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二 ) 實務訓練 : 由各用人機關 ( 構 ) 學校參照公務人員任用法及職組暨職系名稱一覽表等規定, 按錄取人員考試等級 類科所適用之職等職系之職缺辦理 但職缺所在之機關 事業機構不適用公務人員任用法者, 比照其初任人員等級職缺辦理 六 訓練經費 ( 一 ) 基礎訓練 : 由文官學院編列之預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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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質特殊訓練, 如屬另定其他訓練者, 其所需經費, 由申請舉辦考試機關 或訓練機關 ( 構 ) 學校編列預算支應 第 8 條考選部應於公務人員考試公告後, 將考試公告及應考須知函送保訓會據以擬定訓練計畫 並應於榜示後將榜單及考試錄取人員履歷清冊等相關資料函送保訓會及申請舉辦考試機關辦理本訓練 第 9

檢署試辦案件 五 訓練機關 ( 一 ) 專業訓練 ( 第 1 3 階段訓練 ): 由司法官學院負責辦理 ( 二 ) 實務訓練 ( 第 2 4 階段訓練 ): 由各實務訓練機關或法務部指定之地檢署負責辦理 六 訓練課程及實施方式 ( 課程配當表如附件 1-1) ( 一 ) 第 1 階段 :6 週專業訓

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 訓會 ) 所屬國家文官培訓所 ( 以下簡稱培訓所 ) 辦理或委託訓練機關 ( 構 ) 學校辦理 實務訓練由保訓會委託各用人機關 ( 構 ) 學校辦理 性質特殊訓練由保訓會委託申請舉辦考試機關辦理 前三項訓練得按錄取等級 類科或考試錄取分發區集中或分別辦理 基礎訓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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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41 ) 1 ( ) ( ) ( ) 2 (a) (b) ( ) 1 2 負責人是指負責處理保險代理人的保險代理業務的人士 業務代表是指代表保險代理人銷售保險產品的人士 如保險代理人聘用上述人士 ( 例如該保險代理人是法人團體 ), 則其負責人及業務代表須向保險代理登記委員會登記 保險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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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人員之品德及忠誠, 各機關應於任用前辦理查核 必要時, 得洽請有關機關協助辦理 其涉及國家安全或重大利益者, 得辦理特殊查核 ; 有關特殊查核之權責機關 適用對象 規範內涵 辦理方式及救濟程序, 由行政院會同考試院另定辦法行之 各機關辦理前項各種查核時, 應將查核結果通知當事人, 於當事人有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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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等分委任 薦任 簡任 職等分第一至第十四職等, 以第十四職等為最高職等 委任為第一至第五職等 ; 薦任為第六至第九職等 ; 簡任為第十至第十四職等 第 6 條各機關組織法規所定之職務, 應就其工作職責及所需資格, 依職等標準列入職務列等表 必要時, 一職務得列二個至三個職等 前項職等標準及職務列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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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初任各官等職務人員, 其等級起敘規定如下 : 一 高等考試之一級考試或特種考試之一等考試及格者, 初任薦任職務時, 敘薦任第九職等本俸一級 ; 先以薦任第八職等任用者, 敘薦任第八職等本俸四級 二 高等考試之二級考試或特種考試之二等考試及格者, 初任薦任職務時, 敘薦任第七職等本俸一級 ;


法務部司法官學院司法官訓練規則部分修正條文 第十條司法官訓練期間定為一年六個月至二年, 分下列三個階段實施 每期始業 結業日期, 應於開始前提經司法官訓練委員會決議 : 一 第一階段 : 學員先行在本學院接受基礎講習課程與各類課程之講授 研習 擬判及演習 二 第二階段 : 學員分配至法院 檢察署等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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輔員工作手冊導 感謝您加入公務人力培訓的行列, 由於您的參與, 將協助提升 國家 政府機關生力軍的人力素質, 使其能成為政府施政的重要推 手與支柱 您除了是機關遴選出來的優秀業務達人外, 亦將是新進人員進 入政府機關的好導師, 公務經驗的傳承者, 工作知能的指導者, 以 及生活適應 生涯規劃 心理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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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鄉 ( 鎮 市 ) 公所設主計室, 置主任 前項直轄市政府主計處並置副處長 ; 縣 ( 市 ) 政府主計處得置副處長 各機關未設統計單位者, 統計業務由各該機關主計機構辦理 第八條未達主計機構設置及員額編制標準所定設處 ( 室 ) 標準之各機關, 應依下列方式擇一辦理 : 一 由其上級機關主計機

~ ~2055 : I

之聘用人員於請娩假期間所遺業務, 亦不得 再進用聘用人員代理其職務 二 基於約僱人員與聘用人員之屬性相似, 爰參酌 上開銓敘部函釋意旨, 同意放寬旨揭事宜, 惟 於預算員額內進用之約僱人員請娩假以外假 別 依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或各機關職務代 理應行注意事項等規定進用之約僱代理人員請 娩假期間所遺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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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功率電波輻射性電機管理辦法 第十二條經型式認證合格之低功率射頻電機, 非經許可, 公司 商號或使用者均不得擅自變更頻率 加大功率或變更原設計之特性及功能 第十四條低功率射頻電機之使用不得影響飛航安全及干擾合法通訊 ; 經發現有干擾現象時, 應立即停用, 並改善至無干擾時方得繼續使用 前項合法通訊,

