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icrosoft Word - A120-D06適用勞動基準法人員工作規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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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A120-D06 聖母醫護管理專科學校適用勞動基準法人員工作規則 104 年 04 月 28 日勞資會議通過訂定 104 年 06 月 02 日府勞資字第 號函核定 104 年 06 月 23 日勞資會議通過訂定 104 年 07 月 24 日府勞資字第 號函核定 第一章 總則 第 一 條 ( 訂定目的 ) 聖母醫護管理專科學校 ( 以下簡稱本校 ), 為明確規範本校適用勞動基準法人員與本校雙方之權利與義務, 建立健全之管理制度, 促使雙方同心協力於校務發展, 特依勞動基準法及相關法令訂定本工作規則 ( 以下簡稱本規則 ) 第 二 條 ( 適用對象 ) 本校經勞動部公告指定適用勞動基準法之人員 ( 以下簡稱人員 ) 第二章 受僱與解僱 第 三 條 ( 任用方式 ) 本校人員之任用資格應符合教育人員任用相關規定, 並以公開甄選方式進用為原則, 其職級 職稱 資格條件及報酬事項, 依本校及政府機關補助經費相關規定辦理 第 四 條 ( 報到手續 ) 人員於報到後, 應於報到當日填寫本校各項人員基本資料書表並繳交相關身分證明資料 : 國民身分證及學歷證明 ( 正本核對後發還 ) 最近半年內二吋正面半身相片二張 辦理薪資轉帳之存摺影印本 公私立醫療院所或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出具之體格檢查表及其他法令規定應繳驗之書表 第 五 條 ( 勞動契約 ) 本校得依業務需要與員工簽訂定期契約或不定期契約, 契約內容得以書面或口頭契約為之 前項定期契約與不定期契約爰依勞動基準法有關規定認定之 第 六 條 ( 新進試用 ) 本校新進員工與其議定試用期間三個月, 試用期滿考核合格者依規定正式僱用之, 不合格者得視需求至多延長至六個月, 並依勞基法第十一 十二 十六及勞工退休金條例第十二條相關規定辦理 第 1 頁, 共 12 頁
2 第 七 條 ( 資方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 ) 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經查明屬實或有具體事證, 本校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 一 於訂立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 使本校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二 對於本校教職員工生或其家屬, 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三 受有期徒刑以上刑期之宣告確定, 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 四 故意損壞公有財產 設備, 或故意洩漏業務上 技術上之秘密, 致本校受有損害者 五 無正當理由曠職繼續達三日, 或一個月內累積曠職達六日者 六 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 經個案事實認定情節重大者 : ( 一 ) 聚眾要挾, 嚴重妨害業務或工作之進行, 有具體事證者 ( 二 ) 在工作場所有性騷擾 性侵害或妨礙風化之行為, 情節重大者 ( 三 ) 攜帶槍砲 彈藥 刀械等法定違禁物品, 進入工作場所 ( 四 ) 營私舞弊 挪用公款 收受賄賂 佣金, 有具體事證者 ( 五 ) 仿效上級主管人員簽字或盜用印信圖謀不法利益, 使本校受有損害之虞, 有具體事證者 ( 六 ) 參加司法機關認定之非法組織, 使本校受有損害者 ( 七 ) 造謠滋事 煽動非法怠工或非法罷工, 影響本校業務, 有具體事證者 ( 八 ) 有竊盜行為或在本校場所內賭博, 有具體事證者 ( 九 ) 挑撥離間或誣控濫告, 經疏導無效者 ( 十 ) 違抗職務上之合理命令或破壞紀律, 經疏導無效者 ( 十一 ) 怠忽職守 貽誤公務或績效不彰, 導致不良後果者 ( 十二 ) 品行不端或違反有關法令之禁止事項, 有具體事證者 ( 十三 ) 處理公務態度刁難, 致損害本校聲譽者 ( 十四 ) 適用法令錯誤, 致本校或本校教職員工生權利遭受重大損害者 本校依前項第一款 第二款及第四款至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 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第 八 條 ( 資方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 ) 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本校應經預告終止契約 : 一 單位裁併或經費緊縮時 二 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 第 2 頁, 共 12 頁
3 三 業務緊縮或業務性質變更, 有減少員工之必要, 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四 經醫師證明患有嚴重精神病, 影響本校教職員工生安全或不能勝任工作者 五 病假逾限經核准辦理留職停薪滿一年仍未能痊癒者 六 對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七 患有傳染病, 經治療未能痊癒, 仍有傳染之虞者 八 違反本校兼職 兼課規定者 九 年度考評考列丁等或考列丙等且經專案考核仍未通過者 第 九 條 ( 終止契約限制期間之例外 ) 人員在產假 流產假或職業災害醫療期間, 本校不得單方終止契約 ; 但因天災 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之原因無法繼續聘僱用, 並經報主管機關核定者, 不在此限 第 十 條 ( 資遣預告 ) 本校依第七條 第八條規定終止契約時, 其預告期間如下 : 一 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未滿一年者, 於十日前預告之 二 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 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三 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 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員工於接到前項預告後, 為另謀工作得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 