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面 富邦中國 ETF 傘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公開說明書 一 基金名稱 : 富邦中國 ETF 傘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子基金名稱 : 富邦中國 ETF 傘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富邦上証 180 單日正向兩倍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 以下簡稱本基金之上証 180 單日正向兩倍基金 ) 富邦中國 ETF 傘型證券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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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封面 富邦中國 ETF 傘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公開說明書 一 基金名稱 : 富邦中國 ETF 傘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子基金名稱 : 富邦中國 ETF 傘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富邦上証 180 單日正向兩倍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 以下簡稱本基金之上証 180 單日正向兩倍基金 ) 富邦中國 ETF 傘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富邦上証 180 單日反向一倍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 以下簡稱本基金之上証 180 單日反向一倍基金 ) 二 基金種類 : 指數股票型基金三 基本投資方針 :( 請參閱 基金概況 肆之說明, 第 16 頁 ) 四 基金型態 : 開放式五 投資地區 : 投資於國內 外六 計價幣別 : 新臺幣七 本次核准發行總面額 :( 請參閱 基金概況 壹之說明, 第 1 頁 ) 八 本次核准發行受益權單位數 :( 請參閱 基金概況 壹之說明, 第 1 頁 ) 九 經理公司名稱 : 富邦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注意事項 : ( 一 ) 本基金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 惟不表示本基金絕無風險 本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以往之經理績效不保證本基金之最低投資收益 ; 本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除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外, 不負責本基金之盈虧, 亦不保證最低之收益, 投資人申購前應詳閱基金公開說明書 ( 二 ) 本基金為策略交易型之 ETF, 不適合長期持有, 僅符合證券交易所所訂之適格條件之投資人始得交易 本基金之各子基金具有槓桿或反向風險, 其投資盈虧深受市場波動與複利效果影響, 與傳統指數股票型基金不同 本基金不適合追求長期投資且不熟悉本基金以追求單日報酬為投資目標之投資人 投資人交易前, 應詳閱基金公開說明書並確定已充分瞭解本基金之風險及特性 ( 三 ) 本基金追蹤上証 180 兩倍槓桿指數及上証 180 反向指數績效為目標, 該指數為因應追蹤上証 180 指數單日之正向兩倍及單日之反向一倍表現之投資策略所編製及計算, 其投資策略係透過每日重新平衡機制 (Daily Rebalancing), 以使本基金之上証 180 單日正向兩倍基金投資組合之整體曝險, 能貼近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正向兩倍之百分之一百 ; 本基金之上証 180 單日反向一倍基金投資組合之整體曝險, 能貼近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反向一倍之百分之一百 其標的指數之正向及反向倍數之報酬率表現僅限於單日, 因此長期持有本基金, 標的指數累積報酬可能會與上証 180 指數累積報酬之相對應正向倍數或反向倍數產生偏離 關於複利效果及波動率的釋例說明, 請詳見第 31 頁至第 43 頁 ( 四 ) 本基金之標的指數是由中証指數有限公司所編制, 並負責指數之計算 發佈與維護 投資人應注意其編製規則除追蹤上証 180 指數單日收益之正向

2 兩倍與反向一倍之外, 尚包含無風險利率及賣空成本等項目, 以反映實際投資之資金成本 有關本基金標的指數之說明請詳見第 25 頁至第 29 頁 ( 五 ) 投資人首次買賣本基金之各子基金時, 除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受益憑證買賣辦法 另有規定者外, 投資人應具備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規定之適格投資人條件, 並簽具風險預告書, 詳見第 54 頁 ( 六 ) 有關本基金運用限制及投資風險之揭露請詳見第 22 頁至第 23 頁及第 46 頁至第 54 頁 ( 七 ) 上證指數由上海證券交易所委託中証指數有限公司管理 中証指數有限公司將採取一切必要措施以確保上證指數的準確性 但無論因為疏忽或其他原因, 上海證券交易所 中証指數有限公司不因指數的任何錯誤對任何人負責, 也無義務對任何人和任何錯誤給予建議 上證指數的所有權歸屬上海證券交易所 ( 八 ) 本基金因採被動式管理方式, 以追蹤標的指數報酬為目標, 因此基金之投資績效將視其追蹤之標的指數之走勢而定 基於管理有價證券價格變動風險或為增加投資效率之需要, 得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之交易 當其追蹤之指數價格波動劇烈或下跌時, 基金之淨資產價值將有波動之風險 國內外政經情勢 兩岸關係之互動 未來發展或現有法規之變動, 均可能對本基金所參與的投資市場及投資工具之報酬造成直接或間接的影響 另因受限於人民幣目前無法自由兌換, 且受到外匯管制及限制, 故有外匯及匯率變動之風險 ( 九 ) 本基金掛牌上市前參與申購所買入的每單位淨資產價值, 不等同於基金掛牌上市後之價格, 參與申購之投資人需自行承擔基金成立日起至上市日止之期間, 基金價格波動所產生折 / 溢價之風險 ( 十 ) 本基金自成立日起之申購, 經理公司將依本基金每一營業日所公告 現金申購買回清單 所載之 每申購買回基數約當淨值 加計 110%~120%, 向申購人預收申購價金 ( 十一 ) 本基金受益憑證上市後之買賣成交價格無升降幅度限制, 並應依臺灣證交所有關規定辦理 ( 十二 ) 本基金為槓桿 / 反向之指數股票型基金, 其投資績效將視其追蹤之標的指數之走勢而定, 投資盈虧深受市場波動與複利效果影響, 其風險高於傳統指數股票型基金, 風險報酬等級屬 RR5, 此等級分類係基於一般市場狀況反映市場價格波動風險, 無法涵蓋所有風險, 不宜作為投資唯一依據, 投資人仍應注意所投資基金個別的風險 ( 十三 ) 本基金並無受存款保險 保險安定基金或其他相關保障機制之保障 投資本基金最大可能損失為全部投資金額 ( 十四 ) 有關基金應負擔之費用已揭露於本公開說明書中, 投資人可至下述網站中查詢 ( 十五 ) 本公開說明書之內容如有虛偽或隱匿之情事者, 應由本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與負責人及其他曾在公開說明書上簽章者依法負責 ( 十六 ) 查詢本公開說明書之網址 : 富邦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 公開資訊觀測站 ( 刊印日期 : 中華民國一 八年七月五日

3 封裏 經理公司總公司名稱富邦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地址 105 台北市敦化南路一段 108 號 8 樓網址 電話 (02) 傳真 (02) 發言人胡德興職稱董事長聯絡電話 (02) fbam.invtrust@fubon.com 基金保管機構 :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地址台北市南京東路三段 36 號網址 電話 (02) 受託管理機構 ( 無 ) 國外投資顧問公司 :( 無 ) 國外受託保管機構 : 香港上海匯豐銀行有限公司 (The Hongkong and Shanghai Banking Corporation Limited) 地址 1 Queen s Road Central, Hong Kong 網址 電話 基金保證機構 ( 無 ) 受益憑證簽證機構 ( 無 ) 受益憑證事務代理機構 : 富邦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地址 105 台北市敦化南路一段 108 號 8 樓網址 電話 (02) 基金財務報告簽證會計師 : 紀淑梅 林維琪會計師事務所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地址台北市基隆路一段 333 號 27 樓網址 電話 (02) 本基金信用評等機構 ( 無 ) 公開說明書分送計畫 : 陳列處所 : 經理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及各銷售機構 ( 請參閱本公開說明書第 103 頁 ) 索取方法 : 投資人可前往陳列處所索取 電洽富邦投信索取或連結富邦投信網頁 ( html) 查詢 公開資訊觀測站網站 ( 下載分送方式 : 向經理公司索取者, 經理公司將採郵寄或以電子郵件傳輸方式分送投資人因金融服務業所提供之金融商品或服務所生紛爭之處理及申訴之管道 : 投資人就金融消費爭議事件應先向經理公司提出申訴, 投資人不接受處理結果者, 得向金融消費爭議處理機構申請評議 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電話 : , 網址 : 本公司客服專線

4 目 錄 基金概況... 1 壹 基金簡介... 1 貳 基金性質 參 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之職責 肆 基金投資 伍 投資風險揭露 陸 收益分配 柒 申購受益憑證 捌 買回受益憑證 玖 受益人之權利及費用負擔 拾 基金之資訊揭露 拾壹 基金運用狀況 證券投資信託契約主要內容 壹 基金名稱 經理公司名稱 基金保管機構名稱及基金存續期間 貳 基金發行募集額度及受益權單位總數 參 受益憑證之發行及簽證 ( 簽證不適用 ) 肆 本基金成立前之申購及成立後上市前之投資組合 伍 受益憑證之申購 陸 本基金之成立 不成立與本基金受益憑證之上市 終止上市 柒 基金之資產 捌 基金應負擔之費用 玖 受益人之權利 義務與責任 拾 經理公司之權利 義務與責任 拾壹 基金保管機構之權利 義務與責任 拾貳 運用基金投資證券之基本方針及範圍 拾參 指數授權契約之簽約主體 指數授權費 指數名稱之授權使用及其他重要內容 拾肆 參與契約之簽約主體及其他重要內容 拾伍 收益分配 拾陸 受益憑證之買回 拾柒 基金淨資產價值及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之計算 拾捌 經理公司之更換 拾玖 基金保管機構之更換 貳拾 證券投資信託契約之終止及本基金受益憑證之終止上市 貳壹 基金之清算 貳貳 受益人名簿 貳參 受益人會議 貳肆 通知及公告... 88

5 貳伍 證券投資信託契約之修正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概況 壹 事業簡介 貳 事業組織 參 利害關係公司揭露 ( 詳見附表十 ) 肆 營運情形 伍 受處罰之情形 ( 無 ) 陸 訴訟或非訟事件 ( 無 ) 受益憑證銷售及買回機構之名稱 地址及電話 特別記載事項 附錄一 主要投資地區 ( 國 ) 經濟環境及主要投資證券市場之簡要說明 附錄二 指數授權契約重要條文 附錄三 富邦中國 ETF 傘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證券商參與契約重要內容. 113 附錄四 受益憑證現金申購暨買回申請作業準則 附錄六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淨資產價值計算之可容忍偏差率標準及處理作業辦法 (106 年 2 月 17 日 ) 附錄七 本公司評價委員會之運作機制 附錄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內部控制聲明書 附錄十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公司治理運作情形 附錄十一 本基金信託契約與定型化契約條文對照表

6 基金概況 壹 基金簡介一 發行總面額本基金之各子基金首次募集金額最高為新臺幣壹佰億元, 最低為新臺幣參億元 本基金之上証 180 單日正向兩倍基金 第一次追加募集金額為新臺幣貳佰億元, 合計首次募集與第一次追加募集金額為新臺幣參佰億元整 二 受益權單位總數本基金之各子基金首次淨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 最高為伍億個單位, 最低為壹仟伍佰萬個單位 本基金之上証 180 單日正向兩倍基金 第一次追加募集淨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為拾億個單位, 合計首次募集與第一次追加募集之淨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為拾伍億個單位 三 每受益權單位面額於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以下簡稱金管會 ) 核准募集後, 於本基金之各子基金報成立前, 本基金之各子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為新臺幣貳拾元 四 得否追加發行本基金之各子基金經金管會申核准後, 除金管會另有規定外, 申報日前五個營業日平均已發行單位數占原申請核准發行單位數之比率達百分之八十以上, 得辦理追加募集 五 成立條件本基金之任一子基金未達成立條件時, 本基金即不成立 ( 一 ) 本基金之各子基金成立條件, 為依各子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 以下簡稱信託契約 ) 第三條第二項之規定, 於開始募集日起三十天內募足最低募集金額新臺幣參億元整 ( 二 ) 本基金符合成立條件時, 經理公司應即向金管會報備, 經金管會核備後始得成立 六 預定發行日期經理公司發行受益憑證, 應經金管會之事先核准後, 於開始募集前於日報或依金管會指定之方式辦理公告 本基金成立前, 不得發行受益憑證, 本基金之各子基金受益憑證發行日至遲不得超過自本基金成立日起算三十日, 並應於本基金上市買賣開始日期一個營業日以前 七 存續期間本基金之各子基金存續期間為不定期限 ; 本基金之各子基金信託契約終止時, 該子基金存續期間即為屆滿 -1-

7 八 投資地區及標的運用本基金之各子基金於中華民國與國外投資有價證券及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 九 基本投資方針及範圍簡述 本基金之上証 180 單日正向兩倍基金 追蹤上証 180 兩倍槓桿指數之績效表現為本子基金投資組合管理之目標, 將運用本子基金於中華民國與國外投資有價證券及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 本基金之上証 180 單日反向一倍基金 追蹤上証 180 反向指數之績效表現為本子基金投資組合管理之目標, 將運用本子基金於中華民國與國外投資有價證券及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 請參閱 基金概況 肆之說明, 第 16 頁 十 投資策略及特色之重點摘述 ( 一 ) 基金投資策略 : 本基金之上証 180 單日正向兩倍基金 本基金以追蹤標的指數之績效表現為目標, 為因應標的指數之正向倍數表現之複製策略所需, 將基金資產投資於國內外有價證券 基金受益憑證 ( 含指數股票型基金 ) 與證券相關商品 其中, 大陸地區期貨及有價證券需經理公司得以直接投資於大陸地區證券市場後, 始可進行投資 本基金投資策略將針對整體曝險部位 有價證券曝險部位 證券相關商品曝險部位之策略詳述如下 : 1. 整體曝險部位 : 原則上透過每日重新平衡機制 (Daily Rebalancing), 使整體基金投資組合之曝險, 能貼近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正向兩倍之百分之一百, 以實現基金投資組合收益率和標的指數收益率之追蹤差距和追蹤誤差的最小化 2. 有價證券曝險部位 : 初期規劃投資之有價證券為中華民國境內之基金受益憑證 ( 含指數股票型基金 ) 及大陸地區上海證交所之上市股票, 及大陸地區 香港及新加坡等國家或地區之證券交易所發行及交易之受益憑證 ( 含指數股票型基金 ) 基金股份 投資單位, 曝險部位不超過本子基金淨資產價值之正向之百分之ㄧ百 依法令規定, 本基金投資於受益憑證之總金額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三十 3. 證券相關商品曝險部位 : 為達到追蹤標的指數之績效表現之目標, 將同時考量證券相關商品之流動性與相關性, 預計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為符合主管機關許可之證券相關商品, 包括期貨及選擇權等, 例如富時中國 A50 指數期貨及未來經主管機關許可之證券相關商品, 曝險部位不超過本子基金淨資產價值之正 -2-

8 向之百分之二百二十 本基金之上証 180 單日反向一倍基金 本基金以追蹤標的指數之績效表現為目標, 為因應標的指數之反向倍數表現之複製策略所需, 將基金資產投資於國內外有價證券 基金受益憑證 ( 含指數股票型基金 ) 與證券相關商品 其中, 大陸地區期貨及有價證券需經理公司得以直接投資於大陸地區證券市場後, 始可進行投資 本基金投資策略將針對整體曝險部位 證券相關商品曝險部位之策略詳述如下 : 1. 整體曝險部位 : 原則上透過每日重新平衡機制 (Daily Rebalancing), 使整體基金投資組合之曝險, 能貼近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反向一倍之百分之一百, 以實現基金投資組合收益率和標的指數收益率之追蹤差距和追蹤誤差的最小化 2. 證券相關商品曝險部位 : 為達到追蹤標的指數之績效表現之目標, 將同時考量證券相關商品之流動性與相關性, 預計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為符合主管機關許可之證券相關商品, 包括期貨及選擇權等, 例如富時中國 A50 指數期貨及未來經主管機關許可之證券相關商品曝險部位不超過本子基金淨資產價值之反向之百分之一百一十 ( 二 ) 基金特色 : 1. 以大陸地區 A 股為標的指數之槓桿 / 反向型 ETF 以大陸地區 A 股為標的指數之槓桿 / 反向型 ETF, 運用本基金於中華民國與國外投資有價證券及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進行操作, 以追蹤上証 180 兩倍槓桿指數及上証 180 反向指數績效為目標, 產品之發行將使市場上關於大陸地區股市的投資工具更為彈性與多元化, 滿足投資人於不同的市場狀況下, 作多與作空之需求 2. 彈性的投資工具, 滿足有效的資金調配與多空操作槓桿型 ETF 提供市場具槓桿性質的操作工具, 於多頭市場, 投資人可經由槓桿效果輕鬆進行投資布局, 使資金使用更具效率 於空頭市場, 投資人可利用反向型 ETF 進行避險運用或反向進行空方操作, 因應不同市場行情做出最佳投資決策 3. 交易方式便利 交易成本低廉本基金擬於臺灣證券交易所 ( 以下簡稱臺灣證交所 ) 掛牌上市, 於股市交易時間內可隨時透過證券商於集中交易市場交易 ; 或於經理公司規定時間內, 透過參與證券商於初級市場進行申購買回, 交易方式較一般共同基金多元便利 在費用方面,ETF 之交易稅率僅千分之一, 與一般股票相較, 基金交易費用相對低廉, 對投資人而言, 可有效節省交易成本 4. 指數化投資 交易方便且投資標的透明 -3-

9 投資標的透明且容易掌握, 指數提供者亦會定期或不定期公布本 基金之標的指數最新指數成分組合及相關異動訊息, 投資人也可 透過公開資訊管道取得詳細的指數資料, 掌握投資效益 十一 本基金適合之投資人屬性分析 ( 一 ) 本基金為策略交易型之 ETF, 不適合長期持有, 僅符合證券交 易所所訂之適格條件之投資人始得交易 本基金之各子基金具 有槓桿或反向風險, 其投資盈虧深受市場波動與複利效果影 響, 與傳統指數股票型基金不同 本基金不適合追求長期投資 且不熟悉本基金以追求單日報酬為投資目標之投資人 投資人 交易前, 應詳閱基金公開說明書並確定已充分瞭解本基金之風 險及特性 ( 二 ) 投資人首次買賣本基金之各子基金受益憑證時, 除 臺灣證券 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受益憑證買賣辦法 另有規定者外, 本基 金限符合臺灣證交所訂適格條件之投資人始得交易, 並應簽具 與證券交易所訂定內容相符之風險預告書, 經理公司 基金銷 售機構或參與證券商始得接受其交易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 有限公司受益憑買賣辦法 所訂之投資人適格條件如下之一, 如因前述法規修訂者從其規定辦理 : 1. 已開立信用交易帳戶 2. 最近一年內委託買賣認購 ( 售 ) 權證成交達十筆 ( 含 ) 以上 3. 最近一年內委託買賣臺灣期貨交易所上市之期貨交易契約成交 達十筆 ( 含 ) 以上 ( 三 ) 本基金為槓桿 / 反向之指數股票型基金, 其投資績效將視其追蹤 之標的指數之走勢而定, 投資盈虧深受市場波動與複利效果影 響, 其風險高於傳統指數股票型基金, 適合風險承受度較高, 並符合前述 ( 二 ) 適格條件之投資人 依據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 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基金風險報酬等級分類標準, 其風險 報酬等級屬 RR5, 此等級分類係基於一般市場狀況反映市場價 格波動風險, 無法涵蓋所有風險, 不宜作為投資唯一依據, 投 資人仍應注意所投資基金個別的風險 基金類型投資區域主要投資標的 / 產業風險報酬等級 股票型 一般型 ( 已開發市場 ) 公用事業 電訊 醫療健康護理一般型 中小型 金融 倫理 / 社會責任投資 生物科技 一般科技 資訊科技 工業 能全球源 替代能源 天然資源 週期性消費品及服務 非週期性消費品及服務 基礎產業 其他產業 未能分類黃金貴金屬公用事業 電訊 醫療健康護理區域或單一國家 ( 已開發 ) 一般型 中小型 金融 倫理 / 社會責任投資 生物科技 一般科技 資訊科技 工業 能 RR3 RR4 RR5 RR3 RR4-4-

10 基金類型投資區域主要投資標的 / 產業風險報酬等級 債券型 ( 固定收益型 ) 保本型 貨幣市場型 平衡型 ( 混合型 ) 多重資產型 金融資產證券化型不動產證券化型指數型及指數股票型 (ETF) 槓桿 / 反向之指數型及指數股票型 (ETF) 組合型基金 源 替代能源 天然資源 週期性消費品及服務 非週期性消費品及服務 基礎產業 其他產業 未能分類黃金貴金屬 一般型 ( 單一國家 - 臺灣 ) 區域或單一一般型 公用事業 電訊 醫療健康護理 中國家 ( 新興市小型 金融 倫理 / 社會責任投資 生物科技 場 亞洲 一般科技 資訊科技 工業 能源 替代能大中華 其源 天然資源 週期性消費品及服務 非週期他 ) 性消費品及服務 基礎產業 黃金貴金屬 其他產業 未能分類 投資等級之債券 全球 區域高收益債券 ( 非投資等級之債券 ) 或單一國家可轉換債券 ( 已開發 ) 主要投資標的係動態調整為投資等級債券或非 區域或單一國家 ( 新興市場 亞洲 大中華 其他 ) 投資等級債券 ( 複合式債券基金 ) 投資等級之債券 主要投資標的係動態調整為投資等級債券或非投資等級債券 ( 複合式債券基金 ) 高收益債券 ( 非投資等級之債券 ) 可轉換債券 投資等級非投資等級全球 區域或單一國家 ( 已開發 ) 區域或單一國家 ( 新興市場 亞洲 大中華 其他 ) RR5 RR4 RR5 RR2 RR3 RR2 RR3 RR4 按基金主要投資標的歸屬風險報酬等級 RR1 依基金之長期核心投資策略, 得基於股債比例 投資地區等考量, 於 RR3 至 RR5 之區間內核實認定風險報酬等級, 並應能舉證其合理性依基金之長期核心投資策略, 基於投資比例 投資地區等考量, 於 RR3 至 RR5 之區間內核實認定風險報酬等級, 並應能舉證其合理性 RR2 RR3 RR4 RR5 同指數追蹤標的之風險報酬等級 以指數追蹤標的之風險等級, 往上加一個等級依基金之長期核心投資策略, 基於投資比例 投資地區等考量, 於 RR2 至 RR5 之區間內核實認定 -5-

11 基金類型投資區域主要投資標的 / 產業風險報酬等級 其他型 十二 上市交易方式 風險報酬等級, 並應能舉證其合理性同主要投資標的風險報酬等級 ( 一 ) 經理公司於本基金之各子基金募足最低募集金額, 並報經金管會 核准成立後, 依法令及臺灣證交所規定, 向臺灣證交所申請本 基金之各子基金於證券集中交易市場上市 本基金之各子基金 受益憑證初次上市競價買賣之參考價格, 以上市前一營業日本 基金之各子基金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為參考基準, 並依臺 灣證交所規定辦理 本基金之各子基金受益憑證上市後, 經理 公司得委託事務代理機構處理受益憑證事務相關事宜 ( 二 ) 本基金之各子基金受益憑證於上市前, 除因繼承或其他法定原因 移轉外, 不得轉讓 本基金上市後, 除依信託契約第二十六條規 定終止信託契約 第二十七條辦理清算, 及金管會另有規定外, 僅得於證券集中交易市場依臺灣證交所有關之規定公開買賣 但 有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五十條但書規定之情事者, 其轉讓方式依相 關法令規定辦理 ( 三 ) 本基金受益憑證之上市買賣成交價格無升降幅度限制, 並應依臺 十三 銷售開始日 灣證交所有關規定辦理 本基金經金管會核准募集後, 自 103 年 11 月 4 日起開始募集, 自募集 日起三十日內應募足最低募集金額 十四 銷售方式 ( 一 ) 本基金成立日前 本基金成立日前 ( 不含當日 ), 受益權單位由經理公司自行銷售或 委託基金銷售機構共同銷售之 ( 二 ) 本基金成立日以後 1. 本基金之各子基金自成立日起至上市日前一營業日止, 經理公 司不接受本基金之各子基金受益權單位之買回 2. 自基金成立日起, 申購人得依本基金之各子基金信託契約及公 開說明書之規定委託參與證券商以現金方式向經理公司申購或 買回本基金之各子基金受益憑證 參與證券商亦得自行為申 購 十五 銷售價格 ( 一 ) 本基金成立日前 ( 不含當日 ) 透過經理公司或銷售機構之申購 1. 本基金成立日前 ( 不含當日 ) 每受益權單位之申購價金包括發行 價格及申購手續費 -6-

12 2. 本基金之各子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為新臺幣貳拾元 3. 本基金之各子基金申購手續費不列入本基金之各子基金資產, 每受益權單位之申購手續費, 最高不得超過每受益權單位淨資 產價值百分之二, 惟實際申購手續費費率依各銷售機構之優惠 折扣規定辦理之 4. 本基金自成立日起, 即依據所追蹤之標的指數進行基金投資佈 局, 所追蹤之標的指數波動將會影響基金淨值表現 投資人參 與申購所買入的每單位淨資產價值, 不等同於基金掛牌上市之 價格, 參與申購投資人需自行承擔基金成立日起至掛牌日止期 間之基金價格波動所產生的風險 ( 二 ) 本基金成立日起透過參與證券商之申購 1. 經理公司應參考指數提供者所通知之標的指數資料, 訂定並公 告 現金申購買回清單 前述公告, 應於經理公司網站公 告 自成立日起, 申購人始得於任一營業日, 委託參與證券商 依信託契約規定之程序, 向經理公司提出申購申請 參與證券 商亦得自行為申購 經理公司有權決定是否接受申購 惟經理 公司如不接受申購, 應依 受益憑證現金申購暨買回申請作業 準則 ( 以下簡稱 作業準則 ) 相關規定辦理 2. 有關本基金申購價金之計算, 請參閱 基金概況 柒 申購受 益憑證之說明, 第 54 頁 3. 申購手續費 十六 最低申購金額 經理公司就每一申購得收取申購手續費, 本基金之各子基金每 受益權單位之申購手續費最高不得超過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淨 資產價值百分之二 申購手續費不列入本基金之各子基金資 產 實際適用費率得由經理公司依基金銷售策略適當調整之 目前每一申購基數收取新臺幣伍仟元之申購手續費, 扣除後之 餘額全數由參與證券商收取 ( 一 ) 本基金成立日前 ( 不含當日 ) 本基金之各子基金受益權單位發行價格為新臺幣貳拾元整, 每次 單筆申購之發行價額應為新臺幣貳萬元整或其整倍數 ( 二 ) 自成立日起, 申購人得於任一營業日, 委託參與證券商依信託 契約規定之程序, 以預收申購總價金之給付, 向經理公司提出 申購申請 參與證券商亦得自行為申購 惟每一申購之受益權 單位數應為伍拾萬個受益權單位數或其整倍數 十七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為防制洗錢而可能要求申購人提出之文件及拒絕 申購之情況經理公司受理申購人第一次申購基金時, 應請申購人依規定提供下 -7-

13 列之證件核驗 : ( 一 ) 客戶為自然人 : 取得附有照片且未過期之官方身分證明文件, 如身分證 護照 居留證 駕照等 如對上述文件效期有疑義, 應取得大使館或公證人之認證或聲明 但客戶為未成年人 禁治產人 ( 於民國 98 年 11 月 23 日前適用 ) 或受輔助宣告之人時, 並應提供法定代理人或輔助人之國民身分證或護照或其他可資證明身分之證明文件 ( 二 ) 客戶為法人 團體或信託之受託人 : 1. 客戶或信託之名稱 法律形式及存在證明 公司設立登記文件 政府核發之營業執照 合夥協議 信託文件 存續證明等 2. 規範及約束法人 團體或信託之章程或類似之權力文件 3. 在法人 團體或信託之受託人中擔任高階管理人員 ( 高階管理人員之範圍得包括董事或監事或理事或總經理或財務長或代表人或管理人或合夥人或有權簽章人, 或相當於前述高階管理人員之自然人 ) 之姓名 出生日期及國籍 4. 信託之委託人 受託人 信託監察人 信託受益人及其他可有效控制該信託帳戶之人, 或與上述人員具相當或類似職務者之身分, 其身分辨識及證明文件 授權受雇人辦理者, 上述文件得檢附影本, 受雇人應提示身分證明文件正本及檢附授權書正本 經理公司或代辦受益憑證機構應向受益人以函證方式確認係屬授權開戶 ( 三 ) 經理公司對於上開申購人所提供核驗之文件, 除授權書應留存正本外, 其餘文件應留存影本備查 ( 四 ) 申購人拒絕依規定提供相關證件或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經理公司應予以婉拒受理 1. 疑似使用匿名 假名 人頭 虛設行號或虛設法人團體 2. 客戶拒絕提供審核客戶身分措施相關文件, 但經可靠 獨立之來源確實查證身分屬實者, 不在此限 3. 對於由代理人辦理之情形, 且查證代理之事實及身分資料有困難 4. 持用偽 變造身分證明文件 5. 檢送之身分證明文件均為影本 但依規定得以身分證明文件影本或影像檔, 輔以其他管控措施辦理之業務, 不在此限 6. 提供文件資料可疑 模糊不清, 不願提供其他佐證資料或提供之文件資料無法進行查證 7. 客戶不尋常拖延應補充之身分證明文件 8. 建立業務關係之對象為資恐防制法指定制裁之個人 法人或團 -8-

14 體, 以及外國政府或國際組織認定或追查之恐怖分子或團體 但依資恐防制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四款所為支付不在此 限 9. 建立業務關係或交易時, 有其他異常情形, 客戶無法提出合理 說明 十八 買回開始日 本基金之各子基金自上市日 ( 含當日 ) 起, 受益人得於任一營業日, 委託參與證券商依信託契約及參與契約規定之程序, 以書面或電子 資料向經理公司提出買回之請求, 以本基金之各子基金受益權單位 數換取買回總價金予受益人 參與證券商亦得自行為買回申請 在 特殊情況下, 經理公司有權決定是否接受買回 惟經理公司如不接 受買回, 應依 作業準則 相關規定辦理 十九 買回費用 本基金為指數股票型基金不適用 二十 買回價格 ( 一 ) 有關本基金買回總價金之計算, 請參閱 基金概況 捌 買回 受益憑證之說明, 第 61 頁 ( 二 ) 經理公司就每一買回申請得收取買回手續費, 本基金之各子基 金每受益權單位之買回手續費最高不得超過本基金之各子基金 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百分之二 買回手續費不列入本基金 之各子基金資產, 並依最新公開說明書規定 二十一 短線交易之規範及處理 ( 不適用 ) 二十二 基金營業日之定義 指中華民國臺灣證交所及大陸地區上海證券交易所 ( 以下簡稱上海 證交所 ) 均開盤之證券交易日, 惟本基金投資於一定比例之國家或 地區未開盤時, 則不在此限 前述所稱一定比例為 本基金之上 証 180 單日正向兩倍基金 單一國家或地區, 或各國或地區累計比 例達本基金資產百分之七十 ; 本基金之上証 180 單日反向一倍基 金 單一國家或地區, 或各國或地區累計比例達本基金資產百分 之四十 二十三 經理費 二十四 保管費 經理公司之報酬係按本基金之各子基金淨資產價值每年百分之 九九 (0.99%) 之比率, 逐日累計計算, 並自本基金之各子基金 成立日起每曆月給付乙次 基金保管機構之報酬係按本基金之各子基金淨資產價值每年百分 之 二三 (0.23%) 之比率, 由經理公司逐日累計計算, 自本基金 之各子基金成立日起每曆月給付乙次 -9-

15 二十五 基金經保證機構保證者, 保證機構應載事項 ( 不適用 ) 二十六 是否分配收益 本基金之收益全部併入本基金之資產, 不予分配 貳 基金性質一 基金之設立及其依據本基金係依據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及其他相關法規之規定, 經金管會 103 年 10 月 24 日金管證投字第 號函核准, 在中華民國境內募集設立並投資國內外有價證券及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二 證券投資信託契約關係本基金之各子基金信託契約係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及其他中華民國相關法令之規定, 為保障本基金受益憑證所有人 ( 以下簡稱受益人 ) 之利益所訂定, 以規範經理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及受益人間之權利義務 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自本基金之各子基金信託契約簽訂並生效之日起為信託契約當事人 除經理公司拒絕其申購者外, 申購人自申購之程序完成之日起, 或自證券交易市場購入本基金之各子基金受益憑證之日起, 成為本基金之各子基金信託契約當事人 三 追加募集基金者, 應刊印該基金成立時及歷次追加發行之情形 ( 一 ) 本基金依民國 103 年 11 月 11 日金管證投字第 號函核准成立, 本基金之各子基金首次核准募集發行受益權單位數最高為伍億個單位 ; ( 二 ) 本基金之上証 180 單日正向兩倍基金 依民國 104 年 9 月 9 日金管證投字第 號函核備第一次追加發行受益權單位數最高為拾億個單位 第一次追加募集所涉及資金之匯出 匯入, 本基金於 104 年 9 月 17 日依台央外伍字第 號函同意追加募集 本次追加募集之額度於 104 年 9 月 18 日開放募集 合計首次發行及第一次追加發行之淨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最高為拾伍億個單位 參 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之職責一 經理公司之職責 ( 一 ) 經理公司應依現行有關法令 本基金之各子基金信託契約 參與契約之規定暨金管會之指示, 並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及忠實義務經理本基金之各子基金, 除本基金之各子基金信託契約另有規定外, 不得為自己 其代理人 代表人 受僱人或任何第三人謀取利益 其代理人 代表人或受僱人履行本基金之各子基金信 -10-

16 託契約規定之義務, 有故意或過失時, 經理公司應與自己之故意或過失, 負同一責任 經理公司因故意或過失違反法令或本基金之各子基金信託契約約定, 致生損害於本基金之各子基金之資產者, 經理公司應對本基金之各子基金負損害賠償責任 ( 二 ) 除經理公司 其代理人 代表人或受僱人有故意或過失外, 經理公司對本基金之各子基金之盈虧 受益人或基金保管機構所受之損失不負責任 ( 三 ) 經理公司對於本基金之各子基金資產之取得及處分有決定權, 並應親自為之, 除金管會另有規定外, 不得複委任第三人處理 但經理公司行使其他本基金之各子基金資產有關之權利, 必要時得要求基金保管機構 國外受託保管機構或其代理人出具委託書或提供協助 經理公司就其他本基金之各子基金資產有關之權利, 得委任或複委任基金保管機構 國外受託保管機構或律師或會計師行使之 ; 委任或複委任律師或會計師行使權利時, 應通知基金保管機構 ( 四 ) 經理公司在法令許可範圍內, 就本基金之各子基金有指示基金保管機構及國外受託保管機構之權, 並得不定期盤點檢查本基金之各子基金資產 經理公司並應依其判斷 金管會之指示或受益人之請求, 在法令許可範圍內, 採取必要行動, 以促使基金保管機構依本基金之各子基金信託契約規定履行義務 ( 五 ) 經理公司如認為基金保管機構 參與證券商違反本基金之各子基金信託契約或有關法令規定, 或有違反之虞時, 應即報金管會 ( 六 ) 經理公司應於本基金之各子基金開始募集三日前 追加募集申報生效日或核准函送達之日起三日內, 及公開說明書更新或修正後三日內, 將公開說明書電子檔案向金管會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進行傳輸, 並應將公開說明書及簡式公開說明書備置於其營業處所及其參與證券商 基金銷售機構營業處所 ( 七 ) 經理公司 基金銷售機構或參與證券商應於申購人交付申購申請書且完成預收申購總價金之給付前, 交付簡式公開說明書, 且應依申購人之要求, 提供公開說明書 前揭簡式公開說明書及公開說明書之交付或提供, 如申購方式係採電子交易或經申購人以書面同意者, 得採電子媒體方式為之 於本基金之各子基金之銷售文件及廣告內, 標明已備有公開說明書與簡式公開說明書及可供索閱之處所或可供查閱之方式 公開說明書之內容如有虛偽或隱匿情事者, 應由經理公司及其負責人與其他在公開說明書上簽章者, 依法負責 ( 八 ) 經理公司必要時得修正公開說明書, 並公告之, 下列 3. 及 4. 向同業公會申報外, 其餘款項應向金管會報備 : -11-

17 1. 依規定無須修正本基金之各子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而增列新投資標的及其風險事項者 2. 本基金之各子基金申購基數及買回基數 3. 申購 買回手續費及交易費用 4. 買回費用 5. 配合本基金之各子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變動修正公開說明書內容者 6. 其他對受益人權益有重大影響之修正事項 ( 九 ) 經理公司就證券之買賣交割或其他投資之行為, 應符合中華民國及本基金之各子基金投資所在國或地區證券市場之相關法令, 經理公司並應指示其所委任之證券商, 就為本基金之各子基金所為之證券投資, 應以符合中華民國及本基金之各子基金投資所在國或地區證券市場買賣交割實務之方式為之 ( 十 ) 經理公司運用本基金之各子基金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之交易, 應符合相關法令及金管會之規定 ( 十一 ) 經理公司應與擬辦理申購及買回之參與證券商於其尚未開始辦理申購及買回前簽訂參與契約 參與契約之內容應包含符合附錄三 富邦中國 ETF 傘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證券商參與契約重要內容 之意旨與精神之條款 經理公司與參與證券商之權利義務關係依參與契約之規定 ( 十二 ) 經理公司得依本基金之各子基金信託契約第十九條規定請求各子基金給付報酬, 並依有關法令及本基金之各子基金信託契約規定行使權利及負擔義務 經理公司對於因可歸責於基金保管機構 或國外受託保管機構 或證券集中保管事業 或票券集中保管事業或參與證券商之事由致本基金之各子基金及 ( 或 ) 受益人所受之損害不負責任, 但經理公司應代為追償 ( 十三 ) 除依法委託基金保管機構保管本基金之各子基金外, 經理公司如將經理事項委由第三人處理時, 經理公司就該第三人之故意或過失致本基金之各子基金所受損害, 應予負責 ( 十四 ) 經理公司應自本基金成立之日起運用本基金之各子基金 ( 十五 ) 經理公司應依金管會之命令 有關法令及本基金之各子基金信託契約規定召開受益人會議 惟經理公司有不能或不為召開受益人會議之事由時, 應立即通知基金保管機構 ( 十六 ) 本基金之各子基金之資料訊息, 除依法或依金管會指示或本基金之各子基金信託契約另有訂定外, 在公開前, 經理公司或其受僱人應予保密, 不得揭露於他人 ( 十七 ) 經理公司因解散 停業 歇業 撤銷或廢止許可等事由, 不能繼續擔任本基金之各子基金經理公司職務者, 應即洽由其他證 -12-

18 券投資信託事業承受其原有權利及義務 經理公司經理本基金之各子基金顯然不善者, 金管會得命經理公司將本基金之各子基金移轉於經指定之其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經理 ( 十八 ) 基金保管機構因解散 停業 歇業 撤銷或廢止許可等事由, 不能繼續擔任本基金之各子基金基金保管機構職務者, 經理公司應即洽由其他基金保管機構承受原基金保管機構之原有權利及義務 基金保管機構保管本基金之各子基金顯然不善者, 金管會得命其將本基金之各子基金移轉於經指定之其他基金保管機構保管 ( 十九 ) 本基金之各子基金淨資產價值低於新臺幣參億元時, 經理公司應將淨資產價值及受益人人數告知申購人 ( 二十 ) 因發生本基金之各子基金信託契約第二十六條第一項第 ( 八 ) 款之情事, 致本基金之各子基金信託契約終止, 經理公司應於清算人選定前, 報經金管會核准後, 執行必要之程序 二 基金保管機構之職責 ( 一 ) 基金保管機構本於信託關係, 受經理公司委託辦理本基金之各子基金之開戶 保管 處分及收付本基金之各子基金 申購人申購受益權單位所交付之現金 借券人向本基金之各子基金借貸有價證券所交付之擔保品及其他本基金之各子基金之資產, 應全部交付基金保管機構保管 ( 二 ) 基金保管機構應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相關法令或本基金之各子基金在國外之資產所在地國或地區有關法令 本基金之各子基金信託契約之規定暨金管會之指示, 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及忠實義務, 辦理本基金之各子基金之開戶 保管 處分及收付本基金之各子基金資產之款項, 除本基金之各子基金信託契約另有規定外, 不得為自己 其代理人 代表人 受僱人或任何第三人謀取利益 其代理人 代表人或受僱人履行本基金之各子基金信託契約規定之義務, 有故意或過失時, 基金保管機構應與自己之故意或過失, 負同一責任 基金保管機構因故意或過失違反法令或本基金之各子基金信託契約約定, 致生損害於本基金之各子基金之資產者, 基金保管機構應對本基金之各子基金負損害賠償責任 ( 三 ) 基金保管機構應依經理公司之指示取得或處分本基金之各子基金之資產, 並行使與該資產有關之權利, 包括但不限於向第三人追償等 但如基金保管機構認為依該項指示辦理有違反本基金之各子基金信託契約或中華民國有關法令規定之虞時, 得不依經理公司之指示辦理, 惟應立即呈報金管會 基金保管機構非依有關法令或本基金之各子基金信託契約規定不得處分本基金之各子基金 -13-

19 資產, 就與本基金之各子基金資產有關權利之行使, 並應依經理公司之要求提供委託書或其他必要之協助 ( 四 ) 基金保管機構得委託國外金融機構為本基金之各子基金國外受託保管機構, 與經理公司指定之國外證券經紀商進行國外證券買賣交割手續, 並保管本基金之各子基金存放於國外之資產, 及行使與該資產有關之權利, 對國外受託保管機構請求相關市場及法令資訊之提供與協助, 惟各該保管 處分及收付之作為 不作為, 仍應依經理公司之指示為之 基金保管機構對國外受託保管機構之選任 監督及指示, 依下列規定為之 : 1. 基金保管機構對國外受託保管機構之選任, 應經經理公司同意 2. 基金保管機構對國外受託保管機構之選任或指示, 因故意或過失而致本基金之各子基金生損害者, 應負賠償責任 3. 國外受託保管機構如因解散 破產或其他事由而不能繼續保管本基金之各子基金國外資產者, 基金保管機構應即另覓適格之國外受託保管機構 國外受託保管機構之更換, 應經經理公司同意 ( 五 ) 基金保管機構依本基金之各子基金信託契約規定應履行之責任及義務, 如委由國外受託保管機構處理者, 基金保管機構就國外受託保管機構之故意或過失, 應與自己之故意或過失負同一責任, 如因而致損害本基金之各子基金之資產時, 基金保管機構應負賠償責任 國外受託保管機構之報酬由基金保管機構負擔 ( 六 ) 基金保管機構得為履行本基金之各子基金信託契約之義務, 透過證券集中保管事業 票券集中保管事業 中央登錄公債 投資所在國或地區相關證券交易所 結算機構 銀行間匯款及結算系統 一般通訊系統等機構或系統處理或保管基金相關事務 但如有可歸責前述機構或系統之事由致本基金之各子基金受損害, 除基金保管機構有故意或過失者, 基金保管機構不負賠償責任, 但基金保管機構應代為追償 ( 七 ) 基金保管機構得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及其他相關法令之規定, 複委任證券集中保管事業 票券集中保管事業代為保管本基金之各子基金購入之有價證券或證券相關商品並履行本基金之各子基金信託契約之義務, 有關費用由基金保管機構負擔 ( 八 ) 基金保管機構僅得於下列情況下, 處分本基金之各子基金之資產 : 1. 依經理公司指示而為下列行為 : (1) 因投資決策所需之投資組合調整 (2) 為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所需之保證金帳戶調整或支付權利金 (3) 給付依本基金之各子基金信託契約第十二條約定應由本基金 -14-

20 之各子基金負擔之款項 (4) 給付受益人買回其受益憑證之買回總價金 (5) 處分借券人依本基金之各子基金信託契約第八條規定借用有價證券所給付之擔保品, 以買進因借券人未依限返還之有價證券及其他證券權益, 或返還該擔保品予借券人及給付出借有價證券之手續費與相關費用 2. 於本基金任一子基金信託契約終止, 清算本基金之各子基金時, 依受益權比例分派予受益人其所應得之資產 3. 依法令強制規定處分本基金之各子基金之資產 ( 九 ) 基金保管機構應依法令及本基金之各子基金信託契約之規定, 定期將本基金之各子基金之相關表冊交付經理公司, 送由同業公會轉送金管會備查 基金保管機構應於每週最後營業日製作截至該營業日止之保管資產庫存明細表 ( 含股票股利實現明細 ) 銀行存款餘額表及證券相關商品明細表交付經理公司 ; 於每月最後營業日製作截至該營業日止之保管資產庫存明細表 銀行存款餘額表 證券相關商品明細表, 並於次月五個營業日內交付經理公司 ; 由經理公司製作本基金之各子基金檢查表 資產負債報告書 庫存資產調節表及其他金管會規定之相關報表, 交付基金保管機構查核副署後, 於每月十日前送由同業公會轉送金管會備查 ( 十 ) 基金保管機構應將其所知經理公司違反本基金之各子基金信託契約或有關法令之事項, 或有違反之虞時, 通知經理公司應依本基金之各子基金信託契約或有關法令履行其義務, 其有損害受益人權益之虞時, 應即向金管會申報, 並抄送同業公會 但非因基金保管機構之故意或過失而不知者, 不在此限 國外受託保管機構如有違反國外受託保管契約之約定時, 基金保管機構應即通知經理公司並為必要之處置 ( 十一 ) 經理公司因故意或過失, 致損害本基金之各子基金之資產時, 基金保管機構應為本基金之各子基金向其追償 ( 十二 ) 基金保管機構得依本基金之各子基金信託契約第十九條規定請求本基金之各子基金給付報酬, 並依有關法令 及附錄三 富邦中國 ETF 傘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證券商參與契約重要內容 規定行使權利及負擔義務 基金保管機構對於因可歸責於經理公司或經理公司委任或複委任之第三人之事由, 致本基金之各子基金所受之損害不負責任, 但基金保管機構應代為追償 ( 十三 ) 金管會指定基金保管機構召開受益人會議時, 基金保管機構應即召開, 所需費用由本基金之各子基金負擔 ( 十四 ) 基金保管機構及國外受託保管機構除依法令規定 金管會指示 -15-

21 或本基金之各子基金信託契約另有訂定外, 不得將本基金之各子基金之資料訊息及其他保管事務有關之內容提供予他人 其董事 監察人 經理人 業務人員及其他受僱人員, 亦不得以職務上所知悉之消息從事有價證券買賣之交易活動或洩露予他人 ( 十五 ) 本基金之各子基金不成立時, 基金保管機構應依經理公司之指示, 於本基金之各子基金不成立日起十個營業日內, 將申購價金及其利息退還申購人 但有關掛號郵費或匯費由經理公司負擔 ( 十六 ) 除本條前述之規定外, 基金保管機構對本基金之各子基金或其他契約當事人所受之損失不負責任 肆 基金投資一 基金投資方針及範圍 ( 一 ) 本基金之上証 180 單日正向兩倍基金 經理公司應確保基金投資之安全, 以誠信原則及專業經營方式, 追蹤上証 180 兩倍槓桿指數之績效表現為本子基金投資組合管理之目標, 將運用本基金於中華民國與國外投資有價證券及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 並依下列規範進行投資 : 1. 本子基金投資中華民國境內之基金受益憑證 ( 含指數股票型基金 ) 政府公債 貨幣市場工具以及符合主管機關許可之證券相關商品, 包括期貨及選擇權等 2. 本子基金投資國外有價證券及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 主要包含 : (1) 大陸地區上海證交所之上市股票 以原股東身份認購已上市之現金增資股票 認購已上市同種類現金增資承銷股票 初次上市股票之承銷股票, 前述初次上市股票之承銷股票, 限於該初次上市股票之承銷股票已公布將於證券交易所上市訊息且經理公司依其專業判斷預期該股票於開始上市時即會經指數提供者納入為標的指數成分 政府公債 ; (2) 於大陸地區 香港及新加坡等國家或地區之證券交易所發行及交易之受益憑證 ( 含指數股票型基金 ) 基金股份 投資單位 ; (3) 經金管會核准或申報生效得募集及銷售之國外基金管理機構所發行或經理之受益憑證 基金股份或投資單位等有價證券及貨幣市場工具 ; (4) 符合主管機關許可之證券相關商品, 包括期貨及選擇權等, 例如新加坡交易所富時中國 A50 指數期貨 香港 H 股指數期貨 -16-

22 及未來經主管機關許可之證券相關商品 3. 本子基金原則上透過每日重新平衡機制 (Daily Rebalancing), 以使本子基金投資組合之整體曝險, 能貼近本子基金淨資產價值之正向兩倍之百分之一百 為因應標的指數之正向倍數表現之複製策略所需, 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曝險部位, 應以每營業日持有期貨 選擇權之契約總市值或總 ( 名目 ) 價值之合計數, 不超過本子基金淨資產價值之正向之百分之二百二十為限 4. 因發生申購 / 買回失敗以及信託契約第二十一條第三項所規定之情形, 導致不符前述比例之限制者, 應於事實發生之次日起五個營業日內調整投資組合至符合前述 3. 規定之比例 5. 但依經理公司之專業判斷, 在特殊情形下, 為分散風險 確保基金安全之目的, 得不受前述投資比例之限制 所謂特殊情形, 係指 (1) 本子基金信託契約終止前一個月, 或 (2) 投資所在國或地區發生政治性與經濟性重大且非預期之事件 ( 如政變 戰爭 能源危機 恐怖攻擊, 天災等 ) 國內外金融市場 ( 股市 債市與匯市 ) 暫停交易 法令政策變更 ( 如縮小單日跌停幅度等 ) 不可抗力之情事; (3) 投資所在國或地區或單日匯率兌美元匯率漲幅或跌幅達百分之五 ( 含本數 ) 6. 俟前款特殊情形結束後三十個營業日內, 經理公司應立即調整, 以符合前述 3. 之比例限制 ( 二 ) 本基金之上証 180 單日反向一倍基金 經理公司應確保基金投資之安全, 以誠信原則及專業經營方式, 追蹤上証 180 反向指數之績效表現為本子基金投資組合管理之目標, 將運用本子基金於中華民國與國外投資有價證券及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 並依下列規範進行投資 : 1. 本子基金投資中華民國境內之基金受益憑證 ( 含指數股票型基金 ) 政府公債 貨幣市場工具以及符合主管機關許可之證券相關商品, 包括期貨及選擇權等 2. 本子基金投資國外有價證券及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 主要包含 : (1) 大陸地區上海證交所之上市股票 以原股東身份認購已上市之現金增資股票 認購已上市同種類現金增資承銷股票 初次上市股票之承銷股票, 前述初次上市股票之承銷股票, 限於該初次上市股票之承銷股票已公布將於證券交易所上市訊息且經理公司依其專業判斷預期該股票於開始上市時即會經指數提供者納入為標的指數成分 政府公債 ; -17-

23 (2) 於大陸地區 香港及新加坡等國家或地區之證券交易所發行及交易之受益憑證 ( 含指數股票型基金 ) 基金股份 投資單位 ; (3) 經金管會核准或申報生效得募集及銷售之國外基金管理機構所發行或經理之受益憑證 基金股份或投資單位等有價證券及貨幣市場工具 ; (4) 符合主管機關許可之證券相關商品, 包括期貨及選擇權等, 例如新加坡交易所富時中國 A50 指數期貨 香港 H 股指數期貨及未來經主管機關許可之證券相關商品 3. 本子基金原則上透過每日重新平衡機制 (Daily Rebalancing), 以使本子基金投資組合之整體曝險, 能貼近本子基金淨資產價值之反向一倍之百分之一百 為因應標的指數之反向倍數表現之複製策略所需, 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曝險部位, 應以每營業日持有期貨 選擇權之契約總市值或總 ( 名目 ) 價值之合計數, 不超過本子基金淨資產價值之反向之百分之一百一十為限 4. 因發生申購 / 買回失敗以及信託契約第二十一條第三項所規定之情形, 導致不符前述比例之限制者, 應於事實發生之次日起五個營業日內調整投資組合至符合前述 3. 規定之比例 5. 但依經理公司之專業判斷, 在特殊情形下, 為分散風險 確保基金安全之目的, 得不受前述投資比例之限制 所謂特殊情形, 係指 (1) 本子基金信託契約終止前一個月, 或 (2) 投資所在國或地區發生政治性與經濟性重大且非預期之事件 ( 如政變 戰爭 能源危機 恐怖攻擊, 天災等 ) 國內外金融市場 ( 股市 債市與匯市 ) 暫停交易 法令政策變更 ( 如縮小單日跌停幅度等 ) 不可抗力之情事; (3) 投資所在國或地區或單日匯率兌美元匯率漲幅或跌幅達百分之五 ( 含本數 ) 6. 俟前款特殊情形結束後三十個營業日內, 經理公司應立即調整, 以符合前述 3. 之比例限制 ( 三 ) 經理公司得以現金 存放於銀行 從事債券附買回交易或買入短期票券或其他經金管會規定之方式保持本基金之資產, 其中向票券商買入短期票券之最高比率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三十, 並指示基金保管機構處理 上開資產存放之銀行 債券附買回交易交易對象及短期票券發行人 保證人 承兌人或標的物之信用評等, 應符合金管會核准或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評等達一定等級以上者 ( 四 ) 經理公司運用本基金進行有價證券之投資及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之 -18-

24 交易, 除法令另有規定外, 應委託國內外期貨或證券經紀商或投資所在國或地區集中交易市場或證券商營業處所, 為現款現貨交易, 並指示基金保管機構辦理交割 ( 五 ) 經理公司依前項規定委託期貨或證券經紀商交易時, 得委託與經理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或國外受託保管機構有利害關係並具有期貨或證券經紀商資格者或基金保管機構之經紀部門為之, 但支付該期貨或證券經紀商之佣金不得高於投資所在國或地區一般期貨或證券經紀商 ( 六 ) 經理公司運用本基金為公債投資, 應以現款現貨交易為之, 並指示基金保管機構辦理交割 ( 七 ) 經理公司得運用本基金從事衍生自股價指數 股票或指數股票型基金之期貨 選擇權等證券相關商品之交易, 並應符合金管會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運用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應行注意事項 及其他金管會之相關規定 ( 八 ) 經理公司得以換匯 遠期外匯交易 換匯換利交易或新臺幣對外幣間匯率選擇權交易 外幣間匯率避險 (Proxy Basket Hedge)( 含匯率 遠期外匯 換匯換利交易及匯率選擇權 ) 或其他經金管會核准交易之證券相關商品, 以規避匯率風險, 如基於匯率風險管理及保障投資人權益需要, 而處理本基金匯進及匯出時, 應符合中華民國中央銀行及金管會之相關規定 二 證券投資事業運用基金投資之決策過程 基金經理人之姓名 主要經 ( 學 ) 歷及權限 ( 一 ) 經理公司運用基金投資有價證券之決策過程 : 本基金之投資過程分為投資分析 投資決定 投資執行及投資檢討四階段 1. 投資分析 : 基金經理人或研究員依指數編製公司定期或不定期提供之指數資料 技術通知及交易所公告訊息等, 製作投資分析報告, 經相關權責主管核准後, 作為建議投資標的之依據 2. 投資決定 : 基金經理人依據投資分析報告作成投資決定書, 經相關權責主管核准後, 交付交易員執行 3. 投資執行 : 交易員應依權責主管審核後之交易指示執行有價證券之買賣, 並按當日實際執行結果編製投資執行紀錄及填寫差異分析 投資執行紀錄應經權責主管簽核後存檔備查 4. 投資檢討 : 基金經理人每月根據投資決定及實際執行情形, 完成投資檢討報 -19-

25 告書, 經相關權責主管核准後, 呈總經理核閱 ( 二 ) 經理公司運用基金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之作業流程 : 本基金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之作業流程分為交易分析 交易決定 交易執行及交易檢討四階段 1. 交易分析 : 基金經理人或研究員撰寫證券相關商品之投資分析報告, 載明分析基礎 根據及建議, 經相關權責主管核准 2. 交易決定 : 基金經理人依據投資分析報告作成投資決定書, 經相關權責主管核准後, 交付交易員執行 3. 交易執行 : 交易員應依權責主管審核後之交易指示執行證券相關商品之買賣, 並按當日實際執行結果編製投資執行紀錄及填寫差異分析 投資執行紀錄應經權責主管簽核後存檔備查 4. 交易檢討 : 基金經理人每月根據投資決定及實際執行情形, 完成投資檢討報告書, 經相關權責主管核准後, 呈總經理核閱 ( 三 ) 基金經理人之姓名 主要經 ( 學 ) 歷及權限 本基金之上証 180 單日正向兩倍基金 姓名 : 粘瑞益 ( 本基金經理人自 103 年 11 月 11 日起接任 ) 學歷 : 東吳大學商用數學研究所碩士現任 : 富邦投信量化及指數投資部協理 (107/9~ 迄今 ) 經歷 : 富邦投信量化及指數投資部資深經理 (105/10~107/8) 富邦投信量化及指數投資部經理 (104/4~105/9) 富邦投信量化及指數投資部基金經理人 (102/10~104/3) 元大寶來投信專業經理 (94/2~102/9) 權限 : 基金經理人應依循基金投資決策過程操作 且遵照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信託契約及相關法令之規定運用本基金 本基金之上証 180 單日反向一倍基金 姓名 : 温芳儀 ( 本基金經理人自 108 年 7 月 1 日起接任 ) 學歷 : 淡江大學國際企業研究所碩士現任 : 富邦投信量化及指數投資部襄理 (105/10~ 迄今 ) 經歷 : 富邦投信量化及指數投資部基金經理人 (105/5~105/9) 元大投信專員 (98/5~105/5) 台新銀行專員 (95/10~97/12) 大眾銀行助理專員 (93/6~95/10 月 ) 權限 : 基金經理人應依循基金投資決策過程操作 且遵照證券投資 -20-

26 信託基金管理辦法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信託契約及相關法令之規定運用本基金 ( 四 ) 最近三年擔任本基金經理人之姓名及任期 本基金之上証 180 單日正向兩倍基金 粘瑞益 (103/11/11~ 迄今 ) 本基金之上証 180 單日反向一倍基金 温芳儀 (108/7/1~ 迄今 ) 簡伯容 (105/1/6~108/6/30) ( 五 ) 本基金之各子基金之基金經理人同時管理其他基金名稱及所採取防止利益衝突之措施 : 1. 本基金之各子基金之基金經理人同時管理其他基金名稱基金名稱富邦上証 180 單日正向兩倍基金富邦上証 180 單日反向一倍基金經理人粘瑞益温芳儀兼任之基金 富邦台灣科技指數基金 富邦台灣發達指數股票型基名稱 富邦日本東証基金( 本基金採金 富邦台灣釆吉 50 基匯率避險 ) 富邦印度 NIFTY金 富邦印度 NIFTY 單日反單日正向兩倍基金 富邦向一倍基金 富邦臺灣加權 NASDAQ-100 單日正向兩倍基金單日正向兩倍基金 富邦臺 ( 本基金採匯率避險 ) 富邦灣公司治理 100 基金 及 富邦臺灣加權單日反向一倍基金 富時歐洲 ETF 基金 富邦美國政府債券 7-10 年期基金 富邦中國政策金融債券 ETF 基金 富邦道瓊臺灣優質高息 30 ETF 基金 富邦彭博巴克萊優選 1-5 年高收益債券 ETF 基金 ( 本基金主要係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 ) 富邦彭博巴克萊 10 年期 ( 以上 )BBB 美元息收公司債券 ETF 基金 富邦中國政策金融債券 0-1 年 ETF 基金 富邦中國美元投資等級債券 ETF 基金 及 富邦中國以外新興市場美元 5 年以上投資等級債券 ETF 基金 2. 為防止利益衝突, 經理人需遵守下列原則 : (1) 為避免基金經理人任意對同一標的於不同基金間是否作買賣相反之投資決定, 而影響基金受益人之權益, 除有因特殊類 -21-

27 型之基金性質或為符合法令 信託契約規定及公司內部控制制度, 或法令另有特別許可之情形外, 應遵守不得對同一標的, 有同時或同一日作相反投資決定之原則, 並由交易系統設定當日反向交易, 需由主管檢核是否符合反向交易特殊限制 (2) 基金經理人因於前述特殊之情形下, 對同一標的, 有同時或同一日作相反投資決定時, 應提出投資決策說明依據, 經權責主管核可後, 始得執行 投資決策紀錄並應存檔備查 (3) 基金經理人應嚴格遵守信託契約 內部人員管理規範及相關法令規定 三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運用基金, 將基金之管理業務複委任第三人處理者, 應敘明複委任業務情形及受託管理機構對受託管理業務之專業能力 ( 無 ) 四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運用基金, 委託國外投資顧問公司提供投資顧問服務者, 應敘明國外投資顧問公司提供基金顧問服務之專業能力 ( 無 ) 五 基金運用之限制 ( 一 ) 經理公司應依有關法令及本基金之各子基金信託契約規定, 運用本基金之各子基金, 除金管會另有規定外, 並應遵守下列規定 : 1. 不得投資於結構式利率商品 未上市 未上櫃股票或私募之有價證券 但以原股東身分認購已上市之現金增資股票 認購已上市同種類現金增資承銷股票 初次上市股票之承銷股票或經投資所在國或地區主管機關核准或申報生效承銷有價證券, 不在此限 ; 2. 不得為放款或提供擔保, 但符合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十條之一規定者, 不在此限 ; 3. 不得從事證券信用交易 ; 4. 不得對經理公司自身經理之其他各基金 共同信託基金 全權委託帳戶或自有資金買賣有價證券帳戶間為證券或證券相關商品交易行為, 但經由集中交易市場或證券商營業處所委託買賣成交, 且非故意發生相對交易之結果者, 不在此限 ; 5. 不得投資於經理公司或與經理公司有利害關係之公司所發行之證券, 但為符合標的指數組成內容而持有者, 不在此限 ; 6. 除經受益人請求買回或因各子基金全部或一部不再存續而收回受益憑證外, 不得運用各子基金之資產買入各子基金之受益憑證 ; 7. 投資於任一上市公司股票之總金額, 不得超過各子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但為符合標的指數組成內容而持有者, 不在此限 ; 8. 投資於任一上市公司股票之股份總額, 不得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十 ; 所經理之全部基金投資於任一上市公司股票 -22-

28 之股份總額, 不得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十 ; 9. 投資於任一上市公司承銷股票之總數, 不得超過該次承銷總數之百分之一 ; 10. 經理公司所經理之全部基金, 投資於同一次承銷股票之總數, 不得超過該次承銷總數之百分之三 ; 11. 不得將本基金持有之有價證券借予他人, 但符合各子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十四條及第十四條之一規定者, 不在此限 ; 12. 除投資於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外, 不得投資於市價為前一營業日淨資產價值百分之九十以上之上市基金受益憑證 ; 13. 投資於基金受益憑證之總金額, 不得超過各子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三十 ; 14. 投資於任一基金之受益權單位總數, 不得超過被投資基金已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之百分之十 ; 所經理之全部基金投資於任一基金受益權單位總數, 不得超過被投資基金已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之百分之二十 ; 15. 投資期貨信託事業對不特定人募集之期貨信託基金 證券交易市場交易之槓桿型 ETF 反向型 ETF 及商品 ETF 之總金額, 不得超過各子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 16. 委託單一證券商買賣股票金額, 不得超過各子基金當年度買賣股票總金額之百分之三十 但基金成立未滿一個完整會計年度者或金管會之命令另有規定外, 不在此限 ; 17. 投資於本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經理之基金時, 不得收取經理費 ; 18. 不得轉讓或出售各子基金所購入股票發行公司股東會委託書 ; 19. 投資於任一公司發行 保證或背書之短期票券總金額, 不得超過各子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並不得超過新臺幣五億元 ; 20. 不得從事不當交易行為而影響本基金淨資產價值 ; 21. 不得為經金管會規定之其他禁止或限制事項 ( 二 ) 前述 4. 所稱各基金, 及 14. 所稱所經理之全部基金, 包括經理公司募集或私募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及期貨信託基金 ( 三 ) 肆 之一 中所列 ( 一 ) 之 3. 及 ( 二 ) 之 3. 前述( 一 )7. 至 至 16. 及 19. 規定比例及金額之限制, 如因有關法令或相關規定修正者, 從其規定 ( 四 ) 經理公司有無違反前述 ( 一 ) 各款禁止規定之行為, 以行為當時之狀況為準 ; 行為後因情事變更致有前述 ( 一 ) 禁止規定之情事者, 不受該項限制 但經理公司為籌措現金需處分本基金資產時, 應儘先處分該超出比例限制部分之證券 -23-

29 六 本基金參與股票發行公司股東會行使表決權之處理原則及方法 ( 不適用, 本基金不進行國內股票之投資, 故無參加國內股票發行公司股東會之情事 ) 七 本基金參與所投資基金之受益人會議行使表決權之處理原則及方法 ( 一 ) 由權責單位負責統籌收集 受益人會議開會通知書, 確認保管銀行用印完成 ( 二 ) 權責單位人員應將受益人會議開會通知書編列序號登記於 受益人會議開會通知紀錄表, 並填寫 受益人會議行使表決權之評估分析表 本公司基金投資之基金召開受益人會議, 於行使表決權時, 應以受益憑證持有人之最大利益為考量 ( 三 ) 行使表決權應以書面或通訊投票方式由被指派人員出席參加受益人會議或行使通訊投票表決權 ( 四 ) 經理公司不得轉讓或出售投資之基金受益人會議表決權 經理公司之董事 監察人 經理人 業務人員及其他受僱人員, 亦不得轉讓或出售該表決權, 收受金錢或其他利益 ( 五 ) 權責單位人員應將國內外基金受益人會議行使表決權之評估分析表及決議內容歸檔, 歸檔至少保存五年 八 基金投資國外地區者, 應載明事項 ( 一 ) 主要投資地區 ( 國 ) 經濟環境, 簡要說明下列資料 :( 參閱 附錄一 之內容 1. 經濟發展及各主要產業概況 2. 外匯管理及資金匯出入規定 3. 最近三年當地幣值對美元匯率之最高 最低數額及其變動情形 ( 二 ) 主要投資證券市場, 簡要說明下列資料 :( 參閱 附錄一 之內容 ) 1. 最近二年發行及交易市場概況 2. 最近二年市場之週轉率及本益比 3. 市場資訊揭露效率 ( 包括時效性及充分性 ) 之說明 4. 證券之交易方式 ( 三 ) 投資國外證券化商品或新興產業者, 應敘明該投資標的或產業最近二年國外市場概況 ( 不適用 ) ( 四 )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對基金之外匯收支從事避險交易者, 應敘明其避險方法 1. 經理公司得以換匯 遠期外匯交易 換匯換利交易或新臺幣對外幣間匯率選擇權交易 外幣間匯率避險 ( Proxy Basket Hedge)( 含匯率 遠期外匯 換匯換利交易及匯率選擇權 ) 或其他經金管會核准交易之證券相關商品, 以規避匯率風險, 如基於 -24-

30 匯率風險管理及保障投資人權益需要, 而處理本基金匯進及匯出時, 應符合中華民國中央銀行及金管會之相關規定 2. 本基金投資所在國或地區之幣別計價之資產 ( 包含持有現金部分 ), 於從事換匯 遠期外匯 換匯換利交易之避險操作時, 其價值與期間, 不得超過持有外幣資產之價值與期間 ( 五 ) 基金投資國外地區者,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說明配合本基金出席所投資外國股票 ( 或基金 ) 發行公司股東會 ( 受益人會議 ) 之處理原則及方法原則上本基金所投資之外國股票 ( 或基金 ) 發行公司召開股東會 ( 或受益人會議 ), 因考量成本及地理因素, 經理公司將不親自出席及行使表決權 如本基金所投資之外國股票 ( 或基金 ) 發行公司採取書面方式召開股東會 ( 或受益人會議 ) 時, 經理公司將依規定行使表決權, 並作成書面記錄 九 指數股票型基金應再敘明事項 ( 一 ) 指數編製方法上証 180 兩倍槓桿指數為提供市場對於上証 180 指數以兩倍槓桿操作之依據, 上証 180 兩倍槓桿指數的單日收益為上証 180 指數單日收益的兩倍並扣除無風險利率, 根據中証指數有限公司之編製方法, 目前無風險利率以中國人民銀行公布之金融機構人民幣六個月以內貸款基準利率為基準, 如果未來市場公允無風險利率發生變化, 指數將進行相應調整, 上証 180 兩倍槓桿指數之發行將使市場上的投資工具更為彈性與多元, 指數由上海證券交易所委託中証指數有限公司計算 發佈 維護 上証 180 反向指數為提供市場對於上証 180 指數放空操作之依據, 上証 180 反向指數單日收益為上証 180 指數單日收益之反向一倍, 此外再加計現金管理或其他金融工具中隱含的無風險利率, 但同時需付出與槓桿倍數相對應的賣空成本 根據中証指數有限公司之編製方法, 目前無風險利率以金融機構人民幣六個月以內貸款基準利率為基準, 賣空成本參考券商主流融券利率, 在上述無風險利率基礎上再上調 3% 如果未來市場公允無風險利率及賣空成本發生變化, 指數將進行相應調整 上証 180 反向指數之發行將利於完善目前市場的作空機制, 指數由上海證券交易所委託中証指數有限公司計算 發佈 維護 上証 180 兩倍槓桿指數與上証 180 反向指數的指數編製公式如下 : 當指數設定為單日正向兩倍時, 指數公式為 : -25-

31 當指數設定為單日反向一倍時, 指數公式為 : 其中, : 第 t 日指數點位 :t 日前一交易日指數點位 L: 槓桿倍數 ( 槓桿為正, 反向為負 ) : 第 t 日上証 180 指數收益率 :t 日前一交易日無風險利率 :t 日前一交易日放空成本 ( 正向槓桿指數不含此項 ) 1. 標的指數成分利率的選擇標的指數成分利率為無風險利率, 目前參考中國金融機構人民幣貸款基準利率 ( 六個月以內含六個月 ) 賣空成本目前參考中國券商融券利率, 在上述無風險利率的基礎上上浮 3% 人民幣貸款基準利率是由中國人民銀行根據貨幣政策目標決定 金融機構人民幣貸款基準利率調整表單位 : 年利率 % 利率項目 2012 年 6 月 8 日 2012 年 7 月 6 日短期貸款六個月以內 ( 含六個月 ) 六個月至一年 ( 含一年 ) 中國券商融券利率最新日期融券費率 2012 年 7 月 6 日 8.6%/ 年 2. 標的指數成分股的選擇 (1) 樣本空間 : 上証 180 指數樣本空間由剔除下列股票後的所有上海 A 股股票組成 : A. 上市時間不足一個季度的股票, 除非該股票的日平均總市值排在上海證券交易所的前 18 位 B. 暫停上市股票 C. 經營狀況異常或最近財務報告嚴重虧損的股票 D. 股價波動較大 市場表現明顯受到操縱的股票 -26-

32 E. 其他經專家委員會認定的應該剔除的股票 (2) 樣本數量 :180 只股票 (3) 選樣標準 : 在確定樣本空間的基礎上, 上証 180 指數根據以下四個步驟進行選樣 : 根據總市值和成交金額對股票進行綜合排名 具體方法是 : 根據過去一年的日平均資料, 先對各指標分別排名, 然後將各指標的排名結果相加, 所得和的排名作為股票的綜合排名 ; 按照各行業的自由流通調整市值比例分配樣本數 具體方法是 : 第 i 行業樣本配額 = 第 i 行業所有候選股票自由流通調整市值之和 / 上海市場所有候選股票自由流通調整市值之和 180; 按照行業的樣本分配數, 在行業內選取綜合排名前面的股票 對各行業選取的樣本作進一步調整, 使成分股總數為 180 家 (4) 行業分類 : 借鑒國際主流行業分類標準, 並結合大陸地區上市公司特點進行調整, 將上市公司分為 10 個行業, 各行業和行業小類對應關係如下表所示 : 行業行業小類能源能源設備與服務 石油 天然氣與消費用燃料原材料化學製品 建築材料 容器與包裝 金屬與採礦 紙類與林業產品工業航空航太與國防 建築產品 建築與工程 電氣設備 機械製造 工業集團企業 貿易公司與經銷商 商業服務與商業用品 航空貨運與物流 航空公司 海運 公路與鐵路 交通基本設施可選消費汽車與汽車零部件 家庭耐用消費品 休閒設備與用品 紡織品 服裝與奢侈品 酒店 餐館與休閒 綜合消費者服務 媒體 經銷商 百貨商店 專營零售主要消費食品與主要用品零售 飲料 食品 家常用品 個人用品醫藥衛生醫療保健 設備與用品 醫療保健提供商與服務 製藥 生物科技金融地產銀行 保險 資本市場 房地產管理與開發資訊技術軟體與服務 技術硬體與設備 半導體產品與設 -27-

33 流通比例 (%) 加權比例 (%) 行業行業小類備電信業務綜合電信業務 無線電信業務 通信設備公用事業電力公用事業 燃氣公用事業 複合型公用事業 水公用事業註 : 行業小類按照如下方式進行劃分 : A. 如果公司某項主營業務的收入佔公司總收入的 50% 以上, 則該公司歸屬該項業務對應的行業 B. 如果公司沒有一項主營收入佔到總收入的 50% 以上, 但某項業務的收入和利潤均在所有業務中最高, 而且均佔到公司總收入和總利潤的 30% 以上, 則該公司歸屬該業務對應的行業 C. 如果沒有一項業務的收入和利潤佔到 30% 以上, 則由專家組進一步研究和分析確定行業歸屬 (5) 樣本股的調整上証 180 指數依據樣本穩定性和動態跟蹤相結合的原則, 每半年調整一次成分股, 每次調整比例一般不超過 10% 特殊情況時也可能對樣本進行臨時調整 3. 指數的權數及計算公式上証 180 指數以 點 為單位, 精確到小數點後 3 位 上証 180 指數以 2002 年 6 月 28 日上証 30 指數收盤點位於 點為基點, 以基準日 180 檔樣本股的調整市值為基期 上証 180 指數採用帕氏 (Paasche) 加權綜合價格指數公式進行計算, 計算公式如下 : 報告期成分股的調整市值報告期指數 = 1,000 基期其中, 調整市值 =Σ( 股價 調整股本數 ), 基期亦稱為除數 指數計算中的調整股本數系根據分級靠檔的方法對樣本股股本進行調整而獲得 要計算調整股本數, 需要確定自由流通量和分級靠檔兩個因素 根據國際慣例和專家委員會意見, 上証成分指數的分級方法如下表所示 例如, 某股票流通股比例 ( 流通股本 / 總股本 ) 為 7%, 低於 10%, 則採用流通股本為權數 ; 某股票流通比例為 35%, 落在區間 (30,40] 內, 對應的加權比例為 40%, 則將總股本的 40% 作為權數 10 (10,20] (20,30] (30,40] (40,50] (50,60] (60,70] (70,80] >80 流通 比例 4. 指數的修正 -28-

34 當樣本股名單發生變化或樣本股的股本結構發生變化或股價出現非交易因素的變動時, 採用 除數修正法 修正原固定除數, 以維護指數的連續性 ( 二 ) 經理公司複製指數表現之操作方式 1. 本基金之操作方式 (1) 本基金之上証 180 單日正向兩倍基金以追蹤上証 180 兩倍槓桿指數績效表現為目標, 參考上証 180 兩倍槓桿指數之編製方式, 將基金資產投資於國內外有價證券 基金受益憑證 ( 含指數股票型基金 ) 與證券相關商品 本基金於扣除各項必要費用後, 綜合考量本基金投資範圍之有價證券之可投資性與市場代表性, 以實現追蹤上証 180 兩倍槓桿指數績效表現之投資目標 (2) 本基金之上証 180 單日反向一倍基金以追蹤上証 180 反向指數績效表現為目標, 參考上証 180 反向指數之編製方式, 將基金資產投資於國內外有價證券 基金受益憑證 ( 含指數股票型基金 ) 與證券相關商品 本基金於扣除各項必要費用後, 綜合考量本基金投資範圍之有價證券之可投資性與市場代表性, 以實現追蹤上証 180 反向指數績效表現之投資目標 2. 調整投資組合之方式 (1) 每日投資管理 A. 接收每日指數資料檔案, 形成操作依據經理公司每日由資產管理系統轉入指數編製公司提供之每日最新指數資料, 包括收盤指數值 指數成分明細 自由流通比例 在外流通股數 除權息資料等等 當最新之指數資料不同於前一營業日之指數資料時, 經理公司會根據最新之指數資料計算投資組合內容應調整之清單, 作為投資決策之參考 B. 搜集市場訊息, 掌握指數內容異動訊息除了每日之指數資料檔案之外, 經理公司會自上海證交所 中國人民銀行網站 彭博社 (Bloomberg) 上海萬得資訊技術股份有限公司 (Wind) 等資訊提供廠商, 搜集成分股合併 分割 收購 減增或除權息等公司事件資料, 進行指數資料確認, 以確保資料之正確性 C. 掌握風險值, 適時調整基金風險資產總曝險風險管理部每日計算基金投資之風險資產總曝險與風險資產總曝險佔基金淨資產之比率等風險值, 並控管前述風險值不可偏離過大 當每日基金風險資產總曝險佔基金淨資產比率超過控管標準, 有可能導致基金報酬表現偏離標的 -29-

35 指數達一定程度時, 經理公司便會重新調整基金風險資產 總曝險, 以達成基金投資目標 (2) 投資組合之抽樣方式 : 本基金以追求標的指數報酬率為本基金投資組合管理之目 標 為達成本基金投資目標, 將綜合考量符合本基金投資範 圍之有價證券與證券相關商品之可投資性與市場代表性, 經 理公司依據個別有價證券與證券相關商品和標的指數間的相 關性, 計算投資組合之配置比例 ( 三 ) 基金表現與指數表現之差異比較 本基金之上証 180 單日正向兩倍基金 本基金與標的指數之差異主要著重於報酬與風險特性之比較 在 報酬方面, 以基金當日報酬減去標的指數當日報酬所計算出來的 追蹤差距 (Tracking Difference) 為報酬比較基礎 ; 在風險方 面, 以每日追蹤差距的年化標準差所計算出來的 追蹤誤差 (Tracking Error) 作為風險比較基礎 追蹤差距 與 追蹤誤差 之計算公式如下 : 1. 追蹤差距 : 當期指數股票型基金報酬率 - 當期標的指數報酬 率 當期指數股票型基金報酬率 =( 當期指數股票型基金每受益權 單位淨資產價值 - 前一期指數股票型基金每受益權單位淨資 產價值 )/ 前一期指數股票型基金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 當期標的指數報酬率 =( 當期標的指數 - 前一期標的指數 )/ 前 一期標的指數 2. 追蹤誤差 : 追蹤差距的年化標準差 N TDi TD TDi i 1 i 1 日, TD N 1 N 日 : 日標準差 TD i : 每日追蹤差距 2 N 年 日 年 : 年化標準差 TD : 日平均追蹤差距 本基金之上証 180 單日反向一倍基金 250 本基金與標的指數之差異主要著重於報酬與風險特性之比較 在 報酬方面, 以基金當日報酬減去標的指數當日報酬所計算出來的 追蹤差距 (Tracking Difference) 為報酬比較基礎 ; 在風險方 面, 以每日追蹤差距的年化標準差所計算出來的 追蹤誤差 (Tracking Error) 作為風險比較基礎 追蹤差距 與 追蹤誤差 之計算公式如下 : 1. 追蹤差距 : 當期指數股票型基金報酬率 - 當期標的指數報酬 率 -30-

36 當期指數股票型基金報酬率 =( 當期指數股票型基金每受益權 單位淨資產價值 - 前一期指數股票型基金每受益權單位淨資 產價值 )/ 前一期指數股票型基金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 當期標的指數報酬率 =( 當期標的指數 - 前一期標的指數 )/ 前 一期標的指數 2. 追蹤誤差 : 追蹤差距的年化標準差 N TDi TD TDi i 1 i 1 日, TD N 1 N 日 : 日標準差 2 N 年 年 : 年化標準差 TD i : 每日追蹤差距 TD : 日平均追蹤差距 ( 四 ) 指數之特性分析, 與其複利效果與波動性影響 本基金之上証 180 單日正向兩倍基金 1. 複利效果與波動性影響 : 日 250 本基金以上証 180 兩倍槓桿指數為追蹤標的指數, 由於標的指 數之操作特性為每日重新平衡機制 (Daily Rebalancing), 使其達 到單日兩倍槓桿之效果, 此操作特性將產生複利效果與波動性 影響, 若持有期間超過一天, 或是計算一段期間之標的指數累 積報酬時, 會與兩倍之上証 180 指數累積報酬有所偏離, 稱之 為區間槓桿之偏離 ( 表一 ) 示例簡單計算複利效果與波動率對槓 桿指數所產生的影響,( 表二 三 四 五 六 ) 是上証 180 指數 與上証 180 兩倍槓桿指數之實際指數資料且區分為五種盤勢, 計算複利效果與波動性影響之實際範例, 實際範例中之融資成 本為上証 180 兩倍槓桿指數報酬與上証 180 指數報酬乘上二倍 之差異, 其來源為上証 180 兩倍槓桿指數之計算公式, 其表達 的是投資人為達到槓桿效果之目的, 於市場上借款買進股票所 需支付的資金成本 ( 表一 ) 複利效果與波動率對槓桿指數所產生之影響以下計算範例假設存在一標準指數與其兩倍槓桿指數並計算其報酬率變化情形, 在此假設三種不同盤勢, 分別為連續兩日上漲 5% 連續兩日下跌 5% 與兩日分別上漲 5% 與下跌 5%, 由以下計算範例可以清楚呈現複利效果與波動性影響 -31-

37 複利效果 波動性影響 標準指數 2 槓桿指數 標準指數 2 槓桿指數 第一日 5% 10% 第一日 5% 10% 第二日 5% 10% 第二日 -5% -10% 累積報酬 (1+5%) (1+5%)-1= 10.25% (1+10%) (1+10%)-1= 21% 累積報酬 (1+5%) (1-5%)-1= % (1+10%) (1-10%)-1=-1% 累積報酬 % 累積報酬 % 標準指數 2 槓桿指數 波動性負向影響 : 槓桿指數累積報酬 < 標準指數累積報酬 2 第一日 -5% -10% 第二日 -5% -10% 累積報酬 (1-5%) (1-5%)-1= % (1-10%) (1-10%)-1= -19% 累積報酬 % 複利效果正向影響 : 槓桿指數累積報酬 > 標準指數累積報酬 2 ( 表二 ) 上証 180 指數上漲情境試算 日期上証 180 上証 180 每日漲跌幅 上証 180 累積報酬 上証 180 累積報酬 2 上証 180 每日漲跌幅 2 兩倍槓桿累積報酬 ( 未含融資成本 ) 上証 180 兩倍槓桿指數 上証 180 兩倍槓桿指數日報酬 上証 180 兩倍槓桿指數累積報酬 融資成本 % 0.50% 1.00% 1.00% 1.00% % 0.95% -0.04% % -0.16% -0.31% -1.30% -0.32% % -0.37% -0.01% % 2.31% 4.61% 4.93% 4.60% % 4.53% -0.01% % 2.88% 5.76% 1.12% 5.77% % 5.69% -0.01% % 2.57% 5.13% -0.61% 5.13% % 5.03% -0.01% % 4.12% 8.24% 3.03% 8.32% % 8.17% -0.04% 波動率 1.16% 上証 180 指數 ~ 上証 180 累積報酬 上証 180 累積報酬 2 上漲市場 複利效果 波動率影響 兩倍槓桿累積報酬 ( 未含融資成本 ) 融資成本 上証 180 兩倍槓桿指數累積報酬 4.12% 8.24% 0.14% -0.07% 8.32% -0.14% 8.17% 上漲的盤勢中, 若指數的波動性相對穩定, 每日重新調整部位 的操作, 使得複利的效果顯現, 在未考慮融資成本下, 上証 180 兩倍槓桿指數之累積報酬將大於上証 180 指數之累積報酬乘上 2 倍 ( 表三 ) 上証 180 指數下跌情境試算 日期上証 180 上証 180 每日漲跌幅 上証 180 累積報酬 上証 180 累積報酬 2 上証 180 每日漲跌幅 2 兩倍槓桿累積報酬 ( 未含融資成本 ) 上証 180 兩倍槓桿指數 上証 180 兩倍槓桿指數日報酬 上証 180 兩倍槓桿指數累積報酬 融資成本 % -0.89% -1.77% -1.77% -1.77% % -1.79% -0.01% % -1.38% -2.75% -0.99% -2.74% % -2.77% -0.01% % -3.55% -7.11% -4.42% -7.04% % -7.08% -0.01% % -5.72% % -4.50% % % % -0.01% % -5.81% % -0.19% % % % -0.04% % -8.35% % -5.40% % % % -0.01% 波動率 1.08% 上証 180 指數 ~ 上証 180 累積報酬 上証 180 累積報酬 2 下跌市場 複利效果 波動率影響 兩倍槓桿累積報酬 ( 未含融資成本 ) 融資成本 上証 180 兩倍槓桿指數累積報酬 -8.35% % 0.59% -0.05% % -0.09% % 下跌盤勢中, 因為操作部位因為複利效果而快速下降, 若指數 的波動性相對穩定, 在未考慮融資成本下, 上証 180 兩倍槓桿 指數累積報酬將大於上証 180 指數之累積報酬乘上 2 倍 ( 表四 ) 上証 180 指數盤整情境試算 -32-

38 日期上証 180 上証 180 每日漲跌幅 上証 180 累積報酬 上証 180 累積報酬 2 上証 180 每日漲跌幅 2 盤整市場 兩倍槓桿累積報酬 ( 未含融資成本 ) 上証 180 兩倍槓桿指數 上証 180 兩倍槓桿指數日報酬 上証 180 兩倍槓桿指數累積報酬 融資成本 % -1.50% -2.99% -2.99% -2.99% % -3.01% -0.02% % 0.05% 0.11% 3.15% 0.06% % 0.03% -0.02% % -1.41% -2.83% -2.93% -2.87% % -2.92% -0.02% % -0.97% -1.95% 0.89% -2.01% % -2.11% -0.05% % 0.46% 0.92% 2.90% 0.83% % 0.71% -0.02% % 0.00% -0.01% -0.93% -0.10% % -0.24% -0.02% 波動率 1.37% 上証 180 指數 ~ 上証 180 累積報酬 上証 180 累積報酬 2 複利效果 波動率影響 兩倍槓桿累積報酬 ( 未含融資成本 ) 融資成本 上証 180 兩倍槓桿指數累積報酬 0.00% -0.01% 0.00% -0.09% -0.10% -0.14% -0.24% 盤整盤勢中, 指數並未明顯上漲或是下跌, 複利效果將減小, 而波動率的負向影響將相對放大, 在未考慮融資成本下, 上証 180 兩倍槓桿指數累積報酬將小於上証 180 指數累積報酬乘上 2 倍 ( 表五 ) 上証 180 指數上漲 + 波動放大情境試算 上漲市場 + 波動放大 日期 上証 180 上証 180 上証 180 累積報上証 180 每日漲跌兩倍槓桿累積報酬上証 180 兩倍槓上証 180 兩倍槓上証 180 兩倍槓桿上証 180 每日漲跌幅累積報酬酬 2 幅 2 ( 未含融資成本 ) 桿指數桿指數日報酬指數累積報酬 融資成本 % 0.08% 0.16% 0.16% 0.16% % 0.15% -0.01% % -5.09% % % % % % -0.01% % -2.84% -5.68% 4.74% -5.93% % -5.97% -0.01% % -0.32% -0.63% 5.20% -1.04% % -1.10% -0.01% % 0.87% 1.73% 2.37% 1.30% % 1.21% -0.04% % 0.62% 1.24% -0.49% 0.81% % 0.70% -0.01% 波動率 2.84% 上証 180 指數 ~ 上証 180 累積報酬 上証 180 累積報酬 2 複利效果 波動率影響 兩倍槓桿累積報酬 ( 未含融資成本 ) 融資成本 上証 180 兩倍槓桿指數累積報酬 0.62% 1.24% 0.00% -0.43% 0.81% -0.11% 0.70% 上漲盤勢, 但波動相對放大, 將使得波動率的負向影響放大, 在未考慮融資成本下, 上証 180 兩倍槓桿指數累積報酬將小於 上証 180 指數累積報酬乘上 2 倍 ( 表六 ) 上証 180 指數下跌 + 波動放大情境試算 下跌市場 + 波動放大 日期 上証 180 上証 180 上証 180 累積報上証 180 每日漲跌兩倍槓桿累積報酬上証 180 兩倍槓上証 180 兩倍槓上証 180 兩倍槓桿上証 180 每日漲跌幅累積報酬酬 2 幅 2 ( 未含融資成本 ) 桿指數桿指數日報酬指數累積報酬 融資成本 % -5.16% % % % % % -0.01% % -0.90% -1.81% 8.97% -2.27% % -2.30% -0.01% % 0.89% 1.79% 3.63% 1.28% % 1.24% -0.01% % 1.42% 2.85% 1.05% 2.34% % 2.26% -0.04% % -2.59% -5.18% -7.92% -5.76% % -5.85% -0.01% % -0.88% -1.76% 3.52% -2.45% % -2.56% -0.01% 波動率 3.71% 上証 180 指數 ~ 上証 180 累積報酬 上証 180 累積報酬 2 複利效果 波動率影響 兩倍槓桿累積報酬 ( 未含融資成本 ) 融資成本 上証 180 兩倍槓桿指數累積報酬 -0.88% -1.76% 0.01% -0.70% -2.45% -0.11% -2.56% 下跌盤勢, 加上波動相對放大, 將使得波動率的負向影響放大, 在未考慮融資成本下, 上証 180 兩倍槓桿指數累積報酬將小於上証 180 指數累積報酬乘上 2 倍 綜合以上分析, 可以歸納以下情況來分析上証 180 兩倍槓桿指數累積報酬率與上証 180 指數累積報酬率乘上槓桿倍數之偏離狀況 : -33-

39 (1) 上証 180 指數漲勢明顯但波動率隨之放大上証 180 指數大漲, 由於複利效果使得上証 180 兩倍槓桿指數報酬放大, 但若是波動率持續放大, 會使上証 180 兩倍槓桿指數之報酬快速遞減, 上証 180 兩倍槓桿指數累積報酬負向偏離機會上升 (2) 上証 180 指數漲勢持續而波動率呈現穩定上証 180 指數上漲, 由於複利效果使得上証 180 兩倍槓桿指數報酬放大, 伴隨著穩定的波動率, 將使上証 180 兩倍槓桿指數獲得最大效益, 使上証 180 兩倍槓桿指數累積報酬正向偏離的機會上升 (3) 上証 180 指數盤整呈現區間震盪上証 180 指數區間震盪, 波動率將持續侵蝕上証 180 兩倍槓桿指數之報酬, 使上証 180 兩倍槓桿指數累積報酬負向偏離的機會上升 (4) 上証 180 指數跌勢而波動率呈現穩定上証 180 指數呈現明顯跌勢, 將使上証 180 兩倍槓桿指數對於波動率負向影響之敏感性下降, 使上証 180 兩倍槓桿指數累積報酬正向偏離的機會上升 (5) 上証 180 指數跌勢且波動率隨之放大上証 180 指數呈現明顯跌勢, 雖然上証 180 兩倍槓桿指數對於波動率負向影響之敏感性下降, 但若是波動率持續相對放大, 也會使上証 180 兩倍槓桿指數累積報酬負向偏離的機會上升 2. 上証 180 兩倍槓桿指數於各種報酬率與波動度下的偏離狀況 : 以上証 180 指數與上証 180 兩倍槓桿指數之實際歷史資料, 計算出各種不同歷史區間報酬率與指數波動狀態下, 上証 180 兩倍槓桿指數與上証 180 指數之報酬變動狀況, 且區分持有 1 年 1 季與 1 個月三種狀況可以發現, 當持有此類槓桿型產品期間過長, 將使其累積報酬率偏離上証 180 指數累積報酬乘上 2 倍之機率上升 以下列出在持有不同期間之下, 不同的報酬與波動情境之案例說明 (1) 持有一年績效表現之案例說明 A. 指數上漲情境 : 2010 年 5 月起算持有一年, 上証 180 指數累積報酬率為 1.48%, 該期間上証 180 指數之年化波動率為 23.96%, 波動相對較大, 使得該波動率的負向影響大為提高, 同時, 因持有期間較長, 欲達到槓桿效果所付出之融資成本亦較高, 總計上証 180 兩倍槓桿指數累積報酬率為 -7.62%, 上証 180 指數與上証 180 兩倍槓桿指數呈現反向走勢, 相比上証 180 指數累積報酬乘上 2 倍為 2.96%, 負向偏離幅度為 10.58% -34-

40 B. 指數下跌情境 : 2011 年 1 月起算持有一年, 上証 180 指數累積報酬率為 %, 該期間上証 180 指數之年化波動率為 21.01%, 相較於該期間累積報酬率而言, 波動幅度相當, 同時, 因持有期間較長, 欲達到槓桿效果所付出之融資成本較高, 總計上証 180 兩倍槓桿指數累積報酬率為 %, 相比上証 180 指數累積報酬乘上 2 倍為 %, 負向偏離幅度為 0.34% 持有 1 年 年分 1 月 2 月 3 月 4 月 5 月 6 月 7 月 8 月 9 月 10 月 11 月 12 月 上証 180 指數年化波動率 % 29.33% 26.89% 25.43% 25.44% 25.18% 上証 180 兩倍槓桿指數年化波動率 % 58.64% 53.76% 50.81% 50.85% 50.33% 上証 180 指數累積報酬 % % -1.34% -6.90% -1.54% % 上証 180 兩倍槓桿指數累積報酬 (A) % % % % % % 上証 180 指數累積報酬 2 (B) % % -2.68% % -3.07% % 累積報酬差距 (A-B) % -0.30% % -8.51% % -5.69% 年分 1 月 2 月 3 月 4 月 5 月 6 月 7 月 8 月 9 月 10 月 11 月 12 月 上証 180 指數年化波動率 % 24.69% 24.69% 24.49% 23.96% 22.43% 21.71% 21.67% 21.68% 22.36% 21.60% 20.65% 上証 180 兩倍槓桿指數年化波動率 % 49.36% 49.34% 48.94% 47.87% 44.81% 43.37% 43.30% 43.33% 44.71% 43.21% 41.33% 上証 180 指數累積報酬 % -6.80% -4.96% -6.67% 1.48% 6.41% 14.96% 0.47% -3.17% % % % 上証 180 兩倍槓桿指數累積報酬 (A) % % % % -7.62% 2.28% 19.59% -8.62% % % % % 上証 180 指數累積報酬 2 (B) % % -9.92% % 2.96% 12.81% 29.91% 0.95% -6.34% % % % 累積報酬差距 (A-B) % -8.65% -9.29% -8.73% % % % -9.57% -8.99% -6.23% -2.74% -2.87% 年分 1 月 2 月 3 月 4 月 5 月 6 月 7 月 8 月 9 月 10 月 11 月 12 月 上証 180 指數年化波動率 % 21.30% 20.97% 21.18% 21.19% 21.24% 21.18% 20.80% 20.50% 20.25% 19.45% 19.59% 上証 180 兩倍槓桿指數年化波動率 % 42.63% 41.98% 42.41% 42.42% 42.51% 42.39% 41.64% 41.04% 40.54% 38.94% 39.22% 上証 180 指數累積報酬 % % % % % % % % % -8.67% % % 上証 180 兩倍槓桿指數累積報酬 (A) % % % % % % % % % % % % 上証 180 指數累積報酬 2 (B) % % % % % % % % % % % % 累積報酬差距 (A-B) % -3.53% -4.38% -0.93% -4.07% -6.44% -3.69% -2.67% -2.15% -7.20% -4.52% -5.48% 年分 1 月 2 月 3 月 4 月 5 月 6 月 7 月 8 月 9 月 10 月 11 月 12 月 上証 180 指數年化波動率 % 19.18% 20.43% 20.50% 20.80% 20.96% 22.81% 23.28% 23.67% 23.21% 23.61% 23.47% 上証 180 兩倍槓桿指數年化波動率 % 38.37% 40.87% 41.01% 41.62% 41.97% 45.66% 46.59% 47.38% 46.44% 47.22% 46.95% 上証 180 指數累積報酬 % 11.07% 3.48% 3.03% -5.21% 0.32% -9.30% -4.95% 5.54% 5.66% 5.55% 13.46% 上証 180 兩倍槓桿指數累積報酬 (A) % 12.25% -2.63% -3.85% % -8.83% % % -0.17% 0.11% -0.12% 15.31% 上証 180 指數累積報酬 2 (B) % 22.13% 6.96% 6.05% % 0.64% % -9.89% 11.08% 11.32% 11.10% 26.93% 累積報酬差距 (A-B) % -9.88% -9.59% -9.90% -8.23% -9.47% -7.24% -9.09% % % % % 年分 1 月 2 月 3 月 4 月 5 月 6 月 7 月 8 月 9 月 10 月 11 月 12 月 上証 180 指數年化波動率 % 22.22% 22.05% 20.88% 20.51% 20.30% 上証 180 兩倍槓桿指數年化波動率 % 44.45% 44.11% 41.75% 41.01% 40.59% 上証 180 指數累積報酬 % % % % % % 上証 180 兩倍槓桿指數累積報酬 (A) % % % % % % 上証 180 指數累積報酬 2 (B) % % % % % % 累積報酬差距 (A-B) % -2.88% -2.82% -5.28% -6.09% -3.70% (2) 持有一季績效表現之案例說明 A. 指數上漲情境 : 2010 年 10 月起算持有一季, 上証 180 指數累積報酬率為 5.96%, 該期間上証 180 指數之年化波動率為 28.04%, 相較於該期間累積報酬率而言, 波動幅度相對較大, 使得該波動率的負向影響大為提高, 上証 180 兩倍槓桿指數累積報酬率為 8.81%, 相比上証 180 指數累積報酬乘上 2 倍為 11.92%, 負向偏離幅度為 3.12% B. 指數下跌情境 : 2013 年 1 月起算持有一季, 上証 180 指數累積報酬率為 -2.31%, 該期間上証 180 指數之年化波動率為 25.95%, 相較於該期間累積報酬率而言, 波動幅度相對較大, 使得該波動率的負向影響大為提高, 上証 180 兩倍槓桿指數累積報酬率為 -7.32%, 相比上証 180 指數累積報酬乘上 2 倍為 %, 負向偏離幅度為 2.69% C. 指數盤整情境 : 2012 年 4 月起算持有一季, 上証 180 指數累積報酬率為 -35-

