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20 吳 靄 儀 議 員 周 梁 淑 怡 議 員,G.B.S., J.P. 張 文 光 議 員 許 長 青 議 員,J.P. 陳 國 強 議 員 陳 智 思 議 員,J.P. 陳 鑑 林 議 員,J.P. 梁 劉 柔 芬 議 員,S.B.S., J.P. 梁 耀 忠 議 員 單 仲 偕 議 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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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3619 會 議 過 程 正 式 紀 錄 2003 年 4 月 9 日 星 期 三 下 午 2 時 30 分 會 議 開 始 出 席 議 員 : 主 席 范 徐 麗 泰 議 員,G.B.S., J.P. 丁 午 壽 議 員,J.P. 田 北 俊 議 員,G.B.S., J.P. 朱 幼 麟 議 員,J.P. 何 秀 蘭 議 員 何 俊 仁 議 員 何 鍾 泰 議 員,J.P. 李 卓 人 議 員 李 柱 銘 議 員,S.C., J.P. 李 家 祥 議 員,J.P. 李 國 寶 議 員,G.B.S., J.P. 李 華 明 議 員,J.P. 呂 明 華 議 員,J.P. 吳 亮 星 議 員,J.P.

2 3620 吳 靄 儀 議 員 周 梁 淑 怡 議 員,G.B.S., J.P. 張 文 光 議 員 許 長 青 議 員,J.P. 陳 國 強 議 員 陳 智 思 議 員,J.P. 陳 鑑 林 議 員,J.P. 梁 劉 柔 芬 議 員,S.B.S., J.P. 梁 耀 忠 議 員 單 仲 偕 議 員 黃 宏 發 議 員,J.P. 黃 宜 弘 議 員 黃 容 根 議 員 曾 鈺 成 議 員,G.B.S., J.P. 楊 孝 華 議 員,J.P. 楊 森 議 員 楊 耀 忠 議 員,B.B.S. 劉 千 石 議 員,J.P. 劉 江 華 議 員 劉 皇 發 議 員,G.B.S., J.P.

3 3621 劉 健 儀 議 員,J.P. 劉 漢 銓 議 員,G.B.S., J.P. 劉 慧 卿 議 員,J.P. 蔡 素 玉 議 員 鄭 家 富 議 員 司 徒 華 議 員 霍 震 霆 議 員,S.B.S., J.P. 羅 致 光 議 員,J.P. 譚 耀 宗 議 員,G.B.S., J.P. 鄧 兆 棠 議 員,J.P. 石 禮 謙 議 員,J.P. 李 鳳 英 議 員,J.P. 胡 經 昌 議 員,B.B.S., J.P. 張 宇 人 議 員,J.P. 麥 國 風 議 員 陳 偉 業 議 員 梁 富 華 議 員,M.H., J.P. 勞 永 樂 議 員 黃 成 智 議 員 馮 檢 基 議 員

4 3622 葉 國 謙 議 員,J.P. 劉 炳 章 議 員 余 若 薇 議 員,S.C., J.P. 馬 逢 國 議 員,J.P. 缺 席 議 員 : 涂 謹 申 議 員 陳 婉 嫻 議 員,J.P. 出 席 政 府 官 員 : 政 務 司 司 長 曾 蔭 權 先 生, G.B.M., J.P. 財 政 司 司 長 梁 錦 松 先 生, G.B.S., J.P. 律 政 司 司 長 梁 愛 詩 女 士,G.B.M., J.P. 工 商 及 科 技 局 局 長 唐 英 年 先 生, G.B.S., J.P. 房 屋 及 規 劃 地 政 局 局 長 孫 明 揚 先 生,G.B.S., J.P. 教 育 統 籌 局 局 長 李 國 章 先 生, G.B.S., J.P.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局 長 王 永 平 先 生,G.B.S., J.P. 民 政 事 務 局 局 長 何 志 平 先 生,J.P. 保 安 局 局 長 葉 劉 淑 儀 女 士,G.B.S., J.P. 經 濟 發 展 及 勞 工 局 局 長 葉 澍 先 生,G.B.S., J.P.

5 3623 環 境 運 輸 及 工 務 局 局 長 廖 秀 冬 女 士,J.P. 財 經 事 務 及 庫 務 局 局 長 馬 時 亨 先 生 政 制 事 務 局 局 長 林 瑞 麟 先 生,J.P. 列 席 秘 書 : 秘 書 長 馮 載 祥 先 生,J.P. 副 秘 書 長 羅 錦 生 先 生,J.P. 助 理 秘 書 長 陳 欽 茂 先 生

6 3624 提 交 文 件 下 列 文 件 是 根 據 議 事 規 則 第 21 條 第 (2) 款 的 規 定 提 交 : 附 屬 法 例 / 文 書 法 律 公 告 編 號 2003 年 進 出 口 ( 一 般 )( 修 訂 )( 第 2 號 ) 規 例... 93/ 年 入 境 ( 碇 泊 處 及 陸 地 點 )( 修 訂 ) ( 第 2 號 ) 令... 94/2003 其 他 文 件 第 73 號 香 港 扶 輪 社 貸 款 助 學 金 截 至 二 零 零 二 年 八 月 三 十 一 日 為 止 的 年 度 經 審 計 周 年 帳 目 連 同 審 計 署 署 長 報 告 第 74 號 星 島 基 金 貸 款 助 學 金 截 至 二 零 零 二 年 八 月 三 十 一 日 為 止 的 年 度 經 審 計 周 年 帳 目 連 同 審 計 署 署 長 報 告 第 75 號 截 至 二 四 年 三 月 三 十 一 日 為 止 的 財 政 年 度 預 算 政 府 一 般 收 入 帳 目 摘 要 及 總 目 收 入 分 析 第 76 號 證 券 及 期 貨 事 務 監 察 委 員 會 2003/2004 財 政 年 度 核 准 收 支 預 算

7 3625 議 員 質 詢 的 書 面 答 覆 就 有 關 人 權 的 法 律 程 序 提 出 法 律 援 助 申 請 1. 何 秀 蘭 議 員 ( 譯 文 ): 主 席, 政 府 可 否 告 知 本 會, 自 香 港 人 權 法 案 條 例 ( 第 383 章 )( 人 權 法 ") 制 定 後, 有 關 違 反 該 條 例 及 / 或 抵 觸 公 民 權 利 和 政 治 權 利 國 際 公 約 ( 公 約 ") 中 適 用 於 香 港 的 規 定 有 關 的 法 律 程 序 而 提 出 的 法 律 援 助 申 請 : ( 一 ) 每 年 的 申 請 數 目, 以 及 每 宗 申 請 所 援 引 的 上 述 條 例 及 / 或 公 約 的 相 關 條 文 ; ( 二 ) 成 功 申 請 的 宗 數, 以 及 其 中 有 多 少 宗 申 請 獲 得 法 律 援 助 署 署 長 根 據 法 律 援 助 條 例 ( 第 91 章 ) 第 5AA 條 免 除 施 加 予 法 律 援 助 申 請 人 的 財 務 資 源 限 制 ; ( 三 ) 申 請 被 拒 的 宗 數 和 理 由 ; 及 ( 四 ) 因 申 請 被 拒 而 提 出 上 訴 的 宗 數 和 結 果? 政 務 司 司 長 ( 譯 文 ): 主 席, 法 律 援 助 署 根 據 其 電 腦 紀 錄, 將 有 關 上 述 質 詢 的 資 料 列 於 附 件

8 3626 就 違 反 人 權 法 及 / 或 抵 觸 公 約 而 提 出 的 民 事 法 律 援 助 申 請 (a)(i) 申 請 宗 數 (a)(ii) 相 關 條 文 大 部 分 申 請 均 未 有 援 引 相 關 條 文 其 後 認 定 或 作 為 依 據 的 相 關 條 文 計 有 人 權 法 第 及 22 條, 以 及 公 約 第 及 26 條, 當 中 涵 蓋 的 權 利 包 括 關 於 婚 姻 和 家 庭 的 權 利 兒 童 的 權 利 參 與 公 眾 生 活 的 權 利, 以 及 在 法 律 前 平 等 及 受 法 律 平 等 保 護 等 (b)(i) 申 請 成 功 宗 數 (b)(ii) 包 括 在 (b)(i) 而 獲 免 除 財 務 資 源 上 限 的 申 請 成 功 宗 數 (c)(i) 申 請 被 拒 宗 數 (c)(ii) 被 拒 理 由 主 要 因 缺 乏 合 理 理 由 展 開 訟 訴 及 / 或 就 有 關 案 件 的 個 別 情 況 而 言, 給 予 法 援 是 不 合 理 的 (d)(i) 因 法 援 申 請 被 拒 而 提 出 上 訴 的 宗 數 (d)(ii) 上 訴 結 果 得 直 1 駁 回 聆 訊 押 後 1 1 在 這 數 年, 申 請 宗 數 與 申 請 成 功 宗 數 及 申 請 被 拒 宗 數 總 和 之 間 的 差 距, 是 由 於 某 些 申 請 人 撤 回 申 請 附 件

9 3627 往 來 九 龍 和 澳 門 的 渡 輪 服 務 2. 梁 富 華 議 員 : 主 席, 據 報, 在 信 德 中 旅 船 務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宣 布 自 上 月 11 日 起 停 辦 往 來 九 龍 尖 沙 咀 中 港 碼 頭 和 澳 門 的 渡 輪 服 務 後, 餘 下 唯 一 一 間 經 營 該 航 線 的 公 司 隨 即 調 高 票 價, 以 致 消 費 者 沒 有 選 擇 及 須 付 出 較 高 的 票 價 據 悉, 經 營 有 關 渡 輪 服 務 的 公 司 無 須 向 政 府 申 領 牌 照 或 與 政 府 簽 訂 任 何 合 約, 而 只 須 向 海 事 處 申 請 使 用 碼 頭 設 施 關 於 這 項 安 排, 政 府 可 否 告 知 本 會 : ( 一 ) 當 局 以 何 準 則 訂 定 這 一 安 排 ; ( 二 ) 對 其 他 的 跨 境 渡 輪 服 務 是 否 亦 是 同 一 安 排 ; 若 否, 為 何 有 不 同 安 排 ; 及 ( 三 ) 當 局 會 否 檢 討 有 關 安 排 ; 若 否, 原 因 為 何? 環 境 運 輸 及 工 務 局 局 長 : 主 席, 所 有 往 來 澳 門 和 內 地 城 市 的 跨 境 客 運 渡 輪 服 務, 都 是 由 私 營 公 司 以 商 業 原 則, 在 上 環 的 港 澳 碼 頭 及 尖 沙 咀 的 中 港 碼 頭 經 營 私 營 公 司 根 據 客 運 需 求, 自 行 制 訂 航 班 的 目 的 地 啟 航 時 間 班 次 及 票 價, 並 向 海 事 處 申 請 使 用 跨 境 渡 輪 碼 頭 的 有 關 設 施 ( 如 泊 位 時 段 ) 根 據 船 舶 及 港 口 管 制 條 例 ( 香 港 法 例 第 313 章 ), 海 事 處 負 責 監 管 船 隻 及 其 航 行 安 全 乘 客 安 全, 以 及 渡 輪 在 碼 頭 的 安 全 運 作 收 到 私 營 公 司 有 關 使 用 碼 頭 設 施 的 申 請 後, 海 事 處 會 根 據 以 下 的 準 則 作 出 審 批 : 有 關 航 班 所 使 用 的 船 隻 是 否 能 夠 安 全 地 使 用 碼 頭 的 泊 位, 而 不 影 響 其 他 船 隻 及 乘 客 的 安 全 ; 是 否 有 可 供 使 用 的 泊 位 時 段 ; 若 收 到 超 過 一 份 使 用 相 同 泊 位 時 段 的 申 請, 海 事 處 會 盡 力 作 出 協 調, 令 泊 位 能 充 分 被 使 用 若 不 能 作 出 妥 協 的 安 排, 海 事 處 會 以 先 到 先 得 的 方 法 處 理 申 請 ; 及 私 營 公 司 能 否 提 供 文 件 證 明 其 已 獲 香 港 境 外 有 關 當 局 批 准 開 辦 建 議 的 渡 輪 服 務

10 3628 跨 境 客 運 渡 輪 服 務 一 向 以 自 由 市 場 形 式 運 作, 而 政 府 透 過 海 事 處 的 監 管, 確 保 乘 客 和 船 隻 的 安 全 有 關 航 線 班 次 及 票 價 的 更 改, 均 為 私 營 公 司 的 商 業 決 定 不 同 的 私 營 公 司 在 不 同 碼 頭 營 運 相 近 的 航 線 服 務, 亦 提 供 了 一 定 程 度 的 競 爭 這 模 式 多 年 來 運 作 良 好, 一 直 能 夠 滿 足 香 港 市 民 往 來 澳 門 及 內 地 城 市 的 海 上 交 通 需 求, 並 為 私 營 公 司 的 營 運 提 供 彈 性 煤 氣 公 司 在 家 用 氣 體 燃 料 市 場 的 佔 有 率 3. 李 華 明 議 員 : 主 席, 最 近 一 項 投 資 研 究 報 告 指 出, 香 港 中 華 煤 氣 有 限 公 司 ( 煤 氣 公 司 ") 去 年 的 固 定 資 產 回 報 高 達 34%, 該 公 司 在 喉 管 輸 送 氣 體 燃 料 市 場 亦 已 取 得 70% 的 佔 有 率 就 此, 政 府 可 否 告 知 本 會 : ( 一 ) 有 否 調 查 煤 氣 公 司 現 時 在 家 用 氣 體 燃 料 市 場 的 佔 有 率, 以 及 估 計 該 公 司 在 5 年 及 10 年 後 的 有 關 佔 有 率 ; ( 二 ) 有 否 評 估 家 用 氣 體 燃 料 市 場 是 否 已 出 現 壟 斷 的 情 況 ; 若 評 估 為 有 此 情 況, 當 局 有 何 跟 進 行 動 ; ( 三 ) 鑒 於 當 局 現 正 就 引 入 共 同 輸 送 系 統 供 應 天 然 氣 ( 以 提 供 多 一 項 家 用 氣 體 燃 料 選 擇 ) 進 行 可 行 性 研 究, 該 項 研 究 的 內 容 及 範 圍 詳 情 為 何 ; 及 ( 四 ) 除 了 與 煤 氣 公 司 簽 訂 資 料 及 諮 詢 協 議, 以 提 高 煤 氣 收 費 釐 定 機 制 及 調 整 收 費 的 理 據 的 透 明 度 外, 當 局 會 否 考 慮 就 煤 氣 公 司 的 許 可 利 潤 水 平 煤 氣 價 格 及 有 關 事 宜 進 行 規 管 ; 若 會, 考 慮 的 詳 情 ; 若 否, 原 因 為 何? 經 濟 發 展 及 勞 工 局 局 長 : 主 席, 煤 氣 公 司 並 沒 有 在 本 港 供 氣 的 專 利 權, 該 公 司 在 公 開 市 場 環 境 下 經 營, 是 一 間 上 市 公 司 在 2000 年, 煤 氣 約 佔 家 用 熱 水 及 煮 食 燃 料 市 場 63%( 以 售 出 能 源 計 ) 由 於 煤 氣 公 司 在 公 開 市 場 環 境 下 經 營, 其 未 來 市 場 佔 有 率 須 視 乎 市 場 狀 況 及 其 他 相 關 因 素 而 定 當 局 未 有 估 計 煤 氣 公 司 未 來 5 年 及 10 年 後 的 市 場 佔 有 率

