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九 ) 因基金交易所生紛爭, 投資人可向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或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提出申訴 ( 十 ) 基金買賣係以投資人之判斷為之, 投資人應瞭解並承擔交易可能產生之損益, 且最大可能損失達原始金額 ( 十一 ) 查詢本公開說明書之網址 :1. 公開資訊觀測站 :htt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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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封面 聯博中國 A 股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公開說明書 一 基金名稱 : 聯博中國 A 股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二 基金種類 : 股票型三 基本投資方針 : 請參閱本公開說明書 基金概況 壹 九之說明四 基金型態 : 開放式五 投資地區 : 國內 外六 計價幣別 : 新臺幣 美元 人民幣 澳幣及南非幣七 本次核准發行總面額 : 本基金首次淨發行總面額最高為等值新臺幣貳佰億元 其中 : ( 一 ) 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首次淨發行總面額最高為新臺幣壹佰億元 ; ( 二 ) 外幣計價受益權單位首次淨發行總面額最高為等值新臺幣壹佰億元 八 本次核准發行受益權單位數 ( 一 ) 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首次淨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最高為壹拾億個基準受益權單位 ; ( 二 ) 外幣計價受益權單位首次淨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最高為壹拾億個基準受益權單位 九 保證機構名稱 : 無, 本基金非保本型十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名稱 : 聯博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十一 注意事項 : ( 一 ) 本基金經向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申報生效, 惟不表示絕無風險 基金經理公司以往之經理績效不保證基金之最低投資收益 ; 基金經理公司除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外, 不負責本基金之盈虧, 亦不保證最低之收益, 投資人申購前應詳閱基金公開說明書 ( 二 ) 本基金主要投資於中國大陸之有價證券, 雖以分散風險並追求長期之投資利得為目標 ; 惟風險無法因分散投資而完全消除, 投資人應注意本基金可能產生之風險包括流動性不足風險 市場風險 ( 含國內外政經情勢 兩岸關係之互動 未來發展或法規之變動等 ) 類股過度集中 產業景氣循環變動等風險 或可能因受益人大量買回或特殊情事致延遲給付買回價款, 且遇前述風險時, 本基金之淨資產價值可能因此產生波動 ( 三 ) 本基金包含新臺幣 美元 人民幣 澳幣及南非幣計價類型, 如投資人以非本基金計價幣別之貨幣換匯後申購本基金者, 須自行承擔匯率變動之風險 此外, 因投資人與銀行進行外匯交易有賣價與買價之差異, 投資人進行換匯時須承擔買賣價差, 此價差依各銀行報價而定 人民幣目前仍受到外匯管制及限制, 故兌換上可能會受到影響, 當其他貨幣轉換為人民幣之時間如發生延宕, 或反之當人民幣轉換為其他貨幣之時間發生延宕, 以及當市況不利時, 本基金可能因而受到不利影響 另人民幣為管制性貨幣, 其流動性有限, 相關的換匯作業亦可能產生較高的結匯成本 此外, 本基金主要投資人民幣計價之有價證券或資產, 故人民幣匯率之變動可能影響本基金人民幣以外貨幣計價之受益憑證級別之資產淨值及表現, 故本基金之相關投資人將因而承受人民幣之匯率風險 本基金針對人民幣貨幣風險進行避險之能力可能受有限制, 經理公司亦非當然必要針對人民幣貨幣風險進行避險 ( 四 ) 本基金投資中國 A 股主要係透過 滬港通 及 深港通 方式進行交易, 由於前揭交易方式涉及跨境投資, 故存在交易額度限制風險 暫停交易風險 交易日期限制 可投資標的異動風險 強制賣出風險 交易對手風險及跨境投資法律風險等 有關本基金運用限制及投資風險之揭露請詳見第 17 頁至第 20 頁及第 24 頁至第 34 頁之說明 ( 五 ) 為避免因受益人短線交易頻繁, 造成基金管理及交易成本增加, 進而損及基金長期持有之受益人之權益, 並稀釋基金之獲利, 本基金不歡迎受益人進行短線交易 ( 六 ) 本基金不允許投資人進行擇時交易行為, 且保留基金拒絕接受來自有擇時交易之虞投資人新增申購之交易指示等事項 ( 七 ) 本公開說明書之內容如有虛偽或隱匿之情事者, 應由本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與負責人及其他曾在公開說明書上簽章者依法負責 ( 八 ) 本基金投資無受存款保障 保險安定基金或其他相關機制之保障, 投資人需自負盈虧

2 ( 九 ) 因基金交易所生紛爭, 投資人可向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或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提出申訴 ( 十 ) 基金買賣係以投資人之判斷為之, 投資人應瞭解並承擔交易可能產生之損益, 且最大可能損失達原始金額 ( 十一 ) 查詢本公開說明書之網址 :1. 公開資訊觀測站 : 2. 聯博投信 : 聯博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刊印日期 : 中華民國一 七年十月

3 封裡 壹 基金相關機構及人員 一 經理公司總公司 : 名稱 : 聯博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地址 : 台北市信義路五段 7 號 81 樓及 81 樓之 1 網址 : 電話 :(02) 傳真 :(02) 經理公司發言人姓名 : 龔俊誠職稱 : 執行副總經理電話 :(02) 電子郵件信箱 :benjamin.kung@alliancebernstein.com 二 基金保管機構 : 名稱 :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地址 : 臺北市大同區玉泉里 9 鄰塔城街 30 號電話 :(02) 網址 : 三 受託管理機構 : 外滙兌換交易及匯率避險管理業務名稱 :Brown Brothers Harriman & Co. 地址 :140 Broadway, New York, New York 電話 :1 (212) 網址 : 四 國外投資顧問公司 : 名稱 : 聯博資產管理公司 (ALLIANCEBERNSTEIN L.P.) 地址 :1345 Avenue of the Americas New York, New York10105, U.S.A. 電話 :1(212) 網址 : 五 國外受託保管機構 : 名稱 : 匯豐機構信託服務 ( 亞洲 ) 有限公司 (HSBC Institutional Trust Services (Asia) Limited.) 地址 :Level 30, HSBC Main Building, 1 Queen s Road, Central, Hong Kong 網址 : 電話 : 六 基金保證機構 : 無 七 受益憑證簽證機構 : 無 ( 本基金受益憑證採無實體發行, 免辦理簽證 ) 八 受益憑證事務代理機構 : 名稱 : 美商道富銀行台北分公司 (State Street Bank and Trust Company, Taipei Office) 地址 :10675 台北市敦化南路二段 207 號 19 樓電話 :(02) 網址 : 九 基金之財務報告簽證會計師 : 會計師姓名 : 陳賢儀 林維琪會計師

4 事務所名稱 : 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地址 : 台北市基隆路一段 333 號 27 樓電話 :(02) 網址 : 十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基金經信用評等機構評等者, 信用評等機構之名稱 地址 網址及電話 : 無 十一 公開說明書之陳列處所 分送方法及索取之方法 : 陳列處所 : 基金經理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及銷售機構分送方式 : 向經理公司索取者, 經理公司將以郵寄或電子郵件傳輸方式分送投資人索取方法 : 投資人可於營業時間內前往陳列處所索取或至下列網址查詢下載聯博投信 ( 或公開資訊觀測站 (

5 目錄 基金概況... 1 壹 基金簡介... 1 貳 基金性質 參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基金保管機構之職責 肆 基金投資 伍 投資風險揭露 陸 收益分配 柒 申購受益憑證 捌 買回受益憑證 玖 受益人之權利及費用負擔 拾 基金之資訊揭露 拾壹 基金運用狀況 證券投資信託契約主要內容 壹 基金名稱 基金經理公司名稱 基金保管機構名稱及基金存續期間 貳 基金發行總面額及受益權單位總數 參 受益憑證之發行及簽證 肆 受益憑證之申購 ( 信託契約第五條 ) 伍 基金之成立與不成立(信託契約第七條) 陸 受益憑證之上市及終止上市 柒 基金之資產(信託契約第九條) 捌 基金應負擔之費用(信託契約第十條) 玖 受益人之權利 義務與責任(信託契約第十一條) 拾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權利 義務與責任(信託契約第十二條) 拾壹 基金保管機構之權利 義務與責任(信託契約第十三條) 拾貳 運用基金投資證券之基本方針及範圍(信託契約第十四條) 拾參 收益分配(信託契約第十五條) 拾肆 受益憑證之買回(信託契約第十七條) 拾伍 基金淨資產價值及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之計算(信託契約第二十條及第二十一條) 拾陸 經理公司之更換(信託契約第二十二條) 拾柒 基金保管機構之更換(信託契約第二十三條) 拾捌 信託契約之終止(信託契約第二十四條) 拾玖 基金之清算(信託契約第二十五條) 貳拾 受益人名簿(信託契約第二十七條) 貳拾壹 受益人會議(信託契約第二十八條) 貳拾貳 通知及公告(信託契約第三十一條) 貳拾參 證券投資信託契約之修正(信託契約第三十四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概況 壹 事業簡介 貳 事業組織 參 利害關係公司揭露 肆 營運情形 伍 受處罰之情形 陸 訴訟或非訟事件 基金銷售及買回機構之名稱 地址及電話... 67

6 特別記載事項 壹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遵守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會員自律公約之聲明書 貳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 參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就公司治理運作情形載明之事項 肆 本次發行之基金信託契約與契約範本條文對照表 伍 其它應特別記載之事項 附錄一 世界銀行提供之國家與地區 附錄二 主要投資地區 ( 國 ) 經濟環境 主要投資證券市場 附錄三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資產價值之計算標準 附錄四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淨資產價值計算之可容忍偏差率標準及處理作業辦法 附錄五 最近二年度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會計師查核報告 資產負債表 損益表及股東權益變動表及基金之年度財務報告

7 基金概況 壹 基金簡介 一 發行總面額 本基金首次淨發行總面額最高為等值新臺幣貳佰億元, 最低為等值新臺幣參億元 其中 : ( 一 ) 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首次淨發行總面額最高為新臺幣壹佰億元 ; ( 二 ) 外幣計價受益權單位首次淨發行總面額最高為等值新臺幣壹佰億元 二 基準受益權單位 受益權單位總數及各類型受益權單位與基準受益權單位之換算比率 ( 一 ) 基準受益權單位 : 指用以換算各類型受益權單位, 計算本基金總受益權單位數之依據, 本基金基準受益權單位為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 ( 二 ) 本基金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首次淨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最高為壹拾億個基準受益權單位 ; 外幣計價受益權單位首次淨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最高為壹拾億個基準受益權單位 ( 三 ) 各類型受益權單位與基準受益權單位之換算比率各類型受益權單位換算比率 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 1:1 美元計價受益權單位 ( 註 ) 1:46.5 人民幣計價受益權單位 ( 註 ) 1:6.7 澳幣計價受益權單位 ( 註 ) 1:32.8 南非幣計價受益權單位 ( 註 ) 1:3.1 ( 註 ) 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與基準受益權單位之換算比率為 1:1; 美元計價受益權單位與基準受益權單位之換算比率, 以美元計價受益權單位面額按本基金成立日前一營業日依台北外滙經紀股份有限公司所取得新臺幣與美元之收盤匯率換算為新臺幣後, 除以基準受益權單位面額得出, 以四捨五入計算至小數點第一位 ; 美元以外之其他外幣計價受益權單位與基準受益權單位之換算比率, 以該外幣計價受益權單位面額按本基金成立日前一營業日依彭博資訊系統 (Bloomberg) 該幣別與美元之收盤匯率換算為美元, 再依美元對新臺幣之收盤匯率換算為新臺幣後, 除以基準受益權單位面額得出, 以四捨五入計算至小數點第一位 三 每受益權單位面額 每一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面額為新臺幣壹拾元 ; 外幣計價受益權單位每一受益權單位面額均為該計價幣別壹拾伍元 四 得否追加發行 經理公司募集本基金, 經向金管會申報生效後, 於符合法令所規定之條件時, 得辦理追加募集 五 成立條件 ( 一 ) 本基金之成立條件, 為依本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 以下簡稱信託契約 ) 第三條第四項之規定, 於開始募集日起三十天內各類型受益權單位合計募足最低淨發行 - 1

8 總面額等值新臺幣參億元整 ( 二 ) 本基金符合成立條件時, 經理公司應即向金管會報備, 經金管會核備後始得成立 六 預定發行日期 本基金受益憑證發行日至遲不得超過自本基金成立日起算三十日 七 存續期間 本基金之存續期間為不定期限 ; 本基金信託契約終止時, 本基金存續期間即為屆滿 八 投資地區及標的 經理公司應以分散風險 確保基金之安全為原則, 以誠信原則及專業經營方式, 將本基金投資於中華民國及外國之有價證券 並依下列規範進行投資 : ( 一 ) 本基金投資於中華民國之有價證券為中華民國之上市 上櫃公司股票 ( 含承銷股票 ) 認購 ( 售 ) 權證 認股權憑證 基金受益憑證 ( 含指數股票型基金 (ETF) 反向型 ETF 商品 ETF 及槓桿型 ETF) 期貨信託事業對不特定人募集之期貨信託基金受益憑證 台灣存託憑證 政府公債 公司債 ( 含次順位公司債 無擔保公司債 承銷中公司債 ) 可轉換公司債 交換公司債 附認股權公司債 金融債券 ( 含次順位金融債券 ) 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公開招募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 依不動產證券化條例募集之封閉型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受益證券或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及經金管會核准於我國境內募集發行之國際金融組織債券 ( 二 ) 本基金投資之外國有價證券為 : 1. 外國證券交易所及其他經金管會核准之店頭市場交易之股票 ( 含承銷股票 ) 存託憑證 (Depositary Receipts) 認購 ( 售 ) 權證或認股權憑證 (Warrants) 參與憑證 (Participatory Notes) 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 (REITs) 基金受益憑證 基金股份 投資單位 ( 包括反向型 ETF 商品 ETF 及槓桿型 ETF) 2. 符合金管會所訂信用評等, 由外國國家或機構所保證或發行之債券 ( 含政府公債 公司債 金融債券 金融資產證券化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 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 (REATs)) 及本國企業赴海外發行之公司債, 並應符合金管會之禁止或限制規定 ; 本目所述之債券, 不包括以國內有價證券 本國上市 上櫃公司於海外發行之有價證券 國內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於海外發行之基金受益憑證 未經金管會核准或申報生效得募集及銷售之境外基金為連結標的之連動型或結構型債券 3. 經金管會核准或申報生效得募集及銷售之外國基金管理機構所發行或經理之基金受益憑證 基金股份 投資單位 4. 本基金可投資之國家及地區包括中國大陸 香港及世界銀行提供之國家與地區 ( 詳見 附錄一 ) 九 基本投資方針及範圍簡述 經理公司應以分散風險 確保基金之安全, 以誠信原則及專業經營方式, 將本基金投資於前述壹 八之有價證券 並依下列規範進行投資 : ( 一 ) 原則上, 本基金自成立日起六個月後 : - 2

9 1. 投資於外國有價證券之總金額不得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六十 ( 含 ); 2. 投資於國內外之股票 ( 含承銷股票 ) 及存託憑證之總金額不得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七十 ( 含 ); 3. 投資於中國大陸地區證券交易所交易之人民幣計價之股票總額不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六十 ( 含 ) ( 二 ) 但依經理公司之專業判斷, 在特殊情形下, 為分散風險 確保基金安全之目的, 得不受前述投資比例之限制 所謂特殊情形, 係指 : 1. 本基金信託契約終止前一個月 ; 2. 中國大陸地區 香港地區或任一或合計投資達本基金淨資產價值百分之二十 ( 含 ) 以上之投資所在國或地區發生政治 經濟或社會情勢之重大變動 金融市場 ( 股市 債市 匯市 ) 暫停交易 法令政策變更或有不可抗力情事, 致有影響該國或區域經濟發展及金融市場安定之虞等情形 ; 3. 中國大陸地區 香港地區或任一或合計投資達本基金淨資產價值百分之二十 ( 含 ) 以上之投資所在國或地區或中華民國因實施外匯管制導致無法匯出者 ; 4. 中國大陸地區 香港地區或任一或合計投資達本基金淨資產價值百分之二十 ( 含 ) 以上之投資所在國或地區發生該國貨幣單日兌美元匯率跌幅達百分之五者 ; 5. 中國大陸地區 香港地區或任一或合計投資達本基金淨資產價值百分之二十 ( 含 ) 以上之投資所在國或地區之證券交易所或店頭市場所發布之股價指數有下列情形之一 : (1) 最近六個營業日 ( 不含當日 ) 股價指數累計漲幅或跌幅達百分之十 ( 含 ) 以上 (2) 最近三十個營業日 ( 不含當日 ) 股價指數累計漲幅或跌幅達百分之二十 ( 含 ) 以上 ( 三 ) 俟前 ( 二 ) 款第 點特殊情形結束後三十個營業日內, 經理公司應立即調整, 以符合第 ( 一 ) 款所訂投資比例限制 ( 四 ) 經理公司得以現金 存放於銀行 從事債券附買回交易或買入短期票券或其他經金管會規定之方式保持本基金之資產, 並指示基金保管機構處理 上開資產存放之銀行 債券附買回交易交易對象及短期票券發行人 保證人 承兌人或標的物之信用評等, 應符合金管會核准或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評等達一定等級以上者 ( 五 ) 經理公司得為避險操作或增加投資效率之目的, 運用本基金從事衍生自股票 股價指數 存託憑證 指數股票型基金 (ETF) 之期貨 選擇權及其他經金管會核准之證券相關商品之交易 另經理公司亦得為避險操作之目的, 運用本基金資產從事衍生自貨幣之期貨或選擇權交易 但從事前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均須符合金管會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運用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應行注意事項 及其他金管會所訂之相關規定 十 投資策略及特色之重點摘述 ( 一 ) 投資策略 本基金主要投資在中國大陸 A 股市場交易之股票, 運用聯博集團之全球資源與中國股票市場投資經驗, 結合基本面研究與量化分析, 同時輔以縝密風險控管, 嚴選評價具吸引力 品質優異, 且有成長潛力的個股, 以達到長期投資目標 1. 基本面研究 : - 3

10 聯博投資團隊的基本面分析師針對個別企業進行深入的實地研究與縝密的財務分析, 產生未來現金盈餘預估, 由投資團隊進行詳盡質詢與審查, 以透過相對便宜的價格買進具長期現金盈餘潛能的企業 此外, 分析師亦鎖定可能促使股價上揚的因素, 如 : 強勁好轉的企業獲利預估 企業管理高層更動 企業改採有利於股東的政策 企業產品市場的供需平衡改善, 以及可能在短中期發生而促使錯置股價修正的事件等, 以供基金經理人衡量適當的投資配置 分析師將持續監控投資配置與各項影響因素, 如 : 股價是否達合理價位 投資組合風險等, 並在必要時提出增減持建議 2. 量化分析 : 量化分析師與基本面分析師合作, 務求預測模型奠基於嚴謹的理論原則, 藉此預估企業獲利能力與股價表現, 並確保模型採用的因子切實反映本基金的投資觀點 量化分析師利用報酬模型 風險模型 與衡量報酬與風險的優化框架等專屬的研究工具, 提供分析成果給基本面分析師執行進一步研究 此外, 經理公司利用前述研究工具管理基金風險, 測試各種不同情境與條件下投資組合的可能表現 3. 高度紀律風險管理 : 風險控制與基金管理密不可分, 也是基金管理成功與否的一大關鍵, 本基金的風控架構高度整合於投資過程的每個環節, 包括 : 透過深度基本面分析控制個股風險, 以確保風險與預期報酬達到良好平衡 ; 使用專為中國 A 股設計的高效能量化工具, 衡量與控制整體基金風險 本基金同時採用內部專屬的風險模型與外部風險工具 ( 如 Barra 模型 ), 確保風險來源符合預期的報酬來源, 且整體基金風險符合預期報酬機會 聯博投資團隊使用 Barra 模型監測基金對於各投資因子的曝險 ( 如各種投資風格 市值 類股等 ); 並使用風險矩陣 (RiskMetrics) 工具, 將基金針對不同資產類別 ( 如利率 大宗商品 信用債等等 ) 進行壓力測試 針對基金的投資報酬, 聯博投資團隊藉由自行研發的績效歸因工具分析報酬的實際來源, 務求基金報酬來源符合投資理念 投資團隊不僅挹注了豐富研究資源以深入瞭解中國的總體經濟風險, 並與聯博集團其他全球投資團隊, 尤其是亞太固定收益團隊及其所屬的亞洲經濟團隊共同合作, 以獲得更周全的分析資料與投資建議 ( 二 ) 投資特色 1. 掌握中國長期投資題材 : 深度基本面研究 由下而上的選股策略, 是本基金最主要的報酬來源 由下而上的選股過程亦有另一項優勢, 亦即能鎖定可望延續數年的投資題材, 讓本基金得以掌握中國的長期成長潛力 這些題材包括中國消費崛起 政策改革 創新實力與逆勢投資機會等等 2. 以全面 多因子分析角度觀察企業 : 基金經理人以企業主的角度進行投資, 以獨特觀點審視企業的未來獲利, 並期望以可創造具吸引力報酬的合理價格買進投資標的 中國 A 股的市場效率不如成熟國家, 原因包括 : 分析師研究範圍較小 企業資訊揭露程度差異大 資訊流量較低等 此將使個股面臨爭議事件時, 股價往往出現大幅折讓, 使得中國 A 股投資機會相對優於成熟市場 事實上, 價值與市場情緒 ( 如獲利預估修正 - 4

11 趨勢 ) 等因子影響中國 A 股的程度亦高於其他股市, 因此, 以全面 多因子的角度分析企業, 將有利於捕捉投資機會 3. 整合深度基本面研究與量化分析 : 藉由結合基本面研究與量化分析, 可使投資過程更趨於嚴謹, 並發揮綜效, 創造更具價值的投資洞見, 在選股過程中可精選出長期獲利能力遭到低估 潛在報酬空間具吸引力的企業 4. 善用聯博集團中國經驗與全球研究資源 : 聯博集團自 1994 年起投資中國股市, 至今已累積數十年經驗, 經歷不同市場環境, 不但具有投資中國市場所需的技術與判斷力, 更於 2006 年自行研發出中國 A 股量化分析模型 聯博集團於 2009 年成為率先投資中國 A 股的國際基金公司之一, 並且持續深度研究中國股市 ( 三 ) 避險操作方式 經理公司得為避險目的, 從事換匯 遠期外匯 換匯換利交易 新臺幣對外幣間匯率選擇權 及一籃子外幣間匯率避險等交易 (Proxy hedge) ( 含換匯 遠期外匯 換匯換利及匯率選擇權 ) 或其他經金管會核准交易之證券相關商品 本基金於從事本項所列外幣間匯率選擇權及匯率避險交易之操作當時, 其價值與期間, 不得超過所有外國貨幣計價資產之價值與期間, 並應符合中華民國中央銀行或金管會之相關規定, 如因有關法令或相關規定修改者, 從其規定 十一 本基金適合之投資人屬性分析 本基金為股票型基金, 主要投資於中國 A 股, 故本基金風險報酬等級為 RR5, 適合積極型投資人 風險報酬等級係依基金類型 投資區域或主要投資標的 / 產業, 由低至高, 區分為 RR1~RR5 五個風險報酬等級 此等級分類係基於一般市場狀況反映市場價格波動風險, 無法涵蓋所有風險, 不宜作為投資唯一依據, 投資人仍應注意所投資基金個別的風險 十二 銷售開始日 本基金經向金管會申報生效後, 除法令另有規定外, 應於申報生效通知函送達日起六個月內開始募集 銷售開始日自民國 107 年 10 月 1 日起開始銷售 十三 銷售方式 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權單位之銷售, 得由經理公司自行銷售或委任銷售機構銷售之 十四 銷售價格 ( 一 ) 本基金各類型每受益權單位之申購價金, 無論其類型, 均包括發行價格及申購手續費, 申購手續費由經理公司訂定 投資人申購本基金, 申購價金應以所申購受益權單位之計價貨幣支付, 涉及結匯部分並應依 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 之規定辦理結匯事宜, 或亦得以其本人外匯存款戶轉帳支付申購價金 ( 二 ) 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權單位每一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如下 : 1. 本基金成立日前 ( 不含當日 ), 各類型受益權單位每一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依其面額 - 5

12 2. 本基金成立日起, 各類型受益權單位每一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為申購日當日該類型受益權單位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 3. 本基金成立後, 部分類型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為零者, 該類型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 為經理公司於經理公司網站揭露之銷售價格 前述銷售價格係依該類型受益權單位最近一次公告之發行價格計算 ( 三 ) 本基金各類型每一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乘以申購單位數所得之金額為發行價額, 發行價額歸本基金資產 ( 四 ) 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權單位之申購手續費均不列入本基金資產, 每受益權單位之申購手續費最高不得超過發行價格之百分之三 十五 最低申購金額 ( 一 ) 募集期間 : 申購人每次申購之最低發行價額如下, 但申購人透過銀行特定金錢信託方式 壽險公司投資型保單方式 證券商財富管理專戶方式申購者, 或證券經紀商以基金款項收付專戶為投資人申購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或透過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指定之銀行專戶辦理款項收付者, 或經經理公司同意者, 得不受最低申購價額之限制 : 1. A2 類型 ( 新臺幣 ) 受益權單位為新臺幣壹萬元整, 如採定期定額扣款方式申購者, 每次扣款之最低發行價額為新臺幣參仟元整 ( 超過者, 以新臺幣壹仟元或其整倍數之金額為限 ); 2. A2 類型 ( 美元 ) 受益權單位為美元壹仟元整, 如採定期定額扣款方式申購者, 每次扣款之最低發行價額為美元壹佰元整 ( 超過者, 以美元壹佰元或其整倍數之金額為限 ); 3. A2 類型 ( 人民幣 ) 受益權單位為人民幣陸仟元整, 如採定期定額扣款方式申購者, 每次扣款之最低發行價額為人民幣陸佰元整 ( 超過者, 以人民幣壹佰元或其整倍數之金額為限 ); 4. A2 類型 ( 澳幣 ) 受益權單位為澳幣參仟元整, 如採定期定額扣款方式申購者, 每次扣款之最低發行價額為澳幣壹佰元整 ( 超過者, 以澳幣壹佰元或其整倍數之金額為限 ); 5. A2 類型 ( 南非幣 ) 受益權單位為南非幣參萬元整, 如採定期定額扣款方式申購者, 每次扣款之最低發行價額為南非幣壹仟元整 ( 超過者, 以南非幣壹佰元或其整倍數之金額為限 ) ( 二 ) 成立後 : 本基金成立後, 仍比照前開募集期間之規定辦理 ( 三 ) 受益人不得申請於經理公司同一基金或不同基金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與外幣計價受益權單位間之轉換 十六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為防制洗錢及打擊資助恐怖主義而可能要求申購人提出之文件及拒絶申購之情況 ( 一 ) 經理公司受理客戶第一次申購基金時, 應請客戶依規定提供下列之證件核驗 : 1. 自然人客戶 : - 6

13 (1) 驗證身分或生日 : 客戶應提供附有照片且未過期之官方身分證明文件, 如身分證 護照 居留證 駕照等 如對上述文件效期有疑義, 應請另提供大使館或公證人之認證或聲明 (2) 驗證地址 : 取得客戶所屬帳單 對帳單 或官方核發之文件等 2. 客戶為法人 團體或信託之受託人 : 應取得公司設立登記文件 (Certified Articles of Incorporation) 政府核發之營業執照 合夥協議 (Partnership Agreement) 信託文件 (Trust Instrument) 存續證明 (Certification of Incumbency) 章程或類似之權力文件 高階管理人員之姓名 生日及國籍等 如信託之受託人為洗錢防制法第五條第一項列示之金融機構所管理之信託, 其信託文件得由該金融機構出具之書面替代之, 惟該金融機構所在之國家或地區有第六條第一項第三款但書者不適用 3. 有必要時, 可另行以下資訊或方式驗證, 例如 : (1) 在帳戶開立後, 以電話或函件聯繫客戶 (2) 由其他金融機構提供之資訊 (3) 交叉比對客戶提供之資訊與其他可信賴之公開資訊 付費資料庫等 (4) 取得客戶所提供住址之客戶本人 / 法人或團體之有權人簽署回函或辦理電話訪查 (5) 取得個人財富及資金來源資訊之佐證資料 (6) 取得法人 團體或信託受託人資金來源及去向之佐證資料, 如主要供應商名單 主要客戶名單等 (7) 實地訪查 4. 經理公司對於上開客戶所提供之之文件, 除授權書應留存正本外, 其餘文件應留存影本備查 5. 經理公司不接受客戶以匿名或使用假名開戶 申購基金 6. 本公司完成確認客戶身分措施前, 得拒絕與該客戶建立業務關係 ( 二 ) 經理公司不接受以臨櫃交付現金方式辦理基金申購業務 ( 三 ) 經理公司於檢視客戶及被授權人之身分證明文件時, 應注意有無疑似使用假名 人頭 虛設行號或虛設法人團體辦理申購或委託者 ; 或持用偽造 變造身分證明文件 ; 或所提供文件資料可疑 模糊不清, 不願提供其他佐證資料或提供之文件資料無法進行查證者 ; 或客戶不尋常拖延應補充之身分證明文件者 ; 或於受理申購或委託時, 有其他異常情形, 客戶無法提出合理說明者等之情形者 ; 或其他依法令應拒絕之情形者, 若有發現上述情形經理公司應婉拒受理該類之申購 ( 四 ) 經理公司對於不配合審視 拒絕提供實際受益人或對客戶行使控制權之人等資訊 對交易之性質與目的或資金來源不願配合說明等客戶, 得暫時停止交易, 或暫時停止或終止業務關係 ( 五 ) 若擬建立業務關係之對象為資恐防制法指定制裁之個人 法人或團體, 以及外國政府或國際組織認定或追查之恐怖分子或團體 ( 但依資恐防制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四款所為支付不在此限 ), 本公司得拒絕義務往來或逕行終止業務關係 且本公司應依洗錢防制法第十條申報疑似洗錢或資恐交易, 如該對象為資恐防制法指定制裁之個人 法人或團體, 本公司並應於知悉之日起不得有資恐防制法第七條第一項行為, 及依資恐防制法規定辦理通報 - 7

14 ( 六 ) 另外, 若有其他符合法令 ( 如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注意事項範 ) 所述得拒絕業務往來或逕行終止業務關係之情形時, 本公司亦將依規定得拒絕業務往來或逕行終止業務關係 ( 七 ) 有關申購基金時之應遵守之洗錢防制及打擊資助恐怖主義注意事項, 如因有關法令或相關規定修正者, 從其規定 十七 買回開始日 本基金自成立之日起九十日後, 受益人得以書面 電子資料或其他約定方式向經理公司或其委任之基金銷售機構提出買回之請求 十八 買回費用 本基金買回費用 ( 含受益人進行短線交易部分 ) 最高不得超過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一, 並得由經理公司在此範圍內公告後調整 買回費用歸入本基金資產 除短線交易另行收取短線交易買回費用外, 本基金目前買回費用為零 十九 買回價格 除信託契約另有規定外, 各類型受益權單位每一受益權單位之買回價格以買回日 ( 指受益憑證買回申請書及其相關文件之書面或電子資料到達經理公司或公開說明書所載基金銷售機構之次一營業日 ) 該類型受益憑證每一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扣除買回費用計算之 二十 短線交易之規範及處理 本基金宜以中長期方式進行投資, 為避免短線交易造成其他受益人權益受損, 及基金操作之困難, 影響基金績效, 本基金不鼓勵受益人進行短線交易, 經理公司亦保留限制短線交易之受益人再次申購基金及對其收取相關費用之權利 前述之 短線交易 係指持有本基金, 未屆滿 14 個日曆日 ( 含第 14 個日曆日 ) 者, 應支付買回價金之百分之零點二 (0.2%) 之買回費用, 買回費用計算至新臺幣 元, 不足壹元者, 四捨五入 以外幣計價者, 買回費用以四捨五入方式計算至各該計價幣別 元 以下小數點第二位 上述 未屆滿 14 個日曆日 係指 : 以 請求買回之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到達經理公司或其銷售機構次一營業日 ( 買回日 ) 之日期減去 申購日 之日期, 小於 14 日 ( 含 ) 者 經理公司以追求本基金長期之投資利得及維持收益之安全為目標, 故不歡迎受益人對本基金進行短線申購贖回之交易 範例說明 投資人於 107 年 10 月 3 日 ( 星期三 ) 申購本基金 100 萬元, 申購淨值為 10 元, 申購單位數為 10 萬個單位 情況一 : 若該投資人於 10 月 16 日 ( 星期二 ) 申請買回, 買回淨值日為 10 月 17 日 ( 星期三 ), 仍須支付短線交易買回費用, 假設買回淨值為 元, 則短線交易買回費用及入帳金額之計算為 : 買回價金 100,000 單位 元 = 1,010,000 元 - 8

15 短線交易買回費用 1,010,000 元 0.2% = 2,020 元 銀行匯款費用 200 萬元以下, 匯款費用為 30 元 ( 依各銀行規定 ) 入帳金額 1,010,000 2, = 1,007,950 元 情況二 : 若該投資人於 10 月 17 日 ( 星期三 ) 申請買回, 買回淨值日為 10 月 18 日 ( 星期四 ), 因已非 14 日內之短線交易, 則無須支付短線交易買回費用 廿一 買回收件手續費 申購日 - 9 買回淨值日買回淨值日買回淨值日 日期 10/3 10/4 10/16 10/17 10/18 星期 三 四 二 三 四 曆日計算 T T+1 T+13 T+14 T+15 費用收取 收 收 不收取 經理公司得委託基金銷售機構辦理本基金之受益憑證買回事務, 並得就每件買回申請酌收不超過新臺幣五十元之買回收件手續費, 用以支付處理買回事務之費用 ( 買回收件手續費未來可能因基金銷售機構成本增加而調整之 ) 廿二 基金營業日之定義 指經理公司總公司營業所在縣市之銀行營業日, 但本基金投資比重達本基金淨資產價值百分之四十以上 ( 含 ) 之投資所在國或地區之證券交易市場因例假日停止交易時 或香港 上海及深圳交易所因例假日停止交易時, 即非營業日 經理公司並應依信託契約第三十一條規定之方式, 自成立之日起屆滿六個月後, 每會計年度公告達符合前開規定之非營業日, 並揭露相關資訊, 如前開揭露資訊有變更時, 經理公司應提前二個營業日內依信託契約規定之方式公告 廿三 經理費 廿四 保管費 經理公司之報酬, 依下列方式計算並支付之 : ( 一 ) 經理公司之報酬係按本基金淨資產價值每年百分之壹點柒伍 (1.75%) 之比率, 逐日累計計算, 並自本基金成立日起每曆月給付乙次 ( 二 ) 經理公司將全權委託投資客戶之委託投資資產投資本基金時, 如全權委託投資客戶為一般法人, 且原始委託投資資產價值達新臺幣参仟萬元或等值外幣, 並於持有本基金受益憑證期間之委託投資資產價值不低於新臺幣壹仟伍佰萬元或等值外幣者, 依上開比率計算所收取之經理費, 得分別全部或部分返還至各該全權委託投資客戶之全權委託投資專戶 ; 如全權委託投資客戶為保險公司, 且其所撥交之投資型保險專設帳簿之委託投資資產價值累計應達新臺幣参仟萬元或等值外幣, 並於持有本基金受益憑證期間之委託投資資產價值不低於新臺幣壹仟伍佰萬元或等值外幣者, 依上開比率計算所收取之經理費, 得分別全部或部分返還至各該全權委託投資客戶之全權委託投資專戶 基金保管機構之報酬, 係按本基金淨資產價值每年百分之零點貳陸 (0.26%) 之比率, 由經理公司逐日累計計算, 自本基金成立日起每曆月給付乙次

16 廿五 分配收益 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權單位之收益全部併入基金資產, 不予分配 貳 基金性質 一 基金之設立及其依據 本基金係依據 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處理準則 及其他相關法規之規定, 經向金管會申報後, 於 107 年 9 月 3 日經向金管會以金管證投字第 號函申報生效, 在中華民國境內募集設立並投資國內外有價證券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本基金所有證券交易行為, 均應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及其他相關法規辦理, 並受金管會之管理監督 二 證券投資信託契約關係 ( 一 ) 本基金信託契約係依 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 及其他中華民國相關法令之規定, 以規範經理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及受益人間之權利義務 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自信託契約簽訂並生效之日起為信託契約當事人 申購人自申購並繳足全部價金, 且經經理公司同意申購後, 成為信託契約當事人 ( 二 ) 本基金之存續期間為不定期限 ; 本基金信託契約終止時, 本基金存續期間即為屆滿 三 基金成立時及歷次追加發行之情形 本基金為首次募集 參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基金保管機構之職責 一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職責 ( 一 ) 經理公司應依現行有關法令 信託契約之規定暨金管會之指示, 並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及忠實義務經理本基金, 除信託契約另有規定外, 不得為自己 其代理人 代表人 受僱人或任何第三人謀取利益 其代理人 代表人或受僱人履行信託契約規定之義務, 有故意或過失時, 經理公司應與自己之故意或過失, 負同一責任 經理公司因故意或過失違反法令或信託契約約定, 致生損害於本基金之資產者, 經理公司應對本基金負損害賠償責任 ( 二 ) 除經理公司 其代理人 代表人或受僱人有故意或過失外, 經理公司對本基金之盈虧 受益人或基金保管機構所受之損失不負責任 ( 三 ) 經理公司對於本基金資產之取得及處分有決定權, 並應親自為之, 除金管會另有規定外, 不得複委任第三人處理 但經理公司行使其他本基金資產有關之權利, 必要時得要求受託管理機構 基金保管機構 國外受託保管機構或其代理人出具委託書或提供協助 經理公司就其他本基金資產有關之權利, 得委任或複委任受託管理機構 基金保管機構 國外受託保管機構或律師或會計師行使之 ; 委任或複委任律師或會計師行使權利時, 應通知基金保管機構 ( 四 ) 經理公司在法令許可範圍內, 就本基金有指示基金保管機構及國外受託保管機構 - 10

17 之權, 並得不定期盤點檢查本基金資產 經理公司並應依其判斷 金管會之指示或受益人之請求, 在法令許可範圍內, 採取必要行動, 以促使基金保管機構依信託契約規定履行義務 ( 五 ) 經理公司如認為基金保管機構違反信託契約或有關法令規定, 或有違反之虞時, 應即報金管會 ( 六 ) 經理公司應於本基金開始募集三日前, 或追加募集申報生效通知函送達之日起三日內, 及公開說明書更新或修正後三日內, 將公開說明書電子檔案向金管會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進行傳輸 ( 七 ) 經理公司或基金銷售機構應於申購人交付申購申請書且完成申購價金之給付前, 交付簡式公開說明書, 及依申購人之要求, 提供公開說明書, 並於本基金之銷售文件及廣告內, 標明已備有公開說明書與簡式公開說明書及可供索閱之處所或可供查閱之方式 公開說明書之內容如有虛偽或隱匿情事者, 應由經理公司及其負責人與其他在公開說明書上簽章者, 依法負責 ( 八 ) 經理公司必要時得修正公開說明書, 並公告之, 除下列第 2 款至第 4 款向同業公會申報外, 其餘款項應向金管會報備 : 1. 依規定無須修正證券投資信託契約而增列新投資標的及其風險事項者 2. 申購人每次申購之最低發行價額 3. 申購手續費 4. 買回費用 5. 配合證券投資信託契約變動修正公開說明書內容者 6. 其他對受益人權益有重大影響之修正事項 ( 九 ) 經理公司就證券之買賣交割或其他投資之行為, 應符合中華民國及本基金投資所在國或地區證券市場之相關法令, 經理公司並應指示其所委任之證券商, 就為本基金所為之證券投資, 應以符合中華民國及本基金投資所在國或地區證券市場買賣交割實務之方式為之 ( 十 ) 經理公司運用本基金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之交易, 應符合相關法令及金管會之規定 ( 十一 ) 經理公司與其委任之基金銷售機構間之權利義務關係依銷售契約之規定 經理公司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選任基金銷售機構 ( 十二 ) 經理公司得依信託契約第十六條規定請求本基金給付報酬, 並依有關法令及信託契約規定行使權利及負擔義務 經理公司對於因可歸責於基金保管機構 或國外受託保管機構 或證券集中保管事業 或票券集中保管事業之事由致本基金及 ( 或 ) 受益人所受之損害不負責任, 但經理公司應代為追償 ( 十三 ) 除依法委託基金保管機構保管本基金外, 經理公司如將經理事項委由第三人處理時, 經理公司就該第三人之故意或過失致本基金所受損害, 應予負責 ( 十四 ) 經理公司應自本基金成立之日起運用本基金 ( 十五 ) 經理公司應依金管會之命令 有關法令及信託契約規定召開受益人會議 惟經理公司有不能或不為召開受益人會議之事由時, 應立即通知基金保管機構 ( 十六 ) 本基金之資料訊息, 除依法或依金管會指示或信託契約另有訂定外, 在公開前, 經理公司或其受僱人應予保密, 不得揭露於他人 惟於經理公司委託受託管理機構辦理本基金指定類型受益權單位之外滙兌換交易及匯率避險管理業務之業務範圍內, 本基金之資料訊息 ( 不包含任何個人資料 ) 得揭露予受託管理機構, - 11