其請假時數, 每星期不得超過二日之工作時間, 請假期間薪資照給 本校未依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者, 應給付預告期間之薪資 第十一條 ( 勞方不經預告以書面方式終止契約 ) 本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員工得不經預告以書面方式終止契約 : 一 於訂立契約時為虛偽之意思表示, 使人員誤信而有受損害者 二 校方人員對人員實施暴行或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三 契約所訂之工作, 對人員健康有危害之虞, 經通知本校改善而無效 果者 四 本校教職員工生患有惡性傳染病, 有傳染之虞者 五 不依契約給付報酬時 六 違反契約或勞工法令, 致有嚴重損害人員權益之虞者 依前項第一款 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 應自知悉之日起, 三十日內為 之 有第二款或第四款之情形, 本校已依相關法令規定處理時, 人員不 得終止契約 第 3 頁, 共 12 頁
4 第十二條 ( 申請留職停薪 ) 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得申請留職停薪, 奉准後應辦妥業務移交 : 一 普通傷病假逾限, 經以事假或特別休假抵充後仍未痊癒者 最長以一年為限 二 任職滿六個月後, 於每一子女滿三歲前, 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 期間至該子女滿三歲止, 但不得逾二年 同時撫育子女二人以上者, 其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應合併計算, 最長以最幼子女受撫育二年為限 三 其他因特殊情形簽請核准者 前項育嬰留職停薪期間, 每次以不少於六個月為原則 ; 除育嬰留職停薪外, 最長以一年為限 育嬰留職停薪期間, 得繼續參加原有之勞工保險及全民健康保險 健保費原由本校負擔之保險費, 免予繳納, 原由人員自行負擔之保險費, 得申請遞延三年繳納 留職停薪人員應於留職停薪期間屆滿前十五日前申請復職, 但法令另有規定者, 從其規定 ; 逾期未復職者, 除有不可歸責於留職停薪人員之事由外, 視同辭職 留職停薪期間年資不計, 但其他法令另有規定者, 從其規定 人員於留職停薪期間, 不得與他人另訂勞動契約 第十三條 ( 調動 ) 本校因業務需要, 在不違反契約且對人員薪資及其他勞動條件不作不利之變更, 得調整人員工作項目或調動至其他工作場所或單位服務 調動工作性質為人員體能及專長所可能勝任者, 人員不得拒絕 調動工作地點過遠, 本校應予以必要之協助 第十四條 ( 資遣費之計算 ) 終止契約時, 除給予預告期間應得工資外, 依下列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 : 一 本校民國 94 年 7 月 1 日前已到職之人員, 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平均工資之資遣費 依前款計算之剩餘月數, 或工作未滿一年者, 以比例計給之 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前項所定資遣費, 應於終止勞動契約三十日內發給 二 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 ( 新制 ) 之人員, 每滿一年發給二分之一個月之平均薪資, 未滿一年者, 以比例計給, 最高以發給六個月平均薪資為限 第十五條 ( 不發給預告期間薪資及資遣費 ) 第 4 頁, 共 12 頁
5 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不發給預告期間薪資及資遣費 : 一 依本規則第七條之規定而終止契約 二 自請辭職者 三 定期契約期滿而離職者 第十六條 ( 辭職與預告 ) 人員擬於聘僱期間內自請辭職, 應於預告期間前以書面提出, 如未遵守致本校受有損害者, 本校得另依民法請求損害賠償 人員離職時, 應親自辦理離職手續, 如有特殊原因不能親自辦理者, 經單位主管核准, 得委託他人代理, 但所有責任仍由本人負責 人員離職時, 應辦理移交, 將經管公物及服務證等繳交相關單位, 並將承辦業務交代清楚, 若有超領薪資或借支經費者, 應先繳回或清償 人員離職時依規定完成離職手續, 本校應發給離職證明書 第三章薪資第十七條 ( 薪資發放時間 ) 人員之薪資, 依契約所定之工作報酬, 經其同意每月發給一次, 並自報到之日起支, 離職之日起停支 薪資由本校依據敘薪相關規定及工作繁簡難易 責任輕重 專業技能區分並於雙方簽約時議定之, 但不得低於當時中央主管機關所核定之基本工資 第十八條 ( 薪資定義及計算 ) 前條所稱薪資係指人員在正常工作時間內所得之報酬, 但延長工作時間之薪資及休假日 例假日工作加給之薪資均不計入 工作時間每日少於八小時者, 除本規則 契約另有約定或另有法令規定者外, 其薪資得按工作時間比例計算之 第四章工時 休息 請假及休假第十九條 ( 工作時間 ) 每日工作不得超過八小時, 每二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八十四小時 本校得視業務需要採輪班制或彈性調整每日上下班時間 子女未滿一歲須親自哺乳者, 除休息時間外, 每日得於工作時間內哺乳二次, 每次以三十分鐘為限, 哺乳時間視為工作時間 人員應依規定準時上下班, 上班時間後始到校者為遲到, 工作未滿八小時提前離開者為早退 ; 遲到 早退者應依規定辦理請假手續 第二十條 ( 調整正常工作時間 ) 本校如為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行業因業務需要, 經勞資會議同意, 得依 第 5 頁, 共 12 頁
6 下列原則調整正常工作時間 : 一 四週內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之時數, 每日不得超過二小時 二 當日正常工時數達十小時者, 其延長之工作時間不得超過二小時 三 二週內至少有二日之休息, 作為例假, 不受勞基法第三十六條之限制 四 女性員工除妊娠或哺乳期間者外, 於夜間工作, 不受勞基法第四十九條第一項之限制 但本校應提供必要之安全衛生設施 第二十一條 ( 延長工作時間 ) 本校有使人員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者, 經勞資會議同意後, 得將工作時間延長之 單位主管因業務需要於事前指派人員延長工作時間者 ( 以下簡稱加班 ), 以小時計, 每人每日至多四小時, 假日至多八小時, 每月以四十六小時為限 因天災 事變或突發事件, 本校有使人員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者, 得將工作時間延長之 但應於延長開始後 24 小時內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延長之工作時間, 應於事後補給人員適當休息, 