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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附 件 II CSC 文 件 5 / 12 (2012 年 7 月 16 日 討 論 ) 社 區 體 育 事 務 委 員 會 第 四 屆 全 港 運 動 會 籌 備 委 員 會 報 告 引 言 本 文 件 旨 在 向 委 員 匯 報 有 關 第 四 屆 全 港 運 動 會 ( 港 運 會 ) 籌 備 工 作 的 進 展 背 景 2. 第 四 屆 港 運 會 將 於 2013 年 舉 行 為 了 有 更 充 裕 的 時 間 籌 備 第 四 屆 港 運 會 及 開 展 各 項 宣 傳 活 動, 第 四 屆 港 運 會 籌 備 委 員 會 ( 籌 委 會 ) 已 於 2012 年 3 月 成 立, 負 責 統 籌 和 組 織 第 四 屆 港 運 會 的 各 項 工 作 籌 委 會 的 成 員 來 自 推 動 社 區 體 育 事 務 的 各 主 要 伙 伴, 包 括 社 區 體 育 事 務 委 員 會 十 八 區 區 議 會 中 國 香 港 體 育 協 會 暨 奧 林 匹 克 委 員 會 ( 港 協 暨 奧 委 會 ) 相 關 的 體 育 總 會 民 政 事 務 局 及 康 樂 及 文 化 事 務 署 ( 康 文 署 ) 的 代 表 此 外, 今 屆 還 邀 請 了 過 去 三 屆 港 運 會 的 籌 委 會 主 席 周 厚 澄 先 生 出 任 策 劃 顧 問, 為 港 運 會 的 各 項 策 劃 和 籌 備 工 作 提 供 意 見 及 分 享 經 驗 第 四 屆 港 運 會 籌 委 會 的 組 織 架 構 及 成 員 名 單 見 附 件 一 工 作 進 展 3. 籌 委 會 於 本 年 3 月 16 日 及 5 月 11 日 舉 行 了 兩 次 會 議, 擬 定 了 第 四 屆 港 運 會 的 比 賽 日 期 項 目 競 賽 規 程 地 區 代 表 隊 訓 練 安 排 宣 傳 及 贊 助 計 劃 等 籌 委 會 亦 通 過 沿 用 第 三 屆 港 運 會 的 運 作 模 式, 在 籌 委 會 轄 下 成 立 一 個 常 務 委 員 會 ( 常 委 會 ), 以 便 更 有 效 地 策 劃 及 推 行 第 四 屆 港 運 會 的 各 項 具 體 工 作 常 委 會 主 席 及 副 主 席 分 別 由 籌 委 會 主 席 及 副 主 席 兼 任 為 吸 納 不 同 界 別 人 士 的 意 見 及 參 與, 成 員 除 包 括 籌 委 會 五 名 按 地 域 選 出 的 區 議 會 代 表 港 協 暨 奧 委 會 代 表 及 康 文 署 代 表 外, 還 邀 請 了 香 港 學 界 體 育 聯 會 的 代 表 關 偉 益 先 生 香 港 精 英 運 動 員 協 會 的 代 表 黃 贊 先 生 及 媒 體 / 公 關 界 的 雷 雄 德 博 士 為 增 選 委 員 常 委 會 成 員 名 單 見 附 件 二 1

2 4. 籌 委 會 就 第 四 屆 港 運 會 議 決 的 各 項 具 體 安 排 見 下 文 目 的 及 定 位 5. 港 運 會 是 一 個 每 兩 年 舉 辦 一 屆 的 全 港 性 大 型 綜 合 運 動 會, 以 十 八 區 區 議 會 為 參 賽 單 位, 目 的 是 進 一 步 推 廣 社 區 普 及 體 育 的 文 化, 在 社 區 層 面 提 供 更 多 體 育 參 與 交 流 和 合 作 的 機 會, 鼓 勵 市 民 積 極 參 與 體 育 運 動, 增 加 市 民 對 居 住 地 區 的 歸 屬 感, 並 加 強 社 區 的 凝 聚 力 其 比 賽 有 別 於 選 拔 精 英 運 動 員 代 表 香 港 參 加 國 際 性 的 體 育 比 賽 綜 合 各 界 人 士 對 第 三 屆 港 運 會 的 意 見, 普 遍 認 為 第 三 屆 港 運 會 的 定 位 恰 當, 效 果 理 想, 整 體 運 作 暢 順, 組 織 比 過 往 的 港 運 會 更 具 規 模, 已 達 到 預 期 的 成 效 因 此, 籌 委 會 決 定 維 持 港 運 會 原 有 的 定 位 比 賽 日 期 及 項 目 6. 第 四 屆 港 運 會 定 於 2013 年 4 月 27 日 至 6 月 2 日 舉 行 雖 然 有 意 見 認 為 第 四 屆 港 運 會 應 考 慮 增 加 體 育 比 賽 項 目, 惟 理 解 到 上 屆 港 運 會 18 區 需 於 不 足 一 年 內 籌 辦 8 個 體 育 項 目 的 地 區 運 動 員 選 拔 及 為 運 動 員 安 排 教 練 進 行 訓 練, 籌 備 時 間 已 十 分 緊 迫, 若 增 加 比 賽 項 目, 預 計 分 區 將 難 以 應 付 大 量 增 加 的 相 關 工 作 同 時, 第 三 屆 港 運 會 所 舉 辦 的 8 個 體 育 項 目 已 包 含 田 徑 游 泳 及 在 社 區 普 遍 受 歡 迎 的 各 大 小 球 類 運 動, 具 備 相 當 的 普 及 性 和 代 表 性 此 外, 這 8 個 體 育 項 目 在 18 區 現 有 恆 常 舉 辦 區 際 比 賽, 而 地 區 亦 有 足 夠 的 體 育 設 施 和 教 練 / 裁 判 以 配 合 各 區 有 關 運 動 員 的 甄 選 工 作 和 賽 前 訓 練 的 安 排 基 於 上 述 的 原 因, 籌 委 會 決 定 第 四 屆 港 運 會 維 持 舉 辦 第 三 屆 港 運 會 的 8 個 體 育 比 賽 項 目, 包 括 田 徑 羽 毛 球 籃 球 五 人 足 球 游 泳 乒 乓 球 網 球 和 排 球, 以 貫 徹 推 廣 普 及 體 育 的 目 的 參 賽 資 格 7. 第 四 屆 港 運 會 仍 以 十 八 區 區 議 會 為 參 賽 單 位 參 賽 運 動 員 必 須 持 有 香 港 永 久 性 居 民 身 分 證 或 香 港 居 民 身 分 證 並 居 港 滿 3 年, 由 所 屬 居 住 地 區 的 區 議 會 經 公 開 甄 選 後 提 名 代 表 該 區 參 賽 每 名 運 動 員 只 可 代 表 一 個 地 區 參 賽 8. 由 於 港 運 會 旨 在 推 廣 社 區 普 及 體 育 的 文 化, 有 別 於 選 拔 2

3 精 英 運 動 員 代 表 香 港 參 加 國 際 體 育 比 賽, 因 此, 籌 委 會 擬 定 凡 具 備 專 業 水 平 的 現 役 職 業 運 動 員 及 在 2010 至 2013 年 期 間 曾 經 或 將 會 參 加 高 水 平 大 型 體 育 比 賽 的 運 動 員, 均 不 得 參 加 第 四 屆 港 運 會 相 關 體 育 比 賽 的 規 定 競 賽 規 程 9. 經 徵 詢 了 相 關 體 育 總 會 的 意 見 及 籌 委 會 和 常 委 會 討 論 後, 擬 定 的 第 四 屆 港 運 會 競 賽 規 程 見 附 件 三 10. 為 了 讓 18 區 代 表 隊 有 公 平 對 壘 的 機 會, 球 類 隊 際 及 團 體 比 賽 項 目 的 初 賽 會 由 上 兩 屆 的 按 地 域 方 式 分 組 改 為 以 抽 籤 方 式 分 組 作 賽 ; 而 各 項 體 育 賽 事 將 盡 量 安 排 在 港 島 九 龍 及 新 界 區 交 通 便 利 的 康 樂 場 地 舉 行, 以 方 便 運 動 員 和 市 民 到 場 參 加 比 賽 及 觀 賞 賽 事 11. 此 外, 籌 委 會 認 同 設 立 種 籽 隊 伍 為 較 佳 的 分 組 安 排, 因 此 決 定 在 第 四 屆 港 運 會 的 比 賽 章 程 上 列 明 今 屆 各 項 體 育 比 賽 的 成 績, 將 會 作 為 第 五 屆 港 運 會 設 立 種 籽 隊 伍 的 參 考, 讓 各 區 可 在 今 屆 的 參 賽 策 略 安 排 上 早 作 準 備 至 於 第 五 屆 港 運 會 是 否 採 用 種 籽 隊 伍 的 安 排, 最 終 應 由 第 五 屆 港 運 會 籌 委 會 決 定 甄 選 運 動 員 參 賽 方 法 12. 籌 委 會 通 過 沿 用 第 三 屆 港 運 會 選 拔 運 動 員 的 方 法, 即 由 各 區 成 立 一 個 地 區 選 拔 委 員 會 / 工 作 小 組 或 透 過 現 有 區 議 會 的 架 構, 以 處 理 甄 選 運 動 員 的 事 宜 各 區 會 以 統 一 的 選 拔 機 制, 在 地 區 透 過 公 開 選 拔 形 式 甄 選 符 合 大 會 參 賽 資 格 的 運 動 員 代 表 該 區 參 賽 ; 並 在 其 所 屬 地 區 廣 泛 公 布 選 拔 機 制 和 準 則, 以 提 高 選 拔 運 動 員 參 賽 的 透 明 度 第 四 屆 港 運 會 各 項 比 賽 的 地 區 運 動 員 甄 選 已 於 本 年 6 月 中 展 開, 各 區 須 於 2013 年 初 完 成 所 有 運 動 員 甄 選 的 工 作, 並 向 大 會 提 交 參 賽 運 動 員 名 單 地 區 代 表 隊 賽 前 訓 練 及 參 賽 事 宜 13. 上 屆 港 運 會 為 18 區 代 表 隊 的 運 動 員 提 供 每 項 體 育 比 賽 的 訓 3