18 且受託管理機構就本基金之資料訊息亦需保密, 不得再揭露予他人 ( 十七 ) 經理公司因解散 停業 歇業 撤銷或廢止許可等事由, 不能繼續擔任本基金經理公司職務者, 應即洽由其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承受其原有權利及義務 經理公司經理本基金顯然不善者, 金管會得命經理公司將本基金移轉於經指定之其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經理 ( 十八 ) 基金保管機構因解散 停業 歇業 撤銷或廢止許可等事由, 不能繼續擔任本基金基金保管機構職務者, 經理公司應即洽由其他基金保管機構承受原基金保管機構之原有權利及義務 基金保管機構保管本基金顯然不善者, 金管會得命其將本基金移轉於經指定之其他基金保管機構保管 ( 十九 ) 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權單位合計淨資產價值低於等值新臺幣肆億元時, 經理公司應將淨資產價值及受益人人數告知申購人 於計算前述各類型受益權單位合計金額時, 外幣計價受益權單位部分, 應依信託契約第二十條第四項規定換算為新臺幣後, 與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合併計算 ( 二十 ) 因發生信託契約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 ( 二 ) 款之情事, 致信託契約終止, 經理公司應於清算人選定前, 報經金管會核准後, 執行必要之程序 ( 二十一 ) 經理公司應於本基金公開說明書中揭露 : 1. 本基金受益權單位分別以新臺幣 美元 人民幣 澳幣及南非幣作為計價貨幣 等內容 2. 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權單位之面額及各類型受益權單位與基準受益權單位之換算比率 ( 二十二 ) 本基金得為受益人之權益由經理公司代為處理本基金投資所得相關稅務事宜 ( 二十三 ) 經理公司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選任受託管理機構 經理公司對受託管理機構之選任或指示, 因故意或過失而導致基金發生損害者, 應負賠償責任 ; 經理公司依信託契約規定應履行之責任及義務, 如委由受託管理機構處理者, 就受託管理機構之故意或過失, 應與自己之故意或過失負同一責任, 如因而致損害本基金之資產時, 應負賠償責任 受託管理機構之報酬應由經理公司負擔 二 基金保管機構之職責 ( 一 ) 基金保管機構本於信託關係, 受經理公司委託辦理本基金之開戶 保管 處分及收付本基金 受益人申購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額及其他本基金之資產, 應全部交付基金保管機構 ( 二 ) 基金保管機構應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相關法令或本基金在國外資產所在國或地區有關法令 信託契約之規定暨金管會之指示, 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及忠實義務, 辦理本基金之開戶 保管 處分及收付本基金之資產, 除信託契約另有規定外, 不得為自己 其代理人 代表人 受僱人或任何第三人謀取利益 其代理人 代表人或受僱人履行信託契約規定之義務, 有故意或過失時, 基金保管機構應與自己之故意或過失, 負同一責任 基金保管機構因故意或過失違反法令或信託契約約定, 致生損害於本基金之資產者, 基金保管機構應對本基金負損害賠償責任 ( 三 ) 基金保管機構應依經理公司之指示取得或處分本基金之資產, 並行使與該資產有 - 12

19 關之權利, 包括但不限於向第三人追償等 但如基金保管機構認為依該項指示辦理有違反信託契約或中華民國有關法令規定之虞時, 得不依經理公司之指示辦理, 惟應立即呈報金管會 基金保管機構非依有關法令或信託契約規定不得處分本基金資產, 就與本基金資產有關權利之行使, 並應依經理公司之要求提供委託書或其他必要之協助 ( 四 ) 基金保管機構得委託國外金融機構為本基金國外受託保管機構, 與經理公司指定之國外證券經紀商進行國外證券買賣交割手續, 並保管本基金存放於國外之資產, 及行使與該資產有關之權利 基金保管機構對國外受託保管機構之選任 監督及指示, 依下列規定為之 : 1. 基金保管機構對國外受託保管機構之選任, 應經經理公司同意 2. 基金保管機構對國外受託保管機構之選任或指示, 因故意或過失而致本基金生損害者, 應負賠償責任 3. 國外受託保管機構如因解散 破產或其他事由而不能繼續保管本基金國外資產者, 基金保管機構應即另覓適格之國外受託保管機構 國外受託保管機構之更換, 應經經理公司同意 ( 五 ) 基金保管機構依信託契約規定應履行之責任及義務, 如委由國外受託保管機構處理者, 基金保管機構就國外受託保管機構之故意或過失, 應與自己之故意或過失負同一責任, 如因而致損害本基金之資產時, 基金保管機構應負賠償責任 國外受託保管機構之報酬由基金保管機構負擔 ( 六 ) 基金保管機構得為履行信託契約之義務, 透過證券集中保管事業 票券集中保管事業 中央登錄公債 投資所在國或地區相關證券交易所 結算機構 銀行間匯款及結算系統 一般通訊系統等機構或系統處理或保管基金相關事務 但如有可歸責前述機構或系統之事由致本基金受損害, 除基金保管機構有故意或過失者, 基金保管機構不負賠償責任, 但基金保管機構應代為追償 ( 七 ) 基金保管機構得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及其他中華民國或投資所在國或地區相關法令之規定, 複委任證券集中保管事業 票券集中保管事業代為保管本基金購入之有價證券或證券相關商品並履行信託契約之義務, 有關費用由基金保管機構負擔 ( 八 ) 基金保管機構僅得於下列情況下, 處分本基金之資產 : 1. 依經理公司指示而為下列行為 : (1) 因投資決策所需之投資組合調整 (2) 為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所需之保證金帳戶調整或支付權利金 (3) 給付依信託契約第十條約定應由本基金負擔之款項 (4) 給付受益人買回其受益憑證之買回價金 2. 於信託契約終止, 清算本基金時, 依各類型受益權單位受益權比例分派予各該類型受益權單位受益人其所應得之資產 3. 依法令強制規定處分本基金之資產 ( 九 ) 基金保管機構應依法令及信託契約之規定, 定期將本基金之相關表冊交付經理公司, 送由同業公會轉送金管會備查 基金保管機構應於每週最後營業日製作截至該營業日止之保管資產庫存明細表 ( 含股票股利實現明細 ) 銀行存款餘額表及證券相關商品明細表交付經理公司 ; 於每月最後營業日製作截至該營業日止之保管 - 13

20 資產庫存明細表 銀行存款餘額表及證券相關商品明細表, 並於次月五個營業日內交付經理公司 ; 由經理公司製作本基金檢查表 資產負債報告書 庫存資產調節表及其他金管會規定之相關報表, 交付基金保管機構查核副署後, 於每月十日前送由同業公會轉送金管會備查 ( 十 ) 基金保管機構應將其所知經理公司違反信託契約或有關法令之事項, 或有違反之虞時, 通知經理公司應依信託契約或有關法令履行其義務, 其有損害受益人權益之虞時, 應即向金管會申報, 並抄送同業公會 但非因基金保管機構之故意或過失而不知者, 不在此限 國外受託保管機構如有違反國外受託保管契約之約定時, 基金保管機構應即通知經理公司並為必要之處置 ( 十一 ) 經理公司因故意或過失, 致損害本基金之資產時, 基金保管機構應為本基金向其追償 ( 十二 ) 基金保管機構得依信託契約第十六條規定請求本基金給付報酬, 並依有關法令及信託契約規定行使權利及負擔義務 基金保管機構對於因可歸責於經理公司或經理公司委任或複委任之第三人之事由, 致本基金所受之損害不負責任, 但基金保管機構應代為追償 ( 十三 ) 金管會指定基金保管機構召開受益人會議時, 基金保管機構應即召開, 所需費用由本基金負擔 ( 十四 ) 基金保管機構及國外受託保管機構除依法令規定 金管會指示或信託契約另有訂定外, 不得將本基金之資料訊息及其他保管事務有關之內容提供予他人 惟經理公司於相關法令許可範圍內, 得指示基金保管機構及國外受託保管機構提供或接收交易紀錄 基金資產部位 資產配置 與基金受益憑證作業 或與基金帳務作業相關等資訊予經理公司所委任之專業機構, 包括基金受益憑證事務代理機構 基金帳務作業處理代理機構 受託管理機構 海外投資顧問公司 其董事 監察人 經理人 業務人員及其他受僱人員, 亦不得以職務上所知悉之消息從事有價證券買賣之交易活動或洩露予他人 ( 十五 ) 本基金不成立時, 基金保管機構應依經理公司之指示, 於本基金不成立日起十個營業日內, 將申購價金及其利息退還申購人 但有關掛號郵費或匯費由經理公司負擔 ( 十六 ) 除本條前述之規定外, 基金保管機構對本基金或其他契約當事人所受之損失不負責任 ( 十七 ) 基金保管機構依法令及信託契約應負之監督責任不因經理公司將基金資產之管理複委任受託管理機構處理而受影響, 基金保管機構於知悉受託管理機構之行為致使經理公司違反信託契約或相關法令, 應即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二十三條規定辦理 肆 基金投資一 基金投資之方針及範圍本基金投資之方針及範圍詳見前述 基金概況 壹 九及十之說明 二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運用基金投資之決策過程 基金經理人之姓名 主要經 ( 學 ) 歷及權限 最近 3 年擔任本基金經理人之姓名及任期 : - 14

21 ( 一 ) 經理公司運用基金投資之決策過程 : 經理公司除將嚴格遵循相關法令與信託契約規定進行投資外, 投資標的之選定, 也將確實遵照投資決策流程進行基金之篩選, 以達到資訊整合與集體決策之目標, 茲將本公司基金投資決策流程分投資分析 投資決定 投資執行及投資檢討四步驟詳述如後 : 1. 投資分析 基金經理人將依據公司內部或外部研究報告 海外投資顧問聯博集團研究團隊研究報告或建議 聯博集團投資部門之跨國連線會議 公司內部定期研究會議 其他資訊等, 基於專業知識, 針對總體經濟環境 證券市場變化以及個別投資標的營運狀況作成投資分析和決策 2. 投資決定 基金經理人依據上述投資分析及投資研究會議 投資組合架構規範 內部及法令之限制, 基於專業判斷, 作成投資決定書, 送交複核人員複核並呈交權責主管簽核 3. 投資執行 交易人員依據投資決定書執行基金買賣有價證券, 並將執行結果作成基金投資執行表 若執行時發生差異, 則需寫明差異原因, 並送交複核人員及權責主管簽核 4. 投資檢討 由基金經理人就投資現況進行檢討, 按月提出投資檢討報告, 並經複核人員複核後交付權責主管簽核 ( 二 )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運用基金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之決策過程 : 1. 交易分析 : 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報告書, 須載明交易理由 預計交易價格 多 ( 空 ) 方向 契約月份 口數 停損點及停利點, 並詳述分析基礎 根據及建議, 本步驟由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報告書撰寫人 基金經理人 ( 或複核人員 ) 及權責主管負責 2. 交易決定 : 基金經理人依據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報告書作成交易決定書, 並交付執行 ; 交易決定書須載明交易價格 多 ( 空 ) 方向 契約月份 口數 停損點及停利點等內容, 本步驟由基金經理人 複核人員及權責主管負責 3. 交易執行 : 交易員依據交易決定書執行交易, 作成交易執行紀錄 ; 交易執行紀錄須載明實際成交價格 多 ( 空 ) 方向 契約月份與口數及交易決定書與交易執行間之差異 差異原因說明等內容, 本步驟由交易員 複核人員及權責主管負責 4. 交易檢討 : 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檢討報告 ; 本步驟由基金經理人 複核人員及權責主管負責 ( 四 ) 基金經理人之姓名 主要經 ( 學 ) 歷及權限 最近三年內擔任本基金經理人之姓名及任期 : - 15

22 1. 姓名 : 徐正達 2. 學歷 :MBA, University of Keele 3. 經歷 : 聯博大利基金經理人 (2012/07~2016/07;2017/08~ 迄今 ) 聯博歐洲多重資產基金經理人 (2017/08~2017/10)(2018/06~ 迄今 ) 聯博亞太多重資產基金經理人 (2017/08~2017/10)(2018/06~ 迄今 ) 安本標準投信基金經理人 (2009/09~2012/06) 柏瑞投信基金經理人 (2008/01~2008/12) 安聯投信基金經理人 (2005/03~2006/11) 4. 權限 : 基金經理人應依循基金投資決策過程操作 且遵照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信託契約及相關法令之規定運用本基金 ( 五 ) 最近三年擔任本基金經理人之姓名及任期 : 經理人姓名 徐正達 任期 2018/X/X~ 迄今 ( 六 ) 基金經理人兼管其他基金, 所採取防止利益衝突之措施 : 本基金經理人除管理本基金外, 亦同時兼管聯博大利基金 聯博歐洲多重資產基金 聯博亞太多重資產基金 為防止利益衝突, 經理人需遵守下列原則 : 1. 為維持投資決策之獨立性及其業務之機密性, 除應落實職能區隔機制之 中國牆 制度外, 經理公司業已建立 中央集中下單制度 完善建構投資決策過程的監察及稽核體系, 以防止利益衝突或不法情事 ; 並基於內部控制制度之考量, 應將投資決策及交易過程分別予以獨立 2. 為避免基金經理人任意對同一支股票及具有股權性質之債券於不同基金間作買賣相反之投資決定, 而影響基金受益人之權益, 除有因特殊類型之基金性質或為符合法令 信託契約規定及公司內部控制制度, 或法令另有特別許可之情形外, 應遵守不得對同一支股票及具有股權性質之債券, 有同時或同一日作相反投資決定之原則 3. 同一公司不同經理人不同帳戶對同一支股票及具有股權性質之債券不得有同時或同一日作相反投資決定 但因特殊類型之基金性質或為符合法令 信託契約或全權委託投資契約約定及公司內部作業規範且經權責主管事先核准者, 不在此限 三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運用基金, 將基金之管理業務複委任第三人處理者, 應敘明複委任業務情形及受託管理機構對受託管理業務之專業能力 : 外匯兌換交易及匯率避險管理業務複委任 : 本基金可能將人民幣以外之外幣級別之外匯兌換交易及匯率避險管理業務複委任予 BROWN BROTHERS HARRIMAN & Co. ( 簡稱 BBH ) 管理, 雙方並另行簽訂 貨幣管理契約 約定雙方之權利義務關係 BBH 於 1931 年成立於美國 該公司業務範圍包括財務建議 財富管理 商業銀行, 以及投資等 ; 在商業銀行業務部分, 該公司提供 - 16

23 全球保管 外匯交易 企業購併 投資管理 證券經紀等服務 該公司於北美 歐洲 亞洲等地都設有分支機構 惟本基金仍隨時保有不將人民幣以外之外幣級別之外匯兌換交易及匯率避險管理業務複委任予 BBH 之權利 該公司經營全球外匯兌換交易及匯率避險管理業務有十年以上的經驗, 提供多家公司 多檔基金及基金級別投資相關服務, 截至 2017 年 12 月底止, 其協助投資管理外匯兌換交易及匯率避險管理業務的資產超過 560 億美元 該公司藉由其位於美 歐 亞洲各地的管理 交易與服務部門, 提供客戶 24 小時的環球服務, 並以全球統一化且精簡化的交易流程, 因應各類型基金操作的效率與需求 四 經理公司委託國外投資顧問公司提供投資顧問服務者, 應敘明國外投資顧問公司提供基金顧問服務之專業能力 : 國外投資顧問公司聯博資產管理公司 (AllianceBernstein L.P.) 為全球知名資產管理公司之一, 營業據點遍佈全球超過二十個國家 四十餘個城市, 截至 2017 年 12 月止管理全球各地客戶資產達 5,545 億美元 其素質頂尖的基本面與計量研究團隊, 擁有超過 330 名專業知識與經驗兼具的分析與投資人才 聯博資產管理公司股票投資團隊自 1970 年代即開始執行美國主動式管理基金之業務, 迄今已近五十年 1990 年代起, 其投資範圍逐步擴張至全球各地, 並發展出控制風險 追求收益等不同目標的產品 截至 2017 年底, 該團隊管理之股票相關投資組合規模達 1,937 億美元 該公司自 1994 年起即已投資中國股市, 經歷市場環境更迭, 不但累積了投資中國市場所需的專業技術與判斷力, 更於 2006 年自行研發出中國 A 股量化分析模型 該公司於 2009 年成為率先投資中國 A 股的國際基金公司之一, 並且持續深度研究中國股市 五 基金運用之限制 ( 一 ) 經理公司應依有關法令及信託契約規定, 運用本基金, 除金管會另有規定外, 應遵守下列規定 : 1. 不得投資於結構式利率商品 未上市 未上櫃股票或私募之有價證券 但以原股東身分認購已上市 上櫃之現金增資股票或經金管會核准或申報生效承銷有價證券, 不在此限 ; 2. 不得投資於國內未上市或未上櫃之次順位公司債及次順位金融債券 ; 3. 不得為放款或提供擔保, 但符合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十條之一規定者, 不在此限 ; 4. 不得從事證券信用交易 ; 5. 不得對經理公司自身經理之其他各基金 共同信託基金 全權委託帳戶或自有資金買賣有價證券帳戶間為證券或證券相關商品交易行為, 但經由集中交易市場或證券商營業處所委託買賣成交, 且非故意發生相對交易之結果者, 不在此限 ; 6. 不得投資於經理公司或與經理公司有利害關係之公司所發行之證券, 但經理公司或與經理公司有利害關係之公司所發行之基金受益憑證 基金股份或投資單位, 不在此限 ; - 17

24 7. 除經受益人請求買回或因本基金全部或一部不再存續而收回受益憑證外, 不得運用本基金之資產買入本基金之受益憑證 ; 8. 投資於任一上市或上櫃公司股票 ( 承銷股票 ) 存託憑證及公司債 ( 含次順位公司債 可轉換公司債 交換公司債及附認股權公司債 ) 或金融債券 ( 含次順位金融債券 ) 之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 投資於任一公司所發行次順位公司債之總額, 不得超過該公司該次 ( 如有分券指分券後 ) 所發行次順位公司債總額之百分之十 ; 上開次順位公司債應符合金管會核准或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評等達一定等級以上者 ; 9. 投資於任一上市或上櫃公司股票 ( 含承銷股票 ) 認購 ( 售 ) 權證或認股權憑證 存託憑證及參與憑證所表彰之股份總額, 不得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十 ; 所經理之全部基金投資於任一上市或上櫃公司股票 ( 含承銷股票 ) 認購 ( 售 ) 權證或認股權憑證 存託憑證及參與憑證所表彰之股份總額, 不得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十 ; 惟認購權證 認股權憑證與認售權證之股份總額得相互沖抵 (Netting), 以合併計算得投資比率上限 ; 10. 投資參與憑證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 11. 投資於任一公司所發行無擔保公司債 ( 含可轉換公司債 交換公司債及附認股權公司債 ) 之總額, 不得超過該公司所發行無擔保公司債 ( 含可轉換公司債 交換公司債及附認股權公司債 ) 總額之百分之十 ; 12. 投資於任一上市或上櫃公司承銷股票之總數, 不得超過該次承銷總數之百分之一 ; 13. 經理公司所經理之全部基金, 投資於同一次承銷股票之總數, 不得超過該次承銷總數之百分之三 ; 14. 不得將本基金持有之有價證券借予他人 但符合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十四條及第十四條之一規定者, 不在此限 ; 15. 除投資於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外, 不得投資於市價為前一營業日淨資產價值百分之九十以上之上市基金受益憑證 ; 16. 投資於基金受益憑證之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二十 ; 投資於期貨信託事業對不特定人募集之期貨信託基金 證券交易市場交易之反向型 ETF 商品 ETF 及槓桿型 ETF 之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 17. 投資於任一基金之受益權單位總數, 不得超過被投資基金已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之百分之十 ; 所經理之全部基金投資於任一基金受益權單位總數, 不得超過被投資基金已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之百分之二十 ; 18. 委託單一證券商買賣股票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當年度買賣股票總金額之百分之三十, 但基金成立未滿一個完整會計年度者, 不在此限 ; 19. 投資於經理公司經理之基金時, 不得收取經理費 ; 20. 不得轉讓或出售本基金所購入股票發行公司股東會委託書 ; 21. 投資於任一公司發行 保證或背書之短期票券及有價證券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但投資於基金受益憑證者, 不在此限 ; 22. 投資任一銀行所發行股票及金融債券 ( 含次順位金融債券 ) 之總金額, 不得超 - 18

25 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 投資於任一銀行所發行金融債券 ( 含次順位金融債券 ) 之總金額, 不得超過該銀行所發行金融債券總額之百分之十 ; 投資於任一銀行所發行次順位金融債券之總額, 不得超過該銀行該次 ( 如有分券指分券後 ) 所發行次順位金融債券總額之百分之十 ; 上開次順位金融債券應符合金管會核准或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評等達一定等級以上者 ; 23. 投資於任一經金管會核准於我國境內募集發行之國際金融組織所發行之國際金融組織債券之總金額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及不得超過該國際金融組織於我國境內所發行國際金融組織債券總金額之百分之十 ; 24. 投資於任一受託機構或特殊目的公司發行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之總額, 不得超過該受託機構或特殊目的公司該次 ( 如有分券指分券後 ) 發行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總額之百分之十 ; 亦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上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應符合經金管會核准或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評等達一定等級以上者 ; 25. 投資於任一創始機構發行之股票 公司債 金融債券及將金融資產信託與受託機構或讓與特殊目的公司發行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之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上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應符合經金管會核准或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評等達一定等級以上者 ; 26. 經理公司與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之創始機構 受託機構或特殊目的公司之任一機構具有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十一條第一項所稱利害關係公司之關係者, 經理公司不得運用基金投資於該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 ; 27. 投資於任一受託機構發行之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之受益權單位總數, 不得超過該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已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之百分之十 ; 上開中華民國境內依不動產證券化條例所發行之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應符合金管會核准或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評等達一定等級以上者 ; 28. 投資於任一受託機構發行之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之總額, 不得超過該受託機構該次 ( 如有分券指分券後 ) 發行之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總額之百分之十 ; 上開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應符合金管會核准或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評等達一定等級以上者 ; 29. 投資於任一受託機構發行之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受益證券及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之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 30. 投資於任一委託人將不動產資產信託與受託機構發行之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 將金融資產信託與受託機構或讓與特殊目的公司發行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 及其所發行之股票 公司債 金融債券之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 31. 經理公司與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受益證券之受託機構或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之受託機構或委託人具有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十一條第一項所稱利害關係公司之關係者, 經理公司不得運用基金投資於該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受益證券或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 ; 32. 投資認購 ( 售 ) 權證或認股權憑證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五 ; 33. 不得從事不當交易行為而影響本基金淨資產價值 ; - 19

26 34. 不得為經金管會規定之其他禁止或限制事項 ( 二 ) 前項第 5 款所稱各基金 第 9 款 第 13 款及第 17 款所稱所經理之全部基金, 包括經理公司募集或私募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及期貨信託基金 ( 三 ) 第 ( 一 ) 項第 8 款至第 13 款 第 15 款至第 18 款 第 21 款至第 25 款 第 27 款至第 30 款及第 32 款規定比例 金額及信用評等之限制, 如因有關法令或相關規定修正者, 從其規定 ( 四 ) 經理公司有無違反本條第 ( 一 ) 項各款禁止規定之行為, 以行為當時之狀況為準 ; 行為後因情事變更致有本條第 ( 一 ) 項禁止規定之情事者, 不受該項限制 但經理公司為籌措現金需處分本基金資產時, 應儘先處分該超出比例限制部分之證券 六 基金參與股票發行公司股東會行使表決權之處理原則及方法 : ( 一 ) 國內部分 : 1.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行使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持有股票之投票表決權, 除法令另有規定外, 應由經理公司指派本事業人員代表為之 2.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行使前項表決權, 應基於受益憑證持有人之最大利益, 且不得直接或間接參與該股票發行公司經營或有不當之安排情事 3.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於出席基金所持有股票之發行公司股東會前, 應將行使表決權之評估分析作業, 作成說明 4.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將基金所持有股票發行公司之股東會通知書及出席證登記管理, 並應就出席股東會行使表決權, 表決權行使之評估分析作業 決策程序及執行結果作成書面紀錄, 循序編號建擋, 至少保存五年 5. 依據中華民國 105 年 5 月 18 日金管證投字第 號函, 修正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行使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持有股票之投票表決權相關規範,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依下列方式行使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持有股票之投票表決權者, 得不受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指派本事業人員代表為之 之限制 : (1) 指派符合 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 第三條第二項規定條件之公司行使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持有股票之投票表決權者 (2)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所經理之任一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持有公開發行公司股份均未達三十萬股且全部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合計持有股份未達一百萬股者或任一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持有採行電子投票制度之公開發行公司股份均均未達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萬分之一且全部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合計持有股份未達萬分之三者,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得不指派人員出席股東會 (3)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除依第 (1) 項規定方式行使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持有股票之表決權外, 對於所經理之任一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持有公開發行公司股份達三十萬股以上或全部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合計持有股份達一百萬股以上者, 於股東會無選舉董事 監察人議案時 ; 或於股東會有選舉董事 監察人議案, 而其任一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所持有股份均未達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千分之五或五十萬股時,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得指派本事業以外之人員出席股東會 6.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董事 監察人 經理人 業務人員及其他受僱人, 不得轉讓出席股東會委託書或藉行使基金持有股票之投票表決權, 收受金錢或其他利益 - 20

27 ( 二 ) 國外部分 : 本基金持有於外國證券集中交易市場及外國店頭市場交易之股票, 將委託本公司集團母公司, 即聯博資產管理公司 (AllianceBernstein L.P.) 行使投票表決權 本公司得自行或指示本基金保管機構提供本基金之持股明細予前揭受託機構, 不受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相關法令就該等資料應保守秘密之限制, 惟受託機構不得將所提供資料再傳遞予非業務相關機構 本公司前已評估前揭受託機構之投票政策符合本基金受益憑證持有人之最大利益, 提經報本公司董事會通過後, 始委託聯博資產管理公司 (AllianceBernstein L.P.) 行使投票表決權, 有關表決權行使之評估分析作業 決策程序及執行結果之書面紀錄, 將以聯博資產管理公司 (AllianceBernstein L.P.) 所提報告為之 七 基金參與所持有基金之受益人會議行使表決權之處理原則及方法 : ( 一 ) 投資國內子基金者 1. 處理原則 : (1) 經理公司應依據子基金之信託契約或公開說明書之規定行使表決權, 並基於受益人之最大利益, 支持子基金經理公司所提之議案 但子基金之經理公司所提之議案有損及受益人權益之虞者, 得依經理公司董事會之決議辦理 (2) 經理公司不得轉讓或出售子基金之受益人大會表決權 經理公司之董事 監察人 經理人 業務人員或其他受僱人員, 亦不得轉讓或出售該表決權, 收受金錢或其他利益 2. 作業方式 : (1) 經理公司收到子基金受益人會議開會通知書後, 應經由內部會議之決議, 並經相關主管核准後, 指派適當人員出席參加並行使有關之表決權 (2) 子基金受益人會議有關表決權之行使, 經理公司應於會前研討, 並作成書面決議, 交由出席者依核准之內容行使表決權 (3) 出席子基金受益人會議後, 出席會議人員應填具書面之出席基金受益人會議報告書, 載明開會及行使表決權之經過 (4) 前述 (2) (3) 有關表決權行使之研討決議 出席報告書之書面記錄, 應依序建檔, 並至少保存五年 ( 二 ) 投資境外子基金者 1. 處理原則 : 原則上本基金所投資之境外子基金召開受益人會議, 因考量經濟及地理因素, 經理公司將不親自出席及行使表決權, 除非必要可以通訊方式辦理, 或委託本基金國外受託保管機構代理子基金出席受益人會議, 請國外受託保管機構利用其在全球各地分支機構代表出席受益人會議 2. 作業方式 : 如委託國外受託保管機構代為出席受益人會議時 (1) 國外受託保管機構收到海外子基金之受益人會議開會通知及表決票後, 即通知基金保管機構及經理公司並將相關書面資料送交經理公司 (2) 經理公司比照國內之作業程序行使表決權 八 基金投資國外地區者, 應刊印下列事項 : - 21

28 ( 一 ) 主要投資地區 ( 國 ) 經濟環境 主要投資證券市場, 簡要說明如下 : ( 請參閱 附錄二 之說明 ) ( 二 ) 投資國外證券化商品或新興產業者, 應敘明該投資標的或產業最近二年國外市場概況 ( 註 : 該等國外證券化商品並非本基金主要投資標的 ): 不動產抵押貸款 (Mortgage-Backed Security, MBS) 為資產證券化商品之一, 標的資產為抵押貸款 MBS 可分為二大類, 一是由機構發行, 也就是所謂政府支持企業 (GSE), 如 Fannie Mac 及 Freddie Mac, 透過國會特許方式以較低的資金成本融資來發行債券或 MBS, 扮演促進美國房市發展的角色為, 保障人民居住權益 二是由私人金融機構發行的 MBS 美國 MBS 市場發軔於 1930 年代經濟大恐慌後, 主要是促進經濟大蕭條後的不動產市場與金融市場發展 美國也是全球最大 MBS 市場 1. 資產抵押證券 (Asset-Backed Security, ABS) 與不動產抵押貸款 (Mortgage-Backed Security, MBS) 之市場概況 : (1) 資產抵押證券 (Asset-Backed Security, ABS) ABS 是金融機構將金融資產 ( 如企業貸款債權 應收帳款等 ) 予以群組化, 經過資產分割隔離發行人破產風險後, 發行證券售予投資人, 債權資產所產生之現金流量即作為對證券投資人付息還本之資金來源, 稱之金融資產證券化, 而該受益證券稱為資產抵押證券 (ABS) ( 圖一 ):2016 年 ABS 初級市場 (Primary) 發行情形 - 依資產種類區分 ( 資料來源 :J.P. Morgan,2016/6/24) 信評方面, 美國 ABS 的信評狀況都相當高 以美銀美林美國 ABS&CMBS 指數 (CABS) 成份債券來看,4730 檔成份債券全數都為投資等級, 綜合評等達 AAA, 安全性高 ( 圖二 ):CABS 指數信評分佈 - 22

29 ( 資料來源 :Bloomberg,2016/7/6) (2) 不動產抵押貸款 (Mortgage-Backed Security, MBS) 不動產抵押貸款證券 (Mortgage-Backed Security, MBS) 為資產抵押證券 (Asset- Backed Security,ABS) 商品之一種, 證券化標的資產為不動產抵押貸款 MBS 可分為二大類, 一是由美國聯邦機構所發行, 營運受美國證券規範, 也獲得美國政府資金贊助的 Ginnie Mae Fannie Mac 及 Freddie Mac 另一類則由私人金融機構發行的 MBS 另外, 依據不動產類型, 亦可區分為商用不動產抵押證券 (CMBS) 與住宅用不動產抵押證券 (RMBS) 在美國次貸風暴之前, 除了美國三大具官方色彩的機構所發行的不動產抵押貸款證券外, 金融機構所發行的不動產證券化證券市場也相當活絡, 但 2008 年金融風暴後, 市場投資人轉為投資具官方色彩的 MBS, 在加上美國聯邦準備理事會透過量化寬鬆操作回購上述機構證券, 使得美國不動產證券商品再度恢復流動性, 機構不動產證券貸款抵押證券也因而成為主要發行來源 2. 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 (REATs) 之市場概況 : REATS 是不動產所有權人 ( 委託人 ) 移轉其不動產或不動產相關權利予受託機構, 由受託機構或承銷商公開募集或向特定人私募資金, 並交給這些投資人 ( 受益人 ) 受益證券, 以表彰受益人對該不動產或不動產相關權利或其所生利益 孳息及其他收益的權利 承銷商向投資人所募集的錢, 再轉交給不動產所有人 簡言之, 就是 先有不動產, 才有錢 REATS 的受益憑證, 主要以債權的方式, 由證券化的發行機構支付本金與利息, 屬於固定收益的投資工具 在美國不動產證券化基金於 1880 年代就已發行, 但在 1993 年因為美國退休金核准投資, 大舉獲得一般投資人青睞 美國近期的房地產重要指標如營建許可 新成屋銷售以及房價指數, 均呈現好轉趨勢, 第三季各類不動產空屋率及租金收入也持續好轉, 顯示低檔利率及政府政策作多有利美國房市持續復甦, 從而挹注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的表現 ( 三 ) 經理公司對本基金因外匯收支所從事之避險交易, 其避險方法如下 : 經理公司得為避險目的, 從事換匯 遠期外匯 換匯換利交易 新臺幣對外幣間匯率選擇權 及一籃子外幣間匯率避險等交易 (Proxy hedge) ( 含換匯 遠期外匯 換匯換利及匯率選擇權 ) 或其他經金管會核准交易之證券相關商品 本基金於從事本項所列外幣間匯率選擇權及匯率避險交易之操作當時, 其價值與期間, 不得超過所 - 23

30 有外國貨幣計價資產之價值與期間, 並應符合中華民國中央銀行或金管會之相關規定, 如因有關法令或相關規定修改者, 從其規定 ( 四 ) 基金投資國外地區者,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說明配合本基金出席所投資外國股票 ( 或基金 ) 發行公司股東會 ( 受益人會議 ) 之處理原則及方法 : 詳前述六 ( 二 ) 及七 ( 二 ) 之說明 伍 投資風險揭露 本基金係以分散投資標的之方式經營, 在合理風險度下, 投資於有價證券以謀取長期資本利得及投資收益 惟風險無法因分散投資而完全消除, 經理公司除未盡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應負責任外, 不保證本基金之最低收益率, 亦不負責本基金之盈虧 茲將本基金之投資風險揭露如下 : 一 類股過度集中之風險 : 本基金主要投資在中國大陸地區, 由於各產業有時因產業循環或非經濟因素而導致價格出現劇烈波動, 本基金投資比重因集中於少數類股而可能產生有集中化之情形, 故雖然投資於不同區域仍可能有類股過度集中之可能性 二 產業景氣循環之風險 : 各產業可能因循環週期或非經濟因素影響而導致價格出現劇烈波動 例如, 當整體產業景氣趨向保守時, 相關企業盈餘及成長性將因此受到抑制, 連帶股市的表現將隨產業景氣收縮而向下修正, 該景氣循環之風險無法因分散投資而完全消除 三 流動性風險 : 本基金主要投資於中國大陸, 屬新興市場, 可能欠缺市場流動性, 無法於投資市場發生系統風險時, 適時的買進或賣出進而導致實際交易價格可能與標的資產本身產生價差, 進而影響本基金淨值或延緩買回價金之給付時間 此外, 本基金可在若干有限情況下進行期貨或選擇權之交易, 而倘市場活動減少或價格達到每日波動幅度限制, 該等金融工具亦可能承受欠缺流動性風險 大多數期貨交易所均對每日期貨合約價格的波動幅度作出限制 此類限制稱爲 當日限價 在單一交易日內, 不得以超出當日限價的價格進行交易 一旦期貨合約價格上升或下跌至限價點, 既不得買入亦不得平倉 期貨價格偶爾會連續數日達至當日限價, 導致連續數日幾乎沒有交易 類似情況可能妨礙本基金及時對不利之持有部位進行平倉, 從而導致基金出現虧損以及相關受益憑證的資產淨值下跌 店頭市場交易亦有可能產生流動性風險 四 利率變動風險 : 本基金所投資標的價值可能受到利率波動的影響, 而利率可能會受到例如貨幣政策 折現率 通膨等因素或事件影響 本基金所投資標的若涉及固定收益證券時, 該固定收益證券價格走勢與利率 ( 殖利率 ) 成反向關係, 當市場利率上揚或與預期利率方向相反時, 將使該基金資產產生虧損並間接影響本基金淨資產價值 一般而言, 利率變動對較長到期及存續期之固定收益證券的影響大於較短到期及存續期之固定收益證券 五 外匯管制及匯率變動之風險 : - 24

31 ( 一 ) 本基金係以新臺幣計價 ( 基準貨幣 ), 必須每日以新臺幣計算本基金之淨資產價值 本基金的相關投資可能以不同於本基金基準貨幣的一種或多種貨幣計價, 故相關投資的貨幣匯率變動可能嚴重影響本基金之資產淨值 準此, 以某特定貨幣計價之之投資標的須承受該貨幣相對於其他一種或多種貨幣的價值可能產生變化的風險 影響貨幣價值的因素包括貿易平衡狀況 短期利率水平 以不同貨幣計價的類似資產之間的相對價值差別 長期投資及資本增值機會及政治事件等等 本基金投資於以基準貨幣以外貨幣計價的資產比重上, 並未受到限制 經理公司將考慮相關風險, 並可能就此以投資於一種或多種貨幣 多種貨幣期貨合約 多種遠期外匯及換匯交易等方式 ( 有時多種方法並用 ), 進行避險交易以降低匯兌風險 經理公司並無責任進行該等貨幣避險交易, 並可酌情決定是否進行該等交易 經理公司並不擔保該等貨幣避險策略將會有效 ( 二 ) 本基金包含新臺幣 美元 人民幣 澳幣及南非幣計價類型, 如投資人以非本基金計價幣別之貨幣換匯後申購本基金者, 須自行承擔匯率變動之風險 此外, 因投資人與銀行進行外匯交易有賣價與買價之差異, 投資人進行換匯時須承擔買賣價差, 此價差依各銀行報價而定 另人民幣為管制性貨幣, 且受到外匯管制及限制, 其流動性有限, 相關的換匯作業亦可能產生較高的結匯成本 ( 三 ) 人民幣匯率風險 : 六 貨幣風險 自 2005 年起, 人民幣匯率不再與美元掛鉤, 而改以市場供需為基礎 參考一籃子外國貨幣之有管理的浮動匯率 在銀行間外匯市場中, 人民幣兌其他主要貨幣之每日交易價格, 為在中國人民銀行所公布之中間價的一個狹窄區間內浮動 由於匯率主要以市場供需為基礎, 人民幣兌其他貨幣之匯率, 包括美元與港幣, 易因外部因素而變動 應注意的是, 中國政府對人民幣匯出中國實施之限制可能限制香港之人民幣市場的深度, 與降低本基金之流動性 中國政府外匯管制與匯出限制政策可能變更, 而基金或投資人之部位可能受不利影響 ( 一 ) 貨幣風險 基準貨幣 ( 新臺幣 ) 本基金可投資於以本基金基準貨幣 ( 即新臺幣 ) 以外之貨幣計價之資產 基準貨幣與主要資產計價貨幣間之匯率變動, 將導致以基準貨幣表現之資產價值產生上升或下跌的情形 經理公司可能選擇從事遠期外匯合約, 以減少這種匯率波動的影響 採用基準貨幣計價之受益憑證的避險策略, 旨在試圖降低 ( 但非完全消除 ) 基準貨幣與資產計價之主要貨幣 ( 即人民幣 )( 主要貨幣 ) 間的貨幣風險 除非本基金的投資策略另有規定, 相關法令或主管機關另有規定或要求, 經理公司並非當然必需從事該貨幣避險交易, 且得自行決定是否從事貨幣避險交易 因上述避險活動所產生的費用與相關收益 / 損失原則上將由以基準貨幣 ( 即新臺幣 ) 計價的受益憑證承擔, 並將反映於該受益憑證之資產淨值 ( 二 ) 貨幣風險 受益憑證計價貨幣 [ 不包括以人民幣計價受益憑證 ] 本基金的特定受益憑證級別之計價貨幣 ( 銷售幣別 ) 可能不同於本基金基準貨幣或本基金的主要貨幣 因此, 匯率的變化可能會影響投資本基金不同貨幣計價級別之資產淨值 除非本基金的投資策略另有規定, 相關法令或主管機關另有規定或要求, 經理公司並非當然必需為該受益憑證計價貨幣進行避險交易, 且得自行決定是否從事該等貨幣避險交易 ( 三 ) 人民幣之貨幣風險 - 25

