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資會議紀錄【參考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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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刃蹇 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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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靜宜大學約僱人員工作規則 民國 105 年 5 月 11 日府授勞動字第 號函核定 民國 105 年 06 月 01 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 105 年 06 月 16 日勞資會議報告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明確規範約僱人員之權利義務, 促使勞雇雙方同心協力達成校務之發展, 依勞動基準法 ( 以下簡稱勞基法 ) 及相關法令訂定本規則 第二條本規則所稱約僱人員, 係指依本校約僱人員任用及管理辦法與教學助理聘任及服務辦法 ( 以下合併簡稱管理辦法 ) 進用之人員 第二章進用與終止契約第三條本校約僱人員以公開甄選方式進用, 其資格 條件及薪資報酬等事項, 悉依本校約僱人員任用及管理辦法及相關規定辦理 第四條本校因業務需要進用約僱人員時, 應與約僱人員簽訂定期契約或不定期契約, 契約內容以書面約定之 前項定期契約與不定期契約, 依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認定之 第五條本校與聘期六個月以上者之新進約僱人員得約定先予試用三個月為原則 試用期滿表現良好者, 由用人單位簽請正式進用 不合格者, 即停止進用, 並依第六條 第七條 第八條 第十條及勞工退休金條例第十二條等相關規定辦理 薪資發至停止試用日為止 第六條約僱人員有下列情事之ㄧ者, 本校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不發給資遣費 : 一 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 致本校誤信而受損害或損害之虞者 二 對於本校教職員工生, 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三 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 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 四 故意損壞公有財產 設備, 或故意洩漏業務上 技術上之秘密, 致本校受有損害者 五 無正當理由, 連續曠職達三日或一個月內曠職達六日者 六 約僱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且有具體事證致本校受有損害者, 視為情節重大 : ( 一 ) 未經核准, 於上班時間內, 兼任校內外職務, 影響勞動契約之履行者 ( 二 ) 違法失職, 或破壞校譽, 影響本校聲譽及利益者 ( 三 ) 行為不檢, 經查證屬實, 影響本校聲譽及利益者 ( 四 ) 違反勞動契約 工作規則, 影響本校聲譽及利益者 ( 五 ) 偽造 變造 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性侵害事件之證據, 致影響本校經營秩序及安全者 ( 六 ) 經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者或性騷擾 性霸凌行為, 且有具體事證者 發生前項終止契約事由之一者, 本校應於知悉之日起, 三十日內為之 第七條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本校得經預告後終止契約 : 一 因組織精簡 整併或單位裁撤時 1
2 二 業務緊縮或性質變更, 有減少員工之必要, 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三 不可抗力暫停工作一個月以上 四 對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第八條依前條規定終止契約時, 其預告期間如下 : 一 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未滿一年者, 於十日前預告之 二 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 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三 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 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約僱人員於接到前項預告後, 為另謀工作得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 其請假時數, 每星期不得超過二日工作時間, 請假期間之薪資照給 本校未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者, 應給付預告期間之薪資 第九條本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約僱人員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但應以書面告知本校 : 一 於訂立契約時為虛偽之意思表示, 使約僱人員誤信而有受損害者 二 主管或經指示之人對約僱人員實施暴行或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三 契約所訂之工作, 對約僱人員健康有危害之虞而本校未有妥善之安全衛生防範措施, 經通知本校改善而無效果者 四 主管或其他教職員工患有惡性傳染病, 有傳染之虞者 五 不依契約給付薪資時 六 違反契約或勞工法令, 致有損害約僱人員權益之虞者 約僱人員依前項第一款 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之日起, 三十日內為之 有第二款或第四款之情形, 本校已將經指示之人解僱或已將患有惡性傳染病者送醫或解僱, 約僱人員不得終止契約 第十條依第五條 第七條及第九條規定終止契約之約僱人員, 本校依勞動基準法第十七條及勞工退休金條例第十二條規定發給資遣費 前項資遣費應於終止勞動契約日三十日內發給 約僱人員於聘用期間屆滿前自動離職時, 本校不另發給資遣費 第十一條約僱人員於聘用期間屆滿前, 因故須提前離職時, 應依勞基法第十五條 第十六條之預告期間規定, 以書面提出申請 約僱人員於終止契約 辭職或退休時, 應依規定辦理離職及移交手續, 如未依規定預告, 或未辦妥離職及移交手續, 致本校遭受損害時, 本校得依司法途徑請求損害賠償 約僱人員於終止契約 辭職或退休時, 得請求本校發給服務證明書 第十二條約僱人員之離職及移交手續如下 : 一 應就職務範圍內之業務及經營財物, 詳列清冊辦理移交手續 : ( 一 ) 現款 有價證券 帳表 憑證 ( 二 ) 資材 成品 財產設備 器具 ( 三 ) 印信戳記 ( 四 ) 圖書 規章 文書 設計圖表 技術資料 ( 五 ) 檔案證件 ( 六 ) 重要經管資料等 2
