声明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2014 年修订 ) 及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6 号 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中信建投 或 本财务顾问 ) 按照行业公认的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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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黑牛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之财务顾问报告 上市公司名称 : 黑牛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地点 :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简称 : 黑牛食品股票代码 : 财务顾问 二零一八年三月 1

2 声明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2014 年修订 ) 及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6 号 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中信建投 或 本财务顾问 ) 按照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 本着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精神, 对本次收购的相关情况和资料进行了核查, 对收购报告书所披露的内容出具核查意见, 以供投资者和有关各方参考 为此, 本财务顾问特作出以下声明 : ( 一 ) 本财务顾问报告所依据的有关资料由收购人提供 有关资料提供方已对本财务顾问做出承诺, 保证其所提供的本次收购相关的所有书面文件 材料及口头证言真实 准确 完整, 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 虚假记载或误导性陈述, 并对其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的法律责任 ( 二 ) 本财务顾问特别提醒投资者注意, 本财务顾问报告不构成对黑牛食品的任何投资建议, 投资者根据本财务顾问报告所做出的任何投资决策而产生的相应风险, 本财务顾问不承担任何责任 ( 三 ) 对于对本报告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或需要法律 审计等专业知识来识别的事实, 本财务顾问依据有关政府部门 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意见 说明及其他文件做出判断 ( 四 ) 本财务顾问特别提醒投资者认真阅读收购人编制的收购报告书以及相关的上市公司公告全文 备查文件 ( 五 ) 本财务顾问与本次收购各方当事人均无任何利益关系, 完全独立发表对收购报告书的核查意见 ( 六 ) 本财务顾问未委托和授权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提供未在本财务顾问报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财务顾问报告做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2

3 目录 声明... 2 释义... 4 财务顾问承诺... 5 一 收购人编制的收购报告书所披露的信息真实 准确 完整... 6 二 本次收购目的... 6 三 收购人的主体资格 收购实力 管理能力 履约能力及诚信记录... 6 ( 一 ) 收购人提供了本次收购信息披露所要求的必备证明文件... 6 ( 二 ) 对收购人是具备主体资格的核查... 6 ( 三 ) 对收购人是具备收购的经济实力的核查... 7 ( 四 ) 对收购人是具备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的管理能力的核查... 7 ( 五 ) 对是需要承担其他附加义务及是具备履行相关义务的能力的核查... 7 ( 六 ) 对收购人是存在不良诚信记录的核查... 7 四 对收购人进行证券市场规范化运作辅导的情况... 8 五 收购人的股权控制结构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支配收购人的方式... 8 六 收购人的收购资金来源及其合法性... 9 七 收购人已经履行了必要的授权和批准程序... 9 八 收购过渡期内保持上市公司稳定经营作出的安排... 9 九 对收购人同业竞争 关联交易的核查 十 收购标的的权利限制情况及其他安排 十一 收购人及其关联方与被收购公司之间是存在业务往来, 收购人与被收购公司的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是就其未来任职安排达成某种协议或者默契 十二 上市公司原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未清偿对公司的负债 未解除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 十三 本次收购的豁免情形 十四 财务顾问意见

4 释义 除非特别说明与另有所指, 以下简称在本报告中有如下特定意义 : 本财务顾问 / 中信建投 值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收购人 / 西藏知合 指 西藏知合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公司 / 上市公司 / 黑牛食品 指 黑牛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知合资本 指 知合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本次发行 / 本次非公开发行 / 本黑牛食品本次以非公开发行的方式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指次交易股票的行为 本报告 / 本财务顾问报告 指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黑牛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之财务顾问报告 本次收购 指 西藏知合本次认购黑牛食品非公开发行股票 299,401,197 股 收购报告书 指 黑牛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收购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准则 16 号 指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6 号 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 (2014 年修订 ) 股份认购协议 指 关于黑牛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的股份认购协议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元 万元 亿元 指 人民币元 万元 亿元 说明 : 本报告中可能存在个别数据加总后与相关汇总数据存在尾差, 系数据计算时四舍五入造成,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 4

5 财务顾问承诺 1 本财务顾问已按照规定履行尽职调查义务, 有充分理由确信所发表的专业意见与收购人公告文件的内容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 2 本财务顾问已对收购人公告文件进行核查, 确信申报文件的内容与格式符合规定 ; 3 本财务顾问有充分理由确信本次收购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有充分理由确信收购人披露的信息真实 准确 完整, 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 4 本财务顾问就本次收购所出具的专业意见已提交其内核机构审查, 并获得通过 ; 5 本财务顾问在担任收购人财务顾问期间, 已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 严格执行内部防火墙制度, 除收购方案操作必须的与监管部门沟通外, 未泄漏与收购相关的尚未披露的信息 ; 6 本财务顾问已与收购人订立持续督导协议 5