11 3629 在 用 戶 選 擇 能 源 方 面, 煤 氣 公 司 與 石 油 氣 及 電 力 存 在 競 爭 情 況 要 瞭 解 某 行 業 的 經 營 者 是 否 違 反 競 爭 原 則, 並 不 能 夠 單 以 該 行 業 的 經 營 規 模 或 市 場 佔 有 率 而 決 定 當 局 現 時 並 無 計 劃 規 管 煤 氣 公 司 的 利 潤 水 平 或 煤 氣 價 格 為 了 提 高 煤 氣 公 司 釐 定 收 費 機 制 的 透 明 度, 政 府 與 該 公 司 最 近 簽 訂 了 新 的 資 料 及 諮 詢 補 充 協 議 ( 協 議 "), 涵 蓋 其 在 本 港 的 主 要 煤 氣 業 務 及 與 煤 氣 有 關 的 業 務 根 據 協 議, 煤 氣 公 司 將 會 每 年 向 政 府 提 供 該 公 司 來 年 計 劃 的 資 本 投 資 和 網 絡 維 修 及 保 養 的 開 支, 以 及 這 些 項 目 在 上 年 度 的 實 際 開 支 同 時, 煤 氣 公 司 會 在 每 年 出 版 的 小 冊 子 ( 即 煤 氣 公 司 資 料 冊 ) 內 向 公 眾 提 供 有 關 營 運 效 率 環 保 意 識 保 障 公 眾 安 全 及 加 強 氣 體 供 應 系 統 安 全 措 施 的 資 料, 以 提 高 透 明 度 政 府 能 源 政 策 ( 包 括 氣 體 供 應 ) 的 首 要 目 標, 是 確 保 用 戶 可 以 合 理 價 格 獲 得 可 靠 及 安 全 的 能 源 供 應 就 本 港 發 展 及 引 進 天 然 氣 至 住 戶 層 面, 其 中 一 個 主 要 考 慮 是 要 有 可 靠 安 全 及 其 價 格 是 用 戶 可 以 承 擔 的 供 應 我 們 會 繼 續 留 意 鄰 近 香 港 天 然 氣 供 應 來 源 的 發 展, 並 在 適 當 時 候 進 行 詳 細 研 究 流 動 圖 書 館 服 務 4. 馮 檢 基 議 員 : 主 席, 關 於 康 樂 及 文 化 事 務 署 ( 康 樂 文 化 署 ") 提 供 的 流 動 圖 書 館 服 務, 政 府 可 否 告 知 本 會 : ( 一 ) 過 去 5 年, 每 年 使 用 該 項 服 務 的 人 次 ; ( 二 ) 現 時 用 作 提 供 該 項 服 務 的 車 輛 數 目, 以 及 每 年 的 有 關 營 運 開 支 ; ( 三 ) 現 時 提 供 該 項 服 務 的 員 工 數 目, 以 及 他 們 每 年 的 薪 酬 總 額 ; ( 四 ) 該 項 服 務 的 單 位 成 本, 以 及 這 數 字 與 分 區 圖 書 館 和 小 型 圖 書 館 的 單 位 成 本 如 何 比 較 ; 及 ( 五 ) 當 局 以 何 準 則 決 定 提 供 該 項 服 務 的 地 點, 以 及 有 否 定 期 評 估 該 項 服 務 的 成 效 ; 若 有, 上 次 評 估 的 結 果?

12 3630 民 政 事 務 局 局 長 : 主 席, 本 人 謹 就 馮 檢 基 議 員 的 質 詢 答 覆 如 下 : ( 一 ) 過 去 5 年, 使 用 流 動 圖 書 館 服 務 的 總 人 次 為 283 萬, 而 外 借 的 圖 書 館 資 料 達 四 百 四 十 一 萬 多 項 有 關 詳 情 請 參 閱 附 表 ( 二 ) 現 時 康 樂 文 化 署 共 有 8 輛 流 動 圖 書 車, 在 港 九 新 界 及 離 島 各 區 共 73 個 流 動 圖 書 館 服 務 站 提 供 外 借 圖 書 館 資 料 服 務 8 輛 流 動 圖 書 車 及 有 關 辦 事 處 每 年 的 總 營 運 開 支, 包 括 員 工 薪 酬 電 費 車 輛 維 修 及 汽 油 費 用 等, 約 為 1,030 萬 元 ( 三 ) 現 時 8 輛 流 動 圖 書 車 共 有 職 員 50 名, 包 括 司 機 圖 書 館 助 理 館 長 及 圖 書 館 助 理 等, 每 年 的 薪 酬 總 開 支 約 873 萬 元 除 了 提 供 前 線 流 動 圖 書 站 服 務 外, 上 述 員 工 還 要 負 責 流 動 圖 書 車 在 提 供 服 務 前 的 預 備 工 作 及 有 關 後 勤 工 作, 包 括 每 天 為 流 動 圖 書 車 增 添 或 更 換 書 籍 處 理 新 書 及 為 團 體 安 排 整 批 書 籍 外 借 等 ( 四 ) 一 間 分 區 圖 書 館 及 小 型 圖 書 館 每 年 的 經 常 性 開 支, 包 括 電 費 建 築 及 內 部 設 施 的 保 養 員 工 薪 酬 等, 分 別 約 需 645 萬 元 及 163 萬 元 至 於 流 動 圖 書 館 服 務 方 面, 每 一 輛 流 動 圖 書 車 及 有 關 辦 事 處 的 營 運 費, 包 括 員 工 薪 酬 電 費 車 輛 維 修 及 汽 油 費 用 等, 每 年 約 需 129 萬 元 ( 五 ) 流 動 圖 書 館 主 要 為 支 援 地 區 圖 書 館 服 務 而 設 康 樂 文 化 署 現 時 在 人 口 密 集 而 附 近 沒 有 固 定 圖 書 館 或 偏 遠 的 地 區 設 立 流 動 圖 書 館 服 務 站, 為 市 民 提 供 方 便 的 外 借 圖 書 館 資 料 服 務, 而 服 務 對 象 主 要 為 兒 童 家 庭 主 婦 及 長 者 署 方 會 對 流 動 圖 書 館 的 服 務 及 其 使 用 情 況 不 時 作 出 檢 討, 亦 會 在 有 新 圖 書 館 啟 用 時 一 併 檢 討 其 鄰 近 流 動 圖 書 館 站 的 實 際 需 要, 在 情 況 容 許 下, 調 配 該 流 動 圖 書 站 往 其 他 地 點 提 供 服 務 署 方 在 過 去 1 年, 曾 搬 遷 或 增 加 了 5 個 流 動 圖 書 館 服 務 站 署 方 曾 於 2002 年 年 底 全 面 檢 討 現 有 的 流 動 圖 書 館 服 務, 結 果 顯 示 現 有 服 務 站 的 每 天 平 均 外 借 資 料 達 四 百 多 項, 使 用 情 況 良 好 檢 討 亦 顯 示 仍 有 需 要 在 多 個 地 區 提 供 額 外 流 動 圖 書 館 服 務, 故 此 署 方 正 籌 劃 增 設 1 間 流 動 圖 書 館 ( 第 九 間 ), 以 紓 緩 個 別 地 區 對 公 共 圖 書 館 服 務 的 需 求 新 流 動 圖 書 館 預 計 可 於 今 年 年 底 投 入 服 務, 屆 時 流 動 圖 書 館 服 務 站 將 可 增 加 6 個 至 9 個

13 3631 附 表 流 動 圖 書 館 服 務 使 用 資 料 年 份 服 務 人 次 圖 書 館 資 料 借 出 數 量 總 數 以 外 幣 現 款 繳 付 急 症 室 收 費 5. 麥 國 風 議 員 : 主 席, 據 報, 醫 院 管 理 局 ( 醫 管 局 " ) 接 受 病 人 或 其 家 屬 以 外 幣 現 款 繳 付 急 症 室 收 費 就 此, 政 府 可 否 告 知 本 會 : ( 一 ) 至 今 以 外 幣 現 款 繳 付 急 症 室 收 費 的 個 案 數 目 及 所 涉 款 額 ; ( 二 ) 醫 管 局 有 否 收 到 外 幣 偽 鈔 ; 若 有, 詳 情 為 何 ; ( 三 ) 醫 管 局 有 否 考 慮 接 受 其 他 繳 費 方 法 ( 例 如 使 用 信 用 卡 八 達 通 卡 等 ); 若 有, 詳 情 為 何 ; 若 否, 原 因 為 何 ; 及 ( 四 ) 還 有 哪 些 公 營 醫 療 機 構 及 公 用 服 務 機 構 接 受 以 外 幣 現 款 繳 費? 生 福 利 及 食 物 局 局 長 : 主 席, ( 一 ) 醫 管 局 轄 下 各 公 立 醫 院 都 接 受 以 外 幣 現 款 繳 付 所 有 醫 院 服 務 費 用 自 2002 年 11 月 29 日 實 施 急 症 室 收 費 以 來, 共 有 7 宗 以 外 幣 付 款 的 個 案, 涉 及 的 總 金 額 約 為 港 幣 4,000 元 ( 二 ) 醫 管 局 轄 下 的 公 立 醫 院 至 今 並 沒 有 收 到 外 幣 偽 鈔

14 3632 ( 三 ) 除 現 金 外, 醫 管 局 轄 下 所 有 公 立 醫 院 亦 接 受 以 易 辦 事 (EPS) 方 式 繳 費 至 於 以 信 用 卡 繳 付 醫 院 費 用, 則 已 在 東 區 尤 德 夫 人 那 打 素 醫 院 ( 東 區 尤 德 ") 和 瑪 嘉 烈 醫 院 ( 瑪 嘉 烈 ") 這 兩 間 醫 院 實 施, 並 會 在 今 後 幾 個 月 內 推 展 至 其 他 醫 院 如 病 人 無 法 以 現 金 EPS 或 信 用 卡 ( 東 區 尤 德 和 瑪 嘉 烈 適 用 ) 繳 付 醫 院 費 用, 醫 管 局 會 向 病 人 發 出 帳 單, 病 人 可 選 擇 以 現 金 支 票 繳 費 聆 服 務 或 信 用 卡 ( 東 區 尤 德 和 瑪 嘉 烈 適 用 ) 繳 付 ( 四 ) 一 般 來 說, 生 署 並 不 接 受 以 外 幣 繳 付 診 症 費 用 不 過, 生 署 會 按 每 宗 個 案 的 情 況, 決 定 是 否 接 受 外 幣 繳 費 至 於 水 務 署 電 力 公 司 和 煤 氣 公 司, 則 不 接 受 以 外 幣 結 帳 修 訂 家 庭 暴 力 條 例 6. 羅 致 光 議 員 : 主 席, 根 據 家 庭 暴 力 條 例 ( 第 189 章 ), 只 有 當 纏 擾 者 與 受 害 人 屬 夫 婦 或 同 居 男 女 關 係 時, 受 害 人 才 可 向 法 院 申 請 禁 制 對 方 作 出 騷 擾 的 強 制 令 法 律 改 革 委 員 會 ( 法 改 會 ") 於 2000 年 10 月 發 表 的 纏 擾 行 為 研 究 報 告 書 ( 報 告 書 "), 其 中 建 議 當 局 參 照 英 格 蘭 法 律 委 員 會 的 建 議 修 訂 該 條 例, 包 括 容 許 與 答 辯 人 有 關 連 "( 例 如 曾 經 與 其 同 居 或 是 其 親 屬 等 ) 的 人 士 申 請 不 准 騷 擾 令 ", 以 加 強 對 家 庭 成 員 的 保 護 就 此, 政 府 可 否 告 知 本 會 : ( 一 ) 當 局 會 否 採 納 修 訂 該 條 例 的 建 議 ; 若 會, 修 訂 的 內 容 及 時 間 表 ; 若 否, 原 因 為 何 ; 及 ( 二 ) 為 何 當 局 至 今 尚 未 就 如 何 落 實 報 告 書 的 建 議 作 出 決 定, 以 及 何 時 才 會 作 出 有 關 決 定? 民 政 事 務 局 局 長 : 主 席, ( 一 ) 我 們 現 正 全 面 研 究 法 改 會 在 報 告 書 提 出 的 建 議, 包 括 政 府 應 考 慮 修 訂 家 庭 暴 力 條 例 ( 第 189 章 ) 的 建 議 對 於 是 否 採 納 報 告 書 的 建 議 及 如 何 落 實 有 關 建 議, 則 仍 未 有 決 定 現 時, 有 需 要 人 士 及 邊 緣 人 士 可 享 用 一 系 列 福 利 服 務 政 府 已 制 訂 跨 專 業 跨 界 別 的 策 略, 並 採 取 三 管 齊 下 的 措 施, 與 非 政 府 機 構 及 專 業 人 士 共 同 處 理 有 關 問 題

15 3633 在 第 一 層 面, 我 們 致 力 推 展 大 型 的 公 眾 教 育 和 有 更 明 確 對 象 的 家 庭 教 育, 以 及 透 過 外 展 工 作 及 早 識 別 身 處 危 機 的 家 庭, 藉 以 加 強 預 防 工 作, 例 如 舉 辦 家 庭 動 力 迎 挑 戰 " 和 凝 聚 家 庭 齊 抗 暴 力 " 宣 傳 運 動 在 第 二 層 面, 除 了 在 全 港 各 區 設 有 家 庭 服 務 中 心 外, 我 們 現 正 推 行 15 項 綜 合 家 庭 服 務 中 心 試 驗 計 劃, 以 提 供 一 系 列 多 元 化 的 資 源 支 援 和 輔 導 服 務 在 第 三 層 面, 我 們 設 立 了 專 責 的 服 務 單 位, 以 提 供 危 機 介 入 服 務, 例 如 開 設 5 個 保 護 家 庭 及 兒 童 服 務 課, 由 經 驗 豐 富 的 社 會 工 作 者 為 虐 兒 和 虐 待 配 偶 的 受 害 人 及 家 人 提 供 一 站 式 服 務, 以 及 開 設 家 庭 危 機 支 援 中 心 在 治 安 方 面, 不 論 市 民 與 犯 罪 者 的 關 係 如 何, 每 個 市 民 均 受 到 保 護 侵 害 人 身 罪 條 例 ( 第 212 章 ) 和 刑 事 罪 行 條 例 ( 第 200 章 ) 等 不 同 法 例, 均 有 就 襲 擊 和 恐 嚇 等 刑 事 罪 行 訂 立 條 文 ( 二 ) 政 府 現 正 仔 細 審 閱 法 改 會 的 報 告 書 內 容, 特 別 是 法 改 會 的 建 議 及 公 眾 諮 詢 期 內 收 集 到 的 意 見 公 眾 所 發 表 的 意 見 有 很 大 的 歧 異, 有 些 人 支 持 引 入 不 准 纏 擾 法 例 的 建 議, 有 些 人 關 注 到 新 聞 自 由 可 能 被 侵 犯, 也 有 少 數 人 強 烈 表 示 對 引 入 新 法 例 有 所 保 留 政 府 須 深 入 考 慮 上 述 種 種 意 見, 並 期 望 可 盡 快 定 出 未 來 路 向 向 公 屋 居 民 提 供 基 本 銀 行 服 務 7. 陳 偉 業 議 員 : 主 席, 近 日, 不 少 來 自 新 落 成 公 共 屋 ( 包 括 東 涌 逸 東 天 水 圍 天 悅 天 澤 天 恒 及 天 逸 ) 的 居 民 及 商 戶 向 本 人 反 映, 內 沒 有 設 置 銀 行 分 行 及 自 動 櫃 員 機, 對 居 民 ( 尤 其 是 領 取 綜 合 社 會 保 障 援 助 的 長 者 ) 造 成 不 便, 商 戶 的 生 意 亦 因 居 民 缺 乏 現 款 而 受 到 影 響 就 此, 政 府 可 否 告 知 本 會 : ( 一 ) 當 局 是 否 察 悉 上 述 問 題 及 曾 否 採 取 任 何 改 善 措 施 ;

