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條因業務所需而安排工友有提前上 下班或延後上 下班之必要者, 得經個別工友同意後, 由主管單位調整其上 下班時間 第十三條工友應按照本校所訂之工作時間服勤務, 並應依具體出勤情形逐次簽到與簽退 未依規定或未據實為之者查明屬實, 視同曠工 第十四條因業務之特殊需要, 有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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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吸食毒品 服用藥物成癮或有其他重大不良嗜好者 七 曾受僱於本校, 有不法恐嚇教職員 未經奉准擅自離職之情事或經懲戒解僱者 八 曾服公職有貪污行為經判刑確定或依法停止任用, 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者 九 外籍勞工未取得合法工作權者 十 未滿十六歲者 但國民中學畢業或經主管機關認定其工作性質及環境無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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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因單位裁撤 ( 併 ) 或業務緊縮時 三 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 1 個月以上時 四 業務性質變更, 有減少約用人員之必要, 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五 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第十條依前條規定終止契約時, 其預告期間如下 : 一 繼續工作 3 個月以上未滿 1 年者, 於 10 日前預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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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因結婚者, 給婚假十四日 除因特殊事由, 經學校核准延後給假或於結婚前五日內提前給假者外, 應自結婚之日起一個月內請畢 四 因懷孕者, 於分娩前, 給產前假八日, 得分次申請, 不得保留至分娩後 ; 於分娩後, 給娩假四十二日 ; 懷孕滿五個月以上流產者, 給流產假四十二日 ; 懷孕三個月以上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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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三章薪資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四章出勤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 六 年滿 60 歲者 七 無行為能力者 八 應服役而尚未服役者 僱用標準依 本校編制外人員進用及管理要點 第 6 點規定辦理 報到文件新進員工應填具下列文件送交人事室 : 一 到職通知單及其內所訂之相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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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對於本校各級主管, 主管家屬或其他員工及其家屬, 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 三 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 情節重大 四 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 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 五 故意損耗儀器設備或其他本校所有物品, 或故意洩漏本校學術 研究及校務上之秘密致本校受有損害 六 無正當理由繼續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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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次申請, 不得保留至分娩後 ; 於分娩後, 給娩假 8 週 ( 含例假日 ); 懷孕 3 個月以上流產者給產假 28 日 ; 懷孕 2 個月以上未滿 3 個月流產者給產假 7 日 ; 懷孕未滿 2 個月流產者給產假 5 日 分娩前已請畢產前假者, 必要時得於分娩前先申請部分娩假, 並以 21 日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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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約用人員有下列情事之ㄧ者, 本校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不發給資遣費 一 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 致本校誤信而受損, 或有受損害之虞者 二 對於本校教職員工生, 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三 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 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 四 故意損壞公有財產 設備,


第三章待遇第十三條本校職員之待遇, 依照本校 教職員工敘薪辦法 之規定辦理, 其辦法另訂之 第四章出勤第十四條本校行政單位二級主管 ( 含 ) 以下職員除差假外, 均應於規定時間按時刷卡出勤辦公 但由助理教授以上兼任者, 不在此限 職員於到校辦公時間內不得校外兼課兼職 第十五條本校辦公時間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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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第一章總則... 1 第二章聘僱... 1 第三章薪資... 3 第四章出勤... 4 第五章給假... 5 第六章服務... 6 第七章獎懲及考核... 7 第八章訓練進修... 7 第九章保險及福利... 7 第十章職業災害補償及撫卹... 8 第十一章離職... 9 第十二章退休...

五 因配偶分娩或懷孕二十週以上流產者, 給陪產假五日, 得分次申請 但應於配偶分娩日或流產日前後合計十五日 ( 含例假日 ) 內請畢 六 因父母 配偶死亡者, 給喪假十五日 ; 因繼父母 配偶之父母 子女死亡者, 給喪假十日 ; 因曾祖父母 祖父母 配偶之祖父母 配偶之繼父母 兄弟姊妹死亡者, 給喪