6 一 收购人编制的收购报告书所披露的信息真实 准确 完整 根据对收购人编制收购报告书所依据的文件材料进行认真核查以及对收购报告书所披露事实的查证, 未发现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本财务顾问认为, 收购人在收购报告书中所披露的信息真实 准确 完整, 符合 证券法 收购管理办法 准则 16 号 等法律 法规对上市公司收购信息真实 准确 完整披露的要求 二 本次收购目的 收购人在其编制的 收购报告书 中对其收购目的进行了陈述 : 收购人认为, 黑牛食品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 有利于公司业务发展以及推动国内平板显示产业发展 收购人认购公司向其非公开发行的股份, 为上市公司战略发展提供充足的资金支持, 同时也进一步巩固收购人的实际控制地位 经核查, 本财务顾问认为, 收购人的收购目的未与现行法律 法规要求相违背 三 收购人的主体资格 收购实力 管理能力 履约能力及诚信记录 ( 一 ) 收购人提供了本次收购信息披露所要求的必备证明文件本财务顾问基于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 对收购人提交收购报告书涉及的内容进行了尽职调查, 并对收购报告书及收购人提供的必备证明文件进行了审阅及必要核查 本财务顾问履行上述程序后认为, 收购人已经按照 证券法 收购管理办法 和 准则 16 号 等法律 法规的规定提交了必备的证明文件, 不存在重大遗漏 虚假记载或误导性陈述 ( 二 ) 对收购人是具备主体资格的核查本次收购的收购人为西藏知合 经核查, 本财务顾问认为, 收购人具备 收购管理办法 所要求的收购上市公司的主体资格, 不存在 收购管理办法 第六条规定情形, 也不存在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其他情形 6

7 ( 三 ) 对收购人是具备收购的经济实力的核查西藏知合以现金方式认购公司非公开股票 299,401,197 股, 认购价格 元 / 股, 认购金额为人民币 4,999,999, 元 截至本财务顾问报告签署日, 西藏知合已完成本次收购的缴款, 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 ( 特殊普通合伙 ) 出具的 [2018] 京会兴验字第 号 验资报告 已验证上述事项 综上所述, 本财务顾问认为, 西藏知合具备收购的经济实力 ( 四 ) 对收购人是具备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的管理能力的核查本次收购未导致上市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 公司控股股东仍为西藏知合, 公司实际控制人仍为王文学 本次收购完成后, 收购人不会改变上市公司在业务 人员 资产 机构及财务方面的独立性, 上市公司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及较为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 收购人的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从事经营管理多年, 对现代化公司治理 上市公司经营 规范治理等有着丰富经验, 具备证券市场应有的法律意识及诚信意识, 具备经营管理未来上市公司相关业务 资产及人员的经验及能力 综上所述, 本财务顾问认为 : 收购人具备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的管理能力 ( 五 ) 对是需要承担其他附加义务及是具备履行相关义务的能力的核查经核查, 本次收购中, 除已按要求披露的情况外, 收购人不存在需承担其他附加义务的情况 ( 六 ) 对收购人是存在不良诚信记录的核查收购人及其实际控制人 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出具承诺函, 其最近五年内未受过行政处罚 ( 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 ) 刑事处罚, 未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经核查, 本财务顾问认为, 收购人及其实际控制人 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不良诚信记录 综上, 本财务顾问认为, 收购人具备 收购管理办法 规定的主体资格, 具备履 行收购人义务的能力, 具备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的管理能力, 不存在不良诚信记录 7

8 四 对收购人的辅导情况 财务顾问已向收购人及其相关人员进行了与证券市场有关的法律法规 规范治理等方面的辅导, 向收购人介绍了作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应承担的义务和责任, 包括避免同业竞争 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 与上市公司实现业务 资产 人员 机构 财务独立等 财务顾问认为, 收购人及相关人员通过介绍熟悉了与证券市场有关的法律和行政法规, 并了解其应承担的义务和责任 同时, 财务顾问也将承担起持续督导的责任, 督促收购人遵守有关法律 法规和监管部门制定的部门规章的规定和要求, 协助收购人规范化运作和管理上市公司 五 收购人的股权控制结构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支配收购人的方式 截至本财务顾问报告出具之日, 西藏知合的控股股东为知合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实际控制人为王文学 收购人股权控制结构如下图所示 : 经核查, 本财务顾问认为, 收购人与其控股股东知合资本及实际控制人王文学不 存在其他未予披露的控制关系 8

