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私募基金 管理人登记 公告 政策解读 2016 年 5 月 26 日
目录 私募基金行业发展现状 公告解读
监管职责 私募基金监管政策演进 2013 年 6 月 1 日, 证券投资基金法 实施,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纳入监管范围 2013 年 6 月, 中央编办明确证监会负责私 2014 年 3 月 17 日, 第一批 50 家机构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 8 月 21 日, 证监会发布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 证监会主席第 105 号令 ) 募股权基金的监督管理, 实行适度监管 2014 年 1 月 2014 年 3 月 2014 年 8 月 2016 年 2 月 5 日, 中国基金业协会发布 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 2013 年 6 月 2014 年 1 月, 经中央编办同意, 证监会授权基金业协会具体负责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私募基金备案工作, 履行自律监管职能 1 月 17 日, 基金业协会发布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 ( 试行 ) 2014 年 2 月 2 月 7 日, 基金业协会正式启动登记备案工作 2 月, 中央编办明确私募股权基金包括创投基金 2014 年 5 月 2016 年 2 月 新国九条 设专章阐述培育私募市场, 发展私募投资基金, 按照功能监管 适度监管的原则, 完善股权投资基金 私募资产管理计划 私募集合理财产品 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等各类私募投资基金产品的监管标准 依法严厉打击以私募为名的各类非法集资活动, 完善扶持创业投资发展的政策体系
私募暂行办法 主要制度 1. 合格投资者标准 2. 资金募集规则 3. 投资运作的基本原则和规则 4. 信息披露相关制度 5. 行业自律相关制度 6. 行政监管相关制度 7. 对创投基金的特别规则 适度监管功能监管底线监管行业自律促进发展 8. 相关处罚规定
私募基金行业发展现状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情况 截至 2016 年 4 月底, 基金业协会已登记私募基金管理人 23880 家 已备案私募基金 28534 只, 认缴规模 6.10 万亿元实缴规模 5.02 万亿元 私募基金从业人员 40.63 万人 35000 34623 30000 25000 20000 17267 20568 15000 10000 5000 0 10725 10976 8720 3314 1395 1508 2479 784 1039 私募证券管理人私募股权管理人创投管理人其他管理人 管理人数量 ( 家 ) 管理基金数量 ( 只 ) 管理基金认缴规模 ( 亿元 )
私募基金行业发展现状 私募基金管理人地域分布 上海 北京 深圳浙江广东 江苏 天津 宁波 四川 湖北 厦门 湖南 山东 福建 西藏 重庆 河北 新疆 安徽 江西 陕西云南青岛 大连 河南 吉林 黑龙江 广西 辽宁 山西 宁夏 贵州 内蒙古 甘肃 海南 青海 463 373 370 349 281 274 267 258 230 222 203 197 197 180 152 141 131 128 112 99 84 81 74 68 46 45 44 38 37 1091 1079 1374 截至 2016 年 4 月底, 已登记私募基金管理机构数 量从地域分布来看 ( 按 36 辖区 ), 集中在上海 北 京 深圳 浙江 广东 ( 除深圳 ), 总计占比达 69.31% 其中, 北京 5088 家 上海 5252 家 深圳 4839 家 浙江 ( 除宁波 )1374 家 广东 ( 除深圳 )1091 家, 数量占比分别为 21.31% 21.99% 20.26% 5.80% 4.57% 4839 5252 5088
私募基金自律管理体制 以信息披露为核心, 以诚实守信为基础, 以促进发展为目的, 符合私募基金发展规律 制度健全监测到位执纪有力 从业人员 8
私募基金自律管理 处理私募投诉情况 截至 2016 年 5 月, 协会处理的私募投诉案件具体情况如下 : 2015 年 10 月至今, 协会私募部共接办投诉 417 件, 办结 287 件 已办结投诉事项具体表现为延期兑付 虚假宣传 公开宣传 非合格投资者 保本保收益 机构失联 虚假填报 保本保收益 合同欺诈以及公然违约 100 90 94 80 70 60 50 40 43 49 43 30 20 10 0 15 12 10 13 6 2 延期兑付 虚假宣传 公开宣传非合格投资者保本保收益 机构失联 虚假填报 合同欺诈 公然违约 其他 2016/5/30
私募基金自律管理 被投诉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情况 截至 2016 年 5 月, 协会处理的私募投诉案件中被投诉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具体情况如下 : 被投诉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中, 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人占比达 40.77%, 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人占比达 50.87%; 被投诉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分布在北京 上海 广东等私募基金发展比较快的东部区域 被投诉管理人类型 被投诉管理人地域分布 3 21 52 117 证券 117 股权 146 125 北京 125 上海 58 创投 3 52 广东 52 146 其他 21 其他 52 58 2016/5/30
