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條 : 終止勞動契約一 本會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二 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 三 業務性質變更, 有減少員工之必要, 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四 員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第九條 : 核定資遣員工在產假期間或職業災害醫療期間, 本會不得終止勞動契約, 若本會遭天災 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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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臺灣物理治療學會專任人員任用辦法 民國 90 年 2 月 2 日第十三屆第六次理監事會議通過民國 93 年 3 月 6 日第十五屆第三次理監事會議通過民國 104 年 11 月 8 日第十九屆第八次理監事會議通過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 : 訂立目的本會為明確規定勞資雙方之權利義務, 健全現代經營管理制度, 促使勞雇雙方同心協力, 共謀會務發展, 特依勞動基準法暨有關法令訂定之 第二條 : 適用範圍凡受本會僱用從事工作獲致工資者均應適用之 第三條 : 服務守則本會員工於服務期間應遵守下列各項守則 : 一 愛護本會榮譽, 發揮團隊精神, 忠誠努力執行任務 二 服從主管合理之監督指導, 注意工作安全 三 員工有絕對保守本會機密之義務 四 不得有驕恣貪惰及其他損害個人及事業單位名譽之行為 五 不得利用職務上之關係收受他人餽贈及邀宴 六 未經主管許可不得私帶親友進入本會參觀 七 本會員工除經辦本會有關業務外, 對外不得擅用本會名義行使 第二章受僱與解僱第四條 : 僱用原則受僱於本會之員工, 均須經審核或甄試合格並經理事會同意或追認之, 方得依規定僱用之 第五條 : 勞動契約本會得依業務需要與員工簽訂定期契約或不定期契約, 契約內容得以口頭或書面契約為之 前項定期契約與不定期契約依勞動基準法有關規定認定之 第六條 : 新進試用本會新進員工得酌予試用, 試用期間為 3 個月, 考核成績合格者依規定正式僱用之 考核成績不合格者, 即停止僱用, 並依勞動基準法第十一 十二 十六及十七條等相關規定辦理 第七條 : 年資計算本會員工之工作年資以受僱於本會之日起算
2 第八條 : 終止勞動契約一 本會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二 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 三 業務性質變更, 有減少員工之必要, 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四 員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第九條 : 核定資遣員工在產假期間或職業災害醫療期間, 本會不得終止勞動契約, 若本會遭天災 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致事業不能繼續, 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定後資遣員工 第十條 : 解僱凡本會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本會得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 : 一 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 使本會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二 對於本會負責人 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員工, 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三 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 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 四 故意損耗機器 工具 或其他本會所有之物品, 或故意洩漏本會業務上之秘密致本會受有損害者 五 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 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 六 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 情節重大者 以下所列各款視為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 情節重大者 : ( 一 ) 聚眾要挾, 嚴重妨害會務運作者 ( 二 ) 在工作場所對同仁有性騷擾及性侵害之行為者 ( 三 ) 攜帶槍炮 彈藥 刀械等武器或其他政府法定違禁物品 危險物品, 危害本會財產及勞工生命者 ( 四 ) 營私舞弊, 挪用公款, 收受賄賂 佣金者 ( 五 ) 仿效上級主管人員簽字或盜用印信圖謀不法利益者 ( 六 ) 參加非法組織, 經司法機關認定者 ( 七 ) 造謠滋事, 煽動非法怠工 罷工, 情節重大者 ( 八 ) 偷竊同仁或本會財物及產品有事實證明者 本會依本條第一款 第二款及第四款至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 於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 三十日內為之 第十一條 : 資遣預告依本會規則第八條或第九條規定終止勞動契約時預告期間如左 : 一 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 於十日前預告之 二 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 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3 三 繼續工作三年以上, 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員工於接到前項預告後, 為另謀工作, 得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 其請假時數, 