3 二 移交人應親自辦理移交手續, 如有特殊原因不能親自辦理者, 經單位主管核准, 得委託他人代理, 但所有一切責任仍由原經辦人負責 三 約僱人員因傷病亡故或有失蹤 潛逃等情事時, 其單位主管應於十日內指定人員辦理移交手續, 但所有責任, 仍應由原經辦人負責 四 移交手續不克於規定期限辦妥者, 應敘明理由, 經權責主管核准展延 第十三條約僱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得申請留職停薪, 並應辦妥業務移交 : 一 患重病需請長病假者, 普通傷病假請畢, 經以事假及特休抵充後者仍未痊癒者, 得以學期 ( 半年 ) 為單位辦理留職停薪, 留職停薪以一年 ( 二學期 ) 為限, 期滿仍未痊癒者, 本校得依勞動基準法終止勞動契約 二 任職滿半年後, 於子女出生後至子女滿三足歲期間, 以學期為單位, 提前一個月申請, 期限最長以不逾二年 ( 四學期 ) 為限 約僱人員於留職停薪期間之保險及年資等相關事項悉依政府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留職停薪之約僱人員應於留職停薪屆滿前一個月申請復職, 但法令另有規定者, 從其規定 ; 逾期未復職者, 除有不可歸責於留職停薪人員之事由外, 本校得依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終止契約 留職停薪期間年資不計 但法令另有規定者, 從其規定 約僱人員不得利用留職停薪期間, 前往進修學位 從事其他行業, 或與他人另訂勞動契約, 如經查有上述情形者, 取消其留職停薪之資格, 限於一個月內復職並依有關規定議處 第十四條本校因業務需要, 在不違反勞動契約, 且對約僱人員薪資及其他勞動條件不作不利之變更, 調動後工作性質為其體能及技術可勝任, 並考量約僱人員及其家庭之生活利益後, 得調整約僱人員工作項目或調動至其他工作場所或單位服務, 調動地點過遠, 本校給予必要之協助, 約僱人員有正當理由, 得申請覆議 第三章薪資第十五條約僱人員薪資依勞動契約雙方所議定之發給 薪資不得低於當時中央主管機關所核定之基本工資, 且均自報到之日起支, 離職之日停支 約僱人員薪資給與標準, 依管理辦法辦理 第十六條前條所稱基本工資, 指約僱人員在正常工作時間內所得之薪資 但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及休假日工作加給之工資均不計入 約僱人員工作時間每日少於八小時者, 除本規則 契約另有約定或法令另有規定者外, 其薪資得按工作時間比例計算之 第十七條約僱人員薪資之發給, 除法令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約定外, 經勞資雙方協商同意後, 以法定通用貨幣, 按月全額直接給付, 並於每月十五日發放一次當月之薪資, 如遇例假或休假則提前發放 第十八條約僱人員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工作時間者, 其延長工時工資得依下列標準加給之 : 一 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 按平日每小時工資薪額加給三分之一以上 二 再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 按平日每小時工資薪額加給三分之二以上 3
4 三 因天災 事變或突發事件應延長工作時間者, 按平日每小時工資薪額加倍發給之 前二款延長工時工資事後徵得約僱人員同意者, 得以補休方式代之 第四章出勤第十九條約僱人員每日正常工作時間為八小時, 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小時 第二十條本校因業務需要經工會 ( 無工會者, 經勞資會議 ) 同意, 經簽奉核准後, 得調整正常班工作時間, 其彈性變更原則如下 : 一 四週內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之時數, 每日不得超過二小時 二 當日正常工作時間達十小時者, 其延長工作時間不得超過二小時 三 二週內至少應有二日之休息, 作為例假, 不受勞動基準法第三十六條之限制 四 女性約僱人員, 除妊娠或哺乳期間者外, 於夜間工作, 不受勞動基準法第四十九條第一項之限制, 但本校應提供必要之安全衛生設施 約僱人員繼續工作四小時, 至少應有三十分鐘之休息 但實行輪班制或其工作有連續性或緊急性者, 本校得在工作時間內, 另行調配其休息時間 計畫所聘約僱助理人員之工作時間及工作場所, 經勞資雙方協商同意後, 於符合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下, 由計畫主持人按工作實際需要指定安排 第二十一條約僱人員應依規定準時上 下班 約僱人員於上班時間開始後到勤者為遲到, 下班時間前離開者為早退 ; 遲到 早退員工得辦理請假手續者, 實際缺勤時數以曠職論 第二十二條約僱人員除依規定請假經核准者外, 經查勤不在工作場所者, 應於查勤後三十分鐘內親自向查勤單位提出缺勤原因及說明, 逾期無正當理由未提出者, 該缺勤時間以曠職論 第二十三條本校有使約僱人員於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者, 經勞資會議同意後, 得將工作時間延長之 ( 以下簡稱加班 ) 加班應經單位主管依實際業務需要指派, 並事先填報加班申請單, 經核准後, 始得據以加班 約僱人員加班時間, 應依第十八條給付延長工時之工資, 如因經費受限, 得於申請時經約僱人員同意後, 以補休假方式處理 於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工作, 且其後申請加班補休者, 經勞資雙方協商同意後, 加班補休得以時計, 並應於事實發生六個月內補休完畢 第二十四條前條加班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 一日不得超過十二小時 每月延長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六小時 第二十五條勞工因 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 所定之情形無法出勤工作, 本校不予扣發工資 因天災 事變或突發事件, 單位主管認有繼續工作之必要時, 得停止勞基法第三十六條至三十八條所定之假期 前項停止假期之工資, 應加倍發給, 並應於事後補假休息 第一項之單位, 應自加班或停止假期開始時即通知人事單位依規定於二十四小時內向當地主管機關報備 4
5 有關天災之認定及發布, 依行政院發布 天然災害停止辦公及上課作業辦法 之各項規定處理 有關事變 突發事件之認定, 依主管機關之相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六條女性約僱人員其子女未滿一歲須親自哺乳者, 除休息時間外, 每日得於工作時間內哺乳二次, 每次以三十分鐘為度, 哺乳時間視為工作時間 第五章請假 休假第二十七條約僱人員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一日之休息, 作為例假, 工資照給 員工於紀念日 勞動節日及其他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 均予休假, 工資照給 包括 : 一 紀念日如下 : ( 一 ) 中華民國開國紀念日 ( 元月一日 ) ( 二 ) 和平紀念日 ( 二月二十八日 ) ( 三 ) 國慶日 ( 十月十日 ) 二 勞動節日指五月一日勞動節 三 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如下 : ( 一 ) 春節 ( 農曆正月初一 初二 初三 ) ( 二 ) 兒童節 ( 四月四日 兒童節與民族掃墓節同一日時, 於前一日放假 但逢星期四時, 於後一日放假 ) ( 三 ) 民族掃墓節 ( 定於清明日 ) ( 四 ) 端午節 ( 農曆五月五日 ) ( 五 ) 中秋節 ( 農曆八月十五日 ) ( 