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倍發給之 第二十二條 ( 延長工時之工資加給標準 ) 延長工時之薪資加給標準依勞動基準法第二十四條規定辦理 第二十三條 ( 休息時間 ) 人員繼續工作四小時, 至少應有三十分鐘之休息 但實行晝夜輪班制或其工作有連續性或緊急性, 本校得在工作時間內, 另行調配其休息時間 第二十四條 ( 休假日 ) 紀念日 勞動節日及其他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 均應休假 本校為配合政府機關公務人員實施週休二日制, 得經勞資協商同意後依政府機關當年公告辦公日曆表, 將勞動基準法所定紀念日 節日及放假日調移 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一日之休息, 作為例假日 例假日及休假日之薪資照給 第二十五條 ( 給假規定 ) 人員因婚 喪 疾病或其他正當理由得請假, 假別分為婚假 事假 家庭照顧假 普通傷病假 生理假 喪假 公傷病假 產假 公假 產檢假 陪產假及安胎休養請假等十二種 准假日數及工資給付如下 : 一 婚假 : 結婚者給予婚假八日, 工資照給 第 6 頁, 共 12 頁
7 二 事假 : 因事必須親自處理者, 得請事假 ; 一年內合計不得超過十四日 事假期間不給工資 三 普通傷病假 : 因普通傷害 疾病或生理原因必須治療或休養者, 得依下列規定請普通傷病假, 請假連續 1 日 ( 含 ) 以上者, 須附繳醫療證明 ( 普通傷病假一年內合計未超過三十日部分, 工資折半發給, 其領有勞工保險普通傷病給付未達工資半數者, 由本校補足之 ) ( 一 ) 未住院者, 一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三十日 ( 二 ) 住院者, 二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一年 ( 三 ) 未住院傷病假與住院傷病假, 二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一年 經醫師診斷, 罹患癌症 ( 含原位癌 ) 採門診方式治療或懷孕期間需安胎休養者, 其治療或休養期間, 併入住院傷病假計算 普通傷病假超過前款規定之期限, 經以事假或特別休假抵充後仍未痊癒者, 經本校同意得予留職停薪 逾期未癒者得予資遣, 其符合退休要件者, 應發給退休金 四 生理假 : 女性因生理日致工作有困難者, 每月得請生理假一日, 全年請假日數未逾三日, 不併入病假計算, 其餘日數併入病假計算 ( 請休生理假不需附證明文件, 另, 前開併入及不併入病假之生理假薪資, 減半發給 ) 五 喪假 : 工資照給 喪假得依習俗於百日內分次申請 ( 一 ) 父母 養父母 繼父母 配偶喪亡者, 給予喪假八日 ( 二 )( 外 ) 祖父母 子女 配偶之父母 配偶之養父母或繼父母喪亡者, 給予喪假六日 ( 三 )( 外 ) 曾祖父母 兄弟姊妹 配偶之 ( 外 ) 祖父母喪亡者, 給予喪假三日 六 公傷病假 : 因職業災害而致殘廢 傷害或疾病者, 其治療 休養期間, 給予公傷病假 七 產假 : ( 一 ) 女性分娩前後, 應停止工作, 給予產假八星期 ( 二 ) 妊娠三個月以上流產者, 應停止工作, 給予產假四星期 ( 三 ) 第一目 第二目規定之女性員工受僱工作在六個月以上者, 停止工作期間工資照給, 未滿六個月者減半發給 ( 四 ) 妊娠二個月以上未滿三個月流產者, 應停止工作, 給予產假一星期 ( 五 ) 妊娠未滿二個月流產者, 應停止工作, 給予產假五日 第 7 頁, 共 12 頁
8 ( 六 ) 女性請產假須提出證明文件 八 安胎休養請假 : 懷孕期間需安胎休養者, 其治療或休養期間, 併入住院傷病假計算 安胎休養請假薪資之計算, 依病假規定辦理 九 陪產假 : 於其配偶分娩時, 得於配偶分娩之當日及其前後合計十五日期間內, 擇其中之五日請陪產假 ; 遇假日不另給假 陪產假期間工資照給 十 產檢假 : 妊娠期間, 給予產檢假五日 十一 家庭照顧假 : 於其家庭成員預防接種 發生嚴重之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時, 得請家庭照顧假 ; 其請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 全年以七日為限 家庭照顧假薪資之計算, 依事假規定辦理 十二 公假 : 有依法令規定應給公假情事者, 依實際需要天數給予公假, 工資照給 請特別休假 婚假 喪假 公傷病假 公假 產假者, 仍發給全勤獎金 人員任職滿六個月後, 於每一子女滿三歲前, 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 期間至該子女滿三歲止, 但不得逾二年 同時撫育子女二人以上者, 其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應合併計算, 最長以最幼子女受撫育二年為限 申請生理假 育嬰留職停薪 家庭照顧假 陪產假 安胎休養請假 產假 產檢假時, 本校不得拒絕或視為缺勤而影響其全勤獎金 考績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 本校為配合政府機關公務人員實施週休二日制, 得經勞資協商同意後適用本校相關差勤規定 第二十六條 ( 特別休假 ) 在本校繼續服務滿一定期間者 ( 以到職日為計算基準 ), 每年給予特別休假如下 : 一 服務滿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 給予七日 二 服務滿三年以上五年未滿者, 給予十日 三 服務滿五年以上十年未滿者, 給予十四日 四 服務滿十年以上者, 每一年加給一日, 加至三十日為止 特別休假應於年度開始前與單位主管協商排定, 並於年度內休畢 ; 年度內應休而未休者, 如係不可歸責於本校之原因時, 視同放棄 特別休假得一次連續或分次申請, 每次至少半日 本校為配合政府機關公務人員實施週休二日制, 得經勞資協商同意後適用本校休假相關規定 第二十七條 ( 請假手續 ) 第 8 頁, 共 12 頁
9 人員請假或出差, 應事先辦妥請假手續, 始得離開辦公場所 如遇急病或緊急事故, 無法親自請假, 得由他人代辦請假手續 請娩假 流產假 陪產假 二日 ( 含 ) 以上之病假及骨髓捐贈或器官捐贈假, 應檢具合法醫療機構或醫師證明書 未辦請假手續而無故未到班或擅離職守, 或假期已滿仍未銷假者, 均以曠職論, 曠職按日扣薪 無正當理由連續曠職達三日或一個月內累積曠職達六日, 本校得終止契約 曠職以時計算, 累積滿八小時以一日計 ; 其與曠職期間連續之例假日應予扣除, 並視為繼續曠職 第二十八條 ( 請假日數計算 ) 事假及普通傷病假全年總日數的計算, 均自每年八月一日起至次年七月三十一日止 第二十九條 ( 請假計算單位 ) 事假 ( 家庭照顧假 ) 病假( 生理假 ) 產前假 補休假 休假得以時計 其他假別, 除另有規定外, 每次請假應至少半日 請假未滿一小時者, 以一小時計 累計滿八小時為一日 第五章服務 福利措施與安全衛生第三十條 ( 服務守則 ) 人員於服務期間應遵守下列各項守則 : 一 愛護本校榮譽, 發揮團隊精神, 忠誠努力執行任務 二 應確實遵守政府法令 本校各單行規章及本規則, 並應謙和 誠實 謹慎 主動 積極從事工作 三 服從主管人員合理之監督指導, 注意工作安全 四 於工作時間內對於主管所交付與業務有關之臨時交辦事項, 不得拒絕 五 在職期間所知悉一切業務上或技術上之秘密, 不得洩漏 六 不得有驕恣貪惰及其他足以損害個人及本校名譽之行為 七 在工作時間內, 非經主管允許, 不得擅離工作崗位 八 不得利用工作上之關係收受他人餽贈及邀宴 九 除經辦本校有關業務外, 對外不得擅用本校名義行使 十 工作時間內未經本校事先同意, 不得兼職 兼課 十一 應接受本校舉辦之各種在職教育訓練及集會 十二 負責單位財物管理人業務者, 於離職時應將財物清點交接無誤, 第 9 頁, 共 12 頁