私募基金行业自律规则体系 初步形成规范私募基金行业发展的一套完整的自律规则体系 (7+2) 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管理办法 修订中 私募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 已发布 私募基金合同内容与格式指引 已发布 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办法 已发布 私募基金管理人从事投资顾问业务管理办法 制定完善中 私募基金内控指引 已发布 私募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 制定完善中 私募基金外包服务业务管理办法 制定完善中 基金从业资格管理办法 制定完善中
公告 发布背景 近来涉及私募基金的各种问题和风险事件时有发生 在私募基金行业快速发展的过程中, 私募基金行业的各种问题和风险也不断凸显, 不容忽视 一是滥用中国基金业协会的登记备案信息, 非法自我增信, 甚至从事违法违规行为 中国基金业协会在官方网站及公开场合多次强调, 私募基金登记备案不是行政许可, 协会对私募基金登记备案信息不做实质性事前审查 但有些机构利用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身份 纸质证书或电子证明, 故意夸大歪曲宣传, 误导投资者以达到非法自我增信目的 有的 挂羊头卖狗肉, 借此从事 P2P 民间借贷 担保等非私募基金管理业务 有的借私募基金之名从事非法集资等违法犯罪活动 还有的倒卖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身份, 非法代办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 这些行为严重损害投资者利益和行业整体利益, 严重悖离了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统计监测 行业自律管理的制度设计初衷 二是私募基金行业鱼龙混杂 良莠不齐 目前, 已登记但尚未备案基金的机构数量占已登记私募基金管理人的 69%, 其中部分机构长期未实质性开展私募基金管理业务, 甚至根本没有展业意愿 ; 有些机构不具备从业人员 营业场所 资本金等企业运营的基本设施和条件 ; 有些机构内部管理混乱, 缺乏有效健全的内控制度 ; 有些从业人员自律意识不强, 不具备从事资产管理业务的基本素质和能力
公告 发布背景 近来涉及私募基金的各种问题和风险事件时有发生 三是有些机构法律意识淡薄 合规意识缺乏, 没有按规定持续履行私募基金信息报告义务 尽管机构在申请时已书面承诺其登记备案信息真实 准确 完整, 并将按要求持续向中国基金业协会报送季度 年度和重大事项信息, 但为数不少的机构存在不如实填报信息, 不如实登记多地注册的多个关联机构或分支机构, 未按要求更新报送信息的情况, 甚至长期 失联 四是违法违规经营运作 有些机构公开推介私募基金, 承诺保本保收益, 向非合格 投资者募集资金 ; 有些机构不能勤勉尽责, 因投资失败而 跑路 ; 更有甚者, 借私募基金 名义搞非法集资, 从事利益输送 内幕交易 操纵市场等违法犯罪行为
公告 发布的主要考虑 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 主要考虑 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促进私募基金行业规范健康发展, 发挥行业自律的基础性作用, 中国基金业协会于 2 月 5 日对外发布 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 从取消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证明 加强信息报送 法律意见书 高管人员资质要求等方面加强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相关事项
一 取消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证明 取消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证明, 利于打击部分机构非法自我增信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备案最新情况, 以中国基金业协会网站 私募基金管理人公示平台 (http://gs.amac.org.cn) 和 私募汇 手机 APP 客户端公示的私募管理人登记的实时基本情况为准 社会公众和投资者可通过上述两个官方渠道查询相关信息
一 取消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证明 正本清源, 打击部分机构非法自我增信的做法 进一步增强信息公示效应, 缩短私募基金管理人的信息传播路径 减少私募基金管理人与投资者之间的合规信息不对称, 引导私募基金行业 广大投资者 私募基金服务机构和社会各界实时查询动态信息查询
二 加强信息报送的相关要求 ( 一 )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及时备案私募基金 为实现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有效监管, 督促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依法展业, 及时备案私募基金产品, 中国基金业协会对私募基金管理人依法及时备案私募基金提出以下要求 : 公告发布之日起, 新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办结登记手续之日起 6 个月内仍未备案首只私募基金产品的, 中国基金业协会将注销该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 公告发布之日起, 已登记满 12 个月且尚未备案首只私募基金产品的私募基金管理人, 在 2016 年 5 月 1 日前仍未备案私募基金产品的, 中国基金业协会将注销该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 公告发布之日起, 已登记不满 12 个月且尚未备案首只私募基金产品的私募基金管理人, 在 2016 年 8 月 1 日 前仍未备案私募基金产品的, 中国基金业协会将注销该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 被注销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若因真实业务需要, 可按要求重新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
