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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華友聯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工作規則

2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2 第二章 受僱 2 第三章 工作時間 休假 特別休假 3 第四章 工資及發放日期 6 第五章 津貼 獎金.7 第六章 服務紀律 7 第七章 考勤 考核 請假 獎懲及升遷. 8 第八章 解雇 資遣 離職及退休...16 第九章 災害傷病補償及撫恤.. 18 第十章 女工..19 第十一章性騷擾防治措施.. 20 第十二章福利..21 第十三章勞工安全衛生規定..22 第十四章勞資意見溝通..22 第十五章附則..22 1

3 第一條 第二條 第三條 第四條 華友聯開發股份有限本公司工作規則 第一章總 華友聯開發股份有限本公司 ( 以下簡稱本公司 ) 為樹立制度, 健全組織及管理, 特依勞動基準法及政府有關規定訂定本規則, 凡本公司所屬員工之管理, 除法令及勞動契約另有訂定者, 悉依本規則行之 本規則所稱員工, 係指受僱本公司從事工作獲得報酬之人員 第二章受僱 凡具有下列情事之ㄧ者, 不得僱用為本公司員工 : 一 經通緝有案者 則 二 受監護之宣告而不能勝任工作者 三 經本公司指定醫院或醫師體格檢查結果, 認定無法勝任工作者 四 患有疾病無法勝任工作者 五 未滿 15 歲, 但經主管機關認定其工作性質及環境無礙其身心健康者, 不在此限 應徵人員經甄選合格並接到通知後, 應依指定之到職日, 至本公司指定之地點辦理報到手續, 逾期視為拒絕受僱, 該通知因而失其效力, 報到時應繳驗下列文件 : 一 報到通知書 二 本公司所定人事資料卡 三 本人最近半身脫帽照片四張 四 公立醫院或勞保指定醫院之體格檢查表一份 五 學經歷證件 國民身份證 退伍證 ( 限男性員工 ) 等正本及影本各一份 ( 正本核對後發還 ) 六 繳交人事保證書 七 填繳扶養親屬表 2

4 第五條 第六條 第七條 八 其他經指定應繳驗之書件 本公司新進員工須經甄選, 並約定試用, 試用期間 3 個月, 經考核合格者, 正式僱用之 試用成績不合格者, 得停止僱用或經勞資雙方協商同意後酌以延長試用期間, 並依本規則第五十三條 第五十九條 第六十條 第六十二條 第六十六條及第六十七條等相關規定辦理, 工資發放至停止僱用日為止 一 本公司因業務需要, 僱用員工時, 得與員工簽訂定期契約或不定期契約 二 前項定期契約及不定期契約, 依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認定之 一 本公司因企業經營上需要, 於不違背勞動契約且對員工薪資及其他勞動條件不作不利之變更之情形下, 得依員工之體能及技術, 調整員工之職務或工作地點, 其年資合併計算 ; 員工有正當理由時, 得申請覆議 二 員工之調動工作地點過遠, 本公司應予以必要之協助 三 員工接到調任通知後, 應於 10 日內辦妥調職移交手續 ( 經另行指定調任 移交日期者除外 ), 就任新職 第八條 第三章工作時間 休假 特別休假 一 員工正常工作時間每日不超過八小時, 每二週不超過八十四小時 二 本公司工作時間訂為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八時三十分至下午五時三十分 ; 中午十二時至下午一時為休息時間 三 各部門為因應業務運作, 可依法執行輪班制度, 不適用前項工作時間 四 本公司得視實際需要, 依勞動基準法第三十條第二項 第三項及第三十條之一等規定實施彈性工時 五 子女未滿一歲須員工親自哺乳者, 除規定之休息時間外, 本公司將每日另給哺乳時間二次, 每次以三十分 3

