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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谐樱 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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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工作規則 目 錄 第一章總則 1 第二章雇用 1 第三章工作時間 休息 休假 1 第四章津貼 獎金 3 第五章服務紀律 3 第六章考勤 請假 獎懲與升遷 3 第七章解雇 資遣 離職及退休 7 第八章職業災害補償及撫卹 9 第九章福利措施第十章安全與衛生 9 10 第十一章勞資意見及溝通 10 第十二章性騷擾之防治 10 第十三章附則 11
2 工作規則 YS-A-01 A 11 1 第一章總則第 1 條 : 本公司為樹立制度, 健全組織及管理, 特依勞動基準法及政府相關法規訂定本規則 凡本公司所屬員工之管理, 除法令及勞動契約另有訂定者, 悉依本規則行之 第 2 條 : 本規則所稱員工, 係指受雇本公司從事工作獲得報酬之員工而言, 含台北分公司員工 ( 台北分公司地址 : 台北市松江路 168 號 11 樓 ) 第二章雇用第 3 條 : 本公司對求職者或受僱者之招募 甄試 進用 分發 配置 考績或陞遷等, 不得因性別而有差別待遇 ( 但工作性質僅適合特定性別者, 不在此限 ) 新進員工須經甄選, 並與其議定試用三個月經考核合格後, 簽訂勞動契約雇用 試用不合格者得雙方再議定延長試用或依勞動基準法第 條及勞工退休金條例第 12 條等相關規定辦理 第 4 條 : 凡具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不得雇用為本公司員工 1 通緝在案者 2 受禁治產之宣告, 尚未撤銷, 致無法勝任工作者 3 經本公司醫務機構或特約醫院, 體格檢查不合格, 無法勝任工作者 4 患有精神病或法定傳染病, 無法勝任工作者 5 未滿 18 歲者 第 5 條 : 應徵人員經甄選合格後, 應於接到通知後, 按指定日期及地點親自辦理報到手續, 並繳驗下列資料 : 1 人事資料卡 2 本人最近半身脫帽正面 2 寸照片 2 張 3 公立醫院或勞保指定醫院之體格檢查表乙份 ( 僅外籍勞工適用 ) 4 學經歷證件 國民身分證及退伍證( 限男性員工 ) 正本或影印本 ( 正本核對後發還 ) 5 戶口名簿正本或謄本乙份( 正本核對後發還 ) 經甄選合格之應徵人員, 未於本公司通知時間 地點辦理報到手續者, 視為拒絕受雇, 該通知因而失去效力, 應繳證件不全未於期間內補正者, 本公司得拒絕受理, 並視為拒絕受雇 第三章工作時間 休息 休假第 6 條 : 勞工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 8 小時, 每 2 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 84 小時, 需輪班工作之各班工作時間 班次更換及非輪班工作之實際工作起訖時間均另行定之 前項正常工作時間, 雇主經工會同意, 得將其 2 週內 2 日之正常工作時數, 分配於其他工作日 其分配於其他工作日之時數, 每日不得超過 2 小時 但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 48 小時 第 7 條 : 雇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者, 雇主經工會同意後, 得將工作時間延長之 前項雇主延長勞工之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1 日不得超過 12 小時 延長之工作時間,1 個月不得超過 46 小時 第 8 條 : 因天災 事變或突發事件, 員工必須於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者, 公司得依實際需要延長本規則第 12 條所規定之工作時間, 並於延長開始後 24 小時內通知工會, 事後補給員工以適當之休息 第 9 條 : 員工每週 (7 日 ) 至少休息 1 日作為例假, 工資照給, 為配合生產業務需要, 得由勞資雙方協議排定輪休之
3 工作規則 YS-A-01 A 11 2 第 10 條 : 下列紀念日 勞動節日及其他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 均給員工休假, 工資照給, 如因工作需要, 徵得員工同意, 於放假日工作者, 加倍發給該日之工資 假日工時時間未滿 8 小時, 仍加發 1 日工資 1 中華民國開國紀念日 (1 月 1 2 日 ) 2 和平紀念日 (2 月 28 日 ) 3 春節 ( 農曆正月初 日 ) 4 婦女節與兒童節合併於清明節前 1 日放假 1 日 5 革命先烈紀念日 (3 月 29 日 ) 6 蔣公逝世紀念日 (4 月 5 日民族掃墓節, 農曆清明節為準 ) 7 勞動節 (5 月 1 日 ) 8 端午節 ( 農曆 5 月 5 日 ) 9 中秋節 ( 農曆 8 月 15 日 ) 10 孔子誕辰紀念日 (9 月 28 日 ) 11 國慶日 (10 月 10 日 ) 12 臺灣光復節 (10 月 25 日 ) 13 先總統蔣公誕辰紀念日 (10 月 31 日 ) 14 國父誕辰紀念日 (11 月 12 日 ) 15 行憲紀念日 (12 月 25 日 ) 16 農曆除夕 17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者 前項各款所定應休之假日如逢例假日, 則翌日補假 1 日 第 1 項所規定各款所訂之節日, 本公司為配合公務機構實施週休 2 日, 調整後之節日, 依每年度公告之年度休假日一覽表為準 第 11 條 : 員工在本公司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 依下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 休假期間工資照給 1 1 年以上未滿 3 年者 7 日 2 3 年以上未滿 5 年者 10 日 3 5 年以上未滿 10 年者 14 日 4 10 年以上者, 每年加給 1 日, 加至 30 日為止 第 12 條 : 員工特別休假, 自屆滿規定之工作期間後, 由勞資雙方協商排定休假日期後實施 第 13 條 : 員工如合於特別休假條件, 自願放棄休假而經公司同意者, 加給該假期之工資 第 13 條之一 : 因天災 事變或突發事件, 雇主認有繼續工作之必要時, 得停止勞動基準法第 36 條至第 38 條所定勞工之假期 ; 但停止假期之工資, 應加倍發給, 並應於事後補假休息 前項停止勞工假期, 應於事後 24 小時內, 詳述理由, 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 第 14 條 : 員工留職停薪之期間, 均不予特別休假 第 15 條 : 員工工作採晝夜輪班制者, 其工作班次每 2 週更換 1 次 第 16 條 : 員工工資由員工本人與公司於訂定勞動契約時定之 ( 工資訂定不得低於當期之基本工資, 並依基本工資調整時調整之 ) 第 17 條 : 員工工資之給付, 經員工同意於每月分 1 次於 10 日前發給 第 18 條 : 員工工資以新台幣全額於扣繳應繳之稅款費用後直接給付員工, 但勞資雙方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第 19 條 : 員工依規定延長工作時間, 延長 2 小時以內者, 每小時工資照平日每小時工資加額給 1/3 以上, 以後再延長 2 小時以內者, 每小時工資以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 2/3 以上 依本規則第 14 條延長工作時間者, 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倍發給之
