中 訂 明, 但 我 覺 得 政 府 也 要 考 慮 訂 立 一 項 伴 侶 法 或 好 像 外 國 般 的 民 事 結 合, 讓 這 些 人 在 稅 項 減 免 上 可 以 得 到 同 等 的 權 利 其 實 交 稅 是 市 民 對 社 會 的 貢 獻, 他 們 有 能 力 賺 取 一 定 的 工 資 便 要 交 稅, 如 果 政 府 容 許 已 婚 人 士 享 有 較 大 的 免 稅 額, 為 何 同 性 伴 侶 不 能 享 有 同 樣 的 權 利 呢? 在 討 論 稅 務 的 時 候, 這 是 相 當 值 得 提 出 研 究 的 已 婚 人 士 享 有 24 萬 元 免 稅 額, 情 況 是 怎 樣 的 呢? 即 是 一 對 夫 婦 每 個 月 享 有 兩 萬 元 免 稅 額 假 設 兩 夫 婦 中 一 人 工 作, 一 人 沒 有 工 作, 在 租 金 高 昂 生 活 費 非 常 高 昂 的 情 況 下, 他 們 是 捉 襟 見 肘 的 我 從 政 府 統 計 處 找 到 一 些 比 較 舊 的 數 字, 已 經 是 2009 年 的, 二 人 家 庭 的 開 支 是

168 168 18,000 元, 如 果 夫 婦 兩 人 月 入 兩 萬 元, 差 不 多 是 入 不 敷 支 的, 如 果 還 要 他 們 交 稅, 真 是 百 上 加 斤 我 還 有 少 許 時 間, 當 然 要 談 談 父 母 免 稅 額, 父 母 免 稅 額 也 是 一 項 聊 勝 於 無 的 減 免, 父 母 是 60 歲 以 上, 便 可 以 享 有 今 年 父 母 免 稅 額 增 加 至 4 萬 元, 但 只 是 小 恩 小 惠 一 般 而 言, 除 了 退 稅 之 外, 其 中 一 些 可 以 幫 助 中 產 的 稅 務 優 惠, 包 括 供 養 父 母 免 稅 額 我 把 供 養 父 母 免 稅 額 讓 了 給 妹 妹, 如 果 多 數 名 兄 弟 姐 妹, 真 是 要 鬥 爭 一 番 其 實, 大 家 也 會 付 錢 供 養 父 母, 但 說 到 免 稅 額, 因 為 數 額 太 少, 還 要 分 開 我 這 個 月 付 了 3,000 元 給 母 親, 他 一 個 月 付 了 6,000 元 給 父 親, 然 後 再 計 算 一 下, 大 家 均 分 供 養 父 母 免 稅 額 嗎? 從 經 濟 學 的 角 度 而 言, 行 政 成 本 和 交 易 成 本 相 當 高, 所 以 現 時 很 多 家 庭 也 把 免 稅 額 讓 給 較 有 經 濟 困 難 的 家 庭 成 員, 例 如 弟 弟 較 有 經 濟 困 難, 便 把 供 養 父 母 免 稅 額 讓 給 他 一 般 而 言, 大 家 覺 得 中 產 家 庭 每 月 供 養 60 歲 以 上 父 母 要 支 付 多 少 錢 呢? 大 家 會 給 父 母 多 少 錢 呢? 如 果 父 母 自 己 很 富 有, 當 然 另 計, 但 如 果 不 是 這 樣, 要 依 靠 子 女 提 供 的 那 筆 錢 度 日, 我 想 也 要 支 付 5,000 元 才 比 較 合 理 那 麼, 以 每 月 5,000 元 計 算,1 年 要 用 多 少 錢 呢? 很 簡 單, 乘 以 12, 即 每 年 是 用 6 萬 元 供 養 父 母 但 是, 現 時 供 養 父 母 免 稅 額 只 有 4 萬 元, 即 只 是 開 支 的 三 分 之 二 ; 政 府 是 否 覺 得 每 個 月 給 父 母 5,000 元 是 太 多, 應 該 3,300 元 便 已 足 夠? 其 實, 要 列 舉 這 些 例 子, 真 是 俯 拾 皆 是 我 最 後 想 說, 在 財 政 充 裕 的 情 況 下, 政 府 如 果 真 的 想 推 出 一 些 稅 務 減 免 措 施, 幫 助 基 層 剛 剛 變 為 中 產, 政 府 說 需 要 交 稅 的 也 不 算 是 基 層, 但 我 仍 然 稱 他 們 為 基 層 這 些 中 產 人 士, 令 他 們 真 正 覺 得 生 活 比 較 輕 鬆, 這 些 點 綴 式 的 免 稅 額 或 應 課 稅 入 息 總 額 的 扣 減 是 沒 有 幫 助 的 所 以, 政 府 不 要 每 年 增 加 一 點 點, 增 加 2,000 元 ( 計 時 器 響 起 )... 或 200 元 便 敷 衍 了 事 主 席 : 是 否 有 其 他 議 員 想 發 言? ( 沒 有 其 他 議 員 表 示 想 發 言 ) 主 席 : 如 果 沒 有, 我 現 在 請 財 經 事 務 及 庫 務 局 局 長 發 言 答 辯 在 局 長 答 辯 後, 辯 論 即 告 結 束

169 169 財 經 事 務 及 庫 務 局 局 長 : 主 席, 首 先, 我 要 感 謝 法 案 委 員 會 主 席 梁 繼 昌 議 員 各 位 委 員 及 立 法 會 秘 書 處 同 事 所 付 出 的 努 力, 令 審 議 工 作 得 以 順 利 完 成 我 亦 要 感 謝 各 位 議 員 支 持 2014 年 稅 務 ( 修 訂 ) 條 例 草 案 ( 條 例 草 案 ) 在 今 天 恢 復 二 讀 辯 論, 讓 條 例 草 案 所 建 議 的 稅 收 寬 減 措 施 可 以 盡 快 落 實 條 例 草 案 的 目 的 是 對 稅 務 條 例 作 出 修 訂, 以 落 實 財 政 年 度 政 府 財 政 預 算 案 ( 預 算 案 ) 所 提 出 的 稅 收 寬 減 措 施, 並 就 過 渡 事 宜 訂 定 條 文 為 減 輕 納 稅 人 供 養 父 母 祖 父 母 及 外 祖 父 母 的 負 擔, 條 例 草 案 建 議 由 課 稅 年 度 開 始, 增 加 現 時 薪 俸 稅 和 個 人 入 息 課 稅 下 有 關 供 養 父 母 祖 父 母 及 外 祖 父 母 所 享 有 的 免 稅 額, 以 及 全 年 與 這 些 長 者 同 住 所 享 有 的 額 外 免 稅 額 具 體 而 言, 供 養 每 名 60 歲 或 以 上 合 資 格 父 母 祖 父 母 或 外 祖 父 母 的 免 稅 額 和 額 外 免 稅 額, 會 由 38,000 元 增 加 至 4 萬 元 ; 如 果 父 母 祖 父 母 或 外 祖 父 母 為 55 歲 或 以 上 但 未 滿 60 歲, 上 述 的 免 稅 額 和 額 外 免 稅 額 亦 分 別 會 由 19,000 元 增 加 至 2 萬 元 對 於 已 入 住 安 老 院 舍 的 父 母 祖 父 母 或 外 祖 父 母, 條 例 草 案 亦 建 議 提 高 長 者 住 宿 照 顧 開 支 的 扣 除 上 限, 由 現 時 每 名 長 者 76,000 元 增 加 至 8 萬 元 上 述 有 關 增 加 供 養 父 母 祖 父 母 及 外 祖 父 母 免 稅 額 和 長 者 住 宿 照 顧 開 支 的 扣 除 上 限 的 建 議, 將 惠 及 約 55 萬 名 納 稅 人, 政 府 每 年 收 入 將 因 而 減 少 約 3 億 元 此 外, 政 府 在 年 度 預 算 案 中 提 出 了 多 項 反 周 期 的 一 次 性 紓 緩 措 施, 包 括 條 例 草 案 建 議 的 寬 減 課 稅 年 度 75% 的 薪 俸 稅 個 人 入 息 課 稅 及 利 得 稅, 每 宗 個 案 以 1 萬 元 為 上 限 有 關 扣 減 會 在 納 稅 人 該 課 稅 年 度 的 最 終 應 繳 稅 款 中 反 映 有 關 的 稅 務 寬 減 建 議 將 分 別 惠 及 約 174 萬 名 納 稅 人, 以 及 約 間 須 繳 稅 的 公 司 及 非 法 團 業 務, 政 府 的 收 入 將 因 而 合 共 減 少 約 102 億 元 有 議 員 提 及 為 何 不 可 以 容 許 夫 婦 個 別 提 出 個 人 入 息 課 稅 申 請, 我 想 指 出, 在 現 時 的 薪 俸 稅 下, 夫 婦 已 可 選 擇 合 併 或 分 開 評 稅 至 於 個 人 入 息 課 稅, 它 的 本 質 不 是 一 個 稅 收 項 目, 而 是 為 應 繳 付 多 於 一 類 入 息 稅, 例 如 薪 俸 稅 利 得 稅 或 物 業 稅 的 人 士 提 供 的 稅 務 寬 減 安 排 能 否 受 惠 於 個 人 入 息 課 稅 的 評 稅 方 式, 因 人 而 異 稅 務 局 會 評 核 每 宗 選

170 170 擇 以 個 人 入 息 課 稅 方 式 評 稅 的 個 案, 以 確 定 申 請 人 的 稅 務 負 擔 會 否 因 而 減 輕 若 容 許 納 稅 人 選 擇 與 配 偶 分 開 或 共 同 按 個 人 入 息 課 稅 評 稅, 或 容 許 夫 婦 把 一 方 的 虧 損 自 由 轉 移 以 抵 銷 另 一 方 的 入 息, 會 令 評 稅 制 度 變 得 相 當 複 雜, 而 且 令 避 稅 風 險 大 增 至 於 有 提 議 指 為 何 不 可 調 低 中 小 型 企 業 ( 中 小 企 ) 的 利 得 稅 稅 率, 我 想 指 出, 現 時 利 得 稅 稅 收 來 源 集 中 於 少 數 企 業, 接 近 九 成 公 司, 當 中 絕 大 部 分 是 中 小 企, 不 用 繳 稅 在 繳 稅 的 家 公 司 中, 約 有 57% 公 司 的 平 均 稅 款 在 一 次 性 減 稅 措 施 前 只 有 約 25,000 元, 賦 稅 負 擔 已 不 算 重 如 果 我 們 將 要 繳 稅 的 企 業 按 盈 利 水 平 以 不 同 稅 率 再 劃 分, 會 令 我 們 簡 單 的 稅 制 變 得 複 雜, 而 選 取 的 盈 利 水 平 界 線 亦 有 一 定 的 隨 意 性 在 衡 量 有 關 建 議 對 個 別 企 業 稅 制 及 稅 收 的 影 響 後, 我 們 選 擇 以 較 簡 單 直 接 的 一 次 性 減 稅 方 式 回 應 商 界 的 訴 求 至 於 有 議 員 問 及 今 次 稅 收 寬 減 措 施 的 政 策 目 的 和 理 據, 我 想 指 出, 財 政 司 司 長 在 制 訂 年 度 預 算 案 時, 已 廣 泛 諮 詢 不 同 團 體 及 社 會 各 階 層 人 士, 收 到 很 多 不 同 意 見, 當 中 包 括 就 個 別 生 活 開 支 提 出 專 項 稅 項 扣 減 措 施 然 而, 政 府 要 考 慮 整 體 的 財 政 承 擔, 以 及 資 源 分 配 的 公 平 性, 所 以 不 能 一 一 回 應 每 項 訴 求 在 考 慮 到 政 府 已 推 出 一 系 列 扶 助 基 層 的 經 常 性 措 施, 亦 考 慮 到 來 年 的 經 濟 展 望, 尤 其 是 略 為 放 緩 的 通 脹, 以 及 本 年 度 的 財 政 狀 況 後, 財 政 司 司 長 在 預 算 案 中 建 議 以 較 簡 單 直 接 的 一 次 性 減 稅 和 增 加 免 稅 額 的 方 式, 回 應 不 同 的 訴 求 主 席, 我 懇 請 各 位 議 員 支 持 通 過 條 例 草 案, 讓 我 們 能 早 日 實 施 上 述 各 項 惠 及 納 稅 人 的 措 施 我 謹 此 陳 辭, 多 謝 主 席 主 席 : 我 現 在 向 各 位 提 出 的 待 決 議 題 是 : 2014 年 稅 務 ( 修 訂 ) 條 例 草 案, 予 以 二 讀 現 在 付 諸 表 決, 贊 成 的 請 舉 手 ( 議 員 舉 手 ) 主 席 : 反 對 的 請 舉 手 ( 議 員 舉 手 )

171 171 陳 偉 業 議 員 起 立 要 求 記 名 表 決 Mr Albert CHAN rose to claim a division. 主 席 : 陳 偉 業 議 員 要 求 記 名 表 決 表 決 鐘 會 響 5 分 鐘 主 席 : 現 在 開 始 表 決 主 席 : 請 各 位 議 員 核 對 所 作 的 表 決 如 果 沒 有 問 題, 現 在 停 止 表 決, 顯 示 結 果 何 俊 仁 議 員 李 卓 人 議 員 陳 鑑 林 議 員 梁 耀 忠 議 員 劉 慧 卿 議 員 譚 耀 宗 議 員 張 宇 人 議 員 馮 檢 基 議 員 王 國 興 議 員 林 健 鋒 議 員 梁 君 彥 議 員 黃 定 光 議 員 湯 家 驊 議 員 何 秀 蘭 議 員 林 大 輝 議 員 陳 克 勤 議 員 陳 健 波 議 員 張 國 柱 議 員 黃 國 健 議 員 葉 國 謙 議 員 葉 劉 淑 儀 議 員 梁 家 傑 議 員 毛 孟 靜 議 員 吳 亮 星 議 員 何 俊 賢 議 員 易 志 明 議 員 姚 思 榮 議 員 范 國 威 議 員 莫 乃 光 議 員 陳 恒 鑌 議 員 梁 志 祥 議 員 梁 繼 昌 議 員 麥 美 娟 議 員 郭 家 麒 議 員 郭 偉 强 議 員 張 華 峰 議 員 張 超 雄 議 員 單 仲 偕 議 員 黃 碧 雲 議 員 葉 建 源 議 員 葛 珮 帆 議 員 廖 長 江 議 員 潘 兆 平 議 員 蔣 麗 芸 議 員 及 謝 偉 銓 議 員 贊 成 陳 偉 業 議 員 黃 毓 民 議 員 及 陳 志 全 議 員 反 對 主 席 曾 鈺 成 議 員 沒 有 表 決 主 席 宣 布 有 49 人 出 席,45 人 贊 成,3 人 反 對 由 於 議 題 獲 得 在 席 議 員 以 過 半 數 贊 成, 他 於 是 宣 布 議 案 獲 得 通 過 THE PRESIDENT announced that there were 49 Members present, 45 were in favour of the motion and three against it. Since the question was agreed by a majority of the Members present, he therefore declared that the motion was passed.

172 172 秘 書 : 2014 年 稅 務 ( 修 訂 ) 條 例 草 案 立 法 會 進 入 全 體 委 員 會 審 議 階 段 Council went into Committee. 全 體 委 員 會 審 議 階 段 Committee Stage 全 委 會 主 席 : 全 體 委 員 會 審 議 階 段 本 會 現 在 成 為 全 體 委 員 會 2014 年 稅 務 ( 修 訂 ) 條 例 草 案 INLAND REVENUE (AMENDMENT) BILL 2014 全 委 會 主 席 : 我 現 在 向 各 位 提 出 的 待 議 議 題 是 : 以 下 條 文 納 入 2014 年 稅 務 ( 修 訂 ) 條 例 草 案 秘 書 : 第 1 至 7 條 全 委 會 主 席 : 是 否 有 委 員 想 發 言? 陳 偉 業 議 員 : 主 席, 議 員 們 不 需 要 這 麼 驚 恐, 我 不 是 要 求 點 人 數, 我 只 是 發 言 而 已 主 席, 我 剛 才 在 二 讀 發 言 時 已 指 出, 這 個 稅 務 優 惠 其 實 是 三 無, 即 無 邏 輯 無 理 據, 以 及 在 實 際 效 果 方 面, 也 有 傾 斜 成 分 看 回 有 關 的 具 體 資 料, 我 們 就 會 更 加 明 確 及 清 楚 地 知 道 這 個 問 題 的 嚴 重 性 根 據 政 府 的 稅 務 分 布 資 料, 主 席, 我 自 己 做 了 一 個 圖 表, 可 以 看 到 這 數 十 億 元 稅 務 減 免 的 分 布 情 況 每 年 收 入 21 萬 元 至 24 萬 元 的 納 稅 人, 大 約 有 12 萬, 每 人 只 減 免 750 元, 涉 及 公 帑 共 9,500 多 萬 元 十 多 萬 人 只 是 9,000 多 萬 元, 每 人 分 到 750 元 年 薪 24 萬 元 至 27 萬 元 的 納 稅 人, 每 人 減 免 約 1,200 元, 這 裏 涉 及 11 萬 納 稅 人, 涉 及 公 帑 共 1 億 3,700

173 173 多 萬 元 年 薪 27 萬 元 至 30 萬 元 的 納 稅 人, 大 約 有 10 萬, 每 人 減 免 稅 款 1,800 元, 涉 及 金 額 是 1 億 9,000 多 萬 元 會 越 來 越 多, 因 為 減 免 金 額 會 逐 漸 遞 增 年 薪 30 萬 元 至 40 萬 元 的 納 稅 人 有 人, 每 人 減 免 約 4,000 元 是 按 政 府 減 免 百 分 比 來 計 算 這 裏 涉 及 的 金 額 較 大,10 億 元 二 十 五 萬 人 分, 每 人 4,000 元 年 薪 40 萬 元 至 50 萬 元 的 納 稅 人, 每 人 可 以 減 免 1 萬 元, 這 裏 涉 及 公 帑 15 億 8,800 多 萬 元 年 薪 50 萬 元 這 部 分... 根 據 我 的 統 計, 由 21 萬 元 至 50 萬 元 的, 共 涉 及 公 帑 約 30 億 元 左 右, 這 是 我 統 計 得 到 的 數 字 主 席, 接 着 的 數 字 驚 人 了, 年 薪 50 萬 元 以 上 的 納 稅 人 數 目 也 不 少, 涉 及 約 名 納 稅 人, 金 額 是 35 億 元 主 席, 是 35 億 元 主 席, 我 剛 才 的 評 論 就 是, 胖 到 穿... 其 實 5 萬 元 收 入, 在 香 港 來 說 不 是 很 高, 當 然 有 些 人 是 年 薪 過 百 萬 元 的 但 是, 你 看 到 得 益 方 面, 收 入 不 錯 的 人, 佔 政 府 稅 務 減 免 一 個 重 大 部 分 這 回 到 我 先 前 評 論 的 公 共 財 政 管 理 的 邏 輯 和 哲 學, 以 及 對 市 民 的 實 際 影 響 當 然, 對 部 分 中 產 人 士 來 說, 能 取 回 1 萬 元 也 算 是 不 錯 但 是, 人 民 力 量 建 議 每 人 回 水 1 萬 元, 按 此 來 計 算 的 話, 一 個 四 人 家 庭 便 可 以 取 回 4 萬 元 相 對 來 說, 政 府 現 時 建 議 的 減 免 不 會 對 他 們 帶 來 太 大 得 益 對 於 哪 些 年 薪 過 百 萬 元 的 人 來 說, 取 回 1 萬 元, 根 本 不 夠 買 一 支 紅 酒 所 以, 從 稅 務 管 理 和 改 善 市 民 生 活 等 方 面 來 看, 我 不 能 說 這 項 稅 務 減 免 絕 對 不 能 幫 助 市 民 提 升 生 活 水 平, 但 從 公 共 財 政 管 理 角 度 來 看, 可 以 說 是 絕 對 失 敗 原 因 是, 這 項 減 免 的 設 計 根 本 缺 乏 任 何 理 據, 全 部 都 是 分 給 自 己 人, 這 裏 分 一 點 給 你 那 裏 分 一 點 給 你, 是 政 治 分 贓 的 思 維 政 治 分 贓 的 思 維 其 實 很 簡 單, 只 是 看 看 哪 裏 可 有 利 益 攤 分, 可 以 分 多 少 給 你, 差 餉 方 面 分 一 些 利 得 稅 方 面 分 一 些 薪 俸 稅 方 面 分 一 些, 這 就 是 政 治 分 贓 數 額 多 少 並 不 重 要, 因 為 只 是 分 贓, 不 是 從 生 活 質 素 提 升 實 際 生 活 水 平 和 需 要 來 評 估, 或 是 根 據 公 共 財 政 開 支 措 施 決 定 來 作 出 處 理 因 為 如 果 政 府 真 的 要 透 過 這 項 稅 務 寬 減 來 達 到 以 上 的 目 的, 它 便 一 定 要 評 估 某 個 階 層 某 一 類 家 庭 某 個 年 歲 的 市 民 現 時 的 收 入 是 多

174 174 少, 從 而 決 定 如 果 給 予 這 類 家 庭 一 二 萬 元 的 話, 是 否 可 以 幫 助 他 們 某 方 面 的 生 活 所 需, 而 這 便 自 然 能 夠 滿 足 他 們 的 生 活 需 要 舉 例 來 說, 在 不 少 國 家, 如 果 政 府 認 為 房 屋 問 題 是 重 要 的 話, 便 會 規 定, 如 果 租 金 超 過 家 庭 收 入 的 25%, 政 府 便 會 補 貼 25% 以 後 的 租 金 開 支 這 種 措 施 明 顯 是 基 於 一 個 信 念, 即 是 如 果 租 金 超 過 收 入 的 25% 時, 整 體 家 庭 生 活 的 開 支 便 會 受 到 壓 力, 影 響 了 生 活 質 素 和 需 要 這 是 建 基 於 評 估 後 作 出 的 結 論, 即 是 如 果 租 金 開 支 超 過 25% 時, 其 他 的 生 活 所 需 便 可 能 受 到 影 響, 例 如 不 夠 金 錢 購 買 食 物 ( 如 小 孩 的 奶 粉 ) 服 裝 或 支 付 交 通 費 用 等 這 是 需 要 推 算 和 評 估 的 全 委 會 主 席 : 陳 議 員, 你 不 應 談 及 與 條 文 無 關 的 內 容 陳 偉 業 議 員 : 明 白 主 席, 我 是 想 討 論 第 4 條 有 關 稅 務 方 面 的 問 題, 而 我 已 經 以 表 格 形 式 列 出 問 題 所 在 其 實, 財 爺 和 局 長 處 理 稅 務 問 題 的 方 法 很 簡 單, 只 是 說 每 人 上 限 為 75%, 最 多 1 萬 元 但 是, 假 如 從 實 際 稅 務 角 度, 具 體 分 析 條 文 的 話, 以 及 從 公 共 財 政 管 理 哲 學 角 度 來 看, 我 們 便 會 看 見 很 多 荒 謬 之 處 和 問 題 我 只 是 想 透 過 第 4 條 指 出 問 題 所 在 至 於 第 5 條, 我 剛 才 在 二 讀 辯 論 發 言 時 已 作 出 評 估, 現 在 不 再 重 複 了 我 想 談 談 第 6 條, 這 是 關 於 基 本 免 稅 額 的 釐 定 主 席, 我 在 早 前 的 評 論, 已 提 出 了 類 似 的 觀 點 基 本 免 稅 額 是 1 年 12 萬 元, 換 言 之, 月 薪 達 1 萬 元 就 要 交 稅 了 財 政 司 司 長 負 責 公 共 財 政 管 理, 他 是 否 需 要 按 照 香 港 現 時 高 昂 的 租 金 和 交 通 費 用, 以 及 生 活 指 數 作 出 評 估, 看 看 月 薪 1 萬 元 是 否 已 達 到 需 要 交 稅 的 水 平 呢? 這 是 需 要 評 估 的 一 般 而 言, 交 稅 是 市 民 的 基 本 責 任, 然 而, 政 府 還 徵 收 很 多 間 接 稅, 例 如 差 餉 汽 油 稅 等 這 些 間 接 稅, 對 市 民 的 生 活 亦 構 成 一 定 影 響 所 以, 若 定 了 年 薪 12 萬 元 便 要 納 稅, 究 竟 邏 輯 何 在? 全 委 會 主 席 : 你 現 在 是 就 哪 項 條 文 發 言? 陳 偉 業 議 員 : 第 6 條

175 全 委 會 主 席 : 第 6 條 的 哪 部 分? 175 陳 偉 業 議 員 : 涉 及 基 本 免 稅 額 12 萬 元 的 部 分 主 席, 請 看 第 6(2) 條 下 的 第 2 欄 全 委 會 主 席 : 第 6 條 是 涉 及 修 訂 稅 務 條 例 附 表 4, 以 提 高 供 養 父 母 免 稅 額 陳 偉 業 議 員 : 這 是 基 於 基 本 免 稅 額 12 萬 元 作 出 調 整 全 委 會 主 席 : 請 你 清 楚 說 明 是 針 對 條 文 哪 部 分 發 言 陳 偉 業 議 員 : 主 席, 我 會 清 楚 說 明 問 題 所 在 主 席, 基 數 是 很 重 要 的, 有 基 數 才 能 有 推 論 這 涉 及 整 體 住 戶 開 支 問 題 的 推 算, 而 我 認 為 這 個 基 礎 是 錯 誤 的, 導 致 市 民 入 不 敷 支, 加 重 生 活 壓 力 現 時 勞 工 的 工 資 中 位 數, 每 月 為 11,500 元, 仍 然 偏 低, 因 此 我 認 為 政 府 訂 的 標 準 是 不 合 理 的 主 席, 我 希 望 有 多 點 時 間 整 理, 務 求 能 有 更 清 晰 的 表 述, 我 要 求 點 算 法 定 人 數 全 委 會 主 席 : 秘 書, 請 響 鐘 傳 召 委 員 返 回 會 議 廳 ( 在 傳 召 鐘 響 後, 多 位 委 員 返 回 會 議 廳 ) 全 委 會 主 席 : 陳 偉 業 議 員, 請 繼 續 發 言 陳 偉 業 議 員 : 主 席, 有 關 第 6 條 對 附 表 的 擬 議 修 訂, 第 一 部 分 是 關 於 基 本 免 稅 額, 第 二 部 分 是 關 於 已 婚 人 士 免 稅 額, 而 供 養 父 母 免 稅 額 則 是 第 三...

