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一 部 分 沪 港 通 概 述 1 什 么 是 沪 港 通? 答 : 沪 港 通 是 沪 港 股 票 市 场 交 易 互 联 互 通 机 制 试 点 的 简 称, 是 指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 简 称 上 交 所 ) 和 香 港 联 合 交 易 所 有 限 公 司 ( 简 称 联 交 所 ) 建 立 技 术 连 接, 使 两 地 投 资 者 通 过 当 地 证 券 公 司 或 经 纪 商 买 卖 规 定 范 围 内 的 对 方 交 易 所 上 市 的 股 票 沪 港 通 包 括 沪 股 通 和 港 股 通 两 部 分 其 中, 沪 股 通, 是 指 香 港 投 资 者 委 托 香 港 经 纪 商, 经 由 联 交 所 设 立 的 证 券 交 易 服 务 公 司, 向 上 交 所 进 行 申 报, 买 卖 规 定 范 围 内 的 上 交 所 上 市 的 股 票 港 股 通, 是 指 内 地 投 资 者 委 托 内 地 证 券 公 司, 经 由 上 交 所 设 立 的 证 券 交 易 服 务 公 司, 向 联 交 所 进 行 申 报, 买 卖 规 定 范 围 内 的 联 交 所 上 市 的 股 票 2 沪 港 通 业 务 有 哪 些 主 要 特 点? 答 : 沪 港 通 业 务 的 主 要 特 点 包 括 : 一 是 充 分 借 鉴 了 市 场 互 联 互 通 的 国 际 经 验, 采 用 较 为 成 熟 的 订 单 路 由 技 术 和 跨 境 结 算 安 排, 为 投 资 者 提 供 便 捷 高 效 的 证 券 交 易 服 务 ; 二 是 双 向 开 放, 内 地 投 资 者 可 以 通 过 港 股 通 买 卖 规 定 范 围 内 1
联 交 所 上 市 的 股 票, 同 时, 香 港 投 资 者 也 可 以 通 过 沪 股 通 买 卖 规 定 范 围 内 上 交 所 上 市 的 股 票 ; 三 是 对 投 资 者 双 向 采 用 人 民 币 交 收, 即 内 地 投 资 者 买 卖 以 港 币 报 价 的 港 股 通 股 票, 以 人 民 币 交 收, 香 港 投 资 者 买 卖 沪 股 通 股 票, 以 人 民 币 报 价 和 交 易 ; 四 是 在 试 点 初 期 实 行 额 度 控 制, 即 内 地 投 资 者 买 入 港 股 通 股 票 有 总 额 度 和 每 日 额 度 限 制, 香 港 投 资 者 买 入 沪 股 通 股 票 有 总 额 度 和 每 日 额 度 限 制 ; 五 是 两 地 投 资 者 通 过 沪 港 通 可 以 买 卖 的 对 方 市 场 股 票 限 于 规 定 的 范 围 3 投 资 者 通 过 沪 港 通 可 以 交 易 哪 些 证 券 产 品? 答 : 试 点 初 期, 沪 股 通 股 票 范 围 包 括 上 证 180 指 数 及 上 证 380 指 数 成 份 股 以 及 不 在 前 述 指 数 成 份 股 内 但 有 股 票 同 时 在 上 交 所 和 联 交 所 上 市 的 发 行 人 的 沪 股, 其 中 以 人 民 币 以 外 货 币 报 价 的 沪 股 暂 不 纳 入, 被 实 施 风 险 警 示 板 的 沪 股 也 暂 不 纳 入 截 至 2014 年 4 月 10 日, 可 纳 入 沪 股 通 股 票 范 围 的 股 票 共 568 只 港 股 通 股 票 范 围 为 恒 生 综 合 大 型 股 指 数 恒 生 综 合 中 型 股 指 数 成 份 股 以 及 不 在 前 述 指 数 成 份 股 内 但 有 股 票 同 时 在 上 交 所 和 联 交 所 上 市 的 发 行 人 的 H 股, 其 中 以 港 币 以 外 货 币 报 价 的 港 股 暂 不 纳 入, 有 股 票 同 时 在 上 交 所 以 外 的 内 地 证 券 交 易 所 和 联 交 所 上 市 的 发 行 人 的 H 股 暂 不 纳 入, 同 时 在 上 交 所 和 联 交 所 上 市 的 发 行 2