4 練, 已 由 6 小 時 大 幅 增 加 至 24 小 時, 賽 前 訓 練 相 當 足 夠, 並 可 提 高 地 區 運 動 員 的 技 術 水 平, 效 果 理 想 因 此, 第 四 屆 港 運 會 將 繼 續 為 18 區 代 表 隊 的 運 動 員 提 供 每 項 體 育 比 賽 24 小 時 的 賽 前 訓 練 參 考 第 三 屆 港 運 會 教 練 帶 隊 的 安 排, 確 能 令 運 動 員 有 更 佳 的 臨 場 發 揮, 所 以 第 四 屆 港 運 會 將 繼 續 安 排 教 練 帶 領 運 動 員 作 賽, 使 地 區 代 表 隊 在 比 賽 時 能 發 揮 更 佳 的 戰 術 安 排 康 文 署 會 透 過 地 區 支 援 項 目, 資 助 地 區 代 表 隊 進 行 賽 前 訓 練 及 安 排 參 賽 所 需 的 教 練, 以 及 租 用 康 文 署 轄 下 體 育 設 施 的 費 用 地 區 代 表 團 14. 為 了 讓 更 多 熱 心 地 區 體 育 的 人 士 可 以 參 與, 並 在 領 隊 未 能 出 席 的 情 況 下, 協 助 帶 領 運 動 員 參 賽 及 為 運 動 員 打 氣, 籌 委 會 決 定 增 加 1 名 總 領 隊 作 為 代 表 團 的 成 員 ; 而 新 增 的 總 領 隊 可 由 區 議 員 區 議 會 增 選 委 員 或 地 區 體 育 會 代 表 出 任 因 此, 第 四 屆 港 運 會 地 區 代 表 團 成 員 每 區 最 多 可 包 括 : 團 長 1 名 副 團 長 3 名 總 領 隊 1 名 領 隊 8 名 及 教 練 15 名 15. 此 外, 籌 委 會 亦 決 定 將 地 區 啦 啦 隊 納 入 為 地 區 代 表 團 的 成 員, 以 確 認 他 們 的 貢 獻, 並 可 獲 大 會 安 排 提 供 運 動 服, 以 便 出 席 港 運 會 的 開 幕 及 閉 幕 典 禮 指 定 服 務 機 構 16. 為 確 保 各 項 體 育 比 賽 項 目 都 能 得 到 專 業 的 教 練 裁 判 及 工 作 人 員 服 務, 籌 委 會 通 過 邀 請 協 辦 港 運 會 的 8 個 體 育 總 會, 包 括 香 港 業 餘 田 徑 總 會 香 港 羽 毛 球 總 會 香 港 籃 球 總 會 香 港 足 球 總 會 香 港 業 餘 游 泳 總 會 香 港 乒 乓 總 會 香 港 網 球 總 會 及 香 港 排 球 總 會 為 第 四 屆 港 運 會 的 指 定 服 務 提 供 機 構, 為 大 會 提 供 相 關 體 育 項 目 的 教 練 及 賽 事 執 行 服 務 等 工 作 體 育 示 範 項 目 17. 雖 然 第 四 屆 港 運 會 的 正 式 比 賽 項 目 維 持 在 8 個, 但 為 增 加 港 運 會 的 吸 引 力 和 可 參 與 性, 籌 委 會 同 意 在 資 源 許 可 的 情 況 下, 為 第 四 屆 4

5 港 運 會 增 設 體 育 示 範 表 演, 以 推 廣 普 及 體 育 具 體 的 可 行 方 案 有 待 康 文 署 與 相 關 體 育 總 會 作 進 一 步 的 磋 商 宣 傳 計 劃 18. 第 四 屆 港 運 會 將 繼 續 參 考 第 三 屆 港 運 會 的 宣 傳 策 略, 透 過 不 同 渠 道, 包 括 懸 掛 宣 傳 橫 額 海 報 燈 柱 旗 發 放 政 府 新 聞 稿 刊 登 報 章 廣 告 及 在 康 文 署 轄 下 場 地 及 公 共 交 通 工 具, 如 港 鐵 車 廂 巴 士 播 放 宣 傳 短 片, 並 透 過 專 題 網 頁 互 聯 網 報 章 電 台 電 視 台 等 媒 體 向 市 民 發 放 有 關 港 運 會 的 各 項 資 料 及 最 新 消 息 ; 亦 會 繼 續 舉 辦 多 項 宣 傳 及 全 民 參 與 活 動, 包 括 開 展 禮 十 八 區 誓 師 儀 式 及 記 者 招 待 會 倒 數 活 動 專 題 展 覽 大 型 開 幕 典 禮 及 閉 幕 暨 綜 合 頒 獎 典 禮 精 英 運 動 員 示 範 及 交 流 活 動 十 八 區 啦 啦 隊 大 賽 活 力 動 感 攝 影 比 賽 投 票 選 出 我 最 支 持 的 體 育 社 區 和 競 猜 第 四 屆 全 港 運 動 會 總 冠 軍 等 19. 為 盡 早 展 開 宣 傳 工 作 及 加 強 在 社 區 層 面 的 宣 傳 力 度, 籌 委 會 已 於 本 年 6 月 11 日 在 九 龍 公 園 拱 廊 舉 行 開 展 禮, 公 布 第 四 屆 港 運 會 的 比 賽 項 目 及 開 展 地 區 甄 選 運 動 員 和 各 項 宣 傳 工 作 今 屆 更 於 開 展 禮 中 提 早 委 任 第 四 屆 港 運 會 體 育 大 使, 透 過 港 運 會 體 育 大 使 參 與 不 同 的 宣 傳 / 訪 問 活 動, 加 強 港 運 會 的 宣 傳 效 果, 建 立 港 運 會 的 健 康 活 力 形 象 而 港 運 會 的 專 題 網 頁 更 新 增 一 項 趣 味 性 的 網 上 模 擬 港 運 會 火 炬 傳 遞 遊 戲, 讓 市 民 可 化 身 網 上 運 動 員, 以 另 外 一 個 形 式 參 與 港 運 會, 並 可 增 加 專 題 網 頁 的 吸 引 力 此 外, 亦 會 安 排 在 2013 香 港 花 卉 展 覽 中 設 置 港 運 會 專 題 展 覽 及 大 型 花 圃 ; 並 製 作 更 多 大 型 宣 傳 橫 額, 在 18 區 當 眼 處 及 各 項 大 型 活 動 中 展 示, 以 呼 籲 全 港 市 民 響 應 第 四 屆 港 運 會 各 項 全 民 參 與 活 動 第 四 屆 港 運 會 的 宣 傳 計 劃 見 附 件 四 贊 助 計 劃 20. 第 三 屆 港 運 會 獲 得 社 會 各 界 支 持, 今 屆 為 爭 取 更 多 的 籌 辦 經 費 及 所 需 物 資 / 服 務, 籌 委 會 將 大 會 贊 助 劃 分 為 5 個 級 別 ( 即 : 主 要 貢 獻 機 構 比 賽 冠 名 贊 助 鑽 石 贊 助 / 指 定 供 應 商 金 贊 助 及 紀 念 特 刊 廣 告 贊 助 ), 希 望 藉 此 吸 引 更 多 配 合 大 會 所 需 的 物 資 / 服 務 的 贊 助 商 參 與 至 於 地 區 贊 助 方 面, 則 不 分 級 別, 地 區 可 按 實 際 需 要 尋 求 贊 助, 並 自 行 在 其 分 區 安 排 地 區 性 的 鳴 謝 ; 若 金 額 達 到 大 會 指 定 要 求, 則 再 由 大 會 作 出 鳴 謝 秘 書 處 至 今 已 發 出 超 過 600 份 贊 5

6 助 邀 請 函 予 全 港 各 大 機 構, 預 計 於 今 年 8 月 底 前 可 獲 部 份 贊 助 單 位 的 回 覆 今 屆 港 運 會 的 贊 助 計 劃 內 容 及 鳴 謝 方 式 見 附 件 五 文 件 提 交 21. 請 委 員 備 悉 及 就 本 文 件 所 載 的 各 項 工 作 進 展 提 出 意 見 ******** 第 四 屆 全 港 運 動 會 籌 備 委 員 會 秘 書 處 2012 年 7 月 6

7 附 件 一 第 四 屆 全 港 運 動 會 籌 備 委 員 會 組 織 架 構 名 譽 贊 助 人 : 名 譽 會 長 :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行 政 長 官 霍 震 霆 議 員,GBS, JP 中 國 香 港 體 育 協 會 暨 奧 林 匹 克 委 員 會 會 長 葉 國 謙 議 員,GBS, JP 立 法 會 議 員 會 長 : 顧 問 : 副 會 長 : 主 席 : 副 主 席 : 曾 德 成 先 生,GBS, JP 民 政 事 務 局 局 長 楊 立 門 先 生,JP 民 政 事 務 局 常 任 秘 書 長 馮 程 淑 儀 女 士,JP 康 樂 及 文 化 事 務 署 署 長 湯 徫 掄 先 生,MH, JP 社 區 體 育 事 務 委 員 會 主 席 葉 永 成 先 生,BBS, MH, JP 社 區 體 育 事 務 委 員 會 副 主 席 鄭 錦 榮 先 生,JP 康 樂 及 文 化 事 務 署 副 署 長 ( 康 樂 事 務 ) 策 劃 顧 問 : 委 員 : ( 排 名 不 分 先 後 ) 周 厚 澄 先 生,GBS, JP 鄭 樹 明 先 生,BBS, JP 社 區 體 育 事 務 委 員 會 委 員 朱 景 玄 先 生,BBS, MH, JP 社 區 體 育 事 務 委 員 會 委 員 王 敏 超 先 生,JP 中 國 香 港 體 育 協 會 暨 奧 林 匹 克 委 員 會 代 表 吳 少 強 先 生, MH 中 西 區 區 議 會 代 表

8 趙 資 強 先 生 東 區 區 議 會 代 表 張 錫 容 女 士 南 區 區 議 會 代 表 伍 婉 婷 女 士 灣 仔 區 議 會 代 表 陸 勁 光 先 生 九 龍 城 區 議 會 代 表 陳 國 華 先 生,MH 觀 塘 區 議 會 代 表 盧 永 文 先 生, JP 深 水 埗 區 議 會 代 表 何 賢 輝 先 生 黃 大 仙 區 議 會 代 表 侯 永 昌 先 生,BBS, MH 油 尖 旺 區 議 會 代 表 賴 心 先 生 北 區 區 議 會 代 表 陳 博 智 先 生 西 貢 區 議 會 代 表 羅 光 強 先 生 沙 田 區 議 會 代 表 譚 榮 勳 先 生 大 埔 區 議 會 代 表 余 麗 芬 女 士, MH 離 島 區 議 會 代 表 盧 慧 蘭 女 士 葵 青 區 議 會 代 表

9 曾 憲 康 先 生 屯 門 區 議 會 代 表 陳 金 霖 先 生,MH 荃 灣 區 議 會 代 表 湛 家 雄 先 生, BBS, MH, JP 元 朗 區 議 會 代 表 楊 世 模 博 士 香 港 業 餘 田 徑 總 會 代 表 周 日 光 先 生 香 港 羽 毛 球 總 會 代 表 朱 春 生 先 生 香 港 籃 球 總 會 代 表 梁 孔 德 先 生, MH 香 港 足 球 總 會 代 表 趙 展 鴻 先 生 香 港 業 餘 游 泳 總 會 代 表 陳 昌 麒 教 授 香 港 乒 乓 總 會 代 表 梁 雲 生 先 生,JP 香 港 網 球 總 會 代 表 張 治 威 先 生 香 港 排 球 總 會 代 表 陳 若 藹 女 士 康 樂 及 文 化 事 務 署 助 理 署 長 ( 康 樂 事 務 ) 賴 俊 儀 女 士 民 政 事 務 局 首 席 助 理 秘 書 長 ( 康 樂 及 體 育 ) 秘 書 長 : 羅 慧 儀 女 士 康 樂 及 文 化 事 務 署 總 康 樂 事 務 經 理 ( 大 型 活 動 )