每星期不得超過二日之工作時間, 請假期間之工資照給 本會未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時, 依勞動基準法第十七條規定發給預告期間之工資 本會員工離職時, 依第一項規定期間提出預告 第十二條 : 辭職預告本會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員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 一 本會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之意思表示, 使員工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二 本會負責人 代理人對員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三 契約所訂之工作, 對於員工健康有危害之虞, 經通知本會改善而無效果者 四 本會負責人 代理人或其他員工患有惡性傳染病, 有傳染之虞者 五 本會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 六 本會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 致有損害員工權益之虞者 員工依前項第一款 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 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 三十日內為之 有第一項第二款或第四款之情形, 本會已將該代理人解僱或已將患有惡性傳染病者送醫或解僱, 員工不得終止契約 本規則第十五條發放資遣費之規定, 於本條終止契約準用之 第十三條 : 離職預告與凡本會訂定特定性定期契約期限逾三年之員工, 於屆滿三年後, 可依規定終止契約 但應於三十日前預告本會 第十四條 : 離職手續凡依第十二條 第十三條自動請辭之員工, 應以書面提出申請, 並依第十九條規定辦妥離職移交手續後離職 第十五條 : 發放資遣費凡依第八條或第九條規定終止勞動契約之員工, 除依規定予以預告或未及預告, 照規定發給預告期間之工資外, 並依下列規定發給資遣費 : 一 在本會繼續工作, 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平均工資之資遣費 二 依前款計算之剩餘月數, 或工作未滿一年者, 以比例計給之 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4 第十六條 : 年資併計本會若改組或轉讓時, 除本會新舊負責人商定留用之員工外, 其餘員工均依第十一條規定期間預告終止契約, 並依第十五條規定發給資遣費 留用員工之工作年資, 依勞動基準法規定, 由新事業單位併計承認 第十七條 : 服務證明勞動契約終止時, 員工經辦妥移交手續離職者, 得請求本會發給服務證明書 第十八條 : 停職員工凡涉及第十條應予解僱之嫌疑, 需待查證, 為利於查證, 得先予停職 其涉及刑責者, 並應移送法辦 經查無實證, 應予復職 如因業務涉訟, 不可歸責於員工之事由者, 事業單位應補發停職期間之工資, 停職期間之工作年資併計 第十九條 : 移交手續一 凡經管下列各項業務之員工, 於調職或離職時應就職務範圍內之業務及經營財物詳列清冊一式三份辦理移交手續 : ( 一 ) 現款 有價證券 帳表憑證 ( 二 ) 資材 成品 財產設備 器具 ( 三 ) 印信戳記 ( 四 ) 圖書 規章 文書 設計圖表 技術資料 ( 五 ) 檔案證件 ( 六 ) 重要經營資料 移交清冊經核對無誤, 由移 接交人及監交人簽章後一份本會存檔 一份交接交人 一份交移交人 二 員工因傷病亡故或有失蹤 潛逃等情事時, 其直接主管應於十日內指定人員代辦移交手續, 惟所有責任, 仍應由原經辦人負責 三 移交時, 接任員工對於移交事項查有遺漏或手續欠妥者, 應即會同前任人員, 監交人核對 ( 如移交事項中包含有財務事項時, 應會同會計人員核對 ), 於核決後三日內補辦清楚, 前任人員如有應行補交事項, 應依限補交不得拖延 第三章工資第二十條 : 工資核敘本會員工之工資由本會負責人或代理人與員工議定之, 並經理事會同意或追認之, 但不得低於當時中央主管機關所核定之基本工資 第二十一條 : 基本工資定義
5 前條所稱基本工資係指本會員工在正當工作時間內所得之報酬 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及休假日 例假日工作加給之工資均不計入 第二十二條 : 工資內容本會員工工資包括本俸 津貼 獎金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 第二十三條 : 工資計算本會之工資計算方法, 採計月制 本會員工工資之給付, 除法令另有規定或與當事人另有約定外, 全額直接給付員工 第二十四條 : 延長工時工資標準正常工作日延長工時工資發給 : 本會因準備或補充性工作需要, 經秘書長及員工同意於平常工作日延長員工工作時間者或於休假日工作者, 其延長工作時間可由員工自行選擇補休假或是發給加班工資 平常工作日加班工資按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 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 再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 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二 休假日加班工資加倍發給 第二十五條 : 積欠工資清償本會因停止運作 清算或宣告破產, 員工本於勞動契約所積欠之工資未滿六個月部份, 有最優先受清償之權 第四章工作時間 休息 休假 請假第二十六條 : 工作時間本會員工每日正常工作時間為八小時, 每週工作總時數依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辦理 週一至週五上班時間, 視本會會務運作所需, 由本會負責人或代理人與員工議定之 第二十七條 : 延長工時本會因準備或補充性工作, 有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者, 經員工同意, 並報主管機關核備後, 得將本規則第二十六條所定之工作時間延長之 延長之工作時間, 男工一日不得超過三小時, 一個月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六小時 ; 女工一日不得超過二小時, 一個月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第二十八條 : 所定之例假, 第三十二條所定之休假及第三十三條所定之特別休假, 工資照給 本會經徵得員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 其加班工資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倍發給 第二十九條 : 加班指派一 本會負責人或代理人因工作需要經徵得所屬人員同意指派其