次修正, 增訂公務人員考試應配合任用計畫公開競爭舉行 ; 各種考試應考人於考試舉行前應接受體格檢驗 ; 增訂甲等特考應考資格之規定 ; 對於按省區分定錄取名額, 另增列 但仍得依考試成績按定額標準比例增減錄取之 對於無人達到錄取標準之省區降低錄取標準, 擇優錄取一人 ; 但降低錄取標準十分仍無人可資

信託基金 ( 本基金主要係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國泰亞洲成長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國泰歐洲精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國泰中國高收益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 本基金主要係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國泰亞太入息平衡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 本基金

No.38 第十卷第二期中華民國 103 年 07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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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編者的話壹 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 1-1 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一 二級考試錄取人員基礎訓練 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錄取人員基礎訓練 公務人員普通考試錄取人員基礎訓練 公務人員初等考試錄取人員基礎訓練 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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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次請畢 流產者, 其流產假應扣除先請之娩假日數 五 陪產假 : 因配偶分娩或懷孕滿 20 週以上流產者, 給陪產假 5 日, 得分次申請 但應於配偶分娩日或流產日前後合計 15 日 ( 包括例假日 ) 內請畢 六 喪假 : 喪假得分次申請, 但應於死亡之日起百日內請畢 ( 一 ) 因父母 配偶死

目錄

第七章行政工作 7.1 預算 法律依據 預算收入 94

No.39 第十卷第三期中華民國 103 年 10 月 The Correlation of Core Capability of Public Policy Examination and the Political and Economic Development Abstract Yu-Tou


字第 號函 ) ( 六 ) 考試院會同行政院 99 年 8 月 31 日考臺組貳一字第 號 院授人力字 第 號令修正發布 各機關職稱及官等職等員額配置準則 ( 本部 台人 ( 一 ) 字第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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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關務人員考試三等 四等 五等 ( 二 ) ( 四 ) ( 六 ) ( 日 ) 1. 關務人員特考分臺北 臺中 高雄三考區舉行 2. 身心障礙特考分臺北 臺中 高雄 宜蘭 花蓮 臺東六考區舉行 3. 國軍上校以上軍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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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50% 50% 80% 20% 60% 40% 80% 20% 60% 40% 20

目 錄

此外 考試命題趨勢也會反映實務情形 對於新興的議題分析也是相當重 要的準備方式 因此 要予以關注報紙時事及考試院 人事行政總處等網 站的訊息 如果有出現相關法規修訂的 草案 讀一下其中的立法理由 和修正說明的地方 因為 那極有可能是未來出題的方向 例如 近幾年 對於公務人員退休制度的變革討論熱烈 有

第三篇 第 10 章 - 管理者登入第 11 章 - 更改網路商店 Logo 第 12 章 - 系統設定第 13 章 - 商品上架第 14 章 - 付款方式設定第 15 章 - 出貨方式設定第 16 章 - 特價商品 oscommerce 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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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觀光局配合行 觀光局為配合行政院消費提振措施, 於民國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民國 政院消費提振措施辦 104 年 12 月 1 日至民國 105 年 3 月 10 日止辦理 國 104 年 12 月 31 日總處培字 年 1 月 6 日府授人考字 理 國內旅遊住宿優 內旅遊住宿優惠 補助, 於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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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2) (3) (4) 2

二 分層負責明細表之制 ( 修 ) 訂 ( 一 ) 作業流程 各單位蒐集本機關職掌有 關資料 編訂分層負責明細表草案 人事室編 ( 修 ) 訂分層負責明細表草案並召開會議討論 簽報機關首長核准 發布實施 ( 二 ) 法令依據 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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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報名所需資料 : ( 一 ) 報名申請書 : 1. 一般旅行從業人員 : 附表 1. 資格審查申請書 ( 含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 附表 2. 報名表附表 4. 冒名代訓切結書其它 : (1) 近期 2 吋脫帽正面照片 3 張 ( 照片背面請註記姓名及身分證字號 ) (2) 護照內頁 ( 清晰 )

(i) (ii) 1998 () (i) (ii) (i) 2 10 (ii)

應用外語系學生語文證照列表 103 年 8 月 28 日 103 學年度第 1 學期第 1 次課程委員會議訂定 103 年 8 月 28 日 103 學年度第 1 學期第 1 次系務會議通過 證照 代碼 證照名稱 國內 / 國外 級數 / 分數 發照單位

澎湖縣政府暨所屬機關

12345

Transcription:

