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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九 龍 城 區 議 會 食 物 環 境 衞 生 事 務 委 員 會 第 二 次 會 議 記 錄 日 期 : 2012 年 2 月 9 日 ( 星 期 四 ) 時 間 : 下 午 2 時 30 分 地 點 : 九 龍 城 民 政 事 務 處 會 議 室 出 席 者 : 主 席 : 黃 以 謙 議 員 副 主 席 : 黃 潤 昌 議 員 委 員 : 梁 美 芬 議 員, JP ( 於 下 午 4 時 40 分 出 席,5 時 55 分 離 席 ) 劉 偉 榮 議 員, JP 蕭 婉 嫦 議 員, BBS, JP 莫 嘉 嫻 議 員 蕭 亮 聲 議 員 李 慧 議 員, JP ( 於 下 午 2 時 58 分 出 席 ) 任 國 棟 議 員 ( 於 下 午 2 時 35 分 出 席 ) 李 蓮 議 員, MH 勞 超 傑 議 員 ( 於 下 午 4 時 35 分 離 席 ) 張 仁 康 議 員 吳 寶 強 議 員 ( 於 下 午 2 時 40 分 出 席 ) 左 滙 雄 議 員 吳 奮 金 議 員 楊 永 杰 議 員 鄭 利 明 議 員 潘 國 華 議 員 何 顯 明 議 員, MH 潘 志 文 議 員 楊 振 宇 議 員 ( 於 下 午 5 時 17 分 離 席 ) 陸 勁 光 議 員 ( 於 下 午 4 時 17 分 離 席 ) 秘 書 : 李 穎 嫻 女 士 九 龍 城 民 政 事 務 處 行 政 主 任 ( 區 議 會 )2

2 - 2 - 列 席 者 : 黃 金 華 先 生 環 境 保 護 署 高 級 環 境 保 護 主 任 ( 區 域 東 )5 張 汝 成 先 生 食 物 環 境 衞 生 署 九 龍 城 區 環 境 衞 生 總 監 李 嘉 麗 女 士 康 樂 及 文 化 事 務 署 九 龍 城 區 副 康 樂 事 務 經 理 譚 李 佩 儀 女 士 九 龍 城 民 政 事 務 處 高 級 行 政 主 任 ( 地 區 管 理 ) 何 恩 明 先 生 九 龍 城 民 政 事 務 處 一 級 行 政 主 任 ( 地 區 管 理 ) 黃 子 龍 先 生 九 龍 城 民 政 事 務 處 行 政 主 任 ( 地 區 管 理 ) 應 邀 出 席 者 : 議 程 一 陳 松 青 先 生 食 物 及 衞 生 局 副 秘 書 長 ( 衞 生 )2 陳 智 遠 先 生 食 物 及 衞 生 局 局 長 政 治 助 理 張 美 兒 女 士 食 物 及 衞 生 局 首 席 助 理 秘 書 長 ( 衞 生 ) 特 別 職 務 1 陳 榮 德 先 生 建 築 署 總 工 程 策 劃 經 理 202 楊 敬 安 先 生 建 築 署 工 程 策 劃 經 理 244 趙 莉 莉 醫 生 醫 院 管 理 局 顧 問 ( 卓 越 醫 療 中 心 ) 李 育 斌 先 生 醫 院 管 理 局 總 行 政 經 理 ( 基 本 工 程 規 劃 ) 議 程 二 黎 耀 基 先 生 環 境 保 護 署 助 理 署 長 ( 廢 物 管 理 政 策 ) 林 國 麟 博 士 環 境 保 護 署 首 席 環 境 保 護 主 任 ( 廢 物 管 理 政 策 ) 鄭 青 文 女 士 環 境 保 護 署 高 級 政 務 主 任 ( 廢 物 管 理 政 策 科 ) 議 程 六 陳 婉 妮 女 士 地 政 總 署 高 級 產 業 測 量 師 / 九 龍 中 區 ( 九 龍 西 區 地 政 處 ) 伍 志 成 先 生 香 港 警 務 處 九 龍 城 警 署 軍 裝 巡 邏 小 隊 警 署 警 長 議 程 六 及 七 陸 中 培 先 生 香 港 警 務 處 九 龍 城 區 助 理 警 民 關 係 主 任 議 程 八 陳 海 星 先 生 地 政 總 署 首 席 產 業 主 任 / 九 龍 西 ( 南 ) 黎 志 遠 先 生 地 政 總 署 高 級 產 業 主 任 / 土 地 管 制 / 九 龍 中 * * * 開 會 辭 主 席 歡 迎 各 位 委 員 及 部 門 代 表 出 席 會 議, 並 特 別 歡 迎 新 增 的 常 設 部 門 代 表 環 境 保 護 署 高 級 環 境 保 護 主 任 ( 區 域 東 )5 黃 金 華 先 生 及 新 上 任 的 何 恩 明 先 生 何 先 生 接 替 已 調 任 的 朱 婉 君 女 士 為 九 龍 城 民 政 事 務 處 一 級 行 政 主 任 ( 地 區 管 理 ) 主 席 就 朱 女 士 過 往 對 委 員 會 作 出 的 貢 獻 表 示 感 謝

3 - 3 - 興 建 兒 童 專 科 卓 越 醫 療 中 心 ( 文 件 第 06/12 號 ) 2. 食 物 及 衞 生 局 副 秘 書 長 ( 衞 生 )2 陳 松 青 先 生 以 簡 報 向 委 員 介 紹 文 件 他 補 充 兒 童 專 科 卓 越 醫 療 中 心 ( 下 簡 稱 卓 越 醫 療 中 心 ) 將 設 有 公 共 巴 士 站 小 巴 站 的 士 站 及 公 共 停 車 泊 位, 方 便 前 往 卓 越 醫 療 中 心 的 人 士 長 遠 而 言, 有 關 部 門 會 考 慮 啟 德 及 九 龍 東 整 體 發 展 計 劃 的 交 通 配 套 局 方 會 與 土 木 工 程 拓 展 署 及 運 輸 署 保 持 緊 密 聯 繫, 以 確 保 區 內 的 交 通 網 絡 能 配 合 卓 越 醫 療 中 心 的 運 作 3. 蕭 婉 嫦 議 員 非 常 支 持 興 建 卓 越 醫 療 中 心 她 指 出 卓 越 醫 療 中 心 專 注 為 兒 童 提 供 多 達 25 項 專 科 醫 療 服 務, 對 病 人 及 其 家 人 均 有 莫 大 裨 益 她 建 議 卓 越 醫 療 中 心 採 用 更 多 的 環 保 設 計, 例 如 裝 設 屋 頂 太 陽 能 板 或 隔 熱 節 能 玻 璃, 從 而 減 少 空 調 耗 電 量 及 予 人 一 個 現 代 化 的 形 象 此 外, 她 認 為 卓 越 醫 療 中 心 的 外 型 及 設 計 上 如 以 兒 童 的 興 趣 及 喜 好 為 本, 效 果 會 更 好 在 交 通 配 套 方 面, 她 希 望 將 來 會 有 鐵 路 直 達 卓 越 醫 療 中 心, 方 便 前 往 卓 越 醫 療 中 心 的 兒 童 4. 任 國 棟 議 員 歡 迎 政 府 興 建 卓 越 醫 療 中 心, 並 提 出 以 下 的 意 見 及 查 詢 :( 一 ) 雖 然 卓 越 醫 療 中 心 採 用 不 設 平 台 的 設 計, 但 他 反 而 希 望 政 府 考 慮 在 卓 越 醫 療 中 心 設 平 台, 為 出 入 停 車 泊 位 的 兒 童 遮 風 擋 雨 ;( 二 ) 現 時 公 營 醫 療 服 務 的 輪 候 期 相 當 長, 他 擔 心 中 心 提 供 的 330 張 留 醫 病 牀 未 能 應 付 需 求, 並 要 求 局 方 提 供 過 去 數 年 相 關 服 務 需 求 的 數 據 ; 以 及 ( 三 ) 卓 越 醫 療 中 心 專 注 為 罹 患 複 雜 疾 病 的 十 八 歲 以 下 的 病 人 提 供 服 務, 他 詢 問 當 病 人 年 滿 十 八 歲 後, 當 局 會 有 何 配 套 服 務 5. 陸 勁 光 議 員 贊 成 興 建 卓 越 醫 療 中 心 他 認 為 政 府 成 立 卓 越 醫 療 中 心 的 目 的 為 推 動 以 公 私 營 醫 療 協 作 模 式, 提 供 醫 療 服 務 進 行 醫 學 研 究 及 人 才 培 訓, 因 此 他 對 於 啟 德 發 展 區 的 卓 越 醫 療 中 心 選 址 能 否 配 合 上 述 目 標 持 保 留 態 度 他 認 為 卓 越 醫 療 中 心 的 選 址 應 毗 鄰 大 學 或 醫 院, 以 便 醫 護 人 員 或 學 者 往 來 因 此, 他 查 詢 當 局 在 啟 德 選 址 的 原 因, 及 連 接 卓 越 醫 療 中 心 與 九 龍 西 的 交 通 配 套 6. 黃 潤 昌 議 員 歡 迎 興 建 卓 越 醫 療 中 心 他 指 出 卓 越 醫 療 中 心 採 用 公 私 營 醫 療 協 作 的 營 運 模 式, 他 關 注 香 港 家 長 能 否 負 擔 醫 療 服 務 的 收 費, 並 查 詢 除 了 兒 童 專 科 卓 越 醫 療 中 心 督 導 委 員 會 ( 下 簡 稱 督 導 委 員 會 ) 外, 醫 院 管 理 局 ( 下 簡 稱 醫 管 局 ) 或 其 他 單 位 有 否 直 接 參 與 營 運 其 次, 按 現 階 段 的 發 展 規 模, 啟 德 發 展 區 的 卓 越 醫 療 中 心 選 址 尚 足 夠 使 用, 但 是 將 來 當 服 務 飽 和 或 需 要 擴 展 時, 該 選 址 的 周 邊 並 無 可 發 展 為 醫 療 用 途 的 土 地, 因 此 他 認 為 啟 德 發 展 區 並 非 合 適 的 選 址 他 同 意 陸 勁 光 議 員 有 關 卓 越 醫 療 中 心 選 址 應 毗 鄰 其 他 醫 院 會 更 為 合 適 的 意 見 7. 鄭 利 明 議 員 支 持 文 件 所 載 的 計 劃 他 查 詢 卓 越 醫 療 中 心 主 要 是 提 供 長 期 或

4 - 4 - 短 期 的 兒 童 專 科 卓 越 醫 療 服 務 他 相 信 現 時 其 他 醫 院 應 有 足 夠 的 設 施 提 供 短 期 的 醫 療 服 務 如 卓 越 醫 療 中 心 主 要 提 供 長 期 的 醫 療 服 務, 他 關 注 計 劃 中 興 建 的 468 張 病 牀 是 否 足 夠 此 外, 他 查 詢 卓 越 醫 療 中 心 會 否 提 供 學 前 教 育 或 小 學 教 育 的 相 關 配 套 服 務 8. 蕭 亮 聲 議 員 大 致 同 意 興 建 卓 越 醫 療 中 心 的 計 劃 鑑 於 卓 越 醫 療 中 心 以 兒 童 為 服 務 對 象, 他 認 為 卓 越 醫 療 中 心 未 必 適 合 設 立 在 啟 德 發 展 區 另 外, 他 查 詢 卓 越 醫 療 中 心 有 何 服 務 提 供 給 年 滿 十 八 歲 的 病 人, 例 如 會 否 轉 介 病 人 至 其 他 醫 院, 而 卓 越 醫 療 中 心 又 有 何 配 套 設 施 提 供 多 達 25 項 的 專 科 服 務 9. 莫 嘉 嫻 議 員 表 示 根 據 地 圖 上 的 資 料, 卓 越 醫 療 中 心 選 址 的 周 邊 並 沒 有 其 他 提 供 母 嬰 健 康 或 婦 產 科 服 務 的 醫 院, 以 致 病 人 及 家 人 要 專 程 前 往 卓 越 醫 療 中 心, 因 此 她 認 為 該 選 址 並 不 適 合 她 反 映 現 時 公 立 醫 院 提 供 的 兒 童 醫 療 服 務 欠 缺 配 套 設 施, 例 如 育 嬰 間 兒 童 廁 所 兒 童 候 診 專 區 及 其 他 支 援 服 務 所 以, 她 希 望 卓 越 醫 療 中 心 將 來 能 為 兒 童 及 其 家 人 提 供 更 合 適 的 輪 候 環 境 10. 何 顯 明 議 員 表 示 兒 童 專 科 服 務 將 來 會 有 龐 大 的 需 求, 他 查 詢 現 時 建 議 的 樓 層 數 目 及 留 醫 病 牀 數 量 是 否 已 盡 用 地 積 比 率, 有 效 地 運 用 土 地 資 源 他 指 出 卓 越 醫 療 中 心 所 提 供 的 服 務 多 元 化 及 涉 及 不 同 專 科 範 疇, 但 文 件 未 有 交 代 專 科 診 所 及 相 關 醫 護 人 員 數 目 的 數 據, 他 擔 憂 卓 越 醫 療 中 心 建 成 後 不 敷 應 用, 並 建 議 當 局 增 加 卓 越 醫 療 中 心 的 可 用 面 積 另 一 方 面, 他 關 注 既 然 卓 越 醫 療 中 心 提 供 轉 院 服 務, 局 方 應 考 慮 是 否 有 必 要 在 卓 越 醫 療 中 心 設 置 殮 房 此 外, 他 查 詢 卓 越 醫 療 中 心 與 其 他 醫 院 的 連 繫 及 轉 介 病 人 的 安 排 11. 李 蓮 議 員 對 於 政 府 提 出 興 建 卓 越 醫 療 中 心 感 到 非 常 高 興 然 而, 她 指 出 文 件 未 有 提 供 有 關 公 私 營 協 作 的 比 例 服 務 哪 一 個 階 層 的 人 士 及 所 需 公 帑 等 數 據 她 認 為 樓 高 12 層 的 設 計 未 有 盡 用 土 地 資 源, 她 建 議 局 方 增 加 大 樓 的 層 數, 令 卓 越 醫 療 中 心 有 更 多 空 間 可 供 發 展, 以 免 眾 多 的 醫 療 服 務 流 於 蜻 蜓 點 水 般 點 到 即 止 12. 楊 永 杰 議 員 關 注 醫 護 人 員 的 配 置 問 題 他 指 出 現 時 不 少 醫 院 的 人 手 不 足, 即 使 局 方 現 在 開 始 培 訓 學 生, 他 仍 擔 心 卓 越 醫 療 中 心 在 2016 年 啟 用 時, 未 必 有 足 夠 的 兒 科 醫 護 人 員 及 相 關 專 業 人 士 提 供 服 務 13. 潘 志 文 議 員 對 於 卓 越 醫 療 中 心 採 用 公 私 營 合 作 的 制 度 會 否 出 現 醫 護 人 員 同 工 不 同 酬 及 公 私 營 醫 療 服 務 收 費 不 同 的 情 況 表 示 關 注 其 次, 他 查 詢 需 要 在 家 人 陪 同 下 長 期 住 院 的 個 案 比 例, 及 關 注 該 類 病 人 會 否 令 可 供 使 用 的 牀 位 數 量 減 少 另 一 方 面, 他 認 為 在 卓 越 醫 療 中 心 外 設 立 員 工 宿 舍, 可 騰 出 更 多 空 間 以 增