6 加班時, 應按加班人員個別填寫 加班單, 署名後交加班人員憑以加班 二 加班人員加班完成後, 應於 加班單 署名並呈本會負責人或代理人核定後, 予以登錄 第三十條 : 加班核決權限由本會負責人或代理人核定 第三十一條 : 公告事項本會若有調整工作時間或延長工作時間, 經員工同意後, 本會應即公告週知 第三十二條 : 休假日本會員工於勞動節日及其他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 均予休假 工資照給 第三十三條 : 特別休假員工於本會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 每年均依下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 : 一 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七日 二 三年以上五年未滿者十日 三 五年以上十年未滿者十四日 四 十年以上者, 每一年加給一日, 加至三十日為止 前項員工之工作年資自受僱當日起算, 休假日期應由本會與員工協商排定之, 因年度終結或終止契約而未休者, 其應休未休之日數, 由本會發給工資 第三十四條 : 給假規定本會員工因婚 喪 疾病或其他正當理由請假, 假別分為婚假 事假 普通傷病假 喪假 公傷病假 產假及公假等七種 准假日數及工資給付如下 : 一 婚假 : 員工結婚者給予婚假八日, 工資照給, 婚假須連續一次申請 二 事假 : 員工因事必須親自處理者, 得請事假, 一年內合計不得超過十四日 事假期間不給工資 三 普通傷病假 : 員工因普通傷害 疾病或生理原因必須治療或休養者, 得請普通傷病假 : ( 一 ) 一年內合計未住院者不得超過三十日; ( 二 ) 住院者二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一年; ( 三 ) 未住院與住院病假二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一年 請假連續三日 ( 含 ) 以上者須附繳醫療證明 普通傷病假超過前款第一項規定之期限, 經以事假或特別休假抵充後仍未痊癒者, 得予留職停薪, 但以一年為限 逾期未癒者得以資遣, 其符合退休要件者, 應發給退休金
7 經醫師診斷, 罹患癌症 ( 含原位癌 ) 採門診方式治療或懷孕期間需安胎休養者, 其治療或休養期間, 併入住院傷病假計算 普通傷病假一年內未超過三十日部分, 工資折半發給, 其領有勞工保險普通傷病給付未達工資半數者, 由本會補足之 四 喪假 : 工資照給 員工喪假得依習俗分次申請 ( 一 ) 父母 養父母 繼父母 配偶喪亡者, 給予喪假八日 ( 二 ) 祖父母 子女 配偶之父母 配偶之養父母或繼父母喪亡者, 給予喪假六日 ( 三 ) 曾祖父母 兄弟姊妹 配偶之祖父母喪亡者, 給予喪假三日 五 公傷病假 : 員工因職業災害而致殘廢 傷害或疾病者, 其治療 休養期間, 給予公傷病假 六 產假 : 女性員工分娩前後, 應停止工作, 給予產假八星期 妊娠三個月以上流產者, 應停止工作, 給予產假四星期 員工請產假應提出證明文件, 一次申請 前項女工受僱工作在六個月以上者, 停止工作期間工資照給 ; 未滿六個月者減半發給 七 公假 : 員工奉派出差 考察 訓練 兵役召集 政府規定給假之公職人員選舉投票日及其他法令規定應給公假等, 依實際需要天數給予公假, 工資照給 第三十五條 : 請假手續員工因故必須請假者, 應事先填寫請假單, 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經核定後方可離開工作崗位, 如遇急病或臨時重大事故, 得於一日內委託同事 家屬 親友或以電話 傳真 限時函件報告本會負責人或代理人, 代辦請假手續 如需補述理由或提供證明, 當事人應於三日內提送其工作單位按權責核定之 第三十六條 : 請假日數計算員工事假及普通傷病假全年總日數的計算, 均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三十七條 : 請假計算單位請假之最小申請單位, 婚假以日計, 喪假 特別休假以半日計, 普通傷病假 事假均以壹小時計 請事假 普通傷病假 婚假 喪假期間, 除延長假期在一個月以上者, 如遇例 假日 紀念日 勞動節日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 應不計入請 假期內
8 第五章退休第三十八條 : 自請退休本會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得自請退休 : 一 工作十五年以上年滿五十五歲者 二 工作二十五年以上者 三 工作十年以上年滿六十歲者 第三十九條 : 強制退休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本會得強制其退休 : 一 年滿六十五歲者 二 心神喪失或身體殘廢不堪勝任工作者 第六章女性員工第四十條 : 產假本會女工分娩前後應停止工作, 給予產假八星期 ; 妊娠三個月以上流產者, 應停止工作, 給予產假四星期 第四十一條 : 分娩前後的保護女工在妊娠期間, 本會若有較為輕易之工作, 得申請改調, 工資不予減少 第四十二條 : 哺乳時間本會女工其子女未滿一歲須親自哺乳者, 於休息時間外, 每日得於工作時間內哺乳二次, 每次以三十分鐘為度 前項哺乳時間, 視為工作時間 第七章考勤 考核 獎懲第四十三條 : 遲到早退本會員工應準時上 下班, 並依規定按時打卡 ( 簽到 ) 有關遲到 早退 曠工 ( 職 ) 規定如下 : 一 公休或全天 off 必須前三天排定 二 時數 off 要前一天提出申請 三 ( 違反 1 2 項者須罰扣時數 3 小時, 並於當週班表扣除 ) 四 例如 : 星期五要請公休或全天 off 者, 要在星期二 pm9:00 前, 要請時數 off 者, 要在星期四 pm9:00 前向秘書長提出申請 五 身體不適者臨時請假者, 須附證明文件, 仍需扣除時數, 但不需罰 3 小時 六 遲到 早退 : 5 分鐘以內 : 一個月達三次 ( 第四次 ), 扣休假一天 6 分鐘 ~30 分鐘 : 扣 1 小時
