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388 立 法 會 2016 年 4 月 20 日 梁 君 彥 議 員, G.B.S., J.P. 黃 定 光 議 員, S.B.S., J.P. 何 秀 蘭 議 員, J.P. 李 慧 琼 議 員, J.P. 林 大 輝 議 員, S.B.S., J.P. 陳 克 勤 議 員, J.P. 陳 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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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立 法 會 2016 年 4 月 20 日 5387 會 議 過 程 正 式 紀 錄 2016 年 4 月 20 日 星 期 三 上 午 11 時 正 會 議 開 始 出 席 議 員 : 主 席 曾 鈺 成 議 員, 大 紫 荊 勳 賢, G.B.S., J.P. 何 俊 仁 議 員 李 卓 人 議 員 涂 謹 申 議 員 陳 鑑 林 議 員, S.B.S., J.P. 梁 耀 忠 議 員 劉 慧 卿 議 員, J.P. 譚 耀 宗 議 員, G.B.S., J.P. 石 禮 謙 議 員, G.B.S., J.P. 張 宇 人 議 員, G.B.S., J.P. 馮 檢 基 議 員, S.B.S., J.P. 方 剛 議 員, S.B.S., J.P. 王 國 興 議 員, B.B.S., M.H. 李 國 麟 議 員, S.B.S., J.P., Ph.D., R.N. 林 健 鋒 議 員, G.B.S., J.P.

2 5388 立 法 會 2016 年 4 月 20 日 梁 君 彥 議 員, G.B.S., J.P. 黃 定 光 議 員, S.B.S., J.P. 何 秀 蘭 議 員, J.P. 李 慧 琼 議 員, J.P. 林 大 輝 議 員, S.B.S., J.P. 陳 克 勤 議 員, J.P. 陳 健 波 議 員, B.B.S., J.P. 梁 美 芬 議 員, S.B.S., J.P. 梁 家 騮 議 員 張 國 柱 議 員 黃 國 健 議 員, S.B.S. 葉 國 謙 議 員, G.B.S., J.P. 葉 劉 淑 儀 議 員, G.B.S., J.P. 梁 家 傑 議 員, S.C. 梁 國 雄 議 員 陳 偉 業 議 員 黃 毓 民 議 員 毛 孟 靜 議 員 田 北 辰 議 員, B.B.S., J.P. 田 北 俊 議 員, G.B.S., J.P.

3 立 法 會 2016 年 4 月 20 日 5389 吳 亮 星 議 員, S.B.S., J.P. 何 俊 賢 議 員, B.B.S. 易 志 明 議 員, J.P. 胡 志 偉 議 員, M.H. 姚 思 榮 議 員, B.B.S. 范 國 威 議 員 馬 逢 國 議 員, S.B.S., J.P. 莫 乃 光 議 員, J.P. 陳 志 全 議 員 陳 恒 鑌 議 員, J.P. 陳 家 洛 議 員 陳 婉 嫻 議 員, S.B.S., J.P. 梁 志 祥 議 員, B.B.S., M.H., J.P. 梁 繼 昌 議 員 麥 美 娟 議 員, B.B.S., J.P. 郭 家 麒 議 員 郭 偉 强 議 員 郭 榮 鏗 議 員 張 華 峰 議 員, S.B.S., J.P. 張 超 雄 議 員

4 5390 立 法 會 2016 年 4 月 20 日 單 仲 偕 議 員, S.B.S., J.P. 黃 碧 雲 議 員 葉 建 源 議 員 葛 珮 帆 議 員, J.P. 廖 長 江 議 員, S.B.S., J.P. 潘 兆 平 議 員, B.B.S., M.H. 鄧 家 彪 議 員, J.P. 蔣 麗 芸 議 員, J.P. 盧 偉 國 議 員, S.B.S., M.H., J.P. 鍾 國 斌 議 員 鍾 樹 根 議 員, B.B.S., M.H., J.P. 謝 偉 銓 議 員, B.B.S. 楊 岳 橋 議 員 缺 席 議 員 : 劉 皇 發 議 員, 大 紫 荊 勳 賢, G.B.S., J.P. 謝 偉 俊 議 員, J.P. 出 席 政 府 官 員 : 政 務 司 司 長 林 鄭 月 娥 女 士, G.B.S., J.P. 財 政 司 司 長 曾 俊 華 先 生, 大 紫 荊 勳 賢, J.P.

5 立 法 會 2016 年 4 月 20 日 5391 律 政 司 司 長 袁 國 強 先 生, S.C., J.P. 運 輸 及 房 屋 局 局 長 張 炳 良 教 授, G.B.S., J.P. 勞 工 及 福 利 局 局 長 張 建 宗 先 生, G.B.S., J.P. 財 經 事 務 及 庫 務 局 局 長 陳 家 強 教 授, G.B.S., J.P. 商 務 及 經 濟 發 展 局 局 長 蘇 錦 樑 先 生, G.B.S., J.P. 政 制 及 內 地 事 務 局 局 長 陳 岳 鵬 先 生, J.P. 保 安 局 局 長 黎 棟 國 先 生, S.B.S., I.D.S.M., J.P. 教 育 局 局 長 吳 克 儉 先 生, S.B.S., J.P. 食 物 及 衞 生 局 局 長 高 永 文 醫 生, B.B.S., J.P. 環 境 局 局 長 黃 錦 星 先 生, J.P. 發 展 局 局 長 陳 茂 波 先 生, M.H., J.P. 創 新 及 科 技 局 局 長 楊 偉 雄 先 生, J.P. 民 政 事 務 局 局 長 許 曉 暉 女 士, S.B.S., J.P.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局 長 張 雲 正 先 生, J.P. 中 央 政 策 組 首 席 顧 問 邵 善 波 先 生, S.B.S., J.P. 商 務 及 經 濟 發 展 局 副 局 長 梁 敬 國 先 生, J.P. 列 席 秘 書 : 秘 書 長 陳 維 安 先 生, S.B.S. 副 秘 書 長 梁 慶 儀 女 士

6 5392 立 法 會 2016 年 4 月 20 日 助 理 秘 書 長 薛 鳳 鳴 女 士 助 理 秘 書 長 衛 碧 瑤 女 士

7 立 法 會 2016 年 4 月 20 日 5393 主 席 : 秘 書, 請 響 鐘 傳 召 議 員 進 入 會 議 廳 ( 在 傳 召 鐘 響 後, 多 位 議 員 進 入 會 議 廳 ) 提 交 文 件 下 列 文 件 是 根 據 議 事 規 則 第 21(2) 條 的 規 定 提 交 : 附 屬 法 例 / 文 書 法 律 公 告 編 號 2016 年 噪 音 管 制 ( 一 般 )( 修 訂 ) 規 例... 42/ 年 噪 音 管 制 ( 空 氣 壓 縮 機 )( 修 訂 ) 規 例... 43/ 年 噪 音 管 制 ( 手 提 撞 擊 式 破 碎 機 )( 修 訂 ) 規 例... 44/ 年 危 險 藥 物 條 例 ( 修 訂 附 表 2) 令... 45/ 年 醫 院 管 理 局 條 例 ( 修 訂 附 表 1) 令... 46/2016 其 他 文 件 第 83 號 審 計 署 署 長 第 六 十 六 號 報 告 書 衡 工 量 值 式 審 計 結 果 二 零 一 六 年 四 月 2015 年 東 區 海 底 隧 道 法 例 ( 修 訂 ) 條 例 草 案 委 員 會 報 告 2015 年 華 人 永 遠 墳 埸 ( 修 訂 ) 條 例 草 案 委 員 會 報 告 2015 年 稅 務 ( 修 訂 )( 第 4 號 ) 條 例 草 案 委 員 會 報 告 2015 年 促 進 循 環 再 造 及 妥 善 處 置 ( 產 品 容 器 )( 修 訂 ) 條 例 草 案 委 員 會 報 告 2015 年 公 司 ( 清 盤 及 雜 項 條 文 )( 修 訂 ) 條 例 草 案 委 員 會 報 告 2015 年 選 舉 法 例 ( 雜 項 修 訂 )( 第 2 號 ) 條 例 草 案 委 員 會 報 告

8 5394 立 法 會 2016 年 4 月 20 日 議 員 質 詢 的 書 面 答 覆 護 理 安 老 院 舍 院 友 被 轉 介 至 精 神 病 院 或 被 判 入 小 欖 精 神 病 治 療 中 心 的 情 況 1. 何 秀 蘭 議 員 : 主 席, 據 悉, 有 護 理 安 老 院 舍 ( 院 舍 ) 員 工 把 情 緒 不 穩 的 院 友 轉 介 至 醫 院 管 理 局 轄 下 的 精 神 病 院 該 等 院 友 的 家 屬 相 信 院 舍 這 樣 做 是 懲 罰 不 合 作 的 院 友 此 外, 有 院 友 被 判 入 小 欖 精 神 病 治 療 中 心 ( 治 療 中 心 ) 接 受 治 療 就 此, 政 府 可 否 告 知 本 會 是 否 知 悉 : ( 一 ) 過 去 3 年, 每 年 院 舍 把 院 友 轉 介 至 各 間 精 神 病 院 的 個 案 宗 數 ( 按 精 神 病 院 名 稱 以 表 列 出 分 項 數 字 ), 以 及 一 般 的 轉 介 理 由 為 何 ; ( 二 ) 過 去 3 年, 每 年 院 友 被 判 入 治 療 中 心 接 受 治 療 的 個 案 宗 數, 以 及 一 般 的 判 處 理 由 為 何 ; ( 三 ) 在 第 ( 一 ) 及 ( 二 ) 項 的 個 案 當 中, 院 友 入 住 精 神 病 院 或 治 療 中 心 的 日 數 為 何 ( 按 下 表 列 出 分 項 數 目 ); 及 入 住 精 神 病 院 / 治 療 中 心 日 數 兩 日 或 以 下 3 至 5 日 6 至 14 日 14 日 以 上 院 友 人 數 2013 年 2014 年 2015 年 ( 四 ) 在 第 ( 一 ) 及 ( 二 ) 項 的 個 案 當 中, 有 多 少 名 院 友 曾 被 院 舍 轉 介 至 精 神 病 院 或 被 判 入 治 療 中 心 超 過 一 次, 而 再 次 被 轉 介 或 被 判 入 該 等 院 所 的 理 由 一 般 是 否 與 首 次 被 轉 介 至 或 被 判 入 該 等 院 所 的 理 由 相 同 ; 再 次 被 轉 介 至 或 被 判 入 該 等 院 所 的 院 友 的 入 住 日 數 為 何 ( 按 下 表 列 出 分 項 數 目 )? 入 住 精 神 病 院 / 治 療 中 心 日 數 兩 日 或 以 下 3 至 5 日 6 至 14 日 14 日 以 上 院 友 人 數 2013 年 2014 年 2015 年

9 立 法 會 2016 年 4 月 20 日 5395 食 物 及 衞 生 局 局 長 : 主 席, ( 一 ) ( 三 ) 及 ( 四 ) 一 般 而 言, 現 時 有 需 要 接 受 醫 院 管 理 局 ( 醫 管 局 ) 精 神 科 住 院 服 務 的 病 人 ( 包 括 正 入 住 護 理 安 老 院 舍 ( 院 舍 ) 的 病 人 ), 會 被 送 往 醫 管 局 轄 下 指 定 的 精 神 病 院 根 據 精 神 病 院 ( 綜 合 ) 宣 布 令 ( 第 136B 章 ), 指 定 的 精 神 病 院 分 別 為 青 山 醫 院 葵 涌 精 神 病 觀 察 治 療 院 ( 下 稱 葵 涌 醫 院 ) 東 區 尤 德 夫 人 那 打 素 精 神 病 觀 察 治 療 院 ( 下 稱 東 區 醫 院 ) 新 界 東 區 精 神 科 觀 察 治 療 中 心 ( 下 稱 大 埔 醫 院 ) 及 九 龍 精 神 科 觀 察 治 療 中 心 ( 下 稱 九 龍 醫 院 ) 對 於 經 醫 管 局 的 醫 生 評 估 後, 認 為 有 需 要 接 受 醫 管 局 精 神 科 住 院 服 務 並 願 意 入 院 接 受 治 療 的 病 人, 醫 管 局 會 根 據 精 神 健 康 條 例 ( 條 例 )( 第 136 章 ) 第 30 條, 要 求 病 人 或 ( 如 該 病 人 在 16 歲 以 下 ) 其 父 母 或 其 監 護 人 簽 署 自 願 留 醫 申 請 書, 申 請 書 遞 交 醫 院 院 長 後, 該 院 院 長 便 可 收 納 該 病 人 為 自 願 入 院 病 人 另 外, 根 據 條 例 第 31 條, 基 於 病 人 本 身 的 健 康 或 安 全, 或 是 為 保 護 他 人 着 想, 任 何 人 士 可 向 區 域 法 院 法 官 或 裁 判 官 申 請 將 患 有 精 神 紊 亂 的 病 人 羈 留 以 作 觀 察 相 關 申 請 必 須 包 括 一 名 註 冊 醫 生 所 提 供 的 意 見, 證 明 該 病 人 已 符 合 有 關 法 定 條 件 如 病 人 不 滿 有 關 命 令, 可 透 過 條 例 第 59B 條, 向 精 神 健 康 覆 核 審 裁 處 提 出 申 請, 要 求 覆 核 其 個 案 過 往 3 年, 透 過 自 願 留 醫 及 法 庭 命 令 兩 個 途 徑 入 住 醫 管 局 轄 下 指 定 的 精 神 病 院 的 院 舍 病 人 人 次 載 於 表 一 表 一 : 以 自 願 留 醫 及 法 庭 命 令 兩 個 途 徑 入 住 醫 管 局 轄 下 指 定 的 精 神 病 院 的 院 舍 病 人 人 次 自 行 填 寫 及 遞 交 根 據 條 例 第 31 條 聯 網 自 願 留 醫 申 請 書 的 院 舍 入 院 接 受 觀 察 的 院 舍 病 人 人 次 病 人 人 次 2013 年 東 區 醫 院 九 龍 醫 院 88 11

10 5396 立 法 會 2016 年 4 月 20 日 自 行 填 寫 及 遞 交 根 據 條 例 第 31 條 聯 網 自 願 留 醫 申 請 書 的 院 舍 入 院 接 受 觀 察 的 院 舍 病 人 人 次 病 人 人 次 葵 涌 醫 院 大 埔 醫 院 青 山 醫 院 總 計 年 東 區 醫 院 九 龍 醫 院 葵 涌 醫 院 大 埔 醫 院 青 山 醫 院 總 計 年 東 區 醫 院 九 龍 醫 院 葵 涌 醫 院 大 埔 醫 院 青 山 醫 院 總 計 在 表 一 的 個 案 當 中, 入 住 醫 管 局 轄 下 指 定 的 精 神 病 院 的 院 舍 病 人 人 次 的 住 院 日 數 載 於 表 二 表 二 : 入 住 醫 管 局 轄 下 指 定 的 精 神 病 院 的 院 舍 病 人 人 次 的 住 院 日 數 年 份 90 日 或 以 下 多 於 90 日 註 : 醫 管 局 精 神 科 記 錄 病 人 住 院 時 間 分 為 90 日 或 以 下 和 多 於 90 日 兩 類 在 表 一 的 個 案 當 中, 入 住 醫 管 局 轄 下 指 定 的 精 神 病 院 多 於 一 次 的 院 舍 病 人 人 數 載 於 表 三