9 六 收购人的收购资金来源及其合法性 收购人本次收购所用的资金全部来源于收购人自有或合法自筹资金 收购人对认购资金来源作出以下承诺 : 本企业参与本次交易的认购资金来源符合中国证监会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此次认购的资金全部来源于本企业自有或合法筹集的资金, 认购资金不存在分级收益等结构化安排, 亦不存在利用杠杆或其他结构化的方式进行融资的情形 本企业参与本次交易的认购资金, 不直接或间接来源于上市公司 本企业参与本次交易取得上市公司股份, 为本企业的真实出资, 不存在信托持股 委托持股或任何其他代持情形 本企业亦不存在向本次交易项下上市公司发行股份的其他认购方, 提供财务资助或补偿的情况, 本企业同该等认购方亦不存在关联关系 经核查, 本财务顾问认为, 收购人本次认购非公开发行股份的资金来源于自有或合法自筹的资金, 本次认购资金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来源于上市公司的情形, 不存在通过与上市公司进行资产置换或者其他交易获取资金的情形, 本次交易资金来源不存在违法情形 七 收购人已经履行了必要的授权和批准程序 1 本次非公开发行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 2 西藏知合免于向证监会提交豁免要约收购的申请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和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 ; 3 中国证监会已核准本次非公开发行 经核查, 收购人本次收购已履行了必要的授权和批准程序 八 收购过渡期内保持上市公司稳定经营作出的安排 本次收购是由于西藏知合认购黑牛食品向其非公开发行股份导致, 为保证上市公司的稳定经营, 在过渡期间内, 收购人没有对上市公司资产 业务 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章程 分红政策等进行重大调整的计划 9

10 经核查, 本财务顾问认为, 过渡期内上述安排有利于保持上市公司的业务发展和 稳定, 有利于维护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九 对收购人同业竞争 关联交易的核查 公司实际控制人王文学实际控制的华夏幸福下属子公司华夏幸福光电科技 ( 固安 ) 有限公司 华夏幸福光电科技 ( 霸州 ) 有限公司原拟从事下一代显示技术面板以及 OLED 显示模组产业化业务, 华夏幸福已于 2015 年 9 月 10 日发布 关于终止 < 新一代显示技术面板生产线项目投资框架协议 > 的公告 关于终止 <OLED 显示模组项目投资框架协议 > 的公告, 同时华夏幸福拟注销华夏幸福光电科技 ( 霸州 ) 有限公司 维华显示科技 ( 固安 ) 有限公司 华夏幸福光电科技( 霸州 ) 有限公司已于 2017 年 1 月 18 日注销, 维华显示科技 ( 固安 ) 有限公司已于 2017 年 1 月 22 日注销 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人下属控股公司不存在从事与本次发行募投项目构成同 业竞争的业务 经核查, 本财务顾问认为, 本次收购完成后, 收购人与上市公司不存在可能损害上市公司股东利益的实质性同业竞争 本次收购前后,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均未发生变更, 本次收购亦不会导致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产生新的同业竞争 公司与西藏知合及其关联方的交易, 主要为公司与西藏知合及西藏知合实际控制人王文学控制的法人华夏幸福基业控股股份公司 其担任董事的法人廊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交易 相关交易情况已公开披露, 并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决策和信息披露程序 经核查, 本财务顾问认为, 收购人与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均已履行必要的程序, 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十 收购标的的权利限制情况及其他安排 安排 经核查, 收购人未在收购标的上设定其他权利, 未在收购价款之外作出其他补偿 10

11 十一 收购人及其关联方与被收购公司之间是存在业务往来, 收购人与被收购公司的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是就其未 来任职安排达成某种协议或者默契 公司与西藏知合及其关联方的交易, 主要为公司与西藏知合及西藏知合实际控制人王文学控制的法人华夏幸福基业控股股份公司 其担任董事的法人廊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交易 相关交易情况已公开披露, 并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决策和信息披露程序 收购人及其关联方与黑牛食品的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就其未来任职安排达成某种协议或者默契的情形 十二 上市公司原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未清偿对公司的负债 未解除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 经核查, 本财务顾问认为, 本次收购前后,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均未发生变化, 黑牛食品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不存在未清偿对公司的负债 未解除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 十三 本次收购的豁免情形 收购管理办法 第六十三条第二项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相关投资者可以免于提交要约收购豁免申请, 直接向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股份转让和过户登记手续 :( 一 ) 经上市公司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批准, 投资者取得上市公司向其发行的新股, 导致其在该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30%, 投资者承诺 3 年内不转让本次向其发行的新股, 且公司股东大会同意投资者免于发出要约, 相关投资者可以免于按照前款规定提交豁免申请, 直接向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股份转让和过户登记手续 西藏知合承诺其在本次交易中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自黑牛食品本次股份发行结 束之日起满 36 个月之日前不进行转让 11