16 3634 ( 二 ) 房 屋 署 會 否 考 慮 提 供 豁 免 租 金 優 惠 及 改 善 商 場 的 設 計, 以 鼓 勵 銀 行 在 屋 設 置 自 動 櫃 員 機 ; 及 ( 三 ) 當 局 會 否 修 改 銀 行 發 牌 條 件, 使 每 一 個 屋 均 設 有 銀 行 分 行 或 自 動 櫃 員 機, 以 確 保 有 關 居 民 可 享 用 基 本 的 銀 行 服 務? 房 屋 及 規 劃 地 政 局 局 長 : 主 席, 我 就 質 詢 3 個 部 分 的 回 覆 如 下 : ( 一 ) 房 屋 署 在 公 共 屋 商 場 會 預 留 商 鋪 作 銀 行 設 施 之 用 不 過, 由 於 銀 行 業 近 年 在 擴 展 業 務 方 面 普 遍 較 為 謹 慎, 儘 管 房 屋 署 多 次 招 標, 但 現 時 仍 未 有 銀 行 承 投 商 鋪, 在 新 落 成 的 公 共 屋 ( 如 東 涌 逸 東 天 水 圍 的 天 悅 天 澤 天 恒 及 天 逸 等 ) 提 供 服 務 有 見 及 此, 房 屋 署 採 取 了 下 列 措 施, 以 吸 引 銀 行 在 公 共 屋 服 務 : 提 供 (i) 鑒 於 銀 行 認 為 較 小 的 鋪 位 更 能 切 合 他 們 的 運 作, 房 屋 署 已 另 覓 面 積 較 小 的 鋪 位 或 自 動 櫃 員 機 位 置, 盡 量 迎 合 銀 行 的 需 求 ; (ii) 為 了 配 合 更 靈 活 的 銀 行 運 作 模 式, 房 屋 署 容 許 超 級 市 場 及 便 利 店 騰 出 地 方, 讓 銀 行 以 低 租 金 在 店 內 設 置 自 動 櫃 員 機 ; 及 (iii) 房 屋 署 會 繼 續 緊 密 聯 絡 銀 行, 安 排 實 地 視 察 和 會 議, 以 游 說 他 們 在 新 落 成 屋 開 設 分 行 或 設 置 自 動 櫃 員 機, 盡 快 為 居 民 提 供 服 務 ( 二 ) 房 屋 委 員 會 ( 房 委 會 ") 商 鋪 的 租 金 是 透 過 自 由 投 標 來 釐 定 銀 行 可 按 市 場 走 勢 和 經 營 環 境, 競 投 預 留 作 銀 行 設 施 之 用 的 鋪 位 事 實 上, 鑒 於 現 時 的 經 濟 情 況 和 銀 行 普 遍 對 競 投 新 鋪 位 的 意 欲 不 高, 公 共 屋 各 類 銀 行 設 施 鋪 位 的 市 值 租 金 一 般 已 下 調, 因 此, 我 們 認 為 無 須 為 銀 行 提 供 租 金 優 惠 至 於 商 場 設 計 和 鋪 位 選 址 方 面, 房 委 會 在 規 劃 商 場 和 預 留 鋪 位 作 銀 行 設 施 之 用 時, 均 會 聽 取 銀 行 的 意 見, 確 保 所 選 的 商 鋪 符 合 他 們 的 需 求 因 此, 銀 行 是 否 決 定 在 新 落 成 屋 提 供 服 務, 應 與 商 場 設 計 及 鋪 位 選 址 無 關

17 3635 ( 三 ) 銀 行 是 否 在 個 別 公 共 屋 提 供 服 務, 屬 於 銀 行 的 商 業 決 定, 政 府 不 宜 透 過 更 改 發 牌 條 件 或 其 他 監 管 措 施 干 預 銀 行 的 商 業 決 定 在 自 由 市 場 機 制 下, 銀 行 會 因 應 客 戶 的 需 要 和 公 司 的 商 業 策 略, 提 供 合 適 的 服 務 不 過, 政 府 對 議 員 指 出 新 落 成 公 共 屋 欠 缺 銀 行 服 務 表 示 關 注 金 融 管 理 局 會 向 香 港 銀 行 公 會 反 映 議 員 的 意 見 技 能 提 升 計 劃 8. 單 仲 偕 議 員 : 主 席, 技 能 提 升 計 劃 ( 計 劃 ") 於 2001 年 9 月 推 出, 目 前 為 14 個 指 定 行 業 的 在 職 人 士 提 供 繼 續 進 修 的 機 會, 課 程 由 僱 主 僱 員 及 培 訓 機 構 的 代 表 共 同 制 訂, 學 費 大 部 分 由 政 府 資 助 就 此, 政 府 可 否 告 知 本 會 : ( 一 ) 按 行 業 劃 分, 計 劃 為 各 指 定 行 業 提 供 多 少 項 與 應 用 資 訊 科 技 有 關 的 課 程, 以 及 這 些 課 程 的 學 員 人 數 ; ( 二 ) 以 何 準 則 決 定 可 參 加 計 劃 的 行 業, 以 及 沒 有 將 資 訊 科 技 業 納 入 可 參 加 計 劃 的 行 業 的 原 因 ; 及 ( 三 ) 會 否 檢 討 第 ( 二 ) 部 分 所 述 的 準 則 ; 若 會, 檢 討 的 詳 情 為 何 ; 若 否, 原 因 為 何? 教 育 統 籌 局 局 長 : 主 席, ( 一 ) 計 劃 下 15 個 行 業 現 時 提 供 合 共 40 項 與 應 用 資 訊 科 技 有 關 的 課 程, 詳 情 載 於 附 件 至 2003 年 3 月 31 日 止, 參 加 這 些 課 程 的 人 數 約 人 ( 二 ) 設 立 計 劃 的 目 的, 主 要 是 為 本 港 中 學 程 度 或 以 下 的 在 職 人 士 提 供 針 對 性 的 技 能 培 訓, 提 升 他 們 的 技 能, 從 而 加 強 他 們 在 勞 動 市 場 的 競 爭 力 任 何 行 業 如 希 望 為 業 內 相 關 的 從 業 員 提 供 技 能 提 升 培 訓, 皆 可 向 計 劃 督 導 委 員 會 申 請 加 入 計 劃 委 員 會 在 決 定 是 否 接 納 有 關 申 請 時, 一 般 會 考 慮 以 下 各 點 :

18 3636 (i) 該 行 業 對 香 港 社 會 經 濟 的 貢 獻 及 其 前 景 ; (ii) 該 行 業 是 否 聘 用 了 大 量 低 學 歷 低 技 術 而 亟 須 接 受 技 能 提 升 培 訓 的 工 人 ; 及 (iii) 僱 員 和 僱 主 是 否 願 意 攜 手 合 作, 積 極 參 與 發 展 有 關 課 程, 令 課 程 的 質 素 獲 保 證 資 歷 被 承 認, 從 而 推 動 自 強 不 息 的 終 身 學 習 文 化 如 資 訊 科 技 業 界 有 意 為 業 內 中 學 程 度 或 以 下 的 在 職 人 士 提 供 針 對 性 的 技 能 培 訓, 亦 可 隨 時 提 出 申 請 加 入 計 劃 之 內 ( 三 ) 計 劃 有 十 分 清 晰 的 目 的 及 服 務 對 象, 而 申 請 加 入 計 劃 的 準 則 亦 十 分 明 確, 我 們 暫 無 意 檢 討 第 ( 二 ) 部 分 所 述 的 準 則 附 件 計 劃 與 應 用 資 訊 科 技 相 關 的 課 程 行 業 課 程 名 稱 印 刷 業 PC 電 腦 基 本 操 作 入 門 (II) 數 碼 印 刷 媒 體 出 版 技 術 (II) 電 腦 掃 描 課 程 (II) 基 礎 電 腦 小 版 製 作 課 程 PageMaker (II) 基 礎 電 腦 小 版 製 作 課 程 QuarkXpress (II) 基 礎 電 腦 繪 圖 課 程 FreeHand (II) 基 礎 電 腦 繪 圖 課 程 Illustrator (II) 基 礎 電 腦 繪 圖 課 程 CorelDraw (II) 基 礎 電 腦 相 片 修 描 課 程 (II) 檔 案 輸 出 檢 查 課 程 Preflight (II) 電 腦 拼 大 版 製 作 課 程 (II) 印 刷 電 腦 排 版 系 統 的 管 理 及 急 救 技 巧 (II) 進 階 電 腦 小 版 製 作 課 程 PageMaker (II) 進 階 電 腦 繪 圖 課 程 FreeHand (II) 進 階 電 腦 繪 圖 課 程 Illustrator (II) 進 階 電 腦 相 片 修 描 課 程 Photoshop (II) 數 碼 流 程 管 理 PostScript & PDF (II)

19 3637 行 業 課 程 名 稱 電 腦 到 版 技 術 課 程 (II) 電 子 書 製 作 課 程 (II) 網 上 出 版 技 術 課 程 (II) 數 碼 印 刷 技 術 課 程 (II) 網 絡 策 劃 基 本 課 程 (II) 飲 食 業 基 本 電 腦 培 訓 課 程 進 出 口 業 電 子 商 貿 入 門 課 程 服 裝 製 品 及 紡 織 業 電 腦 輔 助 設 計 軟 件 應 用 (II) 電 腦 知 識 及 應 用 (II) 電 腦 輔 助 布 料 及 時 裝 設 計 軟 件 之 應 用 (II) 互 聯 網 之 紡 織 及 服 裝 資 料 搜 尋 (II) 特 為 製 衣 買 辦 秘 書 及 行 政 人 員 而 設 的 文 書 處 理 系 統 (II) 特 為 製 衣 買 辦 秘 書 及 行 政 人 員 而 設 的 運 算 系 統 (II) 特 為 製 衣 買 辦 秘 書 及 行 政 人 員 而 設 的 投 影 片 系 統 (II) 運 輸 業 海 運 業 : 單 元 四 海 運 業 資 訊 科 技 應 用 倉 庫 業 : 單 元 三 資 訊 科 技 應 用 陸 運 業 : 單 元 三 資 訊 科 技 應 用 機 電 工 程 業 電 機 工 程 基 本 繪 圖 電 機 工 程 電 腦 繪 圖 物 業 管 理 業 智 能 物 業 管 理 電 腦 操 作 介 紹 地 產 代 理 業 地 產 代 理 網 上 資 源 應 用 大 廈 維 修 及 裝 修 業 裝 修 電 腦 繪 圖 基 礎 美 容 護 理 業 美 容 業 電 腦 操 作 入 門 總 數 : 40 項 課 程

20 3638 巴 士 和 電 車 站 / 總 站 的 設 計 9. 何 鍾 泰 議 員 : 主 席, 關 於 專 營 巴 士 站 及 總 站 和 電 車 站 及 總 站 的 設 計 事 宜, 政 府 可 否 告 知 本 會, 是 否 知 悉 : ( 一 ) 過 去 3 年, 各 專 營 巴 士 公 司 及 香 港 電 車 有 限 公 司 ( 電 車 公 司 ") 有 否 分 別 為 其 巴 士 站 及 總 站 和 電 車 站 及 總 站 進 行 外 觀 改 善 工 程 ; 若 有, 工 程 的 詳 情 為 何 ; ( 二 ) 若 第 ( 一 ) 部 分 的 答 案 為 否, 有 關 公 司 有 否 計 劃 進 行 上 述 工 程 ; 若 有, 計 劃 的 詳 情 為 何 ; 若 否, 原 因 為 何 ; 及 ( 三 ) 現 時 有 多 少 個 電 車 站 沒 有 安 裝 車 站 名 稱 牌 及 在 路 軌 旁 設 置 月 台 供 乘 客 上 落, 以 及 電 車 公 司 有 否 計 劃 為 這 些 電 車 站 提 供 上 述 設 施? 環 境 運 輸 及 工 務 局 局 長 : 主 席, 各 專 營 巴 士 公 司 一 直 實 施 計 劃, 為 巴 士 總 站 進 行 翻 新 和 外 觀 改 善 工 程 自 2000 年 以 來, 共 有 38 個 巴 士 總 站 已 予 翻 新 改 善 工 程 包 括 翻 新 輪 候 處 鐵 欄 巴 士 站 上 蓋 和 站 長 室 等 過 去 3 年, 專 營 巴 士 公 司 亦 已 在 679 個 巴 士 站 設 置 上 蓋 運 輸 署 亦 展 開 了 工 程, 改 善 公 共 交 通 交 匯 處 的 天 花 牆 壁 照 明 裝 置 和 乘 客 候 車 處, 以 美 化 有 關 交 匯 處 的 環 境 藍 田 交 匯 處 和 天 后 交 匯 處 的 改 善 工 程 已 經 展 開, 另 外 亦 計 劃 於 年 度 改 善 5 個 分 別 位 於 金 鐘 ( 東 ) 荃 灣 地 鐵 站 長 沙 灣 廣 場 樂 富 和 欽 州 街 的 公 共 交 通 交 匯 處 此 外, 由 2000 年 至 今, 電 車 公 司 翻 新 了 4 個 電 車 候 車 亭, 並 在 另 外 兩 個 電 車 站 興 建 新 候 車 亭 電 車 公 司 也 有 計 劃 改 善 筲 箕 灣 電 車 總 站 電 車 公 司 已 在 現 有 122 個 電 車 站 中 的 24 個 裝 設 車 站 名 牌 運 輸 署 現 正 與 電 車 公 司 商 討 在 其 他 電 車 站 裝 設 車 站 名 牌 的 計 劃 現 時 共 有 111 個 電 車 站 設 有 乘 客 候 車 月 台 至 於 其 餘 的 11 個 電 車 站, 由 於 實 地 環 境 的 限 制, 故 此 無 法 提 供 這 類 設 施 在 進 行 莊 士 敦 道 行 人 區 計 劃 時, 莊 士 敦 道 的 其 中 一 個 電 車 站 已 遷 移 至 經 擴 闊 的 行 人 路 旁 邊, 讓 乘 客 可 從 行 人 路 直 接 登 車 在 2003 年, 莊 士 敦 道 另 外 3 個 沒 有 乘 客 候 車 月 台 的 電 車 站 也 會 進 行 類 似 的 改 善 工 程 如 有 適 當 機 會, 餘 下 7 個 沒 有 乘 客 候 車 月 台 的 電 車 站 也 會 予 以 改 善

21 3639 公 共 屋 內 店 鋪 的 裝 修 及 設 備 10. 劉 江 華 議 員 : 主 席, 政 府 可 否 告 知 本 會, 公 共 屋 內 商 鋪 的 經 營 者 在 結 束 業 務 並 把 有 關 店 鋪 交 還 房 屋 署 前, 須 否 拆 除 店 鋪 內 的 所 有 裝 修 及 設 備 ; ( 一 ) 若 然, 原 因 為 何 ; 及 ( 二 ) 若 否, 當 局 會 否 按 照 有 關 店 鋪 的 新 租 戶 的 意 願 決 定 是 否 拆 除 原 有 裝 修 及 設 備, 以 減 少 浪 費 及 節 省 公 共 開 支 ; 若 不 會, 原 因 為 何? 房 屋 及 規 劃 地 政 局 局 長 : 主 席, 商 鋪 租 戶 結 束 營 業 時, 由 於 其 自 行 安 裝 的 裝 修 及 設 備 不 一 定 適 合 新 租 戶, 所 以 租 約 規 定 租 戶 在 遷 出 時 必 須 拆 除 所 有 裝 備, 將 鋪 位 還 原 交 回 房 屋 署 鑒 於 租 戶 在 遷 出 時 希 望 節 省 拆 除 費 用, 亦 考 慮 到 保 留 裝 備 有 助 新 租 戶 減 省 開 業 時 的 支 出, 因 此, 房 屋 署 會 彈 性 處 理 原 租 戶 不 拆 除 舊 裝 備 的 要 求 一 般 而 言, 如 裝 備 依 然 良 好 和 安 全, 以 及 原 租 戶 保 證 不 會 向 新 租 戶 索 取 任 何 費 用, 房 屋 署 會 容 許 原 租 戶 保 留 裝 備 但 是, 若 裝 備 已 殘 舊 或 不 適 合, 房 屋 署 便 會 根 據 租 約 要 求 租 戶 在 遷 出 時 履 行 責 任, 將 鋪 位 還 原, 以 免 房 屋 署 在 再 次 租 出 鋪 位 時 須 為 拆 除 破 舊 裝 備 而 支 付 額 外 費 用 為 公 務 員 提 供 度 假 屋 劉 慧 卿 議 員 : 主 席, 關 於 當 局 提 供 給 公 務 員 租 用 以 作 員 工 福 利 的 度 假 屋, 行 政 機 關 可 否 告 知 本 會 : ( 一 ) 哪 些 政 府 部 門 現 時 提 供 度 假 屋 供 轄 下 員 工 租 用 ; 每 間 度 假 屋 的 位 置 及 落 成 或 購 置 時 間 為 何, 以 及 哪 些 級 別 的 員 工 有 資 格 申 請 租 用 ; ( 二 ) 過 去 3 年, 這 些 度 假 屋 每 年 的 平 均 入 住 率 及 所 涉 及 的 保 養 開 支 ; 及 ( 三 ) 有 否 檢 討 當 局 提 供 這 項 福 利 是 否 切 合 員 工 的 需 要 及 合 乎 成 本 效 益 ; 若 有 檢 討, 結 果 為 何?

