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聘、改聘案:

Size: px
Start display at page:

Download "合聘、改聘案:"

Transcription

1 大葉大學第一屆第 13 次勞資會議紀錄 開會時間 :106 年 7 月 20 日 ( 星期四 ) 下午 1 時 10 分至 2 時 40 分開會地點 : 本校管理學院 B205 會議室主席 : 侯雪娟小姐 資方代表 : 莊基仁先生 宋進忠先生 施學誠先生勞方代表 : 何茜容小姐 賴淑娟小姐 蔡依寧小姐 蕭聖奇先生 林耀東先生請假人員 : 梁卓中先生記錄 : 彭惠苓小姐 壹 主席致詞 今年 6 月 1 日起人事室主任由本人擔任, 張秋蘭組長擔任人事室第一組組長職務, 張組長是 勞資方面專家, 歡迎勞資雙方代表提出建議給學校, 借重張組長專長, 協助勞資雙方達到雙 贏的結果, 另感謝人事室前施學誠主任為學校所做的貢獻 本會應出席 10 員, 實到 9 員, 勞資雙方代表各過半數出席, 達法定人數, 得予開會並做成 決議 貳 報告事項一 上次會議決議事項辦理情形 : 無 二 勞工動態 : ( 一 ) 前次約僱人員 167 人 工友 9 人 ( 資料日期 106 年 4 月 13 日止 ) ( 二 ) 現有約僱人員 185 人 工友 9 人 ( 資料日期 106 年 7 月 19 日止 ) 三 公告事項 人事室已於 106 年 4 月 28 日職業安全衛生健康教育行政研習會中, 由本室張秋蘭組長說明 本校一例一休休息日 例假日調移作法, 本校差勤系統為方便職員同仁處理工作日 休息 日與例假日之調移作業已於 106 年 5 月 23 日正式啟用, 以符勞基法規定並維護同仁權益 叁 討論議題 案由一 約僱人員工作規則修正案 ( 如附件一 ), 提請討論 說明 : 說明 : 一 依教育部 106 年 5 月 18 日臺高教 ( 五 ) 字第 號函, 專科以上學校住學生權 益保障指導原則規定, 爰此修訂第三條第二項第三款部分條文 二 依勞動基準法第 36 之規定, 每七日中應有二日之休息, 其中一日為例假, 一日為 休息日, 爰此修訂第二十條部分條文 三 依勞動基準法第 37 條之規定, 爰此修訂第二十一條部分條文 四 依勞動基準法第 38 條之規定, 爰此修訂第二十二條部分條文 五 依勞動基準法第 84 條之 1 規定, 爰此修訂第二十三條部分條文 六 依性別平等工作法規定修訂有關產假 安胎休養假 產檢假 陪產假等, 爰此修訂第 二十四條部分條文 1

2 七 第三十七條增加勞工退休金條例第 12 條之規定, 爰此修訂部分條文 八 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 12 條之規定, 爰此修訂第四十一條部分條文 九 原第四十五條 第四十六條條文併入修正後條文第四十五條 十 第四十七條到第五十四條修正後條文更正條號 十一 最近修訂紀錄 :105 年 5 月 26 日第 99 次行政會議 ( ) 通過,105 年 6 月 27 日彰化縣政府勞動字第 號函核備 十二 本辦法經法規委員會審核後, 提送行政會議審議 大葉大學約僱人員工作規則部分條文修正對照表 條次 修正後條文 原條文 說明 第三條 本規則所稱約僱人員, 係指非學校編制內人員, 並與本校訂立勞動契約, 正式受僱於本校從事工作獲得工資者 下列人員非屬約僱人員, 故不訂勞動 本規則所稱約僱人員, 係指非學校編制內人員, 並與本校訂立勞動契約, 正式受僱於本校從事工作獲得工資者 本校下列人員非屬前述人員, 故不訂 契約 : 一 依教育人員法制進用之非編制內 教學人員 研究及專業人員 二 承攬 業務外包 勞動派遣人員 三 依教育部定義之研究獎助生 教學獎助生 附服務負擔助學生 勞動契約 : 一 依教育人員法制進用之非編制內 教學人員 研究及專業人員 二 承攬 業務外包 勞動派遣人員 三 依獎助性質助學生 本條文依教育部 106 年 5 月 18 日臺高教 ( 五 ) 字第 號函辦理, 專科以上學校住學生權益保障指導原則規定 第二十條 約僱人員每七日中應有二日之休息, 其中一日為例假, 一日為休息日, 工 資照給 約僱人員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一日之休息, 作為例假, 工資照給 本條文依勞動基準法第 36 條之規定 2

3 第二十一條 內政部所定應放假之紀念日 節日 勞動節及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應放 假之日, 約僱人員均應休假 約僱人員於紀念日 勞動節日及其他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 均予休假, 工資照給 本校為配合政府機關公務人員實施 週休二日制, 經勞資會議雙方協商同意後, 可比照政府機關當年公告辦公日曆表實施, 若遇政府機關調整, 在不抵觸法令情況下, 得依政府機關公告辦理, 不適用前項之規定 104 年 1 月 1 日起前項應休假日如遇休息日或例假日者應另補休 本條文依勞動基準法第 37 條之規定 第二十二條 十二 約僱人員於本校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 每年應依下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 : ( 一 ) 六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 三 日 ( 二 ) 一年以上二年未滿者, 七日 ( 三 ) 二年以上三年未滿者, 十日 ( 四 ) 三年以上五年未滿者, 十四 日 ( 五 ) 五年以上十年未滿者, 十五 日 ( 六 ) 十年以上者, 每一年加給一 日, 加至三十日為止 前項之特別休假期日, 由約僱人員排 定之 但本校基於企業經營上之急迫 需求或約僱人員因個人因素, 得與他 方協商調整 本校應於約僱人員符合第一項所定之 特別休假條件時, 告知約僱人員依前 二項規定排定特別休假 約僱人員之特別休假, 因學年度結束 前或契約終止而未休之日數, 約僱人 員得要求學校應補足其休假 本校應將約僱人員每年特別休假之期 日及未休之日數所補發之日數, 記載 約僱人員差勤系統, 通知約僱人員 約僱人員依本條主張權利時, 本校如 認為其權利不存在, 應負舉證責任 十二 約僱人員於本校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 每年應依下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 : ( 一 ) 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七日 ( 二 ) 三年以上五年未滿者十日 ( 三 ) 五年以上十年未滿者十四日 ( 四 ) 十年以上者, 每一年加給一日, 加至三十日為止 前項約僱人員之工作年資自受僱當日起算, 休假日期由本校與約僱人員協商排定之, 特別休假應於學年度結束前休畢, 未休畢者如係屬個人因素放棄申請, 本校不另給假亦不發給未休畢薪資 特別休假依勞動基準法第 38 條之規定 3