12 2016 年 11 月 1 日, 上市公司召开 2016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 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 关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批准公司控股股东免于以要约收购方式增持股份的议案 等与本次非公开发行有关的议案 根据上述规定和本次发行方案, 西藏知合免于以要约方式增持公司股份 经核查, 本财务顾问认为, 本次收购行为符合 收购管理办法 第六十二条第二项以及证监发 号文的相关规定, 西藏知合认购黑牛食品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行为可免于向中国证监会提交豁免要约收购的申请, 直接向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股份转让和过户登记手续 十四 财务顾问意见 综上所述, 本财务顾问认为 : 收购人及一致行动人为本次收购签署的 收购报告书 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符合 收购管理办法 准则 16 号 及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 收购人的主体资格 市场诚信状况符合 收购管理办法 的有关规定 ; 收购人财务状况良好, 具有履行相关承诺的实力, 其对本次交易承诺得到有效实施的情况下, 上市公司 中小股东及广大投资者的利益可以得到充分保护 12

13 ( 本页无正文, 为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黑牛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收购 报告书之财务顾问报告 之签字盖章页 ) 法定代表人 ( 或授权代表 ): 刘乃生 财务顾问主办人 : 赵军 史云鹏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月日 13

14 附表 :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专业意见附表第 1 号 上市公司收购 上市公司名称 黑牛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顾问名称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简称黑牛食品证券代码 收购人名称或姓名西藏知合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是变化是 收购方式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 协议收购 要约收购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 间接收购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执行法院裁定 继承 赠与 其他 ( 请注明 ) 方案简介 西藏知合以现金人民币 4,999,999, 元认购黑牛食品非公开股票 299,401,197 股, 认购价格 元 / 股 序号 核查事项 一 收购人基本情况核查 收购人身份 ( 收购人如为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填写 , 如为自然人则直接填写 ) 收购人披露的注册地 住所 联系电话 法定代表人与注册登是记的情况是相符 收购人披露的产权及控制关系, 包括投资关系及各层之间的股 权关系结构图, 及收购人披露的最终控制人是 ( 即自然人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其他最终控制人 ) 是清晰, 资料完整, 并与实际情况相符 收购人披露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核心企业和核心业务 是关联企业, 资料完整, 并与实际情况相符 是已核查收购人的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 ( 或者主要负 责人 ) 及其近亲属 ( 包括配偶 子女, 下同 ) 的身份证明文是件 上述人员是未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永久居留权或者护照 15 是 核查意见是 备注与说明 收购人及其关联方是开设证券账户 ( 注明账户号码 ) 是 ( 如为两家以上的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 是 未持有其他上市公司 5% 以上的股份 是披露持股 5% 以上的上市公司以及银行 信托公司 证券是公司 保险公司等其他金融机构的情况 收购人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华夏幸福 57.61% 股权 玉龙股份 50.00% 宏盛科技 25.88% 股权

15 1.1.6 收购人所披露的实际控制人及控制方式与实际情况是相符是 ( 收购人采用非股权方式实施控制的, 应说明具体控制方式 ) 1.2 收购人身份 ( 收购人如为自然人 ) 收购人披露的姓名 身份证号码 住址 通讯方式 ( 包括联系电话 ) 与实际情况是相符 是已核查收购人及其直系亲属的身份证明文件上述人员是未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永久居留权或者护照 是已核查收购人最近 5 年的职业和职务 是具有相应的管理经验 收购人与最近 5 年历次任职的单位是不存在产权关系 收购人披露的由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核心业务 关联企业 的主营业务情况是与实际情况相符 收购人及其关联方是开设证券账户 ( 注明账户号码 ) ( 如为两家以上的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 是 未持有其他上市公司 5% 以上的股份 是披露持股 5% 以上的上市公司以及银行 信托公司 证券 公司 保险公司等其他金融机构的情况 1.3 收购人的诚信记录 收购人是具有银行 海关 税务 环保 工商 社保 安全生产等相关部门出具的最近 3 年无违规证明 如收购人设立未满 3 年, 是提供了银行 海关 税务 环保 工商 社保 安全生产等相关部门出具的收购人的控股股东或 实际控制人最近 3 年的无违规证明 收购人及其实际控制人 收购人的高级管理人员最近 5 年内是未被采取非行政处罚监管措施, 是未受过行政处罚 ( 与证券是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 ) 刑事处罚收购人是未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是诉讼或者仲裁的结果 收购人是未控制其他上市公司 被收购人控制其他上市公司的, 是不存在因规范运作问题受 到证监会 交易所或者有关部门的立案调查或处罚等问题 被收购人控制其他上市公司的, 是不存在因占用其他上市公是司资金或由上市公司违规为其提供担保等问题 收购人及其实际控制人的纳税情况是 收购人及其实际控制人是不存在其他违规失信记录, 如是被海关 国土资源 环保等其他监管部门列入重点监管对象 1.4 收购人的主体资格 收购人已出具相关承诺 收购人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华夏幸福 57.61% 股权 玉龙股份 50.00% 宏盛科技 25.88% 股权西安宏盛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于 2015 年 6 月被陕西证监局出具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西藏知合自成立以来依法纳税