公告 相关问题答记者问 确保公告落地, 暂不办理投顾产品备案 私募基金管理人以产品投资顾问方式开展业务的 阳光私募 模式, 是私募基金行业发展初期出现的一种做法 目前, 中国基金业协会正在抓紧研究制定 私募基金管理人从事投资顾问服务业务管理办法 考虑到在法律和实际运作中, 在相关管理机构已完成资管产品备案或审批程序后, 各类形式的顾问管理型的私募基金产品是否在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备案, 不会影响该产品的正常投资运作, 为保证 公告 相关要求的有效实施, 自 公告 发布之日 ( 即 2016 年 2 月 5 日 ) 起, 中国基金业协会暂不办理新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将顾问管理型基金作为其管理的首只私募基金产品的备案申请, 以及已登记且尚未备案私募基金管理人将顾问管理型基金作为其管理的首只私募基金产品的备案申请 待中国基金业协会正式发布私募基金管理人从事投资顾问服务的相关业务管理办法后, 私募基金管理 人可将其管理的相关顾问管理型私募基金产品, 再按相关规定进行补充备案 在 公告 发布之前已 登记并已备案私募基金产品的私募基金管理人, 可继续申请备案其管理的顾问管理型私募基金产品
二 加强信息报送的相关要求 ( 二 ) 加强私募基金管理人及私募基金季度 年度和重大事项信息报送更新 的相关要求 未按时履行季度 年度和重大事项信息报送更新义务 未完成整改, 将暂停受理该机构的产品备案申请 逾期未履行信息报送义务 未按时履行季度 年度和重大事项信息报送更新义务累计达 2 次的 将其列入异常机构名单, 并对外公示 一旦私募基金管理人作为异常机构公示, 即使整改完毕, 至少 6 个月后才能恢复正常机构公示状态 被列入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严重违法企业公示名单的 未完成整改, 将暂停受理该机构的产品备案申请 将其列入异常机构名单, 并对外公示 ( 至少 6 个月 ) 新申请机构被列入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 不予登记
二 加强信息报送的相关要求 ( 三 )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按时提交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 年度财务报告提交要求 根据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 ( 试行 ) 第 21 条 规定,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于每年度四月底之前, 通过私募基金 登记备案系统填报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 逾期未提交年度财务报告 已登记私募管理人逾期未提交 新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 暂停受理该机构的产品备案申请 将其列入异常机构名单, 并对外公示 ( 至少 6 个月 ) 成立满一年但未提交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的, 中国基金业协会将不予登记
二 加强信息报送的相关要求 私募基金管理人及私募基金季度 年度和重大事项信息 财务报告更新是私募行业统计 事中监测 政策制定的基础信息来源 督促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依法展业, 及时备案私募基金产品, 符合 公司法 合伙企业法 和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等法律法规要求 差异化的宽限期安排, 被注销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若因真实业务需要, 可按要求重新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 响应国家各部委建立的联合惩戒机制, 对违法失信当事人实施联动约束和惩戒, 运用信息公示 信息共享 联合约束等手段, 实现让失信者 一处失信, 处处受限
三 提交法律意见书的相关要求 提交法律意见书的情形 2016 年 2 月 5 日后, 新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 需通过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提交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 作为必备申请材料 对于 2016 年 2 月 5 日前已提交申请但尚未办结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申请机构, 需通过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提交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 作为必备申请材料 提交法律意见书情形 已登记且尚未备案私募基金产品的私募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首次申请备案私募基金产品之前按照上述要求补提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 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申请变更控股股东 变更实际控制人 变更法定代表人 \ 执行事务合伙人等重大事项或中国基金业协会审慎认定的其他重大事项的, 应提交 私募基金管理人重大事项变更专项法律意见书 已登记且备案私募基金产品的私募基金管理人, 协会将视具体情形要求其补提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