176 176 全 委 會 主 席 : 陳 議 員, 如 果 你 參 閱 有 關 條 例 草 案 的 立 法 會 參 考 資 料 摘 要, 便 會 知 道 你 所 說 的 基 本 免 稅 額 和 已 婚 人 士 免 稅 額 的 數 額 並 沒 有 改 變, 即 年 度 與 年 度, 甚 至 年 度 的 數 額 是 相 同 的 你 剛 才 談 及 的 第 6 條, 旨 在 修 訂 供 養 父 母 / 祖 父 母 / 外 祖 父 母 的 免 稅 額 你 應 該 集 中 討 論 條 文 的 內 容 陳 偉 業 議 員 : 明 白 主 席, 我 剛 才 的 解 釋 旨 在 指 出, 因 為 在 基 礎 上 有 不 合 理 的 地 方, 以 致 第 三 部 分 供 養 父 母 免 稅 額 方 面 出 現 更 不 合 理 的 地 方 不 過, 我 接 受 主 席 的 意 見, 不 會 糾 纏 在 附 表 的 擬 議 修 訂 第 一 和 第 二 部 分 由 於 在 基 礎 上 有 不 合 理 的 地 方, 因 此 供 養 父 母 免 稅 額 的 調 整 更 顯 示 出 政 府 對 於 家 庭 的 稅 務 安 排 是 完 全 你 問 我 的 話 難 以 理 解 的, 大 家 不 明 白 政 府 為 何 會 作 這 樣 的 調 整 主 席, 即 使 將 供 養 父 母 免 稅 額 調 整 至 4 萬 元, 基 本 上 仍 然 是 過 分 吝 嗇 的 供 養 60 歲 或 以 上 的 父 或 母 的 免 稅 額 由 原 本 的 38,000 元 上 調 2,000 元 至 4 萬 元, 可 謂 一 個 大 笑 話 我 曾 多 次 問 道, 局 長 有 何 理 據 作 出 這 項 調 整 呢? 他 要 向 大 家 解 釋 為 何 上 調 2,000 元 是 足 夠 的 身 為 管 家, 他 在 作 出 稅 務 調 整 時 是 要 說 服 公 眾 的, 要 告 訴 市 民 有 何 理 據 作 出 調 整 當 然, 局 長 稍 後 只 會 照 本 宣 科, 不 會 再 解 釋, 令 市 民 繼 續 覺 得 政 府 較 難 聽 的 說 法 是 完 全 胡 亂 行 事, 或 只 是 循 例 輕 微 上 調 而 已, 因 為 這 樣 總 比 不 調 整 為 好 一 年 花 4 萬 元 供 養 父 母, 局 長 認 為 是 否 足 夠 呢? 大 家 都 感 到 是 一 種 耻 辱 主 席, 對 於 其 他 方 面 的 細 節, 我 不 再 評 論 基 本 上, 其 他 方 面 的 輕 微 調 整 充 分 顯 示 出 政 府 缺 乏 方 向 及 邏 輯, 而 對 香 港 市 民 的 生 活 亦 缺 乏 關 懷 全 委 會 主 席 : 是 否 有 其 他 委 員 想 發 言? 陳 志 全 議 員 : 主 席, 剛 才 在 二 讀 辯 論 時, 我 也 稍 微 提 到 關 於 供 養 60 歲 以 上 父 或 母 的 免 稅 額 由 38,000 元 增 加 至 4 萬 元, 是 非 常 小 的 小 恩 小 惠 的 究 竟 政 府 是 否 認 為 我 們 應 該 1 個 月 付 出 3,300 元, 以 供 養 我 們 60 歲 以 上 的 父 母 呢?

177 177 事 實 上, 根 據 一 個 老 人 權 益 組 織 的 統 計 資 料 顯 示, 長 者 的 日 常 開 支 如 果 真 的 要 讓 長 者 過 一 些 有 體 面 或 稱 為 合 格 的 生 活, 真 的 不 是 如 此 小 的 數 目 我 還 未 把 住 宿 費 用 計 算 在 內, 長 者 每 月 的 開 支 都 要 超 過 3,000 元 假 設 長 者 不 用 買 衣 服, 我 只 當 60 元 為 買 衣 服 的 費 用,1,800 元 為 飲 食 費 用, 交 通 社 交 費 須 160 元, 燃 料 費 須 180 元, 醫 藥 費 須 500 元, 其 他 開 支 當 作 400 元, 計 算 數 目 後, 總 共 為 3,200 元 樂 施 會 的 調 查 更 顯 示 每 名 貧 窮 長 者 的 生 活 開 支, 也 要 3 萬 9...3,900 元 即 4 萬 元 除 以 12, 3,300 元 是 完 全 無 法 幫 助 這 些 長 者 得 到 一 些 體 面 合 規 格... 合 格 的 生 活 的 我 們 建 議 應 把 供 養 60 歲 以 上 的 父 或 母 的 免 稅 額 增 至 8 萬 元, 令 納 稅 人 每 月 可 以 用 6,500 元 來 供 養 60 歲 以 上 的 父 母, 其 供 養 的 開 支 可 以 全 部 扣 稅, 利 用 稅 務 優 惠 的 政 策 鼓 勵 子 女 供 養 60 歲 的 父 母 剛 才 陳 家 強 局 長 在 開... 始 二 讀 辯 論 發 言 時 表 示, 每 項 稅 務 的 減 免, 早 前 已 經 進 行 很 充 分 的 諮 詢 ( 這 是 前 半 句 ) 但 是, 也 要 因 應 政 府 的 財 政 狀 況, 不 能 夠 厚 此 薄 彼 然 而, 我 不 明 白, 由 於 他 藉 提 高 供 養 父 母 的 免 稅 額 來 幫 助 長 者, 會 否 有 人 示 威 反 對 他, 認 為 他 浪 費 公 帑 呢? 令 長 者 過 一 些 體 面 點 的 生 活, 有 甚 麼 錯? 我 們 同 時 要 求 他 制 訂 長 遠 的 全 民 退 休 保 障, 這 當 然 是... 也 未 知 何 時 才 有, 但 短 期 而 言, 因 為 這 其 實 是 他 每 年 都 可 以 處 理 的 當 然 他 會 表 示 增 加 款 額 後, 就 難 以 削 減, 我 想 政 府 的 心 也 是 如 此 想 所 以, 每 年 政 府 都 不 理 會 生 活 情 況 和 現 實 環 境, 只 略 為 增 加 一 點 免 稅 額, 增 加 數 千 元, 增 加 2,000 元 如 果 真 的 想 鼓 勵 子 女 照 顧 父 母, 當 然 有 兩 方 面 可 做, 剛 才 我 在 二 讀 發 言 也 提 到 的 安 老 院, 但 現 在 說 的 是 供 養 父 母, 若 真 的 不 想 子 女 做 衰 仔, 不 要 他 們 簽 署 衰 仔 紙 的 話, 便 應 該 在 稅 務 豁 免 上, 反 映 現 實 的 情 況 至 於 供 養 55 歲 至 60 歲 父 母 的 免 稅 額 其 實 更 少, 便 是 從 19,000 元 增 加 至 兩 萬 元, 這 更 是 杯 水 車 薪 事 實 上, 不 少 年 輕 夫 婦 均 要 供 養 其 60 歲 以 下 的 父 母 即 不 是 說 父 母 提 早 退 休, 而 是 要 長 者...55 歲 的 人 士 外 出 覓 得 工 作, 現 在 也 很 艱 難 如 果 要 供 養 1 名 55 歲 至 60 歲 的 父 母, 他 們 每 月 的 開 支 最 少 要 3,000 元 以 上, 因 此, 政 府 應 該 把 免 稅 額 增 加 至 最 少 4 萬 元 至 於 供 養 免 稅 額 內 有 供 養 兄 弟 姊 妹 的 免 稅 額, 這 項 是 沒 有 增 加 的, 主 席, 這 方 面 我 是 知 道 的, 即 33,000 元 我 想 指 出 的 是, 這 做 法

178 178 並 不 合 理 究 竟 是 供 養 1 位 長 者 較 昂 貴, 還 是 供 養 1 位 兄 弟 姊 妹 較 昂 貴? 我 想 大 家 心 裏 有 數, 誰 要 多 購 買 衣 服, 多 吃 一 點 東 西, 多 一 點 逛 街, 這 些 組 羣 的 人 都 要 較 多 的 花 費 此 外, 主 要 的 是, 如 果 供 養 兄 弟 姊 妹 的 人 士, 大 多 數 的 兄 弟 姊 妹 還 在 學 習 讀 書 的 階 段, 即 他 們 要 供 養 弟 弟 妹 妹 讀 書 的 情 況 下, 便 付 出 這 項 供 養 的 費 用 但 是, 由 2012 年 至 今 均 沒 有 增 加 這 項 免 稅 額, 這 也 是 不 合 乎 現 實 環 境 的 因 為 由 2012 年 至 現 在, 無 論 學 費 車 費 生 活 費 的 增 加, 也 無 須 我 把 數 字 搬 出 來 了, 即 如 果 受 供 養 的 兄 弟 姊 妹 未 滿 18 歲, 要 入 讀 大 學, 其 生 活 所 需 的 全 部 開 支... 那 33,000 元 每 月 不 足 3,000 元 的 開 支, 實 難 以 應 付 生 活 所 需 所 以, 我 們 建 議 政 府 應 該 把 免 稅 額 大 幅 增 至 66,000 元 至 於 供 養 子 女 免 稅 額, 現 在 每 名 均 保 持 在 7 萬 元, 仍 然 屬 於 過 低, 7 萬 元 的 免 稅 額 代 表 政 府 假 設 供 養 子 女 的 合 理 支 出 是 6,000 元, 但 實 際 上, 在 目 前 的 環 境 下, 中 產 家 庭 很 難 每 月 只 花 費 6,000 元 來 供 養 其 子 女, 因 為 他 們 須 作 大 量 的 支 出 除 了 學 費 如 果 子 女 在 官 立 津 貼 學 校 就 讀, 費 用 就 不 多 他 們 還 要 參 加 興 趣 班 補 習 班, 學 習 樂 器 大 家 都 知 道, 現 在 子 女 學 習 鋼 琴 是 最 基 本 的, 他 們 還 要 多 學 一 項 樂 器, 以 增 加 競 爭 力 如 果 子 女 入 讀 幼 稚 園, 就 更 無 須 多 言 入 讀 幼 稚 園 較 大 學 學 費 更 為 昂 貴 根 據 調 查, 基 層 市 民 子 女 每 月 開 支 已 經 達 4,100 元 根 據 智 經 研 究 中 心 的 最 新 報 告, 按 通 脹 趨 勢 估 計, 現 時 本 港 中 產 家 庭 由 孩 童 至 大 學 畢 業 的 養 育 費 高 達 500 萬 元, 即 每 年 需 要 25 萬 元 因 此, 我 們 建 議 把 子 女 免 稅 額 上 調 至 9 萬 元, 並 且 應 把 年 滿 18 歲 沒 有 讀 書 但 失 業 的 子 女, 均 納 入 子 女 的 免 稅 額 範 圍 內 其 實, 現 在 有 很 多 很 宅 的 年 青 人, 即 稱 為 宅 男 宅 女 的, 他 們 既 不 讀 書, 也 不 工 作, 每 天 待 在 家 中, 均 是 要 父 母 供 養 的 傷 殘 受 養 人 的 免 稅 額 亦 只 有 66,000 元, 同 樣 嚴 重 不 足, 因 應 照 顧 者 除 要 聘 請 傭 工 來 照 顧 這 些 傷 殘 受 養 人 外 如 果 要 聘 請 傭 工, 按 每 月 4,000 元 計 算, 我 想 已 是 最 低 消 費 還 須 包 括 傷 殘 受 養 人 的 醫 療 費 用 和 飲 食 費 用 根 據 調 查 數 字, 照 顧 傷 殘 人 士 的 費 用 最 少 要 1 萬 元, 因 此, 當 局 應 該 將 傷 殘 受 養 人 的 免 稅 額 上 調 至 10 萬 元, 以 期 令 更 多 人 受 惠

179 179 接 着 我 會 說 的 是 第 7 條 第 7 條 主 要 包 括 兩 個 附 表, 分 別 是 附 表 31, 關 於 課 稅 年 度 暫 繳 薪 俸 稅 的 過 渡 性 條 文, 以 及 附 表 32, 關 於 課 稅 年 度 的 稅 項 扣 減 在 附 表 31 內, 最 大 的 問 題 是 基 於 額 外 理 由, 而 要 申 請 緩 繳 暫 繳 薪 俸 稅 的 期 限 方 面 根 據 附 表 31 第 3(2) 條, 當 局 指 如 該 人 或 其 同 住 配 偶 在 或 將 在 課 稅 年 度 就 其 父 母 或 祖 父 母 而 繳 付 的 住 宿 照 顧 開 支 的 總 額 達 76,000 元 以 上, 便 可 向 局 長 提 出 申 請, 要 求 暫 緩 年 度 的 稅 款 全 部 或 部 分 款 項, 直 至 該 人 需 在 年 度 繳 付 薪 俸 稅 為 止 這 項 修 訂 的 目 的 是 基 於 市 民 就 課 稅 年 度 在 報 稅 時, 未 必 得 悉 政 府 已 上 調 父 母 和 祖 父 母 住 宿 照 顧 開 支 的 扣 稅 上 限, 由 76,000 元 增 加 至 8 萬 元, 因 此, 當 局 容 許 他 們 在 正 式 課 稅 前 要 求 暫 緩 繳 稅, 然 後 修 改 住 宿 照 顧 開 支 的 扣 稅 金 額 然 而, 申 請 緩 繳 暫 繳 薪 俸 稅 的 期 限 十 分 奇 怪 根 據 附 表 31 第 4 條, 申 請 緩 繳 暫 繳 薪 俸 稅 的 市 民 只 可 以 在 有 關 暫 繳 薪 俸 稅 的 繳 稅 日 期 前 的 28 天 前, 或 發 出 繳 付 暫 繳 薪 俸 稅 的 通 知 書 日 期 後 的 14 天 前 申 請 緩 繳 暫 繳 薪 俸 稅 我 們 認 為 當 局 規 定 市 民 只 可 在 有 關 的 暫 繳 薪 俸 稅 的 繳 稅 日 期 前 的 28 日 前, 申 請 緩 繳 暫 繳 薪 俸 稅 是 不 合 理 的, 政 府 絕 對 有 能 力 在 暫 繳 薪 俸 稅 繳 稅 日 期 前 數 天, 處 理 申 請 緩 繳 暫 繳 薪 俸 稅 的 申 請 因 此, 當 局 應 該 將 期 限 站 在 報 稅 人 的 利 益 角 度 看 縮 短, 例 如 3 天, 讓 市 民 有 更 多 時 間, 考 慮 是 否 因 為 長 者 住 宿 照 顧 開 支 超 過 76,000 元 而 要 申 請 緩 繳 暫 繳 薪 俸 稅 此 外, 附 表 31 第 4(3)(a) 條 和 第 4(3)(b) 條 的 規 定 也 有 重 複, 文 字 內 容 冗 長,(a) 段 稱 市 民 可 在 有 關 暫 繳 薪 俸 稅 的 繳 稅 日 期 前 的 第 28 日, 提 出 申 請 緩 繳 暫 繳 薪 俸 稅 的 申 請 ; 而 (b) 段 又 稱, 市 民 可 在 根 據 第 63C(6) 條 發 出 的 繳 付 暫 繳 薪 俸 稅 的 通 知 書 的 日 期 後 的 第 14 日 提 出 申 請 但 如 果 過 了 期 又 如 何? 由 於 暫 繳 薪 俸 稅 的 繳 稅 日 期 通 常 在 通 知 書 發 出 後 的 1 至 2 個 月 後, 而 不 會 定 於 通 知 書 發 出 後 的 14 天 內, 因 此,(a) 段 所 訂 的 期 限 已 完 全 包 括 (b) 段 所 訂 的 期 限, 所 以,(b) 段 並 沒 有 存 在 的 必 要 至 於 附 表 31 第 4(4) 條, 即 局 長 如 信 納 一 般 地 或 就 個 別 個 案 延 長 提 出 申 請 的 時 限 是 適 當 的, 可 如 此 延 長 該 時 限 一 般 地 這 3 個 字 也 令 人 感 到 比 較 難 以 難 解, 很 少 人 會 在 一 般 之 後 加 上 地 字 一 般 地 的 英 文 是 generally, 完 全 是 直 譯 英 文, 其 實 可 以 翻 譯 為 在 通 常 情 況 下, 便 會 較 易 理 解 : 局 長 如 信 納 在 通 常 情 況 下 或 就 個 別 個 案 延 長 提 出 申 請 的 時 限 是 適 當, 如 可 延 長 該 時 限, 即 這 樣... 不, 該 句 是 可 如 此 延 長 該 時 限, 我 認 為 可 如 此 延 長 該 時 限 的 如 此 2 字 也 是 多 餘

180 180 最 後, 關 於 附 表 31 第 4(6) 條, 局 長 須 將 其 決 定 以 書 面 通 知 申 請 人 然 而, 沒 有 規 定 局 長 在 接 獲 申 請 後, 須 在 何 等 時 間 內 將 其 決 定 以 書 面 通 知 申 請 人, 即 申 請 人 可 能 永 遠 都 不 能 得 知 申 請 結 果 我 認 為 政 府 應 該 訂 定 時 限, 規 定 局 長 也 須 於 接 獲 申 請 後 的 一 段 時 間, 例 如 3 個 月 內, 以 書 面 通 知 申 請 人 當 局 的 決 定 我 謹 此 陳 辭 全 委 會 主 席 : 是 否 有 其 他 委 員 想 發 言? ( 沒 有 其 他 委 員 表 示 想 發 言 ) ( 財 經 事 務 及 庫 務 局 局 長 表 示 不 想 發 言 ) 全 委 會 主 席 : 我 現 在 向 各 位 提 出 的 待 決 議 題 是 : 第 1 至 7 條 納 入 本 條 例 草 案 現 在 付 諸 表 決, 贊 成 的 請 舉 手 ( 委 員 舉 手 ) 全 委 會 主 席 : 反 對 的 請 舉 手 ( 委 員 舉 手 ) 陳 志 全 議 員 起 立 要 求 記 名 表 決 Mr CHAN Chi-chuen rose to claim a division. 全 委 會 主 席 : 陳 志 全 議 員 要 求 記 名 表 決 表 決 鐘 會 響 5 分 鐘 全 委 會 主 席 : 現 在 開 始 表 決

181 181 全 委 會 主 席 : 請 各 位 委 員 核 對 所 作 的 表 決 如 果 沒 有 問 題, 現 在 停 止 表 決, 顯 示 結 果 李 卓 人 議 員 陳 鑑 林 議 員 劉 慧 卿 議 員 譚 耀 宗 議 員 馮 檢 基 議 員 王 國 興 議 員 李 國 麟 議 員 林 健 鋒 議 員 梁 君 彥 議 員 黃 定 光 議 員 何 秀 蘭 議 員 李 慧 琼 議 員 林 大 輝 議 員 陳 克 勤 議 員 陳 健 波 議 員 張 國 柱 議 員 黃 國 健 議 員 葉 國 謙 議 員 葉 劉 淑 儀 議 員 梁 家 傑 議 員 田 北 辰 議 員 田 北 俊 議 員 吳 亮 星 議 員 何 俊 賢 議 員 易 志 明 議 員 胡 志 偉 議 員 姚 思 榮 議 員 范 國 威 議 員 馬 逢 國 議 員 莫 乃 光 議 員 陳 恒 鑌 議 員 梁 志 祥 議 員 梁 繼 昌 議 員 麥 美 娟 議 員 郭 偉 强 議 員 張 華 峰 議 員 張 超 雄 議 員 單 仲 偕 議 員 黃 碧 雲 議 員 葛 珮 帆 議 員 廖 長 江 議 員 潘 兆 平 議 員 蔣 麗 芸 議 員 盧 偉 國 議 員 及 謝 偉 銓 議 員 贊 成 陳 偉 業 議 員 及 陳 志 全 議 員 反 對 全 委 會 主 席 曾 鈺 成 議 員 沒 有 表 決 全 委 會 主 席 宣 布 有 48 人 出 席,45 人 贊 成,2 人 反 對 由 於 議 題 獲 得 在 席 委 員 以 過 半 數 贊 成, 他 於 是 宣 布 議 案 獲 得 通 過 THE CHAIRMAN announced that there were 48 Members present, 45 were in favour of the motion and two against it. Since the question was agreed by a majority of the Members present, he therefore declared that the motion was passed. 全 委 會 主 席 : 全 體 委 員 會 現 在 回 復 為 立 法 會 全 體 委 員 會 隨 而 回 復 為 立 法 會 Council then resumed.

182 182 法 案 三 讀 Third Reading of Bills 主 席 : 法 案 : 三 讀 2014 年 稅 務 ( 修 訂 ) 條 例 草 案 INLAND REVENUE (AMENDMENT) BILL 2014 財 經 事 務 及 庫 務 局 局 長 : 主 席, 2014 年 稅 務 ( 修 訂 ) 條 例 草 案 無 經 修 正 已 通 過 全 體 委 員 會 審 議 階 段 我 動 議 此 條 例 草 案 予 以 三 讀 並 通 過 主 席 : 我 現 在 向 各 位 提 出 的 待 議 議 題 是 : 2014 年 稅 務 ( 修 訂 ) 條 例 草 案 予 以 三 讀 並 通 過 是 否 有 議 員 想 發 言? ( 沒 有 議 員 表 示 想 發 言 ) 主 席 : 我 現 在 向 各 位 提 出 上 述 待 決 議 題, 付 諸 表 決 贊 成 的 請 舉 手 ( 議 員 舉 手 ) 主 席 : 反 對 的 請 舉 手 ( 議 員 舉 手 ) 陳 偉 業 議 員 起 立 要 求 記 名 表 決 Mr Albert CHAN rose to claim a division.

183 183 主 席 : 陳 偉 業 議 員 要 求 記 名 表 決 表 決 鐘 會 響 5 分 鐘 主 席 : 現 在 開 始 表 決 主 席 : 請 各 位 議 員 核 對 所 作 的 表 決 如 果 沒 有 問 題, 現 在 停 止 表 決, 顯 示 結 果 何 俊 仁 議 員 李 卓 人 議 員 陳 鑑 林 議 員 劉 慧 卿 議 員 譚 耀 宗 議 員 馮 檢 基 議 員 王 國 興 議 員 李 國 麟 議 員 林 健 鋒 議 員 梁 君 彥 議 員 黃 定 光 議 員 何 秀 蘭 議 員 李 慧 琼 議 員 林 大 輝 議 員 陳 克 勤 議 員 陳 健 波 議 員 張 國 柱 議 員 黃 國 健 議 員 葉 國 謙 議 員 葉 劉 淑 儀 議 員 梁 家 傑 議 員 田 北 辰 議 員 田 北 俊 議 員 吳 亮 星 議 員 何 俊 賢 議 員 易 志 明 議 員 胡 志 偉 議 員 姚 思 榮 議 員 范 國 威 議 員 馬 逢 國 議 員 莫 乃 光 議 員 陳 恒 鑌 議 員 梁 志 祥 議 員 梁 繼 昌 議 員 麥 美 娟 議 員 郭 家 麒 議 員 郭 偉 强 議 員 張 華 峰 議 員 張 超 雄 議 員 單 仲 偕 議 員 黃 碧 雲 議 員 葉 建 源 議 員 葛 珮 帆 議 員 廖 長 江 議 員 潘 兆 平 議 員 蔣 麗 芸 議 員 盧 偉 國 議 員 及 謝 偉 銓 議 員 贊 成 陳 偉 業 議 員 及 陳 志 全 議 員 反 對 主 席 曾 鈺 成 議 員 沒 有 表 決 主 席 宣 布 有 51 人 出 席,48 人 贊 成,2 人 反 對 由 於 議 題 獲 得 在 席 議 員 以 過 半 數 贊 成, 他 於 是 宣 布 議 案 獲 得 通 過 THE PRESIDENT announced that there were 51 Members present, 48 were in favour of the motion and two against it. Since the question was agreed by a majority of the Members present, he therefore declared that the motion was passed. 秘 書 : 2014 年 稅 務 ( 修 訂 ) 條 例 草 案

184 184 議 員 議 案 MEMBERS' MOTIONS 主 席 : 議 員 議 案 兩 項 無 立 法 效 力 的 議 案 辯 論 我 已 接 納 內 務 委 員 會 的 建 議 : 即 每 位 動 議 議 案 的 議 員 連 發 言 答 辯 在 內 可 發 言 最 多 15 分 鐘 ; 而 其 他 議 員 每 人 可 發 言 最 多 7 分 鐘 動 議 第 二 項 議 員 議 案 的 議 員 另 有 5 分 鐘 就 修 正 案 發 言 ; 就 該 議 案 動 議 修 正 案 的 議 員 可 發 言 最 多 10 分 鐘 任 何 議 員 若 發 言 超 過 時 限, 我 必 須 指 示 該 議 員 停 止 發 言 第 一 項 議 員 議 案 : 六 四 事 件 有 意 就 議 案 辯 論 發 言 的 議 員 請 按 下 要 求 發 言 按 鈕 我 現 在 請 李 卓 人 議 員 發 言 及 動 議 議 案 六 四 事 件 THE 4 JUNE INCIDENT 李 卓 人 議 員 : 主 席, 今 年 是 六 四 第 25 周 年, 我 很 莊 嚴 地 在 本 議 會 動 議 這 項 六 四 事 件 議 案 雖 然 我 今 天 動 議 這 項 六 四 事 件 議 案 時, 已 過 了 六 四 的 25 周 年, 但 最 低 限 度, 而 我 亦 認 為 很 重 要 的 是, 這 議 案 能 在 議 會 記 錄 在 案 要 記 錄 在 案 的 是 過 了 25 年 後 的 今 天, 究 竟 在 座 所 有 議 員 對 於 六 四 事 件 的 態 度 為 何, 這 確 是... ( 林 大 輝 議 員 要 求 點 算 法 定 人 數 ) 主 席 : 李 議 員, 請 先 坐 下 秘 書, 請 響 鐘 傳 召 議 員 返 回 會 議 廳 ( 在 傳 召 鐘 響 起 期 間, 何 秀 蘭 議 員 亮 起 手 提 電 話 的 照 明 燈, 照 亮 她 擺 放 在 桌 面 的 展 示 品 ) 主 席 : 何 秀 蘭 議 員, 我 建 議 你 不 要 亮 燈 何 秀 蘭 議 員 : 我 相 信 這 點 光 並 沒 有 對 任 何 人 造 成 騷 擾

185 185 主 席 : 我 受 到 騷 擾 何 議 員, 我 們 要 劃 一 條 線 如 果 我 容 許 議 員 發 揮 創 意, 亮 起 燈 光, 便 很 難 維 持 我 認 為 議 會 應 有 的 底 線 何 秀 蘭 議 員 : 主 席, 我 不 用 手 提 電 話 的 照 明 燈, 改 用 檯 燈 也 行 主 席 : 何 議 員, 請 把 燈 關 掉 何 秀 蘭 議 員 : 主 席, 你 是 否 容 許 我 使 用 立 法 會 提 供 的 裝 置? 立 法 會 的 檯 燈 較 我 手 提 電 話 的 照 明 燈 更 亮 主 席 : 如 果 有 議 員 把 檯 燈 的 角 度 調 校 至 照 射 到 其 他 議 員, 我 會 要 求 有 關 議 員 把 檯 燈 調 低, 這 樣 的 情 況 以 往 也 曾 出 現 請 你 把 燈 關 掉 何 秀 蘭 議 員 : 主 席, 你 可 否 給 這 點 光 一 個 機 會? 主 席 : 何 議 員, 我 已 經 說 了, 請 你 把 燈 關 掉 何 秀 蘭 議 員 : 我 不 會 關 掉 這 燈 主 席 : 何 議 員, 請 你 不 要 令 我 判 斷 你 是 行 為 極 不 檢 點 何 議 員, 我 再 說 一 遍, 你 擺 放 在 桌 上 的 展 示 品 無 需 用 燈 照 亮, 請 你 把 燈 關 掉 何 秀 蘭 議 員 : 主 席, 很 多 人 在 維 園 裏 已 亮 起 過 這 點 光 如 果 你 不 容 許 這 點 光 在 這 裏 出 現, 我 會 非 常 遺 憾 主 席 : 何 議 員, 我 多 說 一 遍, 請 你 把 燈 關 掉 ( 在 傳 召 鐘 響 後, 多 位 議 員 返 回 會 議 廳, 但 有 議 員 未 返 回 座 位 )