4 第二十三條 本校守衛人員 司機 宿舍管理員 校安人員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得由勞雇雙方另行書面約定工作時間 例假 休假 女性夜間工作, 並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 不受勞動基準法第三十條 第三十二條 第三十六條 第三十七條 第四十九條規定之限制, 但該約定不得損及勞工之健康及福祉 本校守衛人員 司機 宿舍管理員 校安人員如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得由勞雇雙方另行書面約定工作時間 例假 休假 女性夜間工作, 並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 不受勞動基準法第三十條 第三十二條 第三十六條 第三十七條 第四十九條規定之限制, 但該約定不得損及勞工之健康及福祉 本條文依勞動基準法第 84 條之 1 規定 第二十四條 約僱人員因婚 喪 疾病或其他正當理由請假, 假別分為婚假 事假 普通傷病假 生理假 喪假 公假 公傷病假 產假 陪產假 產檢假 安胎休養假及家庭照顧假等十二種, 其准假日數及薪資給與如下 : 一 婚假 : 本人結婚給婚假八日, 薪資照給 二 事假 : 因有事必須親自處理者, 得請事假, 一年合計不得超過十四日, 事假期間不給薪資 三 普通傷病假 : ( 一 ) 因普通傷害 疾病或生理原因必須治療或休養者, 得依下列規定請普通傷病假 : 1 未住院者, 一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三十日 2 住院者, 二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一年 3 未住院傷病假與住院傷病假二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一年 ( 二 ) 普通傷病假超過前項規定之期限, 經以事假或特別休假抵充後仍未痊癒者, 則可辦理留職停薪, 期間以一年為限 逾期仍未痊癒者, 本校得予資遣或退休 ( 三 ) 普通傷病假一年內合計未超過三十日部分, 薪資折半發給, 其領有勞工保險普通傷病給付未達薪資半數時, 不足部分由本校補足 ( 四 ) 經醫師診斷, 罹患癌症 ( 含原位癌 ) 採門診方式治療或懷孕期間需安胎休養者, 其 約僱人員因婚 喪 疾病或其他正當理由請假, 假別分為婚假 事假 普通傷病假 生理假 喪假 公假 公傷病假 產假 陪產假 產檢假 安胎休養假及家庭照顧假等十二種, 其准假日數及薪資給與如下 : 一 婚假 : 本人結婚給婚假八日, 薪資照給 二 事假 : 因有事必須親自處理者, 得請事假, 一年合計不得超過十四日, 事假期間不給薪資 三 普通傷病假 : ( 一 ) 因普通傷害 疾病或生理原因必須治療或休養者, 得依下列規定請普通傷病假 : 1 未住院者, 一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三十日 2 住院者, 二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一年 3 未住院傷病假與住院傷病假二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一年 ( 二 ) 普通傷病假超過前項規定之期限, 經以事假或特別休假抵充後仍未痊癒者, 則可辦理留職停薪, 期間以一年為限 逾期仍未痊癒者, 本校得予資遣或退休 ( 三 ) 普通傷病假一年內合計未超過三十日部分, 薪資折半發給, 其領有勞工保險普通傷病給付未達薪資半數時, 不足部分由本校補足 本條文依性別 平等工作法 勞 工請假規則相 關規定修正 4

5 治療或休養期間, 併入住院傷病假計算 四 生理假 : 約僱人員因生理日致工作有困難者, 每月得請生理假一日, 全年請假日數未逾三日, 不併入病假計算, 其餘日數併入病假計算 生理假薪資折半發給 ( 四 ) 經醫師診斷, 罹患癌症 ( 含原位癌 ) 採門診方式治療或懷孕期間需安胎休養者, 其治療或休養期間, 併入住院傷病假計算 四 生理假 : 女性約僱人員因生理日致工作有困難者, 每月得請生理假一日, 全年請假日數未逾三日, 不併入病假計算, 其餘日數併入病假計算 生理假薪資折半發給 五 喪假 : 得分次申請, 但應於死亡之日起百日內請畢, 薪資照給 ( 一 ) 父母 養父母 繼父母 配偶喪亡者, 給予喪假八日 ( 二 ) 祖父母 子女 配偶之父母 配偶之養父母或繼父母喪亡者, 給予喪假六日 ( 三 ) 曾祖父母 兄弟姊妹 配偶之祖父母喪亡者, 給予喪假三日 六 公假 : 公假期間適逢例假日及休假日, 另行補假 ( 一 ) 奉派出差 考察 訓練 兵役召集及其他法令規定應給公假等, 依實際需要天數給予公假 ( 二 ) 公假期間薪資照給 七 公傷病假 : 因執行職務而致殘廢 傷害或疾病者, 其治療 休養期間, 給予公傷病假 五 喪假 : 得分次申請, 但應於死亡之日起百日內請畢 薪資照給 ( 一 ) 父母 養父母 繼父母 配偶喪亡者, 給予喪假八日 ( 二 ) 祖父母 子女 配偶之父母 配偶之養父母或繼父母喪亡者, 給予喪假六日 ( 三 ) 曾祖父母 兄弟姊妹 配偶之祖父母喪亡者, 給予喪假三日 六 公假 : 公假期間適逢例假日及休假日, 另行補假 ( 一 ) 奉派出差 考察 訓練 兵役召集及其他法令規定應給公假等, 依實際需要天數給予公假 ( 二 ) 公假期間薪資照給 七 公傷病假 : 因執行職務而致殘廢 傷害或疾病者, 其治療 休養期間, 給予公傷病假 八 產假 : ( 一 ) 約僱人員分娩前後, 應使其 停止工作, 給予產假八星 期 ; 妊娠三個月以上流產 者, 應使其停止工作, 給予 產假四星期 ; 妊娠二個月以 上未滿三個月流產者, 應使 其停止工作, 給予產假一星 期 ; 妊娠未滿二個月流產 者, 應使其停止工作, 給予 產假五日 ( 二 ) 約僱人員年資在六個月以上 八 產假 : ( 一 ) 女性人員於分娩前後, 給產假八星期 ; 妊娠三個月以上流產者, 給流產假四星期 ; 妊娠二個月以上未滿三個月流產者, 給流產假一星期 ; 妊娠未滿二個月流產者, 給流產假五日 ( 以上均含假日 ); 產假及流產假應一次請畢 ( 二 ) 前項人員受僱工作在六個月以上者, 停止工作期間薪資照給, 未滿六個月者減半發給 5

