約聘人員工作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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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翕 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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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南亞科技學校財團法人南亞技術學院 約聘人員工作規則 學年度第 3 次行政會議通過 學年度第一次校務會議變更校名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南亞科技學校財團法人南亞技術學院 ( 以下簡稱本校 ) 為明確規範勞雇雙方之權利與義務, 健全組織管理制度, 促使勞雇雙方同心協力並謀校務發展, 特依勞動基準法 ( 以下簡稱勞基法 ) 及相關法令, 訂定本規則 第二條適用本規則人員如下 : 一 自一百零三年八月一日起適用勞基法之本校編制外工作人員 ( 不包括僅從事教學工作之教師 ) 二 其他依勞基法等相關規定進用簽訂勞動契約之人員 但委託外包招商之承攬 派遣人員不適用之 適用本規則之人員 ( 以下簡稱員工 ), 應遵守勞動契約及本規則之相關規定 第二章僱用 解僱 調職 第三條新進員工於接到僱用通知後, 應依規定之到職日至本校辦理報到手續, 逾期視為自動放棄, 該通知因而失其效力 報到時應繳 ( 驗 ) 交下列文件 : 一 人事基本資料 ( 履歷表 學經歷證件 照片 退伍令 ( 男 ) ) 二 繳驗國民身分證及有關證件 ( 正本核對後發還 ) 三 其他應業務需要之文件 第四條本校因業務需要, 僱用員工時, 得與員工簽訂定期契約或不定期契約 前項定期契約及不定期契約, 依勞基法相關規定認定之
2 第五條員工工作年資之採計方式規定如下 : 一 定期契約屆滿後或不定期契約因故停止履行後, 未滿三個月而訂定新約或繼續履行原約時, 員工前後工作年資, 應合併計算 二 員工工作年資以服務本校為限, 並自受僱當日起算 適用勞基法前已在本校工作之年資合併計算 三 受本校調動之工作年資, 其年資由本校續予承認, 並應予合併 計算 第六條本校得與新進員工約定試用, 試用期間 30 天 但具特殊技能 專長 經歷, 經專案簽准者, 不在此限 試用考核成績合格者, 依規定正式僱用之 ; 考核成績不合格者, 即停止僱用, 並依勞基法第十一條 第十二條 第十六條及勞工退休金條例第十二條等相關規定辦理, 工資發放至停止僱用日為止 第七條非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本校不得預告員工終止勞動契約 : 一 組織精簡 整併或裁撤 二 業務緊縮或性質變更, 有減少員工之必要, 且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 三 因不可抗力暫停工作一個月以上 四 員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 第八條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本校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 一 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 使本校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 二 對於本校董監事 校長 各級主管 前述人員之代理人或家屬 其他共同工作之教職員工, 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 三 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 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 四 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 情節重大 五 故意損耗本校之設備 機具或其他本校所有之物品, 或故意洩漏本校技術上 校務上之秘密, 致本校受有損害 六 無正當理由繼續曠職三日, 或一個月內曠職達六日 七 在校內外有性侵害 性騷擾或性霸凌之行為, 有具體事證 本校依前項各款規定終止契約者, 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 三十日內為之 1
3 第九條員工在產假期間或職業災害醫療期間, 本校不得終止契約 但本校因天災 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致校務不能繼續者, 得報主管機關核定後終止勞動契約 第十條依第七條或前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時, 其預告期間依下列各款之規定 : 一 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 於十日前預告之 二 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 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三 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 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員工於接到前項預告後, 為另謀工作, 得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 其請假時數, 每星期不得超過二日之工作時間, 請假期間之工資照給 本校未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時, 應發給預告期間之工資 適用本規則之員工離職時, 應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本校 第十一條依第七條或第八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 本校應於員工離職日起三十日內依下列規定發給資遣費 : 一 適用勞基法退休金制度之工作年資 ( 符合退休要件者, 則依退休金給與標準發給 ): ( 一 ) 在本校繼續工作, 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平均工資之資遣費 ( 二 ) 依前款計算之剩餘月數, 或工作未滿一年者, 以比例計給之 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二 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 ( 勞退新制 ) 退休金制度之工作年資 : ( 一 ) 依勞工退休金條例選擇繼續適用勞基法退休金規定或保留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前之工作年資, 資遣費依前款規定發給 ( 二 ) 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退休金制度後之工作年資, 於勞動契約依勞基法第十一條 第十三條但書 第十四條 第二十條或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二十三條 第二十四條規定終止時, 其資遣費由本校按其工作年資, 每滿一年發給二分之一個月之平均工資, 未滿一年者, 以比例計給 ; 最高以發給六個月平均工資為限 2