186 186 主 席 : 請 議 員 返 回 座 位 主 席 : 李 卓 人 議 員, 請 繼 續 發 言 李 卓 人 議 員 : 主 席, 我 們 在 莊 嚴 的 議 事 廳 動 議 六 四 事 件 的 議 案, 是 希 望 能 記 錄 在 案 現 在 已 過 了 25 年, 各 位 建 制 派 議 員 的 立 場 究 竟 是 怎 樣 的? 當 年 曾 刊 登 廣 告 譴 責 屠 城, 今 年 又 如 何 呢? 過 去 多 年, 他 們 當 然 一 直 都 在 迴 避 現 時 又 在 迴 避 亦 沒 有 發 言, 根 本 不 想 告 訴 香 港 人 他 們 現 時 的 態 度 是 怎 樣 不 過, 我 相 信 香 港 人 的 態 度 是 很 清 楚 的 今 年 有 很 多 人 問 我, 究 竟 這 25 年 我 們 是 怎 樣 苦 撐 下 去 堅 持 下 去? 我 對 所 有 香 港 人 說, 使 我 們 可 以 堅 持 下 去 的 是 大 家 當 我 們 看 到 維 多 利 亞 公 園 ( 維 園 ) 亮 起 18 萬 支 燭 光, 便 很 清 楚 知 道, 即 使 過 了 25 年, 仍 有 超 過 18 萬 人 迫 爆 維 園 迫 爆 銅 鑼 灣, 我 是 覺 得 非 常 感 動 的 我 看 到 一 點, 就 是 香 港 人 並 沒 有 忘 記, 我 們 仍 在 繼 續 堅 持 正 如 華 叔 所 說, 因 為 我 們 知 道 我 們 所 面 對 的 是 一 個 最 頑 強 的 專 制 政 權, 過 了 25 年 的 時 間, 我 們 雖 然 仍 未 可 以 令 這 個 政 權 跪 下 來 平 反 六 四, 但 我 們 很 相 信, 只 要 我 們 堅 持 下 去, 最 終 民 主 是 會 勝 利 的 ( 代 理 主 席 湯 家 驊 議 員 代 為 主 持 會 議 ) 今 年 一 直 籌 備 25 周 年 活 動 的 時 候, 其 實 我 並 沒 有 想 着 已 經 25 年 了, 因 為 一 邊 忙 着 推 動 大 家 一 起 前 往 六 四 的 25 周 年 集 會, 一 邊 又 有 六 四 紀 念 館 要 開 幕, 我 們 還 要 面 對 抗 議 官 司 等 一 連 串 的 工 作 然 而, 到 了 某 個 時 間, 我 才 突 然 感 覺 到 25 年 真 的 流 逝 了, 那 便 是 6 月 1 日 遊 行 的 時 候 那 天 我 看 到 一 些 老 鬼, 那 些 伴 隨 了 我 們 25 年, 每 年 都 幫 忙 喊 口 號 帶 領 遊 行 的 老 鬼, 當 我 看 到 他 們 的 時 候, 我 不 禁 要 哭 出 來, 因 為 那 時 候 真 的 感 覺 到 已 經 25 年 了 我 亦 很 記 掛 着 華 叔, 他 一 直 與 我 們 在 一 起, 雖 然 今 年 六 四 的 燭 光 集 會 他 沒 與 我 們 在 一 起, 但 我 很 相 信 一 點, 就 是 他 在 天 之 靈 看 到 超 過 18 萬 人 迫 爆 維 園, 也 會 感 到 安 慰 大 家 也 看 到, 香 港 人 並 沒 有 忘 記, 而 我 為 香 港 人 感 到 非 常 驕 傲 我 們 多 年 來 曾 經 喊 了 很 多 口 號, 其 中 有 一 個 口 號 是 大 多 數 人 特 別 喜 歡 的, 便 是 不 想 回 憶, 未 敢 忘 記 只 要 大 家 的 心 裏 想 起 六 四, 便 真 的 不 想 回 憶, 因 為 那 是 一 個 痛 苦 的 回 憶, 因 為 我 們 看 到 一 個 政 權 的

187 187 本 質, 這 政 權 竟 然 可 以 為 了 維 持 本 身 的 權 力 而 開 槍 我 們 不 想 回 憶 當 時 一 個 又 一 個 的 屠 城 畫 面, 我 們 不 想 回 憶 血 流 成 河 屍 體 遍 布 的 畫 面 我 們 固 然 不 想 回 憶, 但 整 個 口 號 是 不 想 回 憶, 未 敢 忘 記 好 一 句 未 敢 忘 記, 我 們 沒 有 人 膽 敢 忘 記, 我 們 要 記 着 民 主 先 烈 的 犧 牲, 我 們 要 記 着 北 京 學 生 為 了 民 主 的 付 出 我 們 未 敢 忘 記 我 覺 得 我 們 人 民 這 一 方 是 不 想 回 憶, 未 敢 忘 記, 但 中 共 政 權 那 一 方 的 習 李 集 團 則 是 不 准 回 憶, 不 敢 忘 記 他 們 是 不 准 回 憶 的 在 六 四 25 周 年 之 前, 大 家 也 看 到 這 個 政 權 可 以 說 是 把 整 個 中 國 封 殺 了, 不 准 提 及 六 四, 長 期 也 是 這 樣 的,25 年 當 然 也 是 這 樣 做 大 家 也 知 道, 如 果 大 家 在 互 聯 網 搜 尋 六 四, 是 沒 有 結 果 的, 所 以 為 了 繞 過 互 聯 網 上 的 封 鎖, 國 內 有 人 把 六 四 紀 念 館 稱 為 五 三 五 紀 念 館, 目 的 就 是 要 繞 過 封 鎖 再 者, 大 家 也 看 到, 到 了 今 天, 天 安 門 母 親 的 拜 祭 權 利 仍 然 被 剝 奪, 她 們 每 次 拜 祭 也 有 公 安 尾 隨 監 控, 不 可 以 自 由 地 前 往 拜 祭, 這 個 政 權 今 年 更 不 准 許 丁 子 霖 返 回 北 京, 要 她 留 在 無 錫 所 以, 大 家 看 到 這 個 政 權 對 死 難 者 家 屬 天 安 門 母 親 都 要 打 壓, 不 准 她 們 拜 祭 今 年 的 六 四 討 論 會 在 舉 辦 完 畢 之 後, 其 中 5 人 便 被 拘 捕 了, 他 們 就 是 浦 志 強 徐 友 漁 郝 建 胡 石 根 和 劉 荻, 而 浦 志 強 現 時 還 繼 續 被 拘 捕 扣 押, 指 他 犯 了 尋 釁 滋 事 罪 討 論 六 四 竟 被 指 為 尋 釁 滋 事, 所 以 我 們 說 這 個 政 權 是 不 准 回 憶, 要 把 所 有 有 關 六 四 的 記 憶 全 部 禁 制, 要 把 人 民 洗 腦, 不 准 存 有 這 方 面 的 記 憶, 任 何 討 論 都 要 被 打 壓 然 而, 這 個 政 權 除 了 不 准 回 憶 外, 同 時 亦 不 敢 忘 記, 但 這 是 因 為 星 星 之 火, 可 以 燎 原, 所 以 其 汲 取 到 的 教 訓, 就 是 要 把 所 有 的 維 權 人 士 異 見 人 士 及 不 同 聲 音 全 部 封 鎖 在 過 去 一 年, 維 穩 及 打 壓 人 權 的 情 況 可 以 說 是 多 年 以 來 最 嚴 重 的 大 家 試 想 一 想, 新 公 民 運 動 所 倡 議 的 事 情, 其 實 與 習 近 平 所 提 的 路 線 相 同, 就 是 反 貪 腐, 以 及 要 求 官 員 公 布 財 產, 這 只 是 一 個 很 溫 和 的 要 求, 但 最 後 的 結 果 卻 是 整 個 新 公 民 運 動 遭 封 殺, 當 中 許 志 永 更 被 判 監 4 年 近 日 亦 出 現 打 壓 新 聞 自 由 的 事 件, 先 前 在 南 華 早 報 工 作 的 吳 薇 已 被 拘 捕, 而 高 瑜 又 被 指 泄 露 國 家 機 密, 但 她 只 是 泄 露 了 一 些 所 有 人 也 可 以 取 得 的 文 件, 就 是 黨 第 9 號 文 件 的 七 不 講, 有 關 內 容 其 實 早 已 廣 泛 傳 播, 但 也 不 放 過 她, 要 拘 捕 她 來 殺 雞 警 猴, 藉 以 恐 嚇 和 威 嚇 新 聞 界 他 們 繼 續 以 狂 捕 濫 捕 和 喪 捕 打 壓 人 權, 我 們 看 到

188 188 後 真 的 不 敢 忘 記 但 我 真 的 很 想 問, 習 近 平 究 竟 在 害 怕 甚 麼 呢? 如 果 他 認 為 自 己 做 得 很 好... 有 些 人 已 提 出, 現 時 中 國 經 濟 那 麼 好, 為 何 還 要 談 六 四 呢? 現 時 中 國 經 濟 已 經 發 展, 人 民 的 生 活 亦 已 有 所 改 善, 如 果 確 實 是 如 此, 習 近 平 又 害 怕 甚 麼 呢? 為 何 連 一 些 維 權 人 士 的 小 小 意 見 和 活 動 也 要 打 壓 呢? 這 個 政 權 剛 剛 又 再 拘 捕 了 唐 荊 陵 王 清 營 和 袁 新 亭 3 位, 同 樣 指 他 們 觸 犯 顛 覆 國 家 罪 究 竟 他 們 在 害 怕 甚 麼, 為 甚 麼 要 如 此 害 怕 人 民 呢? 所 以, 我 相 信 大 家 也 是 看 到 的, 我 們 現 時 所 說 的 鎮 壓, 根 本 不 是 指 25 年 前 的 鎮 壓, 而 是 指 今 天 的 鎮 壓, 是 25 年 來 從 未 停 止 過 的 鎮 壓 當 然, 我 們 在 這 25 年 間 亦 從 沒 有 停 止 抗 爭, 是 會 不 斷 抗 爭 的 今 年 在 六 四 前 夕 有 很 多 議 論, 特 別 是 有 名 為 六 四 真 相 的 組 織 作 出 挑 戰, 說 當 時 其 實 也 有 軍 人 死 亡, 為 何 支 聯 會 不 提 及 這 一 點 我 認 為 這 是 很 可 笑 的, 如 果 大 家 想 找 出 六 四 真 相... 我 們 也 想 知 道 真 相, 但 唯 一 擁 有 真 相 而 又 不 願 意 公 布 的, 就 是 中 國 共 產 黨 如 果 大 家 想 知 道 真 相, 便 要 中 國 共 產 黨 調 查 和 公 開 真 相, 這 亦 是 支 聯 會 一 直 以 來 的 訴 求, 也 是 天 安 門 母 親 運 動 的 訴 求 所 以, 如 果 大 家 想 找 尋 真 相, 便 應 該 問 中 國 共 產 黨 我 記 得 李 偲 嫣 曾 有 一 次 在 電 台 跟 我 對 話, 指 我 們 不 應 該 花 錢 興 建 六 四 紀 念 館, 而 應 該 用 這 筆 錢 進 行 研 究, 用 以 研 究 六 四 真 相 我 當 時 內 心 在 想, 可 以 如 何 研 究 呢? 我 們 如 何 問 中 國 共 產 黨 拿 取 黨 的 紀 錄 呢? 她 以 為 她 可 以 拿 得 到 嗎? 這 根 本 便 是 很 荒 謬 的 還 有 一 些 說 法, 例 如 高 達 斌 說 我 們 只 提 出 有 人 民 死 亡, 為 何 不 提 及 有 軍 人 死 亡 ; 以 及 我 們 提 出 軍 隊 開 槍, 但 為 何 又 不 提 出 是 在 戒 嚴 的 情 況 下 開 槍? 我 便 問 他, 是 否 在 戒 嚴 時 期 軍 隊 就 可 以 開 槍 呢? 如 果 是 這 樣, 一 旦 宣 布 戒 嚴 後, 如 果 人 民 反 對 戒 嚴 而 繼 續 爭 取, 軍 隊 是 否 便 可 以 開 槍 呢? 這 是 相 當 兒 戲 的 如 果 有 人 認 為 政 權 可 以 隨 便 開 槍 的 話, 我 便 真 的 認 為 這 些 人 相 當 冷 血, 是 捂 住 良 心 說 話 大 家 看 到 今 年 有 很 多 另 類 說 法, 我 真 的 很 想 問 一 問 提 倡 這 些 另 類 說 法 的 人, 究 竟 事 實 是 甚 麼, 他 們 的 良 心 又 在 哪? 當 然, 亦 有 另 一 種 說 法, 就 是 批 評 支 聯 會 行 禮 如 儀, 我 認 為 亦 有 需 要 解 釋 一 下 禮 究 竟 有 何 問 題 呢? 如 果 這 禮 可 以 表 達 出 感 情, 為 何 我 們 不 可 以 繼 續 表 達 感 情 呢? 當 然, 支 聯 會 是 會 不 斷 聽 取 意 見 和 改 進, 但 有 些 事 情 我 們 是 會 堅 持 的, 就 是 在 感 情 上 我 們 一 定 要 堅 持, 燭 光 上 我 們 一 定 要 堅 持, 而 如 果 透 過 這 禮 可 以 表 達 出 大 家 的 感 情, 我 們 也 是 會 堅 持 的

189 189 此 外, 還 有 一 些 說 法 認 為 我 們 不 應 該 要 求 平 反 六 四 我 亦 想 在 此 重 申, 我 們 並 非 乞 求 政 權 平 反, 而 是 要 針 對 這 政 權, 要 求 這 政 權 承 認 其 在 歷 史 上 所 犯 的 罪 惡, 以 及 作 出 追 究 所 以, 要 求 平 反 是 追 究 屠 城 責 任 的 其 中 一 步 這 就 好 像 要 求 釋 放 政 治 犯 一 樣, 要 求 釋 放 政 治 犯 是 否 等 於 承 認 政 權 呢? 我 們 認 為 這 並 非 是 否 承 認 政 權 的 問 題, 而 是 在 政 權 一 旦 做 了 血 腥 暴 行 時, 要 求 這 政 權 負 責 任 並 向 人 民 道 歉 公 開 真 相, 以 及 追 究 屠 城 責 任 多 謝 代 理 主 席 李 卓 人 議 員 動 議 的 議 案 如 下 : 本 會 呼 籲 : 毋 忘 六 四 事 件, 平 反 八 九 民 運 代 理 主 席 : 我 現 在 向 各 位 提 出 的 待 議 議 題 是 : 李 卓 人 議 員 動 議 的 議 案, 予 以 通 過 田 北 俊 議 員 : 代 理 主 席, 每 年 在 這 個 時 間, 立 法 會 也 會 動 議 辯 論 有 關 六 四 事 件 的 議 案 雖 然 已 經 持 續 多 年, 但 自 由 黨 從 來 沒 有 因 此 而 輕 視 或 迴 避 這 項 議 題, 依 然 以 嚴 肅 和 認 真 的 態 度 表 達 我 們 一 貫 的 立 場, 今 年 我 們 仍 會 如 此 代 理 主 席, 今 年 是 六 四 事 件 25 周 年, 雖 然 事 隔 多 年, 但 我 相 信 很 多 人 仍 然 認 同 六 四 事 件 是 一 場 悲 劇, 而 我 亦 深 信 每 一 位 愛 國 的 中 國 人, 也 不 希 望 類 似 的 悲 劇 再 次 發 生 不 過, 對 於 整 件 事 件 的 前 因 後 果, 以 至 最 後 為 何 演 變 成 嚴 重 的 流 血 慘 劇, 無 疑 至 今 仍 未 完 全 清 楚 很 多 人 都 有 不 同 的 解 讀, 但 無 論 如 何, 自 由 黨 始 終 認 為 歷 史 自 有 公 論, 而 我 們 亦 不 應 該 只 停 留 在 以 前, 應 繼 續 向 前 看, 希 望 國 家 會 有 越 來 越 好 的 發 展 事 實 上, 過 去 二 三 十 年 來, 我 們 可 以 看 到 國 家 的 確 有 很 大 的 發 展 和 轉 變, 人 民 的 生 活 亦 有 改 善, 整 體 的 國 力 更 提 高 不 少 目 前 世 界 經 濟 的 發 展 緩 慢, 歐 美 經 濟 的 復 蘇 速 度 亦 未 如 理 想 根 據 IMF 的 資 料 顯 示, 去 年 全 球 經 濟 的 增 長 率 僅 為 2.9% 在 經 濟 不 景 氣 的 大 環 境 下, 即 使 中 國 的 經 濟 增 長 略 為 放 緩, 但 仍 然 錄 得 7.5% 的 增 幅, 成 績 實 在 不 俗 這 種 增 長 可 以 令 國 內 所 有 人 民 的 生 活 水 平 教 育 醫 療 和 房 屋 質 素 等 大 大 提 高, 他 們 現 時 的 生 活 比 25 年 前 好 得 多 與 此

190 190 同 時, 去 年 中 國 的 進 出 口 總 值 亦 達 到 4 萬 1,600 億 美 元, 增 加 了 7.6%, 首 次 超 過 美 國 3 萬 8,800 億 美 元 的 進 出 口 總 額, 成 為 現 時 世 界 上 最 大 的 貨 物 貿 易 國 事 實 上, 除 在 經 濟 方 面 外, 國 家 在 基 建 科 研 軍 事 航 天 科 技 等 多 方 面 亦 有 顯 著 的 成 就, 顯 示 出 國 家 的 綜 合 國 力 正 不 斷 提 升, 亦 受 到 全 世 界 的 注 視 此 外, 自 從 國 家 第 五 代 領 導 人 上 任 後, 為 政 府 施 政 帶 來 很 多 新 的 改 革 現 時 中 央 不 單 強 調 節 約, 反 對 鋪 張 浪 費, 還 重 拳 出 擊, 貫 徹 實 行 反 貪 污, 堅 持 老 虎 蒼 蠅 一 起 打, 因 而 獲 得 廣 大 民 眾 支 持 在 過 去 一 年, 我 們 也 看 見 內 地 不 時 傳 出 大 老 虎 被 打 下 台 的 消 息 據 報, 目 前 最 少 已 有 10 多 個 省 部 級 或 以 上 的 官 員 被 中 紀 委 調 查, 其 中 更 包 括 中 央 委 員 由 此 可 見, 國 家 在 經 濟 政 治 和 社 會 層 面 上 都 正 在 不 斷 進 步, 未 來 肯 定 仍 有 很 大 的 發 展 空 間 代 理 主 席, 六 四 事 件 發 生 至 今, 雖 然 已 經 有 四 分 之 一 個 世 紀, 但 我 們 知 道, 很 多 香 港 人 仍 然 對 事 件 記 掛 在 心, 因 而 一 直 對 中 央 政 府 存 有 猜 疑 和 不 信 任 我 要 強 調, 自 由 黨 並 不 是 要 求 大 家 將 六 四 事 件 忘 記, 只 是 希 望 大 家 能 夠 稍 為 放 下, 嘗 試 透 過 更 多 接 觸 和 了 解, 與 中 央 打 開 溝 通 的 大 門 代 理 主 席, 今 年 也 是 香 港 政 改 的 重 要 一 年, 很 需 要 立 法 會 各 黨 派 和 社 會 各 界 一 起 以 求 同 存 異 的 態 度 努 力 尋 求 共 識 無 論 最 終 拍 板 的 方 案 與 自 己 心 目 中 的 理 想 是 否 有 距 離, 我 們 也 很 希 望 大 家 能 夠 暫 時 放 下 成 見, 以 香 港 的 大 局 為 重, 支 持 落 實 2017 年 普 選 行 政 長 官, 因 為 能 夠 向 前 走 出 一 步, 總 勝 過 原 地 踏 步 代 理 主 席, 我 謹 此 陳 辭 自 由 黨 會 一 如 以 往, 對 議 案 投 棄 權 票 張 國 柱 議 員 : 代 理 主 席, 今 年 維 園 18 萬 點 燭 光 歷 歷 在 目 1989 年 6 月 4 日 是 中 國 人 最 悲 痛 的 一 天 相 信 在 座 每 位 議 員 在 1989 年 都 有 着 同 樣 的 傷 痛 感 受 : 為 中 國 悲 哀, 為 屠 殺 憤 怒, 為 學 生 而 驕 傲 到 了 2014 年 的 今 天,25 年 了, 正 所 謂 此 時 不 同 彼 時, 人 心 亦 如 是 很 多 在 座 或 不 在 座 的 議 員 官 員 特 首, 亦 可 能 看 不 到 當 天 報 章 上 的 聯 署 中 有 自 己 的 名 字 不 過, 你 們 忘 記 了 並 不 要 緊, 因 為 歷 史 會 記 住

191 191 眾 多 的 六 四 民 運 人 士, 隨 着 年 月 的 消 逝, 有 的 流 亡 海 外, 至 今 仍 未 能 重 回 國 土 與 家 人 團 聚 ; 有 的 被 中 共 軟 禁, 受 着 政 治 排 擠 及 無 理 的 監 視, 生 活 在 社 會 的 底 層 ; 不 少 亦 帶 着 深 深 的 遺 憾, 等 不 到 平 反 的 一 天 便 離 我 們 而 去 我 已 經 年 過 60 歲, 算 是 經 歷 六 四 屠 殺 的 老 一 輩, 我 們 這 一 代 仍 然 相 信 在 有 生 之 年, 可 以 看 到 死 難 學 生 和 市 民 得 到 平 反 的 一 天 有 人 說, 這 只 是 一 個 夢, 是 一 種 奢 望 對 於 這 種 說 法, 我 不 同 意 當 年 的 血 腥 鎮 壓, 坦 克 車 輾 過 手 無 寸 鐵 的 平 民 的 片 段, 至 今 仍 在 眼 前, 槍 聲 仍 然 響 在 耳 邊 二 十 五 年 過 去 了, 我 們 的 心 並 沒 有 隨 着 歲 月 的 流 逝 而 改 變 這 數 年 的 六 四, 我 們 看 到 年 輕 一 輩 接 棒 了 支 聯 會 的 努 力, 以 及 市 民 的 堅 持, 六 四 紀 念 館 在 打 壓 下, 以 市 民 一 分 一 毫 的 捐 獻 而 成 立 了, 真 真 正 正 做 到 薪 火 相 傳 我 看 到 民 心 不 死, 亦 看 到 公 道 在 人 間 因 此, 我 相 信 這 場 專 制 橫 蠻 血 腥 暴 力 的 慘 劇, 一 定 會 有 平 反 的 一 天 最 近 數 月, 浦 志 強 許 志 永 唐 荊 陵 等 維 權 人 士 被 捕 及 判 刑, 再 一 次 告 訴 我 們, 中 國 政 府 不 面 對 這 段 歷 史, 中 國 便 沒 有 真 正 的 民 主 自 由, 專 制 橫 蠻 血 腥 暴 力 對 付 人 民 的 慘 劇 仍 會 不 斷 發 生, 貪 污 腐 敗 將 會 繼 續 把 社 會 推 向 苦 難 二 十 五 年 來, 專 制 政 權 從 來 沒 有 放 鬆 打 壓 香 港 人 對 六 四 的 那 種 堅 持 香 港 教 育 當 局 亦 一 直 刻 意 淡 化 這 場 民 主 運 動, 試 圖 蒙 蔽 新 一 代, 使 他 們 無 法 認 識 事 件 的 真 相 但 是, 很 明 顯, 他 們 不 會 得 逞, 因 為 良 知 絕 不 會 被 蒙 蔽 回 顧 過 去, 香 港 平 反 六 四 的 道 路 在 內 外 夾 擊 下, 一 直 都 走 得 很 辛 苦, 但 始 終 沒 有 因 為 強 權 打 壓 而 停 下, 平 反 六 四 之 火 亦 沒 有 因 為 專 制 政 權 的 打 壓 而 熄 滅 六 四 這 點 民 主 燭 光 必 定 能 傳 承 下 去, 因 為 我 們 的 年 青 人 已 經 接 棒 代 理 主 席, 我 謹 此 陳 辭, 支 持 議 案 何 秀 蘭 議 員 : 代 理 主 席, 剛 才 這 裏 有 一 點 光, 卻 因 為 一 些 規 則 而 消 失 了 但 是, 這 一 點 光 與 其 他 很 多 事 實 一 樣, 不 會 因 為 被 抹 煞 而 消 失, 而 是 會 留 存 在 我 們 心 中, 而 且 每 年 在 維 多 利 亞 公 園 也 會 有 更 多 燭 光 一 起 伴 着 我 們 我 們 每 年 也 會 談 記 憶 與 遺 忘, 為 甚 麼? 因 為 事 情 真 相 確 實 可 被 淹 沒 歷 史 可 以 被 忘 記, 於 是 錯 誤 會 重 複

192 192 我 手 邊 這 本 書 是 李 後 寫 的 回 歸 的 歷 程, 書 中 有 提 到 1989 年, 不 過 他 的 描 述 只 是 :1989 年 時 北 京 發 生 了 一 場 政 治 風 波, 香 港 受 了 很 大 影 響 就 是 這 兩 句 而 已, 一 場 波 瀾 壯 闊 的 學 生 民 主 運 動, 在 一 本 有 關 香 港 主 權 移 交 的 重 要 書 籍 裏, 就 只 有 這 兩 句 描 述 而 已 所 以 說, 真 相 可 以 被 淹 沒 ; 這 亦 是 為 何 我 們 每 年 都 要 談 每 年 都 要 提, 並 堅 持 每 年 在 維 多 利 亞 公 園 舉 行 燭 光 晚 會 的 原 因, 因 為 傳 媒 必 須 報 道 和 記 錄 這 些 行 動, 事 實 就 因 而 不 會 被 淹 沒 1989 年 時, 學 生 因 為 反 貪 腐 而 發 起 民 主 運 動, 他 們 當 時 要 反 的, 是 官 倒 何 謂 官 倒? 我 要 在 此 提 供 資 料, 讓 80 後 和 90 後 知 道 官 倒 是 指 高 官 利 用 特 權 以 低 於 市 價 購 買 物 品, 然 後 運 用 權 力 以 高 價 賣 出, 差 不 多 等 於 無 本 生 利 這 些 沒 有 生 產 能 力 的 人 濫 用 權 力 以 謀 取 暴 利, 結 果 要 由 人 民 承 擔 代 價, 導 致 民 不 聊 生 代 理 主 席, 當 時 還 有 白 條 所 謂 白 條, 是 指 一 些 前 往 城 市 工 作 的 民 工, 把 錢 存 入 銀 行 後 取 回 的 紙 張 紀 錄, 但 這 些 紙 張 紀 錄 原 來 在 他 們 家 鄉 是 無 法 提 款 的 情 況 近 似 現 時 香 港 打 工 仔 供 強 制 性 公 積 金, 到 退 休 時 才 發 覺, 原 來 供 款 已 被 基 金 經 理 吃 了 一 大 截, 兩 者 相 差 並 不 太 遠 當 時 的 學 生 不 涉 個 人 私 利, 站 出 來 批 評 貪 官 貪 腐, 但 當 時 的 政 權 卻 容 不 下 這 些 善 意 批 評, 於 是 用 武 力 鎮 壓 權 力 越 大, 貪 腐 便 越 盛 有 人 說, 如 果 當 初 不 是 有 賴 當 局 鎮 壓, 便 不 會 有 往 後 20 多 年 的 經 濟 繁 榮 可 是, 讓 我 們 回 顧 過 去 20 多 年, 究 竟 發 生 了 甚 麼 事 :GDP 確 實 高 了, 但 更 多 的 財 富 和 權 力, 引 來 更 多 的 貪 污, 而 且 是 結 構 性 貪 污 這 些 貪 污 網 絡 為 保 住 自 己 的 利 益, 為 免 他 人 揭 發 而 喪 失 身 家 性 命 和 財 產, 於 是 運 用 更 大 的 權 力 來 打 壓 異 己, 阻 止 人 們 批 評 時 弊, 阻 止 人 們 揭 發 他 們 貪 腐, 甚 至 壓 迫 一 些 受 害 申 訴 人, 例 如 關 顧 農 民 因 賣 血 而 染 上 愛 滋 病 的 胡 佳, 以 及 兒 子 受 害 於 含 三 聚 氰 胺 毒 奶 粉 的 趙 連 海 其 實, 現 時 共 產 黨 正 面 對 以 往 國 共 相 爭 時 執 政 黨 的 同 樣 問 題 : 如 果 它 反 貪 腐, 便 會 亡 黨 ; 但 如 果 不 反 貪 腐, 又 會 亡 國 現 時 內 地 的 貪 污 現 象, 隨 着 京 官 南 移 來 港, 亦 令 香 港 的 貪 腐 死 灰 復 燃 前 任 行 政 長 官 曾 蔭 權 收 受 利 益, 現 任 行 政 長 官 梁 振 英 僭 建, 發 展 局 局 長 陳 茂 波 仍 然 未 向 公 眾 披 露 他 在 新 界 東 北 發 展 的 利 益 衝 突, 這 些 均 是 香 港 現 正 發 生 的 貪 腐, 連 前 廉 政 專 員 湯 顯 明 也 涉 嫌 有 貪 腐 行 為 所 以, 我 們 今 天 悼 念 六 四, 不 單 為 了 亡 魂, 也 實 因 我 們 有 切 膚 之 痛 因 為 香 港 今 天 面 對 1989 年 中 國 的 同 一 個 政 權, 因 為 它 們 貪 權 貪