5 - 5 - 加 病 牀 數 目 14. 食 物 及 衞 生 局 陳 松 青 先 生 感 謝 委 員 的 寶 貴 意 見 及 提 問, 並 綜 合 回 應 如 下 : (i) (ii) (iii) (iv) (v) (vi) 卓 越 醫 療 中 心 會 與 全 港 所 有 公 營 醫 院 兒 科 部 門 的 運 作 互 相 配 合 卓 越 醫 療 中 心 主 要 以 公 立 醫 院 服 務 為 主, 當 中 約 330 張 病 牀 會 以 公 營 服 務 的 模 式 運 作 卓 越 醫 療 中 心 主 要 接 收 較 為 複 雜 及 需 要 尖 端 醫 療 技 術 的 個 案, 而 當 病 人 完 成 治 療 或 病 情 穩 定 後, 病 人 會 被 轉 介 到 所 屬 分 區 醫 院 接 受 康 復 服 務 及 跟 進 治 療 在 病 牀 數 目 方 面, 卓 越 醫 療 中 心 已 額 外 提 供 尖 端 及 高 層 次 醫 療 服 務 的 牀 位, 並 與 各 分 區 醫 院 作 出 配 合 ; 局 方 在 選 址 上 主 要 考 慮 兩 點 第 一, 卓 越 醫 療 中 心 會 為 全 港 的 兒 童 提 供 臨 床 服 務, 所 以 選 址 必 須 是 在 一 個 交 通 方 便 的 地 區 ; 第 二, 為 配 合 卓 越 醫 療 中 心 的 研 究 及 培 訓 功 能, 選 址 亦 不 可 與 本 地 兩 所 大 學 的 醫 學 院 相 距 太 遠 局 方 在 平 衡 各 項 因 素 後, 決 定 選 址 於 啓 德 發 展 區 此 外, 卓 越 醫 療 中 心 臨 近 海 旁, 可 以 為 病 人 提 供 海 濱 環 境 的 機 會 相 當 難 得, 局 方 亦 希 望 為 病 人 其 家 人 醫 護 人 員 及 研 究 人 員 提 供 優 美 的 康 復 及 工 作 環 境 ; 目 前 卓 越 醫 療 中 心 的 概 念 設 計 要 求 的 總 地 積 比 率 與 一 般 啟 德 ( 非 住 宅 用 途 ) 用 地 相 若 局 方 在 規 劃 上 預 留 468 張 病 牀, 當 中 已 包 括 應 付 長 遠 的 服 務 需 求 長 遠 而 言, 政 府 在 選 址 旁 邊 已 預 留 其 他 用 地 作 政 府 設 施 用 途, 雖 然 現 時 尚 未 有 具 體 的 規 劃 建 議, 但 可 見 啓 德 發 展 區 的 選 址 仍 有 空 間 作 進 一 步 的 擴 展 或 發 展 其 他 醫 療 服 務 ; 卓 越 醫 療 中 心 所 提 供 的 公 營 醫 療 服 務 將 根 據 現 行 醫 管 局 的 收 費 模 式 而 定 ; 卓 越 醫 療 中 心 主 要 的 服 務 對 象 為 香 港 居 民, 當 中 主 要 以 公 營 醫 療 服 務 為 主, 但 亦 會 以 私 家 服 務 形 式 提 供 第 三 層 特 別 醫 療 服 務, 為 此, 卓 越 醫 療 中 心 將 設 約 30 張 私 家 病 牀 ; 以 及 局 方 在 醫 護 人 員 的 人 力 資 源 規 劃 上 會 考 慮 卓 越 醫 療 中 心 將 來 的 需 求, 並 希 望 為 卓 越 醫 療 中 心 及 香 港 的 整 體 醫 護 服 務 提 供 適 合 的 配 套 食 物 及 衞 生 局 局 長 亦 已 就 香 港 整 體 的 醫 護 人 手 規 劃 成 立 醫 護 人 力 規 劃 和 專 業 發 展 策 略 檢 討 督 導 委 員 會, 負 責 就 醫 護 人 手 規 劃 及 專 業 發 展 進 行 策 略 性 檢 討 就 短 期 的 專 科 人 手 需 求 而 言, 亦 會 考 慮 招 聘 各 個 界 別 的 本 地 及 海 外 專 家 的 可 能 性 15. 建 築 署 總 工 程 策 劃 經 理 202 陳 榮 德 先 生 補 充 指 綠 化 及 節 能 乃 卓 越 醫 療 中

6 - 6 - 心 的 設 計 重 點 政 府 近 年 積 極 推 行 綠 色 建 築, 卓 越 醫 療 中 心 作 為 公 營 設 計 項 目, 署 方 會 以 取 得 建 築 環 境 評 估 法 第 二 級 別 為 目 標 他 表 示 不 設 平 台 的 設 計 為 啟 德 整 體 規 劃 的 要 求, 署 方 會 嚴 格 審 視 人 車 分 隔 的 需 要, 以 保 障 病 人 及 其 家 人 的 安 全 16. 醫 院 管 理 局 顧 問 ( 卓 越 醫 療 中 心 ) 趙 莉 莉 醫 生 表 示 卓 越 醫 療 中 心 預 計 會 有 25 個 附 屬 專 科, 提 供 住 院 及 門 診 服 務 局 方 希 望 病 童 主 要 以 門 診 的 方 式 接 受 治 療, 無 需 住 院 所 以 卓 越 醫 療 中 心 的 其 中 一 整 個 樓 層 將 用 作 提 供 門 診 服 務, 其 設 計 將 適 合 不 同 附 屬 專 科 的 運 作 至 於 長 期 病 患 兒 童, 卓 越 醫 療 中 心 與 其 他 公 立 醫 院 的 兒 科 部 門 會 互 相 配 合 運 作 當 病 童 完 成 複 雜 的 療 程 或 病 情 穩 定 後, 設 有 兒 科 部 門 的 醫 管 局 醫 院 將 負 責 跟 進 治 療, 並 繼 續 為 所 屬 社 區 提 供 兒 科 急 症 醫 療 中 層 服 務 及 社 區 護 理, 因 此 卓 越 醫 療 中 心 內 的 病 牀 流 動 性 很 高 另 一 方 面, 患 病 的 小 童 在 踏 入 成 年 之 前, 局 方 會 安 排 成 人 科 及 兒 科 的 醫 生 進 行 會 診, 以 確 保 能 應 付 病 人 在 過 渡 期 內 多 方 面 的 需 要 17. 食 物 及 衞 生 局 陳 松 青 先 生 補 充 卓 越 醫 療 中 心 內 會 設 置 適 合 兒 童 及 其 家 人 使 用 的 配 套 設 施 雖 然 現 時 不 少 公 立 醫 院 基 於 本 身 的 面 積 所 限 而 未 能 提 供 有 關 配 套 設 施, 但 是 當 現 有 醫 院 重 建 時 會 陸 續 加 建 至 於 工 程 造 價 方 面, 由 於 政 府 採 用 設 計 與 建 造 的 方 式 興 建 卓 越 醫 療 中 心, 因 此 需 待 招 標 程 序 完 成 後 才 有 工 程 造 價 的 相 關 資 料, 局 方 稍 後 會 根 據 投 標 價 向 立 法 會 申 請 撥 款 18. 潘 志 文 議 員 進 一 步 查 詢 卓 越 醫 療 中 心 的 服 務 收 費 及 如 何 與 私 家 醫 院 分 帳 的 問 題, 他 擔 心 公 私 營 協 作 的 營 運 模 式 會 令 病 人 無 法 受 惠 及 出 現 以 公 共 資 源 支 援 私 家 醫 院 的 情 況 19. 食 物 及 衞 生 局 陳 松 青 先 生 就 委 員 的 意 見 及 提 問 綜 合 回 應 如 下.. (i) (ii) 他 強 調 卓 越 醫 療 中 心 的 主 體 運 作 及 收 費 與 醫 管 局 的 現 行 模 式 相 同, 卓 越 醫 療 中 心 內 絕 大 部 分 醫 護 人 員 為 公 營 醫 療 體 系 的 員 工, 他 們 的 薪 酬 待 遇 將 以 公 營 服 務 為 基 準 ; 至 於 公 私 營 醫 療 協 作 模 式, 卓 越 醫 療 中 心 主 要 集 中 全 香 港 最 尖 端 的 兒 科 專 科 醫 療 技 術 人 員, 私 家 醫 院 如 有 需 要 可 將 個 案 轉 介 中 心 跟 進, 惟 其 收 費 將 會 較 公 營 醫 療 服 務 為 高, 此 做 法 與 現 時 醫 管 局 提 供 的 私 家 服 務 相 近, 而 且 局 方 會 以 不 影 響 公 營 服 務 為 基 本 原 則 接 受 私 家 醫 院 的 轉 介 卓 越 醫 療 中 心 將 來 在 醫 療 服 務 醫 學 研 究 及 人 才 培 訓 上 都 希 望 有 私 營 機 構 的 專 家 的 參 與 督 導 委 員 會 轄 下 的 工 作 小 組 將 就 卓 越 醫 療 中 心 的 運 作 模 式 及 轉 介 常 規 作 詳 細 研 究, 局 方 亦 會 參 考 委 員 提 出 的 意 見 ;

7 - 7 - (iii) 物 料 庫 及 殮 房 等 為 標 準 的 醫 院 設 施, 作 為 一 間 具 規 模 的 醫 院 必 須 有 這 些 基 本 設 施 ; 以 及 (iv) 至 於 交 通 配 套 方 面, 將 來 九 龍 灣 地 鐵 站 會 最 接 近 中 心, 局 方 會 繼 續 與 相 關 部 門 聯 繫, 以 確 保 區 內 的 交 通 配 套 能 配 合 卓 越 醫 療 中 心 的 運 作 長 遠 而 言, 政 府 現 正 就 九 龍 東 及 啓 德 的 交 通 運 輸 網 絡 進 行 諮 詢, 當 中 包 括 興 建 環 保 連 接 系 統, 屆 時 會 就 卓 越 醫 療 中 心 及 整 個 地 區 的 交 通 需 求 作 整 體 考 慮 20. 主 席 感 謝 食 物 及 衞 生 局 詳 盡 地 解 答 委 員 的 提 問, 並 希 望 局 方 考 慮 委 員 的 意 見 他 又 認 為 醫 管 局 其 中 一 個 使 命 為 負 責 處 理 重 症 複 雜 病 症 及 培 訓 等 工 作, 而 卓 越 醫 療 中 心 正 好 配 合 這 些 功 能, 因 此 他 認 為 非 常 值 得 推 展 這 個 計 劃 經 討 論 後, 主 席 總 結 委 員 會 支 持 興 建 兒 童 專 科 卓 越 醫 療 中 心 都 市 固 體 廢 物 收 費 公 眾 諮 詢 ( 文 件 第 07/12 號 ) 21. 環 境 保 護 署 助 理 署 長 ( 廢 物 管 理 政 策 ) 黎 耀 基 先 生 介 紹 文 件 他 表 示 香 港 採 取 多 管 齊 下 的 廢 物 管 理 策 略, 以 可 持 續 發 展 的 目 標 應 付 廢 物 問 題 在 市 民 的 熱 心 參 與 及 支 持 下, 香 港 都 市 固 體 廢 物 的 回 收 率 目 前 已 經 達 到 52%, 成 績 有 目 共 睹 然 而 香 港 的 人 均 廢 物 產 生 量 亦 持 續 上 升, 部 分 抵 銷 了 加 強 廢 物 回 收 的 成 果, 以 致 香 港 仍 然 面 對 嚴 峻 的 廢 物 管 理 問 題 署 方 會 繼 續 加 強 工 作, 以 進 一 步 推 動 減 廢 回 收 ; 另 一 方 面 亦 正 就 都 市 固 體 廢 物 收 費 展 開 公 眾 諮 詢, 探 討 香 港 是 否 要 引 入 都 市 固 體 廢 物 收 費, 作 為 經 濟 手 段 以 達 致 減 廢 他 接 著 透 過 一 套 短 片 介 紹 諮 詢 文 件 的 內 容, 包 括 不 同 的 廢 物 收 費 模 式 及 相 關 海 外 經 驗, 以 及 香 港 的 獨 特 情 況, 並 請 委 員 就 文 件 提 出 意 見 22. 蕭 亮 聲 議 員 質 疑 環 保 署 未 有 積 極 推 動 環 保 回 收 現 時 適 合 回 收 的 物 料 種 類 繁 多, 惟 政 府 的 廢 物 回 收 活 動 依 然 停 留 在 藍 廢 紙 黃 鋁 罐 啡 膠 樽 即 使 較 早 前 區 議 會 要 求 康 樂 及 文 化 事 務 署 ( 下 簡 稱 康 文 署 ) 在 其 場 地 內 推 行 玻 璃 樽 回 收, 康 文 署 仍 然 表 示 需 審 慎 考 慮 有 關 建 議 環 境 保 護 署 ( 下 簡 稱 環 保 署 ) 雖 然 鼓 勵 市 民 參 與 廢 物 源 頭 分 類, 但 現 時 可 回 收 的 廢 物 種 類 卻 相 當 狹 窄 在 舊 區 居 住 的 市 民 不 但 難 以 自 行 設 置 不 同 類 型 的 回 收 桶, 而 且 區 內 的 私 人 回 收 公 司 在 回 收 廢 物 時 所 衍 生 的 環 境 衞 生 問 題 越 趨 嚴 重 他 表 示 在 未 有 完 善 配 套 的 情 況 下 引 入 廢 物 收 費 會 出 現 問 題 23. 勞 超 傑 議 員 反 映 普 羅 市 民, 特 別 是 基 層 市 民, 十 分 反 對 廢 物 收 費 政 府 近 年 已 推 出 塑 膠 購 物 袋 環 保 徵 費 計 劃 ( 下 簡 稱 膠 袋 徵 費 ) 及 計 劃 開 徵 銷 售 稅 等, 這 些 措 施 令 基 層 市 民 反 感 他 認 為 政 府 應 向 產 生 大 量 工 商 業 廢 物 者 徵 費,