人 的 沪 股 被 实 施 风 险 警 示 的, 无 论 其 H 股 是 否 属 于 恒 生 综 合 大 型 股 指 数 或 恒 生 综 合 中 型 股 指 数 成 份 股, 该 H 股 均 暂 不 纳 入 目 前, 可 纳 入 港 股 通 股 票 范 围 的 股 票 共 264 只 4 对 沪 港 通 的 投 资 规 模 是 否 实 施 额 度 控 制? 答 : 沪 港 通 业 务 实 行 总 额 度 控 制 和 每 日 额 度 控 制 沪 港 通 分 别 对 香 港 投 资 者 投 资 上 交 所 市 场 ( 沪 股 通 ) 和 内 地 投 资 者 投 资 联 交 所 市 场 ( 港 股 通 ) 的 单 向 总 额 度 实 施 管 理 在 试 点 初 期, 遵 循 有 序 可 控 的 原 则, 沪 股 通 总 额 度 略 大 于 港 股 通 总 额 度, 即 沪 股 通 的 总 额 度 为 3000 亿 元 人 民 币, 港 股 通 的 总 额 度 为 2500 亿 元 人 民 币 同 时, 沪 港 通 业 务 还 实 行 每 日 额 度 控 制 在 试 点 阶 段, 沪 股 通 的 每 日 额 度 为 130 亿 元 人 民 币, 港 股 通 的 每 日 额 度 为 105 亿 元 人 民 币 5 如 何 对 沪 港 通 实 施 额 度 控 制? 答 : 在 沪 港 通 额 度 控 制 的 具 体 分 工 方 面, 上 交 所 证 券 交 易 服 务 公 司 对 港 股 通 的 额 度 进 行 控 制, 联 交 所 证 券 交 易 服 务 公 司 对 沪 股 通 的 额 度 进 行 控 制 在 额 度 统 计 口 径 方 面, 沪 港 通 以 投 资 者 在 交 易 环 节 发 生 的 事 项, 如 申 报 和 成 交 金 额 等 作 为 计 算 依 据 进 行 额 度 控 制 至 于 非 交 易 事 项, 诸 如 支 付 交 易 手 续 费 公 司 派 发 现 金 红 利 利 息 等 的 资 3
金 流 量 均 不 占 用 额 度 在 额 度 控 制 机 制 方 面, 沪 港 通 在 交 易 中 实 行 每 日 额 度 控 制, 在 收 盘 后 进 行 总 额 度 控 制 关 于 每 日 额 度 控 制, 就 是 两 交 易 所 证 券 交 易 服 务 公 司 在 交 易 中 对 订 单 进 行 监 控, 根 据 买 卖 订 单 申 报 订 单 撤 销 及 成 交 结 果 等 实 时 计 算 当 日 额 度 余 额 ( 其 中, 当 日 额 度 余 额 的 初 始 值 为 每 日 额 度 值, 即 沪 股 通 是 130 亿 元 人 民 币, 港 股 通 是 105 亿 元 人 民 币 ) 每 日 额 度 控 制 机 制 在 不 同 的 交 易 时 段 略 有 差 异 : 在 上 交 所 集 合 竞 价 阶 段 ( 或 联 交 所 开 市 前 时 段 ) 内, 当 日 额 度 余 额 用 尽 的, 联 交 所 证 券 交 易 服 务 公 司 ( 或 上 交 所 证 券 交 易 服 务 公 司 ) 将 暂 停 接 受 该 时 段 后 续 的 买 单 申 报, 仅 接 受 卖 单 申 报, 此 后, 若 在 该 时 段 结 束 前 有 买 单 申 报 撤 销 导 致 当 日 额 度 余 额 大 于 零 的, 恢 复 接 受 后 续 的 买 单 申 报, 直 至 额 度 再 次 用 尽 ; 在 上 交 所 连 续 