193 193 財 貪 利 而 縱 容 出 來 的 官 商 合 體, 造 成 貧 富 懸 殊 如 果 我 們 要 阻 止 這 些 貪 腐, 靠 他 們 自 律, 其 實 是 與 虎 謀 皮 我 們 看 到, 現 時 內 地 進 行 的 反 貪 腐 行 動 是 怎 樣 的 呢? 只 是 用 作 打 擊 政 權 異 己 的 手 段 而 已 香 港 的 情 況 也 一 樣, 唐 英 年 僭 建 案 已 經 審 結, 但 梁 振 英 的 僭 建 又 如 何 呢? 他 現 在 仍 然 逍 遙 法 外 我 們 香 港 人 反 貪 不 是 要 做 政 治 打 壓, 我 們 要 的 是 真 正 的 反 貪 污, 所 以 我 們 要 爭 取 民 主 政 制, 要 有 獨 立 的 司 法 制 度, 要 令 政 府 問 責, 更 要 有 新 聞 言 論 自 由, 才 可 以 讓 全 民 監 察 但 是, 北 京 現 在 沒 有 民 主 司 法 獨 立 及 新 聞 言 論 自 由 新 一 代 的 領 導 核 心, 其 實 只 是 提 供 機 會 給 第 二 個 貪 腐 集 團 取 代 上 一 個 貪 腐 集 團 ; 現 在, 他 們 拘 捕 記 者, 接 着 便 拘 捕 為 記 者 辯 護 的 律 師, 然 後 拘 捕 為 律 師 辯 護 的 律 師 新 一 代 的 領 導 核 心 比 胡 溫 更 高 壓 更 不 堪, 他 們 最 近 搞 甚 麼 民 主 生 活 會, 這 跟 以 往 的 批 鬥 公 開 自 我 批 評 以 求 過 關 沒 有 沉 默 的 自 由, 又 有 何 分 別 呢? 代 理 主 席, 我 們 從 香 港 做 起, 便 要 爭 取 民 主 政 制 如 果 香 港 人 想 行 政 長 官 選 舉 可 以 有 選 擇 想 有 效 防 貪, 我 們 就 要 在 七 一 出 來 遊 行, 趁 我 們 仍 然 有 機 會, 為 香 港 為 中 國, 發 出 有 力 的 聲 音 多 謝 代 理 主 席 郭 家 麒 議 員 : 代 理 主 席, 今 年 是 六 四 的 25 周 年, 我 相 信 沒 有 香 港 人 會 忘 記 當 年 發 生 的 一 事 一 物 在 鏡 頭 和 電 視 機 前, 我 們 親 眼 目 睹 長 安 街 上 的 人 被 驅 趕, 遭 坦 克 車 槍 彈 傷 害 及 殺 害 ; 大 家 也 不 會 忘 記 其 後 袁 木 和 很 多 高 官 睜 着 眼 睛 說 謊, 令 全 港 市 民 感 到 憤 怒 的 事 實 六 四 將 中 國 內 地 人 民 的 心 和 香 港 人 的 心 連 在 一 起, 是 一 道 十 分 重 要 的 橋 樑, 也 是 很 清 楚 反 映 我 們 兩 地 人 民 血 脈 相 連 的 重 要 事 件 六 四 事 件 由 開 始 到 以 悲 劇 終 結, 香 港 人 一 直 也 有 參 與 其 中, 我 們 當 時 支 持 李 卓 人 議 員 親 自 將 香 港 人 的 一 些 捐 獻 帶 回 內 地, 我 們 覺 得 支 持 國 內 的 民 主 運 動 是 一 種 光 榮 我 們 亦 完 全 不 後 悔 當 時 這 樣 做, 因 為 我 們 看 到 25 年 後 的 今 天... 田 北 俊 議 員 剛 才 提 出 很 多 數 字, 包 括 內 地 的 國 民 生 產 總 值, 但 我 們 想 提 出 另 一 個 數 字, 就 是 大 家 也 知 道 的 : 據 報 道, 內 地 高 官 在 英 屬 處 女 島 有 3 萬 億 美 元 我 不 知 道 這 類 報 道 是 否 與 劉 進 圖 被 襲 事 件 有 關, 但 這 些 數 字 也 不 是 甚 麼 新 事 物, 即 是 說 我 們 25 年 前 看 到 的 貪 腐 不 但 沒 有 消 失, 中 國 內 地 今 天 的 貪 腐 情 況 反 而 更 為 明 顯, 更 為 制 度 化 更 狼

194 194 大 家 最 近 從 互 聯 網 可 以 看 到 一 些 大 陸 富 二 代 的 情 況, 加 拿 大 一 段 紀 錄 片 拍 攝 了 一 名 富 二 代 如 何 在 溫 哥 華 花 掉 其 父 母 在 內 地 貪 腐 得 來 的 錢 當 很 多 中 國 人 民 悲 慘 地 過 着 貧 困 的 生 活 很 多 小 朋 友 連 鞋 也 沒 有, 亦 無 法 上 學 的 時 候, 當 很 多 人 有 病 也 無 法 得 到 治 理 的 時 候, 卻 有 很 多 高 官 的 富 二 代 在 美 加 澳 英 等 地 方 駕 駛 超 豪 華 跑 車, 喝 最 上 等 的 紅 酒 和 香 檳, 花 盡 父 母 貪 回 來 的 不 義 之 財 這 便 是 我 們 的 祖 國 今 年 是 六 四 的 25 周 年, 我 記 得 習 近 平 不 久 前 曾 到 德 國 探 訪, 他 原 本 想 借 意 參 觀 屠 殺 紀 念 館, 但 卻 不 成 事, 因 為 德 國 政 府 為 免 令 日 本 尷 尬, 所 以 沒 有 給 他 機 會 這 樣 做 不 過, 他 也 借 此 機 會 批 評 表 示, 一 個 忘 記 歷 史 的 民 族 或 國 家 是 沒 有 前 途 的 我 十 分 記 得 這 句 說 話, 我 相 信 他 當 時 是 想 藉 此 影 射 甚 至 批 評 日 本 在 戰 後 多 年 仍 無 法 面 對 其 過 失, 既 無 法 亦 沒 有 向 所 有 受 其 影 響 的 亞 洲 和 其 他 國 家 的 人 民 致 歉 不 過, 共 產 黨 又 比 日 本 好 得 了 多 少? 中 共 這 麼 多 年 來, 目 睹 這 麼 多 事 實, 包 括 八 九 屠 殺, 不 也 是 也 忘 得 一 乾 二 淨 嗎? 在 2001 年, 習 近 平 在 慶 祝 他 父 親 習 仲 勛 的 88 歲 大 壽 時 說, 他 要 吸 收 他 父 親 優 良 高 尚 的 品 質, 指 其 父 為 人 坦 誠 忠 厚 一 輩 子 沒 有 整 過 人, 而 且 堅 持 不 說 假 話, 並 一 以 貫 之, 他 要 向 他 父 親 學 習 不 說 假 話 不 過, 他 一 上 場 便 說 盡 假 話, 到 現 在 面 對 八 九 面 對 六 四 時, 他 不 但 沒 有 盡 其 責 任 平 反, 還 要 加 強 他 的 鐵 腕, 在 北 京 和 各 個 地 方 濫 捕 據 報 道, 當 胡 耀 邦 在 1989 年 被 批 鬥 時, 習 仲 勛 也 拍 檯 阻 止 其 他 元 老 圍 攻 胡 耀 邦 ; 當 趙 紫 陽 死 亡 後, 習 近 平 的 母 親 齊 心 也 向 趙 家 送 上 花 圈, 當 時 沒 有 多 少 人 敢 這 樣 做, 因 為 大 家 也 知 道 這 是 政 治 不 正 確 他 的 父 母 受 盡 委 屈, 還 有 膽 量 在 這 種 時 間 說 句 良 心 話, 做 出 一 些 有 良 心 的 行 為, 今 天 的 習 近 平 對 不 起 中 國 人, 也 對 不 起 他 的 爹 娘 在 六 四 25 周 年 之 前 的 一 連 串 濫 捕 中, 拘 捕 了 浦 志 強 許 志 永, 以 及 五 君 子 之 中 的 著 名 記 者 高 瑜 徐 友 漁 郝 建 胡 石 根 等 人 但 是, 我 相 信 這 些 拘 捕 沒 有 甚 麼 作 用, 因 為 中 國 人 和 香 港 人 一 樣, 在 強 權 之 下 只 會 越 來 越 硬 淨 所 以, 在 今 年 的 七 一, 以 及 將 要 進 行 的 佔 領 中 環 運 動, 我 們 一 定 要 堅 持 這 品 質, 向 這 個 高 壓 政 權 說 一 聲 : 我 們 是 不 會 屈 服 的 我 謹 此 陳 辭, 支 持 六 四 事 件 議 案

195 195 張 超 雄 議 員 : 今 年 是 六 四 事 件 25 周 年, 一 如 郭 家 麒 議 員 剛 才 所 說, 我 們 的 最 高 領 導 人 習 近 平 最 近 訪 問 德 國 時 竟 然 說, 一 個 國 家 必 須 面 對 歷 史 尊 重 歷 史, 假 如 一 個 國 家 民 族 不 能 面 對 自 己 的 歷 史, 這 個 國 家 民 族 便 沒 有 前 途 在 六 四 事 件 25 周 年 的 這 一 年, 我 們 的 國 家 領 導 人 竟 在 人 家 的 地 方 說 出 這 種 話, 我 真 的 不 知 道 他 還 要 不 要 臉 中 國 正 是 不 肯 面 對 自 己 的 歷 史, 不 肯 面 對 親 手 屠 殺 自 己 的 兒 女 這 段 慘 痛 經 歷, 既 然 連 面 對 也 不 肯, 何 來 汲 取 教 訓? 今 天 香 港 很 多 人 都 在 說, 社 會 各 走 極 端, 很 多 民 主 派 人 士 越 來 越 激, 但 試 問 他 們 有 多 激? 在 這 世 界 上, 還 有 比 一 個 國 家 機 器 親 手 屠 殺 自 己 人 民 更 加 激 的 事 情 嗎? 在 這 世 界 上, 還 有 比 國 家 領 導 人 下 令 軍 隊 屠 殺 手 無 寸 鐵 大 學 生 更 加 激 的 事 情 嗎? 自 由 黨 的 田 北 俊 議 員 剛 才 說 這 是 一 宗 悲 劇 慘 劇, 不 過 我 們 無 法 查 清 楚 原 因 最 低 限 度 他 也 留 在 這 裏 發 言, 試 看 當 前 情 況, 建 制 派 那 邊 幾 乎 空 無 一 人, 只 餘 下 孤 獨 的 廖 長 江 議 員 他 們 可 曾 面 對? 還 不 是 跟 阿 爺 一 樣 在 逃 避 習 近 平 肯 面 對 嗎? 中 國 共 產 黨 肯 面 對 嗎? 這 個 政 權 做 得 出 如 此 冷 血 的 惡 行, 簡 直 是 人 類 史 上 的 耻 辱, 將 人 的 惡 質 表 露 無 遺, 它 又 可 曾 面 對? 今 年 的 六 四 晚 會 邀 請 了 內 地 維 權 律 師 滕 彪 出 席, 他 在 集 會 中 作 了 一 番 很 好 的 發 言, 但 很 可 惜, 我 當 時 因 在 外 面 擺 檔 而 沒 法 在 場 內 聆 聽 不 過, 我 後 來 有 細 閱 他 的 演 辭, 並 且 深 受 感 動, 亦 希 望 藉 此 平 台 說 出 他 的 看 法 他 說 : 六 四 死 難 者 是 替 我 而 死 的, 是 替 我 們 每 一 個 倖 存 者 而 死 的 也 就 是 說, 我 們 的 生 命 裏 包 含 了 他 們 的 死 亡, 如 果 沒 有 意 識 到 這 一 點, 我 們 無 法 真 正 理 解 自 身 和 我 們 所 處 的 中 國 因 此, 我 們 有 責 任 記 住 那 場 屠 殺, 我 們 有 責 任 要 求 真 相 與 正 義, 我 們 有 責 任 接 過 早 早 就 倒 下 的 英 雄 們 的 火 炬 這 是 十 分 重 要 的, 六 四 死 難 者 的 確 是 為 我 們 而 死, 因 為 他 們 所 爭 取 的 亦 是 我 們 的 爭 取, 而 且 我 們 會 一 代 接 一 代, 前 仆 後 繼 地 繼 續 爭 取 滕 彪 又 說 : 我 必 須 告 訴 全 世 界 :25 年 過 去 了, 但 屠 殺 並 沒 有 在 1989 年 結 束 以 運 動 的 名 義, 以 法 律 的 名 義, 以 維 穩 的 名 義, 以 國 家 統 一 的 名 義, 殺 人 從 來 沒 有 停 止 過 隻 身 擋 坦 克 的 王 維 林 被 人 間 蒸 發 了 更 多 的 王 維 林 被 判 處 死 刑 從 被 槍 斃 的 所 謂 六 四 暴 徒, 到 莫 名 其 妙 死 於 勞 教 所 看 守 所 監 獄 和 各 種 黑 監 獄 的 訪 民 和 囚 徒 ; 從 翻 越 雪 山 的 藏 族 逃 亡 者 和 平 抗 議 的 維 族 婦 女 法 輪 功 修 煉 者, 到 拒 絕 強 拆 的 公 民 抗 議 污 染 的 市 民

196 196 拒 絕 強 制 墮 胎 的 孕 婦 ; 從 孫 志 剛 力 虹 李 旺 陽, 到 夏 俊 峰 曹 順 利 果 秀 洛 桑 鎮 壓 也 從 來 沒 有 停 止 六 四 政 治 犯 苗 德 順 已 經 被 關 押 25 年, 他 經 常 被 毒 打 獨 自 幽 禁, 至 今 還 在 監 獄 服 刑 我 們 的 生 命 裏, 包 含 了 1989 年 的 苦 難 每 一 天 都 有 爭 取 自 由 的 人 們 失 去 自 由 從 王 丹 陳 子 明 到 高 智 晟 劉 曉 波, 從 秦 永 敏 劉 賢 斌 到 伊 力 哈 木 許 志 永 從 去 年 3 月 到 現 在, 被 捕 的 人 權 捍 衞 者 已 經 超 過 300 人 中 共 壓 制 民 間 社 會, 已 經 從 穩 控 模 式 升 級 到 清 洗 模 式 他 們 抓 記 者, 然 後 抓 替 記 者 而 呼 籲 的 記 者, 然 後 抓 替 記 者 而 辯 護 的 律 師, 然 後 再 抓 為 記 者 辯 護 的 律 師 的 辯 護 律 師 但 是 就 像 香 港 人 喊 出 的 口 號 一 樣 :You can't kill us all 今 天 不 站 出 來, 明 天 站 不 出 來! 就 像 李 旺 陽 生 前 所 說 的 : 就 算 砍 頭 也 絕 不 回 頭! 這 便 是 滕 彪 演 辭 的 主 要 內 容 我 希 望 我 們 的 國 家 領 導 人 和 香 港 人 面 對 歷 史 歷 史 繼 續 發 生, 接 下 來 的 政 改, 我 們 現 時 面 對 的 白 皮 書, 我 們 面 對 的 是 一 輪 又 一 輪 的 打 壓, 香 港 人 必 須 站 出 來 香 港 和 中 國 唇 亡 齒 寒, 中 國 的 維 權 人 士 來 鼓 勵 我 們 多 謝 我 們, 我 們 亦 感 謝 他 們 為 我 們 繼 續 爭 取 六 四 死 難 者 是 為 我 們 而 死, 我 們 的 生 命 中 有 他 們 的 死 亡, 我 們 必 須 繼 續 紀 念 六 四, 毋 忘 六 四 黃 碧 雲 議 員 : 六 四 事 件 已 經 過 去 了 四 分 之 一 個 世 紀, 每 年 泛 民 主 派 的 議 員 都 會 在 此 動 議 辯 論 但 是, 今 天 的 鏡 頭 不 妨 也 拍 攝 一 下 建 制 派 議 員 的 座 位, 他 們 已 經 不 在 席 了, 只 剩 下 一 位 議 員 象 徵 式 地 安 坐 於 此, 我 對 廖 議 員 表 示 感 謝 為 何 建 制 派 議 員 全 部 離 席 了? 是 否 害 怕 留 下 來 會 被 誤 會 是 支 持 平 反 六 四, 抑 或 是 中 央 政 府 下 了 指 令, 禁 止 他 們 今 天 出 席? 在 今 年 六 四 事 件 25 周 年 悼 念 中, 維 園 聚 集 了 18 萬 名 市 民, 大 家 燃 點 燭 光 燭 光 如 海, 每 一 點 燭 光 都 仿 如 一 滴 眼 淚, 令 人 十 分 感 動 香 港 市 民 沒 有 忘 記 25 年 前 在 北 京 天 安 門 廣 場 及 長 安 街 發 生 的 悲 劇, 中 共 以 武 力 鎮 壓 方 式, 撲 滅 當 時 的 那 場 民 主 運 動 這 是 一 場 愛 國 的 民 主 運 動 當 時, 學 生 手 無 寸 鐵, 而 站 在 街 上 以 身 體 阻 擋 坦 克 車 的 學 生, 身 上 亦 沒 有 攜 帶 武 器 當 年 研 究 八 九 民 運 的 眾 多 學 者 甚 至 指 出, 當 時 在 天 安 門 廣 場, 以 至 整 個 北 京 都 沒 有 發 生 罪 案, 連 小 偷 也 不 開 工, 因 為 大 家 都 非 常 感 動 一 羣 年 輕 學 生 工 人, 以 及 無 名 人 士 站 了 出 來, 他 們 的 目

197 197 的 只 有 一 個 他 們 最 初 的 目 的 並 非 推 翻 共 產 黨, 更 沒 有 人 反 對 共 產 主 義 或 社 會 主 義, 他 們 只 是 打 着 愛 國 的 旗 號, 提 出 一 個 十 分 謙 卑 的 訴 求, 便 是 希 望 國 家 領 導 人 能 跟 他 們 正 面 對 話, 更 希 望 國 家 能 正 視 走 向 改 革 開 放 的 過 程 中 出 現 的 各 種 問 題, 包 括 貪 污 物 價 通 脹 官 方 倒 賣, 以 及 要 求 民 主 體 制 改 革 教 育 改 革, 同 時 亦 提 出 教 師 的 待 遇 實 在 太 可 耻 這 些 全 是 卑 微 的 訴 求, 可 惜 共 產 黨 高 層 最 終 決 定 以 鎮 壓 方 式 清 場 事 件 已 過 去 多 年, 大 家 仍 未 忘 記 這 是 香 港 人 的 集 體 記 憶, 雖 然 有 人 嘗 試 抹 煞 這 段 記 憶 今 年 的 維 園, 燃 點 起 無 數 燭 光, 但 是, 在 天 后 站 的 維 園 入 口 外, 我 們 竟 然 看 見 一 個 號 稱 愛 港 的 團 體 擺 放 街 站, 宣 傳 一 些 與 我 們 的 集 體 記 憶 相 反 的 故 事 他 們 播 放 影 片, 指 1989 年 6 月 4 日 的 天 安 門 廣 場, 解 放 軍 根 本 沒 有 殺 人, 也 沒 有 死 傷, 學 生 領 袖 也 表 示 他 們 是 安 全 離 開 廣 場 的 該 團 體 甚 至 宣 揚, 當 時 若 非 共 產 黨 狠 心 出 手 終 止 了 這 場 運 動, 中 國 便 不 會 創 造 出 過 去 25 年 的 經 濟 奇 蹟 這 些 說 法 真 在 教 人 心 寒 誠 然, 我 們 今 天 不 清 楚 25 年 前 的 北 京 天 安 門 廣 場 有 多 少 死 傷 者, 但 他 們 卻 竟 然 說 沒 有 一 人 死 傷, 全 部 學 生 安 全 脫 險 況 且, 這 也 不 等 於 天 安 門 廣 場 和 附 近 地 方 沒 有 死 傷 今 天, 我 們 要 求 平 反 六 四, 便 是 要 求 進 行 全 面 徹 查 我 們 有 太 多 目 擊 證 人, 他 們 25 年 前 看 見 長 安 街 有 多 少 人 因 阻 擋 坦 克 車 或 被 流 彈 擊 中 而 亡, 亦 有 當 時 在 醫 院 負 責 救 援 的 人 士 的 證 供, 他 們 表 示 中 共 用 的 是 國 際 禁 用 的 開 花 彈, 是 一 種 打 進 身 體 便 會 爆 炸 的 子 彈 這 種 子 彈 會 造 成 極 大 傷 口, 一 旦 中 彈, 便 會 死 亡 這 些 鮮 血, 是 否 這 個 愛 港 團 體 在 維 園 外 播 放 一 段 影 片 便 能 抹 煞 掉 的 呢? 即 使 廣 場 上 沒 有 一 個 死 傷 者, 那 麼 長 安 街 呢? 還 有 一 批 天 安 門 母 親, 她 們 非 常 可 憐, 背 負 的 冤 情 至 今 仍 然 得 不 到 申 訴 她 們 怎 會 編 造 故 事, 說 自 己 的 兒 子 當 時 死 在 天 安 門 廣 場 或 附 近 的 街 道 呢? 我 相 信 沒 有 父 母 會 編 織 這 樣 的 故 事 這 些 母 親 的 子 女 在 25 年 前, 六 四 前 後 或 當 天 被 殺, 她 們 的 陳 述 便 是 見 證 為 何 我 們 每 年 都 要 在 議 會 上 辯 論? 因 為 假 如 我 們 不 把 歷 史 說 個 明 白, 便 會 有 人 偷 偷 篡 改 歷 史, 將 其 扭 曲 埋 沒, 甚 至 編 造 另 一 套 故 事 我 們 一 方 面 為 香 港 人 感 到 驕 傲, 一 方 面 更 鄙 視 少 數 人 的 所 作 所 為, 以 及 對 此 作 出 譴 責 代 理 主 席, 今 年 再 談 六 四 時, 我 們 非 常 希 望 大 家 不 單 要 關 心 香 港 的 民 主 前 途, 更 要 關 心 中 國 的 民 主 前 途 若 中 國 沒 有 民 主, 便 會 令 香 港 爭 取 真 普 選 的 道 路 走 得 更 加 艱 辛 但 是, 我 們 亦 不 可 能 等 中 國 擁

198 198 有 民 主 後, 才 開 始 爭 取 因 此, 我 很 希 望 中 央 官 員 能 尊 重 香 港 市 民 爭 取 真 普 選 的 意 願 希 望 7 月 1 日 能 看 見 大 家 一 起 上 街 遊 行! 范 國 威 議 員 : 今 年 是 六 四 慘 案 25 周 年, 歷 時 四 分 之 一 個 世 紀 當 年 數 以 十 萬 計 的 中 國 人 聚 集 在 天 安 門 示 威, 為 的 是 反 貪 腐, 為 的 是 爭 取 民 主 自 由 但 是, 六 四 當 天, 在 中 共 鎮 壓 下, 有 很 多 年 輕 生 命 被 奪 去 他 們 原 本 是 處 於 一 生 中 最 美 好 時 光 的 年 青 人, 未 享 受 過 他 們 的 青 春, 未 完 成 他 們 的 學 業, 未 談 完 應 該 要 談 的 戀 愛, 但 是, 在 坦 克 車 和 機 關 槍 掃 射 下, 他 們 都 等 不 到, 他 們 逝 去 了, 他 們 失 去 了 生 命 然 而, 六 四 至 今,25 年 過 去 了, 今 時 今 日 中 國 的 貪 污 腐 敗, 打 壓 人 權 民 權 的 問 題, 比 1989 年 的 時 候 有 過 之 而 無 不 及 代 理 主 席, 今 年 1 月, 國 際 調 查 記 者 同 盟 發 表 的 調 查 報 告 披 露, 現 任 及 前 任 中 共 領 導 人, 包 括 習 近 平 鄧 小 平 胡 錦 濤 的 家 人 和 親 屬, 他 們 在 避 稅 天 堂 英 屬 處 女 島 開 設 離 岸 公 司, 涉 嫌 存 放 巨 額 資 產, 我 相 信 披 露 的 資 料 只 是 冰 山 一 角 我 們 日 常 在 很 多 新 聞 報 道 中 看 到, 內 地 一 名 小 小 的 村 官, 竟 然 可 以 坐 擁 數 千 萬 元, 甚 至 過 億 元 身 家, 從 中 我 們 可 以 知 道, 中 國 共 產 黨 的 腐 敗 已 經 深 入 骨 髓 改 革 開 放 以 來, 中 共 官 員 濫 權 貪 污, 轉 移 到 海 外 的 金 錢, 根 據 不 同 的 新 聞 披 露, 都 是 以 萬 億 元, 甚 至 十 萬 億 元 計 各 位, 這 些 數 字 不 是 冷 冰 冰 的 數 字, 它 們 代 表 着 內 地 一 條 條 鮮 活 的 人 命 代 表 着 一 個 個 破 碎 的 家 庭, 代 表 着 未 來 很 多 青 年 人 所 面 對 的 困 境, 這 些 數 字 可 以 掏 空 一 個 國 家 一 個 民 族 的 命 脈 早 前, 富 士 康 工 人 不 堪 壓 力 跳 樓 的 新 聞 一 宗 接 一 宗 改 革 開 放 以 來, 中 國 根 本 就 是 一 座 巨 型 的 血 汗 工 廠, 很 多 基 層 勞 動 工 人 在 這 些 血 汗 工 廠 裏 賺 到 的 血 汗 錢, 有 很 大 部 分 流 入 了 特 權 階 層 的 口 袋 裏 代 理 主 席, 六 四 之 後, 中 國 官 員 貪 污 腐 敗 的 問 題 變 本 加 厲, 相 反, 保 護 人 權 和 促 進 民 主 自 由 卻 毫 無 寸 進 我 們 熟 悉 的 李 旺 陽, 因 為 支 持 六 四 民 運, 被 囚 禁 了 22 年 出 獄 的 時 候, 他 已 被 折 磨 到 眼 盲 耳 聾, 身 體 嚴 重 傷 殘 但 是, 這 位 老 人 家 出 獄 後, 正 因 為 他 接 受 了 關 於 六 四 民 運 的 訪 問, 最 後 被 自 殺, 他 的 遺 體 在 未 得 到 其 家 人 許 可 的 情 況 下, 已 被 中 共 火 化 劉 曉 波,2008 年 因 為 起 草 零 八 憲 章 被 捕, 及 後 以 煽 動 顛 覆 國 家 政 權 罪 被 判 刑 11 年, 原 來 爭 取 國 家 進 行 政 治 改 革 便 是 顛