10 附 件 二 第 四 屆 全 港 運 動 會 常 務 委 員 會 組 織 架 構 主 席 : 副 主 席 : 委 員 : ( 排 名 不 分 先 後 ) 湯 徫 掄 先 生,MH, JP 第 四 屆 港 運 會 籌 備 委 員 會 主 席 葉 永 成 先 生,BBS, MH, JP 第 四 屆 港 運 會 籌 備 委 員 會 副 主 席 陳 若 藹 女 士 康 樂 及 文 化 事 務 署 助 理 署 長 ( 康 樂 事 務 ) 王 敏 超 先 生,JP 中 國 香 港 體 育 協 會 暨 奧 林 匹 克 委 員 會 代 表 吳 少 強 先 生, MH 港 島 區 議 會 代 表 陳 國 華 先 生,MH 九 龍 東 區 議 會 代 表 侯 永 昌 先 生,BBS, MH 九 龍 西 區 議 會 代 表 陳 博 智 先 生 新 界 東 區 議 會 代 表 湛 家 雄 先 生,BBS, MH, JP 新 界 西 區 議 會 代 表 關 偉 益 先 生 香 港 學 界 體 育 聯 會 代 表 雷 雄 德 博 士 媒 體 及 公 關 界 代 表 黃 贊 先 生 香 港 精 英 運 動 員 協 會 代 表 秘 書 長 : 羅 慧 儀 女 士 康 樂 及 文 化 事 務 署 總 康 樂 事 務 經 理 ( 大 型 活 動 )

11 附 件 三 第 四 屆 全 港 運 動 會 ( 港 運 會 ) 競 賽 規 程 一 競 賽 日 期 及 地 點 2013 年 4 月 27 日 至 6 月 2 日 於 康 樂 及 文 化 事 務 署 轄 下 體 育 場 地 舉 行, 而 部 份 比 賽 的 初 賽 會 於 2013 年 3 月 底 展 開 二 競 賽 項 目 組 別 名 額 及 賽 制 (1) 田 徑 比 賽 組 別 及 項 目 : (i) 男 子 組 ( 共 14 項 ) 個 人 項 目 (12 項 ) : 100 米 200 米 400 米 800 米 1500 米 5000 米 110 米 跨 欄 跳 高 跳 遠 鉛 球 標 槍 鐵 餅 隊 際 項 目 (2 項 ) : 4x100 米 接 力 4x400 米 接 力 (ii) 女 子 組 ( 共 14 項 ) 個 人 項 目 (12 項 ) : 100 米 200 米 400 米 800 米 1500 米 5000 米 100 米 跨 欄 跳 高 跳 遠 鉛 球 標 槍 鐵 餅 隊 際 項 目 (2 項 ) : 4x100 米 接 力 4x400 米 接 力 名 額 : 個 人 項 目 每 分 區 每 項 可 提 名 正 選 運 動 員 2 人 及 後 備 運 動 員 1 人 ( 每 人 最 多 可 參 加 3 項, 不 論 其 參 賽 身 分 是 正 選 或 後 備 ), 隊 際 項 目 每 分 區 每 項 可 提 名 1 隊 ( 每 隊 最 少 4 人, 最 多 6 人 ) 每 分 區 最 多 可 提 名 96 人, 預 計 18 區 最 多 名 1

12 額 為 人 年 齡 : 賽 制 : 參 賽 運 動 員 必 須 年 滿 10 歲 ( 於 2003 年 或 以 前 出 生 ), 參 加 5000 米 的 運 動 員 則 必 須 年 滿 16 歲 ( 於 1997 年 或 以 前 出 生 ) 徑 賽 項 目 初 賽 成 績 最 佳 時 間 首 8 名 運 動 員 將 進 入 決 賽, 以 決 賽 成 績 定 名 次 1500 米 及 5000 米 徑 賽 項 目 不 設 初 賽, 直 接 進 入 決 賽 定 名 次 田 賽 項 目 中 每 名 運 動 員 有 3 次 試 跳 / 擲 機 會, 有 效 成 績 最 好 的 前 8 名 運 動 員 可 再 試 跳 / 擲 3 次, 以 最 佳 成 績 定 名 次 (2) 羽 毛 球 比 賽 項 目 : 個 人 項 目 (5 項 ) : 男 子 單 打 女 子 單 打 男 子 雙 打 女 子 雙 打 混 合 雙 打 隊 際 項 目 (2 項 ) : 男 子 團 體 ( 比 賽 項 目 包 括 3 場 男 子 單 打 及 2 場 男 子 雙 打 ); 女 子 團 體 ( 比 賽 項 目 包 括 3 場 女 子 單 打 及 2 場 女 子 雙 打 ) 名 額 : 個 人 項 目 : 每 分 區 每 項 單 打 項 目 可 提 名 運 動 員 2 人, 每 分 區 每 項 雙 打 項 目 可 提 名 運 動 員 2 隊 ( 每 隊 2 人 ) 隊 際 項 目 : 每 分 區 每 項 隊 際 項 目 可 提 名 1 隊 ( 每 隊 最 少 7 人, 最 多 12 人 ) 每 分 區 最 多 可 提 名 40 人, 預 計 18 區 最 多 名 額 為 720 人 2

13 年 齡 : 參 賽 運 動 員 年 齡 不 限 賽 制 : 個 人 項 目 : 採 單 淘 汰 制 隊 際 項 目 : 初 賽 採 小 組 單 循 環 制,18 區 以 抽 籤 形 式 分 為 4 組, 其 中 2 組, 每 組 4 區, 其 餘 2 組, 每 組 5 區, 每 組 首 次 名 出 線 八 強 ; 八 強 至 決 賽 賽 事 採 單 淘 汰 制 (3) 籃 球 比 賽 組 別 : 分 男 子 組 和 女 子 組 名 額 : 每 分 區 可 提 名 男 子 及 女 子 隊 各 1 隊 ( 每 隊 最 少 5 人, 最 多 12 人 ) 每 分 區 最 多 可 提 名 24 人, 預 計 18 區 最 多 名 額 為 432 人 年 齡 : 賽 制 : 參 賽 運 動 員 必 須 年 滿 14 歲 ( 於 1999 年 或 以 前 出 生 ) 初 賽 採 小 組 單 循 環 制, 18 區 以 抽 籤 形 式 分 為 4 組, 其 中 2 組, 每 組 4 區, 其 餘 2 組, 每 組 5 區, 每 組 首 次 名 出 線 八 強 ; 八 強 至 決 賽 賽 事 採 單 淘 汰 制 (4) 五 人 足 球 比 賽 組 別 : 男 子 組 名 額 : 每 分 區 可 提 名 男 子 隊 1 隊 ( 每 隊 最 少 5 人, 最 多 18 人 ) 每 分 區 最 多 可 提 名 18 人, 預 計 18 區 最 多 名 額 為 324 人 3

14 年 齡 : 賽 制 : 參 賽 運 動 員 必 須 年 滿 15 歲 ( 於 1998 年 或 以 前 出 生 ) 初 賽 採 小 組 單 循 環 制, 18 區 以 抽 籤 形 式 分 為 4 組, 其 中 2 組, 每 組 4 區, 其 餘 2 組, 每 組 5 區, 每 組 首 次 名 出 線 八 強 ; 八 強 至 決 賽 賽 事 採 單 淘 汰 制 (5) 游 泳 比 賽 組 別 及 項 目 : (i) 男 子 組 ( 共 15 項 ) 個 人 項 目 (13 項 ): 50 米 自 由 式 100 米 自 由 式 200 米 自 由 式 50 米 胸 泳 100 米 胸 泳 200 米 胸 泳 50 米 背 泳 100 米 背 泳 200 米 背 泳 50 米 蝶 泳 100 米 蝶 泳 200 米 蝶 泳 200 米 個 人 四 式 隊 際 項 目 (2 項 ) : 4x50 米 自 由 式 接 力 4x50 米 四 式 接 力 (ii) 女 子 組 ( 共 15 項 ) 個 人 項 目 (13 項 ) : 50 米 自 由 式 100 米 自 由 式 200 米 自 由 式 50 米 胸 泳 100 米 胸 泳 200 米 胸 泳 50 米 背 泳 100 米 背 泳 200 米 背 泳 50 米 蝶 泳 100 米 蝶 泳 200 米 蝶 泳 200 米 個 人 四 式 隊 際 項 目 (2 項 ) : 4x50 米 自 由 式 接 力 4x50 米 四 式 接 力 名 額 : 個 人 項 目 每 分 區 每 項 可 提 名 正 選 運 動 員 2 人 及 後 備 運 動 員 1 人 ( 每 人 最 多 可 參 加 3 項, 不 論 其 參 賽 身 分 是 正 選 或 後 備 ), 隊 際 項 目 每 分 區 每 項 可 提 名 1 隊, 由 已 提 名 參 加 個 人 項 目 的 運 動 員 組 成 每 分 區 最 多 可 提 名 78 人, 預 計 18 區 最 多 名 額 為 人 4

15 年 齡 : 參 賽 運 動 員 年 齡 不 限 賽 制 : 初 賽 最 佳 時 間 首 8 名 /8 隊 進 入 決 賽, 以 決 賽 成 績 定 名 次 (6) 乒 乓 球 比 賽 項 目 : 個 人 項 目 (5 項 ) : 男 子 單 打 女 子 單 打 男 子 雙 打 女 子 雙 打 混 合 雙 打 隊 際 項 目 (2 項 ) : 男 子 團 體 ( 比 賽 項 目 包 括 5 場 男 子 單 打 ); 女 子 團 體 ( 比 賽 項 目 包 括 5 場 女 子 單 打 ) 名 額 : 個 人 項 目 : 每 分 區 每 項 單 打 項 目 可 提 名 運 動 員 2 人, 每 分 區 每 項 雙 打 項 目 可 提 名 運 動 員 2 隊 ( 每 隊 2 人 ) 隊 際 項 目 : 每 分 區 每 項 隊 際 項 目 可 提 名 1 隊 ( 每 隊 最 少 5 人, 最 多 8 人 ) 每 分 區 最 多 可 提 名 32 人, 預 計 18 區 最 多 名 額 為 576 人 年 齡 : 參 賽 運 動 員 年 齡 不 限 賽 制 : 個 人 項 目 : 採 單 淘 汰 制 隊 際 項 目 : 初 賽 採 小 組 單 循 環 制, 18 區 以 抽 籤 形 式 分 為 4 組, 其 中 2 組, 每 組 4 區, 其 餘 2 組, 每 組 5 區, 每 組 首 次 名 出 線 八 強 ; 八 強 至 決 賽 賽 事 採 單 淘 汰 制 5