三 提交法律意见书的相关要求 中国基金业协会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提交 法律意见书, 引入专业法律中介机构开展尽职调查, 是对私募基金登记备案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和发展, 同时也是中国基金业协会开展私募基金行业事中自律检查 事后自律处分的重要基础和依据 对于 公告 发布前已登记且有私募基金产品备案的私募基金管理人, 中国基金业协会将视具体情形个案要求其补提 法律意见书 除此种情形以外, 法律意见书 将是私募基金管理人申请登记 部分重大事项变更以及 公告 发布前已登记但无管理规模的机构首次申请私募基金备案的必备重要内容 包括 法律意见书 在内的申请材料经核查通过后, 申请机构才可完成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或重大事项变更, 或申请私募基金产品备案等相关业务 中国基金业协会将核查私募基金管理人提供的 法律意见书, 并视情况在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或重大事项变更的反馈意见中提出进一步的询问, 要求提供进一步的信息或出具相关法律意见 根据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 ( 试行 ) 的相关规定, 在核查包括 法律意见书 所列事项在内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及重大事项变更等内容的过程中, 中国基金业协会可以采取约谈高管人员 现场检查 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 相关专业协会征询意见等方式对私募基金管理人提供的登记申请材料进行核查
三 提交法律意见书的相关要求 法律意见书的十四项尽职调查 1. 是否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并有效存续 2. 工商登记文件所记载的经营范围情况 3. 专业化经营情况 4. 申请机构股东的股权结构情况 5. 实际控制人情况 6. 子公司 分公司及其他管理机构情况 7. 从业人员 营业场所 资本金等企业运营基本设施和条件情况 8. 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情况 9. 与其他机构签署基金外包服务情况 10. 高管人员情况 11. 机构诚信情况 12. 机构最近三年涉诉或仲裁情况 13. 登记申请材料是否真实 准确 完整 14. 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三 提交法律意见书的相关要求 目前中国基金业协会无统一官方 法律意见书 模板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和专项法律意见书的基本要求 1. 参照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 ( 试行 ) 的相关要求, 法律意见书 内容应当包含完整的尽职调查过程描述, 对有关事实 法律问题作出认定和判断的适当证据和理由 2. 律师事务所及其经办律师应当按照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指引, 就各具体事项逐项发表明确意见, 并就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申请是否符合中国基金业协会的相关要求发表整体结论性意见 3. 法律意见书 的陈述文字应当逻辑严密, 论证充分, 所涉指代主体名称 出具的专业法律意见内容具体明确 法律意见书 所涉内容应当与申请机构在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填报的信息保持一致, 若系统填报信息与尽职调查情况不一致的, 应当做出特别说明 律师事务所及其经办律师在 法律意见书 中不得瞒报信息, 应当确保 法律意见书 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三 提交法律意见书的相关要求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和专项法律意见书的基本要求 ( 续 ) 4. 律师事务所及其经办律师应当参照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 ( 试行 ), 根据实际需要采取合理的方式和手段, 获取适当的证据材料 律师事务所及其经办律师可采取的尽职调查查验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审阅书面材料 实地核查 人员访谈 向行政司法机关 具有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会计师事务所等询证 互联网及数据库搜索 外部访谈等 5. 律师事务所及其经办律师应当制作并保存相关尽职调查的工作记录及工作底稿 6. 