11 立 法 會 2016 年 4 月 20 日 5397 表 三 : 入 住 醫 管 局 轄 下 指 定 的 精 神 病 院 多 於 一 次 的 院 舍 病 人 人 數 入 住 醫 管 局 轄 下 指 定 的 精 神 病 院 多 於 一 次 的 院 舍 病 人 人 數 2013 年 2014 年 2015 年 醫 管 局 精 神 科 沒 有 備 存 病 人 住 院 或 再 入 院 的 理 由 ( 二 ) 小 欖 精 神 病 治 療 中 心 為 懲 教 院 所, 是 根 據 法 庭 命 令 羈 押 在 囚 人 士, 並 提 供 精 神 觀 察 治 療 評 估 或 特 定 心 理 服 務 懲 教 署 沒 有 備 存 院 舍 院 友 被 法 庭 判 處 進 入 小 欖 精 神 病 治 療 中 心 的 資 料 租 用 康 樂 及 文 化 事 務 署 轄 下 表 演 場 地 2. 單 仲 偕 議 員 : 主 席, 有 文 化 藝 術 團 體 向 本 人 投 訴, 康 樂 及 文 化 事 務 署 ( 康 文 署 ) 多 年 來 屢 次 拒 絕 他 們 租 用 康 文 署 轄 下 表 演 場 地 的 申 請 就 此, 政 府 可 否 告 知 本 會 : ( 一 ) 過 去 3 年, 康 文 署 轄 下 每 個 表 演 場 地 每 年 因 維 修 保 養 或 其 他 原 因 而 關 閉 的 日 期 和 日 數, 以 及 可 供 團 體 租 用 的 日 數 分 別 為 何 ; ( 二 ) 過 去 3 年, 每 年 康 文 署 拒 絕 了 多 少 宗 租 用 表 演 場 地 的 申 請 及 提 出 該 等 申 請 的 團 體 名 稱 為 何 ; 康 文 署 拒 絕 向 該 等 團 體 出 租 表 演 場 地 的 一 般 理 由 為 何 ; 及 ( 三 ) 康 文 署 有 否 制 訂 禁 止 租 用 表 演 場 地 的 團 體 黑 名 單 ; 若 有, 列 出 過 去 3 年 的 名 單 ; 若 否, 康 文 署 有 否 了 解 個 別 團 體 多 次 未 能 成 功 租 用 表 演 場 地 的 原 因? 民 政 事 務 局 局 長 : 主 席, 表 演 藝 術 的 創 意 活 力 與 城 市 文 化 息 息 相 關 政 府 一 直 致 力 為 市 民 和 藝 術 團 體 提 供 適 切 及 優 質 的 演 藝 場 地 及 設 施, 公 開 讓 有 興 趣 的 人 士 租 用, 以 推 動 香 港 文 化 藝 術 的 發 展, 提 高 市 民 在 這 方 面 的 興 趣 和 欣 賞 能 力 就 單 議 員 質 詢 的 各 個 部 分, 我 現 答 覆 如 下 :

12 5398 立 法 會 2016 年 4 月 20 日 ( 一 ) 康 樂 及 文 化 事 務 署 ( 康 文 署 ) 轄 下 的 演 藝 場 地 每 年 均 需 騰 出 一 些 時 段 進 行 例 行 維 修 保 養 或 改 善 工 程, 以 維 持 場 地 設 施 和 服 務 質 素 各 場 地 的 主 要 設 施 一 般 每 年 需 要 20 天 至 30 天 作 季 度 及 年 度 檢 查 及 跟 進 維 修 工 作 此 外, 部 分 場 地, 尤 其 是 一 些 在 80 年 代 或 90 年 代 落 成 的 場 地, 設 施 老 化 和 較 落 後, 該 署 亦 會 陸 續 安 排 更 換 設 備 及 提 升 工 程 而 為 確 保 殘 疾 人 士 能 獲 同 等 機 會 享 用 設 施, 康 文 署 根 據 設 計 手 冊 : 暢 通 無 阻 的 通 道 2008 年 版 本 的 設 計 標 準, 近 年 逐 步 在 所 有 演 藝 場 地 展 開 無 障 礙 設 施 改 善 工 程 在 年 度 至 年 度, 康 文 署 轄 下 14 個 演 藝 場 地 的 可 供 租 用 及 因 維 修 保 養 或 進 行 改 善 工 程 而 關 閉 的 日 數 資 料 載 列 於 附 件 一 ( 二 ) 及 ( 三 ) 康 文 署 一 向 奉 行 公 平 公 開 及 透 明 的 場 地 租 用 政 策, 所 有 訂 租 申 請 會 按 照 既 定 的 場 地 租 用 政 策 準 則 及 程 序 處 理, 有 關 準 則 刊 載 於 各 場 地 的 訂 租 安 排 文 件 內, 文 件 亦 上 載 至 各 場 地 的 網 頁 供 有 興 趣 租 用 場 地 的 人 士 參 考 租 用 人 舉 辦 的 活 動 必 須 符 合 有 關 設 施 所 訂 定 的 用 途 如 同 一 時 段 有 多 於 一 位 申 請 者, 康 文 署 會 根 據 申 請 人 擬 辦 活 動 的 性 質 ( 與 藝 術 有 關 的 節 目 獲 優 先 考 慮 ) 藝 術 價 值 對 社 區 推 動 文 化 藝 術 的 價 值, 新 申 請 人 是 否 舉 辦 與 藝 術 有 關 的 活 動 或 曾 租 用 場 地 的 申 請 人 的 籌 辦 活 動 能 力, 以 及 申 請 租 用 日 數 等 因 素 評 分, 以 考 慮 檔 期 分 配 的 優 先 次 序 倘 若 申 請 同 一 檔 期 的 不 同 申 請 者 獲 相 同 評 分, 租 務 電 腦 系 統 會 隨 機 抽 籤 決 定 最 終 成 功 的 申 請 此 外, 根 據 康 文 署 現 行 政 策, 由 該 署 主 辦 / 贊 助 的 節 目 由 民 政 事 務 局 撥 款 資 助 的 節 目, 以 及 粵 劇 團 體 ( 只 適 用 於 高 山 劇 場 及 其 新 翼 全 年 檔 期, 以 及 香 港 文 化 中 心 沙 田 大 會 堂 荃 灣 大 會 堂 及 葵 青 劇 院 的 特 定 檔 期 ), 可 獲 優 先 租 用 各 演 藝 場 地 康 文 署 沒 有 禁 止 任 何 團 體 申 請 租 用 演 藝 場 地, 但 由 於 場 地 檔 期 有 限, 難 免 有 申 請 人 未 能 成 功 獲 分 配 檔 期 在 年 度 至 年 度, 未 能 成 功 獲 分 配 演 藝 場

13 立 法 會 2016 年 4 月 20 日 5399 地 檔 期 的 訂 租 申 請 分 別 為 宗 宗 和 宗, 約 佔 申 請 總 數 的 七 成, 有 關 詳 情 載 列 於 附 件 二 政 府 會 不 時 檢 視 演 藝 場 地 設 施 的 整 體 供 應, 以 切 合 文 化 藝 術 界 及 社 區 的 需 要 康 文 署 現 正 在 牛 頭 角 興 建 東 九 文 化 中 心, 而 大 埔 文 娛 中 心 設 施 也 快 將 開 展 第 一 期 的 提 升 工 程 除 了 康 文 署 的 演 藝 場 地 外, 西 九 文 化 區 亦 會 發 展 多 項 文 化 藝 術 設 施, 供 不 同 藝 術 形 式 和 世 界 級 演 出 之 用 這 些 場 地 設 施 啟 用 後 將 為 藝 術 團 體 提 供 更 多 的 演 藝 場 地 選 擇 附 件 一 在 年 度 至 年 度 康 文 署 轄 下 演 藝 場 地 的 可 供 租 用 日 數 及 因 維 修 或 其 他 原 因 關 閉 日 數 演 藝 (1) 場 地 主 要 設 施 年 度 年 度 年 度 可 供 租 用 日 數 因 維 修 或 其 他 原 因 關 閉 (2) 日 數 可 供 租 用 日 數 因 維 修 或 其 他 原 因 關 閉 (2) 日 數 可 供 租 用 日 數 因 維 修 或 其 他 原 因 關 閉 (2) 日 數 市 區 1. 香 港 文 化 音 樂 廳 中 心 大 劇 院 劇 場 香 港 大 會 音 樂 廳 堂 劇 院 西 灣 河 文 劇 院 娛 中 心 文 娛 廳 上 環 文 娛 劇 院 中 心 演 講 廳 牛 池 灣 文 劇 院 娛 中 心 文 娛 廳 高 山 劇 場 新 翼 演 (3) 藝 廳 劇 院

14 5400 立 法 會 2016 年 4 月 20 日 演 藝 (1) 場 地 7. 油 麻 地 戲 院 新 界 主 要 設 施 (4) 劇 院 年 度 年 度 年 度 可 供 租 用 日 數 因 維 修 或 其 他 原 因 關 閉 (2) 日 數 可 供 租 用 日 數 因 維 修 或 其 他 原 因 關 閉 (2) 日 數 可 供 租 用 日 數 因 維 修 或 其 他 原 因 關 閉 (2) 日 數 沙 田 大 會 演 奏 廳 堂 文 娛 廳 屯 門 大 會 演 奏 廳 堂 文 娛 廳 荃 灣 大 會 演 奏 廳 堂 文 娛 廳 葵 青 劇 院 演 藝 廳 黑 盒 劇 場 元 朗 劇 院 演 藝 廳 北 區 大 會 演 奏 廳 堂 14. 大 埔 文 娛 中 心 演 奏 廳 註 : (1) 不 包 括 香 港 體 育 館 及 伊 利 沙 伯 體 育 館 (2) 維 修 工 程 大 致 可 分 為 兩 大 類, 包 括 (I) 與 公 眾 安 全 公 眾 衞 生 及 表 演 設 施 有 關 的 場 地 系 統 及 設 備 例 行 或 定 期 保 養 維 修 / 檢 測 工 程 ( 例 如 消 防 電 力 及 保 安 系 統 檢 測 維 修 ; 場 地 座 椅 地 板 地 毯 和 舞 台 設 備 傢 俬 深 層 清 潔 ; 音 響 系 統 燈 光 系 統 懸 掛 布 景 及 燈 光 設 備 的 吊 桿 系 統 舞 台 機 械 及 電 子 裝 置 檢 測 維 修 等 ) 和 突 發 的 系 統 及 設 備 緊 急 維 修 工 程 ; 及 (II) 更 新 和 提 升 場 地 設 施 工 程, 如 無 障 礙 設 施 改 善 工 程 ( 包 括 鋪 設 觸 覺 引 路 帶 及 斜 道 改 善 洗 手 間 內 殘 疾 人 士 設 施 鋪 設 聆 聽 輔 助 系 統 改 裝 扶 手 等 ) 和 更 換 老 化 系 統 及 設 備 的 工 程 (3) 高 山 劇 場 新 翼 演 藝 廳 於 2014 年 10 月 啟 用 (4) 油 麻 地 戲 院 於 2012 年 7 月 啟 用

15 立 法 會 2016 年 4 月 20 日 5401 附 件 二 在 年 度 至 年 度 未 能 成 功 獲 分 配 康 文 署 轄 下 演 藝 場 地 的 資 料 演 藝 ^ 場 地 香 港 文 化 中 心 香 港 大 會 堂 西 灣 河 文 娛 中 心 上 環 文 娛 中 心 牛 池 灣 文 娛 中 心 高 山 劇 場 * 油 麻 地 戲 院 # 市 區 場 地 概 況 沙 田 大 會 堂 屯 門 大 會 堂 荃 灣 大 會 堂 葵 青 劇 院 年 度 年 度 年 度 共 收 申 請 數 目 未 獲 批 准 數 目 未 獲 批 准 申 請 的 比 率 共 收 申 請 數 目 未 獲 批 准 數 目 未 獲 批 准 申 請 的 比 率 共 收 申 請 數 目 未 獲 批 准 數 目 未 獲 批 准 申 請 的 比 率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6 5402 立 法 會 2016 年 4 月 20 日 演 藝 ^ 場 地 元 朗 劇 院 北 區 大 會 堂 大 埔 文 娛 中 心 新 界 場 地 概 況 年 度 年 度 年 度 共 收 申 請 數 目 未 獲 批 准 數 目 未 獲 批 准 申 請 的 比 率 共 收 申 請 數 目 未 獲 批 准 數 目 未 獲 批 准 申 請 的 比 率 共 收 申 請 數 目 未 獲 批 准 數 目 未 獲 批 准 申 請 的 比 率 % % % % % % % % % % % % 所 有 場 % % % 地 概 況 註 : 所 列 數 據 只 包 括 經 普 通 訂 租 的 申 請, 不 包 括 後 期 及 特 別 訂 租 的 申 請 ^ 不 包 括 香 港 體 育 館 及 伊 利 沙 伯 體 育 館 * 年 度 數 據 包 括 於 2014 年 10 月 啟 用 的 高 山 劇 場 新 翼 演 藝 廳 # 油 麻 地 戲 院 於 2012 年 7 月 啟 用 環 境 局 及 環 境 保 護 署 之 間 的 分 工 及 有 關 的 人 事 安 排 3. 盧 偉 國 議 員 : 主 席, 環 境 局 常 任 秘 書 長 負 責 擬 訂 環 保 政 策, 而 環 境 保 護 署 ( 環 保 署 ) 署 長 ( 署 長 ) 則 負 責 執 行 該 等 政 策 ( 包 括 執 行 若 干 法 定 職 能 ) 2007 年 7 月 1 日 至 今, 該 兩 個 職 位 由 同 一 人 出 任 有 社 會 人 士 關 注, 一 人 身 兼 政 策 制 訂 和 執 行 兩 職 存 在 角 色 衝 突, 因 此 建 議 當 局 考 慮 恢 復 過 往 做 法, 即 該 兩 個 職 位 由 不 同 人 出 任, 並 且 由 環 保 署 專 業 職 系 人 員 出 任 署 長 一 職, 以 確 保 署 長 可 不 偏 不 倚 地 履 行 相 關 職 責 環 境 局 局 長 ( 局 長 ) 於 2012 年 10 月 22 日 在 本 會 環 境 事 務 委 員 會 會 議 上 回 應 委 員 提 問 時 表 示, 這 方 面 可 以 有 改 善 和 檢 討 的 空 間 鑒 於 局 長 作 出 上 述 回 應 至 今 已 3 年 多, 政 府 可 否 告 知 本 會, 當 局 有 否 因 應 社 會 人 士 的 關 注 和 建 議, 檢 討 環 境 局 及 環 保 署 之 間 的 分 工 及 它 們 的 運

