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912 立 法 會 2015 年 7 月 8 日 林 健 鋒 議 員, G.B.S., J.P. 梁 君 彥 議 員, G.B.S., J.P. 黃 定 光 議 員, S.B.S., J.P. 何 秀 蘭 議 員, J.P. 李 慧 琼 議 員, J.P. 林 大 輝 議 員, S.B.S.,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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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立 法 會 2015 年 7 月 8 日 9911 會 議 過 程 正 式 紀 錄 2015 年 7 月 8 日 星 期 三 上 午 11 時 正 會 議 開 始 出 席 議 員 : 主 席 曾 鈺 成 議 員, 大 紫 荊 勳 賢, G.B.S., J.P. 何 俊 仁 議 員 李 卓 人 議 員 涂 謹 申 議 員 陳 鑑 林 議 員, S.B.S., J.P. 梁 耀 忠 議 員 劉 皇 發 議 員, 大 紫 荊 勳 賢, G.B.S., J.P. 劉 慧 卿 議 員, J.P. 譚 耀 宗 議 員, G.B.S., J.P. 石 禮 謙 議 員, G.B.S., J.P. 張 宇 人 議 員, G.B.S., J.P. 馮 檢 基 議 員, S.B.S., J.P. 方 剛 議 員, S.B.S., J.P. 王 國 興 議 員, B.B.S., M.H. 李 國 麟 議 員, S.B.S., J.P., Ph.D., R.N.

2 9912 立 法 會 2015 年 7 月 8 日 林 健 鋒 議 員, G.B.S., J.P. 梁 君 彥 議 員, G.B.S., J.P. 黃 定 光 議 員, S.B.S., J.P. 何 秀 蘭 議 員, J.P. 李 慧 琼 議 員, J.P. 林 大 輝 議 員, S.B.S., J.P. 陳 克 勤 議 員, J.P. 陳 健 波 議 員, B.B.S., J.P. 梁 美 芬 議 員, S.B.S., J.P. 梁 家 騮 議 員 張 國 柱 議 員 黃 國 健 議 員, S.B.S. 葉 國 謙 議 員, G.B.S., J.P. 葉 劉 淑 儀 議 員, G.B.S., J.P. 謝 偉 俊 議 員, J.P. 梁 家 傑 議 員, S.C. 梁 國 雄 議 員 陳 偉 業 議 員 黃 毓 民 議 員 毛 孟 靜 議 員

3 立 法 會 2015 年 7 月 8 日 9913 田 北 辰 議 員, B.B.S., J.P. 田 北 俊 議 員, G.B.S., J.P. 吳 亮 星 議 員, S.B.S., J.P. 何 俊 賢 議 員, B.B.S. 胡 志 偉 議 員, M.H. 姚 思 榮 議 員, B.B.S. 范 國 威 議 員 馬 逢 國 議 員, S.B.S., J.P. 莫 乃 光 議 員, J.P. 陳 志 全 議 員 陳 恒 鑌 議 員, J.P. 陳 家 洛 議 員 陳 婉 嫻 議 員, S.B.S., J.P. 梁 志 祥 議 員, B.B.S., M.H., J.P. 梁 繼 昌 議 員 麥 美 娟 議 員, B.B.S., J.P. 郭 家 麒 議 員 郭 偉 强 議 員 郭 榮 鏗 議 員 張 華 峰 議 員, S.B.S., J.P.

4 9914 立 法 會 2015 年 7 月 8 日 張 超 雄 議 員 單 仲 偕 議 員, S.B.S., J.P. 黃 碧 雲 議 員 葉 建 源 議 員 葛 珮 帆 議 員, J.P. 廖 長 江 議 員, S.B.S., J.P. 潘 兆 平 議 員, B.B.S., M.H. 鄧 家 彪 議 員, J.P. 蔣 麗 芸 議 員, J.P. 盧 偉 國 議 員, S.B.S., M.H., J.P. 鍾 國 斌 議 員 鍾 樹 根 議 員, B.B.S., M.H., J.P. 謝 偉 銓 議 員, B.B.S. 缺 席 議 員 : 湯 家 驊 議 員, S.C. 易 志 明 議 員, J.P. 出 席 政 府 官 員 : 民 政 事 務 局 局 長 曾 德 成 先 生, G.B.S., J.P. 勞 工 及 福 利 局 局 長 張 建 宗 先 生, G.B.S., J.P.

5 立 法 會 2015 年 7 月 8 日 9915 財 經 事 務 及 庫 務 局 局 長 陳 家 強 教 授, G.B.S., J.P. 商 務 及 經 濟 發 展 局 局 長 蘇 錦 樑 先 生, G.B.S., J.P. 保 安 局 局 長 黎 棟 國 先 生, S.B.S., I.D.S.M., J.P. 食 物 及 衞 生 局 局 長 高 永 文 醫 生, B.B.S., J.P. 環 境 局 局 長 陸 恭 蕙 女 士, J.P. 列 席 秘 書 : 秘 書 長 陳 維 安 先 生, S.B.S. 副 秘 書 長 林 鄭 寶 玲 女 士, B.B.S. 副 秘 書 長 ( 候 任 ) 梁 慶 儀 女 士 助 理 秘 書 長 戴 燕 萍 小 姐 助 理 秘 書 長 盧 思 源 先 生

6 9916 立 法 會 2015 年 7 月 8 日 主 席 : 秘 書, 請 響 鐘 傳 召 議 員 進 入 會 議 廳 ( 在 傳 召 鐘 響 後, 多 位 議 員 進 入 會 議 廳 ) 提 交 文 件 下 列 文 件 是 根 據 議 事 規 則 第 21(2) 條 的 規 定 提 交 : 附 屬 法 例 / 文 書 法 律 公 告 編 號 2015 年 旅 行 代 理 商 ( 寬 免 費 用 ) 規 例 / 年 牙 醫 ( 註 冊 及 紀 律 處 分 程 序 )( 修 訂 ) 規 例 / 年 牙 科 輔 助 人 員 ( 牙 齒 衞 生 員 )( 修 訂 ) 規 例 / 年 醫 生 註 冊 ( 費 用 )( 修 訂 ) 規 例 / 年 助 產 士 註 冊 ( 費 用 )( 修 訂 ) 規 例 / 年 護 士 ( 註 冊 及 紀 律 處 分 程 序 )( 修 訂 ) 規 例 / 年 登 記 護 士 ( 登 記 及 紀 律 處 分 程 序 )( 修 訂 ) 規 例 / 年 醫 務 化 驗 師 ( 註 冊 及 紀 律 處 分 程 序 )( 修 訂 ) 規 例 / 年 職 業 治 療 師 ( 註 冊 及 紀 律 處 分 程 序 )( 修 訂 ) 規 例 / 年 視 光 師 ( 註 冊 及 紀 律 處 分 程 序 )( 修 訂 ) 規 例 / 年 放 射 技 師 ( 註 冊 及 紀 律 處 分 程 序 )( 修 訂 ) 規 例 /2015

7 立 法 會 2015 年 7 月 8 日 年 物 理 治 療 師 ( 註 冊 及 紀 律 處 分 程 序 )( 修 訂 ) 規 例 / 年 脊 醫 註 冊 ( 費 用 )( 修 訂 ) 規 例 / 年 中 醫 ( 費 用 )( 修 訂 ) 規 例 / 年 危 險 藥 物 條 例 ( 修 訂 附 表 1) 令 /2015 電 視 直 播 聯 繫 ( 在 香 港 以 外 的 證 人 ) 規 則 / 年 高 等 法 院 規 則 ( 修 訂 )( 第 2 號 ) 規 則 /2015 香 港 終 審 法 院 訴 訟 人 儲 存 金 規 則 / 年 高 等 法 院 訴 訟 人 儲 存 金 ( 修 訂 ) 規 則 / 年 區 域 法 院 訴 訟 人 儲 存 金 ( 修 訂 ) 規 則 /2015 土 地 審 裁 處 ( 訴 訟 人 儲 存 金 ) 規 則 / 年 勞 資 審 裁 處 ( 訴 訟 人 儲 存 金 )( 修 訂 ) 規 則 / 年 小 額 錢 債 審 裁 處 ( 訴 訟 人 儲 存 金 )( 修 訂 ) 規 則 / 年 大 老 山 隧 道 條 例 ( 修 訂 附 表 ) 公 告 / 年 2013 年 廢 物 處 置 ( 指 定 廢 物 處 置 設 施 ) ( 修 訂 ) 規 例 ( 生 效 日 期 ) 公 告 /2015 其 他 文 件 第 109 號 犯 人 福 利 基 金 懲 教 署 署 長 就 基 金 截 至 二 零 一 五 年 三 月 三 十 一 日 為 止 一 年 內 的 管 理 情 況 所 提 交 的 報 告

8 9918 立 法 會 2015 年 7 月 8 日 第 110 號 法 律 教 育 及 培 訓 常 設 委 員 會 二 零 一 四 年 週 年 報 告 二 零 一 四 年 一 月 一 日 至 二 零 一 四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第 111 號 製 衣 業 訓 練 局 2014 年 報 第 112 號 香 港 個 人 資 料 私 隱 專 員 公 署 年 報 第 113 號 香 港 存 款 保 障 委 員 會 年 報 第 114 號 約 瑟 信 託 基 金 年 報 二 一 四 年 四 月 一 日 至 二 一 五 年 三 月 三 十 一 日 第 115 號 嘉 道 理 農 業 輔 助 貸 款 基 金 年 報 二 一 四 年 四 月 一 日 至 二 一 五 年 三 月 三 十 一 日 第 116 號 建 造 業 議 會 2014 年 報 第 117 號 香 港 出 口 信 用 保 險 局 年 報 第 118 號 柏 立 基 爵 士 信 託 基 金 截 至 二 零 一 五 年 三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年 度 的 受 託 人 基 金 管 理 報 告 第 119 號 政 府 帳 目 委 員 會 就 審 計 署 署 長 第 六 十 四 號 衡 工 量 值 式 審 計 結 果 報 告 書 提 交 的 報 告 書 (2015 年 7 月 政 府 帳 目 委 員 會 第 六 十 四 號 報 告 書 ) 財 務 委 員 會 審 核 2015 至 2016 年 度 開 支 預 算 的 報 告 議 事 規 則 委 員 會 2014 年 10 月 至 2015 年 6 月 的 工 作 進 度 報 告 內 務 委 員 會 有 關 研 究 附 屬 法 例 及 其 他 文 書 的 第 25/14-15 號 報 告

9 立 法 會 2015 年 7 月 8 日 年 稅 務 ( 修 訂 )( 第 2 號 ) 條 例 草 案 委 員 會 報 告 2015 年 仲 裁 ( 修 訂 ) 條 例 草 案 委 員 會 報 告 2014 年 保 險 公 司 ( 修 訂 ) 條 例 草 案 委 員 會 報 告 2015 年 稅 務 ( 修 訂 ) 條 例 草 案 委 員 會 報 告 2015 年 選 舉 法 例 ( 雜 項 修 訂 ) 條 例 草 案 委 員 會 報 告 電 子 健 康 紀 錄 互 通 系 統 條 例 草 案 委 員 會 報 告 房 屋 事 務 委 員 會 年 度 報 告 人 力 事 務 委 員 會 年 度 報 告 發 展 事 務 委 員 會 年 度 報 告 政 制 事 務 委 員 會 年 度 報 告 經 濟 發 展 事 務 委 員 會 年 度 報 告 食 物 安 全 及 環 境 衞 生 事 務 委 員 會 年 度 報 告 衞 生 事 務 委 員 會 年 度 報 告 交 通 事 務 委 員 會 年 度 報 告 教 育 事 務 委 員 會 年 度 報 告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立 法 會 歷 史 規 則 及 行 事 方 式 參 考 手 冊 第 二 部 分 立 法 會 及 委 員 會 處 理 事 務 的 方 式 ( 第 7 章 至 第 10 章 ) ( 連 同 該 手 冊 的 簡 介 文 件 ) 發 言 主 席 : 發 言 石 禮 謙 議 員 會 就 政 府 帳 目 委 員 會 第 六 十 四 號 報 告 書 向 本 會 發 言

10 9920 立 法 會 2015 年 7 月 8 日 政 府 帳 目 委 員 會 就 審 計 署 署 長 第 六 十 四 號 衡 工 量 值 式 審 計 結 果 報 告 書 提 交 的 報 告 書 (2015 年 7 月 政 府 帳 目 委 員 會 第 六 十 四 號 報 告 書 ) 石 禮 謙 議 員 ( 譯 文 ): 主 席, 我 謹 代 表 政 府 帳 目 委 員 會 ( 帳 委 會 ) 提 交 帳 委 會 第 六 十 四 號 報 告 書 審 計 署 署 長 第 六 十 四 號 報 告 共 有 8 個 章 節, 帳 委 會 決 定 就 涉 及 較 嚴 重 的 違 反 常 規 情 形 或 弊 端 的 3 個 章 節 召 開 聆 訊 我 現 在 扼 要 報 告 帳 委 會 就 第 六 十 四 號 報 告 書 該 3 個 章 節 進 行 研 究 後 作 出 的 結 論 和 建 議 我 首 先 要 談 的 是 屋 宇 署 對 違 例 建 築 物 ( 下 稱 僭 建 物 ) 採 取 的 行 動 帳 委 會 認 為, 屋 宇 署 作 為 負 責 就 僭 建 物 執 法 的 部 門, 卻 未 能 發 揮 效 率, 有 效 地 處 理 僭 建 物 的 問 題, 帳 委 會 對 此 表 示 極 度 關 注, 並 認 為 不 可 接 受 審 計 署 署 長 報 告 書 中 指 出 多 項 違 反 常 規 情 形 或 弊 端, 例 如 近 年 關 於 僭 建 物 的 舉 報 宗 數 有 所 增 加, 但 被 清 拆 僭 建 物 的 數 目 卻 減 少, 以 及 署 方 需 花 更 長 時 間 跟 進 尚 未 清 拆 的 僭 建 物 及 有 關 的 清 拆 令 違 反 常 規 的 個 案 包 括 33 幢 單 梯 樓 宇 的 天 台 搭 建 物, 這 些 搭 建 物 均 構 成 嚴 重 火 警 安 全 風 險 發 展 局 作 為 制 訂 僭 建 物 執 法 政 策 的 政 策 局, 沒 有 提 供 充 足 資 源 予 屋 宇 署, 讓 該 署 處 理 有 關 問 題, 帳 委 會 對 此 表 示 極 度 關 注 及 失 望 政 府 於 2011 年 4 月 改 變 其 政 策, 把 所 有 位 於 樓 宇 天 台 平 台 天 井 及 後 巷 的 僭 建 物 界 定 為 須 優 先 取 締 的 僭 建 物, 即 使 這 些 僭 建 物 未 必 有 嚴 重 風 險 或 對 環 境 造 成 滋 擾, 導 致 屋 宇 署 要 面 對 更 大 的 挑 戰, 承 擔 更 重 的 工 作 量 帳 委 會 促 請 發 展 局 盡 快 向 屋 宇 署 提 供 充 足 的 資 源, 以 處 理 僭 建 物 的 問 題, 又 或 局 方 應 考 慮 檢 討 其 現 行 政 策, 為 屋 宇 署 訂 定 切 實 可 行 的 目 標 帳 委 會 亦 促 請 屋 宇 署 盡 快 實 施 審 計 署 署 長 報 告 書 提 出 的 建 議, 以 及 帳 委 會 報 告 書 所 提 出 的 其 他 改 善 措 施 關 於 第 二 個 議 題 方 面, 主 席, 我 會 簡 短 匯 報 帳 委 會 對 於 政 府 飛 行 服 務 隊 ( 飛 行 服 務 隊 ) 的 運 作 所 表 達 的 關 注 飛 行 服 務 隊 提 供 多 種 服 務, 對 香 港 社 會 貢 獻 良 多, 帳 委 會 對 此 表 示 肯 定 飛 行 服 務 隊 提 供 的 服 務 包 括 搜 索 及 救 援 滅 火 支 援 執 法 機 關 空 中 測 量, 以 及 在 獲 保 安 局 局 長 批 准 的 情 況 下 載 運 乘 客 飛 行 服 務 隊 的 服 務 範 圍 之 廣 泛, 是

11 立 法 會 2015 年 7 月 8 日 9921 世 界 各 地 獨 一 無 二 的 為 進 一 步 了 解 飛 行 服 務 隊 的 運 作, 帳 委 會 於 2015 年 5 月 23 日 參 觀 了 其 總 部 飛 行 服 務 隊 以 現 有 人 力 資 源 應 付 不 斷 增 加 的 飛 行 服 務 需 求, 已 超 出 其 負 荷, 帳 委 會 對 此 表 示 關 注 此 外, 機 師 和 空 勤 主 任 職 系 人 手 短 缺 及 人 才 流 失, 亦 令 人 手 不 足 的 情 況 更 見 嚴 峻 帳 委 會 促 請 保 安 局 從 組 織 架 構 人 手 及 薪 酬 結 構 資 源 調 配 及 運 作 模 式 方 面, 檢 討 飛 行 服 務 隊 相 對 於 其 他 紀 律 部 隊 的 定 位, 以 確 保 飛 行 服 務 隊 具 備 所 需 資 源, 應 付 飛 行 服 務 需 求 帳 委 會 認 為 飛 行 服 務 隊 應 檢 討 其 服 務 範 圍, 以 便 將 其 有 限 資 源 投 放 於 首 要 的 緊 急 服 務 至 於 並 非 最 關 鍵 的 服 務 需 求, 飛 行 服 務 隊 可 考 慮 將 這 些 服 務 外 判 最 後, 主 席, 我 要 匯 報 帳 委 會 就 食 物 環 境 衞 生 署 ( 食 環 署 ) 管 理 的 公 眾 熟 食 市 場 的 相 關 事 宜 所 作 商 議 在 處 理 熟 食 小 販 市 場 空 置 率 高 的 問 題 上, 食 物 及 衞 生 局 及 食 環 署 態 度 散 漫, 帳 委 會 對 此 深 表 關 注, 並 認 為 不 可 接 受 帳 委 會 促 請 政 府 考 慮 推 行 措 施, 加 快 整 合 空 置 率 高 的 熟 食 小 販 市 場, 例 如 推 出 更 具 吸 引 力 的 特 惠 金 計 劃, 鼓 勵 熟 食 小 販 牌 照 持 有 人 自 願 交 回 牌 照 此 外, 帳 委 會 亦 促 請 政 府 加 快 在 公 眾 熟 食 市 場 推 行 消 防 安 全 措 施, 同 時 加 快 研 究 提 升 對 公 眾 熟 食 市 場 的 供 電 帳 委 會 察 悉, 食 環 署 表 示 有 3 幅 公 眾 熟 食 市 場 用 地 可 以 騰 出 重 新 發 展 帳 委 會 促 請 食 物 及 衞 生 局 局 長 好 好 把 握 這 個 機 會, 加 快 制 訂 有 關 熟 食 市 場 公 眾 街 市 及 小 販 的 整 合 政 策, 從 發 展 的 角 度 推 動 不 同 類 型 的 販 商 之 間 可 相 輔 相 成, 發 揮 協 同 效 應 對 於 2009 年 2 月 發 表 的 帳 委 會 第 五 十 一 號 報 告 書 中 指 出 與 公 眾 市 場 有 關 的 多 項 問 題 尚 未 解 決, 帳 委 會 深 表 關 注 這 些 問 題 包 括 : 同 一 街 市 內 租 金 出 現 差 異 的 問 題 欠 缺 適 當 的 租 金 調 整 機 制, 以 及 未 有 向 檔 位 租 戶 收 回 空 調 成 本 等 營 運 開 支 的 處 理 最 後, 我 感 謝 帳 委 會 各 委 員 的 貢 獻, 並 希 望 將 此 記 錄 在 案 我 們 也 向 出 席 帳 委 會 聆 訊 的 證 人 致 謝 對 於 審 計 署 署 長 及 其 同 事 的 不 懈 努 力, 我 謹 此 致 謝 最 後, 我 亦 要 向 辛 勤 工 作 的 秘 書 處 人 員 致 謝 多 謝 主 席

12 9922 立 法 會 2015 年 7 月 8 日 主 席 : 張 宇 人 議 員 會 就 財 務 委 員 會 審 核 2015 至 2016 年 度 開 支 預 算 的 報 告 向 本 會 發 言 財 務 委 員 會 審 核 2015 至 2016 年 度 開 支 預 算 的 報 告 張 宇 人 議 員 : 主 席, 在 2015 年 2 月 25 目 的 立 法 會 會 議 席 上, 主 席 閣 下 根 據 議 事 規 則 第 71(11) 條 的 規 定, 將 年 度 開 支 預 算 交 由 財 務 委 員 會 審 核 我 現 謹 代 表 財 務 委 員 會 提 交 有 關 審 核 開 支 預 算 的 報 告 財 務 委 員 會 在 本 年 3 月 27 日 至 4 月 2 日 期 間 合 共 舉 行 了 20 個 環 節 的 特 別 會 議, 研 究 政 府 當 局 於 年 度 提 出 的 開 支 預 算 財 務 委 員 會 審 核 開 支 預 算 的 目 的, 是 確 保 所 要 求 的 撥 款, 不 會 超 過 執 行 核 准 政 策 所 需 的 款 項 委 員 在 特 別 會 議 舉 行 之 前, 就 開 支 預 算 的 內 容 向 政 府 提 交 了 共 條 書 面 問 題, 較 去 年 增 加 6.5% 當 中 以 關 於 福 利 及 婦 女 事 務 教 育 及 民 政 的 問 題 較 多 政 府 在 特 別 會 議 前 亦 按 照 承 諾, 就 合 共 條 問 題 提 供 答 覆, 至 於 其 餘 合 乎 規 程 的 問 題 和 158 條 補 充 問 題 的 答 覆, 以 及 對 委 員 在 特 別 會 議 上 口 頭 提 問 的 回 應, 則 在 2015 年 4 月 22 日 舉 行 的 第 三 次 預 算 案 會 議 前 提 交 委 員 的 問 題 及 政 府 當 局 的 答 覆 已 上 載 立 法 會 網 站 在 特 別 會 議 上, 委 員 就 各 政 策 範 疇 的 開 支 項 目 提 出 質 詢, 並 就 預 算 案 內 各 項 與 發 展 經 濟 及 與 民 生 息 息 相 關 的 措 施 提 出 關 注 和 意 見 特 別 會 議 的 過 程 及 討 論 結 果, 已 載 列 於 報 告 內, 我 不 在 此 重 複 繼 2015 年 撥 款 條 例 草 案 於 5 月 28 日 的 立 法 會 會 議 獲 通 過 後, 財 務 委 員 會 於 6 月 下 旬 開 始 陸 續 審 批 當 局 就 預 算 案 內 各 項 措 施 提 出 的 撥 款 建 議 主 席, 財 務 委 員 會 經 過 一 連 5 天 共 用 了 30 小 時 的 特 別 會 議 完 成 審 議 開 支 預 算 的 工 作, 過 程 大 致 暢 順 就 此, 我 衷 心 感 謝 各 委 員 的 積 極 參 與, 並 向 財 經 事 務 及 庫 務 局 人 員 及 立 法 會 秘 書 處 致 意, 感 謝 他 們 不 遺 餘 力 提 供 的 支 援 謹 此 陳 辭

13 立 法 會 2015 年 7 月 8 日 9923 主 席 : 譚 耀 宗 議 員 會 就 議 事 規 則 委 員 會 2014 年 10 月 至 2015 年 6 月 的 工 作 進 度 報 告 向 本 會 發 言 議 事 規 則 委 員 會 2014 年 10 月 至 2015 年 6 月 的 工 作 進 度 報 告 譚 耀 宗 議 員 : 主 席, 我 以 議 事 規 則 委 員 會 主 席 的 身 份, 向 本 會 提 交 議 事 規 則 委 員 會 本 年 度 會 期 的 工 作 進 度 報 告 我 在 此 主 要 扼 述 委 員 會 數 項 工 作 的 重 點, 有 關 詳 情 已 載 於 工 作 進 度 報 告 內 首 先, 委 員 會 在 本 年 度 會 期 繼 續 研 究 有 關 就 法 案 提 出 修 正 案, 以 及 在 全 體 委 員 會 會 議 發 言 的 議 事 規 則, 以 處 理 拉 布 的 情 況 委 員 會 去 年 6 月 曾 就 處 理 拉 布 的 3 項 建 議 諮 詢 全 體 議 員 該 3 項 建 議 包 括 編 配 法 案 在 全 體 委 員 會 審 議 階 段 的 辯 論 時 間, 以 及 處 理 大 量 擬 議 修 正 案 的 兩 個 程 序 鑒 於 部 分 議 員 的 意 見, 委 員 會 同 意 在 終 審 法 院 就 立 法 會 主 席 決 定 終 止 2012 年 立 法 會 ( 修 訂 ) 條 例 草 案 委 員 會 審 議 階 段 辯 論 的 司 法 覆 核 案 件 提 出 的 上 訴 頒 布 裁 決 後, 再 討 論 此 事 宜 終 審 法 院 在 2014 年 9 月 頒 布 書 面 裁 決, 認 為 立 法 會 主 席 根 據 基 本 法 第 72(1) 條 及 議 事 規 則 第 92 條, 有 權 設 定 限 制 和 終 結 辯 論 在 終 審 法 院 頒 布 裁 決 後, 委 員 會 再 討 論 處 理 拉 布 的 事 宜 雖 然 委 員 普 遍 認 為 有 需 要 訂 立 程 序 處 理 拉 布, 但 由 於 上 述 所 提 的 3 個 建 議 均 未 獲 得 大 多 數 委 員 接 受, 委 員 會 現 階 段 不 會 進 一 步 跟 進 該 等 建 議 委 員 會 察 悉, 在 訂 立 新 的 相 關 程 序 之 前, 立 法 會 主 席 仍 可 行 使 基 本 法 和 議 事 規 則 所 賦 予 的 權 力, 以 限 制 和 終 結 辯 論 就 議 員 為 拉 布 而 在 立 法 會 會 議 上 要 求 點 算 法 定 人 數 有 關 的 事 宜, 委 員 會 在 本 會 期 內 繼 續 討 論 多 項 建 議 在 討 論 的 過 程 中, 委 員 亦 有 參 考 英 國 御 用 大 律 師 向 立 法 會 主 席 提 供 的 意 見, 就 在 法 律 行 事 方 式 及 程 序 上, 如 何 處 理 為 拉 布 而 在 立 法 會 會 議 上 要 求 點 算 法 定 人 數, 以 及 減 低 立 法 會 因 沒 有 足 夠 法 定 人 數 出 席 會 議 而 要 休 會 待 續 的 可 能 性 委 員 察 悉 部 分 建 議, 包 括 將 會 議 法 定 人 數 為 不 少 於 全 體 議 員 的 二 分 之 一 的 規 定, 限 為 只 適 用 於 立 法 會 會 議 某 些 特 定 時 刻, 例 如 在 開 始 會 議 及 記 名 投 票 時, 以 及 限 制 議 員 在 立 法 會 會 議 上 提 出 點 算 法 定 人 數 要 求 的 權 利, 並 不 可 行 因 為 上 述 的 建 議 可 能 違 反 基 本 法 第 75 條 有 關 法 定 人 數 的 規 定, 或 超 越 立 法 會 主 席 的 權 力 範 圍 至 於 其 他 建

14 9924 立 法 會 2015 年 7 月 8 日 議, 例 如 在 未 能 取 得 足 夠 法 定 人 數 出 席 會 議 的 情 況 下, 容 許 立 法 會 主 席 暫 停 有 關 會 議 而 非 宣 布 休 會 待 續, 以 及 延 長 傳 召 鐘 的 時 間 等, 有 委 員 質 疑 有 關 成 效 委 員 提 出 的 不 同 意 見 已 轉 交 立 法 會 主 席 考 慮 委 員 會 亦 檢 討 就 行 政 長 官 施 政 報 告 進 行 致 謝 議 案 的 安 排, 其 中 包 括 議 案 的 措 辭 及 付 諸 表 決 的 安 排 按 政 策 範 疇 將 辯 論 劃 分 為 不 同 環 節, 以 及 議 員 的 發 言 時 限 委 員 會 察 悉 現 時 的 安 排 已 沿 用 多 年, 能 夠 讓 議 員 就 施 政 報 告 表 達 意 見 及 立 場 委 員 會 同 意 無 需 就 致 謝 議 案 的 措 辭 表 決 及 辯 論 環 節 的 安 排 作 出 修 改 至 於 議 員 的 發 言 時 限, 委 員 會 同 意 進 一 步 研 究 是 否 需 要 縮 短 有 關 時 限, 由 現 時 30 分 鐘 調 減 至 25 分 鐘, 以 配 合 立 法 會 會 議 最 近 作 出 的 修 改, 讓 議 案 辯 論 的 首 兩 天 會 議 可 安 排 在 晚 上 8 時 暫 停, 而 第 三 天 可 在 晚 上 10 時 左 右 結 束 有 關 立 法 會 轄 下 委 員 會 的 程 序 方 面, 委 員 會 已 完 成 對 下 述 事 宜 的 硏 究 : ( 一 ) 在 委 員 會 延 長 會 議 期 間 就 議 案 提 出 修 正 案 ; ( 二 ) 委 員 會 主 席 的 金 錢 利 益 ; 及 ( 三 ) 對 團 體 / 組 織 提 交 意 見 書 及 / 或 登 記 在 委 員 會 會 議 上 作 口 頭 申 述 的 處 理 方 法 委 員 會 亦 曾 討 論 議 員 個 人 利 益 監 察 委 員 會 就 修 改 議 事 規 則 第 83A 條, 有 關 披 露 金 錢 利 益 的 事 宜 的 建 議 討 論 的 詳 情 已 載 於 工 作 進 度 報 告 內 最 後, 我 想 藉 此 機 會 感 謝 立 法 會 主 席 及 各 位 議 員 對 委 員 會 的 工 作 給 予 的 支 持 及 寶 貴 意 見 多 謝 主 席 陳 志 全 議 員 : 主 席, 規 程 問 題, 我 要 求 點 算 法 定 人 數 主 席 : 秘 書, 請 響 鐘 傳 召 議 員 返 回 會 議 廳 ( 在 傳 召 鐘 響 後, 多 位 議 員 返 回 會 議 廳 )

15 立 法 會 2015 年 7 月 8 日 9925 主 席 : 麥 美 娟 議 員 會 就 房 屋 事 務 委 員 會 年 度 報 告 向 本 會 發 言 房 屋 事 務 委 員 會 年 度 報 告 麥 美 娟 議 員 : 主 席, 我 謹 以 房 屋 事 務 委 員 會 ( 事 務 委 員 會 ) 主 席 的 身 份, 提 交 事 務 委 員 會 年 度 的 工 作 報 告, 並 簡 單 講 述 事 務 委 員 會 幾 項 重 點 工 作 公 共 房 屋 的 供 應 量 繼 續 是 事 務 委 員 會 極 為 關 注 的 議 題 政 府 在 新 長 遠 房 屋 策 略 下, 將 未 來 10 年 公 屋 的 供 應 目 標 定 為 20 萬 個 單 位, 委 員 關 注 這 個 供 應 目 標 難 以 滿 足 公 屋 輪 候 冊 上 超 過 26 萬 名 申 請 人 的 龐 大 需 求 委 員 亦 擔 心, 若 未 能 物 色 足 夠 土 地, 以 及 在 建 造 業 人 手 短 缺 和 建 築 成 本 不 斷 上 漲 的 情 況 下, 當 局 將 難 以 達 到 公 屋 的 供 應 目 標 委 員 促 請 香 港 房 屋 委 員 會 ( 房 委 會 ) 加 快 重 建 高 樓 齡 屋 邨, 以 增 加 公 屋 的 供 應 量 就 資 助 出 售 單 位 方 面, 委 員 支 持 當 局 進 一 步 豐 富 資 助 自 置 居 所 的 形 式 部 分 委 員 要 求 當 局 探 討 各 種 可 行 方 法, 促 進 資 助 出 售 單 位 的 流 轉, 以 及 活 化 約 30 萬 個 未 補 地 價 的 單 位, 以 增 加 市 場 上 出 租 單 位 的 供 應 自 2012 年 擴 展 居 者 有 其 屋 ( 居 屋 ) 計 劃 第 二 市 場 至 白 表 買 家 的 臨 時 計 劃 推 出 後, 居 屋 單 位 的 價 格 顯 著 上 升 而 且, 在 獲 批 配 額 的 名 申 請 人 中, 接 近 一 半 沒 有 繼 續 進 行 相 關 程 序 委 員 對 此 極 表 關 注, 並 指 出 該 計 劃 令 居 屋 單 位 的 需 求 上 升, 但 單 位 供 應 量 卻 沒 有 相 應 增 加, 以 致 未 能 滿 足 需 求 事 務 委 員 會 通 過 一 項 議 案, 促 請 房 委 會 擱 置 該 計 劃 房 委 會 於 2014 年 預 售 首 批 新 建 居 屋 單 位 委 員 關 注 到, 大 部 分 申 請 人 為 白 表 買 家, 可 能 顯 示 物 業 價 格 飆 升, 已 令 綠 表 買 家 再 沒 有 能 力 購 買 居 屋 單 位, 於 是 要 求 房 委 會 檢 討 居 屋 定 價 機 制 部 分 委 員 亦 促 請 當 局 推 出 措 施, 例 如 重 推 首 次 置 業 貸 款 計 劃 及 夾 心 階 層 住 屋 計 劃, 以 協 助 既 不 符 合 資 格 申 請 公 屋 單 位, 又 未 能 負 擔 購 買 居 屋 單 位 的 階 層 對 於 行 政 長 官 在 2015 年 施 政 報 告 中 建 議 的 綠 表 置 居 先 導 計 劃, 由 房 委 會 在 興 建 中 的 公 屋 選 擇 合 適 單 位, 以 先 導 計 劃 形 式 及 低

16 9926 立 法 會 2015 年 7 月 8 日 於 居 屋 價 格 售 予 綠 表 申 請 人, 部 分 委 員 表 示 支 持, 但 其 他 委 員 關 注 計 劃 會 減 少 可 供 編 配 的 公 屋 單 位 數 目, 延 長 平 均 輪 候 時 間 有 委 員 亦 質 疑, 隨 着 居 屋 第 二 市 場 的 單 位 價 格 飆 升, 綠 表 人 士 未 必 能 負 擔 購 買 綠 表 置 居 先 導 計 劃 的 單 位 委 員 普 遍 關 注 到, 自 實 施 額 外 印 花 稅 及 買 家 印 花 稅 後, 即 使 物 業 成 交 量 和 投 機 活 動 均 有 減 少, 物 業 價 格 卻 繼 續 攀 升 部 分 委 員 促 請 當 局 引 入 額 外 措 施, 使 物 業 價 格 回 落 至 市 民 可 負 擔 的 水 平 鑒 於 一 手 住 宅 物 業 的 銷 售 仍 存 在 多 種 不 良 營 商 手 法, 部 分 委 員 要 求 當 局 考 慮 消 費 者 委 員 會 的 相 關 建 議, 檢 討 一 手 住 宅 物 業 銷 售 條 例, 同 時 向 公 眾 提 供 更 多 資 料, 例 如 將 投 訴 個 案 的 詳 情 公 開, 以 提 醒 準 買 家 主 席, 最 後 我 藉 此 機 會 感 謝 事 務 委 員 會 各 委 員 和 秘 書 處 各 位 同 事 在 過 去 1 年 的 支 持 謝 謝 主 席 : 黃 國 健 議 員 會 就 人 力 事 務 委 員 會 年 度 報 告 向 本 會 發 言 人 力 事 務 委 員 會 年 度 報 告 黃 國 健 議 員 : 主 席, 我 謹 以 人 力 事 務 委 員 會 ( 事 務 委 員 會 ) 主 席 的 身 份, 就 事 務 委 員 會 在 本 立 法 年 度 的 工 作, 向 立 法 會 提 交 報 告 由 於 事 務 委 員 會 的 工 作 已 詳 細 載 述 在 報 告 內, 我 只 會 向 本 會 重 點 闡 述 事 務 委 員 會 的 數 項 主 要 工 作 事 務 委 員 會 十 分 關 注 對 僱 員 權 益 的 保 障, 特 別 是 議 價 能 力 較 低 的 僱 員 當 局 曾 向 事 務 委 員 會 匯 報, 在 法 定 最 低 工 資 制 度 下, 為 殘 疾 僱 員 提 供 的 特 別 安 排, 即 生 產 力 評 估 的 推 行 進 度 委 員 知 悉, 超 過 八 成 殘 疾 僱 員 及 其 僱 主, 滿 意 評 估 結 果 法 定 最 低 工 資 亦 沒 有 對 殘 疾 人 士 的 就 業 造 成 負 面 影 響 事 務 委 員 會 要 求 當 局 繼 續 密 切 監 察 這 個 安 排 的 成 效 除 了 本 地 僱 員 外, 委 員 亦 關 注 對 外 籍 家 庭 傭 工 ( 外 傭 ) 的 保 障 委 員 得 悉, 部 分 外 傭 須 透 過 職 業 介 紹 所 償 還 欠 債, 因 而 即 使 僱 傭 權 益 受 損 亦 只 好 啞 忍, 不 敢 投 訴 委 員 促 請 當 局 加 強 規 管 本 地 職 業 介 紹

17 立 法 會 2015 年 7 月 8 日 9927 所, 以 保 障 僱 主 及 外 傭 的 利 益 當 局 表 示, 正 草 擬 相 關 的 實 務 守 則, 並 會 於 本 年 下 半 年, 諮 詢 相 關 持 份 者 及 事 務 委 員 會 主 席, 事 務 委 員 會 高 度 重 視 各 行 業 的 職 業 安 全 委 員 特 別 關 注 到, 建 造 業 是 各 行 各 業 中 出 現 工 業 意 外 致 命 個 案 及 意 外 比 率 最 高 的 行 業 鑒 於 多 項 大 型 基 建 工 程 相 繼 展 開, 委 員 深 切 關 注 到, 建 造 業 工 人 會 否 因 為 要 趕 工 而 疏 忽 工 作 時 的 安 全 委 員 促 請 當 局 採 取 足 夠 措 施 及 進 行 宣 傳 教 育, 以 保 障 工 人 的 職 業 安 全 委 員 亦 得 悉, 標 準 工 時 委 員 會 已 成 立 專 責 小 組, 尋 求 切 合 本 港 需 要 的 工 時 政 策 方 案, 並 預 計 於 2016 年 第 一 季, 向 政 府 提 交 報 告 大 部 分 委 員 不 滿 意 當 局 的 工 作 進 度 及 時 間 表, 要 求 當 局 盡 早 完 成 有 關 的 立 法 程 序 事 務 委 員 會 亦 成 立 了 一 個 小 組 委 員 會, 跟 進 標 準 工 時 立 法 的 議 題 該 小 組 委 員 會 目 前 正 列 於 輪 候 名 單 上, 等 待 展 開 工 作 此 外, 事 務 委 員 會 與 財 經 事 務 委 員 會 同 意, 在 兩 個 事 務 委 員 會 之 下, 委 任 一 個 聯 合 小 組 委 員 會, 負 責 研 究 與 強 制 性 公 積 金 計 劃 下 對 沖 安 排 的 相 關 事 宜 該 聯 合 小 組 委 員 會 目 前 亦 正 列 於 輪 候 名 單 上, 等 待 展 開 工 作 主 席, 我 想 借 此 機 會 多 謝 事 務 委 員 會 各 位 委 員, 以 及 立 法 會 秘 書 處 在 過 去 1 年, 對 我 們 工 作 的 配 合 和 支 持 主 席, 我 謹 此 陳 辭 主 席 : 謝 偉 銓 議 員 會 就 發 展 事 務 委 員 會 年 度 報 告 向 本 會 發 言 發 展 事 務 委 員 會 年 度 報 告 謝 偉 銓 議 員 : 主 席, 我 以 發 展 事 務 委 員 會 ( 事 務 委 員 會 ) 主 席 的 身 份, 向 本 會 提 交 事 務 委 員 會 在 年 度 的 工 作 報 告 以 下 我 會 簡 述 事 務 委 員 會 的 數 項 重 點 工 作 在 本 年 度, 政 府 當 局 曾 就 推 行 各 項 增 加 土 地 供 應 的 短 中 長 期 措 施, 向 事 務 委 員 會 作 匯 報

18 9928 立 法 會 2015 年 7 月 8 日 在 短 中 期 措 施 方 面, 事 務 委 員 會 強 調, 當 局 在 規 劃 綠 化 地 帶 作 房 屋 發 展 用 途 的 時 候, 必 須 注 意 有 關 措 施 對 附 近 居 民 在 交 通 及 環 境 方 面 的 影 響, 同 時 要 在 發 展 房 屋 及 提 供 社 區 設 施 之 間 取 得 平 衡 對 於 當 局 已 經 對 新 選 定 的 公 私 營 房 屋 用 地 適 度 上 調 發 展 密 度, 委 員 認 為 有 關 措 施 應 該 伸 延 至 政 府 機 構 或 社 區 用 地, 即 當 局 在 規 劃 社 區 設 施 時, 應 適 當 地 爭 取 提 高 有 關 用 地 的 發 展 地 積 比 率, 為 社 區 提 供 更 多 福 利 醫 療 等 方 面 的 設 施 在 增 加 土 地 供 應 的 長 期 措 施 方 面, 事 務 委 員 會 曾 經 深 入 討 論 東 涌 新 市 鎮 擴 展 計 劃 之 下 的 建 議 發 展 大 綱 草 圖 委 員 尤 其 關 注, 將 來 東 涌 新 市 鎮 擴 展 區 的 對 外 交 通 設 施 能 否 配 合 人 口 增 長 當 局 表 示 會 與 港 鐵 公 司 保 持 密 切 溝 通, 確 保 將 來 有 足 夠 的 列 車 服 務 另 一 方 面, 委 員 促 請 當 局 引 入 措 施, 在 區 內 增 加 多 元 化 的 就 業 機 會 事 務 委 員 會 十 分 關 注 本 港 食 水 供 應 的 穩 定 性, 對 於 當 局 計 劃 就 將 軍 澳 海 水 化 淡 廠 的 第 一 階 段 工 程 進 行 設 計 及 土 地 勘 測, 委 員 表 示 贊 同 不 過, 委 員 亦 對 海 水 化 淡 廠 將 來 生 產 食 水 的 單 位 成 本 偏 高 表 示 關 注 當 局 解 釋, 海 水 化 淡 的 成 本, 與 原 海 水 的 質 素 製 成 品 ( 即 食 水 ) 的 質 素 電 費 開 支 等 有 關, 而 本 港 將 會 採 納 較 高 的 食 水 質 素 標 準 此 外, 隨 着 海 水 化 淡 技 術 的 快 速 發 展, 當 局 相 信, 有 關 成 本 有 很 大 機 會 下 降 事 務 委 員 會 一 直 重 視 建 造 業 人 力 資 源 發 展, 希 望 建 造 業 有 足 夠 的 人 手 和 技 術, 配 合 本 港 基 建 和 房 屋 發 展 的 需 要 政 府 當 局 建 議, 在 本 財 政 年 度 撥 款 1 億 元 予 建 造 業 議 會, 推 行 一 項 先 導 計 劃, 以 培 訓 半 熟 練 技 術 工 人 成 為 熟 練 技 術 工 人, 名 額 合 共 個 事 務 委 員 會 對 此 表 示 支 持, 並 且 建 議 當 局 必 須 就 培 訓 的 內 容 和 方 式, 深 入 諮 詢 業 界 各 持 份 者, 以 及 協 助 工 人 在 完 成 培 訓 之 後 獲 得 合 適 的 工 作 事 務 委 員 會 早 前 通 過 一 項 議 案, 促 請 政 府 當 局 展 開 重 建 公 務 員 建 屋 合 作 社 樓 宇 的 計 劃, 以 增 加 市 區 土 地 供 應 政 府 當 局 在 今 年 5 月 向 事 務 委 員 會 報 告 有 關 工 作 的 進 展, 建 議 聯 同 香 港 房 屋 協 會 ( 房 協 ) 推 行 先 導 計 劃, 將 公 務 員 建 屋 合 作 社 樓 宇 重 建 成 為 資 助 出 售 房 屋 房 協 建 議, 有 關 合 作 社 須 齊 集 百 分 之 百 的 業 主 參 與, 方 可 提 出 申 請 參 與 計 劃 委 員 普 遍 認 為 百 分 之 百 這 個 門 檻 太 高, 可 能 會 令 先 導 計 劃 未 能 達 到 協 助 有 關 樓 宇 獲 得 重 建 的 目 的 政 府 當 局 和 房 協 表 示, 會 詳 細 考 慮 委 員 的 意 見 有 關 事 務 委 員 會 在 其 他 方 面 的 工 作 詳 情 已 載 於 報 告 中, 我 在 此 不 詳 細 敘 述

19 立 法 會 2015 年 7 月 8 日 9929 最 後, 我 想 藉 此 機 會 感 謝 事 務 委 員 會 各 委 員, 以 及 秘 書 處 各 同 事 在 過 去 1 年 的 支 持 主 席, 我 謹 此 陳 辭 主 席 : 譚 耀 宗 議 員 會 就 政 制 事 務 委 員 會 年 度 報 告 向 本 會 發 言 政 制 事 務 委 員 會 年 度 報 告 譚 耀 宗 議 員 : 主 席, 本 人 謹 以 政 制 事 務 委 員 會 ( 事 務 委 員 會 ) 主 席 的 身 份, 向 本 會 重 點 匯 報 事 務 委 員 會 在 本 立 法 年 度 的 商 議 工 作 事 務 委 員 會 一 直 密 切 監 察 政 制 發 展 的 工 作 政 府 當 局 在 本 年 1 月 7 日 發 表 行 政 長 官 普 選 辦 法 諮 詢 文 件, 事 務 委 員 會 隨 即 舉 行 了 3 次 會 議, 與 政 改 諮 詢 專 責 小 組 討 論 有 關 普 選 行 政 長 官 的 重 點 議 題, 以 及 聽 取 公 眾 的 意 見 其 後, 政 府 當 局 在 4 月 22 日 發 表 行 政 長 官 普 選 辦 法 公 眾 諮 詢 報 告 及 方 案 政 府 當 局 已 於 6 月 17 日 的 立 法 會 會 議 上, 就 修 改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行 政 長 官 產 生 辦 法 動 議 議 案 最 終 議 案 未 能 獲 得 通 過 事 務 委 員 會 曾 多 次 討 論 2015 年 區 議 會 選 舉 的 有 關 事 宜 政 府 當 局 建 議, 就 區 議 會 的 第 五 屆 任 期 及 其 後 任 期 的 選 舉, 調 高 候 選 人 的 資 助 額 及 選 舉 開 支 限 額 委 員 普 遍 支 持 當 局 的 建 議 政 府 當 局 亦 向 事 務 委 員 會 簡 介, 選 舉 管 理 委 員 會 為 2015 年 區 議 會 選 舉 建 議 的 主 要 選 舉 安 排 ; 並 且 就 選 舉 管 理 委 員 會 發 出 的 區 議 會 選 舉 活 動 建 議 指 引, 徵 詢 委 員 意 見 部 分 委 員 促 請 政 府 當 局 制 訂 有 效 措 施, 以 規 管 票 站 調 查, 確 保 選 舉 公 平 進 行 此 外, 委 員 亦 要 求 選 舉 事 務 處, 盡 力 協 助 行 動 不 便 的 選 民 投 票 在 本 立 法 年 度, 政 府 當 局 就 舉 行 2016 年 立 法 會 選 舉 的 相 關 法 例 所 需 的 擬 議 技 術 性 修 訂 諮 詢 事 務 委 員 會 有 關 的 技 術 性 修 訂 主 要 關 乎 更 新 某 些 功 能 界 別 的 選 民 基 礎 功 能 界 別 名 稱 及 點 票 程 序 當 局 已 將 這 些 建 議 納 入 2015 年 選 舉 法 例 ( 雜 項 修 訂 ) 條 例 草 案 選 民 登 記 工 作 一 向 是 事 務 委 員 會 重 點 關 注 的 議 題 之 一 部 分 委 員 要 求 政 府 當 局 加 強 對 選 民 的 隨 機 抽 樣 查 核, 以 提 升 選 民 登 記 冊 內 資 料 的 準 確 性 然 而, 部 分 其 他 委 員 關 注 到, 查 核 措 施 會 否 過 於 嚴 苛, 以 致 部 分 選 民, 尤 其 是 長 者, 喪 失 投 票 權 因 應 委 員 的 意 見, 選 舉 事 務

20 9930 立 法 會 2015 年 7 月 8 日 處 曾 檢 討 各 項 查 核 措 施 並 且 優 化 策 略 選 舉 事 務 處 表 示, 在 非 選 舉 年 通 常 只 會 作 適 度 抽 樣 查 核, 但 在 選 舉 年 便 會 適 度 地 把 查 核 規 模 擴 大 選 舉 事 務 處 亦 會 透 過 與 房 屋 署 香 港 房 屋 協 會, 以 及 民 政 事 務 總 署 核 對 資 料, 覆 核 選 民 的 登 記 住 址 在 2015 年 的 選 民 登 記 周 期, 相 關 查 核 措 施 涵 蓋 大 約 160 萬 名 選 民 的 登 記 資 料 選 舉 事 務 處 已 根 據 查 核 結 果 及 相 關 選 舉 法 例, 將 大 約 8 萬 名 選 民 納 入 查 訊 程 序 有 關 反 歧 視 工 作 方 面, 事 務 委 員 會 曾 邀 請 平 等 機 會 委 員 會 ( 平 機 會 ) 主 席 周 一 嶽 醫 生, 簡 介 平 機 會 進 行 歧 視 條 例 檢 討 的 工 作 進 度 委 員 察 悉, 平 機 會 的 目 標 是 在 本 年 年 底 之 前, 向 政 府 提 交 檢 討 結 果 及 建 議 在 推 動 社 會 消 除 性 傾 向 及 性 別 認 同 歧 視 方 面, 事 務 委 員 會 聽 取 了 當 局 簡 介 消 除 歧 視 性 小 眾 諮 詢 小 組 的 工 作 進 度 委 員 察 悉, 當 局 已 委 聘 顧 問 就 性 小 眾 受 歧 視 的 經 歷 進 行 研 究 諮 詢 小 組 會 根 據 研 究 結 果, 進 一 步 討 論 消 除 性 小 眾 歧 視 的 建 議 策 略 及 措 施 政 府 當 局 表 示, 會 與 不 同 的 持 份 者 積 極 研 究 如 何 跟 進 有 關 建 議 主 席, 本 人 謹 此 陳 辭 主 席 : 林 健 鋒 議 員 會 就 經 濟 發 展 事 務 委 員 會 年 度 報 告 向 本 會 發 言 經 濟 發 展 事 務 委 員 會 年 度 報 告 林 健 鋒 議 員 : 主 席, 我 謹 以 經 濟 發 展 事 務 委 員 會 ( 事 務 委 員 會 ) 主 席 的 身 份, 提 交 本 年 度 的 工 作 報 告, 並 簡 述 報 告 內 的 幾 項 主 要 工 作 在 年 度, 事 務 委 員 會 繼 續 密 切 監 察 三 跑 道 ( 三 跑 ) 系 統 的 最 新 發 展 電 力 市 場 未 來 發 展 旅 遊 競 爭 政 策 的 實 施 消 費 者 權 益, 以 及 港 口 物 流 及 海 事 服 務 等 事 宜 今 年 3 月, 政 府 當 局 及 機 場 管 理 局 向 事 務 委 員 會 簡 介 三 跑 系 統 的 發 展 計 劃 支 持 三 跑 的 議 員 認 為, 落 實 計 劃 可 解 決 雙 跑 系 統 快 將 飽 和 的 問 題, 亦 同 時 能 為 本 港 帶 來 龐 大 的 經 濟 利 益 反 對 的 委 員 質 疑, 三 跑 的 容 量 會 否 受 珠 江 三 角 洲 的 空 域 使 用 限 制, 未 能 達 致 預 期 每 小 時 102 班 次 的 最 高 容 量 此 外, 有 委 員 擔 心, 雖 然 機 場 管 理 局 將 自 行 融 資, 承 擔 1,415 億 元 的 造 價, 但 工 程 計 劃 的 風 險 所 導 致 的 額 外 開 支, 最 終 會 由 政 府 及 市 民 大 眾 承 擔 議 員 已 同 意 在 內 務 委 員 會 轄 下 成 立 小 組 委 員 會, 盡 快 跟 進 三 跑 系 統 工 程 的 相 關 事 宜

21 立 法 會 2015 年 7 月 8 日 9931 事 務 委 員 會 亦 聽 取 了 政 府 當 局 就 香 港 電 力 市 場 的 未 來 發 展 進 行 公 眾 諮 詢 的 簡 介, 並 舉 行 了 公 聽 會 事 務 委 員 會 促 請 政 府 當 局, 致 力 為 香 港 電 力 市 場 長 遠 引 入 競 爭 作 準 備, 包 括 發 展 小 型 分 布 式 發 電 ; 並 在 與 兩 家 電 力 公 司 商 討 2018 年 後 的 規 管 合 約 時, 將 准 許 回 報 率 下 調 至 5% 或 以 下 燃 料 組 合 方 面, 有 委 員 認 為, 當 局 應 在 借 鑒 外 國 在 操 作 核 電 廠 及 處 理 核 廢 料 的 成 功 經 驗 後, 考 慮 從 內 地 輸 入 更 多 核 電, 以 作 供 電 之 用 此 外, 委 員 察 悉, 團 體 促 請 政 府 當 局 訂 立 機 制 以 推 廣 可 再 生 能 源, 包 括 推 行 電 網 接 駁 上 網 電 價 及 淨 計 量 電 費 等 措 施 在 旅 遊 方 面, 委 員 察 悉, 雖 然 去 年 暫 不 擴 展 自 由 行 及 一 簽 多 行, 訪 港 內 地 旅 客 仍 高 達 萬 人 次 就 北 區 水 貨 客 走 私 活 動 激 增 滋 擾 居 民 生 活, 社 會 上 有 強 烈 聲 音, 要 求 遏 止 水 貨 活 動, 部 分 人 士 更 針 對 水 貨 客 進 行 示 威 活 動 委 員 對 一 簽 多 行 的 安 排 意 見 不 一 中 央 政 府 在 4 月 中 亦 開 始 實 施 一 周 一 行 的 安 排, 以 期 打 擊 1 周 來 港 多 次 的 內 地 水 貨 客 的 水 貨 活 動 事 務 委 員 會 在 審 議 根 據 競 爭 條 例 訂 立 3 條 附 屬 法 例 的 建 議 時 察 悉, 不 受 競 爭 條 例 規 管 的 法 定 團 體 應 遵 守 競 爭 原 則, 並 糾 正 任 何 反 競 爭 的 行 為 ; 而 證 券 及 期 貨 事 務 監 察 委 員 會 則 會 與 競 爭 事 務 委 員 會 ( 競 委 會 ) 加 強 溝 通, 監 察 其 轄 下 機 構 是 否 符 合 證 券 及 期 貨 條 例 中 有 關 競 爭 的 規 定 ; 競 委 會 亦 會 就 業 務 實 體 如 何 評 估 營 業 額 作 出 指 引 競 委 會 向 事 務 委 員 會 簡 介 指 引 擬 稿 時, 曾 就 第 一 及 第 二 行 為 守 則, 如 控 制 轉 售 價 格 安 排 集 體 豁 免 命 令 及 濫 用 市 場 權 勢 等 議 題 交 換 意 見 競 委 會 表 示, 競 爭 條 例 可 望 於 今 年 12 月 1 日 起 全 面 實 施 在 保 障 消 費 權 益 方 面, 委 員 對 本 地 車 用 燃 油 出 現 加 快 減 慢 及 加 多 減 少 的 跡 象 表 示 深 切 關 注 委 員 亦 觀 察 到, 儘 管 不 同 油 站 的 地 價 不 同, 柴 油 牌 價 卻 一 樣 委 員 察 悉, 消 費 者 委 員 會 推 出 了 柴 油 計 算 機 手 機 應 用 程 式, 以 適 時 向 車 主 提 供 相 關 資 料 委 員 亦 得 悉, 競 委 會 已 就 本 地 車 用 燃 油 市 場 進 行 初 步 研 究 委 員 普 遍 欣 賞 當 局 就 實 施 經 修 訂 的 商 品 說 明 條 例 及 打 擊 不 良 營 商 手 法 所 進 行 的 工 作 海 關 就 接 獲 的 宗 投 訴 中, 成 功 檢 控 了 122 宗 個 案 當 局 表 示, 由 於 執 法 機 關 一 直 積 極 處 理 相 關 查 詢 及 投 訴, 因 此 在 教 育 公 眾 時 會 引 用 更 多 本 地 個 案, 說 明 違 規 情 況 政 府 當 局 向 事 務 委 員 會 簡 介 香 港 港 口 發 展 策 略 2030 研 究 時, 委 員 普 遍 認 同 應 善 用 碼 頭 周 邊 土 地, 以 應 付 增 長 此 外, 大 部 分 委 員 支 持 發 展 高 增 值 物 流 服 務, 但 關 注 到 有 需 要 協 助 傳 統 服 務 提 供 者 轉 型, 以 維 持 其 生 計, 並 配 合 行 業 未 來 發 展 的 人 手 需 要

22 9932 立 法 會 2015 年 7 月 8 日 就 2012 年 10 月 1 日 南 丫 島 附 近 撞 船 事 故 調 查 委 員 會 報 告, 政 府 當 局 表 示, 調 查 委 員 會 已 指 出 海 事 處 內 部 存 在 若 干 弊 端, 並 成 立 了 督 導 委 員 會, 監 察 海 事 處 進 行 全 面 制 度 檢 討 和 改 革 委 員 曾 就 海 事 業 界 人 手 短 缺 提 高 海 上 交 通 第 三 者 風 險 保 險 保 額 兒 童 救 生 衣 等 問 題, 與 政 府 當 局 交 換 意 見 主 席, 事 務 委 員 會 的 其 他 工 作 已 在 書 面 報 告 中 詳 細 交 代 我 要 藉 此 機 會 多 謝 事 務 委 員 會 委 員 及 秘 書 處 職 員 的 支 持 主 席, 我 謹 此 陳 辭 主 席 : 張 宇 人 議 員 會 就 食 物 安 全 及 環 境 衞 生 事 務 委 員 會 年 度 報 告 向 本 會 發 言 食 物 安 全 及 環 境 衞 生 事 務 委 員 會 年 度 報 告 張 宇 人 議 員 : 主 席, 我 謹 以 食 物 安 全 及 環 境 衞 生 事 務 委 員 會 ( 事 務 委 員 會 ) 主 席 的 身 份, 匯 報 事 務 委 員 會 在 本 立 法 年 度 的 工 作 由 於 事 務 委 員 會 的 工 作 已 在 報 告 中 詳 述, 我 只 會 重 點 介 紹 事 務 委 員 會 數 項 主 要 工 作 政 府 當 局 建 議 制 訂 規 管 架 構, 以 加 強 規 管 供 36 個 月 以 下 嬰 幼 兒 食 用 的 配 方 產 品 和 預 先 包 裝 食 物 的 營 養 及 健 康 聲 稱, 而 委 員 普 遍 認 為 政 府 當 局 應 確 保 擬 議 的 規 管 架 構 與 國 際 標 準 一 致 亦 有 意 見 認 為, 當 局 應 參 考 向 香 港 供 應 有 關 產 品 的 國 家 的 相 關 規 例 就 擬 議 規 管 架 構 的 實 施 時 間, 有 部 分 委 員 認 為 當 局 應 基 於 公 眾 健 康 的 考 慮, 盡 快 實 施 擬 議 的 規 管 架 構 ; 但 亦 有 其 他 部 分 委 員 認 為, 應 給 予 業 界 充 裕 時 間 就 新 規 定 作 好 準 備 政 府 當 局 表 示, 在 研 究 規 管 架 構 時, 當 局 已 顧 及 食 品 法 典 委 員 會 訂 定 的 原 則 和 指 引, 以 及 其 他 司 法 管 轄 區 的 做 法 政 府 當 局 亦 保 證, 在 任 何 相 關 規 管 措 施 生 效 前, 會 給 予 業 界 一 段 合 理 的 寬 限 期 事 務 委 員 會 跟 進 了 多 項 與 食 物 安 全 有 關 的 事 宜, 其 中 包 括 就 台 灣 劣 質 豬 油 事 件 進 行 的 調 查 和 跟 進 工 作 大 部 分 委 員 認 為, 政 府 當 局 應 盡 快 落 實 措 施, 以 確 保 食 用 油 的 安 全, 並 對 違 反 相 關 法 例 人 士 加 重 刑 罰, 以 收 更 大 的 阻 嚇 作 用 政 府 當 局 表 示, 當 局 會 考 慮 透 過 立 法, 規 定 食 用 油 不 可 以 採 用 經 使 用 煮 食 油, 或 並 非 擬 供 人 食 用 的 劣 質

23 立 法 會 2015 年 7 月 8 日 9933 油 作 為 生 產 原 料, 而 所 有 食 用 油 都 必 須 符 合 建 議 的 法 定 標 準 此 外, 事 務 委 員 會 亦 曾 討 論 有 關 食 物 安 全 條 例 的 實 施 情 況 委 員 關 注 到, 現 時 葵 涌 貨 櫃 碼 頭 並 未 設 有 食 物 檢 驗 站, 對 從 海 路 進 口 的 食 物 進 行 檢 查 政 府 當 局 表 示, 正 考 慮 設 立 有 關 設 施 的 可 行 性, 以 加 強 食 物 監 測 工 作 事 務 委 員 會 一 直 關 注 禽 流 感 的 防 控 工 作 對 於 政 府 當 局 在 打 鼓 嶺 設 立 本 地 活 家 禽 檢 查 站 的 建 議 安 排, 委 員 與 業 界 同 樣 關 注 到, 相 對 於 本 地 活 雞 每 天 的 批 售 量, 每 天 經 由 打 鼓 嶺 檢 查 站 供 應 至 零 售 點 的 本 地 活 雞 數 目 上 限 過 低, 促 請 當 局 改 善 檢 查 站 的 設 施 亦 有 委 員 促 請 政 府 當 局 物 色 兩 個 不 同 的 選 址, 分 別 存 放 進 口 活 禽 與 本 地 活 禽, 以 便 長 遠 地 減 低 禽 流 感 的 風 險 政 府 當 局 表 示, 由 於 香 港 缺 乏 土 地 供 應, 加 上 當 區 居 民 可 能 反 對 在 其 鄰 近 社 區 興 建 有 關 設 施, 有 關 建 議 並 不 可 行 事 務 委 員 會 曾 討 論 政 府 當 局 的 新 農 業 政 策 諮 詢 文 件, 並 聽 取 了 團 體 的 意 見 委 員 認 為 政 府 當 局 所 建 議 設 立 的 農 業 園, 面 積 只 有 70 至 80 公 頃, 根 本 不 能 應 付 需 求 對 於 政 府 當 局 建 議 與 農 業 園 租 戶 訂 立 5 年 的 租 約 期, 委 員 認 為 當 局 應 延 長 租 約 期, 以 鼓 勵 租 戶 作 長 期 的 投 資 亦 有 意 見 認 為, 政 府 當 局 應 考 慮 在 新 農 業 政 策 下, 為 本 地 農 產 品 制 訂 自 給 率 目 標 政 府 當 局 解 釋, 在 香 港 這 個 小 城 市, 農 業 園 較 小 規 模 的 耕 種 活 動, 會 更 適 合 作 為 推 動 農 業 的 第 一 步 政 府 當 局 強 調, 在 敲 定 有 關 農 業 園 的 建 議 前, 會 適 當 考 慮 在 公 眾 諮 詢 期 間 收 集 到 的 意 見 事 務 委 員 會 一 直 關 注 公 營 骨 灰 龕 位 供 應 嚴 重 不 足 的 情 況, 並 促 請 政 府 當 局 大 幅 增 加 骨 灰 龕 位 的 供 應 有 委 員 關 注 到 食 物 環 境 衞 生 署 現 行 配 售 公 營 骨 灰 龕 位 的 安 排, 建 議 當 局 設 立 輪 候 機 制, 或 以 先 到 先 得 方 式 配 售 公 營 骨 灰 龕 位, 以 縮 短 公 營 骨 灰 龕 位 的 輪 候 時 間 有 委 員 認 為, 政 府 當 局 應 該 加 強 推 廣 綠 色 殯 葬 ( 包 括 紀 念 花 園 或 海 上 撒 灰 ), 並 且 研 究 措 施 使 綠 色 殯 葬 成 為 處 理 先 人 骨 灰 的 主 流 模 式 最 後, 我 藉 此 機 會 多 謝 委 員 支 持 事 務 委 員 會 的 工 作 主 席, 我 謹 此 陳 辭 主 席 : 李 國 麟 議 員 會 就 衞 生 事 務 委 員 會 年 度 報 告 向 本 會 發 言

24 9934 立 法 會 2015 年 7 月 8 日 衞 生 事 務 委 員 會 年 度 報 告 李 國 麟 議 員 : 主 席, 我 謹 以 衞 生 事 務 委 員 會 ( 事 務 委 員 會 ) 主 席 的 身 份, 匯 報 事 務 委 員 會 在 本 立 法 年 度 的 工 作 由 於 事 務 委 員 會 的 工 作 已 詳 細 載 述 在 報 告 中, 我 只 會 重 點 介 紹 事 務 委 員 會 的 數 項 主 要 工 作 事 務 委 員 會 曾 討 論 當 局 建 議 改 革 私 營 醫 療 機 構 規 管 制 度 的 諮 詢 文 件, 並 聽 取 了 團 體 的 意 見 委 員 普 遍 歡 迎 當 局 為 私 營 醫 院 進 行 高 風 險 醫 療 程 序 的 日 間 醫 療 機 構, 以 及 在 法 團 組 織 管 理 下 提 供 醫 療 服 務 的 機 構, 引 入 全 面 的 規 管 架 構 有 意 見 認 為, 當 局 應 訂 明 醫 療 機 構 的 法 律 定 義, 以 及 清 晰 界 定 哪 些 醫 療 程 序 會 被 視 為 高 風 險, 應 在 醫 院 或 日 間 醫 療 中 心 施 行 此 外, 所 有 私 營 醫 療 機 構 應 制 訂 有 系 統 的 投 訴 處 理 機 制, 以 提 高 對 病 人 安 全 及 消 費 者 權 益 的 保 障 美 容 服 務 的 規 管 和 發 展, 特 別 是 正 在 研 究 中 的 醫 療 儀 器 規 管 架 構, 繼 續 是 事 務 委 員 會 討 論 的 焦 點 之 一 雖 然 委 員 及 美 容 界 的 團 體 已 一 致 強 烈 要 求 當 局 成 立 規 管 美 容 業 督 導 委 員 會, 協 助 美 容 業 制 訂 一 套 專 業 規 管 和 培 訓 制 度, 但 食 物 及 衞 生 局 商 務 及 經 濟 發 展 局 教 育 局 及 保 安 局 並 未 齊 心 協 力 推 動 有 關 工 作, 委 員 對 此 深 表 遺 憾 事 務 委 員 會 與 工 商 事 務 委 員 會 已 決 定 就 此 事 宜 去 信 政 務 司 司 長, 要 求 跟 進 事 務 委 員 會 一 直 密 切 跟 進 當 局 就 預 防 及 控 制 中 東 呼 吸 綜 合 症 及 伊 波 拉 病 毒 所 推 行 的 措 施 委 員 認 為, 衞 生 風 險 應 納 入 為 當 局 評 估 是 否 有 需 要 發 出 外 遊 警 示 的 一 項 考 慮 因 素 食 物 及 衞 生 局 表 示, 基 於 公 共 衞 生 的 考 慮, 保 安 局 或 會 按 該 局 的 建 議, 在 外 遊 警 示 制 度 下, 勸 諭 公 眾 避 免 不 必 要 的 外 遊 或 停 止 所 有 有 關 的 外 遊 活 動 至 於 預 防 及 控 制 季 節 性 流 感 方 面, 有 意 見 認 為, 較 長 遠 而 言, 當 局 應 促 進 本 地 疫 苗 行 業 的 發 展, 以 應 付 本 地 的 需 要 委 員 亦 十 分 關 注, 即 將 推 行 的 大 腸 癌 篩 檢 先 導 計 劃 會 令 那 些 初 步 測 試 結 果 呈 陽 性 但 經 濟 能 力 有 限 的 參 加 者, 因 未 能 負 擔 在 私 營 界 別 接 受 大 腸 鏡 檢 查 的 分 擔 費 用, 只 能 向 輪 候 時 間 較 長 的 公 營 醫 療 界 別 求 診, 因 而 延 誤 治 療 此 外, 委 員 亦 建 議, 當 局 應 降 低 參 加 先 導 計 劃 的 最 低 年 齡 門 檻, 並 應 致 力 鼓 勵 那 些 健 康 警 覺 性 較 低 的 合 資 格 人 士 參 與 計 劃 事 務 委 員 會 曾 討 論 當 局 提 供 貸 款, 以 發 展 名 為 香 港 中 文 大 學 醫 院 的 非 牟 利 私 家 教 學 醫 院 的 建 議 因 應 委 員 的 關 注, 當 局 及 香 港 中 文 大 學 保 證, 香 港 中 文 大 學 醫 院 的 發 展 不 會 影 響 中 大 醫 學 院 所 聘 用 的 全 職

25 立 法 會 2015 年 7 月 8 日 9935 臨 床 教 授 可 私 人 執 業 的 節 數, 以 及 威 爾 斯 親 王 醫 院 對 現 有 病 人 提 供 的 公 營 醫 療 服 務 主 席, 事 務 委 員 會 亦 跟 進 了 多 項 與 醫 院 管 理 局 有 關 的 事 宜, 其 中 包 括 香 港 兒 童 醫 院 的 服 務 模 式 公 營 專 科 門 診 診 所 推 行 的 跨 聯 網 轉 介 安 排 擴 展 普 通 科 門 診 公 私 營 協 作 計 劃 公 營 醫 院 的 保 安 管 理 醫 療 用 品 的 安 全 使 用, 以 及 病 理 學 報 告 的 質 素 管 理 等 在 當 局 提 交 予 事 務 委 員 會 考 慮 的 各 項 立 法 建 議 中, 委 員 特 別 關 注 到, 有 關 把 健 康 忠 告 圖 象 的 面 積, 由 現 時 佔 煙 草 產 品 封 包 及 零 售 盛 器 最 大 的 兩 個 表 面 的 50% 提 高 至 85% 的 建 議, 是 否 已 在 保 障 公 眾 健 康 和 營 商 環 境 之 間 取 得 適 度 的 平 衡 主 席, 最 後, 我 藉 此 機 會, 多 謝 委 員 支 持 事 務 委 員 會 的 工 作 主 席, 我 謹 此 陳 辭 主 席 : 田 北 辰 議 員 會 就 交 通 事 務 委 員 會 年 度 報 告 向 本 會 發 言 交 通 事 務 委 員 會 年 度 報 告 田 北 辰 議 員 : 主 席, 我 謹 以 交 通 事 務 委 員 會 主 席 的 身 份, 提 交 本 年 度 的 工 作 報 告, 並 簡 述 數 項 重 點 工 作 在 年 度, 交 通 事 務 委 員 會 繼 續 密 切 監 察 與 交 通 事 宜 有 關 的 政 府 政 策, 以 及 公 眾 關 注 的 事 項 ; 同 時 透 過 轄 下 的 鐵 路 事 宜 小 組 委 員 會, 密 切 跟 進 新 鐵 路 項 目 的 規 劃 和 推 行, 以 及 現 有 鐵 路 的 運 作 在 2015 年 5 月 底, 香 港 鐵 路 有 限 公 司 ( 港 鐵 公 司 ) 公 布 按 票 價 調 整 機 制,2015 年 整 體 港 鐵 公 司 票 價 向 上 調 整 幅 度 為 4.3% 事 務 委 員 會 部 分 委 員 不 滿 港 鐵 公 司 雖 然 有 超 過 116 億 元 的 豐 厚 利 潤, 卻 仍 然 決 定 在 2015 年 增 加 票 價 有 委 員 促 請 政 府 當 局 提 前 進 行 下 一 次 票 價 調 整 機 制 的 檢 討, 事 務 委 員 會 又 呼 籲 港 鐵 公 司 提 供 更 多 票 價 優 惠, 例 如 將 早 晨 折 扣 優 惠 試 驗 計 劃 擴 展 至 黃 昏 繁 忙 時 段, 藉 此 把 2015 年 票 價 調 整 所 得 的 額 外 收 入 全 數 回 饋 乘 客 在 鐵 路 的 發 展 方 面, 政 府 當 局 於 2014 年 10 月 向 鐵 路 事 宜 小 組 委 員 會 簡 介 鐵 路 發 展 策 略 2014 小 組 委 員 會 察 悉, 當 局 是 在 回 應 運 輸

26 9936 立 法 會 2015 年 7 月 8 日 需 求, 並 配 合 新 發 展 區 及 其 他 新 發 展 項 目 的 發 展 需 要 的 前 提 下, 制 訂 鐵 路 發 展 策 略 2014 該 策 略 文 件 建 議, 在 直 至 2031 年 的 規 劃 期 內 完 成 7 個 鐵 路 項 目, 包 括 北 環 線 及 古 洞 站 屯 門 南 延 線 東 九 龍 線 東 涌 西 延 線 西 鐵 洪 水 橋 站 南 港 島 線 ( 西 段 ), 以 及 北 港 島 線 小 組 委 員 會 普 遍 表 示 支 持 該 7 個 項 目, 並 提 出 應 關 注 的 事 項 鐵 路 事 宜 小 組 委 員 會 在 年 內 繼 續 跟 進 正 在 興 建 的 數 個 鐵 路 項 目 的 推 行 情 況, 並 曾 要 求 政 府 當 局 及 港 鐵 公 司 解 釋 延 誤 的 原 因, 以 及 可 能 引 起 的 成 本 上 升 此 外, 小 組 委 員 會 亦 關 注 鐵 路 的 安 全 運 作 維 修 保 養 和 採 購, 並 要 求 港 鐵 公 司 改 善 設 施 和 品 質 控 制, 以 提 升 服 務 表 現 事 務 委 員 會 一 直 有 關 注 本 港 道 路 交 通 擠 塞 的 問 題 政 府 當 局 曾 於 2014 年 3 月 邀 請 交 通 諮 詢 委 員 會 進 行 一 項 有 關 香 港 道 路 交 通 擠 塞 的 研 究 該 會 提 交 的 研 究 報 告 提 出 了 12 項 短 中 及 長 期 措 施 供 政 府 當 局 考 慮 政 府 當 局 於 2015 年 5 月 向 委 員 簡 介 當 局 就 該 12 項 建 議 所 作 的 回 應 雖 然 政 府 當 局 表 示 會 採 取 多 管 齊 下 的 策 略 解 決 道 路 交 通 擠 塞, 而 徵 稅 只 是 其 中 一 項 解 決 問 題 的 措 施 但 是, 委 員 會 認 為, 單 靠 增 加 收 費 並 不 足 以 遏 止 私 家 車 數 目 的 增 長, 而 且 往 住 只 能 得 到 短 暫 成 效 委 員 會 亦 關 注 到 泊 車 位 不 足 的 問 題, 並 籲 請 政 府 當 局 檢 討 有 關 泊 車 位 的 政 策, 以 及 從 速 增 加 泊 車 位 的 供 應 部 分 委 員 支 持 推 行 電 子 道 路 收 費 計 劃 及 泊 車 轉 乘 計 劃, 以 紓 緩 交 通 擠 塞 委 員 認 為, 提 高 私 家 車 的 首 次 登 記 稅, 對 那 些 只 是 間 中 才 使 用 私 家 車 的 車 主 並 不 公 平 相 反, 在 繁 忙 時 段 的 繁 忙 地 區 推 行 電 子 道 路 收 費 以 解 決 交 通 擠 塞 問 題, 可 能 是 較 公 平 的 做 法 事 務 委 員 會 察 悉, 政 府 當 局 在 1999 年 完 成 的 第 三 次 整 體 運 輸 研 究, 就 整 體 運 輸 布 局 確 立 的 一 些 大 方 向, 至 今 在 政 策 方 面 依 然 適 用, 並 於 2014 年 11 月 底 向 事 務 委 員 會 簡 介 公 共 交 通 策 略 研 究 的 工 作 計 劃 部 分 委 員 雖 然 歡 迎 政 府 當 局 展 開 公 共 交 通 策 略 研 究, 但 認 為 該 項 研 究 的 涵 蓋 範 圍 有 其 局 限, 例 如 未 有 包 括 跨 境 交 通 需 要 及 有 關 私 家 車 的 政 策 等 他 們 建 議 政 府 當 局 應 盡 快 展 開 第 四 次 整 體 運 輸 研 究 主 席, 事 務 委 員 會 的 其 他 工 作 已 在 書 面 報 告 中 詳 細 交 代 我 謹 此 陳 辭 主 席 : 林 大 輝 議 員 會 就 教 育 事 務 委 員 會 年 度 報 告 向 本 會 發 言

27 立 法 會 2015 年 7 月 8 日 9937 教 育 事 務 委 員 會 年 度 報 告 林 大 輝 議 員 : 主 席, 我 謹 以 教 育 事 務 委 員 會 主 席 的 身 份, 匯 報 事 務 委 員 會 在 年 度 立 法 會 會 期 的 工 作 事 務 委 員 會 的 工 作 已 經 詳 細 載 述 在 書 面 報 告 中, 因 此, 以 下 我 只 會 陳 述 數 項 要 點 在 高 等 教 育 方 面, 事 務 委 員 會 就 自 資 專 上 教 育 委 員 會 發 表 的 顧 問 研 究 報 告, 聽 取 了 40 多 個 團 體 的 意 見 委 員 察 悉, 雖 然 團 體 普 遍 支 持 擬 議 的 管 治 及 質 素 保 證 良 好 規 範 守 則, 但 不 少 自 資 院 校 對 於 當 局 要 求 他 們 披 露 適 度 詳 細 的 財 務 資 料, 表 示 極 大 保 留 或 不 同 意 政 府 當 局 和 自 資 專 上 教 育 委 員 會 告 知 委 員, 會 充 分 考 慮 各 方 所 提 出 的 意 見 才 作 決 定 事 務 委 員 會 積 極 跟 進 職 業 教 育 在 本 港 的 推 行 情 況 委 員 認 為 有 必 要 將 職 業 教 育 推 廣 為 具 吸 引 力 的 中 學 畢 業 生 升 學 選 擇 之 一 當 局 表 示, 除 了 在 高 中 階 段 透 過 應 用 學 習 課 程 及 其 他 學 習 經 歷 提 供 與 就 業 及 職 業 有 關 的 教 育 外, 亦 加 強 為 中 學 生 提 供 生 涯 規 劃 教 育, 讓 學 生 了 解 自 己 的 職 業 及 升 學 志 向 當 局 於 去 年 6 月 成 立 推 廣 職 業 教 育 專 責 小 組, 致 力 加 強 公 眾 對 職 業 教 育 的 認 知 與 認 受 事 務 委 員 會 將 繼 續 跟 進 其 工 作 就 新 高 中 課 程 下 的 通 識 教 育 科 作 為 核 心 科 目 的 推 行 情 況, 委 員 深 切 關 注 該 科 課 程 所 涵 蓋 的 廣 泛 範 圍, 以 及 在 教 與 學 上 如 何 處 理 一 些 具 爭 議 性 的 政 治 議 題 等 當 局 強 調 通 識 科 的 兼 容 及 跨 學 科 性 質, 並 表 示 會 信 賴 教 師 及 學 校 按 專 業 精 神 進 行 教 學 活 動 事 務 委 員 會 會 繼 續 跟 進 該 科 課 程 及 評 估 的 中 期 檢 討 至 於 中 國 歷 史 教 育, 委 員 察 悉, 當 局 建 議 把 初 中 中 國 歷 史 科 課 程 的 古 代 史 及 近 代 史 比 例 調 整 至 各 佔 一 半 他 們 促 請 當 局 在 推 出 該 方 案 前 應 充 分 諮 詢 各 持 份 者, 以 確 保 學 校 已 準 備 就 緒 此 外, 部 分 委 員 亦 就 應 用 學 習 課 程 的 修 讀 學 生 人 數 下 降 修 讀 的 特 殊 學 校 學 生 人 數 相 對 偏 低, 以 及 所 提 供 的 課 程 能 否 滿 足 相 關 行 業 的 需 要 等, 與 當 局 交 換 意 見 就 中 小 學 推 行 以 普 通 話 教 授 中 國 語 文 科 ( 普 教 中 ) 的 最 新 發 展 及 目 標 方 向, 委 員 表 達 了 不 同 的 意 見 亦 有 委 員 關 注 一 項 以 先 導 形 式 協 助 中 小 學 推 行 普 教 中 的 支 援 計 劃 的 成 本 效 益 當 局 察 悉 相 關 意 見, 並 表 示 會 研 究 該 支 援 計 劃 所 得 的 經 驗, 才 決 定 未 來 路 向