法律意见书 应当包含律师事务所及其经办律师的承诺信息, 示例如下 :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 基金法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 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 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 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 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 准确 完整, 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 准确, 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所及其经办律师同意将本 法律意见书 作为相关机构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或重大事项变更必备的法定文件, 随其他在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填报的信息一同上报, 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 提交法律意见书的相关要求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和专项法律意见书的基本要求 ( 续 ) 7. 律师事务所及其经办律师在 法律意见书 上的签字签章齐全, 出具日期清晰明确 法律意见书 及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中律师事务所就 私募基金管理人重要情况说明 出具的确认函, 均需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及骑缝章, 列明经办律师的姓名及其执业证件号码并由经办律师签署 律师事务所及其经办律师应当恪尽职守, 勤勉尽责地对私募基金管理人或申请机构相关情况进行尽职调查, 根据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指引, 独立 客观 公正地出具 法律意见书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 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 相关要求, 充分配合律师事务所及其经办律师工作, 如实提供律师事务所开展尽职调查所需的全部信息和材料
三 提交法律意见书的相关要求 出具 法律意见书 的律师事务所及律师资质要求 中国基金业协会负责人就落实 公告 相关问题答记者问 已明确, 凡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 可就中国法律事项发表专业意见的律师事务所及中国执业律师 ( 不限于中国基金业协会会员律师事务所 ), 均可受聘按照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指引 的要求出具 法律意见书 根据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章程, 作为基金服务机构的律师事务所可以申请成 为中国基金业协会会员, 但中国基金业协会尚未就律师事务所入会作出强制性要求
三 提交法律意见书的相关要求 中国基金业协会鼓励私募基金管理人选择符合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相关资质要求的律师事务所及其执业律师出具 法律意见书 鼓励私募基金管理人选择具备下列条件的中国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 1 内部管理规范, 风险控制制度健全, 执业水准高, 社会信誉良好 2 有二十名以上执业律师, 其中五名以上曾从事过证券法律业务 3 已经办理有效的执业责任保险 4 最近两年未因违法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鼓励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并且最近两年未因违法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律师参与出具法律意见书 : 1 最近三年从事过证券法律业务 2 最近三年连续执业, 且拟与其共同承办业务的律师最近 3 年从事过证券法律业务 3 最近三年连续从事证券法律领域的教学研究工作, 或者接受过证券法律业务的行业培训
三 提交法律意见书的相关要求 律师事务所如何对私募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进行尽职调查? 律师事务所及其经办律师在对申请机构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开展尽职调查时, 应 当核查和验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 一 申请机构是否已制定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指引 第四条第 ( 八 ) 项所提及的完整的涉及机构运营关键环节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二 判断相关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是否符合中国基金业协会 私募投资基金管 理人内部控制指引 的规定 三 评估上述制度是否具备有效执行的现实基础和条件 例如, 相关制度的建立是 否与机构现有组织架构和人员配置相匹配, 是否满足机构运营的实际需求等 考虑到我国私募基金行业的发展现状, 为支持私募基金管理人特色化 差异化发展, 保 障私募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执行, 中国基金业协会鼓励私募基金 管理人结合自身经营实际, 通过选择在中国基金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外包服务机构的 专业外包服务, 实现本机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目标, 降低运营成本, 提升核心竞 争力