16 (7) 網 球 比 賽 項 目 : 個 人 項 目 (5 項 ) : 男 子 單 打 女 子 單 打 男 子 雙 打 女 子 雙 打 混 合 雙 打 隊 際 項 目 (2 項 ) : 男 子 團 體 ( 比 賽 項 目 包 括 2 場 男 子 單 打 及 1 場 男 子 雙 打 ); 女 子 團 體 ( 比 賽 項 目 包 括 2 場 女 子 單 打 及 1 場 女 子 雙 打 ) 名 額 : 個 人 項 目 : 每 分 區 每 項 單 打 項 目 可 提 名 運 動 員 2 人, 每 分 區 每 項 雙 打 項 目 可 提 名 運 動 員 2 隊 ( 每 隊 2 人 ) 隊 際 項 目 : 每 分 區 每 項 隊 際 項 目 可 提 名 1 隊 ( 每 隊 最 少 4 人, 最 多 8 人 ) 每 分 區 最 多 可 提 名 32 人, 預 計 18 區 最 多 名 額 為 576 人 年 齡 : 參 賽 運 動 員 年 齡 不 限 賽 制 : 個 人 項 目 : 採 單 淘 汰 制 隊 際 項 目 : 初 賽 採 小 組 單 循 環 制, 18 區 以 抽 籤 形 式 分 為 4 組, 其 中 2 組, 每 組 4 區, 其 餘 2 組, 每 組 5 區, 每 組 首 次 名 出 線 八 強 ; 八 強 至 決 賽 賽 事 採 單 淘 汰 制 (8) 排 球 比 賽 組 別 : 分 男 子 組 和 女 子 組 名 額 : 每 分 區 可 提 名 男 子 及 女 子 隊 各 1 隊 ( 每 隊 最 少 6 人, 最 多 18 人 ) 6

17 每 分 區 最 多 可 提 名 36 人, 預 計 18 區 最 多 名 額 為 648 人 年 齡 : 賽 制 : 參 賽 運 動 員 必 須 年 滿 12 歲 ( 於 2001 年 或 以 前 出 生 ) 初 賽 採 小 組 單 循 環 制, 18 區 以 抽 籤 形 式 分 為 4 組, 其 中 2 組, 每 組 4 區, 其 餘 2 組, 每 組 5 區, 每 組 首 次 名 出 線 八 強 ; 八 強 至 決 賽 賽 事 採 單 淘 汰 制 三 參 賽 單 位 全 港 十 八 區 區 議 會 四 運 動 員 參 賽 資 格 (1) 必 須 由 所 屬 區 議 會 提 名, 並 以 該 區 議 會 的 名 義 參 加 比 賽 (2) 必 須 持 有 有 效 的 香 港 永 久 性 居 民 身 分 證 ; 或 持 有 有 效 的 香 港 居 民 身 分 證 並 在 港 居 住 滿 3 年 (3) 必 須 於 所 屬 區 議 會 轄 下 的 地 區 居 住 ( 需 要 提 供 住 址 證 明 ) (4) 每 名 運 動 員 只 可 參 加 一 個 地 區 的 選 拔 賽 及 只 可 代 表 一 個 地 區 參 賽 (5) 凡 於 2010 至 2013 年 期 間 曾 經 或 將 會 參 加 奧 林 匹 克 運 動 會 ( 不 包 括 青 少 年 夏 季 奧 林 匹 克 運 動 會 及 奧 林 匹 克 運 動 會 外 圍 賽 ) 亞 洲 運 動 會 東 亞 運 動 會 全 國 運 動 會 世 界 錦 標 賽 ( 不 包 括 世 界 青 年 錦 標 賽 ) 亞 洲 錦 標 賽 ( 不 包 括 亞 洲 青 年 錦 標 賽 ) 的 體 育 比 賽 項 目 的 運 動 員, 均 不 得 參 加 港 運 會 相 同 體 育 比 賽 項 目 的 賽 事 (6) 凡 於 2010 至 2013 年 期 間 曾 經 或 將 會 參 加 台 維 斯 盃 網 球 賽 及 協 會 盃 網 球 賽 的 運 動 員, 均 不 得 參 加 港 運 會 的 網 球 賽 事 (7) 凡 於 2010 至 2013 年 期 間 曾 經 或 將 會 參 加 世 界 室 內 田 徑 錦 7

18 標 賽 的 田 徑 運 動 員, 均 不 得 參 加 港 運 會 的 田 徑 賽 事 (8) 凡 於 2010 至 2013 年 期 間 曾 經 或 將 會 參 加 世 界 盃 外 圍 賽 亞 洲 盃 外 圍 賽 亞 洲 室 內 運 動 會 及 東 亞 盃 五 人 制 足 球 項 目 的 運 動 員, 均 不 得 參 加 港 運 會 的 五 人 足 球 賽 事 (9) 如 運 動 員 在 報 名 參 加 港 運 會 後, 才 獲 選 參 加 上 述 第 5 至 8 項 的 賽 事, 該 名 運 動 員 不 可 繼 續 參 加 港 運 會 的 比 賽, 但 在 該 項 目 比 賽 的 領 隊 會 議 舉 行 前, 區 議 會 可 獲 替 補 該 名 運 動 員 的 權 利 (10) 現 役 職 業 運 動 員 均 不 得 參 加 與 其 現 職 相 同 的 港 運 會 體 育 比 賽 項 目 的 賽 事 註 : 職 業 運 動 員 是 指 與 任 何 機 構 或 公 司, 以 有 薪 全 職 合 約 形 式 被 聘 用 的 運 動 員 ; 正 在 接 受 訓 練, 並 獲 得 政 府 或 相 關 機 構 資 助 或 津 貼 ( 如 香 港 體 育 學 院 中 國 香 港 體 育 協 會 暨 奧 林 匹 克 委 員 會 及 體 育 總 會 ) 的 全 職 運 動 員 則 不 計 算 在 內 五 甄 選 運 動 員 的 方 法 各 區 必 須 透 過 公 開 的 地 區 選 拔 形 式 以 甄 選 運 動 員 代 表 該 區 參 賽 ; 並 應 在 其 所 屬 地 區 廣 泛 公 布 選 拔 機 制 和 準 則, 以 提 高 選 拔 運 動 員 參 賽 的 透 明 度 詳 情 請 參 閱 第 四 屆 全 港 運 動 會 地 區 選 拔 運 動 員 指 引 ( 附 錄 ) 六 獎 項 及 計 分 方 法 (1) 各 個 競 賽 項 目 均 設 冠 亞 季 軍 3 個 獎 項 (2) 每 項 體 育 比 賽 均 設 全 場 總 冠 亞 季 軍, 成 績 計 算 方 法 如 下 : 各 個 比 賽 項 目 的 首 8 名 優 勝 者 可 按 其 名 次 獲 得 10 分 8 分 7 分 6 分 5 分 4 分 3 分 和 2 分 ; 即 第 一 名 得 10 分, 第 二 名 得 8 分,, 第 八 名 得 2 分 以 上 優 勝 者 必 須 參 與 該 項 目 所 有 名 次 賽, 方 可 獲 得 分 數, 否 則 得 0 分 其 餘 第 八 名 以 後 成 功 完 成 該 項 比 賽 的 參 賽 代 表 得 1 分 隊 際 項 目 ( 籃 球 排 球 及 五 人 足 球 比 賽 除 外 ) 將 獲 得 雙 倍 分 數 ; 即 第 一 名 得 20 分, 第 二 名 得 16 分, 如 此 類 推 如 參 賽 代 表 / 隊 伍 因 不 良 行 為 而 被 大 會 取 消 資 格, 將 不 獲 任 何 分 8

19 數 累 積 最 高 分 的 3 個 分 區, 可 獲 該 比 賽 的 全 場 總 冠 亞 季 軍 註 : 由 於 五 人 足 球 比 賽 項 目 只 設 男 子 組, 故 五 人 足 球 比 賽 的 冠 軍 即 等 同 五 人 足 球 比 賽 的 全 場 總 冠 軍 (3) 另 設 第 四 屆 全 港 運 動 會 總 冠 亞 季 軍 頒 予 在 田 徑 羽 毛 球 籃 球 五 人 足 球 游 泳 乒 乓 球 網 球 及 排 球 8 項 比 賽 中 累 積 得 分 最 高 的 3 個 分 區, 計 分 方 法 如 下 : 個 別 體 育 比 賽 項 目 的 第 一 名 ( 即 全 場 總 冠 軍 ) 得 10 分 第 二 名 得 8 分 第 三 名 得 7 分 第 四 名 得 6 分 第 五 名 得 5 分 第 六 名 得 4 分 第 七 名 得 3 分 第 八 名 得 2 分, 其 餘 第 八 名 以 後 成 功 完 成 該 項 比 賽 的 分 區 得 1 分 在 全 部 8 項 比 賽 中 累 積 得 分 最 高 的 3 個 分 區 將 可 獲 得 第 四 屆 全 港 運 動 會 總 冠 亞 季 軍 獎 項 (4) 各 項 比 賽 的 累 積 分 數, 若 出 現 同 分 則 以 取 得 冠 軍 次 數 較 多 者 為 勝 ; 若 仍 然 相 同, 則 以 取 得 亞 軍 次 數 較 多 者 為 勝 ; 如 此 類 推, 直 至 分 出 名 次 為 止 若 全 部 成 績 相 同, 有 關 分 區 則 同 名 次, 並 一 同 獲 得 相 同 的 獎 項 (5) 第 四 屆 全 港 運 動 會 最 積 極 參 與 社 區 獎 項 將 按 實 際 參 賽 人 數 計 算 ( 每 名 已 報 名 的 運 動 員, 必 須 曾 在 港 運 會 的 比 賽 項 目 中 報 到, 才 計 算 為 實 際 參 賽 人 數 ), 頒 予 派 出 最 多 運 動 員 參 加 8 項 體 育 比 賽 的 地 區 (6) 獲 得 最 多 金 牌 的 社 區 獎 項 將 頒 予 在 8 個 體 育 項 目 的 細 項 比 賽 中 取 得 最 多 金 牌 的 地 區 若 獲 得 的 金 牌 數 目 相 同, 有 關 分 區 則 一 同 獲 獎 (7) 最 佳 進 步 社 區 獎 項 將 按 各 區 計 算 第 四 屆 港 運 會 總 得 分 相 減 於 第 三 屆 港 運 會 的 總 得 分, 以 所 得 的 淨 分 差 較 高 的 社 區 為 勝 七 地 區 代 表 團 人 數 (1) 地 區 代 表 團 成 員 : 為 避 免 不 同 身 分 有 可 能 出 現 的 利 益 衝 突 及 角 色 混 淆, 每 位 地 區 代 表 團 成 員 包 括 團 長 副 團 長 總 領 隊 領 隊 教 練 及 運 動 員 只 可 代 表 一 個 分 區 及 擔 任 一 個 職 位 / 身 分 代 表 9