28 9938 立 法 會 2015 年 7 月 8 日 當 局 曾 就 促 進 香 港 與 內 地 姊 妹 學 校 交 流 試 辦 計 劃 諮 詢 事 務 委 員 會 部 分 委 員 支 持 提 供 專 項 撥 款, 讓 學 校 能 夠 有 系 統 地 計 劃 目 標 明 確 的 姊 妹 學 校 活 動 亦 有 委 員 認 為, 如 要 擴 闊 學 生 的 視 野, 為 姊 妹 學 校 活 動 提 供 的 支 援 不 應 只 限 於 內 地 學 校 事 務 委 員 會 並 不 反 對 當 局 向 財 務 委 員 會 提 交 相 關 財 務 建 議 事 務 委 員 會 非 常 關 注 特 殊 學 校 的 校 舍 及 設 施 的 標 準, 並 曾 與 當 局 討 論 有 關 特 殊 學 校 重 建 及 重 置 的 政 策 事 宜 事 務 委 員 會 亦 通 過 議 案, 促 請 教 育 局 採 取 多 項 措 施, 包 括 從 速 重 建 老 化 的 特 殊 學 校, 並 以 社 會 責 任 支 援 模 式 作 為 設 計 特 殊 學 校 校 舍 及 設 施 的 基 礎 事 務 委 員 會 非 常 重 視 維 持 一 支 穩 定 優 秀 的 教 師 團 隊 有 委 員 指 出, 政 府 當 局 只 傾 向 發 放 非 經 常 性 現 金 津 貼, 以 供 學 校 開 設 有 時 限 的 教 席 這 種 做 法 不 利 於 教 師 專 業 的 穩 定 性 和 前 景 另 一 方 面, 委 員 支 持 政 府 將 公 營 小 學 的 學 位 教 師 職 位 比 例, 由 現 時 的 50% 逐 步 提 升 至 65%, 但 部 分 委 員 認 為, 為 改 善 教 育 質 素, 小 學 學 位 教 師 職 位 的 比 例 有 需 要 進 一 步 提 升 至 85%, 與 公 營 中 學 看 齊 委 員 察 悉 教 育 局 的 長 遠 目 標 是 將 中 小 學 教 師 職 位 全 面 提 升 為 學 位 職 位 截 至 6 月 底, 事 務 委 員 會 共 舉 行 了 11 次 會 議 轄 下 的 研 究 落 實 免 費 幼 稚 園 教 育 小 組 委 員 會 亦 繼 續 進 行 工 作 主 席, 我 要 藉 此 機 會 感 謝 委 員 及 團 體 對 事 務 委 員 會 工 作 的 積 極 參 與 主 席, 我 謹 此 陳 辭 主 席 : 質 詢 今 次 會 議 除 6 項 口 頭 質 詢 外, 我 根 據 議 事 規 則 第 24(4) 條, 准 許 葛 珮 帆 議 員 及 黃 碧 雲 議 員 各 自 提 出 一 項 急 切 質 詢 由 於 兩 項 急 切 質 詢 是 關 乎 在 大 型 活 動 中 使 用 彩 色 顏 料 或 粉 塵 的 事 宜, 為 方 便 議 員 作 出 跟 進, 我 會 先 請 兩 位 議 員 提 出 他 們 的 急 切 質 詢, 並 由 官 員 分 別 就 該 兩 項 質 詢 作 答 然 後 我 會 請 葛 珮 帆 議 員 黃 碧 雲 議 員 及 其 他 議 員 分 別 提 出 補 充 質 詢 我 會 適 當 調 節 時 間, 讓 議 員 提 出 補 充 質 詢 第 一 項 急 切 質 詢

29 立 法 會 2015 年 7 月 8 日 9939 根 據 議 事 規 則 第 24(4) 條 提 出 的 質 詢 即 時 檢 討 規 管 在 活 動 使 用 彩 色 顏 料 或 粉 塵 及 醫 院 應 付 燒 傷 病 人 的 能 力 1. 葛 珮 帆 議 員 : 主 席, 上 月 27 日, 台 灣 新 北 市 八 仙 水 上 樂 園 發 生 彩 色 粉 塵 爆 炸 及 大 火, 導 致 近 500 人 傷 亡 鑒 於 公 眾 十 分 關 注 兩 項 將 於 本 月 及 本 年 12 月 在 港 舉 行, 並 會 使 用 彩 色 顏 料 或 粉 塵 的 大 型 活 動 是 否 安 全, 政 府 可 告 知 本 會 : ( 一 ) 有 否 即 時 檢 討 當 局 規 管 在 活 動 中 使 用 彩 色 顏 料 或 粉 塵 的 制 度, 包 括 審 批 申 請 的 程 序, 以 及 禁 止 使 用 對 皮 膚 及 呼 吸 系 統 有 害 或 易 燃 的 物 料 ; 若 有 檢 討, 結 果 為 何 ; 若 否, 會 否 立 即 進 行 檢 討 ; 及 ( 二 ) 有 否 即 時 檢 討 本 港 醫 院 能 否 應 付 數 以 百 計 市 民 遭 燒 傷 的 情 況 ; 若 檢 討 結 果 為 難 以 應 付, 會 否 立 即 制 訂 應 變 措 施? ( 代 理 主 席 梁 君 彥 議 員 代 為 主 持 會 議 ) 食 物 及 衞 生 局 局 長 : 代 理 主 席, 政 府 關 注 台 灣 新 北 市 發 生 粉 塵 爆 燃 的 事 故, 特 別 是 這 類 活 動 的 安 全 問 題 及 同 類 事 故 會 否 在 香 港 出 現 就 此, 食 物 及 衞 生 局 會 協 同 各 相 關 政 策 局 及 部 門, 包 括 保 安 局 民 政 事 務 局 消 防 處 屋 宇 署 機 電 工 程 署 香 港 警 務 處 食 物 環 境 衞 生 署 ( 食 環 署 ) 衞 生 署 政 府 化 驗 所 及 醫 院 管 理 局 ( 醫 管 局 ) 等, 防 止 同 類 事 故 在 香 港 發 生 一 般 而 言, 粉 塵 爆 燃 涉 及 的 主 要 因 素 包 括 可 燃 性 粉 塵 點 火 源 氧 氣 粉 塵 擴 散 程 度 及 空 間 密 閉 程 度 風 險 也 可 能 涉 及 多 於 一 次 的 爆 燃 相 關 部 門 對 於 使 用 粉 末 的 活 動 會 小 心 處 理, 向 申 請 人 索 取 有 關 資 料, 並 會 尋 求 專 業 意 見 及 細 心 分 析, 以 保 障 公 眾 安 全 現 時 有 兩 項 擬 使 用 噴 灑 顏 料 或 粉 末 的 活 動 正 根 據 公 眾 娛 樂 場 所 條 例 ( 第 172 章 )( 條 例 ) 申 領 臨 時 公 眾 娛 樂 場 所 牌 照 該 兩 項 活 動 原 擬 分 別 在 2015 年 7 月 及 12 月 舉 行 據 亞 洲 國 際 博 覽 館 昨 天 的 公 布, 在 與 主 辦 單 位 磋 商 後, 原 擬 在 7 月 舉 行 的 活 動 會 延 期, 而 在 12 月

30 9940 立 法 會 2015 年 7 月 8 日 舉 行 的 活 動 會 取 消 然 而, 直 至 今 天 較 早 時, 食 環 署 並 未 正 式 接 獲 主 辦 單 位 取 消 申 請 的 通 知 根 據 條 例, 任 何 人 士 如 欲 經 營 或 使 用 公 眾 娛 樂 場 所, 必 須 向 發 牌 當 局 申 領 牌 照 民 政 事 務 局 局 長 為 發 牌 當 局, 他 授 權 食 環 署 署 長 執 行 有 關 發 牌 程 序 條 例 訂 立 的 主 要 目 的, 是 要 保 障 公 眾 人 士 在 公 眾 聚 集 的 娛 樂 場 所 中 的 安 全 和 秩 序, 包 括 消 防 安 全 樓 宇 安 全 機 電 設 備 通 風 設 備 人 流 管 理 及 衞 生 等 因 此, 所 有 公 眾 娛 樂 場 所 必 須 符 合 食 環 署 及 相 關 部 門 ( 例 如 消 防 處 屋 宇 署 機 電 工 程 署 及 香 港 警 務 處 等 ) 所 訂 的 要 求 就 質 詢 的 兩 個 部 分, 我 現 在 答 覆 如 下 : ( 一 ) 據 了 解, 最 近 台 灣 事 故 所 涉 及 的 粉 末 的 主 要 成 分 為 粟 米 粉, 再 配 上 顏 色 染 料 而 成 食 環 署 在 收 到 公 眾 娛 樂 場 所 牌 照 申 請 時, 會 先 了 解 活 動 的 性 質 如 有 關 活 動 受 條 例 規 管, 食 環 署 會 處 理 有 關 申 請, 並 視 乎 申 請 活 動 的 種 類 及 場 地 等 徵 詢 相 關 政 府 部 門 的 意 見, 包 括 消 防 處 屋 宇 署 機 電 工 程 署 環 境 保 護 署 運 輸 署 路 政 署 香 港 警 務 處 及 地 政 總 署 等, 以 確 保 申 請 符 合 包 括 圖 則 規 限 消 防 安 全 樓 宇 安 全 機 電 人 流 管 理 及 衞 生 等 各 方 面 的 準 則 有 關 的 政 府 部 門 亦 會 就 其 各 自 管 理 的 工 作 範 疇 作 出 回 應 消 防 處 會 按 照 現 時 的 公 眾 娛 樂 場 所 發 牌 機 制, 在 收 到 食 環 署 的 轉 介 後 審 視 牌 照 申 請 人 提 交 的 資 料, 並 會 派 員 視 察 有 關 處 所 或 場 地 和 了 解 活 動 性 質 表 演 模 式 道 具 及 物 料 等, 以 作 出 消 防 安 全 風 險 評 估 及 制 訂 合 適 的 消 防 安 全 規 定, 要 求 申 請 人 遵 辦 當 確 定 有 關 處 所 或 場 地 符 合 所 有 消 防 規 定 後, 消 防 處 便 會 向 申 請 人 簽 發 消 防 證 書, 並 通 知 食 環 署 若 申 請 人 建 議 在 舉 辦 活 動 時 使 用 彩 色 顏 料 或 粉 末, 消 防 處 會 按 情 況 需 要, 要 求 申 請 人 就 這 些 顏 料 或 粉 末 提 交 進 一 步 資 料, 例 如 詳 列 物 料 成 分 物 理 和 化 學 數 據 ( 例 如 毒 性 和 燃 爆 性 能 等 ) 等 資 料 的 物 料 安 全 數 據 表 若 消 防 處 在 評 估 消 防 安 全 風 險 後, 確 認 有 關 活 動 的 表 演 模 式 道 具 或 物 料 不 適 合 在 處 所 或 場 地 使 用, 消 防 處 會 禁 止 申 請 人 採 用 有 關 表 演 模 式 或 使 用 某 種 道 具 或 物 料, 否 則 消 防 處 會 反 對 有 關 牌 照 申 請

31 立 法 會 2015 年 7 月 8 日 9941 此 外, 屋 宇 署 會 就 樓 宇 安 全 ( 例 如 逃 生 途 徑 及 結 構 安 全, 包 括 舞 台 和 燈 光 及 音 響 設 備 的 支 撐 架 等 ), 而 機 電 工 程 署 則 會 就 機 電 設 備 ( 例 如 電 力 裝 置 及 雷 射 激 光 設 備 等 ), 向 食 環 署 提 供 意 見 至 於 對 人 體 健 康 的 影 響, 衞 生 署 會 應 發 牌 當 局 的 邀 請, 要 求 主 辦 單 位 提 供 相 關 活 動 所 使 用 的 彩 色 顏 料 或 粉 末 的 資 料 ( 包 括 其 成 分 毒 理 風 險 評 估 報 告 等 ), 以 及 用 途 受 眾 和 場 所 等 資 料, 再 就 其 可 能 對 人 體 健 康 所 造 成 的 影 響 提 供 意 見 政 府 化 驗 所 亦 會 為 消 防 處 及 衞 生 署 提 供 支 援, 測 試 並 評 估 物 料 是 否 易 燃 或 有 否 潛 在 的 健 康 風 險 政 府 化 驗 所 的 測 試 程 序 符 合 國 際 標 準 ISO 的 規 定 食 環 署 在 收 到 有 關 部 門 的 意 見 後, 會 按 相 關 部 門 所 作 的 風 險 評 估 處 理 申 請 若 有 關 部 門 不 反 對 申 請, 食 環 署 會 向 申 請 人 發 出 有 關 的 發 牌 條 件 通 知 書, 待 申 請 人 辦 妥 所 有 發 牌 條 件 及 經 實 地 視 察 確 認 後, 才 會 簽 發 牌 照, 並 施 加 合 適 的 持 牌 條 件 ( 二 ) 醫 管 局 會 配 合 特 區 政 府 採 用 的 三 級 應 變 機 制, 因 應 不 同 事 故 意 外 和 災 害 的 性 質 影 響 範 圍 傷 亡 人 數 和 醫 療 救 治 的 需 要 等 因 素, 啟 動 適 當 的 應 變 機 制, 利 用 可 運 用 的 資 源 提 供 最 大 力 度 的 救 援, 例 如 按 情 況 靈 活 調 配 醫 護 人 手 病 床 及 相 關 醫 療 資 源, 提 供 適 切 的 處 理 及 治 療 當 大 型 災 難 例 如 火 災 發 生 時, 醫 管 局 會 配 合 政 府 的 行 動 和 政 策, 視 乎 情 況 考 慮 是 否 需 要 啟 動 第 三 級 緊 急 應 變 措 施, 醫 管 局 的 中 央 指 揮 委 員 會 在 行 政 總 裁 的 指 示 下 會 採 取 行 動 相 關 的 公 立 醫 院 除 了 會 為 傷 者 提 供 院 內 醫 療 救 治 服 務 外, 還 會 因 應 情 況 派 出 醫 療 控 制 主 任 到 災 難 現 場 協 調 傷 者 分 流, 派 出 緊 急 醫 療 隊 在 現 場 參 與 緊 急 醫 療 救 治, 並 為 傷 者 及 其 家 人 提 供 社 會 及 心 理 服 務 醫 管 局 總 部 亦 會 啟 動 重 大 事 故 控 制 中 心 ( 中 心 ), 由 中 心 聯 絡 主 任 及 當 值 主 任 運 作 中 心 作 為 醫 管 局 的 溝 通 樞 紐, 對 外 會 與 消 防 處 民 政 事 務 處 保 安 局 和 香 港 警 務 處 等 政 府 部 門 保 持 密 切 溝 通, 以 了 解 現 場 救 援 情 況 及 是 否 需 要 啟 動

32 9942 立 法 會 2015 年 7 月 8 日 跨 部 門 援 助 站 等 ; 對 內 則 會 協 調 17 間 急 症 室 和 15 間 深 切 治 療 部, 在 有 需 要 時 派 出 現 場 醫 療 控 制 主 任 和 緊 急 醫 療 隊, 在 現 場 及 院 內 為 傷 者 提 供 醫 療 救 治 在 醫 療 服 務 方 面, 醫 管 局 的 17 間 急 症 室 已 建 立 網 絡, 在 派 遣 現 場 醫 療 控 制 主 任 和 緊 急 醫 療 隊 時 互 相 支 援, 為 傷 者 提 供 醫 療 救 治 服 務 中 心 當 值 主 任 會 與 消 防 處 通 訊 中 心 和 接 收 病 人 的 醫 院 保 持 密 切 溝 通, 對 傷 者 進 行 分 流 各 急 症 醫 院 之 間 設 有 燒 傷 服 務 網 絡, 根 據 內 部 指 引, 醫 院 可 在 傷 者 情 況 穩 定 並 適 宜 轉 送 時, 因 應 其 燒 傷 情 況 轉 送 至 相 關 燒 傷 設 施 或 燒 傷 部 接 受 適 切 的 處 理 及 治 療 然 而, 對 醫 管 局 服 務 的 日 常 需 求 亦 相 當 殷 切 如 醫 管 局 需 要 啟 動 上 述 第 三 級 緊 急 應 變 措 施, 其 他 非 緊 急 的 醫 療 服 務 難 免 會 受 到 影 響 代 理 主 席 : 第 二 項 急 切 質 詢 立 即 禁 止 在 大 型 活 動 使 用 顏 料 或 粉 塵 2. 黃 碧 雲 議 員 : 上 月 底, 台 灣 新 北 市 一 個 彩 色 派 對 舉 行 期 間 發 生 粉 塵 爆 炸 及 大 火, 造 成 近 500 人 傷 亡 另 一 方 面, 兩 項 分 別 名 為 Life in Color 及 The Color Run 並 會 使 用 顏 料 或 粉 塵 的 大 型 活 動 將 於 本 月 底 及 本 年 12 月 在 港 舉 行 有 市 民 對 參 加 該 兩 項 活 動 是 否 安 全 表 示 憂 慮 就 此, 政 府 可 告 知 本 會, 會 否 立 即 要 求 該 兩 項 活 動 的 主 辦 單 位 取 消 在 活 動 中 使 用 粉 塵 或 其 他 可 燃 顏 料, 否 則 拒 絕 簽 發 或 撤 銷 有 關 的 臨 時 公 眾 娛 樂 場 所 牌 照, 以 保 障 公 眾 安 全 ; 若 否, 原 因 為 何? 食 物 及 衞 生 局 局 長 : 代 理 主 席, 在 剛 才 回 答 葛 珮 帆 議 員 的 質 詢 時, 我 已 交 代 了 一 些 背 景 和 相 關 部 門 如 何 處 理 公 眾 娛 樂 場 所 牌 照 的 工 作, 在 此 不 再 複 述 然 而, 就 7 月 25 日 擬 於 亞 洲 國 際 博 覽 館 ( 亞 博 館 ) 舉 辦 活 動 的 申 請, 相 關 政 府 部 門 已 要 求 申 請 人 就 有 關 活 動 提 供 進 一 步 資 料, 以 便 就 活 動 的 公 眾 安 全 作 出 評 估 由 於 審 閱 有 關 資 料 需 時, 食 物 環 境 衞 生 署 ( 食 環 署 ) 要 求 申 請 人 最 遲 於 7 月 13 日 提 交 相 關 資 料, 以 便 能 有 足 夠 時 間 作 出 評 估 及 處 理 有 關 申 請

33 立 法 會 2015 年 7 月 8 日 9943 然 而, 根 據 亞 博 館 昨 天 的 公 布, 在 與 主 辦 單 位 磋 商 後, 有 關 計 劃 於 7 月 25 日 舉 辦 的 活 動 會 延 期, 至 於 12 月 舉 辦 的 活 動 則 會 取 消 可 是, 正 如 我 剛 才 所 提 及, 我 們 直 至 今 天 較 早 時 仍 未 接 獲 正 式 取 消 申 請 的 通 知 因 此, 食 環 署 會 與 申 請 人 聯 繫, 以 確 定 有 關 消 息, 從 而 決 定 需 否 繼 續 處 理 有 關 的 申 請 無 論 如 何, 就 將 來 處 理 類 似 的 公 眾 娛 樂 場 所 牌 照 申 請 而 言, 申 請 人 必 須 辦 妥 所 有 發 牌 條 件, 以 及 經 實 地 視 察 確 認 符 合 各 部 門 ( 例 如 消 防 處 屋 宇 署 等 ) 關 於 消 防 安 全 樓 宇 安 全 及 衞 生 等 規 定 的 發 牌 條 件 後, 食 環 署 才 會 在 相 關 部 門 均 無 反 對 的 情 況 下 簽 發 牌 照 葛 珮 帆 議 員 : 代 理 主 席, 在 台 灣 發 生 的 災 難 觸 目 驚 心, 很 多 市 民 均 期 望 政 府 以 最 嚴 謹 的 安 全 標 準 審 批 每 項 活 動, 並 有 很 多 市 民 認 為 應 禁 止 使 用 對 人 體 有 害 或 易 燃 的 物 料, 以 避 免 災 難 發 生 更 多 市 民 在 今 次 事 件 看 到 台 灣 在 短 短 時 間 內 有 近 500 人 受 到 不 同 程 度 的 燒 傷, 認 為 這 是 一 個 十 分 重 大 的 醫 療 挑 戰 然 而, 回 看 今 天 的 香 港, 很 多 醫 院 已 出 現 病 床 不 足 醫 護 人 手 不 足 病 人 須 排 長 龍 輪 候 上 房 的 情 況, 他 們 因 而 十 分 擔 心 如 香 港 發 生 類 似 大 型 災 難, 究 竟 是 否 有 能 力 承 擔? 局 長 在 其 答 覆 中 只 提 及 應 變 機 制, 並 未 回 答 我 就 承 擔 能 力 提 出 的 問 題 代 理 主 席, 我 知 道 過 往 香 港 亦 曾 進 行 大 型 事 故 災 難 演 習, 因 此 想 問 政 府, 這 些 演 習 和 測 試 中 的 傷 者 人 數 大 約 是 多 少? 政 府 有 否 就 現 時 醫 療 系 統 的 急 症 處 理 能 力 進 行 壓 力 測 試? 香 港 現 時 在 應 對 大 型 災 難 方 面 的 承 載 力 為 何? 代 理 主 席 : 哪 位 局 長 作 答? 食 物 及 衞 生 局 局 長, 請 作 答 食 物 及 衞 生 局 局 長 : 代 理 主 席, 正 如 我 剛 才 在 主 體 答 覆 中 指 出, 任 何 大 型 災 難 均 可 能 涉 及 不 同 的 受 傷 人 數, 傷 者 的 受 傷 程 度 可 能 各 有 不 同, 其 嚴 重 性 也 可 能 有 很 大 差 異 就 可 能 發 生 的 爆 燃 或 燒 傷 事 件, 每 位 傷 者 被 燒 傷 的 身 體 總 面 積 以 至 其 燒 傷 程 度 均 可 能 各 有 不 同, 而 燒 傷 的 深 度 亦 分 為 一 二 及 三 級 所 以, 每 次 災 難 的 嚴 重 情 況 均 不 盡 相 同 再 者, 傷 者 需 要 使 用 的 醫 療 設 施 和 救 援 服 務 也 不 盡 相 同, 例 如 在 燒 傷 的 情 況 下, 傷 者 除 了 因 為 身 體 皮 膚 被 燒 傷, 可 能 需 要 進 行 很 多 敷 料 治 療 甚 至 是 清 創 或 植 皮 治 療 之 外, 若 其 呼 吸 系 統 吸 入 刺 激 具 毒 性

34 9944 立 法 會 2015 年 7 月 8 日 或 高 溫 的 氣 體, 亦 會 對 呼 吸 系 統 造 成 不 同 程 度 的 影 響, 因 而 需 要 接 受 不 同 程 度 或 不 同 種 類 的 醫 療 服 務 但 是, 無 論 如 何, 緊 急 應 變 措 施 的 用 意 是 用 以 處 理 一 些 日 常 不 會 遇 到 的 情 況, 並 且 會 對 系 統 的 承 擔 構 成 重 大 問 題 的 事 故 因 此, 在 發 生 這 些 事 故 時, 我 們 的 應 變 機 制 是 要 求 醫 管 局 和 其 他 部 門 協 作, 並 靈 活 使 用 轄 下 各 種 資 源 就 燒 傷 情 況 而 言, 政 府 醫 管 局 體 系 內 的 不 同 醫 院 均 有 治 療 燒 傷 病 人 的 必 須 設 備, 但 當 發 生 事 故 時 仍 須 首 先 透 過 分 流 措 施, 將 不 同 程 度 燒 傷 的 病 人 分 派 到 不 同 醫 院 接 受 治 療 此 外, 我 在 主 體 答 覆 的 最 後 部 分 亦 有 提 及, 如 系 統 面 臨 極 大 的 負 荷, 因 發 生 一 次 意 外 而 須 接 收 大 量 傷 者 時, 將 無 可 避 免 會 影 響 其 他 的 恆 常 服 務 代 理 主 席 : 葛 議 員, 你 的 補 充 質 詢 哪 部 分 未 獲 答 覆? 葛 珮 帆 議 員 : 代 理 主 席, 局 長 依 然 沒 有 直 接 回 答 如 香 港 面 對 相 同 事 故, 例 如 真 的 有 500 人 被 燒 傷, 以 香 港 今 天 的 醫 療 系 統 而 言 究 竟 能 否 承 擔? 食 物 及 衞 生 局 局 長 : 其 實 我 已 十 分 詳 細 地 向 葛 議 員 解 釋, 無 論 是 燒 傷 或 其 他 創 傷, 均 不 能 純 粹 以 一 個 數 字 作 出 闡 釋, 而 要 視 乎 有 關 數 目 的 傷 員 究 竟 受 到 了 怎 麼 樣 的 傷 害 以 燒 傷 病 人 為 例, 我 已 詳 細 解 釋 除 了 須 就 皮 膚 燒 傷 作 出 何 種 治 療 之 外, 傷 者 亦 有 可 能 因 吸 入 毒 性 或 熾 熱 氣 體 而 影 響 其 呼 吸 系 統, 因 而 需 要 接 受 其 他 不 同 的 醫 療 治 療 所 以, 我 們 不 能 純 粹 以 一 個 數 字 闡 釋 本 港 醫 療 體 系 的 承 擔 能 力 黃 碧 雲 議 員 : 代 理 主 席, 高 永 文 局 長 表 示 原 擬 於 7 月 及 12 月 舉 行 的 兩 項 活 動, 一 項 會 改 期, 另 一 項 則 會 取 消, 但 公 眾 最 感 關 注 的 是, 在 台 灣 發 生 的 悲 劇 會 否 在 香 港 重 演 如 果 再 有 人 申 請 舉 辦 這 類 活 動, 局 長 會 否 批 出 牌 照 容 許 他 們 使 用 粉 塵? 此 外, 在 局 長 回 答 葛 珮 帆 議 員 的 主 體 答 覆 中, 亦 有 提 到 消 防 處 審 批 舉 辦 這 類 活 動 的 申 請 的 情 況 他 表 示 消 防 處 會 要 求 申 請 人 提 供 詳 列 物 料 成 分 物 理 和 化 學 數 據 的 物 料 安 全 數 據 表, 以 供 消 防 處 評 估 可 否 使 用 那 些 物 料

35 立 法 會 2015 年 7 月 8 日 9945 但 是, 相 信 大 家 和 局 長 也 應 該 知 道, 在 現 時 有 關 簽 發 臨 時 公 眾 娛 樂 場 所 牌 照 的 消 防 安 全 規 定 當 中, 只 關 注 現 場 是 否 有 易 燃 的 飾 物 家 具 天 花 間 牆 牆 面 裝 飾, 以 及 布 簾 和 窗 簾 等 是 否 耐 火 物 料 這 些 布 簾 會 如 何 懸 掛 等 事 宜, 但 卻 完 全 沒 有 提 及 粟 米 粉 和 粉 塵 此 外, 消 防 安 全 規 定 亦 訂 明 不 可 貯 存... 代 理 主 席 : 黃 議 員, 你 提 問 補 充 質 詢 時 只 可 提 出 1 項 而 非 一 連 串 的 問 題 你 已 經 提 出 了 你 的 補 充 質 詢, 請 坐 下 黃 碧 雲 議 員 : 多 謝 代 理 主 席, 但 我 接 着 要 問 局 長 他 究 竟 能 否 清 晰 地 發 出 信 息, 表 明 會 禁 止 使 用 粉 塵 及 是 否 有 需 要 修 訂 有 關 的 消 防 安 全 規 定, 確 保 日 後 再 有 人 申 請 在 活 動 中 使 用 粉 塵 時 將 不 獲 當 局 批 准? 代 理 主 席 : 哪 位 局 長 作 答? 保 安 局 局 長, 請 作 答 保 安 局 局 長 : 就 黃 議 員 的 質 詢, 我 相 信 最 重 要 的 是 要 視 乎 地 點 時 間 噴 出 的 粉 塵 量 是 否 持 續 噴 出 及 噴 灑 等 各 種 情 況, 才 可 作 出 評 估 但 是, 在 台 灣 發 生 的 這 宗 不 幸 事 故 中, 據 報 所 採 用 的 物 料 是 粟 米 粉, 而 相 信 大 家 均 理 解, 粟 米 粉 本 身 是 一 種 經 常 使 用 的 日 常 家 居 材 料, 在 有 適 當 包 裝 時 是 完 全 沒 有 問 題 的 莫 說 是 粟 米 粉, 即 使 是 咖 啡 粉 奶 粉, 情 況 亦 都 一 樣 所 以, 我 們 實 際 上 要 考 慮 的 問 題, 是 要 視 乎 在 公 眾 場 所 內 舉 行 的 活 動 中, 預 備 噴 灑 出 來 的 任 何 一 種 微 細 粉 狀 物 料 會 產 生 一 些 甚 麼 危 險 ; 當 時 的 場 地 環 境 是 否 不 夠 通 風, 以 致 場 內 空 間 充 斥 高 濃 度 的 粉 塵 ; 以 及 是 否 存 在 使 用 火 種 等 的 問 題 所 以, 處 理 有 關 問 題 的 關 鍵 包 括 了 地 點 時 間 使 用 形 式 等 因 此, 消 防 處 除 了 要 求 主 辦 單 位 提 供 將 會 使 用 的 材 料 的 資 料, 並 對 這 些 材 料 進 行 化 學 上 的 分 析 及 研 究 之 外, 亦 一 定 要 考 慮 整 體 的 各 個 關 鍵 環 節, 然 後 作 出 評 估 如 評 估 結 果 發 現 其 表 演 方 式 或 所 用 器 具 材 料 等 會 產 生 危 險, 消 防 處 當 然 不 會 同 意 發 出 牌 照 李 慧 琼 議 員 : 代 理 主 席, 這 宗 在 台 灣 發 生 的 意 外 導 致 數 百 人 受 傷, 亦 引 起 不 同 地 方 包 括 香 港 社 會 的 高 度 關 注 然 而, 意 外 就 是 意 外, 雖 然

36 9946 立 法 會 2015 年 7 月 8 日 香 港 是 一 片 福 地, 但 我 相 信 沒 有 可 能 避 免 所 有 意 外 的 發 生 我 認 為 香 港 除 了 必 須 防 患 未 然, 亦 應 該 加 強 市 民 的 危 機 處 理 意 識, 增 強 部 門 的 應 變 能 力 按 照 我 的 觀 察, 香 港 過 去 並 沒 有 定 期 進 行 如 何 處 理 危 機 的 演 習, 由 政 府 發 放 以 提 醒 市 民 一 旦 出 現 大 型 危 機 時 應 如 何 處 理 的 信 息 亦 不 多, 加 上 香 港 地 小 人 多, 很 多 場 所 包 括 多 個 主 題 樂 園 甚 至 公 共 交 通 場 所 均 人 流 密 集 我 想 問 局 長 會 否 因 應 是 次 事 故, 進 一 步 加 強 市 民 的 危 機 處 理 意 識, 考 慮 在 合 適 的 時 機 或 定 期 舉 行 演 習, 藉 以 提 高 市 民 的 危 機 處 理 意 識? 代 理 主 席 : 哪 位 局 長 作 答? 食 物 及 衞 生 局 局 長, 請 作 答 食 物 及 衞 生 局 局 長 : 代 理 主 席, 我 想 先 談 談 醫 療 體 系 的 情 況 就 我 們 轄 下 兩 個 醫 療 衞 生 部 門, 亦 即 醫 管 局 及 衞 生 署 而 言, 情 況 其 實 並 非 如 李 議 員 所 言, 而 是 有 進 行 各 種 恆 常 及 非 恆 常 的 演 習 就 各 個 大 型 交 通 設 施 可 能 發 生 的 災 難 或 意 外, 又 或 諸 如 在 公 共 衞 生 方 面 可 能 出 現 的 大 型 傳 染 病 等, 我 們 其 實 均 會 不 時 舉 辦 不 同 的 演 習 所 以, 我 認 為 這 方 面 的 措 施 其 實 是 存 在 的 不 過, 若 要 求 就 某 些 特 定 事 故 進 行 演 習, 我 們 可 加 以 研 究, 探 討 能 否 就 不 同 類 型 事 故 考 慮 進 行 不 同 的 演 習, 在 這 方 面 我 們 一 定 會 考 慮 至 於 公 眾 教 育 方 面, 例 如 提 高 市 民 的 健 康 或 安 全 意 識, 我 們 亦 會 加 以 考 慮 事 實 上, 衞 生 署 有 和 18 區 的 社 會 服 務 及 健 康 安 全 城 市 委 員 會 合 作, 促 進 社 區 內 的 公 眾 健 康 和 安 全 教 育 不 知 道 保 安 局 局 長 是 否 有 需 要 作 出 補 充? 保 安 局 局 長 : 且 讓 我 作 少 許 補 充 保 安 局 轄 下 數 個 紀 律 部 隊 和 部 門 均 有 就 各 方 面 可 能 發 生 的 大 型 災 難 事 故 進 行 恆 常 的 演 習, 例 如 飛 行 事 故 海 上 搜 救 聯 合 演 習 鐵 路 系 統 事 故 大 型 山 火 攀 山 拯 救, 甚 至 是 大 亞 灣 應 變 計 劃, 我 們 均 有 進 行 演 習 這 些 演 習 有 些 是 定 期 進 行, 有 些 則 是 不 定 期 進 行, 其 主 要 目 的 是 讓 不 同 政 府 部 門 透 過 演 習, 在 通 訊 及 協 調 方 面 發 揮 最 佳 功 效 其 中 一 個 例 子 是 大 家 均 記 得 的 2012 年 南 丫 島 海 難 事 件 這 當 然 是 沒 有 人 希 望 會 發 生 的 事 件, 但 在 事 故 發 生 後, 政 府 各 相 關 部 門 進 行 拯

37 立 法 會 2015 年 7 月 8 日 9947 救 的 效 率, 包 括 現 場 拯 救 運 送 傷 者 往 醫 院, 以 及 醫 院 內 的 當 值 醫 務 人 員 盡 力 為 傷 者 進 行 急 救 等, 均 發 揮 了 一 定 的 效 率 和 功 能 當 然, 我 們 在 任 何 事 情 上 均 不 會 自 滿, 亦 會 進 行 恆 常 的 檢 討, 檢 視 最 近 在 社 會 上 甚 至 世 界 其 他 地 方 發 生 的 情 況, 是 否 有 可 能 在 香 港 重 演, 從 而 針 對 性 地 作 出 各 種 模 擬 演 練, 讓 所 有 政 府 部 門 的 人 員 均 能 隨 時 以 最 佳 狀 態, 處 理 我 們 雖 不 願 見 但 卻 可 能 發 生 的 大 型 事 故 李 慧 琼 議 員 : 代 理 主 席, 兩 位 局 長 剛 才 提 到 的 是 其 政 策 局 轄 下 專 業 隊 伍 的 演 習, 但 我 所 提 補 充 質 詢 的 重 點 是 市 民 參 與 的 危 機 意 識 演 習... 代 理 主 席 : 李 議 員, 你 的 補 充 質 詢 很 清 楚 了 李 慧 琼 議 員 :... 我 想 請 局 長 澄 清, 過 去 有 否 進 行 有 市 民 參 與 的 增 強 市 民 危 機 處 理 意 識 的 演 習? 代 理 主 席 : 哪 位 局 長 補 充? 保 安 局 局 長, 請 補 充 保 安 局 局 長 : 讓 我 舉 一 個 例 子 : 一 般 而 言, 我 們 會 找 一 些 不 知 應 否 如 此 形 容 可 稱 為 戲 子 的 普 通 市 民 扮 演 在 事 故 中 受 傷 的 人 士, 以 便 政 府 人 員 可 進 行 演 習 就 比 較 大 型 及 需 要 請 外 間 團 體 幫 忙 進 行 的 演 習, 我 記 得 有 約 在 兩 年 前 進 行 的 大 亞 灣 輻 射 事 故 應 變 演 習, 當 時 曾 找 來 很 多 市 民 協 助 進 行 劉 慧 卿 議 員 : 代 理 主 席, 局 長 在 主 體 答 覆 中 就 原 擬 於 7 月 25 日 在 亞 博 館 舉 行 的 活 動 表 示, 政 府 部 門 要 求 主 辦 單 位 提 供 進 一 步 資 料, 並 指 食 環 署 由 於 審 閱 有 關 資 料 需 時, 故 要 求 申 請 人 在 7 月 13 日 或 之 前 提 交 資 料 然 後, 局 長 指 出 亞 博 館 昨 天 已 公 布 活 動 將 會 延 期, 但 卻 至 今 仍 未 接 獲 取 消 申 請 的 正 式 通 知 我 想 問 當 局 是 何 時 要 求 申 請 人 提 交 進 一 步 資 料? 是 否 在 台 灣 於 上 月 27 日 發 生 該 宗 事 故 後, 當 局 才 如 夢 初 醒, 要 求 他 們 提 供 進 一 步 資 料, 以 及 有 甚 麼 要 求 提 供 的 資 料 是 初 期 並 無 要 求 申 請 人 提 供 的 呢?

38 9948 立 法 會 2015 年 7 月 8 日 代 理 主 席 : 哪 位 局 長 作 答? 食 物 及 衞 生 局 局 長, 請 作 答 食 物 及 衞 生 局 局 長 : 代 理 主 席, 我 們 其 實 設 有 一 個 恆 常 機 制, 而 正 如 我 剛 才 在 主 體 答 覆 中 清 楚 指 出, 按 照 這 個 恆 常 機 制, 將 由 食 環 署 根 據 所 獲 得 的 授 權 進 行 發 牌 所 以, 申 請 人 必 須 向 食 環 署 提 出 申 請, 而 食 環 署 在 接 獲 申 請 後, 會 將 有 關 申 請 通 知 相 關 部 門, 由 相 關 部 門 各 自 就 所 屬 範 疇 進 行 評 估, 並 在 有 需 要 時 向 主 辦 單 位 索 取 資 料 這 實 際 上 是 一 個 很 繁 複 不 斷 往 還 的 程 序, 並 非 只 涉 及 一 天 時 間, 今 天 要 求 提 供 資 料, 明 天 便 要 提 交, 而 是 雙 方 需 要 在 過 程 中 作 出 溝 通 我 們 首 先 會 要 求 主 辦 單 位 提 交 資 料, 然 後 會 在 認 為 資 料 不 全 時 再 作 跟 進 這 亦 往 往 需 要 視 乎 主 辦 單 位 提 出 申 請 的 時 間, 因 為 根 據 我 們 所 訂 的 要 求, 主 辦 單 位 必 須 在 42 天 前 提 出 申 請 今 次 要 特 別 提 醒 主 辦 單 位 必 須 最 遲 在 7 月 13 日 前 提 交 所 有 資 料 的 原 因, 是 因 為 當 局 之 前 已 曾 向 對 方 索 取 一 些 資 料, 但 卻 在 限 期 前 仍 未 接 獲 齊 備 的 資 料, 於 是 惟 有 表 明 必 須 在 有 關 日 期 前 提 交 資 料 即 使 主 辦 單 位 能 如 期 提 交 資 料, 我 們 還 需 要 再 作 評 估, 甚 至 可 能 要 進 行 分 析 檢 驗, 所 以 就 主 辦 單 位 計 劃 在 7 月 25 日 舉 行 的 活 動, 如 在 7 月 13 日 前 仍 未 能 提 供 我 們 已 要 求 提 供 的 資 料 或 樣 本, 並 在 限 期 過 後 才 能 提 交, 當 局 將 未 必 能 趕 及 完 成 有 關 的 工 作 正 因 為 基 於 這 種 情 況, 我 們 才 會 特 別 指 明 一 個 提 供 資 料 的 最 後 限 期 劉 慧 卿 議 員 : 局 長 沒 有 回 答 我 的 補 充 質 詢, 而 我 的 補 充 質 詢 其 實 很 簡 單 局 長 向 主 辦 單 位 索 取 進 一 步 資 料 的 原 因, 是 否 在 於 台 灣 於 上 月 27 日 發 生 事 故 後, 有 些 政 府 部 門 才 如 夢 初 醒, 因 而 向 主 辦 單 位 索 取 新 的 和 進 一 步 的 資 料? 我 問 的 是 當 局 在 何 時 向 主 辦 單 位 索 取 這 些 資 料 我 當 然 知 道 雙 方 所 作 通 訊 必 須 來 回 往 復, 但 局 方 是 何 時 向 主 辦 單 位 索 取 新 的 資 料, 以 及 有 甚 麼 資 料 是 之 前 未 有 要 求 提 供 的? 代 理 主 席 : 劉 議 員, 你 已 經 指 出 了 你 的 補 充 質 詢 未 獲 答 覆 的 部 分 劉 慧 卿 議 員 : 代 理 主 席, 這 是 因 為 局 長 沒 有 聽 清 楚 我 的 提 問

39 立 法 會 2015 年 7 月 8 日 9949 食 物 及 衞 生 局 局 長 : 代 理 主 席, 讓 我 再 補 充 一 次, 我 的 意 思 是 局 方 已 提 出 索 取 一 些 資 料 的 要 求, 但 截 至 某 一 日 期 之 前, 主 辦 單 位 仍 未 能 清 楚 提 供 有 關 資 料, 所 以 我 們 有 需 要 發 出 最 後 通 知, 提 醒 主 辦 單 位 若 仍 未 能 提 供 齊 備 的 資 料, 我 們 將 不 能 在 擬 議 舉 辦 日 期 前 處 理 該 項 申 請 王 國 興 議 員 : 代 理 主 席, 自 台 灣 發 生 涉 及 粉 塵 的 悲 劇 後, 亞 洲 國 際 博 覽 館 停 止 進 行 兩 場 與 粉 塵 有 關 的 大 型 活 動, 此 舉 值 得 歡 迎, 而 當 局 亦 可 鬆 一 口 氣 但 是, 本 港 報 章 早 前 揭 露, 有 些 酒 吧 娛 樂 場 所 利 用 酒 精 化 學 品 壓 縮 器 或 電 力 等 製 造 火 燄 閃 光 或 煙 霧, 藉 以 營 造 氣 氛, 吸 引 顧 客, 提 高 入 場 人 數 在 此 情 況 下, 香 港 難 免 有 一 天 會 在 這 些 酒 吧 和 娛 樂 場 所 中, 發 生 類 似 台 灣 是 次 粉 塵 事 故 的 悲 劇 或 災 難 因 此, 我 的 補 充 質 詢 是 想 問 兩 位 分 別 負 責 發 牌 和 巡 查 事 宜 的 局 長, 就 這 些 場 所 出 現 我 剛 才 所 述, 並 已 在 報 章 報 道 中 揭 露 的 情 況, 他 們 有 否 進 行 登 記 和 巡 查 工 作, 藉 以 制 止 和 取 締 這 類 可 能 會 引 起 危 險 的 活 動? 代 理 主 席 : 哪 位 局 長 作 答? 保 安 局 局 長, 請 作 答 保 安 局 局 長 : 代 理 主 席, 讓 我 先 就 王 議 員 所 提 補 充 質 詢 作 答, 高 局 長 稍 後 如 認 為 有 此 需 要, 亦 希 望 他 可 作 補 充 所 有 公 共 場 所 均 有 其 發 牌 規 定, 場 所 內 的 所 有 裝 修 物 料 所 用 器 具 均 必 須 符 合 消 防 安 全 規 格, 甚 至 一 如 高 局 長 剛 才 所 表 示, 樓 宇 結 構 及 場 內 任 何 構 築 物 的 所 用 物 料 均 必 須 符 合 規 格, 才 可 獲 發 牌 照 在 發 牌 後, 消 防 處 亦 會 進 行 恆 常 的 突 擊 檢 查, 目 的 是 監 察 有 關 處 所 有 否 擅 自 更 改 發 牌 條 件, 這 是 我 們 一 直 有 恆 常 進 行 的 工 作 至 於 就 這 些 場 所 舉 行 的 特 別 活 動 所 作 的 巡 查, 例 如 最 近 鑒 於 台 灣 發 生 是 次 事 故, 消 防 處 曾 特 別 就 一 些 臨 時 公 共 娛 樂 場 所, 包 括 嘉 年 華 會 和 展 覽 進 行 了 104 次 巡 查, 這 些 都 是 額 外 進 行 的 巡 查 工 作, 而 其 間 並 無 發 現 有 人 進 行 使 用 彩 色 顏 料 或 粉 塵 的 活 動, 亦 未 有 發 現 任 何 不 符 合 規 格 的 活 動 一 般 而 言, 消 防 處 在 完 成 有 關 的 巡 查, 包 括 我 剛 才 所 說 的 特 別 突 擊 巡 查 後, 會 提 醒 相 關 的 持 牌 人 遵 守 消 防 安 全 規 定, 以 及 注 意 防 火

40 9950 立 法 會 2015 年 7 月 8 日 這 方 面 的 工 作 並 不 會 因 為 剛 才 所 述 兩 項 活 動 可 能 取 消 而 不 再 進 行, 而 是 會 恆 常 進 行 的 工 作 王 國 興 議 員 : 代 理 主 席, 我 留 意 到 保 安 局 局 長 曾 提 及 高 局 長 或 許 會 作 出 補 充, 我 想 待 高 局 長 作 出 回 應 後 再 跟 進 提 問 代 理 主 席 : 我 看 到 高 局 長 示 意 他 沒 有 補 充 王 國 興 議 員 : 代 理 主 席, 局 長 尚 未 回 答 我 的 補 充 質 詢, 我 想 提 出 跟 進 質 詢 代 理 主 席 : 好 的 王 國 興 議 員 : 局 長 沒 有 回 答 的 部 分 是, 傳 媒 早 在 台 灣 發 生 粉 塵 事 故 前 已 經 揭 露, 有 酒 吧 娛 樂 場 所 利 用 剛 才 所 述 方 法 製 造 氣 氛, 當 局 究 竟 有 否 就 此 作 出 登 記 和 進 行 巡 查? 代 理 主 席 : 王 議 員, 你 已 經 提 出 了 跟 進 質 詢 局 長, 你 有 否 補 充? 保 安 局 局 長 : 消 防 處 亦 有 留 意 報 章 的 報 道, 只 要 認 為 有 任 何 公 共 娛 樂 場 所 製 造 的 效 果 有 發 生 火 警 的 危 險, 我 們 都 會 採 取 跟 進 的 突 擊 檢 查 行 動 郭 家 麒 議 員 : 代 理 主 席, 這 次 在 台 灣 發 生 的 悲 劇 造 成 超 過 500 人 受 傷, 其 中 有 超 過 200 人 正 在 接 受 深 切 治 療 若 香 港 發 生 這 類 事 件, 相 信 我 們 的 醫 療 體 系 一 定 承 受 不 了, 死 傷 一 定 會 非 常 慘 重 局 長 回 應 時 曾 提 及 發 牌 制 度, 我 想 問 清 楚 若 非 台 灣 是 次 悲 劇 揭 示 出 有 關 問 題, 在 現 行 制 度 下 是 否 需 要 申 報 包 括 使 用 顏 色 粉 末 或 粟 米 粉 的 事 宜? 除 此 以 外, 在 各 部 門 中 可 有 甚 麼 情 況 是 需 要 獨 立 作 出 申 報, 而 有 關 申 報 是 為 了 減 低 風 險 作 出 的? 若 有, 詳 情 為 何?

41 立 法 會 2015 年 7 月 8 日 9951 代 理 主 席 : 哪 位 局 長 作 答? 食 物 及 衞 生 局 局 長, 請 作 答 食 物 及 衞 生 局 局 長 : 代 理 主 席, 或 許 讓 我 引 述 主 體 答 覆 中 與 郭 議 員 所 提 補 充 質 詢 相 關 的 部 分, 然 後 再 看 看 黎 局 長 是 否 需 要 作 出 補 充 在 現 行 的 發 牌 機 制 中, 消 防 安 全 是 其 中 一 個 很 重 要 的 考 慮 因 素 我 在 主 體 答 覆 中 已 非 常 清 楚 指 出, 按 照 現 時 的 公 眾 娛 樂 場 所 發 牌 機 制, 消 防 處 在 收 到 食 環 署 的 轉 介 後, 會 審 視 申 請 人 提 交 的 資 料, 並 且 派 員 視 察 有 關 處 所 或 場 地, 以 及 了 解 活 動 性 質 表 演 模 式 道 具 和 物 料 所 以, 這 裏 已 很 清 楚 說 明, 在 涉 及 郭 議 員 剛 才 問 及 的 物 料 時, 必 須 了 解 活 動 性 質 表 演 模 式 道 具 及 物 料 剛 才 黎 局 長 更 已 提 到, 即 使 活 動 涉 及 某 些 物 料, 也 要 考 慮 物 料 是 如 何 使 用 因 此, 我 相 信 有 關 方 面 會 按 機 制 本 身 充 分 考 慮 活 動 安 全 等 各 方 面 事 宜, 然 後 才 作 出 牌 照 審 批 郭 家 麒 議 員 : 代 理 主 席, 我 的 補 充 質 詢 已 相 當 清 楚, 所 問 的 是 有 否 一 些 特 別 情 況 須 作 出 申 報, 包 括 物 料 或 其 他 高 風 險 物 料, 因 是 次 涉 及 的 是 風 險 很 高 的 問 題 根 據 局 長 剛 才 的 答 覆, 他 的 意 思 是 否 代 表 沒 有? 即 是 在 評 估 時 將 不 會... 代 理 主 席 : 郭 議 員, 你 已 經 提 出 了 跟 進 質 詢 局 長, 你 有 否 補 充? 食 物 及 衞 生 局 局 長 : 代 理 主 席, 在 這 情 況 下 我 一 定 要 再 作 澄 清, 因 我 所 說 的 是 有 我 的 意 思 是 在 有 關 機 制 中, 消 防 處 除 了 進 行 各 種 視 察 要 求 提 交 資 料 之 外, 還 要 了 解 活 動 性 質 表 演 模 式 道 具 和 物 料 這 裏 所 說 的 物 料 當 然 包 括 議 員 在 剛 才 的 提 問 中 所 關 注 的 事 項, 所 以 不 明 白 議 員 怎 麼 會 認 為 是 沒 有 呢 梁 國 雄 議 員 : 我 想 局 長 告 訴 我 們 有 多 少 人 手 進 行 這 項 工 作, 以 及 有 多 少 個 場 所 需 要 巡 視? 可 否 告 知 本 會? 代 理 主 席 : 哪 位 局 長 作 答? 食 物 及 衞 生 局 局 長, 請 作 答

42 9952 立 法 會 2015 年 7 月 8 日 食 物 及 衞 生 局 局 長 : 代 理 主 席, 或 者 先 讓 我 嘗 試 處 理 這 項 補 充 質 詢 關 於 議 員 所 問 及 有 多 少 人 手 的 問 題, 我 相 信 要 在 會 後 才 可 提 供 相 關 資 料 但 是, 關 於 補 充 質 詢 的 第 二 部 分, 不 知 我 的 了 解 是 否 正 確, 議 員 所 問 的 是 有 多 少 場 所 需 要 進 行 巡 查, 而 現 時 討 論 的 是 臨 時 公 眾 娛 樂 場 所 發 牌 機 制, 涉 及 的 是 臨 時 舉 辦 的 大 型 活 動 所 以, 關 於 有 多 少 個 這 類 場 所 需 要 巡 查 的 問 題, 我 其 實 不 太 明 白 不 過, 若 議 員 想 知 道 每 年 有 多 少 宗 此 類 申 請, 我 們 可 以 在 會 後 提 供 相 關 數 據 ( 附 錄 I) 梁 國 雄 議 員 : 代 理 主 席, 對 不 起, 可 能 我 問 得 比 較 差 我 只 是 想 知 道 在 過 去 1 年 有 多 少 宗 這 類 申 請, 又 有 多 少 人 手 處 理 這 項 工 作? 不 知 局 長 可 否 回 答? 代 理 主 席 : 局 長 已 經 說 得 很 清 楚, 他 手 上 沒 有 數 據, 稍 後 會 以 書 面 提 供 盧 偉 國 議 員 : 代 理 主 席, 香 港 曾 於 去 年 舉 辦 一 場 大 型 跑 步 活 動, 活 動 過 後, 亞 洲 國 際 博 覽 館 附 近 的 賽 道 路 線 四 周 滿 是 顏 色 粉 末, 難 以 清 理, 連 周 遭 植 物 也 被 染 上 顏 色 活 動 結 束 後, 大 量 參 加 者 前 往 附 近 的 公 共 洗 手 間 清 洗 顏 料, 不 單 沿 路 散 落 很 多 顏 色 粉 末, 連 洗 手 間 也 變 成 五 顏 六 色, 令 負 責 清 潔 的 工 人 苦 不 堪 言 我 想 請 問 局 長, 有 關 部 門 會 否 加 強 管 制 這 類 顏 色 活 動, 並 要 求 主 辦 機 構 提 供 保 證, 必 須 作 出 更 完 善 的 交 通 物 流 和 清 潔 安 排, 以 免 顏 料 對 周 圍 環 境 造 成 影 響, 以 及 大 幅 增 加 清 潔 工 人 的 工 作 量? 如 果 主 辦 機 構 未 能 提 供 上 述 保 證, 當 局 是 否 不 應 批 准 舉 辦 這 類 顏 色 活 動? 代 理 主 席 : 哪 位 局 長 作 答? 食 物 及 衞 生 局 局 長, 請 作 答 食 物 及 衞 生 局 局 長 : 代 理 主 席, 我 在 剛 才 的 主 體 答 覆 中 曾 經 提 到, 食 環 署 在 收 到 公 眾 娛 樂 場 所 牌 照 申 請 時, 會 先 了 解 活 動 的 性 質, 如 有 關 活 動 受 條 例 規 管, 食 環 署 會 處 理 有 關 的 申 請, 並 視 乎 申 請 活 動 的 種 類 和 場 地 徵 詢 相 關 政 府 部 門 的 意 見 這 些 政 府 部 門 包 括 消 防 處 屋 宇 署 機 電 工 程 署, 以 及 特 別 是 環 境 保 護 署 運 輸 署 路 政 署 地 政 總 署 等, 還 有 的 其 他 部 門 我 不 再 一 一 贅 述

43 立 法 會 2015 年 7 月 8 日 9953 我 認 為 上 述 部 門 已 能 充 分 顧 及 盧 偉 國 議 員 剛 才 在 補 充 質 詢 中 提 及 的 各 方 面 事 宜, 包 括 物 料 清 除 問 題 會 否 影 響 道 路 等, 在 機 制 上 已 有 相 關 部 門 審 視 這 些 問 題 至 於 盧 議 員 在 最 後 的 部 分 所 提 到, 這 些 申 請 所 涉 及 的 活 動 可 能 會 在 事 後 導 致 某 個 相 關 部 門 的 工 作 量 大 增, 這 並 不 在 我 們 的 考 慮 之 列 因 為 在 現 行 機 制 下, 我 們 暫 時 會 主 要 就 環 境 安 全 等 各 方 面 事 宜 作 出 考 慮, 但 不 會 特 別 考 慮 申 請 所 涉 及 的 活 動 會 否 增 加 相 關 部 門 的 工 作 量, 日 後 可 能 也 須 加 以 考 慮 謝 偉 俊 議 員 : 代 理 主 席,Life in Color 及 The Color Run 這 兩 項 活 動 現 在 可 能 需 要 延 期 甚 至 取 消, 但 我 希 望 當 局 不 要 矯 枉 過 正, 尤 其 是 時 值 暑 假 高 峰 期, 有 很 多 活 動 在 進 行 中 有 一 個 即 將 舉 行 的 活 動, 就 是 將 於 8 月 22 日 至 24 日 在 啟 德 郵 輪 碼 頭 舉 行 的 Slide the City, 據 聞 活 動 場 地 將 設 有 尺 長 的 大 型 滑 水 梯, 並 會 進 行 其 他 活 動 我 不 知 道 主 辦 單 位 會 否 在 上 述 活 動 中 使 用 顏 色 粉 末 或 粉 塵, 但 今 次 兩 項 急 切 質 詢 的 焦 點 除 了 粉 塵 的 使 用 之 外, 亦 關 注 當 局 面 對 大 型 災 難 的 應 變 方 法 和 措 施 就 這 方 面, 我 想 知 道 當 局 有 甚 麼 預 算, 特 別 是 在 啟 德 這 個 只 有 一 條 狹 窄 道 路 交 通 不 太 方 便 醫 院 設 施 不 太 足 夠 的 地 區, 萬 一 有 甚 麼 事 情 發 生, 當 局 可 有 甚 麼 預 防 設 施 可 作 出 處 理? 代 理 主 席 : 哪 位 局 長 作 答? 食 物 及 衞 生 局 局 長, 請 作 答 食 物 及 衞 生 局 局 長 : 代 理 主 席, 關 於 謝 議 員 突 然 提 及 的 另 一 項 申 請, 暫 時 可 能 仍 由 相 關 部 門 在 運 作 層 面 作 出 處 理, 所 以 我 未 能 掌 握 詳 細 資 料, 不 過 我 想 提 出 一 些 處 理 的 原 則 其 實, 謝 議 員 所 提 的 各 方 面 考 慮, 應 已 納 入 現 行 機 制 的 考 慮 範 圍 之 內 我 剛 才 亦 已 重 複 數 遍, 指 出 我 們 會 考 慮 活 動 的 各 方 面 事 宜, 包 括 場 地 活 動 形 式 由 於 今 次 的 主 體 質 詢 特 別 關 注 到 粉 塵 爆 燃 的 問 題, 所 以 消 防 安 全 事 宜 特 別 受 到 關 注, 但 我 亦 有 在 答 覆 中 或 其 他 不 同 場 合 作 出 解 釋, 關 於 大 型 活 動 的 其 他 各 方 面 事 宜, 我 們 均 極 感 關 注 舉 例 而 言, 謝 議 員 剛 才 提 到 的 活 動 包 括 搭 建 一 條 滑 梯, 那 麼 對 於 這 個 構 建 物 本 身 的 安 全 情 況 負 重 能 力, 以 及 會 否 造 成 不 能 負 荷 的 重 量, 以 致 造 成 構 建 物 倒 塌 或 人 身 傷 害 等, 我 們 都 會 加 以 考 慮 若 有 關 於 構 建 物 的 安 全 隱 患, 相 關 部 門 如 屋 宇 署 會 審 視 這 方 面 的 安 全 問 題

44 9954 立 法 會 2015 年 7 月 8 日 謝 議 員 提 到 大 型 災 難 事 故 對 我 們 的 醫 療 系 統 造 成 的 負 荷, 有 這 關 注 是 正 確 的, 而 很 多 議 員 亦 曾 提 出 這 問 題 世 界 上 任 何 一 個 醫 療 拯 救 體 系 均 不 可 能 奢 言 無 論 發 生 甚 麼 程 度 的 大 型 災 害, 都 能 綽 綽 有 餘 地 處 理 因 此, 我 們 必 須 訂 定 應 變 措 施, 盡 量 好 好 利 用 現 有 設 施 和 資 源, 在 跨 部 門 跨 政 策 局 協 作 之 下, 盡 量 做 好 救 援 工 作, 以 及 把 傷 者 分 配 往 不 同 及 適 當 的 醫 療 機 構 作 出 治 理, 這 是 非 常 重 要 的 工 作 我 要 再 提 醒 市 民 大 眾, 當 發 生 這 些 影 響 公 共 醫 療 體 系, 造 成 極 大 負 荷 的 事 故 時, 某 些 醫 院 的 一 些 非 緊 急 服 務 可 能 要 被 迫 暫 時 停 止 或 受 到 影 響, 好 能 以 所 有 精 力 和 資 源 聚 焦 處 理 大 型 災 難 事 故 最 後 一 點, 預 防 是 最 重 要 的, 所 以 我 們 在 審 批 這 類 申 請 時 必 定 會 從 所 有 角 度 考 慮 活 動 的 安 全, 然 後 才 發 出 牌 照 議 員 質 詢 的 口 頭 答 覆 代 理 主 席 : 第 一 項 質 詢 酒 牌 須 由 自 然 人 持 有 的 規 定 1. 張 宇 人 議 員 : 根 據 現 行 法 例, 酒 牌 只 可 簽 發 給 自 然 人, 而 不 可 簽 發 給 法 團 或 公 司 本 人 經 常 收 到 酒 吧 業 人 士 的 投 訴, 指 該 規 定 對 營 商 環 境 極 為 不 利 由 於 持 酒 牌 人 士 須 親 自 監 管 和 管 理 持 酒 牌 處 所, 擁 有 多 間 售 酒 處 所 的 經 營 者 唯 有 由 其 僱 員 持 有 該 等 處 所 的 酒 牌 當 該 等 僱 員 私 下 向 酒 牌 局 申 請 撤 銷 酒 牌 或 出 現 人 事 變 動 ( 例 如 離 職 ) 時, 該 等 處 所 便 被 迫 停 業, 經 營 者 因 而 蒙 受 經 濟 損 失 就 此, 政 府 可 否 告 知 本 會 : ( 一 ) 有 否 統 計, 過 去 3 年, 每 年 在 持 酒 牌 人 士 撤 銷 酒 牌 申 請 獲 批 後, 有 關 處 所 的 經 營 者 隨 即 重 新 申 請 酒 牌 的 個 案 數 目 ; 如 有 統 計, 該 等 個 案 的 數 目 為 何 ; 如 否, 會 否 進 行 統 計 ; ( 二 ) 會 否 考 慮 規 定 持 酒 牌 人 士 在 申 請 撤 銷 酒 牌 時, 須 提 交 文 件, 證 明 有 關 處 所 的 經 營 者 同 意 撤 銷 酒 牌 ; 如 會, 措 施 的 詳 情 及 落 實 時 間 表 為 何 ; 如 否, 原 因 為 何 ; 及 ( 三 ) 鑒 於 當 局 在 2012 年 初 表 示, 計 劃 推 行 後 備 持 牌 人 機 制, 以 便 按 情 況 需 要, 在 酒 牌 有 效 期 內 的 任 何 時 間, 以 後 備 持 牌 人 取 代 原 持 牌 人 的 角 色, 減 少 對 持 酒 牌 處 所 業 務 造 成 的 阻 礙, 有 關 工 作 目 前 的 進 度 及 該 建 議 的 推 行 時 間 表 為 何?

45 立 法 會 2015 年 7 月 8 日 9955 食 物 及 衞 生 局 局 長 : 代 理 主 席, 與 其 他 國 際 大 都 會 一 樣, 酒 類 業 務 具 有 促 進 本 地 食 物 業 消 閒 業 旅 遊 業 和 娛 樂 業 發 展 的 重 要 作 用 然 而, 在 營 運 一 間 酒 吧 時, 特 別 是 如 果 在 其 鄰 近 有 住 宅, 是 會 引 起 公 眾 關 注 這 些 處 所 帶 來 的 罪 案 環 境 滋 擾, 以 及 潛 在 火 警 危 險 等 問 題 所 以, 酒 牌 局 在 審 理 酒 牌 申 請 時, 必 須 在 保 障 合 法 商 業 活 動 和 維 護 鄰 近 社 區 的 利 益 兩 者 之 間, 取 得 合 理 平 衡 另 一 方 面, 業 界 則 要 求 當 局 減 輕 規 管 所 造 成 的 負 擔, 以 便 締 造 有 利 營 商 的 環 境 故 此, 政 府 在 2011 年 7 月 至 9 月 諮 詢 公 眾, 收 集 社 會 人 士 對 簽 發 酒 牌 制 度 的 各 項 相 關 事 宜 的 意 見 諮 詢 結 果 顯 示, 社 會 人 士 普 遍 支 持 維 持 只 限 於 向 自 然 人 發 出 酒 牌 的 規 定, 認 為 此 做 法 可 確 保 持 牌 人 有 清 晰 的 法 律 責 任 應 課 稅 品 ( 酒 類 ) 規 例 ( 第 109B 章 )( 下 稱 該 規 例 ) 規 定, 酒 牌 應 只 發 給 適 當 人 選 條 文 的 立 法 原 意 是 必 須 由 一 名 自 然 人 而 非 一 間 公 司 持 有 酒 牌 由 於 規 管 工 作 主 要 依 賴 持 牌 人 履 行 清 晰 的 法 律 及 管 理 責 任, 所 以 作 為 簽 發 酒 牌 條 件 之 一, 持 牌 人 必 須 親 自 監 督 處 所 的 運 作 當 局 認 為 這 項 管 制 是 必 要 和 適 當 的, 因 為 眾 所 周 知, 酒 牌 處 所 如 管 理 不 善, 既 可 成 為 罪 惡 溫 床, 也 可 造 成 公 眾 滋 擾 如 法 人 團 體 成 為 持 牌 人, 則 該 法 人 團 體 及 其 董 事 或 合 夥 人 未 必 要 承 擔 違 反 發 牌 條 件 的 法 律 責 任 部 分 法 人 團 體 的 複 雜 組 合, 也 可 能 令 刑 事 檢 控 工 作 更 為 棘 手 這 情 況 將 妨 礙 當 局 在 持 牌 處 所 有 效 地 執 法 和 維 持 治 安, 也 顯 然 未 必 符 合 公 眾 利 益 根 據 該 規 例 第 24 條, 如 持 牌 人 患 病 或 暫 時 不 在 場, 酒 牌 局 秘 書 可 授 權 任 何 人 管 理 領 有 酒 牌 處 所, 為 期 不 超 逾 3 個 月, 而 在 該 段 期 間, 須 把 該 人 當 作 為 處 所 的 持 牌 人, 目 的 是 確 保 持 牌 人 會 親 身 在 處 所 監 督 其 運 作 我 現 就 質 詢 的 各 部 分 答 覆 如 下 : ( 一 ) 在 2012 年 2013 年 及 2014 年, 酒 牌 局 分 別 撤 銷 及 15 個 酒 牌 政 府 沒 有 備 存 有 關 持 牌 處 所 的 僱 員 私 下 取 消 酒 牌 後, 重 新 申 請 酒 牌 的 數 字 因 應 議 員 的 意 見, 我 們 會 考 慮 在 日 後 備 存 有 關 數 字 作 為 評 估 相 關 情 況 之 用 ( 二 ) 酒 牌 持 有 人 通 常 由 有 關 業 務 經 營 者 的 僱 員 擔 任 如 持 牌 的 僱 員 辭 職, 該 業 務 單 位 必 須 辦 理 手 續, 申 請 轉 讓 牌 照 或 發 出 新 牌 照 上 述 情 況 會 為 業 界 帶 來 財 政 及 行 政 負 擔, 這 是 可 以 理 解 的 為 解 決 這 問 題, 一 些 食 物 業 人 士 要 求 當 局 檢 討 有 關 自 然 人 的 規 定, 容 許 法 人 團 體 或 合 夥 持 有 酒 牌

46 9956 立 法 會 2015 年 7 月 8 日 酒 牌 持 有 人 必 須 是 自 然 人, 維 持 這 項 規 定 的 目 的, 主 要 是 釐 清 持 牌 人 親 自 管 理 有 關 處 所 的 責 任 我 們 認 為 應 按 照 一 視 同 仁 的 原 則 規 管 不 同 規 模 的 售 酒 處 所, 使 每 名 售 酒 處 所 的 持 牌 人 和 經 營 者 都 清 楚 知 道 涉 及 的 法 律 責 任, 以 確 保 妥 善 管 理 有 關 處 所, 從 而 有 效 保 障 公 共 安 全, 打 擊 及 預 防 罪 案, 並 減 低 有 關 處 所 對 公 眾 的 滋 擾 由 於 誰 是 持 牌 人 是 經 營 者 的 決 定, 如 何 確 保 持 牌 人 是 在 經 營 者 知 悉 和 同 意 的 情 況 下 申 請 取 消 酒 牌 是 持 牌 人 與 經 營 者 之 間 的 私 人 契 約 問 題, 我 們 認 為 用 法 規 要 求 持 酒 牌 人 士 在 申 請 取 消 酒 牌 時 提 交 文 件 證 明 有 關 處 所 的 經 營 者 同 意 取 消 酒 牌 不 是 恰 當 的 做 法 ( 三 ) 我 們 曾 向 立 法 會 食 物 安 全 及 環 境 衞 生 事 務 委 員 會 匯 報, 建 議 推 行 後 備 持 牌 人 機 制, 目 的 是 及 早 指 定 一 名 合 適 的 人 選, 以 便 按 情 況 需 要, 在 牌 照 有 效 期 內 的 任 何 時 間 取 代 原 持 牌 人 的 角 色, 減 少 對 業 務 造 成 的 阻 礙 我 們 曾 表 明 可 能 有 需 要 藉 修 訂 該 規 例 來 實 施 這 項 建 議 經 進 一 步 研 究 後, 我 們 認 為 可 透 過 行 政 程 序 來 實 施 這 項 建 議 酒 牌 局 已 同 意 設 立 後 備 持 牌 人 機 制, 並 透 過 行 政 程 序 及 引 用 該 規 例 第 24 條, 授 權 一 名 人 士 在 持 牌 人 暫 時 不 在 場 的 情 況 下 管 理 領 有 酒 牌 的 處 所 我 們 在 推 出 這 項 方 便 營 商 措 施 時 會 奉 行 以 下 原 則 : 在 牌 照 有 效 期 內 的 任 何 時 間, 都 應 明 確 劃 分 持 牌 人 及 後 備 持 牌 人 的 責 任, 並 應 訂 立 簡 化 程 序, 方 便 後 備 持 牌 人 在 數 日 內 接 管 牌 照, 以 期 盡 量 減 少 持 牌 人 辭 職 對 業 務 可 能 造 成 的 影 響 食 物 環 境 衞 生 署 現 與 警 方 商 討 推 行 有 關 計 劃 所 需 的 安 排 和 人 手 當 局 稍 後 會 按 既 定 程 序 申 請 增 撥 資 源, 並 適 時 公 布 有 關 機 制 的 實 施 日 期 張 宇 人 議 員 : 代 理 主 席, 局 長 剛 才 在 主 體 答 覆 說 當 局 在 多 方 面 已 作 出 改 善, 對 此 我 深 表 感 謝 不 過, 他 在 第 ( 二 ) 部 分 提 到 酒 牌 持 有 人 必 須 是 自 然 人, 維 持 這 項 規 定 的 目 的, 主 要 是 釐 清 持 牌 人 親 自 管 理 有 關 處 所 的 責 任 其 實, 問 題 重 點 在 於 他 是 否 適 合 的 持 牌 人 事 實 上, 很 多 牌 照 都 是 發 給 公 司 的, 例 如 食 肆 牌, 數 目 較 酒 牌 更 多

47 立 法 會 2015 年 7 月 8 日 9957 我 想 告 訴 局 長, 效 率 促 進 組 及 方 便 營 商 諮 詢 委 員 會 過 往 曾 長 時 間 討 論 這 個 問 題, 均 認 同 不 應 該 再 用 自 然 人, 原 因 是 有 關 法 例 已 經 沿 用 了 數 十 年, 警 方 當 年 是 用 以 規 管 黃 賭 毒... 代 理 主 席 : 張 議 員, 請 簡 短 地 提 出 補 充 質 詢, 不 要 作 長 篇 議 論 張 宇 人 議 員 :... 我 現 在 提 出 補 充 質 詢 在 現 有 的 公 司 法 下, 要 找 適 當 人 選 經 營 並 不 困 難 在 這 個 問 題 上, 最 大 的 反 對 者 其 實 是 警 方, 所 以, 我 想 問 局 長 一 個 很 簡 單 的 問 題 : 他 會 否 考 慮 與 新 任 警 務 處 處 長 商 討, 提 出 新 的 做 法 呢? 食 物 及 衞 生 局 局 長 : 代 理 主 席, 正 如 我 剛 才 詳 細 解 釋, 我 們 是 知 道 有 不 同 的 意 見, 而 在 兩 三 年 前, 我 們 就 發 出 酒 牌 的 整 個 管 理 架 構 進 行 了 一 項 頗 全 面 的 諮 詢 及 檢 討 張 議 員 剛 才 提 出 的 想 法, 我 們 一 早 已 經 知 道 不 過, 經 過 最 近 進 行 的 這 項 檢 討 後, 當 局 仍 然 認 為 現 行 做 法 比 較 適 合 對 於 張 議 員 詢 問 當 局 會 否 再 作 檢 討, 我 當 然 不 會 說 永 遠 都 不 檢 討 這 個 問 題, 但 我 相 信 是 要 在 適 當 時 候 才 會 再 行 檢 討 石 禮 謙 議 員 : 代 理 主 席, 我 想 跟 進 張 議 員 剛 才 提 及, 由 效 率 促 進 組 進 行 的 檢 討 和 作 出 的 建 議 在 2006 年, 效 率 促 進 組 已 經 向 當 局 提 出 多 項 建 議, 以 便 簡 化 發 牌 制 度, 推 動 經 濟 發 展 和 旅 遊 發 展, 尤 其 是 推 動 飲 食 業 的 發 展 當 時, 政 府 有 否 接 納 效 率 促 進 組 的 建 議? 如 否, 原 因 為 何? 食 物 及 衞 生 局 局 長 : 多 謝 石 禮 謙 議 員 的 提 問 代 理 主 席, 正 如 我 剛 才 所 說, 當 局 在 2011 年 7 月 至 9 月 進 行 了 一 項 公 眾 諮 詢, 我 相 信 無 論 是 效 率 促 進 組 政 府 有 關 當 局 公 眾 或 立 法 會 議 員, 在 該 段 期 間 應 已 全 部 提 出 了 意 見 在 諮 詢 結 束 後, 因 應 諮 詢 結 果, 當 局 推 出 了 一 些 促 進 營 商 的 措 施, 例 如 把 酒 牌 的 有 效 期 由 原 本 最 長 1 年 延 至 兩 年, 亦 簡 化 了 申 請 牌 照 或 續 牌 的 方 法

48 9958 立 法 會 2015 年 7 月 8 日 當 局 是 在 考 慮 了 大 家 的 意 見 後 才 作 出 結 論 當 然 亦 包 括 石 禮 謙 議 員 剛 才 提 出 的 意 見 既 然 如 此, 我 相 信 當 局 短 期 內 都 不 會 改 變 現 行 做 法 回 應 張 議 員 剛 才 詢 問 以 後 是 否 一 定 不 作 檢 討, 我 的 答 覆 是 否 定, 但 會 是 在 適 當 的 時 候 進 行, 因 為 如 果 檢 討 過 密, 有 關 方 面 亦 未 必 能 夠 應 付 鍾 樹 根 議 員 : 代 理 主 席, 現 時, 酒 樓 食 肆 或 酒 吧 的 經 營 時 間 很 長, 警 方 或 酒 牌 局 人 員 查 牌 時, 很 多 時 候 都 未 能 在 處 所 找 到 持 牌 人, 因 為 同 一 持 牌 人 可 以 作 為 數 間 處 所 的 持 牌 人 既 然 局 長 不 同 意 有 後 備 持 牌 人, 可 否 考 慮 增 設 一 名 副 持 牌 人? 若 然, 當 警 方 或 酒 牌 局 人 員 到 處 所 查 牌 時, 最 低 限 度 會 有 一 人 在 場, 又 或 如 果 出 現 人 事 變 動 時, 也 無 須 關 閉 處 所 或 加 重 經 營 者 的 成 本 食 物 及 衞 生 局 局 長 : 代 理 主 席, 我 相 信 鍾 議 員 的 了 解 未 必 正 確 我 剛 才 在 主 體 答 覆 第 ( 三 ) 部 分 已 經 說 得 很 清 楚, 我 們 曾 向 立 法 會 食 物 安 全 及 環 境 衞 生 事 務 委 員 會 匯 報, 建 議 推 行 後 備 持 牌 人 機 制, 所 以 我 們 是 贊 成 設 立 這 個 機 制 的 不 過, 現 時 的 情 況 是 怎 樣 的? 當 局 原 本 以 為 推 行 後 備 持 牌 人 機 制 可 能 涉 及 修 訂 法 例, 但 經 過 再 次 考 慮 及 研 究 後, 認 為 可 以 透 過 行 政 程 序 實 施 這 項 建 議 此 外, 酒 牌 局 較 早 前 亦 已 表 明 同 意 設 立 後 備 持 牌 人 機 制, 透 過 行 政 程 序, 引 用 有 關 條 例 的 第 14 條, 授 命 一 名 人 士 在 持 牌 人 暫 時 不 在 場 的 情 況 下 管 理 領 有 酒 牌 的 處 所 現 在, 當 局 只 須 要 求 食 物 環 境 衞 生 署 與 警 方 詳 細 討 論 行 政 安 排, 因 為 增 設 1 名 後 備 持 牌 人 是 需 要 經 過 警 方 審 批, 看 看 這 人 是 否 適 合 由 於 審 批 需 時 和 人 手, 如 果 要 同 時 為 多 間 酒 吧 審 批 後 備 持 牌 人, 當 局 便 要 面 對 沉 重 的 工 作 壓 力 所 以, 我 們 要 與 警 方 商 討 如 何 安 排 額 外 人 手, 然 後 才 制 訂 程 序 及 公 布 實 施 日 期 謝 偉 俊 議 員 : 代 理 主 席, 酒 吧 業 近 年 不 斷 提 高 專 業 水 平, 甚 至 設 立 一 些 Q 嘜 大 獎, 我 記 得 局 長 也 曾 出 席 那 些 頒 獎 典 禮 當 然, 每 個 行 業 都 會 有 良 莠 不 齊 的 情 況, 但 擔 心 持 牌 人 如 果 是 有 限 公 司 便 不 能 執 法, 或 處 所 會 變 成 罪 惡 溫 床 的 想 法 是 否 已 經 過 時? 我 想 問 局 長, 據 他 所 知, 現 時 究 竟 有 哪 個 行 業 仍 然 堅 持 只 可 由 自 然 人 持 牌, 不 能 由 公 司 持 牌 呢?