5 第九條 第十條 第十一條 鐘為度, 哺乳時間, 視為工作時間 六 員工為撫育未滿三歲子女, 得請求下列所定事項之一 : ( 一 ) 每天減少工作時間一小時 ; 減少之工作時間, 不得請求報酬 ( 二 ) 調整工作時間 七 員工為前二項哺乳時間 減少或調整工時之請求時, 本公司不得拒絕或視為缺勤而影響其全勤獎金 考績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 一 有在前條正常工作時間外工作之必要, 經勞資會議同意, 得將前條規定之工作時間延長 二 前項延長員工之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 一日不得超過十二小時 延長之工作時間, 一個月不得超過四十六小時 三 員工延長工作時間應予紀錄, 並得選擇發給加班費或擇期補休 四 本公司延長員工工作時間者, 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依下列標準加給之 : ( 一 ) 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 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 ( 二 ) 再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 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二 因天災 事變或突發事件, 員工必須於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者, 本公司得依實際需要延長本規則第八條所規定之工作時間 但應於延長開始後二十四小時內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 延長之工作時間, 應於事後補給員工以適當之休息 天然災害發生時 ( 後 ),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不得視為曠工 遲到或強迫員工以事假或其他假別處理, 且不得強迫員工補行工作 扣發全勤獎金 解僱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 : 一 員工工作所在地經轄區首長依 天然災害停止辦公及 4

6 第十二條 上課作業辦法 ( 以下稱作業辦法 ) 規定通報停止辦公, 員工因而未出勤時 二 員工工作所在地未經轄區首長依作業辦法規定通報停止辦公, 惟員工確因颱風 洪水 地震等因素阻塞交通致延遲到工或未能出勤時 三 員工工作所在地未經轄區首長依作業辦法規定通報停止辦公, 惟其居住地區或其正常上 ( 下 ) 班必經地區, 經該管轄區首長依作業辦法規定通報停止辦公, 致未出勤時 員工因遇天然災害情形無法出勤工作, 本公司給予工資 但應本公司之要求而出勤, 本公司應加倍發給員工該日之工資 第十三條 員工因工作需要而加班時, 加班人員應填寫加班紀錄表, 經權責主管核准後交加班人員憑以加班 第十四條 員工繼續工作四小時, 至少應有三十分鐘之休息 但實行輪班制或其工作有連續性或緊急性者, 本公司得在工作時間內, 另行調配其休息時間 第十五條 第十六條 第十七條 : 一 員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二日之休息, 作為例假, 工資照給 二 為配合業務需要, 本公司得由勞資雙方協商排定輪休之 一 員工於紀念日 勞動節日及其他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 均予休假, 工資照給 二 經勞資會議協商同意後, 得參照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頒發之中華民國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安排前項休假日 三 本公司經徵得員工同意於本條之休假日工作者, 得選擇發給加班費或經員工同意另擇期補休 員工於本公司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 每年均依下列規定給予特 5

7 別休假, 休假期間工資照給 : 第十八條 : 第十九條 一 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七日 二 三年以上五年未滿者十日 三 五年以上十年未滿者十四日 四 十年以上者, 每一年加給一日, 加至三十日為止 一 前條員工之工作年資自受僱當日起算 二 自屆滿前條規定之工作期間後, 由本公司與員工協商排定休假日 三 員工申請留職停薪, 須經本公司核准, 始生效力 留職停薪期間之員工, 其留職停薪期間不列入工作年資計算 因天災 事變或突發事件, 本公司認為有繼續工作之必要時, 得停止第十五條至第十七條所定員工之假期 但停止假期之工資應加倍發給, 並應於事後補假休息 第二十條 員工工作採晝夜輪班制者, 其工作班次每月更換一次, 但經員工同意者不在此限 第二十一條 第二十二條 第四章工資及發放日期 一 員工之工資由本公司聘用員工時雙方議定之 但員工在正常工作時間內所得之報酬, 不得低於法定基本工資 二 工資, 指員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 ; 包括工資 薪金及按計時 計日 計月 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 津貼及其他名義之經常性給與 一 員工工資之給付, 除法令另有規定或與員工另有約定外, 以新台幣給付員工 二 本公司之工資計算方法採計月制 三 給付員工工資, 經員工同意發放時間如下, 如遇例假或休假則提前 6