22 3640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局 長 : 主 席, 一 如 不 少 大 型 私 人 機 構, 政 府 一 向 提 供 度 假 設 施 給 公 務 員 租 用, 作 為 員 工 福 利 之 一, 讓 員 工 可 以 在 公 餘 到 郊 外 舒 展 身 心 我 們 不 時 檢 討 有 關 安 排, 務 使 這 項 員 工 福 利 能 配 合 員 工 需 要, 並 符 合 經 濟 效 益 關 於 劉 議 員 的 質 詢, 現 回 覆 如 下 : ( 一 ) 目 前, 以 公 帑 為 公 務 員 提 供 度 假 設 施 的 部 門 包 括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香 港 海 關 懲 教 署 和 水 務 署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的 度 假 設 施 供 全 體 公 務 員 和 退 休 公 務 員 申 請 租 用, 其 他 3 個 部 門 的 度 假 設 施 則 供 部 門 本 身 的 現 職 和 退 休 員 工 申 請 租 用 有 關 這 些 度 假 設 施 的 資 料 見 附 件 甲 政 府 並 沒 有 特 意 為 公 務 員 興 建 度 假 設 施 現 有 的 度 假 設 施 除 了 顯 達 鄉 村 俱 樂 部 和 嘉 湖 海 逸 酒 店 是 租 用 外, 其 餘 前 身 均 為 部 門 宿 舍 或 工 程 人 員 宿 舍, 因 原 有 用 途 不 再 適 用 而 改 作 員 工 度 假 屋 ( 二 ) 公 務 員 度 假 設 施 在 過 去 3 年 的 每 年 入 住 率 和 所 涉 及 的 保 養 開 支 見 附 件 乙 撇 開 懲 教 署 喜 靈 洲 度 假 別 墅 和 水 務 署 長 沙 度 假 別 墅 不 計, 公 務 員 度 假 設 施 在 年 度 的 入 住 率 平 均 在 60% 以 上 懲 教 署 喜 靈 洲 度 假 別 墅 的 入 住 率 偏 低, 是 由 於 位 置 偏 遠, 但 其 保 養 開 支 亦 很 低 水 務 署 長 沙 度 假 別 墅 的 主 要 用 途 是 在 颱 風 季 節 供 當 值 員 工 作 宿 舍 之 用, 所 以 入 住 率 亦 較 低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位 於 長 沙 和 大 尾 篤 的 度 假 別 墅 於 年 度 的 保 養 開 支 較 往 年 高, 主 要 是 由 於 這 兩 間 別 墅 在 該 年 度 內 進 行 大 型 維 修 並 更 換 電 器 家 具 水 務 署 的 長 沙 度 假 別 墅 亦 於 年 度 進 行 大 型 維 修 ( 三 ) 由 於 度 假 設 施 是 員 工 福 利 項 目, 我 們 不 能 單 從 成 本 效 益 角 度 來 衡 量 其 價 值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提 供 給 全 體 公 務 員 申 請 租 用 的 度 假 設 施, 多 年 來 入 住 率 都 維 持 在 55% 至 75% 之 間 在 周 末 和 公 眾 假 期, 入 住 率 更 高 達 90% 以 上 在 目 前 經 濟 環 境 下, 為 了 展 示 政 府 厲 行 節 約 的 決 心, 我 們 已 決 定 由 今 年 6 月 起, 不 再 延 續 租 用 顯 達 鄉 村 俱 樂 部 房 間 的 合 約, 而 只 維 持 向 公 務 員 同 事 提 供 長 沙 和 大 尾 篤 度 假 設 施 一 如 其 他 員 工 福 利 項 目, 我 們 會 繼 續 不 時 檢 討 現 有 安 排, 確 保 度 假 設 施 的 提 供 切 合 員 工 的 需 要, 並 合 乎 經 濟 效 益

23 3641 附 件 甲 公 務 員 度 假 設 施 一 覽 表 局 / 部 門 度 假 設 施 背 景 申 請 資 格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長 沙 度 假 別 墅 (3 間 度 假 屋 ) 前 身 為 興 建 石 壁 水 塘 時 的 工 所 有 公 務 員 均 可 申 程 人 員 宿 舍, 建 於 1959 年, 請 租 用 度 假 屋 / 別 地 址 : 大 嶼 山 嶼 南 路 47 號 長 沙 於 1968 年 轉 為 度 假 別 墅 墅, 退 休 公 務 員 亦 度 假 別 墅 6 8 及 9 號 屋 可 在 公 眾 假 期 以 外 日 子 租 用 大 尾 篤 度 假 別 墅 (4 間 度 假 屋 ) 前 身 為 興 建 船 灣 淡 水 湖 時 的 工 程 人 員 宿 舍, 建 於 1963 年, 地 址 : 大 埔 美 湖 路 大 尾 篤 度 假 於 1972 年 轉 為 度 假 別 墅 別 墅 及 9 號 屋 顯 達 鄉 村 俱 樂 部 (3 間 套 房 ) 由 1999 年 6 月 起, 政 府 租 用 荃 灣 顯 達 鄉 村 俱 樂 部 3 間 房 間 地 址 : 荃 灣 老 圍 顯 達 路 顯 達 鄉 作 為 公 務 員 度 假 屋 村 俱 樂 部 及 202 號 套 房 顯 達 度 假 屋 目 前 的 租 約 將 於 2003 年 6 月 1 日 期 滿 在 目 前 經 濟 環 境 下, 為 展 示 政 府 厲 行 節 約 的 決 心, 我 們 將 不 再 延 續 租 約 香 港 海 關 貝 澳 度 假 別 墅 (1 間 度 假 屋 ) 前 身 為 部 門 宿 舍, 於 1988 年 供 現 職 或 已 退 休 的 轉 為 員 工 度 假 別 墅 香 港 海 關 員 工 申 請 地 址 : 大 嶼 山 貝 澳 新 圍 村 40 號 租 用 地 下 嘉 湖 海 逸 酒 店 (1 間 度 假 房 間 ) 由 2002 年 3 月 起, 部 門 租 用 嘉 湖 海 逸 酒 店 1 間 度 假 房 間 作 地 址 : 新 界 天 水 圍 嘉 湖 海 逸 酒 為 員 工 度 假 屋 店

24 3642 局 / 部 門 度 假 設 施 背 景 申 請 資 格 懲 教 署 大 欖 度 假 別 墅 (1 間 度 假 屋 ) 前 身 為 部 門 宿 舍, 於 1991 年 供 現 職 或 已 退 休 的 轉 為 員 工 度 假 別 墅 懲 教 署 員 工 申 請 租 地 址 : 新 界 青 山 道 16 咪 半 小 欖 用 水 警 基 地 1 號 屋 喜 靈 洲 度 假 別 墅 (1 間 度 假 屋 ) 前 身 為 部 門 宿 舍, 於 1990 年 轉 為 員 工 度 假 別 墅 地 址 : 新 界 喜 靈 洲 E 號 度 假 屋 水 務 署 長 沙 度 假 別 墅 (1 間 度 假 屋 ) 地 址 : 大 嶼 山 嶼 南 路 38 號 長 沙 度 假 別 墅 17 號 屋 長 沙 度 假 別 墅 實 為 水 務 署 於 供 現 職 水 務 署 員 工 颱 風 期 間 ( 每 年 5 月 至 10 月 ) 申 請 租 用 提 供 給 當 值 員 工 使 用 的 宿 舍 為 善 用 資 源, 部 門 在 其 餘 日 子 把 宿 舍 轉 為 員 工 度 假 別 墅 附 件 乙 公 務 員 度 假 設 施 在 過 去 3 年 的 入 住 率 和 保 養 開 支 (i) 度 假 設 施 的 每 年 入 住 率 局 部 門 度 假 設 施 入 住 率 年 度 年 度 年 度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長 沙 度 假 別 墅 55% 55% 58% 大 尾 篤 度 假 別 墅 55% 59% 57% 顯 達 鄉 村 俱 樂 部 75% 64% 63% 香 港 海 關 貝 澳 度 假 別 墅 47% 52% 49% 嘉 湖 海 逸 酒 店 % 懲 教 署 大 欖 度 假 別 墅 55% 65% 60% 喜 靈 洲 度 假 別 墅 17% 15% 10% 水 務 署 長 沙 度 假 別 墅 40% 22% 10%

25 3643 (ii) 度 假 設 施 的 保 養 開 支 局 部 門 度 假 設 施 保 養 開 支 ( 元 ) 年 度 年 度 年 度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長 沙 度 假 別 墅 188, ,000 3,274,000 1 大 尾 篤 度 假 別 墅 822, ,000 1,973,000 2 顯 達 鄉 村 俱 樂 部 183, , ,000 3 香 港 海 關 貝 澳 度 假 別 墅 72,000 96,000 80,000 嘉 湖 海 逸 酒 店 ,000 3 懲 教 署 大 欖 度 假 別 墅 60,000 59,000 62,000 喜 靈 洲 度 假 別 墅 3,000 4,000 3,000 水 務 署 長 沙 度 假 別 墅 52, , ,000 註 : 1 包 括 2,664,000 元 非 經 常 性 開 支, 為 3 間 長 沙 度 假 屋 進 行 大 型 維 修 並 更 換 殘 舊 電 器 家 具 2 包 括 116 萬 元 非 經 常 性 開 支, 為 4 間 大 尾 篤 度 假 屋 進 行 大 型 維 修 並 更 換 殘 舊 電 器 家 具 3 度 假 設 施 的 租 用 費 4 包 括 49 萬 元 非 經 常 性 開 支, 為 長 沙 度 假 別 墅 進 行 大 型 維 修 就 有 關 反 歧 視 的 法 律 程 序 提 出 法 律 援 助 申 請 12. 何 秀 蘭 議 員 ( 譯 文 ): 主 席, 政 府 可 否 告 知 本 會, 自 性 別 歧 視 條 例 ( 第 480 章 ) 殘 疾 歧 視 條 例 ( 第 487 章 ) 及 / 或 家 庭 崗 位 歧 視 條 例 ( 第 527 章 ) 制 定 後, 有 關 違 反 該 等 條 例 規 定 有 關 的 法 律 程 序 提 出 的 法 律 援 助 申 請 : ( 一 ) 按 條 例 及 年 份 劃 分, 上 述 申 請 的 數 目 及 每 宗 申 請 所 援 引 的 相 關 條 文 ;

26 3644 ( 二 ) 分 別 由 原 告 人 與 被 告 人 提 出 的 成 功 申 請 宗 數, 而 就 原 告 人 的 申 請 而 言, 有 關 的 被 告 人 來 自 公 營 機 構 還 是 私 營 機 構 ; ( 三 ) 申 請 被 拒 的 宗 數 和 理 由 ; 及 ( 四 ) 因 申 請 被 拒 而 提 出 的 上 訴 的 宗 數 和 結 果? 政 務 司 司 長 ( 譯 文 ): 主 席, 法 律 援 助 署 根 據 其 電 腦 紀 錄, 回 覆 上 述 的 質 詢 如 下 : (1) 性 別 歧 視 條 例 ( 第 480 章 ) 該 條 例 在 1995 年 制 定 紀 錄 顯 示 在 1995 至 96 年 1998 年 2000 至 01 年 並 無 有 關 申 請 至 於 1997 年 1999 年 和 2002 年 的 情 況, 現 把 所 要 求 的 資 料 載 於 附 件 甲 (2) 殘 疾 歧 視 條 例 ( 第 487 章 ) 該 條 例 在 1995 年 制 定 紀 錄 顯 示 在 1995 年 1996 年 1998 年 和 1999 年 並 無 有 關 申 請 至 於 1997 年 2000 至 02 年 的 情 況, 現 把 所 要 求 的 資 料 載 於 附 件 乙 (3) 家 庭 崗 位 歧 視 條 例 ( 第 527 章 ) 該 條 例 在 1997 年 制 定 自 條 例 制 定 以 來, 並 沒 有 收 到 關 乎 該 條 例 的 法 律 援 助 申 請

27 性 別 歧 視 條 例 ( 第 480 章 )( 於 1995 年 制 定 ) (a)(i) 申 請 宗 數 (ii) 相 關 條 文 有 關 申 請 未 有 援 引 相 關 條 文 其 後 認 定 或 作 為 依 據 的 相 關 條 文 計 有 第 及 46 條 該 等 條 文 涵 蓋 對 女 性 及 男 性 的 性 別 歧 視 使 人 受 害 的 歧 視 政 府 在 執 行 其 職 能 時 對 女 性 的 歧 視 性 騷 擾 教 育 機 構 的 負 責 組 織 所 作 的 歧 視, 以 及 僱 主 及 主 事 人 的 法 律 責 任 (b)(i) 申 請 成 功 宗 數 (ii) 原 告 人 (P)/ 被 告 人 (D) 提 出 的 申 請 1(P) 2(P) 2(P) (iii) 被 告 人 來 自 公 營 / 私 營 機 構 公 營 私 營 公 營 (c)(i) 申 請 被 拒 宗 數 (ii) 被 拒 理 由 缺 乏 合 理 理 由 展 開 訴 訟 及 / 或 就 有 關 案 件 的 個 別 情 況 而 言, 給 予 法 援 並 不 合 理 1999 年 其 中 一 宗 申 請 因 財 務 資 源 超 出 規 限 而 被 拒 (d)(i) 因 法 援 申 請 被 拒 而 提 出 上 訴 的 宗 數 (ii) 上 訴 結 果 得 直 1 駁 回 附 件 甲 3645

28 殘 疾 歧 歧 視 條 例 ( 第 487 章 )( 於 1995 年 制 定 ) (a)(i) 申 請 宗 數 (ii) 相 關 條 文 有 關 申 請 未 有 援 引 相 關 條 文 其 後 認 定 或 作 為 依 據 的 相 關 條 文 計 有 第 6(a) 和 (c) 11(1)(c) 26 及 38 條 該 等 條 文 涵 蓋 基 於 某 人 的 殘 疾 或 與 某 人 有 聯 繫 人 士 的 殘 疾 而 給 予 該 人 差 於 給 予 其 他 人 士 的 待 遇 的 歧 視 對 申 請 工 作 人 士 的 歧 視 在 提 供 貨 品 服 務 或 設 施 方 面 的 歧 視, 以 及 在 提 供 貨 品 服 務 及 設 施 方 面 的 騷 擾 (b)(i) 申 請 成 功 宗 數 (ii) 原 告 人 (P)/ 被 告 人 (D) 提 出 的 申 請 1(P) 1(D) (iii) 被 告 人 來 自 公 營 / 私 營 機 構 1( 公 營 ) 2( 公 營 ) 1( 私 營 ) 3(P) 7(P) 6(P) 4( 公 營 ) 3( 私 營 ) (c)(i) 申 請 被 拒 宗 數 (ii) 被 拒 理 由 財 務 資 源 超 出 規 限 財 務 資 源 超 出 規 限 3( 公 營 ) 3( 私 營 ) 缺 乏 合 理 理 由 展 開 訴 訟 及 / 或 就 有 關 案 件 的 個 別 情 況 而 言, 給 予 法 援 並 不 合 理 (d)(i) 因 法 援 申 請 被 拒 而 提 出 上 訴 的 宗 數 (ii) 上 訴 結 果 得 直 駁 回 上 訴 撤 回 1 附 件 乙