49 立 法 會 2015 年 7 月 8 日 9959 食 物 及 衞 生 局 局 長 : 代 理 主 席, 簡 單 而 言, 我 需 要 搜 集 資 料, 然 後 才 能 回 答 謝 議 員 突 然 提 出 的 這 項 補 充 質 詢, 希 望 大 家 體 諒 ( 附 錄 II) 至 於 謝 議 員 問 這 個 想 法 是 否 過 時, 我 只 能 說 我 們 是 剛 剛 在 2011 年 7 月 至 9 月 才 完 成 檢 討, 而 在 2011 年 後 半 期 和 2012 年, 我 們 仍 在 考 慮 所 得 到 的 意 見 距 今 只 是 3 年 多, 會 否 便 一 如 謝 議 員 所 說 的 過 時 呢? 我 相 信 是 因 人 而 異 我 個 人 認 為, 當 局 是 在 完 成 了 檢 討 3 年 多 後 才 作 出 這 樣 的 決 定, 如 果 現 在 又 說 要 再 次 檢 討, 我 覺 得 未 必 是 時 候 不 過, 正 如 我 剛 才 回 答 張 議 員 的 補 充 質 詢 時 說, 我 不 排 除 稍 後 在 適 當 時 間 可 能 再 次 進 行 檢 討 鍾 樹 根 議 員 : 代 理 主 席, 我 剛 才 提 出 補 充 質 詢 時 建 議 增 加 一 名 副 持 牌 人, 是 讓 他 可 以 同 時 在 處 所 內 履 行 持 牌 人 的 職 能, 但 局 長 在 答 覆 時 所 說 的 後 備 持 牌 人, 則 要 在 原 持 牌 人 未 能 履 行 職 能 時 才 能 補 替 他 的 工 作 所 以, 我 和 局 長 的 着 眼 點 有 所 不 同 我 們 認 為 除 了 出 現 人 事 變 動 外, 在 日 常 運 作 上 如 果 能 夠 增 加 一 人 履 行 持 牌 人 的 職 能, 於 警 方 或 酒 牌 局 執 行 工 作 時 也 有 裨 益 局 長 可 否 作 出 考 慮? 食 物 及 衞 生 局 局 長 : 代 理 主 席, 我 剛 才 聽 到 了 鍾 議 員 的 補 充 質 詢 如 果 我 沒 有 聽 錯, 他 是 說 由 於 我 不 同 意 有 後 備 持 牌 人, 所 以 他 建 議 增 設 副 持 牌 人 有 鑒 於 此, 我 才 解 釋 我 們 其 實 已 經 接 受, 並 且 準 備 推 出 後 備 持 牌 人 機 制 我 相 信 鍾 議 員 建 議 的 副 持 牌 人, 與 我 們 建 議 的 後 備 持 牌 人 是 有 所 不 同 在 後 備 持 牌 人 機 制 下, 公 司 是 指 派 1 名 僱 員 作 為 持 牌 人, 如 果 這 名 僱 員 因 為 健 康 問 題 或 某 些 原 因 辭 職, 導 致 牌 照 突 然 失 效, 我 們 便 採 用 後 備 持 牌 人 的 機 制 然 而, 鍾 議 員 說 的 卻 是 由 於 現 時 有 些 人 往 來 數 間 酒 吧 之 間, 所 以 便 需 要 有 另 一 人 當 副 持 牌 人, 令 處 所 內 任 何 時 間 均 有 持 牌 人 這 完 全 是 另 一 個 問 題 我 的 回 應 是, 第 一, 當 局 於 三 四 年 前 已 經 就 簽 發 酒 牌 的 架 構 和 措 施 進 行 了 詳 細 諮 詢, 經 檢 討 了 所 有 問 題 後 亦 提 出 了 一 系 列 改 善 措 施 對 於 在 這 麼 短 時 間 內 再 就 發 牌 機 制 進 行 另 一 次 檢 討 是 否 適 當, 我 是 抱 有 疑 問 第 二, 即 使 我 們 有 計 劃 再 進 行 檢 討, 由 於 要 推 行 後 備 持 牌 人 機 制, 我 們 也 要 考 慮 如 何 安 排 人 手 應 付 額 外 的 工 作 量 所 以, 現 在 未 必 是 適 當 的 時 間 考 慮 鍾 議 員 的 建 議

50 9960 立 法 會 2015 年 7 月 8 日 代 理 主 席 : 第 二 項 質 詢 採 購 資 訊 科 技 服 務 和 產 品 及 推 行 政 府 資 訊 科 技 項 目 2. 莫 乃 光 議 員 : 代 理 主 席, 有 資 訊 科 技 界 人 士 向 本 人 反 映, 雖 然 近 年 當 局 銳 意 發 展 創 新 及 科 技 產 業, 但 其 採 購 資 訊 科 技 產 品 和 服 務 的 政 策, 以 及 推 行 政 府 資 訊 科 技 項 目 的 方 式, 均 未 能 配 合 該 等 產 業 的 發 展 就 此, 政 府 可 否 告 知 本 會 : ( 一 ) 鑒 於 當 局 就 優 質 資 訊 科 技 專 業 服 務 常 備 承 辦 協 議 設 立 了 特 定 組 別, 為 各 政 策 局 / 政 府 部 門 提 供 合 約 價 值 低 於 143 萬 港 元 的 資 訊 科 技 專 業 服 務, 過 去 3 年, 每 年 獲 批 出 價 值 低 於 及 高 於 143 萬 港 元 的 資 訊 科 技 服 務 合 約 的 本 地 中 小 型 企 業 ( 下 稱 中 小 企 ) 的 數 目, 以 及 該 等 合 約 所 涉 及 的 服 務 範 疇 分 別 為 何 ; 政 府 批 出 的 該 等 合 約 當 中, 由 中 小 企 投 得 的 合 約 所 佔 百 分 比 為 何 ; 當 局 會 否 在 不 違 反 世 界 貿 易 組 織 政 府 採 購 協 定 的 原 則 下, 增 加 有 關 的 採 購 政 策 及 程 序 中 本 地 優 先 原 素 ; 若 會, 詳 情 為 何 ; ( 二 ) 鑒 於 現 時 各 政 策 局 及 政 府 部 門 有 聘 用 非 公 務 員 合 約 僱 員 為 其 提 供 資 訊 科 技 服 務, 以 及 採 購 以 個 體 聘 用 合 約 ( 俗 稱 T 合 約 ) 受 聘 於 中 介 公 司 的 員 工 提 供 的 此 類 服 務, 但 該 兩 類 人 員 的 薪 酬 待 遇 較 公 務 員 的 為 差, 當 局 會 否 研 究 把 前 述 兩 類 人 員 的 部 分 職 位 轉 為 公 務 員 職 位, 以 改 善 該 等 員 工 的 薪 酬 待 遇, 吸 引 更 多 人 投 身 資 訊 科 技 業, 以 配 合 資 訊 科 技 的 發 展 ; 若 否, 當 局 會 否 檢 討 T 合 約 的 條 款, 以 期 改 善 中 介 公 司 僱 員 的 薪 酬 待 遇 ; 若 會, 詳 情 為 何 ; 及 ( 三 ) 鑒 於 資 訊 科 技 的 發 展 和 需 求 日 新 月 異, 當 局 會 否 鼓 勵 各 政 策 局 及 政 府 部 門 採 用 符 合 敏 捷 開 發 的 方 式 推 行 政 府 資 訊 科 技 項 目, 以 降 低 開 發 成 本 提 升 效 率 及 縮 短 開 發 所 需 時 間 ; 若 會, 詳 情 為 何 ; 若 否, 原 因 為 何? 商 務 及 經 濟 發 展 局 局 長 : 代 理 主 席, 就 質 詢 的 3 個 部 分, 我 的 答 覆 如 下 : ( 一 ) 政 府 的 採 購 政 策 是 從 公 平 及 公 開 的 競 爭 中, 以 最 具 成 本 效 益 的 方 法 作 出 採 購, 我 們 不 會 優 待 或 歧 視 任 何 供 應 商 我

51 立 法 會 2015 年 7 月 8 日 9961 們 定 期 透 過 公 開 投 標 程 序 從 市 場 中 招 攬 各 政 府 部 門 最 常 用 的 4 個 資 訊 科 技 專 業 服 務 類 別 的 承 辦 商, 與 其 訂 立 優 質 資 訊 科 技 專 業 服 務 常 備 承 辦 協 議 ( 常 備 協 議 ) 獲 選 的 承 辦 商 必 須 具 有 關 服 務 類 別 的 特 定 經 驗 和 業 績, 中 小 企 一 向 積 極 參 與 其 中 在 現 行 的 常 備 協 議 3 的 43 家 承 辦 商 中, 有 10 家 為 中 小 企 在 過 去 3 年, 透 過 常 備 協 議 獲 得 服 務 合 約 價 值 低 於 143 萬 港 元 的 中 小 企 數 目, 分 別 為 ( 1) 年 度 的 5 家 年 度 的 11 家 和 年 度 的 10 家 獲 得 服 務 合 約 價 值 高 於 143 萬 港 元 的 中 小 企 數 目, 則 分 別 為 年 度 的 2 家 年 度 的 1 家 和 年 度 的 1 家 有 關 服 務 合 約 涉 及 所 有 4 個 服 務 類 別, 即 計 劃 / 項 目 發 展 之 前 期 服 務 系 統 支 援 及 維 修 服 務 系 統 發 展 及 推 行 服 務, 以 及 資 訊 保 安 及 獨 立 測 試 服 務 ( 主 席 恢 復 主 持 會 議 ) 在 過 去 3 年, 政 府 透 過 常 備 協 議 合 共 批 出 915 份 合 約, 其 中 200 份 合 約 批 予 中 小 企, 比 例 約 為 22% 在 不 違 反 世 界 貿 易 組 織 政 府 採 購 協 定 和 不 影 響 整 個 項 目 的 情 況 下, 我 們 把 大 型 項 目 分 拆 為 多 個 易 於 管 理 的 項 目, 讓 中 小 企 有 更 多 機 會 參 與 競 投 我 們 亦 會 減 輕 準 投 標 者 參 與 投 標 的 財 政 負 擔 ( 例 如 降 低 或 免 除 投 標 和 合 約 按 金 規 定 ), 以 鼓 勵 中 小 企 競 投 政 府 招 標 項 目 ( 二 ) 基 於 審 慎 管 理 公 共 資 源 的 原 則, 政 府 一 直 控 制 和 密 切 監 察 公 務 員 編 制, 以 維 持 一 支 精 簡 而 具 效 率 的 公 務 員 隊 伍, 但 與 此 同 時, 我 們 亦 會 確 保 有 足 夠 人 手, 提 供 新 增 的 公 共 服 務 和 改 善 現 有 服 務 據 我 理 解, 從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的 角 度 而 言, 各 政 策 局 及 政 府 部 門 ( 局 / 部 門 ) 一 般 可 因 應 以 下 的 運 作 和 服 務 需 求, 考 慮 聘 用 非 公 務 員 合 約 僱 員 : 屬 有 時 限 屬 季 節 性 或 受 市 場 波 動 影 響 的 ; 只 須 僱 用 工 作 時 數 少 於 公 務 員 規 定 工 作 時 數 的 人 手 ; (1) 常 備 協 議 3 於 2013 年 7 月 生 效, 取 代 之 前 的 常 備 協 議 年 度 的 11 家 中 小 企 包 括 常 備 協 議 2 的 4 家 中 小 企 和 常 備 協 議 3 的 9 家 中 小 企, 其 中 2 家 同 為 常 備 協 議 2 和 常 備 協 議 3 的 承 辦 商

52 9962 立 法 會 2015 年 7 月 8 日 須 從 市 場 招 攬 在 特 定 範 疇 具 備 最 新 專 業 知 識 的 人 才 應 付 ; 或 涉 及 的 服 務 方 式 正 待 檢 討 或 有 可 能 改 變 此 外, 就 政 府 資 訊 科 技 總 監 辦 公 室 ( 資 科 辦 ) 的 範 疇 而 言, 各 局 / 部 門 也 可 基 於 工 作 需 要, 在 由 屬 於 公 務 員 的 資 訊 科 技 人 員 所 組 成 的 核 心 工 作 隊 伍 以 外, 透 過 資 科 辦 中 央 管 理 的 T 合 約, 委 聘 承 辦 商 補 足 所 需 的 資 訊 科 技 人 手, 協 助 開 發 及 支 援 資 訊 系 統... 陳 偉 業 議 員 : 主 席, 這 些 人 那 麼 支 持 創 新 科 技, 又 說 要 多 開 28 個 小 時 的 會 議, 你 可 否 根 據 議 事 規 則 第 17(2) 條 傳 召 議 員 回 來 開 會, 聽 一 聽 局 長 就 科 技 問 題 上 的 介 紹 呢? 主 席 : 秘 書, 請 響 鐘 傳 召 議 員 返 回 會 議 廳 ( 在 傳 召 鐘 響 後, 多 位 議 員 返 回 會 議 廳 ) 主 席 : 局 長, 請 繼 續 作 答 商 務 及 經 濟 發 展 局 局 長 : 主 席, 由 於 T 合 約 服 務 的 性 質 是 為 補 充 核 心 公 務 員 隊 伍, 以 靈 活 地 應 付 起 伏 不 定 的 資 訊 科 技 項 目 的 人 手 需 求, 因 此, 以 常 額 公 務 員 取 代 T 合 約 服 務, 並 不 是 具 效 益 及 效 率 的 做 法 政 府 現 時 並 沒 有 機 制 或 計 劃 把 T 合 約 員 工 直 接 轉 為 公 務 員, 如 果 個 別 員 工 對 相 關 的 公 務 員 職 位 感 興 趣, 他 們 可 選 擇 投 考 有 關 職 位 在 過 去 5 年, 政 府 每 年 均 有 就 二 級 系 統 分 析 / 程 序 編 製 主 任 進 行 公 開 招 聘, 而 每 年 均 有 合 約 員 工 透 過 公 開 招 聘 成 功 申 請 該 政 府 職 位 資 訊 科 技 市 場 發 展 蓬 勃, 服 務 承 辦 商 會 因 應 市 場 供 求 情 況 檢 討 個 別 員 工 的 薪 酬 待 遇, 這 有 助 T 合 約 員 工 的 薪 金 維 持 在 高 水 平 和 保 持 競 爭 力 T 合 約 亦 容 許 政 府 啟 動 服 務 費 調 整 機

53 立 法 會 2015 年 7 月 8 日 9963 制, 按 年 調 整 合 約 價 格 上 限 及 個 別 在 職 合 約 員 工 的 服 務 費, 據 我 們 得 知, 員 工 也 因 而 受 惠 此 外,T 合 約 已 載 有 條 文, 規 定 承 辦 商 須 遵 守 香 港 僱 傭 法 例 和 作 為 負 責 任 僱 主, 而 且 不 得 在 合 約 內 加 入 不 合 理 的 條 款 及 條 件 ( 三 ) 政 府 一 直 留 意 開 發 資 訊 科 技 項 目 的 方 法 和 趨 勢, 並 會 參 考 和 採 用 適 切 的 方 法 以 開 發 不 同 的 資 訊 科 技 系 統 敏 捷 軟 件 開 發 方 法 ( 敏 捷 方 法 ) 是 一 個 新 興 的 資 訊 科 技 項 目 開 發 方 法, 主 要 適 用 於 需 求 迅 速 轉 變 或 需 要 頻 繁 交 付 新 軟 件 版 本 的 項 目 在 過 去 兩 年, 資 科 辦 康 樂 及 文 化 事 務 署 和 規 劃 署 採 用 敏 捷 方 法 推 行 了 4 個 資 訊 科 技 先 導 項 目, 並 取 得 不 錯 的 成 效, 例 如 加 強 了 用 戶 與 開 發 人 員 的 溝 通, 更 妥 善 地 掌 握 和 控 制 項 目 進 度 ; 迅 速 提 供 系 統 的 雛 型, 並 透 過 不 斷 更 新 和 改 進, 使 系 統 更 切 合 用 戶 的 需 求 等 此 外, 資 科 辦 根 據 先 導 項 目 所 得 的 經 驗 及 參 考 業 界 的 作 業 模 式 編 製 了 敏 捷 軟 件 開 發 執 行 指 引, 並 在 2015 年 3 月 向 各 局 / 部 門 發 放 該 指 引, 以 鼓 勵 他 們 採 用 敏 捷 方 法 開 發 合 適 的 資 訊 科 技 項 目, 從 而 提 升 效 率 及 縮 短 開 發 所 需 時 間 資 科 辦 現 正 向 各 局 / 部 門 提 供 有 關 敏 捷 方 法 的 培 訓, 並 會 舉 辦 簡 布 會 向 業 界 介 紹 敏 捷 方 法 有 關 指 引 可 於 資 科 辦 的 網 頁 下 載 以 供 參 考 莫 乃 光 議 員 : 主 席,T 合 約 員 工 雖 然 也 是 為 政 府 工 作, 但 其 實 他 們 是 透 過 外 判 公 司 聘 請 的, 所 以 便 會 有 同 工 不 同 酬 的 情 況 現 時 T23 的 合 約 期 屆 滿,T24 亦 正 開 始 招 標, 但 按 政 府 數 字 顯 示,T 合 約 在 去 年 的 聘 請 人 數 已 達 多 人, 多 於 有 關 公 務 員 只 有 人 的 數 目 如 果 說 合 約 屬 於 季 節 性, 其 實 現 時 看 來 也 變 得 很 常 設 性 了 很 多 業 界 人 士 反 映, 由 於 接 下 來 的 T24 合 約 只 會 考 慮 價 格, 質 素 是 不 計 算 在 分 數 內 的, 而 且 這 些 公 司 亦 要 有 曾 承 接 政 府 工 作 的 經 驗 才 有 機 會 參 與, 再 加 上 還 有 一 大 筆 為 數 接 近 千 萬 元 的 履 約 保 險 金, 即 是 說, 本 地 的 中 小 企 是 難 以 參 與 的, 亦 會 令 合 約 員 工 的 薪 酬 被 不 斷 壓 低 政 府 根 本 就 是 在 業 界 製 造 一 個 發 展 上 的 惡 性 循 環, 不 論 有 否 創 新 及 科 技 局 ( 創 科 局 ), 這 些 問 題 也 是 政 府 應 該 立 即 解 決 的 主 席, 我 的 補 充 質 詢 是, 剛 才 我 提 出 了 很 多 在 下 一 輪 T 合 約 招 標 時 可 能 會 出 現 的 問 題, 政 府 會 否 聽 取 業 界 意 見, 讓 T 合 約 員 工 有 機 會 直 接 地, 而 非 像 現 時 要 回 到 APII 在 你 們 的 文 件 中 亦 有 提 到, 其

54 9964 立 法 會 2015 年 7 月 8 日 中 文 名 稱 我 忘 記 了, 就 是 Analyst/Programmer II 的 基 層 職 位 才 可 以 入 職, 讓 他 們 可 以 在 可 能 已 經 工 作 多 年 的 職 級 上, 直 接 轉 職 成 為 公 務 員 呢? 商 務 及 經 濟 發 展 局 局 長 : 多 謝 莫 議 員 的 補 充 質 詢, 其 實 我 在 多 次 場 合 上, 亦 已 經 向 莫 議 員 解 釋 了 T 合 約 員 工 的 本 質 和 責 任, 是 與 公 務 員 體 制 相 當 不 同 的 T 合 約 員 工 的 主 要 職 能 是 輔 助 支 援 和 補 充 公 務 員 團 隊 在 一 些 特 定 工 作 和 項 目 上 的 人 手, 所 以 勉 強 把 T 合 約 員 工 和 公 務 員 視 作 同 等 而 進 行 比 較, 是 不 恰 當 的, 而 且 當 中 亦 不 存 在 同 工 不 同 酬 的 說 法 莫 議 員 剛 才 在 補 充 質 詢 中, 亦 提 到 中 小 企 會 難 以 參 與 招 標, 但 剛 才 我 的 主 體 答 覆, 其 實 已 列 出 政 府 多 方 面 的 措 施, 以 協 助 中 小 企 參 與 這 些 項 目, 在 數 據 上, 亦 顯 示 出 中 小 企 是 有 積 極 參 與 其 中 的 莫 乃 光 議 員 : 主 席, 局 長 未 答 覆 我 的 補 充 質 詢, 就 是 會 否 讓 T 合 約 員 工 在 現 時 的 職 位 階 級 上 直 接 轉 為 公 務 員 呢? 商 務 及 經 濟 發 展 局 局 長 : 主 席, 我 剛 才 已 經 補 充 了, 他 們 兩 者 有 不 同 的 責 任, 以 及 在 性 質 上 也 是 相 當 不 同 的 T 合 約 員 工 的 職 能 是 以 輔 助 形 式, 補 充 公 務 員 團 隊 在 特 定 工 作 上 的 人 手 需 要 李 卓 人 議 員 : 主 席, 這 個 政 府 經 常 也 說 注 重 人 才, 但 卻 對 IT 界 的 T 合 約 員 工 毫 無 保 障 整 個 招 標 如 果 要 用 4 個 字 來 說, 就 是 成 本 效 益, 但 如 果 我 用 另 外 4 個 字 來 解 釋 成 本 效 益 一 詞, 就 是 鬥 平 鬥 賤 其 實 整 項 策 略, 就 是 要 壓 抑 T 合 約 員 工 的 工 資, 局 長 是 否 承 認 這 一 點 呢? 就 是 他 沒 有 保 障 他 們 的 工 資, 而 令 到 他 們 需 要 鬥 平 鬥 賤, 而 每 次 投 標 必 定 是 價 低 者 得 另 一 方 面, 局 方 亦 歧 視 這 羣 T 合 約 員 工 局 長 在 主 體 答 覆 第 ( 二 ) 部 分 指 出, 局 / 部 門 一 般 可 在 4 項 條 件 下 聘 請 非 公 務 員 合 約 僱 員 但 是, 為 何 資 科 辦 卻 不 用 因 應 那 4 項 條 件, 而 可 以 大 量 聘 用 T 合 約 員 工? 這 顯 然 歧 視 這 些 IT 人 才 所 以, 局 長 不 要 說 甚 麼 創 科 局, 政 府 根 本 是 賤 視 人 才, 剝 削 人 才... 主 席 : 李 議 員, 請 清 楚 提 出 補 充 質 詢

55 立 法 會 2015 年 7 月 8 日 9965 李 卓 人 議 員 :... 我 的 補 充 質 詢 很 清 楚, 局 長 現 在 是 否 承 認, 整 個 聘 用 策 略 便 是 鬥 平 鬥 賤, 壓 抑 T 合 約 員 工 的 工 資, 因 為 他 們 顯 然 沒 有 最 低 工 資... 主 席 : 李 議 員, 你 已 經 提 出 了 補 充 質 詢, 請 坐 下 李 卓 人 議 員 :... 他 們 亦 非 公 務 員, 也 不 許 他 們 轉 為 公 務 員, 是 嗎? 商 務 及 經 濟 發 展 局 局 長 : 多 謝 李 議 員 的 補 充 質 詢 其 實, 我 剛 才 在 答 覆 莫 乃 光 議 員 的 質 詢 時 也 提 到, 兩 類 僱 員 的 性 質 是 非 常 不 同 的 T 合 約 員 工 其 實 是 針 對 個 別 資 訊 項 目 的 要 求 而 聘 請 的, 即 project based, 他 們 的 聘 任 有 時 限, 而 這 些 工 作 亦 具 較 高 獨 特 性, 因 此 兩 者 不 能 混 為 一 談 李 卓 人 議 員 : 我 的 補 充 質 詢 並 非 以 T 合 約 員 工 與 公 務 員 作 比 較... 主 席 : 李 議 員, 請 重 複 你 的 補 充 質 詢 李 卓 人 議 員 :... 我 的 補 充 質 詢 很 清 楚, 整 個 招 標 程 序 是 否 價 低 者 得, 鬥 平 鬥 賤, 壓 抑 工 資? 我 是 問 這 些 而 已 主 席 : 局 長, 情 況 是 否 一 如 議 員 所 說 般 價 低 者 得, 壓 抑 工 資? 商 務 及 經 濟 發 展 局 局 長 : 主 席, 成 本 效 益 當 然 是 一 個 因 素, 因 為 我 們 必 須 善 用 公 帑, 但 亦 要 符 合 我 們 這 些 資 訊 科 技 項 目 的 人 才 要 求, 才 能 投 標 成 功 所 以, 我 們 要 多 方 面 考 慮 部 門 及 工 作 的 需 要, 在 成 本 效 益 的 原 則 下, 錄 用 這 類 資 訊 科 技 人 才 葛 珮 帆 議 員 : 主 席, 局 方 在 主 體 答 覆 中 表 示, 在 過 去 3 年, 政 府 透 過 常 備 協 議 合 共 批 出 915 份 合 約, 其 中 只 有 22%( 即 200 份 ) 合 約 批 予

56 9966 立 法 會 2015 年 7 月 8 日 中 小 企 而 已 我 想 問, 政 府 這 些 IT 合 約 很 多 時 均 批 予 大 公 司, 究 竟 政 府 有 沒 有 數 據 顯 示 其 實 有 多 少 判 上 判 的 情 況 出 現 呢? 大 公 司 會 否 利 用 價 低 者 得 而 獲 取 合 約, 接 着 便 壓 低 價 錢, 判 給 中 小 企 IT 公 司, 令 它 們 被 壓 價, 賺 不 到 錢, 亦 令 工 資 無 法 上 調? 此 外, 政 府 有 否 分 析, 這 麼 少 中 小 企 能 投 得 政 府 合 約, 除 了 我 剛 才 提 到 的 價 低 者 得 會 導 致 經 營 困 難 外, 還 有 沒 有 其 他 原 因? 政 府 有 何 方 法 支 援 中 小 企 獲 取 更 多 政 府 合 約 呢? 主 席 : 葛 議 員, 你 提 出 了 多 於 1 項 問 題 商 務 及 經 濟 發 展 局 局 長 : 很 多 謝 葛 珮 帆 議 員 的 補 充 質 詢 我 在 主 體 答 覆 已 提 到, 其 實 資 科 辦 會 將 某 些 項 目 分 為 價 值 143 萬 元 以 上 和 以 下 的 項 目, 原 意 是 讓 大 企 業 只 可 以 選 擇 競 投 價 值 143 萬 元 以 上 或 以 下 的 項 目, 但 不 可 同 時 選 擇 競 投 兩 組 項 目, 所 以 亦 容 許 中 小 企 有 較 多 空 間 競 投 價 值 143 萬 元 以 下 的 項 目 這 項 措 施 其 實 是 要 幫 助 中 小 企 競 投, 以 便 他 們 能 多 些 參 與 政 府 項 目 至 於 其 他 幫 助 中 小 企 競 投 項 目 的 措 施, 其 實 也 有 很 多, 例 如 我 們 把 大 型 項 目 分 拆 成 為 多 個 易 於 管 理 的 項 目, 讓 中 小 企 能 有 更 多 機 會 競 投 此 外, 如 果 投 標 涉 及 一 個 項 目 以 上 的 合 約, 我 們 通 常 也 會 避 免 批 予 同 一 個 投 標 者, 以 便 能 有 更 多 人 參 與, 我 們 亦 已 減 輕 投 標 者 的 財 政 負 擔, 例 如 降 低 或 免 除 投 標 合 約 的 按 金 規 定 ; 與 此 同 時, 我 們 亦 向 市 場 提 供 更 多 有 關 政 府 資 訊 科 技 項 目 的 資 訊, 例 如 透 過 我 們 的 採 購 通 或 數 碼 21 資 訊 科 技 策 略 網 頁, 鼓 勵 中 小 企 競 投 這 些 項 目 此 外, 資 科 辦 亦 讓 中 小 企 可 以 透 過 網 頁 平 台 推 介 其 服 務 或 產 品 予 政 府 不 同 部 門 和 政 策 局, 讓 他 們 的 產 品 和 服 務 能 有 更 多 機 會 接 受 採 購 葛 珮 帆 議 員 : 主 席, 局 長 並 沒 有 回 答 我, 就 915 份... ( 陳 偉 業 議 員 站 起 來 ) 陳 偉 業 議 員 : 主 席... 葛 珮 帆 議 員 :... 可 否 先 讓 我 問 完? 就 915 份...

57 立 法 會 2015 年 7 月 8 日 9967 主 席 : 陳 偉 業 議 員, 你 有 甚 麼 問 題? 陳 偉 業 議 員 :... 主 席, 規 程 問 題 那 些 人 這 麼 喜 歡 開 會 卻 不 在 席, 請 你 引 用 議 事 規 則 第 17(2) 條 傳 召 那 些 人 回 來 開 會 主 席 : 秘 書, 請 響 鐘 傳 召 議 員 返 回 會 議 廳 ( 在 傳 召 鐘 響 後, 多 位 議 員 返 回 會 議 廳 ) 主 席 : 葛 議 員, 你 要 提 出 甚 麼 跟 進 質 詢? 葛 珮 帆 議 員 : 主 席, 剛 才 局 長 沒 有 回 答 我 關 於 判 上 判 的 補 充 質 詢 現 時 政 府 判 出 這 些 IT 合 約, 非 中 小 企 獲 得 的 合 約 中, 有 多 少 是 有 判 上 判 的 情 形 出 現 呢? 因 為 我 懷 疑 有 壓 榨 中 小 企 的 發 展 主 席 : 葛 議 員, 議 員 在 提 問 補 充 質 詢 時, 應 該 只 提 出 1 項 問 題 我 剛 才 聽 到 局 長 已 經 回 答 政 府 有 甚 麼 措 施 可 以 讓 中 小 企 投 得 政 府 合 約 如 果 你 還 有 其 他 問 題, 請 再 輪 候 提 問 鍾 樹 根 議 員 : 主 席, 當 局 在 早 前 推 行 數 碼 21 的 資 訊 科 技 發 展 研 究 時, 委 託 的 是 美 國 IBM 公 司, 而 不 是 委 託 本 地 IT 公 司 進 行 研 究 現 時 這 項 數 碼 21 計 劃 中 很 多 主 要 的 項 目, 例 如 Wi-Fi 網 絡 大 數 據 庫 電 子 證 書 雲 端 系 統 等, 大 部 分 都 由 外 國 的 承 辦 商 來 承 辦 但 是, 例 如 電 子 證 書, 香 港 郵 政 其 實 已 經 有 尖 端 的 技 術 及 良 好 的 團 隊 可 以 處 理 我 想 問 局 長, 他 們 憑 甚 麼 標 準 不 採 納 本 地 一 些 優 良 的 產 品 或 優 良 的 服 務 團 隊, 卻 讓 外 國 人 得 益, 而 這 方 面 又 有 否 出 現 判 上 判 的 問 題 呢? 商 務 及 經 濟 發 展 局 局 長 : 主 席, 剛 才 我 在 主 體 答 覆 中 已 指 出, 政 府 的 採 購 政 策 一 向 都 是 公 平 及 公 開 競 爭 具 透 明 度 及 向 公 眾 負 責, 亦 合 乎

58 9968 立 法 會 2015 年 7 月 8 日 經 濟 效 益 所 以, 如 果 是 最 具 成 本 效 益 及 最 具 競 爭 的 標 書, 我 們 定 會 採 納 有 關 服 務, 亦 根 據 世 貿 組 織 的 政 府 採 購 協 定, 以 非 歧 視 性 及 高 透 明 度 的 兩 大 原 則 來 進 行 為 了 符 合 我 們 的 採 購 政 策 及 世 貿 協 定 的 規 定, 政 府 在 制 訂 採 納 及 應 用 招 標 的 規 格 時, 會 根 據 採 購 的 產 品 和 服 務 的 功 能 及 表 現 作 考 慮, 而 不 是 因 應 其 品 牌 及 服 務 提 供 者 的 來 源 來 考 慮 所 以, 我 們 是 沒 有 施 加 任 何 本 地 成 分 和 本 地 生 產 的 規 定 當 然, 如 果 是 本 地 有 些 科 研 的 成 效, 大 家 亦 知 道, 我 們 有 公 營 機 構 試 用 計 劃, 幫 助 中 小 企 或 科 研 的 製 成 品, 可 以 在 試 用 的 情 況 下, 讓 它 們 有 一 些 track record( 即 紀 錄 ), 以 便 將 來 在 招 標 時, 可 作 為 其 中 一 項 符 合 招 標 的 條 件 鍾 樹 根 議 員 : 主 席, 我 是 問 他 有 否 判 上 判, 壓 榨 本 地 IT 公 司 的 問 題? 這 是 在 我 補 充 質 詢 的 最 後 一 句, 他 沒 有 回 答 主 席 : 鍾 議 員, 這 是 另 一 項 問 題, 請 你 再 次 輪 候 稍 後 如 果 有 時 間, 我 會 再 讓 你 提 問 鄧 家 彪 議 員 : 主 席, 對 於 主 體 質 詢 第 ( 二 ) 部 分, 我 很 有 看 法 因 為 我 認 為 只 有 透 過 長 期 聘 用 公 務 員, 才 能 提 升 服 務 但 是, 現 時 有 關 的 聘 用 形 式 連 合 約 都 不 是, 只 是 T 合 約 剛 才 鍾 樹 根 議 員 所 說 的 判 上 判 情 況, 亦 是 不 能 排 除 的 所 以, 我 希 望 局 長 能 夠 在 這 裏 作 交 代 他 們 說 沒 有 機 制 直 接 把 T 合 約 員 工 轉 為 公 務 員, 那 麼, 他 們 在 何 時 才 會 考 慮 建 立 一 個 機 制 呢? 是 否 當 判 上 判 的 問 題 出 現 後, 才 會 有 這 個 機 制 呢? 商 務 及 經 濟 發 展 局 局 長 : 主 席, 其 實 機 制 是 存 在 的 如 果 是 有 特 定 工 作 需 求, 或 要 協 助 應 付 公 務 員 團 隊 中 的 人 力 需 求, 我 們 會 採 用 T 合 約 的 形 式, 這 亦 是 考 慮 到 成 本 效 益 及 能 夠 符 合 工 作 需 要 T 合 約 便 是 招 攬 這 類 員 工

59 立 法 會 2015 年 7 月 8 日 9969 此 外, 如 果 公 務 員 團 隊 中 的 編 制, 不 能 夠 應 付 這 些 恆 常 工 作, 亦 不 能 夠 在 非 公 務 員 的 體 制 下 聘 任 員 工, 或 是 讓 T 合 約 的 員 工 處 理 這 些 工 作, 各 個 部 門 的 首 長 是 有 權 調 動 資 源, 考 慮 聘 用 更 多 資 訊 科 技 人 員 進 入 公 務 員 團 隊 主 席 : 議 員 如 果 關 心 是 否 有 判 上 判 的 問 題, 便 應 該 直 截 了 當 詢 問 是 否 有 判 上 判, 而 並 非 提 出 其 他 問 題, 然 後 附 帶 問 一 句 有 否 判 上 判 的 情 況 本 會 就 這 項 質 詢 已 用 了 接 近 24 分 鐘 第 三 項 質 詢 加 工 食 物 中 的 人 造 反 式 脂 肪 3. 梁 君 彥 議 員 : 攝 取 過 量 反 式 脂 肪 會 增 加 罹 患 冠 心 病 的 風 險, 而 部 分 氫 化 植 物 油 是 加 工 食 物 中 人 造 反 式 脂 肪 的 主 要 來 源 美 國 食 品 及 藥 物 管 理 局 於 上 月 決 定, 除 非 獲 其 批 准, 食 物 製 造 商 不 得 在 食 物 中 添 加 部 分 氫 化 植 物 油, 過 渡 期 為 3 年 就 此, 政 府 可 否 告 知 本 會 : ( 一 ) 有 否 統 計 現 時 市 面 上 含 人 造 反 式 脂 肪 的 食 物 飲 料 食 物 添 加 劑 及 調 味 料 的 數 量 及 百 分 比 ; 如 有 統 計, 過 去 3 年, 該 等 數 量 及 百 分 比 的 詳 情 為 何 ; 如 否, 原 因 為 何 ; ( 二 ) 會 否 參 考 美 國 的 上 述 做 法, 禁 止 進 口 或 出 售 含 部 分 氫 化 植 物 油 的 加 工 食 物 ; 如 會 禁 止, 時 間 表 為 何 ; 如 否, 會 否 考 慮 訂 定 各 類 加 工 食 物 中 人 造 反 式 脂 肪 含 量 的 上 限 ; 及 ( 三 ) 會 否 監 管 供 36 個 月 以 下 嬰 幼 兒 食 用 的 配 方 粉 及 預 先 包 裝 嬰 幼 兒 食 物 內 的 人 造 反 式 脂 肪 含 量 ; 如 會 監 管, 時 間 表 為 何 ; 如 否, 原 因 為 何? 食 物 及 衞 生 局 局 長 : 主 席, 反 式 脂 肪 會 增 加 人 體 內 低 密 度 脂 蛋 白 膽 固 醇 ( 即 所 謂 壞 膽 固 醇 ), 同 時 又 會 減 少 高 密 度 脂 蛋 白 膽 固 醇 ( 即 所 謂 好 膽 固 醇 ), 因 而 增 加 患 心 臟 病 的 風 險 在 香 港 最 常 見 的 致 命 疾 病 中, 心 臟 病 排 第 三 位 就 質 詢 各 部 分, 現 答 覆 如 下 :

60 9970 立 法 會 2015 年 7 月 8 日 ( 一 ) 為 了 解 本 地 食 物 中 的 反 式 脂 肪 含 量, 食 物 安 全 中 心 ( 食 安 中 心 ) 在 2007 年 至 2012 年 期 間 進 行 了 4 次 有 關 食 物 中 反 式 脂 肪 含 量 的 風 險 評 估 研 究, 當 中 包 括 聯 同 消 費 者 委 員 會 進 行 相 關 的 研 究 檢 測 的 食 物 種 類 包 括 烘 焙 食 物 ( 例 如 麪 包 蛋 糕 曲 奇 等 ) 油 炸 食 品 ( 包 括 薯 條 炸 雞 油 炸 鬼 等 ) 人 造 牛 油 類 產 品 等, 詳 細 資 料 可 參 閱 上 載 於 食 安 中 心 網 頁 的 研 究 報 告 經 多 年 鼓 勵 和 協 助 業 界 生 產 較 低 脂 肪 含 量 的 食 物 及 公 眾 教 育 和 推 廣, 食 安 中 心 於 2012 年 所 進 行 的 研 究 結 果, 與 過 去 的 評 估 研 究 比 較, 發 現 食 物 樣 本 中 的 反 式 脂 肪 平 均 含 量 有 大 幅 下 降 趨 勢, 反 映 出 業 界 在 減 低 食 物 中 反 式 脂 肪 含 量 方 面 所 取 得 的 成 果 例 如 : 在 麪 包 類 食 物 中, 反 式 脂 肪 平 均 含 量 下 降 64%; 在 蛋 撻 / 批 / 酥 皮 類 食 物 中, 反 式 脂 肪 平 均 含 量 下 降 42%, 以 及 在 西 餅 / 蛋 糕 類 食 物 中, 反 式 脂 肪 平 均 含 量 下 降 27% 此 外, 研 究 亦 發 現 個 別 樣 本 的 反 式 脂 肪 含 量 較 過 往 研 究 結 果 大 為 降 低, 而 其 飽 和 脂 肪 含 量 則 相 若, 反 映 出 業 界 在 減 少 食 物 中 的 反 式 脂 肪 之 餘, 不 增 加 飽 和 脂 肪 含 量 是 切 實 可 行 的 ( 二 ) 政 府 一 直 密 切 留 意 國 際 間 對 反 式 脂 肪 規 管 的 發 展 及 最 新 的 相 關 研 究 結 果, 近 日 留 意 到 美 國 食 物 及 藥 物 管 理 局 公 布 把 膳 食 中 主 要 反 式 脂 肪 來 源 的 部 分 氫 化 油 (Partially Hydrogenated Oil ( PHO )) 列 作 食 物 添 加 劑 規 管, 除 經 申 請 及 批 准 外, 在 2018 年 6 月 18 日 後 不 可 在 食 物 中 使 用 一 般 而 言, 美 國 的 業 界 若 申 請 使 用 部 分 氫 化 油, 必 須 於 申 請 時 提 供 足 夠 科 學 證 據 以 支 持 某 些 特 定 的 部 分 氫 化 油 用 途 是 符 合 安 全 的 是 次 規 管 是 針 對 人 造 反 式 脂 肪 至 於 天 然 存 在 於 牛 和 羊 的 脂 肪 及 乳 製 品 例 如 牛 奶 牛 油 芝 士 及 忌 廉 等 的 反 式 脂 肪 則 不 受 規 管 鑒 於 本 港 及 世 界 各 地 民 眾 對 食 物 中 的 反 式 脂 肪 與 其 健 康 影 響 的 關 注, 食 安 中 心 早 已 於 2008 年 製 作 了 減 少 食 物 中 反 式 脂 肪 業 界 指 引 ( 指 引 ) 供 業 界 參 考, 在 降 低 本 地 食 物 的 反 式 脂 肪 酸 含 量 方 面 取 得 一 定 的 成 績

61 立 法 會 2015 年 7 月 8 日 9971 據 我 們 了 解, 由 聯 合 國 糧 食 及 農 業 組 織 和 世 界 衞 生 組 織 成 立 的 食 品 法 典 委 員 會 暫 無 建 議 把 部 分 氫 化 油 列 作 食 物 添 加 劑 規 管 因 應 國 際 間 的 最 新 發 展, 如 各 國 家 / 地 區 的 規 管 方 式 及 建 議, 政 府 會 不 時 審 視 規 管 部 分 氫 化 油 使 用 的 需 要 與 此 同 時, 我 們 會 繼 續 與 業 界 攜 手 進 一 步 減 少 食 物 中 的 反 式 脂 肪 含 量, 保 障 食 物 安 全 及 公 眾 健 康 ( 三 ) 立 法 會 已 於 2014 年 通 過 2014 年 食 物 及 藥 物 ( 成 分 組 合 及 標 籤 )( 修 訂 )( 第 2 號 ) 規 例 ( 修 訂 規 例 ) 有 關 修 訂 規 例 規 管 嬰 兒 配 方 產 品 的 營 養 成 分 組 合 嬰 兒 配 方 產 品 較 大 嬰 兒 及 幼 兒 配 方 產 品, 以 及 預 先 包 裝 嬰 幼 兒 食 物 的 營 養 標 籤 修 訂 規 例 按 照 有 關 食 品 法 典 委 員 會 的 標 準, 強 制 規 定 嬰 兒 配 方 產 品 必 須 含 有 能 量 及 33 種 營 養 素, 而 其 能 量 值 及 各 有 關 營 養 素 含 量 必 須 符 合 食 品 法 典 委 員 會 指 定 的 水 平 範 圍 修 訂 規 例 也 按 照 有 關 食 品 法 典 委 員 會 的 標 準, 強 制 性 規 定 某 些 營 養 素 必 須 符 合 比 例 規 定, 當 中 反 式 脂 肪 酸 的 含 量 不 得 超 過 脂 肪 酸 總 含 量 的 3% 有 關 嬰 兒 配 方 產 品 的 規 定 將 會 於 今 年 12 月 13 日 生 效 現 時, 食 品 法 典 委 員 會 並 沒 有 規 定 較 大 嬰 兒 及 幼 兒 配 方 產 品 和 預 先 包 裝 嬰 幼 兒 食 物 的 反 式 脂 肪 酸 含 量 政 府 目 前 亦 不 建 議 規 管 較 大 嬰 兒 及 幼 兒 配 方 產 品 和 預 先 包 裝 嬰 幼 兒 食 物 的 營 養 成 分 組 合, 但 會 繼 續 密 切 留 意 國 際 間 對 於 有 關 產 品 中 反 式 脂 肪 的 規 管 的 最 新 發 展 梁 君 彥 議 員 : 局 長 在 主 體 答 覆 第 ( 二 ) 部 分 提 到, 政 府 會 與 業 界 攜 手 進 一 步 減 低 食 物 中 的 反 式 脂 肪 含 量 但 是, 香 港 目 前 大 部 分 的 食 品 均 由 內 地 進 口, 政 府 會 否 與 內 地 有 關 部 門 磋 商, 並 制 訂 時 間 表, 從 而 對 食 物 中 的 反 式 脂 肪 含 量 採 取 更 嚴 厲 的 規 管 呢? 食 物 及 衞 生 局 局 長 : 主 席, 我 了 解 梁 議 員 的 提 問 是 針 對 某 一 個 地 方, 但 是, 正 如 我 剛 才 所 說, 我 們 目 前 的 政 策 是 一 直 密 切 留 意 國 際 間 ( 當 然 亦 包 括 內 地 ) 對 反 式 脂 肪 規 管 的 發 展, 以 及 最 新 的 相 關 研 究 結 果 至 於 我 們 與 業 界 合 作, 推 動 降 低 食 物 中 的 反 式 脂 肪 的 工 作, 當 然 亦 包 括 食 品 製 造 業 和 食 品 進 口 業 所 以, 雖 然 梁 議 員 的 提 問 是 針 對 某 一 個 地 方, 但 我 們 的 工 作 其 實 已 包 括 所 有 地 方

62 9972 立 法 會 2015 年 7 月 8 日 林 健 鋒 議 員 : 主 席, 我 估 計 若 局 長 到 街 上 問 市 民 何 謂 反 式 脂 肪, 我 想 大 部 分 香 港 市 民 也 不 懂, 即 使 懂 的 人 也 未 必 知 道 原 來 還 會 分 為 天 然 的 和 人 造 的 我 們 均 知 道 人 造 反 式 脂 肪 會 增 加 壞 膽 固 醇, 減 少 好 膽 固 醇, 因 而 增 加 心 血 管 疾 病 的 風 險 然 而, 天 然 反 式 脂 肪 對 人 體 無 害, 所 以, 有 些 國 家 或 地 區, 例 如 加 拿 大 的 英 屬 哥 倫 比 亞 (British Columbia) 便 豁 免 了 對 天 然 反 式 脂 肪 的 監 管 我 想 問 政 府 會 否 在 一 定 規 範 下, 放 寬 對 天 然 反 式 脂 肪 的 限 制 呢? 食 物 及 衞 生 局 局 長 : 主 席, 據 我 所 知, 現 時 一 些 地 方 針 對 反 式 脂 肪 的 規 範, 就 是 將 它 當 作 食 物 中 的 添 加 劑, 例 如 這 次 美 國 的 建 議 便 如 是 但 是, 亦 有 另 外 一 些 規 範, 就 是 對 所 添 加 的 反 式 脂 肪 和 天 然 反 式 脂 肪 訂 定 總 量 的 限 制, 我 相 信 兩 種 做 法 均 為 有 效 的 李 國 麟 議 員 : 主 席, 剛 才 梁 君 彥 議 員 的 質 詢 其 實 是 問 政 府 會 否 管 制 反 式 脂 肪, 並 帶 出 美 國 有 對 天 然 反 式 脂 肪, 以 及 人 造 反 式 脂 肪 作 規 管 局 長 在 主 體 答 覆 中 提 到 據 我 現 時 的 理 解 如 麪 包 酥 皮 和 蛋 糕 等 反 式 脂 肪 含 量 均 有 所 下 降 但 是, 梁 君 彥 議 員 的 質 詢 是, 當 局 有 否 實 質 數 據 證 明, 對 於 這 些 非 奶 類 ( 非 天 然 存 在 反 式 脂 肪 ) 產 品, 即 含 人 造 反 式 脂 肪 的 食 品, 現 時 有 否 實 質 指 標 和 數 據 顯 示 它 們 是 安 全 呢? 然 而, 據 我 理 解, 現 時 的 食 物 標 籤 中 所 顯 示, 如 果 產 品 含 有 反 式 脂 肪, 但 在 每 100 克 中 含 不 多 於 0.3 克, 便 能 聲 稱 為 不 含 反 式 脂 肪 可 是, 這 其 實 並 不 等 於 完 全 沒 有 添 加 反 式 脂 肪 這 說 法 好 像 很 混 亂 我 的 補 充 質 詢 其 實 很 簡 單, 便 是 局 長 現 時 能 否 告 訴 市 民 大 眾, 如 果 在 一 些 麪 包 糕 點 甚 至 包 裝 食 物 中, 添 加 了 反 式 脂 肪, 則 怎 樣 才 算 是 實 質 的 安 全 標 準? 食 物 及 衞 生 局 局 長 : 主 席, 正 如 我 剛 才 所 說, 食 安 中 心 非 常 關 注 香 港 食 物 中 的 反 式 脂 肪 含 量 所 以, 我 們 亦 做 了 很 多 工 作, 在 多 年 間 進 行 了 4 次 研 究 我 們 亦 明 白 在 製 造 某 些 食 物 時 加 入 反 式 脂 肪, 效 果 會 較 好 因 此, 我 們 現 在 的 做 法 是 與 飲 食 業 界 共 同 攜 手, 透 過 教 育 和 訂 定 一 些 指 引, 讓 它 們 知 道 如 何 盡 量 降 低 食 物 裏 的 反 式 脂 肪, 而 效 果 亦 是 良 好 的

63 立 法 會 2015 年 7 月 8 日 9973 正 如 我 剛 才 亦 指 出, 當 局 會 一 直 留 意 國 際 間 在 規 管 反 式 脂 肪 方 面 的 進 展 到 目 前 為 止, 食 品 法 典 委 員 會 暫 時 未 有 建 議 把 添 加 於 食 物 的 反 式 脂 肪 列 入 食 物 添 加 劑 並 予 以 規 管, 所 以, 我 們 會 保 持 一 種 開 放 的 態 度, 密 切 監 察 着 國 際 間 在 這 方 面 的 發 展, 然 後 再 作 下 一 步 的 考 慮 主 席 : 你 的 補 充 質 詢 是 否 未 獲 答 覆? 李 國 麟 議 員 : 主 席, 我 的 補 充 質 詢 其 實 是 很 直 接 的 我 的 補 充 質 詢 是 : 既 然 有 這 麼 多 不 同 的 說 法, 政 府 的 食 安 中 心 有 否 責 任 告 訴 市 民, 現 時 在 一 些 食 物 的 營 養 標 籤 中, 原 來 每 100 克 食 物 含 有 0.3 克 反 式 脂 肪 都 可 以 說 成 是 沒 有 反 式 脂 肪, 而 既 然 現 時 人 造 添 加 的 反 式 脂 肪 是 有 危 險 性 的, 那 麼 政 府 可 否 建 議 怎 樣 才 是 含 量 上 限 的 標 準 呢? 我 說 的 不 是 商 討 或 其 他 細 節 請 問 局 長 能 否 作 這 樣 的 建 議 呢? 主 席, 局 長 沒 有 回 答 我 這 部 分 的 補 充 質 詢 主 席 : 李 議 員, 你 的 跟 進 質 詢 聽 來 很 複 雜, 並 非 如 你 所 說 般 簡 單 局 長, 你 有 否 補 充? 食 物 及 衞 生 局 局 長 : 主 席, 正 如 我 剛 才 已 經 指 出, 在 部 分 食 物 裏, 由 於 天 然 材 料 含 有 一 些 天 然 的 反 式 脂 肪, 所 以, 我 指 出 了 其 中 一 種 方 法, 就 是 純 粹 對 人 造 添 加 的 反 式 脂 肪 作 出 規 管 就 規 管 的 情 況 而 言, 很 多 國 家 是 不 准 許 添 加 的 然 而, 我 們 亦 知 道, 雖 然 普 通 的 食 物 可 能 都 會 有 自 然 或 天 然 的 反 式 脂 肪, 但 含 量 通 常 不 會 太 多, 因 此, 另 一 種 做 法 亦 是 可 行 的, 就 是 設 定 總 反 式 脂 肪 含 量 的 上 限 這 當 中 當 然 包 括 部 分 有 可 能 是 天 然 來 源 的 反 式 脂 肪, 但 既 然 兩 者 加 起 來 都 不 能 超 過 限 制, 我 覺 得 這 亦 是 一 種 可 取 的 方 法 鍾 樹 根 議 員 : 主 席, 現 時 不 少 中 式 的 傳 統 食 品 糕 點 麪 包 等 都 可 能 含 有 反 式 脂 肪 的 元 素, 如 果 政 府 真 的 要 禁 止 反 式 脂 肪 的 食 品 出 售, 可 能 會 對 傳 統 食 品 工 藝 造 成 嚴 重 的 打 擊 如 果 改 用 不 含 反 式 脂 肪, 或 剛 才 所 說 用 其 他 替 代 品 來 做 製 作 原 料, 又 會 影 響 原 來 的 風 味 就 此, 政 府 在 考 慮 的 時 候, 可 否 對 這 些 傳 統 中 式 食 品 網 開 一 面, 從 而 保 護 傳 統 文 化 呢?

64 9974 立 法 會 2015 年 7 月 8 日 食 物 及 衞 生 局 局 長 : 主 席, 鍾 議 員 這 項 補 充 質 詢 有 少 許 假 設 性, 正 如 我 剛 才 在 主 體 答 覆 和 回 答 補 充 質 詢 時 都 指 出, 我 們 現 時 是 處 於 密 切 監 察 國 際 發 展 的 階 段 況 且, 我 亦 指 出 了 食 品 法 典 委 員 會 暫 時 沒 有 建 議 把 反 式 脂 肪 列 作 食 物 添 加 劑 並 予 以 監 管 或 禁 止 當 政 府 暫 時 未 有 一 個 具 體 建 議 的 時 候, 就 鍾 議 員 假 設 性 的 補 充 質 詢, 我 相 信 只 可 以 這 種 解 釋 來 作 答 了 鍾 樹 根 議 員 : 不 是, 主 席, 我 一 開 始 時 便 已 提 到 如 果 一 詞 請 問 局 長, 當 局 制 訂 政 策 時 會 否 考 慮 傳 統 文 化 方 面 呢? 主 席 : 局 長, 你 有 否 補 充? 食 物 及 衞 生 局 局 長 : 如 果 當 局 他 日 真 的 要 考 慮 任 何 加 強 或 管 制 措 施 的 時 候, 各 種 因 素 都 會 考 慮, 不 過, 屆 時 當 然 亦 要 以 香 港 市 民 的 健 康 作 為 優 先 的 考 慮 何 俊 賢 議 員 : 主 席, 要 減 低 反 式 脂 肪 的 原 因, 當 然 是 希 望 市 民 身 體 健 康, 而 如 果 身 體 健 康, 亦 有 助 減 低 本 港 的 醫 療 系 統 的 使 用 率 美 國 FDA 估 計 禁 用 了 部 分 氫 化 植 物 油 之 後, 美 國 每 年 可 預 防 2 萬 宗 心 臟 病 發 個 案 及 宗 心 臟 病 死 亡 個 案 政 府 在 主 體 答 覆 指 出, 在 2012 年 所 進 行 的 調 查 結 果 顯 示, 多 種 食 物 反 式 脂 肪 的 平 均 含 量 分 別 下 降 了 64% 42% 和 27%, 我 想 問 當 局 的 研 究 得 出 的 這 些 數 字 能 否 在 本 港 公 營 醫 療 系 統 中 反 映 出 這 種 優 勢? 是 否 真 的 減 少 了 心 臟 病 個 案 呢? 在 未 來 的 日 子, 當 局 會 否 自 滿 於 這 種 結 果 或 會 否 有 更 進 一 步 的 行 動 呢? 食 物 及 衞 生 局 局 長 : 主 席, 影 響 身 體 健 康, 包 括 心 臟 的 健 康 和 心 臟 病 發 的 機 會 等 因 素 有 很 多, 所 以 我 不 相 信 從 當 局 對 反 式 脂 肪 的 一 連 串 調 查 和 得 出 來 的 結 果, 便 可 以 直 接 指 出 反 式 脂 肪 下 降 了 多 少 而 將 會 可 以 直 接 反 映 到 如 何 減 輕 對 醫 療 系 統 的 負 荷 我 同 時 亦 要 指 出, 一 方 面 反 式 脂 肪 是 有 害 的, 但 其 他 不 是 反 式 脂 肪 的 脂 肪, 例 如 飽 和 脂 肪, 在 我 們 的 日 常 食 物 中 含 量 更 多, 而 不 同 的 人 攝 入 這 些 脂 肪 的 分 量 亦 有 很 大 差 異 所 以, 我 相 信 每 一 個 人 的 健 康 都 受 一 些 非 常 複 雜 的 因 素 影 響, 不 是 根 據 一 個 簡 單 調 查 就 能 直 接 解 答 何 俊 賢 議 員 的 問 題

65 立 法 會 2015 年 7 月 8 日 9975 黃 碧 雲 議 員 : 主 席, 關 於 反 式 脂 肪 的 問 題, 局 長 在 主 體 答 覆 第 ( 二 ) 部 分 提 到 食 安 中 心 已 製 作 了 指 引 供 業 界 參 考 局 長 又 提 到 會 與 業 界 攜 手 合 作, 減 少 食 物 中 的 反 式 脂 肪 含 量 雖 然 答 案 中 提 及 過 去 數 年 業 界 使 用 反 式 脂 肪 有 所 下 降, 但 卻 沒 有 提 到 在 製 造 這 些 不 同 食 物 時, 還 剩 多 少 反 式 脂 肪 由 於 指 引 是 沒 有 法 律 效 力 的, 主 席, 我 想 請 問 局 長, 在 甚 麼 情 況 下, 他 會 認 為 有 需 要 就 這 項 指 引 進 一 步 進 行 立 法, 從 而 全 面 禁 止 反 式 脂 肪 出 現 在 食 物 中? 食 物 及 衞 生 局 局 長 : 主 席, 正 如 我 較 早 前 指 出, 我 們 一 直 密 切 留 意 國 際 間 對 於 反 式 脂 肪 規 管 的 發 展 和 最 新 的 相 關 研 究 當 中 最 具 權 威 的 食 品 法 典 委 員 會 至 今 仍 未 提 出 建 議, 將 反 式 脂 肪 列 為 食 物 添 加 劑 而 予 以 規 管 或 禁 止 所 以, 我 們 會 繼 續 關 注 這 些 發 展, 在 適 當 時 候 作 出 決 定 但 是, 在 暫 時 未 走 到 這 一 步 之 前, 我 當 然 不 能 告 訴 黃 議 員 在 哪 些 具 體 情 況 下, 例 如 在 第 一 種 第 二 種 第 三 種 第 四 種 或 第 五 種 的 情 況 下 我 會 怎 樣 做 黃 碧 雲 議 員 : 主 席, 我 想 請 問 局 長, 是 否 所 有 事 情 都 要 等 到 Codex 作 出 決 定 後, 局 長 才 會 跟 從... 主 席 : 黃 議 員, 你 現 在 是 要 跟 局 長 辯 論 局 長 剛 才 已 經 作 答 如 果 你 不 滿 意, 請 循 其 他 途 徑 跟 進 郭 家 麒 議 員 : 主 席, 反 式 脂 肪 對 人 體 有 害, 在 科 學 界 和 醫 學 界 其 實 都 有 很 清 楚 的 研 究 我 感 到 比 較 失 望 的 是, 政 府 沒 有 清 晰 的 時 間 表, 而 唯 一 參 照 的 卻 只 是 Codex 即 食 品 法 典 委 員 會 我 想 問 局 長, 若 美 國 會 做, 或 歐 盟 也 會 這 樣 做, 政 府 會 否 作 出 考 慮? 其 實, 我 們 必 須 及 早 就 限 制 PHO 這 議 題 進 行 諮 詢, 因 為 我 們 相 信 這 需 要 較 長 時 間 才 能 得 到 共 識, 而 我 相 信 這 件 事 越 早 進 行 則 會 越 好 就 此, 政 府 會 否 提 供 一 個 時 間 表? 食 物 及 衞 生 局 局 長 : 主 席, 我 暫 時 沒 有 這 方 面 的 時 間 表 我 剛 才 在 主 體 答 覆 及 跟 進 質 詢 的 答 覆 中, 也 有 解 釋 我 們 一 直 正 在 做 的 工 作, 我 便 不 再 重 複 了 我 們 會 監 察 國 際 間 對 於 反 式 脂 肪 的 任 何 規 管 發 展, 當 然

66 9976 立 法 會 2015 年 7 月 8 日 也 包 括 剛 才 郭 議 員 提 到 的 美 國 提 出 的 這 個 計 劃, 究 竟 落 實 情 況 為 何, 歐 盟 將 來 會 採 取 何 種 態 度 等, 這 些 全 部 都 是 我 們 會 參 考 的 事 宜 單 仲 偕 議 員 : 主 席, 在 當 局 未 進 一 步 禁 止 反 式 脂 肪 前, 在 透 明 度 方 面 有 沒 有 辦 法 提 高? 就 剛 才 李 國 麟 議 員 提 出 的 問 題, 即 現 時 每 100 克 中 含 有 0.3 克 的 反 式 脂 肪 也 可 以 當 作 不 含 反 式 脂 肪 方 面, 當 局 有 沒 有 辦 法 提 高 這 個 標 準, 以 及 可 否 進 一 步... 我 想 問 的 是, 究 竟 能 否 在 食 物 標 籤 上 劃 分 天 然 和 人 造 的 反 式 脂 肪 含 量? 食 物 及 衞 生 局 局 長 : 主 席, 這 是 一 般 的 做 法, 我 相 信 在 任 何 情 況 下, 我 們 要 在 檢 測 中 全 面 劃 分 天 然 和 添 加 成 分, 是 存 在 困 難 的 所 以, 有 關 做 法 是 訂 出 一 個 總 反 式 脂 肪 的 含 量 況 且, 我 們 現 在 採 取 的 限 制 水 平 亦 是 很 多 其 他 有 作 規 管 的 國 家 的 水 平, 因 此, 我 認 為 現 時 採 用 的 做 法 是 適 當 的 然 而, 正 如 我 剛 才 所 說, 我 們 會 參 照 國 際 間 對 規 管 反 式 脂 肪 的 發 展 情 況, 如 果 有 足 夠 的 科 學 證 據 認 為 這 個 水 平 太 高 或 太 低, 我 們 自 然 會 參 考 主 席 : 本 會 就 這 項 質 詢 已 用 了 接 近 23 分 鐘 ( 單 仲 偕 議 員 站 起 來 ) 單 仲 偕 議 員 :... 能 否 劃 分 人 造 和 天 然 反 式 脂 肪? 他 只 回 答 了 列 出 總 反 式 脂 肪 的 含 量 是 合 適 的 做 法, 但 沒 有 回 答 我 能 否 劃 分 兩 者 主 席 : 局 長 其 實 已 經 作 答 局 長, 可 否 再 清 楚 補 充? 食 物 及 衞 生 局 局 長 : 主 席, 你 已 聽 得 很 清 楚, 剛 才 我 已 回 答 了 這 個 問 題, 我 不 再 作 補 充 了 主 席 : 第 四 項 質 詢

67 立 法 會 2015 年 7 月 8 日 9977 打 擊 鼓 吹 港 獨 及 以 暴 力 手 段 進 行 政 治 抗 爭 的 活 動 4. 鍾 樹 根 議 員 : 主 席, 據 報, 上 月 警 方 搗 破 一 個 炸 彈 製 造 工 場 及 武 器 庫, 檢 獲 大 批 可 用 於 製 作 大 殺 傷 力 炸 彈 的 化 學 品 引 爆 裝 置 改 裝 槍 械 宣 傳 單 張 及 地 圖 等 部 分 涉 案 疑 犯 承 認 他 們 隸 屬 一 個 名 為 全 國 獨 立 黨 的 組 織 該 組 織 的 宗 旨 是 致 力 把 台 灣 與 香 港 的 台 獨 港 獨 派 別 組 織 連 結 在 一 起, 形 成 一 幫 新 的 獨 立 勢 力 有 市 民 懷 疑 有 港 獨 組 織 企 圖 透 過 暴 力 手 段 達 致 其 目 標 就 此, 政 府 可 否 告 知 本 會 : ( 一 ) 鑒 於 有 評 論 指 出, 上 述 事 件 顯 示 某 些 港 獨 組 織 有 足 夠 技 術 利 用 普 通 化 學 品 製 作 大 殺 傷 力 炸 彈, 政 府 有 何 應 對 措 施 ; 政 府 會 否 重 新 評 估 港 獨 組 織 對 本 港 治 安 的 潛 在 威 脅, 以 及 提 升 各 政 府 建 築 物 及 場 所 的 保 安 措 施 ; ( 二 ) 鑒 於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尚 未 按 照 基 本 法 第 二 十 三 條 的 規 定, 自 行 立 法 禁 止 分 裂 國 家 等 行 為, 律 政 司 有 否 研 究 可 否 引 用 刑 事 罪 行 條 例 第 2(1)(c) 條 或 其 他 法 律 條 文, 對 公 開 鼓 吹 港 獨 為 港 獨 組 織 招 攬 會 員 及 進 行 實 質 行 動 以 求 實 現 港 獨 的 人 士 提 出 檢 控 ; 及 ( 三 ) 有 否 調 查 現 時 有 否 鼓 吹 以 暴 力 手 段 進 行 政 治 抗 爭 的 地 下 或 網 上 政 治 組 織 正 從 事 聯 合 國 ( 反 恐 怖 主 義 措 施 ) 條 例 下 的 犯 罪 行 為 ; 若 有 此 情 況, 會 否 向 法 院 提 出 申 請, 要 求 作 出 命 令 指 明 該 等 組 織 的 成 員 為 恐 怖 分 子, 並 取 締 有 關 組 織? 保 安 局 局 長 : 主 席, 就 質 詢 的 各 個 部 分, 我 現 答 覆 如 下 : ( 一 ) 根 據 刑 事 罪 行 條 例 ( 香 港 法 例 第 200 章 ) 第 及 55 條, 任 何 人 非 法 及 惡 意 藉 爆 炸 品 導 致 爆 炸, 或 意 圖 藉 爆 炸 品 導 致 爆 炸, 以 及 製 造 爆 炸 品, 均 屬 違 法 一 經 循 公 訴 程 序 定 罪, 可 分 別 判 處 終 身 20 年 及 14 年 監 禁 因 應 最 近 形 勢, 警 隊 已 調 撥 資 源 及 人 手, 除 在 各 警 區 加 派 人 員 巡 邏 外, 亦 會 加 強 執 法 行 動, 打 擊 相 關 罪 行 市 民 如 發 現 任 何 可 疑 人 士 或 物 品, 應 在 安 全 的 情 況 下 向 警 方 舉 報 警 方 重 申, 絕 不 容 忍 任 何 破 壞 公 共 秩 序 危 害 公 共 安 全 的 行 為 警 方 若 接 獲 有 關 舉 報 或 情 報, 必 定 全 力 調 查, 並 採 取 果 斷 執 法 行 動, 以 確 保 公 眾 安 全

68 9978 立 法 會 2015 年 7 月 8 日 一 直 以 來, 政 府 根 據 實 際 治 安 情 況, 就 各 政 府 建 築 物 及 場 所 作 出 風 險 評 估, 並 適 時 制 訂 相 應 的 保 安 措 施 ( 二 ) 本 屆 政 府 未 有 計 劃 就 基 本 法 第 二 十 三 條 立 法 執 法 機 關 的 刑 事 調 查 均 根 據 香 港 現 有 法 律 進 行 當 執 法 機 關 就 刑 事 案 件 完 成 調 查 後, 會 把 調 查 報 告 呈 交 律 政 司 律 政 司 會 按 照 法 律 檢 控 守 則 及 證 據 研 究 有 關 案 件, 向 執 法 機 關 提 供 法 律 意 見, 包 括 是 否 需 要 作 進 一 步 調 查 工 作, 以 及 決 定 是 否 應 就 任 何 人 提 出 檢 控 律 政 司 的 檢 控 人 員 必 須 掌 握 有 力 而 可 信 的 證 據 才 會 提 出 檢 控 根 據 現 行 的 檢 控 守 則 第 5.3 段, 檢 控 人 員 對 每 宗 案 件, 都 要 首 先 考 慮 證 據 是 否 充 分, 然 後 權 衡 公 眾 利 益, 才 作 出 檢 控 決 定 除 非 案 件 有 合 理 定 罪 機 會, 否 則 不 會 提 出 或 繼 續 檢 控 律 政 司 在 決 定 應 否 就 被 指 涉 及 港 獨 主 張 的 人 或 組 織 的 某 些 行 為 提 出 檢 控 時 採 納 的 標 準, 與 考 慮 其 他 刑 事 檢 控 並 無 不 同 ( 三 ) 根 據 聯 合 國 ( 反 恐 怖 主 義 措 施 ) 條 例 ( 香 港 法 例 第 575 章 )( 反 恐 條 例 ) 第 2 條, 恐 怖 分 子 是 指 作 出 或 企 圖 作 出 恐 怖 主 義 行 為 或 參 與 或 協 助 作 出 恐 怖 主 義 行 為 的 人 ; 與 恐 怖 分 子 有 聯 繫 者 是 指 由 恐 怖 分 子 直 接 或 間 接 控 制 或 擁 有 的 實 體 反 恐 條 例 第 2 條 亦 對 何 謂 恐 怖 主 義 行 為 作 出 詳 細 定 義 根 據 反 恐 條 例 第 5 條, 行 政 長 官 可 向 法 院 提 出 申 請, 要 求 作 出 命 令 指 明 某 人 或 組 織 為 恐 怖 分 子 或 與 恐 怖 分 子 有 聯 繫 者 根 據 第 10 條, 任 何 人 成 為 第 5 條 下 指 明 的 團 體 的 成 員, 或 為 其 招 募 成 員, 均 屬 違 法 我 不 會 評 論 個 別 案 件 或 個 別 人 士 或 組 織 的 行 為 如 警 方 有 理 由 相 信 任 何 人 士 或 組 織 觸 犯 反 恐 條 例 所 訂 的 罪 行, 或 屬 反 恐 條 例 所 指 的 恐 怖 分 子 及 與 恐 怖 分 子 有 聯 繫 者, 或 涉 嫌 觸 犯 其 他 罪 行, 都 會 依 法 採 取 適 當 的 行 動, 嚴 肅 跟 進 鍾 樹 根 議 員 : 我 想 跟 進 主 體 答 覆 第 ( 三 ) 部 分 由 於 該 黨 自 稱 為 一 個 跨 地 區 組 織, 當 局 有 否 確 定 該 黨 的 成 員 有 否 與 海 外 政 治 團 體 或 恐 怖 組 織

69 立 法 會 2015 年 7 月 8 日 9979 有 所 聯 繫 接 受 海 外 政 治 團 體 或 恐 怖 組 織 提 供 資 金 或 武 器 上 的 支 援, 以 及 有 否 在 香 港 其 他 地 方 發 現 類 似 的 軍 火 庫 或 武 器 製 造 工 場 呢? 保 安 局 局 長 : 主 席, 警 方 的 職 責 是 調 查 所 有 涉 嫌 犯 法 的 行 為 就 議 員 提 出 的 補 充 質 詢, 我 不 便 在 這 個 場 合 公 開 透 露 調 查 的 詳 情, 但 我 可 以 向 各 位 保 證, 警 方 會 全 力 打 擊 相 關 罪 行, 以 保 障 市 民 的 生 命 安 全 警 方 一 向 與 各 地 執 法 機 關 保 持 緊 密 聯 繫, 以 及 透 過 不 同 渠 道 搜 集 情 報, 調 撥 偵 查 資 源, 防 止 香 港 市 民 受 到 任 何 犯 罪 的 威 脅 郭 偉 强 議 員 : 主 席, 以 往 有 人 提 出 香 港 要 警 惕 恐 襲 威 脅 的 意 見 時, 他 們 皆 會 被 批 評 為 杞 人 憂 天 現 時, 香 港 本 土 已 出 現 製 造 炸 彈 的 獨 立 分 子, 令 香 港 人 受 襲 的 可 能 性 大 大 提 升 我 想 問 特 區 政 府 會 否 提 升 香 港 受 恐 襲 的 風 險 評 估 級 別 呢? 如 會, 特 區 政 府 又 會 如 何 加 強 反 恐 和 搜 集 情 報 的 工 作 呢? 保 安 局 局 長 : 主 席, 大 家 皆 知 道, 所 有 香 港 市 民 都 以 香 港 是 世 界 上 最 安 全 的 城 市 之 一 為 傲 除 健 全 的 法 制 外, 我 們 還 有 訓 練 優 良 的 警 隊 以 處 理 所 有 違 法 行 為, 包 括 應 付 可 能 會 發 生 的 恐 怖 活 動 香 港 警 務 處 有 一 套 行 之 有 效 的 機 制, 就 香 港 可 能 受 到 的 恐 怖 襲 擊 風 險 作 出 評 估 有 關 評 估 是 根 據 眾 多 不 同 因 素 而 作 出 的 本 地 發 生 的 一 些 案 件, 當 然 是 其 中 一 項 考 慮 因 素 根 據 警 方 現 時 的 評 估, 香 港 受 到 恐 襲 威 脅 的 程 度 仍 然 維 持 在 中 度 水 平 譚 耀 宗 議 員 : 主 席, 我 想 問 局 長, 政 府 現 時 有 否 掌 握 一 些 資 料, 有 關 香 港 現 時 有 多 少 個 網 上 或 民 間 組 織 不 論 是 否 公 開 而 其 目 標 或 宗 旨 包 含 推 動 香 港 獨 立 或 建 國 等 內 容 呢? 政 府 如 果 已 掌 握 有 關 資 料, 會 否 選 擇 公 開 讓 青 少 年 知 悉, 以 免 他 們 受 該 等 暴 力 組 織 影 響 而 誤 入 歧 途, 加 入 有 關 組 織 呢? 政 府 會 否 這 樣 做 呢? 保 安 局 局 長 : 對 於 任 何 採 取 或 鼓 吹 暴 力 以 達 到 某 些 目 的 的 行 為, 警 方 會 密 切 留 意 至 於 具 體 的 情 況 和 資 料, 由 於 行 動 需 要, 恕 我 不 能 夠 在 這 個 公 開 場 合 中 向 各 位 披 露 大 家 皆 知 道, 基 本 法 第 一 條 清 楚 訂 明 :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是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不 可 分 離 的 部 分 所 以, 任 何 鼓 吹 香 港 獨 立 的 言 論

70 9980 立 法 會 2015 年 7 月 8 日 並 不 符 合 基 本 法, 亦 不 符 合 香 港 的 整 體 利 益, 因 為 有 關 言 論 會 影 響 香 港 與 國 家, 以 及 香 港 居 民 與 內 地 居 民 的 關 係, 而 該 等 關 係 對 於 香 港 日 後 的 發 展, 是 極 為 重 要 的 正 如 行 政 長 官 所 說 般, 大 家 需 要 警 惕 這 方 面 的 發 展 葛 珮 帆 議 員 : 主 席, 我 早 前 看 到, 全 國 獨 立 黨 的 Facebook 專 頁 在 5 月 時 曾 發 表 言 論, 指 明 要 採 用 投 擲 汽 油 彈 車 胎 路 障 武 力 還 擊, 甚 至 炸 毀 鐵 路 等 方 法 來 宣 示 獨 立 此 外, 他 們 亦 提 到 要 把 立 法 會 變 成 第 二 個 烏 克 蘭 廢 墟 等 由 此 可 見, 他 們 是 宣 揚 暴 力 的 我 想 問 政 府, 如 果 我 們 既 不 就 基 本 法 第 二 十 三 條 立 法, 亦 不 把 全 國 獨 立 黨 這 些 宣 揚 暴 力 的 組 織 列 為 反 恐 條 例 下 的 恐 怖 組 織, 當 局 又 如 何 能 夠 有 效 打 擊 這 些 勢 力 使 其 不 會 不 斷 壯 大, 以 及 確 保 有 關 人 等 不 會 在 香 港 從 事 恐 怖 活 動 呢? 保 安 局 局 長 : 主 席, 警 隊 是 依 法 執 法 的 隊 伍, 所 關 注 的 是 所 有 違 法 行 為 我 必 須 強 調, 互 聯 網 並 非 一 個 無 法 可 依 的 虛 擬 世 界 根 據 香 港 現 行 法 律, 大 部 分 針 對 現 實 世 界 用 以 防 止 罪 行 的 法 例 均 適 用 於 互 聯 網, 而 警 方 亦 不 時 提 醒 市 民 不 要 以 身 試 法 警 方 如 發 現 任 何 與 互 聯 網 有 關 的 違 法 行 為, 一 定 會 跟 進 調 查, 並 在 適 當 時 候 採 取 果 斷 的 執 法 行 動 事 實 上, 如 果 有 任 何 人 有 犯 罪 或 不 誠 實 意 圖 而 取 用 電 腦, 包 括 在 互 聯 網 上 發 表 恐 嚇 信 息, 以 及 在 互 聯 網 上 慫 恿 其 他 人 作 出 違 法 行 為, 根 據 刑 事 罪 行 條 例 第 161 條, 即 屬 違 法 關 於 第 161 條, 我 記 得 立 法 會 議 員 亦 曾 表 示 關 注, 而 我 們 亦 曾 在 保 安 事 務 委 員 會 會 議 上 進 行 詳 細 討 論 至 於 葛 議 員 在 補 充 質 詢 第 二 部 分 提 到 的 反 恐 條 例, 我 在 主 體 答 覆 中 亦 指 出, 當 我 們 經 過 調 查 取 得 證 據, 並 認 為 情 況 合 適 時, 根 據 反 恐 條 例 第 5 條, 行 政 長 官 可 向 法 院 提 出 申 請, 要 求 作 出 命 令 指 明 某 人 或 組 織 為 恐 怖 分 子 或 與 恐 怖 分 子 有 聯 繫 者 我 們 會 否 採 取 這 類 行 動... 當 然, 要 經 過 調 查, 以 及 在 尋 求 法 律 意 見 後, 我 們 才 會 決 定 是 否 引 用 相 關 條 例 來 處 理 郭 家 麒 議 員 : 主 席, 對 於 鼓 吹 恐 怖 主 義 或 全 國 獨 立 黨 等 組 織, 我 們 當 然 擔 心 根 據 6 月 17 日 的 一 則 報 道, 有 一 位 網 民 找 到 全 國 獨 立 黨 其 中 一 個 活 躍 分 子 張 漢 賢 的 網 址 其 實 是 來 自 中 國 銀 行 大 廈 的 巧 合

71 立 法 會 2015 年 7 月 8 日 9981 地, 中 國 銀 行 大 廈 亦 是 行 政 會 議 成 員 張 志 剛 任 總 裁 的 一 國 兩 制 研 究 中 心 的 地 方 如 是 者, 有 人 擔 心 是 否 有 人 設 局, 以 及 事 件 是 否 涉 及 政 治 目 的 局 長 剛 才 一 直 不 肯 透 露 詳 情, 是 否 由 於 他 擔 心 如 果 我 們 順 藤 摸 瓜, 便 會 將 一 國 兩 制 研 究 中 心 或 行 政 會 議 成 員 牽 涉 在 內, 令 他 們 感 到 尷 尬 呢? 否 則 的 話, 是 否 有 其 他 原 因 呢? 保 安 局 局 長 : 我 相 信, 議 員 的 補 充 質 詢 反 映 出 他 對 我 剛 才 的 答 覆 存 在 相 當 大 的 誤 解 議 員 剛 才 提 出 的 事 件, 我 相 信 報 章 已 作 出 跟 進 報 道, 而 相 關 機 構 亦 已 經 立 刻 發 表 聲 明, 指 他 們 被 人 誣 衊, 實 情 是 絕 無 其 事 的 我 相 信, 相 關 機 構 提 出 如 此 有 力 的 反 駁 和 澄 清, 足 以 使 香 港 整 體 社 會 和 市 民 理 解 真 相 郭 家 麒 議 員 : 主 席, 換 言 之, 局 長 是 否 認 為, 如 果 涉 嫌 機 構 已 自 行 作 出 澄 清 便 無 須 調 查 呢? 局 長 是 否 認 為, 即 使 有 關 人 士 涉 嫌 與 一 件 如 此 嚴 重 的 恐 怖 事 件 有 關, 由 於 他 是 一 名 重 要 人 物 或 權 貴, 只 要 他 發 表 聲 明 便 可 作 罷, 無 須 調 查 呢? 主 席 : 郭 議 員, 我 已 經 多 次 提 醒 議 員, 質 詢 環 節 不 容 進 行 辯 論 局 長 已 經 作 答 如 果 你 不 滿 意, 請 循 其 他 途 徑 跟 進 郭 家 麒 議 員 : 主 席, 局 長 並 沒 有 答 覆 我 他 會 否 進 行 調 查, 以 及 是 否 由 於 他 擔 心 引 起 某 些 人 尷 尬 而 不 進 行 調 查 主 席 : 郭 議 員, 你 剛 才 並 非 提 出 這 項 問 題 請 再 次 輪 候 提 問 何 秀 蘭 議 員 : 主 席, 局 長 在 主 體 答 覆 最 後 一 段 表 示 我 不 會 評 論 個 別 案 件 或 個 別 人 士 或 組 織 的 行 為 但 是, 警 方 當 天 一 公 布 此 事 時, 他 們 便 用 本 土 激 進 派 來 形 容 涉 案 組 織 其 實, 這 標 籤 便 是 一 種 評 論, 並 且 產 生 一 種 效 果, 便 是 抹 黑 所 有 自 稱 從 事 本 土 活 動 的 組 織, 包 括 由 朱 凱 迪 領 導 的 只 是 鼓 勵 民 主 參 與 城 規 的 土 地 正 義 聯 盟 他 們 亦 被 這 描 述 抹 黑

72 9982 立 法 會 2015 年 7 月 8 日 請 問 局 長, 他 會 否 訓 誡 新 任 警 務 處 處 長 在 日 後 發 布 新 聞 時 要 恪 守 客 觀 和 準 確 的 原 則 呢? 保 安 局 局 長 : 何 議 員, 我 亦 有 在 電 視 上 收 看 警 方 當 天 ( 即 6 月 15 日 ) 的 記 者 招 待 會 整 個 過 程 我 記 得 有 關 警 務 人 員 在 記 者 招 待 會 上 只 提 及 其 間 有 人 聲 稱 自 己 屬 於 一 個 本 地 激 進 組 織 這 是 警 方 給 予 的 平 實 回 應, 亦 是 平 實 的 說 法 我 不 理 解 為 何 何 議 員 可 以 把 我 們 在 向 傳 媒 講 述 一 宗 案 件 時 所 給 予 的 平 實 說 法 引 申 至 她 所 想 到 的 一 切 一 切 這 次 的 記 者 招 待 會 是 公 開 的, 並 非 我 們 靜 悄 悄 地 跟 甲 君 乙 君 說, 而 是 全 港 市 民 均 可 以 聽 到 的 全 港 市 民 對 於 警 方 當 天 在 記 者 招 待 會 上 所 說 的 話 有 何 感 覺, 我 相 信 他 們 會 作 出 公 正 的 評 論 何 秀 蘭 議 員 : 主 席, 正 正 由 於 這 次 記 者 招 待 會 是 公 開 的, 但 警 方 卻 毫 不 避 嫌 地 用 上 激 進 本 土 這 些 會 令 人 誤 會 的 字 眼, 所 以 我 在 剛 才 的 補 充 質 詢 中... 主 席 : 何 議 員, 局 長 剛 才 已 經 作 答 何 秀 蘭 議 員 : 主 席, 我 剛 才 的 補 充 質 詢 是 : 局 長 會 否 訓 誡 警 務 處 處 長 在 日 後 發 布 新 聞 時 要 恪 守 客 觀 和 準 確 的 原 則 呢? 不 論 他 對 該 次 的 記 者 招 待 會 的 觀 感 如 何, 他 亦 必 須 提 醒 警 務 處 處 長 主 席 : 局 長, 你 有 否 補 充? 保 安 局 局 長 : 主 席, 我 認 為 有 關 警 務 人 員 當 天 所 說 的 話 是 客 觀 公 正 和 持 平 的 鍾 樹 根 議 員 : 主 席, 我 的 補 充 質 詢 是 這 樣 的 雖 然 港 獨 現 時 尚 未 成 氣 候, 但 我 們 必 須 防 患 於 未 然 很 多 人 皆 支 持 和 同 意 香 港 需 要 盡 快 就 基 本 法 第 二 十 三 條 立 法 對 於 就 基 本 法 第 二 十 三 條 立 法, 政 府 有 否 時 間 表 呢? 政 府 會 於 何 時 立 法 呢? 原 因 是, 鄰 近 的 澳 門 特 區 政 府 已 經 立 法 我 們 是 否 要 一 拖 再 拖, 令 法 律 出 現 灰 色 地 帶 和 漏 洞, 讓

73 立 法 會 2015 年 7 月 8 日 9983 港 獨 分 子 可 以 鑽 空 子, 繼 續 煽 動 和 宣 揚 港 獨 行 為 呢? 就 基 本 法 第 二 十 三 條 立 法, 是 香 港 的 責 任, 而 我 們 亦 相 信... 主 席 : 鍾 議 員, 請 不 要 發 表 議 論 鍾 樹 根 議 員 : 香 港 政 府 是 否 需 要 盡 快 立 法 呢? 主 席 : 你 已 經 提 出 了 補 充 質 詢, 請 讓 局 長 作 答 保 安 局 局 長 : 主 席,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有 憲 制 責 任, 根 據 基 本 法 第 二 十 三 條, 為 維 護 國 家 安 全 制 定 法 律 不 過, 現 屆 政 府 的 工 作 重 點 是 處 理 各 項 民 生 和 社 會 議 題 我 們 未 有 計 劃 就 基 本 法 第 二 十 三 條 立 法 日 後, 特 區 政 府 在 推 展 就 基 本 法 第 二 十 三 條 立 法 的 工 作 時, 會 充 分 諮 詢 社 會 各 界, 以 期 為 將 來 的 立 法 建 議 尋 求 廣 泛 共 識, 以 及 使 擬 議 的 法 律 條 文 符 合 基 本 法 的 相 關 規 定 主 席 : 本 會 就 這 項 質 詢 已 用 了 22 分 30 秒 第 五 項 質 詢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國 家 安 全 法 對 香 港 的 影 響 5. 何 秀 蘭 議 員 : 主 席, 據 報, 全 國 人 民 代 表 大 會 常 務 委 員 會 ( 下 稱 人 大 常 委 會 ) 上 星 期 通 過 了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國 家 安 全 法 ( 下 稱 新 國 安 法 ), 當 中 第 十 一 條 第 二 款 及 第 四 十 條 第 三 款 提 及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 下 稱 特 區 ), 並 訂 明 特 區 居 民 和 政 府 就 國 家 安 全 須 負 上 與 內 地 公 民 等 同 的 共 同 義 務, 這 是 內 地 首 次 採 取 此 方 式 立 法 有 本 地 新 聞 團 體 指 出, 新 國 安 法 提 及 特 區, 是 違 背 一 個 國 家, 兩 種 制 度 方 針 的, 而 新 國 安 法 中 有 關 國 家 安 全 的 定 義, 遠 遠 超 出 關 於 國 家 安 全 言 論 自 由 和 獲 取 信 息 自 由 的 約 翰 尼 斯 堡 原 則, 嚴 重 侵 擾 市 民 的 表 達 自 由 該 等 團 體 又 指 出, 該 法 例 一 旦 獲 通 過, 若 有 人 在 特 區 作 出 不 違 反 香 港 法 例 但 違 反 新 國 安 法 的 行 為, 例 如 高 呼 結 束 一 黨 專 政 的 口 號, 內 地 當 局 可 在 他 們 進 入 內 地 後 按 新 國 安 法 對 他 們 採 取 執 法 行 動 就 此, 政 府 可 否 告 知 本 會 :