10 如有短少 毀損情形, 應負相關法律責任 第三十一條 ( 參加勞健保 ) 人員自到職日起, 應依法參加勞工保險與全民健康保險, 其所應自行負擔之保險費, 由本校按月自薪資中代為扣繳 第三十二條 ( 安全衛生 ) 本校應依勞工安全衛生有關法令, 辦理勞工安全衛生工作業務, 防止職業災害, 保障人員安全衛生 人員應遵守勞工安全衛生有關法令規定, 在執行職務或工作時, 應依本校之規定, 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或施予必要之安全檢查 第六章退休第三十三條 ( 自請退休 )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得自請退休 : 一 服務十五年以上年滿五十五歲者 二 服務二十五年以上者 三 服務十年以上年滿六十歲者 第三十四條 ( 強制退休 )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應予強制退休, 本人不得請求延長 : 一 年滿六十五歲者 二 心神喪失或身體殘廢不堪勝任工作者 依前項第二款規定辦理退休者, 應檢附公立醫院或勞工保險機關指定醫院之證明 應予強制退休而拒不辦理退休手續者, 由本校逕行辦理, 並自退休生效日起停支薪資 第三十五條 ( 退休金提繳及計算 ) 本校應依人員每月工資 ( 薪級 ) 百分之六, 按月提繳勞工退休金 第七章職業災害補償及撫卹第三十六條 ( 職業災害補償 ) 人員因職業災害而致死亡 殘廢 傷害或疾病時, 本校應依下列規定予以補償 但同一事故, 依勞工保險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 已由本校支付費用補償者, 本校得予抵充之 : 一 受傷或罹患職業病時, 本校應補償其必需之醫療費用 職業病之種類及其醫療範圍, 依勞工保險條例有關之規定 二 在醫療中不能工作時 本校應按其原領薪資數額予以補償 但醫療期間屆滿二年仍未能痊癒, 經指定之醫院診斷, 審定為喪失原有工作能力, 且不合第三款之殘廢給付標準者, 本校得一次給付四十個 第 10 頁, 共 12 頁
11 月之平均薪資後, 免除此項薪資補償責任 三 經治療終止後, 經指定之醫院診斷, 審定其身體遺存殘廢者, 本校應按其平均薪資及其殘廢程度, 一次給予殘廢補償 殘廢補償標準, 依勞工保險條例有關之規定 四 遭遇職業災害或罹患職業病而死亡時, 本校除給予五個月平均薪資之喪葬費外, 並應一次給與其遺屬四十個月平均薪資之死亡補償 其遺屬受領死亡補償之順位如下 : ( 一 ) 配偶及子女 ( 二 ) 父母 ( 三 ) 祖父母 ( 四 ) 孫子女 ( 五 ) 兄弟 姐妹 第三十七條 ( 勞工保險死亡給付 ) 人員非因職業災害而致死亡時, 依規定請領勞工保險死亡給付, 並酌給相當四個月平均薪資之一次撫卹金, 其遺屬受領之順位, 依民法規定辦理 第三十八條 ( 受領死亡補償 撫卹金 ) 遺屬於請領死亡補償 撫卹金, 應檢附死亡證明文件及戶籍謄本 受領死亡補償 撫卹金之遺屬, 同一順位內有數人時, 應共同具名承領, 如有願意放棄者, 應出具同意書 第三十九條 ( 職業災害補償請求時效 ) 受領職業災害補償之補償權, 及其遺屬請領撫卹金之權利, 自得受領之日起, 因二年間及十五年不行使而消滅 前項災害補償及撫卹金之受領權不得讓與 抵銷 扣押或擔保 第八章附則第四十條 ( 性騷擾 性侵害之申訴及處理 ) 人員性騷擾 性侵害之申訴及處理, 依本校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 申訴及懲戒辦法及相關規定辦理 第四十一條 ( 勞資會議 ) 本校為協調勞資關係, 增進彼此瞭解, 促進勞資合作, 提高工作效率, 依 勞資會議實施辦法 舉辦勞資會議 定期開會, 相互溝通意見, 勞雇雙方應本和諧誠信原則, 協商解決問題 第四十二條 ( 補充規定 ) 本規則如遇法令修正 未盡事宜或涉及適用勞動基準法之人員其他權利 第 11 頁, 共 12 頁
12 義務事項, 本校得視實際需要, 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四十三條 ( 實施 ) 本規則經勞資會議通過, 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公告施行, 修正時亦同 第 12 頁, 共 12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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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編號 :PU-10700-B-1369-2016122001 管理單位 : 人事室 版次 :03 20161220 修 第一條 第二條 第三條 文件名稱 : 靜宜大學約僱人員工作規則 靜宜大學約僱人員工作規則 第一章 民國 106 年 12 月 13 日府授勞動字第 1060271606 號函核定民國 106 年 12 月 20 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民國 106 年 12 月 21 日勞資會議報告
勞資會議紀錄【參考範本】
靜宜大學約僱人員工作規則 民國 105 年 5 月 11 日府授勞動字第 1050088647 號函核定 民國 105 年 06 月 01 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 105 年 06 月 16 日勞資會議報告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明確規範約僱人員之權利義務, 促使勞雇雙方同心協力達成校務之發展, 依勞動基準法 ( 以下簡稱勞基法 ) 及相關法令訂定本規則 第二條本規則所稱約僱人員, 係指依本校約僱人員任用及管理辦法與教學助理聘任及服務辦法
大千綜合醫院
適用勞動基準法人員工作規則公佈日期 :104 年 9 月 8 日頁次 :1 壹 目的 104 年 8 月 5 日 104 學年度第 1 次行政會議通過新竹市政府 104 年 9 月 8 日府勞動字第 1040137170 號函核備 為明確規範勞雇雙方之權利與義務, 健全組織管理制度, 促使勞雇雙方同心協力並謀校務發展, 特依勞動基準法及相關法令, 訂定本規則 貳 範圍 一 自八十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適用勞基法之技工及工友
MA0704出勤管理辦法.doc
