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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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青岛海容商用冷链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青岛海容商用冷链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公司 ) 信息披露行为, 提高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 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指引 等法律 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 青岛海容商用冷链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 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 ) 的有关规定, 结合公司的实际,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 是当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转让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 ( 以下简称 重大信息 ) 时, 根据法律 法规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登记, 并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 ) 指定的媒体发布 第三条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 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 公平 真实 准确和完整 第四条公司应当将董事会秘书的任职 职业经历及持有公司股票情况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备并披露, 发生变更时亦同 公司董事会秘书离职无人接替或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 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指定一名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负责信息披露事务并披露 第五条本制度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的信息披露行为 : ( 一 ) 公司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 ( 二 )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 ( 三 ) 公司监事和监事会 ; 1 / 17

2 ( 四 )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 ( 五 ) 公司各部门以及子公司的负责人 ; ( 六 ) 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 5% 以上的股东 ; ( 七 ) 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第六条公司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 募集说明书 上市公告书 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第七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 公平地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 准确 完整, 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八条公司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 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不得泄漏公司内幕信息, 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公司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主要包括 : ( 一 ) 公司的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 ( 二 ) 持有公司 5% 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 ; ( 三 ) 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其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 ; ( 四 ) 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 ( 五 )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 交易进行管理的其他人员 ; ( 六 ) 保荐人 承销的证券公司 证券交易所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 ( 七 ) 前述规定的自然人配偶 子女和父母 ; 2 / 17

3 ( 八 ) 中国证监会 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知情人员 第九条公司及其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应当在公告显要位置载明前述保证 不能保证公告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的, 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十条公司披露信息时, 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 简明扼要 通俗易懂地说明事件真实情况, 信息披露文件中不得含有宣传 广告 恭维或者诋毁等性质的词句 第十一条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 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公司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 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 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十二条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披露信息, 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登记, 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发布 公司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信息披露平台, 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 公告义务, 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十三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局, 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十四条公司应当关注公共传媒 ( 包括主要网站 ) 关于公司的报道, 以及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情况, 及时向有关方面了解真实情况, 在规定期限内如实回复上海证券交易所就上述事项提出的问询, 并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及时 公平 真实 准确 完整地就相关情况作出公告 第十五条公司股东 实际控制人 收购人等相关人员或机构, 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积极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 并在披露前不对外泄漏相关信息 3 / 17

4 第三章信息披露的基本内容第一节招股说明书 募集说明书与上市公告书第十六条公司编制招股说明书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 均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 公开发行证券的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在证券发行前公告招股说明书 第十七条公司的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 应当对招股说明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 准确 完整 招股说明书应当加盖公司公章 第十八条公司申请证券上市交易, 应当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编制上市公告书, 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后公告 公司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 应当对上市公告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 准确 完整 上市公告书应当加盖公司公章 第十九条招股说明书 上市公告书引用保荐人 证券服务机构的专业意见或者报告的, 相关内容应当与保荐人 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文件内容一致, 确保引用保荐人 证券服务机构的意见不会产生误导 第二十条上述第十六条至第十九条有关招股说明书的规定, 适用于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第二十一条公司在非公开发行新股后, 应当依法披露发行情况报告书 第二节定期报告第二十二条公司应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 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 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 均应当披露 第二十三条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具有证券 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公司不得随意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如确需变更的, 应当由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二十四条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 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 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 4 / 17

5 3 个月 第 9 个月结束后的 1 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第二十五条年度报告应当记载如下内容 : ( 一 ) 公司基本情况 ; ( 二 )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 ( 三 ) 公司股票 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 报告期末股票 债券总额 股东总数, 公司前 10 大股东持股情况 ; ( 四 ) 持股 5% 以上股东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 ( 五 ) 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 持股变动情况 年度报酬情况 ; ( 六 ) 董事会报告 ; ( 七 )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 ( 八 ) 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 ( 九 ) 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 ( 十 )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六条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 ( 一 ) 公司基本情况 ; ( 二 )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 ( 三 ) 公司股票 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 股东总数 公司前 10 大股东持股情况,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 ( 四 )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 ( 五 ) 报告期内重大诉讼 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 ( 六 ) 财务会计报告 ; 5 / 17