三 提交法律意见书的相关要求 法律意见书是私募基金登记备案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和发展 引入律师事务所及律师的专业背书和尽职调查, 发挥私募基金行业自律和社会制衡, 确保申请登记信息真实 准确 完整, 避免申请登记机构的道德风险外溢 私募基金行业三层市场博弈 : 管理人登记 : 私募基金管理人与律师事务所 私募基金募集阶段 : 私募基金管理人与投资者 私募基金投资阶段 : 私募基金管理人与投资标的
四 管理人高管人员基金从业资格相关要求 总体要求 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高管人员包括 : 法定代表人 \ 执行事务合伙人 ( 委派代表 ) 总经 理 副总经理 合规 \ 风控负责人等 ) 从事私募证券基金业务的机构 : 其高管人员均应当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从事非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的机构 : 至少 2 名高管人员应当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其法定代表人 \ 执行事务合伙人 ( 委派代表 ) 合规\ 风控负责人应当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各类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合规 \ 风控负责人不得从事投资业务
四 管理人高管人员基金从业资格相关要求 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高管人员取得基金从业资格方式 : ( 一 ) 通过基金从业资格考试 基金从业资格考试的考试科目含科目一 基金法律法规 职业道德与业务规范 及科目二 证券投资基金基础知识 根据中国基金业协会 关于基金从业资格考试有关事项的通知 ( 中基协字 [2015]112 号 ), 符合相关考试成绩认可规定情形的, 可视为通过基金从业资格考试 ( 二 ) 最近三年从事投资管理相关业务并符合相关资格认定条件 此类情形主要指最近三年从事资产管理相关业务, 且管理资产年均规模 1000 万元以上 ( 三 ) 已通过证券从业资格考试 期货从业资格考试 银行从业资格考试并符合相关资格认定条件 ; 或者通过注册会计师资格考试 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考试等金融相关资格考试并符合相关资格认定条件 ( 四 ) 中国基金业协会资格认定委员会认定的其他情形拟通过上述第 ( 二 ) ( 三 ) 情形的认定方式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高管人员, 还应通过基金从业资格考试科目一 基金法律法规 职业道德与业务规范 考试, 方可认定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四 管理人高管人员基金从业资格相关要求 后续培训要求 : 公告 发布之前已登记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高管人员若已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 应当按照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 试行 ) 及 关于基金从业资格考试有关事项的通知 ( 中基协字 [2015]112 号 ) 的要求, 每年度完成 15 学时的面授或者远程学习形式的后续培训, 并按要求接受中国基金业协会的从业资格管理 请相关高管人员持续关注中国基金业协会网站发布的基金从业人员培训的计划和相关安排 整改要求 : 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于 2016 年 12 月 31 日前完成整改 逾期仍未整改的, 将暂停受理该机构的私募基金产品备案申请及其他重大事项变更申请 中国基金业协会将持续在私募基金管理人公示平台 (http://gs.amac.org.cn) 对外公示该机构相关高管人员的基金从业资格相关情况
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 ( 九 ) 解读 根据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2016 年 2 月 5 日发布的 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 符合哪些条件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可以通过资格认定委员会认定基金从业资格? 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 ( 含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 ) 的高级管理人员, 可以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资格认定委员会申请认定基金从业资格 : 从事私募股权投资 ( 含创业投资 )6 年及以上, 且参与并成功退出至少两个项目 ; 担任过上市公司或实收资本不低于 10 亿元人民币的大中型企业高级管理人员, 且从业 12 年及以上 ; 从事经济社会管理工作 12 年及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 ; 在大专院校 研究机构从事经济 金融等相关专业教学研究 12 年及以上, 并获得教授或研究员职称