六 ) 農曆除夕 ( 農曆十二月之末日 ) ( 七 )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者 前項休假日經勞資雙方協商同意後, 酌作調移, 配合政府機關當年度公告辦公日曆表實施週休二日制, 將部分休假日調移至週六及寒 暑假放假 如政府機關調整當年度辦公日曆表時, 於不牴觸法令情形下, 約僱人員工作時間依政府機關公告辦理 勞動節及依勞基法應休假之政府機關規定放假之日期, 且經調移後之勞基法規定應放假紀念日當日視為正常工作日, 其出勤不再另行放假且不視為加班 第二十八條約僱人員在本校服務滿一定期間者, 每年應依下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 : 一 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 每年給七日 二 三年以上五年未滿者, 每年給十日 三 五年以上十年未滿者, 每年給十四日 四 十年以上十五年未滿者, 每年給二十一日 五 十五年以上二十年未滿者, 每年給二十四日 六 二十年以上者, 每年給三十日 前項人員之工作年資, 自受僱當日起算 第二十九條前條服務年資採計規定如下 : 一 於適用勞基法前後, 繼續在本校服務年資 5
6 二 適用勞基法後新進人員, 特別休假年資僅採計服務本校年資 ; 其曾於本校服務離職再進用者, 除法令另有規定外, 原服務年資不予併計 第三十條約僱人員特別休假期間薪資照給, 經勞資雙方協商同意後, 由各單位就現有人力自行排定輪休日期, 該學年度之休假應於該學年度內排休, 至遲於同年 8 月 31 日前休畢 第三十一條約僱人員請假規定如下 : 一 公差 : 因公務上之必要奉派出差者, 得請公差, 並支領差旅費, 工資照給 凡於例假日出差者 ( 承辦專案活動並支領工作費者除外 ), 得於返校後依實際例假日數在事實發生六個月內申請換休, 不得改支加班費 二 公假 : 基於法定義務出席作證 兵役召集等法令規定或因公務必須親自處理, 而非奉派出差者得請公假, 不得支領差旅費 工資照給 三 公傷病假 : 因執行職務而致殘廢 傷害或疾病者, 其治療 休養期間, 給予公傷病假 檢具合法醫療機構證明按實際所需醫療日期准假 期滿仍未能復職者或勝任其他工作者, 本校得依職災勞工保護法辦理退休或資遣 四 普通傷病假 : 因普通傷害 疾病或生理原因必須治療或休養者, 得在下列規定範圍內請普通傷病假, 請假日數二日以上者, 需檢附合法醫療機構之證明 ( 一 ) 未住院者, 一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三十日 ( 二 ) 住院者, 二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一年 ( 三 ) 未住院傷病假與住院傷病假二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一年 經醫師診斷, 罹患癌症 ( 含原位癌 ) 採門診方式治療或懷孕期間需安胎休養者, 其治療或休養期間, 併入住院傷病假計算 普通傷病假超過前項第一目規定之期限, 經以事假或特別休假抵充後仍未痊癒者, 得予留職停薪 但留職停薪期間以一年為限 逾期仍未痊癒者, 本校得予資遣, 惟如適用勞基法退休金制度且符合退休要件者, 應發給退休金 五 事假 : 因有事故必須親自處理者, 得請事假 每學年累計以十四日為限 超過十四日者, 須報請校長核准, 並應按日扣除薪給 六 家庭照顧假 : 員工於其家庭成員預防接種 發生嚴重之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時, 得請家庭照顧假 ; 其請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 全年以七日為限, 但該假不列入考績評核 家庭照顧假薪資之計算, 依事假規定辦理 七 婚假 : 結婚者, 給婚假十四日, 可自結婚日前一個月至結婚日後三個月內請畢 婚假期間, 工資照給 八 喪假 : 工資照給 約僱人員喪假得依習俗於百日內分次申請 ( 一 ) 父母 養父母 繼父母或配偶喪亡者, 給予喪假二十一日 ( 二 ) 配偶之父母, 養父母或繼父母喪亡者, 給予喪假十四日 ( 三 )( 外 ) 曾祖父母 ( 外 ) 祖父母或配偶之 ( 外 ) 祖父母 子女 養子之親生父母喪亡者, 給予喪假七日 ( 四 ) 兄弟姐妹, 養子女之兄弟姊妹喪亡者, 給予喪假三日 九 產假 : 產假期間, 工資照給 6
7 ( 一 ) 分娩前後, 應停止工作, 給予產假四十二日 ( 二 ) 妊娠三個月以上未滿五個月流產者, 應停止工作, 給予產假二十一天 ( 三 ) 妊娠二個月以上未滿三個月流產者, 應停止工作, 給予產假十四天 ( 四 ) 妊娠未滿二個月流產者, 應停止工作, 給予產假五天 產假應一次請畢, 不包含例假日及本校停止上班日, 但不得扣除寒暑假之日數 產假以分娩 流產日或申請日較先者起計 十 生理假 : 女性員工因生理日致工作有困難者, 每月得請生理假一日, 全年請假日數未逾三日, 不併入病假計算, 其餘日數併入病假計算, 但該假不列入考績評核 ( 請休生理假不需附證明文件, 另前開併入及不併入病假之生理假薪資, 工資照給 ) 十一 安胎休養請假 : 員工懷孕期間需安胎休養者, 其治療或休養期間, 併入住院傷病假計算 安胎休養請假薪資之計算, 依病假規定辦理 十二 陪產假 : 配偶分娩時, 得於配偶分娩之當日及其前後合計十五日期間內, 擇其中之五日請陪產假 陪產假期間, 薪資照給 十三 產檢假 : 妊娠期間, 給予產檢假五日, 但不得保留至分娩後 產檢假期間, 薪資照給 十四 育嬰留職停薪假 : 任職滿半年後, 於每一子女滿三足歲前, 得以學期為單位申請育嬰留職停薪, 期間至該子女滿三歲之當學期止, 但不得逾二年 同時撫育子女二人以上者, 其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應合併計算, 最長以最幼子女受撫育二年為限 約僱人員申請產檢假 產假 陪產假 安胎休養 育嬰留職停薪假 生理假 家庭照顧假者, 本校不得拒絕或視為缺勤而影響其考績 ( 育嬰留職停薪期間不予考核 ) 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 前項各種假期除延長病假及育嬰留職停薪假外, 皆扣除例假日及本校停止上班日 事假 病假 產檢假及休假得以 一小時 為單位申請 第三十二條約僱人員請假或出差, 應事先辦妥請假手續, 始得離開辦公場所 如因急病或緊急事故, 應先口頭報告主管長官, 或委請同事或親友代辦或補辦請假手續 未辦請假手續而無正當理由未到班或無正當理由擅離職守, 或假期已滿仍未銷假, 該缺勤時間均以曠職論 曠職不予計薪 第六章服務守則第三十三條約僱人員服務期間應遵守下列事項 : 一 應遵守本規則或管理辦法, 並應謙和 誠實 謹慎 主動 積極從事工作 二 所獲悉業務上 技術上之秘密, 不得洩漏, 退休或離職後亦同 三 工作上應接受各級主管合理之指揮監督 四 對於主管所交付與業務有關之臨時交辦事項, 不得拒絕 五 在工作時間內, 非經主管允許, 不得無故擅離工作崗位 第三十四條約僱人員於聘僱期間內不得兼職 兼課等行為致影響勞動契約之履行 如因特殊業務需要經專案簽奉核准者, 不在此限 7
