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机构字[1999]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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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附件 1: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专业意见附表 第 1 号 上市公司收购 上市公司名称 宁波港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顾问名称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简称 宁波港 证券代码 收购人名称或姓名 浙江省海港投资运营集团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省海港集团 ) 实际控制人否变化 否 收购方式 方案简介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 协议收购 要约收购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 间接收购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执行法院裁定 继承 赠与 其他 ( 请注明 ) 本次收购方案为宁波市国资委和舟山市国资委将所持有的合计 100% 宁波舟山港集团股权无偿划转至省海港集团 ; 浙江省国资委将其持有的省海港集团 79.70% 股权无偿划转至宁波市国资委 ; 浙江省国资委将其持有的省海港集团 4.67% 股权无偿划转至舟山市国资委 根据省海港集团公司章程的约定 : 在公司存续期间, 宁波市国资委及舟山市国资委授权浙江省国资委代为行使股东会表决权, 该等授权之效力不因宁波市国资委及舟山市国资委所持省海港集团的出资额 / 股权比例变化而受影响 在处理有关公司经营发展 且需要公司股东会批准的重大事项时, 以浙江省国资委的意见为准 其中, 涉及公司章程制订和修改 利润分配 重大资产划转 转让 收购及公司股权处置等重大事项, 除经省委 省政府决策确定的前述事项以外, 须事先与宁波市政府和舟山市政府充分协商 听取意见 对省委 省政府决策确定的重大资产划转 转让 收购及公司股权处置等事项应及时向两市国资委通报 公司股东会决议经浙江省国资委签署即为有效决议, 并应及时抄送宁波市国资委和舟山市国资委 浙江省国资委为执行前述职权所作的全部行 2-2-1

2 为, 对本公司及全体股东均具有约束力 核查意见序号核查事项否 一 收购人基本情况核查 1.1 收购人身份 ( 收购人如为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填写 , 如为自然人则直接填写 ) 收购人披露的注册地 住所 联系电话 法定代表人与注 册登记的情况否相符 收购人披露的产权及控制关系, 包括投资关系及各层之间 的股权关系结构图, 及收购人披露的最终控制人 ( 即自然人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其他最终控制人 ) 否清晰, 资料完整, 并与实际情况相符 收购人披露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核心企业和核心业务 关联企业, 资料完整, 并与实际情况相符 否已核查收购人的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 ( 或者主 要负责人 ) 及其近亲属 ( 包括配偶 子女, 下同 ) 的身份 证明文件 上述人员否未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永久居留权或者 护照 备注与说明 收购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为浙江省国资委收购人的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未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永久居留权或者护照 收购人及其关联方否开设证券账户 ( 注明账户号码 ) 经向中证登查询, 省海港集团未开立证券账户 ; 浙江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 : B ; 浙江省金融控股有限公司 : 2-2-2

3 B ( 如为两家以上的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 否未持有其他上市公司 5% 以上的股份 否披露持股 5% 以上的上市公司以及银行 信托公司 证券公司 保险公司等其他金融机构的情况 收购人所披露的实际控制人及控制方式与实际情况否 相符 ( 收购人采用非股权方式实施控制的, 应说明具体控制方式 ) 1.2 收购人身份 ( 收购人如为自然人 ) 收购人披露的姓名 身份证号码 住址 通讯方式 ( 包括 联系电话 ) 与实际情况否相符 否已核查收购人及其直系亲属的身份证明文件 上述人员否未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永久居留权或者 护照 否已核查收购人最近 5 年的职业和职务 否具有相应的管理经验 收购人与最近 5 年历次任职的单位否不存在产权关系 收购人披露的由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核心业务 关联 企业的主营业务情况否与实际情况相符 收购人及其关联方否开设证券账户 ( 注明账户号码 ) ( 如为两家以上的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 否未持有其他上市公司 5% 以上的股份 否披露持股 5% 以上的上市公司以及银行 信托公司 证券公司 保险公司等其他金融机构的情况 1.3 收购人的诚信记录 收购人否具有银行 海关 税务 环保 工商 社保 安全生产等相关部门出具的最近 3 年无违规证明, 收购人成立于 2014 年 7 月, 设立未满 3 年 如收购人设立未满 3 年, 否提供了银行 海关 税务 环保 工商 社保 安全生产等相关部门出具的收购人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最近 3 年的无违规证明 否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为浙江省国资委 收购人及其实际控制人 收购人的高级管理人员最近 5 年 2-2-3