74 9984 立 法 會 2015 年 7 月 8 日 ( 一 ) 有 否 評 估 在 新 國 安 法 通 過 後, 上 述 兩 項 條 文 將 如 何 在 特 區 實 施 ; 特 區 政 府 可 否 確 定 不 會 因 應 新 國 安 法 的 通 過, 而 就 基 本 法 第 二 十 三 條 立 法 ; 鑒 於 有 新 聞 團 體 指 出, 新 國 安 法 中 涉 及 國 家 安 全 的 違 法 行 為 超 越 按 基 本 法 第 二 十 三 條 特 區 應 自 行 立 法 禁 止 的 行 為 的 範 圍, 特 區 是 否 必 須 按 新 國 安 法 中 的 定 義 界 定 國 家 安 全 ; ( 二 ) 有 否 計 劃 就 新 國 安 法 對 特 區 的 影 響 進 行 研 究, 以 及 收 集 和 向 人 大 常 委 會 反 映 港 人 的 意 見 ; 若 有, 詳 情 及 時 間 表 為 何 ; 若 否, 原 因 為 何 ; 及 ( 三 ) 鑒 於 有 新 聞 團 體 指 出, 根 據 新 國 安 法 第 七 十 七 和 第 七 十 八 條, 內 地 公 民 須 主 動 配 合 國 家 機 關 有 關 國 家 安 全 的 調 查, 提 供 線 索, 有 否 評 估 在 共 同 義 務 的 條 款 下, 港 人 須 要 履 行 該 等 條 文 所 述 責 任 是 否 違 背 在 本 地 奉 行 的 普 通 法 下 舉 證 責 任 在 於 控 方 的 原 則, 以 及 一 個 國 家, 兩 種 制 度 方 針 ; 若 有, 結 果 為 何 ; 特 區 政 府 會 否 向 人 大 常 委 會 反 映 上 述 新 聞 團 體 的 憂 慮? 保 安 局 局 長 : 主 席, 就 何 議 員 的 質 詢, 我 綜 合 答 覆 如 下 : 第 十 二 屆 全 國 人 大 常 委 會 第 十 五 次 會 議 於 本 年 7 月 1 日 表 決 通 過 了 國 家 安 全 法 國 家 安 全 法 涵 蓋 範 圍 十 分 廣 泛, 包 括 政 治 安 全 國 土 安 全 軍 事 安 全 文 化 安 全 科 技 安 全 等 11 個 領 域 國 家 安 全 法 共 有 7 章, 對 維 護 國 家 安 全 的 任 務 與 職 責, 國 家 安 全 制 度, 國 家 安 全 保 障, 公 民 組 織 的 義 務 和 權 利 等 多 方 面 進 行 了 規 定 國 家 安 全 法 其 中 兩 條 文 提 到 香 港, 分 別 為 第 十 一 條 第 二 款 : 維 護 國 家 主 權 統 一 和 領 土 完 整 是 包 括 港 澳 同 胞 和 台 灣 同 胞 在 內 的 全 體 中 國 人 民 的 共 同 義 務 ; 及 第 四 十 條 第 三 款 :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應 當 履 行 維 護 國 家 安 全 的 責 任 何 議 員 詢 問 上 兩 項 條 文 將 如 何 在 特 區 實 施 全 國 人 大 常 委 會 法 制 工 作 委 員 會 鄭 淑 娜 副 主 任 在 7 月 1 日 的 新 聞 發 布 會 中 解 釋, 全 國 性 法 律 除 列 於 基 本 法 附 件 三 外, 不 在 特 區 實 施 鄭 副 主 任 也 說, 香 港 特

75 立 法 會 2015 年 7 月 8 日 9985 別 行 政 區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是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不 可 分 離 的 部 分, 是 直 轄 於 中 央 人 民 政 府 享 有 高 度 自 治 權 的 地 方 行 政 區 域, 按 照 憲 法 和 基 本 法 規 定, 負 有 維 護 國 家 安 全 的 責 任 對 兩 個 特 別 行 政 區 和 港 澳 同 胞 維 護 國 家 安 全 的 責 任 提 出 原 則 要 求 是 必 要 的, 符 合 憲 法 和 基 本 法 的 規 定 她 又 說, 國 家 安 全 法 對 香 港 和 澳 門 兩 個 特 別 行 政 區 履 行 維 護 國 家 安 全 的 責 任 作 了 原 則 性 規 定, 兩 個 基 本 法 ( 即 港 澳 的 基 本 法 ) 第 二 十 三 條 對 特 區 應 自 行 立 法 維 護 國 家 安 全 也 作 出 了 規 定 同 日,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政 府 發 表 了 聲 明, 知 悉 全 國 人 大 常 委 會 通 過 國 家 安 全 法, 有 關 法 律 不 在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實 施 聲 明 亦 指 出,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有 維 護 國 家 安 全 的 責 任, 此 責 任 是 按 照 基 本 法 第 二 十 三 條 的 規 定, 通 過 本 地 立 法 履 行 本 屆 政 府 未 有 計 劃 就 基 本 法 第 二 十 三 條 立 法 行 政 長 官 在 同 日 接 受 傳 媒 提 問 時 亦 重 申, 人 大 常 委 會 通 過 了 國 家 安 全 法, 這 部 全 國 性 法 律 不 在 香 港 實 施 香 港 作 為 國 家 一 部 分, 有 責 任 和 義 務 維 護 國 家 安 全, 而 履 行 這 些 義 務 和 責 任 的 方 式, 是 通 過 基 本 法 第 二 十 三 條 規 定 的 本 地 立 法, 本 屆 政 府 沒 有 計 劃 就 第 二 十 三 條 立 法 由 於 國 家 安 全 法 不 在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實 施, 本 屆 政 府 也 未 有 計 劃 就 基 本 法 第 二 十 三 條 立 法, 特 區 政 府 沒 有 需 要 就 國 家 安 全 法 的 範 圍 國 家 安 全 的 定 義, 以 及 國 家 安 全 法 個 別 條 款 等 作 研 究 或 評 估 國 家 安 全 法 重 申 特 區 維 護 國 家 安 全 的 憲 制 責 任, 符 合 國 家 憲 法 及 基 本 法 的 規 定, 也 符 合 特 區 的 實 際 情 況 主 席, 自 回 歸 以 來, 中 央 政 府 及 特 區 政 府 一 向 嚴 格 依 照 基 本 法 辦 事 根 據 基 本 法 第 十 八 條, 全 國 性 法 律 除 列 於 附 件 三 者 外, 不 在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實 施 而 要 將 全 國 性 法 律 適 用 於 香 港, 則 須 由 全 國 人 民 代 表 大 會 常 務 委 員 會 徵 詢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基 本 法 委 員 會 和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政 府 的 意 見 後, 才 對 列 於 基 本 法 附 件 三 的 法 律 作 出 增 減 而 且, 任 何 列 入 附 件 三 的 法 律, 限 於 有 關 國 防 外 交 和 其 他 按 基 本 法 規 定 不 屬 於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自 治 範 圍 的 法 律 此 外, 基 本 法 第 二 十 二 條 訂 明, 中 央 人 民 政 府 所 屬 各 部 門 各 省 自 治 區 直 轄 市 均 不 得 干 預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根 據 基 本 法 自 行 管 理 的 事 務 中 央 各 部 門 各 省 自 治 區 直 轄 市 如 需 在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設 立 機 構, 須 徵 得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政 府 同 意 並 經 中 央 人 民 政 府 批 准 中 央 各 部 門 各 省 自 治 區 直 轄 市 在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設 立 的 一 切 機 構 及 其 人 員 均 須 遵 守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的 法 律

76 9986 立 法 會 2015 年 7 月 8 日 自 回 歸 以 來, 特 區 政 府 一 直 嚴 格 按 照 基 本 法 和 一 國 兩 制 原 則, 維 持 與 中 央 政 府 及 其 他 內 地 部 門 的 聯 繫, 在 有 需 要 時 會 跟 有 關 人 員 接 觸 或 溝 通 香 港 與 內 地 的 執 法 機 關 互 相 尊 重 彼 此 執 法 的 權 責 兩 地 執 法 人 員 不 在 對 方 司 法 管 轄 區 執 法, 執 法 行 動 由 當 地 執 法 機 關 按 照 當 地 法 律 進 行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有 維 護 國 家 安 全 的 責 任, 這 是 按 照 基 本 法 第 二 十 三 條 的 規 定, 通 過 本 地 立 法 履 行 內 地 和 香 港 的 法 律 制 度 不 同, 以 香 港 法 律 來 處 理 相 關 事 宜 可 以 與 香 港 的 情 況 及 法 律 制 度 有 較 佳 配 合 和 銜 接 所 以 我 認 為 特 區 政 府 在 基 本 法 第 二 十 三 條 的 法 律 框 架 內 處 理 相 關 工 作 是 合 適 的 至 於 就 基 本 法 第 二 十 三 條 立 法, 向 來 是 香 港 特 區 的 憲 制 責 任 不 過, 現 時 特 區 政 府 的 工 作 重 點 是 處 理 各 項 民 生 和 社 會 議 題 本 屆 政 府 已 多 次 表 明 未 有 計 劃 就 基 本 法 第 二 十 三 條 立 法 政 府 理 解 市 民 對 基 本 法 第 二 十 三 條 立 法 的 關 注, 倘 若 日 後 特 區 政 府 推 展 有 關 立 法 工 作, 必 定 會 充 分 諮 詢 社 會 各 界, 讓 立 法 建 議 得 到 廣 泛 的 共 識 何 秀 蘭 議 員 : 主 席, 在 新 國 安 法 的 第 二 章, 由 第 十 九 條 到 第 三 十 二 條, 也 是 一 些 新 加 入 的 國 家 安 全 範 圍, 包 括 經 濟 金 融 能 源 糧 食 文 化 科 技 網 絡 民 族 宗 教 反 恐 社 會 環 境 核 能, 以 至 極 地 海 洋 外 太 空, 範 圍 十 分 廣 泛, 無 所 不 包, 但 卻 定 義 含 糊 中 港 兩 地 交 往 如 此 頻 繁, 我 們 在 香 港 受 兩 制 保 護, 享 有 言 論 表 達 自 由, 但 當 香 港 人 在 如 此 無 所 不 包 的 範 圍 下, 如 得 知 一 些 資 料, 被 視 為 危 害 國 家 安 全, 根 據 此 法 例 的 第 七 十 七 條 第 一 款 第 ( 二 ) 及 ( 三 ) 項, 他 們 便 要 負 起 一 個 共 同 責 任, 要 及 時 報 告 危 害 國 家 安 全 活 動 的 線 索, 並 如 實 提 供 所 知 悉 的 涉 及 危 害 國 家 安 全 活 動 的 證 據 但 是, 政 府 一 直 沒 有 向 香 港 人 解 釋, 這 種 可 能 性 的 存 在, 只 是 不 斷 叫 香 港 人 趕 快 回 到 內 地 工 作, 叫 香 港 人 回 去 發 展, 但 對 於 香 港 人 可 能 面 對 的 法 律 風 險, 竟 然 隻 字 不 提 現 時 特 區 政 府 是 否 代 中 央 政 府 解 釋 法 例, 完 全 排 除 這 種 港 人 返 回 內 地 會 被 拘 捕 的 可 能 性 呢? 保 安 局 局 長 : 主 席, 我 相 信 曾 經 看 過 國 家 安 全 法 的 人, 也 會 有 一 個 結 論, 便 是 這 是 一 項 原 則 性 的 全 國 法 律 當 然, 它 所 涵 蓋 的 範 圍 相 當 廣 闊, 正 如 我 剛 才 在 主 體 答 覆 中 指 出, 它 說 明 國 家 安 全 的 原 則 如 有 人 看 過 這 法 例 後, 我 相 信 大 家 也 會 認 同 一 件 事, 便 是 國 家 安 全 法

77 立 法 會 2015 年 7 月 8 日 9987 並 無 訂 立 新 的 刑 事 罪 行 或 新 的 處 罰 準 則 因 此, 任 何 人 如 身 處 內 地, 他 們 要 遵 守 的, 當 然 是 內 地 法 律 我 亦 相 信 任 何 人 回 到 內 地, 甚 至 世 界 上 其 他 地 方, 大 家 也 會 有 一 種 認 知, 便 是 需 要 遵 守 當 地 的 法 律 主 席 : 請 重 複 你 的 補 充 質 詢 何 秀 蘭 議 員 : 我 剛 才 是 問 局 長, 是 否 排 除 港 人 在 香 港 做 合 法 的 行 為, 但 回 到 內 地 一 定 不 會 被 拘 捕? 如 果 是, 請 你 說 一 定 排 除 ; 如 果 不 是, 亦 請 你 坦 白, 告 訴 公 眾 保 安 局 局 長 : 主 席, 我 已 經 說 得 很 清 楚, 我 現 在 再 說 一 次, 香 港 人 如 果 在 香 港 以 外 的 地 方, 應 當 遵 守 當 地 的 法 律 ; 如 果 他 違 反 當 地 的 法 律, 他 們 當 然 有 機 會 受 到 當 地 法 律 的 制 裁 這 是 普 通 不 過 的 常 識, 不 存 在 何 議 員 所 提 出 的 問 題 張 國 柱 議 員 : 局 長 沒 有 向 我 們 和 香 港 人 詳 細 解 釋, 如 果 一 個 人 在 香 港 並 無 違 反 任 何 香 港 法 律, 例 如 一 名 記 者 報 道 一 些 香 港 的 事 情, 而 該 事 情 可 能 關 於 港 獨 或 某 些 團 體 提 到 結 束 一 黨 專 政 他 在 香 港 並 沒 有 問 題, 但 如 果 該 名 記 者 回 國 內 採 訪, 而 國 內 有 人 問 他 在 香 港 所 報 道 的 事 情, 當 中 的 相 關 人 物 是 誰, 究 竟 該 名 記 者 應 否 將 這 些 事 告 訴 國 內 的 公 安 呢? 如 果 他 不 說, 他 有 否 違 反 維 護 國 家 安 全 的 義 務 呢? 如 果 他 說, 他 可 能 沒 有 事, 但 又 會 否 觸 犯 香 港 法 例, 例 如 有 關 泄 露 個 人 資 料 的 法 例? 該 名 記 者 是 難 以 處 理 當 時 的 情 況 我 相 信 局 長 今 天 難 以 回 答 我 的 補 充 質 詢, 不 過, 局 長 能 否 向 中 央 澄 清, 然 後 向 香 港 市 民 說 得 清 楚 一 點, 是 便 說 是, 不 是 便 說 不 是 呢? 保 安 局 局 長 : 我 相 信 所 有 傳 媒 朋 友 均 有 足 夠 的 知 識 和 智 慧 來 處 理 自 己 的 工 作, 無 須 我 們 在 這 裏 提 點 任 何 人 離 開 香 港, 到 另 外 的 地 方, 他 當 然 需 要 遵 守 當 地 的 法 律, 這 是 舉 世 認 同 的 常 識 標 準 張 國 柱 議 員 : 主 席, 我 相 信 我 剛 才 說 得 很 清 楚, 該 名 記 者 在 香 港 並 無 觸 犯 任 何 法 律, 但 他 回 國 內 採 訪 時, 被 問 及 時 不 知 如 何 回 答 那 麼 該 名 記 者 是 否 永 遠 不 回 內 地 工 作 呢? 我 很 想 局 長 提 供 清 楚 的 答 覆

78 9988 立 法 會 2015 年 7 月 8 日 當 然 不 是 今 天 但 是, 可 能 稍 後 他 與 中 央 商 討 請 示 過 中 央, 知 道 結 果 後 告 訴 我 們 而 已 主 席 : 局 長, 你 有 否 補 充? 保 安 局 局 長 : 主 席, 我 相 信 我 已 非 常 明 確 地 解 答 議 員 的 補 充 質 詢 毛 孟 靜 議 員 ( 譯 文 ): 保 安 局 局 長 指 出 新 版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國 家 安 全 法 絶 無 新 增 罪 行, 我 認 為 局 長 的 說 法 可 能 有 誤 現 在 人 們 都 說, 身 處 中 國 內 地 的 人, 除 了 有 公 民 責 任 外, 現 時 還 要 依 照 法 律 規 定 告 發 他 人, 不 論 事 情 是 否 關 乎 政 治 或 政 治 人 物 我 的 問 題 是, 作 為 保 安 局 之 首, 作 為 保 安 局 局 長, 他 是 否 沒 有 責 任 去 嘗 試 告 訴 香 港 記 者, 在 中 國 內 地 應 如 何 進 行 採 訪 工 作? 我 所 指 的 香 港 記 者, 也 包 括 完 全 的 香 港 人, 即 非 華 裔 的 香 港 永 久 居 民 他 們 在 中 國 內 地 採 訪 時, 應 如 何 行 事? 保 安 局 局 長 : 主 席, 我 相 信 毛 議 員 的 補 充 質 詢 和 張 國 柱 議 員 剛 才 的 補 充 質 詢 基 本 上 一 樣 任 何 人 均 須 遵 從 所 在 地 方 所 實 施 的 法 律, 否 則, 他 們 可 能 會 受 到 當 地 法 律 制 裁, 這 是 放 諸 四 海 皆 準 的 道 理 例 如 某 一 個 國 家 或 地 區, 因 為 宗 教 或 其 他 原 因, 在 法 律 上 有 些 禁 忌 或 規 範, 身 在 當 地 的 人, 無 論 他 是 甚 麼 國 籍 甚 麼 身 份 甚 麼 種 族, 我 相 信 他 們 都 會 避 免 觸 犯 相 關 的 禁 忌 和 法 律 因 此, 我 覺 得 我 們 每 一 個 人 只 要 手 持 這 把 尺, 大 家 自 然 可 以 理 解 到 自 己 應 該 怎 樣 做 或 可 以 怎 樣 做 毛 孟 靜 議 員 ( 譯 文 ): 他 沒 有 回 答 我 的 質 詢 他 的 意 思 是 不 是 說, 他 沒 有 任 何 責 任 協 助 保 障 香 港 記 者 在 中 國 內 地 的 安 全? 主 席 : 毛 議 員, 局 長 已 經 作 答 如 果 你 不 滿 意, 請 循 其 他 途 徑 跟 進 蔣 麗 芸 議 員 : 主 席, 局 長 剛 才 說 國 家 安 全 法 適 用 於 香 港, 但 不 會 在 香 港 實 施 至 於 基 本 法 第 二 十 三 條, 亦 不 知 道 是 否 會 立 法 或 於 何 時 立 法

79 立 法 會 2015 年 7 月 8 日 9989 目 前, 香 港 實 施 的 基 本 法 賦 予 市 民 擁 有 言 論 集 會 遊 行 示 威 等 各 種 權 利 但 是, 近 年 確 實 看 到 這 些 權 利 有 被 濫 用 之 勢, 特 別 在 一 些 遊 行 中, 經 常 看 到 有 些 人 拿 着 龍 獅 旗, 鼓 吹 港 獨 對 於 這 些 鼓 吹 港 獨 而 進 行 的 實 質 行 動, 我 們 目 前 無 法 根 據 國 家 安 全 法 或 基 本 法 第 二 十 三 條 作 規 管 我 想 知 道 當 局 如 何 處 理 這 些 情 況 是 否 完 全 不 理 會, 繼 續 讓 這 些 港 獨 行 為 鼓 吹 下 去 呢? 保 安 局 局 長 : 蔣 麗 芸 議 員, 我 剛 才 回 答 鍾 樹 根 議 員 的 質 詢 時 已 經 清 楚 說 明, 香 港 所 有 的 居 民 在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享 有 言 論 及 集 會 的 自 由 香 港 亦 有 本 地 的 法 例, 要 求 參 加 這 些 集 會 的 人 士 遵 守 一 些 規 定, 而 相 關 的 規 定, 亦 曾 受 到 法 律 的 挑 戰, 由 初 級 的 法 院 一 直 審 理 至 終 審 法 院 終 審 法 院 就 相 關 的 規 定, 已 經 作 出 明 確 的 判 決 任 何 人 在 香 港 只 要 遵 守 香 港 今 天 實 行 的 法 律, 他 們 便 可 以 根 據 法 律, 受 到 言 論 自 由 的 保 障 相 反, 任 何 人 如 果 其 行 為 違 反 香 港 的 法 律, 我 們 的 執 法 機 關 是 有 責 任 處 理 調 查 及 搜 證 經 過 這 些 步 驟 後, 他 們 亦 都 會 徵 詢 法 律 意 見, 然 後 決 定 是 否 採 取 檢 控 的 行 動 假 若 出 現 檢 控 行 動, 最 終 亦 是 由 法 庭, 而 不 是 一 個 執 法 機 關 來 決 定 被 告 人 是 否 有 罪 如 果 法 庭 判 處 被 告 人 罪 名 成 立, 被 告 人 會 受 到 相 關 的 法 律 制 裁, 這 個 便 是 我 們 的 制 度 香 港 的 執 法 機 關 一 向 秉 承 這 個 宗 旨 來 維 持 社 會 的 秩 序 和 治 安 至 於 蔣 議 員 剛 才 提 到, 有 些 人 手 持 某 種 旗 幟 遊 行 我 相 信 剛 才 我 已 經 作 出 回 覆, 所 以 我 在 此 不 再 重 新 表 述 主 席 : 本 會 就 這 項 質 詢 已 用 了 超 過 22 分 鐘 尚 有 多 位 議 員 在 輪 候 提 問, 請 各 位 循 其 他 途 徑 跟 進 最 後 一 項 口 頭 質 詢 執 法 部 門 使 用 公 共 資 源 6. 范 國 威 議 員 : 主 席, 本 人 近 日 接 獲 市 民 投 訴, 他 們 發 現 在 本 年 6 月 14 日 由 民 間 人 權 陣 線 發 起 的 反 袋 住 先 遊 行 進 行 期 間, 有 多 輛 警 車 停 泊 於 遊 行 起 點 附 近 的 皇 仁 書 院 操 場 內, 並 有 警 務 人 員 在 該 學 校 的 正 門 出 入 該 等 市 民 質 疑 警 方 是 否 有 權 徵 用 官 立 學 校 的 設 施 執 行 警 務 工 作 就 此, 政 府 可 否 告 知 本 會 :

80 9990 立 法 會 2015 年 7 月 8 日 ( 一 ) 警 方 於 本 年 6 月 14 日 徵 用 皇 仁 書 院 內 哪 些 設 施, 以 及 徵 用 該 等 設 施 作 何 用 途 ; ( 二 ) 警 方 徵 用 並 非 由 該 處 管 轄 的 公 共 資 源 以 執 行 警 務 工 作 的 法 律 基 礎, 以 及 有 關 的 批 准 程 序 和 準 則 為 何 ; 及 ( 三 ) 鑒 於 官 立 學 校 的 資 源 是 供 教 育 用 途, 警 方 或 其 他 執 法 部 門 在 借 用 官 立 學 校 或 其 他 政 府 部 門 的 資 源 時, 須 否 考 慮 該 等 資 源 的 既 定 用 途, 以 確 保 公 帑 用 得 其 所, 不 會 出 現 公 共 資 源 錯 配, 甚 至 向 執 法 部 門 傾 斜 的 情 況? 保 安 局 局 長 : 主 席, 就 范 議 員 的 質 詢, 現 綜 合 答 覆 如 下 : 根 據 警 隊 條 例 ( 香 港 法 例 第 232 章 ), 警 隊 的 職 責 是 採 取 合 法 措 施 以 規 管 在 公 眾 地 方 舉 行 的 遊 行 及 集 會 防 止 刑 事 罪 及 犯 法 行 為 的 發 生, 以 及 防 止 損 害 生 命 及 損 毀 財 產 等 警 方 在 處 理 公 眾 活 動 時, 會 因 應 個 別 活 動 的 目 的 性 質 參 與 人 數 及 警 方 過 往 處 理 同 類 活 動 的 策 略 和 經 驗 等, 作 出 風 險 評 估 及 制 訂 行 動 計 劃 和 應 變 方 案 在 規 劃 過 程 中, 警 方 若 認 為 基 於 行 動 需 要 而 須 借 用 公 共 或 私 人 機 構 的 設 施, 會 在 事 前 與 該 機 構 溝 通 並 徵 得 其 同 意, 以 及 致 力 減 低 對 該 機 構 的 影 響 事 實 上, 警 方 在 執 行 職 務 時 借 用 其 他 機 構 的 設 施, 是 一 個 慣 常 做 法 今 年 6 月 14 日 有 團 體 在 港 島 區 舉 辦 大 型 公 眾 遊 行, 由 維 多 利 亞 公 園 遊 行 至 立 法 會 綜 合 大 樓 由 於 主 辦 單 位 預 料 將 有 5 萬 人 參 與 遊 行, 而 維 多 利 亞 公 園 作 為 遊 行 的 起 點, 在 出 發 前 會 有 大 量 遊 行 人 士 聚 集, 警 方 因 而 需 要 在 該 處 部 署 足 夠 人 手 及 車 輛, 以 應 付 任 何 突 發 事 故 警 方 亦 因 此 需 要 在 維 多 利 亞 公 園 周 邊 找 尋 可 供 停 泊 警 車 的 地 方 當 天 為 讓 出 路 面 供 遊 行 人 士 使 用, 遊 行 起 點 附 近 及 沿 途 路 線 的 部 分 道 路 已 被 封 閉, 交 通 因 而 較 平 時 擠 塞 為 避 免 因 大 量 警 車 停 泊 在 道 路 上 而 加 劇 交 通 擠 塞, 警 方 在 事 前 徵 得 皇 仁 書 院 的 同 意 後, 在 6 月 14 日 借 用 了 皇 仁 書 院 內 近 皇 仁 舊 生 會 的 南 面 球 場 作 為 停 泊 警 車 之 用 警 方 亦 在 當 天 借 用 了 書 院 的 部 分 班 房 及 洗 手 間, 供 警 務 人 員 短 暫 休 息 時 使 用 我 必 須 指 出, 借 用 皇 仁 書 院 設 施 當 天 是 星 期 日, 學 生 不 用 上 課 同 時, 由 於 警 方 考 慮 到 可 能 會 有 同 學 或 校 友 在 當 天 使 用 書 院 設 施, 為 了 把 影 響 減 至 最 低, 當 天 警 方 借 用 了 書 院 的 南 面 球 場, 同 學 及 校 友 仍 可 使 用 書 院 另 一 個 球 場

81 立 法 會 2015 年 7 月 8 日 9991 據 我 了 解, 皇 仁 書 院 過 往 亦 曾 借 出 設 施 供 其 他 政 府 部 門 或 公 共 機 構 使 用, 例 如 用 作 選 舉 投 票 站 及 公 開 考 試 場 地 除 皇 仁 書 院 外, 警 方 在 6 月 14 日 也 借 用 了 位 於 維 多 利 亞 公 園 周 邊 的 其 他 機 構 的 設 施 一 般 而 言, 公 共 設 施 在 不 同 時 候 可 作 多 種 用 途 官 立 學 校 屬 政 府 地 方, 其 他 政 府 部 門 如 有 需 要, 也 可 與 有 關 官 立 學 校 聯 絡 申 請 使 用 校 舍 執 法 部 門 在 借 用 公 共 設 施 前, 必 會 就 多 項 因 素 包 括 設 施 的 既 有 用 途 作 出 周 詳 考 慮, 確 保 政 府 資 源 用 得 其 所 主 席, 警 方 在 處 理 公 眾 活 動 時 基 於 行 動 需 要 而 借 用 公 共 或 私 人 機 構 的 設 施, 是 為 了 履 行 其 法 定 職 責 及 維 護 社 會 利 益, 確 保 公 共 安 全 和 公 共 秩 序 一 直 以 來, 社 會 不 同 機 構 都 明 白 警 方 執 行 職 務 時 的 需 要, 並 樂 意 在 可 行 的 情 況 下 作 出 配 合 我 藉 此 機 會 衷 心 感 謝 各 個 以 往 曾 向 警 方 借 出 設 施 的 機 構 這 種 警 民 合 作 的 精 神 至 關 重 要, 亦 是 維 持 社 會 治 安 的 基 石 警 隊 的 責 任 是 服 務 社 會 大 眾, 我 希 望 警 隊 和 市 民 的 合 作 在 將 來 能 夠 繼 續 加 強, 而 警 隊 的 工 作 亦 繼 續 得 到 市 民 的 支 持 和 肯 定 范 國 威 議 員 : 主 席, 局 長 沒 有 直 接 回 答 我 提 出 的 質 詢 自 從 2003 年 七 一 遊 行 50 萬 人 上 街 後, 過 去 10 多 年 有 多 次 七 一 遊 行 的 參 與 人 數 是 數 以 十 萬 計 當 然 包 括 今 年 但 警 方 都 沒 有 如 局 長 剛 才 所 說 般, 因 泊 車 位 不 足 而 徵 用 學 校 局 長 可 否 清 楚 具 體 簡 單 直 接 地 回 答, 今 年 6 月 14 日 由 民 陣 發 起 的 遊 行, 有 甚 麼 如 他 口 中 所 指 的 行 動 需 要, 以 致 其 做 法 跟 過 往 12 年 的 七 一 遊 行 有 所 區 別? 為 甚 麼 警 方 有 這 樣 的 安 排 呢? 市 民 擔 心 警 方 這 做 法 會 把 學 校 變 成 警 方 的 秘 密 基 地, 部 署 大 量 警 員, 放 置 盾 牌 催 淚 彈, 甚 至 橡 膠 子 彈 等 裝 備 請 局 長 直 接 回 答 保 安 局 局 長 : 答 案 很 簡 單, 警 方 每 次 處 理 遊 行 示 威 的 時 候, 都 會 因 為 我 剛 才 在 主 體 答 覆 提 及 的 原 因, 需 要 在 遊 行 場 地 周 邊 借 用 一 些 其 他 機 構 的 設 施 停 泊 警 方 的 車 輛 如 果...( 有 人 在 席 間 說 話 )... 亦 不 是 每 一 次 每 一 間 機 構 都 會 借 出 地 方, 原 因 有 很 多, 例 如 某 機 構 當 天 或 某 時 段 需 要 舉 行 活 動, 便 無 法 借 出 地 方 這 是 直 接 答 覆 范 議 員 的 質 詢 的 第 一 點 第 二 點 是, 當 天 警 方 借 用 了 一 個 足 球 場 的 地 方 擺 放 車 輛, 我 已 很 清 楚 告 訴 議 員, 除 了 大 家 看 到 警 方 擺 放 的 車 輛 外, 警 方 亦 借 用 了 數 個 班 房 作 為 警 察 的 臨 時 休 息 室 同 時, 警 察 亦 需 要 使 用 洗 手 間, 因 此 亦 借 用 了 洗 手 間

82 9992 立 法 會 2015 年 7 月 8 日 梁 繼 昌 議 員 : 主 席, 我 先 作 利 益 申 報, 我 是 皇 仁 書 院 舊 生, 我 曾 就 警 方 當 天 為 何 借 用 這 麼 多 設 施 的 問 題 與 校 長 溝 通 局 長 在 主 體 答 覆 指 出, 警 方 當 天 借 用 了 書 院 的 部 分 班 房 及 洗 手 間, 供 警 務 人 員 短 暫 休 息 時 使 用 但 是, 當 局 有 沒 有 指 引, 界 定 警 察 在 課 室 內 可 以 做 甚 麼 或 不 可 以 做 甚 麼, 他 們 會 否 在 班 房 內 抺 槍 檢 查 槍 械 或 貯 存 一 些 武 器 呢? 局 長 說 星 期 日 沒 有 同 學 回 校, 其 實 這 是 不 正 確 的, 很 多 同 學 都 會 在 星 期 日 回 校 溫 習 當 局 會 否 覺 得 這 樣 佔 用 班 房 對 同 學 不 公 平 呢? 保 安 局 局 長 : 警 方 借 用 皇 仁 書 院 時 曾 與 校 方 聯 絡, 亦 得 到 校 方 首 肯, 然 後 由 校 方 撥 出 一 些 地 方 供 警 方 使 用, 我 看 不 到 校 方 不 曾 就 警 方 借 用 那 些 地 方 時 可 能 產 生 一 如 剛 才 梁 議 員 所 說 的 情 況 作 出 考 慮 我 已 經 說 得 很 清 楚, 警 方 當 天 借 用 了 數 個 班 房 供 前 線 警 務 人 員 作 短 暫 休 息, 以 及 借 用 了 洗 手 間, 就 止 於 此 主 席 : 請 重 複 你 的 補 充 質 詢 梁 繼 昌 議 員 : 局 長 有 否 向 教 育 局 局 長 施 加 壓 力, 借 出 校 舍... 主 席 : 梁 議 員, 這 並 非 你 剛 才 提 出 的 問 題 你 可 以 再 次 輪 候, 稍 後 再 提 問 我 現 在 先 請 陳 志 全 議 員 提 出 補 充 質 詢 陳 志 全 議 員 : 主 席, 局 長 剛 才 指 皇 仁 書 院 以 往 亦 曾 借 出 校 舍 作 選 舉 投 票 站 及 公 開 考 試 場 地, 但 借 用 這 類 設 施 有 一 定 程 序, 亦 有 通 告 通 知 所 有 持 份 者, 包 括 學 生 及 家 長 今 次 借 用 設 施 事 件 引 起 很 大 風 波, 原 因 是 學 生 或 舊 生 經 過 學 校 時 以 為 發 生 嚴 重 罪 案, 又 或 不 知 道 警 方 有 甚 麼 搞 作 局 長 有 沒 有 檢 討 過 有 關 過 程, 有 沒 有 通 知 相 關 持 份 者, 有 沒 有 充 足 時 間 讓 他 們 知 道 此 事, 而 不 是 如 突 襲 般 只 作 一 天 半 天 的 通 知, 甚 或 即 場 通 知, 令 他 們 未 能 通 知 受 影 響 的 人 呢? 保 安 局 局 長 : 主 席, 警 方 曾 與 相 關 書 院 的 負 責 人 聯 絡, 提 出 我 們 的 要 求 讓 他 們 考 慮, 在 獲 得 他 們 的 答 允 後, 警 方 才 使 用 借 出 的 場 地 我 相 信 校 方 在 考 慮 警 方 的 要 求 時, 有 他 們 的 考 慮 因 素, 至 於 有 甚 麼 考 慮 因 素, 我 不 會 猜 測, 我 們 只 是 在 得 到 校 方 的 同 意 後 借 用 其 地 方 莫 說 是 學 校, 即 使 是 其 他 機 構, 警 方 在 提 出 同 樣 的 借 用 要 求 時, 我 們 也 是 這

83 立 法 會 2015 年 7 月 8 日 9993 樣 做 的 至 於 被 要 求 借 用 地 方 的 相 關 機 構 會 作 出 甚 麼 考 慮 有 甚 麼 要 求, 我 相 信 他 們 自 會 作 出 合 適 的 考 慮 和 決 定 陳 志 全 議 員 : 局 長 只 是 在 重 複 之 前 的 說 話... 主 席 : 你 的 補 充 質 詢 是 否 未 獲 答 覆? 請 重 複 你 的 補 充 質 詢 陳 志 全 議 員 : 我 只 是 問 局 長, 今 次 借 用 皇 仁 書 院 的 要 求, 警 方 是 否 只 作 出 一 天 半 天 或 即 日 通 知, 令 他 們 無 法 通 知 持 份 者, 因 而 令 學 生 感 到 恐 慌, 不 知 道 學 校 發 生 了 甚 麼 事 情? 主 席 : 局 長, 可 否 就 通 知 時 間 作 補 充? 保 安 局 局 長 : 我 們 有 足 夠 的 時 間 作 出 通 知, 至 於 是 何 時 何 日, 我 沒 有 相 關 資 料 黃 毓 民 議 員 : 局 長 剛 才 的 意 思 是, 警 方 向 學 校 提 出 借 用 地 方, 既 然 學 校 說 可 以, 議 員 應 該 問 學 校 為 甚 麼 同 意 局 長 怎 可 以 如 此 不 負 責 任 呢? 那 是 警 隊 的 要 求, 大 石 壓 死 蟹 他 怎 可 以 如 此 不 負 責 任... 主 席 : 黃 議 員, 請 不 要 作 評 論 黃 毓 民 議 員 :... 你 先 聽 我 說... 主 席 : 請 不 要 發 表 議 論 黃 毓 民 議 員 :... 如 此 不 負 責 任, 他 的 意 思 是, 警 方 跟 學 校 借 用 地 方, 學 校 說 可 以, 大 家 應 該 問 學 校 為 甚 麼 同 意 這 是 甚 麼 態 度? 主 席, 警 方 應 該 十 分 感 激 校 方 借 出 地 方, 對 嗎? 正 如 局 長 在 主 體 答 覆 的 最 後 一 段 所 說...

84 9994 立 法 會 2015 年 7 月 8 日 主 席 : 黃 議 員, 請 不 要 再 發 表 議 論 黃 毓 民 議 員 :... 警 民 合 作, 對 嗎? 我 現 在 嚴 厲 譴 責 保 安 局 局 長 這 種 態 度,OK? 主 席 : 黃 議 員, 現 在 是 質 詢 環 節, 請 提 出 你 的 補 充 質 詢 黃 毓 民 議 員 : 我 的 補 充 質 詢 是, 局 長 這 種 做 法 令 神 人 共 憤, 為 何 部 署 警 察 在 學 校 呢? 主 席, 你 也 很 厲 害, 讓 警 察 進 入 立 法 會, 現 在 局 長 又 讓 警 察 進 入 學 校... 主 席 : 如 果 你 再 不 提 出 補 充 質 詢, 我 便 要 停 止 你 發 言 黃 毓 民 議 員 :... 周 圍 也 是 警 察 我 說 完 了 范 國 威 議 員 : 我 想 參 考 或 讓 其 他 機 構 可 以 參 考 一 些 資 料 局 長 剛 才 回 答 時 說, 過 去 曾 有 機 構 拒 絕 警 方 徵 用 地 方 的 要 求, 我 想 請 問 局 長 可 否 提 供 一 些 資 料, 由 2003 年 七 一 遊 行 至 今, 機 構 曾 經 拒 絕 警 方 徵 用 其 地 方 的 次 數 和 理 據, 讓 其 他 擔 心 日 後 可 能 受 壓 的 機 構 可 以 參 考 局 長 可 否 向 我 們 提 供 這 些 資 料? 保 安 局 局 長 : 主 席, 第 一, 我 需 要 非 常 明 確 地 指 出, 警 方 並 沒 有 徵 用 地 方 根 據 我 個 人 對 中 文 文 字 的 顯 淺 理 解, 借 用 和 徵 用 有 不 同 的 含 義 徵 用 是 要 求 對 方 提 供, 借 用 是 情 商 對 方, 是 否 願 意 借 一 些 地 方 給 我 們 使 用 警 方 需 要 進 行 行 動 時, 會 向 願 意 借 出 地 方 的 機 構 解 釋, 告 知 對 方 借 用 地 方 的 用 途... ( 有 議 員 坐 着 高 聲 發 言 ) 主 席 : 請 議 員 不 要 坐 着 高 聲 發 言

85 立 法 會 2015 年 7 月 8 日 9995 保 安 局 局 長 :... 如 果 對 方 同 意, 便 會 告 訴 我 們 可 以 借 用 多 少 地 方 需 要 注 意 甚 麼 情 況, 我 們 當 然 會 尊 重 對 方 的 意 見 至 於 范 議 員 問 警 方 過 去 曾 有 多 少 次 徵 用 地 方, 我 剛 才 已 經 說 得 很 清 楚, 我 們 並 沒 有 徵 用 地 方 或 許 我 這 樣 說, 關 於 機 構 認 為 不 宜 借 出 地 方 的 情 況, 我 們 並 沒 有 備 存 相 關 的 數 字 總 而 言 之, 我 們 有 一 個 十 分 簡 單 的 原 則, 便 是 當 我 們 認 為 需 要 借 用 一 些 地 方, 我 們 會 詢 問 相 關 機 構 主 事 人 可 否 提 供 協 助 如 果 對 方 願 意, 我 們 才 會 使 用 其 地 方 ; 如 果 對 方 說 對 不 起, 不 可 以 借 用, 不 管 對 方 有 否 闡 述 理 由, 也 不 要 緊, 因 為 地 方 是 別 人 的, 對 方 說 不 借 出, 便 是 不 借 出, 我 們 亦 無 須 繼 續 追 問 所 以, 我 看 不 到 為 何 會 引 致 被 要 求 借 出 地 方 的 機 構 產 生 被 施 壓 的 問 題 陳 志 全 議 員 : 主 席, 我 要 求 點 算 法 定 人 數 主 席 : 秘 書, 請 響 鐘 傳 召 議 員 返 回 會 議 廳 ( 在 傳 召 鐘 響 後, 多 位 議 員 返 回 會 議 廳 ) 主 席 : 范 議 員, 你 的 補 充 質 詢 是 否 未 獲 答 覆? 范 國 威 議 員 : 主 席, 局 長 剛 才 表 示 手 邊 沒 有 這 些 資 料, 我 想 請 問 局 長, 是 否 願 意 將 過 去 多 年 相 關 機 構 拒 絕 警 方 借 用 地 方 讓 警 方 使 用 或 布 防 的 數 字 和 理 據, 在 會 後 以 書 面 形 式 向 立 法 會 提 交? 主 席 : 局 長, 你 有 否 這 些 資 料? 保 安 局 局 長 : 主 席, 或 許 我 再 說 清 楚 一 點, 警 方 沒 有 備 存 范 議 員 所 要 求 的 資 料 葛 珮 帆 議 員 : 主 席, 我 相 信, 學 校 校 舍 其 實 也 是 社 會 資 源 的 一 部 分, 警 方 為 了 協 助 公 眾 遊 行 而 需 要 借 用 這 些 地 方 是 理 所 當 然 無 可 厚 非, 如 果 說 這 樣 便 是 政 治 介 入 校 園 的 話, 我 認 為 是 言 過 其 實...

86 9996 立 法 會 2015 年 7 月 8 日 主 席 : 請 提 出 你 的 補 充 質 詢 葛 珮 帆 議 員 : 我 想 問 一 問, 如 果 警 方 在 行 動 中 不 可 以 借 用 一 些 設 施 以 協 助 完 成 好 像 今 次 的 維 園 遊 行, 警 方 的 全 部 裝 備 是 否 要 放 置 在 街 道 上? 這 對 遊 行 管 理 有 何 影 響? 除 了 借 用 公 共 設 施, 其 實 警 方 有 否 其 他 方 法 進 行 遊 行 管 理? 保 安 局 局 長 : 警 方 在 處 理 遊 行 時, 有 責 任 使 遊 行 人 士 和 遊 行 的 秩 序 暢 順, 因 此 提 供 足 夠 人 手 維 持 秩 序 是 十 分 重 要 的 警 方 必 須 有 適 當 的 交 通 工 具 將 警 員 送 至 相 關 地 點 當 然, 我 們 可 以 把 所 有 警 車 停 泊 在 路 邊, 但 不 要 忘 記, 把 警 車 停 泊 在 路 邊 後, 如 果 地 點 位 處 遊 行 路 線, 便 會 阻 礙 遊 行 隊 伍 前 進 ; 如 果 停 泊 在 遊 行 周 邊 的 街 道, 便 會 阻 塞 該 處 的 交 通 因 為 一 般 遊 行 會 在 大 馬 路 上 進 行, 所 有 經 過 該 地 方 的 交 通 均 需 改 道, 所 以 最 有 效 的 方 法, 便 是 在 周 邊 的 地 方 尋 找 一 些 可 以 停 泊 車 輛 的 地 方 故 此, 我 們 一 向 的 做 法, 亦 並 非 只 有 范 議 員 所 指 出 的 這 次 做 法 我 們 一 向 的 做 法 是 視 乎 周 邊 環 境 可 提 供 甚 麼 地 方, 然 後 詢 問 該 地 方 的 管 理 人 是 否 願 意 提 供 協 助 借 出 地 方 這 是 我 們 會 作 出 的 行 動, 而 這 些 行 動 亦 不 是 只 在 今 天 才 開 始 做, 而 是 天 天 做, 時 時 做, 而 且 亦 有 需 要 這 樣 做 整 個 行 動 目 的 是 讓 警 方 能 夠 調 動 足 夠 人 力, 令 遊 行 暢 順 進 行... 黃 毓 民 議 員 : 主 席, 你 怎 可 以 讓 局 長 說 這 麼 長 的 時 間 規 程 問 題, 每 項 質 詢 只 有 19 分 鐘, 他 一 人 說 10 多 分 鐘, 為 甚 麼 不 讓 議 員 說 話? 主 席 : 黃 議 員, 你 提 出 的 並 非 規 程 問 題 局 長, 請 精 簡 地 作 答 保 安 局 局 長 : 好 的 簡 單 答 覆 議 員 剛 才 的 補 充 質 詢, 就 是 我 們 的 確 有 這 樣 的 需 要 李 慧 琼 議 員 : 主 席, 警 方 借 用 社 會 資 源 來 執 法 是 合 情 合 理 的, 市 民 絕 對 接 受 我 想 問 一 問, 倒 過 來 說, 若 然 懷 疑 有 組 織 籌 辦 非 法 佔 領 行 動, 或 港 獨 行 動, 但 他 們 亦 是 借 用 公 共 資 源 來 進 行, 保 安 局 警 方 會 作 出 甚 麼 安 排?

87 立 法 會 2015 年 7 月 8 日 9997 保 安 局 局 長 : 我 相 信 任 何 人 如 果 借 用 他 人 的 公 共 資 源, 便 應 由 負 責 管 理 相 關 資 源 的 機 構 根 據 其 既 定 程 序 和 政 策, 決 定 是 否 將 他 們 管 理 的 場 地 借 出 謝 偉 俊 議 員 : 我 相 信 無 論 中 外 的 警 方 在 執 法 時, 即 使 是 徵 用 車 輛 也 可 以 不 過, 除 了 主 體 答 覆 中 指 出, 在 警 隊 條 例 ( 第 232 章 ) 中 訂 有 警 方 的 一 些 權 責 外, 究 竟 有 否 具 體 條 文, 容 許 警 方 在 哪 種 情 況 下 可 徵 用 民 間 的 資 產 或 財 物, 以 協 助 警 方 執 法? 如 沒 有 相 關 條 文 的 話, 是 否 應 該 檢 視 有 否 需 要 修 訂 條 文? 保 安 局 局 長 : 主 席, 警 隊 在 處 理 這 些 遊 行 示 威 中, 需 要 借 用 地 方 我 們 是 借 用, 而 非 徵 用, 正 如 我 剛 才 回 答 范 國 威 議 員 時 亦 曾 提 出 我 的 意 見, 我 認 為 徵 用 和 借 用 這 兩 個 詞 語, 在 某 程 度 上 是 有 分 別 的 我 們 需 要 執 行 職 務, 我 們 很 希 望 社 會 大 眾 各 界 人 士 協 助 我 們, 而 為 了 維 持 良 好 的 警 民 關 係, 我 們 是 借 用 而 非 徵 用 一 些 地 方 借 用 地 方 當 然 是 你 情 我 願 的, 如 果 有 任 何 條 件, 被 借 用 地 方 的 一 方 會 告 訴 我 們 需 要 如 何 遵 守 那 些 條 件, 如 果 我 們 認 為 條 件 可 以 接 受, 便 會 借 用 有 關 的 地 方, 否 則 我 們 便 未 能 借 用 那 些 地 方 謝 偉 俊 議 員 : 我 想 問 的 是 徵 用 的 權 力, 不 論 是 借 用 或 徵 用, 如 果 警 方 沒 有 這 種 權 力 的 話, 相 關 的 條 例 是 否 應 作 修 改? 保 安 局 局 長 : 不 好 意 思, 可 否 再 次 重 複 補 充 質 詢? 主 席 : 謝 議 員, 請 重 複 你 的 補 充 質 詢 謝 偉 俊 議 員 : 我 的 補 充 質 詢 是, 警 方 在 有 需 要 時, 是 否 有 徵 用 設 施 的 權 力? 如 果 沒 有, 是 否 需 要 檢 視 有 關 法 例 是 否 需 予 修 改? 保 安 局 局 長 : 如 果 有 需 要 時, 我 們 當 然 會 檢 視 我 們 的 法 例 主 席 : 口 頭 質 詢 到 此 為 止

88 9998 立 法 會 2015 年 7 月 8 日 議 員 質 詢 的 書 面 答 覆 輸 入 外 地 勞 工 7. 李 卓 人 議 員 : 主 席, 有 關 輸 入 外 地 勞 工 ( 外 勞 ) 的 事 宜, 政 府 可 否 告 知 本 會 : ( 一 ) 鑒 於 當 局 在 去 年 4 月 推 行 優 化 措 施, 以 加 快 公 營 工 程 承 建 商 就 26 個 人 手 短 缺 工 種 按 補 充 勞 工 計 劃 輸 入 外 勞 作 出 申 請 的 事 前 準 備 工 作,(i) 當 局 至 今 接 獲 該 等 申 請 的 宗 數, 以 及 每 宗 獲 批 申 請 涉 及 的 (ii) 承 建 商 名 稱 (iii) 工 程 地 點 (iv) 申 請 輸 入 外 勞 的 人 數 及 (v) 獲 批 輸 入 外 勞 的 人 數 ( 按 該 26 個 工 種 列 出 分 項 數 字 ); ( 二 ) 鑒 於 當 局 在 去 年 4 月 推 出 措 施, 容 許 參 與 改 善 買 位 計 劃 的 私 營 安 老 院 舍 就 其 非 買 位 部 分 申 請 輸 入 外 勞,(i) 當 局 至 今 接 獲 該 等 申 請 的 宗 數, 以 及 每 宗 獲 批 申 請 涉 及 的 (ii) 申 請 輸 入 外 勞 的 人 數 及 (iii) 獲 批 輸 入 外 勞 的 人 數 ; 當 局 可 否 提 供 勞 工 顧 問 委 員 會 就 每 宗 申 請 所 作 的 表 決 紀 錄 ; ( 三 ) 過 去 3 年, 每 年 根 據 一 般 就 業 政 策 獲 當 局 簽 發 工 作 簽 證 的 人 數, 並 按 申 請 者 的 教 育 程 度 所 屬 薪 酬 組 別 職 業 和 行 業 列 出 分 項 數 字 ; 及 ( 四 ) 入 境 事 務 處 在 審 批 根 據 一 般 就 業 政 策 及 輸 入 內 地 人 才 計 劃 提 出 的 申 請 時, 有 否 要 求 僱 主 提 供 資 料 ( 例 如 招 聘 廣 告 副 本 及 應 徵 者 人 數 ), 證 明 曾 就 有 關 職 位 進 行 本 地 招 聘 但 未 能 覓 得 合 適 人 選 ; 如 有 要 求, 過 去 3 年, 入 境 事 務 處 每 年 提 出 該 等 要 求 的 次 數 為 何? 勞 工 及 福 利 局 局 長 : 主 席, 政 府 設 有 不 同 計 劃, 讓 僱 主 可 因 應 實 際 業 務 情 況 申 請 輸 入 勞 工, 填 補 本 地 勞 工 市 場 所 缺 乏 的 技 能, 維 持 本 港 的 競 爭 力 和 發 展 需 要 僱 主 可 按 有 關 職 位 所 需 的 技 術 水 平 及 / 或 教 育 程 度, 向 入 境 事 務 處 ( 入 境 處 ) 申 請 引 入 專 業 人 士, 或 透 過 勞 工 處 的 補 充 勞 工 計 劃 申 請 輸 入 技 術 勞 工 就 李 卓 人 議 員 的 質 詢, 現 答 覆 如 下 :

89 立 法 會 2015 年 7 月 8 日 9999 ( 一 ) 建 造 業 議 會 下 的 短 期 勞 動 力 供 應 專 責 小 組 識 別 了 建 造 業 26 個 人 手 短 缺 工 種 政 府 在 2014 年 4 月 推 出 優 化 措 施, 以 加 快 公 營 工 程 承 建 商 就 這 些 人 手 短 缺 工 種 按 補 充 勞 工 計 劃 申 請 輸 入 勞 工 的 事 前 準 備 工 作 自 優 化 措 施 推 出 以 來, 截 至 2015 年 6 月 30 日, 勞 工 處 共 接 獲 23 宗 由 公 營 工 程 承 建 商 提 交 的 相 關 申 請 獲 批 的 申 請 有 6 宗, 要 求 輸 入 共 485 名 勞 工, 而 獲 批 輸 入 共 405 名 這 6 宗 申 請 所 申 請 及 獲 批 輸 入 勞 工 人 數, 按 26 個 人 手 短 缺 工 種 所 劃 分 的 分 項 數 字 載 於 附 表 基 於 補 充 勞 工 計 劃 的 保 密 原 則, 政 府 不 能 透 露 個 別 申 請 承 建 商 的 名 稱 或 工 程 地 點 ( 二 ) 因 應 安 老 服 務 業 的 人 手 情 況, 由 2014 年 4 月 起, 政 府 容 許 參 與 社 會 福 利 署 改 善 買 位 計 劃 的 私 營 安 老 院 舍, 可 就 其 非 買 位 部 分 申 請 輸 入 護 理 員 截 至 2015 年 6 月 30 日, 勞 工 處 共 接 獲 153 宗 由 這 些 院 舍 提 交 的 補 充 勞 工 計 劃 申 請 獲 批 的 申 請 總 數 有 119 宗, 要 求 輸 入 共 739 名 護 理 員, 而 獲 批 輸 入 共 482 名 勞 工 處 按 照 補 充 勞 工 計 劃 的 既 定 機 制 及 審 批 準 則, 就 輸 入 勞 工 的 申 請 作 出 建 議, 並 邀 請 勞 工 顧 問 委 員 會 ( 勞 顧 會 ) 委 員 給 予 意 見, 以 供 勞 工 處 處 長 ( 處 長 ) 考 慮 處 長 在 全 面 評 估 各 項 因 素, 以 及 委 員 所 提 供 的 意 見 和 理 據 後, 會 決 定 批 准 或 拒 絕 有 關 申 請 政 府 並 非 由 勞 顧 會 以 表 決 方 式 處 理 補 充 勞 工 計 劃 的 申 請 基 於 補 充 勞 工 計 劃 的 保 密 原 則, 政 府 不 能 透 露 委 員 對 個 別 申 請 所 提 供 的 意 見 ( 三 ) 在 過 去 3 年, 根 據 一 般 就 業 政 策 獲 入 境 處 簽 發 就 業 簽 證 / 進 入 許 可 的 統 計 數 字 如 下 : 按 申 請 人 行 業 / 界 別 分 類 : 行 業 / 界 別 獲 批 申 請 數 目 2012 年 2013 年 2014 年 運 動 員 及 表 演 者 行 政 及 管 理 人 員

90 10000 立 法 會 2015 年 7 月 8 日 行 業 / 界 別 獲 批 申 請 數 目 2012 年 2013 年 2014 年 教 師 / 教 授 其 他 專 業 企 業 家 其 他 總 數 按 申 請 人 每 月 薪 酬 分 類 : 每 月 薪 酬 獲 批 申 請 數 目 2012 年 2013 年 2014 年 * 20,000 元 以 下 ,000 元 至 39,999 元 ,000 元 至 99,999 元 ,000 元 或 以 上 總 數 註 : * 獲 批 申 請 包 括 不 少 為 聘 用 期 少 於 1 個 月 涉 及 個 別 特 別 活 動 的 職 位, 例 如 新 春 花 車 巡 遊 匯 演 國 際 足 球 賽 事 文 化 活 動 等 入 境 處 沒 有 備 存 質 詢 涉 及 的 其 他 分 類 統 計 數 字 ( 四 ) 現 時, 入 境 處 實 施 兩 項 與 就 業 有 關 的 入 境 安 排, 即 適 用 於 海 外 台 灣 及 澳 門 專 業 人 士 的 一 般 就 業 政 策 及 內 地 專 業 人 士 的 輸 入 內 地 人 才 計 劃, 目 的 是 讓 本 地 僱 主 可 按 其 人 力 需 求, 聘 請 香 港 所 需 要 卻 又 缺 乏 的 專 業 人 士 來 港 工 作 有 關 專 業 人 士 欲 來 港 工 作 須 符 合 3 個 主 要 條 件 : (i) 有 良 好 教 育 背 景, 通 常 指 擁 有 相 關 範 疇 的 大 學 學 位 ; (ii) 必 須 確 實 已 獲 得 本 地 僱 主 聘 用, 而 從 事 的 專 業 工 作 需 與 其 學 歷 或 工 作 經 驗 有 關, 同 時 僱 主 又 未 能 在 本 地 覓 得 專 業 人 士 應 聘 ; 及 (iii) 有 關 職 位 的 薪 酬 福 利 水 準 與 本 地 職 業 市 場 相 若, 不 能 低 於 本 地 市 場 聘 用 條 件

91 立 法 會 2015 年 7 月 8 日 入 境 處 在 處 理 上 述 兩 項 入 境 安 排 的 申 請 時, 必 會 在 保 障 港 人 優 先 就 業 這 重 要 政 策 方 針 及 引 入 所 需 專 業 人 才 來 港 兩 方 面, 作 出 適 當 的 平 衡 由 於 不 同 行 業 有 不 同 業 務 需 要, 而 需 求 的 人 才 亦 不 盡 相 同, 入 境 處 在 判 斷 申 請 職 位 是 否 無 法 在 港 覓 得 人 才 擔 任 時, 會 要 求 僱 主 說 明 聘 用 申 請 人 的 理 由 及 證 明 未 能 聘 用 本 地 專 業 人 士 的 原 因 如 需 進 一 步 了 解 相 關 職 位 市 場 的 人 手 供 應 情 況, 入 境 處 亦 會 要 求 僱 主 就 該 申 請 職 位 提 供 招 聘 資 料 和 文 件 證 明, 包 括 曾 刊 登 的 招 聘 廣 告 本 地 應 徵 者 數 目 面 見 紀 錄 和 結 果 等 此 外, 入 境 處 會 按 情 況 參 考 相 關 政 府 部 門 或 專 業 團 體 提 供 的 資 料, 以 確 定 有 關 申 請 合 乎 兩 項 入 境 安 排 的 目 標 入 境 處 沒 有 備 存 質 詢 涉 及 的 統 計 數 字 優 化 措 施 下 獲 批 的 補 充 勞 工 計 劃 申 請 : 按 建 造 業 26 個 人 手 短 缺 工 種 劃 分 的 分 項 數 字 ( 截 至 2015 年 6 月 30 日 ) 工 種 申 請 輸 入 勞 工 人 數 獲 批 輸 入 勞 工 人 數 1. 鋼 筋 屈 扎 工 木 模 板 工 混 凝 土 工 索 具 工 ( 叻 㗎 ) / 金 屬 模 板 裝 嵌 工 5. 普 通 焊 接 工 平 水 工 批 盪 工 砌 磚 工 金 屬 棚 架 工 金 屬 工 結 構 鋼 材 焊 接 工 髹 漆 及 裝 飾 工 幕 牆 工 附 表

92 10002 立 法 會 2015 年 7 月 8 日 工 種 申 請 輸 入 勞 工 人 數 獲 批 輸 入 勞 工 人 數 14. 結 構 鋼 架 工 自 動 梯 技 工 升 降 機 技 工 水 喉 工 消 防 機 械 裝 配 工 消 防 電 氣 裝 配 工 空 調 製 冷 設 備 技 工 - - ( 送 風 系 統 ) 21. 空 調 製 冷 設 備 技 工 - - ( 水 系 統 ) 22. 隧 道 工 壓 氣 作 業 工 機 械 設 備 操 作 工 ( 隧 道 ) 鑽 挖 機 械 盾 構 司 機 25. 鋪 軌 工 爆 石 工 - - 總 數 國 際 學 校 及 國 際 文 憑 課 程 學 額 8. 陳 家 洛 議 員 : 主 席, 據 報, 蒙 特 梭 利 國 際 學 校 位 於 天 后 的 校 舍 將 於 明 年 7 月 關 閉, 該 校 擬 安 排 受 影 響 學 生 入 讀 其 赤 柱 分 校, 故 此 可 能 令 有 關 地 區 的 國 際 學 校 學 額 出 現 變 動 此 外, 有 不 少 國 際 學 校 及 本 地 學 校 開 辦 國 際 文 憑 課 程, 為 學 生 提 供 非 主 流 的 升 學 選 擇 關 於 上 述 兩 類 學 額 的 供 求 情 況, 政 府 可 否 告 知 本 會 : ( 一 ) 按 區 議 會 分 區 劃 分, 預 計 學 年 的 國 際 學 校 中 小 學 學 額 分 別 為 何 ; ( 二 ) 學 年, 國 際 文 憑 課 程 的 學 額 及 學 生 人 數, 並 按 區 議 會 分 區 及 學 校 類 別 ( 即 國 際 學 校 及 非 國 際 學 校 ) 列 出 分 項 數 字 ; 預 計 學 年 的 有 關 數 字 為 何 ; 及 ( 三 ) 鑒 於 當 局 在 本 年 4 月 表 示 已 委 託 顧 問 進 行 新 一 輪 研 究, 以 更 新 國 際 學 校 中 小 學 學 額 的 最 新 情 況, 並 進 一 步 了 解 未 來 數

93 立 法 會 2015 年 7 月 8 日 年 學 額 需 求 的 性 質, 當 局 會 不 會 一 併 就 國 際 文 憑 課 程 學 額 的 未 來 供 求 進 行 研 究 和 評 估, 並 按 有 關 結 果 規 劃 (i) 該 兩 類 學 額 的 供 應 及 分 布, 以 及 (ii) 就 讀 該 等 學 校 / 課 程 的 本 地 對 非 本 地 學 生 比 例 ; 若 會, 詳 情 為 何 ; 若 不 會, 原 因 為 何? 教 育 局 局 長 : 主 席, 特 區 政 府 一 直 透 過 不 同 措 施 支 持 國 際 學 校 體 系 蓬 勃 發 展, 主 要 是 滿 足 在 香 港 居 住 的 海 外 家 庭 和 因 工 作 或 投 資 而 來 港 的 家 庭 對 國 際 學 校 學 額 的 需 求 現 時 全 港 共 有 50 所 國 際 學 校 ( 不 包 括 1 所 特 殊 學 校 ), 為 不 同 國 籍 的 學 生 提 供 超 過 10 種 非 本 地 課 程, 包 括 英 國 美 國 澳 洲 日 本 新 加 坡 法 國 德 國 韓 國 加 拿 大 等 國 家 的 課 程, 以 及 國 際 文 憑 課 程 除 國 際 學 校 外, 現 時 亦 有 7 所 私 立 獨 立 學 校 提 供 非 本 地 課 程 ( 當 中 包 括 國 際 文 憑 課 程 ) 此 外, 部 分 直 接 資 助 計 劃 ( 直 資 ) 學 校 亦 獲 教 育 局 批 准 在 中 五 和 中 六 級 別 開 辦 國 際 文 憑 課 程, 為 學 生 提 供 額 外 的 課 程 選 擇 惟 這 些 直 資 學 校 須 提 供 主 要 為 本 地 學 生 而 設 的 課 程, 協 助 學 生 應 考 有 關 的 本 地 公 開 考 試 現 就 陳 家 洛 議 員 所 提 出 質 詢 的 3 個 部 分 答 覆 如 下 : ( 一 ) 學 年 按 區 議 會 分 區 劃 分 的 國 際 學 校 中 小 學 學 額 數 字 載 於 附 件 一 供 參 考, 我 們 並 沒 有 學 年 相 關 的 預 計 學 額 數 目 根 據 在 校 舍 分 配 工 作 獲 分 配 空 置 校 舍 / 土 地 的 學 校 所 提 供 的 推 算 數 字, 預 計 在 學 年, 國 際 學 校 小 學 及 中 學 學 額 數 目 會 分 別 增 加 約 290 和 250 個 然 而, 實 際 的 學 額 數 目 會 受 不 同 因 素 影 響, 包 括 各 校 學 額 的 實 際 需 求 情 況 課 室 的 使 用 情 況 及 計 劃 的 每 班 班 額 等 ( 二 ) 按 學 校 提 供 的 資 料, 學 年 按 區 議 會 分 區 及 學 校 類 別 劃 分 的 國 際 文 憑 課 程 學 額 數 目 及 就 讀 學 生 人 數 載 於 附 件 二 由 於 我 們 現 時 沒 有 各 校 在 來 年 的 國 際 文 憑 課 程 學 額 數 目, 以 及 其 取 錄 的 學 生 人 數, 因 此 未 能 提 供 學 年 國 際 文 憑 課 程 的 預 計 學 額 數 目 及 學 生 人 數 ( 三 ) 國 際 學 校 一 般 按 自 負 盈 虧 和 市 場 主 導 的 方 式 運 作, 並 因 應 市 場 需 要 決 定 其 課 程 我 們 於 2014 年 10 月 委 託 顧 問 進 行 的 研 究, 主 要 目 的 是 更 新 本 港 國 際 學 校 中 小 學 學 額 的 整 體 情 況, 並 進 一 步 了 解 未 來 數 年 國 際 學 校 學 額 需 求 的 性 質 ( 包 括

94 10004 立 法 會 2015 年 7 月 8 日 本 地 學 生 和 非 本 地 學 生 的 比 例 ) 因 此, 我 們 的 顧 問 研 究 不 會 特 別 就 國 際 文 憑 課 程 的 供 求 情 況 進 行 評 估 視 乎 顧 問 研 究 結 果 及 是 否 有 適 合 作 國 際 學 校 發 展 的 空 置 校 舍 和 全 新 土 地, 我 們 會 再 考 慮 進 行 新 一 輪 的 國 際 學 校 校 舍 分 配 工 作 的 需 要 和 時 間 根 據 現 行 政 策, 透 過 校 舍 分 配 工 作 獲 分 配 空 置 校 舍 或 土 地 營 辦 的 國 際 學 校 須 取 錄 不 少 於 70% 的 非 本 地 學 生 我 們 亦 會 按 需 要 調 整 評 分 準 則, 例 如 申 請 校 舍 的 辦 學 團 體 如 在 計 劃 書 中 承 諾 取 錄 超 過 80% 的 非 本 地 學 生 可 獲 較 高 評 分 附 件 一 學 年 按 區 議 會 分 區 劃 分 的 國 際 學 校 中 小 學 學 額 數 目 學 額 數 目 區 議 會 分 區 小 學 中 學 中 西 區 灣 仔 東 區 南 區 油 尖 旺 - - 深 水 埗 九 龍 城 黃 大 仙 - - 觀 塘 西 貢 沙 田 大 埔 北 區 元 朗 屯 門 荃 灣 - - 葵 青 離 島 總 計

95 立 法 會 2015 年 7 月 8 日 註 : (1) 數 字 包 括 英 基 學 校 協 會 ( 英 基 ) 屬 下 的 學 校 和 其 他 私 立 國 際 學 校, 但 不 包 括 英 基 營 辦 的 特 殊 學 校 (2) 數 字 反 映 2014 年 9 月 時 的 情 況 (3) 學 額 數 字 指 有 關 學 校 按 照 其 計 劃 班 額 所 開 辦 的 班 數 ( 不 包 括 空 置 課 室 ) 可 容 納 的 學 生 人 數 學 年 按 區 議 會 分 區 及 學 校 類 別 劃 分 的 國 際 文 憑 課 程 學 額 數 目 及 就 讀 學 生 人 數 附 件 二 區 議 會 分 區 國 際 學 校 非 國 際 學 校 學 額 數 目 就 讀 學 生 人 數 學 額 數 目 就 讀 學 生 人 數 中 西 區 灣 仔 東 區 南 區 油 尖 旺 深 水 埗 九 龍 城 黃 大 仙 觀 塘 西 貢 沙 田 大 埔 北 區 元 朗 屯 門 荃 灣 葵 青 離 島 總 計 註 : (1) 國 際 學 校 的 數 字 包 括 英 基 屬 下 的 學 校 和 其 他 私 立 國 際 學 校, 但 不 包 括 英 基 營 辦 的 特 殊 學 校

96 10006 立 法 會 2015 年 7 月 8 日 (2) 非 國 際 學 校 的 數 字 包 括 私 立 獨 立 學 校 和 直 資 學 校 (3) 數 字 反 映 2014 年 9 月 時 的 情 況 (4) 學 額 數 字 指 有 關 學 校 按 照 其 計 劃 班 額 所 開 辦 的 班 數 ( 不 包 括 空 置 課 室 ) 可 容 納 的 學 生 人 數 香 港 國 際 機 場 接 待 旅 客 的 能 力 9. 姚 思 榮 議 員 : 主 席, 有 意 見 認 為, 鑒 於 機 場 現 有 雙 跑 道 系 統 可 能 於 年 度 達 到 實 際 最 高 容 量, 當 局 有 需 要 制 訂 措 施, 進 一 步 提 升 機 場 在 擴 建 成 為 三 跑 道 系 統 之 前 的 接 待 旅 客 能 力, 以 保 持 機 場 的 服 務 質 素 及 作 為 亞 洲 航 空 樞 紐 的 地 位 就 此, 政 府 可 否 告 知 本 會 : ( 一 ) 是 否 知 悉, 過 去 5 年, 機 場 每 年 接 待 的 旅 客 當 中, 香 港 居 民 海 外 旅 客 及 內 地 旅 客 的 人 數 分 別 為 何 ( 以 下 表 列 出 ); 2010 年 2011 年 2012 年 2013 年 2014 年 香 港 居 民 海 外 旅 客 內 地 旅 客 合 計 ( 二 ) 是 否 知 悉, 過 去 5 年, 機 場 每 年 接 待 的 海 外 旅 客 及 內 地 旅 客 當 中,(i) 以 香 港 為 目 的 地 (ii) 經 香 港 轉 機 往 內 地 城 市, 以 及 (iii) 經 香 港 轉 機 往 海 外 城 市 的 數 字 分 別 為 何 ( 以 下 表 列 出 ); 及 2010 年 2011 年 2012 年 2013 年 2014 年 海 外 旅 客 內 地 旅 客 (i) (ii) (iii) (i) (ii) (iii) ( 三 ) 有 否 評 估, 在 雙 跑 道 系 統 的 實 際 最 高 容 量 已 飽 和 但 三 跑 道 系 統 仍 未 落 成 期 間, 機 場 接 待 轉 機 旅 客 的 能 力 ; 若 有 評 估,

97 立 法 會 2015 年 7 月 8 日 詳 情 及 應 對 措 施 為 何 ; 若 否, 原 因 為 何 ; 有 否 評 估 在 三 跑 道 系 統 落 成 後, 機 場 接 待 轉 機 旅 客 的 能 力 可 提 升 多 少 ; 若 有 評 估, 詳 情 為 何 ; 若 否, 原 因 為 何? 運 輸 及 房 屋 局 局 長 : 主 席, 就 姚 思 榮 議 員 質 詢 的 各 個 部 分, 現 答 覆 如 下 : ( 一 ) 及 ( 二 ) 根 據 香 港 機 場 管 理 局 ( 機 管 局 ) 提 供 的 資 料, 在 過 去 5 年, 香 港 國 際 機 場 的 旅 客 數 目 列 於 附 件 一 以 香 港 為 目 的 地 經 香 港 轉 機 往 內 地 城 市 及 經 香 港 轉 機 往 海 外 城 市 的 旅 客 數 目 列 於 附 件 二 ( 三 ) 香 港 國 際 機 場 的 航 空 交 通 量 在 過 去 數 年 大 幅 上 升, 根 據 最 新 預 測, 現 有 的 雙 跑 道 系 統 可 能 在 2016 年 或 2017 年 達 到 其 實 際 最 高 容 量, 即 每 年 飛 機 升 降 量 達 到 42 萬 架 次, 較 機 管 局 於 2011 年 公 布 的 香 港 國 際 機 場 2030 規 劃 大 綱 中 的 預 測 提 早 數 年 到 達 機 管 局 現 正 投 資 超 過 120 億 元 興 建 新 設 施, 以 應 付 中 期 的 需 求 機 管 局 已 完 成 西 停 機 坪 擴 建 工 程, 多 提 供 28 個 停 機 位 ; 亦 正 進 行 中 場 範 圍 發 展 計 劃, 興 建 1 座 新 的 客 運 廊 以 額 外 提 供 20 個 停 機 位, 有 關 計 劃 的 工 程 預 計 可 在 2015 年 年 底 前 完 成 屆 時, 機 場 停 機 位 總 數 達 約 180 個, 每 年 可 處 理 的 客 運 量 將 較 現 時 可 增 加 萬 人 次 儘 管 上 述 發 展 計 劃 能 夠 暫 時 改 善 機 場 的 運 作 情 況, 機 場 整 體 容 量 的 瓶 頸 問 題 仍 然 繫 於 現 在 雙 跑 道 的 升 降 容 量 加 上 面 對 鄰 近 城 市 的 機 場 ( 包 括 上 海 浦 東 廣 州 白 雲 新 加 坡 樟 宜 首 爾 仁 川 等 ) 日 趨 激 烈 的 競 爭, 我 們 有 迫 切 需 要 盡 快 落 實 三 跑 道 系 統 計 劃, 以 滿 足 香 港 的 長 遠 航 空 交 通 需 求 和 維 持 香 港 的 整 體 競 爭 力 機 管 局 預 計 在 三 跑 道 系 統 落 成 啟 用 後, 香 港 國 際 機 場 每 年 可 處 理 的 飛 機 升 降 量 將 提 升 至 62 萬 架 次, 可 助 機 場 每 年 額 外 應 付 萬 旅 客, 達 1 億 人 次

98 10008 立 法 會 2015 年 7 月 8 日 附 件 一 香 港 國 際 機 場 的 旅 客 數 目 旅 客 數 目 ( 百 萬 人 次 ) 年 份 在 香 港 出 發 結 束 旅 程 轉 機 及 (2) (1) 總 計 香 港 居 民 內 地 旅 客 海 外 旅 客 過 境 旅 客 2010 年 年 年 年 年 註 : (1) 機 管 局 並 無 收 集 轉 機 及 過 境 旅 客 的 國 籍 資 料, 因 此 未 能 進 一 步 闡 釋 中 國 內 地 或 其 他 國 家 旅 客 的 分 項 數 字 (2) 數 字 基 於 四 捨 五 入, 相 加 後 可 能 不 等 於 其 總 計 總 旅 客 量 包 括 在 香 港 出 發 結 束 旅 程 轉 機 及 過 境 的 旅 客 以 香 港 為 目 的 地 及 經 香 港 轉 機 往 內 地 及 海 外 的 香 港 國 際 機 場 旅 客 數 目 附 件 二 旅 客 數 目 ( 百 萬 人 次 ) 年 份 以 香 港 為 目 的 地 ( 包 括 出 入 境 香 港 ) (1) (2) 經 香 港 轉 機 / 過 境 內 地 旅 客 海 外 旅 客 前 往 內 地 城 市 前 往 海 外 城 市 2010 年 年 年 年 年 註 : (1) 數 字 包 括 以 海 路 或 陸 路 的 轉 乘 旅 客 (2) 機 管 局 並 無 收 集 轉 機 及 過 境 旅 客 的 國 籍 資 料, 因 此 未 能 進 一 步 闡 釋 中 國 內 地 或 其 他 國 家 旅 客 的 分 項 數 字

99 立 法 會 2015 年 7 月 8 日 青 年 內 地 實 習 資 助 計 劃 10. 梁 耀 忠 議 員 : 主 席, 據 悉, 青 年 事 務 委 員 會 ( 委 員 會 ) 獲 政 府 撥 款 推 行 青 年 內 地 實 習 資 助 計 劃 和 青 年 內 地 交 流 資 助 計 劃, 以 資 助 社 區 團 體 為 青 年 人 提 供 實 習 和 交 流 的 機 會 據 報, 受 助 團 體 之 一 的 香 港 華 菁 會 有 限 公 司 ( 華 菁 會 ) 每 年 安 排 大 專 畢 業 生 到 內 地 企 業 實 習, 但 有 2012 年 的 實 習 生 投 訴, 華 菁 會 承 諾 向 10 名 有 優 秀 表 現 的 實 習 生 每 人 頒 發 3,000 元 獎 學 金, 但 3 年 後 仍 未 支 付 ; 又 有 2013 年 的 實 習 生 指 出, 華 菁 會 承 諾 向 全 團 57 名 實 習 生 每 人 退 回 約 1,000 元 的 團 費, 但 兩 年 後 仍 未 退 款 有 安 排 本 地 大 專 畢 業 生 到 內 地 實 習 的 大 學 講 師 指 出, 該 等 事 件 反 映 華 菁 會 內 部 行 政 混 亂, 而 政 府 亦 沒 有 切 實 監 管 公 帑 的 運 用 情 況 就 此, 政 府 可 否 告 知 本 會, 是 否 知 悉 : ( 一 ) 委 員 會 有 否 就 上 述 兩 個 資 助 計 劃 的 評 審 標 準 進 行 檢 討, 以 確 保 勝 任 的 團 體 才 可 獲 批 資 助 ; 申 請 團 體 管 理 層 的 政 治 取 態 會 否 影 響 其 獲 批 資 助 的 機 會 ; ( 二 ) 委 員 會 如 何 監 察 獲 資 助 的 實 習 和 交 流 活 動 的 內 容 和 質 素, 以 確 保 善 用 公 帑 ; 及 ( 三 ) 委 員 會 如 何 懲 處 不 遵 守 資 助 指 引 的 團 體 ; 有 何 渠 道 供 實 習 和 交 流 活 動 的 參 加 者 就 活 動 主 辦 機 構 的 失 誤 作 出 投 訴? 民 政 事 務 局 局 長 : 主 席, 青 年 事 務 委 員 會 ( 委 員 會 ) 一 直 推 展 不 同 形 式 的 青 年 發 展 活 動, 鼓 勵 青 年 人 擴 闊 視 野 透 過 青 年 內 地 交 流 資 助 計 劃 和 青 年 內 地 實 習 資 助 計 劃, 委 員 會 撥 款 資 助 非 政 府 組 織 舉 辦 相 關 活 動, 讓 青 年 人 增 廣 閱 歷, 以 及 加 深 對 內 地 最 新 發 展 職 場 環 境 和 就 業 市 場 的 認 識 就 梁 耀 忠 議 員 質 詢 的 各 部 分, 現 答 覆 如 下 : ( 一 ) 兩 個 資 助 計 劃 均 有 一 套 客 觀 的 評 審 準 則, 包 括 計 劃 內 容 深 度 及 創 意 安 排 是 否 妥 善 成 本 效 益 項 目 規 模 等, 其 中 申 請 團 體 是 否 具 有 相 關 經 驗 及 其 往 績 是 重 要 的 考 慮 因 素 申 請 團 體 的 政 治 取 態 並 不 是 評 審 準 則 之 一 評 審 準 則 是 在 參 考 政 府 其 他 類 似 計 劃 及 諮 詢 委 員 會 後 制 訂, 目 的 是 有 效 地 挑 選 出 具 一 定 經 驗 和 能 力 的 團 體, 確 保 活 動 質 素 和 成 效 委 員 會 每 年 均 會 檢 討 評 審 準 則, 如 有 需 要 可 作 修 改

100 10010 立 法 會 2015 年 7 月 8 日 ( 二 ) 及 ( 三 ) 團 體 獲 得 資 助 後, 必 須 按 照 申 請 書 所 載 列 的 詳 情 籌 辦 有 關 計 劃, 不 可 作 任 何 形 式 的 修 改 如 未 獲 委 員 會 轄 下 的 工 作 小 組 同 意 而 更 改 計 劃 內 容, 我 們 有 權 撤 銷 撥 款 政 府 和 委 員 會 均 可 委 派 代 表 出 席 有 關 活 動, 以 監 察 團 體 推 行 計 劃 的 進 度 在 計 劃 完 成 後, 獲 資 助 團 體 須 於 3 個 月 內 向 委 員 會 提 交 報 告, 當 中 須 包 括 由 執 業 會 計 師 或 註 冊 核 數 師 簽 發 的 財 務 報 告 參 加 者 的 回 饋 意 見 對 項 目 成 效 的 評 估 等 若 未 能 在 限 期 前 提 交 該 等 文 件, 又 或 者 獲 資 助 的 團 體 不 遵 守 資 助 準 則 而 沒 有 提 供 合 理 解 釋, 撥 款 均 可 被 撤 銷, 而 有 關 團 體 更 會 被 要 求 退 還 已 收 取 的 預 支 撥 款 委 員 會 亦 會 將 該 團 體 的 行 為 記 錄 在 案, 有 關 團 體 日 後 的 撥 款 申 請 或 會 受 到 影 響 如 對 青 年 內 地 交 流 資 助 計 劃 和 青 年 內 地 實 習 資 助 計 劃 有 意 見 或 建 議, 均 可 向 委 員 會 秘 書 處 反 映 秘 書 處 會 與 有 關 團 體 跟 進 私 家 車 的 登 記 及 首 次 登 記 稅 11. 易 志 明 議 員 : 主 席, 交 通 諮 詢 委 員 會 於 去 年 底 向 運 輸 及 房 屋 局 ( 運 房 局 ) 提 交 香 港 道 路 交 通 擠 塞 研 究 報 告 運 房 局 認 同 該 報 告 所 提 建 議, 包 括 透 過 提 高 私 家 車 首 次 登 記 稅 和 牌 照 年 費, 以 控 制 私 家 車 數 目 的 增 長, 藉 以 紓 緩 道 路 交 通 擠 塞 情 況 就 此, 政 府 可 否 告 知 本 會 : ( 一 ) 按 車 輛 價 格 ( 不 包 括 應 課 首 次 登 記 稅 ) 劃 分, 過 去 10 年, 每 年 (i) 私 家 車 新 登 記 數 目, 以 及 (ii) 該 數 目 按 年 變 動 百 分 比 為 何 ( 按 下 表 列 出 ); 年 份 ,000 或 以 下 150,001 至 300,000 車 輛 價 格 ( 元 ) 300,001 至 500, ,001 或 以 上 合 計 (i) (ii) (i) (ii) (i) (ii) (i) (ii) (i) (ii)

101 立 法 會 2015 年 7 月 8 日 ( 二 ) 過 去 10 年, 每 年 (i) 過 戶 的 私 家 車 車 輛 數 目 (ii) 該 數 目 按 年 變 動 百 分 比, 以 及 (iii) 該 數 目 佔 私 家 車 登 記 總 數 的 百 分 比 為 何 ( 按 下 表 列 出 ); 年 份 (i) (ii) (iii) ( 三 ) 按 車 齡 組 別 劃 分, 過 去 10 年, 每 年 被 取 消 車 輛 登 記 的 私 家 車 數 目 ( 按 下 表 列 出 ); 車 齡 年 或 以 上 年 6-10 年 5 年 或 以 下 ( 四 ) 截 至 2014 年 底 的 已 登 記 私 家 車 當 中, 屬 下 表 所 列 車 齡 組 別 的 (i) 數 目 及 (ii) 百 分 比 分 別 為 何 ; 及 車 齡 (i) (ii) 21 年 或 以 上 年 年 7-10 年 6 年 或 以 下 ( 五 ) 政 府 決 定 是 否 增 加 私 家 車 首 次 登 記 稅 稅 率 的 考 慮 因 素 為 何? 運 輸 及 房 屋 局 局 長 : 主 席, 交 通 諮 詢 委 員 會 去 年 應 我 邀 請, 進 行 香 港 道 路 交 通 擠 塞 研 究, 並 於 去 年 年 底 提 交 報 告 政 府 原 則 上 認 同 並 計 劃 分 階 段 推 展 報 告 內 提 出 的 一 系 列 建 議 措 施 在 確 定 有 關 措 施 的 具 體 細 節 時, 我 們 會 通 盤 考 慮 多 項 因 素, 包 括 社 情 民 意 持 份 者 的 意 見 所 需 資 源 和 海 外 經 驗 等, 並 作 出 適 當 的 修 訂 及 補 充