29 3647 節 能 照 明 裝 置 回 扣 計 劃 13. 蔡 素 玉 議 員 : 主 席, 根 據 香 港 電 燈 有 限 公 司 ( 港 燈 ") 與 政 府 簽 訂 的 用 電 需 求 管 理 協 議 ( 協 議 "), 港 燈 由 2000 年 7 月 1 日 至 2003 年 6 月 30 日 期 間, 提 供 現 金 回 扣 予 購 買 及 使 用 節 能 照 明 設 備 ( 包 括 慳 電 膽 慳 電 光 管 及 電 子 鎮 流 器 ) 的 非 住 宅 客 戶 就 此, 政 府 可 否 告 知 本 會, 是 否 知 悉 : ( 一 ) 根 據 協 議 向 港 燈 申 請 現 金 回 扣 的 客 戶 數 目 ; 其 中 有 多 少 客 戶 成 功 申 請 及 他 們 獲 得 的 平 均 回 扣 金 額, 以 及 客 戶 的 申 請 被 拒 絕 的 原 因 ; ( 二 ) 港 燈 至 今 根 據 協 議 向 客 戶 提 供 現 金 回 扣 的 總 金 額 ; 涉 及 的 慳 電 膽 慳 電 光 管 及 電 子 鎮 流 器 分 別 的 數 目 ; ( 三 ) 港 燈 以 何 方 式 宣 傳 這 項 節 能 照 明 裝 置 回 扣 計 劃 ( 計 劃 "); 其 中 有 否 包 括 在 向 非 住 宅 客 戶 發 出 繳 費 通 知 書 時 附 上 計 劃 的 宣 傳 單 張 ; 及 ( 四 ) 港 燈 會 否 延 長 計 劃 的 申 請 期 限, 以 及 放 寬 申 請 資 格, 例 如 讓 住 宅 客 戶 也 可 申 請 ; 若 否, 原 因 為 何? 經 濟 發 展 及 勞 工 局 局 長 : 主 席, ( 一 ) 港 燈 表 示 在 計 劃 預 算 用 罄 前 共 收 到 個 帳 戶 持 有 人 提 交 的 申 請 當 中 737 個 帳 戶 持 有 人 已 獲 得 回 扣, 平 均 回 扣 金 額 約 為 34,000 元 至 於 被 拒 絕 的 個 案, 主 要 原 因 為 現 存 的 照 明 設 備 或 建 議 的 節 能 照 明 設 備 未 符 合 申 請 要 求, 或 帳 戶 持 有 人 未 能 提 供 購 買 節 能 照 明 設 備 的 證 明 ( 二 ) 港 燈 表 示 就 計 劃 已 支 付 的 回 扣 金 額 共 約 為 2,500 萬 元 涉 及 慳 電 膽 慳 電 光 管 及 電 子 鎮 流 器 的 數 目 分 別 為 個 支 及 個 ( 三 ) 港 燈 已 透 過 下 列 活 動 向 非 住 宅 客 戶 宣 傳 有 關 計 劃 :

30 3648 (i) 與 業 界 和 專 業 團 體 舉 行 會 議 及 研 討 會 ; (ii) 製 作 及 隨 附 繳 費 通 知 書 寄 發 宣 傳 單 張 ; (iii) 設 立 用 電 需 求 管 理 電 話 熱 線 ( 電 話 號 碼 : ) 解 答 市 民 查 詢 ; 及 (iv) 在 公 司 網 站 設 立 用 電 需 求 管 理 網 頁 ( 網 址 : < 同 時, 政 府 亦 在 日 常 宣 傳 活 動 中 推 廣 能 源 效 益 及 節 約 能 源 ( 四 ) 由 於 非 住 宅 客 戶 所 節 省 的 能 源 已 超 過 計 劃 目 標, 而 計 劃 預 算 亦 已 用 罄, 所 以 並 不 打 算 延 長 計 劃 的 申 請 期 限 至 於 住 宅 客 戶 方 面, 目 前 市 面 上 價 格 具 競 爭 力 的 節 能 電 氣 產 品 ( 包 括 照 明 設 備 ) 已 有 多 種 選 擇, 加 上 市 民 節 約 能 源 及 能 源 效 益 的 意 識 日 漸 提 高, 因 此, 計 劃 沒 有 打 算 擴 展 至 住 宅 客 戶 我 們 相 信 通 過 公 眾 教 育 推 廣 能 源 效 益 及 節 約 能 源 會 同 樣 有 效 監 察 私 家 醫 院 的 服 務 水 平 及 收 費 透 明 度 14. 劉 慧 卿 議 員 : 主 席, 關 於 監 察 私 家 醫 院 的 服 務 水 平 及 收 費 透 明 度 的 事 宜, 行 政 機 關 可 否 告 知 本 會 : ( 一 ) 有 何 措 施 鼓 勵 私 家 醫 院 把 各 項 醫 療 服 務 的 收 費 詳 情 預 先 清 晰 地 告 知 求 診 人 士, 並 把 載 列 收 費 詳 情 的 告 示 張 貼 在 當 眼 處 ; ( 二 ) 有 何 措 施 鼓 勵 私 家 醫 院 設 立 臨 床 稽 核 制 度, 以 加 強 監 察 駐 院 醫 生 的 專 業 水 平 ; ( 三 ) 是 否 知 悉 有 多 少 間 私 家 醫 院 已 清 晰 地 公 開 各 項 服 務 收 費 詳 情 及 設 立 臨 床 稽 核 制 度 ; 及 ( 四 ) 會 否 考 慮 將 清 晰 地 公 開 服 務 收 費 詳 情 及 設 立 臨 床 稽 核 制 度 " 的 規 定 列 作 私 家 醫 院 的 發 牌 條 件?

31 3649 生 福 利 及 食 物 局 局 長 : 主 席, ( 一 ) 所 有 私 家 醫 院 均 已 把 服 務 收 費 表 張 貼 在 當 眼 處, 如 醫 院 的 入 院 登 記 處 和 繳 費 處, 供 病 人 參 考 ( 二 ) 現 時 所 有 私 家 醫 院 均 已 自 發 地 進 行 臨 床 稽 核 工 作 儘 管 如 此, 生 署 在 私 家 醫 院 良 好 實 務 標 準 守 則 擬 稿 中, 已 把 進 行 臨 床 稽 核 工 作 列 為 優 質 管 理 的 規 定 該 署 會 在 考 慮 私 家 醫 院 的 意 見 後, 為 實 務 守 則 定 稿, 以 便 落 實 執 行 ( 三 ) 全 港 12 間 私 家 醫 院 均 已 公 開 收 費 表, 並 進 行 臨 床 稽 核 工 作 ( 四 ) 生 署 為 私 家 醫 院 良 好 實 務 守 則 標 準 定 稿 時, 會 考 慮 應 否 把 遵 守 實 務 守 則 內 有 關 收 費 表 和 優 質 管 理 的 規 定 列 作 私 家 醫 院 的 發 牌 條 件 之 一 偷 車 案 件 15. 劉 江 華 議 員 : 主 席, 有 關 偷 車 案 件, 政 府 可 否 告 知 本 會 : ( 一 ) 過 去 3 年, 每 年 報 失 的 車 輛 在 境 內 尋 回 的 數 目, 以 及 佔 報 失 車 輛 總 數 的 百 分 比 ; ( 二 ) 有 否 估 計, 在 過 去 3 年, 每 年 有 多 少 部 報 失 車 輛 被 偷 運 外 地 及 其 目 的 地 ; ( 三 ) 哪 些 地 點 及 甚 麼 時 份 有 較 多 偷 車 案 發 生 ; 及 ( 四 ) 警 方 有 何 進 一 步 措 施 打 擊 偷 車?

32 3650 保 安 局 局 長 : 主 席, ( 一 ) 過 去 3 年, 每 年 的 總 失 車 數 目 在 境 內 尋 回 的 失 車 數 目, 以 及 有 關 百 分 比 如 下 : 2000 年 2001 年 2002 年 總 失 車 數 字 在 境 內 尋 回 數 字 百 分 比 55% 55% 59% ( 二 ) 警 方 相 信 部 分 報 失 車 輛 會 被 偷 運 往 境 外, 而 部 分 則 會 在 港 被 拆 成 零 件 出 售, 但 沒 有 足 夠 資 料 評 估 失 車 被 偷 運 出 境 的 實 質 數 字 及 其 目 的 地 在 2001 年 及 2002 年, 警 方 共 分 別 截 獲 26 及 12 部 被 盜 的 車 輛, 大 部 分 是 準 備 偷 運 到 內 地 ( 三 ) 七 成 以 上 的 偷 車 案 發 生 在 街 道 上 空 地 或 無 保 安 設 施 的 露 天 停 車 場 九 成 的 報 失 車 輛 是 在 晚 上 7 時 至 早 上 7 時 期 間 被 盜 ( 四 ) 警 方 會 繼 續 採 取 下 列 有 效 措 施, 以 打 擊 偷 車 活 動 : (i) 加 強 巡 邏 盜 竊 車 輛 的 黑 點 ; (ii) 在 水 陸 關 卡 截 查 可 疑 車 輛 ; (iii) 針 對 走 私 盜 竊 車 輛 的 集 團, 採 取 以 情 報 為 主 導 的 打 擊 行 動 ; (iv) 加 強 與 內 地 及 海 外 執 法 機 構 的 情 報 交 流 及 合 作 ; 和 (v) 向 市 民 及 相 關 業 界 宣 傳 防 止 車 輛 被 盜 的 知 識

33 3651 旅 客 在 邊 境 的 過 關 手 續 16. 李 家 詳 議 員 : 主 席, 行 政 長 官 在 本 年 施 政 報 告 中, 承 諾 會 致 力 讓 過 境 人 士 在 半 小 時 內 完 成 辦 理 香 港 與 大 陸 兩 地 的 過 關 手 續 據 報, 深 圳 市 將 於 本 年 4 月 1 日 開 始 容 許 當 地 居 民 以 個 人 身 份 來 港 旅 遊 就 此, 政 府 可 否 告 知 本 會, 在 本 年 復 活 節 假 期 及 內 地 的 勞 動 節 和 國 慶 假 期 期 間, 有 何 措 施 落 實 上 述 承 諾? 保 安 局 局 長 : 主 席, 我 們 致 力 改 善 跨 境 旅 客 的 過 境 時 間, 以 期 最 終 達 致 過 境 人 士 在 半 小 時 內 完 成 辦 理 香 港 與 內 地 兩 地 的 過 關 手 續 的 長 遠 目 標 在 中 期 來 說, 我 們 會 適 當 陸 續 調 校 在 香 港 各 陸 路 管 制 站 的 服 務 承 諾, 以 期 讓 更 多 百 分 比 的 過 境 旅 客 能 於 15 分 鐘 內 完 成 在 港 方 的 出 入 境 手 續 至 於 具 體 措 施 及 有 關 時 間 表, 則 須 視 乎 資 源 調 配 與 跨 境 旅 客 增 長 的 速 度 我 們 亦 會 繼 續 與 內 地 有 關 當 局 商 討, 以 協 調 雙 方 處 理 跨 境 旅 客 的 有 關 措 施 在 即 將 來 臨 的 復 活 節 假 期, 以 及 稍 後 的 五 一 勞 動 節 和 國 慶 假 期, 我 們 會 採 取 一 系 列 措 施, 以 應 付 較 平 日 增 加 的 訪 港 旅 客 這 些 措 施 包 括 : 我 們 會 與 旅 遊 業 界 保 持 聯 繫, 透 過 各 種 安 排 包 括 電 子 方 式 遞 交 旅 行 團 資 料, 預 早 將 旅 行 團 資 料 送 交 入 境 事 務 處 作 預 檢, 以 加 快 處 理 內 地 旅 客 的 入 境 手 續 我 們 更 會 加 強 與 內 地 有 關 方 面 的 聯 絡 和 溝 通, 在 長 假 期 來 臨 前 與 內 地 有 關 方 面 舉 行 節 日 旅 客 過 境 小 組 會 議, 共 同 商 討 有 關 人 流 車 流 的 管 理 及 應 變 措 施, 確 保 各 項 疏 導 旅 客 的 安 排 能 夠 準 備 就 緒 此 外, 入 境 事 務 處 及 其 他 前 線 部 門 會 按 需 要 透 過 內 部 調 配 及 取 消 員 工 休 假 等, 增 強 前 線 人 手, 在 出 入 境 繁 忙 時 段 盡 量 開 放 足 夠 櫃 檯, 以 便 盡 快 疏 導 過 關 旅 客 至 於 聲 稱 有 報 道 指 深 圳 市 會 於 本 年 4 月 1 日 開 始 容 許 當 地 居 民 以 個 人 身 份 來 港 旅 遊 一 事, 此 等 報 道 並 不 準 確 事 實 上, 雖 然 行 政 長 官 早 前 透 露 了 中 央 已 原 則 上 同 意 讓 廣 東 省 居 民 以 個 人 身 份 來 港 旅 遊, 但 具 體 的 細 節 及 施 行 的 日 期, 仍 須 經 內 地 及 香 港 有 關 當 局 進 一 步 商 討, 方 可 落 實 各 口 岸 亦 會 在 實 施 有 關 建 議 前 作 出 適 當 的 準 備 及 事 前 安 排, 以 處 理 因 應 新 措 施 而 增 加 的 內 地 旅 客

34 3652 為 高 中 學 生 推 出 的 試 點 計 劃 17. 何 鍾 泰 議 員 : 主 席, 據 報, 教 育 統 籌 局 ( 教 統 局 ") 將 於 本 年 9 月 為 就 讀 主 流 中 學 的 高 中 學 生 推 出 一 項 試 點 計 劃 根 據 這 項 計 劃, 職 業 訓 練 局 及 明 愛 成 人 及 高 等 教 育 服 務 將 合 共 提 供 12 項 職 業 導 向 課 程 予 大 約 300 名 學 生 修 讀 就 此, 政 府 可 否 告 知 本 會 : ( 一 ) 這 些 課 程 的 內 容 及 預 計 哪 些 課 程 最 受 歡 迎, 以 及 學 生 需 時 多 少 才 可 修 畢 個 別 課 程 ; ( 二 ) 這 些 課 程 與 其 他 私 人 機 構 提 供 的 同 類 課 程 有 何 分 別 ; 及 ( 三 ) 如 何 向 學 生 宣 傳 這 項 試 點 計 劃? 教 育 統 籌 局 局 長 : 主 席, ( 一 ) 該 12 項 職 業 導 向 多 元 化 課 程 為 試 點 課 程, 有 關 的 課 程 內 容 大 綱 及 提 供 機 構 表 列 如 下 : 試 點 課 程 內 容 大 綱 提 供 機 構 1. 電 腦 網 絡 1. 基 本 網 絡 知 識 及 實 務 2. 局 域 網 及 互 聯 網 3. 網 絡 路 由 器 及 保 安 職 業 訓 練 局 香 港 專 業 教 育 學 院 2. 創 意 多 媒 體 1. 多 媒 體 基 礎 2. 媒 體 及 設 計 3. 多 媒 體 創 作 習 作 職 業 訓 練 局 香 港 專 業 教 育 學 院 3. 智 能 式 綠 化 生 活 1. 環 保 屋 宇 2. 數 碼 生 活 3. 智 能 設 施 職 業 訓 練 局 香 港 專 業 教 育 學 院 4. 時 裝 及 形 象 設 計 基 礎 1. 時 裝 形 象 設 計 2. 審 美 理 論 3. 設 計 表 達 技 巧 職 業 訓 練 局 香 港 專 業 教 育 學 院