6 者, 產假期間停止工作薪資照給, 未滿六個月者減半發給 九 安胎休養假 : 約僱人員經醫師診斷需安胎休養者, 其治療 照護或休養期間之請假及薪資, 併入住院傷病假 九 產檢假 : 受僱者妊娠期間, 雇主應給予產檢假五日, 產檢假薪資照給 十 陪產假 : 因配偶分娩者, 配偶分娩之當日及其前後合計十五日期間內, 可擇其中之五日請陪產假 陪產假薪資照給 計算 十 產檢假 : 約僱人員妊娠期間, 應給予產檢假五日, 薪資照給 十一 陪產假 : 約僱人員於其配偶分娩時, 應給 十一 家庭照顧假 : 約僱人員其家庭成員預防接種 發生嚴重之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時, 得請家庭照顧假, 每年准給七日, 其請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 予陪產假五日, 薪資照給 十二 家庭照顧假 : 約僱人員其家庭成員預防接種 發生嚴重之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時, 得請家庭照顧假, 每年准給七日, 其請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 前項所定事假 病假, 得以時計 婚假 陪產假 喪假, 每次請假應至少半日 約僱人員提出申請生理假 家庭照顧假 陪產假 產假 產檢假 安胎休養假為請求時, 本校不得拒絕 約僱人員為前項之請求時, 本校不得視為缺勤而影響其考績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 前項所定事假 病假, 得以時計 婚假 陪產假 喪假, 每次請假應至少半日 約僱人員提出申請生理假 家庭照顧假 陪產假 產假 產檢假 安胎休養假 育嬰留職停薪為請求時, 本校不得拒絕 約僱人員為前項之請求時, 本校不得視為缺勤而影響其考績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 第三十七條 本校發生下列情事之一者, 得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 並按勞動基準法第十六條 第十七條 勞工退休金條例第十二條規定辦理 一 學校裁撤 ( 併 ) 組織變更或業務緊縮時 二 補助經費或單位計畫經費來源不足時 三 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 四 業務性質變更, 有減少約僱人員 本校發生下列情事之一者, 得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 並按勞動基準法第十六條 第十七條規定辦理 一 學校裁撤 ( 併 ) 組織變更或業務緊縮時 二 補助經費或單位計畫經費來源不足時 三 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 四 業務性質變更, 有減少約僱人員 本條文增加勞工退休金條例第 12 條之規定 之必要, 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 之必要, 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 時 時 五 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6

7 五 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 時 第四十一條 本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約僱人員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 一 本校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之意思表示, 使約僱人員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二 本校之雇主及其代理人或其他教職員工生對員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三 契約所訂之工作, 對於約僱人員健康有危害之虞, 經通知本校改善而無效果者 四 本校之雇主及其代理人或其他教職員工生患有惡性傳染病, 對共同工作之員工有傳染之虞, 且重大危害其健康者 五 本校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 或對於按件計酬之約僱人員不供給充分之工作者 六 本校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 致有損害約僱人員權益之虞者 約僱人員依前項第一款 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 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 三十日內為之 有第一項第二款或第四款之情形, 本校已將該代理人間之契約終止, 或患有法定傳染病者依衛生法規已接受治療時, 約僱人員不得終止契約 有關本規則發給資遣費之規定, 於本條終止勞動契約時準用之 本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約僱人員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 一 本校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之意思表示, 使約僱人員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二 本校教職員工生對員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三 契約所訂之工作, 對於約僱人員健康有危害之虞, 經通知本校改善而無效果者 四 本校教職員工生或其他員工患有惡性傳染病, 有傳染之虞者 五 本校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 或對於按件計酬之約僱人員不供給充分之工作者 六 本校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 致有損害約僱人員權益之虞者 約僱人員依前項第一款 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 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 三十日內為之 有第一項第二款或第四款之情形, 本校已將該代理人解僱或已將患有惡性傳染病者送醫或解僱, 約僱人員不得終止契約 有關本規則發給資遣費之規定, 於本條終止勞動契約時準用之 本條文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 12 條之規定 第四十五條 第四十六條 刪除 刪除 約僱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得自請退休 : 一 工作十五年以上年滿五十五歲者 二 工作二十五年以上者 三 工作十年以上年滿六十歲者 約僱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本校得強制其退休 : 一 年滿六十五歲者 二 心神喪失或身體殘廢不堪勝任工作者 前項第一款所規定之年齡, 對於擔任具有危險 堅強體力等特殊性質之工 本條文併入修正後條文第四十五條 本條文併入修正後條文第四十五條 7

8 作者, 本校得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調整 但不得少於五十五歲 第四十五條 第四十六條 本校約僱人員退休金及給與標準, 依下 列規定辦理 : 一 依勞動基本法第六章退休制度, 申 請自請退休或符合強制退休條件 者, 退休金基數之標準與平均工資 之計算, 依勞動基準法規定辦理 本校應於約僱人員退休之日起三 十日內給付, 如無法一次發給時, 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定後, 分期給 付 二 依勞工退休金條例之規定者, 採個 人退休金專戶制, 退休金之提撥 年資採計 退休金計算及給與, 依 該條例辦理 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 本校負擔約 僱人員提繳之退休金為其每月工資百 分之六, 按月提繳 約僱人員得在其 每月工資百分之六範圍內, 自願提繳 退休金 本校約僱人員退休金及給與標準, 依勞工退休金條例之規定, 採個人退休金專戶制, 有關退休金之提撥 年資 退休金計算及給與, 均依該勞工退休金條例及有關規定辦理 本校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 依約僱人員每月工資參照勞工退休金月提繳工資分級表標準之百分之六, 按月提繳勞工退休金 約僱人員自願提繳部分, 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辦理 1. 本條文依勞動基本法第六章及勞工退休金條例條規定 2. 修正後條文更正為第四十五條 1. 修正條文內容 2. 修正後條文更正為第四十六條 第四十七條到第五十四條 第四十九條到第五十六條 修正後條文更正 條號 決議 : 照案通過 案由二 勞工請休婚假的 天數 及 期間, 是否可比照勞基法規定 但本校法令優於勞基法時, 是否可從優處理, 提請討論 說明 : 1. 勞基法婚假天數為 8 天 ; 本校為 14 天 目前規定職編開頭 A 人員為 14 天, 職編 F 人員為 8 天 依大葉大學第 11 次勞資協調會議討論決議, 大葉大學教職員請假辦法 與 大葉大學約僱人員工作規則 有所衝突時, 是否可從優處理 2. 勞基法請休婚假期間自結婚之日前 10 日起三個月內請休, 但經雇主同意者, 得於 1 年內請畢 ; 本校為結婚之一個月內為有效 依據勞動部 104 年 10 月 7 日發布勞動 3 字第 號令釋, 放寬勞工請婚假期間規定 爾後, 勞工之婚假可自結婚之日前 10 日起 3 個月內請休 但經雇主同意者, 得於 1 年內請畢, 並自即日起生效 且, 勞動基準法及其附屬法規 ( 勞工請假規則 ) 係規範勞動條件之最低標準, 事業單位如有優於法令者, 當從其規定 決議 : 本校編制內職員及適用勞基法人員有關休假之法源依據不同, 本校提供約聘人員之給假 與扣薪採寬鬆方式處理, 現階段編制內職員與約聘人員均依照所適用之法源規定辦理, 另有關婚假延後放假, 以專簽方式處理 8

9 案由三 是否於公開專區開立 勞工會議議程 會議紀錄及勞工反應事項, 以便勞工瞭解各 次會議內容及決議事項, 並可適時反應勞工相關問題, 提請討論 決議 : 在人事室網站開立專區, 將本校勞資會議紀錄放置在專區中 肆 臨時動議 伍 散會 ( 下午 2 點 40 分 ) 9

南訊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員工請假辦法

南訊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員工請假辦法 南訊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員工請假辦法 七十八年八月一日訂定八十年一月一月第一次修訂八十六年九月一日第二次修訂八十六年十二月五日第三次修訂九十七年八月十一日第四次修訂一百零五年十月十五日第五次修訂 第一條 : 本辦法以本公司員工為適用範圍 第二條 : 本公司員工除因公出差及因故請假免予簽到外, 均應按規定時間到公或出勤, 不得委請他人代為簽到 否則, 一經查出, 其委託人及受委託人均應懲處 第三條 : 員工於出勤