41 0.33%, 該期間上証 180 指數之年化波動率為 17.47%, 相較於該期間累積報酬率而言, 波動幅度相對較大, 使得該波動率的負向影響大為提高, 上証 180 兩倍槓桿指數累積報酬率為 -1.56%, 上証 180 指數與上証 180 兩倍槓桿指數呈現反向走勢, 相比上証 180 指數累積報酬乘上 2 倍為 0.67%, 負向偏離幅度為 2.22% 持有 1 季 年分 1 月 2 月 3 月 4 月 5 月 6 月 7 月 8 月 9 月 10 月 11 月 12 月 上証 180 指數年化波動率 % 39.69% 34.27% 28.15% 26.47% 23.87% 上証 180 兩倍槓桿指數年化波動率 % 79.34% 68.45% 56.17% 52.89% 47.73% 上証 180 指數累積報酬 % % 22.64% 17.50% -3.48% -7.09% 上証 180 兩倍槓桿指數累積報酬 (A) % % 45.29% 33.86% -9.58% % 上証 180 指數累積報酬 2 (B) % % 45.29% 35.01% -6.97% % 累積報酬差距 (A-B) % -1.78% 0.00% -1.15% -2.61% -1.55% 年分 1 月 2 月 3 月 4 月 5 月 6 月 7 月 8 月 9 月 10 月 11 月 12 月 上証 180 指數年化波動率 % 21.04% 26.63% 28.52% 28.71% 23.92% 20.18% 23.29% 27.11% 28.04% 26.26% 21.94% 上証 180 兩倍槓桿指數年化波動率 % 42.13% 53.31% 57.09% 57.43% 47.80% 40.30% 46.43% 54.11% 56.00% 52.51% 43.86% 上証 180 指數累積報酬 % -3.78% % % -7.47% 2.30% 10.35% 14.59% 6.55% 5.96% -8.64% 3.02% 上証 180 兩倍槓桿指數累積報酬 (A) % -9.53% % % % 2.01% 19.05% 28.15% 10.19% 8.81% % 3.58% 上証 180 指數累積報酬 2 (B) % -7.56% % % % 4.59% 20.69% 29.17% 13.10% 11.92% % 6.04% 累積報酬差距 (A-B) % -1.96% 0.11% 3.54% -2.16% -2.58% -1.64% -1.03% -2.91% -3.12% -1.82% -2.46% 年分 1 月 2 月 3 月 4 月 5 月 6 月 7 月 8 月 9 月 10 月 11 月 12 月 上証 180 指數年化波動率 % 18.48% 17.19% 17.15% 18.35% 19.46% 21.85% 24.27% 23.46% 22.26% 24.21% 24.06% 上証 180 兩倍槓桿指數年化波動率 % 36.91% 34.37% 34.32% 36.74% 38.93% 43.75% 48.61% 46.97% 44.52% 48.48% 48.21% 上証 180 指數累積報酬 % 4.76% -5.24% -5.64% -8.39% -6.91% % -8.06% % -7.28% -6.72% 6.28% 上証 180 兩倍槓桿指數累積報酬 (A) % 7.48% % % % % % % % % % 9.87% 上証 180 指數累積報酬 2 (B) % 9.53% % % % % % % % % % 12.55% 累積報酬差距 (A-B) % -2.04% -1.67% -1.63% -1.22% -1.73% 0.50% -1.85% -1.17% -1.80% -2.06% -2.68% 年分 1 月 2 月 3 月 4 月 5 月 6 月 7 月 8 月 9 月 10 月 11 月 12 月 上証 180 指數年化波動率 % 18.54% 18.33% 17.47% 16.89% 15.19% 17.78% 18.61% 18.77% 20.50% 21.94% 27.33% 上証 180 兩倍槓桿指數年化波動率 % 37.08% 36.59% 34.92% 33.79% 30.47% 35.62% 37.27% 37.56% 41.04% 43.85% 54.67% 上証 180 指數累積報酬 % 5.82% -0.30% 0.33% % % -6.55% -2.78% -1.76% 12.48% 21.67% 25.26% 上証 180 兩倍槓桿指數累積報酬 (A) % 9.44% -2.90% -1.56% % % % -7.59% -5.62% 23.45% 44.16% 52.57% 上証 180 指數累積報酬 2 (B) % 11.63% -0.60% 0.67% % % % -5.57% -3.52% 24.96% 43.33% 50.52% 累積報酬差距 (A-B) % -2.19% -2.29% -2.22% -0.50% 0.95% -1.55% -2.02% -2.11% -1.51% 0.83% 2.05% 年分 1 月 2 月 3 月 4 月 5 月 6 月 7 月 8 月 9 月 10 月 11 月 12 月 上証 180 指數年化波動率 % 25.10% 23.91% 22.67% 26.19% 27.05% 23.83% 19.05% 19.86% 18.12% 18.19% 16.99% 上証 180 兩倍槓桿指數年化波動率 % 50.26% 47.87% 45.43% 52.44% 54.17% 47.64% 38.00% 39.65% 36.18% 36.39% 34.01% 上証 180 指數累積報酬 % -9.69% -3.35% % % % 8.87% 7.95% 5.62% -3.32% -6.73% % 上証 180 兩倍槓桿指數累積報酬 (A) % % -9.08% % % % 15.25% 13.93% 9.00% -8.58% % % 上証 180 指數累積報酬 2 (B) % % -6.69% % % % 17.74% 15.90% 11.24% -6.65% % % 累積報酬差距 (A-B) % -1.30% -2.38% -0.73% -1.31% -1.21% -2.49% -1.97% -2.24% -1.93% -1.45% -0.55% 年分 1 月 2 月 3 月 4 月 5 月 6 月 7 月 8 月 9 月 10 月 11 月 12 月 上証 180 指數年化波動率 % 18.67% 17.10% 14.26% 11.83% 上証 180 兩倍槓桿指數年化波動率 % 37.33% 34.20% 28.52% 23.64% 上証 180 指數累積報酬 % -1.16% -0.45% 0.74% 9.06% 上証 180 兩倍槓桿指數累積報酬 (A) % -4.44% -2.96% -0.41% 16.75% 上証 180 指數累積報酬 2 (B) % -2.32% -0.90% 1.48% 18.12% 累積報酬差距 (A-B) % -2.12% -2.06% -1.90% -1.36% (3) 持有一月績效表現之案例說明 A. 指數上漲情境 : 2009 年 9 月起算持有一月, 上証 180 指數累積報酬率為 6.31%, 該期間上証 180 指數之年化波動率為 32.69%, 相 較於該期間累積報酬率而言, 波動幅度相對較大, 使得該 波動率的負向影響大為提高, 上証 180 兩倍槓桿指數累積 報酬率為 11.56%, 相比上証 180 指數累積報酬乘上 2 倍為 12.62%, 負向偏離幅度為 1.06% B. 指數下跌情境 : 2010 年 1 月起算持有一月, 上証 180 指數累積報酬率為 %, 該期間上証 180 指數之年化波動率為 22.56%, 相 較於該期間累積報酬率而言, 波動幅度相對較小, 使得該 波動率之負向影響敏感性減小, 上証 180 兩倍槓桿指數累 積報酬率為 %, 相比上証 180 指數累積報酬乘上 2 倍 為 %, 正向偏離幅度為 0.45% C. 指數盤整情境 : -36-

42 2012 年 5 月起算持有一月, 上証 180 指數累積報酬率為 0.02%, 該期間上証 180 指數之年化波動率為 17.12%, 相 較於該期間累積報酬率而言, 波動幅度相對較大, 使得該 波動率的負向影響大為提高, 上証 180 兩倍槓桿指數累積 報酬率為 -0.77%, 上証 180 指數與上証 180 兩倍槓桿指數 呈現反向走勢, 相比上証 180 指數累積報酬乘上 2 倍為 0.04%, 負向偏離幅度為 0.81% 持有 1 月 年分 1 月 2 月 3 月 4 月 5 月 6 月 7 月 8 月 9 月 10 月 11 月 12 月 上証 180 指數年化波動率 % 46.77% 32.69% 30.89% 30.85% 24.10% 上証 180 兩倍槓桿指數年化波動率 % 93.56% 65.40% 61.51% 61.60% 48.14% 上証 180 指數累積報酬 % % 6.31% 8.77% 6.06% 1.85% 上証 180 兩倍槓桿指數累積報酬 (A) % % 11.56% 17.16% 11.16% 2.78% 上証 180 指數累積報酬 2 (B) % % 12.62% 17.55% 12.12% 3.71% 累積報酬差距 (A-B) % 4.91% -1.06% -0.39% -0.96% -0.92% 年分 1 月 2 月 3 月 4 月 5 月 6 月 7 月 8 月 9 月 10 月 11 月 12 月 上証 180 指數年化波動率 % 20.40% 19.27% 23.61% 35.93% 26.20% 20.39% 21.66% 18.26% 28.62% 31.77% 20.16% 上証 180 兩倍槓桿指數年化波動率 % 40.92% 38.53% 47.29% 71.91% 52.39% 40.72% 43.21% 36.43% 56.99% 63.51% 40.31% 上証 180 指數累積報酬 % 2.10% 2.75% -8.28% % -7.00% 10.78% -0.71% 0.32% 15.04% -7.67% -0.23% 上証 180 兩倍槓桿指數累積報酬 (A) % 3.61% 4.76% % % % 21.76% -2.23% 0.00% 31.06% % -1.25% 上証 180 指數累積報酬 2 (B) % 4.21% 5.49% % % % 21.56% -1.42% 0.64% 30.07% % -0.47% 累積報酬差距 (A-B) % -0.59% -0.73% -0.08% -0.16% -0.31% 0.20% -0.81% -0.64% 0.99% -0.58% -0.78% 年分 1 月 2 月 3 月 4 月 5 月 6 月 7 月 8 月 9 月 10 月 11 月 12 月 上証 180 指數年化波動率 % 21.59% 17.13% 16.34% 17.63% 18.57% 18.17% 23.53% 22.76% 26.82% 21.49% 19.67% 上証 180 兩倍槓桿指數年化波動率 % 43.16% 34.18% 32.66% 35.32% 37.17% 36.34% 47.11% 45.67% 53.70% 42.95% 39.37% 上証 180 指數累積報酬 % 4.11% 0.90% -0.27% -5.83% 0.47% -3.18% -4.31% -8.99% 5.58% -6.82% -5.76% 上証 180 兩倍槓桿指數累積報酬 (A) % 7.64% 1.07% -1.20% % 0.19% -6.96% -9.41% % 10.41% % % 上証 180 指數累積報酬 2 (B) % 8.22% 1.81% -0.55% % 0.95% -6.35% -8.63% % 11.17% % % 累積報酬差距 (A-B) % -0.58% -0.74% -0.65% -0.36% -0.76% -0.61% -0.78% 0.00% -0.76% -0.34% -0.42% 年分 1 月 2 月 3 月 4 月 5 月 6 月 7 月 8 月 9 月 10 月 11 月 12 月 上証 180 指數年化波動率 % 18.05% 19.23% 16.73% 17.12% 17.83% 14.57% 14.27% 25.17% 14.54% 15.58% 26.00% 上証 180 兩倍槓桿指數年化波動率 % 36.14% 38.44% 33.48% 34.10% 35.76% 29.25% 28.59% 50.35% 29.18% 31.15% 52.00% 上証 180 指數累積報酬 % 6.16% -6.84% 7.00% 0.02% -6.25% -5.36% -4.94% 3.88% -1.55% -3.93% 18.93% 上証 180 兩倍槓桿指數累積報酬 (A) % 11.84% % 13.73% -0.77% % % % 6.93% -3.72% -8.34% 39.87% 上証 180 指數累積報酬 2 (B) % 12.32% % 14.00% 0.04% % % -9.88% 7.75% -3.10% -7.87% 37.86% 累積報酬差距 (A-B) % -0.47% -0.27% -0.27% -0.81% -0.26% -0.34% -0.37% -0.82% -0.61% -0.47% 2.01% 年分 1 月 2 月 3 月 4 月 5 月 6 月 7 月 8 月 9 月 10 月 11 月 12 月 上証 180 指數年化波動率 % 26.55% 30.24% 20.57% 15.42% 29.96% 29.01% 17.49% 22.83% 17.62% 20.43% 16.61% 上証 180 兩倍槓桿指數年化波動率 % 53.18% 60.55% 41.18% 30.82% 60.12% 58.07% 34.87% 45.58% 35.09% 40.82% 33.26% 上証 180 指數累積報酬 % -1.09% -7.25% -1.56% 5.86% % -0.81% 5.55% 3.99% -1.65% 3.27% -4.81% 上証 180 兩倍槓桿指數累積報酬 (A) % -2.99% % -3.79% 11.22% % -2.83% 10.60% 7.23% -3.94% 5.82% % 上証 180 指數累積報酬 2 (B) % -2.19% % -3.11% 11.72% % -1.63% 11.10% 7.99% -3.30% 6.54% -9.62% 累積報酬差距 (A-B) % -0.80% -0.53% -0.68% -0.50% 1.43% -1.20% -0.49% -0.75% -0.64% -0.72% -0.44% 年分 1 月 2 月 3 月 4 月 5 月 6 月 7 月 8 月 9 月 10 月 11 月 12 月 上証 180 指數年化波動率 % 19.98% 20.01% 17.73% 12.68% 12.03% 14.09% 上証 180 兩倍槓桿指數年化波動率 % 39.91% 40.04% 35.45% 25.35% 24.04% 28.12% 上証 180 指數累積報酬 % -1.03% -0.82% 0.69% -0.32% 0.37% 9.00% 上証 180 兩倍槓桿指數累積報酬 (A) % -2.73% -2.41% 0.67% -1.22% 0.15% 18.02% 上証 180 指數累積報酬 2 (B) % -2.06% -1.63% 1.38% -0.64% 0.74% 18.01% 累積報酬差距 (A-B) % -0.66% -0.78% -0.72% -0.58% -0.59% 0.01% 本基金之上証 180 單日反向一倍基金 1. 複利效果與波動性影響 : 本基金以上証 180 反向指數為追蹤標的指數, 由於標的指數之 操作特性為每日重新平衡機制 (Daily Rebalancing), 使其達到單 日反向一倍之效果, 此操作特性將產生複利效果與波動性影 響, 若持有期間超過一天, 或是計算一段期間之標的指數累積 報酬時, 會與反向一倍之上証 180 指數累積報酬有所偏離, 稱 之為區間槓桿之偏離 ( 表一 ) 示例簡單計算複利效果與波動率對 反向指數所產生之影響,( 表二 三 四 五 六 ) 是以上証 180 指數與上証 180 反向指數之實際指數資料且區分為五種盤勢, 計算複利效果與波動性影響之實際範例, 實際範例中之放空成 本與存款收益為上証 180 反向指數報酬與上証 180 指數報酬乘 上負一倍之差異, 其來源為上証 180 反向指數之計算公式, 其 表達的是投資人為達到反向效果之目的, 於市場上借券賣出股 票所需支付的借券成本, 而賣出股票後所得之現金亦可收取存 -37-

43 款利息收益 ( 表一 ) 複利效果與波動率對反向指數所產生之影響 以下計算範例假設存在一標準指數與其反向一倍指數並計算其報酬率變 化情形, 在此假設三種不同盤勢, 分別為連續兩日上漲 5% 連續兩日下 跌 5% 與兩日分別上漲 5% 與下跌 5%, 由以下計算範例可以清楚呈現複 利效果與波動性影響 複利效果 波動性影響 標準指數 反向一倍指數 標準指數 反向一倍指數 第一日 5% -5% 第一日 5% -5% 第二日 5% -5% 第二日 -5% 5% 累積報酬 (1+5%) (1+5%)-1= 10.25% (1-5%) (1-5%)-1= % 累積報酬 (1+5%) (1-5%)-1= % (1-5%) (1+5%)-1= % 累積報酬 % 累積報酬 % 標準指數 反向一倍指數 波動性負向影響 : 反向一倍指數累積報酬 < 標準指數累積報酬 -1 第一日 -5% 5% 第二日 -5% 5% 累積報酬 (1-5%) (1-5%)-1= % (1+5%) (1+5%)-1=10.25% 累積報酬 % 複利效果正向影響 : 反向一倍指數累積報酬 > 標準指數累積報酬 -1 ( 表二 ) 上証 180 指數上漲情境試算 日期上証 180 上証 180 每日漲跌幅 上証 180 累積報酬 上証 180 累積報酬 -1 上証 180 每日漲跌幅 -1 反向累積報酬 ( 未含成本與資金收益 ) 上証 180 反向指數 上証 180 反向指數日報酬 上証 180 反向指數累積報酬 放空成本 + 存款收益 % 0.50% -0.50% -0.50% -0.50% % -0.48% 0.02% % -0.16% 0.16% 0.65% 0.15% % 0.17% 0.01% % 2.31% -2.31% -2.47% -2.32% % -2.29% 0.01% % 2.88% -2.88% -0.56% -2.87% % -2.84% 0.01% % 2.57% -2.57% 0.31% -2.57% % -2.54% 0.01% % 4.12% -4.12% -1.52% -4.05% % -4.00% 0.02% 波動率 1.16% 上証 180 指數 ~ 上証 180 累積報酬 上証 180 累積報酬 -1 上漲市場 複利效果波動率影響 反向累積報酬 ( 未含成本與存款收益 ) 放空成本 + 存款收益 上証 180 反向指數累積報酬 4.12% -4.12% 0.14% -0.06% -4.05% 0.05% -4.00% 上漲的盤勢中, 若指數的波動性相對穩定, 每日重新調整部位 的操作, 使得複利的效果顯現, 在未考慮放空成本與存款收益 下, 上証 180 反向指數之累積報酬將大於上証 180 指數之累積 報酬乘上負一倍 ( 表三 ) 上証 180 指數下跌情境試算 日期上証 180 上証 180 每日漲跌幅 上証 180 累積報酬 上証 180 累積報酬 -1 上証 180 每日漲跌幅 -1 反向累積報酬 ( 未含成本與資金收益 ) 上証 180 反向指數 上証 180 反向指數日報酬 上証 180 反向指數累積報酬 放空成本 + 存款收益 % -0.89% 0.89% 0.89% 0.89% % 0.89% 0.01% % -1.38% 1.38% 0.49% 1.38% % 1.39% 0.01% % -3.55% 3.55% 2.21% 3.62% % 3.64% 0.01% % -5.72% 5.72% 2.25% 5.95% % 5.98% 0.01% % -5.81% 5.81% 0.09% 6.05% % 6.09% 0.02% % -8.35% 8.35% 2.70% 8.92% % 8.96% 0.01% 波動率 1.08% 上証 180 指數 ~ 上証 180 累積報酬 上証 180 累積報酬 -1 下跌市場 複利效果波動率影響 反向累積報酬 ( 未含成本與存款收益 ) 放空成本 + 存款收益 上証 180 反向指數累積報酬 -8.35% 8.35% 0.63% -0.06% 8.92% 0.04% 8.96% 下跌盤勢中, 操作部位因複利效果而快速下降, 若指數的波動 性相對穩定, 在未考慮放空成本與存款收益下, 上証 180 反向 指數之累積報酬將大於上証 180 指數之累積報酬乘上負一倍 ( 表四 ) 上証 180 指數盤整情境試算 -38-

44 日期上証 180 上証 180 每日漲跌幅 上証 180 累積報酬 上証 180 累積報酬 -1 上証 180 每日漲跌幅 -1 盤整市場 反向累積報酬 ( 未含成本與資金收益 ) 上証 180 反向指數 上証 180 反向指數日報酬 上証 180 反向指數累積報酬 放空成本 + 存款收益 % -1.50% 1.50% 1.50% 1.50% % 1.50% 0.01% % 0.05% -0.05% -1.57% -0.10% % -0.08% 0.01% % -1.41% 1.41% 1.47% 1.36% % 1.39% 0.01% % -0.97% 0.97% -0.45% 0.91% % 0.96% 0.03% % 0.46% -0.46% -1.45% -0.55% % -0.49% 0.01% % 0.00% 0.00% 0.46% -0.09% % -0.02% 0.01% 波動率 1.37% 上証 180 指數 ~ 上証 180 累積報酬 上証 180 累積報酬 -1 複利效果波動率影響 反向累積報酬 ( 未含成本與存款收益 ) 放空成本 + 存款收益 上証 180 反向指數累積報酬 0.00% 0.00% 0.00% -0.09% -0.09% 0.07% -0.02% 盤整盤勢中, 指數並未明顯上漲或是下跌, 複利效果將減小, 而波動率的負向影響將相對放大, 在未考慮放空成本與存款收 益下, 上証 180 反向指數之累積報酬將小於上証 180 指數之累 積報酬乘上負一倍 ( 表五 ) 上証 180 指數上漲 + 波動放大情境試算 日期上証 180 上証 180 每日漲跌幅 上証 180 累積報酬 上証 180 累積報酬 -1 上証 180 每日漲跌幅 -1 反向累積報酬 ( 未含成本與資金收益 ) 上証 180 反向指數 上証 180 反向指數日報酬 上証 180 反向指數累積報酬 放空成本 + 存款收益 % 0.08% -0.08% -0.08% -0.08% % -0.08% 0.01% % -5.09% 5.09% 5.17% 5.08% % 5.09% 0.01% % -2.84% 2.84% -2.37% 2.59% % 2.61% 0.01% % -0.32% 0.32% -2.60% -0.07% % -0.05% 0.01% % 0.87% -0.87% -1.19% -1.26% % -1.22% 0.02% % 0.62% -0.62% 0.24% -1.02% % -0.98% 0.01% 波動率 2.84% 上証 180 指數 ~ 上証 180 累積報酬 上証 180 累積報酬 -1 上漲市場 + 波動放大 複利效果波動率影響 反向累積報酬 ( 未含成本與存款收益 ) 放空成本 + 存款收益 上証 180 反向指數累積報酬 0.62% -0.62% 0.00% -0.40% -1.02% 0.04% -0.98% 上漲盤勢, 但波動相對放大, 將使波動率的負向影響放大, 在 未考慮放空成本與存款收益下, 上証 180 反向指數之累積報酬 將小於上証 180 指數累積報酬乘上負一倍 ( 表六 ) 上証 180 指數下跌 + 波動放大情境試算 日期上証 180 上証 180 每日漲跌幅 上証 180 累積報酬 上証 180 累積報酬 -1 上証 180 每日漲跌幅 -1 反向累積報酬 ( 未含成本與資金收益 ) 上証 180 反向指數 上証 180 反向指數日報酬 上証 180 反向指數累積報酬 放空成本 + 存款收益 % -5.16% 5.16% 5.16% 5.16% % 5.16% 0.01% % -0.90% 0.90% -4.48% 0.44% % 0.45% 0.01% % 0.89% -0.89% -1.81% -1.38% % -1.37% 0.01% % 1.42% -1.42% -0.52% -1.90% % -1.87% 0.02% % -2.59% 2.59% 3.96% 1.99% % 2.02% 0.01% % -0.88% 0.88% -1.76% 0.19% % 0.23% 0.01% 波動率 3.71% 上証 180 指數 ~ 上証 180 累積報酬 上証 180 累積報酬 -1 下跌市場 + 波動放大 複利效果波動率影響 反向累積報酬 ( 未含成本與存款收益 ) 放空成本 + 存款收益 上証 180 反向指數累積報酬 -0.88% 0.88% 0.01% -0.69% 0.19% 0.04% 0.23% 下跌盤勢, 加上波動相對放大, 將使波動率的負向影響放大, 在未考慮放空成本與存款收益下, 上証 180 反向指數累積報酬 將小於上証 180 指數累積報酬乘上負一倍 綜合以上分析, 可以歸納以下情況來分析上証 180 反向指數累 積報酬率與上証 180 指數累積報酬率乘上負一倍之偏離狀況 (1) 上証 180 指數跌勢明顯但波動率隨之放大 -39-

45 上証 180 指數大跌, 由於複利效果使得上証 180 反向指數報酬放大, 但若是波動率持續放大, 會使上証 180 反向指數之報酬快速遞減, 上証 180 反向指數累積報酬負向偏離機會上升 (2) 上証 180 指數跌勢持續而波動率呈現穩定上証 180 指數下跌, 由於複利效果使得上証 180 反向指數報酬放大, 伴隨著穩定的波動率, 將使反向產品效果獲得最大效益, 上証 180 反向指數累積報酬正向偏離的機會上升 (3) 上証 180 指數盤整呈現區間震盪上証 180 指數區間震盪, 波動率將持續侵蝕反向產品之報酬, 上証 180 反向指數累積報酬負向偏離的機會上升 (4) 上証 180 指數漲勢而波動率呈現穩定上証 180 指數呈現明顯漲勢, 將使得反向操作之部位下降, 對於波動率其負向影響之敏感性下降, 上証 180 反向指數累積報酬正向偏離的機會上升 (5) 上証 180 指數大漲且波動率隨之放大上証 180 指數呈現明顯漲勢, 雖然上証 180 反向指數對於波動率其負向影響之敏感性下降, 但若是波動率持續相對放大, 也會使上証 180 反向指數累積報酬負向偏離的機會上升 2. 上証 180 反向指數於各種報酬率與指數波動度下偏離狀況以上証 180 指數與上証 180 反向指數之實際歷史資料, 計算出各種不同歷史區間報酬率與指數波動狀態下, 上証 180 反向指數與上証 180 指數之報酬變動狀況, 且區分持有 1 年 1 季與 1 個月三種狀況可以發現, 當持有此類反向型產品期間過長, 將使其累積報酬率偏離上証 180 指數累積報酬乘上負一倍之機率上升 (1) 持有一年績效表現之案例說明 A. 指數上漲情境 : 2010 年 5 月起算持有一年, 上証 180 指數累積報酬率為 1.48%, 該期間上証 180 指數之年化波動率為 23.96%, 波動相對較大, 使得該波動率的負向影響大為提高, 同時, 因持有期間較長, 欲達到反向效果所付出之放空成本與收到之存款收益較高, 總計上証 180 反向指數累積報酬率為 %, 相比上証 180 指數累積報酬乘上負一倍為 -1.48%, 負向偏離幅度為 3.30% B. 指數下跌情境 : 2009 年 9 月起算持有一年, 上証 180 指數累積報酬率為 -40-

46 -1.34%, 該期間上証 180 指數之年化波動率為 26.89%, 相 較於該期間累積報酬率而言, 波動相對較大, 使得該波動 率的負向影響大為提高, 同時, 因持有期間較長, 欲達到 反向效果所付出之放空成本與收到之存款收益較高, 總計 上証 180 反向指數累積報酬率為 -3.33%, 相比上証 180 指 數累積報酬乘上負一倍為 1.34%, 負向偏離幅度為 4.67%, 此外, 上証 180 指數與上証 180 反向指數呈現同向變動 持有 1 年 年分 1 月 2 月 3 月 4 月 5 月 6 月 7 月 8 月 9 月 10 月 11 月 12 月 上証 180 指數年化波動率 % 29.33% 26.89% 25.43% 25.44% 25.18% 上証 180 反向指數年化波動率 % 29.32% 26.88% 25.41% 25.43% 25.17% 上証 180 指數累積報酬 % % -1.34% -6.90% -1.54% % 上証 180 反向指數累積報酬 (A) % 26.34% -3.33% 3.13% -2.48% 11.95% 上証 180 指數累積報酬 -1 (B) % 25.81% 1.34% 6.90% 1.54% 14.28% 累積報酬差距 (A-B) % 0.53% -4.67% -3.77% -4.02% -2.34% 年分 1 月 2 月 3 月 4 月 5 月 6 月 7 月 8 月 9 月 10 月 11 月 12 月 上証 180 指數年化波動率 % 24.69% 24.69% 24.49% 23.96% 22.43% 21.71% 21.67% 21.68% 22.36% 21.60% 20.65% 上証 180 反向指數年化波動率 % 24.68% 24.68% 24.47% 23.94% 22.41% 21.69% 21.66% 21.67% 22.36% 21.61% 20.66% 上証 180 指數累積報酬 % -6.80% -4.96% -6.67% 1.48% 6.41% 14.96% 0.47% -3.17% % % % 上証 180 反向指數累積報酬 (A) % 3.16% 1.19% 3.16% -4.78% -8.41% % -2.47% 1.22% 11.46% 21.77% 21.30% 上証 180 指數累積報酬 -1 (B) % 6.80% 4.96% 6.67% -1.48% -6.41% % -0.47% 3.17% 12.16% 19.38% 18.64% 累積報酬差距 (A-B) % -3.64% -3.78% -3.50% -3.30% -2.00% 0.01% -2.00% -1.95% -0.71% 2.39% 2.66% 年分 1 月 2 月 3 月 4 月 5 月 6 月 7 月 8 月 9 月 10 月 11 月 12 月 上証 180 指數年化波動率 % 21.30% 20.97% 21.18% 21.19% 21.24% 21.18% 20.80% 20.50% 20.25% 19.45% 19.59% 上証 180 反向指數年化波動率 % 21.32% 20.99% 21.20% 21.21% 21.26% 21.19% 20.82% 20.52% 20.27% 19.47% 19.61% 上証 180 指數累積報酬 % % % % % % % % % -8.67% % % 上証 180 反向指數累積報酬 (A) % 19.90% 17.64% 27.38% 18.72% 11.84% 19.88% 22.72% 23.83% 8.39% 16.57% 13.24% 上証 180 指數累積報酬 -1 (B) % 17.68% 16.06% 22.51% 16.86% 11.69% 17.60% 19.46% 19.99% 8.67% 14.84% 12.20% 累積報酬差距 (A-B) % 2.21% 1.58% 4.86% 1.86% 0.15% 2.27% 3.26% 3.84% -0.28% 1.73% 1.04% 年分 1 月 2 月 3 月 4 月 5 月 6 月 7 月 8 月 9 月 10 月 11 月 12 月 上証 180 指數年化波動率 % 19.18% 20.43% 20.50% 20.80% 20.96% 22.81% 23.28% 23.67% 23.21% 23.61% 23.47% 上証 180 反向指數年化波動率 % 19.18% 20.43% 20.51% 20.81% 20.98% 22.83% 23.29% 23.69% 23.22% 23.61% 23.47% 上証 180 指數累積報酬 % 11.07% 3.48% 3.03% -5.21% 0.32% -9.30% -4.95% 5.54% 5.66% 5.55% 13.46% 上証 180 反向指數累積報酬 (A) % % -4.26% -4.29% 3.90% -1.83% 8.03% 2.53% -7.74% -7.73% -7.70% % 上証 180 指數累積報酬 -1 (B) % % -3.48% -3.03% 5.21% -0.32% 9.30% 4.95% -5.54% -5.66% -5.55% % 累積報酬差距 (A-B) % 0.41% -0.78% -1.26% -1.31% -1.52% -1.27% -2.42% -2.20% -2.07% -2.15% -0.79% 年分 1 月 2 月 3 月 4 月 5 月 6 月 7 月 8 月 9 月 10 月 11 月 12 月 上証 180 指數年化波動率 % 22.22% 22.05% 20.88% 20.51% 20.30% 上証 180 反向指數年化波動率 % 22.23% 22.05% 20.88% 20.51% 20.30% 上証 180 指數累積報酬 % % % % % % 上証 180 反向指數累積報酬 (A) % 20.98% 21.10% 13.74% 11.26% 18.23% 上証 180 指數累積報酬 -1 (B) % 19.09% 19.03% 13.41% 11.44% 16.61% 累積報酬差距 (A-B) % 1.89% 2.06% 0.33% -0.17% 1.62% (2) 持有一季績效表現之案例說明 A. 指數上漲情境 : 2010 年 10 月起算持有一季, 上証 180 指數累積報酬率為 5.96%, 該期間上証 180 指數之年化波動率為 28.04%, 相 較於該期間累積報酬率而言, 波動幅度相對較大, 使得該 波動率的負向影響大為提高, 上証 180 反向指數累積報酬 率為 -6.85%, 相比上証 180 指數累積報酬乘上負一倍為 -5.96%, 負向偏離幅度為 0.89% B. 指數下跌情境 : 2009 年 7 月起算持有一季, 上証 180 指數累積報酬率為 -6.60%, 該期間上証 180 指數之年化波動率為 39.43%, 相 較於該期間累積報酬率而言, 波動幅度相對較大, 使得該 波動率的負向影響大為提高, 上証 180 反向指數累積報酬 率為 3.50%, 相比上証 180 指數累積報酬乘上負一倍為 6.60%, 負向偏離幅度為 3.10% -41-

47 持有 1 季 年分 1 月 2 月 3 月 4 月 5 月 6 月 7 月 8 月 9 月 10 月 11 月 12 月 上証 180 指數年化波動率 % 39.69% 34.27% 28.15% 26.47% 23.87% 上証 180 反向指數年化波動率 % 39.68% 34.23% 28.10% 26.45% 23.86% 上証 180 指數累積報酬 % % 22.64% 17.50% -3.48% -7.09% 上証 180 反向指數累積報酬 (A) % 12.20% % % 2.32% 6.84% 上証 180 指數累積報酬 -1 (B) % 13.66% % % 3.48% 7.09% 累積報酬差距 (A-B) % -1.45% 2.70% 1.41% -1.17% -0.25% 年分 1 月 2 月 3 月 4 月 5 月 6 月 7 月 8 月 9 月 10 月 11 月 12 月 上証 180 指數年化波動率 % 21.04% 26.63% 28.52% 28.71% 23.92% 20.18% 23.29% 27.11% 28.04% 26.26% 21.94% 上証 180 反向指數年化波動率 % 21.06% 26.65% 28.54% 28.72% 23.90% 20.15% 23.23% 27.07% 28.01% 26.26% 21.93% 上証 180 指數累積報酬 % -3.78% % % -7.47% 2.30% 10.35% 14.59% 6.55% 5.96% -8.64% 3.02% 上証 180 反向指數累積報酬 (A) % 3.34% 16.57% 28.52% 6.50% -3.05% -9.87% % -7.29% -6.85% 8.23% -3.43% 上証 180 指數累積報酬 -1 (B) % 3.78% 15.36% 23.39% 7.47% -2.30% % % -6.55% -5.96% 8.64% -3.02% 累積報酬差距 (A-B) % -0.44% 1.21% 5.13% -0.97% -0.75% 0.48% 1.19% -0.74% -0.89% -0.41% -0.41% 年分 1 月 2 月 3 月 4 月 5 月 6 月 7 月 8 月 9 月 10 月 11 月 12 月 上証 180 指數年化波動率 % 18.48% 17.19% 17.15% 18.35% 19.46% 21.85% 24.27% 23.46% 22.26% 24.21% 24.06% 上証 180 反向指數年化波動率 % 18.46% 17.19% 17.16% 18.37% 19.47% 21.88% 24.30% 23.48% 22.26% 24.24% 24.10% 上証 180 指數累積報酬 % 4.76% -5.24% -5.64% -8.39% -6.91% % -8.06% % -7.28% -6.72% 6.28% 上証 180 反向指數累積報酬 (A) % -4.61% 5.52% 5.97% 9.08% 7.14% 18.10% 8.13% 11.10% 7.41% 6.57% -6.34% 上証 180 指數累積報酬 -1 (B) % -4.76% 5.24% 5.64% 8.39% 6.91% 15.69% 8.06% 10.47% 7.28% 6.72% -6.28% 累積報酬差距 (A-B) % 0.15% 0.28% 0.32% 0.69% 0.23% 2.41% 0.07% 0.64% 0.13% -0.14% -0.07% 年分 1 月 2 月 3 月 4 月 5 月 6 月 7 月 8 月 9 月 10 月 11 月 12 月 上証 180 指數年化波動率 % 18.54% 18.33% 17.47% 16.89% 15.19% 17.78% 18.61% 18.77% 20.50% 21.94% 27.33% 上証 180 反向指數年化波動率 % 18.54% 18.30% 17.46% 16.90% 15.23% 17.81% 18.63% 18.78% 20.52% 21.93% 27.34% 上証 180 指數累積報酬 % 5.82% -0.30% 0.33% % % -6.55% -2.78% -1.76% 12.48% 21.67% 25.26% 上証 180 反向指數累積報酬 (A) % -5.55% 0.32% -0.27% 12.76% 18.63% 6.79% 2.71% 1.60% % % % 上証 180 指數累積報酬 -1 (B) % -5.82% 0.30% -0.33% 11.26% 15.66% 6.55% 2.78% 1.76% % % % 累積報酬差距 (A-B) % 0.26% 0.01% 0.06% 1.50% 2.97% 0.24% -0.08% -0.15% 1.07% 3.35% 4.44% 年分 1 月 2 月 3 月 4 月 5 月 6 月 7 月 8 月 9 月 10 月 11 月 12 月 上証 180 指數年化波動率 % 25.10% 23.91% 22.67% 26.19% 27.05% 23.83% 19.05% 19.86% 18.12% 18.19% 16.99% 上証 180 反向指數年化波動率 % 25.13% 23.93% 22.71% 26.22% 27.08% 23.82% 19.00% 19.83% 18.09% 18.19% 17.01% 上証 180 指數累積報酬 % -9.69% -3.35% % % % 8.87% 7.95% 5.62% -3.32% -6.73% % 上証 180 反向指數累積報酬 (A) % 9.83% 2.86% 12.57% 11.27% 11.49% -8.79% -7.54% -5.58% 3.31% 7.07% 11.83% 上証 180 指數累積報酬 -1 (B) % 9.69% 3.35% 11.67% 11.01% 11.27% -8.87% -7.95% -5.62% 3.32% 6.73% 10.62% 累積報酬差距 (A-B) % 0.14% -0.49% 0.90% 0.26% 0.23% 0.08% 0.41% 0.04% -0.01% 0.34% 1.22% 年分 1 月 2 月 3 月 4 月 5 月 6 月 7 月 8 月 9 月 10 月 11 月 12 月 上証 180 指數年化波動率 % 18.67% 17.10% 14.26% 11.83% 上証 180 反向指數年化波動率 % 18.67% 17.10% 14.26% 11.82% 上証 180 指數累積報酬 % -1.16% -0.45% 0.74% 9.06% 上証 180 反向指數累積報酬 (A) % 1.01% 0.42% -0.56% -8.10% 上証 180 指數累積報酬 -1 (B) % 1.16% 0.45% -0.74% -9.06% 累積報酬差距 (A-B) % -0.14% -0.03% 0.18% 0.96% (3) 持有一月績效表現之案例說明 A. 指數上漲情境 : 2009 年 9 月起算持有一月, 上証 180 指數累積報酬率為 6.31%, 該期間上証 180 指數之年化波動率為 32.69%, 相 較於該期間累積報酬率而言, 波動幅度相對較大, 使得該 波動率的負向影響大為提高, 上証 180 反向指數累積報酬 率為 -6.64%, 相比上証 180 指數累積報酬乘上負一倍為 -6.31%, 負向偏離幅度為 0.33% B. 指數下跌情境 : 2013 年 7 月起算持有一月, 上証 180 指數累積報酬率為 -0.81%, 該期間上証 180 指數之年化波動率為 29.01%, 相 較於該期間累積報酬率而言, 波動幅度相對較大, 上証 180 反向指數累積報酬率為 0.32%, 相比上証 180 指數累積報 酬乘上負一倍為 0.81%, 負向偏離幅度為 0.49% C. 指數盤整情境 : 2012 年 5 月起算持有一月, 上証 180 指數累積報酬率為 0.02%, 該期間上証 180 指數之年化波動率為 17.12%, 上 証 180 反向指數累積報酬率為 0.03%, 上証 180 指數與上 証 180 反向指數呈現同向走勢, 相比上証 180 指數累積報 酬乘上負一倍為 -0.02%, 正向偏離幅度為 0.05% -42-

48 持有 1 月 年分 1 月 2 月 3 月 4 月 5 月 6 月 7 月 8 月 9 月 10 月 11 月 12 月 上証 180 指數年化波動率 % 46.77% 32.69% 30.89% 30.85% 24.10% 上証 180 反向指數年化波動率 % 46.78% 32.70% 30.79% 30.81% 24.08% 上証 180 指數累積報酬 % % 6.31% 8.77% 6.06% 1.85% 上証 180 反向指數累積報酬 (A) % 31.33% -6.64% -8.49% -6.29% -2.16% 上証 180 指數累積報酬 -1 (B) % 25.33% -6.31% -8.77% -6.06% -1.85% 累積報酬差距 (A-B) % 6.00% -0.33% 0.29% -0.23% -0.31% 年分 1 月 2 月 3 月 4 月 5 月 6 月 7 月 8 月 9 月 10 月 11 月 12 月 上証 180 指數年化波動率 % 20.40% 19.27% 23.61% 35.93% 26.20% 20.39% 21.66% 18.26% 28.62% 31.77% 20.16% 上証 180 反向指數年化波動率 % 20.45% 19.27% 23.64% 35.95% 26.20% 20.36% 21.62% 18.23% 28.52% 31.76% 20.15% 上証 180 指數累積報酬 % 2.10% 2.75% -8.28% % -7.00% 10.78% -0.71% 0.32% 15.04% -7.67% -0.23% 上証 180 反向指數累積報酬 (A) % -2.15% -2.83% 8.68% 10.38% 7.14% -9.95% 0.49% -0.40% % 7.57% 0.06% 上証 180 指數累積報酬 -1 (B) % -2.10% -2.75% 8.28% 10.19% 7.00% % 0.71% -0.32% % 7.67% 0.23% 累積報酬差距 (A-B) % -0.04% -0.08% 0.40% 0.19% 0.14% 0.83% -0.22% -0.08% 1.57% -0.10% -0.17% 年分 1 月 2 月 3 月 4 月 5 月 6 月 7 月 8 月 9 月 10 月 11 月 12 月 上証 180 指數年化波動率 % 21.59% 17.13% 16.34% 17.63% 18.57% 18.17% 23.53% 22.76% 26.82% 21.49% 19.67% 上証 180 反向指數年化波動率 % 21.58% 17.09% 16.33% 17.66% 18.58% 18.17% 23.55% 22.84% 26.85% 21.48% 19.69% 上証 180 指數累積報酬 % 4.11% 0.90% -0.27% -5.83% 0.47% -3.18% -4.31% -8.99% 5.58% -6.82% -5.76% 上証 180 反向指數累積報酬 (A) % -4.02% -0.93% 0.31% 6.18% -0.51% 3.26% 4.29% 9.67% -5.46% 7.16% 6.03% 上証 180 指數累積報酬 -1 (B) % -4.11% -0.90% 0.27% 5.83% -0.47% 3.18% 4.31% 8.99% -5.58% 6.82% 5.76% 累積報酬差距 (A-B) % 0.09% -0.02% 0.04% 0.35% -0.03% 0.08% -0.02% 0.67% 0.12% 0.34% 0.27% 年分 1 月 2 月 3 月 4 月 5 月 6 月 7 月 8 月 9 月 10 月 11 月 12 月 上証 180 指數年化波動率 % 18.05% 19.23% 16.73% 17.12% 17.83% 14.57% 14.27% 25.17% 14.54% 15.58% 26.00% 上証 180 反向指數年化波動率 % 18.07% 19.22% 16.74% 17.05% 17.88% 14.62% 14.29% 25.17% 14.59% 15.58% 26.00% 上証 180 指數累積報酬 % 6.16% -6.84% 7.00% 0.02% -6.25% -5.36% -4.94% 3.88% -1.55% -3.93% 18.93% 上証 180 反向指數累積報酬 (A) % -5.83% 7.27% -6.51% 0.03% 6.64% 5.71% 5.23% -4.00% 1.67% 4.10% % 上証 180 指數累積報酬 -1 (B) % -6.16% 6.84% -7.00% -0.02% 6.25% 5.36% 4.94% -3.88% 1.55% 3.93% % 累積報酬差距 (A-B) % 0.33% 0.43% 0.49% 0.05% 0.39% 0.35% 0.29% -0.13% 0.12% 0.17% 2.63% 年分 1 月 2 月 3 月 4 月 5 月 6 月 7 月 8 月 9 月 10 月 11 月 12 月 上証 180 指數年化波動率 % 26.55% 30.24% 20.57% 15.42% 29.96% 29.01% 17.49% 22.83% 17.62% 20.43% 16.61% 上証 180 反向指數年化波動率 % 26.59% 30.27% 20.59% 15.41% 30.05% 29.03% 17.44% 22.79% 17.55% 20.41% 16.63% 上証 180 指數累積報酬 % -1.09% -7.25% -1.56% 5.86% % -0.81% 5.55% 3.99% -1.65% 3.27% -4.81% 上証 180 反向指數累積報酬 (A) % 0.91% 7.24% 1.49% -5.50% 17.36% 0.32% -5.30% -3.99% 1.69% -3.29% 5.04% 上証 180 指數累積報酬 -1 (B) % 1.09% 7.25% 1.56% -5.86% 15.24% 0.81% -5.55% -3.99% 1.65% -3.27% 4.81% 累積報酬差距 (A-B) % -0.18% -0.02% -0.06% 0.36% 2.12% -0.49% 0.24% 0.00% 0.04% -0.02% 0.23% 年分 1 月 2 月 3 月 4 月 5 月 6 月 7 月 8 月 9 月 10 月 11 月 12 月 上証 180 指數年化波動率 % 19.98% 20.01% 17.73% 12.68% 12.03% 14.09% 上証 180 反向指數年化波動率 % 19.96% 20.02% 17.73% 12.67% 12.02% 14.06% 上証 180 指數累積報酬 % -1.03% -0.82% 0.69% -0.32% 0.37% 9.00% 上証 180 反向指數累積報酬 (A) % 1.01% 0.73% -0.72% 0.42% -0.26% -8.24% 上証 180 指數累積報酬 -1 (B) % 1.03% 0.82% -0.69% 0.32% -0.37% -9.00% 累積報酬差距 (A-B) % -0.02% -0.09% -0.03% 0.10% 0.12% 0.76% ( 五 ) 本基金各子基金之投資範圍主要區隔及異同點分析比較 基金名稱 本基金之上証 180 單日正向兩倍 本基金之上証 180 單日反向一倍 項目 基金 基金 關聯性 本基金各子基金皆為指數股票型基金, 以複製追蹤標的指數表現 為基金投資組合管理之目標 資產配置理念及風險之區隔以追蹤上証 180 兩倍槓桿指數績以追蹤上証 180 反向指數績效表 效表現進行本子基金之資產配現進行本子基金之資產配置, 由 置, 由於本子基金其操作特性為於本子基金其操作特性為透過每 透過每日重新平衡機制 (Daily 日重新平衡機制 (Daily Rebalancing) 調整部位, 其標的指 Rebalancing) 調整部位, 其標的指 數之正向倍數之報酬率表現僅限數之反向倍數之報酬率表現僅限 於單日, 投資人若持有超過一於單日, 投資人若持有超過一 天, 其累積報酬會因複利效果產天, 其累積報酬會因複利效果產 生偏差, 投資人須依自身風險承生偏差, 投資人須依自身風險承 受度進行投資 受度進行投資 相基金類別 指數股票型基金 同存續期間 各子基金之存續期間為不定期限, 信託契約終止時, 存續期間即 點 為屆滿 計價幣別 新臺幣 投資地區 收益分配 投資於國內 外 不分配 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 以計算日之本基金淨資產價值, 除值計算以已發行在外受益權單位總數計算至新臺幣分 ( 即小數點以下第二位 ), 不滿壹分者, 四捨五入 受益權單位數受益憑證表彰受益權, 每一受益憑證所表彰之受益權單位數, 以四捨五入之方式計算至個位數 受益憑證發行方式 採無實體憑證發行 經理費 0.99% -43-

49 項目 相異點 基金名稱 保管費 0.23% 基金保管機構申購方式 現金申購 買回基數 本基金之上証 180 單日正向兩倍基金 永豐商業銀行現金申購 每受益權單位發行價格新臺幣貳拾元 現金申購最低金額 可否進行借券投資基本方針及範圍 本基金之上証 180 單日反向一倍基金 本基金之各子基金之現金申購與買回基數依最新公開說明書之規定, 目前訂定為伍拾萬個受益權單位數, 每一現金申購與買回之受益權單位數應為現金申購 買回基數或其整倍數, 投資人如持有未達最低基數, 只能透過次級市場做買賣 新臺幣貳萬元整或其整倍數 可經理公司應確保基金投資之安經理公司應確保基金投資之安全, 以誠信原則及專業經營方全, 以誠信原則及專業經營方式, 追蹤上証 180 兩倍槓桿指數式, 追蹤上証 180 反向指數之績之績效表現為本子基金投資組合效表現為本子基金投資組合管理管理之目標, 將運用本子基金於之目標, 將運用本子基金於中華中華民國與國外投資有價證券及民國與國外投資有價證券及從事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 並依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 並依下列規列規範進行投資 : 範進行投資 : (1) 本子基金投資中華民國境內之 (1) 本子基金投資中華民國境內之基金受益憑證 ( 含指數股票型基基金受益憑證 ( 含指數股票型金 ) 政府公債 貨幣市場工具基金 ) 政府公債 貨幣市場以及符合主管機關許可之證券工具以及符合主管機關許可之相關商品, 包括期貨及選擇權證券相關商品, 包括期貨及選等 擇權等 (2) 本子基金投資國外有價證券及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 主要包含 : A. 大陸地區上海證交所之上市股票 以原股東身份認購已上市之現金增資股票 認購已上市同種類現金增資承銷股票 初次上市股票之承銷股票, 前述初次上市股票之承銷股票, 限於該初次上市股票之承銷股票已公布將於證券交易所上市訊息且經理公司依其專業判斷預期該股票於開始上市時即會經指數提供者納入為標的指數成分 政府公債 ; B. 於大陸地區 香港及新加坡等國家或地區之證券交易所發行及交易之受益憑證 ( 含指數股票型基金 ) 基金股份 投資單位 ; C. 經金管會核准或申報生效得募集及銷售之國外基金管理機構所發行或經理之受益憑證 基金股份或投資單位等有價證券及貨幣市場工具 ; (2) 本子基金投資國外有價證券及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 主要包含 : A. 大陸地區上海證交所之上市股票 以原股東身份認購已上市之現金增資股票 認購已上市同種類現金增資承銷股票 初次上市股票之承銷股票, 前述初次上市股票之承銷股票, 限於該初次上市股票之承銷股票已公布將於證券交易所上市訊息且經理公司依其專業判斷預期該股票於開始上市時即會經指數提供者納入為標的指數成分 政府公債 ; B. 於大陸地區 香港及新加坡 等國家或地區之證券交易所發行及交易之受益憑證 ( 含指數股票型基金 ) 基金股份 投資單位 ; C. 經金管會核准或申報生效得募集及銷售之國外基金管理機構所發行或經理之受益憑證 基金股份或投資單位等有價證券及貨幣市場工具 ; -44-

50 項目 投資策略 基金名稱 本基金之上証 180 單日正向兩倍本基金之上証 180 單日反向一倍基金基金 D. 符合主管機關許可之證券相 D. 符合主管機關許可之證券相關商品, 包括期貨及選擇權關商品, 包括期貨及選擇權等, 例如新加坡交易所富時等, 例如新加坡交易所富時中國 A50 指數期貨 香港 H 中國 A50 指數期貨 香港 H 股指數期貨及未來經主管機股指數期貨及未來經主管機關許可之證券相關商品 關許可之證券相關商品 本基金以追蹤標的指數之績效表本基金以追蹤標的指數之績效表現為目標, 為因應標的指數之正現為目標, 為因應標的指數之反向倍數表現之複製策略所需, 將向倍數表現之複製策略所需, 將基金資產投資於國內外有價證基金資產投資於國內外有價證券 基金受益憑證 ( 含指數股票型券 基金受益憑證 ( 含指數股票型基金 ) 與證券相關商品 其中, 大基金 ) 與證券相關商品 其中, 大陸地區期貨及有價證券需經理公陸地區期貨及有價證券需經理公司得以直接投資於大陸地區證券司得以直接投資於大陸地區證券市場後, 始可進行投資 本基金市場後, 始可進行投資 本基金投資策略將針對整體曝險部位 投資策略將針對整體曝險部位 有價證券曝險部位 證券相關商證券相關商品曝險部位之策略詳品曝險部位之策略詳述如下 : 述如下 : 1. 整體曝險部位 : 原則上透過每 1. 整體曝險部位 : 原則上透過每日重新平衡機制 (Daily 日重新平衡機制 (Daily Rebalancing), 使整體基金投資 Rebalancing), 使整體基金投資組合之曝險, 能貼近本基金淨組合之曝險, 能貼近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正向兩倍之百分之資產價值之反向一倍之百分之一百, 以實現基金投資組合收一百, 以實現基金投資組合收益率和標的指數收益率之追蹤益率和標的指數收益率之追蹤差距和追蹤誤差的最小化 差距和追蹤誤差的最小化 2. 有價證券曝險部位 : 初期規劃 2. 證券相關商品曝險部位 : 為達投資之有價證券為中華民國境到追蹤標的指數之績效表現之內之基金受益憑證 ( 含指數股票目標, 將同時考量證券相關商型基金 ) 及大陸地區上海證交所品之流動性與相關性, 預計從之上市股票, 及大陸地區 香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為符合主港及新加坡等國家或地區之證管機關許可之證券相關商品, 券交易所發行及交易之受益憑包括期貨及選擇權等, 例如富證 ( 含指數股票型基金 ) 基金股時中國 A50 指數期貨及未來經份 投資單位, 曝險部位不超主管機關許可之證券相關商品過本子基金淨資產價值之正向曝險部位不超過本子基金淨資之百分之ㄧ百 依法令規定, 產價值之反向之百分之一百一本基金投資於受益憑證之總金十 額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三十 3. 證券相關商品曝險部位 : 為達到追蹤標的指數之績效表現之目標, 將同時考量證券相關商品之流動性與相關性, 預計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為符合主管機關許可之證券相關商品, 包括期貨及選擇權等, 例如富時中國 A50 指數期貨及未來經主管機關許可之證券相關商品, 曝險部位不超過本子基金淨資產價值之正向之百分之二 -45-

51 項目 基金名稱 本基金之上証 180 單日正向兩倍基金百二十 本基金之上証 180 單日反向一倍基金 募集額度最低募集金額為新臺幣參億元, 最低募集金額為新臺幣參億元, 最高募集金額新臺幣參佰億元 最高募集金額新臺幣壹佰億元 追蹤指數上証 180 兩倍槓桿指數上証 180 反向指數 基金經理人粘瑞益温芳儀 伍 投資風險揭露本基金之各子基金於扣除各項必要費用之後, 將資產投資於標的指數之相關投資標的, 本基金以追蹤上証 180 兩倍槓桿指數及上証 180 反向指數報酬率為目標, 儘可能達到目標報酬之表現 惟投資之風險無法完全消除, 本基金除需承擔所有投資國內外有價證券及證券相關商品之風險外, 標的指數價格之波動, 將影響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增減, 以下各項風險 ( 包含但不侷限 ) 為可能影響本基金之各子基金之潛在投資風險 : 一 標的指數價格波動之風險 ( 一 ) 本基金之各子基金因採被動式管理方式, 以追蹤上証 180 兩倍槓桿指數及上証 180 反向指數報酬率為目標, 因此基金之投資績效將視其追蹤之標的指數之走勢而定, 投資盈虧深受市場波動與複利效果影響, 與傳統指數股票型基金不同 當其追蹤之指數價格波動劇烈時, 基金之淨資產價值將有波動之風險 ( 二 ) 本基金之上証 180 單日正向兩倍基金, 為符合其目標係採槓桿操作方式具槓桿風險, 因此當其追蹤之指數下跌時, 該基金淨資產價值下跌幅度將會擴大 ; 本基金之上証 180 單日反向一倍基金, 為符合其目標係採反向操作方式具反向風險, 因此當其追蹤之指數上漲時, 該基金淨資產價值將會下跌 針對本基金之市場風險, 本公司將進行基金投資風險資產總曝險佔基金淨資產比率之風險控管, 惟不表示風險得以完全規避 二 投資地區政治 經濟變動之風險投資標的為大陸地區 香港 新加坡及台灣等之有價證券及證券相關商品, 因此國內外政經情勢 兩岸關係之互動 未來發展或現有法規之變動, 均可能對本基金所參與的投資市場及投資工具之報酬造成直接或間接的影響 此外, 大陸地區之經濟與大多數發達國家之經濟在許多方面仍存在差異, 包括政府對經濟的干預程度 發展水平 增長率及外匯管制等 與發達國家相比, 大陸地區資本市場及公司企業方面的法律及監管架構仍在發展中, 對於海外的市場參與者而言, 投資於大陸地區的證券市場除須承受一般投資於新興市場的風險外, 尚存在有大陸地區市場的特殊風險 經理公司將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 盡力降低投資地區政治 經濟變動之風險, 惟不表示風險得以完 -46-

52 全規避 三 產業景氣循環之風險標的指數成分股涵蓋能源 原材料 工業 可選消費等 10 項產業, 但受到產業景氣循環波動特性的影響, 當整體產業景氣趨向保守時, 企業盈餘及成長性將因此受到抑制, 連帶股市的表現隨景氣收縮而向下修正, 將可能影響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風險 經理公司將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 盡力降低可能之產業景氣循環風險, 惟不表示風險得以完全規避 四 類股過度集中度風險本基金追蹤單一標的指數, 其組合雖經挑選達分散適合之成分股, 但仍不排除存在類股過度集中的風險 五 外匯管制及匯率變動之風險當本基金投資國家如因政經因素實施外匯管制, 恐致使投資資金無法變現或無法匯回, 形成外匯管制風險 且由於本基金必須每日以新臺幣計算本基金之淨資產價值, 因此幣別轉換之匯率產生變化時, 將會影響本基金以新臺幣計算之淨資產價值 本基金雖得從事遠期外匯或換匯交易之操作, 以降低匯兌風險, 但不表示該風險得以完全規避 六 流動性風險本基金主要投資於中國之相關有價證券及證券相關商品, 惟若特殊政經情勢之突發或交易量不足, 恐導致本基金面臨投資標的流動性不足之風險, 造成基金投資標的無法即時交易 期貨保證金大量追繳, 並可能發生期貨合約流動性不足致使無法交易或沖銷之風險 然本公司將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 盡力降低可能之流動性風險, 惟不表示風險得以完全規避 七 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之風險本基金之各子基金以追蹤上証 180 兩倍槓桿指數及上証 180 反向指數報酬率為目標, 基於管理有價證券價格變動風險或為增加投資效率之需要, 得從事衍生自股價指數 股票或指數股票型基金之期貨 選擇權等證券相關商品之交易 惟若經理公司判斷市場錯誤 上述證券相關商品與本基金標的指數相關程度低 流動性不足 期貨轉倉正逆價差大 期貨正逆價差波動升高, 亦可能造成本基金資產之損失或降低追蹤績效 且本基金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 係採跨市場配置策略, 雖已減少投資策略及標的過度集中之風險, 但仍可能因中國市場系統性風險而造成資產價值波動風險 本公司將以嚴謹的投資決策來降低此風險, 惟不表示風險得以完全規避 八 商品交易對手及保證機構之信用風險 ( 一 ) 本基金之各子基金在承做交易前, 已慎選交易對手, 同時對交易對手之信用風險進行評估, 並採取相對應的風險控管措施, 藉此 -47-

53 降低交易對手之風險, 惟不表示風險得以完全規避 ( 二 ) 保證機構之信用風險 : 無 ( 本基金無保證機構 ) 九 投資結構式商品之風險本基金投資範圍明訂不得投資結構式商品, 故無此風險 十 出借所持有之有價證券之相關風險本基金之各子基金得藉由參與借券市場以提高基金收益, 但有可能會面臨借券人無法如期還券造成基金損失之風險 或有價證券出借比率因基金買回而超過法令規定限制比例之風險 為有效控制此風險, 經理公司特別訂定借券方法及上限, 嚴格審核基金有價證券出借比率是否超過法令規定之限制比例, 並嚴守借券管理規範與借券流程原則 ( 一 ) 還券前價格之劇烈波動經理公司之基金若遇突發事件, 必須處分借出之有價證券, 雖得要求借券人提人提前還券, 惟限於有還券時間差之緣故, 倘若該有價證券價格劇烈波動恐將發生不及處分之風險 ( 二 ) 流動性問題當借券人違約不履行還券義務時, 由證券交易所 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或出借人處分其擔保品, 並至市場回補有價證券以返還出借人, 但若因流動性不足致無法適價適量回補有價證券, 則以現金償還出借人, 恐發生現金價值低於原借出股票價值之風險 十一 借款風險基金可向銀行以基金名義借款作為臨時用途, 包括用於給付買回價金或辦理有價證券交割, 但以不超過基金淨資產一定之價值 借貸之目的爲基金創造短期融資機會, 以支付上述有限的活動所需, 從而避免基金在不利狀況下減碼持有之有價證券 然而借款涉及更高的財務風險, 並可能導致本基金面臨利率上升 經濟下滑或等更多的因素 ; 且所保留的有價證券收入或收益 ( 如有 ) 未能彌補借貸所付的利息或其他成本, 將導致每受益權單位淨值較未借款時來的低 本基金將嚴謹決策來降低此風險, 惟不表示風險得以完全規避 十二 其他投資標的之風險 ( 一 ) 基金受益憑證本基金所投資之受益憑證不限於本公司所發行之基金, 對於非本公司所發行之基金, 其基金經理人變動 操作方向變動足以影響投資決策之訊息取得, 往往不若投資於本公司管理之基金快速 透明, 故將承受資訊落後或不透明之風險 此外, 本基金可能投資之受益憑證將包含國外基金, 故亦可能面臨利率風險 信用風險及匯兌風險, 導致基金淨值下跌 本基金將適當分散投資或者運用交易策略以期降低相關曝險, 然並不代表本基金可完全規避投資受益憑證之風險 -48-

54 ( 二 ) 指數股票型基金投資指數股票型基金其潛在風險係可能因次級市場交易流動性不足, 造成該指數股票型基金折溢價之風險, 雖可透過分散投資以期降低相關曝險, 然不代表本基金可完全規避投資指數股票型基金之風險 ( 三 ) 槓桿型 ETF 槓桿型 ETF 係以較少的投入金額追求高於指數變動的報酬, 若經理人認為市場上漲機率很高時, 可藉由槓桿型 ETF 加速獲利, 但若指數下跌, 則可能承受較大損失 ( 四 ) 反向型 ETF 除市場風險外, 反向型 ETF 可能面臨投資放空標的不足的風險與法規變更而有禁止放空規定的風險, 以及放空標的與指數走勢偏離之追蹤誤差風險, 以及參與 ETF 造市者較少時衍生之流動性不足風險 ( 五 ) 政府公債由於本基金投資範圍涵蓋政府公債, 債券價格走勢與利率成反向關係, 利率變動將影響債券之價格及其流通性, 進而影響基金淨值漲跌 本基金將運用適當策略, 儘可能爭取基金最大回報, 同時減少投資本金所承受風險, 但不表示該風險得以完全規避 雖然本基金已經限制債券投資範圍為政府公債, 並需符合一定信用評等以上, 來降低發行者信用風險, 然而並不表示可以完全規避發行人違約風險, 尤以金融市場遭遇景氣衰退期間風險為高 十三 特定投資策略之風險 ( 一 ) 被動式管理風險 ETF 投資目標是追蹤特定指數的績效表現, 並非由基金經理公司主動挑選個別標的 不像主動式操作的共同基金, 基金經理人若研判市場將轉弱, 可能會降低持股部位, 或以期貨進行避險 ( 二 ) 標的指數成分內容變動之風險指數成分內容可能由於成分標的剔除或加入而產生變化, 當指數成分發生變動時, 本基金為符合投資目標, 將調整投資組合內容以追蹤指數變化 因此本基金的成分權重將隨時反應該指數的異動, 不一定與投資人投資時相同 ( 三 ) 指數授權契約終止或更換風險若該授權契約發生指數授權契約中止授權之情事時, 本基金將可能面臨被迫提前終止之風險 ( 四 ) 標的指數編製方式變動或計算準確性之風險 -49-

55 指數編製公司在任何時候可能變更指數的編製方式, 或發生指數值計算錯誤使指數失真的情形等 十四 大陸地區稅務風險大陸地區國家稅務總局 ( 以下簡稱國稅總局 ) 對海外投資者 A 股交易所賺取的收益徵收資本增值稅, 稅率為 10% 另外, 國稅總局亦對上市公司向海外投資者撥發的股息 紅利和利息收入徵收 10% 的企業所得稅, 本基金無法保證該局未來不會調整上述稅率, 故有大陸地區稅務風險 十五 不可抗力之風險指本基金之各子基金相關當事人因無法預見 無法抗拒 無法避免, 且在本基金之各子基金信託契約由基金管理人 保管銀行簽署之日後發生, 使相關當事人無法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基金信託契約的任何事件, 包括但不限於洪水 地震及其他自然災害 戰爭 騷亂 火災 政府徵用 沒收 恐怖襲擊 傳染病傳播 法律法規變化 突發停電或其他突發事件 證券交易所非正常暫停或停止交易, 導致本基金之各子基金無法進行成分交易, 本基金之各子基金得暫停申購買回 十六 滬港通交易機制之風險本基金可透過滬港通交易機制交易中國股票, 經由該機制交易恐仍有下列主要風險, 本基金雖慎選標的及交易對手以降低風險, 但不表示風險得以完全規避 ( 一 ) 交易機制不確定性之風險 : 滬港通交易機制甫於 2014 年第 4 季成立, 相關投資規範或交易機制於未來可能會再次修訂, 無法保證該等修訂對滬港通投資者是否會有影響, 經理公司將密切注意政策發展之趨勢, 以降低上述風險 ( 二 ) 交易對手之風險 : 經由滬港通交易平台, 過程中牽涉到兩地證券交易之相關機構作業, 如有任一交易對手發生違約交割或違反相關法令規定之情事時, 將使本基金面臨交易對手之風險 ( 三 ) 受限投資額度及暫停交易之風險 : 由於主管機關對於滬港通交易訂有市場總額度及每日可投資額度規範, 因此當股票交易觸及總額度或每日可投資額度限制時, 可能造成交易延遲或委託失敗的情況, 將產生市場暫停交易之風險, 進而面臨市場價格波動性之風險 ( 四 ) 可交易日期差異之風險 : 由於滬港通交易只有在兩地市場均為交易日且兩地市場的銀行於款項交收日均開放服務的工作日進行交易 由於兩地交易日 -50-

56 的差異, 有可能出現其中一方為交易日, 但另一方為例假日的情況, 故基金需承擔因交易日差異, 使基金無法透過滬港通進行股票買賣, 因此基金可能須承受股票於休市期間價格波動之風險 ( 五 ) 個股價格限制與個股流動性之風險 : 為防範濫用額度現象, 經由本交易機制訂有價格限制, 對於買入價格設有價格下限規範, 然在未活絡之市場下, 恐有導致發生個股流動性之風險 ( 六 ) 可投資標的異動風險 : 現行可透過滬股通買賣上交所之股票, 包括上證 180 指數成分股 上證 380 指數成分股, 及不在上述指數成分股內, 但有 H 股同時在香港聯合交易所 ( 以下簡稱聯交所 ) 上市及買賣的上海證券交易所 ( 以下簡稱上交所 ) 上市 A 股 ( 但不包括所有以人民幣以外貨幣報價的滬股及所有被實施風險警示的滬股 ), 其他如 B 股 交易所買賣基金 債券及其他證券不包括在內 若現行滬股通股票不再屬於前述有關指數成分股 被實施風險警示或相應的 H 股不再在聯交所掛牌買賣時, 將被暫停買入 ( 但允許賣出 ) ( 七 ) 強制賣出之風險 : 根據現行中國法規, 單一境外投資者於一家上市公司的持股比例不得超過該公司股份總數的 10%; 所有境外投資者於一家上市公司 A 股的持股比例總和不得超過該公司股份總數的 30% 當境外持股比例合計超過 30%, 有關境外投資者須於五日內以 後買先賣 原則出售股份 惟一旦上交所通知聯交所個別滬股通股票的境外持股比例合計達到 28% 時, 任何有關該滬股通股票的進一步買盤即不獲接納, 直至該滬股通股票的境外持股比例低於 26%, 此一措施將有效降低被強制賣出之情形發生 ( 八 ) 持有人民幣資產之匯率風險 : 人民幣 相比港元或其他外幣的價值可能受到多種因素的影響而有匯兌風險, 此外若本基金所投資標的公司由於外匯管制或者其他限制而無法將 人民幣 匯至香港或者以 人民幣 進行分配 ( 包括股息及其他付款的分配 ), 可能要承受額外的匯率風險及流動性風險 ( 九 ) 複雜交易產生之營運及操作風險 : 上交所明確規定中國 A 股市場不得有違約交割之交易, 故於買入股票時, 證券商將確認買方投資者帳上有足夠現金, 賣出時亦須確認賣方投資者帳上有足夠的股票, 方得進行交易, 以避免產生違約交割情事, 滬港通交易亦須遵循此規範, 因而交易及交割流程衍生出以下三種運作方式 : -51-

57 1. 提前匯撥 : 賣出股票需先撥券至證券商帳戶 2. 一條龍 : 部分證券商為配合機構投資人之需求, 提供投資者透過與國外受託保管機構的交易證券商下單, 賣單無須提前撥券的交割制度, 簡稱 一條龍 交易機制 3. SPSA : 乃香港聯合交易所公告滬港通之優化前端監控措施, 即簡化賣出股票需事先撥券之程序, 經依此措施完成開立特別獨立帳戶 SPSA 後, 改由香港結算所檢核庫存股數 惟前述各類方式需要兩地交易所及投資人資訊系統互相配合, 如系統未能正常運作, 投資人將可能承受營運風險 本基金雖已經由多項管控措施降低交易錯誤之風險, 但不表示風險得以完全規避 ( 十 ) 不受中 港相關投資者保護或賠償保障之風險 : 香港與中國雖都有相關投資者賠償或保護基金保障等相關機制, 然現階段經由滬港通交易平台, 並未納入上述保障之範疇, 因此基金透過此管道交易 A 股時, 需承擔相關的交易風險 ( 十一 ) 跨境交易之相關法律風險 : 以現行滬港通之交易模式, 須遵守當地證券監管單位之法令制度 ; 本基金可能因相關法令的異動, 直接或間接引起基金投資市場之價格波動, 進而影響基金淨值的表現 十七 其他投資風險 ( 一 ) 與產品相關之風險 1. 基金終止上市之風險如本基金發生信託契約所列契約終止情事時, 經金管會核准後, 可能會終止信託契約, 進而造成本基金終止上市 2. 大量贖回之風險基金如遇眾多投資人同時大量贖回, 致使基金於短時間內需支付的買回價金過高, 或有延緩給付買回價金之可能 3. 清算期間之風險本基金因不可抗力之因素而發生清算事宜時, 將不得繼續從事投資, 於清算期間無法從事收益報酬產生之交易, 可能錯失具前瞻性的投資機會 於清算期間有價證券組合價值因市場變動而減少, 可能造成本基金之淨值下跌 ; 另若契約已約定出售本基金持有之有價證券以因應投資人贖回需求, 則可能因本基金無法交易, 而對投資人產生部份負債 ( 二 ) 各證券交易市場交易時間不同之風險與本基金所涉之證券交易市場分別為台灣 香港 新加坡及大陸地區 各證券市場交易時間不同, 可能造成交易資訊傳遞落差之風險, 或任一證券市場宣佈暫停交易, 亦為對其他證券市 -52-

58 場造成影響 ( 三 ) 上市日 ( 不含當日 ) 前申購本基金之風險本基金掛牌上市前申購所買入的每單位淨資產價值, 不等同於基金掛牌上市後之價格, 於本基金掛牌上市日前申購之投資人需自行承擔自申購日起自上市日止期間之基金價格波動所產生折 / 溢價的風險 ( 四 ) 須透過參與證券商之風險投資人於初級市場申請申購與買回時只能透過參與證券商進行, 而非所有股票經紀商, 故當遇到經理公司不接受或婉拒已接受申購 / 買回或暫停交易之特殊情事時, 參與證券商將無法提供投資人申購 / 買回的服務 ( 五 ) 經理公司之申購 / 買回申請之婉拒或暫停 延緩或部份給付之風險若本基金如因金管會之命令或有符合信託契約相關規定之情事者, 投資人將有被經理公司婉拒或暫停受理本基金申購 / 買回申請之風險 接受申購 / 贖回後應交付之受益憑證 / 總價金之延緩或部份給付之風險 惟投資人 / 受益人仍可透過次級市場, 以委託股票經紀商的方式, 買進或賣出本基金受益憑證 ( 六 ) 申購失敗 / 買回失敗之風險申購人申購時可能因預收申購總價金不足以支付該筆交易的實際申購總價金, 或經理公司已接受申購申請, 但申購人若未能依本基金信託契約規定給付申購總價金差額, 則面臨申購失敗之風險 ; 受益人買回時, 受益人若未能依本基金信託契約規定交付本基金之受益憑證, 則面臨買回失敗之風險 ( 七 ) 基金上市之交易價格可能不同於基金淨值之風險本基金在臺灣證交所的交易價格可能不同於淨值, 而產生折價或溢價的情形, 雖然基金的淨值反應其一籃子成分市值總合, 但次級市場交易價格受到很多市場因素之影響, 如投資所在地區的政經情況 投資人對市場的信心 供需狀況 流動性不足等等, 使得基金在臺灣證交所的交易價格可能高於或低於淨值 不過, 藉由初級市場的申購與買回的進行 參與證券商的造市及套利活動的進行, 將可使折 / 溢價的偏離情形得以進一步收斂 ( 八 ) 基金上市之交易無漲跌幅限制之風險本基金受益憑證上市之成交價格無升降幅度限制, 諸多市場因素均可能造成本基上市價格波動, 投資人需承擔市場成交價格波動的風險 ( 九 ) 長期持有之風險 -53-

59 由於本基金為策略交易型之 ETF, 標的指數之操作特性為每日重新平衡機制 (Daily Rebalancing), 此操作特性將產生複利效果與波動性影響, 因此長期持有本基金, 標的指數累積報酬可能會與上証 180 指數累積報酬之相對應正向倍數或反向倍數產生偏離 故不適合追求長期投資且不熟悉本基金以追求單日報酬為投資目標之投資人, 僅符合證券交易所所訂之適格條件之投資人始得交易 ( 十 )FATCA 之風險 FATCA 法規遵循之相關風險 : 美國政府自 103 年 7 月 1 日起分階段生效實施外國帳戶稅收遵循法 ( 即 FATCA) 之施行細則, 要求外國金融機構 ( 以下稱 FFI ) 承擔向美國國稅局辨識 申報及扣繳美國人帳戶資料之義務, 並明訂對不簽署相關協議或未遵守 FATCA 規定之 FFI 須就投資美國收益及其他收益中徵收 30% 之扣繳稅 為履行 FATCA 遵循義務, 將要求投資人或受益人配合提供相關身份證明文件以確認其美國課稅地位, 且在國內法令允許及 FATCA 遵循範圍內, 經理公司可能需向相關之國內外政府單位或稅務機關進行受益人資訊申報 此外, 因投資人或受益人未配合提供所需身份證明文件或提供資料不正確 不完整 ; 或基金之業務往來對象或交易對手有未遵循 FATCA 規定之情事等因素將使基金有遭受美國國稅局徵收 30% 之扣繳稅之風險, 而任何美國預扣稅款未必可獲美國國稅局退還 ; 依 FATCA 規定及國內法令允許之前提下, 可能對投資人或受益人交易提出之要求包括 :(1) 拒絶申購 ;(2) 強制受益人贖回或拒絶贖回 ;(3) 自受益人持有基金之款項中預扣相關稅款 投資人或受益人應了解本基金所承擔來自遵循或不遵循美國 FATCA 法規所承擔之扣繳稅務風險 陸 收益分配本基金之收益全部併入本基金資產, 不予分配 柒 申購受益憑證一 本基金之各子基金申購分為基金成立日前 ( 不含當日 ) 之申購及基金上市日起之申購 二 投資人首次買賣本基金之各子基金受益憑證時, 除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受益憑證買賣辦法 另有規定者外, 本基金限符合臺灣證交所訂適格條件之投資人始得交易, 並應簽具與證券交易所訂定內容相符之風險預告書, 經理公司 基金銷售機構或參與證券商始得接受其交易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受益憑買賣辦法 所訂之投資人適格條件如下之一, 如因前述法規修訂者從其規定辦理 : -54-

60 ( 一 ) 已開立信用交易帳戶 ( 二 ) 最近一年內委託買賣認購 ( 售 ) 權證成交達十筆 ( 含 ) 以上 ( 三 ) 最近一年內委託買賣臺灣期貨交易所上市之期貨交易契約成交達十筆 ( 含 ) 以上 三 本基金成立日 ( 不含當日 ) 前之申購 ( 一 ) 本基金成立日 ( 不含當日 ) 前之申購程序 地點及截止時間 1. 經理公司應依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募集發行銷售及其申購或買回作業程序 辦理受益憑證之申購作業 2. 受益權單位之申購, 應向經理公司或其指定之基金銷售機構辦理申購手續, 並繳付申購價金 於親自申購受益權單位時, 應填妥申購書 印鑑卡及檢具國民身分證影本 ( 如申購人為法人機構, 應檢具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法人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 辦理申購手續, 申購書備置於經理公司或其指定之基金銷售機構之營業處所 申購人如以郵寄方式申購者, 應將填妥之申購書 印鑑卡 ( 蓋妥印鑑 ) 及身分證影本 ( 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法人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 連同價金 ( 現金除外 ), 寄至 台北市 敦化南路一段 108 號 8 樓富邦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收 3. 申購人應於申購當日將基金申購書件交付經理公司或基金銷售機構, 並於申購當日將申購價金直接匯撥至基金專戶 申購人透過銀行特定金錢信託方式申購基金, 應於申購當日將申請書件及申購價金交付銀行 4. 經理公司應以申購人申購價金進入基金專戶當日為計算標準, 計算申購單位數 但申購人以特定金錢信託方式申購基金, 或於申購當日透過金融機構帳戶扣繳申購款項時, 金融機構如於受理申購或扣款之次一營業日上午十時前將申購價金匯撥基金專戶者, 亦以申購當日計算申購單位數 5. 受益人申請於經理公司不同基金之轉申購, 經理公司應以該買回價款實際轉入所申購基金專戶時當日之淨值為計價基準, 計算所得申購之單位數, 且應於本基金成立日 ( 不含當日 ) 前已轉入基金專戶者為限 6. 申購截止時間 : (1) 經理公司 : 每一營業日上午九時至下午四時三十分 ; 惟主管機關另有規定, 或以支票方式申購, 於經理公司另有特別約定者, 不在此限 (2) 基金銷售機構 : 依各機構規定之收件時間為準 (3) 除能證明申購人係於受理截止時間前提出申購請求者外, 逾時申請應視為次一營業日之交易 ( 二 ) 本基金成立日 ( 不含當日 ) 前申購價金之計算及給付方式 -55-

61 1. 申購價金之計算 (1) 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申購價金包括發行價格及申購手續費, 申購手續費由經理公司訂定 本基金之各子基金每受益權單位申購手續費不列為本基金之各子基金資產 (2) 本基金成立日 ( 不含當日 ) 前, 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為新臺幣貳拾元 (3) 本基金之各子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乘以申購單位數所得之金額為發行價額, 發行價額歸本基金之各子基金資產 (4) 透過經理公司或銷售機構之申購, 申購人每次單筆申購之發行價額應為新臺幣貳萬元整或其整倍數為限 (5) 本基金之各子基金申購手續費不列入本基金之各子基金資產, 每受益權單位之申購手續費, 最高不得超過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百分之二, 惟實際申購手續費費率依各銷售機構之優惠折扣規定辦理之 2. 申購價金給付方式 (1) 匯款 轉帳 (2) 票據 : 應以基金銷售機構所在地票據交換所接受之即期支票或本票支付, 經理公司將以投資人申購價金兌現當日淨值為計算標準, 計算申購單位數 如上述票據未能兌現者, 申購無效 ( 三 ) 本基金成立日 ( 不含當日 ) 前之申購, 受益憑證之交付 1. 本基金之各子基金受益憑證為記名式, 採無實體發行, 不印製實體受益憑證, 而委由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簡稱臺灣集保結算所 ) 以帳簿劃撥方式交付, 並應依有價證券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辦法及證券集中保管事業之相關規定辦理 受益人不得申請領回該受益憑證 2. 經理公司首次向臺灣集保結算所登錄本基金受益憑證及受益權單位數之日為本基金之各子基金受益憑證發行日 本基金之各子基金受益憑證發行日至遲不得超過自本基金成立日起算三十日, 並應於本基金上市買賣開始日期一日以前 ( 四 )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不接受申購或基金不成立時之處理 1. 經理公司有權決定是否接受受益權單位之申購 惟經理公司如不接受受益權單位之申購, 應指示基金保管機構自基金保管機構收受申購人之現金或票據兌現後之三個營業日內, 將申購價金無息退還申購人 2. 本基金不成立時, 經理公司應立即指示基金保管機構, 於自本基金不成立日起十個營業日內, 以申購人為受款人之記名劃線禁止背書轉讓票據或匯款方式, 退還申購價金及加計自基金保管機構收受申購價金之日起至基金保管機構發還申購價金之前一日止, -56-

62 按基金保管機構活期存款利率計算之利息 利息計至新臺幣 元, 不滿壹元者, 四捨五入 3. 本基金不成立時, 經理公司 基金銷售機構及基金保管機構除不得請求報酬外, 為本基金支付之一切費用應由經理公司 基金銷售機構及基金保管機構各自負擔, 但退還申購價金及其利息之掛號郵費或匯費由經理公司負擔 四 本基金成立日起之申購 ( 一 ) 本基金成立日起之申購程序 地點及截止時間 1. 申購人得於任一營業日, 委託參與證券商依信託契約規定之程序, 以預收申購總價金之給付向經理公司提出申購申請 參與證券商亦得自行為申購申請 經理公司有權決定是否接受申購申請 惟經理公司如不接受申購, 應依本基金 作業準則 規定辦理 2. 申購人自行 ( 如申購人即為參與證券商 ) 或委託參與證券商, 以向 ETF 交易作業傳輸平台申報方式, 向經理公司提出申購申請, 申購人應填妥 現金申購申請書, 使參與證券商得憑此辦理申購作業, 並依 作業準則 規定之方式, 將 現金申購申請書 所載資料傳送經理公司 3. 申購基數 (1) 本基金之各子基金申購基數為伍拾萬個受益權單位數 每一申購之受益權單位數應為申購基數或其整倍數 (2) 每一申購基數或買回基數所代表之受益權單位數於任一營業日之淨資產總值應相等於依信託契約第二十二條規定計算之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乘以每申購或買回基數所代表之受益權單位數 (3) 經理公司認為有必要時, 於經金管會核准後, 得變更本基金之各子基金申購基數所代表之受益權單位數 4. 經理公司收件截止時間 : 每一申購申請日自上午九時至中午十二時止 ( 二 ) 申購之預收申購總價金計算 1. 經理公司應於每一營業日參考指數提供者所通知之標的指數資料, 訂定並公告次一營業日受益憑證之 現金申購買回清單 2. 參與證券商自行或受託所為之申購, 其應給付之預收申購總價金為每一營業日之 現金申購買回清單 內所揭示 每現金申購買回基數約當淨值 一定比例, 加計申購手續費及預收申購交易費之總額, 申購人於申購申請日交付預收申購總價金至本基金之各子基金專戶辦理申購 上述每申購基數之預收申購總價金之計算公式如下 : -57-

63 預收申購總價金 = 預收申購價金 + 申購手續費 + 預收申購交易費用 (1) 預收申購價金 = 每申購申請日 (T 日 ) 之 現金申購買回清單 內所揭示 每現金申購 / 買回基數約當淨值 一定比例 * 前述所稱一定比例目前 本基金之上証 180 單日正向兩倍基金 為 120%, 且比例上限最高以 120% 為限 ; 本基金之上証 180 單日反向一倍基金 為 110%, 且比例上限最高以 110% 為限, 日後依最新公開說明書規定辦理 (2) 申購手續費 = 經理公司得就每一申購申請收取申購手續費, 申購手續費不列入本基金之各子基金資產 實際適用費率得由經理公司依基金銷售策略適當調整之, 但每受益權單位之申購手續費, 最高不得超過本基金之各子基金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百分之二 (3) 預收申購交易費用 = 預收申購價金 交易費率 * 目前 本基金之上証 180 單日正向兩倍基金 預收申購交易費率收取標準為 0.05%( 註 1); 本基金之上証 180 單日反向一倍基金 預收申購交易費率收取標準為 0.025%( 註 2), 其費率上限最高以 2% 為限, 日後依最新公開說明書規定辦理 ( 註 1) 預收申購交易費率之計算基準係按新加坡證券交易所與臺灣證交所公告之費率與稅率為計算依據, 加上匯率波動成本合計概算, 項目包含臺灣證券商經紀費用 : %( 依市場收費率為準 ) 新加坡交易所結算費用: 0.01% 臺灣期貨商經紀費用:0.02%( 依市場收費率為準 ) 等費用 根據模擬試算本子基金持有之期現貨比率後, 申購費用約 0.05% ( 註 2) 預收申購交易費率之計算基準, 係按新加坡證券交易所與臺灣證交所公告之費率與稅率為計算依據, 加上匯率波動成本合計概算, 項目包含新加坡交易所結算費用 : 0.01% 臺灣期貨商經紀費用:0.02%( 依市場收費率為準 ) 等費用 每一營業日公告之 申購買回清單 內 預收申購總價金 將依上列公式, 無條件四捨五入計算至新臺幣萬元 ( 三 ) 經理公司應於基金淨資產價值結算完成後, 計算出申購人應給付實際申購總價金減計預收申購總價金之差額 ( 即申購總價金差額 ), 若為正數者, 申購人並應於申購日之次一個營業日下午二時前補進差額, 始完成申購程序 經理公司通知申購申請之參與證券商應補之申購總價金差額, 參與證券商如為受託時, 應轉知申購人應繳付或收取之該筆差額 前述之情形, 僅適用於因實際現金差額不足或其他經經理公司專業判斷之情事 若為負數者, 經理公 -58-

64 司應自申購日之次一營業日扣除匯費無息返還差額 上述每申購基數之實際申購總價金之計算公式如下 : 實際申購總價金 = 實際申購價金 + 申購手續費 + 實際申購交易費用 1. 實際申購價金 = 每申購基數所表彰之受益權單位數 ( 申購日本基金之各子基金淨資產價值 本基金之各子基金受益憑證發行在外受益權單位數 ) 2. 申購手續費 = 經理公司得就每一申購申請收取申購手續費, 申購手續費不列入本基金之各子基金資產 實際適用費率得由經理公司依基金銷售策略適當調整之, 但每受益權單位之申購手續費, 最高不得超過本基金之各子基金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百分之二 現行之申購手續費為每申購基數新臺幣伍千元 3. 實際申購交易費用 = 實際申購價金 申購交易費率 ( 四 ) 申購失敗 1. 參與證券商受託或自行為申購申請時, 應確保申購人於 作業準則 規定期限內交付本基金之各子基金預收申購總價金 申購總價金差額及其他依信託契約應給付之款項, 並存入相關帳戶 如申購人未於 作業準則 規定之期限內, 將該等申購申請應給付之款項, 足額交付本基金之各子基金並存入本基金之各子基金指定專戶時, 該申購申請應視為失敗, 經理公司即不發行交付受益憑證 申購人並應就每筆失敗給付行政處理費 2. 依經理公司專業之判斷, 申購人之預收申購總價金不足以支付申購日所需之申購基數或其整倍數之實際申購價金時, 經理公司即不進行交易, 亦視為申購失敗 3. 申購人應就每筆申購失敗紀錄給付行政處理費, 惟經經理公司同意免除者, 不在此限 行政處理費列入本基金之各子基金資產, 並依後述 5. 規定計算 4. 經理公司應指示基金保管機構於申購失敗之次一營業日起九個營業日內, 將申購人所交付之預收申購總價金扣除行政處理費及其他依信託契約所應由申購人負擔之款項, 依 作業準則 規定之方式, 無息返還申購人 退還申購失敗款項之匯費等相關手續費用, 由申購人負擔 5. 本基金之各子基金如有下列任一情事時, 經理公司得延緩至申購失敗之次一營業日起三十個營業日內將款項以上述方式返還申購人 : (1) 申購失敗之應退回款項金額大於本基金之各子基金投資於非大陸地區之資產總值 ; (2) 投資所在國或地區證券交易所 店頭市場或外匯市場非因例假日而停止交易, 致影響本基金之各子基金支付應退回款項 ; -59-

65 (3) 投資所在國或地區之法規或命令限制資金匯出或匯入, 致影響本基金之各子基金支付應退回款項 6. 前述行政處理費之給付計算標準如下 : (1) 若本基金之各子基金申購日之次一個營業日, 受益憑證之每單位淨值大於申購日之每單位淨值, 則行政處理費計算公式如下 : T: 申購日 T+1 每單位淨值 >T 每單位淨值行政處理費 = 實際申購價金 2% (2) 若本基金之各子基金申購日之次一個營業日之每單位淨值小於 ( 或等於 ) 申購日之每單位淨值, 則行政處理費計算公式如下 : T: 申購日 T+1 每單位淨值 T 每單位淨值行政處理費 = 實際申購價金 [2%+(T 每單位淨值 -T+1 每單位淨值 )/T 每單位淨值 ] 本基金之上証 180 單日正向兩倍基金 依目前大陸地區股市交易制度, 每日跌停幅度為 -10%, 考量基金持有之資產每日價格波動有可能超過 -10%, 行政處理費最高可能超過實際申購價金 22% 日後仍端視大陸地區股市交易制度而定 本基金之上証 180 單日反向一倍基金 依目前大陸地區股市交易制度, 每日漲停幅度 10%, 考量基金持有之資產每日價格波動有可能超過 10%, 行政處理費最高可能超過實際申購價金 12% 日後仍端視大陸地區股市交易制度而定 ( 五 ) 申購價金之給付時間及方式 1. 申購人應委託參與證券商向經理公司於申購申請日中午十二時前提出申請, 並交付預收申購總價金至本基金之各子基金指定專戶辦理申購 2. 經理公司於基金淨資產價值結算完成後, 計算出申購人應付實際申購總價金減計預收申購總價金之差額 ( 即申購總價金差額 ), 若為正數者, 申購人應於申購日之次一個營業日下午二時前補進差額, 始完成申購程序 經理公司通知申購申請之參與證券商應退 / 補之申購總價金差額, 參與證券商如為受託時, 應轉知申購人應繳付或收取之該筆差額 前述之情形, 僅適用於因實際現金差額不足或因成分股漲停以致本基金之各子基金無法買進成分股而造成的交易費不足者 若為負數者, 經理公司應申購日之次一營業日扣除匯費無息返還差額 五 無實體受益憑證之交付 -60-

66 本基金之各子基金受益憑證發行日後, 經理公司應於基金保管機構收足申購人之實際申購總價金及其他依信託契約應給付款項之日起, 依相關規定於申購日後 ( 不含當日 ) 二個營業日內無實體發行交付受益憑證予申購人 但預收申購總價金或申購總價金差額或其他依信託契約應給付之款項, 若未能依 作業準則 之規定交付時, 應視為申購失敗, 經理公司即不發行交付無實體受益憑證予申購人 六 申購撤銷之情形申購人欲撤銷申購申請時, 應填具 現金申購撤銷申請書, 委託參與證券商透過 ETF 交易作業傳輸平台向經理公司撤銷申請 參與證券商應於申購申請日十二時前通知經理公司, 逾時申購人即不得異動或撤銷, 惟經經理公司同意者除外 七 申購申請結果經理公司應核對參與證券商之預收申購總價金金額, 以決定申購申請之結果是否成交 ( 成功或失敗 ), 並應將結果於申購申請日下午六時前, 回覆 ETF 交易作業傳輸平台, 提供參與證券商查詢 八 經理公司不接受申購時之處理經理公司有權決定是否接受本基金之各子基金受益憑證之申購 惟經理公司如不接受申購, 應於申購申請日下午六時前回覆參與證券商 捌 買回受益憑證一 買回程序 地點及截止時間 ( 一 ) 經理公司應依 作業準則 辦理買回作業 本基金自上市日 ( 含當日 ) 起, 受益人得委託參與證券商依信託契約規定之程序向經理公司申請買回本基金之各子基金受益憑證, 以換取本基金之各子基金給付買回總價金予受益人 參與證券商亦得自行為買回申請 經理公司基於專業判斷, 為降低基金淨值不當波動風險 確保其他受益人權益與基金安全, 於特殊情形下得拒絕買回 惟經理公司如不接受買回, 應依 作業準則 規定辦理 ( 二 ) 受益人自行 ( 如受益人即為參與證券商 ) 或委託參與證券商向經理公司提出買回申請, 應依參與證券商之規定填妥 現金買回申請書 及相關申請文件, 使參與證券商得憑此辦理買回作業, 並依 作業準則 規定之方式, 將買回申請資料輸入 ETF 交易作業傳輸平台, 將 現金買回申請書 所載資料傳送經理公司 ( 三 ) 買回基數 1. 本基金之各子基金買回基數為伍拾萬個受益權單位數 每一買回之受益權單位數應為買回基數或其整倍數 2. 每一買回基數所代表之受益權單位數於任一營業日之淨資產總值應相等於依信託契約第二十二條規定計算之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 -61-