105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原住民族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計畫 一 依據 1 民國 105 年 5 月 18 日 保訓會公訓字第 1050007688 號函核定 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 ( 以下簡稱訓練辦法 ) 第 9 條及第 10 條 二 訓練類別及重點 ( 一 ) 基礎訓練 : 以充實初任公務人員應具備之基本觀念 品德操守 服務態度及行政程序與技術為重點 ( 二 ) 實務訓練 : 以增進有關工作所需知能及考核品德操守 服務態度為重點 三 訓練期間 ( 一 ) 基礎訓練與實務訓練合計 4 個月, 基礎訓練時間為三等考試 5 週 ; 四等 五等考試 4 週 ; 其餘時間為實務訓練 ( 二 ) 依本計畫第 9 點免除基礎訓練人員, 仍應接受 4 個月實務訓練 ( 三 ) 依本計畫第 10 點申請符合縮短實務訓練資格人員, 得予縮短實務訓練期間為 2 個月 四 訓練對象 ( 一 )105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原住民族考試 ( 以下簡稱本考試 ) 錄取人員 ( 二 ) 歷年本考試錄取補訓或重新訓練人員 五 訓練機關 ( 構 ) 學校 ( 一 ) 基礎訓練 : 由國家文官學院 ( 以下簡稱文官學院 ) 或受委託協辦之相關訓練機關 ( 構 ) 學校辦理

( 二 ) 實務訓練 : 由各用人機關 ( 構 ) 學校參照公務人員任用法及職組暨職系名稱一覽表等規定, 按錄取人員考試等級 類科所適用之職等職系之職缺辦理 但職缺所在之機關 事業機構不適用公務人員任用法者, 比照其初任人員等級職缺辦理 六 訓練經費 ( 一 ) 基礎訓練 : 由文官學院編列之預算支應 ( 二 ) 實務訓練 : 由各用人機關 ( 構 ) 學校原編列之預算 ( 人事費 ) 支應 七 申請保留受訓資格 ( 一 ) 正額錄取人員因服兵役, 進修碩士 博士, 或疾病 懷 孕 生產 父母病危 子女重症 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或 其他不可歸責事由, 致有無法立即接受分配訓練者, 得於 榜示後完成分配訓練作業前, 檢具證明文件向公務人員保 障暨培訓委員會 ( 以下簡稱保訓會 ) 申請保留受訓資格 ( 申 請書如附件 1), 逾期不予受理 ( 二 ) 前款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之事由, 如其配偶為公務人員且 依法已申請育嬰留職停薪者, 不得申請保留受訓資格 ( 三 ) 另依考選部 103 年 3 月 26 日選規一字第 1030001582 號函 釋 : 三 有關考試法第 4 條 正額錄取人員無法立 即接受分配訓練 所指正額錄取人員申請保留錄取資 格之時點, 按前揭立法意旨, 為避免造成機關用人及業務 運作之困難, 應指分發機關及申請舉辦考試機關完成分配 作業前, 至分發機關及申請舉辦考試機關辦理分配作業所 需之期程, 應由該等機關本於權責訂定 查本考試分配 訓練作業期間, 依原住民族委員會 ( 以下簡稱原民會 ) 所 定辦理分配作業訓練所需之期程, 為榜示後至正額錄取人 員分配結果公告日之 14 日前 本考試正額錄取人員申請保 2

留受訓資格, 應依限辦理 ( 四 ) 第 1 款保留受訓資格申請案, 由正額錄取人員至保訓會全 球資訊網站 (http://www.csptc.gov.tw) 之 公務人員考 試錄取人員訓練線上申辦及查詢作業系統 專區, 採網路 線上申辦方式辦理, 或請填載保留受訓資格申請書 ( 同附 件 1) 掛號郵寄保訓會辦理 ( 五 ) 依考選部 103 年 2 月 11 日選規一字第 1031300049 號函釋規定, 公務人員考試法 ( 以下簡稱考試法 ) 業經總統於 103 年 1 月 22 日修正公布, 於考試法修正公布後, 始公告舉辦之考試, 應適用新法 ; 至於考試法修正公布前, 已公告舉辦之考試或已辦理竣事之考試, 其錄取人員於原考試法存有信賴保護利益之事由, 基於信賴保護原則, 可適用原考試法之規定 據此,102 年 ( 含 ) 以前, 本考試錄取之未訓 補訓或重新訓練人員, 除應適用 103 年 1 月 22 日修正公布之考試法 ( 按 : 第 4 條 ) 規定外, 基於信賴保護原則, 尚可適用原考試法 ( 按 : 第 2 條第 3 項 ) 規定 故倘因 子女重症 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 等 2 種事由無法立即接受分配訓練, 得檢具事證申請保留錄取資格, 惟其申請期間限於 分配訓練 ( 完成分配作業 ) 之前 八 申請補訓及重新訓練 ( 一 ) 申請種類 : 1 103 年 ( 含 ) 以後本考試正額錄取保留受訓資格人員 : 申請補訓 2 102 年 ( 含 ) 以前本考試正額錄取保留受訓資格人員 : 申請補訓或重新訓練 ( 二 ) 申請程序 : 請於保留期限屆滿後 3 個月內, 向保訓會申請之 但保留期限屆滿前保留原因消滅者, 應於保留原因消滅後 3 個月內, 檢具證明文件向保訓會申請之, 並由保訓會通知原住民族委會員遇缺調訓 申請時請至保訓會全球資訊網站 (http://www.csptc.gov.tw) 之 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 3