8 - 8 - 透 過 向 某 些 行 業 實 施 局 部 收 費 的 方 式, 以 達 到 污 染 者 自 付 的 目 標 他 表 示 以 一 刀 切 方 式 向 全 港 的 廢 物 產 生 者 徵 費 並 不 符 合 公 平 原 則 及 加 重 市 民 負 擔, 因 此 他 促 請 署 方 審 慎 處 理 廢 物 收 費 的 問 題 24. 陸 勁 光 議 員 認 同 海 外 的 經 驗 未 必 適 合 引 入 香 港 他 認 為 實 施 都 市 固 體 廢 物 收 費 時 需 要 解 決 執 行 上 的 問 題, 特 別 是 亂 拋 垃 圾 的 問 題, 所 以 他 並 不 支 持 推 行 廢 物 收 費 以 膠 袋 徵 費 為 例, 他 質 疑 有 關 政 策 最 終 未 必 能 達 致 減 廢 效 果 及 提 升 環 保 意 識, 反 而 令 大 型 或 連 鎖 超 級 市 場 獲 得 額 外 收 入 他 反 指 政 府 遲 遲 未 有 在 堵 截 廢 物 源 頭 方 面 實 施 相 關 措 施, 例 如 為 廢 電 器 電 子 產 品 制 訂 強 制 性 的 生 產 者 責 任 計 劃, 要 求 生 產 者 在 其 產 品 加 入 環 保 元 素, 向 生 產 者 收 取 費 用 以 補 貼 其 他 環 保 措 施 等, 他 認 為 採 用 上 述 措 施 相 比 廢 物 收 費 有 更 好 的 減 廢 效 果 25. 蕭 婉 嫦 議 員 表 示 大 部 份 居 民 不 接 受 廢 物 收 費, 她 亦 認 同 廢 物 收 費 在 香 港 暫 時 並 不 可 行 她 建 議 政 府 鼓 勵 源 頭 減 廢, 例 如 透 過 資 助 屋 苑 安 裝 廚 餘 處 理 設 施 回 收 廚 餘 她 亦 不 認 同 以 消 極 的 手 法 檢 控 非 法 棄 置 廢 物 的 市 民, 政 府 反 而 應 積 極 地 推 動 廢 物 回 收 及 加 強 宣 傳, 才 能 達 致 減 廢 的 目 標 另 一 方 面, 她 曾 親 身 前 往 台 灣 視 察 當 地 的 廢 物 收 費 制 度, 並 認 為 該 模 式 並 不 適 用 於 香 港 她 指 出 若 政 府 將 來 大 幅 減 少 公 眾 地 方 的 垃 圾 箱, 將 衍 生 非 法 棄 置 廢 物 的 問 題, 相 信 政 府 的 人 手 亦 不 足 以 嚴 密 監 察 有 關 違 規 行 為 及 處 理 被 非 法 棄 置 的 大 量 廢 物 26. 何 顯 明 議 員 希 望 了 解 現 時 建 築 廢 物 收 費 及 收 集 建 築 廢 物 的 情 況, 他 反 映 經 常 在 區 內 的 街 道 上 發 現 非 法 傾 倒 的 建 築 廢 物 他 認 為 現 行 的 建 築 廢 物 收 費 制 度 在 執 行 上 仍 未 如 理 想, 因 此 他 就 實 施 固 體 廢 物 收 費 後 如 何 有 效 執 法 提 出 疑 問 他 亦 擔 心 有 市 民 為 免 被 徵 收 費 用, 將 不 能 回 收 的 廢 物 棄 置 於 回 收 箱, 以 盡 量 減 少 廢 物 量, 最 終 與 政 府 鼓 勵 回 收 及 同 時 減 廢 的 目 標 相 違 背 他 促 請 署 方 詳 細 考 慮 如 何 克 服 執 行 上 的 困 難 27. 鄭 利 明 議 員 認 為 署 方 所 歸 納 的 四 個 海 外 固 體 廢 物 收 費 模 式 欠 說 服 力, 海 外 的 收 費 模 式 亦 未 必 適 合 香 港 相 對 而 言, 香 港 應 參 考 其 他 先 進 國 家 如 何 處 理 固 體 廢 物 例 如 英 國 雖 無 膠 袋 徵 費, 市 民 反 而 使 用 由 環 保 物 料 製 造 的 膠 袋 反 觀 香 港 在 實 施 膠 袋 徵 費 後, 製 造 了 大 量 可 重 覆 使 用 的 塑 膠 購 物 袋, 他 相 信 其 塑 膠 含 量 較 傳 統 膠 袋 為 高, 有 關 政 策 最 終 未 能 推 動 環 保 至 於 台 灣 能 成 功 推 行 廢 物 收 費, 關 鍵 在 於 街 道 上 裝 有 閉 路 電 視 以 輔 助 執 法 工 作, 他 認 為 香 港 並 不 可 能 隨 處 安 裝 閉 路 電 視 28. 左 滙 雄 議 員 建 議 在 推 行 廢 物 收 費 的 同 時 加 強 於 源 頭 回 收 廢 物, 政 府 可 採 用 以 獎 賞 制 度 鼓 勵 市 民 減 少 廢 物, 例 如 一 個 家 庭 每 月 的 家 居 廢 物 棄 置 量 在 一 定 的 標 準 之 下 可 獲 退 稅 或 寛 減 租 金, 令 基 層 家 庭 有 更 大 的 動 力 響 應 政 府 減 廢 的 措 施

9 黃 潤 昌 議 員 指 出 如 推 行 按 廢 物 體 積 收 費, 將 鼓 勵 市 民 大 量 壓 縮 廢 物 此 外, 他 贊 同 何 顯 明 議 員 對 現 行 廢 物 收 費 計 劃 的 成 效 所 提 出 的 質 疑 他 補 充 區 內 經 常 出 現 非 法 棄 置 廢 物 的 問 題, 可 見 現 時 的 制 度 一 直 未 能 有 效 改 善 環 境 衞 生 如 在 全 港 實 施 廢 物 收 費 計 劃, 他 認 為 政 府 將 面 對 執 行 上 的 困 難 及 負 擔 行 政 開 支 30. 李 蓮 議 員 強 調 香 港 市 民 普 遍 不 接 受 廢 物 收 費, 亦 未 在 收 費 措 施 方 面 達 成 共 識, 所 以 現 階 段 不 應 推 行 有 關 計 劃 她 反 而 主 張 政 府 牽 頭 帶 領 推 動 廢 物 源 頭 分 類 及 回 收 再 造 她 過 往 向 食 物 環 境 衞 生 署 ( 下 簡 稱 食 環 署 ) 建 議 在 某 些 公 眾 地 方 設 置 三 色 分 類 回 收 桶, 食 環 署 往 往 回 覆 指 需 考 慮 收 集 廢 物 運 作 上 的 安 排, 而 且 三 色 分 類 回 收 桶 亦 經 常 出 現 滿 溢 的 情 況, 由 此 例 子 可 見 政 府 的 資 源 不 足 以 處 理 市 民 回 收 的 廢 物 31. 主 席 指 出 廢 物 收 費 計 劃 的 目 的 在 於 促 使 市 民 改 變 固 有 的 行 為 習 慣, 他 認 為 改 變 一 個 人 的 行 為 必 須 先 由 改 變 他 的 心 態 開 始 不 少 委 員 及 市 民 認 為 政 府 在 源 頭 減 廢 及 循 環 再 造 方 面 的 配 套 仍 有 不 足 及 態 度 欠 積 極, 因 此 政 府 要 求 市 民 改 變 行 為 習 慣 會 遇 到 一 定 的 困 難 他 表 示 除 非 嚴 懲 違 規 者, 否 則 實 行 懲 罰 制 度 亦 未 必 能 有 效 改 變 市 民 的 行 為 習 慣 他 同 意 左 滙 雄 議 員 的 意 見, 以 奬 勵 制 度 作 為 誘 因 的 效 果 比 實 行 懲 罰 制 度 為 佳 32. 環 境 保 護 署 黎 耀 基 先 生 回 應 指 要 貫 徹 可 持 續 的 廢 物 管 理 目 標, 香 港 必 須 採 取 多 管 齊 下 的 廢 物 管 理 策 略, 首 要 工 作 是 推 動 減 廢 回 收, 以 達 至 廢 物 減 量, 從 而 減 輕 廢 物 處 理 設 施 的 負 荷 和 對 堆 填 區 的 依 賴 ; 另 外 亦 須 興 建 先 進 的 廢 物 處 理 設 施, 而 且 充 分 利 用 廢 物, 將 之 變 為 有 用 資 源 署 方 就 減 廢 回 收 和 妥 善 處 理 廢 物 的 策 略 簡 述 如 下 : (i) 源 頭 減 廢 : 加 快 擬 備 立 法 建 議, 引 入 新 的 生 產 者 責 任 計 劃 及 擴 充 現 有 計 劃, 以 鼓 勵 從 源 頭 減 少 製 造 廢 物 ; (ii) 促 進 回 收 : 政 府 承 諾 會 提 高 都 巿 固 體 廢 物 的 回 收 目 標, 透 過 加 強 宣 傳 及 推 廣 減 少 廢 物 及 循 環 再 造, 將 回 收 率 目 標 訂 定 為 於 2015 年 達 到 55% 其 中, 家 居 廢 物 源 頭 分 類 計 劃 自 2005 年 推 行 以 來, 至 今 已 覆 蓋 了 全 港 約 八 成 人 口, 整 體 都 市 固 體 廢 物 回 收 率 由 2005 年 的 43% 上 升 至 2010 年 的 52% 署 方 會 繼 續 加 強 回 收 網 絡 和 配 套, 以 進 一 步 推 動 回 收 ; 以 及 (iii) 引 入 先 進 的 廢 物 處 理 設 施 : 政 府 正 積 極 引 入 先 進 的 廢 物 處 理 設 施 ( 包 括 污 泥 處 理 設 施 綜 合 廢 物 管 理 設 施 及 有 機 資 源 回 收 中 心 ), 引 入 先 進 科 技, 盡 量 減 低 不 能 回 收 的 都 市 固 體 廢 物 的 體 積 焚 化 技 術 一 般 能 將 廢 物 的 體 積 縮 減 約 九 成, 從 而 大 幅 減 少 須 要 堆 填 的 廢 物, 以 盡 量 延 長 堆 填 區 的 壽 命

10 就 委 員 提 出 的 其 他 意 見 及 提 問, 他 綜 合 回 應 如 下.. (i) 署 方 在 決 定 是 否 擴 大 推 廣 回 收 廢 玻 璃 樽 時, 必 須 考 慮 是 否 有 適 當 循 環 再 造 的 途 徑, 否 則 回 收 所 得 的 廢 玻 璃 最 終 只 會 落 入 堆 填 區 就 此, 現 時 香 港 回 收 的 廢 玻 璃 樽 大 部 分 被 製 成 環 保 地 磚, 並 應 用 於 政 府 工 程 上 ; 日 後 如 確 定 有 其 他 循 環 再 造 的 途 徑, 署 方 便 會 進 一 步 擴 大 本 地 的 廢 玻 璃 樽 回 收 計 劃 ; (ii) 現 時 台 北 市 及 首 爾 兩 個 城 市 已 經 實 施 都 市 固 體 廢 物 按 量 收 費 的 措 施, 當 地 人 均 家 居 廢 物 棄 置 率 大 約 為 香 港 的 一 半 ; 他 們 的 經 驗 顯 示, 成 功 推 行 固 體 廢 物 按 量 收 費 對 於 推 動 減 廢 回 收 會 有 很 大 效 用 而 膠 袋 徵 費 的 成 功 經 驗 亦 引 證 了 透 過 經 濟 誘 因 可 令 市 民 改 變 行 為 習 慣 以 達 致 減 少 廢 物 數 據 顯 示, 膠 袋 徵 費 計 劃 實 施 一 年 後, 由 受 規 管 超 級 市 場 派 發 的 塑 膠 購 物 袋 數 目 估 計 減 少 了 近 九 成, 效 果 與 國 際 間 的 同 類 型 計 劃 相 近, 可 見 膠 袋 徵 費 對 市 民 的 減 廢 行 為 以 致 環 保 意 識 的 提 升, 有 重 大 的 催 化 作 用 ; (iii) 署 方 會 繼 續 透 過 公 眾 教 育 推 動 市 民 改 變 行 為 習 慣 ; 然 而 本 地 及 國 際 間 的 經 驗 均 顯 示, 經 濟 誘 因 對 於 驅 動 改 變 市 民 的 行 為 習 慣 有 一 定 的 成 效, 因 此 署 方 現 正 就 是 否 需 要 引 入 都 市 固 體 廢 物 收 費 諮 詢 公 眾, 以 期 凝 聚 社 會 共 識 他 指 出 按 量 收 費 模 式 所 提 供 的 經 濟 誘 因 及 行 為 改 變 成 效 較 大, 但 推 行 時 所 需 的 配 套 較 複 雜, 亦 有 機 會 出 現 非 法 棄 置 廢 物 的 問 題 至 於 按 近 似 量 收 費 和 定 額 收 費 則 較 易 實 行, 但 其 減 廢 成 效 相 應 較 低 ; 而 局 部 收 費 涉 及 收 費 層 面, 可 能 會 產 生 公 平 及 非 法 棄 置 廢 物 的 問 題 在 討 論 是 否 需 要 引 入 都 巿 固 體 廢 物 收 費 時, 香 港 須 考 慮 本 身 獨 特 的 因 素, 包 括 收 費 計 劃 必 須 在 運 作 上 配 合 我 們 的 廢 物 收 集 系 統, 同 時 維 持 本 港 的 市 政 服 務 效 率 及 環 境 衞 生 ; 以 及 (iv) 署 方 會 慎 重 考 慮 委 員 的 意 見, 亦 理 解 廢 物 收 費 對 基 層 市 民 的 影 響 他 強 調 都 市 固 體 廢 物 收 費 是 香 港 的 整 體 廢 物 管 理 策 略 的 其 中 一 環, 署 方 會 繼 續 加 強 回 收 網 絡 和 配 套, 以 進 一 步 推 動 回 收 而 國 際 的 經 驗 顯 示, 成 功 推 行 固 體 廢 物 按 量 收 費 對 於 推 動 減 廢 回 收 會 有 很 大 效 用, 因 此 政 府 就 都 市 固 體 廢 物 收 費 展 開 公 眾 諮 詢, 探 討 香 港 是 否 要 引 入 都 市 固 體 廢 物 收 費, 作 為 經 濟 手 段 以 達 致 減 廢 署 方 歡 迎 公 眾 就 固 體 廢 物 收 費 提 供 意 見, 並 會 以 所 得 的 社 會 共 識 為 基 礎, 制 定 未 來 路 向, 及 考 慮 推 行 時 的 細 節, 包 括 收 費 的 水 平 及 是 否 有 需 要 向 弱 勢 社 群 提 供 援 助 等 33. 任 國 棟 議 員 對 署 方 的 回 應 表 示 失 望 他 認 為 委 員 會 已 清 晰 地 表 態 反 對 政 府