9 31 分鐘 ~1 小時 : 扣 4 小時 超過 1 小時 : 扣 8 小時 ( 一天 )~ 其餘以此類推 七 一個月內忘打卡三次扣 4 小時 當日未帶卡者, 需向秘書長報備及確實簽到, 併算二次未打卡 八 每年 6 月 20 日及 12 月 20 日進行時數結算, 並依規定辦理 九 未經辦理請假手續或假滿未經續假, 而無故擅不出勤者, 以曠工 ( 職 ) 論 十 在工作時間內未經准許及辦理請假手續, 無故擅離工作場所或外出者以曠工 ( 職 ) 論 洽公須填寫洽公單, 並經理事長或秘書長親自核可才可外出 十一 託人打卡 ( 簽到 ) 者, 及替人打卡 ( 簽到 ) 者, 各予以紀錄乙次, 並列入年度考核 十二 違反任何規定, 均紀錄乙次, 超過五次, 則立即送交理事會處理 第四十四條 : 考核對象本會為激勵員工士氣, 確保工作精進, 除實際工作未滿三個月者或留職停薪尚未復職者外, 得視需要辦理年度員工考核 ( 績 ) 第四十五條 : 考勤紀錄考勤人員應每日查對員工之上下班時間紀錄並反應打卡異常事項, 列入平時考核手冊, 作為年終考核之參考, 其有曠職連續三日或月累計六日違反考勤規定情事者應即呈請理事會議處 第四十六條 : 考勤督飭本會負責人, 代理人對所屬人員之考勤, 應督飭嚴格執行, 不得有故意不照規定辦理或其他隱瞞矇混情事 第四十七條 : 考核方式本會負責人, 代理人對所屬人員之平時工作表現 專長 特性等應詳細考核及記錄, 以便適時施以訓練輔導, 並按所屬人員到職月份, 每隔半年定期考核一次 員工年度考核於每年十二月份辦理, 考核期限自當年一月至十二月止 考核辦法另訂之 年度考績分五等次評分 : 一 優等 : 服務成績優異卓越, 有具體事實, 成績在 者 二 甲等 : 服務成績超過要求標準, 成績在 者 三 乙等 : 服務成績合乎要求, 達到標準, 成績在 70 一 79 者
10 四 丙等 : 服務成績雖未達到標準, 努力改善即可達到, 成績在 五 丁等 : 服務成績未達標準, 成績極差, 經警告而未改善, 成績未滿 60 者 第四十八條 : 考績獎金 年終獎金根據前條考績評定經理監事會議決議, 依成績等級及本會財務狀況發給考績獎金與年終獎金 並依此評定成績辦理次年加薪事項 第四十九條 : 職業災害補償專任人員因遭職業災害而致死亡 殘廢 傷害或疾病時, 本會應依左列規定予以補償 但如同一事故, 依勞工保險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 已由本會支付費用補償者, 本會得予以抵充之 : 一 專任人員受傷或罹患職業病時, 本會應補償其必須之醫療費用 職業病之種類及其醫療範圍, 依勞工保險條例有關之規定 二 專任人員在醫療中不能工作時, 本會應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 但醫療期間屆滿二年仍未能痊癒, 經指定之醫院診斷, 審定為喪失原工作能力, 且不合第三款之殘廢給付標準者, 本會得一次給付四十個月之平均工資後, 免除此項工資補償責任 三 專任人員經治療終止後, 經指定之醫院診斷, 審定其身體遺存殘廢者, 本會應按其平均工資及其殘障程度, 一次給予殘障補償 殘障補償標準, 依勞工保險條例有關之規定 四 專任人員遭遇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病死亡時, 本會除給與五個月平均工資之喪葬費外, 並應一次給與其遺屬四十個月平均工資之死亡補償 其遺屬受領死亡補償之順位如左 : ( 一 ) 配偶及子女 ( 二 ) 父母 ( 三 ) 祖父母 ( 四 ) 孫子女 ( 五 ) 兄弟姊妹 第五十條 : 因執行職務而致死亡之定義本規則所稱因執行職務而致死亡之認定, 準用 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 之規定 第五十一條 : 符合退休條件而仍在職中死亡者員工在職中死亡而其服務年資, 年齡符合退休條件規定且退休給付優於撫卹給付時, 其卹喪費得依退休金之發給標準計發 第八章勞工保險
11 第五十二條 : 勞工保險本會員工均由本會依法令規定辦理勞工保險及全民健康保險, 並依相關法令享有保險給付權利 對於同仁生育 傷病 殘廢 老年 死亡等之給付, 亦由本會依 勞工保險條例 及 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由本會辦理轉請勞保局給付 本會員工到職後如尚未辦妥勞工保險手續前, 發生意外事故, 致受傷害者, 本 會應照勞工保險條例規定辦理之 第九章附則第五十三條 : 補充規定本規則若有未盡事宜或涉及員工其他權利義務事項, 本會得依實際需要, 並依有關法令規定之 第五十四條 : 實施本規則經理監事會議核備後公告施行, 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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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宸人力資源顧問有限公司工作規則 目 錄 第一章總則 2 第二章受僱與解僱 2 第三章工資 津貼及獎金 6 第四章工作時間 休息 休假 請假 7 第五章退休 13 第六章女工 15 第七章考勤 考核 獎懲 升遷 15 第八章職業災害補償及撫卹 16 第九章社會保險 福利措施與安全衛生 17 第十章性騷擾之防治 18 第十一章其他 20 1 新宸人力資源顧問有限公司工作規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 訂立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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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20-D06 聖母醫護管理專科學校適用勞動基準法人員工作規則 104 年 04 月 28 日勞資會議通過訂定 104 年 06 月 02 日府勞資字第 1040081162 號函核定 104 年 06 月 23 日勞資會議通過訂定 104 年 07 月 24 日府勞資字第 1040112401 號函核定 第一章 總則 第 一 條 ( 訂定目的 ) 聖母醫護管理專科學校 ( 以下簡稱本校 ), 為明確規範本校適用勞動基準法人員與本校雙方之權利與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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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灣科技大學契約進用工作人員工作規則 97 年 2 月 15 日第 457 次行政會議通過臺北市政府 98 年 1 月 22 日府勞一字第 09830139500 號函審核結果, 除第 7~10.12~14.16~17.20.22.24~27. 30~31.33.40~41 條外, 餘同意核備 98 年 4 月 10 日第 469 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臺北市政府 98 年 6 月 9 日府勞一字第
Microsoft Word - 如何簽訂優質勞動契約.doc