4 第十二條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員工不得向本校請求加發預告期間工資及資遣費 : 一 依本規則第八條規定終止勞動契約 二 定期勞動契約期滿離職 三 自請辭職 第十三條員工離職者, 應依本校規定辦妥離職及移交手續 第十四條勞動契約終止時, 經員工之請求, 本校應發給服務證明書 第十五條本校因業務需要, 不違背勞動契約, 且對員工工資及其他勞動條件未作不利變更者, 得依員工之體能及技術, 調整員工之職務 工作單位或地點, 其前後年資合併計算 ; 員工有正當理由時, 得申請覆議 員工之調動工作地點過遠, 本校應予以必要之協助 第十六條員工接到調職之書面通知, 應於調任日前內辦妥調職業務移交手續 ( 除經另行指定移交日期者外 ), 就任新職 第三章工資 津貼及獎金 第十七條員工之工資由本校與員工議定之 但員工在正常工作時間內所得之報酬, 不得低於基本工資 前項工資, 指員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 ( 包括工資 薪金及按計時 計日 計月 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 津貼及其他名義之經常性給與 ) 第十八條 本校之工資計算方法, 依需要得採計時制 計日制 計月制 計件制 工資之給付, 除法令另有規定或與員工另有約定外, 全額直接給付員工 本校於每月 25 日一次發放當月之員工工資, 如遇例假或休假則順延之 第十九條正常工作日延長工時工資發給 : 本校延長員工工作時間者, 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依下列標準加給 3
5 之 : 一 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 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以上 二 再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 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二以上 三 依勞基法第三十二條第三項規定, 延長工作時間者, 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倍發給之 勞基法第三十六條至第三十八條所定勞工之假期, 工資照給 停止假期工資之發給 : 一 本校因業務需要, 經徵得員工同意於休假日或特別休假日工作者, 工資加倍發給 二 因天災 事變或突發事件, 本校認有繼續工作之必要者, 得停止勞基法第三十六條至第三十八條所定勞工之假期 但停止假期之工資應加倍發給, 並應於事後補假休息 第二十條本校年終獎金依 年終獎金實施辦法, 以每農曆春節前一次發放為原則 第四章工作時間 休息 休假 請假 第二十一條員工正常工作時間, 每日不得超過八小時, 每週不得超過四十小時 寒暑假期間之工作時間, 經工會 ( 無工會組織者, 經勞資會議 ) 同意後, 得彈性調整之 本校不得以前二項正常工作時間之修正, 作為減少員工工資之事由 本校應置備員工出勤紀錄, 逐日記載員工出勤情形至分鐘為止, 並保存五年 員工向本校申請其出勤紀錄副本或影本時, 本校不得拒絕 本校得視員工照顧家庭成員需要, 允許員工於不變更每日正常工作時數下, 在一小時範圍內, 彈性調整工作開始及中止之時間 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二十一條 第二十九條及第三十一條規定, 經醫師建議應縮短工作時間者, 本校將參採醫師之建議, 調整員工之工作時間 ; 其他法規另有規定者, 本校亦將遵守法令規定調整工時 員工子女未滿一歲須親自哺乳者, 除規定之休息時間外, 本校將每 4
6 日另給哺乳時間二次, 每次以三十分鐘為度, 哺乳時間, 視為工作時間 員工為撫育未滿三歲子女, 得請求下列所定事項之一 : 一 每天減少工作時間一小時 ; 減少之工作時間, 不得向本校請求報酬 二 調整工作時間 員工為前二項哺乳時間 減少或調整工時之請求時, 本校不得拒絕或視為缺勤而影響其全勤獎金 考核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 第二十二條本校不得使女性員工於午後十時至翌晨六時之時間內工作 但經勞資會議同意後, 且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 不在此限 : 一 提供必要之安全衛生設施 二 無大眾運輸工具可資運用時, 提供交通工具或安排女性員工宿舍 女性員工因健康或其他正當理由, 不能於午後十時至翌晨六時之時間內工作者, 本校不得強制其工作 第一項規定, 於因天災 事變或突發事件, 本校必須使女性員工於午後十時至翌晨六時之時間內工作時, 不適用之 第一項但書及前項規定, 於妊娠或哺乳期間之女性員工, 不適用之 第二十三條女性員工在妊娠期間, 本校若有較為輕易之工作, 得申請改調, 本校不得拒絕, 且不得減少其工資 第二十四條本校有使員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者, 經勞資會議同意後, 得將工作時間延長之 前項延長員工之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 一日不得超過十二小時 延長之工作時間, 一個月不得超過四十六小時 因天災 事變或突發事件, 本校有使員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者, 得將工作時間延長之 但應於延長開始後二十四小時內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 延長之工作時間, 應於事後補假休息 員工得因健康或其他正當理由, 拒絕接受正常工作時間以外之工作 第二十五條員工繼續工作四小時, 至少應有三十分鐘之休息 但實行輪班制或其工作有連續性或緊急性者, 本校得在工作時間內, 另行調配其休 5