67 價值乘以每買回基數所代表之受益權單位數 3. 經理公司認為有必要時, 於經金管會核准後, 得變更本基金之各子基金買回基數所代表之受益權單位數 ( 四 ) 受益人申請買回本基金之各子基金受益憑證, 其所申請買回之受益憑證得包括受益人於買回申請日已持有之受益憑證 借入之受益憑證 買回日之前一日普通交易之在途受益憑證單位數, 但該等受益憑證應於 作業準則 規定期限內交付本基金之各子基金 ( 五 ) 經理公司收件截止時間 : 每一營業日自上午九時至中午十二時止 除能證明受益人係於截止時間前提出買回請求, 逾時提出申請者, 應視為次一個買回申請日之交易 二 買回總價金之計算 ( 一 ) 經理公司應於買回日之次一營業日, 根據受益人提出買回基數或其整倍數, 計算買回總價金, 並依相關規定通知該受益人所委託之參與證券商 ( 二 ) 每買回基數之買回總價金計算公式如下 : 買回總價金 = 買回價金 - 買回手續費 - 買回交易費 1. 買回價金 = 每買回基數所表彰之受益權單位數 ( 買回日本基金之各子基金淨資產價值 本基金之各子基金受益憑證發行在外受益權單位數 ) 2. 買回手續費 = 經理公司得就每一買回申請收取買回手續費, 買回手續費不列入本基金之各子基金資產 實際適用費率得由經理公司依基金銷售策略適當調整之, 但每受益權單位之買回手續費, 最高不得超過本基金之各子基金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百分之二 現行之買回手續費為每買回基數新臺幣伍千元 3. 買回交易費 = 買回價金 買回交易費率目前本基金之各子基金買回交易費率收取標準為 本基金之上証 180 單日正向兩倍基金 0.15%( 註 3); 本基金之上証 180 單日反向一倍基金 0.025%( 註 4), 其費率上限最高以 2% 為限, 日後依最新公開說明書規定辦理 ( 註 3) 買回交易費率之計算基準, 係按新加坡證券交易所與臺灣證交所公告之費率與稅率為計算依據, 加上匯率波動成本合計概算, 項目包含臺灣證券商經紀費用 :0.1425%( 依市場收費率為準 ) 臺灣證交所交易稅:0.30% 新加坡交易所結算費用 :0.01% 臺灣期貨商經紀費用:0.02%( 依市場收費率為準 ) 等費用 根據模擬試算本基金持有之期現貨比率後, 買回費用約 0.15% ( 註 4) 買回交易費率之計算基準, 係按新加坡交易所與臺灣證交所公告之費率與稅率為計算依據, 加上匯率波動成本合計 -62-

68 三 買回失敗 概算, 項目包含新加坡交易所結算費用 :0.01% 臺灣期貨 商經紀費用 :0.02%( 依市場收費率為準 ) 等費用 受益人應於 作業準則 或經理公司規定之期限內給付受益憑證 如 未能依規定期限給付者, 視為買回失敗 ; 經理公司即不給付買回總價 金 受益人並應於買回日之次二個營業日內, 委託參與證券商交付行 政處理費至本基金之各子基金指定專戶 行政處理費列入本基金之各 子基金資產, 並依最新公開說明書規定計算 前述行政處理費之給付計算標準如下 : ( 一 ) 若本基金之各子基金買回日之次一個營業日淨值小於買回日之淨 值, 則行政處理費計算公式如下 : T: 買回日 T+1 淨值 <T 淨值 行政處理費 = 買回價金 2% ( 二 ) 若本基金之各子基金買回日之次一個營業日淨值大於 ( 或等於 ) 次買 回日之淨值, 則行政處理費計算公式如下 : T: 買回日 T+1 日淨值 T 日淨值 行政處理費 = 買回價金 [2%+( 本基金之各子基金 T+1 日淨值 - 本基金 之各子基金 T 日淨值 )/ 本基金之各子基金 T 日淨值 ] 本基金之上証 180 單日正向兩倍基金 依目前大陸地區股市交易制度, 每日漲停幅度 10%, 考量基金持 有之資產每日價格波動有可能超過 10%, 行政處理費最高可能超 過買回價金 22% 日後仍端視大陸地區股市交易制度而定 本基金之上証 180 單日反向一倍基金 依目前大陸地區股市交易制度, 每日跌停幅度 -10%, 考量基金持 有之資產每日價格波動有可能超過 -10%, 行政處理費最高可能超 過買回價金 12% 日後仍端視大陸地區股市交易制度而定 四 買回總價金給付之時間及方式 ( 一 ) 經理公司接受買回申請後, 應指示基金保管機構於買回日之次一營業日起九個營業日內, 指示基金保管機構以匯款方式無息撥付買回總價金至受益人指定帳戶中 給付買回總價金之匯費等相關手續費用由受益人負擔, 並得自買回總價金中扣除 ( 二 ) 本基金之各子基金如有下列任一情事時, 經經理公司依本基金之各子基金信託契約第三十三條規定之方式公告或通知受益人, 得自各子基金買回日之次一營業日起三十個營業日內, 指示基金保管機構以上述之方式給付買回總價金予受益人 : 1. 買回日申請買回之買回總價金大於本基金之各子基金投資於非大陸地區之資產總值 ; -63-

69 2. 投資所在國或地區證券交易所 店頭市場或外匯市場非因例假日而停止交易, 致影響本基金之各子基金處分資產以籌措足夠流動資產支付買回總價金 ; 3. 投資所在國或地區之法規或命令限制資金匯出或匯入, 致影響本基金之各子基金支付買回總價金 五 受益憑證之換發 本基金之各子基金受益憑證採無實體發行, 不印製實體受益憑證, 故 無受益憑證換發之情形 六 買回撤銷之情形受益人提出買回申請, 除經理公司同意者外, 於 作業準則 或經理公司規定之期限後, 不得撤銷該買回之申請 受益人欲撤回其買回申 請者, 應填妥 現金買回撤銷申請書 委託參與證券商向經理公司撤銷買回申請, 並於買回申請日中午十二時前通知經理公司 七 買回申請結果經理公司應核對參與證券商之 現金買回申請書 內容, 以決定買回申請之結果是否成交 ( 成功或失敗 ), 並應將結果於買回申請日下午六時前, 回覆 ETF 交易作業傳輸平台, 提供參與證券商查詢 八 申購或買回申請之婉拒 暫停受理 實際申購總價金 申購總價金差額與買回總價金之暫停計算 申購應交付之受益憑證與及買回總價金之延緩給付 ( 一 ) 經理公司有權得決定是否接受本基金申購或買回申請 經理公司因金管會之命令或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應婉拒或暫停受理本基金申購或買回申請 1. 有下述 ( 三 ) 所列情事之一者 ; 2. 經經理公司專業評估後認為有無法在期貨或證券交易市場上買入或賣出滿足申購人或買回人對應之一籃子成分部位數量之虞者 ; 3. 超過經理公司或本基金之各子基金於投資所在國或地區之投資限額者 ; 4. 有其他特殊情事發生者 ( 二 ) 經理公司接受本基金申購或買回申請以後, 經理公司因金管會之命令或有下述 ( 三 ) 所列情事之一, 並經金管會核准者, 得為下列行為 : 1. 暫停計算實際申購總價金及申購總價金差額, 且延緩給付全部或部分受益憑證 2. 不暫停計算實際申購總價金, 僅延緩給付全部或部分受益憑證 3. 暫停計算買回總價金, 且延緩給付全部或部分買回總價金 4. 不暫停計算買回總價金, 僅延緩給付全部或部分買回總價金 ( 三 ) 經理公司為前項所載之行為除係因金管會之命令者外, 應基於下列任一情事 :( 各子基金除下述 2.~3. 不同外, 其餘皆相同 ) 1. 投資所在國或地區之期貨或證券交易所或外匯市場非因例假日而 -64-

70 停止交易 ; 2. 本基金之富邦上証 180 單日正向兩倍基金 任ㄧ營業日暫停交易之標的指數成分股權重占標的指數總權重達百分之二十 ( 含 ) 以上 ; 本基金之富邦上証 180 單日反向一倍基金 任ㄧ營業日暫停交易之期貨契約總市值占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二十以上 ; 3. 本基金之富邦上証 180 單日正向兩倍基金 任ㄧ營業日暫停交易之期貨契約總市值占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四十 ( 含 ) 以上 ; 4. 因投資所在國或地區之法規或命令限制資金匯出或匯入 ; 5. 通常使用之通信中斷 ; 6. 因匯兌交易受限制 ; 7. 證券集中保管事業因故無法進行受益憑證劃撥轉帳作業 ; 8. 有無從收受申購或買回申請 計算實際申購總價金 申購總價金差額與買回總價金 給付申購應交付之受益憑證或買回總價金之其他特殊情事者 ( 四 ) 前述 ( 二 ) 各款所定暫停計算或延緩給付之原因消滅後之次一營業日, 經理公司應即恢復計算或給付程序 ( 五 ) 依前述 ( 四 ) 規定恢復計算程序者, 其計算應以恢復計算程序之日現金申購買回清單為準 ( 六 ) 依前述 ( 四 ) 規定恢復給付程序者, 受益人應交付申購總價金差額之期限及經理公司給付之期限, 自恢復給付程序之日起繼續依相關規定辦理 ( 七 ) 本條規定之暫停及恢復計算實際申購總價金與買回總價金 延緩及恢復給付申購應交付之受益憑證與買回總價金, 應依信託契約第三十三條規定之方式公告之 玖 受益人之權利及費用負擔一 受益人應有之權利內容 ( 一 ) 受益人得依本基金之各子基金信託契約之規定並按其所持有之受益憑證所表彰之受益權行使下列權利 : 1. 剩餘財產分派請求權 2. 受益人會議表決權 3. 有關法令及信託契約規定之其他權利 ( 二 ) 受益人得於經理公司或基金銷售機構之營業時間內, 請求閱覽信託契約最新修訂本, 並得索取下列資料 : 1. 信託契約之最新修訂本影本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得收取工本費 2. 本基金之最新公開說明書 -65-

71 經理費 3. 經理公司及本基金之各子基金之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告 ( 三 ) 受益人得請求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履行其依信託契約規定應盡之義務 ( 四 ) 除有關法令或信託契約另有規定外, 受益人不負其他義務或責任 二 受益人應負擔費用之項目及其計算 給付方式 ( 一 ) 受益人應負擔費用之項目及其計算 ( 詳見附表一 ) 附表一 富邦中國 ETF 傘型基金受益人負擔之費用評估表 項目 指數授權費 保管費 上市費及年費 借入股票應付費用 出借股票應付費用 短期借款費用 計算方式或金額 經理公司之報酬係按本基金之各子基金淨資產價值每年 0.99% 之比率, 逐日累計計算, 並自本基金之各子基金成 立日起每曆月給付乙次 1. 許可使用固定費 : 自指數授權契約生效日至基金成立日 止或指數授權契約生效日滿一周年 ( 以兩者中較早者為 準 ), 每季支付人民幣貳萬伍仟元 ( 不足一曆季者, 根據 實際天數按比例計算 ) 2. 指數許可使用基點費 : 自基金成立日起, 按各子基金淨 資產價值每年 0.04% 之比率, 於每一日曆日計算, 逐日 累計 於次年 1 月前 20 個工作日內, 支付上一年度的指 數許可使用基點費, 惟每年金額不少於人民幣貳拾萬元 ( 即不足貳拾萬元部分按照貳拾萬元收取 ), 如基金存續 未滿一年, 則依存續期間比例計算 基金保管機構之報酬係按本基金之各子基金淨資產價值 每年 0.23% 之比率, 由經理公司逐日累計計算, 自本基金 之各子基金成立日起每曆月給付乙次 每年上市費用為資產規模之 0.03%, 最高金額為新臺幣參 拾萬元 依臺灣證券交易所規定 依臺灣證券交易所規定 借款之利息及利息以外之相關費用 ( 包括但不限於設定費 或手續費等費用 ) 依簽訂之借款契約 召開受益人會議費用預估每次新臺幣壹佰萬元 ( 註一 ) 其他費用 ( 註二 ) 透申購手續費過 ( 成立前 ) 初 以實際發生之數額為準 每受益權單位之申購手續費, 最高不得超過每受益權單 位淨資產價值 2%, 惟實際申購手續費費率依各銷售機構 之優惠折扣規定辦理之 -66-

72 級申購手續費市 ( 成立日起 ) 場 申 購申購交易費買 回 作買回手續費業 之 費買回交易費用 每受益權單位之申購手續費最高不得超過本基金每受益 權單位淨資產價值 2% 現行之申購手續費為每申購基數 新臺幣伍千元 每受益權單位之預收現金申購交易費最高不得超過本基 金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 2.00% 現行之實際申購交易 費用 = 實際申購價金 申購交易費率 每受益權單位之現金買回手續費最高不得超過本基金每 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 2.00% 現行之買回手續費為每買 回基數新臺幣伍千元 每受益權單位之現金買回交易費最高不得超過本基金每 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 2.00% 現行之買回交易費 = 買回 價金 買回交易費率 註一 : 受益人會議並非每年固定召開, 故該費用不一定每年發生 註二 : 包括依信託契約規定運用本基金所生之經紀商佣金 交易手續費 短期票券之集保費等直接成本及必要費用 ; 本基金應支付之一切稅捐 基金財務報告簽證及核閱費用 ; 清算費用及訴訟或非訴訟所產生之費用 ( 詳見 證券投資信託契約主要內容 中捌之說明 ); 受益人若發生申購 / 買回失敗應支付行政處理費詳見第 頁之說明 ( 二 ) 受益人應負擔費用之給付方式申購手續費及申購交易費, 於申購時支付 ; 買回手續費及買回交易費, 於買回時支付外, 其餘項目均由本基金資產中支付 三 受益人應負擔租稅之項目及其計算 繳納方式 本基金各子基金之賦稅事項依財政部 (81) 台財稅第 號函 (91) 台財稅第 號函及其他有關法令辦理 ; 但有關法令修正 者, 應依修正後之規定辦理 投資於各投資所在國或地區之資產及其 交易所產生之各項所得, 均應依各投資所在國或地區相關法令規定繳 納稅款 以下各項係根據本基金公開說明書製作日當時仍有效之台灣稅賦規定 所作之概略說明, 其僅屬一般性說明, 未必涵蓋本基金所有類型投資 者之稅務責任, 且有關之內容及法令解釋方面均可能隨時有所修改, 投資人不應完全依賴此等說明 ( 一 ) 證券交易稅 1. 受益人轉讓受益憑證時, 應由受讓人代徵證券交易稅 2. 受益人申請買回, 或於本基金清算時, 繳回受益憑證註銷者, 非 ( 二 ) 印花稅 屬證券交易範圍, 均無需繳納證券交易稅 受益憑證之申購 買回及轉讓等有關單據, 均免納印花稅 ( 三 ) 證券交易所得稅 1. 本基金清算時, 分配予受益人之剩餘財產, 其中有停徵證券交易 -67-

73 所得稅之證券交易所得者, 得適用停徵規定 2. 受益人於證券交易所得稅停徵期間, 因申請買回或轉讓受益憑證, 其買回或轉讓價款減除成本後所發生之證券交易所得, 免納所得稅 四 受益人會議 ( 一 ) 召開事由 1. 修正本基金之各子基金信託契約者, 但本基金之各子基金信託契約另有訂定或經理公司認為修正事項對受益人之權益無重大影響, 並經金管會核准者, 不在此限 2. 更換經理公司者 3. 更換基金保管機構者 4. 終止本基金之各子基金信託契約者 5.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報酬之調增 6. 重大變更本基金之各子基金投資有價證券或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之基本方針及範圍 7. 指數提供者停止提供標的指數, 而改提供其他替代指數者 8. 指數提供者停止提供標的指數, 亦未提供替代指數, 經經理公司洽請其他指數提供者提供替代指數者 9. 其他依法令 本基金之各子基金信託契約規定或經金管會指示事項者 如發生前述 7. 至 8. 任一所述情事時, 本基金之各子基金將依標的指數實際停止使用日之投資組合持有或維持至替代指數授權開始使用日 ( 二 ) 召開程序 1. 依法律 命令或本基金之各子基金信託契約規定, 應由受益人會議決議之事項發生時, 由經理公司召開受益人會議 經理公司不能或不為召開時, 由基金保管機構召開之 基金保管機構不能或不為召開時, 依本基金之各子基金信託契約之規定或由受益人自行召開 ; 均不能或不為召開時, 由金管會指定之人召開之 受益人亦得以書面敘明提議事項及理由, 逕向金管會申請核准後, 自行召開受益人會議 2. 受益人自行召開受益人會議, 係指繼續持有受益憑證一年以上, 且其所表彰受益權單位數占提出當時本基金之各子基金已發行在外受益權單位總數百分之三以上之受益人 ( 三 ) 決議方式 1. 受益人會議得以書面或親自出席方式召開 受益人會議以書面方式召開者, 受益人之出席及決議, 應由受益人於受益人會議召開者印發之書面文件 ( 含表決票 ) 為表示, 並依原留存簽名式或印 -68-

74 鑑, 簽名或蓋章後, 以郵寄或親自送達方式送至指定處所 2. 受益人會議之決議, 應經持有代表已發行受益憑證受益權單位總數二分之一以上受益人出席, 並經出席受益人之表決權總數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行之 下列事項不得於受益人會議以臨時動議方式提出 : (1) 更換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 ; (2) 終止本基金之各子基金信託契約 ; (3) 變更本基金本基金之各子基金種類 ( 四 ) 受益人會議應依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人會議準則 之規定辦理 拾 基金之資訊揭露 一 依法令及證券投資信託契約規定應揭露之資訊內容 ( 一 )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應通知受益人之事項如下 : 1. 本基金之各子基金信託契約修正之事項 但修正事項對受益人之 權益無重大影響者, 得不通知受益人, 而以公告代之 2.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之更換 3. 本基金之各子基金受益憑證之上市及下市 4. 本基金之各子基金信託契約之終止及終止後之處理事項 5. 清算本基金之各子基金剩餘財產分配及清算處理結果之事項 6. 召開受益人會議之有關事項及決議內容 7. 指數授權契約終止 變更標的指數 授權人或指數提供者 8. 其他依有關法令 金管會之指示 本基金之各子基金信託契約規 定 參與契約規定 臺灣證交所規定 證券集中保管事業規定或 經理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認為應通知受益人之事項 ( 二 )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應公告之事項如下 : 1. 前項規定之事項 2. 每營業日公告前一營業日本基金之各子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 產價值 3. 每營業日公告次一營業日現金申購買回清單 4. 每週公布本基金之各子基金投資產業別之持股比例 5. 每月公布本基金之各子基金持有前十大標的之種類 名稱及占基 金淨資產價值之比例等 ; 每季公布本基金之各子基金持有單一標 的金額占基金淨資產價值達百分之一之標的種類 名稱及占基金 淨資產價值之比例等 6. 本基金之各子基金暫停及恢復計算實際申購總價金 申購總價金差額與買回總價金 延緩及恢復給付申購應交付之受益憑證與買回總價金事項 7.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主營業所所在地變更者 -69-

75 8. 本基金之年報及半年度財務報告 9. 發生有關標的指數之重大事項並對受益人權益有重大影響者 10. 其他依有關法令 金管會之指示 本基金之各子基金信託契約規定或經理公司 臺灣證交所 基金保管機構認為應公告之事項 11. 其他重大應公告事項 ( 如基金所持有之有價證券或證券相關商品, 長期發生無法交割 移轉 平倉或取回保證金情事 ) 二 資訊揭露之方式 公告及取得方法 ( 一 ) 對受益人之通知或公告, 除金管會 臺灣證交所或其他有關法令另有規定外, 應依下列方式為之 : 1. 通知 : 依受益人名簿記載之通訊地址郵寄之 ; 其指定有代表人者通知代表人, 但經受益人同意者, 得以傳真或電子郵件或其他電子傳輸方式為之 受益人地址變更時, 受益人應即向經理公司或事務代理機構辦理變更登記, 否則經理公司或清算人依信託契約規定為送達時, 以送達至受益人名簿所載之地址視為已依法送達 2. 公告 : 前述一之 ( 一 )1.~8. 及 ( 二 )4.~7. 及 9.~11. 之公告方式, 皆刊登於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網站 ; 前述一之 ( 二 )8. 及本公開說明書之公告方式, 皆刊登於公開資訊觀測站 ; 前述一之 ( 二 )2. 之公告方式, 係每營業日於經理公司之各營業處所公告當日所計算前一營業日之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 並刊登於公告次日之中華民國任一主要新聞報 前述一之 ( 二 )3. 公告於經理公司網站 ( 二 ) 通知及公告之送達日, 依下列規定 : 1. 依前 ( 一 ) 所列 1. 之方式通知者, 除郵寄方式以發信日之次日為送達日, 應以傳送日為送達日 2. 依前 ( 一 ) 所列 2. 之方式公告者, 以首次刊登日或資料傳輸日為送達日 3. 同時以前 ( 一 ) 所列 之方式送達者, 以最後發生者為送達日 ( 三 ) 受益人通知經理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或事務代理機構時, 應以書面 掛號郵寄方式為之 ( 四 ) 前述一之 ( 二 ) 所列 規定應公布之內容及比例, 如因有關法令或相關規定修正者, 從其規定 ( 五 ) 經理公司及基金銷售機構應於營業時間內在營業處所提供下列資料, 以供受益人閱覽或索取 : 1. 本基金之各子基金信託契約之最新修訂本影本 經理公司或基金銷售機構得收取工本費 2. 最新公開說明書 3. 經理公司及本基金之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告 三 投資人取得指數組成調整 基金與指數表現差異比較等最新資訊及 -70-

76 其他重要資訊之途徑請載明投資人可至中証指數有限公司網站 ( 取得指數組成調整資料 ; 基金與指數表現差異比較等最新資訊及其它重要資訊將公布在經理公司之網站 ( 拾壹 基金運用狀況一 投資情形 ( 一 ) 淨資產總額之組成項目 金額及比率 資產項目證券市場名稱金額 ( 新台幣百萬元 ) 比率 % 股票台灣證券交易所 小計 債券及其他固定收益證券台灣債券市場 基金其他證券短期票券附買回債券銀行存款其他資產 ( 扣除負債後 ) 合計 ( 淨資產總額 ) 富邦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Fubon Asset Management C0.,Ltd. 富邦中國 ETF 傘型之富邦上証 180 單日正向兩倍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淨資產總額明細表民國 108 年 06 月 30 日 小計 , , , , 資產項目證券市場名稱金額 ( 新台幣百萬元 ) 比率 % 股票台灣證券交易所 小計 債券及其他固定收益證券台灣債券市場 基金其他證券短期票券附買回債券銀行存款其他資產 ( 扣除負債後 ) 合計 ( 淨資產總額 ) 富邦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Fubon Asset Management C0.,Ltd. 富邦中國 ETF 傘型之富邦上証 180 單日反向一倍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淨資產總額明細表民國 108 年 06 月 30 日 小計 ( 二 ) 投資單一股票金額占基金淨資產價值百分之一以上者, 列示該 股票之名稱 股數 每股市價 投資金額及投資比率 ( 無 ) ( 三 ) 投資單一債券金額占基金淨資產價值百分之一以上者, 列示該 債券之名稱 投資金額及投資比率 ( 無 ) -71-

77 ( 四 ) 投資單一基金受益憑證金額占基金淨資產價值百分之一以上者, 應列示該基金受益憑證名稱 經理公司 基金經理人 經理費費率 保管費費率 受益權單位數 每單位淨值 投資受益權單位數 投資比率及給付買回價金之期限 富邦上証 180 單日正向兩倍基金 108 年 6 月 30 日 基金名稱 經理公司 基金經理人 經理費 費率 % 保管費費率 % 受益權單位數 ( 百萬 ) 每單位 淨值 投資受益權單位數 投資 比率 給付買回價金期限 富邦上証 180 基金富邦證券投資信託 ( 股 ) 公司楊貽甯 0.99% 0.1% ,507, % T+2 資料來源 : 富邦投信 富邦上証 180 單日反向一倍基金 ( 無 ) -72-

78 二 投資績效 ( 一 ) 最近十年度每單位淨值走勢圖 資料期間 :103/11/11~108/6/30( 本子基金 103/11/11 成立 ) 資料期間 :103/11/11~108/6/30( 本子基金 103/11/11 成立 ) ( 二 ) 最近十年度各年度每受益權單位收益分配之金額 : 本基金不分 配收益 -73-

79 ( 三 ) 最近十年度各年度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年度報酬率富邦上証 180 單日正向兩倍基金 報酬率 (%) ( 註 ) 年度 富邦上証 180 單日反向一倍基金 報酬率 (%) ( 註 ) 年度 註 :103 年度報酬率計算期間 : ( 基金成立日 ) 至 資料來源 : 投信投顧公會委託台大教授評比資料 -74-

80 ( 四 ) 公開說明書刊印日前一季止, 本基金淨資產價值最近三個月 六個月 一年 三年 五年 十年及自基金成立日起算之累計 報酬率 ; 指數型基金及指數股票型基金另應載明基金表現與標 的指數表現之差異比較 富邦上証 180 單日正向兩倍基金 資料日期 :108 年 6 月 30 日 期 間 最近三個月最近六個月最近一年 最近三年 最近五年 最近十年 基金成立日 (103 年 11 月 11 日 ) 起算至資料日期日止 累計報酬率 7.02% 66.89% 25.38% 56.84% N/A N/A % 資料來源 : 投信投顧公會委託台大教授 評比資料富邦上証 180 單日反向一倍基金 資料日期 :108 年 6 月 30 日 期 間 最近三個月最近六個月最近一年 最近三年 最近五年 最近十年 基金成立日 (103 年 11 月 11 日 ) 起算至資料日期日止 累計報酬率 -4.96% % % % N/A N/A % 資料來源 : 投信投顧公會委託台大教授 評比資料 基金表現與標的指數表現之差異比較 : 名稱 富邦上証 180 單日正向 兩倍基金 三個月 (%) 六個月 (%) 一年 (%) 三年 (%) 五年 (%) 成立以 來 (%) 上証 180 兩倍槓桿指數 富邦上証 180 單日反向 一倍基金 上証 180 反向指數 資料來源 : 投信投顧公會委託台大教授 評比資料, 富邦投信整理 三 最近五年度各年度基金之費用率 年度 富邦中國 ETF 傘型基金之富邦上証 180 單日正向兩倍基金費用率 富邦中國 ETF 傘型基金之富邦上証 180 單日反向一倍基金費用率 資料來源 : 富邦投信 ( 本基金 103/11/11 成立 ) 0.39% 2.06% 2.15% 2.00% 2.01% 0.33% 1.78% 1.82% 1.81% 1.88% 四 最近二年度本基金之會計師查核報告 資產負債報告書 投資明細 表 收入與費用報告書 資本帳戶變動表 附註及明細表 ( 詳 見封底後附錄 或年報 詳見公開資訊觀測站 ) 五 最近年度及公開說明書刊印日前一季止, 基金委託證券商買賣有價 證券總金額前五名之證券商名稱 支付該證券商手續費之金額 ( 富邦 上証 180 單日反向一倍基金, 無 ) -75-

81 富邦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Fubon Asset Management C0.,Ltd. 富邦中國 ETF 傘型之富邦上証 180 單日正向兩倍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委託證券商買賣證券資料表民國 108 年 06 月 30 日 項目受委託買賣證券金額 ( 新台幣仟元 ) 手續費金額證券商持有該基金之受益權證券商名稱時間股票債券其他合計 ( 新台幣仟元 ) 單位數 ( 千個 ) 比率 (%) 最近年度富邦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335 49, 華南永昌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 , 當年度截 凱基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 , 至刊印日 永豐金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786 77, 前一季止 富邦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060 77, 六 其他應揭露事項 :( 無 ) -76-

82 證券投資信託契約主要內容 壹 基金名稱 經理公司名稱 基金保管機構名稱及基金存續期間一 基金名稱 : 富邦中國 ETF 傘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包含富邦中國 ETF 傘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富邦上証 180 單日正向兩倍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富邦中國 ETF 傘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富邦上証 180 單日反向一倍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二 本基金經理公司為富邦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三 本基金之各子基金基金保管機構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四 本基金之各子基金存續期間為不定期限 ; 本基金之各子基金信託契約終止時, 本基金存續期間即為屆滿 貳 基金發行募集額度及受益權單位總數 請參閱本公開說明書 基金概況 中壹所列一 二之說明, 第 1 頁 參 受益憑證之發行及簽證 ( 簽證不適用 ) 一 經理公司發行受益憑證, 應經金管會之事先核准後, 於開始募集前於日報或依金管會所指定之方式辦理公告 本基金成立前, 不得發行受益憑證, 本基金受益憑證發行日至遲不得超過自本基金成立日起算三十日, 並應於本基金上市買賣開始日期一個營業日以前 本基金受益憑證發行日後, 經理公司應於基金保管機構收足申購人之實際申購總價金及其他依本基金之各子基金信託契約應給付款項之日起, 依相關規定於申購日後 ( 不含當日 ) 二個營業日內無實體發行交付受益憑證予申購人 但預收申購總價金或申購總價金差額或其他依本基金之各子基金信託契約應給付之款項, 若未能依作業準則之規定交付時, 應視為申購失敗, 經理公司即不發行交付無實體受益憑證予申購人 二 受益憑證表彰受益權, 每一受益憑證所表彰之受益權單位數, 以四捨五入之方式計算至個位數 三 本基金受益憑證為記名式 四 除因繼承而為共有外, 每一受益憑證之受益人以一人為限 五 因繼承而共有受益權時, 應由全體繼承人指定之代表人一人代表行使受益權 六 政府或法人為受益人時, 應指定自然人一人代表行使受益權 七 本基金受益憑證以無實體發行, 並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 ( 一 ) 經理公司發行受益憑證不印製實體證券, 而以帳簿劃撥方式交付時, 應依有價證券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辦法及證券集中保管事業之相關規定辦理 ( 二 ) 本基金不印製表彰受益權之實體證券, 免辦理簽證 ( 三 ) 本基金受益憑證全數以無實體發行, 受益人不得申請領回實體受 -77-

83 益憑證 ( 四 ) 經理公司與證券集中保管事業間之權利義務關係, 依雙方簽訂之開戶契約書及開放式受益憑證款項收付契約書之規定 ( 五 ) 於本基金上市前, 經理公司應將受益人資料送交證券集中保管事業登錄 ( 六 ) 於本基金成立前, 受益人向經理公司 基金銷售機構或參與證券商所為之申購, 其受益憑證係登載於其本人開設於證券商之保管劃撥帳戶 ( 七 ) 受益人向往來證券商所為之申購或買回 本基金成立上市後之受益憑證買賣, 悉依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或臺灣證券交易所所訂相關辦法之規定辦理 八 其他受益憑證事務之處理, 依 受益憑證事務處理規則 規定辦理 肆 本基金成立前之申購及成立後上市前之投資組合一 本基金成立日前 ( 不含當日 ) 之申購, 申購人得以現金申購本基金 本基金之各子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申購價金包括發行價格及申購手續費, 申購手續費由經理公司訂定 二 本基金之各子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為新臺幣貳拾元, 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乘以申購單位數所得之金額為發行價額, 發行價額歸本基金資產 三 第一項所載以現金申購本基金之各子基金受益憑證之申購手續費依本基金之各子基金信託契約第七條第五項規定 四 本基金成立日前 ( 不含當日 ) 之申購, 經理公司得委任基金銷售機構, 辦理基金銷售業務 五 本基金成立日前 ( 不含當日 ) 以現金方式之申購, 應符合下列規定 : ( 一 ) 經理公司應依本基金之特性, 訂定其受理本基金申購申請之截止時間, 除能證明申購人係於受理截止時間前提出申購申請者外, 逾時申請應視為次一營業日之交易 受理申購申請之截止時間, 經理公司應確實嚴格執行, 並應將該資訊載明於公開說明書 簡式公開說明書 相關銷售文件或經理公司網站 ( 二 ) 申購人應於申購當日將基金申購書件交付經理公司並由申購人將申購價金直接匯撥至基金帳戶 投資人透過特定金錢信託方式申購基金, 應於申購當日將申請書件及申購價金交付基金銷售機構 投資人以特定金錢信託方式申購基金, 或於申購當日透過金融機構帳戶扣繳申購款項時, 金融機構如於受理申購或扣款之次一營業日上午十時前將申購價金匯撥基金專戶者, 則應以金融機構受理申購或扣款之日作為申購日 ( 三 ) 受益人申請於經理公司不同基金之轉申購, 經理公司應以該買回 -78-

84 價款實際轉入所申購基金專戶之當日作為申購日, 且應於本基金成立日 ( 不含當日 ) 前已轉入基金專戶者為限 六 本基金成立前 ( 不含當日 ), 受益權單位之申購應向經理公司或其委任之基金銷售機構為之 申購之程序依最新公開說明書之規定辦理, 經理公司並有權決定是否接受受益權單位之申購 惟經理公司如不接受受益權單位之申購, 應指示基金保管機構自基金保管機構收受申購人之現金或票據兌現後之三個營業日內, 將申購價金無息退還申購人 七 本基金成立前 ( 不含當日 ), 申購人每次申購之最低發行價額應為新臺幣貳萬元整或其整倍數 八 經理公司應自本基金成立日至上市日前一營業日止, 調整本基金之各子基金投資組合至達成追蹤標的指數表現之目標 九 本基金自成立日起至上市日前一營業日止, 經理公司不接受本基金之各子基金受益權單位之申購或買回 十 投資人之適格條件及風險預告作業等申購業務應依同業公會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募集發行銷售及其申購或買回作業程序 規定辦理 伍 受益憑證之申購請參閱本公開說明書 基金概況 中柒之說明, 第 54 頁 陸 本基金之成立 不成立與本基金受益憑證之上市 終止上市一 本基金之成立條件, 為符合本基金之各子基金信託契約第三條第二項之規定, 於開始募集日起三十天內募足最低募集金額新臺幣參億元整 當富邦中國 ETF 傘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二檔指數股票型基金中任一子基金未達成立條件時, 富邦中國 ETF 傘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基金即不成立, 本基金亦不成立 二 本基金符合成立條件時, 經理公司應即向金管會報備, 經金管會核備後始得成立 三 本基金不成立時, 經理公司應立即指示基金保管機構, 於自本基金不成立日起十個營業日內, 以申購人為受款人之記名劃線禁止背書轉讓票據或匯款方式, 退還申購價金及加計自基金保管機構收受申購價金之日起至基金保管機構發還申購價金之前一日止, 按基金保管機構活期存款利率計算之利息 利息計至新臺幣 元, 不滿壹元者, 四捨五入 四 本基金不成立時, 經理公司 基金銷售機構及基金保管機構除不得請求報酬外, 為本基金支付之一切費用應由經理公司 基金銷售機構及基金保管機構各自負擔, 但退還申購價金及其利息之掛號郵費或匯費由經理公司負擔 五 經理公司於本基金之各子基金募足最低募集金額, 並報經金管會核准成立後, 依法令及臺灣證交所規定, 向臺灣證交所申請本基金於證券 -79-

85 集中交易市場上市 本基金之各子基金受益憑證初次上市競價買賣之參考價格, 以上市前一營業日本基金之各子基金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為參考基準, 並依臺灣證交所規定辦理 本基金之各子基金受益憑證上市後, 經理公司得委託事務代理機構處理受益憑證事務相關事宜 六 本基金之各子基金受益憑證之上市買賣, 應依臺灣證交所有關規定辦理 七 本基金之各子基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終止上市 : ( 一 ) 依信託契約第二十六條規定終止本基金之各子基金信託契約時 ; 或 ( 二 ) 本基金有臺灣證交所規定之終止上市事由, 經臺灣證交所申請金管會核准終止上市 柒 基金之資產一 本基金之各子基金全部資產應獨立於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自有資產之外, 並由基金保管機構本於信託關係, 依經理公司之運用指示從事保管 處分 收付本基金之資產 本基金之各子基金資產應分別以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受託保管富邦中國 ETF 傘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富邦上証 180 單日正向兩倍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專戶 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受託保管富邦中國 ETF 傘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富邦上証 180 單日反向一倍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專戶 名義, 經金管會核准後登記之, 並得分別簡稱為 富邦上証 180 單日正向兩倍基金專戶 及 富邦上証 180 單日反向一倍基金專戶 但本基金之各子基金於中華民國境外之資產, 得依資產所在國或地區法令或基金保管機構與國外受託保管機構間契約之約定辦理 二 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就其自有財產所負債務, 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二十一條規定, 其債權人不得對於本基金資產為任何請求或行使其他權利 三 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應為本基金製作獨立之簿冊文件, 以與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之自有財產互相獨立 四 下列財產為本基金之各子基金資產 : ( 一 ) 申購人申購所給付之資產 ( 申購手續費除外 ) ( 二 ) 以本基金之各子基金購入之各項資產 ( 三 ) 以前述第二款資產所生之孳息 所衍生之證券權益及資本利得 ( 四 ) 因受益人或其他第三人對本基金之各子基金請求權罹於消滅時效, 本基金之各子基金所得之利益 ( 五 ) 買回費用 ( 不含經理公司收取之買回手續費 ) ( 六 ) 其他依法令或信託契約規定之本基金之各子基金資產 -80-

86 五 因運用本基金所生之外匯兌換損益, 由本基金承擔 六 本基金之各子基金資產非依信託契約規定或其他中華民國法令規定, 不得處分 捌 基金應負擔之費用一 下列支出及費用由本基金之各子基金負擔, 並由經理公司指示基金保管機構支付之 : ( 一 ) 依本基金之各子基金信託契約規定運用本基金之各子基金所生之經紀商佣金 交易結算費 交易手續費等直接成本及必要費用 ; 包括但不限於為完成基金投資標的之交易或交割費用 由股務代理機構 證券交易所或政府等其他機構或第三人所收取之費用及基金保管機構得為履行信託契約之義務, 透過票券集中保管事業 中央登錄公債 投資所在國或地區相關證券交易所 結算機構 銀行間匯款及結算系統 一般通訊系統等機構或系統處理或保管基金相關事務所生之費用 ; ( 二 ) 本基金之各子基金應支付之一切稅捐 基金財務報告簽證及核閱費用 ; ( 三 ) 依本基金之各子基金信託契約第十九條規定應給付經理公司與基金保管機構之報酬 ; 本基金之各子基金依信託契約第八條出借有價證券應給付之手續費及其他相關費用 ( 包括但不限於委託專業機構管理借券擔保品之費用及如未委託專業機構管理而由經理公司管理應支付予經理公司之管理費用 ); ( 四 ) 本基金之各子基金為給付受益人買回價金或辦理有價證券交割, 由經理公司依相關法令及信託契約之規定向金融機構辦理短期借款之利息 設定費 手續費與保管機構為辦理本基金之各子基金短期借款事務之處理費用或其他相關費用 ; ( 五 ) 指數授權相關費用 ( 包括但不限於指數授權費及指數資料使用授權費 ) 及其衍生之稅捐 ; ( 六 ) 受益憑證於臺灣證交所上市所生之一切費用, 包括但不限於應繳納臺灣證交所之上市費及年費 ; ( 七 ) 除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有故意或未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外, 任何就本基金之各子基金或信託契約對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所為訴訟上或非訴訟上之請求及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因此所發生之費用, 未由第三人負擔者 ; ( 八 ) 除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有故意或未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外, 經理公司為經理本基金之各子基金或基金保管機構為保管 處分 辦理本基金之各子基金短期借款及收付本基金之各子基金資產, 對任何人為訴訟上或非訴訟上之請求所發生之一切費用 ( 包括 -81-

87 但不限於律師費 ), 未由第三人負擔者, 或經理公司依信託契約第十四條第十二項規定, 或基金保管機構依信託契約第十五條第六項 第十一項及第十二項規定代為追償之費用 ( 包括但不限於律師費 ), 未由被追償人負擔者 ; ( 九 ) 召開受益人會議所生之費用, 但依法令或金管會指示經理公司負擔者, 不在此限 ; ( 十 ) 本基金之各子基金清算時所生之一切費用 ; 但因信託契約第二十六條第一項第 ( 十一 ) 款之事由終止契約時之清算費用, 由經理公司負擔 二 本基金之各子基金任一曆日淨資產價值低於新臺幣參億元時, 除前述一所列 ( 一 ) 至 ( 六 ) 之支出及費用仍由本基金負擔外, 其他支出及費用均由經理公司負擔 三 除前述一 二所列支出及費用應由本基金負擔外,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就本基金事項所發生之其他一切支出及費用, 均由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自行負擔 玖 受益人之權利 義務與責任 請參閱本公開說明書 基金概況 中玖之說明, 第 65 頁 拾 經理公司之權利 義務與責任 請參閱本公開說明書 基金概況 中參所列一之說明, 第 10 頁 拾壹 基金保管機構之權利 義務與責任 請參閱本公開說明書 基金概況 中參所列二之說明, 第 13 頁 拾貳 運用基金投資證券之基本方針及範圍 請參閱本公開說明書 基金概況 中肆所列一之說明, 第 16 頁 拾參 指數授權契約之簽約主體 指數授權費 指數名稱之授權使用及其他重 要內容 ( 請參閱 附錄二 ) 拾肆 參與契約之簽約主體及其他重要內容 ( 請參閱 附錄三 ) 拾伍 收益分配 本基金之收益全部併入本基金之資產, 不予分配 -82-

88 拾陸 受益憑證之買回 請參閱本公開說明書 基金概況 中捌之說明, 第 61 頁 拾柒 基金淨資產價值及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之計算一 經理公司應每營業日計算本基金之淨資產價值 二 本基金之各子基金淨資產價值, 應依有關法令及一般公認會計原則計算之 三 經理公司應依照下列約定計算本基金之各子基金淨資產價值 : ( 一 ) 本基金之各子基金淨資產價值之計算及計算錯誤之處理方式, 應依同業公會所擬訂, 金管會核定之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資產價值之計算標準 及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淨資產價值計算之可容忍偏差率標準及處理作業辦法 辦理之, 該計算標準及作業辦法並應於公開說明書揭露 ( 二 ) 國外資產 1. 上市 承銷股票 : 以計算日台北時間下午五時前依序由彭博資訊 (Bloomberg) 路透社(Reuters) 等價格資訊提供者, 所取得之最近收盤價格為準 ; 持有暫停交易或久無報價與成交資訊者, 以經理公司評價委員會提供之公平價格為準 2. 受益憑證 ( 含指數股票型基金 ) 基金股份或投資單位: (1) 上市 ( 櫃 ) 者, 以計算日台北時間下午五時前依序由彭博資訊 (Bloomberg) 路透社(Reuters) 等價格資訊提供者, 所取得之各集中交易市場或店頭市場之收盤價格為準 持有暫停交易者, 以經理公司評價委員會提供之公平價格為準 (2) 未上市 ( 櫃 ) 者, 以計算日台北時間下午五時前依序由彭博資訊 (Bloomberg) 外國基金管理機構所取得之最近淨值為準 持有暫停交易者, 如暫停期間仍能取得通知或公告淨值, 以通知或公告之淨值計算 ; 如暫停期間無通知或公告淨值者, 則以暫停交易前一營業日淨值計算 3. 國外債券 : 以計算日台北時間下午五時前依序由彭博資訊 (Bloomberg) 路透社(Reuters) 所提供之最近收盤價格 成交價 買價或中價加計至計算日止應收之利息為準 若前開所列資訊提供者之報價皆無法取得時, 則以最近收盤價格加計至計算日止應收之利息代之 持有暫停交易或久無報價與成交資訊者, 以經理公司評價委員會提供之公平價格為準 4. 證券相關商品 : (1) 集中交易市場交易者 : 以計算日台北時間下午五時前由彭博資訊 (Bloomberg) 所取得最近收盤價格為準 ; 非集中交易市場交易者, 以計算日台北時間下午五時前由彭博資訊 (Bloomberg) -83-

89 所取得最近收盤價格為準, 若無法取得最近價格, 則以交易對手提供之最近價格為準 (2) 期貨 : 依期貨契約所定之標的種類所屬之期貨交易市場於計算日之結算價格為準, 以計算契約利得或損失 ( 三 ) 本基金之各子基金國外資產淨值之匯率兌換, 由外幣轉換為美元, 再由美元轉換為新臺幣, 應以計算日台北時間截至下午四時由彭博資訊 (Bloomberg) 所取得匯率為計算依據 如當日無法取得彭博資訊 (Bloomberg) 所提供之匯率, 以路透社 (Reuters) 所提供之匯率替代之 如均無法取得前述匯率時, 則以彭博資訊 (Bloomberg) 最近之收盤匯率為準 但基金保管機構 國外受託保管機構與其他指定交易銀行間之匯款, 其匯率以實際匯款時之匯率為準 拾捌 經理公司之更換一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經金管會核准後, 更換經理公司 : ( 一 ) 受益人會議決議更換經理公司者 ; ( 二 ) 金管會基於公益或受益人之權益, 以命令更換者 ; ( 三 ) 經理公司經理本基金之各子基金顯然不善, 經金管會命令其將本基金之各子基金移轉於經金管會指定之其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經理者 ; ( 四 ) 經理公司有解散 停業 歇業 撤銷或廢止許可等事由, 不能繼續擔任本基金之各子基金經理公司之職務者 二 經理公司之職務應自交接完成日起, 由金管會核准承受之其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由金管會命令移轉之其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承受之, 經理公司之職務自交接完成日起解除, 經理公司依本基金之各子基金信託契約所負之責任自交接完成日起屆滿兩年之日自動解除, 但應由經理公司負責之事由在上述兩年期限內已發現並通知經理公司或已請求或已起訴者, 不在此限 三 更換後之新經理公司, 即為本基金之各子基金信託契約當事人, 本基金之各子基金信託契約經理公司之權利及義務由新經理公司概括承受及負擔 四 經理公司之更換, 應由承受之經理公司公告之 拾玖 基金保管機構之更換一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經金管會核准後, 更換基金保管機構 : ( 一 ) 受益人會議決議更換基金保管機構 ; ( 二 ) 基金保管機構辭卸保管職務經經理公司同意者 ; ( 三 ) 基金保管機構辭卸保管職務, 經與經理公司協議逾六十日仍不成 -84-

90 立者, 基金保管機構得專案報請金管會核准 ; ( 四 ) 基金保管機構保管本基金之各子基金顯然不善, 經金管會命令其將本基金之各子基金移轉於經金管會指定之其他基金保管機構保管者 ; ( 五 ) 基金保管機構有解散 停業 歇業 撤銷或廢止許可等事由, 不能繼續擔任本基金之各子基金基金保管機構職務者 ; ( 六 ) 基金保管機構被調降信用評等等級至不符合金管會規定等級之情事者 二 基金保管機構之職務自交接完成日起, 由金管會核准承受之其他基金保管機構或由金管會命令移轉之其他基金保管機構承受之, 基金保管機構之職務自交接完成日起解除 基金保管機構依信託契約所負之責任自交接完成日起屆滿兩年之日自動解除, 但應由基金保管機構負責之事由在上述兩年期限內已發現並通知基金保管機構或已請求或已起訴者, 不在此限 三 更換後之新基金保管機構, 即為信託契約當事人, 信託契約基金保管機構之權利及義務由新基金保管機構概括承受及負擔 四 基金保管機構之更換, 應由經理公司公告之 貳拾 證券投資信託契約之終止及本基金受益憑證之終止上市一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經金管會核准後, 本基金之各子基金信託契約終止, 且本基金之各子基金受益憑證終止上市 : ( 一 ) 指數提供者停止編製或提供標的指數而未提供其他替代指數者 ; ( 二 ) 受益人會議不同意指數提供者提供之替代指數者 ; ( 三 ) 指數授權契約被終止, 而未簽署替代之指數授權契約, 但經經理公司於授權契約終止前召開受益人會議通過並洽商提供替代標的指數之其他指數提供者或授權人完成簽署其他替代標的指數之授權契約者, 不在此限 ; ( 四 ) 本基金之各子基金所追蹤之標的指數有重大變更, 致使本基金之各子基金之投資目標無法繼續, 且無法提供其他替代標的指數者 ; ( 五 ) 經理公司撤銷或廢止大陸地區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資格或額度, 致本基金無法繼續經營者 ; ( 六 ) 本基金之各子基金有上市契約規定之終止事由, 經經理公司依上市契約之規定, 申請終止上市, 或經臺灣證交所依法令 臺灣證交所規定或依上市契約規定終止該上市契約, 並經金管會核准者 ; ( 七 ) 金管會基於保護公益或受益人權益, 認以終止信託契約為宜, 以命令終止信託契約者 ; -85-

91 ( 八 ) 經理公司因解散 停業 歇業 撤銷或廢止許可等事由, 或因經理本基金顯然不善, 依金管會之命令更換, 不能繼續擔任本基金之各子基金經理公司職務, 而無其他適當之經理公司承受其原有權利及義務者 ; ( 九 ) 基金保管機構因解散 停業 歇業 撤銷或廢止許可等事由, 或因保管本基金之各子基金顯然不善, 依金管會之命令更換, 不能繼續擔任本基金之各子基金基金保管機構職務, 而無其他適當之基金保管機構承受其原有權利及義務 ; ( 十 ) 受益人會議決議更換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 而無其他適當之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承受原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之權利及義務者 ; ( 十一 ) 本基金成立滿一年後, 本基金之各子基金淨資產價值最近三十個營業日平均值低於新臺幣壹億元時, 經理公司應即通知全體受益人 基金保管機構及金管會終止信託契約者 ; ( 十二 ) 經理公司認為因市場狀況 本基金之各子基金特性 規模或其他法律上或事實上原因致本基金之各子基金無法繼續經營, 以終止信託契約為宜, 而通知全體受益人 基金保管機構及金管會終止信託契約者 ; ( 十三 ) 受益人會議決議終止信託契約者 ; ( 十四 ) 受益人會議之決議,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無法接受, 且無其他適當之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承受其原有權利及義務者 ; ( 十五 ) 其他依信託契約所定終止事由者 二 如發生前述 ( 一 ) 至 ( 四 ) 所述情事時, 本基金之各子基金將依標的指數實際停止使用日之投資組合持有或維持至信託契約終止之日 三 本基金之各子基金信託契約之終止, 經理公司應於核准函到達日起二日內公告之 四 本基金之各子基金信託契約終止時, 除在清算必要範圍內, 本基金之各子基金信託契約繼續有效外, 本基金之各子基金信託契約自終止之日起失效 五 本基金之各子基金清算完畢後不再存續 貳壹 基金之清算一 本基金之各子基金信託契約終止後, 清算人應向金管會申請清算 在清算本基金之各子基金之必要範圍內, 本基金之各子基金信託契約於終止後視為有效 二 本基金之各子基金清算人由經理公司擔任之, 經理公司有前述貳拾所列一 ( 八 ) 或 ( 十 ) 之情事時, 應由基金保管機構擔任 基金保管機構 -86-

92 亦有前述貳拾所列一 ( 九 ) 或 ( 十 ) 之情事時, 由受益人會議決議另行選任符合金管會規定之其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基金保管機構為清算人 三 基金保管機構因前述貳拾所列一 ( 九 ) 或 ( 十 ) 之事由終止本基金之各子基金信託契約者, 得由清算人選任其他適當之基金保管機構報經金管會核准後, 擔任清算時期原基金保管機構之職務 四 除法律或本基金之各子基金信託契約另有規定外, 清算人及基金保管機構之權利義務在信託契約存續範圍內與原經理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同 五 清算人之職務如下 : ( 一 ) 了結現務 ( 二 ) 處分資產 ( 三 ) 收取債權 清償債務 ( 四 ) 分派剩餘財產 ( 五 ) 其他清算事項 六 清算人應於金管會核准清算後, 三個月內完成本基金之各子基金清算 但有正當理由無法於三個月內完成清算者, 於期限屆滿前, 得向金管會申請展延一次, 並以三個月為限 七 清算人應儘速以適當價格處分本基金之各子基金資產, 清償本基金之各子基金債務, 並將清算後之餘額, 指示基金保管機構依受益權單位數之比例分派予各受益人 清算後剩餘財產分配前, 清算人應將前項清算及分配之方式向金管會申報及公告, 並通知受益人, 其內容包括清算後剩餘財產總金額 本基金之各子基金受益權單位總數 每受益權單位可受分配之比例 清算餘額之給付方式及預定分配日期 清算程序終結後二個月內, 清算人應將處理結果向金管會報備並通知受益人 八 本基金之各子基金清算及分派剩餘財產之通知, 應依本基金之各子基金信託契約第三十三條規定, 分別通知受益人 九 前項之通知, 應送達至受益人名簿所載之地址 十 本基金之各子基金清算時應分派予受益人之剩餘財產, 受益人於分派後六個月內未提領者 ( 無論其原因係因住所遷移未辦妥變更登記或因其他原因而受領延遲 ), 由經理公司依法提存於法院 因提存所生之相關費用由未提領之受益人負擔 十一 清算人應自清算終結申報金管會之日起, 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至少十年 貳貳 受益人名簿 一 經理公司及經理公司指定之事務代理機構應依 受益憑證事務處理 -87-

93 規則, 備置最新受益人名簿壹份 二 前項受益人名簿, 受益人得檢具利害關係證明文件指定範圍, 隨時 請求查閱或抄錄 貳參 受益人會議 請參閱本公開說明書 基金概況 中玖所列四之說明, 第 68 頁 貳肆 通知及公告 請參閱本公開說明書 基金概況 中拾之說明, 第 69 頁 貳伍 證券投資信託契約之修正信託契約及其附件之修正應經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之同意, 受益人會議為同意之決議, 並經金管會之核准 但修正事項對受益人之權益無重大影響者, 得不經受益人會議決議, 但仍應經經理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同意, 並經金管會之核准 依據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 20 條及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第 21 條第 1 項規定,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於其營業處所及其基金銷售機構營業處所, 或以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其他方式備置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以供投資人查閱 ;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依投資人之請求, 提供證券投資信託契約副本, 並得收取工本費新臺幣壹佰元 -88-

94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概況 壹 事業簡介 年月 一 設立日期 經理公司於中華民國 ( 下同 ) 八十一年九月十八日成立 二 最近三年股本形成經過 ( 詳見附表二 ) 附表二 富邦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股本形成經過 每股面額 ( 新台幣元 ) 股數 ( 股 ) 核定股本 金額 ( 新台幣元 ) 股數 ( 股 ) 實收股本 金額 ( 新台幣元 ) 108 年 6 月 30 日 股本來源 106/12 10 現金增資 300,000,000 3,000,000, ,344,506 2,273,445, ,000 仟元 107/07 10 盈餘轉增資發行新 300,000,000 3,000,000, ,344,506 2,303,445,060 股 30,000( 仟元 ) 三 營業項目 四 沿革 ( 一 ) 證券投資信託業務 ( 二 ) 全權委託投資業務 ( 三 ) 證券投資顧問業務 ( 四 ) 期貨信託業務 ( 五 ) 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有關業務 ( 六 ) 本公司因業務需要, 得於主管機關核准範圍內為保證 經理公司於八十一年九月成立, 為加速國際化 提昇競爭力, 於九十 年二月十三日經金管會核准合併花旗投信, 合併後之資本額為新台幣 伍億肆仟貳佰零伍萬捌仟捌佰貳拾元 合併後之股東係由忠記投資股 份有限公司 興記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美商花旗銀行海外投資公司 美商花旗控股 (FB) 有限公司 長榮海運股份有限公司 湯臣開發股 份有限公司 日商東京三菱銀行及美商資金投資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等 國內外企業組成 本公司為因應瞬息萬變的全方位理財時代且更有效 的提升整體競爭力, 並於九十一年八月二十八日正式成為富邦金融控 股股份有限公司百分之百持有之子公司, 充分發揮集團總動員之力 量, 達到整合行銷之功效, 提供投資人多樣化的理財需求 九十九年 九月為與方正證券合資設立基金管理公司, 增資至資本額新台幣拾伍 億元, 股權分別由富邦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富邦金融控股股份有 限公司持有 60% 及 40% 為使股權單純化, 富邦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 司於一百年三月出售持有本公司 40% 股份予富邦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 司 -89-

95 ( 一 ) 最近五年度之基金產品 ( 詳見附表三 ) 附表三 富邦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最近五年度之基金產 品 108 年 6 月 30 日 基 金 名 稱成 立 日 富邦中國貨幣市場基金 103/08/05 富邦上証 180 單日正向兩倍基金 103/11/11 富邦上証 180 單日反向一倍基金 103/11/11 富邦中國多重資產型基金 ( 本基金有相當比重投資於非投資 104/04/07 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註 3) 富邦深証 100 基金 104/05/20 富邦日本東証單日正向兩倍基金 ( 本基金採匯率避險 ) 104/08/27 富邦日本東証單日反向一倍基金 ( 本基金採匯率避險 ) 104/08/27 富邦日本東証基金 ( 本基金採匯率避險 ) 104/10/28 富邦印度 NIFTY 基金 105/03/16 富邦印度 NIFTY 單日正向兩倍基金 ( 註 1) 105/03/16 富邦印度 NIFTY 單日反向一倍基金 ( 註 1) 105/03/16 富邦 NASDAQ-100 基金 105/06/03 富邦恒生國企單日正向兩倍基金 ( 註 2) 105/07/21 富邦恒生國企單日反向一倍基金 ( 註 2) 105/07/21 富邦臺灣加權單日正向兩倍基金 105/09/23 富邦臺灣加權單日反向一倍基金 105/09/23 富邦標普 500 波動率短期期貨 ER 指數股票型期貨信託基金 105/12/22 富邦 NASDAQ-100 單日正向兩倍基金 ( 本基金採匯率避險 ) 106/02/14 富邦 NASDAQ-100 單日反向一倍基金 ( 本基金採匯率避險 ) 106/02/14 富邦歐亞絲路多重資產型基金 ( 本基金有相當比重投資於非 106/04/17 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富邦臺灣公司治理 100 基金 106/05/04 富邦美國政府債券 1-3 年期基金 106/05/31 富邦美國政府債券 7-10 年期基金 106/05/31 富邦美國政府債券 20 年期以上基金 106/05/31 富邦恒生國企 ETF 基金 ( 註 2) 106/07/21 富邦富時歐洲 ETF 基金 106/08/07 富邦標普美國特別股 ETF 基金 106/11/13 富邦中國政策金融債券 ETF 基金 107/01/19 富邦道瓊臺灣優質高息 30 ETF 基金 107/01/30 富邦新興雙印主權債券基金 ( 本基金有相當比重投資於非投 107/03/23 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富邦臺灣中小 A 級動能 50 ETF 基金 107/05/04 富邦彭博巴克萊優選 1-5 年高收益債券 ETF 基金 ( 本基金主要 107/05/30 係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 ) 富邦彭博巴克萊 10 年期 ( 以上 )BBB 美元息收公司債券 ETF 基 107/05/30 金 富邦中國政策金融債券 0-1 年 ETF 基金 107/08/01-90-

96 富邦彭博巴克萊 9-35 年 A 級美元息收公司債券 ETF 基金 107/08/01 富邦六年到期新興市場債券基金 ( 本基金有相當比重投資於 107/10/29 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 ) 富邦 AI 智能新趨勢多重資產型基金 ( 本基金有相當比重投資 108/01/30 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 ) 富邦中國中証中小 500 ETF 基金 108/03/20 富邦中國美元投資等級債券 ETF 基金 108/03/20 富邦全球金融業 10 年以上美元投等債券 ETF 基金 108/03/20 註 1:107/4/2 金管證投字第 號函核准富邦印度 NIFTY 單日正向兩倍基金 富邦印度 NIFTY 單日反向一倍基金取消匯率避險 註 2:107/4/13 金管證投字第 號函核准變更基金名稱為富邦恒生國企 ETF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富邦恒生國企 ETF 傘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富邦恒生國企單日正向兩倍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及富邦恒生國企 ETF 傘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富邦恒生國企單日反向一倍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註 3:107/4/17 金管證投字第 號函核准轉型為多重資產型並變更基金名稱為富邦中國多重資產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 二 ) 分公司及子公司之設立 : 於八十七年三月三十一日獲准成立台中 及高雄分公司 ( 三 ) 董事 監察人或主要股東股權之移轉股權或更換 經營權之改變 及其他重要紀事 ( 詳見附表四 ) 附表四 富邦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監察人或主要 股東之股權變動表 108 年 6 月 30 日 股權移轉 日期 轉讓股東 股數 ( 千股 ) 承購股東 備註 美商花旗銀行海外投資公司 5,613 美商花旗公司 (FB) 有限公司 美商花旗控股 (FB) 有限公司 主要股東 忠記投資 ( 股 ) 公司 9,708.9 富邦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主要股東 興記投資 ( 股 ) 公司 9,694.3 富邦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主要股東 蔡明興 3,871.8 富邦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主要股東 蔡明忠 3,871.8 富邦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主要股東 承發投資 ( 股 ) 公司 1,760 富邦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主要股東 福記投資 ( 股 ) 公司 1,613.3 富邦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主要股東 美商資金投資集團 ( 股 ) 公司 2,199.9 富邦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主要股東 日商東京三菱銀行株式會社 2,199.9 富邦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主要股東 湯臣開發 ( 股 ) 公司 1,129.3 富邦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主要股東 長榮海運 ( 股 ) 公司 2,155.9 富邦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主要股東 美商花旗公司 (FB) 有限公司 4,106.1 富邦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主要股東 美商花旗控股 (FB) 有限公司 4,106.1 富邦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主要股東 現金增資發行新股 90,354 富邦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主要股東 富邦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59,646 富邦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主要股東 貳 事業組織 -91-

97 數量 一 股權分散情形 ( 一 ) 股東結構 ( 詳見附表五 ) 附表五 富邦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股東結構 108 年 6 月 30 日 股東結構 本國法人 上市公司其他法人 本國自然人 外國機構 外國個人 人數 ( 人 ) 合計 持有股數 ( 千股 ) 0 230, ,345 持股比例 (%) 主要股東名稱 ( 二 ) 主要股東名單 ( 詳見附表六 ) 附表六 富邦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主要股東名單 108 年 6 月 30 日 股份 持有股數 ( 千股 ) 持股比例 (%) 富邦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230, 二 組織系統 ( 一 ) 經理公司之組織架構 ( 詳見附表七 ) 附表七 富邦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組織表 ( 二 ) 各主要部門所營業務 : 1. 營運支援部 : 負責董事會會務相關事項之辦理及協助部門業務之溝通協調及追蹤事項 (6 人 ) 2. 稽核室 : 內部控制與稽核作業 (4 人 ) -92-

98 3. 法令遵循部 : 協助經營者規劃設計與督導企業之決策 計劃 管理制度 辦法及作業程序, 使企業之實際業務活動與預定目標一致與符合法令規定 (4 人 ) 4. 風險管理部 : 規劃公司風險管理架構與制度, 建置市場 信用 作業 流動性風險等風險管理機制, 以有效辨識 衡量 回應 監控與報告公司所有風險事宜 (3 人 ) 5. 管理部 : 財務會計 人力資源 行政事務 (10 人 ) 6. 資訊部 : 公司電腦軟硬體設備更新與維護 公司系統管理 (13 人 ) 7. 投資營運處 (43 人 ) 交易部 : 投資決策之執行 基金及代操業務之資金調度, 及借券交易事務處理 投資行政部 : 設立投資行政標準流程 協助專案執行與跨部門溝通協調 提升投資行政效率, 減少主管機關查核缺失 基金與專戶各式報表的製作 彙整 基金事務部 : 負責基金開戶及各項資料異動變更維護, 辦理客戶申購 贖回並匯整入帳, 每日印製交易確認單寄送受益人並負責受益憑證無實體作業 客戶服務負責客戶來電接聽 ; 基金申購 贖回諮詢與答覆 ; 處理客戶申訴案件 ; 協助客戶定期 ( 不 ) 定額扣款不成功連繫 基金會計部 : 負責各基金及專戶淨資產價值之計算, 指示保管銀行交割事宜並確實與保管銀行核對帳務, 產出傳票編製報表及申報主管機關 結算部 : 辦理各類商品之交割覆核作業及交割問題 處理負責聯繫券商及保管銀行交易相關結算業務 8. 行銷業務處 (48 人 ) 行銷企劃部 : 新基金之產品規劃送件與舊基金修約 銷售文宣公關企劃 網站行銷活動規劃與執行 網路文宣之規劃與製作及公司官網內容維護與更新等 投資理財部 : 負責開發及維繫法人及高資產客戶之基金 代操及私募業務, 並為基金業務對外諮詢服務之窗口 機構法人部 : 負責開發及維繫大型專業投資機構 法人, 並為基金業務對外諮詢服務之窗口 通路業務部 : 大眾業務之拓展 客戶服務 基金銷贖 專戶服務部 : 全權委託業務目標及方向制定 台中分公司 : 於中部地區提供完整銷售服務及協助總公司業務推廣 高雄分公司 : 於南部地區提供完整銷售服務及協助總公司業務推廣 產品發展策略部 : 負責新產品研究分析與開發設計 定期及不定期提供金融市場分析報告及產品輔銷文件 9. 投資處 (30 人 ) -93-

99 固定收益投資部 : 貨幣市場型 債券型及組合型基金管理 股權投資部 : 股權投資類之基金投資決策 總體經濟分析與產業研究 股市趨勢研判 專戶管理部 : 全權委託業務投資決策與相關業務處理 總體經濟分析與產業研究 股市趨勢研判 研究部 : 國際股市研究 產業趨勢研究與策略 提供基金商品建議 量化及指數投資部 :ETF 發行與管理 數量化模組的建置與維護 三 總經理 副總經理及各單位主管之姓名 就任日期 持有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股份數額及比例 主要經 ( 學 ) 歷 目前兼任其他公司之職務 ( 詳見附表八 ) 附表八 富邦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總經理及各單位主管資料 108 年 6 月 30 日 職稱 姓名 就任日期 持有本公司股份 股數 ( 千股 ) 持股比例 (%) 總經理李明州 執行副總經理執行副總經理資深副總經理 林欣怡 胡博華 鄭明裕 副總經理陳世宗 資深副總經理資深副總經理 謝秀瑛 余美香 副總經理周瑟芬 副總經理陳淑梅 資深協理黃銘煌 資深協理胡梅莉 資深協理游玉慧 資深協理李聰儀 協理陳展邦 協理朱愛華 協理李憲良 目前兼 主要經 ( 學 ) 歷 任其他公司之 職務 台北富邦銀行運籌支援總處資深副總 經理 MBA, Murray State University 無 臺灣大學管理學院碩士 富邦投信行銷業務處資深副總經理文化大學經濟系學士 無 富邦投信投資處資深副總經理 MBA,University of Mississippi 無 富邦投信稽核室副總經理銘傳大學金融研究所碩士 無 富邦投信管理部資深協理政治大學財稅系學士 無 富邦投信固定收益投資部副總經理淡江大學財務金融研究所碩士 無 富邦投信股權投資部副總經理成功大學交通管理研究所碩士 無 富邦投信投資行政部副總經理淡江大學教育資料科學系學士 無 富邦投信行銷企劃部資深協理交通大學經營管理研究所碩士 無 富邦投信產品發展策略部協理臺灣大學商學研究所碩士 無 富邦投信法令遵循部協理真理大學管理科學研究所碩士 無 富邦投信營運支援部協理 MBA,University of Illinois at Chicago 無 日盛投信業務處副總經理淡江大學財務金融研究所碩士 無 富邦投信交易部資深經理政治大學企業管理系學士 無 富邦投信專戶服務部資深經理實踐大學企業管理研究所碩士 無 富邦投信投資理財部協理實踐大學企業管理研究所碩士 無 協理蔡美娜 富邦投信通路業務部資深經理無

100 協理施佳惠 協理余宜倫 協理李季原 協理林俊宏 協理呂其倫 協理粘瑞益 協理林玉玲 資深經理吳文婷 經理林玫真 職稱 -95- 逢甲大學合作經濟學系學士富邦投信資訊部資深經理雲林技術學院資訊管理技術系學士野村投信基金會計暨作業部協理世新大學經濟學系學士富邦投信風險管理部資深經理朝陽科技大學財務金融研究所碩士富邦投信研究部資深經理交通大學管理科學研究所碩士富邦投信專戶管理部資深經理中央大學財務金融研究所碩士富邦投信量化及指數投資部資深經理東吳大學商用數學研究所碩士富邦投信基金事務部資深經理東海大學經濟學系學士富邦投信投資行政部經理實踐大學財務金融技術系學士富邦投信基金事務部資深副理臺北商業專科學校國際貿易科 四 董事及監察人之姓名 選任日期 任期 選任時及現在持有證券投資 信託事業股份數額及比例 主要經 ( 學 ) 歷 ( 詳見附表九 ) 附表九 富邦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及監察人資料 姓名 選任日期 富邦綜合證券董事長股份有限公司 106/3/17 代表人胡德興富邦綜合證券董事股份有限公司 106/3/17 代表人李明州富邦綜合證券董事股份有限公司 106/3/17 代表人陳燦煌富邦綜合證券董事股份有限公司 106/3/17 代表人林福星富邦綜合證券董事股份有限公司 107/4/10 代表人楊俊宏 富邦綜合證券監察人股份有限公司 107/8/24 代表人馬寶琳富邦綜合證券監察人股份有限公司 106/3/17 代表人鄭本源 任期 選任時持有本公司股份 股數 ( 千股 ) 持股比例 (%) 現在持有本公司股份 股數 ( 千股 ) 持股比例 (%) 至 227, , /3/16 至 109/3/16 至 109/3/16 至 109/3/16 至 109/3/16 至 109/3/16 至 109/3/16 同上同上同上同上 同上同上同上同上 同上同上同上同上 同上同上同上同上 同上同上同上同上 同上同上同上同上 主要經 ( 學 ) 歷 無 無 無 無 無 無 無 無 無 曾任富邦投顧董事長美國維吉尼亞理工州立大學企業管理所碩士 曾任台北富邦銀行資深副總 MBA, Murray State University 現任富邦產險高級顧問美國羅斯福大學企業管理所碩士 現任富邦人壽副董事長臺灣大學化工研究所博士 現任富邦期貨董事長台北大學 EMBA 碩士 現任富邦人壽執行副總經理及富邦金控創投董事長成功大學工業管理研究所碩士 現任富邦金控高級顧問臺灣大學法律系學士 參 利害關係公司揭露 ( 詳見附表十 ) 指與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有下列情事之公司 : 一 與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具有公司法第六章之一所定關係者 二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董事 監察人或綜合持股達百分之五以上之股東 三 前目人員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經理人與該公司董事 監察人 經理人 108 年 6 月 30 日 備註 法人股東 法人股東 法人股東 法人股東 法人股東 法人股東 法人股東

101 或持有已發行股份百分之十以上股東為同一人或具有配偶關係者 附表十 富邦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關係人資料 108 年 6 月 30 日 名 稱 ( 註一 ) 公司代號 ( 註二 ) 關係說明 富邦金融控股 ( 股 ) 公司 2881 富邦金控與本公司具有公司法第六章之一所定關係 富邦綜合證券 ( 股 ) 公司 富邦綜合證券與本公司具有公司法第六章之一所定關係 富邦行銷 ( 股 ) 公司 富邦金控之子公司 富邦期貨 ( 股 ) 公司 富邦金控子公司之子公司 富邦證券投資顧問 ( 股 ) 公司 富邦金控子公司之子公司 富邦資產管理 ( 股 ) 公司 富邦金控之子公司 富邦人壽保險 ( 股 ) 公司 5865 富邦金控之子公司 富邦產物保險 ( 股 ) 公司 5828 富邦金控之子公司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 ( 股 ) 公司 5836 富邦金控之子公司 富昇人身保險代理人 ( 股 ) 公司 富邦金控子公司之子公司 富昇財產保險代理人 ( 股 ) 公司 富邦金控子公司之子公司 富邦金控創業投資 ( 股 ) 公司 富邦金控之子公司 富邦證券 ( 英屬維京群島 ) 有限公司 Fubon Securities (BVI) Limited VG 富邦金控子公司之子公司 富邦銀行 ( 香港 ) 有限公司 富邦金控之子公司 富邦財務 ( 香港 ) 有限公司 Fubon Credit (Hong Kong) Limited 富邦金控子公司之子公司 富銀證券 ( 香港 ) 有限公司 FB Securities (Hong Kong) Limited 富邦金控子公司之子公司 富邦基金管理 ( 香港 ) 有限公司 Fubon Fund Management (Hong Kong) Limited 富邦金控子公司之子公司 Fubon Nominess (Hong Kong) Ltd 富邦金控子公司之子公司 運彩科技 ( 股 ) 有限公司 富邦金控之子公司 越南富邦產物保險責任有限公司 富邦金控子公司之子公司 Fubon Insurance Brokers Limited 富邦保險顧問有限公司 富邦金控子公司之子公司 Aquarius(Nominees)Ltd 富邦金控之關係企業 Admiralty Finance Company Limited 海富財務有限公司 富邦金控之關係企業 越南富邦人壽保險責任有限公司 60GPKDBH 富邦金控子公司之子公司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富邦金控子公司同時為該公司之董事 台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富邦金控子公司同時為該公司之董事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 富邦金控子公司同時為該公司之董事 華威世紀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富邦金控子公司同時為該公司之董事 華陸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富邦金控子公司同時為該公司之董事 利鼎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富邦金控子公司同時為該公司之監察人 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 本公司董事同時為該公司之董事 北京方正富邦創融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XN 本公司董事同時為該公司之董事 道盈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富邦金控大股東 明東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富邦金控法人董事 富邦保險經紀人 ( 菲律賓 ) 有限公司 富邦金控子公司之子公司 富邦保險經紀人 ( 泰國 ) 股份有限公司 富邦金控之關係企業 富邦華一銀行有限公司 富邦金控子公司之子公司 富邦育樂股份有限公司 富邦金控子公司之子公司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3045 本公司董事同時為該公司之董事 Bow Bells House (Jersey) Limited 富邦金控子公司之子公司 Carter Lane (Guernsey) Limited 根西島卡特連有限公司 富邦金控子公司之子公司 盈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董事之配偶同時為該公司之董事 -96-

102 積晟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董事之配偶同時為該公司之董事 富邦人壽保險 ( 香港 ) 有限公司 富邦金控子公司之子公司 Fubon MTL Property (Jersey) Limited 富邦杜莎大樓澤西島有限公司 富邦金控子公司之子公司 富邦證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富邦金控子公司之子公司 Fubon Ellipse(Belgium) S. A. 富邦伊利斯 ( 比利時 ) 有限公司 富邦金控子公司之子公司 基富通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董事及其配偶同時為該公司之董監 富邦健康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董事同時為該公司之董事 富醫健康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董事同時為該公司之董事 富邦證股權投資有限公司 MA348TRT8 富邦金控子公司之子公司 2 香港商雅虎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YAHOO! 本公司董事之配偶同時為該公司之董事總經 TAIWAN HOLDINGS LIMITED 理 Fubon Ellipse (Jersey) Limited 富邦伊利斯 ( 澤西島 ) 有限公司 富邦金控子公司之子公司 富邦康宏資產管理 ( 香港 ) 有限公司 Fubon Convoy Asset Management(HK) Limited 本公司董事同時為該公司之董事 富邦閔投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富邦金控子公司之子公司 富邦運動場館股份有限公司 富邦金控子公司之子公司 中磊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5388 本公司董事之配偶同時為該公司之獨立董事 Overture Asia-Pac Services.K.K 本公司董事之配偶同時為該公司之董事 Yahoo! Australia & NZ (Holdings) Pty Limited 本公司董事之配偶同時為該公司之董事 HK Television Entertainment Company Limited 香港電視娛樂有限公司 本公司董事之配偶同時為該公司之董事 Yahoo Software Research and Development (Beijing) Co.,Ltd 雅虎軟件 本公司董事之配偶同時為該公司之董事 研發 ( 北京 ) 有限公司 Yahoo! Taiwan Inc 雅虎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董事之配偶同時為該公司之董事 Yahoo!7 Pty Ltd 本公司董事之配偶同時為該公司之董事 Haier Electronics Group Co. Ltd. 海爾電器本公司董事之配偶同時為該公司之獨立非執 F 集團有限公司行董事 富邦證券 ( 香港 ) 有限公司 Fubon Securities(Hong Kong) Limited 富邦金控子公司之孫公司 富邦財產保險有限公司 X 富邦金控之關係企業 哈爾濱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監察人同時為該公司之董事 新耀生技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監察人同時為該公司之董事 鑽石生技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監察人同時為該公司之董事 鑽石資本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監察人同時為該公司之董事 富邦現代生命保險株式會社 ( 富邦現代人壽 ) Fubon Hyundai Life Insurance Co., 富邦金控子公司之子公司 Ltd. 榮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監察人同時為該公司之董事 廈門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綜合持股達百分之五以上之股東為該 XM 公司持有已發行股份百分之十以上股東 Fubon Eurotower (Luxembourg) SARL 富 B 邦歐元塔 ( 盧森堡 ) 有限公司 富邦金控子公司之子公司 註一: 所稱與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有利害關係公司, 係指符合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 第十一條及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法 第十四條之一規定情形 之公司 註二: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利害關係人如為股票上市 ( 櫃 ) 公司, 請填列該上市 ( 櫃 ) 公司之股票代 碼 ; 如其為股票未上市 ( 櫃 ) 公司之公開發行公司, 則請填列金管會所編之公開發行公司代碼 ; 未公開發行者則填列統一編號 ; 境外公司則填列其註冊國官方核發之永久編號 -97-

103 肆 營運情形 一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經理其他基金之名稱 成立日 受益權單位數 淨 資產金額及每單位淨資產價值 ( 詳見附表十一 ) 附表十一 富邦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經理其他基金資料 108 年 6 月 30 日 基金名稱 成立日 受益權單位數 淨資產金額 每單位淨計價幣別資產價值 ( 元 ) 富邦基金 -A 類型 82/02/09 74,471, ,659, 新臺幣 富邦基金 -I 類型 107/08/ 新臺幣 富邦精準基金 83/11/01 21,654, ,766, 新臺幣 富邦長紅基金 84/02/27 12,975, ,550, 新臺幣 富邦吉祥貨幣市場基金 85/06/14 1,663,661, ,126,879, 新臺幣 富邦精銳中小基金 86/06/16 55,011, ,686, 新臺幣 富邦高成長基金 87/02/04 35,532, ,070, 新臺幣 富邦科技基金 88/01/20 13,689, ,699, 新臺幣 富邦台灣心基金 88/12/07 13,081, ,787, 新臺幣 富邦全球不動產基金 ( 新臺幣 ) 94/04/25 12,527, ,177, 新臺幣 富邦全球不動產基金 ( 美元 ) 105/08/31 4,728, ,481, 美元 富邦台灣科技指數基金 95/08/28 19,000,000 1,005,372, 新臺幣 富邦大中華成長基金 ( 新臺幣 ) 96/07/26 147,046, ,002, 新臺幣 富邦大中華成長基金 ( 美元 ) 106/07/31 7,123, ,386, 美元 富邦台灣摩根基金 97/02/14 5,027, ,939, 新臺幣 富邦台灣發達基金 97/02/14 4,196, ,983, 新臺幣 富邦台灣金融基金 97/02/14 4,973, ,311, 新臺幣 富邦全球投資等級債券基金 -A 類 99/12/21 型 ( 新臺幣 ) 13,444, ,049, 新臺幣 富邦全球投資等級債券基金 -B 類 99/12/21 型 ( 新臺幣 ) 6,997, ,477, 新臺幣 富邦全球投資等級債券基金 -A 類 105/11/23 型 ( 美元 ) 10,707, ,821, 美元 富邦全球投資等級債券基金 -B 類 105/11/23 型 ( 美元 ) 39, , 美元 富邦全球投資等級債券基金 -A 類 106/11/30 型 ( 人民幣 ) 20,907, ,877, 人民幣 富邦全球投資等級債券基金 -B 類 106/11/30 型 ( 人民幣 ) 277, , 人民幣 富邦上証 180 基金 100/08/30 344,272,000 11,046,086, 新臺幣 富邦策略高收益債券基金 -A 類型 ( 新臺幣 )( 本基金主要係投資於非 101/03/28 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基金之 7,632, ,456, 新臺幣 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富邦策略高收益債券基金 -B 類型 ( 新臺幣 )( 本基金主要係投資於非 101/03/28 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基金之 26,222, ,883, 新臺幣 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富邦策略高收益債券基金 -C 類型 ( 新臺幣 )( 本基金主要係投資於非 102/08/20 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基金之 2,351,492 20,100, 新臺幣 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富邦策略高收益債券基金 -A 類型 106/02/08 ( 美元 )( 本基金主要係投資於非投 10,530, ,492, 美元 -98-

104 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富邦策略高收益債券基金 -C 類型 ( 美元 )( 本基金主要係投資於非投 106/02/08 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基金之配 2,373, , 美元 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富邦台灣釆吉 50 基金 101/06/22 33,540,000 1,546,292, 新臺幣 富邦中國高收益債券基金 -A 類型 ( 人民幣 )( 本基金主要係投資於非 102/06/28 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基金之 5,690, ,573, 人民幣 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富邦中國高收益債券基金 -B 類型 ( 人民幣 )( 本基金主要係投資於非 102/06/28 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基金之 24,556, ,193, 人民幣 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富邦中國高收益債券基金 -A 類型 ( 美元 )( 本基金主要係投資於非投 102/12/02 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基金之配 4,445, ,977, 美元 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富邦中國高收益債券基金 -B 類型 ( 美元 )( 本基金主要係投資於非投 102/12/02 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基金之配 1,205, ,734, 美元 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富邦中國優質債券基金 -A 類型 ( 人 民幣 )( 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 102/06/28 1,886, ,274, 人民幣 金 ) 富邦中國優質債券基金 -B 類型 ( 人民幣 )( 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 102/06/28 2,305, ,858, 人民幣 金 ) 富邦中國優質債券基金 -A 類型 ( 美 102/12/02 元 )( 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2,519, ,530, 美元 富邦中國優質債券基金 -B 類型 ( 美 102/12/02 元 )( 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84, , 美元 富邦中國貨幣市場基金 ( 新臺幣 ) 103/08/05 17,796, ,897, 新臺幣 富邦中國貨幣市場基金 ( 人民幣 ) 103/08/05 8,531, ,242, 人民幣 富邦上証 180 單日正向兩倍基金 103/11/11 473,958,000 22,099,020, 新臺幣 富邦上証 180 單日反向一倍基金 103/11/11 124,756, ,474, 新臺幣 富邦中國多重資產型基金 -A 類型 ( 新臺幣 )( 本基金有相當比重投資 104/04/07 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配 22,663, ,460, 新臺幣 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富邦中國多重資產型基金 -B 類型 ( 新臺幣 )( 本基金有相當比重投資 104/04/07 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配 17,480, ,340, 新臺幣 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富邦中國多重資產型基金 -A 類型 ( 人民幣 )( 本基金有相當比重投資 104/04/07 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配 1,278, ,530, 人民幣 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富邦中國多重資產型基金 -B 類型 ( 人民幣 )( 本基金有相當比重投資 104/04/07 2,388, ,643, 人民幣 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配 -99-

105 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富邦中國多重資產型基金 -A 類型 ( 美元 )( 本基金有相當比重投資於 104/04/07 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配息 265, ,980, 美元 來源可能為本金 ) 富邦中國多重資產型基金 -B 類型 ( 美元 )( 本基金有相當比重投資於 104/04/07 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配息 206, ,955, 美元 來源可能為本金 ) 富邦深証 100 基金 104/05/20 244,903,000 2,514,166, 新臺幣 富邦日本東証單日正向兩倍基金 104/08/27 ( 本基金採匯率避險 ) 12,419, ,495, 新臺幣 富邦日本東証單日反向一倍基金 104/08/27 ( 本基金採匯率避險 ) 21,258, ,869, 新臺幣 富邦日本東証基金 ( 本基金採匯率 104/10/28 避險 ) 17,997, ,842, 新臺幣 富邦印度 NIFTY 基金 105/03/16 12,535, ,653, 新臺幣 富邦印度 NIFTY 單日正向兩倍基 105/03/16 金 6,903, ,588, 新臺幣 富邦印度 NIFTY 單日反向一倍基 105/03/16 金 7,966, ,965, 新臺幣 富邦 NASDAQ-100 基金 105/06/03 35,029,000 1,129,441, 新臺幣 富邦恒生國企單日正向兩倍基金 105/07/21 15,965, ,614, 新臺幣 富邦恒生國企單日反向一倍基金 105/07/21 8,124, ,503, 新臺幣 富邦 NASDAQ-100 單日正向兩倍 106/02/14 基金 ( 本基金採匯率避險 ) 12,645, ,110, 新臺幣 富邦 NASDAQ-100 單日反向一倍 106/02/14 基金 ( 本基金採匯率避險 ) 100,884,000 1,270,471, 新臺幣 富邦臺灣加權單日正向兩倍基金 105/09/23 7,286, ,315, 新臺幣 富邦臺灣加權單日反向一倍基金 105/09/23 159,011,000 1,149,298, 新臺幣 富邦標普 500 波動率短期期貨 ER 105/12/22 指數股票型期貨信託基金 3,999,708,000 19,194,471, 新臺幣 富邦歐亞絲路多重資產型基金 -A 類型 ( 新臺幣 )( 本基金有相當比重 106/04/17 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 27,724, ,571, 新臺幣 且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富邦歐亞絲路多重資產型基金 -B 類型 ( 新臺幣 )( 本基金有相當比重 106/04/17 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 7,172, ,799, 新臺幣 且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富邦歐亞絲路多重資產型基金 -A 類型 ( 人民幣 )( 本基金有相當比重 106/04/17 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 1,740, ,661, 人民幣 且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富邦歐亞絲路多重資產型基金 -B 類型 ( 人民幣 )( 本基金有相當比重 106/04/17 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 2,130, ,730, 人民幣 且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富邦歐亞絲路多重資產型基金 -A 類型 ( 美元 )( 本基金有相當比重投 106/04/17 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 583, ,141, 美元 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100-

106 富邦歐亞絲路多重資產型基金 -B 類型 ( 美元 )( 本基金有相當比重投 106/04/17 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 645, ,429, 美元 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富邦臺灣公司治理 100 基金 106/05/04 158,780,000 3,394,992, 新臺幣 富邦美國政府債券 1-3 年期基金 106/05/31 63,076,000 2,604,490, 新臺幣 富邦美國政府債券 7-10 年期基金 106/05/31 13,686, ,269, 新臺幣 富邦美國政府債券 20 年期以上基 106/05/31 金 328,681,000 14,627,914, 新臺幣 富邦恒生國企 ETF 基金 106/07/21 6,483, ,285, 新臺幣 富邦富時歐洲 ETF 基金 106/08/07 5,960, ,679, 新臺幣 富邦標普美國特別股 ETF 基金 106/11/13 277,105,000 5,456,246, 新臺幣 富邦中國政策金融債券 ETF 基金 107/01/19 1,185,001,000 24,527,419, 新臺幣 富邦道瓊臺灣優質高息 30 ETF 基 107/01/30 金 160,044,000 2,996,599, 新臺幣 富邦新興雙印主權債券基金 -A 類型 ( 新臺幣 )( 本基金有相當比重投 107/03/23 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 9,647, ,922, 新臺幣 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富邦新興雙印主權債券基金 -B 類型 ( 新臺幣 )( 本基金有相當比重投 107/03/23 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 8,119, ,398, 新臺幣 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富邦新興雙印主權債券基金 -A 類 型 ( 美元 )( 本基金有相當比重投資 107/03/23 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配 437, ,476, 美元 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富邦新興雙印主權債券基金 -B 類型 ( 美元 )( 本基金有相當比重投資 107/03/23 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配 649, ,201, 美元 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富邦臺灣中小 A 級動能 50 ETF 基 107/05/04 金 7,466, ,603, 新臺幣 富邦彭博巴克萊優選 1-5 年高收益債券 ETF 基金 ( 本基金主要係投資 107/05/30 9,628, ,930, 新臺幣 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 ) 富邦彭博巴克萊 10 年期 ( 以 上 )BBB 美元息收公司債券 ETF 基 107/05/30 303,971,000 14,370,540, 新臺幣 金 富邦中國政策金融債券 0-1 年 ETF 107/08/01 基金 2,516, ,332, 新臺幣 富邦彭博巴克萊 9-35 年 A 級美元 107/08/01 息收公司債券 ETF 基金 515,464,000 23,342,486, 新臺幣 富邦六年到期新興市場債券基金 - ( 美元 )( 本基金有相當比重投資於 107/10/29 5,848, ,307, 美元 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 ) 富邦六年到期新興市場債券基金 - ( 人民幣 )( 本基金有相當比重投資 107/10/29 27,346, ,952, 人民幣 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 ) 富邦 AI 智能新趨勢多重資產型基 金 -A 類型 ( 新臺幣 )( 本基金有相當 108/01/30 63,610, ,014, 新臺幣 比重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 -101-

107 債券 ) 富邦 AI 智能新趨勢多重資產型基金 -N 類型 ( 新臺幣 )( 本基金有相當 108/01/30 比重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 1,638, ,462, 新臺幣 債券 ) 富邦 AI 智能新趨勢多重資產型基金 -A 類型 ( 人民幣 )( 本基金有相當 108/01/30 比重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 3,021, ,719, 人民幣 債券 ) 富邦 AI 智能新趨勢多重資產型基金 -N 類型 ( 人民幣 )( 本基金有相當 108/01/30 比重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 298, ,036, 人民幣 債券 ) 富邦 AI 智能新趨勢多重資產型基 金 -A 類型 ( 美元 )( 本基金有相當比 108/01/30 重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 2,767, ,518, 美元 券 ) 富邦 AI 智能新趨勢多重資產型基金 -N 類型 ( 美元 )( 本基金有相當比 108/01/30 重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 176, ,757, 美元 券 ) 富邦中國中証中小 500 ETF 基金 108/03/20 59,531,000 1,070,290, 新臺幣 富邦中國美元投資等級債券 ETF 108/03/20 基金 16,993, ,330, 新臺幣 富邦全球金融業 10 年以上美元投 108/03/20 等債券 ETF 基金 228,466,000 9,937,361, 新臺幣 二 最近二年度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會計師查核報告 資產負債表 綜合 損益表及權益變動表 ( 請參閱本基金公開說明書第 386~392 頁 ) 伍 受處罰之情形 ( 無 ) 陸 訴訟或非訟事件 ( 無 ) -102-

108 受益憑證銷售及買回機構之名稱 地址及電話 申購受益憑證銷售機構之參與證券商本基金之上証 180 單日正向兩倍基金銷售機構電話地址 富邦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永豐金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台北市仁愛路四段 169 號 17 樓 台北市重慶南路一段 2 號 7 18 樓及 20 樓 凱基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台北市中山區明水路 698 號 3 樓 700 號 3 樓 元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康和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國泰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台北市敦化南路二段 97 號 19 樓 台北市基隆路一段 176 號 9 樓 台北市敦化南路二段 335 號 19 樓 華南永昌綜合證券股份有限 台北市松山區民生東路四段 54 號 5 公司 樓 元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台北市南京東路三段 225 號 樓 統一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合作金庫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台新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群益金鼎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台北市東興路 8 號 1 樓 台北市長安東路二段 225 號 C 棟 6 樓 台北市中山北路二段 44 號 2 樓 台北市松仁路 101 號 本基金之上証 180 單日反向一倍基金 銷售機構 電話 地址 富邦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台北市仁愛路四段 169 號 17 樓 永豐金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台北市重慶南路一段 2 號 7 18 樓及 20 樓 凱基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台北市中山區明水路 698 號 3 樓 700 號 3 樓 元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台北市敦化南路二段 97 號 19 樓 康和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台北市基隆路一段 176 號 9 樓 國泰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台北市敦化南路二段 335 號 19 樓 華南永昌綜合證券股份有限 台北市松山區民生東路四段 54 號 5 公司 樓 -103-

109 台北市南京東路三段 225 號 元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樓合作金庫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台北市長安東路二段 225 號 C 棟 6 樓 -104-

110 特別記載事項 壹 主要投資地區 ( 國 ) 經濟環境及主要投資證券市場之簡要說明 附錄一 貳 指數授權契約重要條文 附錄二 參 富邦中國 ETF 傘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證券商參與契約重要內容 附錄三 肆 受益憑證現金申購暨買回申請作業準則 附錄四 伍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資產價值之計算標準 附錄五 陸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淨資產價值計算之可容忍偏差率標準及處理作業辦法 附錄六 柒 本公司評價委員會之運作機制 附錄七 捌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遵守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會員自律公約之聲明書 附錄八 玖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 附錄九 拾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公司治理運作情形 附錄十 拾壹 本基金信託契約與定型化契約條文對照表 附錄十一 拾貳 其他金管會規定應特別記載之事項 ( 無 ) -105-

111 附錄一 主要投資地區( 國 ) 經濟環境及主要投資證券市場之簡要說明 大陸地區 一 投資地區經濟環境簡要說明 : ( 一 ) 經濟發展及各主要產業概況 : 1. 經濟近況 : 年度 經濟成長率 6.7% 6.9% 6.6% 消費者物價指數 2.0% 1.55% 2.1% 失業率 4.04% 3.94% 3.80% 經常帳占 GDP 比例 2.64% 1.30% 0.40% 3 個月利率 3.29% 4.91% 3.35% 匯率 (USD/CNY) 主要輸出品 自動數據處理設備及其零件 服裝及其附件 紡 織紗線織物及製品 手持或車上無線電話 鞋類 家具及其零件 積體電路 液晶顯示板等 主要輸入品 原油 鐵礦砂及其精礦 初級形狀的塑料 成品 油 鋼材 大豆等 主要出口地區 美國 香港 日本 韓國 德國 荷蘭 英國 俄羅斯 新加坡 印度 義大利 台灣 主要進口地區 日本 韓國 台灣 美國 德國 澳大利亞 馬 來西亞 巴西 泰國 俄羅斯 大陸地區自 1978 年大陸地區實行改革開放政策後, 經濟體制由舊有的不適應經濟進一步發展的蘇聯式計劃經濟體制, 逐步轉向以市場為導向的經濟體制, 政府對經濟依然有某種程度上的主導作用, 與日韓模式相似 在這種改革下, 在農村實現了第二次土地改革, 以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逐漸取代了農業合作社, 工業企業中的企業領導層擁有更大的自主權, 國有企業逐漸成為獨立核算的市場主體, 允許私人經營服務業以及輕工業, 並打開國門, 大量引進外資 這種經濟體制在 1992 年後被大陸地區政府稱為 大陸地區特色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 經過改革開放近 30 年的發展, 大陸地區經濟規模迅速擴大, 對世界經濟增長的貢獻居第二, 為世界經濟增長的第二大發動機 近年來, 中國經濟持續保持中高速增長, 成為全球經濟復甦和可持續發展不可或缺的發動機 2013~2016 年, 按照當年匯率計算, 中國國內生産總值佔世界經濟總量的比重由 12.5% 提高到 14.8%, 提高了 2.3 個百分點 按照 2010 年不變美元價格計算,4 年間中國經濟實現了年均 7.2% 的增長速度, 遠高於同期美國 歐元區和日本三大發達經濟 -106-