8 第二十三條 : 四 每月一次 : 於每月 10 日發放前月工資 第五章津貼 獎金 本公司依勞動基準法第二十九條之規定, 全年員工無過失者, 得發給年終獎金 第二十四條 員工服務未滿一年者, 年終獎金得按實際服務時日及前條規定比例遞減發給 第二十五條 : 第六章服務紀律 員工應忠勤職守, 遵奉本公司ㄧ切適法規章, 服從各級主管人員合理之指導管理, 不得敷衍塞責, 或有推諉 違抗之行為, 各級主管人員對員工應親切指導 第二十六條 : 員工對內應認真工作, 愛惜公物, 減少損耗, 提高品質, 增加生產, 對外應保守業務或職務上的機密 第二十七條 員工對於職務上之報告均應循級而上, 不得越級呈報, 但緊急或特殊情況不在此限 第二十八條 員工於工作時間未經核准不得接見親友或擅離工作崗位, 如確因重要事故必須會客時, 經主管核准後, 應在指定地點, 時間不得超過十五分鐘 第二十九條 員工未經核准不得私帶親友進入本公司或工地 第三十條 員工不得利用職權圖利自己或他人 第三十一條 員工於任職期間, 非經本公司書面同意, 不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為自己或第三人經營與本公司相同或類似之事業, 亦不得為同事業本公司之無限責任股東 執行業務股東 董事或經理 或行號之顯名及隱名合夥人 7

9 第三十二條 員工不得於本公司上班時間內兼職 第三十三條 員工不得因職務上之行為或違背職務上之行為, 接受招待 餽贈 回扣或其他不法利益 第三十四條 員工間具有配偶 直系 旁系血親或三親等內姻親關係 ; 如有直接考核 指揮權限者, 不得任職於同一單位 ( 課 室 ) 第三十五條 員工不得攜帶彈藥刀槍 危險物品 違禁品及與公務無關之物品進入工作場所 第三十六條 員工未經核准, 不得擅攜公物離開本公司 第三十七條 第三十八條 第七章考勤 考核 請假 獎懲及升遷 一 員工應依本公司規定穿戴服裝及門禁卡進入本公司, 如未按規定, 得拒絕進入, 因而未到工者以事假論處, 門禁卡於換發或離職時應繳還本公司 二 員工出勤及門禁管理, 另依本公司 出勤及門禁管理辦法 規定辦理 員工於上班時間開始後至十五分鐘內始打卡到工者, 視為遲到 但偶發事件經單位主管核准當日補請假者, 視為請假 第三十九條 : 員工於規定下工時間提前十五分鐘以內擅離工作場所者, 視為早退 第四十條 : 輪班員工於接班員工未到達工作場所, 前班員工不得擅自退工, 其延長之工時視為加班 第四十一條 : 員工交班時, 應將操作狀況 工作內容 重要工具及器具所在交待清楚, 因交待不清致操作錯誤引起生產器具或產品之損害 遺失者, 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8

10 第四十二條 : 第四十三條 一 未經辦理請假手續或假滿未經續假, 而無故擅不出勤者, 以曠工 ( 職 ) 論 二 在工作時間內未經准許或辦理請假手續, 無故擅離工作場所或外出者, 該缺勤期間以曠工 ( 職 ) 論 本公司為激勵士氣, 確保工作精進, 得視需要辦理年度員工考核 ( 績 ) 第四十四條 員工因婚 喪 疾病或其他正當理由得請假, 員工請假區分為公假 公傷病假 事假 普通傷病假 婚假 喪假 產假 家庭照顧假 生理假 安胎休養請假 陪產假及育嬰留職停薪等十二類, 准假日數及工資給付如下 : 一 公假 : 員工有依法令規定應給予公假者, 工資照給, 其假期依實際需要天數訂之 二 公傷病假 : 員工因職業災害而致殘廢 傷害或疾病者, 其治療 休養期間, 給予公傷病假 工資除向勞保局申請給付外, 本公司補足其差額, 惟同一事故, 依勞工保險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 已因本公司支付費用補償者, 得予以抵充之 三 事假 : 員工因有事故, 必須親自處理者, 得請事假 ; 全年內合計不得超過十四日 事假期間不給工資 逾期得以特別休假抵充 四 普通傷病假 : ( 一 ) 員工因普通傷害 疾病或生理原因必須治療或休養者, 得依下列規定請普通傷病假, 以同一原因請假達 2 日 ( 含 ) 以上者, 須附繳醫療證明 ( 普通傷病假一年內合計未超過三十日部分, 工資減半發給, 其領有勞工保險普通傷病給付未達工資半數者, 由本公司補足之 ) 1. 未住院者, 一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三十日, 工資 9