4 工作規則 YS-A-01 A 11 3 第四章津貼 獎金第 20 條 : 本公司依勞動基準法第 29 條之規定, 全年勞工無過失者, 發給年終獎金, 員工在同 1 年度內所有功過經抵銷後, 增減其年終獎金, 其增減之標準如下 : 1 嘉獎與申誡增減其年終獎金 5% 2 記功與記過增減其年終獎金 15% 3 記大功與記大過增減其年終獎金 30% 第 21 條 : 員工服務未滿 1 年者, 年終獎金按實際服務時日及前條規定比例遞減發給 第 22 條 : 其他年節本公司依當年營運狀況發給禮品或代金 第 23 條 : 經常性津貼及獎金, 併工資明定於勞動契約內 第五章服務紀律第 24 條 : 員工應忠勤職守, 遵奉本公司一切規章, 服從各級主管人員合理之指導管理, 不得敷衍塞責, 或有推諉 違抗之行為, 各級主管人員對員工應親切指導 第 25 條 : 員工對內應認真工作, 愛惜公物, 減少損耗, 提高品質, 增加生產, 對外應保守業務或職務上的機密 第 26 條 : 員工對於職務上之報告, 均應循級以上, 不得越級呈報, 但緊急或特殊情況不在此限 第 27 條 : 員工於工作時間內未經核准不得接見親友或擅離工作崗位, 如確因重要事故必須會客時, 應在指定地點, 時間不得超過 15 分鐘 第 28 條 : 員工未經核准, 不得私帶親友進入工廠 第 29 條 : 員工不得利用職權圖利自己或他人 第 30 條 : 員工非經本公司書面同意, 不得為自己或第 3 人經營與本公司相同或類同之事業, 亦不得為同類事業公司之無限責任股東, 執行業務股東, 董事或經理, 或行號之顯明及隱名合夥人 第 31 條 : 員工非經本公司書面同意, 不得兼職 第 32 條 : 員工不得因職務上之行為或違背職務上之行為, 接受招待 饋禮 回扣或其他不法利益 第 33 條 : 員工不得攜帶彈藥刀槍, 危險物品 違禁品 攝影機及生產公務無關之物品進入工作場所 第 34 條 : 員工未經核准, 不得擅攜公物出廠, 私有物品攜出廠外, 應向人事室領取放行證後方可攜出, 並且應主動接受警衛人員的檢查 第 35 條 : 員工應尊重公司信譽, 凡個人意見涉及公司者非經許可, 不得對外發表 ; 除辦理公司指定之任務外, 不得擅用本公司之名義 第 36 條 : 員工應互相合作, 不得爭吵 鬥毆 搬弄是非 散播謠言或其它擾亂秩序 妨礙風化之行為 第 37 條 : 員工若因職務性質可知悉其他員工之薪資 津貼及獎金等相關之人事資訊, 應負絕對保密之責 第 38 條 : 勞資雙方之契約如有變更應由勞資雙方自行商議訂定 : 如雇主確有調動勞工工作之必要, 應依下列原則辦理 :(1) 基於企業經營上之必需,(2) 不得違反勞動契約,(3) 對勞工薪資及其他勞動條件, 未做不利之變更,(4) 調動後工作與原有工作性質為其體能及技術所能勝任,(5) 調動工作地點過遠, 雇主應予以必要之協助 雇主依上列原則辦理調動, 勞工如有實際困難, 應提出具體理由 第六章考勤 請假 獎懲 升遷第 39 條 : 員工應依公司規定服裝及識別或服務證進入公司, 如未按規定警衛人員得拒絕其進廠, 因而未到工者以事假論處 識別及服務證於換發或離職時應繳還公司
5 工作規則 YS-A-01 A 11 4 第 40 條 : 台北員工之上下班時間及其他規定詳本公司 彈性工時辦法 辦理 第 41 條 : 工廠員工上班時間為 8:00 到 17:00 每月遲到早退總累積時間不得超過 ( 含 )50 分鐘, 若超出 50 分以上則需請事假, 每次以一小時為單位 第 42 條 : 輪班員工於接班員工未達到工作場所, 前班員工不得擅自退工 第 43 條 : 員工交班時, 應將操作狀況 工作內容 重要工具及器具所在, 交代清楚 第 44 條 : 員工請假區分為公假 公傷病假 事假 病假 婚假 喪假 產假 生理假 陪產假 家庭照顧假 特休假 育嬰假, 其詳細規定如下 : 1 公假 : 員工依法令規定應給予公假, 工資照給, 其假期視實際需要訂定 2 公傷病假 : 員工因職業災害而致殘廢, 傷害或疾病者, 其治療 休養間給予公傷病假, 工資除向勞保局申請給付外, 本公司補足其差額, 唯同一事故, 依勞工保險條例或其它法令規定, 已由雇主支付費用補償者, 得以予抵充之 超逾 2 年仍未痊癒依本規則第 70 條規定辦理 3 事假 : 員工因有事故必須親自處理者, 得請事假, 全年合計不得超過 14 日, 事假期間工資不給 逾期得以特別休假抵充 4 病假 : 員工因普通傷害 病或生理原因必須治療或休養者依下列規定得請普通傷病假 (1) 未住院者,1 年內合計不得超過 30 日 (2) 住院者 2 年內合計不得超過 1 年 由公司代向勞保局申請普通傷病給付 (3) 未住院傷病假與住院傷病假兩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一年 普通傷病假全年未超過三十日部份, 薪 ( 工 ) 資折半發給 ; 超過三十日, 經以事假或特別休假抵充後仍未痊癒者, 得予留職停薪 但留職停薪期間以一年為限 請病假 2 日以上 ( 含 ) 者, 需開立證明 5 婚假 : 員工本人結婚得請婚假八日, 可提早一星期請假亦得申請分次給假 ( 以三個月為限 ) 薪 ( 工 ) 資照給 6 喪假 : 員工喪假依下列規定 : (1) 父母 養父母 繼父母 配偶喪亡者, 給予喪假 8 日, 工資照給 (2) 祖父母 外祖父母 子女 配偶之父母 配偶之養父母或繼父母喪亡者, 給予喪假 6 日, 工資照給 (3) 配偶之祖父母 配偶之外祖父母 兄弟 姐妹喪亡者, 給予喪假 3 日, 工資照給 7 產假 : 女性員工於分娩前後, 經取得合法醫療單位之證明, 給予產假 8 星期 ; 妊娠 3 個月以上流產者, 給予產假 4 星期 ; 妊娠 2 個月以上未滿 3 個月流產者, 應使其停止工作, 給予產假 1 星期 ; 妊娠未滿 2 個月流產者, 應使其停止工作, 給予產假 5 日 前項女工受僱工作在 6 個月以上者, 產假期間工資照給, 未滿 6 個月者, 工資減半發給 ( 產假期間薪資之計算, 依相關法令之規定 ) 8 生理假 : 女性受僱者因生理日致工作有困難者, 每月得請生理假 1 日, 其請假日數併入病假計算 ( 生理假薪資之計算, 依各該病假規定辦理, 不扣全勤獎金及不影響考績 ) 9 陪產假 : 受僱者於其配偶分娩時, 雇主應給予陪產假 3 日 ( 陪產假期間工資照給 ) 10 家庭照顧假 : 受僱於僱用 5 人以上雇主之受僱者, 於其家庭成員預防接種 發生嚴重之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時, 得請家庭照顧假, 其請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 全年以 7 日為限 ( 家庭照顧假薪資之計算, 依各該事假規定辦理, 不扣全勤獎金及不影響考績 ) 11 特休假 : 員工繼續服務滿一定時間者, 除例假日外每年依下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 : 1 繼續服務一年以上 ( 含 ) 未滿三年者, 每年得給特別休假七日 2 繼續服務三年以上 ( 含 ) 未滿五年者, 每年得給特別休假十日
6 工作規則 YS-A-01 A 繼續服務五年以上 ( 含 ) 未滿十年者, 每年得給特別休假十四日 4 繼續服務十年以上 ( 含 ), 每一年加給一日, 唯總數以三十日為限 員工服務未滿一年及留職停薪者, 不予享有特別休假 員工如合於特別休假條件, 自願放棄休假而經公司同意者, 加給該假期之工資 另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終止契約而未休者, 其應休未休之日數, 僱主應發給工資 12 育嬰假 : 員工任職滿一年後, 於每一子女滿三歲前, 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 期間至該子女滿三歲止, 但不得逾二年 同時撫育子女二人以上者, 其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應合併計算, 最長以最幼子女受撫育二年為限 員工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 得繼續參加原有之社會保險, 由員工負擔之保險費, 得按月繳納 前項員工於育嬰留職停薪期滿後, 申請復職時, 除有下列情形之一, 本公司不得拒絕 : (1) 歇業 虧損或業務緊縮者 (2) 本公司依法變更組織 解散或轉讓者 (3) 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者 (4) 業務性質變更, 有減少受僱者之必要, 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者 本公司因前項各款原因未能使員工復職時, 將於三十日前通知之, 並應依法定標準發給資遣費或退休金 事假 病病 婚假 喪假期間, 除延長假期在 1 個月以上者外, 如遇例假 紀念日 勞動節日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 應不計入請假期內 第 45 條 : 事病假累積計均自每年 1 月 1 日起至同年 12 月 31 日止 第 46 條 : 員工請假時, 應於事前親自以口頭或書面敘明請假理由及日數 但遇有疾病或緊急事故, 得委託他人代為辦理請假手續, 辦理請假手續時, 公司得要求員工提出有關證明文件 如有虛偽情事, 其請假期間以曠工論處 第 47 條 : 員工之獎勵分為下列 5 種 : 1 嘉獎 : 嘉獎得增加其年度考績分數, 年度內嘉獎三次者得作為記功一次 2 記功 : 凡記功一次者, 年終獎金得加發參仟元, 年度內連續記功二次 ( 含 ) 以上者, 得於發放年終獎金時酌情加發獎金數額 記功三次者得視為記大功一次 3 大功 : 年度內記功每滿三次或每記大功一次者, 得於發放年終獎金時加發獎金 4 獎金 : 視情況由單位主管呈報獎勵之 5 晉升 : 公司員工表現特別傑出或有特殊貢獻者, 得於報經管理部主管核准後, 予以提前 ( 早 ) 晉升 第 48 條 : 員工有下列事績之一者, 得予嘉獎 : 1 品行端正, 工作努力, 能適時完成任務者 2 熱心服務, 有具體事績者 3 有其他功績者 第 49 條 : 員工有下列事績之一者, 得予記功 : 1 對生產技術或管理制度建議改進, 經採納施行者有成效者 2 樽節物料, 或對廢料利用著有成效者 3 遇有災變, 勇於負責, 處置得宜者 4 有其他較大之功績者 第 50 條 : 員工有下列事績之一者, 得予記大功 : 1 遇有意外事件或災變, 奮不顧身, 不避危難, 因而減少損害者