17 立 法 會 2016 年 4 月 20 日 5403 作, 以 及 上 述 兩 個 職 位 的 人 事 安 排 等 事 宜 ; 若 有, 詳 情 為 何 ; 若 否, 原 因 為 何? 環 境 局 局 長 : 主 席, 為 使 政 策 的 制 訂 和 實 施 產 生 協 同 作 用 和 提 高 運 作 效 率 及 工 作 成 效, 政 府 由 2005 年 4 月 1 日 起, 將 環 境 保 護 署 ( 環 保 署 ) 與 前 環 境 運 輸 及 工 務 局 環 境 科 ( 環 境 科 ) 合 併 合 併 後 環 境 科 及 環 保 署 負 責 執 行 環 保 法 例 監 測 環 境 發 展 和 管 理 廢 物 處 理 設 施 監 管 環 境 影 響 評 估 程 序 和 參 與 城 市 規 劃 工 作 籌 辦 提 高 環 保 意 識 的 活 動, 以 及 落 實 環 保 政 策, 亦 負 責 制 訂 政 策 的 整 個 過 程, 當 中 包 括 現 行 政 策 的 檢 討 修 訂 及 發 展 的 構 思, 以 及 相 關 的 技 術 / 科 研 背 景 研 究 及 資 料 蒐 集 等 工 作 此 舉 既 可 集 中 政 府 在 推 動 環 保 政 策 和 管 理 的 資 源, 又 能 加 強 執 行 政 策 的 人 員 對 政 策 的 承 擔 在 合 併 的 架 構 下, 環 境 科 常 任 秘 書 長 同 時 擔 任 環 保 署 署 長 一 職, 並 執 行 有 關 法 例 之 下 的 法 定 職 責 其 後, 政 府 在 2007 年 7 月 1 日 進 行 的 政 府 總 部 政 策 局 改 組 中, 成 立 環 境 局, 除 負 責 環 境 科 的 政 策 外, 並 加 入 能 源 和 可 持 續 發 展 政 策 等 為 反 映 擴 大 的 政 策 範 疇, 政 府 將 環 境 局 編 制 作 出 適 當 調 整, 並 同 時 保 留 與 環 保 署 合 併 的 架 構 環 境 局 常 任 秘 書 長 繼 續 擔 任 環 保 署 署 長 一 職, 以 及 執 行 相 關 法 例 的 職 責, 維 持 不 變 環 境 局 和 環 保 署 的 現 行 合 併 架 構 是 政 府 考 慮 了 推 動 環 境 保 護, 以 及 相 關 工 作 的 需 要 所 作 出 的 安 排, 並 已 按 既 定 程 序, 包 括 立 法 會 詳 細 審 批 及 同 意 才 成 立 政 府 的 政 策 制 訂 與 執 法 工 作 均 是 按 公 平 公 正 具 高 透 明 度 和 遵 守 法 律 原 則 進 行, 現 行 的 架 構 不 存 在 導 致 利 益 衝 突 的 情 況 政 府 一 向 會 按 情 況 不 時 檢 討 部 門 架 構 及 人 手, 以 達 至 更 高 的 運 作 效 率 及 工 作 成 效, 確 保 政 策 的 制 訂 與 實 施 與 時 俱 進 鼓 吹 香 港 獨 立 的 言 論 及 行 為 4. 林 大 輝 議 員 : 主 席, 近 日 有 人 宣 稱 成 立 了 一 個 以 尋 求 香 港 獨 立 ( 港 獨 ) 為 宗 旨 的 香 港 民 族 黨, 引 起 各 界 關 注 中 央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18 5404 立 法 會 2016 年 4 月 20 日 區 ( 特 區 ) 政 府 及 建 制 派 人 士 先 後 批 評 此 舉 是 違 反 基 本 法 中 央 人 民 政 府 駐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聯 絡 辦 公 室 主 任 指 出, 該 事 件 已 遠 遠 超 出 言 論 自 由 的 範 疇, 已 經 觸 及 一 國 兩 制 的 底 線, 相 信 特 區 政 府 會 依 法 處 理, 絕 不 能 養 癰 為 患 行 政 長 官 表 示, 特 區 政 府 施 政 時 一 直 以 港 人 優 先, 市 民 無 須 上 綱 上 線, 以 港 獨 主 張 來 達 到 維 護 港 人 利 益 的 目 的 此 外, 律 政 司 發 言 人 回 覆 傳 媒 查 詢 時 表 示, 提 倡 港 獨 違 反 基 本 法 第 一 及 十 二 條, 律 政 司 會 密 切 關 注 事 件, 有 需 要 時 會 採 取 合 適 行 動 然 而, 香 港 大 學 法 律 學 院 一 位 教 授 表 示, 基 本 法 只 規 管 政 府 的 權 力, 不 約 束 普 通 市 民 有 泛 民 主 派 人 士 認 為, 任 何 人 不 會 單 純 因 發 表 主 張 港 獨 的 言 論 而 違 反 現 行 法 例 的 任 何 條 文 有 評 論 指 出, 港 獨 的 主 張 出 現 與 特 區 遲 遲 未 按 基 本 法 第 二 十 三 條, 立 法 禁 止 叛 國 分 裂 國 家 等 行 為 有 關, 因 此 香 港 有 必 要 就 第 二 十 三 條 立 法 做 好 準 備 就 此, 政 府 可 否 告 知 本 會 : ( 一 ) 有 否 評 估 香 港 民 族 黨 是 否 合 法 組 織 ; 若 有 評 估, 結 果 及 理 據 為 何 ; 若 沒 有 評 估, 原 因 為 何 ; ( 二 ) 鑒 於 政 府 表 明 鼓 吹 港 獨 的 言 論 違 反 基 本 法, 特 區 政 府 將 依 法 處 理, 當 局 會 如 何 及 何 時 依 法 處 理 有 關 的 言 論 ; ( 三 ) 有 否 評 估 鼓 吹 港 獨 的 言 論 有 否 違 反 現 行 法 例 ; 若 有 評 估 而 結 果 為 有, 涉 及 的 法 律 條 文 為 何, 以 及 當 局 會 如 何 及 何 時 處 理 有 關 的 違 例 事 件 ; 若 不 會 處 理, 原 因 為 何 ; ( 四 ) 會 否 向 法 庭 申 請 禁 制 令, 禁 止 主 張 港 獨 的 組 織 進 行 任 何 活 動 ; 若 會, 詳 情 為 何 ; 若 否, 原 因 為 何 ; ( 五 ) 有 否 評 估 為 何 有 人 鼓 吹 港 獨 ; 若 有, 詳 情 為 何 ; 若 否, 原 因 為 何 ; ( 六 ) 有 否 評 估 有 人 發 表 鼓 吹 港 獨 言 論 對 香 港 的 發 展 有 甚 麼 影 響 ; 若 有, 詳 情 為 何 ; 若 否, 原 因 為 何 ; ( 七 ) 有 否 調 查 香 港 市 民 對 鼓 吹 港 獨 的 言 論 的 反 應 ; 若 有, 詳 情 為 何 ; 若 否, 原 因 為 何 ;

19 立 法 會 2016 年 4 月 20 日 5405 ( 八 ) 有 否 評 估 有 否 外 國 勢 力 參 與 爭 取 港 獨 的 行 動 和 鼓 吹 港 獨 ; 若 有 評 估, 詳 情 為 何 ; 若 否, 原 因 為 何 ; ( 九 ) 有 否 了 解 發 表 鼓 吹 港 獨 言 論 如 何 觸 及 一 國 兩 制 的 底 線 ; 若 有, 詳 情 為 何 ; ( 十 ) 有 何 具 體 措 施 和 策 略, 遏 止 港 獨 言 論 繼 續 散 播 ; ( 十 一 ) 鑒 於 基 本 法 第 二 十 七 條 訂 明, 香 港 居 民 享 有 言 論 新 聞 出 版 的 自 由, 結 社 集 會 遊 行 示 威 的 自 由, 有 否 評 估 發 表 主 張 港 獨 的 言 論 有 否 超 出 基 本 法 賦 予 香 港 居 民 的 言 論 自 由 範 圍 ; 若 有 評 估 而 結 果 為 有, 詳 情 為 何 ; 若 評 估 結 果 為 否, 理 據 為 何 ; ( 十 二 ) 有 否 評 估 港 獨 言 論 的 出 現, 是 否 與 特 區 仍 未 就 基 本 法 第 二 十 三 條 立 法 有 關 ; 若 有, 詳 情 為 何 ; 若 否, 原 因 為 何 ; 及 ( 十 三 ) 有 否 檢 討 特 區 政 府 過 去 推 廣 基 本 法 工 作 的 成 效, 以 及 有 何 不 足 之 處, 以 致 有 人 提 出 違 反 基 本 法 的 主 張 ; 若 有, 詳 情 為 何, 以 及 會 如 何 改 善 成 效 ; 若 否, 原 因 為 何? 政 制 及 內 地 事 務 局 局 長 : 主 席, 就 林 議 員 的 質 詢, 經 諮 詢 相 關 的 政 府 部 門 後, 現 綜 合 答 覆 如 下 :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基 本 法 ( 基 本 法 ) 是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 香 港 特 區 ) 的 憲 制 性 文 件, 是 國 家 根 據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憲 法 ( 憲 法 ) 的 規 定, 由 全 國 人 民 代 表 大 會 所 制 定, 目 的 是 規 定 香 港 特 區 實 行 的 制 度, 以 保 障 國 家 對 香 港 的 基 本 方 針 政 策, 即 是 一 國 兩 制 港 人 治 港 和 高 度 自 治 的 實 施 基 本 法 的 序 言 清 楚 闡 明, 香 港 自 古 以 來 就 是 中 國 的 領 土 為 了 維 護 國 家 的 統 一 和 領 土 完 整, 保 持 香 港 的 繁 榮 和 穩 定, 並 考 慮 到 香 港 的 歷 史 和 現 實 情 況, 國 家 決 定, 在 對 香 港 恢 復 行 使 主 權 時, 根 據 憲 法 第 三 十 一 條 的 規 定, 設 立 香 港 特 區

20 5406 立 法 會 2016 年 4 月 20 日 基 本 法 第 一 條 清 楚 指 出, 香 港 特 區 是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不 可 分 離 的 部 分 基 本 法 第 十 二 條 又 清 楚 說 明, 香 港 特 區 是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的 一 個 享 有 高 度 自 治 權 的 地 方 行 政 區 域, 直 轄 於 中 央 人 民 政 府 行 政 長 官 政 務 司 司 長 及 律 政 司 司 長 早 前 已 分 別 在 不 同 的 場 合, 重 申 香 港 特 區 是 國 家 不 可 分 離 的 部 分 行 政 長 官 表 明, 香 港 特 區 是 國 家 不 可 分 離 的 部 分 這 個 事 實 這 個 規 定 是 沒 有 任 何 時 限 的 基 本 法 內 訂 明 的 50 年 不 變, 是 指 香 港 自 回 歸 祖 國 後, 保 持 原 有 的 資 本 主 義 制 度 和 生 活 方 式 50 年 不 變, 並 不 是 說 主 權 在 50 年 之 後 可 以 變 政 務 司 司 長 早 前 亦 表 明, 香 港 從 來 都 是 中 國 不 可 分 離 的 一 部 分, 一 國 兩 制 亦 是 一 個 憲 制 的 要 求, 所 以 任 何 提 出 香 港 獨 立 ( 港 獨 ) 的 言 論, 都 是 一 件 錯 的 事, 本 質 是 違 反 了 一 國 兩 制 違 反 了 基 本 法, 亦 都 完 全 是 罔 顧 了 香 港 700 萬 人 的 福 祉 律 政 司 司 長 亦 表 明, 鼓 吹 港 獨 的 行 動 違 反 基 本 法 相 關 條 文, 亦 不 符 合 香 港 特 區 的 法 律 地 位 或 其 整 體 利 益 一 如 所 有 涉 及 違 反 基 本 法 或 可 能 構 成 刑 事 罪 行 的 行 為, 律 政 司 會 密 切 關 注 事 件, 並 與 相 關 執 法 部 門 保 持 緊 密 聯 繫, 在 有 需 要 時 特 區 政 府 會 採 取 合 適 的 行 動 香 港 是 法 治 之 地, 任 何 人 士 不 論 年 齡 或 背 景, 都 必 須 守 法 及 合 法 地 行 使 其 權 利 和 自 由 事 實 上, 基 本 法 第 三 章 有 關 居 民 的 基 本 權 利 和 義 務 內, 第 四 十 二 條 清 楚 列 明 香 港 居 民 和 在 香 港 的 其 他 人 有 遵 守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實 行 的 法 律 的 義 務 當 然, 基 本 法 第 二 十 七 條 訂 明 香 港 居 民 享 有 言 論 自 由, 但 言 論 自 由 不 是 完 全 沒 有 限 制 的 事 實 上, 根 據 公 民 權 利 和 政 治 權 利 國 際 公 約 第 十 九 條, 人 人 有 發 表 自 由 之 權 利, 但 有 關 權 利 之 行 使, 附 有 特 別 責 任 及 義 務, 因 此 得 予 以 某 種 限 制, 而 且 以 法 律 規 定, 並 為 下 列 各 項 所 必 要 者 為 限 :(i) 尊 重 他 人 權 利 或 名 譽 ;(ii) 保 障 國 家 安 全 或 公 共 秩 序 或 公 共 衞 生 或 風 化 香 港 人 權 法 案 第 十 六 條 亦 有 同 樣 的 表 述 香 港 市 民 有 責 任 維 護 國 家 的 主 權 和 領 土 完 整, 絕 大 多 數 人 不 認 同 任 何 港 獨 的 言 行, 也 不 願 意 見 到 香 港 和 國 家 以 及 香 港 居 民 和 內 地 居 民 的 關 係 受 損 特 區 政 府 再 三 強 調, 任 何 鼓 吹 港 獨 的 言 行, 均 不 符 合 香 港 的 憲 制 秩 序 不 符 合 基 本 法 的 規 定 不 符 合 香 港 社 會 的 整 體 和 長 遠 利 益

21 立 法 會 2016 年 4 月 20 日 5407 含 水 銀 防 腐 劑 的 疫 苗 5. 郭 榮 鏗 議 員 ( 譯 文 ): 主 席, 硫 柳 汞 是 一 種 含 水 銀 的 有 機 化 合 物, 一 向 被 廣 泛 應 用 作 疫 苗 的 防 腐 劑 硫 柳 汞 據 說 會 引 致 兒 童 患 上 自 閉 症 及 其 他 腦 神 經 失 調 疾 病, 因 此, 含 硫 柳 汞 的 疫 苗 是 否 安 全 的 議 題 一 直 備 受 關 注 就 此, 政 府 可 否 告 知 本 會 : ( 一 ) 公 營 產 前 檢 查 服 務 現 時 有 否 包 括 化 驗 懷 孕 婦 女 血 液 中 的 水 銀 及 其 他 重 金 屬 水 平 ; 若 否, 原 因 為 何 ; 若 有, 在 過 去 12 個 月 內 抽 取 的 血 液 樣 本 中 驗 出 的 水 銀 及 其 他 重 金 屬 的 平 均 水 平 分 別 為 何, 以 及 當 局 有 否 追 查 在 該 等 血 液 樣 本 中 驗 出 的 水 銀 及 其 他 重 金 屬 的 來 源 ; ( 二 ) 公 營 初 生 嬰 兒 護 理 服 務 現 時 有 否 包 括 化 驗 嬰 兒 血 液 中 的 水 銀 及 其 他 重 金 屬 水 平 ; 若 有, 在 過 去 12 個 月 內 抽 取 的 血 液 樣 本 中 驗 出 的 水 銀 或 其 他 重 金 屬 的 平 均 水 平 分 別 為 何, 以 及 當 局 有 否 追 查 在 該 等 血 液 樣 本 中 驗 出 的 水 銀 及 其 他 重 金 屬 的 來 源 ; 及 ( 三 ) 公 立 醫 院 及 健 康 院 現 時 有 否 為 嬰 兒 提 供 不 含 水 銀 ( 尤 其 是 不 含 硫 柳 汞 ) 的 疫 苗 ; 若 否, 原 因 為 何 ; 若 有, 當 局 有 否 化 驗 曾 被 注 射 該 等 疫 苗 的 嬰 兒 的 血 液 中 水 銀 水 平 ; 若 有, 在 過 去 12 個 月 內 抽 取 的 血 液 樣 本 中 的 相 關 平 均 水 平 為 何 ; 當 局 有 否 追 查 在 該 等 血 液 樣 本 中 驗 出 的 水 銀 的 來 源? 食 物 及 衞 生 局 局 長 ( 譯 文 ): 主 席, ( 一 ) 衞 生 署 家 庭 健 康 服 務 轄 下 的 母 嬰 健 康 院 與 醫 院 管 理 局 轄 下 的 產 科 部 門 合 作, 提 供 一 套 產 前 護 理 計 劃, 照 顧 孕 婦 整 個 懷 孕 及 生 產 過 程 根 據 香 港 婦 產 科 學 院 的 產 前 護 理 指 引, 公 立 醫 院 的 常 規 產 前 檢 查 服 務 並 不 包 括 檢 測 重 金 屬 水 平 ( 包 括 汞 ( 即 水 銀 )) 如 孕 婦 出 現 重 金 屬 中 毒 症 狀, 醫 生 會 因 應 臨 床 情 況 提 供 合 適 檢 查 而 母 嬰 健 康 院 的 產 前 服 務 則 包 括 身 體 檢 查 化 驗 和 健 康 教 育, 以 及 在 有 臨 床 需 要 時 轉 介 專 科 跟 進 化 驗 項 目 亦 已 參 照 了 本 地 及 海 外 相 關 的 產 前 服 務 指 引, 當 中 並 沒 有 包 括 檢 測 重 金 屬 水 平 ( 包 括 汞 )