8 約僱人員參與計畫作業所蒐集之資料及研究所得之成果, 非經學校或計畫主持人同意, 不得擅自利用或公開, 違者依第六條規定處理 如涉及不法利益, 則依法處理 第七章訓練進修 考核獎懲第三十五條本校為加強人才培養及推動終身學習辦理約僱人員之訓練進修, 除法令另有規定外, 經勞資雙方協商同意後另訂於契約中 第三十六條本校為鼓勵優良員工並提升整體績效辦理約僱人員之考核獎懲, 除法令另有規定外, 經勞資雙方協商同意後另訂於契約中 計畫約僱助理人員之教育訓練及監督考核, 由計畫主持人按實際需要安排與執行 第八章職業災害補償及撫卹第三十七條約僱人員因職業災害而致死亡 殘廢 傷害或疾病時, 依勞基法第五十九條與其施行細則及相關規定予以補償 本校就前項規定給付之補償金額, 得抵充就同一事故所生損害之賠償金額 第三十八條約僱人員受領職業災害補償之補償權, 自得受領之日起, 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受領補償之權利, 不因約僱人員離職而受影響, 且不得讓與 抵銷 扣押或擔保 第三十九條約僱人員非因職業災害而致死亡時, 依規定請領勞工保險死亡給付, 並酌給相當四個月平均工資之一次撫卹金 其遺屬受領之順位依民法規定辦理 第九章福利措施及安全衛生第四十條約僱人員應依規定參加勞工保險, 並加入全民健康保險, 其所應自行負擔之保險費, 由本校於發放工資中代為扣繳 第四十一條約僱人員得依本校相關規定申請加入或成立社團 第四十二條本校依職業安全衛生有關法令, 辦理職業安全衛生工作業務, 防止職業災害, 保障約僱人員安全衛生 約僱人員應遵守勞工安全衛生有關法令規定, 在執行職務或工作時, 應依本校之規定, 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或施予必要之安全檢查 第十章退休第四十三條約僱人員自一百零三年八月一日起適用勞基法, 本校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按月提繳其工資 6% 之金額至勞工個人之退休金專戶 本校應給付約僱人員適用勞基法退休金規定之退休金, 自退休之日起三十日內給付之 第四十四條退休金請求權之時效如下 : 員工適用勞基法退休金規定者, 其請領退休金權利, 自退休之次月起, 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請領退休金權利不得讓與 抵銷 扣押或供擔保 員工依勞基法規定請領退休金者, 得檢具證明文件, 於金融機構開立專戶, 專供存入勞工退休金之用 專戶內之存款, 不得作為抵銷 扣押 供擔保或強制執行之標的 第四十五條約僱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得自請退休 : 一 工作十五年以上年滿五十五歲者 8
9 二 工作滿二十五年以上者 三 工作十年以上年滿六十歲者 第四十六條約僱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本校得強制其退休 : 一 年滿六十五歲 二 心神喪失或身體殘廢不堪勝任工作 依前項第二款規定辦理退休者, 應檢附公立醫院或勞工保險機關指定醫院之證明 應予強制退休而拒不辦理退休手續者, 由本校逕行辦理, 並自退休生效日起停支工資 第十一章附則第四十七條為促進與約僱人員之合作, 提高工作效率, 本校得不定期召開座談會相互溝通意見, 檢討解決工作 福利及申訴等問題 第四十八條約僱人員之性騷擾申訴依本校工作場所性騷擾事件處理要點及性騷擾防治申訴及調查處理要點等規定辦理 約僱人員於工作場所遇有性騷擾之情事, 依性別工作平等法或性騷擾防治法之規定, 得向本校人事室提出申訴 受理專線電話 , 電子郵件信箱 : [email protected] 第四十九條本規則因法令修正 未盡事宜或涉及約僱人員之其他權利義務事項者, 本校得視實際業務需要, 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五十條本規則經行政會議通過並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 自校長公告後實施, 修正時亦同 民國 103 年 04 月 30 日勞資籌備會議通過民國 103 年 05 月 28 日行政會議通過民國 103 年 09 月 10 日勞資會議修正通過民國 103 年 10 月 01 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民國 103 年 11 月 19 日勞資會議修正通過民國 103 年 11 月 26 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民國 103 年 12 月 12 日府授勞動字第 號函核定民國 105 年 03 月 16 日勞資會議修正通過民國 105 年 04 月 13 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9
勞資會議紀錄【參考範本】
文件編號 :PU-10700-B-1369-2016122001 管理單位 : 人事室 版次 :03 20161220 修 第一條 第二條 第三條 文件名稱 : 靜宜大學約僱人員工作規則 靜宜大學約僱人員工作規則 第一章 民國 106 年 12 月 13 日府授勞動字第 1060271606 號函核定民國 106 年 12 月 20 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民國 106 年 12 月 21 日勞資會議報告
Microsoft Word - A120-D06適用勞動基準法人員工作規則( )
A120-D06 聖母醫護管理專科學校適用勞動基準法人員工作規則 104 年 04 月 28 日勞資會議通過訂定 104 年 06 月 02 日府勞資字第 1040081162 號函核定 104 年 06 月 23 日勞資會議通過訂定 104 年 07 月 24 日府勞資字第 1040112401 號函核定 第一章 總則 第 一 條 ( 訂定目的 ) 聖母醫護管理專科學校 ( 以下簡稱本校 ), 為明確規範本校適用勞動基準法人員與本校雙方之權利與義務,
南訊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員工請假辦法
南訊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員工請假辦法 七十八年八月一日訂定八十年一月一月第一次修訂八十六年九月一日第二次修訂八十六年十二月五日第三次修訂九十七年八月十一日第四次修訂一百零五年十月十五日第五次修訂 第一條 : 本辦法以本公司員工為適用範圍 第二條 : 本公司員工除因公出差及因故請假免予簽到外, 均應按規定時間到公或出勤, 不得委請他人代為簽到 否則, 一經查出, 其委託人及受委託人均應懲處 第三條 : 員工於出勤
合聘、改聘案:
大葉大學第一屆第 13 次勞資會議紀錄 開會時間 :106 年 7 月 20 日 ( 星期四 ) 下午 1 時 10 分至 2 時 40 分開會地點 : 本校管理學院 B205 會議室主席 : 侯雪娟小姐 資方代表 : 莊基仁先生 宋進忠先生 施學誠先生勞方代表 : 何茜容小姐 賴淑娟小姐 蔡依寧小姐 蕭聖奇先生 林耀東先生請假人員 : 梁卓中先生記錄 : 彭惠苓小姐 壹 主席致詞 今年 6 月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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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亞科技學校財團法人南亞技術學院 約聘人員工作規則 104.10.14 104 學年度第 3 次行政會議通過 105.09.01 105 學年度第一次校務會議變更校名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南亞科技學校財團法人南亞技術學院 ( 以下簡稱本校 ) 為明確規範勞雇雙方之權利與義務, 健全組織管理制度, 促使勞雇雙方同心協力並謀校務發展, 特依勞動基準法 ( 以下簡稱勞基法 ) 及相關法令, 訂定本規則 第二條適用本規則人員如下
大千綜合醫院