出勤管理辦法 1. 總則 1.1. 制定目的 (1) 促使本公司員工養成守時出勤習慣, 以增進工作效率 (2) 訂定本公司員工出勤之統一標準, 以利管理工作之推行 1.2. 適用範圍凡本公司員工均適用之 1.3. 管理單位本辦法之管理單位為人力資源部 2. 出勤管理 2.1. 上下班時間 2.1.1. 總部 : 每日九時至十八時, 中午十二時三十分至十三時三十分休息一小時 2.1.2. 會館 : (1)
新宸人力資源顧問有限公司工作規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 訂立目的 ) 新宸人力資源顧問有限公司 ( 以下簡稱本公司 ) 為明確規定勞資雙方之權利義務, 健全現代經營管理制度, 促使勞雇雙方同心協力, 並謀事業發展, 特依勞動基準法及相關法令訂定本規則 第二條 ( 適用範圍 ) 凡受本公司僱用從事工
新宸人力資源顧問有限公司工作規則 目 錄 第一章總則 2 第二章受僱與解僱 2 第三章工資 津貼及獎金 6 第四章工作時間 休息 休假 請假 7 第五章退休 13 第六章女工 15 第七章考勤 考核 獎懲 升遷 15 第八章職業災害補償及撫卹 16 第九章社會保險 福利措施與安全衛生 17 第十章性騷擾之防治 18 第十一章其他 20 1 新宸人力資源顧問有限公司工作規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 訂立目的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中州科技大學非編制人員工作規則 104.10.28 104 學年第 1 學期第 3 次行政會議通過 105.02.17 府勞動字第 1050044395 號函核備 104.05.25 104 學年第 2 學期第 4 次行政會議通過 105.09.21 105 學年度第 1 學期第 2 次行政會議通過 105.10.24 府勞動字第 1050358801 號函核備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訂立目的中州科技大學
(範例)
彰化縣彰化地政事務所臨時人員工作規則 本所 105 年 4 月 18 日彰地人字第 1050003622 號函訂定 彰化縣政府 105 年 4 月 25 日府勞動字第 1050130812 號函核備 第一章總 則 第一點彰化縣彰化地政事務所 ( 以下簡稱本所 ) 為明確規定勞資雙方之權利義務, 特依勞動基準法暨有關法令訂定臨時人員工作規則 ( 以下簡稱本規則 ) 第二點本規則所稱臨時人員, 係指本所非依公務人員法制,
開南大學大學適用勞動基準法人員工作規則
開南大學適用勞動基準法人員工作規則 第一章總 第一條 第二條 則 1 104.11.03 第 79 次校務會議通過 105.05.19 府勞條字第 1050119854 號函核備 開南大學 ( 以下簡稱本校 ) 為明確規範勞雇雙方之權利與義務, 健全組織管理制 度, 促使勞雇雙方同心協力並謀校務發展, 特依勞動基準法 ( 以下簡稱勞基法 ) 及相關法令, 訂定本規則 適用本規則人員如下 : 第二章僱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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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第二條 玄奘大學適用勞動基準法人員工作規則 (W00R1068-150916E2) 中華民國 104 年 8 月 19 日第 226 次行政會議通過中華民國 104 年 9 月 16 日第 227 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玄奘大學 ( 以下簡稱本校 ) 為管理適用勞動基準法人員, 提升其工作效率及服務品 質, 明確規定聘僱雙方之權利義務, 促使勞雇雙方同心並謀校務發展, 特依勞動基
桃園縣政府工務局事務管理檢(查)核小組設置要點
桃園市政府工務局臨時人員工作規則 1. 中華民國 104 年 6 月 11 日桃工秘字第 1040034740 號函公布施行 第一章總則第 1 條 : 桃園市政府工務局 ( 以下簡稱本局 ) 為樹立制度, 健全組織及管理, 保障臨時人員合法權益, 特依勞動基準法第七十條規定訂定本規則 臨時人員之管理, 除法令及勞動契約另有訂定者, 悉依本規則行之 第 2 條 : 本規則適用對象, 係指本局適用勞動基準法之臨時人員
台灣首府大學約用人員工作規則
台灣首府大學約用人員工作規則 103 年 7 月 24 日行政會議通過臺南市政府勞工局 103 年 9 月 5 日南市勞條字第 1030833197 號函核備 104 年 1 月 21 日勞資會議通過臺南市政府勞工局 104 年 2 月 11 日南市勞條字第 1040125406 號函核備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 訂立目的 ) 台灣首府大學 ( 以下簡稱本校 ) 為明確規定約用工作人員 ( 以下簡稱約用人員
修正條文
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第三條修正總說明 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於九十年七月三十一日 訂定發布, 其後於九十一年三月七日及九十七年三月十二日修正發布 二次在案 為使法規名稱與法規內容規範對象一致, 爰將名稱修正為 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 ( 以下簡稱本 辦法 ) 又為配合一百零二年十二月十一日 一百零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修 正公布之性別工作平等法 ( 以下簡稱性平法
如何簽訂優質勞動契約
簽訂勞動契約說明 一 勞動契約係諾成契約 : 不以書面訂立為必要, 原則上只要雙方意思合致, 無論口頭約定 默示或事實行為發生均可成立 惟依勞基法施行細則第 2 章第 7 條規定勞動契約依法有關規定之事項多達 13 項, 故以書面訂立為宜, 並較能規範正常之勞動關係, 勞資雙方之權利義務具體明確, 有利安定生產秩序, 亦可避免勞資糾紛 二 勞動契約內容不得違反法令之強制或禁止規定或有關該事業適用團體協約之約定
國立虎尾科技大學約聘教學人員聘任實施要點
國立虎尾科技大學約用人員工作規則 97 年 6 月 3 日 96 學年度第 7 次行政會議通過核備文號 : 雲林縣政府 97 年 6 月 18 日府勞動字第 0970065911 號 99 年 7 月 7 日 98 學年度第 11 次行政會議通過修正第 39 50 51 條條文核備文號 : 雲林縣政府 99 年 8 月 24 日府勞動字第 0991504782 號 99 年 12 月 7 日 99
Microsoft Word - 如何簽訂優質勞動契約.doc
壹 簽訂勞動契約說明 : 如何簽訂優質勞動契約 一 勞動契約係諾成契約 : 不以書面訂立為必要, 原則上只要雙方意思合致, 無論口頭約定 默示或事實行為發生均可成立 惟依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 7 條規定勞動契約約定之事項多達 13 項, 故以書面訂立為宜, 較能規範正常之勞動關係, 具體明確勞資雙方之權利義務, 有利安定生產秩序, 亦可避免勞資糾紛 二 勞動契約內容不得違反法令之強制或禁止規定或有關該事業適用之團體協約之約定