4 内否未被采取非行政处罚监管措施, 否未受过行政处 罚 ( 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 ) 刑事处罚 收购人否未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 仲裁, 诉讼或者仲裁的结果 收购人否未控制其他上市公司 收购人控制其他上市公司的, 否不存在因规范运作问题 受到证监会 交易所或者有关部门的立案调查或处罚等问 题 收购人控制其他上市公司的, 否不存在因占用其他上市 公司资金或由上市公司违规为其提供担保等问题 收购人及其实际控制人的纳税情况 省海港集团自成 立以来, 依法纳 税 收购人及其实际控制人否不存在其他违规失信记录, 如 被海关 国土资源 环保等其他监管部门列入重点监管对 象 1.4 收购人的主体资格 收购人否不存在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第六条规定 的情形 收购人否已按照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第五十条的 规定提供相关文件 1.5 收购人为多人的, 收购人否在股权 资产 业务 人员 等方面存在关系 收购人否说明采取一致行动的目的 一致行动协议或者 意向的内容 达成一致行动协议或者意向的时间 1.6 收购人否接受了证券市场规范化运作的辅导 收购人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否熟悉法律 行政法 二 收购目的 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2.1 本次收购的战略考虑 收购人本次收购上市公司否属于同行业或相关行业的 收购 收购人本次收购否属于产业性收购 否属于金融性收购 否 2-2-4

5 2.1.3 收购人本次收购后否自行经营否 否维持原经营团队经营 2.2 收购人否如实披露其收购目的 2.3 收购人否拟在未来 12 个月内继续增持上市公司股份 否 截至本财务顾问意见签署之日, 收购人暂无继续增持上市公司股份的计划 2.4 收购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 否已披露其做出本次收 三 收购人的实力 3.1 履约能力 购决定所履行的相关程序和具体时间 以现金支付的, 根据收购人过往的财务资料及业务 资产 收入 现金流的最新情况, 说明收购人否具备足额支付 能力 收购采用无偿划 转方式, 不涉及 收购人否如实披露相关支付安排 对价 除收购协议约定的支付款项外, 收购人还需要支付其他费 用或承担其他附加义务的, 如解决原控股股东对上市公司 资金的占用 职工安置等, 应说明收购人否具备履行附 加义务的能力 如以员工安置费 补偿费抵扣收购价款的, 收购人否已 提出员工安置计划 相关安排否已经职工代表大会同意并报有关主管部门 批准 如存在以资产抵扣收购价款或者在收购的同时进行资产 重组安排的, 收购人及交易对方否已履行相关程序并签 署相关协议 否已核查收购人相关资产的权属及定价公允性 收购人就本次收购做出其他相关承诺的, 否具备履行相 关承诺的能力 收购人否不存在就上市公司的股份或者其母公司股份 进行质押或者对上市公司的阶段性控制作出特殊安排的 情况 ; 如有, 应在备注中说明 2-2-5

6 3.2 收购人的经营和财务状况 收购人否具有 3 年以上持续经营记录 否 收购人于 2014 年 7 月成立, 自成立以来, 收购人经营持续 否具备持续经营能力和盈利能力 收购人资产负债率否处于合理水平 否不存在债务拖欠到期不还的情况 如收购人有大额应付账款的, 应说明否影响本次收购的 支付能力 收购人如专为本次收购而设立的公司, 通过核查其实际 控制人所控制的业务和资产情况, 说明否具备持续经营能力 如实际控制人为自然人, 且无实业管理经验的, 否已核 查该实际控制人的资金来源 否不存在受他人委托进行收购的问题 3.3 收购人的经营管理能力 基于收购人自身的业务发展情况及经营管理方面的经验 和能力, 否足以保证上市公司在被收购后保持正常运营 收购人所从事的业务 资产规模 财务状况否不存在影响收购人正常经营管理被收购公司的不利情形 收购人属于跨行业收购的, 否具备相应的经营管理能力 四 收购资金来源及收购人的财务资料 4.1 收购资金否不来源于上市公司及其关联方, 或者不由上市公司提供担保 或者通过与上市公司进行交易获得资金的情况 收购采用无偿划转方式, 不涉及对价 4.2 如收购资金来源于借贷, 否已核查借贷协议的主要内容, 包括借贷方 借贷数额 利息 借贷期限 担保及其他重要条款 偿付本息的计划 ( 如无此计划, 也须做出说明 ) 4.3 收购人否计划改变上市公司的分配政策 否 4.4 收购人的财务资料 2-2-6