11 減半發給 2. 住院者, 二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一年, 由本公司代向勞保局申請普通傷害給付 3. 未住院傷病假與住院傷病假, 二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一年 ( 二 ) 普通傷病假超過前項規定之期限, 經以事假或特別休假抵充後仍未痊癒者, 經本公司同意得予留職停薪, 但留職停薪期間以一年為限 逾期未癒者得予資遣, 其符合退休要件者, 應發給退休金 ( 三 ) 經醫師診斷, 罹患癌症 ( 含原位癌 ) 採門診方式治療或懷孕期間需安胎休養者, 其治療或休養期間, 併入住院傷病假計算 五 婚假 : 員工結婚者給予婚假八日, 工資照給 六 喪假 : 工資照給 員工喪假得依習俗於百日內分次申請 ( 一 ) 父母 養父母 繼父母 配偶喪亡者, 給予喪假八日 ( 二 )( 外 ) 祖父母 子女 配偶之父母 配偶之養父母或繼父母喪亡者, 給予喪假六日 ( 三 )( 外 ) 曾祖父母 兄弟姊妹 配偶之 ( 外 ) 祖父母喪亡者, 給予喪假三日 七 產假 : ( 一 ) 女性員工分娩前後, 應停止工作, 給予產假八星期 ( 二 ) 妊娠三個月以上流產者, 應停止工作, 給予產假四星期 ( 三 ) 妊娠二個月以上未滿三個月流產者, 應停止工作, 給予產假一星期 ( 四 ) 妊娠未滿二個月流產者, 應停止工作, 給予產假五日 ( 五 ) 前四款規定之女性員工受僱工作在六個月以上者, 停止工作期間工資照給, 未滿六個月者減半發給 10

12 第四十五條 ( 六 ) 女性員工請產假須提出證明文件 八 家庭照顧假 : 員工於其家庭成員發生嚴重之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時, 得請家庭照顧假 ; 其請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 全年以七日為限 家庭照顧假期間, 工資之計算, 比照事假規定辦理 九 生理假 : 女性員工因生理日致工作有困難者, 每月得請生理假一日, 全年請假日數未逾三日, 不併入病假計算, 其餘請假日數併入病假計算 併入及不併入病假之生理假工資計算, 依病假規定辦理 十 安胎休養假 : 員工懷孕期間需安胎休養者, 其治療或休養期間, 併入住院傷病假計算 安胎休養請假工資之計算, 依病假規定辦理 十一 陪產假 : 員工於其配偶分娩時, 於分娩日及前後二日共五日中, 擇三日休假 ; 遇假日不另給假 陪產假期間工資照給 十二 育嬰留職停薪 : 員工任職滿一年後, 於每一子女滿三歲前, 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 期間至該子女滿三歲止, 但不得逾二年 同時撫育子女二人以上者, 其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應合併計算, 最長以最幼子女受撫育二年為限 一 請假之最小單位, 以 1 小時計 二 員工請特別休假 婚假 喪假 公傷病假 公假者, 本公司仍得發給全勤獎金 三 員工申請生理假 育嬰留職停薪 家庭照顧假 陪產假 安胎休養請假 產假時, 本公司不得拒絕或視為缺勤而影響其全勤獎金 考績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 四 員工事假及普通傷病假全年總日數的計算, 均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五 婚假於三個月內 喪假於一百日內 產假應於生產日 11

13 第四十六條 第四十七條 第四十八條 起一次連續請假為原則 六 事假 普通傷病假 婚假 喪假期間, 除延長假期一個月以上者外, 如遇例假 紀念日 勞動節日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 應不計入請假期內 七 一次連續請普通傷病假超過三十日以上之期間, 如遇例假日 紀念日 勞動節日及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 併計於請假期間內 一 員工請假時, 應於事前親自以口頭或書面敘明請假理由及日數, 方可離開工作崗位或不出勤 ; 但遇急病或緊急事故, 得委託他人代為辦理請假手續 二 辦理請假手續時, 本公司得要求員工提出有關證明文件, 如有虛偽情事, 其請假期間以曠職 ( 工 ) 論處 一 本公司為激勵士氣, 確保工作精進, 得視員工表現辦理員工獎懲及升遷 二 員工之獎勵分為下列六種 : ( 一 ) 晉級 ( 二 ) 記大功 ( 三 ) 記小功 ( 四 ) 嘉獎 ( 五 ) 獎狀 ( 六 ) 獎金 三 員工之懲處分為下列五種 : ( 一 ) 降級 ( 若涉及勞動條件降低時, 依照有關法令及勞動契約辦理 ) ( 二 ) 記大過 ( 三 ) 記小過 ( 四 ) 申誡 員工有下列情形之ㄧ者, 予以晉級 : 一 於ㄧ年以內記大功三次者 12