32 人民幣目前仍受到外匯管制及限制, 故兌換上可能會受到影響, 當其他貨幣轉換為人民幣之時間如發生延宕, 或反之當人民幣轉換為其他貨幣之時間發生延宕, 以及當市況不利時, 本基金可能因而受到不利影響 另人民幣為管制性貨幣, 其流動性有限, 相關的換匯作業亦可能產生較高的結匯成本 此外, 本基金主要投資人民幣計價之有價證券或資產, 故人民幣匯率之變動可能影響本基金人民幣以外貨幣計價之受益憑證級別之資產淨值及表現, 故本基金之相關投資人將因而承受人民幣之匯率風險 本基金針對人民幣貨幣風險進行避險之能力可能受有限制, 經理公司亦非當然必要針對人民幣貨幣風險進行避險 七 投資地區之政治 經濟變動之風險 : 本基金所投資之國家或地區若發生政治 社會 經濟或法規變動 ( 如國內外政經情勢 外交關係及各市場不同之經濟環境 ) 時, 均可能對其所參與的投資市場及投資工具之報酬造成直接或間接的影響, 造成基金淨資產價值之波動 尤其本基金投資標的主要集中於中國大陸 ; 中國大陸屬新興市場國家, 因此與已開發國家相較, 較易發生政治 經濟變動之風險 中國大陸目前仍受到政府勞動法規, 貿易法規, 稅率制度等規範, 且市場機制相較於已開發市場仍未健全, 價格管制風險存在 本基金亦可投資不同國家及地區發行人所發行的有價證券 各國經濟在許多領域可能存在對本基金有利或不利的差別, 包括國內生產總值或國民生產總額增長率 通貨膨脹率 資本再投資 資源自給及收支平衡 通常, 發行人受到不同程度的監管, 如內線交易規定 市場操縱限制 股東代理權之要求與及時資訊揭露 各國發行人的報告 會計及稽核標準在若干重要方面可能存在差別, 且有時差別會很大 因此, 有價證券或其他資產投資者在若干國家能夠獲得的資料可能少於在其他國家所獲得者 國有化 徵用或沒收性質稅項 貨幣交易限制 政治變動 政府法規 政治或社會不穩定或外交事件均可能對一國的經濟或本基金在該國的投資產生不利影響 倘發生徵用 收歸國有或其他沒收行爲, 本基金可能失去在該國的全部投資 此外, 若干國家管制企業組織 公司破產及無力償付的法律也許只能對證券持有人 ( 如本基金 ) 提供有限的保障 本基金可能於多個市場與眾多不同經紀商及交易商買賣有價證券 經紀或交易商倘破產, 有時可能導致本基金託存於此經紀或交易商的資產全部損失, 視乎管制該等經紀或交易商的法規情況 此外, 與其他國家相比, 若干國家的經紀佣金可能較高, 而若干國家的證券市場流動性 波動幅度較大 被政府監管範圍也較其他國家小 許多國家的證券市場亦相對較小, 市值及交易投資量大部分集中於代表少部分行業 且數量有限的公司中 普遍影響市場的不利事件及大型投資者大筆買賣證券, 對該等小型市場造成的影響可能會比較大 在若干情況下, 證券交割可能會受到延誤及相關管理的不明朗情況影響 在若干國家外國人 ( 含機構 ) 需要經該國政府批准後才可投資, 投資可能僅限於發行人已發行證券的特定比例或雖屬同一公司但其投資條款 ( 包括價格 ) 可能遜於本國人士可購買的特定類別證券 該等限制或控制可能會限制或妨礙外國人士於若干證券的投資, 及可能提高其基金的成本及費用 此外, 於若干國家獲得的投資收益 資本或出售證券所得款項匯回本國可能亦受監管規定控制, 包括可能需要事前通知該國政府或獲其授權 倘一個國家的收支平衡狀況惡化, 該國可能會對外匯施加暫時性質的限制 此外, 匯款之核准可能會發生延遲或拒發, 其他投資限制亦會對本基金造成不利影響 投資當地市場可能需要本基金採用特別程序, 當中可能涉及額外成本 該等因素可能會影響基金於任何國家的投資的流動性 本基金將儘量分散投 - 26

33 資風險, 惟風險亦無法因此完全消除 八 中國大陸之市場風險 本基金主要投資於中國大陸, 中國大陸資本市場與合股公司之監管與法律框架可能不如已開發國家成熟 此外, 中國之揭露與監管標準在許多方面較不嚴格及 / 或可能顯著偏離許多 OECD 國家之標準 關於中國大陸公司公開可取得之資訊可能少於位於 OECD 國家公司所定期公布或與其有關之資訊, 且該等資訊即使可取得, 與 OECD 國家公司所定期公布或與其有關之資訊相比之下較不可靠 中國大陸公司所應遵守之會計準則及要求, 相較於 OECD 國家設立或上市之公司所適用者有顯著不同 因此, 對某些重大資訊較低程度之揭露與透明度, 可能影響本基金所為投資之價值 若加上較弱之監管環境, 此等情形可能導致較低程度之公司治理及對投資人保障不足 因此, 與只投資於已開發國家發行人發行的有價證券之基金相比, 本基金的價格波動可能更劇烈, 而流動性亦可能降低 九 基金 - 週轉風險 本基金係主動管理型基金, 在若干情況下, 因應市況變動, 本基金的週轉率可能超過 100% 較高的基金週轉率會增加經紀佣金及其他費用, 而該等費用須由本基金及其受益憑證持有人承擔 此外, 基金可能因投資人之行為而發生相對較高之週轉率 此情況可能會對該基金的績效及長期投資人的利益產生不利影響 過度頻繁之申購 買回或轉換本基金受益憑證所造成的波動, 尤其涉及鉅額交易者, 將妨礙本基金的有效管理 尤其當本基金無法預期應於資產中保留多少比率的現金以因應受益人之流動性需要時, 本基金可能無法達成其長期之投資策略 同時, 過度頻繁之申購 贖回或轉換基金受益憑證將迫使本基金維持一筆龐大的現金以因應短線交易活動 進一步而言, 過度頻繁之申購 買回或轉換基金受益憑證亦將迫使本基金於不適當的時機出售本基金所投資之證券以籌足因應短線交易所需的現金 此外, 倘一名或多名受益人過度頻繁之申購 買回或轉換基金受益憑證會增加費用支出 例如 : 本基金因短線交易而被迫處分投資時, 可能會增加經紀費及稅務成本而又不能獲得任何投資利益 同樣地, 短線交易操作模式所帶來的資產水平及投資之波動, 亦可能增加本基金的行政成本 十 管理風險 由於本基金係主動管理型的基金, 因此可能承受管理風險 經理公司將運用其投資技巧及風險分析為本基金作出投資決策, 但不能保證其決策會產生預期結果 在某些情況下, 經理公司可能會無法利用或決定不使用一些衍生性商品及其他投資技術, 即使市況有利於使用有關衍生性商品及其他投資技術 十一 證券相關商品風險 本基金可投資於證券相關商品, 證券相關商品是指價值取決於或源自基礎資產價值 參考利率或指數的金融合約 本基金有時會使用證券相關商品作為某項策略的一部分以降低其他風險 不過, 本基金通常會使用證券相關商品作為直接投資, 以取得收益 提高收益率及使基金投資組合更多元化 除交易對手信用風險等其他風險外, 證券相關商品涉及定價及估價困難風險, 及證券相關商品價值的變動可能與基礎資產 利率及指數並不完全相關的風險 雖然本基金善用證券相關商品可能提升管理效率, 減輕某些風險, 並在不直接購買相關資產的情況下增加某些市場的投資, 惟與較傳統投資工具相比, 證券相關商品 - 27

34 涉及不同風險, 有時這些風險可能會更大 投資者在投資本基金前, 應了解使用證券相關商品所涉及的重要風險因素及事宜, 以下乃就相關風險提出一般性說明 : 1. 市場風險 : 此為所有投資均會涉及的一般風險, 即某一特定投資的價值可能對本基金淨資產價值產生不利的影響 2. 管理風險 : 證券相關商品係極度專業的投資工具, 需要不同於股票及債券的投資技巧及風險分析 本基金的證券相關商品交易是否成功, 有賴於是否有能力正確預測價格走勢 利率或匯率趨勢 倘價格 利率 或匯率的變動超出預期, 本基金可能不能達到預期交易利益或可能出現虧損, 從而處於比並無運用該等策略前更差之狀況 由於不可能觀察證券相關商品在所有可能市況下的表現, 使用證券相關商品不僅需要了解相關基礎工具, 亦須了解證券相關商品本身 特別是由於證券相關商品的使用及其複雜性, 本基金需要擁有用以監督所訂立的交易的控制措施 評估證券相關商品給本基金所帶來風險的能力 以及判斷價格 利率或匯率走勢的能力 3. 信用風險 : 該風險係指證券相關商品的交易對手無法遵守證券相關商品合約條款而使本基金承受虧損的風險 由於結算所 ( 即各集中交易市場交易證券相關商品的發行人或交易對手 ) 提供履約的保證, 因此集中交易市場交易證券相關商品的信用風險一般低於私人議定證券相關商品 結算所使用的每日付款系統爲該保證提供保證 ( 即保證金要求 ), 以降低整體信用風險 對於非集中交易市場交易之證券相關商品, 並無類似的結算機構保證 因此, 於評估潛在信用風險時將考慮各個非集中交易市場交易之證券相關商品的交易對手的信用 4. 流動性風險 : 當一個投資標的難於買賣時, 即存在流動性風險 倘該一證券相關商品交易規模極大或倘相關市場缺乏流動性 ( 即存在許多非集中交易市場交易之證券相關商品的情況下 ), 可能無法以有利價格進行交易或平倉 5. 槓桿風險 : 由於選擇權及許多證券相關商品 ( 視其利用的程度 ) 均具有槓桿成分, 相關資產 利率或指數的價值或評等的不利變動導致虧損會遠遠大於投資選擇權或證券相關商品本身的金額 倘進行交換交易, 即使雙方未進行過任何首次投資, 虧損風險通常與名目本金之金額相關 若干證券相關商品不論首次投資規模的大小都有可能會造成無限虧損 6. 其他風險 : 使用證券相關商品涉及的其他風險包括對證券相關商品錯誤定價或不適當評價及無法將衍生性商品與基礎資產 利率及指數適當地產生正相關 許多證券相關商品, 尤其是非集中交易市場交易之證券相關商品, 均為複雜且經常被主觀地估價 不適當估價可導致支付予交易對手的現金要求增加或本基金的價值虧損 證券相關商品的價值並非總是與其標的資產價值 利率或指數完全或甚至大致上一致 因此, 本基金使用證券相關商品不一定可有效達到投資目標 十二 稅項風險 本基金可能因投資中國證券而須繳納在中國徵收之預扣稅及其他稅項, 此外, 本基金投資中國證券尚需承受中國現行稅務法律 規則 政策及實務的變更所產生之風險, 包括該等變更影響中國公司之獲利以及與中國公司的交易 該等變更可能產生追溯效力等風險, 進而對本基金之投資造成不利影響或可能降低本基金投資中國的稅後收益 十三 商品交易對手及保證機構之信用風險 : - 28

35 ( 一 ) 商品交易對手之信用風險 : 本基金於承作交易前會慎選交易對手, 並以全球知名合法之金融機構為主要交易對象, 所有交易流程亦將要求遵守該國政府法規規定, 因此應可有效降低商品交易對手風險, 唯不表示風險得以完全規避 另外, 本基金可能於多個市場與眾多不同經紀商及交易商買賣證券 經紀或交易商倘破產, 有時可能導致基金存放於此經紀或交易商的資產全部損失, 此將視該等經紀或交易商的當地主管機關監管規則而定 此外, 與其他國家相比, 若干國家的經紀佣金可能較高, 而若干國家的證券市場流動性 波幅較大 被政府監管範圍也較其他國家小 ( 二 ) 保證機構之信用風險 : 本基金可能投資於附有保證機構擔保之有價證券, 惟不排除保證機構可能因機構信用評等調降 倒閉或破產將可能無法全數償還投資之本金及收益之風險 十四 投資結構式商品之風險 : 無 本基金並無投資結構式商品, 並無投資結構式商品之風險存在 十五 其他投資標的或特定投資策略之風險 : ( 一 ) 投資於金融資產證券化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 主要之風險說明如下 : 1. 信用風險 : 因其是以金融資產為擔保而發行的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 容易因金融資產的逾放或呆帳比率過高時, 發生信用風險 2. 價格風險 : 目前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主要交易市場規模仍小, 交易市場流動性不足, 連帶容易造成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交易價格變動不穩定性情形發生 3. 提前還款風險 : 雖然受益證券及資產基礎證券係由一組可預測的現金流量所組合而成的有價證券, 但仍可能面臨該現金流量因債務人提前還款而使原預測的現金流量產生變化, 投資人將因此面臨提前還款風險 ( 二 ) 投資不動產證券化商品之特性及風險 : 1. 投資不動產證券化商品之特性 : (1) 不動產資產信託 (REAT) 乃是不動產所有權人 ( 委託人 ) 移轉其不動產或不動產相關權利予受託機構, 由受託機構或承銷商公開募集或向特定人私募資金, 並交給這些投資人 ( 受益人 ) 受益證券 承銷商向投資人所募集的錢, 再轉交給不動產所有人 REAT 的受益憑證, 是將大樓切割成一張張 債券, 以債權的方式, 由證券化的發行機構支付本金與利息給投資人, 到期後把本金償還給投資人, 是屬於長期固定收益的投資工具 (2) 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 (REIT) 是將一個或數個龐大且不具流動性的不動產, 透過細分為較小單位並發行有價證券給投資人的方式, 以達到促進不動產市場及資本市場相互發展的目標 由於不動產流動性低, 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原則上為封閉型基金, 主要是向不特定人募集發行或向特定人私募交付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憑證, 以投資不動產 不動產相關權利 不動產相關有價證券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投資標的而成立之基金 2. 投資不動產證券化商品主要風險如下 : (1) 流動性風險 : 由於不動產證券化商品在推出初期, 台灣市場上流通商品不多, 同時發行條件各有差異, 買方接受程度較其他商品低, 因此在發展初 - 29

36 期流動性將較差 (2) 價格風險 : 由於此商品所對應的資產是一般土地與建物, 若土地與建物價格漲跌波動太大時, 連帶也會影響不動產證券的商品的價格 (3) 管理風險 : 不動產資產證券化商品管理公司的專業度, 將影響其所選擇的不動產型態 標的物品質, 可能對本基金投資標的造成影響 (4) 信用風險 : 本基金所投資之不動產證券化商品雖具備一定的信用評等, 但仍有發生信用風險的可能 (5) 利率變動風險 : 由於不動產證券化商品乃依未償付本金與利息現值為市場評價基礎, 因此利率變化亦將造成投資標的價格變動, 故存在利率變動的風險 ( 三 ) 無擔保債券及次順位債券之風險 : 無擔保公司債雖有較高之利息, 但仍可能面臨發行公司無法償付本息之信用風險 而次順位公司債及次順位金融債券因其債券收益率較一般金融債券收益率高, 且在債信無慮下, 可提升整體債券基金收益率 惟次順位金融債券之債權請求, 必須在一般金融債券之債權人獲得清償後始得受償, 相對保障較低 因此將以審慎態度評估發行銀行之債信, 以大型行庫為優先考量, 避免可能之風險 ( 四 ) 投資轉換公司債風險 : 轉換公司債是一種同時兼具債券與股票性質的商品, 亦即 具有轉換為股票權利之公司債, 因此投資轉換公司債除了投資該發行公司的公司債外, 亦同時投資該發行公司的股票選擇權, 故其所面臨之風險除了標的之市場價格波動所產生與轉換價格間折溢價之價格波動風險報酬外, 亦需承當發行公司發生財務危機時, 可能面臨本金及債息無法獲得償付的信用風險, 以及市場成交量不足之流動性風險 此外, 若轉換公司債是由信用評等較差的企業或機構所發行, 亦即未達一定之信用評級或甚至於未經信評之轉換公司債, 其風險等同於高收益債券, 亦即違約風險較高, 尤其在經濟景氣衰退期間, 則此類轉換公司債券價格的波動可能較為劇烈 ( 五 ) 債券發行人違約之信用風險 : 投資公司債及金融債券時, 信用風險相對較高, 可能因發行人實際與預期盈餘 管理階層變動 併購或因政治 經濟不穩定而增加其無法償付本金及利息的信用風險, 致影響此類證券價格, 尤以經濟景氣衰退期間, 稍有不利消息, 價格波動可能更為劇烈 ( 六 ) 反向型 ETF 之風險 : 1. 流動性風險 : 正常狀況下, 即使本基金面臨大量買回, 反向型 ETF 有充分流動性來因應本基金受益人所需之買回價金需求, 惟部分 ETF 之市場流動性較差, 可能有不易或無法成交 停止交易或下市之狀況 2. 價格風險 : 當其所追蹤之指數上漲時, 反向型 ETF 價格將下跌, 績效與其追蹤之指數完全相反, 甚至槓桿放空之反向型指數基金績效將倍數相反於其所追蹤之指數 3. 匯兌風險 : 以外幣計價之 ETF, 投資人需留意外幣之收益及本金換算為本國貨幣或其他貨幣時, 可能產生匯兌損失 - 30

37 4. 追蹤誤差風險 :ETF 採用被動式管理的觀念, 投資目標為貼緊或追蹤標的指數變化, 並不會針對市場變化做出主動式操作 由於 ETF 不可能完全複製或追蹤標的指數, 基金淨值與對應股價指數走勢可能會有誤差 5. 標的指數編製方式變動或計算準確性之風險 : 指數編製公司在任何時候可能變更標的指數的編製及計算方式 ( 七 ) 槓桿型 ETF 之風險 : 槓桿型 ETF 採取不同的交易策略來達到財務槓桿倍數的效果 除了其連結指數的成分股票外, 也投資其他的證券相關商品, 來達到其財務槓桿的效果, 例如 : 選擇權, 期貨等, 其如同使用期貨或信用交易一般, 具有倍數放大報酬率的槓桿效果 : 獲利會放大, 同樣地虧損也會放大, 因此是一個相對風險較高的商品 另因槓桿型 ETF 亦具有追蹤誤差之風險, 追蹤誤差 (Tracking Error) 是基金回報與指標回報差異之標準差, 當基金表現與標竿指數表現不相符時產生, 追蹤誤差對於基金的表現有負面影響, 且與基金操作時槓桿程度成正比 ( 八 ) 商品 ETF 之風險 : 商品 ETF 主要是透過商品期貨之衍生性操作連結商品價格, 投資於商品市場, 需注意投資在商品市場的額外風險 商品 ETF 之投資表現將視市場狀況而定, 可能會高於或低於有關商品現價, 也可能發生因調整投資組合等因素未能完全緊貼標的指數表現之風險, 將影響本基金的淨值 其主要投資風險包含商品現貨本身的價格變動風險以及期貨轉倉風險 折溢價風險 ; 當市場處於正價差時, 因在期貨轉倉時成本會增加, 有可能造成追蹤誤差提高 ( 九 ) 投資參與憑證之風險 : 參與憑證 ( 此為嵌入式衍生工具 ), 讓投資者可間接投資在若干設有複雜或限制性進入規定的新興國家市場上市的證券, 因此, 參與憑證之價格通常會隨標的證券市場波動, 另須承受交易對手風險, 即發行該等憑證的經紀 交易商或銀行不履行其根據憑證所約定責任的風險 ( 十 ) 認購 ( 售 ) 權證或認股權憑證之風險 : 認購 ( 售 ) 權證及認股權憑證是指標的證券發行人或其以外的第三人 ( 以下簡稱發行人 ) 所發行, 約定持有人在規定期間內或特定到期日, 有權按約定價格向發行人購買 ( 出售 ) 一定數量 ( 執行比例 ) 標的股, 或以現金結算方式收取結算差價的有價證券, 為具有高槓桿特性之商品, 交易特性與一般股票不同, 從事權證交易前應瞭解權證之履約價格與標的證券市價之關係, 以及是否具履約價值, 並評估權證價格是否合理, 以降低交易之風險 其主要投資風險如下 : 1. 信用風險 : 認購 ( 售 ) 權證或認股權憑證是一種權利契約, 發行人若財務狀況不佳, 可能無法履約 2. 時間風險 : 權證價格含內在價值 ( 標的股票市價 - 履約價格 ) 及時間價值 ( 權證市價 - 內在價值 ), 愈接近權證到期日, 權證的時間價值愈小 3. 價格波動風險 : 權證價格受到標的股價波動之影響, 且權證係依據標的證券股價漲 ( 跌 ) 幅來計算, 但因權證具有高槓桿的投資效益, 因此權證價格波動風險大 十六 出借所持有之有價證券或借入有價證券之相關風險 ( 一 ) 出借所持有之有價證券之相關風險 : 本基金可能藉由參與借券市場以提高基 - 31

38 金收益, 但有可能會面臨借券人無法如期還券造成基金損失之風險 或持股出借比率因基金買回而超過法令規定限制比例之風險 為有效控制此風險, 經理公司特別訂定借券方法及上限, 嚴格審核基金持股出借比率是否超過法令規定之限制比例, 並嚴守借券管理規範與借券流程原則 此外, 嚴格執行擔保品餘額控管, 每日進行評價以確認借券擔保品是否足以即時反應市場風險, 但無法排除仍可能產生此類風險 ( 二 ) 議借交易之違約風險 : 當借券人從事議借交易違約時, 經理公司得處分借券人繳交之擔保品以回補本基金出借之有價證券 惟該有價證券流動性不足致無法適價適量回補有價證券, 恐發生借券人繳交之擔保品不足給付之風險 十七 滬港通及深港通投資大陸地區之相關規範與風險 1. 發展中之交易機制風險 滬港通於 2014 年 11 月 17 日正式開通, 深港通於 2016 年 12 月 5 日正式開通, 兩者之投資法規可能於未來會再修訂, 無法保證該等修訂對滬港通及深港通投資者是否會有影響, 經理公司將密切注意政策發展之趨勢, 以降低上述若投資法規修訂而對其投資者不利之風險 2. 交易額度限制風險 每日額度限制滬港通及深港通下每日跨境交易的最高買盤淨額, 當日額度使用完畢, 將會暫停買盤交易訂單, 惟仍可接受賣盤訂單 此時基金將面臨暫時無法透過滬港通及深港通買入大陸 A 股, 基金之投資彈性將產生一定程度限制 3. 暫停交易風險 香港聯交所與上海交易所均保留可暫停滬港通交易之權利, 而香港聯交所與深圳交易所均保留可暫停深港通交易之權利, 若遇此情形時, 本基金將面臨無法及時透過滬港通及深港通進行買賣大陸 A 股之風險 4. 可交易日期限制 為確保兩地市場投資者及經紀商, 可在結算日通過銀行收發相關款項, 滬港通及深港通投資者只可於兩地市場均開放交易, 且兩地市場的銀行於款項交割日均開放服務的工作日進行交易 由於大陸及香港營業日的差異, 可能發生其中一方是營業日, 但另一方為例假日的情形, 在此情況下投資人當日將無法透過滬港通及深港通進行大陸 A 股買賣交易, 因此本基金可能須承受 A 股於滬港通及深港通休市期間價格波動的風險, 以及相關之流動性風險 5. 可投資標的異動風險 目前可透過滬股通投資的大陸股票範圍包含上證 180 指數 上證 380 指數 A+H 股上市公司在上交所上市的 A 股 ( 但不包含所有以人民幣以外貨幣報價的滬股及所有被實施風險警示的滬股,B 股 交易所買賣基金 債券以及其他證券亦不包括在內 ) 若現行滬股通可交易之股票不再屬於前述相關的指數成份股 被實施風險警示或相應的 H 股不再繼續在香港證交所掛牌買賣時, 本基金將無法透過滬港通買入該股票, 但若為基金已持有之股票, 則仍可進行賣出交易 目前可透過深股通投資的大陸股票範圍包含深證成份指數和深證中小創新指數成份股中所有市值不少於人民幣 60 億元的成份股 A+H 股上市公司在深交所上市的 A 股 ( 但不包含所有不以交易的深股及所有被實施風險警示或除牌安排的 - 32

39 深股,B 股 交易所買賣基金 債券以及其他證券亦不包括在內 ) 若現行深股通可交易之股票不再屬於前述相關的指數成份股 該等深股指數成份股在納入之後的定期檢討中, 被認定市值少於人民幣 60 億元 被實施風險警示或相應的 H 股不再繼續在香港證交所掛牌買賣時, 本基金將無法透過深港通買入該股票, 但若為基金已持有之股票, 則仍可進行賣出交易 6. 強制賣出風險 大陸股市每日交易結束後, 如發生所有大陸境外投資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 A 股數額合計超過限定比例 (30%) 時, 上海交易所及深圳交易所將按照 後買先賣 的原則, 向投資者委託的證券公司及託管銀行發出平倉通知, 接獲通知之投資者應依規定盡速賣出該股票 滬港通及深港通之投資者亦須遵守此規定, 但香港證交所為避免超限情形發生, 已訂有當所有境外投資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 A 股數額合計達 28% 時, 即不接受該標的之新增買單, 得有效降低滬港通及深港通投資者須強制賣出股票的風險 7. 交易對手風險 本基金可能因證券商之作為或不作為, 影響基金交易執行或交割而導致損失, 經理公司 ( 或受其委託辦理交易執行之海外投資顧問公司或其集團企業 ) 就交易對手已訂有相關遴選標準, 將擇優選擇往來交易證券商, 以保障基金受益人權益, 惟本公司辦理滬港通及深港通交易時, 可能因僅與單一或少數交易對手進行, 故可能發生基金交易過於集中於少數交易對手之風險 8. 不受香港及大陸地區相關投資者保護或賠償基金保障之風險 雖香港及大陸地區都有相關投資者保護或賠償基金保障等相關機制, 然目前相關機制並未適用於中 港股票市場互聯互通交易機制所涉及的 A 股交易, 因此基金透過滬港通及深港通管道交易 A 股時均需承擔相關的交易風險 9. 中央結算系統違約及中國結算公司違約風險 本基金透由滬港通或深港通持有相關有價證券之權利及權益, 將透過香港結算公司行使其作為該等有價證券的名義持有人之權利記入香港結算公司於中國結算公司所開立之人民幣普通股綜合帳戶而獲行使 如中央結算系統違約 破產或清算, 則存放於相關經紀商或保管機構的中央結算系統帳戶之相關有價證券可能受到影響 在該情況下, 本基金未必對存放於中央結算系統帳戶的資產擁有專有權利, 或本基金可能成為無擔保債權人, 與中央結算系統的所有其他無擔保債權人享有同等權利 本基金於收回該等資產時或有遇到困難及延誤之可能, 而未必能夠收回全部資產, 在該情況下, 本基金可能將承受損失 然而, 上述中央結算系統 香港結算公司違約或中國結算公司違約交割的風險被視為微乎其微 10. 複雜交易產生的營運風險 上海交易所及深圳交易所均明確規定大陸 A 股市場不得有違約交割之交易, 故於買入股票時, 原則上需先匯款至證券商帳戶, 賣出時亦須確認賣方投資者帳上有足夠的股票, 方得進行交易, 以避免產生違約交割情事 ; 滬港通及深港通交易亦須遵循此規範, 因而交易及交割流程衍生出以下三種運作方式 : (1) 款券分離 : 即買入股票需先匯款至證券商帳戶 賣出股票需先撥券至證券商帳戶 (2) 款券同步 : 部份證券商為配合機構投資人之需求, 提供投資者透過與國外受 - 33

40 託保管機構的交易證券商下單滬港通及深港通時, 可款券同步交割, 賣單也無須提前撥券的交割制度, 市場簡稱 一條龍交易機制 (3) 優化交易制度 Pre-trade: 即簡化賣出股票需事先撥券之程序, 改由香港結算所檢核庫存股數, 香港結算所已在 2015 年 3 月完成測試新系統功能, 該功能將可提升相關交割系統並優化滬港通及深港通交易機制 本基金採行優化交易制度 Pre-trade, 惟採此制度需二地交易所及投資人的資訊系統得互相配合支應, 如系統未能正常運作時, 投資人可能將承受營運風險 11. 跨境投資法律風險 基金投資國外時, 須同時遵守投資所在國當地法規制度, 以現行滬港通及深港通交易模式, 股票之名義持有人為香港結算所, 其法令內容與交易模式與臺灣之規定不盡相同, 且有隨時代變遷調整之情形 ( 如 : 專利 商標等智慧財產權之取得 關稅等稅務法規的改變及交易模式改變 ), 任何法令異動均可能對本基金投資之市場造成直接性或間接性的影響, 亦可能造成有價證券之價格的波動, 進而影響基金淨值之表現 十八 其他投資風險 陸 收益分配 ( 一 ) 大量贖回之風險 : 本基金如遇眾多投資人同時大量贖回, 致使基金於短時間內需支付的買回價金過鉅, 或有延緩給付買回價金之可能 ( 二 ) 清算期間之風險 : 本基金因不可抗力之因素而發生清算事宜時, 本基金資產將不得繼續從事有價證券的投資, 因此於清算期間本基金無法從事收益報酬產生之交易, 並可能錯失具有獲利的投資機會 此外, 於清算期間若本基金所投資之有價證券組合價值因市場變動而減少, 將造成本基金之淨值下跌 ( 三 ) 市場停止交易之風險 : 交易所或政府機關, 當遇不可預知之情況, 如地震 風災 雨災 火災或盤勢變化太大導致市場安全機制啟動等, 所產生暫停或停止交易情形, 可能影響交易人履約能力或買賣狀況的風險 ( 四 ) 投資集中風險 : 由於本基金主要投資中國 A 股, 可投資的發行人 行業或領域或國家數目有限, 因此可能較投資於更多或更廣泛證券的基金承受更大波動 倘基金所投資的證券價格出現重大不利變動, 則集中可能會令有關投資者蒙受與一般市場變動並不相稱的損失 基金所集中投資的發行人 行業或領域的市場或經濟因素可能會對本基金的投資價值產生重大影響 請參閱本公開說明書 基金概況 壹 廿五 分配收益之說明 柒 申購受益憑證 一 申購程序 地點及截止時間 ( 一 ) 各類型受益權單位之申購, 應向經理公司或其委任之銷售機構辦理申購手續, 並繳付申購價金 ( 二 ) 於親自申購受益權單位時, 應填妥申購書及檢具國民身分證影本 ( 如申購人為法人機構, 應檢具法人資格證明文件及負責人身分證影本 ) 辦理申購手續, 申購書備置於經理公司或其委任銷售機構之營業處所 ( 三 ) 經理公司或基金銷售機構應於申購人交付申購申請書且完成申購價金之給付前, - 34

41 交付簡式公開說明書, 及依申購人之要求, 提供公開說明書, 並於本基金之銷售文件及廣告內, 標明已備有公開說明書與簡式公開說明書及可供索閱之處所或可供查閱之方式 ( 四 ) 申購時間 : 本基金申購收件時間為每一營業日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前, 經理公司指定之基金銷售機構亦應於上述規定截止時間內自行訂定其受理申購申請之截止時間 除能證明投資人係於截止時間前提出申購請求者, 逾時申請應視為次一營業日之交易 前述截止時間如遇不可抗力之天然災害或重大事件導致無法正常營業, 經理公司得依安全考量調整截止時間, 惟截止時間前已完成之交易仍屬有效 二 申購價金之計算及給付方式 ( 一 ) 申購價金之計算請參閱本公開說明書 基金概況 壹 十四及十五之說明 ( 二 ) 申購價金給付方式受益權單位之申購價金, 應於申購當日以匯款 轉帳 郵政劃撥或經理公司所在地票據交換所接受之台支支付, 如票據未能兌現者, 申購無效 申購人於付清申購價金後, 無須再就其申購給付任何款項 三 受益憑證之交付 ( 一 ) 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憑證均為記名式, 本基金受益憑證全數以無實體發行, 受益人不得申請領回實體受益憑證 ( 二 ) 本基金受益憑證發行日後, 經理公司應於基金保管機構收足申購價金之日起, 於七個營業日內由經理公司提供確認單或對帳單予受益人, 並於七個營業日內以帳簿劃撥方式交付受益憑證予申購人 四 經理公司不接受申購或基金不成立時之處理 捌 買回受益憑證 ( 一 ) 不接受申購之處理經理公司有權決定是否接受受益權單位之申購 惟經理公司如不接受受益權單位之申購, 應指示基金保管機構自基金保管機構收受申購人之現金或票據兌現後之三個營業日內, 將申購價金無息退還申購人 ( 二 ) 本基金不成立時之處理 1. 本基金不成立時, 經理公司應立即指示基金保管機構, 於自本基金不成立日起十個營業日內, 以申購人為受款人之記名劃線禁止背書轉讓票據或匯款方式, 退還申購價金及加計自基金保管機構收受申購價金之日起至基金保管機構發還申購價金之前一日止, 按基金保管機構活期存款利率計算之利息 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利息計至新臺幣 元, 不滿壹元者, 四捨五入 ; 外幣計價受益權單位利息之計算方式及位數依基金保管機構各該外幣幣別外匯活期存款之利息計算方式辦理 2. 本基金不成立時, 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除不得請求報酬外, 為本基金支付之一切費用應由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各自負擔, 但退還申購價金及其利息之掛號郵費或匯費由經理公司負擔 - 35

42 一 買回程序 地點及截止時間本基金自成立之日起九十日後, 受益人得以書面 電子資料或其他約定方式向經理公司或其委任之基金銷售機構提出買回之請求 受益人依基金信託契約申請向經理公司買回受益憑證時, 應於每日下午五時前, 將已填妥買回申請書送達經理公司, 並攜帶已登記於經理公司之原留印鑑 ( 如係登記簽名者, 則需親自簽名 ) 及所需之買回手續費 受益人得以掛號郵寄之方式向經理公司申請買回, 或親赴經理公司或其委任之基金銷售機構申請買回 其他由經理公司委任之基金銷售機構之受理申請買回截止時間, 依其自訂規定為準, 惟不得逾每營業日下午五時 除能證明受益人係於受理截止時間前提出買回請求外, 逾時提出買回申請者, 應視為次一營業日之交易 前述截止時間如遇不可抗力之天然災害或重大事件導致無法正常營業, 經理公司得依安全考量調整截止時間, 惟截止時間前已完成之交易仍屬有效 受益人得請求買回受益憑證之全部或一部, 但買回後剩餘之 A2 類型 ( 新臺幣 ) 受益權單位所表彰之受益權單位數不及 500 個單位者 ;A2 類型 ( 美元 ) 受益權單位所表彰之受益權單位數不及 100 個單位者 ;A2 類型 ( 人民幣 ) 受益權單位所表彰之受益權單位數不及 500 個單位者 ;A2 類型 ( 澳幣 ) 受益權單位所表彰之受益權單位數不及 100 個單位者 ;A2 類型 ( 南非幣 ) 受益權單位所表彰之受益權單位數不及 500 個單位者, 除受益人透過銀行特定金錢信託方式 壽險公司投資型保單方式 證券商財富管理專戶方式申購者 或經經理公司同意者外, 不得請求部分買回 二 買回價金之計算 ( 一 ) 除信託契約另有規定外, 各類型受益權單位每一受益權單位之買回價格以買回日該類型受益憑證每一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扣除買回費用計算之 ( 二 ) 本基金買回費用 ( 含受益人進行短線交易者 ) 最高不得超過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一, 並得由經理公司在此範圍內公告後調整 為避免受益人 短線交易 頻繁, 稀釋基金之獲利, 以致影響長期持有之受益人權益, 從事短線交易者, 須支付買回價金之百分之零點貳 (0.2%) 之作為買回費用 買回費用併入本基金資產 所謂 短線交易 是指受益人自申購日 ( 含 ) 起算第 14 個日曆日內申請買回者 非短線交易之買回費用現行為零 對於所有請求買回本基金之受益人, 經理公司應公平對待之, 不得對特定投資人提供特別優厚之買回條件 ( 三 ) 受益人向基金銷售機構申請辦理本基金受益憑證買回事務時, 基金銷售機構得就每件買回申請酌收新臺幣伍拾元之買回收件手續費, 用以支付處理買回事務之費用, 買回收件手續費不併入本基金資產, 該手續費未來可能因代理機構成本增加而調整之 三 買回價金給付之時間及方式 ( 一 ) 除信託契約另有規定外, 經理公司應自受益人提出買回受益憑證之請求到達之次一營業日起八個營業日內, 指示基金保管機構以受益人為受款人之記名劃線禁止背書轉讓票據或匯款方式給付買回價金, 並得於給付買回價金中扣除買回費用 買回收件手續費 掛號郵費 匯費及其他必要之費用 受益人之買回價金按所申請買回之受益權單位計價幣別給付之 但如有下列情況之一時, 經理公司得自買回日起十四個營業日內, 指示基金保管機構以買回人為受款人之記名劃線禁止背書轉讓票據或匯款方式給付買回價金 : 1. 買回價金超過本基金大陸地區以外之流動資產總額並經經理公司決定應處分 - 36

43 大陸地區之資產給付時 ; 2. 投資所在國或地區證券交易所 店頭市場或外匯市場非因例假日而停止交易, 致影響本基金處分資產以籌措足夠流動資產支付買回總價金 3. 外幣計價之受益憑證, 其買回價金於給付前 ( 含給付當日 ) 遇該計價幣別之外匯市場休市 ( 二 ) 本基金為給付受益人買回價金或辦理有價證券交割, 得由經理公司依金管會規定向金融機構辦理短期借款, 並由基金保管機構以基金專戶名義與借款金融機構簽訂借款契約, 且應遵守下列規定, 如有關法令或相關規定修正者, 從其規定 : 1. 借款對象以依法得經營辦理放款業務之國內外金融機構為限, 亦得包括本基金之基金保管機構 2. 為給付買回價金之借款期限以三十個營業日為限 ; 為辦理有價證券交割之借款期限以十四個營業日為限 3. 借款產生之利息及相關費用由本基金資產負擔 4. 借款總金額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5. 基金借款對象為基金保管機構或與經理公司有利害關係者, 其借款交易條件不得劣於其他金融機構 6. 基金及基金保管機構之清償責任以基金資產為限, 受益人應負擔責任以其投資於該基金受益憑證之金額為限 四 受益憑證之換發 本基金發行無實體受益憑證, 毋庸辦理受益憑證之換發 五 買回價金遲延給付之情形 ( 一 ) 鉅額受益憑證之買回任一營業日之受益權單位買回價金總額扣除當日申購受益憑證發行價額之餘額, 超過本基金流動資產總額及信託契約第十七條第四項第四款所定之借款比例時, 經理公司得報經金管會核准後暫停計算買回價格, 並延緩給付買回價金 ( 二 ) 經理公司因金管會之命令或有下列情事之一, 並經金管會核准者, 經理公司得暫停計算買回價格, 並延緩給付買回價金 : 1. 投資所在國或地區證券交易市場或外匯市場非因例假日而停止交易 ; 2. 通常使用之通信中斷 ; 3. 因匯兌交易受限制 ; 4. 有無從收受買回請求或給付買回價金之其他特殊情事者 ( 三 ) 前項所定暫停計算本基金部分或全部類型受益權單位買回價格之情事消滅後之次一營業日, 經理公司應即恢復計算該類型受益權單位之買回價格, 並依恢復計算日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計算之, 並自該計算日起八個營業日內給付買回價金 經理公司就恢復計算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權單位買回價格, 應向金管會報備之 六 買回撤銷之情形 受益人申請買回有信託契約第十八條第一項及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之情形時, 得於暫停計算買回價格公告日 ( 含公告日 ) 起, 向原申請買回之機構或經理公司撤銷買回 - 37

44 之申請, 該撤銷買回之申請除因不可抗力情形外, 應於恢復計算買回價格日前 ( 含恢復計算買回價格日 ) 之營業時間內到達原申請買回機構或經理公司, 其原買回之請求方失其效力, 且不得對該撤銷買回之行為, 再予撤銷 玖 受益人之權利及費用負擔 一 受益人應有之權利內容 ( 一 ) 受益人得依信託契約之規定並按其所持有之受益憑證所表彰之受益權行使下列權利 : 1. 剩餘財產分派請求權 2. 受益人會議表決權 3. 有關法令及信託契約規定之其他權利 ( 二 ) 受益人得於經理公司或基金銷售機構之營業時間內, 請求閱覽信託契約最新修訂本, 並得索取下列資料 : 1. 信託契約之最新修訂本影本 經理公司或基金銷售機構得收取工本費 2. 本基金之最新公開說明書 3. 經理公司及本基金之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告 ( 三 ) 受益人得請求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履行其依信託契約規定應盡之義務 ( 四 ) 除有關法令或信託契約另有規定外, 受益人不負其他義務或責任 二 受益人應負擔費用之項目及其計算 給付方式 ( 一 ) 受益人應負擔費用之項目及其計算 項目 經理費 保管費 申購手續費 買回費用 短線交易買回費用 計算方式或金額 請參公開說明書 基金概況 壹 基金簡介 廿三 經理費之說明 基金保管機構之報酬, 係按本基金淨資產價值每年百分之零點貳陸 (0.26%) 之比率, 由經理公司逐日累計計算, 自本基金成立日起每曆月給付乙次 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權單位之申購手續費均不列入本基金資產, 每受益權單位之申購手續費最高不得超過發行價格之百分之三 (3%) 但實際適用費率由經理公司或銷售機構依其銷售策略在該範圍內定之 除下列情形收取短線交易買回費用外, 本基金買回費用目前為零 受益人自申購日起持有受益憑證單位數不滿十四個日曆日 ( 含 ) 即申請買回者視為短線交易, 經理公司得收取買回價金百分之零點貳 (0.2%) 之買回費用 買回費用併入基金資產 買回收件手續費 召開受益人會議費用 經理公司得委託基金銷售機構辦理本基金受益憑證買回事務, 並得就每件買回申請酌收不超過新臺幣五十元之買回收件手續費, 用以支付處理買回事務之費用 ( 買回收件手續費未來可能因基金銷售機構成本增加而調整之 ) 預估每次不超過新臺幣壹佰萬元 ( 註一 ) 其他費用以實際發生之數額為準 ( 註二 ) - 38