16 收购人是不存在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第六条规定的情是形 收购人是已按照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第五十条的规定是提供相关文件 收购人为多人的, 收购人是在股权 资产 业务 人员等方 面存在关系 收购人是说明采取一致行动的目的 一致行动协议或者意向 的内容 达成一致行动协议或者意向的时间 收购人是接受了证券市场规范化运作的辅导是收购人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是熟悉法律 行政法规和是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二 收购目的 2.1 本次收购的战略考虑 收购人本次收购上市公司是属于同行业或相关行业的收购 收购人本次收购是属于产业性收购是是属于金融性收购 收购人本次收购后是自行经营是维持原经营团队经营是 2.2 收购人是如实披露其收购目的 是 2.3 收购人是拟在未来 12 个月内继续增持上市公司股份 2.4 收购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 是已披露其做出本次收购决是定所履行的相关程序和具体时间 三 收购人的实力 3.1 履约能力 以现金支付的, 根据收购人过往的财务资料及业务 资产 收是入 现金流的最新情况, 说明收购人是具备足额支付能力 收购人是如实披露相关支付安排是除收购协议约定的支付款项外, 收购人还需要支付其他费用或 承担其他附加义务的, 如解决原控股股东对上市公司资金的占用 职工安置等, 应说明收购人是具备履行附加义务的能力 如以员工安置费 补偿费抵扣收购价款的, 收购人是已提出 员工安置计划 相关安排是已经职工代表大会同意并报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如存在以资产抵扣收购价款或者在收购的同时进行资产重组安 排的, 收购人及交易对方是已履行相关程序并签署相关协议 是已核查收购人相关资产的权属及定价公允性收购人就本次收购做出其他相关承诺的, 是具备履行相关承 诺的能力 17

17 3.1.4 收购人是不存在就上市公司的股份或者其母公司股份进行质 押或者对上市公司的阶段性控制作出特殊安排的情况 ; 如有, 应在备注中说明 3.2 收购人的经营和财务状况收购人是具有 3 年以上持续经营记录 是具备持续经营能力和盈利能力收购人资产负债率是处于合理水平是不存在债务拖欠到期不还的情况 如收购人有大额应付账款的, 应说明是影响本次收购的支付 能力 收购人如是专为本次收购而设立的公司, 通过核查其实际控制 人所控制的业务和资产情况, 说明是具备持续经营能力 如实际控制人为自然人, 且无实业管理经验的, 是已核查该 实际控制人的资金来源 是不存在受他人委托进行收购的问题 是 3.3 收购人的经营管理能力 基于收购人自身的业务发展情况及经营管理方面的经验和能是力, 是足以保证上市公司在被收购后保持正常运营 收购人所从事的业务 资产规模 财务状况是不存在影响收是购人正常经营管理被收购公司的不利情形 18 是是是 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前, 西藏知合持有公司股份 1.4 亿股, 截至本附表签署日累计质押 1.2 亿股 西藏知合承诺参与本次交易的认购资金, 不直接或间接来源于上市公司, 西藏知合已完成本次收购的缴款, 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 ( 特殊普通合伙 ) 出具的 [2018] 京会兴验字第 号 验资报告 已验证上述事项 收购人属于跨行业收购的, 是具备相应的经营管理能力 四 收购资金来源及收购人的财务资料 收购资金是不是来源于上市公司及其关联方, 或者不是由上 市公司提供担保 或者通过与上市公司进行交易获得资金的情是况 如收购资金来源于借贷, 是已核查借贷协议的主要内容, 包 括借贷方 借贷数额 利息 借贷期限 担保及其他重要条款 偿付本息的计划 ( 如无此计划, 也须做出说明 ) 4.3 收购人是计划改变上市公司的分配政策 4.4 收购人的财务资料 收购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 在收购报告书正文中是已披 露最近 3 年财务会计报表 收购人成立未满 3 年, 已披露两年及一期财务会计报表