14 第四十九條 二 年終考績或表現特優, 達到晉級標準者 員工有下列情形之ㄧ者, 予以記大功ㄧ次 : 第五十條 一 對本公司各部門之業務 生產技術 產品品質等提出具體改進辦法, 經採行而有重大成效者 二 遇非常事故奮勇救護或臨機處理措施得宜, 而保全人命或本公司財務者 三 品行端正 遵守規定 服從指導, 經經理級以上主管認定以為全體從業人員楷模者 四 對舞弊或危害本公司權益之情事, 能事前舉發或防止而使本公司減免損失者 員工有下列情形之ㄧ者, 得予以記小功ㄧ次 : 第五十一條 一 工作努力 克盡職責, 成績優良者 二 對本公司各部門之業務 生產技術 產品品質等提出具體改進辦法, 經採行而有成效者 員工有下列情形之ㄧ者, 得予以記嘉獎ㄧ次 : 第五十二條 一 全年工作認真 勤奮過人, 堪為模範者 二 表現優良, 對本公司或公眾利益有利而有事實證明者 三 舉發在工作時間內睡覺 怠工或擅離職守, 經檢查屬實者 員工有下列情形之ㄧ者, 得予以核發獎狀或獎金 : 第五十三條 解僱 : 一 預防機件發生故障或搶修工程, 致使提早完成, 因而增加生產者 二 節省原 物料或利用廢料有顯著成效者 三 合乎前四條規定功績特著者 一 凡本公司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查有實證且情節重大者, 本公司得不經預告, 逕予解僱, 且不發給資遣費 : 13

15 ( 一 ) 成立僱傭關係或簽訂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 使本公司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 ( 二 ) 對於本公司雇主 雇主家屬 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員工, 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 ( 三 ) 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 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 ( 四 ) 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 情節重大者 ( 五 ) 故意損耗機器 工具 原料 產品或其他本公司所有之物品, 或故意洩漏本公司技術上 營業上之秘密致本公司受有損害者 ( 六 ) 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 ( 職 ) 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 二 違反前項第四款者, 舉例如下, 但情節是否重大, 仍應依個案判斷 : ( 一 ) 煽動非法怠工或非法罷工或聚眾向本公司從業人員非法要求或恐嚇勒索有具體事證者 ( 二 ) 唆使他人違規或威脅主管 或製造謠言, 致使員工情緒混亂, 影響生產秩序者 ( 三 ) 在外兼職而致勞動契約未能正常履行者 ( 四 ) 有貪污 舞弊 偽造文書或其他不法行為, 致使本公司蒙受損失, 收受賄賂佣金 回扣, 或利用本公司名義在外招搖行騙有事證者 ( 五 ) 偷竊或侵佔本公司財物者 ( 六 ) 依據勞動契約調派員工職務, 無故拒絕接受 ( 經勸導無效 ) 並有公然侮辱上級行為有事證者 ( 七 ) 公然侮辱上級主管經查屬實者 ( 八 ) 在本公司內聚賭 酗酒 滋事 攜帶刀 槍或作有傷風化之行為者 ( 九 ) 在工作場所引火, 致本公司蒙受財物損失或危害人員身體安全者 ( 十 ) 在工作時間內製造私人物件或命令他人代製者 ( 十一 ) 未依規定或指示擅自改變工作方針, 致使本公司遭受損失者 14