20 團 成 員 最 多 包 括 : 團 長 1 名 副 團 長 3 名 總 領 隊 1 名 領 隊 8 名 及 教 練 15 名 ( 除 五 人 足 球 比 賽 外, 每 項 比 賽 可 報 領 隊 1 名 及 教 練 2 名 ; 五 人 足 球 比 賽 只 可 報 領 隊 1 名 及 教 練 1 名 ) 總 領 隊 領 隊 及 教 練 必 須 年 滿 18 歲 團 長 由 該 區 區 議 會 委 任 當 區 區 議 員 出 任, 副 團 長 總 領 隊 及 領 隊 則 可 由 區 議 員 區 議 會 增 選 委 員 或 地 區 體 育 會 代 表 出 任 (2) 地 區 代 表 團 運 動 員 : 田 徑 96 人 ( 男 女 子 最 多 各 48 人 ) 羽 毛 球 40 人 ( 男 女 子 最 多 各 20 人 ) 籃 球 24 人 ( 男 女 子 最 多 各 12 人 ) 男 子 五 人 足 球 18 人 游 泳 78 人 ( 男 女 子 最 多 各 39 人 ) 乒 乓 球 32 人 ( 男 女 子 最 多 各 16 人 ) 網 球 32 人 ( 男 女 子 最 多 各 16 人 ) 排 球 36 人 ( 男 女 子 最 多 各 18 人 ), 每 區 最 多 有 356 名 運 動 員 參 加, 18 區 總 數 最 多 約 有 名 運 動 員 參 加 (3) 啦 啦 隊 : 啦 啦 隊 領 隊 1 名 教 練 1 名 及 啦 啦 隊 隊 員 ( 最 多 50 人 ) 10

21 第 四 屆 全 港 運 動 會 地 區 選 拔 運 動 員 指 引 附 錄 1. 參 考 了 過 去 三 屆 全 港 運 動 會 ( 港 運 會 ) 的 選 拔 運 動 員 機 制 廉 政 公 署 及 社 會 各 界 對 甄 選 運 動 員 的 意 見, 各 區 應 在 地 區 透 過 公 開 選 拔 形 式 以 甄 選 符 合 大 會 參 賽 資 格 的 運 動 員 代 表 該 區 參 賽, 並 採 取 監 控 措 施 確 保 地 區 選 拔 過 程 公 平 進 行 2. 各 區 議 會 可 因 應 地 區 的 情 況, 成 立 一 個 地 區 選 拔 委 員 會 / 工 作 小 組 或 透 過 現 有 的 議 會, 以 處 理 甄 選 運 動 員 的 各 項 事 宜 地 區 選 拔 委 員 會 / 工 作 小 組 的 成 員 除 包 括 區 議 會 代 表 外, 應 盡 量 加 入 地 區 體 育 會 代 表 和 康 樂 及 文 化 事 務 署 ( 康 文 署 ) 代 表, 以 確 保 選 拔 委 員 會 / 工 作 小 組 的 公 平 和 專 業 性 3. 經 與 有 關 體 育 總 會 商 議 後, 各 項 比 賽 的 公 開 選 拔 方 法 如 下 : (i) 田 徑 比 賽 由 各 區 公 開 招 募 有 興 趣 代 表 該 區 參 加 第 四 屆 港 運 會 的 地 區 運 動 員, 申 請 人 必 須 符 合 港 運 會 的 參 賽 資 格, 並 持 有 下 列 其 中 一 項 認 可 的 成 績 證 明, 方 可 參 加 甄 選 選 拔 委 員 會 / 工 作 小 組 將 按 申 請 人 提 交 的 認 可 成 績, 選 拔 最 佳 成 績 的 運 動 員 代 表 該 區 參 與 相 關 項 目 的 賽 事 : 在 2012 年 期 間, 由 康 文 署 主 辦 的 地 區 分 齡 田 徑 賽 ; 特 步 香 港 田 徑 聯 賽 2012 賽 事 一 至 賽 事 四 ; 特 步 香 港 田 徑 聯 賽 2012 總 決 賽 ; 特 步 2012 年 度 香 港 青 少 年 分 齡 田 徑 賽 ; 國 際 田 聯 世 界 田 徑 日 及 公 開 賽 2012; 在 2012 年 期 間, 由 香 港 學 界 體 育 聯 會 舉 辦 的 中 學 校 際 田 徑 錦 標 賽 ; 公 民 全 港 青 少 年 田 徑 錦 標 賽 2012; 第 五 十 一 屆 大 專 周 年 陸 運 會 ; 2012 香 港 田 徑 公 開 賽 ; 2012 香 港 城 市 田 徑 錦 標 賽 ; 屈 臣 氏 田 徑 會 周 年 大 賽 2012; 南 華 體 育 會 第 六 十 六 屆 全 港 學 界 田 徑 運 動 會 ; 除 上 述 賽 事 外, 在 2012 年 期 間, 由 香 港 業 餘 1

22 田 徑 總 會 主 辦 的 本 地 賽 事 ; 香 港 業 餘 田 徑 總 會 在 2012 年 期 間 的 香 港 排 名 運 動 員 首 10 名 ( 以 及 12 月 的 最 新 公 開 及 青 年 組 排 名 榜 為 準 ) 備 註 : 如 100 米 200 米 100 米 跨 欄 及 110 米 跨 欄 項 目 的 申 請 人 所 持 有 的 是 人 手 計 時 成 績, 其 成 績 會 加 0.24 秒 接 力 項 目 按 申 請 人 提 交 的 個 人 徑 賽 項 目 認 可 成 績 選 拔 最 佳 成 績 的 運 動 員 組 隊 參 賽 (ii) 羽 毛 球 比 賽 由 各 區 舉 辦 一 個 港 運 會 地 區 羽 毛 球 選 拔 比 賽, 以 甄 選 符 合 港 運 會 參 賽 資 格 及 成 績 優 秀 的 運 動 員 代 表 該 區 參 賽 申 請 者 必 須 符 合 港 運 會 參 賽 資 格 及 下 列 其 中 一 項 認 可 成 績 : 在 2011 年 至 2012 年 期 間, 康 文 署 主 辦 的 該 區 分 齡 羽 毛 球 賽 各 年 齡 組 別 的 冠 亞 季 及 殿 軍 ; 香 港 羽 毛 球 總 會 球 員 評 級 表 中, 任 何 一 項 ( 單 打 / 雙 打 / 混 雙 ) 評 為 A B 或 C 級 的 運 動 員 ( 以 各 區 選 拔 賽 截 止 報 名 日 期 當 日 的 最 新 的 球 員 評 級 表 為 準 ); 2011 年 及 2012 年 中 銀 香 港 全 港 羽 毛 球 錦 標 賽, 高 級 組 及 中 級 組 首 8 名 優 勝 者 ; 2011 年 及 2012 年 中 銀 香 港 全 港 青 少 年 羽 毛 球 錦 標 賽,1 6 至 19 歲 組 別 ( 即 2011 年 的 年 組,2012 年 的 年 組 ) 及 13 至 15 歲 組 別 ( 即 2011 年 的 年 組,2012 年 的 年 組 ) 首 8 名 優 勝 者 ; 全 港 學 界 精 英 羽 毛 球 比 賽 首 8 名 優 勝 者 ( 以 各 區 選 拔 賽 截 止 報 名 日 期 當 日 的 最 新 年 度 比 賽 成 績 為 準 ) 個 人 比 賽 項 目 : 男 子 單 打 女 子 單 打 男 子 雙 打 女 子 雙 打 及 混 合 雙 打 隊 際 項 目 則 由 地 區 選 出 個 人 項 目 的 優 勝 者 組 隊 參 賽 2

23 (iii) 游 泳 比 賽 由 各 區 公 開 招 募 有 興 趣 代 表 該 區 參 加 第 四 屆 港 運 會 的 地 區 運 動 員, 申 請 人 必 須 符 合 港 運 會 的 參 賽 資 格, 並 持 有 下 列 其 中 一 項 認 可 的 成 績 證 明 ( 該 成 績 必 須 達 到 第 四 屆 港 運 會 游 泳 比 賽 參 賽 達 標 時 間, 即 香 港 業 餘 游 泳 總 會 公 布 2012 年 長 池 游 泳 得 分 表 各 項 目 的 15 分 成 績 ), 方 可 參 加 甄 選 選 拔 委 員 會 / 工 作 小 組 將 按 申 請 人 提 交 的 認 可 成 績, 選 拔 最 佳 成 績 的 運 動 員 代 表 該 區 參 與 相 關 項 目 的 賽 事 : 在 2012 年 期 間, 由 康 文 署 主 辦 的 地 區 分 齡 游 泳 比 賽 ; 由 香 港 業 餘 游 泳 總 會 主 辦 下 列 的 賽 事 : 2012 年 第 八 屆 香 港 國 際 公 開 游 泳 錦 標 賽 2012 年 長 池 分 齡 游 泳 錦 標 賽 2012 年 長 池 分 齡 游 泳 比 賽 ( 第 一 至 第 三 組 ) 先 進 長 池 游 泳 錦 標 賽 ( 第 一 部 ) 先 進 長 池 游 泳 錦 標 賽 ( 第 二 部 ) 先 進 長 池 游 泳 錦 標 賽 ( 第 三 部 ) 2012 年 週 年 先 進 游 泳 錦 標 賽 在 2012 年 期 間, 由 香 港 學 界 體 育 聯 會 舉 辦 的 中 學 校 際 游 泳 錦 標 賽 接 力 項 目 則 由 已 選 出 的 個 人 項 目 運 動 員 組 隊 參 賽 (iv) 乒 乓 球 比 賽 由 各 區 舉 辦 一 個 港 運 會 地 區 乒 乓 球 選 拔 比 賽, 以 甄 選 符 合 港 運 會 參 賽 資 格 及 成 績 優 秀 的 運 動 員 代 表 該 區 參 賽 申 請 者 必 須 符 合 港 運 會 參 賽 資 格 及 下 列 其 中 一 項 認 可 成 績 : 在 2011 年 至 2012 年 期 間, 康 文 署 主 辦 的 該 區 分 齡 乒 乓 球 賽 各 年 齡 組 別 的 冠 亞 季 及 殿 軍 ; 香 港 乒 乓 總 會 的 排 名 運 動 員 ( 以 向 該 區 遞 交 申 請 人 / 隊 排 名 最 高 的 8 名 / 隊 ; 雙 打 項 目 以 2 名 運 動 員 在 單 打 排 名 榜 所 得 積 分 總 和 定 排 名, 以 各 區 選 拔 賽 截 止 報 名 日 期 當 日 的 最 新 排 名 榜 為 準 ) 個 人 比 賽 項 目 : 男 子 單 打 女 子 單 打 男 子 雙 打 3