More information

修正條文

修正條文 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第三條修正總說明 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於九十年七月三十一日 訂定發布, 其後於九十一年三月七日及九十七年三月十二日修正發布 二次在案 為使法規名稱與法規內容規範對象一致, 爰將名稱修正為 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 ( 以下簡稱本 辦法 ) 又為配合一百零二年十二月十一日 一百零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修 正公布之性別工作平等法 ( 以下簡稱性平法

More information

勞資會議紀錄【參考範本】

勞資會議紀錄【參考範本】 文件編號 :PU-10700-B-1369-2016122001 管理單位 : 人事室 版次 :03 20161220 修 第一條 第二條 第三條 文件名稱 : 靜宜大學約僱人員工作規則 靜宜大學約僱人員工作規則 第一章 民國 106 年 12 月 13 日府授勞動字第 1060271606 號函核定民國 106 年 12 月 20 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民國 106 年 12 月 21 日勞資會議報告

More information

嶺東科技大學約聘人員工作規則 104 年 12 月 30 日第一屆第六次勞資會議修正通過 105 年 3 月 15 日府授勞動字第 號函核備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 ( 訂立目的 ) 嶺東科技大學 ( 以下簡稱本校 ) 為明確規定勞雇雙方之權利義務, 健全現代經營管理制度, 促使

嶺東科技大學約聘人員工作規則 104 年 12 月 30 日第一屆第六次勞資會議修正通過 105 年 3 月 15 日府授勞動字第 號函核備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 ( 訂立目的 ) 嶺東科技大學 ( 以下簡稱本校 ) 為明確規定勞雇雙方之權利義務, 健全現代經營管理制度, 促使 嶺東科技大學約聘人員工作規則 104 年 12 月 30 日第一屆第六次勞資會議修正通過 105 年 3 月 15 日府授勞動字第 1050050276 號函核備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 ( 訂立目的 ) 嶺東科技大學 ( 以下簡稱本校 ) 為明確規定勞雇雙方之權利義務, 健全現代經營管理制度, 促使勞雇雙方同心協力, 並謀事業發展, 特依勞動基準法及相關法令訂定嶺東科技大學約聘人員工作規則 ( 以下簡稱本規則

More information

MA0704出勤管理辦法.doc

MA0704出勤管理辦法.doc 出勤管理辦法 1. 總則 1.1. 制定目的 (1) 促使本公司員工養成守時出勤習慣, 以增進工作效率 (2) 訂定本公司員工出勤之統一標準, 以利管理工作之推行 1.2. 適用範圍凡本公司員工均適用之 1.3. 管理單位本辦法之管理單位為人力資源部 2. 出勤管理 2.1. 上下班時間 2.1.1. 總部 : 每日九時至十八時, 中午十二時三十分至十三時三十分休息一小時 2.1.2. 會館 : (1)

More information

如何簽訂優質勞動契約

如何簽訂優質勞動契約 簽訂勞動契約說明 一 勞動契約係諾成契約 : 不以書面訂立為必要, 原則上只要雙方意思合致, 無論口頭約定 默示或事實行為發生均可成立 惟依勞基法施行細則第 2 章第 7 條規定勞動契約依法有關規定之事項多達 13 項, 故以書面訂立為宜, 並較能規範正常之勞動關係, 勞資雙方之權利義務具體明確, 有利安定生產秩序, 亦可避免勞資糾紛 二 勞動契約內容不得違反法令之強制或禁止規定或有關該事業適用團體協約之約定

More information

勞資會議紀錄【參考範本】

勞資會議紀錄【參考範本】 靜宜大學約僱人員工作規則 民國 105 年 5 月 11 日府授勞動字第 1050088647 號函核定 民國 105 年 06 月 01 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 105 年 06 月 16 日勞資會議報告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明確規範約僱人員之權利義務, 促使勞雇雙方同心協力達成校務之發展, 依勞動基準法 ( 以下簡稱勞基法 ) 及相關法令訂定本規則 第二條本規則所稱約僱人員, 係指依本校約僱人員任用及管理辦法與教學助理聘任及服務辦法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A120-D06適用勞動基準法人員工作規則( )

Microsoft Word - A120-D06適用勞動基準法人員工作規則( ) A120-D06 聖母醫護管理專科學校適用勞動基準法人員工作規則 104 年 04 月 28 日勞資會議通過訂定 104 年 06 月 02 日府勞資字第 1040081162 號函核定 104 年 06 月 23 日勞資會議通過訂定 104 年 07 月 24 日府勞資字第 1040112401 號函核定 第一章 總則 第 一 條 ( 訂定目的 ) 聖母醫護管理專科學校 ( 以下簡稱本校 ), 為明確規範本校適用勞動基準法人員與本校雙方之權利與義務,

More information

國立虎尾科技大學約聘教學人員聘任實施要點

國立虎尾科技大學約聘教學人員聘任實施要點 國立虎尾科技大學約用人員工作規則 97 年 6 月 3 日 96 學年度第 7 次行政會議通過核備文號 : 雲林縣政府 97 年 6 月 18 日府勞動字第 0970065911 號 99 年 7 月 7 日 98 學年度第 11 次行政會議通過修正第 39 50 51 條條文核備文號 : 雲林縣政府 99 年 8 月 24 日府勞動字第 0991504782 號 99 年 12 月 7 日 99

More information

約聘人員工作規則

約聘人員工作規則 南亞科技學校財團法人南亞技術學院 約聘人員工作規則 104.10.14 104 學年度第 3 次行政會議通過 105.09.01 105 學年度第一次校務會議變更校名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南亞科技學校財團法人南亞技術學院 ( 以下簡稱本校 ) 為明確規範勞雇雙方之權利與義務, 健全組織管理制度, 促使勞雇雙方同心協力並謀校務發展, 特依勞動基準法 ( 以下簡稱勞基法 ) 及相關法令, 訂定本規則 第二條適用本規則人員如下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如何簽訂優質勞動契約.doc

Microsoft Word - 如何簽訂優質勞動契約.doc 壹 簽訂勞動契約說明 : 如何簽訂優質勞動契約 一 勞動契約係諾成契約 : 不以書面訂立為必要, 原則上只要雙方意思合致, 無論口頭約定 默示或事實行為發生均可成立 惟依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 7 條規定勞動契約約定之事項多達 13 項, 故以書面訂立為宜, 較能規範正常之勞動關係, 具體明確勞資雙方之權利義務, 有利安定生產秩序, 亦可避免勞資糾紛 二 勞動契約內容不得違反法令之強制或禁止規定或有關該事業適用之團體協約之約定

More information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中州科技大學非編制人員工作規則 104.10.28 104 學年第 1 學期第 3 次行政會議通過 105.02.17 府勞動字第 1050044395 號函核備 104.05.25 104 學年第 2 學期第 4 次行政會議通過 105.09.21 105 學年度第 1 學期第 2 次行政會議通過 105.10.24 府勞動字第 1050358801 號函核備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訂立目的中州科技大學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教職員工請假規則