適用勞動基準法人員工作規則公佈日期 :104 年 9 月 8 日頁次 :1 壹 目的 104 年 8 月 5 日 104 學年度第 1 次行政會議通過新竹市政府 104 年 9 月 8 日府勞動字第 1040137170 號函核備 為明確規範勞雇雙方之權利與義務, 健全組織管理制度, 促使勞雇雙方同心協力並謀校務發展, 特依勞動基準法及相關法令, 訂定本規則 貳 範圍 一 自八十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適用勞基法之技工及工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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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灣科技大學契約進用工作人員工作規則 97 年 2 月 15 日第 457 次行政會議通過臺北市政府 98 年 1 月 22 日府勞一字第 09830139500 號函審核結果, 除第 7~10.12~14.16~17.20.22.24~27. 30~31.33.40~41 條外, 餘同意核備 98 年 4 月 10 日第 469 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臺北市政府 98 年 6 月 9 日府勞一字第
台灣首府大學約用人員工作規則
台灣首府大學約用人員工作規則 103 年 7 月 24 日行政會議通過臺南市政府勞工局 103 年 9 月 5 日南市勞條字第 1030833197 號函核備 104 年 1 月 21 日勞資會議通過臺南市政府勞工局 104 年 2 月 11 日南市勞條字第 1040125406 號函核備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 訂立目的 ) 台灣首府大學 ( 以下簡稱本校 ) 為明確規定約用工作人員 ( 以下簡稱約用人員
MA0704出勤管理辦法.doc
出勤管理辦法 1. 總則 1.1. 制定目的 (1) 促使本公司員工養成守時出勤習慣, 以增進工作效率 (2) 訂定本公司員工出勤之統一標準, 以利管理工作之推行 1.2. 適用範圍凡本公司員工均適用之 1.3. 管理單位本辦法之管理單位為人力資源部 2. 出勤管理 2.1. 上下班時間 2.1.1. 總部 : 每日九時至十八時, 中午十二時三十分至十三時三十分休息一小時 2.1.2. 會館 : (1)
聖約翰科技大學編制外人員工作規則
聖約翰科技大學 編制外人員工作規則 新北市政府於民國 104 年 12 月 1 日 以新北府勞條字第 1042227470 號函核定通過 聖約翰科技大學編制外人員工作規則 民國 104 年 09 月 15 日 104 學年度第 1 學期第 1 次行政會議審議通過 民國 104 年 11 月 10 日 104 學年度第 1 學期第 3 次行政會議審議通過 新北市政府於民國 104 年 12 月 1 日以新北府勞條字第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中州科技大學非編制人員工作規則 104.10.28 104 學年第 1 學期第 3 次行政會議通過 105.02.17 府勞動字第 1050044395 號函核備 104.05.25 104 學年第 2 學期第 4 次行政會議通過 105.09.21 105 學年度第 1 學期第 2 次行政會議通過 105.10.24 府勞動字第 1050358801 號函核備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訂立目的中州科技大學
修正條文
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第三條修正總說明 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於九十年七月三十一日 訂定發布, 其後於九十一年三月七日及九十七年三月十二日修正發布 二次在案 為使法規名稱與法規內容規範對象一致, 爰將名稱修正為 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 ( 以下簡稱本 辦法 ) 又為配合一百零二年十二月十一日 一百零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修 正公布之性別工作平等法 ( 以下簡稱性平法
新宸人力資源顧問有限公司工作規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 訂立目的 ) 新宸人力資源顧問有限公司 ( 以下簡稱本公司 ) 為明確規定勞資雙方之權利義務, 健全現代經營管理制度, 促使勞雇雙方同心協力, 並謀事業發展, 特依勞動基準法及相關法令訂定本規則 第二條 ( 適用範圍 ) 凡受本公司僱用從事工
新宸人力資源顧問有限公司工作規則 目 錄 第一章總則 2 第二章受僱與解僱 2 第三章工資 津貼及獎金 6 第四章工作時間 休息 休假 請假 7 第五章退休 13 第六章女工 15 第七章考勤 考核 獎懲 升遷 15 第八章職業災害補償及撫卹 16 第九章社會保險 福利措施與安全衛生 17 第十章性騷擾之防治 18 第十一章其他 20 1 新宸人力資源顧問有限公司工作規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 訂立目的
開南大學大學適用勞動基準法人員工作規則
開南大學適用勞動基準法人員工作規則 第一章總 第一條 第二條 則 1 104.11.03 第 79 次校務會議通過 105.05.19 府勞條字第 1050119854 號函核備 開南大學 ( 以下簡稱本校 ) 為明確規範勞雇雙方之權利與義務, 健全組織管理制 度, 促使勞雇雙方同心協力並謀校務發展, 特依勞動基準法 ( 以下簡稱勞基法 ) 及相關法令, 訂定本規則 適用本規則人員如下 : 第二章僱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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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第二條 玄奘大學適用勞動基準法人員工作規則 (W00R1068-150916E2) 中華民國 104 年 8 月 19 日第 226 次行政會議通過中華民國 104 年 9 月 16 日第 227 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玄奘大學 ( 以下簡稱本校 ) 為管理適用勞動基準法人員, 提升其工作效率及服務品 質, 明確規定聘僱雙方之權利義務, 促使勞雇雙方同心並謀校務發展, 特依勞動基
國立虎尾科技大學約聘教學人員聘任實施要點
國立虎尾科技大學約用人員工作規則 97 年 6 月 3 日 96 學年度第 7 次行政會議通過核備文號 : 雲林縣政府 97 年 6 月 18 日府勞動字第 0970065911 號 99 年 7 月 7 日 98 學年度第 11 次行政會議通過修正第 39 50 51 條條文核備文號 : 雲林縣政府 99 年 8 月 24 日府勞動字第 0991504782 號 99 年 12 月 7 日 99
(範例)
彰化縣彰化地政事務所臨時人員工作規則 本所 105 年 4 月 18 日彰地人字第 1050003622 號函訂定 彰化縣政府 105 年 4 月 25 日府勞動字第 1050130812 號函核備 第一章總 則 第一點彰化縣彰化地政事務所 ( 以下簡稱本所 ) 為明確規定勞資雙方之權利義務, 特依勞動基準法暨有關法令訂定臨時人員工作規則 ( 以下簡稱本規則 ) 第二點本規則所稱臨時人員, 係指本所非依公務人員法制,
桃園縣政府工務局事務管理檢(查)核小組設置要點
桃園市政府工務局臨時人員工作規則 1. 中華民國 104 年 6 月 11 日桃工秘字第 1040034740 號函公布施行 第一章總則第 1 條 : 桃園市政府工務局 ( 以下簡稱本局 ) 為樹立制度, 健全組織及管理, 保障臨時人員合法權益, 特依勞動基準法第七十條規定訂定本規則 臨時人員之管理, 除法令及勞動契約另有訂定者, 悉依本規則行之 第 2 條 : 本規則適用對象, 係指本局適用勞動基準法之臨時人員