112 體 2.1% 1.2% 和 1.1% 的年均增速, 有力推動了世界經濟增長, 對世界經濟增長的平均貢獻率超過 30% 作為全球第二大經濟體, 中國經濟的平穩增長也對降低世界經濟波動風險起到了舉足輕重的作用, 成為世界經濟的穩定器 2013 至 2016 年間, 中國經濟增速波動幅度只有 1.1 個百分點, 明顯小于同期美國 歐元區和日本經濟的波動幅度 測算結果表明,2013~2016 年, 如果不考慮中國經濟的影響, 世界經濟年均增速將放緩 0.6 個百分點, 波動強度將提高 5.2% 近幾年, 中國最終消費對世界消費增長的年均貢獻率已經是世界第一 2013~2016 年, 按照不變美元價格計算, 中國最終消費對世界消費增長的年均貢獻率為 23.4%, 同期美國 歐元區和日本的年均貢獻率分別為 23% 7.9% 和 2.1%; 中國最終消費的年均增速為 7.5%, 同期美國 歐元區和日本的年均增速分別為 2.2% 1% 和 0.6%, 世界消費市場的年均增速為 2.4% 此外, 中國已連續多年保持世界第一大出境旅遊客源國地位 據統計,2017 年中國公民出境旅遊 1.3 億人次, 比上年增長 7%, 國際旅遊支出達 億美元, 增長 5% 另據統計, 2016 年中國遊客在美國人均花費約 1.3 萬美元, 當年旅遊支出高達 億美元, 平均每天為美國創造約 9700 萬美元收入 2017 年中國提出的 一帶一路 倡議得到了眾多國家的積極響應, 目前,100 多個國家和國際組織以不同形式參與 一帶一路 建設,80 多個國家及國際組織同中國簽署了合作協議 中國企業對 一帶一路 沿線的 59 個國家進行了非金融類直接投資 億美元, 在 一帶一路 沿線的 61 個國家新簽對外承包工程合同額 億美元, 同比增長 14.5%, 完成營業額 億美元, 同比增長 12.6% 中國對服務業和高科技産品的巨大需求也為發達國家提供了前所未有的合作機遇 按照美國商務部統計數據,2015 年美貨物和服務貿易對華出口支持國內就業 91 萬個 中國龐大的人口規模和平穩的經濟增長為來自全球的企業提供了發展空間, 越來越多的發達國家企業進入中國市場, 加強與中國的合作, 獲得了豐厚的利潤 2019 年根據全國人大審查批准的 2019 年預算草案, 在中國經濟面臨下行壓力下, 中國政府預計加大減稅降費力道, 預算赤字率較 2018 年提高 0.2% 至 2.8%, 全國一般公共預算支出 235,244 億元, 增長 6.5%, 並且擴大地方政府專項債券規模, 預計發行規模在 2.15 萬億元左右, 比上年增加 8,000 億元 此外, 貨幣政策方面, 降息 降準都是可能用來應對經濟降溫困境的工具 我們認為當前環境下, 對投資中國仍須保持謹慎樂觀的態度, 配合中國市場特性進行相關投資組合的配置是最佳選擇 -107-

113 2. 產業概況 : 金融保險業 : 大陸地區的 GDP 總量已在 2010 超過日本, 成為世界第二 ; 而 IMF 預估, 按照購買力平價計算, 很可能在 7 8 年內就將超過美國, 成為世界第一 因此以銀行和保險為首的金融服務業將歷經難得的發展期 全球投資者需要人民幣資產, 需要創造更多的金融工具降低交易成本, 因此證券業在大陸地區金融的發展體系中, 亦扮演重要角色 上海國際金融中心 重慶區域金融中心等等建設, 將可促進大陸地區股權發行和交易市場 亦帶動債券市場 新金融商品市場的發展和創新 石化產業 : 大陸地區正處於工業化 城鎮化加快發展的歷史階段, 石油產品需求仍快速的增長, 為大陸地區煉油工業的發展提供了廣大的市場空間 未來幾年大陸地區煉油能力將大幅增長, 而全世界新開發的陸地油田數持續減少, 探勘難度也增加, 為得到更多的油氣資源, 海洋油田服務公司也將受益於此 紡織業 : 紡織服飾業是大陸地區傳統的支柱產業, 在國民經濟發展歷程中一直占有舉足輕重的地位 雖然大陸地區不斷加快產業結構調整, 紡織工業佔大陸地區工業比重有所下降, 但仍然是其重要的加工產業, 在國民經濟快速發展和外部環境不斷變化下, 紡織業仍維持著較快的發展速度 ( 二 ) 外匯管理及資金匯入匯出規定 : 在大陸地區之合格外國機構投資者如要投資 A 股, 須經中國國家外匯局批准, 並應在保管銀行開立一個外匯帳戶和一個對應的人民幣專用存款帳戶, 保管銀行並應在開立該專用存款帳戶 5 個工作天內將有關情形報告中國證監會及國家外匯局備案 人民幣專用存款帳戶之收入範圍包含 : 從合格投資者外匯帳戶結匯劃入的資金 出售證券所得價款 現金股利 利息收入及經國家外匯管理局核准的其他收入 ; 人民幣專用存款帳戶之支出範圍包含 : 買入規定的證券類等產品的支付價款 ( 含印花稅 手續費等 ) 支付稅款 托管費審計費和管理費等有關稅費 購匯劃入合格投資者外匯帳戶的資金及經國家外匯管理局核准的其他支出 人民幣專用存款帳戶之資金不得用於放款或提供擔保 合格外國機構投資者應在中國證監會頒發證券投資業務許可證 6 個月內匯入本金, 全額結匯後需直接轉入人民幣專用存款帳戶, 所匯入本金需為國家外匯局批准之可兌換貨幣, 金額以批准額度為限 合格投資者發起設立的開放式中國基金的投資本金鎖定期為 3 個月 ; 合格投資者的投資本金鎖定期自其足額匯入本金之日起計算 ; 未於規定期限內匯足本金的, 自投資額度獲批之日 -108-

114 起 6 個月後開始計算 開放式中國基金可以在鎖定期結束後, 根據每日 申購及贖回淨額, 按日辦理相關的資金匯入或匯出 ;( 資料來源 : 中 國國家外匯管理局公告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證券投資外匯管理規 定 ) ( 三 ) 最近三年對美元匯率之最高 最低數額及其變動情形 : 二 證券市場簡要說明 年度最高價最低價收盤價 ( 一 ) 最近二年發行及交易市場概況 證券市場 1. 大陸地區證券市場發行概況 上市公司家數 股票發行情形 資料來源 :Bloomberg,WIND,CNY per 1 USD 股票總市值 ( 億人民幣 ) 掛牌債券檔數 債券發行情形 金額 ( 億人民幣 ) 年度 上海證券交易所 1,396 1, , , ,912 4,019 87, ,664.2 深圳證券交易所 2,089 2, , , ,748 1,923 69, ,934.2 證券市場 2. 大陸地區證券市場交易概況 股價指數 證券總成交金額 資料來源 :Wind 股票 ( 億人民幣 ) 債券 ( 億人民幣 ) 年度 上海證券交易所 3, , , , ,457, ,167, 深圳證券交易所 11, , , , , , 資料來源 : 上海交易所 深圳交易所 Wind ( 二 ) 最近二年市場之市值週轉率及本益比證券市場週轉率 (%) 平均本益比 ( 倍 ) 年度 上海證券交易所 % % 深圳證券交易所 % % 資料來源 :Wind,WORLD FEDERATION OF EXCHANGES ( 三 ) 市場資訊揭露效率之說明 : 依大陸地區相關法規, 上市公司須公開揭露資訊規定如下 : 1. 上市 : 製作 上市公告書, 送主管機關, 且其所列之最近一期財務 資料的報告截止日, 距離掛牌日不得超過 180 日 在掛牌日前 3 個工作 天內, 需將 簡要上市公告書 指定報紙及網站上公告

115 2. 增資 : 製作 招股說明書 送主管機關, 在承銷期間開始前 2-5 天, 需將 招股說明書概要 公告於全國性報紙 3. 定期報告 : 自 2002 年起, 中國證監會強制要求所有上市公司, 必須編 制並披露季度報告 須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之日起 120 日內編制完成 年度報告 ;6 月份結束之日起 60 日內完成中期報告 ; 並於股東年會之 前 20 個工作天, 在指定之報紙及網站上公告 4. 臨時報告 : 重大事件公告及收購 合併公告等, 計有 11 種狀況需發佈 臨時報告 須於事件發生一日內向中國證監會及交易所報告 ; 如爲公 司收購則須於事實發生日起 45 日內向股東提出 收購公告書, 並於 指定報紙公告 ( 四 ) 證券之交易方式 1. 交易所 : 上海證券交易所及深圳證券交易所 2. 交易時間 : 週一至週五 9:15~9:25 為集合競價時間,9:30~11:30 為連續 競價時間 ;13:00~15:00 為連續競價時間 3. 交易方式 : 採公開競價方式, 由經紀商透過交易所自動對盤成交系 統, 以電腦自動配對撮合方式, 完成交易 4. 交易制度 :A 股每日漲跌幅限制 10% 5. 交割制度 : 成交後第 2 個營業日內交割 6. 代表指數 : 上海綜合股價指數 深圳成分股價指數 證券相關商品交易方式 富時中國 A50 指數期貨合約表 合約大小 期貨每一點 US$ 1 交易代號 CN 合約月份 2 個連續近月, 及每個年度的三月 六月 九月和十二 月 交易時間 新加坡時間 T 日交易時段 : 盤前 8.45 am a 盤 ( 不能取消 ) 8.58 am-.00am 正常日盤 9. am pm 收盤前 3.55 pm 收盤前 ( 無法取消 ) 3.59 pm 4.00pm T+1 交易時段 : 盤前 4.3 m 4.8 p 盤 ( 不能取消 8 pm.40p 正常夜盤 4.0pm am 最後交易日交易時段最小指數跳動每日漲跌幅限制 9.00am pm 5 個指數點 (US$5.00) 當價格較前 交易日的結算價上升或下跌 10% 時 10 分鐘冷靜期 ( 限於 +/-10% 以內 ) 之後, 當價格較前 交易日 -110-

116 的結算價上升或下跌 15% 時 10 分鐘冷靜期 ( 限於 +/-15% 以內 ) 此後將不再為該交易日的剩餘時間設定任何價格限制, 合約期滿的最後交易日無價格限幅 最後交易日合約月份的倒數第 2 個營業日結算方式現金結算最後結算價格富時中國 A50 指數的正式收盤價, 四捨五入至小數點後的 2 位 持倉限制 15,000 份合同 ( 可申請提高限制 ) 滬深 300 指數期貨合約表 合約標的 滬深 300 指數 合約乘數 每點 300 元 報價單位 指數點 最小變動價位 0.2 點 合約月份 當月 下月及隨後兩個季月 交易時間 上午 :9:15-11:30, 下午 :13:00-15:15 最後交易日交易時間 上午 :9:15-11:30, 下午 :13:00-15:00 每日價格最大限制 上一個交易日結算價的 ±10% 最低交易保證金 合約價值的 8% 最後交易日 合約到期月份的第三個週五, 遇國家法定假日順延 交割日期 同最後交易日 交割方式 現金交割 交易代碼 IF 上市交易所 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 5 年期國債期貨合約表 合約標的 面值為 100 萬元人民幣 票面利率為 3% 的名義中期國債 可交割國債 合約到期月首日剩餘期限為 4-7 年的記賬式附息國債 報價方式 百元淨價報價 最小變動價位 元 合約月份 最近的三個季月 交易時間 09:15 11:30, 13:00 15:15 最後交易日交易時間 09:15 11:30 每日價格最大限制 上一交易日結算價的 ±2% 最低交易保證金 合約價值的 2% 最後交易日 合約到期月份的第二個星期五 最後交割日 最後交易日後的第三個交易日 交割方式 實物交割 交易代碼 TF 上市交易所 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 -111-

117 附錄二 指數授權契約重要條文一 本基金所使用之標的指數係中証指數有限公司 ( 以下簡稱指數提供者 ) 所管理及計算, 指數之名稱及指數所包含資料之權利由上海證交所所擁有 二 指數提供者業與經理公司簽訂指數授權 ( 以下簡稱指數授權契約 ), 授權本基金使用指數的名稱 標記 指數的成分構成資料及相關資料, 在授權契約條件下, 於授權期間內同意 : ( 一 ) 授權內容 : 1. 許可經理公司為了開發 銷售和管理基金而使用指數, 包括安排基金在臺灣證交所上市 ; 處理基金的申購 買回及交易等事宜 ; 以及用作計算績效報酬 股息 紅利或其他有關價格及結算機制的基礎或組成部份 ; 經理公司為了開發基金, 在與第三方談判 產品設計 基金發行及基金結算時, 可以使用指數 2. 許可經理公司在宣傳和推廣基金時, 使用指數的名稱 標記 ( 二 ) 授權期間 : 經理公司於 2014 年 8 月 1 日取得指數提供者指數授權, 有效期間為 3 年, 到期自動續約, 續約期為 2 年, 之後均以此類推 ( 三 ) 就指數提供者授權經理公司為本基金使用標的指數, 本基金應給付按下列規定計算之費用 : 1. 許可使用固定費 : 自指數授權契約生效日至基金成立日止或指數授權契約生效日滿一周年 ( 以兩者中較早者為準 ), 每季支付人民幣貳萬伍仟元 ( 不足一曆季者, 根據實際天數按比例計算 ) 2. 指數許可使用基點費 : 自基金成立日起, 按本基金淨資產價值每年百分之 四 (0.04%) 之比率, 於每一日曆日計算, 逐日累計 於次年 1 月前 20 個工作日內, 支付上一年度的指數許可使用基點費, 惟每年金額不得少於人民幣貳拾萬元 ( 即不足貳拾萬元部分按照貳拾萬元收取 ), 如基金存續未滿一年, 則依存續期間比例計算 ( 四 ) 指數授權契約終止相關事宜 1. 指數授權契約到期前 3 個月, 可共同協商下一續約期或指數許可使用基點費率, 但提高幅度不得高於上一期年費率的 10% 如雙方無法就下一期指數許可使用基點費年費率達成共識, 指數授權契約將在協定或續約期到期日自動終止 2. 若指數停止編製, 指數授權契約自動終止 指數提供者應在有關指數停止編製前 120 個日曆日或按有關交易所買賣基金規定之通知期 ( 兩者以較長者為準, 或雙方協議的較短通知期 ) 通知經理公司 -112-

118 附錄三 富邦中國 ETF 傘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證券商參與契約重要內容參與契約於中華民國年月日由富邦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 下稱 經理公司 ) 陸續與參與證券商名單所列之證券商 ( 下稱 參與證券商 ), 為規範經理公司發行富邦中國 ETF 傘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 下稱 本基金 ) 之申購及買回等事宜, 茲簽訂參與契約, 同意遵守合約條款如下 : 參與證券商之資格條件 義務與責任一 參與證券商為經金管會核准經營受託買賣及 ( 或 ) 自行買賣有價證券業務, 並領有證券經紀商及 ( 或 ) 證券自營商執照之證券商, 已加入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為其會員, 且未受金管會處以停業處分繼續中或未經金管會撤銷營業許可 二 參與證券商具備臺灣證交所規定之指數股票型基金參與證券商最低資格條件 三 參與證券商有完全之能力得簽署參與契約並履行參與契約下之權利與義務 參與證券商簽署及履行參與契約均無牴觸或違反其章程或任何法令規定 四 參與證券商應詳閱本基金公開說明書及信託契約, 瞭解各該文件之內容, 並同意於辦理申購及買回時遵守信託契約及其附件相關規定 受益憑證申購申請及買回申請相關事宜一 本基金自成立日起, 受益憑證之申購申請與自上市日起受益憑證之買回申請由參與證券商以受託或自行之方式為之 參與證券商於開始辦理申購申請及買回申請前, 應先與經理公司簽訂參與契約 二 本基金受益憑證申購申請及買回申請之作業流程及相關事項, 應依參與契約相關規定及附件一 作業準則 辦理 三 對於每一筆申購申請或買回申請, 經理公司得依最新公開說明書之規定收取相關手續費 申購或買回手續費之計算方式依參與契約附件二 申購或買回手續費暨事務處理費之計算方式 之約定 四 經理公司同意就參與證券商受託辦理之每一筆申購申請, 支付事務處理費予參與證券商 事務處理費之計算方式依參與契約附件二 申購或買回手續費暨事務處理費之計算方式 之約定 申購申請一 經理公司有權決定是否接受申購申請 惟經理公司如不接受申購申請, 應依 作業準則 規定辦理 二 經理公司應參考指數提供者所通知之標的指數資料, 訂定並公告 現金申購買回清單 前述公告, 應於經理公司網站公告之 三 參與證券商受託或自行為申購申請, 應依申購人之指示, 按 作業準則 填妥申購申請文件, 並依 作業準則 規定之方式, 將申購申請文件所載 -113-

119 資料傳送經理公司 所傳送之資料如有任何錯誤, 致發生任何損害情事, 參與證券商應負賠償責任 四 參與證券商受託或自行為申購申請時, 應確保申購人於 作業準則 規定期限內交付本基金之預收申購總價金 申購總價金差額及其他依參與契約或信託契約應給付之款項, 並存入相關帳戶 如申購人未於 作業準則 規定之期限內, 將該等申購申請應給付之款項, 足額交付本基金並存入相關帳戶時, 該申購申請應視為失敗, 經理公司即不發行交付受益憑證 申購人並應就每筆失敗給付行政處理費 五 依經理公司專業之判斷, 申購人之預收申購總價金不足以支付申購日所需之申購基數或其整倍數之實際成交價金時, 經理公司即不進行交易, 亦視為申購失敗 六 如有信託契約規定經理公司得暫停受理申購申請 暫停計算實際申購總價金與申購總價金差額及延緩給付受益憑證之特殊情事發生時, 由經理公司通知參與證券商, 參與證券商應立即通知申購人 買回申請一 參與證券商受託或自行為買回申請時, 應按 作業準則 規定及受益人之指示填妥買回申請文件, 並依 作業準則 規定之方式, 將買回申請文件所載資料傳送經理公司 所傳送之資料如有填寫或傳送錯誤, 致發生任何損害情事, 參與證券商應負賠償責任 二 參與證券商受託或自行為買回申請時, 所申請買回之受益憑證得包括受益人於買回申請日已持有之受益憑證及 ( 或 ) 借入之受益憑證, 及買回日之前一日普通交易之在途受益憑證單位數, 但該等受益憑證應於 作業準則 規定期限內交付本基金 三 參與證券商受託或自行為買回申請時, 應確保於 作業準則 規定期限內交付買回之受益憑證 如未於 作業準則 規定之期限內將該等買回之受益憑證足額交付予本基金並存入相關帳戶, 應視為該買回失敗, 經理公司即無須交付買回價金 受益人應就每筆買回失敗紀錄給付行政處理費, 惟經經理公司同意免除者, 不在此限 行政處理費之計算依公開說明書規定辦理 四 如有信託契約規定經理公司得暫停受理買回申請 暫停計算買回總價金及延緩給付買回總價金之特殊情事發生時, 由經理公司通知參與證券商, 參與證券商應立即通知受益人 參與證券商所受報酬之計算相關事宜一 依參與契約第二條第六項規定, 對於每一筆申購申請或買回申請, 經理公司得依信託契約之規定收取相關手續費, 手續費不列入本基金資產 申購或買回手續費之計算方式目前約定如下 : -114-

120 ( 一 ) 申購手續費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申購手續費最高不得超過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百分之二 其中經理公司得就每一申購基數收取新台幣伍仟元之申購手續費, 扣除後之餘額全數由參與證券商收取 ( 二 ) 買回手續費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買回手續費最高不得超過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百分之二 其中經理公司得就每一買回基數收取新台幣伍仟元之買回手續費, 扣除後之餘額全數由參與證券商收取 二 依參與契約第二條第七項規定, 經理公司同意就參與證券商受託辦理之每一筆申購申請, 支付事務處理費予參與證券商 經理公司應於每月月底, 依據參與證券商當月累計之申購基數, 計算事務處理費, 由經理公司於次月十五日前給付參與證券商 事務處理費之計算方式目前約定如下 ; 申購累計基數每一申購基數之事務處理費十個 ( 含 ) 以上至十九個基數新臺幣壹仟元二十個 ( 含 ) 以上基數新臺幣貳仟元 參與契約之終止相關事宜一 除參與契約另有約定外, 任一方當事人得隨時給予他方當事人至少三十日前之書面通知終止參與契約 二 參與證券商違反參與契約任一約定, 經理公司得催告參與證券商於經理公司指定之期限內改正, 如參與證券商未於經理公司指定之期限內改正違約行為者, 經理公司得逕行終止參與契約 但經理公司依其違規情節, 亦得不終止參與契約, 而選擇於特定期間內暫停受理參與證券商自行或受託處理申購及買回申請 三 參與契約於下列任一情事發生時立即終止 : ( 一 ) 信託契約終止時 ( 二 ) 參與契約任一當事人發生停止營業 破產 解散或清算情事, 於開始停業 破產或清算程序同時, 參與契約終止 四 參與契約自簽訂日起生效, 有效期間二年, 期滿自動續約二年, 其後亦同, 但有下列任一情事發生時, 參與契約於有效期間屆滿時即行終止, 不再續約 : ( 一 ) 參與契約任一方當事人於期滿前至少三十日前以書面通知他方當事人不續約之意旨 ; 或 ( 二 ) 參與證券商喪失或不具備臺灣證交所規定之參與證券商資格條件, 經經理公司依參與契約第十一條第二項催告參與證券商限期改正, 而參與證券商未於該期限內改正者 五 參與證券商於參與契約有效期間, 如發生喪失或不具備臺灣證交所規定之資格條件情事者, 於參與契約未經經理公司終止或依參與契約第十一條第 -115-

121 四項規定終止前, 參與證券商自行或受託處理之申購申請與買回申請仍生效力 六 經理公司應於參與契約第十一條第二項所定參與契約終止生效或暫停受理參與證券商申購申請及買回申請五日前, 第十一條第三項任一款事由發生五日前, 及於第十一條第四項但書所定之參與契約終止五日前, 以書面通知參與證券商 臺灣證交所 證券集中保管事業與基金保管機構該等暫停受理參與申購申請及買回申請或參與契約終止之情事 參與契約當事人發生第十一條第三項第二款情事時, 應於該事由開始前七日通知他方當事人 七 參與契約各當事人於參與契約終止前已發生之權利義務, 不因參與契約之終止而受影響 準據法一 參與契約以中華民國法律為準據法 二 參與契約未規定之事項, 悉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 證券交易法 金管會相關法令 臺灣證交所相關辦法 證券集中保管事業相關辦法之規定辦理 ; 相關法令及辦法未規定時, 由參與契約當事人本誠信原則協議之 三 參與契約簽訂後, 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 證券交易法 金管會相關法令 臺灣證交所相關辦法 證券集中保管事業相關辦法修正者, 除參與契約另有約定外, 就修正部分, 參與契約當事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 依修正後之規定辦理 -116-

122 附錄四 受益憑證現金申購暨買回申請作業準則第一條本基金受益憑證申購及買回申請作業之處理, 除法令 信託契約或公開說明書另有規定外, 依本作業準則規定辦理 第二條參與證券商於辦理申購申請 買回申請及檢核作業時, 應先留存授權印鑑或簽樣等證明文件, 以便經理公司辦理相關查驗作業 第三條參與證券商受託辦理申購或買回申請時, 應將其執行結果轉知申購人或受益人 第四條經理公司應於每一營業日下午七時前, 參考指數提供者所通知之標的指數資料, 訂定基金受益憑證次一日申購及買回交易之相關資料與內容, 並將該相關資料傳輸予 ETF 交易作業傳輸平台, 且於經理公司指定網站公告之 第五條本作業準則使用名詞定義如下 : 一 一籃子成分 : 指經理公司於每一營業日參考指數提供者所通知之標的指數資料, 訂定並公告組成次一營業日申購基數及買回基數之所有成分 二 申購申請日 : 指參與證券商依據參與契約及信託契約規定, 自行或受託向經理公司提出申購本基金受益憑證, 其申購申請書及其相關文件之書面或電子資料到達經理公司之營業日 三 申購日 : 指參與證券商依據參與契約及信託契約規定, 自行或受託向經理公司提出申購本基金受益憑證, 經理公司依現金申購買回清單買入一籃子成分交易之營業日 四 買回申請日 : 指參與證券商依據參與契約及信託契約規定, 自行或受託向經理公司提出買回申請本基金受益憑證, 其買回申請書及其相關文件之書面或電子資料到達經理公司之營業日 五 買回日 : 指參與證券商依據參與契約及信託契約規定, 自行或受託向經理公司申請買回本基金受益憑證, 經理公司依現金申購買回清單賣出一籃子成分交易之營業日 六 集保平台 : 指經理公司或參與證券商與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簡稱臺灣集保結算所 ) 之連線電腦 ( 即 SMART 工作站系統 ) 七 ETF 交易作業傳輸平台 : 指經理公司或參與證券商與臺灣證券交易所 ( 以下簡稱證券交易所 ) 或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指數股票型基金交易作業機構之連線作業平台 申購申請第六條申購人得於任一營業日, 委託參與證券商向經理公司提出申購申請, 參與證券商亦得自行提出申請 經理公司對於是否接受申請 -117-

123 有決定權, 惟應依本作業準則規定辦理 申購人應按申購基數或其整倍數之約當淨值乘以一定比率後, 加計申購手續費及預收申購交易費之總額, 給付預收申購總價金 該一定比率依公開說明書規定辦理 第七條申購人應於申購申請日收件截止時間前委託參與證券商將申購資料輸入 ETF 交易作業傳輸平台, 並向經理公司提出申購申請 前項之申購申請逾時未完成者, 則視為放棄該申購申請 第八條申購人委託參與證券商向經理公司申請時, 應依參與證券商規定之時間內填妥申購申請文件並於申購截止時間前繳付申購款項至基金專戶, 使參與證券商得憑此向經理公司辦理申購作業 前述款項應以足額預收申購總價金 ( 新臺幣 ) 匯撥至指定之基金專戶 如未符合規定者, 經理公司即不受理該筆申購 第九條申購人欲撤銷申購申請時, 應填具 現金申購撤銷申請書 於參與證券商規定之時間內委託參與證券商透過 ETF 交易作業傳輸平台向經理公司撤銷申請 參與證券商應於申購申請日收件截止時間前通知經理公司, 逾時申購人即不得異動或撤銷, 惟經經理公司同意者除外 第十條參與證券商自行或受託申請後, 應於申購申請日收件截止時間前, 將申請書及匯款單據傳送至經理公司 參與證券商應協助確認預收申購總價金已匯入指定之基金專戶 第十一條參與證券商應負責核對申請書上載明之事項是否無誤, 且於申請書上留存授權印鑑或樣章以證明申購人申購資料及款項符合規定之查驗記錄, 始得透過 ETF 交易作業傳輸平台提出申購申請 參與證券商應將申請書及相關資料留存備查, 經理公司基於正當理由得要求提供調閱, 參與證券商不得拒絕 第十二條經理公司接獲申購人申請時, 應檢核項目如下 : 一 申購手續費及申購交易費應為經理公司規定之金額 二 每一筆預收申購總價金應依經理公司所訂定每申購基數或其整倍數之預收申購總價金額 三 預收申購總價金應於申購申請日收件截止時間前匯撥至基金專戶 前項內容經檢核不符規定者, 經理公司即不接受該筆申購 第十三條申請書及匯款符合規定者, 經理公司應於申購申請日下午六時前透過 ETF 交易作業傳輸平台回覆初審結果, 提供參與證券商查詢 第十四條經理公司應計算實際申購總價金扣除預收申購總價金之差額, 並於申購日之次一營業日下午十二時三十分前通知參與證券商, 申購總價金差額若為正數者, 參與證券商應協助通知申購人於申購 -118-

124 日之次一個營業日下午二時前補足差額至基金專戶 ; 若為負數者, 經理公司應指示基金保管機構於申購日之次一營業日起九個營業日內將申購總價金差額扣除匯費之款項, 無息返還申購人 第十五條經理公司需於申購日之次一營業日前將申購結果, 透過 ETF 交易作業傳輸平台回覆複審結果, 提供參與證券商查詢 並於申購日之次一營業日前, 透過集保平台進行新增受益憑證單位及帳簿劃撥支付作業 第十六條經理公司需於申購日之次一營業日下午四時前製作現金申購應收 ( 付 ) 明細等資料交付基金保管機構 基金保管機構並就應收付之款項進行核對與確認, 並於臺灣集保結算所規定時間內, 透過集保平台執行新增確認作業 第十七條若申購人未能於規定期間內給付申購總價金差額, 視為申購失敗 ; 若預收申購總價金不足以支付申購日所需之申購基數或其整倍數之實際成交價金時, 經理公司即不進行交易, 亦視為申購失敗 申購人應就每筆申購失敗紀錄給付行政處理費, 惟經經理公司同意免除者, 不在此限 行政處理費之計算依公開說明書規定辦理 經理公司應指示基金保管機構於申購失敗之次一營業日起九個營業日內, 將申購人所給付之預收申購總價金扣除行政處理費及匯費之款項, 無息返還申購人, 惟如有本基金信託契約所述特殊之情事時, 該款項將於申購失敗之次一營業日起三十個營業日內返還申購人 買回申請第十八條受益人得於任一營業日, 委託參與證券商向經理公司申請買回 參與證券商亦得自行提出買回申請 ( 無需再委託另一參與證券商 ) 第十九條受益人應於每一買回申請日於參與證券商規定時間內, 委託參與證券商透過 ETF 交易作業傳輸平台向經理公司提出買回申請, 除參與證券商能證明受益人係於截止時間前提出買回請求者, 逾時申請應視為次一營業日之交易 受益人如委託參與證券商向經理公司買回時, 應依參與證券商之規定填妥買回申請文件, 參與證券商得憑此向經理公司辦理買回作業 第二十條受益人欲撤銷其買回申請時, 應填具 現金買回撤銷申請書 於參與證券商規定之時間內委託參與證券商透過 ETF 交易作業傳輸平台向經理公司提出撤銷申請 參與證券商應於買回申請日收件 -119-

125 截止時間前通知經理公司, 逾時受益人即不得異動或撤銷, 惟經經理公司同意者除外 第二十一條參與證券商自行或受託買回申請時, 應於買回申請日收件截止時間前將申請書傳真至經理公司 參與證券商應負責核對申請書上載明之事項是否無誤, 且於該申請書上留存授權印鑑或樣章以證明受益人擬提交作為買回對價之受益權單位數符合規定之查驗記錄, 始得透過 ETF 交易作業傳輸平台提出買回申請 參與證券商受理買回申請後, 亦應於該營業日收件截止時間前, 將資料輸入 ETF 交易作業傳輸平台, 並將申請書及買回相關資料留存備查 ; 經理公司基於正當理由得要求提供調閱, 參與證券商不得拒絕 第二十二條經理公司於接獲受益人申請時, 應檢核項目如下 : 一 每筆資料所載受益權單位數是否符合每一營業日之買回基數或其整倍數數額 二 申請書上填寫資料是否符合規定 前項內容經檢核不符規定者, 經理公司即不接受該筆買回 符合規定者, 經理公司應於買回申請日下午六時前透過 ETF 交易作業傳輸平台回覆初審結果, 提供參與證券商查詢 第二十三條一 證券交易所於買回申請日依參與證券商之申報, 執行受益憑證圈存作業, 證券交易所於買回申請日通知證券集中保管事業執行受益憑證圈存作業 受益人交付之受益憑證不得為融資買進, 且帳號中受益權單位數經此作業後, 即不得申報更正帳號及錯帳 二 經理公司及參與證券商可於買回申請日之次一營業日上午九時起透過 ETF 交易作業傳輸平台查詢圈存結果 ; 參與證券商如為受託時, 應將圈存結果轉知受益人 三 參與證券商經查詢前述圈存結果為失敗時, 得於當日上午十時前向證券交易所申請二次圈存作業 ; 參與證券商如為受託時, 應將圈存結果轉知受益人 第二十四條經理公司應於買回日之次一營業日下午十二時三十分前通知參與證券商計算後之買回總價金 經理公司應於買回日之次二營業日製作應付之買回總價金等資料交付基金保管機構 除本作業準則另有規定外, 基金保管機構收到前項資料後, 應於買回日之次一營業日起九個營業日內, 將買回總價金扣除匯費後無息撥付至受益人指定之帳戶中, 惟如有本基金信託契約所述特殊之情事時, 買回總價金將於買回日之次一營業日起三十個營業日內撥付之 -120-

126 第二十五條經理公司需於買回日之次一營業日前將買回結果, 透過 ETF 交易作業傳輸平台回覆複審結果, 提供參與證券商查詢 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應於買回日之次一營業日前使用集保平台執行註銷受益憑證單位數確認作業 第二十六條受益人申請買回時如未能依規定期限給付受益憑證而圈存失敗者, 視為買回失敗 ; 經理公司即不給付買回總價金 受益人並應就每筆買回失敗給付行政處理費, 該行政處理費之計算依公開說明書規定辦理 第二十七條申購或買回申請之婉拒 實際申購總價金 申購總價金差額與買回總價金之暫停計算 申購應交付之受益憑證與及買回總價金之延緩給付, 依信託契約規定辦理 其他第二十八條如申購或買回之作業期間非為信託契約之營業日, 但交易已完成複審且為金融機構之營業日及受益憑證交易相關作業在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仍繼續交割, 本作業準則有關受益憑證交付及現金給付之作業得繼續辦理 第二十九條如申購或買回之作業期間非為投資所在國或地區之金融機構營業日, 則經理公司所應執行有關現金匯兌或款項交付得順延至投資所在國或地區之金融機構之最近一營業日再行辦理 -121-

127 附錄五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資產價值之計算標準 (107 年 11 月 26 日 ) 一 本計算標準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二十八條第二項規定訂定 二 貨幣市場基金及類貨幣市場基金資產價值之計算方式 : 以買進成本加計至計算日止之應計利息及折溢價攤銷為準 ; 有 call 權及 put 權之債券, 以該債券之到期日 (Maturity) 作為折溢價之攤銷年期 類貨幣市場基金於轉型基準日以前所購入之資產, 則以轉型基準日之帳列金額為買進成本 另, 類貨幣市場基金購入債券所支付之交割款項中, 賣方依其持有債券期間按票面金額及利率計算之應計利息扣繳稅款, 按該債券剩餘到期日 (Maturity) 攤銷之 三 指數型基金及指數股票型基金之基金資產價值計算, 依證券投資信託契約辦理 四 ETF 連結基金資產價值之計算方式 : 所單一連結之 ETF 主基金, 以計算日該 ETF 主基金單位淨資產價值為準 五 其他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資產之價值, 依下列規定計算之 : ( 一 ) 股票 : 1. 上市者, 以計算日集中交易市場之收盤價格為準 ; 上櫃者, 以計算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 ( 以下簡稱櫃買中心 ) 等價成交系統之收盤價格為準 ; 經金管會核准上市 上櫃契約之興櫃股票, 以計算日櫃買中心興櫃股票電腦議價點選系統之加權平均成交價為準 ; 未上市 未上櫃之股票 ( 含未經金管會核准上市 上櫃契約之興櫃股票 ) 及上市 上櫃及興櫃公司之私募股票, 以買進成本為準, 經金管會核准上市 上櫃契約之興櫃股票, 如後撤銷上市 上櫃契約者, 則以核准撤銷當日之加權平均成交價計算之, 惟有客觀證據顯示投資之價值業已減損, 應認列減損損失, 但證券投資信託契約另有約定時, 從其約定 認購已上市 上櫃及經金管會核准上市 上櫃契約之興櫃之同種類增資或承銷股票, 準用上開規定 ; 認購初次上市 上櫃 含不須登錄興櫃之公營事業 之股票, 於該股票掛牌交易前, 以買進成本為準 2. 持有因財務困難而暫停交易股票者, 自該股票暫停交易日起, 以該股票暫停交易前一營業日之集中交易市場或櫃買中心等價自動成交系統之收盤價與該股票暫停交易前之最近期依法令公告之財務報告所列示之每股淨值比較, 如低於每股淨值時, 則以該收盤價為計算標準 ; 如高於每股淨值時, 則以每一營業日按當時法令規定之最高跌幅計算之該股票價格至淨值為準 上揭計算之價格於該股票發行公司於暫停交易開始日後依法令公告最新之財務報告所列示之每股淨值時, 一次調整至最新之財務報告所列示之每股淨值, 惟以暫停交易前一營業日收盤價為上限 惟最新財務報告經會計師出具為非標準式核閱報告時, 則採最新二期依法令公告財務報告所分別列示之每股淨值之較低者為準 3. 暫停交易股票於恢復交易首日之成交量超過該股票暫停交易前一曆月之每一營業日平均成交量, 且該首日之收盤價已高於當時法令規定之最高跌幅價格者, 則自該日起恢復按上市 上櫃股票之 -122-

128 計算標準計算之 4. 如該股票恢復交易首日之成交量未達前款標準, 或其收盤價仍達最高跌幅者, 則俟自該股票之成交量達前款標準且收盤價已高於當時法令規定之最高跌幅價格之日起, 始恢復按上市 上櫃股票之計算標準計算之 在成交量 收盤價未達前款標準前, 則自該股票恢復交易前一營業日之計算價格按每一營業日最高漲幅或最高跌幅逐日計算其價格至趨近計算日之收盤價為止 5. 因財務困難而暫停交易股票若暫停交易期滿而終止交易, 則以零價值為計算標準, 俟出售該股票時再以售價計算之 6. 持有因公司合併而終止上市 ( 櫃 ) 之股票, 屬吸收合併者, 自消滅公司股票停止買賣之日起, 持有之消滅公司股數應依換股比例換算為存續公司股數, 於合併基準日 ( 不含 ) 前八個營業日之停止買賣期間依存續公司集中交易市場收盤價格或櫃買中心等價自動成交系統之收盤價格計算之 ; 並於合併基準日起按本項 1 之規定處理 7. 持有因公司合併而終止上市 ( 櫃 ) 之股票, 屬新設合併者, 持有之消滅公司股票於合併基準日 ( 不含 ) 前八個營業日之停止買賣期間, 依消滅公司最後交易日集中交易市場收盤價格或櫃買中心等價自動成交系統之收盤價格計算之 ; 新設公司股票上市日, 持有之消滅公司股數應依換股比例換算為新設公司股數, 於計算日以新設公司集中交易市場收盤價格或櫃買中心等價自動成交系統之收盤價格計算之 8. 持有因公司分割減資而終止上市 ( 櫃 ) 之股票, 持有之減資原股票於減資新股票開始上市 ( 櫃 ) 買賣日前之停止買賣期間, 依減資原股票最後交易日集中交易市場收盤價格或櫃買中心等價自動成交系統之收盤價格計算之 ; 減資原股票之帳列金額, 按減資比例或相對公平價值分拆列入減資新股票之帳列成本 減資新股票於上市 ( 櫃 ) 開始買賣日起按本項 1 之規定處理 9. 融資買入股票及融券賣出股票 : 上市者, 以計算日集中交易市場之收盤價格為準 ; 上櫃者, 以計算日櫃買中心等價自動成交系統之收盤價格為準 10. 以上所稱 財務困難 係指股票發行公司發生下列情事 : (1) 公司未依法令期限辦理財務報告或財務預測之公告申報者 (2) 公司因重整經法院裁定其股票禁止轉讓者 (3) 公司未依一般公認會計編製報表或會計師之意見為無法表示意見或否定意見者 (4) 公司違反上市 ( 櫃 ) 重大訊息章則規定且情節重大, 有停止買賣股票之必要者 (5) 公司之興建工程有重大延誤或有重大違反特許合約者 (6) 公司發生存款不足退票情事且未於規定期限完成補正者 (7) 公司無法償還到期債務且未於規定期限與債權人達成協議者 (8) 發生其他財務困難情事而被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123-

129 或櫃買中心停止買賣股票者 ( 二 ) 受益憑證 : 上市 ( 櫃 ) 者, 以計算日集中交易市場或櫃買中心之收盤價格為準 ; 未上市 ( 櫃 ) 者, 以計算日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依證券投資信託契約所載公告網站之單位淨資產價值為準 ( 三 ) 台灣存託憑證 : 上市者, 以計算日集中交易市場之收盤價格為準 ; 上櫃者, 以計算日櫃買中心等價自動成交系統之收盤價格為準 ( 四 ) 轉換公司債 : 1. 上市 ( 櫃 ) 者, 以計算日之收盤價格加計至計算日止應收之利息為準 ; 轉換公司債提出申請轉換後, 應即改以股票或債券換股權利證書評價, 其評價方式準用第 ( 一 ) 款規定 2. 持有暫停交易或上市 ( 櫃 ) 轉下市 ( 櫃 ) 者, 以該債券最後交易日之收盤價為準, 依相關規定按該債券剩餘存續期間攤銷折溢價, 並加計至計算日止應收之利息為準, 惟如有證據顯示投資之價值業已減損, 應認列減損損失 暫停交易轉換公司債於恢復日起按本款 1 之規定處理 3. 暫停交易轉換公司債若為 問題公司債處理規則 所稱之問題公司債, 則依 問題公司債處理規則 辦理 ( 五 ) 公債 : 上市者, 以計算日之收盤價格加計至計算日止應收之利息為準 ; 上櫃者, 優先以計算日櫃買中心等殖成交系統之成交價加權平均殖利率換算之價格加計至計算日止應收之利息為準 ; 當日等殖成交系統未有交易者, 則以證券商營業處所議價之成交價加權平均值加計至計算日止應收之利息為準 ; 如以上二者均無成交紀錄且該債券之到期日在一年 ( 含 ) 以上者, 則以該公債前一日帳列殖利率與櫃買中心公佈之公債指數殖利率作比較, 如落在櫃買中心公佈之台灣公債指數成份所揭露之債券殖利率上下 10 bps( 含 ) 區間內, 則以前一日帳列殖利率換算之價格, 並加計至計算日止應收之利息為準 ; 如落在櫃買中心公佈之台灣公債指數成份所揭露之債券殖利率上下 10 bps 區間外, 則以櫃買中心台灣公債指數成份所揭露之債券殖利率換算之價格, 並加計至計算日止應收之利息為準 ; 如以上二者均無成交紀錄且該債券之到期日在一年 ( 不含 ) 以下者, 則以櫃買中心公佈之各期次債券公平價格, 並加計至計算日止應收之利息為準 ( 六 ) 金融債券 普通公司債 其他債券 金融資產證券化受益證券 資產基礎證券及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 : 年 12 月 31 日以前 ( 含 ) 購買且未於 95 年 1 月 1 日以後 ( 含 ) 出售部分持券者, 依下列規定計算之 : (1) 上市者, 以計算日之收盤價格加計至計算日止應收之利息為準 (2) 上櫃且票面利率為固定利率者, 以計算日證券商營業處所議價之成交價加權平均值加計至計算日止應收之利息為準 (3) 上櫃且票面利率為浮動利率者, 以計算日證券商營業處所議價之成交價加權平均值加計至計算日止應收之利息為準, 但計算日證券商營業處所未有成交價加權平均值者, -124-

130 則採前一日帳列金額, 另按時攤銷帳列金額與面額之差額, 並加計至計算日止應收之利息為準 (4) 未上市 上櫃者, 以其面值加計至計算日止應收之利息並依相關規定按時攤銷折溢價 (5) 持有暫停交易或上市 ( 櫃 ) 轉下市 ( 櫃 ) 者, 以該債券於集中交易市場上市最後交易日之收盤價或於證券商營業處所上櫃最後交易日之成交價加權平均值為成本, 依相關規定按該債券剩餘存續期間攤銷折溢價, 並加計至計算日止應收之利息 ; 暫停交易債券於恢復日起按本款 1 之規定處理 年 12 月 31 日以前 ( 含 ) 購買且於 95 年 1 月 1 日以後 ( 含 ) 出售部分後之持券, 及 95 年 1 月 1 日以後 ( 含 ) 購買者 : (1) 上市及上櫃且票面利率為固定利率者, 以計算日之收盤殖利率或證券商營業處所議價之加權平均成交殖利率與櫃買中心公佈之公司債參考殖利率作比較, 如落在櫃買中心公佈之公司債參考殖利率上下 20 bps( 含 ) 區間內, 則以收盤殖利率或證券商營業處所議價之加權平均成交殖利率, 並加計至計算日止應收之利息為準 ; 如落在櫃買中心公佈之公司債參考殖利率上下 20 bps 區間外, 則以櫃買中心公佈之公司債參考殖利率加減 20 bps, 並加計至計算日止應收之利息為準 ; 未上市 上櫃者, 以櫃買中心公佈之公司債參考殖利率, 並加計至計算日止應收之利息為準 上揭與櫃買中心公佈之公司債參考殖利率作比較時, 應遵守下列原則 : A. 債券年期 (Maturity) 與櫃買中心公佈之公司債參考殖利率所載年期不同時, 以線性差補方式計算公司債參考殖利率, 但當債券為分次還本債券時, 則以加權平均到期年限計算該債券之剩餘到期年期 ; 債券到期年限未滿 1 個月時, 以 1 個月為之 ; 金融資產證券化受益證券之法定到期日與預定到期日不同時, 以預定到期日為準 ; 有 call 權及 put 權之債券, 其到期年限以該債券之到期日為準 B. 債券信用評等與櫃買中心公佈之公司債參考殖利率所載信用評等之對應原則如下 : (A) 債券信用評等若有 + 或 -, 一律刪除 ( 例如 : A- 或 A+ 一律視為 A) (B) 有單一保證銀行之債券, 以保證銀行之信用評等為準 ; 有聯合保證銀行之債券, 以主辦銀行之信用評等為準 ; 以資產擔保債券者, 視同無擔保, 無擔保債券以發行公司主體之信用評等為準 ; 次順位債券, 以該債券本身的信用評等為準, 惟當該次順位債券本身無信用評等, 則以發行公司主體之信用評等再降二級為準 ; 發行公司主體有不 -125-

131 同信用評等公司之信用評等時, 以最低之信用評等為準 (C) 金融資產證券化受益證券 資產基礎證券及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之信評等級以受益證券本身信評等級為準 (2) 上櫃且票面利率為浮動利率者, 按本條第 ( 十五 ) 項 2 之規定處理 3. 債券若為 問題公司債處理規則 所稱之問題公司債, 則依 問題公司債處理規則 辦理 ( 七 ) 附買回債券及短期票券 ( 含發行期限在一年以內之受益證券及資產基礎證券 ): 以買進成本加計至計算日止按買進利率計算之應收利息為準, 惟有客觀證據顯示投資之價值業已減損, 應認列減損損失 ( 八 ) 認購 ( 售 ) 權證 : 上市者, 以計算日集中交易市場之收盤價格為準 ; 上櫃者, 以櫃買中心等價自動成交系統之收盤價格為準 ( 九 ) 國外上市 / 上櫃股票 : 以計算日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營業時間內可收到證券集中交易市場 / 證券商營業處所之最近收盤價格為準 持有暫停交易或久無報價與成交資訊者, 以基金經理公司洽商其他獨立專業機構 經理公司隸屬集團之母公司評價委員會或經理公司評價委員會提供之公平價格為準 基金經理公司應於內部控制制度中載明久無報價與成交資訊之適用時機 ( 如 : 一個月 二個月等 ) 及重新評價之合理周期 ( 如 : 一周 一個月等 ) ( 十 ) 國外債券 : 以計算日自證券投資信託契約所約定之價格資訊提供機構所取得之最近價格 成交價 買價或中價加計至計算日止應收之利息為準 持有暫停交易或久無報價與成交資訊者, 以基金經理公司洽商其他獨立專業機構 經理公司隸屬集團之母公司評價委員會或經理公司評價委員會提供之公平價格為準 基金經理公司應於內部控制制度中載明久無報價與成交資訊之適用時機 ( 如 : 一個月 二個月等 ) 及重新評價之合理周期 ( 如 : 一周 一個月等 ) ( 十一 ) 國外共同基金 : 1. 上市 ( 櫃 ) 者, 以計算日自證券投資信託契約所載資訊公司取得各集中交易市場或店頭市場之收盤價格為準 持有暫停交易者, 以基金經理公司洽商國外次保管銀行 其他獨立專業機構或經理公司隸屬集團之母公司評價委員會提供之公平價格為準 2. 未上市 ( 櫃 ) 者, 以計算日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營業時間內, 取得國外共同基金公司最近之淨值為準 持有暫停交易者, 如暫停期間仍能取得通知或公告淨值, 以通知或公告之淨值計算 ; 如暫停期間無通知或公告淨值者, 則以暫停交易前一營業日淨值計算 ( 十二 ) 其他國外投資標的 : 上市者, 依計算日之集中交易市場之收盤價格為準 ; 未上市者, 依規範各該國外投資標的之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投資說明書 公開說明書或其他類似性質文件之規定計算其價格 -126-

132 ( 十三 ) 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受益證券 : 上市者, 以計算日集中交易市場之收盤價格為準 ; 上櫃者, 以計算日櫃買中心等價自動成交系統之收盤價格為準 ; 未上市 上櫃者, 以計算日受託機構最新公告之淨值為準, 但證券投資信託契約另有規定者, 依其規定辦理 ( 十四 ) 結構式債券 : 年 12 月 31 日以前 ( 含 ) 購買且未於 95 年 1 月 1 日以後 ( 含 ) 出售部分持券者 : 依本條 ( 六 )1 及 3 之規定處理 年 12 月 31 日以前 ( 含 ) 購買且於 95 年 1 月 1 日以後 ( 含 ) 出售部分後之持券, 及 95 年 1 月 1 日以後 ( 含 ) 購買者 : 至少每星期應重新計算一次, 計算方式以 3 家證券商 ( 含交易對手 ) 提供之公平價格之平均值或獨立評價機構提供之價格為準 ( 十五 ) 結構式定期存款 : 年 12 月 31 日以前 ( 含 ) 購買者 : 以存款金額加計至計算日止之應收利息為準 年 1 月 1 日以後 ( 含 ) 購買者 : 由交易對手提供之公平價格為準 ( 十六 ) 參與憑證 : 以計算日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營業時間內可收到參與憑證所連結單一股票於證券集中交易市場 / 證券商營業處所之最近收盤價格為準 持有之參與憑證所連結單一股票有暫停交易者, 以基金經理公司洽商經理公司隸屬集團之母公司評價委員會 經理公司評價委員會或其他獨立專業機構提供之公平價格為準 六 國內 外證券相關商品 : 1 集中交易市場交易者, 以計算日集中交易市場之收盤價格為準 ; 非集中交易市場交易者, 以計算日自證券投資信託契約所約定之價格資訊提供機構所取得之價格或交易對手所提供之價格為準 2 期貨 : 依期貨契約所定之標的種類所屬之期貨交易市場於計算日之結算價格為準, 以計算契約利得或損失 運用投資於國內之基金從事經金管會核准臺灣期貨交易所授權歐洲期貨交易所上市臺股期貨及臺指選擇權之一天期期貨契約時, 以計算日之結算價格為準, 於次一營業日計算基金資產價值 遠期外匯合約 : 各類型基金以計算日外匯市場之結算匯率為準, 惟計算日當日外匯市場無相當於合約剩餘期間之遠期匯率時, 得以線性差補方式計算之 七 第五條除暫停交易股票及持有因公司合併而終止上市 ( 櫃 ) 之股票於股份轉換停止買賣期間外, 規定之計算日無收盤價格 加權平均成交價 成交價加權平均殖利率換算之價格 平均價格 結算價格 最近價格 成交價 買價 中價 參考利率 公平價格 公平價格之平均值 結算匯率者, 以最近之收盤價格 加權平均成交價 成交價加權平均殖利率換算之價格 平均價格 結算價格 最近價格 成交價 買價 中價 參考利率 公平價格 公平價格之平均值 結算匯率代之 八 國外淨資產價值之計算, 有關外幣兌換新台幣之匯率依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約定時點之價格為準 -127-

133 附錄六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淨資產價值計算之可容忍偏差率標準及處理作業辦法 (106 年 2 月 17 日 ) 一 法源依據及目的本標準及處理作業辦法依據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七十二條規定訂定之 基金淨值是要表達最接近基金真正的市場價格, 惟淨值的準確性會受到來自不同交易制度 時差 匯率 稅務等因素而受到影響, 導致需調整淨值, 在保障投資人權益之前題下, 減少業者過度繁複且不具經濟價值之作業程序, 爰訂定本標準及處理作業辦法 二 適用情形投信事業於基金淨值偏差達第三條所定可容忍偏差率標準時, 應依本標準及處理作業辦法之相關規定辦理, 以保護投資人 至於未達第三條所定可容忍偏差率標準時, 除投信事業有故意或重大過失者外應賠償投資人外, 因影響不大而屬可容忍範圍, 得比照一般公認會計原則之估計變動處理, 以減少冗長及高費用的公告作業流程, 但應將基金帳務調整之紀錄留存備查 三 各類型基金適用之可容忍偏差率標準如下 : ( 一 ) 貨幣市場型基金 : 淨值偏差發生日淨值之 0.125%( 含 ); ( 二 ) 債券型基金 : 淨值偏差發生日淨值之 0.25%( 含 ); ( 三 ) 股票型 : 淨值偏差發生日淨值之 0.5%( 含 ); ( 四 ) 平衡型及多重資產型基金 : 淨值偏差發生日淨值之 0.25%( 含 ); ( 五 ) 保本型 指數型 指數股票型 組合及其他類型基金 : 依其類別分別適用上述類別比率 四 若基金淨值調整之比率達前條可容忍偏差率標準時, 投信事業除依第六條之控管程序辦理外, 應儘速計算差異金額並調整基金淨資產價值 除遇有特殊狀況外, 投信事業應自發現偏差之日起 7 個營業日內公告, 並自公告日起 20 個營業日內完成差額補足事宜 五 若基金淨值調整之比率達第三條可容忍偏差率標準時, 投信事業於辦理差額補足作業之處理原則如下 : ( 一 ) 淨值低估時 1. 申購者 : 投信事業應進行帳務調整, 但不影響受益人之總申購價金 2. 贖回者 : 投信事業須就短付之贖回款差額, 自基金專戶撥付予受益人 3. 舉例如下表 : 淨值低估偏差時調整後說明申購者申購金額 $800申購金額 $800 進行帳務調整, 但 NAV:$8 NAV:$10 不影響受益人之總購得 100 單位以 80 單位計申購價金 $800 贖回者 贖回 100 單位 NAV:$8 贖回金額 $800 贖回 100 單位 NAV:$10 贖回金額 $1000 贖回金額應為 $1000, 故由基金資產補足受益人所遭 -128-

134 受之損失 $200, 以維持正確的基金資產價值 ( 二 ) 淨值高估時 1. 申購者 : 投信事業須就短付之單位數差額, 補發予受益人並調整基金發行在外單位數 2. 贖回者 : 投信事業須就已支付之溢付贖回款差額, 對基金資產進行補足 3. 原則上, 投信事業必須去補足由於某些受益人受惠而產生的損失給基金, 且只要當淨值重新計算並求出投信事業應補償基金的金額, 投信事業應對基金資產進行補足, 舉例如下表 : 淨值低估偏差時調整後說明申購者申購金額 $800申購金額 $800 進行帳務調整, 但 NAV:$10 NAV:$8 不影響受益人之總購得 80 單位以 100 單位計申購價金 $800 贖回者 贖回 100 單位 NAV:$10 贖回金額 $1000 贖回 100 單位 NAV:$8 贖回金額 $800 贖回金額應為 $800, 投信事業須就已支付之贖回款而使基金受有損失部分, 對基金資產進行補足 六 當調整基金淨資產價值之比率達到前揭可容忍偏差率標準時, 投信事業應執行之相關控管程序如下 : ( 一 ) 知會金管會 同業公會 基金保管機構及基金之簽證會計師 ( 二 ) 計算偏差的財務影響及補足受益人的金額 ( 三 ) 基金簽證會計師對投信事業淨值偏差之處理出具報告, 內容應包含對基金淨值計算偏差的更正分錄出示意見 基金淨值已重新計算及基金 / 投資人遭受的損失金額等 ( 四 ) 檢具會計師報告, 將補足金額或帳務調整內容陳報金管會備查 ( 五 ) 公告並通知受影響之銷售機構及受益人, 淨值偏差之金額及補足損失的方式, 並為妥善處理 ( 六 ) 除遇有特殊狀況外, 投信事業應自發現偏差之日起 7 個營業日內公告, 並自公告日起 20 個營業日內完成差額補足事宜 ( 七 ) 投信事業事後應檢討更正之行動方案 處理步驟 內部控制因應方式及後續處理過程是否合理 ( 八 ) 於基金年度財務報告中揭露會計師對基金淨值偏差更正流程之合理性, 及陳述偏差的淨值已重新計算 基金 / 投資人遭受的損失金額及支付的補足金額 七 本標準及處理作業辦法經本公會理事會通過並報請金管會備查後施行 ; 修正時, 亦同 -129-

135 附錄七 本公司評價委員會之運作機制本基金持有暫停交易或久無報價與成交資訊之國外上市 上櫃股票 ( 含 ETF 及存託憑證 ) 或債券時, 應依本公司所制定之評價委員會運作辦法規定辦理 一 啟動時機基金所持有國外上市 上櫃股票 ( 含 ETF 及存託憑證 ) 或債券, 發生下列情事者, 評價委員會得召開會議, 討論其評價方式 處理機制及後續追蹤管理 : ( 一 ) 有價證券之暫停交易, 且連續暫停達一個月 ; ( 二 ) 突發事件造成交易市場關閉 ; ( 三 ) 交易市場非因例假日停止交易 ; ( 四 ) 連續一個月無報價與成交資訊 ; ( 五 ) 其他重大事由或特殊因素 二 可能採用之評價方法評價委員會成員依據經理人所提供之投資標的公司及投資市場狀況如 : 投資標的公司狀況 ( 營運 / 財務等 ) 交易狀況 市場重大訊息等, 經充分討論決議後, 該價格即為計算基金淨值之依據 : ( 一 ) 投資標的最近期收盤價 成交價 買賣價或均價 ( 二 ) 本基金國外投資顧問公司 券商 彭博 國外次保管銀行 路透社等價格資訊提供者 其他專業機構所提供之價格 ( 三 ) 交易對手提供之價格 ( 四 ) 發行公司財報或其相同產業財報資訊 ( 五 ) 其他符合客觀 中立 合理 可驗證結果之評價方法 三 後續檢視評價價格流程針對本公司持續持有暫停交易或久無報價與成交資訊之國外上市 / 上櫃股票 國外債券, 對於評價委員會已決議之評價價格, 應按月採行後續價格檢視機制, 以檢討評價價格之適切性 四 評價委員會之決議內容經陳報總經理核可後, 以評價委員會決議之內容計算基金淨資產價值 前述決議及評價結果應按月彙整通知基金保管機構, 並按季彙整提報董事會 以確保評價結果符合客觀 中立 合理及可驗證原則 -130-

136 附錄八 同業公會會員自律公約之聲明書 中華民國一 三年十月一日 -131-

137 附錄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內部控制聲明書 -132-

138 附錄十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公司治理運作情形 : 一 公司治理之架構及規則本公司參酌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公司治理實務守則 證券暨期貨市場各服務事業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 及相關法令規範, 制定及揭露本公司各項與公司治理相關之規範與資訊 二 公司股權結構及股東權益 ( 一 ) 本公司股權結構 ( 詳見本公開說明書參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概況之二 事業組織之 ( 一 ) 股權分散情形 ) ( 二 ) 股東權益本公司為單一法人股東之股東結構, 股東會相關職權由董事會行使 三 董事會之結構及獨立性經理公司設董事五人, 由股東會就有行為能力之人選任之, 任期均為三年, 連選得連任 經理公司之董事會向股東會負責, 其公司治理之各項作業與安排係依照法令 公司章程之規定或股東會決議行使職權 董事會成員普遍具備執行職務所必須之知識 技能及素養, 包括營運判斷能力 會計及財務分析能力 經營管理能力 危機處理能力 產業知識 國際市場觀 領導能力及決策能力 董事之選任係依相關法令及經理公司章程執行, 各董事間職權之行使均具有其獨立性 四 董事會及經理人之職責經理公司董事會由董事組成, 其職權為造具營業計劃書 編造財務報告及其他依法令及股東會賦予之職權 ; 經理公司之經理人依相關法令及董事會賦予之權利行使其職權, 負責公司營運各項作業, 並制定公司營運所須相關制度及規章 五 審計委員會或監察人之組成 職責及獨立性經理公司設監察人二人, 由股東會就有行為能力之人選任之, 任期為三年, 得連選連任 監察人之職責為查核公司財務狀況 審查並稽核會計簿冊及文件 監督公司業務之執行及其他依照法令賦予之職權 六 董事 監察人 總經理及副總經理之酬金結構及政策, 以及其與經營績效及未來風險之關聯性 ( 一 ) 本公司董事 監察人均為法人股東代表, 因此執行相關職務並未支薪 ( 二 ) 總經理及副總經理之酬金結構 : 1. 酬金範圍 : 係指薪資 業務獎金 年終獎金 員工分紅及遞延獎金等 2. 酬金給付原則 : 綜合考量其年資 職稱 績效及對公司所承擔之責任與個人貢獻度, 並衡酌公司長期穩定發展及風險承受情形 七 董事 監察人之進修情形 108 年 1 月 1 日至 108 年 6 月 30 日 -133-

139 職稱姓名課程名稱進修日期進修時數 董事林福星 IFRS 17 介紹及對壽險業之影響 6 月 14 日 2 董事李明州洗錢防制與打擊資恐相關案例 6 月 23 日 3 八 風險管理資訊本公司致力於建立健全與完善的風險管理文化與環境, 從高階管理階層至基層員工皆必須充分認知風險管理之本質與意義, 以健全 謹慎 專業的態度, 將高標準的風險管理知識與技術一致性的應用於風險管理工作, 致力於降低公司自有資金和所管理資產之整體風險, 以達成公司之股東價值與受益人權益最大化目標 在風險管理之架構上, 按照風險管理分工架構來運作, 主要包括本公司董事會及高階管理階層 獨立的風險監控單位和各相關作業單位 為有效整合本公司之風險管理, 充分發揮風險管理之監督與執行功能, 本公司於董事長下設置獨立之風險管理委員會, 並由風險管理部執行日常風險管理之監控 對於風險管理之主要架構與功能分述如下 : ( 一 ) 董事會 1. 對於風險策略給予指引 2. 監督公司風險管理, 判斷管理階層對風險評估之回應 ( 二 ) 風險管理委員會風險管理委員會負責審核本公司整體風險管理策略評估及監督本公司風險承擔能力, 以承受風險現況及風險因應策略, 監控本公司各項營運風險並檢討本公司作業風險事件 主管機關重大查核檢查意見等及改善措施 每月定期召開 風險管理委員會, 必要時得臨時召開, 並定期向董事會提出風險管理報告 ( 三 ) 風險管理部主要負責公司風險管理制度之規劃與管理, 建置市場 信用 作業 流動性風險等風險管理機制, 以有效辨識 衡量 回應 監控與報告自有資金與所管理資產日常風險, 依風險管理委員會及其應獨立於業務單位及交易活動之外行使職權, 定期向風險管理委員會 金控風險控管處 董事會等提出風險管理報告 並協助風險管理系統之建置及運作及監控自有資金或所管理資產之風險限額及使用狀況 ( 四 ) 各作業單位各作業單位遵循相關內部控制制度及法令制度之規定執行各項作業, 並定期辦理自我評估作業辨識作業風險, 及時採取控管措施以避免作業風險損失事件 九 利害關係人之權利及關係經理公司與關係企業間之人員 資產及財務之管理職權均予明確化, 並確實辦理風險評估及建立適當之防火牆 對於關係企業間有業務往來者, 皆本於公平合理之原則, 對於簽約事項明確訂定價格條件與支付方式, 絕無利益輸送情形 -134-

140 經理公司與往來銀行及投資人 員工 或公司之利益相關者, 保持暢通之溝通管道, 並尊重及維護其應有之合法權益, 當利害關係人之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 經理公司將秉誠信原則妥適處理 十 對於法令規範資訊公開事項之詳細辦理情形經理公司依據投信投顧法及相關法令之規定申報所管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資訊, 並設立發言人, 以確保可能影響投資人及利害關係人決策之資訊, 能夠即時允當揭露 並已運用網路之便捷性架設網站, 建置公司及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相關資訊, 以利股東 投資人及利害關係人等參考 經理公司網址為 十一 公司治理之運作情形和公司本身訂定之公司治理守則及本守則之差距與原因 ( 一 ) 本公司為法人股東一人所組織之股份有限公司, 股東會相關職權由董事會行使, 不適用公司法 公司章程有關股東會之規定 ( 二 ) 本公司目前未設置獨立董事及審計委員會, 但公司董事會之運作均依照相關法令規章之規定行使職權 所有董監事均具備執行職務所必須之專業知識 技能及素養, 本著誠信專業原則及義務, 充分執行公司之經營及監督管理功能 十二 關係人交易相關資訊 ( 詳見本公司最新財務報表之附註十二 關係人交易 ) 十三 其他公司治理之相關資訊 : 富邦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基金經理人酬金結構及政策 ( 一 ) 宗旨 : 為將本公司之酬金誘因 投資人利益與風險調整後的實質報酬之間的利益予以一致化, 提升股東及投資人利益價值與公司整體的長期穩健發展, 乃制定本政策 ( 二 ) 適用對象 : 基金經理人 ( 三 ) 訂定原則 : 1. 參酌風險管理委員會或董事會之建議, 設定公司及基金績效目標, 並將特定風險因素列入考量 2. 依據未來風險調整後之公司及基金長期績效, 配合公司長期整體獲利及股東利益, 訂定績效考核及酬金標準或酬金結構與制度 3. 本公司董事會將參酌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風險管理實務守則 之相關規定, 負責審視基金經理人之酬金政策 4. 酬金獎勵制度不應引導基金經理人為追求酬金而從事有損害投資人權益之虞的投資或交易行為, 公司並應定期審視基金經理人酬金獎勵制度與績效表現, 以確保其符合公司之風險胃納 5. 酬金支付時間, 應配合未來風險調整後之獲利, 以避免公司於支付酬金後卻蒙受損失之不當情事 依據績效表現發放之酬金獎勵應採長期誘發機制, 將該酬金內容之適當比例以遞延或股權相關方式支付 6. 於評估基金經理人對公司獲利之貢獻時, 應依證券投資信託產業之 -135-

141 整體狀況及公司之未來效益水平, 以釐清該績效是否確屬其個人之貢獻, 前項獲利貢獻之評估, 應綜合考量基金經理人之個人績效 部門績效 公司整體經營成果, 以及法令遵循的落實程度 基金經理人連結績效之酬金政策應以長期為基礎 ( 四 ) 績效管理制度與架構 : 1. 績效評核項目設定 : 分為工作目標及核心價值 / 職場行為等兩大項 (1) 工作目標設定 : 基金經理人之目標設定主要以市場基金排名 年度期望報酬達成率等各項可以有效評估基金經理人績效之項目為設定內容 (2) 核心價值 / 職場行為 : 依公司指定員工應具備之核心價值以及職場行為設定應有之行為表現權重 2. 績效評核期間 : 每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3. 績效評核得分 : 工作目標 及 核心價值 / 職場行為 依員工類別 ( 關鍵職位管理者 管理者 非管理者非業務職 非管理者業務職 ) 之評核比重加權計算, 加總後即為績效評核得分 4. 績效考核成績運用 : 人員升遷培訓 員工職涯規劃 績效獎金核發及薪資調整參考 ( 五 ) 酬金之範圍 : 1. 薪資 : 薪資結構包含本薪及伙食費 新進員工任用之核薪係依其職位並參考學 經歷背景, 及市場薪資水準, 給付合理薪資 每年視公司營運狀況 個人職位調整 年度考核結果及市場薪資定位等調整薪資 2. 績效獎金 : 基金經理人因其績效目標達成狀況而領取之獎金 3. 員工紅利 : 本公司盈餘配發員工紅利, 依公司盈餘核報並經股東會同意後辦理之 ( 六 ) 定期檢視 : 本公司績效評核制度及獎酬制度應考量未來證券市場整體環境 公司經營績效與累積盈餘狀況 未來營運展望及預期風險之評估狀況, 適時調整之 ( 七 ) 離職金約定 : 若有離職金約定應依據已實現且風險調整後之績效予以訂定, 以避免短期任職後卻領取大額離職金等不當情事 ( 八 ) 實施與修正 : 本政策經董事會核准後公布施行, 修正時亦同 ; 並於基金公開說明書揭露之 -136-

142 附錄十一 本基金信託契約與定型化契約條文對照表富邦中國 ETF 傘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富邦上証 180 單日正向兩倍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條前 富邦上証 180 單日正向兩倍基海外股票型基金契約範本次條次說明金契約條文條文 言富邦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前言 證券投資信託股份 公司 ( 以下簡稱經理公司 ), 為在中華民國境內發行受益憑證, 募集富邦中國 ETF 傘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富邦上証 180 單日正向兩倍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 以下簡稱本基金 ), 與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簡稱基金保管機構 ), 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及其他中華民國有關法令之規定, 本於信託關係以經理公司為委託人 基金保管機構為受託人, 訂立本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 以下簡稱本契約 ), 以規範經理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及本基金受益憑證持有人 ( 以下簡稱受益人 ) 間之權利義務 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自本契約簽訂並生效之日起為本契約當事人 除經理公司拒絕其現金申購者外, 申購人自現金申購之程序完成之日起, 或自證券集中交易市場購入本基金受益憑證之日起, 成為本契約當事人 第一條定義第一條定義 本契約所使用名詞之定義如下 : 一 金管會 : 指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二 本基金 : 指為本基金受益人之權益, 依本契約 有限公司 ( 以下簡稱經理公 司 ), 為在中華民國境內發行 受益憑證, 募集 證券投 資信託基金 ( 以下簡稱本基 金 ), 與 ( 以下簡稱基金保管機構 ), 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及其他中華民國有關法令之規定, 本於信託關係以經理公司為委託人 基金保管機構為受託人訂立本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 以下簡稱本契約 ), 以規範經理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及本基金受益憑證持有人 ( 以下簡稱受益人 ) 間之權利義務 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自本契約簽訂並生效之日起為 本契約當事人 除經理公司 拒絕申購人之申購外, 申購 人自申購並繳足全部價金之 日起, 成為本契約當事人 本契約所使用名詞之定義如下 : 一 金管會 : 指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二 本基金 : 指為本基金受 益人之權益, 依本契約 契約範本空格 處填入經理公 司 基金保管 機構及本基金 名稱 配合指數股票 型基金修改申 購人成為本契 約當事人之時點 訂定本基金名 稱 -137-

143 條 富邦上証 180 單日正向兩倍基次條金契約條文所設立之富邦中國 ETF 傘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富邦上証 180 單日正向兩倍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三 經理公司 : 指富邦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即依本契約及中華民國有關法令規定經理本基金之公司 四 基金保管機構 : 指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本於信託關係, 擔任本契約受託人, 依經理公司之運用指示從事保管 處分 收付本基金, 並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及本契約辦理相關基金保管業務之銀行 五 國外受託保管機構 : 指依其與基金保管機構間委託保管契約暨本基金投資所在國或地區相關法令規定, 受基金保管機構複委託, 保管本基金存放於國外資產之金融機構 六 申購人 : 指申購本基金受益權單位之投資人 七 受益人 : 指依本契約規定, 享有本基金受益權之人 八 參與證券商 : 指依中華 海外股票型基金契約範本次說明條文所設立之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三 經理公司 : 指 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 限公司, 即依本契約及中華民國有關法令規定經理本基金之公司 四 基金保管機構 : 指, 本於信 託關係, 擔任本契約 受託人, 依經理公司 之運用指示從事保管 處分 收付本基金, 並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及本契約辦理相關基金保管業務之信託公司或兼營信託業務之銀行 五 國外受託保管機構 : 指依其與基金保管機構間委託保管契約暨本基金投資所在國或地區相關法令規定, 受基金保管機構複委託, 保管本基金存放於國外資產之金融機構 六 受益人 : 指依本契約規 定, 享有本基金受益權 之人 訂定經理公司 名稱 訂定基金保管 機構名稱, 並 配合投信投顧 法修改定義 新增, 明訂本基金受益權單 位之投資人為 申購人 新增, 明訂參 -138-

144 條 富邦上証 180 單日正向兩倍基次條金契約條文民國法令設立及營業, 領有證券經紀商及 ( 或 ) 證券自營商執照之證券商, 具備臺灣證交所規定之本基金參與證券商資格及條件, 且已與經理公司簽訂參與契約, 得自行或受託為申購及買回之證券商 九 指數提供者 : 指負責編製及提供標的指數並授權經理公司為本基金使用該指數者 十 受益憑證 : 指經理公司為募集本基金而發行, 用以表彰受益人對本基金所享權利之有價證券 十一 本基金成立日 : 指本契約第三條第一項最低募集金額募足, 並符合本契約第九條第一項本基金成立條件, 經理公司向金管會報備並經金管會核准備查之日 十二 本基金受益憑證發行日 : 指經理公司依證券集中保管事業規定檢具相關文件首次向證券集中保管事業登錄本基金受益憑證及受益權單位數之日 十三 基金銷售機構 : 指經理公司及受經理公司委託, 於本基金成立 海外股票型基金契約範本次說明條文 七 受益憑證 : 指經理公司為募集本基金而發行, 用以表彰受益人對本基金所享權利之有價證券 八 本基金成立日 : 指本契 約第三條第一項最低淨 發行總面額募足, 並符 合本契約第七條第一項本基金成立條件, 經理公司向金管會報備並經金管會核准備查之日 九 本基金受益憑證發行 日 : 指經理公司發行並 首次交付本基金受益憑 證之日 十 基金銷售機構 : 指經理 公司及受經理公司委 託, 辦理基金銷售及買 與證券商應具備之資格 新增, 明訂指數提供者 明訂指數股票 型基金之成立 日 本基金受益憑 證採無實體發 行 明訂指數股票 型基金成立日 前之銷售機 -139-

145 條 富邦上証 180 單日正向兩倍基次條金契約條文日 ( 不含當日 ) 前銷售本基金受益憑證之機構 十四 公開說明書或簡式公開說明書 : 指經理公司為公開募集本基金, 發行受益憑證, 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及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所編製之說明書 十五 與經理公司有利害關係之公司 : 指有下列情事之一之公司 : ( 一 ) 與經理公司具有公司法第六章之一所定關係者 ; ( 二 ) 經理公司之董事 監察人或綜合持股達百分之五以上之股東 ; ( 三 ) 前款人員或經理公司之經理人與該公司之董事 監察人 經理人或持有已發行股份百分之十以上股東為同一人或具有配偶關係者 十六 營業日 : 指中華民國臺灣證券交易所及大陸地區上海證券交易所 ( 以下簡稱上海證交所 ) 均開盤之證券交易日, 惟本基金投資於一定比例之國家或地 海外股票型基金契約範本次說明條文 回業務之機構 十一 公開說明書或簡式公開說明書 : 指經理公司為公開募集本基金, 發行受益憑證, 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及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所編製之說明書 十二 與經理公司有利害關係之公司 : 指有下列情事之一之公司 : ( 一 ) 與經理公司具有公司法第六章之一所定關係者 ; ( 二 ) 經理公司之董事 監察人或綜合持股達百分之五以上之股東 ; ( 三 ) 前款人員或經理公司之經理人與該公司之董事 監察人 經理人或持有已發行股份百分之十以上股東為同一人或具有配偶關係者 十三 營業日 : 指 構 定義營業日 -140-

146 條 富邦上証 180 單日正向兩倍基次條金契約條文區未開盤時, 則不在此限 前述所稱一定比例, 依最新公開說明書辦理 十七 計算日 : 指經理公司依本契約規定, 計算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營業日 本基金每營業日之淨資產價值於所有投資所在國或地區交易完成後計算之 十八 申購申請日 : 指參與證券商依據參與契約及本契約規定, 自行或受託向經理公司提出申購本基金受益憑證, 其申購申請書及其相關文件之書面或電子資料到達經理公司之營業日 十九 申購日 : 於本基金成立日 ( 不含當日 ) 前, 係指經理公司及基金銷售機構銷售本基金受益權單位之營業 海外股票型基金契約範本次說明條文十四 申購日 : 指經理公司及基金銷售機構銷售本基金受益權單位之營業日 十五 計算日 : 指經理公司依本契約規定, 計算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營業日 本基金每營業日之淨資產價值於所有投資所在國或地區交易完成後計算之 十六 收益平準金 : 指自本 基金成立日起, 計算 日之每受益權單位淨 資產價值中, 相當於原受益人可分配之收益金額 本基金不分配 收益, 故刪除 之 明訂指數股票型基金之申購申請日 明訂指數股票型基金之申購日 -141-

147 條 富邦上証 180 單日正向兩倍基次條金契約條文日 ; 於本基金成立日 ( 含當日 ) 後, 係指參與證券商依據參與契約及本契約規定, 自行或受託向經理公司提出申購本基金受益憑證, 經理公司依現金申購買回清單買入一籃子成分交易之營業日 二十 買回申請日 : 指參與證券商依據參與契約及本契約規定, 自行或受託向經理公司提出買回申請本基金受益憑證, 其買回申請書及其相關文件之書面或電子資料到達經理公司之營業日 二十一 買回日 : 指參與證券商依據參與契約及本契約規定, 自行或受託向經理公司申請買回本基金受益憑證, 經理公司依現金申購買回清單賣出一籃子成分交易之營業日 二十二 受益人名簿 : 指經理公司自行或委託受益憑證事務代理機構製作並保存, 其上記載受益憑證受益人之姓名或名稱 住所或居所 受益憑證轉讓 設 海外股票型基金契約範本次說明條文 十七 買回日 : 指受益憑證 買回申請書及其相關 文件之書面或電子資料到達經理公司或公開說明書所載基金銷售機構之次一營業日 十八 受益人名簿 : 指經理公司自行或委託受益憑證事務代理機構製作並保存, 其上記載受益憑證受益人之姓名或名稱 住所或居所 受益憑證轉讓 設質及其他變更情形 明訂本基金之買回申請日 明訂本基金之 買回日 -142-

148 條 富邦上証 180 單日正向兩倍基次條金契約條文質及其他變更情形等之名簿 二十三 會計年度 : 指每曆年之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二十四 證券集中保管事業 : 指依本基金投資所在國或地區法令規定得辦理有價證券集中保管業務之機構 二十五 票券集中保管事業 : 依本基金投資所在國或地區法令規定得辦理票券集中保管業務之機構 二十六 證券交易所 : 指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 簡稱臺灣證交所 ) 及其他本基金投資所在國或地區之證券交易所 二十七 證券相關商品 : 指經理公司運用本基金從事經金管會核定准予交易之衍生自股價指數及股票之期貨 選擇權或 海外股票型基金契約範本次說明條文等之名簿 十九 會計年度 : 指每曆年之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二十 證券集中保管事業 : 指依本基金投資所在國或地區法令規定得辦理有價證券集中保管業務之機構 二十一 票券集中保管事業 : 依本基金投資所在國或地區法令規定得辦理票券集中保管業務之機構 二十二 證券交易所 : 指台 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他本基金投資所在國或地區之證券交易所 二十三 店頭市場 : 指財團 法人中華民國證券 櫃檯買賣中心及金管會所核准投資之外國店頭市場 二十四 證券相關商品 : 指 經理公司為避險需 要或增加投資效率, 運用本基金從事經金管會核定准予交易之證券相關 文字修訂 配合本基金投 資範圍刪除 配合實務作業 修訂 -143-

149 條 富邦上証 180 單日正向兩倍基次條金契約條文期貨選擇權等證券相關商品之交易 二十八 事務代理機構 : 指受經理公司委任, 代理經理公司處理本基金受益憑證事務之機構 二十九 淨發行總面額 : 指募集本基金所發行受益憑證之總面額 三十 標的指數 : 指本基金所追蹤之標的指數, 即指上証 180 兩倍槓桿指數, 此指數為因應追蹤上証 180 指數單日之正向兩倍表現之投資策略所編製及計算, 由指數提供者授權本基金使用之 三十一 指數授權契約 : 指標的指數提供者與經理公司所簽訂, 授權本基金使用標的指數之契約 三十二 上市契約 : 指經理公司與臺灣證交所為本基金受益憑證上市所簽訂之契約 三十三 參與契約 : 指經理公司與參與證券商為規範有關參與證券商參與本基金之申購與買回之權利義務與相關事項而 海外股票型基金契約範本次說明條文之期貨 選擇權或其他金融商品 二十五 事務代理機構 : 指受經理公司委任, 代理經理公司處理本基金受益憑證事務之機構 二十六 淨發行總面額 : 指募集本基金所發行受益憑證之總面額 明訂標的指數 明訂指數授權契約 明訂上市契約 明訂參與契約 -144-

150 條 富邦上証 180 單日正向兩倍基次條金契約條文簽訂之 富邦中國 ETF 傘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富邦上証 180 單日正向兩倍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證券商參與契約 三十四 作業準則 : 指參與契約附件二 受益憑證現金申購暨買回申請作業準則 三十五 一籃子成分 : 指經理公司於每一營業日參考指數提供者所通知之標的指數資料, 訂定並公告組成次一營業日申購基數及買回基數之所有成分 三十六 現金申購買回清單 : 指經理公司於每一營業日本基金淨資產價值結算完成後, 所傳輸及公告之訂有本基金次一營業日申購買回相關參考數據或資料之內容者 三十七 申購基數 : 指本契約第六條第一項所訂定作為本基金受理申購本基金之最小受益權單位數, 參與證券商自行或 海外股票型基金契約範本次說明條文 明訂受益憑證申購暨買回作業準則 明訂一籃子成分 明訂現金申購買回清單 明訂申購基數 -145-

151 條 富邦上証 180 單日正向兩倍基次條金契約條文受託為申購之受益權單位數應為申購基數或其整倍數 三十八 買回基數 : 指本契約第六條第一項所訂定作為本基金受理買回本基金之最小受益權單位數, 參與證券商自行或受託為買回之受益權單位數應為買回基數或其整倍數 三十九 申購價金 : 指本基金成立日 ( 不含當日 ) 前, 申購本基金受益權單位應給付之金額, 包括每受益權單位發行價格乘以申購單位數所得之發行價額及經理公司訂定之申購手續費 四十 預收申購價金 : 指本基金成立日 ( 含當日 ) 後, 於申購申請日申購人所應預繳之金額 其計算方式依最新公開說明書辦理 四十一 預收申購總價金 : 指本基金成立日 ( 含當日 ) 後, 依本基金申購申請日之預收申購價金加計經理公司訂定之交易費用及申購手續費之總額, 再乘以申購 海外股票型基金契約範本次說明條文 二十七 申購價金 : 指申購 本基金受益權單位 應給付之金額, 包括每受益權單位發行價格乘以申購單位數所得之發行價額及經理公司訂定之申購手續費 明訂買回基數 配合實務作業 修改 明訂預收申購價金 明訂預收申購總價金 -146-

152 條 富邦上証 180 單日正向兩倍基次條金契約條文基數或其整倍數後, 計算出申購人於申購申請日應預付之總金額, 前述交易費用及申購手續費之計算標準, 依最新公開說明書規定辦理 四十二 實際申購價金 : 指本基金成立日 ( 含當日 ) 後, 於申購日計算出申購人實際應給付之金額 其計算方式依最新公開說明書辦理 四十三 實際申購總價金 : 指實際申購價金加計交易費用及申購手續費之總額 前述交易費用及申購手續費之計算標準, 依最新公開說明書規定辦理 四十四 申購總價金差額 : 指實際申購總價金扣減預收申購總價金之數額 如計算後為正數時, 申購人應依作業準則規定方式於時限內給付申購總價金差額予經理公司 ; 如計算後為負數時, 經理公司應依作業準則規定方式於時限內給付申購總價金 海外股票型基金契約範本次說明條文 明訂實際申購價金 明訂實際申購總價金 明訂實際申購總價金差額 -147-

153 富邦上証 180 單日正向兩倍基條次條金契約條文差額予申購人 四十五 買回價金 : 於買回日計算出受益人申請買回基數之金額 其計算方式依最新公開說明書辦理 四十六 買回總價金 : 指買回價金扣減交易費用及買回手續費之餘額 前述交易費用及買回手續費之計算標準, 依最新公開說明書規定辦理 四十七 同業公會 : 指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 海外股票型基金契約範本次說明條文 二十八 收益分配基準日 : 指經理公司為分配 收益計算每受益權 單位可分配收益之金額, 而訂定之計算標準日 二十九 同業公會 : 指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 第二條本基金名稱及存續期間第二條本基金名稱及存續期間 一 本基金為指數股票型基金, 定名為富邦中國 ETF 傘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富邦上証 180 單日正向兩倍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二 本基金之存續期間為不定期限 ; 本契約終止時, 本基金存續期間即為屆滿 一 本基金為股票型之開放 式基金, 定名為 ( 經理 公司簡稱 ) ( 基金名稱 )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二 本基金之存續期間為不 定期限 ; 本契約終止 時, 本基金存續期間即 為屆滿 或本基金之存 明訂買回價金 明訂買回總價金 本基金不分配 收益, 故刪除 之 訂定本基金之 名稱及型態 本基金存續期 間為不定期 限 -148-

154 富邦上証 180 單日正向兩倍基海外股票型基金契約範本條次條次說明金契約條文條文續期間為 ; 本基金存續期間屆滿或有本契約應終止情事時, 本契約即為終止 第三條本基金募集額度第三條本基金總面額 一 本基金首次募集金額最高為新臺幣壹佰億元, 最低為新臺幣參億元 本基金成立日前 ( 不含當日 ) 募集金額之計算係按本契約第五條第二項規定, 且淨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最高為伍億個單位 經理公司募集本基金, 經金管會核准後, 符合下列條件者, 得辦理追加募集, 追加募集不以一次為限 :( 一 ) 自開放買回之日起至申請送件日屆滿一個月 ( 二 ) 申請日前五個營業日平均已發行單位數占原申請核准發行單位數之比率達百分之九十五以上 二 本基金經金管會核准募集後, 除法令另有規定外, 應於申請核准通知函送達日起六個月內開始募集, 自開始募集日起三十日內應募足前項規定之最低募集金額 在上開期間內募集之受益憑證募集額度已達最低募集金額而未達前項最高募集金額部分, 於 一 本基金首次淨發行總面 額最高為新臺幣 元, 最低為新臺幣 元 ( 不得低於新臺幣參億 元 ) 每受益權單位面額 為新臺幣壹拾元 淨發 行受益權單位總數最高 為 單位 經理公 司募集本基金, 經金管 會申報生效後, 符合下 列條件者, 得辦理追加募集 :( 一 ) 自開放買回之日起至申請送件日屆滿一個月 ( 二 ) 申請日前五個營業日平均已發行單位數占原申請核准發行單位數之比率達百分之九十五以上 二 本基金經金管會申報生效募集後, 除法令另有規定外, 應於申報生效通知函送達日起六個月內開始募集, 自開始募集日起三十日內應募足前項規定之最低淨發行總面額 在上開期間內募集之受益憑證淨發行總面額已達最低淨發行總面額而未達前項最高 指數股票型基 金無基金總面 額, 故修正為 募集額度, 以 下條文依同一 理由予以修 正, 茲不贅 述 訂定本基金最 高及最低募集 金額 -149-

155 富邦上証 180 單日正向兩倍基條次條金契約條文上開期間屆滿後, 仍得繼續發行受益憑證銷售之 募足首次最低募集金額及最高募集金額後, 經理公司應檢具清冊 ( 包括受益憑證申購人姓名 受益權單位數及金額 ) 及相關書件向金管會申報, 追加發行時亦同 三 本基金之受益權, 按已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 平均分割 ; 每一受益權單位有同等之權利, 即本金受償權 受益人會議之表決權及其他依本契約或法令規定之權利 海外股票型基金契約範本次說明條文淨發行總面額部分, 於上開期間屆滿後, 仍得繼續發行受益憑證銷售之 募足首次最低淨發行總面額及最高淨發行總面額後, 經理公司應檢具清冊 ( 包括受益憑證申購人姓名 受益權單位數及金額 ) 及相關書件向金管會申報, 追加發行時亦同 三 本基金之受益權, 按已 第四條受益憑證之發行第四條受益憑證之發行 一 經理公司發行受益憑證, 應經金管會之事先核准後, 於開始募集前於日報或依金管會所指定之方式辦理公告 本基金成立前, 不得發行受益憑證, 本基金受益憑證發行日至遲不得超過自本基金成立日起算三十日, 並應於本基金上市買賣開始日期一個營業日以前 本基金受益憑證發行日後, 經理公司應於基金保管機構收足申購人之實際申購總價金及其他依本契約 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 平均分割 ; 每一受益權 單位有同等之權利, 即本金受償權 收益之分配權 受益人會議之表決權及其他依本契約或法令規定之權利 一 經理公司發行受益憑 證, 應經金管會申報生 效後, 於開始募集前於 日報或依金管會所指定之方式辦理公告 本基金成立前, 不得發行受益憑證, 本基金受益憑證發行日至遲不得超過自本基金成立日起算三十日 本基金不分配 收益, 故修訂 之 明訂本基金受 益憑證發行及 交付之規定 -150-

156 條 富邦上証 180 單日正向兩倍基次條金契約條文應給付款項之日起, 依相關規定於申購日後 ( 不含當日 ) 二個營業日內無實體發行交付受益憑證予申購人 但預收申購總價金或申購總價金差額或其他依本契約應給付之款項, 若未能依作業準則之規定交付時, 應視為申購失敗, 經理公司即不發行交付無實體受益憑證予申購人 二 受益憑證表彰受益權, 每一受益憑證所表彰之受益權單位數, 以四捨五入之方式計算至個位數 三 本基金受益憑證為記名式 四 除因繼承而為共有外, 每一受益憑證之受益人以一人為限 五 因繼承而共有受益權時, 應由全體繼承人指定之代表人一人代表行使受益權 六 政府或法人為受益人時, 應指定自然人一人代表行使受益權 海外股票型基金契約範本次說明條文 二 受益憑證表彰受益權, 每一受益憑證所表彰之 受益權單位數, 以四捨 五入之方式計算至小數 點以下第 位 受益 人得請求分割受益憑 證, 但分割後換發之每 一受益憑證, 其所表彰 之受益權單位數不得低於 單位 三 本基金受益憑證為記名式 四 除因繼承而為共有外, 每一受益憑證之受益人以一人為限 五 因繼承而共有受益權 時, 應推派一人代表行 使受益權 六 政府或法人為受益人時, 應指定自然人一人代表行使受益權 七 本基金除採無實體發行 明定受益權單 位數計算單 位 本基金受 益憑證採無實 體發行, 故刪 除受益憑證分 割之相關規 定 增列文字, 使 規定更明確 本基金受益憑 -151-

157 條 富邦上証 180 單日正向兩倍基次條金契約條文七 本基金受益憑證以無實體發行, 並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 ( 一 ) 經理公司發行受益憑證不印製實體證券, 而以帳簿劃撥方式交付時, 應依有價證券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辦法及證券集中保管事業之相關規定辦理 ( 二 ) 本基金不印製表彰受益權之實體證券, 免辦理簽證 ( 三 ) 本基金受益憑證全數以無實體發行, 受益人不得申請領回實體受益憑證 ( 四 ) 經理公司與證券集中保 海外股票型基金契約範本次說明條文 者, 應依第十項規定辦 理外, 經理公司應於本 基金成立日起三十日內依金管會規定格式及應記載事項, 製作實體受益憑證, 並經基金保管機構簽署後發行 八 受益憑證應編號, 並應 記載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管理辦法規定應記載之 事項 九 本基金受益憑證發行日 後, 經理公司應於基金 保管機構收足申購價金 之日起, 於七個營業日內依規定製作並交付受益憑證予申購人 十 本基金受益憑證以無實體發行時, 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 ( 一 ) 經理公司發行受益憑證不印製實體證券, 而以帳簿劃撥方式交付時, 應依有價證券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辦法及證券集中保管事業之相關規定辦理 ( 二 ) 本基金不印製表彰受益權之實體證券, 免辦理簽證 ( 三 ) 本基金受益憑證全數以無實體發行, 受益人不得申請領回實體受益憑證 ( 四 ) 經理公司與證券集中 證採無實體發 行 本基金受益憑 證採無實體發 行 本基金受益憑 證採無實體發 行 -152-

158 富邦上証 180 單日正向兩倍基條次條金契約條文管事業間之權利義務關係, 依雙方簽訂之開戶契約書及開放式受益憑證款項收付契約書之規定 ( 五 ) 於本基金上市前, 經理公司應將受益人資料送交證券集中保管事業登錄 ( 六 ) 於本基金成立前, 受益人向經理公司 基金銷售機構或參與證券商所為之申購, 其受益憑證係登載於其本人開設於證券商之保管劃撥帳戶 ( 七 ) 受益人向往來證券商所為之申購或買回 本基金成立上市後之受益憑證買賣, 悉依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或臺灣證券交易所所訂相關辦法之規定辦理 八 其他受益憑證事務之處理, 依 受益憑證事務處理規則 規定辦理 海外股票型基金契約範本次說明條文保管事業間之權利義務關係, 依雙方簽訂之開戶契約書及開放式受益憑證款項收付契約書之規定 ( 五 ) 經理公司應將受益人資料送交證券集中保管事業登錄 ( 六 ) 受益人向經理公司或 基金銷售機構所為之 申購, 其受益憑證係 登載於經理公司開設 於證券集中保管事業之保管劃撥帳戶下之登錄專戶, 或得指定其本人開設於經理公司或證券商之保管劃撥帳戶 登載於登錄專戶下者, 其後請求買回, 僅得向經理公司或其委任之基金銷售機構為之 ( 七 ) 受益人向往來證券商所為之申購或買回, 悉依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所訂相關辦法之規定辦理 十一 其他受益憑證事務之處理, 依 受益憑證事務處理規則 規定辦理 本基金成立前 以現金方式之 申購補充相關 規定, 下同 第五條本基金成立前之申購及成立第五條受益權單位之申購明訂本基金成 後上市前之投資組合調整 立前之申購及 -153-

159 條 富邦上証 180 單日正向兩倍基次條金契約條文一 本基金成立日前 ( 不含當日 ) 之申購, 申購人得以現金申購本基金 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申購價金包括發行價格及申購手續費, 申購手續費由經理公司訂定 二 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為新臺幣貳拾元, 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乘以申購單位數所得之金額為發行價額, 發行價額歸本基金資產 三 第一項所載以現金申購本基金受益憑證之申購手續費依本契約第七條第五項規定 四 本基金成立日前 ( 不含當日 ) 之申購, 經理公司得委任基金銷售機構, 辦理基金銷售業務 五 本基金成立日前 ( 不含當 海外股票型基金契約範本次說明條文 一 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 申購價金包括發行價格 及申購手續費, 申購手 續費由經理公司訂定 二 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如下 : ( 一 ) 本基金成立日前 ( 不含當日 ), 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為新臺幣壹拾元 ( 二 ) 本基金成立日起, 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為申購日當日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 三 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乘以申購單位數所得之金額為發行價額, 發行價額歸本基金資產 四 本基金受益憑證申購手續費不列入本基金資產, 每受益權單位之申購手續費最高不得超過發行價格之百分之 本基金申購手續費依最新公開說明書規定 五 經理公司得委任基金銷售機構, 辦理基金銷售業務 六 經理公司應依本基金之 上市前之投資 組合調整, 下 同 -154-

160 條 富邦上証 180 單日正向兩倍基次條金契約條文 海外股票型基金契約範本次說條文 明 日 ) 以現金方式之申購, 特性, 訂定其受理本基 應符合下列規定 : 金申購申請之截止時 ( 一 ) 經理公司應依本基金之 間, 除能證明投資人係 特性, 訂定其受理本基 於受理截止時間前提出 金申購申請之截止時 申購申請者外, 逾時申 間, 除能證明申購人係 請應視為次一營業日之 於受理截止時間前提出 交易 受理申購申請之 申購申請者外, 逾時申 截止時間, 經理公司應 請應視為次一營業日之 確實嚴格執行, 並應將 交易 受理申購申請之 該資訊載明於公開說明 截止時間, 經理公司應 書 相關銷售文件或經 確實嚴格執行, 並應將 理公司網站 申購人應 該資訊載明於公開說明 於申購當日將基金申購 書 簡式公開說明書 書件併同申購價金交付 相關銷售文件或經理公 經理公司或申購人將申 司網站 購價金直接匯撥至基金 ( 二 ) 申購人應於申購當日將 帳戶 投資人透過特定 基金申購書件交付經理 金錢信託方式申購基 公司並由申購人將申購 金, 應於申購當日將申 價金直接匯撥至基金帳 請書件及申購價金交付 戶 投資人透過特定金 銀行或證券商 經理公 錢信託方式申購基金, 司應以申購人申購價金 應於申購當日將申請書 進入基金帳戶當日淨值 件及申購價金交付基金 為計算標準, 計算申購 銷售機構 投資人以特 單位數 但投資人以特 定金錢信託方式申購基 定金錢信託方式申購基 金, 或於申購當日透過 金, 或於申購當日透過 金融機構帳戶扣繳申購 金融機構帳戶扣繳申購 款項時, 金融機構如於 款項時, 金融機構如於 受理申購或扣款之次一 受理申購或扣款之次一 營業日上午十時前將申 營業日上午十時前將申 購價金匯撥基金專戶 購價金匯撥基金專戶 者, 則應以金融機構受 者, 亦以申購當日淨值 理申購或扣款之日作為 計算申購單位數 受益 申購日 人申請於經理公司不同 ( 三 ) 受益人申請於經理公司 基金之轉申購, 經理公 -155-