國立勤益科技大學專案人員工作規則
國立勤益科技大學聘僱 人員工作規則 97 年 1 月 31 日本校 96 學年度第一學期第四次行政會議通過核備文號 :99 年 1 月 29 日府動勞字第 0990028811 號 103 年 3 月 27 日本校 102 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一次行政會議通過 103 年 6 月 26 日本校 102 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二次行政會議通過目錄 第一章總則... 1 第二章聘僱... 1 第三章薪資... 3
第四案
輔仁大學學校財團法人輔仁大學工友工作規則 第一章總則 93.12.09.93 學年度第 4 次行政會議通過 94.04.07.93 學年度第 7 次行政會議修正 97.03.06.96 學年度第 6 次行政會議修正 99.05.06.98 學年度第 8 次行政會議修正 99.05.26. 北府勞安字第 0990474304 號函核備 99.07.08.98 學年度第 10 次行政會議修正 99.08.24.
行政院衛生署○○醫院約用人員契約書範本
衛生福利部桃園療養院工作規則 桃園縣政府 87 年 8 月 20 日府勞動字第 158906 號函核備桃園縣政府 94 年 7 月 6 日府勞動字第 0940179677 號函核備修正部分條文桃園縣政府 95 年 6 月 2 日府勞動字第 0950156012 號函核備修正第 3 條 第 58 條 第 84 條條文桃園縣政府 96 年 5 月 2 日府勞動字第 0960139064 號函核備修正第
第八條 : 終止勞動契約一 本會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二 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 三 業務性質變更, 有減少員工之必要, 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四 員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第九條 : 核定資遣員工在產假期間或職業災害醫療期間, 本會不得終止勞動契約, 若本會遭天災 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
臺灣物理治療學會專任人員任用辦法 民國 90 年 2 月 2 日第十三屆第六次理監事會議通過民國 93 年 3 月 6 日第十五屆第三次理監事會議通過民國 104 年 11 月 8 日第十九屆第八次理監事會議通過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 : 訂立目的本會為明確規定勞資雙方之權利義務, 健全現代經營管理制度, 促使勞雇雙方同心協力, 共謀會務發展, 特依勞動基準法暨有關法令訂定之 第二條 : 適用範圍凡受本會僱用從事工作獲致工資者均應適用之
弘光科技大學教職員工請假規則
弘光科技大學教職員工請假規則 11000-041 中華民國 106 年 12 月 12 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中華民國 106 年 12 月 26 日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第一條弘光科技大學 ( 以下簡稱本校 ) 為管理教職員工差假事宜, 依教育部部 頒教師請假規則與本校相關法令規定, 訂定弘光科技大學教職員工請 假規則 ( 以下簡稱本規則 ) 第二條本規則適用對象為本校教職員工, 除適用勞動基準法者優先依勞動基
Microsoft Word 教職員工請假規則
臺北醫學大學教職員工請假規則 102 年 09 月 18 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104 年 04 月 01 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104 年 08 月 06 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105 年 05 月 04 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105 年 10 月 05 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107 年 10 月 03 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107 年 10 月 22 日北醫校秘字第 1070003913 號令修正, 全文
,9,35 6, , , 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 Report
Social 39 5 3.9,9,35 6,668.77 5,67.66 3.74.45 6.43 86.49 6,668.77 5 3 5 3.65 5 49 5 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 Report 4 9 4 eatm 5 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 Report 4 53 6 3 5 4 5 8,865 57%43%
臺南市政府約用人員工作規則(草案)
臺南市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約用人員工作規則 中華民國 100 年 4 月 19 日府人力字第 1000277742 號函訂定 中華民國 101 年 3 月 6 日府人力字第 1010180664 號函修正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規則依勞動基準法第七十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本規則所稱約用人員, 係指本機關非依公務人員法制 ( 含工友管理要點 聘用人員聘用條例 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 ) 進用,
目錄 1 工作規則參考範本使用說明 2 2 工作規則參考範本 4 3 工作規則審核要點 24 4 工作規則常見問題 Q&A 34 5 各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工作規則諮詢專線 37 6 附件 附件 1 申請 ( 修訂 ) 公文函例 39 附件 2 事業單位申請報備工作規則作業流程圖 40 附件 3 事業