45 註一 : 受益人會議並非每年固定召開, 故該費用不一定每年發生 註二 : 包括依信託契約規定運用本基金所生之經紀商佣金 交易手續費等直接成本及必要費用 ; 本基金應支付之一切稅捐 基金財務報告簽證及核閱費用 ; 清算費用 ; 訴訟或非訴訟所產生之費用 ; 代為追償所需之費用 ( 包括但不限於律師費 ) ( 詳見後述 證券投資信託契約主要內容 捌 之說明 ) ( 二 ) 費用給付方式 1. 經理費及保管費, 為每曆月給付乙次, 於次曆月五個營業日內以新臺幣自本基金撥付之 2. 其他費用於發生時由基金資產給付 三 受益人應負擔租稅之項目及其計算 繳納方式 有關本基金投資於中華民國之資產及其交易所產生之各項所得之賦稅事項均依財政部 81 年 4 月 23 日台財稅第 號函 91 年 11 月 27 日台財稅第 號函 99 年 12 月 22 日台財稅字第 號函及其他有關法令辦理 ; 但有關法令修正者, 應依修正後之規定辦理 以下各項係根據本基金公開說明書製作日當時仍有效之中華民國稅賦規定所作之概略說明, 其僅屬一般性說明, 未必涵蓋本基金所有類型投資者之稅務責任, 亦不構成任何投資或稅務建議, 且有關之內容及法令解釋方面均可能隨時有所修改, 投資人不應完全依賴此等說明, 而應依其所具備之國籍 居住地 住所地或公司成立地等因素影響, 對於本基金之投資諮詢專業顧問 依財政部 96 年 4 月 26 日台財稅字第 號令及 107 年 3 月 6 日台財際字第 號令, 本基金信託契約已有載明經理公司得代為處理本基金投資相關之稅務事宜, 故得由經理公司向登記所在地之轄區國稅局申請核發載明 我國居住者之受益人持有受益權單位數占該基金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比例 之居住者證明, 俾保本基金投資人權益 ( 一 ) 證券交易稅 1. 受益人轉讓受益憑證時, 應由受讓人繳納證券交易稅 2. 受益人申請買回, 或於本基金清算時, 非屬證券交易範圍, 均無需繳納證券交易稅 ( 二 ) 印花稅受益憑證之申購 買回及轉讓等有關單據, 均免納印花稅 ( 三 ) 證券交易所得稅 1. 本基金清算時, 分配予受益人之剩餘財產, 非屬證券交易所得稅之課徵範圍, 免納所得稅 2. 受益人申請買回或轉讓受益憑證, 非屬證券交易所得稅之課徵範圍, 免納所得稅 3. 本基金於證券交易所得稅停徵期間所生之證券交易所得, 在其延後分配年度仍得免納所得稅 ( 四 ) 所得稅基金受益人自本基金所獲配屬於中華民國境外之收益, 基金受益人如為國內自然人, 應 所得基本稅額條例 規定納入最低稅負之稅基, 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 計算基本稅額 ; 受益人如為中華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 應併入其營利事業所得額申報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 - 39

46 ( 五 ) 投資於各投資所在國之資產及其交易產生之各項所得, 均應依各投資所在國有關法令規定繳納稅款 四 受益人會議 ( 一 ) 召集事由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應召開本基金受益人會議, 但信託契約另有訂定並經金管會核准者, 不在此限 : 1. 修正信託契約者, 但信託契約另有訂定或經理公司認為修正事項對受益人之權益無重大影響, 並經金管會核准者, 不在此限 2. 更換經理公司者 3. 更換基金保管機構者 4. 終止信託契約者 5.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報酬之調增 6. 重大變更本基金投資有價證券或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之基本方針及範圍 7. 其他法令 信託契約規定或經金管會指示事項者 ( 二 ) 召集程序 1. 依法律 命令或信託契約規定, 應由受益人會議決議之事項發生時, 由經理公司召開受益人會議 經理公司不能或不為召開時, 由基金保管機構召開之 基金保管機構不能或不為召開時, 依信託契約之規定或由受益人自行召開 ; 均不能或不為召開時, 由金管會指定之人召開之 受益人亦得以書面敘明提議事項及理由, 逕向金管會申請核准後, 自行召開受益人會議 2. 受益人自行召開受益人會議, 係指繼續持有受益憑證一年以上, 且其所表彰受益權單位數占提出當時本基金已發行在外受益權單位總數百分之三以上之受益人 但如決議事項係專屬於特定類型受益權單位之事項者, 前述之受益人, 係指繼續持有該類型受益憑證一年以上, 且其所表彰該類型受益權單位數占提出當時本基金已發行在外該類型受益權單位總數百分之三以上之受益人 ( 三 ) 決議方式 1. 受益人會議得以書面或親自出席方式召開 受益人會議以書面方式召開者, 受益人之出席及決議, 應由受益人於受益人會議召開者印發之書面文件 ( 含表決票 ) 為表示, 並依原留存簽名式或印鑑, 簽名或蓋章後, 以郵寄或親自送達方式送至指定處所 2. 受益人會議之決議, 應經持有代表已發行受益憑證受益權單位總數二分之一以上受益人出席, 並經出席受益人之表決權總數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行之 但如決議事項係專屬於特定類型受益權單位者, 則受益人會議應僅該類型受益權單位之受益人有權出席並行使表決權, 且受益人會議之決議, 應經持有代表已發行該類型受益憑證受益權單位總數二分之一以上之受益人出席, 並經出席受益人之表決權總數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行之 下列事項不得於受益人會議以臨時動議方式提出 : (1) 更換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 (2) 終止信託契約 (3) 變更本基金種類 - 40

47 ( 四 ) 受益人會議應依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人會議準則 之規定辦理 拾 基金之資訊揭露 一 依法令及證券投資信託契約規定應揭露之資訊內容 ( 一 )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應通知受益人之事項如下, 但專屬於各類型受益權單位之事項, 得僅通知該類型受益權單位受益人 : 1. 信託契約修正之事項 但修正事項對受益人之權益無重大影響者, 得不通知受益人, 而以公告代之 2.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之更換 3. 信託契約之終止及終止後之處理事項 4. 清算本基金剩餘財產分配及清算處理結果之事項 5. 召開受益人會議之有關事項及決議內容 6. 其他依有關法令 金管會之指示 信託契約規定或經理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認為應通知受益人之事項 ( 二 )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應公告之事項如下 : 1. 前項規定之事項 2. 每營業日公告前一營業日本基金各類型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 3. 每週公布基金投資產業別之持股比例 4. 每月公布基金持有前十大標的之種類 名稱及占基金淨資產價值之比例等 ; 每季公布基金持有單一標的金額占基金淨資產價值達百分之一之標的種類 名稱及占基金淨資產價值之比例等 5. 本基金暫停及恢復計算買回價格事項 6.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主營業所所在地變更者 7. 本基金之年度及半年度財務報告 8. 其他依有關法令 金管會之指示 信託契約規定或經理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認為應公告之事項 9. 其他重大應公告事項 ( 如基金所持有之有價證券或證券相關商品, 長期發生無法交割 移轉 平倉或取回保證金情事 ) 二 資訊揭露之方式 公告及取得方法 ( 一 ) 對受益人之通知或公告, 應依下列方式為之 : 1. 通知 : 依受益人名簿記載之通訊地址郵寄之 ; 其指定有代表人者通知代表人, 但經受益人同意者, 得以傳真或電子郵件或其他電子傳輸方式為之 受益人地址變更時, 受益人應即向經理公司或事務代理機構辦理變更登記, 否則經理公司或清算人依信託契約為送達時, 以送達至受益人名簿所載之地址視為已依法送達 2. 公告 : 所有事項均得以刊登於中華民國任一主要新聞報紙 傳輸於公開資訊觀測站或公會網站, 或其他依金管會所指定之方式公告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所選定之公告方式如下 : 公告於 公開資訊觀測站 者 ( 網址為

48 (1) 本基金之年度及半年度財務報告 (2) 本基金之公開說明書 (3) 經理公司之年度財務報告書 公告於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網站 者 ( 網址為 (1) 信託契約修正之事項 (2)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之更換 (3) 信託契約之終止及終止後之處理事項 (4) 清算本基金剩餘財產分配及清算處理結果之事項 (5) 召開受益人會議之有關事項及決議內容 (6) 每營業日公告前一營業日本基金各類型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 (7) 每週公布基金投資產業別之持股比例 (8) 每月公布基金持有前十大標的之種類 名稱及占基金淨資產價值之比例等 ; 每季公布基金持有單一標的金額占基金淨資產價值達百分之一之標的種類 名稱及占基金淨資產價值之比例等 (9) 本基金暫停及恢復計算買回價格事項 (10)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主營業所所在地變更者 (11) 其他依有關法令 金管會之指示 信託契約規定或經理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認為應通知受益人之事項 刊登於中華民國任一主要新聞報紙 : 由經理公司視其需要性, 決定是否刊登於報紙 ( 二 ) 通知及公告之送達日, 依下列規定 : 1. 依前述 ( 一 ) 所列 1. 之方式通知者, 除郵寄方式以發信日之次日為送達日, 應以傳送日為送達日 2. 依前述 ( 一 ) 所列 2. 之方式公告者, 以首次刊登日或資料傳輸日為送達日 3. 同時以前述 ( 一 ) 所列 所示之方式送達者, 以最後發生者為送達日 ( 三 ) 受益人通知經理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或事務代理機構時, 應以書面 掛號郵寄方式為之 ( 四 ) 前述 ( 一 ) 之 2. 所列 (7) (8) 規定應公布之內容及比例, 如因有關法令或相關規定修正者, 從其規定 三 計算基金資產價值之基金後台帳務處理作業委託專業機構辦理 ( 一 ) 委外業務情形 ( 包括基金資產評價 基金淨值計算及基金會計等 ) 經理公司自民國 101 年 6 月 8 日起陸續委託專業機構匯豐 ( 台灣 ) 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辦理全權委託投資帳戶與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淨值計算與基金會計帳務事宜 ( 二 ) 受託機構名稱及背景資料 - 42

49 1. 受託機構名稱 : 滙豐 ( 台灣 ) 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 受託機構背景資料 滙豐 ( 台灣 ) 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為一獨立專業機構, 於 101 年 4 月 30 日獲准辦理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全權委託投資帳務資產評價 淨值計算及會計代理等業務;另滙豐 ( 台灣 ) 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香港商香港上海滙豐銀行於 99 年 3 月 22 日經核准讓與在台分行部分營業 資產及負債予滙豐 ( 台灣 ) 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前於 97 年 5 月 4 日獲准辦理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資產評價 淨值計算及會計等代理業務 四 外國帳戶稅收遵從法令下之美國稅預扣及申報暨投資人申購本基金之限制 1. 外國帳戶稅收遵從法 (FATCA): 美國 1986 年國內稅收法第 1471 至 1474 節規定所立之外國帳戶稅收遵從法 ( 下稱 FATCA ), 針對不遵循 FATCA 之外國金融機構取得之美國來源所得徵收 30% 之扣繳稅 ( 下稱 FATCA 扣繳 ), 本基金屬於外國金融機構並適用 FATCA 自 2014 年 7 月 1 日起,FATCA 扣繳適用於給付予本基金之美國來源利息 股息 及其他收益 ( 例如美國企業支付之股利 ), 且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起, 此扣繳稅延伸適用於因銷售或處分產生美國來源股息或利息之資產所取得之收益 FATCA 扣繳適用於給付予本基金之收益, 除非 (1) 本基金完全遵守 FATCA 及所發佈之相關法規 通知及公告 (2) 本基金依跨政府協議提升對國際稅務遵循並落實 FATCA 規定 本基金計畫及時參與 FATCA, 以確保本基金之投資收益免受 FATCA 扣繳 為履行 FATCA 義務, 本基金將被要求取得受益人之部份資訊, 以確認受益人之美國課稅地位 若受益人為特定之美國人 美國人擁有之非美國組織 非參與 FATCA 之外國金融機構 ( 下稱 非參與外國金融機構 ) 或無法提供必要證明文件, 於合法範圍內, 本基金可能須向有關之稅務當局申報受益人資訊 若本基金之受益人或銷售機構未對本基金 其代理人或經授權之代表依 FATCA 要求提供正確 完整 精確的資訊, 使本基金充份遵循 FATCA, 或其為非參與外國金融機構, 受益人之可分配收益金額可能受 FATCA 扣繳, 於法令允許之範圍內, 受益人可能被限制不得對基金進行任何額外投資, 或可能須贖回其基金投資 本基金可在未取得受益人之同意下, 由本基金決定為配合遵循 FATCA 之所需修改公開說明書 對其他準備採納稅務資訊揭露法規的國家, 即使目前相關法令規定尚未明確, 本基金亦計畫遵循類似之稅務規定, 因此, 本基金可能需要蒐集受益人於其他國家法律的課稅地位及各受益人資訊, 以向相關政府機關揭露 受益人應就其自身狀況向其稅務顧問尋求有關 FATCA 規範之建議, 特別是透過銷售機構或其他中間人持有基金的受益人更應確認該銷售機構或中間人遵循 FATCA 的狀況, 以確保自身的投資收益不會受到上述 FATCA 扣繳的影響 2. 對美國人士募集及銷售之限制 : 基金銷售機構不得募集或銷售基金受益憑證予任何美國人士, 美國人士 係指 (i) 證券法 S 規則所界定之美國人 ( 含自然人及實體 );(ii) 美國所得稅法 ( 最新增修條文 ) 所界定之美國公民或 外籍居民 ; 或 (iii) 符合下列條件之非自然人 :(A) 於美國境內或依美國聯邦或州法組設之法人或合夥事業 ;(B) 符合下列條件之信託 :(I) 美國法院得針對信託管理行使主要監督權 ; 且 (II) 美國人有權控制信託之重大決策者 ;(C) 全球來源所得均應於美國納稅之財產 而有關 美國 係指美利堅合眾國及其領土 屬地 管轄地, 包括波多黎各自治邦 - 43

50 3. 其他 (1) 若本章節內容與其他受益人與經理公司往來之服務 產品 業務關係 帳戶或合約之條款有任何歧異或不一致時, 本章節內容於法令許可範圍內優先適用 (2) 本章節內容之全部或部分條款依任何管轄法律規定而變成違法 無效或無法執行者, 該違法 無效或無法執行將不影響或減損該條文在任何其他管轄區域或在原管轄區域內之其他條款之適法性 有效性或可執行性 4. 受益人帳戶或服務終止後本章節內容之存續 : 當受益人死亡 破產 或無行為能力, 或受益人帳戶關閉, 或經理公司終止提供客戶服務, 或受益人贖回於本基金之投資後, 本章節內容仍繼續適用 5. 投資人申購本基金之限制 本基金並未且亦不會依美國 1933 年證券法暨其後續增修條文辦理登記, 不得直接或間接於美國境內或對美國人士發行 銷售 轉讓或提供 本基金未依美國 1940 年投資公司法暨其後續增修條文辦理登記 投資人將依銷售機構 經銷商 交易商或經理公司之要求提供適當保證, 以確認潛在申購者並非美國人士 此等資訊若有任何變更, 本基金持有人將立即通知經理公司 銷售機構 經銷商或交易商 本基金持有人應負責確認其並非美國人士, 因美國人士將被限制持有本基金 若經理公司發現本基金之受益權單位所有權歸屬於美國人士 ( 無論為單獨或與他人共同持有 ), 經理公司得代表本基金, 按買回價格強制買回該等受益權單位 當提出強制買回通知起算屆滿十日後, 該等受益權單位將被買回, 受益權單位持有人將喪失其所有權 有關美國人士之範圍詳前述第 ( 二 ) 點之說明 拾壹 基金運用狀況 無, 本基金為首次募集 - 44

51 證券投資信託契約主要內容 壹 基金名稱 基金經理公司名稱 基金保管機構名稱及基金存續期間 一 基金名稱 : 聯博中國 A 股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二 本基金經理公司為聯博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三 本基金基金保管機構 :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四 本基金之存續期間為不定期限 ; 信託契約終止時, 本基金存續期間即為屆滿 貳 基金發行總面額及受益權單位總數 ( 信託契約第三條第一項 ) 請參閱本公開說明書 基金概況 壹 一及二之說明 參 受益憑證之發行及簽證 ( 信託契約第四條及第六條 ) 一 受益憑證之發行 ( 一 ) 本基金受益憑證分下列各類型發行, 分為 A2 類型 ( 新臺幣 ) 受益憑證 A2 類型 ( 美元 ) 受益憑證 A2 類型 ( 人民幣 ) 受益憑證 A2 類型 ( 澳幣 ) 受益憑證及 A2 類型 ( 南非幣 ) 受益憑證 ( 二 ) 經理公司發行受益憑證, 應經金管會申報生效後, 於開始募集前於日報或依金管會所指定之方式辦理公告 本基金成立前, 不得發行受益憑證, 本基金受益憑證發行日至遲不得超過自本基金成立日起算三十日 ( 三 ) 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憑證分別表彰各類型受益權, 各類型受益憑證所表彰之受益權單位數, 以四捨五入之方式計算至小數點以下第二位 ( 四 ) 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憑證均為記名式, 採無實體發行, 不印製實體受益憑證 ( 五 ) 除因繼承而為共有外, 每一受益憑證之受益人以一人為限 ( 六 ) 因繼承而共有受益權時, 應推派一人代表行使受益權 ( 七 ) 政府或法人為受益人時, 應指定自然人一人代表行使受益權 ( 八 ) 本基金受益憑證發行日後, 經理公司應於基金保管機構收足申購價金之日起, 於七個營業日內以帳簿劃撥方式交付受益憑證予申購人 ( 九 ) 本基金受益憑證以無實體發行, 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 1. 經理公司發行受益憑證不印製實體證券, 而以帳簿劃撥方式交付時, 應依有價證券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辦法及證券集中保管事業之相關規定辦理 2. 本基金不印製表彰受益權之實體證券, 免辦理簽證 3. 本基金受益憑證全數以無實體發行, 受益人不得申請領回實體受益憑證 4. 經理公司與證券集中保管事業間之權利義務關係, 依雙方簽訂之開戶契約書及開放式受益憑證款項收付契約書之規定 5. 經理公司應將受益人資料送交證券集中保管事業登錄 6. 受益人向經理公司或基金銷售機構所為之申購, 其受益憑證係登載於經理公司開設於證券集中保管事業之保管劃撥帳戶下之登錄專戶, 或經經理公司同意後, 得指定其本人開設於經理公司或證券商之保管劃撥帳戶 登載於登錄專戶下者, 其後請求買回, 僅得向經理公司或其委任之基金銷售機構為之 - 45

52 7. 受益人向往來證券商所為之申購或買回, 悉依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所訂相關辦法之規定辦理 ( 十 ) 其他受益憑證事務之處理, 依 受益憑證事務處理規則 規定辦理 二 受益憑證之簽證 本基金不印製表彰受益權之實體證券, 免辦理簽證 肆 受益憑證之申購 ( 信託契約第五條 ) 請參閱本公開說明書 基金概況 柒之說明 伍 基金之成立與不成立(信託契約第七條) 一 本基金之成立條件, 請參閱本公開說明書 基金概況 壹 五之說明 二 本基金不成立時, 請參閱本公開說明書 基金概況 柒 四之說明 陸 受益憑證之上市及終止上市 無 ( 本基金為開放式基金 ) 柒 基金之資產(信託契約第九條) 一 本基金全部資產應獨立於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自有資產之外, 並由基金保管機構本於信託關係, 依經理公司之運用指示從事保管 處分 收付本基金之資產 本基金資產應以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受託保管聯博中國 A 股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專戶 名義, 經向金管會申報生效後登記之, 並得簡稱為 聯博中國 A 股基金專戶 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並應於外匯指定銀行開立外匯存款專戶 但本基金於中華民國境外之資產, 得依資產所在國或地區法令或基金保管機構與國外受託保管機構間契約之約定辦理 二 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就其自有財產所負債務, 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二十一條規定, 其債權人不得對於本基金資產為任何請求或行使其他權利 三 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應為本基金製作獨立之簿冊文件, 以與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之自有財產互相獨立 四 下列財產為本基金資產 : ( 一 ) 申購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額 ( 二 ) 發行價額所生之孳息 ( 三 ) 以本基金購入之各項資產 ( 四 ) 以本基金購入之資產之孳息及資本利得 ( 五 ) 因受益人或其他第三人對本基金請求權罹於消滅時效, 本基金所得之利益 ( 六 ) 買回費用 ( 不含委任銷售機構收取之買回收件手續費 ) ( 七 ) 其他依法令或信託契約規定之本基金資產 五 因運用本基金所生之外匯兌換損益, 由本基金承擔 六 本基金資產非依信託契約規定或其他中華民國法令規定, 不得處分 捌 基金應負擔之費用(信託契約第十條) 一 下列支出及費用由本基金負擔, 並由經理公司指示基金保管機構支付之 : ( 一 ) 依信託契約規定運用本基金所生之經紀商佣金 交易手續費等直接成本及必要 - 46

53 費用 ; 包括但不限於為完成基金投資標的之交易或交割費用 由股務代理機構 證券交易所或政府等其他機構或第三人所收取之費用及基金保管機構得為履行信託契約之義務, 透過票券集中保管事業 中央登錄公債 投資所在國或地區相關證券交易所 結算機構 銀行間匯款及結算系統 一般通訊系統等機構或系統處理或保管基金相關事務所生之費用 ; ( 二 ) 本基金應支付之一切稅捐 基金財務報告簽證及核閱費用 ; ( 三 ) 依信託契約第十六條規定應給付經理公司與基金保管機構之報酬 ; ( 四 ) 本基金為給付受益人買回價金或辦理有價證券交割, 由經理公司依相關法令及信託契約之規定向金融機構辦理短期借款之利息 設定費 手續費與基金保管機構為辦理本基金短期借款事務之處理費用或其他相關費用 ; ( 五 ) 除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有故意或未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外, 任何就本基金或信託契約對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所為訴訟上或非訴訟上之請求及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因此所發生之費用, 未由第三人負擔者 ; ( 六 ) 除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有故意或未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外, 經理公司為經理本基金或基金保管機構為保管 處分 辦理本基金短期借款及收付本基金資產, 對任何人為訴訟上或非訴訟上之請求所發生之一切費用 ( 包括但不限於律師費 ), 未由第三人負擔者, 或經理公司依信託契約第十二條第十二項規定, 或基金保管機構依信託契約第十三條第六項 第十一項及第十二項規定代為追償之費用 ( 包括但不限於律師費 ), 未由被追償人負擔者 ; ( 七 ) 召開受益人會議所生之費用, 但依法令或金管會指示經理公司負擔者, 不在此限 ; ( 八 ) 本基金清算時所生之一切費用 ; 但因信託契約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 ( 五 ) 款之事由終止契約時之清算費用, 由經理公司負擔 二 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權單位合計任一曆日淨資產價值低於新臺幣肆億元時, 除前項第 ( 一 ) 款至第 ( 四 ) 款所列支出及費用仍由本基金負擔外, 其它支出及費用均由經理公司負擔 於計算前述各類型受益權單位合計金額時, 外幣計價受益權單位部分, 應依信託契約第二十條第四項規定換算為新臺幣後, 與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合併計算 三 除本條第一 二項所列支出及費用應由本基金負擔外,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就本基金事項所發生之其他一切支出及費用, 均由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自行負擔 四 本基金應負擔之支出及費用, 於計算各類型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或其它必要情形時, 應分別計算各類型受益權單位應負擔之支出及費用 各類型受益權單位應負擔之支出及費用, 依最新公開說明書之規定辦理 可歸屬於各類型受益權單位所產生之費用及損益, 由各類型受益權單位投資人承擔 玖 受益人之權利 義務與責任(信託契約第十一條) 請參閱本公開說明書 基金概況 玖之說明 拾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權利 義務與責任(信託契約第十二條) 請參閱本公開說明書 基金概況 參 一之說明 拾壹 基金保管機構之權利 義務與責任(信託契約第十三條) - 47

54 請參閱本公開說明書 基金概況 參 二之說明 拾貳 運用基金投資證券之基本方針及範圍(信託契約第十四條) 請參閱本公開說明書 基金概況 壹 九之說明 拾參 收益分配(信託契約第十五條) 請參閱本公開說明書 基金概況 陸之說明 拾肆 受益憑證之買回(信託契約第十七條) 請參閱本公開說明書 基金概況 捌之說明 拾伍 基金淨資產價值及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之計算(信託契約第二十條及第二十一條) 一 經理公司應每營業日以基準貨幣依下列方式計算本基金之淨資產價值 因時差問題, 故每營業日之基金淨資產價值計算, 於次一營業日 ( 計算日 ) 完成 ( 一 ) 本基金主要投資組合選定之基準貨幣計算前一營業日各類別基準貨幣之淨資產價值為基礎, 加計各類型受益權單位之淨申贖金額並按第二十條第四項之兌換匯率換算款項為計價幣別, 得出以基準貨幣呈現之初步總資產價值 ( 二 ) 各類別受益權單位之資產佔總基金資產之比例, 計算以基準貨幣呈現之各類別初步資產價值 ( 三 ) 加減專屬各類別之損益後, 得出以基準貨幣呈現之各類別資產淨值 ( 四 ) 前款各類別資產淨值加總即為本基金以基準貨幣呈現之淨資產價值 二 本基金之淨資產價值, 應依有關法令及一般公認會計原則計算之 三 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計算, 依下列規定計算之 : ( 一 ) 投資於中華民國境內之資產 : 應依同業公會所擬定, 金管會核定之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資產價值之計算標準 辦理之, 該計算標準並應於公開說明書揭露 但若因同業公會所擬訂經金管會核定之計算標準修正而無法適用者, 則應依相關法令最新規定辦理 ( 二 ) 投資於外國之資產 : 1. 股票 存託憑證 認購 ( 售 ) 權證或認股權憑證 (Warrants): 以計算日當日投資所在國家或地區證券交易所或店頭市場之最近收盤價格為準 ; 認購已上市 上櫃同種類之增資股票, 準用上開規定 如持有之前述有價證券暫停交易或久無報價與成交資訊者, 以經理公司洽商其他獨立專業機構或經理公司隸屬集團之母公司評價委員會提供之公平價格為準 2. 債券 : 以計算日台北時間上午十一點前依序以彭博資訊系統 (Bloomberg) 交易對手 債券承銷商或其他獨立專業機構所提供並依序可取得之最近價格 成交價格 買價或中價, 加計至計算日前一營業日止應收之利息為準 ; 如無法由前開資訊取得時, 債券價格則依經理公司隸屬集團之母公司評價委員會依公平評價程序 ( 包括使用獨立專業機構之服務 ) 計算之價格為準 持有之債券暫停交易或久無報價與成交資訊者, 以經理公司洽商其他獨立專業機構或經理公司隸屬集團之母公司評價委員會提供之公平價格為準 3. 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 基金受益憑證 基金股份 投資單位 : 於證券交易市場交易者, 由經理公司於計算日台北時間上午十一點前依序自彭博資訊系統 (Bloomberg) 所取得前一營業日各投資所在國或地區之證券交易市場 - 48

55 之收盤價格為準 如前述有價證券暫停交易者或無法取得前一營業日之收盤價格時, 則依序以前述資訊系統所提供之最近收盤價格為準 ; 非證券交易市場交易者, 由經理公司於計算日台北時間上午十一點前依序由各基金管理機構 彭博資訊系統 (Bloomberg) 所取得之前一營業日基金單位淨值為準 如前述有價證券暫停交易者或無法取得前一營業日基金單位淨值時, 則以基金管理機構所提供之最近公告價格為準 4. 證券相關商品 : 證券集中交易市場交易者, 以計算日台北時間上午十一點前依序自彭博資訊系統 (Bloomberg) 所取得集中交易市場之最近收盤價格為準 ; 非集中交易市場交易者, 以計算日台北時間上午十一點前依序自彭博資訊系統 (Bloomberg) 交易對手 其他獨立專業機構提供之價格為準 ; 如無法由前開資訊取得時, 該價格則依經理公司隸屬集團之母公司評價委員會依公平評價程序 ( 包括使用獨立專業機構之服務 ) 計算之價格為準 期貨 : 依期貨契約所定之標的種類所屬之期貨交易市場於計算日台北時間上午十一點前依序自彭博資訊系統 (Bloomberg) 所取得之最近結算價格為準, 以計算契約利得或損失 遠期外匯合約 : 各類型基金以計算日外匯市場之結算匯率為準, 惟計算日當日外匯市場無相當於合約剩餘期間之遠期匯率時, 得以線性差補方式計算之 5. 參與憑證 : 以計算日經理公司營業時間內可收到參與憑證所連結單一股票於證券集中交易市場或證券商營業處所之最近收盤價格為準 持有之參與憑證所連結單一股票有暫停交易者, 以經理公司洽商其他獨立專業機構或經理公司隸屬同一集團之評價委員會提供之公平價格為準 ( 三 ) 本基金淨資產價值計算錯誤之處理方式, 依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淨資產價值計算之可容忍偏差率標準及處理作業辦法 辦理之, 該作業辦法並應於公開說明書揭露 四 本基金國外資產淨值之匯率兌換, 應以計算日台北時間上午十一點前自彭博資訊系統 (Bloomberg) 所提供之計算日前一營業日各該外幣對美元之匯率計算, 再按計算日前一營業日台北外滙經紀股份有限公司所示美元對新臺幣之收盤匯率換算為新臺幣 如換算當日無法取得彭博資訊系統 (Bloomberg) 所提供之外匯匯率時, 則以彭博資訊系統 (Bloomberg) 所提供之最近收盤匯率為準 五 各類型受益權單位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 應按各類型受益權單位分別計算及公告 經理公司應於每一計算日分别按屬於各類型受益權單位之資產價值, 扣除其負債及應負擔之費用, 計算出各該類型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 除以各該類型受益權單位已發行在外受益權單位總數, 以四捨五入方式計算至各該計價幣別 元 以下小數第二位 六 經理公司應於每營業日公告前一營業日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權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 七 部分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為零者, 經理公司應每營業日於經理公司網站揭露前一營業日該類型受益權單位之每單位銷售價格 拾陸 經理公司之更換(信託契約第二十二條) 一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經金管會核准後, 更換經理公司 : ( 一 ) 受益人會議決議更換經理公司者 ; - 49

56 ( 二 ) 金管會基於公益或受益人之權益, 以命令更換者 ; ( 三 ) 經理公司經理本基金顯然不善, 經金管會命令其將本基金移轉於經金管會指定之其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經理者 ; ( 四 ) 經理公司有解散 停業 歇業 撤銷或廢止許可等事由, 不能繼續擔任本基金經理公司之職務者 二 經理公司之職務應自交接完成日起, 由金管會核准承受之其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由金管會命令移轉之其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承受之, 經理公司之職務自交接完成日起解除, 經理公司依信託契約所負之責任自交接完成日起屆滿兩年之日自動解除, 但應由經理公司負責之事由在上述兩年期限內已發現並通知經理公司或已請求或已起訴者, 不在此限 三 更換後之新經理公司, 即為信託契約當事人, 信託契約經理公司之權利及義務由新經理公司概括承受及負擔 四 經理公司之更換, 應由承受之經理公司公告之 拾柒 基金保管機構之更換(信託契約第二十三條) 一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經金管會核准後, 更換基金保管機構 : ( 一 ) 受益人會議決議更換基金保管機構 ; ( 二 ) 基金保管機構辭卸保管職務經經理公司同意者 ; ( 三 ) 基金保管機構辭卸保管職務, 經與經理公司協議逾六十日仍不成立者, 基金保管機構得專案報請金管會核准 ; ( 四 ) 基金保管機構保管本基金顯然不善, 經金管會命令其將本基金移轉於經金管會指定之其他基金保管機構保管者 ; ( 五 ) 基金保管機構有解散 停業 歇業 撤銷或廢止許可等事由, 不能繼續擔任本基金基金保管機構職務者 ; ( 六 ) 基金保管機構被調降信用評等等級至不符合金管會規定等級之情事者 二 基金保管機構之職務自交接完成日起, 由金管會核准承受之其他基金保管機構或由金管會命令移轉之其他基金保管機構承受之, 基金保管機構之職務自交接完成日起解除 基金保管機構依信託契約所負之責任自交接完成日起屆滿兩年之日自動解除, 但應由基金保管機構負責之事由在上述兩年期限內已發現並通知基金保管機構或已請求或已起訴者, 不在此限 三 更換後之新基金保管機構, 即為信託契約當事人, 信託契約基金保管機構之權利及義務由新基金保管機構概括承受及負擔 四 基金保管機構之更換, 應由經理公司公告之 拾捌 信託契約之終止(信託契約第二十四條) 一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經金管會核准後, 信託契約終止.. ( 一 ) 金管會基於保護公益或受益人權益, 認以終止信託契約為宜, 以命令終止信託契約者 ; ( 二 ) 經理公司因解散 停業 歇業 撤銷或廢止許可等事由, 或因經理本基金顯然不善, 依金管會之命令更換, 不能繼續擔任本基金經理公司職務, 而無其 - 50

57 他適當之經理公司承受其原有權利及義務者 ; ( 三 ) 基金保管機構因解散 停業 歇業 撤銷或廢止許可等事由, 或因保管本基金顯然不善, 依金管會之命令更換, 不能繼續擔任本基金基金保管機構職務, 而無其他適當之基金保管機構承受其原有權利及義務者 ; ( 四 ) 受益人會議決議更換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 而無其他適當之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承受原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之權利及義務者 ; ( 五 ) 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權單位合計淨資產價值最近三十個營業日平均值低於等值新臺幣參億元時, 經理公司應即通知全體受益人 基金保管機構及金管會終止信託契約者 ; 於計算前述各類型受益權單位合計金額時, 外幣計價受益權單位部分, 應依信託契約第二十條第四項規定換算為新臺幣後, 與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合併計算 ; ( 六 ) 經理公司認為因市場狀況 本基金特性 規模或其他法律上或事實上原因致本基金無法繼續經營, 以終止信託契約為宜, 而通知全體受益人 基金保管機構及金管會終止信託契約者 ; ( 七 ) 受益人會議決議終止信託契約者 ; ( 八 ) 受益人會議之決議,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無法接受, 且無其他適當之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承受其原有權利及義務者 二 信託契約之終止, 經理公司應於核准之日起二日內公告之 三 信託契約終止時, 除在清算必要範圍內, 信託契約繼續有效外, 信託契約自終止之日起失效 四 本基金清算完畢後不再存續 拾玖 基金之清算(信託契約第二十五條) 一 信託契約終止後, 清算人應向金管會申請清算 在清算本基金之必要範圍內, 信託契約於終止後視為有效 二 本基金之清算人由經理公司擔任之, 經理公司有信託契約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 ( 二 ) 款或第 ( 四 ) 款之情事時, 應由基金保管機構擔任 基金保管機構亦有信託契約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 ( 三 ) 款或第 ( 四 ) 款之情事時, 由受益人會議決議另行選任符合金管會規定之其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基金保管機構為清算人 三 基金保管機構因信託契約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 ( 三 ) 款或第 ( 四 ) 款之事由終止信託契約者, 得由清算人選任其他適當之基金保管機構報經金管會核准後, 擔任清算時期原基金保管機構之職務 四 除法律或信託契約另有規定外, 清算人及基金保管機構之權利義務在信託契約存續範圍內與原經理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同 五 清算人之職務如下 : ( 一 ) 了結現務 ( 二 ) 處分資產 ( 三 ) 收取債權 清償債務 ( 四 ) 分派剩餘財產 - 51

58 ( 五 ) 其他清算事項 六 清算人應於金管會核准清算後, 三個月內完成本基金之清算 但有正當理由無法於三個月內完成清算者, 於期限屆滿前, 得向金管會申請展延一次, 並以三個月為限 七 清算人應儘速以適當價格處分本基金資產, 清償本基金之債務, 並將清算後之餘額, 指示基金保管機構依各類型受益權單位數之比例分派予各受益人 清算餘額分配前, 清算人應將前項清算及分配之方式向金管會申報及公告, 並通知受益人, 其內容包括清算餘額總金額 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權單位總數 各類型每受益權單位可受分配之比例 清算餘額之給付方式及預定分配日期 清算程序終結後二個月內, 清算人應將處理結果向金管會報備並通知受益人 八 本基金清算及分派剩餘財產之通知, 應依信託契約第三十一條規定, 分別通知受益人 九 前項之通知, 應送達至受益人名簿所載之地址 十 清算人應自清算終結申報金管會之日起, 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至少十年 貳拾 受益人名簿(信託契約第二十七條) 一 經理公司及經理公司指定之事務代理機構應依 受益憑證事務處理規則, 備置最新受益人名簿壹份 二 前項受益人名簿, 受益人得檢具利害關係證明文件指定範圍, 隨時請求查閱或抄錄 貳拾壹 受益人會議(信託契約第二十八條) 請參閱本公開說明書 基金概況 玖 四之說明 貳拾貳 通知及公告(信託契約第三十一條) 請參閱本公開說明書 基金概況 拾 一及二之說明 貳拾參 證券投資信託契約之修正(信託契約第三十四條) 信託契約之修正應經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之同意, 受益人會議為同意之決議, 並經金管會之核准 但修正事項對受益人之權益無重大影響者, 得不經受益人會議決議, 但仍應經經理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同意, 並經金管會之核准 依據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二十條及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於其營業處所及其基金銷售機構營業處所, 或以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其他方式備置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以供投資人查閱 ;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依投資人之請求, 提供證券投資信託契約副本, 並得收取工本費新臺幣壹佰元 - 52

59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概況 壹 事業簡介一 設立日期 : 1. 八十五年五月三日取得經濟部公司執照 2. 八十五年五月十一日取得台北市政府營利事業登記證 3. 八十五年五月二十日取得財政部證券管理委員會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營業特許證 ( 85) 台財政 ( 四 ) 第 號 4. 九十年四月二十五日取得金管會審查核准全權委託投資業務 (90) 台財政 ( 四 ) 第 號 5. 九十九年九月二十九日取得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更名核准函, 更名為 匯達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金管證投字第 號 6. 九十九年十月十四日取得台北市政府核准換發設立變更登記表 府產業商字第 號 7. 九十九年十一月十八日取得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換發營業執照 金管證投字第 號 8. 一 0 一年三月十五日取得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更名核准函, 更名為 聯博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金管證投字第 號 9. 一 0 一年三月二十日取得台北市政府核准換發設立變更登記表 府產業商字第 號 10. 一 0 一年四月六日取得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換發營業執照 金管證投字第 號 11. 一 0 一年五月二十八日取得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換發營業執照 金管證投字第 號 12. 一 0 一年六月二十九日取得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換發營業執照 金管證投字第 號 13. 一 0 一年十月五日取得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換發營業執照 金管證投字第 號 14. 一 0 二年三月二十日取得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換發營業執照 金管證投字第 號 15. 一 0 二年十月七日取得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換發營業執照 金管證投字第 號 二 最近三年股本形成經過 年月 每股面額 ( 元 ) 核定股本實收股本股數 ( 股 ) 金額 ( 元 ) 股數 ( 股 ) 金額 ( 元 ) 107 年 9 月 30 日 股本來源 ,500, ,000,000 44,550, ,500,000 原始發行及盈餘轉增資 ,500, ,000,000 10, ,000 減資 99/ ,500, ,000,000 30,000, ,000,000 增資 101/ ,500, ,000,000 30,060, ,600,000 增資 101/ ,500, ,000,000 41,680, ,800,000 合併發行新股 註 :101/12 以降無變動 - 53

60 三 營業項目 : 1. 證券投資信託業務 2. 全權委託投資業務 3. 證券投資顧問業務 (H304011) 4. 其他經金管會核准之有關業務 四 沿革 : ( 一 ) 最近五年度募集之基金 基金名稱 成立日 聯博新興市場企業債券基金 - A2 類型 (TWD) 淨資產金額 ( 新台幣元 ) 107 年 09 月 30 日每單位受益權單位數淨資產價值 ( 新台幣元 ) 12,993, 聯博新興市場企業債券基金 - AA 類型 (TWD) ,486,258, ,650, 聯博新興市場企業債券基金 - AA 類型 (USD) , 聯博債券收益組合基金 - A2 類型 (TWD) ,234, 聯博債券收益組合基金 - AA 類型 (TWD) ,908, 聯博債券收益組合基金 -AA 類型 (CNY) ,984, 聯博債券收益組合基金 -AA 類型 (USD) , ,354,163,921 聯博債券收益組合基金 -A2 類型 (CNY) , 聯博債券收益組合基金 -AA 類型 (AUD) , 聯博債券收益組合基金 -AA 類型 (ZAR) , 聯博債券收益組合基金 -A2 類型 (USD) , 聯博多元資產收益組合基金 - A2 類型 (TWD) ,730, 聯博多元資產收益組合基金 - AD 類型 (TWD) ,011, 聯博多元資產收益組合基金 -A2 類型 (CNY) ,539, 聯博多元資產收益組合基金 -AD 類型 (CNY) ,881, 聯博多元資產收益組合基金 -AD 類型 (USD) ,641, 聯博多元資產收益組合基金 -A2 類型 (USD) ,313,325,518 2,527, 聯博多元資產收益組合基金 -AD 類型 (AUD) ,604, 聯博多元資產收益組合基金 -AD 類型 (ZAR) ,939, 聯博多元資產收益組合基金 - AI 類型 (TWD) ,184, 聯博多元資產收益組合基金 -AI 類型 (USD) ,205, 聯博多元資產收益組合基金 -AI 類型 (CNY) ,151, 聯博多元資產收益組合基金 -AI 類型 (AUD) , 聯博亞太多重資產基金 -A2 類型 (TWD) ,266, ,510,224 聯博亞太多重資產基金 -AD 類型 (TWD) ,891, 聯博歐洲多重資產基金 -A2 類型 (TWD) ,453, 聯博歐洲多重資產基金 -AD 類型 (TWD) ,795, ,174,385,655 聯博歐洲多重資產基金 -AD 類型 (USD) ,170, 聯博歐洲多重資產基金 -AD 類型 (CNY) , 聯博全球高收益債券基金 -T2 類型 (TWD) ,702, 聯博全球高收益債券基金 -TA 類型 (TWD) ,005,157, 聯博全球高收益債券基金 -TA 類型 (USD) ,085,146,010 3,714, 聯博全球高收益債券基金 -TA 類型 (CNY) ,666, 聯博全球高收益債券基金 -TA 類型 (AUD) ,138,