22 5408 立 法 會 2016 年 4 月 20 日 家 庭 健 康 服 務 亦 為 孕 婦 提 供 均 衡 飲 食 及 食 物 安 全 的 健 康 教 育, 減 低 因 攝 入 過 量 金 屬 污 染 物 以 致 損 害 胎 兒 健 康 的 風 險 衞 生 署 會 透 過 不 同 渠 道, 包 括 小 冊 子 網 頁 個 別 輔 導 健 康 講 座 等, 提 醒 孕 婦 在 懷 孕 期 間, 應 奉 行 均 衡 飲 食 以 攝 取 足 夠 營 養 魚 類 雖 然 含 奧 米 加 3 脂 肪 酸, 有 助 胎 兒 腦 部 發 育 和 視 力 發 展, 但 會 建 議 孕 婦 選 擇 進 食 體 型 較 小 的 魚 類, 因 體 型 較 大 的 捕 獵 魚 類, 例 如 鯊 魚 劍 魚 旗 魚 金 目 鯛 和 金 槍 魚 ( 即 吞 拿 魚 ) 一 般 含 較 高 水 平 的 汞 基 於 食 物 安 全 原 則, 孕 婦 宜 適 量 進 食 及 輪 流 選 擇 不 同 類 型 魚 類, 以 減 低 風 險 ( 二 ) 檢 測 新 生 兒 身 體 重 金 屬 水 平 ( 包 括 汞 ) 並 不 是 公 立 醫 院 的 常 規 檢 查 如 新 生 兒 出 現 重 金 屬 中 毒 症 狀, 醫 生 會 因 應 臨 床 情 況 提 供 合 適 檢 查 ( 三 ) 現 時, 政 府 為 香 港 兒 童 免 疫 接 種 計 劃 採 購 的 7 種 疫 苗 ( 即 (i) 卡 介 苗 ;(ii) 乙 型 肝 炎 疫 苗 ;(iii) 白 喉 破 傷 風 無 細 胞 型 百 日 咳 及 滅 活 小 兒 麻 痺 混 合 疫 苗 (DTaP-IPV); (iv) 白 喉 ( 減 量 ) 破 傷 風 無 細 胞 型 百 日 咳 ( 減 量 ) 及 滅 活 小 兒 麻 痺 混 合 疫 苗 加 強 劑 (dtap-ipv);(v) 肺 炎 球 菌 疫 苗 (13 價 ); (vi) 麻 疹 流 行 性 腮 腺 炎 及 德 國 麻 疹 混 合 疫 苗 ; 及 (vii) 水 痘 疫 苗 ) 合 共 涉 及 10 款 註 冊 藥 劑 製 品 這 10 款 註 冊 疫 苗 全 部 不 含 硫 柳 汞 ( 即 thiomersal, 屬 一 款 含 水 銀 的 防 腐 劑 ) 在 兒 童 接 種 疫 苗 之 前, 醫 護 人 員 亦 需 要 向 家 長 / 監 護 人 或 代 表 解 釋, 並 取 得 同 意 後 才 可 進 行 接 種 由 於 有 部 分 兒 童 可 能 因 為 對 4 合 1(DTaP-IPV 或 dtap-ipv) 混 合 疫 苗 中 的 無 細 胞 型 百 日 咳 成 分 產 生 不 良 反 應 而 出 現 禁 忌 情 況, 政 府 會 分 別 提 供 白 喉 / 破 傷 風 疫 苗 或 白 喉 ( 減 量 )/ 破 傷 風 疫 苗, 以 及 小 兒 麻 痺 病 毒 疫 苗 給 有 關 兒 童 該 兩 款 白 喉 / 破 傷 風 疫 苗 和 白 喉 ( 減 量 )/ 破 傷 風 疫 苗 均 含 硫 柳 汞, 其 含 量 均 為 每 0.5 毫 升 不 超 過 50 微 克, 而 現 時 香 港 並 沒 有 不 含 硫 柳 汞 的 相 關 替 代 註 冊 疫 苗 世 界 衞 生 組 織 的 全 球 疫 苗 安 全 諮 詢 委 員 會 就 疫 苗 含 硫 柳 汞 的 安 全 性 問 題 曾 經 進 行 討 論 及 於 2012 年 發 出 報 告 全 球 疫

23 立 法 會 2016 年 4 月 20 日 5409 苗 安 全 諮 詢 委 員 會 認 為 現 時 有 廣 泛 證 據 繼 續 支 持 使 用 硫 柳 汞 作 為 滅 活 疫 苗 的 防 腐 劑, 同 時 亦 沒 有 發 現 其 他 更 安 全 但 有 相 同 效 能 的 替 代 防 腐 劑 可 以 廣 泛 應 用 於 疫 苗 政 府 會 繼 續 監 察 有 關 疫 苗 含 硫 柳 汞 的 安 全 性 問 題 研 究 結 果, 以 及 已 註 冊 不 含 硫 柳 汞 的 疫 苗 在 香 港 的 供 應 情 況 非 緊 急 救 護 運 送 服 務 6. 李 國 麟 議 員 : 主 席, 醫 院 管 理 局 ( 醫 管 局 ) 的 非 緊 急 救 護 運 送 服 務 主 要 為 有 需 要 的 老 人 日 間 醫 院 病 人 出 院 病 人 及 專 科 門 診 病 人 提 供 點 對 點 的 運 送 服 務 當 局 在 2010 年 6 月 30 日 回 覆 本 人 的 質 詢 時 表 示, 醫 管 局 會 因 應 服 務 需 求 不 時 檢 討 有 關 服 務 就 此, 政 府 可 否 告 知 本 會, 是 否 知 悉 : ( 一 ) 2010 年 至 今, 上 述 服 務 的 使 用 率 有 否 上 升, 並 按 年 及 醫 院 聯 網 列 出 平 均 每 日 的 使 用 人 次 及 等 候 時 間 ; ( 二 ) 2010 年 至 今,(i) 每 年 非 緊 急 救 護 車 的 數 目 平 均 車 齡 及 車 齡 超 過 10 年 的 車 輛 數 目, 並 按 醫 院 聯 網 列 出 分 項 數 字, 以 及 (ii) 醫 管 局 有 否 增 加 非 緊 急 救 護 車 的 數 目 ; 若 有, 數 目 為 何 ; ( 三 ) 2010 年 至 今, 非 緊 急 救 護 車 延 誤 接 載 病 人 的 個 案 數 目 及 原 因, 以 及 醫 管 局 接 獲 有 關 的 投 訴 數 目 ; 若 沒 有 該 等 資 料, 醫 管 局 會 否 考 慮 進 行 記 錄 ; 及 ( 四 ) 過 去 3 年, 醫 管 局 有 否 評 估 非 緊 急 救 護 運 送 服 務 是 否 足 以 應 付 需 求 ; 若 有 評 估 而 結 果 為 否, 醫 管 局 有 否 計 劃 增 加 非 緊 急 救 護 車 的 數 目 更 換 車 齡 超 過 10 年 的 非 緊 急 救 護 車, 以 及 增 聘 人 手, 以 提 升 該 項 服 務 的 效 率 ; 若 有, 詳 情 為 何 ; 若 否, 原 因 為 何? 食 物 及 衞 生 局 局 長 : 主 席, 就 李 國 麟 議 員 有 關 醫 院 管 理 局 ( 醫 管 局 ) 提 供 的 非 緊 急 救 護 運 送 服 務 的 質 詢, 我 答 覆 如 下 :

24 5410 立 法 會 2016 年 4 月 20 日 ( 一 ) 醫 管 局 提 供 的 非 緊 急 救 護 運 送 服 務, 主 要 為 行 動 不 便 且 未 能 乘 搭 巴 士 的 士 和 復 康 巴 士 等 公 共 交 通 工 具 的 病 人, 提 供 點 到 點 ( 即 從 住 處 往 返 醫 院 或 專 科 診 所 ) 的 接 載 服 務 醫 管 局 以 所 有 聯 網 每 年 的 整 體 運 送 人 次 衡 量 該 服 務 的 使 用 情 況 下 表 列 出 自 年 度 至 今, 醫 管 局 非 緊 急 救 護 運 送 服 務 每 年 的 整 體 運 送 人 次 年 度 運 送 人 次 * 註 : * 以 2016 年 1 月 數 字 估 計 2016 年 2 月 和 3 月 的 數 字 上 述 數 字 顯 示 醫 管 局 非 醫 急 救 護 運 送 服 務 的 運 送 人 次 在 過 去 6 年 整 體 呈 上 升 趨 勢 醫 管 局 致 力 改 善 非 緊 急 救 護 運 送 服 務 的 輪 候 時 間 自 年 度 開 始, 有 75% 準 備 出 院 並 已 預 約 非 緊 急 救 護 運 送 服 務 病 人, 其 輪 候 時 間 已 由 90 分 鐘 或 以 下 縮 短 至 60 分 鐘 或 以 下 醫 管 局 自 年 度 開 始 更 進 一 步 將 85% 準 備 轉 院 並 已 預 約 非 緊 急 救 護 運 送 服 務 病 人 的 輪 候 時 間, 由 90 分 鐘 或 以 下, 縮 短 至 60 分 鐘 或 以 下 ( 二 ) 及 ( 四 ) 醫 管 局 一 直 致 力 改 善 非 緊 急 救 護 運 送 服 務 醫 管 局 非 緊 急 救 護 車 輛 的 數 目 已 由 年 度 的 133 輛, 增 加 至 年 度 的 198 輛 現 時 車 隊 平 均 車 齡 為 5.8 年, 當 中 有 17 輛 車 齡 超 過 10 年 就 這 些 超 過 10 年 車 齡 的 車 輛, 醫 管 局 將 於 年 度 更 換 其 中 9 輛, 並 在 其 後 陸 續 更 換 其 餘 8 輛 同 時, 醫 管 局 計 劃 在 年 度 增 加 14 輛 非 緊 急 救 護 車, 以 把 非 緊 急 救 護 運 送 服 務 車 隊 的 車 輛 數 目 增 至 212 輛

25 立 法 會 2016 年 4 月 20 日 5411 此 外, 為 應 付 不 斷 增 加 的 服 務 需 求, 非 緊 急 救 護 車 服 務 的 人 手 已 由 年 度 的 353 人, 增 加 至 年 度 的 647 人, 增 幅 為 83% 醫 管 局 會 繼 續 因 應 服 務 需 求, 檢 討 非 緊 急 救 護 運 送 服 務 的 運 作 ( 三 ) 下 表 列 出 由 2010 年 起, 醫 管 局 接 獲 有 關 非 緊 急 救 護 運 送 服 務 延 誤 的 投 訴 數 字 年 份 投 訴 數 字 為 善 用 資 源, 非 緊 急 救 護 運 送 服 務 採 用 集 體 運 送 模 式, 盡 量 以 同 一 車 輛 運 送 路 程 相 近 的 病 人, 因 此 病 人 的 旅 程 時 間 或 會 較 長, 而 服 務 亦 間 中 會 因 交 通 阻 塞 而 出 現 延 誤 儘 管 如 此, 醫 管 局 會 持 續 監 察 及 提 升 非 緊 急 救 護 運 送 服 務 水 平, 以 滿 足 病 人 的 需 要 規 管 無 人 駕 駛 飛 機 系 統 7. 謝 偉 銓 議 員 : 主 席, 隨 着 無 人 駕 駛 飛 機 系 統 ( 無 人 機 ) 迅 速 發 展, 其 用 途 亦 越 趨 廣 泛, 包 括 消 閒 高 空 拍 攝 搜 索 監 察 賽 事 進 行 等 據 報, 無 人 機 有 可 能 被 不 法 之 徒 利 用 作 犯 罪 用 途 近 年, 有 多 個 國 家 的 政 府 加 強 了 對 無 人 機 的 規 管 例 如, 美 國 聯 邦 航 空 局 最 近 規 定 擁 有 重 量 超 過 250 克 和 少 於 25 千 克 無 人 機 的 人 士 須 先 登 記 才 可 在 戶 外 放 飛, 以 便 在 涉 及 無 人 機 的 意 外 發 生 時 追 查 擁 有 人 的 身 份 就 此, 政 府 可 否 告 知 本 會 : ( 一 ) 過 去 3 年, 當 局 每 年 接 獲 涉 及 無 人 機 ( 包 括 遙 控 模 型 飛 機 及 直 升 機 ) 的 意 外 報 告 數 目, 以 及 每 宗 意 外 發 生 的 原 因 地 點 及 傷 亡 人 數 為 何 ; ( 二 ) 過 去 3 年, 當 局 有 否 檢 討 現 行 法 例 對 無 人 機 的 製 造 進 口 銷 售 及 擁 有 等 各 方 面 的 規 管 和 要 求, 是 否 切 合 時 宜, 以 及 會 否 參 考 美 國 的 做 法, 規 定 無 人 機 擁 有 人 須 進 行 登 記 ; 若 有 檢 討, 結 果 及 跟 進 行 動 的 詳 情 為 何 ; 若 會 規 定 擁 有 人 進 行 登 記, 詳 情 為 何 ; 若 否, 原 因 為 何 ; 及