18 收购人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表是已经具有证券 期货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并注明审计意见的主要内是容 会计师是说明公司前两年所采用的会计制度及主要会计政策是 与最近一年是一致是如不一致, 是做出相应的调整如截至收购报告书摘要公告之日, 收购人的财务状况较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有重大变动的, 收购人是已提供 最近一期财务会计报告并予以说明 如果该法人或其他组织成立不足一年或者是专为本次收购而设 立的, 是已比照上述规定披露其实际控制人或者控股公司的 财务资料 收购人为上市公司的, 是已说明刊登其年报的报刊名称及时 间 收购人为境外投资者的, 是提供依据中国会计准则或国际会 计准则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 收购人因业务规模巨大 下属子公司繁多等原因难以按要求提 供财务资料的, 财务顾问是就其具体情况进行核查 收购人无法按规定提供财务材料的原因是属实收购人是具备收购实力收购人是不存在规避信息披露义务的意图 五 不同收购方式及特殊收购主体的关注要点 5.1 协议收购及其过渡期间的行为规范 协议收购的双方是对自协议签署到股权过户期间公司的经营 管理和控制权作出过渡性安排 收购人是未通过控股股东提议改选上市公司董事会如改选, 收购人推荐的董事是未超过董事会成员的 1/3 被收购公司是拟发行股份募集资金是拟进行重大购买 出售资产及重大投资行为被收购公司是未为收购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或者与其进行 其他关联交易 是已对过渡期间收购人与上市公司之间的交易和资金往来进 行核查 是可以确认在分期付款或者需要履行要约收购义务的情况 下, 不存在收购人利用上市公司资金 资产和信用为其收购提 供财务资助的行为 5.2 收购人取得上市公司向其发行的新股 ( 定向发行 ) 是是 19

19 是在上市公司董事会作出定向发行决议的 3 日内按规定履行 披露义务 以非现金资产认购的, 是披露非现金资产的最近 2 年经具有证 券 期货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 或经 具有证券 期货从业资格的评估机构出具的有效期内的资产评 估报告 非现金资产注入上市公司后, 上市公司是具备持续盈利能力 经营独立性 收购管理办法 第六十三条第二项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相关投资者可以免于提交要约收购豁免申请, 直接向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股份转让和过户登记手续 : 相关投资者应在前款规定的权益变动行为完成后 3 日内就股份增持情况做出公告 5.3 国有股行政划转 变更或国有单位合并 是取得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所有批准 是在上市公司所在地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之日起 3 日内履行披露义务 5.4 司法裁决 申请执行人 ( 收购人 ) 是在收到裁定之日起 3 日内履行披露义务 上市公司此前是就股份公开拍卖或仲裁的情况予以披露 5.5 采取继承 赠与等其他方式, 是按照规定履行披露义务 5.6 管理层及员工收购 本次管理层收购是符合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第五十一条的规定 上市公司及其关联方在最近 24 个月内是与管理层和其近亲 属及其所任职的企业 ( 上市公司除外 ) 不存在资金 业务往来 是不存在资金占用 担保行为及其他利益输送行为如还款资金来源于上市公司奖励基金的, 奖励基金的提取是 已经过适当的批准程序 管理层及员工通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 是 已核查 所涉及的人员范围 数量 各自的持股比例及分配原则 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股本结构 组织架构 内部的管理和决 策程序 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章程 股东协议 类似法律文件的主要 内容, 关于控制权的其他特殊安排 20