Microsoft Word 教職員工請假規則 臺北醫學大學教職員工請假規則 102 年 09 月 18 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104 年 04 月 01 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104 年 08 月 06 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105 年 05 月 04 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105 年 10 月 05 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107 年 10 月 03 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107 年 10 月 22 日北醫校秘字第 1070003913 號令修正, 全文

More information

桃園縣政府工務局事務管理檢(查)核小組設置要點

桃園縣政府工務局事務管理檢(查)核小組設置要點 桃園市政府工務局臨時人員工作規則 1. 中華民國 104 年 6 月 11 日桃工秘字第 1040034740 號函公布施行 第一章總則第 1 條 : 桃園市政府工務局 ( 以下簡稱本局 ) 為樹立制度, 健全組織及管理, 保障臨時人員合法權益, 特依勞動基準法第七十條規定訂定本規則 臨時人員之管理, 除法令及勞動契約另有訂定者, 悉依本規則行之 第 2 條 : 本規則適用對象, 係指本局適用勞動基準法之臨時人員

More information

弘光科技大學教職員工請假規則

弘光科技大學教職員工請假規則 弘光科技大學教職員工請假規則 11000-041 中華民國 106 年 12 月 12 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中華民國 106 年 12 月 26 日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第一條弘光科技大學 ( 以下簡稱本校 ) 為管理教職員工差假事宜, 依教育部部 頒教師請假規則與本校相關法令規定, 訂定弘光科技大學教職員工請 假規則 ( 以下簡稱本規則 ) 第二條本規則適用對象為本校教職員工, 除適用勞動基準法者優先依勞動基

More information

公務人員請假規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 修 正 條 文現 行 條 文說 明 第三條公務人員之請假, 依第三條公務人員之請假, 依一 本條修正第一項及第三 下列規定 : 下列規定 : 項 一 因事得請事假, 每年准 一 因事得請事假, 每年准二 第一項第二款修正理由 : 給五日 其家庭成員預 給五

公務人員請假規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 修 正 條 文現 行 條 文說 明 第三條公務人員之請假, 依第三條公務人員之請假, 依一 本條修正第一項及第三 下列規定 : 下列規定 : 項 一 因事得請事假, 每年准 一 因事得請事假, 每年准二 第一項第二款修正理由 : 給五日 其家庭成員預 給五 公務人員請假規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總說明 公務人員請假規則 以下簡稱本規則 自三十六年八月二日國民政府核准 公布施行 其後於四十五年至一百零一年間 共修正發布十四次在案 茲隨著 社會發展 我國人口結構改變 高齡化及少子化問題日益嚴重 連帶衝擊我國 整體之國家競爭力 因此 為營造友善職場環境 並配合性別工作平等法 以 下簡稱性平法 之相關規定修正本規則 共計修正四條條文 其修正重點如下 一 配合性平法

More information

台灣首府大學約用人員工作規則

台灣首府大學約用人員工作規則 台灣首府大學約用人員工作規則 103 年 7 月 24 日行政會議通過臺南市政府勞工局 103 年 9 月 5 日南市勞條字第 1030833197 號函核備 104 年 1 月 21 日勞資會議通過臺南市政府勞工局 104 年 2 月 11 日南市勞條字第 1040125406 號函核備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 訂立目的 ) 台灣首府大學 ( 以下簡稱本校 ) 為明確規定約用工作人員 ( 以下簡稱約用人員

More information

1

1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第二條 玄奘大學適用勞動基準法人員工作規則 (W00R1068-150916E2) 中華民國 104 年 8 月 19 日第 226 次行政會議通過中華民國 104 年 9 月 16 日第 227 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玄奘大學 ( 以下簡稱本校 ) 為管理適用勞動基準法人員, 提升其工作效率及服務品 質, 明確規定聘僱雙方之權利義務, 促使勞雇雙方同心並謀校務發展, 特依勞動基

More information

聖約翰科技大學編制外人員工作規則

聖約翰科技大學編制外人員工作規則 聖約翰科技大學 編制外人員工作規則 新北市政府於民國 104 年 12 月 1 日 以新北府勞條字第 1042227470 號函核定通過 聖約翰科技大學編制外人員工作規則 民國 104 年 09 月 15 日 104 學年度第 1 學期第 1 次行政會議審議通過 民國 104 年 11 月 10 日 104 學年度第 1 學期第 3 次行政會議審議通過 新北市政府於民國 104 年 12 月 1 日以新北府勞條字第

More information

(範例)

(範例) 彰化縣彰化地政事務所臨時人員工作規則 本所 105 年 4 月 18 日彰地人字第 1050003622 號函訂定 彰化縣政府 105 年 4 月 25 日府勞動字第 1050130812 號函核備 第一章總 則 第一點彰化縣彰化地政事務所 ( 以下簡稱本所 ) 為明確規定勞資雙方之權利義務, 特依勞動基準法暨有關法令訂定臨時人員工作規則 ( 以下簡稱本規則 ) 第二點本規則所稱臨時人員, 係指本所非依公務人員法制,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ru doc

Microsoft Word - ru doc 國立臺灣科技大學契約進用工作人員工作規則 97 年 2 月 15 日第 457 次行政會議通過臺北市政府 98 年 1 月 22 日府勞一字第 09830139500 號函審核結果, 除第 7~10.12~14.16~17.20.22.24~27. 30~31.33.40~41 條外, 餘同意核備 98 年 4 月 10 日第 469 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臺北市政府 98 年 6 月 9 日府勞一字第

More information

大千綜合醫院

大千綜合醫院 適用勞動基準法人員工作規則公佈日期 :104 年 9 月 8 日頁次 :1 壹 目的 104 年 8 月 5 日 104 學年度第 1 次行政會議通過新竹市政府 104 年 9 月 8 日府勞動字第 1040137170 號函核備 為明確規範勞雇雙方之權利與義務, 健全組織管理制度, 促使勞雇雙方同心協力並謀校務發展, 特依勞動基準法及相關法令, 訂定本規則 貳 範圍 一 自八十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適用勞基法之技工及工友

More information

新宸人力資源顧問有限公司工作規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 訂立目的 ) 新宸人力資源顧問有限公司 ( 以下簡稱本公司 ) 為明確規定勞資雙方之權利義務, 健全現代經營管理制度, 促使勞雇雙方同心協力, 並謀事業發展, 特依勞動基準法及相關法令訂定本規則 第二條 ( 適用範圍 ) 凡受本公司僱用從事工

新宸人力資源顧問有限公司工作規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 訂立目的 ) 新宸人力資源顧問有限公司 ( 以下簡稱本公司 ) 為明確規定勞資雙方之權利義務, 健全現代經營管理制度, 促使勞雇雙方同心協力, 並謀事業發展, 特依勞動基準法及相關法令訂定本規則 第二條 ( 適用範圍 ) 凡受本公司僱用從事工 新宸人力資源顧問有限公司工作規則 目 錄 第一章總則 2 第二章受僱與解僱 2 第三章工資 津貼及獎金 6 第四章工作時間 休息 休假 請假 7 第五章退休 13 第六章女工 15 第七章考勤 考核 獎懲 升遷 15 第八章職業災害補償及撫卹 16 第九章社會保險 福利措施與安全衛生 17 第十章性騷擾之防治 18 第十一章其他 20 1 新宸人力資源顧問有限公司工作規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 訂立目的

More information

第四案

第四案 輔仁大學學校財團法人輔仁大學工友工作規則 第一章總則 93.12.09.93 學年度第 4 次行政會議通過 94.04.07.93 學年度第 7 次行政會議修正 97.03.06.96 學年度第 6 次行政會議修正 99.05.06.98 學年度第 8 次行政會議修正 99.05.26. 北府勞安字第 0990474304 號函核備 99.07.08.98 學年度第 10 次行政會議修正 99.08.24.