7 工作規則 YS-A-01 A 維護員工安全, 冒險執行任務, 確有功績者 3 維護公司重大利益, 避免重大損失者 4 有其他重大功績者 第 51 條 : 員工有下列事績之一者, 得予獎金或晉升 : 1 研究發明, 對公司確有貢獻者 2 1 年內記大功滿 2 次者 3 對於公司業有特殊貢獻者, 足為公司表率者 4 有其他特殊功績者 第 52 條 : 員工之懲戒區分為下列四種 : 1 申誡 : 申誡每次扣減考績 1 分其年度內申誡三次者得作為記過一次 2 記過 : 受記過者每次扣減考績 3 分, 當年度不得晉升, 年度內記過三次者, 即予降一職等改敘 3 大過 : 記大過者每次扣減考績 9 分, 亦予降一職等改敘, 年度內若記過三次者, 應予以開除, 受開除者當年度年終獎金不予發給 4 開除 : 犯 56 條者 第 53 條 : 員工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經查證確實, 得予申誡 1 未經許可攜帶物品入廠銷售者 2 違反服務紀律事績較輕者 第 54 條 : 員工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經查證確實有具體事證者, 得予記過 : 1 對上級指示或有限期命令, 未申報正當理由而未如期完成或處理不當者 2 因疏忽致機器設備或物品遭受損害或傷及他人 3 在工作場所喧嘩 嬉戲 吵鬧妨害他人工作者 4 未按照規定穿戴安全裝備, 有具體事實者 5 未經許可攜帶外人擅入工廠者 第 55 條 : 員工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經查證確鑿或有具體事證情節重大者, 得予記大過 : 1 工作前或工作中酗酒滋事者 2 遺失經管之重要文件 機件 物件或工具者 3 藉故請事假 病假 公假往他處工作或未經許可在外兼職, 致影響勞動契約之履行者 4 工餘材料隱匿不報者 5 在工作時間無正當理由擅離工作崗位者 6 在工作時間睡覺者 7 託人打卡或代打卡及偽造出勤記錄者 8 對上級人員有關職務上查詢, 故意隱瞞或報告不實者 9 機器 車輛 儀器及具有技術性之工具, 非經使用人許可擅自操作而導致損壞者, 或使用人擅自准許其他人員操作而導致損壞者 ( 損壞部份並應負賠償責任 ) 10 輪班制員工無正當理由或未經准許抗不接受輪班工作者 第 56 條 : 員工有下列情事之一經查證確鑿或有事證且情節重大者, 得予開除 : 1 對同仁暴力威脅 恫嚇, 致妨害生產工作蒙受嚴重損失者 2 在場區內毆打他人或互相毆打者 ( 正當防衛者除外 ) 3 怠忽工作或耽誤要務, 使公司蒙受重大損失者 4 故意毀損重要財物或破壞機器設備者 5 聚眾要挾, 妨害生產秩序之進行者 6 張貼 教發煽動性文字 圖書足資破壞勞資情感, 情節重大者 7 在場區內賭博財物, 報經治安機關查獲, 且有第 12 款情事者
8 工作規則 YS-A-01 A 偷竊同仁或工廠財物或產品有事證者 9 利用公司名義在外招搖撞騙, 致公司信譽蒙受重大損失者 10 侵佔公有財物有事證者 11 洩漏業務機密, 使公司蒙受重大損失者 12 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 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 13 在場內有傷風化行為, 致違反有關法令或勞動契約者 14 年度內功過相抵仍積滿 2 大過, 且符合勞動基準法第 12 條第 4 款者 15 在嚴禁吸煙區內吸煙或引火影響公司安全秩序者 16 依照本規則調派工作, 無故拒絕接受 ( 經勸導無效 ) 並有公然侮辱上級行為有事證者 17 有煽動怠工或非法罷工之具體事實者 18 吸食毒品有事證者 19 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 使雇主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20 對於雇主 雇主家屬 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21 故意損壞機器 工具 原料 產品, 或故意洩漏雇主技術上 營業上之秘密, 致雇主受有損害者 22 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 3 日, 或 1 個月內曠工達 6 日者 23 偽造 變造或盜用公司印信有事證者 24 在外從事與公司利益衝突之工作, 情節重大者 25 攜帶違反政府法令嚴禁物品 ( 如刀槍 彈藥 爆炸物等 ) 危害本公司財產或員工生命安全者 26 參加違法組織者 27 擅離職守, 導致公司發生重大災變, 使公司蒙受重大損害者 28 未經董事會核准擅自在外兼職, 致影響勞動契約履行者 29 非因公事而以公司名義在外簽帳欠款而引起糾紛者 30 偕同仁聚賭而其職位或年資最高者 本公司依前項各款 ( 除第 12 款外 ) 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 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30 日內為之 第 57 條 : 員工在同 1 年度內同等級功過得予抵銷 第 58 條 : 員工受懲戒處分, 如有不服得提出具體事證申訴之 第 59 條 : 員工如發現公司主管人員違反有關法律事項, 得直接向最高負責人提出申訴, 本公司員工申訴辦法另定 第七章解雇 資遣 離職及退休第 60 條 : 非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公司不得終止勞動契約 : 1 本公司歇業或轉讓時 2 本公司虧損業務緊縮時 3 本公司業務性質變更, 有減少員工之必要, 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者 4 本公司因不可抗拒力暫停工作 1 個月以上時 5 員工對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第 61 條 : 本公司因前條情事終止勞動契約時, 應於事前預告之, 其預告期限依下列之規定 : 1 繼續工作 3 個月以上未滿 1 年者, 於 10 日前預告之 2 繼續工作 1 年以上未滿 3 年者, 於 20 日前預告之 3 繼續工作 3 年以上者於 30 日前預告之
9 工作規則 YS-A-01 A 11 8 員工於接到前項預告後, 為另謀工作得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 但每星期不得超過 2 日, 請假期間工資照給 雇主未能依第 1 項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勞動契約者, 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 第 62 條 : 雇主依第 60 條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 其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年資, 應依下列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 : 1 在同一雇主之事業單位繼續工作, 每滿 1 年發給相當於 1 個月平均工資之資遣費 2 依前款計算之剩餘月數, 或工作未滿 1 年者, 以比例計給之 未滿 1 個月者以 1 個月計 選擇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勞工退休金條例後之工作年資, 於勞動契約依勞動基準法第 11 條 第 13 條但書 第 14 條 第 20 條或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 23 條 第 24 條規定終止時, 其資遣費由雇主按其工作年資, 每滿 1 年發給 1/2 個月之平均工資, 未滿一年者, 以比例計給 ; 最高以發給 6 個月平均工資為限 第 63 條 : 員工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其年資應予併計 : 1 連續服務本公司, 或由本公司所經營投資之公司調任者, 其服務期間之年資得予併計 2 奉准給假者 3 在試用實習期間者 第 64 條 : 本公司員工有下列事項者得申請留職停薪 : 1. 普通傷病假超過規定之期限, 經以事假或特別休假抵充後, 仍未痊癒者, 期間以 1 年為限 2. 奉徵召入伍服兵役者 3. 