161 條 富邦上証 180 單日正向兩倍基次條金契約條文 海外股票型基金契約範本次說條文 明 不同基金之轉申購, 經 司應以該買回價款實際 理公司應以該買回價款 轉入所申購基金專戶時 實際轉入所申購基金專 當日之淨值為計價基 戶之當日作為申購日, 準, 計算所得申購之單 且應於本基金成立日 ( 不 位數 含當日 ) 前已轉入基金專 戶者為限 六 本基金成立前 ( 不含當 日 ), 受益權單位之申購 七 受益權單位之申購應向 應向經理公司或其委任 經理公司或其委任之基 之基金銷售機構為之 金銷售機構為之 申購 申購之程序依最新公開 之程序依最新公開說明 說明書之規定辦理, 經 書之規定辦理, 經理公 理公司並有權決定是否 司並有權決定是否接受 接受受益權單位之申 受益權單位之申購 惟 購 惟經理公司如不接 經理公司如不接受受益 受受益權單位之申購, 權單位之申購, 應指示 應指示基金保管機構自 基金保管機構自基金保 基金保管機構收受申購 管機構收受申購人之現 人之現金或票據兌現後 金或票據兌現後之三個 之三個營業日內, 將申 營業日內, 將申購價金 購價金無息退還申購 無息退還申購人 人 七 本基金成立前 ( 不含當 八 自募集日起 日 日 ), 申購人每次申購之 內, 申購人每次申購之 最低發行價額應為新臺 最低發行價額為新臺幣 幣貳萬元整或其整倍 元整, 前開期 數 間之後, 依最新公開說 明書之規定辦理 八 經理公司應自本基金成 立日至上市日前一營業 日止, 調整本基金之投 資組合至達成追蹤標的 指數表現之目標 九 本基金自成立日起至上 市日前一營業日止, 經 -156-

162 條 富邦上証 180 單日正向兩倍基次條金契約條文 理公司不接受本基金受 益權單位之買回 十 投資人之適格條件及風 險預告作業等申購業務 應依同業公會 證券投 資信託基金募集發行銷 售及其申購或買回作業 程序 規定辦理 第 六 條申購基數與買回基數 一 本基金申購基數或買回 基數依最新公開說明書 之規定 二 每一申購基數或買回基 數所代表之受益權單位 數於任一營業日之淨資 產總值應相等於依第二 十三條規定計算之每受 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乘 以每申購或買回基數所 代表之受益權單位數 三 經理公司認為有必要 時, 得經金管會核准 後, 調整本基金申購及 買回基數所代表之受益 權單位數 第 七 條本基金成立日起受益權單位 之申購 一 經理公司應參考指數提 供者所通知之標的指數 資料, 訂定並公告 現 金申購買回清單 前 項公告, 應於經理公司 網站公告之 二 自成立日起, 申購人始 得於任一營業日, 委託 參與證券商依本契約規 海外股票型基金契約範本次說明條文 明訂本基金申購買回基數 明訂本基金成立起之申購方式 -157-

163 條 富邦上証 180 單日正向兩倍基次條金契約條文 海外股票型基金契約範本次說條文 明 定之程序, 向經理公司 提出申購申請 參與證 券商亦得自行為申購 經理公司有權決定是否 接受申購 惟經理公司 如不接受申購, 應依作 業準則相關規定辦理 三 申購人每次申購之實際 申購總價金為依實際申 購價金加計經理公司訂 定之交易費用及申購手 續費後, 由經理公司於 申購日次一營業日臺灣 證券交易所開盤前計算 出申購人實際應給付之 總金額 實際申購價金 及交易費用歸本基金資 產 四 申購人應按經理公司每 一營業日之 現金申購 買回清單 內揭示之每 基數預收申購總價金, 依申購基數或其整倍數 計算後於申購申請日交 付預收申購總價金至本 基金指定專戶辦理申 購 經理公司並應計算 實際申購總價金減計預 收申購總價金之申購總 價金差額, 若為正數 者, 申購人應依據作業 準則相關規定, 於期限 之內繳付差額予本基 金, 始完成申購程序 ; 若為負數者, 經理公司 應依據作業準則相關規 -158-

164 條 富邦上証 180 單日正向兩倍基次條金契約條文 海外股票型基金契約範本次說條文 明 定, 給付該筆差額予申 購人 五 經理公司就每一申購得 收取申購手續費, 本基 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申購 手續費最高不得超過本 基金每受益權單位淨資 產價值百分之二 本基 金申購手續費不列入本 基金資產, 並依最新公 開說明書規定 六 申購人提出申購後, 應 於作業準則規定之期限 內依申請書所載之申購 基數或其整倍數給付預 收申購總價金 申購總 價金差額及其他依本契 約所應給付之款項, 否 則視為申購失敗, 經理 公司應依作業準則規 定, 自申購失敗之申購 人於申購申請日給付之 之預收申購總價金中, 扣除行政處理費之款項 予本基金後, 指示基金 保管機構於申購失敗之 次一營業日起三十個營 業日內, 無息退回至申 購人之約定匯款帳戶, 行政處理費之給付標準 應按公開說明書規定計 算 前述行政處理費列 入本基金資產 七 申購人向經理公司提出 申購, 除經理公司同意 者外, 於作業準則規定 -159-

165 條 富邦上証 180 單日正向兩倍基海外股票型基金契約範本次條次說金契約條文條文 明 之期限後, 不得撤銷該申購之申請 八 本基金申購之程序 作業流程及相關事項, 除本契約另有規定外, 應依作業準則規定辦理 第 八 條本基金所持有國內有價證券之出借一 本基金所持有有價證券之出借, 其作業程序 條件及相關權利義務, 除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 ( 以下簡稱 證券交易所營業細則 )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借貸辦法 ( 以下簡稱 有價證券借貸辦法 ) 金管會及證券交易所其他相關規章另有規定外, 悉依本條規定及經理公司相關規定辦理 二 經理公司依有價證券借貸辦法, 得以透過證券交易所撮合之定價交易或競價交易之方式, 或經申請借用有價證券之 第六條本基金受益憑證之簽證 一 發行實體受益憑證, 應 經簽證 二 本基金受益憑證之簽證 事項, 準用 公開發行 公司發行股票及公司債券簽證規則 規定 本基金受益憑 證採無實體發 行, 故刪除, 以下條次依序 調整 增訂本基金所持有有價證券出借規定, 以下條次依序調整 -160-

166 條 富邦上証 180 單日正向兩倍基次條金契約條文 海外股票型基金契約範本次說條文 明 人 ( 以下簡稱借券人 ) 與 經理公司議訂議借交易 條件後, 透過適格之證 券商向證券交易所申 報, 出借本基金所持有 之有價證券 三 借券人借用本基金所持 有之有價證券者, 應按 有價證券借貸辦法規定 或相關有價證券借貸契 約約定期限內繳存借券 擔保品 四 本基金出借其持有有價 證券, 有關擔保規定比 率 擔保下限比率 擔 保維持率之計算 擔保 品之補繳 構成違約情 事時擔保品之處分時程 及方式等應視定價交 易 競價交易或議借交 易方式依有價證券借貸 辦法及 / 或相關有價證券 借貸契約約定辦理 五 本基金出借所持有任一 有價證券數額不得超過 所持有該有價證券數額 之百分之五十 六 本基金出借所持有有價 證券之借貸期間, 自借 貸成交日起算, 最長以 六個月為限 但經理公 司得依有價證券借貸辦 法規定或相關有價證券 借貸契約約定, 請求提 前返還借貸之有價證 券, 借券人應於經理公 -161-

167 條 富邦上証 180 單日正向兩倍基海外股票型基金契約範本次條次說金契約條文條文 明 司所定期限或契約約定期限內歸還所借貸之有價證券 七 經理公司得斟酌本基金當時持有有價證券狀況及其他相關之情形, 決定同意或拒絕有價證券出借之申請 八 經理公司得委託專業機構管理借券人因借用有價證券所繳付之擔保品, 並由本基金給付管理費 如未能委託專業機構而由經理公司自行管理該擔保品者, 經理公司得向本基金請求管理費用 管理費之費率及其計算比照有價證券借貸辦法之借貸服務費相關規定辦理 九 前述第五項規定比例之限制或第六項規定借貸期間之限制, 如因有關法令或相關規定修正者, 從其規定 第 九 條本基金之成立 不成立與本第 七 條本基金之成立與不成立 基金受益憑證之上市 終止 上市 一 本基金之成立條件, 為符合本契約第三條第二項之規定, 於開始募集日起三十天內募足最低募集金額新臺幣參億元整 當富邦中國 ETF 傘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二檔指數股票型基金中 一 本基金之成立條件, 為 依本契約第三條第二項 之規定, 於開始募集日 起三十天內募足最低淨發行總面額新臺幣 元整 明訂本基金受益憑證上市 終止上市之規 定 明定本基金成 立條件 -162-

168 條 富邦上証 180 單日正向兩倍基次條金契約條文任一子基金未達成立條件時, 富邦中國 ETF 傘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基金即不成立, 本基金亦不成立 二 本基金符合成立條件時, 經理公司應即向金管會報備, 經金管會核備後始得成立 三 本基金不成立時, 經理公司應立即指示基金保管機構, 於自本基金不成立日起十個營業日內, 以申購人為受款人之記名劃線禁止背書轉讓票據或匯款方式, 退還申購價金及加計自基金保管機構收受申購價金之日起至基金保管機構發還申購價金之前一日止, 按基金保管機構活期存款利率計算之利息 利息計至新臺幣 元, 不滿壹元者, 四捨五入 四 本基金不成立時, 經理公司 基金銷售機構及基金保管機構除不得請求報酬外, 為本基金支付之一切費用應由經理公司 基金銷售機構及基金保管機構各自負擔, 但退還申購價金及其利息之掛號郵費或匯費由經理公司負擔 五 經理公司於本基金募足 海外股票型基金契約範本次說明條文二 本基金符合成立條件時, 經理公司應即向金管會報備, 經金管會核備後始得成立 三 本基金不成立時, 經理公司應立即指示基金保管機構, 於自本基金不成立日起十個營業日內, 以申購人為受款人之記名劃線禁止背書轉讓票據或匯款方式, 退還申購價金及加計自基金保管機構收受申購價金之日起至基金保管機構發還申購價金之前一日止, 按基金保管機構活期存款利率計算之利息 利息計至新臺幣 元, 不滿壹元者, 四捨五入 四 本基金不成立時, 經理 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除 不得請求報酬外, 為本 基金支付之一切費用應由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各自負擔, 但退還申購價金及其利息之掛號郵費或匯費由經理公司負擔 明訂本基金不 成立時, 費用 之負擔 明訂本基金申 -163-

169 富邦上証 180 單日正向兩倍基條次條金契約條文最低募集金額, 並報經金管會核准成立後, 依法令及臺灣證交所規定, 向臺灣證交所申請本基金於證券集中交易市場上市 本基金受益憑證初次上市競價買賣之參考價格, 以上市前一營業日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為參考基準, 並依臺灣證交所規定辦理 本基金受益憑證上市後, 經理公司得委託事務代理機構處理受益憑證事務相關事宜 六 本基金受益憑證之上市買賣, 應依臺灣證交所有關規定辦理 七 本基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終止上市 : ( 一 ) 依本契約第二十六條規定終止本契約時 ; 或 ( 二 ) 本基金有臺灣證交所規定之終止上市事由, 經臺灣證交所申請金管會核准終止上市 第十條受益憑證之轉讓第八條受益憑證之轉讓 一 本基金受益憑證於上市前, 除因繼承或其他法定原因移轉外, 不得轉讓 本基金上市後, 除依本契約第二十六條規定終止本契約 第二十七條辦理清算, 及金管會另有規定外, 僅得於 海外股票型基金契約範本次說明條文 一 本基金受益憑證發行日 前, 申購受益憑證之受 益人留存聯或繳納申購 價金憑證, 除因繼承或 其他法定原因移轉外, 不得轉讓 請上市之相關規定 明訂本基金上市買賣之準據法 明訂本基金終止上市之相關規定 明訂指數股票 型基金受益憑 證之轉讓方 式 -164-

170 條 富邦上証 180 單日正向兩倍基次條金契約條文證券集中交易市場依臺灣證交所有關之規定公開買賣 但有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五十條但書規定之情事者, 其轉讓方式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二 受益憑證之轉讓, 非將受讓人之姓名或名稱 住所或居所登載於證券集中保管事業帳簿, 並通知經理公司或其指定之受益憑證事務代理機構, 不得對抗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 三 有關受益憑證之轉讓, 應依 受益憑證事務處理規則 及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四 富邦中國 ETF 傘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二檔指數股票型基金間不得自動轉換, 子基金間轉換須由申購人申請依第七條所載申購之要件及程序辦理 轉換費用依最新公開說明書之規定辦理 海外股票型基金契約範本次說明條文 二 受益憑證之轉讓, 非將 受讓人之姓名或名稱記 載於受益憑證, 並將受 讓人姓名或名稱 住所 或居所記載於受益人名簿, 不得對抗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 三 受益憑證為有價證券, 得由受益人背書交付自 由轉讓 受益憑證得分 割轉讓, 但分割轉讓後換發之每一受益憑證, 其所表彰之受益權單位數不得低於 單位 四 有關受益憑證之轉讓, 依 受益憑證事務處理規則 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明訂指數股票 型基金受益憑 證轉讓登載之 要件 本基金受益憑 證採無實體發 行 明訂本基金轉換作業之相關規範 -165-

171 富邦上証 180 單日正向兩倍基海外股票型基金契約範本條次條次說明金契約條文條文第十一條本基金之資產第九條本基金之資產 一 本基金全部資產應獨立於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自有資產之外, 並由基金保管機構本於信託關係, 依經理公司之運用指示從事保管 處分 收付本基金之資產 本基金資產應以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受託保管富邦中國 ETF 傘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富邦上証 180 單日正向兩倍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專戶 名義, 經金管會核准後登記之, 並得簡稱為 富邦上証 180 單日正向兩倍基金專戶 但本基金於中華民國境外之資產, 得依資產所在國或地區法令或基金保管機構與國外受託保管機構間契約之約定辦理 二 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就其自有財產所負債務, 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二十一條規定, 其債權人不得對於本基金資產為任何請求或行使其他權利 三 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應為本基金製作獨立之簿冊文件, 以與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之自有財產互相獨立 一 本基金全部資產應獨立 於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 機構自有資產之外, 並 由基金保管機構本於信託關係, 依經理公司之運用指示從事保管 處分 收付本基金之資產 本基金資產應以 受託保管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專戶 名義, 經金管會申報生效後登記之, 並得簡稱為 基金專戶 但本基金於中華民國境外之資產, 得依資產所在國或地區法令或基金保管機構與國外受託保管機構間契約之約定辦理 二 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就其自有財產所負債務, 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二十一條規定, 其債權人不得對於本基金資產為任何請求或行使其他權利 三 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應為本基金製作獨立之簿冊文件, 以與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之自有財產互相獨立 明定本基金專 戶名稱及簡 稱 -166-

172 富邦上証 180 單日正向兩倍基條次條金契約條文四 下列財產為本基金資產 : ( 一 ) 申購人申購所給付之資產 ( 申購手續費除外 ) ( 二 ) 以本基金購入之各項資產 ( 三 ) 以前述第二款資產所生之孳息 所衍生之證券權益及資本利得 ( 四 ) 因受益人或其他第三人對本基金請求權罹於消滅時效, 本基金所得之利益 ( 五 ) 買回費用 ( 不含經理公司收取之買回手續費 ) ( 六 ) 其他依法令或本契約規定之本基金資產 五 因運用本基金所生之外匯兌換損益, 由本基金承擔 六 本基金資產非依本契約規定或其他中華民國法令規定, 不得處分 海外股票型基金契約範本次說明條文 四 下列財產為本基金資 產 : ( 一 ) 申購受益權單位之發行 價額 ( 二 ) 發行價額所生之孳息 ( 三 ) 以本基金購入之各項資產 ( 四 ) 每次收益分配總金額獨立列帳後給付前所生之利息 ( 五 ) 以本基金購入之資產之孳息及資本利得 ( 六 ) 因受益人或其他第三人對本基金請求權罹於消滅時效, 本基金所得之利益 ( 七 ) 買回費用 ( 不含委任銷售機構收取之買回收件手續費 ) ( 八 ) 其他依法令或本契約規定之本基金資產 五 因運用本基金所生之外匯兌換損益, 由本基金承擔 六 本基金資產非依本契約規定或其他中華民國法令規定, 不得處分 第十二條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第十條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 一 下列支出及費用由本基金負擔, 並由經理公司指示基金保管機構支付之 : ( 一 ) 依本契約規定運用本基金所生之經紀商佣金 交易結算費 交易手續 一 下列支出及費用由本基 金負擔, 並由經理公司 指示基金保管機構支付 之 : ( 一 ) 依本契約規定運用本基 金所生之經紀商佣金 交易手續費等直接成本 明訂指數股票 型基金之資 產 明訂指數股票 型基金應負擔 之費用 本基金保管費 採固定費率 配合本契約調 整條項款次 -167-

173 條 富邦上証 180 單日正向兩倍基次條金契約條文 海外股票型基金契約範本次說條文 明 費等直接成本及必要費 及必要費用 ; 包括但不 用 ; 包括但不限於為完 限於為完成基金投資標 成基金投資標的之交易 的之交易或交割費用 或交割費用 由股務代 由股務代理機構 證券 理機構 證券交易所或 交易所或政府等其他機 政府等其他機構或第三 構或第三人所收取之費 人所收取之費用及基金 用及基金保管機構得為 保管機構得為履行本契 履行本契約之義務, 透 約之義務, 透過票券集 過票券集中保管事業 中保管事業 中央登錄 中央登錄公債 投資所 公債 投資所在國或地 在國或地區相關證券交 區相關證券交易所 結 易所 結算機構 銀行 算機構 銀行間匯款及 間匯款及結算系統 一 結算系統 一般通訊系 般通訊系統等機構或系 統等機構或系統處理或 統處理或保管基金相關 保管基金相關事務所生 事務所生之費用 ; 保 之費用 ; 管費採固定費率者適 用 依本契約規定運用 本基金所生之經紀商佣 金 交易手續費等直接 成本及必要費用 ; 包括 但不限於為完成基金投 資標的之交易或交割費 用 由股務代理機構 證券交易所或政府等其 他機構或第三人所收取 之費用及基金保管機構 得為履行本契約之義 務, 透過證券集中保管 事業 票券集中保管事 業 中央登錄公債 投 資所在國或地區相關證 券交易所 結算機構 銀行間匯款及結算系 統 一般通訊系統等機 構或系統處理或保管基 -168-

174 條 富邦上証 180 單日正向兩倍基次條金契約條文 海外股票型基金契約範本次說條文 明 金相關事務所生之費 用 ; 保管費採變動費 率者適用 ( 二 ) 本基金應支付之一切稅 ( 二 ) 本基金應支付之一切稅 捐 基金財務報告簽證 捐 基金財務報告簽證 及核閱費用 ; 及核閱費用 ; ( 三 ) 依本契約第十九條規定 ( 三 ) 依本契約第十六條規定 應給付經理公司與基金 應給付經理公司與基金 保管機構之報酬 ; 本基 保管機構之報酬 ; 金依本契約第八條出借 有價證券應給付之手續 費及其他相關費用 ( 包括 但不限於委託專業機構 管理借券擔保品之費用 及如未委託專業機構管 理而由經理公司管理應 支付予經理公司之管理 費用 ); ( 四 ) 本基金為給付受益人買 ( 四 ) 本基金為給付受益人買 回價金或辦理有價證券 回價金或辦理有價證券 交割, 由經理公司依相 交割, 由經理公司依相 關法令及本契約之規定 關法令及本契約之規定 向金融機構辦理短期借 向金融機構辦理短期借 款之利息 設定費 手 款之利息 設定費 手 續費與保管機構為辦理 續費與保管機構為辦理 本基金短期借款事務之 本基金短期借款事務之 處理費用或其他相關費 處理費用或其他相關費 用 ; 用 ; ( 五 ) 指數授權相關費用及其 衍生之稅捐 ( 包括但不限 於指數授權費及指數資 料使用授權費 ); ( 六 ) 於本基金受益憑證註冊 地之證券集中保管事業 提供本基金現金申購買 回系統平台之資訊服務 -169-

175 條 富邦上証 180 單日正向兩倍基次條金契約條文 海外股票型基金契約範本次說條文 明 費 ( 七 ) 受益憑證於臺灣證交所 上市所生之一切費用, 包括但不限於應繳納臺 灣證交所之上市費及年 費 ; ( 八 ) 本基金為行使股東會之 表決權, 得委託國外受 託保管機構代理行使表 決權, 所產生之代理投 票費 ; ( 九 ) 除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 ( 五 ) 除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 機構有故意或未盡善良 機構有故意或未盡善良 管理人之注意外, 任何 管理人之注意外, 任何 就本基金或本契約對經 就本基金或本契約對經 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 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 所為訴訟上或非訴訟上 所為訴訟上或非訴訟上 之請求及經理公司或基 之請求及經理公司或基 金保管機構因此所發生 金保管機構因此所發生 之費用, 未由第三人負 之費用, 未由第三人負 擔者 ; 擔者 ; ( 十 ) 除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 ( 六 ) 除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 機構有故意或未盡善良 機構有故意或未盡善良 管理人之注意外, 經理 管理人之注意外, 經理 公司為經理本基金或基 公司為經理本基金或基 金保管機構為保管 處 金保管機構為保管 處 分 辦理本基金短期借 分 辦理本基金短期借 款及收付本基金資產, 款及收付本基金資產, 對任何人為訴訟上或非 對任何人為訴訟上或非 訴訟上之請求所發生之 訴訟上之請求所發生之 一切費用 ( 包括但不限於 一切費用 ( 包括但不限於 律師費 ), 未由第三人負 律師費 ), 未由第三人負 擔者, 或經理公司依本 擔者, 或經理公司依本 契約第十四條第十二項 契約第十二條第十二項 規定, 或基金保管機構 規定, 或基金保管機構 依本契約第十五條第六 依本契約第十三條第六 -170-

176 條 富邦上証 180 單日正向兩倍基海外股票型基金契約範本次條次說金契約條文條文 項 第十一項及第十二 項 第十二項及第十三 項規定代為追償之費用 項規定代為追償之費用 ( 包括但不限於律師費 ), ( 包括但不限於律師費 ), 未由被追償人負擔者 ; 未由被追償人負擔者 ; ( 十一 ) 召開受益人會議所生 ( 七 ) 召開受益人會議所生之 之費用, 但依法令或 費用, 但依法令或金管 金管會指示經理公司 會指示經理公司負擔 負擔者, 不在此限 ; 者, 不在此限 ; ( 十二 ) 本基金清算時所生之 ( 八 ) 本基金清算時所生之一 一切費用 ; 但因本契 切費用 ; 但因本契約第 約第二十六條第一項 二十四條第一項第 ( 五 ) 款 第 ( 十一 ) 款之事由終止 之事由終止契約時之清 契約時之清算費用, 算費用, 由經理公司負 由經理公司負擔 擔 二 本基金任一曆日淨資產 價值低於新臺幣參億元 二 本基金任一曆日淨資產 時, 除前項第 ( 一 ) 款至 價值低於新臺幣參億元 第 ( 八 ) 款所列支出及費 時, 除前項第 ( 一 ) 款至 用仍由本基金負擔外, 第 ( 四 ) 款所列支出及費 其他支出及費用均由經 用仍由本基金負擔外, 理公司負擔 其它支出及費用均由經 三 除本條第一 二項所列 理公司負擔 支出及費用應由本基金 三 除本條第一 二項所列 負擔外, 經理公司或基 支出及費用應由本基金 金保管機構就本基金事 負擔外, 經理公司或基 項所發生之其他一切支 金保管機構就本基金事 出及費用, 均由經理公 項所發生之其他一切支 司或基金保管機構自行 出及費用, 均由經理公 負擔 司或基金保管機構自行 負擔 第十三條受益人之權利 義務與責任第十一條受益人之權利 義務與責任 一 受益人得依本契約之規 一 受益人得依本契約之規 定並按其所持有之受益 定並按其所持有之受益 憑證所表彰之受益權行 憑證所表彰之受益權行 使下列權利 : 使下列權利 : ( 一 ) 剩餘財產分派請求權 ( 一 ) 剩餘財產分派請求權 明 -171-

177 富邦上証 180 單日正向兩倍基條次條金契約條文 ( 二 ) 受益人會議表決權 ( 三 ) 有關法令及本契約規定之其他權利 二 受益人得於經理公司或基金銷售機構之營業時間內, 請求閱覽本契約最新修訂本, 並得索取下列資料 : ( 一 ) 本契約之最新修訂本影本 經理公司或基金銷售機構得收取工本費 ( 二 ) 本基金之最新公開說明書 ( 三 ) 經理公司及本基金之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告 三 受益人得請求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履行其依本契約規定應盡之義務 四 除有關法令或本契約另有規定外, 受益人不負其他義務或責任 海外股票型基金契約範本次說明條文 ( 二 ) 收益分配權 ( 三 ) 受益人會議表決權 ( 四 ) 有關法令及本契約規定之其他權利 二 受益人得於經理公司或基金銷售機構之營業時間內, 請求閱覽本契約最新修訂本, 並得索取下列資料 : ( 一 ) 本契約之最新修訂本影本 經理公司或基金銷售機構得收取工本費 ( 二 ) 本基金之最新公開說明書 ( 三 ) 經理公司及本基金之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告 三 受益人得請求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履行其依本契約規定應盡之義務 四 除有關法令或本契約另有規定外, 受益人不負其他義務或責任 第十四條經理公司之權利 義務與責任第十二條經理公司之權利 義務與責任 一 經理公司應依現行有關法令 本契約 參與契約之規定暨金管會之指示, 並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及忠實義務經理本基金, 除本契約另有規定外, 不得為自己 其代理人 代表人 受僱人或任何第三人謀取利益 其代理人 代表人或受僱人履 一 經理公司應依現行有關 法令 本契約之規定暨 金管會之指示, 並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及忠實義務經理本基金, 除本契約另有規定外, 不得為自己 其代理人 代表人 受僱人或任何第三人謀取利益 其代理人 代表人或受僱人履行本契約規定之 本基金不分配收益 配合指數股票 型基金特性增 列參與契約 -172-

178 條 富邦上証 180 單日正向兩倍基次條金契約條文 海外股票型基金契約範本次說條文 明 行本契約規定之義務, 義務, 有故意或過失 有故意或過失時, 經理 時, 經理公司應與自己 公司應與自己之故意或 之故意或過失, 負同一 過失, 負同一責任 經 責任 經理公司因故意 理公司因故意或過失違 或過失違反法令或本契 反法令或本契約約定, 約約定, 致生損害於本 致生損害於本基金之資 基金之資產者, 經理公 產者, 經理公司應對本 司應對本基金負損害賠 基金負損害賠償責任 償責任 二 除經理公司 其代理 二 除經理公司 其代理 人 代表人或受僱人有 人 代表人或受僱人有 故意或過失外, 經理公 故意或過失外, 經理公 司對本基金之盈虧 受 司對本基金之盈虧 受 益人或基金保管機構所 益人或基金保管機構所 受之損失不負責任 受之損失不負責任 三 經理公司對於本基金資 三 經理公司對於本基金資 產之取得及處分有決定 產之取得及處分有決定 權, 並應親自為之, 除 權, 並應親自為之, 除 金管會另有規定外, 不 金管會另有規定外, 不 得複委任第三人處理 得複委任第三人處理 但經理公司行使其他本 但經理公司行使其他本 基金資產有關之權利, 基金資產有關之權利, 必要時得要求基金保管 必要時得要求基金保管 機構 國外受託保管機 機構 國外受託保管機 構或其代理人出具委託 構或其代理人出具委託 書或提供協助 經理公 書或提供協助 經理公 司就其他本基金資產有 司就其他本基金資產有 關之權利, 得委任或複 關之權利, 得委任或複 委任基金保管機構 國 委任基金保管機構或律 外受託保管機構或律師 師或會計師行使之 ; 委 或會計師行使之 ; 委任 任或複委任律師或會計 或複委任律師或會計師 師行使權利時, 應通知 行使權利時, 應通知基 基金保管機構 金保管機構 四 經理公司在法令許可範 四 經理公司在法令許可範 圍內, 就本基金有指示 圍內, 就本基金有指示 -173-

179 條 富邦上証 180 單日正向兩倍基次條金契約條文基金保管機構及國外受託保管機構之權, 並得不定期盤點檢查本基金資產 經理公司並應依其判斷 金管會之指示或受益人之請求, 在法令許可範圍內, 採取必要行動, 以促使基金保管機構依本契約規定履行義務 五 經理公司如認為基金保管機構 參與證券商違反本契約或有關法令規定, 或有違反之虞時, 應即報金管會 六 經理公司應於本基金開始募集三日前, 或追加募集核准函送達之日起三日內, 及公開說明書更新或修正後三日內, 將公開說明書電子檔案向金管會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進行傳輸, 並應將公開說明書及簡式公開說明書備置於其營業處所及其參與證券商 基金銷售機構營業處所 七 經理公司 基金銷售機構或參與證券商應於申購人交付申購申請書且完成預收申購總價金之給付前, 交付簡式公開說明書, 且應依申購人之要求, 提供公開說明書 前揭簡式公開說明 海外股票型基金契約範本次說明條文基金保管機構及國外受託保管機構之權, 並得不定期盤點檢查本基金資產 經理公司並應依其判斷 金管會之指示或受益人之請求, 在法令許可範圍內, 採取必要行動, 以促使基金保管機構依本契約規定履行義務 五 經理公司如認為基金保 管機構違反本契約或有 關法令規定, 或有違反之虞時, 應即報金管會 六 經理公司應於本基金開 始募集三日前, 或追加 募集核准函送達之日起 三日內, 及公開說明書更新或修正後三日內, 將公開說明書電子檔案向金管會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進行傳輸 七 經理公司或基金銷售機 構應於申購人交付申購 申請書且完成申購價金 之給付前, 交付簡式公開說明書, 並於本基金之銷售文件及廣告內, 標明已備有公開說明書與簡式公開說明書及可 增列參與證券 商 配合公開說明 書應行記載事 項修訂 配合公開說明 書應行記載事 項修訂 -174-

180 條 富邦上証 180 單日正向兩倍基次條金契約條文書及公開說明書之交付或提供, 如申購方式係採電子交易或經申購人以書面同意者, 得採電子媒體方式為之 於本基金之銷售文件及廣告內, 標明已備有公開說明書與簡式公開說明書及可供索閱之處所或可供查閱之方式 公開說明書之內容如有虛偽或隱匿情事者, 應由經理公司及其負責人與其他在公開說明書上簽章者, 依法負責 八 經理公司必要時得修正公開說明書, 並公告之, 下列第二款至第四款向同業公會申報外, 其餘款項應向金管會報備 : ( 一 ) 依規定無須修正證券投資信託契約而增列新投資標的及其風險事項者 ( 二 ) 本基金申購基數及買回基數 ( 三 ) 申購 買回手續費及交易費用 ( 四 ) 買回費用 ( 五 ) 配合證券投資信託契約變動修正公開說明書內容者 ( 六 ) 其他對受益人權益有重大影響之修正事項 九 經理公司就證券之買賣 海外股票型基金契約範本次說明條文供索閱之處所 公開說明書之內容如有虛偽或隱匿情事者, 應由經理公司及其負責人與其他在公開說明書上簽章者, 依法負責 八 經理公司必要時得修正 公開說明書, 並公告 之, 下列第二款至第四款向同業公會申報外, 其餘款項應向金管會報備 : ( 一 ) 依規定無須修正證券投資信託契約而增列新投資標的及其風險事項者 ( 二 ) 申購人每次申購之最低發行價額 ( 三 ) 申購手續費 ( 四 ) 買回費用 ( 五 ) 配合證券投資信託契約變動修正公開說明書內容者 ( 六 ) 其他對受益人權益有重大影響之修正事項 九 經理公司就證券之買賣 配合指數股票 型基金修改 -175-

181 條 富邦上証 180 單日正向兩倍基次條金契約條文交割或其他投資之行為, 應符合中華民國及本基金投資所在國或地區證券市場之相關法令, 經理公司並應指示其所委任之證券商, 就為本基金所為之證券投資, 應以符合中華民國及本基金投資所在國或地區證券市場買賣交割實務之方式為之 十 經理公司運用本基金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之交易, 應符合相關法令及金管會之規定 十一 經理公司應與擬辦理申購及買回之參與證券商於其尚未開始辦理申購及買回前簽訂參與契約 參與契約之內容應包含符合附件一 富邦中國 ETF 傘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富邦上証 180 單日正向兩倍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證券商參與契約重要內容 之意旨與精神之條款 經理公司與參與證券商之權利義務關係依參與契約之規定 十二 經理公司得依本契約第十九條規定請求本基金給付報酬, 並依有關法令及本契約規定行使權利及負擔義 海外股票型基金契約範本次說明條文交割或其他投資之行為, 應符合中華民國及本基金投資所在國或地區證券市場之相關法令, 經理公司並應指示其所委任之證券商, 就為本基金所為之證券投資, 應以符合中華民國及本基金投資所在國或地區證券市場買賣交割實務之方式為之 十 經理公司運用本基金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之交易, 應符合相關法令及金管會之規定 十一 經理公司與其委任之 基金銷售機構間之權 利義務關係依銷售契 約之規定 經理公司 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選任基金銷售機構 十二 經理公司得依本契約 第十六條規定請求本基金給付報酬, 並依有關法令及本契約規定行使權利及負擔義 明訂參與證券 商辦理申購或 買回時, 應簽 訂參與契約 條次修訂 -176-

182 條 富邦上証 180 單日正向兩倍基次條金契約條文 海外股票型基金契約範本次說條文 明 務 經理公司對於因 務 經理公司對於因 可歸責於基金保管機 可歸責於基金保管機 構 或國外受託保管 構 或國外受託保管 機構 或證券集中保 機構 或證券集中保 管事業 或票券集中 管事業 或票券集中 保管事業或參與證券 保管事業之事由致本 商之事由致本基金及 基金及 ( 或 ) 受益人所 ( 或 ) 受益人所受之損 受之損害不負責任, 害不負責任, 但經理 但經理公司應代為追 公司應代為追償 償 十三 除依法委託基金保管 十三 除依法委託基金保管 機構保管本基金外, 機構保管本基金外, 經理公司如將經理事 經理公司如將經理事 項委由第三人處理 項委由第三人處理 時, 經理公司就該第 時, 經理公司就該第 三人之故意或過失致 三人之故意或過失致 本基金所受損害, 應 本基金所受損害, 應 予負責 予負責 十四 經理公司應自本基金 十四 經理公司應自本基金 成立之日起運用本基 成立之日起運用本基 金 金 十五 經理公司應依金管會 十五 經理公司應依金管會 之命令 有關法令及 之命令 有關法令及 本契約規定召開受益 本契約規定召開受益 人會議 惟經理公司 人會議 惟經理公司 有不能或不為召開受 有不能或不為召開受 益人會議之事由時, 益人會議之事由時, 應立即通知基金保管 應立即通知基金保管 機構 機構 十六 本基金之資料訊息, 十六 本基金之資料訊息, 除依法或依金管會指 除依法或依金管會指 示或本契約另有訂定 示或本契約另有訂定 外, 在公開前, 經理 外, 在公開前, 經理 公司或其受僱人應予 公司或其受僱人應予 保密, 不得揭露於他 保密, 不得揭露於他 人 人 -177-

183 條 富邦上証 180 單日正向兩倍基次條金契約條文十七 經理公司因解散 停業 歇業 撤銷或廢止許可等事由, 不能繼續擔任本基金經理公司職務者, 應即洽由其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承受其原有權利及義務 經理公司經理本基金顯然不善者, 金管會得命經理公司將本基金移轉於經指定之其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經理 十八 基金保管機構因解散 停業 歇業 撤銷或廢止許可等事由, 不能繼續擔任本基金基金保管機構職務者, 經理公司應即洽由其他基金保管機構承受原基金保管機構之原有權利及義務 基金保管機構保管本基金顯然不善者, 金管會得命其將本基金移轉於經指定之其他基金保管機構保管 十九 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低於新臺幣參億元時, 經理公司應將淨資產價值及受益人人數告知申購人 二十 因發生本契約第二十六條第一項第 ( 八 ) 款之情事, 致本契約終 海外股票型基金契約範本次說明條文十七 經理公司因解散 停業 歇業 撤銷或廢止許可等事由, 不能繼續擔任本基金經理公司職務者, 應即洽由其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承受其原有權利及義務 經理公司經理本基金顯然不善者, 金管會得命經理公司將本基金移轉於經指定之其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經理 十八 基金保管機構因解散 停業 歇業 撤銷或廢止許可等事由, 不能繼續擔任本基金基金保管機構職務者, 經理公司應即洽由其他基金保管機構承受原基金保管機構之原有權利及義務 基金保管機構保管本基金顯然不善者, 金管會得命其將本基金移轉於經指定之其他基金保管機構保管 十九 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低於新臺幣參億元時, 經理公司應將淨資產價值及受益人人數告知申購人 二十 因發生本契約第二十 四條第一項第 ( 二 ) 款 之情事, 致本契約終 修次及款次修 訂 -178-

184 條 富邦上証 180 單日正向兩倍基海外股票型基金契約範本次條次說金契約條文條文 明 止, 經理公司應於清算人選定前, 報經金管會核准後, 執行必要之程序 止, 經理公司應於清算人選定前, 報經金管會核准後, 執行必要之程序 第十五條基金保管機構之權利 義務第十三條基金保管機構之權利 義務 與責任一 基金保管機構本於信託關係, 受經理公司委託辦理本基金之開戶 保管 處分及收付本基金 申購人申購受益權單位所交付之現金 借券人向本基金借貸有價證券所交付之擔保品及其他本基金之資產, 應全部交付基金保管機構保管 二 基金保管機構應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相關法令或本基金在國外之資產所在地國或地區有關法令 本契約之規定暨金管會之指示, 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及忠實義務, 辦理本基金之開戶 保管 處分及收付本基金資產之款項, 除本契約另有規定外, 不得為自己 其代理人 代表人 受僱人或任何第三人謀取利益 其代理人 代表人或受僱人履行本契約規定之義務, 有故意或過失時, 基金保管機構應與自己之故意或過失, 與責任 一 基金保管機構本於信託 關係, 受經理公司委託 辦理本基金之開戶 保 管 處分及收付本基 金 受益人申購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額及其他本基金之資產, 應全部交付基金保管機構 二 基金保管機構應依證券 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相關 法令或本基金在國外之資產所在地國或地區有關法令 本契約之規定暨金管會之指示, 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及忠實義務, 辦理本基金之開戶 保管 處分及收付本基金之資產及本基金可分配收益專戶之款項, 除本契約另有規定外, 不得為自己 其代理人 代表人 受僱人或任何第三人謀取利益 其代理人 代表人或受僱人履行本契約規定之義務, 有故意或過失時, 基金保管機構應 配合指數股票 型基金修訂基 金保管機構之 權責 本基金不分配 收益 -179-

185 條 富邦上証 180 單日正向兩倍基次條金契約條文 海外股票型基金契約範本次說條文 明 負同一責任 基金保管 與自己之故意或過失, 機構因故意或過失違反 負同一責任 基金保管 法令或本契約約定, 致 機構因故意或過失違反 生損害於本基金之資產 法令或本契約約定, 致 者, 基金保管機構應對 生損害於本基金之資產 本基金負損害賠償責 者, 基金保管機構應對 任 本基金負損害賠償責 任 三 基金保管機構應依經理 三 基金保管機構應依經理 公司之指示取得或處分 公司之指示取得或處分 本基金之資產, 並行使 本基金之資產, 並行使 與該資產有關之權利, 與該資產有關之權利, 包括但不限於向第三人 包括但不限於向第三人 追償等 但如基金保管 追償等 但如基金保管 機構認為依該項指示辦 機構認為依該項指示辦 理有違反本契約或中華 理有違反本契約或中華 民國有關法令規定之虞 民國有關法令規定之虞 時, 得不依經理公司之 時, 得不依經理公司之 指示辦理, 惟應立即呈 指示辦理, 惟應立即呈 報金管會 基金保管機 報金管會 基金保管機 構非依有關法令或本契 構非依有關法令或本契 約規定不得處分本基金 約規定不得處分本基金 資產, 就與本基金資產 資產, 就與本基金資產 有關權利之行使, 並應 有關權利之行使, 並應 依經理公司之要求提供 依經理公司之要求提供 委託書或其他必要之協 委託書或其他必要之協 助 助 四 基金保管機構得委託國 四 基金保管機構得委託國 外金融機構為本基金國 外金融機構為本基金國 外受託保管機構, 與經 外受託保管機構, 與經 理公司指定之國外證券 理公司指定之國外證券 經紀商進行國外證券買 經紀商進行國外證券買 賣交割手續, 並保管本 賣交割手續, 並保管本 基金存放於國外之資 基金存放於國外之資 產, 及行使與該資產有 產, 及行使與該資產有 關之權利, 對國外受託 關之權利 基金保管機 -180-

186 條 富邦上証 180 單日正向兩倍基次條金契約條文 海外股票型基金契約範本次說條文 明 保管機構請求相關市場 構對國外受託保管機構 及法令資訊之提供與協 之選任 監督及指示, 助, 惟各該保管 處分 依下列規定為之 : 及收付之作為 不作 為, 仍應依經理公司之 指示為之 基金保管機 構對國外受託保管機構 之選任 監督及指示, 依下列規定為之 : ( 一 ) 基金保管機構對國外受 ( 一 ) 基金保管機構對國外 託保管機構之選任, 應 受託保管機構之選 經經理公司同意 任, 應經經理公司同 意 ( 二 ) 基金保管機構對國外受 ( 二 ) 基金保管機構對國外 託保管機構之選任或指 受託保管機構之選任 示, 因故意或過失而致 或指示, 因故意或過 本基金生損害者, 應負 失而致本基金生損害 賠償責任 者, 應負賠償責任 ( 三 ) 國外受託保管機構如因 ( 三 ) 國外受託保管機構如 解散 破產或其他事由 因解散 破產或其他 而不能繼續保管本基金 事由而不能繼續保管 國外資產者, 基金保管 本基金國外資產者, 機構應即另覓適格之國 基金保管機構應即另 外受託保管機構 國外 覓適格之國外受託保 受託保管機構之更換, 管機構 國外受託保 應經經理公司同意 管機構之更換, 應經 經理公司同意 五 基金保管機構依本契約 五 基金保管機構依本契約 規定應履行之責任及義 規定應履行之責任及義 務, 如委由國外受託保 務, 如委由國外受託保 管機構處理者, 基金保 管機構處理者, 基金保 管機構就國外受託保管 管機構就國外受託保管 機構之故意或過失, 應 機構之故意或過失, 應 與自己之故意或過失負 與自己之故意或過失負 同一責任, 如因而致損 同一責任, 如因而致損 害本基金之資產時, 基 害本基金之資產時, 基 -181-

187 條 富邦上証 180 單日正向兩倍基次條金契約條文金保管機構應負賠償責任 國外受託保管機構之報酬由基金保管機構負擔 六 基金保管機構得為履行本契約之義務, 透過證券集中保管事業 票券集中保管事業 中央登錄公債 投資所在國或地區相關證券交易所 結算機構 銀行間匯款及結算系統 一般通訊系統等機構或系統處理或保管基金相關事務 但如有可歸責前述機構或系統之事由致本基金受損害, 除基金保管機構有故意或過失者, 基金保管機構不負賠償責任, 但基金保管機構應代為追償 七 基金保管機構得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及其他相關法令之規定, 複委任證券集中保管事業 票券集中保管事業代為保管本基金購入之有價證券或證券相關商品並履行本契約之義務, 有關費用由基金保管機構負擔 海外股票型基金契約範本次說明條文金保管機構應負賠償責任 國外受託保管機構之報酬由基金保管機構負擔 六 基金保管機構得為履行本契約之義務, 透過證券集中保管事業 票券集中保管事業 中央登錄公債 投資所在國或地區相關證券交易所 結算機構 銀行間匯款及結算系統 一般通訊系統等機構或系統處理或保管基金相關事務 但如有可歸責前述機構或系統之事由致本基金受損害, 除基金保管機構有故意或過失者, 基金保管機構不負賠償責任, 但基金保管機構應代為追償 七 基金保管機構得依證券 投資信託及顧問法及其 他相關法令之規定, 複委任證券集中保管事業代為保管本基金購入之有價證券或證券相關商品並履行本契約之義務, 有關費用由基金保管機構負擔 保管費採固定費率者適用 基金保管機構得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及其他相關法令之規定, 複委任證券集中保管事業代為保管本基金購入之有 本基金保管費 採固定費率 -182-

188 條 富邦上証 180 單日正向兩倍基次條金契約條文八 基金保管機構僅得於下列情況下, 處分本基金之資產 : ( 一 ) 依經理公司指示而為下列行為 : (1) 因投資決策所需之投資組合調整 (2) 為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所需之保證金帳戶調整或支付權利金 (3) 給付依本契約第十二條約定應由本基金負擔之款項 (4) 給付受益人買回其受益憑證之買回總價金 (5) 處分借券人依本契約第八條規定借用有價證券所給付之擔保品, 以買進因 海外股票型基金契約範本次說明條文價證券或證券相關商品並履行本契約之義務 保管費採變動費率者適用 八 基金保管機構應依經理 公司提供之收益分配數 據, 擔任本基金收益分 配之給付人與扣繳義務 人, 執行收益分配之事務 九 基金保管機構僅得於下列情況下, 處分本基金之資產 : ( 一 ) 依經理公司指示而為下列行為 : (1) 因投資決策所需之投資組合調整 (2) 為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所需之保證金帳戶調整或支付權利金 (3) 給付依本契約第 十條約定應由本基金負擔之款項 (4) 給付依本契約應 分配予受益人之 可分配收益 (5) 給付受益人買回 其受益憑證之買回價金 本基金不分配 收益, 故刪除 之, 以下項次 依序調整 條次修訂 本基金不分配 收益 酌修文字 明訂基金保管機構得處分本基金所持有之擔保品 -183-

189 條 富邦上証 180 單日正向兩倍基次條金契約條文 海外股票型基金契約範本次說條文 明 借券人未依限返還 之有價證券及其他 證券權益, 或返還 該擔保品予借券人 及給付出借有價證 券之手續費與相關 費用 ( 二 ) 於本契約終止, 清算本 ( 二 ) 於本契約終止, 清算 基金時, 依受益權比例 本基金時, 依受益權 分派予受益人其所應得 比例分派予受益人其 之資產 所應得之資產 ( 三 ) 依法令強制規定處分本 ( 三 ) 依法令強制規定處分 基金之資產 本基金之資產 九 基金保管機構應依法令 十 基金保管機構應依法令 及本契約之規定, 定期 及本契約之規定, 定期 將本基金之相關表冊交 將本基金之相關表冊交 付經理公司, 送由同業 付經理公司, 送由同業 公會轉送金管會備查 公會轉送金管會備查 基金保管機構應於每週 基金保管機構應於每週 最後營業日製作截至該 最後營業日製作截至該 營業日止之保管資產庫 營業日止之保管資產庫 存明細表 ( 含股票股利實 存明細表 ( 含股票股利實 現明細 ) 銀行存款餘額 現明細 ) 銀行存款餘額 表及證券相關商品明細 表及證券相關商品明細 表交付經理公司 ; 於每 表交付經理公司 ; 於每 月最後營業日製作截至 月最後營業日製作截至 該營業日止之保管資產 該營業日止之保管資產 庫存明細表 銀行存款 庫存明細表 銀行存款 餘額表及證券相關商品 餘額表及證券相關商品 明細表, 並於次月五個 明細表, 並於次月五個 營業日內交付經理公 營業日內交付經理公 司 ; 由經理公司製作本 司 ; 由經理公司製作本 基金檢查表 資產負債 基金檢查表 資產負債 報告書 庫存資產調節 報告書 庫存資產調節 表及其他金管會規定之 表及其他金管會規定之 相關報表, 交付基金保 相關報表, 交付基金保 -184-

190 條 富邦上証 180 單日正向兩倍基次條金契約條文管機構查核副署後, 於每月十日前送由同業公會轉送金管會備查 十 基金保管機構應將其所知經理公司違反本契約或有關法令之事項, 或有違反之虞時, 通知經理公司應依本契約或有關法令履行其義務, 其有損害受益人權益之虞時, 應即向金管會申報, 並抄送同業公會 但非因基金保管機構之故意或過失而不知者, 不在此限 國外受託保管機構如有違反國外受託保管契約之約定時, 基金保管機構應即通知經理公司並為必要之處置 十一 經理公司因故意或過失, 致損害本基金之資產時, 基金保管機構應為本基金向其追償 十二 基金保管機構得依本契約第十九條規定請求本基金給付報酬, 並依有關法令 本契約及附件一 富邦中國 ETF 傘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富邦上証 180 單日正向兩倍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證券 海外股票型基金契約範本次說明條文管機構查核副署後, 於每月十日前送由同業公會轉送金管會備查 十一 基金保管機構應將其所知經理公司違反本契約或有關法令之事項, 或有違反之虞時, 通知經理公司應依本契約或有關法令履行其義務, 其有損害受益人權益之虞時, 應即向金管會申報, 並抄送同業公會 但非因基金保管機構之故意或過失而不知者, 不在此限 國外受託保管機構如有違反國外受託保管契約之約定時, 基金保管機構應即通知經理公司並為必要之處置 十二 經理公司因故意或過 失, 致損害本基金之 資產時, 基金保管機 構應為本基金向其追 償 十三 基金保管機構得依本 契約第十六條規定請 求本基金給付報酬, 並依有關法令及本契約規定行使權利及負擔義務 基金保管機構對於因可歸責於經理公司或經理公司委任或複委任之第三人 配合本基金實 務作業, 增訂 基金保管機構 得依本契約之 附件規定行使 權利及負擔義 務 -185-

191 條 富邦上証 180 單日正向兩倍基次條金契約條文 海外股票型基金契約範本次說條文 明 商參與契約重要內 之事由, 致本基金所 容 規定行使權利及 受之損害不負責任, 負擔義務 基金保管 但基金保管機構應代 機構對於因可歸責於 為追償 經理公司或經理公司 委任或複委任之第三 人之事由, 致本基金 所受之損害不負責 任, 但基金保管機構 應代為追償 十三 金管會指定基金保管 十四 金管會指定基金保管 機構召開受益人會議 機構召開受益人會議 時, 基金保管機構應 時, 基金保管機構應 即召開, 所需費用由 即召開, 所需費用由 本基金負擔 本基金負擔 十四 基金保管機構及國外 十五 基金保管機構及國外 受託保管機構除依法 受託保管機構除依法 令規定 金管會指示 令規定 金管會指示 或本契約另有訂定 或本契約另有訂定 外, 不得將本基金之 外, 不得將本基金之 資料訊息及其他保管 資料訊息及其他保管 事務有關之內容提供 事務有關之內容提供 予他人 其董事 監 予他人 其董事 監 察人 經理人 業務 察人 經理人 業務 人員及其他受僱人 人員及其他受僱人 員, 亦不得以職務上 員, 亦不得以職務上 所知悉之消息從事有 所知悉之消息從事有 價證券買賣之交易活 價證券買賣之交易活 動或洩露予他人 動或洩露予他人 十五 本基金不成立時, 基 十六 本基金不成立時, 基 金保管機構應依經理 金保管機構應依經理 公司之指示, 於本基 公司之指示, 於本基 金不成立日起十個營 金不成立日起十個營 業日內, 將申購價金 業日內, 將申購價金 及其利息退還申購 及其利息退還申購 人 但有關掛號郵費 人 但有關掛號郵費 -186-

192 富邦上証 180 單日正向兩倍基條次條金契約條文或匯費由經理公司負擔 十六 除本條前述之規定外, 基金保管機構對本基金或其他契約當事人所受之損失不負責任 第十六條指數授權契約一 本基金所使用之標的指數係中証指數有限公司 ( 以下簡稱指數提供者 ) 所管理及計算, 指數之名稱及指數所包含資料之權利由上海證交所所擁有 二 指數提供者業與經理公司簽訂指數授權 ( 以下簡稱指數授權契約 ), 授權本基金使用指數的名稱 標記 指數的成分構成資料及相關資料, 在授權契約條件下, 於授權期間內同意 : ( 一 ) 授權內容 : 1. 許可經理公司為了開發 銷售和管理基金而使用指數, 包括安排基金在臺灣證交所上市 ; 處理基金的申購 買回及交易等事宜 ; 以及用作計算績效報酬 股息 紅利或其他有關價格及結算機制的基礎或組成部份 ; 經理公司為了 海外股票型基金契約範本次說明條文或匯費由經理公司負擔 十七 除本條前述之規定外, 基金保管機構對本基金或其他契約當事人所受之損失不負責任 配合指數股票型基金, 增訂指數授權契約重要內容 -187-

193 條 富邦上証 180 單日正向兩倍基次條金契約條文 海外股票型基金契約範本次說條文 明 開發基金, 在與第三 方談判 產品設計 基金發行及基金結算 時, 可以使用指數 2. 許可經理公司在宣傳 和推廣基金時, 使用 指數的名稱 標記 ( 二 ) 授權期間 : 經理公司於 2014 年 8 月 1 日取得指數提供者指數 授權, 有效期間為 3 年, 到期自動續約, 續約期 為 2 年, 之後均以此類 推 ( 三 ) 就指數提供者授權經理 公司為本基金使用標的 指數, 本基金應給付按 下列規定計算之費用 : 1. 許可使用固定費 : 自 指數授權契約生效日 至基金成立日止, 或 指數授權契約生效日 滿一周年 ( 以兩者中較 早者為準 ), 每季支付 人民幣貳萬伍仟元 ( 不 足一曆季者, 根據實 際天數按比例計算 ) 2. 指數許可使用基點 費 : 自基金成立日 起, 按本基金淨資產 價值每年百分之 四 (0.04%) 之比率, 於每一日曆日計算, 逐日累計 於次年 1 月 前 20 個工作日內, 支 付上一年度的指數許 -188-

194 條 富邦上証 180 單日正向兩倍基海外股票型基金契約範本次條次說金契約條文條文 明 可使用基點費, 惟每年金額不得少於人民幣貳拾萬元 ( 即不足貳拾萬元部分按照貳拾萬元收取 ), 如基金存續未滿一年, 則依存續期間比例計算 ( 四 ) 指數授權契約終止相關事宜 1. 指數授權契約到期前 3 個月, 可共同協商下一續約期或指數許可使用基點費率, 但提高幅度不得高於上一期年費率的 10% 如雙方無法就下一期指數許可使用基點費年費率達成共識, 指數授權契約將在協定或續約期到期日自動終止 2. 若指數停止編製, 指數授權契約自動終止 指數提供者應在有關指數停止編製前 120 個日曆日或按有關交易所買賣基金規定之通知期 ( 兩者以較長者為準, 或雙方協議的較短通知期 ) 通知經理公司 第十七條運用本基金投資證券及從事第十四條運用本基金投資證券及從事 證券相關商品交易之基本方針及範圍一 經理公司應確保基金投資之安全, 以誠信原則 證券相關商品交易之基本方 針及範圍 一 經理公司應以分散風險 確保基金之安全, 明訂本基金投 資方針及範 圍 -189-

195 條 富邦上証 180 單日正向兩倍基次條金契約條文 海外股票型基金契約範本次說條文 明 及專業經營方式, 追蹤 並積極追求長期之投資 上証 180 兩倍槓桿指數 利得及維持收益之安定 之績效表現為本基金投 為目標 以誠信原則及 資組合管理之目標, 將 專業經營方式, 將本基 運用本基金於中華民國 金投資於 並 與國外投資有價證券及 依下列規範進行投資 : 從事證券相關商品, 並 依下列規範進行投資 : ( 一 ) 本基金投資中華民國境 ( 一 ) 本基金投資於 內之基金受益憑證 ( 含指 之上市上櫃股票為 數股票型基金 ) 政府公 主 原則上, 本基金 債 貨幣市場工具以及 自成立日起六個月 符合主管機關許可之證 後, 投資於股票之總 券相關商品, 包括期貨 額不低於本基金淨資 及選擇權等 產價值之百分之七十 ( 二 ) 本基金投資國外有價證 ( 含 ) 券及從事證券相關商 品, 主要包含 : 1. 大陸地區上海證交所 之上市股票 以原股 東身份認購已上市之 現金增資股票 認購 已上市同種類現金增 資承銷股票 初次上 市股票之承銷股票, 前述初次上市股票之 承銷股票, 限於該初 次上市股票之承銷股 票已公布將於證券交 易所上市訊息且經理 公司依其專業判斷預 期該股票於開始上市 時即會經指數提供者 納入為標的指數成 分 政府公債 ; 2. 於大陸地區 香港及 -190-

196 條 富邦上証 180 單日正向兩倍基次條金契約條文 海外股票型基金契約範本次說條文 明 新加坡等國家或地區 之證券交易所發行及 交易之受益憑證 ( 含指 數股票型基金 ) 基金 股份 投資單位 ; 3. 經金管會核准或申報 生效得募集及銷售之 國外基金管理機構所 發行或經理之受益憑 證 基金股份或投資 單位等有價證券及貨 幣市場工具 ; 4. 符合主管機關許可之 證券相關商品, 包括 期貨及選擇權等, 例 如新加坡交易所富時 中國 A50 指數期貨 香 港 H 股指數期貨及未來 經主管機關許可之證 券相關商品 ( 三 ) 本基金原則上透過每日 重新平衡機制 (Daily Rebalancing), 以使本基 金投資組合之整體曝 險, 能貼近本基金淨資 產價值之正向兩倍之百 分之一百 為因應標的 指數之正向倍數表現之 複製策略所需, 從事證 券相關商品交易曝險部 位應以每營業日持有期 貨 選擇權之契約總市 值或總 ( 名目 ) 價值之合 計數, 不超過本基金淨 資產價值之正向之百分 之二百二十為限 -191-

197 條 富邦上証 180 單日正向兩倍基次條金契約條文 ( 四 ) 因發生申購 / 買回失敗以及本契約第二十一條第三項所規定之情形, 導致不符前述比例之限制者, 應於事實發生之次日起五個營業日內調整投資組合至符合前述 ( 三 ) 規定之比例 ( 五 ) 但依經理公司之專業判斷, 在特殊情形下, 為分散風險 確保基金安全之目的, 得不受前述投資比例之限制 所謂特殊情形, 係指 1. 本基金信託契約終止前一個月, 或 2. 投資所在國或地區發生政治性與經濟性重大且非預期之事件 ( 如政變 戰爭 能源危機 恐怖攻擊, 天災等 ) 國內外金融市場 ( 股市 債市與匯市 ) 暫停交易 法令政策變更 ( 如縮小單日跌停幅度等 ) 不可抗力之情事 ; 3. 投資所在國或地區或單日匯率兌美元匯率漲幅或跌幅達百分之五 ( 含本數 ) ( 六 ) 俟前款特殊情形結束後三十個營業日內, 經理公司應立即調整, 以符合前述 ( 三 ) 之比例限制 二 經理公司得以現金 存 海外股票型基金契約範本次說明條文 ( 二 ) 但依經理公司之專業判斷, 在特殊情形下, 為分散風險 確保基金安全之目的, 得不受前述投資比例之限制 所謂特殊情形, 係指本基金信託契約終止前一個月, 或證券交易所或證券櫃檯中心發布之發行量加權股價指數有下列情形之一 :1 最近六個營業日 ( 不含當日 ) 股價指數累計漲幅或跌幅達百分之十以上 ( 含本數 ) 2 最近三十個營業日 ( 不含當日 ) 股價指數累計漲幅或跌幅達百分之二十以上 ( 含本數 ) ( 三 ) 俟前款特殊情形結束後三十個營業日內, 經理公司應立即調整, 以符合第一款之比例限制 二 經理公司得以現金 存依據 103 年 7 月 -192-

198 條 富邦上証 180 單日正向兩倍基次條金契約條文放於銀行 從事債券附買回交易或買入短期票券或其他經金管會規定之方式保持本基金之資產, 其中向票券商買入短期票券之最高比率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三十, 並指示基金保管機構處理 上開資產存放之銀行 債券附買回交易交易對象及短期票券發行人 保證人 承兌人或標的物之信用評等, 應符合金管會核准或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評等達一定等級以上者 三 經理公司運用本基金進行有價證券之投資及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之交易, 除法令另有規定外, 應委託國內外期貨或證券經紀商或投資所在國或地區集中交易市場證券商營業處所, 為現款現貨交易, 並指示基金保管機構辦理交割 四 經理公司依前項規定委託期貨或證券經紀商交易時, 得委託與經理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有利害關係並具有期貨或證券經紀商資格者或基金保管機構之經紀部門為之, 但支付該期貨或證 海外股票型基金契約範本次說明條文 放於銀行 從事債券附 買回交易或買入短期票 券或其他經金管會規定 之方式保持本基金之資 產, 並指示基金保管機構處理 上開資產存放之銀行 債券附買回交易交易對象及短期票券發行人 保證人 承兌人或標的物之信用評等, 應符合金管會核准或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評等達一定等級以上者 三 經理公司運用本基金為 上市或上櫃有價證券投 資, 除法令另有規定外, 應委託國內外證券經紀商在投資所在國或地區集中交易市場或證券商營業處所, 為現款現貨交易, 並指示基金保管機構辦理交割 四 經理公司依前項規定委 託證券經紀商交易時, 得委託與經理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有利害關係並具有證券經紀商資格者或基金保管機構之經紀部門為之, 但支付該證券經紀商之佣金不得 8 日金管證投 字 號函修訂 第 配合本基金投 資範圍修訂 配合本基金投 資範圍修訂 -193-

199 條 富邦上証 180 單日正向兩倍基次條金契約條文券經紀商之佣金不得高於投資所在國或地區一般期貨或證券經紀商 五 經理公司運用本基金為公債投資, 應以現款現貨交易為之, 並指示基金保管機構辦理交割 六 經理公司得運用本基金從事衍生自股價指數 股票或指數股票型基金之期貨 選擇權等證券相關商品之交易, 並應符合金管會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運用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應行注意事項 及其他金管會之相關規定 七 經理公司得以換匯 遠期外匯交易 換匯換利交易或新臺幣對外幣間匯率選擇權交易 外幣間匯率避險 ( Proxy Basket Hedge)( 含匯率 遠期外匯 換匯換利交易及匯率選擇權 ) 或其他經金管會核准交易之證券相關商品, 以規避匯率風險, 如基於匯率風險管理及保障投資人權益需要, 而處理本基金匯進及匯出時, 應符合中華民國中央銀行及金管會之相關規定 八 經理公司應依有關法令 海外股票型基金契約範本次說明條文高於投資所在國或地區一般證券經紀商 五 經理公司運用本基金為 公債 公司債或金融債 券投資, 應以現款現貨交易為之, 並指示基金保管機構辦理交割 六 經理公司為避險需要或 增加投資效率, 得運用 本基金從事 券相關商品之交易 等證 七 經理公司得以換匯 遠 期外匯交易或其他經金 管會核准交易之證券相 關商品, 以規避匯率風險 八 經理公司應依有關法令 配合本基金投 資範圍修訂 明定本基金得 從事證券相關 商品交易之範 圍及應遵守之規範 明定本基金從 事匯率避險之 規範 配合本基金投 -194-

200 條 富邦上証 180 單日正向兩倍基次條金契約條文及本契約規定, 運用本基金, 除金管會另有規定外, 應遵守下列規定 : ( 一 ) 不得投資於結構式利率商品 未上市 未上櫃股票或私募之有價證券 但以原股東身分認購已上市之現金增資股票 認購已上市同種類現金增資承銷股票 初次上市股票之承銷股票或經投資所在國或地區主管機關核准或申報生效承銷有價證券, 不在此限 ; ( 二 ) 不得為放款或提供擔保, 但符合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十條之一規定者, 不在此限 ; ( 三 ) 不得從事證券信用交易 ; ( 四 ) 不得對經理公司自身經理之其他各基金 共同信託基金 全權委託帳戶或自有資金買賣有價證券帳戶間為證券或證券相關商品交易行為, 但經由集中交易市場或證券商營業處所委託買賣成交, 且非故意發生相對交易之結果者, 不 海外股票型基金契約範本次說明條文 及本契約規定, 運用本 基金, 除金管會另有規 定外, 應遵守下列規 定 : ( 一 ) 不得投資於結構式利率商品 未上市 未上櫃股票或私募之有價證券 但以原股東身分認購已上市 上櫃之現金增資股票或經金管會核准或申報生效承銷有價證券, 不在此限 ; ( 二 ) 不得投資於未上市或未上櫃之次順位公司債及次順位金融債券 ; ( 三 ) 不得為放款或提供擔保, 但符合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十條之一規定者, 不在此限 ; ( 四 ) 不得從事證券信用交易 ; ( 五 ) 不得對經理公司自身經理之其他各基金 共同信託基金 全權委託帳戶或自有資金買賣有價證券帳戶間為證券或證券相關商品交易行為, 但經由集中交易市場或證券商營業處所委託買賣成交, 且非故意發生相對交易之結果者, 不 資標的明訂經 理公司運用基 金之限制 -195-

201 條 富邦上証 180 單日正向兩倍基次條金契約條文 海外股票型基金契約範本次說條文 明 在此限 ; 在此限 ; ( 五 ) 不得投資於經理公司或 ( 六 ) 不得投資於經理公司或 與經理公司有利害關係 與經理公司有利害關係 之公司所發行之證券, 之公司所發行之證券 ; 但為符合標的指數組成 內容而持有者, 不在此 限 ; ( 六 ) 除經受益人請求買回或 ( 七 ) 除經受益人請求買回或 因本基金全部或一部不 因本基金全部或一部不 再存續而收回受益憑證 再存續而收回受益憑證 外, 不得運用本基金之 外, 不得運用本基金之 資產買入本基金之受益 資產買入本基金之受益 憑證 ; 憑證 ; ( 七 ) 投資於任一上市公司股 ( 八 ) 投資於任一上市或上櫃 票之總金額, 不得超過 公司股票及公司債 ( 含次 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 順位公司債 ) 或金融債券 分之十, 但為符合標的 ( 含次順位金融債券 ) 之總 指數組成內容而持有 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 者, 不在此限 ; 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 十 ; 投資於任一公司所 發行次順位公司債之總 額, 不得超過該公司該 次 ( 如有分券指分券後 ) 所 發行次順位公司債總額 之百分之十 上開次順 位公司債應符合金管會 核准或認可之信用評等 機構評等達一定等級以 上者 ; ( 八 ) 投資於任一上市公司股 ( 九 ) 投資於任一上市或上櫃 票之股份總額, 不得超 公司股票之股份總額, 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總 不得超過該公司已發行 數之百分之十 ; 所經理 股份總數之百分之十 ; 之全部基金投資於任一 所經理之全部基金投資 上市公司股票之股份總 於任一上市或上櫃公司 額, 不得超過該公司已 股票之股份總額, 不得 -196-

202 條 富邦上証 180 單日正向兩倍基次條金契約條文 海外股票型基金契約範本次說條文 明 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 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 十 ; 總數之百分之十 ; ( 十 ) 投資於任一公司所發行 無擔保公司債之總額, 不得超過該公司所發行 無擔保公司債總額之百 分之十 ; ( 九 ) 投資於任一上市公司承 ( 十一 ) 投資於任一上市或上 銷股票之總數, 不得超 櫃公司承銷股票之總 過該次承銷總數之百分 數, 不得超過該次承 之一 ; 銷總數之百分之一 ; ( 十 ) 經理公司所經理之全部 ( 十二 ) 經理公司所經理之全 基金, 投資於同一次承 部基金, 投資於同一 銷股票之總數, 不得超 次承銷股票之總數, 過該次承銷總數之百分 不得超過該次承銷總 之三 ; 數之百分之三 ; ( 十一 ) 不得將本基金持有之 ( 十三 ) 不得將本基金持有之 有價證券借予他人, 有價證券借予他人 但符合證券投資信託 但符合證券投資信託 基金管理辦法第十四 基金管理辦法第十四 條及第十四條之一規 條及第十四條之一規 定者, 不在此限 ; 定者, 不在此限 ; ( 十二 ) 除投資於指數股票型 ( 十四 ) 除投資於指數股票型 基金受益憑證外, 不 基金受益憑證外, 不 得投資於市價為前一 得投資於市價為前一 營業日淨資產價值百 營業日淨資產價值百 分之九十以上之上市 分之九十以上之上市 基金受益憑證 ; 基金受益憑證 ; ( 十三 ) 投資於基金受益憑證 ( 十五 ) 投資於基金受益憑證 之總金額, 不得超過 之總金額, 不得超過 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 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 百分之三十 ; 百分之二十 ; ( 十四 ) 投資於任一基金之受 ( 十六 ) 投資於任一基金之受 益權單位總數, 不得 益權單位總數, 不得 超過被投資基金已發 超過被投資基金已發 行受益權單位總數之 行受益權單位總數之 -197-

203 條 富邦上証 180 單日正向兩倍基次條金契約條文 海外股票型基金契約範本次說條文 明 百分之十 ; 所經理之 百分之十 ; 所經理之 全部基金投資於任一 全部基金投資於任一 基金受益權單位總 基金受益權單位總 數, 不得超過被投資 數, 不得超過被投資 基金已發行受益權單 基金已發行受益權單 位總數之百分之二 位總數之百分之二 十 ; 十 ; ( 十五 )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運 用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資產, 投資期貨信託 事業對不特定人募集 之期貨信託基金 外 國證券交易市場交易 之放空型 ETF(Exchange Traded Fund) 商品 ETF 槓 桿型 ETF 之比例, 不 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 價值之百分之十 ; ( 十六 ) 委託單一證券商買賣 ( 十七 ) 委託單一證券商買賣 股票金額, 不得超過 股票金額, 不得超過 本基金當年度買賣股 本基金當年度買賣股 票總金額之百分之三 票總金額之百分之三 十 但基金成立未滿 十 但基金成立未滿 一個完整會計年度者 一個完整會計年度 或金管會之命令另有 者, 不在此限 ; 規定外, 不在此限 ; ( 十七 ) 投資於本證券投資信 ( 十八 ) 投資於本證券投資信 託事業經理之基金 託事業經理之基金 時, 不得收取經理 時, 不得收取經理 費 ; 費 ; ( 十八 ) 不得轉讓或出售本基 ( 十九 ) 不得轉讓或出售本基 金所購入股票發行公 金所購入股票發行公 司股東會委託書 ; 司股東會委託書 ; ( 十九 ) 投資於任一公司發 ( 二十 ) 投資於任一公司發 行 保證或背書之短 行 保證或背書之短 -198-

204 條 富邦上証 180 單日正向兩倍基次條金契約條文 海外股票型基金契約範本次說條文 明 期票券總金額, 不得 期票券總金額, 不得 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 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 值之百分之十, 並不 值之百分之十, 並不 得超過新臺幣五億 得超過新臺幣五億 元 ; 元 ; ( 二十一 ) 投資任一銀行所發 行股票及金融債券 ( 含次順位金融債 券 ) 之總金額, 不得 超過本基金淨資產 價值之百分之十 ; 投資於任一銀行所 發行金融債券 ( 含次 順位金融債券 ) 之總 金額, 不得超過該 銀行所發行金融債 券總額之百分之 十 ; 投資於任一銀 行所發行次順位金 融債券之總額, 不 得超過該銀行該次 ( 如有分券指分券 後 ) 所發行次順位金 融債券總額之百分 之十 上開次順位 金融債券應符合金 管會核准或認可之 信用評等機構評等 達一定等級以上 者 ; ( 二十二 ) 投資於任一經金管 會核准於我國境內 募集發行之國際金 融組織所發行之國 際金融組織債券之 總金額不得超過本 -199-

205 條 富邦上証 180 單日正向兩倍基次條金契約條文 海外股票型基金契約範本次說條文 明 基金淨資產價值之 百分之十, 及不得 超過該國際金融組 織於我國境內所發 行國際金融組織債 券總金額之百分之 十 ; ( 二十三 ) 投資於任一受託機 構或特殊目的公司 發行之受益證券或 資產基礎證券之總 額, 不得超過該受 託機構或特殊目的 公司該次 ( 如有分券 指分券後 ) 發行之受 益證券或資產基礎 證券總額之百分之 十 ; 亦不得超過本 基金淨資產價值之 百分之十 上開受 益證券或資產基礎 證券應符合經金管 會核准或認可之信 用評等機構評等達 一定等級以上者 ; ( 二十四 ) 投資於任一創始機 構發行之股票 公 司債 金融債券及 將金融資產信託與 受託機構或讓與特 殊目的公司發行之 受益證券或資產基 礎證券之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 資產價值之百分之 十 上開受益證券 -200-

206 條 富邦上証 180 單日正向兩倍基次條金契約條文 海外股票型基金契約範本次說條文 明 或資產基礎證券應 符合經金管會核准 或認可之信用評等 機構評等達一定等 級以上者 ; ( 二十五 ) 經理公司與受益證 券或資產基礎證券 之創始機構 受託 機構或特殊目的公 司之任一機構具有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管理辦法第十一條 第一項所稱利害關 係公司之關係者, 經理公司不得運用 基金投資於該受益 證券或資產基礎證 券 ; ( 二十六 ) 投資於任一受託機 構發行之不動產投 資信託基金之受益 權單位總數, 不得 超過該不動產投資 信託基金已發行受 益權單位總數之百 分之十 ; 上開不動 產投資信託基金應 符合金管會核准或 認可之信用評等機 構評等達一定等級 以上者 ; ( 二十七 ) 投資於任一受託機 構發行之不動產資 產信託受益證券之 總額, 不得超過該 受託機構該次 ( 如有 -201-

207 條 富邦上証 180 單日正向兩倍基次條金契約條文 海外股票型基金契約範本次說條文 明 分券指分券後 ) 發行 之不動產資產信託 受益證券總額之百 分之十 上開不動 產資產信託受益證 券應符合金管會核 准或認可之信用評 等機構評等達一定 等級以上者 ; ( 二十八 ) 投資於任一受託機 構發行之不動產投 資信託基金受益證 券及不動產資產信 託受益證券之總金 額, 不得超過本基 金淨資產價值之百 分之十 ( 二十九 ) 投資於任一委託人 將不動產資產信託 與受託機構發行之 不動產資產信託受 益證券 將金融資 產信託與受託機構 或讓與特殊目的公 司發行之受益證券 或資產基礎證券, 及其所發行之股 票 公司債 金融 債券之總金額, 不 得超過本基金淨資 產價值之百分之 十 ; ( 三十 ) 經理公司與不動產投 資信託基金受益證券 之受託機構或不動產 資產信託受益證券之 -202-

208 條 富邦上証 180 單日正向兩倍基次條金契約條文 ( 二十 ) 不得從事不當交易行為而影響本基金淨資產價值 ; ( 二十一 ) 不得為經金管會規定之其他禁止或限制事項 九 前項第 ( 四 ) 款所稱各基金, 第 ( 八 ) 款 第 ( 十 ) 款及第 ( 十四 ) 款所稱所經理之全部基金, 包括經理公司募集或私募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及期貨信託基金 十 本條第一項第 ( 三 ) 款第八項第 ( 七 ) 款至第 ( 十 ) 款 第 ( 十二 ) 款至第 ( 十六 ) 款及第 ( 十九 ) 款規定比例及金額之限制, 如因有關法令或相關規定修正者, 從其規定 十一 經理公司有無違反本條第八項各款禁止規 海外股票型基金契約範本次說明條文受託機構或委託人具有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十一條第一項所稱利害關係公司之關係者, 經理公司不得運用基金投資於該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受益證券或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 ; ( 三十一 ) 不得為經金管會規定之其他禁止或限制事項 九 前項第五款所稱各基 金, 第九款 第十二款及第十六款所稱所經理之全部基金, 包括經理公司募集或私募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及期貨信託基金 ; 第二十三款及第二十四款不包括經金管會核定為短期票券之金額 十 第八項第 ( 八 ) 至第 ( 十二 ) 款 第 ( 十四 ) 至第 ( 十七 ) 款 第 ( 二十 ) 至第 ( 二十四 ) 款及第 ( 二十六 ) 款至第 ( 二十九 ) 款規定比例之限制, 如因有關法令或相關規定修正者, 從其規定 十一 經理公司有無違反本條第八項各款禁止規 款次調整 款次調整 -203-

209 條 富邦上証 180 單日正向兩倍基海外股票型基金契約範本次條次說金契約條文條文 明 定之行為, 以行為當時之狀況為準 ; 行為後因情事變更致有本條第八項禁止規定之情事者, 不受該項限制 但經理公司為籌措現金需處分本基金資產時, 應儘先處分該超出比例限制部分之證券 定之行為, 以行為當時之狀況為準 ; 行為後因情事變更致有本條第八項禁止規定之情事者, 不受該項限制 但經理公司為籌措現金需處分本基金資產時, 應儘先處分該超出比例限制部分之證券 第十八條收益分配 第十五條收益分配 本基金之收益全部併入本基金資產, 不予分配 一 本基金投資所得之現金 股利 利息收入 收益 平準金 已實現資本利得扣除資本損失 ( 包括已實現及未實現之資本損失 ) 及本基金應負擔之各項成本費用後, 為可分配收益 二 基金收益分配以當年度之實際可分配收益餘額為正數方得分配 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可分配收益低於會計年度結束日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百分之, 經理公司不予分配, 如每受益權單位之可分配收益超過會計年度結束日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百分之 時, 其超過部分併入以後年度之可分配收益 如投資收益之實現與取得有年度之間隔, 或已實現而取得有困難之收益, 於取 本基金不分配 收益 -204-

210 富邦上証 180 單日正向兩倍基海外股票型基金契約範本條次條次說金契約條文條文得時分配之 三 本基金可分配收益之分配, 應於該會計年度結束後, 翌年月第個營業日分配之, 停止變更受益人名簿記載期間及分配基準日由經理公司於期前公告 四 可分配收益, 應經金管會核准辦理公開發行公司之簽證會計師查核簽證後, 始得分配 ( 倘可分配收益未涉及資本利得, 得以簽證會計師出具核閱報告後進行分配 ) 五 每次分配之總金額, 應由基金保管機構以 基金可分配收益專戶 之名義存入獨立帳戶, 不再視為本基金資產之一部分, 但其所生之孳息應併入本基金 六 可分配收益依收益分配基準日發行在外之受益權單位總數平均分配, 收益分配之給付應以受益人為受款人之記名劃線禁止背書轉讓票據或匯款方式為之, 經理公司並應公告其計算方式及分配之金額 地點 時間及給付方式 第十九條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之第十六條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之報酬報酬 明 -205-

211 條 富邦上証 180 單日正向兩倍基次條金契約條文一 經理公司之報酬係按本基金淨資產價值每年百分之 九九 (0.99%) 之比率, 逐日累計計算, 並自本基金成立日起每曆月給付乙次 二 基金保管機構之報酬係按本基金淨資產價值每年百分之 二三 (0.23%) 之比率, 由經理公司逐日累計計算, 自本基金成立日起每曆月給付乙次 三 前一 二項報酬, 於次曆月五個營業日內以新臺幣自本基金撥付之 海外股票型基金契約範本次說明條文 一 經理公司之報酬係按本 基金淨資產價值每年百 分之 ( % ) 之比 率, 逐日累計計算, 並 自本基金成立日起每曆月給付乙次 但本基金自成立之日起屆滿六個月後, 除本契約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之特殊情形外, 投資於上市 上櫃公司股票之總金額未達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七十部分, 經理公司之報酬應減半計收 二 基金保管機構之報酬係 按本基金淨資產價值每 年百分之 ( %) 之比率, 由經理公司逐 日累計計算, 自本基金成立日起每曆月給付乙次 保管費採固定費率者適用 基金保管機構之報酬係按本基金淨資產價值每年百分之 ( %) 之比率, 加上每筆交割處理費新臺幣元整, 由經理公司逐日累計計算, 自本基金成立日起每曆月給付乙次 保管費採變動費率者適用 三 前一 二項報酬, 於次曆月五個營業日內以新臺幣自本基金撥付之 明定經理公司 報酬, 及配合 本基金投資標 的修訂 明定基金保管 機構報酬, 本 基金保管費採 固定費率 -206-

212 條 富邦上証 180 單日正向兩倍基海外股票型基金契約範本次條次說金契約條文條文 明 四 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之報酬, 得不經受益人會議之決議調降之 四 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之報酬, 得不經受益人會議之決議調降之 第二十條受益憑證之買回第十七條受益憑證之買回 一 本基金自上市日 ( 含當日 ) 起, 受益人得依最新公開說明書規定於任一營業日, 委託參與證券商依本契約及參與契約規定之程序以書面 電子資料或其他約定方式向經理公司提出買回之請求, 以本基金受益權單位數換取之買回總價金給付予受益人 參與證券商亦得自行為買回申請 經理公司與參與證券商所簽訂之參與契約, 應載明每營業日受理買回申請之截止時間及對逾時申請之認定及其處理方式, 以及雙方之義務 責任及權責歸屬 受益人得委託參與證券商請求買回受益憑證之全部或一部, 但其買回之請求應以買回基數或其整倍數為限 經理公司應訂定其受理受益憑證買回申請之截止時間, 除參與證券商能證明受益人係於截止時間前提出買回請求者, 逾時申請應視為次一營業日之交易 受理買回申請之截止時間, 經理 一 本基金自成立之日起 日後, 受益人得依最新 公開說明書之規定, 以書面 電子資料或其他約定方式向經理公司或其委任之基金銷售機構提出買回之請求 經理公司與基金銷售機構所簽訂之銷售契約, 應載明每營業日受理買回申請之截止時間及對逾時申請之認定及其處理方式, 以及雙方之義務 責任及權責歸屬 受益人得請求買回受益憑證之全部或一部, 但買回後剩餘之受益憑證所表彰之受益權單位數不及 單位者, 不得請求部分買回 經理公司應訂定其受理受益憑證買回申請之截止時間, 除能證明投資人係於截止時間前提出買回請求者, 逾時申請應視為次一營業日之交易 受理買回申請之截止時間, 經理公司應確實嚴格執行, 並應將該資訊載明於公開說明書 相關銷售文件或經理公司網站 明定受益人申 請買回之方 式 -207-

213 條 富邦上証 180 單日正向兩倍基次條金契約條文 海外股票型基金契約範本次說條文 明 公司應確實嚴格執行, 並應將該資訊載明於公 開說明書 相關銷售文 件或經理公司網站 二 除本契約另有規定外, 二 除本契約另有規定外, 參與證券商自行或受託 每受益權單位之買回價 申請買回本基金受益憑 格以買回日本基金每受 證, 每筆買回總價金之 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扣 計算, 應按其買回申請 除買回費用計算之 書所載之買回基數數 額, 由經理公司依其申 請買回基數計算買回價 金, 並將買回價金扣除 經理公司訂定之買回手 續費及交易費用 有關 買回價金之計算, 依公 開說明書規定辦理 三 受益人申請買回本基金 三 本基金買回費用 ( 含受益 受益憑證, 其所申請買 人進行短線交易部分 ) 最 回之受益憑證得包括受 高不得超過本基金每受 益人於買回申請日已持 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之 有之受益憑證 借入之 百分之, 並得由經理 受益憑證, 但該等受益 公司在此範圍內公告後 憑證應於作業準則規定 調整 本基金買回費用 期限內交付本基金 依最新公開說明書之規 定 買回費用歸入本基 金資產 四 本基金為給付受益人買 四 本基金為給付受益人買 回價金或辦理有價證券 回價金或辦理有價證券 交割, 得由經理公司依 交割, 得由經理公司依 金管會規定向金融機構 金管會規定向金融機構 辦理短期借款, 並由基 辦理短期借款, 並由基 金保管機構以基金專戶 金保管機構以基金專戶 名義與借款金融機構簽 名義與借款金融機構簽 訂借款契約, 且應遵守 訂借款契約, 且應遵守 下列規定, 如有關法令 下列規定, 如有關法令 -208-

214 條 富邦上証 180 單日正向兩倍基次條金契約條文 海外股票型基金契約範本次說條文 明 或相關規定修正者, 從 或相關規定修正者, 從 其規定 : 其規定 : ( 一 ) 借款對象以依法得經營 ( 一 ) 借款對象以依法得經 辦理放款業務之國內外 營辦理放款業務之國 金融機構為限, 亦得包 內外金融機構為限, 括本基金之保管機構 亦得包括本基金之保 管機構 ( 二 ) 為給付買回價金之借款 ( 二 ) 為給付買回價金之借 期限以三十個營業日為 款期限以三十個營業 限 ; 為辦理有價證券交 日為限 ; 為辦理有價 割之借款期限以十四個 證券交割之借款期限 營業日為限 以十四個營業日為 限 ( 三 ) 借款產生之利息及相關 ( 三 ) 借款產生之利息及相 費用由基金資產負擔 關費用由基金資產負 擔 ( 四 ) 借款總金額不得超過本 ( 四 ) 借款總金額不得超過 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 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 之十 百分之十 ( 五 ) 基金借款對象為基金保 ( 五 ) 基金借款對象為基金 管機構或與證券投資信 保管機構或與證券投 託事業有利害關係者, 資信託事業有利害關 其借款交易條件不得劣 係者, 其借款交易條 於其他金融機構 件不得劣於其他金融 機構 ( 六 ) 基金及基金保管機構之 ( 六 ) 基金及基金保管機構 清償責任以基金資產為 之清償責任以基金資 限, 受益人應負擔責任 產為限, 受益人應負 以其投資於該基金受益 擔責任以其投資於該 憑證之金額為限 基金受益憑證之金額 為限 五 本基金向金融機構辦理 五 本基金向金融機構辦理 短期借款, 如有必要 短期借款, 如有必要 時, 金融機構得於本基 時, 金融機構得於本基 金財產上設定權利 金財產上設定權利 六 參與證券商自行或受託 -209-

215 條 富邦上証 180 單日正向兩倍基次條金契約條文 海外股票型基金契約範本次說條文 明 向經理公司申請買回本 基金受益憑證, 除經經 理公司同意者外, 於作 業準則規定之期限後, 不得撤銷該買回申請 七 參與證券商自行或受託 買回本基金受益憑證 時, 應確保受益人就買 回對價之受益憑證, 於 作業準則規定之期限內 交付本基金 如該等受 益憑證未於作業準則規 定期限內足額交付予本 基金, 應視為該買回失 敗, 經理公司即不交付 買回總價金 參與證券 商並應就每筆失敗之買 回向受益人收取行政處 理費給付本基金, 以補 償本基金因而所需增加 之作業成本 行政處理 費列入本基金資產, 並 依公開說明書規定計算 之 八 除本契約另有規定外, 六 除本契約另有規定外, 經理公司應自買回日之 經理公司應自受益人提 次一營業日起三十個營 出買回受益憑證之請求 業日內, 指示基金保管 到達之次一營業日起五 機構以匯款方式無息撥 個營業日內, 指示基金 付買回總價金至受益人 保管機構以受益人為受 之指定帳戶中 給付買 款人之記名劃線禁止背 回總價金之手續費或匯 書轉讓票據或匯款方式 費等相關手續費用由受 給付買回價金, 並得於 益人負擔, 並得自買回 給付買回價金中扣除買 總價金中扣除 回費用 買回收件手續 費 掛號郵費 匯費及 -210-

216 條 富邦上証 180 單日正向兩倍基海外股票型基金契約範本次條次說明金契約條文條文其他必要之費用 九 經理公司應於買回日之七 受益人請求買回一部受次一營業日, 根據受益益憑證者, 經理公司除人提出買回基數或其整應依前項規定之期限指倍數, 計算買回總價金示基金保管機構給付買並依相關規定通知該受回價金外, 並應於受益益人所委託之參與證券人提出買回受益憑證之商 請求到達之次一營業日起七個營業日內, 辦理受益憑證之換發 十 經理公司就每一買回申八 經理公司得委任基金銷請得收取買回手續費, 售機構辦理本基金受益每受益權單位之買回手憑證買回事務, 基金銷續費最高不得超過本基售機構並得就每件買回金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申請酌收買回收件手續價值百分之二 買回手費, 用以支付處理買回續費不列入本基金資事務之費用 買回收件產, 並依最新公開說明手續費不併入本基金資書規定 產 買回收件手續費依最新公開說明書之規定 十一 經理公司除有本契約九 經理公司除有本契約第第二十一條第三項所十八條第一項及第十九規定之情形外, 對受條第一項所規定之情形益憑證買回總價金給外, 對受益憑證買回價付之指示不得遲延, 金給付之指示不得遲如有因可歸責於經理延, 如有遲延之情事, 公司而遲延之情事, 應對受益人負損害賠償應對受益人負損害賠責任 償責任 十二 買回之程序 作業流程及相關事項, 除本契約另有規定外, 應依作業準則規定辦理 第十八條鉅額受益憑證之買回 指數股票型基 -211-

217 條 富邦上証 180 單日正向兩倍基次條金契約條文 海外股票型基金契約範本次說明條文 一 任一營業日之受益權單 位買回價金總額扣除當日申購受益憑證發行價額之餘額, 超過本基金流動資產總額及本契約第十七條第四項第四款所定之借款比例時, 經理公司得報經金管會核准後暫停計算買回價格, 並延緩給付買回價金 二 前項情形, 經理公司應以合理方式儘速處分本基金資產, 以籌措足夠流動資產以支付買回價金 經理公司應於本基金有足夠流動資產支付全部買回價金之次一計算日, 依該計算日之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恢復計算買回價格, 並自該計算日起五個營業日內, 給付買回價金 經理公司就恢復計算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買回價格, 應向金管會報備之 停止計算買回價格期間申請買回者, 以恢復計算買回價格日之價格為其買回之價格 三 受益人申請買回有本條第一項及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之情形時, 得於暫停計算買回價格公告日 ( 含公告日 ) 起, 向原申請買回之機構或經理 金不適用 -212-

218 條 富邦上証 180 單日正向兩倍基海外股票型基金契約範本次條次說金契約條文條文 明 公司撤銷買回之申請, 該撤銷買回之申請除因不可抗力情形外, 應於恢復計算買回價格日前 ( 含恢復計算買回價格日 ) 之營業時間內到達原申請買回機構或經理公司, 其原買回之請求方失其效力, 且不得對該撤銷買回之行為, 再予撤銷 經理公司應於撤銷買回申請文件到達之次一營業日起七個營業日內交付因撤銷買回而換發之受益憑證 四 本條規定之暫停及恢復計算買回價格, 應依本契約第三十一條規定之方式公告之 第二十一條申購或買回申請之婉拒 暫第十九條買回價格之暫停計算及買回 停受理 實際申購總價金 價金之延緩給付申購總價金差額與買回總價金之暫停計算 申購應交付之受益憑證與及買回總價金之延緩給付一 經理公司有權得決定是否接受本基金申購或買回申請 經理公司因金管會之命令或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應婉拒或暫停受理本基金申購或買回申請 ( 一 ) 有第三項所列情事之一者 ; ( 二 ) 經經理公司專業評估後認為有無法在期貨或證 配合本基金投 資標的操作實務修改 配合本基金投資標的操作實務增訂 -213-

219 條 富邦上証 180 單日正向兩倍基次條金契約條文券交易市場上買入或賣出滿足申購人或買回人對應之一籃子成分部位數量之虞者 ; ( 三 ) 超過經理公司或本基金於投資所在國或地區之投資限額者 ; ( 四 ) 有其他特殊情事發生者 二 經理公司接受本基金申購或買回申請以後, 經理公司因金管會之命令或有第三項所列情事之一, 並經金管會核准者, 得為下列行為 : ( 一 ) 暫停計算實際申購總價金及申購總價金差額, 且延緩給付全部或部分受益憑證 ( 二 ) 不暫停計算實際申購總價金, 僅延緩給付全部或部分受益憑證 ( 三 ) 暫停計算買回總價金, 且延緩給付全部或部分買回總價金 ( 四 ) 不暫停計算買回總價金, 僅延緩給付全部或部分買回總價金 三 經理公司為前項所載之行為除係因金管會之命令者外, 應基於下列任一情事 : ( 一 ) 投資所在國或地區之期貨或證券交易所或外匯 海外股票型基金契約範本次說明條文 一 經理公司因金管會之命 令或有下列情事之一, 並經金管會核准者, 經 理公司得暫停計算買回價格, 並延緩給付買回價金 : ( 一 ) 投資所在國或地區證券交易所 店頭市場或外 配合本基金投資標的操作實務增訂 配合本基金投 資標的操作實 務修訂 -214-

220 條 富邦上証 180 單日正向兩倍基次條金契約條文市場非因例假日而停止交易 ; ( 二 ) 任ㄧ營業日暫停交易之標的指數成分股權重占標的指數總權重達百分之二十 ( 含 ) 以上 ; ( 三 ) 任ㄧ營業日暫停交易之期貨契約總市值占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四十 ( 含 ) 以上 ; ( 四 ) 因投資所在國或地區之法規或命令限制資金匯出或匯入 ; ( 五 ) 通常使用之通信中斷 ; ( 六 ) 因匯兌交易受限制 ; ( 七 ) 證券集中保管事業因故無法進行受益憑證劃撥轉帳作業 ; ( 八 ) 有無從收受申購或買回申請 計算實際申購總價金 申購總價金差額與買回總價金 給付申購應交付之受益憑證或買回總價金之其他特殊情事者 四 本條第二項各款所定暫停計算或延緩給付之原因消滅後之次一營業日, 經理公司應即恢復計算或給付程序 海外股票型基金契約範本次說明條文匯市場非因例假日而停止交易 ; ( 二 ) 通常使用之通信中斷 ; ( 三 ) 因匯兌交易受限制 ; ( 四 ) 有無從收受買回請求或給付買回價金之其他特殊情事者 二 前項所定暫停計算本基 金買回價格之情事消滅 後之次一營業日, 經理公司應即恢復計算本基金之買回價格, 並依恢復計算日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計算之, 並自該計算日起內給付買回價金 經理公司就恢復計算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買回價格, 應 明訂恢復受理 之內容 -215-

221 富邦上証 180 單日正向兩倍基條次條金契約條文五 依本條第四項規定恢復計算程序者, 其計算應以恢復計算程序之日現金申購買回清單為準 六 依本條第四項規定恢復給付程序者, 受益人應交付申購總價金差額之期限及經理公司給付之期限, 自恢復給付程序之日起繼續依相關規定辦理 七 本條規定之暫停及恢復計算實際申購總價金與買回總價金 延緩及恢復給付申購應交付之受益憑證與買回總價金, 應依本契約第三十三條規定之方式公告之 海外股票型基金契約範本次說明條文向金管會報備之 三 本條規定之暫停及恢復 買回價格之計算, 應依 本契約第三十一條規定之方式公告之 第二十二條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計算第二十條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計算 一 經理公司應每營業日計算本基金之淨資產價值 二 本基金之淨資產價值, 應依有關法令及一般公認會計原則計算之 三 經理公司應依照下列約定計算本基金之淨資產價值 : ( 一 ) 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計算及計算錯誤之處理方式, 應依同業公會所擬訂, 金管會核定之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資產價值之計算標準 及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淨資產 一 經理公司應每營業日計 算本基金之淨資產價 值 二 本基金之淨資產價值, 應依有關法令及一般公認會計原則計算之 三 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計算及計算錯誤之處理方式, 應依同業公會所擬定, 金管會核定之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資產價值之計算標準 及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淨資產價值計算之可容忍偏差率標準及處理作業辦法 辦理之, 該計算標 明訂恢復計算基準 明訂延緩給付期限之規定 明訂相關公告 方式 配合本基金投 資標的訂定淨 資產價值計算 方式 -216-