More information

分次申請, 不得保留至分娩後 ; 於分娩後, 給娩假 8 週 ( 含例假日 ); 懷孕 3 個月以上流產者給產假 28 日 ; 懷孕 2 個月以上未滿 3 個月流產者給產假 7 日 ; 懷孕未滿 2 個月流產者給產假 5 日 分娩前已請畢產前假者, 必要時得於分娩前先申請部分娩假, 並以 21 日為

分次申請, 不得保留至分娩後 ; 於分娩後, 給娩假 8 週 ( 含例假日 ); 懷孕 3 個月以上流產者給產假 28 日 ; 懷孕 2 個月以上未滿 3 個月流產者給產假 7 日 ; 懷孕未滿 2 個月流產者給產假 5 日 分娩前已請畢產前假者, 必要時得於分娩前先申請部分娩假, 並以 21 日為 第一條 真理大學職員及適用勞基法人員請假暨休假辦法 民國八十六年十月十三日行政會議審議通過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五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民國九十七年六月十六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十七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民國一 四年六月五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民國一 五年三月二十一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民國一 五年五月二十三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真理大學 ( 以下簡稱本校 ) 為辦理職員

More information

臺南市政府約用人員工作規則(草案)

臺南市政府約用人員工作規則(草案) 臺南市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約用人員工作規則 中華民國 100 年 4 月 19 日府人力字第 1000277742 號函訂定 中華民國 101 年 3 月 6 日府人力字第 1010180664 號函修正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規則依勞動基準法第七十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本規則所稱約用人員, 係指本機關非依公務人員法制 ( 含工友管理要點 聘用人員聘用條例 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 ) 進用,

More information

document

document 教育部 函 機關地址 : 臺北市中山南路 5 號聯絡人 : 黃俊容電話 :(02)77365937 傳真 :(02)23977022 Email:[email protected] 受文者 : 國立屏東科技大學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 103 年 12 月 24 日發文字號 : 臺教人 ( 三 ) 字第 1030188058 號速別 : 普通件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附件 : 勞動部

More information

3. 輪班工作起訖時間經排定後, 未經單位主管同意, 不得私自調動, 若乙方私自調班未經申請, 而超過法令工時者, 屬個人失職之務 ( 二 ) 延長工作時間 : 1. 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 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 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 再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 按平日每小時工

3. 輪班工作起訖時間經排定後, 未經單位主管同意, 不得私自調動, 若乙方私自調班未經申請, 而超過法令工時者, 屬個人失職之務 ( 二 ) 延長工作時間 : 1. 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 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 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 再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 按平日每小時工 勞動契約範本 診所 ( 以下簡稱甲方 ) 立契約人 ( 以下簡稱乙方 ) 雙方同意訂立契約條款如下, 以資共同遵守履行 : 一 契約期間 類型 : 不定期契約 : 甲方自年月日起, 僱用乙方為 ( 請填職稱 ; 例如 : 藥師 會計 ) 定期契約 : 甲方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僱用乙方為 ( 超過一年者, 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 臨時性工作 短期性工作 季節性工作 特定性工作 二 工作項目 : 乙方接受甲方指導監督,

More information

三 因結婚者, 給婚假十四日 除因特殊事由, 經學校核准延後給假或於結婚前五日內提前給假者外, 應自結婚之日起一個月內請畢 四 因懷孕者, 於分娩前, 給產前假八日, 得分次申請, 不得保留至分娩後 ; 於分娩後, 給娩假四十二日 ; 懷孕滿五個月以上流產者, 給流產假四十二日 ; 懷孕三個月以上未

三 因結婚者, 給婚假十四日 除因特殊事由, 經學校核准延後給假或於結婚前五日內提前給假者外, 應自結婚之日起一個月內請畢 四 因懷孕者, 於分娩前, 給產前假八日, 得分次申請, 不得保留至分娩後 ; 於分娩後, 給娩假四十二日 ; 懷孕滿五個月以上流產者, 給流產假四十二日 ; 懷孕三個月以上未 中國文化大學教師請假規則 ( 修正條文對照表 ) 102.02.20 第 1678 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修正條文 原條文 說明 第二條 專任教師請假, 依下列規第二條專任教師請假, 依下列規 1. 依教育部請假 定 : 一 因事得請事假, 每學年准給七日 其家庭成員預防接種 發生嚴重之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時, 得請家庭照顧假, 每學年准給七日, 其請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 事假及家庭照顧假合計超過七日者,

More information

開南大學大學適用勞動基準法人員工作規則

開南大學大學適用勞動基準法人員工作規則 開南大學適用勞動基準法人員工作規則 第一章總 第一條 第二條 則 1 104.11.03 第 79 次校務會議通過 105.05.19 府勞條字第 1050119854 號函核備 開南大學 ( 以下簡稱本校 ) 為明確規範勞雇雙方之權利與義務, 健全組織管理制 度, 促使勞雇雙方同心協力並謀校務發展, 特依勞動基準法 ( 以下簡稱勞基法 ) 及相關法令, 訂定本規則 適用本規則人員如下 : 第二章僱用

More information

第 4 條 亡者, 給喪假十日 ; 曾祖父母 祖父母 配偶之祖父母 配偶之繼父母 兄弟姐妹死亡者, 給喪假五日 除繼父母 配偶之繼父母, 以教師或其配偶於成年前受該繼父母扶養或於該繼父母死亡前仍與共居者為限外, 其餘喪假應以原因發生時所存在之天然血親或擬制血親為限 喪假得分次申請 但應於死亡之日起百

第 4 條 亡者, 給喪假十日 ; 曾祖父母 祖父母 配偶之祖父母 配偶之繼父母 兄弟姐妹死亡者, 給喪假五日 除繼父母 配偶之繼父母, 以教師或其配偶於成年前受該繼父母扶養或於該繼父母死亡前仍與共居者為限外, 其餘喪假應以原因發生時所存在之天然血親或擬制血親為限 喪假得分次申請 但應於死亡之日起百 名稱教師請假規則 修正日期 法規類別 民國 102 年 08 月 05 日 行政 > 教育部 > 人事目 第 1 條 第 2 條 本規則依教師法第十八條之一規定訂定之 本規則於公立及已立案之私立學校編制內, 按月支給待遇, 並依法取得教 第 3 條 師資格之專任教師適用之 軍警學校 矯正學校, 於適用本規則時, 以其上級機關為本規則所定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 教師之請假, 依下列規定 : 一 因事得請事假,