16 第五十四條 第五十五條 ( 十二 ) 無故塗改 撕毀本公司或主管人員文件 公告或命令情節重大者 ( 十三 ) 記大過滿三次報經主管核定且情節重大者 ( 十四 ) 連續二年考績列丁等具法定解僱事由者 ( 十五 ) 員工自受僱日起因違反工作規則懲處累計滿三大過未經功過抵銷且情節重大者 三 本公司依第一項第一款 第二款 第四款至第六款規定終止僱傭關係者, 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 三十日內為之 一 員工有下列情形者, 予以降級 ( 若涉及勞動條件降低時, 依照有關法令及勞動契約辦理 ): 受記過以上之處分, 並使本公司遭受損失者 二 因降級調任新職時, 經與員工協商同意後應按本公司敘薪規定重新敘薪 員工有下列情形之ㄧ者, 予以記大過ㄧ次 : 第五十六條 一 工作時間睡覺或擅離職守者 二 浪費 毀損公物或隨意更換或未經許可而使用者 三 不於規定時間內辦妥移交手續, 或無故遲延就任新職者 四 隨意洩漏經辦之業務機密, 其情節尚未達免職標準者 五 託人或代人簽到打卡者 六 對部屬或從業人員觸犯記大過以上之錯失, 而於事情發生三日內未予呈報者 七 疏忽職守, 致使本公司遭受損失者 八 違反法令或勞動契約, 致使本公司遭受嚴重損失者 員工有下列情形者, 予以記小過ㄧ次 : 一 妨礙他人工作或擅自搬移他人使用之機件, 而致不良後果者 二 在工作場所喧嘩有礙秩序者 15

17 第五十七條 第五十八條 第五十九條 : 第六十條 三 未經許可擅自引人入本公司者 四 擅離職守者 五 疏忽職守或違反法令或勞動契約, 情節較重惟未使本公司遭受損失者 一 員工有下列情形者, 予以申誡ㄧ次 : ( 一 ) 工作懈怠者 ( 二 ) 恣意塗寫牆壁 機件或亂丟垃圾有礙秩序者, 或違反規定情節較輕者 二 前項規定, 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 三十日內為之 一 員工在同一年度內功過得予抵銷 ( 功過不論前後 ), 以嘉獎ㄧ次抵銷申誡ㄧ次, 餘類推 二 本條獎懲援引之條款, 如有未盡事宜, 應依情節輕重比照辦理 三 員工觸犯懲處規定時, 除依規定懲處外, 如涉及民 刑事法律責任者, 並報請有關機關處理 四 本獎勵規定之計算以嘉獎三次作為記小功ㄧ次, 小功三次作為記大功ㄧ次, 大功三次時, 依核決權限呈准後予以晉級加薪 五 本懲處規定之計算以申誡三次作為記小過ㄧ次, 小過三次作為記大過ㄧ次, 大過三次且情節重大者, 依核決權限呈准後予以免職 第八章解僱 資遣 離職及退休 一 員工離職者, 應依本公司規定辦妥離職移交手續 二 僱傭關係終止時, 經員工之請求, 本公司應發給服務證明書 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本公司得預告員工終止僱傭關係, 依勞動基準法第十七條規定發給資遣費 : 一 歇業或轉讓時 16

18 第六十一條 二 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三 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 四 業務性質變更, 有減少員工之必要, 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五 員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員工在產假期間或職業災害醫療期間, 本公司不得終止僱傭關係 但若本公司遭天災 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致事業不能繼續者, 不在此限 第六十二條 第六十三條 一 依第六十二條或前條但書規定終止僱傭關係時, 應於事前預告之, 其預告期間依下列之規定 : ( 一 ) 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 於十日前預告之 ( 二 ) 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 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 三 ) 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 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二 本公司未依前項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時, 應發給預告期間之工資 三 本公司員工自行離職時, 應依第一項規定期間提出預告, 未經預告辭職, 致本公司遭受損失者, 本公司得依法請求損害賠償 四 員工因故自行辭職或定期契約期滿離職者, 須辦妥離職手續且不得請求發給預告期間工資及資遣費, 但依勞基法第十四條規定之事由終止僱傭關係者, 不在此限 員工於接到前項預告後, 為另謀工作, 得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 其請假時數, 每星期不得超過二日之工作時間, 請假期間之工資照給 第六十四條 員工工作年資之採計方式規定如下 : 一 定期契約屆滿後或不定期契約因故停止履行後, 未滿三個月而訂定新約或繼續履行原約時, 員工前後工作年資, 應合併計算 二 員工工作年資以服務本公司為限, 並自受僱當日起算 17