第 4 條 亡者, 給喪假十日 ; 曾祖父母 祖父母 配偶之祖父母 配偶之繼父母 兄弟姐妹死亡者, 給喪假五日 除繼父母 配偶之繼父母, 以教師或其配偶於成年前受該繼父母扶養或於該繼父母死亡前仍與共居者為限外, 其餘喪假應以原因發生時所存在之天然血親或擬制血親為限 喪假得分次申請 但應於死亡之日起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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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明財經科技大學教職員工請假休假規定 94 年 10 月 3 日行政會議通過 95 年 2 月 15 日校務會議通過 95 年 12 月 4 日行政會議通過 95 年 12 月 29 日校務會議通過 96 年 9 月 10 日行政會議通過 96 年 9 月 11 日校務會議通過 96 年 9 月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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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請假規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 修 正 條 文現 行 條 文說 明 第三條公務人員之請假, 依第三條公務人員之請假, 依一 本條修正第一項及第三 下列規定 : 下列規定 : 項 一 因事得請事假, 每年准 一 因事得請事假, 每年准二 第一項第二款修正理由 : 給五日 其家庭成員預 給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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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時得於分娩前先申請部分娩假, 並以十二日為限, 不限一次請畢 ; 流產者, 其流產假應扣除先請之娩假日數 五 因配偶分娩或懷孕滿二十週以上流產者, 給陪產假五日, 得分次申請 但應於配偶分娩日或流產日前後合計十五日 ( 含例假日 ) 內請畢 六 因父母 配偶死亡者, 給喪假十五日 ; 繼父母 配

但應於配偶分娩日或流產日前後合計十五日( 包括例假日 ) 內請畢 六 因父母 配偶死亡者, 給喪假十五日 ; 繼父母 配偶之父母 子女死亡者, 給喪假十日 ; 曾祖父母 祖父母 配偶之祖父母 配偶之繼父母 兄弟姐妹死亡者, 給喪假五日 除繼父母 配偶之繼父母, 以教師或其配偶於成年前受該繼父母扶養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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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錄 一 工作規則參考範本使用說明 2 二 工作規則參考範本 3 三 工作規則審核要點 27 四 工作規則常見問題 Q&A 37 五 各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工作規則諮詢專線 40 六 附件 附件 1 附件 2 附件 3 附件 4 附件 5 附件 6 附件 7 附件 8 申請 ( 修訂 ) 公文函例

第四條 第五條 第六條 第七條 第八條 三 教師調課或代課, 須事先經教務處同意, 否則以缺課論 四 教師請假所遺課程應依本辦法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辦理, 否則依缺課論處 五 教師缺課者, 由教務處通知定期補授所缺課程, 經通知而未補授者, 簽請校長核處 六 教師日課表及調課情形, 由教務處送人事室備

Transcription:

中原大學工友工作規則 104.02.05 第 928 次行政會議通過 104.04.15 桃園市政府府勞條字第 1040091189 號函同意核備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規定本校工友工作上之權利義務與服務守則, 以保障其權益並提高行政效率, 依勞動基準法 ( 以下簡稱勞基法 ) 第七十條之規定, 訂定本規則 第二條本規則所稱之工友, 係指本校員額編制內專任之技術工友及普通工友 第三條本校工友之管理 獎懲 監督與考核 以及工作之調度與安排, 由總務處負責 第二章僱用第四條工友之僱用, 依照 中原大學工友評審委員會設置準則 辦理 第五條受僱之工友應身心健康, 體力足以勝任所指派之工作 技術工友須具備工作所需之技術專長, 經審核通過 第六條受試用之工友, 試用期間由勞資雙方約定 ( 不得超過三個月 ), 試用期滿經考評成績合格者, 予以正式僱用 第七條受試用之工友, 在試用期間不能勝任工作 品行不端或試用成績不合格者, 本校得隨時予以停止試用 試用期間工資發給, 以開始試用至停止試用日為止 試用不合格者得雙方再議定延長試用或依勞動基準法第 11 12 16 17 條及勞工退休金條例第 12 條等相關規定辦理 第八條新僱之工友, 應於到職日至人事室領取報到相關表件 ( 如勞動契約書等 ), 填妥後向服務單位及人事室辦理報到 第三章出勤 差假 第九條工友為配合本校實施週休二日, 經勞資雙方協商調挪國定例假日十天分攤至每一日, 每天工時為八小時, 每週上班五天, 休假總日數 ( 含國定假日十天 ) 為一一四天 第十條工友工作時間為早上七時卅分至十一時卅分, 下午一時至五時 ; 另有須輪班或是工作性質調整工作時間者, 得經與個別工友協調同意後訂定之 工友繼續工作四小時, 至少應有三十分鐘之休息 但其工作有連續性或緊急性者, 本校得在工作時間內, 另行調配其休息時間 第十一條依特定業務之需要, 於不逾越勞動基準法所定之每二週最高工時的限度內, 本校得經勞資會議, 將其二週內一日之正常工作時數, 分配於其他工作日 其分配於其他工作日之時數, 每日至多二小時 1