6 ( 七 )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七条季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 ( 一 ) 公司基本情况 ; ( 二 )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 ( 三 )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八条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定期报告按时披露 董事会因故无法对定期报告形成决议的, 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方式披露, 说明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 公司不得以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有异议为由不按时披露 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 第二十九条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监事会应当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 准确 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 准确性 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 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 并予以披露 第三十条公司预计净利润为负值 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 50% 以上 或实现扭亏为盈的, 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第三十一条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业绩传闻, 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三十二条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 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三十三条公司应当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约定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 上海证券交易所根据均衡原则统筹安排各公司定期报告披露顺序 公司应当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安排的时间披露定期报告, 因故需要变更披露时 6 / 17

7 间的, 应当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 上海证券交易所视情况决定是否调整 第三节临时公告第三十四条临时报告是指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发布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 第三十五条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投资者尚未得知时, 上市公司应当立即披露, 说明事件的起因 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 ( 一 ) 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 ( 二 ) 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 ( 三 ) 公司订立重要合同, 可能对公司的资产 负债 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 ( 四 ) 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 ( 五 ) 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 ( 六 ) 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 ( 七 ) 公司的董事 1/3 以上监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 ; 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 ( 八 ) 持有公司 5% 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 ( 九 ) 公司减资 合并 分立 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 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 被责令关闭 ; ( 十 ) 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 仲裁, 股东大会 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 ( 十一 ) 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 或者受到刑事处罚 重大行政处 7 / 17

8 罚 ; 公司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 ( 十二 ) 新公布的法律 法规 规章 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 ( 十三 ) 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 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 ( 十四 ) 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 ; 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 以上股份被质押 冻结 司法拍卖 托管 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 ( 十五 ) 主要资产被查封 扣押 冻结或者被抵押 质押 ; ( 十六 ) 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 ( 十七 ) 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 ( 十八 ) 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 负债 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 ( 十九 ) 变更会计政策 会计估计 ; ( 二十 ) 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 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 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 ( 二十一 ) 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六条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 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 ( 一 ) 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 ( 二 ) 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 ( 三 ) 董事 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并报告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 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 ( 一 ) 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 8 / 17

9 ( 二 ) 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 ( 三 )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三十七条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 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 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 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三十八条公司履行首次披露义务时, 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披露要求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制定的临时公告格式指引予以披露 在编制公告时若相关事实尚未发生的, 公司应当客观公告既有事实, 待相关事实发生后, 应当按照相关格式指引的要求披露事项进展或变化情况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的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 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九条董事会 监事会决议涉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披露的重大信息, 公司应当以临时公告的形式及时披露 ; 决议涉及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应当提交经股东大会审议的收购与出售资产 对外投资 ( 含委托理财 委托贷款等 ) 等, 公司应当在决议后及时以临时公告的形式披露 第四十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 应当在会议结束后两个交易日内将相关决议公告披露 股东大会公告中应当包括律师见证意见 第四十一条涉及上市公司的收购 合并 分立 发行股份 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上市公司股本总额 股东 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 公告义务, 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四十二条对于每年发生的日常性关联交易, 公司应当在披露上一年度报告之前, 对本年度将发生的关联交易总金额进行合理预计,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披露 对于预计范围内的关联交易,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予以分类, 列表披露执行情况 如果在实际执行中预计关联交易金额超过本年度关联交易预计总金额的, 公司 9 / 17