19 第六十五條 三 奉准給假者, 假期前後年資予以併計 四 試用期滿合格者, 其試用期年資予以併計 五 停薪留職者, 其停薪留職期間不計入年資 惟員工復職後可與留職前合併計算年資 六 因辭職或免職, 復經任用, 其離職時間達三個月以上者, 其年資不予併計 員工退休依下列規定辦理 : 第六十六條 一 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得自請退休 : ( 一 ) 工作十五年以上年滿五十五歲者 ( 二 ) 工作二十五年以上者 ( 三 ) 工作十年以上年滿六十歲者 二 員工非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本公司不得強制其退休 : ( 一 ) 年滿六十五歲者 ( 二 ) 心神喪失或身體狀況不堪勝任工作者 三 前項第一款所規定之年齡, 對於擔任具有危險 堅強體力等特殊性質之工作者, 本公司得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調整, 但不得少於五十五歲 一 本公司員工資遣費之給付標準如下 : ( 一 ) 適用勞動基準法前之工作年資, 其資遣費給與標準, 依其當時應適用之法令規定計算 ; 當時無法令可資適用者, 依勞資雙方之協商計算之 ( 二 ) 適用勞動基準法退休金制度之工作年資, 其資遣費給與標準如下 : 1. 在本公司繼續工作, 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平均工資之資遣費 2. 工作未滿一年者, 以比例計給之 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 三 ) 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 ( 勞退新制 ) 退休金制度之工作年資, 資遣費給與標準如下 : 1. 依勞工退休金條例選擇繼續適用 勞動基準法 退休金規定或保留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前之工作年資, 資 18

20 第六十七條 遣費依本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發給 2. 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退休金制度後之工作年資, 於勞動契約依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 第十三條但書 第十四條 第二十條或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二十三條 第二十四條規定終止時, 其資遣費由本公司按其工作年資, 每滿一年發給二分之一個月之平均工資, 未滿一年者, 以比例計給 ; 最高以發給六個月平均工資為限, 不適用本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 ( 四 ) 本條資遣費之發給, 不適用於第五十三條 自動辭職核准或定期勞動契約期滿離職之員工 二 本公司員工退休金之給付標準如下 : ( 一 ) 適用勞動基準法前後之工作年資, 其退休金給與標準依勞動基準法第八十四條之二及第五十五條計給 ( 二 ) 依勞工退休金條例選擇繼續適用 勞動基準法 退休金規定或保留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前之工作年資, 其退休金依前款規定發給 ( 三 ) 適用勞動基準法退休金規定且依第六十五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強制退休之員工, 其心神喪失或身體殘廢係因執行職務所致者, 依前款規定加給百分之二十 ( 四 ) 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退休金規定之員工, 本公司按月提繳其工資 6% 之金額至員工個人之退休金專戶 三 本公司應給付員工適用勞動基準法退休金規定之退休金, 自員工退休之日起三十日內給付之 四 員工請領退休金之權利, 自退休之次月起, 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本規則所訂工作年資 資遣費 退休金之提撥及給與標準, 依勞動基準法 勞工保險條例及勞工退休金條例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六十八條 第九章災害傷病補償及撫恤 員工因遭遇職業災害而致死亡 殘障 傷害或疾病時, 本公司應依下列規定予以補償 但如同一事故, 依勞工保險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 已由本公司支付費用補償者, 本公司得予以抵充之 : 19