任職本公司滿 1 年後, 於每一子女滿 3 歲前, 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 期間至其子女滿 3 歲止, 但不得逾 2 年 同時撫育子女 2 人以上者, 其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應合併計算, 最長以最幼子女受撫育 2 年為限 受僱者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 得繼續參加原有之社會保險, 原由雇主負擔之保險費, 免予繳納 ; 原由受僱者負擔之保險費, 得遞延 3 年繳納 ( 僱用員工 30 人以上之事業單位適用之 ) 員工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其留職停薪期間年資不予併計 : (1) 因案停職准予復職者 (2) 留職停薪者 第 65 條 : 員工自行辭職, 應依勞動基準法第 15 條之規定先行預告公司, 未經預告雇主辭職, 致公司遭受損失者, 得依法請求賠償之 第 66 條 : 員工因故自行辭職或定期契約期滿離職者, 不得請求發給預告期間工資及資遣費, 但仍須辦妥離職手續 第 67 條 : 員工退休依下列辦理 : 1 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得自請退休 : (1) 工作 15 年以上, 年滿 55 歲者 (2) 工作滿 25 年以上 2 員工非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公司不得強制其退休 : (1) 年滿 60 歲者 (2) 心神喪失或身體殘廢不堪勝任工作者 第 68 條 : 本公司員工退休其退休給付如下 : 1 按其工作年資, 每滿 1 年給 2 個基數, 滿 15 年後, 每超過 1 年給 1 個基數, 最高總數以 45 個基數為限, 未滿半年者以半年計, 滿半年者以 1 年計 2 心神喪失或身體殘障係因執行職務所致者, 依前款規定加給 20% 前項退休金基數之標準, 係指核准退休時 1 個月平均工資
10 工作規則 YS-A-01 A 11 9 選擇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制度者, 本公司依該條例第 14 條規定提繳其退休金 選擇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制度者, 其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年資, 應予保留, 俟其服務本公司總年資符合第 67 條規定時, 保留年資再依第 1 項規定, 計給退休金 第 69 條 : 本規則所訂工作年資 資遣費 退休金給與標準, 係指勞動基準法施行後適用, 勞動基準法施行前仍依照 台灣省工廠工人退休規則 規定計算, 當時無法令可資適用者, 依各該事業單位之規定或勞資雙方之協商計算之 第八章災害傷病補償及撫卹第 70 條 : 員工因遭受職業災害而致死亡 殘廢 傷害或疾病時, 依下列規定予以補償 但如同一事故, 依勞保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 已由雇主支付費用補償者, 公司得予抵充之 1 員工受傷或罹患職業病時, 補償其必須醫療費用, 其職業病之種類及其醫療範圍, 依勞保條例有關之規定 2 員工在醫療中不能工作時, 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 但醫療期間屆滿 2 年仍未能痊癒, 經指定之醫院診斷, 審定為喪失原有工作能力, 且不合勞動基準法第 59 條第 3 款之殘廢給付標準者, 公司得 1 次給付 40 個月之平均工資後, 免除此項工資之補償責任 3 員工經治療終止後, 經指定之醫院診斷, 審定其身體遺存殘廢者, 依其殘廢程度給予殘廢補償, 殘廢補償標準, 依勞工保險條例有關規定辦理 4 員工遭遇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病而死亡時, 除給予 5 個月平均工資之喪葬費外, 如有遺屬, 並應一次發給 40 個月平均工資死亡補償, 其遺屬順位依勞動基準法第 59 規定辦理 第 71 條 : 前條給付金額得抵充同一事故所生損害之賠償金額, 受領補償權, 自得受領之日起, 因 2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第 72 條 : 撫卹員工如因公死亡, 依下列標準撫卹之 : 1 服務年資未滿 1 年者, 一次發給 2 個月之撫卹金 2 服務年資超過 1 年未滿 3 年者, 一次發給 3 個月之撫卹金 3 服務年資超過 3 年, 每滿一年再加給 1 個月之撫卹金 4 服務年資逾 20 年者, 一次發給 20 個月之撫卹金 員工如係在職 ( 非因公死亡 ), 依下列標準撫卹之 : 1 服務年資未滿 1 年者, 一次發給 1 個月之撫卹金 2 服務年資超過 1 年未滿 3 年者, 一次發給 2 個月之撫卹金 3 服務年資超過 3 年, 每滿 1 年再加給 0.5 個月之撫卹金 4 服務年資逾 20 年者, 一次發給 10 個月之撫卹金 勞工在職中死亡而其服務年資, 年齡符合退休條件規定且退休給付優於撫卹給付時, 其卹喪費得依退休金之發給標準計發 第九章福利措施第 73 條 : 員工一律加入勞工保險及全民健康保險, 享受勞健保給付權利 第 74 條 : 本公司依法提撥職工福利金, 組織職工福利委員會, 辦理員工各項福利事業 職工福利機構組織章程依有關法令另訂之, 並向主管機關報備實施
11 工作規則 YS-A-01 A 第十章安全與衛生第 75 條 : 本公司依照勞工安全衛生法組織及人員有關規定, 辦理本公司安全衛生工作 第 76 條 : 本公司對員工辦理員工從事工作所必要之安全衛生教育及預防災變之訓練, 健康檢查等措施 第 77 條 : 本公司依勞工安全衛生法及有關規定, 訂定適合本公司需要之安全衛生工作守則, 報請勞工檢查機構核備後, 公告實施, 本公司對前項安全衛生工作守則應切實遵行之 第 78 條 : 以上有關勞工安全衛生事項, 如有未盡事宜悉依勞工安全衛生法及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十一章勞資意見及溝通第 79 條 : 本公司制定員工申訴制度, 處理有關員工對懲戒不服, 管理不當, 建議及違反有關勞工法令措施之申訴 第 80 條 : 本公司依據勞資會議實施辦法, 定期舉行勞資會議 第 81 條 : 本公司設置勞工意見箱, 博採員工建議, 擴大溝通管道 第十二章性騷擾之防治第 82 條 : 本公司為防治就業場所安全及防治性騷擾行為並維護兩性工作平等及人格尊嚴, 特依據兩性工作平等法規定訂定之 第 83 條 : 本公司全體員工均應遵守有關規定, 共同維護安寧 第 84 條 : 本章所稱性騷擾為下列情形之一 : 1 明示或暗示之方式對他人施以性要求或具有性亦為之言行舉止, 作為勞動契約成立 存續 變更或分發 升遷 降職 報酬 考績 獎懲等之交換條件 2 有對他人施以性要求, 具有性意味而足以引起受害當事人不悅或反感之言行舉止, 致侵犯或干擾他人自由人格尊嚴或影響其工作表現者 3 雇主或因工作關係有管理監督權者, 不得利用工作上權利 機會或方法, 對員工或求職者性騷擾, 亦不得縱容他人對員工或求職者性騷擾 4 員工不得於工作場所對同仁性騷擾, 亦不得於同仁執行職務時, 對其性騷擾 5 工作場所有以上性騷擾之情形時, 雇主或因工作關係有管理監督者, 應予勸阻或為其他適當之處置 ; 未予勸阻或為其他適當之處置者, 以縱容論 第 85 條 : 本章視同本公司工作規則之服務規則章, 若有違反情事, 被申訴者 ( 性騷擾者 ), 依其情節之嚴重性予以懲戒 記小過 記大過 調職 降級或解僱之處分, 必要時如涉及刑事責任, 將報警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 86 條 : 受僱者或求職者受雇主或其他人之性騷擾, 同樣可報請主管機關性騷擾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請審理 第 87 條 : 受僱者不因提出性騷擾申訴, 而受解僱 調職或為其他不利之處置 第 88 條 : 為因應防治性騷擾, 本公司設申訴委員會置委員 5 人 ; 3 人由員工推選代表組成之, 其中女性委員不得少於 1/2, 任期 3 年, 連選得連任, 中途有離職者, 另選遞補之 第 89 條 : 凡有受性騷擾情事者, 均可向申訴委員會提出告訴, 無法審理時, 再報請主管機關或司法機關處理 第 90 條 : 受理申訴者為處理申訴案件, 必要時得邀請申訴人列席說明或陳述意見, 並得依申訴人之申請, 進行調查 ; 申訴人非有正當理由, 不得拒絕 第 91 條 : 申訴者於釋明受性騷擾之事實後, 雇主或工作有管理監督權者否認該事實時, 應就該事實不存在, 負舉證責任