線上申辦及查詢作業系統 專區, 採網路線上申辦方式辦理, 或請填載申請書 ( 如附件 2), 並檢具證明文件, 以掛號郵寄保訓會辦理 ( 三 ) 經保訓會核准保留受訓資格者, 如於保留受訓資格期間, 該保留受訓資格之事由原因消滅 ( 例如前款規定於進修碩博士期間辦理休學 已取得畢業證書 於保留受訓資格期間擔任其他全職工作, 或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期間發生配偶為公務人員依法已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或該子女已滿三足歲等 ), 應於原因消滅後 3 個月內, 向保訓會申請補訓, 逾期未提出申請者, 即喪失考試錄取資格 ( 四 ) 補訓或重新訓練人員, 應依參加訓練當年度訓練計畫規定辦理 重新訓練人員之訓練期間應重新起算 九 免除基礎訓練 受訓人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應由實務訓練機關 ( 構 ) 學校於 其報到後 7 日內, 依報到時所填載之資料, 造具應予免除基礎訓 練人員清冊 ( 如附件 3), 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函送保訓會核准 免除基礎訓練 : ( 一 ) 經公務人員考試錄取, 最近 2 年內曾受同等級以上考試錄 取人員基礎訓練成績及格者 ( 二 ) 經公務人員考試錄取, 最近 2 年內曾受次一等級以下, 且 訓練期間相同或訓練課程相當之考試錄取人員基礎訓練成 績及格者 十 申請縮短實務訓練 ( 一 ) 現任或曾任公務人員, 最近 4 年內具有與考試錄取類科擬 任職務同職系之資格, 其期間 4 個月以上者, 並有下列情 形之一, 得於分配機關 ( 構 ) 學校報到後 1 個月內, 檢具 相關證明文件, 向實務訓練機關 ( 構 ) 學校提出申請 ( 申 請書如附件 4), 並由該實務訓練機關 ( 構 ) 學校函送保訓 4

會核准縮短實務訓練, 逾期不予受理 : 1 低一職等以上之資格及工作經驗 2 與低一職等職責程度相當以上之資格及工作經驗 3 擔任高於或同於擬任職務列等之職務 ( 二 ) 同職系 低一職等以上 及 職責程度相當 之認 定標準如下 : 1 同職系 : 十一 調訓程序 如曾任職務並無職系之規定, 由保訓會依原機關岀具工作 內容證明, 就其工作內容對照職系說明書或職務說明書認 定其適當職系後認定之 2 低一職等以上 : (1) 三等考試 : 具有委任第五職等以上資格者, 或擬任委 任第五職等職務, 具有委任第四職等以上資格者 (2) 四等考試 : 具有委任第二職等以上資格者 (3) 五等考試 : 具有委任第一職等以上資格者 3 職責程度相當 : 依 公務人員曾任公務年資採計提敘俸級 認定辦法 附表之各類人員與行政機關公務人員職等相當 年資採計提敘俸級對照表認定 本考試錄取人員, 由原民會辦理公開分配作業, 依其考試成績, 依次分配至用人機關 ( 構 ) 學校占缺接受實務訓練, 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 ( 一 ) 分配報到程序 : 1 正額錄取人員經分配至用人機關 ( 構 ) 學校占現缺接受實務訓練者, 應於規定時間內前往實務訓練機關 ( 構 ) 學校報到 2 正額錄取人員經分配至用人機關 ( 構 ) 學校占預估職缺接受實務訓練者, 俟實務訓練機關 ( 構 ) 學校於職務出缺時 5

通知前往報到 3 增額錄取人員於正額錄取人員分配完畢後, 由分發機關配合用人機關 ( 構 ) 學校任用需要依考試成績定期依序分配, 並於規定時間內前往實務訓練機關 ( 構 ) 學校報到 4 申請補訓人員, 由分發機關俟用人機關職務出缺時分配, 並於規定時間內前往實務訓練機關 ( 構 ) 學校報到, 並就近併入公務人員高等 普通 初等考試或地方特考錄取人員相當等別基礎訓練梯次參加基礎訓練 5 102 年 ( 含 ) 以前本考試錄取人員, 因服兵役保留底缺申請重新訓練者, 仍留原分配機關 ( 構 ) 學校接受訓練, 並於規定時間內向該機關 ( 構 ) 學校報到, 重新起算訓練期間 ( 二 ) 錄取人員由分發機關先分配至用人機關 ( 構 ) 學校, 占編制內職缺接受實務訓練, 再分批集中接受基礎訓練 但分配實務訓練日期與基礎訓練之檔期接近時, 分發機關得於分配函內載明考試錄取人員向實務訓練機關 ( 構 ) 學校報到後, 即依規定之日期向指定之基礎訓練機關 ( 構 ) 學校報到受訓, 並函知各該實施基礎訓練之機關 ( 構 ) 學校 ( 三 ) 實務訓練機關 ( 構 ) 學校應於錄取人員報到當日, 至保訓會全球資訊網站 (http://www.csptc.gov.tw) 之 培訓業務系統 登入後, 於 分發人員管理 / 分發人員報到資料維護 / 各項特考錄取人員分配資料登錄 項下, 填載錄取人員 身分證統一編號 年度 考試名稱 後, 即可將錄取人員轉為實務訓練機關 ( 構 ) 學校之受訓人員, 再至 分發人員管理 / 分發人員報到資料維護 項下, 填載錄取人員 報到日期 並匯入系統, 俾利錄取人員參加基礎訓練 ( 調訓以報送時間為準, 先填載報送者, 原則優先安排調訓 ) ( 四 ) 實務訓練機關 ( 構 ) 學校應於實務訓練人員報到後 7 日內, 至保訓會全球資訊網站之 培訓業務系統 登入後, 於 實務訓練管理 / 實務訓練表單上傳與通報 項下, 選取 人員名單 後下載該員實務訓練計畫表 ( 如附件 5), 由人事 6