21 第六十九條 第七十條 一 員工受傷或罹患職業病時, 本公司應補償其必需之醫療費用 職業病之種類及其醫療範圍, 依勞工保險條例及相關法令之規定 二 員工在醫療中不能工作時, 本公司應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 但醫療期間屆滿二年仍未能痊癒, 經指定之醫院診斷, 審定為喪失原有工作能力, 且不合勞工保險之殘障給付標準者, 本公司得一次給付四十個月之平均工資後, 免除此項工資補償責任 三 員工經治療終止後, 經指定之醫院診斷, 審定其身體遺存殘障者, 本公司應按其平均工資及其殘障程度, 一次給予殘障補償 殘障補償標準, 依勞工保險條例有關之規定 四 員工遭遇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病而死亡時, 本公司除給與五個月平均工資之喪葬費外, 並應一次給與其遺屬四十個月平均工資之死亡補償 其遺屬受領死亡補償之順位如下 : ( 一 ) 配偶及子女 ( 二 ) 父母 ( 三 ) 祖父母 ( 四 ) 孫子女 ( 五 ) 兄弟 姐妹 一 本公司依前條規定給付之補償金額, 得抵充就同一事故所生損害之賠償金額 二 受領補償權, 自得受領之日起, 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三 受領補償之權利, 不因員工離職而受影響, 且不得讓與 抵銷 扣押或擔保 員工如因罹患普通疾病 遭遇非職業災害而致殘廢或死亡時, 悉依勞工保險條例有關規定給付補償, 本公司本公司發放團保裡賠金及視實際情況贈送慰問金或奠儀, 但如同一事故依勞工保險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已由本公司支付費用補償撫卹之金額, 本公司得抵充之 20

22 第七十一條 第七十二條 第十章女工 ㄧ 本公司不得使女性員工於午後十時至翌晨六時之時間內工作 但經員工同意後, 且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 不在此限 : ( 一 ) 提供必要之安全衛生設施 ( 二 ) 無大眾運輸工具可資運用時, 提供交通工具或安排女工宿舍 二 女性員工因健康或其他正當理由, 不能於午後十時至翌晨六時之時間內工作者, 本公司不得強制其工作 三 第一項規定, 於因天災 事變或突發事件, 本公司必須使女性員工於午後十時至翌晨六時之時間內工作時, 不適用之 四 第一項但書及前項規定, 於妊娠或哺乳期間之女性員工, 不適用之 女性員工在妊娠期間, 本公司若有較為輕易之工作, 得申請改調, 本公司不得拒絕, 且不得減少其工資 第七十三條 第七十四條 第十一章性騷擾防治措施 一 員工於工作場所遇有性騷擾時, 可向本公司設置之工作場所性騷擾申訴處理委員會申訴 二 本公司應設置工作場所性騷擾申訴管道, 將相關資訊於工作場所顯著之處公開揭示 : ( 一 ) 申訴專線電話 :(02) 轉 672 ( 二 ) 申訴專用傳真 :(02) ( 三 ) 申訴電子信箱 : hr@huakai.com.tw 三 本公司另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 申訴及懲戒辦法, 並將相關資訊於工作場所顯著之處公開揭示 : 第十二章福利 員工均由本公司依法令規定辦理勞工保險及全民健康保險, 並依 21

23 相關法令享有保險給付權利 對於同仁生育 傷病 殘廢 老年 死亡等之給付, 亦由本公司依 勞工保險條例 全民健康保險法, 由本公司辦理轉請勞保局及健保局給付 第七十五條 除前條所訂福利外, 本公司員工福利措施之實施, 應依法另訂之 第七十六條 第十三章勞工安全衛生規定 本公司依照勞工安全衛生法組織及人員有關規定, 辦理本公司安全衛生工作, 員工應遵照相關規定配合辦理 第七十七條 本公司提供員工從事工作所必需之安全衛生教育及預防災變之訓練 健康檢查等措施 第七十八條 本公司依勞工安全衛生法及有關規定, 訂定適合本公司需要之安全衛生工作守則, 報請勞動檢查機關核備後, 公告實施, 本公司對前述安全衛生工作守則應確實遵行之 第七十九條 以上有關勞工安全衛生事項, 如有未盡事宜悉依勞工安全衛生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八十條 第十四章勞資意見溝通 ㄧ 本公司制訂員工申訴制度, 處理有關員工對懲戒不服, 管理不當, 建議及違反有關勞工法令措施之申訴 二 本公司為協調勞資關係, 增進彼此瞭解, 促進勞資合作, 提高工作效率, 得依 勞資會議實施辦法 舉辦勞資會議 定期開會, 相互溝通意見, 勞雇雙方應本和諧誠信原則, 協商解決問題 三 本公司得設置員工意見箱, 採納員工建議, 擴大溝通管道 第十五章附則第八十一條本規則若有法令修改 未盡事宜或涉及員工其他權利義務事項, 22

24 本公司得視實際需要, 按照有關法令規定或勞動契約辦理之 第八十二條 本規則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公告施行, 修正時亦同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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