10 应当就超出金额所涉及事项依据公司章程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并披露 第四十三条除日常性关联交易之外的其他关联交易, 公司按照 董事会议事规则 要求达到披露要求的, 应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后披露 第四十四条公司对涉案金额达到 10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10% 以上的重大诉讼 仲裁事项应当及时披露 未达到前款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 仲裁事项, 董事会认为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转让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或者主办券商 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有必要的, 以及涉及股东大会 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诉讼, 公司也应当及时披露 第四十五条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后, 及时披露方案具体内容, 并于实施方案的股权登记日前披露方案实施公告 第四十六条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 上市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 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 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 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 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 并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四十七条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 上市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 并及时披露 第四章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第四十八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实施, 由公司董事长作为实施本制度的第一责任人, 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具体协调实施 10 / 17

11 第四十九条本制度由公司监事会负责监督 监事会应当对本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 对发现的重大缺陷及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 并根据需要要求董事会对本制度予以修订 董事会不予更正的, 监事会可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后, 发布监事会公告 第五十条公司董事会应对本制度的年度实施情况进行自我评估, 在年度报告披露的同时, 将关于本制度实施情况的董事会自我评估报告纳入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部分进行披露 第五十一条监事会应当形成对本制度实施情况的年度评价报告, 并在年度报告的监事会公告部分进行披露 第五十二条公司定期报告的编制 审议和披露程序 : ( 一 ) 公司各部门应认真提供基础资料, 董事会秘书对基础资料进行审查, 组织相关工作 ; 总经理 副总经理 财务负责人 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 由董事会秘书在董事会及监事会会议召开前 10 日送达公司董事和监事审阅 ; ( 二 ) 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 ( 三 ) 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 ( 四 ) 监事会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 以监事会决议的形式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 ( 五 ) 董事会秘书负责并责成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进行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五十三条公司重大事件的报告 传递 审核和披露程序 : ( 一 ) 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 应当立即报告董事长, 同时告知董事会秘书, 董事长接到报告后, 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 并敦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 ( 二 ) 公司各部门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或信息披露管理部门报告与本部门相关的未公开重大信息 ; 11 / 17

12 ( 三 ) 董事会秘书组织协调公司相关各方起草临时报告披露文稿, 公司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 各部门负责人应积极配合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 ( 四 ) 对于需要提请股东大会 董事会 监事会等审批的重大事项, 董事会秘书及信息披露管理部门应协调公司相关各方积极准备相关议案, 于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 规定的期限内送达公司董事 监事或股东审阅 ; ( 五 ) 董事会秘书对临时报告的合规性进行审核 对于需履行公司内部相应审批程序的拟披露重大事项, 由公司依法召集的股东大会 董事会 监事会按照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 的规定作出书面决议 ; ( 六 ) 经审核的临时报告由董事会秘书签发, 或于必要时由董事会秘书请示董事长后予以签发 第五十四条公司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 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 保证定期报告 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 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五条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 分析师会议 路演 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 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 不得提供内幕信息 第五十六条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 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 主动调查 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第五十七条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 ; 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 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 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五十八条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 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五十九条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 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 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 12 / 17

13 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大会 董事会会议 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 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 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 除监事会公告外, 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 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 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六十条公司证券事务部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公司财务部等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应密切配合证券事务部, 确保公司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的信息披露工作能够及时进行 第六十一条公司的股东 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 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 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 一 ) 持有公司 5% 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 ( 二 ) 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关联方占用资金 ; ( 三 ) 法院裁定禁止有控制权的大股东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 ; ( 四 ) 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 以上股份被质押 冻结 司法拍卖 托管 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 ( 五 ) 拟对上市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 ( 六 ) 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在报告期内存在受有权机关调查 司法纪检部门采取强制措施 被移送司法机关或追究刑事责任 中国证监会稽查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证券市场禁入 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或收到对公司生产经营有重大影响的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处罚 ; ( 七 ) 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 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股票及其衍生 13 / 17