26 5412 立 法 會 2016 年 4 月 20 日 ( 三 ) 鑒 於 使 用 無 人 機 提 供 受 酬 服 務, 例 如 進 行 空 中 拍 攝 等, 不 論 機 身 的 體 積 或 重 量, 均 須 遵 守 空 運 ( 航 空 服 務 牌 照 ) 規 例 ( 第 448 章, 附 屬 法 例 A) 第 22 條 的 規 定, 在 操 作 前 向 民 航 處 申 領 許 可 證, 並 須 按 民 航 處 批 出 許 可 證 的 條 件 提 供 有 關 服 務, 當 局 如 何 確 保 所 有 提 供 無 人 機 受 酬 服 務 的 人 士 或 公 司, 均 已 獲 發 許 可 證 及 遵 守 許 可 證 的 條 件 ; 過 去 3 年, 當 局 共 錄 得 多 少 宗 違 規 個 案, 以 及 對 違 規 者 施 加 甚 麼 懲 罰? 運 輸 及 房 屋 局 局 長 : 主 席, 無 人 駕 駛 飛 機 系 統 ( 無 人 機 ) 屬 航 空 器 的 一 種, 在 飛 行 安 全 方 面, 受 民 航 條 例 規 管 民 航 處 一 直 致 力 保 障 飛 行 安 全, 包 括 無 人 機 的 運 作, 以 確 保 這 些 活 動 在 符 合 飛 行 安 全 規 例 的 情 況 下 進 行 根 據 現 行 法 例, 所 有 操 作 無 人 機 的 人 士, 不 論 所 操 作 無 人 機 的 重 量 或 用 途, 均 受 香 港 法 例 第 448C 章 1995 年 飛 航 ( 香 港 ) 令 ( 飛 航 ( 香 港 ) 令 ) 第 48 條 監 管 有 關 條 例 訂 明 任 何 人 士 不 得 因 魯 莽 或 疏 忽 操 作 無 人 機 而 危 害 他 人 或 財 產 安 全 此 外, 根 據 空 運 ( 航 空 服 務 牌 照 ) 規 例 ( 香 港 法 例 第 448A 章 ) 第 22 條 規 定, 任 何 人 士 若 使 用 無 人 機 提 供 受 酬 服 務, 不 論 無 人 機 的 重 量, 在 操 作 前 必 須 向 民 航 處 提 出 申 請, 並 須 按 民 航 處 批 出 許 可 證 的 條 件 提 供 服 務 而 民 航 處 批 出 許 可 證 前 會 考 慮 申 請 人 及 無 人 機 能 否 在 安 全 情 況 下 運 作 民 航 處 批 出 的 許 可 證 亦 會 包 括 相 關 的 安 全 運 作 條 件 及 要 求 飛 航 ( 香 港 ) 令 第 3 第 7 及 第 100 條 亦 規 定, 任 何 人 士 若 在 香 港 操 作 重 量 超 過 7 千 克 ( 不 計 燃 料 ) 的 無 人 機, 均 須 在 操 作 前 向 民 航 處 提 出 申 請 飛 機 登 記 證 及 飛 機 適 航 證, 才 可 操 作 就 謝 偉 銓 議 員 質 詢 的 各 個 部 分, 答 覆 如 下 ( 一 ) 根 據 民 航 處 的 紀 錄, 過 去 3 年 沒 有 收 到 涉 及 無 人 機 ( 包 括 遙 控 模 型 飛 機 及 直 升 機 ) 意 外 的 報 告 ( 二 ) 如 上 文 所 述, 現 時 無 人 機 的 飛 行 安 全 受 民 航 條 例 的 規 管, 而 其 他 相 關 範 疇, 例 如 私 隱 保 障 產 品 安 全 等, 亦 透 過 相 關 的 指 引 和 法 例, 由 不 同 政 策 局 及 執 法 部 門 監 管 隨 着 無 人 機 技 術 的 急 速 發 展 和 用 途 日 趨 多 元 化, 各 地 政 府 已 積 極 研 究 加 強 規 管 無 人 機 的 使 用 現 時 國 際 間 仍 未 就 無

27 立 法 會 2016 年 4 月 20 日 5413 人 機 的 製 造 進 口 銷 售 和 操 作 達 成 統 一 準 則, 亦 缺 乏 一 套 國 際 通 用 的 監 管 指 引 和 守 則 為 加 強 保 障 公 眾 安 全, 民 航 處 正 參 考 海 外 民 航 當 局 對 無 人 機 的 規 管 要 求, 包 括 無 人 機 登 記 制 度, 並 會 考 慮 香 港 的 具 體 情 況, 檢 討 無 人 機 的 規 管 政 策 和 研 究 是 否 需 要 修 訂 有 關 法 例 在 檢 討 規 管 政 策 和 執 法 措 施 時, 我 們 會 特 別 針 對 在 便 利 市 民 使 用 無 人 機 作 娛 樂 和 工 作 之 用 及 保 障 公 眾 安 全 之 間, 取 得 適 當 的 平 衡 與 此 同 時, 民 航 處 亦 會 繼 續 透 過 不 同 渠 道, 加 強 宣 傳 和 教 育 工 作, 提 高 有 關 界 別 和 團 體, 以 至 一 般 市 民 操 作 無 人 機 的 安 全 意 識 ( 三 ) 如 上 文 所 述, 任 何 人 士 若 使 用 無 人 機 提 供 受 酬 服 務, 在 操 作 前 必 須 向 民 航 處 提 出 申 請, 並 須 按 民 航 處 批 出 許 可 證 的 條 件 提 供 服 務 民 航 處 的 網 頁 載 有 使 用 任 何 飛 機 ( 包 括 無 人 機 ) 提 供 受 酬 服 務 的 要 求 和 申 請 方 法 民 航 處 不 時 與 模 型 飛 機 飛 行 會, 專 業 無 人 機 操 作 者 及 無 人 機 系 統 製 造 商 會 面, 透 過 他 們 宣 傳 無 人 機 的 相 關 法 例 規 管 要 求 和 其 他 安 全 飛 行 的 資 訊 過 去 3 年, 民 航 處 共 接 獲 111 宗 相 關 的 申 請, 當 中 84 宗 獲 批 准 許 可 證 不 獲 批 准 許 可 證 的 原 因 大 多 為 申 請 者 自 動 撤 回 申 請 或 所 提 供 資 料 不 足 民 航 處 在 過 去 3 年 並 沒 有 錄 得 違 反 許 可 證 條 件 的 個 案 一 般 而 言, 如 民 航 處 收 到 涉 及 危 險 或 違 法 操 作 無 人 機 的 舉 報, 民 航 處 會 作 出 跟 進, 包 括 向 有 關 人 士 索 取 進 一 步 的 資 料 以 便 作 出 分 析 敦 促 相 關 人 士 遵 從 有 關 無 人 機 的 飛 行 安 全 規 例 和 要 求 相 關 警 區 加 強 巡 邏 等 民 航 處 亦 一 直 與 警 方 保 持 聯 繫, 在 警 方 的 執 法 工 作 方 面 提 供 技 術 支 援 如 任 何 人 違 反 空 運 ( 航 空 服 務 牌 照 ) 規 例 第 22 條, 一 經 定 罪, 最 高 可 處 罰 款 500 萬 元 及 監 禁 2 年 為 醫 院 管 理 局 人 員 而 設 的 國 情 研 習 班 8. 梁 家 騮 議 員 : 主 席, 據 報, 中 央 人 民 政 府 駐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聯 絡 辦 公 室 ( 中 聯 辦 ) 早 前 邀 請 醫 院 管 理 局 ( 醫 管 局 ), 推 薦 30 名 年 輕 醫

28 5414 立 法 會 2016 年 4 月 20 日 生 參 加 為 期 一 周 並 將 於 本 年 4 月 在 北 京 舉 行 的 香 港 醫 生 國 情 研 習 班 ( 國 情 班 ) 獲 邀 參 加 者 是 有 4 至 5 年 年 資 的 初 級 醫 生 參 加 者 獲 醫 管 局 批 准 在 參 加 國 情 班 期 間 放 取 有 薪 進 修 假 期, 並 獲 該 局 資 助 機 票 費 用, 而 他 們 在 北 京 的 食 宿 及 交 通 費 用 則 由 中 聯 辦 負 責 有 公 立 醫 院 醫 生 致 函 本 人, 對 上 述 安 排 深 表 關 注 就 此, 政 府 可 否 告 知 本 會 : ( 一 ) 是 否 知 悉 醫 管 局 根 據 甚 麼 準 則 批 准 以 公 帑 支 付 參 加 國 情 班 人 員 的 機 票 費 用, 以 及 批 准 他 們 放 取 有 薪 進 修 假 期 ; ( 二 ) 鑒 於 有 公 立 醫 院 醫 生 指 出, 根 據 醫 管 局 人 力 資 源 程 序, 該 局 一 般 只 會 資 助 醫 護 人 員 參 加 與 工 作 相 關 的 交 流 或 研 討 活 動, 是 否 知 悉 國 情 班 的 內 容 與 參 加 該 課 程 的 初 級 醫 生 的 前 線 臨 床 工 作 有 何 直 接 關 係, 以 及 參 加 國 情 班 對 他 們 的 臨 床 工 作 有 何 裨 益 ; ( 三 ) 是 否 知 悉 由 1997 年 至 今, 醫 管 局 獲 中 聯 辦 邀 請 派 員 參 加 類 似 國 情 班 的 次 數, 每 班 別 的 (i) 舉 辦 目 的 (ii) 舉 行 地 點 (iii) 對 象 (iv) 內 容 (v) 所 獲 贊 助 詳 情, 以 及 (vi) 參 加 者 人 數 ( 並 按 他 們 的 年 資 及 職 系 列 出 分 項 數 字 ); ( 四 ) 是 否 知 悉 過 去 10 年, 醫 管 局 與 本 地 或 海 外 機 構 合 辦 並 獲 贊 助 的 培 訓 課 程 的 詳 情, 並 以 表 列 出 每 項 課 程 的 下 述 資 料 : (i) 課 程 名 稱 (ii) 舉 辦 年 份 (iii) 合 辦 機 構 名 稱 (iv) 所 獲 贊 助 的 金 額 (v) 參 加 者 人 數, 以 及 (vi) 醫 管 局 向 該 等 人 員 批 出 的 有 薪 進 修 假 期 日 數 ; 及 ( 五 ) 鑒 於 有 報 道 指 出, 最 近 公 立 醫 院 服 務 的 使 用 量 大 增, 而 且 醫 護 人 手 極 為 緊 絀 ( 例 如 急 症 室 的 次 緊 急 及 非 緊 急 病 人 輪 候 時 間 長 達 十 多 小 時, 而 部 分 公 立 醫 院 內 科 住 院 病 床 佔 用 率 長 期 達 到 130%), 是 否 知 悉 醫 管 局 在 安 排 其 醫 生 參 加 是 次 國 情 班 前, 有 否 考 慮 有 關 部 門 的 人 手 情 況 ; 醫 管 局 會 否 因 應 醫 生 人 手 緊 絀 及 工 作 量 大 增 的 情 況, 考 慮 將 來 不 再 派 醫 生 參 加 與 臨 床 工 作 無 關 的 課 程? 食 物 及 衞 生 局 局 長 : 主 席, 就 梁 家 騮 議 員 有 關 醫 院 管 理 局 ( 醫 管 局 ) 人 員 參 與 培 訓 課 程 的 質 詢 的 各 部 分 質 詢, 我 們 的 綜 合 回 應 如 下

29 立 法 會 2016 年 4 月 20 日 5415 醫 管 局 一 向 着 重 為 不 同 職 系 和 職 級 的 員 工 提 供 全 面 的 培 訓 及 發 展 機 會, 因 此 不 時 安 排 員 工 參 加 相 關 的 臨 床 及 非 臨 床 培 訓 及 考 察 交 流, 培 訓 內 容 涉 及 的 範 圍 十 分 廣 泛, 包 括 專 業 專 科 發 展 質 素 管 理 國 際 醫 療 服 務 發 展 及 規 劃 一 般 自 我 管 理 課 程 等 就 一 般 醫 療 專 業 人 員 而 言, 醫 管 局 除 了 提 供 進 修 臨 床 專 業 知 識 及 技 能 的 機 會, 亦 會 安 排 他 們 參 與 不 同 類 型 及 性 質 的 其 他 培 訓, 例 如 領 導 才 能 管 理 技 能 和 溝 通 技 巧 等 的 培 訓 醫 管 局 有 既 定 的 機 制, 規 管 資 助 員 工 參 予 培 訓 和 交 流 的 事 宜, 例 如 有 關 批 核 資 助 費 用 和 研 習 假 期 等 考 慮 是 否 給 予 批 准 的 因 素 主 要 基 於 培 訓 內 容 與 員 工 工 作 發 展 的 關 係, 以 及 是 否 能 提 升 對 病 人 提 供 的 服 務 質 素 等 醫 管 局 除 了 以 其 資 源 支 持 員 工 進 修 外, 亦 有 接 受 不 同 機 構 的 邀 請 及 贊 助, 讓 員 工 在 本 地 或 到 海 外 進 行 培 訓 及 學 術 交 流, 參 與 課 程 學 術 會 議 和 研 討 會, 或 進 行 考 察 交 流 工 作 坊 等 醫 管 局 曾 與 多 間 機 構 合 作 或 接 受 其 贊 助, 為 員 工 舉 辦 培 訓 課 程 舉 例 而 言, 近 年 培 訓 夥 伴 包 括 有 新 加 坡 衞 生 部 加 拿 大 病 童 醫 院 澳 洲 醫 療 服 務 標 準 委 員 會 國 際 醫 療 品 質 協 會 國 際 醫 院 聯 會 新 加 坡 的 醫 療 資 訊 及 管 理 系 統 協 會 海 外 及 本 地 大 學 香 港 醫 學 專 科 學 院 及 不 同 專 科 學 會 等 有 關 的 培 訓 項 目 及 資 料 為 數 眾 多, 不 能 盡 錄 不 同 機 構 的 贊 助 方 式 各 異, 而 員 工 所 獲 贊 助 的 水 平 會 視 乎 課 程 形 式 ( 本 地 或 海 外 ) 及 課 程 日 數 地 點 等 而 定 贊 助 項 目 可 包 括 機 票 住 宿 及 課 程 報 名 費 用 等, 均 須 按 醫 管 局 接 受 利 益 款 待 及 贊 助 的 指 引 批 核 考 慮 是 否 接 受 贊 助 的 一 般 準 則 包 括 接 受 贊 助 不 會 實 際 造 成 或 被 認 為 有 利 益 衝 突 不 會 損 害 醫 管 局 的 聲 譽 接 受 培 訓 能 否 提 升 對 病 人 提 供 的 服 務 質 素 和 贊 助 款 額 是 否 合 理 等 香 港 專 業 人 士 國 情 研 習 班 ( 國 情 班 ), 是 由 中 央 人 民 政 府 駐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聯 絡 辦 公 室 舉 辦, 並 由 國 家 行 政 學 院 安 排 課 程 醫 管 局 是 被 邀 請 參 加 機 構 之 一, 並 非 合 辦 單 位 醫 管 局 多 年 來 均 有 接 受 邀 請 提 名 員 工 參 與 國 情 班, 會 因 應 工 作 情 況 是 否 許 可 下 考 慮 提 名 員 工 參 與 國 情 班 過 去 10 年 共 有 近 200 名 醫 管 局 員 工 曾 參 與 該 培 訓 課 程, 包 括 有 行 政 管 理 人 員, 以 及 不 同 職 系 的 醫 護 人 員 就 醫 生 職 系 而 言, 包 括 部 門 主 管 顧 問 醫 生 副 顧 問 醫 生 駐 院 醫 生 等 ; 護 理 人 員 則 包 括 高 級 護 士 長 部 門 運 作 經 理 病 房 經 理 等 ; 另 亦 包 括 不 同 專 業 的 專 職 醫 療 人 員