7 息時間 第二十六條員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一日之休息, 作為例假, 工資照給 第二十七條員工依勞基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三條所定紀念日 勞動節日及其他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 均予休假, 工資照給 前項休假日經勞雇雙方協商同意後, 得酌作調移 第二十八條員工於本校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 每年均依下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 : 一 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七日 二 三年以上五年未滿者十日 三 五年以上十年未滿者十四日 四 十年以上者, 每一年加給一日, 加至三十日為止 前項員工之工作年資自受僱當日起算 特別休假日期應由權責主管與員工協商排定之, 因特別事由擬變更日期者亦同 特別休假應於員工次年度特別休假起算日或契約終止日前休完畢, 如係員工個人原因應休能休而不休, 視為員工拋棄特別休假之權利, 不得主張延後至次年度使用或請求發給未休日數之工資 第二十九條員工因婚 喪 疾病或其他正當理由得請假, 假別分為婚假 事假 家庭照顧假 普通傷病假 生理假 喪假 公傷病假 產假 公假 產檢假 陪產假及安胎休養請假等十二種 准假日數及工資給付如下 : 一 婚假 : 員工結婚者給予婚假八日, 工資照給 二 事假 : 員工因事必須親自處理者, 得請事假 ; 一年內合計不得超過十四日 事假期間不給工資 三 普通傷病假 : ( 一 ) 員工因普通傷害 疾病或生理原因必須治療或休養者, 得依下列規定請普通傷病假 ; 請假連續 3 日以上者, 須附繳醫療證明 ; 普通傷病假一年內合計未超過三十日部分, 工資折半發給, 其領有勞工保險普通傷病給付未達工資半數者, 由本校補足之 : 1 未住院者, 一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三十日 2 住院者, 二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一年 6
8 3 未住院傷病假與住院傷病假, 二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一年 ( 二 ) 經醫師診斷, 罹患癌症 ( 含原位癌 ) 採門診方式治療或懷孕期間需安胎休養者, 其治療或休養期間, 併入住院傷病假計算 ( 三 ) 普通傷病假超過第一項第三款規定之期限, 經以事假或特別休假抵充後仍未痊癒者, 經本校同意得予留職停薪 逾期未癒者得予資遣, 其符合退休要件者, 應發給退休金 四 生理假 : 女性員工因生理日致工作有困難者, 每月得請生理假一日, 全年請假日數未逾三日, 不併入病假計算, 其餘日數併入病假計算 併入及不併入病假之生理假工資, 減半發給 ( 請休生理假不需附證明文件 ) 五 喪假 : 工資照給 員工喪假得依習俗於百日內分次申請 ( 一 ) 父母 養父母 繼父母 配偶喪亡者, 給予喪假八日 ( 二 )( 外 ) 祖父母 子女 配偶之父母 配偶之養父母或繼父母喪亡者, 給予喪假六日 ( 三 )( 外 ) 曾祖父母 兄弟姊妹 配偶之 ( 外 ) 祖父母喪亡者, 給予喪假三日 六 公傷病假 : 員工因職業災害而致殘廢 傷害或疾病者, 其治療 休養期間, 給予公傷病假 七 產假 : ( 一 ) 女性員工分娩前後, 應停止工作, 給予產假八星期 ( 二 ) 妊娠三個月以上流產者, 應停止工作, 給予產假四星期 ( 三 ) 第一目 第二目規定之女性員工受僱工作在六個月以上者, 停止工作期間工資照給, 未滿六個月者減半發給 ( 四 ) 妊娠二個月以上未滿三個月流產者, 應停止工作, 給予產假一星期 ( 五 ) 妊娠未滿二個月流產者, 應停止工作, 給予產假八日 ( 六 ) 女性員工請產假須提出證明文件 八 安胎休養請假 : 員工懷孕期間需安胎休養者, 其治療或休養期間, 併入住院傷病假計算 安胎休養請假薪資之計算, 依病假規定辦理 九 陪產假 : 員工於其配偶分娩時, 得於配偶分娩之當日及其前後合計十五日期間內, 擇其中之五日請陪產假 陪產假期間工資 7
9 照給 十 產檢假 : 員工妊娠期間, 給予產檢假五日 十一 家庭照顧假 : 員工於其家庭成員預防接種 發生嚴重之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時, 得請家庭照顧假 ; 其請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 全年以七日為限 家庭照顧假薪資之計算, 依事假規定辦理 十二 公假 : 員工有依法令規定應給公假情事者, 依實際需要天數給予公假, 工資照給 員工任職滿六個月後, 於每一子女滿三歲前, 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 期間至該子女滿三歲止, 但不得逾二年 同時撫育子女二人以上者, 其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應合併計算, 最長以最幼子女受撫育二年為限 員工申請生理假 育嬰留職停薪 家庭照顧假 陪產假 安胎休養請假 產假 產檢假時, 本校不得拒絕或視為缺勤而影響其全勤獎金 考績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 第三十條 員工因故必須請假者, 應事先填寫請假單或口頭敘明理由經核定後方可離開工作崗位或不出勤 ; 如遇急病或臨時重大事故, 得於 2 日內委託同事 家屬 親友或以電話 傳真 限時函件報告單位主管, 代辦請假手續 如需補述理由或提供證明, 當事人應於 5 日內提送, 其工作單位按權責核定之 第三十一條員工事假及普通傷病假全年總日數之計算, 均自每年八月一日起至翌年七月三十一日止 第三十二條除事假得以時計外, 其餘各類假別每次請假應至少半日, 累積八小時為一日 一次連續請普通傷病假超過三十日以上之期間, 如遇例假日 紀念日 勞動節日及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 併計於請假期間內 第五章退休第三十三條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得自請退休 : 一 工作十五年以上年滿五十五歲者 8