12 工作規則 YS-A-01 A 第 92 條 : 受理申訴者為調查 審議性騷擾申訴, 得要求相關人員或單位提供相關資料, 該相關人或單位不得規避 妨礙或拒絕 第 93 條 : 調查 審議過程中應維護申訴人權益, 以保密方式處理申訴案件, 不得洩漏申訴人之姓名或其他足資識別申訴人身分之相關資料 第 94 條 : 受理申訴者應於受理申訴之日起 7 日內作成決定, 必要時得延長 7 日, 並以延長一次為限 第 95 條 : 受理申訴者應將申訴案件之處理經過作成書面記錄, 並密封存檔至少 3 年 第 96 條 : 為因應防治性騷擾, 員工衣著舉止應保持端莊外, 本公司並定期舉辦教育講習 第十三章附則第 97 條 : 本規則未盡事宜, 悉依政府有關法令辦理 第 98 條 : 本規則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 公開揭示實施, 修正時亦同
桃園縣政府工務局事務管理檢(查)核小組設置要點
桃園市政府工務局臨時人員工作規則 1. 中華民國 104 年 6 月 11 日桃工秘字第 1040034740 號函公布施行 第一章總則第 1 條 : 桃園市政府工務局 ( 以下簡稱本局 ) 為樹立制度, 健全組織及管理, 保障臨時人員合法權益, 特依勞動基準法第七十條規定訂定本規則 臨時人員之管理, 除法令及勞動契約另有訂定者, 悉依本規則行之 第 2 條 : 本規則適用對象, 係指本局適用勞動基準法之臨時人員
約聘人員工作規則
南亞科技學校財團法人南亞技術學院 約聘人員工作規則 104.10.14 104 學年度第 3 次行政會議通過 105.09.01 105 學年度第一次校務會議變更校名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南亞科技學校財團法人南亞技術學院 ( 以下簡稱本校 ) 為明確規範勞雇雙方之權利與義務, 健全組織管理制度, 促使勞雇雙方同心協力並謀校務發展, 特依勞動基準法 ( 以下簡稱勞基法 ) 及相關法令, 訂定本規則 第二條適用本規則人員如下
新宸人力資源顧問有限公司工作規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 訂立目的 ) 新宸人力資源顧問有限公司 ( 以下簡稱本公司 ) 為明確規定勞資雙方之權利義務, 健全現代經營管理制度, 促使勞雇雙方同心協力, 並謀事業發展, 特依勞動基準法及相關法令訂定本規則 第二條 ( 適用範圍 ) 凡受本公司僱用從事工
新宸人力資源顧問有限公司工作規則 目 錄 第一章總則 2 第二章受僱與解僱 2 第三章工資 津貼及獎金 6 第四章工作時間 休息 休假 請假 7 第五章退休 13 第六章女工 15 第七章考勤 考核 獎懲 升遷 15 第八章職業災害補償及撫卹 16 第九章社會保險 福利措施與安全衛生 17 第十章性騷擾之防治 18 第十一章其他 20 1 新宸人力資源顧問有限公司工作規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 訂立目的
Microsoft Word - A120-D06適用勞動基準法人員工作規則( )
A120-D06 聖母醫護管理專科學校適用勞動基準法人員工作規則 104 年 04 月 28 日勞資會議通過訂定 104 年 06 月 02 日府勞資字第 1040081162 號函核定 104 年 06 月 23 日勞資會議通過訂定 104 年 07 月 24 日府勞資字第 1040112401 號函核定 第一章 總則 第 一 條 ( 訂定目的 ) 聖母醫護管理專科學校 ( 以下簡稱本校 ), 為明確規範本校適用勞動基準法人員與本校雙方之權利與義務,
大千綜合醫院
適用勞動基準法人員工作規則公佈日期 :104 年 9 月 8 日頁次 :1 壹 目的 104 年 8 月 5 日 104 學年度第 1 次行政會議通過新竹市政府 104 年 9 月 8 日府勞動字第 1040137170 號函核備 為明確規範勞雇雙方之權利與義務, 健全組織管理制度, 促使勞雇雙方同心協力並謀校務發展, 特依勞動基準法及相關法令, 訂定本規則 貳 範圍 一 自八十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適用勞基法之技工及工友
南訊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員工請假辦法
南訊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員工請假辦法 七十八年八月一日訂定八十年一月一月第一次修訂八十六年九月一日第二次修訂八十六年十二月五日第三次修訂九十七年八月十一日第四次修訂一百零五年十月十五日第五次修訂 第一條 : 本辦法以本公司員工為適用範圍 第二條 : 本公司員工除因公出差及因故請假免予簽到外, 均應按規定時間到公或出勤, 不得委請他人代為簽到 否則, 一經查出, 其委託人及受委託人均應懲處 第三條 : 員工於出勤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中州科技大學非編制人員工作規則 104.10.28 104 學年第 1 學期第 3 次行政會議通過 105.02.17 府勞動字第 1050044395 號函核備 104.05.25 104 學年第 2 學期第 4 次行政會議通過 105.09.21 105 學年度第 1 學期第 2 次行政會議通過 105.10.24 府勞動字第 1050358801 號函核備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訂立目的中州科技大學
嶺東科技大學約聘人員工作規則 104 年 12 月 30 日第一屆第六次勞資會議修正通過 105 年 3 月 15 日府授勞動字第 號函核備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 ( 訂立目的 ) 嶺東科技大學 ( 以下簡稱本校 ) 為明確規定勞雇雙方之權利義務, 健全現代經營管理制度, 促使
嶺東科技大學約聘人員工作規則 104 年 12 月 30 日第一屆第六次勞資會議修正通過 105 年 3 月 15 日府授勞動字第 1050050276 號函核備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 ( 訂立目的 ) 嶺東科技大學 ( 以下簡稱本校 ) 為明確規定勞雇雙方之權利義務, 健全現代經營管理制度, 促使勞雇雙方同心協力, 並謀事業發展, 特依勞動基準法及相關法令訂定嶺東科技大學約聘人員工作規則 ( 以下簡稱本規則
,9,35 6, , , 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 Report
Social 39 5 3.9,9,35 6,668.77 5,67.66 3.74.45 6.43 86.49 6,668.77 5 3 5 3.65 5 49 5 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 Report 4 9 4 eatm 5 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 Report 4 53 6 3 5 4 5 8,865 57%43%
如何簽訂優質勞動契約
簽訂勞動契約說明 一 勞動契約係諾成契約 : 不以書面訂立為必要, 原則上只要雙方意思合致, 無論口頭約定 默示或事實行為發生均可成立 惟依勞基法施行細則第 2 章第 7 條規定勞動契約依法有關規定之事項多達 13 項, 故以書面訂立為宜, 並較能規範正常之勞動關係, 勞資雙方之權利義務具體明確, 有利安定生產秩序, 亦可避免勞資糾紛 二 勞動契約內容不得違反法令之強制或禁止規定或有關該事業適用團體協約之約定
資遣費之發放依勞基法第十七條及勞工退休金條例第十二條規定辦理第 08 條 : 員工有勞動基準法第 12 條及下列情事之一者, 依個案具體判斷情節重大者, 本公司得不經預告, 逕予解僱, 不發給資遣費 : ( 一 ) 對同仁暴力威脅 恫嚇, 致妨害生產工作蒙受嚴重損失者 ( 二 ) 有非法煽動或參與怠
光明絲織廠股份有限公司 工作規則 104 年 06 月 01 日修訂第一章總則第 01 條 : 為落實本公司之企業文化 誠信 負責 積極 務實及樹立良好制度, 健全組織管理, 茲依據勞動基準法及政府有關勞工法令訂定本規則, 凡本公司所屬員工之管理均依本規則行之 第 02 條 : 本規則所屬員工係指受雇於本公司從事工作獲得報酬之員工而言 第二章雇用 解僱及退休第 03 條 : 本廠新進員工須經甄選,
(範例)
彰化縣彰化地政事務所臨時人員工作規則 本所 105 年 4 月 18 日彰地人字第 1050003622 號函訂定 彰化縣政府 105 年 4 月 25 日府勞動字第 1050130812 號函核備 第一章總 則 第一點彰化縣彰化地政事務所 ( 以下簡稱本所 ) 為明確規定勞資雙方之權利義務, 特依勞動基準法暨有關法令訂定臨時人員工作規則 ( 以下簡稱本規則 ) 第二點本規則所稱臨時人員, 係指本所非依公務人員法制,
MA0704出勤管理辦法.doc
出勤管理辦法 1. 總則 1.1. 制定目的 (1) 促使本公司員工養成守時出勤習慣, 以增進工作效率 (2) 訂定本公司員工出勤之統一標準, 以利管理工作之推行 1.2. 適用範圍凡本公司員工均適用之 1.3. 管理單位本辦法之管理單位為人力資源部 2. 出勤管理 2.1. 上下班時間 2.1.1. 總部 : 每日九時至十八時, 中午十二時三十分至十三時三十分休息一小時 2.1.2. 會館 : (1)