壹 簽訂勞動契約說明 : 如何簽訂優質勞動契約 一 勞動契約係諾成契約 : 不以書面訂立為必要, 原則上只要雙方意思合致, 無論口頭約定 默示或事實行為發生均可成立 惟依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 7 條規定勞動契約約定之事項多達 13 項, 故以書面訂立為宜, 較能規範正常之勞動關係, 具體明確勞資雙方之權利義務, 有利安定生產秩序, 亦可避免勞資糾紛 二 勞動契約內容不得違反法令之強制或禁止規定或有關該事業適用之團體協約之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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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第二條 玄奘大學適用勞動基準法人員工作規則 (W00R1068-150916E2) 中華民國 104 年 8 月 19 日第 226 次行政會議通過中華民國 104 年 9 月 16 日第 227 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玄奘大學 ( 以下簡稱本校 ) 為管理適用勞動基準法人員, 提升其工作效率及服務品 質, 明確規定聘僱雙方之權利義務, 促使勞雇雙方同心並謀校務發展, 特依勞動基
開南大學大學適用勞動基準法人員工作規則
開南大學適用勞動基準法人員工作規則 第一章總 第一條 第二條 則 1 104.11.03 第 79 次校務會議通過 105.05.19 府勞條字第 1050119854 號函核備 開南大學 ( 以下簡稱本校 ) 為明確規範勞雇雙方之權利與義務, 健全組織管理制 度, 促使勞雇雙方同心協力並謀校務發展, 特依勞動基準法 ( 以下簡稱勞基法 ) 及相關法令, 訂定本規則 適用本規則人員如下 : 第二章僱用
勞資會議紀錄【參考範本】
文件編號 :PU-10700-B-1369-2016122001 管理單位 : 人事室 版次 :03 20161220 修 第一條 第二條 第三條 文件名稱 : 靜宜大學約僱人員工作規則 靜宜大學約僱人員工作規則 第一章 民國 106 年 12 月 13 日府授勞動字第 1060271606 號函核定民國 106 年 12 月 20 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民國 106 年 12 月 21 日勞資會議報告
如何簽訂優質勞動契約
簽訂勞動契約說明 一 勞動契約係諾成契約 : 不以書面訂立為必要, 原則上只要雙方意思合致, 無論口頭約定 默示或事實行為發生均可成立 惟依勞基法施行細則第 2 章第 7 條規定勞動契約依法有關規定之事項多達 13 項, 故以書面訂立為宜, 並較能規範正常之勞動關係, 勞資雙方之權利義務具體明確, 有利安定生產秩序, 亦可避免勞資糾紛 二 勞動契約內容不得違反法令之強制或禁止規定或有關該事業適用團體協約之約定
桃園縣政府工務局事務管理檢(查)核小組設置要點
桃園市政府工務局臨時人員工作規則 1. 中華民國 104 年 6 月 11 日桃工秘字第 1040034740 號函公布施行 第一章總則第 1 條 : 桃園市政府工務局 ( 以下簡稱本局 ) 為樹立制度, 健全組織及管理, 保障臨時人員合法權益, 特依勞動基準法第七十條規定訂定本規則 臨時人員之管理, 除法令及勞動契約另有訂定者, 悉依本規則行之 第 2 條 : 本規則適用對象, 係指本局適用勞動基準法之臨時人員
2014 : 706 2 3 4 5 6 12 15 簡明綜合損益及其他全面收入報表 截至二零一四年六月三十日止六個月 二零一三年 3 3,796 4,738 3,796 4,738 4 1,983 1,837 (27,319) (26,934) (21,540) (20,359) 5 (64) (92) (21,604) (20,451) 6 159 196 期 7 (21,445) (20,255)
勞資會議紀錄【參考範本】
靜宜大學約僱人員工作規則 民國 105 年 5 月 11 日府授勞動字第 1050088647 號函核定 民國 105 年 06 月 01 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 105 年 06 月 16 日勞資會議報告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明確規範約僱人員之權利義務, 促使勞雇雙方同心協力達成校務之發展, 依勞動基準法 ( 以下簡稱勞基法 ) 及相關法令訂定本規則 第二條本規則所稱約僱人員, 係指依本校約僱人員任用及管理辦法與教學助理聘任及服務辦法
台灣首府大學約用人員工作規則
台灣首府大學約用人員工作規則 103 年 7 月 24 日行政會議通過臺南市政府勞工局 103 年 9 月 5 日南市勞條字第 1030833197 號函核備 104 年 1 月 21 日勞資會議通過臺南市政府勞工局 104 年 2 月 11 日南市勞條字第 1040125406 號函核備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 訂立目的 ) 台灣首府大學 ( 以下簡稱本校 ) 為明確規定約用工作人員 ( 以下簡稱約用人員
3. 輪班工作起訖時間經排定後, 未經單位主管同意, 不得私自調動, 若乙方私自調班未經申請, 而超過法令工時者, 屬個人失職之務 ( 二 ) 延長工作時間 : 1. 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 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 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 再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 按平日每小時工
勞動契約範本 診所 ( 以下簡稱甲方 ) 立契約人 ( 以下簡稱乙方 ) 雙方同意訂立契約條款如下, 以資共同遵守履行 : 一 契約期間 類型 : 不定期契約 : 甲方自年月日起, 僱用乙方為 ( 請填職稱 ; 例如 : 藥師 會計 ) 定期契約 : 甲方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僱用乙方為 ( 超過一年者, 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 臨時性工作 短期性工作 季節性工作 特定性工作 二 工作項目 : 乙方接受甲方指導監督,
績優人員
勞動基準法相關契僱重點簡介 報告單位 : 人事室報告人 : 葉凱源組長日期 :104 年 9 月 8 日 簡報大綱 一 勞動基準法 ( 含勞動契約 ) 規範重點簡介 二 僱用勞僱型兼任助理應行注意事項 兼任助理是否適用勞基法等法令 --- 前提 --- 學校與兼任助理應有僱傭關係 3 立法意旨 勞基法 1 條 為規定勞動條件最低標準, 保障勞工權益, 加強勞雇關係, 促進社會與經濟發展 雇主與勞工所訂勞動條件
國立虎尾科技大學約聘教學人員聘任實施要點