30 5416 立 法 會 2016 年 4 月 20 日 為 期 1 周 的 國 情 班 於 內 地 城 市 舉 行, 例 如 上 海 或 北 京 課 程 內 容 包 括 內 地 學 者 及 官 員 講 授 國 家 不 同 範 疇 的 制 度 及 政 策, 例 如 醫 療 體 制 改 革 等, 學 員 亦 會 被 安 排 到 內 地 醫 療 機 構 參 觀 及 訪 問 主 辦 方 會 提 供 學 員 在 培 訓 期 間 的 食 宿 當 地 交 通 及 課 程 費 用 在 醫 管 局 現 行 的 人 力 資 源 政 策 下, 員 工 於 接 受 其 他 機 構 的 贊 助 前, 包 括 培 訓 課 程 相 關 的 資 助, 需 要 按 機 制 申 報 及 獲 上 級 批 准 醫 管 局 早 前 收 到 邀 請 參 加 今 年 4 月 舉 行 的 國 情 班, 課 程 日 期 及 後 改 至 本 年 5 月 中 旬 舉 行 主 辦 方 邀 請 是 次 國 情 班 的 培 訓 對 象 為 醫 療 衞 生 領 域 專 業 人 士, 醫 管 局 遂 邀 請 轄 下 聯 網 推 薦 有 興 趣 而 在 工 作 及 時 間 上 可 安 排 的 醫 生 參 與 經 聯 網 推 薦, 是 次 參 與 的 醫 療 專 業 人 員 包 括 6 名 駐 院 醫 生, 亦 有 部 門 主 管 顧 問 醫 生 副 顧 問 醫 生, 以 及 護 理 專 職 醫 療 人 員 及 行 政 人 員 等, 共 27 人 員 工 的 參 與 為 自 願 性 質, 並 必 須 取 得 所 屬 部 門 醫 院 總 監, 以 及 聯 網 總 監 評 估 為 在 不 影 響 工 作 及 服 務 下, 方 可 參 與 資 助 房 屋 屋 苑 / 屋 邨 的 滅 鼠 及 滅 蟲 工 作 9. 涂 謹 申 議 員 : 主 席, 據 報, 近 日 有 不 少 資 助 房 屋 的 居 民 投 訴 所 住 屋 苑 / 屋 邨 的 鼠 患 問 題 嚴 重, 影 響 到 他 們 的 日 常 生 活, 甚 至 危 害 他 們 的 健 康 雖 然 有 關 居 民 已 盡 量 改 善 所 住 單 位 的 衞 生 情 況, 但 當 局 就 屋 苑 / 屋 邨 公 用 地 方 進 行 的 滅 鼠 工 作 成 效 欠 佳, 以 致 鼠 患 問 題 無 法 根 治 此 外, 有 居 民 向 本 人 反 映, 屋 苑 / 屋 邨 內 食 肆 的 蟲 患 問 題 亦 頗 嚴 重 就 此, 政 府 可 否 告 知 本 會, 過 去 3 年 : ( 一 ) 房 屋 署 ( 房 署 ) 及 香 港 房 屋 協 會 ( 房 協 ) 接 獲 轄 下 資 助 房 屋 屋 苑 / 屋 邨 的 (i) 住 宅 單 位 內 出 現 鼠 患 的 投 訴 數 目, 以 及 (ii) 食 肆 出 現 鼠 患 及 蟲 患 的 投 訴 數 目 分 別 為 何, 並 按 房 屋 類 別 及 區 議 會 分 區 以 表 列 出 分 項 數 字 ; ( 二 ) 房 署 及 房 協 就 第 ( 一 ) 項 的 投 訴 所 採 取 的 具 體 跟 進 行 動 為 何, 並 按 投 訴 的 處 理 結 果 / 進 展 ( 例 如 已 解 決 尚 待 處 理 ) 以 表 列 出 分 項 數 字 ; ( 三 ) 房 署 及 房 協 有 否 在 收 到 較 多 投 訴 的 屋 苑 / 屋 邨 加 強 清 潔 行 動 ; 如 否, 原 因 為 何 ; 如 有, 每 週 增 加 的 清 潔 次 數 為 何, 以 及 其 後 收 到 的 有 關 投 訴 有 否 減 少 ; 及

31 立 法 會 2016 年 4 月 20 日 5417 ( 四 ) 食 物 環 境 衞 生 署 ( 食 環 署 ) 就 該 等 屋 苑 / 屋 邨 內 食 肆 出 現 鼠 患 及 蟲 患 的 投 訴 所 採 取 的 跟 進 行 動 詳 情 為 何, 包 括 提 出 檢 控 的 個 案 數 目, 以 及 違 例 食 肆 被 施 加 暫 時 吊 銷 牌 照 取 消 牌 照 及 其 他 處 分 的 數 目 分 別 為 何 ; 食 環 署 有 否 在 收 到 投 訴 後 加 強 巡 視 有 關 的 食 肆 ; 如 否, 原 因 為 何 ; 如 有, 其 後 就 有 關 食 肆 收 到 的 投 訴 有 否 減 少? 運 輸 及 房 屋 局 局 長 : 主 席, 香 港 房 屋 委 員 會 ( 房 委 會 ) 十 分 重 視 轄 下 公 共 屋 邨 的 環 境 衞 生, 會 密 切 監 管 其 服 務 承 辦 商, 確 保 其 妥 善 執 行 各 項 清 潔 工 作 ( 包 括 滅 鼠 ), 為 居 民 締 造 清 潔 健 康 的 生 活 環 境 由 於 鼠 患 問 題 會 受 屋 邨 附 近 環 境 衞 生 的 影 響, 作 為 房 委 會 的 執 行 部 門, 房 屋 署 會 與 政 府 相 關 部 門 及 機 構 合 作, 合 力 打 擊 鼠 患 在 整 合 食 物 及 衞 生 局 和 香 港 房 屋 協 會 ( 房 協 ) 的 資 料 後, 我 現 就 涂 謹 申 議 員 的 質 詢 答 覆 如 下 : ( 一 ) 根 據 房 屋 署 的 檔 案 紀 錄, 過 去 3 年, 房 委 會 轄 下 出 租 公 共 屋 邨 的 住 宅 範 圍 及 公 用 地 方 ( 不 包 括 食 肆 ) 出 現 鼠 患 的 分 區 投 訴 數 目 見 附 件 一 ; 屋 邨 內 的 食 肆 出 現 鼠 患 及 蟲 患 的 分 區 投 訴 數 目 見 附 件 二 至 於 居 者 有 其 屋 計 劃 屋 苑 及 租 者 置 其 屋 計 劃 ( 租 置 ) 屋 邨, 由 於 屋 邨 管 理 工 作 由 相 關 的 業 主 立 案 法 團 所 委 聘 的 物 業 管 理 公 司 負 責, 故 房 屋 署 沒 有 備 存 有 關 數 字 據 房 協 所 提 供 的 資 料, 過 去 3 年, 房 協 轄 下 出 租 屋 邨 範 圍 ( 不 包 括 食 肆 ) 出 現 鼠 患 的 分 區 投 訴 數 目 見 附 件 三 ; 屋 邨 內 食 肆 出 現 鼠 患 及 蟲 患 的 分 區 投 訴 數 目 見 附 件 四 由 房 協 管 理 的 住 宅 發 售 計 劃 夾 心 階 層 住 屋 計 劃 及 資 助 出 售 房 屋 項 目, 過 去 3 年 並 未 接 獲 有 關 屋 邨 內 食 肆 出 現 鼠 患 及 蟲 患 的 投 訴 至 於 就 屋 邨 範 圍 ( 不 包 括 食 肆 ) 出 現 鼠 患 的 投 訴, 過 去 3 年 只 有 東 區 曾 於 2014 年 錄 得 5 宗 投 訴 ( 二 ) 就 有 關 投 訴, 房 屋 署 和 房 協 採 取 的 具 體 跟 進 工 作 包 括 加 強 巡 查 屋 邨 範 圍 在 鼠 隻 出 沒 黑 點 放 置 老 鼠 藥 加 強 清 洗 樓 宇 及 四 周 範 圍, 以 保 持 環 境 潔 淨 衞 生 在 採 取 有 關 跟 進 措 施 後, 所 有 個 案 均 已 受 控 制 房 屋 署 和 房 協 會 繼 續 執 行 各 項 措 施, 以 防 範 鼠 患

32 5418 立 法 會 2016 年 4 月 20 日 ( 三 ) 在 收 到 投 訴 後, 除 了 以 上 的 跟 進 工 作, 房 屋 署 和 房 協 會 根 據 問 題 的 嚴 重 性, 在 一 些 投 訴 鼠 患 及 蟲 患 較 多 的 屋 邨, 加 強 清 潔 工 作 視 乎 需 要, 每 周 的 清 潔 工 作 會 增 加 一 至 兩 次, 就 較 嚴 重 的 個 案, 更 會 將 每 周 的 清 潔 工 作 增 加 至 7 次 ( 四 ) 根 據 食 物 業 規 例 ( 第 132X 章 ), 任 何 從 事 食 物 業 的 人 士, 不 得 明 知 而 容 受 或 准 許 任 何 食 物 業 處 所 內 有 老 鼠 或 昆 蟲 存 在, 一 經 定 罪, 最 高 可 被 罰 款 1 萬 元 及 監 禁 3 個 月, 另 加 每 日 罰 款 300 元 2013 年 至 2015 年, 食 物 環 境 衞 生 署 ( 食 環 署 ) 就 食 物 業 處 所 內 存 在 衞 生 問 題 ( 當 中 包 括 老 鼠 或 昆 蟲 處 所 不 清 潔 在 露 天 地 方 配 制 食 物 等 事 宜 ) 的 投 訴 數 字 共 有 宗 食 環 署 未 有 備 存 當 中 涉 及 公 營 房 屋 範 圍 內 食 肆 的 投 訴 分 項 數 字 2013 年 至 2015 年, 食 環 署 就 食 物 業 處 所 內 存 在 衞 生 問 題 ( 當 中 包 括 老 鼠 或 昆 蟲 處 所 不 清 潔 在 露 天 地 方 配 制 食 物 等 事 宜 ) 提 出 的 檢 控 個 案 共 有 宗 食 環 署 未 有 備 存 涉 及 檢 控 公 營 房 屋 範 圍 內 食 物 業 處 所 的 分 項 數 字 食 環 署 在 接 獲 持 牌 食 肆 內 存 在 衞 生 問 題 的 投 訴 後, 會 派 員 進 行 調 查, 以 確 保 有 關 食 肆 符 合 法 例 訂 明 的 衞 生 及 食 物 安 全 標 準 及 遵 守 牌 照 條 件 經 營 業 務 在 巡 查 時, 食 環 署 人 員 會 檢 查 食 肆 的 整 體 衞 生 情 況, 如 投 訴 涉 及 鼠 患 及 蟲 患 等 問 題, 食 環 署 人 員 會 重 點 查 找 是 否 有 鼠 患 及 蟲 患 的 痕 跡 查 詢 該 食 肆 的 防 治 蟲 鼠 工 作 及 廢 物 處 理 等 範 疇, 並 在 有 需 要 時, 向 食 肆 負 責 人 提 供 防 治 鼠 患 及 蟲 患 的 建 議 視 乎 調 查 結 果, 食 環 署 人 員 會 按 實 際 情 況 安 排 加 強 巡 查 有 關 食 肆 及 在 該 食 肆 附 近 的 公 眾 地 方 加 強 防 治 蟲 鼠 的 工 作 如 有 關 食 肆 違 反 相 關 的 牌 照 條 件 或 違 反 有 關 法 例, 食 環 署 可 發 出 警 告 信 或 提 出 檢 控 對 重 複 違 規 的 食 肆, 食 環 署 可 根 據 違 例 記 分 制 或 警 告 信 制 度 考 慮 暫 時 吊 銷 或 取 消 有 關 食 肆 的 牌 照 在 有 需 要 時, 食 環 署 分 區 環 境 衞 生 辦 事 處 會 與 各 相 關 政 府 部 門 包 括 房 屋 署 舉 行 會 議, 就 如 何 在 其 管 理 的 場 地 加 強 防 鼠 及 滅 鼠 工 作, 向 他 們 提 供 專 業 意 見 食 環 署 在 推 行 防 治 鼠 患 措 施 方 面 向 房 屋 署 所 提 供 的 協 助 包 括 : 定 期 巡 查 其 建

33 立 法 會 2016 年 4 月 20 日 5419 築 地 盤 ; 為 房 屋 署 及 物 業 管 理 公 司 職 員 舉 辦 有 關 防 治 鼠 患 的 講 座, 以 及 聯 同 房 屋 署 在 公 共 屋 邨 內 進 行 巡 查, 以 監 察 防 治 鼠 患 措 施 是 否 有 效 附 件 一 房 委 會 轄 下 出 租 公 共 屋 邨 住 宅 範 圍 及 公 用 地 方 ( 不 包 括 食 肆 ) 出 現 鼠 患 的 分 區 投 訴 數 目 屋 邨 範 圍 出 現 鼠 患 的 投 訴 數 目 (1) 區 議 會 分 區 ( 不 包 括 食 肆 ) 2013 年 2014 年 2015 年 九 龍 城 元 朗 屯 門 東 區 南 區 荃 灣 深 水 埗 黃 大 仙 葵 青 離 島 觀 塘 北 區 西 貢 沙 田 中 西 區 大 埔 區 油 尖 旺 以 上 投 訴 數 字 並 不 包 括 租 置 屋 邨 註 : (1) 不 包 括 灣 仔 區 房 委 會 在 該 區 並 沒 有 公 共 屋 邨

34 5420 立 法 會 2016 年 4 月 20 日 附 件 二 房 委 會 轄 下 出 租 公 共 屋 邨 內 食 肆 出 現 鼠 患 及 蟲 患 的 分 區 投 訴 數 目 (2) 屋 邨 範 圍 內 食 肆 出 現 鼠 患 及 蟲 患 的 投 訴 數 目 區 議 會 分 區 2013 年 2014 年 2015 年 九 龍 城 元 朗 屯 門 東 區 南 區 荃 灣 深 水 埗 黃 大 仙 葵 青 離 島 觀 塘 北 區 西 貢 沙 田 中 西 區 大 埔 區 油 尖 旺 以 上 投 訴 數 字 並 不 包 括 租 置 屋 邨 及 已 出 售 的 非 住 宅 物 業 範 圍 內 的 食 肆 註.. (2) 不 包 括 灣 仔 區 房 委 會 在 該 區 並 沒 有 公 共 屋 邨 房 協 轄 下 出 租 屋 邨 範 圍 ( 不 包 括 食 肆 ) 出 現 鼠 患 的 分 區 投 訴 數 目 (3) 屋 邨 範 圍 出 現 鼠 患 的 投 訴 數 目 ( 不 包 括 食 肆 ) 區 議 會 分 區 2013 年 2014 年 2015 年 中 西 區 東 區 附 件 三

35 立 法 會 2016 年 4 月 20 日 5421 (3) 屋 邨 範 圍 出 現 鼠 患 的 投 訴 數 目 ( 不 包 括 食 肆 ) 區 議 會 分 區 2013 年 2014 年 2015 年 南 區 灣 仔 九 龍 城 油 尖 旺 觀 塘 沙 田 北 區 西 貢 荃 灣 葵 青 註 : (3) 不 包 括 元 朗 屯 門 深 水 埗 黃 大 仙 離 島 和 大 埔 區 房 協 在 該 6 區 並 沒 有 出 租 屋 邨 房 協 轄 下 出 租 屋 邨 內 食 肆 出 現 鼠 患 及 蟲 患 的 分 區 投 訴 數 目 (4) 屋 邨 範 圍 內 食 肆 出 現 鼠 患 及 蟲 患 的 投 訴 數 目 區 議 會 分 區 2013 年 2014 年 2015 年 中 西 區 東 區 南 區 灣 仔 九 龍 城 油 尖 旺 觀 塘 沙 田 北 區 西 貢 荃 灣 葵 青 註 : 附 件 四 (4) 不 包 括 元 朗 屯 門 深 水 埗 黃 大 仙 離 島 和 大 埔 區 房 協 在 該 6 區 並 沒 有 出 租 屋 邨