10 二 工作二十五年以上者 三 工作十年以上年滿六十歲者 第三十四條員工非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本校不得強制其退休 : 一 年滿六十五歲者 二 心神喪失或身體殘廢不堪勝任工作者 前項第一款所規定之年齡, 對於擔任具有危險 堅強體力等特殊性質之工作者, 本校得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調整, 但不得少於五十五歲 第三十五條員工退休金給與標準如下 : 一 適用勞基法前 後之工作年資及依勞工退休金條例選擇繼續適用 勞基法 退休金規定或保留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前之工作年資, 其退休金給與標準依勞基法第八十四條之二及第五十五條計給 二 具有前款之工作年資且依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強制退休之員工, 其心神喪失或身體殘廢係因執行職務所致者, 依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加給百分之二十 三 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退休金規定之員工, 本校按月提繳其工資 6% 之金額至員工個人之退休金專戶 第三十六條本校應給付員工適用勞動基準法退休金規定之退休金, 自員工退休之日起三十日內給付之 第三十七條員工適用勞基法退休金規定者, 其請領退休金權利, 自退休之次月起, 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第六章考勤 考核 獎懲 升遷 第三十八條員工應準時上 下班, 並依規定按時打卡 ( 簽到 ) 有關遲到 早退 曠 ( 職 ) 規定如下 : 一 員工逾規定上班時間 15 分鐘以內出勤者, 視為遲到 但偶發事件經單位主管核准當日補請假者, 視為請假 二 於規定下班時間前無正當理由擅離工作場所者, 視為早退 9
11 三 未經辦理請假手續或假滿未經續假, 而無正當理由擅不出勤者, 以曠工 ( 職 ) 論 四 在工作時間內未經准許或辦理請假手續, 無故擅離工作場所或外出者, 該缺勤期間以曠工 ( 職 ) 論 第三十九條本校為激勵士氣, 確保工作精進, 依本校 約聘僱人員績校考核辦法 每學年一次辦理員工 第四十條本校員工獎懲, 依本校 教職員服務規則 辦理 第七章福利措施與職業災害補償 第四十一條員工均由本校依法令規定辦理參加勞工保險 就業保險及全民健康保險, 並享有相關保險給付權利, 其所應自行負擔之保險費, 由本校於發放薪資中代為扣繳 對於同仁發生各該保險之保險事故時, 由本校依法為其辦理請領保險給付手續 第四十二條為辦理員工福利事項, 本校依 教職員工福利辦法 辦理 第四十三條員工因遭遇職業災害而致死亡 殘廢 傷害或疾病時, 依下列規定予以補償 但如同一事故, 依勞工保險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或福利措施, 已由本校支付費用補償時, 本校得予以抵充之 : 一 員工因公受傷或罹患職業病時, 本校補償其必需之醫療費用 職業病之種類與其醫療範圍, 依勞工保險條例有關之規定 二 員工在醫療中不能工作時, 本校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 但醫療期間屆滿二年仍未能痊癒, 經指定之醫院診斷, 審定為喪失原有工作能力, 且不合本條第三款之殘廢給付標準者, 本校得一次給付四十個月之平均工資後免除此項工資補償責任 三 員工經治療終止後, 經指定醫院診斷, 審定其身體遺存殘廢者, 本校應按其平均工資及其殘廢程度, 一次給予殘廢補償 殘廢補償標準, 依勞工保險條例有關之規定 四 員工遭遇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病而死亡時, 本校除給與五個月平均工資之喪葬費外, 並應一次給與其遺屬四十個月平均工資之死亡補償 其遺屬受領死亡補償之順位依勞基法規定辦理 10
12 第四十四條本校依前條規定給付之補償金額, 得就同一事故已支付或賠償之相關費用抵充之 第四十五條約聘人員非因員工非因職業災害而致死亡時, 依規定請領勞工保險死亡外, 並由本校按其死亡時之服務年資, 每滿一年給與二個月平均工資之撫卹金及一個月平均工資之喪葬費, 合計最高以新臺幣 15 萬元為限 ; 其遺屬受領之順位依民法規定辦理 第四十六條員工遺屬於請領死亡補償 撫卹金及喪葬費用時, 應檢附死亡證明文件及戶籍資料證明文件申請發給之 受領死亡補償 撫卹金 喪葬費之遺屬, 同一順位內有數人時, 應共同具名承領, 如有願意放棄者, 應出具書面證明 第四十七條本規則第四十三條規定之職業災害受領補償 撫卹金及喪葬費之請求權, 依勞基法第六十一條規定自得受領之日起, 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受領補償及撫卹金之權利, 不得讓與 抵銷 扣押或擔保 第八章勞資會議與勞工安全衛生 第四十八條本校為協調勞資關係, 增進彼此瞭解, 促進勞資合作, 提高工作效率, 依勞資會議實施辦法舉辦勞資會議 定期開會並三個月至少召開一次為原則, 相互溝通意見, 勞雇雙方應本和諧誠信原則, 協商解決問題 第四十九條本校依勞工安全衛生相關法令辦理勞工安全衛生工作, 保障及維護員工權益 第九章性別平等與性騷擾防治 第五十條 本校為保障性別工作權之平等, 消除性別歧視 促進性別地位之實質平等, 對於員工之行政管理措施應不得違反 性別工作平等法 第七條至十一條所定性別歧視之禁止 員工發現本校違反前項規定時, 得向縣市政府提出申訴 本校為處理員工之申訴, 設置 職員申訴處理委員會 協調處理 11
13 第五十一條本校為提供員工免於性騷擾之工作環境, 應加強防治性騷擾之政策宣示並採取適當之預防 糾正 懲處及其他處理措施, 以防治性騷擾行為之發生, 並確實維護當事人之隱私 第五十二條員工於工作場所遇有性騷擾時, 可向人事室第一組組長申訴 申訴專線電話 : 申訴專用傳真 : 申訴專用電子信箱 本校為受理員工性騷擾申訴案件, 設置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負責性騷擾事件之調查 審議 第十章附則 第五十三條本規則若有法令修改 未盡事宜或涉及員工其他權利義務事項, 本校得視實際需要, 依照有關法令規定辦理之 第五十四條本規則經本校行政會議通過, 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公告施行, 修正時亦同 第五十五條 :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 陳請校長核定後發布實施, 修訂時亦同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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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聘、改聘案:
大葉大學第一屆第 13 次勞資會議紀錄 開會時間 :106 年 7 月 20 日 ( 星期四 ) 下午 1 時 10 分至 2 時 40 分開會地點 : 本校管理學院 B205 會議室主席 : 侯雪娟小姐 資方代表 : 莊基仁先生 宋進忠先生 施學誠先生勞方代表 : 何茜容小姐 賴淑娟小姐 蔡依寧小姐 蕭聖奇先生 林耀東先生請假人員 : 梁卓中先生記錄 : 彭惠苓小姐 壹 主席致詞 今年 6 月 1
勞資會議紀錄【參考範本】
文件編號 :PU-10700-B-1369-2016122001 管理單位 : 人事室 版次 :03 20161220 修 第一條 第二條 第三條 文件名稱 : 靜宜大學約僱人員工作規則 靜宜大學約僱人員工作規則 第一章 民國 106 年 12 月 13 日府授勞動字第 1060271606 號函核定民國 106 年 12 月 20 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民國 106 年 12 月 21 日勞資會議報告