24 女 子 雙 打 及 混 合 雙 打 隊 際 項 目 則 由 地 區 選 出 個 人 項 目 的 優 勝 者 組 隊 參 賽 (v) 網 球 比 賽 由 各 區 舉 辦 一 個 港 運 會 地 區 網 球 選 拔 比 賽, 以 甄 選 符 合 港 運 會 參 賽 資 格 及 成 績 優 秀 的 運 動 員 代 表 該 區 參 賽 申 請 者 必 須 符 合 港 運 會 參 賽 資 格 及 下 列 其 中 一 項 認 可 成 績 : 在 2011 年 至 2012 年 期 間, 康 文 署 主 辦 的 該 區 分 齡 網 球 賽 各 年 齡 組 別 的 冠 亞 季 及 殿 軍 ; 香 港 網 球 總 會 的 男 子 / 女 子 單 打 排 名 榜 的 排 名 運 動 員 ( 以 向 該 區 遞 交 申 請 人 / 隊 排 名 最 高 的 8 名 / 隊 ; 雙 打 項 目 以 2 名 運 動 員 在 單 打 排 名 榜 所 得 積 分 總 和 定 排 名, 以 各 區 選 拔 賽 截 止 報 名 日 期 當 日 的 最 新 排 名 榜 為 準 ) 個 人 比 賽 項 目 : 男 子 單 打 女 子 單 打 男 子 雙 打 女 子 雙 打 及 混 合 雙 打 隊 際 項 目 則 由 地 區 選 出 個 人 項 目 的 優 勝 者 組 隊 參 賽 以 上 5 項 體 育 比 賽 ( 田 徑 羽 毛 球 游 泳 乒 乓 球 及 網 球 比 賽 ), 如 各 區 未 能 透 過 上 述 公 開 的 選 拔 方 法 選 出 代 表 參 賽, 則 可 舉 辦 一 個 公 開 賽 接 受 區 內 符 合 港 運 會 參 賽 資 格 但 沒 有 認 可 成 績 的 人 士 報 名 參 加 每 項 目 名 額 為 8 名, 如 申 請 參 賽 的 人 數 / 隊 數 超 額, 可 以 抽 籤 方 法 分 配 (vi) 籃 球 比 賽 各 區 舉 辦 一 個 公 開 的 港 運 會 地 區 籃 球 選 拔 賽, 凡 符 合 港 運 會 參 賽 資 格 的 運 動 員 均 可 組 隊 報 名 參 加 參 賽 名 額 為 男 女 子 組 各 最 少 8 隊 如 參 賽 隊 數 超 過 所 定 名 額, 則 計 算 每 隊 於 香 港 籃 球 總 會 2012/ 2013 年 度 註 冊 組 別 得 分 最 高 的 其 中 5 名 運 動 員 所 得 分 數 總 和 定 參 賽 優 先 次 序 ( 分 數 計 算 方 法 為 男 子 運 動 員 屬 於 甲 一 組 得 3 分 甲 二 組 得 2 分, 而 乙 組 得 1 分 ; 女 子 運 動 員 屬 於 甲 組 得 3 分, 而 乙 組 得 1 分 ), 如 遇 4

25 報 名 隊 伍 分 數 相 同, 則 以 抽 籤 方 法 分 配 先 後 次 序 優 勝 隊 伍 將 代 表 該 區 參 加 港 運 會 (vii) 五 人 足 球 比 賽 各 區 舉 辦 一 個 公 開 的 港 運 會 地 區 男 子 五 人 足 球 選 拔 賽, 凡 符 合 港 運 會 參 賽 資 格 的 運 動 員 均 可 組 隊 報 名 參 加 參 賽 名 額 8 隊 如 參 賽 隊 數 超 過 所 定 名 額, 則 計 算 每 隊 於 香 港 足 球 總 會 球 員 註 冊 組 別 得 分 最 高 的 其 中 5 名 運 動 員 所 得 分 數 總 和 定 參 賽 優 先 次 序, 以 各 區 選 拔 賽 截 止 報 名 日 期 的 最 新 球 員 註 冊 組 別 為 準 ( 分 數 計 算 方 法 為 運 動 員 屬 於 甲 組 得 4 分 乙 組 得 3 分 丙 / 丁 組 得 2 分, 而 青 年 聯 賽 各 級 別 得 1 分 ), 如 遇 報 名 隊 伍 分 數 相 同, 則 以 抽 籤 方 法 分 配 先 後 次 序 優 勝 隊 伍 將 代 表 該 區 參 加 港 運 會 (viii) 排 球 比 賽 各 區 舉 辦 一 個 公 開 的 港 運 會 地 區 排 球 選 拔 賽, 凡 符 合 港 運 會 參 賽 資 格 的 運 動 員 均 可 組 隊 報 名 參 加 參 賽 名 額 為 男 女 子 組 各 最 少 8 隊 如 參 賽 隊 數 超 過 所 定 名 額, 則 計 算 每 隊 於 香 港 排 球 總 會 2012/ 2013 年 度 註 冊 組 別 得 分 最 高 的 其 中 6 名 運 動 員 所 得 分 數 總 和 定 參 賽 優 先 次 序 ( 分 數 計 算 方 法 為 運 動 員 屬 於 甲 一 組 得 3 分 甲 二 組 得 2 分, 而 乙 組 得 1 分 ), 如 遇 報 名 隊 伍 分 數 相 同, 則 以 抽 籤 方 法 分 配 先 後 次 序 優 勝 隊 伍 將 代 表 該 區 參 加 港 運 會 以 上 3 項 體 育 比 賽 ( 籃 球 五 人 足 球 及 排 球 比 賽 ), 如 各 區 未 能 透 過 上 述 公 開 的 選 拔 方 法 選 出 符 合 港 運 會 參 賽 資 格 的 代 表 隊 為 該 區 參 賽, 則 可 舉 辦 一 個 相 關 體 育 項 目 的 地 區 個 人 技 術 甄 選 賽 公 開 接 受 任 何 符 合 港 運 會 參 賽 資 格 的 人 士 報 名 參 加 4. 為 了 提 高 各 區 選 拔 運 動 員 參 賽 的 透 明 度, 各 區 議 會 應 在 該 地 區 廣 泛 公 布 有 關 選 拔 機 制 及 方 法, 包 括 參 賽 資 格 及 甄 選 時 間 等, 並 提 供 渠 道 讓 市 民 查 詢 ( 例 如 將 選 拔 形 式 參 賽 資 格 等 張 貼 於 區 議 會 / 地 區 民 政 事 務 處 / 康 文 署 地 區 康 樂 事 務 辦 事 處 的 告 示 板 上, 供 市 民 閱 覽 ) 5. 為 避 免 利 益 衝 突, 有 關 區 議 會 / 區 議 會 轄 下 委 員 會 / 選 拔 5

26 委 員 會 / 工 作 小 組 的 秘 書 處 在 每 次 討 論 選 拔 運 動 員 的 議 程 前, 應 提 醒 所 有 委 員 申 報 利 益, 無 論 有 沒 有 申 報 個 案, 均 須 紀 錄 在 案, 有 關 申 報 書 樣 本 見 附 表 同 時, 參 與 選 拔 運 動 員 的 人 士 應 遵 守 下 列 守 則 : (i) 應 避 免 與 任 何 候 選 的 運 動 員 有 任 何 私 人 關 係, 不 論 是 實 際 或 表 面 上 的 關 係, 如 有 任 何 可 能 出 現 的 利 益 衝 突, 應 向 該 區 議 會 / 區 議 會 轄 下 委 員 會 / 選 拔 委 員 會 / 工 作 小 組 申 報 ; (ii) 因 擔 任 上 述 區 議 會 / 委 員 會 / 工 作 小 組 委 員 而 獲 得 的 所 有 參 賽 者 的 資 料 均 會 絕 對 保 密 ; (iii) 不 會 未 經 區 議 會 區 議 會 轄 下 委 員 會 選 拔 委 員 會 / 工 作 小 組 事 先 同 意 披 露 或 利 用 或 以 任 何 方 式 以 參 賽 者 的 資 料 作 謀 取 個 人 或 其 他 利 益 用 途 ; 以 及 (iv) 按 公 正 和 公 平 的 原 則 及 區 議 會 或 上 述 委 員 會 所 訂 定 的 甄 選 機 制 及 準 則 作 出 所 有 評 選 決 定 6. 根 據 大 會 參 賽 規 則, 運 動 員 必 須 持 有 有 效 的 香 港 永 久 性 居 民 身 分 證 或 持 有 有 效 的 香 港 居 民 身 分 證 並 在 港 居 住 滿 3 年 ; 並 在 所 代 表 的 分 區 居 住 本 區 居 住 人 士 如 有 需 要, 大 會 有 權 要 求 參 賽 者 所 屬 的 區 議 會 提 供 參 賽 者 的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居 住 年 期 及 住 址 證 明 文 件, 以 供 核 實 參 賽 資 格 各 區 議 會 為 運 動 員 報 名 參 賽 前, 必 須 查 核 該 運 動 員 的 身 分 證 及 住 址 證 明 持 有 香 港 居 民 身 分 證 的 參 賽 者 必 須 同 時 向 所 屬 的 分 區 負 責 人 出 示 居 港 年 滿 3 年 或 以 上 的 第 一 次 入 境 證 明 書 的 記 錄 ( 例 如 : 單 程 證 護 照 等 ), 以 證 明 居 港 年 期 符 合 大 會 規 定 本 區 居 住 人 士 是 指 在 有 關 分 區 的 區 域 範 圍 居 住 的 人 士, 而 該 分 區 的 區 域 範 圍 是 根 據 區 議 會 選 舉 選 區 分 界 圖 而 界 定 住 址 證 明 是 指 參 賽 者 須 提 交 有 效 的 證 明 文 件 副 本, 以 供 本 署 核 實 身 分 和 存 檔, 例 如 : (i) 在 最 近 三 個 月 內 由 公 用 或 商 業 機 構 或 銀 行 發 出 的 單 據 ( 例 如 : 銀 行 按 揭 供 款 單 差 餉 通 知 書 電 費 單 水 費 單 銀 行 月 結 單 或 電 話 繳 費 單 等 ); 或 (ii) 由 民 政 事 務 總 署 所 發 出 之 住 址 宣 誓 聲 明 ; 或 (iii) 租 約 或 住 戶 證 ; 或 (iv) 附 有 住 址 證 明 的 學 生 手 冊 ( 如 未 能 提 供 學 生 手 冊 的 學 童, 可 提 供 上 述 第 (i ) 至 (iii) 項 印 有 家 長 姓 名 的 文 件, 另 加 出 生 證 明 文 件 為 證 ) ( 註 : 學 生 宿 舍 及 運 動 員 宿 舍 不 可 視 作 居 住 地 址 ) 6

27 附 表 致 : 區 議 會 / 委 員 會 / 選 拔 委 員 會 / 工 作 小 組 * (* 請 將 不 適 用 者 刪 除 ) 第 四 屆 全 港 運 動 會 選 拔 運 動 員 利 益 申 報 表 格 會 議 日 期 : 本 人 ( 姓 名 ) 現 擬 就 選 拔 區 代 表 隊 運 動 員 申 報 利 益 如 下 : (a) 本 人 與 下 列 機 構 有 聯 繫 : 機 構 名 稱 本 人 的 身 分 (b) 本 人 與 下 列 候 選 運 動 員 有 聯 繫 : 運 動 員 姓 名 與 申 報 人 的 關 係 ( 如 親 屬 朋 友 等 ) (c) 其 他 : 簽 署 : 姓 名 : 日 期 : 7