35 3653 試 點 課 程 內 容 大 綱 提 供 機 構 5. 立 體 動 畫 1. 傳 統 繪 圖 及 動 畫 2. 立 體 電 腦 動 畫 3. 角 色 動 畫 4. 視 覺 效 果 職 業 訓 練 局 香 港 專 業 教 育 學 院 6. 錄 象 製 作 1. 基 本 錄 象 科 技 2. 錄 象 製 作 過 程 3. 攝 影 機 與 燈 光 的 運 用 及 剪 接 技 巧 職 業 訓 練 局 香 港 專 業 教 育 學 院 7. 髮 型 設 計 1. 基 礎 設 計 技 巧 2. 美 髮 理 論 3. 基 礎 美 髮 技 巧 及 髮 型 設 計 職 業 訓 練 局 香 港 專 業 教 育 學 院 8. 飲 食 服 務 基 礎 1. 食 品 服 務 業 的 生 及 安 全 知 識 2. 廚 房 及 服 務 範 圍 的 設 計 和 飲 食 服 務 設 備 3. 飲 食 服 務 及 客 戶 服 務 技 巧 職 業 訓 練 局 工 業 訓 練 科 9. 基 礎 汽 車 維 修 1. 汽 車 業 的 特 色 與 性 質 2. 職 業 健 康 及 安 全 和 環 境 保 護 3. 汽 車 結 構 及 主 要 系 統 的 操 作 原 理 4. 部 件 的 位 置 及 功 能 5. 汽 車 系 統 維 修 及 噴 漆 職 業 訓 練 局 工 業 訓 練 科 10. 基 礎 屋 宇 裝 備 1. 安 全 知 識 防 火 系 統 及 火 警 預 報 2. 供 水 及 排 水 系 統 3. 喉 管 接 駁 及 安 裝 4. 機 器 裝 嵌 5. 通 風 系 統 及 薄 片 金 屬 技 術 職 業 訓 練 局 工 業 訓 練 科

36 3654 試 點 課 程 內 容 大 綱 提 供 機 構 11. 美 容 護 理 1. 皮 膚 護 理 2. 化 妝 修 甲 及 基 本 髮 飾 技 巧 3. 實 地 考 察 12. 基 礎 物 流 1. 基 本 物 流 管 理 理 論 2. 供 應 鏈 管 理 貨 倉 運 作 運 輸 流 程 及 購 貨 及 供 應 簡 介 3. 網 上 物 流 發 展 及 其 應 用 4. 實 地 考 察 明 愛 成 人 及 高 等 教 育 服 務 明 愛 成 人 及 高 等 教 育 服 務 上 列 第 1 至 10 項 課 程 每 項 的 修 讀 時 間 為 180 小 時, 第 11 至 12 項 課 程 每 項 的 修 讀 時 間 為 150 小 時, 學 生 可 於 中 四 及 中 五 兩 個 學 年 修 畢 所 選 的 課 程 上 列 12 項 試 點 課 程 各 具 特 色, 相 信 均 會 受 到 不 同 學 習 興 趣 及 需 要 的 學 生 歡 迎 在 申 請 程 序 於 本 年 6 月 底 完 成 後, 我 們 將 可 以 提 供 報 讀 課 程 的 數 字 供 參 考 ( 二 ) 與 其 他 私 人 機 構 所 開 辦 的 類 似 課 程 比 較, 該 12 項 試 點 課 程 有 以 下 的 特 色 : (i) 針 對 中 四 及 中 五 學 生 的 學 習 興 趣 及 需 要 而 設 計 (ii) 每 項 課 程 的 修 讀 時 間 為 150 至 180 小 時, 相 約 於 一 個 中 四 及 中 五 科 目 的 修 讀 時 間 (iii) 學 生 在 成 功 完 成 課 程 後 能 獲 得 課 程 提 供 機 構 頒 發 學 歷 證 書, 該 證 書 的 學 歷 日 後 在 同 一 機 構 修 讀 相 同 範 疇 的 課 程 將 獲 得 認 可 此 等 學 歷 亦 可 作 為 將 來 工 作 的 基 礎 ( 三 ) 教 統 局 及 課 程 提 供 機 構 已 舉 辦 及 將 舉 辦 一 連 串 的 活 動, 向 學 生 介 紹 此 12 項 課 程, 包 括 : (i) (ii) 教 統 局 已 於 3 月 18 日 舉 行 傳 媒 發 布 會, 向 公 眾 介 紹 課 程 理 念 及 試 點 計 劃 的 詳 情 課 程 提 供 機 構 已 印 備 介 紹 課 程 內 容 的 單 張 供 學 生 參 考, 並 將 為 這 些 課 程 設 計 網 頁, 提 供 最 新 的 資 料

37 3655 (iii) 教 統 局 將 於 4 月 底 或 5 月 初 為 全 港 中 學 舉 行 課 程 簡 介 會, 讓 校 長 及 教 師 認 識 有 關 課 程 的 理 念 及 詳 情, 通 過 學 校 向 學 生 作 出 推 介 和 輔 導 (iv) 課 程 提 供 機 構 將 於 5 月 初 為 學 生 及 教 師 安 排 一 系 列 的 工 作 坊, 介 紹 課 程 的 內 容 及 安 排 納 米 科 技 研 究 18. 石 禮 謙 議 員 : 主 席, 據 報, 中 國 科 學 院 化 學 研 究 所 近 日 成 立 國 家 納 米 科 學 中 心, 而 現 時 香 港 大 學 香 港 城 市 大 學 及 香 港 科 技 大 學 等 高 等 教 育 院 校 在 納 米 技 術 研 究 方 面 已 具 備 相 當 實 力, 部 分 大 學 校 長 表 示 會 積 極 參 加 內 地 納 米 技 術 的 有 關 研 究 就 此, 政 府 可 否 告 知 本 會 : ( 一 ) 過 去 5 年, 每 年 分 別 由 當 局 本 港 的 大 學 及 個 人 提 供 的 納 米 科 技 研 究 經 費 ; ( 二 ) 與 世 界 先 進 國 家 及 地 區 相 比, 本 港 在 納 米 科 技 研 究 及 應 用 方 面 處 於 甚 麼 水 平, 以 及 在 提 升 有 關 水 平 方 面 有 否 尚 待 解 決 的 問 題 ; 若 有, 詳 情 為 何 ; 若 否, 原 因 為 何 ; 及 ( 三 ) 本 港 納 米 科 技 研 究 項 目 的 成 果 有 多 少 項 已 轉 化 為 商 品 或 被 工 商 業 採 用 ; 當 局 有 否 統 計 此 方 面 的 經 濟 收 益 ; 若 有, 統 計 的 結 果 為 何 ; 若 否, 原 因 為 何? 工 商 及 科 技 局 局 長 : 主 席, ( 一 ) 過 去 5 年, 政 府 和 公 營 機 構 主 要 透 過 研 究 資 助 局 和 創 新 及 科 技 基 金, 共 撥 出 億 元, 以 資 助 本 地 大 學 進 行 有 關 納 米 科 技 的 研 究 此 外, 這 些 撥 款 亦 吸 引 產 業 提 供 額 外 3,670 萬 元, 透 過 捐 款 及 贊 助 方 式, 以 資 助 有 關 的 研 究 詳 情 請 見 附 件 ( 二 ) 不 少 先 進 國 家 均 投 放 資 源, 全 力 發 展 納 米 科 技 的 研 究 ( 如 美 國 的 國 家 級 納 米 科 技 計 劃 (National Nanotechnology Initiative)), 作 為 帶 動 國 家 科 技 和 經 濟 發 展 的 長 遠 策 略 這 類 國 家 級 的 資 助 計 劃 主 要 集 中 於 基 礎 研 究, 而 私 人 企 業 則 以 進 行 應 用 研 究 發 展 作 為 配 合 香 港 在 納 米 科 技 的 研 究 上, 無 論 在 資 源 規 模 產 量 和 進 取 性 方 面, 都 沒 有 可 能 與 上 述 國 家 級 的 計 劃 看 齊 我 們 的 策 略 是 集 中 資 源 發 展 本 港 具 備 優 勢 的 特 定 範 疇, 而 我 們 的 強 項 主 要 在 納 米 材 料 的 研 發 在 這 個 科 技 範 疇, 國 際 間 的 競 爭 十

38 3656 分 激 烈 雖 然 我 們 能 夠 投 放 在 這 方 面 的 研 究 的 人 力 和 財 政 資 源 相 對 有 限, 但 所 得 的 成 果 卻 是 顯 著 的 舉 例 而 言, 本 港 的 其 中 一 所 大 學 已 領 先 國 際, 於 2000 年 成 功 製 造 直 徑 0.4 納 米 的 單 壁 納 米 碳 管 過 去 兩 年, 一 些 國 際 知 名 的 期 刊, 如 Nature 及 Science 等, 亦 有 報 道 本 港 多 所 大 學 就 納 米 碳 管 及 納 米 結 構 所 進 行 的 研 究 工 作 為 更 能 善 用 研 究 資 源, 並 確 保 產 業 界 可 早 日 應 用 納 米 科 技, 從 而 增 強 我 們 的 創 新 能 力, 以 及 加 強 產 品 的 科 技 成 分 和 增 值 力, 當 局 於 2002 年 6 月 公 布 有 關 納 米 科 技 研 究 的 主 題, 就 此 主 動 徵 求 創 新 及 科 技 基 金 的 申 請 項 目 我 們 已 挑 選 了 兩 個 由 本 地 大 學 提 交 的 項 目, 認 為 值 得 撥 款 資 助 其 中 一 個 項 目 的 申 請 撥 款 額 為 1,250 萬 元, 當 局 已 按 照 既 定 程 序 於 2003 年 年 初 批 准 有 關 撥 款 申 請 另 一 項 目 的 申 請 撥 款 額 為 5,690 萬 元, 有 關 申 請 已 提 交 財 務 委 員 會, 並 將 於 2003 年 4 月 11 日 的 會 議 上 審 批 ( 三 ) 獲 創 新 及 科 技 基 金 資 助 的 16 個 與 納 米 科 技 有 關 的 項 目 中, 有 5 個 已 取 得 成 果, 可 轉 移 至 本 港 產 業 界 作 進 一 步 發 展, 以 便 轉 化 為 商 品 我 們 會 致 力 保 持 發 展 勢 頭, 進 一 步 加 強 我 們 在 納 米 科 技 的 應 用 研 究 及 發 展 方 面 的 能 力 不 過, 我 們 知 道 即 使 在 美 國 等 最 先 進 的 經 濟 體 系, 納 米 科 技 在 商 業 上 的 應 用 仍 在 起 步 階 段 因 此, 在 此 階 段 評 估 香 港 應 用 納 米 科 技 所 帶 來 的 經 濟 效 益, 實 屬 言 之 尚 早 撥 作 進 行 本 港 與 納 米 科 技 有 關 的 研 究 資 助 額 附 件 ('000 元 ) ('000 元 ) ('000 元 ) ('000 元 ) ('000 元 ) 總 計 ('000 元 ) (I) 政 府 (a) 創 新 及 科 技 基 金 18,090 14,860-20,579 49,320 (b) 研 究 資 助 局 3,339 2,365 7,788 11,410 15,203 小 計 21,429 17,225 7,788 31,989 64, ,954 (II) (III) 大 學 ( 包 括 研 究 資 助 局 撥 出 的 資 助 金 ) 私 營 機 構 ( 贊 助 / 捐 款 ) 4,728 1,768 1,320 5,110 5,020 17,946 2,552 2, ,061 18,199 36,677 總 額 28,709 21,841 9,125 50,160 87, ,577

39 3657 廢 物 分 類 回 收 計 劃 的 開 支 19. 李 家 祥 議 員 : 主 席, 關 於 政 府 在 公 眾 地 方 及 公 共 / 私 人 屋 設 置 廢 物 分 類 回 收 箱, 以 推 行 廢 物 分 類 回 收 計 劃, 政 府 可 否 告 知 本 會, 自 推 行 有 關 計 劃 以 來 所 涉 及 的 開 支? 環 境 運 輸 及 工 務 局 局 長 : 主 席, 自 1998 年 起, 我 們 在 公 眾 地 方 學 校 及 公 共 / 私 人 屋 苑 共 設 置 約 個 分 類 回 收 箱 購 置 這 些 回 收 箱 的 費 用 約 為 1,100 萬 元, 而 每 年 由 回 收 箱 收 集 回 收 物 料 的 開 支 則 約 為 420 萬 元 本 地 家 務 助 理 的 僱 用 及 培 訓 20. 石 禮 謙 議 員 : 主 席, 據 報, 僱 員 再 培 訓 局 ( 再 培 訓 局 ") 將 於 下 一 個 財 政 年 度 大 幅 增 加 家 務 助 理 培 訓 課 程 的 學 額 就 此, 政 府 可 否 告 知 本 會 : ( 一 ) 過 去 3 年, 每 年 再 培 訓 局 轄 下 培 訓 機 構 舉 辦 的 家 務 助 理 培 訓 課 程 的 學 額 學 員 人 數 每 名 學 員 的 培 訓 成 本 及 平 均 津 貼 金 額, 畢 業 學 員 中 成 功 就 業 的 人 數 和 比 率, 以 及 他 們 的 平 均 時 薪 ; ( 二 ) 有 否 就 本 地 家 務 助 理 的 需 求 僱 用 形 式 及 工 作 要 求 進 行 市 場 調 查, 並 根 據 調 查 結 果 制 訂 培 訓 課 程 的 內 容 及 調 整 家 務 助 理 培 訓 課 程 的 學 額, 以 避 免 浪 費 資 源 ; 若 有, 詳 情 為 何 ; 若 否, 原 因 為 何 ; ( 三 ) 鑒 於 本 地 家 務 助 理 多 以 鐘 點 形 式 受 僱, 不 會 留 宿, 無 法 滿 足 聘 請 全 職 家 庭 傭 工 的 僱 主 的 要 求, 而 且 以 鐘 點 形 式 受 僱 亦 令 本 地 家 務 助 理 的 交 通 費 用 增 加, 其 時 薪 亦 因 此 較 外 籍 家 庭 傭 工 的 按 時 計 薪 酬 為 高, 當 局 有 否 措 施 提 高 本 地 家 務 助 理 的 競 爭 力 ; 若 有, 措 施 的 詳 情 ; 若 否, 原 因 為 何 ; 及 ( 四 ) 鑒 於 家 務 助 理 培 訓 課 程 的 部 分 學 員 只 是 藉 參 加 課 程 提 升 其 家 務 技 巧, 以 便 更 好 照 顧 家 庭, 而 根 本 無 意 受 聘 為 家 務 助 理, 當 局 有 否 就 此 作 出 規 限 或 制 訂 指 引, 以 避 免 上 述 濫 用 情 況 ; 若 有, 規 限 或 指 引 的 詳 情 ; 若 否, 原 因 為 何?