MA0704出勤管理辦法.doc
出勤管理辦法 1. 總則 1.1. 制定目的 (1) 促使本公司員工養成守時出勤習慣, 以增進工作效率 (2) 訂定本公司員工出勤之統一標準, 以利管理工作之推行 1.2. 適用範圍凡本公司員工均適用之 1.3. 管理單位本辦法之管理單位為人力資源部 2. 出勤管理 2.1. 上下班時間 2.1.1. 總部 : 每日九時至十八時, 中午十二時三十分至十三時三十分休息一小時 2.1.2. 會館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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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第二條 玄奘大學適用勞動基準法人員工作規則 (W00R1068-150916E2) 中華民國 104 年 8 月 19 日第 226 次行政會議通過中華民國 104 年 9 月 16 日第 227 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玄奘大學 ( 以下簡稱本校 ) 為管理適用勞動基準法人員, 提升其工作效率及服務品 質, 明確規定聘僱雙方之權利義務, 促使勞雇雙方同心並謀校務發展, 特依勞動基
勞資會議紀錄【參考範本】
靜宜大學約僱人員工作規則 民國 105 年 5 月 11 日府授勞動字第 1050088647 號函核定 民國 105 年 06 月 01 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 105 年 06 月 16 日勞資會議報告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明確規範約僱人員之權利義務, 促使勞雇雙方同心協力達成校務之發展, 依勞動基準法 ( 以下簡稱勞基法 ) 及相關法令訂定本規則 第二條本規則所稱約僱人員, 係指依本校約僱人員任用及管理辦法與教學助理聘任及服務辦法
桃園縣政府工務局事務管理檢(查)核小組設置要點
桃園市政府工務局臨時人員工作規則 1. 中華民國 104 年 6 月 11 日桃工秘字第 1040034740 號函公布施行 第一章總則第 1 條 : 桃園市政府工務局 ( 以下簡稱本局 ) 為樹立制度, 健全組織及管理, 保障臨時人員合法權益, 特依勞動基準法第七十條規定訂定本規則 臨時人員之管理, 除法令及勞動契約另有訂定者, 悉依本規則行之 第 2 條 : 本規則適用對象, 係指本局適用勞動基準法之臨時人員
如何簽訂優質勞動契約
簽訂勞動契約說明 一 勞動契約係諾成契約 : 不以書面訂立為必要, 原則上只要雙方意思合致, 無論口頭約定 默示或事實行為發生均可成立 惟依勞基法施行細則第 2 章第 7 條規定勞動契約依法有關規定之事項多達 13 項, 故以書面訂立為宜, 並較能規範正常之勞動關係, 勞資雙方之權利義務具體明確, 有利安定生產秩序, 亦可避免勞資糾紛 二 勞動契約內容不得違反法令之強制或禁止規定或有關該事業適用團體協約之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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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 簽訂勞動契約說明 : 如何簽訂優質勞動契約 一 勞動契約係諾成契約 : 不以書面訂立為必要, 原則上只要雙方意思合致, 無論口頭約定 默示或事實行為發生均可成立 惟依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 7 條規定勞動契約約定之事項多達 13 項, 故以書面訂立為宜, 較能規範正常之勞動關係, 具體明確勞資雙方之權利義務, 有利安定生產秩序, 亦可避免勞資糾紛 二 勞動契約內容不得違反法令之強制或禁止規定或有關該事業適用之團體協約之約定
(範例)
彰化縣彰化地政事務所臨時人員工作規則 本所 105 年 4 月 18 日彰地人字第 1050003622 號函訂定 彰化縣政府 105 年 4 月 25 日府勞動字第 1050130812 號函核備 第一章總 則 第一點彰化縣彰化地政事務所 ( 以下簡稱本所 ) 為明確規定勞資雙方之權利義務, 特依勞動基準法暨有關法令訂定臨時人員工作規則 ( 以下簡稱本規則 ) 第二點本規則所稱臨時人員, 係指本所非依公務人員法制,
台灣首府大學約用人員工作規則
台灣首府大學約用人員工作規則 103 年 7 月 24 日行政會議通過臺南市政府勞工局 103 年 9 月 5 日南市勞條字第 1030833197 號函核備 104 年 1 月 21 日勞資會議通過臺南市政府勞工局 104 年 2 月 11 日南市勞條字第 1040125406 號函核備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 訂立目的 ) 台灣首府大學 ( 以下簡稱本校 ) 為明確規定約用工作人員 ( 以下簡稱約用人員
3. 輪班工作起訖時間經排定後, 未經單位主管同意, 不得私自調動, 若乙方私自調班未經申請, 而超過法令工時者, 屬個人失職之務 ( 二 ) 延長工作時間 : 1. 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 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 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 再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 按平日每小時工
勞動契約範本 診所 ( 以下簡稱甲方 ) 立契約人 ( 以下簡稱乙方 ) 雙方同意訂立契約條款如下, 以資共同遵守履行 : 一 契約期間 類型 : 不定期契約 : 甲方自年月日起, 僱用乙方為 ( 請填職稱 ; 例如 : 藥師 會計 ) 定期契約 : 甲方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僱用乙方為 ( 超過一年者, 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 臨時性工作 短期性工作 季節性工作 特定性工作 二 工作項目 : 乙方接受甲方指導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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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灣科技大學契約進用工作人員工作規則 97 年 2 月 15 日第 457 次行政會議通過臺北市政府 98 年 1 月 22 日府勞一字第 09830139500 號函審核結果, 除第 7~10.12~14.16~17.20.22.24~27. 30~31.33.40~41 條外, 餘同意核備 98 年 4 月 10 日第 469 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臺北市政府 98 年 6 月 9 日府勞一字第