國立虎尾科技大學約用人員工作規則 97 年 6 月 3 日 96 學年度第 7 次行政會議通過核備文號 : 雲林縣政府 97 年 6 月 18 日府勞動字第 0970065911 號 99 年 7 月 7 日 98 學年度第 11 次行政會議通過修正第 39 50 51 條條文核備文號 : 雲林縣政府 99 年 8 月 24 日府勞動字第 0991504782 號 99 年 12 月 7 日 99
717勞基法
勞動基準法令宣導 勞基法 勞工請假規則相關法令概說 新北市政府勞動檢查處溫婉婷 mail:[email protected] tel (02) 2260-0050 轉 306 內容大綱 壹 前言貳 工資一 定義二 工資給付原則三 基本工資四 平均工資五 原領工資 叁 工時一 法定工時二 延長工時 ( 加班 ) ( 一 ) 定義 ( 二 ) 加班費計算三 假日出勤工資肆 休假一 例假 特別休假二
( ) (1) (2) (3) (4) 2
2007 11 29 1. ( ) 2. ( ) 3. 1 ( ) 1. 2. (1) (2) (3) (4) 2 1. (1) (2) 2. ( ) $20,000,000 X1 1 1 $3,000,000 X1 1 1 1,000,000 $12,000,000 $4,000,000 $5,000,000 $10 X1 1 1 $13 (1) ( ) $5,000,000 $8,000,000
Microsoft Word 教職員工請假規則
臺北醫學大學教職員工請假規則 102 年 09 月 18 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104 年 04 月 01 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104 年 08 月 06 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105 年 05 月 04 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105 年 10 月 05 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107 年 10 月 03 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107 年 10 月 22 日北醫校秘字第 1070003913 號令修正, 全文
貳 肆 公司治理報告 一 組織系統 ( 一 ) 組織結構 ( 二 ) 組織系統圖 14 中華民國 98 年中華郵政年報
14 16 24 30 24 25 26 26 27 27 28 29 29 一 組織系統二 董事 監察人 總經理 副總經理 各部門及分支機構主管資料三 公司治理運作情形 ( 一 ) 董事會運作情形 ( 二 ) 公司治理運作情形及其與上市上櫃公司治理實務守則差異情形及原因 ( 三 ) 揭露公司治理守則及相關規章之查詢方式 ( 四 ) 揭露其他足以增進對公司治理運作情形瞭解之重要資訊 ( 五 ) 內部控制制度執行狀況
中期 12 中期 % 報告期 報告 44 中期 報 年中期報告 中國鋁業股份有限公司
2016 2016 6 30 6 2016 2016 www.hkex.com.hk www.chalco.com.cn 2 6 8 10 中期 12 中期 12 13 16 22 25 26 27 5% 28 29 29 報告期 29 30 31 31 31 32 35 35 36 38 報告 44 中期 報 46 1 2016 年中期報告 中國鋁業股份有限公司 1. ALUMINUM CORPORATION
臺南市政府約用人員工作規則(草案)
臺南市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約用人員工作規則 中華民國 100 年 4 月 19 日府人力字第 1000277742 號函訂定 中華民國 101 年 3 月 6 日府人力字第 1010180664 號函修正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規則依勞動基準法第七十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本規則所稱約用人員, 係指本機關非依公務人員法制 ( 含工友管理要點 聘用人員聘用條例 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 ) 進用,
行政院衛生署○○醫院約用人員契約書範本
衛生福利部桃園療養院工作規則 桃園縣政府 87 年 8 月 20 日府勞動字第 158906 號函核備桃園縣政府 94 年 7 月 6 日府勞動字第 0940179677 號函核備修正部分條文桃園縣政府 95 年 6 月 2 日府勞動字第 0950156012 號函核備修正第 3 條 第 58 條 第 84 條條文桃園縣政府 96 年 5 月 2 日府勞動字第 0960139064 號函核備修正第
注入新能量明確新方向
股份代號 598 Stock Code : 598 注入新能 量 明 確 新方 向 2015 Interim Report 2015 中 期 報 告 中期報告 R O F A Y NE W D T I L A T I V IR E C New Ti Interim Report on 2015 注入新能量明確新方向 2 3 4 5 7 9 10 38 49 50 公司資料 公司 公司 SINOTRANS
第一章 總則
佳大世界股份有限公司 工作規則 目 錄 第一章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第八章第九章第十章 總則 2 紀律與守則 2 受僱與解僱 6 工資與獎金 15 工作時間 休息 休假 請假 18 退休 28 童工與女工 30 考核 獎懲與升遷 32 職業災害補償及撫卹 37 福利措施與安全衛生 39 第十一章性別工作平等及性騷擾防治措施 42 第十二章附則 43-1 - 佳大世界股份有限公司工作規則
修正條文
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第三條修正總說明 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於九十年七月三十一日 訂定發布, 其後於九十一年三月七日及九十七年三月十二日修正發布 二次在案 為使法規名稱與法規內容規範對象一致, 爰將名稱修正為 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 ( 以下簡稱本 辦法 ) 又為配合一百零二年十二月十一日 一百零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修 正公布之性別工作平等法 ( 以下簡稱性平法
國立勤益科技大學專案人員工作規則
國立勤益科技大學聘僱 人員工作規則 97 年 1 月 31 日本校 96 學年度第一學期第四次行政會議通過核備文號 :99 年 1 月 29 日府動勞字第 0990028811 號 103 年 3 月 27 日本校 102 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一次行政會議通過 103 年 6 月 26 日本校 102 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二次行政會議通過目錄 第一章總則... 1 第二章聘僱... 1 第三章薪資... 3