7 4.4.1 收购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 在收购报告书正文中否已披露最近 3 年财务会计报表 收购人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表否已经具有证券 期货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并注明审计意见的主要内容 会计师否说明公司前两年所采用的会计制度及主要会计政策与最近一年否一致如不一致, 否做出相应的调整 如截至收购报告书摘要公告之日, 收购人的财务状况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有重大变动的, 收购人否已提供最近一期财务会计报告并予以说明 如果该法人或其他组织成立不足一年或者专为本次收购而设立的, 否已比照上述规定披露其实际控制人或者控股公司的财务资料 收购人为上市公司的, 否已说明刊登其年报的报刊名称及时间收购人为境外投资者的, 否提供依据中国会计准则或国际会计准则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 收购人因业务规模巨大 下属子公司繁多等原因难以按要求提供财务资料的, 财务顾问否就其具体情况进行核查收购人无法按规定提供财务材料的原因否属实收购人否具备收购实力收购人否不存在规避信息披露义务的意图 五 不同收购方式及特殊收购主体的关注要点 5.1 协议收购及其过渡期间的行为规范 否收购人于 2014 年 7 月成立, 已经披露 2014 年以及 2015 年 1-9 月财务报表收购人于 2014 年 7 月成立 协议收购的双方否对自协议签署到股权过户期间公司 的经营管理和控制权作出过渡性安排 收购人否未通过控股股东提议改选上市公司董事会 如改选, 收购人推荐的董事否未超过董事会成员的 1/

8 5.1.3 被收购公司否拟发行股份募集资金 否 否拟进行重大购买 出售资产及重大投资行为 被收购公司否未为收购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或者与其进行其他关联交易 否 否已对过渡期间收购人与上市公司之间的交易和资金往来进行核查 否可以确认在分期付款或者需要履行要约收购义务的 情况下, 不存在收购人利用上市公司资金 资产和信用为其收购提供财务资助的行为 5.2 收购人取得上市公司向其发行的新股 ( 定向发行 ) 否在上市公司董事会作出定向发行决议的 3 日内按规 定履行披露义务 以非现金资产认购的, 否披露非现金资产的最近 2 年经 具有证券 期货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 或经具有证券 期货从业资格的评估机构出具的有效期内的资产评估报告 非现金资产注入上市公司后, 上市公司否具备持续盈利能力 经营独立性 5.3 国有股行政划转 变更或国有单位合并 否取得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所有批准 否在上市公司所在地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之日起 3 日内履行披露义务 在浙江省国资委批准本次无偿划转之日起 3 日内履行披露义务 5.4 司法裁决 申请执行人 ( 收购人 ) 否在收到裁定之日起 3 日内履行 披露义务 上市公司此前否就股份公开拍卖或仲裁的情况予以披 露 5.5 采取继承 赠与等其他方式, 否按照规定履行披露义务 5.6 管理层及员工收购 本次管理层收购否符合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第五十一条的规定 2-2-8