單位會同受分配單位依序詳填, 經受訓人員簽名, 循行政程序陳報機構首長核章後, 將實務訓練計畫表上傳至保訓會列管, 並將影印本送受訓人員參考後, 留存於實務訓練機關 ( 構 ) 學校 ( 五 ) 應於規定時間內接受基礎訓練人員, 因婚 喪 分娩 流 產 重病或其他重大事由 ( 不包括公務繁忙 ) 未能如期參 訓, 經實務訓練機關 ( 構 ) 學校核轉文官學院核准變更其 調訓梯次者, 應另依文官學院或訓練機關 ( 構 ) 學校規定 之訓練日期前往報到受訓, 惟申請變更調訓梯次, 同一事 由僅以 1 次為限 ( 六 ) 受訓人員於受基礎訓練期間均給予公假, 各實務訓練機關 ( 構 ) 學校應避免要求受訓人員於基礎訓練期間返回實務訓練機關 ( 構 ) 學校處理公務, 以確保訓練品質 受訓人員並應於基礎訓練結訓之次日 ( 如屬例假日依例順延 ) 返回原分配之實務訓練機關 ( 構 ) 學校接受實務訓練, 其因故未能及時於結訓次日返回原分配之實務訓練機關 ( 構 ) 學校者, 應依請假規定辦理 十二 受訓人員權益 ( 一 ) 津貼 : 1 分配機關 ( 構 ) 學校訓練人員由各用人機關 ( 構 ) 學校依下列標準發給津貼 : (1) 三等考試錄取者比照委任第五職等本俸五級俸給 (2) 四等考試錄取者比照委任第三職等本俸一級俸給 (3) 五等考試錄取者比照委任第一職等本俸一級俸給 2 分配在公營事業機構實務訓練者, 從其規定比照相當等 級發給津貼 ( 二 ) 錄取人員訓練期間, 得比照各用人機關 ( 構 ) 學校現職人 員支給婚 喪 生育及子女教育補助, 及比照用人機關 ( 構 ) 學校現職人員撫卹相關規定之標準支給遺族撫慰 7

金 ( 三 ) 保險 : 1 103 年 ( 含 ) 以後本考試錄取人員 : 參加全民健康保險及一般保險 2 102 年 ( 含 ) 以前本考試錄取之補訓或重新訓練人員 : 參加全民健康保險及公教人員保險 ( 四 ) 現任或曾任公務人員參加考試錄取, 具擬任職務之法定任用資格, 經銓敘部銓敘審定者, 其訓練期間之權益依下列標準辦理 : 1 津貼: 分配至納入銓敘之機關 ( 構 ) 學校訓練, 其原敘級俸高於考試取得資格之級俸時 : (1) 級俸 : 仍准支原敘級俸 (2) 加給 : 如原敘職等在擬任職務列等範圍內, 仍依原敘職等標準支給 ; 如原敘職等高於擬任職務最高職等時, 按該擬任職務之最高職等標準支給 ; 如原敘職等低於擬任職務最低職等時, 按擬任職務最低職等標準支給 2 休假及其他權益: (1) 如與原任職年資銜接者, 得繼續併計其年資給予休假 (2) 其基於現職公務人員身分應享有之各項權益, 依現職公務人員有關法令辦理 (3) 符合本款資格之考試錄取人員, 依銓敘部 103 年 3 月 19 日部退一字第 1033819125 號書函, 占缺訓練期間得參加公教人員保險及公務人員退撫基金, 亦得併計公教人員保險年資及公務人員退休年資 ( 五 ) 現任或曾任公務人員參加考試錄取, 具擬任職務之法定任用資格, 經分配至公營事業機構或未納入銓敘之機關者, 其訓練期間之權益, 依各該機關 ( 構 ) 適用之人事法規辦理 8