More information

717勞基法

717勞基法 勞動基準法令宣導 勞基法 勞工請假規則相關法令概說 新北市政府勞動檢查處溫婉婷 mail:[email protected] tel (02) 2260-0050 轉 306 內容大綱 壹 前言貳 工資一 定義二 工資給付原則三 基本工資四 平均工資五 原領工資 叁 工時一 法定工時二 延長工時 ( 加班 ) ( 一 ) 定義 ( 二 ) 加班費計算三 假日出勤工資肆 休假一 例假 特別休假二

More information

<4D F736F F D20A5B0A5FAACECA7DEA46ABEC7B1D0C2BEADFBA475BDD0B0B2A5F0B0B2BFECAA6B5F AED5B0C8B77CC4B3B371B94C5F2E646F63>

<4D F736F F D20A5B0A5FAACECA7DEA46ABEC7B1D0C2BEADFBA475BDD0B0B2A5F0B0B2BFECAA6B5F AED5B0C8B77CC4B3B371B94C5F2E646F63> 弘光科技大學教職員工請假休假辦法 中華民國 78 年 8 月訂定中華民國 83 年 8 月修正校務會議通過中華民國 87 年 1 月修正行政會議通過中華民國 87 年 2 月修正校務會議通過中華民國 88 年 10 月修正行政會議通過中華民國 88 年 10 月修正校務會議通過中華民國 89 年 2 月修正行政會議通過中華民國 89 年 6 月修正校務會議通過中華民國 89 年 9 月修正行政會議通過中華民國

More information

目錄 1 工作規則參考範本使用說明 2 2 工作規則參考範本 4 3 工作規則審核要點 24 4 工作規則常見問題 Q&A 34 5 各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工作規則諮詢專線 37 6 附件 附件 1 申請 ( 修訂 ) 公文函例 39 附件 2 事業單位申請報備工作規則作業流程圖 40 附件 3 事業

目錄 1 工作規則參考範本使用說明 2 2 工作規則參考範本 4 3 工作規則審核要點 24 4 工作規則常見問題 Q&A 34 5 各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工作規則諮詢專線 37 6 附件 附件 1 申請 ( 修訂 ) 公文函例 39 附件 2 事業單位申請報備工作規則作業流程圖 40 附件 3 事業 勞動部 工作規則參考手冊 中華民國 105 年 1 月編印 1 目錄 1 工作規則參考範本使用說明 2 2 工作規則參考範本 4 3 工作規則審核要點 24 4 工作規則常見問題 Q&A 34 5 各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工作規則諮詢專線 37 6 附件 附件 1 申請 ( 修訂 ) 公文函例 39 附件 2 事業單位申請報備工作規則作業流程圖 40 附件 3 事業單位送審工作規則時應備文件 41 附件

More information

,9,35 6, , , 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 Report

,9,35 6, , , 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 Report Social 39 5 3.9,9,35 6,668.77 5,67.66 3.74.45 6.43 86.49 6,668.77 5 3 5 3.65 5 49 5 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 Report 4 9 4 eatm 5 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 Report 4 53 6 3 5 4 5 8,865 57%43%

More information

行政院衛生署○○醫院約用人員契約書範本

行政院衛生署○○醫院約用人員契約書範本 衛生福利部桃園療養院工作規則 桃園縣政府 87 年 8 月 20 日府勞動字第 158906 號函核備桃園縣政府 94 年 7 月 6 日府勞動字第 0940179677 號函核備修正部分條文桃園縣政府 95 年 6 月 2 日府勞動字第 0950156012 號函核備修正第 3 條 第 58 條 第 84 條條文桃園縣政府 96 年 5 月 2 日府勞動字第 0960139064 號函核備修正第

More information

1 次請畢 流產者, 其流產假應扣除先請之娩假日數 五 陪產假 : 因配偶分娩或懷孕滿 20 週以上流產者, 給陪產假 5 日, 得分次申請 但應於配偶分娩日或流產日前後合計 15 日 ( 包括例假日 ) 內請畢 六 喪假 : 喪假得分次申請, 但應於死亡之日起百日內請畢 ( 一 ) 因父母 配偶死

1 次請畢 流產者, 其流產假應扣除先請之娩假日數 五 陪產假 : 因配偶分娩或懷孕滿 20 週以上流產者, 給陪產假 5 日, 得分次申請 但應於配偶分娩日或流產日前後合計 15 日 ( 包括例假日 ) 內請畢 六 喪假 : 喪假得分次申請, 但應於死亡之日起百日內請畢 ( 一 ) 因父母 配偶死 第一條 文藻外語大學教職員請假規則 民國 87 年 09 月 16 日行政會議通過民國 89 年 10 月 25 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民國 95 年 08 月 29 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民國 96 年 08 月 22 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民國 96 年 12 月 18 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民國 97 年 02 月 19 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民國 98 年 11 月 24 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民國 102 年 02

More information

闡明勞基法的立法目的 第 1 條 為規定勞動條件最低標準, 保障勞工權益, 加強勞雇關係, 促進社會與經濟發展, 特制定本法 ; 本法未規定者, 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雇主與勞工所訂勞動條件, 不得低於本法所定之最低標準 3 例如 基本工資 -104 年 7 月 1 日起, 勞工月薪不得低於 20,0

闡明勞基法的立法目的 第 1 條 為規定勞動條件最低標準, 保障勞工權益, 加強勞雇關係, 促進社會與經濟發展, 特制定本法 ; 本法未規定者, 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雇主與勞工所訂勞動條件, 不得低於本法所定之最低標準 3 例如 基本工資 -104 年 7 月 1 日起, 勞工月薪不得低於 20,0 勞動基準法及相關 法規解說 104 年 12 月 1 勞動基準法概論 第一章總則第二章勞動契約第三章工資第四章工作時間 休息 休假第五章童工 女工第六章退休第七章職業災害第八章技術工第九章工作規則第十章監督與檢查第十一章罰則第十二章附則 2 1 闡明勞基法的立法目的 第 1 條 為規定勞動條件最低標準, 保障勞工權益, 加強勞雇關係, 促進社會與經濟發展, 特制定本法 ; 本法未規定者, 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More information

1

1 1. 目的為使員工之考勤加班規定有所依循, 特制定本辦法 2. 範圍 : 適用於台灣總部 3. 權責 3.1 部門主管 : 有效管理 / 督導部門人員工作及考勤加班狀況 3.2 人資單位 : 因應組織工作型態需求, 建立有效的考勤制度與系統, 掌握全公司人員考勤加班狀況, 以正確進行薪資 考勤等相關作業 3.3 員工 : 在兼顧工作品質與效率之原則下, 有效管理個人時間資源, 並遵循考勤加班管理辦法之規範,

More information

經濟部工業局所屬工業區管理機構人事管理辦法第五十八條之ㄧ修正草案對照表

經濟部工業局所屬工業區管理機構人事管理辦法第五十八條之ㄧ修正草案對照表 經濟部所屬產業園區管理機構人事管理辦法部分條文修正總說明 經濟部所屬產業園區管理機構人事管理辦法 ( 以下簡稱本辦法 ) 於九 十九年九月二日訂定發布, 迭經三次修正, 於一百零四年一月十五日最後 一次修正 現隨著社會發展, 我國人口結構改變, 高齡化及少子化問題日 益嚴重, 為營造友善職場環境 考量聘僱用人員於停聘僱期間相關薪給權 益, 爰配合性別工作平等法 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等法令之修正, 另為使管