222 條 富邦上証 180 單日正向兩倍基次條金契約條文 海外股票型基金契約範本次說條文 明 價值計算之可容忍偏差 準及作業辦法並應於公 率標準及處理作業辦 開說明書揭露 本基金 法 辦理之, 該計算標 投資之外國有價證券, 準及作業辦法並應於公 因時差問題, 故本基金 開說明書揭露 淨資產價值須於次一營 ( 二 ) 國外資產 業日計算之 ( 計算日 ), 1. 上市 承銷股票 : 以 並依計算日中華民國時 計算日台北時間下午 間 前, 經理公司可 五時前依序由彭博資 收到之價格資訊計算淨 訊 (Bloomberg) 路透 資產價值 社 (Reuters) 等價格資訊 提供者, 所取得之最 近收盤價格為準 ; 持 有暫停交易者, 以經 理公司洽商其他獨立 專業機構提供之公平 價格為準 2. 受益憑證 ( 含指數股票 型基金 ) 基金股份或 投資單位 : 上市 ( 櫃 ) 者, 以計算日台北時 間下午五時前依序由 彭博資訊 (Bloomberg) 路透社 (Reuters) 等價格資訊提 供者, 所取得之各集 中交易市場或店頭市 場之收盤價格為準 持有暫停交易者, 以 經理公司洽商國外受 託保管機構及其他獨 立專業機構提供之公 平價格為準 未上市 ( 櫃 ) 者, 以計算日台北 時間下午五時前依序 由彭博資訊 -217-

223 條 富邦上証 180 單日正向兩倍基次條金契約條文 海外股票型基金契約範本次說條文 明 (Bloomberg) 外國基 金管理機構所取得之 最近淨值為準 持有 暫停交易者, 如暫停 期間仍能取得通知或 公告淨值, 以通知或 公告之淨值計算 ; 如 暫停期間無取得通知 或公告淨值, 則以暫 停交易前一營業日淨 值計算 3. 國外債券 : 以計算日 台北時間下午五時前 依序由彭博資訊 (Bloomberg) 路透社 (Reuters) 所提供之最近 收盤價格 成交價 買價或中價加計至計 算日止應收之利息為 準 若前開所列資訊 提供者之報價皆無法 取得時, 則以最近收 盤價格加計至計算日 止應收之利息代之 持有暫停交易者, 以 基金經理公司洽商其 他獨立專業機構提供 之公平價格為準 4. 證券相關商品 : (1) 集中交易市場交易 者 : 以計算日台北 時間下午五時前由 彭博資訊 (Bloomberg) 所取得 最近收盤價格為 準 ; 非集中交易市 -218-

224 條 富邦上証 180 單日正向兩倍基海外股票型基金契約範本次條次說金契約條文條文 明 場交易者, 以計算日台北時間下午五時前由彭博資訊 (Bloomberg) 所取得最近收盤價格為準, 若無法取得最近價格, 則以交易對手提供之最近價格為準 (2) 期貨 : 依期貨契約所定之標的種類所屬之期貨交易市場於計算日之結算價格為準, 以計算契約利得或損失 ( 三 ) 匯率兌換 : 依本契約第三十二條規定辦理 第二十三條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之第二十一條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之 計算及公告一 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 以計算日之本基金淨資產價值, 除以已發行在外受益權單位總數計算至新臺幣分 ( 即小數點以下第二位 ), 不滿壹分者, 四捨五入 二 經理公司應於每營業日公告前一營業日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 計算及公告 一 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 價值, 以計算日之本基 金淨資產價值, 除以已 發行在外受益權單位總 數計算至新臺幣分, 不滿壹分者, 四捨五入 二 經理公司應於每營業日公告前一營業日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 第二十四條經理公司之更換第二十二條經理公司之更換一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經一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經金管會核准後, 更換經金管會核准後, 更換經理公司 : 理公司 : ( 一 ) 受益人會議決議更換經 ( 一 ) 受益人會議決議更換理公司者 ; 經理公司者 ; 明訂每受益權 單位淨資產價 值之計算位 數 -219-

225 條 富邦上証 180 單日正向兩倍基次條金契約條文 海外股票型基金契約範本次說條文 明 ( 二 ) 金管會基於公益或受益 ( 二 ) 金管會基於公益或受 人之權益, 以命令更換 益人之權益, 以命令 者 ; 更換者 ; ( 三 ) 經理公司經理本基金顯 ( 三 ) 經理公司經理本基金 然不善, 經金管會命令 顯然不善, 經金管會 其將本基金移轉於經金 命令其將本基金移轉 管會指定之其他證券投 於經金管會指定之其 資信託事業經理者 ; 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 經理者 ; ( 四 ) 經理公司有解散 停 ( 四 ) 經理公司有解散 停 業 歇業 撤銷或廢止 業 歇業 撤銷或廢 許可等事由, 不能繼續 止許可等事由, 不能 擔任本基金經理公司之 繼續擔任本基金經理 職務者 公司之職務者 二 經理公司之職務應自交 二 經理公司之職務應自交 接完成日起, 由金管會 接完成日起, 由金管會 核准承受之其他證券投 核准承受之其他證券投 資信託事業或由金管會 資信託事業或由金管會 命令移轉之其他證券投 命令移轉之其他證券投 資信託事業承受之, 經 資信託事業承受之, 經 理公司之職務自交接完 理公司之職務自交接完 成日起解除, 經理公司 成日起解除, 經理公司 依本契約所負之責任自 依本契約所負之責任自 交接完成日起屆滿兩年 交接完成日起屆滿兩年 之日自動解除, 但應由 之日自動解除, 但應由 經理公司負責之事由在 經理公司負責之事由在 上述兩年期限內已發現 上述兩年期限內已發現 並通知經理公司或已請 並通知經理公司或已請 求或已起訴者, 不在此 求或已起訴者, 不在此 限 限 三 更換後之新經理公司, 三 更換後之新經理公司, 即為本契約當事人, 本 即為本契約當事人, 本 契約經理公司之權利及 契約經理公司之權利及 義務由新經理公司概括 義務由新經理公司概括 承受及負擔 承受及負擔 四 經理公司之更換, 應由 四 經理公司之更換, 應由 -220-

226 條 富邦上証 180 單日正向兩倍基海外股票型基金契約範本次條次說金契約條文條文 承受之經理公司公告 承受之經理公司公告 之 之 第二十五條基金保管機構之更換 第二十三條基金保管機構之更換 一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經 一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經 金管會核准後, 更換基 金管會核准後, 更換基 金保管機構 : 金保管機構 : ( 一 ) 受益人會議決議更換基 ( 一 ) 受益人會議決議更換 金保管機構 ; 基金保管機構 ; ( 二 ) 基金保管機構辭卸保管 ( 二 ) 基金保管機構辭卸保 職務經經理公司同意 管職務經經理公司同 者 ; 意者 ; ( 三 ) 基金保管機構辭卸保 ( 三 ) 基金保管機構辭卸保管 管職務, 經與經理公 職務, 經與經理公司協 司協議逾六十日仍不 議逾六十日仍不成立 成立者, 基金保管機 者, 基金保管機構得專 構得專案報請金管會 案報請金管會核准 ; 核准 ; ( 四 ) 基金保管機構保管本基 ( 四 ) 基金保管機構保管本 金顯然不善, 經金管會 基金顯然不善, 經金 命令其將本基金移轉於 管會命令其將本基金 經金管會指定之其他基 移轉於經金管會指定 金保管機構保管者 ; 之其他基金保管機構 保管者 ; ( 五 ) 基金保管機構有解散 ( 五 ) 基金保管機構有解 停業 歇業 撤銷或廢止 散 停業 歇業 撤 許可等事由, 不能繼續擔 銷或廢止許可等事 任本基金基金保管機構職 由, 不能繼續擔任本 務者 ; 基金基金保管機構職 務者 ; ( 六 ) 基金保管機構被調降信 ( 六 ) 基金保管機構被調降 用評等等級至不符合金管 信用評等等級至不符 會規定等級之情事者 合金管會規定等級之 情事者 二 基金保管機構之職務自 二 基金保管機構之職務自 交接完成日起, 由金管 交接完成日起, 由金管 會核准承受之其他基金 會核准承受之其他基金 明 -221-

227 條 富邦上証 180 單日正向兩倍基海外股票型基金契約範本次條次說金契約條文條文 明 保管機構或由金管會命令移轉之其他基金保管機構承受之, 基金保管機構之職務自交接完成日起解除 基金保管機構依本契約所負之責任自交接完成日起屆滿兩年之日自動解除, 但應由基金保管機構負責之事由在上述兩年期限內已發現並通知基金保管機構或已請求或已起訴者, 不在此限 三 更換後之新基金保管機構, 即為本契約當事人, 本契約基金保管機構之權利及義務由新基金保管機構概括承受及負擔 四 基金保管機構之更換, 應由經理公司公告之 保管機構或由金管會命令移轉之其他基金保管機構承受之, 基金保管機構之職務自交接完成日起解除 基金保管機構依本契約所負之責任自交接完成日起屆滿兩年之日自動解除, 但應由基金保管機構負責之事由在上述兩年期限內已發現並通知基金保管機構或已請求或已起訴者, 不在此限 三 更換後之新基金保管機構, 即為本契約當事人, 本契約基金保管機構之權利及義務由新基金保管機構概括承受及負擔 四 基金保管機構之更換, 應由經理公司公告之 第二十六條本契約之終止及本基金之不第二十四條本契約之終止及本基金之不 再存續一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經金管會核准後, 本契約終止, 且本基金受益憑證終止上市 : ( 一 ) 指數提供者停止編製或提供標的指數而未提供其他替代指數者 ; ( 二 ) 受益人會議不同意指數提供者提供之替代指數者 ; ( 三 ) 指數授權契約被終止, 而未簽署替代之指數授權契約 ; 再存續 一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經 金管會核准後, 本契約終止.. 明訂本基金信 託契約終止之 情事 -222-

228 條 富邦上証 180 單日正向兩倍基次條金契約條文 海外股票型基金契約範本次說條文 明 ( 四 ) 本基金所追蹤之標的指 數授權契約被終止或重 大變更已致使本基金之 投資目標無法繼續時, 而無法提供其他替代標 的指數者, 但經經理公 司於授權契約終止前召 開受益人會議通過並洽 商提供替代標的指數之 其他指數提供者或授權 人完成簽署其他替代標 的指數之授權契約者, 不在此限 ; ( 五 ) 經理公司撤銷或廢止大 陸地區合格境外機構投 資者資格或額度, 致本 基金無法繼續經營者 ; ( 六 ) 本基金有上市契約規定 之終止事由, 經經理公 司依上市契約之規定, 申請終止上市, 或經臺 灣證交所依法令 臺灣 證交所規定或依上市契 約規定終止該上市契 約, 並經金管會核准 者 ; ( 七 ) 金管會基於保護公益或 ( 一 ) 金管會基於保護公益或 受益人權益, 認以終止 受益人權益, 認以終止 本契約為宜, 以命令終 本契約為宜, 以命令終 止本契約者 ; 止本契約者 ; ( 八 ) 經理公司因解散 停 ( 二 ) 經理公司因解散 停 業 歇業 撤銷或廢止 業 歇業 撤銷或廢止 許可等事由, 或因經理 許可等事由, 或因經理 本基金顯然不善, 依金 本基金顯然不善, 依金 管會之命令更換, 不能 管會之命令更換, 不能 繼續擔任本基金經理公 繼續擔任本基金經理公 -223-

229 條 富邦上証 180 單日正向兩倍基次條金契約條文 海外股票型基金契約範本次說條文 明 司職務, 而無其他適當 司職務, 而無其他適當 之經理公司承受其原有 之經理公司承受其原有 權利及義務者 ; 權利及義務者 ; ( 九 ) 基金保管機構因解散 ( 三 ) 基金保管機構因解散 停業 歇業 撤銷或廢 停業 歇業 撤銷或廢 止許可等事由, 或因保 止許可等事由, 或因保 管本基金顯然不善, 依 管本基金顯然不善, 依 金管會之命令更換, 不 金管會之命令更換, 不 能繼續擔任本基金基金 能繼續擔任本基金保管 保管機構職務, 而無其 機構職務, 而無其他適 他適當之基金保管機構 當之基金保管機構承受 承受其原有權利及義 其原有權利及義務者 ; 務 ; ( 十 ) 受益人會議決議更換經 ( 四 ) 受益人會議決議更換經 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 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 構, 而無其他適當之經 構, 而無其他適當之經 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 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 承受原經理公司或基金 承受原經理公司或基金 保管機構之權利及義務 保管機構之權利及義務 者 ; 者 ; ( 十一 ) 本基金成立滿一年 ( 五 ) 本基金淨資產價值最近 後, 本基金淨資產價 三十個營業日平均值低 值最近三十個營業日 於新臺幣壹億元時, 經 平均值低於新臺幣壹 理公司應即通知全體受 億元時, 經理公司應 益人 基金保管機構及 即通知全體受益人 金管會終止本契約者 ; 基金保管機構及金管 會終止本契約者 ; ( 十二 ) 經理公司認為因市場 ( 六 ) 經理公司認為因市場狀 狀況 本基金特性 況 本基金特性 規模 規模或其他法律上或 或其他法律上或事實上 事實上原因致本基金 原因致本基金無法繼續 無法繼續經營, 以終 經營, 以終止本契約為 止本契約為宜, 而通 宜, 而通知全體受益 知全體受益人 基金 人 基金保管機構及金 保管機構及金管會終 管會終止本契約者 ; -224-

230 條 富邦上証 180 單日正向兩倍基海外股票型基金契約範本次條次說金契約條文條文 明 止本契約者 ; ( 十三 ) 受益人會議決議終止本契約者 ; ( 十四 ) 受益人會議之決議,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無法接受, 且無其他適當之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承受其原有權利及義務者 ; ( 七 ) 受益人會議決議終止本契約者 ; ( 八 ) 受益人會議之決議,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無法接受, 且無其他適當之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承受其原有權利及義務者 ( 十五 ) 其他依本契約所定終 止事由者 二 如發生前項第 ( 一 ) 至 ( 四 ) 款所述情事時, 本基金 將依標的指數實際停止 使用日之投資組合持有 或維持至本契約終止之 日 三 本契約之終止, 經理公司應於核准函到達日起二日內公告之 四 本契約終止時, 除在清算必要範圍內, 本契約繼續有效外, 本契約自終止之日起失效 五 本基金清算完畢後不再存續 二 本契約之終止, 經理公司應於申報備查或核准之日起二日內公告之 三 本契約終止時, 除在清算必要範圍內, 本契約繼續有效外, 本契約自終止之日起失效 四 本基金清算完畢後不再存續 第二十七條本基金之清算 第二十五條本基金之清算 一 本契約終止後, 清算人應向金管會申請清算 在清算本基金之必要範圍內, 本契約於終止後視為有效 二 本基金之清算人由經理公司擔任之, 經理公司有本契約第二十六條第一項第 ( 八 ) 款或第 ( 十 ) 款 一 本契約終止後, 清算人應向金管會申請清算 在清算本基金之必要範圍內, 本契約於終止後視為有效 二 本基金之清算人由經理 公司擔任之, 經理公司 有本契約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 ( 二 ) 款或第 ( 四 ) 款 條次及款次調 整 -225-

231 條 富邦上証 180 單日正向兩倍基次條金契約條文之情事時, 應由基金保管機構擔任 基金保管機構亦有本契約第二十六條第一項第 ( 九 ) 款或第 ( 十 ) 款之情事時, 由受益人會議決議另行選任符合金管會規定之其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基金保管機構為清算人 三 基金保管機構因本契約第二十六條第一項第 ( 九 ) 款或第 ( 十 ) 款之事由終止本契約者, 得由清算人選任其他適當之基金保管機構報經金管會核准後, 擔任清算時期原基金保管機構之職務 四 除法律或本契約另有規定外, 清算人及基金保管機構之權利義務在本契約存續範圍內與原經理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同 五 清算人之職務如下 : ( 一 ) 了結現務 ( 二 ) 處分資產 ( 三 ) 收取債權 清償債務 ( 四 ) 分派剩餘財產 ( 五 ) 其他清算事項 六 清算人應於金管會核准清算後, 三個月內完成本基金之清算 但有正當理由無法於三個月內 海外股票型基金契約範本次說明條文之情事時, 應由基金保管機構擔任 基金保管機構亦有本契約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 ( 三 ) 款或第 ( 四 ) 款之情事時, 由受益人會議決議另行選任符合金管會規定之其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基金保管機構為清算人 三 基金保管機構因本契約 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 ( 三 ) 款或第 ( 四 ) 款之事由終止本契約者, 得由清算人選任其他適當之基金保管機構報經金管會核准後, 擔任清算時期原基金保管機構之職務 四 除法律或本契約另有規定外, 清算人及基金保管機構之權利義務在本契約存續範圍內與原經理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同 五 清算人之職務如下 : ( 一 ) 了結現務 ( 二 ) 處分資產 ( 三 ) 收取債權 清償債務 ( 四 ) 分派剩餘財產 ( 五 ) 其他清算事項 六 清算人應於金管會核准清算後, 三個月內完成本基金之清算 但有正當理由無法於三個月內 條次及款次調 整 -226-

232 條 富邦上証 180 單日正向兩倍基次條金契約條文完成清算者, 於期限屆滿前, 得向金管會申請展延一次, 並以三個月為限 七 清算人應儘速以適當價格處分本基金資產, 清償本基金之債務, 並將清算後之餘額, 指示基金保管機構依受益權單位數之比例分派予各受益人 清算後剩餘財產分配前, 清算人應將前項清算及分配之方式向金管會申報及公告, 並通知受益人, 其內容包括清算後剩餘財產總金額 本基金受益權單位總數 每受益權單位可受分配之比例 清算餘額之給付方式及預定分配日期 清算程序終結後二個月內, 清算人應將處理結果向金管會報備並通知受益人 八 本基金清算及分派剩餘財產之通知, 應依本契約第三十三條規定, 分別通知受益人 九 前項之通知, 應送達至受益人名簿所載之地址 十 本基金之清算時應分派予受益人之剩餘財產, 受益人於分派後六個月內未提領者 ( 無論其原因係因住所遷移未辦妥變 海外股票型基金契約範本次說明條文完成清算者, 於期限屆滿前, 得向金管會申請展延一次, 並以三個月為限 七 清算人應儘速以適當價 格處分本基金資產, 清 償本基金之債務, 並將清算後之餘額, 指示基金保管機構依受益權單位數之比例分派予各受益人 清算餘額分配前, 清算人應將前項清算及分配之方式向金管會申報及公告, 並通知受益人, 其內容包括清算餘額總金額 本基金受益權單位總數 每受益權單位可受分配之比例 清算餘額之給付方式及預定分配日期 清算程序終結後二個月內, 清算人應將處理結果向金管會報備並通知受益人 八 本基金清算及分派剩餘 財產之通知, 應依本契約第三十一條規定, 分別通知受益人 九 前項之通知, 應送達至 受益人名簿所載之地 址 明訂本基金之 清算方式 條次修訂 明訂本基金清 算時, 未經提 領部分之處理 -227-

233 條 富邦上証 180 單日正向兩倍基海外股票型基金契約範本次條次說金契約條文條文 明 更登記或因其他原因而受領延遲 ), 由經理公司依法提存於法院 因提存所生之相關費用由未提領之受益人負擔 十一 清算人應自清算終結申報金管會之日起, 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至少十年 十 清算人應自清算終結申報金管會之日起, 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至少十年 第二十八條時效 第二十六條時效 一 受益人之收益分配請求 權自發放日起, 五年間 不行使而消滅, 該時效消滅之收益併入本基一 受益人之買回總價金之金 給付請求權, 自買回總二 受益人之買回價金給付價金給付期限屆滿日請求權, 自買回價金給起, 十五年間不行使而付期限屆滿日起, 十五消滅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二 依前條規定清算本基金三 依前條規定清算本基金時, 受益人之剩餘財產時, 受益人之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自分配日分配請求權, 自分配日起, 十五年間不行使而起, 十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消滅 三 受益人於本條所定消滅四 受益人於本條所定消滅時效完成前行使本契約時效完成前行使本契約權利時, 不得請求加計權利時, 不得請求加計遲延利息 遲延利息 第二十九條受益人名簿第二十七條受益人名簿一 經理公司及經理公司指一 經理公司及經理公司指定之事務代理機構應依定之事務代理機構應依 受益憑證事務處理規 受益憑證事務處理規則, 備置最新受益人則, 備置最新受益人名簿壹份 名簿壹份 二 前項受益人名簿, 受益二 前項受益人名簿, 受益人得檢具利害關係證明人得檢具利害關係證明 本基金不分配 收益 -228-

234 條 富邦上証 180 單日正向兩倍基海外股票型基金契約範本次條次說金契約條文條文 明 文件指定範圍, 隨時請求查閱或抄錄 文件指定範圍, 隨時請求查閱或抄錄 第三十條受益人會議 第二十八條受益人會議 一 依法律 命令或本契約規定, 應由受益人會議決議之事項發生時, 由經理公司召開受益人會議 經理公司不能或不為召開時, 由基金保管機構召開之 基金保管機構不能或不為召開時, 依本契約之規定或由受益人自行召開 ; 均不能或不為召開時, 由金管會指定之人召開之 受益人亦得以書面敘明提議事項及理由, 逕向金管會申請核准後, 自行召開受益人會議 二 受益人自行召開受益人會議, 係指繼續持有受益憑證一年以上, 且其所表彰受益權單位數占提出當時本基金已發行在外受益權單位總數百分之三以上之受益人 三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應召開本基金受益人會議, 但本契約另有訂定並經金管會核准者, 不在此限 : ( 一 ) 修正本契約者, 但本契約另有訂定或經理公司認為修正事項對受益人 一 依法律 命令或本契約規定, 應由受益人會議決議之事項發生時, 由經理公司召開受益人會議 經理公司不能或不為召開時, 由基金保管機構召開之 基金保管機構不能或不為召開時, 依本契約之規定或由受益人自行召開 ; 均不能或不為召開時, 由金管會指定之人召開之 受益人亦得以書面敘明提議事項及理由, 逕向金管會申請核准後, 自行召開受益人會議 二 受益人自行召開受益人會議, 係指繼續持有受益憑證一年以上, 且其所表彰受益權單位數占提出當時本基金已發行在外受益權單位總數百分之三以上之受益人 三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經 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 應召開本基金受益人會 議, 但本契約另有訂定 並經金管會核准者, 不在此限 : ( 一 ) 修正本契約者, 但本契約另有訂定或經理公司認為修正事項對受益人 配合指數股票 型基金增列 ( 七 ) ( 八 ) 款 規定 -229-

235 條 富邦上証 180 單日正向兩倍基次條金契約條文之權益無重大影響, 並經金管會核准者, 不在此限 ( 二 ) 更換經理公司者 ( 三 ) 更換基金保管機構者 ( 四 ) 終止本契約者 ( 五 )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報酬之調增 ( 六 ) 重大變更本基金投資有價證券或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之基本方針及範圍 ( 七 ) 指數提供者停止提供標的指數, 而改提供其他替代指數者 ( 八 ) 指數提供者停止提供標的指數, 亦未提供替代指數, 經經理公司洽請其他指數提供者提供替代指數者 ( 九 ) 其他依法令 本契約規定或經金管會指示事項者 四 如發生前項第 ( 七 ) 至 ( 八 ) 款所述情事時, 本基金將依標的指數實際停止使用日之投資組合持有或維持至替代指數授權開始使用日 五 受益人會議得以書面或親自出席方式召開 受益人會議以書面方式召開者, 受益人之出席及決議, 應由受益人於受益人會議召開者印發之書面文件 ( 含表決票 ) 為 海外股票型基金契約範本次說明條文之權益無重大影響, 並經金管會核准者, 不在此限 ( 二 ) 更換經理公司者 ( 三 ) 更換基金保管機構者 ( 四 ) 終止本契約者 ( 五 )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報酬之調增 ( 六 ) 重大變更本基金投資有價證券或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之基本方針及範圍 ( 七 ) 其他法令 本契約規定或經金管會指示事項者 四 受益人會議得以書面或親自出席方式召開 受益人會議以書面方式召開者, 受益人之出席及決議, 應由受益人於受益人會議召開者印發之書面文件 ( 含表決票 ) 為 新增 明訂發生前項 ( 七 ) 至 ( 八 ) 款所述情事時, 本基金之投資策略 -230-

236 條 富邦上証 180 單日正向兩倍基海外股票型基金契約範本次條次說金契約條文條文 表示, 並依原留存簽名 表示, 並依原留存簽名 式或印鑑, 簽名或蓋章 式或印鑑, 簽名或蓋章 後, 以郵寄或親自送達 後, 以郵寄或親自送達 方式送至指定處所 方式送至指定處所 六 受益人會議之決議, 應 五 受益人會議之決議, 應 經持有代表已發行受益 經持有代表已發行受益 憑證受益權單位總數二 憑證受益權單位總數二 分之一以上受益人出 分之一以上受益人出 席, 並經出席受益人之 席, 並經出席受益人之 表決權總數二分之一以 表決權總數二分之一以 上同意行之 下列事項 上同意行之 下列事項 不得於受益人會議以臨 不得於受益人會議以臨 時動議方式提出 : 時動議方式提出 : ( 一 ) 更換經理公司或基金保 ( 一 ) 更換經理公司或基金保 管機構 ; 管機構 ; ( 二 ) 終止本契約 ; ( 二 ) 終止本契約 ( 三 ) 變更本基金種類 ( 三 ) 變更本基金種類 七 受益人會議應依 證券 六 受益人會議應依 證券 投資信託基金受益人會 投資信託基金受益人會 議準則 之規定辦理 議準則 之規定辦理 第三十一條會計 第二十九條會計 一 經理公司 基金保管機 一 經理公司 基金保管機 構應就本基金製作獨立 構應就本基金製作獨立 之簿冊文件, 並應依有 之簿冊文件, 並應依有 關法令規定保存本基金 關法令規定保存本基金 之簿冊文件 之簿冊文件 二 經理公司運用本基金, 二 經理公司運用本基金, 應依金管會之規定, 訂 應依金管會之規定, 訂 定基金會計制度, 並於 定基金會計制度, 並於 每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 每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 月內, 編具年度財務報 月內, 編具年度財務報 告 ; 於每會計年度第二 告 ; 於每會計年度第二 季終了後四十五日內編 季終了後四十五日內編 具半年度財務報告, 於 具半年度財務報告, 於 每月終了後十日內編具 每月終了後十日內編具 月報 前述年度 半年 月報 前述年度 半年 明 -231-

237 條 富邦上証 180 單日正向兩倍基海外股票型基金契約範本次條次說金契約條文條文 明 度財務報告及月報應送由同業公會轉送金管會備查 三 前項年度 半年度財務報告應經金管會核准之會計師查核簽證 核閱, 並經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共同簽署後, 由經理公司公告之 度財務報告及月報應送由同業公會轉送金管會備查 三 前項年度 半年度財務報告應經金管會核准之會計師查核簽證 核閱, 並經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共同簽署後, 由經理公司公告之 第三十二條幣制 第三十條幣制 一 本基金之一切簿冊文件 收入 支出 基金資產總值之計算及本基金財務報表之編列, 均應以新臺幣元為單位, 不滿一元者四捨五入 但本契約第二十三條第一項規定之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 不在此限 二 本基金國外資產淨值之匯率兌換, 由外幣轉換為美元, 再由美元轉換為新臺幣, 應以計算日台北時間截至下午四時由彭博資訊 (Bloomberg) 所取得匯率為計算依據 如當日無法取得彭博資訊 (Bloomberg) 所提供之匯率, 以路透社 (Reuters) 所提供之匯率替代之 如均無法取得前述匯率時, 則以彭博資訊 (Bloomberg) 最近之收盤匯率為準 但基金 一 本基金之一切簿冊文件 收入 支出 基金資產總值之計算及本基金財務報表之編列, 均應以新臺幣元為單位, 不滿一元者四捨五入 但本契約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之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 不在此限 二 本基金資產由外幣換算 成新台幣, 或以新臺幣 換算成外幣, 應以計算 日之 提供 為計算依 據, 如當日無法取得所提供之, 則以當日所提供之替代之 如均無法取得前述匯率時, 則以最近 之收盤匯率為準 配合實務作業 訂定匯率資訊 取得來源及其 計算方式 -232-

238 條 富邦上証 180 單日正向兩倍基海外股票型基金契約範本次條次說金契約條文條文 明 保管機構 國外受託保管機構與其他指定交易銀行間之匯款, 其匯率以實際匯款時之匯率為準 第三十三條通知及公告 第三十一條通知及公告 一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應通知受益人之事項如下 : ( 一 ) 本契約修正之事項 但修正事項對受益人之權益無重大影響者, 得不通知受益人, 而以公告代之 ( 二 )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之更換 ( 三 ) 本基金受益憑證之上市及下市 ( 四 ) 本契約之終止及終止後之處理事項 ( 五 ) 清算本基金剩餘財產分配及清算處理結果之事項 ( 六 ) 召開受益人會議之有關事項及決議內容 ( 七 ) 指數授權契約終止 變更標的指數 授權人或指數提供者 ( 八 ) 其他依有關法令 金管會之指示 本契約規定 參與契約規定 臺灣證交所規定 證券集中保管事業規定或經理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認 一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 構應通知受益人之事項 如下 : ( 一 ) 本契約修正之事項 但 修正事項對受益人之權益無重大影響者, 得不通知受益人, 而以公告代之 ( 二 ) 本基金收益分配之事 項 ( 三 )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之更換 ( 四 ) 本契約之終止及終止後之處理事項 ( 五 ) 清算本基金剩餘財產分配及清算處理結果之事項 ( 六 ) 召開受益人會議之有關事項及決議內容 ( 七 ) 其他依有關法令 金管會之指示 本契約規定或經理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認為應通知受益人之事項 配合指數股票 型基金增列第 ( 三 ) ( 七 ) 及 ( 八 ) 款規定 本基金不分配 收益 -233-

239 條 富邦上証 180 單日正向兩倍基次條金契約條文為應通知受益人之事項 二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應公告之事項如下 : ( 一 ) 前項規定之事項 ( 二 ) 每營業日公告前一營業日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 ( 三 ) 每營業日公告次一營業日現金申購買回清單 ( 四 ) 每週公布基金投資產業別之持股比例 ( 五 ) 每季公布基金持股前五大個股名稱, 及合計占基金淨資產價值之比例 ; 每半年公布基金投資個股內容及比例 ( 六 ) 本基金暫停及恢復計算實際申購總價金 申購總價金差額與買回總價金 延緩及恢復給付申購應交付之受益憑證與買回總價金事項 ( 七 )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主營業所所在地變更者 ( 八 ) 本基金之年度及半年度財務報告 ( 九 ) 發生有關標的指數之重大事項並對受益人權益有重大影響者 ( 十 ) 其他依有關法令 金管會之指示 本契約規定或經理公司 臺灣證交所 基金保管機構認為應公告之事項 海外股票型基金契約範本次說明條文 二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 構應公告之事項如下 : ( 一 ) 前項規定之事項 ( 二 ) 每營業日公告前一營業 日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 之淨資產價值 ( 三 ) 每週公布基金投資產業別之持股比例 ( 四 ) 每季公布基金持股前五大個股名稱, 及合計占基金淨資產價值之比例 ; 每半年公布基金投資個股內容及比例 ( 五 ) 本基金暫停及恢復計算買回價格事項 ( 六 )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主營業所所在地變更者 ( 七 ) 本基金之年度及半年度財務報告 ( 八 ) 其他依有關法令 金管會之指示 本契約規定或經理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認為應公告之事項 配合指數股票 型基金增列及修訂第 ( 三 ) ( 六 ) ( 九 ) ( 十 ) 款規定 -234-

240 條 富邦上証 180 單日正向兩倍基次條金契約條文 ( 十一 ) 其他重大應公告事項 ( 如基金所持有之有價證券或證券相關商品, 長期發生無法交割 移轉 平倉或取回保證金情事 ) 三 對受益人之通知或公告, 除金管會 臺灣證交所或其他有關法令另有規定外, 應依下列方式為之 : ( 一 ) 通知 : 依受益人名簿記載之通訊地址郵寄之 ; 其指定有代表人者通知代表人, 但經受益人同意者, 得以傳真或電子郵件或其他電子傳輸方式為之 受益人地址變更時, 受益人應即向經理公司或事務代理機構辦理變更登記, 否則經理公司或清算人依本契約規定為送達時, 以送達至受益人名簿所載之地址視為已依法送達 ( 二 ) 公告 : 所有事項均得以刊登於中華民國任一主要新聞報紙, 或傳輸於證券交易所公開資訊觀測站 同業公會網站, 或其他依金管會所指定之方式公告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所選定的公告方式並應於公開說明書中以顯著方式揭露 海外股票型基金契約範本次說明條文 ( 九 ) 其他重大應公告事項 ( 如基金所持有之有價證券或證券相關商品, 長期發生無法交割 移轉 平倉或取回保證金情事 ) 三 對受益人之通知或公 告, 應依下列方式為 之 : ( 一 ) 通知 : 依受益人名簿記 載之通訊地址郵寄之 ; 其指定有代表人者通知 代表人, 但經受益人同意者, 得以傳真或電子方式為之 ( 二 ) 公告 : 所有事項均得以刊登於中華民國任一主要新聞報紙, 或傳輸於證券交易所公開資訊觀測站 同業公會網站, 或其他依金管會所指定之方式公告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所選定的公告方式並應於公開說明書中以顯著方式揭露 配合金管會函 令及經理公司 實務運作, 修訂 增列受益人地 址變更之通知 義務 -235-

241 富邦上証 180 單日正向兩倍基條次條金契約條文四 通知及公告之送達日, 依下列規定 : ( 一 ) 依前項第 ( 一 ) 款方式通知者, 除郵寄方式以發信日之次日為送達日, 應以傳送日為送達日 ( 二 ) 依前項第 ( 二 ) 款方式公告者, 以首次刊登日或資料傳輸日為送達日 ( 三 ) 同時以第 ( 一 ) ( 二 ) 款所示方式送達者, 以最後發生者為送達日 五 受益人通知經理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或事務代理機構時, 應以書面 掛號郵寄方式為之 六 本條第二項第 ( 四 ) ( 五 ) 款規定應公布之內容及比例, 如因有關法令或相關規定修正者, 從其規定 第三十四條準據法第三十二條準據法 一 本契約之準據法為中華民國法令 本契約之效力 解釋 履行及其他相關事項, 均依中華民國法令之規定 二 本契約簽訂後, 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 證券交易法 臺灣證交所相關辦法 證券集中保管事業相關辦法或其他有關法規修正者, 除本契約另 海外股票型基金契約範本次說明條文四 通知及公告之送達日, 依下列規定 : ( 一 ) 依前項第一款方式通知 者, 除郵寄方式以發信日之次日為送達日, 應以傳送日為送達日 ( 二 ) 依前項第二款方式公告者, 以首次刊登日或資料傳輸日為送達日 ( 三 ) 同時以第一 二款所示方式送達者, 以最後發生者為送達日 五 受益人通知經理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或事務代理機構時, 應以書面 掛號郵寄方式為之 一 本契約之準據法為中華 民國法令 本契約之效 力 解釋 履行及其他 相關事項, 均依中華民 國法令之規定 二 本契約簽訂後, 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 證券交易法或其他有關法規修正者, 除本契約另有規定外, 就修正部分, 本契約當事人間之權利義務 款次修訂 配合法規修正之可能, 增列彈性條款 增列證券交易 所相關辦法 證券集中保管 事業相關辦 法 -236-

242 條 富邦上証 180 單日正向兩倍基海外股票型基金契約範本次條次說金契約條文條文 明 有規定外, 就修正部分, 本契約當事人間之 關係, 依修正後之規定 權利義務關係, 依修正 後之規定 三 本契約未規定之事項, 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 證券交易法 臺灣證交所相關辦法 證券集中保管事業相關辦法或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 ; 法令未 三 本契約未規定之事項, 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 證券交易法或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 ; 法令未規定時, 由本契約當事人本誠信原則協議之 規定時, 由本契約當事 人本誠信原則協議之 四 關於本基金投資國外有價證券或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之交易程序及國外資產之保管 登記相關事宜, 應依投資所在國 四 關於本基金投資國外有價證券之交易程序及國外資產之保管 登記相關事宜, 應依投資所在國或地區法令之規定 或地區法令之規定 第三十五條合意管轄因本契約所生之一切爭訟, 除專屬管轄外, 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第三十三條合意管轄因本契約所生之一切爭訟, 除專屬管轄外, 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第三十六條本契約之修正第三十四條本契約之修正 本契約及其附件之修正應經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之同意, 受益人會議為同意之決議, 並經金管會之核准 但修正事項對受益人之權益無重大影響者, 得不經受益人會議決議, 但仍應經經理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同意, 並經金管會之核准 本契約之修正應經經理公司 及基金保管機構之同意, 受益人會議為同意之決議, 並經金管會之核准 但修正事項對受益人之權益無重大影響者, 得不經受益人會議決議, 但仍應經經理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同意, 並經金管會之核准 配合本契約附 件新增 -237-

243 富邦上証 180 單日正向兩倍基條次條金契約條文第三十七條附件本契約之附件 為本契約之一部分, 與本契約之規定有同一之效力 海外股票型基金契約範本次說明條文 第三十八條生效日一 本契約自金管會核准之日起生效 二 本契約之修正事項, 除法律或金管會之命令另有規定或受益人會議另有決議外, 自公告日之翌日起生效 第三十五條生效日一 本契約自金管會核准之日起生效 二 本契約之修正事項, 除法律或金管會之命令另有規定或受益人會議另有決議外, 自公告日之翌日起生效 附 件 一富邦中國 ETF 傘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富邦上証 180 單日正向兩倍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證券商參與契約重要內容 附 件 二受益憑證現金申購暨買回申請作業準則 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中華民國 104 年 6 月 29 日金管證投字第 號函 通過修訂 修 訂 後 條 文修 訂 前 條 文說 明 第三十三條 通知及公告 第三十三條 通知及公告 一 ( 略 ) 一 ( 略 ) 二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應二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應 公告之事項如下 : 公告之事項如下 : ( 一 )~( 四 )( 略 ) ( 一 )~( 四 )( 略 ) ( 五 ) 每月公布基金持有前十大標 ( 五 ) 每季公布基金持股前五大個的之種類 名稱及占基金淨股名稱, 及合計占基金淨資資產價值之比例等 ; 每季公產價值之比例 ; 每半年公布布基金持有單一標的金額占基金投資個股內容及比例 基金淨資產價值達百分之一之標的種類 名稱及占基金淨資產價值之比例等 ( 六 )~( 十一 )( 略 ) ( 六 )~( 十一 )( 略 ) 三 ~ 六 ( 略 ) 三 ~ 六 ( 略 ) 依據 104 年 3 月 26 日金管證投字第 號函 辦理修訂 配合本契約附件新增 -238-

244 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中華民國 104 年 8 月 17 日金管證投字第 號函通過修訂 修訂後條文修訂前條文說明第三條本基金募集額度第三條本基金募集額度 一 本基金首次募集金額最高為一 本基金首次募集金額最高為新臺幣壹佰億元, 最低為新新臺幣壹佰億元, 最低為新臺幣參億元 本基金成立日臺幣參億元 本基金成立日前 ( 不含當日 ) 募集金額之計前 ( 不含當日 ) 募集金額之計算係按本契約第五條第二項算係按本契約第五條第二項規定, 且淨發行受益權單位規定, 且淨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最高為伍億個單位 經總數最高為伍億個單位 經理公司募集本基金, 經金管理公司募集本基金, 經金管會核准後, 除金管會另有規會核准後, 符合下列條件定外, 申報日前五個營業日者, 得辦理追加募集, 追加平均已發行單位數占原申請募集不以一次為限 :( 一 ) 自核准發行單位數之比率達百開放買回之日起至申請送件分之八十以上, 得辦理追加日屆滿一個月 ( 二 ) 申請日募集 前五個營業日平均已發行單位數占原申請核准發行單位數之比率達百分之九十五以上 二 ~ 三 ( 略 ) 二 ~ 三 ( 略 ) 依據 證券投資 信託事業募集證 券投資信託基金 處理準則 第八 條修訂 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中華民國 104 年 9 月 9 日金管證投字第 號函通過修訂 富邦中國 ETF 傘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富邦上証 180 單日正向兩倍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第一次追加募集補充合約立約人 : 富邦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擔任 富邦中國 ETF 傘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富邦上証 180 單日正向兩倍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之經理公司 ( 下稱 經理公司 );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擔任 富邦中國 ETF 傘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富邦上証 180 單日正向兩倍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之基金保管機構 ( 下稱 基金保管機構 ) 及富邦中國 ETF 傘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富邦上証 180 單日正向兩倍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持有人 ( 以下簡稱 受益人 ) 按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簽訂並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以下簡稱 金管會 ) 於民國 103 年 10 月 24 日金管證投字第 號函核准生效之富邦中國 ETF 傘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富邦上証 180 單日正向兩倍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 以下簡稱 信託契約 ), 在中華民國境內首次募集 富邦中 -239-

245 國 ETF 傘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富邦上証 180 單日正向兩倍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 以下簡稱 本基金 ), 發行受益憑證 本基金申報追加募集送件日前五個營業日平均已發行單位數占原金管會核准發行之伍億個單位數之比率達百分之八十以上 經理公司茲根據信託契約, 申請第一次追加募集本基金淨發行總面額新臺幣貳佰億元 ( 拾億個單位 ) 為補充信託契約關於第一次追加募集之淨發行總面額及受益憑證之申購價金及買回等事項之規定, 爰訂立本補充合約 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自本補充合約簽訂並生效之日起, 成為本補充合約之當事人, 受益人自經理公司接受其申購並繳足全部價金之日起, 成為本補充合約之當事人 當事人願遵守合約條款如下 : 第一條 : 第一次追加募集淨發行總面額一 本基金首次淨發行總面額為新臺幣壹佰億元 ; 首次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最高為伍億個單位 第一次追加募集淨發行總面額為新臺幣貳佰億元, 追加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為拾億個單位 合計首次募集與第一次追加募集之淨發行總面額為新臺幣參佰億元整, 受益權單位總數為拾伍億個單位 本基金第一次追加募集後, 符合信託契約第三條第一項規定者, 得向金管會申報生效後, 辦理第二次追加募集 二 本基金第一次追加募集自向金管會申報生效, 並取具中央銀行同意函後開始募集, 經理公司於募足本基金淨發行總面額 ( 含第一次追加募集 ) 新臺幣參佰億元時, 應將銷售之受益權單位總數, 呈報金管會 第二條 : 第一次追加募集所發行受益憑證之申購價金 : 悉依本基金信託契約第七條規定辦理 第三條 : 第一次追加募集所發行受益憑證之開始買回日 : 第一次追加募集之受益憑證, 於向金管會申報生效, 並取具中央銀行同意函後任一營業日, 接受受益人買回申請 第四條 : 效力一 本補充合約自金管會申報生效之日起生效 二 本補充合約為原信託契約之一部分, 其效力與原信託契約相同, 本補充合約若有任何未盡事宜悉依原信託契約之規定 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中華民國 106 年 1 月 3 日金管證投字第 號函通過修訂 修訂後條文修訂前條文說明第一條定義第一條定義一 ~ 二十八 ( 略 ) 一 ~ 二十八 ( 略 ) 二十九 淨發行總面額 : 指募集 本基金所發行受益憑證 本基金不適用故 刪除之, 以下項 -240-

246 修訂後條文修訂前條文說明 之總面額 二十九 ~ 四十六 ( 略 ) 三十 ~ 四十七 ( 略 ) 第二條 ( 略 ) 第二條 ( 略 ) 第三條本基金募集額度 第三條本基金募集額度 一 本基金首次募集金額最高為一 本基金首次募集金額最高為 新臺幣壹佰億元, 最低為新臺幣參億元 本基金成立日前 ( 不含當日 ) 募集金額之計算係按本契約第五條第二項規定, 且淨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最高為伍億個單位 第一次追加募集金額為新臺幣貳佰億元, 追加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為拾億個單位 合計首次募集與第一次追加募集金額為新臺幣參佰億元整, 受益權單位總數為拾伍億個單位 經理公司募集本基金, 經金管會核准後, 除金管會另有規定外, 申報日前五個營業日平均已發行單位數占原申請核准發行單位數之比率達百分之八十以上, 得辦理追加募集 新臺幣壹佰億元, 最低為新 臺幣參億元 本基金成立日 前 ( 不含當日 ) 募集金額之計算係按本契約第五條第二項規定, 且淨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最高為伍億個單位 經理公司募集本基金, 經金管會核准後, 除金管會另有規定外, 申報日前五個營業日平均已發行單位數占原申請核准發行單位數之比率達百分之八十以上, 得辦理追加募集 次依序調整 本基金於 104 年 9 月 9 日核准追加 募集 二 ~ 三 ( 略 ) 二 ~ 三 ( 略 ) 第四條 ~ 第六條 ( 略 ) 第四條 ~ 第六條 ( 略 ) 第七條本基金成立日起受益權單第七條本基金成立日起受益權單 位之申購 位之申購 一 經理公司應參考指數提供者一 經理公司應參考指數提供者 所通知之標的指數資料, 訂所通知之標的指數資料, 訂定並公告 現金申購買回清定並公告 現金申購買回清單 前述公告, 應於經理單 前項公告, 應於經理公司網站公告之 公司網站公告之 二 ~ 五 ( 略 ) 二 ~ 五 ( 略 ) 六 申購人提出申購後, 應於作六 申購人提出申購後, 應於作 業準則規定之期限內依申請 業準則規定之期限內依申請 酌修文字 配合實務作業修 訂 -241-

247 修 訂 後 條 文修 訂 前 條 文說 明 書所載之申購基數或其整倍數給付預收申購總價金 申購總價金差額及其他依本契約所應給付之款項, 否則視為申購失敗, 經理公司應依作業準則規定, 自申購失敗之申購人於申購申請日給付之預收申購總價金中, 扣除行政處理費之款項予本基金後, 指示基金保管機構於申購失敗之次一營業日起九個營業日內, 無息退回至申購人之約定匯款帳戶, 行政處理費之給付標準應按公開說明書規定計算, 前述行政處理費列入本基金資產 惟如 書所載之申購基數或其整倍數給付預收申購總價金 申購總價金差額及其他依本契約所應給付之款項, 否則視為申購失敗, 經理公司應依作業準則規定, 自申購失敗之申購人於申購申請日給付之之預收申購總價金中, 扣除行政處理費之款項予本基金後, 指示基金保管機構於申購失敗之次一營業日起三十個營業日內, 無息退回至申購人之約定匯款帳戶, 行政處理費之給付標準應按公開說明書規定計算 前述行政處理費列入本基金資產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經理公 司得延緩至申購失敗之次一 營業日起三十個營業日內將 款項退回之 ( 一 ) 申購失敗之應退回款項金額 大於本基金投資於非大陸地 區之資產總值 ; ( 二 ) 投資所在國或地區證券交易 所 店頭市場或外匯市場非 因例假日而停止交易, 致影 響本基金支付應退回款項 ; ( 三 ) 投資所在國或地區之法規或 命令限制資金匯出或匯入, 致影響本基金支付應退回款 項 七 ~ 八 ( 略 ) 七 ~ 八 ( 略 ) 第八條 ~ 第十一條 ( 略 ) 第八條 ~ 第十一條 ( 略 ) 第十二條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 第十二條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 一 下列支出及費用由本基金負一 下列支出及費用由本基金負 擔, 並由經理公司指示基金保管機構支付之 : 擔, 並由經理公司指示基金保管機構支付之 : -242-

248 修訂後條文修訂前條文說明 ( 一 )~( 四 )( 略 ) ( 一 )~( 四 )( 略 ) ( 五 ) 指數授權相關費用 ( 包括但不 ( 五 ) 指數授權相關費用及其衍生 限於指數授權費及指數資料之稅捐 ( 包括但不限於指數授使用授權費 ) 及其衍生之稅權費及指數資料使用授權捐 ; 費 ); ( 六 )~( 七 )( 略 ) ( 六 )~( 七 )( 略 ) ( 八 ) 本基金為行使股東會之表決 權, 得委託國外受託保管機構代理行使表決權, 所產生之代理投票費 ; ( 八 )~( 十一 )( 略 ) ( 九 )~( 十二 )( 略 ) 二 本基金任一曆日淨資產價值二 本基金任一曆日淨資產價值 低於新臺幣參億元時, 除前低於新臺幣參億元時, 除前項第 ( 一 ) 款至第 ( 七 ) 款所列項第 ( 一 ) 款至第 ( 八 ) 款所列支出及費用仍由本基金負擔支出及費用仍由本基金負擔外, 其他支出及費用均由經外, 其他支出及費用均由經理公司負擔 理公司負擔 三 ( 略 ) 三 ( 略 ) 第十三條 ( 略 ) 第十三條 ( 略 ) 第十四條經理公司之權利 義務第十四條經理公司之權利 義務與責任與責任一 ~ 五 ( 略 ) 一 ~ 五 ( 略 ) 六 經理公司應於本基金開始募六 經理公司應於本基金開始募 集三日前 追加募集申報生效日或核准函送達之日起三日內, 及公開說明書更新或修正後三日內, 將公開說明書電子檔案向金管會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進行傳輸, 並應將公開說明書及簡式公開說明書備置於其營業處所及其參與證券商 基金銷售機構營業處所 七 ( 略 ) 七 ( 略 ) 集三日前, 或追加募集核准 函送達之日起三日內, 及公 開說明書更新或修正後三日 內, 將公開說明書電子檔案向金管會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進行傳輸, 並應將公開說明書及簡式公開說明書備置於其營業處所及其參與證券商 基金銷售機構營業處所 八 經理公司必要時得修正公開八 經理公司必要時得修正公開 說明書, 並公告之, 下列第 說明書, 並公告之, 下列第 ( 三 ) 款及第 ( 四 ) 款向同業公 二款至第四款向同業公會申 酌修文字 刪除 款次修訂 依證券投資信託 事業募集證券投 資信託基金處理 準則修訂 款次修訂 -243-

249 修 訂 後 條 文修 訂 前 條 文說 明 會申報外, 其餘款項應向金管會報備 : 報外, 其餘款項應向金管會報備 : ( 一 )~( 六 )( 略 ) ( 一 )~( 六 )( 略 ) 九 ~ 二十 ( 略 ) 九 ~ 二十 ( 略 ) 第十五條 ~ 第十六條 ( 略 ) 第十五條 ~ 第十六條 ( 略 ) 第十七條運用本基金投資證券及第十七條運用本基金投資證券及 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之基本方針及範圍 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之基本方針及範圍 一 ~ 三 ( 略 ) 一 ~ 三 ( 略 ) 四 經理公司依前項規定委託期四 經理公司依前項規定委託期 貨或證券經紀商交易時, 得委託與經理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或國外受託保管機構有利害關係並具有期貨或證券經紀商資格者或基金保管機構之經紀部門為之, 但支付該期貨或證券經紀商之佣金不得高於投資所在國或地區一般期貨或證券經紀商 貨或證券經紀商交易時, 得 委託與經理公司 基金保管 機構有利害關係並具有期貨或證券經紀商資格者或基金保管機構之經紀部門為之, 但支付該期貨或證券經紀商之佣金不得高於投資所在國或地區一般期貨或證券經紀商 五 ~ 七 ( 略 ) 五 ~ 七 ( 略 ) 八 經理公司應依有關法令及本八 經理公司應依有關法令及本契約規定, 運用本基金, 除契約規定, 運用本基金, 除金管會另有規定外, 應遵守金管會另有規定外, 應遵守下列規定 : 下列規定 : ( 一 )~( 十四 )( 略 ) ( 一 )~( 十四 )( 略 ) ( 十五 ) 投資期貨信託事業對不特 ( 十五 )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運用證 定人募集之期貨信託基金 證券交易市場交易之槓桿型 ETF 反向型 ETF 及商品 ETF 之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 券投資信託基金資產, 投 資期貨信託事業對不特定 人募集之期貨信託基金 外國證券交易市場交易之放空型 ETF(Exchange Traded Fund) 商品 ETF 槓桿型 ETF 之比例,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 ( 十六 )~( 二十一 )( 略 ) ( 十六 )~( 二十一 )( 略 ) 九 ~ 十一 ( 略 ) 九 ~ 十一 ( 略 ) 配合本基金投資 國外有價證券修 訂 依據 103 年 10 月 17 日金管證投字 第 號函修訂 -244-

250 修 訂 後 條 文修 訂 前 條 文說 明 第十八條 ~ 第十九條 ( 略 ) 第十八條 ~ 第十九條 ( 略 ) 第二十條受益憑證之買回 第二十條受益憑證之買回 一 ~ 二 ( 略 ) 一 ~ 二 ( 略 ) 三 受益人申請買回本基金受益三 受益人申請買回本基金受益 憑證, 其所申請買回之受益憑證得包括受益人於買回申請日已持有之受益憑證 借入之受益憑證 買回日之前一日普通交易之在途受益憑證單位數, 但該等受益憑證應於作業準則規定期限內交付本基金 四 ~ 七 ( 略 ) 四 ~ 七 ( 略 ) 憑證, 其所申請買回之受益 憑證得包括受益人於買回申請日已持有之受益憑證 借入之受益憑證, 但該等受益憑證應於作業準則規定期限內交付本基金 八 除本契約另有規定外, 經理八 除本契約另有規定外, 經理 公司應自買回日之次一營業日起九個營業日內, 指示基金保管機構以匯款方式無息撥付買回總價金至受益人之指定帳戶中 給付買回總價金之匯費等相關手續費用由受益人負擔, 並得自買回總價金中扣除 惟本基金如有下列任一情事時, 經經理公司依本契約第三十三條規定之方式公告或通知受益人, 得自買回日之次一營業日起三十個營業日內, 指示基金保管機構給付買回總價金予受益人 : ( 一 ) 買回總價金大於本基金投資於非大陸地區之資產總值 ; ( 二 ) 投資所在國或地區證券交易所 店頭市場或外匯市場非因例假日而停止交易, 致影響本基金處分資產以籌措足夠流動資產支付買回總價金 ; 公司應自買回日之次一營業 日起三十個營業日內, 指示基金保管機構以匯款方式無息撥付買回總價金至受益人之指定帳戶中 給付買回總價金之手續費或匯費等相關手續費用由受益人負擔, 並得自買回總價金中扣除 增訂在途受益憑 證得申請買回 配合實務作業修 訂 -245-

251 修 訂 後 條 文修 訂 前 條 文說 明 ( 三 ) 投資所在國或地區之法規或 命令限制資金匯出或匯入, 致影響本基金支付買回總價 金 九 ~ 十二 ( 略 ) 九 ~ 十二 ( 略 ) 第二十一條 ( 略 ) 第二十一條 ( 略 ) 第二十二條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第二十二條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 計算 計算 一 ~ 二 ( 略 ) 一 ~ 二 ( 略 ) 三 經理公司應依照下列約定計三 經理公司應依照下列約定計 算本基金之淨資產價值 : 算本基金之淨資產價值 : ( 一 )( 略 ) ( 一 )( 略 ) ( 二 ) 國外資產 ( 二 ) 國外資產 1. 上市 承銷股票 : 以計算日台北時間下午五時前依序由彭博資訊 (Bloomberg) 路透社 (Reuters) 等價格資訊提供者, 所取得之最近收盤價格為準 ; 持有暫停交易或久無報價與成交資訊者, 以經理公司評價委員會提供之公平價格為準 2. 受益憑證 ( 含指數股票型基金 ) 基金股份或投資單位 : (1) 上市 ( 櫃 ) 者, 以計算日台北時間下午五時前依序由彭博資訊 (Bloomberg) 路透社 (Reuters) 等價格資訊提供者, 所取得之各集中交易市場或店頭市場之收盤價格為準 持有暫停交易者, 以經理公司評價委員會提供之公平價格為準 1. 上市 承銷股票 : 以計算 日台北時間下午五時前依 序由彭博資訊 (Bloomberg) 路透社 (Reuters) 等價格資訊提供者, 所取得之最近收盤價格為準 ; 持有暫停交易者, 以經理公司洽商其他獨立專業機構提供之公平價格為準 2. 受益憑證 ( 含指數股票型基金 ) 基金股份或投資單位 : 上市 ( 櫃 ) 者, 以計算日台北時間下午五時前依序由彭博資訊 (Bloomberg) 路透社 (Reuters) 等價格資訊提供者, 所取得之各集中交易市場或店頭市場之收盤價格為準 持有暫停交易者, 以經理公司洽商國外受託保管機構及其他獨立專業機構提供之公平價格為準 未上市 ( 櫃 ) 者, 以 配合本公司設立 評價委員會組織 規程修訂, 下 同 -246-

252 修 訂 後 條 文修 訂 前 條 文說 明 (2) 未上市 ( 櫃 ) 者, 以計算日台北時間下午五時前依序由彭博資訊 (Bloomberg) 外國基金管理機構所取得之最近淨值為準 持有暫停交易者, 如暫停期間仍能取得通知或公告淨值, 以通知或公告之淨值計算 ; 如暫停期間無通知或公告淨值者, 則以暫 計算日台北時間下午五時前依序由彭博資訊 (Bloomberg) 外國基金管理機構所取得之最近淨值為準 持有暫停交易者, 如暫停期間仍能取得通知或公告淨值, 以通知或公告之淨值計算 ; 如暫停期間無取得通知或公告淨值, 則以暫停交易前一營業日淨值計算 停交易前一營業日淨值 計算 3. 國外債券 : 以計算日台北時間下午五時前依序 3. 國外債券 : 以計算日台北時間下午五時前依序 由 彭 博 資 訊 由 彭 博 資 訊 (Bloomberg) 路透社 (Reuters) 所提供之最近收盤價格 成交價 買價或中價加計至計算日止應收之利息為準 若前開所列資訊提供者之報價皆無法取得時, 則以最近收盤價格加計至計算日止應收之利息代之 持有暫停交易或久無報價與成交資訊者, 以經理公司評價委員會提供之公平價格為準 (Bloomberg) 路透社 (Reuters) 所提供之最近收盤價格 成交價 買價或中價加計至計算日止應收之利息為準 若前開所列資訊提供者之報價皆無法取得時, 則以最近收盤價格加計至計算日止應收之利息代之 持有暫停交易者, 以基金經理公司洽商其他獨立專業機構提供之公平價格為準 4.( 略 ) 4.( 略 ) ( 三 )( 略 ) ( 三 )( 略 ) 第二十三條 ~ 第二十五條 ( 略 ) 第二十三條 ~ 第二十五條 ( 略 ) 第二十六條本契約之終止及本基第二十六條本契約之終止及本基 金受益憑證之終止上市 金受益憑證之終止上市 一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經金管一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經金管 會核准後, 本契約終止, 會核准後, 本契約終止, -247-

253 修 訂 後 條 文修 訂 前 條 文說 明 且本基金受益憑證終止上市 : 且本基金受益憑證終止上市 : ( 一 )~( 二 )( 略 ) ( 一 )~( 二 )( 略 ) ( 三 ) 指數授權契約被終止, 而未 ( 三 ) 指數授權契約被終止, 而未 簽署替代之指數授權契約, 簽署替代之指數授權契約 ; 但經經理公司於授權契約終止前召開受益人會議通過並洽商提供替代標的指數之其他指數提供者或授權人完成簽署其他替代標的指數之授權契約者, 不在此限 ; ( 四 ) 本基金所追蹤之標的指數有 ( 四 ) 本基金所追蹤之標的指數授重大變更, 致使本基金之投權契約被終止或重大變更已資目標無法繼續, 且無法提致使本基金之投資目標無法供其他替代標的指數者 ; 繼續時, 而無法提供其他替代標的指數者, 但經經理公司於授權契約終止前召開受益人會議通過並洽商提供替代標的指數之其他指數提供者或授權人完成簽署其他替代標的指數之授權契約者, 不在此限 ; ( 五 )~( 十五 )( 略 ) ( 五 )~( 十五 )( 略 ) 二 ~ 五 ( 略 ) 二 ~ 五 ( 略 ) 第二十七條 ~ 第二十九條 ( 略 ) 第二十七條 ~ 第二十九條 ( 略 ) 第三十條受益人會議第三十條受益人會議一 ~ 三 ( 略 ) 一 ~ 三 ( 略 ) 四 如發生前項第 ( 七 ) 至 ( 八 ) 款四 如發生前項第 ( 七 ) 至 ( 八 ) 款 任一款所述情事時, 本基金所述情事時, 本基金將依標將依標的指數實際停止使用的指數實際停止使用日之投日之投資組合持有或維持至資組合持有或維持至替代指替代指數授權開始使用日 數授權開始使用日 五 ~ 七 ( 略 ) 五 ~ 七 ( 略 ) 第三十一條 ~ 第三十二條 ( 略 ) 第三十一條 ~ 第三十二條 ( 略 ) 第三十三條通知及公告第三十三條通知及公告一 ~ 二 ( 略 ) 一 ~ 二 ( 略 ) 三 對受益人之通知或公告, 除三 對受益人之通知或公告, 除 本項第 ( 三 ) 款與第 ( 四 ) 款文字調整, 以使語意更明確 酌修文字 -248-

254 修 訂 後 條 文修 訂 前 條 文說 明 金管會 臺灣證交所或其他有關法令另有規定外, 應依下列方式為之 : 金管會 臺灣證交所或其他有關法令另有規定外, 應依下列方式為之 : ( 一 )( 略 ) ( 一 )( 略 ) ( 二 ) 公告 : 除現金申購買回清單 ( 二 ) 公告 : 所有事項均得以刊登 於經理公司網站公告外, 其它所有事項均得以刊登於中華民國任一主要新聞報紙, 或傳輸於證券交易所公開資訊觀測站 同業公會網站, 或其他依金管會所指定之方式公告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所選定的公告方式並應於公開說明書中以顯著方式揭露 於中華民國任一主要新聞報 紙, 或傳輸於證券交易所公開資訊觀測站 同業公會網站, 或其他依金管會所指定之方式公告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所選定的公告方式並應於公開說明書中以顯著方式揭露 四 ~ 六 ( 略 ) 四 ~ 六 ( 略 ) 第三十四條 ~ 第三十八條 ( 略 ) 第三十四條 ~ 第三十八條 ( 略 ) 附件一 富邦中國 ETF 傘型 附件一 富邦中國 ETF 傘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富邦上証 180 單日正富邦上証 180 單日正向兩倍證券投資信託向兩倍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證券商參與契約基金證券商參與契約重要內容重要內容參與證券商之資格條件 義務與參與證券商之資格條件 義務與責任 ( 略 ) 責任 ( 略 ) 受益憑證申購申請及買回申請相受益憑證申購申請及買回申請相關事宜 ( 略 ) 關事宜 ( 略 ) 申購申請申購申請一 ( 略 ) 一 ( 略 ) 二 經理公司應參考指數提供者二 經理公司應參考指數提供者 所通知之標的指數資料, 訂所通知之標的指數資料, 訂定並公告 現金申購買回清定並公告 現金申購買回清單 前述公告, 應於經理單 前項公告, 應於經理公司網站公告之 公司網站公告之 三 ~ 六 ( 略 ) 三 ~ 六 ( 略 ) 買回申請買回申請一 ( 略 ) 一 ( 略 ) 配合實務作業修 訂 酌修文字 -249-

255 修訂後條文修訂前條文說明 二 參與證券商受託或自行為買二 參與證券商受託或自行為買 回申請時, 所申請買回之受益憑證得包括受益人於買回申請日已持有之受益憑證及 ( 或 ) 借入之受益憑證, 及買回日之前一日普通交易之在途受益憑證單位數, 但該等受益憑證應於 作業準則 規定期限內交付本基金 回申請時, 所申請買回之受 益憑證得包括受益人於買回申請日已持有之受益憑證及 ( 或 ) 借入之受益憑證, 但該等受益憑證應於 作業準則 規定期限內交付本基金 三 ~ 四 ( 略 ) 三 ~ 四 ( 略 ) 參與證券商所受報酬之計算相關參與證券商所受報酬之計算相關 事宜 ( 略 ) 事宜 ( 略 ) 參與契約之終止相關事宜 ( 略 ) 參與契約之終止相關事宜 ( 略 ) 準據法 ( 略 ) 準據法 ( 略 ) 附件二 受益憑證現金申購暨 附件二 受益憑證現金申購暨 買回申請作業準則 買回申請作業準則 第一條 ~ 第十三條 ( 略 ) 第一條 ~ 第十三條 ( 略 ) 第十四條經理公司應計算實第十四條經理公司應計算實 際申購總價金扣除預收申購總價金之差額, 並於申購日之次一營業日下午十二時三十分前通知參與證券商, 申購總價金差額若為正數者, 參與證券商應協助通知申購人於申購日之次一個營業日下午二時前補足差額至基金專戶 ; 若為負數者, 經理公司應指示基金保管機構於申購日之次一營業日起九個營業日內將申購總價金差額 際申購總價金扣除 預收申購總價金之差額, 並於申購日之次一營業日下午十二時三十分前通知參與證券商, 申購總價金差額若為正數者, 參與證券商應協助通知申購人於申購日之次一個營業日下午二時前補足差額至基金專戶 ; 若為負數者, 經理公司應指示基金保管機構於申購日之次一營業日起三十個營業日內將申購總價金差 增訂在途受益憑 證得申請買回 依實務作業修 訂, 下同 -250-

256 修 訂 後 條 文修 訂 前 條 文說 明 扣除匯費之款項, 無息返還申購人 額扣除匯費之款項, 無息返還申購 人 第十五條 ~ 第十六條 ( 略 ) 第十五條 ~ 第十六條 ( 略 ) 第十七條若申購人未能於規第十七條若申購人未能於規 定期間內給付申購總價金差額, 視為申購失敗 ; 若預收申購總價金不足以支付申購日所需之申購基數或其整倍數之實際成交價金時, 經理公司即不進行交易, 亦視為申購失敗 申購人應就每筆申購失敗紀錄給付行政處理費, 惟經經理公司同意免除者, 不在此限 行政處理費之計算依公開說明書規定辦理 經理公司應指示基金保管機構於申購失敗之次一營業日起九個營業日內, 將申購人所給付之預收申購總價金扣除行政處理費及匯費之款項, 無息返還申購人, 惟如有 定期間內給付申購總價金差額, 視為申購失敗 ; 若預收申購總價金不足以支付申購日所需之申購基數或其整倍數之實際成交價金時, 經理公司即不進行交易, 亦視為申購失敗 申購人應就每筆申購失敗紀錄給付行政處理費, 惟經經理公司同意免除者, 不在此限 行政處理費之計算依公開說明書規定辦理 經理公司應指示基金保管機構於申購失敗之次一營業日起三十個營業日內, 將申購人所給付之預收申購總價金扣除行政處理費及匯費之款項, 無息返還申購人 本基金信託契約所 述特殊之情事時, 該款項將於申購失 敗之次一營業日起 三十個營業日內返 -251-

257 修訂後條文修訂前條文說明還申購人 第十八條 ~ 第二十四條 ( 略 ) 第十八條 ~ 第二十四條 ( 略 ) 第二十五條經理公司應於買回第二十五條經理公司應於買回 日之次一營業日下午十二時三十分前通知參與證券商計算後之買回總價金 經理公司應於買回日之次二營業日製作應付之買回總價金等資料交付基金保管機構 除本作業準則另有規定外, 基金保管機構收到前項資料後, 應於買回日之次一營業日起九個營業日內, 將買回總價金扣除匯費後無息撥付至受益人指定之帳戶中, 惟如有本基金信託契約所述特殊之情事時, 買回總價金將於買回日之次一營業日起三十個營業日內撥付之 日之次一營業日下 午十二時三十前通知參與證券商計算後之買回總價金 經理公司應於買回日之次二營業日製作應付之買回總價金等資料交付基金保管機構 除本作業準則另有規定外, 基金保管機構收到前項資料後, 應將買回總價金扣除匯費後撥付至受益人指定之帳戶中 如本基金因 QFII 外匯管理規定, 或中國其他外匯匯出管制規定限制, 經理公司將於公司網站公告此情況, 並得於買回日之次一營業日起三十個營業日內 ( 起始日不計入 ) 扣除匯費無息給付買回總價金至受益人指定之帳戶中 第二十六條 ~ 第二十八條 ( 略 ) 第二十六條 ~ 第二十八條 ( 略 ) 第二十九條如申購或買回之作第二十九條如申購或買回之作 業期間非為信託契業期間非為信託契約之營業日, 但交約之營業日, 但交易己完成複審且為易己完成複審且為金融機構之營業日金融機構之營業日 依實務作業修 訂 酌修文字 -252-

258 修 訂 後 條 文修 訂 前 條 文說 明 及受益憑證交易相關作業在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仍繼續交割, 本作業準則有關受益憑證交付及現金給付之作業得繼續辦理 及受益憑證交易相關作業在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仍繼續交割, 本作業準則有關受益憑證交付及現金給付之作業仍繼續辦理 第三十條 ( 略 ) 第三十條 ( 略 ) 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中華民國 106 年 4 月 日金管證投字第 號函 通過修訂 -253-

259 富邦中國 ETF 傘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富邦上証 180 單日反向一倍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條前 富邦上証 180 單日反向一倍基海外股票型基金契約範本次條次說明金契約條文條文 言富邦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前言 證券投資信託股份 公司 ( 以下簡稱經理公司 ), 為在中華民國境內發行受益憑證, 募集富邦中國 ETF 傘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富邦上証 180 單日反向一倍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 以下簡稱本基金 ), 與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簡稱基金保管機構 ), 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及其他中華民國有關法令之規定, 本於信託關係以經理公司為委託人 基金保管機構為受託人, 訂立本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 以下簡稱本契約 ), 以規範經理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及本基金受益憑證持有人 ( 以下簡稱受益人 ) 間之權利義務 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自本契約簽訂並生效之日起為本契約當事人 除經理公司拒絕其現金申購者外, 申購人自現金申購之程序完成之日起, 或自證券集中交易市場購入本基金受益憑證之日起, 成為本契約當事人 第一條定義第一條定義 本契約所使用名詞之定義如下 : 一 金管會 : 指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二 本基金 : 指為本基金受益人之權益, 依本契約所設立之富邦中國 ETF 有限公司 ( 以下簡稱經理公 司 ), 為在中華民國境內發行 受益憑證, 募集 證券投 資信託基金 ( 以下簡稱本基 金 ), 與 ( 以下簡稱基金保管機構 ), 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及其他中華民國有關法令之規定, 本於信託關係以經理公司為委託人 基金保管機構為受託人訂立本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 以下簡稱本契約 ), 以規範經理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及本基金受益憑證持有人 ( 以下簡稱受益人 ) 間之權利義務 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自本契約簽訂並生效之日起為 本契約當事人 除經理公司 拒絕申購人之申購外, 申購 人自申購並繳足全部價金之 日起, 成為本契約當事人 本契約所使用名詞之定義如下 : 一 金管會 : 指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二 本基金 : 指為本基金受 益人之權益, 依本契約 所設立之 證券 契約範本空格 處填入經理公 司 基金保管 機構及本基金 名稱 配合指數股票 型基金修改申 購人成為本契 約當事人之時點 訂定本基金名 稱 -254-

260 條 富邦上証 180 單日反向一倍基次條金契約條文傘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富邦上証 180 單日反向一倍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三 經理公司 : 指富邦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即依本契約及中華民國有關法令規定經理本基金之公司 四 基金保管機構 : 指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本於信託關係, 擔任本契約受託人, 依經理公司之運用指示從事保管 處分 收付本基金, 並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及本契約辦理相關基金保管業務之銀行 五 國外受託保管機構 : 指依其與基金保管機構間委託保管契約暨本基金投資所在國或地區相關法令規定, 受基金保管機構複委託, 保管本基金存放於國外資產之金融機構 六 申購人 : 指申購本基金受益權單位之投資人 七 受益人 : 指依本契約規定, 享有本基金受益權之人 八 參與證券商 : 指依中華民國法令設立及營業, 海外股票型基金契約範本次說明條文投資信託基金 三 經理公司 : 指 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 限公司, 即依本契約及中華民國有關法令規定經理本基金之公司 四 基金保管機構 : 指, 本於信 託關係, 擔任本契約 受託人, 依經理公司 之運用指示從事保 管 處分 收付本基金, 並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及本契約辦理相關基金保管業務之信託公司或兼營信託業務之銀行 五 國外受託保管機構 : 指依其與基金保管機構間委託保管契約暨本基金投資所在國或地區相關法令規定, 受基金保管機構複委託, 保管本基金存放於國外資產之金融機構 六 受益人 : 指依本契約規 定, 享有本基金受益權 之人 訂定經理公司 名稱 訂定基金保管 機構名稱, 並 配合投信投顧 法修改定 義 新增, 明訂本基金受益權單 位之投資人為 申購人 新增, 明訂參與證券商應具 -255-

261 條 富邦上証 180 單日反向一倍基次條金契約條文領有證券經紀商及 ( 或 ) 證券自營商執照之證券商, 具備臺灣證交所規定之本基金參與證券商資格及條件, 且已與經理公司簽訂參與契約, 得自行或受託為申購及買回之證券商 九 指數提供者 : 指負責編製及提供標的指數並授權經理公司為本基金使用該指數者 十 受益憑證 : 指經理公司為募集本基金而發行, 用以表彰受益人對本基金所享權利之有價證券 十一 本基金成立日 : 指本契約第三條第一項最低募集金額募足, 並符合本契約第九條第一項本基金成立條件, 經理公司向金管會報備並經金管會核准備查之日 十二 本基金受益憑證發行日 : 指經理公司依證券集中保管事業規定檢具相關文件首次向證券集中保管事業登錄本基金受益憑證及受益權單位數之日 十三 基金銷售機構 : 指經理公司及受經理公司委託, 於本基金成立日 ( 不含當日 ) 前銷售 海外股票型基金契約範本次說明條文 七 受益憑證 : 指經理公司為募集本基金而發行, 用以表彰受益人對本基金所享權利之有價證券 八 本基金成立日 : 指本契 約第三條第一項最低淨 發行總面額募足, 並符 合本契約第七條第一項本基金成立條件, 經理公司向金管會報備並經金管會核准備查之日 九 本基金受益憑證發行 日 : 指經理公司發行並 首次交付本基金受益憑 證之日 十 基金銷售機構 : 指經理 公司及受經理公司委 託, 辦理基金銷售及買 回業務之機構 備之資格 新增, 明訂指數提供者 明訂指數股票 型基金之成立 日 本基金受益憑 證採無實體發 行 明訂指數股票 型基金成立日 前之銷售機 構 -256-

262 條 富邦上証 180 單日反向一倍基次條金契約條文本基金受益憑證之機構 十四 公開說明書或簡式公開說明書 : 指經理公司為公開募集本基金, 發行受益憑證, 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及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所編製之說明書 十五 與經理公司有利害關係之公司 : 指有下列情事之一之公司 : ( 一 ) 與經理公司具有公司法第六章之一所定關係者 ; ( 二 ) 經理公司之董事 監察人或綜合持股達百分之五以上之股東 ; ( 三 ) 前款人員或經理公司之經理人與該公司之董事 監察人 經理人或持有已發行股份百分之十以上股東為同一人或具有配偶關係者 十六 營業日 : 指中華民國臺灣證券交易所及大陸地區上海證券交易所 ( 以下簡稱上海證交所 ) 均開盤之證券交易日, 惟本基金投資於一定比例之國家或地區未開盤時, 則不在此限 前述所稱一定 海外股票型基金契約範本次說明條文十一 公開說明書或簡式公開說明書 : 指經理公司為公開募集本基金, 發行受益憑證, 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及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所編製之說明書 十二 與經理公司有利害關係之公司 : 指有下列情事之一之公司 : ( 一 ) 與經理公司具有公司法第六章之一所定關係者 ; ( 二 ) 經理公司之董事 監察人或綜合持股達百分之五以上之股東 ; ( 三 ) 前款人員或經理公司之經理人與該公司之董事 監察人 經理人或持有已發行股份百分之十以上股東為同一人或具有配偶關係者 十三 營業日 : 指 定義營業日 -257-

263 條 富邦上証 180 單日反向一倍基次條金契約條文比例, 依最新公開說明書辦理 十七 計算日 : 指經理公司依本契約規定, 計算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營業日 本基金每營業日之淨資產價值於所有投資所在國或地區交易完成後計算之 十八 申購申請日 : 指參與證券商依據參與契約及本契約規定, 自行或受託向經理公司提出申購本基金受益憑證, 其申購申請書及其相關文件之書面或電子資料到達經理公司之營業日 十九 申購日 : 於本基金成立日 ( 不含當日 ) 前, 係指經理公司及基金銷售機構銷售本基金受益權單位之營業日 ; 於本基金成立日 ( 含當日 ) 後, 係指參 海外股票型基金契約範本次說明條文十四 申購日 : 指經理公司及基金銷售機構銷售本基金受益權單位之營業日 十五 計算日 : 指經理公司依本契約規定, 計算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營業日 本基金每營業日之淨資產價值於所有投資所在國或地區交易完成後計算之 十六 收益平準金 : 指自本 基金成立日起, 計算 日之每受益權單位淨 資產價值中, 相當於原受益人可分配之收益金額 本基金不分配 收益, 故刪除 之 明訂指數股票型基金之申購申請日 明訂指數股票型基金之申購日 -258-

264 條 富邦上証 180 單日反向一倍基次條金契約條文與證券商依據參與契約及本契約規定, 自行或受託向經理公司提出申購本基金受益憑證, 經理公司依現金申購買回清單買入一籃子成分交易之營業日 二十 買回申請日 : 指參與證券商依據參與契約及本契約規定, 自行或受託向經理公司提出買回申請本基金受益憑證, 其買回申請書及其相關文件之書面或電子資料到達經理公司之營業日 二十一 買回日 : 指參與證券商依據參與契約及本契約規定, 自行或受託向經理公司申請買回本基金受益憑證, 經理公司依現金申購買回清單賣出一籃子成分交易之營業日 二十二 受益人名簿 : 指經理公司自行或委託受益憑證事務代理機構製作並保存, 其上記載受益憑證受益人之姓名或名稱 住所或居所 受益憑證轉讓 設質及其他變更情形等之名簿 海外股票型基金契約範本次說明條文 十七 買回日 : 指受益憑證 買回申請書及其相關 文件之書面或電子資料到達經理公司或公開說明書所載基金銷售機構之次一營業日 十八 受益人名簿 : 指經理公司自行或委託受益憑證事務代理機構製作並保存, 其上記載受益憑證受益人之姓名或名稱 住所或居所 受益憑證轉讓 設質及其他變更情形等之名簿 明訂本基金之買回申請日 明訂本基金之 買回日 -259-

265 條 富邦上証 180 單日反向一倍基次條金契約條文二十三 會計年度 : 指每曆年之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二十四 證券集中保管事業 : 指依本基金投資所在國或地區法令規定得辦理有價證券集中保管業務之機構 二十五 票券集中保管事業 : 依本基金投資所在國或地區法令規定得辦理票券集中保管業務之機構 二十六 證券交易所 : 指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 簡稱臺灣證交所 ) 及其他本基金投資所在國或地區之證券交易所 二十七 證券相關商品 : 指經理公司運用本基金從事經金管會核定准予交易之衍生自股價指數及股票之期貨 選擇權或期貨選擇權等證券相關商品之交易 海外股票型基金契約範本次說明條文十九 會計年度 : 指每曆年之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二十 證券集中保管事業 : 指依本基金投資所在國或地區法令規定得辦理有價證券集中保管業務之機構 二十一 票券集中保管事業 : 依本基金投資所在國或地區法令規定得辦理票券集中保管業務之機構 二十二 證券交易所 : 指台 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他本基金投資所在國或地區之證券交易所 二十三 店頭市場 : 指財團 法人中華民國證券 櫃檯買賣中心及金管會所核准投資之外國店頭市場 二十四 證券相關商品 : 指 經理公司為避險需 要或增加投資效率, 運用本基金從事經金管會核定准予交易之證券相關之期貨 選擇權或其他金融商品 文字修訂 配合本基金投 資範圍刪除 配合實務作業 修訂 -260-

266 條 富邦上証 180 單日反向一倍基次條金契約條文二十八 事務代理機構 : 指受經理公司委任, 代理經理公司處理本基金受益憑證事務之機構 二十九 淨發行總面額 : 指募集本基金所發行受益憑證之總面額 三十 標的指數 : 指本基金所追蹤之標的指數, 即指上証 180 反向指數, 此指數為因應追蹤上証 180 指數單日之反向一倍表現之投資策略所編製及計算, 由指數提供者授權本基金使用 三十一 指數授權契約 : 指標的指數提供者與經理公司所簽訂, 授權本基金使用標的指數之契約 三十二 上市契約 : 指經理公司與臺灣證交所為本基金受益憑證上市所簽訂之契約 三十三 參與契約 : 指經理公司與參與證券商為規範有關參與證券商參與本基金之申購與買回之權利義務與相關事項而簽訂之 富邦中國 ETF 傘型證券投資 海外股票型基金契約範本次說明條文二十五 事務代理機構 : 指受經理公司委任, 代理經理公司處理本基金受益憑證事務之機構 二十六 淨發行總面額 : 指募集本基金所發行受益憑證之總面額 明訂標的指數 明訂指數授權契約 明訂上市契約 明訂參與契約 -261-

267 條 富邦上証 180 單日反向一倍基次條金契約條文信託基金之富邦上証 180 單日反向一倍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證券商參與契約 三十四 作業準則 : 指參與契約附件二 受益憑證現金申購暨買回申請作業準則 三十五 一籃子成分 : 指經理公司於每一營業日參考指數提供者所通知之標的指數資料, 訂定並公告組成次一營業日申購基數及買回基數之所有成分 三十六 現金申購買回清單 : 指經理公司於每一營業日本基金淨資產價值結算完成後, 所傳輸及公告之訂有本基金次一營業日申購買回相關參考數據或資料之內容者 三十七 申購基數 : 指本契約第六條第一項所訂定作為本基金受理申購本基金之最小受益權單位數, 參與證券商自行或受託為申購之受益權單位數應為申購 海外股票型基金契約範本次說明條文 明訂受益憑證申購暨買回作業準則 明訂一籃子成分 明訂現金申購買回清單 明訂申購基數 -262-

268 條 富邦上証 180 單日反向一倍基次條金契約條文基數或其整倍數 三十八 買回基數 : 指本契約第六條第一項所訂定作為本基金受理買回本基金之最小受益權單位數, 參與證券商自行或受託為買回之受益權單位數應為買回基數或其整倍數 三十九 申購價金 : 指本基金成立日 ( 不含當日 ) 前, 申購本基金受益權單位應給付之金額, 包括每受益權單位發行價格乘以申購單位數所得之發行價額及經理公司訂定之申購手續費 四十 預收申購價金 : 指本基金成立日 ( 含當日 ) 後, 於申購申請日申購人所應預繳之金額 其計算方式依最新公開說明書辦理 四十一 預收申購總價金 : 指本基金成立日 ( 含當日 ) 後, 依本基金申購申請日之預收申購價金加計經理公司訂定之交易費用及申購手續費之總額, 再乘以申購基數或其整倍數後, 計算出申購人 海外股票型基金契約範本次說明條文 二十七 申購價金 : 指申購 本基金受益權單位 應給付之金額, 包括每受益權單位發行價格乘以申購單位數所得之發行價額及經理公司訂定之申購手續費 明訂買回基數 配合實務作業 修改 明訂預收申購價金 明訂預收申購總價金 -263-

269 條 富邦上証 180 單日反向一倍基次條金契約條文於申購申請日應預付之總金額, 前述交易費用及申購手續費之計算標準, 依最新公開說明書規定辦理 四十二 實際申購價金 : 指本基金成立日 ( 含當日 ) 後, 於申購日計算出申購人實際應給付之金額 其計算方式依最新公開說明書辦理 四十三 實際申購總價金 : 指實際申購價金加計交易費用及申購手續費之總額 前述交易費用及申購手續費之計算標準, 依最新公開說明書規定辦理 四十四 申購總價金差額 : 指實際申購總價金扣減預收申購總價金之數額 如計算後為正數時, 申購人應依作業準則規定方式於時限內給付申購總價金差額予經理公司 ; 如計算後為負數時, 經理公司應依作業準則規定方式於時限內給付申購總價金差額予申購人 四十五 買回價金 : 於買回 海外股票型基金契約範本次說明條文 明訂實際申購價金 明訂實際申購總價金 明訂實際申購總價金差額 明訂買回價 -264-

270 富邦上証 180 單日反向一倍基條次條金契約條文日計算出受益人申請買回基數之金額 其計算方式依最新公開說明書辦理 四十六 買回總價金 : 指買回價金扣減交易費用及買回手續費之餘額 前述交易費用及買回手續費之計算標準, 依最新公開說明書規定辦理 四十七 同業公會 : 指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 海外股票型基金契約範本次說明條文 二十八 收益分配基準日 : 指經理公司為分配 收益計算每受益權 單位可分配收益之金額, 而訂定之計算標準日 二十九 同業公會 : 指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 第二條本基金名稱及存續期間第二條本基金名稱及存續期間 一 本基金為指數股票型基金, 定名為富邦中國 ETF 傘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富邦上証 180 單日反向一倍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二 本基金之存續期間為不定期限 ; 本契約終止時, 本基金存續期間即為屆滿 一 本基金為股票型之開放 式基金, 定名為 ( 經理 公司簡稱 ) ( 基金名稱 )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二 本基金之存續期間為不 定期限 ; 本契約終止 時, 本基金存續期間即 為屆滿 或本基金之存續期間為 ; 本基金存續期間屆滿或有本契 金 明訂買回總價金 本基金不分配 收益, 故刪除 之 訂定本基金之 名稱及型態 本基金存續期 間為不定期 限 -265-

271 條 富邦上証 180 單日反向一倍基海外股票型基金契約範本次條次說金契約條文條文 明 約應終止情事時, 本契 約即為終止 第三條本基金募集額度第三條本基金總面額 一 本基金首次募集金額最高為新臺幣壹佰億元, 最低為新臺幣參億元 本基金成立日前 ( 不含當日 ) 募集金額之計算係按本契約第五條第二項規定, 且淨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最高為伍億個單位 經理公司募集本基金, 經金管會核准後, 符合下列條件者, 得辦理追加募集, 追加募集不以一次為限 :( 一 ) 自開放買回之日起至申請送件日屆滿一個月 ( 二 ) 申請日前五個營業日平均已發行單位數占原申請核准發行單位數之比率達百分之九十五以上 二 本基金經金管會核准募集後, 除法令另有規定外, 應於申請核准通知函送達日起六個月內開始募集, 自開始募集日起三十日內應募足前項規定之最低募集金額 在上開期間內募集之受益憑證募集額度已達最低募集金額而未達前項最高募集金額部分, 於上開期間屆滿後, 仍得繼續發行受益憑證銷售 一 本基金首次淨發行總面 額最高為新臺幣 元, 最低為新臺幣 元 ( 不得低於新臺幣參億 元 ) 每受益權單位面額 為新臺幣壹拾元 淨發 行受益權單位總數最高 為 單位 經理公 司募集本基金, 經金管 會申報生效後, 符合下 列條件者, 得辦理追加募集 :( 一 ) 自開放買回之日起至申請送件日屆滿一個月 ( 二 ) 申請日前五個營業日平均已發行單位數占原申請核准發行單位數之比率達百分之九十五以上 二 本基金經金管會申報生效募集後, 除法令另有規定外, 應於申報生效通知函送達日起六個月內開始募集, 自開始募集日起三十日內應募足前項規定之最低淨發行總面額 在上開期間內募集之受益憑證淨發行總面額已達最低淨發行總面額而未達前項最高淨發行總面額部分, 於上開期間屆滿後, 仍得 指數股票型基 金無基金總面 額, 故修正為 募集額度, 以 下條文依同一 理由予以修 正, 茲不贅 述 訂定本基金最 高及最低募集 金額 -266-

272 富邦上証 180 單日反向一倍基條次條金契約條文之 募足首次最低募集金額及最高募集金額後, 經理公司應檢具清冊 ( 包括受益憑證申購人姓名 受益權單位數及金額 ) 及相關書件向金管會申報, 追加發行時亦同 三 本基金之受益權, 按已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 平均分割 ; 每一受益權單位有同等之權利, 即本金受償權 受益人會議之表決權及其他依本契約或法令規定之權利 海外股票型基金契約範本次說明條文繼續發行受益憑證銷售之 募足首次最低淨發行總面額及最高淨發行總面額後, 經理公司應檢具清冊 ( 包括受益憑證申購人姓名 受益權單位數及金額 ) 及相關書件向金管會申報, 追加發行時亦同 三 本基金之受益權, 按已 第四條受益憑證之發行第四條受益憑證之發行 一 經理公司發行受益憑證, 應經金管會之事先核准後, 於開始募集前於日報或依金管會所指定之方式辦理公告 本基金成立前, 不得發行受益憑證, 本基金受益憑證發行日至遲不得超過自本基金成立日起算三十日, 並應於本基金上市買賣開始日期一個營業日以前 本基金受益憑證發行日後, 經理公司應於基金保管機構收足申購人之實際申購總價金及其他依本契約應給付款項之日起, 依相關規定於申購日後 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 平均分割 ; 每一受益權 單位有同等之權利, 即本金受償權 收益之分配權 受益人會議之表決權及其他依本契約或法令規定之權利 一 經理公司發行受益憑 證, 應經金管會申報生 效後, 於開始募集前於 日報或依金管會所指定之方式辦理公告 本基金成立前, 不得發行受益憑證, 本基金受益憑證發行日至遲不得超過自本基金成立日起算三十日 本基金不分配 收益, 故修訂 之 明訂本基金受 益憑證發行及 交付之規定 -267-

273 條 富邦上証 180 單日反向一倍基次條金契約條文 ( 不含當日 ) 二個營業日內無實體發行交付受益憑證予申購人 但預收申購總價金或申購總價金差額或其他依本契約應給付之款項, 若未能依作業準則之規定交付時, 應視為申購失敗, 經理公司即不發行交付無實體受益憑證予申購人 二 受益憑證表彰受益權, 每一受益憑證所表彰之受益權單位數, 以四捨五入之方式計算至個位數 三 本基金受益憑證為記名式 四 除因繼承而為共有外, 每一受益憑證之受益人以一人為限 五 因繼承而共有受益權時, 應由全體繼承人指定之代表人一人代表行使受益權 六 政府或法人為受益人時, 應指定自然人一人代表行使受益權 海外股票型基金契約範本次說明條文 二 受益憑證表彰受益權, 每一受益憑證所表彰之 受益權單位數, 以四捨 五入之方式計算至小數 點以下第 位 受益 人得請求分割受益憑 證, 但分割後換發之每 一受益憑證, 其所表彰 之受益權單位數不得低於 單位 三 本基金受益憑證為記名式 四 除因繼承而為共有外, 每一受益憑證之受益人以一人為限 五 因繼承而共有受益權 時, 應推派一人代表行 使受益權 六 政府或法人為受益人時, 應指定自然人一人代表行使受益權 七 本基金除採無實體發行 者, 應依第十項規定辦 理外, 經理公司應於本 明定受益權單 位數計算單 位 本基金受 益憑證採無實 體發行, 故刪 除受益憑證分 割之相關規 定 增列文字, 使 規定更明確 本基金受益憑 證採無實體發 行 -268-

274 條 富邦上証 180 單日反向一倍基次條金契約條文七 本基金受益憑證以無實體發行, 並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 ( 一 ) 經理公司發行受益憑證不印製實體證券, 而以帳簿劃撥方式交付時, 應依有價證券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辦法及證券集中保管事業之相關規定辦理 ( 二 ) 本基金不印製表彰受益權之實體證券, 免辦理簽證 ( 三 ) 本基金受益憑證全數以無實體發行, 受益人不得申請領回實體受益憑證 ( 四 ) 經理公司與證券集中保管事業間之權利義務關係, 依雙方簽訂之開戶 海外股票型基金契約範本次說明條文基金成立日起三十日內依金管會規定格式及應記載事項, 製作實體受益憑證, 並經基金保管機構簽署後發行 八 受益憑證應編號, 並應 記載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管理辦法規定應記載之 事項 九 本基金受益憑證發行日 後, 經理公司應於基金 保管機構收足申購價金 之日起, 於七個營業日內依規定製作並交付受益憑證予申購人 十 本基金受益憑證以無實體發行時, 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 ( 一 ) 經理公司發行受益憑證不印製實體證券, 而以帳簿劃撥方式交付時, 應依有價證券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辦法及證券集中保管事業之相關規定辦理 ( 二 ) 本基金不印製表彰受益權之實體證券, 免辦理簽證 ( 三 ) 本基金受益憑證全數以無實體發行, 受益人不得申請領回實體受益憑證 ( 四 ) 經理公司與證券集中保管 本基金受益憑 證採無實體發 行 本基金受益憑 證採無實體發 行 -269-

275 條 富邦上証 180 單日反向一倍基次條金契約條文契約書及開放式受益憑證款項收付契約書之規定 ( 五 ) 於本基金上市前, 經理公司應將受益人資料送交證券集中保管事業登錄 ( 六 ) 於本基金成立前, 受益人向經理公司 基金銷售機構或參與證券商所為之申購, 其受益憑證係登載於其本人開設於證券商之保管劃撥帳戶 ( 七 ) 受益人向往來證券商所為之申購或買回 本基金成立上市後之受益憑證買賣, 悉依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或臺灣證券交易所所訂相關辦法之規定辦理 八 其他受益憑證事務之處理, 依 受益憑證事務處理規則 規定辦理 海外股票型基金契約範本次說明條文事業間之權利義務關係, 依雙方簽訂之開戶契約書及開放式受 益憑證款項收付契約 書之規定 ( 五 ) 經理 公司應將受益人資料 送交證券集中保管事業登錄 ( 六 ) 受益人向經理公司或基金銷售機構所為之申購, 其受益憑證係登載於經理公司開設於證券集中保管事業之保管劃撥帳戶下之登錄專戶, 或得指定其本人開設於經理公司或證券商之保管劃撥帳戶 登載於登錄專戶下者, 其後請求買回, 僅得向經理公司或其委任之基金銷售機構為之 ( 七 ) 受益人向往來證券商所為之申購或買回, 悉依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所訂相關辦法之規定辦理 本基金成立前 以現金方式之 申購補充相關 規定, 下同 十一 其他受益憑證事務之 處理, 依 受益憑證 事務處理規則 規定 -270-

276 條 富邦上証 180 單日反向一倍基海外股票型基金契約範本次條次說金契約條文條文 明 辦理 第 五 條本基金成立前之申購及成立第 五 條受益權單位之申購 後上市前之投資組合調整 一 本基金成立日前 ( 不含當日 ) 之申購, 申購人得以現金申購本基金 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申購價金包括發行價格及申購手續費, 申購手續費由經理公司訂定 二 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為新臺幣貳拾元, 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乘以申購單位數所得之金額為發行價額, 發行價額歸本基金資產 三 第一項所載以現金申購本基金受益憑證之申購手續費依本契約第七條第五項規定 四 本基金成立日前 ( 不含當日 ) 之申購, 經理公司得 一 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 申購價金包括發行價格 及申購手續費, 申購手 續費由經理公司訂定 二 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如下 : ( 一 ) 本基金成立日前 ( 不含當日 ), 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為新臺幣壹拾元 ( 二 ) 本基金成立日起, 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為申購日當日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 三 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乘以申購單位數所得之金額為發行價額, 發行價額歸本基金資產 四 本基金受益憑證申購手續費不列入本基金資產, 每受益權單位之申購手續費最高不得超過發行價格之百分之 本基金申購手續費依最新公開說明書規定 五 經理公司得委任基金銷售機構, 辦理基金銷售 明訂本基金成立前之申購及 上市前之投資 組合調整, 下 同 -271-