11 實 施 都 市 固 體 廢 物 收 費 的 建 議 他 表 示 廢 物 收 費 只 是 變 相 收 取 人 頭 稅, 影 響 社 會 各 個 階 層 此 外, 他 不 滿 署 方 仍 然 只 推 廣 減 少 再 用 及 回 收 的 原 則 如 現 時 廢 玻 璃 在 香 港 沒 有 市 場, 他 促 請 政 府 推 動 玻 璃 樽 回 收 業 發 展 他 又 建 議 政 府 透 過 生 產 者 責 任 計 劃 於 源 頭 減 廢, 例 如 向 難 以 回 收 的 紙 包 飲 品 物 料 的 生 產 商 徵 費, 向 他 們 提 供 轉 用 玻 璃 器 皿 的 誘 因, 以 開 拓 本 地 廢 玻 璃 循 環 再 造 的 市 場, 待 市 場 成 熟 後 政 府 可 逐 漸 退 出 市 場 34. 潘 志 文 議 員 強 調 政 府 應 牽 頭 推 行 源 頭 減 廢 有 效 執 法 及 提 供 經 濟 誘 因 他 對 文 件 中 提 及 建 築 廢 物 在 建 築 廢 物 處 置 收 費 計 劃 生 效 後 有 所 減 少 感 到 驚 訝, 並 認 為 建 築 廢 物 量 減 少 的 原 因 是 有 人 違 例 在 街 道 非 法 傾 倒 建 築 廢 物, 署 方 的 執 法 工 作 亦 有 待 改 善 此 外, 他 認 為 政 府 應 投 入 更 多 資 源 推 動 分 類 回 收, 例 如 加 強 宣 傳 及 增 加 回 收 點 最 後, 他 建 議 政 府 補 貼 私 人 回 收 商, 擴 大 可 回 收 物 料 的 種 類, 達 致 雙 贏 局 面 35. 環 境 保 護 署 黎 耀 基 先 生 回 應 指 署 方 會 透 過 宣 傳 教 育, 向 市 民 推 廣 減 少 廢 物 及 循 環 再 造 的 訊 息 事 實 上, 本 港 廢 玻 璃 樽 回 收 及 循 環 再 造 的 工 作 一 直 由 政 府 牽 頭 推 動, 部 分 回 收 計 劃 更 得 到 環 境 及 自 然 保 育 基 金 及 香 港 賽 馬 會 慈 善 信 託 基 金 的 資 助 此 外, 署 方 亦 與 香 港 酒 店 業 協 會 合 作 推 動 酒 店 業 玻 璃 樽 回 收 計 劃 現 時 透 過 上 述 計 劃 所 回 收 到 的 廢 玻 璃 樽 主 要 是 用 作 製 造 環 保 地 磚, 而 政 府 作 為 市 場 上 環 保 地 磚 的 唯 一 使 用 者, 會 透 過 推 動 環 保 採 購 落 實 及 鼓 勵 使 用 含 回 收 廢 玻 璃 的 製 成 品 據 知 現 時 政 府 工 程 中 所 採 用 的 地 磚 約 九 成 屬 於 環 保 地 磚, 因 此 進 一 步 擴 展 巿 場 的 空 間 有 限, 署 方 將 繼 續 積 極 尋 求 擴 大 本 地 的 廢 玻 璃 回 收 及 循 環 再 造 的 市 場 36. 主 席 表 示 委 員 及 市 民 高 度 關 注 環 境 保 護 的 議 題, 他 建 議 署 方 應 詳 細 考 慮 委 員 的 意 見, 將 廢 物 管 理 工 作 做 得 更 好 取 消 小 販 牌 照 制 度 ( 文 件 第 08/12 號 ) 37. 食 物 環 境 衞 生 署 九 龍 城 區 環 境 衞 生 總 監 張 汝 成 先 生 介 紹 文 件 政 府 就 建 議 引 入 取 消 小 販 牌 照 制 度 的 諮 詢 期 原 定 至 2012 年 2 月 12 日 止, 他 補 充 在 諮 詢 過 程 中 因 應 社 會 各 界 及 各 區 議 會 的 意 見, 將 諮 詢 期 延 長 至 3 月 31 日 38. 主 席 表 示 秘 書 處 於 2012 年 1 月 31 日 收 到 由 港 九 新 界 販 商 社 團 聯 合 會 致 區 議 會 的 信 件, 內 容 為 該 會 就 取 消 小 販 牌 照 制 度 事 宜 的 意 見 秘 書 處 已 於 2012 年 2 月 6 日 隨 食 物 環 境 衞 生 事 務 委 員 會 ( 下 簡 稱 食 環 會 ) 後 補 文 件 夾 附 有 關 資 料 文 件, 以 供 各 委 員 參 閱 39. 楊 振 宇 議 員 認 為 全 港 的 排 檔 並 非 全 部 如 旺 角 花 園 街 排 檔 一 樣 集 中 及 人 流 暢

12 旺, 例 如 九 龍 城 區 內 的 炮 仗 街 排 檔 販 商 十 多 年 來 一 直 十 分 自 律 地 遵 守 發 牌 條 件 販 商 大 多 贊 成 署 方 對 干 犯 販 賣 未 有 在 其 牌 照 內 指 明 的 商 品 或 服 務 的 販 商 嚴 厲 執 法 然 而, 販 商 反 對 署 方 就 部 分 較 具 彈 性 的 違 例 事 項 如 造 成 妨 礙 及 違 反 與 攤 檔 大 小 高 度 或 建 造 物 料 有 關 的 持 牌 條 件 嚴 厲 執 法 他 查 詢 署 方 執 法 時 可 否 予 以 一 定 的 彈 性, 並 關 注 署 方 在 花 園 街 排 檔 火 災 後, 採 用 一 刀 切 的 執 法 方 式 及 引 入 取 消 小 販 牌 照 制 度 他 擔 心 如 署 方 的 執 法 尺 度 過 於 嚴 緊, 販 商 會 經 營 困 難, 甚 至 有 販 商 因 而 結 業 40. 莫 嘉 嫻 議 員 對 於 署 方 提 出 的 取 消 小 販 牌 照 制 度 有 保 留 她 認 為 政 府 不 應 一 竹 篙 打 一 船 人, 區 內 炮 仗 街 排 檔 販 商 一 直 十 分 自 律, 亦 很 少 被 市 民 投 訴 有 區 內 排 檔 販 商 向 她 反 映 署 方 就 消 防 安 全 措 施 及 檔 位 大 小 高 度 等 欠 缺 清 晰 明 確 的 指 引, 而 且 不 同 執 法 人 員 的 尺 度 鬆 緊 亦 有 所 不 同, 因 而 加 深 販 商 與 執 法 人 員 之 間 的 衝 突 她 不 贊 同 署 方 一 刀 切 的 執 法 方 式, 將 一 直 遵 守 發 牌 條 件 的 販 商 趕 盡 殺 絕 41. 李 慧 議 員 同 意 自 從 花 園 街 排 檔 火 災 後, 市 民 要 求 政 府 改 善 排 檔 的 管 理, 將 火 災 的 風 險 減 至 最 低 及 避 免 引 起 排 檔 販 商 與 附 近 居 民 之 間 的 衝 突 她 表 示 九 龍 城 區 的 排 檔 販 商 一 直 自 律 及 少 有 投 訴, 她 又 認 為 署 方 在 不 同 地 區 使 用 同 一 套 的 管 理 模 式 未 必 切 實 可 行, 而 且 與 推 動 本 土 經 濟 發 展 的 政 策 背 道 而 馳 她 要 求 政 府 視 乎 個 別 地 區 排 檔 的 實 際 情 況 去 執 法, 她 強 調 民 建 聯 並 不 贊 成 取 消 小 販 牌 照 制 度, 以 免 被 取 消 小 販 牌 照 的 販 商 失 去 生 計 她 建 議 署 方 考 慮 其 他 加 重 刑 罰 的 方 式, 例 如 重 覆 違 規 的 販 商 可 被 停 牌 實 施 扣 分 制 或 遞 進 罰 則 等 她 希 望 署 方 在 販 商 經 營 與 公 眾 利 益 之 間 取 得 平 衡 42. 劉 偉 榮 議 員 認 為 花 園 街 排 檔 火 災 引 起 各 方 正 視 排 檔 管 理 的 問 題, 並 促 請 政 府 迅 速 跟 進 處 理 他 認 為 政 府 不 宜 以 一 刀 切 的 方 式 管 理 排 檔, 亦 不 可 放 任 小 販 的 違 規 行 為, 他 希 望 署 方 慎 重 處 理 排 檔 管 理 的 問 題 他 建 議 引 入 停 牌 機 制, 違 規 次 數 越 多 的 小 販 被 停 牌 的 時 間 越 長, 販 商 被 停 牌 時 不 准 營 業, 最 終 販 商 一 定 會 與 署 方 合 作 既 然 港 九 新 界 販 商 社 團 聯 合 會 的 信 件 表 示 販 商 現 時 與 署 方 通 力 合 作, 他 相 信 停 牌 機 制 可 促 使 販 商 自 律 由 於 違 規 分 租 攤 檔 及 為 取 得 牌 照 而 提 供 虛 假 資 料 的 販 商 只 屬 少 數, 他 認 同 署 方 可 考 慮 取 消 違 反 有 關 事 項 的 持 牌 人 的 小 販 牌 照 43. 潘 志 文 議 員 理 解 政 府 難 以 對 不 同 街 道 的 排 檔 使 用 不 一 致 的 執 法 尺 度 他 主 張 仿 效 駕 駛 執 照 的 記 分 制 度, 販 商 所 干 犯 的 違 規 事 項 越 嚴 重, 停 牌 時 間 應 越 長, 他 認 為 上 述 方 案 較 為 可 行 此 外, 他 請 署 方 進 一 步 闡 釋 為 取 得 牌 照 而 提 供 虛 假 資 料 此 違 規 事 項 所 涵 蓋 的 範 圍 及 市 政 服 務 上 訴 委 員 會 的 組 成

13 何 顯 明 議 員 表 示 港 九 新 界 販 商 社 團 聯 合 會 的 信 件 反 映 小 販 規 例 已 過 時 他 查 詢 署 方 現 時 就 有 關 小 販 規 例 的 違 例 事 項 有 否 採 用 遞 進 罰 則, 並 建 議 署 方 加 重 對 屢 次 違 規 販 商 的 罰 則 另 一 方 面, 他 認 為 署 方 亦 可 考 慮 為 守 法 的 販 商 提 供 牌 照 費 優 惠, 從 而 鼓 勵 販 商 遵 守 法 例 45. 黃 潤 昌 議 員 反 對 署 方 引 入 取 消 小 販 牌 照 制 度 他 認 為 引 入 停 牌 制 度 的 做 法 較 為 可 取 及 建 議 署 方 加 入 更 多 罰 則 或 引 入 遞 進 罰 款, 以 增 加 執 法 成 效 他 認 為 如 販 商 違 規, 署 方 沒 有 先 罰 停 牌 便 直 接 取 消 違 規 販 商 的 牌 照, 則 對 販 商 過 於 嚴 苛 現 時 區 內 的 小 販 牌 照 約 有 一 半 為 細 規 模 的 報 紙 檔 工 匠 及 擦 鞋 匠 等, 他 擔 心 上 述 的 細 規 模 經 營 者 受 到 牽 連 另 外, 他 又 促 請 署 方 就 取 消 小 販 牌 照 制 度 進 行 公 眾 諮 詢 時, 一 併 重 新 檢 討 小 販 發 牌 及 管 理 政 策 46. 蕭 婉 嫦 議 員 認 為 政 府 當 局 應 汲 取 經 驗, 加 強 巡 查 及 監 管 小 販 攤 檔, 而 不 是 將 販 商 趕 盡 殺 絕 取 消 販 商 的 牌 照 會 打 擊 他 們 的 生 計, 尤 其 是 一 些 年 紀 老 邁 但 仍 自 食 其 力 的 工 匠, 她 認 為 他 們 不 一 定 會 阻 塞 通 道, 市 民 亦 歡 迎 他 們 在 該 處 經 營 她 表 示 署 方 應 採 取 先 勸 諭 後 執 法 的 策 略, 並 相 信 加 強 執 法 對 販 商 已 有 一 定 的 阻 嚇 力, 此 舉 可 令 署 方 在 販 商 的 經 營 環 境 及 公 眾 利 益 兩 方 面 達 致 雙 贏 局 面 47. 食 物 環 境 衞 生 署 張 汝 成 先 生 感 謝 委 員 提 出 寶 貴 的 恴 見, 並 就 委 員 的 意 見 及 提 問 綜 合 回 應 如 下 : (i) (ii) (iii) (iv) (v) 署 方 所 提 出 的 取 消 小 販 牌 照 制 度 不 會 在 特 定 的 街 道 或 地 區 推 行, 為 公 平 起 見, 署 方 會 在 全 港 一 致 性 推 行 相 關 政 策 ; 大 部 分 委 員 反 對 以 一 刀 切 的 方 式 取 消 小 販 牌 照, 他 會 向 總 部 轉 達 委 員 的 意 見 ; 署 方 會 繼 續 加 強 巡 查 及 執 法 事 實 上, 炮 仗 街 的 61 個 攤 檔 販 商 一 直 非 常 守 法, 並 且 迅 速 完 成 署 方 因 應 花 園 街 火 災 後 所 要 求 的 攤 檔 改 善 工 程 署 方 過 去 25 個 月 的 資 料 顯 示, 位 於 炮 仗 街 的 攤 檔 只 有 17 宗 檢 控 個 案 根 據 署 方 現 時 所 建 議 的 取 消 小 販 牌 照 制 度, 上 述 遭 檢 控 的 販 商 無 需 被 取 消 牌 照 他 亦 藉 此 機 會 向 一 直 配 合 及 支 持 署 方 工 作 的 炮 仗 街 排 檔 販 商 表 達 謝 意 ; 他 澄 清 引 入 取 消 小 販 牌 照 制 度 的 原 意 是 改 善 固 定 攤 檔 集 中 的 街 道 的 小 販 管 理 工 作, 上 述 的 制 度 並 不 適 用 於 報 紙 攤 檔 靠 牆 攤 檔 及 工 匠 攤 檔 ; 為 取 得 牌 照 而 提 供 虛 假 資 料 指 申 請 者 在 申 請 小 販 牌 照 時 向 署 方 提