竞 价 阶 段 ( 或 联 交 所 持 续 交 易 时 段 ) 内, 当 日 额 度 余 额 用 尽 的, 联 交 所 证 券 交 易 服 务 公 司 ( 或 上 交 所 证 券 交 易 服 务 公 司 ) 将 不 再 接 受 新 的 买 单 申 报 且 当 日 不 再 恢 复 接 受, 而 仅 接 受 卖 单 申 报 关 于 总 额 度 控 制, 在 收 盘 后 根 据 当 日 买 卖 成 交 净 额 及 上 一 交 易 日 总 额 度 使 用 情 况 计 算 出 总 额 度 余 额 ( 总 额 度 余 额 的 初 始 值 为 总 额 度, 即 沪 股 通 是 3000 亿 元 人 民 币, 港 股 通 是 2500 亿 元 人 民 币 ), 如 果 总 额 度 余 额 小 于 一 个 每 日 额 度, 那 么 下 一 交 易 日 将 暂 停 接 受 买 单 申 报, 但 仍 接 受 卖 单 申 报 ; 直 至 因 有 足 够 卖 单 成 交 使 该 余 额 大 于 一 个 每 日 额 度 时, 下 一 交 易 日 恢 复 接 受 买 单 申 报 4
6 哪 些 投 资 者 可 以 参 与 港 股 通 投 资? 答 : 港 股 通 投 资 者 应 当 拥 有 沪 市 人 民 币 普 通 股 账 户, 同 时, 在 试 点 初 期, 香 港 证 监 会 要 求 参 与 港 股 通 的 内 地 投 资 者 仅 限 于 机 构 投 资 者 及 证 券 账 户 及 资 金 账 户 余 额 合 计 不 低 于 人 民 币 50 万 元 的 个 人 投 资 者 在 实 践 操 作 中, 港 股 通 业 务 实 施 投 资 者 适 当 性 管 理, 由 证 券 公 司 根 据 中 国 证 监 会 与 香 港 证 监 会 在 联 合 公 告 中 明 确 的 准 入 资 格 标 准, 以 及 上 交 所 相 关 业 务 规 则 的 规 定, 核 定 参 与 港 股 通 投 资 者 的 资 质, 并 要 求 投 资 者 在 了 解 投 资 风 险 的 前 提 下 完 成 必 要 的 手 续 7 哪 些 证 券 公 司 或 经 纪 商 可 以 参 与 沪 港 通 经 纪 业 务? 答 : 目 前, 原 则 上 符 合 沪 港 通 有 关 技 术 及 其 他 条 件 的 上 交 所 会 员 和 联 交 所 参 与 者 均 可 参 与 沪 港 通 参 与 沪 港 通 业 务 的 交 易 所 会 员 或 参 与 者 将 接 受 当 地 投 资 者 的 委 托, 经 由 当 地 交 易 所 的 证 券 交 易 服 务 公 司, 向 对 方 交 易 所 申 报 订 单, 并 完 成 相 应 的 业 务 处 理 8 沪 港 通 在 交 易 制 度 方 面 有 何 安 排? 以 下 问 题 系 根 据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沪 港 股 票 市 场 交 易 互 联 互 通 机 制 试 点 实 施 细 则 ( 征 求 意 见 稿 ) 中 国 结 算 沪 港 股 票 市 场 交 易 互 联 互 通 机 制 试 点 登 记 存 管 结 算 业 务 实 施 细 则 ( 征 求 意 见 稿 ) 予 以 回 复, 并 非 最 终 定 案 该 征 求 意 见 稿 尚 需 在 向 市 场 广 泛 征 求 意 见 的 基 础 上 予 以 进 一 步 修 改 完 善, 并 需 与 联 交 所 等 相 关 各 方 协 商 一 致, 并 报 监 管 部 门 批 准 后 才 能 最 终 确 定 5