第十二條因業務所需而安排工友有提前上 下班或延後上 下班之必要者, 得經個別工友同意後, 由主管單位調整其上 下班時間 第十三條工友應按照本校所訂之工作時間服勤務, 並應依具體出勤情形逐次簽到與簽退 未依規定或未據實為之者查明屬實, 視同曠工 第十四條因業務之特殊需要, 有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者, 本校經勞資雙方同意, 得延長其工作時間 延長工友之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 一日不得超過十二小時 延長之工作時間, 一個月不得超過四十六小時 第十五條因天災 事變或突發事件, 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者, 得將 工作時間延長之 但應於延長開始後 24 小時內通知工會 ; 無工會組織者, 應報 請主管機關備查 延長之工作時間, 事後補給勞工以適當之休息 第十六條工友應遵照規定時間上下班, 並按時簽到 ( 刷卡 ), 如有遲到 早退 或曠工等情事者, 分別以下列規定處理之 : 一 遲到 : ( 一 ) 上班時間三分鐘後至三十分鐘以內, 始行簽到 ( 刷卡 ) 到工者為遲到 ( 二 ) 上班時間三十分鐘後簽到 ( 刷卡 ) 到工者除事先請假或公出差者外, 依遲到時數併入曠工日數之累積計算之 ( 三 ) 因偶發事件, 經核准者以請假處理 二 早退 : ( 一 ) 下班時間前三十分鐘以內提前下班者為早退 ( 二 ) 下班前三十分鐘以前下班者, 依早退時數併入曠工日數之累積計算之 三 曠工 : ( 一 ) 未經請假或假滿未續假, 而擅自不到工者, 均以曠工論 ( 二 ) 委託或代人簽到 ( 刷卡 ) 或偽造出勤紀錄者, 委託者以曠工論處 受託者依 中原大學職員及工友服務成績考核暨獎懲辦法辦理 第十七條工友比照本校教職員採週休二日制者, 國定假日含下列十日, 本校照給工資 中華民國開國紀念日 ( 一月一日 ) 農曆除夕春節 ( 農曆正月初一至初三 ) 和平紀念日 ( 二月廿八日 ) 民族掃墓節 ( 農曆清明節為準 ) 端午節 ( 農曆五月五日 ) 中秋節 ( 農曆八月十五日 ) 國慶日 ( 十月十日 ) 第十八條本校非屬勞基法所規定之應放假日 ( 春假 暑假 寒假 ), 本校得因業務之需要 經勞資會議及個人協商調整工友工作時間 第十九條工友於本校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 每年得依下列規定享有特別休假, 本校照給工資 : 一 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七日 2

二 三年以上五年未滿者十日 三 五年以上十年未滿者十四日 四 十年以上者, 每一年加給一日, 加至三十日為止 第二十條本校基於業務需要, 經徵得工友同意而於休假日工作者, 加倍發給工資, 或徵得工友同意補假 第二十一條因天災 事變或突發事件, 工友有繼續工作之必要時, 本校得停止工友之例假 休假 其停止假期期間之工資加倍發給, 並於事後予以補假 第二十二條工友因正當事由無法出勤時, 得請事假, 但一年以十四日為限 事假期間不得請求工資 工友之家庭成員預防接種 發生嚴重之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時, 得請家庭照顧假, 其請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 全年以十四日為限 第二十三條工友因普通傷害 疾病或生理原因必須治療或休養者, 得在下列規定範圍內請 普通傷病假 : 一 未住院者, 一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三十日 二 住院者, 二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一年 三 未住院傷病假與住院傷病假二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一年 經醫師診斷, 罹患癌症 ( 含原位癌 ) 採門診方式治療或懷孕期間需安胎休養者, 其治療或休養期間, 併入住院傷病假計算 普通傷病假一年內未超過三十日部分, 工資折半發給, 其領有勞工保險普通傷 病給付未達工資半數者, 由本校補足之 普通傷病假超過第一項規定之期限, 經以事假或特別休假抵充後仍未痊癒者, 得予 留職停薪 留職停薪依 中原大學教職員工留職停薪辦法 之規定辦理 第二十四條生理假 : 女性工友因生理日致工作有困難者, 每月得請生理假一日, 全年請假 日數未逾三日, 不併入病假計算 ( 請休生理假不需附證明文件, 另 前項併入及 不併入病假之生理假薪資, 減半發給 ) 第二十五條工友本人結婚得請婚假八日, 工資照給 並應於結婚登記日起一個月內請畢 第二十六條陪產假 : 員工於其配偶分娩時, 得於配偶分娩之當日及其前後合計十五日期間 內, 擇其中之五日請假 陪產假期間工資照給 第二十七條工友服務滿六個月後, 於每一子女滿三歲前, 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 期間至該 子女滿三歲止, 但不得逾二年 同時撫育子女二人以上者, 其育嬰留職停薪期 間應合併計, 最長以最幼子女受撫育二年為限 申請事宜依 中原大學教職員 工育嬰期間留職停薪辦法 辦理 第二十八條工友喪假依下列規定 : 一 父母 養父母 繼父母 配偶喪亡者, 給予喪假八日, 工資照給 二 祖父母 子女 配偶之父母 配偶之養父母或繼父母喪亡者, 給予喪假六日, 工資照給 三 曾祖父母 兄弟姐妹 ( 包括工友之養父母之子女及工友之生父母之子女 ) 配偶之祖父母喪亡者, 給予喪假三日, 工資照給 3