如何簽訂優質勞動契約
簽訂勞動契約說明 一 勞動契約係諾成契約 : 不以書面訂立為必要, 原則上只要雙方意思合致, 無論口頭約定 默示或事實行為發生均可成立 惟依勞基法施行細則第 2 章第 7 條規定勞動契約依法有關規定之事項多達 13 項, 故以書面訂立為宜, 並較能規範正常之勞動關係, 勞資雙方之權利義務具體明確, 有利安定生產秩序, 亦可避免勞資糾紛 二 勞動契約內容不得違反法令之強制或禁止規定或有關該事業適用團體協約之約定
弘光科技大學教職員工請假規則
弘光科技大學教職員工請假規則 11000-041 中華民國 106 年 12 月 12 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中華民國 106 年 12 月 26 日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第一條弘光科技大學 ( 以下簡稱本校 ) 為管理教職員工差假事宜, 依教育部部 頒教師請假規則與本校相關法令規定, 訂定弘光科技大學教職員工請 假規則 ( 以下簡稱本規則 ) 第二條本規則適用對象為本校教職員工, 除適用勞動基準法者優先依勞動基
第四案
輔仁大學學校財團法人輔仁大學工友工作規則 第一章總則 93.12.09.93 學年度第 4 次行政會議通過 94.04.07.93 學年度第 7 次行政會議修正 97.03.06.96 學年度第 6 次行政會議修正 99.05.06.98 學年度第 8 次行政會議修正 99.05.26. 北府勞安字第 0990474304 號函核備 99.07.08.98 學年度第 10 次行政會議修正 99.0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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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 簽訂勞動契約說明 : 如何簽訂優質勞動契約 一 勞動契約係諾成契約 : 不以書面訂立為必要, 原則上只要雙方意思合致, 無論口頭約定 默示或事實行為發生均可成立 惟依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 7 條規定勞動契約約定之事項多達 13 項, 故以書面訂立為宜, 較能規範正常之勞動關係, 具體明確勞資雙方之權利義務, 有利安定生產秩序, 亦可避免勞資糾紛 二 勞動契約內容不得違反法令之強制或禁止規定或有關該事業適用之團體協約之約定
Microsoft Word 教職員工請假規則
臺北醫學大學教職員工請假規則 102 年 09 月 18 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104 年 04 月 01 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104 年 08 月 06 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105 年 05 月 04 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105 年 10 月 05 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107 年 10 月 03 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107 年 10 月 22 日北醫校秘字第 1070003913 號令修正, 全文
臺南市政府約用人員工作規則(草案)
臺南市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約用人員工作規則 中華民國 100 年 4 月 19 日府人力字第 1000277742 號函訂定 中華民國 101 年 3 月 6 日府人力字第 1010180664 號函修正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規則依勞動基準法第七十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本規則所稱約用人員, 係指本機關非依公務人員法制 ( 含工友管理要點 聘用人員聘用條例 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 ) 進用,
第 4 條 亡者, 給喪假十日 ; 曾祖父母 祖父母 配偶之祖父母 配偶之繼父母 兄弟姐妹死亡者, 給喪假五日 除繼父母 配偶之繼父母, 以教師或其配偶於成年前受該繼父母扶養或於該繼父母死亡前仍與共居者為限外, 其餘喪假應以原因發生時所存在之天然血親或擬制血親為限 喪假得分次申請 但應於死亡之日起百
名稱教師請假規則 修正日期 法規類別 民國 102 年 08 月 05 日 行政 > 教育部 > 人事目 第 1 條 第 2 條 本規則依教師法第十八條之一規定訂定之 本規則於公立及已立案之私立學校編制內, 按月支給待遇, 並依法取得教 第 3 條 師資格之專任教師適用之 軍警學校 矯正學校, 於適用本規則時, 以其上級機關為本規則所定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 教師之請假, 依下列規定 : 一 因事得請事假,
<4D F736F F D20A5B0A5FAACECA7DEA46ABEC7B1D0C2BEADFBA475BDD0B0B2A5F0B0B2BFECAA6B5F AED5B0C8B77CC4B3B371B94C5F2E646F63>
弘光科技大學教職員工請假休假辦法 中華民國 78 年 8 月訂定中華民國 83 年 8 月修正校務會議通過中華民國 87 年 1 月修正行政會議通過中華民國 87 年 2 月修正校務會議通過中華民國 88 年 10 月修正行政會議通過中華民國 88 年 10 月修正校務會議通過中華民國 89 年 2 月修正行政會議通過中華民國 89 年 6 月修正校務會議通過中華民國 89 年 9 月修正行政會議通過中華民國
行政院衛生署○○醫院約用人員契約書範本
衛生福利部桃園療養院工作規則 桃園縣政府 87 年 8 月 20 日府勞動字第 158906 號函核備桃園縣政府 94 年 7 月 6 日府勞動字第 0940179677 號函核備修正部分條文桃園縣政府 95 年 6 月 2 日府勞動字第 0950156012 號函核備修正第 3 條 第 58 條 第 84 條條文桃園縣政府 96 年 5 月 2 日府勞動字第 0960139064 號函核備修正第
3. 輪班工作起訖時間經排定後, 未經單位主管同意, 不得私自調動, 若乙方私自調班未經申請, 而超過法令工時者, 屬個人失職之務 ( 二 ) 延長工作時間 : 1. 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 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 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 再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 按平日每小時工
勞動契約範本 診所 ( 以下簡稱甲方 ) 立契約人 ( 以下簡稱乙方 ) 雙方同意訂立契約條款如下, 以資共同遵守履行 : 一 契約期間 類型 : 不定期契約 : 甲方自年月日起, 僱用乙方為 ( 請填職稱 ; 例如 : 藥師 會計 ) 定期契約 : 甲方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僱用乙方為 ( 超過一年者, 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 臨時性工作 短期性工作 季節性工作 特定性工作 二 工作項目 : 乙方接受甲方指導監督,