28 第 四 屆 全 港 運 動 會 宣 傳 計 劃 附 件 四 項 目 ( 一 ) 沿 用 全 港 運 動 會 會 徽 及 主 題 曲 : 月 份 2012 年 2013 年 6 月 7 月 8 月 9 月 10 月 11 月 12 月 1 月 2 月 3 月 4 月 5 月 6 月 沿 用 全 港 運 動 會 會 徽 及 主 題 曲 於 第 四 屆 港 運 會 各 項 宣 傳 活 動 / 物 品, 以 樹 立 港 運 會 統 一 及 具 代 表 性 的 形 象 ( 二 ) 設 立 專 題 網 頁 : 重 新 設 計 專 題 網 頁, 改 善 網 頁 的 互 動 功 能, 發 放 更 多 港 運 會 的 視 頻 資 訊, 為 市 民 提 供 更 方 便 快 捷 和 多 樣 化 的 港 運 會 消 息, 以 增 加 第 四 屆 港 運 會 專 題 網 頁 的 吸 引 力 安 排 港 運 會 專 題 網 頁 超 連 結 至 香 港 政 府 一 站 通 港 協 暨 奧 委 會 有 關 的 體 育 總 會 香 港 學 界 體 育 聯 會 及 相 關 協 助 團 體 如 香 港 教 育 城 中 國 香 港 啦 啦 隊 總 會 香 港 攝 影 學 會 的 網 頁, 以 廣 宣 傳 ( 三 ) 製 作 及 分 發 宣 傳 物 品 : 製 作 3 款 宣 傳 海 報, 分 發 到 十 八 區 區 議 會 港 協 暨 奧 委 會 協 辦 體 育 總 會 和 康 文 署 各 分 區 辦 事 處 及 轄 下 場 地 張 貼 甄 選 全 民 參 與 活 動 主 題 1

29 項 目 月 份 將 港 運 會 徽 號 或 宣 傳 標 語 印 製 在 康 文 署 18 區 的 宣 傳 物 品 上, 如 每 月 康 體 活 動 一 覽 表, 呼 籲 全 港 市 民 響 應 第 四 屆 港 運 會 各 項 活 動 製 作 大 型 宣 傳 橫 額, 在 18 區 當 眼 處 懸 掛, 及 於 大 型 活 動 中 展 示 安 排 在 公 共 交 通 工 具 如 電 車 九 巴 新 巴 及 城 巴 車 身 張 貼 大 型 廣 告, 以 廣 泛 宣 傳 港 運 會 的 活 動 製 作 燈 柱 旗, 於 港 運 會 比 賽 期 間 在 18 區 適 當 地 點 懸 掛, 為 第 四 屆 港 運 會 營 造 氣 氛 於 港 運 會 宣 傳 及 全 民 參 與 活 動 和 比 賽 期 間 在 港 鐵 沿 線 的 廣 告 燈 箱 展 示 港 運 會 海 報 製 作 港 運 會 宣 傳 展 板, 於 大 會 及 地 區 舉 辦 宣 傳 及 全 民 參 與 活 動 時 在 場 地 展 示, 向 市 民 介 紹 第 四 屆 港 運 會 製 作 港 運 會 宣 傳 短 片, 在 康 文 署 場 館 港 鐵 車 廂 和 巴 士 內 播 放 安 排 在 2013 香 港 花 卉 展 覽 中 設 置 專 題 展 覽 及 大 型 花 圃, 向 市 民 介 紹 及 宣 傳 第 四 屆 港 運 會 為 營 造 港 運 會 的 熱 鬧 氣 氛, 於 比 賽 期 間 在 香 港 海 底 隧 道 兩 邊 ( 香 港 灣 仔 及 九 龍 紅 磡 ) 入 口 張 貼 大 型 廣 告, 以 作 宣 傳 2012 年 2013 年 6 月 7 月 8 月 9 月 10 月 11 月 12 月 1 月 2 月 3 月 4 月 5 月 6 月 甄 選 全 民 參 與 活 動 主 題 2

30 項 目 月 份 製 作 一 系 列 紀 念 品, 透 過 各 項 宣 傳 活 動 派 發 給 市 民 及 參 加 者, 以 作 宣 傳 製 作 紀 念 特 刊 及 光 碟, 贈 送 予 各 參 與 單 位 協 辦 機 構 留 念 2012 年 2013 年 6 月 7 月 8 月 9 月 10 月 11 月 12 月 1 月 2 月 3 月 4 月 5 月 6 月 ( 四 ) 舉 辦 宣 傳 及 全 民 參 與 活 動 : 舉 辦 第 四 屆 港 運 會 開 展 禮, 公 布 第 四 屆 港 運 會 的 比 賽 項 目 地 區 運 動 員 甄 選 詳 情 及 委 任 第 四 屆 港 運 會 體 育 大 使 11/6 各 地 區 籌 委 會 於 區 內 進 行 宣 傳 活 動, 鼓 勵 全 民 參 與 及 支 持 港 運 會 各 項 活 動 舉 辦 第 四 屆 港 運 會 十 八 區 誓 師 儀 式 暨 記 者 招 待 會, 讓 傳 媒 專 訪 18 區 備 戰 情 況 及 介 紹 各 項 宣 傳 及 全 民 參 與 活 動 28/1 舉 辦 第 四 屆 港 運 會 倒 數 活 動, 介 紹 開 幕 典 禮 門 票 派 發 安 排 及 有 關 的 特 備 節 目, 以 鼓 勵 全 港 市 民 支 持 及 參 與 第 四 屆 港 運 會 27/3 舉 辦 全 民 參 與 活 動, 以 鼓 勵 全 港 市 民 透 過 不 同 方 式 支 持 及 參 與 第 四 屆 港 運 會, 活 動 包 括 : 3

31 項 目 月 份 舉 辦 投 票 活 動, 選 出 我 最 支 持 的 體 育 社 區 和 競 猜 第 四 屆 港 運 會 總 冠 軍, 市 民 可 於 康 文 署 轄 下 各 分 區 辦 事 處 及 體 育 館 索 取 競 猜 表 格, 或 透 過 互 聯 網 直 接 進 行 競 猜 及 投 票 選 舉 活 動, 並 安 排 於 閉 幕 暨 綜 合 頒 獎 典 禮 中 公 布 結 果 及 進 行 抽 獎 舉 辦 精 英 運 動 員 示 範 及 交 流 活 動, 邀 請 第 四 屆 港 運 會 各 項 體 育 比 賽 的 香 港 精 英 運 動 員 透 過 示 範 及 經 驗 分 享 與 18 區 參 賽 運 動 員 進 行 交 流 2012 年 2013 年 6 月 7 月 8 月 9 月 10 月 11 月 12 月 1 月 2 月 3 月 4 月 5 月 6 月 舉 辦 十 八 區 啦 啦 隊 大 賽, 由 每 區 自 組 一 支 啦 啦 隊 參 與 比 賽 及 為 運 動 員 打 氣, 並 安 排 各 隊 伍 於 開 幕 禮 中 帶 領 所 屬 分 區 的 運 動 員 列 隊 進 場 及 表 演 比 賽 結 果 於 港 運 會 閉 幕 暨 綜 合 頒 獎 典 禮 中 公 布, 各 優 勝 隊 伍 會 獲 邀 於 閉 幕 暨 綜 合 頒 獎 典 禮 中 表 演 及 領 取 獎 項 3/3 比 賽 27/4 開 幕 禮 表 演 2/6 閉 幕 禮 表 演 舉 辦 活 力 動 感 攝 影 比 賽, 讓 攝 影 愛 好 者 透 過 拍 攝 港 運 會 各 項 體 育 比 賽 及 相 關 宣 傳 活 動 的 精 彩 鏡 頭, 一 同 參 與 第 四 屆 港 運 會 評 選 工 作 會 於 港 運 會 完 結 後 進 行, 所 有 得 獎 作 品 會 於 港 運 會 網 頁 公 布, 並 安 排 在 康 文 署 場 地 作 18 區 巡 迴 展 覽 4

32 月 份 項 目 ( 五 ) 媒 體 夥 伴 計 劃 及 向 傳 媒 機 構 發 放 運 動 會 資 訊 : 2012 年 2013 年 6 月 7 月 8 月 9 月 10 月 11 月 12 月 1 月 2 月 3 月 4 月 5 月 6 月 邀 請 香 港 電 台 為 港 運 會 的 媒 體 夥 伴, 加 強 各 個 宣 傳 及 全 民 參 與 活 動 的 效 果 和 連 貫 性, 讓 全 港 市 民 更 廣 泛 認 識 支 持 和 參 與 港 運 會 發 放 新 聞 稿 予 報 章 電 台 及 電 視 台 等 傳 媒 機 構 以 報 導 第 四 屆 港 運 會 的 最 新 消 息, 讓 市 民 獲 悉 有 關 運 動 會 的 資 訊 於 不 同 傳 媒 機 構 刊 登 廣 告 及 播 放 宣 傳 聲 帶 / 短 片, 以 廣 宣 傳 港 運 會 的 最 新 消 息 安 排 傳 媒 機 構 採 訪, 以 報 導 港 運 會 的 最 新 消 息 ( 六 ) 訂 製 大 會 制 服 : 各 籌 委 會 / 常 委 會 成 員 參 賽 運 動 員 啦 啦 隊 隊 員 及 代 表 團 成 員 均 獲 贈 大 會 制 服 一 套, 包 括 T 恤 長 袖 運 動 外 套 及 長 褲 各 一 件, 以 樹 立 港 運 會 的 統 一 形 象 ( 七 ) 舉 辦 大 型 開 幕 典 禮 : 第 四 屆 港 運 會 開 幕 典 禮 擬 於 2013 年 4 月 27 日 在 小 西 灣 運 動 場 舉 行 活 動 內 容 包 括 由 18 區 啦 啦 隊 引 領 各 區 運 動 員 及 代 表 團 列 隊 進 場 以 及 安 排 18 區 代 表 一 同 參 與 燃 點 聖 火 儀 式 體 育 項 目 表 演 示 範 大 型 文 娛 表 演 節 目 等 27/4 5

33 項 目 ( 八 ) 舉 辦 大 型 閉 幕 暨 綜 合 頒 獎 典 禮 : 月 份 2012 年 2013 年 6 月 7 月 8 月 9 月 10 月 11 月 12 月 1 月 2 月 3 月 4 月 5 月 6 月 第 四 屆 港 運 會 閉 幕 暨 綜 合 頒 獎 典 禮 擬 於 2013 年 6 月 2 日 在 九 龍 公 園 體 育 館 舉 行, 並 安 排 頒 發 下 列 獎 項 : 2/6 第 四 屆 全 港 運 動 會 總 冠 亞 季 軍 各 項 體 育 比 賽 全 場 總 冠 亞 季 軍 第 四 屆 港 運 會 最 積 極 參 與 社 區 獎 第 四 屆 港 運 會 最 佳 進 步 社 區 獎 第 四 屆 港 運 會 獲 得 最 多 金 牌 的 社 區 獎 第 四 屆 港 運 會 我 最 支 持 的 體 育 社 區 獎 邀 請 十 八 區 啦 啦 隊 大 賽 的 得 獎 隊 伍 表 演 助 慶 邀 請 嘉 賓 為 競 猜 及 投 票 活 動 抽 出 得 獎 者 6