20 5.6.5 如包括员工持股的, 是需经过职工代表大会同意以员工安置费 补偿费作为员工持股的资金来源的, 经核查, 是已取得员工的同意 是已经有关部门批准是已全面披露员工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的情况 是不存在利用上市公司分红解决其收购资金来源是披露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的影响是披露还款计划及还款资金来源股权是未质押给贷款人外资收购 ( 注意 : 外资收购不仅审查 5.9, 也要按全部要求核查 其中有无法提供的, 要附加说明以详细陈述原因 ) 外国战略投资者是符合商务部 证监会等五部委联合发布的 2005 年第 28 号令规定的资格条件 外资收购是符合反垄断法的规定并履行了相应的程序 外资收购是不涉及国家安全的敏感事项并履行了相应的程序 外国战略投资者是具备收购上市公司的能力 外国战略投资者是作出接受中国司法 仲裁管辖的声明 外国战略投资者是有在华机构 代表人并符合 的要求外国战略投资者是能够提供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第五 十条规定的文件 外国战略投资者是已依法履行披露义务外国战略投资者收购上市公司是取得上市公司董事会和股东 大会的批准 外国战略投资者收购上市公司是取得相关部门的批准 5.8 间接收购 ( 控股股东改制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 ) 如涉及控股股东增资扩股引入新股东而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 生变化的, 是已核查向控股股东出资的新股东的实力 资 金来源 与上市公司之间的业务往来 出资到位情况 如控股股东因其股份向多人转让而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 化的, 是已核查影响控制权发生变更的各方股东的实力 资 金来源 相互之间的关系和后续计划及相关安排 公司章程的 修改 控股股东和上市公司董事会构成的变化或可能发生的变 化等问题 ; 并在备注中对上述情况予以说明 如控股股东的实际控制人以股权资产作为对控股股东的出资 的, 是已核查其他相关出资方的实力 资金来源 与上市公 司之间的业务 资金和人员往来情况, 并在备注中对上述情 况予以说明 如采取其他方式进行控股股东改制的, 应当结合改制的方式, 核查改制对上市公司控制权 经营管理等方面的影响, 并在备 注中说明 5.9 一致行动 本次收购是不存在其他未披露的一致性动人是 21

21 收购人是未通过投资关系 协议 人员 资金安排等方式控是制被收购公司控股股东而取得公司实际控制权 收购人是未通过没有产权关系的第三方持有被收购公司的股 份或者与其他股东就共同控制被收购公司达成一致行动安排, 是包括但不限于合作 协议 默契及其他一致行动安排 如多个投资者参与控股股东改制的, 应当核查参与改制的各投 资者之间是不存在一致行动关系 改制后的公司章程是未就控制权做出特殊安排 六 收购程序 6.1 本次收购是已经收购人的董事会 股东大会或者类似机构批是准 6.2 收购人本次收购是已按照相关规定报批或者备案是履行各项程序的过程是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 规则和政府主 6.3 是管部门的要求 6.4 收购人为完成本次收购是不存在需履行的其他程序 是 6.5 上市公司收购人是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是 七 收购的后续计划及相关承诺 7.1 是已核查收购人的收购目的与后续计划的相符性 是 7.2 收购人在收购完成后的 12 个月内是拟就上市公司经营范围 主营业务进行重大调整 收购人在未来 12 个月内是拟对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的资产和 业务进行出售 合并 与他人合资或合作的计划, 或上市公司 拟购买或置换资产的重组计划 该重组计划是可实施是不会对上市公司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调整 ; 如是有, 在备注中予以说明 是拟对可能阻碍收购上市公司控制权的公司章程条款进行修 改 ; 如有, 在备注中予以说明 7.6 其他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计划 7.7 是拟对被收购公司现有员工聘用计划作出重大变动 ; 如有, 在备注中予以说明 八 本次收购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分析 8.1 上市公司经营独立性 收购完成后, 收购人与被收购公司之间是做到人员独立 资是产完整 财务独立 上市公司是具有独立经营能力 是 在采购 生产 销售 知识产权等方面是保持独立 是 收购人与上市公司之间是不存在持续的关联交易 ; 如不独立 ( 例如对收购人及其关联企业存在严重依赖 ), 在备注中简是要说明相关情况及拟采取减少关联交易的措施 与上市公司之间的同业竞争问题 : 收购完成后, 收购人与被收 购公司之间是不存在同业竞争或者潜在的同业竞争 ; 如有, 是在备注中简要说明为避免或消除同业竞争拟采取的措施 22