( 六 ) 受訓人員於訓練期間曠課 曠職或請事假超過規定日數 時, 應按日扣除其曠課 曠職或請事假超過規定日數之津 貼 前開曠課 曠職或請事假, 均以時計算, 累積滿 8 小 時以 1 日計 十三 訓練實施方式 ( 一 ) 基礎訓練 : 1 課程配當 : 依年度公務人員高普初考及相當等級特種考試基礎訓練課程架構及配當表辦理 2 上課時間 : 星期一至星期五每天 6 小時為原則, 全週 30 小時 其時間之配當, 由文官學院及各受委託協辦之訓練機關 ( 構 ) 學校酌定 上課時間以外之作息及活動, 得由文官學院及各受委託協辦之訓練機關 ( 構 ) 學校自行安排 3 訓練器材 : 配合各種課程講授需要, 由文官學院及各受委託協辦之訓練機關 ( 構 ) 學校預為準備, 提供講座使用 4 教材編印 : (1) 由文官學院研訂課程講授參考大綱, 印送各受委託協辦之訓練機關 ( 構 ) 學校供講座參考 (2) 由文官學院及各受委託協辦之訓練機關 ( 構 ) 學校協調講座提供教材或講授大綱, 於上課前印發受訓人員 5 專題演講有關 原住民族政策與發展 科目之教材及講座名單, 由原民會提供 6 受訓人員特殊異常之通報與記錄 : (1) 為利掌握受訓人員之學習情形並適時處理, 各受委託協辦之訓練機關 ( 構 ) 學校發現受訓人員有特殊行為及學習異常情形, 如曠課 輔導衝突事件 自傷 ( 殺 ) 事件或其他足以影響訓練實施等情事, 應即作成紀錄, 並於事發當日即時通報文官學院 9

(2) 特殊行為及學習異常情形, 應以書面詳實記錄人 事 時 地 物 出 ( 缺 ) 席情形 請假單及相關晤談紀錄等相關事證資料 ( 二 ) 實務訓練 : 1 依 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實務訓練輔導要點 ( 以下簡稱實務訓練輔導要點 ) 辦理 2 實務訓練分實習及試辦二階段實施, 自向實務訓練機關 ( 構 ) 學校報到接受訓練日起 1 個月為實習階段, 其餘時間為試辦階段, 但實習階段時間不含基礎訓練 受訓人員於實習階段, 以不具名方式協助辦理所指派之工作 ; 於試辦階段, 應在輔導員輔導下具名試辦所指派之工作 依訓練辦法及本訓練計畫規定縮短實務訓練人員, 或具擬任職務法定任用資格, 經銓敘部銓敘審定者, 免經實習階段直接進入試辦階段 3 實務訓練機關 ( 構 ) 學校應指派適當人員擔任輔導員, 並 依實務訓練輔導要點之規定, 填寫實務訓練計畫表 ( 如附 件 5) 及實務訓練輔導紀錄表 ( 如附件 6) 另受訓人員如 有曠職 輔導衝突事件 自傷 ( 殺 ) 事件或其他足以影響 訓練實施等特殊異常情事, 應填寫特殊異常情事通報及輔 導紀錄表 ( 如附件 7) 4 為增進考試錄取人員所需工作知能, 保訓會得依訓練辦法第 6 條規定委託原民會, 於實務訓練期間按錄取等級 類科, 實施集中實務訓練, 期間以 1 至 2 週為原則 於實施集中實務訓練期間, 受訓人員均給予公假登記, 實務訓練機關 ( 構 ) 學校不得拒絕指派受訓人員參訓 5 實務訓練機關 ( 構 ) 學校應審酌受訓人員因婚 喪 懷孕 分娩 流產 重大傷病 身心障礙等特殊事由, 適時予以關心及必要之協助 6 實務訓練期間, 除因業務需要由實務訓練機關 ( 構 ) 學校指派前往受訓外, 不得經選送或自行申請參加進修 10

7 保訓會得於實務訓練期間舉辦輔導員講習 分區研習座談及派員實地瞭解各實務訓練機關 ( 構 ) 學校輔導情形 8 輔導員對受訓人員之輔導, 除未依規定進行輔導或輔導績效不佳者外, 實務訓練機關 ( 構 ) 學校得予敘獎 十四 基礎訓練講座聘請 各受委託協辦之訓練機關 ( 構 ) 學校, 應依文官學院講座洽聘原則, 利用洽課管理系統辦理講座洽聘作業 十五 生活輔導 ( 一 ) 基礎訓練期間, 以不住宿為原則 但遠道學員或特殊需求之學員得檢具足資證明文件向文官學院或各受委託協辦之訓練機關 ( 構 ) 學校申請提供膳宿 ( 二 ) 文官學院及各受委託協辦之訓練機關 ( 構 ) 學校於基礎訓練期間, 應置輔導人員擔任受訓學員生活 課業之輔導及考核事宜 ( 三 ) 基礎訓練與實務訓練期間, 受訓人員應遵守各該訓練機關 ( 構 ) 學校有關管理規章 十六 請假規定 ( 一 ) 基礎訓練期間 : 依訓練辦法第 30 條及 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基礎訓練請假注意事項 規定辦理 ( 二 ) 實務訓練期間 : 依訓練辦法第 31 條規定辦理 十七 成績考核 ( 一 ) 受訓人員之生活管理依 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基礎訓練生活管理要點 辦理 ; 品德操守考核分別依 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基礎訓練輔導要點 及 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實務訓練輔導要點 辦理 ; 訓練成績考核依 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成績考核要點 辦理 ; 獎懲標準依 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獎懲要點 辦理 ( 二 ) 受訓人員基礎訓練成績未核定前, 得繼續實施實務訓練 11