目錄 1 工作規則參考範本使用說明 2 2 工作規則參考範本 4 3 工作規則審核要點 24 4 工作規則常見問題 Q&A 34 5 各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工作規則諮詢專線 37 6 附件 附件 1 申請 ( 修訂 ) 公文函例 39 附件 2 事業單位申請報備工作規則作業流程圖 40 附件 3 事業
勞動部 工作規則參考手冊 中華民國 105 年 1 月編印 1 目錄 1 工作規則參考範本使用說明 2 2 工作規則參考範本 4 3 工作規則審核要點 24 4 工作規則常見問題 Q&A 34 5 各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工作規則諮詢專線 37 6 附件 附件 1 申請 ( 修訂 ) 公文函例 39 附件 2 事業單位申請報備工作規則作業流程圖 40 附件 3 事業單位送審工作規則時應備文件 41 附件
第四案
輔仁大學學校財團法人輔仁大學工友工作規則 第一章總則 93.12.09.93 學年度第 4 次行政會議通過 94.04.07.93 學年度第 7 次行政會議修正 97.03.06.96 學年度第 6 次行政會議修正 99.05.06.98 學年度第 8 次行政會議修正 99.05.26. 北府勞安字第 0990474304 號函核備 99.07.08.98 學年度第 10 次行政會議修正 99.0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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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畫人員休假及加班 相關議題 衝擊與影響 1. 計畫支出項目增加, 降低彈性支用的額度因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之特休假日數, 及加班費補休, 雇主應發給工資, 故請主持人預排計畫助理特休假及補休, 以免產生未休代金 2. 每 7 天休息 1 天 例假日 1 天 ( 學校現行工作日以週一至週五日為主 ): 除非天災事變, 例假日不得強制工作, 且須通報 3. 務必落實上下班打卡機制 : 研究助理線上打卡本校未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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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目的為使員工之考勤加班規定有所依循, 特制定本辦法 2. 範圍 : 適用於台灣總部 3. 權責 3.1 部門主管 : 有效管理 / 督導部門人員工作及考勤加班狀況 3.2 人資單位 : 因應組織工作型態需求, 建立有效的考勤制度與系統, 掌握全公司人員考勤加班狀況, 以正確進行薪資 考勤等相關作業 3.3 員工 : 在兼顧工作品質與效率之原則下, 有效管理個人時間資源, 並遵循考勤加班管理辦法之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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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規則 目 錄 第一章總則 1 第二章雇用 1 第三章工作時間 休息 休假 1 第四章津貼 獎金 3 第五章服務紀律 3 第六章考勤 請假 獎懲與升遷 3 第七章解雇 資遣 離職及退休 7 第八章職業災害補償及撫卹 9 第九章福利措施第十章安全與衛生 9 10 第十一章勞資意見及溝通 10 第十二章性騷擾之防治 10 第十三章附則 11 工作規則 YS-A-01 A 11 1 第一章總則第 1 條
第 4 條 亡者, 給喪假十日 ; 曾祖父母 祖父母 配偶之祖父母 配偶之繼父母 兄弟姐妹死亡者, 給喪假五日 除繼父母 配偶之繼父母, 以教師或其配偶於成年前受該繼父母扶養或於該繼父母死亡前仍與共居者為限外, 其餘喪假應以原因發生時所存在之天然血親或擬制血親為限 喪假得分次申請 但應於死亡之日起百
名稱教師請假規則 修正日期 法規類別 民國 102 年 08 月 05 日 行政 > 教育部 > 人事目 第 1 條 第 2 條 本規則依教師法第十八條之一規定訂定之 本規則於公立及已立案之私立學校編制內, 按月支給待遇, 並依法取得教 第 3 條 師資格之專任教師適用之 軍警學校 矯正學校, 於適用本規則時, 以其上級機關為本規則所定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 教師之請假, 依下列規定 : 一 因事得請事假,
第一篇文概說第七章公文的用語及標點符號公本篇內容 第一章 緒論 第二章 公文的意義 第三章 公文與高 普 特各類考試 第四章 公文程式之意義及演變 第五章 公文之分類及其行文系統 第六章 公文之結構與行款 第一篇 第一章緒論 003 第一章緒論 等 等 004 最新應用公文 第一篇 第二章公文的意義 005 第二章公文的意義 第一節 一 須為公務員製作之文書 二 須為公務員 職務上 製作之文書 006
弘光科技大學教職員工請假規則
弘光科技大學教職員工請假規則 11000-041 中華民國 106 年 12 月 12 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中華民國 106 年 12 月 26 日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第一條弘光科技大學 ( 以下簡稱本校 ) 為管理教職員工差假事宜, 依教育部部 頒教師請假規則與本校相關法令規定, 訂定弘光科技大學教職員工請 假規則 ( 以下簡稱本規則 ) 第二條本規則適用對象為本校教職員工, 除適用勞動基準法者優先依勞動基
75 101 1.2 1.3
技師執業環境 101年度受懲戒技師 案例 彙編 與 探討 紀律委員會 時 間飛逝 一年又過去了 這一年來 經過大家的努力 並且注意法令規範 促使遭受懲戒 處分的技師減少 但是仍請注意目前兩類趨勢 1. 丙簽 2. 設計不當 監造不實 施工不 良三者的專業 造成今日技師不只該注意遵守法規 更要注意充實專業的實力 才能避免受到懲 戒 一 相關法規 有他人之秘密 六 執行業務時 收受不法之利益 或以 1.1
國立屏東大學校務基金契僱人員工作規則