勞動部 工作規則參考手冊 中華民國 105 年 1 月編印 1 目錄 1 工作規則參考範本使用說明 2 2 工作規則參考範本 4 3 工作規則審核要點 24 4 工作規則常見問題 Q&A 34 5 各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工作規則諮詢專線 37 6 附件 附件 1 申請 ( 修訂 ) 公文函例 39 附件 2 事業單位申請報備工作規則作業流程圖 40 附件 3 事業單位送審工作規則時應備文件 41 附件
國立屏東大學校務基金契僱人員工作規則
國立屏東大學校務基金契僱人員工作規則 國立屏東大學 編印 國立屏東大學校務基金契僱人員工作規則 目錄 第一章總則 1 第二章僱用 1 第三章工資 2 第四章出勤 2 第五章給假 3 第六章服務 4 第七章獎懲及考核 5 第八章保險及福利 5 第九章職業災害補償及撫卹 5 第十章離職 6 第十一章退休 8 第十二章性騷擾防治及其他 8 I 第一章總則 1 103 年 9 月 11 日本校第 1 次行政會議通過
3. 輪班工作起訖時間經排定後, 未經單位主管同意, 不得私自調動, 若乙方私自調班未經申請, 而超過法令工時者, 屬個人失職之務 ( 二 ) 延長工作時間 : 1. 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 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 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 再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 按平日每小時工
勞動契約範本 診所 ( 以下簡稱甲方 ) 立契約人 ( 以下簡稱乙方 ) 雙方同意訂立契約條款如下, 以資共同遵守履行 : 一 契約期間 類型 : 不定期契約 : 甲方自年月日起, 僱用乙方為 ( 請填職稱 ; 例如 : 藥師 會計 ) 定期契約 : 甲方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僱用乙方為 ( 超過一年者, 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 臨時性工作 短期性工作 季節性工作 特定性工作 二 工作項目 : 乙方接受甲方指導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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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 函 機關地址 : 臺北市中山南路 5 號聯絡人 : 黃俊容電話 :(02)77365937 傳真 :(02)23977022 Email:[email protected] 受文者 : 國立屏東科技大學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 103 年 12 月 24 日發文字號 : 臺教人 ( 三 ) 字第 1030188058 號速別 : 普通件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附件 : 勞動部
第 4 條 亡者, 給喪假十日 ; 曾祖父母 祖父母 配偶之祖父母 配偶之繼父母 兄弟姐妹死亡者, 給喪假五日 除繼父母 配偶之繼父母, 以教師或其配偶於成年前受該繼父母扶養或於該繼父母死亡前仍與共居者為限外, 其餘喪假應以原因發生時所存在之天然血親或擬制血親為限 喪假得分次申請 但應於死亡之日起百
名稱教師請假規則 修正日期 法規類別 民國 102 年 08 月 05 日 行政 > 教育部 > 人事目 第 1 條 第 2 條 本規則依教師法第十八條之一規定訂定之 本規則於公立及已立案之私立學校編制內, 按月支給待遇, 並依法取得教 第 3 條 師資格之專任教師適用之 軍警學校 矯正學校, 於適用本規則時, 以其上級機關為本規則所定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 教師之請假, 依下列規定 : 一 因事得請事假,
717勞基法
勞動基準法令宣導 勞基法 勞工請假規則相關法令概說 新北市政府勞動檢查處溫婉婷 mail:[email protected] tel (02) 2260-0050 轉 306 內容大綱 壹 前言貳 工資一 定義二 工資給付原則三 基本工資四 平均工資五 原領工資 叁 工時一 法定工時二 延長工時 ( 加班 ) ( 一 ) 定義 ( 二 ) 加班費計算三 假日出勤工資肆 休假一 例假 特別休假二
分次申請, 不得保留至分娩後 ; 於分娩後, 給娩假 8 週 ( 含例假日 ); 懷孕 3 個月以上流產者給產假 28 日 ; 懷孕 2 個月以上未滿 3 個月流產者給產假 7 日 ; 懷孕未滿 2 個月流產者給產假 5 日 分娩前已請畢產前假者, 必要時得於分娩前先申請部分娩假, 並以 21 日為
第一條 真理大學職員及適用勞基法人員請假暨休假辦法 民國八十六年十月十三日行政會議審議通過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五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民國九十七年六月十六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十七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民國一 四年六月五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民國一 五年三月二十一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民國一 五年五月二十三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真理大學 ( 以下簡稱本校 ) 為辦理職員
績優人員
勞動基準法相關契僱重點簡介 報告單位 : 人事室報告人 : 葉凱源組長日期 :104 年 9 月 8 日 簡報大綱 一 勞動基準法 ( 含勞動契約 ) 規範重點簡介 二 僱用勞僱型兼任助理應行注意事項 兼任助理是否適用勞基法等法令 --- 前提 --- 學校與兼任助理應有僱傭關係 3 立法意旨 勞基法 1 條 為規定勞動條件最低標準, 保障勞工權益, 加強勞雇關係, 促進社會與經濟發展 雇主與勞工所訂勞動條件
(Microsoft Word -
工作規則 目 錄 第一章總則 1 第二章雇用 1 第三章工作時間 休息 休假 1 第四章津貼 獎金 3 第五章服務紀律 3 第六章考勤 請假 獎懲與升遷 3 第七章解雇 資遣 離職及退休 7 第八章職業災害補償及撫卹 9 第九章福利措施第十章安全與衛生 9 10 第十一章勞資意見及溝通 10 第十二章性騷擾之防治 10 第十三章附則 11 工作規則 YS-A-01 A 11 1 第一章總則第 1 條
勞動契約書(草案)
國立東華大學部分時間工作勞工勞動契約 國立東華大學 ( 以下簡稱甲方 ) 立契約書人 : ( 以下簡稱乙方 ) 經甲乙雙方協議後共同訂立契約條款如下, 俾資遵循 : 一 契約起始日及期間 : 從事非繼續性工作, 聘僱期間自 年 月 日起, 至 年 月 日止 從事有繼續性工作, 聘僱期間自 年 月 日起 二 工作職稱 : 三 工作地點 : 國立東華大學 四 工作內容及工作時間 : 甲方應依 僱用部分時間工作勞工應行注意事項