199 199 覆 國 家 政 權 此 外, 內 地 有 一 名 小 販 名 為 夏 俊 峰, 因 為 自 衞 誤 殺 城 管 而 被 判 死 刑, 臨 死 前 想 與 家 人 拍 一 張 合 照, 內 地 當 局 也 不 容 許 代 理 主 席,25 年 過 去 了, 中 共 不 斷 吹 噓 的 大 國 崛 起, 復 興 中 華 民 族, 便 是 在 這 個 國 家 內, 無 論 是 維 權 人 士 異 見 分 子 或 普 通 平 民 百 姓, 都 因 為 不 受 制 約 的 國 家 專 權 和 暴 力, 生 活 在 水 深 火 熱 之 中 更 甚 的 是, 中 共 掠 奪 民 膏 民 脂, 坐 擁 龐 大 的 國 家 資 源, 養 着 一 羣 助 紂 為 虐 的 狼 虎 之 輩 在 內 地 境 內, 統 治 暴 力 可 以 表 現 得 肆 無 忌 憚, 經 常 殘 害 那 些 不 順 服 的 人 民 ( 主 席 恢 復 主 持 會 議 ) 在 香 港, 統 治 暴 力 要 經 過 制 度 包 裝, 用 一 些 西 裝 筆 挺 的 權 貴 代 言 人 坐 在 這 個 看 似 很 莊 嚴 的 立 法 會 議 事 堂 內, 制 訂 一 些 向 權 貴 傾 斜 的 政 策, 令 香 港 市 民 的 權 益 受 損 這 是 以 制 度 去 傷 人 害 人, 不 用 流 血, 市 民 肉 眼 看 不 到, 但 會 身 受 其 苦 主 席, 我 在 這 裏 說 的 這 番 說 話, 當 然 不 奢 望 可 以 令 內 地 的 局 勢 或 共 產 黨 有 轉 變 因 為 我 們 不 能 喚 醒 一 個 裝 睡 的 人, 亦 不 可 以 感 動 一 個 以 剝 奪 自 肥 為 統 治 基 礎 的 獨 裁 政 權 我 這 番 說 話 是 對 香 港 人 說 的, 六 四 屠 城, 乃 至 中 國 今 時 今 日 的 獨 裁 政 局, 對 香 港 人 來 說, 無 時 無 刻 都 是 一 個 警 惕 各 位, 一 國 兩 制 白 皮 書 已 發 表 了, 內 容 包 括 中 央 擁 有 對 特 區 的 全 面 管 治 權 中 共 現 在 不 是 溫 水 煮 蛙, 而 是 滾 水 煮 蛙 香 港 人 自 己 的 命 運 要 掌 握 在 自 己 手 上, 而 不 是 依 靠 專 權 者 的 賦 予, 亦 不 應 該 等 其 他 人 幫 我 們 爭 取 因 為 只 有 平 等 的 政 治 參 與 權 利, 才 能 避 免 小 數 人 的 暴 政, 我 相 信 不 少 市 民 都 明 白 這 個 道 理 而 其 他 市 民 不 要 以 為 自 己 夠 勤 力, 專 心 賺 錢 便 可 以 避 過 被 剝 削 被 壓 迫 的 命 運 主 席, 六 四 至 今 已 經 25 年, 中 共 仍 然 不 肯 面 對 這 個 歷 史, 很 多 死 難 者 至 今 仍 然 含 冤 待 雪 我 不 希 望 類 似 的 悲 劇 有 一 天 會 發 生 在 香 港 這 片 土 地 上 悼 念 六 四 悼 念 死 難 者, 是 為 了 維 護 正 義, 亦 為 了 保 護 香 港 的 言 論 集 會 自 由 國 學 大 師 錢 穆 曾 說 過 一 句 話 : 忘 記 歷 史 的 民 族

200 200 是 沒 有 希 望 的 民 族, 忽 視 歷 史 的 社 會 是 沒 有 前 途 的 社 會 香 港 人 要 記 着 六 四 這 段 民 運 歷 史, 不 僅 要 守 護 記 憶, 還 要 鑒 古 知 今 主 席, 我 謹 此 陳 辭 何 俊 仁 議 員 : 主 席, 今 年 是 六 四 25 周 年, 維 園 的 燭 光 悼 念 集 會 有 18 萬 人 參 與, 再 次 創 造 歷 史 我 們 站 在 講 台 上, 凝 望 着 一 片 燦 亮 的 燭 光 和 熱 誠 的 羣 眾, 大 家 既 感 動 亦 憤 慨 感 動 在 於 雖 然 已 經 過 四 分 之 一 個 世 紀 的 時 間 消 磨, 雖 然 香 港 仍 然 在 中 共 專 政 的 強 權 管 治 之 下, 但 香 港 人 民 仍 然 拒 絕 遺 忘 六 四, 仍 然 堅 決 守 護 着 歷 史 的 真 相, 向 當 權 者 試 圖 篡 改 歪 曲 六 四 的 歷 史, 我 們 響 亮 地 說 不 這 一 段 由 香 港 市 民 以 良 知 勇 氣 所 書 寫 的 歷 史, 將 會 構 成 人 類 文 明 史 上 一 個 珍 貴 和 可 歌 可 泣 的 紀 錄 作 為 香 港 公 民, 作 為 中 國 公 民 以 至 國 際 公 民, 我 們 會 對 承 擔 這 個 歷 史 的 責 任 責 無 旁 貸 我 的 憤 慨, 在 於 跟 香 港 維 園 當 晚 六 四 夜 洋 溢 着 的 燭 光, 以 及 回 響 着 的 歌 聲 遙 遙 相 對 的 北 京 天 安 門 一 片 的 漆 黑 和 寂 靜 天 安 門 在 25 年 前 發 生 了 這 一 場 持 續 了 1 個 多 月 波 瀾 壯 闊 的 學 生 運 動, 以 致 整 個 北 京 的 民 主 運 動, 繼 而 導 致 一 場 以 軍 隊 血 腥 屠 城 的 鎮 壓 中 國 人 民 以 至 北 京 市 民 豈 可 能 會 忘 記 這 件 事 呢? 當 然 不 會, 絕 對 不 會 事 實 上, 在 中 共 多 年 來 的 白 色 恐 怖 下, 人 民 不 能 悼 念 六 四, 連 有 喪 子 之 痛 的 天 安 門 母 親 到 墓 地 拜 祭 亦 受 到 諸 多 阻 撓, 更 有 很 多 市 民 無 法 到 北 京 的 長 安 大 街 上 作 出 路 祭, 以 抒 發 他 們 心 中 的 哀 情 二 十 五 年 來, 中 共 當 然 知 道 曾 經 歷 過 六 四 的 人 是 絕 對 不 會 遺 忘 這 段 史 實, 但 是, 強 權 者 仍 然 不 准 社 會 公 開 辯 論 探 討 以 至 調 查 六 四 的 真 相, 並 試 圖 使 人 民 淡 忘 史 實, 更 希 望 年 青 一 代 對 六 四 的 認 知 只 能 一 片 空 白 這 些 舉 動 其 實 是 想 毀 滅 歷 史 ; 猶 如 日 本 的 右 翼 政 府, 一 直 都 想 毀 滅 南 京 大 屠 殺 的 歷 史 一 樣 1989 年 的 六 四 當 中 所 牽 涉 的 感 情, 其 實 已 經 沉 澱 了, 成 為 社 會 中 的 集 體 回 憶 我 相 信 每 個 經 過 這 段 慘 痛 經 歷 的 家 庭, 都 會 透 過 口 述 歷 史, 保 存 着 這 段 回 憶, 然 後 傳 到 下 一 代 人 民 是 不 會 忘 記, 而 中 共 當 權 亦 何 嘗 會 忘 記 呢? 其 實 整 個 集 團 就 在 六 四 的 陰 影 下, 活 在 恐 懼 之 中 我 們 看 看 他 們 如 何 對 待 某 些 人, 試 圖 壓 抑 民 間 的 集 體 回 憶 例 如 他 們 對 一 直 追 求 平 反 六 四 的 普 通 人 民 李 旺 陽, 迫 害 得 體 無 完 膚, 最 後 更 使 他 被 自 殺 直 到 最 近, 連 參 與 一 些 私 人 討 論, 探 討 六 四 問 題 的 維 權 律 師 浦 志 強 竟 然 也 被 控 尋 釁 滋 事

201 201 罪 而 曾 經 幫 助 過 李 旺 陽 的 維 權 律 師 唐 荊 陵 也 再 度 受 到 壓 迫, 現 時 甚 至 可 能 會 被 控 煽 動 顛 覆 國 家 政 權 罪 我 們 看 到 自 六 四 以 來, 其 實 整 個 政 權 都 以 鄧 小 平 當 年 作 出 的 指 示, 便 是 鎮 壓 萌 芽, 鎮 壓 一 切 的 動 亂 於 萌 芽 狀 態 多 年 來, 對 零 八 憲 章 的 劉 曉 波 ; 對 從 事 新 公 民 運 動 的 許 志 永 郭 飛 雄 ; 對 追 查 豆 腐 渣 工 程 真 相 的 譚 作 人, 都 是 全 面 打 壓 在 貪 腐 之 風 不 斷 膨 脹 惡 化 之 際, 在 法 治 人 權 無 法 彰 顯 之 下, 維 權 人 士 為 了 居 住 就 業 教 育 食 物 安 全 和 基 本 權 利 等, 都 會 受 到 各 種 打 壓 一 個 這 樣 的 國 家, 以 人 民 為 敵, 如 何 能 夠 長 治 久 安 呢? 所 以, 我 們 會 不 斷 在 這 裏 跟 市 民 和 中 國 人 民 一 起, 以 及 全 部 有 良 知 的 國 際 公 民 一 起 爭 取 社 會 公 義, 從 平 反 六 四 開 始, 再 恢 復 受 害 者 的 公 義, 追 求 民 主 憲 政 的 中 國 莫 乃 光 議 員 : 主 席, 現 在 我 發 言 時, 一 名 建 制 派 議 員 也 不 在 席, 他 們 全 部 已 經 離 開, 但 我 不 會 要 求 傳 召 他 們 回 來, 強 迫 他 們 是 沒 有 用 的 今 天 距 離 六 四 25 周 年 已 經 3 星 期, 但 無 減 我 們 對 這 項 議 案 的 重 視 昨 晚, 有 些 在 美 國 的 港 人 朋 友 向 我 發 出 電 郵, 其 中 一 位 Dennis 說, 他 知 道 我 們 今 天 進 行 六 四 的 議 案 辯 論, 便 特 別 要 求 我 說 出 他 這 個 故 事 他 說 六 四 已 經 過 去 25 年, 但 近 來 越 來 越 多 人 包 括 中 央 和 香 港 官 員 指 鹿 為 馬 顛 倒 黑 白 是 非 亂 說 話, 所 以 更 有 必 要 重 提 六 四, 讓 年 青 人 知 道 真 相 他 說 他 在 美 國 有 一 名 香 港 同 事, 一 向 沒 有 怎 樣 關 心 六 四, 但 今 年 卻 向 他 借 了 一 件 六 四 T 恤, 因 為 公 司 越 來 越 多 強 國 人, 大 部 分 是 80 後 90 後, 他 們 不 知 道 真 相, 所 以 他 要 把 T 恤 和 當 年 文 匯 報 有 關 六 四 的 報 道 貼 在 辦 公 室 門 外, 讓 年 青 人 經 過 時 看 得 到 在 美 國 也 是 如 此 我 的 朋 友 問 他, 為 何 今 年 那 麼 激 動? 他 說 因 為 聽 到 周 融 愛 港 力 之 流 所 說 的 六 四 真 相, 感 到 不 忿 氣, 所 以 要 貼 出 來, 這 羣 愛 甚 麼 的 影 響 力 真 大 本 來 大 家 在 25 年 前 從 電 視 機 所 見, 以 及 現 場 第 一 手 人 士 所 見 我 們 聽 回 來 知 道 的 已 經 很 清 楚, 但 有 些 人 可 能 覺 得 六 四 屠 殺 已 經 過 了 25 年, 有 些 人 已 是 記 憶 模 糊, 年 輕 一 輩 更 容 易 受 影 響, 從 而 顛 倒 是 非 這 些 人 說 六 四 真 相 說 起 來 似 乎 很 容 易, 但 究 竟 真 相 是 怎 樣 的 一 回 事 呢? 我 手 上 這 本 名 為 The Tiananmen Papers 的 書, 中 文 翻 譯 名 正 正 是 中 國 六 四 真 相, 是 兩 位 著 名 的 海 外 中 國 學 者 Andrew NATHAN 和 Perry LINK 所 寫 的, 他 們 搜 集 了 過 千 份 中 國 政 府 文 件, 其 後 在 2001 年 出 版 了 這 本 書 這 些 文 件 包 括 了 甚 麼 呢? 包 括 了 政 治 局 國 務 院 甚

202 202 至 各 地 區 軍 區 的 報 告 和 會 議 紀 錄 我 不 知 道 那 些 自 稱 知 道 六 四 真 相 的 人, 憑 甚 麼 說 那 些 是 真 相 他 們 說 的, 不 外 乎 是 廣 場 上 沒 有 人 死 亡, 解 放 軍 沒 有 亂 槍 掃 射 等 我 們 且 看 這 本 書 所 形 容 的 文 件 告 訴 我 們 甚 麼 二 十 五 年 前 的 6 月 19 日 至 21 日 即 是 六 四 之 後 在 中 央 政 治 局 擴 大 會 議 上, 北 京 市 委 書 記 李 錫 銘 報 告 死 傷 人 數 時, 他 是 這 樣 說 的, 以 下 這 一 段 是 英 文 翻 譯, 讓 我 唸 出 來 : Beijing Municipality has checked and double-checked all the figures from the Martial Law Command, the Public Security Ministry, the Chinese Red Cross, all institutions of higher education, and all major hospitals. These show that 241 people died. They included twenty-three officers and soldiers from the martial law troops and 218 civilians. The book goes on to explain that Li Ximing s figures need to be viewed together with other reports about death of soldiers, citizens and students. Materials from the Martial Law Headquarters, for example, show that no member of the troops that advanced on the city the night of June 3 was killed by city residents, and no soldier from the Thirty-Eighth Army, which was responsible for clearing the Square, died on June 3. Of the ten PLA soldiers who lost their lives and were later honored as Defenders of the Republic, six were from the Thirty-Eighth Army, but these men died when their military transport truck overturned about 2 A.M The deaths of these six soldiers cannot properly be described as murdered by rioters. A report from the Beijing Public Security Bureau said, Those killed included university professors, technical people, officials, workers, owners of small private businesses, retired workers, high school students, and grade school students, of whom the youngest was nine years old. To judge from this distribution of ages and occupations from retired old ladies to a nine-year-old child it would seem likely that the great majority of these people were innocent of any crime. 李 錫 銘 是 誰? 趙 紫 陽 在 其 回 憶 錄 改 革 歷 程 中 說 : 在 4 月 24 日 的 常 委 會 上 把 學 潮 定 性 為 有 組 織 有 計 劃 有 預 謀 的 反 黨 反 社 會 主 義 的 政 治 鬥 爭, 並 形 成 了 會 議 紀 要 李 鵬 李 錫 銘 陳 希 同 是 始 作

203 203 俑 者 根 據 這 些 資 料, 甚 至 薄 一 波 的 女 婿 當 時 已 經 貴 為 人 大 的 法 律 委 員 會 副 主 席, 但 也 在 木 樨 地 政 府 大 樓 被 殺, 就 是 因 為 他 亮 了 燈, 在 窗 邊 觀 看 街 上 情 況, 結 果 他 不 單 喪 命, 還 被 納 入 暴 徒 名 單 這 些 便 是 六 四 真 相, 便 是 國 家 機 器 有 預 謀 地 暴 力 屠 殺 無 辜 的 平 民 所 以, 我 另 一 位 朋 友 Norman 託 我 詢 問 建 制 派 的 議 員, 如 果 你 們 的 家 人 都 在 六 四 中 成 為 受 難 者, 你 們 今 天 還 會 否 投 反 對 或 棄 權 票? 當 然, 我 現 在 只 是 對 着 三 四 十 張 空 凳 提 出 這 個 問 題, 他 們 一 位 也 不 在 席 因 此, 六 四 是 反 映 我 們 中 國 人 良 心 最 好 的 一 面 鏡, 究 竟 有 或 沒 有 發 生 這 些 事 情 呢? 主 席, 我 謹 此 陳 辭, 支 持 六 四 事 件 的 議 案, 大 家 稍 後 表 決 時, 再 看 清 楚 議 員 如 何 投 票 李 國 麟 議 員 : 主 席,25 年 前 的 這 一 段 時 間, 相 信 香 港 人 均 很 清 楚 知 道 當 年 北 京 在 發 生 甚 麼 事 雖 然 今 天 已 是 6 月 25 日, 正 如 剛 才 同 事 所 言, 距 離 發 生 六 四 事 件 當 天 已 過 了 數 個 星 期, 但 我 相 信 即 使 延 後 進 行 這 項 辯 論, 對 於 25 年 前 那 一 段 歷 史 事 實, 大 家 仍 然 歷 歷 在 目, 不 會 忘 記 每 年 到 了 差 不 多 5 6 月 間, 國 內 便 會 有 很 大 的 聲 音 很 多 高 壓 政 策 很 多 封 殺 手 段, 把 所 有 關 於 25 年 前 在 6 月 4 日 發 生 的 事 情 盡 量 壓 制 下 去, 不 作 討 論, 不 要 知 道 其 實, 採 取 這 種 鴕 鳥 政 策 究 竟 是 否 可 行? 我 不 知 道, 我 也 不 在 國 內 生 活 不 過, 這 種 舉 動 的 目 的 很 明 顯, 正 如 剛 才 何 俊 仁 議 員 所 說, 是 要 讓 歷 史 事 實 隨 我 們 這 一 代 遺 忘, 為 下 一 代 留 下 空 白, 讓 他 們 甚 麼 也 不 知 道, 這 便 是 國 內 的 做 法 然 而, 作 為 香 港 人,25 年 來, 無 論 是 回 歸 前 還 是 回 歸 後 的 這 17 年 間, 每 年 到 了 這 個 時 候, 我 們 均 很 清 楚 知 道 自 己 有 責 任 告 訴 所 有 香 港 人, 我 們 要 保 留 這 些 歷 史 事 實, 並 將 真 相 說 出 來 今 年 的 六 四 燭 光 晚 會 已 是 第 二 十 五 次 舉 行, 當 晚 在 維 園 內 有 18 萬 人 燃 點 起 燭 光, 而 我 認 為 最 特 別 之 處 是 當 中 有 很 多 年 青 人 這 些 年 青 人 可 能 在 25 年 前 尚 未 出 生, 不 知 道 曾 發 生 何 事, 但 經 過 我 們 這 一 代 人 的 努 力, 正 如 剛 才 莫 乃 光 議 員 讀 出 的 一 些 真 相, 他 們 從 我 們 口 中 得 知 25 年 前 曾 發 生 了 些 甚 麼 事 這 些 都 是 事 實, 不 可 以 用 任 何 手 段 和 政 策 掩 飾, 政 府 無 論 用 甚 麼 做 法, 也 不 能 說 這 些 事 情 從 沒 發 生

204 204 不 過, 香 港 今 年 出 現 了 一 些 很 特 別 的 現 象, 像 剛 才 莫 乃 光 議 員 所 說, 多 了 一 些 不 同 的 聲 音 原 來 25 前 的 歷 史 事 實 並 非 如 此, 軍 隊 也 是 逼 不 得 已 才 開 槍 我 可 以 幻 想 他 們 甚 至 可 能 會 說, 駕 駛 坦 克 車 的 人 只 是 因 為 沒 有 駕 駛 執 照, 才 會 從 人 身 上 輾 過 事 實 是 否 如 此? 這 正 是 活 脫 脫 的 歪 理 但 是, 在 過 去 的 25 年 和 將 來 的 25 年, 我 深 信 香 港 的 這 一 代 人 和 下 一 代 人 均 絕 對 不 會 相 信 這 些 歪 理, 而 我 們 作 為 香 港 這 一 代 人, 作 為 香 港 人, 最 可 愛 之 處 是 可 以 真 實 而 自 由 地 把 25 年 前 發 生 的 六 四 屠 殺 事 件 這 一 事 實, 一 代 又 一 代 地 傳 下 去, 告 訴 下 一 代 這 就 是 事 實 無 論 共 產 黨 的 當 權 者 說 些 甚 麼, 在 香 港 這 片 土 地, 我 們 仍 可 透 過 言 論 自 由 的 方 式, 讓 這 歷 史 事 實 一 代 接 一 代 地 保 存 下 去, 讓 下 一 代 年 青 人 也 可 知 道 和 明 白 當 然, 我 們 希 望 國 內 在 六 四 事 件 期 間 蒙 受 冤 屈 無 故 被 殺 的 年 青 人 或 其 他 人 能 獲 得 平 反 能 否 平 反 我 們 並 不 知 道, 但 即 使 在 我 們 這 一 代 不 能 平 反, 還 有 我 們 的 下 一 代, 而 我 相 信 這 正 是 香 港 的 可 愛 之 處 今 天 是 六 四 事 件 25 周 年 的 某 月 某 天, 我 們 今 天 在 此 很 嚴 肅 地 進 行 有 關 六 四 事 件 的 辯 論, 誰 在 聆 聽 並 不 重 要, 重 要 的 是 泛 民 主 派 議 員 有 責 任 在 議 事 堂 內 重 複 而 不 厭 其 煩 地 把 事 實 述 說 一 遍, 讓 香 港 人 聽 到 及 看 到 錄 像 片 段 時, 能 夠 知 道 這 便 是 歷 史 事 實, 能 夠 自 行 判 斷 剛 才 所 說 的 歪 理 或 高 壓 手 段, 究 竟 能 否 改 變 事 實 我 絕 對 相 信 香 港 的 可 愛 之 處, 就 是 可 以 保 留 這 些 歷 史 事 實, 讓 下 一 代 知 道 當 年 在 六 四 事 件 發 生 時, 中 國 政 府 中 共 政 府 做 了 一 些 絕 對 不 應 作 出 的 事 情, 那 便 是 殺 害 自 己 的 平 民 我 今 天 會 支 持 李 卓 人 議 員 的 議 案 多 謝 主 席 郭 榮 鏗 議 員 : 主 席,25 年 過 去 了, 但 中 央 政 府 仍 然 不 徹 查 六 四 事 件 和 真 相, 不 為 死 難 的 同 胞 平 反 對 於 國 家 死 難 者 死 難 者 家 屬 關 心 這 件 事 的 朋 友, 以 及 所 有 中 國 人, 這 是 一 個 悼 念 的 時 候 中 央 政 府 當 然 知 道 這 是 一 個 很 特 別 的 年 份, 所 以 正 如 內 地 著 名 維 權 人 士 胡 佳 所 言, 今 年 六 四, 北 京 的 維 權 力 度 是 空 前 的, 最 新 的 例 子 是 維 權 律 師 浦 志 強 因 為 在 5 月 初 參 加 了 1 個 六 四 25 周 年 的 研 討 會, 便 被 政 府 以 尋 釁 滋 事 罪 和 非 法 獲 取 公 民 個 人 信 息 罪 刑 事 拘 留, 這 些 全 都 是 一 些 大 家 耳 熟 能 詳 的 莫 須 有 罪 名

205 205 另 一 位 被 捕 人 士 是 許 志 永 律 師, 他 現 時 正 在 獄 中, 他 究 竟 犯 了 甚 麼 罪 而 要 被 判 監 禁 4 年 呢? 主 席, 我 想 引 述 許 志 永 律 師 在 其 案 件 結 案 陳 辭 裏 的 一 段 說 話 ( 我 引 述 ): 自 由 公 義 愛 是 我 們 的 核 心 價 值, 我 們 的 行 動 指 南 新 公 民 運 動 宣 導 每 個 公 民 從 自 身 做 起, 從 身 邊 做 起, 從 小 事 做 起, 從 改 變 具 體 的 公 共 政 策 和 制 度 做 起 試 問 這 樣 的 結 案 陳 辭 這 樣 論 述 公 民 運 動 的 說 話, 究 竟 觸 犯 了 甚 麼 罪 行 呢? 他 做 錯 了 甚 麼? 許 志 永 律 師 和 浦 志 強 律 師 均 從 事 法 律 專 業, 都 有 自 己 的 家 庭, 我 跟 他 們 一 樣, 在 大 學 的 時 候 都 是 修 讀 法 律 的, 但 我 自 問 絕 對 沒 有 他 們 的 勇 氣 做 這 樣 的 事 他 們 作 為 法 律 界 人 士, 可 以 拿 出 勇 氣 來 面 對 強 權, 而 香 港 的 法 律 界 又 應 該 做 些 甚 麼 呢? 主 席, 中 央 政 府 不 單 轉 變 了 對 國 內 異 見 人 士 的 策 略, 我 們 更 看 到 其 對 香 港 的 政 策 亦 有 所 改 變 兩 地 唯 一 相 同 的 是, 當 中 央 政 府 要 收 回 人 民 的 權 力 打 壓 民 主 訴 求 縮 窄 自 由 空 間 的 時 候, 最 先 被 開 刀 的 最 為 當 權 者 介 意 的, 一 定 是 法 律 界 人 士 原 因 很 簡 單, 中 國 政 府 經 常 對 全 世 界 說 要 依 法 治 國, 但 與 此 同 時, 全 世 界 最 不 講 求 法 治 的 政 府 之 一 便 是 中 國 對 中 央 政 府 來 說, 甚 麼 人 是 眼 中 釘 呢? 甚 麼 人 是 一 塊 照 妖 鏡 呢? 就 是 從 事 法 律 專 業 的 人 士 因 此, 中 央 近 年 在 國 內 對 付 得 最 厲 害 的, 正 是 一 羣 維 權 律 師 ; 在 香 港, 他 們 亦 無 時 無 刻 地 想 向 法 律 界 司 法 界 開 刀 看 回 過 去, 我 們 不 難 理 解 為 何 中 央 政 府 近 日 發 表 一 國 兩 制 在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的 實 踐 白 皮 書 ( 白 皮 書 ) 時, 使 用 了 如 此 大 的 氣 力 篇 幅 來 嘗 試 修 理 法 律 界 在 白 皮 書 裏, 中 央 政 府 把 司 法 人 員 跟 政 治 任 命 官 員, 以 及 由 選 舉 產 生 的 立 法 會 議 員, 全 部 混 為 一 談, 把 他 們 說 成 是 治 港 者, 要 求 他 們 維 護 國 家 主 權 安 全 和 發 展 利 益 這 種 思 維 似 曾 相 識, 因 為 這 是 現 任 國 家 主 席 習 近 平 2008 年 提 出 的 三 權 合 作 論 的 一 個 變 奏, 他 當 時 要 求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的 行 政 立 法 司 法 這 3 個 機 構 互 相 理 解 和 支 持 在 多 年 後 的 今 天, 他 們 不 再 有 如 此 簡 單 的 要 求, 而 是 變 本 加 厲 地 把 這 3 個 機 構 當 作 是 三 位 一 體, 要 為 同 一 個 目 標 服 務 由 此 可 見, 中 央 政 府 想 摧 毀 香 港 的 司 法 獨 立, 想 貫 徹 始 終 其 法 律 為 政 治 服 務 的 思 維, 現 時 更 把 口 頭 上 的 要 求 變 為 白 紙 黑 字 的 白 皮 書 主 席, 有 一 句 說 話 是 疾 風 知 勁 草, 今 年 是 六 四 事 件 25 周 年, 也 是 打 壓 維 權 律 師 最 瘋 狂 的 一 年 今 年 在 維 多 利 亞 公 園, 有 破 紀 錄 的 18 萬 人 出 席 六 四 紀 念 活 動 ; 同 樣 地, 當 白 皮 書 明 目 張 膽 地 要 摧 毀 我 們 的 司 法 獨 立 港 人 治 港 高 度 自 治 的 時 候, 香 港 法 律 界 的 代 表 有