34 附 件 五 第 四 屆 全 港 運 動 會 贊 助 計 劃 及 鳴 謝 安 排 甲 大 會 贊 助 ( 一 ) 贊 助 級 別 名 額 及 要 求 贊 助 級 別 名 額 贊 助 要 求 ( 港 幣 ) 備 註 (1) 主 要 貢 獻 機 構 ( 可 獲 優 先 選 擇 一 項 比 賽 冠 名 ) 1 個 $400 萬 或 以 上 現 金 (2) 比 賽 冠 名 贊 助 8 個 * $60 萬 或 以 上 ( 每 項 活 動 ) 現 金 及 服 務 / 商 品 現 金 比 例 需 佔 總 值 的 三 分 之 二 或 以 上 ( 即 現 金 最 少 $40 萬 ) (3) 鑽 石 贊 助 / 指 定 供 應 商 不 限 $50 萬 或 以 上 現 金 / 服 務 / 商 品 (4) 金 贊 助 不 限 $10 萬 或 以 上 現 金 / 服 務 / 商 品 (5) 紀 念 特 刊 廣 告 不 限 $2 萬 ( 全 版 ) $1 萬 ( 半 版 ) 現 金 * 可 供 冠 名 贊 助 的 比 賽 有 9 項, 包 括 8 個 體 育 比 賽 ( 田 徑 羽 毛 球 籃 球 五 人 足 球 游 泳 乒 乓 球 網 球 及 排 球 ) 及 攝 影 比 賽, 而 主 要 貢 獻 機 構 可 獲 優 先 選 擇 一 項 比 賽 冠 名 1

35 ( 二 ) 鳴 謝 安 排 鳴 謝 項 目 主 要 貢 獻 機 構 比 賽 冠 名 贊 助 1. 賽 事 / 獎 盃 冠 名 2. 誓 師 禮 3. 倒 數 活 動 4. 開 幕 典 禮 5. 閉 幕 暨 綜 合 頒 獎 典 禮 6. 紀 念 特 刊 全 港 運 動 會 總 冠 亞 季 軍 獎 盃 以 贊 助 機 構 的 名 稱 命 名 可 優 先 選 擇 一 項 比 賽 以 贊 助 機 構 的 名 稱 命 名 以 貴 賓 身 分 出 席 獲 邀 上 台 參 與 典 禮 的 部 份 環 節 以 貴 賓 身 分 出 席 獲 邀 上 台 參 與 典 禮 的 部 份 環 節 以 貴 賓 身 分 出 席 獲 邀 參 與 典 禮 的 部 份 環 節 獲 贈 嘉 賓 入 場 券 獲 頒 發 感 謝 狀 / 紀 念 品 以 貴 賓 身 分 出 席 與 主 禮 嘉 賓 一 同 頒 發 全 港 運 動 會 總 冠 亞 季 軍 的 獎 盃 機 構 代 表 撰 寫 獻 辭 免 費 刊 登 封 底 內 頁 全 版 廣 告 該 項 賽 事 以 贊 助 機 構 的 名 稱 命 名 以 貴 賓 身 分 出 席 獲 邀 上 台 參 與 典 禮 的 部 份 環 節 以 貴 賓 身 分 出 席 獲 邀 上 台 參 與 典 禮 的 部 份 環 節 以 貴 賓 身 分 出 席 獲 贈 嘉 賓 入 場 券 獲 頒 發 感 謝 狀 / 紀 念 品 以 貴 賓 身 分 出 席 在 比 賽 決 賽 日 頒 發 其 贊 助 比 賽 的 獎 牌 / 盃 在 閉 幕 典 禮 與 主 禮 嘉 賓 一 同 頒 發 其 贊 助 比 賽 的 獎 盃 2 鑽 石 贊 助 / 指 定 供 應 商 以 嘉 賓 身 分 出 席 以 嘉 賓 身 分 出 席 以 嘉 賓 身 分 出 席 獲 贈 嘉 賓 入 場 券 獲 頒 發 感 謝 狀 / 紀 念 品 以 嘉 賓 身 分 出 席 金 贊 助 以 嘉 賓 身 分 出 席 以 嘉 賓 身 分 出 席 以 嘉 賓 身 分 出 席 獲 贈 嘉 賓 入 場 券 獲 頒 發 感 謝 狀 / 紀 念 品 以 嘉 賓 身 分 出 席 免 費 刊 登 內 頁 全 版 廣 告 免 費 刊 登 內 頁 全 版 廣 告 免 費 刊 登 內 頁 半 版 廣 告

36 鳴 謝 項 目 主 要 貢 獻 機 構 比 賽 冠 名 贊 助 鑽 石 贊 助 / 指 定 供 應 商 金 贊 助 7. 使 用 會 徽 及 口 號 以 銷 售 旗 下 產 品 / 服 務 8. 在 開 幕 典 禮 及 比 賽 期 間 的 比 賽 場 地 設 立 推 廣 / 銷 售 攤 位 ( 如 場 地 及 位 置 許 可 ) 9. 商 標 及 網 頁 連 結 可 在 全 港 運 動 會 網 頁 內 展 示 10. 在 各 項 宣 傳 物 品 內 ( 如 海 報 橫 額 紀 念 特 刊 及 文 字 廣 告 等 ) 展 示 商 標 及 鳴 謝 11. 自 費 擺 放 宣 傳 板 / 橫 額 ( 只 限 在 其 贊 助 比 賽 的 場 地 ) ( 其 產 品 / 服 務 必 須 配 合 該 活 動 的 需 要 ) 開 幕 典 禮 (10 塊 ) 閉 幕 典 禮 (2 塊 ) 誓 師 / 倒 數 / 宣 傳 活 動 (4 塊 ) 各 項 比 賽 場 地 (4 塊 ) 開 幕 典 禮 (4 塊 ) 閉 幕 典 禮 (2 塊 ) 其 贊 助 比 賽 場 地 (4 塊 ) 開 幕 典 禮 (2 塊 ) 閉 幕 典 禮 (1 塊 ) 各 項 比 賽 場 地 (2 塊 ), 獲 冠 名 贊 助 比 賽 的 場 地 除 外 開 幕 典 禮 (2 塊 ) 閉 幕 典 禮 (1 塊 ) 3

37 乙 地 區 贊 助 ( 一 ) 贊 助 要 求 : 金 額 及 形 式 不 限, 可 以 為 現 金 服 務 或 商 品 ( 二 ) 鳴 謝 安 排 : 各 分 區 可 自 行 為 贊 助 其 地 區 的 贊 助 單 位 安 排 地 區 性 的 鳴 謝 而 籌 委 會 只 會 為 贊 助 金 額 / 商 品 / 服 務 等 值 超 過 港 幣 $10 萬 的 地 區 贊 助 單 位 作 下 列 的 大 會 鳴 謝 : (i) (ii) (iii) 在 紀 念 特 刊 及 專 題 網 頁 內 予 以 鳴 謝 獲 邀 以 嘉 賓 身 分 出 席 典 禮 及 大 型 宣 傳 活 動 獲 贈 開 幕 典 禮 嘉 賓 入 場 券 丙 贊 助 金 額 的 運 用 ( 一 ) 大 會 贊 助 所 有 來 自 贊 助 者 / 機 構 的 現 金 收 入 必 須 用 於 舉 辦 第 四 屆 全 港 運 動 會 相 關 活 動 及 宣 傳 項 目 的 開 支, 例 如 地 區 運 動 員 選 拔 及 訓 練 體 育 比 賽 全 民 參 與 及 宣 傳 活 動 開 幕 及 閉 幕 典 禮 廣 告 及 宣 傳 物 品 等 ( 二 ) 地 區 贊 助 來 自 贊 助 者 / 機 構 的 現 金 或 物 資 贊 助 必 須 用 於 該 區 參 加 第 四 屆 全 港 運 動 會 的 相 關 活 動 的 開 支 上 丁 附 註 (i) 大 會 不 接 受 煙 酒 商 或 博 彩 機 構 的 贊 助 ; (ii) 如 有 興 趣 贊 助 的 單 位 超 出 該 級 別 的 名 額, 或 同 一 項 比 賽 有 超 過 一 名 的 冠 名 贊 助 商, 大 會 將 按 贊 助 的 金 額 商 品 / 服 務 是 否 配 合 活 動 需 要 贊 助 機 構 的 業 務 性 質 形 象 和 誠 信 等 作 為 考 慮 因 素 ; 以 往 曾 贊 助 全 港 運 動 會 的 單 位 將 獲 優 先 考 慮 ; 4

38 (iii) 如 有 意 贊 助 的 單 位 之 間 可 能 在 業 務 上 互 有 競 爭, 大 會 會 盡 早 就 贊 助 事 宜 知 會 各 方 及 進 行 協 商, 並 保 留 選 擇 或 拒 絕 接 納 贊 助 商 的 最 後 權 利 ; (iv) 各 項 鳴 謝 物 品 的 排 列 先 後 次 序 會 按 贊 助 級 別 及 贊 助 金 額 的 高 低 作 出 安 排 而 贊 助 金 額 高 低 的 釐 定, 會 先 行 計 算 現 金 贊 助 金 額, 然 後 再 計 算 商 品 / 服 務 的 等 值 贊 助 金 額 如 金 額 相 同, 則 按 贊 助 機 構 在 商 業 登 記 內 的 英 文 名 稱 按 字 母 排 列 先 後 次 序 ; (v) 商 品 / 服 務 的 贊 助 必 須 以 全 數 方 式 贊 助, 大 會 不 考 慮 以 優 惠 價 或 成 本 價 等 方 式 提 供 的 商 品 / 服 務 贊 助 ; (vi) 自 費 宣 傳 板 或 橫 額 的 內 容 須 經 籌 委 會 秘 書 處 審 議, 大 會 有 權 修 改 有 關 的 內 容 ; (vii) 大 會 須 視 乎 場 地 的 面 積 布 置 及 活 動 安 排 而 調 整 有 關 的 尺 寸 及 指 定 擺 放 的 地 點 如 同 時 有 多 塊 / 幅 宣 傳 板 或 橫 額 需 擺 放, 位 置 會 按 上 述 (iv) 項 的 方 法 由 大 會 編 配 ; (viii) 大 會 有 全 面 的 酌 情 權, 可 選 擇 或 拒 絕 接 受 任 何 贊 助 ; 以 及 保 留 修 訂 以 上 條 款 的 權 利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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