三 因結婚者, 給婚假十四日 除因特殊事由, 經學校核准延後給假或於結婚前五日內提前給假者外, 應自結婚之日起一個月內請畢 四 因懷孕者, 於分娩前, 給產前假八日, 得分次申請, 不得保留至分娩後 ; 於分娩後, 給娩假四十二日 ; 懷孕滿五個月以上流產者, 給流產假四十二日 ; 懷孕三個月以上未
中國文化大學教師請假規則 ( 修正條文對照表 ) 102.02.20 第 1678 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修正條文 原條文 說明 第二條 專任教師請假, 依下列規第二條專任教師請假, 依下列規 1. 依教育部請假 定 : 一 因事得請事假, 每學年准給七日 其家庭成員預防接種 發生嚴重之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時, 得請家庭照顧假, 每學年准給七日, 其請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 事假及家庭照顧假合計超過七日者,
1 次請畢 流產者, 其流產假應扣除先請之娩假日數 五 陪產假 : 因配偶分娩或懷孕滿 20 週以上流產者, 給陪產假 5 日, 得分次申請 但應於配偶分娩日或流產日前後合計 15 日 ( 包括例假日 ) 內請畢 六 喪假 : 喪假得分次申請, 但應於死亡之日起百日內請畢 ( 一 ) 因父母 配偶死
第一條 文藻外語大學教職員請假規則 民國 87 年 09 月 16 日行政會議通過民國 89 年 10 月 25 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民國 95 年 08 月 29 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民國 96 年 08 月 22 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民國 96 年 12 月 18 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民國 97 年 02 月 19 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民國 98 年 11 月 24 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民國 102 年 02
717勞基法
勞動基準法令宣導 勞基法 勞工請假規則相關法令概說 新北市政府勞動檢查處溫婉婷 mail:[email protected] tel (02) 2260-0050 轉 306 內容大綱 壹 前言貳 工資一 定義二 工資給付原則三 基本工資四 平均工資五 原領工資 叁 工時一 法定工時二 延長工時 ( 加班 ) ( 一 ) 定義 ( 二 ) 加班費計算三 假日出勤工資肆 休假一 例假 特別休假二
國立勤益科技大學專案人員工作規則
國立勤益科技大學聘僱 人員工作規則 97 年 1 月 31 日本校 96 學年度第一學期第四次行政會議通過核備文號 :99 年 1 月 29 日府動勞字第 0990028811 號 103 年 3 月 27 日本校 102 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一次行政會議通過 103 年 6 月 26 日本校 102 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二次行政會議通過目錄 第一章總則... 1 第二章聘僱... 1 第三章薪資... 3
但因特殊事由經專案簽請校長核准者, 得於一年內請畢 四 因懷孕者, 於分娩前, 給產前假八日, 得分次申請, 不得保留至分娩後 ; 於分娩後, 給娩假四十二日 ; 懷孕滿二十週以上流產者, 給流產假四十二日 ; 懷孕十二週以上未滿二十週流產者, 給流產假二十一日 ; 懷孕未滿十二週流產者, 給流產假
馬偕醫學院教職員請假規則 98 年 9 月 15 日行政會議通過 98 年 9 月 22 日 98 學年度第二次校務會議通過 100 年 6 月 8 日第 38 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100 年 6 月 15 日 99 學年度第 5 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101 年 5 月 30 日第 36 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第 3 條 101 年 6 月 13 日第 4 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第 3 條 103 年 5
,9,35 6, , , 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 Report
Social 39 5 3.9,9,35 6,668.77 5,67.66 3.74.45 6.43 86.49 6,668.77 5 3 5 3.65 5 49 5 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 Report 4 9 4 eatm 5 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 Report 4 53 6 3 5 4 5 8,865 57%43%
目錄 1 工作規則參考範本使用說明 2 2 工作規則參考範本 4 3 工作規則審核要點 24 4 工作規則常見問題 Q&A 34 5 各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工作規則諮詢專線 37 6 附件 附件 1 申請 ( 修訂 ) 公文函例 39 附件 2 事業單位申請報備工作規則作業流程圖 40 附件 3 事業
勞動部 工作規則參考手冊 中華民國 105 年 1 月編印 1 目錄 1 工作規則參考範本使用說明 2 2 工作規則參考範本 4 3 工作規則審核要點 24 4 工作規則常見問題 Q&A 34 5 各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工作規則諮詢專線 37 6 附件 附件 1 申請 ( 修訂 ) 公文函例 39 附件 2 事業單位申請報備工作規則作業流程圖 40 附件 3 事業單位送審工作規則時應備文件 41 附件
公務人員請假規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 修 正 條 文現 行 條 文說 明 第三條公務人員之請假, 依第三條公務人員之請假, 依一 本條修正第一項及第三 下列規定 : 下列規定 : 項 一 因事得請事假, 每年准 一 因事得請事假, 每年准二 第一項第二款修正理由 : 給五日 其家庭成員預 給五
公務人員請假規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總說明 公務人員請假規則 以下簡稱本規則 自三十六年八月二日國民政府核准 公布施行 其後於四十五年至一百零一年間 共修正發布十四次在案 茲隨著 社會發展 我國人口結構改變 高齡化及少子化問題日益嚴重 連帶衝擊我國 整體之國家競爭力 因此 為營造友善職場環境 並配合性別工作平等法 以 下簡稱性平法 之相關規定修正本規則 共計修正四條條文 其修正重點如下 一 配合性平法
分次申請, 不得保留至分娩後 ; 於分娩後, 給娩假 8 週 ( 含例假日 ); 懷孕 3 個月以上流產者給產假 28 日 ; 懷孕 2 個月以上未滿 3 個月流產者給產假 7 日 ; 懷孕未滿 2 個月流產者給產假 5 日 分娩前已請畢產前假者, 必要時得於分娩前先申請部分娩假, 並以 21 日為