14 供 虛 假 資 料, 因 而 令 署 方 相 信 申 請 人 有 資 格 根 據 小 販 規 例 取 得 牌 照, 署 方 建 議 如 持 牌 人 違 反 上 述 事 項, 署 方 可 考 慮 取 消 其 牌 照 ; (vi) 牌 照 上 訴 委 員 會 及 市 政 服 務 上 訴 委 員 會 均 為 政 府 委 任 的 獨 立 機 構 市 政 服 務 上 訴 委 員 會 一 般 會 由 一 名 法 律 界 人 士 出 任 主 席, 上 訴 人 可 親 自 陳 詞 或 由 律 師 代 表 陳 詞 ; 以 及 (vii) 署 方 會 向 違 反 小 販 規 例 的 販 商 提 出 票 控, 而 不 是 發 出 定 額 罰 款 通 知 書 就 委 員 查 詢 能 否 採 用 遞 進 式 罰 則, 需 視 乎 法 庭 所 判 處 的 罰 款 而 定 48. 莫 嘉 嫻 議 員 擔 憂 如 靠 牆 攤 檔 不 被 納 入 取 消 小 販 牌 照 制 度, 將 加 深 不 同 種 類 的 固 定 攤 檔 販 商 之 間 的 矛 盾 及 引 起 衝 突 她 亦 認 為 此 舉 勢 令 炮 仗 街 的 販 商 不 滿, 她 促 請 署 方 向 總 部 反 映 他 們 一 直 與 政 府 充 分 合 作 再 者, 現 時 炮 仗 街 剩 餘 的 排 檔 數 目 不 多, 政 府 已 多 年 沒 有 簽 發 新 的 小 販 牌 照, 與 其 嚴 苛 執 法, 倒 不 如 待 排 檔 逐 漸 自 然 流 失 49. 任 國 棟 議 員 不 贊 成 署 方 使 用 劣 幣 驅 逐 良 幣 的 政 策 管 理 小 販 他 講 述 上 一 屆 區 議 會 曾 討 論 如 何 活 化 炮 仗 街 街 市, 食 環 署 及 區 議 會 雙 方 亦 花 了 不 少 心 血 現 時 署 方 以 花 園 街 火 災 為 由 推 出 取 消 小 販 牌 照 制 度, 根 本 是 自 打 嘴 巴 50. 主 席 總 結 委 員 的 共 識 是 署 方 在 執 法 時 應 考 慮 個 別 地 區 小 販 的 實 際 情 況 及 保 留 一 定 的 彈 性, 而 且 署 方 應 體 恤 販 商 面 對 的 困 難 委 員 認 為 區 內 排 檔 販 商 一 向 自 律 守 法, 因 此 不 同 意 署 方 以 一 刀 切 的 方 式 取 消 他 們 的 小 販 牌 照 他 請 食 環 署 代 表 將 委 員 會 的 意 見 轉 交 總 部 考 慮 食 物 環 境 衞 生 署 轄 下 公 眾 街 市 的 街 市 管 理 諮 詢 委 員 會 ( 文 件 第 09/12 號 ) 51. 食 物 環 境 衞 生 署 張 汝 成 先 生 介 紹 文 件 52. 主 席 報 告 秘 書 處 已 於 2012 年 2 月 1 日 發 信 予 全 體 區 議 員, 邀 請 有 意 加 入 食 環 署 轄 下 街 市 管 理 諮 詢 委 員 會 的 議 員 報 名, 而 有 興 趣 加 入 街 市 管 理 諮 詢 委 員 會 的 議 員 名 單 如 下 : (i) (ii) (iii) 除 了 當 區 區 議 員 吳 寶 強 議 員, 莫 嘉 嫻 議 員 及 何 顯 明 議 員 報 名 加 入 九 龍 城 街 市 的 街 市 管 理 諮 詢 委 員 會 ; 除 了 當 區 區 議 員 李 蓮 議 員, 潘 國 華 議 員 楊 振 宇 議 員 及 鄭 利 明 議 員 報 名 加 入 土 瓜 灣 街 市 的 街 市 管 理 諮 詢 委 員 會 ; 以 及 除 了 當 區 區 議 員 勞 超 傑 議 員 及 任 國 棟 議 員, 蕭 婉 嫦 議 員 及 張 仁 康 議 員

15 報 名 加 入 紅 磡 街 市 的 街 市 管 理 諮 詢 委 員 會 53. 主 席 表 示 土 瓜 灣 街 市 及 紅 磡 街 市 的 街 市 管 理 諮 詢 委 員 會 的 報 名 人 數 超 出 區 議 會 需 推 薦 的 人 數 他 向 署 方 查 詢 可 否 彈 性 處 理, 增 加 上 述 兩 個 街 市 管 理 諮 詢 委 員 會 的 議 員 名 額 各 一 個, 令 所 有 報 名 的 議 員 均 可 加 入 委 員 會 54. 食 物 環 境 衞 生 署 張 汝 成 先 生 歡 迎 土 瓜 灣 街 市 及 紅 磡 街 市 的 街 市 管 理 諮 詢 委 員 會 各 有 多 一 名 的 區 議 員 代 表 55. 委 員 會 通 過 推 薦 加 入 街 市 管 理 諮 詢 委 員 會 的 區 議 員 名 單 56. 主 席 請 秘 書 處 將 推 薦 的 名 單 轉 交 食 環 署 跟 進 及 呼 籲 加 入 街 市 管 理 諮 詢 委 員 會 的 議 員 積 極 參 與 該 委 員 會 的 工 作 另 一 方 面, 參 考 以 往 食 環 會 的 安 排, 委 員 應 善 用 街 市 管 理 諮 詢 委 員 會 的 機 制 有 關 街 市 管 理 的 相 關 議 題, 例 如 街 市 的 日 常 管 理 工 作 及 設 施 保 養, 委 員 應 先 向 食 環 署 反 映 意 見, 如 街 市 管 理 諮 詢 委 員 會 討 論 及 跟 進 後 仍 未 能 解 決 問 題, 委 員 才 向 食 環 會 提 交 討 論 文 件 他 表 示 如 無 異 議, 今 屆 食 環 會 將 沿 用 此 安 排 ( 會 後 補 註.. 秘 書 處 已 於 2012 年 2 月 9 日 將 委 員 會 推 薦 加 入 街 市 管 理 諮 詢 委 員 會 的 區 議 員 名 單 轉 交 食 環 署 ) 57. 任 國 棟 議 員 對 有 關 安 排 並 無 異 議, 惟 他 反 映 過 往 建 築 署 及 機 電 工 程 署 曾 缺 席 紅 磡 街 市 的 街 市 管 理 諮 詢 委 員 會 會 議 或 經 常 派 出 不 同 的 代 表 出 席, 以 致 部 門 代 表 未 能 積 極 跟 進 與 會 者 的 提 問 及 訴 求 他 建 議 委 員 會 直 接 要 求 上 述 兩 個 部 門 積 極 配 合 食 環 署 轄 下 街 市 管 理 諮 詢 委 員 會 的 工 作, 以 免 削 弱 街 市 管 理 諮 詢 委 員 會 的 功 能 58. 主 席 宣 布 委 員 會 一 致 通 過 沿 用 上 一 屆 處 理 街 市 管 理 相 關 議 題 的 方 法 他 請 食 環 署 跟 進 任 議 員 的 意 見, 務 必 確 保 相 關 政 府 部 門 派 代 表 出 席 街 市 管 理 諮 詢 委 員 會 他 重 申 不 接 受 政 府 部 門 缺 席 上 述 委 員 會 的 會 議, 任 議 員 如 日 後 遇 到 同 類 型 的 情 況, 可 在 食 環 會 上 提 出, 再 作 跟 進 此 外, 是 次 會 議 的 議 程 九 關 注 本 區 街 市 地 面 濕 滑, 要 求 更 換 為 防 滑 地 磚 內 容 主 要 涉 及 街 市 的 管 理 事 宜 由 於 秘 書 處 收 到 上 述 文 件 時, 新 一 屆 的 街 市 管 理 諮 詢 委 員 會 尚 未 成 立, 所 以 暫 時 未 有 合 適 的 渠 道 討 論 有 關 問 題, 他 決 定 批 准 將 上 述 文 件 列 入 是 次 食 環 會 的 議 程 鑑 於 委 員 會 已 就 處 理 改 善 街 市 管 理 及 經 營 環 境 等 相 關 議 題 的 方 式 作 出 議 決, 他 請 各 委 員 留 意 將 來 向 食 環 會 提 交 有 關 文 件 前 應 先 交 由 街 市 管 理 諮 詢 委 員 會 跟 進

16 地 區 小 型 工 程 計 劃 初 步 建 議 項 目 (2012 年 1 月 17 日 實 地 視 察 報 告 ) ( 文 件 第 10/12 號 ) 59. 九 龍 城 民 政 事 務 處 一 級 行 政 主 任 何 恩 明 先 生 介 紹 文 件 他 補 充 於 太 子 道 西 與 龍 崗 道 交 界 路 旁 欄 杆 安 裝 懸 掛 式 花 盆 工 程 將 採 用 上 一 屆 食 環 會 於 第 二 十 次 會 議 上 通 過 的 藤 籃 式 花 盆 設 計 60. 劉 偉 榮 議 員 查 詢 有 關 巴 士 公 司 拒 絕 於 衙 前 圍 道 57 號 A 對 出 行 人 路 興 建 巴 士 站 上 蓋 的 原 因 61. 主 席 回 應 指 他 本 人 為 衙 前 圍 道 57 號 A 對 出 設 置 避 雨 亭 工 程 的 提 議 人, 巴 士 公 司 並 無 正 面 回 應 不 在 上 述 地 點 興 建 巴 士 站 上 蓋 的 具 體 原 因 他 表 示 一 直 有 居 民 向 他 反 映 九 龍 城 街 市 至 衙 前 圍 道 一 段 上 斜 路 並 無 樹 蔭 或 遮 蔭 設 施, 因 此 要 求 在 該 處 增 設 避 雨 亭, 以 供 行 人 歇 息 此 外, 據 他 觀 察 該 處 附 近 亦 有 不 少 學 生 等 候 巴 士, 他 相 信 避 雨 亭 除 了 可 供 等 候 巴 士 的 乘 客 使 用, 其 他 區 內 居 民 亦 可 受 惠 62. 委 員 會 原 則 上 通 過 公 主 道 ( 近 嘉 輝 臺 巴 士 站 ) 增 設 蔭 棚 和 座 椅 工 程 筆 架 山 道 ( 近 龍 翔 道 遊 樂 場 ) 設 置 避 雨 亭 工 程 衙 前 圍 道 57 號 A 對 出 設 置 避 雨 亭 工 程 及 於 太 子 道 西 與 龍 崗 道 交 界 路 旁 欄 杆 安 裝 懸 掛 式 花 盆 工 程 四 項 地 區 小 型 工 程 項 目 63. 九 龍 城 民 政 事 務 處 高 級 行 政 主 任 ( 地 區 管 理 ) 譚 李 佩 儀 女 士 請 公 主 道 ( 近 嘉 輝 臺 巴 士 站 ) 增 設 蔭 棚 和 座 椅 工 程 及 衙 前 圍 道 57 號 A 對 出 設 置 避 雨 亭 工 程 兩 項 地 區 小 型 工 程 的 當 區 區 議 員, 盡 早 就 工 程 建 議 諮 詢 嘉 輝 臺 及 衙 前 圍 道 57 號 A 住 戶 的 意 見, 並 將 諮 詢 結 果 交 回 民 政 處, 以 便 民 政 處 展 開 可 行 性 研 究 要 求 改 善 天 光 道 壘 球 場 噪 音 及 燈 光 問 題 ( 文 件 第 11/12 號 ) 64. 莫 嘉 嫻 議 員 介 紹 文 件 及 展 示 天 光 道 壘 球 場 於 晚 上 11 時 後 仍 然 開 啟 燈 光 裝 置 的 相 片 她 補 充 壘 球 場 的 使 用 者 亦 會 在 星 期 日 早 上 6 時 開 始 練 習, 對 附 近 居 民 造 成 滋 擾, 她 希 望 部 門 協 助 改 善 上 述 問 題 65. 香 港 警 務 處 九 龍 城 警 署 軍 裝 巡 邏 小 隊 警 署 警 長 伍 志 成 先 生 表 示 由 2011 年 2 月 至 今 未 接 獲 有 關 天 光 道 壘 球 場 的 噪 音 投 訴 由 於 上 述 壘 球 場 屬 於 私 人 地 方, 及 非 作 住 所 用 途, 這 已 超 出 警 方 能 處 理 與 鄰 里 有 關 或 市 民 在 住 所 製 造 噪 音 的 權 力 範 圍 然 而, 警 方 一 旦 接 獲 投 訴 會 派 員 了 解, 如 發 現 場 內 的 人 士 發 出 不 合 理 的 聲 浪 或 噪 音, 處 方 人 員 會 勸 諭 場 地 負 責 人 如 有 關 人 士 經 勸 諭 後 仍 然 拒 絕 合 作, 警 方 會 記 錄 他 的 個 人 資 料, 並 將 個 案 轉 介 相 關 部 門 跟 進