40 3658 教 育 統 籌 局 局 長 : 主 席, ( 一 ) 過 去 3 個 財 政 年 度, 再 培 訓 局 全 日 制 家 務 助 理 課 程 的 預 算 培 訓 學 額 畢 業 人 數 就 業 人 數 就 業 率 及 培 訓 成 本 表 列 如 下 : 年 度 年 度 年 度 預 算 學 額 畢 業 人 數 就 業 人 數 就 業 率 80% 82% 85% 1 每 名 學 員 的 平 均 3,268 元 3,343 元 3,251 元 培 訓 成 本 2 每 名 學 員 的 平 均 1,845.6 元 1,845.6 元 1,589 元 津 貼 額 3 註 : 1 截 止 2002 年 11 月 底 的 數 字 2 不 包 括 培 訓 津 貼 3 課 程 模 式 由 2002 年 11 月 開 始 由 全 日 制 轉 為 混 合 制, 因 而 令 津 貼 額 有 變 時 薪 方 面, 過 去 3 年 的 數 字 顯 示, 入 職 家 務 助 理 的 畢 業 學 員 的 時 薪 一 般 約 在 50 至 60 元 之 間, 主 要 視 乎 本 港 整 體 經 濟 情 況 工 作 性 質 和 模 式 上 班 地 點 和 僱 主 要 求 等 多 項 因 素 而 定 ( 二 ) 就 市 場 需 求 量 方 面, 再 培 訓 局 委 託 獨 立 研 究 機 構 進 行 市 場 趨 勢 調 查, 搜 集 各 行 業 的 人 力 需 求 數 據, 包 括 家 務 助 理, 作 為 制 訂 培 訓 名 額 的 參 考 資 料 有 關 資 料 亦 會 分 發 予 各 個 培 訓 機 構, 以 及 在 定 期 舉 行 的 再 培 訓 研 究 及 發 展 會 議 上, 與 機 構 進 行 市 場 分 析 及 交 流 此 外, 再 培 訓 局 會 透 過 所 收 到 的 實 際 職 位 空 缺 數 目, 培 訓 機 構 建 議 的 學 額 及 過 去 的 就 業 比 率 等 因 素 制 訂 全 年 培 訓 名 額 有 關 名 額 亦 會 由 再 培 訓 局 在 每 季 進 行 課 程 審 批 時, 因 應 市 場 的 轉 變 及 課 程 的 成 績, 而 作 適 當 調 整, 確 保 所 提 供 的 學 額 配 合 市 場 需 求 訓 練 內 容 方 面, 再 培 訓 局 亦 曾 分 別 進 行 了 兩 次 本 地 家 務 助 理 僱 主 意 見 調 查, 以 搜 集 本 地 家 務 助 理 的 僱 用 形 式 及 工 作 要 求 等 資 料, 藉 以 改 善 課 程 內 容 及 質 素, 配 合 僱 主 的 需 求

41 3659 ( 三 ) 再 培 訓 局 已 加 入 了 一 些 如 烹 飪 小 孩 及 老 人 照 顧 等 精 修 單 元, 讓 已 完 成 基 礎 家 務 助 理 訓 練 的 學 員 修 讀, 以 滿 足 他 們 不 同 的 工 作 需 要, 提 升 他 們 的 就 業 能 力 此 外, 再 培 訓 局 亦 成 立 了 課 程 顧 問 小 組, 邀 請 行 內 專 業 人 士 出 任 小 組 成 員, 到 開 辦 課 程 的 培 訓 機 構 巡 課, 並 就 教 學 內 容 及 形 式 提 供 專 業 意 見 及 建 議, 以 確 保 教 學 質 素 再 培 訓 局 更 於 2002 年 10 月 成 立 了 一 間 實 務 技 能 培 訓 及 評 估 中 心, 為 修 畢 家 務 助 理 課 程 的 學 員 提 供 統 一 評 核 測 試, 以 確 認 學 員 所 達 到 的 技 術 水 平, 提 升 公 眾 人 士 對 學 員 技 能 的 認 受 性 和 僱 主 的 信 心 此 外, 再 培 訓 局 亦 為 學 員 提 供 軟 性 技 巧 的 訓 練, 如 工 作 態 度 及 服 務 精 神 等, 以 增 強 其 受 聘 機 會 再 培 訓 局 更 透 過 其 家 務 通 " 計 劃, 為 僱 主 提 供 一 站 式 的 跟 進 服 務, 鼓 勵 更 多 僱 主 聘 用 本 地 家 務 助 理 學 員 ( 四 ) 再 培 訓 局 已 定 下 指 引, 要 求 所 有 報 讀 全 日 制 課 程 的 學 員 均 須 接 受 由 培 訓 機 構 負 責 進 行 的 入 學 面 試, 以 確 定 學 員 對 有 關 行 業 有 興 趣 及 願 意 入 職 該 行 業, 才 准 予 入 學 培 訓 機 構 如 對 個 別 申 請 學 員 有 懷 疑 時, 會 與 再 培 訓 局 翻 查 其 入 職 紀 錄, 以 決 定 是 否 收 取 該 名 學 員 入 學 對 於 畢 業 學 員 未 有 投 入 勞 動 市 場 的 情 況, 目 前 沒 有 既 定 規 限 處 理 有 關 學 員, 最 主 要 是 因 為 學 員 入 職 與 否, 須 視 乎 頗 多 因 素, 包 括 客 觀 經 濟 環 境 健 康 家 庭 情 況 及 個 人 原 因 等, 要 肯 定 個 別 學 員 無 意 求 職 十 分 困 難 不 過, 過 往 數 字 顯 示, 家 務 助 理 課 程 學 員 的 就 業 率 高 達 八 成 以 上, 反 映 入 讀 有 關 課 程 的 學 員 有 很 高 的 求 職 意 欲 法 案 法 案 首 讀 主 席 : 法 案 : 首 讀 2003 年 建 造 業 徵 款 ( 雜 項 修 訂 ) 條 例 草 案 2003 年 教 育 ( 雜 項 修 訂 ) 條 例 草 案 2003 年 博 彩 稅 ( 修 訂 ) 條 例 草 案 2003 年 收 入 條 例 草 案 2003 年 收 入 ( 第 2 號 ) 條 例 草 案

42 3660 秘 書 : 2003 年 建 造 業 徵 款 ( 雜 項 修 訂 ) 條 例 草 案 2003 年 教 育 ( 雜 項 修 訂 ) 條 例 草 案 2003 年 博 彩 稅 ( 修 訂 ) 條 例 草 案 2003 年 收 入 條 例 草 案 2003 年 收 入 ( 第 2 號 ) 條 例 草 案 條 例 草 案 經 過 首 讀, 並 依 據 議 事 規 則 第 53 條 第 (3) 款 的 規 定, 受 命 安 排 二 讀 法 案 二 讀 主 席 : 法 案 : 二 讀 2003 年 建 造 業 徵 款 ( 雜 項 修 訂 ) 條 例 草 案 教 育 統 籌 局 局 長 ( 譯 文 ): 主 席, 我 動 議 二 讀 2003 年 建 造 業 徵 款 ( 雜 項 修 訂 ) 條 例 草 案 近 年 來, 機 電 工 程 行 業 在 建 造 業 內 日 趨 重 要, 因 而 有 需 要 擴 大 與 建 造 業 相 關 的 機 電 工 程 訓 練 課 程 和 技 能 測 試 的 範 圍 和 增 加 名 額 為 了 應 付 這 需 要, 我 們 建 議 把 現 時 向 建 造 業 徵 款 的 範 圍, 擴 展 至 包 括 機 電 工 程 向 機 電 工 程 額 外 收 取 的 徵 款, 會 由 建 造 業 訓 練 局 ( 建 訓 局 ") 用 作 開 辦 更 多 類 別 與 建 造 業 有 關 的 機 電 工 程 訓 練 課 程 和 技 能 測 試, 使 機 電 服 務 納 入 建 造 業 內, 並 且 用 作 支 付 額 外 費 用 此 舉 有 助 提 供 更 多 訓 練 有 素 的 工 人 以 滿 足 業 界 的 需 求, 亦 有 助 提 升 工 人 的 質 素 和 生 產 力, 並 改 善 地 盤 安 全 此 外, 有 關 建 議 可 透 過 讓 機 電 工 人 接 受 所 需 的 培 訓 和 技 能 測 試, 有 助 全 面 推 行 建 造 業 工 人 註 冊 制 度 為 了 將 建 造 業 徵 款 範 圍 擴 展 至 包 括 建 造 業 內 的 機 電 工 程, 我 們 建 議 把 目 前 工 業 訓 練 ( 建 造 業 ) 條 例 和 肺 塵 埃 沉 病 ( 補 償 ) 條 例 內 特 別 豁 免 機 電 工 程 的 建 造 工 程 "(construction works) 的 定 義, 由 重 新 界 定 的 建 造 工 程 "(construction operations) 釋 義 所 取 代, 而 新 定 義 將 涵 蓋 機 電 工 程

43 3661 除 了 提 出 修 正 案 把 建 造 業 徵 款 的 範 圍 擴 大 至 包 括 機 電 工 程, 條 例 草 案 亦 就 工 業 訓 練 ( 建 造 業 ) 條 例 提 出 其 他 修 正 案, 包 括 條 訂 建 訓 局 委 員 會 的 成 員 組 織, 以 包 括 1 名 機 電 工 程 界 的 代 表, 並 且 容 許 建 訓 局 委 聘 其 他 機 構 擔 任 培 訓 機 構, 提 供 有 關 服 務 主 席, 我 向 議 員 推 薦 本 條 例 草 案 謝 謝 主 席 : 我 現 在 向 各 位 提 出 的 待 議 議 題 是 : 2003 年 建 造 業 徵 款 ( 雜 項 修 訂 ) 條 例 草 案 予 以 二 讀 按 照 議 事 規 則, 這 辯 論 現 在 押 後, 而 條 例 草 案 則 交 由 內 務 委 員 會 處 理 2003 年 教 育 ( 雜 項 修 訂 ) 條 例 草 案 教 育 統 籌 局 局 長 ( 譯 文 ): 主 席, 我 謹 動 議 二 讀 2003 年 教 育 ( 雜 項 修 訂 ) 條 例 草 案 本 條 例 草 案 旨 在 精 簡 日 校 和 夜 校 的 註 冊 程 序 改 善 上 訴 委 員 會 的 運 作 模 式 提 升 教 師 的 專 業 水 準, 以 及 准 許 學 校 和 專 上 學 院 在 公 眾 假 期 授 課 教 育 條 例 第 10(2) 條 規 定, 學 校 如 兼 設 夜 間 課 程, 便 須 把 夜 校 " 當 作 另 一 所 學 校 註 冊 現 時 這 種 日 校 " 和 夜 校 " 分 別 註 冊 的 程 序 既 缺 乏 效 率, 而 且 不 合 乎 成 本 效 益 廢 除 這 條 文 後, 不 但 可 避 免 工 作 重 複, 還 可 加 快 處 理 申 請, 提 供 更 便 捷 的 安 排 教 育 條 例 第 59 條 規 定 設 立 上 訴 委 員 會, 就 教 育 統 籌 局 常 任 秘 書 長 ( 常 任 秘 書 長 ") 對 學 校 校 董 校 監 校 長 或 教 師 註 冊, 以 及 就 資 助 學 校 教 師 或 校 長 延 任 申 請 所 作 出 的 決 定, 負 責 上 訴 聆 訊 及 作 出 裁 定 目 前, 上 訴 委 員 會 耹 訊 每 宗 上 訴 個 案 時, 都 動 員 多 名 委 員 我 們 建 議 採 用 較 為 靈 活 的 制 度, 委 任 一 組 人 士 作 為 上 訴 委 員 團 的 成 員, 在 上 訴 委 員 團 接 獲 上 訴 時, 便 成 立 上 訴 委 員 會, 負 責 聆 訊 及 裁 定 有 關 個 案 這 項 新 安 排 可 讓 多 項 聆 訊 能 同 時 進 行, 分 頭 處 理 不 同 的 上 訴 個 案 若 要 提 供 優 質 教 育, 教 學 質 素 便 是 其 中 的 要 素 教 師 的 資 格 及 專 業 能 力, 是 決 定 教 學 質 素 的 重 要 元 素 之 一 為 了 提 升 教 師 的 質 素 和 建 立 專 業 的 教 學 隊 伍, 我 們 必 須 提 高 教 師 註 冊 的 最 低 資 格 任 何 人 要 註 冊 為 檢 定 教 師, 必

44 3662 須 取 得 認 可 的 教 師 培 訓 資 格 根 據 教 育 規 例 附 表 2 第 I 部 第 (3) 及 (9) 段 現 行 的 規 定, 現 職 教 師 即 使 沒 有 受 過 正 式 的 師 資 培 訓, 只 要 累 積 一 定 的 服 務 年 資, 也 可 以 成 為 檢 定 教 員, 但 這 項 安 排 將 予 廢 除 此 外, 我 們 建 議 提 高 准 用 教 員 的 最 低 資 格, 要 求 在 中 小 學 或 提 供 中 學 會 考 專 上 教 育 的 學 校 任 職 的 准 用 教 員, 最 少 須 具 備 專 上 教 育 程 度 新 規 定 適 用 於 在 2003 年 9 月 1 日 或 以 後 入 職 的 准 用 教 員, 以 及 因 轉 換 任 教 學 校 教 授 科 目 或 授 課 級 別 而 申 請 新 教 員 許 可 證 的 現 職 准 用 教 員 然 而, 常 任 秘 書 長 可 在 特 殊 情 況 下 批 准 這 些 受 影 響 的 准 用 教 員 豁 免 受 新 規 定 所 限 政 府 建 議 提 高 在 幼 稚 園 任 職 的 准 用 教 員 的 最 低 資 格, 要 求 他 們 在 香 港 中 學 會 考 取 得 5 科 及 格 ( 包 括 英 國 語 文 及 中 國 語 文 ) 為 提 高 教 學 隊 伍 的 專 業 水 準, 我 們 建 議 在 教 育 條 例 第 84(1)(w) 條, 加 入 賦 權 條 文, 授 權 行 政 長 官 會 同 行 政 會 議 在 有 需 要 時, 可 以 制 定 規 例, 規 定 校 長 及 教 師 須 符 合 的 資 格 持 續 進 修 和 接 受 訓 練 我 們 建 議 准 許 學 校 和 專 上 學 院 在 公 眾 假 期 授 課, 讓 學 校 可 更 靈 活 地 迎 合 在 職 成 年 人 的 不 同 需 要, 並 可 以 配 合 個 別 的 運 作 模 式 和 興 趣 這 項 建 議 不 但 配 合 政 府 鼓 勵 市 民 終 身 學 習 的 政 策, 也 回 應 了 私 立 學 校 辦 學 者 的 關 注 我 們 相 信 提 高 教 師 註 冊 的 資 格, 並 加 強 教 師 的 專 業 能 力 要 求, 有 助 提 高 本 港 教 師 的 質 素, 為 下 一 代 提 供 更 佳 的 教 育 其 他 建 議 則 有 助 精 簡 程 序, 令 辦 學 者 更 具 彈 性, 受 到 教 育 界 人 士 普 遍 歡 迎 主 席, 我 希 望 各 議 員 支 持 2003 年 教 育 ( 雜 項 修 訂 ) 條 例 草 案 主 席 : 我 現 在 向 各 位 提 出 的 待 議 議 題 是 : 2003 年 教 育 ( 雜 項 修 訂 ) 條 例 草 案 予 以 二 讀 按 照 議 事 規 則, 這 辯 論 現 在 押 後, 而 條 例 草 案 則 交 由 內 務 委 員 會 處 理 2003 年 博 彩 稅 ( 修 訂 ) 條 例 草 案 民 政 事 務 局 局 長 : 主 席 女 士, 我 謹 動 議 二 讀 2003 年 博 彩 稅 ( 修 訂 ) 條 例 草 案 ( 條 例 草 案 ") 條 例 草 案 的 主 要 目 的, 是 修 訂 博 彩 稅 條 例, 以 落 實 規 範 足 球 博 彩 的 建 議