102 10012 立 法 會 2015 年 7 月 8 日 就 易 志 明 議 員 質 詢 的 各 部 分, 現 答 覆 如 下 ( 一 ) 2005 年 至 2014 年 新 登 記 私 家 車 ( 按 車 輛 應 課 稅 價 值 劃 分 ) 的 數 目, 載 於 附 件 一 ( 二 ) 2005 年 至 2014 年 私 家 車 車 輛 過 戶 的 數 目, 載 於 附 件 二 ( 三 ) 2005 年 至 2014 年 取 消 私 家 車 車 輛 登 記 ( 按 車 齡 組 別 劃 分 ) 的 數 目, 載 於 附 件 三 ( 四 ) 截 至 2014 年 年 底 登 記 私 家 車 ( 按 車 齡 組 別 劃 分 ) 的 數 目, 載 於 附 件 四 ( 五 ) 正 如 上 文 所 述, 政 府 在 推 展 建 議 措 施 以 紓 緩 道 路 交 通 擠 塞 時 會 考 慮 多 項 因 素 在 檢 視 汽 車 首 次 登 記 稅 時, 政 府 會 從 運 輸 政 策 環 境 保 護 及 公 共 財 政 等 角 度 作 出 相 關 考 量 就 運 輸 政 策 而 言, 政 府 在 研 究 增 加 私 家 車 首 次 登 記 稅 以 控 制 私 家 車 數 目 增 長 時, 會 適 當 考 慮 道 路 擠 塞 情 況 私 家 車 增 長 趨 勢 公 共 交 通 服 務 配 套 和 駕 駛 人 士 的 負 擔 能 力 等 因 素 2005 年 至 2014 年 新 登 記 私 家 車 的 數 目 ( 按 車 輛 應 課 稅 價 值 劃 分 ) 附 件 一 車 輛 應 課 稅 價 值 ( 元 ) 150,000 或 以 下 150,001 至 300, ,001 至 500, ,001 或 以 上 合 計 年 份 私 家 車 新 登 記 按 年 變 動 百 分 私 家 車 新 登 記 按 年 變 動 百 分 私 家 車 新 登 記 按 年 變 動 百 分 私 家 車 新 登 記 按 年 變 動 百 分 私 家 車 新 登 記 按 年 變 動 百 分 註 數 目 比 數 目 比 數 目 比 數 目 比 數 目 比 % % % % % % % % % %

103 立 法 會 2015 年 7 月 8 日 年 份 150,000 或 以 下 私 家 車 新 登 記 數 目 按 年 變 動 百 分 比 車 輛 應 課 稅 價 值 ( 元 ) 150,001 至 300,000 私 家 按 年 車 新 登 記 數 目 變 動 百 分 比 300,001 至 500,000 私 家 按 年 車 新 登 記 數 目 變 動 百 分 比 500,001 或 以 上 私 家 車 新 登 記 數 目 按 年 變 動 百 分 比 私 家 車 新 登 記 數 目 合 計 按 年 變 動 百 分 註 比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註 : 雖 然 近 年 新 登 記 私 家 車 按 年 變 動 百 分 比 只 錄 得 0.9% 至 2.8% 的 增 幅, 但 每 年 新 登 記 私 家 車 的 數 目 約 為 部, 扣 除 近 年 每 年 約 有 2 萬 部 私 家 車 車 輛 登 記 取 消, 私 家 車 總 登 記 數 目 每 年 的 增 幅 約 為 4% 附 件 二 年 份 2005 年 至 2014 年 私 家 車 車 輛 過 戶 數 目 私 家 車 車 輛 過 戶 數 目 按 年 變 動 百 分 比 佔 私 家 車 登 記 總 數 的 百 分 比 % % 20.8% % 21.4% % 19.3% % 18.7% % 19.1% % 19.2% % 19.0% % 18.5% % 18.1%

104 10014 立 法 會 2015 年 7 月 8 日 附 件 三 (1) 2005 年 至 2014 年 取 消 私 家 車 車 輛 登 記 的 數 目 ( 按 車 齡 組 別 劃 分 ) (2) 車 齡 16 年 或 以 上 2005 年 2006 年 2007 年 2008 年 2009 年 2010 年 2011 年 2012 年 2013 年 2014 年 至 15 年 至 10 年 年 或 以 下 總 數 註 : (1) 根 據 現 行 法 例, 如 任 何 汽 車 在 兩 年 內 未 有 有 效 的 車 輛 牌 照, 運 輸 署 會 向 車 主 發 出 通 知 書, 告 知 車 主 如 該 車 輛 在 通 知 書 日 期 後 15 天 內 仍 未 領 牌, 該 車 輛 的 登 記 可 被 取 消 此 外, 當 汽 車 被 拆 散 銷 毀 或 永 久 送 離 香 港, 車 主 須 通 知 運 輸 署, 而 運 輸 署 會 按 法 例 取 消 該 汽 車 的 登 記 (2) 車 齡 按 車 輛 首 次 登 記 日 期 至 取 消 登 記 日 期 的 期 間 計 算 附 件 四 截 至 2014 年 年 底 登 記 私 家 車 的 數 目 ( 按 車 齡 組 別 劃 分 ) 車 齡 私 家 車 登 記 數 目 佔 私 家 車 登 記 總 數 的 百 分 比 21 年 或 以 上 % 16 至 20 年 % 11 至 15 年 % 7 至 10 年 % 6 年 或 以 下 % 總 數 % 註 : 車 齡 按 車 輛 首 次 登 記 日 期 至 2014 年 年 底 的 期 間 計 算

105 立 法 會 2015 年 7 月 8 日 囚 犯 權 利 12. 梁 國 雄 議 員 : 主 席, 有 囚 犯 及 釋 囚 向 本 人 反 映, 懲 教 署 剝 削 囚 犯 在 膳 食 工 資 閱 讀 及 獲 親 友 探 訪 方 面 的 權 利 就 此, 政 府 可 否 告 知 本 會 : ( 一 ) 鑒 於 懲 教 署 現 時 向 囚 犯 提 供 四 類 主 要 餐 膳, 每 類 餐 膳 每 星 期 的 早 午 晚 餐 餐 單 及 平 均 每 份 食 物 的 成 本 分 別 為 何 ; 懲 教 署 向 囚 犯 分 發 某 種 餐 膳 的 準 則 為 何 ; ( 二 ) 懲 教 署 以 何 準 則 釐 定 囚 犯 的 工 資 ; 除 了 經 醫 生 核 實 的 健 康 理 由 外, 囚 犯 可 基 於 甚 麼 理 由 拒 絕 懲 教 署 為 他 們 安 排 的 工 作 ; 囚 犯 拒 絕 工 作 會 否 受 到 懲 罰 ; 如 會, 詳 情 為 何 ; ( 三 ) 過 去 5 年, 哪 些 政 府 部 門 及 公 營 機 構 曾 購 買 囚 犯 製 造 的 產 品 及 提 供 的 服 務 ; 該 等 產 品 及 服 務 的 市 值 分 別 為 何 ; ( 四 ) 鑒 於 懲 教 署 現 時 規 定 囚 犯 的 親 友 每 月 只 可 向 囚 犯 提 供 6 本 書 刊, 而 宗 教 書 籍 的 數 量 則 沒 有 限 制, 懲 教 署 以 何 準 則 釐 訂 該 數 量 限 制 ; 懲 教 署 會 否 考 慮 檢 討 該 限 制, 使 囚 犯 可 閱 讀 更 多 書 刊 ; 如 會 考 慮, 詳 情 為 何 ; 如 否, 原 因 為 何 ; 及 ( 五 ) 鑒 於 現 時 囚 犯 的 親 友 在 探 訪 他 們 時 只 能 在 探 訪 室 內 隔 着 玻 璃 及 透 過 聽 筒 與 囚 犯 談 話, 懲 教 署 會 否 准 許 囚 犯 的 親 友 在 探 訪 他 們 時, 採 用 與 囚 犯 的 法 律 顧 問 探 訪 他 們 時 一 致 的 安 排, 以 便 囚 犯 在 無 阻 隔 的 情 況 下 與 親 友 談 話 ; 如 會 准 許, 詳 情 為 何 ; 如 否, 原 因 為 何? 保 安 局 局 長 : 主 席, 懲 教 署 一 直 致 力 以 穩 妥 安 全 和 人 道 的 方 式, 配 合 健 康 和 合 適 的 環 境 羈 管 在 囚 人 士 為 此, 懲 教 署 考 慮 人 道 保 安 法 律 和 實 際 需 要 等 各 方 面 因 素, 制 訂 各 項 程 序 及 指 引, 保 障 在 囚 人 士 的 權 利 就 梁 議 員 的 各 項 質 詢, 現 答 覆 如 下 : ( 一 ) 懲 教 署 為 在 囚 人 士 供 應 簡 單 而 有 益 健 康 的 食 物, 所 有 餐 單 均 由 合 資 格 的 營 養 師 釐 定, 營 養 成 分 獲 衞 生 署 認 同 並 符 合 有 關 國 際 健 康 指 引 懲 教 署 現 時 因 應 在 囚 人 士 的 健 康 膳

106 10016 立 法 會 2015 年 7 月 8 日 食 和 宗 教 需 要, 提 供 4 類 主 要 餐 膳, 分 別 為 : 以 米 飯 為 主 食 的 第 一 類 餐 以 咖 喱 和 薄 餅 為 主 食 的 第 二 類 餐 以 薯 仔 和 麪 包 為 主 食 的 第 三 類 餐 及 全 素 食 的 第 四 類 餐 此 外, 懲 教 署 亦 會 根 據 醫 生 的 建 議, 基 於 醫 療 考 慮 而 給 予 個 別 在 囚 人 士 適 當 的 食 品 所 有 餐 單 的 價 格 大 致 相 若, 每 人 每 星 期 平 均 食 材 成 本 約 為 168 元 ( 二 ) 根 據 監 獄 規 則 ( 第 234A 章 )( 規 則 ) 第 39 條, 從 事 工 作 和 非 因 本 身 過 失 而 無 法 從 事 工 作 的 在 囚 人 士, 可 按 懲 教 署 署 長 批 准 的 工 資 率, 收 取 所 發 放 的 款 項 向 在 囚 人 士 發 放 工 資 的 主 要 目 的 是 以 工 資 作 為 鼓 勵, 使 他 們 透 過 從 事 有 用 的 工 作 來 建 立 良 好 的 工 作 習 慣, 以 及 學 習 職 業 技 能, 從 而 協 助 他 們 獲 釋 後 重 新 融 入 社 會 有 關 的 工 資 率 視 乎 個 別 崗 位 的 技 能 要 求 勞 動 水 平 和 需 承 擔 的 責 任 等 因 素 釐 定 已 被 定 罪 的 成 年 人 士, 除 非 由 駐 懲 教 署 醫 生 因 健 康 理 由 豁 免 其 工 作, 否 則 均 須 參 與 工 作 根 據 規 則 第 61 條, 在 囚 人 士 拒 絕 工 作 屬 犯 違 反 監 獄 紀 律 的 行 為, 懲 教 署 可 根 據 規 則 第 63 條 處 以 懲 罰 ( 三 ) 過 去 5 年, 懲 教 署 向 政 府 部 門 及 公 營 機 構 提 供 產 品 和 服 務, 主 要 客 戶 包 括 消 防 處 食 物 環 境 衞 生 署 路 政 署 康 樂 及 文 化 事 務 署 警 務 處 醫 院 管 理 局 和 東 華 三 院, 而 產 品 和 服 務 的 市 值 ( 即 參 考 市 面 同 類 產 品 和 服 務 而 計 算 的 帳 面 價 值 ) 分 別 為 : 2010 年 3 億 9,500 萬 元 2011 年 4 億 2,200 萬 元 2012 年 3 億 8,100 萬 元 2013 年 3 億 6,400 萬 元 2014 年 4 億 6,100 萬 元 ( 四 ) 懲 教 署 鼓 勵 在 囚 人 士 善 用 餘 暇, 透 過 閱 讀 書 籍, 充 實 自 己 及 增 進 知 識, 以 協 助 更 生 在 囚 人 士 除 可 向 院 所 圖 書 館 借 閱 書 籍 外, 亦 可 接 受 親 友 提 供 的 書 刊 基 於 保 安 及 存 放 空 間 的 考 慮, 懲 教 署 規 定 每 名 在 囚 人 士 每 月 可 接 受 親 友 提 供 最 多 6 本 書 刊, 而 宗 教 書 籍 則 不 在 此 限 懲 教 院 所 管 方 會 按 個 別 情 況 酌 情 處 理 在 囚 人 士 提 出 接 受 額 外 書 刊 的 要 求, 現 階 段 沒 有 計 劃 更 改 現 行 安 排

107 立 法 會 2015 年 7 月 8 日 ( 五 ) 懲 教 署 基 於 探 訪 目 的 院 所 類 別 及 保 安 風 險 等 因 素, 考 慮 每 類 探 訪 的 適 當 安 排 就 親 友 探 訪 而 言, 基 於 保 安 考 慮, 所 有 羈 押 於 監 獄 及 戒 毒 所 的 在 囚 人 士 須 以 分 隔 形 式 接 受 親 友 探 訪, 以 避 免 身 體 接 觸 及 防 止 任 何 人 士 將 違 禁 品 如 毒 品 交 予 在 囚 人 士 至 於 主 要 羈 押 對 象 為 年 青 在 囚 人 士 的 教 導 所 更 生 中 心 及 勞 教 中 心, 由 於 其 懲 教 計 劃 是 以 紀 律 訓 練 感 化 及 品 格 薰 陶 為 基 礎, 加 上 家 庭 的 支 持 以 達 至 更 生 目 的, 故 此 懲 教 署 在 這 些 院 所 安 排 的 親 友 探 訪 均 採 取 開 放 形 式, 以 鼓 勵 親 友 與 年 青 在 囚 人 士 保 持 良 好 溝 通 和 聯 繫, 藉 以 改 善 家 庭 關 係 和 增 加 年 青 在 囚 人 士 的 改 過 決 心 公 務 探 訪 ( 包 括 律 師 探 訪 ) 和 親 友 探 訪 截 然 不 同, 前 者 的 目 的 是 為 了 方 便 探 訪 者 與 在 囚 人 士 就 公 務 索 取 資 料 和 討 論, 包 括 閱 讀 及 簽 收 文 件, 故 此 以 開 放 形 式 於 會 見 室 進 行 較 為 合 適 懲 教 署 現 階 段 沒 有 計 劃 更 改 現 行 安 排 法 庭 檢 控 主 任 執 行 的 檢 控 工 作 13. 陳 健 波 議 員 : 主 席, 現 時 在 裁 判 法 院 審 理 的 案 件, 除 了 重 要 或 涉 及 艱 深 法 律 論 點 的 案 件 外, 大 部 分 由 律 政 司 刑 事 檢 控 科 轄 下 的 法 庭 檢 控 主 任 負 責 檢 控 該 職 系 的 最 低 入 職 資 格 是 在 香 港 中 學 文 憑 考 試 中 考 取 5 科 第 3 級 或 同 等 成 績, 或 大 學 入 學 試 及 格, 或 具 同 等 學 歷 每 名 法 庭 檢 控 主 任 入 職 後 須 修 讀 為 期 9 個 月 的 全 職 訓 練 課 程, 學 習 訟 辯 技 巧 舉 證 規 則 刑 事 法 和 法 庭 程 序 等 就 此, 政 府 可 否 告 知 本 會 : ( 一 ) 過 去 10 年, 新 聘 的 法 庭 檢 控 主 任 的 人 數 及 學 歷 分 布, 以 及 當 中 具 相 關 法 律 專 業 資 格 的 人 數 為 何 ; 現 時 各 職 級 的 法 庭 檢 控 主 任 的 人 數 學 歷 分 布 具 相 關 法 律 專 業 資 格 的 人 數 及 離 職 率 分 別 為 何 ; ( 二 ) 有 否 計 劃 於 未 來 3 年 招 聘 法 庭 檢 控 主 任 ; 若 有 計 劃, 會 否 提 高 該 職 系 的 最 低 入 職 資 格 至 具 相 關 法 律 專 業 資 格 ( 例 如 法 律 專 業 學 位 ) 加 強 在 職 培 訓, 以 及 採 取 更 嚴 格 的 考 核 制 度 ; 若 會, 詳 情 為 何 ; ( 三 ) 對 於 在 裁 判 法 院 審 理 而 辯 方 由 具 豐 富 訟 辯 經 驗 的 資 深 大 律 師 作 法 律 代 表 的 案 件, 當 局 現 時 有 否 機 制 確 保 該 等 案 件 在 控 辯 雙 方 實 力 相 若 的 情 況 下 審 理 ; 若 有, 詳 情 為 何 ; 若 否, 當 局 有 何 措 施 確 保 法 庭 檢 控 主 任 的 表 現 達 到 處 理 有 關 案 件 所 需 的 專 業 水 平 ; 及

108 10018 立 法 會 2015 年 7 月 8 日 ( 四 ) 現 時 有 否 機 制 處 理 市 民 就 法 庭 檢 控 主 任 表 現 所 作 的 投 訴 ; 若 有, 詳 情 為 何, 包 括 改 派 另 一 法 庭 檢 控 主 任 處 理 有 關 案 件 的 安 排 為 何 ; 若 否, 當 局 會 否 考 慮 設 立 有 關 機 制, 以 確 保 法 庭 檢 控 主 任 的 表 現 受 到 公 眾 適 當 的 監 察? 律 政 司 司 長 : 主 席, ( 一 ) 最 近 10 年 期 間, 本 司 曾 於 2008 年 進 行 了 一 次 法 庭 檢 控 主 任 的 招 聘, 共 聘 請 了 13 位 法 庭 檢 控 主 任 其 中, 有 1 位 在 入 職 時 已 具 正 式 的 法 律 專 業 資 格 5 位 已 取 得 法 學 士 或 同 等 學 位 學 歷, 而 另 外 7 位 有 其 他 碩 士 / 學 士 等 學 歷 截 至 目 前, 本 司 現 時 共 有 80 名 法 庭 檢 控 主 任, 各 職 級 的 人 數 學 歷 分 布 及 具 相 關 法 律 專 業 資 格 的 人 數 表 列 如 下 : 已 取 得 法 職 級 正 進 行 取 學 專 業 證 已 取 得 正 具 其 他 碩 得 正 式 法 書 或 法 學 在 職 式 法 律 專 士 / 學 士 律 專 業 資 士 或 同 等 人 數 業 資 格 的 等 學 歷 的 格 實 習 的 學 位 學 歷 人 員 數 目 人 員 數 目 人 員 數 目 的 人 員 數 目 總 法 庭 檢 控 主 任 高 級 一 等 法 庭 檢 控 主 任 高 級 二 等 法 庭 檢 控 主 任 法 庭 檢 控 主 任 總 計 在 過 去 10 年 期 間, 共 有 31 名 法 庭 檢 控 主 任 職 系 人 員 離 職 ( 包 括 8 位 於 2008 年 招 聘 的 人 員 ), 平 均 每 年 約 有 3 人 ( 二 ) 具 備 法 律 專 業 資 格 並 非 受 聘 法 庭 檢 控 主 任 職 級 的 基 本 條 件, 但 有 部 分 人 員 在 加 入 職 系 時 已 持 有 法 律 專 業 資 格, 而 部 分 人 員 則 在 入 職 後 在 管 方 不 同 形 式 的 支 持 下 取 得 有 關 資 格

109 立 法 會 2015 年 7 月 8 日 律 政 司 招 聘 法 庭 檢 控 主 任 的 現 行 做 法, 是 修 讀 不 同 學 科 的 人 士 均 可 應 徵, 受 聘 者 加 入 法 庭 檢 控 主 任 職 系 後, 律 政 司 會 為 他 們 提 供 所 需 的 訓 練 及 發 展 機 會 這 個 具 彈 性 的 做 法 可 讓 該 職 系 在 更 廣 層 面 招 攬 人 才, 並 可 維 持 該 職 系 的 競 爭 優 勢, 因 此 我 們 認 為 現 時 並 無 實 際 需 要 改 變 入 職 學 歷 要 求 另 一 方 面, 管 方 現 正 研 究 法 庭 檢 控 主 任 職 系 的 長 遠 發 展, 以 及 如 何 改 進 在 裁 判 法 院 的 檢 控 工 作, 以 期 提 升 在 裁 判 法 院 檢 控 工 作 的 專 業 水 平 和 效 率, 並 整 體 提 高 我 們 的 檢 控 質 素 律 政 司 司 長 與 刑 事 檢 控 專 員 曾 與 法 庭 檢 控 主 任 會 面, 了 解 他 們 的 工 作 情 況 和 聽 取 他 們 對 職 系 未 來 發 展 的 意 見 此 外, 我 們 亦 正 在 這 方 面 再 深 入 研 究, 以 制 訂 適 當 長 遠 計 劃 因 此, 我 們 在 現 階 段 並 沒 有 招 聘 法 庭 檢 控 主 任 的 計 劃 儘 管 如 此, 我 們 會 繼 續 致 力 鼓 勵 法 庭 檢 控 主 任 修 取 法 律 專 業 資 格 和 尋 求 職 業 發 展 在 有 需 要 時, 我 們 亦 會 繼 續 委 託 外 判 律 師 負 責 檢 控 工 作 ( 三 ) 按 現 行 的 安 排, 法 庭 檢 控 主 任 負 責 檢 控 在 裁 判 法 院 審 理 的 案 件, 當 中 大 部 分 相 對 簡 單 當 執 法 機 關 就 將 於 裁 判 法 院 審 理 的 案 件 尋 求 律 政 司 的 法 律 指 引 時, 如 有 關 案 件 性 質 複 雜, 或 預 期 會 在 法 院 法 律 程 序 中 涉 及 較 繁 複 的 法 律 議 題, 則 提 供 法 律 指 引 的 律 師 會 在 指 引 中 建 議 案 件 交 由 律 師 檢 控 ( 包 括 司 內 或 外 判 的 律 師 ) 駐 法 院 負 責 分 派 案 件 的 高 級 一 等 法 庭 檢 控 主 任 會 留 意 相 關 指 示, 並 在 答 辯 程 序 後 把 案 件 提 交 律 政 司 以 指 派 律 師 負 責 案 件 的 檢 控 至 於 由 執 法 機 關 直 接 送 交 法 院 審 理 而 沒 有 事 先 尋 求 刑 事 檢 控 科 提 供 法 律 指 引 的 案 件, 各 裁 判 法 院 負 責 分 派 案 件 的 高 級 一 等 法 庭 檢 控 主 任 亦 會 先 審 視 每 宗 案 件, 方 交 由 法 庭 檢 控 主 任 職 系 人 員 處 理 假 如 發 現 案 件 案 情 複 雜 性 質 敏 感 或 辯 方 律 師 相 當 資 深, 因 而 認 為 案 件 應 由 司 內 或 外 判 的 律 師 處 理, 有 關 的 高 級 一 等 法 庭 檢 控 主 任 會 通 報 刑 事 檢 控 科 總 辦 事 處, 以 便 安 排 律 師 處 理 案 件 除 以 上 的 安 排 外, 檢 控 主 任 在 進 行 檢 控 時 如 有 疑 問, 亦 會 立 即 向 較 高 級 的 檢 控 主 任 職 系 人 員 或 刑 事 檢 控 科 總 辦 事 處

110 10020 立 法 會 2015 年 7 月 8 日 的 律 師 匯 報 及 尋 求 指 示 或 法 律 意 見, 以 確 保 有 關 案 件 得 到 適 當 處 理 ( 四 ) 律 政 司 非 常 注 重 檢 控 人 員 ( 包 括 律 師 及 檢 控 主 任 ) 的 專 業 質 素 除 了 為 檢 控 人 員 提 供 持 續 進 修 培 訓 外, 刑 事 檢 控 專 員 辦 公 室 轄 下 亦 設 有 投 訴 組 及 意 見 組, 處 理 公 眾 的 投 訴, 當 中 包 括 針 對 檢 控 人 員 表 現 的 投 訴 有 關 投 訴 會 由 一 名 高 級 檢 控 官 處 理, 該 人 員 會 仔 細 審 視 有 關 投 訴, 並 會 參 考 有 關 案 件 的 資 料, 包 括 案 件 紀 錄 和 案 件 報 告, 有 需 要 時 亦 會 參 閱 法 庭 謄 本, 以 便 作 出 適 當 評 估 處 理 投 訴 人 員 就 有 關 投 訴 作 出 評 估 及 建 議 後, 會 由 首 長 級 人 員 批 核, 方 會 回 覆 投 訴 人 如 有 關 案 件 的 審 訊 仍 未 完 成, 而 又 確 實 有 實 際 需 要, 我 們 亦 不 排 除 安 排 較 高 級 的 檢 控 主 任 職 系 人 員 或 律 師 從 旁 協 助 為 確 保 檢 控 有 關 案 件 的 連 貫 性, 我 們 只 會 在 非 常 特 殊 的 情 況 下 ( 例 如 原 有 的 檢 控 人 員 抱 恙 ), 方 會 考 慮 更 換 檢 控 人 員 此 外, 在 出 現 特 殊 的 法 律 問 題 時, 我 們 亦 會 考 慮 安 排 額 外 律 師 出 庭 處 理 有 關 的 法 律 問 題 為 少 數 族 裔 人 士 提 供 的 社 區 支 援 14. 黃 碧 雲 議 員 : 主 席, 有 一 個 關 注 南 亞 少 數 族 裔 家 庭 貧 窮 狀 況 的 團 體 進 行 了 一 項 調 查 調 查 結 果 顯 示,133 名 受 訪 的 在 職 少 數 族 裔 人 士 當 中, 超 過 六 成 的 受 訪 者 的 家 庭 生 活 水 平 在 政 府 訂 立 的 貧 窮 線 之 下, 而 75 個 有 子 女 的 家 庭 中, 超 過 一 半 需 供 養 3 至 5 名 子 女, 以 及 超 過 八 成 15 歲 以 上 的 少 數 族 裔 青 年 沒 有 在 學 然 而, 少 數 族 裔 人 士 往 往 因 為 語 言 隔 閡 而 沒 有 申 請 社 會 福 利 或 其 他 支 援 另 一 方 面, 香 港 國 際 社 會 服 務 社 ( 服 務 社 ) 受 民 政 事 務 總 署 ( 民 政 署 ) 委 託 推 行 大 使 計 劃, 向 少 數 族 裔 人 士 提 供 支 援 此 外, 民 政 署 現 時 資 助 兩 個 社 區 支 援 小 組 ( 即 巴 基 斯 坦 社 區 支 援 小 組 及 尼 泊 爾 社 區 支 援 小 組 ) 向 有 關 的 少 數 族 裔 人 士 提 供 社 區 服 務 就 此, 行 政 機 關 可 否 告 知 本 會 : ( 一 ) 是 否 知 悉, 過 去 3 年, 服 務 社 每 年 在 大 使 計 劃 下 進 行 的 外 展 家 訪 個 案 轉 介 及 資 訊 講 座 / 工 作 坊 等 社 區 服 務 的 (i) 次 數 (ii) 服 務 地 區 分 布 (iii) 服 務 人 次 (iv) 服 務 使 用 者 的 種 族 分 布, 以 及 (v) 服 務 詳 情 ( 使 用 與 下 表 相 同 的 表 格 列 出 每 年 的 分 項 資 料 );

111 立 法 會 2015 年 7 月 8 日 外 展 家 訪 個 案 轉 介 資 訊 講 座 / 工 作 坊 其 他 ( 請 列 明 ) (i) (ii) (iii) (iv) (v) ( 二 ) 是 否 知 悉, 過 去 3 年, 上 述 兩 個 社 區 支 援 小 組 每 年 進 行 的 外 展 家 訪 個 案 轉 介 陪 同 / 傳 譯 服 務, 以 及 接 受 查 詢 等 社 區 服 務 的 (i) 次 數 (ii) 服 務 地 區 分 布 (iii) 服 務 人 次, 以 及 (iv) 服 務 詳 情 ( 使 用 與 下 表 相 同 的 表 格 列 出 每 個 社 區 支 援 小 組 每 年 的 分 項 資 料 ); 外 展 家 訪 個 案 轉 介 陪 同 / 傳 譯 服 務 接 受 查 詢 其 他 ( 請 列 明 ) (i) (ii) (iii) (iv) ( 三 ) 民 政 署 向 服 務 社 及 該 兩 個 社 區 支 援 小 組 提 供 撥 款 的 準 則, 以 及 該 等 團 體 須 遵 守 的 資 助 守 則 為 何 : 及 ( 四 ) 民 政 署 有 否 定 期 檢 討 服 務 社 及 該 兩 個 社 區 支 援 小 組 所 提 供 的 服 務 的 成 效 ; 如 有, 會 否 公 開 檢 討 報 告 ; 如 否, 原 因 為 何, 以 及 民 政 署 會 否 考 慮 進 行 檢 討? 民 政 事 務 局 局 長 : 主 席, 特 區 政 府 各 政 策 局 和 部 門 按 其 政 策 範 疇 為 少 數 族 裔 人 士 提 供 切 合 他 們 需 要 的 各 類 服 務, 例 如 教 育 局 為 少 數 族 裔 學 生 提 供 教 育 支 援 勞 工 及 福 利 局 和 勞 工 處 為 少 數 族 裔 人 士 提 供 就 業 培 訓 和 支 援 社 會 福 利 署 為 有 需 要 的 少 數 族 裔 家 庭 提 供 社 會 福 利 服 務 等 各 政 策 局 和 部 門 會 視 乎 實 際 需 要 為 少 數 族 裔 服 務 使 用 者 提 供 傳 譯 服 務

112 10022 立 法 會 2015 年 7 月 8 日 民 政 事 務 總 署 ( 民 政 署 ) 透 過 地 區 網 絡, 以 及 與 非 牟 利 機 構 和 地 區 團 體 合 作, 為 少 數 族 裔 人 士 提 供 支 援 服 務, 協 助 他 們 融 入 社 區 主 要 服 務 包 括 成 立 6 間 少 數 族 裔 人 士 支 援 服 務 中 心 及 兩 間 分 中 心 兩 個 少 數 族 裔 社 區 支 援 小 組 5 個 以 少 數 族 裔 語 言 廣 播 的 電 台 節 目 以 少 數 族 裔 語 言 編 製 的 服 務 指 南, 以 及 地 區 為 本 融 入 社 區 計 劃 和 大 使 計 劃 等 ( 一 ) 少 數 族 裔 大 使 計 劃 自 2012 年 開 始, 旨 在 安 排 與 少 數 族 裔 人 士 背 景 及 經 驗 相 近 的 過 來 人 擔 任 大 使, 主 動 接 觸 少 數 族 裔 人 士, 為 他 們 提 供 鄰 里 支 援, 並 在 有 需 要 時 轉 介 個 案 予 有 關 政 府 部 門 跟 進 計 劃 的 主 要 服 務 對 象 為 南 亞 裔 人 士 ( 包 括 尼 泊 爾 裔 巴 基 斯 坦 裔 和 印 度 裔 ) 年 度 計 劃 的 營 運 預 算 為 120 萬 元 現 時 香 港 國 際 社 會 服 務 社 為 計 劃 的 營 辦 機 構, 共 聘 用 了 6 名 全 職 大 使 (3 名 尼 泊 爾 裔 兩 名 巴 基 斯 坦 裔 和 1 名 印 度 裔 ) 推 行 計 劃 過 去 3 個 年 度, 計 劃 的 服 務 數 字 載 於 附 件 一 ( 二 ) 由 2006 年 起, 政 府 分 別 成 立 巴 基 斯 坦 社 區 支 援 小 組 和 尼 泊 爾 社 區 支 援 小 組, 由 少 數 族 裔 團 體 為 自 己 的 族 裔 社 羣 提 供 專 設 服 務, 包 括 探 訪 陪 同 申 請 公 共 服 務 語 言 班 課 後 補 習 班 興 趣 班 和 支 援 小 組 等 年 度 每 個 小 組 的 營 運 預 算 分 別 為 488,000 元 現 時 兩 個 小 組 的 營 運 機 構 分 別 為 Pakistan Islamic Welfare Union Incorporated (HK) Limited 及 Hong Kong Integrated Nepalese Society Limited, 兩 個 小 組 分 別 聘 用 了 兩 名 全 職 和 兩 名 兼 職 巴 基 斯 坦 裔 員 工, 以 及 3 名 全 職 尼 泊 爾 裔 員 工 過 去 3 個 年 度, 兩 個 小 組 的 服 務 數 字 分 別 載 於 附 件 二 及 三 ( 三 ) 民 政 署 嚴 格 按 照 政 府 物 料 供 應 及 採 購 規 例 和 有 關 指 引, 透 過 公 平 公 開 和 公 正 的 採 購 程 序, 揀 選 合 適 的 非 牟 利 機 構 推 行 各 項 服 務 民 政 署 會 邀 請 有 相 關 經 驗 的 非 牟 利 機 構 提 交 建 議 書, 邀 請 文 件 會 列 明 服 務 要 求 技 術 與 價 格 評 審 的 比 重, 以 及 技 術 評 審 的 準 則 有 關 準 則 包 括 相 關 營 運 經 驗 服 務 設 計 及 運 作 概 況 人 力 計 劃 服 務 數 量 及 品 質 管 理 等 所 有 獲 委 託 的 營 辦 機 構 都 必 須 嚴 格 遵 從 合 約 規 定 提 供 各 項 服 務 有 關 服 務 以 實 報 實 銷 的 形 式 營 運, 民 政 署 向 營 辦 機 構 支 付 合 約 期 的 最 後 一 筆 撥 款 須 按 照 實 際 支 出 而 定, 無 論 如 何, 不 能 超 過 原 先 批 准 的 金 額

113 立 法 會 2015 年 7 月 8 日 ( 四 ) 民 政 署 一 直 按 照 服 務 合 約 密 切 監 察 及 檢 討 營 辦 機 構 的 工 作, 包 括 : 審 核 營 辦 機 構 定 期 提 交 的 進 度 報 告 ; 參 閱 服 務 使 用 者 的 意 見 調 查 結 果, 以 及 在 進 行 實 地 考 察 時 與 服 務 使 用 者 面 談, 了 解 他 們 對 服 務 的 意 見 ; 與 營 辦 機 構 會 面, 檢 討 工 作 進 展 和 表 現 ; 審 查 營 辦 機 構 的 財 務 報 告 及 單 據 ; 及 參 閱 由 專 業 審 計 機 構 擬 備 的 審 計 報 告 等 民 政 署 會 仔 細 參 考 從 以 上 途 徑 獲 取 的 資 料, 作 為 營 辦 機 構 的 工 作 表 現 和 服 務 成 效 的 檢 討 基 礎, 有 關 資 料 供 內 部 參 考 之 用, 不 會 公 開 一 如 既 往, 民 政 署 會 因 應 少 數 族 裔 人 士 的 服 務 需 要, 持 續 檢 討 為 他 們 提 供 的 支 援 服 務, 協 助 他 們 盡 早 融 入 社 區 附 件 一 民 政 署 少 數 族 裔 大 使 計 劃 的 服 務 數 字 年 度 (1) (1) 服 務 次 數 地 區 分 布 服 務 人 次 種 族 分 布 外 展 數 十 全 港 約 數 百 主 要 為 尼 泊 爾 裔 巴 基 斯 坦 裔 和 印 度 裔 服 務 詳 情 探 訪 不 同 少 數 族 裔 團 體 非 牟 利 機 構 和 學 校 等, 介 紹 計 劃 家 訪 116 香 港 島 233 人 士 探 訪 少 數 族 裔 66 九 龍 東 132 家 庭, 了 解 他 們 704 九 龍 西 的 需 要 及 介 紹 114 新 界 東 229 公 共 服 務 630 新 界 西 1 261

114 10024 立 法 會 2015 年 7 月 8 日 服 務 (1) 次 數 (1) 地 區 分 布 服 務 人 次 種 族 分 布 服 務 詳 情 個 案 轉 介 1 香 港 島 1 主 要 涉 及 就 業 0 九 龍 東 0 支 援 房 屋 問 83 九 龍 西 83 題 語 言 培 訓 2 新 界 東 2 等 資 訊 講 座 / 工 作 坊 46 新 界 西 46 1 香 港 島 100 內 容 環 繞 健 康 2 九 龍 東 250 生 活 住 屋 就 9 九 龍 西 業 培 訓 等 2 新 界 東 新 界 西 830 註 : (1) 各 區 的 服 務 次 數 和 人 次 按 實 際 需 要 而 有 所 不 同 年 度 (1) (1) 服 務 次 數 地 區 分 布 服 務 人 次 種 族 分 布 外 展 3 香 港 島 120 主 要 為 尼 泊 爾 裔 巴 2 九 龍 東 九 龍 西 新 界 東 150 基 斯 坦 裔 和 印 度 裔 人 士 服 務 詳 情 在 少 數 族 裔 人 士 參 加 的 活 動 如 嘉 年 華 會 文 化 表 演 運 動 日 等 設 置 特 別 櫃 位, 向 參 加 者 介 紹 計 劃 1 新 界 西 30 家 訪 123 香 港 島 247 探 訪 少 數 族 裔 146 九 龍 東 293 家 庭, 了 解 他 們 579 九 龍 西 的 需 要 及 介 紹 158 新 界 東 316 公 共 服 務 352 新 界 西 705 個 案 轉 介 5 香 港 島 5 主 要 涉 及 就 業 3 九 龍 東 3 20 九 龍 西 20 0 新 界 東 0 8 新 界 西 8 支 援 房 屋 問 題 語 言 培 訓 等

115 立 法 會 2015 年 7 月 8 日 服 務 資 訊 講 座 / 工 作 坊 (1) 次 數 (1) 地 區 分 布 服 務 人 次 種 族 分 布 服 務 詳 情 2 香 港 島 250 內 容 環 繞 健 康 1 九 龍 東 31 4 九 龍 西 新 界 東 40 4 新 界 西 401 生 活 住 屋 就 業 培 訓 等 註 : (1) 各 區 的 服 務 次 數 和 人 次 按 實 際 需 要 而 有 所 不 同 年 度 服 務 (1) 次 數 (1) 地 區 分 布 服 務 人 次 種 族 分 布 服 務 詳 情 外 展 2 0 香 港 島 九 龍 東 主 要 為 尼 在 少 數 族 裔 人 泊 爾 裔 巴 士 參 加 的 活 動 基 斯 坦 裔 如 嘉 年 華 會 文 和 印 度 裔 化 表 演 運 動 日 6 九 龍 西 410 人 士 等 設 置 特 別 櫃 0 新 界 東 0 位, 向 參 加 者 介 紹 計 劃 4 新 界 西 200 家 訪 230 香 港 島 468 探 訪 少 數 族 裔 218 九 龍 東 519 家 庭, 了 解 他 們 558 九 龍 西 的 需 要 及 介 紹 136 新 界 東 316 公 共 服 務 新 界 西 個 案 轉 介 13 香 港 島 13 主 要 涉 及 就 業 7 九 龍 東 7 支 援 房 屋 問 71 九 龍 西 71 題 語 言 培 訓 4 新 界 東 4 等 資 訊 講 座 / 工 作 坊 註 : 86 新 界 西 86 1 香 港 島 160 內 容 環 繞 健 康 生 活 住 屋 就 業 培 訓 等 0 九 龍 東 0 3 九 龍 西 新 界 東 0 8 新 界 西 864 (1) 各 區 的 服 務 次 數 和 人 次 按 實 際 需 要 而 有 所 不 同

116 10026 立 法 會 2015 年 7 月 8 日 附 件 二 民 政 署 巴 基 斯 坦 社 區 支 援 小 組 的 服 務 數 字 年 度 服 務 次 數 地 區 分 布 服 務 人 次 服 務 詳 情 外 展 3 元 朗 及 屯 門 約 數 百 在 巴 基 斯 坦 裔 人 士 聚 集 的 地 點 如 公 園 和 宗 教 場 所, 介 紹 社 區 支 援 小 組 的 服 務 家 訪 313 全 港 313 探 訪 巴 基 斯 坦 裔 家 庭, 了 解 他 們 的 需 要 及 介 紹 公 共 服 務 個 案 轉 介 陪 同 / 傳 譯 服 務 543 全 港 543 協 助 巴 基 斯 坦 裔 人 士 使 用 公 共 服 務 查 詢 涉 及 公 共 服 務 的 電 話 及 親 身 查 詢 其 他 ( 包 括 語 言 班 課 後 補 習 班 興 趣 班 和 支 援 小 組 等 ) 協 助 巴 基 斯 坦 裔 人 士 融 入 社 區 年 度 服 務 次 數 地 區 分 布 服 務 人 次 服 務 詳 情 外 展 4 元 朗 及 屯 門 約 數 百 在 巴 基 斯 坦 裔 人 士 聚 集 的 地 點 如 公 園 和 宗 教 場 所, 介 紹 社 區 支 援 小 組 的 服 務 家 訪 672 全 港 672 探 訪 巴 基 斯 坦 裔 家 庭, 了 解 他 們 的 需 要 及 介 紹 公 共 服 務 個 案 轉 介 0-0 -

117 立 法 會 2015 年 7 月 8 日 服 務 次 數 地 區 分 布 服 務 人 次 服 務 詳 情 陪 同 / 傳 譯 服 務 866 全 港 866 協 助 巴 基 斯 坦 裔 人 士 使 用 公 共 服 務 查 詢 涉 及 公 共 服 務 的 電 話 及 親 身 查 詢 其 他 ( 包 括 語 言 班 課 後 補 習 班 興 趣 班 和 支 援 小 組 等 ) 協 助 巴 基 斯 坦 裔 人 士 融 入 社 區 年 度 服 務 次 數 地 區 分 布 服 務 人 次 服 務 詳 情 外 展 家 訪 646 全 港 646 探 訪 巴 基 斯 坦 裔 家 庭, 了 解 他 們 的 需 要 及 介 紹 公 共 服 務 個 案 轉 介 陪 同 / 傳 譯 服 務 905 全 港 905 協 助 巴 基 斯 坦 裔 人 士 使 用 公 共 服 務 查 詢 涉 及 公 共 服 務 的 電 話 及 親 身 查 詢 其 他 ( 包 括 語 言 班 課 後 補 習 班 興 趣 班 和 支 援 小 組 等 ) 協 助 巴 基 斯 坦 裔 人 士 融 入 社 區 民 政 署 尼 泊 爾 社 區 支 援 小 組 的 服 務 數 字 附 件 三 年 度 服 務 次 數 地 區 分 布 服 務 人 次 服 務 詳 情 外 展 153 全 港, 主 要 地 區 包 約 在 尼 泊 爾 裔 人 士 聚 集 的 地 點 如 公 園, 括 油 尖 介 紹 社 區 支 援 小 組 旺 元 的 服 務 家 訪 43 朗, 灣 仔 及 荃 灣 43 探 訪 尼 泊 爾 裔 家 庭, 了 解 他 們 的 需 要 及 介 紹 公 共 服 務

118 10028 立 法 會 2015 年 7 月 8 日 服 務 次 數 地 區 分 布 服 務 人 次 服 務 詳 情 個 案 轉 介 轉 介 至 相 關 政 府 部 門 或 機 構 跟 進, 主 要 涉 及 就 業 支 援 房 屋 教 育 醫 療 福 利 和 出 入 境 事 宜 等 陪 同 / 傳 譯 服 務 協 助 尼 泊 爾 裔 人 士 使 用 公 共 服 務 查 詢 涉 及 公 共 服 務 的 電 話 及 親 身 查 詢 其 他 ( 包 括 語 言 班 課 後 補 習 班 興 趣 班 和 支 援 小 組 等 ) 協 助 尼 泊 爾 裔 人 士 融 入 社 區 年 度 服 務 次 數 地 區 分 布 服 務 人 次 服 務 詳 情 外 展 126 全 港, 主 要 地 區 包 約 在 尼 泊 爾 裔 人 士 聚 集 的 地 點 如 公 園, 括 油 尖 介 紹 社 區 支 援 小 組 旺 元 的 服 務 家 訪 52 朗, 灣 仔 及 荃 灣 52 探 訪 尼 泊 爾 裔 家 庭, 了 解 他 們 的 需 要 及 介 紹 公 共 服 務 個 案 轉 介 轉 介 至 相 關 政 府 部 門 或 機 構 跟 進, 主 要 涉 及 就 業 支 援 房 屋 教 育 醫 療 福 利 和 出 入 境 事 宜 等 陪 同 / 傳 譯 服 務 協 助 尼 泊 爾 裔 人 士 使 用 公 共 服 務 查 詢 涉 及 公 共 服 務 的 電 話 及 親 身 查 詢 其 他 ( 包 括 語 言 班 課 後 補 習 班 興 趣 班 和 支 援 小 組 等 ) 協 助 尼 泊 爾 裔 人 士 融 入 社 區

119 立 法 會 2015 年 7 月 8 日 年 度 服 務 次 數 地 區 分 布 服 務 人 次 服 務 詳 情 外 展 140 全 港, 主 要 地 區 包 約 在 尼 泊 爾 裔 人 士 聚 集 的 地 點 如 公 園, 括 油 尖 介 紹 社 區 支 援 小 組 旺 元 的 服 務 家 訪 72 朗, 灣 仔 及 荃 灣 72 探 訪 尼 泊 爾 裔 家 庭, 了 解 他 們 的 需 要 及 介 紹 公 共 服 務 個 案 轉 介 轉 介 至 相 關 政 府 部 門 或 機 構 跟 進, 主 要 涉 及 就 業 支 援 房 屋 教 育 醫 療 福 利 和 出 入 境 事 宜 等 陪 同 / 傳 譯 服 務 協 助 尼 泊 爾 裔 人 士 使 用 公 共 服 務 查 詢 涉 及 公 共 服 務 的 電 話 及 親 身 查 詢 其 他 ( 包 括 語 言 班 課 後 補 習 班 興 趣 班 和 支 援 小 組 等 ) 協 助 尼 泊 爾 裔 人 士 融 入 社 區 綜 合 發 展 區 15. 謝 偉 銓 議 員 : 主 席, 根 據 城 市 規 劃 條 例 ( 第 131 章 ) 的 規 定, 城 市 規 劃 委 員 會 ( 城 規 會 ) 可 指 定 分 區 計 劃 大 綱 圖 內 的 某 幅 土 地 為 綜 合 發 展 區 劃 設 綜 合 發 展 區 的 主 要 目 的 是 因 應 環 境 交 通 和 基 礎 設 施 等 限 制, 對 該 區 進 行 綜 合 規 劃 及 實 施 有 系 統 的 發 展 綜 合 發 展 區 倡 議 人 須 以 總 綱 發 展 藍 圖 形 式 向 城 規 會 提 出 申 請, 獲 城 規 會 批 准 後 才 可 以 進 行 發 展 有 測 量 業 從 業 員 向 本 人 反 映, 現 時 有 不 少 綜 合 發 展 區 因 土 地 業 權 分 散, 因 此 綜 合 發 展 區 倡 議 人 須 先 整 合 業 權 才 可 向 城 規 會 就 發 展 項 目 提 交 申 請 然 而, 業 權 整 合 的 工 作 往 往 需 時 甚 久, 因 而 拖 慢 了 土 地 發 展 及 房 屋 供 應 就 此, 政 府 可 否 告 知 本 會 : ( 一 ) 現 時 仍 未 發 展 或 未 獲 核 准 總 綱 發 展 藍 圖 的 綜 合 發 展 區 用 地 當 中, 每 幅 用 地 (i) 被 規 劃 為 綜 合 發 展 區 的 年 份 (ii) 土 地 面 積 (iii) 建 議 的 地 積 比 率 及 (iv) 可 建 樓 面 面 積 分 別 為 何, 並 按 區 議 會 分 區 列 出 分 項 資 料 ;

120 10030 立 法 會 2015 年 7 月 8 日 ( 二 ) 當 局 是 否 知 悉 部 分 綜 合 發 展 區 用 地 仍 未 發 展 的 原 因 ; 業 權 整 合 出 現 阻 滯 是 否 主 要 原 因 ; 若 知 悉, 當 局 會 否 考 慮 調 整 有 關 綜 合 發 展 區 用 地 的 範 圍, 以 加 快 綜 合 發 展 區 的 發 展 ; 及 ( 三 ) 鑒 於 本 人 得 悉, 城 規 會 現 時 在 劃 設 綜 合 發 展 區 後, 會 在 隨 後 的 第 3 年 年 底 對 有 關 用 地 進 行 首 次 檢 討, 繼 而 往 後 每 年 作 出 檢 討, 城 規 會 會 否 考 慮 當 綜 合 發 展 區 在 劃 設 後 的 一 定 年 期 仍 未 發 展 時, 重 新 規 劃 有 關 用 地, 以 提 高 綜 合 發 展 區 的 發 展 機 會 ; 若 否, 原 因 為 何? 發 展 局 局 長 : 主 席, 一 般 而 言, 政 府 會 視 乎 情 況 將 個 別 策 略 性 的 用 地 規 劃 為 綜 合 發 展 區, 務 求 透 過 全 面 規 劃 和 綜 合 發 展 有 關 用 地, 促 進 市 區 舊 區 重 建 重 整 土 地 用 途 提 供 新 發 展 機 會 和 / 或 確 保 有 關 用 地 有 更 佳 的 規 劃 布 局 城 市 規 劃 委 員 會 ( 城 規 會 ) 在 建 議 將 一 幅 用 地 劃 作 綜 合 發 展 區 時, 會 考 慮 有 關 用 地 的 規 劃 意 向 土 地 和 業 權 情 況 規 劃 落 實 的 機 會 及 其 他 發 展 限 制, 並 會 密 切 監 察 有 關 用 地 的 發 展 進 度 一 如 其 他 土 地 用 途 地 帶, 政 府 一 直 密 切 留 意 綜 合 發 展 區 的 規 劃 和 發 展 情 況, 務 求 推 動 用 地 的 最 佳 規 劃 發 展 政 府 也 會 定 期 檢 討 已 規 劃 為 綜 合 發 展 區 的 用 地, 並 按 情 況 及 需 要 跟 進 就 質 詢 的 各 部 分, 答 覆 如 下 : ( 一 ) 根 據 城 規 會 規 劃 指 引 第 十 七 號 指 定 綜 合 發 展 區 地 帶 及 監 察 綜 合 發 展 區 發 展 計 劃 的 進 度, 城 規 會 在 劃 設 一 幅 綜 合 發 展 區 用 地 後, 會 在 隨 後 的 第 三 年 年 底 進 行 首 次 對 該 幅 用 地 的 檢 討 工 作, 繼 而 往 後 會 每 年 作 出 檢 討 最 新 一 輪 的 檢 討 結 果 已 於 今 年 5 月 22 日 提 交 城 規 會 的 規 劃 小 組 委 員 會 審 議, 並 獲 委 員 會 接 納 (1) 有 關 文 件 已 上 載 至 城 規 會 網 頁 供 公 眾 參 閱 < (2) 及 < (2) (1) 檢 討 不 包 括 9 幅 根 據 市 區 重 建 局 條 例 或 前 土 地 發 展 公 司 條 例 劃 作 綜 合 發 展 區 的 用 地 有 關 用 地 均 各 自 有 發 展 計 劃 圖, 並 不 屬 法 定 圖 則 所 涵 蓋 的 規 劃 區 範 圍 (2) 只 有 英 文 版 本

121 立 法 會 2015 年 7 月 8 日 ( 二 ) 及 ( 三 ) 根 據 檢 討 結 果, 截 至 2015 年 3 月 底, 全 港 共 有 121 幅 用 地 劃 作 綜 合 發 展 區 3 年 或 以 上, 當 中 已 獲 核 准 總 綱 發 展 藍 圖 的 有 71 幅, 而 仍 未 獲 核 准 總 綱 發 展 藍 圖 的 則 有 50 幅 相 關 綜 合 發 展 區 用 地 按 區 議 會 分 區 劃 分 的 統 計 資 料 載 列 於 附 表, 至 於 每 幅 用 地 的 詳 細 資 料 ( 包 括 劃 作 綜 合 發 展 區 的 年 期 土 地 面 積 及 業 權 狀 況 ) 載 於 上 述 城 規 會 文 件 內 一 般 而 言, 現 時 並 未 發 展 的 綜 合 發 展 區 用 地, 正 處 於 不 同 的 規 劃 階 段, 例 如 有 關 發 展 商 可 能 正 進 行 土 地 整 合, 或 正 進 行 詳 細 的 規 劃 研 究, 以 評 估 擬 議 發 展 對 交 通 環 境 及 景 觀 等 方 面 可 能 帶 來 的 影 響, 又 或 正 擬 備 總 綱 發 展 藍 圖 等 另 一 些 綜 合 發 展 區, 則 位 於 政 府 正 進 行 的 不 同 規 劃 研 究 的 範 圍 內, 須 待 有 關 研 究 完 成 後, 方 可 落 實 發 展 為 使 有 關 用 地 的 發 展 得 以 落 實, 城 規 會 會 因 應 土 地 發 展 及 規 劃 情 況 的 改 變, 在 規 劃 過 程 中 會 建 議 把 合 適 的 綜 合 發 展 區 用 地 改 劃 作 其 他 土 地 用 途 地 帶, 或 把 用 地 劃 分 為 較 小 的 發 展 支 區, 務 求 能 加 快 用 地 的 發 展 步 伐 較 近 期 改 劃 建 議 包 括 去 年 12 月 城 規 會 建 議 修 訂 茶 果 嶺 油 塘 鯉 魚 門 分 區 計 劃 大 綱 核 准 圖, 當 中 把 油 塘 工 業 區 的 綜 合 發 展 區 地 帶 細 分 為 5 個 較 小 的 綜 合 發 展 區 支 區 在 今 年 5 月, 城 規 會 亦 建 議 修 訂 馬 頭 角 分 區 計 劃 大 綱 核 准 圖, 主 要 把 位 於 木 廠 街 及 土 瓜 灣 道 交 界 處 的 一 塊 用 地 由 綜 合 發 展 區 (3) 地 帶 改 劃 為 住 宅 ( 甲 類 ) 及 政 府 機 構 或 社 區 地 帶, 務 求 加 快 用 地 的 發 展 步 伐 截 至 2015 年 3 月 底 劃 作 綜 合 發 展 區 3 年 或 以 上 (3) 的 用 地 附 表 未 獲 核 准 總 已 獲 核 准 總 可 建 樓 面 區 議 會 土 地 總 面 積 用 地 總 數 綱 發 展 藍 圖 綱 發 展 藍 圖 總 面 積 分 區 ( 約 )( 公 頃 ) 的 用 地 數 目 的 用 地 數 目 ( 約 )( 平 方 米 ) 中 西 區 (3) 該 統 計 並 不 包 括 9 幅 根 據 市 區 重 建 局 條 例 或 前 土 地 發 展 公 司 條 例 劃 作 綜 合 發 展 區 的 用 地 此 外, 不 是 每 幅 用 地 在 法 定 圖 則 上 均 有 地 積 比 率 的 限 制, 由 於 整 理 有 關 資 料 需 要 大 量 時 間, 故 未 能 在 本 回 覆 內 提 供 全 部 121 幅 用 地 每 幅 用 地 的 詳 細 相 關 資 料

122 10032 立 法 會 2015 年 7 月 8 日 未 獲 核 准 總 已 獲 核 准 總 可 建 樓 面 區 議 會 土 地 總 面 積 用 地 總 數 綱 發 展 藍 圖 綱 發 展 藍 圖 總 面 積 分 區 ( 約 )( 公 頃 ) 的 用 地 數 目 的 用 地 數 目 ( 約 )( 平 方 米 ) 東 區 南 區 灣 仔 九 龍 城 觀 塘 深 水 埗 油 尖 旺 黃 大 仙 離 島 葵 青 北 區 西 貢 沙 田 大 埔 荃 灣 屯 門 元 朗 總 數 打 擊 非 法 傾 倒 廢 物 的 措 施 16. 陳 恒 鑌 議 員 : 主 席, 據 報, 葵 涌 工 業 區 及 藍 巴 勒 海 峽 避 風 塘 附 近 的 街 道, 包 括 葵 裕 街 葵 泰 路 葵 喜 街 及 永 立 街, 近 年 已 成 為 非 法 傾 倒 建 築 廢 物 工 業 廢 料 或 其 他 大 型 垃 圾 的 熱 門 地 點 有 區 內 居 民 反 映, 堆 積 的 垃 圾 影 響 環 境 衞 生 及 危 害 道 路 使 用 者 的 安 全, 因 此 當 局 應 盡 快 處 理 及 跟 進 就 此, 政 府 可 否 告 知 本 會 : ( 一 ) 現 時 當 局 定 期 清 理 上 述 街 道 的 時 段 及 投 放 的 人 手 ; ( 二 ) 過 去 3 年, 當 局 每 年 收 到 多 少 宗 關 於 有 人 在 上 述 地 區 非 法 傾 倒 建 築 廢 物 工 業 廢 料 及 其 他 垃 圾 的 投 訴 ; ( 三 ) 過 去 3 年, 當 局 每 年 對 在 上 述 地 區 非 法 傾 倒 廢 物 的 人 士 提 出 檢 控 的 宗 數 ; 及

123 立 法 會 2015 年 7 月 8 日 ( 四 ) 當 局 會 否 加 派 人 手 打 擊 上 述 非 法 傾 倒 廢 物 活 動, 以 及 在 上 述 地 區 加 裝 閉 路 電 視 監 察 系 統 以 遏 止 該 等 違 法 活 動? 環 境 局 局 長 : 主 席, ( 一 ) 政 府 非 常 關 注 非 法 棄 置 廢 物 的 問 題, 並 透 過 跨 部 門 協 調 機 制 致 力 打 擊 非 法 棄 置 廢 物 的 行 為, 以 及 盡 快 清 理 被 棄 置 的 廢 物 就 葵 涌 工 業 區 及 藍 巴 勒 海 峽 避 風 塘 附 近 的 街 道, 包 括 葵 裕 街 葵 泰 路 葵 喜 街 及 永 立 街, 食 物 環 境 衞 生 署 ( 食 環 署 ) 人 員 每 日 進 行 巡 視, 以 及 定 期 提 供 街 道 潔 淨 服 務 如 遇 到 有 大 型 垃 圾 及 家 居 廢 物 棄 置, 會 加 派 人 手 清 理 路 政 署 則 協 助 清 理 公 共 道 路 上 棄 置 的 建 築 廢 料 有 關 的 巡 視 及 清 理 街 道 工 作 是 相 關 政 府 部 門 日 常 工 作 的 一 部 分, 因 此 沒 有 在 這 方 面 工 作 細 分 人 手 的 分 項 數 字 ( 二 ) 過 去 3 年, 當 局 共 收 到 公 眾 人 士 就 上 述 地 區 有 關 非 法 傾 倒 建 築 廢 物 工 業 廢 料 及 其 他 垃 圾 的 投 訴 數 字 如 下 : 年 份 投 訴 宗 數 ( 三 ) 過 去 3 年, 當 局 就 上 述 地 區 非 法 傾 倒 廢 物 的 人 士 提 出 檢 控 的 數 字 如 下 : 年 份 檢 控 宗 數 ( 四 ) 就 打 擊 上 述 地 區 的 非 法 棄 置 廢 物 活 動, 食 環 署 及 環 境 保 護 署 ( 環 保 署 ) 已 加 強 巡 邏 及 安 排 突 擊 行 動, 並 互 相 交 換 情 報 及 協 調 部 門 的 執 法 行 動 為 增 強 執 法 力 度, 食 環 署 與 環 保 署 自 2015 年 5 月 起 展 開 了 7 次 聯 合 突 擊 行 動, 其 間 檢 控 了 5 宗 非 法 棄 置 廢 物 個 案 此 外 為 加 強 監 察, 環 保 署 已 在 上 述 地 區 安 裝 了 一 部 監 察 攝 錄 機, 並 計 劃 在 其 他 合 適 地 點 再 加 裝 監 察 攝 錄 機 同 時, 當 局 在 上 述 地 區 亦 懸 掛 了 海 報 及 橫 額, 以 教 育 市 民

124 10034 立 法 會 2015 年 7 月 8 日 安 老 院 院 友 的 安 全 事 宜 17. 梁 志 祥 議 員 : 主 席, 近 日 有 若 干 事 故 令 市 民 十 分 關 注 安 老 院 院 友 的 安 全 例 如, 有 一 家 安 老 院 在 得 悉 有 一 名 院 友 在 夜 間 失 蹤 後, 不 單 沒 有 即 時 報 警, 甚 至 延 至 院 友 失 蹤 2 小 時 後 才 通 知 該 院 友 的 親 屬 ; 親 屬 得 悉 事 故 後 報 警, 院 友 最 終 由 警 方 尋 回 就 此, 政 府 可 否 告 知 本 會 : ( 一 ) 過 去 3 年, 社 會 福 利 署 ( 社 署 ) 安 老 院 牌 照 事 務 處 每 年 接 獲 安 老 院 舍 按 安 老 院 規 例 ( 第 459 章, 附 屬 法 例 A) 或 安 老 院 實 務 守 則 的 規 定, 就 院 友 遇 到 事 故 ( 例 如 院 友 染 上 傳 染 病 失 蹤 ) 而 呈 交 的 報 告 的 數 目, 並 按 事 故 類 別 列 出 分 項 數 字 ; 社 署 如 何 跟 進 該 等 事 故 ; ( 二 ) 現 時 社 署 規 定 安 老 院 就 院 友 遇 到 事 故 通 知 其 親 屬 的 時 限 及 程 序 為 何 ; 過 去 3 年, 違 反 有 關 規 定 的 安 老 院 的 數 目 及 社 署 對 他 們 施 加 的 處 分 為 何 ; ( 三 ) 鑒 於 現 時 社 署 規 定 安 老 院 在 院 友 發 生 意 外 後, 將 意 外 的 資 料 記 錄 下 來 及 保 存 該 等 記 錄, 但 沒 有 要 求 安 老 院 向 社 署 呈 交 報 告, 社 署 會 否 考 慮 規 定 安 老 院 呈 交 該 等 報 告, 以 加 強 對 安 老 院 的 監 管 ; 若 否, 原 因 為 何 ; 及 ( 四 ) 社 署 是 否 掌 握 現 時 以 綜 合 社 會 保 障 援 助 金 支 付 安 老 院 費 用 的 院 友 當 中, 沒 有 親 屬 定 期 探 望 的 院 友 的 資 料 ; 如 果 掌 握, 社 署 有 否 定 期 派 員 探 訪 該 等 院 友 以 了 解 他 們 在 安 老 院 的 生 活 狀 況, 並 適 時 向 他 們 提 供 協 助? 勞 工 及 福 利 局 局 長 : 主 席, 就 梁 志 祥 議 員 的 質 詢, 我 現 答 覆 如 下 : ( 一 ) 至 ( 三 ) 政 府 十 分 重 視 安 老 院 的 質 素, 並 根 據 安 老 院 條 例 及 安 老 院 規 例 設 立 發 牌 及 規 管 安 老 院 的 機 制 社 會 福 利 署 ( 社 署 ) 所 發 出 的 安 老 院 實 務 守 則 ( 實 務 守 則 ), 列 出 經 營 料 理 管 理 或 以 其 他 方 式 監 管 安 老 院 的 原 則 程 序 指 引 及 標 準, 以 便 安 老 院 的 經 營 者 遵 守 根 據 實 務 守 則, 若 安 老 院 遇 上 特 別 事 故 ( 例 如 住 客 失 蹤 ), 須 在 事 件 發 生 後 3 天 內 向 安 老 院 牌 照 事 務 處 ( 牌 照 處 ) 提 交 特 別 事 故 報

125 立 法 會 2015 年 7 月 8 日 告 其 中, 安 老 院 須 在 特 別 事 故 報 告 內 記 錄 是 否 已 通 知 有 關 住 客 的 監 護 人 / 保 證 人 / 家 人 / 親 屬 或 聯 絡 人 等 此 外, 實 務 守 則 亦 要 求 安 老 院 在 住 客 發 生 意 外 後 採 取 即 時 補 救 行 動, 並 於 事 發 後 盡 快 把 意 外 記 錄 下 來 ( 包 括 意 外 發 生 詳 情 受 影 響 長 者 的 情 況 就 意 外 而 採 取 的 補 救 行 動 等 ), 並 保 存 有 關 紀 錄 牌 照 處 或 其 他 部 門 在 有 需 要 時 會 翻 查 相 關 紀 錄 牌 照 處 在 收 到 特 別 事 故 報 告 後 會 跟 進 有 關 安 老 院 是 否 已 就 事 件 作 出 適 當 的 跟 進 行 動, 包 括 是 否 已 通 知 住 客 家 屬 或 聯 絡 人 如 發 現 院 舍 在 處 理 事 件 上 有 需 要 改 善 的 空 間, 牌 照 處 會 要 求 有 關 院 舍 進 行 檢 討 及 採 取 有 效 措 施 以 防 止 同 類 事 件 再 次 發 生 若 院 舍 在 處 理 有 關 事 故 上 有 違 反 安 老 院 條 例 安 老 院 規 例 或 實 務 守 則 的 規 定, 牌 照 處 會 因 應 事 件 的 性 質 和 嚴 重 程 度, 向 有 關 安 老 院 發 出 勸 喻 或 警 告, 若 安 老 院 持 續 欠 缺 改 善, 牌 照 處 會 按 情 況 考 慮 根 據 安 老 院 條 例 提 出 檢 控 截 至 2015 年 3 月 底, 全 港 共 有 737 間 安 老 院 由 2012 年 4 月 至 2015 年 3 月 期 間, 牌 照 處 平 均 每 年 收 到 約 60 宗 由 安 老 院 呈 交 有 關 住 客 失 蹤 的 特 別 事 故 報 告, 所 有 個 案 均 已 按 上 述 程 序 處 理 ; 同 期 牌 照 處 平 均 每 年 收 到 約 230 宗 在 安 老 院 發 生 傳 染 病 爆 發 的 通 報 牌 照 處 在 收 到 有 關 通 報 後, 除 會 跟 進 院 舍 的 情 況 外, 亦 會 要 求 安 老 院 配 合 衞 生 防 護 中 心 的 建 議, 採 取 有 效 的 感 染 控 制 措 施 以 避 免 傳 染 病 擴 散 ( 四 ) 社 署 沒 有 備 存 現 時 以 綜 合 社 會 保 障 援 助 金 支 付 安 老 院 費 用 的 院 友 當 中, 沒 有 親 屬 定 期 探 望 的 院 友 資 料 政 府 一 貫 政 策, 是 為 有 需 要 的 個 人 和 家 庭 提 供 適 切 的 支 援 與 服 務, 包 括 在 港 無 親 屬 照 顧 而 需 要 入 住 院 舍 的 長 者 現 時, 綜 合 家 庭 服 務 中 心 綜 合 服 務 中 心 長 者 地 區 中 心 及 醫 務 社 會 服 務 部 等 服 務 單 位, 皆 支 援 有 需 要 的 長 者 有 關 服 務 單 位 的 社 工 會 全 面 評 估 相 關 長 者 的 福 利 需 要, 並 定 期 或 按 需 要 探 訪 長 者, 以 及 因 應 其 實 際 處 境 而 提 供 適 切 的 支 援 和 服 務 獲 教 資 會 資 助 的 專 上 院 校 在 內 地 提 供 教 育 服 務 18. 葉 建 源 議 員 : 主 席, 大 學 教 育 資 助 委 員 會 ( 教 資 會 ) 在 其 2010 年 發 表 的 展 望 香 港 高 等 教 育 體 系 報 告 中 表 示, 教 資 會 鼓 勵 本 地 大 學

126 10036 立 法 會 2015 年 7 月 8 日 積 極 發 展 遙 距 課 程, 或 與 其 他 院 校 合 辦 學 位 或 雙 學 位 課 程, 以 及 循 序 漸 進 地 發 展 其 他 在 內 地 提 供 教 育 服 務 的 方 式 然 而, 教 資 會 指 出, 院 校 必 須 在 保 持 本 地 教 育 質 素 的 責 任, 與 擴 大 內 地 的 網 絡 的 願 望 之 間, 取 得 平 衡 獲 教 資 會 資 助 的 專 上 院 校 ( 資 助 院 校 ) 近 年 紛 紛 在 內 地 開 設 合 營 或 獨 營 的 分 校 研 究 所 其 他 學 術 機 構 及 課 程 ( 教 育 機 構 及 課 程 ) 本 年 4 月, 據 報 香 港 中 文 大 學 於 深 圳 開 設 的 研 究 院 有 職 員 被 揭 發 涉 嫌 挪 用 公 款, 但 管 理 層 於 事 發 兩 年 後 才 向 校 董 會 報 告 有 市 民 關 注 各 資 助 院 校 在 內 地 提 供 教 育 科 研 服 務 的 發 展 是 否 過 於 急 速, 以 及 是 否 欠 缺 妥 善 的 監 管 機 制 就 此, 政 府 可 否 告 知 本 會, 是 否 知 悉 : ( 一 ) 各 資 助 院 校 須 否 向 教 資 會 呈 報 其 在 內 地 開 設 教 育 機 構 及 課 程 的 情 況 ; 若 須 要,(i) 各 資 助 院 校 在 內 地 已 開 設 及 正 計 劃 開 設 的 教 育 機 構 及 課 程, 以 及 其 他 附 屬 機 構 的 名 稱 分 別 為 何, 以 及 (ii) 過 去 5 年, 各 資 助 院 校 在 內 地 開 設 的 教 育 機 構 及 課 程 的 支 出 及 收 入 分 別 為 何 ; 若 否, 原 因 為 何 ; ( 二 ) 各 資 助 院 校 有 否 就 其 在 內 地 開 設 教 育 機 構 及 課 程 制 訂 管 理 指 引 或 守 則 ; 若 有, 詳 情 為 何 ; 若 否, 原 因 為 何 ; 及 ( 三 ) 資 助 院 校 在 內 地 開 設 教 育 機 構 及 課 程, 分 別 受 哪 些 香 港 及 內 地 的 法 律 及 規 定 規 管? 教 育 局 局 長 : 主 席, ( 一 ) 各 大 學 教 育 資 助 委 員 會 ( 教 資 會 ) 資 助 院 校 均 是 根 據 本 身 法 例 成 立 的 獨 立 自 主 機 構, 各 自 設 有 校 董 會 / 校 務 委 員 會 作 為 決 策 單 位 教 資 會 資 助 院 校 在 學 術 發 展 及 行 政 管 理 上 擁 有 高 度 自 主 權, 可 自 行 決 定 從 事 自 資 活 動, 包 括 在 香 港 境 外 開 設 獨 營 或 聯 營 機 構 及 課 程, 無 須 由 教 資 會 審 批 或 向 教 資 會 呈 報 詳 情 然 而, 每 所 院 校 均 應 以 學 生 和 公 眾 利 益 為 依 歸, 並 為 本 身 的 決 定 負 責 院 校 應 確 保 自 資 活 動 不 會 偏 離 院 校 本 身 在 香 港 的 核 心 工 作, 在 資 源 運 用 上 與 公 帑 資 助 活 動 完 全 分 開, 並 且 在 財 政 上 可 行 和 可 持 續 就 葉 議 員 所 提 的 質 詢, 教 資 會 曾 向 各 資 助 院 校 作 出 了 解 根 據 院 校 提 供 的 資 料, 現 時 有 3 所 院 校 與 內 地 有 關 機 構 合 辦 學 校, 當 中 兩 所 已 開 辦 課 程, 另 外 有 6 所 院 校 在 內 地 成 立 研 究 院 進 行 研 究 或 其 他 附 屬 機 構 提 供 研 究 科 技 開 發 和 顧 問 服 務 等

127 立 法 會 2015 年 7 月 8 日 由 於 資 助 院 校 在 內 地 開 設 的 教 育 機 構 及 課 程 均 是 自 資 活 動, 院 校 不 需 向 教 資 會 呈 報 個 別 支 出 及 收 入 教 資 會 在 維 護 各 院 校 自 主 權 的 前 提 下, 要 求 院 校 就 其 運 作 保 持 透 明 度 和 向 公 眾 問 責, 確 保 院 校 所 得 的 經 費 用 得 其 所 教 資 會 資 助 院 校 須 為 其 公 帑 資 助 及 自 資 活 動 備 存 獨 立 帳 目, 確 保 不 會 以 教 資 會 資 源 補 貼 自 資 活 動 ( 二 ) 根 據 資 助 院 校 提 供 的 資 料, 各 院 校 均 有 政 策 內 部 機 制 和 規 則 處 理 在 內 地 開 設 教 育 機 構 及 課 程 的 事 宜 一 般 而 言, 院 校 在 開 設 教 育 機 構 及 課 程 前 均 須 按 既 定 程 序 經 過 院 校 內 部 審 批 有 關 教 育 機 構 在 內 地 為 獨 立 法 人, 根 據 其 機 構 章 程 營 運, 各 自 設 有 董 事 會 / 理 事 會 監 管 為 確 保 良 好 管 治, 院 校 會 委 派 院 校 代 表, 如 院 校 管 理 層, 出 任 董 事 會 / 理 事 會 成 員 有 關 機 構 須 定 時 向 院 校 匯 報 情 況, 確 保 管 理 及 運 作 有 效 此 外, 有 關 機 構 在 日 常 管 理 及 運 作 方 面, 如 人 事 財 務 等 事 宜, 均 有 制 訂 相 關 規 則 及 程 序 院 校 須 確 保 所 有 課 程 ( 不 論 是 否 受 教 資 會 資 助 ) 均 通 過 院 校 的 內 部 質 素 保 證 機 制, 並 有 責 任 確 保 在 香 港 境 外 開 辦 並 獲 頒 授 資 歷 的 學 術 課 程, 其 質 素 及 學 術 標 準 與 該 院 校 在 本 港 所 辦 課 程 的 水 平 無 異 教 資 會 轄 下 的 質 素 保 證 局 的 核 證 工 作 亦 涵 蓋 在 香 港 境 外 開 辦 而 修 畢 後 可 獲 院 校 獨 自 頒 授 或 與 另 一 方 共 同 頒 授 資 歷 的 課 程 ( 三 ) 正 如 上 文 指 出, 資 助 院 校 作 為 獨 立 自 主 的 法 定 機 構, 可 自 行 決 定 在 香 港 境 外 開 設 獨 營 或 聯 營 機 構 及 課 程, 惟 須 確 保 在 資 源 運 用 上 與 在 港 公 帑 資 助 活 動 完 全 分 開 此 外, 各 資 助 院 校 在 內 地 開 設 教 育 機 構 及 課 程, 均 須 受 內 地 在 不 同 範 疇 內 的 相 關 法 規 所 規 管 一 般 而 言, 院 校 在 內 地 開 設 合 辦 學 校, 須 受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中 外 合 作 辦 學 條 例 及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中 外 合 作 辦 學 條 例 實 施 辦 法 所 規 管 機 場 管 理 局 發 展 北 商 業 區 及 繳 付 有 關 的 土 地 補 價 19. 郭 家 麒 議 員 : 主 席, 機 場 管 理 局 ( 機 管 局 ) 正 計 劃 發 展 機 場 島 北 商 業 區 有 關 用 地 的 面 積 逾 10 公 頃, 目 前 用 作 臨 時 高 爾 夫 球 場 及 停 車 場, 將 改 為 零 售 業 及 酒 店 發 展 用 途, 首 階 段 零 售 發 展 的 總 樓 面 面 積 超 過 200 萬 平 方 呎 另 一 方 面, 機 場 毗 鄰 一 幅 可 建 樓 面 面 積 近 54 萬 平 方

128 10038 立 法 會 2015 年 7 月 8 日 呎 的 東 涌 第 3A 區 商 業 用 地 於 2013 年 以 億 元 售 出, 可 見 北 商 業 區 用 地 的 價 值 不 菲 就 此, 政 府 可 否 告 知 本 會 : ( 一 ) 機 管 局 有 否 向 當 局 申 請 豁 免 徵 收 上 述 用 地 的 補 價 ; 如 有, 詳 情 為 何, 以 及 當 局 審 批 有 關 申 請 的 考 慮 因 素 為 何 ; ( 二 ) 有 否 向 機 管 局 徵 收 上 述 用 地 的 土 地 補 價 ; 如 有, 有 否 評 估 為 何 機 管 局 一 方 面 有 財 政 能 力 進 行 該 商 業 發 展 項 目, 另 一 方 面 卻 以 10 年 不 向 政 府 派 發 股 息 等 方 式 集 資 擴 建 機 場 為 三 跑 道 系 統 ; 如 沒 有 徵 收 ; 原 因 為 何, 誰 人 作 此 決 定, 有 否 評 估 當 中 有 沒 有 政 府 官 員 失 職, 以 及 行 政 長 官 及 政 務 司 司 長 是 否 知 悉 此 事 ; 如 知 悉, 他 們 允 許 此 決 定 的 原 因 為 何 ; 及 ( 三 ) 除 北 商 業 區 用 地 外, 有 多 少 幅 機 管 局 轄 下 土 地 未 繳 足 補 價 及 所 涉 款 項 總 額 該 等 土 地 的 可 建 樓 面 總 面 積 土 地 契 約 屆 滿 日 期, 以 及 有 關 土 地 的 總 市 值 ; 為 何 政 府 不 徵 收 有 關 土 地 的 十 足 補 價? 運 輸 及 房 屋 局 局 長 : 主 席, 就 郭 家 麒 議 員 質 詢 的 各 個 部 分, 現 綜 合 答 覆 如 下 : 根 據 機 場 管 理 局 條 例 ( 香 港 法 例 第 483 章 ), 香 港 機 場 管 理 局 ( 機 管 局 ) 須 本 着 維 持 香 港 作 為 國 際 及 地 區 性 航 空 中 心 的 目 標, 營 運 和 發 展 香 港 國 際 機 場 香 港 國 際 機 場 位 於 赤 鱲 角 地 段 第 1 號 餘 段 及 增 批 部 分 ( 以 下 簡 稱 該 地 段 及 增 批 部 分 ) 政 府 根 據 有 關 土 地 契 約 把 該 地 段 及 增 批 部 分 分 別 於 1995 年 12 月 1 日 及 1998 年 3 月 16 日 批 予 機 管 局, 契 約 屆 滿 日 期 為 2047 年 6 月 30 日 根 據 有 關 土 地 契 約 訂 明 的 條 款, 機 管 局 可 作 與 機 場 相 關 的 發 展 ( 包 括 酒 店 寫 字 樓 零 售 和 其 他 商 業 用 途 ) 及 機 場 支 援 發 展 北 商 業 區 位 處 機 場 島 東 北 一 隅, 屬 該 地 段 及 增 批 部 分 的 土 地 根 據 赤 鱲 角 分 區 計 劃 大 綱 核 准 圖, 北 商 業 區 的 土 地 用 途 為 商 業, 而 酒 店 食 肆 商 店 及 服 務 行 業 等 皆 屬 商 業 用 地 的 經 常 准 許 用 途 過 去, 在 城 市 規 劃 委 員 會 ( 城 規 會 ) 批 准 下, 機 管 局 把 北 商 業 區 用 作 臨 時 高 爾 夫 球 場 及 附 屬 會 所 設 施, 租 賃 期 由 2007 年 5 月 至 2013 年 8 月, 其 後 於 2013 年 8 月 再 獲 城 規 會 批 准 有 關 臨 時 用 途, 為 期 兩 年 在

129 立 法 會 2015 年 7 月 8 日 未 確 定 北 商 業 區 長 遠 發 展 用 途 之 前, 機 管 局 以 短 期 租 約 的 形 式, 把 它 出 租 予 有 關 營 辦 商, 以 求 地 盡 其 用, 以 及 維 持 機 場 的 綠 化 比 率 2013 年, 機 管 局 草 擬 涵 蓋 北 商 業 區 發 展 藍 圖 的 布 局 規 劃 大 綱 研 究, 當 中 考 慮 到 香 港 國 際 機 場 三 跑 道 系 統 及 大 嶼 山 發 展 的 規 劃 機 管 局 現 已 完 成 有 關 研 究, 並 建 議 分 階 段 作 零 售 及 酒 店 發 展 北 商 業 區 的 首 階 段 發 展 包 括 一 所 約 間 房 間 的 酒 店 及 總 樓 面 面 積 約 為 20 萬 平 方 米 的 零 售 發 展 機 管 局 計 劃 於 今 年 內 就 北 商 業 區 發 展 發 出 招 標 文 件, 而 首 階 段 的 零 售 發 展 暫 定 於 2019 年 啟 用 機 管 局 已 向 航 天 城 高 爾 夫 球 場 營 辦 商 發 出 書 面 通 知, 其 短 期 租 約 將 於 今 年 8 月 中 屆 滿, 屆 時 機 管 局 將 收 回 該 土 地 作 北 商 業 區 發 展 之 用 發 展 北 商 業 區 是 機 管 局 目 前 推 展 的 最 重 要 項 目 之 一 政 府 支 持 機 管 局 善 用 其 土 地 資 源, 積 極 推 動 機 場 北 商 業 區 的 發 展, 並 在 發 展 北 商 業 區 的 同 時, 配 合 機 場 三 跑 道 系 統 的 規 劃, 以 及 大 嶼 山 的 其 他 發 展, 務 求 使 北 商 業 區 發 揮 最 大 的 經 濟 效 益 政 府 收 到 機 管 局 申 請 修 改 地 契 條 款, 以 配 合 機 場 島 北 商 業 區 發 展 項 目, 有 關 申 請 正 在 處 理 中 正 如 其 他 契 約 修 訂 個 案, 若 申 請 獲 得 批 准, 機 管 局 須 簽 立 有 關 土 地 文 件, 完 成 所 需 手 續 後 在 土 地 註 冊 處 註 冊 違 例 燒 烤 場 20. 涂 謹 申 議 員 : 主 席, 有 市 民 向 本 人 投 訴, 指 本 港 現 時 有 不 少 設 於 住 宅 大 廈 工 業 大 廈 和 商 業 大 廈 的 平 台 或 天 台 上 的 燒 烤 場, 懷 疑 在 違 例 ( 例 如 無 牌 經 營 食 肆 及 售 酒 ) 及 違 反 有 關 土 地 契 約 的 條 款 下 經 營 ( 違 例 燒 烤 場 ) 就 此, 政 府 可 否 告 知 本 會 : ( 一 ) 過 去 5 年, 當 局 向 違 例 燒 烤 場 的 經 營 者 提 出 (i) 檢 控 及 (ii) 口 頭 勸 諭 的 次 數 分 別 為 何, 以 及 (iii) 檢 控 個 案 所 涉 的 燒 烤 場 數 目, 並 按 燒 烤 場 所 在 樓 宇 的 類 別 及 違 例 事 項 ( 即 (a) 無 牌 經 營 食 肆 (b) 無 牌 售 酒 (c) 違 反 消 防 條 例 ( 第 95 章 ), 以 及 (d) 違 反 建 築 物 條 例 ( 第 123 章 )) 在 下 表 列 出 分 項 數 字 ; (a) (b) (c) (d) 住 宅 大 廈 工 業 大 廈 商 業 大 廈 商 住 混 合 樓 宇 其 他 (i) (ii) (iii) (i) (ii) (iii) (i) (ii) (iii) (i) (ii) (iii) (i) (ii) (iii)