基礎訓練成績經保訓會核定為不及格者, 仍留原分配機關 ( 構 ) 學校接受實務訓練, 並得於 1 個月內向保訓會申請自費重新訓練 1 次 ( 申請書如附件 8) 經自費重新參加基礎訓練者, 應自原訓期屆滿日之翌日起, 加計該重新訓練訓期, 為其重新訓期屆滿日 ( 三 ) 受訓人員實務訓練成績經單位主管初核為不及格者, 應先交付實務訓練機關 ( 構 ) 學校考績委員會審議, 審議時應給予受訓人員陳述意見之機會, 並作成紀錄, 再送實務訓練機關 ( 構 ) 學校首長評定, 並填具實務訓練成績考核表 ( 如附件 9) 實務訓練機關 ( 構 ) 學校首長如對考績委員會審議結果有意見時, 應退回考績委員會復議, 對復議結果仍不同意時, 得加註理由後變更之 ( 四 ) 受訓人員實務訓練成績經單位主管初核為及格, 送實務訓練機關 ( 構 ) 學校首長評定對初核結果有意見時, 應交付實務訓練機關 ( 構 ) 學校考績委員會審議 審議時應給予受訓人員陳述意見之機會, 並作成紀錄, 再送實務訓練機關 ( 構 ) 學校首長評定, 並填具實務訓練成績考核表 ( 同附件 9) 實務訓練機關 ( 構 ) 學校首長如對考績委員會審議結果仍不同意時, 得加註理由後變更之 ( 五 ) 實務訓練機關 ( 構 ) 學校評定為實務訓練成績不及格者, 由實務訓練機關 ( 構 ) 學校函送保訓會, 並併同檢附實務訓練成績考核表 實務訓練計畫表 實務訓練輔導紀錄表及考績委員會紀錄等相關事證資料, 由保訓會依下列方式處理 : 1 核定為成績不及格 2 成績評定如有違反訓練法令或不當之情事, 得敘明理由退還原實務訓練機關 ( 構 ) 學校重新評定 准予延長實務訓練期間或逕予核定為成績及格 ( 六 ) 於保訓會核定實務訓練成績前, 實務訓練人員仍留原訓練機關 ( 構 ) 學校訓練 ( 七 ) 經退還重新評定實務訓練成績者, 原實務訓練機關 ( 構 ) 12

學校應於文到 15 日內, 依退還意旨重新評定成績 未依限或未依退還意旨重新評定時, 保訓會得逕予核定為成績及格 ( 八 ) 經准予延長實務訓練期間者, 由保訓會視事實狀況酌予延長, 其期間自文到次日起算, 不得逾原訓練期間, 並以 1 次為限 延長訓練期滿成績仍評定為不及格者, 如有 ( 五 )2 規定之情事, 保訓會得退還原實務訓練機關 ( 構 ) 學校重新評定或逕予核定為成績及格 ( 九 ) 各基礎訓練機關 ( 構 ) 學校應於基礎訓練結束後 15 日內, 填具本質特性及專題研討訓練成績清冊函送文官學院彙報保訓會, 由保訓會併同測驗成績計算核定訓練成績後, 通知用人機關 ( 構 ) 學校於保訓會培訓業務系統下載成績單, 並轉發各受訓人員簽收 ( 十 ) 實務訓練期滿, 各用人機關 ( 構 ) 學校應於訓練期滿 7 日內依實務訓練成績考核表評定成績後留存 ( 十一 ) 關於訓練期滿日期之計算方式, 以受訓人員向實務訓練機關 ( 構 ) 學校報到之日起算至訓練屆滿之日為訓練期滿日 十八 請領考試及格證書 ( 一 ) 依 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期滿請領考試及格證書作業要點 辦理 ( 二 ) 依 考試院各種證書暨證明書規費收費標準 第 3 條規定, 身心障礙 原住民族 低收入戶 中低收入或特殊境遇家庭之考試錄取人員, 得免繳交證書費 本考試錄取人員訓練期滿請領考試及格證書, 得免繳交證書費, 且亦免檢附原住民族相關證明文件 ( 三 ) 各實務訓練機關 ( 構 ) 學校應於受訓人員基礎訓練及實務訓練成績均及格後 7 日內, 逕至保訓會培訓業務系統列印實務訓練成績清冊 ( 如附件 10) 函送保訓會核定, 並由保訓會報請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 13