45 3663 政 府 一 貫 的 賭 博 政 策, 是 把 賭 博 活 動 局 限 於 少 數 受 規 範 及 監 管 的 途 徑, 這 項 政 策 的 精 神 是 不 鼓 勵 賭 博, 而 規 範 足 球 博 彩, 也 是 為 了 貫 徹 執 行 這 項 政 策 正 如 民 政 事 務 局 在 2001 年 6 月 發 表 的 賭 博 問 題 諮 詢 文 件 中 指 出, 政 府 的 政 策 是 在 規 範 某 種 賭 博 活 動 時, 要 符 合 以 下 3 項 條 件 : ( 一 ) 市 民 對 該 類 賭 博 活 動 有 龐 大 而 持 續 的 需 求 ; ( 二 ) 有 關 的 需 求 目 前 是 循 非 法 途 徑 得 到 滿 足 此 外, 即 使 投 放 大 量 資 源, 以 加 強 執 法, 也 不 能 切 實 和 圓 滿 地 解 決 問 題 ; 及 ( 三 ) 規 範 該 類 賭 博 活 動 的 建 議 獲 得 市 民 支 持 我 們 根 據 上 述 準 則, 在 分 析 非 法 足 球 博 彩 的 情 況 和 公 眾 對 這 項 問 題 的 取 向 後, 決 定 規 範 足 球 博 彩, 作 為 打 擊 非 法 足 球 賭 博 活 動 的 一 項 措 施 讓 我 解 釋 有 關 的 理 據 自 1998 年 世 界 盃 決 賽 周 以 來, 非 法 足 球 賭 博 活 動 在 香 港 日 益 猖 獗 這 從 警 方 在 行 動 中 撿 獲 的 賭 款 數 字, 可 見 一 斑 在 2002 年, 亦 即 世 界 盃 決 賽 周 舉 行 的 年 度, 雖 然 政 府 已 於 5 月 制 定 2002 年 賭 博 ( 修 訂 ) 條 例, 把 跨 境 賭 博 及 相 關 賭 博 活 動 列 為 刑 事 罪 行, 並 加 強 執 法 行 動, 但 警 方 檢 獲 的 賭 款 和 投 注 單 總 額 仍 高 達 5,700 萬 元, 較 2001 年 的 大 約 2,000 萬 元 上 升 超 過 二 點 五 倍 這 些 數 據 顯 示 市 民 對 足 球 博 彩 活 動 的 需 求 非 常 龐 大 根 據 民 政 事 務 局 所 委 託 的 機 構 進 行 的 調 查, 公 眾 參 與 足 球 博 彩 的 百 分 比, 由 2001 年 5 月 的 2.4%, 大 幅 上 升 至 2002 年 7 月 的 7.5% 由 此 可 見, 市 民 對 足 球 博 彩 活 動 有 龐 大 而 持 續 的 需 求, 並 有 持 續 上 升 的 趨 勢 現 時, 市 民 對 足 球 博 彩 的 需 求, 大 多 數 是 透 過 非 法 途 徑 得 到 滿 足 根 據 警 方 執 法 行 動 的 經 驗, 非 法 足 球 博 彩 活 動 通 常 涉 及 其 他 非 法 活 動, 例 如 高 利 貸 等, 這 些 活 動 很 可 能 受 黑 社 會 和 有 組 織 犯 罪 集 團 操 控 由 於 非 法 賭 波 的 收 益 往 往 是 黑 社 會 的 其 中 一 項 主 要 收 入 來 源, 因 此 非 法 足 球 賭 博 活 動 顯 然 對 香 港 的 治 安 造 成 不 良 影 響 警 方 在 2002 年 世 界 盃 決 賽 周 賽 事 舉 行 前 及 舉 行 期 間, 加 強 打 擊 非 法 足 球 賭 博 的 執 法 行 動, 頗 見 成 效 不 過, 這 些 執 法 行 動 須 長 期 動 用 大 量 資 源, 而 且 必 須 進 行 頻 密 的 巡 查 和 掃 蕩, 才 得 以 維 持 成 效 政 府 在 仔 細 考 慮 後, 認 為 規 範 足 球 博 彩, 既 可 紓 緩 非 法 賭 波 問 題, 又 可 減 少 在 執 法 方 面 耗 用 的 資 源 根 據 過 去 一 年 多 以 來 的 多 項 民 意 調 查 結 果, 市 民 對 規 範 足 球 博 彩 的 支 持 率 逐 漸 上 升, 至 今 維 持 在 大 約 七 成 左 右 因 此, 我 們 認 為 規 範 足 球 博 彩 的 建 議 得 到 市 民 普 遍 支 持

46 3664 如 果 條 例 草 案 獲 得 通 過, 政 府 打 算 只 發 出 1 個 在 香 港 經 營 足 球 博 彩 的 牌 照, 年 期 為 5 年, 並 指 定 由 香 港 賽 馬 會 經 營 我 們 決 定 只 發 出 1 個 牌 照 給 香 港 賽 馬 會, 主 要 是 為 了 避 免 因 持 牌 經 營 者 間 的 互 相 競 爭 而 刺 激 市 民 對 賭 博 的 需 求 此 外, 香 港 賽 馬 會 可 運 用 其 現 有 資 源 及 投 注 設 施, 免 除 了 加 添 額 外 賭 博 設 施 的 需 要, 這 樣 可 以 減 少 賭 博 對 公 眾 造 成 的 滋 擾 此 外, 根 據 政 府 於 2001 年 就 賭 博 問 題 進 行 公 眾 諮 詢 的 結 果, 大 部 分 就 足 球 博 彩 規 範 化 表 達 了 意 見 的 人 均 認 為, 發 牌 給 香 港 賽 馬 會 較 發 牌 給 另 一 個 或 多 個 商 業 團 體 更 為 可 取 條 例 草 案 內 容 我 現 在 簡 介 條 例 草 案 的 具 體 內 容 (i) 發 牌 規 範 足 球 博 彩 及 制 裁 權 力 首 先, 條 例 草 案 將 賦 權 民 政 事 務 局 局 長 可 以 發 牌 方 式 規 範 任 何 公 司 營 辦 足 球 博 彩, 並 且 可 在 他 認 為 適 當 的 情 況 下, 在 牌 照 內 制 訂 條 件, 這 些 發 牌 條 件 將 清 楚 界 定 持 牌 經 營 者 可 接 受 投 注 的 博 彩 遊 戲 類 別 及 足 球 賽 事 的 種 類 為 確 保 認 可 的 足 球 博 彩 經 營 者 遵 守 發 牌 條 件, 我 們 同 時 建 議 賦 權 民 政 事 務 局 局 長 可 在 經 營 者 不 遵 守 發 牌 條 件 時 施 加 懲 罰, 建 議 的 懲 罰 措 施 包 括 訂 定 上 限 的 罰 款 和 撤 銷 牌 照 (ii) 博 彩 稅 條 例 草 案 的 第 二 個 主 要 部 分 建 議 就 足 球 博 彩 按 毛 利 徵 收 50% 的 博 彩 稅, 有 關 稅 款 將 按 每 年 度 課 稅 期 內 的 毛 利 計 算, 並 規 定 持 牌 機 構 須 按 月 支 付 暫 繳 稅 款 我 們 認 為 這 個 稅 率 可 合 理 地 平 衡 在 確 保 足 球 博 彩 持 牌 機 構 的 競 爭 力, 以 及 為 政 府 提 供 合 理 的 稅 收 兩 方 面 的 需 要 至 於 足 球 博 彩 稅 的 徵 管 機 制, 條 例 草 案 建 議 賦 權 現 時 負 責 徵 收 博 彩 稅 的 印 花 稅 署 署 長, 就 經 營 足 球 博 彩 的 持 牌 機 構 須 繳 納 的 博 彩 稅 進 行 評 稅 收 取 和 追 討 稅 項 及 其 他 有 關 的 指 定 工 作 (iii) 對 沖 或 轉 投 賭 注 條 例 草 案 的 第 三 個 主 要 部 分 建 議 容 許 足 球 博 彩 持 牌 機 構 向 海 外 收 受 賭 注 者 進 行 賭 注 對 沖, 目 的 是 令 持 牌 機 構 可 減 低 其 運 作 風 險, 從 而 可 在 經 營 中 獲 取 更 高 的 博 彩 金 額 海 外 持 牌 收 受 賭 注 者 大 都 會 進 行 對 沖 賭 注, 以 管 理 風 險 我 們 亦 建 議 將 有 關 的 投 注 金 額 和 所 得 的 派 彩 包 括 在 毛 利 之 內, 以 計 算 博

47 3665 彩 稅 金 額 為 免 持 牌 機 構 濫 用 對 沖 投 注, 條 例 草 案 會 制 訂 一 系 列 的 限 制, 包 括 只 限 就 本 身 有 接 受 投 注 的 賽 事 作 對 沖 投 注, 而 投 注 也 必 須 是 為 對 沖 可 能 引 致 損 失 的 風 險 而 作 出 的 我 們 亦 會 在 發 牌 條 件 中 就 對 沖 賭 注 加 入 一 系 列 防 範 措 施, 包 括 要 求 持 牌 機 構 備 存 有 關 對 沖 的 詳 盡 交 易 紀 錄, 以 及 制 訂 運 作 及 程 序 指 引 (iv) 博 彩 事 務 委 員 會 條 例 草 案 的 第 四 個 主 要 部 分 訂 明 成 立 博 彩 事 務 委 員 會 ( 委 員 會 "), 委 員 會 將 就 足 球 博 彩 和 獎 券 事 務 的 監 管 制 度 持 牌 機 構 遵 守 發 牌 條 件 的 情 況, 以 及 有 關 簽 發 撤 銷 和 修 訂 牌 照 等 事 宜 向 政 府 提 供 意 見 委 員 會 的 成 員 將 由 行 政 長 官 委 任, 大 部 分 會 由 非 公 職 人 士 出 任 這 項 安 排 將 會 為 足 球 博 彩 及 六 合 彩 獎 券 活 動 加 入 公 眾 監 察 的 元 素, 使 監 察 制 度 更 具 透 明 度 和 問 責 性 (v) 規 範 六 合 彩 獎 券 活 動 條 例 草 案 的 第 五 個 主 要 部 分 建 議 改 善 六 合 彩 獎 券 活 動 的 監 管 制 度 我 們 建 議 授 權 民 政 事 務 局 局 長 發 牌 囿 限 有 關 機 構 須 按 牌 照 所 列 的 條 件 經 營 獎 券 活 動, 並 解 散 香 港 獎 券 管 理 局 如 果 條 例 草 案 獲 得 通 過, 我 們 打 算 把 現 時 香 港 獎 券 管 理 局 經 營 六 合 彩 獎 券 的 牌 照 轉 發 予 香 港 賽 馬 會 的 一 間 全 資 附 屬 公 司, 並 將 六 合 彩 納 入 博 彩 事 務 委 員 會 的 職 權 範 圍 在 作 出 此 項 改 動 後, 六 合 彩 獎 券 將 來 的 監 管 模 式 會 與 足 球 博 彩 大 致 相 同 足 球 博 彩 的 發 牌 條 件 我 們 建 議 把 足 球 博 彩 牌 照 發 給 香 港 賽 馬 會 特 別 為 足 球 博 彩 而 成 立 的 全 資 附 屬 公 司, 這 樣 可 確 保 足 球 博 彩 的 業 務 獨 立 運 作, 並 可 避 免 因 足 球 博 彩 業 務 所 引 起 的 法 律 責 任 對 香 港 賽 馬 會 其 他 業 務 構 成 影 響 為 了 確 保 持 牌 博 彩 機 構 於 牌 照 有 效 期 內 保 持 財 政 穩 健 及 運 作 正 常, 我 們 建 議 在 條 例 草 案 內 賦 權 民 政 事 務 局 局 長 批 准 持 牌 公 司 的 憲 章 我 現 在 簡 單 介 紹 足 球 博 彩 的 主 要 牌 照 條 件 : ( 一 ) 牌 照 有 效 期 最 初 的 牌 照 有 效 期 為 5 年, 並 由 民 政 事 務 局 局 長 決 定 在 有 效 期 屆 滿 後 會 否 續 牌

48 3666 ( 二 ) 球 賽 種 類 在 球 賽 種 類 方 面, 我 們 建 議 所 有 重 要 的 職 業 足 球 聯 賽 國 際 足 球 錦 標 賽 和 競 賽 性 質 的 足 球 賽 事 也 可 接 受 投 注, 不 過, 不 能 接 受 有 香 港 球 隊 參 與 的 賽 事, 除 非 獲 民 政 事 務 局 局 長 特 別 批 准, 則 屬 例 外 ( 三 ) 投 注 項 目 我 們 建 議 持 牌 機 構 可 就 有 關 足 球 賽 事 的 賽 果 及 可 能 發 生 的 事 情, 接 受 有 固 定 賠 率 及 彩 池 形 式 的 投 注 為 了 避 免 規 範 足 球 博 彩 會 對 青 少 年 和 社 會 帶 來 負 面 影 響, 我 們 亦 會 在 牌 照 內 訂 明 下 列 條 件 : ( 一 ) 持 牌 機 構 不 可 接 受 賒 帳 投 注, 亦 不 可 接 受 信 用 卡 付 款, 以 免 投 注 者 沉 迷 賭 博 ; ( 二 ) 為 免 未 成 年 的 人 參 與 賭 博 活 動, 持 牌 機 構 不 得 接 受 18 歲 以 下 的 人 投 注 或 向 18 歲 以 下 的 人 派 彩, 並 要 採 取 合 理 措 施 禁 止 18 歲 以 下 的 人 進 入 其 投 注 場 所 ; ( 三 ) 持 牌 機 構 不 得 在 家 庭 欣 賞 時 段, 在 電 視 台 和 電 台 宣 傳 或 推 廣 足 球 博 彩, 亦 不 可 採 取 慫 恿 市 民 賭 博 的 宣 傳 推 廣 手 法, 或 以 18 歲 以 下 的 人 為 宣 傳 對 象 ; 及 ( 四 ) 持 牌 機 構 須 採 取 措 施, 以 預 防 與 賭 博 有 關 的 問 題, 例 如 在 投 注 場 所 張 貼 告 示, 警 告 投 注 的 人 沉 迷 賭 博 會 引 致 問 題 等 民 政 事 務 局 局 長 可 就 足 球 博 彩 的 推 廣 和 宣 傳, 以 及 預 防 賭 博 問 題 制 訂 守 則, 以 便 就 有 關 的 具 體 問 題 制 訂 詳 細 指 引 我 們 建 議 以 上 的 足 球 博 彩 運 作 架 構 的 目 的 是, 一 方 面 要 令 持 牌 機 構 有 足 夠 的 競 爭 力, 使 現 時 非 法 足 球 賭 博 的 需 求 可 納 入 受 規 範 的 途 徑, 另 一 方 面, 亦 可 就 合 法 的 博 彩 活 動 設 立 有 效 的 監 管 制 度, 以 落 實 政 府 的 賭 博 政 策 我 們 理 解 社 會 部 分 人 士 關 注 賭 博 活 動 可 能 帶 來 的 影 響, 我 們 也 認 同 有 需 要 幫 助 一 些 因 沉 迷 賭 博 而 出 現 問 題 的 人 因 此, 我 們 打 算 成 立 一 項 專 用 基 金, 以 資 助 以 下 幾 類 活 動 :

49 3667 ( 一 ) 就 有 關 賭 博 的 事 宜 和 問 題 進 行 研 究 ; ( 二 ) 預 防 與 賭 博 有 關 問 題 的 公 眾 教 育 和 措 施 ; 及 ( 三 ) 為 問 題 和 病 態 賭 徒 及 其 他 受 影 響 的 人 提 供 輔 導 治 療 等 服 務 有 關 這 項 基 金 的 用 途 和 運 用 事 宜, 會 由 民 政 事 務 局 局 長 決 定 在 基 金 的 財 務 安 排 方 面, 我 們 已 經 與 香 港 賽 馬 會 達 成 協 議, 由 該 會 向 基 金 撥 款, 在 經 營 足 球 博 彩 牌 照 有 效 期 的 首 兩 年 撥 款 2,400 萬 元, 以 及 在 牌 照 有 效 期 的 第 三 至 第 五 年, 每 年 撥 款 1,200 萬 元 至 1,500 萬 元 我 們 現 正 積 極 籌 備 以 上 的 工 作, 並 預 計 在 本 年 年 中 開 始 陸 續 推 行 我 想 重 申, 政 府 決 定 規 範 足 球 博 彩, 目 的 是 要 打 擊 非 法 足 球 賭 博 的 問 題, 即 以 這 項 措 施 處 理 一 項 社 會 問 題, 而 非 應 否 賭 博 的 道 德 問 題 我 們 也 無 意 以 規 範 足 球 博 彩 取 代 警 方 在 打 擊 非 法 賭 博 方 面 的 角 色 換 句 話 說, 在 足 球 博 彩 規 範 化 後, 警 方 仍 會 繼 續 以 嚴 厲 的 執 法 行 動, 打 擊 非 法 賭 博 活 動 此 外, 由 於 我 們 的 政 策 並 非 鼓 勵 賭 博, 因 此 在 整 套 立 法 建 議 發 牌 機 制 監 管 制 度 內, 特 別 加 入 了 很 多 配 套 措 施, 以 便 將 規 範 足 球 博 彩 對 社 會 的 負 面 影 響 減 至 最 少 我 們 相 信, 政 府 今 天 提 出 的 足 球 博 彩 規 範 化 具 體 方 案, 配 合 警 方 的 持 續 執 法 行 動, 加 上 為 預 防 和 緩 減 賭 博 問 題 而 推 行 的 措 施, 將 可 有 效 地 打 擊 非 法 足 球 賭 博 活 動, 也 可 把 對 足 球 博 彩 的 龐 大 需 求 納 入 正 軌, 因 此 可 以 紓 緩 這 些 活 動 所 引 致 的 各 種 社 會 問 題 基 於 以 上 原 因, 我 希 望 各 位 議 員 支 持 及 盡 快 通 過 條 例 草 案 主 席 : 我 現 在 向 各 位 提 出 的 待 議 議 題 是 : 2003 年 博 彩 稅 ( 修 訂 ) 條 例 草 案 予 以 二 讀 這 辯 論 現 在 押 後, 而 條 例 草 案 則 交 由 內 務 委 員 會 處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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