四 喪假得分次申請, 但應於死亡日起百日內請畢 第二十九條工友依法令規定應給予公假者, 工資照給, 其假期視實際需要定之 第三十條工友因職業災害而致殘廢 傷害或疾病者, 其治療 休養期間, 給予公傷病假 第三十一條事假 病假 休假得以一小時為單位提出, 滿八小時以一日計, 婚假 陪產假 喪假每次請假應至少半日 第三十二條工友因工作關係無法休假者, 其未休假日數, 得保留至學年度結算後三十日內申請補休 第三十三條工友請假時, 應於事前填寫假單, 敘明理由及日期, 經服務單位主管核准後, 方可離開工作崗位 ; 但遇有急病或緊急事故, 得委託他人代辦請假手續 辦理請假手續時, 本校得要求工友提出有關證明文件 第三十四條未辦請假或休假手續而擅離職守, 或假期已滿仍未銷假, 或請假有虛偽不實之情事者, 查明屬實均以曠工論 第四章女工第三十五條女工於妊娠期間, 得申請改調較輕易之工作, 其原有工資仍予以維持 第三十六條產假 : 一 女性員工分娩前後, 應停止工作, 給予產假八星期 二 妊娠三個月以上流產者, 應停止工作, 給予產假四星期 三 第一款 第二款規定之女性員工受雇工作在六個月以上者, 停止工作期間工資照給, 未滿六個月者減半發給 四 妊娠二個月以上未滿三個月流產者, 應停止工作, 給予產假一星期 五 妊娠未滿二個月流產者, 應停止工作, 給予產假五日 六 女性員工請產假須提出證明文件 產檢假 : 受雇者妊娠期間, 雇主應給予產檢假五日 產檢假期間, 薪資照給 第三十七條因子女未滿一歲而須親自哺乳者, 除原有之休息時間外, 每日另得於工作時間內哺乳二次, 每次不超過三十分鐘 前項哺乳時間, 視為工作時間 第五章工資 津貼 獎金第三十八條工友待遇, 依 中原大學教職員工敘薪辦法 之規定辦理 第三十九條工友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依下列標準加給之 : 一 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 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以上 二 再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 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二以上 三 因天災 事變或突發事件, 依本規則第十五條規定延長工作時間者, 每延 4

長工作時間一小時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二倍計算 第六章紀律 考核 獎懲第四十條工友在規定出勤時間內不得兼任校外職務 第四十一條工友應誠實清廉 謹慎勤勉, 不得有賭博 吸毒等有損名譽或違犯法令之行為 第四十二條工友非因工作之需要, 不得動用公物或支用公款 第四十三條工友工作上所保管之文書 財物, 應盡善良保管之責, 不得毀損 變換 私用或借給他人使用 第四十四條工友考核 獎懲依 中原大學職員及工友服務成績考核暨獎懲辦法 之規定辦理 第七章解僱 資遣 離職 退休第四十五條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本校得經預告工友後終止勞動契約 : 一 因精減 編併或單位裁撤時 二 業務緊縮時 三 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 四 業務性質變更, 有減少工友之必要, 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五 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第一項情形, 工友得依法請求資遣費或依規定申請退休 第四十六條因前條原因終止勞動契約, 依下列之規定預告之, 未經預告即終止契約者, 發給預告期間之工資 一 繼續服務三個月以上未滿一年者, 於十日前預告之 二 繼續服務一年以上未滿三年者, 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三 繼續服務三年以上者, 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工友於接到前項預告後, 為謀工作得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 其請假時數, 每星期不得超過二日之工作時間, 請假期間之工資照給 第四十七條依第四十六條規定終止勞動契約時, 符合退休規定者依相關規定辦理, 不合退休規定者, 發給資遣費, 計算方式如下 : 一 適用勞動基準法後之工作年資, 其資遣費給與標準如下 : ( 一 ) 繼續工作滿一年者, 發給相當一個月平均工資之資遣費 ( 二 ) 依前款計算之剩餘月數, 或工作未滿一年者, 以比例計給之 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二 適用勞動基準法前之工作年資, 其資遣給與標準均以最後在工時之月本餉及本人實物代金為基數, 一次發給 任職滿一年者, 給一個基數, 未滿一年者以一年計, 每增半年加給一個基數, 未滿半年者以半年計, 滿十五年後另行加發二個基數 5