聖約翰科技大學編制外人員工作規則
聖約翰科技大學 編制外人員工作規則 新北市政府於民國 104 年 12 月 1 日 以新北府勞條字第 1042227470 號函核定通過 聖約翰科技大學編制外人員工作規則 民國 104 年 09 月 15 日 104 學年度第 1 學期第 1 次行政會議審議通過 民國 104 年 11 月 10 日 104 學年度第 1 學期第 3 次行政會議審議通過 新北市政府於民國 104 年 12 月 1 日以新北府勞條字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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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灣科技大學契約進用工作人員工作規則 97 年 2 月 15 日第 457 次行政會議通過臺北市政府 98 年 1 月 22 日府勞一字第 09830139500 號函審核結果, 除第 7~10.12~14.16~17.20.22.24~27. 30~31.33.40~41 條外, 餘同意核備 98 年 4 月 10 日第 469 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臺北市政府 98 年 6 月 9 日府勞一字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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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部桃園療養院工作規則 桃園縣政府 87 年 8 月 20 日府勞動字第 158906 號函核備桃園縣政府 94 年 7 月 6 日府勞動字第 0940179677 號函核備修正部分條文桃園縣政府 95 年 6 月 2 日府勞動字第 0950156012 號函核備修正第 3 條 第 58 條 第 84 條條文桃園縣政府 96 年 5 月 2 日府勞動字第 0960139064 號函核備修正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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靜宜大學約僱人員工作規則 民國 105 年 5 月 11 日府授勞動字第 1050088647 號函核定 民國 105 年 06 月 01 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 105 年 06 月 16 日勞資會議報告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明確規範約僱人員之權利義務, 促使勞雇雙方同心協力達成校務之發展, 依勞動基準法 ( 以下簡稱勞基法 ) 及相關法令訂定本規則 第二條本規則所稱約僱人員, 係指依本校約僱人員任用及管理辦法與教學助理聘任及服務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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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第二條 玄奘大學適用勞動基準法人員工作規則 (W00R1068-150916E2) 中華民國 104 年 8 月 19 日第 226 次行政會議通過中華民國 104 年 9 月 16 日第 227 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玄奘大學 ( 以下簡稱本校 ) 為管理適用勞動基準法人員, 提升其工作效率及服務品 質, 明確規定聘僱雙方之權利義務, 促使勞雇雙方同心並謀校務發展, 特依勞動基
勞資會議紀錄【參考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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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虎尾科技大學約聘教學人員聘任實施要點
國立虎尾科技大學約用人員工作規則 97 年 6 月 3 日 96 學年度第 7 次行政會議通過核備文號 : 雲林縣政府 97 年 6 月 18 日府勞動字第 0970065911 號 99 年 7 月 7 日 98 學年度第 11 次行政會議通過修正第 39 50 51 條條文核備文號 : 雲林縣政府 99 年 8 月 24 日府勞動字第 0991504782 號 99 年 12 月 7 日 99
Microsoft Word - 如何簽訂優質勞動契約.doc
壹 簽訂勞動契約說明 : 如何簽訂優質勞動契約 一 勞動契約係諾成契約 : 不以書面訂立為必要, 原則上只要雙方意思合致, 無論口頭約定 默示或事實行為發生均可成立 惟依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 7 條規定勞動契約約定之事項多達 13 項, 故以書面訂立為宜, 較能規範正常之勞動關係, 具體明確勞資雙方之權利義務, 有利安定生產秩序, 亦可避免勞資糾紛 二 勞動契約內容不得違反法令之強制或禁止規定或有關該事業適用之團體協約之約定
開南大學大學適用勞動基準法人員工作規則
開南大學適用勞動基準法人員工作規則 第一章總 第一條 第二條 則 1 104.11.03 第 79 次校務會議通過 105.05.19 府勞條字第 1050119854 號函核備 開南大學 ( 以下簡稱本校 ) 為明確規範勞雇雙方之權利與義務, 健全組織管理制 度, 促使勞雇雙方同心協力並謀校務發展, 特依勞動基準法 ( 以下簡稱勞基法 ) 及相關法令, 訂定本規則 適用本規則人員如下 : 第二章僱用
績優人員
勞動基準法相關契僱重點簡介 報告單位 : 人事室報告人 : 葉凱源組長日期 :104 年 9 月 8 日 簡報大綱 一 勞動基準法 ( 含勞動契約 ) 規範重點簡介 二 僱用勞僱型兼任助理應行注意事項 兼任助理是否適用勞基法等法令 --- 前提 --- 學校與兼任助理應有僱傭關係 3 立法意旨 勞基法 1 條 為規定勞動條件最低標準, 保障勞工權益, 加強勞雇關係, 促進社會與經濟發展 雇主與勞工所訂勞動條件
717勞基法
勞動基準法令宣導 勞基法 勞工請假規則相關法令概說 新北市政府勞動檢查處溫婉婷 mail:[email protected] tel (02) 2260-0050 轉 306 內容大綱 壹 前言貳 工資一 定義二 工資給付原則三 基本工資四 平均工資五 原領工資 叁 工時一 法定工時二 延長工時 ( 加班 ) ( 一 ) 定義 ( 二 ) 加班費計算三 假日出勤工資肆 休假一 例假 特別休假二
第八條 : 終止勞動契約一 本會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二 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 三 業務性質變更, 有減少員工之必要, 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四 員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第九條 : 核定資遣員工在產假期間或職業災害醫療期間, 本會不得終止勞動契約, 若本會遭天災 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
臺灣物理治療學會專任人員任用辦法 民國 90 年 2 月 2 日第十三屆第六次理監事會議通過民國 93 年 3 月 6 日第十五屆第三次理監事會議通過民國 104 年 11 月 8 日第十九屆第八次理監事會議通過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 : 訂立目的本會為明確規定勞資雙方之權利義務, 健全現代經營管理制度, 促使勞雇雙方同心協力, 共謀會務發展, 特依勞動基準法暨有關法令訂定之 第二條 : 適用範圍凡受本會僱用從事工作獲致工資者均應適用之
3. 輪班工作起訖時間經排定後, 未經單位主管同意, 不得私自調動, 若乙方私自調班未經申請, 而超過法令工時者, 屬個人失職之務 ( 二 ) 延長工作時間 : 1. 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 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 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 再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 按平日每小時工