國立虎尾科技大學約聘教學人員聘任實施要點
國立虎尾科技大學約用人員工作規則 97 年 6 月 3 日 96 學年度第 7 次行政會議通過核備文號 : 雲林縣政府 97 年 6 月 18 日府勞動字第 0970065911 號 99 年 7 月 7 日 98 學年度第 11 次行政會議通過修正第 39 50 51 條條文核備文號 : 雲林縣政府 99 年 8 月 24 日府勞動字第 0991504782 號 99 年 12 月 7 日 99
第四案
輔仁大學學校財團法人輔仁大學工友工作規則 第一章總則 93.12.09.93 學年度第 4 次行政會議通過 94.04.07.93 學年度第 7 次行政會議修正 97.03.06.96 學年度第 6 次行政會議修正 99.05.06.98 學年度第 8 次行政會議修正 99.05.26. 北府勞安字第 0990474304 號函核備 99.07.08.98 學年度第 10 次行政會議修正 99.08.24.
目錄 1 工作規則參考範本使用說明 2 2 工作規則參考範本 4 3 工作規則審核要點 24 4 工作規則常見問題 Q&A 34 5 各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工作規則諮詢專線 37 6 附件 附件 1 申請 ( 修訂 ) 公文函例 39 附件 2 事業單位申請報備工作規則作業流程圖 40 附件 3 事業
勞動部 工作規則參考手冊 中華民國 105 年 1 月編印 1 目錄 1 工作規則參考範本使用說明 2 2 工作規則參考範本 4 3 工作規則審核要點 24 4 工作規則常見問題 Q&A 34 5 各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工作規則諮詢專線 37 6 附件 附件 1 申請 ( 修訂 ) 公文函例 39 附件 2 事業單位申請報備工作規則作業流程圖 40 附件 3 事業單位送審工作規則時應備文件 41 附件
,9,35 6, , , 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 Report
Social 39 5 3.9,9,35 6,668.77 5,67.66 3.74.45 6.43 86.49 6,668.77 5 3 5 3.65 5 49 5 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 Report 4 9 4 eatm 5 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 Report 4 53 6 3 5 4 5 8,865 57%43%
第八條 : 終止勞動契約一 本會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二 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 三 業務性質變更, 有減少員工之必要, 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四 員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第九條 : 核定資遣員工在產假期間或職業災害醫療期間, 本會不得終止勞動契約, 若本會遭天災 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
臺灣物理治療學會專任人員任用辦法 民國 90 年 2 月 2 日第十三屆第六次理監事會議通過民國 93 年 3 月 6 日第十五屆第三次理監事會議通過民國 104 年 11 月 8 日第十九屆第八次理監事會議通過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 : 訂立目的本會為明確規定勞資雙方之權利義務, 健全現代經營管理制度, 促使勞雇雙方同心協力, 共謀會務發展, 特依勞動基準法暨有關法令訂定之 第二條 : 適用範圍凡受本會僱用從事工作獲致工資者均應適用之
修正條文
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第三條修正總說明 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於九十年七月三十一日 訂定發布, 其後於九十一年三月七日及九十七年三月十二日修正發布 二次在案 為使法規名稱與法規內容規範對象一致, 爰將名稱修正為 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 ( 以下簡稱本 辦法 ) 又為配合一百零二年十二月十一日 一百零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修 正公布之性別工作平等法 ( 以下簡稱性平法
目 錄 一 工作規則參考範本使用說明 2 二 工作規則參考範本 3 三 工作規則審核要點 27 四 工作規則常見問題 Q&A 37 五 各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工作規則諮詢專線 40 六 附件 附件 1 附件 2 附件 3 附件 4 附件 5 附件 6 附件 7 附件 8 申請 ( 修訂 ) 公文函例
勞動部 工作規則參考手冊 中華民國 1 0 4 年 3 月修正 目 錄 一 工作規則參考範本使用說明 2 二 工作規則參考範本 3 三 工作規則審核要點 27 四 工作規則常見問題 Q&A 37 五 各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工作規則諮詢專線 40 六 附件 附件 1 附件 2 附件 3 附件 4 附件 5 附件 6 附件 7 附件 8 申請 ( 修訂 ) 公文函例 42 事業單位申請報備工作規則作業流程圖
國立勤益科技大學專案人員工作規則
國立勤益科技大學聘僱 人員工作規則 97 年 1 月 31 日本校 96 學年度第一學期第四次行政會議通過核備文號 :99 年 1 月 29 日府動勞字第 0990028811 號 103 年 3 月 27 日本校 102 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一次行政會議通過 103 年 6 月 26 日本校 102 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二次行政會議通過目錄 第一章總則... 1 第二章聘僱... 1 第三章薪資... 3
717勞基法
勞動基準法令宣導 勞基法 勞工請假規則相關法令概說 新北市政府勞動檢查處溫婉婷 mail:[email protected] tel (02) 2260-0050 轉 306 內容大綱 壹 前言貳 工資一 定義二 工資給付原則三 基本工資四 平均工資五 原領工資 叁 工時一 法定工時二 延長工時 ( 加班 ) ( 一 ) 定義 ( 二 ) 加班費計算三 假日出勤工資肆 休假一 例假 特別休假二