61 聯博全球高收益債券基金 -TA 類型 (ZAR) ,555, 聯博全球高收益債券基金 -T2 類型 (CNY) ,489, 聯博新興亞洲收益基金 -A2 類型 (TWD) ,251, 聯博新興亞洲收益基金 -AA 類型 (TWD) ,758, ,679,464,706 聯博新興亞洲收益基金 -AA 類型 (USD) ,542, 聯博新興亞洲收益基金 -AA 類型 (CNY) ,025, 聯博美國高收益債券基金 -A2 類型 (TWD) ,870, 聯博美國高收益債券基金 -AA 類型 (TWD) ,644, ,753,480,585 聯博美國高收益債券基金 -AA 類型 (USD) ,148, 聯博美國高收益債券基金 -AA 類型 (CNY) ,472, * 聯博新興市場企業債券基金原 AT 類型自 106 年 1 月 26 日獲主管機關核准變更為 AA 類型 ** 自 106 年 11 月 1 日起, 聯博歐洲收益成長平衡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更名為 聯博歐洲多重資產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 聯博亞太收益成長平衡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更名為 聯博亞太多重資產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 二 ) 分公司及子公司之設立 : 本公司已於民國 87 年 9 月分別於台中市及高雄市設立分公司, 以服務中南部投資人 台中分公司原設立於台中市西區公益路 132 號 7 樓, 業於民國 105 年 5 月 16 日以金管證投字第 號函核准遷址設立於台中市西屯區府會園道 179 號 3 樓 ; 高雄分公司原設立於高雄市苓雅區自強三路 3 號 17 樓之 8, 業於民國 107 年 06 月 12 日以金管證投字第 號函核准遷址設立於高雄市新興區民權一路 251 號 27 樓 ( 三 ) 最近五年度董事 監察人或主要股東移轉股權或更換經營權之情事 : 移轉時間出讓股東受讓股東移轉股數備註 香港奇明有限公司 富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嘉豪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愛地雅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旭洋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燿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美商 SEI INVESTMENTS COMPANY 香港商聯博香港有限公司 美商 ALLIANCEBERNSTEIN L.P. 美商 ALLIANCEBERNSTEIN L.P. 美商 ALLIANCEBERNSTEIN L.P. 美商 ALLIANCEBERNSTEIN L.P. 美商 ALLIANCEBERNSTEIN L.P. 美商 ALLIANCEBERNSTEIN L.P. 美商 ALLIANCEBERNSTEIN L.P. 美商 ALLIANCEBERNSTEIN L.P. 7,500,000 股主要股東 5,667,000 股主要股東 4,000,000 股主要股東 3,336,500 股主要股東 3,334,000 股主要股東 1,801,000 股主要股東 1,500 股主要股東 1,250,000 股主要股東 ( 四 ) 經營權之改變及其他重要事項 : (1) 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99 年 9 月 29 日金管證投字第 號函核准變更本公司名稱為 匯達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2) 民國 100 年 11 月 30 日美商 ALLIANCEBERNSTEIN L.P. 受讓本公司股份共計 - 55

62 29,994,500 股, 持有本公司股份比例約為 % (3) 民國 100 年 12 月 19 日經本公司 100 年第四次股東臨時會全面改選董事五席 監察人一席, 分別由美商 ALLIANCEBERNSTEIN L.P. 指派之法人代表人當選 (4) 本公司於民國 101 年 3 月 15 日獲金管會金管證投字第 號函核准更名為 聯博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簡稱 聯博投信 ), 並於民國 101 年 4 月 6 日經金管會金管證投字第 號函核准換發營業執照 (5) 本公司於民國 101 年 4 月 26 日獲金管會金管證投字第 號函核准經營權全委託投資業務, 並經民國 101 年 5 月 28 日金管會金管證投字第 號函核准換發營業執照 (6) 本公司於民國 101 年 6 月 1 日完成增資 增資後本公司實收資本額為新臺幣三億六拾萬元, 實收股份總數為 30,060,000 (7) 本公司於民國 101 年 12 月 1 日與 聯博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以發行新股完成合併, 實收股份總數為 41,680,000 (8) 本公司股東美商 ALLIANCEBERNSTEIN L.P. 於民國 102 年 5 月 17 日受讓另一股東香港商聯博香港有限公司股份, 共計 1,250,000 股, 持有本公司股份比例約為 % ( 五 ) 其他重要紀事 : 無 - 56

63 貳 事業組織 一 股權分散情形 ( 一 ) 股東結構 結構 聯博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股東結構 其他法人 外國機構及外國人 個人 人數 年 9 月 30 日 合計 持有股數 2,500 41,677, ,680,000 持股比例 0.01% % 0% % ( 二 ) 主要股東名單 ( 股權比例 5% 以上股東之名稱 持股數額及比率 ) 聯博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主要股東名簿 107 年 9 月 30 日 主要股東名稱 持有股數 持股比例 美商 ALLIANCEBERNSTEIN L.P. 31,307, % 香港商 ALLIANCEBERNSTEIN Hong Kong Limited 10,370, % - 57

64 二 組織系統 聯博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組織圖 (107 年 9 月 30 日 ) - 58

65 三 各主要部門所營業務及員工人數 : 截至 107 年 9 月 30 日止, 本經理公司員工總人數為 102 人 部門工作職掌 債券投資部股票投資部多元資產投資部研究部交易部 全委投資部 行銷部 業務部 產品開發部 基金會計部 客戶服務部 人力資源部 財務部 一. 國內外總體經濟分析 單一國家或債券發行機構概況分析 產業景氣概況分析 二. 信用評等狀況追蹤研究 三. 基金投資與管理 四. 投資標的及投資組合之風險控管 五. 執行基金投資之指示, 下單給交易對手 六. 核對成交回報資料, 並編制基金進出統計表 七. 定期對所進出之交易對手針對其信用狀況 人員接單能力與效率及交易保密與市場訊息提供之提供做評鑑 一. 全權委託客戶委託投資帳戶之投資與管理 二. 全權委託投資帳戶投資四大流程及法規規定相關報告之撰寫 三. 全權委託契約內容相關工作之執行 一. 基金商品籌劃與發行募集 二. 文宣品製作及行銷支援 一. 負責相關業務之開發及拓展 和基金推廣及教育訓練 二. 與通路及相關客戶之關係維繫並進行客戶之開發 一. 境內投資產品之研究 開發, 以及境外投資產品之分析與引進 二. 產品市場動態分析與產品線管理 一. 基金會計制度之研擬與執行 二. 核算每日基金淨值與公告 三. 基金各項帳務報告之編制 四. 聯繫基金保管銀行完成各項基金交易指示之執行 五. 依主管機關之規定定期申報基金各項財務報告 一. 基金銷售 贖回等作業 二. 基金受益憑證事務處理 三. 客戶服務 負責人事管理 人力規劃 員工福利與教育訓練 一. 各項單據及傳票之審核 二. 每月月結之帳務處理 三. 編製公司 / 集團要求之財務報表及每月之差異性分析 四. 年度會計師查核報告之申報事宜 五. 所得稅 / 營業稅及扣繳申報事宜 六. 薪資作業處理 - 59

66 部門工作職掌 法務 七. 每季之資金調度處理 八. 監督及控管帳務外包予會計師事務所之作業品質及流程九. 其他財務會計相關業務 一. 董事會 / 股東會相關事宜 二. 契約審閱 / 法律諮詢 三. 主管機關各項申報作業 四. 公司營業執照申請 / 變更申報相關事宜 稽 核 一. 協助管理階層健全公司體制 二. 查核相關作業流程是否適法 法令遵循部 區域交易處理曁客戶服務部 資訊部 一. 法令遵循制度之規劃 管理及執行 二. 法令遵循之宣導與教育訓練 一. 境外基金投資人之需求及回覆 二. 新設帳戶之處理及建立 三. 境外基金交易之處理 四. 境外基金投資人驗證需求 五. 境外基金帳戶資料之統計及變更 一. 公司資訊系統之規劃 建置 維護及管理 二. 系統供應商之聯絡及管理 三. 軟硬體相關採購 維護及管理 四. 資訊應用系統推廣及相關教育訓練 - 60

67 四 總經理 副總經理及各單位主管之姓名 就任日期 持有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股份數額及比例 主要經 ( 學 ) 歷 目前兼任其他公司之職務 聯博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總經理 副總經理及各單位主管資料 職稱姓名就任日期 持有本公司股份持股股數比率 (%) 總經理林瓊林 全委投資部協理 業務部資深執行副總經理 台中分公司經理人 高雄分公司經理人 行銷部執行副總經理 產品開發部執行副總經理 法令遵循部副總經理 陳怡君 莊琪如 王秀蘭 董明凱 龔俊誠 顏心怡 王東平 年 9 月 30 日 主要 ( 學 ) 經歷 美國羅格斯大學商業管理碩士柏瑞投信亞洲區 ( 香港 ) 投資服務部主管柏瑞投信 ( 原友邦投信 ) 營運長遠東德銀投信 ( 原遠東大聯 ) 營運長滙豐中華投信行政主管 國立政治大學金融所聯博投信多元資產投資部業務員摩根大通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證券交割部 Associate 輔仁大學企業管理系聯博投信業務部執行副總經理聯博投顧業務行銷部董事 淡江大學國際貿易系施羅德投信通路業務協理荷蘭銀行台中分行貴賓理財中心經理匯豐銀行台中分行投資事業部資深襄理花旗銀行高雄分行貴賓理財中心理財顧問聖路易大學財務碩士聯博投顧高雄分公司經理人富達證券高雄分公司經理人 University of Sydney, 碩士畢聯博投信行銷部執行副總經理施羅德投信行銷部資深副總裁富逹證券產品暨行銷部資深協理凱基投信行銷企劃部經理保德信投信行銷部經理加拿大多倫多大學經濟學碩士聯博投顧業務行銷部執行副總經理新光金控 / 投資人關係專案經理新光保險 / 資產和負債管理專案經理荷蘭銀行投資顧問經理美國康乃狄克大學 MBA 聯博投顧法令遵循部副總經理德銀遠東投信法規遵循部副總經理滙豐中華投信管理部經理 - 61

68 職稱姓名就任日期 法務資深執行副總經理 稽核室副總經理 財務部副總經理 基金會計部副總經理 人力資源部協理 交易部副總經理 客戶服務部副總經理 持有本公司股份持股股數比率 (%) 吳中嵐 陸嘉平 楊適華 張鳳珊 林詩綺 陳佳枚 吳昭榮 註 : 以上人員均未在其他公司兼任職務 主要 ( 學 ) 經歷 國立臺灣大學企業管理碩士聯博投顧副總經理及法律顧問南山人壽法務室法律顧問美國猶他州州立大學會計學碩士聯博投顧內部稽核協理瀚亞投信稽核渣打銀行辦事員安侯建業會計師事務所高級查帳員淡江大學財務金融系聯博投顧財務會計部協理荷銀投信財務部副理 Executive Master of Science in Finance, The City University of New York 日盛投信財務會計部經理滙豐中華投信基金會計部經理 Master of Science in Finance, Depaul University 新加坡渣打銀行人力資源關係經理台灣渣打國際商業銀行人力資源關係經理 Western Washington University in Finance 德盛安聯投信交割部主管 淡江大學企業管理系瀚亞投信基金股務部協理 - 62

69 五 董事及監察人之姓名 選任日期 任期 選任時及現在持有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股份數額及比例 主要經 ( 學 ) 歷 職稱姓名 董事長翁振國 董事 Robert Marshall Keith Jr. 董事 Ajai Mohan Kaul ( 高愛捷 ) 董事 Steven Michael Eisenberg 董事吳中嵐 董事林瓊林 監察人 Eileen Shou Chun Koo 選任日期 聯博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及監察人資料 任期 選任時 ( 現在 ) 持有本公司股份持股股數比率 三 31,307,500 年股 三 31,307,500 年股 三 31,307,500 年股 三 31,307,500 年股 三 31,307,500 年股 三 31,307,500 年股 三 10,370,000 年股 % % % % % % % 主要經歷 聯博證券投資顧問 ( 股 ) 公司董事長 聯博證券投資顧問 ( 股 ) 公司董事 聯博證券投資顧問 ( 股 ) 公司董事 107 年 9 月 30 日 備註 美商 ALLIANCEBERNSTEIN L.P. 代表人 美商 ALLIANCEBERNSTEIN L.P. 代表人 美商 ALLIANCEBERNSTEIN L.P. 代表人 美商美商 ALLIANCEBERNSTEIN ALLIANCEBERNSTEIN L.P. 營運長 L.P. 代表人 聯博證券投資信託 ( 股 ) 公司資深執行副總經理 聯博證券投資信託 ( 股 ) 公司總經理 聯博證券投資顧問 ( 股 ) 公司監察人 美商 ALLIANCEBERNSTEIN L.P. 代表人 美商 ALLIANCEBERNSTEIN L.P. 代表人香港商 ALLIANCEBERNSTEIN Hong Kong Limited 代表人 - 63

70 參 利害關係公司揭露 利害關係公司揭露 : 列示公開說明書刊印日前 1 個月月底與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有下列情事之公司 : (1) 與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具有公司法第六章之一所定關係者 持有他公司表決權或資本額 50% 以上 直接間接控制他公司人事 財務或業務經營 執行業務股東或董事有半數以上相同者 表決權之股份總數或資本額半數以上為相同股東持有或出資者 相互投資各達對方有表決權之股份總數或資本額 1/3 以上 無無無無無 (2)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董事 監察人或綜合持股達 5% 以上之股東 經理公司之董事 美商 ALLIANCEBERNSTEIN L.P. 經理公司之監察人 香港商 ALLIANCEBERNSTEIN Hong Kong Limited 除董事 監察人外, 綜合持股達 5% 以上之股東 無 (3) 前述人員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經理人與該公司董事 監察人 經理人或持有已發行股份 10% 以上股東為同 1 人或具有配偶關係者 聯博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關係人名單 利害關係之公司 美商 ALLIANCEBERNSTEIN L.P. (NYSE Listed Company) 香港商聯博香港有限公司 ALLIANCEBERNSTEIN Hong Kong Limited 英屬蓋曼群島商家庭傳媒股份有限公司城邦分公司 自由人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相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與本公司之關係 107 年 9 月 30 日 本公司董事及綜合持股達百分之五以上之股東 本公司監察人及綜合持股達百分之五以上之股東 本公司經理人配偶為該公司經理人 本公司經理人配偶為該公司董事 本公司經理人配偶為該公司董事長 - 64

71 肆 營運情形 一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經理其他基金之名稱 成立日 受益權單位數 淨資產金額及每單位淨資產價值 基金名稱 成立日 淨資產金額 ( 新台幣元 ) 受益權單位數 107 年 09 月 30 日 每單位 淨資產價值 ( 各類型計價幣 ) 聯博大利基金 (TWD) ,930,098 16,652, 聯博貨幣市場基金 (TWD) ,132,617 30,875, 聯博新興市場企業債券基金 - A2 類型 (TWD) ,993, 聯博新興市場企業債券基金 - AA 類型 (TWD) ,486,258, ,650, 聯博新興市場企業債券基金 - AA 類型 (USD) , 聯博債券收益組合基金 - A2 類型 (TWD) ,234, 聯博債券收益組合基金 - AA 類型 (TWD) ,908, 聯博債券收益組合基金 -AA 類型 (CNY) ,984, 聯博債券收益組合基金 -AA 類型 (USD) , ,354,163,921 聯博債券收益組合基金 -A2 類型 (CNY) , 聯博債券收益組合基金 -AA 類型 (AUD) , 聯博債券收益組合基金 -AA 類型 (ZAR) , 聯博債券收益組合基金 -A2 類型 (USD) , 聯博多元資產收益組合基金 - A2 類型 (TWD) ,730, 聯博多元資產收益組合基金 - AD 類型 (TWD) ,011, 聯博多元資產收益組合基金 -A2 類型 (CNY) ,539, 聯博多元資產收益組合基金 -AD 類型 (CNY) ,881, 聯博多元資產收益組合基金 -AD 類型 (USD) ,641, 聯博多元資產收益組合基金 -A2 類型 (USD) ,527, ,313,325,518 聯博多元資產收益組合基金 -AD 類型 (AUD) ,604, 聯博多元資產收益組合基金 -AD 類型 (ZAR) ,939, 聯博多元資產收益組合基金 - AI 類型 (TWD) ,184, 聯博多元資產收益組合基金 -AI 類型 (USD) ,205, 聯博多元資產收益組合基金 -AI 類型 (CNY) ,151, 聯博多元資產收益組合基金 -AI 類型 (AUD) , 聯博亞太多重資產基金 -A2 類型 (TWD) ,266, ,510,224 聯博亞太多重資產基金 -AD 類型 (TWD) ,891, 聯博歐洲多重資產基金 -A2 類型 (TWD) ,453, 聯博歐洲多重資產基金 -AD 類型 (TWD) ,795, ,174,385,655 聯博歐洲多重資產基金 -AD 類型 (USD) ,170, 聯博歐洲多重資產基金 -AD 類型 (CNY) , 聯博全球高收益債券基金 -T2 類型 (TWD) ,702, 聯博全球高收益債券基金 -TA 類型 (TWD) ,005,157, 聯博全球高收益債券基金 -TA 類型 (USD) ,085,146,010 3,714, 聯博全球高收益債券基金 -TA 類型 (CNY) ,666, 聯博全球高收益債券基金 -TA 類型 (AUD) ,138,

72 聯博全球高收益債券基金 -TA 類型 (ZAR) ,555, 聯博全球高收益債券基金 -T2 類型 (CNY) ,489, 聯博新興亞洲收益基金 -A2 類型 (TWD) ,251, 聯博新興亞洲收益基金 -AA 類型 (TWD) ,758, ,679,464,706 聯博新興亞洲收益基金 -AA 類型 (USD) ,542, 聯博新興亞洲收益基金 -AA 類型 (CNY) ,025, 聯博美國高收益債券基金 -A2 類型 (TWD) ,870, 聯博美國高收益債券基金 -AA 類型 (TWD) ,644, ,753,480,585 聯博美國高收益債券基金 -AA 類型 (USD) ,148, 聯博美國高收益債券基金 -AA 類型 (CNY) ,472, * 聯博新興市場企業債券基金原 AT 類型自 106 年 1 月 26 日獲主管機關核准變更為 AA 類型 ** 自 106 年 11 月 1 日起, 聯博歐洲收益成長平衡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更名為 聯博歐洲多重資產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 聯博亞太收益成長平衡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更名為 聯博亞太多重資產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二 最近二年度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會計師查核報告 資產負債表 損益表及股東權益變動表 ( 請詳閱 附錄五 ) 伍 受處罰之情形 : 金管會於 106 年對本公司執行一般業務檢查, 發現公司提供銷售機構員工教育訓練及支付相關費用, 未建立適當之事前規劃 審核及事後費用核銷程序, 經金管會 107 年 6 月 12 日金管證投字第 號函予以糾正 陸 訴訟或非訟事件 : 無 - 66

73 基金銷售及買回機構之名稱 地址及電話 銷售機構 銷售機構名稱地址電話 聯博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市信義路五段 7 號 81 樓及 81 樓之 1 (02) 特定金錢信託機構 特定金錢信託機構地址電話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市塔城街 30 號 (02)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市仁愛路二段 16 號 2 樓 (02)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市南港區經貿二路 168 號 (02)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市敦化南路一段 66 號 3 樓 (02) 元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市大安區敦化南路 2 段 97 號 12 樓 (02)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市南京東路二段 85 號 9 樓 (02)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市民權路 87 號 (04)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市民生東路三段 138 號 4 樓 (02)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市仁愛路四段 118 號 12 樓 (02)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市南京東路三段 36 號 (02)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市松山區民生東路 3 段 115 號及 117 號 (02)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市吉林路 100 號 11 樓 (02)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台北市永緩街 7 號 (02)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台北市信義區信義路五段 7 號 16 樓 40 樓 41 樓 (02)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二段 68 號 24 樓 (02) 法商法國巴黎銀行台北分行台北市信義區信義路五段 7 號 71 樓 (02) 花旗 ( 台灣 ) 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市信義區松智路 1 號 (02) 星展 ( 台灣 ) 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市信義區松仁路 號 樓 (02)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市新興區六合一路 27 號 3 樓 (07)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市松仁路 7 號 1 樓 (02) 國泰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市大安區敦化南路二段 335 號 6 樓 (02) 基富通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市松山區復興北路 365 號 8 樓 (02)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台北市重慶南路一段 30 號 17 樓 (02)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台北市松山區南京東路 5 段 125 號 (02) 凱基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市中山區明水路 700 號 3 樓 (02)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市松山區敦化北路 168 號 (03)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市開封街一段 33 號 (02) 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市中山區敬業四路 33 號 (02) 滙豐 ( 台灣 ) 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市信義區基隆路 1 段 333 號 13 樓 (02) 群益金鼎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市信義區松仁路 101 號 4 樓 (02)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市中山北路二段 57 號 12 樓 (02)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市懷寧街 53 號 4 樓 (02)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市信義區松仁路 36 號 4 樓 (02)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市武昌街一段 49 號 (02)

74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市襄陽路一號 5 樓 (02)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市南京東路二段 137 號 3 樓 (02)

75 特別記載事項 壹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遵守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會員自律公約之聲明 書 茲聲明本公司願遵守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會員自律公約 立聲明書人 : 聯博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負責 人 : 董事長翁振國 中華民國一 七年九月三十日 - 69

76 貳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 - 70

77 參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就公司治理運作情形載明之事項 一 股東結構及股東權益 詳見本公開說明書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概況 公司組織之股權分散情形 二 董事會結構及其獨立性董事會之結構及獨立性 1 依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公司治理實務守則 訂定董事會議事規則 2 董事會由專責單位負責辦理公司法規所指定之事項 三 董事會及經理人之職責 1 依公司法設立董事會 2 董事會及經理人之職責依公司法及相關法令 四 監察人之組成及職責 1 依公司法設置監察人 2 監察人之職責依公司法及相關法令 五 利害關係人之權利及關係 1 與利害關係人間有業務往來者, 均遵守公平合理之原則, 依法令及公司規定辦理 2 公司與利害關係人間之人員 資產及財務之管理權責完全獨立, 經理人未有互為兼任情形 六 對於法令規範資訊公開事項之詳細情形 詳見本公開說明書 基金概況 基金資訊揭露之內容 七 其他公司治理之相關資訊 : 經理人 基金經理人及業務人員酬金核定原則 1. 本公司擬定原則, 俾能充分考量投資人利益與風險調整後報酬而計算業務人員 ( 以下簡稱 員工 ) 應得的酬金, 進而確保本公司得以長期永續營運, 並為股東及投資人創造價值 2. 相關原則涵蓋的酬金包括薪資 退休權利 辭職補償與各種獎金 3. 績效評估與酬賞方式的制定, 將以下列原則作為根據 : (1) 應依據證券市場展望 公司整體績效與累計盈餘 未來營運前景 預期風險以及員工全年績效適時調整酬金 (2) 酬金不應誘使員工從事有違投資人利益的投資或交易 本公司將定期檢討酬金政策, 確保其內容符合風險胃納 4. 績效管理流程與酬金架構 : (1) 績效管理流程 : 持續提供績效方面的意見與輔導, 是員工締造佳績且不斷進步的關鍵 主管必須經常提供非正式的意見, 員工則應定期徵求意見 績效管理流程的各個部分亦呼應每項行為 : 目標設立 年中審核與年終評估 (2) 酬金 : - 71

78 薪資 : 本公司薪資制度的設計, 除了能在外界市場保有競爭力, 亦可在內部維持公平性 此一論功行賞的薪資制度, 將依據員工的貢獻 成就與整體工作表現提供報償 員工的個人薪資不會超出該職務的薪資範圍 獎金 : 決定獎金金額時應考量公司的財務狀況與其他因素, 例如部門及員工對公司的貢獻與全年績效 - 72

79 肆 本次發行之基金信託契約與契約範本條文對照表 聯博中國 A 股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與開放式債券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條文對照表 聯博中國 A 股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海外股票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 ( 僅適用於含新臺幣多幣別基金 ) 條項 條文 條項 條文 前言 聯博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前言 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明定經理公司 公司 ( 以下簡稱經理公司 ), 為在中華民國境內發行受益憑證, 募集聯博中國 A 股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 以下簡稱本基金 ), 與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簡稱基金保管機構 ), 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及其他中華民國有關法令之規定, 本於信託關係以經理公司為委託人 基金保管機構為受託人訂立本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 以下簡稱本契約 ), 以規範經理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及本基金受益憑證持有人 ( 以下簡稱受益人 ) 間之權利義務 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自本契約簽訂並生效之日起為本契約當事人 除經理公司拒絕申購人之申購外, 申購人自申購並繳足全部價金之日起, 成為本契約當事人 限公司 ( 以下簡稱經理公司 ), 名稱 本基金為在中華民國境內外發行受名稱及基金保益憑證, 募集 證券投資管機構名稱 信託基金 ( 以下簡稱本基金 ), 與 ( 以下簡稱基金保管機構 ), 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及其他中華民國有關法令之規定, 本於信託關係以經理公司為委託人 基金保管機構為受託人訂立本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 以下簡稱本契約 ), 以規範經理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及本基金受益憑證持有人 ( 以下簡稱受益人 ) 間之權利義務 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自本契約簽訂並生效之日起為本契約當事人 除經理公司拒絕申購人之申購外, 申購人自申購並繳足全部價金之日起, 成為本契約當事人 第一條 定義 第一條 定義 第二款 第三款 第四款 本基金 : 指為本基金受益人第二款之權益, 依本契約所設立之聯博中國 A 股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經理公司 : 指聯博證券投資第三款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即依本契約及中華民國有關法令規定經理本基金之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 : 指臺灣中小第四款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本於信託關係, 擔任本契約受託人, 依經理公司之運用指示從事保管 處分 收付本基 說明 本基金 : 指為本基金受益人明定本基金名之權益, 依本契約所設立之稱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經理公司 : 指 證券投明定經理公司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即依名稱 本契約及中華民國有關法令規定經理本基金之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 : 指 明定基金保管, 本於信託關係, 擔機構名稱, 並任本契約受託人, 依經理公酌修文字 司之運用指示從事保管 處分 收付本基金, 並依證券投 - 73

80 聯博中國 A 股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證券海外股票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投資信託契約 ( 僅適用於含新臺幣多幣別基金 ) 說明 金, 並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及本契約辦理相關基金保管業務之信託公司或兼營信託業務之銀行 資信託及顧問法及本契約辦理相關基金保管業務之信託公司或兼營信託業務之銀行 第六款 受託管理機構 : 指依其與經理公司間複委任契約暨本基金投資所在國或地區相關法令規定, 受經理公司複委任, 管理本基金之公司 經理公司得將本基金指定類型受益權單位之外滙兌換交易及匯率避險管理業務複委任 ( 新增 ) 為配合本基金擬將外滙兌換交易及匯率避險業務複委任第三人, 爰增訂受託管理機構之定義, 以下款次依序調 BROWN BROTHERS 整 HARRIMAN & CO. 第十四款營業日 : 指經理公司總公司第十三款營業日 : 指 明訂本基金營 營業所在縣市之銀行營業日, 但本基金投資比重達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一定比例之投資所在國或地區之證券交易市場因例假日停止交易時 或香港 上海及深圳交易所因例假日停止交易時, 不在此限 前述所稱 一定比例 應依最新公開說明書規定辦理 業日定義 第十六款計算日 : 指經理公司依本契第十五款計算日 : 指經理公司依本契酌修文字 約規定, 計算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營業日 本基金每營業日之淨資產價值於所有投資所在國及地區交易完成後計算之 約規定, 計算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營業日 本基金每營業日之淨資產價值於所有投資所在國或地區交易完成後計算之 ( 刪除 ) 第十六款收益平準金 : 指自本基金成本基金收益分 立日起, 計算日之每受益權配來源不包括 單位淨資產價值中, 相當於收益平準金爰 原受益人可分配之收益金刪除本款, 其 額 後款次依序調 整 第二十款證券集中保管事業 : 指依本基金投資所在國或地區法令規定得辦理有價證券集中保管業務之機構或類似業務之機構 第二十款證券集中保管事業 : 指依本基金投資所在國或地區法令規定得辦理有價證券集中保管業務之機構 本基金投資國外有價證券, 配合各投資所在國家或地區規定修訂部分文字 - 74

81 聯博中國 A 股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第二十一款 第二十二款 第二十九款 票券集中保管事業 : 依本基金投資所在國或地區法令規定得辦理票券集中保管業務之機構或類似業務之機構 證券交易市場 : 指由本基金投資所在國或地區證券交易所 店頭市場或得辦理類似業務之公司或機構提供交易場所, 供證券商買賣或交易有價證券之市場 ( 刪除 ) 第二十八款 各類型受益權單位 : 指本基第二十九金所發行之各類型受益權單款位, 分為累積型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 (A2 類型 ( 新臺幣 )) 累積型美元計價受益權單位 (A2 類型 ( 美元 )) 累積型人民幣計價受益權單位 (A2 類型 ( 人民幣 )) 累積型澳幣計價受益權單位 (A2 類型 ( 澳幣 )) 累積型南非幣計價受益權單位 (A2 類型 ( 南非幣 )) 海外股票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 ( 僅適用於含新臺幣多幣別基金 ) 第二十一款 票券集中保管事業 : 依本基金投資所在國或地區法令規定得辦理票券集中保管業務之機構 說明 本基金投資國外有價證券, 配合各投資所在國家或地區規定修訂部分文字 ( 新增 ) 配合本基金投資國外有價證券, 故增訂證券交易市場定義, 其後款次依序調整 收益分配基準日 : 指經理公司為分配收益計算每受益權單位可分配收益之金額, 而訂定之計算標準日 各類型受益權單位 : 指本基金所發行之各類型受益權單位, 分別為 ( 刪除 ) 第三十款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 : 指 本基金不分配收益, 爰刪除本款, 以下款次依序調整 明訂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權單位分為累積型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 (A2 類型 ( 新臺幣 )) 累積型美元計價受益權單位 (A2 類型 ( 美元 )) 累積型人民幣計價受益權單位 (A2 類型 ( 人民幣 )) 累積型澳幣計價受益權單位 (A2 類型 ( 澳幣 )) 累積型南非幣計價受益權單位 (A2 類型 ( 南非幣 )) 本基金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僅有累積型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 (A2 類型 ( 新臺 - 75

82 聯博中國 A 股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第三十款外幣計價受益權單位 : 係指累積型美元計價受益權單位 (A2 類型 ( 美元 )) 累積型人民幣計價受益權單位 (A2 類型 ( 人民幣 )) 累積型澳幣計價受益權單位 (A2 類型 ( 澳幣 )) 及累積型南非幣計價受益權單位 (A2 類型 ( 南非幣 )) 之總稱 第三十二款 第三十四款 基準受益權單位 : 指用以換算各類型受益權單位, 計算本基金總受益權單位數之依據, 本基金基準受益權單位為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 全權委託投資客戶 : 經理公司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法及其他中華民國有關法令之規定, 對其提供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服務者 海外股票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 ( 僅適用於含新臺幣多幣別基金 ) 第三十一款 第三十三款 外幣計價受益權單位 : 指 基準受益權單位 : 指用以換算各類型受益權單位, 計算本基金總受益權單位數之依據, 本基金基準受益權單位為 說明 幣 )), 爰刪除本款, 以下款次依序調整 明訂本基金外幣計價之受益權單位之定義 明訂本基金基準受益權單位為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 ( 新增 ) 依金管會 104 年 3 月 9 日金管證投字第 號函, 經理公司擬將所收取之經理費退還予全權委託投資客戶, 爰明訂全權委託投資客戶之定義 第二條 本基金名稱及存續期間 第二條 本基金名稱及存續期間 第一項 本基金為股票型並分別以新第一項 本基金為股票型之開放式基明定本基金計 臺幣計價 美元計價 人民幣計價 澳幣計價及南非幣計價之開放式基金, 定名為聯博中國 A 股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金, 定名為 ( 經理公司簡稱 ) 價幣別及名 ( 基金名稱 ) 證券投資信託稱 基金 第二項 本基金之存續期間為不定期限 ; 本契約終止時, 本基金存續期間即為屆滿 第二項 第三條本基金總面額第三條本基金總面額 本基金之存續期間為不定期本基金存續期限 ; 本契約終止時, 本基金存間為不定期續期間即為屆滿 或本基金限, 爰刪除信之存續期間為 ; 本基託契約範本部金存續期間屆滿或有本契約分文字 應終止情事時, 本契約即為終止 - 76

83 聯博中國 A 股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證券海外股票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投資信託契約 ( 僅適用於含新臺幣多幣別基金 ) 說明 第一項 本基金首次淨發行總面額最高為等值新臺幣貳佰億元, 最低為等值新臺幣參億元 淨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最高為貳拾億個基準受益權單位 其中 : 第一項 本基金首次淨發行總面額最明訂本基金最高為等值新臺幣 元, 最低淨發行總面低為等值新臺幣 元 ( 不額及新臺幣計得低於等值新臺幣參億元 ) 價受益權單位淨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最高及外幣計價受為基準受益權單位 益權單位最高 ( 一 ) 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 單位 其中, 淨發行總面額 首次淨發行總面額最高為新臺幣壹佰億元, 淨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最高為壹拾億個基準受益權單位 ; ( 二 ) 外幣計價受益權單位首 ( 一 ) 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及淨發行受益首次淨發行總面額最高權單位總數, 新臺幣 元, 淨發行另明訂各計價受益權單位總數最高為幣別受益權單基準受益權單位位之面額, 並 次淨發行總面額最高為等值 單位 配合本基金分 新臺幣壹佰億元, 淨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最高為壹拾億個基準受益權單位 ; ( 三 ) 各類型受益權單位面額如下 : 1. 每一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 ( 二 ) 外幣計價受益權單位首為各類型受益次淨發行總面額最高等權單位, 爰酌值新臺幣 元, 淨發修文字 行受益權單位總數最高為基準受益權單位 單位 位面額為新臺幣壹拾元 ; 2. 每一美元計價受益權單位面額為美金壹拾伍元 ; 3. 每一人民幣計價受益權單位面額為人民幣壹拾伍元 ; 4. 每一澳幣計價受益權單位面額為澳幣壹拾伍元 ; 5. 每一南非幣計價受益權單位面額為南非幣壹拾伍元 ( 刪除 ) 第二項 本基金新臺幣計價之受益權本基金各類型單位每受益權單位面額為新受益權單位每 臺幣壹拾元 受益權單位面 額業已明訂於 本條第 1 項爰 刪除本項, 以 下項次依序調 整 第二項 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與基準受益權單位之換算比率為 1:1; 美元計價受益權單位與基準受益權單位之換算比率, 以美元計價受益權單位 ( 新增 ) 明訂有關各類型受益權單位之換算比例, 以下項次依序調整 - 77

84 聯博中國 A 股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面額按本基金成立日前一營業日依台北外滙經紀股份有限公司所取得新臺幣與美元之收盤匯率換算為新臺幣後, 除以基準受益權單位面額得出, 以四捨五入計算至小數點第一位 ; 美元以外之其他外幣計價受益權單位與基準受益權單位之換算比率, 以該外幣計價受益權單位面額按本基金成立日前一營業日依彭博資訊系統 (Bloomberg) 該幣別與美元之收盤匯率換算為美元, 再依美元對新臺幣之收盤匯率換算為新臺幣後, 除以基準受益權單位面額得出, 以四捨五入計算至小數點第一位 第三項 第四項 經理公司募集本基金, 經向金管會申報生效後, 於符合法令所規定之條件時, 得辦理追加募集 本基金經向金管會申報生效後, 除法令另有規定外, 應於申報生效通知函送達日起六個月內開始募集, 自開始募集日起三十日內應募足第一項規定之最低淨發行總面額 在上開期間內募集之受益憑證淨發行總面額已達最低淨發行總面額而未達第一項最高淨發行總面額部分, 於上開期間屆滿後, 仍得繼 海外股票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 ( 僅適用於含新臺幣多幣別基金 ) 第三項 第四項 說明 經理公司募集本基金, 經金明訂於符合法管會申報生效後, 申報日前令所規定之條五個營業日新臺幣計價受益件時, 得辦理權單位之平均已發行基準受追加募集 益權單位數占原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申報生效發行基準受益權單位數之比率達百分之八十以上 ; 或外幣計價受益權單位之平均已發行基準受益權單位數占原外幣計價受益權單位申報生效發行基準受益權單位數之比率達百分之八十以上者, 得辦理追加募集 本基金經金管會申報生效募酌修文字 集後, 除法令另有規定外, 應於申報生效通知函送達日起六個月內開始募集, 自開始募集日起三十日內應募足第一項規定之最低淨發行總面額 在上開期間內募集之受益憑證淨發行總面額已達最低淨發行總面額而未達第一項最高淨發行總面額部分, 於上開期間屆滿後, 仍 - 78

85 聯博中國 A 股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續發行受益憑證銷售之 募足首次最低淨發行總面額 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最高淨發行總面額或外幣計價受益權單位最高淨發行總面額後, 經理公司應檢具清冊 ( 包括受益憑證申購人姓名 受益權單位數及金額 ) 及相關書件向金管會申報, 追加發行時亦同 海外股票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 ( 僅適用於含新臺幣多幣別基金 ) 得繼續發行受益憑證銷售之 募足首次最低淨發行總面額或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最高淨發行總面額或外幣計價受益權單位最高淨發行總面額後, 經理公司應檢具清冊 ( 包括受益憑證申購人姓名 受益權單位數及金額 ) 及相關書件向金管會申報, 追加發行時亦同 說明 第五項受益權 : ( 一 ) 本基金之各類型受益權, 按各類型已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 平均分割 ( 二 ) 同類型每一受益權單位有同等之權利, 即本金受償權 受益人會議之表決權及其他依本契約或法令規定之權利 ( 三 ) 召開全體受益人會議或跨類型受益人會議時, 各類型受益權單位數有一表決權, 進行出席數及投票數之計算 第五項 本基金之各類型受益權, 按配合本基金分各類型已發行受益權單位總為各類型受益數, 平均分割 ; 每一受益權單權單位, 爰修位有同等之權利, 即本金受訂部分文字, 償權 收益之分配權 受益人另本基金不分會議之表決權及其他依本契配收益爰修訂約或法令規定之權利 文字, 並增列召開全體或跨類型受益人會議時, 各類型受益權單位數有一表決權之規定 第四條 受益憑證之發行 第四條 受益憑證之發行 第一項 本基金受益憑證分下列各類型發行, 分為 A2 類型 ( 新臺幣 ) 受益憑證 A2 類型 ( 美元 ) 受益憑證 A2 類型 ( 人民幣 ) 受益憑證 A2 類型 ( 澳幣 ) 受益憑證及 A2 類型 ( 南非幣 ) 受益憑證 ( 新增 ) 明定本基金受益憑證分各類型發行, 其後項次依序調整 第三項 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憑證分別表彰各類型受益權, 各類型受益憑證所表彰之受益權單位數, 以四捨五入之方式計算至小數點以下第二位 第二項 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憑證分別明定本基金各表彰各類型受益權, 每一受類型受益權單益憑證所表彰之受益權單位位數之計算方數, 以四捨五入之方式計算式 至小數點以下第 位 受另, 本基金受益人得請求分割受益憑證, 益憑證採無實但分割後換發之每一受益憑體發行, 爰刪證, 其所表彰之受益權單位除有關受益憑數不得低於 單位 證換發之規定 - 79