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 ( 勞退新制 ) 者, 其資遣費按工作年資, 每滿一年發給二分之一個月之平均工資, 未滿一年者, 依比例計給 ; 最高以發給六個月平均工資為限 第四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本校得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且工友不得請求資遣費 : 一 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 使本校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二 對於本校主管人員或家屬 主管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人員及家屬, 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三 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 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 四 違反勞動契約或本規則, 情節重大者 五 故意損耗本校機器 工具 原料 產品, 或其他所有物品, 或故意洩漏事務上之秘密, 致本校受有損害者 六 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 本校依前項第一款 第二款及第四款至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 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第四十九條工友於勞動契約終止辦妥離職手續時, 得請求發給服務證明書, 本校不得拒絕 第五十條工友辦理退休 撫卹 資遣之條件及程序, 依 中原大學教職員工退休撫卹資遣辦法 勞動基準法 勞工退休金條例 規定辦理 第五十一條工友退休金發給標準依 中原大學工友退休辦法 規定辦理 第五十二條工友因遭遇職業災害而致死亡 殘廢 傷害或疾病時, 本校應依下列規定予以補償 但如同一事故, 依勞工保險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 已由本校支付費用補償者, 得予以抵充之 : 一 受傷或罹患職業病時, 本校應補償其必需之醫療費用 職業病之種類及其醫療範圍, 依勞工保險條例有關之規定 二 在醫療中不能工作時, 本校應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 但醫療期間屆滿二年仍未能痊癒, 經指定之醫院診斷, 審定為喪失原有工作能力, 且不合第三款之殘廢給付標準者, 本校得一次給付四十個月之平均工資後, 免除此項工資補償責任 三 經治療終止後, 經指定之醫院診斷, 審定其身體遺存殘廢者, 本校應按其平均工資及其殘廢程度, 一次給予殘廢補償 殘廢補償標準, 依勞工保險條例有關失能給付標準之規定 四 遭遇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病而死亡時, 本校除給與五個月平均工資之喪葬費外, 並應一次給與其遺屬四十個月平均工資之死亡補償 其遺屬受領死亡補償之順位如左下 : ( 一 ) 配偶及子女 ( 二 ) 父母 ( 三 ) 祖父母 ( 四 ) 孫子女 ( 五 ) 兄弟 姐妹 第五十三條依前條規定給付之補償金額, 得抵充就同一事故所生損害之賠償金額 6

第五十四條工友在職期間病故或意外死亡者, 除依規定請領勞工保險死亡給付外, 並依 中原大學教職員工退休撫卹資遣辦法 發給撫卹金, 其撫卹給與標準均以最後在工時之月本餉及本人實物代金為基數, 按其民國九十九年一月一日前服務年資一次發給, 每服務半年給予一個基數, 滿十五年後另行一次加發一個基數, 但最高總數以六十一個基數為限, 未滿半年者, 以半年計 第八章福利措施第五十五條本校為加強員工福利措施, 推廣員工福利業務, 設置員工福利委員會, 辦理有關福利事項, 工友得享有各項福利措施 第五十六條工友均參加勞工保險及全民健康保險, 享有各該保險之給付權利 第九章附則第五十七條本校悉依照勞工安全衛生法及有關法令規定辦理校區安全衛生工作, 防止職業災害, 保障工友安全與健康 第五十八條本校為協調勞資關係, 促進勞資合作, 提高工作效率, 得定期舉辦勞資會議 第五十九條本規則如有未盡事宜, 悉依有關法令規定及本校有關規定辦理 第六十條本規則經行政會議通過, 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公布實施, 修正時亦同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