14 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 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 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并配合公司及时 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 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 支配地位, 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六十二条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时, 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 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十三条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 5% 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上市公司, 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十四条公司的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发生以下事件时, 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 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 一 ) 其任职 职业经历及持有公司股票情况发生变化的 ; ( 二 ) 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在报告期内存在受有权机关调查 司法纪检部门采取强制措施 被移送司法机关或追究刑事责任 中国证监会稽查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证券市场禁入 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或收到对公司生产经营有重大影响的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处罚 第六十五条公司各部门负责人是本部门披露信息报告的第一责任人 公司各部门应指派专人负责本制度相关信息披露事项的具体办理 第六十六条公司就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件发布临时公告后, 相关信息披露人还应当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或信息披露管理部门持续报告已披露重大事件的进展情况, 协助其履行持续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十七条公司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 持股 5% 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 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 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 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 规避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十八条公司应当向聘用的主办券商 证券服务机构提供与执业相关的所 14 / 17

15 有资料, 并确保资料的真实 准确 完整, 不得拒绝 隐匿 谎报 第六十九条公司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 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后及时通知会计师事务所, 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 应当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股东大会作出解聘 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决议的, 公司应当在披露时说明更换的具体原因和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第七十条公司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 准确性 完整性 及时性 公平性负责, 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公司董事长 总经理 董事会秘书, 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 准确性 完整性 及时性 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公司董事长 总经理 财务负责人应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 准确性 完整性 及时性 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七十一条公司应与聘请的会计师 律师等外部知情人士订立保密协议或制定严格的保密安排, 确保相关信息在公开披露之前不对外泄露 第七十二条公司应加强对处于筹划阶段的重大事件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保密工作, 并保证其处于可控状态 第七十三条公司应对内刊 网站 宣传资料等进行严格管理, 防止在上述资料中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七十四条公司应当根据国家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 建立并执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 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应当负责检查监督内部控制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保证相关控制规范的有效实施 第七十五条公司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和信息披露管理部门等信息披露的执行主体, 在接待投资者 证券服务机构 各类媒体时, 若对于该问题的回答内容个别或综合地等同于提供了尚未披露的重大信息, 上述知情人均不得回答 证券服务机构 各类媒体误解了公司提供的任何信息以致在其分析报道中出现重大错误, 15 / 17

16 公司应要求其立即更正 ; 拒不更正的, 公司应及时发出澄清公告进行说明 公司实行信息披露备查登记制度, 对接受或邀请特定对象的调研 沟通 采访等活动予以详细记载, 内容包括活动时间 地点 方式 ( 书面或口头 ) 有关当事人姓名 活动中谈论的有关公司的内容 提供的有关资料等 第七十六条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对外信息披露的文件档案 公司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情况应由公司董事会秘书或由其指定的记录员负责记录, 并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管 第七十七条对于有关人员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 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 公司有权对该责任人员给予批评 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 并且可以向其提出合理赔偿要求 第五章附则第七十八条本制度下列用语的含义 : ( 一 ) 披露 : 指公司或者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法律 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 本细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有关规定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信息披露平台上公告信息 ( 二 ) 重大事件 : 指对公司股票转让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 ( 三 ) 及时, 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者触及披露时点的 2 个交易日内 ( 四 ) 高级管理人员 : 指公司总经理 副总经理 董事会秘书 财务负责人及 公司章程 规定的其他人员 ( 五 ) 日常性关联交易及偶发性关联交易 : 日常性关联交易指公司和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购买原材料 燃料 动力, 销售产品 商品, 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投资 ( 含共同投资 委托理财 委托贷款 ), 财务资助 ( 公司接受的 ) 等的交易行为 ; 公司章程 中约定适用于本公司的日常关联交易类型 除了日常性关联交易之外的为偶发性关联交易 第七十九条除非有特别说明, 本制度所使用的术语与 公司章程 中该等术 16 / 17

17 语的含义相同 第八十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本制度与有关法律 法规 规章 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 的规定相抵触时, 以有关法律 法规 规章 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 的规定为准 第八十一条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八十二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青岛海容商用冷链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 12 月 28 日 17 /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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