勞動契約範本 診所 ( 以下簡稱甲方 ) 立契約人 ( 以下簡稱乙方 ) 雙方同意訂立契約條款如下, 以資共同遵守履行 : 一 契約期間 類型 : 不定期契約 : 甲方自年月日起, 僱用乙方為 ( 請填職稱 ; 例如 : 藥師 會計 ) 定期契約 : 甲方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僱用乙方為 ( 超過一年者, 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 臨時性工作 短期性工作 季節性工作 特定性工作 二 工作項目 : 乙方接受甲方指導監督,
貳 肆 公司治理報告 一 組織系統 ( 一 ) 組織結構 ( 二 ) 組織系統圖 14 中華民國 98 年中華郵政年報
14 16 24 30 24 25 26 26 27 27 28 29 29 一 組織系統二 董事 監察人 總經理 副總經理 各部門及分支機構主管資料三 公司治理運作情形 ( 一 ) 董事會運作情形 ( 二 ) 公司治理運作情形及其與上市上櫃公司治理實務守則差異情形及原因 ( 三 ) 揭露公司治理守則及相關規章之查詢方式 ( 四 ) 揭露其他足以增進對公司治理運作情形瞭解之重要資訊 ( 五 ) 內部控制制度執行狀況
第四案
輔仁大學學校財團法人輔仁大學工友工作規則 第一章總則 93.12.09.93 學年度第 4 次行政會議通過 94.04.07.93 學年度第 7 次行政會議修正 97.03.06.96 學年度第 6 次行政會議修正 99.05.06.98 學年度第 8 次行政會議修正 99.05.26. 北府勞安字第 0990474304 號函核備 99.07.08.98 學年度第 10 次行政會議修正 99.08.24.
國立勤益科技大學專案人員工作規則
國立勤益科技大學聘僱 人員工作規則 97 年 1 月 31 日本校 96 學年度第一學期第四次行政會議通過核備文號 :99 年 1 月 29 日府動勞字第 0990028811 號 103 年 3 月 27 日本校 102 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一次行政會議通過 103 年 6 月 26 日本校 102 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二次行政會議通過目錄 第一章總則... 1 第二章聘僱... 1 第三章薪資... 3
台灣首府大學約用人員工作規則
台灣首府大學約用人員工作規則 103 年 7 月 24 日行政會議通過臺南市政府勞工局 103 年 9 月 5 日南市勞條字第 1030833197 號函核備 104 年 1 月 21 日勞資會議通過臺南市政府勞工局 104 年 2 月 11 日南市勞條字第 1040125406 號函核備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 訂立目的 ) 台灣首府大學 ( 以下簡稱本校 ) 為明確規定約用工作人員 ( 以下簡稱約用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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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 函 機關地址 : 臺北市中山南路 5 號聯絡人 : 黃俊容電話 :(02)77365937 傳真 :(02)23977022 Email:[email protected] 受文者 : 國立屏東科技大學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 103 年 12 月 24 日發文字號 : 臺教人 ( 三 ) 字第 1030188058 號速別 : 普通件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附件 : 勞動部
( ) (1) (2) (3) (4) 2
2007 11 29 1. ( ) 2. ( ) 3. 1 ( ) 1. 2. (1) (2) (3) (4) 2 1. (1) (2) 2. ( ) $20,000,000 X1 1 1 $3,000,000 X1 1 1 1,000,000 $12,000,000 $4,000,000 $5,000,000 $10 X1 1 1 $13 (1) ( ) $5,000,000 $8,000,000
工讀生之勞動權益
勞動基準法令與實務 報告人 : 陳慧玲 104 年 10 月 1 立法意旨 為規定勞動條件最低標準, 保障勞工權益, 加強勞雇關係, 促進社會與經濟發展 雇主與勞工所訂勞動條件 ( 工資 工時 休息 休假 退休 等 ), 不得低於本法所定之標準 本法未規定者, 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2 適用範圍 勞動基準法第 3 條第 3 項規定 : 本法適用於一切勞雇關係 但因經營型態 管理制度及工作特性等因素適用本法確有窒礙難行者,
目錄 1 工作規則參考範本使用說明 2 2 工作規則參考範本 4 3 工作規則審核要點 24 4 工作規則常見問題 Q&A 34 5 各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工作規則諮詢專線 37 6 附件 附件 1 申請 ( 修訂 ) 公文函例 39 附件 2 事業單位申請報備工作規則作業流程圖 40 附件 3 事業
勞動部 工作規則參考手冊 中華民國 105 年 1 月編印 1 目錄 1 工作規則參考範本使用說明 2 2 工作規則參考範本 4 3 工作規則審核要點 24 4 工作規則常見問題 Q&A 34 5 各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工作規則諮詢專線 37 6 附件 附件 1 申請 ( 修訂 ) 公文函例 39 附件 2 事業單位申請報備工作規則作業流程圖 40 附件 3 事業單位送審工作規則時應備文件 41 附件
第一章 總則
佳大世界股份有限公司 工作規則 目 錄 第一章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第八章第九章第十章 總則 2 紀律與守則 2 受僱與解僱 6 工資與獎金 15 工作時間 休息 休假 請假 18 退休 28 童工與女工 30 考核 獎懲與升遷 32 職業災害補償及撫卹 37 福利措施與安全衛生 39 第十一章性別工作平等及性騷擾防治措施 42 第十二章附則 43-1 - 佳大世界股份有限公司工作規則
國立屏東大學校務基金契僱人員工作規則
國立屏東大學校務基金契僱人員工作規則 國立屏東大學 編印 國立屏東大學校務基金契僱人員工作規則 目錄 第一章總則 1 第二章僱用 1 第三章工資 2 第四章出勤 2 第五章給假 3 第六章服務 4 第七章獎懲及考核 5 第八章保險及福利 5 第九章職業災害補償及撫卹 5 第十章離職 6 第十一章退休 8 第十二章性騷擾防治及其他 8 I 第一章總則 1 103 年 9 月 11 日本校第 1 次行政會議通過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43,1052,272 791222101452 2014719 58339347 396634355 196413164 28269 26 27 28 29 () () () () () () () () () () () () () () () () () () ()
工 作 規 則
屏東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工作規則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屏東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簡稱本公司 ) 為樹立管理制度 健全組織功能, 依據勞動基準法及有關法令訂定本規則 第二條本公司員工悉應遵守本規則之規定 本規則所稱員工, 係指本公司正式錄用之從業人員及試用期間新進實習從業人員 因業務需要而延聘之特約人員 顧問, 依合約另訂之 第三條凡本公司員工為公司之發展, 全體員工之福祉, 應遵守下列各項守則
修正條文
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第三條修正總說明 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於九十年七月三十一日 訂定發布, 其後於九十一年三月七日及九十七年三月十二日修正發布 二次在案 為使法規名稱與法規內容規範對象一致, 爰將名稱修正為 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 ( 以下簡稱本 辦法 ) 又為配合一百零二年十二月十一日 一百零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修 正公布之性別工作平等法 ( 以下簡稱性平法