206 206 甚 麼 可 以 做 呢? 我 自 問 沒 有 好 像 浦 志 強 律 師 許 志 永 律 師 的 勇 氣, 但 我 最 基 本 能 夠 做 到 法 律 界 最 基 本 能 夠 做 到 的, 便 是 在 6 月 27 日 星 期 五 傍 晚 5 時 半, 來 到 高 等 法 院 作 一 次 沉 默 的 遊 行, 向 全 港 市 民 中 央 政 府 國 際 社 會 說 清 楚, 法 律 界 對 於 法 治 司 法 獨 立 一 國 兩 制 港 人 治 港 高 度 自 治 是 寸 步 不 讓 的 多 謝 主 席 胡 志 偉 議 員 : 主 席, 今 年 是 六 四 血 腥 屠 城 25 周 年 我 們 不 想 回 憶, 但 未 敢 忘 記, 因 為 在 25 年 前, 共 產 黨 正 是 以 武 力 血 腥 屠 殺 手 無 寸 鐵 的 學 生 和 平 民 百 姓 有 人 會 認 為 事 件 可 能 是 西 方 國 家 造 假 而 成, 想 我 們 忘 掉 這 段 記 憶 和 歷 史, 有 人 則 會 選 擇 性 地 刻 意 逃 避 當 天 看 到 的 事 實 我 想 在 此 讀 出 以 下 兩 段 廣 告 的 內 容 香 港 現 任 特 首 梁 振 英 先 生 於 八 九 六 四 期 間 曾 表 示, 他 深 切 哀 悼 所 有 壯 烈 成 仁 的 北 京 愛 國 同 胞, 強 烈 譴 責 中 共 當 權 者 血 腥 屠 殺 中 國 人 民, 向 文 匯 報 全 體 員 工 致 崇 高 敬 意 工 聯 會 當 時 亦 曾 發 出 以 下 聲 明 : 強 烈 譴 責 北 京 當 權 者 6 月 4 日 對 學 生 羣 眾 的 血 腥 鎮 壓 暴 行 ; 北 京 當 權 者 必 須 立 刻 停 止 一 切 鎮 壓 和 搜 捕 行 動 ; 對 六 四 事 件 中 死 難 的 學 生 羣 眾 表 示 沉 痛 的 哀 悼 ; 全 港 工 人 立 刻 行 動 起 來, 通 過 各 種 形 式 和 渠 道, 把 六 四 事 件 的 真 相 告 知 內 地 親 友 ; 呼 籲 全 港 工 人 根 據 本 行 業 的 實 際 情 況, 以 各 種 形 式 參 加 六 七 哀 悼 日 的 活 動 ; 全 港 各 階 層 市 民 保 持 冷 靜, 同 心 同 德, 以 實 際 行 動 穩 定 香 港, 並 繼 續 以 積 極 理 智 及 和 平 的 態 度, 支 持 國 內 的 愛 國 民 主 運 動 今 天, 特 首 梁 振 英 面 對 市 民 有 關 如 何 向 中 央 政 府 表 達 平 反 六 四 的 信 息 的 提 問 時, 固 然 會 加 以 迴 避, 而 工 聯 會 的 同 事 更 直 接 從 今 天 的 議 事 堂 上 消 失, 但 歷 史 真 相 始 終 是 刺 向 中 國 共 產 政 權 的 最 銳 利 武 器 所 以, 我 們 要 在 此 一 再 重 複,25 年 來 不 斷 將 六 四 事 件 血 腥 鎮 壓, 為 中 國 人 民 帶 來 傷 痛 的 真 相 清 楚 記 錄 在 會 議 紀 錄 中, 留 下 歷 史 的 印 記 忘 記 歷 史 的 民 族, 是 沒 有 任 何 可 能 和 希 望 的 民 族 可 惜 的 是, 中 國 共 產 政 權 卻 選 擇 不 准 人 民 回 憶 六 四 事 件, 要 他 們 忘 記 這 次 歷 史 事 件 剛 才 莫 乃 光 議 員 已 提 及, 他 一 些 美 國 同 事 帶 給 他 的 信 息 是, 在 當 地 就 業 的 一 些 強 國 年 青 人 完 全 不 知 道 六 四 是 甚 麼 一 回 事 為 何 共 產 黨 要 隱 瞞 這 段 歷 史? 因 為 他 們 希 望 自 己 犯 下 的 血 腥 暴 行, 能 藉 着 人 民 忘 記 歷 史 而 得 以 洗 刷 淨 盡

207 207 然 而, 在 彈 丸 之 地 的 香 港, 經 過 支 聯 會 過 去 25 年 來 一 直 堅 持 在 維 園 燃 點 起 點 點 的 燭 光, 受 到 呼 喚 和 召 集 而 來 的 市 民 越 來 越 多 從 一 開 始 有 10 多 萬 市 民 出 席 維 園 燭 光 晚 會, 至 其 後 沉 寂 了 好 一 段 日 子, 每 年 只 有 數 萬 人 參 加, 直 至 近 年 出 席 人 數 逐 年 攀 升, 這 現 象 正 好 說 明 在 堅 持 燃 點 燭 光 的 過 程 中, 有 越 來 越 多 市 民 和 羣 眾 重 視 能 在 香 港 藉 燃 點 燭 光 彰 顯 良 心 的 機 會 這 不 單 為 香 港 爭 取 民 主 的 過 程 帶 來 希 望, 亦 證 明 香 港 人 沒 有 忘 記 這 段 六 四 血 腥 鎮 壓 的 歷 史, 同 時 清 楚 地 告 訴 中 共 政 權, 它 的 洗 腦 政 策 不 可 能 在 香 港 實 現 藉 着 這 些 片 段 和 影 像, 我 們 亦 告 訴 中 國 人 民, 在 一 國 兩 制 之 下 的 香 港, 我 們 會 珍 而 重 之, 竭 盡 所 能 地 維 護 歷 史 事 實, 而 這 個 歷 史 事 實, 很 可 能 成 為 他 日 中 共 政 權 必 須 面 對 甚 至 令 它 倒 下 的 最 大 刺 刀 中 國 政 府 經 常 向 其 他 國 家 ( 例 如 日 本 ) 強 調 要 尊 重 歷 史 當 然, 對 於 南 京 大 屠 殺 這 段 歷 史 我 們 必 將 永 誌 難 忘, 亦 一 定 會 要 求 日 本 政 府 就 當 年 侵 華 暴 行 作 出 道 歉 及 賠 償, 讓 死 難 同 胞 得 到 應 有 的 回 應 但 是, 當 中 國 政 府 自 己 也 不 尊 重 歷 史 時, 又 怎 能 爭 取 世 界 上 其 他 國 家 與 其 一 起 振 臂 高 呼, 要 求 各 國 尊 重 歷 史 呢? 事 實 上, 在 第 二 次 世 界 大 戰 後, 德 國 政 府 選 擇 的 做 法 是 全 面 反 省 納 粹 行 為, 可 惜 日 本 政 府 並 沒 有 這 樣 做, 中 國 政 府 也 沒 有 這 樣 做, 沒 有 就 歷 史 教 訓 ( 計 時 器 響 起 )... 進 行 反 省, 所 以... 主 席 : 胡 議 員, 發 言 時 限 到 了 胡 志 偉 議 員 :... 多 謝 主 席 黃 毓 民 議 員 : 主 席, 今 年 紀 念 六 四 慘 案 有 特 別 意 義 意 義 不 在 於 恰 好 是 逢 五 逢 十 的 第 二 十 五 周 年, 而 是 在 於 本 土 意 識 覺 醒, 港 人 開 始 以 身 份 認 同 民 主 運 動 的 走 向 和 對 待 中 共 的 立 場 等 角 度, 反 思 六 四 慘 案 在 香 港 的 意 義 這 一 年 香 港 民 情 丕 變, 不 單 令 中 共 惶 恐 不 安, 也 令 泛 民 主 派 方 寸 大 亂 今 年 在 尖 沙 咀 文 化 中 心 外 舉 辦 香 港 人 的 六 四 集 會, 有 多 人 參 加, 揭 櫫 本 土 民 主 反 共 大 旗, 從 香 港 人 的 角 度 紀 念 六 四 慘 案, 為 紀 念 六 四 慘 案 的 港 人 多 提 供 一 個 選 擇, 有 助 思 考 香 港 與 中 國 的 關 係 可 是 主 流 媒 體 和 泛 民 主 派 政 客 都 以 分 散 力 量 令 共 產 黨 最 高 興 的 言 詞, 抹 黑 香 港 人 的 六 四 集 會, 並 沒

208 208 有 回 應 港 人 當 下 強 烈 的 政 治 訴 求, 難 怪 香 港 的 民 主 運 動 20 多 年 來 不 見 出 路 以 香 港 市 民 支 援 愛 國 民 主 運 動 聯 合 會 ( 支 聯 會 ) 成 員 為 骨 幹 的 泛 民 主 派, 對 本 土 化 運 動 的 趨 勢 視 若 無 睹, 仍 然 堅 持 中 國 沒 有 民 主, 香 港 也 沒 有 民 主 的 失 敗 主 義 論 述, 懷 緬 其 大 中 華 民 主 夢, 猥 自 枉 屈, 消 極 退 縮, 甚 至 有 人 不 惜 為 了 民 主 統 一 而 出 賣 港 人 權 益 2010 年 5 月, 民 主 黨 與 中 共 密 室 談 判 後, 支 持 引 入 篩 選 機 制 的 偽 政 改 方 案, 剝 奪 港 人 的 提 名 權 和 參 選 權 去 年 12 月, 身 兼 支 聯 會 及 民 主 黨 副 主 席 的 社 區 組 職 協 會 幹 事 蔡 耀 昌, 為 爭 取 新 移 民 有 權 申 領 綜 合 社 會 保 障 援 助 而 提 出 司 法 覆 核 並 獲 勝 訴, 顛 覆 了 社 會 福 利 制 度 以 本 地 人 或 永 久 性 居 民 優 先 的 原 則 因 此, 很 多 青 年 開 始 質 疑 六 四 燭 光 晚 會 的 意 義, 有 着 25 年 的 燭 光 究 竟 照 亮 了 誰 的 疑 問 六 四 燭 光 晚 會 台 上 的 一 羣 政 治 代 理 的 立 場 和 態 度, 與 他 們 紀 念 六 四 慘 案 的 方 式 和 態 度 一 以 貫 之 香 港 的 文 化 評 論 人 安 徒, 曾 於 去 年 6 月 2 日 的 明 報 上 發 表 告 別 六 四 猶 如 告 別 自 己 一 文, 指 出 民 主 派 ( 我 引 述 ) 靜 待 中 央 開 明 派 上 台 平 反 六 四, 以 期 到 時 收 割, 卻 無 打 開 局 面, 擴 展 運 動 的 視 野... 急 速 地 將 六 四 情 意 結 化, 乞 求 中 共 給 予 有 這 種 情 意 結 的 香 港 人 特 殊 照 顧, 以 解 港 人 對 六 四 的 心 結... 民 主 派 沒 有 用 心 把 八 九 民 主 運 動 傳 承 下 去, 把 民 運 當 中 的 民 主 抗 爭 精 神 化 為 讓 羣 眾 運 動 在 本 地 發 展 的 動 力, 而 是 採 取 中 港 區 隔, 信 任 基 本 法 效 力, 寄 望 國 際 友 人 的 支 援 會 永 不 褪 色 的 苟 活 路 線 和 綏 靖 政 策 ( 引 述 完 畢 ) 安 徒 對 民 主 派 和 六 四 的 觀 察 和 分 析, 實 在 鞭 辟 入 裏 不 少 香 港 青 年 有 感 於 社 會 在 中 國 的 衝 擊 下 危 在 旦 夕, 對 支 聯 會 和 和 泛 民 主 派 的 脫 離 民 情 已 經 失 去 耐 性, 相 信 必 須 對 中 共 的 干 預, 以 及 自 由 行 採 取 強 硬 和 對 抗 的 態 度, 才 能 保 衞 香 港 2 月 尖 沙 咀 廣 東 道 發 生 驅 蝗 事 件 其 後 的 多 次 唱 紅 打 黑, 甚 至 是 本 月 初 反 對 新 界 東 北 新 發 展 區 計 劃 的 衝 擊 立 法 會 行 動, 性 質 都 跟 支 聯 會 的 六 四 燭 光 紀 念 和 民 陣 的 七 一 和 平 遊 行 截 然 不 同 驅 蝗 唱 紅 打 黑 和 衝 擊 立 法 會 都 是 反 對 中 港 融 合 或 中 國 化, 由 民 眾 自 發 直 接 參 與, 並 無 政 客 代 理, 對 人 民 有 充 權 效 果, 真 真 正 正 彰 顯 了 民 主 精 神 中 共 政 權 及 其 卵 翼 的 港 共 政 權, 一 直 壓 制 港 人 的 本 土 權 益 和 民 主 運 動 如 果 沒 有 中 共 這 個 境 外 殺 人 政 權 的 支 持, 港 共 政 權 早 已 被 推 翻 可 是, 支 聯 會 成 員 多 年 來 的 六 四 燭 光 晚 會, 從 來 都 不 敢 提 出 打

209 209 倒 共 產 黨 的 訴 求, 吃 盡 六 四 帶 來 的 政 治 資 本 的 同 時, 更 排 擠 進 步 民 主 力 量 和 本 土 意 識, 把 香 港 的 民 主 運 動 和 本 土 運 動 引 向 錯 誤 方 向 泛 民 主 派 在 政 改 諮 詢 期 間, 爭 相 強 調 自 己 愛 國, 以 回 應 中 共 治 港 者 須 愛 國 愛 港 論, 一 直 跟 隨 中 共 的 主 旋 律 起 舞, 不 敢 質 疑 和 否 定 中 國 共 產 黨 管 治 香 港 的 合 法 性, 難 怪 中 共 有 恃 無 恐, 主 權 壓 倒 人 權, 一 國 壓 倒 兩 制 六 四 慘 案 對 香 港 的 意 義, 其 實 就 是 香 港 人 必 須 了 解 中 國 共 產 黨 的 殘 暴 本 質, 敢 於 反 對 中 共 對 香 港 的 管 治 評 論 人 李 怡 引 用 愛 恩 斯 坦 的 名 句 : 精 神 錯 亂 就 是 : 一 遍 又 一 遍 地 重 複 做 同 一 件 事 而 期 待 會 有 不 同 的 結 果 指 出 六 四 需 要 有 新 政 治 思 維 我 認 為, 港 人 就 是 要 跳 脫 出 被 動 的 燭 光 紀 念 活 動 框 框, 揚 棄 擁 抱 大 中 華 思 想 的 政 治 代 理, 積 極 投 身 反 對 中 共 和 港 共 的 街 頭 抗 爭 運 動, 才 能 實 現 港 人 25 年 來 的 民 主 夢 打 倒 共 產 黨! 主 席, 我 謹 此 陳 辭 謝 偉 銓 議 員 : 主 席, 今 年 是 六 四 事 件 25 周 年 紀 念 四 分 之 一 世 紀 已 經 過 去 了, 但 六 四 事 件 依 然 牽 動 不 少 人 的 心 對 於 六 四 事 件, 雖 然 社 會 上 仍 然 存 在 不 同 的 聲 音 意 見 和 看 法, 但 正 如 明 報 在 今 年 六 月 四 日 的 社 論 中 提 到, 六 四 事 件 源 於 反 貪 腐 反 官 倒 然 而, 直 至 今 天, 提 倡 廉 潔 奉 公, 仍 然 是 我 們 國 家 需 要 重 點 處 理 的 問 題 因 此, 大 家 最 應 關 注 的, 是 如 何 以 歷 史 為 鑒, 繼 續 爭 取 及 推 動 積 極 打 擊 貪 污, 建 設 廉 潔 奉 公 的 政 府 眾 所 周 知, 國 家 能 夠 成 功 發 展, 有 賴 一 個 廉 潔 奉 公 及 有 效 率 的 政 府 一 個 貪 腐 的 政 府 不 但 會 嚴 重 損 害 社 會 及 人 民 的 福 祉, 更 會 嚴 重 打 擊 國 家 的 發 展 主 席, 我 從 新 聞 媒 體 報 道 中 看 到, 近 年 國 家 在 打 擊 貪 腐 方 面 下 了 極 大 決 心, 致 力 肅 貪 倡 廉 我 們 希 望 當 局 能 夠 繼 續 加 強 打 擊 貪 腐 的 力 度, 以 回 應 社 會 對 廉 潔 的 訴 求 主 席, 廉 潔 的 社 會 是 香 港 的 核 心 價 值, 同 時 亦 是 香 港 賴 以 成 功 的 基 石 所 以, 我 們 不 能 容 許 一 小 撮 人 因 一 己 私 利 而 損 害 香 港 廉 潔 的 社 會 我 們 應 為 擁 有 清 正 廉 潔 的 社 會 而 感 到 驕 傲 所 以, 我 們 必 須 堅 決 維 護, 以 及 鞏 固 香 港 廉 潔 的 美 譽 主 席, 我 謹 此 陳 辭

210 210 MR SIN CHUNG-KAI: Often times, perhaps far too often, politicians give speeches that try to bend truth to fit their personal ideological leanings. Other times, perhaps far too often, we give speeches that avoid truth in its entirety by drowning it out with meaningless platitudes. This time, and for every other time this motion will appear before this Council, I say we should remember and vindicate the truth. That the 4 June incident be not forgotten and the 1989 pro-democracy movement be vindicated. I said the word "should" because Hong Kong is the only place in China where large-scale commemorations of the Tiananmen Square tragedy are allowed. It is the only place in China where Chinese can speak for those who have been silenced by government censorship, intimidation, and imprisonment. It is the only place in China where citizens of China can shine light on those dark days in China's past as thousands have done by igniting their individual lights in the annual candlelight vigil. It is the only place in China where citizens can remember and vindicate the truth. But it is not the only place in the world where the truth about the Tiananmen Square massacre is remembered and vindicated. In Malaysia, protestors held up models of tanks covered with red paint outside of the Chinese embassy in Kuala Lumpur. In Taiwan, a student group promoting democracy in China organized an event featuring activists who participated in the 1989 Chinese pro-democracy movement. In the United States, the White House urged China to account for those killed and lost after the events of 4 June The United Nations admonished Chinese authorities for their detainment of individuals leading up to the 4 June anniversary and stressed the need to establish clearer facts surrounding the event. So let us take the time to establish some facts, while understanding that these facts are not enough to assuage the grief of the families of victims who are still waiting for closure regarding the fates of their loved ones. Let us take the time to remember the truth of Tiananmen Square massacre and add our voices and lights to those around the world who refuse to let it be erased from the collective human consciousness. In the Spring of 1989, student-led popular demonstrations took place in Beijing and received broad support from the city residents.

211 211 The students occupied Tiananmen Square for seven weeks, provoked after the death of HU Yao-bang, a liberal political and economic reformer who had dared to criticize the party elites' corruption. HU had led a group of reformers, deemed "the right", in advocating political liberalization and freedoms of expression to fight against increasing nepotism and favoritism in the Chinese government and the economy. On the night of 17 April, thousands of students joined forces to draft a list of "Seven Demands" for the Government. So when we remember and vindicate the 4 June Incident, let us first commemorate those who lost their lives that day, but let us also advocate for the substantive demands of that movement, ones that have still not been met to this day. Those "Seven Demands" read: 1. Affirm as correct HU Yao-bang's views on democracy and freedom; 2. Admit that the campaigns against spiritual pollution and bourgeois liberalization had been wrong; 3. Publish information on the income of state leaders and their family members; 4. End the ban on private-run newspapers and stop press censorship; 5. Increase funding for education and raise intellectual's pay; 6. End restrictions on demonstrations in Beijing; and 7. Provide objective coverage of students in official media. Today I read these "Seven Demands" from the students who led the charge so that we, in the present political landscape, stay steadfast in our commitment to these issues they, in the past, were willing to die for, namely, the defense of democracy, the protection of freedom, the defeat of corruption, the prioritization of education, the end of censorship and, the right to demonstrate. In May of that year, the students started a hunger strike which spilled into further support for the pro-democracy movement from both the capital city and 400 other cities by the middle of that month.

212 212 On 20 May, DENG Xiao-ping and other party authorities declared martial law and mobilized troops to Beijing. On the evening of 3 June, troops armed with assault rifles and backed up by tanks killed and injured unarmed civilians who blocked their way to Tiananmen Square. On the morning of 4 June, the Chinese army began to seal off Tiananmen Square from residents and students, and even resorted to force to prevent more demonstrators from entering. The students were forced to leave the square; those who stayed were beaten and killed. The Communist Party of China claims "only" 241 people died that day. Experts disagree and say the death toll is between 800 and I do not know the exact figure, but I do know that many innocent people were killed that night. Some soldiers died, many students and protest leaders died, and even more workers died that night. They were killed because they were willing to stand up against the corruption and concentration of power that required suppression of dissenting opinions. When faced with tragedy, our first obligation is to mourn and our second obligation is to vindicate. Apart from corroborating the authenticity of the events of that day, vindication also requires an essential element of justification. If we truly want to commemorate the students and residents who died that day, we must also say that they were right to fight for the causes they thought greater than their own lives. We must justify their actions by stating that the substance of their demands and protests still matter. Now, especially in Hong Kong, especially in this city, we face less foreboding but equally significant circumstances (The buzzer sounded) where the fate of democratic ideals and individual rights is again under contestation. 主 席 : 單 議 員, 發 言 時 限 到 了 毛 孟 靜 議 員 : 今 年 的 六 四 紀 念 當 然 特 別 具 有 意 義, 因 為 是 25 年, 忽 爾 四 分 之 一 個 世 紀 對 很 多 人 而 言, 尤 其 是 對 我 這 一 輩 的 人 而 言, 當 年 的 六 四 是 人 生 的 分 水 嶺, 無 論 是 人 事 或 物 都 會 計 算 一 下 是 否 六 四 前

213 213 或 八 九 後 1989 年 六 四 學 生 運 動, 很 大 程 度 是 由 於 當 年 的 大 學 生, 尤 其 是 北 大 學 生, 受 到 前 蘇 聯 崩 潰 前 的 開 放 改 革 的 思 潮 所 影 響, 即 glasnost 及 perestroika, 全 部 是 俄 羅 斯 文 字, 我 自 己 也 是 在 北 京 透 過 北 大 學 生 學 回 來 的 很 多 人 沒 有 留 意 到 一 點, 以 為 他 們 只 是 反 官 倒, 反 貪 腐 但 是, 他 們 同 時 亦 爭 取 新 聞 自 由, 要 求 記 者 說 真 話 在 六 四 之 前, 天 安 門 廣 場 有 一 幕 是 非 常 感 人 的, 便 是 全 國 的 主 要 報 紙, 人 民 日 報 解 放 日 報 光 明 日 報 等 編 輯 記 者, 他 們 列 隊 在 廣 場 走 過, 他 們 拉 的 橫 額 都 是 我 們 要 說 真 話, 很 感 動 的 在 一 個 極 權 國 家 出 現 一 個 如 此 的 場 面, 每 個 人 都 以 為 中 國 終 於 有 希 望 了 但 當 然, 歷 史 告 訴 我 們 這 件 事 並 沒 有 發 生 我 當 年 也 是 新 聞 記 者, 而 我 那 一 輩 的 新 聞 記 者, 絕 大 部 分 都 覺 得 六 四 給 香 港 人 的 教 訓, 便 是 要 保 住 香 港 1989 年 的 香 港 湧 現 難 民 潮, 不 是 越 南 難 民 潮, 而 是 我 們 自 己 的 移 民 潮, 很 多 人 移 民 去 了 老 兄, 大 家 都 害 怕, 不 知 1997 年 會 發 生 甚 麼 事 老 兄, 坦 克 車 會 否 真 的 衝 進 皇 后 大 道 東 或 德 輔 道 中 呢? 它 首 先 佔 中 以 前 不 流 行 這 2 字 大 家 都 害 怕 我 們 要 保 住 香 港, 保 護 的 是 基 本 人 權 和 自 由 最 基 本 的 理 念 便 是 三 權 分 立, 但 在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這 國 家 是 沒 有 三 權 分 立 這 回 事 的, 否 則, 你 便 不 能 解 釋 為 甚 麼 會 有 劉 曉 波 的 故 事 他 獲 得 的 是 諾 貝 爾 和 平 獎, 不 是 化 學 獎, 不 是 學 術 獎 項, 而 是 和 平 獎, 是 與 德 蘭 修 女 這 層 次 的 人 物 on the same par and in a same league 的 人 但 他 卻 要 坐 牢 的, 為 甚 麼 呢? 驟 然 間, 很 多 人 會 記 不 起 六 四 跟 劉 曉 波 的 關 係 劉 曉 波 是 當 年 在 天 安 門 廣 場 上 絕 食 的 四 君 子 之 一, 他 不 是 那 些 放 馬 後 炮 或 到 今 時 今 日 仍 然 消 費 六 四 的 人, 他 是 由 始 至 終 真 心 對 待 自 己 國 家, 想 搞 好 民 主 理 念 的 知 識 分 子 ; 他 原 本 是 北 京 師 範 大 學 的 講 師 六 四 學 生 運 動 要 爭 取 新 聞 自 由, 而 六 四 學 生 運 動 最 初 的 動 力 是 來 自 胡 耀 邦 之 死 但 非 常 諷 刺 的 是, 即 使 一 般 人 認 為 胡 耀 邦 是 比 較 開 明, 乾 淨, 不 貪 污 的 高 層 人 物, 但 是 他 也 曾 白 紙 黑 字 地 下 令 國 家 的 新 聞 機 構 在 報 道 時, 需 要 奉 行 八 二 開 原 則 甚 麼 是 八 二 開 原 則 呢? 就 是 八 分 光 明 面, 兩 分 黑 暗 面, 最 多 兩 分 黑 暗 面 而 已 他 已 經 算 是 很 開 明 的 了 八 二 開? 這 算 是 甚 麼 新 聞 報 道 呢? 到 今 時 今 日, 大 家 看 到 中 國 大 陸 所 有 的 新 聞 機 構, 不 是 黨 便 是 國 家, 是 沒 有 人 的 獨 立 性 的 就 在 不 多 久 前 的 6 月 18 日, 只 是 數 天 前 而 已, 國 家 新 聞 出 版 廣 電 總 局 發 出 了 一 項 指 令 要 接 旨 了, 指 令 不 知 何 時 便 會 來 到 香 港