86 聯博中國 A 股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證券海外股票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投資信託契約 ( 僅適用於含新臺幣多幣別基金 ) 說明 第四項 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憑證均為第三項 本基金受益憑證為記名式 本基金受益憑 記名式, 採無實體發行, 不印製實體受益憑證 證採無實體發行, 爰修訂本項文字 ( 刪除 ) 第七項 本基金除採無實體發行者, 配合本基金受應依第十項規定辦理外, 經益憑證採無實理公司應於本基金成立日起體發行, 爰刪三十日內依金管會規定格式除本項條文, 及應記載事項, 製作實體受其後項次依序益憑證, 並經基金保管機構調整 簽署後發行 ( 刪除 ) 第八項 受益憑證應編號, 並應記載配合本基金受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益憑證採無實 規定應記載之事項 體發行, 不印 製實體受益憑 證, 爰刪除本 項, 其後項次 依序調整 第八項本基金受益憑證發行日後, 經理公司應於基金保管機構收足申購價金之日起, 於七個營業日內以帳簿劃撥方式交付受益憑證予申購人 第九項 第九項第六款 本基金受益憑證以無實體發第十項行, 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 受益人向經理公司或基金銷第十項售機構所為之申購, 其受益第六款憑證係登載於經理公司開設於證券集中保管事業之保管劃撥帳戶下之登錄專戶, 或經經理公司同意後, 得指定其本人開設於經理公司或證券商之保管劃撥帳戶 登載於登錄專戶下者, 其後請求買回, 僅得向經理公司或其委任之基金銷售機構為之 第九項本基金受益憑證發行日後, 經理公司應於基金保管機構收足申購價金之日起, 於七個營業日內依規定製作並交付受益憑證予申購人 第五條受益權單位之申購第五條受益權單位之申購第一項本基金各類型每受益權單位第一項之申購價金, 無論其類型, 均包括發行價格及申購手續費, 申購手續費由經理公司訂定 投資人申購本基金, 申 配合本基金受益憑證採無實體發行, 不印製實體受益憑證, 爰修正部分文字 本基金受益憑證以無實體發酌修文字 行時, 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 受益人向經理公司或基金銷依實務作業修售機構所為之申購, 其受益訂文字 憑證係登載於經理公司開設於證券集中保管事業之保管劃撥帳戶下之登錄專戶, 或得指定其本人開設於經理公司或證券商之保管劃撥帳戶 登載於登錄專戶下者, 其後請求買回, 僅得向經理公司或其委任之基金銷售機構為之 本基金各類型每受益權單位之申購價金包括發行價格及申購手續費, 申購手續費由經理公司訂定 投資人申購本基金, 申購價金應以所申 配合本基金分為各類型受益權單位且依實務作業情形, 爰酌修文字, - 80

87 聯博中國 A 股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證券海外股票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投資信託契約 ( 僅適用於含新臺幣多幣別基金 ) 說明 購價金應以所申購受益權單位之計價貨幣支付, 涉及結匯部分並應依 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 之規定辦理 購受益權單位之計價貨幣支以玆明確 付, 涉及結匯部分並應依 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 之規定辦理結匯事宜 結匯事宜, 或亦得以其本人外匯存款戶轉帳支付申購價金 第二項 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權單位每 第二項 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配合本基金分 一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如 價格如下 : 為各類型受益 下 : ( 一 ) 本基金成立日前 ( 不權單位, 爰酌 ( 一 ) 本基金成立日前 ( 不含當日 ), 各類型受益權單位每一受益權單位 含當日 ), 每受益權單位以面額為發行價格 修文字 另明訂本基金成立後, 部分類型 之發行價格依其面額 ( 二 ) 本基金成立日起, 每受益權單位之 ( 二 ) 本基金成立日起, 各類型受益權單位每一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為申購日當日該類型受益權單位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 ( 三 ) 本基金成立後, 部分類型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為零者, 該類型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 為經理公司於經理公司網站揭露之銷售價格 前述銷售價格係依該類型受益權單位最近一次公告之發行價格計算 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為申購日當日該類型受益憑證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 ( 三 ) 本基金成立後, 部分類型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為零者, 該類型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 為經理公司於經理公司網站揭露之銷售價格 前述銷售價格係依 計算 淨資產價值為零時發行價格之計算方式 第三項 第四項 第七項 本基金各類型每一受益權單第三項位之發行價格乘以申購單位數所得之金額為發行價額, 發行價額歸本基金資產 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權單位之第四項申購手續費均不列入本基金資產, 每受益權單位之申購手續費最高不得超過發行價格之百分之三 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權單位之申購手續費依最新公開說明書規定 申購人應於申購當日將基金第七項申購書件併同申購價金交付 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配合本基金分價格乘以申購單位數所得之為各類型受益金額為發行價額, 發行價額權單位, 爰酌歸本基金資產 修文字 本基金受益憑證申購手續費配合本基金分不列入本基金資產, 每受益為各類型受益權單位之申購手續費最高不權單位, 爰酌得超過發行價格之百分修文字, 並明之 本基金申購手續費依訂申購手續費最新公開說明書規定 上限 申購人應於申購當日將基金配合中華民國申購書件併同申購價金交付證券投資信託 - 81

88 聯博中國 A 股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證券海外股票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投資信託契約 ( 僅適用於含新臺幣多幣別基金 ) 說明 經理公司或申購人將申購價金直接匯撥至基金帳戶 投資人透過特定金錢信託方式申購基金, 應於申購當日將申請書件及申購價金交付銀行或證券商 除經理公司及經理公司所委任並以自己名義為投資人申購基金之基金銷售機構得收受申購價金外, 其他基金銷售機構僅得 經理公司或申購人將申購價暨顧問商業同金直接匯撥至基金帳戶 投業公會證券投資人透過特定金錢信託方式資信託基金募申購基金, 應於申購當日將集發行銷售及申請書件及申購價金交付銀其申購或買回行或證券商 除第八項 第九作業程序 ( 以下項情形外, 經理公司應以申稱 申購或買購人申購價金進入基金帳戶回作業程序 ) 當日淨值為計算標準, 計算第 18 條修訂 申購單位數 收受申購書件, 申購人應依該基金銷售機構之指示, 將申購價金直接匯撥至基金保管機構設立之基金專戶 另除第八項至第十項情形外, 經理公司應以申購人申購價金進入基金帳戶當日淨值為計算標準, 計算申購單位數 第八項 申購本基金新臺幣計價受益第八項 申購本基金新臺幣計價受益同上 權單位, 投資人以特定金錢信託方式申購基金, 或於申購當日透過金融機構帳戶扣繳申購款項時, 金融機構如於受理申購或扣款之次一營業日上午十時前將申購價金匯撥至基金專戶者, 或該等機構因依銀行法第 47-3 條設立之金融資訊服務事業跨行網路系統之不可抗力情事致申購款項未於受理申購或扣款之次一營業日上午十時前匯撥至基金專戶者, 亦以申購當日淨值計算申購單位數 權單位, 投資人以特定金錢信託方式申購基金, 或於申購當日透過金融機構帳戶扣繳申購款項時, 金融機構如於受理申購或扣款之次一營業日上午十時前將申購價金匯撥基金專戶者, 亦以申購當日淨值計算申購單位數 第十項 基金銷售機構之款項收付作業透過證券集中保管事業辦理者, 該事業如已於受理申購或扣款之次一營業日前將申購價金指示匯撥, 且於受理申購或扣款之次一營業日經理公司確認申購款項已匯入基金專戶, 或取得該事業提供已於受理申購或扣款之 ( 新增 ) 依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募集發行銷售及其申購或買回作業程序第 18 條第 5 項規定增 - 82

89 聯博中國 A 股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次一營業日前指示匯撥之匯款證明文件者, 亦以申購當日淨值計算申購單位數 第十一項受益人申請於經理公司不同第十項基金之轉申購, 經理公司應以該買回價金實際轉入所申購基金專戶時當日之淨值為計價基準, 計算所得申購之單位數 轉申購基金相關事宜悉依同業公會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募集發行銷售及其申購或買回作業程序及中央銀行規定辦理 第十二項受益人不得申請於經理公司同一基金或不同基金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與外幣計價受益權單位間之轉換 第十三項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權單位之申購應向經理公司或其委任之基金銷售機構為之 申購之程序依最新公開說明書之規定辦理, 申購人完成申購後不得撤回其申購, 經理公司並有權決定是否接受受益權單位之申購 惟經理公司如不接受受益權單位之申購, 應指示基金保管機構自基金保管機構收受申購人之現金或票據兌現後之三個營業日內, 將申購價金無息退還申購人 第十四項自募集日起至成立日前 ( 含當日 ) 止, 申購人每次申購之最低發行價額如下, 但申購人透過銀行特定金錢信託方式 壽險公司投資型保單方式 證券商財富管理專戶 海外股票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 ( 僅適用於含新臺幣多幣別基金 ) 說明 訂本項文字 受益人申請於經理公司不同酌修文字 基金之轉申購, 經理公司應以該買回價款實際轉入所申購基金專戶時當日之淨值為計價基準, 計算所得申購之單位數 轉申購基金相關事宜悉依同業公會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募集發行銷售及其申購或買回作業程序及中央銀行規定辦理 ( 新增 ) 明訂受益人不得申請於經理公司同一基金或不同基金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與外幣計價受益權單位間之轉換 其後項次依序調整 第十一項受益權單位之申購應向經理公司或其委任之基金銷售機構為之 申購之程序依最新公開說明書之規定辦理, 經理公司並有權決定是否接受受益權單位之申購 惟經理公司如不接受受益權單位之申購, 應指示基金保管機構自基金保管機構收受申購人之現金或票據兌現後之三個營業日內, 將申購價金無息退還申購人 第十二項自募集日起 日內, 申購人每次申購各類型受益權單位之最低發行價額如下, 前開期間之後, 依最新公開說明書之規定辦理 配合本基金包含各類型受益權單位及實務作業, 爰酌修文字 配合本基金分為各類型受益權單位, 爰明訂申購人每次單筆及定期定額申購各類型 - 83

90 聯博中國 A 股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證券海外股票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投資信託契約 ( 僅適用於含新臺幣多幣別基金 ) 說明 方式申購者, 或證券經紀商以基金款項收付專戶為投資人申購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或透過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指定之銀行專戶辦理款項收付者, 或經經理公司同意者, 得不受最低申購價額之限制 ; 前開期間之後, 依最新公開說明書之規定辦理 ( 一 )A2 類型 ( 新臺幣 ) 受益權單位為新臺幣壹萬元整, 如採定期定額扣款方式申購者, 每次扣款之最低發行價額為新臺幣參仟元整 ( 超過者, 以新臺幣壹仟元或其整倍數之金額為限 ); ( 二 )A2 類型 ( 美元 ) 受益權單位為美元壹仟元整, 如採定期定額扣款方式申購者, 每次扣款之最低發行價額為美元壹佰元整 ( 超過者, 以美元壹佰元或其整倍數之金額為限 ); ( 三 )A2 類型 ( 人民幣 ) 受益權單位為人民幣陸仟元整, 如採定期定額扣款方式申購者, 每次扣款之最低發行價額為人民幣陸佰元整 ( 超過者, 以人民幣壹佰元或其整倍數之金額為限 ); ( 四 )A2 類型 ( 澳幣 ) 受益權單位為澳幣參仟元整, 如採定期定額扣款方式申購者, 每次扣款之最低發行價額為澳幣壹佰元整 ( 超過者, 以澳幣壹佰元或其整倍數之金額為限 ); ( 五 )A2 類型 ( 南非幣 ) 受益權單位為南非幣參萬元整, 如採定期定額扣款方式申購者, 每次扣款之最低發行價額為南非幣壹仟元整 ( 超過 ( 一 ) 受益權單位類別名稱 : 幣別金額 ( 二 ) 受益憑證每受益權單位之最低發行價額及其適用期間, 並配合實務作業增訂但書規定 - 84

91 聯博中國 A 股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者, 以南非幣壹佰元或其整倍數之金額為限 ) 第十五項經理公司對於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憑證單位數之銷售應予適當控管, 遇有申購金額超過最高得發行總面額時, 經理公司及各基金銷售機構應依申購人申購時間之順序公正處理之 海外股票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 ( 僅適用於含新臺幣多幣別基金 ) 說明 ( 新增 ) 配合基金募集發行銷售及其申購或買回作業程序第十三條之規定增訂本項 第六條 本基金受益憑證之簽證 第六條 本基金受益憑證之簽證 本基金不印製表彰受益權之第一項 發行實體受益憑證, 應經簽配合本基金受 實體證券, 免辦理簽證 證 益憑證採無實體發行, 無須辦理簽證, 爰修正條文內容 ( 刪除 ) 第二項 本基金受益憑證之簽證事配合本基金受項, 準用 公開發行公司發行益憑證採無實股票及公司債券簽證規則 體發行, 無須 規定 辦理簽證, 爰 刪除本項文 字 第七條 本基金之成立與不成立 第七條 本基金之成立與不成立 第一項 第三項 本基金之成立條件, 為依本第一項契約第三條第四項之規定, 於開始募集日起三十天內各類型受益權單位合計募足最低淨發行總面額等值新臺幣參億元整 本基金不成立時, 經理公司第三項應立即指示基金保管機構, 於自本基金不成立日起十個營業日內, 以申購人為受款人之記名劃線禁止背書轉讓票據或匯款方式, 退還申購價金及加計自基金保管機構收受申購價金之日起至基金保管機構發還申購價金之前一日止, 按基金保管機構活期存款利率計算之利息 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利息計至新臺幣 元, 不滿壹元者, 四捨五入 ; 外幣計價受益權 本基金之成立條件, 為依本明定本基金成契約第三條第四項之規定, 立之最低淨發於開始募集日起三十天內各行總面額 類型受益權單位合計募足最低淨發行總面額等值新臺幣 元整本基金不成立時, 經理公司酌修文字 應立即指示基金保管機構, 於自本基金不成立日起十個營業日內, 以申購人為受款人之記名劃線禁止背書轉讓票據或匯款方式, 退還申購價金及加計自基金保管機構收受申購價金之日起至基金保管機構發還申購價金之前一日止, 按基金保管機構活期存款利率計算之利息 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利息計至新臺幣 元, 不滿壹元者, 四捨五入 外幣計價受益權 - 85

92 聯博中國 A 股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證券海外股票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投資信託契約 ( 僅適用於含新臺幣多幣別基金 ) 說明 單位利息之計算方式及位數依基金保管機構各該外幣幣別外匯活期存款之利息計算方式辦理, 經理公司並應於公開說明書揭露 單位利息之計算方式及位數依基金保管機構計價幣別外匯活期存款利息計算方式辦理, 經理公司並應於公開說明書揭露 第八條 受益憑證之轉讓 第八條 受益憑證之轉讓 第二項 受益憑證之轉讓, 非經經理第二項 受益憑證之轉讓, 非將受讓本基金受益憑 公司或其指定之事務代理機構將受讓人姓名或名稱 住所或居所記載於受益人名簿, 不得對抗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 人之姓名或名稱記載於受益證採無實體發憑證, 並將受讓人姓名或名行, 爰刪除受稱 住所或居所記載於受益益憑證記載之人名簿, 不得對抗經理公司規定 或基金保管機構 ( 刪除 ) 第三項 受益憑證為有價證券, 得由本基金受益憑受益人背書交付自由轉讓 證採無實體發受益憑證得分割轉讓, 但分行, 爰刪除本割轉讓後換發之每一受益憑項 其後項次證, 其所表彰之受益權單位調整 數不得低於 單位 第九條 本基金之資產 第九條 本基金之資產 第一項 本基金全部資產應獨立於經第一項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自有資產之外, 並由基金保管機構本於信託關係, 依經理公司之運用指示從事保管 處分 收付本基金之資產 本基金資產應以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受託保管聯博中國 A 股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專戶 名義, 經向金管會申報生效後登記之, 並得簡稱為 聯博中國 A 股基金專戶 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並應於外匯指定銀行開立外匯存款專戶 但本基金於中華民國境外之資產, 得依資產所在國或地區法令或基金保管機構與國外受託保管機構間契約之約定辦理 ( 刪除 ) 第四項第四款 本基金全部資產應獨立於經明定本基金專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自有戶名稱及簡資產之外, 並由基金保管機稱, 並配合實構本於信託關係, 依經理公務作業酌修文司之運用指示從事保管 處字 分 收付本基金之資產 本基金資產應以 受託保管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專戶 名義, 經金管會申報生效後登記之, 並得簡稱為 基金專戶 基金保管機構應於外匯指定銀行依本基金計價幣別開立上述專戶 但本基金於中華民國境外之資產, 得依資產所在國或地區法令或基金保管機構與國外受託保管機構間契約之約定辦理 每次收益分配總金額獨立列帳後給付前所生之利息 第十條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第十條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 本基金不分配收益, 爰刪除此款, 以下款次依序調整 - 86

93 聯博中國 A 股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第一項第四款 第一項第六款 第二項 第四項 本基金為給付受益人買回價金或辦理有價證券交割, 由經理公司依相關法令及本契約之規定向金融機構辦理短期借款之利息 設定費 手續費與基金保管機構為辦理本基金短期借款事務之處理費用或其他相關費用 ; 除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第一項有故意或未盡善良管理人之第六款注意外, 經理公司為經理本基金或基金保管機構為保管 處分 辦理本基金短期借款及收付本基金資產, 對任何人為訴訟上或非訴訟上之請求所發生之一切費用 ( 包括但不限於律師費 ), 未由第三人負擔者, 或經理公司依本契約第十二條第十二項規定, 或基金保管機構依本契約第十三條第六項 第十一項及第十二項規定代為追償之費用 ( 包括但不限於律師費 ), 未由被追償人負擔者 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權單位合第二項計任一曆日淨資產價值低於等值新臺幣肆億元時, 除前項第 ( 一 ) 款至第 ( 四 ) 款所列支出及費用仍由本基金負擔外, 其它支出及費用均由經理公司負擔 於計算前述各類型受益權單位合計金額時, 外幣計價受益權單位部分, 應依第二十條第四項規定換算為新臺幣後, 與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合併計算 本基金應負擔之支出及費第四項用, 於計算各類型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或其它必要情形時, 應分別計算各類型受益權單位應負擔之支出及費用 各類型受益權單位應 海外股票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 ( 僅適用於含新臺幣多幣別基金 ) 說明 第一項 酌修文字 第四款 本基金為給付受益人買回價金或辦理有價證券交割, 由經理公司依相關法令及本契約之規定向金融機構辦理短期借款之利息 設定費 手續費與保管機構為辦理本基金短期借款事務之處理費用或其他相關費用 ; 除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配合引用條項有故意或未盡善良管理人之調整, 爰修訂注意外, 經理公司為經理本文字 基金或基金保管機構為保管 處分 辦理本基金短期借款及收付本基金資產, 對任何人為訴訟上或非訴訟上之請求所發生之一切費用 ( 包括但不限於律師費 ), 未由第三人負擔者, 或經理公司依本契約第十二條第十二項規定, 或基金保管機構依本契約第十三條第六項 第十二項及第十三項規定代為追償之費用 ( 包括但不限於律師費 ), 未由被追償人負擔者 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權單位合明訂各類型受計任一曆日淨資產價值低於益權單位於計等值新臺幣參億元時, 除前算合計金額時項第 ( 一 ) 款至第 ( 四 ) 款所列均以新臺幣作支出及費用仍由本基金負擔為基準貨幣 外, 其它支出及費用均由經理公司負擔 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 於計本基金不分配算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收益, 爰修訂值 收益分配或其他必要情文字 形時, 應分別計算各類型受益權單位應負擔之支出及費用 各類型受益權單位應負 - 87

94 聯博中國 A 股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證券海外股票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投資信託契約 ( 僅適用於含新臺幣多幣別基金 ) 說明 負擔之支出及費用, 依最新公開說明書之規定辦理 可歸屬於各類型受益權單位所產生之費用及損益, 由各類型受益權單位投資人承擔 擔之支出及費用, 依最新公開說明書之規定辦理 可歸屬於各類型受益權單位所產生之費用及損益, 由各類型受益權單位投資人承擔 第十一條受益人之權利 義務與責任第十一條受益人之權利 義務與責任 ( 刪除 ) 第一項第二款 收益分配權 本基金不分配收益, 爰刪除本款, 以下款次依序調整 第十二條經理公司之權利 義務與責第十二條經理公司之權利 義務與責 任 任 第三項 第七項 經理公司對於本基金資產之取得及處分有決定權, 並應親自為之, 除金管會另有規定外, 不得複委任第三人處理 但經理公司行使其他本基金資產有關之權利, 必要時得要求受託管理機構 基金保管機構 國外受託保管機構或其代理人出具委託書或提供協助 經理公司就其他本基金資產有關之權利, 得委任或複委任受託管理機構 基金保管機構 國外受託保管機構或律師或會計師行使之 ; 委任或複委任律師或會計師行使權利時, 應通知基金保管機構 第三項 經理公司或基金銷售機構應第七項於申購人交付申購申請書且完成申購價金之給付前, 交付簡式公開說明書, 及依申購人之要求, 提供公開說明書, 並於本基金之銷售文件及廣告內, 標明已備有公開說明書與簡式公開說明書及可供索閱之處所或可供查閱 經理公司對於本基金資產之配合本基金投取得及處分有決定權, 並應資外國有價證親自為之, 除金管會另有規券, 故增列國定外, 不得複委任第三人處外受託保管機理 但經理公司行使其他本構或其代理人基金資產有關之權利, 必要提供協助及得時得要求基金保管機構 國受經理公司之外受託保管機構或其代理人委託, 行使其出具委託書或提供協助 經他本基金資產理公司就其他本基金資產有有關之權利 關之權利, 得委任或複委任為配合本基金基金保管機構或律師或會計擬將外滙兌換師行使之 ; 委任或複委任律交易及匯率避師或會計師行使權利時, 應險業務複委任通知基金保管機構 第三人, 爰增列經理公司就其他本基金資產有關之權利, 必要時得委任受託管理機構行使之規定 經理公司或基金銷售機構應依證券投資信於申購人交付申購申請書且託事業募集證完成申購價金之給付前, 交券投資信託基付簡式公開說明書, 並於本金處理準則第基金之銷售文件及廣告內, 16 條第 1 項之標明已備有公開說明書與簡規定修訂之 式公開說明書及可供索閱之處所 公開說明書之內容如有虛偽或隱匿情事者, 應由 - 88

95 聯博中國 A 股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證券海外股票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投資信託契約 ( 僅適用於含新臺幣多幣別基金 ) 說明 之方式 公開說明書之內容如有虛偽或隱匿情事者, 應由經理公司及其負責人與其 經理公司及其負責人與其他在公開說明書上簽章者, 依法負責 他在公開說明書上簽章者, 依法負責 第八項 經理公司必要時得修正公開第八項 經理公司必要時得修正公開酌修文字 說明書, 並公告之, 除下列第二款至第四款向同業公會申報外, 其餘款項應向金管會報備 : 說明書, 並公告之, 下列第二款至第四款向同業公會申報外, 其餘款項應向金管會報備 : 第十六項本基金之資料訊息, 除依法或依金管會指示或本契約另有訂定外, 在公開前, 經理公司或其受僱人應予保密, 不得揭露於他人 惟於經理公司委託受託管理機構辦理本基金指定類型受益權單位之外滙兌換交易及匯率避險管理業務之業務範圍內, 本基金之資料訊息 ( 不包含任何個人資料 ) 得揭露予受託管理機構, 且受託管理機構就本基金之資料訊息亦需保密, 不得再揭露予他人 第十九項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權單位合計淨資產價值低於等值新臺幣肆億元時, 經理公司應將淨資產價值及受益人人數告知申購人 於計算前述各類型受益權單位合計金額時, 外幣計價受益權單位部分, 應依第二十條第四項規定換算為新臺幣後, 與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合併計算 第二十一項 經理公司應於本基金公開說明書中揭露 : ( 一 ) 本基金受益權單位分別以新臺幣 美元 人民幣 澳幣及南非幣作為計價貨幣 等內容 ( 二 ) 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權單位之面額及各類型受益權 第十六項本基金之資料訊息, 除依法或依金管會指示或本契約另有訂定外, 在公開前, 經理公司或其受僱人應予保密, 不得揭露於他人 第十九項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權單位合計淨資產價值低於等值新臺幣參億元時, 經理公司應將淨資產價值及受益人人數告知申購人 明訂經理公司得將本基金資料訊息 ( 不包含任何個人資料 ) 揭露予受託管理機構之規定, 並明訂相關限制 明訂各類型受益權單位於計算合計金額時均以新臺幣作為基準貨幣 ( 新增 ) 配合本基金分為各類型受益權單位, 明訂本基金計價幣別 各類型受益權單位與基準單位換算比率等資訊需於公開說明書揭 - 89

96 聯博中國 A 股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單位與基準受益權單位之換算比率 第二十二項 第二十三項 本基金得為受益人之權益由經理公司代為處理本基金投資所得相關稅務事宜 經理公司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選任受託管理機構 經理公司對受託管理機構之選任或指示, 因故意或過失而導致基金發生損害者, 應負賠償責任 ; 經理公司依本契約規定應履行之責任及義務, 如委由受託管理機構處理者, 就受託管理機構之故意或過失, 應與自己之故意或過失負同一責任, 如因而致損害本基金之資產時, 應負賠償責任 受託管理機構之報酬應由經理公司負擔 海外股票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 ( 僅適用於含新臺幣多幣別基金 ) 露 說明 ( 新增 ) 配合財政部 107 年 3 月 6 日台財際字第 號令增訂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得為受益人之權益由經理公司代為處理本基金投資所得相關稅務事宜 ( 新增 ) 因本基金擬將外滙兌換交易及匯率避險業務複委任第三人, 爰明訂委任受託管理機構之相關責任及義務 第十三條基金保管機構之權利 義務第十三條基金保管機構之權利 義務 與責任 與責任 第二項 基金保管機構應依證券投資第二項 基金保管機構應依證券投資本基金不分配 信託及顧問法相關法令或本基金在國外資產所在國或地區有關法令 本契約之規定暨金管會之指示, 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及忠實義務, 辦理本基金之開戶 保管 處分及收付本基金之資產, 除本契約另有規定外, 不得為自己 其代理人 代表人 受僱人或任何第三人謀取利益 其代理人 代表人或 信託及顧問法相關法令或本收益, 爰修訂基金在國外之資產所在地國文字 或地區有關法令 本契約之規定暨金管會之指示, 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及忠實義務, 辦理本基金之開戶 保管 處分及收付本基金之資產及本基金可分配收益專戶之款項, 除本契約另有規定外, 不得為自己 其代理人 代表人 受僱人或任何第三 - 90

97 聯博中國 A 股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證券海外股票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投資信託契約 ( 僅適用於含新臺幣多幣別基金 ) 說明 受僱人履行本契約規定之義務, 有故意或過失時, 基金保管機構應與自己之故意或過失, 負同一責任 基金保管機構因故意或過失違反法令或本契約約定, 致生損害於本基金之資產者, 基金保管機構應對本基金負損害賠償責任 人謀取利益 其代理人 代表人或受僱人履行本契約規定之義務, 有故意或過失時, 基金保管機構應與自己之故意或過失, 負同一責任 基金保管機構因故意或過失違反法令或本契約約定, 致生損害於本基金之資產者, 基金保管機構應對本基金負損害賠 償責任 第七項 基金保管機構得依證券投資第七項 基金保管機構得依證券投資本基金投資海 信託及顧問法及其他中華民國或投資所在國或地區相關法令之規定, 複委任證券集中保管事業 票券集中保管事業代為保管本基金購入之有價證券或證券相關商品並履行本契約之義務, 有關費用由基金保管機構負擔 信託及顧問法及其他相關法外有價證券, 令之規定, 複委任證券集中爰酌修文字 保管事業代為保管本基金購入之有價證券或證券相關商品並履行本契約之義務, 有關費用由基金保管機構負擔 ( 刪除 ) 第八項 基金保管機構應依經理公司本基金不分配提供之各類型受益權單位收收益, 爰刪除益分配數據, 擔任本基金各此項, 以下項類型受益權單位收益分配之次依序調整 給付人與扣繳義務人, 執行收益分配之事務 ( 刪除 ) 第九項第一款第四目 第十四項基金保管機構及國外受託保管機構除依法令規定 金管會指示或本契約另有訂定外, 不得將本基金之資料訊息及其他保管事務有關之內容提供予他人 惟經理公司於相關法令許可範圍內, 得指示基金保管機構及國外受託保管機構提供或接收交易紀錄 基金資產部位 資產配置 與基金受益憑證作業 或與基金帳務作業相關等資訊予經理公司所委任之專業機構, 包括基金受益憑證事務 給付依本契約應分配予受益人之可分配收益 第十五項基金保管機構及國外受託保管機構除依法令規定 金管會指示或本契約另有訂定外, 不得將本基金之資料訊息及其他保管事務有關之內容提供予他人 其董事 監察人 經理人 業務人員及其他受僱人員, 亦不得以職務上所知悉之消息從事有價證券買賣之交易活動或洩露予他人 本基金不分配收益, 爰刪除此款, 以下款次依序調整 本基金投資外國有價證券, 故增列國外受託保管機構亦負有保密義務 明訂經理公司於相關法令許可範圍內, 得指示基金保管機構及國外受託保管機構提供或接收交易紀錄 基金資 - 91

98 聯博中國 A 股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代理機構 基金帳務作業處理代理機構 受託管理機構 海外投資顧問公司 其董事 監察人 經理人 業務人員及其他受僱人員, 亦不得以職務上所知悉之消息從事有價證券買賣之交易活動或洩露予他人 第十七項基金保管機構依法令及本契約應負之監督責任不因經理公司將基金資產之管理複委任受託管理機構處理而受影響, 基金保管機構於知悉受託管理機構之行為致使經理公司違反本契約或相關法令, 應即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二十三條規定辦理 海外股票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 ( 僅適用於含新臺幣多幣別基金 ) 說明 產部位 資產配置 與基金受益憑證作業 或與基金帳務作業相關等資訊予經理公司所委任之專業機構 ( 新增 ) 為配合本基金擬將外滙兌換交易及匯率避險業務複委任第三人, 爰明訂基金保管機構之相關責任及義務 第十四條運用本基金投資證券及從事第十四條運用本基金投資證券及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之基本方證券相關商品交易之基本方針及範圍針及範圍 第一項 經理公司應以分散風險 確第一項保基金之安全為原則, 以誠信原則及專業經營方式, 將本基金投資於中華民國及外國之有價證券 並依下列規範進行投資 : ( 一 ) 本基金投資於中華民國之有價證券為中華民國之上市 上櫃公司股票 ( 含承銷股票 ) 認購 ( 售 ) 權證 認股權憑證 基金受益憑證 ( 含指數股票型基金 (ETF) 反向型 ETF 商品 ETF 及槓桿型 ETF) 期貨信託事業對不特定人募集之期貨信託基金受益憑證 台灣存託憑證 政府公債 公司債 ( 含次順位公司債 無擔保公司債 承銷中公司債 ) 可轉換公司債 交換公司債 附認股 經理公司應以分散風險 確明定本基金之保基金之安全, 並積極追求基本方針及範長期之投資利得及維持收益圍 之安定為目標 以誠信原則及專業經營方式, 將本基金投資於 並依下列規範進行投資 : ( 一 ) 本基金投資於之上市上櫃股票為主 原則上, 本基金自成立日起六個月後, 投資於股票之總額不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七十 ( 含 ) ( 二 ) 但依經理公司之專業判斷, 在特殊情形下, 為分散風險 確保基金安全之目的, 得不受前述投資比例之限制 所謂特殊情形, 係指本基金信託契約終止前一個月, 或證券交易所或證 - 92

99 聯博中國 A 股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證券海外股票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投資信託契約 ( 僅適用於含新臺幣多幣別基金 ) 權公司債 金融債券 ( 含券櫃檯中心發布之發行次順位金融債券 ) 依金量加權股價指數有下列融資產證券化條例公開情形之一 :1 最近六個招募之受益證券或資產營業日 ( 不含當日 ) 股價基礎證券 依不動產證指數累計漲幅或跌幅達券化條例募集之封閉型百分之十以上 ( 含本數 ) 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受 2 最近三十個營業日益證券或不動產資產信 ( 不含當日 ) 股價指數託受益證券及經金管會累計漲幅或跌幅達百分核准於我國境內募集發之二十以上 ( 含本數 ) 行之國際金融組織債 ( 三 ) 俟前款特殊情形結束券 後三十個營業日內, 經 ( 二 ) 本基金投資之外國有價理公司應立即調整, 以證券為 : 符合第一款之比例限 1. 外國證券交易所及其他制 經金管會核准之店頭市場交易之股票 ( 含承銷股票 ) 存託憑證 (Depositary Receipts) 認購 ( 售 ) 權證或認股權憑證 (Warrants) 參與憑證 (Participatory Notes) 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 (REITs) 基金受益憑證 基金股份 投資單位 ( 包括反向型 ETF 商品 ETF 及槓桿型 ETF); 2. 符合金管會所訂信用評等, 由外國國家或機構所保證或發行之債券 ( 含政府公債 公司債 金融債券 金融資產證券化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 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 (REATs)) 及本國企業赴海外發行之公司債, 並應符合金管會之禁止或限制規定 ; 本目所述之債券, 不包括以國內有價證券 本國上市 上櫃公司於海外發行之有價證券 國內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於 說明 - 93

100 聯博中國 A 股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海外發行之基金受益憑證 未經金管會核准或申報生效得募集及銷售之境外基金為連結標的之連動型或結構型債券 3. 經金管會核准或申報生效得募集及銷售之外國基金管理機構所發行或經理之基金受益憑證 基金股份 投資單位 4. 本基金可投資之國家及地區詳如公開說明書 ( 三 ) 原則上, 本基金自成立日起六個月後 : 1. 投資於外國有價證券之總金額不得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六十 ( 含 ); 2. 投資於國內外之股票 ( 含承銷股票 ) 及存託憑證之總金額不得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七十 ( 含 ); 3. 投資於中國大陸地區證券交易所交易之人民幣計價之股票總額不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六十 ( 含 ) ( 四 ) 但依經理公司之專業判斷, 在特殊情形下, 為分散風險 確保基金安全之目的, 得不受前述投資比例之限制 所謂特殊情形, 係指 : 1. 本基金信託契約終止前一個月 ; 2. 中國大陸地區 香港地區或任一或合計投資達本基金淨資產價值百分之二十 ( 含 ) 以上之投資所在國或地區發生政治 經濟或社會情勢之重大 海外股票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 ( 僅適用於含新臺幣多幣別基金 ) 說明 - 94

101 聯博中國 A 股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變動 金融市場 ( 股市 債市 匯市 ) 暫停交易 法令政策變更或有不可抗力情事, 致有影響該國或區域經濟發展及金融市場安定之虞等情形 ; 3. 中國大陸地區 香港地區或任一或合計投資達本基金淨資產價值百分之二十 ( 含 ) 以上之投資所在國或地區或中華民國因實施外匯管制導致無法匯出者 ; 4. 中國大陸地區 香港地區或任一或合計投資達本基金淨資產價值百分之二十 ( 含 ) 以上之投資所在國或地區發生該國貨幣單日兌美元匯率跌幅達百分之五者 ; 5. 中國大陸地區 香港地區或任一或合計投資達本基金淨資產價值百分之二十 ( 含 ) 以上之投資所在國或地區之證券交易所或店頭市場所發布之股價指數有下列情形之一 : (1) 最近六個營業日 ( 不含當日 ) 股價指數累計漲幅或跌幅達百分之十 ( 含 ) 以上 (2) 最近三十個營業日 ( 不含當日 ) 股價指數累計漲幅或跌幅達百分之二十 ( 含 ) 以上 ( 五 ) 俟前款第 目特殊情形結束後三十個營業日內, 經理公司應立即調整, 以符合第三款所訂投資比例限制 第四項 經理公司依前項規定委託投資所在國或地區證券經紀商 海外股票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 ( 僅適用於含新臺幣多幣別基金 ) 第四項 說明 經理公司依前項規定委託證本基金投資外券經紀商交易時, 得委託與國有價證券且 - 95

102 聯博中國 A 股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證券海外股票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投資信託契約 ( 僅適用於含新臺幣多幣別基金 ) 說明 交易時, 得委託與經理公司 受託管理機構 基金保管機構或國外受託保管機構有利害關係並具有證券經紀商資格者或基金保管機構 受託管理機構或國外受託保管機構之經紀部門為之, 但支付 經理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有將外滙兌換交利害關係並具有證券經紀商易及匯率避險資格者或基金保管機構之經業務複委任第紀部門為之, 但支付該證券三人, 爰酌修經紀商之佣金不得高於投資部分文字 所在國或地區一般證券經紀商 該證券經紀商之佣金不得高於投資所在國或地區一般證券經紀商 第五項 經理公司運用本基金為公第五項 經理公司運用本基金為公明訂公司債及 債 公司債 ( 含次順位公司債 ) 或金融債券 ( 含次順位金融債券 ) 投資, 應以現款現貨交易為之, 並指示基金保管機構辦理交割 債 公司債或金融債券投資, 金融債券範應以現款現貨交易為之, 並圍 指示基金保管機構辦理交割 ( 刪除 ) 第六項 經理公司為避險需要或增加本項規定移列投資效率, 得運用本基金從至本條第 11 事 等證券相關商品項 之交易 ( 刪除 ) 第七項 經理公司得以換匯 遠期外本項規定移列匯交易或其他經金管會核准至本條第 10 交易之證券相關商品, 以規項 避匯率風險 第六項第二款 第六項第六款 不得投資於國內未上市或未第八項上櫃之次順位公司債及次順第二款位金融債券 ; 不得投資於經理公司或與經第八項理公司有利害關係之公司所第六款發行之證券, 但經理公司或與經理公司有利害關係之公司所發行之基金受益憑證 基金股份或投資單位, 不在 不得投資於未上市或未上櫃明訂本基金僅之次順位公司債及次順位金不得投資於國融債券 ; 內未上市或未上櫃之次順位公司債及次順位金融債券, 而投資國外債券則悉依金管會 106 年 5 月 17 日金管證投字第 號令辦理 不得投資於經理公司或與經依 94 年 3 月 7 理公司有利害關係之公司所日金管證四字發行之證券 ; 第 號函規定, 爰酌修文字 - 96

103 聯博中國 A 股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此限 ; 第六項投資於任一上市或上櫃公司第八款股票 ( 承銷股票 ) 存託憑證 第六項第九款 第六項第十款 海外股票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 ( 僅適用於含新臺幣多幣別基金 ) 第八項第八款 及公司債 ( 含次順位公司債 可轉換公司債 交換公司債及附認股權公司債 ) 或金融債券 ( 含次順位金融債券 ) 之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 投資於任一公司所發行次順位公司債之總額, 不得超過該公司該次 ( 如有分券指分券後 ) 所發行次順位公司債總額之百分之十 ; 上開次順位公司債應符合金管會核准或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評等達一定等級以上者 ; 投資於任一上市或上櫃公司第八項股票 ( 含承銷股票 ) 認購( 售 ) 第九款權證或認股權憑證 存託憑證及參與憑證所表彰之股份總額, 不得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十 ; 所經理之全部基金投資於任一上市或上櫃公司股票 ( 含承銷股票 ) 認購( 售 ) 權證或認股權憑證 存託憑證及參與憑證所表彰之股份總額, 不得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十 ; 惟認購權證 認股權憑證與認售權證之股份總額得相互沖抵 (Netting), 以合併計算得投資比率上限 ; 投資參與憑證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 - 97 說明 投資於任一上市或上櫃公司配合本基金投股票及公司債 ( 含次順位公資標的, 爰增司債 ) 或金融債券 ( 含次順位訂文字 金融債券 ) 之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 投資於任一公司所發行次順位公司債之總額, 不得超過該公司該次 ( 如有分券指分券後 ) 所發行次順位公司債總額之百分之十 上開次順位公司債應符合金管會核准或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評等達一定等級以上者 ; 投資於任一上市或上櫃公司配合本基金投股票之股份總額, 不得超過資標的明訂投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資股票之種分之十 ; 所經理之全部基金類, 並配合本投資於任一上市或上櫃公司基金得投資認股票之股份總額, 不得超過購 ( 售 ) 權證或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認股權憑證 分之十 ; 參與憑證, 爰依金管會 106 年 5 月 17 日金管證投字第 號令增列投資認購 ( 售 ) 權證或認股權憑證 參與憑證之投資限制規定 ( 新增 ) 依金管會 106 年 5 月 17 日金管證投字第 號令, 增列本基金投資參與憑證之限制, 以下款次依序調整