17 環 境 保 護 署 高 級 環 境 保 護 主 任 ( 區 域 東 )5 黃 金 華 先 生 就 文 件 有 以 下 的 回 應 : (i) (ii) (iii) 天 光 道 壘 球 場 附 近 有 足 球 場 及 網 球 場 等 設 施, 環 保 署 過 往 並 無 收 到 與 該 處 設 施 有 關 的 噪 音 和 燈 光 滋 擾 投 訴 ; 據 署 方 了 解, 上 述 壘 球 場 是 香 港 壘 球 總 會 專 用 的 私 人 場 地 該 會 的 正 式 開 放 時 間 為 早 上 7 時 至 晚 上 11 時, 其 會 員 會 於 不 同 時 段 租 用 場 地 進 行 練 習 和 比 賽, 每 個 星 期 大 約 有 四 次 於 晚 間 進 行 球 類 活 動 當 最 後 一 節 出 租 時 段 於 晚 上 11 時 結 束 後, 場 地 工 作 人 員 會 即 時 關 掉 場 地 周 邊 20 多 支 泛 光 燈, 剩 餘 一 至 兩 支 方 便 會 員 收 拾 物 品 並 安 全 離 開 在 正 常 情 況 下, 場 地 最 遲 在 晚 上 11 時 10 分 關 閉 在 周 末 早 上 會 有 會 員 使 用 場 地, 部 分 會 員 可 能 早 於 7 時 到 達 場 地 熱 身 ; 署 方 曾 派 員 實 地 視 察, 發 現 上 述 壘 球 場 並 無 安 裝 廣 播 系 統 及 只 有 一 個 小 型 看 台, 觀 眾 人 數 有 限, 因 此 署 方 相 信 噪 音 主 要 來 自 球 場 上 的 壘 球 活 動 ; (iv) 署 方 已 建 議 有 關 場 地 負 責 人 加 強 場 地 的 管 理, 準 時 開 放 及 關 閉 場 地, 確 保 晚 上 11 時 前 關 掉 所 有 戶 外 燈 光 照 明 裝 置 此 外, 署 方 亦 建 議 負 責 人 提 醒 其 會 員 在 使 用 壘 球 場 時 要 注 意 聲 量, 以 減 低 噪 音 滋 擾 ; 以 及 (v) 署 方 亦 提 供 政 府 在 一 月 初 推 出 的 戶 外 燈 光 裝 置 業 界 良 好 作 業 指 引 ( 下 簡 稱 指 引 ) 供 香 港 壘 球 總 會 參 考 67. 地 政 總 署 高 級 產 業 測 量 師 / 九 龍 中 區 ( 九 龍 西 區 地 政 處 ) 陳 婉 妮 女 士 表 示 署 方 近 期 沒 有 收 到 與 天 光 道 壘 球 場 相 關 的 噪 音 和 燈 光 造 成 滋 擾 的 投 訴 現 時 土 地 契 約 內 的 條 款 並 無 限 制 上 述 地 段 的 開 放 或 關 閉 時 間 68. 主 席 認 為 香 港 壘 球 總 會 在 早 上 7 時 至 晚 上 11 時 以 外 的 時 間, 不 應 在 天 光 道 壘 球 場 舉 行 活 動 69. 任 國 棟 議 員 引 述 各 部 門 的 回 應 指 即 使 過 往 未 有 收 到 有 關 該 壘 球 場 的 任 何 投 訴, 部 門 也 不 應 待 市 民 投 訴 才 跟 進 問 題, 他 認 為 噪 音 及 燈 光 滋 擾 嚴 重 影 響 居 民 的 生 活 他 不 接 受 部 門 回 覆 指 因 該 處 屬 私 人 地 方 及 有 關 土 地 契 約 內 未 有 訂 明 相 關 條 款 而 難 以 監 管 承 租 人, 並 查 詢 有 關 土 地 契 約 何 時 屆 滿 及 要 求 部 門 在 下 次 續 約 時 諮 詢 當 區 區 議 員 70. 莫 嘉 嫻 議 員 表 示 居 民 或 未 有 正 式 向 有 關 部 門 作 出 投 訴 她 查 詢 部 門 有 否 向 香 港 壘 球 總 會 建 議 可 採 取 的 措 施, 例 如 為 照 明 系 統 加 裝 遮 光 罩, 以 防 止 光 源 散 射 至 民 居

18 環 境 保 護 署 黃 金 華 先 生 理 解 莫 議 員 的 關 注 雖 然 政 府 目 前 尚 未 訂 立 相 關 法 例 管 制 戶 外 燈 光, 但 署 方 較 早 前 成 立 的 戶 外 燈 光 專 責 小 組 正 手 研 究 制 訂 一 套 適 用 於 規 管 香 港 戶 外 燈 光 的 標 準, 以 便 向 政 府 建 議 未 來 路 向 指 引 就 在 深 夜 特 定 的 時 間 後 關 掉 戶 外 燈 光 戶 外 燈 光 的 光 度 及 照 射 方 向 等 提 供 作 業 指 引, 有 部 分 指 引 適 用 於 運 動 場 地 署 方 人 員 亦 逐 一 視 察 香 港 壘 球 總 會 使 用 泛 光 燈 的 情 況, 發 現 該 會 在 技 術 上 已 盡 量 調 校 泛 光 燈 的 照 射 方 向, 避 免 光 線 溢 出 需 要 照 射 的 範 圍 之 外 署 方 已 建 議 有 關 人 士 遵 守 指 引, 盡 量 在 晚 上 11 時 或 之 前 關 掉 戶 外 燈 光 裝 置, 避 免 對 附 近 居 民 造 成 滋 擾 72. 任 國 棟 議 員 認 為 莫 議 員 提 供 的 相 片 顯 示 光 線 照 射 的 範 圍 已 超 出 壘 球 場 的 位 置, 他 促 請 環 保 署 與 香 港 壘 球 總 會 商 討 進 一 步 的 改 善 方 案 73. 何 顯 明 議 員 查 詢 地 政 總 署 根 據 哪 些 條 款 批 出 土 地 契 約 及 有 關 契 約 的 年 期 長 短, 他 認 為 地 政 總 署 在 批 出 契 約 時 未 有 諮 詢 區 議 會 有 欠 妥 善 他 表 示 相 關 團 體 在 使 用 政 府 土 地 時 對 居 民 造 成 滋 擾 並 不 合 理, 地 政 總 署 應 考 慮 修 訂 契 約 的 條 款, 以 改 善 有 關 問 題 74. 地 政 總 署 陳 婉 妮 女 士 回 應 指 天 光 道 壘 球 場 屬 於 私 人 遊 樂 場 地 契 約 政 策 局 正 考 慮 該 契 約 的 續 期 申 請, 她 相 信 當 局 在 處 理 個 別 的 續 期 申 請 時, 會 徵 詢 各 方 的 意 見, 包 括 諮 詢 區 議 員 及 附 近 居 民 至 於 如 何 平 衡 各 方 的 意 見 及 是 否 將 相 關 意 見 加 入 土 地 契 約, 地 政 總 署 會 因 應 政 策 局 的 指 引 制 訂 契 約 條 款 75. 莫 嘉 嫻 議 員 詢 問 天 光 道 壘 球 場 的 契 約 續 期 工 作 於 何 時 完 成 及 曾 諮 詢 哪 些 團 體 76. 地 政 總 署 陳 婉 妮 女 士 表 示 有 關 契 約 已 於 2011 年 12 月 屆 滿, 由 於 續 期 工 作 尚 未 完 成, 所 以 仍 未 落 實 契 約 的 條 款 現 時 因 應 政 策 局 正 進 一 步 檢 討 私 人 遊 樂 場 地 契 約 的 相 關 政 策, 署 方 以 暫 緩 安 排 准 許 契 約 承 租 人 繼 續 持 有 有 關 土 地 77. 蕭 婉 嫦 議 員 認 為 當 局 在 2011 年 12 月 進 行 續 約 工 作 時 正 值 區 議 會 暫 停 運 作 期 間, 可 能 因 此 未 有 知 會 當 區 區 議 員 她 要 求 部 門 在 續 期 工 作 完 成 前 徵 詢 附 近 居 民 及 當 區 區 議 員 的 意 見, 並 建 議 香 港 壘 球 總 會 規 定 場 地 使 用 者 只 可 在 早 上 7 時 至 晚 上 10 時 30 分 期 間 進 行 活 動, 以 確 保 晚 上 11 時 或 之 前 可 關 掉 戶 外 燈 光 裝 置, 以 免 對 居 民 造 成 滋 擾 78. 何 顯 明 議 員 認 為 部 分 活 動 參 加 者 可 能 有 吶 喊 助 威 的 習 慣 他 促 請 地 政 總 署 向 承 租 人 反 映 上 述 行 為 會 對 居 民 造 成 滋 擾 79. 潘 志 文 議 員 指 出 十 多 年 前 訂 下 的 大 廈 公 契 亦 有 條 款 禁 止 住 戶 滋 擾 其 他 鄰 居, 他 認 為 即 使 部 門 因 區 議 會 暫 停 運 作 而 未 有 諮 詢 議 會, 私 人 遊 樂 場 地 契 約 內

19 容 理 應 包 括 這 些 一 般 的 條 款, 而 地 政 總 署 一 旦 收 到 相 關 投 訴 應 主 動 與 承 租 人 跟 進 80. 環 境 保 護 署 黃 金 華 先 生 表 示 署 方 會 向 香 港 壘 球 總 會 轉 達 委 員 對 壘 球 場 的 開 放 時 間 燈 光 強 度 及 其 照 射 角 度 的 意 見 他 補 充 香 港 壘 球 總 會 受 到 租 場 時 段 的 限 制, 場 地 使 用 者 未 必 能 於 晚 上 10 時 30 分 完 成 活 動, 但 署 方 仍 會 轉 達 委 員 的 有 關 意 見 無 論 如 何, 署 方 會 促 請 香 港 壘 球 總 會 在 晚 上 11 時 前 關 掉 所 有 泛 光 燈, 並 參 考 和 採 用 戶 外 燈 光 裝 置 業 界 良 好 作 業 指 引 中 其 他 適 用 的 建 議 81. 地 政 總 署 陳 婉 妮 女 士 回 應 指 就 居 民 及 委 員 的 意 見, 署 方 會 加 強 與 環 保 署 的 溝 通 及 互 相 配 合, 研 究 是 否 向 香 港 壘 球 總 會 發 出 勸 諭 信, 呼 籲 場 地 負 責 人 在 進 行 體 育 運 動 期 間 不 應 對 其 他 市 民 造 成 滋 擾 82. 任 國 棟 議 員 要 求 地 政 總 署 提 供 有 關 私 人 遊 樂 場 地 契 約 的 相 關 政 策 局 聯 絡 人 資 料, 以 便 他 直 接 向 局 方 表 達 不 滿 現 時 環 保 署 的 指 引 並 無 法 律 約 束 力, 而 透 過 報 案 電 話 要 求 警 方 提 供 協 助 亦 未 必 能 解 決 問 題, 因 此 他 認 為 修 改 土 地 契 約 條 款 是 唯 一 可 行 的 方 法 83. 主 席 總 結 雖 然 部 門 從 未 收 過 相 關 投 訴, 但 並 不 代 表 居 民 沒 有 受 到 滋 擾 他 希 望 香 港 壘 球 總 會 將 活 動 時 間 嚴 格 限 制 在 早 上 7 時 至 晚 上 11 時 之 內, 而 環 保 署 亦 應 進 一 步 與 該 會 磋 商 是 否 有 配 套 措 施 遷 就 居 民 的 作 息 時 間 他 重 申 如 該 會 欲 續 租 天 光 道 壘 球 場, 當 局 應 諮 詢 當 區 區 議 員 由 於 土 地 用 途 的 規 劃 屬 於 房 屋 及 基 礎 建 設 委 員 會 ( 下 簡 稱 房 建 會 ) 的 職 權 範 圍, 部 門 可 就 有 關 契 約 的 續 期 工 作 提 交 文 件 予 房 建 會 討 論 最 後, 他 請 地 政 總 署 於 會 後 向 任 議 員 提 供 有 關 私 人 遊 樂 場 地 契 約 的 相 關 政 策 局 聯 絡 人 資 料 ( 會 後 補 註.. 秘 書 處 已 於 2012 年 2 月 16 日 將 地 政 總 署 提 交 的 相 關 聯 絡 人 資 料 轉 交 任 國 棟 議 員 參 考 ) 要 求 政 府 立 即 開 放 世 盛 殯 儀 館 化 寶 爐 ( 文 件 第 12/12 號 ) 以 便 改 善 清 明 節 紅 磡 區 污 煙 瘴 氣 的 情 況 84. 任 國 棟 議 員 介 紹 文 件 據 他 了 解, 公 眾 人 士 現 時 如 欲 使 用 世 盛 殯 儀 館 的 化 寶 爐 需 另 行 繳 費 另 一 方 面, 他 從 食 環 署 的 書 面 回 應 獲 悉 世 盛 殯 儀 館 在 今 年 三 月 份 需 要 進 行 必 要 的 維 修 工 程, 他 查 詢 署 方 在 世 盛 殯 儀 館 工 程 期 間 可 否 容 許 拜 祭 人 士 使 用 殯 儀 館 的 化 寶 爐 此 外, 他 認 為 署 方 派 發 勸 諭 信 懸 掛 橫 額 及 設 置 宣 傳 板 等 教 育 工 作 的 成 效 有 限, 並 建 議 署 方 考 慮 透 過 電 台 呼 籲 拜 祭 人 士 採 用 較 環 保 的 方 式 拜 祭 先 人 及 避 免 焚 燒 大 型 的 祭 品, 以 免 紅 磡 區 居 民 受 到 濃 煙 影 響