目 錄 一 工作規則參考範本使用說明 2 二 工作規則參考範本 3 三 工作規則審核要點 27 四 工作規則常見問題 Q&A 37 五 各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工作規則諮詢專線 40 六 附件 附件 1 附件 2 附件 3 附件 4 附件 5 附件 6 附件 7 附件 8 申請 ( 修訂 ) 公文函例
勞動部 工作規則參考手冊 中華民國 1 0 4 年 3 月修正 目 錄 一 工作規則參考範本使用說明 2 二 工作規則參考範本 3 三 工作規則審核要點 27 四 工作規則常見問題 Q&A 37 五 各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工作規則諮詢專線 40 六 附件 附件 1 附件 2 附件 3 附件 4 附件 5 附件 6 附件 7 附件 8 申請 ( 修訂 ) 公文函例 42 事業單位申請報備工作規則作業流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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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目的為使員工之考勤加班規定有所依循, 特制定本辦法 2. 範圍 : 適用於台灣總部 3. 權責 3.1 部門主管 : 有效管理 / 督導部門人員工作及考勤加班狀況 3.2 人資單位 : 因應組織工作型態需求, 建立有效的考勤制度與系統, 掌握全公司人員考勤加班狀況, 以正確進行薪資 考勤等相關作業 3.3 員工 : 在兼顧工作品質與效率之原則下, 有效管理個人時間資源, 並遵循考勤加班管理辦法之規範,
1 次請畢 流產者, 其流產假應扣除先請之娩假日數 五 陪產假 : 因配偶分娩或懷孕滿 20 週以上流產者, 給陪產假 5 日, 得分次申請 但應於配偶分娩日或流產日前後合計 15 日 ( 包括例假日 ) 內請畢 六 喪假 : 喪假得分次申請, 但應於死亡之日起百日內請畢 ( 一 ) 因父母 配偶死
第一條 文藻外語大學教職員請假規則 民國 87 年 09 月 16 日行政會議通過民國 89 年 10 月 25 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民國 95 年 08 月 29 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民國 96 年 08 月 22 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民國 96 年 12 月 18 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民國 97 年 02 月 19 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民國 98 年 11 月 24 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民國 102 年 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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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師執業環境 101年度受懲戒技師 案例 彙編 與 探討 紀律委員會 時 間飛逝 一年又過去了 這一年來 經過大家的努力 並且注意法令規範 促使遭受懲戒 處分的技師減少 但是仍請注意目前兩類趨勢 1. 丙簽 2. 設計不當 監造不實 施工不 良三者的專業 造成今日技師不只該注意遵守法規 更要注意充實專業的實力 才能避免受到懲 戒 一 相關法規 有他人之秘密 六 執行業務時 收受不法之利益 或以 1.1
公務人員請假規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 修 正 條 文現 行 條 文說 明 第三條公務人員之請假, 依第三條公務人員之請假, 依一 本條修正第一項及第三 下列規定 : 下列規定 : 項 一 因事得請事假, 每年准 一 因事得請事假, 每年准二 第一項第二款修正理由 : 給五日 其家庭成員預 給五
公務人員請假規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總說明 公務人員請假規則 以下簡稱本規則 自三十六年八月二日國民政府核准 公布施行 其後於四十五年至一百零一年間 共修正發布十四次在案 茲隨著 社會發展 我國人口結構改變 高齡化及少子化問題日益嚴重 連帶衝擊我國 整體之國家競爭力 因此 為營造友善職場環境 並配合性別工作平等法 以 下簡稱性平法 之相關規定修正本規則 共計修正四條條文 其修正重點如下 一 配合性平法
工讀生之勞動權益
勞動基準法令與實務 報告人 : 陳慧玲 104 年 10 月 1 立法意旨 為規定勞動條件最低標準, 保障勞工權益, 加強勞雇關係, 促進社會與經濟發展 雇主與勞工所訂勞動條件 ( 工資 工時 休息 休假 退休 等 ), 不得低於本法所定之標準 本法未規定者, 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2 適用範圍 勞動基準法第 3 條第 3 項規定 : 本法適用於一切勞雇關係 但因經營型態 管理制度及工作特性等因素適用本法確有窒礙難行者,
名稱: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台北榮民總醫院勞工工作規則(草案)
臺北榮民總醫院勞工工作規則台北市政府 94.09.05 府勞一字第 09420893600 號函核備 94.12.14 府勞一字第 09427154400 號函核備 95.09.05 府勞一字第 09536496200 號函核備 95.11.09 府勞一字第 09538309100 號函核備 96.03.08 府勞一字第 09600406600 號函核備 96.05.28 府勞一字第 09601858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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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 11 29 1. ( ) 2. ( ) 3. 1 ( ) 1. 2. (1) (2) (3) (4) 2 1. (1) (2) 2. ( ) $20,000,000 X1 1 1 $3,000,000 X1 1 1 1,000,000 $12,000,000 $4,000,000 $5,000,000 $10 X1 1 1 $13 (1) ( ) $5,000,000 $8,000,0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