第一篇文概說第七章公文的用語及標點符號公本篇內容 第一章 緒論 第二章 公文的意義 第三章 公文與高 普 特各類考試 第四章 公文程式之意義及演變 第五章 公文之分類及其行文系統 第六章 公文之結構與行款 第一篇 第一章緒論 003 第一章緒論 等 等 004 最新應用公文 第一篇 第二章公文的意義 005 第二章公文的意義 第一節 一 須為公務員製作之文書 二 須為公務員 職務上 製作之文書 006
M 工作規則
宇峻奧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工作規則 目錄 95 年 12 月 04 日制訂 104 年 05 年 13 日董事會通過修訂 104 年 08 年 12 日董事會通過修訂 第一章總則...1 第二章服務守則...1 第三章同仁廉潔守則...2 第四章工作時間及請假規定...4 第五章福利...7 第六章工資...7 第七章任用...8 第八章獎懲...9 第九章解職...11 第十章退休...15 第十一章網路管理規章...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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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 年公務人員初等考試試題 等別 : 初等考試類科 : 勞工行政科目 : 勞工行政與勞工法規大意 雇主調動勞工工作, 除了不得違反勞動契約之約定, 並應符合調動原則, 下列那一項非屬勞動基準法所定之調動原則? 基於企業經營上所必須 調動後工作為勞工體能及技術可勝任 調動工作地點過遠, 勞工可要求雇主予以必要之協助 對勞工之工資及其他勞動條件, 可經勞資協商後進行不利之變更 依照勞動基準法規定,
行政法概要 本章學習重點 本章大綱 第一節行政作用之概念 第二節行政作用之分類 一 行政程序法 第三節行政作用法之範圍 第四節行政作用之私法 行為 二 行政罰法三 行政執行法一 源起二 類型 第五節行政作用中的非 權力行為 一 類型 二 事實行為 第六節行政作用之內部 行為 一 行政規則
第 6 章 行政作用及其分類 行政法概要 本章學習重點 1. 2. 本章大綱 第一節行政作用之概念 第二節行政作用之分類 一 行政程序法 第三節行政作用法之範圍 第四節行政作用之私法 行為 二 行政罰法三 行政執行法一 源起二 類型 第五節行政作用中的非 權力行為 一 類型 二 事實行為 第六節行政作用之內部 行為 一 行政規則 二 內部指令 CHAPTER 6 行政作用及其分類 內文教學區 1 行政法概要
弘光科技大學教職員工請假規則
弘光科技大學教職員工請假規則 11000-041 中華民國 106 年 12 月 12 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中華民國 106 年 12 月 26 日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第一條弘光科技大學 ( 以下簡稱本校 ) 為管理教職員工差假事宜, 依教育部部 頒教師請假規則與本校相關法令規定, 訂定弘光科技大學教職員工請 假規則 ( 以下簡稱本規則 ) 第二條本規則適用對象為本校教職員工, 除適用勞動基準法者優先依勞動基
勞動契約書(草案)
國立東華大學部分時間工作勞工勞動契約 國立東華大學 ( 以下簡稱甲方 ) 立契約書人 : ( 以下簡稱乙方 ) 經甲乙雙方協議後共同訂立契約條款如下, 俾資遵循 : 一 契約起始日及期間 : 從事非繼續性工作, 聘僱期間自 年 月 日起, 至 年 月 日止 從事有繼續性工作, 聘僱期間自 年 月 日起 二 工作職稱 : 三 工作地點 : 國立東華大學 四 工作內容及工作時間 : 甲方應依 僱用部分時間工作勞工應行注意事項
目 錄 一 工作規則參考範本使用說明 2 二 工作規則參考範本 3 三 工作規則審核要點 27 四 工作規則常見問題 Q&A 37 五 各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工作規則諮詢專線 40 六 附件 附件 1 附件 2 附件 3 附件 4 附件 5 附件 6 附件 7 附件 8 申請 ( 修訂 ) 公文函例
勞動部 工作規則參考手冊 中華民國 1 0 4 年 3 月修正 目 錄 一 工作規則參考範本使用說明 2 二 工作規則參考範本 3 三 工作規則審核要點 27 四 工作規則常見問題 Q&A 37 五 各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工作規則諮詢專線 40 六 附件 附件 1 附件 2 附件 3 附件 4 附件 5 附件 6 附件 7 附件 8 申請 ( 修訂 ) 公文函例 42 事業單位申請報備工作規則作業流程圖
臺南市政府約用人員工作規則(草案)
臺南市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約用人員工作規則 中華民國 100 年 4 月 19 日府人力字第 1000277742 號函訂定 中華民國 101 年 3 月 6 日府人力字第 1010180664 號函修正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規則依勞動基準法第七十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本規則所稱約用人員, 係指本機關非依公務人員法制 ( 含工友管理要點 聘用人員聘用條例 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 ) 進用,
3. ( 41 ) 1 ( ) ( ) ( ) 2 (a) (b) ( ) 1 2 負責人是指負責處理保險代理人的保險代理業務的人士 業務代表是指代表保險代理人銷售保險產品的人士 如保險代理人聘用上述人士 ( 例如該保險代理人是法人團體 ), 則其負責人及業務代表須向保險代理登記委員會登記 保險代理
CB(1)1919/04-05(05) ( ) 2. ( ) 40% 50% 3. ( 41 ) 1 ( ) ( ) ( ) 2 (a) (b) ( ) 1 2 負責人是指負責處理保險代理人的保險代理業務的人士 業務代表是指代表保險代理人銷售保險產品的人士 如保險代理人聘用上述人士 ( 例如該保險代理人是法人團體 ), 則其負責人及業務代表須向保險代理登記委員會登記 保險代理登記委員會在決定某人是否適當人選時,
證券商從業人員違規處分一覽表 發文日期發文字號公司名稱法令依據處分情形 105/02/24 金管證券字第 號元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證券交易法第 56 條 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 18 條第 2 項第 3 款 從業人員停止業務執行 4 個月 105/03/02 金管證券
證券商從業人員違規處分一覽表 105/02/24 金管證券字第 1050005859 號元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從業人員停止業務執行 4 個月 105/03/02 金管證券字第 1040052234 號亞東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 7 條第 3 項 證券交易法第 56 條 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 18 條第 3 項 105/03/08 金管證券字第 10500027311 號群益金鼎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Microsoft Word - 7.新聞放大鏡_P.71-93_ - 複製 _3_.doc
新聞放大鏡 3 部分工時勞工相關權益爭議問題 編目 : 勞動基準法 註 1 新聞案例 台灣部分工時勞工高達 40 萬人, 近年基本時薪調漲幅度大, 但學者發現, 由於五年前時薪加成新制上路, 加上 部分工時 定義不清, 雇主為降低人事成本, 省錢 省假, 部分工時勞工 假時薪 真全職 假月薪 真時薪 現象愈來愈嚴重, 前者是雇主吃掉勞工國定假日 特休假, 後者勞工不但假被 A 了, 連薪水都縮水,
如何簽訂優質勞動契約
國立陽明大學遴聘業界專業教師契約書 國立陽明大學 ( 以下簡稱甲方 ) 為執行 大專校院遴聘業界專業教師方案 進用 ( 以下簡稱乙方 ), 經雙方同意訂立契約, 共同遵守約定條款如下 : 一 契約期間 : 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因應業務所需, 得先予試用三個月, 試用期滿合格者同意繼續續約, 如須終止契約悉依勞動基準法及有關規定辦理 二 工作項目 : 乙方接受甲方之指導監督, 從事下列工作 : 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