214 214 吩 咐 記 者 和 編 輯 要 聰 明 一 點, 沒 有 上 級 指 令 不 要 自 作 聰 明, 刊 登 甚 麼 批 評 批 判 的 報 道 這 是 甚 麼 國 家 來 的? 還 奢 望 保 住 香 港, 汲 取 六 四 的 教 訓, 奉 行 三 權 分 立? 他 們 已 不 斷 自 稱 行 政 主 導, 要 立 法 會 與 行 政 機 關 配 合, 而 且 已 經 配 合 得 十 分 離 譜, 大 家 心 裏 有 數, 主 席 毋 忘 六 四 這 數 個 字 不 用 多 說 ; 至 於 平 反, 則 會 有 人 問, 殺 人 政 權 怎 會 自 認 殺 了 人, 說 對 不 起, 然 後 道 歉 呢? 我 要 說 的 是, 何 須 它 承 認 呢? 歷 史 已 經 存 在, 當 年 有 兩 個 戰 場, 一 個 叫 天 安 門 廣 場, 另 一 個 叫 CNN, 後 者 把 畫 面 播 通 寰 宇, 人 類 歷 史 已 有 紀 錄, 無 須 它 平 反 何 須 它 平 反, 我 教 導 的 大 陸 學 生, 新 聞 系 學 生,10 個 之 中 的 10 個 也 知 道 有 六 四 這 回 事 他 們 是 來 自 大 陸, 因 此 不 要 看 輕 大 陸 的 知 識 分 子, 說 他 們 不 知 何 謂 六 四 主 席, 但 是, 我 們 一 定 仍 然 要 記 得 有 我 要 回 家 的 運 動, 流 亡 海 外 的 知 識 分 子 仍 然 想 回 去, 亦 有 天 安 門 母 親 的 運 動 無 國 界 記 者 說 釋 放 劉 曉 波, 是 因 為 他 代 表 了 國 際 人 倫 的 價 值 ( 計 時 器 響 起 ) 主 席 : 毛 議 員, 發 言 時 限 到 了 毛 孟 靜 議 員 : 多 謝 馮 檢 基 議 員 : 主 席, 不 想 回 憶, 未 敢 忘 記 平 反 六 四 之 路 已 經 走 了 四 分 之 一 個 世 紀, 歲 月 無 情 流 逝, 物 換 星 移, 一 代 又 一 代 的 人 呱 呱 落 地, 亦 有 一 代 又 一 代 的 人 撒 手 人 寰 檢 視 這 25 年 的 光 景, 世 界 局 勢 急 劇 變 化, 中 國 的 經 濟 雖 然 強 勢 崛 起, 但 貪 污 與 腐 敗 依 舊 嚴 峻 貧 富 嚴 重 不 均, 人 權 自 由 仍 然 得 不 到 絲 毫 尊 重, 對 異 見 分 子 的 打 壓 依 然 是 無 日 無 之 為 了 鞏 固 專 橫 的 政 權, 政 府 的 公 權 力 毫 無 約 制, 所 謂 的 人 民 代 表 以 至 司 法 制 度 都 淪 為 政 治 工 具, 任 由 當 權 者 所 操 控 發 展 是 硬 道 理, 犧 牲 的 往 往 是 人 民 的 整 體 生 活 質 素, 以 及 對 環 境 帶 來 無 法 挽 回 的 破 壞 經 濟 發 展 時 常 造 成 嚴 重 貧 富 不 均 及 貪 官 污 吏, 問 題 源 於 一 黨 專 政 的 政 權 缺 乏 自 我 監 督 的 誘 因, 亦 沒 有 自 我 完 善 及 獨 立 制 衡 的 機 制 溫 總 過 去 說 得 天 花 龍 鳳, 說 要 進 行 種 種 的 改 革, 但 從 來 都 只 是 紙 上 談 兵 這 種 不 平 衡 的 發 展 走 向, 可 以 為 中 國 帶 來 真 正 的 長 治 久 安

215 215 嗎? 答 案 明 顯 是 不 可 以 專 權 者 一 時 的 打 壓 也 許 可 以 換 來 短 暫 的 和 平, 但 卻 顯 示 出 政 府 的 管 治 權 威 無 法 贏 得 民 心, 而 真 正 的 和 諧 更 是 無 從 說 起 主 席, 香 港 人 年 復 一 年 風 雨 無 阻 地 走 出 來 悼 念 六 四 我 們 沒 有 表 面 的 歌 舞 昇 平 沒 有 埋 沒 良 知, 我 們 從 來 沒 有 忘 記, 亦 未 敢 忘 記 今 年 是 六 四 的 25 周 年,18 萬 人 仍 舊 走 到 維 多 利 亞 公 園, 以 手 上 的 燭 光 和 淚 水 悼 念 天 安 門 的 亡 魂 我 們 的 懷 念 之 情 和 追 求 真 相 的 心 並 沒 有 因 為 歲 月 流 洗 而 消 退, 與 此 相 反, 我 們 變 得 更 為 堅 定, 沒 有 為 政 治 經 濟 現 實 扭 曲 自 己 的 良 心 這 是 因 為 我 們 很 清 楚 知 道, 直 至 今 天, 六 四 事 件 仍 然 是 用 以 量 度 中 國 人 良 知 的 指 標, 是 分 辨 人 性 善 惡 的 基 本 標 準, 亦 是 對 一 個 殘 殺 人 民 的 政 權 的 控 訴 還 記 得 每 逢 六 四 前 夕, 中 共 政 權 都 好 像 患 上 驚 恐 症 般, 今 年 亦 不 例 外, 中 央 煞 有 介 事 地 把 異 見 分 子 軟 禁 或 收 監, 從 而 進 行 全 天 候 監 控 ; 而 香 港 以 往 習 慣 由 親 中 人 士 用 歪 理 表 示 效 忠, 今 天 則 交 由 一 些 愛 字 派 的 團 體, 以 挑 動 矛 盾 及 鬥 爭 為 綱 的 方 式, 以 手 口 對 六 四 事 件 作 出 無 理 和 無 情 的 批 判 其 實, 這 些 做 法 都 是 愚 不 可 及 的 這 些 做 法 是 否 反 映 出 糾 纏 了 我 們 25 年 的 夢 魘, 從 沒 有 因 為 經 濟 繁 榮 而 被 真 正 放 下 呢? 每 年 一 到 這 時 候, 上 方 的 當 權 者 總 是 煞 有 介 事 地 粉 飾 太 平, 而 下 方 的 追 隨 者 則 以 不 同 理 由 淡 化 六 四 事 件 可 是, 不 管 他 們 怎 樣 做, 只 證 明 了 六 四 事 件 實 在 太 真 實, 真 實 得 使 人 喘 不 過 氣 來 當 年 的 學 生 一 片 丹 心 打 動 了 中 國 人, 打 動 了 我 們 的 良 心, 而 強 權 政 府 用 血 腥 鎮 壓, 亦 震 撼 了 這 個 世 界 主 席, 毋 忘 六 四 事 件, 平 反 八 九 民 運 我 相 信 一 天 不 修 補 好 這 個 歷 史 缺 口, 夢 魘 只 會 一 直 緊 咬 着 當 權 者 在 這 個 國 度, 穩 定 可 以 壓 倒 一 切, 粗 暴 鎮 壓 甚 至 可 以 視 為 理 所 當 然 天 賦 人 的 價 值 和 權 利 可 以 隨 時 被 剝 奪, 一 切 事 只 是 為 政 治 需 要 而 做, 人 民 的 生 命 和 自 由 淪 為 工 具, 隨 時 也 可 以 被 犧 牲 在 這 個 時 候, 我 認 為 香 港 人 更 加 需 要 團 結 現 時 香 港 的 制 度 越 見 崩 潰, 禮 崩 樂 壞, 中 央 對 香 港 事 務 的 干 預 越 來 越 深 入, 為 了 展 示 權 力 和 管 治 權 威, 中 央 政 府 可 以 把 兩 制 的 面 具 撕 開 在 上 星 期 五 的 全 民 公 投 中, 市 民 的 踴 躍 反 應 正 正 反 映 出 香 港 人 的 不 認 命 香 港 人 的 核 心 價 值 兩 制 的 不 同 我 們 對 人 權 和 法 治 的 尊 重, 以 及 對 民 主 追 求, 是 不 容 當 權 者 肆 意 侵 犯 的 這 正 是 六 四 精 神 的 一 脈

216 216 相 傳, 難 道 中 央 政 府 和 特 區 政 府 至 今 仍 然 不 明 白 這 一 點 嗎? 主 席, 我 謹 此 陳 辭, 支 持 議 案 湯 家 驊 議 員 : 主 席, 無 論 從 哪 一 個 角 度 看,25 年 也 是 一 個 值 得 我 們 紀 念 的 里 程 碑 主 席, 由 我 記 憶 所 及, 香 港 每 年 均 會 紀 念 六 四 事 件, 立 法 會 每 年 均 就 此 辯 論 差 不 多 每 年 也 有 人 問 我, 我 們 的 辯 論 有 甚 麼 意 義 主 席,25 年 是 一 個 不 小 的 數 目, 今 天 大 家 探 討 六 四 事 件 的 意 義, 是 相 當 有 意 思 的 還 有, 差 不 多 每 年 也 有 人 問 我, 辯 論 又 如 何, 有 沒 有 人 關 注 呢? 主 席, 不 錯, 即 使 辯 論 時 建 制 派 議 員 沒 有 一 人 在 席, 也 早 已 經 不 是 新 聞 了 我 剛 才 瀏 覽 網 頁, 看 看 香 港 傳 媒 就 我 們 的 辯 論 有 何 報 道, 發 覺 唯 一 獲 得 報 道 的, 是 主 席 不 讓 何 秀 蘭 議 員 亮 燈 傳 媒 沒 有 報 道 任 何 發 言, 沒 有 提 及 李 卓 人 議 員 的 發 言 如 何 何 俊 仁 議 員 說 了 甚 麼 我 們 討 論 辯 論 有 何 意 義? 是 沒 有 的 可 能 明 天 唯 一 的 相 關 報 道, 也 只 是 何 秀 蘭 議 員 被 禁 亮 燈 這 樣 是 否 代 表 我 們 的 辯 論 沒 有 意 義 呢? 我 想 起 另 一 個 例 子, 主 席, 六 四 事 件 周 年 前 夕, 一 些 人 進 行 了 民 意 調 查 ( 民 調 ), 發 現 少 於 半 數 的 香 港 人 認 為 懷 念 六 四 事 件 是 沒 有 意 義 的 那 麼, 事 件 是 否 已 經 被 沖 淡? 其 實 在 六 四 燭 光 晚 會 當 晚, 我 也 頗 為 擔 心 會 否 真 的 被 民 調 言 中 但 是, 我 記 得 很 清 楚, 當 我 由 維 多 利 亞 公 園 走 到 柏 麗 酒 店 對 面, 用 揚 聲 器 發 言 時, 時 鐘 已 走 到 8 時 45 分 主 席, 那 時 六 四 燭 光 晚 會 已 進 行 了 大 半, 快 要 完 場, 但 自 銅 鑼 灣 湧 來 的 人 仍 然 源 源 不 絕, 數 也 數 不 清 這 再 一 次 顯 示 我 們 的 民 調 是 不 可 信 的 主 席, 其 實 有 沒 有 人 關 注 立 法 會 辯 論 民 調 顯 示 有 多 少 人 記 住 六 四 事 件 多 少 人 忘 記 六 四 事 件, 這 些 是 否 重 要 呢? 我 認 為 最 終 而 言, 並 不 重 要 何 秀 蘭 議 員 剛 才 站 起 來 發 言 時, 表 示 很 擔 心 歷 史 會 被 淹 沒 ; 很 多 同 事 也 問, 再 過 若 干 年, 六 四 事 件 會 否 就 被 人 遺 忘? 主 席, 我 完 全 沒 有 這 種 擔 心, 這 不 是 中 國 人 的 本 性 主 席, 從 某 一 個 角 度 看, 中 國 是 受 頗 多 苦 難 的 國 家 五 千 多 年 來, 性 質 接 近 六 四 事 件 的 慘 劇 其 實 很 多, 在 古 時 可 能 更 甚 五 千 多 年 來, 有 多 少 皇 帝 會 平 反 他 們 沾 滿 鮮 血 的 罪 行? 主 席 對 於 中 國 歷 史 可 能 較 我 熟 悉, 我 記 得 只 有 漢 武 帝 一 人 曾 下 詔 罪 己 主 席,5 000 多 年 來, 只 有 一 位 皇 帝 這 樣 做 過

217 217 這 樣 是 否 代 表 紀 念 六 四 事 件 沒 有 必 要 沒 有 希 望 或 沒 有 意 義 呢? 主 席, 我 覺 得 完 全 不 是 在 齊 太 史 簡, 在 晉 董 狐 筆, 古 時 記 載 歷 史 的 人 沒 有 隱 惡 揚 善, 是 要 被 殺 頭 的, 今 天 則 可 能 要 坐 牢, 但 這 不 代 表 我 們 中 國 人 會 忘 記 歷 史 秦 朝 有 多 少 人 想 美 化 歷 史, 說 秦 始 皇 有 多 好 的, 比 比 皆 是 ; 但 年 過 後, 我 們 仍 然 記 得 秦 始 皇 不 是 一 位 好 皇 帝 毛 孟 靜 議 員 剛 才 說 得 相 當 正 確, 我 有 同 感, 我 們 當 然 要 堅 持 平 反 六 四 事 件, 因 為 這 是 中 央 政 權 的 責 任 ; 但 最 終, 能 否 平 反 不 是 這 樣 重 要 : 是 否 中 央 口 說 平 反 了, 就 等 於 事 情 沒 有 發 生 過? 是 否 中 央 不 願 平 反, 我 們 的 討 論 便 沒 有 意 義? 我 認 為 不 是 正 如 我 剛 才 所 言, 中 國 的 歷 史 充 滿 苦 難, 有 人 更 說 歷 史 是 由 失 敗 聚 積 而 來 ; 然 而, 從 失 敗 中 從 苦 難 中, 中 國 人 民 是 會 成 長 的 我 們 有 今 天, 我 們 如 此 堅 持 民 主 的 理 念, 或 許 是 受 到 六 四 事 件 感 染, 被 它 時 刻 鞭 策 ; 我 們 不 但 不 要 忘 記 六 四 事 件, 也 不 應 該 忘 記 民 主 自 由 的 重 要 所 以, 在 今 天 我 們 可 以 說, 六 四 事 件 的 意 義 在 於 它 是 我 們 成 長 的 一 部 分 多 謝 主 席 梁 繼 昌 議 員 : 主 席, 今 年 是 六 四 慘 劇 25 周 年 在 過 去 25 年 來, 香 港 人 每 年 皆 會 出 席 紀 念 活 動, 而 今 年 亦 不 例 外, 共 有 18 萬 人 出 席 在 維 多 利 亞 公 園 舉 行 的 燭 光 晚 會, 要 求 平 反 六 四 我 們 之 所 以 要 求 平 反, 不 單 為 了 替 當 年 中 共 武 力 鎮 壓 的 死 難 者 討 回 歷 史 公 道, 亦 要 表 達 對 這 場 由 學 生 反 貪 污 反 專 制 和 要 求 中 國 民 主 開 放 所 燃 點 起 的 民 主 運 動 所 提 倡 的 一 切 價 值 的 堅 持 主 席, 毛 澤 東 在 1940 年 2 月 20 日 發 表 題 為 新 民 主 主 義 的 憲 政 的 講 話 中 提 到 兩 點 : 中 國 缺 少 的 東 西 固 然 很 多, 但 是 主 要 的 就 是 少 了 兩 件 東 西 : 一 件 是 獨 立, 一 件 是 民 主 這 兩 件 東 西 少 了 一 件, 中 國 的 事 情 就 辦 不 好 主 席, 請 容 許 我 在 此 引 述 共 產 黨 機 關 報 新 華 日 報 在 1945 年 7 月 3 日 發 表 的 一 篇 社 論 的 其 中 一 段 這 篇 題 為 爭 民 主 是 全 國 人 民 的 事 情 的 文 章 有 一 段 寫 道 : 實 現 民 主 是 有 關 廣 大 人 民 的 事, 也 必 須 依 靠 廣 大 人 民 的 力 量 人 民 一 定 要 積 極 起 來, 主 動 地 參 與 國 內 政 治 生 活 中 的 重 大 問 題, 反 對 實 現 民 主 的 一 切 障 礙, 中 國 才 能 真 正 走 向 民 主 之 路

218 218 主 席, 以 上 言 論 是 一 份 共 產 黨 在 中 國 執 政 前 的 機 關 報 對 民 主 的 觀 點, 但 共 產 黨 在 執 政 的 65 年 間, 上 述 提 及 的 價 值 曾 否 落 實 呢? 主 席, 我 想 藉 此 帶 出 一 點, 便 是 對 於 一 個 國 家 的 人 民 而 言, 最 大 的 保 障 並 非 動 聽 的 說 話, 亦 並 非 某 政 府 高 層 官 員 或 某 組 織 的 口 頭 承 諾, 而 是 在 政 治 制 度 上 體 現 對 政 府 公 權 力 的 制 約, 以 至 對 公 民 權 利 的 尊 重 我 們 看 到, 缺 乏 民 主 和 憲 制 保 障 的 後 果, 便 是 中 國 在 過 往 65 年 來 走 過 很 多 歪 路, 糟 蹋 很 多 人 民 當 領 導 者 的 意 志 有 所 改 變 時, 整 個 政 府 的 施 政 方 向 亦 隨 即 改 變 這 種 政 策 方 向 的 轉 變, 亦 很 可 能 會 影 響 今 天 的 香 港 特 區 主 席, 容 許 我 回 顧 鄧 小 平 文 選 第 三 卷 中 一 篇 題 為 保 持 香 港 的 繁 榮 和 穩 定 的 文 章 鄧 小 平 當 年 明 確 道 出 他 對 一 國 兩 制 的 看 法 ( 我 引 述 ): 今 天 我 要 告 訴 大 家, 我 們 的 政 策 不 會 變, 誰 也 變 不 了 因 為 這 些 政 策 見 效 對 頭, 人 民 都 擁 護 既 然 是 人 民 擁 護, 誰 要 變 人 民 就 會 反 對 聯 合 聲 明 確 定 的 內 容 肯 定 是 不 會 變 的 我 們 中 央 政 府 中 共 中 央 即 使 在 過 去 的 動 亂 年 代, 在 國 際 上 說 話 也 是 算 數 的 講 信 義 是 我 們 民 族 的 傳 統, 不 是 我 們 這 一 代 才 有 的 這 也 體 現 出 我 們 古 老 大 國 的 風 度, 泱 泱 大 國 嘛 ( 引 述 完 畢 ) 言 猶 在 耳, 時 至 今 天, 50 年 不 變 的 承 諾 還 剩 下 多 少 呢? 中 英 聯 合 聲 明 明 確 指 出 :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直 轄 於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中 央 人 民 政 府 除 外 交 和 國 防 事 務 屬 中 央 人 民 政 府 管 理 外,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享 有 高 度 的 自 治 權 主 席, 國 務 院 早 前 發 表 的 一 國 兩 制 在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的 實 踐 白 皮 書 引 起 全 港 市 民 高 度 關 注 當 中 提 及 中 央 對 香 港 擁 有 全 面 管 治 權 香 港 高 度 自 治 權, 以 至 司 法 機 構 的 角 色 等 的 解 讀 均 非 常 令 人 質 疑 中 央 是 否 有 意 透 過 這 份 文 件, 扭 曲 中 英 聯 合 聲 明, 扭 曲 基 本 法, 扭 曲 大 家 一 直 尊 重 的 行 政 司 法 立 法 三 權 分 立 等 行 之 已 久 的 核 心 價 值, 亦 令 大 家 對 中 央 政 府 落 實 一 國 兩 制 的 決 心 深 存 疑 問 回 顧 歷 史, 在 中 國 共 產 黨 以 至 共 產 黨 的 領 導 人 中, 究 竟 有 多 少 人 的 口 頭 承 諾 能 真 真 正 正 得 到 落 實 呢? 主 席, 六 四 事 件 的 精 神 在 於 建 立 民 主 制 度 的 堅 持, 以 法 治 取 代 人 治, 對 當 權 者 的 權 力 作 出 憲 制 上 的 制 約 所 以, 我 今 天 發 言 支 持 李 卓 人 議 員 的 議 案 我 謹 此 陳 辭

219 219 梁 家 傑 議 員 : 主 席, 歷 史 洪 流, 永 不 止 息 二 十 五 年 前, 中 國 的 年 輕 人 為 國 家 政 制 改 革 發 聲, 而 25 年 後, 換 成 香 港 人 為 一 個 真 正 的 普 選 奮 鬥 ;25 年 前 有 坦 克 和 機 槍, 而 25 年 後 則 有 黑 客 和 白 皮 書 太 陽 底 下 無 新 事, 中 華 大 地 之 上, 壓 迫 與 抗 爭 從 未 停 止 今 年 維 園 的 燭 光 特 別 多, 我 想 是 因 為 我 們 對 六 四 天 安 門 民 主 先 烈 的 處 境 有 了 最 大 的 代 入 感 曾 跟 隨 趙 紫 陽 先 生 工 作 因 六 四 鎮 壓 而 被 通 緝 的 嚴 家 祺 先 生 接 受 訪 問 時 提 到,1989 年 前 夕, 中 國 曾 出 現 法 治 的 曙 光 當 時 中 共 十 三 大 通 過 政 改 方 案, 提 出 黨 政 分 家 和 實 行 國 家 公 務 員 制 度, 當 中 重 要 的 是 國 家 公 務 員 按 法 律 任 命, 實 行 無 過 失 不 得 免 職 的 原 則 不 過, 當 李 鵬 下 令 揮 軍 進 駐 天 安 門, 一 切 都 變 得 絕 望 在 趙 紫 陽 先 生 被 罷 免 一 事 上, 不 講 正 義 不 問 是 非, 單 從 這 一 點, 已 可 見 整 個 中 國 大 陸 的 法 治 希 望 就 此 消 失 政 治 改 革 沒 有 成 功, 今 天 的 中 國 變 成 怎 樣 呢? 人 的 良 知 都 隱 沒 在 龐 大 的 金 礦 裏, 和 諧 穩 定 發 展 就 是 硬 道 理 等 口 號 蓋 過 良 心 的 呼 喚 為 了 政 權 穩 定, 中 共 不 惜 歪 曲 歷 史, 踐 踏 人 權, 李 旺 陽 被 自 殺, 而 天 安 門 母 親 拜 祭 親 兒 也 要 衝 破 重 重 枷 鎖 犧 牲 了 花 樣 年 華 的 學 生 性 命 的 一 場 殺 戮, 變 成 政 治 風 波, 甚 至 被 形 容 為 大 國 崛 起 的 一 個 小 障 礙 然 而, 我 相 信, 這 個 世 界 有 些 價 值 遠 比 財 富 和 權 力 重 要, 是 作 為 一 個 人 必 然 要 追 求 的 和 平 佔 中 運 動 正 在 舉 行 全 民 投 票, 獲 取 羣 眾 授 權, 爭 取 2017 年 的 特 首 真 普 選, 至 今 已 經 有 超 過 74 萬 人 投 票, 是 一 個 令 人 十 分 振 奮 的 消 息 回 歸 後, 香 港 民 主 發 展 開 始 漸 露 曙 光, 公 民 力 量 開 始 壯 大 2017 年 是 一 個 關 鍵, 我 們 只 差 一 步, 只 欠 一 個 無 篩 選 的 提 名 制 度, 就 能 為 香 港 設 立 良 好 政 制, 帶 來 永 續 的 和 平 這 固 然 觸 動 既 得 利 益 者 的 利 益, 在 他 們 的 煽 風 點 火 下, 中 央 如 臨 大 敵 我 們 的 投 票 網 絡 面 對 來 自 中 國 內 地 國 家 級 的 黑 客 攻 擊, 京 官 和 中 共 喉 舌 亦 不 斷 製 造 歪 論, 企 圖 蒙 騙 港 人 打 壓 爭 取 真 普 選 的 攻 擊, 暴 力 程 度 實 不 遜 於 坦 克 和 機 槍

220 220 不 過, 面 對 凌 厲 攻 勢, 我 看 到 的 是 一 個 又 一 個 血 肉 之 軀, 有 老 有 嫰, 在 大 熱 天 於 票 站 外 排 隊, 為 的 是 對 抗 中 共 的 網 絡 暴 力 與 語 言 暴 力, 這 實 在 與 王 維 林 先 生 在 長 安 大 街 阻 擋 坦 克 的 情 境 太 相 似 了 我 在 樂 富 進 行 宣 傳 和 呼 籲 市 民 在 622 投 票 時 遇 到 一 家 五 口, 他 們 表 示 已 投 了 電 子 票, 但 仍 要 投 實 票, 而 且 還 會 在 七 一 上 街, 讓 人 們 一 個 一 個 的 數 出 他 們 的 人 頭, 只 為 了 不 讓 任 何 人 扭 曲 量 化 爭 取 真 普 選 選 擇 的 民 意 主 席, 柏 拉 圖 說.. 拒 絕 參 與 政 治 的 其 中 一 種 懲 罰, 就 是 得 接 受 比 你 差 的 人 來 管 治 這 位 街 坊 未 必 聽 過 柏 拉 圖 這 句 話, 但 看 到 今 天 的 政 治 環 境, 聽 見 梁 班 子 每 天 大 放 厥 詞, 公 然 作 利 益 輸 送, 利 用 謊 言 打 壓 異 己, 港 人 無 不 為 香 港 的 前 途 感 到 心 寒, 但 我 們 知 道, 民 主 是 唯 一 的 出 路 我 相 信 制 度, 正 如 昔 日 在 天 安 門 廣 場 的 學 生 一 樣, 我 相 信 民 主 制 度 會 帶 領 一 個 地 方 前 進 昔 日 天 安 門 運 動 被 鎮 壓 打 散, 學 生 用 他 們 的 血 和 生 命, 將 中 國 人 爭 取 民 主 的 理 想 延 續, 這 是 20 年 前 的 公 民 抗 命 今 天, 我 們 延 續 他 們 的 理 想, 爭 取 真 普 選, 不 惜 用 公 民 抗 命 作 為 最 後 手 段 我 們 接 過 天 安 門 學 生 的 棒 子, 在 香 港 播 種, 讓 香 港 成 為 中 華 大 地 民 主 政 制 的 示 範 單 位, 用 民 主 為 我 們 的 下 一 代 帶 來 幸 福 有 人 問 我, 平 反 六 四 與 民 主 有 甚 麼 關 係? 追 本 溯 源, 民 主 的 基 本 原 則, 是 對 人 作 為 理 性 個 體 的 尊 重 一 個 不 懂 尊 重 人 們 性 命 的 政 府, 根 本 不 可 以 期 望 他 們 會 為 人 民 帶 來 民 主 我 們 每 年 在 這 裏 高 喊 平 反 六 四, 就 是 要 喚 醒 中 國 政 府 的 良 知, 我 知 道 這 是 民 主 政 府 最 基 本 的 道 德 要 求 但 有 一 個 夢, 不 會 死, 記 着 吧, 記 着 的 既 是 平 反 六 四 的 夢, 也 是 中 華 大 地 的 民 主 夢 我 謹 此 陳 辭, 支 持 李 卓 人 議 員 提 出 的 議 案 劉 慧 卿 議 員 : 主 席, 我 發 言 支 持 李 卓 人 議 員 的 議 案 湯 家 驊 議 員 剛 才 發 言 時 提 到, 有 些 市 民 表 示, 辯 論 這 議 案 有 甚 麼 意 思 呢? 主 席, 是 很 有 意 思 的 整 個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哪 一 個 城 市 哪 一 個 議 會 可 以 辯 論 六 四 呢? 因 此, 可 以 看 到 為 何 很 多 人 說, 主 權 移 交 了