22 8.3 针对收购人存在的其他特别问题, 分析本次收购对上市公司的 影响 九 申请豁免的特别要求 ( 适用于收购人触发要约收购义务, 拟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按一般程序 ( 非简易程序 ) 豁免的情形 ) 9.1 本次增持方案是已经取得其他有关部门的批准是 9.2 申请人做出的各项承诺是已提供必要的保证 是 9.3 申请豁免的事项和理由是充分是是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是 9.4 申请豁免的理由 是为实际控制人之下不同主体间的转让 申请人认购上市公司发行新股的特别要求 是 申请人是已承诺 3 年不转让其拥有权益的股份 是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是已同意申请人免于发出要约 是 挽救面临严重财务困难的上市公司而申请豁免要约收购义务的 申请人是提出了切实可行的资产重组方案 申请人是具备重组的实力 方案的实施是可以保证上市公司具备持续经营能力 方案是已经取得公司股东大会的批准 申请人是已承诺 3 年不转让其拥有权益的股份 十 要约收购的特别要求 ( 在要约收购情况下, 除按本表要求对收购人及其收 购行为进行核查外, 还须核查以下内容 ) 10.1 收购人如须履行全面要约收购义务, 是具备相应的收购实力 收购人以终止被收购公司的上市地位为目的而发出的全面要 约, 是就公司退市后剩余股东的保护作出适当安排 披露的要约收购方案, 包括要约收购价格 约定条件 要 约收购的期限 要约收购的资金安排等, 是符合 上市公司 收购管理办法 的规定 支付手段为现金的, 是在作出要约收购提示性公告的同时, 将不少于收购价款总额的 20% 作为履约保证金存入证券登记结 算机构指定的银行 10.5 支付手段为证券是提供该证券的发行人最近 3 年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 证券 估值报告 收购人如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债券支付收购价款的, 在 收购完成后, 该债券的可上市交易时间是不少于 1 个月 收购人如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证券支付收购价款的, 是 将用以支付的全部证券交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保管 ( 但上市 公司发行新股的除外 ) 收购人如以未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证券支付收购价款的, 是提供现金方式供投资者选择 是详细披露相关证券的保管 送达和程序安排 十一 其他事项 23

23 11.1 收购人 ( 包括股份持有人 股份控制人以及一致行动人 ) 各成员以及各自的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 ( 或者主要负责人 ) 在报告日前 24 个月内, 是未与下列当事人发生以下交易 如存在相关情形, 应予以说明 如有发生, 是已披露 是 是未与上市公司 上市公司的关联方进行合计金额高于 3000 万元或者高于被收购公司最近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净资产 5% 以上的资产交易 ( 前述交易按累计金额计算 ) 2016 年 11 月, 西藏知合向黑牛食品提供 3 亿元股东借款 是未与上市公司的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合计金额是超过人民币 5 万元以上的交易 是不存在对拟更换的上市公司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补偿或者存在其他任何类似安排 是不存在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正在签署或者谈判的是合同 默契或者安排 相关当事人是已经及时 真实 准确 完整地履行了报告和是公告义务 11.2 相关信息是未出现提前泄露的情形 是 相关当事人是不存在正在被证券监管部门或者证券交易所调是查的情况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是出具过相关承诺 是 11.3 是不存在相关承诺未履行的情形 是 该等承诺未履行是未对本次收购构成影响 经对收购人 ( 包括一致行动人 ) 收购人的董事 监事 高级 11.4 管理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为本次收购提供服务的专业机构及执是业人员及其直系亲属的证券账户予以核查, 上述人员是不存 在有在本次收购前 6 个月内买卖被收购公司股票的行为 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的, 原大股东及其关联企业存在 11.5 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或由上市公司为其提供担保等问题是得到 解决如存在, 在备注中予以说明 11.6 被收购上市公司股权权属是清晰, 不存在抵押 司法冻结等是情况 11.7 被收购上市公司是设置了反收购条款如设置了某些条款, 是披露了该等条款对收购人的收购行为 构成障碍 尽职调查中重点关注的问题及结论性意见综上所述, 本财务顾问认为 : 收购人及一致行动人为本次收购签署的 收购报告书 内容真 实 准确 完整, 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符合 收购管理办法 准 则 16 号 及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 收购人的主体资格 市场诚信状况符 合 收购管理办法 的有关规定 ; 收购人财务状况良好, 具有履行相关承诺的实力, 其对本 次交易承诺得到有效实施的情况下, 上市公司 中小股东及广大投资者的利益可以得到充分 保护 24

24 ( 本页无正文, 为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专业意见附表 的盖章页 )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月日 25

附件1

附件1 实际控制关系账户申报表 (K-1 表 ) 大连商品交易所 第一部分 : 申报人信息 * 姓名 * 个人客户 * 身份证号码 * 联系电话 * 组织机构代码 * 联系电话 单位客户 客户类型 主营业务 A. 生产企业 B. 加工企业 C. 贸易公司 D. 投资公司 E. 其他 ( 请详细说明 ) 第二部分 : 实际控制关系账户信息 1 是否实际控制其他主体 ( 个人客户或单位客户 ) 的期货交易? 如果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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