( 四 ) 受訓人員復應其他公務人員考試錄取, 如訓期重疊, 應選擇一種考試接受訓練, 完成一種考試程序, 發給一種考試及格證書 十九 廢止受訓資格 ( 一 ) 受訓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由各用人機關 ( 構 ) 學校或訓練機關 ( 構 ) 學校函送保訓會廢止受訓資格 : 1 自願放棄受訓資格 未於規定之時間內報到接受訓練或於訓練期間中途離訓 2 基礎訓練成績不及格人員經核准重新訓練, 成績仍不及格 3 基礎訓練期間除因公假 喪假 分娩 流產 重大傷病或其他不可歸責事由外, 請假缺課時數超過課程時數 20% 4 基礎訓練期間曠課時數累計達課程時數 5%, 或實務訓練期間曠職累計達 3 日 5 訓練期間經發現冒名頂替 持用偽造或變造之證件 6 基礎訓練測驗時, 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發生舞弊情事, 情節嚴重, 有具體事證 7 實務訓練成績不及格 8 實務訓練期間經核准延長病假期滿, 仍不能銷假繼續訓練 9 實務訓練期間除因娩假 流產假 骨髓捐贈或器官捐贈假外, 請假日數累積超過訓練期間二分之一 但延長病假請假日數不與其他假別合併計算 10 訓練期間獎懲相互抵銷後, 累積已達一大過 11 訓練期間對訓練機關 ( 構 ) 學校講座 長官或其他人員施以強暴脅迫, 有具體事證 12 其他足認為品德操守不良, 情節嚴重, 有具體事證 ( 二 ) 受訓人員發生特殊行為及學習異常情事時, 各用人機關 ( 構 ) 學校或訓練機關 ( 構 ) 學校應即時採證 即時記錄, 14

其已符合前款任一目廢止受訓資格之要件時, 應即時函報保訓會廢止受訓資格 ( 三 ) 本考試錄取人員於分配實務訓練機關 ( 構 ) 學校前即向原民會提出自願放棄者, 由該會函送保訓會廢止受訓資格 ( 四 ) 保留受訓資格人員未於第 8 點第 2 款所定期限內申請補訓者, 即喪失考試錄取資格 ( 五 ) 本考試錄取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由保訓會廢止受訓資 格 : 二十 停止訓練 1 基礎訓練成績不及格人員未於第 17 點第 2 款所定期限內 申請重新訓練 2 停止訓練原因消滅後, 未於第 20 點第 4 款所定期限內申 請重新訓練 ( 一 ) 基礎訓練期間 : 1 因喪假 分娩 流產 重大傷病或其他不可歸責事由, 致無法繼續訓練者, 得於事由發生後 3 日內, 檢具證明 文件向保訓會申請停止訓練 2 因前目事由或公假致請假超過規定缺課時數者, 應予停 止訓練 ( 二 ) 受訓人員於分配訓練期滿成績及格分發任用前, 因服義務 役 替代役, 或比照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 4 條第 5 款請公 假, 致無法繼續接受訓練者, 得於事由發生後 10 日內檢 具證明文件, 經各用人機關 ( 構 ) 學校 訓練機關 ( 構 ) 學校或原民會轉送保訓會核准停止訓練 ( 三 ) 受訓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除依前點第 1 款第 12 目予 以廢止受訓資格者外, 應予停止訓練 : 15

1 經有期徒刑 拘役以上刑之執行 易服勞役或易服社會勞 動者 但宣告緩刑或執行易科罰金者, 不在此限 2 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予觀察 勒戒 強制戒治者 3 司法機關執行拘留 拘提 羈押 留置或管收者 ( 四 ) 依前 3 款規定核准停止訓練人員, 得於停止訓練原因消滅 後 15 日內向保訓會申請重新訓練 經核准重新訓練人員, 仍留原分配機關 ( 構 ) 學校接受訓練, 訓練期間應重新起 算 除訓練計畫另有規定者外, 應依參加訓練當年度訓練 計畫辦理 二十一 本考試性質特殊之類科錄取人員訓練, 必要時得經保訓會同意, 另訂訓練計畫, 並送保訓會核定後實施 二十二 附則 ( 一 ) 三等考試錄取人員於公假參加基礎訓練 5 週期間, 其職務代理之相關事宜, 得比照 各機關職務代理應行注意事項 規定辦理 ( 二 ) 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於實務訓練期間如依訓練辦法第 31 條及訓練計畫之規定請假, 期間連續達 1 個月以上, 其職務代理之相關事宜, 得比照 各機關職務代理應行注意事項 規定辦理 ( 三 ) 本考試錄取人員於訓練期間依訓練辦法第 34 條之 1 第 35 條規定辦理停止訓練期間達 1 個月以上者, 經分發機關通盤考量並同意, 各用人機關 ( 構 ) 學校得比照 各機關職務代理應行注意事項 之規定辦理 ( 四 ) 除符合第 12 點第 4 款所定人員外, 依銓敘部 103 年 9 月 1 日部法二字第 1033865849 號令, 應 104 年 1 月 1 日以後公務人員考試錄取者, 於公務人員考試錄取訓練期間, 不得採計為公務人員休假年資 ( 五 ) 除符合第 12 點第 4 款所定人員外, 依銓敘部 102 年 7 月 16

23 日部退一字第 1023743221 號函及部退三字第 1023743222 號令,103 年 ( 含 ) 以後本考試錄取人員, 不得繳付退撫基金費用以併計公務人員退休年資 ( 六 ) 本訓練計畫未規定事項, 適用訓練辦法及其他有關訓練之規定 二十三 本訓練計畫經保訓會核定後實施 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