36 5422 立 法 會 2016 年 4 月 20 日 加 強 應 付 下 個 冬 季 流 感 季 節 的 措 施 10. 葉 國 謙 議 員 : 主 席, 本 年 首 季, 衞 生 防 護 中 心 錄 得 超 過 200 宗 嚴 重 流 感 個 案 醫 院 管 理 局 ( 醫 管 局 ) 表 示, 是 次 冬 季 流 感 高 峰 期 令 公 立 醫 院 服 務 面 對 嚴 峻 的 需 求 另 一 方 面, 政 府 目 前 透 過 各 項 計 劃 向 優 先 組 別 人 士 ( 主 要 是 幼 童 及 長 者 ) 提 供 免 費 或 資 助 的 季 節 性 流 感 疫 苗 注 射 截 至 3 月 中, 根 據 該 等 計 劃 接 受 流 感 疫 苗 注 射 的 人 數 約 有 57 萬, 但 幼 童 ( 即 5 歲 或 以 下 ) 及 長 者 ( 即 65 歲 或 以 上 ) 於 去 年 底 的 人 口 卻 有 150 萬, 顯 示 疫 苗 注 射 覆 蓋 率 並 不 理 想 關 於 加 強 應 付 下 個 冬 季 流 感 季 節 的 措 施, 政 府 可 否 告 知 本 會 : ( 一 ) 會 否 於 今 年 入 秋 後 盡 早 安 排 上 述 年 齡 組 別 的 人 士 接 受 免 費 流 感 疫 苗 注 射, 以 減 低 下 個 冬 季 流 感 季 節 的 流 感 病 發 率 ; 若 會, 時 間 表 為 何 ; 若 否, 原 因 為 何 ; ( 二 ) 鑒 於 現 時 的 長 者 當 中 約 有 四 成 居 於 公 共 屋 邨, 政 府 除 了 繼 續 推 行 長 者 疫 苗 資 助 計 劃 外, 會 否 安 排 公 營 或 私 營 醫 療 機 構 的 護 理 人 員 到 各 屋 邨, 免 費 為 長 者 居 民 注 射 流 感 疫 苗, 以 提 升 覆 蓋 率 ; 若 會, 時 間 表 為 何 ; 若 否, 原 因 為 何 ; ( 三 ) 鑒 於 政 府 推 行 的 院 舍 防 疫 注 射 計 劃, 為 居 於 安 老 院 舍 和 殘 疾 人 士 院 舍 的 院 友 提 供 免 費 流 感 疫 苗 注 射, 是 否 知 悉 在 年 度, 有 否 任 何 院 舍 未 能 覓 得 醫 生 到 訪 為 其 合 資 格 院 友 注 射 有 關 的 疫 苗 ; 若 有, 原 因 和 涉 及 的 院 友 人 數 為 何 ; ( 四 ) 會 否 安 排 公 營 或 私 營 醫 療 機 構 的 護 理 人 員 到 全 港 的 幼 稚 園, 免 費 為 幼 童 注 射 流 感 疫 苗, 以 提 升 覆 蓋 率 ; 若 否, 原 因 為 何 ; 及 ( 五 ) 有 否 評 估 全 面 為 所 有 上 述 年 齡 組 別 的 人 士 免 費 注 射 流 感 疫 苗 每 年 所 涉 開 支, 以 及 該 數 字 與 今 年 1 至 3 月 期 間, 季 節 性 流 感 大 爆 發 引 致 的 醫 管 局 額 外 開 支 及 社 會 成 本 如 何 比 較? 食 物 及 衞 生 局 局 長 : 主 席, 衞 生 防 護 中 心 轄 下 的 疫 苗 可 預 防 疾 病 科 學 委 員 會 ( 科 學 委 員 會 ) 定 期 就 本 地 流 行 病 學 及 國 際 實 證, 檢 視 接 種 流 感 疫 苗 的 建 議 於 季 度, 科 學 委 員 會 建 議 9 類 羣 組 優 先 接 受 季 節 性 流 感 疫 苗 注 射, 當 中 包 括 長 者 和 幼 童 該 些 羣 組 一 般 有 較 大

37 立 法 會 2016 年 4 月 20 日 5423 機 會 因 感 染 流 感 而 引 致 嚴 重 併 發 症 甚 至 死 亡 或 將 流 感 傳 播 給 高 危 人 士 政 府 根 據 科 學 委 員 會 的 建 議 資 源 分 配 和 風 險 等 多 方 面 因 素, 決 定 流 感 疫 苗 接 種 計 劃 的 涵 蓋 範 圍 現 時, 政 府 透 過 政 府 防 疫 注 射 計 劃 ( 包 括 院 舍 防 疫 注 射 計 劃 ) 及 疫 苗 資 助 計 劃 向 部 分 屬 上 述 羣 組 提 供 免 費 或 資 助 的 季 節 性 流 感 疫 苗 注 射 ( 一 ) 在 即 將 來 臨 的 季 度, 科 學 委 員 會 將 於 本 年 7 月 期 間 舉 行 會 議, 就 季 度 接 種 流 感 疫 苗 提 出 建 議 由 於 人 體 在 接 種 流 感 疫 苗 約 兩 星 期 後 才 能 產 生 預 防 季 節 性 流 感 病 毒 的 抗 體, 一 如 往 年, 政 府 計 劃 於 本 年 10 月 期 間 展 開 季 度 流 感 疫 苗 接 種 計 劃, 以 便 有 足 夠 時 間 為 合 資 格 羣 組 接 種 疫 苗, 使 他 們 的 身 體 能 在 冬 季 流 感 季 節 期 間 ( 一 般 為 1 月 至 3 月 ) 產 生 抗 體 以 作 保 護 ( 二 ) 政 府 除 了 透 過 參 與 疫 苗 資 助 計 劃 的 私 家 診 所 向 65 歲 或 以 上 長 者 提 供 資 助 的 季 節 性 流 感 疫 苗 注 射 外, 已 於 年 度 擴 大 了 政 府 防 疫 注 射 計 劃 的 涵 蓋 範 圍 至 所 有 65 歲 或 以 上 的 長 者, 讓 他 們 亦 可 透 過 公 營 醫 療 機 構 免 費 接 種 季 節 性 流 感, 從 而 鼓 勵 長 者 接 種 疫 苗 上 述 措 施 已 見 成 效 截 至 2016 年 4 月 10 日, 上 述 兩 項 計 劃 為 65 歲 或 以 上 的 長 者 接 種 的 流 感 疫 苗 約 有 劑, 與 上 年 同 期 比 較 增 長 22% 覆 蓋 率 達 目 標 長 者 人 口 的 40% 政 府 會 於 年 度 起 將 措 施 恆 常 化 衞 生 署 現 時 沒 有 額 外 人 手 提 供 外 展 服 務, 為 所 有 居 於 公 共 屋 邨 的 長 者 提 供 接 種 流 感 疫 苗 服 務 儘 管 如 此, 部 分 參 與 疫 苗 資 助 計 劃 的 私 家 醫 生 會 與 不 同 的 機 構 合 作 ( 包 括 長 者 中 心 及 非 牟 利 團 體 等 ), 在 長 者 / 社 區 中 心 提 供 外 展 接 種 服 務 如 屋 邨 互 助 委 員 會 或 其 他 社 區 組 織 希 望 與 私 家 醫 生 合 作, 為 其 服 務 對 象 提 供 外 展 資 助 疫 苗 接 種 服 務, 衞 生 署 會 提 供 有 關 資 料 及 指 引, 而 指 引 亦 已 上 載 於 衞 生 防 護 中 心 的 網 頁, 以 供 參 考 衞 生 署 會 為 相 關 機 構 安 排 簡 介 會, 講 解 疫 苗 資 助 計 劃 詳 情 ( 包 括 安 排 私 家 醫 生 提 供 外 展 接 種 服 務 須 注 意 的 事 項 ), 以 及 分 發 宣 傳 海 報 及 單 張 以 鼓 勵 它 們 協 助 宣 傳 ( 三 ) 在 年 度, 共 有 超 過 間 安 老 及 殘 疾 院 舍 參 與 院 舍 防 疫 注 射 計 劃, 參 與 率 約 佔 全 港 院 舍 的 99%, 並 為

38 5424 立 法 會 2016 年 4 月 20 日 院 友 接 種 了 大 約 劑 流 感 疫 苗, 覆 蓋 率 約 為 80% 本 年 度 只 有 7 間 ( 約 1%) 安 老 及 殘 疾 院 舍 未 有 安 排 私 家 醫 生 上 門 注 射 流 感 疫 苗, 涉 及 約 200 位 合 資 格 人 士, 包 括 院 友 及 職 員 該 些 院 舍 未 有 安 排 醫 生 上 門 注 射 流 感 疫 苗 的 原 因 是 它 們 的 資 源 有 限 和 合 資 格 接 種 疫 苗 的 人 數 相 對 較 少, 故 院 舍 負 責 人 鼓 勵 合 資 格 人 士 到 公 營 醫 療 機 構 接 種 免 費 的 流 感 疫 苗, 或 到 已 登 記 疫 苗 資 助 計 劃 的 私 家 醫 生 診 所 接 種 資 助 流 感 疫 苗 ( 四 ) 現 時, 在 兒 童 流 感 疫 苗 資 助 計 劃 下, 家 長 可 帶 合 資 格 幼 童 ( 年 齡 介 乎 6 個 月 至 未 滿 6 歲 ; 或 6 歲 或 以 上, 但 仍 就 讀 於 幼 稚 園 或 幼 兒 中 心 的 兒 童 ), 到 參 與 資 助 計 劃 的 私 家 診 所 接 種 資 助 的 流 感 疫 苗 參 與 資 助 計 劃 的 私 家 診 所 逾 間, 當 中 有 部 分 的 私 家 診 所 並 沒 有 就 接 種 疫 苗 收 取 額 外 的 服 務 費 ( 即 合 資 格 的 幼 童 在 該 等 私 家 診 所 接 種 疫 苗 無 需 付 費 ), 家 長 可 按 情 況 選 擇 合 適 的 診 所 為 他 們 的 合 資 格 子 女 接 種 流 感 疫 苗 此 外, 有 部 分 參 與 資 助 計 劃 的 私 家 醫 生 亦 會 與 幼 稚 園 或 幼 兒 中 心 合 作, 提 供 外 展 疫 苗 接 種 服 務 此 外, 衞 生 防 護 中 心 留 意 到 有 些 地 方 ( 例 如 台 灣 和 英 國 ) 已 把 流 感 疫 苗 接 種 計 劃 擴 展 至 小 學 生 政 府 正 在 參 考 其 成 果, 考 慮 是 否 需 要 逐 步 擴 大 兒 童 流 感 疫 苗 資 助 計 劃, 為 6 至 12 歲 兒 童 提 供 資 助 流 感 疫 苗 接 種 服 務 ( 五 ) 於 季 度, 衞 生 署 購 買 約 40 萬 劑 流 感 疫 苗, 涉 及 約 2,100 萬 元 的 費 用 今 年 年 初 冬 季 流 感 季 節 期 間, 市 民 對 公 立 醫 院 服 務 需 求 增 加, 主 要 有 3 個 原 因, 包 括 整 體 病 人 年 齡 老 化 天 氣 寒 冷 引 致 市 民 ( 特 別 是 長 者 ) 發 病, 以 及 流 感 活 躍 程 度 上 升 引 致 長 期 病 患 者 較 容 易 受 到 感 染 醫 院 管 理 局 沒 有 備 存 由 於 冬 季 流 感 服 務 需 求 增 加 而 引 致 的 額 外 開 支 資 料 總 括 而 言, 疫 苗 注 射 可 增 強 人 體 免 疫 能 力, 為 人 類 提 供 最 佳 保 護, 免 受 傳 染 病 感 染 在 未 來, 衞 生 署 會 繼 續 與 各 持 份 者 保 持 聯 繫, 以 了 解 各 方 面 的 意 見 及 困 難, 用 作 檢 討 及 完 善 有 關 疫 苗 注 射 計 劃 的 細 節, 並 作 為 籌 備 下 年 度 計 劃 的 參 考

39 立 法 會 2016 年 4 月 20 日 5425 區 域 性 模 式 專 營 巴 士 服 務 重 組 11. 麥 美 娟 議 員 : 主 席, 自 2013 年 起, 運 輸 署 及 各 專 營 巴 士 公 司 在 各 區 推 行 區 域 性 模 式 專 營 巴 士 服 務 重 組 ( 巴 士 服 務 重 組 ), 以 整 個 地 區 為 基 礎, 宏 觀 地 檢 視 專 營 巴 士 服 務, 從 而 優 化 巴 士 路 線, 減 少 道 路 擠 塞 和 廢 氣 排 放 就 此, 政 府 可 否 告 知 本 會 : ( 一 ) 分 別 有 哪 些 地 區 的 巴 士 服 務 重 組 已 完 成 正 在 推 行 及 將 會 推 行 ; 運 輸 署 預 算 何 時 可 完 成 全 港 的 巴 士 服 務 重 組 ; ( 二 ) 就 每 個 已 完 成 或 正 推 行 巴 士 服 務 重 組 的 地 區 而 言,(i) 新 開 辦 (ii) 已 / 將 提 升 服 務 (iii) 已 / 將 增 加 班 次 (iv) 新 納 入 巴 士 轉 乘 優 惠 計 劃 (v) 已 / 將 縮 減 服 務 (vi) 已 / 將 取 消 或 合 併, 以 及 (vii) 已 / 將 縮 減 班 次 的 路 線 的 數 目 及 相 關 巴 士 編 號 分 別 為 何, 並 按 下 表 列 出 分 項 資 料 ; 地 區 (i) (ii) (iii) (iv) (v) (vi) (vii) ( 三 ) 有 否 檢 討 巴 士 服 務 重 組 的 成 效 ; 如 有, 已 完 成 有 關 檢 討 的 地 區 及 檢 討 結 果 為 何 ; 如 否, 當 局 如 何 得 悉 巴 士 服 務 重 組 的 成 效 ; ( 四 ) 鑒 於 有 市 民 向 本 人 反 映, 青 衣 欠 缺 直 接 往 返 新 界 北 及 陸 路 口 岸 的 巴 士 路 線, 而 青 衣 鄰 近 機 場, 但 青 衣 往 返 機 場 的 巴 士 服 務 亦 不 足, 運 輸 署 在 規 劃 青 衣 巴 士 服 務 時 所 依 據 的 準 則 為 何 ; 運 輸 署 會 否 重 新 評 估 及 研 究 青 衣 居 民 對 巴 士 服 務 的 需 求 ; 如 會, 詳 情 為 何 ; 如 否, 原 因 為 何 ; 及 ( 五 ) 鑒 於 現 時 不 少 往 返 新 市 鎮 的 過 海 巴 士 路 線 ( 例 如 青 衣 長 安 邨 往 返 銅 鑼 灣 ( 天 后 ) 的 948 號 ) 只 在 繁 忙 時 段 提 供 服 務, 而 且 部 分 路 線 只 提 供 單 向 服 務, 運 輸 署 為 新 市 鎮 規 劃 過 海 巴 士 路 線 時 所 依 據 的 準 則, 以 及 當 中 服 務 地 區 居 民 的 意 見 所 佔 比 重 為 何 ; 運 輸 署 會 否 以 試 辦 模 式 開 設 新 過 海 巴 士 路 線? 運 輸 及 房 屋 局 局 長 : 主 席, 重 組 巴 士 路 線 是 運 輸 署 恆 常 的 工 作, 目 的 是 提 高 服 務 網 絡 效 率 改 善 服 務 質 素 紓 緩 交 通 擠 塞 和 減 少 路 邊 空 氣 污 染 自 2013 年 施 政 報 告 宣 布 政 府 會 更 着 力 進 行 巴 士 路 線 重 組 的 工 作