答 : 基 于 两 地 市 场 规 则 差 异 和 投 资 者 权 益 保 护 的 考 虑, 沪 港 通 业 务 相 关 规 则 对 投 资 者 的 交 易 方 式 做 出 一 定 的 调 整 主 要 包 括 : 一 是 沪 港 通 向 双 方 投 资 者 仅 提 供 限 价 类 型 订 单, 两 地 投 资 者 均 不 可 以 进 行 市 价 委 托 ; 二 是 有 关 回 转 交 易 遵 循 对 方 交 易 所 规 则, 即 香 港 投 资 者 买 入 沪 股 通 股 票 当 日 不 得 卖 出, 内 地 投 资 者 买 入 港 股 通 股 票 当 日 可 以 卖 出 ; 三 是 沪 股 通 和 港 股 通 都 禁 止 裸 卖 空 行 为 ; 四 是 不 参 加 大 宗 交 易, 即 内 地 投 资 者 不 得 参 与 香 港 市 场 的 对 盘 系 统 外 交 易 ( 相 当 于 大 宗 交 易 ), 香 港 投 资 者 也 不 参 与 沪 市 A 股 的 大 宗 交 易 9 沪 港 通 与 QFII 和 QDII 有 何 主 要 区 别? 答 : 沪 港 通 与 QFII QDII 制 度 具 有 一 定 共 同 之 处, 都 是 在 我 国 资 本 账 户 尚 未 完 全 开 放 的 背 景 下, 为 进 一 步 丰 富 跨 境 投 资 方 式, 加 强 资 本 市 场 对 外 开 放 程 度 而 作 出 的 特 殊 安 排 在 具 体 制 度 安 排 上, 沪 港 通 与 QFII QDII 又 存 在 以 下 主 要 区 别 : 一 是 业 务 载 体 不 同 沪 港 通 是 以 两 地 交 易 所 为 载 体, 互 相 建 立 起 市 场 连 接, 并 对 订 单 进 行 路 由, 从 而 实 现 投 资 者 跨 市 场 投 资 QFII 等 是 以 资 产 管 理 公 司 为 载 体, 通 过 向 投 资 者 发 行 金 融 产 品 吸 收 资 金 以 进 行 投 资 6
二 是 投 资 方 向 不 同 沪 港 通 包 含 两 个 投 资 方 向, 分 别 是 香 港 投 资 者 投 资 上 交 所 市 场 的 沪 股 通, 以 及 内 地 投 资 者 投 资 香 港 市 场 的 港 股 通 QFII 等 则 都 是 单 向 的 投 资 方 式 三 是 交 易 货 币 不 同 沪 港 通 投 资 者 仅 以 人 民 币 作 为 交 易 货 币, 不 论 是 内 地 投 资 者 还 是 香 港 投 资 者 均 须 以 人 民 币 进 行 投 资 ;QFII 的 投 资 者 以 美 元 等 外 币 进 行 投 资 四 是 跨 境 资 金 管 理 方 式 不 同 沪 港 通 对 资 金 实 施 闭 合 路 径 管 理, 卖 出 证 券 获 得 的 资 金 必 须 沿 原 路 径 返 回, 不 能 留 存 在 当 地 市 场 ;QFII 等 买 卖 证 券 的 资 金 可 以 留 存 在 当 地 市 场 这 样 看, 沪 港 通 与 QFII QDII 存 在 一 定 差 异, 且 不 会 对 后 者 等 现 行 制 度 的 正 常 运 行 造 成 影 响, 反 而 可 以 更 好 地 实 现 优 势 互 补, 为 投 资 者 跨 境 投 资 提 供 更 加 灵 活 的 选 择, 在 促 进 我 国 资 本 市 场 双 向 开 放 方 面 发 挥 积 极 的 作 用 免 责 声 明 : 本 栏 目 的 信 息 不 构 成 任 何 投 资 建 议, 投 资 者 不 应 以 该 等 信 息 取 代 其 独 立 判 断 或 仅 根 据 该 等 信 息 做 出 决 策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力 求 本 栏 目 的 信 息 准 确 可 靠, 但 对 这 些 信 息 的 准 确 性 或 完 整 性 不 作 保 证, 亦 不 对 因 使 用 该 等 信 息 而 引 发 或 可 能 引 发 的 损 失 承 担 任 何 责 任 7