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 ( 九 ) 解读 符合上述四个条件之一的, 由所在机构或个人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提交以下材料 : 1 个人资格认定申请书 ;2 个人基本情况登记表 ;3 相关证明材料 : 符合上述条件一的, 需提交参与项目成功退出证明和两份行业知名人士署名的推荐信, 推荐信中 应附有推荐人职务及联系方式 ; 符合上述条件二的, 需提交企业和个人的相关证明和两份行业知名人士署名的推荐信, 推荐信中 应附有推荐人职务及联系方式 ; 符合上述条件三的, 需提交有关组织部门出具的任职证明 ; 符合上述条件四的, 需要提交相关资格证书和两份行业知名人士署名的推荐信, 推荐信中应附有 推荐人职务及联系方式 资格认定委员会构成及工作机制 : 资格认定委员会由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理事 ( 不含非会员理事 ) 监事及私募基金相关专业委员会委员构成 每次从上述委员中随机抽取七人组成认定小组, 小组成员对申请资格认定的人员以简单多数原则表决 参与资格认定的表决人 推荐人及资格认定结果将通过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网站的从业人员信息公示平台向社会公示 上述申请资格认定的相关材料以电子版形式报送协会私募高级管理人员资格管理专用邮箱, 邮箱地址 :smrygl@amac.org.cn
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 ( 九 ) 解读 符合哪些条件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只需通过科目一 基金法律法规 职业道德与业务规范 考试可以申请认定基金从业资格? 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 并通过科目一考试的, 可以申请认定基金从业资格 : 最近三年从事资产管理相关业务, 且管理资产年均规模 1000 万元以上 ; 已通过证券从业资格 ( 不含 证券投资基金 和 证券发行与承销 科目 ) 期货从业资格 银行从业资格 特许金融分析师 (CFA) 等金融相关资格考试, 或取得注册会计师资格 法律职业资格 资产评估师资格, 或担任上市公司董事 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等 ;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 由所在机构或个人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提交基金托管人 ( 的托管部门 ) 或基金服务机构出具的最近三年的资产管理规模证明, 或相关资格证书或证明 上述申请资格认定的相关材料以电子版的形式通过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资格认定文件上传端口报送
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 ( 九 ) 解读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 ( 含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 ) 的高级管理人员, 通过证券从业资格考试的哪些科目可以认定基金从业资格? 根据 关于基金从业资格考试有关事项的通知 ( 中基协字 [2015]112 号 ) 的规定, 已于 2015 年 12 月份之前通过中国证券业协会组织的 证券投资基金 科目考试的, 需再通过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科目一 基金法律法规 职业道德与业务规范 考试, 方可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申请注册基金从业资格 已于 2015 年 12 月份之前通过中国证券业协会组织的 证券市场基础 和 证券投资基金 考试, 或通过 证券市场基础 和 证券发行与承销 考试的, 均可直接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申请注册基金从业资格
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 ( 九 ) 解读 不符合上述三项资格认定条件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如何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参加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统一组织的科目一 基金法律法规 职业道德与业务规范 科目二 证券投资基金基础知识 和科目三 股权投资基金基础知识 (2016 年 9 月份推出 ) 参加考试的人员通过科目一和科目二考试, 或通过科目一和科目三考试成绩合格的, 均可申请注册基金从业资格
公告 相关问题答记者问 公告 发布后, 中国基金业协会是否暂停了私募基金登记备案工作? 公告 发布后, 中国基金业协会仍继续依法对符合要求的申请机构正常办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和私募基金备案手续 登记流程 登记时限均保持不变
公告 落实情况 2016 年 4 月私募管理人 23880 家比 3 月份的 25901 家降低 2021 家, 其中根据协会 2016 年 2 月 5 日公告规定注销 1905 家, 管理人申请注销 157 家, 新机构审核通过 41 家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变化情况 主要业务类型 登记管理人 ( 家 ) 较上月增长 ( 家 ) 管理基金 ( 只 ) 较上月增长 ( 只 ) 管理规模 ( 亿元 ) 较上月增长 ( 亿元 ) 私募证券管理人 10725-607 17267 454 20568 963 私募股权管理人 10976-1300 8720 424 34623 2605 创投管理人 1395-89 1508 44 3314 340 其他管理人 784-25 1039 59 2479 58 合计 23880-2021 28534 981 60984 41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