Microsoft Word 教職員工請假規則
臺北醫學大學教職員工請假規則 102 年 09 月 18 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104 年 04 月 01 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104 年 08 月 06 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105 年 05 月 04 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105 年 10 月 05 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107 年 10 月 03 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107 年 10 月 22 日北醫校秘字第 1070003913 號令修正, 全文
行政院衛生署○○醫院約用人員契約書範本
衛生福利部桃園療養院工作規則 桃園縣政府 87 年 8 月 20 日府勞動字第 158906 號函核備桃園縣政府 94 年 7 月 6 日府勞動字第 0940179677 號函核備修正部分條文桃園縣政府 95 年 6 月 2 日府勞動字第 0950156012 號函核備修正第 3 條 第 58 條 第 84 條條文桃園縣政府 96 年 5 月 2 日府勞動字第 0960139064 號函核備修正第
臺南市政府約用人員工作規則(草案)
臺南市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約用人員工作規則 中華民國 100 年 4 月 19 日府人力字第 1000277742 號函訂定 中華民國 101 年 3 月 6 日府人力字第 1010180664 號函修正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規則依勞動基準法第七十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本規則所稱約用人員, 係指本機關非依公務人員法制 ( 含工友管理要點 聘用人員聘用條例 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 ) 進用,
績優人員
勞動基準法相關契僱重點簡介 報告單位 : 人事室報告人 : 葉凱源組長日期 :104 年 9 月 8 日 簡報大綱 一 勞動基準法 ( 含勞動契約 ) 規範重點簡介 二 僱用勞僱型兼任助理應行注意事項 兼任助理是否適用勞基法等法令 --- 前提 --- 學校與兼任助理應有僱傭關係 3 立法意旨 勞基法 1 條 為規定勞動條件最低標準, 保障勞工權益, 加強勞雇關係, 促進社會與經濟發展 雇主與勞工所訂勞動條件
工讀生之勞動權益
勞動基準法令與實務 報告人 : 陳慧玲 104 年 10 月 1 立法意旨 為規定勞動條件最低標準, 保障勞工權益, 加強勞雇關係, 促進社會與經濟發展 雇主與勞工所訂勞動條件 ( 工資 工時 休息 休假 退休 等 ), 不得低於本法所定之標準 本法未規定者, 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2 適用範圍 勞動基準法第 3 條第 3 項規定 : 本法適用於一切勞雇關係 但因經營型態 管理制度及工作特性等因素適用本法確有窒礙難行者,
弘光科技大學教職員工請假規則
弘光科技大學教職員工請假規則 11000-041 中華民國 106 年 12 月 12 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中華民國 106 年 12 月 26 日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第一條弘光科技大學 ( 以下簡稱本校 ) 為管理教職員工差假事宜, 依教育部部 頒教師請假規則與本校相關法令規定, 訂定弘光科技大學教職員工請 假規則 ( 以下簡稱本規則 ) 第二條本規則適用對象為本校教職員工, 除適用勞動基準法者優先依勞動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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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規則 目 錄 第一章總則 1 第二章雇用 1 第三章工作時間 休息 休假 1 第四章津貼 獎金 3 第五章服務紀律 3 第六章考勤 請假 獎懲與升遷 3 第七章解雇 資遣 離職及退休 7 第八章職業災害補償及撫卹 9 第九章福利措施第十章安全與衛生 9 10 第十一章勞資意見及溝通 10 第十二章性騷擾之防治 10 第十三章附則 11 工作規則 YS-A-01 A 11 1 第一章總則第 1 條
第一章 總則
佳大世界股份有限公司 工作規則 目 錄 第一章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第八章第九章第十章 總則 2 紀律與守則 2 受僱與解僱 6 工資與獎金 15 工作時間 休息 休假 請假 18 退休 28 童工與女工 30 考核 獎懲與升遷 32 職業災害補償及撫卹 37 福利措施與安全衛生 39 第十一章性別工作平等及性騷擾防治措施 42 第十二章附則 43-1 - 佳大世界股份有限公司工作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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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目的為使員工之考勤加班規定有所依循, 特制定本辦法 2. 範圍 : 適用於台灣總部 3. 權責 3.1 部門主管 : 有效管理 / 督導部門人員工作及考勤加班狀況 3.2 人資單位 : 因應組織工作型態需求, 建立有效的考勤制度與系統, 掌握全公司人員考勤加班狀況, 以正確進行薪資 考勤等相關作業 3.3 員工 : 在兼顧工作品質與效率之原則下, 有效管理個人時間資源, 並遵循考勤加班管理辦法之規範,
( ) (1) (2) (3) (4) 2
2007 11 29 1. ( ) 2. ( ) 3. 1 ( ) 1. 2. (1) (2) (3) (4) 2 1. (1) (2) 2. ( ) $20,000,000 X1 1 1 $3,000,000 X1 1 1 1,000,000 $12,000,000 $4,000,000 $5,000,000 $10 X1 1 1 $13 (1) ( ) $5,000,000 $8,000,000
國立屏東大學校務基金契僱人員工作規則
國立屏東大學校務基金契僱人員工作規則 國立屏東大學 編印 國立屏東大學校務基金契僱人員工作規則 目錄 第一章總則 1 第二章僱用 1 第三章工資 2 第四章出勤 2 第五章給假 3 第六章服務 4 第七章獎懲及考核 5 第八章保險及福利 5 第九章職業災害補償及撫卹 5 第十章離職 6 第十一章退休 8 第十二章性騷擾防治及其他 8 I 第一章總則 1 103 年 9 月 11 日本校第 1 次行政會議通過