104 聯博中國 A 股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證券海外股票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投資信託契約 ( 僅適用於含新臺幣多幣別基金 ) 說明 第六項第十一款 投資於任一公司所發行無擔第八項保公司債 ( 含可轉換公司債 第十款交換公司債及附認股權公司 投資於任一公司所發行無擔明訂本基金可保公司債之總額, 不得超過投資之無擔保該公司所發行無擔保公司債公司債尚包括 債 ) 之總額, 不得超過該公司所發行無擔保公司債 ( 含可轉換公司債 交換公司債及附認股權公司債 ) 總額之百分之十 ; 總額之百分之十 ; 可轉換公司債 交換公司債及附認股權公司債 第六項第十六款 第六項第十九款 第六項第二十一款 第六項第二十七款 投資於基金受益憑證之總金第八項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第十五款價值之百分之二十 ; 投資於期貨信託事業對不特定人募集之期貨信託基金 證券交易市場交易之反向型 ETF 商品 ETF 及槓桿型 ETF 之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 投資於經理公司經理之基金時, 不得收取經理費 ; 投資於任一公司發行 保證或背書之短期票券及有價證券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但投資於基金受益憑證者, 不在此限 ; 投資於任一受託機構發行之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之受益權單位總數, 不得超過該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已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之百分之十 ; 上開中華民國境內依不動產證券化條例所發行之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應符合金管會 第八項第十八款 第八項第二十款 第八項第二十六款 投資於基金受益憑證之總金依金管會 106 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年 5 月 17 日金價值之百分之二十 ; 管證投字第 號令, 增列投資於期貨信託事業對不特定人募集之期貨信託基金受益憑證 證券交易市場交易之反向型 ETF 商品 ETF 及槓桿型 ETF 之比例,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投資於本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酌修文字 經理之基金時, 不得收取經理費 ; 投資於任一公司發行 保證依證券投資信或背書之短期票券總金額, 託基金管理辦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法第 10 條第 1 之百分之十, 並不得超過新項第 17 款, 爰臺幣五億元 ; 修正文字 投資於任一受託機構發行之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之受益權單位總數, 不得超過該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已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之百分之十 ; 上開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應符合金管會核准或認可之信 明訂於中華民國境內所發行之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應符合金管會核准或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評等達一定等級以 - 98

105 聯博中國 A 股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證券海外股票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投資信託契約 ( 僅適用於含新臺幣多幣別基金 ) 說明 核准或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評等達一定等級以上者 ; 用評等機構評等達一定等級上者 以上者 ; 第六項 投資認購 ( 售 ) 權證或認股權 ( 新增 ) 配合投資標的 第三十二憑證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 及依 106 年 5 款 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五 ; 月 17 日金管證 投 字 第 號令, 增列本 基金投資認購 ( 售 ) 權證或認 股權憑證總金 額, 不得超過 本基金淨資產 價值之百分之 五 第六項不得從事不當交易行為而影第三十三響本基金淨資產價值 ; 款 第七項 前項第五款所稱各基金 第第九項九款 第十三款及第十七款所稱所經理之全部基金, 包括經理公司募集或私募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及期貨信託基金 ( 新增 ) 配合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 10 條第 1 項第 19 款規定增訂 前項第五款所稱各基金, 第配合引用款次九款 第十二款及第十六款調整, 爰酌修所稱所經理之全部基金, 包文字 ; 另依證括經理公司募集或私募之證券投資信託基券投資信託基金及期貨信託金管理辦法第基金 ; 第二十三款及第二十 15 條第 1 項規四款不包括經金管會核定為定, 爰刪除後短期票券之金額 段文字 配合前述引用款 第 ( 十四 ) 至第 ( 十七 ) 項款次及內容款 第 ( 二十 ) 至第 ( 二十四 ) 調整, 酌修文款及第 ( 二十六 ) 款至第 ( 二字 十九 ) 款規定比例之限制, 如因有關法令或相關規定修正者, 從其規定 第八項 第六項第 ( 八 ) 款至第 ( 十三 ) 第十項 第八項第 ( 八 ) 至第 ( 十二 ) 款 第 ( 十五 ) 款至第 ( 十八 ) 款 第 ( 二十一 ) 款至第 ( 二十五 ) 款 第 ( 二十七 ) 款至第 ( 三十 ) 款及第 ( 三十二 ) 款規定比例 金額及信用評等之限制, 如因有關法令或相關規定修正者, 從其規定 第九項 經理公司有無違反本條第六第十一項經理公司有無違反本條第八 項各款禁止規定之行為, 以 項各款禁止規定之行為, 以 行為當時之狀況為準 ; 行為 行為當時之狀況為準 ; 行為 後因情事變更致有本條第六 後因情事變更致有本條第八 項禁止規定之情事者, 不受 項禁止規定之情事者, 不受 該項限制 但經理公司為籌 該項限制 但經理公司為籌 措現金需處分本基金資產 措現金需處分本基金資產 配合前述引用項次調整, 酌修文字 - 99

106 聯博中國 A 股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證券海外股票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投資信託契約 ( 僅適用於含新臺幣多幣別基金 ) 說明 時, 應儘先處分該超出比例限制部分之證券 時, 應儘先處分該超出比例限制部分之證券 第十項 經理公司得為避險目的, 從事換匯 遠期外匯 換匯換利交易 新臺幣對外幣間匯率選擇權 及一籃子外幣間匯率避險等交易 (Proxy hedge) ( 含換匯 遠期外匯 換匯換利及匯率選擇權 ) 或其他經金管會核准交易之證券相關商品 本基金於從事本項所列外幣間匯率選擇權及匯率避險交易之操作當時, 其價值與期間, 不得超過所有外國貨幣計價資產之價值與期間, 並應符合中華民國中央銀行或金管會之相關規定, 如因有關法令或相關規定修改者, 從其規定 ( 新增 ) 明訂匯率避險方式 第十一項經理公司得為避險操作或增加投資效率之目的, 運用本基金從事衍生自股票 股價指數 存託憑證 指數股票型基金 (ETF) 之期貨 選擇權及其他經金管會核准之證券相關商品之交易 另經理公司亦得為避險操作之目的, 運用本基金資產從事衍生自貨幣之期貨或選擇權交易 但從事前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均須符合金管會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運用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應行注意事項 及其他金管會所訂之相關規定 第十五條收益分配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權單位之收益全部併入基金資產, 不予分配 第十五條收益分配 ( 新增 ) 明訂本基金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之範圍及應遵守之規範 ( 新增 ) 明訂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權單位之收益全部併入基金資產, 不予分配 ( 刪除 ) 第一項 本基金投資所得之現金股同上 利 利息收入 收益平準金 - 100

107 聯博中國 A 股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證券海外股票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投資信託契約 ( 僅適用於含新臺幣多幣別基金 ) 說明 已實現資本利得扣除已實現資本損失及本基金應負擔之各項成本費用後, 為可分配收益 ( 刪除 ) 第二項 基金收益分配以當年度之實同上 際可分配收益餘額為正數方得分配 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可分配收益低於會計年度結束日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百分之, 經理公司不予分配, 如每受益權單位之可分配收益超過會計年度結束日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百分之 時, 其超過部分併入以後年度之可分配收益 如投資收益之實現與取得有年度之間隔, 或已實現而取得有困難之收益, 於取得時分配之 ( 刪除 ) 第三項 本基金可分配收益之分配, 同上 應於該會計年度結束後, 翌 年 月第 個營業日分 配之, 停止變更受益人名簿記載期間及分配基準日由經理公司於期前公告 ( 刪除 ) 第四項 可分配收益, 應經金管會核同上 准辦理公開發行公司之簽證會計師查核簽證後, 始得分配 ( 倘可分配收益未涉及資本利得, 得以簽證會計師出具核閱報告後進行分配 ) ( 刪除 ) 第五項 每次分配之總金額, 應由基同上 金保管機構以 基金可分配收益專戶 之名義存入獨立帳戶, 不再視為本基金資產之一部分, 但其所生之孳息應併入本基金 ( 刪除 ) 第六項 可分配收益依收益分配基準同上 日各有分配收益類型發行在外之受益權單位總數平均分配, 收益分配之給付應以受益人為受款人之記名劃線禁止背書轉讓票據或匯款方式 - 101

108 聯博中國 A 股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海外股票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 ( 僅適用於含新臺幣多幣別基金 ) 為之, 經理公司並應公告其 計算方式及分配之金額 地 點 時間及給付方式 第十六條經理公司與基金保管機構之第十六條經理公司與基金保管機構之 報酬 報酬 第一項 經理公司之報酬, 依下列方第一項 經理公司之報酬係按本基金 式計算並支付之 : 淨資產價值每年百分之 ( 一 ) 經理公司之報酬係按本 ( %) 之比率, 逐日累 基金淨資產價值每年百分之 計計算, 並自本基金成立日 壹點柒伍 (1.75%) 之比率, 逐 起每曆月給付乙次 但本基 日累計計算, 並自本基金成 金自成立之日起屆滿六個月 立日起每曆月給付乙次 後, 除本契約第十四條第一 ( 二 ) 經理公司將全權委託投 項規定之特殊情形外, 投資 資客戶之委託投資資產投資 於上市 上櫃公司股票之總 本基金時, 依前開比率計算 金額未達本基金淨資產價值 所收取之經理費, 得分別全 之百分之七十部分, 經理公 部或部分返還至各該全權委 司之報酬應減半計收 託投資客戶之全權委託投資 專戶 第二項 第五項 基金保管機構之報酬, 係按第二項本基金淨資產價值每年百分之零點貳陸 (0.26%) 之比率, 由經理公司逐日累計計算, 自本基金成立日起每曆月給付乙次基金保管機構之報酬, 包括應支付國外受託保管機構或其代理人 受託人之費用及報酬 第十七條受益憑證之買回第一項 本基金自成立之日起九十日後, 受益人得依最新公開說明書之規定, 以書面 電子資料或其他約定方式向經理公司或其委任之基金銷售機構提出買回之請求 經理公司與基金銷售機構所簽訂之銷售契約, 應載明每營業日受 說明 明定經理公司之報酬, 並配合本基金投資標的酌修文字 另依金管會 104 年 3 月 9 日金管證投 字第 號函, 經理公司擬將所收取之經理費退還予全權委託投資客戶, 爰增訂相關規定 基金保管機構之報酬係按本明定基金保管基金淨資產價值每年百分之機構之報酬 ( %) 之比率, 由經理公司逐日累計計算, 自本基金成立日起每曆月給付乙次 ( 新增 ) 本基金投資海外, 爰明訂基金保管機構之報酬包括國外受託保管機構或其代理人 受託人之費用及報酬 第十七條受益憑證之買回第一項本基金自成立之日起日後, 受益人得依最新公開說明書之規定, 以書面 電子資料或其他約定方式向經理公司或其委任之基金銷售機構提出買回之請求 經理公司與基金銷售機構所簽訂之銷售契約, 應載明每營業日受 明訂買回開始日及各類型受益憑證部份買回受益權單位數之限制, 酌修文字 - 102

109 聯博中國 A 股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證券海外股票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投資信託契約 ( 僅適用於含新臺幣多幣別基金 ) 說明 理買回申請之截止時間及對逾時申請之認定及其處理方式, 以及雙方之義務 責任及權責歸屬 受益人得請求買回受益憑證之全部或一部, 但買回後剩餘之 A2 類型 ( 新臺幣 ) 受益權單位所表彰之受益權單位數不及 500 個單位者 ;A2 類型 ( 美元 ) 受益權單位所表彰之受益權單位數不及 100 個單位者 ;A2 類型 ( 人民幣 ) 受益權單位所表彰之受益權單位數不及 500 個單位者 ;A2 類型 ( 澳幣 ) 受益權單位所表彰之受益權單位數不及 100 個單位者 ;A2 類型 ( 南非幣 ) 受益權單位所表彰之受益權單位數不及 500 個單位者, 除受益人透過銀行特定金錢信託方式 壽險公司投 理買回申請之截止時間及對逾時申請之認定及其處理方式, 以及雙方之義務 責任及權責歸屬 受益人得請求買回受益憑證之全部或一部, 但買回後剩餘之受益憑證所表彰之受益權單位數不及 單位者, 不得請求部分買回 經理公司得依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權單位之特性, 訂定其受理受益憑證買回申請之截止時間, 除能證明投資人係於截止時間前提出買回請求者, 逾時申請應視為次一營業日之交易 受理買回申請之截止時間, 經理公司應確實嚴格執行, 並應將該資訊載明於公開說明書 相關銷售文件或經理公司網站 資型保單方式 證券商財富管理專戶方式申購者 或經經理公司同意者外, 不得請求部分買回 經理公司得依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權單位之特性, 訂定其受理受益憑證買回申請之截止時間, 除能證明投資人係於截止時間前提出買回請求者, 逾時申請應視為次一營業日之交易 受理買回申請之截止時間, 經理公司應確實嚴格執行, 並應將該資訊載明於公開說明書 相關銷售文件或經理公司網站 第二項 除本契約另有規定外, 各類第二項 除本契約另有規定外, 各類配合本基金分 型受益權單位每一受益權單位之買回價格以買回日該類型受益憑證每一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扣除買回費用計算之 型受益權單位每受益權單位為各類型受益之買回價格以買回日該類受權單位, 爰酌益權單位每受益權單位淨資修文字 產價值扣除買回費用計算之 第三項 本基金買回費用 ( 含受益人進行短線交易部分 ) 最高不 第三項 本基金買回費用 ( 含受益人明訂本基金最進行短線交易部分 ) 最高不高買回費用比 - 103

110 聯博中國 A 股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證券海外股票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投資信託契約 ( 僅適用於含新臺幣多幣別基金 ) 說明 得超過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 得超過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例 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一, 並 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 並 得由經理公司在此範圍內公告後調整 本基金買回費用依最新公開說明書之規定 買回費用歸入本基金資產 得由經理公司在此範圍內公告後調整 本基金買回費用依最新公開說明書之規定 買回費用歸入本基金資產 第四項 本基金為給付受益人買回價第四項 本基金為給付受益人買回價酌修文字 金或辦理有價證券交割, 得由經理公司依金管會規定向金融機構辦理短期借款, 並由基金保管機構以基金專戶名義與借款金融機構簽訂借款契約, 且應遵守下列規定, 如有關法令或相關規定修正者, 從其規定 : ( 一 ) 借款對象以依法得經營辦理放款業務之國內外金融機構為限, 亦得包括本基金之基金保管機構 ( 二 ) 為給付買回價金之借款期限以三十個營業日為限 ; 為辦理有價證券交割之借款期限以十四個營業日為限 ( 三 ) 借款產生之利息及相關費用由本基金資產負擔 ( 四 ) 借款總金額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 五 ) 基金借款對象為基金保管機構或與經理公司有利害關係者, 其借款交易條件不得劣於其他金融機構 ( 六 ) 基金及基金保管機構之清償責任以基金資產為限, 受益人應負擔責任以其投資於該基金受益憑證之金額為限 金或辦理有價證券交割, 得由經理公司依金管會規定向金融機構辦理短期借款, 並由基金保管機構以基金專戶名義與借款金融機構簽訂借款契約, 且應遵守下列規定, 如有關法令或相關規定修正者, 從其規定 : ( 一 ) 借款對象以依法得經營辦理放款業務之國內外金融機構為限, 亦得包括本基金之保管機構 ( 二 ) 為給付買回價金之借款期限以三十個營業日為限 ; 為辦理有價證券交割之借款期限以十四個營業日為限 ( 三 ) 借款產生之利息及相關費用由基金資產負擔 ( 四 ) 借款總金額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 五 ) 基金借款對象為基金保管機構或與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有利害關係者, 其借款交易條件不得劣於其他金融機構 ( 六 ) 基金及基金保管機構之清償責任以基金資產為限, 受益人應負擔責任以其投資於該基金受益憑 - 104

111 聯博中國 A 股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第六項 第七項 除本契約另有規定外, 經理公司應自受益人提出買回受益憑證之請求到達之次一營業日起八個營業日內, 指示基金保管機構以受益人為受款人之記名劃線禁止背書轉讓票據或匯款方式給付買回價金, 並得於給付買回價金中扣除買回費用 買回收件手續費 掛號郵費 匯費及其他必要之費用 受益人之買回價金按所申請買回之受益權單位計價幣別給付之 但如有下列情況之一時, 經理公司得自買回日起十四個營業日內, 指示基金保管機構以買回人為受款人之記名劃線禁止背書轉讓票據或匯款方式給付買回價金 : ( 一 ) 買回價金超過本基金大陸地區以外之流動資產總額並經經理公司決定應處分大陸地區之資產給付時 ; ( 二 ) 投資所在國或地區證券交易所 店頭市場或外匯市場非因例假日而停止交易, 致影響本基金處分資產以籌措足夠流動資產支付買回總價金 ( 三 ) 外幣計價之受益憑證, 其買回價金於給付前 ( 含給付當日 ) 遇該計價幣別之外匯市場休市 受益人請求買回一部受益憑證者, 經理公司應依前項規定之期限指示基金保管機構給付買回價金 海外股票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 ( 僅適用於含新臺幣多幣別基金 ) 證之金額為限 第六項除本契約另有規定外, 經理公司應自受益人提出買回受益憑證之請求到達之次一營業日起 個營業日內, 指示基金保管機構以受益人為受款人之記名劃線禁止背書轉讓票據或匯款方式給付買回價金, 並得於給付買回價金中扣除買回費用 買回收件手續費 掛號郵費 匯費及其他必要之費用 受益人之買回價金按所申請買回之受益權單位計價幣別給付之 第七項 說明 依據經理公司實務作業明訂買回價金給付時間, 另因本基金投資標的涉及大陸地區股票, 爰明訂於一定情況下得延長買回價金之給付時限至 14 個營業日 受益人請求買回一部受益憑配合本基金受證者, 經理公司除應依前項益憑證採無實規定之期限指示基金保管機體發行, 不印構給付買回價金外, 並應於製實體受益憑受益人提出買回受益憑證之證, 爰刪除受請求到達之次一營業日起七益憑證換發之個營業日內, 辦理受益憑證規定 之換發 第十項經理公司給付受益人買回價 ( 新增 ) 配合 基金募 - 105

112 聯博中國 A 股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金時, 對於從事基金短線交易之受益人, 應扣除該筆交易核算之買回價金一定比例之買回費用, 該買回費用應歸入基金資產 前述基金短線交易之認定標準及買回費用收取之最高比例規定, 依最新公開說明書之規定 海外股票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 ( 僅適用於含新臺幣多幣別基金 ) 第十八條鉅額受益憑證之買回第十八條鉅額受益憑證之買回第二項前項情形, 經理公司應以合第二項理方式儘速處分本基金資產, 以籌措足夠流動資產以支付買回價金 經理公司應於本基金有足夠流動資產支付全部買回價金之次一計算日, 依該計算日之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恢復計算買回價格, 並自該計算日起八個營業日內, 給付買回價金 經理公司就恢復計算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買回價格, 應向金管會報備之 停止計算買回價格期間申請買回者, 以恢復計算買回價格日之價格為其買回之價格 格為其買回之價格 第三項受益人申請買回有本條第一第三項項及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之情形時, 得於暫停計算買回價格公告日 ( 含公告日 ) 起, 向原申請買回之機構或經理公司撤銷買回之申請, 該撤銷買回之申請除因不可抗力情形外, 應於恢復計算買回價格日前 ( 含恢復計算買回價格日 ) 之營業時間內到達原申請買回機構或經理公司, 其原買回之請求方失其效力, 且不得對該撤銷買回之行為, 再予撤銷 前項情形, 經理公司應以合理方式儘速處分本基金資產, 以籌措足夠流動資產以支付買回價金 經理公司應於本基金有足夠流動資產支付全部買回價金之次一計算日, 依該計算日之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恢復計算買回價格, 並自該計算日起個營業日內, 給付買回價金 經理公司就恢復計算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買回價格, 應向金管會報備之 停止計算買回價格期間申請買回者, 以恢復計算買回價格日之價 受益人申請買回有本條第一項及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之情形時, 得於暫停計算買回價格公告日 ( 含公告日 ) 起, 向原申請買回之機構或經理公司撤銷買回之申請, 該撤銷買回之申請除因不可抗力情形外, 應於恢復計算買回價格日前 ( 含恢復計算買回價格日 ) 之營業時間內到達原申請買回機構或經理公司, 其原買回之請求方失其效力, 且不得對該撤銷買回之行為, 再予撤銷 經理公司應於撤銷買回申請文件到達之次一營業日起七個營業日內交付因撤銷買回而換發之受益憑證 說明 集發行銷售及其申購或買回作業程序 第 29 條增訂本項規定 依據實務情況明訂買回價金給付時間 配合本基金受益憑證採無實體發行, 不辦理受益憑證之換發, 爰刪除後段文字 - 106

113 聯博中國 A 股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海外股票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 ( 僅適用於含新臺幣多幣別基金 ) 第十九條買回價格之暫停計算及買回第十九條買回價格之暫停計算及買回 價金之延緩給付 價金之延緩給付 第一項 第一項 第一款 第一款 投資所在國或地區證券交易市場或外匯市場非因例假日而停止交易 第二項前項所定暫停計算本基金部第二項分或全部類型受益權單位買回價格之情事消滅後之次一營業日, 經理公司應即恢復計算該類型受益權單位之買回價格, 並依恢復計算日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計算之, 並自該計算日起八個營業日內給付買回價金 經理公司就恢復計算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權單位買回價格, 應向金管會報備之 第二十條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計算第一項經理公司應每營業日以基準第一項貨幣依下列方式計算本基金之淨資產價值 因時差問題, 故每營業日之基金淨資產價值計算, 於次一營業日 ( 計算日 ) 完成 ( 一 ) 本基金主要投資組合選定之基準貨幣計算前一營業日各類別基準貨幣之淨資產價值為基礎, 加計各類型受益權單位之淨申贖金額並按第二十條第四項之兌換匯率換算款項為計價幣別, 得出以基準貨幣呈現之初步總資產價值 ( 二 ) 依各類別受益權單位之資產佔總基金資產之比例, 計算以基準貨幣呈現之各類別初步資產價值 ( 三 ) 加減專屬各類別之損益後, 得出以基準貨幣呈現之各類別資產淨值 ( 四 ) 前款各類別資產淨值加總即為本基金以基準貨幣 投資所在國或地區證券交易所 店頭市場或外匯市場非因例假日而停止交易 ; 說明 本基金投資外國有價證券, 故酌修部分文字 前項所定暫停計算本基金部依據經理公司分或全部類型受益權單位買實務作業明訂回價格之情事消滅後之次一恢復計算買回營業日, 經理公司應即恢復價格後給付買計算該類型受益權單位之買回價金之期回價格, 並依恢復計算日每間 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計算之, 並自該計算日起 個營業日內給付買回價金 經理公司就恢復計算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權單位買回價格, 應向金管會報備之 第二十條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計算經理公司應每營業日以基準貨幣計算本基金之淨資產價值 明訂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計算時間 - 107

114 聯博中國 A 股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呈現之淨資產價值 海外股票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 ( 僅適用於含新臺幣多幣別基金 ) 說明 第三項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計算, 依下列規定計算之 : ( 一 ) 投資於中華民國境內之資產 : 應依同業公會所擬定, 金管會核定之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資產價值之計算標準 辦理之, 該計算標準並應於公開說明書揭露 但若因同業公會所擬訂經金管會核定之計算標準修正而無法適用者, 則應依相關法令最新規定辦理 ( 二 ) 投資於外國之資產 : 6. 股票 存託憑證 認購 ( 售 ) 權證或認股權憑證 (Warrants): 以計算日當日投資所在國家或地區證券交易所或店頭市場之最近收盤價格為準 ; 認購已上市 上櫃同種類之增資股票, 準用上開規定 如持有之前述有價證券暫停交易或久無報價與成交資訊者, 以經理公司洽商其他獨立專業機構或經理公司隸屬集團之母公司評價委員會提供之公平價格為準 7. 債券 : 以計算日台北時間上午十一點前依序以彭博資訊系統 (Bloomberg) 交易對手 債券承銷商或其他獨立專業機構所提供並依序可取得之最近價格 成交價格 買價或中價, 加計至計算日前一營業日止應收之利息為準 ; 如無法由前開資訊取得時, 債券價格則 第三項 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計算及明訂本基金淨計算錯誤之處理方式, 應依資產計算方同業公會所擬定, 金管會核式 定之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資產價值之計算標準 及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淨資產價值計算之可容忍偏差率標準及處理作業辦法 辦理之, 該計算標準及作業辦法並應於公開說明書揭露 本基金投資之外國有價證券, 因時差問題, 故本基金淨資產價值須於次一營業日計算之 ( 計算日 ), 並依計算日中華民國時間 前, 經理公司可收到之價格資訊計算淨資產價值 - 108

115 聯博中國 A 股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依經理公司隸屬集團之母公司評價委員會依公平評價程序 ( 包括使用獨立專業機構之服務 ) 計算之價格為準 持有之債券暫停交易或久無報價與成交資訊者, 以經理公司洽商其他獨立專業機構或經理公司隸屬集團之母公司評價委員會提供之公平價格為準 8. 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 基金受益憑證 基金股份 投資單位 : 於證券交易市場交易者, 由經理公司於計算日台北時間上午十一點前依序自彭博資訊系統 (Bloomberg) 所取得前一營業日各投資所在國或地區之證券交易市場之收盤價格為準 如前述有價證券暫停交易者或無法取得前一營業日之收盤價格時, 則依序以前述資訊系統所提供之最近收盤價格為準 ; 非證券交易市場交易者, 由經理公司於計算日台北時間上午十一點前依序由各基金管理機構 彭博資訊系統 (Bloomberg) 所取得之前一營業日基金單位淨值為準 如前述有價證券暫停交易者或無法取得前一營業日基金單位淨值時, 則以基金管理機構所提供之最近公告價格為準 9. 證券相關商品 : 證券集中交易市場交易者, 以 海外股票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 ( 僅適用於含新臺幣多幣別基金 ) 說明 - 109

116 聯博中國 A 股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計算日台北時間上午十一點前依序自彭博資訊系統 (Bloomberg) 所取得集中交易市場之最近收盤價格為準 ; 非集中交易市場交易者, 以計算日台北時間上午十一點前依序自彭博資訊系統 (Bloomberg) 交易對手 其他獨立專業機構提供之價格為準 ; 如無法由前開資訊取得時, 該價格則依經理公司隸屬集團之母公司評價委員會依公平評價程序 ( 包括使用獨立專業機構之服務 ) 計算之價格為準 期貨 : 依期貨契約所定之標的種類所屬之期貨交易市場於計算日台北時間上午十一點前依序自彭博資訊系統 (Bloomberg) 所取得之最近結算價格為準, 以計算契約利得或損失 遠期外匯合約 : 各類型基金以計算日外匯市場之結算匯率為準, 惟計算日當日外匯市場無相當於合約剩餘期間之遠期匯率時, 得以線性差補方式計算之 10. 參與憑證 : 以計算日經理公司營業時間內可收到參與憑證所連結單一股票於證券集中交易市場或證券商營業處所之最近收盤價格為準 持有之參與憑證所連結單一股票有暫停交易者, 以經理公司洽商其他獨立專業機構或經理公司隸屬同一集團之評價委 海外股票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 ( 僅適用於含新臺幣多幣別基金 ) 說明 - 110

117 聯博中國 A 股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員會提供之公平價格為準 ( 三 ) 本基金淨資產價值計算錯誤之處理方式, 依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淨資產價值計算之可容忍偏差率標準及處理作業辦法 辦理之, 該作業辦法並應於公開說明書揭露 第四項 本基金國外資產淨值之匯率兌換, 應以計算日台北時間上午十一點前自彭博資訊系統 (Bloomberg) 所提供之計算日前一營業日各該外幣對美元之匯率計算, 再按計算日前一營業日台北外滙經紀股份有限公司所示美元對新臺幣之收盤匯率換算為新臺幣 如換算當日無法取得彭博資訊系統 (Bloomberg) 所提供之外匯匯率時, 則以彭博資訊系統 (Bloomberg) 所提供之最近收盤匯率為準 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之第二十一計算及公告條 第二十一條第一項各類型受益權單位每受益權第一項單位之淨資產價值, 應按各類型受益權單位分別計算及公告 經理公司應於每一計算日分别按屬於各類型受益權單位之資產價值, 扣除其負債及應負擔之費用, 計算出各該類型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 除以各該類型受益權單位已發行在外受益權單位總數, 以四捨五入方式計算至各該計價幣別 元 以下小數第二位 海外股票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 ( 僅適用於含新臺幣多幣別基金 ) 說明 ( 新增 ) 本基金投資於外國有價證券, 故明訂匯率計算方式 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之計算及公告各類型受益權單位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 以計算日該類型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 除以該類型已發行在外受益權單位總數計算, 以四捨五入方式計算至各該計價幣別 元 以下小數第 位 配合本基金分為各類型受益權單位, 爰修訂淨資產價值之計算方式 第二十四本契約之終止及本基金之不第二十四本契約之終止及本基金之不 條 再存續 條 再存續 第一項第三款 基金保管機構因解散 停業 第一項歇業 撤銷或廢止許可等事第三款由, 或因保管本基金顯然不 基金保管機構因解散 停業 酌修文字 歇業 撤銷或廢止許可等事由, 或因保管本基金顯然不 - 111

118 聯博中國 A 股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證券海外股票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投資信託契約 ( 僅適用於含新臺幣多幣別基金 ) 說明 善, 依金管會之命令更換, 不能繼續擔任本基金基金保管機構職務, 而無其他適當之基金保管機構承受其原有權利及義務者 : 善, 依金管會之命令更換, 不能繼續擔任本基金保管機構職務, 而無其他適當之基金保管機構承受其原有權利及義務者 第一項第五款 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權單位合第一項計淨資產價值最近三十個營第五款業日平均值低於等值新臺幣叁億元時, 經理公司應即通知全體受益人 基金保管機構及金管會終止本契約者 ; 於計算前述各類型受益權單位合計金額時, 外幣計價受益權單位部分, 應依第二十條第四項規定換算為新臺幣後, 與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合併計算 ; 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權單位合修訂本基金各計淨資產價值最近三十個營類型受益權單業日平均值低於等值新臺幣位合計淨資產壹億元時, 經理公司應即通價值最近三十知全體受益人 基金保管機個營業日平均構及金管會終止本契約者 ; 值低於等值新臺幣叁億元時, 經理公司應即通知全體受益人 基金保管機構及金管會終止本契約者 明訂各類型受益權單位於計算合計金額時均以新臺幣作為基準貨幣 第二項 第二十六時效條 本契約之終止, 經理公司應第二項於核准之日起二日內公告之 本契約之終止, 經理公司應本契約之終於申報備查或核准之日起二止, 應經主管日內公告之 機關核准, 爰修訂部分文字 時效 第二十六條 ( 刪除 ) 第一項 受益人之收益分配請求權自 發放日起, 五年間不行使而 消滅, 該時效消滅之收益併 入本基金 第二十八受益人會議第二十八受益人會議條條第二項受益人自行召開受益人會第二項議, 係指繼續持有受益憑證一年以上, 且其所表彰受益權單位數占提出當時本基金已發行在外受益權單位總數百分之三以上之受益人 但如決議事項係專屬於特定類 受益人自行召開受益人會議, 係指繼續持有受益憑證一年以上, 且其所表彰受益權單位數占提出當時本基金已發行在外受益權單位總數百分之三以上之受益人 本基金不分配收益, 爰刪除此項, 以下項次依序調整 配合本基金分為各類型受益權單位, 爰修訂關於受益人自行召開受益人會議之規定 - 112

119 聯博中國 A 股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型受益權單位之事項者, 前述之受益人, 係指繼續持有該類型受益憑證一年以上, 且其所表彰該類型受益權單位數占提出當時本基金已發行在外該類型受益權單位總數百分之三以上之受益人 海外股票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 ( 僅適用於含新臺幣多幣別基金 ) 第五項 受益人會議之決議, 應經持第五項 受益人會議之決議, 應經持 有代表已發行受益憑證受益權單位總數二分之一以上受益人出席, 並經出席受益人之表決權總數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行之 但如決議事項係專屬於特定類型受益權單位者, 則受益人會議應僅該類型受益權單位之受益人有權出席並行使表決權, 且受益人會議之決議, 應經持有代表已發行該類型受益憑證受益權單位總數二分之一以上之受益人出席, 並經出席受益人之表決權總數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行之 下列事項不得於受益人會議以臨時動議方式提出 : ( 一 ) 更換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 ; ( 二 ) 終止本契約 ( 三 ) 變更本基金種類 有代表已發行受益憑證受益權單位總數二分之一以上受益人出席, 並經出席受益人之表決權總數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行之 下列事項不得於受益人會議以臨時動議方式提出 : ( 一 ) 更換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 ; ( 二 ) 終止本契約 ( 三 ) 變更本基金種類 第三十條幣制 第三十條幣制 本基金彙整登載所有類型受 第一項 本基金彙整登載所有類型受 益權單位數據之簿冊文件 益權單位數據之簿冊文件 收入 支出 基金資產總值 收入 支出 基金資產總值 之計算及本基金財務報表之 之計算及本基金財務報表之 編列, 均應以基準貨幣 ( 即新 編列, 均應以基準貨幣元為 臺幣元 ) 為單位, 不滿一元者 單位, 不滿一元者四捨五 四捨五入, 但本契約第二十 入 但本契約第二十一條第 一條第一項規定之本基金各 一項規定之本基金各類型受 類型受益權單位每受益權單 益權單位每受益權單位淨資 位淨資產價值, 不在此限 產價值, 不在此限 ( 刪除 ) 第二項 本基金資產由外幣換算成新 臺幣, 或以新臺幣換算成外 幣, 含每日本基金資產價值 說明 配合本基金分為各類型受益權單位, 爰修訂出席並行使表決權之規定 配合本基金基準貨幣為新臺幣及分為各類型受益權單位發行, 爰酌修文字 有關本基金淨資產匯率換算規定業已明訂 - 113

120 聯博中國 A 股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第三十一條 第三項第一款 第三項第二款 通知及公告 ( 刪除 ) 第一項第二款 通知 : 依受益人名簿記載之第三項通訊地址郵寄之 ; 其指定有第一款代表人者通知代表人, 但經受益人同意者, 得以傳真或電子郵件或其他電子傳輸方式為之 受益人地址變更時, 受益人應即向經理公司或事務代理機構辦理變更登記, 否則經理公司或清算人依信託契約為送達時, 以送達至受益人名簿所載之地址視為已依法送達 公告 : 所有事項均得以刊登第三項於中華民國任一主要新聞報第二款紙 傳輸於公開資訊觀測站或公會網站, 或依金管會所指定之方式公告 前述所稱之公告方式, 係指依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受理投信會員公司公告境內基金相關資訊作業辦法 規定傳輸於同業公會網站, 或依金管會規定傳輸於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公開資訊觀測站或刊登於中華民國任一主要新聞報紙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所選定的公告方式並應於 海外股票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 ( 僅適用於含新臺幣多幣別基金 ) 說明 計算及各外幣類型受益權單於第 20 條第 4 位淨值換算, 應以計算日 項, 爰刪除本 提供之 為計算依 項 據, 如當日無法取得 所提供之, 則以 當日 所提供之 替代之 如均無法取得前述 匯率時, 則以最近 之收盤匯率為準 第三十一通知及公告 條 本基金收益分配之事項 本基金不分配收益, 爰刪除此款, 以下款次依序調整 通知 : 依受益人名簿記載之配合經理公司通訊地址郵寄之 ; 其指定有實務作業程序代表人者通知代表人, 但經修訂通知方受益人同意者, 得以傳真或式 電子方式為之 公告 : 所有事項均得以刊登配合經理公司於中華民國任一主要新聞報實務作業程序紙, 或傳輸於證券交易所公修訂公告之方開資訊觀測站 同業公會網式, 並酌修文站, 或其他依金管會所指定字 之方式公告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所選定的公告方式並應於公開說明書中以顯著方式揭露 - 114

121 聯博中國 A 股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公開說明書中以顯著方式揭露, 其公告方式有變更時, 亦應修正公開說明書 第六項 本條第二項第三款或第四款規定應公布之內容及比例, 如因有關法令或相關規定修正者, 從其規定 第三十五生效日第三十五條條第一項本契約向金管會申報生效之第一項日起生效 海外股票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 ( 僅適用於含新臺幣多幣別基金 ) 說明 ( 新增 ) 明訂公布之內容及比例, 依有關法令或相關規定修正後之規定 生效日 本契約自金管會核准之日起生效 依據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處理準則 第 12 條, 放寬海外股票型基金募集案件採申報生效制, 爰修正文字 - 115

122 伍 其它應特別記載之事項一 世界銀行提供之國家與地區 附錄一 二 主要投資地區 ( 國 ) 經濟環境 主要投資證券市場 附錄二 三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資產價值之計算標準請參閱本公開說明書 附錄三 四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淨資產價值計算之可容忍偏差率標準及處理作業辦法 附錄四 五 最近二年度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會計師查核報告 資產負債表 損益表及股東權益變動表 附錄五 - 116

123 附錄一 世界銀行提供之國家與地區 英文國名 中文國名 1 Afghanistan 阿富汗 2 Albania 阿爾巴尼亞 3 Algeria 阿爾及利亞 4 American Samoa 美屬薩摩亞 5 Andorra 安道爾 6 Angola 安哥拉 7 Antigua and Barbuda 安地卡巴布達 8 Argentina 阿根廷 9 Armenia 亞美尼亞 10 Aruba 阿魯巴 11 Australia 澳大利亞 12 Austria 奧地利 13 Azerbaijan 亞塞拜然 14 Bahamas, The 巴哈馬 15 Bahrain 巴林 16 Bangladesh 孟加拉 17 Barbados 巴貝多 18 Belarus 白俄羅斯 19 Belgium 比利時 20 Belize 貝里斯 21 Benin 貝南 22 Bermuda 百慕達 23 Bhutan 不丹 24 Bolivia 玻利維亞多民族國 25 Bosnia and Herzegovina 波士尼亞赫塞哥維納 26 Botswana 波札那 27 Brazil 巴西 28 British Virgin Islands 英屬維京群島 29 Brunei Darussalam 汶萊和平之國 30 Bulgaria 保加利亞 31 Burkina Faso 布吉納法索 32 Burundi 蒲隆地 33 Cabo Verde 維德角 34 Cambodia 柬埔寨 35 Cameroon 喀麥隆 36 Canada 加拿大 37 Cayman Islands 開曼群島 38 Central African Republic 中非共和國 39 Chad 查德 40 Channel Islands 海峽群島 41 Chile 智利 42 China 中國 英文國名 中文國名 43 Colombia 哥倫比亞 44 Comoros 葛摩 45 Congo, Dem. Rep. 剛果民主共和國 46 Congo, Rep. 剛果共和國 47 Costa Rica 哥斯大黎加 48 Côte d'ivoire 象牙海岸 49 Croatia 克羅埃西亞 50 Cuba 古巴 51 Curaçao 庫拉索 52 Cyprus 賽普勒斯 53 Czech Republic 捷克 54 Denmark 丹麥 55 Djibouti 吉布地 56 Dominica 多米尼克 57 Dominican Republic 多明尼加共和國 58 Ecuador 厄瓜多 59 Egypt, Arab Rep. 埃及 60 El Salvador 薩爾瓦多 61 Equatorial Guinea 赤道幾內亞 62 Eritrea 厄利垂亞 63 Estonia 愛沙尼亞 64 Ethiopia 衣索比亞 65 Faroe Islands 法羅群島 66 Fiji 斐濟 67 Finland 芬蘭 68 France 法國 69 French Polynesia 法屬波里尼西亞 70 Gabon 加彭 71 Gambia, The 甘比亞 72 Georgia 喬治亞 73 Germany 德國 74 Ghana 迦納 75 Gibraltar 直布羅陀 76 Greece 希臘 77 Greenland 格陵蘭 78 Grenada 格瑞那達 79 Guam 關島 80 Guatemala 瓜地馬拉 81 Guinea 幾內亞 82 Guinea-Bissau 幾內亞比索 83 Guyana 蓋亞那 84 Haiti 海地 85 Honduras 宏都拉斯 - 117

124 英文國名 中文國名 86 Hong Kong SAR, China 香港 87 Hungary 匈牙利 88 Iceland 冰島 89 India 印度 90 Indonesia 印尼 91 Iran, Islamic Rep. 伊朗伊斯蘭共和國 92 Iraq 伊拉克 93 Ireland 愛爾蘭 94 Isle of Man 曼島 95 Israel 以色列 96 Italy 義大利 97 Jamaica 牙買加 98 Japan 日本 99 Jordan 約旦 100 Kazakhstan 哈薩克 101 Kenya 肯亞 102 Kiribati 吉里巴斯 Korea, Dem. People's 103 Rep. 朝鮮人民共和國 104 Korea, Rep. 大韓民國 105 Kosovo 科索沃 106 Kuwait 科威特 107 Kyrgyz Republic 吉爾吉斯 108 Lao PDR 寮國 109 Latvia 拉脫維亞 110 Lebanon 黎巴嫩 111 Lesotho 賴索托 112 Liberia 賴比瑞亞 113 Libya 利比亞 114 Liechtenstein 列支敦斯登 115 Lithuania 立陶宛 116 Luxembourg 盧森堡 117 Macao SAR, China 澳門 118 Macedonia, FYR 馬其頓 119 Madagascar 馬達加斯加 120 Malawi 馬拉威 121 Malaysia 馬來西亞 122 Maldives 馬爾地夫 123 Mali 馬利 124 Malta 馬爾他 125 Marshall Islands 馬紹爾群島 126 Mauritania 茅利塔尼亞 127 Mauritius 模里西斯 128 Mexico 墨西哥 129 Micronesia, Fed. Sts. 密克羅尼西亞聯邦 英文國名 中文國名 130 Moldova 摩爾多瓦共和國 131 Monaco 摩納哥 132 Mongolia 蒙古 133 Montenegro 蒙特內哥羅 134 Morocco 摩洛哥 135 Mozambique 莫三比克 136 Myanmar 緬甸 137 Namibia 納米比亞 138 Nauru 諾魯 139 Nepal 尼泊爾 140 Netherlands 荷蘭 141 New Caledonia 紐克里多尼亞 142 New Zealand 紐西蘭 143 Nicaragua 尼加拉瓜 144 Niger 尼日 145 Nigeria 奈及利亞 Northern Mariana 146 Islands 北馬里亞納群島 147 Norway 挪威 148 Oman 阿曼 149 Pakistan 巴基斯坦 150 Palau 帛琉 151 Panama 巴拿馬 152 Papua New Guinea 巴布亞紐幾內亞 153 Paraguay 巴拉圭 154 Peru 秘魯 155 Philippines 菲律賓 156 Poland 波蘭 157 Portugal 葡萄牙 158 Puerto Rico 波多黎各 159 Qatar 卡達 160 Romania 羅馬尼亞 161 Russian Federation 俄羅斯聯邦 162 Rwanda 盧安達 163 Samoa 薩摩亞 164 San Marino 聖馬利諾 165 São Tomé and Principe 聖多美普林西比 166 Saudi Arabia 沙烏地阿拉伯 167 Senegal 塞內加爾 168 Serbia 塞爾維亞 169 Seychelles 塞席爾 170 Sierra Leone 獅子山 171 Singapore 新加坡 Sint Maarten (Dutch 172 part) 荷屬勝馬丁 173 Slovak Republic 斯洛伐克 - 118