20 食 物 環 境 衞 生 署 張 汝 成 先 生 表 示 紅 磡 市 立 殯 儀 館 的 營 運 合 約 權 將 於 今 年 2 月 29 日 屆 滿, 署 方 現 正 跟 進 新 合 約 的 招 標 事 宜 另 一 方 面, 署 方 已 引 入 新 的 合 約 條 款, 要 求 營 運 者 在 清 明 節 的 前 後 兩 個 星 期 及 重 陽 節 的 前 後 一 個 星 期 的 每 日 兩 個 指 定 時 段 內, 分 別 於 早 上 10 時 至 12 時 及 下 午 2 時 30 分 至 4 時 30 分, 開 放 一 個 化 寶 爐 供 公 眾 人 士 免 費 使 用 他 補 充 有 關 的 標 書 已 截 標, 新 合 約 將 於 今 年 4 月 1 日 生 效, 新 的 經 營 者 會 獲 得 三 個 月 的 免 租 期 及 須 為 申 領 有 關 牌 照 作 出 相 關 的 配 套 工 程 因 此 新 經 營 者 在 清 明 節 期 間 未 必 可 以 開 放 化 寶 爐 署 方 會 與 相 關 部 門 及 新 的 營 運 者 商 討 及 研 究 盡 早 開 放 一 個 化 寶 爐 予 公 眾 人 士 免 費 使 用 的 可 行 性, 並 於 會 後 告 知 進 展 在 宣 傳 教 育 工 作 方 面, 署 方 會 繼 續 向 業 界 派 發 勸 諭 信 懸 掛 橫 額 及 設 置 宣 傳 板 ( 會 後 補 註 : 食 物 環 境 衞 生 署 將 於 今 年 清 明 節 前 後 兩 個 星 期 的 每 日 兩 個 指 定 時 段, 即 3 月 21 日 至 4 月 18 日, 早 上 十 時 至 十 二 時 及 下 午 二 時 三 十 分 至 四 時 三 十 分, 開 放 紅 磡 暢 行 道 六 號 的 紅 磡 市 立 殯 儀 館 ( 即 前 世 盛 殯 儀 館 ) 內 一 個 化 寶 爐 供 市 民 免 費 使 用, 以 方 便 拜 祭 人 士 秘 書 處 已 於 3 月 28 日 將 食 環 署 提 交 的 資 料 透 過 電 郵 發 送 給 委 員 參 考 ) 86. 香 港 警 務 處 陸 中 培 先 生 及 環 境 保 護 署 黃 金 華 先 生 表 示 警 方 及 環 保 署 會 繼 續 配 合 跨 部 門 聯 合 行 動 87. 莫 嘉 嫻 議 員 建 議 食 環 署 參 考 黃 大 仙 祠 的 做 法, 透 過 電 台 呼 籲 拜 祭 人 士 只 須 帶 備 少 量 香 蠋 冥 鏹 拜 祭 先 人 她 相 信 透 過 電 台 宣 傳 會 有 較 佳 的 宣 傳 效 果 88. 任 國 棟 議 員 查 詢 署 方 會 否 提 升 紅 磡 市 立 殯 儀 館 的 化 寶 設 施, 以 確 保 有 關 設 施 符 合 環 保 署 有 關 燃 燒 紙 紮 祭 品 的 空 氣 污 染 控 制 指 引 89. 張 仁 康 議 員 支 持 署 方 引 入 新 合 約 條 款, 要 求 營 運 者 在 上 述 兩 個 時 段 開 放 一 個 化 寶 爐 供 公 眾 人 士 免 費 使 用 他 關 注 化 寶 爐 在 重 陽 節 及 清 明 節 當 天 只 有 4 小 時 開 放 時 間 是 否 足 夠 及 署 方 有 何 宣 傳 措 施 鼓 勵 公 眾 人 士 使 用 免 費 的 化 寶 爐 另 外, 署 方 以 往 在 春 秋 二 祭 期 間 會 邀 請 區 議 員 參 與 宣 傳 教 育 工 作, 他 認 為 值 得 繼 續 推 行 及 建 議 署 方 在 宣 傳 活 動 中 加 入 電 視 宣 傳 廣 告 90. 李 慧 琼 議 員 同 意 署 方 在 新 合 約 內 要 求 營 運 者 開 放 一 個 化 寶 爐 供 公 眾 人 士 免 費 使 用 她 指 出 殯 儀 館 對 周 邊 的 居 民 造 成 長 期 的 環 境 滋 擾, 因 此 她 詢 問 署 方 有 否 藉 訂 立 新 合 約 這 個 契 機 加 入 其 他 新 條 款, 以 改 善 殯 儀 館 運 作 時 產 生 的 環 境 衞 生 問 題 91. 潘 志 文 議 員 認 為 署 方 應 避 免 在 重 陽 節 及 清 明 節 進 行 維 修 工 程, 署 方 可 提 前 或 延 遲 相 關 工 程, 以 便 經 營 者 開 放 化 寶 爐 供 公 眾 人 士 免 費 使 用

21 食 物 環 境 衞 生 署 張 汝 成 先 生 回 應 指 紅 磡 市 立 殯 儀 館 的 營 運 合 約 將 於 今 年 二 月 尾 屆 滿, 署 方 必 須 待 招 標 工 作 完 成 後 才 將 殯 儀 館 交 由 新 營 運 者 管 理, 而 時 間 剛 好 接 近 今 年 的 清 明 節 如 署 方 任 由 殯 儀 館 空 置 數 個 月, 政 府 便 無 法 向 營 運 者 收 取 該 段 時 間 的 租 金, 屆 時 可 能 會 引 起 公 眾 及 審 計 部 門 的 異 議 署 方 要 求 營 運 者 開 放 化 寶 爐, 目 的 是 減 少 在 街 上 焚 燒 冥 鏹 人 士 的 數 目, 因 此 署 方 在 推 行 宣 傳 教 育 工 作 時 會 一 併 向 業 界 派 發 單 張, 通 知 公 眾 人 士 可 以 使 用 紅 磡 市 立 殯 儀 館 的 化 寶 爐 焚 燒 冥 鏹 除 此 之 外, 署 方 會 盡 力 爭 取 資 源 購 買 電 台 的 宣 傳 時 段, 以 加 強 宣 傳 教 育 的 工 作 93. 環 境 保 護 署 黃 金 華 先 生 補 充 署 方 於 2011 年 11 月 30 日 為 殯 儀 業 界 舉 辦 了 一 場 技 術 交 流 會, 並 發 出 殯 儀 館 及 其 他 祭 祀 場 所 燃 燒 紙 紮 祭 品 的 空 氣 污 染 控 制 指 引 予 業 界 參 考 另 一 方 面, 署 方 藉 著 紅 磡 市 立 殯 儀 館 重 新 招 標 的 機 會, 要 求 食 環 署 將 上 述 指 引 納 入 新 標 書 內 新 營 運 者 須 遵 守 有 關 條 款, 在 合 約 期 內 提 升 相 關 設 施, 以 最 佳 可 行 技 術 處 理 燃 燒 紙 紮 祭 品 時 產 生 的 煙 灰 新 營 運 者 需 要 一 定 的 時 間 添 置 新 設 施, 不 能 趕 及 在 今 年 的 清 明 節 使 用 換 言 之, 如 食 環 署 提 及 的 維 修 工 程 能 夠 早 於 清 明 節 完 成, 屆 時 營 運 者 亦 只 能 開 放 現 有 化 寶 爐 及 控 制 空 氣 污 染 設 施 供 市 民 使 用 署 方 承 諾 會 緊 密 監 察 新 經 營 者 裝 設 及 使 用 新 紙 紮 祭 品 燃 燒 爐 的 進 展 94. 任 國 棟 議 員 希 望 食 環 署 及 環 保 署 在 清 明 節 前 後 勸 諭 在 街 上 焚 燒 冥 鏹 的 拜 祭 人 士 及 在 有 需 要 時 按 其 職 權 執 法, 檢 控 違 例 人 士 他 反 映 有 市 民 向 部 門 投 訴 後, 部 門 未 能 即 時 派 員 調 查, 更 以 冷 漠 的 態 度 回 應 投 訴 者 95. 主 席 總 結 清 明 節 前 後 未 能 開 放 世 盛 殯 儀 館 化 寶 爐 予 公 眾 人 士 焚 燒 冥 鏹 的 安 排 有 欠 理 想, 並 促 請 食 環 署 及 環 保 署 加 強 執 法 及 宣 傳 力 度 關 注 何 文 田 區 的 環 境 衞 生 ( 文 件 第 13/12 號 ) 96. 鄭 利 明 議 員 介 紹 文 件 他 促 請 地 政 總 署 定 期 清 理 何 文 田 街 號 後 山 通 往 何 文 田 山 道 之 梯 級 兩 旁 的 未 批 租 政 府 土 地, 他 並 查 詢 署 方 最 近 一 次 剪 草 及 清 理 該 塊 空 地 垃 圾 的 日 期 另 一 方 面, 他 指 出 上 述 土 地 已 空 置 十 數 年, 其 面 積 足 以 興 建 兩 個 休 憩 處, 因 此 他 建 議 署 方 檢 討 該 未 批 租 政 府 土 地 的 用 途, 以 免 浪 費 土 地 資 源 他 感 謝 食 環 署 正 視 文 運 道 及 巴 富 街 一 帶 處 理 狗 糞 設 施 不 足 的 問 題, 居 民 對 食 環 署 積 極 跟 進 問 題 亦 表 示 讚 賞 97. 食 物 環 境 衞 生 署 張 汝 成 先 生 回 應 指 署 方 一 直 有 留 意 何 文 田 山 道 及 何 文 田 街 一 帶 的 衞 生 情 況, 署 方 亦 不 時 派 員 巡 視, 現 時 有 關 街 道 的 潔 淨 情 況 尚 可, 沒 有 發 現 垃 圾 堆 積 的 情 況 雖 然 如 此, 署 方 近 日 已 加 強 該 通 道 的 潔 淨 工 作, 以 保 持

22 環 境 衞 生 署 方 已 在 何 文 田 山 道 及 文 福 道 一 帶 加 設 狗 糞 收 集 箱, 以 方 便 帶 狗 人 士 使 用 如 委 員 認 為 需 在 個 別 地 點 加 設 狗 糞 收 集 箱, 可 直 接 向 署 方 提 出, 署 方 樂 於 考 慮 委 員 的 建 議 98. 地 政 總 署 首 席 產 業 主 任 / 九 龍 西 ( 南 ) 陳 海 星 先 生 表 示 署 方 一 直 非 常 關 注 何 文 田 街 與 何 文 田 山 道 之 間 政 府 土 地 的 環 境 衞 生 問 題, 並 會 在 該 處 由 署 方 圍 封 及 管 理 的 政 府 土 地 進 行 定 期 剪 草 及 清 理 垃 圾 等 工 作 根 據 署 方 記 錄, 最 近 一 次 的 剪 草 及 清 理 垃 圾 的 工 作 分 別 於 2012 年 1 月 16 日 及 2 月 2 日 完 成, 當 日 在 現 場 收 集 了 小 量 垃 圾 及 樹 枝 99. 鄭 利 明 議 員 重 申 部 門 不 應 依 賴 市 民 向 區 議 員 投 訴 垃 圾 堆 積 才 進 行 清 理 工 作 他 指 出 上 述 地 點 較 為 偏 僻, 如 無 人 有 興 趣 承 租 或 買 入 該 塊 政 府 土 地, 署 方 應 研 究 如 何 善 用 土 地 資 源, 例 如 將 該 處 發 展 為 休 憩 處 100. 主 席 強 調 土 地 用 途 的 規 劃 並 不 屬 於 食 環 會 的 職 權 範 圍, 他 建 議 鄭 議 員 向 文 娛 康 樂 及 地 區 設 施 管 理 委 員 會 提 出 將 上 述 地 點 改 建 為 休 憩 處 的 建 議 他 請 地 政 總 署 補 充 有 關 清 理 工 作 的 頻 密 次 數 101. 地 政 總 署 陳 海 星 先 生 表 示 署 方 每 一 個 月 會 進 行 一 次 剪 草 及 清 理 垃 圾 工 作 至 於 將 上 述 政 府 土 地 用 作 休 憩 用 途 的 建 議, 如 其 他 部 門 有 相 關 的 構 思, 地 政 總 署 會 積 極 配 合 關 注 本 區 街 市 地 面 濕 滑, 要 求 更 換 為 防 滑 地 磚 ( 文 件 第 14/12 號 ) 102. 潘 國 華 議 員 介 紹 文 件 他 感 謝 食 環 署 積 極 回 應 委 員 的 意 見, 他 稍 後 會 到 土 瓜 灣 街 市 視 察 更 換 防 滑 地 磚 工 程, 並 提 醒 署 方 應 時 刻 留 意 街 市 設 施 的 狀 況 103. 食 物 環 境 衞 生 署 張 汝 成 先 生 表 示 署 方 在 收 到 文 件 後 已 即 時 與 建 築 署 就 有 關 問 題 進 行 研 究 及 實 地 視 察, 並 落 實 將 土 瓜 灣 街 市 部 分 的 地 面 更 換 防 滑 地 磚 由 於 土 瓜 灣 街 市 的 設 施 較 殘 舊, 署 方 希 望 將 土 瓜 灣 街 市 的 地 面 全 面 更 換 為 防 滑 地 磚 然 而, 有 關 的 工 程 浩 大 及 部 分 攤 檔 需 要 停 業 配 合, 工 程 因 此 有 所 延 誤, 署 方 會 繼 續 與 商 販 及 建 築 署 積 極 商 討 如 何 互 相 配 合 及 盡 快 展 開 工 程 104. 主 席 表 示 更 換 街 市 地 磚 為 一 項 持 續 性 的 工 作, 他 期 望 署 方 繼 續 與 區 議 會 緊 密 合 作 及 密 切 監 察 工 程 進 度 強 烈 要 求 萬 國 殯 儀 館 於 2012 年 底 前 完 成 清 煙 化 寶 爐 工 程 ( 文 件 第 15/12 號 ) 105. 任 國 棟 議 員 介 紹 文 件 早 前 他 獲 地 區 人 士 告 知 萬 國 殯 儀 館 的 清 煙 化 寶 爐 工 程 將 延 至 2013 年 年 尾 才 竣 工 他 表 示 食 環 署 及 環 保 署 在 上 一 屆 食 環 會 會 議 上 承