第一條 真理大學職員及適用勞基法人員請假暨休假辦法 民國八十六年十月十三日行政會議審議通過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五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民國九十七年六月十六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十七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民國一 四年六月五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民國一 五年三月二十一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民國一 五年五月二十三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真理大學 ( 以下簡稱本校 ) 為辦理職員
績優人員
勞動基準法相關契僱重點簡介 報告單位 : 人事室報告人 : 葉凱源組長日期 :104 年 9 月 8 日 簡報大綱 一 勞動基準法 ( 含勞動契約 ) 規範重點簡介 二 僱用勞僱型兼任助理應行注意事項 兼任助理是否適用勞基法等法令 --- 前提 --- 學校與兼任助理應有僱傭關係 3 立法意旨 勞基法 1 條 為規定勞動條件最低標準, 保障勞工權益, 加強勞雇關係, 促進社會與經濟發展 雇主與勞工所訂勞動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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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規則 目 錄 第一章總則 1 第二章雇用 1 第三章工作時間 休息 休假 1 第四章津貼 獎金 3 第五章服務紀律 3 第六章考勤 請假 獎懲與升遷 3 第七章解雇 資遣 離職及退休 7 第八章職業災害補償及撫卹 9 第九章福利措施第十章安全與衛生 9 10 第十一章勞資意見及溝通 10 第十二章性騷擾之防治 10 第十三章附則 11 工作規則 YS-A-01 A 11 1 第一章總則第 1 條
工讀生之勞動權益
勞動基準法令與實務 報告人 : 陳慧玲 104 年 10 月 1 立法意旨 為規定勞動條件最低標準, 保障勞工權益, 加強勞雇關係, 促進社會與經濟發展 雇主與勞工所訂勞動條件 ( 工資 工時 休息 休假 退休 等 ), 不得低於本法所定之標準 本法未規定者, 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2 適用範圍 勞動基準法第 3 條第 3 項規定 : 本法適用於一切勞雇關係 但因經營型態 管理制度及工作特性等因素適用本法確有窒礙難行者,
第八條 : 終止勞動契約一 本會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二 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 三 業務性質變更, 有減少員工之必要, 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四 員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第九條 : 核定資遣員工在產假期間或職業災害醫療期間, 本會不得終止勞動契約, 若本會遭天災 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
臺灣物理治療學會專任人員任用辦法 民國 90 年 2 月 2 日第十三屆第六次理監事會議通過民國 93 年 3 月 6 日第十五屆第三次理監事會議通過民國 104 年 11 月 8 日第十九屆第八次理監事會議通過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 : 訂立目的本會為明確規定勞資雙方之權利義務, 健全現代經營管理制度, 促使勞雇雙方同心協力, 共謀會務發展, 特依勞動基準法暨有關法令訂定之 第二條 : 適用範圍凡受本會僱用從事工作獲致工資者均應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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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目的為使員工之考勤加班規定有所依循, 特制定本辦法 2. 範圍 : 適用於台灣總部 3. 權責 3.1 部門主管 : 有效管理 / 督導部門人員工作及考勤加班狀況 3.2 人資單位 : 因應組織工作型態需求, 建立有效的考勤制度與系統, 掌握全公司人員考勤加班狀況, 以正確進行薪資 考勤等相關作業 3.3 員工 : 在兼顧工作品質與效率之原則下, 有效管理個人時間資源, 並遵循考勤加班管理辦法之規範,
國立嘉義女子高級中等學校教師出勤差假管理要點
國立嘉義女子高級中學教師出勤差假管理要點 中華民國 97 年 6 月 27 日校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 98 年 1 月 19 日第一次修正 中華民國 105 年 8 月 29 日校務會議通過第二次修正 一 依據教育部中部辦公室 95 年 8 月 17 日教中 ( 人 ) 字第 0950515699 號書函暨 97 年 2 月 13 日教中 ( 人 ) 字第 0970501454 號書函之規定, 特訂定本要點
目 錄 一 工作規則參考範本使用說明 2 二 工作規則參考範本 3 三 工作規則審核要點 27 四 工作規則常見問題 Q&A 37 五 各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工作規則諮詢專線 40 六 附件 附件 1 附件 2 附件 3 附件 4 附件 5 附件 6 附件 7 附件 8 申請 ( 修訂 ) 公文函例
勞動部 工作規則參考手冊 中華民國 1 0 4 年 3 月修正 目 錄 一 工作規則參考範本使用說明 2 二 工作規則參考範本 3 三 工作規則審核要點 27 四 工作規則常見問題 Q&A 37 五 各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工作規則諮詢專線 40 六 附件 附件 1 附件 2 附件 3 附件 4 附件 5 附件 6 附件 7 附件 8 申請 ( 修訂 ) 公文函例 42 事業單位申請報備工作規則作業流程圖
第四條本校教職員工出勤及請假核定權責如下 :( 請假流程如附件三 ) 一 教師部分 ( 一 ) 專兼任教師應於授課前到校 ( 二 ) 專任教師兼導師者, 應配合學生在校時間出勤 ; 未兼行政之專任教師 每週應至少安排 Office Hours 6 小時, 留校輔導, 以為學生課業 生活輔導及相關校務
醒吾科技大學教職員工出勤及請假管理辦法 ( 人事 022) 95 年 2 月 13 日 94 學年度第 2 學期第 1 次行政會議通過 95 年 5 月 22 日 94 學年度第 2 學期第 4 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95 年 8 月 30 日 95 學年度第 1 學期第 1 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97 年 1 月 7 日 96 學年度第 1 學期第 4 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97 年 3 月 10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