9 5.6.2 上市公司及其关联方在最近 24 个月内否与管理层和其 近亲属及其所任职的企业 ( 上市公司除外 ) 不存在资金 业务往来 否不存在资金占用 担保行为及其他利益输送行为 如还款资金来源于上市公司奖励基金的, 奖励基金的提取 否已经过适当的批准程序 管理层及员工通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持有上市公司股份 的, 否已核查 所涉及的人员范围 数量 各自的持股比例及分配原则 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股本结构 组织架构 内部的管理 和决策程序 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章程 股东协议 类似法律文件的 主要内容, 关于控制权的其他特殊安排 如包括员工持股的, 否需经过职工代表大会同意 以员工安置费 补偿费作为员工持股的资金来源的, 经核 查, 否已取得员工的同意 否已经有关部门批准 否已全面披露员工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的情 况 否不存在利用上市公司分红解决其收购资金来源 否披露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的影响 否披露还款计划及还款资金来源 股权否未质押给贷款人 5.7 外资收购 ( 注意 : 外资收购不仅审查 5.9, 也要按全部要 求核查 其中有无法提供的, 要附加说明以详细陈述原因 ) 外国战略投资者否符合商务部 证监会等五部委联合发 布的 2005 年第 28 号令规定的资格条件 外资收购否符合反垄断法的规定并履行了相应的程序 外资收购否不涉及国家安全的敏感事项并履行了相应 的程序 外国战略投资者否具备收购上市公司的能力 外国战略投资者否作出接受中国司法 仲裁管辖的声明 外国战略投资者否有在华机构 代表人并符合 的 2-2-9

10 要求 外国战略投资者否能够提供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第五十条规定的文件 外国战略投资者否已依法履行披露义务 外国战略投资者收购上市公司否取得上市公司董事会 和股东大会的批准 外国战略投资者收购上市公司否取得相关部门的批准 5.8 间接收购 ( 控股股东改制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 ) 如涉及控股股东增资扩股引入新股东而导致上市公司控 制权发生变化的, 否已核查向控股股东出资的新股东的实力 资金来源 与上市公司之间的业务往来 出资到位情况 如控股股东因其股份向多人转让而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 发生变化的, 否已核查影响控制权发生变更的各方股东的实力 资金来源 相互之间的关系和后续计划及相关安排 公司章程的修改 控股股东和上市公司董事会构成的变化或可能发生的变化等问题 ; 并在备注中对上述情况予以说明 如控股股东的实际控制人以股权资产作为对控股股东的 出资的, 否已核查其他相关出资方的实力 资金来源 与上市公司之间的业务 资金和人员往来情况, 并在备注中对上述情况予以说明 如采取其他方式进行控股股东改制的, 应当结合改制的方 式, 核查改制对上市公司控制权 经营管理等方面的影响, 并在备注中说明 5.9 一致行动 本次收购否不存在其他未披露的一致性动人 收购人否未通过投资关系 协议 人员 资金安排等方 式控制被收购公司控股股东而取得公司实际控制权 收购人否未通过没有产权关系的第三方持有被收购公司的股份或者与其他股东就共同控制被收购公司达成一致行动安排, 包括但不限于合作 协议 默契及其他一致行动安排 如多个投资者参与控股股东改制的, 应当核查参与改制的

11 各投资者之间否不存在一致行动关系 六 收购程序 改制后的公司章程否未就控制权做出特殊安排 6.1 本次收购否已经收购人的董事会 股东大会或者类似机 构批准 6.2 收购人本次收购否已按照相关规定报批或者备案 本次豁免要约收 购申请尚需获得 中国证监会的无 异议 6.3 履行各项程序的过程否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 规则和政 府主管部门的要求 6.4 收购人为完成本次收购否不存在需履行的其他程序 6.5 上市公司收购人否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七 收购的后续计划及相关承诺 7.1 否已核查收购人的收购目的与后续计划的相符性 7.2 收购人在收购完成后的 12 个月内否拟就上市公司经营 否 范围 主营业务进行重大调整 7.3 收购人在未来 12 个月内否拟对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的 否 资产和业务进行出售 合并 与他人合资或合作的计划, 或上市公司拟购买或置换资产的重组计划 该重组计划否可实施 7.4 否不会对上市公司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调整 ; 如 有, 在备注中予以说明 截至本财务顾问报告签署之日, 收购人尚无对上市公司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调整的计划 7.5 否拟对可能阻碍收购上市公司控制权的公司章程条款 否 进行修改 ; 如有, 在备注中予以说明 7.6 其他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计划 7.7 否拟对被收购公司现有员工聘用计划作出重大变动 ; 如 否 有, 在备注中予以说明 八 本次收购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分析