國立屏東大學校務基金契僱人員工作規則 國立屏東大學 編印 國立屏東大學校務基金契僱人員工作規則 目錄 第一章總則 1 第二章僱用 1 第三章工資 2 第四章出勤 2 第五章給假 3 第六章服務 4 第七章獎懲及考核 5 第八章保險及福利 5 第九章職業災害補償及撫卹 5 第十章離職 6 第十一章退休 8 第十二章性騷擾防治及其他 8 I 第一章總則 1 103 年 9 月 11 日本校第 1 次行政會議通過
勞動契約書(草案)
國立東華大學部分時間工作勞工勞動契約 國立東華大學 ( 以下簡稱甲方 ) 立契約書人 : ( 以下簡稱乙方 ) 經甲乙雙方協議後共同訂立契約條款如下, 俾資遵循 : 一 契約起始日及期間 : 從事非繼續性工作, 聘僱期間自 年 月 日起, 至 年 月 日止 從事有繼續性工作, 聘僱期間自 年 月 日起 二 工作職稱 : 三 工作地點 : 國立東華大學 四 工作內容及工作時間 : 甲方應依 僱用部分時間工作勞工應行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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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請假管理實務 講師 : 鄭茂洲高雄市工業會副總幹事勞委會職訓局 TTQS 評核委員就業服務乙級技術士勞工安全衛生管理乙級技術士高雄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委員高雄市政府就業歧視評議委員 信箱 :[email protected] 2012/11/7 1 課程大綱 2012/11/7 1. 雇主工資續付義務 2. 工時安排 3. 婚假 喪假管理程 4. 事假與病假處理模式與案例研究 5. 性別工作平等法給假條件
工讀生之勞動權益
勞動基準法令與實務 報告人 : 陳慧玲 104 年 10 月 1 立法意旨 為規定勞動條件最低標準, 保障勞工權益, 加強勞雇關係, 促進社會與經濟發展 雇主與勞工所訂勞動條件 ( 工資 工時 休息 休假 退休 等 ), 不得低於本法所定之標準 本法未規定者, 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2 適用範圍 勞動基準法第 3 條第 3 項規定 : 本法適用於一切勞雇關係 但因經營型態 管理制度及工作特性等因素適用本法確有窒礙難行者,
1 次請畢 流產者, 其流產假應扣除先請之娩假日數 五 陪產假 : 因配偶分娩或懷孕滿 20 週以上流產者, 給陪產假 5 日, 得分次申請 但應於配偶分娩日或流產日前後合計 15 日 ( 包括例假日 ) 內請畢 六 喪假 : 喪假得分次申請, 但應於死亡之日起百日內請畢 ( 一 ) 因父母 配偶死
第一條 文藻外語大學教職員請假規則 民國 87 年 09 月 16 日行政會議通過民國 89 年 10 月 25 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民國 95 年 08 月 29 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民國 96 年 08 月 22 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民國 96 年 12 月 18 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民國 97 年 02 月 19 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民國 98 年 11 月 24 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民國 102 年 02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南訊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工作規則 目 錄 第一章總則..1 第二章受僱與解僱..1 第三章工資 津貼及獎金..4 第四章工作時間 休息 休假 請假...5 第五章退休..9 第六章考勤 考核 獎懲 升遷 10 第七章職業災害補償 10 第八章福利措施與安全衛生 11 第十章其他 12 南訊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工作規則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訂立目的南訊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簡稱本公司 ) 為明確規定勞資雙方之權利義務,
目 錄 一 工作規則參考範本使用說明 2 二 工作規則參考範本 3 三 工作規則審核要點 27 四 工作規則常見問題 Q&A 37 五 各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工作規則諮詢專線 40 六 附件 附件 1 附件 2 附件 3 附件 4 附件 5 附件 6 附件 7 附件 8 申請 ( 修訂 ) 公文函例
勞動部 工作規則參考手冊 中華民國 1 0 4 年 3 月修正 目 錄 一 工作規則參考範本使用說明 2 二 工作規則參考範本 3 三 工作規則審核要點 27 四 工作規則常見問題 Q&A 37 五 各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工作規則諮詢專線 40 六 附件 附件 1 附件 2 附件 3 附件 4 附件 5 附件 6 附件 7 附件 8 申請 ( 修訂 ) 公文函例 42 事業單位申請報備工作規則作業流程圖
,9,35 6, , , 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 Report
Social 39 5 3.9,9,35 6,668.77 5,67.66 3.74.45 6.43 86.49 6,668.77 5 3 5 3.65 5 49 5 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 Report 4 9 4 eatm 5 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 Report 4 53 6 3 5 4 5 8,865 57%43%
契約進用人員勞動契約範本
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人員勞動契約範本 立契約人 雙同意訂立契約條款如下, 以資共同遵守履行 : 一 契約期間 : 甲方自年月日起, 僱用乙方為 : 園長 ( 依教保服務人員條 例第二十條第四項規定遴聘 ) 教保員 助理教保員 社會工作人員 護理人員 廚工 職員 幼童專用車輛駕駛人 幼童專用車輛隨車人 員 二 工作項目 :( 依職務由各園 ( 校 ) 視實際需求訂定 ) 三 工作地點 : 乙方勞務提供之工作地點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