277 條 富邦上証 180 單日反向一倍基次條金契約條文 海外股票型基金契約範本次說條文 明 委任基金銷售機構, 辦 業務 理基金銷售業務 五 本基金成立日前 ( 不含當 六 經理公司應依本基金之 日 ) 以現金方式之申購, 特性, 訂定其受理本基 應符合下列規定 : 金申購申請之截止時 ( 一 ) 經理公司應依本基金之 間, 除能證明投資人係 特性, 訂定其受理本基 於受理截止時間前提出 金申購申請之截止時 申購申請者外, 逾時申 間, 除能證明申購人係 請應視為次一營業日之 於受理截止時間前提出 交易 受理申購申請之 申購申請者外, 逾時申 截止時間, 經理公司應 請應視為次一營業日之 確實嚴格執行, 並應將 交易 受理申購申請之 該資訊載明於公開說明 截止時間, 經理公司應 書 相關銷售文件或經 確實嚴格執行, 並應將 理公司網站 申購人應 該資訊載明於公開說明 於申購當日將基金申購 書 簡式公開說明書 書件併同申購價金交付 相關銷售文件或經理公 經理公司或申購人將申 司網站 購價金直接匯撥至基金 ( 二 ) 申購人應於申購當日將 帳戶 投資人透過特定 基金申購書件交付經理 金錢信託方式申購基 公司並由申購人將申購 金, 應於申購當日將申 價金直接匯撥至基金帳 請書件及申購價金交付 戶 投資人透過特定金 銀行或證券商 經理公 錢信託方式申購基金, 司應以申購人申購價金 應於申購當日將申請書 進入基金帳戶當日淨值 件及申購價金交付基金 為計算標準, 計算申購 銷售機構 投資人以特 單位數 但投資人以特 定金錢信託方式申購基 定金錢信託方式申購基 金, 或於申購當日透過 金, 或於申購當日透過 金融機構帳戶扣繳申購 金融機構帳戶扣繳申購 款項時, 金融機構如於 款項時, 金融機構如於 受理申購或扣款之次一 受理申購或扣款之次一 營業日上午十時前將申 營業日上午十時前將申 購價金匯撥基金專戶 購價金匯撥基金專戶 者, 則應以金融機構受 者, 亦以申購當日淨值 -272-

278 條 富邦上証 180 單日反向一倍基次條金契約條文 海外股票型基金契約範本次說條文 明 理申購或扣款之日作為 計算申購單位數 受益 申購日 人申請於經理公司不同 ( 三 ) 受益人申請於經理公司 基金之轉申購, 經理公 不同基金之轉申購, 經 司應以該買回價款實際 理公司應以該買回價款 轉入所申購基金專戶時 實際轉入所申購基金專 當日之淨值為計價基 戶之當日作為申購日, 準, 計算所得申購之單 且應於本基金成立日 ( 不 位數 含當日 ) 前已轉入基金專 戶者為限 六 本基金成立前 ( 不含當 七 受益權單位之申購應向 日 ), 受益權單位之申購 經理公司或其委任之基 應向經理公司或其委任 金銷售機構為之 申購 之基金銷售機構為之 之程序依最新公開說明 申購之程序依最新公開 書之規定辦理, 經理公 說明書之規定辦理, 經 司並有權決定是否接受 理公司並有權決定是否 受益權單位之申購 惟 接受受益權單位之申 經理公司如不接受受益 購 惟經理公司如不接 權單位之申購, 應指示 受受益權單位之申購, 基金保管機構自基金保 應指示基金保管機構自 管機構收受申購人之現 基金保管機構收受申購 金或票據兌現後之三個 人之現金或票據兌現後 營業日內, 將申購價金 之三個營業日內, 將申 無息退還申購人 購價金無息退還申購 人 七 本基金成立前 ( 不含當 八 自募集日起 日 日 ), 申購人每次申購之 內, 申購人每次申購之 最低發行價額應為新臺 最低發行價額為新臺幣 幣貳萬元整或其整倍 元整, 前開期 數 間之後, 依最新公開說 明書之規定辦理 八 經理公司應自本基金成 立日至上市日前一營業 日止, 調整本基金之投 資組合至達成追蹤標的 -273-

279 條 富邦上証 180 單日反向一倍基次條金契約條文 指數表現之目標 九 本基金自成立日起至上 市日前一營業日止, 經 理公司不接受本基金受 益權單位之買回 十 投資人之適格條件及風 險預告作業等申購業務 應依同業公會 證券投 資信託基金募集發行銷 售及其申購或買回作業 程序 規定辦理 第 六 條申購基數與買回基數 一 本基金申購基數或買回 基數依最新公開說明書 之規定 二 每一申購基數或買回基 數所代表之受益權單位 數於任一營業日之淨資 產總值應相等於依第二 十三條規定計算之每受 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乘 以每申購或買回基數所 代表之受益權單位數 三 經理公司認為有必要 時, 得經金管會核准 後, 調整本基金申購及 買回基數所代表之受益 權單位數 第 七 條本基金成立日起受益權單位 之申購 一 經理公司應參考指數提 供者所通知之標的指數 資料, 訂定並公告 現 金申購買回清單 前 項公告, 應於經理公司 網站公告之 海外股票型基金契約範本次說明條文 明訂本基金申購買回基數 明訂本基金成立起之申購方式 -274-

280 條 富邦上証 180 單日反向一倍基次條金契約條文 海外股票型基金契約範本次說條文 明 二 自成立日起, 申購人始 得於任一營業日, 委託 參與證券商依本契約規 定之程序, 向經理公司 提出申購申請 參與證 券商亦得自行為申購 經理公司有權決定是否 接受申購 惟經理公司 如不接受申購, 應依作 業準則相關規定辦理 三 申購人每次申購之實際 申購總價金為依實際申 購價金加計經理公司訂 定之交易費用及申購手 續費後, 由經理公司於 申購日次一營業日臺灣 證券交易所開盤前計算 出申購人實際應給付之 總金額 實際申購價金 及交易費用歸本基金資 產 四 申購人應按經理公司每 一營業日之 現金申購 買回清單 內揭示之每 基數預收申購總價金, 依申購基數或其整倍數 計算後於申購申請日交 付預收申購總價金至本 基金指定專戶辦理申 購 經理公司並應計算 實際申購總價金減計預 收申購總價金之申購總 價金差額, 若為正數 者, 申購人應依據作業 準則相關規定, 於期限 之內繳付差額予本基 -275-

281 條 富邦上証 180 單日反向一倍基次條金契約條文 海外股票型基金契約範本次說條文 明 金, 始完成申購程序 ; 若為負數者, 經理公司 應依據作業準則相關規 定, 給付該筆差額予申 購人 五 經理公司就每一申購得 收取申購手續費, 本基 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申購 手續費最高不得超過本 基金每受益權單位淨資 產價值百分之二 本基 金申購手續費不列入本 基金資產, 並依最新公 開說明書規定 六 申購人提出申購後, 應 於作業準則規定之期限 內依申請書所載之申購 基數或其整倍數給付預 收申購總價金 申購總 價金差額及其他依本契 約所應給付之款項, 否 則視為申購失敗, 經理 公司應依作業準則規 定, 自申購失敗之申購 人於申購申請日給付之 之預收申購總價金中, 扣除行政處理費之款項 予本基金後, 指示基金 保管機構於申購失敗之 次一營業日起三十個營 業日內, 無息退回至申 購人之約定匯款帳戶, 行政處理費之給付標準 應按公開說明書規定計 算 前述行政處理費列 入本基金資產 -276-

282 條 富邦上証 180 單日反向一倍基海外股票型基金契約範本次條次說金契約條文條文 明 七 申購人向經理公司提出申購, 除經理公司同意者外, 於作業準則規定之期限後, 不得撤銷該申購之申請 八 本基金申購之程序 作業流程及相關事項, 除本契約另有規定外, 應依作業準則規定辦理 第 八 條本基金所持有國內有價證券之出借一 本基金所持有有價證券之出借, 其作業程序 條件及相關權利義務, 除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 ( 以下簡稱 證券交易所營業細則 )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借貸辦法 ( 以下簡稱 有價證券借貸辦法 ) 金管會及證券交易所其他相關規章另有規定外, 悉依本條規定及經理公司相關規定辦理 二 經理公司依有價證券借貸辦法, 得以透過證券 第六條本基金受益憑證之簽證 一 發行實體受益憑證, 應 經簽證 二 本基金受益憑證之簽證 事項, 準用 公開發行 公司發行股票及公司債券簽證規則 規定 本基金受益憑 證採無實體發 行, 故刪除, 以下條次依序 調整 增訂本基金所持有有價證券出借規定, 以下條次依序調整 -277-

283 條 富邦上証 180 單日反向一倍基次條金契約條文 海外股票型基金契約範本次說條文 明 交易所撮合之定價交易 或競價交易之方式, 或 經申請借用有價證券之 人 ( 以下簡稱借券人 ) 與 經理公司議訂議借交易 條件後, 透過適格之證 券商向證券交易所申 報, 出借本基金所持有 之有價證券 三 借券人借用本基金所持 有之有價證券者, 應按 有價證券借貸辦法規定 或相關有價證券借貸契 約約定期限內繳存借券 擔保品 四 本基金出借其持有有價 證券, 有關擔保規定比 率 擔保下限比率 擔 保維持率之計算 擔保 品之補繳 構成違約情 事時擔保品之處分時程 及方式等應視定價交 易 競價交易或議借交 易方式依有價證券借貸 辦法及 / 或相關有價證券 借貸契約約定辦理 五 本基金出借所持有任一 有價證券數額不得超過 所持有該有價證券數額 之百分之五十 六 本基金出借所持有有價 證券之借貸期間, 自借 貸成交日起算, 最長以 六個月為限 但經理公 司得依有價證券借貸辦 法規定或相關有價證券 -278-

284 條 富邦上証 180 單日反向一倍基海外股票型基金契約範本次條次說金契約條文條文 明 借貸契約約定, 請求提前返還借貸之有價證券, 借券人應於經理公司所定期限或契約約定期限內歸還所借貸之有價證券 七 經理公司得斟酌本基金當時持有有價證券狀況及其他相關之情形, 決定同意或拒絕有價證券出借之申請 八 經理公司得委託專業機構管理借券人因借用有價證券所繳付之擔保品, 並由本基金給付管理費 如未能委託專業機構而由經理公司自行管理該擔保品者, 經理公司得向本基金請求管理費用 管理費之費率及其計算比照有價證券借貸辦法之借貸服務費相關規定辦理 九 前述第五項規定比例之限制或第六項規定借貸期間之限制, 如因有關法令或相關規定修正者, 從其規定 第 九 條本基金之成立 不成立與本第 七 條本基金之成立與不成立 基金受益憑證之上市 終止 上市 一 本基金之成立條件, 為符合本契約第三條第二項之規定, 於開始募集日起三十天內募足最低募集金額新臺幣參億元 一 本基金之成立條件, 為 依本契約第三條第二項 之規定, 於開始募集日 起三十天內募足最低淨發行總面額新臺幣 明訂本基金受益憑證上市 終止上市之規 定 明定本基金成 立條件 -279-

285 條 富邦上証 180 單日反向一倍基次條金契約條文整 當富邦中國 ETF 傘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二檔指數股票型基金中任一子基金未達成立條件時, 富邦中國 ETF 傘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基金即不成立, 本基金亦不成立 二 本基金符合成立條件時, 經理公司應即向金管會報備, 經金管會核備後始得成立 三 本基金不成立時, 經理公司應立即指示基金保管機構, 於自本基金不成立日起十個營業日內, 以申購人為受款人之記名劃線禁止背書轉讓票據或匯款方式, 退還申購價金及加計自基金保管機構收受申購價金之日起至基金保管機構發還申購價金之前一日止, 按基金保管機構活期存款利率計算之利息 利息計至新臺幣 元, 不滿壹元者, 四捨五入 四 本基金不成立時, 經理公司 基金銷售機構及基金保管機構除不得請求報酬外, 為本基金支付之一切費用應由經理公司 基金銷售機構及基金保管機構各自負擔, 但退還申購價金及 海外股票型基金契約範本次說明條文元整 二 本基金符合成立條件時, 經理公司應即向金管會報備, 經金管會核備後始得成立 三 本基金不成立時, 經理公司應立即指示基金保管機構, 於自本基金不成立日起十個營業日內, 以申購人為受款人之記名劃線禁止背書轉讓票據或匯款方式, 退還申購價金及加計自基金保管機構收受申購價金之日起至基金保管機構發還申購價金之前一日止, 按基金保管機構活期存款利率計算之利息 利息計至新臺幣 元, 不滿壹元者, 四捨五入 四 本基金不成立時, 經理 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除 不得請求報酬外, 為本 基金支付之一切費用應由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各自負擔, 但退還申購價金及其利息之掛號郵費或匯費由經理公 明訂本基金不 成立時, 費用 之負擔 -280-

286 富邦上証 180 單日反向一倍基條次條金契約條文其利息之掛號郵費或匯費由經理公司負擔 五 經理公司於本基金募足最低募集金額, 並報經金管會核准成立後, 依法令及臺灣證交所規定, 向臺灣證交所申請本基金於證券集中交易市場上市 本基金受益憑證初次上市競價買賣之參考價格, 以上市前一營業日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為參考基準, 並依臺灣證交所規定辦理 本基金受益憑證上市後, 經理公司得委託事務代理機構處理受益憑證事務相關事宜 六 本基金受益憑證之上市買賣, 應依臺灣證交所有關規定辦理 七 本基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終止上市 : ( 一 ) 依本契約第二十六條規定終止本契約時 ; 或 ( 二 ) 本基金有臺灣證交所規定之終止上市事由, 經臺灣證交所申請金管會核准終止上市 第十條受益憑證之轉讓第八條受益憑證之轉讓 一 本基金受益憑證於上市前, 除因繼承或其他法定原因移轉外, 不得轉讓 本基金上市後, 除依本契約第二十六條規 海外股票型基金契約範本次說明條文司負擔 一 本基金受益憑證發行日 前, 申購受益憑證之受 益人留存聯或繳納申購 價金憑證, 除因繼承或 其他法定原因移轉外, 明訂本基金申請上市之相關規定 明訂本基金上市買賣之準據法 明訂本基金終止上市之相關規定 明訂指數股票 型基金受益憑 證之轉讓方 式 -281-

287 條 富邦上証 180 單日反向一倍基次條金契約條文定終止本契約 第二十七條辦理清算, 及金管會另有規定外, 僅得於證券集中交易市場依臺灣證交所有關之規定公開買賣 但有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五十條但書規定之情事者, 其轉讓方式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二 受益憑證之轉讓, 非將受讓人之姓名或名稱 住所或居所登載於證券集中保管事業帳簿, 並通知經理公司或其指定之受益憑證事務代理機構, 不得對抗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 三 有關受益憑證之轉讓, 應依 受益憑證事務處理規則 及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四 富邦中國 ETF 傘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二檔指數股票型基金間不得自動轉換, 子基金間轉換須由申購人申請依第七條所載申購之要件及程序辦理 轉換費用依最 海外股票型基金契約範本次說明條文不得轉讓 二 受益憑證之轉讓, 非將 受讓人之姓名或名稱記 載於受益憑證, 並將受 讓人姓名或名稱 住所 或居所記載於受益人名簿, 不得對抗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 三 受益憑證為有價證券, 得由受益人背書交付自 由轉讓 受益憑證得分 割轉讓, 但分割轉讓後換發之每一受益憑證, 其所表彰之受益權單位數不得低於 單位 四 有關受益憑證之轉讓, 依 受益憑證事務處理規則 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明訂指數股票 型基金受益憑 證轉讓登載之 要件 本基金受益憑 證採無實體發 行 明訂本基金轉換作業之相關規範 -282-

288 條 富邦上証 180 單日反向一倍基海外股票型基金契約範本次條次說金契約條文條文 明 新公開說明書之規定辦理 第十一條本基金之資產 第 九 條本基金之資產 一 本基金全部資產應獨立於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自有資產之外, 並由基金保管機構本於信託關係, 依經理公司之運用指示從事保管 處分 收付本基金之資產 本基金資產應以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受託保管富邦中國 ETF 傘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富邦上証 180 單日反向一倍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專戶 名義, 經金管會核准後登記之, 並得簡稱為 富邦上証 180 單日反向一倍基金專戶 但本基金於中華民國境外之資產, 得依資產所在國或地區法令或基金保管機構與國外受託保管機構間契約之約定辦理 二 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就其自有財產所負債務, 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二十一條規定, 其債權人不得對於本基金資產為任何請求或行使其他權利 三 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應為本基金製作獨立之簿冊文件, 以與經理 一 本基金全部資產應獨立 於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 機構自有資產之外, 並 由基金保管機構本於信託關係, 依經理公司之運用指示從事保管 處分 收付本基金之資產 本基金資產應以 受託保管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專戶 名義, 經金管會申報生效後登記之, 並得簡稱為 基金專戶 但本基金於中華民國境外之資產, 得依資產所在國或地區法令或基金保管機構與國外受託保管機構間契約之約定辦理 二 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就其自有財產所負債務, 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二十一條規定, 其債權人不得對於本基金資產為任何請求或行使其他權利 三 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應為本基金製作獨立之簿冊文件, 以與經理 明定本基金專 戶名稱及簡 稱 -283-

289 富邦上証 180 單日反向一倍基條次條金契約條文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之自有財產互相獨立 四 下列財產為本基金資產 : ( 一 ) 申購人申購所給付之資產 ( 申購手續費除外 ) ( 二 ) 以本基金購入之各項資產 ( 三 ) 以前述第二款資產所生之孳息 所衍生之證券權益及資本利得 ( 四 ) 因受益人或其他第三人對本基金請求權罹於消滅時效, 本基金所得之利益 ( 五 ) 買回費用 ( 不含經理公司收取之買回手續費 ) ( 六 ) 其他依法令或本契約規定之本基金資產 五 因運用本基金所生之外匯兌換損益, 由本基金承擔 六 本基金資產非依本契約規定或其他中華民國法令規定, 不得處分 海外股票型基金契約範本次說明條文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之自有財產互相獨立 四 下列財產為本基金資 產 : ( 一 ) 申購受益權單位之發行 價額 ( 二 ) 發行價額所生之孳息 ( 三 ) 以本基金購入之各項資產 ( 四 ) 每次收益分配總金額獨立列帳後給付前所生之利息 ( 五 ) 以本基金購入之資產之孳息及資本利得 ( 六 ) 因受益人或其他第三人對本基金請求權罹於消滅時效, 本基金所得之利益 ( 七 ) 買回費用 ( 不含委任銷售機構收取之買回收件手續費 ) ( 八 ) 其他依法令或本契約規定之本基金資產 五 因運用本基金所生之外匯兌換損益, 由本基金承擔 六 本基金資產非依本契約規定或其他中華民國法令規定, 不得處分 第十二條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第十條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 一 下列支出及費用由本基金負擔, 並由經理公司指示基金保管機構支付之 : ( 一 ) 依本契約規定運用本基 一 下列支出及費用由本基 金負擔, 並由經理公司 指示基金保管機構支付 之 : ( 一 ) 依本契約規定運用本基 明訂指數股票 型基金之資 產 明訂指數股票 型基金應負擔 之費用 本基金保管費 採固定費率 配合本契約調 -284-

290 條 富邦上証 180 單日反向一倍基次條金契約條文金所生之經紀商佣金 交易結算費 交易手續費等直接成本及必要費用 ; 包括但不限於為完成基金投資標的之交易或交割費用 由股務代理機構 證券交易所或政府等其他機構或第三人所收取之費用及基金保管機構得為履行本契約之義務, 透過票券集中保管事業 中央登錄公債 投資所在國或地區相關證券交易所 結算機構 銀行間匯款及結算系統 一般通訊系統等機構或系統處理或保管基金相關事務所生之費用 ; 海外股票型基金契約範本次說明條文 金所生之經紀商佣金 交易手續費等直接成本及必要費用 ; 包括但不限於為完成基金投資標的之交易或交割費用 由股務代理機構 證券交易所或政府等其他機構或第三人所收取之費用及基金保管機構得為履行本契約之義務, 透過票券集中保管事業 中央登錄公債 投資所在國或地區相關證券交易所 結算機構 銀行間匯款及結算系統 一般通訊系統等機構或系統處理或保管基金相關事務所生之費用 ; 保管費採固定費率者適用 依本契約規定運用本基金所生之經紀商佣金 交易手續費等直接成本及必要費用 ; 包括但不限於為完成基金投資標的之交易或交割費用 由股務代理機構 證券交易所或政府等其他機構或第三人所收取之費用及基金保管機構得為履行本契約之義務, 透過證券集中保管事業 票券集中保管事業 中央登錄公債 投資所在國或地區相關證券交易所 結算機構 銀行間匯款及結算系 整條項款次 -285-

291 條 富邦上証 180 單日反向一倍基次條金契約條文 海外股票型基金契約範本次說條文 明 統 一般通訊系統等機 構或系統處理或保管基 金相關事務所生之費 用 ; 保管費採變動費 率者適用 ( 二 ) 本基金應支付之一切稅 ( 二 ) 本基金應支付之一切稅 捐 基金財務報告簽證 捐 基金財務報告簽證 及核閱費用 ; 及核閱費用 ; ( 三 ) 依本契約第十九條規定 ( 三 ) 依本契約第十六條規定 應給付經理公司與基金 應給付經理公司與基金 保管機構之報酬 ; 本基 保管機構之報酬 ; 金依本契約第八條出借 有價證券應給付之手續 費及其他相關費用 ( 包括 但不限於委託專業機構 管理借券擔保品之費用 及如未委託專業機構管 理而由經理公司管理應 支付予經理公司之管理 費用 ); ( 四 ) 本基金為給付受益人買 ( 四 ) 本基金為給付受益人買 回價金或辦理有價證券 回價金或辦理有價證券 交割, 由經理公司依相 交割, 由經理公司依相 關法令及本契約之規定 關法令及本契約之規定 向金融機構辦理短期借 向金融機構辦理短期借 款之利息 設定費 手 款之利息 設定費 手 續費與保管機構為辦理 續費與保管機構為辦理 本基金短期借款事務之 本基金短期借款事務之 處理費用或其他相關費 處理費用或其他相關費 用 ; 用 ; ( 五 ) 指數授權相關費用及其 衍生之稅捐 ( 包括但不限 於指數授權費及指數資 料使用授權費 ); ( 六 ) 於本基金受益憑證註冊 地之證券集中保管事業 -286-

292 條 富邦上証 180 單日反向一倍基次條金契約條文 海外股票型基金契約範本次說條文 明 提供本基金現金申購買 回系統平台之資訊服務 費 ( 七 ) 受益憑證於臺灣證交所 上市所生之一切費用, 包括但不限於應繳納臺 灣證交所之上市費及年 費 ; ( 八 ) 本基金為行使股東會之 表決權, 得委託國外受 託保管機構代理行使表 決權, 所產生之代理投 票費 ; ( 九 ) 除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 ( 五 ) 除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 機構有故意或未盡善良 機構有故意或未盡善良 管理人之注意外, 任何 管理人之注意外, 任何 就本基金或本契約對經 就本基金或本契約對經 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 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 所為訴訟上或非訴訟上 所為訴訟上或非訴訟上 之請求及經理公司或基 之請求及經理公司或基 金保管機構因此所發生 金保管機構因此所發生 之費用, 未由第三人負 之費用, 未由第三人負 擔者 ; 擔者 ; ( 十 ) 除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 ( 六 ) 除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 機構有故意或未盡善良 機構有故意或未盡善良 管理人之注意外, 經理 管理人之注意外, 經理 公司為經理本基金或基 公司為經理本基金或基 金保管機構為保管 處 金保管機構為保管 處 分 辦理本基金短期借 分 辦理本基金短期借 款及收付本基金資產, 款及收付本基金資產, 對任何人為訴訟上或非 對任何人為訴訟上或非 訴訟上之請求所發生之 訴訟上之請求所發生之 一切費用 ( 包括但不限於 一切費用 ( 包括但不限於 律師費 ), 未由第三人負 律師費 ), 未由第三人負 擔者, 或經理公司依本 擔者, 或經理公司依本 契約第十四條第十二項 契約第十二條第十二項 -287-

293 條 富邦上証 180 單日反向一倍基海外股票型基金契約範本次條次說金契約條文條文 規定, 或基金保管機構 規定, 或基金保管機構 依本契約第十五條第六 依本契約第十三條第六 項 第十一項及第十二 項 第十二項及第十三 項規定代為追償之費用 項規定代為追償之費用 ( 包括但不限於律師費 ), ( 包括但不限於律師費 ), 未由被追償人負擔者 ; 未由被追償人負擔者 ; ( 十一 ) 召開受益人會議所生 ( 七 ) 召開受益人會議所生之 之費用, 但依法令或 費用, 但依法令或金管 金管會指示經理公司 會指示經理公司負擔 負擔者, 不在此限 ; 者, 不在此限 ; ( 十二 ) 本基金清算時所生之 ( 八 ) 本基金清算時所生之一 一切費用 ; 但因本契 切費用 ; 但因本契約第 約第二十六條第一項 二十四條第一項第 ( 五 ) 款 第 ( 十一 ) 款之事由終止 之事由終止契約時之清 契約時之清算費用, 算費用, 由經理公司負 由經理公司負擔 擔 二 本基金任一曆日淨資產 二 本基金任一曆日淨資產 價值低於新臺幣參億元 價值低於新臺幣參億元 時, 除前項第 ( 一 ) 款至 時, 除前項第 ( 一 ) 款至 第 ( 八 ) 款所列支出及費 第 ( 四 ) 款所列支出及費 用仍由本基金負擔外, 用仍由本基金負擔外, 其他支出及費用均由經 其它支出及費用均由經 理公司負擔 理公司負擔 三 除本條第一 二項所列 三 除本條第一 二項所列 支出及費用應由本基金 支出及費用應由本基金 負擔外, 經理公司或基 負擔外, 經理公司或基 金保管機構就本基金事 金保管機構就本基金事 項所發生之其他一切支 項所發生之其他一切支 出及費用, 均由經理公 出及費用, 均由經理公 司或基金保管機構自行 司或基金保管機構自行 負擔 負擔 第十三條受益人之權利 義務與責任第十一條受益人之權利 義務與責任 一 受益人得依本契約之規 一 受益人得依本契約之規 定並按其所持有之受益 定並按其所持有之受益 憑證所表彰之受益權行 憑證所表彰之受益權行 使下列權利 : 使下列權利 : 明 -288-

294 富邦上証 180 單日反向一倍基條次條金契約條文 ( 一 ) 剩餘財產分派請求權 ( 二 ) 受益人會議表決權 ( 三 ) 有關法令及本契約規定之其他權利 二 受益人得於經理公司或基金銷售機構之營業時間內, 請求閱覽本契約最新修訂本, 並得索取下列資料 : ( 一 ) 本契約之最新修訂本影本 經理公司或基金銷售機構得收取工本費 ( 二 ) 本基金之最新公開說明書 ( 三 ) 經理公司及本基金之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告 三 受益人得請求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履行其依本契約規定應盡之義務 四 除有關法令或本契約另有規定外, 受益人不負其他義務或責任 海外股票型基金契約範本次說明條文 ( 一 ) 剩餘財產分派請求權 ( 二 ) 收益分配權 ( 三 ) 受益人會議表決權 ( 四 ) 有關法令及本契約規定之其他權利 二 受益人得於經理公司或基金銷售機構之營業時間內, 請求閱覽本契約最新修訂本, 並得索取下列資料 : ( 一 ) 本契約之最新修訂本影本 經理公司或基金銷售機構得收取工本費 ( 二 ) 本基金之最新公開說明書 ( 三 ) 經理公司及本基金之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告 三 受益人得請求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履行其依本契約規定應盡之義務 四 除有關法令或本契約另有規定外, 受益人不負其他義務或責任 第十四條經理公司之權利 義務與責任第十二條經理公司之權利 義務與責任 一 經理公司應依現行有關法令 本契約 參與契約之規定暨金管會之指示, 並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及忠實義務經理本基金, 除本契約另有規定外, 不得為自己 其代理人 代表人 受僱人或任何第三人謀取利益 其代理 一 經理公司應依現行有關 法令 本契約之規定暨 金管會之指示, 並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及忠實義務經理本基金, 除本契約另有規定外, 不得為自己 其代理人 代表人 受僱人或任何第三人謀取利益 其代理人 代表人或受 本基金不分配收益 配合指數股票 型基金特性增 列參與契約 -289-

295 條 富邦上証 180 單日反向一倍基次條金契約條文 海外股票型基金契約範本次說條文 明 人 代表人或受僱人履 僱人履行本契約規定之 行本契約規定之義務, 義務, 有故意或過失 有故意或過失時, 經理 時, 經理公司應與自己 公司應與自己之故意或 之故意或過失, 負同一 過失, 負同一責任 經 責任 經理公司因故意 理公司因故意或過失違 或過失違反法令或本契 反法令或本契約約定, 約約定, 致生損害於本 致生損害於本基金之資 基金之資產者, 經理公 產者, 經理公司應對本 司應對本基金負損害賠 基金負損害賠償責任 償責任 二 除經理公司 其代理 二 除經理公司 其代理 人 代表人或受僱人有 人 代表人或受僱人有 故意或過失外, 經理公 故意或過失外, 經理公 司對本基金之盈虧 受 司對本基金之盈虧 受 益人或基金保管機構所 益人或基金保管機構所 受之損失不負責任 受之損失不負責任 三 經理公司對於本基金資 三 經理公司對於本基金資 產之取得及處分有決定 產之取得及處分有決定 權, 並應親自為之, 除 權, 並應親自為之, 除 金管會另有規定外, 不 金管會另有規定外, 不 得複委任第三人處理 得複委任第三人處理 但經理公司行使其他本 但經理公司行使其他本 基金資產有關之權利, 基金資產有關之權利, 必要時得要求基金保管 必要時得要求基金保管 機構 國外受託保管機 機構 國外受託保管機 構或其代理人出具委託 構或其代理人出具委託 書或提供協助 經理公 書或提供協助 經理公 司就其他本基金資產有 司就其他本基金資產有 關之權利, 得委任或複 關之權利, 得委任或複 委任基金保管機構 國 委任基金保管機構或律 外受託保管機構或律師 師或會計師行使之 ; 委 或會計師行使之 ; 委任 任或複委任律師或會計 或複委任律師或會計師 師行使權利時, 應通知 行使權利時, 應通知基 基金保管機構 金保管機構 四 經理公司在法令許可範 四 經理公司在法令許可範 -290-

296 條 富邦上証 180 單日反向一倍基次條金契約條文圍內, 就本基金有指示基金保管機構及國外受託保管機構之權, 並得不定期盤點檢查本基金資產 經理公司並應依其判斷 金管會之指示或受益人之請求, 在法令許可範圍內, 採取必要行動, 以促使基金保管機構依本契約規定履行義務 五 經理公司如認為基金保管機構 參與證券商違反本契約或有關法令規定, 或有違反之虞時, 應即報金管會 六 經理公司應於本基金開始募集三日前, 或追加募集核准函送達之日起三日內, 及公開說明書更新或修正後三日內, 將公開說明書電子檔案向金管會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進行傳輸, 並應將公開說明書及簡式公開說明書備置於其營業處所及其參與證券商 基金銷售機構營業處所 七 經理公司 基金銷售機構或參與證券商應於申購人交付申購申請書且完成預收申購總價金之給付前, 交付簡式公開說明書, 且應依申購人之要求, 提供公開說明 海外股票型基金契約範本次說明條文圍內, 就本基金有指示基金保管機構及國外受託保管機構之權, 並得不定期盤點檢查本基金資產 經理公司並應依其判斷 金管會之指示或受益人之請求, 在法令許可範圍內, 採取必要行動, 以促使基金保管機構依本契約規定履行義務 五 經理公司如認為基金保 管機構違反本契約或有 關法令規定, 或有違反之虞時, 應即報金管會 六 經理公司應於本基金開 始募集三日前, 或追加 募集核准函送達之日起 三日內, 及公開說明書更新或修正後三日內, 將公開說明書電子檔案向金管會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進行傳輸 七 經理公司或基金銷售機 構應於申購人交付申購 申請書且完成申購價金 之給付前, 交付簡式公開說明書, 並於本基金之銷售文件及廣告內, 標明已備有公開說明書 增列參與證券 商 配合公開說明 書應行記載事 項修訂 配合公開說明 書應行記載事 項修訂 -291-

297 條 富邦上証 180 單日反向一倍基次條金契約條文書 前揭簡式公開說明書及公開說明書之交付或提供, 如申購方式係採電子交易或經申購人以書面同意者, 得採電子媒體方式為之 於本基金之銷售文件及廣告內, 標明已備有公開說明書與簡式公開說明書及可供索閱之處所或可供查閱之方式 公開說明書之內容如有虛偽或隱匿情事者, 應由經理公司及其負責人與其他在公開說明書上簽章者, 依法負責 八 經理公司必要時得修正公開說明書, 並公告之, 下列第二款至第四款向同業公會申報外, 其餘款項應向金管會報備 : ( 一 ) 依規定無須修正證券投資信託契約而增列新投資標的及其風險事項者 ( 二 ) 本基金申購基數及買回基數 ( 三 ) 申購 買回手續費及交易費用 ( 四 ) 買回費用 ( 五 ) 配合證券投資信託契約變動修正公開說明書內容者 ( 六 ) 其他對受益人權益有重大影響之修正事項 海外股票型基金契約範本次說明條文與簡式公開說明書及可供索閱之處所 公開說明書之內容如有虛偽或隱匿情事者, 應由經理公司及其負責人與其他在公開說明書上簽章者, 依法負責 八 經理公司必要時得修正 公開說明書, 並公告 之, 下列第二款至第四款向同業公會申報外, 其餘款項應向金管會報備 : ( 一 ) 依規定無須修正證券投資信託契約而增列新投資標的及其風險事項者 ( 二 ) 申購人每次申購之最低發行價額 ( 三 ) 申購手續費 ( 四 ) 買回費用 ( 五 ) 配合證券投資信託契約變動修正公開說明書內容者 ( 六 ) 其他對受益人權益有重大影響之修正事項 配合指數股票 型基金修改 -292-

298 條 富邦上証 180 單日反向一倍基次條金契約條文九 經理公司就證券之買賣交割或其他投資之行為, 應符合中華民國及本基金投資所在國或地區證券市場之相關法令, 經理公司並應指示其所委任之證券商, 就為本基金所為之證券投資, 應以符合中華民國及本基金投資所在國或地區證券市場買賣交割實務之方式為之 十 經理公司運用本基金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之交易, 應符合相關法令及金管會之規定 十一 經理公司應與擬辦理申購及買回之參與證券商於其尚未開始辦理申購及買回前簽訂參與契約 參與契約之內容應包含符合附件一 富邦中國 ETF 傘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富邦上証 180 單日反向一倍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證券商參與契約重要內容 之意旨與精神之條款 經理公司與參與證券商之權利義務關係依參與契約之規定 十二 經理公司得依本契約第十九條規定請求本基金給付報酬, 並依有關法令及本契約規 海外股票型基金契約範本次說明條文九 經理公司就證券之買賣交割或其他投資之行為, 應符合中華民國及本基金投資所在國或地區證券市場之相關法令, 經理公司並應指示其所委任之證券商, 就為本基金所為之證券投資, 應以符合中華民國及本基金投資所在國或地區證券市場買賣交割實務之方式為之 十 經理公司運用本基金從 事證券相關商品之交 易, 應符合相關法令及 金管會之規定 十一 經理公司與其委任之基金銷售機構間之權利義務關係依銷售契約之規定 經理公司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選任基金銷售機構 十二 經理公司得依本契約 第十六條規定請求本基金給付報酬, 並依有關法令及本契約規 明訂參與證券 商辦理申購或 買回時, 應簽 訂參與契約 條次修訂 -293-

299 條 富邦上証 180 單日反向一倍基次條金契約條文 海外股票型基金契約範本次說條文 明 定行使權利及負擔義 定行使權利及負擔義 務 經理公司對於因 務 經理公司對於因 可歸責於基金保管機 可歸責於基金保管機 構 或國外受託保管 構 或國外受託保管 機構 或證券集中保 機構 或證券集中保 管事業 或票券集中 管事業 或票券集中 保管事業或參與證券 保管事業之事由致本 商之事由致本基金及 基金及 ( 或 ) 受益人所 ( 或 ) 受益人所受之損 受之損害不負責任, 害不負責任, 但經理 但經理公司應代為追 公司應代為追償 償 十三 除依法委託基金保管 十三 除依法委託基金保管 機構保管本基金外, 機構保管本基金外, 經理公司如將經理事 經理公司如將經理事 項委由第三人處理 項委由第三人處理 時, 經理公司就該第 時, 經理公司就該第 三人之故意或過失致 三人之故意或過失致 本基金所受損害, 應 本基金所受損害, 應 予負責 予負責 十四 經理公司應自本基金 十四 經理公司應自本基金 成立之日起運用本基 成立之日起運用本基 金 金 十五 經理公司應依金管會 十五 經理公司應依金管會 之命令 有關法令及 之命令 有關法令及 本契約規定召開受益 本契約規定召開受益 人會議 惟經理公司 人會議 惟經理公司 有不能或不為召開受 有不能或不為召開受 益人會議之事由時, 益人會議之事由時, 應立即通知基金保管 應立即通知基金保管 機構 機構 十六 本基金之資料訊息, 十六 本基金之資料訊息, 除依法或依金管會指 除依法或依金管會指 示或本契約另有訂定 示或本契約另有訂定 外, 在公開前, 經理 外, 在公開前, 經理 公司或其受僱人應予 公司或其受僱人應予 保密, 不得揭露於他 保密, 不得揭露於他 -294-

300 條 富邦上証 180 單日反向一倍基次條金契約條文人 十七 經理公司因解散 停業 歇業 撤銷或廢止許可等事由, 不能繼續擔任本基金經理公司職務者, 應即洽由其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承受其原有權利及義務 經理公司經理本基金顯然不善者, 金管會得命經理公司將本基金移轉於經指定之其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經理 十八 基金保管機構因解散 停業 歇業 撤銷或廢止許可等事由, 不能繼續擔任本基金基金保管機構職務者, 經理公司應即洽由其他基金保管機構承受原基金保管機構之原有權利及義務 基金保管機構保管本基金顯然不善者, 金管會得命其將本基金移轉於經指定之其他基金保管機構保管 十九 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低於新臺幣參億元時, 經理公司應將淨資產價值及受益人人數告知申購人 二十 因發生本契約第二十六條第一項第 ( 八 ) 款 海外股票型基金契約範本次說明條文人 十七 經理公司因解散 停業 歇業 撤銷或廢止許可等事由, 不能繼續擔任本基金經理公司職務者, 應即洽由其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承受其原有權利及義務 經理公司經理本基金顯然不善者, 金管會得命經理公司將本基金移轉於經指定之其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經理 十八 基金保管機構因解散 停業 歇業 撤銷或廢止許可等事由, 不能繼續擔任本基金基金保管機構職務者, 經理公司應即洽由其他基金保管機構承受原基金保管機構之原有權利及義務 基金保管機構保管本基金顯然不善者, 金管會得命其將本基金移轉於經指定之其他基金保管機構保管 十九 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低於新臺幣參億元時, 經理公司應將淨資產價值及受益人人數告知申購人 二十 因發生本契約第二十 四條第一項第 ( 二 ) 款 修次及款次修 訂 -295-

301 條 富邦上証 180 單日反向一倍基海外股票型基金契約範本次條次說金契約條文條文 明 之情事, 致本契約終止, 經理公司應於清算人選定前, 報經金管會核准後, 執行必要之程序 之情事, 致本契約終止, 經理公司應於清算人選定前, 報經金管會核准後, 執行必要之程序 第十五條基金保管機構之權利 義務第十三條基金保管機構之權利 義務 與責任一 基金保管機構本於信託關係, 受經理公司委託辦理本基金之開戶 保管 處分及收付本基金 申購人申購受益權單位所交付之現金 借券人向本基金借貸有價證券所交付之擔保品及其他本基金之資產, 應全部交付基金保管機構保管 二 基金保管機構應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相關法令或本基金在國外之資產所在地國或地區有關法令 本契約之規定暨金管會之指示, 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及忠實義務, 辦理本基金之開戶 保管 處分及收付本基金資產之款項, 除本契約另有規定外, 不得為自己 其代理人 代表人 受僱人或任何第三人謀取利益 其代理人 代表人或受僱人履行本契約規定之義務, 有故意或過失時, 基金保管機構應 與責任 一 基金保管機構本於信託 關係, 受經理公司委託 辦理本基金之開戶 保 管 處分及收付本基金 受益人申購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額及其他本基金之資產, 應全部交付基金保管機構 二 基金保管機構應依證券 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相關 法令或本基金在國外之資產所在地國或地區有關法令 本契約之規定暨金管會之指示, 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及忠實義務, 辦理本基金之開戶 保管 處分及收付本基金之資產及本基金可分配收益專戶之款項, 除本契約另有規定外, 不得為自己 其代理人 代表人 受僱人或任何第三人謀取利益 其代理人 代表人或受僱人履行本契約規定之義務, 有故意或過 配合指數股票 型基金修訂基 金保管機構之 權責 本基金不分配 收益 -296-

302 條 富邦上証 180 單日反向一倍基次條金契約條文 海外股票型基金契約範本次說條文 明 與自己之故意或過失, 失時, 基金保管機構應 負同一責任 基金保管 與自己之故意或過失, 機構因故意或過失違反 負同一責任 基金保管 法令或本契約約定, 致 機構因故意或過失違反 生損害於本基金之資產 法令或本契約約定, 致 者, 基金保管機構應對 生損害於本基金之資產 本基金負損害賠償責 者, 基金保管機構應對 任 本基金負損害賠償責 任 三 基金保管機構應依經理 三 基金保管機構應依經理 公司之指示取得或處分 公司之指示取得或處分 本基金之資產, 並行使 本基金之資產, 並行使 與該資產有關之權利, 與該資產有關之權利, 包括但不限於向第三人 包括但不限於向第三人 追償等 但如基金保管 追償等 但如基金保管 機構認為依該項指示辦 機構認為依該項指示辦 理有違反本契約或中華 理有違反本契約或中華 民國有關法令規定之虞 民國有關法令規定之虞 時, 得不依經理公司之 時, 得不依經理公司之 指示辦理, 惟應立即呈 指示辦理, 惟應立即呈 報金管會 基金保管機 報金管會 基金保管機 構非依有關法令或本契 構非依有關法令或本契 約規定不得處分本基金 約規定不得處分本基金 資產, 就與本基金資產 資產, 就與本基金資產 有關權利之行使, 並應 有關權利之行使, 並應 依經理公司之要求提供 依經理公司之要求提供 委託書或其他必要之協 委託書或其他必要之協 助 助 四 基金保管機構得委託國 四 基金保管機構得委託國 外金融機構為本基金國 外金融機構為本基金國 外受託保管機構, 與經 外受託保管機構, 與經 理公司指定之國外證券 理公司指定之國外證券 經紀商進行國外證券買 經紀商進行國外證券買 賣交割手續, 並保管本 賣交割手續, 並保管本 基金存放於國外之資 基金存放於國外之資 產, 及行使與該資產有 產, 及行使與該資產有 -297-

303 條 富邦上証 180 單日反向一倍基次條金契約條文 海外股票型基金契約範本次說條文 明 關之權利, 對國外受託 關之權利 基金保管機 保管機構請求相關市場 構對國外受託保管機構 及法令資訊之提供與協 之選任 監督及指示, 助, 惟各該保管 處分 依下列規定為之 : 及收付之作為 不作 為, 仍應依經理公司之 指示為之 基金保管機 構對國外受託保管機構 之選任 監督及指示, 依下列規定為之 : ( 一 ) 基金保管機構對國外受 ( 一 ) 基金保管機構對國外 託保管機構之選任, 應 受託保管機構之選 經經理公司同意 任, 應經經理公司同 意 ( 二 ) 基金保管機構對國外受 ( 二 ) 基 託保管機構之選任或指 金保管機構對國外受 示, 因故意或過失而致 託保管機構之選任或 本基金生損害者, 應負 指示, 因故意或過失 賠償責任 而致本基金生損害 ( 三 ) 國外受託保管機構如因 者, 應負賠償責任 解散 破產或其他事由 ( 三 ) 國 而不能繼續保管本基金 外受託保管機構如因 國外資產者, 基金保管 解散 破產或其他事 機構應即另覓適格之國 由而不能繼續保管本 外受託保管機構 國外 基金國外資產者, 基 受託保管機構之更換, 金保管機構應即另覓 應經經理公司同意 適格之國外受託保管 機構 國外受託保管 五 基金保管機構依本契約 機構之更換, 應經經 規定應履行之責任及義 理公司同意 務, 如委由國外受託保 五 基金保管機構依本契約 管機構處理者, 基金保 規定應履行之責任及義 管機構就國外受託保管 務, 如委由國外受託保 機構之故意或過失, 應 管機構處理者, 基金保 與自己之故意或過失負 管機構就國外受託保管 同一責任, 如因而致損 機構之故意或過失, 應 -298-

304 條 富邦上証 180 單日反向一倍基次條金契約條文害本基金之資產時, 基金保管機構應負賠償責任 國外受託保管機構之報酬由基金保管機構負擔 六 基金保管機構得為履行本契約之義務, 透過證券集中保管事業 票券集中保管事業 中央登錄公債 投資所在國或地區相關證券交易所 結算機構 銀行間匯款及結算系統 一般通訊系統等機構或系統處理或保管基金相關事務 但如有可歸責前述機構或系統之事由致本基金受損害, 除基金保管機構有故意或過失者, 基金保管機構不負賠償責任, 但基金保管機構應代為追償 七 基金保管機構得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及其他相關法令之規定, 複委任證券集中保管事業 票券集中保管事業代為保管本基金購入之有價證券或證券相關商品並履行本契約之義務, 有關費用由基金保管機構負擔 海外股票型基金契約範本次說明條文與自己之故意或過失負同一責任, 如因而致損害本基金之資產時, 基金保管機構應負賠償責任 國外受託保管機構之報酬由基金保管機構負擔 六 基金保管機構得為履行本契約之義務, 透過證券集中保管事業 票券集中保管事業 中央登錄公債 投資所在國或地區相關證券交易所 結算機構 銀行間匯款及結算系統 一般通訊系統等機構或系統處理或保管基金相關事務 但如有可歸責前述機構或系統之事由致本基金受損害, 除基金保管機構有故意或過失者, 基金保管機構不負賠償責 任, 但基金保管機構應 代為追償 七 基金保管機構得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及其他相關法令之規定, 複委任證券集中保管事業代為保管本基金購入之有價證券或證券相關商品並履行本契約之義務, 有關費用由基金保管機構負擔 保管費採固定費率者適用 基金保管機構得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及其他 本基金保管費 採固定費率 -299-

305 條 富邦上証 180 單日反向一倍基次條金契約條文八 基金保管機構僅得於下列情況下, 處分本基金之資產 : ( 一 ) 依經理公司指示而為下列行為 : (1) 因投資決策所需之投資組合調整 (2) 為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所需之保證金帳戶調整或支付權利金 (3) 給付依本契約第十二條約定應由本基金負擔之款項 (4) 給付受益人買回其受益憑證之買回總價金 (5) 處分借券人依本契約第八條規定借用有價證券所給付之 海外股票型基金契約範本次說明條文相關法令之規定, 複委任證券集中保管事業代為保管本基金購入之有價證券或證券相關商品並履行本契約之義務 保管費採變動費率者 適用 八 基金保管機構應依經理 公司提供之收益分配數 據, 擔任本基金收益分配之給付人與扣繳義務人, 執行收益分配之事務 九 基金保管機構僅得於下列情況下, 處分本基金之資產 : ( 一 ) 依經理公司指示而為下列行為 : (1) 因投資決策所需之投資組合調整 (2) 為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所需之 保證金帳戶調整 或支付權利金 (3) 給付依本契約第十條約定應由本 基金負擔之款 項 (4) 給付依本契約應 分配予受益人之 可分配收益 (5) 給付受益人買回其受益憑證之買回價金 本基金不分配 收益, 故刪除 之, 以下項次 依序調整 條次修訂 本基金不分配 收益 酌修文字 -300-

306 條 富邦上証 180 單日反向一倍基次條金契約條文 海外股票型基金契約範本次說條文 明 擔保品, 以買進因 借券人未依限返還 之有價證券及其他 證券權益, 或返還 該擔保品予借券人 及給付出借有價證 券之手續費與相關 費用 ( 二 ) 於本契約終止, 清算本 基金時, 依受益權比例 分派予受益人其所應得 ( 二 ) 於 之資產 本契約終止, 清算本 ( 三 ) 依法令強制規定處分本 基金時, 依受益權比 基金之資產 例分派予受益人其所 九 基金保管機構應依法令 應得之資產 及本契約之規定, 定期 ( 三 ) 依 將本基金之相關表冊交 法令強制規定處分本 付經理公司, 送由同業 基金之資產 公會轉送金管會備查 十 基金保管機構應依法令 基金保管機構應於每週 及本契約之規定, 定期 最後營業日製作截至該 將本基金之相關表冊交 營業日止之保管資產庫 付經理公司, 送由同業 存明細表 ( 含股票股利實 公會轉送金管會備查 現明細 ) 銀行存款餘額 基金保管機構應於每週 表及證券相關商品明細 最後營業日製作截至該 表交付經理公司 ; 於每 營業日止之保管資產庫 月最後營業日製作截至 存明細表 ( 含股票股利實 該營業日止之保管資產 現明細 ) 銀行存款餘額 庫存明細表 銀行存款 表及證券相關商品明細 餘額表及證券相關商品 表交付經理公司 ; 於每 明細表, 並於次月五個 月最後營業日製作截至 營業日內交付經理公 該營業日止之保管資產 司 ; 由經理公司製作本 庫存明細表 銀行存款 基金檢查表 資產負債 餘額表及證券相關商品 報告書 庫存資產調節 明細表, 並於次月五個 表及其他金管會規定之 營業日內交付經理公 -301-

307 條 富邦上証 180 單日反向一倍基次條金契約條文相關報表, 交付基金保管機構查核副署後, 於每月十日前送由同業公會轉送金管會備查 十 基金保管機構應將其所知經理公司違反本契約或有關法令之事項, 或有違反之虞時, 通知經理公司應依本契約或有關法令履行其義務, 其有損害受益人權益之虞時, 應即向金管會申報, 並抄送同業公會 但非因基金保管機構之故意或過失而不知者, 不在此限 國外受託保管機構如有違反國外受託保管契約之約定時, 基金保管機構應即通知經理公司並為必要之處置 十一 經理公司因故意或過失, 致損害本基金之資產時, 基金保管機構應為本基金向其追償 十二 基金保管機構得依本契約第十九條規定請求本基金給付報酬, 並依有關法令 本契約及附件一 富邦中國 ETF 傘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富邦上証 180 單日反向一倍證 海外股票型基金契約範本次說明條文司 ; 由經理公司製作本基金檢查表 資產負債報告書 庫存資產調節表及其他金管會規定之相關報表, 交付基金保管機構查核副署後, 於每月十日前送由同業公會轉送金管會備查 十一 基金保管機構應將其所知經理公司違反本契約或有關法令之事項, 或有違反之虞時, 通知經理公司應依本契約或有關法令履行其義務, 其有損害受益人權益之虞時, 應即向金管會申報, 並抄送同業公會 但非因基金保管機構之故意或過失而不知者, 不在此限 國外受託保管機構如有違反國外受託保管契約之約定時, 基金保管機構應即通知經理公司並為必要之處置 十二 經理公司因故意或過 失, 致損害本基金之 資產時, 基金保管機 構應為本基金向其追 償 十三 基金保管機構得依本 契約第十六條規定請 求本基金給付報酬, 並依有關法令及本契 配合本基金實 務作業, 增訂 基金保管機構 得依本契約之 附件規定行使 權利及負擔義 務 -302-

308 條 富邦上証 180 單日反向一倍基次條金契約條文 海外股票型基金契約範本次說條文 明 券投資信託基金證券 約規定行使權利及負 商參與契約重要內 擔義務 基金保管機 容 規定行使權利及 構對於因可歸責於經 負擔義務 基金保管 理公司或經理公司委 機構對於因可歸責於 任或複委任之第三人 經理公司或經理公司 之事由, 致本基金所 委任或複委任之第三 受之損害不負責任, 人之事由, 致本基金 但基金保管機構應代 所受之損害不負責 為追償 任, 但基金保管機構 應代為追償 十三 金管會指定基金保管 機構召開受益人會議 時, 基金保管機構應 即召開, 所需費用由 本基金負擔 十四 金管會指定基金保管 十四 基金保管機構及國外 機構召開受益人會議 受託保管機構除依法 時, 基金保管機構應 令規定 金管會指示 即召開, 所需費用由 或本契約另有訂定 本基金負擔 外, 不得將本基金之 十五 基金保管機構及國外 資料訊息及其他保管 受託保管機構除依法 事務有關之內容提供 令規定 金管會指示 予他人 其董事 監 或本契約另有訂定 察人 經理人 業務 外, 不得將本基金之 人員及其他受僱人 資料訊息及其他保管 員, 亦不得以職務上 事務有關之內容提供 所知悉之消息從事有 予他人 其董事 監 價證券買賣之交易活 察人 經理人 業務 動或洩露予他人 人員及其他受僱人 十五 本基金不成立時, 基 員, 亦不得以職務上 金保管機構應依經理 所知悉之消息從事有 公司之指示, 於本基 價證券買賣之交易活 金不成立日起十個營 動或洩露予他人 業日內, 將申購價金 十六 本基金不成立時, 基 及其利息退還申購 金保管機構應依經理 -303-

309 富邦上証 180 單日反向一倍基條次條金契約條文人 但有關掛號郵費或匯費由經理公司負擔 十六 除本條前述之規定外, 基金保管機構對本基金或其他契約當事人所受之損失不負責任 第十六條指數授權契約一 本基金所使用之標的指數係中証指數有限公司 ( 以下簡稱指數提供者 ) 所管理及計算, 指數之名稱及指數所包含資料之權利由上海證交所所擁有 二 指數提供者業與經理公司簽訂指數授權 ( 以下簡稱指數授權契約 ), 授權本基金使用指數的名稱 標記 指數的成分構成資料及相關資料, 在授權契約條件下, 於授權期間內同意 : ( 一 ) 授權內容 : 1. 許可經理公司為了開發 銷售和管理基金而使用指數, 包括安排基金在臺灣證交所上市 ; 處理基金的申購 買回及交易等事宜 ; 以及用 海外股票型基金契約範本次說明條文公司之指示, 於本基金不成立日起十個營業日內, 將申購價金及其利息退還申購人 但有關掛號郵費或匯費由經理公司負擔 十七 除本條前述之規定外, 基金保管機構對本基金或其他契約當事人所受之損失不負責任 配合指數股票型基金, 增訂指數授權契約重要內容 -304-

310 條 富邦上証 180 單日反向一倍基次條金契約條文 海外股票型基金契約範本次說條文 明 作計算績效報酬 股 息 紅利或其他有關價 格及結算機制的基礎或 組成部份 ; 經理公司為 了開發基金, 在與第三 方談判 產品設計 基 金發行及基金結算時, 可以使用指數 2. 許可經理公司在宣傳和 推廣基金時, 使用指數 的名稱 標記 ( 二 ) 授權期間 : 經理公司於 2014 年 8 月 1 日 取得指數提供者指數授 權, 有效期間為 3 年, 到 期自動續約, 續約期為 2 年, 之後均以此類推 ( 三 ) 就指數提供者授權經理 公司為本基金使用標的 指數, 本基金應給付按 下列規定計算之費用 : 1. 許可使用固定費 : 自 指數授權契約生效日 至基金成立日止, 或 指數授權契約生效日 滿一周年 ( 以兩者中較 早者為準 ), 每季支付 人民幣貳萬伍仟元 ( 不 足一曆季者, 根據實 際天數按比例計算 ) 2. 指數許可使用基點 費 : 自基金成立日 起, 按本基金淨資產 價值每年百分之 四 (0.04%) 之比率, 於每一日曆日計算, -305-

311 條 富邦上証 180 單日反向一倍基海外股票型基金契約範本次條次說金契約條文條文 明 逐日累計 於次年 1 月前 20 個工作日內, 支付上一年度的指數許可使用基點費, 惟每年金額不得少於人民幣貳拾萬元 ( 即不足貳拾萬元部分按照貳拾萬元收取 ), 如基金存續未滿一年, 則依存續期間比例計算 ( 四 ) 指數授權契約終止相關事宜 1. 指數授權契約到期前 3 個月, 可共同協商下一續約期或指數許可使用基點費率, 但提高幅度不得高於上一期年費率的 10% 如雙方無法就下一期指數許可使用基點費年費率達成共識, 指數授權契約將在協定或續約期到期日自動終止 2. 若指數停止編製, 指數授權契約自動終止 指數提供者應在有關指數停止編製前 120 個日曆日或按有關交易所買賣基金規定之通知期 ( 兩者以較長者為準, 或雙方協議的較短通知期 ) 通知經理公司 第十七條運用本基金投資證券及從事第十四條運用本基金投資證券及從事 證券相關商品交易之基本方 證券相關商品交易之基本方 明訂本基金投 資方針及範 -306-

312 條 富邦上証 180 單日反向一倍基次條金契約條文 海外股票型基金契約範本次說條文 明 針及範圍 針及範圍 圍 一 經理公司應確保基金投 一 經理公司應以分散風 資之安全, 以誠信原則 險 確保基金之安全, 及專業經營方式, 追蹤 並積極追求長期之投資 上証 180 反向指數之績效 利得及維持收益之安定 表現為本基金投資組合 為目標 以誠信原則及 管理之目標, 將運用本 專業經營方式, 將本基 基金於中華民國與國外 金投資於 並 投資有價證券及從事證 依下列規範進行投資 : 券相關商品交易, 並依 下列規範進行投資 : ( 一 ) 本基金投資中華民國境 ( 一 ) 本基金投資於 內之基金受益憑證 ( 含指 之上市上櫃股票為 數股票型基金 ) 政府公 主 原則上, 本基金 債 貨幣市場工具以及 自成立日起六個月 符合主管機關許可之證 後, 投資於股票之總 券相關商品, 包括期貨 額不低於本基金淨資 及選擇權等 產價值之百分之七十 ( 二 ) 本基金投資國外有價證 ( 含 ) 券及從事證券相關商品 交易, 主要包含 : 1. 大陸地區上海證交所 之上市股票 以原股 東身份認購已上市之 現金增資股票 認購 已上市同種類現金增 資承銷股票 初次上 市股票之承銷股票, 前述初次上市股票之 承銷股票, 限於該初 次上市股票之承銷股 票已公布將於證券交 易所上市訊息且經理 公司依其專業判斷預 期該股票於開始上市 時即會經指數提供者 -307-

313 條 富邦上証 180 單日反向一倍基次條金契約條文 海外股票型基金契約範本次說條文 明 納入為標的指數成 分 政府公債 ; 2. 於大陸地區 香港及 新加坡等國家或地區 之證券交易所發行及 交易之受益憑證 ( 含 指數股票型基金 ) 基金股份 投資單 位 ; 3. 經金管會核准或申報 生效得募集及銷售之 國外基金管理機構所 發行或經理之受益憑 證 基金股份或投資 單位等有價證券及貨 幣市場工具 ; 4. 符合主管機關許可之 證券相關商品, 包括 期貨及選擇權等, 例 如新加坡交易所富時 中國 A50 指數期貨 香港 H 股指數期貨及 未來經主管機關許可 之證券相關商品 ( 三 ) 本基金原則上透過每日 重新平衡機制 (Daily Rebalancing), 以使本基 金投資組合之整體曝 險, 能貼近本基金淨資 產價值之反向一倍之百 分之一百 為因應標的 指數之反向倍數表現之 複製策略所需, 從事證 券相關商品交易曝險部 位, 應以每營業日持有 期貨 選擇權之契約總 -308-

314 條 富邦上証 180 單日反向一倍基次條金契約條文 海外股票型基金契約範本次說條文 明 市值或總 ( 名目 ) 價值之 合計數, 不超過本基金 淨資產價值之反向之百 分之一百一十為限 ( 四 ) 因發生申購 / 買回失敗以 及本契約第二十一條第 三項所規定之情形, 導 致不符前述比例之限制 者, 應於事實發生之次 日起五個營業日內調整 投資組合至符合前述 ( 三 ) 規定之比例 ( 五 ) 但依經理公司之專業判 ( 二 ) 但依經理公司之專業判 斷, 在特殊情形下, 為 斷, 在特殊情形下, 為 分散風險 確保基金安 分散風險 確保基金安 全之目的, 得不受前述 全之目的, 得不受前述 投資比例之限制 所謂 投資比例之限制 所謂 特殊情形, 係指 特殊情形, 係指本基金 1. 本基金信託契約終止 信託契約終止前一個 前一個月, 或 月, 或證券交易所或證 2. 投資所在國或地區發 券櫃檯中心發布之發行 生政治性與經濟性重 量加權股價指數有下列 大且非預期之事件 情形之一 :1 最近六個 ( 如政變 戰爭 能 營業日 ( 不含當日 ) 股價指 源危機 恐怖攻擊, 數累計漲幅或跌幅達百 天災等 ) 國內外金 分之十以上 ( 含本數 ) 融市場 ( 股市 債市 2 最近三十個營業日 與匯市 ) 暫停交易 ( 不含當日 ) 股價指數累計 法令政策變更 ( 如縮 漲幅或跌幅達百分之二 小單日跌停幅度 十以上 ( 含本數 ) 等 ) 不可抗力之情 事 ; 3. 投資所在國或地區或 單日匯率兌美元匯率 漲幅或跌幅達百分之 五 ( 含本數 ) -309-

315 條 富邦上証 180 單日反向一倍基次條金契約條文 ( 六 ) 俟前款特殊情形結束後三十個營業日內, 經理公司應立即調整, 以符合前述 ( 三 ) 之比例限制 二 經理公司得以現金 存放於銀行 從事債券附買回交易或買入短期票券或其他經金管會規定之方式保持本基金之資產, 其中向票券商買入短期票券之最高比率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三十, 並指示基金保管機構處理 上開資產存放之銀行 債券附買回交易交易對象及短期票券發行人 保證人 承兌人或標的物之信用評等, 應符合金管會核准或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評等達一定等級以上者 三 經理公司運用本基金為進行有價證券之投資及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之交易, 除法令另有規定外, 應委託國內外期貨或證券經紀商或投資所在國或地區集中交易市場或證券商營業處所, 為現款現貨交易, 並指示基金保管機構辦理交割 四 經理公司依前項規定委託期貨或證券經紀商交易時, 得委託與經理公 海外股票型基金契約範本次說明條文 ( 三 ) 俟前款特殊情形結束後三十個營業日內, 經理公司應立即調整, 以符合第一款之比例限制 二 經理公司得以現金 存 放於銀行 從事債券附 買回交易或買入短期票 券或其他經金管會規定 之方式保持本基金之資 產, 並指示基金保管機構處理 上開資產存放之銀行 債券附買回交易交易對象及短期票券發行人 保證人 承兌人或標的物之信用評等, 應符合金管會核准或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評等達一定等級以上者 三 經理公司運用本基金為上市或上櫃有價證券投資, 除法令另有規定外, 應委託國內外證券經紀商在投資所在國或地區集中交易市場或證券商營業處所, 為現款現貨交易, 並指示基金保管機構辦理交割 四 經理公司依前項規定委託證券經紀商交易時, 得委託與經理公司 基 依據 103 年 7 月 8 日金管證投 字 號函 第 -310-

316 條 富邦上証 180 單日反向一倍基次條金契約條文司 基金保管機構有利害關係並具有期貨或證券經紀商資格者或基金保管機構之經紀部門為之, 但支付該期貨或證券經紀商之佣金不得高於投資所在國或地區一般期貨或證券經紀商 五 經理公司運用本基金為公債投資, 應以現款現貨交易為之, 並指示基金保管機構辦理交割 六 經理公司得運用本基金從事衍生自股價指數 股票或指數股票型基金之期貨 選擇權等證券相關商品之交易, 並應符合金管會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運用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應行注意事項 及其他金管會之相關規定 七 經理公司得以換匯 遠期外匯交易 換匯換利交易或新臺幣對外幣間匯率選擇權交易 外幣間匯率避險 ( Proxy Basket Hedge)( 含匯率 遠期外匯 換匯換利交易及匯率選擇權 ) 或其他經金管會核准交易之證券相關商品, 以規避匯率風險, 如基於匯率風險管理及保障投資人權 海外股票型基金契約範本次說明條文金保管機構有利害關係並具有證券經紀商資格者或基金保管機構之經紀部門為之, 但支付該證券經紀商之佣金不得高於投資所在國或地區一般證券經紀商 五 經理公司運用本基金為 公債 公司債或金融債 券投資, 應以現款現貨交易為之, 並指示基金保管機構辦理交割 六 經理公司為避險需要或 增加投資效率, 得運用 本基金從事 券相關商品之交易 等證 七 經理公司得以換匯 遠 期外匯交易或其他經金 管會核准交易之證券相 關商品, 以規避匯率風險 配合本基金投 資範圍修訂 明定本基金得 從事證券相關 商品交易之範 圍及應遵守之規範 明定本基金從 事匯率避險之 規範 -311-

317 條 富邦上証 180 單日反向一倍基次條金契約條文益需要, 而處理本基金匯進及匯出時, 應符合中華民國中央銀行及金管會之相關規定 八 經理公司應依有關法令及本契約規定, 運用本基金, 除金管會另有規定外, 應遵守下列規定 : ( 一 ) 不得投資於結構式利率商品 未上市 未上櫃股票或私募之有價證券 但以原股東身分認購已上市之現金增資股票 認購已上市同種類現金增資承銷股票 初次上市股票之承銷股票或經投資所在國或地區主管機關核准或申報生效承銷有價證券, 不在此限 ; ( 二 ) 不得為放款或提供擔保, 但符合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十條之一規定者, 不在此限 ; ( 三 ) 不得從事證券信用交易 ; ( 四 ) 不得對經理公司自身經理之其他各基金 共同信託基金 全權委託帳戶或自有資金買賣有價證券帳戶間為證券或證券相關商品交易行為, 海外股票型基金契約範本次說明條文 八 經理公司應依有關法令 及本契約規定, 運用本 基金, 除金管會另有規 定外, 應遵守下列規 定 : ( 一 ) 不得投資於結構式利率商品 未上市 未上櫃股票或私募之有價證券 但以原股東身分認購已上市 上櫃之現金增資股票或經金管會核准或申報生效承銷有價證券, 不在此限 ; ( 二 ) 不得投資於未上市或未上櫃之次順位公司債及次順位金融債券 ; ( 三 ) 不得為放款或提供擔保, 但符合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十條之一規定者, 不在此限 ; ( 四 ) 不得從事證券信用交易 ; ( 五 ) 不得對經理公司自身經理之其他各基金 共同信託基金 全權委託帳戶或自有資金買賣有價證券帳戶間為證券或證券相關商品交易行為, 配合本基金投 資標的明訂經 理公司運用基 金之限制 -312-

318 條 富邦上証 180 單日反向一倍基次條金契約條文 海外股票型基金契約範本次說條文 明 但經由集中交易市場或 但經由集中交易市場或 證券商營業處所委託買 證券商營業處所委託買 賣成交, 且非故意發生 賣成交, 且非故意發生 相對交易之結果者, 不 相對交易之結果者, 不 在此限 ; 在此限 ; ( 五 ) 不得投資於經理公司或 ( 六 ) 不得投資於經理公司或 與經理公司有利害關係 與經理公司有利害關係 之公司所發行之證券, 之公司所發行之證券 ; 但為符合標的指數組成 內容而持有者, 不在此 限 ; ( 六 ) 除經受益人請求買回或 ( 七 ) 除經受益人請求買回或 因本基金全部或一部不 因本基金全部或一部不 再存續而收回受益憑證 再存續而收回受益憑證 外, 不得運用本基金之 外, 不得運用本基金之 資產買入本基金之受益 資產買入本基金之受益 憑證 ; 憑證 ; ( 七 ) 投資於任一上市公司股 ( 八 ) 投資於任一上市或上櫃 票之總金額, 不得超過 公司股票及公司債 ( 含次 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 順位公司債 ) 或金融債券 分之十, 但為符合標的 ( 含次順位金融債券 ) 之總 指數組成內容而持有 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 者, 不在此限 ; 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 十 ; 投資於任一公司所 發行次順位公司債之總 額, 不得超過該公司該 次 ( 如有分券指分券後 ) 所 發行次順位公司債總額 之百分之十 上開次順 位公司債應符合金管會 核准或認可之信用評等 機構評等達一定等級以 上者 ; ( 八 ) 投資於任一上市公司股 ( 九 ) 投資於任一上市或上櫃 票之股份總額, 不得超 公司股票之股份總額, 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總 不得超過該公司已發行 -313-

319 條 富邦上証 180 單日反向一倍基次條金契約條文 海外股票型基金契約範本次說條文 明 數之百分之十 ; 所經理 股份總數之百分之十 ; 之全部基金投資於任一 所經理之全部基金投資 上市公司股票之股份總 於任一上市或上櫃公司 額, 不得超過該公司已 股票之股份總額, 不得 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 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 十 ; 總數之百分之十 ; ( 十 ) 投資於任一公司所發行 無擔保公司債之總額, 不得超過該公司所發行 無擔保公司債總額之百 分之十 ; ( 九 ) 投資於任一上市公司承 ( 十一 ) 投資於任一上市或上 銷股票之總數, 不得超 櫃公司承銷股票之總 過該次承銷總數之百分 數, 不得超過該次承 之一 ; 銷總數之百分之一 ; ( 十 ) 經理公司所經理之全部 ( 十二 ) 經理公司所經理之全 基金, 投資於同一次承 部基金, 投資於同一 銷股票之總數, 不得超 次承銷股票之總數, 過該次承銷總數之百分 不得超過該次承銷總 之三 ; 數之百分之三 ; ( 十一 ) 不得將本基金持有之 ( 十三 ) 不得將本基金持有之 有價證券借予他人, 有價證券借予他人 但符合證券投資信託 但符合證券投資信託 基金管理辦法第十四 基金管理辦法第十四 條及第十四條之一規 條及第十四條之一規 定者, 不在此限 ; 定者, 不在此限 ; ( 十二 ) 除投資於指數股票型 ( 十四 ) 除投資於指數股票型 基金受益憑證外, 不 基金受益憑證外, 不 得投資於市價為前一 得投資於市價為前一 營業日淨資產價值百 營業日淨資產價值百 分之九十以上之上市 分之九十以上之上市 基金受益憑證 ; 基金受益憑證 ; ( 十三 ) 投資於基金受益憑證 ( 十五 ) 投資於基金受益憑證 之總金額, 不得超過 之總金額, 不得超過 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 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 百分之三十 ; 百分之二十 ; -314-

320 條 富邦上証 180 單日反向一倍基次條金契約條文 海外股票型基金契約範本次說條文 明 ( 十四 ) 投資於任一基金之受 ( 十六 ) 投資於任一基金之受 益權單位總數, 不得 益權單位總數, 不得 超過被投資基金已發 超過被投資基金已發 行受益權單位總數之 行受益權單位總數之 百分之十 ; 所經理之 百分之十 ; 所經理之 全部基金投資於任一 全部基金投資於任一 基金受益權單位總 基金受益權單位總 數, 不得超過被投資 數, 不得超過被投資 基金已發行受益權單 基金已發行受益權單 位總數之百分之二 位總數之百分之二 十 ; 十 ; ( 十五 )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運 用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資產, 投資期貨信託 事業對不特定人募集 之期貨信託基金 外 國證券交易市場交易 之放空型 ETF(Exchange Traded Fund) 商品 ETF 槓 桿型 ETF 之比例, 不 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 價值之百分之十 ; ( 十六 ) 委託單一證券商買賣 ( 十七 ) 委託單一證券商買賣 股票金額, 不得超過 股票金額, 不得超過 本基金當年度買賣股 本基金當年度買賣股 票總金額之百分之三 票總金額之百分之三 十 但基金成立未滿 十 但基金成立未滿 一個完整會計年度者 一個完整會計年度 或金管會之命令另有 者, 不在此限 ; 規定外, 不在此限 ; ( 十七 ) 投資於本證券投資信 ( 十八 ) 投資於本證券投資信 託事業經理之基金 託事業經理之基金 時, 不得收取經理 時, 不得收取經理 費 ; 費 ; ( 十八 ) 不得轉讓或出售本基 ( 十九 ) 不得轉讓或出售本基 -315-

321 條 富邦上証 180 單日反向一倍基次條金契約條文 海外股票型基金契約範本次說條文 明 金所購入股票發行公 金所購入股票發行公 司股東會委託書 ; 司股東會委託書 ; ( 十九 ) 投資於任一公司發 ( 二十 ) 投資於任一公司發 行 保證或背書之短 行 保證或背書之短 期票券總金額, 不得 期票券總金額, 不得 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 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 值之百分之十, 並不 值之百分之十, 並不 得超過新臺幣五億 得超過新臺幣五億 元 ; 元 ; ( 二十一 ) 投資任一銀行所發 行股票及金融債券 ( 含次順位金融債 券 ) 之總金額, 不得 超過本基金淨資產 價值之百分之十 ; 投資於任一銀行所 發行金融債券 ( 含次 順位金融債券 ) 之總 金額, 不得超過該 銀行所發行金融債 券總額之百分之 十 ; 投資於任一銀 行所發行次順位金 融債券之總額, 不 得超過該銀行該次 ( 如有分券指分券 後 ) 所發行次順位金 融債券總額之百分 之十 上開次順位 金融債券應符合金 管會核准或認可之 信用評等機構評等 達一定等級以上 者 ; ( 二十二 ) 投資於任一經金管 會核准於我國境內 -316-

322 條 富邦上証 180 單日反向一倍基次條金契約條文 海外股票型基金契約範本次說條文 明 募集發行之國際金 融組織所發行之國 際金融組織債券之 總金額不得超過本 基金淨資產價值之 百分之十, 及不得 超過該國際金融組 織於我國境內所發 行國際金融組織債 券總金額之百分之 十 ; ( 二十三 ) 投資於任一受託機 構或特殊目的公司 發行之受益證券或 資產基礎證券之總 額, 不得超過該受 託機構或特殊目的 公司該次 ( 如有分券 指分券後 ) 發行之受 益證券或資產基礎 證券總額之百分之 十 ; 亦不得超過本 基金淨資產價值之 百分之十 上開受 益證券或資產基礎 證券應符合經金管 會核准或認可之信 用評等機構評等達 一定等級以上者 ; ( 二十四 ) 投資於任一創始機 構發行之股票 公 司債 金融債券及 將金融資產信託與 受託機構或讓與特 殊目的公司發行之 受益證券或資產基 -317-

323 條 富邦上証 180 單日反向一倍基次條金契約條文 海外股票型基金契約範本次說條文 明 礎證券之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 資產價值之百分之 十 上開受益證券 或資產基礎證券應 符合經金管會核准 或認可之信用評等 機構評等達一定等 級以上者 ; ( 二十五 ) 經理公司與受益證 券或資產基礎證券 之創始機構 受託 機構或特殊目的公 司之任一機構具有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管理辦法第十一條 第一項所稱利害關 係公司之關係者, 經理公司不得運用 基金投資於該受益 證券或資產基礎證 券 ; ( 二十六 ) 投資於任一受託機 構發行之不動產投 資信託基金之受益 權單位總數, 不得 超過該不動產投資 信託基金已發行受 益權單位總數之百 分之十 ; 上開不動 產投資信託基金應 符合金管會核准或 認可之信用評等機 構評等達一定等級 以上者 ; ( 二十七 ) 投資於任一受託機 -318-

324 條 富邦上証 180 單日反向一倍基次條金契約條文 海外股票型基金契約範本次說條文 明 構發行之不動產資 產信託受益證券之 總額, 不得超過該 受託機構該次 ( 如有 分券指分券後 ) 發行 之不動產資產信託 受益證券總額之百 分之十 上開不動 產資產信託受益證 券應符合金管會核 准或認可之信用評 等機構評等達一定 等級以上者 ; ( 二十八 ) 投資於任一受託機 構發行之不動產投 資信託基金受益證 券及不動產資產信 託受益證券之總金 額, 不得超過本基 金淨資產價值之百 分之十 ( 二十九 ) 投資於任一委託人 將不動產資產信託 與受託機構發行之 不動產資產信託受 益證券 將金融資 產信託與受託機構 或讓與特殊目的公 司發行之受益證券 或資產基礎證券, 及其所發行之股 票 公司債 金融 債券之總金額, 不 得超過本基金淨資 產價值之百分之 十 ; -319-

325 條 富邦上証 180 單日反向一倍基次條金契約條文 ( 二十 ) 不得從事不當交易行為而影響本基金淨資產價值 ; ( 二十一 ) 不得為經金管會規定之其他禁止或限制事項 九 前項第 ( 四 ) 款所稱各基金, 第 ( 八 ) 款 第 ( 十 ) 款及第 ( 十四 ) 款所稱所經理之全部基金, 包括經理公司募集或私募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及期貨信託基金 十 本條第一項第 ( 三 ) 款 第八項第 ( 七 ) 款至第 ( 十 ) 款 第 ( 十二 ) 款至第 ( 十六 ) 款及第 ( 十九 ) 款規定比例及金額之限制, 如因有關法令或相關規定 海外股票型基金契約範本次說明條文 ( 三十 ) 經理公司與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受益證券之受託機構或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之受託機構或委託人具有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十一條第一項所稱利害關係公司之關係者, 經理公司不得運用基金投資於該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受益證券或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 ; ( 三十一 ) 不得為經金管會規定之其他禁止或限制事項 九 前項第五款所稱各基 金, 第九款 第十二款及第十六款所稱所經理之全部基金, 包括經理公司募集或私募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及期貨信託基金 ; 第二十三款及第二十四款不包括經金管會核定為短期票券之金額 十 第八項第 ( 八 ) 至第 ( 十二 ) 款 第 ( 十四 ) 至第 ( 十七 ) 款 第 ( 二十 ) 至第 ( 二十四 ) 款及第 ( 二十六 ) 款至第 ( 二十九 ) 款規定比例之限制, 如因有關法令 款次調整 款次調整 -320-

326 條 富邦上証 180 單日反向一倍基海外股票型基金契約範本次條次說金契約條文條文 明 修正者, 從其規定 或相關規定修正者, 從 其規定 十一 經理公司有無違反本條第八項各款禁止規定之行為, 以行為當時之狀況為準 ; 行為後因情事變更致有本條第八項禁止規定之情事者, 不受該項限制 但經理公司為籌措現金需處分本基金資產時, 應儘先處分該超出比例限制部分之證券 十一 經理公司有無違反本條第八項各款禁止規定之行為, 以行為當時之狀況為準 ; 行為後因情事變更致有本條第八項禁止規定之情事者, 不受該項限制 但經理公司為籌措現金需處分本基金資產時, 應儘先處分該超出比例限制部分之證券 第十八條收益分配 第十五條收益分配 本基金之收益全部併入本基金資產, 不予分配 一 本基金投資所得之現金 股利 利息收入 收益 平準金 已實現資本利得扣除資本損失 ( 包括已實現及未實現之資本損失 ) 及本基金應負擔之各項成本費用後, 為可分配收益 二 基金收益分配以當年度之實際可分配收益餘額為正數方得分配 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可分配收益低於會計年度結束日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百分之, 經理公司不予分配, 如每受益權單位之可分配收益超過會計年度結束日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百分之 時, 其超過部分併入以後年度之 本基金不分配 收益 -321-

327 條 富邦上証 180 單日反向一倍基次條金契約條文 海外股票型基金契約範本次說條文 明 可分配收益 如投資收 益之實現與取得有年度 之間隔, 或已實現而取 得有困難之收益, 於取 得時分配之 三 本基金可分配收益之分 配, 應於該會計年度結 束後, 翌年 月第 個營業日分配之, 停止 變更受益人名簿記載期 間及分配基準日由經理 公司於期前公告 四 可分配收益, 應經金管 會核准辦理公開發行公 司之簽證會計師查核簽 證後, 始得分配 ( 倘可 分配收益未涉及資本利 得, 得以簽證會計師出 具核閱報告後進行分 配 ) 五 每次分配之總金額, 應 由基金保管機構以 基金可分配收 益專戶 之名義存入獨 立帳戶, 不再視為本基 金資產之一部分, 但其 所生之孳息應併入本基 金 六 可分配收益依收益分配 基準日發行在外之受益 權單位總數平均分配, 收益分配之給付應以受 益人為受款人之記名劃 線禁止背書轉讓票據或 匯款方式為之, 經理公 司並應公告其計算方式 -322-

328 條 富邦上証 180 單日反向一倍基海外股票型基金契約範本次條次說金契約條文條文 明 及分配之金額 地點 時間及給付方式 第十九條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之第十六條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之 報酬一 經理公司之報酬係按本基金淨資產價值每年百分之 九九 (0.99%) 之比率, 逐日累計計算, 並自本基金成立日起每曆月給付乙次 二 基金保管機構之報酬係按本基金淨資產價值每年百分之 二三 (0.23%) 之比率, 由經理公司逐日累計計算, 自本基金成立日起每曆月給付乙次 報酬 一 經理公司之報酬係按本 基金淨資產價值每年百 分之 ( % ) 之比 率, 逐日累計計算, 並 自本基金成立日起每曆月給付乙次 但本基金自成立之日起屆滿六個月後, 除本契約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之特殊情形外, 投資於上市 上櫃公司股票之總金額未達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七十部分, 經理公司之報酬應減半計收 二 基金保管機構之報酬係 按本基金淨資產價值每 年百分之 ( %) 之比率, 由經理公司逐 日累計計算, 自本基金成立日起每曆月給付乙次 保管費採固定費率者適用 基金保管機構之報酬係按本基金淨資產價值每年百分之 ( %) 之比率, 加上每筆交割處理費新臺幣元整, 由經理公司逐日累計計算, 自本基金成立日起每曆月給付乙次 保管費採變動費率者 明定經理公司 報酬, 及配合 本基金投資標 的修訂 明定基金保管 機構報酬, 本 基金保管費採 固定費率 -323-

329 條 富邦上証 180 單日反向一倍基海外股票型基金契約範本次條次說金契約條文條文 明 適用 三 前一 二項報酬, 於次曆月五個營業日內以新臺幣自本基金撥付之 四 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之報酬, 得不經受益人會議之決議調降之 三 前一 二項報酬, 於次曆月五個營業日內以新臺幣自本基金撥付之 四 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之報酬, 得不經受益人會議之決議調降之 第二十條受益憑證之買回第十七條受益憑證之買回 一 本基金自上市日 ( 含當日 ) 起, 受益人得依最新公開說明書規定於任一營業日, 委託參與證券商依本契約及參與契約規定之程序以書面 電子資料或其他約定方式向經理公司提出買回之請求, 以本基金受益權單位數換取之買回總價金給付予受益人 參與證券商亦得自行為買回申請 經理公司與參與證券商所簽訂之參與契約, 應載明每營業日受理買回申請之截止時間及對逾時申請之認定及其處理方式, 以及雙方之義務 責任及權責歸屬 受益人得委託參與證券商請求買回受益憑證之全部或一部, 但其買回之請求應以買回基數或其整倍數為限 經理公司應訂定其受理受益憑證買回申請之截止時間, 除參與證券商能證明受益人係於截止時 一 本基金自成立之日起 日後, 受益人得依最新 公開說明書之規定, 以書面 電子資料或其他約定方式向經理公司或其委任之基金銷售機構提出買回之請求 經理公司與基金銷售機構所簽訂之銷售契約, 應載明每營業日受理買回申請之截止時間及對逾時申請之認定及其處理方式, 以及雙方之義務 責任及權責歸屬 受益人得請求買回受益憑證之全部或一部, 但買回後剩餘之受益憑證所表彰之受益權單位數不及 單位者, 不得請求部分買回 經理公司應訂定其受理受益憑證買回申請之截止時間, 除能證明投資人係於截止時間前提出買回請求者, 逾時申請應視為次一營業日之交易 受理買回申請之截止時間, 經理公司應確實嚴格執 明定受益人申 請買回之方 式 -324-

330 條 富邦上証 180 單日反向一倍基次條金契約條文 海外股票型基金契約範本次說條文 明 間前提出買回請求者, 行, 並應將該資訊載明 逾時申請應視為次一營 於公開說明書 相關銷 業日之交易 受理買回 售文件或經理公司網 申請之截止時間, 經理 站 公司應確實嚴格執行, 並應將該資訊載明於公 開說明書 相關銷售文 件或經理公司網站 二 除本契約另有規定外, 二 除本契約另有規定外, 參與證券商自行或受託 每受益權單位之買回價 申請買回本基金受益憑 格以買回日本基金每受 證, 每筆買回總價金之 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扣 計算, 應按其買回申請 除買回費用計算之 書所載之買回基數數 額, 由經理公司依其申 請買回基數計算買回價 金, 並將買回價金扣除 經理公司訂定之買回手 續費及交易費用 有關 買回價金之計算, 依公 開說明書規定辦理 三 受益人申請買回本基金 三 本基金買回費用 ( 含受益 受益憑證, 其所申請買 人進行短線交易部分 ) 最 回之受益憑證得包括受 高不得超過本基金每受 益人於買回申請日已持 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之 有之受益憑證 借入之 百分之, 並得由經理 受益憑證, 但該等受益 公司在此範圍內公告後 憑證應於作業準則規定 調整 本基金買回費用 期限內交付本基金 依最新公開說明書之規 定 買回費用歸入本基 金資產 四 本基金為給付受益人買 四 本基金為給付受益人買 回價金或辦理有價證券 回價金或辦理有價證券 交割, 得由經理公司依 交割, 得由經理公司依 金管會規定向金融機構 金管會規定向金融機構 辦理短期借款, 並由基 辦理短期借款, 並由基 -325-

331 條 富邦上証 180 單日反向一倍基次條金契約條文 海外股票型基金契約範本次說條文 明 金保管機構以基金專戶 金保管機構以基金專戶 名義與借款金融機構簽 名義與借款金融機構簽 訂借款契約, 且應遵守 訂借款契約, 且應遵守 下列規定, 如有關法令 下列規定, 如有關法令 或相關規定修正者, 從 或相關規定修正者, 從 其規定 : 其規定 : ( 一 ) 借款對象以依法得經營 ( 一 ) 借款對象以依法得經 辦理放款業務之國內外 營辦理放款業務之國 金融機構為限, 亦得包 內外金融機構為限, 括本基金之保管機構 亦得包括本基金之保 管機構 ( 二 ) 為給付買回價金之借款 ( 二 ) 為 期限以三十個營業日為 給付買回價金之借款 限 ; 為辦理有價證券交 期限以三十個營業日 割之借款期限以十四個 為限 ; 為辦理有價證 營業日為限 券交割之借款期限以 十四個營業日為限 ( 三 ) 借款產生之利息及相關 ( 三 ) 借 費用由基金資產負擔 款產生之利息及相關 費用由基金資產負 ( 四 ) 借款總金額不得超過本 擔 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 ( 四 ) 借 之十 款總金額不得超過本 ( 五 ) 基金借款對象為基金保 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 管機構或與證券投資信 分之十 託事業有利害關係者, ( 五 ) 基 其借款交易條件不得劣 金借款對象為基金保 於其他金融機構 管機構或與證券投資 信託事業有利害關係 ( 六 ) 基金及基金保管機構之 者, 其借款交易條件 清償責任以基金資產為 不得劣於其他金融機 限, 受益人應負擔責任 構 以其投資於該基金受益 ( 六 ) 基 憑證之金額為限 金及基金保管機構之 清償責任以基金資產 五 本基金向金融機構辦理 為限, 受益人應負擔 -326-

332 條 富邦上証 180 單日反向一倍基次條金契約條文 海外股票型基金契約範本次說條文 明 短期借款, 如有必要 責任以其投資於該基 時, 金融機構得於本基 金受益憑證之金額為 金財產上設定權利 限 六 參與證券商自行或受託 五 本基金向金融機構辦理 向經理公司申請買回本 短期借款, 如有必要 基金受益憑證, 除經經 時, 金融機構得於本基 理公司同意者外, 於作 金財產上設定權利 業準則規定之期限後, 不得撤銷該買回申請 七 參與證券商自行或受託 買回本基金受益憑證 時, 應確保受益人就買 回對價之受益憑證, 於 作業準則規定之期限內 交付本基金 如該等受 益憑證未於作業準則規 定期限內足額交付予本 基金, 應視為該買回失 敗, 經理公司即不交付 買回總價金 參與證券 商並應就每筆失敗之買 回向受益人收取行政處 理費給付本基金, 以補 償本基金因而所需增加 之作業成本 行政處理 費列入本基金資產, 並 依公開說明書規定計算 之 八 除本契約另有規定外, 經理公司應自買回日之 六 除本契約另有規定外, 次一營業日起三十個營 經理公司應自受益人提 業日內, 指示基金保管 出買回受益憑證之請求 機構以匯款方式無息撥 到達之次一營業日起五 付買回總價金至受益人 個營業日內, 指示基金 之指定帳戶中 給付買 保管機構以受益人為受 回總價金之手續費或匯 款人之記名劃線禁止背 -327-

333 條 富邦上証 180 單日反向一倍基次條金契約條文 海外股票型基金契約範本次說條文 明 費等相關手續費用由受 書轉讓票據或匯款方式 益人負擔, 並得自買回 給付買回價金, 並得於 總價金中扣除 給付買回價金中扣除買 回費用 買回收件手續 費 掛號郵費 匯費及 九 經理公司應於買回日之 其他必要之費用 次一營業日, 根據受益 七 受益人請求買回一部受 人提出買回基數或其整 益憑證者, 經理公司除 倍數, 計算買回總價金 應依前項規定之期限指 並依相關規定通知該受 示基金保管機構給付買 益人所委託之參與證券 回價金外, 並應於受益 商 人提出買回受益憑證之 請求到達之次一營業日 起七個營業日內, 辦理 十 經理公司就每一買回申 受益憑證之換發 請得收取買回手續費, 八 經理公司得委任基金銷 每受益權單位之買回手 售機構辦理本基金受益 續費最高不得超過本基 憑證買回事務, 基金銷 金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 售機構並得就每件買回 價值百分之二 買回手 申請酌收買回收件手續 續費不列入本基金資 費, 用以支付處理買回 產, 並依最新公開說明 事務之費用 買回收件 書規定 手續費不併入本基金資 產 買回收件手續費依 最新公開說明書之規 十一 經理公司除有本契約 定 第二十一條第三項所 九 經理公司除有本契約第 規定之情形外, 對受 十八條第一項及第十九 益憑證買回總價金給 條第一項所規定之情形 付之指示不得遲延, 外, 對受益憑證買回價 如有因可歸責於經理 金給付之指示不得遲 公司而遲延之情事, 延, 如有遲延之情事, 應對受益人負損害賠 應對受益人負損害賠償 償責任 責任 十二 買回之程序 作業流 程及相關事項, 除本 -328-

334 條 富邦上証 180 單日反向一倍基海外股票型基金契約範本次條次說明金契約條文條文契約另有規定外, 應依作業準則規定辦理 第十八條鉅額受益憑證之買回 一 任一營業日之受益權單 位買回價金總額扣除當日申購受益憑證發行價額之餘額, 超過本基金流動資產總額及本契約第十七條第四項第四款所定之借款比例時, 經理公司得報經金管會核准後暫停計算買回價格, 並延緩給付買回價金 二 前項情形, 經理公司應以合理方式儘速處分本基金資產, 以籌措足夠流動資產以支付買回價金 經理公司應於本基金有足夠流動資產支付全部買回價金之次一計算日, 依該計算日之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恢復計算買回價格, 並自該計算日起五個營業日內, 給付買回價金 經理公司就恢復計算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買回價格, 應向金管會報備之 停止計算買回價格期間申請買回者, 以恢復計算買回價格日之價格為其買回之價格 三 受益人申請買回有本條第一項及第十九條第一 指數股票型基 金不適用 -329-

335 條 富邦上証 180 單日反向一倍基海外股票型基金契約範本次條次說金契約條文條文 明 項規定之情形時, 得於暫停計算買回價格公告日 ( 含公告日 ) 起, 向原申請買回之機構或經理公司撤銷買回之申請, 該撤銷買回之申請除因不可抗力情形外, 應於恢復計算買回價格日前 ( 含恢復計算買回價格日 ) 之營業時間內到達原申請買回機構或經理公司, 其原買回之請求方失其效力, 且不得對該撤銷買回之行為, 再予撤銷 經理公司應於撤銷買回申請文件到達之次一營業日起七個營業日內交付因撤銷買回而換發之受益憑證 四 本條規定之暫停及恢復計算買回價格, 應依本契約第三十一條規定之方式公告之 第二十一條申購或買回申請之婉拒 暫第十九條買回價格之暫停計算及買回 停受理 實際申購總價金 價金之延緩給付申購總價金差額與買回總價金之暫停計算 申購應交付之受益憑證與及買回總價金之延緩給付一 經理公司有權得決定是否接受本基金申購或買回申請 經理公司因金管會之命令或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應婉拒或暫停受理本基金申購或買回申請 配合本基金投 資標的操作實務修改 配合本基金投資標的操作實務增訂 -330-

336 條 富邦上証 180 單日反向一倍基次條金契約條文 ( 一 ) 有第三項所列情事之一者 ; ( 二 ) 經經理公司專業評估後認為有無法在期貨或證券交易市場上買入或賣出滿足申購人或買回人對應之一籃子成分部位數量之虞者 ; ( 三 ) 超過經理公司或本基金於投資所在國或地區之投資限額者 ; ( 四 ) 有其他特殊情事發生者 二 經理公司接受本基金申購或買回申請以後, 經理公司因金管會之命令或有第三項所列情事之一, 並經金管會核准者, 得為下列行為 : ( 一 ) 暫停計算實際申購總價金及申購總價金差額, 且延緩給付全部或部分受益憑證 ( 二 ) 不暫停計算實際申購總價金, 僅延緩給付全部或部分受益憑證 ( 三 ) 暫停計算買回總價金, 且延緩給付全部或部分買回總價金 ( 四 ) 不暫停計算買回總價金, 僅延緩給付全部或部分買回總價金 三 經理公司為前項所載之行為除係因金管會之命令者外, 應基於下列任一情事 : 海外股票型基金契約範本次說明條文 一 經理公司因金管會之命 令或有下列情事之一, 並經金管會核准者, 經 理公司得暫停計算買回 配合本基金投資標的操作實務增訂 配合本基金投 資標的操作實 務修訂 -331-

337 條 富邦上証 180 單日反向一倍基次條金契約條文 ( 一 ) 投資所在國或地區之期貨或證券交易所或外匯市場非因例假日而停止交易 ; ( 二 ) 任ㄧ營業日暫停交易之期貨契約總市值占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二十以上 ; ( 三 ) 因投資所在國或地區之法規或命令限制資金匯出或匯入 ; ( 四 ) 通常使用之通信中斷 ; ( 五 ) 因匯兌交易受限制 ; ( 六 ) 證券集中保管事業因故無法進行受益憑證劃撥轉帳作業 ; ( 七 ) 有無從收受申購或買回申請 計算實際申購總價金 申購總價金差額與買回總價金 給付申購應交付之受益憑證或買回總價金之其他特殊情事者 四 本條第二項各款所定暫停計算或延緩給付之原因消滅後之次一營業日, 經理公司應即恢復計算或給付程序 海外股票型基金契約範本次說明條文價格, 並延緩給付買回價金 : ( 一 ) 投資所在國或地區證券交易所 店頭市場或外匯市場非因例假日而停止交易 ; ( 二 ) 通常使用之通信中斷 ; ( 三 ) 因匯兌交易受限制 ; ( 四 ) 有無從收受買回請求或給付買回價金之其他特殊情事者 二 前項所定暫停計算本基 金買回價格之情事消滅 後之次一營業日, 經理公司應即恢復計算本基金之買回價格, 並依恢復計算日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計算之, 並自該計算日起內給付買回價金 經理公司就恢復計算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買回價格, 應 明訂恢復受理 之內容 -332-