130 10040 立 法 會 2015 年 7 月 8 日 ( 二 ) 鑒 於 當 局 去 年 提 出 建 議, 修 訂 有 關 法 例 以 賦 權 旅 館 業 監 督 在 處 理 旅 館 牌 照 申 請 時 可 基 於 大 廈 公 契 載 有 限 制 性 條 文 而 拒 絕 發 出 牌 照, 並 加 入 推 定 條 文, 以 加 強 對 無 牌 旅 館 的 執 法 力 度, 當 局 會 否 研 究 引 入 類 似 的 發 牌 及 執 法 制 度, 以 加 強 規 管 燒 烤 場 ; 如 會, 詳 情 為 何 ; 如 否, 原 因 為 何 ; ( 三 ) 鑒 於 有 意 見 認 為 現 時 適 用 於 違 例 燒 烤 場 的 罰 則 過 低, 因 而 欠 缺 阻 嚇 力, 當 局 會 否 研 究 (i) 修 訂 法 例, 以 加 重 罰 則 和 實 施 累 進 罰 款 制 度 (ii) 向 法 庭 申 請 對 有 關 處 所 發 出 封 閉 令, 以 及 (iii) 收 回 違 反 地 契 條 款 的 處 所, 以 打 擊 違 例 燒 烤 場 ; ( 四 ) 鑒 於 規 管 該 等 燒 烤 場 的 工 作 涉 及 多 條 法 例 及 多 個 政 府 部 門, 現 時 各 部 門 之 間 有 否 就 檢 控 工 作 互 相 交 換 消 息 ; 如 否, 當 局 會 否 考 慮 設 立 跨 部 門 小 組 以 加 強 在 執 法 方 面 互 相 配 合 ; 及 ( 五 ) 過 去 5 年, 當 局 接 獲 有 關 燒 烤 場 發 出 噪 音 的 投 訴 宗 數 為 何, 以 及 就 同 一 燒 烤 場 在 同 一 營 業 時 段 接 獲 最 多 的 噪 音 投 訴 宗 數 為 何 ; 現 時 當 局 就 燒 烤 場 發 出 噪 音 進 行 執 法 行 動 的 詳 情 為 何, 以 及 有 否 檢 討 執 法 行 動 的 成 效? 食 物 及 衞 生 局 局 長 : 主 席, 食 物 環 境 衞 生 署 ( 食 環 署 ) 一 向 關 注 燒 烤 場 涉 及 無 牌 經 營 食 物 業 的 情 況, 除 對 該 些 處 所 進 行 常 規 巡 查 及 執 法 外, 亦 不 時 採 取 突 擊 檢 控 行 動, 並 會 按 情 況 增 加 檢 控 密 度, 考 慮 拘 控 違 例 者 和 檢 取 涉 案 物 品 根 據 食 物 業 規 例, 任 何 人 無 牌 經 營 食 物 業, 即 屬 違 法, 一 經 定 罪, 最 高 罰 款 5 萬 元 及 監 禁 6 個 月, 而 持 續 違 例 者 則 每 天 另 加 罰 款 900 元 食 環 署 亦 可 按 公 眾 衞 生 及 市 政 條 例 第 128B 條, 考 慮 向 法 庭 申 請 封 閉 令, 封 閉 無 牌 經 營 的 處 所 就 質 詢 的 5 個 部 分, 我 現 答 覆 如 下 : ( 一 ) 根 據 紀 錄, 食 環 署 在 過 去 5 年 ( 即 2010 年 至 2014 年 ) 曾 就 24 個 涉 及 無 牌 經 營 食 物 業 的 燒 烤 場 採 取 執 法 行 動, 當 中 包 括 向 燒 烤 場 經 營 者 在 未 領 有 相 關 食 物 業 牌 照 前 經 營 食 物 業 共 提 出 280 多 宗 檢 控, 以 及 進 行 檢 取 行 動 共 60 多 宗 上 述 數 字 中,23 宗 檢 控 涉 及 8 個 在 大 廈 的 平 台 或 天 台 經 營 的 燒 烤 場 食 環 署 未 有 按 無 牌 經 營 食 物 業 的 燒 烤 場 所 在 樓 宇 的 類 別, 備 存 與 執 法 行 動 相 關 的 分 項 數 字

131 立 法 會 2015 年 7 月 8 日 警 務 處 消 防 處 及 屋 宇 署 沒 有 分 別 就 燒 烤 場 無 牌 售 酒 違 反 消 防 條 例 及 違 反 建 築 物 條 例 所 採 取 的 執 法 行 動 備 存 統 計 數 字 一 般 而 言, 若 屋 宇 署 發 現 有 違 反 建 築 物 條 例 的 情 況, 包 括 有 人 進 行 違 例 建 築 工 程 或 未 經 批 准 對 建 築 物 用 途 作 重 大 更 改 等, 該 署 會 採 取 適 當 的 執 法 行 動, 包 括 向 物 業 擁 有 人 或 佔 用 人 發 出 勸 諭 信, 或 發 出 要 求 拆 除 僭 建 物 或 禁 止 / 終 止 建 築 物 作 特 定 用 途 的 法 定 命 令 若 相 關 命 令 未 獲 遵 從, 屋 宇 署 會 考 慮 向 該 等 人 士 提 出 檢 控 ( 二 ) 根 據 食 物 業 規 例, 視 乎 經 營 方 式, 一 般 燒 烤 場 申 領 的 食 物 業 牌 照 大 致 分 為 以 下 3 類 : (i) 如 出 售 食 物 供 顧 客 在 其 處 所 內 進 食 或 飲 用, 須 申 領 普 通 食 肆 牌 照 ; (ii) 如 配 製 供 出 售 的 食 物 在 食 物 業 處 所 以 外 地 方 進 食, 須 申 領 食 物 製 造 廠 牌 照 ; 及 (iii) 如 出 售 新 鮮 冷 凍 或 冷 藏 肉 類, 須 申 領 新 鮮 糧 食 店 牌 照 食 環 署 作 為 食 物 業 發 牌 當 局 會 根 據 食 物 業 規 例 的 規 定 批 出 食 物 業 牌 照 批 出 食 物 業 牌 照 要 考 慮 的 因 素 包 括 公 眾 及 食 物 衞 生 樓 宇 安 全 規 定 及 消 防 安 全 此 外, 處 所 亦 須 符 合 政 府 租 契 的 條 件 和 符 合 法 定 圖 則 規 限, 以 及 不 涉 及 違 例 建 築 工 程 申 領 牌 照 的 處 所 須 符 合 食 環 署 及 相 關 政 府 部 門 ( 例 如 消 防 處 屋 宇 署 等 ) 施 加 的 發 牌 條 件, 食 環 署 才 會 簽 發 相 關 的 牌 照 大 廈 公 契 屬 業 主 之 間 的 契 約 根 據 食 環 署 的 發 牌 機 制, 大 廈 公 契 的 限 制 性 條 文 並 非 食 環 署 在 處 理 食 物 業 牌 照 申 請 時 考 慮 的 因 素 之 一 ; 惟 申 請 人 須 向 食 環 署 提 交 聲 明, 聲 明 處 所 所 經 營 的 食 物 業 符 合 政 府 租 契 條 件 在 牌 照 發 出 後, 食 環 署 如 發 現 申 請 人 的 聲 明 有 欺 詐 成 分 或 虛 假 不 確, 會 考 慮 取 消 相 關 牌 照 申 請 人 應 有 責 任 確 保 食 物 業 處 所 符 合 批 約 條 款 大 廈 公 契 條 款 及 其 他 香 港 法 例 我 們 現 時 沒 有 計 劃 就 食 物 業 牌 照 的 審 批 引 入 與 大 廈 公 契 有 關 條 文

132 10042 立 法 會 2015 年 7 月 8 日 ( 三 ) 食 環 署 現 時 引 用 食 物 業 規 例 對 涉 及 經 營 無 牌 食 物 業 的 人 士 提 出 檢 控 對 一 些 持 續 無 牌 經 營 的 食 物 業 處 所, 食 環 署 會 加 強 執 法, 包 括 拘 控 違 例 者 及 檢 取 涉 案 物 品 食 環 署 亦 可 根 據 公 眾 衞 生 及 市 政 條 例 第 128B 條 向 法 庭 申 請 封 閉 令, 封 閉 無 牌 經 營 的 食 肆 若 法 庭 頒 布 封 閉 令, 食 環 署 會 封 閉 有 關 處 所, 以 及 透 過 傳 媒 公 布 被 法 庭 封 閉 的 無 牌 食 物 業 處 所 資 料 此 外, 屋 宇 署 在 對 違 反 建 築 物 條 例 個 案 採 取 執 法 行 動 時, 如 認 為 相 關 建 築 物 構 成 危 險, 或 認 為 需 安 排 政 府 承 建 商 進 行 清 拆 僭 建 物 的 工 程, 而 工 程 可 能 對 物 業 佔 用 人 及 公 眾 構 成 危 險 等 情 況 下, 會 考 慮 根 據 條 例 向 法 庭 申 請 封 閉 令 在 地 契 條 款 方 面, 倘 若 出 現 違 反 地 契 的 情 況, 地 政 總 署 會 先 向 業 權 人 發 出 警 告 信, 要 求 糾 正 違 契 事 項 ; 如 業 權 人 於 限 期 內 未 有 作 出 糾 正, 署 方 會 將 警 告 信 於 土 地 註 冊 處 註 冊, 即 俗 稱 釘 契, 讓 公 眾 知 悉 有 關 之 違 契 事 項 及 引 起 有 關 業 權 人 的 債 權 人 ( 如 適 用 ) 的 關 注 若 違 契 的 用 途 構 成 較 大 的 潛 在 安 全 風 險, 而 違 契 情 況 未 有 改 善, 署 方 會 啟 動 程 序 重 收 有 關 大 廈 單 位 由 於 地 契 屬 私 人 契 約, 而 地 政 總 署 是 以 地 主 身 份 作 為 契 約 一 方 執 行 地 契 條 款, 當 中 不 涉 及 檢 控 現 時, 法 例 已 賦 予 食 環 署 足 夠 權 力 處 理 燒 烤 場 涉 及 無 牌 經 營 食 物 業 的 問 題 ; 違 反 有 關 法 例 的 最 高 可 被 判 刑 罰 亦 具 有 相 當 的 阻 嚇 力 在 法 庭 審 理 一 些 有 關 燒 烤 場 屢 次 涉 及 無 牌 經 營 食 物 業 的 案 件 時, 食 環 署 會 向 法 庭 提 供 有 關 違 例 者 的 過 往 有 關 定 罪 紀 錄 及 相 關 投 訴 數 字, 以 協 助 法 庭 作 出 適 當 的 量 刑 食 環 署 會 繼 續 密 切 監 察 有 關 燒 烤 場 涉 及 無 牌 經 營 食 物 業 事 宜, 並 會 按 情 況 所 需 加 強 執 法, 打 擊 有 關 非 法 活 動 ( 四 ) 食 環 署 人 員 除 對 燒 烤 場 進 行 常 規 巡 查 及 採 取 執 法 行 動 外, 如 發 現 有 關 燒 烤 場 有 違 規 情 況 涉 及 其 他 部 門, 會 通 知 有 關 部 門 採 取 跟 進 行 動 ( 五 ) 過 去 5 年, 環 境 保 護 署 ( 環 保 署 ) 共 收 到 16 宗 有 關 燒 烤 場 的 噪 音 投 訴, 其 中 11 宗 涉 及 同 一 燒 烤 場, 其 餘 5 宗 涉 及 另 外 3 個 場 地

133 立 法 會 2015 年 7 月 8 日 噪 音 管 制 條 例 第 13 條 規 管 工 商 業 處 所 ( 包 括 燒 烤 場 ) 發 出 的 噪 音 環 保 署 收 到 投 訴 後, 會 聯 絡 投 訴 人 到 其 住 用 處 所 評 估 噪 音 如 評 估 結 果 顯 示 噪 音 超 逾 法 例 標 準, 環 保 署 會 向 有 關 處 所 業 權 人 或 噪 音 產 生 者 發 出 消 減 噪 音 通 知 書, 要 求 於 合 理 時 間 內 採 取 措 施 或 行 動 消 減 噪 音 違 反 消 減 噪 音 通 知 書 內 載 的 規 定 會 被 檢 控 就 過 去 的 16 宗 有 關 噪 音 的 投 訴, 環 保 署 調 查 的 結 果, 並 沒 有 發 現 有 超 逾 法 例 標 準 的 情 況 雖 然 如 此, 環 保 署 亦 勸 諭 有 關 場 所 的 負 責 人 為 睦 鄰 採 取 適 當 措 施 盡 量 減 少 噪 音, 例 如 可 否 於 晚 上 11 時 前 結 束 營 業 及 要 求 客 人 不 要 喧 嘩 等 其 後 的 跟 進 巡 查 顯 示 大 部 分 被 投 訴 的 場 地 的 音 量 有 所 減 少 至 於 涉 及 11 宗 投 訴 的 燒 烤 場, 環 保 署 會 繼 續 留 意, 如 有 超 逾 法 例 標 準 的 情 況 時, 會 採 取 執 法 行 動 職 業 介 紹 所 事 務 組 處 理 對 職 業 介 紹 所 的 投 訴 21. 劉 慧 卿 議 員 ( 譯 文 ): 主 席, 勞 工 處 的 職 業 介 紹 所 事 務 組 ( 事 務 組 ) 在 2014 年 接 獲 170 宗 對 在 香 港 提 供 外 籍 家 庭 傭 工 ( 外 傭 ) 中 介 服 務 的 職 業 介 紹 所 的 投 訴 然 而, 該 年 只 有 4 間 職 業 介 紹 所 被 定 罪 : 其 中 一 間 濫 收 外 傭 佣 金, 兩 間 無 牌 經 營, 以 及 一 間 未 有 在 法 定 時 限 通 知 勞 工 處 有 關 管 理 層 的 變 動 就 事 務 組 處 理 對 職 業 介 紹 所 的 投 訴, 行 政 機 關 可 否 告 知 本 會 : ( 一 ) 事 務 組 在 2014 年 接 獲 的 170 宗 投 訴 當 中, 有 多 少 宗 被 事 務 組 拒 絕 ; 事 務 組 拒 絕 該 等 投 訴 的 最 常 見 原 因 為 何 ; ( 二 ) 有 沒 有 機 制 確 保 事 務 組 充 分 考 慮 投 訴 的 理 據 後 才 決 定 予 以 拒 絕 ; 及 ( 三 ) 過 去 3 年, 事 務 組 共 接 獲 多 少 宗 外 傭 對 職 業 介 紹 所 作 出 的 投 訴 ; 在 該 等 投 訴 當 中, 分 別 有 多 少 宗 被 拒 絕 及 因 證 據 的 理 由 而 被 拒 絕 ; 按 拒 絕 理 由 列 出 該 等 被 拒 絕 的 投 訴 的 分 項 數 字 ; 若 沒 有 該 等 統 計 數 字, 則 提 供 曾 就 另 一 段 期 間 進 行 統 計 的 相 關 數 字? 勞 工 及 福 利 局 局 長 ( 譯 文 ): 主 席, 就 劉 慧 卿 議 員 的 質 詢, 我 綜 合 答 覆 如 下 :

134 10044 立 法 會 2015 年 7 月 8 日 勞 工 處 職 業 介 紹 所 事 務 組 ( 事 務 組 ) 負 責 執 行 僱 傭 條 例 第 XII 部 及 職 業 介 紹 所 規 例, 透 過 發 牌 定 期 和 突 擊 巡 查 職 業 介 紹 所 及 調 查 投 訴, 規 管 職 業 介 紹 所 的 運 作 在 收 到 有 關 職 業 介 紹 所 的 投 訴 後, 事 務 組 必 定 會 按 既 定 程 序 及 內 部 守 則 作 出 跟 進 如 有 關 投 訴 涉 及 有 關 職 業 介 紹 所 可 能 違 反 僱 傭 條 例 及 / 或 職 業 介 紹 所 規 例, 事 務 組 一 般 會 聯 絡 投 訴 者 以 獲 取 進 一 步 資 料 及 了 解 案 情 ; 亦 會 在 認 為 有 需 要 時 突 擊 巡 查 有 關 職 業 介 紹 所, 以 搜 集 證 據 及 對 其 持 牌 人 及 職 員 作 出 查 訊 在 完 成 調 查 後, 事 務 組 會 視 乎 案 件 是 否 有 足 夠 證 據 等, 諮 詢 律 政 司 意 見, 以 決 定 是 否 對 相 關 職 業 介 紹 所 提 出 檢 控 至 於 能 否 成 功 將 涉 嫌 違 法 的 職 業 介 紹 所 定 罪, 則 取 決 於 多 項 因 素, 例 如 證 據 是 否 充 分 受 害 人 是 否 願 意 出 席 聆 訊 或 擔 當 控 方 證 人 等 如 發 現 有 關 投 訴 並 不 牽 涉 職 業 介 紹 所 違 反 僱 傭 條 例 及 / 或 職 業 介 紹 所 規 例 ( 例 如 投 訴 主 要 涉 及 職 業 介 紹 所 的 服 務 質 素 或 其 他 罪 行 等 ), 事 務 組 會 將 有 關 個 案 轉 介 至 相 關 部 門 / 機 構 ( 如 香 港 海 關 警 方 入 境 事 務 處 消 費 者 委 員 會 等 ) 作 出 跟 進 在 2012 年 2013 年 及 2014 年, 事 務 組 收 到 的 投 訴 總 數 分 別 為 77 宗 194 宗 及 170 宗 當 中 與 僱 傭 條 例 及 / 或 職 業 介 紹 所 規 例 無 關 的 個 案 分 別 為 25 宗 31 宗 及 48 宗, 故 此, 事 務 組 無 權 跟 進 其 他 勞 工 處 未 能 提 出 檢 控 的 主 要 原 因 包 括 : 未 能 聯 絡 投 訴 人 索 取 進 一 步 資 料 / 投 訴 人 拒 絕 擔 當 控 方 證 人 / 投 訴 人 要 求 撤 銷 個 案 超 過 檢 控 時 效, 以 及 沒 有 足 夠 證 據 應 用 新 科 技 為 駕 駛 人 士 提 供 道 路 交 通 資 訊 22. 胡 志 偉 議 員 : 主 席, 政 府 近 年 引 入 行 車 時 間 顯 示 系 統 及 行 車 速 度 屏, 為 駕 駛 人 士 提 供 道 路 交 通 資 訊 現 時 港 島 及 九 龍 區 內 通 往 3 條 過 海 行 車 隧 道 的 主 要 道 路 已 安 裝 行 車 時 間 顯 示 系 統, 而 在 新 界 通 往 九 龍 方 向 的 主 要 幹 道 則 安 裝 了 行 車 速 度 屏 本 人 最 近 建 議 運 輸 署 在 九 龍 東 安 裝 該 等 系 統, 以 便 使 用 新 清 水 灣 道 的 駕 駛 人 士 可 選 擇 不 同 的 行 車 路 線, 從 而 紓 緩 彩 虹 道 交 匯 處, 以 至 整 個 九 龍 東 的 交 通 擠 塞 情 況 然 而, 運 輸 署 回 覆, 基 於 成 本 效 益 的 考 慮, 該 署 現 時 只 會 在 交 通 流 量 高 的 過 海 隧 道 沿 線 安 裝 行 車 時 間 顯 示 器 就 此, 政 府 可 否 告 知 本 會 :

135 立 法 會 2015 年 7 月 8 日 ( 一 ) 有 否 評 估 在 九 龍 東 安 裝 上 述 兩 項 系 統 所 涉 的 工 程 費 用 及 每 年 額 外 的 經 常 性 開 支 ; 若 有 評 估, 詳 情 為 何 ; ( 二 ) 鑒 於 當 局 在 2013 年 5 月 回 覆 本 人 的 質 詢 所 提 供 的 資 料 顯 示, 在 2010 及 2011 年, 觀 塘 繞 道 和 龍 翔 道 於 繁 忙 時 間 的 交 通 流 量 與 連 接 海 底 隧 道 的 主 要 幹 道 相 若, 當 局 會 否 檢 討 只 在 過 海 隧 道 沿 線 安 裝 行 車 時 間 顯 示 器 的 決 定, 重 新 考 慮 在 九 龍 東 安 裝 該 系 統 ; 若 不 會 考 慮, 有 何 其 他 措 施 改 善 九 龍 東 的 交 通 擠 塞 情 況 ; ( 三 ) 現 時 有 否 任 何 計 劃 擴 展 該 兩 項 系 統 至 其 他 道 路, 例 如 在 非 連 接 過 海 隧 道 的 主 要 幹 道 安 裝 行 車 速 度 屏 ; 及 ( 四 ) 除 了 該 兩 項 系 統 及 現 有 其 他 相 關 科 技 應 用 外, 政 府 有 否 研 究 引 入 為 駕 駛 人 士 提 供 道 路 交 通 資 訊 的 科 技 ; 若 有, 詳 情 為 何? 運 輸 及 房 屋 局 局 長 : 主 席, 就 胡 志 偉 議 員 質 詢 的 各 個 部 分, 現 答 覆 如 下 : ( 一 ) 及 ( 三 ) 行 車 時 間 顯 示 系 統 現 裝 設 於 過 海 路 線 的 主 要 分 流 點, 用 以 顯 示 使 用 3 條 過 海 隧 道 預 計 所 需 的 時 間, 讓 駕 駛 人 士 可 以 在 該 些 分 流 點 前, 因 應 各 條 過 海 隧 道 的 實 際 交 通 情 況, 選 擇 適 當 的 行 車 路 線 現 時 港 島 及 九 龍 區 各 條 過 海 路 線 的 主 要 幹 道 的 分 流 點, 均 已 安 裝 行 車 時 間 顯 示 系 統 九 龍 東 的 駕 駛 人 士 已 可 透 過 設 於 啟 福 道 往 啟 德 隧 道 方 向 的 行 車 時 間 顯 示 器, 得 悉 分 別 使 用 東 區 海 底 隧 道 及 紅 磡 海 底 隧 道 前 往 港 島 區 預 計 所 需 的 行 車 時 間, 因 此 運 輸 署 並 無 計 劃 在 九 龍 東 增 設 行 車 時 間 顯 示 器 此 外, 行 車 時 間 顯 示 系 統 的 資 訊 亦 已 透 過 手 機 應 用 程 式 發 放 運 輸 署 目 前 並 沒 有 計 劃 進 一 步 擴 展 行 車 時 間 顯 示 系 統 至 其 他 過 海 路 線 至 於 行 車 速 度 屏, 除 了 顯 示 估 算 的 行 車 時 間, 亦 為 駕 駛 人 士 提 供 有 關 路 線 的 實 時 交 通 狀 況 目 前 新 界 區 通 往 九 龍

136 10046 立 法 會 2015 年 7 月 8 日 方 向 的 主 要 幹 道 分 流 點 共 設 有 5 組 行 車 速 度 屏 運 輸 署 正 研 究 會 否 進 一 步 於 其 他 主 要 幹 道 的 分 流 點 設 置 行 車 速 度 屏 由 於 研 究 仍 在 進 行 中, 暫 時 未 有 具 體 資 料, 包 括 擴 展 系 統 所 涉 及 的 工 程 費 用 及 每 年 額 外 經 常 性 開 支 ( 二 ) 有 關 行 車 時 間 顯 示 器 和 行 車 速 度 屏 的 安 裝 問 題, 上 文 已 作 答 覆 政 府 一 直 密 切 留 意 九 龍 東 的 交 通 情 況, 並 正 計 劃 推 展 6 號 幹 線 ( 當 中 包 括 將 軍 澳 藍 田 隧 道 T2 主 幹 路 和 中 九 龍 幹 線 ) 當 6 號 幹 線 竣 工 啟 用 後, 與 6 號 幹 線 平 行 的 主 要 道 路, 包 括 龍 翔 道 新 清 水 灣 道 觀 塘 道 觀 塘 繞 道 將 軍 澳 道 連 接 東 區 海 底 隧 道 的 鯉 魚 門 道 等 主 要 公 路 的 交 通 狀 況 將 會 顯 著 改 善 觀 塘 市 中 心 方 面, 現 正 進 行 的 重 建 項 目 完 成 後, 市 中 心 內 大 部 分 巴 士 及 小 巴 站 將 遷 到 觀 塘 市 中 心 重 建 項 目 第 二 及 第 三 發 展 區 的 公 共 運 輸 交 匯 處 內 此 外, 為 配 合 車 輛 進 出 該 公 共 運 輸 交 匯 處, 市 區 重 建 局 將 在 重 建 項 目 範 圍 內 擴 闊 由 協 和 街 進 入 該 公 共 運 輸 交 匯 處 的 路 段, 以 紓 緩 附 近 一 帶 道 路 的 交 通 政 府 亦 會 繼 續 採 取 地 區 性 交 通 改 善 工 程 及 管 理 措 施, 以 紓 緩 九 龍 東 個 別 地 區 的 交 通 情 況 此 外, 政 府 在 去 年 9 月 公 布 鐵 路 發 展 策 略 2014, 建 議 在 直 至 2031 年 的 規 劃 期 內 完 成 7 個 新 鐵 路 項 目, 其 中 包 括 東 九 龍 線 該 新 建 議 的 鐵 路 線 會 連 接 觀 塘 線 ( 以 及 未 來 沙 田 至 中 環 線 ) 的 鑽 石 山 站 和 將 軍 澳 線 的 寶 琳 站, 以 服 務 九 龍 東 現 有 人 口 稠 密 的 地 區 及 區 內 已 落 實 興 建 的 大 型 房 屋 發 展 項 目 擬 建 的 東 九 龍 線 落 成 後 可 減 少 居 民 對 路 面 交 通 的 倚 賴, 有 助 分 流 路 面 交 通, 減 低 出 現 車 輛 瓶 頸 的 機 會, 有 助 提 升 九 龍 東 的 整 體 運 輸 容 量 ( 四 ) 政 府 一 直 積 極 運 用 最 新 科 技 為 駕 駛 人 士 提 供 交 通 資 訊 除 了 行 車 時 間 顯 示 系 統 及 行 車 速 度 屏 外, 現 時 市 民 可 以 透 過 運 輸 署 網 頁 得 知 實 時 交 通 資 訊, 包 括 交 通 快 拍 圖 象 過 海 行 車 時 間 行 車 速 度 圖 及 特 別 交 通 消 息 此 外, 香 港 行 車 易 的 網 站 及 手 機 應 用 程 式, 為 市 民 提 供 駕 駛 路 線 搜 尋 服 務 運 輸 署 亦 正 研 發 交 通 事 故 管 理 系 統, 務 求 讓 交 通 及 運 輸 事 故 的 管 理 工 作, 以 及 向 公 眾 發 布 相 關 資 訊 的 安 排, 更 具 效 率 和 成 效 項 目 預 計 於 2016 年 完 成

137 立 法 會 2015 年 7 月 8 日 法 案 法 案 首 讀 主 席 : 法 案 : 首 讀 2015 年 華 人 永 遠 墳 場 ( 修 訂 ) 條 例 草 案 追 加 撥 款 ( 年 度 ) 條 例 草 案 啟 德 郵 輪 碼 頭 條 例 草 案 2015 年 促 進 循 環 再 造 及 妥 善 處 置 ( 產 品 容 器 )( 修 訂 ) 條 例 草 案 秘 書 : 2015 年 華 人 永 遠 墳 場 ( 修 訂 ) 條 例 草 案 追 加 撥 款 ( 年 度 ) 條 例 草 案 啟 德 郵 輪 碼 頭 條 例 草 案 2015 年 促 進 循 環 再 造 及 妥 善 處 置 ( 產 品 容 器 )( 修 訂 ) 條 例 草 案 條 例 草 案 經 過 首 讀, 並 依 據 議 事 規 則 第 53(3) 條 的 規 定, 受 命 安 排 二 讀 法 案 二 讀 主 席 : 法 案 : 二 讀 2015 年 華 人 永 遠 墳 場 ( 修 訂 ) 條 例 草 案 民 政 事 務 局 局 長 : 主 席, 我 謹 動 議 二 讀 2015 年 華 人 永 遠 墳 場 ( 修 訂 ) 條 例 草 案 ( 條 例 草 案 ) 本 條 例 草 案 的 目 的, 是 對 華 人 永 遠 墳 場 條 例 ( 第 1112 章 ) 及 其 附 屬 條 例 華 人 永 遠 墳 場 規 則 ( 第 1112A 章 ) 作 出 修 改, 以 放 寬 近 親 共 用 華 人 永 遠 墳 場 ( 華 永 ) 龕 位 和 墓 地 的 限 制, 善 用 華 永 的 土 地, 以 回 應 社 會 對 墳 場 設 施 的 需 求

138 10048 立 法 會 2015 年 7 月 8 日 條 例 草 案 建 議 的 修 訂, 主 要 包 括 五 大 方 面 : 首 先, 我 們 建 議 取 消 一 些 過 時 的 限 制, 擴 大 合 資 格 在 華 永 安 葬 或 安 放 骨 灰 的 範 圍, 包 括 容 許 已 婚 婦 女 與 父 家 成 員 同 葬, 並 以 親 屬 取 代 近 親 來 管 限 其 後 加 葬 或 加 放 骨 灰 的 資 格, 讓 更 多 人 能 夠 符 合 資 格 使 用 華 永 的 設 施 其 次, 我 們 建 議 容 許 在 華 永 的 須 起 回 骨 殖 墓 地 及 付 費 骨 殖 龕 位 加 葬 或 加 放 親 屬 的 骨 灰, 為 市 民 提 供 更 大 彈 性 第 三 項 主 要 修 訂 是 賦 權 華 人 永 遠 墳 場 管 理 委 員 會 ( 華 永 會 ), 將 由 須 起 回 骨 殖 墓 地 起 出 但 無 人 認 領 的 遺 骸, 於 墓 地 年 期 屆 滿 後 6 年, 予 以 火 化 華 永 會 事 前 須 就 火 化 意 圖 刊 登 公 告, 骨 灰 會 善 加 存 放, 並 且 妥 善 記 錄, 以 便 持 證 人 日 後 可 以 領 回 由 於 存 放 骨 灰 比 較 存 放 骨 殖 佔 地 較 少, 這 個 做 法 將 能 更 加 善 用 華 永 的 土 地 第 四 項 主 要 修 訂 建 議 取 消 每 個 骨 灰 龕 位 可 以 安 放 骨 灰 數 量 的 限 制, 並 且 賦 權 華 永 會 決 定 每 個 龕 位 可 安 放 骨 灰 的 上 限 這 個 安 排 可 讓 華 永 的 骨 灰 龕 位 得 以 更 有 效 使 用 最 後, 為 支 持 香 港 的 慈 善 工 作 促 進 社 會 共 融 及 提 倡 平 等 機 會, 我 們 建 議 改 變 現 時 就 華 永 會 可 作 捐 贈 目 標 機 構 的 限 制, 賦 權 華 永 會 可 以 捐 贈 予 任 何 為 香 港 社 會 或 社 會 某 界 別 的 利 益 而 營 辦 的 慈 善 機 構, 讓 受 惠 者 不 再 局 限 於 為 華 人 利 益 而 營 辦 的 慈 善 活 動 條 例 草 案 的 詳 細 建 議, 已 經 刊 載 於 今 年 6 月 24 日 向 立 法 會 發 出 的 參 考 資 料 摘 要 民 政 事 務 委 員 會 亦 於 去 年 的 會 議 上 討 論 過 有 關 修 訂, 並 支 持 政 府 的 建 議 我 希 望 條 例 草 案 能 得 到 各 位 議 員 的 支 持, 早 日 獲 得 通 過 主 席, 我 謹 此 陳 辭 主 席 : 我 現 在 向 各 位 提 出 的 待 議 議 題 是 : 2015 年 華 人 永 遠 墳 場 ( 修 訂 ) 條 例 草 案, 予 以 二 讀 按 照 議 事 規 則, 辯 論 現 在 中 止 待 續, 條 例 草 案 交 由 內 務 委 員 會 處 理

139 立 法 會 2015 年 7 月 8 日 追 加 撥 款 ( 年 度 ) 條 例 草 案 財 經 事 務 及 庫 務 局 局 長 : 主 席, 我 動 議 二 讀 追 加 撥 款 ( 年 度 ) 條 例 草 案 公 共 財 政 條 例 第 9 條 規 定 : 在 結 算 任 何 財 政 年 度 的 帳 目 時, 記 在 任 何 總 目 上 的 開 支 如 超 逾 撥 款 條 例 撥 予 該 總 目 的 款 額, 超 額 之 數 須 包 括 在 追 加 撥 款 條 例 草 案 內, 而 該 條 例 草 案 須 在 出 現 該 超 額 開 支 的 財 政 年 度 終 結 後, 於 切 實 可 行 範 圍 內 盡 快 提 交 立 法 會 財 政 年 度 已 經 完 結, 在 83 個 開 支 總 目 中, 有 38 個 超 出 2014 年 撥 款 條 例 原 先 撥 給 該 等 總 目 的 款 項 有 關 的 額 外 支 出, 主 要 是 為 了 應 付 2014 年 公 務 員 薪 酬 調 整, 實 施 一 次 性 紓 緩 措 施, 包 括 為 公 屋 租 戶 代 繳 1 個 月 租 金 及 向 領 取 社 會 保 障 人 士 發 放 額 外 津 貼 等 所 有 超 額 開 支 均 已 獲 得 財 務 委 員 會 批 准 或 該 委 員 會 授 權 批 准, 給 予 追 加 撥 款 現 提 出 追 加 撥 款 ( 年 度 ) 條 例 草 案, 以 便 對 該 38 個 開 支 總 目 所 需 合 共 約 65 億 元 的 追 加 撥 款, 給 予 正 式 的 法 律 權 力 依 據 多 謝 主 席 主 席 : 我 現 在 向 各 位 提 出 的 待 議 議 題 是 : 追 加 撥 款 ( 年 度 ) 條 例 草 案, 予 以 二 讀 按 照 議 事 規 則, 辯 論 現 在 中 止 待 續, 條 例 草 案 交 由 內 務 委 員 會 處 理 啟 德 郵 輪 碼 頭 條 例 草 案 商 務 及 經 濟 發 展 局 局 長 : 主 席, 我 謹 動 議 二 讀 啟 德 郵 輪 碼 頭 條 例 草 案 ( 條 例 草 案 ) 啟 德 郵 輪 碼 頭 已 在 2013 年 6 月 啟 用 現 時, 碼 頭 的 保 安 安 排 受 港 口 設 施 保 安 計 劃 ( 保 安 計 劃 ) 規 管 保 安 計 劃 經 海 事 處 根 據 商 船 ( 船 舶 及 港 口 設 施 保 安 ) 規 則 ( 第 582A 章 ) 及 國 際 船 舶 和 港 口 設 施 保 安 規 則 審 批 保 安 計 劃 落 實 以 來, 郵 輪 碼 頭 的 運 作 一 直 暢 順 有 序

140 10050 立 法 會 2015 年 7 月 8 日 然 而, 啟 德 郵 輪 碼 頭 設 有 固 定 的 海 關 出 入 境 衞 生 檢 疫 及 警 方 設 施, 當 中 包 括 儲 存 機 密 資 料 的 電 腦 及 通 訊 系 統, 以 及 為 執 法 而 設 的 羈 留 設 施 我 們 與 保 安 局 及 有 關 的 執 法 機 關 商 討 後, 並 參 考 了 過 去 兩 年 在 運 作 上 的 實 際 經 驗, 認 為 可 以 加 強 現 時 規 管 郵 輪 碼 頭 的 使 用 運 作 管 理 及 管 制 的 法 律 框 架, 針 對 在 郵 輪 碼 頭 內 作 出 的 若 干 行 為 執 行 規 限 和 禁 令, 並 訂 明 相 應 罰 則, 以 確 保 郵 輪 碼 頭 未 來 運 作 繼 續 暢 順, 配 合 本 港 郵 輪 旅 遊 業 的 發 展 我 們 的 目 標 是 透 過 本 條 例 草 案, 使 規 管 啟 德 郵 輪 碼 頭 的 法 律 框 架 與 現 時 規 管 香 港 其 他 跨 境 渡 輪 碼 頭 ( 如 中 港 碼 頭 及 港 澳 碼 頭 ) 的 法 律 框 架 大 致 相 若 條 例 草 案 的 具 體 內 容 主 要 包 括 下 列 4 方 面 : 第 一, 在 條 例 草 案 下 劃 定 郵 輪 碼 頭 區, 並 賦 權 予 旅 遊 事 務 專 員 可 將 其 中 部 分 地 方 指 定 為 限 制 區, 以 就 進 入 及 逗 留 在 郵 輪 碼 頭 區 及 限 制 區 加 以 規 管 第 二, 明 確 賦 予 政 府 及 碼 頭 營 運 者 徵 費 權 力, 容 許 他 們 可 按 商 業 模 式 營 運 及 管 理 郵 輪 碼 頭 區, 並 訂 明 所 收 取 的 款 額 可 超 出 收 回 成 本 水 平 第 三, 列 明 一 些 適 用 於 郵 輪 碼 頭 區 範 圍 的 一 般 禁 止, 包 括 對 他 人 構 成 危 險 或 妨 擾 等 行 為, 以 及 其 他 包 括 吸 煙 等 違 禁 行 為 第 四, 賦 予 旅 遊 事 務 專 員 和 獲 授 權 人 員 執 法 權 力, 以 針 對 剛 才 所 述 的 禁 止 行 為, 採 取 執 法 行 動, 並 訂 明 違 反 特 定 條 文 的 相 應 罰 則 為 配 合 執 法 人 員 的 工 作, 條 例 草 案 亦 會 訂 定 對 現 行 法 例 所 需 要 作 出 的 相 關 修 訂, 包 括 在 相 關 法 例 下 指 明 入 境 碇 泊 處 及 着 陸 地 點, 和 羈 留 地 點 主 席, 條 例 草 案 能 有 效 確 保 啟 德 郵 輪 碼 頭 的 保 安 得 到 妥 善 的 安 排, 亦 能 確 保 郵 輪 碼 頭 運 作 暢 順, 以 配 合 本 港 郵 輪 旅 遊 業 發 展 的 需 要 我 懇 請 議 員 支 持 條 例 草 案, 以 便 條 例 草 案 能 盡 早 獲 立 法 會 通 過 主 席, 我 謹 此 陳 辭

141 立 法 會 2015 年 7 月 8 日 主 席 : 我 現 在 向 各 位 提 出 的 待 議 議 題 是 : 啟 德 郵 輪 碼 頭 條 例 草 案, 予 以 二 讀 按 照 議 事 規 則, 辯 論 現 在 中 止 待 續, 條 例 草 案 交 由 內 務 委 員 會 處 理 2015 年 促 進 循 環 再 造 及 妥 善 處 置 ( 產 品 容 器 )( 修 訂 ) 條 例 草 案 環 境 局 局 長 ( 譯 文 ): 主 席, 我 動 議 二 讀 2015 年 促 進 循 環 再 造 及 妥 善 處 置 ( 產 品 容 器 )( 修 訂 ) 條 例 草 案 該 條 例 草 案 旨 在 修 訂 產 品 環 保 責 任 條 例 及 廢 物 處 置 條 例, 以 落 實 飲 品 玻 璃 容 器 生 產 者 責 任 計 劃 環 境 局 於 2013 年 公 布 的 資 源 循 環 藍 圖, 訂 定 目 標 於 2022 年 或 以 前, 把 都 市 固 體 廢 物 人 均 棄 置 量 減 少 40% 此 外, 我 們 亦 致 力 透 過 政 策 和 法 規 推 動 行 為 改 變, 包 括 引 入 都 市 固 體 廢 物 收 費 及 生 產 者 責 任 計 劃, 達 致 從 源 頭 減 廢 多 項 該 等 措 施 於 去 年 取 得 良 好 進 展, 例 如 : 可 持 續 發 展 委 員 會 於 去 年 12 月 發 表 報 告, 就 如 何 在 香 港 推 行 都 市 固 體 廢 物 按 量 收 費 提 供 建 議 相 關 的 準 備 工 作 現 已 展 開 ; 由 今 年 4 月 1 日 起, 塑 膠 購 物 袋 收 費 已 擴 大 至 涵 蓋 全 港 各 類 零 售 行 業 ; 及 立 法 會 於 本 年 2 月 批 准 撥 款 在 環 保 園 興 建 廢 電 器 電 子 產 品 處 理 設 施 該 設 施 有 助 日 後 落 實 廢 電 器 電 子 產 品 生 產 者 責 任 計 劃 我 們 其 後 於 2015 年 3 月 向 立 法 會 提 交 條 例 草 案, 而 立 法 會 成 立 的 法 案 委 員 會 現 正 審 議 有 關 條 例 草 案 現 時 這 項 修 訂 條 例 草 案 將 進 一 步 擴 大 生 產 者 責 任 計 劃, 以 便 落 實 都 市 固 體 廢 物 按 量 收 費 飲 品 玻 璃 容 器 適 用 於 回 收 及 循 環 再 用 然 而, 我 們 先 要 創 造 循 環 經 濟, 就 物 料 建 立 源 頭 分 類 回 收 物 流 適 當 處 理 及 回 收 出 路 的 可 行 方 案 根 據 過 往 的 實 際 經 驗, 純 粹 依 賴 市 場 力 量, 將 難 以 安 排 有 效 收 集 廢 玻 璃 容 器 及 轉 化 為 資 源 這 主 要 因 為 玻 璃 的 商 業 價 值 偏 低, 物 流

142 10052 立 法 會 2015 年 7 月 8 日 成 本 卻 偏 高, 而 香 港 本 地 的 回 收 出 路 有 限 由 於 這 些 限 制, 香 港 產 生 的 廢 玻 璃 容 器 主 要 棄 置 堆 填 區, 佔 每 日 都 市 固 體 廢 物 棄 置 量 約 2.7% 隨 着 強 制 生 產 者 責 任 計 劃 實 施, 我 們 將 有 劃 一 的 法 定 及 行 政 措 施, 創 造 飲 品 玻 璃 容 器 的 循 環 經 濟 主 席, 以 下 我 會 解 釋 修 訂 條 例 草 案 的 主 要 內 容 我 們 建 議 有 關 法 例 先 以 玻 璃 容 器 盛 載 的 飲 品 為 對 象, 即 條 例 草 案 所 指 的 受 規 管 物 品 香 港 每 日 產 生 約 286 公 噸 廢 玻 璃 容 器, 當 中 約 194 公 噸 是 飲 品 玻 璃 容 器 85 公 噸 是 食 物 或 醬 料 玻 璃 容 器 及 7 公 噸 是 其 他 玻 璃 容 器 我 們 建 議 分 階 段 實 施 有 關 計 劃, 先 針 對 飲 品 玻 璃 容 器 如 我 們 把 其 他 類 型 的 玻 璃 容 器 納 入 計 劃, 則 會 同 時 把 日 常 生 活 用 品 包 括 在 內, 或 會 引 起 對 民 生 方 面 的 憂 慮 此 外, 飲 品 容 器 較 易 處 理, 只 需 清 空 內 裏 的 飲 品, 但 食 物 和 醬 料 玻 璃 容 器 則 較 難 清 洗, 而 清 洗 不 乾 淨 或 會 影 響 回 收 程 序 儘 管 如 此, 修 訂 條 例 草 案 訂 有 框 架, 以 便 我 們 日 後 檢 討 把 範 圍 擴 大 至 其 他 產 品 容 器 同 時, 我 們 會 繼 續 推 行 公 眾 教 育, 宣 傳 乾 淨 回 收 我 們 會 繼 續 接 收 各 類 清 洗 乾 淨 的 玻 璃 容 器, 包 括 食 物 或 醬 料 容 器 產 品 環 保 責 任 條 例 規 定 必 須 按 污 染 者 自 付 的 原 則 推 行 生 產 者 責 任 計 劃 因 此, 我 們 建 議 向 在 香 港 分 發 或 耗 用 受 規 管 物 品 的 供 應 商 收 取 循 環 再 造 徵 費 有 關 徵 費 不 適 用 於 出 口 或 轉 口 物 品 我 們 計 及 政 府 推 行 生 產 者 責 任 計 劃 所 產 生 的 全 數 成 本 後, 會 透 過 附 屬 法 例 訂 明 徵 費 水 平 我 們 亦 建 議 訂 定 收 取 徵 費 的 機 制 首 先, 相 關 製 造 商 及 進 口 商 須 登 記 為 登 記 供 應 商, 並 須 定 期 呈 交 申 報 文 件, 載 列 計 算 應 付 循 環 再 造 徵 費 所 需 的 資 料, 並 支 付 有 關 徵 費 登 記 供 應 商 亦 須 委 聘 獨 立 審 計 師 進 行 周 年 審 計, 確 保 定 期 申 報 文 件 內 的 資 料 準 確 無 誤, 以 及 保 存 紀 錄, 方 便 日 後 查 閱 我 們 將 繼 續 緊 密 諮 詢 有 關 業 界, 以 進 一 步 討 論 運 作 細 節, 並 將 於 修 訂 條 例 草 案 生 效 後, 引 入 附 屬 法 例 訂 明 有 關 細 節 現 時, 少 量 供 應 商 自 行 設 有 回 收 安 排, 收 集 飲 品 玻 璃 樽 循 環 再 用 我 們 建 議 為 這 些 供 應 商 訂 定 豁 免 機 制, 鼓 勵 供 應 商 繼 續 採 用 這 些 安 排 我 們 亦 建 議 就 有 關 機 制 設 定 監 察 及 審 核 制 度, 確 保 供 應 商 回 收 飲 品 玻 璃 容 器 因 此, 我 們 將 要 求 登 記 供 應 商 申 請 豁 免 時 遞 交 詳 細 回 收 計 劃

143 立 法 會 2015 年 7 月 8 日 政 府 將 以 公 開 招 標 方 式, 把 收 取 的 徵 費 用 作 委 聘 若 干 玻 璃 管 理 承 辦 商, 從 本 地 社 區 收 集 廢 玻 璃 容 器, 經 處 理 後 作 為 資 源 使 用 我 們 建 議 引 入 發 牌 管 制, 以 加 強 規 管 廢 容 器 的 貯 存 處 理 再 加 工 和 循 環 再 造 同 時, 我 們 建 議 利 用 許 可 證 規 管 廢 容 器 的 進 出 口 要 透 過 生 產 者 責 任 計 劃 把 廢 玻 璃 容 器 轉 化 為 資 源, 須 成 功 推 行 以 下 3 項 輔 助 措 施 首 先, 在 社 區 層 面, 需 有 合 適 的 回 收 硬 件 在 過 去 兩 年, 我 們 設 置 玻 璃 容 器 回 收 點 的 進 展 良 好, 已 設 置 約 個 住 宅 回 收 點, 涵 蓋 約 69% 人 口 我 們 亦 已 於 其 他 處 所 和 公 眾 地 方 設 有 500 個 回 收 點 由 於 款 待 業 產 生 最 多 廢 玻 璃 容 器, 我 們 將 加 強 與 該 行 業 合 作 第 二, 生 產 者 責 任 計 劃 必 須 有 適 當 誘 因, 方 能 發 揮 效 用 現 時 社 會 上 有 若 干 自 願 性 質 的 回 收 計 劃 我 們 會 綜 合 當 中 的 經 驗, 並 研 究 如 何 更 廣 泛 應 用 有 效 措 施 展 望 未 來, 待 都 市 固 體 廢 物 按 量 收 費 實 施 後, 多 棄 多 付 原 則 會 產 生 直 接 經 濟 誘 因, 促 使 市 民 把 玻 璃 容 器 與 其 他 廢 物 分 類 第 三, 回 收 所 得 的 玻 璃 物 料 必 須 有 足 夠 的 回 收 出 路 現 時, 廢 玻 璃 容 器 主 要 會 壓 碎 成 細 粒, 作 建 築 物 料 之 用, 例 如 製 造 環 保 地 磚 及 間 牆 磚 部 分 工 務 工 程 亦 有 採 用 回 收 玻 璃 物 料 作 為 填 料 建 造 業 界 正 探 討 使 用 玻 璃 細 粒 作 為 河 沙 替 代 品 的 可 行 性 部 分 回 收 商 亦 表 示 回 收 物 料 可 用 作 出 口 綜 合 而 言, 回 收 玻 璃 物 料 有 適 當 出 路 我 們 曾 於 4 月 向 環 境 事 務 委 員 會 簡 介 最 新 情 況 我 們 期 望 於 法 案 委 員 會 階 段 向 議 員 作 進 一 步 解 釋 雖 然 修 訂 條 例 草 案 正 在 審 議 中, 我 們 同 時 會 推 展 其 他 準 備 工 作, 包 括 進 一 步 擴 大 回 收 網 絡 準 備 就 玻 璃 管 理 承 辦 商 合 約 公 開 招 標 及 推 行 宣 傳 與 公 眾 教 育 我 們 希 望 生 產 者 責 任 計 劃 可 盡 快 全 面 實 施 我 謹 此 陳 辭, 動 議 這 項 議 案 主 席 : 我 現 在 向 各 位 提 出 的 待 議 議 題 是 : 2015 年 促 進 循 環 再 造 及 妥 善 處 置 ( 產 品 容 器 )( 修 訂 ) 條 例 草 案, 予 以 二 讀 按 照 議 事 規 則, 辯 論 現 在 中 止 待 續, 條 例 草 案 交 由 內 務 委 員 會 處 理

144 10054 立 法 會 2015 年 7 月 8 日 恢 復 法 案 二 讀 辯 論 主 席 : 本 會 現 在 恢 復 特 別 假 期 (2015 年 9 月 3 日 ) 條 例 草 案 的 二 讀 辯 論 特 別 假 期 (2015 年 9 月 3 日 ) 條 例 草 案 恢 復 辯 論 經 於 2015 年 5 月 27 日 動 議 的 條 例 草 案 二 讀 議 案 主 席 : 是 否 有 議 員 想 發 言? 梁 耀 忠 議 員 : 主 席, 作 為 為 勞 工 界 爭 取 權 益 的 一 分 子, 能 夠 為 打 工 仔 女 增 加 法 定 假 日 和 休 息 日 的 建 議, 我 在 原 則 上 會 大 力 支 持 設 立 抗 日 戰 爭 勝 利 紀 念 日, 以 至 把 有 關 紀 念 日 訂 為 法 定 假 日 和 公 眾 假 期, 更 是 有 着 積 極 的 意 義, 是 一 件 好 事 所 以, 我 更 沒 有 理 由 提 出 反 對 可 是, 如 果 政 府 真 的 重 視 抗 日 戰 爭 勝 利 紀 念 日, 並 同 時 希 望 民 眾 能 夠 透 過 紀 念 日 增 加 對 歷 史 的 認 識 和 反 思, 促 進 世 界 和 平 及 各 國 平 等 相 處 等, 那 麼 我 便 要 問, 為 何 政 府 只 把 今 年 的 70 周 年 紀 念 日 訂 為 特 別 假 期, 而 並 非 把 每 年 的 這 個 日 子 訂 為 法 定 假 日 和 公 眾 假 期 呢? 如 果 政 府 真 心 希 望 藉 這 個 紀 念 日 進 行 紀 念 和 教 育 工 作, 便 應 該 有 長 遠 性 和 持 續 性 我 認 為, 如 果 政 府 只 是 讓 市 民 在 今 年 放 取 一 天 特 別 假 期, 難 免 會 予 人 一 種 感 覺, 便 是 政 府 只 是 在 做 show, 是 做 個 樣, 走 過 場, 並 非 真 誠 希 望 紀 念 二 戰 時 民 族 和 全 球 人 民 所 受 到 的 苦 難 事 實 上, 當 我 在 數 個 月 前 首 次 聽 到 政 府 打 算 把 今 年 的 抗 日 戰 爭 勝 利 紀 念 日 訂 為 特 別 假 期 時, 我 的 第 一 個 感 覺 是 政 府 一 時 一 樣, 只 為 迎 合 北 京 的 意 願 而 訂 下 這 天 的 特 別 假 期, 而 非 全 心 全 意 想 藉 這 個 紀 念 日 進 行 宣 傳 和 教 育 我 對 此 感 到 相 當 遺 憾 主 席, 我 為 何 會 這 樣 說 呢? 因 為 我 清 楚 記 得 在 17 年 前 ( 即 1998 年 ), 特 區 政 府 舉 行 首 屆 立 法 會 選 舉, 我 成 功 重 返 議 會 在 議 會 上, 我 提 出 一 項 富 重 大 爭 議 的 修 正 案, 我 相 信 局 長 當 時 也 在 場 政 府 當 時 提 出 一 項 法 案 名 為 1998 年 假 期 ( 修 訂 ) 條 例 草 案 ( 條 例 草 案 ) 我 當 時 對 條 例 草 案 提 出 修 正 案, 要 求 把 抗 日 戰 爭 勝 利 紀 念 日 維 持 作 為 本

145 立 法 會 2015 年 7 月 8 日 港 每 年 的 公 眾 假 期, 但 不 幸 地, 政 府 和 工 商 界 議 員 卻 大 力 反 對, 以 致 我 的 修 正 案 最 後 不 獲 通 過 回 顧 歷 史, 大 家 可 能 仍 然 記 得, 香 港 在 1997 年 回 歸 前 是 英 國 管 治 下 的 殖 民 地 在 當 時 的 公 眾 假 期 中, 每 年 8 月 的 第 三 個 星 期 一 是 抗 日 戰 爭 勝 利 紀 念 日 的 公 眾 假 期, 學 校 當 天 是 可 以 放 假 的 當 時, 不 少 學 生 甚 至 打 工 仔 女 由 於 有 機 會 放 假, 所 以 對 這 個 日 子 有 較 深 認 識, 以 及 更 明 白 及 有 機 會 了 解 這 個 日 子 的 意 義 可 是, 政 府 竟 然 提 出 條 例 草 案, 建 議 重 新 修 訂 香 港 公 眾 假 期 的 組 成, 包 括 刪 除 抗 日 戰 爭 勝 利 紀 念 日 為 公 眾 假 期 我 對 此 當 然 提 出 反 對, 因 此 我 在 修 正 案 中 提 出 保 留 這 天 的 公 眾 假 期 不 過 政 府 竟 然 指 議 員 沒 有 權 力 提 出 修 正 案, 不 想 及 不 准 許 我 提 出 修 正 案 可 幸 的 是, 當 時 的 主 席 批 准 我 提 出 修 正 案, 因 為 她 認 為 政 府 當 局 的 說 法 既 不 正 確 又 不 妥 當 因 此, 我 能 夠 在 條 例 草 案 恢 復 二 讀 辯 論 後 在 會 議 上 提 出 修 正 案 可 惜 的 是, 眼 見 我 的 修 正 案 獲 准 提 出 和 將 會 進 行 討 論, 政 府 感 到 不 高 興, 因 此 突 然 提 出 撤 回 條 例 草 案 究 其 原 因, 是 政 府 想 保 障 所 謂 的 行 政 主 導 大 家 皆 知 道, 行 政 主 導 是 最 霸 道 的, 意 即 政 府 可 任 憑 己 意 而 行 事 結 果, 很 多 印 刷 商 面 對 問 題, 因 為 他 們 正 準 備 為 來 年 的 校 曆 表 編 訂 公 眾 假 期 此 外, 有 些 月 曆 年 曆 亦 需 要 訂 出 公 眾 假 期 如 是 者, 當 時 很 多 印 刷 商 很 悽 慘, 不 知 如 何 是 好, 因 為 政 府 已 撤 回 條 例 草 案, 他 們 擔 心 最 終 會 否 作 出 修 改 如 果 會, 又 會 有 何 修 改 呢? 印 刷 商 對 此 完 全 不 清 楚, 感 到 很 無 助 而 且, 學 校 也 不 知 如 何 是 好, 不 知 道 該 如 何 編 訂 校 曆 表 政 府 的 做 法 令 很 多 人 感 到 無 所 適 從 最 終, 政 府 在 當 年 的 9 月 9 日 把 條 例 草 案 再 次 提 交 立 法 會 恢 復 二 讀 辯 論, 並 且 不 阻 止 我 提 出 修 正 案 最 終, 我 的 修 正 案 得 到 29 名 議 員 支 持,23 人 反 對 既 然 有 大 多 數 議 員 贊 成, 只 有 少 數 議 員 反 對, 我 的 修 正 案 理 應 獲 得 通 過 不 過, 大 家 皆 知 道, 當 時 的 立 法 會 實 行 分 組 點 票 制 度, 而 我 的 修 正 案 顯 然 無 法 獲 得 過 半 數 功 能 界 別 議 員 支 持, 所 以 最 終 被 否 決 主 席, 這 便 是 我 們 經 常 批 評 的 問 題 在 功 能 界 別 的 選 舉 中, 只 有 工 商 界 代 表 和 政 府 的 應 聲 蟲 才 可 以 當 選 成 為 工 商 界 的 功 能 界 別 議 員 不 論 政 府 說 甚 麼, 他 們 亦 會 盲 從 附 和 所 以, 當 政 府 表 示 不 支 持 我 的 修 正 案 時, 他 們 便 不 予 支 持, 最 後 令 我 的 修 正 案 無 法 獲 得 通 過

146 10056 立 法 會 2015 年 7 月 8 日 主 席, 這 是 相 當 不 幸 的, 因 為 大 家 皆 記 得, 香 港 在 回 歸 前 是 英 國 殖 民 地, 當 時 的 政 府 仍 然 將 抗 日 戰 爭 勝 利 紀 念 日 訂 為 公 眾 假 期 不 過, 在 回 歸 至 今 的 18 年 間, 我 們 不 曾 享 有 這 天 的 公 眾 假 期 沒 錯, 我 們 終 於 有 機 會 在 今 年 的 9 月 3 日 放 取 這 天 的 公 眾 假 期, 但 亦 只 是 今 年 才 可 以 放 取 明 年 後 年 大 後 年 和 將 來 會 如 何 呢? 是 不 能 放 取 的 那 麼, 將 這 天 訂 為 公 眾 假 期 有 何 意 義 呢? 原 來 只 有 一 種 意 義, 便 是 迎 合 中 央 政 府, 因 為 中 央 政 府 重 視 今 年 是 抗 日 戰 爭 勝 利 70 周 年, 並 已 將 當 天 訂 為 特 別 假 期 由 此 可 見, 特 區 政 府 只 是 應 其 要 求, 將 當 天 訂 為 特 別 假 期 罷 了 我 認 為 這 是 相 當 可 笑 的, 因 為 政 府 只 是 在 今 年 才 鼓 勵 青 年 人 認 識 抗 日 戰 爭, 但 明 年 後 年 和 大 後 年 便 無 須 這 樣 做 這 究 竟 是 一 個 怎 麼 樣 的 政 府 呢? 他 們 想 進 行 怎 麼 樣 的 教 育 呢? 主 席, 你 是 否 認 為 這 是 一 種 諷 刺 呢? 我 們 的 目 的, 是 讓 新 一 代 認 識 歷 史 及 以 史 為 鑒 我 亦 希 望 政 府 能 夠 真 正 尊 重 歷 史, 以 史 為 鑒 政 府 是 不 應 該 這 樣 做 的 我 認 為, 香 港 政 府 是 一 個 特 區 政 府, 而 基 本 法 亦 清 楚 訂 明, 特 區 事 務 由 特 區 政 府 自 行 處 理 那 麼, 為 何 特 區 政 府 不 將 當 天 訂 為 恆 常 的 公 眾 假 期 呢? 特 區 政 府 是 否 沒 有 膽 量 或 不 願 意 落 實 此 事 呢? 這 個 問 題, 特 區 政 府 需 要 回 應 和 解 答 主 席, 我 謹 此 陳 辭 王 國 興 議 員 : 主 席, 我 發 言 支 持 特 別 假 期 (2015 年 9 月 3 日 ) 條 例 草 案 主 席, 這 個 日 子 是 抗 日 戰 爭 勝 利 70 周 年 的 紀 念 日, 抗 日 戰 爭 勝 利 是 中 華 民 族 百 多 年 來, 首 個 在 反 侵 略 戰 中 爭 取 得 的 完 全 勝 利 紀 念 這 個 有 歷 史 和 現 實 意 義 的 日 子, 我 覺 得 和 平 幸 福 的 生 活 不 是 必 然 的 所 以, 我 們 不 能 好 了 傷 疤 忘 了 痛 前 事 不 忘, 後 事 之 師 何 況, 日 本 軍 國 主 義 亡 我 之 心 不 死 日 本 右 翼 勢 力 不 斷 抬 頭, 而 且 逐 步 主 導 日 本 的 政 局 日 本 軍 國 主 義 發 動 侵 略 戰 爭 的 企 圖 仍 在, 這 個 幽 靈 仍 然 在 威 脅 亞 洲, 影 響 包 括 中 國 在 內 的 各 國 人 民 的 安 全 及 和 平 所 以, 在 抗 日 戰 爭 勝 利 70 周 年 享 有 這 特 別 假 期, 意 義 在 於 喚 起 廣 大 民 眾 牢 記 歷 史 教 訓, 保 衞 世 界 和 平, 反 對 軍 國 主 義, 反 對 侵 略 戰 爭 主 席, 我 以 下 想 列 出 日 本 軍 國 主 義 的 十 二 宗 罪, 說 明 我 們 毋 忘 歷 史 教 訓 的 重 要 性 歷 史 意 義 和 現 實 意 義

147 立 法 會 2015 年 7 月 8 日 第 一 宗 罪, 日 本 政 府 迄 今 為 止, 拒 絕 為 侵 略 戰 爭 道 歉 2015 年 4 月 29 日, 日 本 首 相 安 倍 訪 問 美 國, 在 哈 佛 大 學 演 講 的 時 候, 他 只 表 示 懊 悔, 而 拒 絕 正 式 道 歉 可 見 日 本 軍 國 主 義 亡 我 之 心 不 死 第 二 宗 罪, 日 本 政 府 拒 絕 為 發 動 侵 略 戰 爭 作 出 賠 償 各 位, 香 港 市 民 在 三 年 零 八 個 月 飽 受 蹂 躪 當 時 日 本 軍 國 主 義 者 日 本 政 府 強 行 迫 使 市 民 兌 換 軍 票 我 們 曾 在 1999 年 6 月 17 日 作 出 一 項 統 計, 以 當 時 的 價 值 計 算, 兌 換 軍 票 大 概 造 成 超 過 5,000 億 港 元 的 損 失 在 1999 年 6 月 17 日, 東 京 地 方 法 院 雖 然 承 認 對 港 人 的 侵 害, 令 港 人 有 痛 苦 遭 遇, 但 又 竟 然 說 日 本 沒 有 這 方 面 的 賠 償 法, 所 以 拒 絕 作 出 要 賠 償 的 判 決 第 三 宗 罪, 日 本 至 今 仍 然 否 認 在 南 京 曾 經 發 生 過 大 屠 殺 對 此, 大 家 感 到 非 常 憤 怒 日 本 有 6 本 教 科 書, 竟 然 對 有 30 萬 人 被 屠 殺 之 說 存 疑, 懷 疑 是 誇 大, 真 是 豈 有 此 理 第 四 宗 罪, 日 本 政 府 至 今 仍 然 拒 絕 就 慰 安 婦 的 罪 行 道 歉 賠 償 在 2007 年 3 月 1 日, 首 相 安 倍 說, 當 年 日 軍 強 迫 亞 洲 婦 女 充 當 慰 安 婦 的 說 法, 缺 乏 證 據... ( 黃 毓 民 議 員 站 起 來 ) 黃 毓 民 議 員 : 主 席, 不 好 意 思, 最 好 還 是 傳 召 議 員 返 回 議 事 廳, 聆 聽 王 國 興 議 員 慷 慨 激 昂 地 表 現 他 的 愛 國 精 神 主 席 : 秘 書, 請 響 鐘 傳 召 議 員 返 回 會 議 廳 ( 在 傳 召 鐘 響 後, 多 位 議 員 返 回 會 議 廳 ) 主 席 : 王 國 興 議 員, 請 繼 續 發 言 王 國 興 議 員 : 我 希 望 泛 民 議 員 不 要 再 用 點 算 人 數, 打 斷 我 的 發 言 因 為 你 們 的 做 法, 只 有 日 本 駐 港 總 領 事 館 最 歡 迎 我 繼 續 就 慰 安 婦 的 問 題 發 言 2013 年 5 月 13 日 大 阪 市 市 長 橋 下 徹 公 然 說 : 為 維 護 軍 紀, 慰 安 婦 制 度 是 必 要 的 措 施 此 話 極 其 侮 辱

148 10058 立 法 會 2015 年 7 月 8 日 接 着, 我 想 說 第 五 宗 罪, 便 是 日 本 歷 屆 政 府 的 官 員 及 議 員 參 拜 靖 國 神 社 靖 國 神 社 供 奉 的 是 日 本 甲 級 戰 犯 但 是, 日 本 政 府 不 理 會 亞 洲 各 國 人 民 的 反 對, 竟 然 一 而 再, 多 次 參 拜 靖 國 神 社 這 實 在 反 映 出 日 本 軍 國 主 義 陰 魂 不 散 第 六 宗 罪, 在 戰 後 70 年 間, 日 本 歷 屆 政 府 扶 植 右 翼 勢 力, 主 導 日 本 政 壇 所 以, 我 們 看 到 在 戰 後 70 年 來, 日 本 右 翼 勢 力 不 斷 膨 脹, 不 斷 發 出 各 種 囂 張 的 言 論 這 是 亞 洲 各 國 人 民 不 容 忽 視 的 第 七 宗 罪, 日 本 政 府 縱 容 日 本 軍 國 主 義 復 活, 無 論 是 在 文 化 經 濟 或 軍 事 等 各 方 面, 都 鼓 吹 日 本 軍 國 主 義 的 思 潮 第 八 宗 罪, 日 本 政 府 修 改 教 科 書, 通 過 篡 改 歷 史 美 化 侵 略, 蒙 騙 日 本 的 人 民, 為 日 本 人 民 洗 腦 洗 底 其 實, 此 舉 是 想 抹 煞 歷 史 因 此,9 月 3 日 紀 念 抗 日 戰 爭 勝 利 70 周 年, 是 有 極 其 重 要 的 歷 史 意 義 日 本 侵 略 的 歷 史, 是 不 容 抹 煞 的 日 本 政 府 必 須 道 歉 及 作 出 賠 償 第 九 宗 罪, 日 本 政 府 隱 瞞 在 第 二 次 世 界 大 戰 中 違 反 日 內 瓦 公 約, 搞 化 學 武 器 ( 化 武 ) 及 細 菌 戰 日 本 的 731 部 隊 臭 名 昭 著, 他 們 很 多 被 揭 露 出 來 的 歷 史 事 實, 我 們 聽 到 都 毛 骨 悚 然 例 如, 他 們 進 行 活 體 解 剖, 將 人 強 行 生 劏, 看 他 如 何 死 去 如 何 痛 苦 又 例 如 在 抓 到 的 中 國 人 民 身 上 進 行 凍 傷 試 驗, 進 行 鼠 疫 病 菌 的 培 植 等, 令 人 聽 後 感 到 十 分 憤 怒 但 是, 至 今 日 本 政 府 仍 然 不 肯 承 認 731 部 隊 及 他 們 違 反 國 際 公 約 搞 化 武, 利 用 化 武 殘 殺 數 十 萬 中 國 人 民 的 血 案 第 十 宗 罪, 霸 佔 我 國 的 神 聖 領 土 釣 魚 台 2012 年 4 月, 東 京 都 知 事 石 原 慎 太 郎 上 演 了 一 場 購 土 的 鬧 劇 隨 後, 日 本 中 央 政 府 宣 布 將 釣 魚 台 島 國 有 化 這 種 做 法, 明 顯 是 一 場 鬧 劇, 想 將 釣 魚 台 永 久 歸 入 日 本 版 圖 更 值 得 嚴 厲 批 評 的 是, 美 國 奧 巴 馬 政 府 對 此 予 以 配 合, 在 2014 年 4 月 23 日 表 示, 釣 魚 台 島 的 問 題 適 用 於 美 日 安 全 保 障 條 約 我 必 須 指 出, 戰 後 70 年 間, 日 本 軍 國 主 義 不 斷 冒 升 的 局 面, 完 全 由 美 國 歷 屆 政 府 在 背 後 縱 容 及 支 持 所 造 成 所 以, 美 日 勾 結 是 對 亞 洲 及 太 平 洋 和 平 的 威 脅 第 十 一 宗 罪, 日 本 政 府 修 改 憲 法, 解 禁 集 體 自 衞 權 2014 年 7 月 1 日, 日 本 政 府 修 改 憲 法, 通 過 修 憲 的 決 議 表 示, 即 使 日 本 自 身 未 受 到 攻 擊, 也 可 以 為 阻 止 針 對 他 國 的 攻 擊 而 行 使 武 力 大 家 看 一 看, 日 本 自 投 降 以 來, 並 未 如 德 國 般 衷 誠 懺 悔 ; 相 反, 更 否 認 曾 經 侵 略, 並 一

149 立 法 會 2015 年 7 月 8 日 步 一 步 地 擴 軍 備 戰 現 在, 已 發 展 到 了 修 改 憲 法 的 地 步, 解 禁 他 們 所 謂 的 集 體 自 衞 權 大 家 是 否 看 得 見, 日 本 已 經 越 踩 越 埋 了 第 十 二 宗 罪, 日 本 政 府 通 過 修 憲, 使 軍 隊 派 駐 海 外 合 法 化 2015 年 5 月 14 日, 其 臨 時 內 閣 會 議 通 過 新 安 保 法 案, 當 中 的 主 要 內 容 是 允 許 軍 隊 派 駐 海 外 大 家 看 一 看, 日 本 政 府 不 單 在 言 論 上 也 在 行 動 上, 透 過 輿 論 更 透 過 在 國 內 修 改 憲 法 和 法 律, 令 軍 國 主 義 一 步 一 步 提 升 主 席, 綜 括 這 12 宗 罪, 我 們 在 抗 戰 勝 利 70 周 年, 紀 念 偉 大 的 抗 日 戰 爭 勝 利, 確 確 實 實 有 歷 史 和 現 實 的 意 義 我 們 紀 念 這 個 日 子, 就 是 要 毋 忘 歷 史, 毋 忘 日 本 軍 國 主 義 侵 略 的 本 質 特 別 是 在 這 70 年 來, 日 本 軍 國 主 義 者 和 日 本 政 府 並 無 認 真 真 心 地 懺 悔, 而 軍 國 主 義 思 潮 也 正 逐 步 盛 行 在 這 種 情 況 下, 如 果 我 們 不 再 揭 露, 亞 洲 各 國 人 民 不 再 提 高 警 惕, 便 只 會 令 他 們 日 益 猖 獗 猖 狂 因 此, 政 府 今 天 提 出 這 項 條 例 草 案, 是 有 深 刻 意 義 的 主 席, 今 天 我 想 在 莊 嚴 的 立 法 會 會 議 上, 以 兩 句 口 號 為 發 言 作 結 : 打 倒 日 本 軍 國 主 義! 日 本 政 府 必 須 道 歉 賠 償! 潘 兆 平 議 員 : 主 席, 政 府 建 議 把 今 年 9 月 3 日 訂 為 一 次 性 的 特 別 假 期, 方 便 市 民 參 與 抗 日 戰 爭 勝 利 70 周 年 紀 念 日 的 各 項 活 動, 這 是 完 全 沒 有 爭 議 的 八 年 抗 戰, 可 歌 可 泣, 不 但 展 現 了 中 華 民 族 堅 韌 不 屈 的 民 族 精 神, 為 結 束 二 次 大 戰 作 出 了 重 大 貢 獻 無 論 就 其 對 民 族 的 影 響 或 其 對 歷 史 發 展 的 影 響 而 言, 抗 戰 勝 利 對 中 華 民 族 有 劃 時 代 的 意 義, 把 抗 戰 勝 利 日 列 為 紀 念 日 是 理 所 當 然 的 紀 念 抗 戰 勝 利 並 非 旨 在 把 歷 史 的 新 仇 舊 恨 重 翻 一 遍, 製 造 更 多 仇 恨 和 敵 意, 而 是 讓 參 與 戰 爭 的 各 方 共 同 面 對 戰 爭 的 罪 惡, 深 切 反 思, 領 會 和 平 和 生 命 的 可 貴, 紀 念 無 數 在 戰 爭 中 失 去 生 命 的 同 胞, 年 復 一 年, 一 代 接 一 代 地 警 惕 大 家, 不 要 再 犯 前 人 的 錯 誤 在 殖 民 地 時 代, 香 港 亦 有 重 光 紀 念 日 假 期 今 年 是 抗 戰 勝 利 70 周 年, 特 區 政 府 把 9 月 3 日 訂 為 額 外 的 公 眾 假 期 及 法 定 假 日, 我 不 理 解 政 府 不 把 抗 戰 勝 利 日 訂 為 恆 常 假 期 的 原 因 在 民 族 生 死 存 亡 的 關 口, 無 數 先 輩 為 國 捐 軀, 成 就 了 民 族 的 再 興, 每 年 為 此 作 紀 念, 是 正 當 不 過 的 我 促 請 政 府 把 每 年 的 抗 戰 勝 利 紀 念 日 訂 為 公 眾 假 期 和 法 定 假 日

150 10060 立 法 會 2015 年 7 月 8 日 主 席, 作 為 勞 工 界 代 表, 我 必 須 在 此 重 申, 把 假 期 分 為 公 眾 假 期 和 法 定 假 日 的 做 法 已 經 落 伍 我 要 求 政 府 盡 快 檢 討 公 眾 假 期 和 法 定 假 日 的 安 排, 把 兩 者 合 二 為 一, 把 公 眾 假 期 和 法 定 假 日 看 齊 主 席, 我 謹 此 陳 辭 何 俊 賢 議 員 : 主 席, 我 發 言 支 持 這 項 條 例 草 案, 把 今 年 的 9 月 3 日 列 為 特 別 假 期, 目 的 是 紀 念 抗 日 戰 爭 勝 利 70 周 年 相 信 很 多 議 員 ( 包 括 勞 工 界 或 商 界 議 員 ) 也 會 就 勞 工 福 利 方 面 作 出 爭 拗 : 為 何 不 是 年 年 有 這 假 期? 為 何 不 把 這 個 日 子 訂 為 勞 工 假 期? 甚 至 有 些 議 員 可 能 會 提 出, 為 何 不 是 九 一 八 不 是 七 七 不 是 一 二 八, 為 何 要 是 9 月 3 日 呢? 我 相 信 大 家 對 於 抗 日 戰 爭 也 有 不 同 理 解, 可 能 有 人 要 求 日 本 賠 償, 有 人 說 要 記 着 戰 爭 結 束 後 的 和 平, 甚 至 有 很 多 不 同 的 意 義, 但 我 希 望 今 天 大 家 放 下 政 治 上 的 爭 拗, 因 為 這 個 假 期 這 個 抗 戰 的 勝 利, 對 於 整 個 中 華 民 族 是 整 個 民 族, 不 單 是 香 港 的 意 義 非 常 重 大 再 者, 抗 戰 勝 利 帶 給 我 們 今 天 所 有 的 東 西, 它 給 予 我 們 的, 實 在 太 多 太 多 這 次 戰 爭 首 先 為 我 們 帶 來 的 可 能 大 家 唱 得 太 多, 已 經 不 太 記 得 便 是 我 們 的 國 歌 我 們 的 國 歌 名 為 義 勇 軍 進 行 曲, 歌 詞 所 述 的, 便 是 東 北 抗 日 時 期 的 義 勇 軍, 但 由 於 當 時 缺 乏 統 一 的 領 導, 很 快 便 被 撲 滅 歌 詞 的 其 中 一 句 是 冒 着 敵 人 的 炮 火, 前 進! 前 進! 前 進! 進! 冒 的 是 甚 麼 炮 火 呢? 便 是 抗 日 時 候 所 受 到 的 日 軍 攻 擊 這 一 羣 英 魂 雖 然 已 經 離 開, 但 他 們 的 英 勇 他 們 的 精 神 將 會 長 留 史 冊, 也 會 記 載 於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的 歷 史 裏 第 二, 很 多 人 只 記 得 抗 日 戰 爭 犧 牲 了 很 多 人, 但 當 中 有 很 多 賺 人 熱 淚 的 故 事, 甚 至 可 以 媲 美 古 代 的 英 雄, 例 如 岳 飛 關 羽, 甚 至 是 楊 再 興 等 故 事 我 想 簡 單 概 括 談 談 其 中 兩 位 其 中 一 人 是 東 北 抗 日 聯 軍 的 楊 靖 宇 將 軍, 細 節 不 詳 談 了, 但 將 軍 當 時 在 東 北 嚴 冬 之 際, 遭 上 萬 名 日 軍 圍 剿, 他 孤 身 走 入 原 始 森 林, 白 山 黑 水, 餓 了 20 多 天, 最 後 被 出 賣, 無 法 不 現 身, 他 走 出 來 後, 日 軍 用 滿 州 軍 政 大 臣 的 職 位 引 誘 他 投 降, 被 他 斷 言 拒 絕, 然 後 英 勇 就 義 而 死 他 死 去 之 後, 故 事 尚 未 完 結, 日 軍 覺 得 這 個 人 怎 麼 可 以 孤 身 在 如 此 惡 劣 的 環 境 下, 捱 了 20 多 天 呢? 於 是 為 他 進 行 解 剖, 發 現 他 胃 部 已 經 變 型, 裏 面 餘 下 些 甚 麼 呢? 是 一 些 不 能 消 化 的 樹 皮 樹 枝 和 棉 花 這 是 甚 麼 人 呢? 是 中 國 人

151 立 法 會 2015 年 7 月 8 日 另 一 位 是 吉 鴻 昌 將 軍 當 時 的 蔣 介 石 要 打 共 產 黨, 但 吉 將 軍 堅 持 不 執 行 這 個 中 國 人 打 中 國 人 的 命 令, 他 覺 得 不 應 該 打 中 國 人, 於 是 親 手 撕 掉 委 任 狀, 蔣 介 石 當 然 相 當 不 高 興, 於 是 將 他 流 放 海 外 吉 鴻 昌 將 軍 到 郵 局 寄 包 裹 回 中 國 時, 跟 郵 遞 員 說 要 把 物 件 寄 到 China ( 即 中 國 ), 當 時 的 職 員 告 訴 他, 這 個 世 界 上 沒 有 中 國, 旁 邊 一 名 使 館 參 贊 告 訴 他, 不 如 他 自 認 是 日 本 人, 如 果 他 說 自 己 是 日 本 人, 郵 遞 員 便 會 尊 重 他, 但 吉 鴻 昌 將 軍 立 刻 怒 斥 : 我 覺 得 當 中 國 人 很 光 榮 自 這 次 事 件 後, 不 管 吉 鴻 昌 將 軍 到 哪 裏, 心 口 也 掛 着 一 塊 這 麼 大 小 的 牌 子, 寫 着 I am a Chinese, 他 只 要 看 到 傳 媒, 便 力 數 日 軍 侵 華 的 罪 行, 有 哪 些 罪 行 呢? 就 是 王 國 興 議 員 剛 才 說 的 那 些 這 是 甚 麼 人 呢? 是 中 國 人 在 整 件 事 裏, 為 何 說 抗 日 戰 爭 的 勝 利 如 此 重 要? 正 因 為 抗 日 戰 爭 勝 利, 令 中 國 在 國 際 之 間 的 地 位 大 大 提 升, 在 這 個 過 程 中, 廢 除 了 非 常 屈 辱 的 治 外 法 權, 也 即 是 領 事 裁 判 權, 當 然 還 有 一 系 列 問 題, 這 是 對 中 國 主 權 的 極 大 侮 辱 我 們 參 與 反 法 西 斯 的 聯 軍, 當 時 名 為 四 大 盟 國 : 中 蘇 美 英, 既 然 是 盟 軍, 還 在 我 們 國 家 推 行 治 外 法 權, 中 國 當 然 非 常 不 高 興, 必 須 要 施 加 壓 力 廢 除 1945 年, 聯 合 國 成 立 時, 蘇 美 英 法 中 並 列 五 常 為 何 百 多 年 以 來, 中 國 每 逢 打 仗 也 會 輸 掉 呢? 積 貧 積 弱 這 麼 多 年, 為 何 會 位 列 聯 合 國 五 常 呢? 尊 嚴 來 自 於 實 例, 便 是 我 們 抗 日 戰 爭 的 勝 利, 第 二 是 推 動 和 促 進 國 際 反 法 西 斯 戰 爭 的 勝 利 我 提 出 一 些 數 據, 而 其 實 王 國 興 議 員 剛 才 亦 有 提 及, 在 8 年 抗 戰 裏, 我 們 消 滅 70 萬 名 日 軍, 而 中 國 死 去 380 萬 名 軍 人, 傷 亡 的 人 民 達 萬 人, 死 去 的 人 民 有 萬 人 ; 直 接 的 經 濟 捐 失 為 620 億 美 元, 間 接 的 經 濟 捐 失 達 5,500 億 美 元 大 家 可 能 這 樣 想, 我 們 用 了 如 此 大 的 代 價, 只 是 殺 死 70 萬 名 日 本 軍 人, 這 樣 是 否 值 得? 如 何 為 國 際 間 的 反 法 西 斯 戰 爭 帶 來 戰 爭 勝 利 的 貢 獻? 關 鍵 並 非 在 於 我 們 殺 死 多 少 日 本 人, 而 是 在 於 我 們 拖 住 了 多 少 日 本 人 日 本 攻 打 中 國 時 表 示 3 個 月 內 消 滅 中 國, 但 戰 爭 持 續 了 1 年 8 個 月 兩 年 3 年, 他 們 攻 打 的 位 置 始 終 都 在 中 國 範 圍 內 我 們 中 國 地 大, 以 空 間 換 取 時 間, 拖 住 日 本 軍, 令 他 們 的 主 力 不 能 轉 移 到 另 一 個 戰 場, 例 如 蘇 德 戰 場 和 太 平 洋 的 戰 場 雖 然 日 本 軍 的 裝 備 比 我 們 優 勝 極 多, 但 對 比 英 美, 他 們 依 然 有 所 不 及, 如 果 我 們 中 國 當 時 真 的 被 他 們 在 3 個 月 內 所 滅 的 話, 他 們 500 萬 名 軍 人 的 軍 隊 可 輕 易 地 轉 移 到 東 南 亞 其 他 地 方, 投 入 戰 爭 反 法 西 斯 戰 爭 的 勝 負 未 可 知, 即 使 真 的 可 以 獲 得 勝 利, 當 中 的 過 程 亦 非 常 曲 折 所 以, 在 這 方 面, 我 們 中 國 的 抗 日 戰 爭 發 揮 了 極 大 的 作 用