12 8.1 上市公司经营独立性 收购完成后, 收购人与被收购公司之间否做到人员独 立 资产完整 财务独立 上市公司否具有独立经营能力 在采购 生产 销售 知识产权等方面否保持独立 收购人与上市公司之间否不存在持续的关联交易 ; 如不独立 ( 例如对收购人及其关联企业存在严重依赖 ), 在备注中简要说明相关情况及拟采取减少关联交易的措施 否 省海港集团在作为宁波舟山港的控股股东期间, 省海港集团及所控制的其他公司 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将规范与宁波港及其控制的其他公司 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之间的关联交易 对于有合理原因而发生的关联交易, 省海港集团及所控制的其他公司 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将遵循市场原则以公允 合理的市场价格进行, 根据有关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关联交易决策程序, 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办理有关报批程序, 充分保证宁波港的

13 独立决策权利, 不利用省海港集团对宁波港的控制地位损害宁波港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省海港集团若违反上述承诺, 将承担因此而给宁波港及其控制的其他公司 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造成的一切损失

14 8.2 与上市公司之间的同业竞争问题 : 收购完成后, 收购人与被收购公司之间否不存在同业竞争或者潜在的同业竞争 ; 如有, 在备注中简要说明为避免或消除同业竞争拟采取的措施 否 省海港集团下属浙江浙能港口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浙江浙能嘉兴港煤炭物流有限公司 浙江头门港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及舟山港股份有限公司均从事港口及相关业务, 本次收购完成后, 将与宁波港存在一定程度的同业竞争 为规范同业竞争事项, 省海港集团出具了 规范同业竞争事项承诺函, 承诺如下 : 1 省海港集团承诺将宁波港作为省海港集团货物装卸 港口物流等港口经营相关业务和资产的最终整合的唯一平台 2 省海港集团承诺在五年内将上述四家公司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证监会有关规

15 则的前提下, 以适当的方式注入宁波港或者通过其他合法合规的方式解决上述同业竞争问题 3 在作为宁波舟山港的间接控股股东期间, 除上述已承诺事项外, 省海港集团及省海港集团控制的其他公司 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亦不会从事任何可能损害宁波港及其控制的其他公司 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利益的活动 省海港集团若违反上述承诺, 将承担因此而给宁波港及其控制的其他公司 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造成的一切损失

16 8.3 针对收购人存在的其他特别问题, 分析本次收购对上市公 司的影响 九 申请豁免的特别要求 ( 适用于收购人触发要约收购义务, 拟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按一般程序 ( 非简易程序 ) 豁免的情形 ) 9.1 本次增持方案否已经取得其他有关部门的批准 9.2 申请人做出的各项承诺否已提供必要的保证 9.3 申请豁免的事项和理由否充分 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9.4 申请豁免的理由 否为实际控制人之下不同主体间的转让 申请人认购上市公司发行新股的特别要求 申请人否已承诺 3 年不转让其拥有权益的股份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否已同意申请人免于发出要约 挽救面临严重财务困难的上市公司而申请豁免要约收购 义务的 申请人否提出了切实可行的资产重组方案 申请人否具备重组的实力 方案的实施否可以保证上市公司具备持续经营能力 方案否已经取得公司股东大会的批准 申请人否已承诺 3 年不转让其拥有权益的股份 十 要约收购的特别要求 ( 在要约收购情况下, 除按本表要求对收购人及其收购行为进行核查外, 还须核查以下内容 ) 10.1 收购人如须履行全面要约收购义务, 否具备相应的收购 实力 10.2 收购人以终止被收购公司的上市地位为目的而发出的全 面要约, 否就公司退市后剩余股东的保护作出适当安排 10.3 披露的要约收购方案, 包括要约收购价格 约定条件 要 约收购的期限 要约收购的资金安排等, 否符合 上市 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的规定 10.4 支付手段为现金的, 否在作出要约收购提示性公告的同 时, 将不少于收购价款总额的 20% 作为履约保证金存入证