23 諾 跟 進 有 關 工 程 的 進 展, 他 質 疑 為 何 工 程 有 所 延 誤 他 曾 分 別 致 函 上 述 兩 個 部 門, 他 對 於 部 門 回 覆 指 殯 儀 館 預 計 於 2012 年 年 底 完 成 有 關 工 程 感 到 不 滿, 並 要 求 部 門 詳 細 交 代 事 情 經 過 106. 潘 志 文 議 員 查 詢 新 的 化 寶 爐 將 採 用 最 佳 可 行 技 術, 化 寶 爐 能 否 移 除 焚 燒 冥 鏹 時 所 發 出 的 氣 味 107. 食 物 環 境 衞 生 署 張 汝 成 先 生 表 示 萬 國 殯 儀 館 計 劃 在 其 天 台 設 置 環 保 化 寶 爐, 現 正 由 工 程 顧 問 進 行 敲 定 最 後 設 計 圖 則 工 作 其 後 萬 國 殯 儀 館 會 向 相 關 政 府 部 門 包 括 屋 宇 署 消 防 處 環 保 署 及 食 環 署 提 交 申 請 審 批 工 程 根 據 萬 國 殯 儀 館 提 交 的 相 關 計 劃 時 間 表, 工 程 將 於 本 年 第 二 季 動 工, 如 工 程 進 展 順 利, 預 計 可 於 本 年 年 底 完 成 有 關 環 保 化 寶 爐 的 裝 置 108. 環 境 保 護 署 黃 金 華 先 生 解 釋 萬 國 殯 儀 館 現 時 使 用 擺 放 於 安 靜 道 的 流 動 化 寶 爐, 該 化 寶 爐 主 要 以 空 氣 洗 滌 裝 置 處 理 灰 燼 萬 國 殯 儀 館 計 劃 將 空 氣 污 染 控 制 設 備 及 化 寶 爐 一 併 搬 到 殯 儀 館 的 天 台, 對 天 台 構 成 額 外 的 負 重 同 時 殯 儀 館 的 電 梯 因 未 能 直 達 天 台 而 需 要 改 建, 以 便 運 送 祭 品 到 天 台 由 於 殯 儀 館 需 要 解 決 一 系 列 技 術 問 題 及 交 予 相 關 部 門 審 批, 所 以 工 程 有 所 延 誤 署 方 從 屋 宇 署 方 面 得 知, 有 關 工 程 已 兩 次 入 則, 下 一 步 將 進 入 採 購 及 裝 置 空 氣 污 染 控 制 設 備 的 階 段 雖 然 難 以 準 確 預 測 完 工 日 期, 但 署 方 對 工 程 可 於 2012 年 底 前 完 成 仍 持 審 慎 樂 觀 的 態 度 至 於 新 的 空 氣 污 染 控 制 設 備, 將 包 括 空 氣 洗 滌 裝 置 靜 電 除 塵 器 和 除 霧 裝 置, 在 良 好 的 操 作 狀 況 下, 可 有 效 控 制 焚 燒 紙 紮 品 時 產 生 氣 味 及 煙 灰 問 題 109. 張 仁 康 議 員 表 示 他 於 上 一 屆 第 16 次 食 環 會 曾 提 交 關 注 安 靜 道 戶 外 燒 衣 爐 產 生 的 黑 煙 問 題 文 件, 並 已 致 函 環 保 署 反 映 問 題, 區 內 居 民 及 他 本 人 當 時 獲 悉 有 關 工 程 將 於 2012 年 年 初 完 成, 感 到 相 當 鼓 舞 然 而, 現 時 的 預 計 完 工 日 期 與 部 門 當 初 提 供 的 日 期 相 距 甚 遠, 他 認 為 有 關 工 程 已 拖 延 多 時, 於 2012 年 年 底 前 完 工 已 是 最 後 的 底 線, 他 要 求 環 保 署 繼 續 監 察 工 程 的 審 批 和 施 工 進 度 他 指 出 萬 國 殯 儀 館 由 受 公 帑 資 助 的 東 華 三 院 管 理, 他 期 望 部 門 與 萬 國 殯 儀 館 負 責 人 密 切 溝 通, 以 期 工 程 可 如 期 完 成 除 此 之 外, 他 促 請 食 環 署 在 工 程 進 行 期 間 加 強 巡 查 戶 外 化 寶 爐 的 使 用 情 況, 務 求 將 戶 外 化 寶 爐 對 居 民 的 滋 擾 減 到 最 低 110. 李 慧 琼 議 員 認 為 委 員 會 不 能 接 受 有 關 工 程 出 現 如 此 長 時 間 的 延 誤 她 促 請 當 局 督 促 殯 儀 館 負 責 人 加 快 工 程 進 度, 幫 助 居 民 早 日 脫 離 化 寶 爐 排 出 的 煙 灰 滋 擾 她 重 申 雖 然 委 員 會 知 悉 工 程 有 所 延 誤 感 到 無 奈, 但 不 代 表 委 員 會 同 意 接 受 萬 國 殯 儀 館 延 遲 工 程 的 安 排, 部 門 理 應 以 原 定 的 落 成 時 間 為 目 標 111. 任 國 棟 議 員 表 示 多 位 委 員 對 此 議 題 表 示 關 注, 他 請 主 席 考 慮 將 此 議 題 列 為

24 續 議 事 項 跟 進, 以 便 委 員 會 持 續 監 察 部 門 有 否 與 殯 儀 館 緊 密 聯 繫 及 以 書 面 匯 報 進 度 112. 主 席 總 結 委 員 會 對 於 清 煙 化 寶 爐 工 程 完 工 時 間 的 落 差 感 到 非 常 不 滿, 並 將 2012 年 年 底 視 作 工 程 完 成 的 最 後 底 線 委 員 亦 要 求 部 門 確 保 工 程 不 會 再 有 延 誤 及 促 請 殯 儀 館 盡 快 完 成 工 程 主 席 同 意 將 此 議 題 列 作 續 議 事 項 113. 環 境 保 護 署 黃 金 華 先 生 表 示 署 方 會 繼 續 跟 進 工 程 的 進 展, 以 冀 工 程 可 於 2012 年 年 底 前 完 成 黃 先 生 補 充, 殯 儀 館 負 責 人 預 計 工 程 可 於 5 月 展 開, 施 工 時 間 約 需 半 年 114. 食 物 環 境 衞 生 署 張 汝 成 先 生 表 示 會 聯 同 環 保 署 繼 續 跟 進 有 關 化 寶 爐 的 安 裝 工 程 進 度 及 促 請 殯 儀 館 負 責 人 盡 快 展 開 工 程 115. 主 席 請 部 門 於 下 一 次 會 議 匯 報 進 度 關 注 公 營 殯 儀 館 招 標 事 宜 ( 文 件 第 16/12 號 ) 116. 任 國 棟 議 員 介 紹 文 件 他 認 為 食 環 署 的 書 面 回 覆 未 能 解 釋 為 何 2011 年 11 月 發 出 的 招 標 文 件 沒 有 中 文 譯 本 此 外, 署 方 書 面 回 覆 指 經 營 者 須 向 政 府 承 諾 並 同 意 向 由 社 會 福 利 署 ( 下 簡 稱 社 署 ) 或 政 府 代 表 指 定 的 其 他 相 關 機 構 轉 介 的 特 定 群 體 提 供 低 廉 殯 儀 服 務, 他 建 議 有 關 收 費 應 包 括 提 供 紙 紮 品 及 以 直 系 家 屬 名 義 購 置 的 花 牌 117. 食 物 環 境 衞 生 署 張 汝 成 先 生 表 示 署 方 於 2011 年 11 月 中 已 發 出 九 龍 紅 磡 暢 行 道 6 號 的 紅 磡 市 立 殯 儀 館 的 新 合 約 標 書, 並 於 2012 年 1 月 初 截 標, 署 方 於 2012 年 2 月 9 日 向 中 央 投 標 委 員 會 作 出 推 薦 及 待 其 審 批 雖 然 署 方 於 2011 年 11 月 中 發 出 標 書 時 只 有 英 文 版 本, 但 署 方 已 於 同 年 12 月 向 有 意 投 標 人 士 提 供 中 文 譯 本 作 為 參 考 之 用 為 幫 助 有 興 趣 投 標 者 了 解 標 書 內 容, 署 方 曾 舉 辦 了 兩 次 以 中 文 主 講 的 投 標 簡 介 會, 並 即 場 派 發 標 書 內 就 擬 備 標 書 評 審 標 書 準 則 投 標 表 格 等 相 關 資 料 的 中 文 譯 本 予 各 到 場 人 士 118. 另 外, 根 據 合 約 條 款, 經 營 者 需 為 社 署 轉 介 的 特 定 群 體 提 供 低 廉 殯 儀 服 務, 每 次 服 務 收 費 不 超 過 港 幣 11,480 元, 收 費 須 包 括 處 理 遺 體 的 基 本 必 需 和 完 整 服 務 ( 包 括 但 不 限 於 把 遺 體 由 醫 院 或 殮 房 運 往 指 定 殯 儀 館 為 遺 體 置 備 棺 木 在 指 定 殯 儀 館 內 舉 行 殯 儀 儀 式 把 遺 體 由 指 定 殯 儀 館 運 往 最 終 處 理 地 點 ) 除 了 上 述 的 低 廉 殯 儀 服 務 外, 市 場 上 其 實 有 收 費 更 低 廉 的 殯 儀 服 務 供 有 需 要 的 人 士 選 用 標 書 內 要 求 投 標 者 付 出 一 筆 最 低 的 費 用, 該 數 額 是 署 方 經 差 餉 物 業 估 價 署 審 批 及 評 估 後 得 出 的 可 接 受 的 最 低 標 價, 如 投 標 者 出 價 低 於 最 低 標 價, 署 方 不

25 會 接 納 其 標 書, 以 免 令 公 眾 誤 以 為 政 府 津 貼 私 人 商 業 行 為 至 於 殯 儀 館 的 禮 堂 租 金 並 無 特 別 的 管 制, 其 收 費 水 平 純 粹 是 自 由 市 場 下 的 商 業 運 作 決 定 119. 任 國 棟 議 員 擔 心 當 最 低 標 價 比 以 往 高, 殯 儀 館 負 責 人 只 會 將 成 本 轉 嫁 到 未 有 獲 得 社 署 轉 介 或 其 他 能 負 擔 較 高 服 務 收 費 的 市 民 身 上 有 業 界 人 士 向 他 反 映 禮 堂 租 金 上 升, 而 且 世 界 殯 儀 館 及 萬 國 殯 儀 館 均 有 私 自 扣 留 禮 堂 位 予 相 熟 的 一 條 龍 殯 儀 服 務 提 供 者, 令 其 他 服 務 提 供 者 未 能 向 有 需 要 的 家 屬 提 供 服 務, 結 果 家 屬 需 要 排 期 輪 候 禮 堂 或 付 出 更 高 的 服 務 費 他 進 一 步 查 詢 合 約 內 有 否 限 制 經 營 者 提 供 指 定 數 量 的 低 廉 殯 儀 服 務 予 社 署 轉 介 的 個 案, 以 平 衡 市 場 及 遏 止 殯 儀 服 務 收 費 持 續 上 升, 他 要 求 署 方 提 供 相 關 的 數 據 120. 食 物 環 境 衞 生 署 張 汝 成 先 生 回 覆 指 低 廉 殯 儀 服 務 並 沒 有 設 上 限, 只 要 是 社 署 轉 介 的 個 案, 經 營 者 便 必 須 提 供 所 需 服 務 他 強 調 署 方 在 處 理 招 標 工 作 時 必 須 跟 從 差 餉 物 業 估 價 署 評 估 所 得 的 最 低 標 價 另 一 方 面, 他 指 出 現 時 一 般 輪 候 禮 堂 約 需 時 兩 至 三 星 期, 而 近 年 越 來 越 多 人 選 擇 以 火 葬 方 式 處 理 遺 體, 火 葬 場 的 排 期 時 間 亦 較 以 往 長, 因 此 在 較 早 的 時 間 為 死 者 家 屬 提 供 禮 堂 舉 行 儀 式 的 意 義 不 大 121. 任 國 棟 議 員 認 為 署 方 雖 然 過 往 無 規 定 有 關 殯 儀 館 負 責 人 須 向 署 方 申 報 禮 堂 租 金 資 料, 因 而 未 能 提 供 相 關 數 據, 但 他 希 望 署 方 將 來 持 續 監 察 禮 堂 租 金 的 升 幅 其 他 事 項 122. 主 席 報 告 康 文 署 於 一 月 致 函 邀 請 九 龍 城 區 議 會 參 加 2012 年 香 港 花 卉 展 覽, 在 會 場 內 設 置 綠 化 推 廣 攤 位, 過 往 區 議 會 一 直 有 支 持 上 述 活 動 秘 書 處 已 於 1 月 31 日 發 信 邀 請 區 內 的 團 體 申 請 承 辦 攤 位, 惟 食 環 會 原 先 並 無 預 留 撥 款 供 舉 辦 2012 年 香 港 花 卉 展 覽 然 而, 食 環 會 舉 辦 的 衞 生 環 境 齊 創 建 活 動 所 需 的 撥 款 較 預 期 的 530,000 元 為 低, 預 計 約 有 10,000 元 餘 額 他 請 委 員 考 慮 將 衞 生 環 境 齊 創 建 的 活 動 撥 款 額 下 調 至 520,000 元, 將 10,000 元 餘 額 撥 作 資 助 地 區 團 體 代 辦 2012 年 香 港 花 卉 展 覽 的 綠 化 推 廣 攤 位 123. 委 員 會 一 致 通 過 上 述 安 排 124. 主 席 表 示 秘 書 處 在 截 止 日 期 前 共 接 獲 一 個 團 體 的 申 請, 有 關 團 體 所 提 交 的 活 動 詳 情 及 預 算 載 於 食 環 會 文 件 第 19/12 號 他 提 醒 委 員 在 審 核 地 區 組 織 的 區 議 會 撥 款 申 請 時, 如 各 委 員 跟 撥 款 文 件 中 的 申 請 機 構 有 聯 繫, 為 免 利 益 衝 突, 請 委 員 謹 記 申 報 利 益 倘 委 員 因 有 利 益 衝 突 而 就 某 事 項 作 出 利 益 聲 明 後, 他 們 便 不 應 就 有 關 事 項 參 與 表 決

26 蕭 婉 嫦 議 員 劉 偉 榮 議 員 及 左 滙 雄 議 員 申 報 他 們 均 為 香 港 游 泳 協 會 的 顧 問 126. 秘 書 介 紹 文 件 127. 委 員 會 通 過 由 香 港 游 泳 協 會 為 九 龍 城 區 議 會 代 辦 2012 年 香 港 花 卉 展 覽 的 綠 化 推 廣 攤 位, 並 撥 出 10,000 元 予 香 港 游 泳 協 會 以 舉 辦 是 項 活 動 128. 主 席 請 委 員 省 覽 兩 份 資 料 文 件 第 17/12 號 年 度 九 龍 城 區 地 區 小 型 工 程 進 度 報 告 及 第 18/12 號 前 議 事 項 進 度 報 告 秘 書 處 已 分 別 於 2 月 1 日 及 2 月 6 日 將 該 兩 份 文 件 以 電 郵 方 式 送 交 各 委 員 129. 蕭 婉 嫦 議 員 反 映 位 於 崇 安 街 近 恒 豐 工 業 大 廈 的 花 盆 內 的 植 物 枯 萎, 她 要 求 民 政 處 通 知 承 辦 商 盡 快 更 換 ( 會 後 補 註 : 民 政 處 已 安 排 承 辦 商 於 2 月 15 日 更 換 有 關 花 盆 內 的 植 物 ) 下 次 會 議 日 期 130. 主 席 宣 布 下 次 會 議 日 期 為 2012 年 4 月 26 日 ( 星 期 四 ), 而 截 止 提 交 文 件 的 日 期 為 2012 年 4 月 11 日 餘 無 別 事, 主 席 於 下 午 6 時 08 分 宣 布 會 議 結 束 本 會 議 記 錄 於 2012 年 4 月 26 日 正 式 通 過 主 席 秘 書 九 龍 城 區 議 會 秘 書 處 2012 年 4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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