152 10062 立 法 會 2015 年 7 月 8 日 在 抗 日 戰 爭 勝 利 時, 我 們 中 國 是 非 常 高 興, 這 消 息 傳 入 重 慶 時, 人 們 高 興 的 狀 況 是 如 何? 在 香 港 居 住 的 大 家 是 無 法 想 像 這 日 子 的, 所 有 店 鋪 的 門 大 開, 讓 人 任 意 提 取 貨 品, 老 闆 出 來 表 示 : 日 軍 攻 打 至 我 的 店 鋪 時, 這 些 貨 品 便 全 都 屬 於 日 軍, 你 現 在 向 我 付 款, 便 是 看 扁 我, 隨 便 入 店 內 拿 貨 品 吧 所 有 的 酒 樓 開 辦 酒 水 席, 市 民 吃 飯 後 如 仍 想 再 吃, 可 以 再 輪 候 入 座 用 膳, 並 且 不 收 費 ; 晚 上 不 斷 發 放 煙 花, 成 了 不 夜 天, 我 們 的 旺 角 也 不 知 能 否 有 如 此 的 景 象 所 以, 他 們 的 高 興 程 度 是 無 法 在 現 時 的 香 港 環 境 下 可 想 像 到 的 我 記 得 在 1997 年 回 歸 時, 我 收 看 了 很 多 有 關 回 歸 的 節 目, 在 我 印 象 中 特 別 深 刻 的 是, 難 聽 點 說, 有 一 名 比 較 討 厭 的 記 者 到 內 地 訪 問 一 位 估 計 是 陝 西 的 農 民, 他 問 農 民 對 於 香 港 回 歸 有 何 感 想 農 民 用 了 一 些 我 聽 不 太 懂 的 普 通 話 說 話, 但 我 知 道 他 在 說 甚 麼, 他 說 : 回 歸 嗎? 還 是 種 地 ; 不 回 歸 嗎? 還 是 種 地 ( 普 通 話 ) 換 言 之, 香 港 回 歸 與 否, 他 還 是 在 這 裏 種 田 但 是, 如 果 問 他 對 於 抗 日 戰 爭 勝 利 有 何 感 想, 他 會 否 這 樣 回 答 : 抗 日 戰 爭 勝 利, 我 還 是 種 地 ; 抗 日 戰 爭 不 勝 利 的 話, 我 亦 是 種 地 他 絕 對 不 會 這 樣 回 答 所 以, 我 們 可 見 抗 日 戰 爭 勝 利 對 於 全 中 國 人 民 來 說, 是 非 常 重 要 的 就 整 件 事, 我 希 望 各 位 議 員 今 天 放 下 所 有 成 見, 以 超 越 政 治 黨 派 之 爭 的 想 法 來 共 同 通 過 將 9 月 3 日 列 為 假 期 的 條 例 草 案 為 甚 麼 黨 派 之 爭 也 有 關 係? 因 為 在 抗 日 戰 爭 勝 利 後, 毛 澤 東 當 時 在 延 安 也 高 呼 蔣 委 員 長 萬 歲, 這 勝 利 是 基 於 全 中 國 人 共 同 的 努 力 我 也 同 意 剛 才 部 分 議 員 表 示, 放 假 1 天 是 否 便 能 完 成 這 項 歷 史 任 務 呢? 當 然 不 是, 我 們 還 需 要 很 多 配 套, 如 果 香 港 在 這 天 放 假, 只 是 讓 很 多 學 生 在 家 中 睡 覺 度 過, 平 平 淡 淡 地 度 過, 我 認 為 這 樣 是 沒 有 意 義 的 所 以, 我 希 望 政 府 在 這 方 面 多 做 一 些 工 作, 不 要 讓 這 天 很 簡 單 和 平 淡 地 過 去 主 席, 我 謹 此 陳 辭, 支 持 議 案 黃 毓 民 議 員 : 主 席, 歷 史 是 不 能 歪 曲 的, 我 不 知 道 張 建 宗 局 長 聽 完 那 一 老 一 少 大 義 凜 然 地 談 論 抗 日 勝 利 如 何 厲 害, 如 何 振 奮 人 心 時, 他 稍 後 回 應 時 是 否 也 要 說 這 些? 而 我 則 不 會 說 這 些, 我 要 說 的 是 假 期 我 的 修 正 案 被 主 席 全 數 否 決, 我 要 跟 你 討 論 議 事 規 則, 留 待 三 讀 時 再 教 訓 那 些 大 義 凜 然 的 人 抗 日 戰 爭 與 共 產 黨 有 何 關 係? 主 席, 就 特 別 假 期 (2015 年 9 月 3 日 ) 條 例 草 案, 我 提 出 了 89 組 擬 議 修 正 案, 結 果 主 席 全 部 不 予 准 許 立 法 會 是 負 責 制 定 法 律 的 地

153 立 法 會 2015 年 7 月 8 日 方, 議 員 在 憲 制 上 擁 有 神 聖 的 提 案 權, 亦 包 括 對 法 案 提 出 修 正 案 的 權 利, 這 是 受 基 本 法 保 障 的, 不 容 肆 意 侵 犯 基 本 法 第 七 十 四 條 列 明,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立 法 會 議 員 根 據 本 法 規 定 並 依 照 法 定 程 序 提 出 法 律 草 案, 凡 不 涉 及 公 共 開 支 或 政 治 體 制 或 政 府 運 作 者, 可 由 立 法 會 議 員 個 別 或 聯 名 提 出 凡 涉 及 政 府 政 策 者, 在 提 出 前 必 須 得 到 行 政 長 官 的 書 面 同 意 基 本 法 第 七 十 五 條 授 權 立 法 會 自 行 制 訂 議 事 規 則, 但 不 能 抵 觸 基 本 法 上 述 對 議 員 提 案 權 施 加 的 限 制 亦 見 於 議 事 規 則 第 51(3) 條 和 第 51(4) 條, 就 法 案 的 修 正 案, 第 57 條 則 有 較 具 體 的 規 定 其 中, 主 席 認 為 我 89 組 擬 議 修 正 案 違 反 第 57(4)(a) 條, 修 正 案 必 須 與 法 案 的 主 題 及 有 關 條 文 的 主 題 有 關 我 現 在 就 跟 你 討 論 這 件 事,OK? 你 不 能 與 我 辯 論, 只 能 慢 慢 聽 我 發 言... 主 席 : 黃 議 員, 你 應 該 知 道, 議 員 不 得 在 立 法 會 會 議 上 就 立 法 會 主 席 的 裁 決 進 行 辯 論 正 如 你 知 道, 我 不 會 與 你 辯 論, 而 我 亦 不 能 容 許 你 評 論 我 的 裁 決 黃 毓 民 議 員 : 主 席, 我 不 是 要 與 你 辯 論, 我 現 在 要 說 的 是 這 項 條 例 草 案, 是 二 讀 的 發 言 我 認 為, 在 基 本 法 第 七 十 四 條 下, 解 釋 議 事 規 則 限 制 議 員 提 案 權 的 其 他 規 定 時, 宜 寬 不 宜 緊, 否 則 便 會 對 議 員 的 提 案 權 造 成 不 必 要 的 限 制... 接 着 那 一 句 便 是 了, 你 不 要 打 斷 我, 拿 出 一 點 風 度, 好 嗎? 主 席 : 你 是 在 評 論 立 法 會 主 席 的 裁 決 請 立 即 就 二 讀 特 別 假 期 (2015 年 9 月 3 日 ) 條 例 草 案 的 議 題 發 言 黃 毓 民 議 員 : 議 事 規 則 第 50(3) 條 要 求 法 案 須 有 一 詳 題, 以 一 般 性 詞 句 說 明 該 法 案 的 主 旨 特 別 假 期 (2015 年 9 月 3 日 ) 條 例 草 案 的 詳 題 是 甚 麼 呢? 便 是 將 2015 年 9 月 3 日 訂 為 就 公 眾 假 期 條 例 而 言 在 2015 年 中 的 額 外 公 眾 假 期, 及 就 僱 傭 條 例 而 言 在 2015 年 中 的 額 外 法 定 假 日 這 就 是 這 項 條 例 草 案 的 詳 題 主 席, 條 例 草 案 的 詳 題 並 無 片 言 隻 語 提 及 中 國 人 民 抗 日 戰 爭 勝 利 70 周 年 紀 念 日, 至 於 其 他 條 文, 亦 完 全 沒 有 相 關 提 述 很 明 顯, 條 例 草 案 的 唯 一 主 旨, 就 是 增 加 一 天 同 為 額 外 公 眾 假 期 及 額 外 法 定 假 日 的 特 別 假 期 我 提 出 的 89 組 擬

154 10064 立 法 會 2015 年 7 月 8 日 議 修 正 案 雖 未 能 迎 合 主 席 閣 下 的 主 旨, 但 肯 定 符 合 條 例 草 案 的 主 旨, 與 法 案 主 題 有 關, 就 是 增 加 了 一 天 額 外 假 期 不 過, 你 們 提 到 抗 日 戰 爭, 我 認 為 詳 題 條 文 沒 有 提 及, 我 改 日 子, 改 成 其 他 又 有 甚 麼 問 題 呢? 你 惱 羞 成 怒 喝 斥 我... 主 席 : 黃 議 員, 我 提 醒 你 必 須 就 有 關 議 題 發 言 黃 毓 民 議 員 : 你 告 訴 我, 只 需 看 立 法 會 參 考 資 料 摘 要 就 可 以 了 怎 會 如 此 奇 怪? 主 席, 我 想 你 忘 記 了, 詳 題 不 可 在 法 案 全 體 委 員 會... 主 席 : 黃 議 員, 我 現 在 最 後 一 次 提 醒 你, 立 法 會 主 席 就 議 員 擬 提 出 的 修 正 案 所 作 的 裁 決 是 最 終 裁 決, 議 員 不 得 在 會 議 上 辯 論 立 法 會 主 席 的 裁 決 黃 毓 民 議 員 : 主 席, 我 現 在 不 會 再 評 論 你 的 裁 決, 我 要 說 回 這 項 條 例 草 案, 請 你 不 要 中 斷 我 的 發 言 說 話 要 有 上 文 下 理, 若 我 不 提 上 文, 怎 樣 說 下 理? 主 席 : 黃 議 員, 你 剛 才 的 發 言 是 不 恰 當 的 請 不 要 再 評 論 我 已 作 出 的 裁 決 黃 毓 民 議 員 : 去 年 12 月 17 日, 審 議 2014 年 僱 傭 ( 修 訂 ) 條 例 草 案 時, 梁 繼 昌 議 員 正 好 動 議 一 項 修 正 案, 修 訂 詳 題, 刪 去 享 有 最 多 3 天 侍 產 假, 並 獲 得 按 日 計 相 等 於 其 每 日 平 均 工 資 五 分 之 四 的 侍 產 假 薪 酬 而 代 以 享 有 7 天 侍 產 假, 並 獲 得 按 日 計 相 等 於 其 每 日 平 均 工 資 的 侍 產 假 薪 酬 這 將 最 多 3 天 侍 產 假 改 為 7 天 侍 產 假 對 於 2015 年 9 月 3 日, 是 否 因 為 共 產 黨 要 慶 祝 他 們 所 謂 的 抗 日 戰 爭 勝 利, 於 是 就 變 成 一 定 要 納 入 為 公 眾 假 期 而 放 假 呢? 主 席 : 黃 議 員, 你 依 然 在 評 論 我 已 作 出 的 裁 決 如 果 你 不 立 即 停 止, 我 便 不 容 許 你 繼 續 發 言

155 立 法 會 2015 年 7 月 8 日 黃 毓 民 議 員 : 是 嗎? 我 是 在 評 論 你 嗎? 這 是 在 評 論 你 嗎? 這 是 在 評 論 應 否 放 假... 主 席, 剛 才 他 說 因 抗 戰 勝 利, 所 以 要 放 假, 並 列 出 十 大 罪 狀, 如 此 離 題, 為 何 你 不 阻 止? 真 是 一 派 胡 言! 說 回 正 題... 主 席 : 黃 議 員, 如 果 你 再 不 聽 勸 告, 我 便 要 命 令 你 離 開 會 議 廳 黃 毓 民 議 員 : 其 實, 抗 日 戰 爭 勝 利 70 周 年 紀 念 日 定 在 9 月 3 日, 是 去 年 人 大 我 說 這 些, 請 主 席 不 要 再 打 斷 我 是 去 年 人 大 通 過 的 其 實, 背 景 是 甚 麼 呢? 便 是 中 日 關 係 惡 化, 所 以 共 產 黨 要 高 規 格 搞 甚 麼 抗 日 戰 爭 勝 利 紀 念, 包 括 南 京 大 屠 殺 國 祭 即 國 葬, 國 家 祭 祀 的 紀 念 日, 也 包 括 七 七 蘆 溝 橋 事 變 今 年 是 78 周 年, 又 要 高 調 慶 祝, 這 些 全 都 是 有 政 治 背 景 的, 便 是 因 為 現 在 不 滿 安 倍 晉 三, 中 日 關 係 惡 化, 要 給 他 們 一 點 顏 色 瞧 瞧 去 年, 人 民 日 報 有 一 篇 社 論 名 為 歷 史 不 會 重 演, 主 席, 你 有 看 過 嗎? 我 看 完 整 篇 後, 覺 得 實 在 令 人 十 分 興 奮 為 何 不 攻 打 日 本 呢? 一 直 生 活 在 香 港 的 人 都 知 道, 以 前 有 一 個 重 光 紀 念 日, 主 席, 對 嗎? 其 實, 重 光 紀 念 日 是 紀 念 甚 麼 的? 這 是 紀 念 當 年 的 香 港, 有 一 羣 英 聯 邦 軍 人 拋 頭 顱 灑 熱 血, 犧 牲 性 命, 不 分 國 籍 日 本 於 1945 年 8 月 宣 布 投 降 後, 英 國 人 恢 復 對 香 港 的 管 治 當 時 也 爭 論 得 非 常 激 烈, 究 竟 是 由 中 華 民 國 還 是 英 國 來 管 治, 爭 論 得 非 常 激 烈, 更 出 現 一 些 外 交 角 力 最 後, 香 港 交 由 英 國 管 治, 由 夏 愨 少 將 來 香 港 接 收 於 是, 便 定 下 8 月 最 後 一 個 星 期 一 或 之 前 的 星 期 六 為 假 期, 名 為 重 光 紀 念 日 1997 年, 臨 時 垃 圾 會 立 法 取 消 含 殖 民 地 色 彩 的 假 日, 包 括 英 女 皇 壽 辰 重 光 紀 念 日 其 實, 當 時 有 很 多 人 反 對 到 了 1998 年, 把 重 光 紀 念 日 變 成 抗 日 戰 爭 勝 利 日, 是 訂 在 8 月 的 第 三 個 星 期 我 記 得 條 例 草 案 在 立 法 會 辯 論 的 時 候 只 有 1 人 反 對, 便 是 梁 耀 忠 議 員, 建 制 派 全 部 贊 成, 民 主 派, 嚴 格 來 說 應 該 是 民 主 黨, 有 12 票 棄 權 把 重 光 紀 念 日 變 成 抗 日 戰 爭 勝 利 日, 接 着 再 予 以 取 消, 然 後 以 五 一 勞 動 節 佛 誕 來 代 替, 便 是 這 樣 了 現 時 當 局 又 巧 立 名 目, 想 做 甚 麼? 如 果 抗 日 戰 爭 勝 利 是 這 麼 偉 大, 在 地 的 香 港 人 在 重 光 紀 念 日 是 否 應 該 恢 復 放 假 呢? 香 港 與 日 本 人 戰 爭 時 有 很 多 人 傷 亡, 但 不 把 那 天 訂

156 10066 立 法 會 2015 年 7 月 8 日 作 假 期 ; 以 前 那 是 假 期, 現 在 習 大 大 卻 無 緣 無 故 說 別 放 過 日 本 人, 高 調 地 在 輿 論 上 進 行 抗 日 活 動, 本 港 曾 幾 何 時 有 紀 念 抗 日 勝 利 七 七 蘆 溝 橋 事 變? 全 部 都 與 共 產 黨 無 關 的, 記 憶 力 好 的 便 會 記 得, 日 本 社 會 黨 的 國 會 議 員 當 年 訪 問 中 國 大 陸, 毛 澤 東 感 謝 日 本 友 人 感 謝 日 本 人 甚 麼? 便 是 日 本 人 侵 華, 牽 起 這 場 戰 爭, 令 中 國 人 民 可 以 奪 取 政 權 這 是 毛 主 席 說 的 剛 才 一 老 一 少 在 談 論 歷 史, 是 在 說 甚 麼 呢? 主 席, 雖 然 你 不 讓 我 評 論 你 的 裁 決, 但 大 家 都 看 到 的 了, 這 是 政 治 任 務 我 又 想 談 談 1998 年 政 府 提 出 修 訂 公 眾 假 期 條 例 的 時 候, 以 五 一 勞 動 節 及 佛 誕 ( 農 曆 四 月 八 日 ) 來 取 代 抗 日 戰 爭 勝 利 紀 念 日 和 10 月 2 日 ( 國 慶 日 翌 日 ) 的 兩 天 公 眾 假 期 當 時, 廢 除 抗 日 戰 爭 勝 利 紀 念 日 假 期 的 建 議 甚 具 爭 議, 與 本 議 題 有 關, 因 為 詳 題 並 沒 有 談 及 抗 日 戰 爭 勝 利 70 周 年, 但 你 們 卻 在 此 不 斷 談 及 抗 日 戰 爭 勝 利 70 周 年, 所 以 無 緣 無 故 便 獲 得 1 天 假 期 我 重 提 舊 事, 亦 是 與 修 改 法 例 有 關 的, 讓 大 家 溫 故 知 新, 知 道 這 個 政 府 多 麼 無 稽, 689 多 麼 無 耻 我 明 天 將 會 向 他 提 出 質 詢, 我 已 想 到 要 問 甚 麼, 我 想 問 他 何 時 離 世, 不 過 他 無 法 回 答, 因 為 他 都 不 知 道, 不 過 將 會 很 快 的 了, 他 現 時 還 怎 可 以 連 任 呢? 這 是 可 以 從 習 大 大 的 那 些 non-verbal language 看 到 的, 他 走 近 與 其 他 人 握 手, 689 便 隨 時 要 離 任 了 主 席 : 黃 議 員, 請 針 對 議 題 發 言 黃 毓 民 議 員 : 我 說 回 當 天 政 府 與 議 員 的 相 關 發 言 和 爭 議, 例 如 梁 耀 忠 議 員 提 出 了 一 項 修 正 案, 他 不 但 要 求 保 留 抗 日 戰 爭 勝 利 紀 念 日 這 個 假 期, 還 希 望 把 公 眾 假 期 的 數 目 由 17 天 增 加 至 18 天 我 想 李 卓 人 議 員 一 定 記 得 當 大 家 以 為 梁 耀 忠 議 員 的 修 正 案 涉 及 公 帑 負 擔 效 力 而 不 能 提 出, 但 當 時 的 立 法 會 主 席 范 徐 麗 泰 兩 度 裁 定 梁 耀 忠 議 員 的 修 正 案 不 涉 公 帑, 符 合 議 事 規 則, 可 以 提 出 他 當 時 當 然 不 夠 票, 但 現 在 回 看 這 件 事, 我 們 又 想 起 這 個 議 會 不 斷 被 蠶 食, 議 員 的 權 力 不 斷 地 剝 削 政 府 和 議 員 當 天 的 相 關 發 言 是 值 得 我 們 今 天 參 考 和 思 考 的, 當 時 答 辯 的 不 是 這 位 局 長, 他 那 時 候 距 離 擔 任 局 長 還 有 好 一 段 時 間, 那 時 候 答 辯 的 是 教 育 統 籌 局 局 長 王 永 平, 這 部 分 是 由 他 管 轄 的, 同 時 也 管 轄 人 力, 而 不 是 這 個 茂 利... 主 席 : 黃 議 員, 小 心 你 的 語 言

157 立 法 會 2015 年 7 月 8 日 黃 毓 民 議 員 : 當 時 教 育 統 籌 局 局 長 王 永 平 說 有 些 議 員 對 於 取 消 抗 日 戰 爭 勝 利 紀 念 日 的 公 眾 假 期 感 到 可 惜, 他 表 示 : 一 些 議 員 對 取 消 抗 日 戰 爭 勝 利 紀 念 日 的 公 眾 假 期 感 到 可 惜 我 想 在 這 裏 保 證, 政 府 會 確 保 市 民 不 會 忘 記 中 華 民 族 8 年 抗 日 戰 爭 取 得 最 後 勝 利 的 重 要 史 實 行 政 長 官 在 本 年 8 月 17 日 出 席 了 抗 日 戰 爭 勝 利 53 周 年 的 紀 念 儀 式, 這 項 儀 式 是 政 府 向 為 保 衞 香 港 而 捐 軀 的 香 港 東 江 縱 隊 港 九 獨 立 大 隊 的 成 員 致 意 他 們 是 共 產 黨 即 使 由 1999 年 開 始 8 月 第 三 個 星 期 一 不 再 是 公 眾 假 期, 但 政 府 決 定 仍 把 當 天 定 為 抗 日 戰 爭 勝 利 紀 念 日, 表 示 我 們 對 捐 軀 者 的 悼 念 長 存 不 息 1998 年, 廢 董 政 府 把 8 月 第 三 個 星 期 一 定 為 抗 日 戰 爭 勝 利 紀 念 日, 我 們 現 在 又 怎 樣 面 對 所 謂 9 月 3 日 這 件 事 呢? 我 記 得 吳 靄 儀 當 時 有 這 種 說 法, 她 說 : 在 日 曆 上 的 所 有 公 眾 假 期 中, 只 有 這 一 天 是 屬 於 香 港 本 身 的 歷 史 主 席, 我 想 指 出 的 是, 特 區 政 府 今 天 說 9 月 3 日 要 放 假 一 天, 但 當 年 卻 把 重 光 紀 念 日 變 成 抗 日 戰 爭 勝 利 紀 念 日, 怎 樣 自 圓 其 說 呢? 在 此 大 聲 疾 呼 說 抗 日 戰 爭 勝 利 對 中 華 民 族 的 影 響 有 多 麼 大, 你 們 這 羣 人 是 否 在 說 廢 話 呢? 有 否 閱 讀 歷 史 的 呢? 吳 靄 儀 當 天 說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成 立 了, 我 們 歡 迎 新 的 事 物, 但 在 迎 新 之 餘, 我 們 必 定 不 可 忘 舊 為 了 保 衞 香 港, 抵 抗 日 本 侵 略, 無 數 勇 士 戰 死 在 香 港 的 山 頭, 他 們 之 中 有 不 同 種 族 和 國 籍 的 軍 人 及 平 民, 他 們 是 我 們 的 英 雄, 我 們 欠 下 他 們 的 恩 情, 是 永 遠 也 無 法 回 報 的 他 們 英 勇 和 光 榮 的 事 蹟, 一 定 會 長 存 於 我 們 的 記 憶 之 中 為 何 這 一 天 不 放 假 呢? 郭 家 麒 議 員 : 主 席, 對 於 今 屆 政 府 把 本 年 9 月 3 日 定 為 特 別 假 期, 公 民 黨 不 會 反 對, 但 卻 很 遺 憾 這 是 一 個 政 治 假 期 這 個 抗 戰 勝 利 日 其 實 源 於 一 段 歷 史 :1945 年 9 月 2 日, 日 本 代 表 盟 軍 代 表 麥 克 阿 瑟 將 軍 及 中 華 民 國 政 府 代 表 徐 永 昌 將 軍, 在 美 國 戰 艦 密 蘇 里 號 上 舉 行 了 日 本 簽 署 投 降 的 儀 式 至 於 為 何 要 把 9 月 3 日 定 為 抗 戰 勝 利 日, 我 也 要 向 熟 讀 歷 史 的 朋 友 求 證, 探 討 一 下 為 何 不 以 9 月 2 日 為 紀 念 日 不 過, 這 並 不 重 要, 因 為 政 治 假 期 所 顯 示 的 只 是 一 種 政 治 取 態 今 天 的 國 內 政 府 這 樣 做, 當 然 有 其 目 的, 因 為 在 內 憂 外 患 之 下, 任 何 國 家 包 括 我 們 的 祖 國 均 會 嘗 試 透 過 一 些 外 在 因 素 轉 移 視 線 尤 其 是 在 現 今 的 國 內 經 濟 情 況 之 下,A 股 市 場 持 續 下 跌, 相 信 習 近 平 主 席 更 加 需 要 以 某 些 措 施 沖 喜 一 下, 而 最 容 易 的 做 法 是 舉 行 抗 戰 勝 利 70 周 年 紀 念 活 動 ( 代 理 主 席 梁 君 彥 議 員 代 為 主 持 會 議 )

158 10068 立 法 會 2015 年 7 月 8 日 遺 憾 的 是, 一 如 大 家 所 知, 香 港 的 勞 工 假 期 及 公 眾 假 期 一 直 存 在 不 同 安 排 直 至 今 天, 勞 工 假 期 仍 然 只 得 12 天, 公 眾 假 期 則 有 17 天 無 論 一 眾 基 層 勞 工 如 何 努 力 爭 取, 要 求 政 府 把 兩 種 假 期 統 一, 當 局 皆 置 若 罔 聞 大 部 分 文 職 人 員 及 政 府 部 門 員 工 均 可 享 有 17 天 公 眾 假 期, 但 最 基 層 的 勞 工, 包 括 全 港 收 入 最 低 組 羣 的 人 士, 一 直 沒 有 享 受 法 定 公 眾 假 期 的 福 分, 只 能 享 有 備 受 歧 視 的 12 天 勞 工 假 期 所 以, 對 於 這 類 打 工 仔 來 說, 今 年 多 了 9 月 3 日 的 一 天 假 期, 相 信 他 們 大 多 不 會 反 對, 尤 其 是 基 層 勞 工 然 而, 最 令 人 遺 憾 的 是, 這 做 法 不 單 未 能 令 基 層 勞 工 感 到 公 道, 而 且 並 非 用 以 改 善 或 彌 補 基 層 勞 工 所 損 失 的 假 期, 令 他 們 有 受 到 公 平 對 待 的 機 會, 反 而 只 淪 為 一 種 政 治 動 作 在 某 程 度 上, 這 亦 是 梁 振 英 順 應 國 情 或 可 說 是 稍 嫌 拍 馬 屁 的 舉 措, 以 便 香 港 可 緊 跟 國 內 政 策 政 府 的 責 任 其 實 並 非 增 加 1 天 假 期, 以 便 與 國 內 看 齊, 而 是 應 該 清 晰 而 更 加 公 道 地 把 現 時 不 公 平 的 勞 工 假 期 安 排 撥 亂 反 正 最 令 我 感 到 遺 憾 的 是, 在 這 事 情 上, 無 論 是 負 責 勞 工 福 利 事 務 的 局 長 或 勞 工 處 的 代 表, 均 只 稱 之 為 紀 念 抗 戰 勝 利 的 特 別 假 期, 既 無 提 及 亦 完 全 沒 有 任 何 動 機 和 打 算 讓 勞 工 假 期 安 排 與 公 眾 假 期 的 安 排 看 齊 對 於 現 在 這 種 做 法, 我 們 當 然 不 會 有 太 大 爭 議, 因 為 無 論 如 何, 對 打 工 仔 來 說, 不 管 是 出 於 政 治 動 機 或 梁 振 英 的 拍 馬 屁 行 為, 其 實 也 沒 有 甚 麼 所 謂, 因 為 能 讓 他 們 少 受 涉 及 一 天 假 期 的 不 公 平 對 待, 始 終 是 一 件 好 事, 然 而, 最 重 要 的 是, 他 們 何 時 才 有 機 會 與 全 港 所 有 其 他 受 僱 人 士 一 樣, 受 到 相 同 的 對 待? 再 退 一 步 來 說, 如 果 政 府 認 為 這 是 有 需 要 紀 念 的 特 別 日 子, 為 何 不 是 年 年 都 有 的 假 期, 而 只 選 擇 在 今 年 作 此 安 排 呢? 是 否 因 為 國 內 要 這 樣 做 才 跟 隨? 假 如 明 年 中 日 關 係 較 佳, 隨 時 便 無 需 訂 有 這 一 天 的 假 期, 那 麼 緊 隨 國 內 做 法 的 特 區 政 府 便 要 將 之 取 消, 但 有 時 跟 車 太 貼 也 會 相 當 危 險 說 到 中 日 關 係, 相 信 大 家 也 會 感 到 欷 歔 當 我 們 在 1982 年 面 對 日 本 竄 改 教 科 書 時, 鄧 小 平 對 香 港 及 世 界 各 地 華 人 社 會 發 出 的 強 烈 反 對 聲 音 充 耳 不 聞, 對 當 時 日 本 政 府 竄 改 歷 史 之 舉 忍 氣 吞 聲 所 以, 對 於 現 在 這 種 做 法, 儘 管 有 人 說 中 國 現 在 已 成 為 一 個 強 國, 大 可 如 此, 但 這 種 朝 三 暮 四 的 做 法, 我 相 信 作 為 中 國 人 看 在 眼 裏 也 不 會 感 到 安 樂 和 舒 服

159 立 法 會 2015 年 7 月 8 日 我 們 絕 對 同 意 這 是 一 段 必 須 真 正 面 對 的 歷 史 每 當 涉 及 中 日 交 往, 國 內 官 員 特 別 是 外 交 部 大 員 均 必 定 會 要 求 日 本 正 視 歷 史, 但 與 此 同 時, 國 內 政 府 卻 似 乎 從 來 沒 有 正 視 歷 史 大 家 也 知 道 八 九 民 運 是 一 件 令 所 有 中 國 人 感 到 傷 痛 的 事 件, 當 我 們 要 求 日 本 政 府 正 視 侵 華 歷 史, 並 要 求 日 本 政 府 為 此 事 負 責 時, 國 內 政 府 又 何 曾 正 視 這 段 屠 殺 手 無 寸 鐵 的 中 國 人 的 歷 史 呢? 這 是 我 們 深 感 遺 憾 的 一 點 無 論 如 何, 今 次 的 假 期 安 排 正 可 顯 示, 一 件 原 本 可 讓 勞 工 爭 取 同 等 待 遇 及 平 等 機 會 的 事 情, 卻 逐 漸 變 成 一 種 政 治 動 作, 這 實 在 令 香 港 人 擔 心 特 別 是 在 當 前 的 社 會 環 境 下 當 中 央 與 特 區 的 關 係 相 對 低 迷 的 情 況 下 當 政 改 不 能 獲 得 通 過 當 八 三 一 決 定 有 如 一 把 刀 斬 下 來 的 時 候 當 市 民 對 特 區 政 府 及 中 央 政 府 的 種 種 做 法 沒 有 信 心 時, 這 種 做 法 只 會 更 加 激 發 香 港 市 民, 令 他 們 對 特 區 與 中 央 的 關 係 產 生 更 大 的 懷 疑 我 們 不 反 對 放 假, 亦 不 會 反 對 增 加 一 天 勞 工 假 期, 但 最 令 我 們 擔 心 的 是 這 些 原 本 屬 非 政 治 性 的 做 法, 現 在 卻 加 入 了 一 項 很 嚴 重 或 很 明 顯 的 政 治 議 題 香 港 所 有 民 生 和 非 政 治 性 的 政 策, 是 否 都 要 好 像 今 次 這 樣 處 理? 今 次 涉 及 的 是 假 期, 將 來 卻 會 有 更 多 其 他 事 情 發 生, 例 如 文 化 政 策 教 育 政 策, 一 如 之 前 的 國 民 教 育 事 件 等 我 們 最 感 擔 憂 的 是 一 國 兩 制 被 侵 蝕, 香 港 原 本 行 之 有 效 的 一 套 體 系 被 遺 忘 和 放 棄 這 次 的 假 期 安 排 不 會 令 太 多 人 感 到 高 興, 因 為 大 家 都 知 道 僅 只 一 次 而 已, 只 適 用 於 今 年 的 9 月 3 日 為 甚 麼 要 這 樣 做 呢? 大 家 都 明 白 國 內 的 中 央 政 府 並 沒 有 表 明 將 來 也 會 將 這 天 定 為 假 期, 這 只 是 一 次 性 的 安 排, 於 是 我 們 也 要 這 樣 做 但 是, 這 是 以 往 少 見 的 做 法, 因 為 特 區 政 府 或 之 前 的 港 英 政 府 均 會 就 每 一 假 期 提 出 清 晰 的 理 由 及 理 據, 然 後 才 將 某 一 日 子 定 為 法 定 假 期, 而 有 關 安 排 更 大 多 會 一 直 延 續 下 去 如 果 所 有 官 員 或 梁 特 首 均 認 為 這 一 天 如 此 重 要, 必 須 紀 念 抗 日 戰 爭, 為 何 到 了 71 周 年 和 72 周 年 時 卻 又 無 需 紀 念 呢? 是 否 要 到 了 80 周 年 時 才 可 再 多 放 一 天 假 期 呢? 香 港 奉 行 的 不 是 這 一 套, 我 們 亦 很 希 望 政 府 不 要 強 迫 市 民 實 行 這 一 套, 這 實 在 相 當 危 險 如 要 就 假 期 安 排 作 出 檢 討, 正 如 我 們 之 前 所 說, 以 往 亦 有 一 些 市 民 普 遍 接 受, 甚 至 更 能 代 表 香 港 人 心 聲 的 假 期, 包 括 在 回 歸 前 一 向 把 孫 中 山 誕 辰 定 為 學 校 假 期, 但 到 了 今 天 已 不 復 存 在 以 孫 中 山 先 生 這 麼 重 要 的 人 物, 在 香 港 進 行 了 初 期 的 革 命 運 動, 令 香 港 在 中 國 爭 取 民 主 打 倒 帝 制 打 倒 封 建 政 府 的 過 程 中 擔 當 了 如 此 特 別 而 重 要 的 角 色

160 10070 立 法 會 2015 年 7 月 8 日 而 言, 這 天 為 何 不 可 以 成 為 一 個 假 期? 又 或 在 抗 日 歷 史 中 對 我 們 更 加 重 要 的 香 港 重 光 紀 念 日, 正 如 剛 才 一 些 同 事 所 說, 其 重 要 性 更 大, 並 且 是 更 能 直 接 反 映 香 港 市 民 參 與 抗 日 的 一 段 歷 史 的 日 子, 又 為 何 不 可 以 訂 為 假 期 呢? 這 些 都 有 待 當 局 解 釋 當 然, 官 員 並 無 需 要 解 釋, 因 為 梁 振 英 亦 無 需 解 釋, 只 需 緊 隨 習 近 平 政 府 便 已 足 夠 但 是, 如 政 府 流 於 這 種 水 平, 這 種 低 智 民 粹 的 水 平, 這 又 是 否 香 港 人 之 福? 我 們 是 否 需 要 一 個 更 清 晰 的 制 度 更 長 遠 的 目 標, 一 個 真 正 從 基 層 僱 員 及 勞 工 角 度 着 眼 的 假 期 政 策? 弄 清 楚 訂 定 每 個 假 期 的 原 因, 而 不 是 一 次 性 的 安 排, 不 是 因 為 突 然 出 現 的 反 日 熱 潮, 為 迎 合 今 屆 中 央 政 府 的 意 願, 又 或 基 於 政 治 上 的 需 要, 為 轉 移 國 內 一 些 較 嚴 峻 局 勢 的 視 線 才 這 樣 做, 是 否 來 得 更 加 重 要 呢? 這 種 情 況 雖 非 我 們 所 願 見, 但 可 能 會 繼 續 出 現 當 我 們 的 政 府 沒 有 自 己 的 意 志, 當 梁 振 英 政 府 一 直 跟 隨 北 方 的 意 願 行 事, 當 我 們 的 政 府 處 理 任 何 事 情 都 是 凡 是, 認 為 凡 是 國 內 凡 是 習 近 平 凡 是 中 央 所 做 都 是 對 的, 這 種 類 似 把 9 月 3 日 定 為 假 期 的 政 治 動 作, 相 信 只 會 陸 續 有 來 勞 工 階 層 原 本 寄 望 政 府 作 出 清 晰 的 承 擔, 因 為 一 如 他 們 最 感 關 注 的 標 準 工 時, 他 們 也 關 注 訂 定 一 致 性 的 勞 工 假 期, 以 及 與 所 有 法 定 假 期 安 排 一 致 的 政 策 這 是 否 更 加 重 要 更 能 體 現 政 府 體 恤 勞 工 階 層 為 社 會 作 出 建 設 為 香 港 經 濟 活 動 貢 獻 勞 力 而 作 出 的 回 報 呢? 這 種 反 射 性 的 動 作 一 次 性 的 燒 煙 花 做 法, 又 能 得 到 多 少 人 讚 賞 呢? 我 相 信 很 多 時 勞 工 階 層 在 面 對 查 詢 時, 可 能 也 不 太 清 楚 這 是 甚 麼 一 回 事 街 上 的 很 多 勞 工 階 層 儘 管 知 道 有 不 公 平 的 對 待, 但 卻 不 太 清 楚 把 9 月 3 日 定 為 假 期 是 所 為 何 事, 亦 不 知 道 這 原 來 是 梁 振 英 緊 隨 國 內 稍 有 拍 馬 屁 之 嫌 的 一 種 做 法 但 是, 我 希 望 政 府 不 要 再 這 樣 做, 不 要 再 這 麼 短 視, 不 要 再 愧 對 辛 勤 付 出 勞 力 的 基 層 市 民 我 謹 此 陳 辭 多 謝 代 理 主 席 李 卓 人 議 員 : 代 理 主 席, 工 黨 當 然 支 持 讓 打 工 仔 女 多 放 取 一 天 假 期 的 建 議, 因 為 不 論 他 們 工 作 有 多 忙 碌, 亦 要 稍 事 喘 息 不 過, 在 支 持 這 項 建 議 的 同 時... 一 方 面, 如 果 工 人 能 夠 多 放 取 一 天 假 期, 我 相 信 他 們 會 感 到 高 興, 因 為 他 們 工 作 得 很 辛 苦, 亦 為 工 作 付 出 很 大 代 價

161 立 法 會 2015 年 7 月 8 日 不 過, 從 這 天 假 期 的 性 質 和 整 個 過 程 來 看, 我 認 為 政 府 真 的 沒 有 用, 因 為 政 府 連 提 供 一 天 額 外 假 期 亦 要 由 全 國 人 民 代 表 大 會 常 務 委 員 會 ( 人 大 常 委 會 ) 下 決 定 我 們 反 對 八 三 一 決 定, 反 對 人 大 常 委 會 作 出 干 預 豈 料, 這 次, 在 人 大 常 委 會 作 出 決 定 後, 特 區 政 府 才 願 意 提 供 一 天 額 外 假 期 特 區 政 府 自 知 今 年 是 70 周 年, 但 之 前 卻 沒 有 作 事 前 考 慮 或 許 局 長 稍 後 可 以 解 釋, 政 府 之 前 有 否 考 慮 提 供 一 天 額 外 假 期, 還 是 在 人 大 常 委 會 決 定 後, 政 府 認 為 沒 有 辦 法, 因 此 才 提 供 一 天 額 外 假 期 從 整 個 過 程 可 見, 政 府 完 全 沒 有 政 策 理 據 究 竟 政 府 的 政 策 理 據 何 在 呢? 政 府 的 政 策 理 據 只 有 一 個, 便 是 人 大 常 委 會 已 作 出 決 定 不 過, 這 其 實 並 非 應 有 的 政 策 理 據 雖 然 結 果 是 皆 大 歡 喜, 但 過 程 和 理 據 卻 是 十 分 荒 謬 的, 因 為 政 府 提 出 這 建 議, 只 是 由 於 人 大 常 委 會 作 出 決 定 不 過, 如 果 政 府 反 駁 並 非 基 於 這 緣 故, 而 是 由 於 抗 日 戰 爭 勝 利 70 周 年 別 具 意 義, 我 便 不 禁 要 問, 難 道 71 周 年 72 周 年 沒 有 意 義 嗎? 為 何 只 有 70 周 年 才 具 意 義 呢? 大 家 皆 知 道, 政 府 無 法 自 圓 其 說 有 一 點 是 相 當 清 楚 的, 便 是 有 關 假 期 是 政 治 假 期, 而 並 非 真 誠 為 了 讓 香 港 的 打 工 仔 女 可 以 多 放 一 天 假 期 純 粹 是 由 於 人 大 常 委 會 已 作 出 決 定, 因 此 政 府 才 讓 大 家 多 放 一 天 假 期 這 反 映 出 當 中 是 完 全 沒 有 理 據 可 言 的, 因 為 政 府 的 出 發 點 並 非 為 了 紀 念 抗 日 戰 爭 勝 利 多 位 建 制 派 議 員 剛 才 說 道 是 為 了 紀 念 抗 日 戰 爭 勝 利, 他 們 根 本 是 浪 費 唇 舌 如 果 真 的 是 為 了 紀 念 抗 日 戰 爭 勝 利, 便 不 會 只 建 議 今 年 才 提 供 一 天 額 外 假 期, 反 而 應 建 議 將 每 年 的 同 一 天 訂 為 假 期, 甚 至 應 回 復 重 光 紀 念 日 假 期 大 家 應 該 明 白, 特 別 假 期 (2015 年 9 月 3 日 ) 條 例 草 案 ( 條 例 草 案 ) 並 非 為 了 打 工 仔 女 的 福 祉, 也 並 非 為 了 紀 念 抗 日 戰 爭 勝 利, 而 是 純 粹 由 於 人 大 常 委 會 已 作 出 決 定 這 反 映 出 這 只 是 政 治 假 期 我 感 到 相 當 欷 歔, 因 為 特 區 政 府 的 處 事 手 法 變 得 完 全 沒 有 理 據 可 言 為 何 他 們 不 可 以 做 有 充 分 理 據 的 事 情 呢? 政 府 應 該 把 12 天 法 定 假 日 與 17 天 公 眾 假 期 看 齊, 把 相 差 的 5 天 假 期 歸 還 香 港 的 打 工 仔 女, 這 是 有 充 分 理 據 的 我 早 前 提 出 一 項 私 人 法 案, 現 正 等 候 主 席 審 批 不 過, 此 事 其 實 不 應 該 以 私 人 法 案 的 形 式 進 行, 因 為 涉 及 很 大 限 制 相 反, 此 事 應 由 政 府 主 動 進 行 可 是, 我 們 已 催 促 局 長 多 年, 但 他 在 處 理 此 事 時 卻 彷 如 擠 牙 膏 般 他 最 精 於 拖 延, 經 常 說 道 會 進 行 研 究 不 過, 在 完 成 研 究 後, 他 又 表 示 要 等 統 計 數 字 當 獲 得 統 計 數 字 後, 他 又 會 表 示 要

162 10072 立 法 會 2015 年 7 月 8 日 經 勞 工 顧 問 委 員 會 ( 勞 顧 會 ) 討 論 最 後, 他 便 會 推 說 勞 顧 會 未 能 達 成 共 識 他 不 斷 loop 這 些 理 由 作 為 拖 延, 我 相 信 社 會 對 此 早 已 感 到 厭 倦 其 實, 歸 根 究 底, 是 政 府 不 想 得 罪 商 界 政 府 根 本 沒 有 氣 魄 和 承 擔 為 打 工 仔 女 作 出 平 衡, 連 歸 還 相 差 的 5 天 假 期 亦 未 能 成 事, 更 遑 論 標 準 工 時 了 談 到 標 準 工 時, 這 10 多 分 鐘 的 發 言 時 間 根 本 不 足 夠, 所 以 我 今 天 暫 且 不 談 不 過, 有 關 這 5 天 假 期, 為 何 政 府 不 可 以 歸 還 予 我 們 的 打 工 仔 女 呢? 在 這 件 特 別 假 期 一 事 上, 有 一 點 相 當 有 趣, 便 是 並 無 來 自 商 界 的 議 員 反 對, 連 張 宇 人 議 員 也 沒 有 提 出 反 對 大 家 稍 後 且 聆 聽 張 宇 人 議 員 的 發 言 雖 然 我 不 知 道 他 稍 後 會 否 回 到 議 事 廳 發 言 不 過, 站 在 商 界 的 角 度 而 言, 提 供 一 天 額 外 假 期 其 實 會 招 致 高 昂 的 成 本 以 17 天 假 期 計 算,1 天 的 成 本 是 3 億 7,000 萬 元, 而 5 天 的 成 本 約 為 18 億 元 不 過, 每 年 增 加 18 億 元, 其 實 只 是 小 數 目, 因 為 這 款 額 只 相 當 於 總 薪 酬 開 支 並 非 成 本 的 0.2% 我 們 今 天 所 討 論 的 特 別 假 期 涉 及 多 少 款 項 呢? 我 估 計, 這 一 天 的 特 別 假 期 會 招 致 約 10 億 元 成 本 當 然, 局 長 會 反 駁 是 無 法 估 算 的 那 麼, 我 是 如 何 推 算 出 這 個 數 額 呢? 是 根 據 他 以 100 萬 名 僱 員 作 為 基 礎 估 算 出 的 3 億 7,000 萬 元 而 推 算 出 的 政 府 曾 指 出 約 有 100 萬 名 僱 員 放 取 12 天 法 定 假 日, 約 有 140 萬 名 僱 員 放 取 17 天 公 眾 假 期 我 們 曾 詢 問 政 府, 為 放 取 12 天 法 定 假 日 的 100 萬 名 僱 員 增 加 5 天 假 期 會 涉 及 多 少 成 本, 政 府 回 答 道 1 天 會 招 致 3 億 7,000 萬 元 既 然 100 萬 名 僱 員 放 取 1 天 假 期 的 成 本 為 3 億 7,000 萬 元, 那 麼 200 多 萬 名 僱 員 放 取 1 天 假 期 的 成 本 便 約 為 10 億 元 這 數 額 便 是 據 此 推 算 出 來 的 不 過, 我 今 天 無 意 跟 局 長 討 論 數 學 問 題, 我 只 是 想 提 出 一 點, 便 是 由 於 這 天 特 別 假 期 是 政 治 假 期, 因 此 商 界 便 立 即 合 作, 表 示 一 次 過 付 出 10 億 元 是 沒 有 問 題 的 不 過, 如 果 我 們 接 着 提 出 希 望 日 後 可 以 歸 還 相 差 的 5 天 假 期 予 市 民, 他 們 卻 會 反 對, 原 因 是 此 舉 會 大 幅 增 加 成 本, 會 增 加 中 小 型 企 業 ( 中 小 企 ) 的 負 擔, 以 致 中 小 企 無 法 經 營 下 去 他 們 經 常 以 中 小 企 作 為 擋 箭 牌, 這 是 商 界 一 直 使 用 的 技 倆 可 是, 由 於 今 天 所 討 論 的 特 別 假 期 是 政 治 假 期, 所 以 他 們 便 立 即 予 以 支 持, 變 得 沒 有 所 謂 我 有 時 候 真 的 為 此 而 感 到 悲 哀 難 道 我 們 定 要 要 求 人 大 常 委 會 作 決 定, 才 可 讓 香 港 的 僱 員 享 有 17 天 的 法 定 假 日

163 立 法 會 2015 年 7 月 8 日 嗎? 我 們 當 然 不 希 望 這 樣 做, 因 為 香 港 奉 行 一 國 兩 制, 我 們 不 希 望 被 干 預 可 是, 他 們 卻 要 在 人 大 常 委 會 的 干 預 下 才 願 意 答 應 提 供 這 天 的 特 別 假 期, 這 便 是 最 大 的 問 題 為 何 我 們 不 可 以 好 好 地 自 行 發 展 我 們 的 社 會 而 無 須 別 人 干 預 呢? 當 別 人 作 出 干 預 時, 他 們 便 唯 唯 諾 諾 ; 當 中 央 說 一 句 話 時, 他 們 便 表 示 沒 有 問 題 為 何 他 們 不 可 以 聆 聽 香 港 打 工 仔 女 和 社 會 的 聲 音 呢? 身 處 香 港 社 會, 我 們 應 該 自 行 處 理 自 己 的 事 務, 不 受 其 他 人 干 預, 但 可 惜 的 是, 每 次 的 情 況 皆 是 一 樣 的 局 長 現 在 尚 欠 工 人 5 天 假 期, 請 問 他 會 何 時 歸 還 呢? 我 想 在 此 特 別 提 述 一 宗 大 家 皆 知 道 的 悲 劇 一 名 負 責 機 場 內 運 的 混 凝 土 車 工 人 在 工 作 近 23 小 時 後, 接 載 其 他 同 事 離 開 時 撞 車, 被 警 方 指 為 危 險 駕 駛 他 在 23 小 時 內 不 曾 睡 眠, 之 後 還 要 駕 駛 警 方 指 他 違 法, 究 竟 他 有 否 違 法 呢? 政 府 沒 有 為 標 準 工 時 立 法, 他 只 有 工 作 23 小 時, 然 後 被 指 危 險 駕 駛 沒 錯, 他 是 危 險 駕 駛, 但 是 誰 迫 使 他 危 險 駕 駛 呢? 由 於 政 府 沒 有 訂 立 標 準 工 時, 他 只 能 無 間 斷 地 工 作 及 危 險 駕 駛 晚 上 有 很 多 危 險 駕 駛 的 情 況, 因 為 司 機 工 作 了 10 多 小 時 那 麼, 政 府 是 否 要 將 他 們 全 部 拘 捕, 控 告 他 們 危 險 駕 駛 呢? 警 方 在 截 停 車 輛 時, 會 否 查 問 司 機 駕 駛 前 工 作 了 多 久 呢? 如 果 司 機 已 工 作 16 小 時 或 12 小 時, 警 方 會 否 要 求 他 們 停 止 駕 駛 呢? 不 會 這 才 是 最 悲 慘 的 警 方 如 果 懷 疑 司 機 醉 酒 駕 駛, 可 以 要 求 他 進 行 呼 氣 測 試 ; 警 方 如 果 懷 疑 司 機 藥 後 駕 駛, 可 以 查 問 他 曾 否 服 食 藥 物 工 人 工 作 一 整 天, 打 瞌 睡 是 很 正 常 的 人 並 非 機 器, 並 非 機 械 人 因 此, 我 認 為 責 任 在 於 政 府, 因 為 政 府 至 今 仍 未 就 標 準 工 時 立 法 我 們 只 要 求 增 加 5 天 法 定 假 日 只 是 5 天 而 已, 但 政 府 卻 拒 絕 梁 振 英 說 由 於 政 改 不 獲 通 過, 因 此 會 將 重 點 放 於 改 善 民 生 之 上 他 如 何 改 善 民 生 呢? 局 長, 他 是 找 你 改 善 民 生 嗎? 你 有 何 成 果 可 言 呢? 你 連 額 外 5 天 法 定 假 日 也 不 肯 向 工 人 提 供, 更 遑 論 標 準 工 時 你 只 願 意 給 予 1 天 的 特 別 假 期, 僅 此 而 已 一 天 的 特 別 假 期 並 非 局 長 的 主 意, 亦 並 非 梁 振 英 的 主 意, 而 是 人 大 常 委 會 的 主 意 這 才 是 諷 刺 之 處 究 竟 政 府 如 何 改 善 民 生 呢? 政 府 一 直 不 理 會 工 人 的 死 活, 以 致 香 港 的 工 人 任 人 魚 肉 勞 役 工 人 為 了 生 計, 只 能 長 時 間 工 作 不 過, 政 府 沒 有 訂 定 任 何 監 管 措 施, 令 香 港 人 負 出 很 大 代 價 試 問 有 哪 個 工 人 會 對 自 己 的 工 作 感 到 開 心 呢? 工 人 完 全 沒 有 任 何 家 庭 生 活 可 言 不 過, 這 就 是 香 港, 香 港

164 10074 立 法 會 2015 年 7 月 8 日 人 為 工 作 付 出 很 大 代 價 我 們 現 時 談 論 的 1 天 特 別 假 期, 我 有 時 候 真 的 不 知 道 為 何 要 討 論 還 有 一 點 大 家 可 能 覺 得 香 港 工 人 最 低 限 度 可 以 享 有 1 天 額 外 假 期, 而 我 剛 才 亦 提 出 同 樣 說 法 不 過, 我 替 部 分 工 人 感 到 不 值, 因 為 他 們 不 能 享 受 這 天 的 特 別 假 期 即 使 他 們 可 以 在 當 天 放 假, 但 他 們 卻 是 無 薪 的 原 因 是, 這 假 期 跟 勞 工 法 例 掛 鈎, 而 勞 工 法 例 清 楚 訂 明, 工 人 必 須 工 作 滿 3 個 月 才 可 享 有 有 薪 假 期 因 此, 對 於 部 分 工 人 而 言, 當 天 的 假 期 並 非 有 薪 假 期, 而 是 無 薪 假 期 我 在 法 案 委 員 會 會 議 上 曾 詢 問 政 府 為 何 不 可 徹 底 一 點, 讓 該 等 工 人 在 當 天 亦 可 獲 支 薪, 普 天 同 慶 不 過, 政 府 卻 不 肯, 表 示 要 依 循 勞 工 法 例 按 照 勞 工 法 例 行 事 的 結 果, 是 有 部 分 工 人 當 天 不 獲 支 薪, 工 作 不 足 3 個 月 的 工 人 當 天 全 都 不 獲 支 薪 這 樣, 他 們 便 會 吃 虧, 因 為 他 們 原 先 以 為 該 月 可 以 工 作 26 天, 但 現 在 卻 少 了 1 個 工 作 天, 所 以 少 賺 取 1 天 薪 金 當 天 原 本 是 工 作 天 來 的 人 大 常 委 會 的 決 定 引 致 的 負 面 結 果, 是 令 部 分 人 少 賺 取 一 天 的 薪 金 政 府 不 肯 徹 底 一 點, 讓 他 們 當 天 同 樣 可 獲 支 薪, 我 對 此 感 到 非 常 遺 憾 代 理 主 席, 我 相 信 在 我 發 言 後, 局 長 只 會 說 他 最 擅 長 的 話 : 多 謝 大 家 通 過 條 例 草 案, 讓 9 月 3 日 成 為 特 別 假 期 ; 至 於 議 員 提 到 的 其 他 意 見, 勞 顧 會 會 繼 續 討 論 他 最 擅 長 以 這 樣 的 方 式 繼 續 拖 延 多 謝 代 理 主 席 單 仲 偕 議 員 : 就 2015 年 9 月 3 日 訂 為 法 定 假 日 及 公 眾 假 期, 民 主 黨 當 然 不 會 反 對, 同 時 亦 要 求 當 局 立 法 統 一 所 有 僱 員 享 有 17 天 的 法 定 假 日 今 天, 我 首 先 希 望 藉 此 機 會 談 談 這 個 假 期 的 歷 史 在 回 歸 前, 香 港 市 民 擁 有 一 天 假 期, 便 是 重 光 紀 念 日 (Liberation Day), 香 港 經 過 日 本 三 年 零 八 個 月 的 統 治 後, 英 國 海 軍 少 將 夏 慤 在 8 月 30 日 來 港, 恢 復 英 國 對 香 港 的 管 治 港 英 政 府 在 1946 年 起, 將 8 月 30 日 定 為 重 光 紀 念 日 假 期, 至 1968 年, 重 光 紀 念 日 假 期 改 為 8 月 最 後 的 周 一 及 之 前 的 周 六 根 據 資 料, 回 歸 前,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籌 備 委 員 會 開 始 研 究 假 期 的 過 渡 問 題, 決 定 將 部 分 與 英 國 有 密 切 關 係 的 假 期 取 消, 包 括 重 光 紀 念 日 和 英 女 皇 壽 辰, 但 有 關 的 政 治 爭 拗, 導 致 回 歸 後 的 假 期 安 排 遲 遲 未

165 立 法 會 2015 年 7 月 8 日 有 定 案, 亦 令 眾 多 印 刷 商 遲 遲 不 敢 付 印 及 發 行 下 一 年 的 日 曆 月 曆, 以 至 年 曆, 造 成 生 意 上 的 損 失 同 時, 中 小 學 在 編 排 校 曆 和 活 動 方 面 亦 遇 到 困 難, 產 生 混 亂 其 後, 臨 時 立 法 會 在 1997 年 年 初 通 過 法 例, 就 1997 年 7 月 1 日 之 後 及 1998 年 假 期 作 臨 時 的 過 渡 安 排, 其 中 重 光 紀 念 日 假 期 被 取 消, 改 訂 8 月 第 三 個 周 一 為 抗 日 戰 爭 勝 利 紀 念 日 假 期 直 至 1998 年, 特 區 政 府 再 提 出 修 訂, 由 1999 年 起 以 5 月 1 日 勞 動 節 和 農 曆 四 月 初 八 的 佛 誕, 取 代 抗 日 戰 爭 勝 利 紀 念 日 和 10 月 2 日 的 國 慶 翌 日 作 為 假 期 立 法 會 在 當 時 曾 經 要 求 保 留 抗 日 戰 爭 勝 利 紀 念 日 假 期, 但 被 否 決 我 們 立 法 會 的 同 事 梁 耀 忠 議 員 在 立 法 會 提 出 修 正 案, 要 求 保 留 抗 日 戰 爭 勝 利 紀 念 日 假 期, 民 主 黨 當 時 亦 支 持 梁 耀 忠 議 員 提 出 的 修 正 案, 其 中 何 俊 仁 議 員 也 提 出 一 些 論 據, 反 對 取 消 抗 日 戰 爭 勝 利 紀 念 日 假 期, 而 他 引 述 數 個 理 由 : 很 多 國 家 先 進 的 國 家, 例 如 歐 美 澳 洲, 很 多 時 候 每 年 都 訂 有 一 天 為 第 二 次 世 界 大 戰 結 束 的 紀 念 日, 日 本 當 然 亦 有 訂 定 每 年 的 原 爆 紀 念 日 回 歸 後 第 一 年, 行 政 長 官 雖 然 受 到 邀 請 和 被 提 醒, 但 仍 然 視 若 無 睹, 竟 全 無 出 席 任 何 紀 念 活 動 在 8 月 15 日, 甚 至 其 他 的 紀 念 日 完 全 沒 有 任 何 表 示 行 政 長 官 再 不 重 視 這 日 子, 所 以, 不 需 要 有 任 何 的 紀 念 活 動 行 政 長 官 的 行 為 甚 至 與 他 所 倡 議 的 民 族 意 識 教 育 政 策, 及 所 作 的 呼 籲 背 道 而 馳 以 上 的 論 據 可 見, 特 區 政 府 在 回 歸 後 刻 意 着 重 去 殖 化, 取 消 假 期, 更 不 出 席 相 關 的 活 動 其 實, 重 光 紀 念 日 和 抗 戰 勝 利 紀 念 日 亦 是 國 際 性 的 日 子, 而 重 光 紀 念 日 或 抗 日 戰 爭 勝 利 紀 念 日, 對 於 老 一 輩 的 香 港 人 肯 定 有 一 種 設 身 處 地 的 感 受, 讓 他 們 可 以 擺 脫 日 軍 的 統 治, 這 是 遠 遠 超 出 殖 民 歷 史 的 意 義, 並 非 如 有 些 人 所 認 為 的, 是 眷 戀 殖 民 地 的 日 子 很 可 惜, 當 時 亦 有 人 想 到 這 些 殖 民 地 的 色 彩, 甚 至 竟 然 指 當 年 為 香 港 捐 軀 捍 衞 香 港 的 軍 人 是 為 殖 民 地 作 戰, 只 是 為 了 繼 續 鞏 固 殖 民 地 的 統 治, 所 以 不 值 得 紀 念 他 們 這 是 顛 倒 是 非 的 說 法 說 回 我 們 今 天 的 討 論,9 月 3 日 這 假 期, 香 港 人 事 實 上 沒 有 太 多 的 聯 想 現 在 全 國 人 民 代 表 大 會 常 務 委 員 會 把 9 月 3 日 訂 為 中 國 人 民 抗 日 戰 爭 勝 利 紀 念 日 70 周 年, 這 天 在 香 港 亦 因 而 成 為 額 外 的 假 期 民 主 黨 當 然 認 為 這 是 歷 史 重 要 的 一 部 分, 但 與 原 本 的 重 光 或 抗 日 戰 爭 勝 利 紀 念 日 相 比, 香 港 人 感 受 更 深 的, 可 能 是 香 港 的 戰 爭 勝 利 紀 念 日 然 而, 不 論 是 重 光 香 港 所 謂 的 抗 日 戰 爭 勝 利 紀 念 日 或 國 家 的 戰 爭 勝 利 紀 念

166 10076 立 法 會 2015 年 7 月 8 日 日 也 好, 其 實 也 隱 含 重 大 意 義, 值 得 我 們 放 假 很 可 惜, 既 然 值 得 放 假, 為 何 只 是 放 一 天, 而 不 是 每 年 也 有 一 天 假 期, 紀 念 重 光 抗 日 戰 爭 勝 利 國 家 的 抗 日 戰 爭 勝 利 呢? 特 區 政 府 今 年 只 因 為 全 國 人 民 代 表 大 會 常 務 委 員 會 把 這 天 定 為 70 周 年 紀 念 日 而 提 出 增 加 一 天 假 期 我 們 再 討 論 相 關 問 題, 其 實 有 些 心 水 清 的 網 民 認 為 我 相 信 黃 毓 民 議 員 稍 後 在 三 讀 發 言 時, 也 會 詳 細 論 述 共 產 黨 在 9 月 3 日... 其 實 台 灣 的 馬 英 九 總 統 也 有 提 及, 當 年 的 戰 爭 勝 利 紀 念 由 國 民 黨 主 導 日 軍 在 1945 年 9 月 2 日 投 降, 當 時 接 受 日 本 正 式 投 降 的 中 國 代 表 是 中 華 民 國 的 將 領 徐 永 昌 在 日 本 正 式 投 降 的 翌 日, 即 9 月 3 日, 中 華 民 國 隨 即 宣 布 放 假 3 天, 並 規 定 把 每 年 的 9 月 3 日 定 為 抗 戰 勝 利 紀 念 日 我 們 反 覆 回 看 過 往 的 日 子, 既 然 當 年 民 主 黨 反 對 取 消 抗 日 戰 爭 勝 利 紀 念 日, 我 們 今 天 當 然 同 意 給 予 一 天 假 期, 保 留 抗 戰 勝 利 紀 念 日 作 為 假 期 然 而, 我 要 反 問 局 長, 其 實 每 年 應 否 也 有 抗 戰 勝 利 紀 念 日 的 假 期 呢? 過 去 10 多 年, 就 有 關 假 期 的 改 動, 給 人 一 個 空 間, 聯 想 到 當 年 事 實 上 是 為 了 去 殖 化, 這 是 無 可 厚 非 的, 但 去 殖 化 之 餘, 我 們 也 應 該 想 一 想, 實 質 的 意 義 在 哪 裏? 不 要 矯 枉 過 正, 不 能 因 為 新 的 行 為 而 抹 煞 歷 史, 我 們 應 該 尊 重 歷 史 所 以, 民 主 黨 要 重 申, 我 們 支 持 把 9 月 3 日 定 為 法 定 假 日, 但 我 們 希 望 政 府 在 考 慮 問 題 時, 不 要 反 覆 搖 動 我 們 這 個 特 區 政 府 在 過 去 10 多 年 也 有 這 樣 搖 擺 不 定, 加 上 今 次 的 假 期 來 得 比 較 突 然, 我 們 過 往 也 不 曾 遇 見 如 此 狀 況 一 般 而 言, 法 定 假 期 應 要 預 早 近 1 年 以 上 通 知 市 民, 包 括 印 刷 日 曆 的 人 士, 以 及 通 知 各 大 公 司 安 排 假 期 和 人 手 等 所 以, 代 理 主 席, 我 希 望 局 長... 今 天 通 過 這 項 條 例 草 案 並 無 問 題, 但 接 下 來 的 工 作, 正 如 其 他 同 事 提 出, 以 及 我 開 始 發 言 時 也 要 求, 便 是 希 望 政 府 能 夠 統 一 讓 所 有 僱 員 享 有 17 天 假 期, 並 且 在 這 17 天 假 期 中, 把 抗 日 戰 爭 勝 利 紀 念 日 的 永 久 假 期 包 括 在 內 我 謹 此 陳 辭 郭 偉 强 議 員 : 代 理 主 席, 我 發 言 是 支 持 這 項 條 例 草 案 今 次 的 假 期 其 實 是 讓 打 工 仔 享 有 多 一 天 假 期, 背 後 當 然 背 負 着 沉 重 的 歷 史 經 過 多 一 天 假 期, 打 工 仔 一 定 說 好, 我 亦 預 期 這 項 條 例 草 案 會 得 到 通 過, 因 為 如 果 反 對 這 項 條 例 草 案 的 話, 即 是 與 全 港 300 多 萬 打 工 仔 對 抗 但 是, 我 剛 才 一 直 在 聽 取 發 言, 暫 時 聽 到 公 民 黨 的 郭 家 麒 議 員 和 工 黨 的 李 卓 人 議 員 說 這 是 政 治 假 期 是 拍 馬 屁, 但 他 們 又 會 支

167 立 法 會 2015 年 7 月 8 日 持, 這 會 否 讓 人 有 一 種 又 食 又 拎 的 感 覺 呢? 一 邊 批 評 但 一 邊 又 要 享 有 假 期 今 次 條 例 草 案 除 了 要 通 過 特 定 的 公 眾 假 期 之 外, 同 時 亦 將 它 訂 為 法 定 假 期, 換 言 之, 無 論 打 工 仔 放 取 的 是 勞 工 假 制 度 (12 天 ), 又 或 是 銀 行 假 制 度 (17 天 ), 都 同 樣 會 享 有 多 1 天 假 期, 而 這 天 假 期 還 是 有 薪 的 在 此 提 醒 全 港 的 打 工 仔 女, 在 放 假 之 餘, 記 得 要 求 僱 主 支 薪 用 這 天 假 期 來 慶 祝 抗 日 戰 爭 勝 利 70 周 年, 作 為 一 個 有 血 有 肉 的 中 國 人, 理 應 認 同 抗 戰 勝 利 的 重 大 意 義 ; 作 為 勞 工 界 的 代 表, 站 在 打 工 仔 的 角 度, 當 然 亦 歡 迎 享 有 多 一 天 假 期, 而 我 更 希 望 政 府 和 僱 主 可 以 再 積 極 一 點, 不 單 把 今 年 9 月 3 日 列 為 特 別 假 期, 同 時 亦 應 該 把 紀 念 日 定 為 恆 常 假 期, 因 為 現 今 年 代 的 生 活 可 能 太 富 足 了, 令 大 家 已 經 忘 記 前 人 所 受 的 苦 難, 亦 忘 記 了 抗 戰 期 間 團 結 的 民 族 精 神 的 意 義 能 夠 享 有 多 一 天 假 期, 打 工 仔 女 可 以 選 擇 休 息, 亦 可 以 選 擇 參 加 一 些 紀 念 活 動, 有 助 作 為 認 識 民 族 歷 史 的 一 種 開 端 恆 常 假 期 和 一 次 性 假 期 始 終 有 不 同 的 意 義, 很 多 同 事 剛 才 都 指 出 了, 為 何 只 是 70 周 年 可 以 放 假, 而 71 周 年 72 周 年 則 沒 有 呢? 還 是 政 府 未 來 會 積 極 考 慮 把 這 個 假 期 推 展 至 每 年 都 有 呢? 接 着, 我 想 談 談 兩 種 假 期 的 統 一 代 理 主 席, 今 次 的 修 訂 涉 及 公 眾 假 期 條 例, 同 時 亦 修 改 僱 傭 條 例 的 法 定 假 期, 這 無 疑 突 顯 了 本 港 一 假 兩 制 的 問 題 過 去 數 年, 社 會 已 有 很 大 的 聲 音 要 求 統 一 兩 種 假 期, 從 而 令 本 港 近 100 萬 享 有 12 天 勞 工 假 的 工 友 可 以 多 放 5 天 假 期, 讓 他 們 可 以 在 日 曆 的 紅 色 假 期 休 假, 共 聚 天 倫 事 實 上, 勞 工 界 這 個 訴 求 並 不 過 分, 因 為 社 會 上 已 經 有 137 萬 打 工 仔 放 取 17 天 公 眾 假 期, 而 公 共 機 構 學 校 等 都 以 公 眾 假 期 作 為 標 準 所 謂 銀 行 假 和 勞 工 假 其 實 只 是 過 去 對 於 不 同 工 作 模 式 所 訂 假 期 的 分 別, 但 現 時 香 港 的 經 濟 和 工 作 模 式 已 經 轉 型, 有 了 重 大 的 改 變, 再 行 使 一 假 兩 制 無 疑 對 不 同 工 種 都 會 存 在 一 些 不 公 平 的 情 況, 亦 令 僅 僅 放 取 12 天 假 期 的 行 業 未 來 在 聘 請 人 手 方 面 處 於 劣 勢 事 實 上, 根 據 政 府 的 研 究, 放 取 勞 工 假 的 行 業 主 要 從 事 零 售 行 業 住 宿 或 膳 食 行 業, 當 中 尤 以 低 薪 和 非 技 術 僱 員 佔 的 比 例 最 高 這 些 行 業 的 僱 主 一 方 面 高 呼 有 工 無 人 做, 一 方 面 又 不 肯 改 善 行 業 的 待 遇, 連 與 其 他 行 業 看 齊, 多 放 數 天 假 期 也 不 願 意, 試 問 又 會 有 多 少 人 願 意 投 身 這 些 少 放 數 天 假 期 的 工 種 作 為 終 身 事 業 呢? 即 使 願 意 做, 但 在 心 理 不 平 衡 的 情 況 之 下, 又 怎 能 全 心 投 入 做 好 工 作 呢? 當 所 有 人 在 放 假 而 自 己 則 要 工 作, 又 或 是 放 取 無 薪 假 的 時 候, 我 相 信 沒 有 哪 位 打

168 10078 立 法 會 2015 年 7 月 8 日 工 仔 會 有 好 的 心 情 因 此, 政 府 應 該 牽 頭 從 制 度 上 作 出 改 變, 把 兩 種 假 期 統 一, 而 僱 主 亦 應 該 從 整 體 效 益 考 慮, 因 為 現 時 僱 員 工 時 長 的 情 況 已 是 不 爭 的 事 實, 很 多 打 工 仔 都 要 依 靠 假 期 來 喘 息 一 下 接 着, 有 關 保 育 及 傳 承 戰 時 的 歷 史 代 理 主 席, 香 港 是 國 家 八 年 抗 戰 和 太 平 洋 戰 爭 的 時 候, 南 方 其 中 一 個 盟 軍 的 重 要 據 點 香 港 在 抗 日 戰 爭 的 時 候 既 成 為 戰 場, 亦 曾 經 淪 陷 被 佔 領 三 年 零 八 個 月, 當 中 經 歷 的 苦 難 日 子, 一 些 老 前 輩 老 香 港 至 今 仍 然 歷 歷 在 目 香 港 至 今 仍 然 有 不 少 有 關 抗 日 戰 爭 的 人 和 事, 例 如 新 界 當 年 成 立 了 著 名 的 東 江 縱 隊, 從 事 敵 後 的 對 抗 工 作, 而 在 軍 事 遺 蹟 上, 本 港 亦 存 有 不 少 二 次 大 戰 時 的 遺 址, 例 如 赤 柱 炮 台 摩 星 嶺 炮 台 薄 扶 林 水 塘 附 近 的 防 衞 設 施 等 但 是, 很 可 惜, 這 些 古 蹟 既 沒 有 妥 善 的 保 存, 亦 沒 有 專 責 的 部 門 或 人 手 把 它 們 串 連 和 活 化, 最 後 只 殘 存 在 野 外, 甚 至 被 破 壞 遺 忘 藉 着 今 次 條 例 草 案 紀 念 抗 日 戰 爭 勝 利, 我 促 請 政 府 的 有 關 部 門 考 慮 如 何 做 好 抗 戰 的 歷 史 及 保 育 工 作, 從 而 讓 下 一 代 可 以 從 人 和 事 之 中 認 識 香 港 的 歷 史 接 觸 歷 史 但 是, 很 可 惜, 政 府 過 去 無 論 在 保 育 和 教 育 有 關 歷 史 上 都 不 突 出, 學 生 和 年 青 人 很 多 時 候 都 是 一 知 半 解 或 是 全 然 不 知 代 理 主 席, 正 所 謂 前 事 不 忘, 後 事 之 師, 雖 然 抗 戰 勝 利 已 過 去 超 過 半 世 紀, 今 年 踏 入 70 周 年, 但 我 們 作 為 年 青 一 代 和 未 來 的 一 代, 仍 然 要 汲 取 前 人 的 經 驗 和 教 訓, 致 力 為 和 平 及 本 港 的 安 定 繁 榮 賣 力, 因 為 香 港 有 今 天 的 安 穩 和 成 就, 都 是 前 人 用 血 汗 以 至 眼 淚 辛 苦 建 立 的 然 而, 社 會 近 數 年 冒 起 的 一 些 激 進 的 港 獨 主 張, 卻 成 為 了 社 會 的 一 大 危 機 代 理 主 席, 有 些 人 對 我 說, 港 獨 思 想 現 時 只 佔 少 數, 很 多 時 候 都 是 在 互 聯 網 上 閒 聊, 不 應 該 小 題 大 做, 否 則 便 會 侵 犯 言 論 自 由 但 是, 雖 然 有 關 的 情 況 現 在 可 能 並 不 成 氣 候, 但 俗 語 有 云 星 星 之 火, 可 以 燎 原, 如 果 一 少 撮 人 的 激 進 暴 力 主 張 放 任 不 理 的 話, 最 終 可 能 影 響 整 個 社 羣 走 向 不 可 磨 滅 的 錯 誤 代 理 主 席, 日 本 在 上 世 紀 初 走 上 侵 略 其 他 國 家 的 道 路, 就 是 他 們 任 由 崇 尚 武 力 的 軍 國 主 義 在 國 內 發 酵, 最 終 令 國 家 的 政 體 軍 事 以 至 商 界 都 被 這 種 極 端 的 思 想 侵 蝕, 於 是 走 上 了 發 動 戰 爭 的 極 端 路 線 再 加 上 近 年 全 球 化 的 恐 怖 主 義, 亦 以 暴 力 襲 擊 來 達 致 他 們 的 政 治 目 的, 因 此, 我 們 確 實 要 警 惕 極 端 的 激 進 思 潮, 尤 其 需 要 防 範 這 些 鼓 吹 武 力 的 港 獨 思 想 混 入 政 治, 令 已 呈 現 兩 極 化 的 本 港 政 治 形 勢 走 向 實 質 的

169 立 法 會 2015 年 7 月 8 日 混 亂 以 史 為 鑒 的 角 度 提 醒 我 們, 要 以 防 微 杜 漸 的 態 度 來 預 防 這 些 激 進 主 義 的 思 潮 好 像 癌 細 胞 般, 將 來 有 機 會 一 發 不 可 收 拾 代 理 主 席, 還 有 一 些 時 間, 有 部 分 議 員 剛 才 提 到 過 去 香 港 在 重 光 紀 念 日 當 天 會 放 取 假 期, 他 們 問 為 何 不 可 以 恢 復 這 個 假 期 當 然, 重 光 紀 念 日 對 香 港 來 說 都 是 一 個 重 要 的 日 子, 但 如 果 能 夠 提 升 到 整 個 國 家 的 抗 戰 勝 利, 我 覺 得 它 的 意 義 能 更 有 所 提 升 何 俊 賢 議 員 剛 才 亦 指 出, 如 果 當 時 整 個 中 國 都 被 日 本 人 侵 略 或 滅 亡, 香 港 還 可 否 獨 善 其 身? 單 憑 香 港 或 當 時 殖 民 地 的 力 量 可 否 抵 抗 整 個 日 本 的 軍 隊 呢? 是 沒 有 可 能 的, 抗 日 戰 爭 是 整 個 國 家 的 事, 是 大 家 的 事, 而 不 是 一 個 小 地 方 的 事 希 望 大 家 認 為 重 光 紀 念 日 對 香 港 是 重 要 的 同 時, 亦 不 能 貶 低 抗 日 戰 爭 的 重 要 此 外, 剛 才 亦 有 議 員 提 到 抗 戰 勝 利 70 周 年 與 中 央 政 府 以 至 現 時 中 央 政 府 的 共 產 黨 有 甚 麼 關 係 當 然, 我 並 非 出 身 於 那 個 年 代, 很 難 解 說 得 十 分 仔 細, 但 我 只 能 從 一 個 事 實 來 了 解, 究 竟 香 港 人 是 否 認 同 東 江 縱 隊 的 存 在? 如 果 大 家 都 承 認 東 江 縱 隊 的 存 在, 而 它 對 抗 戰 亦 發 揮 了 一 定 作 用 的 話, 便 不 應 該 存 在 着 議 員 剛 才 所 提 到 不 當 的 言 論 多 謝 代 理 主 席, 我 謹 此 發 言 林 健 鋒 議 員 : 代 理 主 席, 我 謹 代 表 香 港 經 濟 民 生 聯 盟 發 言, 支 持 通 過 特 別 假 期 (2015 年 9 月 3 日 ) 條 例 草 案, 把 今 年 9 月 3 日 定 為 一 次 過 的 特 別 公 眾 假 期 及 法 定 假 期 今 年 是 中 國 人 民 抗 日 戰 爭 勝 利 70 周 年, 作 為 中 華 民 族 一 分 子, 我 要 衷 心 感 謝 當 年 的 中 國 人 民, 無 論 是 在 戰 場 上 的 士 兵 或 在 後 方 的 黎 民 百 姓, 如 果 沒 有 他 們 英 勇 抗 敵, 竭 力 守 護 我 們 的 家 園, 絕 不 可 能 換 來 戰 爭 的 勝 利, 而 香 港 在 戰 後 的 經 濟 起 飛 及 民 生 改 善 就 更 無 從 說 起 對 我 來 說, 抗 日 戰 爭 更 有 一 個 特 殊 意 義, 感 受 亦 非 常 深 刻 當 年, 我 爺 爺 擔 起 一 頭 家 其 實 並 不 容 易, 雖 然 我 爸 爸 的 學 業 成 績 不 俗, 但 也 因 付 不 起 學 費 而 差 點 兒 失 學, 幸 得 有 心 人 相 助, 才 能 繼 續 學 業 但 是, 很 不 幸, 香 港 淪 陷 日 軍 手 中, 而 我 爺 爺 亦 在 日 軍 攻 陷 翌 日 不 幸 被 日 軍 打 死 我 爸 爸 亦 飽 歷 戰 火, 被 迫 回 鄉 耕 作 戰 爭 結 束 後, 我 爸 爸 忍 受 與 家 人 分 離 之 苦, 獨 自 回 香 港 謀 生, 生 活 非 常 艱 苦

170 10080 立 法 會 2015 年 7 月 8 日 然 而, 回 想 起 來, 如 果 不 是 我 爸 爸 堅 毅 不 拔, 志 氣 可 嘉, 努 力 自 學, 便 不 可 能 成 就 今 天 的 事 業 與 不 少 中 國 人 家 庭 一 樣, 正 因 為 日 本 侵 略 及 戰 爭 帶 來 的 劫 難, 我 們 也 不 敢 忘 記 這 一 頁 黑 暗 的 歷 史 記 得 在 小 時 候, 我 嫲 嫲 仍 然 在 生, 如 果 購 買 日 本 貨, 簡 直 是 罪 大 惡 極, 即 使 當 時 日 本 製 造 的 電 飯 煲 已 成 為 家 居 必 備 的 日 用 品, 我 們 家 中 仍 然 沒 有 一 件 日 本 製 的 物 品 這 些 個 人 經 歷, 對 於 香 港 年 輕 一 代 而 言, 可 能 是 天 方 夜 譚, 但 卻 令 我 深 深 感 受 到, 如 果 沒 有 和 平 及 國 家 安 全, 香 港 根 本 不 可 能 有 今 天 的 成 就, 物 質 繁 榮 及 安 居 樂 業 更 絕 非 必 然 我 與 廣 大 市 民 一 樣, 也 會 銘 記 這 段 慘 痛 歷 史, 捍 衞 國 家 安 全, 更 是 責 無 旁 貸 隨 着 戰 爭 離 我 們 漸 遠, 不 少 年 輕 一 代 對 抗 日 歷 史 亦 越 來 越 模 糊 近 年, 香 港 與 內 地 的 關 係 因 為 社 會 環 境 的 差 異 民 生 問 題 及 本 地 政 制 發 展 的 因 素, 存 在 不 少 矛 盾, 本 土 派 和 港 獨 勢 力 更 藉 機 抬 頭, 否 定 與 國 家 歷 史 和 文 化 的 聯 繫 今 時 今 日, 要 談 論 愛 國 及 勿 忘 國 耻, 在 現 今 香 港 社 會, 特 別 是 在 年 輕 人 當 中 已 不 再 是 一 件 易 事, 但 正 因 如 此, 作 為 工 商 專 業 界 的 代 表, 我 認 為 這 項 任 務 更 顯 得 任 重 而 道 遠 代 理 主 席, 歷 史 自 有 公 論, 我 無 意 在 此 牽 起 不 必 要 的 政 治 爭 端, 但 我 只 想 藉 此 機 會 指 出 一 點, 抗 戰 勝 利 是 兩 岸 四 地 人 民 的 共 同 勝 利 和 回 憶, 亦 是 香 港 歷 史 不 能 抹 去 的 一 部 分 1945 年 9 月 2 日, 日 本 政 府 代 表 簽 署 了 投 降 書, 而 9 月 3 日 是 中 國 人 民 抗 戰 勝 利 的 紀 念 日, 特 區 政 府 亦 於 去 年 決 定, 每 年 9 月 3 日 均 會 舉 行 官 方 紀 念 儀 式, 適 逢 今 年 是 70 周 年, 特 區 政 府 的 建 議 可 謂 合 乎 法 理 情, 值 得 肯 定 和 支 持 代 理 主 席, 我 謹 此 陳 辭 張 宇 人 議 員 : 代 理 主 席, 今 年 5 月, 我 曾 就 政 府 建 議 跟 隨 內 地 做 法, 將 今 年 9 月 3 日 定 為 一 次 性 的 特 別 法 定 假 期, 發 問 卷 諮 詢 業 界 的 意 見 結 果 近 八 成 都 支 持, 約 一 成 反 對, 沒 有 意 見 的 亦 約 有 一 成 這 跟 我 的 預 期 差 不 多 我 早 已 公 開 指 出, 凡 會 對 業 界 增 加 成 本 及 負 擔 的 建 議, 我 一 向 反 對, 惟 是 次 只 是 一 次 性 加 1 天 假 期, 相 信 業 界 不 會 有 太 大 反 對, 業 界 及 員 工 亦 可 以 適 應