125 英文國名 中文國名 174 Slovenia 斯洛維尼亞 175 Solomon Islands 索羅門群島 176 Somalia 索馬利亞 177 South Africa 南非 178 South Sudan 南蘇丹 179 Spain 西班牙 180 Sri Lanka 斯里蘭卡 181 St. Kitts and Nevis 聖克里斯多福及尼維斯 182 St. Lucia 聖露西亞 183 St. Martin (French part) 法屬勝馬丁 St. Vincent and the 184 Grenadines 聖文森及格瑞那丁 185 Sudan 蘇丹 186 Suriname 蘇利南 187 Swaziland 史瓦濟蘭 188 Sweden 瑞典 189 Switzerland 瑞士 190 Syrian Arab Republic 敘利亞阿拉伯共和國 191 Taiwan, China 台灣 192 Tajikistan 塔吉克 193 Tanzania 坦尚尼亞 194 Thailand 泰國 195 Timor-Leste 東帝汶 196 Togo 多哥 197 Tonga 東加 198 Trinidad and Tobago 千里達托貝哥 199 Tunisia 突尼西亞 200 Turkey 土耳其 201 Turkmenistan 土庫曼 Turks and Caicos 202 Islands 托克斯寇克斯群島 203 Tuvalu 吐瓦魯 204 Uganda 烏干達 205 Ukraine 烏克蘭 206 United Arab Emirates 阿拉伯聯合大公國 207 United Kingdom 英國 208 United States 美國 209 Uruguay 烏拉圭 210 Uzbekistan 烏茲別克 211 Vanuatu 萬那杜 212 Venezuela, RB 委內瑞拉玻利瓦爾共和國 213 Vietnam 越南 214 Virgin Islands (U.S.) 美屬維京群島 215 West Bank and Gaza 巴勒斯坦領土 英文國名 中文國名 216 Yemen, Rep. 葉門 217 Zambia 尚比亞 218 Zimbabwe 辛巴威 - 119

126 附錄二 主要投資地區 ( 國 ) 經濟環境 主要投資證券市場 本基金預計投資國外地區 ( 國 ) 佔基金淨資產價值之比率達 10% 以上者且合計達 50% 以上者為中國及香港, 其主要投資地區 ( 國 ) 經濟環境 主要投資證券市場揭露如下 : 中國 一 主要投資地區 ( 國 ) 經濟環境簡要說明 1. 經濟發展介紹及各主要產業概況 經濟發展介紹經濟成長率 2017 年 6.8% 主要進口產品電零組件 石油 半導體 紡織品 機械設備主要出口產品服裝及其附件 紡織紗線織物製品 傢俱 積體電路 液晶顯示板等 主要進口產品原油 鐵礦 銅礦 初級形狀塑料 機械 鋼材, 農產品等 主要出口區域美國 香港 日本 南韓 德國 越南 英國 荷蘭 印度及新加坡 主要進口地區美國 歐盟 日本 香港 東南亞 2017 年中國國內生產總值為 12 兆 2504 億美元, 比 2016 年增長 6.9% 其中, 第一產業 ( 農業 )65,468 億元, 增加值占比 7.9%; 第二級產業 ( 工業和建築業 ) 334,623 億元, 增加值占比 40.5%, 第三級產業 ( 服務業 )427,032 億元, 增加值占比 51.6% 根據 2015 年國際貨幣基金組織數據, 中國是全球第二大經濟體 ( 若依購買力平價則是世界最大的經濟體 ) 第一大工業國 第一大農業國和第二大服務業國 中國是製造業第一大國和世界最大貿易國 ( 最大出口國和第二大進口國 ), 超過 200 多種製品產量和出口量排行首位 數十種出口產品占世界 70% 以上 由於中國經濟成長仰賴投資和出口收益,2010 年後成長明顯地減速, 中國政府為此調整經濟結構, 改以消費帶動經濟成長,2016 年時消費對經濟成長的貢獻率達 64.6% 隨著十二五規畫接近尾聲, 中國制定了從 2016 年到 2020 年發展國民經濟的 十三五規劃, 中國國家主席習近平強調, 十三五 時期, 經濟社會發展要努力在保持經濟增長 轉變經濟發展方式 調整優化產業結構 推動創新驅動發展 加快農業現代化步伐 改革體制機制 推動協調發展 加強生態文明建設 保障和改善民生 推進扶貧開發等方面取得明顯突破 十三五規劃 政策展現了未來中國經濟發展的藍圖 而新能源 節能環保 電動汽車 新材料 新醫藥 生物育種及資訊產業等新興產業, 預料是中國經濟下一輪發展的重點產業 而一帶一路與亞投行可以看出中國開始藉助自己所擅長的經濟力, 以共商 共建 共用為原則, 逐步打造自己在亞洲區域經濟的影響力 2017 年以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為主線, 推動結構優化 動力轉換和品質提升, 大陸經濟 2015 年 GDP 增速為六年來最低, 未來十年增長動力將面臨更多不確定性, 可見傳統以製造業為中心的增長模式已難以為繼, 亟需推動以創新驅動 消費拉動 內需為主的發展方式 目前這種發展方式與網路經濟息息相關, 互聯網無處不在, 把越來越多的企業 個人連結在一起, 交織發展出電子商務時 - 120

127 代 中國大陸網絡零售市場國際影響力不斷增強, 連續多年成為全球規模最大的網絡零售市場 依據中國大陸商務部中國電子商務報告 (2016) 顯示,2016 年中國大陸電子商務交易額達 26.1 兆人民幣, 較 2015 年增 19.8%, 交易額約佔全球電子商務零售市場的 39.2% 在穩居全球規模最大 最具活力電子商務市場地位的同時, 中國大陸電子商務行業進入平穩成長發展階段, 隨著 互聯網 + 和數字經濟的推動, 大陸電子商務發展迎來新機遇, 今後, 將加強線上線下深度融合, 加速布局全球市場, 優化治理環境, 規範化服務將成為電商企業新的競爭力來源 2. 外匯管理及資金匯出之規定 根據 中國合格境外投資者境內證券投資外匯管理規定, 透由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身分投資中國大陸有價證券時, 應取得中國國家外匯管理局備案或批准 中國國家外匯管理局亦會不定時發佈有關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額度申請與資金匯出入等相關規定 3. 最近三年當地幣值對美元匯率之最高 最低數額及變動情形 2015 年 2016 年 2017 年 最高價 最低價 收盤價 資料來源 :Bloomberg 二 最近二年發行及交易市場概況 : 1. 發行市場 : 證券市場 上市公司家數 股票發行情形 股票總市值 ( 十億美元 ) 種類 債券發行情形 市值 ( 十億美元 ) 2016 年 2017 年 2016 年 2017 年 2016 年 2017 年 2016 年 2017 年 上海證券交易所 1,182 1,396 4,104 5,090 4,709 6, 深圳證券交易所 1,870 2,089 3,217 3,622 2,703 2, 資料來源 :WorldFederationofExchange 上海證券交易所 深圳證券交易所 2. 交易市場 : 證券市場 股價指數 證券類別成交金額 ( 十億美元 ) 股票 債券 2016 年 2017 年 2016 年 2017 年 2016 年 2017 年 上海證券交易所 ( 上海綜合指數 ) 3, , , , 深圳證券交易所 1, , , ,

128 ( 深圳綜合指數 ) 資料來源 :WorldFederationofExchange 上海證券交易所 深圳證券交易所 3. 最近二年市場之週轉率 本益比 證券市場 週轉率 (%) 本益比 ( 倍 ) 2016 年 2017 年 2016 年 2017 年 上海證券交易所 深圳證券交易所 資料來源 :WorldFederationofExchange 上海證券交易所 深圳證券交易所 4. 市場資訊揭露效率 ( 包括時效性及充分性 ) 之說明 年度報告應當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之日起四個月內, 中期報告應當在每個會計年度的上半年結束之日起兩個月內, 季度報告應當在每個會計年度前三個月 九個月結束後的一個月內編制完成並披露 第一季度季度報告的披露時間不得早於上一年度年度報告的披露時間 當發生可能對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價格產生較大影響的重大事件, 投資者尚未得知時, 上市公司應當立即將有關該重大事件的情況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和證券交易所報送臨時報告, 並予公告, 說明事件的起因 目前的狀態和可能產生的法律後果 香港 5. 證券交易制度 : (1) 上海證券交易所 a. 交易時間 : 交易時間為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 9:30 至 11:30 及下午 13:00 至 15:00; 集合競價時間 : 上午 9:15 至 9:25; 大宗交易的申報受理時間 : 下午 15:00 至 15:30 b. 交易方式 : 掛牌股票交易經由集中競價系統, 所有交易公開透過電腦集合競價, 採價格及時間優先自動撮合 c. 交割作業 :A 股 T+1 日交割,B 股 T+3 日交割 d. 漲跌幅度 : 漲跌幅比例為 10%, 其中 ST 股票價格漲跌幅比例為 5% 債券不設漲跌幅度限制 (2) 深圳證券交易所 a. 交易時間 : 交易時間為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 9:30 至 11:30. 及下午 13:00 至 14:57 零股交易時間為零股交易專場日 : 上午 9:30 至 10:30 b. 交易方式 : 掛牌股票交易經由集中競價系統, 所有交易公開透過電腦集合競價, 採價格及時間優先自動撮合 c. 交割作業 :A 股及 B 股均為 T+1 日交割 d. 漲跌幅度 : 漲跌幅比例為 10%, 其中 ST 股票價格漲跌幅比例為 5% 債券不設漲跌幅度限制 一 主要投資地區 ( 國 ) 經濟環境簡要說明 - 122

129 1. 經濟發展介紹及各主要產業概況 經濟發展介紹 經濟成長率 2017 年 3.8% ( 香港貿發局 ) 主要出口產品 電器 紡織品 消費用品 機械 主要進口產品 原料 能源 消費用品 食品 主要出口區域 中國大陸 美國 日本 英國 德國 台灣 主要進口地區 中國大陸 日本 中華民國 美國 南韓 香港係全球最自由的經濟體全球, 服務業主導程度最高的經濟體, 服務業佔 GDP 90% 以上, 外來直接投資存量及投資居全球第二位, 僅次於美國 2017 年, 香港經濟實質增長由 2016 年 2.1% 上升至 3.8% 本地方面, 私人消費開支的實質增長由 2016 年 1.9% 加快至 2017 年 5.4% 投資開支在 2016 年微跌 0.1% 後, 溫和增長 4.2% 外部經濟方面, 貨物出口由 2016 年上升 1.6%, 加快至 2017 年實質顯著增長 5.9%; 服務輸出則繼 2016 年下跌 3.4% 後, 扭轉為於 2017 年實質溫和回升 3.5% 受環球經濟持續擴張的勢頭和內部需求強勁支持, 政府預測 2018 年香港經濟將會增長 3-4% 香港由於特殊的歷史背景與地理環境, 發展成為以服務業及轉口貿易為主的經濟形態, 其產業結構之特色即是以中小型企業為主 此外, 因香港工資及租金與大陸的差距仍大, 目前大多數的香港廠商已將生產基地北移至大陸, 香港本地公司業務則主要集中在高增值的工作, 如產品計 品質制 市惟廣及運輸安排等, 而香港大多數公司的運作方式亦已跨境進行, 中國大陸不僅成為香港生產腹地, 隨著其經濟和人民生活的改善, 大陸亦將成為潛力極大的市場所在 香港經濟的四大支柱產業是 : 貿易及物流業 (2016 年該業增加值佔 GDP 的 21.7%) 金融業 (17.7%) 專業服務及其他生產性服務 (12.5%) 和旅遊業 (4.7%) 另一方面, 香港具有明顯優勢可進一步發展的六項產業是文化及創意產業 醫療產業 教育產業 創新及科技產業 檢測及認證產業, 以及環保產業 2016 年, 這六項產業的增加值佔 GDP 的 8.9% (1) 貿易及物流業 : 貿易及物流業以其所占香港生產總值比重及從業人員人數計算, 係屬最大的支柱行業, 但因中國大陸與世界經濟持續接軌, 也削弱香港的貿易中介角色, 而珠江三角洲的深圳也超越香港成為全球第三大貨櫃港口的地位 (2) 金融服務業 : 未來中國大陸可能進一步開放資本帳和境內的資本市場, 為香港金融服務業帶來更多的契機 (3) 專業服務業 : 香港專業服務可以為中國大陸企業走出去和海外企業拓展中國大陸市場提供平台 (4) 旅遊業 : 旅遊業近十年雖成長快速, 確有過度依賴中國大陸旅客的問題, 需開拓中國大陸以外的客源市場, 以達到多元化的客源組合 2. 外匯管理及資金匯出之規定 無外匯管制 3. 最近三年當地幣值對美元匯率之最高 最低數額及變動情形 - 123

130 2015 年 2016 年 2017 年 最高價 最低價 收盤價 資料來源 :Bloomberg 二 最近二年發行及交易市場概況 : 1. 發行市場 : 證券市場 上市公司家數 股票發行情形 股票總市值 ( 十億美元 ) 種類 債券發行情形 市值 ( 十億美元 ) 2016 年 2017 年 2016 年 2017 年 2016 年 2017 年 2016 年 2017 年 香港證券交易所 1,973 2,118 3,193 4, , 交易市場 : 資料來源 :WorldFederationofExchange 證券市場 香港證券交易所 ( 香港恆生指數 ) 股價指數 3. 最近二年市場之週轉率 本益比 證券市場 證券類別成交金額 ( 十億美元 ) 股票 債券 2016 年 2017 年 2016 年 2017 年 2016 年 2017 年 22, , , , 資料來源 :WorldFederationofExchange 週轉率 (%) 本益比 ( 倍 ) 2016 年 2017 年 2016 年 2017 年 香港證券交易所 資料來源 :WorldFederationofExchange 4. 市場資訊揭露效率 ( 包括時效性及充分性 ) 之說明 除在中國及香港兩地同時上市的企業外 (A+H 股發佈季度業績 ), 香港上市公司就其年度 半年度財務報告做定期公佈, 另對重大事項有揭露之義務, 包括營業活動之變更及發展 財務結構改變, 增資 減資活動與可能會導致股價變化之事實, 均應不定期即時公佈 5. 證券交易制度 : (1) 交易所 : 香港證券交易所 (2) 證券交易總類 : 股票 債券 衍生性金融商品 (3) 主要股價指數名稱 :S&P/HKExLARGECAP.INDEX (4) 交易時間 : 星期一至星期五 10:00 至 12:30 14:30 至 16:00 (5) 交割時間 : 交易日後第二個營業日 - 124

131 - 125

132 附錄三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資產價值之計算標準 88 年 10 月 18 日證期會 ( 八八 ) 台財證 ( 四 ) 第 號函准予備查 90 年 9 月 7 日證期會 ( 九 0) 台財證 ( 四 ) 字第 號函核准修正第一項第三款 91 年 6 月 6 日證期會台財證四字第 號函核准修正第二條第一項第六款 第七款與第三項至第五項及第三條 91 年 12 月 13 日證期會台財證四字第 號函核准修正第二條第二項 92 年 4 月 2 日證期會台財證四字第 號函核准修正第二條第五項 92 年 10 月 23 日證期會台財證四字第 號函核准修正第二條第八項 92 年 11 月 17 日證期會台財證四字第 號函核准修正第二條至第五條 92 年 12 月 2 日證期會台財證四字第 號函核准修正第四條第五項 94 年 8 月 9 日金管會金管證四字第 號函核准修正第一條 第三條 第四條及增第五條 94 年 12 月 26 日金管會金管證四字第 號函核准修正第二條 第三條 第四條 97 年 5 月 27 日金管會金管證四字第 號函核備修正第二條及第三條 98 年 9 月 11 日金管會金管證投字第 號核備修正第三條及第四條 99 年 8 月 16 日金管會金管證投字第 號核准增訂第三條 99 年 12 月 15 日金管會金管證投字第 號核准修訂第四條第二 五 六 及十一項 100 年 8 月 17 日金管會金管證投字第 號核准修訂第四條第一項及第六條 101 年 12 月 22 日金管會金管證投字第 號核准增訂第四條第一項第八款及修正第四條第九 十項 102 年 1 月 4 日金管會金管證投字第 號核准增訂第四條第十六項 104 年 1 月 26 日金管會金管證投字第 號函核准修正第四條第九 十項 104 年 4 月 29 日金管會金管證投字第 號函核准修正第五條 一 本計算標準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二十八條第二項規定訂定 二 貨幣市場基金及類貨幣市場基金資產價值之計算方式 : 以買進成本加計至計算日止之應計利息及折溢價攤銷為準 ; 有 call 權及 put 權之債券, 以該債券之到期日 (Maturity) 作為折溢價之攤銷年期 類貨幣市場基金於轉型基準日以前所購入之資產, 則以轉型基準日之帳列金額為買進成本 另, 類貨幣市場基金購入債券所支付之交割款項中, 賣方依其持有債券期間按票面金額及利率計算之應計利息扣繳稅款, 按該債券剩餘到期日 (Maturity) 攤銷之 三 指數型基金及指數股票型基金之基金資產價值計算, 依證券投資信託契約辦理 四 其他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資產之價值, 依下列規定計算之 : ( 一 ) 股票 : 1. 上市者, 以計算日集中交易市場之收盤價格為準 ; 上櫃者, 以計算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 ( 以下簡稱櫃買中心 ) 等價成交系統之收盤價格為準 ; 經金管會核准上市 上櫃契約之興櫃股票, 以計算日櫃買中心興櫃股票電腦議價點選系統之加權平均成交價為準 ; 未上市 未上櫃之股票 ( 含未經金管會核准上市 上櫃契約之興櫃股票 ) 及上市 上櫃及興櫃公司之私募股票, 以買進成本為準, 經金管會核准上市 上櫃契約之興櫃股票, 如後撤銷上市 上櫃契約者, 則以核准撤銷當日之加權平均成交價計算之, 惟有客觀證據顯示投資之價值業已減損, 應認列減損損失, 但證券投資信託契約另有約定時, 從其約定 認購已上市 上櫃及經金管會核准上市 上櫃契約之興櫃之同種類增資或承銷股票, 準用上開規定 ; 認購初次上市 上櫃 含 - 126

133 不須登錄興櫃之公營事業 之股票, 於該股票掛牌交易前, 以買進成本為準 2. 持有因財務困難而暫停交易股票者, 自該股票暫停交易日起, 以該股票暫停交易前一營業日之集中交易市場或櫃買中心等價自動成交系統之收盤價與該股票暫停交易前之最近期依法令公告之財務報告所列示之每股淨值比較, 如低於每股淨值時, 則以該收盤價為計算標準 ; 如高於每股淨值時, 則以每一營業日按當時法令規定之最高跌幅計算之該股票價格至淨值為準 上揭計算之價格於該股票發行公司於暫停交易開始日後依法令公告最新之財務報告所列示之每股淨值時, 一次調整至最新之財務報告所列示之每股淨值, 惟以暫停交易前一營業日收盤價為上限 惟最新財務報告經會計師出具為非標準式核閱報告時, 則採最新二期依法令公告財務報告所分別列示之每股淨值之較低者為準 3. 暫停交易股票於恢復交易首日之成交量超過該股票暫停交易前一曆月之每一營業日平均成交量, 且該首日之收盤價已高於當時法令規定之最高跌幅價格者, 則自該日起恢復按上市 上櫃股票之計算標準計算之 4. 如該股票恢復交易首日之成交量未達前款標準, 或其收盤價仍達最高跌幅者, 則俟自該股票之成交量達前款標準且收盤價已高於當時法令規定之最高跌幅價格之日起, 始恢復按上市 上櫃股票之計算標準計算之 在成交量 收盤價未達前款標準前, 則自該股票恢復交易前一營業日之計算價格按每一營業日最高漲幅或最高跌幅逐日計算其價格至趨近計算日之收盤價為止 5. 因財務困難而暫停交易股票若暫停交易期滿而終止交易, 則以零價值為計算標準, 俟出售該股票時再以售價計算之 6. 持有因公司合併而終止上市 ( 櫃 ) 之股票, 屬吸收合併者, 自消滅公司股票停止買賣之日起, 持有之消滅公司股數應依換股比例換算為存續公司股數, 於合併基準日 ( 不含 ) 前八個營業日之停止買賣期間依存續公司集中交易市場收盤價格或櫃買中心等價自動成交系統之收盤價格計算之 ; 並於合併基準日起按本項 1 之規定處理 7. 持有因公司合併而終止上市 ( 櫃 ) 之股票, 屬新設合併者, 持有之消滅公司股票於合併基準日 ( 不含 ) 前八個營業日之停止買賣期間, 依消滅公司最後交易日集中交易市場收盤價格或櫃買中心等價自動成交系統之收盤價格計算之 ; 新設公司股票上市日, 持有之消滅公司股數應依換股比例換算為新設公司股數, 於計算日以新設公司集中交易市場收盤價格或櫃買中心等價自動成交系統之收盤價格計算之 8. 持有因公司分割減資而終止上市 ( 櫃 ) 之股票, 持有之減資原股票於減資新股票開始上市 ( 櫃 ) 買賣日前之停止買賣期間, 依減資原股票最後交易日集中交易市場收盤價格或櫃買中心等價自動成交系統之收盤價格計算之 ; 減資原股票之帳列金額, 按減資比例或相對公平價值分拆列入減資新股票之帳列成本 減資新股票於上市 ( 櫃 ) 開始買賣日起按本項 1 之規定處理 9. 融資買入股票及融券賣出股票 : 上市者, 以計算日集中交易市場之收盤價格為準 ; 上櫃者, 以計算日櫃買中心等價自動成交系統之收盤價格為準 10. 以上所稱 財務困難 係指股票發行公司發生下列情事 : (1) 公司未依法令期限辦理財務報告或財務預測之公告申報者 (2) 公司因重整經法院裁定其股票禁止轉讓者 (3) 公司未依一般公認會計編製報表或會計師之意見為無法表示意見或否定意見者 (4) 公司違反上市 ( 櫃 ) 重大訊息章則規定且情節重大, 有停止買賣股票之必要者 - 127

134 (5) 公司之興建工程有重大延誤或有重大違反特許合約者 (6) 公司發生存款不足退票情事且未於規定期限完成補正者 (7) 公司無法償還到期債務且未於規定期限與債權人達成協議者 (8) 發生其他財務困難情事而被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或櫃買中心停止買賣股票者 ( 二 ) 受益憑證 : 上市 ( 櫃 ) 者, 以計算日集中交易市場或櫃買中心之收盤價格為準 ; 未上市 ( 櫃 ) 者, 以計算日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依證券投資信託契約所載公告網站之單位淨資產價值為準 ( 三 ) 台灣存託憑證 : 上市者, 以計算日集中交易市場之收盤價格為準 ; 上櫃者, 以計算日櫃買中心等價自動成交系統之收盤價格為準 ( 四 ) 轉換公司債 : 1. 上市 ( 櫃 ) 者, 以計算日之收盤價格加計至計算日止應收之利息為準 ; 轉換公司債提出申請轉換後, 應即改以股票或債券換股權利證書評價, 其評價方式準用第 ( 一 ) 款規定 2. 持有暫停交易或上市 ( 櫃 ) 轉下市 ( 櫃 ) 者, 以該債券最後交易日之收盤價為準, 依相關規定按該債券剩餘存續期間攤銷折溢價, 並加計至計算日止應收之利息為準, 惟如有證據顯示投資之價值業已減損, 應認列減損損失 暫停交易轉換公司債於恢復日起按本款 1 之規定處理 3. 暫停交易轉換公司債若為 問題公司債處理規則 所稱之問題公司債, 則依 問題公司債處理規則 辦理 ( 五 ) 公債 : 上市者, 以計算日之收盤價格加計至計算日止應收之利息為準 ; 上櫃者, 優先以計算日櫃買中心等殖成交系統之成交價加權平均殖利率換算之價格加計至計算日止應收之利息為準 ; 當日等殖成交系統未有交易者, 則以證券商營業處所議價之成交價加權平均值加計至計算日止應收之利息為準 ; 如以上二者均無成交紀錄且該債券之到期日在一年 ( 含 ) 以上者, 則以該公債前一日帳列殖利率與櫃買中心公佈之公債指數殖利率作比較, 如落在櫃買中心公佈之台灣公債指數成份所揭露之債券殖利率上下 10 bps ( 含 ) 區間內, 則以前一日帳列殖利率換算之價格, 並加計至計算日止應收之利息為準 ; 如落在櫃買中心公佈之台灣公債指數成份所揭露之債券殖利率上下 10 bps 區間外, 則以櫃買中心台灣公債指數成份所揭露之債券殖利率換算之價格, 並加計至計算日止應收之利息為準 ; 如以上二者均無成交紀錄且該債券之到期日在一年 ( 不含 ) 以下者, 則以櫃買中心公佈之各期次債券公平價格, 並加計至計算日止應收之利息為準 ( 六 ) 金融債券 普通公司債 其他債券 金融資產證券化受益證券 資產基礎證券及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 : 年 12 月 31 日以前 ( 含 ) 購買且未於 95 年 1 月 1 日以後 ( 含 ) 出售部分持券者, 依下列規定計算之 : (1) 上市者, 以計算日之收盤價格加計至計算日止應收之利息為準 (2) 上櫃且票面利率為固定利率者, 以計算日證券商營業處所議價之成交價加權平均值加計至計算日止應收之利息為準 (3) 上櫃且票面利率為浮動利率者, 以計算日證券商營業處所議價之成交價加權平均值加計至計算日止應收之利息為準, 但計算日證券商營業處所 - 128

135 未有成交價加權平均值者, 則採前一日帳列金額, 另按時攤銷帳列金額與面額之差額, 並加計至計算日止應收之利息為準 (4) 未上市 上櫃者, 以其面值加計至計算日止應收之利息並依相關規定按時攤銷折溢價 (5) 持有暫停交易或上市 ( 櫃 ) 轉下市 ( 櫃 ) 者, 以該債券於集中交易市場上市最後交易日之收盤價或於證券商營業處所上櫃最後交易日之成交價加權平均值為成本, 依相關規定按該債券剩餘存續期間攤銷折溢價, 並加計至計算日止應收之利息 ; 暫停交易債券於恢復日起按本款 1 之規定處理 年 12 月 31 日以前 ( 含 ) 購買且於 95 年 1 月 1 日以後 ( 含 ) 出售部分後之持券, 及 95 年 1 月 1 日以後 ( 含 ) 購買者 : (1) 上市及上櫃且票面利率為固定利率者, 以計算日之收盤殖利率或證券商營業處所議價之加權平均成交殖利率與櫃買中心公佈之公司債參考殖利率作比較, 如落在櫃買中心公佈之公司債參考殖利率上下 20 bps ( 含 ) 區間內, 則以收盤殖利率或證券商營業處所議價之加權平均成交殖利率, 並加計至計算日止應收之利息為準 ; 如落在櫃買中心公佈之公司債參考殖利率上下 20 bps 區間外, 則以櫃買中心公佈之公司債參考殖利率加減 20 bps, 並加計至計算日止應收之利息為準 ; 未上市 上櫃者, 以櫃買中心公佈之公司債參考殖利率, 並加計至計算日止應收之利息為準 上揭與櫃買中心公佈之公司債參考殖利率作比較時, 應遵守下列原則 : A. 債券年期 (Maturity) 與櫃買中心公佈之公司債參考殖利率所載年期不同時, 以線性差補方式計算公司債參考殖利率, 但當債券為分次還本債券時, 則以加權平均到期年限計算該債券之剩餘到期年期 ; 債券到期年限未滿 1 個月時, 以 1 個月為之 ; 金融資產證券化受益證券之法定到期日與預定到期日不同時, 以預定到期日為準 ; 有 call 權及 put 權之債券, 其到期年限以該債券之到期日為準 B. 債券信用評等與櫃買中心公佈之公司債參考殖利率所載信用評等之對應原則如下 : (A) 債券信用評等若有 + 或 -, 一律刪除 ( 例如 : A- 或 A+ 一律視為 A) (B) 有單一保證銀行之債券, 以保證銀行之信用評等為準 ; 有聯合保證銀行之債券, 以主辦銀行之信用評等為準 ; 以資產擔保債券者, 視同無擔保, 無擔保債券以發行公司主體之信用評等為準 ; 次順位債券, 以該債券本身的信用評等為準, 惟當該次順位債券本身無信用評等, 則以發行公司主體之信用評等再降二級為準 ; 發行公司主體有不同信用評等公司之信用評等時, 以最低之信用評等為準 (C) 金融資產證券化受益證券 資產基礎證券及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之信評等級以受益證券本身信評等級為準 (2) 上櫃且票面利率為浮動利率者, 按本條第 ( 十五 ) 項 2 之規定處理 3. 債券若為 問題公司債處理規則 所稱之問題公司債, 則依 問題公司債處理規則 辦理 ( 七 ) 附買回債券及短期票券 ( 含發行期限在一年以內之受益證券及資產基礎證券 ): - 129

136 以買進成本加計至計算日止按買進利率計算之應收利息為準, 惟有客觀證據顯示投資之價值業已減損, 應認列減損損失 ( 八 ) 認購 ( 售 ) 權證 : 上市者, 以計算日集中交易市場之收盤價格為準 ; 上櫃者, 以櫃買中心等價自動成交系統之收盤價格為準 ( 九 ) 國外上市 / 上櫃股票 : 以計算日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營業時間內可收到證券集中交易市場 / 證券商營業處所之最近收盤價格為準 持有暫停交易或久無報價與成交資訊者, 以基金經理公司洽商其他獨立專業機構 經理公司隸屬集團之母公司評價委員會或經理公司評價委員會提供之公平價格為準 基金經理公司應於內部控制制度中載明久無報價與成交資訊之適用時機 ( 如 : 一個月 二個月等 ) 及重新評價之合理周期 ( 如 : 一周 一個月等 ) ( 十 ) 國外債券 : 以計算日自證券投資信託契約所約定之價格資訊提供機構所取得之最近價格 成交價 買價或中價加計至計算日止應收之利息為準 持有暫停交易或久無報價與成交資訊者, 以基金經理公司洽商其他獨立專業機構 經理公司隸屬集團之母公司評價委員會或經理公司評價委員會提供之公平價格為準 基金經理公司應於內部控制制度中載明久無報價與成交資訊之適用時機 ( 如 : 一個月 二個月等 ) 及重新評價之合理周期 ( 如 : 一周 一個月等 ) ( 十一 ) 國外共同基金 : 1. 上市 ( 櫃 ) 者, 以計算日自證券投資信託契約所載資訊公司取得各集中交易市場或店頭市場之收盤價格為準 持有暫停交易者, 以基金經理公司洽商國外次保管銀行 其他獨立專業機構或經理公司隸屬集團之母公司評價委員會提供之公平價格為準 2. 未上市 ( 櫃 ) 者, 以計算日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營業時間內, 取得國外共同基金公司最近之淨值為準 持有暫停交易者, 如暫停期間仍能取得通知或公告淨值, 以通知或公告之淨值計算 ; 如暫停期間無通知或公告淨值者, 則以暫停交易前一營業日淨值計算 ( 十二 ) 其他國外投資標的 : 上市者, 依計算日之集中交易市場之收盤價格為準 ; 未上市者, 依規範各該國外投資標的之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投資說明書 公開說明書或其他類似性質文件之規定計算其價格 ( 十三 ) 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受益證券 : 上市者, 以計算日集中交易市場之收盤價格為準 ; 上櫃者, 以計算日櫃買中心等價自動成交系統之收盤價格為準 ; 未上市 上櫃者, 以計算日受託機構最新公告之淨值為準, 但證券投資信託契約另有規定者, 依其規定辦理 ( 十四 ) 結構式債券 : 年 12 月 31 日以前 ( 含 ) 購買且未於 95 年 1 月 1 日以後 ( 含 ) 出售部分持券者 : 依本條 ( 六 )1 及 3 之規定處理 年 12 月 31 日以前 ( 含 ) 購買且於 95 年 1 月 1 日以後 ( 含 ) 出售部分後之持券, 及 95 年 1 月 1 日以後 ( 含 ) 購買者 : 至少每星期應重新計算一次, 計算方式以 3 家證券商 ( 含交易對手 ) 提供之公平價格之平均值或獨立評價機構提供之價格為準 - 130

137 ( 十五 ) 結構式定期存款 : 年 12 月 31 日以前 ( 含 ) 購買者 : 以存款金額加計至計算日止之應收利息為準 年 1 月 1 日以後 ( 含 ) 購買者 : 由交易對手提供之公平價格為準 ( 十六 ) 參與憑證 : 以計算日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營業時間內可收到參與憑證所連結單一股票於證券集中交易市場 / 證券商營業處所之最近收盤價格為準 持有之參與憑證所連結單一股票有暫停交易者, 以基金經理公司洽商經理公司隸屬集團之母公司評價委員會 經理公司評價委員會或其他獨立專業機構提供之公平價格為準 五 國內 外證券相關商品 : ( 一 ) 集中交易市場交易者, 以計算日集中交易市場之收盤價格為準 ; 非集中交易市場交易者, 以計算日自證券投資信託契約所約定之價格資訊提供機構所取得之價格或交易對手所提供之價格為準 ( 二 ) 期貨 : 依期貨契約所定之標的種類所屬之期貨交易市場於計算日之結算價格為準, 以計算契約利得或損失 運用投資於國內之基金從事經金管會核准臺灣期貨交易所授權歐洲期貨交易所上市 臺股期貨及臺指選擇權之一天期期貨契約時, 以計算日之結算價格為準, 於次一營 業日計算基金資產價值 遠期外匯合約 : 各類型基金以計算日外匯市場之結算匯率為準, 惟計算日當日外匯市場無相當於合約剩餘期間之遠期匯率時, 得以線性差補方式計算之 六 第四條除暫停交易股票及持有因公司合併而終止上市 ( 櫃 ) 之股票於股份轉換停止買賣期間外, 規定之計算日無收盤價格 加權平均成交價 成交價加權平均殖利率換算之價格 平均價格 結算價格 最近價格 成交價 買價 中價 參考利率 公平價格 公平價格之平均值 結算匯率者, 以最近之收盤價格 加權平均成交價 成交價加權平均殖利率換算之價格 平均價格 結算價格 最近價格 成交價 買價 中價 參考利率 公平價格 公平價格之平均值 結算匯率代之 七 國外淨資產價值之計算, 有關外幣兌換新臺幣之匯率依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約定時點之價格為準 - 131

138 附錄四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淨資產價值計算之可容忍偏差率標準及處理作業辦法中華民國 106 年 2 月 14 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 號函准予核定 一 法源依據及目的本標準及處理作業辦法依據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七十二條規定訂定之 基金淨值是要表達最接近基金真正的市場價格, 惟淨值的準確性會受到來自不同交易制度 時差 匯率 稅務等因素而受到影響, 導致需調整淨值, 在保障投資人權益之前題下, 減少業者過度繁複且不具經濟價值之作業程序, 爰訂定本標準及處理作業辦法 二 適用情形投信事業於基金淨值偏差達第三條所定可容忍偏差率標準時, 應依本標準及處理作業辦法之相關規定辦理, 以保護投資人 至於未達第三條所定可容忍偏差率標準時, 除投信事業有故意或重大過失者應賠償投資人外, 因影響不大而屬可容忍範圍, 得比照一般公認會計原則之估計變動處理, 以減少冗長及高費用的公告作業流程, 但應將基金帳務調整之紀錄留存備查 三 各類型基金適用之可容忍偏差率標準如下 : ( 一 ) 貨幣市場型基金 : 淨值偏差發生日淨值之 0.125%( 含 ); ( 二 ) 債券型基金 : 淨值偏差發生日淨值之 0.25%( 含 ); ( 三 ) 股票型 : 淨值偏差發生日淨值之 0.5%( 含 ); ( 四 ) 平衡型及多重資產型基金 : 淨值偏差發生日淨值之 0.25%( 含 ); ( 五 ) 保本型 指數型 指數股票型 組合及其他類型基金 : 依其類別分別適用上述類別比率 四 若基金淨值調整之比率達前條可容忍偏差率標準時, 投信事業除依第六條之控管程序辦理外, 應儘速計算差異金額並調整基金淨資產價值 除遇有特殊狀況外, 投信事業應自發現偏差之日起 7 個營業日內公告, 並自公告日起 20 個營業日內完成差額補足事宜 五 若基金淨值調整之比率達第三條可容忍偏差率標準時, 投信事業於辦理差額補足作業之處理原則如下 : ( 一 ) 淨值低估時 1. 申購者 : 投信事業應進行帳務調整, 但不影響受益人之總申購價金 2. 贖回者 : 投信事業須就短付之贖回款差額, 自基金專戶撥付予受益人 3. 舉例如下表 : 淨值低估偏差時調整後說明 申購者 贖回者 申購金額 800 NAV:$8 購得 100 單位 贖回 100 單位 NAV:$8 贖回金額 $800 申購金額 800 NAV:$10 以 80 單位計 贖回 100 單位 NAV:$10 贖回金額 $1000 進行帳務調整, 但不影響受益人之總申購價金 $800 贖回金額應為 $1000, 故由基金資產補足受益人所遭受之損失 $200, 以維持正確的基金資產價值 - 132

139 ( 二 ) 淨值高估時 1. 申購者 : 投信事業須就短付之單位數差額, 補發予受益人並調整基金發行在外單位數 2. 贖回者 : 投信事業須就已支付之溢付贖回款差額, 對基金資產進行補足 3. 原則上, 投信事業必須去補足由於某些受益人受惠而產生的損失給基金, 且只要當淨值重新計算並求出投信事業應補償基金的金額, 投信事業應對基金資產進行補足, 舉例如下表 : 淨值高估偏差時調整後說明 申購者 贖回者 申購金額 $800 NAV:$10 購得 80 單位 贖回 100 單位 NAV:$10 贖回金額 $1000 申購金額 $800 NAV:$8 購得 100 單位 贖回 100 單位 NAV:$8 贖回金額 $800 進行帳務調整, 但不影響受益人之總申購價金 $800 贖回金額應為 $800, 投信事業須就已支付之贖回款而使基金受有損失部分, 對基金資產進行補足 六 當調整基金淨資產價值之比率達到前揭可容忍偏差率標準時, 投信事業應執行之相關控管程序如下 : ( 一 ) 知會金管會 同業公會 基金保管機構及基金之簽證會計師 ( 二 ) 計算偏差的財務影響及補足受益人的金額 ( 三 ) 基金簽證會計師對投信事業淨值偏差之處理出具報告, 內容應包含對基金淨值計算偏差的更正分錄出示意見 基金淨值已重新計算及基金 / 投資人遭受的損失金額等 ( 四 ) 檢具會計師報告, 將補足金額或帳務調整內容陳報金管會備查 ( 五 ) 公告並通知受影響之銷售機構及受益人, 淨值偏差之金額及補足損失的方式, 並為妥善處理 ( 六 ) 除遇有特殊狀況外, 投信事業應自發現偏差之日起 7 個營業日內公告, 並自公告日起 20 個營業日內完成差額補足事宜 ( 七 ) 投信事業事後應檢討更正之行動方案 處理步驟 內部控制因應方式及後續處理過程是否合理 ( 八 ) 於基金年度財務報告中揭露會計師對基金淨值偏差更正流程之合理性, 及陳述偏差的淨值已重新計算 基金 / 投資人遭受的損失金額及支付的補足金額 本標準及處理作業辦法經本公會理事會通過並報請金管會備查後施行 ; 修正時, 亦同 - 133

140 附錄五 最近二年度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會計師查核報告 資產負債表 損益表及股東權益變動表及基金之年度財務報告 - 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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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5 封底 聯博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長 : 翁振國 聯博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台北總公司 : 台北市信義路五段 7 號 81 樓及 81 樓之一 (02) 台中分公司 : 台中市西屯區府會園道 179 號 3 樓 (04) 高雄分公司 : 高雄市新興區民權一路 251 號 27 樓 (07) 網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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