勞動契約書(草案)
國立東華大學部分時間工作勞工勞動契約 國立東華大學 ( 以下簡稱甲方 ) 立契約書人 : ( 以下簡稱乙方 ) 經甲乙雙方協議後共同訂立契約條款如下, 俾資遵循 : 一 契約起始日及期間 : 從事非繼續性工作, 聘僱期間自 年 月 日起, 至 年 月 日止 從事有繼續性工作, 聘僱期間自 年 月 日起 二 工作職稱 : 三 工作地點 : 國立東華大學 四 工作內容及工作時間 : 甲方應依 僱用部分時間工作勞工應行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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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 函 機關地址 : 臺北市中山南路 5 號聯絡人 : 黃俊容電話 :(02)77365937 傳真 :(02)23977022 Email:[email protected] 受文者 : 國立屏東科技大學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 103 年 12 月 24 日發文字號 : 臺教人 ( 三 ) 字第 1030188058 號速別 : 普通件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附件 : 勞動部
闡明勞基法的立法目的 第 1 條 為規定勞動條件最低標準, 保障勞工權益, 加強勞雇關係, 促進社會與經濟發展, 特制定本法 ; 本法未規定者, 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雇主與勞工所訂勞動條件, 不得低於本法所定之最低標準 3 例如 基本工資 -104 年 7 月 1 日起, 勞工月薪不得低於 20,0
勞動基準法及相關 法規解說 104 年 12 月 1 勞動基準法概論 第一章總則第二章勞動契約第三章工資第四章工作時間 休息 休假第五章童工 女工第六章退休第七章職業災害第八章技術工第九章工作規則第十章監督與檢查第十一章罰則第十二章附則 2 1 闡明勞基法的立法目的 第 1 條 為規定勞動條件最低標準, 保障勞工權益, 加強勞雇關係, 促進社會與經濟發展, 特制定本法 ; 本法未規定者, 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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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畫人員休假及加班 相關議題 衝擊與影響 1. 計畫支出項目增加, 降低彈性支用的額度因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之特休假日數, 及加班費補休, 雇主應發給工資, 故請主持人預排計畫助理特休假及補休, 以免產生未休代金 2. 每 7 天休息 1 天 例假日 1 天 ( 學校現行工作日以週一至週五日為主 ): 除非天災事變, 例假日不得強制工作, 且須通報 3. 務必落實上下班打卡機制 : 研究助理線上打卡本校未鎖
分次申請, 不得保留至分娩後 ; 於分娩後, 給娩假 8 週 ( 含例假日 ); 懷孕 3 個月以上流產者給產假 28 日 ; 懷孕 2 個月以上未滿 3 個月流產者給產假 7 日 ; 懷孕未滿 2 個月流產者給產假 5 日 分娩前已請畢產前假者, 必要時得於分娩前先申請部分娩假, 並以 21 日為
第一條 真理大學職員及適用勞基法人員請假暨休假辦法 民國八十六年十月十三日行政會議審議通過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五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民國九十七年六月十六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十七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民國一 四年六月五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民國一 五年三月二十一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民國一 五年五月二十三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真理大學 ( 以下簡稱本校 ) 為辦理職員
資遣費之發放依勞基法第十七條及勞工退休金條例第十二條規定辦理第 08 條 : 員工有勞動基準法第 12 條及下列情事之一者, 依個案具體判斷情節重大者, 本公司得不經預告, 逕予解僱, 不發給資遣費 : ( 一 ) 對同仁暴力威脅 恫嚇, 致妨害生產工作蒙受嚴重損失者 ( 二 ) 有非法煽動或參與怠
光明絲織廠股份有限公司 工作規則 104 年 06 月 01 日修訂第一章總則第 01 條 : 為落實本公司之企業文化 誠信 負責 積極 務實及樹立良好制度, 健全組織管理, 茲依據勞動基準法及政府有關勞工法令訂定本規則, 凡本公司所屬員工之管理均依本規則行之 第 02 條 : 本規則所屬員工係指受雇於本公司從事工作獲得報酬之員工而言 第二章雇用 解僱及退休第 03 條 : 本廠新進員工須經甄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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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基準法及相關 法規解說 報告人 : 周明陽 105 年 4 月 1 2 新聞分享 - 薪少太血汗大學幼保系進冷宮 在血汗幼兒園和少子化 雙重壓力 的惡性循環下, 以往熱門的大學幼保系, 漸不受青睞 近 3 年幼保相關科系招生人數大幅減少近千人, 美和科大兒童服務系和崑山科大幼保系更分別於去年和今年停招 據統計, 四技二專統測幼保類報考人數從 97 年 5273 人減至今年 2157 人, 衰退嚴重
名稱: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台北榮民總醫院勞工工作規則(草案)
臺北榮民總醫院勞工工作規則台北市政府 94.09.05 府勞一字第 09420893600 號函核備 94.12.14 府勞一字第 09427154400 號函核備 95.09.05 府勞一字第 09536496200 號函核備 95.11.09 府勞一字第 09538309100 號函核備 96.03.08 府勞一字第 09600406600 號函核備 96.05.28 府勞一字第 096018583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