171 立 法 會 2015 年 7 月 8 日 不 過, 飲 食 界 可 以 接 受 得 到, 不 代 表 其 他 業 界 也 可 以 香 港 環 境 衞 生 業 界 大 聯 盟 於 今 年 5 月 19 日 曾 去 信 勞 工 處 處 長 唐 智 強 先 生, 並 將 副 本 抄 送 給 各 位 立 法 會 議 員, 大 家 都 應 該 收 到 當 中 指 出, 政 府 事 先 完 全 未 有 諮 詢 商 界, 亦 沒 有 考 慮 放 假 需 要 的 人 力 及 財 力 上 的 配 合 環 境 衞 生 業 是 勞 工 密 集 的 行 業, 所 受 的 影 響 遠 比 其 他 行 業 嚴 重 業 界 將 會 因 這 天 不 在 預 算 內 的 假 期 而 承 受 不 合 理 的 損 失 信 中 繼 續 解 釋 : 目 前 業 界 所 支 付 的 時 薪 平 均 為 38 元, 每 人 日 薪 超 過 300 元 即 使 以 最 低 工 資 時 薪 32.5 元 計 算, 每 日 工 作 8 小 時 的 日 薪 都 已 是 260 元 因 勞 工 短 缺 的 問 題, 要 請 替 假 工 人 替 補 不 同 崗 位 的 日 薪 是 500 元 至 800 元, 企 業 要 安 排 人 手 補 替, 每 人 的 實 際 開 支 便 要 超 過 50 萬 元 在 無 預 算 下, 業 界 難 以 承 擔 這 筆 巨 大 的 開 支 ( 主 席 恢 復 主 持 會 議 ) 其 實, 他 們 的 不 滿 和 顧 慮 是 可 以 理 解 的 環 境 衞 生 服 務 業 大 多 數 透 過 招 標 承 接 服 務 合 約, 在 定 價 時 已 經 嚴 謹 計 算 各 樣 成 本, 往 往 在 取 得 合 約 後, 只 可 從 服 務 合 約 中 賺 取 微 薄 的 利 潤 然 而, 因 為 當 局 突 如 其 來 的 決 定, 令 他 們 大 失 預 算 主 席, 我 經 常 都 說, 不 要 以 為 做 僱 主 的 一 定 有 錢 賺, 香 港 許 多 中 小 企 微 企 都 是 低 毛 利, 即 使 一 天 小 小 的 法 定 假 期, 對 許 多 企 業 亦 可 以 造 成 許 多 麻 煩 和 損 失 我 奉 勸 當 局, 以 後 這 些 特 別 假 期 的 安 排, 即 使 只 是 一 次 性, 也 不 應 倉 卒 行 事, 而 應 該 先 諮 詢 業 界 的 意 見 才 作 決 定 對 於 有 意 見 認 為, 既 然 商 界 可 以 接 受 一 次 性 的 特 別 假 期, 何 不 定 為 恆 常 的 法 定 假 期 主 席, 我 必 須 強 調, 業 界 的 經 營 成 本 已 經 很 高, 業 界 的 競 爭 力 已 經 大 受 影 響 近 年 勞 方 在 我 們 偉 大 的 局 長 的 領 導 下 提 出 很 多 要 求, 最 低 工 資 最 近 又 加 至 32.5 元 標 準 工 時 又 要 立 法 侍 產 假 又 說 不 足 夠 強 積 金 和 遣 散 費 的 對 沖 又 說 要 取 消 業 界 擔 心, 這 裏 開 一 個 缺 口, 那 裏 又 開 一 個 缺 口, 恐 怕 後 患 無 窮 雖 然 政 府 沒 有 提 出, 但 飲 食 界 必 須 事 先 聲 明, 業 界 一 定 不 會 同 意 將 9 月 3 日 定 為 恆 常 的 法 定 假 期, 亦 不 等 於 我 們 認 同 及 贊 成 每 年 加 1 天 法 定 假 期

172 10082 立 法 會 2015 年 7 月 8 日 主 席, 順 帶 一 提, 其 實 我 已 多 次 對 局 長 說, 特 區 政 府 有 這 麼 多 錢, 肥 到 襪 都 穿 不 下, 不 要 向 中 小 企 微 企 打 荷 包 政 府 要 送 出 1 天 或 兩 天 假 期, 這 並 無 問 題, 只 要 由 政 府 結 帳, 飲 食 界 便 高 興, 有 多 些 人 可 以 出 外 吃 飯 由 政 府 結 帳, 便 不 用 由 業 界 來 承 擔 開 支 主 席, 我 謹 此 陳 辭 何 俊 仁 議 員 : 主 席, 今 天 這 項 條 例 草 案 的 目 的, 是 為 了 紀 念 日 本 戰 敗 70 周 年, 我 們 為 此 放 假 一 天 從 尊 重 歷 史 尊 重 勞 工 權 益 的 角 度 而 言, 我 們 絕 對 沒 有 理 由 反 對 但 是, 究 竟 有 多 少 人 重 視 這 一 天 假 期 背 後 真 正 的 歷 史 意 義? 我 們 的 政 府 接 受 中 央 政 府 的 指 令, 既 然 內 地 放 假, 我 們 也 要 遵 從, 照 樣 放 假 除 此 之 外, 究 竟 我 們 有 否 思 考 這 一 天 應 該 為 香 港 市 民, 尤 其 是 年 輕 人 帶 來 甚 麼 信 息? 大 家 更 需 要 知 道 的 是, 在 回 歸 後, 香 港 已 取 消 重 光 紀 念 日 假 期, 所 以, 大 家 根 本 已 失 去 每 年 一 度 的 機 會, 讓 香 港 公 民 了 解 我 們 曾 經 歷 一 場 可 怕 可 悲 的 戰 爭, 從 而 了 解 我 們 的 歷 史, 真 正 建 立 和 尊 重 我 們 的 身 份 究 竟 政 府 在 這 方 面 做 了 多 少 工 夫? 主 席, 其 實 今 天 聽 了 很 多 建 制 派 同 事 的 慷 慨 陳 辭, 爭 先 恐 後 地 表 達 他 們 那 番 愛 國 情 懷, 繼 而 大 力 數 落 日 本 軍 國 主 義 的 罪 行 當 然, 很 多 事 情 都 耳 熟 能 詳, 亦 無 須 爭 論 但 是, 有 多 少 人 能 夠 用 這 面 映 照 日 本 人 歷 史 罪 惡 的 鏡 子 照 一 照 自 己, 照 照 我 們 的 國 家 民 族, 反 省 我 們 究 竟 為 受 戰 爭 禍 害 的 人 民 我 們 的 國 家 民 族 盡 了 多 大 努 力, 爭 取 應 有 的 公 義? 若 我 們 真 正 面 對 這 個 問 題, 放 一 天 假 或 每 年 放 一 天 假, 都 是 微 不 足 道 的 我 們 應 該 感 到 慚 愧, 只 因 我 們 沒 有 盡 應 有 之 責 所 以, 這 70 年 來, 日 本 絕 大 部 分 時 間 在 右 翼 政 府 的 管 治 下, 繼 續 走 一 條 錯 誤 的 道 路, 對 以 往 的 侵 略 和 戰 爭 罪 行, 從 沒 作 出 過 真 誠 的 反 省 和 正 義 的 贖 罪 行 為 誠 然, 多 年 來, 我 們 的 受 害 者 大 多 數 在 悲 憤 中 離 世, 正 義 從 未 得 到 恢 復 王 國 興 議 員 數 算 出 12 宗 罪, 而 我 也 數 算 一 下 我 們 的 政 府 起 碼 有 5 件 事 情 並 沒 有 盡 應 有 之 責 放 假 這 些 微 不 足 道 的 事 我 已 說 過 了, 而 那 5 方 面 包 括 : 第 一, 任 何 戰 爭 造 成 的 傷 害 都 是 無 法 彌 補 的, 尤 其 是 性 命 的 喪 失 當 然, 人 死 不 能 復 生, 但 公 義 的 賠 償 則 應 追 討

173 立 法 會 2015 年 7 月 8 日 大 家 看 一 看 戰 後,1952 年, 退 守 台 灣 的 中 華 民 國 政 府 總 統 蔣 介 石 先 生 與 日 本 簽 署 了 台 日 和 平 條 約, 用 所 謂 的 以 德 報 怨 原 則, 完 全 放 棄 向 日 本 追 討 戰 爭 賠 償 當 時, 這 做 法 受 到 大 陸 的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政 府 多 年 強 烈 譴 責 到 了 1972 年, 日 本 首 相 田 中 角 榮 代 表 日 本 訪 華, 日 本 與 中 國 建 交, 中 國 同 樣 宣 布 無 條 件 全 部 放 棄 對 日 戰 索 償 1978 年 的 中 日 和 平 友 好 條 約 亦 清 楚 重 申 這 一 點 兩 個 政 府 都 沒 有 在 意 自 己 的 子 民 受 盡 戰 爭 摧 殘 和 蹂 躪, 很 多 人 仍 活 在 赤 貧 中, 但 它 們 竟 然 在 沒 有 得 到 人 民 的 授 權 下 單 方 面 放 棄 賠 償 更 甚 者, 最 起 碼 應 有 的 尊 嚴 對 待 也 欠 奉 例 如, 中 方 起 碼 應 要 求 日 本 政 府 作 出 有 誠 意 的 道 歉, 可 惜 它 並 沒 有 提 出 這 要 求, 只 聽 見 日 本 領 導 者 表 示 深 切 反 省, 便 已 收 貨 這 個 政 府 怎 對 得 起 人 民? 還 有 甚 麼 好 說 的? 說 他 們 盡 了 自 己 最 少 應 盡 的 責 任 嗎? 這 是 第 一 點 第 二 點, 除 了 沒 有 以 政 府 身 份 代 表 國 家 追 討 戰 爭 賠 償 外, 連 民 間 因 戰 爭 罪 行 而 應 追 討 的 個 人 受 害 賠 償, 政 府 亦 沒 有 盡 其 可 做 到 的 小 小 支 援 角 色 1990 年, 北 京 大 學 畢 業 生 童 增 先 生 曾 在 國 內 與 多 位 人 大 代 表 聯 署, 要 求 人 大 提 案, 正 式 處 理 戰 後 的 索 償 問 題, 尤 其 幫 助 民 間 進 行 索 償, 當 時 被 中 國 政 府 全 力 遏 止 1990 年 後, 因 為 政 府 沒 有 支 持, 所 以 民 間 自 行 組 織 亞 洲 多 個 受 害 團 體 ( 包 括 慰 安 婦 強 役 勞 工 七 三 一 受 害 者 南 京 大 屠 殺 幸 存 者 香 港 軍 票 受 害 人 的 組 織 ) 分 別 在 日 本 進 行 多 宗 訴 訟, 要 求 賠 償 這 場 訴 訟 運 動 長 達 20 年 之 久, 中 國 政 府 的 態 度 是 不 支 持 不 鼓 勵, 亦 不 阻 撓 與 此 同 時, 中 國 政 府 要 求 這 一 切 的 民 間 訴 訟 要 在 其 監 察 之 下 進 行, 所 以 很 多 受 害 者 也 不 能 暢 所 欲 言, 內 地 任 何 組 織 的 行 動 更 受 到 嚴 密 限 制 1998 年, 中 國 國 家 主 席 江 澤 民 在 戰 後 第 一 次 以 國 家 元 首 的 身 份 訪 日, 當 時 的 外 相 吳 學 謙 也 陪 同 到 日 本, 剛 好 遇 上 慰 安 婦 在 東 京 法 院 進 行 訴 訟, 日 本 的 義 務 律 師 透 過 記 者 問 吳 學 謙 外 長, 如 何 看 待 這 些 民 間 的 索 償 訴 訟? 吳 學 謙 說 : 我 認 為 中 國 人 向 日 本 的 索 償 已 經 全 部 解 決, 因 為 已 簽 訂 中 日 和 平 友 好 條 約 當 時 該 日 本 律 師 隨 即 在 日 本 的 大 氣 電 波 對 全 世 界 記 者 說, 吳 學 謙 外 長 弄 錯 了, 中 日 和 平 友 好 條 約 在 國 際 法 上 只 能 夠 解 決 國 與 國 的 戰 爭 賠 償, 並 沒 有 權 力 放 棄 民 間 的 賠 償 這 個 簡 直 是 最 大 的 耻 辱 我 記 得 我 們 第 二 天 到 中 國 領 使 館 駐 香 港 辦 事 處 抗 議, 也 是 在 這 麼 多 次 抗 議 之 中, 唯 一 一 次 有 領 使 館 人 員 出 來

174 10084 立 法 會 2015 年 7 月 8 日 接 信 我 們 整 羣 人 當 時 大 聲 呼 叫 吳 學 謙 下 台, 吳 學 謙 可 耻, 他 們 也 有 出 來 接 信, 而 且 我 知 道 第 二 天, 大 陸 全 部 的 互 聯 網 也 強 烈 譴 責 吳 學 謙 的 無 耻 言 論 這 是 第 二 點, 中 國 政 府 完 全 沒 有 對 民 間 給 予 協 助 第 三, 是 沒 有 照 顧 受 害 者 我 以 慰 安 婦 為 例,1994 年, 日 本 外 相 河 野 洋 平 首 次 向 全 世 界 承 認, 慰 安 婦 的 罪 行 是 日 軍 有 組 織 的 暴 行, 從 而 作 出 道 歉 但 是, 他 無 法 在 日 本 國 會 通 過 任 何 法 例, 作 出 賠 償 1996 年, 日 本 成 立 了 一 個 亞 洲 婦 女 基 金, 由 民 間 公 司 財 團 集 資 10 億 美 元, 向 每 名 慰 安 婦 受 害 人 提 供 2 萬 美 元, 她 們 同 時 接 獲 日 本 首 相 一 封 私 人 道 歉 信 當 時, 除 了 菲 律 賓 接 受 由 於 她 們 很 多 也 很 貧 窮, 我 也 諒 解 她 們 中 國 大 陸 台 灣 和 韓 國 的 慰 安 婦 團 體 全 部 拒 絕 接 受 不 過, 主 席, 我 告 訴 你, 台 灣 和 韓 國 政 府 也 成 立 了 救 濟 基 金, 幫 助 慰 安 婦, 向 她 們 提 供 住 所, 為 她 們 進 行 心 理 輔 導, 改 善 她 們 的 生 活, 唯 獨 中 國 沒 有 這 樣 做, 連 一 毛 錢 也 沒 有 我 曾 經 幫 助 的 慰 安 婦, 很 多 也 是 鬱 鬱 而 終, 這 麼 多 年 來, 只 是 依 靠 民 間 捐 錢 給 她 們 改 善 生 活, 從 中 可 見 政 府 的 可 耻 放 假 可 以 補 償 得 到 嗎? 還 有 一 點, 是 第 三 點, 亦 是 最 令 我 們 憤 怒 的, 天 天 罵 日 本 軍 國 主 義 陰 魂 不 息, 到 日 本 領 使 館 說 要 打 倒 日 本 軍 國 主 義, 但 根 據 歷 史 記 載 大 家 上 Google 便 可 以 看 得 到 毛 澤 東 最 少 說 過 7 次, 日 本 侵 略 中 國 有 其 好 處, 因 為 沒 有 日 軍 侵 略, 中 國 的 紅 軍 便 無 法 興 起, 無 法 建 立 新 中 國, 是 7 次, 一 次 是 1972 年, 對 田 中 角 榮 首 相 說 ; 一 次 是 1970 年, 對 其 傳 記 作 者 斯 諾 (Edgar SNOW) 說 ; 還 有 很 多 次 是 對 日 本 的 社 會 黨 說, 合 共 7 次, 全 部 也 有 紀 錄 這 些 說 話 是 否 應 該 要 清 算 呢? 這 些 是 否 喪 祖 忘 宗 的 說 話 呢? 如 果 這 些 說 話 不 予 糾 正, 人 民 怎 能 有 腰 骨 地 站 起 來 呢? 第 四 點, 是 編 寫 歷 史 教 科 書 日 本 一 直 想 篡 改 教 科 書, 我 想 主 席 也 記 得,1982 年, 香 港 維 多 利 亞 公 園 有 2 萬 多 人 集 會, 滴 血 反 對 文 部 省 篡 改 教 科 書, 這 個 運 動 持 續 20 多 年 很 不 幸, 到 了 2002 年, 最 終 被 扶 桑 社 成 功 篡 改 了 好 了, 這 是 他 們 的 事 情, 但 我 們 對 歷 史 的 保 存 又 是 怎 樣 的 呢? 我 們 對 歷 史 的 研 究, 尤 其 是 戰 爭 罪 行 我 不 是 說 戰 爭 史, 很 多 人 喜 歡 研 究 戰 爭 史, 當 然, 很 多 戰 爭 史 也 被 埋 沒 了 剛 才 有 同 事 問 好 像 是 郭 偉 强 議 員 共 產 黨 沒 有 抗 日 嗎? 沒 有 東 江 縱 隊 嗎? 有, 是

175 立 法 會 2015 年 7 月 8 日 有 抗 日, 歷 史 說 得 很 清 楚, 如 何 抗 日 呢? 毛 澤 東 親 口 說, 一 分 抗 日, 兩 分 牽 制, 七 分 發 展, 清 楚 了 嗎? 所 以, 基 本 上, 整 場 戰 爭, 共 產 黨 是 用 來 發 展 自 己, 否 則, 戰 後 不 會 擴 軍 10 倍 但 是, 最 大 的 問 題 是, 戰 後 沒 有 好 好 搜 集 很 多 戰 爭 罪 行 的 歷 史 資 料, 直 至 90 年 代 中, 因 為 民 間 有 很 多 索 償 運 動, 才 有 較 多 書 籍 出 版 當 然, 日 本 人 經 常 取 笑 中 國 政 府 ( 尤 其 是 共 產 黨 ), 指 它 自 己 也 不 尊 重 歷 史, 本 身 沒 有 言 論 自 由, 沒 有 出 版 自 由 中 國 政 府 如 何 看 待 六 四 呢? 它 自 己 也 不 敢 說, 還 有 甚 麼 資 格 說 歷 史 呢? 最 後 一 點, 是 釣 魚 島, 這 個 我 也 不 想 多 說, 保 衞 釣 魚 島 的 運 動 一 直 以 香 港 為 中 心, 鄧 小 平 在 1978 年 說, 留 待 下 一 代 解 決, 他 們 會 更 有 智 慧, 但 現 在 弄 成 怎 樣 呢? 要 民 間 乘 坐 小 船 橫 過 台 灣 海 峽, 受 盡 風 浪 進 行 抗 議, 中 國 政 府 做 了 多 少 工 作 來 保 衞 釣 魚 台 的 主 權 呢? 這 是 歷 史 的 問 題, 不 單 是 領 土 的 糾 紛, 它 做 了 多 少 工 作 呢? 主 席, 放 一 天 假, 是 否 便 是 答 案 呢? 林 大 輝 議 員 : 主 席, 我 發 言 支 持 特 區 政 府 把 2015 年 9 月 3 日 訂 為 公 眾 假 期 和 法 定 假 日 雖 然, 這 個 額 外 假 期 令 僱 主 有 額 外 成 本 支 出, 但 我 認 為 特 區 政 府 必 須 向 全 港 市 民 清 楚 解 釋, 為 何 要 把 2015 年 9 月 3 日 訂 為 特 別 假 期, 令 全 港 市 民 明 白 箇 中 理 由 和 原 因 如 果 能 解 釋 清 楚, 我 相 信 才 可 以 令 所 有 僱 主 心 甘 情 願 地 支 持 這 個 假 期, 願 意 付 出 1 天 工 資, 而 且 感 到 值 得, 亦 可 令 僱 員 知 道 要 如 何 善 用 這 天 假 期 否 則, 如 果 大 家 不 明 不 白 一 頭 霧 水 地 放 取 這 天 假 期, 還 以 為 特 區 政 府 慷 工 商 界 僱 主 之 慨, 利 用 這 天 假 期 討 好 打 工 仔, 為 特 首 爭 取 連 任 籌 碼 其 實, 我 最 憂 慮 的, 是 有 些 人 可 能 不 明 白 假 期 背 後 的 原 因 和 背 景 9 月 3 日 應 是 星 期 四, 如 果 他 們 同 時 申 請 9 月 4 日 星 期 五 的 假 期, 便 可 利 用 星 期 四 五 六 和 日, 參 加 日 本 四 日 三 夜 旅 行 團, 整 個 效 果 便 適 得 其 反 我 相 信 這 不 單 氣 壞 中 央, 亦 會 氣 壞 特 區 政 府 主 席, 所 以, 我 想 盡 我 的 責 任, 藉 今 天 的 發 言, 向 市 民 告 知 中 央 政 府 決 定 把 2015 年 9 月 3 日 訂 為 公 眾 假 期 的 來 龍 去 脈 及 背 景 主 席, 全 國 人 民 代 表 大 會 常 務 委 員 會 ( 人 大 常 委 會 ) 在 2014 年 2 月 27 日 的 第 七 次 會 議 中, 通 過 把 9 月 3 日 訂 為 中 國 人 民 抗 日 戰 爭 勝 利 紀 念 日, 在 每 年 9 月 3 日 舉 行 紀 念 活 動 主 席, 我 想 在 此 簡 略 讀 出 當 時 會 議 原 文 內 容 : 中 國 人 民 抗 日 戰 爭, 是 中 國 人 民 抵 抗 日 本 帝 國 主 義 侵 略 的 正 義 戰 爭, 是 世 界 反 法 西 斯 戰 爭 的 重 要 組 成 部 分, 是 近 代 以 來 中 國 反 抗 外 敵 入 侵 第 一 次 取 得 完 全 勝 利 的 民 族 解 放 戰 爭 中 國 人 民 抗 日 戰 爭 的 勝

176 10086 立 法 會 2015 年 7 月 8 日 利, 成 為 中 華 民 族 走 向 振 興 的 重 大 轉 折 點, 為 實 現 民 族 獨 立 和 人 民 解 放 奠 定 了 重 要 基 礎 中 國 人 民 為 世 界 各 國 人 民 奪 取 反 法 西 斯 戰 爭 的 勝 利 爭 取 世 界 和 平 的 偉 大 事 業 作 出 了 巨 大 貢 獻 和 民 族 犧 牲 中 國 人 民 共 和 國 成 立 後, 中 央 人 民 政 府 政 務 院 國 務 院 先 後 將 1945 年 9 月 2 日 日 本 政 府 簽 署 投 降 書 的 次 日 即 9 月 3 日 設 定 為 九 三 抗 戰 勝 利 紀 念 日 為 了 牢 記 歷 史, 銘 記 中 國 人 民 反 抗 日 本 帝 國 主 義 侵 略 的 艱 苦 卓 絕 的 鬥 爭, 緬 懷 在 中 國 人 民 抗 日 戰 爭 中 英 勇 獻 身 的 英 烈 和 所 有 為 中 國 人 民 抗 日 戰 爭 勝 利 作 出 貢 獻 的 人 們, 彰 顯 中 國 人 民 抗 日 戰 爭 在 世 界 反 法 西 斯 戰 爭 中 的 重 要 地 位, 表 明 中 國 人 民 堅 決 維 護 國 家 主 權 領 土 完 整 和 世 界 和 平 的 堅 定 立 場, 弘 揚 以 愛 國 主 義 為 核 心 的 偉 大 民 族 精 神, 激 勵 全 國 各 族 人 民 為 實 現 中 華 民 族 偉 大 復 興 的 中 國 夢 而 共 同 奮 鬥 主 席, 就 是 基 於 上 述 原 因, 人 大 常 委 會 確 定 中 國 人 民 抗 日 戰 爭 勝 利 紀 念 日 的 決 定 中 央 政 府 把 9 月 3 日 訂 為 假 期, 目 的 是 為 了 讓 全 國 人 民 利 用 這 個 假 期 廣 泛 參 與 中 央 各 地 區 各 部 門 舉 行 的 紀 念 活 動 根 據 基 本 法, 大 家 也 很 清 楚, 自 回 歸 後, 香 港 作 為 國 家 不 可 分 離 的 一 部 分, 國 家 當 然 希 望 香 港 在 9 月 3 日 可 以 一 同 紀 念 這 個 重 要 日 子 主 席, 我 亦 知 道 特 區 政 府 將 會 舉 辦 多 項 活 動, 以 紀 念 抗 戰 勝 利 70 周 年, 同 時 亦 鼓 勵 民 間 團 體 舉 辦 各 項 紀 念 活 動, 讓 市 民, 特 別 是 年 輕 一 代 認 識 這 段 近 代 史 就 我 所 知, 包 括 現 時 已 舉 辦 的 戮 力 同 心 粵 港 抗 戰 文 物 展, 政 府 希 望 通 過 事 實 的 展 示, 讓 在 和 平 年 代 長 大 的 市 民 知 道 以 史 為 鑒, 警 惕 軍 國 主 義 和 戰 爭 的 禍 害 此 外, 政 府 亦 會 舉 辦 一 系 列 的 講 座 電 影 放 映 圖 片 展 展 出 書 籍 和 參 觀 舊 址 等, 以 及 在 9 月 3 日 於 大 會 堂 紀 念 花 園 舉 行 官 式 的 紀 念 儀 式 可 是, 主 席, 我 非 常 擔 心 這 些 活 動 的 成 果 和 效 果 如 果 活 動 不 獲 重 視, 出 席 紀 念 活 動 的 市 民 不 多, 市 民 沒 有 通 過 這 些 活 動 而 更 認 識 和 明 白 歷 史, 無 法 達 到 中 央 當 初 訂 定 假 期 的 目 的 及 所 想, 我 相 信 一 定 會 令 中 央 政 府 大 感 失 望, 而 我 們 的 僱 主 亦 可 能 白 白 犧 牲 了 1 天 的 假 期 和 工 資 予 員 工 事 實 上, 過 去 的 日 子 讓 我 看 到, 特 別 在 回 歸 後, 香 港 特 區 政 府 舉 辦 多 項 紀 念 活 動 或 愛 國 活 動, 都 只 找 一 些 愛 國 團 體 來 充 撐 場 面, 營 造 多 人 參 與 的 景 象 其 實, 這 並 無 意 思, 且 自 欺 欺 人 所 以, 今 次 我 很 希 望 特 區 政 府 痛 定 思 痛, 實 事 求 是, 必 須 大 力 向 全 港 所 有 不 同 階 層 及 不 同 界 別 的 市 民 推 廣 這 一 天, 令 他 們 明 白 這 天 的 重 要, 否 則 只 是 白 白 浪 費 了 一 天 假 期

177 立 法 會 2015 年 7 月 8 日 主 席, 其 實 今 次 的 假 期 是 一 次 很 好 的 國 民 教 育, 以 及 認 識 中 國 歷 史 的 大 好 機 會 及 平 台, 不 應 該 只 是 勞 工 及 福 利 局 局 長 張 建 宗 的 工 作 但 是, 今 天 我 只 見 張 局 長 出 席, 我 看 不 到 民 政 事 務 局 局 長, 亦 看 不 到 教 育 局 局 長 出 席 可 想 而 知, 從 我 的 角 度, 便 可 看 到 特 區 政 府 以 至 這 兩 個 政 策 局 對 這 一 天 的 重 視 程 度 他 們 會 做 甚 麼 工 作 呢? 請 張 局 長 別 把 所 有 工 作 扛 在 身 上, 他 應 該 利 用 今 次 機 會 好 好 跟 教 育 局 局 長 特 別 是 教 育 局 局 長 及 民 政 事 務 局 局 長 商 量 一 下, 如 何 令 這 天 假 期 變 得 更 有 意 義, 更 有 教 育 意 義 其 實 他 們 過 往 舉 辦 這 麼 多 教 育 活 動 或 這 些 愛 國 活 動, 甚 至 認 識 中 國 歷 史 的 活 動, 有 否 成 效 的 指 標? 如 果 舉 辦 活 動 後, 交 代 參 與 人 數 後, 政 府 沒 有 後 續, 也 沒 有 評 估 結 果, 我 相 信 香 港 年 輕 一 代 對 中 國 歷 史 的 認 識, 對 國 家 及 國 情 的 了 解, 只 會 越 來 越 少 越 來 越 差 如 果 是 這 樣, 其 實 亦 都 是 他 們 不 負 責 任 的 行 為 所 造 成, 特 別 在 回 歸 後, 有 很 多 人 批 評 特 區 政 府 沒 有 做 好 青 少 年 教 育 工 作 從 佔 中 事 件 亦 可 看 到, 近 年 有 很 多 青 年 人 反 對 國 家, 不 認 同 國 家, 對 中 國 歷 史 的 興 趣 越 來 越 少, 甚 至 中 學 文 憑 考 試, 也 只 有 少 數 人 報 考 中 國 歷 史 科 我 也 不 想 再 說 港 獨 這 些 不 應 該 發 生 的 行 為 如 果 有 關 情 況 再 持 續 下 去, 香 港 的 發 展 將 會 越 來 越 悲 哀, 越 來 越 難 管 治, 亦 會 越 來 越 難 於 落 實 一 國 兩 制 所 以, 我 希 望 政 府 利 用 今 次 9 月 3 日 假 期 的 契 機, 做 好 教 育 工 作, 令 更 多 香 港 青 年 人 認 識 國 家 了 解 國 情 認 識 歷 史 否 則, 若 他 們 利 用 這 天 假 期 大 吃 大 喝 睡 覺 打 機 休 息 或 享 受 親 子 之 樂, 其 實 任 何 時 候 都 可 以 放 取 這 天 假 期, 不 需 要 待 9 月 3 日 才 放 取 這 天 假 期 既 然 政 府 配 合 中 央 政 府 把 9 月 3 日 訂 為 一 個 特 定 假 期, 我 希 望 政 府 要 做 好 其 他 工 作, 別 形 式 化 般 敷 衍 了 事, 便 當 作 是 已 經 配 合 了 中 央 政 府 我 們 必 須 明 白, 我 們 應 實 事 求 是, 不 要 為 做 而 做, 否 則 香 港 的 下 一 代 便 會 與 國 家 越 來 越 脫 節, 越 來 越 獨 立 我 們 的 一 國 兩 制 便 更 難 以 落 實 主 席, 我 謹 此 陳 辭 主 席 : 是 否 有 其 他 議 員 想 發 言? 梁 國 雄 議 員 : 主 席, 我 認 為 這 裏 法 定 人 數 不 足

178 10088 立 法 會 2015 年 7 月 8 日 主 席 : 秘 書, 請 響 鐘 傳 召 議 員 返 回 會 議 廳 ( 在 傳 召 鐘 響 後, 多 位 議 員 返 回 會 議 廳 ) 主 席 : 葉 建 源 議 員, 請 發 言 葉 建 源 議 員 : 主 席, 如 果 問 僱 員, 是 否 想 多 放 一 天 假 期, 答 案 當 然 是 : 好 的 我 想 作 出 一 個 比 較 簡 短 的... ( 陳 偉 業 議 員 站 起 來 ) 主 席 : 葉 議 員, 請 稍 等 陳 偉 業 議 員, 有 甚 麼 問 題? 陳 偉 業 議 員 : 主 席, 你 剛 才 叫 喚 了 我 的 名 字, 我 站 起 來 是 想 發 言, 但 梁 國 雄 議 員 卻 要 求 點 算 人 數 主 席 : 我 不 知 道 你 站 起 來 是 想 發 言, 還 以 為 你 是 要 求 點 算 法 定 人 數 陳 偉 業 議 員 : 你 說 了 是 梁 國 雄 議 員 要 求 點 算 人 數, 不 是 我 主 席 : 如 果 你 想 發 言, 請 按 要 求 發 言 按 鈕 葉 建 源 議 員, 請 繼 續 發 言 葉 建 源 議 員 : 主 席, 我 重 新 發 言 主 席, 我 想 作 一 個 簡 短 的 發 言 如 果 問 僱 員 是 否 想 多 放 一 天 假 期, 我 相 信 絕 大 部 分 僱 員 的 答 案 都 是 : 好 的 然 而, 今 次 這 個 假 期 並 非 按 照 一 般 程 序 提 出, 而 是 突 然 在 兩 個 月 前 ( 即 5 月 13 日 ) 提 出, 在 今 天 立 法, 將 在 兩 個 月 之 後 的 9 月 3 日 訂 為 特 別 假 期 由 提 出 至 放 假 不 足 4 個 月, 這 種 完 全 背 離 以 往 公 布 公 眾 假 期 的 行 政 安 排, 令 市 民 感 到 非 常 奇 怪 之 餘, 亦 驚 訝 香 港 連 訂 立 假 期

179 立 法 會 2015 年 7 月 8 日 也 要 跟 隨 北 京 這 一 方 面 極 具 政 治 意 味, 另 一 方 面 亦 為 其 他 行 業 帶 來 實 質 上 的 麻 煩 以 我 所 屬 的 教 育 界 為 例, 雖 然 教 育 界 所 受 影 響 不 及 商 界, 但 大 家 都 知 道 學 校 在 9 月 1 日 開 學, 學 校 一 般 在 5 月 6 月 會 制 訂 新 學 年 的 假 期 表 或 上 課 時 間 表, 又 簡 稱 校 曆 表 制 訂 校 曆 表 所 需 的 時 間 和 心 血 非 常 多, 因 為 要 兼 顧 上 課 的 時 數 和 考 測 的 安 排 等, 有 些 學 校 更 使 用 循 環 周 我 相 信 在 座 很 多 議 員 以 前 所 讀 的 學 校 都 有 所 謂 cycle 的 制 度 突 然 多 一 天 或 少 一 天 假 期, 循 環 周 期 便 會 受 影 響 況 且, 該 假 期 出 現 在 9 月 第 一 個 上 課 周 內, 學 校 可 能 因 應 開 學 而 隆 重 其 事, 在 第 一 周 有 各 種 各 樣 的 特 別 安 排 學 校 可 能 已 經 編 排 好 這 些 事 情, 現 在 突 然 定 9 月 3 日 為 假 期, 便 可 能 需 要 因 應 這 個 新 情 況, 作 出 很 多 調 整 或 改 變 對 於 制 訂 校 曆 表 的 老 師 來 說, 未 放 該 假 期 已 白 白 要 多 做 工 夫 我 相 信 其 他 行 業 所 受 的 影 響 會 更 大, 尤 其 是 做 生 意 的 人, 他 們 當 天 可 能 安 排 了 有 展 覽 或 避 開 不 做 展 覽, 那 天 卻 突 然 由 非 假 期 變 成 假 期 其 實, 學 校 或 各 行 各 業 的 假 期 安 排 都 有 規 矩 根 據 教 育 局 的 課 程 指 引, 全 日 制 學 校 每 學 年 的 上 課 日 數 不 應 少 於 190 天, 半 日 制 小 學 不 應 少 於 209 天, 因 此 學 校 在 制 訂 假 期 方 面, 有 嚴 格 安 排 多 放 或 少 放 一 天 假 期 的 影 響 可 能 不 大, 但 這 安 排 會 導 致 學 校 措 手 不 及 昨 天, 有 校 長 致 電 我, 問 9 月 3 日 會 否 放 假, 因 他 要 制 訂 和 印 刷 校 曆 表, 並 要 安 排 學 校 活 動, 所 以, 當 天 是 否 假 期 對 他 的 影 響 其 實 很 大 當 然, 我 不 會 反 對 打 工 仔 有 多 一 天 假 期, 但 我 很 希 望 政 府 今 後 不 會 再 像 今 次 一 樣, 突 然 提 出 訂 立 多 一 天 政 治 假 期 我 亦 不 希 望, 將 來 我 們 突 然 可 以 有 多 一 天 假 期 或 要 取 消 某 一 天 假 期 無 論 取 消 或 訂 立 假 期, 我 都 希 望 能 夠 按 照 正 常 程 序, 令 所 有 人 包 括 印 刷 日 曆 的 朋 友 可 以 享 有 良 好 的 工 作 安 排 我 謹 此 陳 辭 陳 偉 業 議 員 : 主 席, 對 於 香 港 在 第 二 次 世 界 大 戰 中 的 角 色 和 歷 史, 我 感 受 甚 深, 因 為 從 小 學 至 中 學 的 一 段 時 期, 老 師 每 年 會 在 早 會 上 向 學 生 講 述 學 校 在 抗 戰 期 間 的 歷 史 大 家 皆 知 道, 赤 柱 的 聖 士 提 反 書 院 在 抗 戰 期 間 被 徵 用 作 軍 事 醫 院, 並 因 此 而 在 日 本 侵 略 香 港 期 間 發 生 多 宗 悲 劇

180 10090 立 法 會 2015 年 7 月 8 日 在 日 本 入 侵 香 港 前, 聖 士 提 反 書 院 被 徵 用 作 軍 事 醫 院 在 日 本 入 侵 香 港 後, 學 校 發 生 屠 殺 事 件 在 1941 年 12 月 25 日 ( 即 聖 誕 節 ), 日 本 士 兵 在 入 侵 學 校 時 變 得 失 控, 瘋 狂 地 用 刺 刀 將 醫 院 內 數 以 百 計 的 傷 兵 殺 死 這 事 件 在 香 港 的 歷 史 上 稱 為 聖 士 提 反 書 院 大 屠 殺 有 學 校 老 師 及 員 工 因 為 保 護 學 生 和 學 校, 在 情 況 危 急 時 亦 不 願 意 離 去, 最 終 被 殺 死 每 年, 我 們 在 學 校 的 早 會 上 皆 會 聽 到 老 師 講 述 這 段 歷 史, 特 別 是 有 教 職 員 為 捍 衞 學 校 而 犧 牲 自 己 性 命 的 偉 大 情 操 在 日 本 侵 略 香 港 期 間, 當 時 的 英 兵 加 拿 大 士 兵 及 澳 洲 士 兵 作 出 最 後 頑 抗, 赤 柱 發 生 多 場 激 烈 戰 鬥 老 師 曾 帶 領 我 們 沿 聖 士 提 反 書 院 附 近 的 小 徑 步 行 至 赤 柱 軍 人 墳 場, 再 經 黃 麻 角 道 及 聖 士 提 反 書 院 附 屬 小 學 前 往 兵 房 老 師 沿 途 指 出 當 時 的 英 兵 及 軍 人 如 何 退 守, 以 及 何 處 有 人 喪 生 特 別 是, 在 聖 士 提 反 書 院 內, 某 些 地 方 仍 能 看 到 彈 孔 雖 然 彈 孔 已 被 英 泥 填 補, 但 仍 能 清 晰 看 到 有 部 分 位 置 留 有 子 彈 痕 跡 我 對 這 段 日 本 侵 略 香 港 的 歷 史 感 覺 特 別 深 刻, 因 此 當 政 府 提 出 基 於 這 段 抗 日 歷 史 而 將 9 月 3 日 訂 為 特 別 假 期, 我 的 感 情 較 複 雜 原 因 是, 香 港 的 重 光 紀 念 日 絕 非 9 月 3 日 站 在 香 港 本 位 而 言, 香 港 被 日 本 侵 略 後 的 重 光 紀 念 日 絕 非 9 月 3 日 那 麼,9 月 3 日 與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又 有 何 關 係 呢? 我 翻 查 過 歷 史, 但 亦 感 到 難 以 理 解, 因 為 在 日 本 投 降 後, 中 華 民 國 在 1946 年 將 9 月 3 日 訂 為 抗 日 戰 爭 勝 利 慶 祝 日 大 家 可 能 會 說 道, 接 管 神 州 大 地 的 是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那 麼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可 就 有 關 歷 史 承 繼 中 華 民 國 的 決 定, 將 9 月 3 日 訂 為 假 期 不 過, 這 說 法 又 令 人 感 到 奇 怪 為 何 共 產 黨 在 2014 年 前 又 不 選 擇 這 一 天 呢? 翻 看 整 段 歷 史, 我 至 今 仍 然 不 太 明 白 為 何 北 京 政 府 會 選 擇 這 一 天 在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方 面, 為 何 689 這 個 抽 水 怪 和 大 話 精 會 突 然 在 今 年 短 時 間 內 揀 選 這 天 作 為 特 別 假 期, 並 指 定 今 年 才 有 這 天 的 特 別 假 期, 而 並 非 將 這 天 訂 為 恆 常 的 紀 念 日 或 慶 祝 日 呢? 他 的 理 據 和 邏 輯 實 在 難 以 理 解 我 認 為, 他 此 舉 旨 在 佔 便 宜 共 產 黨 佔 歷 史 及 國 民 黨 便 宜, 而 689 則 佔 北 京 便 宜 他 在 9 月 3 日 會 發 表 抗 日 演 辭, 並 組 織 大 量 由 他 主 禮 的 活 動, 藉 此 耀 武 揚 威 他 可 能 深 切 體 會 到 自 己 時 日 無 多, 所 以 要 求 在 下 星 期 連 續 召 開 5 天 合 共 28 小 時 的 會 議, 希 望 盡 快 通 過 成 立 創 新 及 科 技 局 的 建 議 他 可 能 知 道 自 己 於 明 年 或 本 年 年 底 不 能 繼 續 擔 任 特 首, 希 望 在 臨 走 前 光 輝 一 下, 所 以 粗 暴 地 迫 使 立 法 會 議 員 當 其 奴

181 立 法 會 2015 年 7 月 8 日 隸, 要 連 續 召 開 28 小 時 的 會 議, 務 求 通 過 成 立 創 新 及 科 技 局 的 建 議 同 時, 他 可 能 希 望 在 9 月 3 日 這 個 舉 國 上 下 皆 重 視 的 日 子 來 展 示 其 地 位, 透 過 組 織 某 些 活 動 來 揚 威 一 下 所 以, 我 經 常 指 他 患 有 心 理 病 精 神 病 及 嚴 重 的 精 神 分 裂 症 他 應 該 盡 快 向 精 神 科 醫 生 求 診 接 受 治 療 大 家 只 要 看 看 他 的 說 話 和 處 事 方 式... 主 席 : 陳 議 員, 你 離 題 了 陳 偉 業 議 員 : 主 席, 我 的 發 言 是 有 關 的 特 首 選 擇 9 月 3 日, 是 因 為 他 患 有 精 神 分 裂 症, 可 不 是 嗎? 回 顧 歷 史, 大 家 便 會 發 現 共 產 黨 是 沒 有 理 由 會 宣 揚 這 一 天 的 主 席, 回 顧 抗 日 的 歷 史... 讓 我 提 供 一 些 抗 日 歷 史 資 料, 以 資 參 考 全 中 國 人 民 抗 日, 當 然 是 鐵 一 般 的 事 實, 但 如 果 我 們 回 顧 有 關 歷 史, 便 會 發 現 共 產 黨 在 抗 日 期 間 所 使 用 的 力 量 是 極 少 的 於 侵 略 中 國 期 間 被 殺 死 的 日 本 歷 史 紀 錄 較 為 詳 細 40 萬 名 日 本 軍 人 中,4 萬 人 被 共 產 黨 的 軍 人 所 殺,36 萬 人 被 國 民 黨 的 軍 人 所 殺 在 抗 戰 時 期, 有 萬 名 中 國 平 民 死 亡,131 萬 名 國 民 黨 軍 人 死 亡,16 萬 名 共 產 黨 軍 人 死 亡 由 此 可 見 當 中 的 差 別 主 席, 最 大 的 問 題 是... 大 家 只 要 讀 讀 中 國 共 產 黨 老 祖 宗 毛 澤 東 的 談 話 便 會 知 道 共 產 黨 的 角 色 毛 澤 東 在 1964 年 7 月 9 日 的 談 話 中 提 及 抗 日 戰 爭, 他 表 示 日 本 侵 華 對 中 國 共 產 黨 有 利 ( 我 引 述 ): 事 實 上, 日 本 帝 國 主 義 當 了 我 們 的 好 教 員 第 一, 它 削 弱 了 蔣 介 石 ; 第 二, 我 們 發 展 了 共 產 黨 領 導 的 根 據 地 和 軍 隊 在 抗 戰 前, 我 們 的 軍 隊 曾 達 到 過 30 萬, 由 於 我 們 自 己 犯 了 錯 誤, 減 少 到 兩 萬 多 在 八 年 抗 戰 中 間, 我 們 軍 隊 發 展 到 了 120 萬 人 你 看, 日 本 不 是 幫 了 我 們 的 大 忙? ( 引 述 完 畢 ) 主 席, 這 是 毛 澤 東 所 說 的, 他 在 佔 便 宜, 共 產 黨 透 過 抗 戰 佔 便 宜, 而 689 則 透 過 已 死 的 人 佔 便 宜, 把 9 月 3 日 訂 為 抗 日 戰 爭 勝 利 紀 念 日 主 席, 讓 我 們 回 顧 共 產 黨 的 歷 史 中 共 在 1938 年 提 出 七 二 一 方 針 1938 年 是 抗 日 時 期, 七 二 一 方 針 是 甚 麼 呢? 為 何 共 產 黨 的 軍 隊 可 以 由 兩 萬 多 人 發 展 到 120 萬 人 呢? 便 是 由 於 在 1938 年 訂 定 的 七 二 一 方 針, 即 七 分 發 展, 二 分 應 付, 一 分 抗 日 立 法 會 的 保 皇 黨 議 員 現 時 亦 依 循 這 方 針, 七 分 發 展 自 己 的 利 益, 二 分 應 付 共 產 黨, 一 分 幫 助 市 民 香 港 的 保 皇 黨 便 是 如 此 因 此, 那 羣 權 貴 議 員 勞 工 界 議

182 10092 立 法 會 2015 年 7 月 8 日 員 都 在 佔 便 宜, 才 可 以 居 於 半 山 共 產 黨 透 過 抗 日 佔 便 宜, 在 8 年 間 把 軍 隊 發 展 至 100 多 萬 人 如 果 共 產 黨 真 的 有 參 與 抗 日 攻 打 日 軍 的 話, 中 國 軍 隊 一 定 有 傷 亡 不 過, 共 產 黨 卻 沒 有, 他 們 是 七 分 發 展 自 己 的 利 益, 以 抗 日 之 名 招 募 軍 人, 擴 展 軍 隊, 但 卻 不 攻 打 日 本 軍 隊, 反 而 用 軍 隊 來 對 付 國 民 黨, 從 而 捍 衞 自 己 的 利 益 現 時 的 共 產 黨 亦 如 是, 同 樣 在 佔 便 宜 他 們 七 分 發 展 自 己 的 利 益, 取 得 權 位 後 便 撿 好 處 其 實, 所 有 政 治 權 貴 皆 是 抽 水 怪 撈 油 水 黨, 多 年 來 皆 沿 用 這 原 則 這 是 真 的 共 產 黨 的 成 功 便 是 依 靠 七 二 一 方 針, 而 所 有 共 產 黨 成 員 日 後 皆 會 依 循 七 二 一 方 針, 只 有 一 分 服 務 市 民, 七 分 發 展 自 己 的 利 益, 兩 分 擔 任 議 員 官 職 應 付 羣 眾 這 真 的 挺 不 錯, 主 席 七 二 一 方 針 都 是 民 建 聯 議 員 的 特 色 在 差 勁 的 制 度 下, 人 才 亦 會 成 為 蠢 才 你 有 時 候 亦 會 問 為 何 自 己 會 這 麼 蠢 犯 錯, 便 是 因 為 在 這 個 制 度 下, 天 才 亦 會 成 為 蠢 才 在 共 產 黨 的 七 二 一 方 針 下, 人 人 自 肥 所 以, 對 於 這 項 把 9 月 3 日 訂 為 抗 戰 勝 利 紀 念 日 的 條 例 草 案, 我 很 有 保 留 回 顧 這 段 歷 史, 我 的 心 情 既 複 雜, 亦 感 到 欷 歔 特 別 是, 由 689 領 導 的 政 府 提 出 這 建 議, 更 叫 人 不 知 如 何 面 對 香 港 的 歷 史 當 然, 人 民 力 量 會 全 力 支 持 多 提 供 1 天 勞 工 假 期 這 對 勞 工 而 言 是 很 好 的, 因 為 香 港 的 勞 工 假 期 實 在 太 少 不 過, 考 慮 到 建 議 背 後 的 理 念 原 則 和 政 治 意 義, 我 們 便 不 想 被 689 利 用, 更 不 想 被 權 貴 利 用, 讓 他 們 落 實 七 二 一 方 針, 透 過 這 個 紀 念 日, 七 分 發 展 個 人 的 政 治 利 益, 以 致 市 民 最 終 獲 得 的 益 處 微 乎 其 微 不 過, 這 亦 是 一 個 討 論 問 題 的 機 會 其 實, 立 法 會 早 前 亦 曾 進 行 討 論 如 果 可 以 的 話, 應 該 把 香 港 的 重 光 紀 念 日 訂 為 假 期, 藉 以 紀 念 該 等 犧 牲 性 命 真 真 正 正 幫 助 香 港 人 捍 衞 土 地 的 人 其 實, 政 府 應 該 選 擇 香 港 重 光 紀 念 日 作 為 紀 念 香 港 在 第 二 次 世 界 大 戰 中 抗 日 的 日 子 這 才 是 為 香 港 本 土 應 該 作 出 的 決 定 及 選 擇 涂 謹 申 議 員 : 主 席, 如 果 說 把 這 天 宣 布 為 假 期 是 極 具 紀 念 價 值, 這 其 實 也 並 非 在 數 個 月 前 才 知 道 的 如 果 政 府 真 的 認 為 有 需 要 把 這 天 宣 布 為 假 期, 是 應 該 讓 我 們 有 時 間 預 備 我 們 之 所 以 要 預 早 制 訂 假 期, 是 因 為 各 行 各 業 的 境 況 不 同, 預 早 宣 布 假 期 可 讓 他 們 有 時 間 預 備 以 遊 客 為 例, 他 們 可 以 查 詢 假 期 當 天 某 些 景 點 服 務 是 否 開 放, 又 例 如 印 刷 日 曆, 也 是 需 要 時 間 預 備 的

183 立 法 會 2015 年 7 月 8 日 我 認 為 今 次 是 一 個 相 當 壞 的 先 例 正 如 某 些 同 事 說, 這 一 天 其 實 是 政 治 假 期, 因 為 中 央 政 府 需 要 提 振 國 民 的 感 情 當 然, 另 一 個 原 因 是 近 期 內 地 與 日 本 的 關 係 惡 化, 所 以 想 大 肆 紀 念 這 個 日 子 即 使 中 國 內 地 有 這 個 政 治 需 要, 但 在 一 國 兩 制 下, 香 港 未 必 有 同 樣 的 政 治 需 要 當 然, 如 果 說 中 國 內 地 人 民 認 為 這 天 是 一 個 有 意 義 的 日 子, 但 香 港 卻 說 我 們 不 會 把 它 定 為 假 期, 有 人 可 能 會 感 到 很 奇 怪, 為 甚 麼 同 屬 一 個 國 家, 人 民 對 於 某 些 重 大 歷 史 事 件 會 持 不 同 看 法? 無 論 如 何, 我 認 為 特 區 政 府 不 一 定 要 把 今 年 的 9 月 3 日 列 作 假 期 如 果 9 月 3 日 這 一 天 值 得 紀 念, 但 我 們 今 年 又 未 有 足 夠 時 間 作 好 預 備, 其 實 可 以 考 慮 把 明 年 的 9 月 3 日 宣 布 為 假 期 我 當 然 明 白 有 多 1 天 公 眾 假 期, 打 工 仔 會 感 到 很 高 興, 但 一 旦 開 了 這 個 先 例, 如 果 內 地 日 後 又 出 現 另 一 個 值 得 紀 念 的 民 族 日 子, 香 港 是 否 又 要 急 促 地 立 法 制 訂 一 天 假 期 呢? 主 席, 我 希 望 香 港 社 會 可 以 按 自 己 的 程 序 和 需 要 行 事, 不 要 只 想 到 可 以 有 多 1 天 假 期 我 相 信 即 使 特 區 政 府 今 年 不 把 9 月 3 日 宣 布 為 假 期, 改 為 明 年 的 9 月 3 日, 中 央 政 府 也 不 會 介 意 的 可 是, 我 們 現 在 卻 違 反 一 貫 的 做 事 方 式, 在 很 急 促 的 情 況 下 把 9 月 3 日 宣 布 為 假 期 有 些 同 事 也 提 到, 過 於 倉 卒 的 安 排, 有 時 候 會 為 不 同 人 士 帶 來 不 便 我 謹 此 陳 辭 希 望 特 區 政 府 中 要 討 好 中 央 政 府 的 官 員 可 以 反 思 梁 國 雄 議 員 : 主 席, 假 期 這 回 事, 坦 白 說, 放 假 的 人 不 會 很 介 意 例 如 回 歸 後 因 為 政 治 原 因 有 佛 誕 假 期, 難 道 市 民 真 的 相 信 佛 教 嗎? 別 浪 費 時 間 了 老 百 姓 比 所 有 統 治 者 都 更 精 明, 如 果 你 讓 我 放 假, 我 便 放 假, 就 是 如 此 簡 單 以 前 事 頭 婆 生 日 你 也 知 道 何 謂 事 頭 婆 生 日, 即 是 英 女 皇 壽 辰 難 道 真 的 很 喜 歡 英 女 皇 嗎? 讓 我 放 假 我 當 然 會 放 所 以, 討 論 有 沒 有 假 期, 在 我 而 言, 多 給 打 工 仔 1 天 假 期, 我 是 4 萬 個 贊 成 問 題 在 於 這 天 假 期 的 意 義 大 家 當 時 都 在 議 事 堂 上 吹 水, 忽 然 愛 國 問 心 說 句, 想 當 年 保 釣 時, 例 如 王 國 興 議 員, 他 到 哪 裏 去 了? 主 席,70 年 代 保 釣 時, 他 在 哪 裏 呢? 他 現 在 卻 一 副 義 憤 填 膺 的 樣 子, 我 最 討 厭 這 種 人, 想 用 狗 尾 來 搖 起 狗 頭, 怎 麼 可 以 呢? 我 們 多 談 歷

184 10094 立 法 會 2015 年 7 月 8 日 史, 便 知 道 這 個 人 過 去 根 本 一 片 空 白, 現 在 卻 掛 起 一 條 條 像 輓 聯 般 的 東 西 主 席, 這 些 像 輓 聯 般 的 東 西 放 在 這 裏 真 的 不 吉 利 老 兄, 我 最 討 厭 人 家 拍 馬 屁, 忽 然 拍 馬 屁, 以 前 不 聽 他 這 樣 說, 到 今 天 習 大 權 看 到 俄 國 搞 得 那 麼 過 癮, 於 是 技 癢, 原 來 俄 國 在 展 示 軍 力 我 從 鳳 凰 衞 視 直 播 也 看 得 很 興 奮, 俄 羅 斯 軍 人 在 步 操, 真 的 有 幾 分 軍 國 主 義 的 興 味 習 大 權 子 承 父 業, 他 的 父 親 習 仲 勛 當 然 也 有 抗 日, 不 然 亦 不 會 後 來 被 毛 澤 東 欺 負, 指 他 用 小 說 來 反 黨, 因 為 他 認 為 劉 志 丹 是 對 的 諸 如 此 類 的 事, 其 實 就 好 像 在 這 個 議 會 內 那 些 在 唱 讚 歌 的 人, 他 們 平 時 腦 海 裏 根 本 並 無 這 些 事 情 中 國 人 之 敗 壞 便 是 如 此, 阿 爺 猶 如 神 仙 放 屁 不 同 凡 響, 總 之 習 大 權 現 時 放 個 屁 也 不 同 凡 響, 這 個 議 會 便 是 如 此 主 席, 我 舉 一 個 例 子 話 說 在 復 活 節 假 後, 共 產 黨 炒 股 炒 得 瘋 了, 把 香 港 股 市 炒 高 了 三 四 千 點, 當 時 那 邊 那 羣 議 員 說, 長 毛 沒 有 幫 過 香 港, 我 們 叫 祖 國 給 我 們 滬 港 通, 看 看 現 時 香 港 昌 盛 繁 榮 了 現 在 輸 了, 他 們 卻 不 再 提 此 事, 現 時 全 部 要 跳 樓 的 人 是 他 們 說 話 之 下 的 亡 魂 所 以, 主 席, 為 何 我 一 定 誓 死 反 對 創 傷 及 科 技 局 呢? 因 為 歷 來 也 是 這 樣, 提 出 的 時 候, 只 要 有 少 許 甜 頭, 便 每 個 人 都 稱 讚 現 在 卻 變 糟 了, 你 也 知 道 CEPA 弄 得 水 貨 客 蔓 延, 不 得 了, 終 於 阿 爺 也 覺 得 不 行, 於 是 便 撤 回 改 成 一 周 一 行 現 在 可 糟 糕 了, 我 們 整 個 旅 遊 業 經 濟 和 住 房 配 置 都 因 而 受 害 所 以, 主 席, 我 知 道 你 想 制 止 我, 但 我 是 舉 例, 說 明 不 能 當 權 者 說 甚 麼, 我 們 便 說 甚 麼 舉 例 來 說,9 月 3 日 放 假, 大 家 都 知 道,9 月 2 日 受 降, 國 民 黨 看 到 機 不 可 失, 便 弄 個 九 三 抗 戰 勝 利 紀 念 日 反 法 西 斯 戰 爭 勝 利 日, 這 亦 是 國 民 黨 的 節 日 有 羣 在 重 慶 的 人 覺 得 這 主 意 不 錯, 他 們 來 自 民 主 科 學 座 談 會, 有 一 個 會 在 蔣 介 石 的 眼 瞼 下 反 蔣, 他 看 到 九 三 不 錯, 蔣 介 石 也 如 是 說, 結 果 便 成 立 了 九 三 學 社 主 席, 你 也 知 道 九 三 學 社 後 來 有 多 糟 糕 了, 在 文 革 時 期 被 鬥 致 家 破 人 亡 說 回 九 三 肯 定 不 會 離 題 了 主 席, 你 是 政 協 的 代 表, 你 能 否 數 出 全 部 由 共 產 黨 欽 點 的 民 主 黨 派 政 協? 九 三 學 社 是 其 中 一 個 九 三 學 社 的 起 源 便 是 拍 國 民 黨 的 馬 屁, 搞 九 三 學 社 國 民 黨 真 的 奈 它 不 何,

185 立 法 會 2015 年 7 月 8 日 因 為 是 自 己 的 節 日 原 本 稱 為 民 主 科 學 座 談 會, 易 名 為 九 三 學 社 後, 不 但 在 國 民 黨 內 死 不 了, 還 成 為 全 國 政 協, 即 是 那 個 新 全 國 政 協 響 應 華 東 號 召 去 奪 權 結 果, 文 革 時 他 們 被 拉 人 兼 封 艇, 全 部 九 三 學 社 的 領 導 分 子 被 鬥 得 相 當 淒 慘, 被 迫 停 止 活 動 老 兄, 九 三 學 社 便 是 這 麼 一 回 事 今 天 又 癢 了, 文 革 過 去 良 久, 又 拿 九 三 出 來 討 論, 我 也 不 知 這 個 世 界 在 說 甚 麼 主 席, 其 實 在 這 次 放 假 的 悲 喜 劇 或 活 劇 中, 我 覺 得 大 家 都 無 須 過 於 認 真, 習 大 權 只 不 過 是 說 慶 祝 70 周 年, 放 假 1 天 而 已 任 何 在 吹 噓 的 人 都 是 戇 居 的, 主 席, 你 可 知 道 現 時 有 七 七 抗 戰? 昨 天 應 該 是 老 兄, 昨 天 在 國 內 的 七 七 抗 戰 也 打 得 很 厲 害, 中 央 救 市 也 被 打 得 很 厲 害, 導 致 現 時 全 民 抗 戰, 抗 至 7 月 8 日 主 席, 為 甚 麼 9 月 3 日 放 假 會 引 起 如 此 大 的 爭 論 呢? 其 實 只 得 一 個 關 鍵 問 題, 便 是 犯 不 着 將 它 吹 噓 得 如 此 厲 害, 犯 不 着 說 到 皇 恩 大 赦 一 樣, 更 犯 不 着 藏 頭 露 尾, 在 詳 題 中 說 成 好 像 東 主 有 喜, 放 假 一 天 一 樣 在 這 個 問 題 上, 我 贊 成 多 放 假 1 天, 我 亦 認 為 在 9 月 3 日, 如 果... 又 是 張 建 宗 在 席, 如 果 民 政 事 務 局 局 長 曾 德 成 或 吳 克 儉 局 長 在 席, 根 據 他 們 的 邏 輯 其 實 應 該 大 肆 宣 傳, 把 八 年 抗 戰 的 歷 史 大 張 旗 鼓 坦 白 說, 共 產 黨 只 得 兩 支 軍 新 四 軍 及 八 路 軍, 兩 支 軍 隊 均 收 編 到 國 民 黨 的 軍 隊 中, 他 們 如 何 在 主 戰 場 上 打 仗 呢? 這 是 不 行 的 所 以, 有 一 個 問 題 是, 如 果 我 們 今 天 說 戰 勝 日 本 的 功 勞 誰 屬, 我 認 為 是 人 民, 並 不 是 任 何 政 黨 老 兄, 在 國 民 黨 中 死 去 的 人, 難 道 不 是 普 通 老 百 姓 嗎? 他 們 都 是 兵 士 來 的 一 將 功 成 萬 骨 枯, 陣 亡 的 將 領 便 名 垂 千 古, 其 他 陣 亡 的 卻 可 憐 無 定 河 邊 骨, 有 誰 人 理 會? 若 你 要 抒 歌, 便 應 是 人 民 才 對 主 席, 這 就 是 最 犯 忌 之 處, 如 果 人 民 是 最 大 的 不 是 人 民 力 量 最 大, 是 人 民 最 大 香 港 又 怎 會 連 普 選 也 沒 有 呢? 戰 爭 是 最 殘 酷 的 機 器, 死 去 的 全 都 是 平 民 百 姓, 老 兄, 那 些 真 的 全 是 無 名 紀 念 碑 主 席, 戰 爭 就 是 要 教 育 大 家, 在 任 何 國 家 的 政 治 大 躍 進 或 權 力 的 釋 放 中, 通 常 都 是 透 過 自 身 的 危 機 或 與 人 打 仗 的 危 機, 才 證 明 人 民 是 創 造 歷 史 的 動 力 在 這 一 點 上, 我 認 為 我 們 應 該 紀 念 人 民, 而 非 政 黨 這 便 是 問 題 所 在

186 10096 立 法 會 2015 年 7 月 8 日 正 因 如 此, 主 席, 老 實 說, 你 會 否 覺 得 很 可 笑? 現 時 歐 洲 美 國 紀 念 打 勝 仗, 誰 會 記 得 是 哪 個 政 黨? 因 為 政 黨 可 能 會 輪 替, 你 明 白 嗎? 若 看 回 英 國 歷 史, 百 多 年 前 的 政 黨 已 不 復 存 在, 只 剩 下 保 守 黨 和 工 黨, 對 不 對? 所 以, 若 以 政 黨 來 紀 念 歷 史 真 是 浪 費 時 間 其 實, 問 題 就 出 在 這 裏, 國 民 黨 表 示 自 己 的 政 黨 很 厲 害, 非 他 們 不 可 ; 共 產 黨 則 說 自 己 的 政 黨 更 厲 害, 怎 能 少 了 他 們 如 果 說 抗 戰 是 那 兩 個 政 黨 進 行 的, 這 說 法 真 是 浪 費 時 間, 因 為 抗 戰 是 人 民 進 行 的, 只 有 永 記 人 民 這 個 最 核 心 的 力 量, 才 有 機 會 談 到 國 家 今 天 爭 論 究 竟 是 國 民 黨 還 是 共 產 黨 領 導 抗 戰, 簡 直 是 浪 費 時 間, 陣 亡 的 難 道 全 是 上 述 兩 個 政 黨 的 黨 員 嗎? 他 們 的 黨 員 人 數 有 那 麼 多 嗎? 難 道 他 們 為 國 捐 軀 時 想 的 是 兩 個 政 黨 的 理 念 嗎? 他 們 是 白 癡 的 嗎? 主 席, 我 認 為 香 港 也 有 香 港 人 三 年 零 八 個 月 的 慘 痛 歷 史, 香 港 人 抗 日 或 幫 國 內 同 胞 抗 日 是 理 所 當 然 的, 因 為 他 們 才 是 真 正 的 社 會 主 人, 在 危 機 中 發 揮 作 用 很 可 惜, 戰 後 國 民 黨 令 他 們 非 常 失 望, 竟 然 劫 收 當 然, 這 些 都 是 沒 有 提 及 的 他 們 於 戰 後 如 日 本 人 一 樣 劫 收, 這 當 然 是 不 行 的, 於 是 共 產 黨 打 垮 了 他 們 其 實, 我 曾 在 這 個 議 事 堂 上 為 大 家 上 了 一 課, 便 是 政 治 協 商 會 議 說 明 由 普 選 產 生, 但 卻 消 失 於 憲 法 中 當 習 近 平 習 大 權 暢 談 70 年 前 如 何 威 猛 時, 有 否 想 過 在 抗 戰 過 程 中, 共 產 黨 由 弱 轉 強, 除 了 七 二 一 之 劃 分 : 七 分 發 展 兩 分 應 付 一 分 抗 戰 之 外, 更 因 為 他 們 讓 全 中 國 人 民 有 了 憧 憬 可 是, 他 們 現 在 卻 背 叛 了 這 羣 人, 怎 麼 辦 呢? 所 以, 主 席, 當 我 聽 到 保 皇 黨 或 建 制 派 議 員 表 示 我 們 要 憶 苦 思 甜, 否 則 將 會 如 何 如 何, 便 覺 得 何 等 可 笑 主 席, 若 問 從 抗 戰 中 汲 取 了 甚 麼 教 訓, 我 覺 得 是 人 民 最 大 從 這 個 角 度 來 說, 在 不 久 前 發 生 的 雨 傘 運 動 就 是 人 民 對 抗 專 制 這 場 雖 算 不 上 內 戰, 但 也 屬 於 社 會 內 部 抗 爭 所 以, 從 這 角 度 來 看, 我 可 以 告 訴 大 家, 終 會 有 一 天,9 月 28 日 會 與 2 月 28 日 一 樣, 同 樣 會 放 假, 我 認 為 就 是 這 樣 所 以, 我 認 為, 今 年 9 月 3 日 放 假 後, 很 快 就 會 在 9 月 28 日 放 假 道 理 很 簡 單, 第 一, 梁 振 英 一 定 瓜 柴, 單 看 他 的 創 科 局 便 知 道 了 他 知 道 時 日 無 多, 酬 庸 不 再, 於 是 便 要 盡 快 通 過, 否 則 如 何 找 數 呢? 我 們 知 道 他 收 了 5,000 萬 元, 他 收 了 錢, 但 人 走 茶 涼, 如 何 把 一 杯 熱 茶 送 上 給 恩 客 品 嚐 呢?

187 立 法 會 2015 年 7 月 8 日 主 席, 在 這 個 問 題 上, 我 認 為 放 假 是 浪 費 時 間 的 勞 動 人 民 永 遠 比 權 貴 聰 明, 他 們 知 道 自 己 要 如 何 放 假, 用 不 着 他 們 來 囉 唆 主 席 : 是 否 有 其 他 議 員 想 發 言? 謝 偉 俊 議 員 : 主 席, 本 來 多 放 一 天 假 期, 應 該 是 普 天 同 慶 皆 大 歡 喜 不 過, 由 於 假 期 本 身 可 能 充 滿 政 治 色 彩, 不 論 如 何 包 裝, 始 終 都 很 難 避 免 讓 人 覺 得 我 們 是 在 配 合 中 央 政 府 的 要 求 林 大 輝 議 員 剛 才 也 有 介 紹 當 中 的 原 委 因 而 令 本 來 是 好 事, 也 會 招 致 很 多 可 能 是 無 謂 的 爭 議 的 而 且 確, 我 也 承 認, 如 果 要 計 算 的 話, 對 香 港 人 而 言, 重 光 紀 念 日 的 紀 念 價 值 較 高, 還 是 9 月 3 日 這 個 突 然 出 現 的 日 子 呢? 當 然, 我 也 同 意, 對 香 港 而 言, 特 別 是 本 土 人 士 包 括 好 像 我 這 些 第 十 多 代 原 居 民, 曾 經 在 元 朗 故 鄉 有 親 人 或 朋 友 參 戰 及 捐 軀 的 人 來 說 前 者 當 然 是 個 更 是 值 得 紀 念 的 日 子 但 是, 無 可 否 認 的 是, 很 多 時 候 我 們 的 假 期 或 多 或 少 與 時 尚 的 政 治 文 化 及 宗 教 有 關 大 家 剛 才 聽 到 梁 國 雄 議 員 所 說, 即 使 事 頭 婆 的 生 日 假 期 (Queen's Birthday), 都 是 在 1997 年 前 放 假,1997 年 後 為 何 不 放 假 呢? 又 或 是 香 港 為 何 在 1997 年 後, 十 一 國 慶 及 七 一 回 歸 是 假 期, 而 過 往 卻 沒 有 這 些 假 期 呢? 宗 教 上 亦 一 樣, 佛 誕 以 往 從 來 不 是 假 期 ; 而 對 於 天 主 教, 聖 誕 假 期 特 別 長 特 別 高 興 回 歸 後, 可 能 由 於 有 更 多 要 求, 於 是 佛 誕 亦 成 為 假 期 這 些 全 都 平 常 不 過 即 普 通 常 識 全 世 界 不 同 地 方 及 不 同 民 族, 都 有 這 些 情 況 出 現 當 然, 我 也 同 意 今 次 以 一 次 過 方 式 訂 定 的 假 期, 在 道 理 上 也 頗 難 說 清 楚 究 竟 是 否 如 涂 謹 申 議 員 所 說 般, 我 們 禮 崩 樂 壞 不 成 體 統, 沒 有 跟 足 我 們 應 有 的 香 港 傳 統, 還 是 香 港 人 時 尚 所 謂 執 生 的 精 神 即 不 用 這 麼 久, 說 放 假 便 放 假, 總 之 有 着 數 便 可 以 當 然, 這 次 以 一 次 過 方 式 放 取, 亦 有 一 些 好 處, 正 如 張 宇 人 議 員 所 說, 如 果 每 年 都 放 假, 他 的 界 別 或 會 有 不 同 想 法, 甚 或 對 某 些 清 潔 服 務 界 別 構 成 困 難 張 宇 人 議 員 亦 曾 提 及 我 們 收 過 一 些 信 件, 訴 說 其 界 別 的 困 難 之 處

188 10098 立 法 會 2015 年 7 月 8 日 每 件 事 情 當 然 有 利 有 弊, 問 題 是, 我 覺 得 我 們 或 可 嘗 試 以 新 角 度 來 看 事 情 正 如 我 們 在 上 星 期 或 再 前 一 個 星 期 的 大 會 上 提 出 了 一 項 議 案, 辯 論 關 於 一 國 兩 制 政 策 的 問 題 硬 件 上, 我 們 的 確 落 實 了 很 多 方 面, 包 括 基 本 法 如 何 保 護 香 港 人 的 權 益 一 國 兩 制 之 間 的 關 係 權 力 分 配 等, 也 有 一 定 的 規 模 或 成 效 我 們 實 踐 了 18 年 以 來, 有 何 好 處 與 壞 處, 也 浮 現 了 供 大 家 看 到 但 是, 在 軟 件 上, 對 於 如 何 處 理 一 國 兩 制 這 種 生 活 方 式, 或 兩 個 地 方 本 來 如 此 不 相 似 的 價 值 觀 習 慣, 甚 至 對 於 很 多 事 物 的 看 法, 包 括 這 兩 天, 大 家 可 能 很 驚 訝, 為 何 內 地 股 票 市 場 可 以 突 然 有 過 千 間 上 市 公 司 停 牌? 對 香 港 人 來 說 是 不 可 思 議 的 當 然, 我 們 需 要 慢 慢 適 應 但 是, 一 國 兩 制 其 中 一 個 很 重 要 的 元 素, 恐 怕 很 多 香 港 人 都 忽 略 了, 便 是 我 們 有 一 個 大 家 互 相 尊 重 互 相 合 作 的 需 要, 甚 或 可 能 要 禮 尚 往 來 正 如 中 央 及 其 他 各 省 市 政 府 在 香 港 有 困 難 時, 例 如 SARS 這 個 特 別 的 例 子, 是 完 全 無 條 件 地 抽 調 了 很 多 香 港 人 急 需 的 醫 療 物 品 濟 助 予 香 港 人 這 是 不 需 要 特 地 訂 立 甚 麼 假 期 甚 麼 日 子, 跟 隨 甚 麼 體 統 進 行 甚 麼 程 序 這 是 說 做 便 做, 說 幫 忙 便 幫 忙 的 同 樣 道 理, 香 港 從 來 不 需 要 在 例 如 稅 收 或 防 務 等 方 面 有 任 何 負 擔 可 是, 現 時 如 此 簡 單, 只 是 這 一 天 的 特 別 假 期, 即 使 真 是 政 治 假 期, 中 央 提 議 這 天 普 天 同 慶, 我 們 卻 多 多 意 見 我 有 時 候 覺 得, 這 種 所 謂 過 於 本 土 主 義 過 於 將 中 國 完 全 拒 諸 門 外 將 我 們 的 同 胞 拒 諸 門 外 的 態 度, 是 否 要 修 訂 呢? 我 昨 天 為 了 一 件 事 感 到 有 點 耿 耿 於 懷, 是 關 於 酷 刑 聲 請 的 主 席, 雖 然 我 或 有 點 離 題, 但 容 許 我 舉 一 個 例 子 對 於 很 多 現 已 累 積 逾 1 萬 個 聲 請, 一 些 南 亞 國 家 的 人 士 當 然 有 他 們 的 理 由, 當 中 亦 有 一 些 人, 是 確 有 此 需 要 但 看 回 往 績, 我 們 每 年 花 費 五 六 億 元 幫 助 他 們, 而 當 中 所 謂 成 功 率, 只 有 0.4% 真 可 說 值 得 或 我 們 真 的 認 為 有 需 要 幫 助, 其 餘 96.6% 的 人 士 都 是 濫 用 我 們 的 制 度 來 香 港, 不 是 在 逾 期 逗 留 被 拘 捕 後, 平 均 13 個 月 後, 才 舉 手 表 示 有 酷 刑 聲 請 此 外, 在 法 律 支 援 方 面, 全 世 界 也 沒 有 香 港 如 此 慷 慨, 香 港 完 全 沒 有 上 限, 相 比 其 他 多 個 非 常 人 道 國 家, 例 如 澳 洲 新 西 蘭 加 拿 大, 當 地 的 律 師 費 用 與 香 港 相 距 甚 遠 香 港 平 均 每 宗 酷 刑 聲 請 個 案 的 法 律 服 務 費 用 是 30,080 元, 其 他 國 家 的 費 用 只 是 約 3,000 港 元 至 15,000 港 元, 包 括 澳 洲 約 3,000 港 元, 新 西 蘭 約 15,000 港 元 ; 而 每 宗 個 案 所 花 的 時 間, 香 港 平 均 是 56.6 小 時, 澳 洲 及 新 西 蘭 只 是 10 多 小 時, 所 花 時 間 未 及 香 港 一 半

189 立 法 會 2015 年 7 月 8 日 主 席, 這 種 情 況 下, 我 們 是 否 要 用 踢 篋 欺 負 他 們 打 罵 他 們 的 方 法... ( 陳 志 全 議 員 站 起 來 ) 陳 志 全 議 員 : 規 程 問 題 請 問 我 們 現 時 辯 論 甚 麼 議 題? 主 席 : 陳 議 員, 請 坐 下 謝 偉 俊 議 員, 請 針 對 議 題 發 言 謝 偉 俊 議 員 : 我 已 經 說 過, 我 是 稍 為 借 用 例 子 我 希 望 踢 篋 那 些 人 不 要 緊 張 因 為 這 是 對 號 入 座, 亦 完 全 反 映 了 我 剛 才 所 提 到 的 心 態, 就 是 說... ( 陳 志 全 議 員 站 起 來 ) 陳 志 全 議 員 : 主 席, 請 點 算 法 定 人 數, 讓 多 些 人 聆 聽 謝 偉 俊 議 員 的 發 言, 來 評 評 理 主 席 : 秘 書, 請 響 鐘 傳 召 議 員 返 回 會 議 廳 ( 在 傳 召 鐘 響 後, 多 位 議 員 返 回 會 議 廳 ) 主 席 : 謝 偉 俊 議 員, 請 繼 續 發 言 謝 偉 俊 議 員 : 主 席, 我 所 強 調 的, 只 是 我 們 不 要 過 分 使 用 雙 重 標 準 來 看 待 很 多 事 情, 正 如 我 們 不 主 張 任 何 性 傾 向 歧 視, 我 們 行 為 上 語 言 上 寸 土 不 讓, 同 樣 道 理, 我 們 對 於 新 移 民 內 地 旅 客, 也 不 應 該 用 歧 視 的 方 法 對 待 他 們 我 們 若 非 常 人 道 地 對 待 南 亞 裔 的 酷 刑 申 請 者, 我 希 望 我 們 同 樣 以 比 較 寬 鬆 的 態 度, 看 待 內 地 來 港 或 跟 我 們 有 血 緣 關 係 的 內 地 同 胞, 道 理 就 是 這 麼 簡 單

190 10100 立 法 會 2015 年 7 月 8 日 主 席, 在 這 種 情 況 下, 我 認 為 今 次 雖 然 對 某 些 界 別 來 說 有 所 不 便, 對 於 打 工 仔 來 說, 可 能 會 有 一 定 好 處 有 些 同 事 認 為 我 們 處 事 太 急 太 快, 跟 以 往 比 較 周 詳 計 劃 預 早 通 知 的 做 法 不 同, 包 括 學 校 要 制 訂 一 些 措 施, 好 像 葉 議 員 剛 才 提 及 的 問 題, 全 部 也 比 較 負 面 或 要 付 出 一 些 代 價, 但 同 樣 道 理, 我 希 望 大 家 真 正 體 諒 國 家 有 政 治 上 的 需 要, 特 別 我 們 較 早 前 曾 經 討 論 關 於 一 帶 一 路 或 亞 洲 基 礎 設 施 投 資 銀 行 的 措 施 時, 我 也 曾 經 提 及, 特 別 是 現 時 在 美 國 重 返 亞 洲 政 策 之 下, 國 家 當 今 面 對 很 多 軍 事 上 政 治 上 的 危 機 或 威 脅 在 這 種 情 況 下, 如 果 國 家 認 為 有 需 要 做 一 些 事 情, 以 在 處 理 日 本 問 題 南 沙 問 題 美 國 圍 堵 中 國 的 問 題 上, 能 做 到 一 些 動 作, 其 實 香 港 作 為 一 國 兩 制 下 其 中 一 個 城 市, 如 果 我 們 的 代 價 不 是 太 大, 我 們 是 否 應 該... 同 樣 道 理, 正 如 國 家 在 香 港 遇 上 危 難 時, 不 論 是 SARS, 又 或 香 港 有 需 要 為 經 濟 打 上 強 心 針 時, 推 出 的 自 由 行 政 策, 當 然 也 是 一 項 德 政, 在 這 種 情 況 下, 我 們 是 否 應 該 盡 可 能 在 一 國 兩 制 的 所 謂 軟 件 上, 在 互 相 體 諒 互 相 尊 重 互 相 合 作 上, 多 踏 半 步? 今 次, 我 同 意 很 多 同 事 說 得 太 多 大 義 凜 然, 關 於 日 本 和 中 國 之 間 的 民 族 仇 恨, 我 無 意 用 時 間 談 歷 史 上 遺 留 下 來 的 問 題 總 括 而 言, 如 果 我 們 能 夠 在 無 謂 太 大 爭 議 無 傷 大 雅 的 情 況 下, 在 行 動 上... 正 如 國 家 要 舉 行 70 年 的 壽 宴, 即 使 我 們 不 能 出 席, 也 可 送 出 賀 禮 基 本 上, 我 覺 得 這 是 應 有 之 義 主 席, 我 支 持 今 次 議 案 暫 停 會 議 主 席 : 我 現 在 宣 布 會 議 暫 停 明 天 上 午 9 時 30 分 至 11 時 將 舉 行 行 政 長 官 答 問 會 本 會 將 在 答 問 會 完 畢 後 15 分 鐘, 即 大 約 上 午 11 時 15 分 恢 復 會 議 立 法 會 遂 於 晚 上 8 時 零 3 分 暫 停 會 議

191 立 法 會 2015 年 7 月 8 日 A1 附 錄 I 書 面 答 覆 民 政 事 務 局 局 長 就 梁 國 雄 議 員 對 急 切 質 詢 的 補 充 質 詢 所 作 書 面 答 覆 有 關 在 大 型 活 動 使 用 彩 色 顏 料 或 粉 塵, 食 物 環 境 衞 生 署 ( 食 環 署 ) 於 2014 年 全 年 發 出 了 個 臨 時 公 眾 娛 樂 場 所 牌 照 現 時, 食 環 署 19 個 地 區 環 境 衞 生 辦 事 處 共 有 290 名 衞 生 督 察, 負 責 地 區 環 境 衞 生 事 宜, 以 及 執 行 牌 照 相 關 法 例, 當 中 包 括 處 理 有 關 臨 時 公 眾 娛 樂 場 所 牌 照 的 申 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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