17 券登记结算机构指定的银行 10.5 支付手段为证券 否提供该证券的发行人最近 3 年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 证券估值报告 收购人如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债券支付收购价款的, 在收购完成后, 该债券的可上市交易时间否不少于 1 个月 收购人如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证券支付收购价款的, 否将用以支付的全部证券交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保管 ( 但上市公司发行新股的除外 ) 收购人如以未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证券支付收购价款的, 否提供现金方式供投资者选择否详细披露相关证券的保管 送达和程序安排 十一 其他事项 11.1 收购人 ( 包括股份持有人 股份控制人以及一致行动人 ) 各成员以及各自的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 ( 或者主要负责人 ) 在报告日前 24 个月内, 否未与下列当事人发生以下交易如有发生, 否已披露 否未与上市公司 上市公司的关联方进行合计金额高于 3000 万元或者高于被收购公司最近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净资产 5% 以上的资产交易 ( 前述交易按累计金额计算 ) 否未与上市公司的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合计金额超过人民币 5 万元以上的交易 否不存在对拟更换的上市公司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 员进行补偿或者存在其他任何类似安排 否不存在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正在签署或者谈判的合同 默契或者安排 11.2 相关当事人否已经及时 真实 准确 完整地履行了报告和公告义务相关信息否未出现提前泄露的情形相关当事人否不存在正在被证券监管部门或者证券交易所调查的情况 11.3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否出具过相关承诺

18 否不存在相关承诺未履行的情形 该等承诺未履行否未对本次收购构成影响 11.4 经对收购人 ( 包括一致行动人 ) 收购人的董事 监事 否 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为本次收购提供服务的专业机构及执业人员及其直系亲属的证券账户予以核查, 上述人员否不存在有在本次收购前 6 个月内买卖被收购公司股票的行为 11.5 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的, 原大股东及其关联企业 存在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或由上市公司为其提供担保等问 题否得到解决如存在, 在备注中予以说明 11.6 被收购上市公司股权权属否清晰, 不存在抵押 司法冻 结等情况 11.7 被收购上市公司否设置了反收购条款否 如设置了某些条款, 否披露了该等条款对收购人的收购 行为构成障碍 尽职调查中重点关注的问题及结论性意见 本财务顾问根据收购人提供的相关证明文件, 对收购人的实力 从事的主要业务 持续经营状况 财务状况和资信情况 为本次收购履行的必要授权和批准程序 收购人对上市公司经营的后续计划 相关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情况等进行了核查 经核查, 本财务顾问认为, 收购人本次股份取得合法 有效, 申请免于以要约方式收购宁波港股份的行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之规定 收购人可以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豁免以要约方式收购股份的申请

19 ( 此页无正文, 为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专 业意见附表 之盖章页 )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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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重组报告书文本否符合 26 号准则 第三章的要求 否提交重组协议或合同 交易对方的承诺和声明 2 通过重组预案的董事会决议和独立董事意见 董事会关于重组履行法定程序的完备性 合规性及提交的法律文 件的有效性的说明等文件 重组涉及银行 保险 证券 期货 信托 传媒出 3 版等特殊行业的资产 业务注 重组报告书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表 上市公司名称 深圳赤湾港航股份有限 公司 独立财务顾问名称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简称深赤湾 A 深赤湾 B 证券代码 000022 200022 交易类型购买 出售 其他方式 China Merchants Investment 交易对方 Development Company 否构成关联交易 Limited 招商局集团 ( 香 港 ) 有限公司 否发行股份否同时募集配套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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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 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以下简称 证券法 )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收购办法 )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 号 权益变动报告书 ( 以下简称 准则 15 号 ) 及相关的法律 法规编写本报告书 二 依据 证券法 收购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 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以下简称 证券法 )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收购办法 )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 号 权益变动报告书 ( 以下简称 准则 15 号 ) 及相关的法律 法规编写本报告书 二 依据 证券法 收购 上海广电电气 ( 集团 ) 股份有限公 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公司名称 : 上海广电电气 ( 集团 ) 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地点 :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简称 : 广电电气股票代码 :601616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住所及通讯地址 住所 : 深圳市南山区南山大道 1109 号华联花园 ******** 高云涛 通讯地址 : 深圳市南山区南山大道 1109 号华联花园 ******** 股份变动性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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