More information

但因特殊事由經專案簽請校長核准者, 得於一年內請畢 四 因懷孕者, 於分娩前, 給產前假八日, 得分次申請, 不得保留至分娩後 ; 於分娩後, 給娩假四十二日 ; 懷孕滿二十週以上流產者, 給流產假四十二日 ; 懷孕十二週以上未滿二十週流產者, 給流產假二十一日 ; 懷孕未滿十二週流產者, 給流產假

但因特殊事由經專案簽請校長核准者, 得於一年內請畢 四 因懷孕者, 於分娩前, 給產前假八日, 得分次申請, 不得保留至分娩後 ; 於分娩後, 給娩假四十二日 ; 懷孕滿二十週以上流產者, 給流產假四十二日 ; 懷孕十二週以上未滿二十週流產者, 給流產假二十一日 ; 懷孕未滿十二週流產者, 給流產假 馬偕醫學院教職員請假規則 98 年 9 月 15 日行政會議通過 98 年 9 月 22 日 98 學年度第二次校務會議通過 100 年 6 月 8 日第 38 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100 年 6 月 15 日 99 學年度第 5 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101 年 5 月 30 日第 36 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第 3 條 101 年 6 月 13 日第 4 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第 3 條 103 年 5

More information

勞動契約書(草案)

勞動契約書(草案) 國立東華大學部分時間工作勞工勞動契約 國立東華大學 ( 以下簡稱甲方 ) 立契約書人 : ( 以下簡稱乙方 ) 經甲乙雙方協議後共同訂立契約條款如下, 俾資遵循 : 一 契約起始日及期間 : 從事非繼續性工作, 聘僱期間自 年 月 日起, 至 年 月 日止 從事有繼續性工作, 聘僱期間自 年 月 日起 二 工作職稱 : 三 工作地點 : 國立東華大學 四 工作內容及工作時間 : 甲方應依 僱用部分時間工作勞工應行注意事項

More information

第八條 : 終止勞動契約一 本會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二 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 三 業務性質變更, 有減少員工之必要, 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四 員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第九條 : 核定資遣員工在產假期間或職業災害醫療期間, 本會不得終止勞動契約, 若本會遭天災 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

第八條 : 終止勞動契約一 本會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二 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 三 業務性質變更, 有減少員工之必要, 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四 員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第九條 : 核定資遣員工在產假期間或職業災害醫療期間, 本會不得終止勞動契約, 若本會遭天災 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 臺灣物理治療學會專任人員任用辦法 民國 90 年 2 月 2 日第十三屆第六次理監事會議通過民國 93 年 3 月 6 日第十五屆第三次理監事會議通過民國 104 年 11 月 8 日第十九屆第八次理監事會議通過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 : 訂立目的本會為明確規定勞資雙方之權利義務, 健全現代經營管理制度, 促使勞雇雙方同心協力, 共謀會務發展, 特依勞動基準法暨有關法令訂定之 第二條 : 適用範圍凡受本會僱用從事工作獲致工資者均應適用之

More information

如何簽訂優質勞動契約

如何簽訂優質勞動契約 國立陽明大學遴聘業界專業教師契約書 國立陽明大學 ( 以下簡稱甲方 ) 為執行 大專校院遴聘業界專業教師方案 進用 ( 以下簡稱乙方 ), 經雙方同意訂立契約, 共同遵守約定條款如下 : 一 契約期間 : 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因應業務所需, 得先予試用三個月, 試用期滿合格者同意繼續續約, 如須終止契約悉依勞動基準法及有關規定辦理 二 工作項目 : 乙方接受甲方之指導監督, 從事下列工作 : 三

More information

績優人員

績優人員 勞動基準法相關契僱重點簡介 報告單位 : 人事室報告人 : 葉凱源組長日期 :104 年 9 月 8 日 簡報大綱 一 勞動基準法 ( 含勞動契約 ) 規範重點簡介 二 僱用勞僱型兼任助理應行注意事項 兼任助理是否適用勞基法等法令 --- 前提 --- 學校與兼任助理應有僱傭關係 3 立法意旨 勞基法 1 條 為規定勞動條件最低標準, 保障勞工權益, 加強勞雇關係, 促進社會與經濟發展 雇主與勞工所訂勞動條件

More information

目 錄 一 工作規則參考範本使用說明 2 二 工作規則參考範本 3 三 工作規則審核要點 27 四 工作規則常見問題 Q&A 37 五 各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工作規則諮詢專線 40 六 附件 附件 1 附件 2 附件 3 附件 4 附件 5 附件 6 附件 7 附件 8 申請 ( 修訂 ) 公文函例

目 錄 一 工作規則參考範本使用說明 2 二 工作規則參考範本 3 三 工作規則審核要點 27 四 工作規則常見問題 Q&A 37 五 各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工作規則諮詢專線 40 六 附件 附件 1 附件 2 附件 3 附件 4 附件 5 附件 6 附件 7 附件 8 申請 ( 修訂 ) 公文函例 勞動部 工作規則參考手冊 中華民國 1 0 4 年 3 月修正 目 錄 一 工作規則參考範本使用說明 2 二 工作規則參考範本 3 三 工作規則審核要點 27 四 工作規則常見問題 Q&A 37 五 各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工作規則諮詢專線 40 六 附件 附件 1 附件 2 附件 3 附件 4 附件 5 附件 6 附件 7 附件 8 申請 ( 修訂 ) 公文函例 42 事業單位申請報備工作規則作業流程圖

More information

國立勤益科技大學專案人員工作規則

國立勤益科技大學專案人員工作規則 國立勤益科技大學聘僱 人員工作規則 97 年 1 月 31 日本校 96 學年度第一學期第四次行政會議通過核備文號 :99 年 1 月 29 日府動勞字第 0990028811 號 103 年 3 月 27 日本校 102 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一次行政會議通過 103 年 6 月 26 日本校 102 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二次行政會議通過目錄 第一章總則... 1 第二章聘僱... 1 第三章薪資... 3

More information

投影片 1

投影片 1 員工請假管理實務 講師 : 鄭茂洲高雄市工業會副總幹事勞委會職訓局 TTQS 評核委員就業服務乙級技術士勞工安全衛生管理乙級技術士高雄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委員高雄市政府就業歧視評議委員 信箱 :[email protected] 2012/11/7 1 課程大綱 2012/11/7 1. 雇主工資續付義務 2. 工時安排 3. 婚假 喪假管理程 4. 事假與病假處理模式與案例研究 5. 性別工作平等法給假條件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本校工作規則

Microsoft Word - 本校工作規則 目 錄 第一章總則 2 第二章僱用 遷調 2 第三章薪資及獎金 4 第四章出勤及給假 4 第五章服務紀律 8 第六章考核獎懲 8 第七章福利保險與安全衛生 9 第八章解雇 資遣 離職及退休 9 第九章職業災害補償及撫卹 11 第十章性騷擾防治 12 第十一章附則 12-1 - 國立虎尾科技大學約用人員工作規則 97 年 6 月 3 日 96 學年度第 7 次行政會議通過核備文號 : 雲林縣政府 97

More inform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