221 年, 地 是 回 歸 了, 包 括 主 席, 你 老 人 家 都 有 說, 人 心 未 回 歸 在 香 港 人 當 中, 很 多 人 是 不 會 忘 記 六 四 的 本 月 10 日, 國 務 院 新 聞 辦 公 室 發 表 了 一 國 兩 制 在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的 實 踐 白 皮 書 主 席, 翻 看 整 本 書 都 沒 有 提 及 六 四 梁 振 英 昨 天 發 表 了 他 那 本 上 任 1 周 年 其 實 第 二 周 年 的 施 政 匯 報, 穩 中 求 變 務 實 為 民, 同 樣 沒 有 提 及 六 四 單 單 從 這 已 經 反 映 出, 北 京 和 梁 振 英 集 團 多 麼 不 了 解 香 港 人 六 四, 在 很 多 香 港 人 的 心 裏 面 是 永 遠 不 會 被 忘 記, 很 多 人 亦 永 遠 不 會 饒 恕 所 以, 為 甚 麼 要 平 反 六 四 呢? 就 是 要 求 進 行 一 項 調 查, 看 看 究 竟 發 生 了 甚 麼 事, 去 追 究 責 任, 令 那 些 受 到 損 害 的 人 得 到 賠 償, 這 樣 這 個 傷 口 才 可 以 癒 合, 國 家 才 可 以 前 進, 我 相 信 會 有 這 樣 的 一 天 看 看 其 他 國 家 的 經 驗 都 是 一 樣, 經 過 很 大 的 創 傷 後, 應 該 有 一 個 委 員 會 進 行 調 查, 看 看 究 竟 發 生 了 甚 麼 事 但 是, 當 然, 很 多 人 會 說, 現 在 的 距 離 是 越 來 越 遠 你 看 看 習 近 平 集 團 的 專 橫, 他 最 近 表 示 要 出 版 一 本 書, 要 人 民 學 習 毛 澤 東, 所 有 內 地 學 校 都 要 修 讀 雖 然 共 產 黨 有 一 個 這 麼 厲 害 的 領 導 人, 但 我 相 信 中 國 人 民 越 來 越 明 白, 越 來 越 會 為 自 己 的 權 利 去 爭 取 我 相 信 中 國 有 民 主, 是 要 靠 中 國 人 民, 但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是 絕 對 可 以 起 到 一 個 作 用 我 是 中 國 維 權 律 師 關 注 組 的 成 員, 我 接 觸 到 一 位 律 師, 他 每 一 次 都 跟 我 說, 最 重 要 是 保 住 香 港, 因 為 香 港 無 論 怎 樣, 受 到 甚 麼 摧 殘 甚 麼 打 壓, 都 仍 然 是 中 國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裏 最 自 由 最 有 法 治 的 地 方 所 以, 如 果 我 們 保 住 香 港, 我 們 對 於 中 國 的 發 展, 是 有 很 大 的 貢 獻 北 京 政 府 經 常 罵 日 本, 說 它 篡 改 歷 史, 但 它 自 己 不 是 都 篡 改 歷 史 嗎? 以 致 很 多 中 國 人, 一 些 年 輕 人 沒 有 聽 過 六 四 最 近, 該 位 律 師 來 到 香 港, 多 謝 支 聯 會 很 辛 苦 籌 到 資 金 辦 了 一 個 紀 念 館 雖 然 紀 念 館 規 模 很 小 地 方 很 迫, 還 要 被 法 團 打 壓, 但 我 相 信 李 卓 人 議 員 一 點 也 不 怕, 支 聯 會 亦 不 會 怕 這 小 小 的 打 壓, 連 國 家 級 的 打 壓 也 不 怕 我 希 望 透 過 這 個 紀 念 館 也 好 其 他 也 好, 可 以 把 六 四 的 信 息 帶 到 世 界 每 一 個 角 落, 包 括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裏 面, 令 人 民 知 道 發 生 了 甚 麼 事 共 產 黨 一 方 面 告 訴 人, 它 代 表 人 民 但 是, 它 又 殺 了 這 麼 多 人 民, 滿 手 鮮 血 在 香 港, 市 民 不 是 叫 我 們 用 鮮 血 用 革 命 去 抗 爭, 香 港 人

222 222 大 部 分 都 希 望 我 們 以 和 平 理 性 非 暴 力 方 法 去 做 我 們 即 使 公 民 抗 命, 都 希 望 和 平 理 性 地 進 行 但 是, 當 我 們 看 到 內 地 人 民, 這 麼 多 人 無 緣 無 故 被 關 起, 被 人 虐 待, 無 論 是 維 權 律 師 也 好 維 權 人 士 也 好, 其 他 普 通 市 民 也 好, 捍 衞 自 己 的 權 利 都 受 到 這 麼 大 的 迫 害 時, 我 們 在 香 港, 有 時 候 亦 真 的 感 到 面 目 無 光 所 以, 主 席, 六 四 只 是 每 年 一 個 機 會, 讓 大 家 說 出 心 裏 的 說 話 但 是, 我 們 對 於 國 內 這 麼 多 人, 受 到 這 麼 多 年 的 迫 害, 我 們 真 的 感 到 憤 怒 莫 名, 主 席 我 們 很 希 望 內 地 人 民 很 快 便 會 站 起 來, 會 捍 衞 他 們 的 權 益, 為 他 們 自 己 爭 取 民 主 人 權 自 由 法 治 在 香 港 這 個 細 小 的 地 方, 我 們 亦 會 盡 力 幫 助 他 們 我 希 望 在 有 生 之 年, 能 夠 看 到 一 個 民 主 自 由 的 中 國 陳 志 全 議 員 : 主 席, 今 天 的 議 案 措 辭 只 有 一 句 : 本 會 呼 籲 : 毋 忘 六 四 事 件, 平 反 八 九 民 運 在 短 短 的 10 多 個 字 中, 已 經 有 兩 個 十 分 富 爭 議 性 的 字 眼, 第 一 個 是 事 件 六 四 顯 然 是 一 宗 大 屠 殺 慘 劇 國 殤, 但 我 們 今 天 在 香 港 立 法 會 辯 論 這 項 議 案 時, 只 能 用 上 事 件 這 個 所 謂 中 性 不 帶 價 值 判 斷 的 字 眼 所 謂 不 帶 價 值 判 斷, 其 實 是 以 最 有 價 值 判 斷 的 方 式 來 逃 避 事 實 真 相 不 過, 逼 於 無 奈, 我 們 仍 然 要 用 事 件 這 個 字 眼 我 為 此 而 感 到 悲 哀 另 一 個 字 眼 是 平 反 香 港 近 年 出 現 一 種 意 見, 便 是 不 應 該 使 用 平 反 一 詞 李 怡 先 生 在 一 篇 題 為 該 放 下 愛 恨 交 纏 的 六 四 包 袱 了 的 社 論 中 提 到 ( 我 引 述 ): 六 四 的 是 非 極 分 明, 在 幾 乎 所 有 人 心 中 都 早 有 定 論, 毋 須 平 反 平 反 六 四 是 要 中 國 政 權 平 反... 在 一 黨 專 政 之 下, 平 反 不 等 於 會 追 究 責 任, 不 等 於 會 檢 討 甚 而 結 束 一 黨 專 政 估 計 當 直 接 參 與 或 同 意 鎮 壓 的 人 慢 慢 作 古, 中 共 平 反 六 四 也 不 難 實 現, 但 絕 不 等 於 中 共 專 政 的 現 實 會 有 所 改 變 ( 引 述 完 畢 ) 我 不 打 算 在 此 跟 各 位 辯 論 應 否 就 六 四 用 上 平 反 一 詞 可 幸 的 是, 今 天 沒 有 議 員 提 出 修 正 案 平 反 未 必 是 最 多 人 或 所 有 人 皆 滿 意 的 字 眼, 但 我 不 希 望 有 議 員 因 為 平 反 一 詞 不 夠 進 取 而 不 支 持 今 天 的 議 案 大 家 要 緊 記, 提 倡 平 反 六 四 不 能 止 於 爭 取 平 反 聲 討 屠 夫 政 權 追 究 屠 城 責 任, 是 一 如 我 這 件 衣 服 所 印 標 語 公 民 提 名 不 可 或 缺 的 說 法 般, 是 不 可 或 缺 的

223 223 我 記 得 我 第 一 次 要 求 平 反 六 四 是 在 1990 年, 即 六 四 發 生 1 周 年 我 當 時 在 一 間 官 校 修 讀 中 六, 學 校 的 一 幅 壁 報 板 上 寫 着 兩 句 字 體 很 大 的 話 : 莫 道 港 人 心 已 死, 白 衣 如 海 祭 國 殤 我 不 知 道 今 天 香 港 官 校 的 老 師 及 校 長 是 否 還 有 這 樣 的 胸 襟, 讓 同 學 和 教 師 在 校 園 貼 出 大 字, 悼 念 六 四, 爭 取 平 反 六 四 我 記 得 在 去 年 的 六 四 議 案 辯 論 中, 我 提 及 3 個 故 事 我 今 天 想 續 說 這 3 個 故 事 的 下 半 部 分 第 一 個 故 事 是 從 六 嘟 到 六 四 我 有 一 位 從 內 地 移 居 香 港 的 學 生, 她 說 在 內 地 可 以 收 看 香 港 的 電 視 節 目, 但 她 卻 不 曾 收 看 過 六 四 的 節 目, 也 不 知 道 六 四 事 件, 因 為 每 當 電 視 節 目 的 旁 白 在 說 過 六 字 而 四 字 尚 未 出 口 時, 便 會 播 出 嘟 一 聲, 而 電 視 畫 面 則 會 出 現 一 盆 花 或 放 煙 花, 不 再 播 放 有 關 節 目 我 相 信 這 位 學 生 當 天 之 所 以 告 訴 我 從 六 嘟 到 六 四 這 個 故 事, 是 要 告 訴 我 一 羣 新 移 民 十 分 嚮 往 香 港 的 自 由 不 過, 我 不 知 道 香 港 的 自 由 ( 例 如 新 聞 自 由 及 傳 媒 自 由 ) 還 可 以 維 持 多 久 從 有 網 絡 廿 三 條 之 稱 的 2014 年 版 權 ( 修 訂 ) 條 例 草 案 的 魔 鬼 細 節, 到 霸 王 硬 上 弓 的 創 傷 科 技 局 成 立, 香 港 有 朝 一 日 會 否 彷 如 內 地 般, 上 網 會 被 查 禁, 連 一 篇 從 六 嘟 到 六 四 的 文 章 也 不 能 上 載 至 互 聯 網, 以 及 不 能 瀏 覽 YouTube 呢? 第 二 個 故 事 是 無 六 四 鐘 我 當 年 在 6 月 4 日 當 天 主 持 一 個 由 新 城 電 台 和 廣 東 電 台 聯 播 的 節 目 時, 對 方 的 主 持 對 我 說 : 慢 咇, 今 天 不 能 在 節 目 中 提 及 兩 個 字 六 字 和 四 字 我 當 然 明 白 是 甚 麼 意 思, 但 最 後 卻 是 對 方 自 己 提 及 這 兩 個 字 後 來 我 知 道, 原 來 這 並 非 電 台 高 層 的 意 思, 而 是 那 位 同 事 自 己 擔 心, 逕 自 要 我 這 樣 做 而 已 這 件 事 在 香 港 重 演 了 由 於 我 們 的 毅 行 爭 普 選 成 功 爭 取 70 萬 人 投 票, 樂 施 會 竟 然 發 表 聲 明, 與 毅 行 爭 普 選 劃 清 界 線, 因 為 樂 施 會 是 樂 施 毅 行 者 的 主 辦 機 構, 並 已 經 為 毅 行 者 這 3 個 字 註 冊, 發 表 聲 明 是 要 澄 清 他 們 與 毅 行 爭 普 選 無 關 樂 施 會 的 同 事 告 訴 我, 他 們 之 所 以 發 表 聲 明, 並 非 由 於 梁 愛 詩 或 陳 智 思 等 人 施 壓, 而 是 由 於 他 們 的 中 高 層 人 員 擔 心 這 情 況 引 證 了 一 點, 便 是 主 子 不 可 怕, 奴 才 不 可 怕, 奴 才 的 奴 才 才 最 可 怕 第 三 個 故 事 是 微 博 上 的 戰 爭 有 一 年 的 6 月 4 日 凌 晨, 我 與 南 京! 南 京! 的 導 演 陸 川 在 微 博 上 就 六 四 事 件 的 討 論 被 河 蟹 我 去 年 曾 經 對 在 娛 樂 圈 工 作 的 朋 友 說 過 一 番 話, 請 他 們 必 須 緊 記 要 勇 敢 面

224 224 對 自 己 當 年 說 過 的 良 心 話, 因 為 在 娛 樂 圈 工 作, 他 們 是 藝 人, 是 藝 術 的 藝, 不 是 虛 偽 的 偽 今 年, 很 多 藝 人 也 做 到 了 黃 耀 明 黃 偉 文 只 是 在 微 博 上 呼 籲 大 家 在 6 月 22 日 投 票, 但 他 們 的 微 博 帳 戶 卻 被 封 鎖 了, 這 反 映 出 大 陸 的 魔 掌 如 何 影 響 香 港 人 的 生 活 讓 我 跟 微 博 說 句 : 假 如 他 們 是 有 本 事 的 話, 便 封 鎖 內 地 人 的 帳 戶, 禁 止 他 們 讀 香 港 人 的 留 言, 而 不 應 封 鎖 香 港 人 的 帳 戶 六 四 當 晚, 在 2014 年 撥 款 條 例 草 案 尚 未 予 以 三 讀 時, 我 前 往 維 多 利 亞 公 園 ( 維 園 ) 我 站 在 銅 鑼 灣 地 鐵 站 的 出 口 跟 市 民 說 : 六 四 微 弱 的 燭 光 熄 滅 不 要 緊, 今 晚 蠟 燭 燃 盡 也 不 要 緊, 最 重 要 的 是 我 們 內 心 那 團 火 不 能 熄 滅 我 們 要 不 怕 犧 牲, 為 香 港 爭 取 民 主, 這 樣 才 對 得 起 當 年 六 四 犧 牲 的 朋 友 所 以, 維 園 燭 光 晚 會 有 18 萬 人 參 加 622 全 民 投 票 日, 我 相 信 會 有 80 萬 人 參 與 我 希 望 七 一 遊 行 會 有 更 多 市 民 參 與 最 後, 我 想 談 論 剛 剛 公 布 的 香 港 非 物 質 文 化 遺 產 清 單 我 當 天 在 民 政 事 務 委 員 會 會 議 上 詢 問 負 責 的 學 者 為 何 清 單 上 沒 有 六 四 燭 光 晚 會 他 答 覆 的 大 意, 是 非 物 質 文 化 遺 產 必 須 經 歷 3 代 時 間 才 能 加 入 清 單 以 一 代 25 年 計 算, 即 使 打 折 扣, 最 少 要 50 年 後 才 可 以 加 入 我 真 的 希 望 是 關 乎 年 期 的 問 題, 而 並 非 政 治 問 題 我 不 知 道 在 座 有 誰 在 25 年 後 還 會 繼 續 擔 任 議 員, 如 果 我 屆 時 仍 然 擔 任 議 員 的 話, 我 一 定 會 追 問 有 關 官 員 及 學 者 : 現 在 已 經 過 了 50 年, 那 麼 可 否 將 六 四 燭 光 晚 會 和 七 一 遊 行 加 入 香 港 非 物 質 文 化 遺 產 清 單 呢? 如 果 屆 時 在 在 席 的 議 員 中, 無 人 留 在 議 會 內, 我 希 望 下 一 代 會 記 得 此 事 六 四 燭 光 晚 會 和 七 一 遊 行 是 香 港 人 獨 有 的, 是 十 分 有 價 值 的, 必 須 一 代 一 代 承 傳 下 去 主 席 : 是 否 有 其 他 議 員 想 發 言? 葉 建 源 議 員 : 主 席, 六 四 是 香 港 市 民 不 願 回 憶, 但 亦 無 法 不 回 憶 的 集 體 傷 痛 ; 六 四 是 中 國 內 地 13 億 人 民 不 能 觸 及, 亦 不 能 宣 之 於 口 的 歷 史 傷 痛 不 經 不 覺, 六 四 至 今 已 經 25 周 年 六 四 的 燭 光 在 維 園 亮 起 了 25 年, 歷 時 四 分 之 一 個 世 紀, 猶 如 一 個 希 望, 出 現 在 中 國 大 地 這 一 片 可

225 225 以 自 由 悼 念 六 四 亡 靈 的 土 地 上 燭 光 匯 集 成 一 把 巨 大 的 火 炬, 在 黑 暗 中 照 亮 歷 史 的 真 相, 而 在 維 園 集 會 的 人, 以 及 很 多 曾 經 歷 六 四 的 香 港 人, 都 是 真 相 的 見 證 人 我 們 不 想 回 憶, 但 豈 敢 忘 記 呢? 每 年 維 園 數 十 萬 人 燃 點 的 燭 光 雖 然 沉 重, 但 照 出 了 人 們 內 心 深 處 的 丹 心 我 們 足 足 堅 持 了 25 年, 這 是 在 經 濟 掛 帥 的 香 港 的 一 個 異 數, 亦 是 驕 傲 如 果 這 能 夠 成 為 非 物 質 遺 產, 我 認 為 是 一 件 非 常 值 得 的 事 主 席, 六 四 的 歷 史 必 須 得 到 正 視 今 年 特 別 多 所 謂 六 四 真 相, 例 如 有 說 法 指 在 天 安 門 廣 場 沒 有 人 死 亡 或 死 傷 很 少, 但 這 種 語 言 偽 術 是 令 人 討 厭 的 六 四 慘 劇 怎 會 劃 分 為 在 廣 場 內 或 廣 場 外 發 生 呢? 為 何 我 們 很 多 朋 友 忽 然 會 說 出 這 些 所 謂 真 相 呢? 這 些 話 連 中 國 官 方 都 不 會 再 說, 但 卻 竟 然 有 很 多 香 港 人 企 圖 指 鹿 為 馬, 實 在 令 人 感 到 羞 耻 不 過, 我 認 為 要 正 視 歷 史 真 相 的 不 單 是 香 港 人, 亦 包 括 中 國 內 地 政 府 只 有 正 視 自 己 過 去 所 犯 的 錯 誤, 我 們 才 能 夠 真 正 擔 負 起 將 來 民 革 十 年 的 發 生 已 頗 為 久 遠, 它 的 結 束 是 因 為 得 到 中 國 共 產 黨 正 視, 透 過 第 十 一 屆 三 中 全 會 的 決 議 解 決 這 個 問 題, 令 這 個 傷 痛 得 到 暫 時 的 解 決 雖 然 那 並 非 最 終 的 解 決 現 時 仍 然 有 很 多 人 對 有 關 結 論 持 不 同 看 法 但 最 少 已 正 視 歷 史 正 視 歷 史 的 例 子 包 括 我 們 希 望 日 本 政 府 正 視 它 侵 華 及 侵 略 不 同 東 亞 民 族 的 過 去, 而 另 一 個 例 子 就 是 德 國 正 視 它 以 往 的 侵 略 歷 史 不 同 的 國 家 有 不 同 的 做 法, 其 實 會 令 我 們 有 不 同 的 感 覺, 例 如 我 們 現 在 如 再 到 德 國 或 日 本, 我 們 也 會 對 有 關 問 題 產 生 完 全 不 同 的 看 法 如 果 中 國 政 府 能 正 視 六 四 的 歷 史, 我 相 信 這 個 問 題 在 中 國 的 發 展 應 該 會 有 完 全 不 同 的 可 能 性 所 以, 歷 史 必 須 得 到 正 視 主 席, 除 正 視 歷 史 外, 我 相 信 六 四 亦 必 須 平 反 平 反 六 四, 意 味 着 官 方 與 社 會 有 一 個 共 識, 令 六 四 不 再 是 一 場 暴 亂, 而 是 人 民 找 尋 改 變 的 一 次 積 極 行 動 然 而, 在 這 個 過 程 中, 官 方 的 鎮 壓 是 一 個 非 常 大 的 錯 誤 六 四 如 得 到 平 反, 可 以 令 整 個 中 國 境 內 的 人 的 心 態 正 常 化, 因 為 現 時 在 中 國 內 地, 六 四 經 常 變 成 互 聯 網 上 的 敏 感 詞 雖 然 大 家 平 日 似 乎 可 以 很 自 由 地 暢 所 欲 言, 但 一 談 到 六 四, 大 家 都 要 擔 心 四 周 的 人 會 如 何 看 待 這 件 事, 可 能 還 要 躲 躲 閃 閃 的 說, 六 四 遂 變 成 中 國 內 地 一 個 不 能 觸 及 的 傷 痛, 而 這 個 傷 感 既 不 能 觸 及, 亦 不 能 撫 平, 而 不 能 撫 平 之 餘, 亦 令 中 國 人 民 與 政 府 交 往 時 出 現 各 式 各 樣 的 問 題 同 時, 中 國 政 府 的 政 權 須 不 斷 遮 蓋 過 去 的 歷 史, 導 致 它 無 法 用 平 常 心 處 理 人 民 各 式 各 樣 的 訴 求 在 這 樣 的 情 況 下, 六 四 變 成 中 國 發 展 必 須 克 服 和

226 226 逾 越 的 一 個 難 關 其 實, 只 要 能 夠 解 決 這 個 問 題, 中 國 的 發 展 之 路 可 能 會 比 現 在 所 走 的 路 更 寬 闊 中 國 必 須 往 前 走, 亦 必 須 跨 越 這 種 心 理 障 礙, 而 在 跨 越 後, 亦 必 須 擴 大 中 國 人 的 自 由, 令 中 國 人 不 單 在 生 活 上 可 以 自 由 出 入, 購 買 各 種 名 牌, 同 時 也 能 享 受 政 治 上 的 自 由 我 們 希 望 人 們 在 中 國 大 地 上, 能 像 香 港 般 可 以 正 常 地 悼 念 六 四, 亦 期 盼 着 平 反 六 四 這 一 天 的 來 臨 我 謹 此 陳 辭 主 席 : 是 否 有 其 他 議 員 想 發 言? ( 沒 有 其 他 議 員 表 示 想 發 言 ) 主 席 : 李 卓 人 議 員, 你 現 在 可 以 發 言 答 辯, 你 還 有 1 分 18 秒 李 卓 人 議 員 : 主 席, 建 制 派 議 員 剛 才 大 多 數 時 間 均 告 失 蹤, 我 只 想 說 一 句, 歷 史 會 記 得 他 們 黃 毓 民 議 員 發 言 時, 指 尖 沙 咀 那 個 集 會 是 香 港 人 的 六 四 集 會, 我 想 作 出 澄 清 我 想 問 他, 難 道 維 多 利 亞 公 園 ( 維 園 ) 那 個 集 會 不 是 香 港 人 的 六 四 集 會 嗎? 請 大 家 不 要 說 尖 沙 咀 的 集 會 是 香 港 人 的 集 會, 而 維 園 那 個 集 會 則 不 是 我 希 望 大 家 真 的 可 以 團 結 一 起 來 面 對 這 個 政 權 很 多 時 候, 大 家 指 香 港 市 民 支 援 愛 國 民 主 運 動 聯 合 會 ( 支 聯 會 ) 不 是 本 土 運 動, 我 覺 得 這 說 法 十 分 不 公 平, 其 實 支 聯 會 是 最 本 土 的 運 動, 它 建 基 於 我 們 擁 抱 本 土 價 值 我 們 由 1989 年 一 直 抗 爭, 至 2003 年 的 七 一 更 反 對 第 二 十 三 條 立 法, 我 們 至 今 仍 繼 續 為 中 國 和 香 港 的 民 主 抗 爭 這 完 全 建 基 於 本 土 的 核 心 價 值 至 現 在, 我 呼 籲 市 民 大 眾, 大 家 應 該 站 出 來 參 與 七 一 遊 行, 因 為 香 港 本 身 正 處 於 危 機 中, 面 對 中 共 政 權, 我 們 的 一 國 兩 制 ( 計 時 器 響 起 )... 高 度 自 治 已 被 破 壞 所 以, 大 家 在 七 一 要 站 出 來 多 謝 主 席

227 227 主 席 : 我 現 在 向 各 位 提 出 的 待 決 議 題 是 : 李 卓 人 議 員 動 議 的 議 案, 予 以 通 過 現 在 付 諸 表 決, 贊 成 的 請 舉 手 ( 議 員 舉 手 ) 主 席 : 反 對 的 請 舉 手 ( 議 員 舉 手 ) 葉 國 謙 議 員 起 立 要 求 記 名 表 決 Mr IP Kwok-him rose to claim a division. 主 席 : 葉 國 謙 議 員 要 求 記 名 表 決 表 決 鐘 會 響 5 分 鐘 主 席 : 現 在 開 始 表 決 主 席 : 請 各 位 議 員 核 對 所 作 的 表 決 如 果 沒 有 問 題, 現 在 停 止 表 決, 顯 示 結 果 功 能 團 體 : Functional Constituencies: 何 俊 仁 議 員 涂 謹 申 議 員 馮 檢 基 議 員 李 國 麟 議 員 張 國 柱 議 員 莫 乃 光 議 員 梁 繼 昌 議 員 郭 榮 鏗 議 員 及 葉 建 源 議 員 贊 成 黃 定 光 議 員 李 慧 琼 議 員 葉 國 謙 議 員 吳 亮 星 議 員 馬 逢 國 議 員 郭 偉 强 議 員 及 廖 長 江 議 員 反 對 林 健 鋒 議 員 梁 君 彥 議 員 陳 健 波 議 員 易 志 明 議 員 姚 思 榮 議 員 張 華 峰 議 員 盧 偉 國 議 員 鍾 國 斌 議 員 及 謝 偉 銓 議 員 棄 權

228 228 地 方 選 區 : Geographical Constituencies: 李 卓 人 議 員 劉 慧 卿 議 員 湯 家 驊 議 員 何 秀 蘭 議 員 梁 家 傑 議 員 陳 偉 業 議 員 毛 孟 靜 議 員 胡 志 偉 議 員 范 國 威 議 員 陳 志 全 議 員 郭 家 麒 議 員 張 超 雄 議 員 單 仲 偕 議 員 及 黃 碧 雲 議 員 贊 成 譚 耀 宗 議 員 王 國 興 議 員 黃 國 健 議 員 陳 恒 鑌 議 員 梁 志 祥 議 員 麥 美 娟 議 員 葛 珮 帆 議 員 及 鍾 樹 根 議 員 反 對 主 席 曾 鈺 成 議 員 沒 有 表 決 主 席 宣 布 經 由 功 能 團 體 選 舉 產 生 的 議 員, 有 25 人 出 席,9 人 贊 成,7 人 反 對,9 人 棄 權 ; 而 經 由 分 區 直 接 選 舉 產 生 的 議 員, 有 23 人 出 席,14 人 贊 成,8 人 反 對 由 於 議 題 未 獲 得 兩 部 分 在 席 議 員 分 別 以 過 半 數 贊 成, 他 於 是 宣 布 議 案 被 否 決 THE PRESIDENT announced that among the Members returned by functional constituencies, 25 were present, nine were in favour of the motion, seven against it and nine abstained; while among the Members returned by geographical constituencies through direct elections, 23 were present, 14 were in favour of the motion and eight against it. Since the question was not agreed by a majority of each of the two groups of Members present, he therefore declared that the motion was negatived. 暫 停 會 議 SUSPENSION OF MEETING 主 席 : 現 在 尚 有 7 分 鐘 便 到 晚 上 10 時, 我 相 信 我 們 無 法 在 午 夜 前 完 成 議 程 上 的 所 有 事 項 我 現 在 宣 布 會 議 暫 停, 明 天 上 午 9 時 正 恢 復 立 法 會 遂 於 晚 上 9 時 53 分 暫 停 會 議 Suspended accordingly at seven minutes to Ten o'clock.

229 立 法 會 2014年 6月 25日 229 附件I

270 LEGISLATIVE COUNCIL 25 October 2012 劉 慧 卿 議 員, J.P. THE HONOURABLE EMILY LAU WAI-HING, J.P. 譚 耀 宗 議 員, G.B.S., J.P. THE HONOURABLE TAM YIU-CHUNG,

270 LEGISLATIVE COUNCIL 25 October 2012 劉 慧 卿 議 員, J.P. THE HONOURABLE EMILY LAU WAI-HING, J.P. 譚 耀 宗 議 員, G.B.S., J.P. THE HONOURABLE TAM YIU-CHUNG, LEGISLATIVE COUNCIL 25 October 2012 269 會 議 過 程 正 式 紀 錄 OFFICIAL RECORD OF PROCEEDINGS 2012 年 10 月 25 日 星 期 四 Thursday, 25 October 2012 上 午 9 時 正 會 議 繼 續 The Council continued to meet at Nine o'clock 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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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2 LEGISLATIVE COUNCIL 23 June 2016 石 禮 謙 議 員, G.B.S., J.P. THE HONOURABLE ABRAHAM SHEK LAI-HIM, G.B.S., J.P. 張 宇 人 議 員, G.B.S., J.P. THE HONOURABLE LEGISLATIVE COUNCIL 23 June 2016 281 會 議 過 程 正 式 紀 錄 OFFICIAL RECORD OF PROCEEDINGS 2016 年 6 月 23 日 星 期 四 Thursday, 23 June 2016 上 午 9 時 正 會 議 繼 續 The Council continued to meet at Nine o'clock 出 席 議 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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