40 5426 立 法 會 2016 年 4 月 20 日 以 來, 運 輸 署 和 專 營 巴 士 公 司 以 區 域 性 模 式 推 動 路 線 重 組, 即 以 整 個 地 區 而 非 個 別 路 線 為 基 礎, 宏 觀 地 檢 視 該 區 的 巴 士 服 務, 增 加 效 益 就 此, 概 括 而 言, 在 大 致 維 持 相 若 數 目 的 巴 士 下, 靈 活 調 配 資 源, 令 需 求 大 的 服 務 得 以 開 設 或 增 加, 而 需 求 少 的 服 務 亦 得 以 減 少 或 刪 除, 以 充 分 善 用 資 源 與 此 同 時, 運 輸 署 和 專 營 巴 士 公 司 亦 繼 續 按 既 定 機 制, 透 過 專 營 巴 士 公 司 每 年 須 向 署 方 提 交 的 巴 士 路 線 計 劃 對 專 營 巴 士 服 務 作 出 必 需 調 整, 以 配 合 乘 客 需 求 的 變 化 及 提 升 專 營 巴 士 的 營 運 效 率 就 麥 美 娟 議 員 質 詢 的 各 個 部 分, 現 答 覆 如 下 : ( 一 ) 至 ( 三 ) ( 四 ) 及 ( 五 ) 2013 年 至 2015 年, 運 輸 署 採 用 區 域 性 模 式 重 組 了 北 區 屯 門 元 朗 沙 田 青 衣 大 埔 和 九 龍 的 專 營 巴 士 服 務, 所 涉 路 線 的 資 料 載 於 附 件 一 重 組 巴 士 路 線 可 提 高 巴 士 網 絡 效 率, 令 巴 士 資 源 運 用 更 具 成 本 效 益 根 據 運 輸 署 及 專 營 巴 士 公 司 的 資 料 分 析 顯 示, 在 6 個 已 完 成 區 域 性 模 式 的 地 區 ( 即 北 區 屯 門 元 朗 沙 田 青 衣 和 大 埔 ) (1), 其 巴 士 路 線 整 體 載 客 量 在 巴 士 數 目 大 致 維 持 不 變 的 情 況 下 均 能 錄 得 約 3% 至 9% 不 等 的 增 長, 反 映 重 組 有 一 定 成 效 同 時, 2013 年 至 2015 年 間 的 路 線 重 組 工 作 亦 使 途 經 中 環 銅 鑼 灣 和 旺 角 繁 忙 交 通 幹 道 的 巴 士 流 量 每 天 合 共 減 少 超 過 班 次, 有 助 改 善 路 面 交 通 及 減 少 路 邊 空 氣 污 染 此 外, 為 配 合 港 鐵 西 港 島 線 通 車, 運 輸 署 對 包 括 途 經 港 島 西 區 的 專 營 巴 士 路 線 在 內 的 公 共 交 通 服 務 實 施 了 重 組 計 劃, 並 正 籌 劃 觀 塘 線 延 線 及 南 港 島 線 通 車 後 的 公 共 交 通 服 務 重 組 計 劃 運 輸 署 會 繼 續 密 切 注 視 各 區 專 營 巴 士 服 務 的 使 用 情 況 及 乘 客 需 求 的 變 化, 適 時 按 需 要 以 包 括 區 域 性 模 式 在 內 的 方 式 重 組 不 同 地 區 的 巴 士 路 線 在 現 行 機 制 下, 各 專 營 巴 士 公 司 均 會 透 過 每 年 的 巴 士 路 線 計 劃 向 運 輸 署 提 交 涉 及 服 務 調 整 的 建 議, 當 中 包 括 開 辦 新 (1) 九 龍 的 區 域 性 模 式 巴 士 路 線 重 組 自 去 年 6 月 起 逐 步 開 始 實 施 由 於 實 施 時 間 尚 短, 乘 客 的 出 行 模 式 需 時 穩 定 下 來 運 輸 署 和 專 營 巴 士 公 司 會 繼 續 密 切 監 察 情 況

41 立 法 會 2016 年 4 月 20 日 5427 路 線 ; 調 整 班 次 服 務 時 間 和 行 車 路 線 ; 及 取 消 或 合 併 路 線 等 建 議, 以 配 合 乘 客 需 求 專 營 巴 士 公 司 亦 會 不 時 因 應 繁 忙 時 段 的 乘 客 需 求, 考 慮 開 辦 只 在 指 定 時 段 提 供 服 務 的 特 別 班 次 在 制 訂 巴 士 路 線 重 組 方 案 時, 運 輸 署 與 專 營 巴 士 公 司 會 參 考 署 方 2010 年 經 諮 詢 立 法 會 後 修 訂 及 公 布 的 巴 士 路 線 發 展 計 劃 中 有 關 改 善 及 減 少 服 務 的 指 引 ( 指 引 )( 文 本 見 附 件 二 ) 指 引 列 明 在 審 批 新 設 巴 士 服 務 時, 運 輸 署 會 考 慮 該 等 服 務 對 主 要 道 路 交 通 情 況 的 影 響, 並 會 盡 量 避 免 開 設 長 途 巴 士 路 線, 或 行 走 繁 忙 地 區 例 如 旺 角 尖 沙 咀 中 環 灣 仔 和 銅 鑼 灣 等 的 巴 士 路 線 接 駁 鐵 路 或 在 鐵 路 範 圍 以 外 提 供 服 務 的 新 巴 士 服 務 路 線 則 會 獲 優 先 考 慮 指 引 適 用 於 調 整 不 同 地 區 專 營 巴 士 網 絡 的 建 議, 當 中 包 括 涉 及 來 往 機 場 過 海 及 口 岸 路 線 的 建 議 運 輸 署 會 就 每 年 的 巴 士 路 線 計 劃 建 議 諮 詢 相 關 區 議 會 轄 下 的 交 通 及 運 輸 委 員 會 在 落 實 個 別 建 議 前, 該 署 亦 會 在 充 分 考 慮 所 蒐 集 的 意 見 後 對 施 行 細 節 按 需 要 作 出 修 訂 就 來 往 機 場 和 新 界 北 區 的 公 共 交 通 服 務 而 言, 青 衣 居 民 可 在 港 鐵 青 衣 站 乘 搭 機 場 快 線 直 達 機 場 及 鐵 路 前 往 新 界 北 區, 亦 可 乘 搭 數 條 來 往 機 場 的 巴 士 路 線 ( 即 機 場 巴 士 第 A31 號 線 和 北 大 嶼 山 對 外 巴 士 第 E21 號 線 第 E32 號 線 及 第 E42 號 線 ) 青 衣 亦 設 有 一 條 提 供 全 日 服 務 的 特 快 巴 士 路 線 ( 九 巴 279X 號 線 ) 由 青 衣 經 大 欖 隧 道 直 達 上 水 及 粉 嶺 至 於 往 來 羅 湖 落 馬 洲 深 圳 灣 等 陸 路 口 岸 的 交 通 安 排 方 面, 青 衣 居 民 可 使 用 鐵 路 服 務, 或 使 用 鐵 路 服 務 轉 乘 專 營 巴 士 或 過 境 巴 士 在 年 度 的 巴 士 路 線 計 劃 中, 運 輸 署 及 龍 運 巴 士 有 限 公 司 建 議 開 辦 一 條 來 往 葵 涌 及 機 場 並 途 經 青 衣 的 新 路 線, 並 擬 重 組 現 時 途 經 青 衣 的 機 場 巴 士 第 A31 號 線, 擴 大 機 場 巴 士 在 青 衣 的 服 務 範 圍 過 海 巴 士 服 務 方 面, 運 輸 署 及 專 營 巴 士 公 司 建 議 延 長 來 往 青 衣 及 銅 鑼 灣 的 過 海 隧 道 巴 士 第 948 號 線 在 星 期 六 的 服 務 時 間, 並 新 增 星 期 日 及 公 眾 假 期 的 服 務 諮 詢 區 議 會 的 工 作 正 在 進 行 中 上 述 建 議 如 獲 支 持 落 實, 預 計 可 在 本 年 第 四 季 起 陸 續 施 行 運 輸 署 會 繼 續 因 應 乘 客 需 求 的 轉 變, 透 過 現 行 機 制 調 整 本 港 不 同 地 區 的 專 營 巴 士 服 務

42 5428 立 法 會 2016 年 4 月 20 日 附 件 一 地 區 2013 年 至 2015 年 以 區 域 性 模 式 推 行 的 巴 士 路 線 重 組 詳 情 新 開 辦 路 線 北 區 九 巴 N73 號 線 隧 巴 678 號 線 ( 共 2 條 路 線 ) 提 升 服 務 ( 包 括 增 加 班 次 延 長 路 線 新 增 特 別 班 次 等 ) 取 消 或 合 併 路 線 九 巴 70K 九 77K 78K 270A 270B 270S 273A 273S 277E 277P 及 277X 號 線 隧 巴 373 及 373A 號 線 ( 共 13 條 路 線 ) 巴 70X N76 及 N270 號 線 ( 共 3 條 路 線 ) 屯 門 沒 有 九 巴 61M 九 66M 66X 68A 259D 元 朗 九 巴 68E 號 線 ( 共 1 條 路 線 ) 及 263 號 線 隧 巴 960S 960X 及 961 號 線 ( 共 9 條 路 線 ) 龍 運 E34 號 線 九 巴 B1 68M 68X 251B 268B 268X 269A 269M 269P 276 及 276P 號 線 隧 巴 968 及 968X 號 線 ( 共 16 條 路 線 ) 巴 66 及 263M 號 線 ( 共 2 條 路 線 ) 九 巴 264M 號 線 ( 共 1 條 路 69M 251A 線 ) 縮 減 服 務 ( 包 括 縮 減 班 次 縮 短 路 線 改 以 單 層 巴 士 行 走 等 ) 九 巴 73 73A 73K 76K 及 79K 號 線 ( 共 5 條 路 線 ) 九 巴 59S 63X 259B 259C 259E 260B 260C 及 267S 號 線 ( 共 8 條 路 線 ) 九 巴 M 265M 及 269B 號 線 ( 共 4 條 路 線 ) 新 納 入 巴 士 轉 乘 優 惠 計 劃 的 路 線 沒 有 沒 有 九 巴 41M 及 251B 號 線 ( 共 4 條 路 線 )

43 地 區 新 開 辦 路 線 沙 田 九 巴 83A 88X 240X 及 立 法 會 2016 年 4 月 20 日 5429 提 升 服 務 ( 包 括 增 加 班 次 延 長 路 線 新 增 特 別 班 次 等 ) 九 巴 47X 280X ( 共 6 條 路 線 ) 號 線 ( 共 4 條 路 線 ) 青 衣 沒 有 九 巴 X42C 及 44 號 線 隧 巴 948 號 線 ( 共 3 條 路 線 ) 大 埔 沒 有 九 巴 64S 72C 74B 74C 74D 74P A 272X 及 272P 號 線 隧 巴 307C 及 307P 號 線 ( 共 12 條 路 線 ) 九 龍 沒 有 九 巴 2E 2X 24 及 28B 號 線 隧 巴 108 號 線 ( 共 5 條 路 線 ) 取 消 或 合 併 路 線 九 巴 286C 286P 及 287X 號 線 280P 號 線 隧 巴 680P 及 ( 共 1 條 路 982X 號 線 線 ) 縮 減 服 務 ( 包 括 縮 減 班 次 縮 短 路 線 改 以 單 層 巴 士 行 走 等 ) 九 巴 80M 81S 82S 86C 87D 281B 281X 及 286X 號 線 ( 共 8 條 路 線 ) 沒 有 九 巴 M 44P 及 N241 號 線 ( 共 7 條 路 線 ) 沒 有 九 巴 64P 65K 72A 72X 及 74A 號 線 ( 共 5 條 路 線 ) 沒 有 九 巴 2A 號 線 ( 共 1 條 路 線 ) 新 納 入 巴 士 轉 乘 優 惠 計 劃 的 路 線 九 巴 88X 240X 及 280X 號 線 ( 共 3 條 路 線 ) 沒 有 沒 有 九 巴 5M 5S 13X 及 45 號 線 ( 共 6 條 路 線 )

44 5430 立 法 會 2016 年 4 月 20 日 附 件 二 改 善 服 務 (I) 增 加 班 次 巴 士 路 線 發 展 計 劃 中 有 關 改 善 及 減 少 服 務 的 指 引 個 別 路 線 如 果 在 繁 忙 時 段 最 繁 忙 的 半 小 時 內 的 載 客 率 達 100% 及 在 該 1 小 時 內 的 載 客 率 達 85%; 或 在 非 繁 忙 時 段 內 的 最 繁 忙 1 小 時 的 載 客 率 達 60%, 運 輸 署 會 考 慮 增 加 車 輛 行 走, 以 提 高 服 務 水 平 調 配 從 其 他 重 組 項 目 減 省 下 來 的 車 輛 會 獲 優 先 考 慮 (II) 開 設 新 的 巴 士 服 務 若 單 以 增 加 班 次 不 足 以 應 付 需 求, 以 及 沒 有 可 行 的 替 代 服 務, 我 們 會 考 慮 開 設 新 巴 士 線, 而 接 駁 鐵 路 或 在 鐵 路 範 圍 以 外 提 供 服 務 的 新 巴 士 服 務 路 線 將 獲 優 先 考 慮 審 批 新 設 巴 士 服 務 時, 運 輸 署 會 考 慮 該 等 服 務 對 主 要 道 路 交 通 情 況 的 影 響, 並 會 盡 量 避 免 開 設 長 途 巴 士 路 線, 或 行 走 繁 忙 地 區 例 如 旺 角 尖 沙 咀 中 環 灣 仔 和 銅 鑼 灣 等 的 巴 士 路 線 減 少 服 務 當 局 的 政 策 目 標 是 在 可 持 續 發 展 的 環 境 下 提 供 安 全 有 效 率 和 可 靠 的 運 輸 系 統 使 用 率 偏 低 的 專 營 巴 士 路 線 會 不 時 重 組, 以 提 高 巴 士 運 作 的 效 率, 同 時 照 顧 乘 客 的 需 求 和 配 合 區 內 的 運 作 環 境, 紓 緩 交 通 擠 塞 和 減 少 路 旁 廢 氣 排 放 量 有 關 的 指 引 載 列 各 種 宜 推 行 重 組 措 施 ( 例 如 調 整 服 務 班 次 和 時 間 表 取 消 / 合 併 路 線 縮 短 行 車 路 線 等 ) 的 情 況 (III) 減 少 途 經 繁 忙 幹 道 的 巴 士 架 次 市 區 活 動 頻 繁, 導 致 嚴 重 的 環 境 和 交 通 問 題 運 輸 署 致 力 透 過 各 項 刪 減 巴 士 服 務 和 重 組 巴 士 路 線 等 措 施 以 減 少 行 走 繁 忙 幹 道 的 巴 士 架 次 和 停 站 次 數 如 因 新 增 的 巴 士 路 線 或 加 強 巴 士 服 務 而 無 可 避 免 地 須 引 入 巴 士 途 經 繁 忙 幹 道, 巴 士 服 務 營 辦 商 必 須 等 量 減 少 途 經 該 地 區 其 他 路 線 的 巴 士 架 次, 以 免 令 該 等 繁 忙 幹 道 的 交 通 和 環 境 狀 況 惡 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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