338 富邦上証 180 單日反向一倍基條次條金契約條文五 依本條第四項規定恢復計算程序者, 其計算應以恢復計算程序之日現金申購買回清單為準 六 依本條第四項規定恢復給付程序者, 受益人應交付申購總價金差額之期限及經理公司給付之期限, 自恢復給付程序之日起繼續依相關規定辦理 七 本條規定之暫停及恢復計算實際申購總價金與買回總價金 延緩及恢復給付申購應交付之受益憑證與買回總價金, 應依本契約第三十三條規定之方式公告之 海外股票型基金契約範本次說明條文向金管會報備之 三 本條規定之暫停及恢復 買回價格之計算, 應依 本契約第三十一條規定之方式公告之 第二十二條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計算第二十條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計算 一 經理公司應每營業日計算本基金之淨資產價值 二 本基金之淨資產價值, 應依有關法令及一般公認會計原則計算之 三 經理公司應依照下列約定計算本基金之淨資產價值 : ( 一 ) 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計算及計算錯誤之處理方式, 應依同業公會所擬訂, 金管會核定之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資產價值之計算標準 及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淨資產 一 經理公司應每營業日計 算本基金之淨資產價 值 二 本基金之淨資產價值, 應依有關法令及一般公認會計原則計算之 三 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計算及計算錯誤之處理方式, 應依同業公會所擬定, 金管會核定之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資產價值之計算標準 及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淨資產價值計算之可容忍偏差率標準及處理作業辦法 辦理之, 該計算標 明訂恢復計算基準 明訂延緩給付期限之規定 明訂相關公告 方式 配合本基金投 資標的訂定淨 資產價值計算 方式 -333-

339 條 富邦上証 180 單日反向一倍基次條金契約條文 海外股票型基金契約範本次說條文 明 價值計算之可容忍偏差 準及作業辦法並應於公 率標準及處理作業辦 開說明書揭露 本基金 法 辦理之, 該計算標 投資之外國有價證券, 準及作業辦法並應於公 因時差問題, 故本基金 開說明書揭露 淨資產價值須於次一營 ( 二 ) 國外資產 業日計算之 ( 計算日 ), 1. 上市 承銷股票 : 以 並依計算日中華民國時 計算日台北時間下午 間 前, 經理公司可 五時前依序由彭博資 收到之價格資訊計算淨 訊 (Bloomberg) 路透 資產價值 社 (Reuters) 等價格資訊 提供者, 所取得之最 近收盤價格為準 ; 持 有暫停交易者, 以經 理公司洽商其他獨立 專業機構提供之公平 價格為準 2. 受益憑證 ( 含指數股票 型基金 ) 基金股份或 投資單位 : 上市 ( 櫃 ) 者, 以計算日台北時 間下午五時前依序由 彭博資訊 (Bloomberg) 路透社 (Reuters) 等價格資訊提 供者, 所取得之各集 中交易市場或店頭市 場之收盤價格為準 持有暫停交易者, 以 經理公司洽商國外受 託保管機構及其他獨 立專業機構提供之公 平價格為準 未上市 ( 櫃 ) 者, 以計算日台北 時間下午五時前依序 由彭博資訊 -334-

340 條 富邦上証 180 單日反向一倍基次條金契約條文 海外股票型基金契約範本次說條文 明 (Bloomberg) 外國基 金管理機構所取得之 最近淨值為準 持有 暫停交易者, 如暫停 期間仍能取得通知或 公告淨值, 以通知或 公告之淨值計算 ; 如 暫停期間無取得通知 或公告淨值, 則以暫 停交易前一營業日淨 值計算 3. 國外債券 : 以計算日 台北時間下午五時前 依序由彭博資訊 (Bloomberg) 路透社 (Reuters) 所提供之最近 收盤價格 成交價 買價或中價加計至計 算日止應收之利息為 準 若前開所列資訊 提供者之報價皆無法 取得時, 則以最近收 盤價格加計至計算日 止應收之利息代之 持有暫停交易者, 以 基金經理公司洽商其 他獨立專業機構提供 之公平價格為準 4. 證券相關商品 : (1) 集中交易市場交易 者 : 以計算日台北 時間下午五時前由 彭博資訊 (Bloomberg) 所取得 最近收盤價格為 準 ; 非集中交易市 -335-

341 條 富邦上証 180 單日反向一倍基海外股票型基金契約範本次條次說金契約條文條文 明 場交易者, 以計算日台北時間下午五時前由彭博資訊 (Bloomberg) 所取得最近收盤價格為準, 若無法取得最近價格, 則以交易對手提供之最近價格為準 (2) 期貨 : 依期貨契約所定之標的種類所屬之期貨交易市場於計算日之結算價格為準, 以計算契約利得或損失 ( 三 ) 匯率兌換 : 依本契約第三十二條規定辦理 第二十三條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之第二十一條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之 計算及公告一 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 以計算日之本基金淨資產價值, 除以已發行在外受益權單位總數計算至新臺幣分 ( 即小數點以下第二位 ), 不滿壹分者, 四捨五入 二 經理公司應於每營業日公告前一營業日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 計算及公告 一 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 價值, 以計算日之本基 金淨資產價值, 除以已 發行在外受益權單位總 數計算至新臺幣分, 不滿壹分者, 四捨五入 二 經理公司應於每營業日公告前一營業日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 第二十四條經理公司之更換第二十二條經理公司之更換一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經一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經金管會核准後, 更換經金管會核准後, 更換經理公司 : 理公司 : ( 一 ) 受益人會議決議更換經 ( 一 ) 受益人會議決議更換理公司者 ; 經理公司者 ; 明訂每受益權 單位淨資產價 值之計算位 數 -336-

342 條 富邦上証 180 單日反向一倍基次條金契約條文 海外股票型基金契約範本次說條文 明 ( 二 ) 金管會基於公益或受益 ( 二 ) 人之權益, 以命令更換 管會基於公益或受益 者 ; 人之權益, 以命令更 ( 三 ) 經理公司經理本基金顯 換者 ; 然不善, 經金管會命令 ( 三 ) 其將本基金移轉於經金 理公司經理本基金顯 管會指定之其他證券投 然不善, 經金管會命 資信託事業經理者 ; 令其將本基金移轉於 經金管會指定之其他 ( 四 ) 經理公司有解散 停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經 業 歇業 撤銷或廢止 理者 ; 許可等事由, 不能繼續 ( 四 ) 擔任本基金經理公司之 理公司有解散 停 職務者 業 歇業 撤銷或廢 二 經理公司之職務應自交 止許可等事由, 不能 接完成日起, 由金管會 繼續擔任本基金經理 核准承受之其他證券投 公司之職務者 資信託事業或由金管會 二 經理公司之職務應自交 命令移轉之其他證券投 接完成日起, 由金管會 資信託事業承受之, 經 核准承受之其他證券投 理公司之職務自交接完 資信託事業或由金管會 成日起解除, 經理公司 命令移轉之其他證券投 依本契約所負之責任自 資信託事業承受之, 經 交接完成日起屆滿兩年 理公司之職務自交接完 之日自動解除, 但應由 成日起解除, 經理公司 經理公司負責之事由在 依本契約所負之責任自 上述兩年期限內已發現 交接完成日起屆滿兩年 並通知經理公司或已請 之日自動解除, 但應由 求或已起訴者, 不在此 經理公司負責之事由在 限 上述兩年期限內已發現 三 更換後之新經理公司, 並通知經理公司或已請 即為本契約當事人, 本 求或已起訴者, 不在此 契約經理公司之權利及 限 義務由新經理公司概括 三 更換後之新經理公司, 承受及負擔 即為本契約當事人, 本 四 經理公司之更換, 應由 契約經理公司之權利及 -337-

343 條 富邦上証 180 單日反向一倍基海外股票型基金契約範本次條次說金契約條文條文 承受之經理公司公告 義務由新經理公司概括 之 承受及負擔 四 經理公司之更換, 應由 承受之經理公司公告 之 第二十五條基金保管機構之更換 第二十三條基金保管機構之更換 一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經 一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經 金管會核准後, 更換基 金管會核准後, 更換基 金保管機構 : 金保管機構 : ( 一 ) 受益人會議決議更換基 ( 一 ) 受益人會議決議更換 金保管機構 ; 基金保管機構 ; ( 二 ) 基金保管機構辭卸保管 ( 二 ) 職務經經理公司同意 金保管機構辭卸保管 者 ; 職務經經理公司同意 ( 三 ) 基金保管機構辭卸保管 者 ; 職務, 經與經理公司協 ( 三 ) 議逾六十日仍不成立 金保管機構辭卸保管 者, 基金保管機構得專 職務, 經與經理公司 案報請金管會核准 ; 協議逾六十日仍不成 立者, 基金保管機構 ( 四 ) 基金保管機構保管本基 得專案報請金管會核 金顯然不善, 經金管會 准 ; 命令其將本基金移轉於 ( 四 ) 經金管會指定之其他基 金保管機構保管本基 金保管機構保管者 ; 金顯然不善, 經金管 會命令其將本基金移 ( 五 ) 基金保管機構有解散 轉於經金管會指定之 停業 歇業 撤銷或廢止 其他基金保管機構保 許可等事由, 不能繼續擔 管者 ; 任本基金基金保管機構職 ( 五 ) 務者 ; 金保管機構有解散 停業 歇業 撤銷或 ( 六 ) 基金保管機構被調降信 廢止許可等事由, 不 用評等等級至不符合金管 能繼續擔任本基金基 會規定等級之情事者 金保管機構職務者 ; ( 六 ) 基金保管機構被調降 明 -338-

344 條 富邦上証 180 單日反向一倍基海外股票型基金契約範本次條次說金契約條文條文 明 二 基金保管機構之職務自交接完成日起, 由金管會核准承受之其他基金保管機構或由金管會命令移轉之其他基金保管機構承受之, 基金保管機構之職務自交接完成日起解除 基金保管機構依本契約所負之責任自交接完成日起屆滿兩年之日自動解除, 但應由基金保管機構負責之事由在上述兩年期限內已發現並通知基金保管機構或已請求或已起訴者, 不在此限 三 更換後之新基金保管機構, 即為本契約當事人, 本契約基金保管機構之權利及義務由新基金保管機構概括承受及負擔 四 基金保管機構之更換, 應由經理公司公告之 信用評等等級至不符合金管會規定等級之情事者 二 基金保管機構之職務自交接完成日起, 由金管會核准承受之其他基金保管機構或由金管會命令移轉之其他基金保管機構承受之, 基金保管機構之職務自交接完成日起解除 基金保管機構依本契約所負之責任自交接完成日起屆滿兩年之日自動解除, 但應由基金保管機構負責之事由在上述兩年期限內已發現並通知基金保管機構或已請求或已起訴者, 不在此限 三 更換後之新基金保管機構, 即為本契約當事人, 本契約基金保管機構之權利及義務由新基金保管機構概括承受及 負擔 四 基金保管機構之更換, 應由經理公司公告之 第二十六條本契約之終止及本基金之不第二十四條本契約之終止及本基金之不 再存續一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經金管會核准後, 本契約終止, 且本基金受益憑證終止上市 : ( 一 ) 指數提供者停止編製或提供標的指數而未提供其他替代指數者 ; 再存續 一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經 金管會核准後, 本契約終止.. 明訂本基金信 託契約終止之 情事 -339-

345 條 富邦上証 180 單日反向一倍基次條金契約條文 海外股票型基金契約範本次說條文 明 ( 二 ) 受益人會議不同意指數 提供者提供之替代指數 者 ; ( 三 ) 指數授權契約被終止, 而未簽署替代之指數授 權契約 ; ( 四 ) 本基金所追蹤之標的指 數授權契約被終止或重 大變更已致使本基金之 投資目標無法繼續時, 而無法提供其他替代標 的指數者, 但經經理公 司於授權契約終止前召 開受益人會議通過並洽 商提供替代標的指數之 其他指數提供者或授權 人完成簽署其他替代標 的指數之授權契約者, 不在此限 ; ( 五 ) 經理公司撤銷或廢止大 陸地區合格境外機構投 資者資格或額度, 致本 基金無法繼續經營者 ; ( 六 ) 本基金有上市契約規定 之終止事由, 經經理公 司依上市契約之規定, 申請終止上市, 或經臺 灣證交所依法令 臺灣 證交所規定或依上市契 約規定終止該上市契 約, 並經金管會核准 者 ; ( 七 ) 金管會基於保護公益或 ( 一 ) 金管會基於保護公益或 受益人權益, 認以終止 受益人權益, 認以終止 本契約為宜, 以命令終 本契約為宜, 以命令終 止本契約者 ; 止本契約者 ; -340-

346 條 富邦上証 180 單日反向一倍基次條金契約條文 海外股票型基金契約範本次說條文 明 ( 八 ) 經理公司因解散 停 ( 二 ) 經理公司因解散 停 業 歇業 撤銷或廢止 業 歇業 撤銷或廢止 許可等事由, 或因經理 許可等事由, 或因經理 本基金顯然不善, 依金 本基金顯然不善, 依金 管會之命令更換, 不能 管會之命令更換, 不能 繼續擔任本基金經理公 繼續擔任本基金經理公 司職務, 而無其他適當 司職務, 而無其他適當 之經理公司承受其原有 之經理公司承受其原有 權利及義務者 ; 權利及義務者 ; ( 九 ) 基金保管機構因解散 ( 三 ) 基金保管機構因解散 停業 歇業 撤銷或廢 停業 歇業 撤銷或廢 止許可等事由, 或因保 止許可等事由, 或因保 管本基金顯然不善, 依 管本基金顯然不善, 依 金管會之命令更換, 不 金管會之命令更換, 不 能繼續擔任本基金基金 能繼續擔任本基金保管 保管機構職務, 而無其 機構職務, 而無其他適 他適當之基金保管機構 當之基金保管機構承受 承受其原有權利及義 其原有權利及義務者 ; 務 ; ( 十 ) 受益人會議決議更換經 ( 四 ) 受益人會議決議更換經 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 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 構, 而無其他適當之經 構, 而無其他適當之經 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 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 承受原經理公司或基金 承受原經理公司或基金 保管機構之權利及義務 保管機構之權利及義務 者 ; 者 ; ( 十一 ) 本基金成立滿一年 ( 五 ) 本基金淨資產價值最近 後, 本基金淨資產價 三十個營業日平均值低 值最近三十個營業日 於新臺幣壹億元時, 經 平均值低於新臺幣壹 理公司應即通知全體受 億元時, 經理公司應 益人 基金保管機構及 即通知全體受益人 金管會終止本契約者 ; 基金保管機構及金管 會終止本契約者 ; ( 十二 ) 經理公司認為因市場 ( 六 ) 經理公司認為因市場狀 狀況 本基金特性 況 本基金特性 規模 -341-

347 條 富邦上証 180 單日反向一倍基海外股票型基金契約範本次條次說金契約條文條文 規模或其他法律上或 或其他法律上或事實上 事實上原因致本基金 原因致本基金無法繼續 無法繼續經營, 以終 經營, 以終止本契約為 止本契約為宜, 而通 宜, 而通知全體受益 知全體受益人 基金 人 基金保管機構及金 保管機構及金管會終 管會終止本契約者 ; 止本契約者 ; ( 十三 ) 受益人會議決議終止 ( 七 ) 受益人會議決議終止本 本契約者 ; 契約者 ; ( 十四 ) 受益人會議之決議, ( 八 ) 受益人會議之決議, 經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 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 機構無法接受, 且無 無法接受, 且無其他適 其他適當之經理公司 當之經理公司或基金保 或基金保管機構承受 管機構承受其原有權利 其原有權利及義務 及義務者 者 ; ( 十五 ) 其他依本契約所定終 止事由者 二 如發生前項第 ( 一 ) 至 ( 四 ) 款所述情事時, 本基金 將依標的指數實際停止 使用日之投資組合持有 或維持至本契約終止之 日 三 本契約之終止, 經理公 二 本契約之終止, 經理公 司應於核准函到達日起 司應於申報備查或核准 二日內公告之 之日起二日內公告之 四 本契約終止時, 除在清 三 本契約終止時, 除在清 算必要範圍內, 本契約 算必要範圍內, 本契約 繼續有效外, 本契約自 繼續有效外, 本契約自 終止之日起失效 終止之日起失效 五 本基金清算完畢後不再 四 本基金清算完畢後不再 存續 存續 第二十七條本基金之清算 第二十五條本基金之清算 一 本契約終止後, 清算人 一 本契約終止後, 清算人 應向金管會申請清算 應向金管會申請清算 明 -342-

348 條 富邦上証 180 單日反向一倍基次條金契約條文在清算本基金之必要範圍內, 本契約於終止後視為有效 二 本基金之清算人由經理公司擔任之, 經理公司有本契約第二十六條第一項第 ( 八 ) 款或第 ( 十 ) 款之情事時, 應由基金保管機構擔任 基金保管機構亦有本契約第二十六條第一項第 ( 九 ) 款或第 ( 十 ) 款之情事時, 由受益人會議決議另行選任符合金管會規定之其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基金保管機構為清算人 三 基金保管機構因本契約第二十六條第一項第 ( 九 ) 款或第 ( 十 ) 款之事由終止本契約者, 得由清算人選任其他適當之基金保管機構報經金管會核准後, 擔任清算時期原基金保管機構之職務 四 除法律或本契約另有規定外, 清算人及基金保管機構之權利義務在本契約存續範圍內與原經理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同 五 清算人之職務如下 : ( 一 ) 了結現務 ( 二 ) 處分資產 ( 三 ) 收取債權 清償債務 海外股票型基金契約範本次說明條文在清算本基金之必要範圍內, 本契約於終止後視為有效 二 本基金之清算人由經理 公司擔任之, 經理公司 有本契約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 ( 二 ) 款或第 ( 四 ) 款之情事時, 應由基金保管機構擔任 基金保管機構亦有本契約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 ( 三 ) 款或第 ( 四 ) 款之情事時, 由受益人會議決議另行選任符合金管會規定之其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基金保管機構為清算 人 三 基金保管機構因本契約 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 ( 三 ) 款或第 ( 四 ) 款之事由終止本契約者, 得由清算人選任其他適當之基金保管機構報經金管會核准後, 擔任清算時期原基金保管機構之職務 四 除法律或本契約另有規定外, 清算人及基金保管機構之權利義務在本契約存續範圍內與原經理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同 五 清算人之職務如下 : ( 一 ) 結現務 ( 二 ) 條次及款次調 整 條次及款次調 整 -343-

349 條 富邦上証 180 單日反向一倍基次條金契約條文 ( 四 ) 分派剩餘財產 ( 五 ) 其他清算事項 六 清算人應於金管會核准清算後, 三個月內完成本基金之清算 但有正當理由無法於三個月內完成清算者, 於期限屆滿前, 得向金管會申請展延一次, 並以三個月為限 七 清算人應儘速以適當價格處分本基金資產, 清償本基金之債務, 並將清算後之餘額, 指示基金保管機構依受益權單位數之比例分派予各受益人 清算後剩餘財產分配前, 清算人應將前項清算及分配之方式向金管會申報及公告, 並通知受益人, 其內容包括清算後剩餘財產總金額 本基金受益權單位總數 每受益權單位可受分配之比例 清算餘額之給付方式及預定分配日期 清算程序終結後二個月內, 清算人應將處理結果向金管會報備並通知受益人 八 本基金清算及分派剩餘財產之通知, 應依本契約第三十三條規定, 分別通知受益人 九 前項之通知, 應送達至 海外股票型基金契約範本次說明條文分資產 ( 三 ) 取債權 清償債務 ( 四 ) 派剩餘財產 ( 五 ) 他清算事項 六 清算人應於金管會核准清算後, 三個月內完成本基金之清算 但有正當理由無法於三個月內 完成清算者, 於期限屆 滿前, 得向金管會申請 展延一次, 並以三個月為限 七 清算人應儘速以適當價格處分本基金資產, 清償本基金之債務, 並將清算後之餘額, 指示基金保管機構依受益權單位數之比例分派予各受益人 清算餘額分配前, 清算人應將前項清算及分配之方式向金管會申報及公告, 並通知受益人, 其內容包括清算餘額總金額 本基金受益權單位總數 每受益權單位可受分配之比例 清算餘額之給付方式及預定分配日期 清 算程序終結後二個月 內, 清算人應將處理結果向金管會報備並通知受益人 八 本基金清算及分派剩餘 明訂本基金之 清算方式 條次修訂 -344-

350 富邦上証 180 單日反向一倍基條次條金契約條文受益人名簿所載之地址 十 本基金之清算時應分派予受益人之剩餘財產, 受益人於分派後六個月內未提領者 ( 無論其原因係因住所遷移未辦妥變更登記或因其他原因而受領延遲 ), 由經理公司依法提存於法院 因提存所生之相關費用由未提領之受益人負擔 十一 清算人應自清算終結申報金管會之日起, 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至少十年 海外股票型基金契約範本次說明條文財產之通知, 應依本契約第三十一條規定, 分 別通知受益人 九 前項之通知, 應送達至 受益人名簿所載之地 址 十 清算人應自清算終結申報金管會之日起, 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至少十年 第二十八條時效第二十六條時效 一 受益人之收益分配請求 權自發放日起, 五年間 不行使而消滅, 該時效消滅之收益併入本基金 一 受益人之買回總價金之二 受益人之買回價金給付給付請求權, 自買回總請求權, 自買回價金給價金給付期限屆滿日付期限屆滿日起, 十五起, 十五年間不行使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消滅 三 依前條規定清算本基金二 依前條規定清算本基金時, 受益人之剩餘財產時, 受益人之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自分配日分配請求權, 自分配日起, 十五年間不行使而起, 十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消滅 明訂本基金清 算時, 未經提 領部分之處 理 本基金不分配 收益 -345-

351 條 富邦上証 180 單日反向一倍基海外股票型基金契約範本次條次說金契約條文條文 三 受益人於本條所定消滅 四 受益人於本條所定消滅 時效完成前行使本契約 時效完成前行使本契約 權利時, 不得請求加計 權利時, 不得請求加計 遲延利息 遲延利息 第二十九條受益人名簿 第二十七條受益人名簿 一 經理公司及經理公司指 一 經理公司及經理公司指 定之事務代理機構應依 定之事務代理機構應依 受益憑證事務處理規 受益憑證事務處理規 則, 備置最新受益人 則, 備置最新受益人 名簿壹份 名簿壹份 二 前項受益人名簿, 受益 二 前項受益人名簿, 受益 人得檢具利害關係證明 人得檢具利害關係證明 文件指定範圍, 隨時請 文件指定範圍, 隨時請 求查閱或抄錄 求查閱或抄錄 第三十條受益人會議 第二十八條受益人會議 一 依法律 命令或本契約 一 依法律 命令或本契約 規定, 應由受益人會議 規定, 應由受益人會議 決議之事項發生時, 由 決議之事項發生時, 由 經理公司召開受益人會 經理公司召開受益人會 議 經理公司不能或不 議 經理公司不能或不 為召開時, 由基金保管 為召開時, 由基金保管 機構召開之 基金保管 機構召開之 基金保管 機構不能或不為召開 機構不能或不為召開 時, 依本契約之規定或 時, 依本契約之規定或 由受益人自行召開 ; 均 由受益人自行召開 ; 均 不能或不為召開時, 由 不能或不為召開時, 由 金管會指定之人召開 金管會指定之人召開 之 受益人亦得以書面 之 受益人亦得以書面 敘明提議事項及理由, 敘明提議事項及理由, 逕向金管會申請核准 逕向金管會申請核准 後, 自行召開受益人會 後, 自行召開受益人會 議 議 二 受益人自行召開受益人 二 受益人自行召開受益人 會議, 係指繼續持有受 會議, 係指繼續持有受 益憑證一年以上, 且其 益憑證一年以上, 且其 所表彰受益權單位數占 所表彰受益權單位數占 明 -346-

352 條 富邦上証 180 單日反向一倍基次條金契約條文提出當時本基金已發行在外受益權單位總數百分之三以上之受益人 三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應召開本基金受益人會議, 但本契約另有訂定並經金管會核准者, 不在此限 : ( 一 ) 修正本契約者, 但本契約另有訂定或經理公司認為修正事項對受益人之權益無重大影響, 並經金管會核准者, 不在此限 ( 二 ) 更換經理公司者 ( 三 ) 更換基金保管機構者 ( 四 ) 終止本契約者 ( 五 )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報酬之調增 ( 六 ) 重大變更本基金投資有價證券或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之基本方針及範圍 ( 七 ) 指數提供者停止提供標的指數, 而改提供其他替代指數者 ( 八 ) 指數提供者停止提供標的指數, 亦未提供替代指數, 經經理公司洽請其他指數提供者提供替代指數者 ( 九 ) 其他依法令 本契約規定或經金管會指示事項者 四 如發生前項第 ( 七 ) 至 ( 八 ) 海外股票型基金契約範本次說明條文提出當時本基金已發行在外受益權單位總數百分之三以上之受益人 三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經 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 應召開本基金受益人會 議, 但本契約另有訂定 並經金管會核准者, 不在此限 : ( 一 ) 修正本契約者, 但本契約另有訂定或經理公司認為修正事項對受益人之權益無重大影響, 並經金管會核准者, 不在此限 ( 二 ) 更換經理公司者 ( 三 ) 更換基金保管機構者 ( 四 ) 終止本契約者 ( 五 )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報酬之調增 ( 六 ) 重大變更本基金投資有價證券或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之基本方針及範圍 ( 七 ) 其他法令 本契約規定 或經金管會指示事項 者 配合指數股票 型基金增列 ( 七 ) ( 八 ) 款 規定 新增 明訂發 生前項 ( 七 ) 至 ( 八 ) 款所述情事時, 本基金 -347-

353 富邦上証 180 單日反向一倍基條次條金契約條文款所述情事時, 本基金將依標的指數實際停止使用日之投資組合持有或維持至替代指數授權開始使用日 五 受益人會議得以書面或親自出席方式召開 受益人會議以書面方式召開者, 受益人之出席及決議, 應由受益人於受益人會議召開者印發之書面文件 ( 含表決票 ) 為表示, 並依原留存簽名式或印鑑, 簽名或蓋章後, 以郵寄或親自送達方式送至指定處所 六 受益人會議之決議, 應經持有代表已發行受益憑證受益權單位總數二分之一以上受益人出席, 並經出席受益人之表決權總數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行之 下列事項不得於受益人會議以臨時動議方式提出 : ( 一 ) 更換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 ; ( 二 ) 終止本契約 ; ( 三 ) 變更本基金種類 七 受益人會議應依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人會議準則 之規定辦理 海外股票型基金契約範本次說明條文 四 受益人會議得以書面或親自出席方式召開 受益人會議以書面方式召開者, 受益人之出席及決議, 應由受益人於受益人會議召開者印發之書面文件 ( 含表決票 ) 為表示, 並依原留存簽名式或印鑑, 簽名或蓋章後, 以郵寄或親自送達方式送至指定處所 五 受益人會議之決議, 應經持有代表已發行受益憑證受益權單位總數二分之一以上受益人出席, 並經出席受益人之表決權總數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行之 下列事項不得於受益人會議以臨時動議方式提出 : ( 一 ) 更換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 ; ( 二 ) 終止本契約 ( 三 ) 變更本基金種類 六 受益人會議應依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人會議準則 之規定辦理 第三十一條會計第二十九條會計一 經理公司 基金保管機一 經理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應就本基金製作獨立構應就本基金製作獨立之簿冊文件, 並應依有之簿冊文件, 並應依有 之投資策略 -348-

354 條 富邦上証 180 單日反向一倍基海外股票型基金契約範本次條次說金契約條文條文 明 關法令規定保存本基金之簿冊文件 二 經理公司運用本基金, 應依金管會之規定, 訂定基金會計制度, 並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 編具年度財務報告 ; 於每會計年度第二季終了後四十五日內編具半年度財務報告, 於每月終了後十日內編具月報 前述年度 半年度財務報告及月報應送由同業公會轉送金管會備查 三 前項年度 半年度財務報告應經金管會核准之會計師查核簽證 核閱, 並經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共同簽署後, 由經理公司公告之 關法令規定保存本基金之簿冊文件 二 經理公司運用本基金, 應依金管會之規定, 訂定基金會計制度, 並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 編具年度財務報告 ; 於每會計年度第二季終了後四十五日內編具半年度財務報告, 於每月終了後十日內編具月報 前述年度 半年度財務報告及月報應送由同業公會轉送金管會備查 三 前項年度 半年度財務報告應經金管會核准之會計師查核簽證 核閱, 並經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共同簽署後, 由經理公司公告之 第三十二條幣制 第三十條幣制 一 本基金之一切簿冊文件 收入 支出 基金資產總值之計算及本基金財務報表之編列, 均應以新臺幣元為單位, 不滿一元者四捨五入 但本契約第二十三條第一項規定之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 不在此限 二 本基金國外資產淨值之匯率兌換, 由外幣轉換為美元, 再由美元轉換 一 本基金之一切簿冊文件 收入 支出 基金資產總值之計算及本基金財務報表之編列, 均應以新臺幣元為單位, 不滿一元者四捨五入 但本契約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之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 不在此限 二 本基金資產由外幣換算 成新台幣, 或以新臺幣 換算成外幣, 應以計算 配合實務作業 訂定匯率資訊 取得來源及其 -349-

355 富邦上証 180 單日反向一倍基條次條金契約條文為新臺幣, 應以計算日台北時間截至下午四時由彭博資訊 (Bloomberg) 所取得匯率為計算依據 如當日無法取得彭博資訊 (Bloomberg) 所提供之匯率, 以路透社 (Reuters) 所提供之匯率替代之 如均無法取得前述匯率時, 則以彭博資訊 (Bloomberg) 最近之收盤匯率為準 但基金保管機構 國外受託保管機構與其他指定交易銀行間之匯款, 其匯率以實際匯款時之匯率為準 第三十三條通知及公告第三十一條通知及公告 一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應通知受益人之事項如下 : ( 一 ) 本契約修正之事項 但修正事項對受益人之權益無重大影響者, 得不通知受益人, 而以公告代之 ( 二 )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之更換 ( 三 ) 本基金受益憑證之上市及下市 ( 四 ) 本契約之終止及終止後之處理事項 ( 五 ) 清算本基金剩餘財產分配及清算處理結果之事 海外股票型基金契約範本次說明條文 日之 提供 為計算依 據, 如當日無法取得所提供之, 則以當日所提供之替代之 如均無法取得前述匯率時, 則以最近 之收盤匯率為準 一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 構應通知受益人之事項 如下 : ( 一 ) 本契約修正之事項 但 修正事項對受益人之權益無重大影響者, 得不通知受益人, 而以公告代之 ( 二 ) 本基金收益分配之事 項 ( 三 )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之更換 ( 四 ) 本契約之終止及終止後之處理事項 ( 五 ) 清算本基金剩餘財產分配及清算處理結果之事 計算方式 配合指數股票 型基金增列第 ( 三 ) ( 七 ) 及 ( 八 ) 款規定 本基金不分配 收益 -350-

356 條 富邦上証 180 單日反向一倍基次條金契約條文項 ( 六 ) 召開受益人會議之有關事項及決議內容 ( 七 ) 指數授權契約終止 變更標的指數 授權人或指數提供者 ( 八 ) 其他依有關法令 金管會之指示 本契約規定 參與契約規定 臺灣證交所規定 證券集中保管事業規定或經理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認為應通知受益人之事項 二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應公告之事項如下 : ( 一 ) 前項規定之事項 ( 二 ) 每營業日公告前一營業日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 ( 三 ) 每營業日公告次一營業日現金申購買回清單 ( 四 ) 每週公布基金投資產業別之持股比例 ( 五 ) 每季公布基金持股前五大個股名稱, 及合計占基金淨資產價值之比例 ; 每半年公布基金投資個股內容及比例 ( 六 ) 本基金暫停及恢復計算實際申購總價金 申購總價金差額與買回總價金 延緩及恢復給付申購應交付之受益憑證與買回總價金事項 ( 七 )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 海外股票型基金契約範本次說明條文項 ( 六 ) 召開受益人會議之有關事項及決議內容 ( 七 ) 其他依有關法令 金管會之指示 本契約規定或經理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認為應通知受益人之事項 二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 構應公告之事項如下 : ( 一 ) 前項規定之事項 ( 二 ) 每營業日公告前一營業 日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 之淨資產價值 ( 三 ) 每週公布基金投資產業別之持股比例 ( 四 ) 每季公布基金持股前五大個股名稱, 及合計占基金淨資產價值之比例 ; 每半年公布基金投資個股內容及比例 ( 五 ) 本基金暫停及恢復計算買回價格事項 ( 六 )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 配合指數股票 型基金增列及修訂第 ( 三 ) ( 六 ) ( 九 ) ( 十 ) 款規定 -351-

357 條 富邦上証 180 單日反向一倍基次條金契約條文構主營業所所在地變更者 ( 八 ) 本基金之年度及半年度財務報告 ( 九 ) 發生有關標的指數之重大事項並對受益人權益有重大影響者 ( 十 ) 其他依有關法令 金管會之指示 本契約規定或經理公司 臺灣證交所 基金保管機構認為應公告之事項 ( 十一 ) 其他重大應公告事項 ( 如基金所持有之有價證券或證券相關商品, 長期發生無法交割 移轉 平倉或取回保證金情事 ) 三 對受益人之通知或公告, 除金管會 臺灣證交所或其他有關法令另有規定外, 應依下列方式為之 : ( 一 ) 通知 : 依受益人名簿記載之通訊地址郵寄之 ; 其指定有代表人者通知代表人, 但經受益人同意者, 得以傳真或電子郵件或其他電子傳輸方式為之 受益人地址變更時, 受益人應即向經理公司或事務代理機構辦理變更登記, 否則經理公司或清算人依本契約規定為送達時, 以送達至受益人名簿所載之 海外股票型基金契約範本次說明條文構主營業所所在地變更者 ( 七 ) 本基金之年度及半年度財務報告 ( 八 ) 其他依有關法令 金管會之指示 本契約規定或經理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認為應公告之事項 ( 九 ) 其他重大應公告事項 ( 如基金所持有之有價證券或證券相關商品, 長期發生無法交割 移轉 平倉或取回保證金情事 ) 三 對受益人之通知或公 告, 應依下列方式為 之 : ( 一 ) 通知 : 依受益人名簿記 載之通訊地址郵寄之 ; 其指定有代表人者通知 代表人, 但經受益人同意者, 得以傳真或電子方式為之 配合金管會函 令及經理公司 實務運作, 修訂 增列受益人地 址變更之通知 義務 -352-

358 富邦上証 180 單日反向一倍基條次條金契約條文地址視為已依法送達 ( 二 ) 公告 : 所有事項均得以刊登於中華民國任一主要新聞報紙, 或傳輸於證券交易所公開資訊觀測站 同業公會網站, 或其他依金管會所指定之方式公告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所選定的公告方式並應於公開說明書中以顯著方式揭露 四 通知及公告之送達日, 依下列規定 : ( 一 ) 依前項第 ( 一 ) 款方式通知者, 除郵寄方式以發信日之次日為送達日, 應以傳送日為送達日 ( 二 ) 依前項第 ( 二 ) 款方式公告者, 以首次刊登日或資料傳輸日為送達日 ( 三 ) 同時以第 ( 一 ) ( 二 ) 款所示方式送達者, 以最後發生者為送達日 五 受益人通知經理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或事務代理機構時, 應以書面 掛號郵寄方式為之 六 本條第二項第 ( 四 ) ( 五 ) 款規定應公布之內容及比例, 如因有關法令或相關規定修正者, 從其規定 第三十四條準據法第三十二條準據法 一 本契約之準據法為中華民國法令 本契約之效 海外股票型基金契約範本次說明條文 ( 二 ) 公告 : 所有事項均得以刊登於中華民國任一主要新聞報紙, 或傳輸於證券交易所公開資訊觀測站 同業公會網站, 或其他依金管會所指定之方式公告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所選定的公告方式並應於公開說明書中以顯著方式揭露 四 通知及公告之送達日, 依下列規定 : ( 一 ) 依前項第一款方式通知 者, 除郵寄方式以發信日之次日為送達日, 應以傳送日為送達日 ( 二 ) 依前項第二款方式公告者, 以首次刊登日或資料傳輸日為送達日 ( 三 ) 同時以第一 二款所示方式送達者, 以最後發生者為送達日 五 受益人通知經理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或事務代理機構時, 應以書面 掛號郵寄方式為之 一 本契約之準據法為中華 民國法令 本契約之效 款次修訂 配合法規修正之可能, 增列彈性條款 增列證券交易 所相關辦法 證券集中保管 -353-

359 富邦上証 180 單日反向一倍基條次條金契約條文力 解釋 履行及其他相關事項, 均依中華民國法令之規定 二 本契約簽訂後, 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 證券交易法 臺灣證交所相關辦法 證券集中保管事業相關辦法或其他有關法規修正者, 除本契約另有規定外, 就修正部分, 本契約當事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 依修正後之規定 三 本契約未規定之事項, 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 證券交易法 臺灣證交所相關辦法 證券集中保管事業相關辦法或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 ; 法令未規定時, 由本契約當事人本誠信原則協議之 四 關於本基金投資國外有價證券或從事國外期貨選擇權之交易程序及國外資產之保管 登記相關事宜, 應依投資所在國或地區法令之規定 海外股票型基金契約範本次說明條文 力 解釋 履行及其他 相關事項, 均依中華民 國法令之規定 二 本契約簽訂後, 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 證券交易法或其他有關法規修正者, 除本契約另有規定外, 就修正部分, 本契約當事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 依修正後之規定 三 本契約未規定之事項, 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 證券交易法或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 ; 法令未規定時, 由本契約當事人本誠信原則協議之 四 關於本基金投資國外有價證券之交易程序及國外資產之保管 登記相關事宜, 應依投資所在國或地區法令之規定 第三十五條合意管轄 第三十三條合意管轄 因本契約所生之一切爭訟, 因本契約所生之一切爭訟, 除專屬管轄外, 應由臺灣臺 除專屬管轄外, 應由臺灣臺 事業相關辦 法 -354-

360 條 富邦上証 180 單日反向一倍基海外股票型基金契約範本次條次說金契約條文條文 明 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第三十六條本契約之修正第三十四條本契約之修正 本契約及其附件之修正應經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之同意, 受益人會議為同意之決議, 並經金管會之核准 但修正事項對受益人之權益無重大影響者, 得不經受益人會議決議, 但仍應經經理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同意, 並經金管會之核准 第三十七條附件本契約之附件 為本契約之一部分, 與本契約之規定有同一之效力 本契約之修正應經經理公司 及基金保管機構之同意, 受益人會議為同意之決議, 並經金管會之核准 但修正事項對受益人之權益無重大影響者, 得不經受益人會議決議, 但仍應經經理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同意, 並經金管會之核准 第三十八條生效日一 本契約自金管會核准之日起生效 二 本契約之修正事項, 除法律或金管會之命令另有規定或受益人會議另有決議外, 自公告日之翌日起生效 第三十五條生效日一 本契約自金管會核准之日起生效 二 本契約之修正事項, 除法律或金管會之命令另有規定或受益人會議另有決議外, 自公告日之翌日起生效 附 件 一富邦中國 ETF 傘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富邦上証 180 單日反向一倍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證券商參與契約重要內容 附 件 二受益憑證現金申購暨買回申請作業準則 ( 除上述差異外, 餘均與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相符 ) 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中華民國 104 年 6 月 29 日金管證投字第 號函 通過修訂 修 訂 後 條 文修 訂 前 條 文說 明 第三十三條 通知及公告 第三十三條 通知及公告 一 ( 略 ) 一 ( 略 ) 配合本契約附 件新增 配合本契約附件新增 -355-

361 修 訂 後 條 文修 訂 前 條 文說 明 二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應二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應 公告之事項如下 : 公告之事項如下 : ( 一 )~( 四 )( 略 ) ( 一 )~( 四 )( 略 ) ( 五 ) 每月公布基金持有前十大標 ( 五 ) 每季公布基金持股前五大個的之種類 名稱及占基金淨股名稱, 及合計占基金淨資資產價值之比例等 ; 每季公產價值之比例 ; 每半年公布布基金持有單一標的金額占基金投資個股內容及比例 基金淨資產價值達百分之一之標的種類 名稱及占基金淨資產價值之比例等 ( 六 )~( 十一 )( 略 ) ( 六 )~( 十一 )( 略 ) 三 ~ 六 ( 略 ) 三 ~ 六 ( 略 ) 依據 104 年 3 月 26 日金管證投字第 號函 辦理修訂 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中華民國 104 年 8 月 17 日金管證投字第 號函通過修訂 修訂後條文修訂前條文說明第三條本基金募集額度第三條本基金募集額度 一 本基金首次募集金額最高為一 本基金首次募集金額最高為新臺幣壹佰億元, 最低為新新臺幣壹佰億元, 最低為新臺幣參億元 本基金成立日臺幣參億元 本基金成立日前 ( 不含當日 ) 募集金額之計前 ( 不含當日 ) 募集金額之計算係按本契約第五條第二項算係按本契約第五條第二項規定, 且淨發行受益權單位規定, 且淨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最高為伍億個單位 經總數最高為伍億個單位 經理公司募集本基金, 經金管理公司募集本基金, 經金管會核准後, 除金管會另有規會核准後, 符合下列條件定外, 申報日前五個營業日者, 得辦理追加募集, 追加平均已發行單位數占原申請募集不以一次為限 :( 一 ) 自核准發行單位數之比率達百開放買回之日起至申請送件分之八十以上, 得辦理追加日屆滿一個月 ( 二 ) 申請日募集 前五個營業日平均已發行單位數占原申請核准發行單位數之比率達百分之九十五以上 二 ~ 三 ( 略 ) 二 ~ 三 ( 略 ) 依據 證券投資 信託事業募集證 券投資信託基金 處理準則 第八 條修訂 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中華民國 106 年 1 月 3 日金管證投字第 號函通過修訂 修訂後條文修訂前條文說明 -356-

362 修 訂 後 條 文修 訂 前 條 文說 明 第一條定義 第一條定義 一 ~ 二十八 ( 略 ) 一 ~ 二十八 ( 略 ) 二十九 淨發行總面額 : 指募集 本基金所發行受益憑證 之總面額 二十九 ~ 四十六 ( 略 ) 三十 ~ 四十七 ( 略 ) 第二條 ~ 第六條 ( 略 ) 第二條 ~ 第六條 ( 略 ) 第七條本基金成立日起受益權單第七條本基金成立日起受益權單位之申購位之申購 一 經理公司應參考指數提供者一 經理公司應參考指數提供者 所通知之標的指數資料, 訂所通知之標的指數資料, 訂定並公告 現金申購買回清定並公告 現金申購買回清單 前述公告, 應於經理單 前項公告, 應於經理公司網站公告之 公司網站公告之 二 ~ 五 ( 略 ) 二 ~ 五 ( 略 ) 六 申購人提出申購後, 應於作六 申購人提出申購後, 應於作 業準則規定之期限內依申請書所載之申購基數或其整倍數給付預收申購總價金 申購總價金差額及其他依本契約所應給付之款項, 否則視為申購失敗, 經理公司應依作業準則規定, 自申購失敗之申購人於申購申請日給付之預收申購總價金中, 扣除行政處理費之款項予本基金後, 指示基金保管機構於申購失敗之次一營業日起九個營業日內, 無息退回至申購人之約定匯款帳戶, 行政處理費之給付標準應按公開說明書規定計算, 前述行政處理費列入本基金資產 惟如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經理公司得延緩至申購失敗之次一營業日起三十個營業日內將款項退回之 業準則規定之期限內依申請 書所載之申購基數或其整倍數給付預收申購總價金 申購總價金差額及其他依本契約所應給付之款項, 否則視為申購失敗, 經理公司應依作業準則規定, 自申購失敗之申購人於申購申請日給付之之預收申購總價金中, 扣除行政處理費之款項予本基金後, 指示基金保管機構於申購失敗之次一營業日起三十個營業日內, 無息退回至申購人之約定匯款帳戶, 行政處理費之給付標準應按公開說明書規定計算 前述行政處理費列入本基金資產 本基金不適用故 刪除之, 以下項 次依序調整 酌修文字 配合實務作業修 訂 -357-

363 修 訂 後 條 文修 訂 前 條 文說 明 ( 一 ) 申購失敗之應退回款項金額 大於本基金投資於非大陸地 區之資產總值 ; ( 二 ) 投資所在國或地區證券交易 所 店頭市場或外匯市場非 因例假日而停止交易, 致影 響本基金支付應退回款項 ; ( 三 ) 投資所在國或地區之法規或 命令限制資金匯出或匯入, 致影響本基金支付應退回款 項 七 ~ 八 ( 略 ) 七 ~ 八 ( 略 ) 第八條 ~ 第十一條 ( 略 ) 第八條 ~ 第十一條 ( 略 ) 第十二條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 第十二條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 一 下列支出及費用由本基金負一 下列支出及費用由本基金負 擔, 並由經理公司指示基金保管機構支付之 : 擔, 並由經理公司指示基金保管機構支付之 : ( 一 )~( 四 )( 略 ) ( 一 )~( 四 )( 略 ) ( 五 ) 指數授權相關費用 ( 包括但不 ( 五 ) 指數授權相關費用及其衍生 限於指數授權費及指數資料之稅捐 ( 包括但不限於指數授使用授權費 ) 及其衍生之稅權費及指數資料使用授權捐 ; 費 ); ( 六 )~( 七 )( 略 ) ( 六 )~( 七 )( 略 ) ( 八 ) 本基金為行使股東會之表決 權, 得委託國外受託保管機構代理行使表決權, 所產生之代理投票費 ; ( 八 )~( 十一 )( 略 ) ( 九 )~( 十二 )( 略 ) 二 本基金任一曆日淨資產價值二 本基金任一曆日淨資產價值 低於新臺幣參億元時, 除前低於新臺幣參億元時, 除前項第 ( 一 ) 款至第 ( 七 ) 款所列支項第 ( 一 ) 款至第 ( 八 ) 款所列支出及費用仍由本基金負擔出及費用仍由本基金負擔外, 其他支出及費用均由經外, 其他支出及費用均由經理公司負擔 理公司負擔 三 ( 略 ) 三 ( 略 ) 第十三條 ( 略 ) 第十三條 ( 略 ) 第十四條經理公司之權利 義務第十四條經理公司之權利 義務 酌修文字 刪除 款次調整 -358-

364 修 訂 後 條 文修 訂 前 條 文說 明 與責任 與責任 一 ~ 五 ( 略 ) 一 ~ 五 ( 略 ) 六 經理公司應於本基金開始募六 經理公司應於本基金開始募 集三日前 追加募集申報生效日或核准函送達之日起三日內, 及公開說明書更新或修正後三日內, 將公開說明書電子檔案向金管會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進行傳輸, 並應將公開說明書及簡式公開說明書備置於其營業處所及其參與證券商 基金銷售機構營業處所 七 ( 略 ) 七 ( 略 ) 集三日前, 或追加募集核准 函送達之日起三日內, 及公 開說明書更新或修正後三日 內, 將公開說明書電子檔案向金管會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進行傳輸, 並應將公開說明書及簡式公開說明書備置於其營業處所及其參與證券商 基金銷售機構營業處所 八 經理公司必要時得修正公開八 經理公司必要時得修正公開 說明書, 並公告之, 下列第 ( 三 ) 款及第 ( 四 ) 款向同業公會申報外, 其餘款項應向金管會報備 : 說明書, 並公告之, 下列第二款至第四款向同業公會申報外, 其餘款項應向金管會報備 : ( 一 )~( 六 )( 略 ) ( 一 )~( 六 )( 略 ) 九 ~ 二十 ( 略 ) 九 ~ 二十 ( 略 ) 第十五條 ~ 第十六條 ( 略 ) 第十五條 ~ 第十六條 ( 略 ) 第十七條運用本基金投資證券及第十七條運用本基金投資證券及 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 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 易之基本方針及範圍 易之基本方針及範圍 一 ~ 三 ( 略 ) 一 ~ 三 ( 略 ) 四 經理公司依前項規定委託期四 經理公司依前項規定委託期 貨或證券經紀商交易時, 得委託與經理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或國外受託保管機構有利害關係並具有期貨或證券經紀商資格者或基金保管機構之經紀部門為之, 但支付該期貨或證券經紀商之佣金不得高於投資所在國或地區一般期貨或證券經紀商 五 ~ 七 ( 略 ) 五 ~ 七 ( 略 ) 貨或證券經紀商交易時, 得 委託與經理公司 基金保管 機構有利害關係並具有期貨或證券經紀商資格者或基金保管機構之經紀部門為之, 但支付該期貨或證券經紀商之佣金不得高於投資所在國或地區一般期貨或證券經紀商 依證券投資信託 事業募集證券投 資信託基金處理 準則修訂 款次修訂 配合本基金投資 國外有價證券修 訂 -359-

365 修 訂 後 條 文修 訂 前 條 文說 明 八 經理公司應依有關法令及本八 經理公司應依有關法令及本 契約規定, 運用本基金, 除金管會另有規定外, 應遵守下列規定 : 契約規定, 運用本基金, 除金管會另有規定外, 應遵守下列規定 : ( 一 )~( 十四 )( 略 ) ( 一 )~( 十四 )( 略 ) ( 十五 ) 投資期貨信託事業對不特 ( 十五 )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運用證 定人募集之期貨信託基金 證券交易市場交易之槓桿型 ETF 反向型 ETF 及商品 ETF 之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 券投資信託基金資產, 投 資期貨信託事業對不特定 人募集之期貨信託基金 外國證券交易市場交易之放空型 ETF(Exchange Traded Fund) 商品 ETF 槓桿型 ETF 之比例,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 ( 十六 )~( 二十一 )( 略 ) ( 十六 )~( 二十一 )( 略 ) 九 ~ 十一 ( 略 ) 九 ~ 十一 ( 略 ) 第十八條 ~ 第十九條 ( 略 ) 第十八條 ~ 第十九條 ( 略 ) 第二十條受益憑證之買回 第二十條受益憑證之買回 一 ~ 二 ( 略 ) 一 ~ 二 ( 略 ) 三 受益人申請買回本基金受益三 受益人申請買回本基金受益 憑證, 其所申請買回之受益憑證得包括受益人於買回申請日已持有之受益憑證 借入之受益憑證 買回日之前一日普通交易之在途受益憑證單位數, 但該等受益憑證應於作業準則規定期限內交付本基金 四 ~ 七 ( 略 ) 四 ~ 七 ( 略 ) 憑證, 其所申請買回之受益 憑證得包括受益人於買回申請日已持有之受益憑證 借入之受益憑證, 但該等受益憑證應於作業準則規定期限內交付本基金 八 除本契約另有規定外, 經理八 除本契約另有規定外, 經理 公司應自買回日之次一營業日起九個營業日內, 指示基金保管機構以匯款方式無息撥付買回總價金至受益人之指定帳戶中 給付買回總價金之匯費等相關手續費用由 公司應自買回日之次一營業 日起三十個營業日內, 指示基金保管機構以匯款方式無息撥付買回總價金至受益人之指定帳戶中 給付買回總價金之手續費或匯費等相關 依據 103 年 10 月 17 日金管證投字 第 號函修訂 增訂在途受益憑 證得申請買回 配合實務作業修 訂 -360-

366 修訂後條文修訂前條文說明受益人負擔, 並得自買回總手續費用由受益人負擔, 並價金中扣除 惟本基金如有得自買回總價金中扣除 下列任一情事時, 經經理公司依本契約第三十三條規定之方式公告或通知受益人, 得自買回日之次一營業日起三十個營業日內, 指示基金保管機構給付買回總價金予受益人 : ( 一 ) 買回總價金大於本基金投資於非大陸地區之資產總值 ; ( 二 ) 投資所在國或地區證券交易所 店頭市場或外匯市場非因例假日而停止交易, 致影響本基金處分資產以籌措足夠流動資產支付買回總價金 ; ( 三 ) 投資所在國或地區之法規或命令限制資金匯出或匯入, 致影響本基金支付買回總價金 九 ~ 十二 ( 略 ) 九 ~ 十二 ( 略 ) 第二十一條 ( 略 ) 第二十一條 ( 略 ) 第二十二條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第二十二條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計算計算一 ~ 二 ( 略 ) 一 ~ 二 ( 略 ) 三 經理公司應依照下列約定計三 經理公司應依照下列約定計算本基金之淨資產價值 : 算本基金之淨資產價值 : ( 一 )( 略 ) ( 一 )( 略 ) ( 二 ) 國外資產 ( 二 ) 國外資產 1. 上市 承銷股票 : 以計算日台北時間下午五時前依序由彭博資訊 (Bloomberg) 路透社 (Reuters) 等價格資訊提供者, 所取得之最近收盤價格為準 ; 持有暫停交易或 1. 上市 承銷股票 : 以計算 日台北時間下午五時前依 序由彭博資訊 (Bloomberg) 路透社 (Reuters) 等價格資訊提供者, 所取得之最近收盤價格為準 ; 持有暫停交易 配合本公司設立 評價委員會組織 規程修訂, 下 同 -361-

367 修 訂 後 條 文修 訂 前 條 文說 明 久無報價與成交資訊者, 以經理公司評價委員會提供之公平價格為準 者, 以經理公司洽商其他獨立專業機構提供之公平價格為準 2. 受益憑證 ( 含指數股票型基金 ) 基金股份或投資單位 : 2. 受益憑證 ( 含指數股票型基金 ) 基金股份或投資單位 : (1) 上市 ( 櫃 ) 者, 以計算日台北時間下午五時前依 上市 ( 櫃 ) 者, 以計算日台北時間下午五時前依序由 序 由 彭 博 資 訊 彭博資訊 (Bloomberg) 路 (Bloomberg) 路透社 (Reuters) 等價格資訊提供者, 所取得之各集中交易市場或店頭市場之收盤價格為準 持有暫停交易者, 以經理公司評價委員會提供之公平價格為準 (2) 未上市 ( 櫃 ) 者, 以計算日台北時間下午五時前依序由彭博資訊 (Bloomberg) 外國基金管理機構所取得之最近淨值為準 持有暫停交易者, 如暫停期間仍能取得通知或公告淨值, 以通知或公告之淨值計算 ; 如暫停期間無通知或公告淨值者, 則以暫 透社 (Reuters) 等價格資訊提供者, 所取得之各集中交易市場或店頭市場之收盤價格為準 持有暫停交易者, 以經理公司洽商國外受託保管機構及其他獨立專業機構提供之公平價格為準 未上市 ( 櫃 ) 者, 以計算日台北時間下午五時前依序由彭博資訊 (Bloomberg) 外國基金管理機構所取得之最近淨值為準 持有暫停交易者, 如暫停期間仍能取得通知或公告淨值, 以通知或公告之淨值計算 ; 如暫停期間無取得通知或公告淨值, 則以暫停交易前一營業日淨值計算 停交易前一營業日淨值 計算 3. 國外債券 : 以計算日台北時間下午五時前依序 3. 國外債券 : 以計算日台北時間下午五時前依序 由 彭 博 資 訊 由 彭 博 資 訊 (Bloomberg) 路透社 (Reuters) 所提供之最近收盤價格 成交價 買價或中價加計至計算日 (Bloomberg) 路透社 (Reuters) 所提供之最近收盤價格 成交價 買價或中價加計至計算日 -362-

368 修 訂 後 條 文修 訂 前 條 文說 明 止應收之利息為準 若前開所列資訊提供者之報價皆無法取得時, 則以最近收盤價格加計至計算日止應收之利息代之 持有暫停交易或久無報價與成交資訊者, 以經理公司評價委員會提供之公平價格為準 止應收之利息為準 若前開所列資訊提供者之報價皆無法取得時, 則以最近收盤價格加計至計算日止應收之利息代之 持有暫停交易者, 以基金經理公司洽商其他獨立專業機構提供之公平價格為準 4.( 略 ) 4.( 略 ) ( 三 )( 略 ) ( 三 )( 略 ) 第二十三條 ~ 第二十五條 ( 略 ) 第二十三條 ~ 第二十五條 ( 略 ) 第二十六條本契約之終止及本基第二十六條本契約之終止及本基 金受益憑證之終止上市 金受益憑證之終止上市 一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經金管一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經金管 會核准後, 本契約終止, 且本基金受益憑證終止上市 : 會核准後, 本契約終止, 且本基金受益憑證終止上市 : ( 一 )~( 二 )( 略 ) ( 一 )~( 二 )( 略 ) ( 三 ) 指數授權契約被終止, 而未 ( 三 ) 指數授權契約被終止, 而未 簽署替代之指數授權契約, 簽署替代之指數授權契約 ; 但經經理公司於授權契約終止前召開受益人會議通過並洽商提供替代標的指數之其他指數提供者或授權人完成簽署其他替代標的指數之授權契約者, 不在此限 ; ( 四 ) 本基金所追蹤之標的指數有 ( 四 ) 本基金所追蹤之標的指數授重大變更, 致使本基金之投權契約被終止或重大變更已資目標無法繼續, 且無法提致使本基金之投資目標無法供其他替代標的指數者 ; 繼續時, 而無法提供其他替代標的指數者, 但經經理公司於授權契約終止前召開受益人會議通過並洽商提供替代標的指數之其他指數提供者或授權人完成簽署其他替 本項第 ( 三 ) 款與第 ( 四 ) 款文字調整, 以使語意更明確 -363-

369 修 訂 後 條 文修 訂 前 條 文說 明 代標的指數之授權契約者, 不在此限 ; ( 五 )~( 十五 )( 略 ) ( 五 )~( 十五 )( 略 ) 二 ~ 五 ( 略 ) 二 ~ 五 ( 略 ) 第二十七條 ~ 第二十九條 ( 略 ) 第二十七條 ~ 第二十九條 ( 略 ) 第三十條受益人會議 第三十條受益人會議 一 ~ 三 ( 略 ) 一 ~ 三 ( 略 ) 四 如發生前項第 ( 七 ) 至 ( 八 ) 款四 如發生前項第 ( 七 ) 至 ( 八 ) 款 任一款所述情事時, 本基金將依標的指數實際停止使用日之投資組合持有或維持至替代指數授權開始使用日 所述情事時, 本基金將依標的指數實際停止使用日之投資組合持有或維持至替代指數授權開始使用日 五 ~ 七 ( 略 ) 五 ~ 七 ( 略 ) 第三十一條 ~ 第三十二條 ( 略 ) 第三十一條 ~ 第三十二條 ( 略 ) 第三十三條通知及公告 第三十三條通知及公告 一 ~ 二 ( 略 ) 一 ~ 二 ( 略 ) 三 對受益人之通知或公告, 除三 對受益人之通知或公告, 除 金管會 臺灣證交所或其他 金管會 臺灣證交所或其他 有關法令另有規定外, 應依 有關法令另有規定外, 應依 下列方式為之 : 下列方式為之 : ( 一 )( 略 ) ( 一 )( 略 ) ( 二 ) 公告 : 除現金申購買回清單 ( 二 ) 公告 : 所有事項均得以刊登 於經理公司網站公告外, 其它所有事項均得以刊登於中華民國任一主要新聞報紙, 或傳輸於證券交易所公開資訊觀測站 同業公會網站, 或其他依金管會所指定之方式公告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所選定的公告方式並應於公開說明書中以顯著方式揭露 於中華民國任一主要新聞報 紙, 或傳輸於證券交易所公開資訊觀測站 同業公會網站, 或其他依金管會所指定之方式公告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所選定的公告方式並應於公開說明書中以顯著方式揭露 四 ~ 六 ( 略 ) 四 ~ 六 ( 略 ) 第三十四條 ~ 第三十八條 ( 略 ) 第三十四條 ~ 第三十八條 ( 略 ) 附件一 富邦中國 ETF 傘型 附件一 富邦中國 ETF 傘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富邦上証 180 單日反富邦上証 180 單日正 酌修文字 配合實務作業修 訂 -364-

370 修 訂 後 條 文修 訂 前 條 文說 明 向一倍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證券商參與契約重要內容 向兩倍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證券商參與契約重要內容 參與證券商之資格條件 義務與參與證券商之資格條件 義務與 責任 ( 略 ) 責任 ( 略 ) 受益憑證申購申請及買回申請相受益憑證申購申請及買回申請相 關事宜 ( 略 ) 關事宜 ( 略 ) 申購申請 申購申請 一 ( 略 ) 一 ( 略 ) 二 經理公司應參考指數提供者二 經理公司應參考指數提供者 所通知之標的指數資料, 訂所通知之標的指數資料, 訂定並公告 現金申購買回清定並公告 現金申購買回清單 前述公告, 應於經理單 前項公告, 應於經理公司網站公告之 公司網站公告之 三 ~ 六 ( 略 ) 三 ~ 六 ( 略 ) 買回申請買回申請一 ( 略 ) 一 ( 略 ) 二 參與證券商受託或自行為買二 參與證券商受託或自行為買 回申請時, 所申請買回之受益憑證得包括受益人於買回申請日已持有之受益憑證及 ( 或 ) 借入之受益憑證, 及買回日之前一日普通交易之在途受益憑證單位數, 但該等受益憑證應於 作業準則 規定期限內交付本基金 回申請時, 所申請買回之受 益憑證得包括受益人於買回申請日已持有之受益憑證及 ( 或 ) 借入之受益憑證, 但該等受益憑證應於 作業準則 規定期限內交付本基金 三 ~ 四 ( 略 ) 三 ~ 四 ( 略 ) 參與證券商所受報酬之計算相關參與證券商所受報酬之計算相關 事宜 ( 略 ) 事宜 ( 略 ) 參與契約之終止相關事宜 ( 略 ) 參與契約之終止相關事宜 ( 略 ) 準據法 ( 略 ) 準據法 ( 略 ) 附件二 受益憑證現金申購暨 附件二 受益憑證現金申購暨 買回申請作業準則 買回申請作業準則 第一條 ~ 第十三條 ( 略 ) 第一條 ~ 第十三條 ( 略 ) 第十四條經理公司應計算實第十四條經理公司應計算實 際申購總價金扣除 際申購總價金扣除 酌修文字 增訂在途受益憑 證得申請買回 依實務作業修 訂, 下同 -365-

371 修 訂 後 條 文修 訂 前 條 文說 明 預收申購總價金之差額, 並於申購日之次一營業日下午十二時三十分前通知參與證券商, 申購總價金差額若為正數者, 參與證券商應協助通知申購人於申購日之次一個營業日下午二時前補足差額至基金專戶 ; 若為負數者, 經理公司應指示基金保管機構於申購日之次一營業日起九個營業日內將申購總價金差額扣除匯費之款項, 無息返還申購人 預收申購總價金之差額, 並於申購日之次一營業日下午十二時三十分前通知參與證券商, 申購總價金差額若為正數者, 參與證券商應協助通知申購人於申購日之次一個營業日下午二時前補足差額至基金專戶 ; 若為負數者, 經理公司應指示基金保管機構於申購日之次一營業日起三十個營業日內將申購總價金差額扣除匯費之款項, 無息返還申購 人 第十五條 ~ 第十六條 ( 略 ) 第十五條 ~ 第十六條 ( 略 ) 第十七條若申購人未能於規第十七條若申購人未能於規 定期間內給付申購總價金差額, 視為申購失敗 ; 若預收申購總價金不足以支付申購日所需之申購基數或其整倍數之實際成交價金時, 經理公司即不進行交易, 亦視為申購失敗 申購人應就每筆申購失敗紀錄給付行政處理費, 惟經經理公司同意免除者, 不在此限 行 定期間內給付申購總價金差額, 視為申購失敗 ; 若預收申購總價金不足以支付申購日所需之申購基數或其整倍數之實際成交價金時, 經理公司即不進行交易, 亦視為申購失敗 申購人應就每筆申購失敗紀錄給付行政處理費, 惟經經理公司同意免除者, 不在此限 行 -366-

372 修 訂 後 條 文修 訂 前 條 文說 明 政處理費之計算依公開說明書規定辦理 經理公司應指示基金保管機構於申購失敗之次一營業日起九個營業日內, 將申購人所給付之預收申購總價金扣除行政處理費及匯費之款項, 無息返還申購人, 惟如有 政處理費之計算依公開說明書規定辦理 經理公司應指示基金保管機構於申購失敗之次一營業日起三十個營業日內, 將申購人所給付之預收申購總價金扣除行政處理費及匯費之款項, 無息返還申購人 本基金信託契約所 述特殊之情事時, 該款項將於申購失 敗之次一營業日起 三十個營業日內返 還申購人 第十八條 ~ 第二十四條 ( 略 ) 第十八條 ~ 第二十四條 ( 略 ) 第二十五條經理公司應於買回第二十五條經理公司應於買回 日之次一營業日下午十二時三十分前通知參與證券商計算後之買回總價金 經理公司應於買回日之次二營業日製作應付之買回總價金等資料交付基金保管機構 除本作業準則另有規定外, 基金保管機構收到前項資料後, 應於買回日之次一營業日起九個營業日內, 將買回總價金扣除匯費後無息 日之次一營業日下午十二時三十前通知參與證券商計算後之買回總價金 經理公司應於買回日之次二營業日製作應付之買回總價金等資料交付基金保管機構 除本作業準則另有規定外, 基金保管機構收到前項資料後, 應將買回總價金扣除匯費後撥付至受益人指定之帳戶中 如本基金因 QFII 外匯管理規 -367-

373 修 訂 後 條 文修 訂 前 條 文說 明 撥付至受益人指定之帳戶中, 惟如有本基金信託契約所述特殊之情事時, 買回總價金將於買回日之次一營業日起三十個營業日內撥付之 定, 或中國其他外匯匯出管制規定限制, 經理公司將於公司網站公告此情況, 並得於買回日之次一營業日起三十個營業日內 ( 起始日不計入 ) 扣除 匯費無息給付買回 總價金至受益人指 定之帳戶中 第二十六條 ~ 第二十八條 ( 略 ) 第二十六條 ~ 第二十八條 ( 略 ) 第二十九條如申購或買回之作第二十九條如申購或買回之作 業期間非為信託契業期間非為信託契約之營業日, 但交約之營業日, 但交易己完成複審且為易己完成複審且為金融機構之營業日金融機構之營業日及受益憑證交易相及受益憑證交易相關作業在臺灣集中關作業在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仍繼續交限公司仍繼續交割, 本作業準則有割, 本作業準則有關受益憑證交付及關受益憑證交付及現金給付之作業得現金給付之作業仍繼續辦理 繼續辦理 第三十條 ( 略 ) 第三十條 ( 略 ) 酌修文字 -368-

374 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中華民國 106 年 5 月 8 日金管證投字第 號函通 過修訂 富邦中國 ETF 傘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富邦上証 180 單日正向兩倍證券投資信 託基金 修 訂 後 條 文修 訂 前 條 文說 明 第一條 ~ 第十一條 ( 略 ) 第一條 ~ 第十一條 ( 略 ) 第十二條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 第十二條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 一 下列支出及費用由本基金負一 下列支出及費用由本基金負 擔, 並由經理公司指示基金保管機構支付之 : 擔, 並由經理公司指示基金保管機構支付之 : ( 一 )~( 五 )( 略 ) ( 一 )~( 五 )( 略 ) ( 六 ) 於本基金受益憑證註冊地之 資訊服務費 ( 六 )~( 十 )( 略 ) ( 七 )~( 十一 )( 略 ) 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提供本基 金現金申購買回系統平台之 二 本基金任一曆日淨資產價值二 本基金任一曆日淨資產價值 低於新臺幣參億元時, 除前低於新臺幣參億元時, 除前項第 ( 一 ) 款至第 ( 六 ) 款所列支項第 ( 一 ) 款至第 ( 七 ) 款所列支出及費用仍由本基金負擔出及費用仍由本基金負擔外, 其他支出及費用均由經外, 其他支出及費用均由經理公司負擔 理公司負擔 三 ( 略 ) 三 ( 略 ) 第十三條 ~ 第三十八條 ( 略 ) 第十三條 ~ 第三十八條 ( 略 ) 附件一 ( 略 ) 附件一 ( 略 ) 附件二 受益憑證現金申購暨 附件二 受益憑證現金申購暨 買回申請作業準則 買回申請作業準則 第一條 ~ 第三條 ( 略 ) 第一條 ~ 第三條 ( 略 ) 第四條經理公司應於每一營業第四條經理公司應於每一營業日下午七時前, 參考指日下午七時前, 參考指數提供者所通知之標的數提供者所通知之標的指數資料, 訂定基金受指數資料, 訂定基金受 配合現金申購買 回申報作業系統 平台轉換至臺灣 證券交易所後, 將無此費用, 故刪除 款次修訂 配合臺灣證券交 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受益憑證買賣辦法第十二條第四項及實務作業修訂 -369-

375 修 訂 後 條 文修 訂 前 條 文說 明 益憑證次一日申購及買回交易之相關資料與內容, 並將該相關資料傳輸予 ETF 交易作業傳輸平台, 且於經理公司指定網站公告之 益憑證次一日申購及買回交易之相關資料與內容, 並將該相關資料傳輸予證券集中保管事業, 且於經理公司指定網站公告之 第五條本作業準則使用名詞定第五條本作業準則使用名詞定 義如下 : 義如下 : 一 ~ 六 ( 略 ) 一 ~ 六 ( 略 ) 七 ETF 交易作業傳輸平台 : 指 經理公司或參與證券商與臺 灣證券交易所 ( 以下簡稱證券 交易所 ) 或其他經主管機關核 准之指數股票型基金交易作 業機構之連線作業平台 申購申請 申購申請 第六條 ( 略 ) 第六條 ( 略 ) 第七條申購人應於申購申請日第七條申購人應於申購申請日 收件截止時間前委託參與證券商將申購資料輸入 ETF 交易作業傳輸平台, 並向經理公司提出 上午十二時前委託參與證券商將申購資料輸入集保平台, 並向經理公司提出申購申請 申購申請 前項之申購申請逾時未完成者, 則視為放棄該申購申請 前項之申購申請逾時未完成者, 則視為放棄該申購申請 第八條申購人委託參與證券商第八條申購人委託參與證券商 向經理公司申請時, 應依參與證券商規定之時間內填妥申購申請文件並於申購截止時間前繳付申購款項至基金專戶, 使參與證券商得憑此向經理公司辦理申購作業 前述款項應以足額預收申購總價金 ( 新臺幣 ) 匯撥至指定之基金專 向經理公司申請時, 應依參與證券商規定之時間內填妥申購申請文件並於申購截止時間前之期限內繳付申購款項至基金專戶, 使參與證券商得憑此向經理公司辦理申購作業 前述款項應以足額預收申購總價金 ( 新臺幣 ) 匯撥至指定 -370-

376 修 訂 後 條 文修 訂 前 條 文說 明 戶 如未符合規定者, 經理公司即不受理該筆申購 之基金專戶 如未符合規定者, 經理公司即不受理該筆申購 第九條申購人欲撤銷申購申請第九條申購人欲撤銷申購申請 時, 應填具 現金申購撤銷申請書 於參與證券商規定之時間內委託參與證券商透過 ETF 交易作業傳輸平台向經理公司撤銷申請 參與證券商應於申購申請日收件截止時間前通知經理公司, 逾時申購人即不得異動或撤銷, 惟經經理公司同意者除外 時, 應填具 現金申購撤銷申請書 於參與證券商規定之時間內委託參與證券商透過集保平台向經理公司撤銷申請 參與證券商應於申購申請日十二時前通知經理公司, 逾時申購人即不得異動或撤銷, 惟經經理公司同意者除外 第十條參與證券商自行或受託第十條參與證券商自行或受託 申請後, 應於申購申請日收件截止時間前, 將申請書及匯款單據傳送至經理公司 參與證券商應協助確認預收申購總價金已匯入指定之基金專戶 申請後, 應於申購申請日上午十二時前, 將申請書及匯款單據傳送至經理公司 參與證券商應協助確認預收申購總價金已匯入指定之基金專戶 第十一條參與證券商應負責核第十一條參與證券商應負責核 對申請書上載明之事項是否無誤, 且於申請書上留存授權印鑑或樣章以證明申購人申購資料及款項符合規定之查驗記錄, 始得透過 ETF 交易作業傳輸平台提出申購申請 參與證券商應將申請書及相關資料留存備查, 經理公司基於正當理由得要求提供調閱, 參與證券商 對申請書上載明之事項是否無誤, 且於申請書上留存授權印鑑或樣章以證明申購人申購資料及款項符合規定之查驗記錄, 始得透過集保平台提出申購申請 參與證券商應將申請書及相關資料留存備查, 經理公司基於正當理由得要求提供調閱, 參與證券商不得拒絕 -371-

377 修 訂 後 條 文修 訂 前 條 文說 明 不得拒絕 第十二條經理公司接獲申購人第十二條經理公司接獲申購人 申請時, 應檢核項目如下 : 申請時, 應檢核項目如下 : 一 ~ 二 ( 略 ) 一 ~ 二 ( 略 ) 三 預收申購總價金應於申購申三 預收申購總價金應依本作業 請日收件截止時間前匯撥至基金專戶 準則規定的時間匯撥至基金專戶 前項內容經檢核不符規定者, 經理公司即不接受該筆申購 前項內容經檢核不符規定者, 經理公司即不接受該筆申購 第十三條申請書及匯款符合規第十三條申請書及匯款符合規 定者, 經理公司應於申購申請日下午六時前透過 ETF 交易作業傳輸平台回覆初審結果, 提供參與證券商 定者, 經理公司應於申購申請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前透過集保平台回覆初審結果, 提供參與證券商查詢 查詢 第十四條 ( 略 ) 第十四條 ( 略 ) 第十五條經理公司需於申購日第十五條經理公司需於申購日 之次一營業日前將申購結果, 透過 ETF 交易作業傳輸平台回覆複審結果, 提供參與證券商查詢 並於申購日之次一營業日前, 透過集保平台進行新增受益憑證單位及帳簿劃撥支付作業 之次一營業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前將申購結果, 透過集保平台回覆複審結果, 提供參與證券商查詢 並於申購日之次一營業日下午四時前, 透過集保平台進行新增受益憑證單位及帳簿劃撥支付作業 第十六條 ~ 第十七條 ( 略 ) 第十六條 ~ 第十七條 ( 略 ) 買回申請 買回申請 第十八條 ( 略 ) 第十八條 ( 略 ) 第十九條受益人應於每一買回第十九條受益人應於每一買回 申請日於參與證券商規定時間內, 委託參 申請日於參與證券商規定時間內, 委託參 -372-

378 修 訂 後 條 文修 訂 前 條 文說 明 與證券商透過 ETF 交易作業傳輸平台向經理公司提出買回申請, 除參與證券商能證明受益人係於截止時間前提出買回請求者, 逾時申請應視為次一營業日之交易 與證券商透過集保平台向經理公司提出買回申請, 除參與證券商能證明受益人係於截止時間前提出買回請求者, 逾時申請應視為次一營業日之交易 受益人如委託參與證券商向經理公司買回時, 應依參與證券商之規定填妥買回申請文件, 參與證券商得憑此向經理公司辦理買回作業 受益人如委託參與證券商向經理公司買回時, 應依參與證券商之規定填妥買回申請文件, 參與證券商得憑此向經理公司辦理買回作業 第二十條受益人欲撤銷其買回第二十條受益人欲撤銷其買回 申請時, 應填具 現金買回撤銷申請書 於參與證券商規定之時間內委託參與證券商透過 ETF 交易作業傳輸平台向經理公司提出撤銷申請 參與證券商應於買回申請日收件截止時間前通知經理公司, 逾時受益人即不得異動或撤銷, 惟經經理公司同 申請時, 應填具 現金買回撤銷申請書 於參與證券商規定之時間內委託參與證券商透過集保平台向經理公司提出撤銷申請 參與證券商應於買回申請日中午十二時前通知經理公司, 逾時受益人即不得異動或撤銷, 惟經經理公司同意者除外 意者除外 第二十一條參與證券商自行或第二十一條參與證券商自行或 受託買回申請時, 應於買回申請日收件截止時間前將申請書傳真至經理公 受託買回申請時, 應於當日中午十二時前將申請書傳真至經理公司 司 參與證券商應負 參與證券商應負 -373-

379 修 訂 後 條 文修 訂 前 條 文說 明 責核對申請書上載明之事項是否無誤, 且於該申請書上留存授權印鑑或樣章以證明受益人擬提交作為買回對價之受益權單位數符合規定之查驗記錄, 始得透過 ETF 交易作業傳輸平台提出買回 責核對申請書上載明之事項是否無誤, 且於該申請書上留存授權印鑑或樣章以證明受益人擬提交作為買回對價之受益權單位數符合規定之查驗記錄, 始得透過集保平台提出買回申請 申請 參與證券商受理買回申請後, 亦應於該營業日收件截止時間前, 將資料輸入 ETF 交易作業傳輸平台, 並將申請書及買回相關資料留存備查 ; 經理公司基於正當理由得要求提供調閱, 參與證券商 參與證券商受理買回申請後, 亦應於該營業日中午十二時前, 將資料輸入集保平台, 並將申請書及買回相關資料留存備查 ; 經理公司基於正當理由得要求提供調閱, 參與證券商不得拒絕 不得拒絕 第二十二條經理公司於接獲受第二十二條經理公司於接獲受 益人申請時, 應檢核項目如下 : 益人申請時, 應檢核項目如下 : 一 ~ 二 ( 略 ) 一 ~ 二 ( 略 ) 三 買回受益權單位數是否圈存 成功 前項內容經檢核不符規定者, 經理公司即不接受該筆買回 前項內容經檢核不符規定者, 經理公司即不接受該筆贖回 符合規定者, 經 符合規定者, 經 -374-

380 修 訂 後 條 文修 訂 前 條 文說 明 理公司應於買回申請日下午六時前透過 ETF 交易作業傳輸平台回覆初審結果, 提供參與證券商查 理公司應於買回申請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前透過集保平台回覆初審結果, 提供參與證券商查詢 詢 第二十三條一 證券交易所於買回申請日依參與證券商之申報, 執行受益憑證圈存作業, 證券交易所於買回申請日通知證券集中保管事業執行受益憑證圈存作業 受益人交付之受益憑證不得為融資買進, 且帳號中受益權單位數經此作業後, 即不得申報更正帳號及錯帳 第二十三條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於買回申請日依參與證券商之申報, 執行受益憑證圈存作業, 參與證券商得透過集保平台查詢圈存明細 受益人帳號中庫存之受益權單位數經圈存後, 即不得申報更改帳號及錯帳 二 經理公司及參與證券商可於 買回申請日之次一營業日上 午九時起透過 ETF 交易作業 傳輸平台查詢圈存結果 ; 參 與證券商如為受託時, 應將 圈存結果轉知受益人 三 參與證券商經查詢前述圈存 結果為失敗時, 得於當日上 午十時前向證券交易所申請 二次圈存作業 ; 參與證券商 如為受託時, 應將圈存結果 轉知受益人 第二十四條參與證券商可於買 回日之次一營業日 上午八時三十分後 查詢圈存結果 第二十四條 ( 略 ) 第二十五條 ( 略 ) 第二十五條經理公司需於買回第二十六條經理公司需於買回 日之次一營業日前 日之次一營業日下 -375-

381 修 訂 後 條 文修 訂 前 條 文說 明 將買回結果, 透過 ETF 交易作業傳輸平台回覆複審結果, 提供參與證券商查詢 午二時三十分前將買回結果, 透過集保平台回覆複審結果, 提供參與證券商查詢 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應於買回日之次一營業日前使用集保平台執行註銷受益憑證單位數確認作業 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應於買回日之次一營業日下午四時前使用集保平台執行註銷受益憑證單位數確認作業 第二十六條受益人申請買回時第二十七條受益人應於買回申 如未能依規定期限給付受益憑證而圈存失敗者, 視為買回失敗 ; 經理公司即不給付買回總價金 受益人並應就每筆買回失敗給付行政處理費, 該行政處理費之計算依公開說明書規定辦理 請日中午十二時前給付受益憑證 如未能依規定期限給付者, 視為買回失敗 ; 經理公司即不給付買回總價金 受益人並應就每筆買回失敗給付行政處理費, 該行政處理費之計算依公開說明書規定辦理 第二十七條 ( 略 ) 第二十八條 ( 略 ) 其他 其他 第二十八條如申購或買回之作第二十九條如申購或買回之作 業期間非為信託契業期間非為信託契約之營業日, 但交約之營業日, 但交易已完成複審且為易己完成複審且為金融機構之營業日金融機構之營業日及受益憑證交易相及受益憑證交易相關作業在臺灣集中關作業在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仍繼續交限公司仍繼續交割, 本作業準則有割, 本作業準則有關受益憑證交付及關受益憑證交付及 文字修訂 -376-

382 修 訂 後 條 文修 訂 前 條 文說 明 現金給付之作業得繼續辦理 現金給付之作業得繼續辦理 第二十九條 ( 略 ) 第三十條 ( 略 ) 富邦中國 ETF 傘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富邦上証 180 單日反向一倍證券投資信 託基金 修 訂 後 條 文修 訂 前 條 文說 明 第一條 ~ 第十一條 ( 略 ) 第一條 ~ 第十一條 ( 略 ) 第十二條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 第十二條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 一 下列支出及費用由本基金負一 下列支出及費用由本基金負 擔, 並由經理公司指示基金保管機構支付之 : 擔, 並由經理公司指示基金保管機構支付之 : ( 一 )~( 五 )( 略 ) ( 一 )~( 五 )( 略 ) ( 六 ) 於本基金受益憑證註冊地之 資訊服務費 ( 六 )~( 十 )( 略 ) ( 七 )~( 十一 )( 略 ) 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提供本基 金現金申購買回系統平台之 二 本基金任一曆日淨資產價值二 本基金任一曆日淨資產價值 低於新臺幣參億元時, 除前低於新臺幣參億元時, 除前項第 ( 一 ) 款至第 ( 六 ) 款所列支項第 ( 一 ) 款至第 ( 七 ) 款所列支出及費用仍由本基金負擔出及費用仍由本基金負擔外, 其他支出及費用均由經外, 其他支出及費用均由經理公司負擔 理公司負擔 三 ( 略 ) 三 ( 略 ) 第十三條 ~ 第三十八條 ( 略 ) 第十三條 ~ 第三十八條 ( 略 ) 附件一 ( 略 ) 附件一 ( 略 ) 附件二 受益憑證現金申購暨 附件二 受益憑證現金申購暨 買回申請作業準則 買回申請作業準則 第一條 ~ 第三條 ( 略 ) 第一條 ~ 第三條 ( 略 ) 第四條經理公司應於每一營業第四條經理公司應於每一營業日下午七時前, 參考指日下午七時前, 參考指 配合現金申購買 回申報作業系統 平台轉換至臺灣 證券交易所後, 將無此費用, 故刪除 款次修訂 配合臺灣證券交 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受益憑證買賣辦法第十二條第四項及實務作業修訂 -377-

383 修 訂 後 條 文修 訂 前 條 文說 明 數提供者所通知之標的指數資料, 訂定基金受益憑證次一日申購及買回交易之相關資料與內容, 並將該相關資料傳輸予 ETF 交易作業傳輸平台, 且於經理公司指定網站公告之 數提供者所通知之標的指數資料, 訂定基金受益憑證次一日申購及買回交易之相關資料與內容, 並將該相關資料傳輸予證券集中保管事業, 且於經理公司指定網站公告之 第五條本作業準則使用名詞定第五條本作業準則使用名詞定 義如下 : 義如下 : 一 ~ 六 ( 略 ) 一 ~ 六 ( 略 ) 七 ETF 交易作業傳輸平台 : 指 經理公司或參與證券商與臺 灣證券交易所 ( 以下簡稱證券 交易所 ) 或其他經主管機關核 准之指數股票型基金交易作 業機構之連線作業平台 申購申請 申購申請 第六條 ( 略 ) 第六條 ( 略 ) 第七條申購人應於申購申請日第七條申購人應於申購申請日 收件截止時間前委託參與證券商將申購資料輸入 ETF 交易作業傳輸平台, 並向經理公司提出 上午十二時前委託參與證券商將申購資料輸入集保平台, 並向經理公司提出申購申請 申購申請 前項之申購申請逾時未完成者, 則視為放棄該申購申請 前項之申購申請逾時未完成者, 則視為放棄該申購申請 第八條申購人委託參與證券商第八條申購人委託參與證券商 向經理公司申請時, 應依參與證券商規定之時間內填妥申購申請文件並於申購截止時間前繳付申購款項至基金專戶, 使參與證券商得憑此向經理公司辦理申購作業 前述款項應以足 向經理公司申請時, 應依參與證券商規定之時間內填妥申購申請文件並於申購截止時間前之期限內繳付申購款項至基金專戶, 使參與證券商得憑此向經理公司辦理申購作業 前述款項 -378-

384 修 訂 後 條 文修 訂 前 條 文說 明 額預收申購總價金 ( 新臺幣 ) 匯撥至指定之基金專戶 如未符合規定者, 經理公司即不受理該筆申購 應以足額預收申購總價金 ( 新臺幣 ) 匯撥至指定之基金專戶 如未符合規定者, 經理公司即不受理該筆申購 第九條申購人欲撤銷申購申請第九條申購人欲撤銷申購申請 時, 應填具 現金申購撤銷申請書 於參與證券商規定之時間內委託參與證券商透過 ETF 交易作業傳輸平台向經理公司撤銷申請 參與證券商應於申購申請日收件截止時間前通知經理公司, 逾時申購人即不得異動或撤銷, 惟經經理公司同意者除外 時, 應填具 現金申購撤銷申請書 於參與證券商規定之時間內委託參與證券商透過集保平台向經理公司撤銷申請 參與證券商應於申購申請日十二時前通知經理公司, 逾時申購人即不得異動或撤銷, 惟經經理公司同意者除外 第十條參與證券商自行或受託第十條參與證券商自行或受託 申請後, 應於申購申請日收件截止時間前, 將申請書及匯款單據傳送至經理公司 參與證券商應協助確認預收申購總價金已匯入指定之基金專戶 申請後, 應於申購申請日上午十二時前, 將申請書及匯款單據傳送至經理公司 參與證券商應協助確認預收申購總價金已匯入指定之基金專戶 第十一條參與證券商應負責核第十一條參與證券商應負責核 對申請書上載明之事項是否無誤, 且於申請書上留存授權印鑑或樣章以證明申購人申購資料及款項符合規定之查驗記錄, 始得透過 ETF 交易作業傳輸平台提出申購申請 參與證券商應將申請書及相關資料留存備查, 經理公司基 對申請書上載明之事項是否無誤, 且於申請書上留存授權印鑑或樣章以證明申購人申購資料及款項符合規定之查驗記錄, 始得透過集保平台提出申購申請 參與證券商應將申請書及相關資料留存備查, 經理公司基於正當理由得 -379-

385 修 訂 後 條 文修 訂 前 條 文說 明 於正當理由得要求提供調閱, 參與證券商 要求提供調閱, 參與證券商不得拒絕 不得拒絕 第十二條經理公司接獲申購人第十二條經理公司接獲申購人 申請時, 應檢核項目如下 : 申請時, 應檢核項目如下 : 一 ~ 二 ( 略 ) 一 ~ 二 ( 略 ) 三 預收申購總價金應於申購申三 預收申購總價金應依本作業 請日收件截止時間前匯撥至基金專戶 準則規定的時間匯撥至基金專戶 前項內容經檢核不符規定者, 經理公司即不接受該筆申購 前項內容經檢核不符規定者, 經理公司即不接受該筆申購 第十三條申請書及匯款符合規第十三條申請書及匯款符合規 定者, 經理公司應於申購申請日下午六時前透過 ETF 交易作業傳輸平台回覆初審結果, 提供參與證券商 定者, 經理公司應於申購申請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前透過集保平台回覆初審結果, 提供參與證券商查詢 查詢 第十四條 ( 略 ) 第十四條 ( 略 ) 第十五條經理公司需於申購日第十五條經理公司需於申購日 之次一營業日前將申購結果, 透過 ETF 交易作業傳輸平台回覆複審結果, 提供參與證券商查詢 並於申購日之次一營業日前, 透過集保平台進行新增受益憑證單位及帳簿劃撥支付作業 之次一營業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前將申購結果, 透過集保平台回覆複審結果, 提供參與證券商查詢 並於申購日之次一營業日下午四時前, 透過集保平台進行新增受益憑證單位及帳簿劃撥支付作業 第十六條 ~ 第十七條 ( 略 ) 第十六條 ~ 第十七條 ( 略 ) 買回申請 買回申請 第十八條 ( 略 ) 第十八條 ( 略 ) 第十九條受益人應於每一買回第十九條受益人應於每一買回 -380-

386 修 訂 後 條 文修 訂 前 條 文說 明 申請日於參與證券商規定時間內, 委託參與證券商透過 ETF 交易作業傳輸平台向經理公司提出買回申請, 除參與證券商能證明受益人係於截止時間前提出買回請求者, 逾時申請應視為次一營業日之交易 申請日於參與證券商規定時間內, 委託參與證券商透過集保平台向經理公司提出買回申請, 除參與證券商能證明受益人係於截止時間前提出買回請求者, 逾時申請應視為次一營業日之交易 受益人如委託參與證券商向經理公司買回時, 應依參與證券商之規定填妥買回申請文件, 參與證券商得憑此向經理公司辦理買回作業 受益人如委託參與證券商向經理公司買回時, 應依參與證券商之規定填妥買回申請文件, 參與證券商得憑此向經理公司辦理買回作業 第二十條受益人欲撤銷其買回第二十條受益人欲撤銷其買回 申請時, 應填具 現金買回撤銷申請書 於參與證券商規定之時間內委託參與證券商透過 ETF 交易作業傳輸平台向經理公司提出撤銷申請 參與證券商應於買回申請日收件截止時間前通知經理公司, 逾時受益人即不得異動或撤銷, 惟經經理公司同 申請時, 應填具 現金買回撤銷申請書 於參與證券商規定之時間內委託參與證券商透過集保平台向經理公司提出撤銷申請 參與證券商應於買回申請日中午十二時前通知經理公司, 逾時受益人即不得異動或撤銷, 惟經經理公司同意者除外 意者除外 第二十一條參與證券商自行或第二十一條參與證券商自行或 受託買回申請時, 應於買回申請日收件截止時間前將申請書傳真至經理公 受託買回申請時, 應於當日中午十二時前將申請書傳真至經理公司 -381-

387 修 訂 後 條 文修 訂 前 條 文說 明 司 參與證券商應負責核對申請書上載明之事項是否無誤, 且於該申請書上留存授權印鑑或樣章以證明受益人擬提交作為買回對價之受益權單位數符合規定之查驗記錄, 始得透過 ETF 交易作業傳輸平台提出買回 參與證券商應負責核對申請書上載明之事項是否無誤, 且於該申請書上留存授權印鑑或樣章以證明受益人擬提交作為買回對價之受益權單位數符合規定之查驗記錄, 始得透過集保平台提出買回申請 申請 參與證券商受理買回申請後, 亦應於該營業日收件截止時間前, 將資料輸入 ETF 交易作業傳輸平台, 並將申請書及買回相關資料留存備查 ; 經理公司基於正當理由得要求提供調閱, 參與證券商 參與證券商受理買回申請後, 亦應於該營業日中午十二時前, 將資料輸入集保平台, 並將申請書及買回相關資料留存備查 ; 經理公司基於正當理由得要求提供調閱, 參與證券商不得拒絕 不得拒絕 第二十二條經理公司於接獲受第二十二條經理公司於接獲受 益人申請時, 應檢核項目如下 : 益人申請時, 應檢核項目如下 : 一 ~ 二 ( 略 ) 一 ~ 二 ( 略 ) 三 買回受益權單位數是否圈存 成功 前項內容經檢核不符規定者, 經理公司即不接受 前項內容經檢核不符規定者, 經理公司即不接受 -382-

388 修 訂 後 條 文修 訂 前 條 文說 明 該筆買回 該筆贖回 符合規定者, 經理公司應於買回申請日下午六時前透過 ETF 交易作業傳輸平台回覆初審結果, 提供參與證券商查 符合規定者, 經理公司應於買回申請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前透過集保平台回覆初審結果, 提供參與證券商查詢 詢 第二十三條一 證券交易所於買回申請日依參與證券商之申報, 執行受益憑證圈存作業, 證券交易所於買回申請日通知證券集中保管事業執行受益憑證圈存作業 受益人交付之受益憑證不得為融資買進, 且帳號中受益權單位數經此作業後, 即不得申報更正帳號及錯帳 第二十三條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於買回申請日依參與證券商之申報, 執行受益憑證圈存作業, 參與證券商得透過集保平台查詢圈存明細 受益人帳號中庫存之受益權單位數經圈存後, 即不得申報更改帳號及錯帳 二 經理公司及參與證券商可於 買回申請日之次一營業日上 午九時起透過 ETF 交易作業 傳輸平台查詢圈存結果 ; 參 與證券商如為受託時, 應將 圈存結果轉知受益人 三 參與證券商經查詢前述圈存 結果為失敗時, 得於當日上 午十時前向證券交易所申請 二次圈存作業 ; 參與證券商 如為受託時, 應將圈存結果 轉知受益人 第二十四條參與證券商可於買 回日之次一營業日 上午八時三十分後 查詢圈存結果 第二十四條 ( 略 ) 第二十五條 ( 略 ) -383-

389 修 訂 後 條 文修 訂 前 條 文說 明 第二十五條經理公司需於買回第二十六條經理公司需於買回 日之次一營業日前將買回結果, 透過 ETF 交易作業傳輸平台回覆複審結果, 提供參與證券商查詢 日之次一營業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前將買回結果, 透過集保平台回覆複審結果, 提供參與證券商查詢 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應於買回日之次一營業日前使用集保平台執行註銷受益憑證單位數確認作業 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應於買回日之次一營業日下午四時前使用集保平台執行註銷受益憑證單位數確認作業 第二十六條受益人申請買回時第二十七條受益人應於買回申 如未能依規定期限給付受益憑證而圈存失敗者, 視為買回失敗 ; 經理公司即不給付買回總價金 受益人並應就每筆買回失敗給付行政處理費, 該行政處理費之計算依公開說明書規定辦理 請日中午十二時前給付受益憑證 如未能依規定期限給付者, 視為買回失敗 ; 經理公司即不給付買回總價金 受益人並應就每筆買回失敗給付行政處理費, 該行政處理費之計算依公開說明書規定辦理 第二十七條 ( 略 ) 第二十八條 ( 略 ) 其他 其他 第二十八條如申購或買回之作第二十九條如申購或買回之作 業期間非為信託契業期間非為信託契約之營業日, 但交約之營業日, 但交易已完成複審且為易己完成複審且為金融機構之營業日金融機構之營業日及受益憑證交易相及受益憑證交易相關作業在臺灣集中關作業在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仍繼續交限公司仍繼續交 文字修訂 -384-

390 修 訂 後 條 文修 訂 前 條 文說 明 割, 本作業準則有關受益憑證交付及現金給付之作業得繼續辦理 割, 本作業準則有關受益憑證交付及現金給付之作業得繼續辦理 第二十九條 ( 略 ) 第三十條 ( 略 ) -385-

391 -386-

392 -387-

393 -388-

394 -3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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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8 封底 經理公司 : 富邦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負責人 : 胡德興 -393-

100% 50% 50% 80% 20% 60% 40% 80% 20% 60% 40% 20

100% 50% 50% 80% 20% 60% 40% 80% 20% 60% 40% 20 2 II 19 100% 50% 50% 80% 20% 60% 40% 80% 20% 60% 40% 20 22 3 3 6 6 5 6 5 7 4 5 50 4 4 3 3 6 5 6 6 6 6 4 5 50 5 3 3 6 7 5 6 4 7 4 5 50 6 2 4 6 7 5 6 4 7 4 5 50 7 2 4 6 7 5 6 4 7 5 4 50 8 2 4 6 7 5 6 4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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